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星期三)9時11分至11時2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正井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星期三)上午9時6分至12時52分;12月11日(星期四)上午9時10分至11時18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廖正井  李貴敏  林鴻池  王廷升  尤美女  曾巨威  呂學樟  吳宜臻  高志鵬  顏寬恒  柯建銘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陳歐珀  江啟臣  楊應雄  李桐豪  陳亭妃  盧秀燕  許添財  鄭天財  陳節如  蔣乃辛  黃偉哲  吳育昇  陳淑慧  楊麗環  周倪安  陳明文  蕭美琴  王進士  簡東明  邱志偉  呂玉玲  林滄敏  陳唐山  林國正  蘇清泉  劉櫂豪  薛 凌  管碧玲  葉津鈴  邱文彥  賴振昌  蘇清泉  陳怡潔

   委員列席33人

請假委員:謝國樑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12月10日

 

 

法務部常務次長

蔡碧玉

 

司法院副秘書長

姜仁脩

 

內政部戶政司專門委員

陳子和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專門委員

劉玉菁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科長

賴淑玲

 

社會及家庭署副組長

顏靚殷

 

12月11日

 

 

法務部政務次長

陳明堂(部長請假)

 

行政院法規會參議

徐開莉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參議

辜慧瑩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專門委員

洪淑幸

 

法規委員會視察

何錫欽

 

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制協調中心主任

羅清榮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政策規劃組組長

林志成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組長

王武聰

 

都市計畫組科長

張瓊月

主  席:尤召集委員美女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黃吉祥

   科  長 周厚增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12月10日

一、審查委員陳節如等20人擬具「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陳節如等20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8人擬具「民法修正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及增訂第一千二百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四、併案審查()委員陳節如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併案審查()委員吳秉叡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蕭美琴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有委員廖正井、李貴敏、林鴻池、陳節如、尤美女、陳唐山提出質詢,及委員高志鵬、顏寬恒、呂學樟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審查委員陳節如等20人擬具「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三、審查委員陳節如等20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修正如下:

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不在此限。

四、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8人擬具「民法修正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及增訂第一千二百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一)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修正如下: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二)草案增訂第一千二百十一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一千二百十一條之一  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五、併案審查委員陳節如等20人及委員李昆澤等22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草案第二十七條,照委員陳節如等20人提案,除第三項首句文字「致其陳述能力有所欠缺者」修正為「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外,餘均照案通過。

(二)草案第三十一條,照委員陳節如等20人提案,除第一項第三款文字「致其陳述能力有所欠缺者」及第五項首句文字「致其陳述能力有所欠缺」分別修正為「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及「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外,餘均照案通過。

(三)草案第三十五條,照委員陳節如等20人提案,除第三項首句文字「致其陳述能力有所欠缺者」修正為「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外,餘均照案通過。

(四)草案第三十八條之一,不予增訂。

(五)草案第九十三條之一,照委員陳節如等20人提案,除第一項序文文字「左列」修正為「下列」及第五款修正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外,餘均照案通過。

六、併案審查委員吳秉叡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蕭美琴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七、審查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八、以上第二案至第四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出席說明。

九、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提 案

長期以來,司法通譯各種語言類別之人力不足、素質不齊等實務問題嚴重受到詬病且未獲解決。截至102年底,法院建置之特約通譯共僅262名,其中手語通譯僅有20名,東南亞語系之特約通譯只有87名,但目前在台之外籍人士,來自東南亞國家之婚姻移民及移工佔七成以上,司法通譯顯然不符現況所需,導致許多東南亞籍人士及身心障礙者之訴訟權利難獲保障。甚至,過去法院審理南部特教學校一百多件性侵案時,因手語通譯不足,法官竟指定案件關係人的該校老師出庭時「順便」擔任手語通譯,但手語老師於該案中涉嫌隱匿案情、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教師通報義務責任,法官此種安排使案件當事人兒少、家長感到氣憤不公,質疑手語通譯內容將影響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又,法院提供的通譯費用一次僅500元,與口譯的市場行情有極大落差,導致願意擔任法院通譯的英日語人才並不多,翻譯品質也令人擔憂。爰此,建請司法院及法務部儘速檢討改進前揭各項通譯之相關問題,於三個月內提出充實通譯人力、加強通譯訓練、強化民眾對通譯之申訴評鑑機制等具體改善措施及規劃作法期程,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呂學樟  曾巨威

決議:照案通過

討 論 事 項

12月11日

一、併案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5人擬具「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27人擬具「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高志鵬等22人擬具「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有委員廖正井、李貴敏、呂學樟、吳宜臻、陳歐珀、黃偉哲、尤美女提出質詢,及委員高志鵬、林鴻池、顏寬恒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審查條文及提案均尚未宣讀

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委員呂學樟等18人擬具「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提案人呂委員學樟說明提案旨趣。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與政府組織改造有關的基本法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總員額法、行政院組織法、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及行政法人法,此五大法乃政府組織改造時應事先規劃的重大法案。有了這五大法案後,才有後續的各部會組織法修正與相關的法令推動與修訂。行政院組織法明定行政院設十四部、八會、三獨立機關、一行、一院、二總處,將由三十七個部會精簡為二十九個機關,已自1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並依組織改造法案配合分批完成立法採分階段施行。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新機關組織法案,迄今已完成二十二個部會及所屬合計九十四項組織法案之立法作業,目前尚有內政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農業部、環境資源部、大陸委員會、海洋委員會等七個部會及所屬四十六項組織法案待完成立法。為利無縫接軌順利,依以往運作經驗,仍須一段時日進行籌備以便周妥施行。再者,行政院組織改造所涉及之業務層面相當廣泛,「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所涵蓋的組織與職掌調整、財產接管、預決算處理、員額移撥與權益保障、法規制(修)定(訂)等特別規範,均宜繼續適用,以確保新機關組織改造確實到位。有關「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適用期限,允宜考量新機關施行所需籌備時間,以及配合第八屆立法委員之任期。本席與江委員惠貞、王委員惠美等18人,鑑於內政部等七個部會,均屬組織調整情形較複雜的部會,為利無縫接軌,提案將「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限延長至105年1月31日止,俾能配合組織法案審議進程,使新機關完成相關配套作業。畢竟再不通過,時間上就來不及了,所以我們希望透過修法將時間延長至105年1月31日,以配合尚未完成政府組織改造的七個部會,也請各位同仁全力支持,否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到年底即結束施行,卻還有七個部會尚未完成組織修正與三讀;即使完成三讀,仍需要準備期半年,而一些要屆退的人員,更需要七個月時間,是以必須要做此調整。以上,敬請各位同仁指教,謝謝。

主席:請國發會管主任委員補充說明。

管主任委員中閔:主席、各位委員。針對提案的主因,呂委員剛才已經做了非常清楚的說明,係因目前尚有七個部會組織法未完成立法。

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新機關組織法案,迄今已完成22個部會及所屬合計94項組織法案之立法,目前尚有內政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農業部、環境資源部、大陸委員會、海洋委員會等7個部會及所屬46項組織法案待完成立法。鑑於行政院組織改造所涉及之業務層面相當廣泛,目前未完成立法之7部會組織法案,如能於近日完成立法,為使籌備作業整備周妥,順利施行,暫行條例有必要延長施行期限,以適用暫行條例特別法所定組織與職掌調整、財產接管、預決算處理、員額移撥與權益保障、法規制(修)定(訂)等各項配套措施。

委員所提修正草案,已充分考量新機關施行所需籌備時間,以及配合第8屆立法委員之任期,將暫行條例施行期限延長至105年1月31日止,本會至為感佩,感謝各位委員對於行政院組織改造之指教與支持。行政部門仍將積極與 大院溝通請益尋求共識,以期儘速完成組織法案之立法。以上,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張副人事長說明。

張副人事長念中:主席、各位委員。現行「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到今年年底屆滿,目前尚有部分機關組織法尚未完成立法,考量未來即使完成立法,新機關組織法之施行仍需要一段籌備時間,故延長暫行條例之施行期限實有其必要性。人事行政總處對本案敬表支持,尊重大院及國發會決議。以上,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提案已說明完畢。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6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

首先由本席發言,請呂委員學樟暫代主席。

主席(呂委員學樟代):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真的很佩服國發會,竟然僅憑一張紙就到立法院報告。主委,這樣會不會太不尊重立法院了?

主席:請國發會管主任委員說明。

管主任委員中閔: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是委員提案。對於委員提案,我們表示尊重。

廖委員正井:如果呂委員不提案,那麼暫行條例就會在12月31日到期,請問怎麼辦?李處長,我認為這是你的責任!因為你們總是該有評估報告,不是嗎?一旦這七個部會所屬46項組織法未能通過,暫行條例又不延長施行期限的話,行政運作會受到何種影響,你們總該講一下吧?管主委,是不是這樣?

管主任委員中閔:是。

廖委員正井:你們應該要說明,結果你們連說明都沒有!就想這樣通過?

其次,工程會打散到好幾個單位去,包括財政部在內,請問財政部組織法通過了嗎?

管主任委員中閔:通過了。

廖委員正井:工程會採購單位移撥過去了嗎?

管主任委員中閔:目前有一部分業務仍由工程會辦理。

廖委員正井:為什麼?立法院已經通過財政部組織法了,將工程會部分業務移給財政部,為什麼不移?財政部代表,為什麼不移撥過去?他不知道!李處長,為什麼不移過去?

主席:請國發會社會發展處李處長說明。

李處長武育:主席、各位委員。工程會反映,工程部分與採購業務高度相關,在工程會尚未……

廖委員正井:這就是問題所在!堂堂的組織改造就是亂改一通,而立法院也沒有好好地審,隨隨便便就通過了,結果現在出問題了!

