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468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10/LCEWA01_110510_00199.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10/LCEWA01_110510_00199.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15","2026-05-19","2026-05-20"],"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師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邱慧洳","陳清龍","王安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15","last_time":"2026-05-20","meet_id":"院會-11-5-10","laws":["02508"],"mtime":"2026-05-15T15:26:1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468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468","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近年醫師涉性騷擾、性侵害等性別事件頻傳，如醫師於執業時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與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罪，因嚴重侵害他人性自主權與人格尊嚴，並破壞醫病信賴關係，已不具備擔任醫師之資格。為補強現行制度之不足，爰擬具「醫師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醫療關係具有高度專業權威與權力不對等之特性，醫師若於執業時涉犯性騷擾、性侵害犯罪，已嚴重侵害他人性自主權並破壞醫病信賴，非屬一般職業違規可比。爰修正第五條，明定醫師於執業時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與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充任醫師；其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醫師證書，以維護醫療專業之基本信賴與公共安全。","對照表":[{"title":"醫師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2508","law_name":"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五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醫師；其已充醫師者，撤銷或廢止其醫師證書：\n\n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n\n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n\n三、依法受廢止醫師證書處分。\n\n四、執業時犯除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外之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與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罪，經判刑確定。","現行":"第五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醫師；其已充醫師者，撤銷或廢止其醫師證書：\n\n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n\n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n\n三、依法受廢止醫師證書處分。","說明":"一、本條增訂第四款。\n\n二、鑑於醫療關係具有高度專業權威與權力不對等之特性，醫師於執業過程中對病人身體與人格具高度影響力，如涉性侵害行為，已嚴重侵害他人性自主權與人格尊嚴，並根本破壞醫病信賴關係。\n\n三、參酌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規範，明定醫師於執業時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之罪與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充任醫師；其已任醫師者，撤銷或廢止其醫師證書，以確保醫療專業之基本信賴及公共安全。又醫師依法須具完全行為能力並通過專業考試始得執業，原則上為成年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於醫師執業情形自無適用餘地。","law_content_id":"02508:02508:2001-12-21-全文修正: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46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