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498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10/LCEWA01_110510_00182.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10/LCEWA01_110510_00182.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15","2026-05-19","2026-05-20"],"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徐巧芯","羅智強","林沛祥","廖偉翔"],"連署人":["洪孟楷","陳雪生","羅廷瑋","馬文君","林倩綺","邱若華","謝龍介","高金素梅","林思銘","游顥","邱鎮軍","顏寬恒"],"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15","last_time":"2026-05-20","meet_id":"院會-11-5-10","laws":["03102"],"mtime":"2026-05-15T15:25:3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498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498","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羅智強、林沛祥、廖偉翔等16人，鑑於我國山坡地超限利用及濫墾問題嚴峻，頻繁引發土石流、地層滑動等重大災害，危及國民生命財產安全。現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雖有管制規定，然執行成效未盡理想，且對違規行為之裁罰力道與修復義務仍顯不足。為強化國土監管效能、大幅提升違法成本並完善事後補救機制，爰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現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條及第三十四條之規範意旨，針對山坡地非法開發致生災害者，已設有刑事責任；並依其主觀意圖與客觀損害（如致人於死或重傷等結果），定有輕重不等之刑度，以資懲戒。\n二、查本條例第十五條之現行規定，其適用要件僅侷限於「致發生災害」或「有危害公共設施之虞」，卻漏未針對濫墾行為導致人員傷亡之法律責任予以明文。為確保法律體系之嚴密性，並明確界定造成人身死傷之責任歸屬，爰修正本條文，增訂致人於死或重傷之處罰規定。期能透過強化法律震懾力，落實人民生命安全之保障，並使違法者承擔應有之刑事追訴。","對照表":[{"title":"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3102","law_name":"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十五條　山坡地之開發、利用，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及人身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限制，並得緊急處理；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n\n前項所造成之災害或危害，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現行":"第十五條　山坡地之開發、利用，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限制，並得緊急處理；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n\n前項所造成之災害或危害，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說明":"增訂致人於死或重傷之處罰規定。期能透過強化法律震懾力，落實人民生命安全之保障，並使違法者承擔應有之刑事追訴。","law_content_id":"03102:03102:1997-12-19-修正:1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49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