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497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10/LCEWA01_110510_00178.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10/LCEWA01_110510_00178.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15","2026-05-19","2026-05-20"],"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黃仁","蘇清泉"],"連署人":["林思銘","邱若華","呂玉玲","王鴻薇","陳雪生","鄭正鈐","廖偉翔","黃建賓","盧縣一","洪孟楷","黃健豪","謝龍介","邱鎮軍","牛煦庭","馬文君"],"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15","last_time":"2026-05-20","meet_id":"院會-11-5-10","laws":["01748"],"mtime":"2026-05-15T15:25:3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497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497","案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黃仁、蘇清泉等19人，為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權，保障族語復振、文化傳承及教育實質平等，並回應原住民族人口成長、學生需求擴張、偏遠地區與都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落差等現實情形，現行《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一條雖明定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惟最低比率仍為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點九，自一百零三年修正提高後，迄今已逾十年未作實質檢討，已難支應一般教育、民族教育等多元需求，制度上確有補強必要。爰參酌現行原住民族人口已達六十二萬九千餘人，且一百十五年度原住民族教育經費雖已占教育部主管預算總額百分之二點五四，仍未達百分之三之情形，將中央政府辦理原住民族教育預算最低比率提高為百分之三，以使預算保障與人口規模及教育需求相符，並作為中央與地方後續推動原住民族教育政策之穩定財源基礎，避免教育責任落入有政策目標、卻無足額財源之困境。另並明定其編列應依原住民族人口、學生數、教育需求、物價變動、城鄉資源落差及政策執行情形逐年檢討，避免最低比率僅停留於形式保障，無法回應實際需求。且又為強化專款專用、預算透明及國會監督，要求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就支用範圍、編列方式、績效指標、檢討機制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辦法，且每四年檢討最低比率、支用情形、執行成效及教育需求變化，向立法院提出報告。綜上，為健全原住民族教育預算保障制度，補足教育資源落差，確保族語、文化及人才培育永續發展，並建立可追蹤、可問責、可滾動修正之監督機制，爰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title":"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748","law_name":"原住民族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十一條　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三，並應依原住民族人口、學生數、教育需求、物價變動、城鄉資源落差及政策執行情形，逐年檢討編列。\n前項預算之支用範圍，應以專屬原住民一般教育、民族教育及其相關積極扶助事項之經費為限；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之支用範圍、編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n\n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每四年檢討第一項最低比率、前項預算支用情形及原住民族教育需求變化，並向立法院報告及備查。\n各級政府應鼓勵國內外組織、團體及個人捐資興助原住民族教育。","現行":"第十一條　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點九，並依其需求逐年成長。\n前項預算之支用範圍，應以專屬原住民一般教育、民族教育及其相關積極扶助事項之經費為限；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之支用範圍、編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n\n各級政府應鼓勵國內外組織、團體及個人捐資興助原住民族教育。","說明":"一、現行《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點九。該最低比例自一百零三年確立後，雖本法嗣後歷經全文修正及條次調整，惟最低保障比例實質上長期未再檢討，合先敘明。\n\n二、依內政部戶政司統計，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底原住民人口數已達六十二萬九千四百五十六人，占總人口百分之二點七零，且原住民族人口近年仍呈增加趨勢。而原住民族教育需求已由一般就學補助，擴及民族教育、族語教育、師資培育、教材研發、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偏遠地區及都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補足等事項，現行最低比率已不足以穩定支撐相關法定與政策需求。爰修正第一項，將原住民族教育預算最低比率由百分之一點九提高為百分之三，並增列人口、學生數、教育需求、物價變動、城鄉資源落差及政策執行情形等檢討因素，以避免最低比率長期僵化。\n\n三、本條現行雖規定預算應依需求逐年成長，惟未設最低比率之定期檢討及國會監督機制，致最低比率長期未能隨人口結構、物價變動及教育需求調整。為避免本次修法後再度發生最低比率長期未檢討之情形，爰增訂第三項，明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每四年檢討最低比率、預算支用情形、執行成效及原住民族教育需求變化，並向立法院提出報告，透過定期檢討及國會監督，建立可追蹤、可問責、可滾動修正之制度。","law_content_id":"01748:01748:2019-05-24-全文修正:1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49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