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405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10/LCEWA01_110510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10/LCEWA01_110510_00018.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15","2026-05-19"],"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0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翁曉玲","王鴻薇","廖偉翔","羅智強"],"連署人":["黃仁","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王育敏","蘇清泉","蔡春綢","許宇甄","陳菁徽","盧縣一","陳超明","陳雪生","謝龍介","林思銘","楊瓊瓔","林沛祥","邱若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15","last_time":"2026-05-19","meet_id":"院會-11-5-10","laws":["04318"],"mtime":"2026-05-12T21:18:3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405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405","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王鴻薇、廖偉翔、羅智強等20人，有鑑於現行「公民投票法」前於107年修正時，已將公民投票權之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且民法成年年齡已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與應負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之年齡一致，是國內法制以十八歲作為國人權利義務行使年齡之規範基準，已成為社會各界多數共識。又《青年基本法》已於115年1月21日公布施行，該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政府應保障年滿十八歲之青年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並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完備相關法制。惟現行制度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所定選舉及連署年齡仍為二十歲，未能與民法、公投法、青年基本法等法規範相互銜接。再者，調降選舉投票年齡為當前世界潮流，有助提高年輕世代參與公共事務，落實世代正義，促進民主制度之健全發展，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與連署年齡由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十八歲，有選舉權。","現行":"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說明":"一、現行「公民投票法」前於107年修正時，已將公民投票權之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且民法成年年齡已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與應負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之年齡一致，是國內法制以十八歲作為國人權利義務行使年齡之規範基準，已成為社會各界多數共識。\n\n二、又《青年基本法》已於115年1月21日公布施行，該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政府應保障年滿十八歲之青年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並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完備相關法制。\n\n三、隨著公民教育普及與民主發展，現代青年於公共事務參與及理性思辨能力上，已具備相當成熟程度。「法與時轉則治」，調整相關制度實屬必要。觀諸國際趨勢，包括美國、英國、法國、德國、加拿大、義大利、澳洲及瑞典等多數民主國家，均將投票年齡定為十八歲；日本與韓國亦分別於2016年及2020年將選舉權年齡下修至十八歲。為與國際接軌，並回應社會對促進青年公共參與之期待，以實踐世代正義，確有下修選舉年齡門檻之必要。\n\n四、綜上，為落實世代正義與民主精神，提升青年公共參與，並促進民主制度之健全發展，爰修正第十一條，將現行須年滿二十歲始得行使之選舉權，下修至十八歲。","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23-05-26-修正:16"},{"修正":"第二十三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n\n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通知被連署人應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連署，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連署期間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n\n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十八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n\n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n\n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於連署期間內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n\n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n\n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n\n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n\n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n\n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n\n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n\n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現行":"第二十三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n\n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通知被連署人應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連署，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連署期間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n\n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n\n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n\n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於連署期間內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n\n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n\n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n\n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n\n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n\n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n\n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n\n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說明":"為配合選舉權行使年齡下修，爰修正正副總統連署人之年齡規定。","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23-05-26-修正:3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40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