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470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10/LCEWA01_110510_00171.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10/LCEWA01_110510_00171.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15","2026-05-19","2026-05-20"],"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原住民族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黃仁"],"連署人":["蘇清泉","陳超明","丁學忠","馬文君","陳永康","賴士葆","鄭正鈐","涂權吉","陳玉珍","謝龍介","林倩綺","林德福","黃建賓","陳雪生"],"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15","last_time":"2026-05-20","meet_id":"院會-11-5-10","laws":["01748"],"mtime":"2026-05-15T15:25:1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470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470","案由":"本院委員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黃仁等17人，為提升原住民族教育經費、強化原住民族學校部落自主性及提供原住民族學生生活補助及學術研究，以厚實原住民族知識體系長久發展，爰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第十一條：調高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保證比例。\n二、第十五條：強化原住民族學校之自主性與部落參與。\n三、第二十四條：落實高教專才培育之經費支持。\n四、第二十五條：落實學校校園「原住民學生資源中心」專業化與經費穩定性。\n五、第二十六條：提供生活補助與學術研究支持。\n六、第四十三條：深化公教體系之多元文化素養。","對照表":[{"title":"原住民族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748","law_name":"原住民族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十一條　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三，並依其需求逐年成長。\n\n前項預算之支用範圍，應以專屬原住民一般教育、民族教育及其相關積極扶助事項之經費為限；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之支用範圍、編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n\n各級政府應鼓勵國內外組織、團體及個人捐資興助原住民族教育。","現行":"第十一條　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點九，並依其需求逐年成長。\n\n前項預算之支用範圍，應以專屬原住民一般教育、民族教育及其相關積極扶助事項之經費為限；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之支用範圍、編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n\n各級政府應鼓勵國內外組織、團體及個人捐資興助原住民族教育。","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原因：\n\n(一)因原住民族人口增長需求，原住民族人口已由民國102年之53.2萬人增至114年之62.9萬人，增幅高達19%，現行比率已逾12年未修正，預算比率難以因應人口成長。\n\n(二)經費缺口：現行教育經費不足導致原住民族學生學雜費減免數額多年未調整。\n\n(三)業務擴張：因應《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通過後，各項族語教學與文化教育項目經費大幅增加，需有穩定財源支撐。\n\n二、第二項、第三項文字未修正。","law_content_id":"01748:01748:2019-05-24-全文修正:12"},{"修正":"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得視需要設立各級原住民族學校或原住民教育班，以利原住民學生就學，並維護其文化。\n\n前項學校或教育班之課程與管理，得諮詢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會議，並進用具文化專長之耆老協助教育事項。\n前項原住民族學校設立事項，另以法律定之。","現行":"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得視需要設立各級原住民族學校或原住民教育班，以利原住民學生就學，並維護其文化。\n\n前項原住民族學校設立事項，另以法律定之。","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新增第二項，理由：\n\n(一)確保原住民族教育內容不僅只學術建構，更能真實反映部落實體知識體系。\n\n(二)賦予部落、耆老正式參與課程提供意見之地位，落實文化傳承。\n\n三、原第二項移至第三項，文字不變。","law_content_id":"01748:01748:2019-05-24-全文修正:17"},{"修正":"第二十四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鼓勵大專校院設立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並應編列預算酌予補助。\n\n前項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之設立標準，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n\n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每年辦理原住民學生高等教育人才需求領域調查，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依調查結果鼓勵大專校院專案調高原住民學生外加名額比率或開設專班，並優先輔導重點產業人才之培育。","現行":"第二十四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鼓勵大專校院設立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並得編列預算酌予補助。