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477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10/LCEWA01_110510_00180.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10/LCEWA01_110510_00180.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15","2026-05-19","2026-05-20"],"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9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張智倫","葉元之"],"連署人":["盧縣一","廖先翔","王鴻薇","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許宇甄","牛煦庭","翁曉玲","陳超明","林思銘","廖偉翔","謝龍介","葛如鈞","陳菁徽","林倩綺","陳玉珍","洪孟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15","last_time":"2026-05-20","meet_id":"院會-11-5-10","laws":["04550"],"mtime":"2026-05-15T15:25:3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477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477","案由":"本院委員張智倫、葉元之等19人，鑒於犯罪集團常利用少年犯前科塗銷制度吸收青少年從事重大犯罪，為防堵法規漏洞、精準打擊黑幫誘因，並落實重大犯罪之罪責相當，以維護社會治安，爰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title":"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550","law_name":"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八十一條　少年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得予假釋。但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應逾執行期二分之一。\n少年於本法施行前，已受徒刑之執行者，或在本法施行前受徒刑宣告確定之案件於本法施行後受執行者，準用前項之規定。","現行":"第八十一條　少年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七年後，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得予假釋。\n\n少年於本法施行前，已受徒刑之執行者，或在本法施行前受徒刑宣告確定之案件於本法施行後受執行者，準用前項之規定。","說明":"一、修正第一項，依刑法第六十三條，對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十七條（a）亦規定「對未滿十八歲之人之犯罪行為，不得判處死刑或無釋放可能之無期徒刑」。第一項有關無期徒刑之規定，實務上已無適用之餘地，爰予刪除。\n\n二、增訂第一項後段，為落實罪責相當原則，爰參酌《國民法官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增訂第一項但書規定，並提高假釋門檻至逾執行其二分之一，以建立更為嚴謹、合理之假釋制度。","law_content_id":"04550:04550:1997-10-02-全文修正:103"},{"修正":"第八十三條之一　少年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或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處分，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未再因故意觸犯刑罰法律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者，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但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n少年有前項或下列情形之一者，少年法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機構及團體，將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n\n一、受緩刑之宣告期滿未經撤銷，或受無罪、免訴、不受理判決確定。\n\n二、經檢察機關將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之事由通知少年法院。\n\n三、經檢察機關將不起訴處分確定，毋庸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之事由通知少年法院。\n\n前項紀錄及資料，除下列情形或本法另有規定外，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不得提供：\n\n一、為少年本人之利益。\n\n二、經少年本人同意，並應依其年齡及身心發展程度衡酌其意見；必要時得聽取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意見。\n\n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利用、保存、提供、統計及研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現行":"第八十三條之一　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n\n少年有前項或下列情形之一者，少年法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機構及團體，將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n\n一、受緩刑之宣告期滿未經撤銷，或受無罪、免訴、不受理判決確定。\n\n二、經檢察機關將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之事由通知少年法院。\n\n三、經檢察機關將不起訴處分確定，毋庸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之事由通知少年法院。\n\n前項紀錄及資料，除下列情形或本法另有規定外，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不得提供：\n\n一、為少年本人之利益。\n\n二、經少年本人同意，並應依其年齡及身心發展程度衡酌其意見；必要時得聽取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意見。\n\n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利用、保存、提供、統計及研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說明":"一、衡酌本法立法目的，並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爰修正第一項，明定前案曾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內，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三年內，同一少年若再因故意觸犯刑罰法律而受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者，應排除適用紀錄塗銷之規定。\n\n二、黑幫組織與電信詐欺集團常利用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前科紀錄塗銷之規定，作為吸收青少年的話術，誘使其從事車手、暴力討債甚至殺人等重大犯罪。齊頭式的塗銷制度已成為治安隱憂，爰增訂第一項後段，將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排除適用塗銷規定，以阻絕青少年之僥倖心態。","law_content_id":"04550:04550:2019-05-31-修正:110"},{"修正":"第八十三條之二　違反前條規定未將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或無故提供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八十三條之二　違反前條規定未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或無故提供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說明":"配合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項酌修文字，以期用語一致。","law_content_id":"04550:04550:1997-10-02-全文修正:108"},{"修正":"第八十七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六十年七月一日施行。\n\n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關於交付安置於適當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部分及刪除第八十五條之一自公布一年後施行；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十八條第六項及第七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第十八條之一至第十八條之八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年○月○日修正之第八十三條之一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現行":"第八十七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六十年七月一日施行。\n\n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關於交付安置於適當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部分及刪除第八十五條之一自公布一年後施行；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十八條第六項及第七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第十八條之一至第十八條之八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說明":"一、考量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修正規定，因涉及該條第二項有關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事宜，須予少年法院及保有少年前案紀錄等資料之機關（構）或團體相當時間整備，以為因應。\n\n二、爰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該修正部分之施行日期，其餘修正部分均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550:04550:2023-05-30-修正:12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47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