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469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10/LCEWA01_110510_00196.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10/LCEWA01_110510_00196.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15","2026-05-19","2026-05-20"],"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蔡春綢","陳清龍","王安祥","邱慧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15","last_time":"2026-05-20","meet_id":"院會-11-5-10","laws":["01773"],"mtime":"2026-05-15T15:26:0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469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469","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雖已建立校園性別事件之預防與處理制度，惟對於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與當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限制、相關人員迴避要求及各身分別之保密義務等事項，於母法層次尚欠明確；另對於校園性別事件處理過程中書面通知之外觀保密，亦未有明文規範，致實務上可能發生資訊外洩及當事人隱私受侵害之情形。為強化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程序之公正性與隱私保護，並使相關程序事項具明確法律依據，爰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已就校園性別事件之預防、調查及處理建立基本制度架構，對維護性別平等之受教環境具有重要功能。惟於實務運作中，仍有部分程序面事項尚待進一步明確，以提升制度之一致性與安定性。\n首先，現行法雖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惟對於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與當事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限制、相關人員迴避要求，以及各身分別之保密義務，母法尚未明文規範，致相關內容多依行政命令訂定，法律位階之明確性仍有不足，亦可能因各校適用方式不同而產生不一致之情形。《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七條既已以「行政程序外之接觸」作為正式規範用語，教育體系內之申訴、評議相關規範亦已有相同或相近之立法例，本案將其引入《性別平等教育法》體系，具有明確之法制依據。\n其次，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涉及高度隱私與敏感資訊，現行法雖設有保密原則，惟對於書面通知之外觀設計尚無具體規範。實務上如信封、封面或文件標示直接揭露案件性質，可能於郵件傳遞、代收或收發過程中造成當事人隱私外洩，甚至引發二次傷害之風險。現行《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既已要求對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資料予以保密，原始文書並應封存，對外文書應去識別化，本案進一步補足「文書外觀保密」之母法依據，屬對既有保密體系之延伸與補強。\n為強化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程序之公正性與隱私保護，並使防治準則相關程序事項及實務上必要之書面通知外觀保密作法具有明確法律依據，爰擬具本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n一、明定防治準則之內容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與當事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限制、相關人員迴避要求及各身分別之保密義務規範，以強化調查及審議程序之公正性。（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n二、增訂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本法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所為書面通知之外觀保密規範，避免直接揭露校園性別事件性質，以防止當事人隱私外洩及二次傷害。（增訂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一）","對照表":[{"title":"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773","law_name":"性別平等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二十一條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事項、主動迴避陳報事項、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與當事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限制、相關人員迴避要求及各身分別之保密義務規範。\n\n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依前項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並公告周知。\n\n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教育，以提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現行":"第二十一條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事項、主動迴避陳報事項、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n\n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依前項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並公告周知。\n\n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教育，以提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說明":"一、現行法已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惟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與當事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限制、相關人員迴避要求，以及各身分別之保密義務等事項，於母法層次尚未明確規範。\n\n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七條已明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教育體系內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申訴處理作業規定》亦均採「程序外之接觸」之規範用語，足見以此作為程序公正之管制語彙，已有明確法制依據。\n\n三、鑑於校園性別事件處理過程中，委員與當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相關人員未適當迴避或資訊外洩，均可能影響調查及審議程序之公正性與當事人權益，實務上有透過防治準則加以規範之必要。現行《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已就調查人員之迴避、程序中不得私下聯繫、足資識別身分資料之保密，以及文書封存與去識別化等事項設有規範，本次修正係將其核心事項明確納入母法授權範圍。\n\n四、為使上開規範具備明確法律依據，並提升制度之一致性與明確性，爰增列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與當事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限制、相關人員迴避要求及各身分別之保密義務規範。\n\n五、本次修正係就現行授權內容予以明確化，未涉及現行調查處理機制或救濟制度之變動。","law_content_id":"01773:01773:2023-07-28-全文修正:25"},{"修正":"第三十六條之一　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本法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所為之書面通知，其外觀不得具有足以直接辨識其為校園性別事件。","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法雖已設有校園性別事件處理之保密原則，惟對於書面通知之外觀保密尚無明文規範。\n\n三、本條書面通知，係指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受理、調查、審議、處理結果及申復等程序中所為之各類通知文件。\n\n四、考量實務上信封、封面、透明視窗或文件標示等，可能直接揭露案件性質，致當事人於郵件傳遞、代收或收發過程中發生隱私外洩及二次傷害，爰增訂本條。\n\n五、本條係屬程序保護及隱私保障之補強規範，不涉及實體認定標準或處分效果之變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46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