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496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10/LCEWA01_110510_00193.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10/LCEWA01_110510_00193.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15","2026-05-19","2026-05-20"],"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瑩等17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陳瑩","蔡易餘"],"連署人":["郭昱晴","陳秀寳","林宜瑾","王美惠","王世堅","李昆澤","徐富癸","李柏毅","陳素月","賴瑞隆","李坤城","王義川","王正旭","莊瑞雄","陳培瑜"],"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15","last_time":"2026-05-20","meet_id":"院會-11-5-10","laws":["01128"],"mtime":"2026-05-15T15:25:5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496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496","案由":"本院委員陳瑩、蔡易餘等17人，本案鑑於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係因保育政策限制土地利用所給予之財產損失補償，非一般經常性所得。惟現行全數納入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計算，恐影響原住民社會救助資格，與補償本旨未盡相符。為兼顧社會救助資源合理分配及公平性，爰擬於一定金額範圍內不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爰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title":"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128","law_name":"社會救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五條之一　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n\n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n\n(一)已就業者，依序核算：\n\n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n\n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n\n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n\n(二)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但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參加建教合作計畫所領取之職業技能訓練生活津貼不予列計。\n\n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未達標準者不列計；其認定基準，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n\n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及第一目之三工作收入之計算，原住民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公布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資核算。\n\n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第一目之三及第二目工作收入之計算，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或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七十計算；身心障礙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五十五計算。\n\n第一項第三款收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n\n申請人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之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訪查；其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者，除撤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外，並應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已領之補助。","現行":"第五條之一　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n\n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n\n(一)已就業者，依序核算：\n\n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n\n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n\n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n\n(二)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但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參加建教合作計畫所領取之職業技能訓練生活津貼不予列計。\n\n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n\n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n\n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及第一目之三工作收入之計算，原住民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公布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資核算。\n\n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第一目之三及第二目工作收入之計算，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或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七十計算；身心障礙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五十五計算。\n\n第一項第三款收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n\n申請人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之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訪查；其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者，除撤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外，並應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已領之補助。","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二款。\n\n二、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係國家基於保育政策限制原住民保留地之利用，致土地原得從事較具經濟價值之使用收益受到減損，而對其財產上損失所為之補償，性質上並非一般經常性所得。倘僅因領取禁伐補償金，即納入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之家庭總收入計算，致原住民因此喪失社會救助資格，與補償制度設置之本旨未盡相符，亦有失衡平。\n\n三、惟為兼顧社會救助資源合理分配及制度公平性，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於一定金額範圍內，得不納入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之家庭總收入計算；其逾一定標準者，仍應列計。至其列計範圍、認定基準、排除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授權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8:01128:2013-01-14-修正: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49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