\n\n前項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之設立標準，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n\n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每年辦理原住民學生高等教育人才需求領域調查，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依調查結果鼓勵大專校院專案調高原住民學生外加名額比率或開設專班。","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將補助由「得」改為「應」：第十一條修正，預算調升至3%，將補助改為義務性（應），確保高教端有穩定財源。\n\n二、第二項不變。\n\n三、修正第三項後段：「並優先支持重點產業人才之培育」，以強調調查結果與預算支持之聯動性，解決臺灣特定領域（如長照、數位科技、半導體等）產業人才不足之問題。","law_content_id":"01748:01748:2019-05-24-全文修正:26"},{"修正":"第二十五條　為建立原住民學生在校就學及生活之文化支持系統，並促進族群友善校園環境，大專校院之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率者，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設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並指定專責人員，以輔導其生活及學業；其人數或比率，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n\n前項所需經費，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全額或酌予補助；其專責人員之聘用，應保障其薪資、考核及職涯發展。","現行":"第二十五條　為建立原住民學生在校就學及生活之文化支持系統，並促進族群友善校園環境，大專校院之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率者，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設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並指定專責人員，以輔導其生活及學業；其人數或比率，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n\n前項所需經費，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分別編列預算酌予補助。","說明":"一、第一項不變。\n\n二、修正第二項：\n\n(一)經費法制化：現行「得視需要酌予補助」具高度不確定性。為配合第十一條預算調升，應改為「應寬列預算」，以確保原資中心有穩定財源推動文化活動與學業輔導。\n\n(二)穩定專業人力：原資中心專責人員是文化支持系統的核心，但目前多屬計畫性人力。增訂保障其薪資與職涯發展，能留住具備跨文化專業的輔導人才。\n\n(三)落實族群友善校園：唯有資源與人力穩定，原資中心才能真正發揮促進校園族群理解、消除歧視的功能。","law_content_id":"01748:01748:2019-05-24-全文修正:27"},{"修正":"第二十六條　原住民學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應補助其助學金，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者，應減免其學雜費並補助生活津貼；其補助、減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定之。\n\n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應提供原住民學生教育獎助與相關學術研究補助，並採取適當優惠措施，以輔導其就學。\n\n各大專校院應就其學雜費收入所提撥之學生就學獎助經費，優先協助清寒原住民學生。","現行":"第二十六條　原住民學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應補助其助學金，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者，應減免其學雜費；其補助、減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定之。\n\n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應提供原住民學生教育獎助，並採取適當優惠措施，以輔導其就學。\n\n各大專校院應就其學雜費收入所提撥之學生就學獎助經費，優先協助清寒原住民學生。","說明":"一、修正第一項：考量近年物價漲幅，原住民族學生常因經濟壓力過度打工，增訂補助「生活津貼」以提升其學習成效。\n\n二、修正第二項：為配合預算增加，應鼓勵高教階段學生投入族群學術研究，以厚實原住民族族群知識體系建立。\n\n三、第三項文字不變。","law_content_id":"01748:01748:2019-05-24-全文修正:28"},{"修正":"第四十三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推動教育政策，應促進全體國民認識與尊重原住民族，並得鼓勵、補助非營利之機構、法人或團體，對社會大眾進行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n\n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規劃實施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其員工每年應參與至少二小時原住民族文化權及反歧視教育課程，並納入年度考評。\n\n各級政府對於從事原住民族教育工作有卓越貢獻之學校、機構、團體及人員，應予獎勵。","現行":"第四十三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推動教育政策，應促進全體國民認識與尊重原住民族，並得鼓勵、補助非營利之機構、法人或團體，對社會大眾進行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n\n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規劃實施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並鼓勵其員工參與。\n\n各級政府對於從事原住民族教育工作有卓越貢獻之學校、機構、團體及人員，應予獎勵。","說明":"一、第一項不變。\n\n二、修正第二項後段，鑑於社會仍頻傳對原住民族之偏見或歧視，原第二項僅單純規定「鼓勵參與」效果不彰。應建立每年強制性受訓時數，由公部門及公營事業帶頭落實族群平等與反歧視教育，以建構多元文化社會環境。\n\n三、第三項文字不變。","law_content_id":"01748:01748:2019-05-24-全文修正:4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47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