再者,這些問題,主委應該在今天的報告中提出來,說明一下當初內政部組織法之所以無法通過是因為消防問題所致,請問這問題現在協調好了嗎?你們應該把相關部會的協調進度說明清楚,結果什麼都沒講!真是奇怪了!你們是這樣混的嗎?農業部組織法為何到現在仍無法通過?協調進度如何?這些你們都應該向委員說明,結果沒有!主委,請問你認同我的看法嗎?

管主任委員中閔:認同。

廖委員正井:你看看,主委認同。所以你們要說明啊!連說明都沒有!像海洋委員會,立法院各黨各派都有意見,請問你們要怎麼協調?

管主任委員中閔:依我個人的瞭解,有幾位委員非常強烈地希望能成立海洋保育署,所以行政院與這些委員還在……

廖委員正井:不是,像林委員郁方就不是啊!邱委員文彥也有其他意見。呂委員是出於好意,幫你們把暫行條例的施行期限再延長一年,到105年1月31日,但延長一年你們就可以通過所有未通過的組織法嗎?可以嗎?環境資源部可以過嗎?再延一年就可以過嗎?提出這樣的報告,要我們怎麼護航呢?坦白說,本席一看到這種報告都不知道要怎麼辦了。你們要把這個條文的期限延到105年1月31日,總是要先做一個評估嘛!譬如內政部已經跟管委員碧玲講好了;關於森林的部分,農業部也跟田委員秋堇講好了;環境資源部的問題比較大,已經跟林委員郁方、邱委員文彥講好了,你們要先這樣做,但是都沒有去做,主委,你會被下面的人害死啊!

管主任委員中閔:這是我個人的疏忽,我沒有特別事先要求,因為我有一點把這當成是例行性的事情,這是我的疏忽。

廖委員正井:本席認為有一點很奇怪,工程會早就已經四分五裂了,現在竟然還有工程會的主委,真的是很奇怪,我覺得現在行政院就是一個很奇怪的組織。我十幾年前在台北市當財政局長的時候就有到監察院報告組織再造了,你們應該去看看我所提的組織再造報告,你們現在只是在玩大風吹,根本就沒有在精簡組織,所以愈搞愈亂,搞到每一個部會都怨聲載道,他們跟我們立法委員講,我們立法委員每個人的意見也不一樣,甚至有委員跟我講,行政院組織再造完成的時候就是行政院大災難的開始。本席要很坦白的講,今天這個條文,我們不得不讓你們延期,但是我很擔心延了一年以後是不是必須再延,我也很擔心在這一年之內要怎麼進行,就像今天開會要怎麼開,連一個評估報告都沒有提出來!本席要請主委先向大家道歉,然後我們再來審查。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代表國發會向各位委員道歉,這是我個人監督不周。

廖委員正井:對,你很有誠意,問題主要是在社會處,李處長,像今天這樣的報告,如果是我廖正井當官,我根本就不敢來,這份報告怎麼敢這樣寫呢?真的是太混了,應該要寫清楚為什麼這幾個部會沒有辦法過關原因到底是什麼、現在協調的結果是怎麼樣、現在已經通過的部分有哪些問題、為什麼還沒有移過去等等。像財政部的採購部門,當初就是因為陳振川自私,他想從工程會跳到交通部當部長或政務次長,我們都知道他在想什麼,全天下的人都知道,所以就把採購部門移到財政部去。本席還可以舉出很多的例子,但是實在是沒有這麼多的時間。

今天管主任委員已經道歉了,我們可以接受,那我們就進行審查,不過關於年限的部分,希望你再慎重考量,呂委員學樟剛才說已經過了一屆所以不可能無法解決,這也是一種方式。但是本席是比較悲觀的人,現在國民黨內部意見不一樣,民進黨內部意見不一樣,國民黨跟民進黨的意見不一樣,行政院各部會的意見也不一樣,他們分別來遊說我們立法委員,請問到底要怎麼通過?我真的是非常憂心,本席說這些話是為你們好,請主委要把我的話聽進去。你最好去看看本席在監察院所提出的報告,你們都沒有去看啊!人家北歐國家是如何的精簡政府,台灣最重要的就是改為二級政府,還有縣市合併、鄉鎮合併,對不對?我的主任昨天問我知不知道鄉公所代表是怎麼開會的,一到11點40分,大家就簽個字去吃飯了,哪裡有開會?他說真的是很浪費,像這些都應該要精簡掉,可是都沒有去改。各部會也是一樣,財政、主計應該要併在一樣,結果也沒有併,對不對?像這些都是錯的,一開始就走錯了,所以這個組織再造不做也罷了,或是全部重新再來,本席贊成重新再來,你可以去問行政院各部會,每一個部會都贊成重新再來,因為現在搞得四分五裂,大家都怨聲載道,謝謝。

管主任委員中閔:謝謝。

主席(廖委員正井):請林委員鴻池發言。

林委員鴻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主席安排審查呂委員學樟等所提「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因為必須就目前行政院的組織改造進行修正。行政院組織改造已經進行了好幾年的時間,到目前為止還有7個部會、46個法案沒有通過,所以這個暫行條例勢必要再進行修正。剛剛廖委員正井特別提到一些問題,他確實點出了重點。主委,我們今天要修正第二十一條條文,如果沒有通過,會造成什麼樣的結果?因為這個條文的施行期限是到今年12月31日,如果沒有延長的話,最後會導致什麼結果?

主席:請國發會管主任委員說明。

管主任委員中閔:主席、各位委員。這中間牽涉到許多有關組織職掌的調整,財源、預決算相關的事情可能都會出問題。

林委員鴻池:那萬一真的沒有通過呢?這個問題有辦法解決嗎?

管主任委員中閔:因為這個暫行條例是一個特別法,就是為了應付各種特殊的情況,如果沒有特別法的話,就要回歸到普通法,可能會變得非常複雜、混亂。

林委員鴻池:這種混亂的局面很有可能發生嗎?

管主任委員中閔:如果這個暫行條例沒有辦法延長施行期限的話。

林委員鴻池:政府各個組織就會變得四不像,因為有的改了、有的沒改,最後就會亂成一團。

管主任委員中閔:對,大家該做的業務和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都會受到影響。

林委員鴻池:你們認為立法院一定會通過嗎?

管主任委員中閔:坦白說,我沒有辦法預測。

林委員鴻池:呂委員學樟所提出的這個案子非常重要,我們必須要面對現實,如果這個案子沒有通過,後續效應會是怎麼樣、我們要如何處理,像這些都應該要讓我們委員知道,也要讓社會各界了解,但是我們好像都沒有看到國發會特別針對這個部分向外界說明清楚,針對這個部分,你們未來要好好去思考。當然,我們都了解,目前行政院組織改造還有7個部會、46個法案沒有通過,其實有的案子已經協商超過一年半以上,這些案子一直躺在立法院,我們也知道行政院各部會有很努力在做說明,一直穿梭在各委員的辦公室,希望能夠促使這些案子趕快通過。但是我們也要正視一個現實,就是有很多部會的組織法之所以協商未成而沒有辦法處理,常常是因為少數或一、兩位委員的堅持,連他們所屬的黨團也無法協調。有黨團建議,既然已經協調了一年多,只有一、兩位委員有意見,一直協商不成,那就進行表決,但是院會也從來不表決,這是立法院本身的問題。

組織改造的法案還沒有完全通過,行政院當然就應該要好好去檢討,這些組織改造當初到底是不是設想得很周到,這樣改了之後會不會更亂?可能在擬訂草案的時候並沒有做適度的溝通,這也是我們未來在立法的時候要特別去注意的問題。當然,今天針對這個暫行條例,不通過也不行,但是好像是立法院被架著脖子而非通過不可。不過我相信我們的委員都會共體時艱,大家要了解這個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的修正草案如果沒有通過,確實會產生一個很大的問題。針對剛剛廖委員正井所提的問題,包括我們為什麼要修、如果不修會有什麼樣的後果,以及相關各部會組織法的修正問題出在哪裡,這些應該都要讓我們委員了解。本席要特別提出這一點,希望國發會未來在面對各種組織改造的修正法案或是其他相關法案時,應該要特別加強和委員進行溝通,最起碼要說明得更為詳盡,讓外界能夠充分的了解。

管主任委員中閔:好,我們會改進。

林委員鴻池:看到管主委,本席就想到現在的物價問題,這是全民的怨。行政院在民國97年就成立了穩定物價小組,由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國發會是最主要的幕僚單位,負責研擬各方面穩定物價的政策措施。其實現在油料和各種原物料的價格都下跌了,但是因為在之前油電雙漲以後,物價不斷的跟著上漲,這是一個事實,不過現在油料的價格降到這麼低,已經降了11.46%,然而我們的物價好像並沒有下降,針對這個人民心中的痛,國發會到底有沒有什麼具體的政策工具?你們要如何來抑制物價的上漲?油料已經降價了,要如何才能讓物價下降?

