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現在請內政委員會張召集委員慶忠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繼續請經濟委員會楊召集委員瓊瓔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最後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王召集委員育敏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除內政委員會信託基金部分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以外,其餘均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依處理預算案之議事成例,按單位或基金別逐項宣讀後均暫行保留,俟協商後再行處理。

宣讀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甲、經濟部主管一、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經濟部主管 

一、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原列401億3,727萬7,000元,增列3,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01億6,727萬7,000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利益):原列384億9,174萬6,000元,減列「服務費用」5,000萬元、「勞務成本」500萬元(含「修造費用」100萬元、「服務費用」400萬元)、「行銷費用」1,000萬元、「管理費用」1,000萬元、「其他營業費用」項下「員工訓練費用」200萬元,共計減列7,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84億1,474萬6,000元。

3.稅前淨利:原列16億4,553萬1,000元,增列1億0,700萬元,改列為17億5,253萬1,000元。

(三)生產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收回投資6,730萬5,000元,照列。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8億7,356萬8,000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部分:增加資金之轉投資4,487萬6,000元、收回資金之轉投資3,702萬5,000元,均照列。

(八)通過決議44項:

1.103年度砂糖之生產總成本15億7,571萬3,000元,其中用人費用即高達7億5,854萬8,000元,占生產總成本之48.14%,相較於同期間與同部門精煉糖之生產總成本71億8,119萬7,000元中,用人費用僅1億7,708萬5,000元,占生產總成本之2.47%,人事成本偏高,顯示自產砂糖仍屬勞力密集產業,人工成本比重偏高,產品缺乏國際競爭能力。此外,近年來由於政府徵收土地,致種植原料甘蔗之土地逐年減少,砂糖原料甘蔗之生產供應來源不斷減少,致使產能利用率偏低,加上單位固定成本增加,致單位成本不斷提高。綜上,爰凍結砂糖之生產總成本5,000萬元,俟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就砂糖生產規模、產能利用率檢討改進,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津鈴  黃偉哲  蘇震清  潘孟安

2.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研究計畫及實驗費用」編列8,083萬元,用以研發生技及保健產品,然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預算生技事業收入較102年度預算減少1.72億元,主要係因酒精及部分保健產品銷售減少,顯見其研發之保健食品無法被市場青睞,宜檢討其研發項目,為避免研究項目無法應用加值且無銷售市場,致使擴大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營運虧損,爰凍結研究計畫及實驗費用五分之一,俟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丁守中  楊瓊瓔

連署人:張嘉郡  王惠美  李慶華

3.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雖早自76年起即實施各項造林計畫,惟相關造林獎勵金收入,因自行認定屬代辦業務性質,故歷年來皆未編入各年度預算中;此外,該公司於103年度預算書「其他有關說明」中列明造林政策性負擔項目1項(造林成本淨額4億6,684萬7,000元,面積1萬1,834.96公頃),作為核算該年度績效獎金之不利影響因素。然而,參照IFRS各業適用損益表科目名稱、定義及編號有關「政府補助收入」科目之定義:「配合政府政策由政府補助之收入,依收入與成本配合原則宜列為營業收入者屬之。」又本案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依法撥付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款項,該局並以「獎補助費」科目編入年度預算辦理,基於收入與成本配合原則,是項造林獎勵金收入宜列為「其他營業收入」,並納編年度預算,較為妥適。再者,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提報可供造林之地點及面積時,似未能審慎考量土地長期發展之用,致屢有一面造林,一面註銷已造林地之異常情形。綜上,爰建議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就造林地使用規劃做出檢討調整,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立法院審議,提高國土利用效能。

提案人:葉津鈴  蘇震清  黃偉哲  潘孟安

4.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多角化經營,但八大事業部虧損情形嚴重,爰要求103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大事業部應力求轉虧為盈,若為照顧民生,則八大事業部全年度合計虧損不得超過8億元為原則。

提案人:陳明文  黃昭順  林岱樺  王惠美  蘇震清

5.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修造業務萎縮,人事成本居高不下,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針對修造業務予以檢討改善,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葉津鈴  林岱樺

6.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金按申報地價10%計收,五都成立後因公告地價大幅上漲,致租金漲幅與市場行情落差甚巨,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檢討提出租金調整方案,以符社會公義。

提案人:楊瓊瓔  黃昭順  

連署人:廖國棟  王惠美

7.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台灣高速鐵路公司股東,應嚴格要求台灣高速鐵路公司做好運輸安全維護及事故妥善處理之旅運服務。對乘客應予尊重,另對疏散尖峰運輸應有完整規劃。

提案人:黃昭順  林岱樺  連署人:王惠美

8.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核心事業原係砂糖,但其砂糖事業長期虧損,為期改善虧損狀況,陸續關閉糖廠,並由各廠利用原有人力,投注成立八大事業部,以發展多角化經營;但其8個事業部門之營業損益,均多呈虧損狀態,多角化經營策略顯未有成效,爰此,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3個月內,就其各部門事業之經營績效及多角化經營策略提出相關檢討報告,以期確實改善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虧損狀況,提振各部門之營運效能。

提案人:張嘉郡  楊瓊瓔  

連署人:黃昭順  丁守中  王惠美

9.查早期台糖鐵路以運輸蔗糖為功用,為各糖廠間內部運輸的專用鐵路,在製糖期間,辦理各糖廠間相互調撥運輸的用途;後因其他交通方式逐日發展,台糖鐵路之功能受到衝擊,自94年度開始,砂糖進口全面自由化,糖廠亦陸續關閉,然台糖鐵路之功能近年改向觀光發展,亦有成效,為求再提升台糖鐵路之使用效益,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就各現有糖廠之後續規劃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嘉郡  楊瓊瓔

連署人:黃昭順  丁守中  王惠美

10.103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擬處分土地件數為109件,面積計133.95公頃,編列「變賣土地收入」預算51億2,756萬9,000元(帳面價值淨額32億6,716萬元),惟依據立法院審議9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所做決議,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土地出售係以「土地申報價格」為基準編列預算,普遍低估土地變現市價之價差,極易造成漏洞,且有賤賣國土圖利他人之嫌,爰要求其應忠實反映市價足額編列;另依新修正之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然該公司103年度預算書所列「變賣土地收入」卻仍按平均公告現值加四成為標準估列,預算編列顯欠覈實,應確實檢討,避免變相營造未來超額盈餘假象。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黃偉哲  葉津鈴  王惠美

11.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動產分布甚廣,惟查該公司截至102年9月底止未出租及閒置中之職務宿舍達367間(面積9,828.3平方公尺),除閒置中15間屬不堪使用之破舊房舍無法出租外,其餘352間未出租之職務宿舍,形成投入資源之浪費,另查該公司雖陸續規劃推出多項學生宿舍出租方案,然截至102年9月底止,祥和及安南等學苑營運收入不敷支出,甚至各產生虧損300萬7,000元及532萬元,經營績效欠佳,亦影響公司營收,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加強其不動產資產活化與有效運用檢討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黃偉哲  葉津鈴  王惠美

12.103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營業外收入─其他什項收入」科目編列員工宿舍租金收入預算355萬3,000元,主要係宿舍出租收入,惟查其員工配住宿舍及單身宿舍收費標準係依員工職(工)等而有所不同,每戶(間)每月平均租金僅約507.86元,遠低於市場行情,加上目前不論實際使用坪數大小,皆按「戶數(員工身分)」計費,不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各年度員工宿舍相關維護費用甚至超過所收取之使用費,形同變相給予員工房租津貼,亦不符單一薪給制精神,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研議修正現行員工宿舍收費標準,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黃偉哲  葉津鈴  王惠美

13.103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其他營業收入」項下之「投資性不動產收入」科目編列設定地上權收入預算2億6,224萬6,000元,惟查根據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委外研究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設定地上權權利價值評估與土地使用變更負擔之研究發現,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地上權價值占市價比率皆低於25%(3%~21%),且權利金價值不及地上權整體價值的30%,遠低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計價標準平均約為市價70%~75%,顯見其設定地上權之土地租金偏低,無法真實反映市場價格,預算編列數核屬偏低,不符公平合理原則,爰請該公司適度檢討修正,以合理編列預算收入、充裕公司收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黃偉哲  葉津鈴  王惠美

