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467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10/LCEWA01_110510_00198.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10/LCEWA01_110510_00198.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15","2026-05-19","2026-05-20"],"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王安祥","陳清龍","邱慧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15","last_time":"2026-05-20","meet_id":"院會-11-5-10","laws":["01139"],"mtime":"2026-05-15T15:26:0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467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467","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我國現行產假規範與國際勞工組織建議之十四週標準尚有大幅落差，為保障女性勞工生產後有足夠之恢復期以保障其身心健康與生理恢復，並逐步與國際公約接軌，爰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title":"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五章　童工、女性勞工","現行":"第五章　童工、女工","說明":"查本章之章名及條文內容為民國七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制定，部分用詞已無法呼應現代勞動環境對於性別平權之期待，爰修正章名。"},{"修正":"第五十條　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二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日。\n\n前項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現行":"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n\n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說明":"一、我國少子女化趨勢嚴峻，全國總生育率逐年大幅下降，相較民國105年出生人數208,440人，民國114年出生人數驟降為107,812人，十年內出生人數減半。國家人口自民國109年起正式進入負成長，總生育率亦自該年度起持續低於1，顯示我國國家發展未來將因高齡化與人口結構面臨高度考驗。\n\n二、又我國產假規範與國際勞工組織建議之產假14週尚有6週之大幅落差，雖主管機關強調有其他相關權益配套措施，然即使涵蓋《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之產檢假七日，仍與國際建議標準有偌大差距。又家庭照顧、育嬰留職停薪等權益措施與保障產後恢復之核心概念不應混淆比擬。\n\n三、為完善規範以照顧女性勞工產後恢復，爰修正本條條文，將產假延長至十星期，並透過逐步修正，最終與國際標準接軌。另將妊娠數月流產之產假規範亦於條文中明定，保障女性勞工生理恢復與健康。","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55"},{"修正":"第五十一條　女性勞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現行":"第五十一條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說明":"配合本章章名修正，修正本條條文，以資周延。","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56"},{"修正":"第五十二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勞工親自哺（集）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n\n勞工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n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現行":"第五十二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n\n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說明":"為完善勞工於工作場所之哺（集）乳之權益保障，並呼應性別平權與育兒不分性別之期待，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三項，並增訂第二項延長工作時間之哺（集）乳配套規範。","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57"},{"修正":"第六十九條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性勞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n\n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第六十九條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n\n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說明":"配合本章章名修正，修正本條條文，以資周延。","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7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46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