管主任委員中閔:首先,關於物價的問題,過去已經漲上去的價格,通常就很難跌下來,因為物價有其僵固性,已經上去了就很難再自動降下來。現在行政院的穩定物價小組最主要是觀測物價有沒有不正常的上漲,尤其是注意有沒有聯合行為,這是行政院基於政府立場比較可以涉入的部分,如果是一般屬於市場機制的運作部分,政府能做的事情相對有限,只能引導價格做相對應的調整,但是很難強制降價。

林委員鴻池:主委,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要解決民眾心中的痛苦,對於民眾的各種問題,政府都要設法去解決。現在油料的價格確實有下降了非常多,但是像一罐奶粉的進口成本是三百多塊,卻賣到九百多塊,民眾不斷的反映漲價漲得太離譜了,可是政府一直無法處理,政府去查的結果都是說沒有聯合漲價,但是如果廠商輪流漲,到最後都沒有辦法處理。本席認為,一個政府的施政如果要得民心,就要想盡辦法解決問題,不能只是從理論上來講沒有聯合、沒有壟斷,業者確實不會有聯合、壟斷行為,我們用膝蓋想就知道了,但是他們會投機取巧,他們會用巧門、找各種機會來漲價,讓政府抓不到,難道政府都莫可奈何嗎?國發會是穩定物價小組的幕僚機關,所以你們的角色非常重要,希望主委針對這個問題能夠深切體會到人民心中的痛。這一次的選舉結果也顯示民眾對政府的施政不滿,但是不管再怎麼艱苦的環境,我們都還是要去面對。本席認為,執政是另外一回事,最重要的就是我們要解除人民心中的痛苦,否則政府存在的目的是為了什麼?如果政府無法解決問題,那民眾要找誰?本席這段話真的是非常語重心長,希望政府各部會都要體會民心的動向,真正幫民眾解決問題,謝謝。

管主任委員中閔:謝謝委員。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自從政府進行組織改造以後,行政院研考會併入了國發會,可是本席幾乎沒有感覺到研考會的功能繼續存在,研考會在併入國發會以後就好像變成「小三」,甚至連「小幾」都不知道了,完全都沒有地位,功能整個停頓了。你身為國發會的主委,這是你們業務職掌的一部分,剛才廖委員正井提到,你們連一個報告都沒有提出來,這是非常重要的業務,你們做了嗎?你們關心了嗎?你們注意了嗎?根本就沒有。所以本席覺得非常遺憾,本來是一件非常單純的事情,就是因為你們漠視它、忽略它,才造成了今天這樣的結果。現在還剩下7個部會,難道不能解決嗎?可以嘛!對不對?本席舉農業部為例,把林農跟林產處理掉,問題就解決了,本來就沒有問題啊!那最困難的是海洋委員會,我們委員有提出是不是要增列一個海洋保育署,這是很好的建議,依基準法的規定是70個三級機關,現在只有69個,還可以再設一個,為什麼不能推動?你們都沒有深入去了解,更不要說有主動地協調、推動或來找我們。從研考會轉變成國發會後,主委都沒有到辦公室找我溝通關於政府組織再造要怎麼做。這些你們都沒做,你還是繼續當你的經建會主委。就是這樣!你自己的業務職掌擴張了,這麼重要的工作卻沒有做,所以我認為這就跟德國某句話說的一樣「Doing is expensive. 」意思很簡單,就是指做事是很貴的,但是「Speaking is cheap. 」就像你們這樣,光用嘴巴講卻完全都沒有具體的行動。這本來就是個可以解決的問題,你們可以就單一委員、個別委員進行溝通,而且事實上這些還都已經溝通得差不多了嘛!今天坦白講,李處長是揹了黑鍋,他身為處長去溝通,與身為主委的你去溝通,其意義是不一樣的,因此你根本就是漠視它的存在。連這個機關到了你們那個單位以後,你都還是漠視它的存在,更別說什麼功能職掌了,換句話說就是你把國發會給做小了。這麼重大的事情,對國家競爭力與行政效能的提升有這麼重要的影響,你有去注意嗎?你甚至也可以跟我們的黨團溝通,或者跟各個黨團溝通都沒有關係,難道這7個部會都沒有辦法解決嗎?

「頭過身就過」,這是我剛才已經表達得很清楚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這個基本大法我們都過了,總員額法過了,而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也過了,像行政院組織法這麼重要的「頭」都過了,就連法規鬆綁後的行政法人法等新引進的法也都過了,就剩下這幾個部會難道還沒有辦法過嗎?頭過身就過了,連這件事你都沒有辦法去溝通,那你還能溝通什麼?所以我才會說,這7個部會其實問題都不大,只是個別委員有一些其他的意見,只要經過溝通後就能完成。就算無法溝通,最起碼你也可以跟黨團報告,這個時候你就提個對案來,如果沒有對案立法院就做個決定,在院會二、三讀的時候進行表決即可,或者兩案併陳一起表決也可以。再者,組織法是非常單純的,頂多就是一到五條或一到八條而已,不會超過這個範圍,會有問題的頂多就是第二條與第五條有意見,這幾個條文就算要發動表決也不用表決很久,就差在你要不要做、有沒有決心而已。我講坦白的,最大的問題就是出在你們國發會,不曉得你們對這個業務職掌是陌生、不瞭解還是刻意不想去瞭解?既然連業務職掌都不瞭解了,要怎麼去推動呢?更別提要怎麼實際去做這些溝通的工作了。你們就是欠缺溝通嘛!你們沒有那個決心,也沒想要讓它過。像組織調整暫行條例這種對公務人員影響這麼大的事情,到現在也還沒完成需要建置的機關與部會,使得公務人員也是人心惶惶,上不上、下不下地卡在那邊,感覺前途茫茫也不曉得該怎麼辦才好。就算是那些組織法已經修法完成的機關,你有去做評估嗎?組織整併以後,機關文化有沒有因為彼此的不一致而造許多困擾?對於這些問題,你有沒有去查一查、評估看看或去瞭解一下?

之前我帶團到歐洲議會拜訪,我是中華民國與歐洲議會的國會聯誼會會長,我們到各個駐外單位去,就發生過原本是文化部的人,到了另外一個單位後就認為自己只要管文化相關的業務即可,其他像新聞之類的業務他就不管,諸如此類奇奇怪怪的事情。另外像有些人原本在這個部會中,每天都會看到很多同仁,但是到了外交部後,每一個人都在不同的駐外單位裡工作,不一定都見過面也都不認識彼此,因此在適應上與調適上就會出現「這個機關文化怎麼會這樣」的問題。結果你連這樣的狀況都不知道,你要怎麼去規劃政策並進行處理呢?你的積極程度真的是不夠,就這一點主委真的是把國發會給做小了。我希望主委能振作起來,拿出你的專業與積極的態度,針對我們目前所面臨的組改問題去努力,後續的作業就只差臨門一腳而已,就差了那麼一點點而已,99%都已經完成了,就看你的臨門一腳要不要踢進去啊!請你好好想一想好嗎?

主席:請高委員志鵬發言。

高委員志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管主委,我剛剛看到有幾位委員都針對組改的問題向您請教,只是我覺得我可能該建議主席,這個會是不是還要繼續開下去?貴黨的朱立倫市長說要把憲法改成內閣制,他沒有說要改革國民黨就說改憲政。如果改成內閣制的話,看來又要再經過一次組改,既然這樣,我們今天所討論的內容還有意義嗎?主委,如果要改成內閣制的話,我們今天所討論的小枝小節還有意義嗎?你怎麼不回答?

主席:請國發會管主任委員說明。

管主任委員中閔:主席、各位委員。這是問題啊!

高委員志鵬:這是問題。

管主任委員中閔:內閣制能不能推動,都還在初步說法的階段,連提議都還算不上,所以這條路還遠得很。

高委員志鵬:那麼我想問問你個人有什麼意見?你贊成內閣制還是總統制?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對這個議題沒有研究,所以不知道。

高委員志鵬:問題是你所主掌的國家發展委員會也就是過去的研考會,如果未來要進行憲改或做出任何調整的話,你們也是這個問題的研究機關,你們對這些問題也要提出對案,包括各個部會要不要做些什麼樣的整併、有哪些部會的閣員要由國會議員擔任等,就像日本的大臣那樣,諸如此類的問題你們都還是要去研究的。

管主任委員中閔:在憲政層次上必須要先由總統提出這個方向,如果他找我們來當幕僚的話,我們當然就會針對這些問題進行研究了。

高委員志鵬:也不是這樣。總統現在是沒有講,可是這個議題卻是你們執政黨未來的主席講的,所以總統並沒有指示你們去做這件事。總之主委認為你們可以做為一個幕僚單位,所以在方向上到底應不應該進行全面檢討,以及是否應藉由召開國是會議的方式來進行,你覺得怎麼做才比較好?還是你覺得大人談一談就好了?我認為這個議題其實就像你剛剛講的,這是個大議題,所以還需要整併各方的意見才行,但是就你個人而言,你覺得是不是要透過召開國是會議這樣的方式以廣納各種建言?

管主任委員中閔:關於我們國家政治體制的討論已經持續很多年了,而在採用總統制、內閣制或採用某種混合體制之間的爭論也進行了很久,我想這些問題都需要在憲政上做更高層次的討論才行。

高委員志鵬:所以你贊成召開國是會議嗎?總不能說,我在這邊跟你談一談或是誰跟誰談一談就好了,尤其我們現在所面臨的是一個超高難度的修憲設計。簡單來說,光是一個組改,可能其中一、兩位委員沒有通過,就可以拖上這麼久,拖到現在還要來改時限。如果修憲還要做到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的話,就需要有更多的共識才行。如果不能透過召開國是會議或是透過一定的討論後求得共識的話,我認為這只是朱立倫為了避重就輕或是為了掩人耳目而故意提出的建言,因此我們也不必隨之起舞。

現在回過頭來,我要詢問有關主委的業務範圍。當初江院長在請辭的時候您當時也說要「打包走人」、「怎麼來就怎麼走」,但最後您還是選擇要留下,所以我比較好奇的是,您所留下的原因是不是仍是為了積極推動這個自由經濟示範區?我看馬總統好像仍然不改其志,認為這件事還是要列入優先法案裡。

管主任委員中閔:國發會原本在推動的政策都還是會持續推動。

高委員志鵬:主委,不曉得你有沒有看這一期的商業週刊?上面的標題寫著「台灣別跟!韓國大蓋自經區養蚊子」,其內容則寫道:韓國從2003年積極打造所謂自由經濟區,他們跟台灣有點像,本來說要設一個自經區在仁川,後來各區都來爭取這個計畫,所以一共就設了8個自經區,總共投入了125兆韓元,約3.7兆台幣;但目前設置的這8個自由經濟區,由於外商投資不足使得這些自經區形同荒廢。上面提供的數據是,到2012年為止,合計外商的投資額一共只占全國FDI外商投資額的4%而已,所以這些地方變成都在養蚊子。甚至包括幾個針對中國所設的自經區也沒有做得很成功,至於其他標榜有著各區特色的自經區其實也都沒有成功,很多地方根本都是在養蚊子。這些例子所提出的警訊都可以給我們作為參考,請問你知道這則報導嗎?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們的自由經濟示範區從一開始的規劃就跟韓國的作法不同,因為我們事實上就是記取了仁川的教訓,所以我們就沒有打算把它設計得跟仁川一樣,在特區中有著大量的公共投入,因此我們自始就與仁川不一樣。

高委員志鵬:我們在哪裡不一樣,你可不可以說說看?