14.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2年9月底止借調經濟部1人、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4人,合計共5人;惟查上開人員係應相關機關經常業務需求,外借辦理非公司事務,既不符中央機關借調人員專業性及臨時性之規定,亦有違立法院99年度預算審查所做借調人員應儘速完成歸建之決議,實為不當增加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用人成本,核有未當,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行政院組織改造後辦理上開人員歸建事宜。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黃偉哲   葉津鈴

15.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算案編列「出售土地收入」預算51億2,756萬9,000元(面積133.95公頃),挹注可觀資金收益,惟查立法 院審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92年度及94年度預算案時即曾決議要求,該公司出售土地除政府機關等所需用地外,均不得再以補辦預算方式辦理,應循預算程序,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據以辦理,然目前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多以收支併決算方式辦理超額(土地)出售事宜,變相增加預算執行彈性,明顯違背立法院決議,且其出售土地迭遭質疑有賤售資產、不當流失優良農地等弊端,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就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整體規劃利用策略,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確實檢討其土地資源運用效能,並督促其預算執行回歸合法預算審議程序。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黃偉哲  葉津鈴  潘孟安  王惠美

16.有鑑於近年來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市售食品頻傳遭違法添加有害化學物質事件,已嚴重影響該公司商譽與經營績效,如100年5月「薑黃蠔蜆錠」遭違法添加塑化劑(DEHP);102年5月澱粉類原料與產品,經檢驗出含有「順丁烯二酸」(毒澱粉);102年10月「台糖葡萄籽油」商品遭摻合其他食用油(葵花油)及著色劑(銅葉綠素)等案例,皆顯示該公司目前商品檢驗及代工制度應予全面檢討改進,尤應加強檢討市售食品之成分標示、各類原物料之採購控管、不定期商品抽驗,並確實建置各代工廠生產稽查與獎懲機制,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就其檢討改善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利確實維護國營事業信譽,保障消費者安全。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黃偉哲  葉津鈴  潘孟安  王惠美

17.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92年起進行組織再造,成立八大事業部,惟查近年來部分事業部已連續5年度皆呈現虧損情形,且103年度八大事業部營業收入雖有301.5億元(占公司總營收80.75%),然扣除同期間營業成本及費用310.79億元,營業損失仍高達9.29億元,顯示該公司雖致力於多角化事業轉型經營,卻未見具體成效,且多角化事業之經營不善亦成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業虧損之主因,顯見其多角化經營策略亟待調整修正,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長期營業績效不佳之虧損部門提出年度績效考核與檢討裁撤方案,送立法院審議,俾利確實提升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及實際營運績效。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黃偉哲  葉津鈴  潘孟安  王惠美

18.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預計稅前純益為16億4,553萬1,000元,若扣除該公司出售土地盈餘18億4,015萬9,000元及投資利益7億4,742萬1,000元,則其本業經營預計虧損為9億4,204萬9,000元,顯見該公司本業經營能力亟待加強改善,審計部歷年審核報告亦指出該公司本業連續發生虧損,改善措施成效欠彰;然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業務計畫及營業預算報告既表示該公司在砂糖、養豬、蘭花等事業,部分核心技術仍具領先地位,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優先針對其核心事業經營策略規劃與年度績效指標,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利確實檢討改善其本業經營能力。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黃偉哲  葉津鈴  王惠美

19.103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編列出售土地收入預算51億2,756萬9,000元,面積133.95公頃,土地資金收益甚為可觀。根據預算法第88條第1項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但其中有關……、資產之變賣……,仍應補辦預算。……。」亦即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之資產變賣(即土地超賣部分),如確因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必須於當年度辦理者,且經檢討無法在當年度資產變賣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者,應報經行政院核定,並補辦預算。然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多以收支併決算方式辦理超額土地出售事宜,未循上開規定程序補辦預算。為避免賤賣國產、粉飾財報,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自即日起,除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用事業等所需用地外,均不得以收支併決算及補辦預算方式辦理,應循正常預算程序,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據以辦理資產變賣。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葉津鈴

20.近年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市售食品遭違法添加有害化學物質事件頻仍,嚴重影響公司商譽,如100年5月「薑黃蠔蜆錠」遭違法添加塑化劑(DEHP);102年5月澱粉類原料與產品經檢驗含毒澱粉「順丁烯二酸」;102年10月「台糖葡萄籽油」商品遭摻合葵花油及著色劑銅葉綠素……等,顯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代工策略亟待檢討改善。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全面檢視採購各類食用原物料之安全性,並加強抽驗商品及稽查各代工廠生產情形,以維護公司商譽及消費者安全,並應就歷次食品安全事件,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責任追究處理報告。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葉津鈴  王惠美

21.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2年9月底止「物料」存貨金額為1億2,240萬9,000元,其中購入時間已超過10年以上之久滯存貨計23萬3,000元,而1年以上未超過10年部分亦達1,031萬2,000元,合計1,054萬5,000元,占該類存貨之8.61%;顯示部分購入物料,因無法及時反映市場需求製造銷售,致久存倉庫,不僅徒增管理成本,亦將衍生品質劣化、不堪使用等問題。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就物料存貨過高問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葉津鈴  王惠美

22.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具有地形完整、面積大、產權單一可單獨利用,以及農地成本較低等特性,極適合發展有機農業。截至102年9月底止,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管土地總面積5萬0,679.54公頃,用於發展有機事業之土地僅187.29公頃;而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多達

3,233.19公頃,另有造林用地1萬2,334.91公頃及其他非營業用土地2,372.57公頃,以上3種非營業用地合計廣達1萬7,940.67公頃。為有效發揮公司土地效益,並推廣有機農業,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6個月內訂定相關辦法,將適合農作之閒置、低度利用土地,及評估造林用地、其他非營業用地等,以優惠條件出租、投資或採合作模式,提供有機農業發展使用。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葉津鈴  王惠美

23.截至101年12月底止,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國內外轉投資案計有18項,總投資金額計達101億6,165萬元,其中配合政府政策投資者,計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花卉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義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太景醫藥研發控股公司等8項投資案,投資金額高達63億0,560萬元,占當年度投資總額之62.05%,卻僅創造3,394萬元之投資淨收益,換算投資報酬率僅為0.54%,投資效益不彰。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第11點規定:「各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所營事業目標無法達成,或連續3年虧損情況無法改善,應詳加評估檢討,報由主管機關核處。」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前應做嚴謹之投資風險評估,投資後亦應追蹤考核轉投資公司之營運及財務狀況,必要時應予減資或撤資。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葉津鈴  王惠美

24.103年底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預計現金及流動金融資產高達127億9,055萬元,主要為定存,負債占資產比率31.69%,流動比率138.46%,顯示該公司之自有資金充裕。惟依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預算書顯示,該公司擬將123億元之現金存款數,以最保守方式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定期存款,而以其利息收益1億4,100萬元估算,平均報酬率僅1.15%,與該公司103年度資金轉投資報酬率7.44%相較,高比率定存顯然過度僵化。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及流動金融資產之運用,應兼顧安全性與收益性之需要,有效改善其管理。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葉津鈴  王惠美

25.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2年9月底止借調經濟部1人、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4人,合計共5人。上開人員係應相關機關經常業務需求

,外借辦理非公司事務且行之有年,未符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規範臨時性、專業性之借調原則,徒增公司用人成本。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借調予經濟部之人員,應於行政院組織改造後完成歸建。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葉津鈴  王惠美

26.據審計部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該年度預算執行結果,雖獲盈餘52億1,500餘萬元,主要係出售土地盈餘及領受政府徵收補償費收入,然本業虧損15億6,300餘萬元,顯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有效改善本業連續虧損問題,為此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做出專案檢討報告,以期維持企業營運。

提案人:黃偉哲  潘孟安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王惠美

27.截至102年9月底止,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建及加工品」科目之金額為13億2,583萬7,000元,其中超過10年久滯存貨占該項存貨之37.27%,主因為部分營建房屋銷售情況欠佳,造成資金積壓及財務負擔,為此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宜加強銷售管理,以維持企業正常營運,並於3個月內做出專案檢討報告。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潘孟安  王惠美

