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466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10/LCEWA01_110510_00200.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10/LCEWA01_110510_00200.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15","2026-05-19","2026-05-20"],"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陳清龍","王安祥","邱慧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15","last_time":"2026-05-20","meet_id":"院會-11-5-10","laws":["01127"],"mtime":"2026-05-15T15:26:1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466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466","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對於視覺功能障礙者之室內外空間導引與資通訊無障礙規範未臻完善，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九條無障礙環境之精神，並兼顧新興資通訊技術之發展潛力、防範跨區域系統孤島效應及確保地方行政執行實效，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按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雖已具備實體環境無障礙之基礎規範，然針對視覺功能障礙者所需之無障礙空間導引及安全設施等層面，仍存在規範客體不明確、缺乏跨縣市統一標準、未充分考量輔助科技前瞻性及行政落實機制不足等缺漏。實有修正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以建構符合視覺功能障礙者無障礙環境需求，兼顧資通訊輔助科技發展趨勢無障礙環境之必要，先予敘明。\n一、明定室外導引與定位設施，及導盲行穿線之強制設置規範（修正條文第五十五條）：\n就大眾運輸場站、政府機關、視覺功能障礙者就讀學校及其他提供服務之機構周邊一定範圍內之人行道與路口強制設置導盲引導設施、有聲號誌及定位設施；並明文增列於前述路口之行人穿越道，應設置「視覺功能障礙引導標線（導盲行穿線）」，相關設施被應具有一致性，以確保視覺功能障礙者跨越道路之安全。\n二、增訂公共建築物設置節點辨識與資訊近用之義務（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n為使落實無障礙環境，並使導盲設備由物理硬體延伸至資訊與通信層面，明定大眾運輸場站、政府機關、醫療機構、各級學校等供公眾使用之重要公共場域，負有規畫服務動線之導盲設施，及提供「環境節點辨識與資訊近用」服務之義務。同時，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跨場域與跨系統之整合辦法，避免各管轄機關或各類場館開發各自獨立之服務介面，確保視覺功能障礙者得以共通、便利之方式獲取資訊，維持無障礙資訊近用生態系之永續發展。","對照表":[{"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五十五條　各級道路、人行道及其附屬設施，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其有關道路無障礙之標誌、標線、號誌及識別頻率等設置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項規定，於醫療院所、政府機關（構）、大眾運輸場站、視覺功能障礙者就讀學校及其他提供視覺功能障礙者服務之機構周邊一定範圍內之人行道，設置導盲引導設施；其周邊之交岔路口及視覺功能障礙者經常出入之交岔路口，應設置視覺功能障礙有聲號誌及定位設施，該路口之行人穿越道並應設置供視覺功能障礙者感知行進方向之引導標線。\n前項有聲號誌及定位設施，應予標準化及規格化；並應具備提供視覺功能障礙者透過個人資通訊設備或輔助科技進行辨識及互動之功能。\n第二項所稱之一定範圍、經常出入交岔路口之認定基準，及第三項設施之設置、資訊介接標準、跨區域與跨系統整合及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前項辦法發布後一年內，提出分期分區建置及維護計畫，並五年內完成設置。","現行":"第五十五條　有關道路無障礙之標誌、標線、號誌及識別頻率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項規定之識別頻率，推動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及語音定位。","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鑒於現行實務上，無障礙設備之設置，並未當然包含視覺功能障礙引導設備，故為落實無障礙環境連續性及身心障礙者之用路安全，爰明定各級道路、人行道及其附屬設施應設置相關無障礙設施；並於第二項針對政府機關（構）、醫療院所、大眾運輸場站、政府機關等重要公共場域周邊應強制設置導盲引導設施，以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之基本出行權。\n\n三、復為因應時代進步，現行條文所用之「語音定位設施」一詞恐因文字上過度僵化，限縮技術發展與導入，爰予修正為「定位設施」以保持技術中立之意旨。同時，考量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之高風險，明文增訂於法定客體周邊及經常出入之交岔路口，應於行人穿越道設置「視覺功能障礙引導標線（即導盲行穿線）」，利用實體標線之厚度與觸感，提供視覺功能障礙者正確感知行進方向。\n\n四、又，為確保相關有聲號誌及定位設施之標準化，確保無障礙空間之環境友善及普及、降低視覺功能障礙者適應困難，爰明定相關有聲號誌及定位設施應有中央統一規格；另考量硬體設施之技術適用性，針對「有聲號誌」明定其應採用「個人資通訊設備或輔助科技」與「互動」等技術，保留新興資通訊技術之適用空間，避免不當增加一般實體定位設施之建置成本。\n\n五、末為確保全國服務介面之共通性，統攝性授權中央會商訂定子法，並增列「跨區域與跨系統整合」規範；並明定地方政府應於子法發布後提出建置及維護計畫並落實，以兼顧政策約束力與執行可行性。","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60"},{"修正":"第五十七條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n\n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含移動式）、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或依本法定之。\n\n各級政府機關（構）、醫療院所、學校、大眾運輸場站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供公眾使用之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依規畫引導動線、設置導盲引導設施，並提供具備環境節點辨識及資訊近用功能之資通訊無障礙設施或服務，以利視覺功能障礙者透過個人資通訊設備或輔助科技辨識及利用。\n前二項無障礙設備、設施、引導動線、服務之設置規定，及通訊無障礙設施或服務之適用標的設置、資訊介接標準、跨場域與跨系統整合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於一定期限內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現行":"第五十七條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n\n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含移動式）、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或依本法定之。\n\n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說明":"一、配合第五十五條修正，增列第三項、第四項，其他項次依序調整。\n\n二、新增第三項，明定大眾運輸場站、各級政府機關（構）、醫療院所及學校等具體客體，負有提供規畫服務動線之導盲設施，並基於科技中立原則，明定「環境節點辨識」與「資訊近用」服務之設置義務，以保留未來技術發展與導入之彈性；並於第四項增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訂定子法，明文增列「跨場域與跨系統整合」規範，旨在防範不同場館或管轄機關各自為政，強制中央須主導建立全國共通之資訊近用環境，杜絕應用程式或服務介面碎片化之問題。","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5-12-01-修正:6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46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