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488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10/LCEWA01_110510_00172.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10/LCEWA01_110510_00172.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15","2026-05-19","2026-05-20"],"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8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張嘉郡","黃健豪","蘇清泉","許宇甄","丁學忠"],"連署人":["洪孟楷","黃仁","徐欣瑩","羅廷瑋","林德福","謝龍介","邱鎮軍","涂權吉","柯志恩","萬美玲","王育敏","徐巧芯","陳超明","楊瓊瓔","牛煦庭","廖偉翔","呂玉玲","陳玉珍","羅智強","游顥","張智倫","馬文君","陳菁徽"],"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15","last_time":"2026-05-20","meet_id":"院會-11-5-10","laws":["02513"],"mtime":"2026-05-15T15:25:1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488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488","案由":"本院委員張嘉郡、黃健豪、蘇清泉、許宇甄、丁學忠等28人，鑒於現行加工食品依「實質轉型」原則，其原產地標示多以加工地為準，致使消費者難以辨識核心農產原料之真實來源（如進口花生在台加工後產品標示為臺灣產），不僅侵害消費者資訊知情權，亦對本土優質農產品造成不公平競爭。為落實食品溯源管理，並區隔本土農產品與進口原料加工品，爰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故增列內容物主成分屬農產品者，應標示其原料原產地，以維護國人食安與農民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依現行海關進口及食安標示規範，農產品經加工程序若達成「實質轉型」，原產地即可標示為加工地。此規範導致進口農產品原料（如花生、大蒜、茶葉等）在台加工後，標示為「產地：臺灣」，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為確保標示與內容相符，應揭露主成分原料之原始國別。","對照表":[{"titl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二十二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n\n一、品名。\n\n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n\n三、淨重、容量或數量。\n\n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n\n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n\n六、原產地（國）。\n\n七、有效日期。\n\n八、營養標示。\n\n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n\n十、內容物主成分屬農產品者，其原料之原產地（國）。\n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n\n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n\n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現行":"第二十二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n\n一、品名。\n\n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n\n三、淨重、容量或數量。\n\n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n\n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n\n六、原產地（國）。\n\n七、有效日期。\n\n八、營養標示。\n\n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n\n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n\n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n\n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說明":"一、增列第一項第十款。\n\n二、依現行海關進口及食安標示準則，農產品經加工程序若達成「實質轉型」，原產地即可標示為加工地。此規範導致進口農產品原料（如花生、大蒜、茶葉等）在台加工後，標示為「產地：台灣」，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為確保標示與內容相符，應揭露主成分原料之原始國別。","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4-11-18-修正:2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48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