28.截至102年9月底止,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物料」存貨金額為1億2,240萬9,000元,其中購入時間已超過10年以上之久滯存貨計23萬3,000元,而1年以上未超過10年部分亦達1,031萬2,000元,合計1,054萬5,000元,占該類存貨之8.61%,顯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部分購入物料,無法及時反映市場需求,為此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加強存貨管理,以減輕管理成本,維持企業正常營運,並於3個月內做出專案檢討報告。

提案人:黃偉哲  潘孟安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王惠美

29.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在2013年捲入食安風暴,部分市售食品遭違法添加有害化學物質事件頻仍,嚴重影響公司商譽,顯見現行代工制度與策略有檢討改善空間,為此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全面檢視現行採購各類食用原物料之安全性,並持續不定期抽驗商品及稽查各代工廠生產情形,以維護消費者安全,並於3個月內做出專案檢討報告。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王惠美

30.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轄下糖廠之台灣糖業鐵路,自日治時期興建迄今,雖運料為主,但亦能載運旅客,曾為臺灣交通主力,見證台灣糖業之興衰。然因國外糖業競爭,台灣之糖廠悉數停工,而近年來糖業鐵路則嘗試轉型,向觀光化發展並先後修復溪湖糖廠的346號蒸汽火車和烏樹林糖廠的370號蒸汽火車可動態運轉,然較台鐵修復CK101、CK124、LDK59、DT668、CT273等蒸汽火車,糖鐵蒸汽火車修復進度似乎比較緩慢,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雖營運艱難,然糖鐵係台灣鐵道運輸文化重要且輝煌的一頁,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仍應積極保存修整糖鐵蒸汽火車,維護台灣蔗糖文化,推廣糖鐵蒸汽火車動態復駛及靜態展覽,活絡糖廠觀光園區的興盛。

提案人:廖國棟  黃昭順  丁守中  楊瓊瓔

連署人:張嘉郡  王惠美  潘孟安

31.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肩負照顧蔗農及穩定民生物價等政策責任,然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3月8日起調漲18公升大豆沙拉油價格,每桶從670元漲到680元,沒想到短短1個月再度調漲,4月10日每桶再調成690元,台糖沙拉油占國內整體銷售量約8%至9%,接連兩次調漲18公升沙拉油價格,雖因國際黃豆期貨價格從1月至今漲幅為20%所致,為避免虧損加遽不得已調漲,然不到半年連續調漲兩次,讓許多攤商須承擔油品上漲的成本,致使民眾怨聲載道,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肩負穩定民生物價之政策責任,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市場行情調整價格,惟公司儘量減少調漲次數及幅度,持續維持市場最低價之原則。

提案人:廖國棟  丁守中  楊瓊瓔

連署人:張嘉郡  黃昭順  李慶華  王惠美

32.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積極轉型,從事非糖業之畜產事業、生物科技、精緻農業、油品、量販等事業,其中生技事業預算收入較102年度預算減少1.72億元,係因酒精及部分保健產品銷量減少,量販事業較102年度預算減少9.98億元,則因不敵市場競爭營收減少,以上種種,顯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多角化經營目標有誤,致使公司營運狀況日漸委靡,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提出營運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連署人:張嘉郡  黃昭順  丁守中  潘孟安  王惠美

33.有鑑於屏東縣內埔鄉龍泉村和龍潭村住戶所有土地,於日治時代遭強制徵用,嗣後因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接管上開土地後,原地主反變成向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土地之承租戶,近年來更因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提高租金,對原屬弱勢之土地承租戶處境尤如雪上加霜,甚至有承租戶因而輕生,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該地區承租戶自救會提議之「降低租金」及「專案讓售」等相關訴求,於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結束前提出具體解決方案,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葉津鈴  王惠美

34.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預算員額計4,276人,編列用人費用55億7,228萬1,000元,惟查該公司為因應未來糖業經營主客觀環境之衝擊,於80年度起陸續調整裁併不具經營效益之糖廠,卻未相應調整預算員額及用人費用,或有效活化運用各區處待運用人力,致103年度仍發生鉅額用人費用,令導致生產成本居高不下,造成該國營事業競爭劣勢長期未獲改善,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落實檢討其人力運用及用人費率合理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廖國棟  黃昭順  楊瓊瓔

35.103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輝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截至101年12月底累計投資金額計101億6,165萬元,獲配現金股利或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合計7億4,516萬元,虧損而未分派盈餘者,計有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生物科技發展基金、台灣花卉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及太景醫藥研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惟103年度該公司預算案中相關投資金額仍高達64億2,497萬元,占其投資總額100億4,742萬元之63.95%,顯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過半投資均無法獲利,實應重新檢討轉投資效益,審慎研議繼續投資之合理性與必要性及相關退場機制,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廖國棟  黃昭順  楊瓊瓔  潘孟安

36.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業連續虧損,改善措施成效欠彰,迭經審計部提出審核意見,惟迄未改善,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預計稅前純益為16億4,553萬1,000元,如扣除出售土地盈餘18億4,015萬9,000元,則該公司本業經營預計虧損為2億餘元,惟倘扣除出售土地盈餘及運用之孳息,本業經營仍處虧損狀態,顯見改善成效不彰;爰建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提出103年度本業虧損改善計畫。

提案人:陳明文  林岱樺  葉津鈴

37.嘉義縣縣治特區於102年1月提出土地開發計畫,經區段徵收後,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拿回原所屬土地,且土地亦由農業用地變更為商業用地。開發計畫公告後即明定該土地需於2年內限期開發,以利地方發展,惟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至今仍未提出開發計畫,致縣治特區發展受限。爰建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嘉義縣縣治特區提出土地利用規劃報告,以利地區發展。

提案人:陳明文  葉津鈴  林岱樺

38.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嚴格要求台灣高速鐵路公司做好運輸安全維護及事故妥善處理之旅運服務。對乘客(含自由座、對號座及商務艙)應予尊重平等對待;另對疏散尖峰運輸應有完整規劃。

提案人:林岱樺  

連署人:葉津鈴   廖國棟

39.20多年來,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一律以高於國際糖價行情,每公噸2萬4,878元向農民收購甘蔗,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的就是負擔政策性社會責任,照顧蔗農權益並希望確保國產砂糖質量穩定,但事實上以台灣目前種植甘蔗的土地及人力成本早就已經比古巴、爪哇等地區要高,這也是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注定賠本緣由。然照顧蔗農種蔗權雖屬政府農業政策,故理應由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公務預算或由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支應補助蔗農,行政院責成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保證價格收購蔗農糖,顯然有礙該公司永續經營。爰此,針對維護蔗農權益,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協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擬更妥適方案,避免影響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績效,並將研謀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廖國棟  黃昭順  楊瓊瓔

40.有鑑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雖早自76年起即實施各項造林計畫,惟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用於平地造林所能獲得之造林補助與私有地差距懸殊,截至102年9月底止,配合政府造林政策所減少營收已高達60.9億元,且造林地雜草叢生、未能有效管理運用,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積極協調相關政策調整方案,合理開放部分造林地出租予農民耕種使用,以充分運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資源,增加農民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收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葉津鈴   林岱樺

41.為因應產業需求,各縣市政府均積極規劃設置產業園區,惟現有之工業用地不足,無法充分提供園區設置需求,爰有部分園區使用農業用地設置產業,影響國土整體規劃利用,所以政府應儘量避免運用既有耕地設置產業園區,並積極協調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供設置園區;為此,請經濟部責成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儘速將已無甘蔗生產計畫且非屬事業部業務需要之土地,朝著出售或合作開發方式擬定通案性之土地出售準則,以供地方政府規劃設置產業園區;另針對非工業用地變更為工業用地以滿足產業園區設置之土地需求部分,請行政院積極要求經濟部、內政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進行跨部會協商,克服相關法規障礙,並擬定處理方案及作業程序,以利地方政府規劃設置產業園區時有所依循,並請經濟部就處理方案及作業程序,於2星期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岱樺  蘇震清  廖國棟

