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481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10/LCEWA01_110510_00173.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10/LCEWA01_110510_00173.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15","2026-05-19","2026-05-20"],"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6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林倩綺"],"連署人":["羅廷瑋","徐欣瑩","陳超明","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黃仁","廖偉翔","謝龍介","廖先翔","涂權吉","許宇甄","翁曉玲","黃健豪","葉元之","羅智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15","last_time":"2026-05-20","meet_id":"院會-11-5-10","laws":["04517"],"mtime":"2026-05-15T15:25:2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481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481","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6人，鑒於記帳士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已明定記帳士得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然現行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項僅規定公司登記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與實務運作尚存落差，未能反映記帳士多協助中小企業辦理公司登記事務之現況，爰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公司登記申請得委任代理人，並限於會計師及律師，惟記帳士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已明定記帳士得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顯示現行公司法規範與專業資格法之規定尚未完全銜接，體系有待調整。\n二、實務上，中小企業設立及變更登記，多由記帳士協助辦理相關程序，記帳士長期參與公司登記事務，具備相當專業經驗。現行規定未將記帳士納入公司登記代理人範圍，與實務運作不符，亦可能增加企業辦理登記之成本與不便。\n三、為回應中小企業實務需求，爰修正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項，將記帳士納入得為公司登記代理人之主體，使公司登記制度更為周延並兼顧實務運作。","對照表":[{"title":"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517","law_name":"公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三百八十七條　申請本法各項登記之期限、應檢附之文件與書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登記之申請，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二項之申請，得委任代理人，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記帳士為限。\n\n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申請登記，違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現行":"第三百八十七條　申請本法各項登記之期限、應檢附之文件與書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登記之申請，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二項之申請，得委任代理人，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n\n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申請登記，違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說明":"一、修正第三項。\n\n二、《記帳士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已明定記帳士得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實務上，中小企業設立與變更登記，多由記帳士協助辦理，惟公司法就公司登記代理人之規範，仍限於會計師及律師，與實務尚存落差。爰修正第三項，將記帳士納入得為公司登記代理人之主體。","law_content_id":"04517:04517:2018-07-06-修正:49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48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