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437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10/LCEWA01_110510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10/LCEWA01_110510_00024.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15","2026-05-19"],"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1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林思銘","林沛祥","廖偉翔"],"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楊瓊瓔","林德福","顏寬恒","賴士葆","李彥秀","邱若華","羅智強","鄭正鈐","謝龍介","馬文君","陳雪生","林倩綺","邱鎮軍","洪孟楷","涂權吉","高金素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15","last_time":"2026-05-19","meet_id":"院會-11-5-10","laws":["02016"],"mtime":"2026-05-12T21:18:5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437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437","案由":"本院委員林思銘、林沛祥、廖偉翔等21人，鑑於公路汽車運輸工具樣類眾多，然現行公路汽車運輸工具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之規定，並未完整涵蓋〈公路法〉第三十四條中，所明列之各類營業運輸業別之車輛類型。尤其當運輸貨運相關業者之車輛發生事故時，對於被害人或是肇事業者，都可能因為無法獲得或是提供足夠之賠償金額，而可能使雙方皆陷入財務困境，導致雙輸之情境。故為提高整體交通安全性，以及降低發生事故時，被害人與運輸業者之財務風險，爰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納入各類公路汽車貨運業者的車輛，皆需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以建立更完善之保險補償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title":"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n\n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n\n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者，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計程車客運業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n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皆應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者之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公路主管機關得要求保險人提供第三項及第四項承保資料傳輸至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現行":"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n\n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n\n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者，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計程車客運業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n公路主管機關得要求保險人提供前項承保資料傳輸至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說明":"一、公路汽車運輸工具樣類眾多，，然現行公路汽車運輸工具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之規定，並未完整涵蓋〈公路法〉第三十四條中，所明列之各類運輸業別之車輛類型，尤其當貨運業者車輛發生事故時，對於被害人或是肇事業者，都可能因為無法獲得或是提供足夠之賠償金額，而使雙方皆可能陷入財務困境，導致雙輸之情境。故為提高整體交通安全性，以及降低發生事故時，被害人與運輸業者之財務風險。故應修法完整納入所有運輸業別之車輛，以建立更完善之保險補償機制。\n\n二、爰提案增列本條第四項將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納入為皆應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之業者車輛。\n\n三、因增列第四項，故將原第四項移列為第五項，並修改部分文字。","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25-12-02-修正:8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43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