42.在過去的一世紀裡,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一路走來,陪伴台灣經濟發展。身為以政府政令是從的國營企業,以農立業的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創造經濟收益外,也曾擔負「以農業扶植工業」的重任,在國運艱困的民國四十年代,以細瘦蔗桿撐起了台灣經濟半邊天。但最近數十年,台灣整體結構轉化,政治、社會及經濟大環境改變,糖業所受衝擊遠較任何產業更為嚴重蕭條,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從「搖錢樹」變成「拖油瓶」。這幾年,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朝向多角化經營,尋求生存和出路,但是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仍脫離不了虧損的命運,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4條:「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然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仍仰賴土地相關收益以彌補虧損,顯有未當,允宜檢討改進。面臨新世紀的挑戰,爰要求經濟部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3個月內,就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永續經營發展及核心策略價值提出改善方案,研擬方案以覓得生機、轉虧為盈,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之。

提案人:王惠美  黃昭順  廖國棟  楊瓊瓔  潘孟安

註:委員林岱樺對本項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

43.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素有全台第一大地主之封號。無論未來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是民營化或維持現狀,土地資產活化恐怕仍是短期內,該公司的唯一穩當「金雞母」。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最吸引人的也就是土地,而台商回流面臨最大問題就是不易找到設廠土地,如果著眼整體經濟產業政策,未來產業確有龐大土地需求,建議經濟部協調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政府步調,配合產業設廠需求,出租或設定地上權,甚至研議以參股方式承租土地甚至共同合作開發,俾創造經濟繁榮及提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資產活化之雙贏策略。

提案人:王惠美  廖國棟  黃昭順  楊瓊瓔  潘孟安

44.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核心事業原為砂糖及糖業副產品,但因長期背負國家政策,以致砂糖事業長期虧損,92年起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組織再造,經管多角化業務,成立八大事業部;惟經查八大事業部多年來亦呈虧損狀態,而依據該公司103年度預算,更顯示八大事業部營業損失高達9.29億元,顯示多角化事業轉型經營不但未見具體成效,反成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業虧損主因,爰請經濟部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確實檢討修正多角化事業經營策略,避免因缺乏跨產業競爭能力,喪失原有競爭優勢與獲利能力。

提案人:王惠美  廖國棟  黃昭順  楊瓊瓔

主席:甲、經濟部主管一、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原列1兆2,847億9,617萬8,000元,增列「其他營業收入」之「什項營業收入」8,535萬3,000元(含「生技產品收入」1,535萬3,000元及「多角化經營收入」7,000萬元)、「其他營業外收入」2億元,共計增列2億8,535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兆2,850億8,153 萬 1,000 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兆2,689億8,321萬2,000元,減列「用人費用」3億5,000萬元、「服務費用」4,300萬元(含「旅運費」1,00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600萬元、「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之外包費500萬元、「專業服務費」2,200萬元)、「銷貨成本」之「製造費用」3億元、「勞務成本」之「油氣輸儲費用」2億元、「其他營業成本」1億3,000萬元(含「探勘費用」1億元、「什項營業成本」3,000萬元)、「行銷費用」5,000萬元、「管理費用」2,000萬元、「其他營業費用」之「研究發展費用」500萬元、「財務成本」之「利息費用」2,000萬元、「其他營業外費用」2,168萬6,000元(含「租賃費用」2,000萬元、「什項費用」168萬6,000元),共計減列11億3,968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兆2,678億4,352萬6,000元。

註:1.委員林岱樺、黃偉哲對營業總支出之「旅運費」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

2.委員黃偉哲對營業總支出之「什項費用」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

3.稅前淨利:原列158億1,296萬6,000元,增列14億2,503萬9,000元,改列為172億3,800萬5,000元。

(三)生產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新增投資185億3,274萬2,000元,照列。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原列195億1,651萬2,000元,減列專案計畫26億4,261萬元(含B9501探採事業部高雄外海F構造油氣田開發投資計畫13億6,966萬5,000元及M10001煉製事業部大林廠蒸餾暨相關工場更新投資計畫12億7,294萬5,000元)、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5億元,共計減列31億4,26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3億7,390萬2,000元。

(六)資金運用部分:減列長期債務舉借(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之外借資金)25億元,並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 45 項:

1.針對苗栗縣頭份鎮濫坑里土地所有權人土地遭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事業輸送管線長期占用,埋設多條天然氣管線致使土地權益受損,不僅造成村民生活在恐懼中,也間接影響該區土地使用與價值,故凍結「油氣輸儲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項下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三分之一,待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遷管計畫,編列104年度預算並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高志鵬  林岱樺  陳明文  蘇震清  吳宜臻

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增加轉投資環能海運股份有限公司9億3,360萬元,監察院於民國101年8月8日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糾正,案由有關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長期租用液化天然氣LNG船採購案」,被監察院約詢者有現任總經理陳綠蔚、時任轉投資事業處處長現任環能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姚坤泰,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環能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僅48%,顯有刻意規避立法院監督之嫌疑,加上相關人士被監察院約談在案,未免有心人士從中操弄不當利益之空間,爰此凍結轉投資環能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經費1億元,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簡東明  黃昭順  楊瓊瓔

3.有鑑於民生用油亦屬於民生公共事業之一,對整體物價與經濟活動影響甚鉅,桶裝瓦斯更是為一般百姓基本生活所必需,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的桶裝瓦斯價格卻是年年調漲,部分地區每桶更是已漲破千元;若根據經濟部能源局資料顯示,自馬英九總統上任迄今,國內桶裝瓦斯價格更是足足上漲1倍,從過去20公斤裝桶裝瓦斯價格每桶只要500元,現在漲到1桶竟要超過千元,致使一般家戶必需的瓦斯燃料暴增1倍花費。問題是,同時期的國際液化石油氣價格漲幅只有三成,惟當國際液化石油氣價格漲價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就跟著漲,但當國際價格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卻還是調漲,顯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的瓦斯漲幅顯不合理。爰此,在面對台灣各項經濟指標不斷下滑,當前國民薪資所得不斷倒退之情形下,為避免對弱勢家庭或小吃攤造成嚴重衝擊,甚至致人民對其未來陷入恐慌,特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1月,如國際價格漲價時不得調漲,國際價格下跌時應全額反應調降家庭用桶裝瓦斯價格,並於102年12月31日前提出「桶裝瓦斯弱勢補助方案」,同時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液化石油氣採購契約、計價方式及成本。

提案人:許忠信  黃偉哲  徐耀昌  林滄敏  廖國棟  陳明文  高志鵬  簡東明  李慶華  楊瓊瓔  黃昭順

4.春節係屬國人圍爐與團圓的重要節日,亦為國人返鄉與旅遊之旺季,汽、柴油之需求高,為讓國人能安心好過年,爰此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在春節假期間(103年1月29日至2月5日)汽、柴油價格暫不調整,以回應國人之期望。

提案人:黃昭順  簡東明  徐耀昌  廖國棟  楊瓊瓔  李慶華  林滄敏  黃偉哲

5.依浮動油價公式,於國內油價連續調漲6次,且95無鉛汽油每公升調漲3元以上,影響物價民生時,主管機關應於評估後,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啟動照顧民生之適當措施,以安定民心,照顧民眾生活。

提案人:張嘉郡  黃偉哲  簡東明  楊瓊瓔  徐耀昌

6.為顧及民生需求,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農曆年連續假期及前、後1日期間內,不得調漲零售汽、柴油價格,惟依浮動油價機制應調降售價時,應核實調降。

提案人:黃昭順  楊瓊瓔  簡東明  廖國棟  徐耀昌

7.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重大工安事件不斷,且發生率有更形上升趨勢。因此,該公司應就業務計畫一、產銷營運計畫()工安環保及衛生2.工業安全之企業營運成本預算15億8,014萬7,000元,向立法 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簡東明  林滄敏  丁守中  徐耀昌  楊瓊瓔

8.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歷來各項油品製造成本偏高,為有效節省成本及提升經營績效,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將煉油製程相關資料及工安檢查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並對目前傳統式煉製結構積極調整,並於103年3月底前由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進行專案考察。

提案人:林滄敏  徐耀昌  黃昭順  楊瓊瓔  李慶華

9.液化石油氣為民眾每日皆需使用之必須燃料,液化石油氣價格之波動與民生物價關係密切,近年液化石油氣價格上漲造成物價上漲,許多經濟弱勢民眾負擔更是雪上加霜,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制定液化石油氣零售價格時,應納入國內、外經濟情勢、重大天然災害等因素綜合考量,並應擬定針對經濟弱勢民眾擬定購氣補貼辦法。

