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465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10/LCEWA01_110510_00197.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10/LCEWA01_110510_00197.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15","2026-05-19","2026-05-20"],"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路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陳清龍","王安祥","邱慧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15","last_time":"2026-05-20","meet_id":"院會-11-5-10","laws":["02016"],"mtime":"2026-05-15T15:26:0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465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465","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小客車租賃業雖係以租賃車輛與他人為法定營運範圍，惟目前實務上，仍經常為因應租車人之相關需求，如：觀光客包車旅遊、婚禮包車接送等，而有代僱駕駛提供載客運送服務之必要，換言之，代僱駕駛亦可視為其營運業務延伸之一部，而有明確其權利義務之必要性；然現行《公路法》欠缺相關法源依據，僅於《汽車運輸管理規則》中設有規範，其適法性上恐有爭議，並有子法牴觸授權母法之疑慮，爰擬具「公路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title":"公路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三十四條　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n\n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n\n二、巿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n\n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n\n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n\n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及依車輛承租人請求提供代僱駕駛人服務為營業者。\n\n六、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n\n七、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n\n八、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n\n九、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n\n前項汽車運輸業營運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變更。","現行":"第三十四條　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n\n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n\n二、巿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n\n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n\n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n\n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n\n六、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n\n七、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n\n八、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n\n九、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n\n前項汽車運輸業營運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變更。","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五款。\n\n二、按公路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明定小客車租賃業係「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惟現行實務上，仍經常有出租人因應消費者需求，提供代僱駕駛之服務。復審酌過去交通部因應多元化計程車之引入，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使小客車租賃業亦得代僱駕駛提供載客服務，顯見有關小客車租賃業提供代僱駕駛服務，已有共識，僅因係屬行政規則之修正，故有可能衍生適法性上及子母法牴觸之爭議，綜上所述，爰基於法律明確性之目的為本條修正。","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6-12-19-修正:3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46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