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406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10/LCEWA01_110510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10/LCEWA01_110510_00019.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15","2026-05-19"],"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翁曉玲","鄭天財Sra Kacaw","王鴻薇"],"連署人":["羅明才","邱鎮軍","顏寬恒","李彥秀","張智倫","陳永康","林沛祥","林思銘","羅智強","邱若華","林倩綺","涂權吉","陳雪生"],"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15","last_time":"2026-05-19","meet_id":"院會-11-5-10","laws":["07331"],"mtime":"2026-05-12T21:18:4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406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406","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鄭天財Sra Kacaw、王鴻薇等16人，軍公教人員待遇之調整機制，迄今尚無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具體規範，僅行政院訂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作為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依據，由「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審議待遇調整之事項。此不僅有違權力分立及法律保留等憲法原則，亦不符程序公開透明之要求。為落實國家對軍公教人員照顧保障之憲法義務，健全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機制，爰擬具「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條例草案」，明定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規範，於消費者物價指數達百分之三時或每四年予以調整，且調整比率不得低於物價成長率之二分之一，又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以及明定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審議委員會之組成與運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title":"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條例草案","law_id":"07331","law_name":"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rows":[{"增訂":"第一條　為規範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事項，並明確其運作機制，特制定本條例。","說明":"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下列人員：\n\n一、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政務人員。\n\n二、依法支領俸（薪）給之文武職公務員。\n\n三、公營事業機構非屬純勞工之人員。\n\n四、公立學校及研究機構之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n\n本條例所稱待遇，指月俸、公費、俸（薪）及各類加給。\n\n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編制內工友（含技工、駕駛）之工餉及專業加給數額待遇調整，隨第一項人員之待遇調整。","說明":"一、現行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適用人員，包括指現役軍人及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大致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規定「受有俸給之文武職軍公教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以及公立學校或研究機構組織法之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相當。爰參酌相關規定，明定第一項本條例適用人員之範圍。\n\n二、政務人員待遇調整應納入本條例規範，爰參酌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明定適用政務人員之範圍，包括：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四、前三款以外之特任、特派人員；五、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n\n三、第二項明定本條例待遇之定義，歷來軍公教人員年度通案待遇調整，包括共同支給之待遇項目「俸（薪）」、「專業加給（包括學術研究加給、技術加給、地域加給等）」，以及「主管職務加給」等各類加給。\n\n四、第三項明定機關學校工友待遇調整適用本條例規定。"},{"增訂":"第三條　軍公教人員年度待遇，於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予調整，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平均每人國民所得與政府財政狀況定之；調整比率不得低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之二分之一，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n\n前項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主計總處發布之前一年一月至十二月止，共計十二個月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度年增率累計計算，並計算至二位小數，以下四捨五入。\n\n依第一項規定調整軍公教人員年度待遇後，其消費者物價指數或檢討年限，應自調整生效後當年度一月一日起重新起算。\n\n第一項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之計算，自本條例施行前之年度通案待遇調整生效日之當年度起算。","說明":"一、為落實國家對軍公教人員照顧保障之憲法義務，健全軍公教人員俸給待遇調整機制，參酌《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第三項、《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明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予調整，或每四年即應檢討，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同時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平均每人國民所得與政府財政狀況，進行公務人員俸給待遇調整，爰增訂第一項規定。\n\n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明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之計算方式。"},{"增訂":"第四條　行政院應設「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綜合考量前條第一項所定因素，議決待遇調整事項意見與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並自次年一月一日生效。\n\n除因國家財政經濟重大困難或維護重大公共利益外，行政院不得變更或不予核定審議委員會議決之待遇調整方案。\n\n第一項審議委員會議決之會議紀錄，以及前項行政院核定變更或不予核定審議委員會議決待遇調整方案之理由，應公開之。","說明":"一、明定行政院應設「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審議委員會」，該委員會綜合考量第三條所定因素，擬具評估報告或調整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比率。待遇調整於次年一月一日生效。\n\n二、審議委員會既係由中央與地方政府、軍公教人員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其合議作成之調整方案，行政院應予尊重，否則不僅徒耗社會資源，更將使本條例規範形同具文，爰於第二項明定除因國家財政經濟重大困難或維護重大公共利益外，行政院不得核定變更或不予核定審議委員會議決之待遇調整方案。\n\n三、參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爰明定第三項規定，審議委員會議決之會議紀錄，以及行政院核定變更或不予核定審議委員會議決待遇調整方案之理由，應公開之。"},{"增訂":"第五條　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及考試院銓敘部政務次長擔任；其餘委員由人事行政總處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一、中央機關代表五人：由銓敘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各推派一人。\n\n二、地方機關代表四人：各直轄市政府二人，縣（市）政府二人，由各直轄市、縣（市）依序輪流推派。\n\n三、現職軍公教人員代表九人：由現役軍人代表、全國性公務人員及全國性教師團體各推派三人。\n\n四、學者專家五人。\n\n審議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n\n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委員應隨其本職異動；第一項第三款之委員不具備其代表之身分時，應予更換。\n\n委員任期中出缺，或因前項之變動應隨之改聘者，應依第一項規定遴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說明":"為確保審議委員會組成應具備相當之專業與代表性，爰明定審議委員會委員人數、產生方式及性別比例等事項。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分別由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考試院銓敘部政務次長擔任，俾統籌掌理政府員工給與之規劃與擬議。其餘委員包括中央機關、地方機關代表、公教人員代表及學者專家。"},{"增訂":"第六條　主計總處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行政院應於三個月內召開審議委員會會議。\n\n前項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n\n第一項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n\n審議委員會委員及業務有關人員，對於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於未公開前，應負保密義務。","說明":"一、配合第三條所定年度待遇調整作業之啟動條件，於第一項明定審議委員會會議召開時間。\n\n二、第二項明定審議委員會會議之主席。\n\n三、第三項明定會議召開之條件，以及委員親自出席之義務。\n\n四、第四項明定審議委員會委員及業務有關人員之保密義務。"},{"增訂":"第七條　第三條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相關執行規定，及第五條審議委員會之組織等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說明":"按《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三條及《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軍公教人員之級俸法制事項，係屬考試院之職權，現行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作為公務人員待遇調整法制，恐侵奪考試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而有違憲之虞。是有關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涉及軍公教人員級俸事項，本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有關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及審議委員會組織等具體規範，爰明定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定相關辦法。"},{"增訂":"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說明":"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40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