提案人:黃昭順  林滄敏  徐耀昌  楊瓊瓔  廖國棟  簡東明  李慶華

10.為提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探勘績效,以節省成本並提高自有油氣源煉產比重,確保我國能源供應安全,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03年3月底前提供油氣探勘相關資料,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楊瓊瓔  黃偉哲  徐耀昌  黃昭順  林滄敏  廖國棟  簡東明  李慶華

11.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週內(103年1月13日下班前),提供102年度廣(公)告費、業務宣導費等項下「政策宣導」之預算數、實際動支情形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明文  楊瓊瓔  徐耀昌  黃偉哲  黃昭順  林滄敏  李慶華

12.鑑於長期以來,原鄉地區加油站分布據點相距過遠,導致居民加油不便,若逢加油站休假、維修日,居民必須遙遠奔波至另一加油站,因原鄉居民多老人、孩童,生活多有不便。以「桃園縣復興鄉」為例,鄉內僅有唯一一座加油站,也是北橫公路(桃園縣往宜蘭縣方向)最後一座加油站,下一站,則至少要再開85公里至宜蘭縣後,才能找得到下個加油站。又以「台東縣海端鄉」為例,加油站有效為鄉內增加創造「就業機會」,利潤也直接回饋給鄉民,並解決了海端鄉公所財政赤字問題。因此,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清查原鄉地區之「加油站設置狀況」,以「開放加盟」或「多設據點」方式予以協助,並將成果函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簡東明  丁守中  林滄敏  徐耀昌  楊瓊瓔

13.油價高漲,引發物價波動,各界因而要求檢討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營運績效。面對外界批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未積極檢討改善營運績效,而以推動民營化作為因應之道。民營化之目的在於提升企業經營績效,活絡市場競爭,引進民間投資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然而,最早推動民營化之英國,面臨公共服務品質大幅下降,民眾負擔卻越來越高之窘境,國內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後,網路寬頻上網費用排名世界第二,但平均下載速度為倒數第四。民眾並沒有因為民營化得到更大的好處,反而會因為私人企業私人「利潤至上」的目標深受其害,而整體企業的效率也不一定提升。綜上,中油公司民營化後將面臨財團接手國產、員工權益受損、政府及國會無法監督、追求利潤導致之高油價來臨等問題,勢將嚴重衝擊我國物價、經濟發展及原物料供應,爰在獲致社會、員工共識且進行完整政策評估及向民眾說明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暫緩推動民營化作業。

提案人:黃昭順  徐耀昌  楊瓊瓔  簡東明

14.民國78年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發生高雄市苓雅寮漏油事件,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80年與苓雅寮漏油災戶自救委員會達成自民國78年起每年599萬5,000元之賠償(補償)金,並已發放7期,惟民國86年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遭審計部糾正會計科目誤編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遂停止發放此筆賠償(補償)金,此爭議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判定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為澈底解決民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102年5月審議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時決議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於6個月內依民國80年8月6日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101年3月27日所做決議事項辦理,儘速完成行政程序,進行賠償(補償)事宜。另就原安全隔離區徵收土地部分捐贈高雄市政府案,原被徵收之55筆土地經再核對確定後,依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捐贈事宜。相關決議迄今未有進展,顯罔顧民眾權益、藐視立法 院預算審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顯有缺失,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個月內擬定解決方案。

提案人:黃昭順  徐耀昌  簡東明  楊瓊瓔

15.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後勁宿舍勞宅問題,已延宕多年,當地住戶權益長期未受重視,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秉持租賃權利、環境風險、照顧員工、綠地開發及稅賦負擔等原則與現住戶繼續溝通,儘速擬定相關勞宅土地處理辦法。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102年5月審議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時決議,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並應成立專案小組,每1個月檢討1次,努力獲取共識,使懸宕已久的勞宅問題圓滿落幕,以照顧現有住戶權益。惟迄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檢討付之闕如,勞宅問題解決仍未有進度,引發民怨,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所屬勞宅問題,依各住戶之實際需求及法規,於3個月內研擬優先承租或承購方案,澈底解決問題。

提案人:黃昭順  徐耀昌  簡東明  楊瓊瓔

16.鑑於日本政府於102年3月14日於愛知縣外海成功開採新世紀乾淨能源「可燃冰」(固態甲烷),並且預估蘊藏量可提供全日本100年之能源需求。台灣大學等科學團隊於2007年在台灣西南海域發現蘊藏豐富的「可燃冰」,並且可讓台灣使用達60年之久,然我國政府尚未就此新型態的能源開發作一通盤規劃及政策執行,而世界各國現今已投入大量的經費及軍力鞏固可燃冰之蘊藏區域,如此下去,台灣將會在全球的能源開發與競奪中喪失先機以及優勢,實屬可惜。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研擬台灣可燃冰之開採計畫與執行方案。

提案人:黃昭順  廖國棟  簡東明  楊瓊瓔

17.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截至9月底止於高雄地區陸續發生多件重大工安事件,共造成該公司員工2人死亡及6人受傷、承攬商6人受傷,另相關財產損失約3,200萬元。同時每次工安意外亦皆造成附近環境影響,並危及民眾身體健康及造成心理恐慌。該公司長期投入鉅額工業安全經費,103年度賡續編列工業安全支出23億0,196萬9,000元,惟近幾年度陸續傳出多起重大工安事件,除造成財產損失外,並導致該公司及承攬商員工因職災傷亡事件頻傳,凸顯相關工安管理機制亟待加強檢討改進,以確保工作人員及周邊民眾之安全,並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提案人:黃昭順  丁守中  簡東明  徐耀昌  楊瓊瓔

18.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已擬定新油價計算公式,目前雖未正式施行,但已引起各界批評,包含採計報價較高之北海布蘭特及杜拜為標準,而不列入較為便宜的西德州油價,蓄意墊高中油的銷售價格。再者,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被監察院糾正的缺失皆未提出改革方案,營運效能不佳的狀況依然未改進。日前立法院決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油價實質成本透明化,並將痛苦指數、實質薪資等經濟指標納入參考,卻未見有任何回應。綜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新的油價計算公式迴避自身營運績效之檢討,更不合理採計較高價之國際原油價格,相關調整顯不合理。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個月內就重新研議油價調整公式,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於立法院同意前,不得恣意施行油價計算公式調整。

提案人:黃昭順  徐耀昌  簡東明  楊瓊瓔

19.為確保工作環境安全、落實工安分級查核工作、防止職業傷害、推動承攬商安全管理及保障勞工安全,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度預算案編列工業安全支出23億0,196萬9,000元,較102年度預算增加3,888萬3,000元。經查,102年度截至9月底止,各縣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等單位對其執行勞檢提出5,200項之缺失並未有效改善。又102年度截至9月底止,發生6件重大工安事件,共造成2人死亡、12人受傷,相關財產損失3,200萬元,凸顯該公司對於工業安全管理亟待加強檢討,爰決議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勞檢之缺失及執行情形,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簡東明  黃昭順  

連署人:楊瓊瓔

20.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經管土地建物資產眾多,於102年9月底之資料顯示,土地總面積2,881.57公頃,其中營業用地2,757.76公頃,非營業用地123.81公頃。經查,其中有多筆閒置或低度利用之建地及土地資產,每年須負擔約1億4,285萬9,000元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又其經管土地被占用面積為0.5914公頃,公告現值總額約為6,828萬9,000元,每年須負擔地價稅約10萬2,000元;被占用宿舍尚未回收計有451戶,公告現值31億6,422萬8,000元,每年須負擔地價稅約4,227萬1,000元及房屋稅22萬6,000元,凸顯清理成效欠佳。爰決議該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土地活化利用計畫及房舍占用回收執行情形,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簡東明  黃昭順  

