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495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10/LCEWA01_110510_00192.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10/LCEWA01_110510_00192.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15","2026-05-19","2026-05-20"],"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陳瑩","蔡易餘"],"連署人":["郭昱晴","陳秀寳","林宜瑾","李昆澤","王世堅","王美惠","王義川","徐富癸","李柏毅","陳素月","王正旭","賴瑞隆","李坤城","陳培瑜"],"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15","last_time":"2026-05-20","meet_id":"院會-11-5-10","laws":["01734"],"mtime":"2026-05-15T15:25:5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495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495","案由":"本院委員陳瑩、蔡易餘等16人，為維護學生受教權，應健全代理教師待遇，以達留人留才穩定師資，爰擬具「教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代理教師流動率高，學生必須經常重新熟悉新老師授課模式，無法穩定代理教師待遇，亦影響教師教學品質。\n二、依照日前監察院公布資料，現今每六位老師即有一位為代理教師，教育部將代理教師聘期授權地方政府自定，導致「同工不同酬」情形，恐已牴觸司法院釋字第524號再授權禁止原則，監察院因此對教育部提出糾正。\n三、查教育部2023年6月19日已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之二，明定凡代理教師學期學年聘期，應以完整聘期為之，然該規範目前仍屬行政命令層級，拘束力及穩定性有限。\n四、為確保代理教師權益一致、避免「同工不同酬」情形持續存在，並提升師資穩定性與學生受教品質，相關規範有必要進一步提升至法律位階，提案修正「教師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照表":[{"title":"教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734","law_name":"教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四十七條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n\n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學校聘任代理教師，實際需要為一學期或一學年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n一、聘期為一學期者，其聘期應自當學期起日至當學期訖日止。\n二、聘期為一學年者，其聘期應自當學年起日至當學年訖日止。\n前項代理教師，其初次聘任因招聘作業延遲致未於當學期起日或當學年起日聘任者，聘期自實際聘任日起算。\n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現行":"第四十七條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n\n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說明":"一、增列第三項、第四項。\n\n二、代理教師聘期規定，凡代理教師學期學年聘期，應以完整聘期為之。\n\n三、若代理教師因學校招聘作業延遲，未能於當學期或當學年開始日即完成聘任者，其聘期則自實際到職並受聘之日起計算。","law_content_id":"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5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49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