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500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10/LCEWA01_110510_00183.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10/LCEWA01_110510_00183.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15","2026-05-19","2026-05-20"],"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徐巧芯","游顥","林沛祥","邱若華","廖偉翔","洪孟楷"],"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羅廷瑋","馬文君","林倩綺","羅智強","謝龍介","高金素梅","邱鎮軍","葛如鈞","顏寬恒"],"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15","last_time":"2026-05-20","meet_id":"院會-11-5-10","laws":["03616"],"mtime":"2026-05-15T15:25:4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500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500","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游顥、林沛祥、邱若華、廖偉翔、洪孟楷等16人，鑑於未成年子女（十八歲以下）正值人格發展與價值觀形塑之關鍵期，家庭及扶養人於幼兒園至高中各學習階段之教育參與具不可替代性。然面對高齡化與雙薪家庭普及，家庭照護壓力已成生育意願降低之主因。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之「工時調整」與「家庭照顧假」規範，僅侷限於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或應對重大事故，未能涵蓋子女就學期間之常態性照護與陪伴需求。為落實家庭支持系統、強化親職功能並優化工作平衡，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內政部113年統計通報，我國預計於2025年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高齡人口占比持續攀升。與此同時，國內雙薪家庭比例已達67.2%，其中逾半數（56.3%）屬於須同時負擔長輩照護與子女扶養之「三明治家庭」。受僱者頻於職場義務與家庭責任間產生衝突，導致長輩照護缺口與子女教育陪伴時間大幅減少。此種結構性壓力不僅增加家庭裂痕，亦直接導致少子化問題加劇，現行法規已不足以應對多元化之照護需求。\n二、國際間已普遍將子女教育參與視為家長之合法權利，在「假別制度」方面，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規定員工每年享有5日假期以履行19歲以下子女之教育或護理責任；美國加州勞動法亦保障家長每年40小時之假別，用以參與幼兒園至12年級子女之教育活動。在「彈性機制」方面，韓國推動「上午10點上班制」以減輕育兒壓力；日本則透過法規要求雇主必須提供遠距辦公、縮短工時等多元彈性選項。前開實例顯示，建立彈性且廣義的照護制度，乃穩定勞動力與提升國家生育率之必要手段。\n三、本次修法旨在回應我國家庭結構變遷，將家庭責任轉化為制度性之承認與保護。透過擴大工時調整之適用對象及完善家庭照顧假制度，使受僱者不因親職責任而受職場歧視或阻礙。此舉除能有效落實親子教育、促進性別平權外，更能穩定企業人力資源，減緩少子化衝擊。政府應藉此引領職場文化轉型，建構「友善職場典範」，促進社會整體凝聚力與永續發展。","對照表":[{"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十二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n\n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n\n二、調整工作時間。\n\n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現行":"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n\n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n\n二、調整工作時間。\n\n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現行條文僅保障撫育「未滿三歲」子女之受僱者申請減少或調整工時，然實務上，子女於邁入學齡初期（六至十二歲）之階段，仍面臨人格形塑與學校生活適應之關鍵期，對於家長之高度陪伴及參與具有迫切需求。為避免親職支持機制於子女滿三歲後產生斷層，並落實家庭照顧權利之延續性，爰修正第一項，將保障範圍擴大至撫育「未滿十二歲」子女之受僱者，以符合當前雙薪家庭之育兒實況。","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4"},{"修正":"第二十條　受僱者因處理子女教育參與、家庭成員照護、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家庭重大變故等事由，得請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拒絕，不得扣發全勤獎金或影響考績；其請假日數不得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得以小時申請；家庭照顧假期間，雇主應給予半薪。\n前項家庭照顧假之適用事由如下：\n一、陪同或參與子女之學習歷程、醫療照護、特殊教育等相關事由。\n二、陪同父母、祖父母或其他被扶養人之就醫、住院或長期照護評估等事由。\n三、配偶或伴侶罹患重大疾病，需陪伴就醫或照護等相關事由。\n四、處理家庭突發災難或重大變故之急迫事由。\n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合理家庭責任事由。\n勞工請家庭照顧假，應依規定提出相關證明。","現行":"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並新增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三項。\n\n二、內政部113年統計通報，我國預計於2025年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高齡人口占比持續攀升。與此同時，國內雙薪家庭比例已達67.2%，其中逾半數（56.3%）屬於須同時負擔長輩照護與子女扶養之「三明治家庭」。受僱者頻於職場義務與家庭責任間產生衝突，導致長輩照護缺口與子女教育陪伴時間大幅減少。此種結構性壓力不僅增加家庭裂痕，亦直接導致少子化問題加劇，現行法規已不足以應對多元化之照護需求。","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50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