連署人:楊瓊瓔

2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1年起因與加油站合約陸續到期,雙方重擬新約,造成加油站利潤縮水,加上高鐵、捷運、國道興建,民眾開遠程道路的油耗量大減,近年來國內新車銷售一直處於低檔,全年新車銷售量只有36萬輛左右,離高峰時期51.4萬輛差距甚多,諸多加油站因此關門、停業。加油站土地若已遭油品污染,停歇業不會減輕污染情況,反而因為加油站業主無力或不願整治,土地污染問題更棘手,以中度污染加油站為例,通常需要花費至少4年整治時間,才能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解除污染場址列管。目前歇業的加油站以加盟民營站為主,若位居較偏遠地段,土地再開發價值偏低,業者出錢整治被加油站污染的土地意願偏低,造成加油站歇業後原基地呈現荒廢狀態,形成環境隱憂。爰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研擬方案協助停、歇業民營加盟站業者進行環境整治工作。

提案人:黃昭順  廖國棟  簡東明  楊瓊瓔

2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海外探勘油源,專門找越遠越偏僻、越政治動盪的地區與國家,且「油氣發現成本」及「油氣藏置換比率」等指標均遠不及美國「前50大油公司」及中國大陸中海油公司,且每年均發布一利多,101年為該公司投資查德Benoy1號井鑽探成功,推估單井可日產原油9,800桶,天然氣約3萬5,000立方公尺,預估展望資源量約1億桶,該公司可分得70%,而103年度預算書中卻對查德礦區所獲隻字不提。而103年度預算書中又提出該公司於2013年8月23日完成與尼日共和國東南Agadem礦區交割,取得該礦區經營人中國大陸CNPCNP公司讓入之工作權益,取得礦區20%權益,該礦區目前28口生產井,平均產量約20.54桶/日,該公司讓入分得12.184百萬桶。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自91年至今,101年度累計投入探勘支出達1,049.57億元,績效不彰,海外探勘已被質疑為包裝利益輸送、洗錢工具,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丁守中  黃昭順  許忠信  簡東明  張嘉郡  楊瓊瓔  黃偉哲  徐耀昌

2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成立綠能科技研究所、新材料試量產及認證中心兩個研發單位,以提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專業及研發能力,但103年度委託調查研究費用仍編列2億0,122萬元之多,比102年度預算增加8,243萬3,000元,增幅69.4%,更是100年度及101年度決算數的6.97倍及8.84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就如何減少委託調查研究及增加新研究單位之自主研究能量之比例,提出檢討作法,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丁守中  簡東明  林滄敏  徐耀昌  楊瓊瓔

2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持續進行各項資產活化、開源節流暨提升經營績效措施,且預計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分別較102年度預算成長5.12%及3.7%,然本期淨利卻較102年度大幅減少10.04%,殊不合理,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就此部分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丁守中  簡東明  林滄敏  徐耀昌  楊瓊瓔

25.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油氣探勘預算為56億2,900萬4,000元,但比較96年度至101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與美國前50大石油公司、大陸中海油公司之「油氣發現成本」及「油氣藏置換比例」指標,表現均較差,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之內,針就以上兩項指標,對於如何增加探勘績效之作法,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丁守中  簡東明  林滄敏  徐耀昌  楊瓊瓔

26.政府多年來向高雄地區承諾104年完成五輕遷移作業,現今卻規劃將五輕設備以民間業者租賃方式變相延續五輕營運,嚴重失信於人民,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相關規劃,並確實於104年停止五輕營運。

提案人:黃昭順  楊瓊瓔  林岱樺

27.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用人費用」238億9,583萬7,000元,較102年度預算案261億2,318萬3,000元,減少22億2,734萬6,000元。鑑於過去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照顧公司員工及吸引優秀人才等目的而制訂、實施諸多優惠與獎金措施,可謂有其歷史背景,惟目前國營事業員工待遇普遍優於民間薪資水準,又享有諸多額外員工優惠措施,在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虧損嚴重情況下,過度優惠之員工福利,恐將徒然引發社會之階級對立,公平性有待斟酌,亦增加公司負擔。衡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獎金核發及員工福利相關措施,與實際經營成果相關性甚低。爰此,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部分員工福利優惠措施應進行全面檢討相關核發制度,以有效減輕該公司用人費用負擔。

提案人:高志鵬  林岱樺  連署人:蘇震清

28.油品銷售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營收來源,然受到99年12月起至101年3月底國內汽柴油等售價未隨國際油價足額調整等因素影響,該公司100年度決算虧損324.16億元;101年度又繼續虧損336.65億元,102年度雖編列淨利175億7,807萬8,000元,103年度亦編列淨利158億1,296萬6,000元,惟將悉數填補以前年度累積虧損,該公司近年來嚴重虧損已影響盈餘繳庫。爰此,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宜參考國內石化業者台塑石化公司之經營優勢,除改善煉製結構、與泛中油石化體系廠商合作發展提升石化產品之高值化外,可於國內油氣市場穩定供應無虞下,積極拓展油品、石化品及潤滑油等國際市場,以增裕獲利來源。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蘇震清  林岱樺

29.為強化能源安全,政府積極推動能源多元化政策,然探勘工程耗費鉅大,風險極高,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以來油氣探勘所獲相當有限,自有油源占公司煉產量之比重極低,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身負國家經濟建設與發展之重責大任,提升自主能源比率為該公司主要經營策略之一,然數十年來卻成效有限。爰此,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加強對國際能源資源之掌握,並提升油氣探勘成效,以提高自主能源比率及確保我國能源供應安全。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蘇震清  林岱樺

30.鑑於國內所需能源幾乎全數仰賴進口,為擴大自主能源,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投入國內外油氣探勘,103年度編列油氣探勘費用56億2,900萬4,000元,其中包括國外探勘37億6,717萬6,000元。然鑑於海外油氣探勘、佐證、開發及生產等階段時程長且風險高,尤其目前產油蘊藏地區如中東及非洲等地區經常出現政治不穩定情況,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密切留意地區性政治風險,妥為因應,以免鉅額投資付諸流水,影響公司權益,同時亦應衡酌全球非傳統能源及再生能源發展趨勢,積極多元布局非傳統能源及再生能源之開發合作,以擴大油氣供應來源,以利我國能源供應之穩定。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蘇震清  林岱樺

3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幾年度除營業獲利能力呈現衰退趨勢,加上營運鉅額虧損造成資金短缺,近年來遂以舉債支應固定資產之建設及擴充、轉投資及營運資金,致債務餘額遽增、財務結構急遽惡化,利息負擔日益沉重,顯見該公司近年來以高財務槓桿操作方式擴充固定資產建設及轉投資等,不符穩健經營原則。鑑於社會各界對於油價及該公司營運績效等議題相當關注,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檢討並落實執行開源節流措施,以改善經營體質及提升事業經營效率。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蘇震清  林岱樺

3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經管土地建物資產眾多,截至102年9月底資料顯示,其經管土地總面積2,881.57公頃,其中營業用地2,757.76公頃,占95.7%,非營業用地123.81公頃,占4.3%。惟截至102年9月底止,該公司經管資產中仍有多筆閒置或低度利用之建物及土地資產,每年須負擔約1億4,285萬9,000元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等稅捐;此外,該公司經管之房舍、土地被占用者,包括土地17筆、屋舍451戶,其公告現值分別約6,828萬9,000元及31.64億元,被占用筆數與面積仍高,凸顯該公司對經管建物及土地資產活化利用清理成效欠佳,難以發揮資產價值。爰此,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檢討並清理及活化利用經管之土地建物等資產,以提升資產運用效能,增裕公司收入。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蘇震清  林岱樺

33.鑑於國內油品市場競爭激烈,加以國內環保標準日益提高,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將傳統式煉製結構進行適度之調整,尤其是重油加氫脫硫(RDS)及重油觸媒裂解(RFCC)係現代煉油廠最重視之兩個製程,以提高二次加工層次之重質油轉化率,並應積極進行再生能源與替代能源之開發研究,以有效控制成本及提升經營績效。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蘇震清  林岱樺

3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財務狀況明顯弱化,短期償債能力欠佳,速動比率更屬偏低,103年度尚須舉借長期債務以供營運所需資金,恐提高其財務風險,相關財務風險不容輕忽。爰此,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檢討改善,以避免可能潛藏之流動性危機。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蘇震清  林岱樺

