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482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10/LCEWA01_110510_00174.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10/LCEWA01_110510_00174.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15","2026-05-19","2026-05-20"],"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林倩綺","謝衣鳯"],"連署人":["鄭正鈐","馬文君","林德福","涂權吉","陳超明","黃仁","林思銘","盧縣一","陳玉珍","黃建賓","陳雪生","鄭天財Sra Kacaw","張智倫","高金素梅","丁學忠","邱若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15","last_time":"2026-05-20","meet_id":"院會-11-5-10","laws":["03101"],"mtime":"2026-05-15T15:25:2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482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482","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謝衣鳯等18人，鑒於近年氣候變遷影響日益顯著，極端氣候事件頻繁發生，導致農業病蟲害災情增加，並造成農業生產重大損失；另保育類野生動物侵害農作物情形亦日趨嚴重，對農民生計及農業經營穩定造成衝擊。現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制度，雖已透過行政命令納入相關災害類型，惟仍欠缺對農民之周全保障。為健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制度，提升法制明確性，並維持農業生產穩定，爰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尚未就農業天然災害之範圍作明確定義，實務係由《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範相關災害類型。惟涉及農民災害救助權益之重要事項，仍有提升至法律位階之必要，以強化制度明確性與法律安定性。\n二、近年受氣候變遷影響，高溫、低溫、豪雨及長時間降雨等極端氣候事件頻繁發生，導致部分地區發生大面積病蟲害，對農業生產及糧食安全造成顯著衝擊。另依農業部統計，病蟲害造成之農業損失，亦已成為常見之天然災害救助類型之一，顯示現行制度有納入明文規範之必要。\n三、現行對於野生動物造成之農業損害，制度上仍以防治措施為主要因應方式，惟近年保育類野生動物侵害農作物情形日益嚴重，已對農民生計及農業經營穩定造成實質影響。為健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制度，爰增訂第十九款，明定天然災害包括氣候異常所致病蟲害，以及野生動物保育法所定保育類野生動物造成之災害或損害，以保障農民權益並維持農業生產穩定。","對照表":[{"title":"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3101","law_name":"農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n\n一、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n\n二、農產品：指農業所生產之物。\n\n三、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n\n四、家庭農場：指以共同生活戶為單位，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場。\n\n五、休閒農業：指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民休閒，增進國民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n\n六、休閒農場：指經營休閒農業之場地。\n\n七、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n\n八、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之公司。\n\n九、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指從事農業試驗研究之機關、學校及農業財團法人。\n\n十、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n\n(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n\n(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n\n(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n\n十一、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n\n十二、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作農業使用。\n\n十三、農產專業區：指按農產別規定經營種類所設立，並建立產、製、儲、銷體系之地區。\n\n十四、農業用地租賃：指土地所有權人將其自有農業用地之部分或全部出租與他人經營農業使用者。\n\n十五、委託代耕：指自行經營之家庭農場，僅將其農場生產過程之部分或全部作業，委託他人代為實施者。\n\n十六、農業產銷班：指土地相毗連或經營相同產業之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之組織。\n\n十七、農產運銷：指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存、冷凍（藏）、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項作業。\n\n十八、農業推廣：指利用農業資源，應用傳播、人力資源發展或行政服務等方式，提供農民終身教育機會，協助利用當地資源，發展地方產業之業務。\n\n十九、天然災害：指因颱風、焚風、龍捲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旱災、地震、氣候異常所致病蟲害，或野生動物保育法所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所造成之災害或損害。","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n\n一、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n\n二、農產品：指農業所生產之物。\n\n三、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n\n四、家庭農場：指以共同生活戶為單位，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場。\n\n五、休閒農業：指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民休閒，增進國民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n\n六、休閒農場：指經營休閒農業之場地。\n\n七、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n\n八、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之公司。\n\n九、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指從事農業試驗研究之機關、學校及農業財團法人。\n\n十、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n\n(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n\n(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n\n(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n\n十一、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n\n十二、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作農業使用。\n\n十三、農產專業區：指按農產別規定經營種類所設立，並建立產、製、儲、銷體系之地區。\n\n十四、農業用地租賃：指土地所有權人將其自有農業用地之部分或全部出租與他人經營農業使用者。\n\n十五、委託代耕：指自行經營之家庭農場，僅將其農場生產過程之部分或全部作業，委託他人代為實施者。\n\n十六、農業產銷班：指土地相毗連或經營相同產業之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之組織。\n\n十七、農產運銷：指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存、冷凍（藏）、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項作業。\n\n十八、農業推廣：指利用農業資源，應用傳播、人力資源發展或行政服務等方式，提供農民終身教育機會，協助利用當地資源，發展地方產業之業務。","說明":"一、新增第十九款。\n\n二、現行對於野生動物造成之農業損害，制度上仍以防治措施為主要因應方式，惟近年野生動物侵害農作物情形日趨嚴重，已對農民生計及農業經營穩定造成明顯衝擊。另依農業部統計，病蟲害所致農業損失亦為常見之天然災害救助類型之一。尤其近年受氣候變遷影響，高溫、低溫、豪雨及長時間降雨等極端氣候事件頻繁發生，導致部分鄰近區域出現大面積病蟲害，進一步危及農業生產安全。\n\n三、為健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制度並提升法制明確性，爰將現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有關天然災害之定義提升至法律位階，並將野生動物造成之農業損害，以及因氣候異常引發之病蟲害災害，納入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範圍，以保障農民權益並維持農業生產穩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48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