管主任委員中閔:剛剛委員提到了,韓國政府投入了上百兆的韓元,但我們的規劃重點則是在法規的鬆綁以及制度的調整,而不是在硬體的投入上,因此不會出現這種上兆或上百兆的投入。

高委員志鵬:可是報導中所講的也是這樣,上面寫道:韓國設置這個經濟特區也是在限定區內鬆綁本國法令,放寬土地以及……

管主任委員中閔:但是委員剛剛也清楚地說了,他們的重點,諸如仁川那邊的建設,只要委員有看過就知道他們是投入了大量的資金在做公共建設,而這本來就不是我們在示範區中做的事情。

高委員志鵬:韓國本來只打算設一個自經區在仁川,但是後來各地都在爭取,因此已經設置了8個……

管主任委員中閔:大量的公共投入並不在我們自由經濟示範區的規劃之中。

高委員志鵬:你現在跟我說,我們跟韓國不一樣的地方就是我們沒有在這些自經區投入大量的資本,就因為沒有投入大量的資本,所以反而會成功,請問你是這個意思嗎?不然到底有什麼不一樣?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剛剛說了,我們所做的就是關於法規的鬆綁,所以委員所擔心的,諸如蚊子館之類的事情,就不會發生在我們這邊。

高委員志鵬:我坦白講,就像當初高鐵是為了選票的考量,搞到最後雲林也要蓋、彰化也要蓋,而苗栗好像也在爭取,但是老實說,這些都是基於選票的考量。所以,你會不會覺得自由經濟示範區設置太多了?老實說,很多當然都是本黨執政時的限制,他們當然也會爭取,但是你也不能怪他們來爭取,因為就像韓國那樣,政府花了很多錢在仁川,所以各區自然都要爭取,為了選票或是為了討好當地的民眾,自經區當然就是一設再設了。現在從頭來看,我要很慎重地問你,台灣有必要搞到六港一空嗎?

管主任委員中閔:報告委員,六港一空是自由貿易港區,這是本來就有的,並非要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才出現的。

高委員志鵬:但是現在你們一定也會遇到同樣的問題嘛!關於自由經濟示範區,到最後還是要開放給大家申請,到時候你們面對這個問題要怎麼辦?否則就會走上像韓國一樣的路,到底……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們會有一定的審核標準,並不是什麼……

高委員志鵬:就以高鐵為例,原本是標榜自北到南只需花上一個半小時即可到達,但是如果還要繼續蓋下去的話,一定就會超過這個標準嘛!請問你有什麼把握去對抗種來自選票的壓力,包括各級民代甚至是來自縣市長的壓力?

管主任委員中閔:報告委員,因為我所強調的是透過法規鬆綁以嘗試新的制度,因此各地會視各自的情況來爭取。至於各個地方來申請之後,本身是否具有有別於其他地方的獨特條件,就有賴主管機關的審查了。

高委員志鵬:所以你的意思是,你們現在可以做的就是法規鬆綁的工作,而這個部分是不用花到本錢的,政府也不用投入太多錢,所以就算是各區都來申請也都沒有關係,反正也不一定有用?還是說你覺得這樣就會有用,總之政府不用花到錢,所以多申請幾個搞到全台灣都是也沒有問題?請問你是這個意思嗎?這樣的話,就沒有差別待遇了,這樣就等於是把全台灣都變成自由經濟示範區了,還是說你們打算怎麼做?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剛剛有提到,在數量上我們還是有所限制,要成為自由經濟示範區要先通過一個審核的機制。

高委員志鵬:所以你們還是要審核,但是你要告訴我,你們有什麼把握到時候不會因為哪個縣市的立委跟你施壓或哪個縣市的市長向你陳情而擋不住?你要跟我講清楚,你有什麼把握可以擋住這樣的壓力,比如你有什麼機制或作為。

管主任委員中閔:到時候主管機關會設出各種不同的標準來審核相關的適用性。

高委員志鵬:總之,我不曉得這篇報導你看過了沒,但是我還是希望你有看過,思考其中有什麼是我們可以檢討改進或是引以為鑑的,而不是認為反正政府也不用花錢,所以我們的狀況會跟韓國不一樣。

接下來我想請教矯正署的王專門委員,今天壹週刊有提到阿扁總統快被放出來了,所以有寫了一封信。我這樣問你有沒有這件事,你大概也不敢回答。不過矯正署應該有管到受刑人的通信,而週刊上有提到陳前總統有寫一封信給馬英九,自稱是罪人與廢人,請問有沒有這回事?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王專門委員說明。

王專門委員乃芳:主席、各位委員。不好意思,因為今天的議程有請願案,所以我們才會到這裡就請願案的部分進行說明。不過委員所提的部分,並非我的業管範圍,所以我不是很清楚。

高委員志鵬:我剛剛請教管主委的問題也不屬於今天法案的範圍,而是關於自由經濟示範區的部分,但是他也沒有因為這樣就不回答。總之你知不知道?知道就說知道,不知道就說不知道,這樣是沒有關係的,沒有人會為難你。

王專門委員乃芳:委員我不知道,謝謝。

高委員志鵬:什麼?

王專門委員乃芳:我不是很清楚。

高委員志鵬:好吧!謝謝。

主席:我知道。

高委員志鵬:主席打算也在這邊備詢嗎?請問他真的有寫嗎?

主席:陳前總統有寫信給金溥聰也有寫信給馬英九,跟你報告一下。

高委員志鵬:你有看到內容嗎?他有沒有寫給你?

主席:他沒有寫給我,我只是有去看他而已。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管主委,有關這個組織再造,其實從民國76年就已經在思索政府該如何進行組織改造以成為十分具有行政效能的單位。管主委目前擔任國發會的主委,而國家發展委員會在這次的組織改造的計畫中也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幾乎就是政府機構的大腦,如果要針對行政院進行組織再造,您一定也有一個想要達成的價值理念,希望把台灣建構成怎麼樣的國家,因此要在這樣的架構、價值與願景之下再去建構國家的行政單位,如此才能達到所期待的願景。請問關於行政院的組織再造你們想要達到的願景到底是什麼?你們想把這個國家建構成什麼?

主席:請國發會管主任委員說明。

管主任委員中閔:主席、各位委員。這個組織再造事實上是很早就開始規劃及推動的,就個人的了解,當初規劃的想法是希望讓政府組織的效能能夠更加發揮,避免政府組織更加龐大、疊床架屋,希望讓功效可以發揮,變成一個更有效能的政府。

尤委員美女:發揮組織效能只是屬於下層的概念,當政府欠缺願景、目的、價值的時候,侈言效率能夠做什麼?當政府的方向是錯誤的,目標也有好幾個,根本不曉得要達到哪一個的時候,就算力圖達到效能,還是不能發揮效能。當大家沒有共同的願景、價值體系,所做出來的政府組織再造就會形成今天混亂的現象。假設我們想要建構海洋國家、人權國家、健康島等等,必須在有架構、想法之後再設計應該有哪些部會,大柱子就是各個部會,橫向的聯繫就是各個委員會,再以這個大架構做調整。

現在政府組織再造開始實施之後,我們發現變成人事的大風吹,各個部會都跑來遊說立法院、立法委員,各自把原來的架構打亂掉,導致原本政府只有8部2會,現在已經變成14部8會、3個獨立機關、1行、1院、2總處。原來不是非常龐大的機關,現在變成如此龐大的架構,而且在這個龐大的架構之下,大家都有所不滿,全部都在卡位、大風吹,各自釋出自己的本事,造成一團混亂。這項政府組織再造的工作本來應該在2年內完成,但是到現在為止還有三分之一的部會卡住,沒有辦法完成。

就像我們在立法的時候,如果法律開宗明義的宗旨不清楚,裡面的條文只是一些技術性的,就會使法律的規定之間卡來卡去,根本沒有辦法落實。同樣地,當政府組織再造缺乏中心的核心思想時,有power、有能力的人遊說的能力比較強,他們一定會試圖讓自己調到想去的部會任職,使得大家開始一直吵鬧,然後全部卡死。

今天委員提議再延長2年,直到105年我們卸任的時候再完成。請問主委,你覺得2年內有可能完成嗎?

管主任委員中閔:如果多與大院委員溝通,爭取雙方互相的了解,有清楚的討論,我相信應該是有機會。

尤委員美女:所謂「清楚的討論」是指大家各有盤算,對不對?

管主任委員中閔:所以才需要把這個東西講清楚。

尤委員美女:當你沒有核心價值的時候,各有盤算、各有利弊,我不曉得要如何溝通、協調,因為大家各有堅持,所以即使再延長2年,屆時能否完成,我們真的不是那麼樂觀。

另外,在原來的規畫裡面,營建署要併入交通部,所以把交通部改成交通及建設部,現在營建署不納入交通部,又要回歸內政部;環境部到今天一直難產,就是因為對於氣象局究竟應該留在交通部還是要納入環境部,大家各有理論、各有主張、各有堅持,我不曉得你們到底要如何處理。又如林務局究竟要納入環資部還是留在農業部?今天之所以一直沒有辦法定案,就在於卡住的部分都是非常頭痛的難題,我們真的可以在2年內完成嗎?