35.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預算「委託調查研究費用」編列2億0,122萬元,較102年度預算增加8,243萬3,000元,增幅約69.4%;並較100年度及101年度決算數分別增加約6.97倍至8.84倍之多。調查研究費用除較前幾年度預、決算數遽增外,預計委託調查研究項目高達53項,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已成立綠能科技研究所、新材料試量產及認證中心等研發單位,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審慎檢討調查研究項目委外辦理之必要性,以撙節支出。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蘇震清  林岱樺

36.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財務結構惡化,負債比率已偏高,103年度預計增加轉投資185億3,274萬2,000元,以舉債支應資金來源比率達67.64%,恐增加投資風險,不符穩健經營原則。加上公司部分轉投資事業近年來虧損嚴重,亦不利公司經營。爰此,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檢討整體轉投資規模龐鉅之合理性與必要性,同時應積極督促轉投資事業改善營運狀態。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蘇震清  林岱樺

37.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幾年度營運產生鉅額虧損造成資金短缺,遂以舉債支應固定資產之建設及擴充、轉投資及營運資金等,致財務結構逐漸惡化;預計103年底長期債務達2,577.7億元,較102年底淨增加494億元,預計103年底負債總額達7,570.1億元,負債比率達74.77%,相較於99年底之59.29%,近幾年度呈現快速攀升趨勢;此外,隨著該公司債務餘額大幅增加,利息負擔亦日趨沉重,103年度「利息費用」編列55億2,673萬2,000元,較102年度預算案增加12億4,656萬1,000元(增幅達29.12%),為此,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檢討並落實執行開源節流措施,以改善經營體質及提升經營效率。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高志鵬  林岱樺

38.檢視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工安事故事件發現,截至102年9月底止陸續發生6件重大工安事件,共造成該公司員工2人死亡及6人受傷、承攬商6人受傷,另相關財產損失約3,200萬元,皆較100年度及101年度大幅上升,凸顯工安指標出現惡化警訊,且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賡續編列工業安全支出23億0,196萬9,000元,惟近幾年度陸續傳出多起重大工安事件,除造成財產損失外,並導致該公司及承攬商員工因職災傷亡事件頻傳,凸顯相關工安管理機制亟待加強檢討改進,為此,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降低重大工安事件發生率,藉以確保工作人員之安全,並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高志鵬  林岱樺

39.截至102年9月底止,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經管土地被占用計5處17筆土地,面積0.5917公頃,公告現值總額約6,828萬9,000元,每年須負擔地價稅約10萬2,000元,另同時點被占用宿舍尚未收回者計451戶,公告現值31億6,422萬8,000元,每年須負擔地價稅約計4,227萬1,000元及房屋稅22萬6,000元;且102年截至9月底止被借用逾期屋舍及被占用宿舍計451戶,較101年底之439戶,增加12戶,顯見該公司清理成效亟待加強,為此,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訂定期程,儘速將所有遭占用土地及房舍全部依法取回,並妥善處理及管理相關資產,以維護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自身利益。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高志鵬  林岱樺

40.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度預算「委託調查研究」費用編列2億0,122萬元,較102年度增加8,243萬3,000元,增幅約69.4%,預計「委託調查研究」項目共53項。鑑於該公司於101年度成立綠能科技研究所、新材料試量產及認證中心研發單位作為再生能源、高值化、新材料、低碳及環保節能產業等研發,共進用77人,其中有24人為博士研究員。故該公司應審酌委託調查研究案是否必須委託他人始能達成,爰決議該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調查項目委外辦理之必要性,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簡東明  黃昭順  

連署人:楊瓊瓔

4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管理不佳,煉油廠與天然氣廠桶槽長期保養不當,徒增營運成本轉嫁消費者,維護未依技術規格辦理,竟發給合格證明部分,基層勞工陳情,多數桶槽鏽蝕,隨時有爆裂危安可能;高層官員隱匿不報,任令持續運轉,嚴重失職,罔顧勞工生命財產安全。爰建請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協調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等,邀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等機關,赴現地考察,釐清權責懲處,督導改善。

提案人:林滄敏  黃昭順  徐耀昌  楊瓊瓔  黃偉哲  廖國棟  簡東明  李慶華

4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國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長期以高單價電力售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3年4.9元/度),另一方面卻每年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購電(3.6元/度),買低賣高,顯非法定所謂以「餘電」售之,顯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罔顧國人權益,苟且因循,有負納稅人付託。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應即規劃閒置土地活化,配合發展再生能源,協助國人共度能源高價化難關;同時,自行發電電力應優先自用,餘電方得外售,也建請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層出不窮的弊案,安排專案報告,以督促加速改革。

提案人:林滄敏  黃昭順  徐耀昌  黃偉哲  楊瓊瓔  李慶華

43.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油價連續3週調漲,或累積漲幅達8%時,即應適時啟動「凍漲」機制,以降低民生痛苦。

提案人:黃偉哲  陳明文  許忠信  楊瓊瓔  黃昭順  林滄敏  李慶華

44.有鑑於油價之波動與國內物價波動有連動關係,現行浮動油價機制,每週參照國際原油價格調整,未能衡量國內物價及經濟情勢,2009年更曾發生油價連9漲,造成民生物價齊漲,民眾苦不堪言,爰建請現行浮動油價機制,於遭逢國內外重大經濟事件、嚴重天然災害、連續5週調漲或累計漲價幅度達10%時,暫停油價浮動。

提案人:黃昭順  楊瓊瓔  簡東明  徐耀昌  黃偉哲  李慶華

45.針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外收入」103年度預算數編列36億8,962萬5,000元,較101年度決算數77億6,578萬5,000元,減少40餘億元,爰建請經濟部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即審慎評估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遷出臺北市信義計畫區,並將評估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陳明文  廖國棟  張嘉郡  黃昭順  楊瓊瓔  徐耀昌

主席: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6,665億8,859萬1,000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6,947億2,235萬5,000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津貼─其他津貼」之兼任公務車駕駛加給1,400萬元、「服務費用」3,300萬元(含「郵電費」500萬元、「旅運費」80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000萬元)、「水力發電費用」1億元、「火力發電費用」250億元、「核能發電費用」3億元、「購入電力」25億元、「輸電費用」1億元、「配電費用」1億元、「行銷費用」2億5,000萬元、「管理費用」2,000萬元、「研究發展費用」1億元、「其他營業外費用」2億0,700萬元(含「資產報廢損失」2億元、「什項費用」項下「材料及用品費─用品消耗」700萬元),共計減列287億2,4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6,659 億 9,835 萬 5,000 元。

3.稅前淨損:原列281億3,376萬4,000元,減列287億2,400萬元,改列為稅前淨利5億9,023萬6,000元。

(三)生產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原列1,319億9,682萬5,000元,減列繼續計畫項下「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500萬元、「大林電廠更新改建計畫」6億元、「通霄電廠更新擴建計畫」8億元、「風力發電第四期計畫」、「澎湖低碳島風力發電計畫」及「太陽光電第一期計畫」共7億元、「第七輸變電計畫」10億元,共計減列31億0,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88億9,182萬5,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項:

財政委員會註:本項決議內容提及「其餘全數刪除」,與前開「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所減列項目未盡相符。

1.查危險核能四廠雖暫時停工、封存,但後續若再啟封必將耗費巨資,並引發社會重大爭議;另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封存經費,第1個年度即需96.16億元(含封存影響數40.09億元、封存用人費7.82億元、核能四廠建廠資金成本48.25億元),封存核能四廠第1個年度居然就要近百億元,且實際封存計畫進行後,不知還會有多少預算黑洞;危險核能四廠自設計伊始至停工封存,外在的斷層、海底火山威脅依舊,且核能四廠之設計、施工、品保、安檢等,更是問題重重、積弊難解,爰針對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繼續計畫─核能四廠第一、二號機發電工程計畫103年度預算編列81億2,327萬9,000元,除為因應安全檢測已動支、已發生權責者外,其餘全數刪除,並要求經濟部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未來年度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業務計畫」項下不得繼續列有「核能四廠第一、二號機發電工程計畫」,建請 評估將核能四廠轉變為非核能發電之可行性。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黃偉哲   陳明文

(六)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 34 項:

1.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12月底將104年度民營電廠購電計畫及相關預算資料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楊瓊瓔  黃偉哲

