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464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10/LCEWA01_110510_00195.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10/LCEWA01_110510_00195.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15","2026-05-19","2026-05-20"],"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基本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蔡春綢","陳清龍","王安祥","邱慧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15","last_time":"2026-05-20","meet_id":"院會-11-5-10","laws":["01741"],"mtime":"2026-05-15T15:26:0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464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464","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近年中央或地方政府各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推動各類政策措施時，常以填報、評鑑、訪視、宣導、研習、競賽、調查及跨機關配合事項等形式，要求各級學校配合辦理，致影響學校教育正常運作、教師專業教學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為維護學校教育主體性，明定辦理學校教育之基本原則，並建立政府要求學校配合辦理或推動相關事項之基本界線、法源依據及配套機制；另就重大災害、傳染病防治、校園重大緊急事故或依法應即時處理之學生保護事項，保留必要之先行辦理空間，爰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教育基本法第十二條，明定國家應建立現代化之教育制度，並注重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之結合與平衡發展。惟近年各級學校除辦理教學與校務工作外，尚須配合辦理各類填報、評鑑、訪視、宣導、研習、競賽、調查及跨機關政策推動等事項，致影響學校教育正常運作、教師專業教學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為維護學校教育主體性，避免與教育目的關聯不足或不必要之行政負擔反覆加載於學校，爰有修正必要。\n教育基本法第十二條係就教育制度及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之結合與平衡發展，作整體性規範。本次修法係為明定學校教育辦理原則、政府要求學校配合辦理或推動相關事項之基本界線，以及相關配套與授權機制，性質上屬教育制度與學校教育運作事項，置於第十二條增修，符合本條之規範定位。\n又教育基本法係基本法性質，相關規範宜著重制度原則與基本界線之建立，不宜過度細密。爰於第十二條增列辦理學校教育之原則，明定應以教育本質、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教師專業教學為核心；並明定中央或地方政府各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要求學校配合辦理或推動相關事項，應與教育目的有合理關聯，避免造成不必要之行政負擔。\n另就前開學校配合辦理或推動之事項，對學校教育正常運作有重大影響者，明定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其規劃或實施，並應兼顧學校行政、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採取必要之配套措施。至重大災害、傳染病防治、校園重大緊急事故，或學生保護事項依法應即時處理，有先行辦理之必要者，則保留必要之先行辦理空間，以兼顧教育現場即時應變及學生安全保護需要。相關事項之範圍、程序、配套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以兼顧原則明確與行政彈性。本草案修正重點如下：\n一、增列辦理學校教育之原則，明定應以教育本質、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教師專業教學為核心。（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n二、明定中央或地方政府各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要求學校配合辦理或推動相關事項，應與教育目的有合理關聯，並避免造成不必要之行政負擔。（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n三、明定前項第二款所定學校配合辦理或推動之事項，對學校教育正常運作有重大影響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其規劃或實施，並應兼顧學校行政、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採取必要之配套措施。（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三項）\n四、明定因重大災害、傳染病防治、校園重大緊急事故，或學生保護事項依法應即時處理，有先行辦理之必要者，得先行辦理，以保留教育現場必要之即時應變空間。（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四項）\n五、授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相關機關，訂定前二項所定事項之範圍、程序、配套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五項）","對照表":[{"title":"教育基本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741","law_name":"教育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十二條　國家應建立現代化之教育制度，力求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之普及，並應注重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之結合與平衡發展，推動終身教育，以滿足國民及社會需要。\n\n辦理學校教育，應依下列原則為之：\n一、以教育本質、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教師專業教學為核心。\n二、中央或地方政府各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要求學校配合辦理或推動相關事項，應與教育目的有合理關聯，並避免造成不必要之行政負擔。\n前項第二款所定學校配合辦理或推動之事項，對學校教育正常運作有重大影響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其規劃或實施，應兼顧學校行政、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並採取必要之配套措施。\n因重大災害、傳染病防治、校園重大緊急事故，或學生保護事項依法應即時處理，有先行辦理之必要者，得先行辦理。\n前二項所定事項之範圍、程序、配套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二條　國家應建立現代化之教育制度，力求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之普及，並應注重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之結合與平衡發展，推動終身教育，以滿足國民及社會需要。","說明":"一、現行教育基本法第十二條，係就國家應建立現代化之教育制度，並注重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之結合與平衡發展，為原則性規定。惟近年中央或地方政府各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推動各類政策措施時，常以填報、評鑑、訪視、宣導、研習、競賽、調查或跨機關配合事項等形式，要求各級學校配合辦理，致學校承擔大量行政工作，壓縮教師教學準備、學生輔導及學習時間，影響學校教育品質、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教師專業教學，爰有修正必要。\n\n二、本次修正並非否定學校對公共政策推動之合理協力，而係為維護學校教育主體性，建立政府要求學校配合辦理或推動相關事項之基本界線。爰增訂第二項，明定辦理學校教育，應以教育本質、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教師專業教學為核心；並明定中央或地方政府各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要求學校配合辦理或推動相關事項，應與教育目的有合理關聯，並避免造成不必要之行政負擔。\n\n三、增列第三項，明定前項第二款所定學校配合辦理或推動之事項，如對學校教育正常運作有重大影響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其規劃或實施，並應兼顧學校行政、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採取必要之配套措施。其意旨在於區分一般行政配合事項與對學校教育運作產生重大影響之事項，後者既已涉及教育制度運作與學校負擔分配之重要事項，自應以較高法規範密度處理。\n\n四、第三項所稱「對學校教育正常運作有重大影響」，係基於教育基本法作為基本原則法之性質，採取原則性、概括性之規範方式，其目的在建立應由較高法規範密度處理之判斷界線，而非於母法中逐一列舉所有具體情形。其所稱重大影響，係指相關事項之性質、範圍或實施結果，已非單純臨時性或一般行政配合事項，而足以實質影響學校行政運作、教師專業教學或學生學習之情形。\n\n五、增列第四項，規定因重大災害、傳染病防治、校園重大緊急事故，或學生保護事項依法應即時處理，有先行辦理之必要者，得先行辦理。本項係就緊急事項所設之特別規定，以兼顧防災、防疫、校園安全及學生保護等即時應變需要，避免本條規範被誤解為阻礙依法或依實際需要即時處理之事項。\n\n六、增列第五項，授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就前二項所定事項之範圍、程序、配套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辦法。因政府要求學校配合辦理或推動相關事項，實務上常涉及教育以外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較能兼顧教育主管機關之主責、跨機關政策協調及學校教育現場實際負擔。","law_content_id":"01741:01741:1999-06-04-制定:1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46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