管主任委員中閔:這需要更多的討論,其實譬如剛才委員提到非常明確的像氣象局等等,我可不可以請相關部會幫忙說明?他們比較了解實際討論的內容及進度。

尤委員美女:好,這個部分還需要更多的討論。另外,究竟要成立海洋委員會或海洋部,大家一直在吵。

管主任委員中閔:對,海洋事務委員會。

尤委員美女:海洋事務委員會只是把海巡署搬過去嗎?還是只是把漁業署搬過去嗎?台灣是一個海島,我們如果要建構一個海洋國家,不應該只把海巡署、漁業部納在裡面,還應該包括如何建設海洋。

戒嚴時期把整個海岸線都變成軍事基地,全部封鎖起來,解嚴之後雖然把這些海岸線開放出來,卻變成不管地帶,人民、企業走在政府之前,造成沙灘的破壞、濫建、濫墾等等。事實上,政府應該走在開發之前,想像我們所要建立的海洋國家是什麼。說實在的,台灣可以慢慢變成健康島、運動島等等,海洋可以發展出很多想像,像瑞士各種海上的活動多麼發達,這些都是未來台灣的經濟可以發展的方向,但是我們只想設立一個海洋委員會,把相關的事務都丟給這個機關,大家不去想像海洋國家可以如何建構。這些都牽涉整個組織再造、我們的想像,我們不去想像這些大原則,只著眼於把哪些部分、哪些人移過去就好了,我們不能用這樣的方式,這個方式真的不是政府組織再造,只是大風吹而已。

請管主委再靜下心來。雖然大部分的政務官都留任,但是至少院長已經不同了,整個政策應該大開大閤,從對國家的想像、對台灣建設的想像當中,把現在最多爭議的部分彌補起來,可不可以?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會把這些相關的想法帶到院裡面再討論。

尤委員美女:好,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訂了之後,開始推動行政院組改。基準法第一條明定,最主要的目的是在提升施政效能。當初在推動的時候,管主委還不在其位,而且當時是行政院研考會在推動。行政院組改推動了這麼多年,有很多機關都已經依行政院的組改完成立法,也已經開始執行,不過還有很多部會沒有完成組改。不曉得你們有沒有檢討?我相信是沒有的,因為你們也被組改,成為經建會與研考會合併之後的國發會。

我從公務人員出身、歷經精省的相關整併來看這幾年的組改,這些已經完成組改部會的施政效能到底真的提升了沒有?我所看到的是行政效率更糟糕。我們已經是立法委員,我們希望去處理一些案子,那個行政效能比原來的更差、更久,何況是一般的人民。而對於未來是不是還要繼續推動,恐怕國發會也要好好深切地評估、檢討。我們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像教育部組改,本來是一個很單純的案例,亦即將教育部的中辦(原來的省府教育廳)改制為國教署,但因為國教署的人員是以原來教育部中辦也就是省教育廳的人員做基礎,還有在台北的國教司,一起成為一個國教署,可是國教司的人員還在台北,還沒有到中部,雖然就交通來講,交通比精省那段時間已經快速很多,以前沒有高鐵,現在有高鐵,但是因為它人還留在這裡,所以它的業務還是被切割的,因此相關行政的一些流程非常緩慢,類似像這樣的案例,我相信別的部會也有,所以原本要提昇行政效能的目的並沒有達到,所以民眾怨聲載道,因此國發會要好好檢討,我相信你們未曾檢討過,因為你們自己也被整併。當然還沒有完成的這些,未來在立法院還有很多不同的意見,到底要不要繼續推動,這恐怕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我們如果以衛福部的角度來看食安問題,光一個食安問題就涉及不同的專業與職掌,想當然未來的環資部部長一定是環保出身的,學環保的人要去領導這些林務、水土保持、河川、治山防洪的?所以過去的理想是否是對的,其實需要好好評估,主委,對此你的意見如何?

主席:請國發會管主任委員說明。

管主任委員中閔: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改變之後,牽涉到的職掌及各方面的意見不同,我想到時候主事的人與其舊有的體制間會有許多需要磨合的地方。

鄭委員天財:所以過去執行幾十年,原本沒有狀況、沒有問題的,但是這幾年組改之後確實出了很多問題,我不能說學者不對,但畢竟有時候學者的理想性非常高,但是實際操作卻出現問題,就這部分,國發會要好好加以檢討,既然現在還有很多部會還沒有完成,那就看要怎麼做,但你說未來會多快完成,我也不相信。謝謝。

管主任委員中閔:謝謝鄭委員。

主席:接著輪到發言的李委員桐豪及盧委員秀燕均不在場。

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研考會的問題,我想請教管主委。記得去年在委員會時,研考會副主任委員范姜基泰剛到任時,本席就曾經問過他,如何列管馬英九所開的政見支票,他回答說研考會有列管,當時我曾提出「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相關意見,他說研考會有列管,並且有進度,但從此之後就沒有消息了,中間還歷經管主委上任,本席現在請問你,原來研考會列管的這些相關政策、政見和執行進度,現在是由誰負責?馬英九除了六三三跳票之外,本席真的很想讓我們的客家鄉親知道,他所承諾的客家文化發展基金到底做得到還是做不到?管主委,你能告訴我現在這個業務到底是誰在負責?如果弄到後來,國發會讓所有研考列管的事項都不見了,那我真的很懷疑組改的目的何在。

主席:請國發會管主任委員說明。

管主任委員中閔: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過去所有的列管,無論是總統的政見或總統、院長在各地巡視所允諾的,我們都有持續在列管,現在係由我們管考處在做。

吳委員宜臻:那你可以告訴我,現在這個業務是誰在負責?誰可以回答我?

管主任委員中閔:現在是由管考處負責列管。

吳委員宜臻:那他現在有在場嗎?

管主任委員中閔:今天因為是討論組改,所以……

吳委員宜臻:所以主委也都不清楚嗎?

管主任委員中閔:如果委員要知道細節的話,我必須要詢問同仁。

吳委員宜臻:我們真的萬萬沒有想到,當年國發會在做組改時,我們將研考會、經建會整併為現在的國發會,甚至當時還將國發會委員的部分做了一個類似小內閣的制度,結果今天看到管主委對其他非屬原來經建會的業務部分,還是不熟悉,果真如此的話,那我對過去所執行並且已經完成的組改將非常質疑,針對那些還沒有完成的組改事項,如果今天試圖要在本委員會處理或通過,甚至今天所要處理的,只具備暫行條例的功能,那我真的覺得國發會實在還沒有進入狀況,如果連一個小小的國發會都還沒有進入狀況,請問我們真的能夠期待其他比較大的部會在整併之後主管、首長真的了解這些新併入的內容或切出去哪些業務嗎?管主委,難道您自己不覺得有這樣的挫折感嗎?我這樣問你,你卻都不清楚,照理說,以前的首長對於自己的業務應該都非常清楚才對。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非常清楚這是管考處在管,但我不可能記得每一項管考的內容。

吳委員宜臻:所以你的幕僚也都不知道現在的進度為何?

管主任委員中閔:今天如果管考處的同仁有來的話……

吳委員宜臻:而且主委你知道嗎?其實照理說,我知道在國發會整併之前,原來研考會的列管事項做得非常好,因為他們自己就在管考別的機關,所以原來研考會的主委對於本委員會委員所垂詢、質詢、列管的事項做得非常好,他會固定跟我們……

管主任委員中閔:這點到今天都沒有改變。

吳委員宜臻:那就整併之後,整個研考會的業務報告部分,我怎麼沒有看到任何進度?主委,我們在這裡語重心長,就是希望能從國發會小小的整併部分來看整個組改,因為組改的業務是由研考會承擔,一直到現在的國發會,如果你們沒有好好弄好的話,那我對於今天再談組改真的就沒有什麼信心。

另外再請問管主委,如果今天執政黨已經拋出修憲或內閣制的議題,按照過去有關國家重大政策的研議部分,研考會都會做相關的研究與研議。請問關於內閣制、雙首長制或總統制的修憲研議,國發會現在有正在討論或是現在正著手進行嗎?

管主任委員中閔:現在沒有。

吳委員宜臻:那為什麼不做這些研究呢?

管主任委員中閔:沒有說不行,因為剛剛委員也提到,是最近才有部分人士提出這個想法,開始逐漸形成討論,所以一定要先變成一個政策之後,我們才會開始做研究。

吳委員宜臻:意思是說,要等到貴黨(執政黨)整個確定之後,才會帶回行政院?

管主任委員中閔:當然要等方向確定之後,我們才會開始討論。

吳委員宜臻:好,那我再問你,關於修憲,不管是走向哪個制度,目前組改都沒有完成,你認為組改該不該停下來?我是在考你對組改到底了不了解,我知道你對經建業務比較了解。

管主任委員中閔:在目前的規劃之下,既然已經走到這裡,部會有三分之一還沒有組改,我認為要繼續推動下去。

吳委員宜臻:所以不管立法院中有哪一黨提出修憲案,不管是內閣制、雙首長制、總統制,你都認為組改應該繼續,是不是?可是修憲會影響行政院組織調整,甚至包含政務官該不該去選民意代表,選上再說,影響相當重大,你們認為組改還有必要嗎?

管主任委員中閔:委員提到的修憲,目前還只是在倡議的階段,還沒有進入實質討論,我們不可能在初步倡議的時候就停止推動行政院既有的政策……

吳委員宜臻:好,我知道了。

我最後再問你,以前研考會也會針對國家重大議題做民調,徵詢民意,司法委員會也好幾次針對研考會的重大政策方向,要求適度做民調,以了解民意趨勢,供執政團隊或委員會參考,以求更清楚掌握施政方向。關於修憲的方向或業務組織調整,你們有沒有可能研議要去詢問民意?

管主任委員中閔:關於重大政策或民意反映,我們持續在做相關民意調查,剛剛委員提到幾點,我們也可以納入後續……

吳委員宜臻:可以納入嗎?

