{"billNo":"20211021404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10/LCEWA01_110510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10/LCEWA01_110510_00017.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15","2026-05-19"],"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1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翁曉玲","王鴻薇","廖偉翔","羅智強"],"連署人":["黃仁","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王育敏","蘇清泉","蔡春綢","許宇甄","陳菁徽","盧縣一","陳超明","陳雪生","洪孟楷","謝龍介","林思銘","邱若華","羅廷瑋","林沛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15","last_time":"2026-05-19","meet_id":"院會-11-5-10","laws":["01177"],"mtime":"2026-05-12T21:18:3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404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404","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王鴻薇、廖偉翔、羅智強等21人，有鑑於現行「公民投票法」前於107年修正時，已將公民投票權之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且民法成年年齡已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與應負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之年齡一致，是國內法制以十八歲作為國人權利義務行使年齡之規範基準，已成為社會各界多數共識。又《青年基本法》已於115年1月21日公布施行，該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政府應保障年滿十八歲之青年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並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完備相關法制。惟現行制度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選舉年齡仍為二十歲，未能與民法、公投法、青年基本法等法規範相互銜接。再者，調降選舉投票年齡為當前世界潮流，有助提高年輕世代參與公共事務，落實世代正義，促進民主制度之健全發展，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有選舉權。","現行":"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說明":"一、現行「公民投票法」前於107年修正時，已將公民投票權之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且民法成年年齡已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與應負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之年齡一致，是國內法制以十八歲作為國人權利義務行使年齡之規範基準，已成為社會各界多數共識。\n\n二、《青年基本法》已於115年1月21日公布施行，該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政府應保障年滿十八歲之青年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並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完備相關法制。\n\n三、隨著公民教育普及與民主發展，現代青年於公共事務參與及理性思辨能力上，已具備相當成熟程度。「法與時轉則治」，調整相關制度實屬必要。觀諸國際趨勢，包括美國、英國、法國、德國、加拿大、義大利、澳洲及瑞典等多數民主國家，均將投票年齡定為十八歲；日本與韓國亦分別於2016年及2020年將選舉權年齡下修至十八歲。為與國際接軌，並回應社會對促進青年公共參與之期待，以實踐世代正義，確有下修選舉年齡門檻之必要。\n\n四、綜上，為落實世代正義與民主精神，提升青年公共參與，並促進民主制度之健全發展，爰修正第十四條，將現行須年滿二十歲始得行使之選舉權，下修至十八歲。","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23-05-26-修正:1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40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