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485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10/LCEWA01_110510_00177.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10/LCEWA01_110510_00177.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15","2026-05-19","2026-05-20"],"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林倩綺","謝衣鳯"],"連署人":["鄭正鈐","陳雪生","馬文君","涂權吉","黃仁","林思銘","陳超明","林德福","盧縣一","陳玉珍","張智倫","高金素梅","黃建賓","丁學忠","邱若華","鄭天財Sra Kacaw"],"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15","last_time":"2026-05-20","meet_id":"院會-11-5-10","laws":["02533"],"mtime":"2026-05-15T15:25:2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485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485","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謝衣鳯等18人，鑒於近年醫療暴力事件頻繁發生，醫事人員於執行醫療業務時，屢遭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等不法行為侵害，已嚴重影響醫療執業安全及醫療環境秩序。另現行制度對於警察機關即時介入、現場處置及刑責強度之規範，仍有不足，難以有效嚇阻醫療暴力事件發生。為強化醫事人員及就醫者安全保障，提升醫療暴力案件之即時處理效能，並加重相關刑責，以維護醫療環境安全與醫療體系正常運作，爰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妨害醫療業務執行之通報案件持續增加，近五年累計已達一千五百餘件，平均每年約三百件，顯示醫療暴力事件已對醫療執業安全及醫療環境秩序造成重大影響。現行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雖已規範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醫療業務執行，惟條文係以保障就醫安全為主要目的，尚不足以完整反映醫事人員執業安全保障之需求，爰修正第二項文字，明定保障醫事人員及就醫者安全，以強化醫療現場安全保障之法制基礎。\n二、現行規定對於警察機關接獲醫療暴力事件通報後之即時介入措施，尚欠缺明確規範，致實務上偶有延誤處置情形。為提升醫療暴力案件之即時應變及執法效能，爰修正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明定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派員至現場排除或制止；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論處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以強化第一線執法介入機制。\n三、現行第一百零六條對於妨害醫療業務執行之行政罰及刑責規範，已難以有效反映醫療暴力對醫療秩序及生命安全之危害程度。爰提高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行政罰鍰額度，並修正毀損醫療機構保護生命設備、妨害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等行為之刑期及罰金下限，以強化法律嚇阻效果。\n四、考量醫療及緊急救護業務具有高度公益性及不可中斷性，如因暴力行為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死亡，對醫療體系及公共安全之危害尤為重大，爰修正第一百零六條第四項，提高致死結果之法定刑度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彰顯國家對醫療暴力零容忍之立場。","對照表":[{"title":"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醫事人員及就醫者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n\n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接獲通報，應即派員至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論處，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n\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現行":"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n\n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n\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說明":"一、修正第二項及第四項。\n\n二、近5年妨害醫療業務執行之通報案件累計已達1,548件，平均每年約309件，醫療暴力事件頻繁發生，顯示醫療執業安全問題日益嚴重。爰修正第二項規定，將現行之就醫安全修正為醫事人員及就醫者之安全，以明確保障醫療現場相關人員之安全。\n\n三、增列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派員到場處理；如涉有刑事責任者，並應依現行犯規定予以處置，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以強化對醫療暴力案件之即時介入與執法效能。","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7-04-21-修正:26"},{"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n\n二、提高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之行政罰。\n\n三、對於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者，增訂刑期及罰金下限。\n\n四、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增訂刑期及罰金下限。\n\n五、對於犯本條第三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刑罰修正為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7-04-21-修正:12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48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