管主任委員中閔:當然。

吳委員宜臻:今天大家都在討論到底是真議題還是假議題,對於修憲,有時候民眾不了解,但是如果你可以挑幾個業務的部分或跟選制或跟行政院有關的業務來簡單問,就可以知道民眾到底聽不聽得懂,不用問他們內閣制或雙首長制,那些都太專業了,但是可以問跟民眾直接有關的業務,例如行政院長以後不用由總統提名,或是用其他方式產生,用一個簡單的概念來做民調,也許不須我們這些政治人物多費心,也許民眾所了解的憲法議題跟我們這些政治人物是有落差的,我還是希望你能夠多關心一點研考業務,並請你在會後將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的建置進度如何、到底要不要做、到底客委會如何會議等相關情形告訴我,是不是馬英九這張政見支票已經胎死腹中了?你還是得要告訴我,因為他的任期在2016年結束,我們客家鄉親因為這個政見而支持馬英九,我想知道這張政見支票最後會不會跳票。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周委員倪安發言。

周委員倪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管主委。管主委最近很忙,在討論自經區和服貿的場合都看得到你的身影。

主席:請國發會管主任委員說明。

管主任委員中閔:主席、各位委員。服貿沒有。

周委員倪安:我幫你澄清一下,你不是國民黨黨員,對不對?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是很久以前的。

周委員倪安:你現在是嗎?

管主任委員中閔:坦白講,我不確定,我應該是失聯黨員。

周委員倪安:在有關你的紀錄中寫你不是國民黨黨員,剛才你又說你是失聯的國民黨黨員,這表示行政院給我的資料必須更新。

關於今天討論的組織調整,主委,組織調整的主要目標是什麼?

管主任委員中閔:最主要目標就是強化施政效能。

周委員倪安:有很多指標公布,我們政府功能常常名次排在比較後面,一般企業效能、人才……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們都在滿前面的啊!

周委員倪安:我們在滿前面的嗎?那你還要繼續調整,還要更加進步……

管主任委員中閔:如果是相對應的環境、競爭力的指標,行政院都請我們負責整理,每一種評鑑我們都加以整理,跟各部會共同討論如何改進政府效能,我們都持續在做。

周委員倪安:可是比起新加坡等一些先進國家,我們還有一些要改進的目標。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沒有說是最好的,我說的是我們的排名並不差,我們也持續在改進中。

周委員倪安:現在要從37個部會整併成29個機關,公務人員要從多少人變成多少人?

管主任委員中閔:可以請人事行政總處幫忙回答。

周委員倪安:這個問題你沒有一點概念嗎?

管主任委員中閔:人數他們比較清楚。

周委員倪安:他們的平均薪資會從多少變成多少?

管主任委員中閔:照理說應該大體上會維持舊有的薪資。是不是可以請人事總處針對人事上的問題來回答?

周委員倪安:不一定,你看臺北縣變成新北市公務人員的薪資就提高了。

管主任委員中閔:那是因為升格的關係。

周委員倪安:機關整併之後,有些職務上的調整,薪資和相關福利有沒有變動?這都是人民所關心的。

管主任委員中閔:就我的理解,在組改過程當中,除了舊有的同仁的權益不能受到影響以外,事實上,因為整併的關係,很多單位變少,主管反而變少,所以反而應該是……

周委員倪安:本席剛才詢問的問題,你可以把相關數字精準地給本席嗎?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沒有,但我可以跟人事總處接洽……

周委員倪安:如果你沒有相關數字資料,你怎麼說服立法院?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們不是沒有,是現在沒有。

周委員倪安:你們沒有準備好,你用一張紙……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們可以請人事總處幫忙說明。

周委員倪安:那就請人事總處幫忙說明。

主席: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張副人事長說明。

張副人事長念中: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行政院組織調整,我們基本上是以精簡、彈性、效能做為處理目標,所以組織精簡和人力減少是很重要的目標,所以在組改前,我們將依照總員額法,將目標定為十六萬四千八百多人,目前已經降到十五萬九千多人,大概降了四千多人,將人數限制在總員額法的範圍內。如果從整個預算範圍來看的話,也是降了大約百分之二點多。

周委員倪安:整體的預算員額是降了2%?

張副人事長念中:對,中央機關的部分是如此。

周委員倪安:大約多少錢?是一兆九千多萬的2%,還是所有人事費的2%?你可以給我精準的數字嗎?副人事長,請您在會後給我精準的數字。

張副人事長念中:是,我們會後會給周委員精準的數字。

周委員倪安:你不能說是十六萬多降到十五萬九千多,還多很多人,這個數字政府不該很馬虎地帶過。

張副人事長念中:是。

周委員倪安:主委,我們國家的行政體系當初的設計是不是以整個大中國秋海棠的模式來設計?

管主任委員中閔:原始是照憲法來設計,現在組改則是考量國內現在不同的情況來做,尤其現在特別重視環境資源,還包括海洋委員會的成立。

周委員倪安:我看到特別成立一些新部會,我特別高興,但是我個人認為,與其成立海洋委員會,不如成立海洋部,我們國家是一個海島型的國家,應該成立海洋部,才能更彰顯海洋的重要,而且海洋部要有很多功能,包括教育、研究、海巡等等。你說當初是依照秋海棠的模式來設計,這次組改有改成臺灣式的,但是你知道台灣僅止於整個秋海棠的幾十分之一而已,不是嗎?可是,公務人力只有從十六萬多變成十五萬多,可能只少了幾百人,這樣仍然無法說服我們這是有效的組改,因為本來的設計是這麼龐大。

管主任委員中閔:跟委員報告,以我自己接觸本會的狀況,因為舊有同仁的權益必須保障,所以需要一些時間,還會持續降低。

周委員倪安:所以你的意思是目前還有一些冗員也是沒有辦法,因為那是過去……

管主任委員中閔:不是,因為組改之後發生職掌的調整,所以短時間之內沒有辦法立刻讓人數下降,但長時間之後,因為員額減置,後來人數自然會更加下降。

周委員倪安:本席還要請你們準備一個資料,就是組改之後有十五萬九千多人,那麼2017年、2018年往後的10年人員分別是多少,可以嗎?要有這樣完整的資料才看得出來組改是有意義、有效的。

管主任委員中閔:委員講得有道理,我們會整理這個資料向委員報告。

周委員倪安:請問多久之內可以給本席?

主席:周委員發言時間到,你可以要求他。

管主任委員中閔:副人事長說兩周。

周委員倪安:好,兩周之內,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文彥發言。

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前一陣子本席有向主委提到有關海洋委員會的事情,剛剛聽到周倪安委員也表示贊同,甚至希望能夠成立一個部,一開始本席就是這樣提議的,但是今天就不再追溯過去這段歷程,同時本席也接受逐步推動的概念,沒有辦法一步到位地讓海洋委員會的組織健全。我已經努力了20年,每個案子都要耗時20年實在是很累人的事。昨天行政院也同意在海洋委員會之下,不只有海巡署這個執法單位,還增加海洋保育署,我想這對國內海洋保育界是非常重要的,而且這個領域的學生們將來也會有更好的出路;這是行政院初擬的意見,毛院長已親自告訴我,也把文件給我了,另外還同意增加一個三級研究機構,這部分大致上都有共識。現在有個問題,原先參議所獲得的資訊是相關組織法都已送出委員會,要逕付協商,意思就是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洋保育署以及本席提出的研究機構──國家海洋發展研究院的組織法全部都在院裡,可是現在院裡只處理兩個部分,那就是海洋委員會及海巡署組織法。我認為,現在各黨各派都有共識,希望能夠在此次協商時一次到位,讓4個法同時通過,否則的話,即使讓海洋委員會之下設有海洋保育署這個次級機關,將來海洋委員會成立之後,還是要送相關條文過來審查,問題是立法院在2016年之後的生態是什麼也不知道,這樣不就是空的嗎?舉例來說,這個禮拜都在處理海岸法,海岸法已經五度五關進入立法院五次,還好因為我是這一行的,所以儘量整合各黨各派的意見,讓它一次就送出委員會,現在只剩三個條文要在今天下午討論,並舉辦公聽會,否則這個法在立法院已經有23年了。非常謝謝主委上次將我們的意見帶回去行政院,但是這次是不是也把我們的意見帶回去,希望讓這4個法同時通過?否則的話,這個組織法不知哪年哪月才可以通過,也沒辦法實施,根本就是空的。

主席:請國發會管主任委員說明。

管主任委員中閔:主席、各位委員。我瞭解。

邱委員文彥:至於研究機構的名稱可以再討論,但是可能要請副人事長也把這個問題帶回去,楊參議那裡有本席提出的完整版本,是不是研究一下4個法的組織架構可行性如何?人員編制多少是可容許的?這樣明天下午3點的協商會更具體,兩位可不可以將意見帶回去?

