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478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10/LCEWA01_110510_00179.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10/LCEWA01_110510_00179.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15","2026-05-19","2026-05-20"],"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羅廷瑋","蘇清泉"],"連署人":["陳超明","丁學忠","許宇甄","黃仁","羅智強","牛煦庭","廖先翔","王育敏","楊瓊瓔","黃健豪","張智倫","張嘉郡","葉元之","廖偉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15","last_time":"2026-05-20","meet_id":"院會-11-5-10","laws":["01177"],"mtime":"2026-05-15T15:25:3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478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478","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蘇清泉等16人，鑑於我國年滿十八歲之青年，依現行法律已具完全行為能力並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惟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仍將選舉權年齡定為二十歲，致權利與義務顯不相當。多數民主國家早已將選舉權年齡下修至十八歲，顯示賦予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已為當代民主政治之普遍價值，為完善青年參政權利，並順應國際民主發展趨勢，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年齡下修至十八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民法》已將成年年齡下修至十八歲，《公民投票法》亦已賦予十八歲國民行使公民投票權。現行制度下，十八歲青年在刑事、民事責任，以及稅務、兵役等義務上，均被視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惟其選舉權之行使仍受限制，致使權利與義務顯失衡。為促使十八歲成年國民之權責相符，確有檢討並修正相關規定之必要，以保障青年之參政權利。\n二、《憲法》第一百三十條關於「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之規定，法律學界有見解認為，基於保障人民權利之憲法宗旨，該條文應解為「選舉權之最低年齡保障」，其立法意旨在於防止國家剝奪二十歲以上國民之選舉權，而非限制立法者不得透過修法，進一步賦予十八歲國民選舉權。是以，立法機關基於擴大民主參與之目的，下修投票年齡，應屬立法形成自由之範疇，並不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意旨。","對照表":[{"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有選舉權。","現行":"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說明":"一、我國《民法》已將成年年齡下修至十八歲，《公民投票法》亦已賦予十八歲國民行使公民投票權。現行制度下，十八歲青年在刑事、民事責任，以及稅務、兵役等義務上，均被視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惟其選舉權之行使仍受限制，致使權利與義務顯失衡。為促使十八歲成年國民之權責相符，確有檢討並修正相關規定之必要，以保障青年之參政權利。\n\n二、多數民主國家已將選舉權年齡下修至十八歲，顯示賦予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已為當代民主政治之普遍價值，為完善青年參政權利，並順應國際民主發展趨勢，實有將選舉年齡門檻下修至十八歲之必要。","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23-05-26-修正:1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47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