管主任委員中閔:可以。

邱委員文彥:這個部分非常重要,本席提的是分階段實施,讓海洋委員會和海巡署先通過,至於海洋保育署,因為需要時間整併,還有研究機構的部分,這些統統都是三級單位,院裡也都已經確立,原則上同意我們的建議,讓這樣的架構分階段實施,我們希望海洋保育署及研究機構將來能在第二階段實施,就給你們一個日出時間,我想這樣逐步推動最符合未來發展,也符合現況,是不是能夠將另外這兩個單位的組織法條文內容帶回去研究一下?這樣的話,也許明天就可以有共識,或許可以在最短時間內達成共識,並促成此事。

管主任委員中閔:有關委員方才所提,我們會將意見帶回去,但是相關內容請給我們時間看一下。

邱委員文彥:11月14日我就已經送出去了,楊參議那裡應該有,所以是不是請主委帶回去看一下,另外一方面也請副人事長看一下相關人員編制、配備等等?這樣的話,台灣未來要做為一個海洋國家才有可能,有一個叫做海洋委員會的主管機關就是很好的宣示。從事海洋研究方面的學者或學生們,可以經過高考進入海洋保育署做藍色國土規劃,如果將來有任何違法事情,執法單位就是海巡署,而藍色國土規劃的資料都在國家海洋發展研究院,所以是可以整併國內的相關機構,我想這是最好的發展方式,請帶回去好好研究一下,謝謝。

管主任委員中閔: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葉委員津鈴、羅委員明才、薛委員凌、陳委員明文、許委員添財、陳委員歐珀及王委員廷升皆不在場。

請曾委員巨威發言。

曾委員巨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的修正,看起來很簡單,只是把時間往後延,但是我個人覺得其中有很多實質內涵在組織調整過程中很值得我們注意。剛才也有很多委員提到,目前看來此案是委員的提案,但我相信會這麼提案當然是和行政單位溝通過,實際上也是行政單位認為有必要這樣做,時間上才來得及配合;也因為如此,本席認為行政單位不能將這個問題只視為委員提案而做簡單的態度表示,更重要的是將時間延後調整的必要性,是有這麼幾個部會來不及,這一定是和原先規劃的時程有所差距,背後一定有很多原因,所以理論上來講,即使我們今天就這個條文作了時間延後的決定,但更重要地是,對於發生的原因、困難何在、在時間延後當中有沒有把握解決這些問題及困難,除了委員所討論時間延後的不得已情況,行政單位更應該精準了解這些問題所在,所以我真的很期待主委提供這部分的資訊,讓我們能了解得更完整。

主席:請國發會管主任委員說明。

管主任委員中閔: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回去準備資料提供給委員。

曾委員巨威:這真的有必要,好不好?

管主任委員中閔:好。

曾委員巨威:這7個部會當中,我很關心的是經濟及能源部,我想主委一定知道我們現在的能源政策其實是在經濟部底下作決定的,它是能源局,對不對?

管主任委員中閔:對。

曾委員巨威:也因為這樣,所以能源所有相關作為幾乎被架在經濟考量下來作決定,因為它是經濟部底下一個單位而已。在任何能源的相關作為、政策決定最後要經過經濟部部長作決定的同時,當然一切都變成以經濟發展為首要考量,因此我們的能源政策獨立性幾乎不存在,在每次談到相關能源價格的決定時就會很明顯地看到,一切都是為了經濟發展的目的而作配合,這就世界各國的能源政策角度來看,它變成沒有辦法跟經濟發展的目的性來作獨立、超然的對比,使得能源政策在決定過程中殘破不堪、不完整,或者說它其實是偏頗的,只是單獨為了經濟的目的而去配合,所以我覺得如果能早日將它升格變成所謂的經濟及能源部,即使它是跟經濟部放在一起的,但其位階跟政策獨立性也會完全不一樣,就管主委的專業來講,我相信你一定可以認同、了解這對國家發展的意義,所以這麼多部會,就我個人關心的這個很重要的部分,你能否進一步設法協助?假設它有困難,它的困難在哪裏?我們努力來克服,好不好?讓這個部會可以早日上路、早日成立,好不好?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們會朝這上面來努力。剛剛委員提到的經濟及能源部,能源方面會提升為署,以強化其政策規劃能力,它不會是完全承上意的能源局而已,屆時能源署能發揮的功能會跟以前大不相同。

曾委員巨威:每次在談能源價格時就可以看出決策過程中所產生的問題跟困擾,單單一個能源價格的決定過程,我們就完全沒有辦法單純以能源的角度去思考,都會受到經濟目的的干擾,最後就會放棄,這其實是影響台灣合理能源價格結構的重要關鍵因素,所以請主委務必在這個地方多幫忙。

管主任委員中閔:好。

曾委員巨威:這是第二個部分。第三個部分,我要請教主委,會期接下來的這段時間還有沒有可能談自經區條例的問題?

管主任委員中閔:坦白講,那要看委員會排不排。

曾委員巨威:你期待呢?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們國發會推動的態度沒變。

曾委員巨威:我們開了好多次公聽會,公聽會開完後,我們也作了檢討,請問國發會有沒有一些修正條文的版本?上次開完會以後,跟送到立法院來的版本……

管主任委員中閔:有。跟委員報告,那時候開完公聽會,我們是少數主動針對公聽會內容調整的,但我們是請國民黨黨團委員來提案的,黨團的提案已經在委員會了。

曾委員巨威:換句話說,黨團的那個版本其實就是國發會同意、認可、想參考的……

管主任委員中閔:對,而且那是參考公聽會,包括當時參加公聽會委員的意見而修改的。

曾委員巨威:主委,在這樣的版本中,針對原來所提有關於租稅減免的那幾個條文有沒有作修正?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記得前不久同仁好像有跟委員報告過相關內容。

曾委員巨威:對,所以我今天要釐清一下,你剛剛所提到的,透過黨團所作的修正版本有沒有牽涉到這個……

管主任委員中閔:那部分沒有談到……

曾委員巨威:沒有。

管主任委員中閔:但是相對應的東西就是上次我們同仁跟委員報告的。

曾委員巨威:上次跟你們同仁談過以後,不曉得主委能否接受我的意見、看法?我也跟鄧部長振中提過了。

管主任委員中閔:我現在憑記憶說明,同仁回來跟我報告時,我的印象是我們的意見沒有太大的、根本上的差異,如果其中還有些差異,應該是可以調整的。

曾委員巨威:好,如果這樣的話,假設未來有機會再討論這個問題時,希望主委能支持,好不好?

管主任委員中閔:會,我們會特別注意這一點。謝謝。

曾委員巨威:謝謝。

主席:接著輪到發言的謝委員國樑及賴委員振昌均不在場。

登記發言的委員已全部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相關單位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各別委員及委員會;顏委員寬恒及王委員廷升等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顏委員寬恒書面意見:

今天針對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修正案進行審查,針對組織再造的部份,未審完的部份可以延至105年1月31日。因為審查程序沒有完成,為了保障相關公務人員的權益,修正相關規定勢在必行。修法本身沒有太多爭議,但是由於組織再造可能牽涉組織整併,人事精簡等等,容易讓人心生惶恐,最好是能儘早定案。另外本席希望類似的修法時程遞延不要再次發生,因為這樣很容易招致外界批評修法延宕等負面印象,雖然本席認為立委同仁都相當努力,但是負面印象能免則免,我們還是傾向能照原訂時程完成為目標。

本席希望組織再造工程還是能儘快完成,因為畢竟還有屆期不續審的問題,如果等到下一屆重新再提案,再來重新審理,勢必又會有新的變數,而且時間耗時將更多,對於安定公務人員的士氣也會有負面影響,同時也有可能加速未審定部會的人事流動,這都是我們必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不按照原訂時程完成相關組織再造法定程序,影響到的是這些未完成部會單位的人事升遷跟晉用,由於牽動到相當多公務人員跟家庭的未來發展,這都是我們必需要注意的。

王委員廷升書面意見:

一、本席自99年補選擔任立委以來,大部分時間都待在司法法制委員會。對於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改造不如預期,其中原因值得探討。

二、對於整個組織架構的改造不如預期也不符合基層需求,歸究其原因當然也包含因為各政黨不同調之因,以致於迄今仍有七個部會尚未完成改造。勢必造成行政院體制效能不彰,更造成基層公務人員的人心浮動。

三、因此對於此改造不但沒讓國家獲得變革之益,反受變革之害。本席支持「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21條條文修正草案」延後審查,但對於一些部會因環保意識或政黨不同調,或部分部會因對組織功能需依附中央或須結合地方建設需求而判定歸屬等問題。本席要求相關部會於此段時間內,務必對此七個部會做通盤規劃,研究相關配套,訂定出合宜的組織改造方案。於期限內戮力完成組織改造,以期盡速完成立法,完成各部會之改造。

林委員滄敏書面意見: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通稱行政院組織改造、或簡稱為組改)是中華民國政府自2012年起針對行政院及其所屬部會進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後,係為辦理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原機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財產接管、預決算處理、員額移撥及權益保障等事項,特制定本條例。原機關應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條文及業務職掌檢討,予以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21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法目的係延長施行期限至民國105年1月31日止,以配合組織法案審議進程,使新機關完成相關配套作業。惟行政院組織改造從2012年起陸續展開,至今仍有內政部、農委會、陸委會等部會的組織法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但「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將於12月31日中止。本席建議行政院應考量如果屆時相關組織法仍未通過,應該立即修正將該暫行條例延長至2016年1月以符法制。

主席:報告及詢答完畢,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我們就省略大體討論,進行委員呂學樟等18人擬具「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之逐條審查。

進行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主席:本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但在場委員人數不足,稍後再處理。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

尤委員美女等所提提案:

行政院自98年起推動組織改造,對組織改造法案採分批完成立法之分階段實施方式,由於未對組織改造時程及過程妥善規劃,發生諸多亂象,且迄今尚有內政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農業部、環境資源部、大陸委員會、海洋委員會等7個部會及所屬46項組織法案待完成。鑒於組改期間拖延愈久,政府運作體系紊亂時間將加長,損及國家競爭力,行政院允應積極溝通協調,儘速完成立法程序,最遲不得逾105年1月31曰之組織改造期限。

此外,預算案之籌編亦應配合組織改造,揭露各機關單位之業務、人員及經費移撥情形,俾使各機關年度預算編製基礎具可比較性,以檢驗資源配置之合理性。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廖正井  吳宜臻

主席:現在在場委員人數不足,本提案稍後再處理,請議事人員連絡委員儘速到場。先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審查周明強君等70件請願案:

(一)周明強君為建請修法,國防部無配合法院代扣押私人債權債務之職掌,軍人有借貸需求應經國防部核准及擔保請願案。

(二)張坤和君為陳請刪除全國法官及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本俸及加給102年度及103年度預算,並制定相關賠償法律請願案。

(三)張坤和君為建請修正「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七條,另增設大法庭以統一法律見解請願案。

(四)張坤和君為建議最高法院增設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請修法廢止「法院組織法」第57條第1、2項規定請願案。

(五)張坤和君為抗議長期遭受NCC無線電磁波違法監看監聽,陳請刪除法官、檢察官下年度之本俸、專業加給及職務加給等預算請願案。

(六)林淑華君為「公務人員基準法」第四十九條修正草案及修正通過之「考試法」第十九條條文,無異於保障特定人參加特種考試,有違憲法第七條平等請願案。

(七)林淑華君為請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1條,避免學校不具公務人員之現職人員取得任官資格請願案。

(八)林淑華君為建請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1條條文以除弊請願案。

(九)林淑華君為建請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1條條文,回復為74年5月1日原條文規定,還予新制職員升遷請願案。

(十)中國宗教徒協會第14屆理監事會議提案,為反對同性戀合法化請願案。

(十一)徐義輝君為若通過核四核能電廠廢除停建,浪費國家人民血汗錢,立法院應向人民負責,其損害金額由各政黨之總統得票率及立法委員等人數為分擔損失金額分配,特聲請制定政黨、立法委員等損害國家政策損害條例請願案。

(十二)楊德岑君為我國司法制度落伍,建議改為陪審團制請願案。

(十三)司法院秘書長函轉劉泓志君等為建請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條文請願案。

(十四)林露君建議從寬修法,對於早期退休公教人員領取一次退休金而未辦理優惠存款者,年滿75歲後比照月領月退休俸每月發給退休金至壽終為止請願案。

(十五)張炎停君為數次至金管會證期局言詞陳情拒絕受理,指定以書面陳情為之,建議有關行政程序言詞陳情是否修法撤除請願案。

(十六)謝評全君為建請正視高科技妨害秘密與其聲音惡害之侵權行為,俾防範對人民、人民與機關間權益之侵害加劇請願案。

(十七)謝評全君為建請落實憲法賦予人民之請願權、訴訟權,修正有關行政程序法之陳情規範、請願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行政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等請願案。

(十八)謝評全君為請監督落實兩公約施行法,並修正「刑法」第315條之1第2項、增訂「刑事訴訟法」專章偵查之偵查流程規範等建議請願案。

(十九)謝評全君為查詢有關公益訴訟之法律規定;另建請增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行政程序法」之公益訴訟規定請願案。

(二十)謝評全君為建請於「中央法規標準法」明文規範授權命令與職權命令之定義與其制定程序,並修正第6條及第20條條文請願案。

(二十一)謝評全君為建請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68條條文,增列但書為「但不得向總統府陳情」請願案。

(二十二)陳大添君為建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第四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之二條文請願案。

(二十三)陳明星君為最近各種車輛肇事死亡人數激增,建請修法加重刑責請願案。

(二十四)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有關衛生福利部下設心理暨口腔健康司,該會表達反對及抗議之立場,為提高政府之行政效能,推動全民心理健康,應予更正設立心理健康司請願案。

(二十五)王甯遠君為質疑親民黨黨團於102年3月17日至22日間僅有2名委員,並不符合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3人以上規定;另據悉台灣團結聯盟現任3位委員於明(103)年全部辭職到另3位新委員宣誓就職間,亦有數天空窗期,建請檢討、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33條以亡羊補牢請願案。

(二十六)林添旺君為建請儘速修正「法院組織法」第83條,將行政訴訟之訴狀、答辯狀全文納入公報,釋憲聲請書全文納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7條公布,審議時請通知請願人到案說明請願案。

(二十七)林添旺君為再建議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條文請願案。

(二十八)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促進協會為有關「衛生福利部」下設「心理暨口腔健康司」乙案,該會表達反對之立場,建請設立專責推動全民心理健康之單位,並更正設立「心理健康司」之附帶決議請願案。

(二十九)徐鳳英君為建請立法,公務機關於公告事項有關人民的生命財產時,須以公文送達告知,不可公告於公告欄,致人民生命財產受損請願案。

(三十)郭玉田君為建請修正民事訴訟敗訴退還裁判費請願案。

(三十一)中華社會保險學會為維護公教人員保險年金化後之財務健全及各社會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之衡平性,建議修法公教保險養老年金給付應於年滿60歲時得請領請願案。

(三十二)林宜榮君為有關最高法院刑事96年度台上字第7495號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條文,侵害人民平等權及訴訟權之行使,陳請本院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對本案各相關法條做成妥宜之立法解釋請願案。

(三十三)潘葉榮君為建請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議事規則請願案。

(三十四)簡志強君為建議修正「監獄行刑法」第七章第45條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38條、第41條條文請願案。

(三十五)簡志強君為建議彈劾現任總統馬英九及副總統吳敦義,並修改有關婚姻條文請願案。

(三十六)廖澄秋君為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58條之1,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提出理由狀,不須委任律師請願案。

(三十七)劉育華君為行政院函送之「羈押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未充分考量收容人的立場,特提出修法建議請願案。

(三十八)劉育華君為行政院版「羈押法修正草案」第33條規定,未周到考量監所運作實務,可能產生弊端,特提出建議請願案。

(三十九)劉育華君為對行政院版「羈押法修正草案」第46條提出修法建議請願案。

(四十)劉育華君為對「羈押法修正草案」第46條再提出修法建議請願案。

(四十一)劉育華君為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羈押法修正草案」第十一章(第46條『運動處遇』)之規定可能生弊,特表達不同角度之見解,請酌參採納請願案。

(四十二)劉育華君為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羈押法修正草案」第十一章之規定可能生弊,特表達不同角度之見解,請酌參採納請願案。

(四十三)劉育華君為對行政院版「羈押法修正草案」第33條及第75條提出建議請願案。

(四十四)劉育華君為行政院版「羈押法修正草案」第46條與第11章規定可能生弊,陳請周到考量請願案。

(四十五)劉宇宸君為提出「國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以解決目前憲政邏輯錯誤之惡意設計所造成之社會動盪,並建議成立與其廣泛相牽連案之「國家型重大危難撤離應繳計劃」請願案。

(四十六)劉宇宸君等為請研議「公務員實施無薪假及凍結經建會全部預算」,並支持通過「國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請願案。

(四十七)劉宇宸君為國家緊急之需要,協助推動快速通過「國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請願案。

(四十八)劉宇宸君為檢送有關「國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相牽連案件資料,請妥善處理請願案。

(四十九)劉宇宸君為請立即通過「國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以解國家當前重大危機請願案。

(五十)劉宇宸君為請速通過「國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請願文書案。

(五十一)社團法人公職退休人員聯誼暨關懷服務協會為反對粗糙修法,建請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修正草案」退回考試院重新擬訂請願案。

(五十二)桃園縣政府檢送民眾陳昱如君電子信件1份,為反對多元成家法案提起陳情請願案。

(五十三)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豐收品格促進會為強烈反對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所推動之多元成家等相關民法修正案請願案。

(五十四)台北市退休公教協會等為「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攸關國家退休典章制度健全及全國退休軍公教權益,不宜草率,本會基於維護退休制度健全及全國退休軍公教權益立場,建請重新研議較合理方案並提出諍言請願案。

(五十五)朱旺星君為據報載顏委員寬恒及廖委員正井均建議減刑,以抒解監獄人滿為患問題,陳請減刑條例符合憲法規定之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請願案。

(五十六)朱旺星君為有關建議減刑條例符合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乙案,再提補充理由請願案。

(五十七)朱旺星君為建請103年減刑條例符合憲法規定平等及比例原則1案,續提補充理由請願案。

(五十八)朱旺星君為建議制定103年罪犯假釋條例請願案。

(五十九)李敏雄君為年滿60歲公保年資低於15年者,建議比照勞保可以申請1次給付,領回自繳公保保險養老給付請願案。

(六十)陳美芳君為反對一讀通過廖委員正井等所提「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罪犯減刑條例草案」陳情請願案。

(六十一)李進順君為請本院訂定對贓物取回申請設立專章及司法人員外部評鑑制等事項,以防司法人員濫權請願案。

(六十二)中華民國石油事業退休人員協會為請將國營事業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之員工納入公保退休年金請願案。

(六十三)施明德文化基金會等為請本院基於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落實2009年三讀通過之人權兩公約所揭示之精神,立即修改民法,保障同性戀者之基本人權請願案。

(六十四)何佩玲君為身分為原住民配偶之台灣漢族女性繼承權為何被現行法令剝奪,無法繼承其先夫之資產(原住民保留地),政府卻要其繼承負債,企盼修法解決請願案。

(六十五)廖秋傑君為請儘快通過月領公保年金也能適用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員工請願案。

(六十六)陳國旺君為請求減刑暨減刑時依照我國80年減刑條例減刑請願案。

(六十七)林聖惇君為請求減刑暨減刑時依照我國80年減刑條例減刑請願案。

(六十八)劉泓志君等為建議要求針對使用警察手銬於「刑事訴訟法」立法請願案。

(六十九)陳彥朱君為請求立法保護消費權益,避免廠商假會員之名索取隱私權製造罪惡請願案。

(七十)蔡曾奇君為檢察官、法官濫權遮蔽、消滅犯罪證據,建請建立全民公聽法庭審理委員會,受理特殊無法自救者之申請案,由媒體公開播放審議程序請願案。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委員呂學樟等18人擬具「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說明。

請問各位,對尤委員美女等所提提案有無異議?

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陳專門委員說明。

陳專門委幸敏: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本提案第二段文字,我們建議稍做修正,原提案「此外,預算案之籌編」等字,建議在「預算案」前面加上「各機關」三個字,並將「之籌編」拿掉,就是修正為「此外,各機關預算案亦應配合組織改造」,後面的文字都一樣。

主席:對於本提案除第二段文字修正為「此外,各機關預算案亦應配合組織改造,揭露各機關單位之業務、人員及經費移撥情形,俾使各機關年度預算編製基礎具可比較性,以檢驗資源配置之合理性。」外,其餘文字照委員提案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接著處理方才宣讀之70件請願案,作以下決議:「各案均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處理,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1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