連署人:廖國棟  王惠美  葉津鈴  蘇震清

2.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睦鄰經費之目的係為加強與周邊地區之關係,增進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之居民福祉,提升公司企業形象,以促進電力開發順利進行,惟該公司部分電源開發建設計畫頻遭阻力,甚至暫停緩辦,顯示睦鄰支出對於推動電源開發計畫之助益相當有限,為此,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檢討其睦鄰經費補捐助之實際效益,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丁守中  王惠美  廖國棟

3.行政院所訂公務人員借調相關規定:依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均應一人一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須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始得借調或兼職:

(一)專業性、科技性、稀少性職務,本機關無適當人員可資充任,而外補亦有困難者。

(二)辦理有關機關委託或委辦之定期事務者。

(三)辦理季節性或臨時性之工作者。

(四)因援外或對外工作所需者。……。」;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計有9名員工借調予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政風處及國營事業委員會,且行之有年;又前開人員相關人事費用約830萬餘元,實為不當增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用人成本,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檢討清查現有借調人員,如有不合規定或無繼續借調之必要者應儘速歸建。

提案人:王惠美  楊瓊瓔  李慶華  

連署人:黃偉哲  丁守中  廖國棟

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預算案編列兼任司機加給1億2,963萬4,000元,較101年度決算數為高;另公務車輛僅2,532輛,支領本項加給人數卻達3,000人,恐有指派浮濫變相支領加給之嫌,為此,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檢討該項加給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丁守中  王惠美  廖國棟

5.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借調予經濟部之9名人員,主要係辦理採購稽核、政風及國營事業委員會等業務,除不符規定外,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鉅額虧損之際,無異增加其營運負擔,為此,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檢討並考量其借調情況,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丁守中  王惠美  廖國棟

6.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預算案用人費用項下編列兼任公務車駕駛加給津貼計1億2,963萬4,000元,本項加給之支給緣由,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撙節用人為由,訂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兼任司機加給支給要點」,規定凡工作人員兼任公務車駕駛人員者,發給兼任公務車駕駛加給,並經經濟部經(78)人字第064669號函核准。惟一般行政機關駕駛人員之待遇並無危險加給,復以本項加給訂定之時間為78年,迄今相隔二十餘年,時空背景已然迥異,現今擁有駕駛執照者頗為普遍,且該公司工作人員兼任駕駛之情況,係為前往現場辦理本職業務所需。爰此,兼任駕駛職務實難謂符合「地區、職務危險性及稀少性」之要件,本項加給之必要性與合理性,實有重新檢討之必要性,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訂頒之「車輛管理手冊」第44條第2項規定,檢視核撥本項加給之妥適性。

提案人:王惠美  楊瓊瓔  李慶華

連署人:黃偉哲  丁守中  廖國棟

7.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計103年底物料存貨為111億3,747萬4,000元,物料存貨金額頗鉅。經查,許多物料購入時間已超過10年以上,恐已無法使用或已成無利用價值之呆廢料。此外,大量物料存貨不僅需儲存空間,亦需耗費人力管理,且須承擔損耗等管理風險,無異增加營運管理負擔;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連續鉅額虧損,已呈現營運資金嚴重不足之窘況,財務週轉需仰賴融資調度,積存鉅額物料存貨,無異積壓資金,徒增營運資金需求與財務負擔,亦恐衍生品質劣化與不堪使用而須報廢之浪費情事,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檢討其物料存量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提案人:王惠美  楊瓊瓔  李慶華

連署人:黃偉哲  丁守中  廖國棟

8.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發電用燃料存量偏高,造成資金不當積壓,甚曾有超過3年用量之情事,為此,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檢討各種燃料存量之妥適性與合理性,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丁守中  王惠美  廖國棟

9.根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資料,截至102年度物料存貨104.48億餘元,其中9.29億餘元之物料購入時間已超過10年以上,未達10年但超過5年以上部分亦達8.66億餘元,另依據預算書所列「存貨─物料」,至103年12月31日之預計數為111億3,747萬4,000元,高達百億元之物料存貨,定會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資金運用造成不利,亦增加管理負擔與風險,為此,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檢討其鉅額存貨,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丁守中  王惠美  廖國棟

10.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自95年度至101年度,連續7個年度營運虧損,102年度預計虧損230.22億餘元,截至102年9月底止已虧損216.46億元,103年度預計虧損281.33億餘元,顯示該公司營運績效不彰,為此,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即研謀有效降低成本、具體的節流措施,以改善該公司之財務,並請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計畫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李慶華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丁守中  王惠美  廖國棟

1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出,10年以上老舊家電,由於長時間使用效能變差外,加上零件老化,相同使用時間耗電量平均是新產品之2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用電設施如:冷氣機,多已過於老舊,礙於營業虧損,多年來未進行汰舊換新,與政府積極提倡節能減碳目標相悖,為能落實政府節能政策,減緩溫室效益,降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用電支出,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清查所屬營業處所老舊用電設施,並逐年編列預算汰舊換新。

提案人:王惠美  李慶華

連署人:黃偉哲  楊瓊瓔  丁守中  廖國棟

1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預算案編列發電機組等生產設備修理保養與保固費163億1,725萬4,000元,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8年度至103年度預算書所列大修機組明細,發現部分機組如核一、核二、核三、協和、台中、南部、大潭等電廠,已連續3年以上排入大修名單,與該公司所定之各種發電機組大修週期不符,容或有預算編列欠覈實,或維修未確實之虞,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就發電機組等生產設備修理保養與保固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潘孟安  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丁守中  王惠美  楊瓊瓔  廖國棟

1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近年物料存貨快速激增,截至102年9月底已由96年底56.24億元遽增至104.48億元,7年間增幅達85.78%,103年底預估物料存貨更高達111億3,747萬4,000元。據統計,物料存貨約百億餘元,其中9.29億餘元之物料購入時間已超過10年以上,未達10年但超過5年以上部分亦達8.66億餘元,無法使用或無利用價值之呆廢料1.08億元。零配件久存或逾期限,將衍生品質劣化,耗費儲存空間及管理人力,影響使用安全度及可靠度,積壓營運資金,甚或報廢之浪費情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就物料存貨採購過剩之原因、責任歸屬及去化規劃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提案人:潘孟安  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丁守中  王惠美  楊瓊瓔  廖國棟

1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雖於101年5月1日起取消員工優惠電價措施,惟偏僻地區有眷備勤房屋由公司分擔基本電費、單身備勤宿舍由公司負擔20度電費,無疑變相給予入住宿舍之員工用電優惠,顯未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檢討其妥適性,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李慶華

連署人:黃偉哲  楊瓊瓔  丁守中  廖國棟

15.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網站現所公開的發電量占比,102年火力發電量占比達75.2%,即國內火力發電裝置容量占我國電能系統裝置容量之比例達七成多,顯示我國電源配比偏重火力發電,然我國火力發電之化石燃料均仰賴進口,電力供應成本恐受國際化石原物料行情牽動,為此,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妥適規劃電源系統配比、加強推動再生能源,以符合能源安全原則及減碳政策,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丁守中  王惠美  廖國棟

16.根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資料,101年度決算有關備勤房屋管理維護費用合計達8億6,827萬4,000元,其中水電費支出占1億1,865萬3,000元,惟同期間有關備勤房屋(或公共宿舍)收入總數僅4,512萬8,000元,顯示入不敷出情況甚鉅,為此,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檢討並合理調整宿舍使用收費原則,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 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丁守中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廖國棟  王惠美

17.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累積鉅額虧損,部分為經營無效率、不當投資或費用與獎金福利浮濫所造成,為此,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釐清虧損之原因與責任歸屬,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李慶華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丁守中  廖國棟  王惠美

18.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購電之價格、數量及合約期限等頻遭監察院糾正在案,103年度購電量約22%,購電費用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銷售成本比率高達24%,顯見購電費用占整體供電成本比重甚高,為此,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開透明其相關資訊,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丁守中  廖國棟  王惠美

19.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新北市蘆洲區三民路辦公室旁之變電所用地已荒廢多年,顧及當地民眾需求及環境保護原則,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研擬將部分空間開放予民眾休憩使用之可行性,並保留用地內之樹木。

提案人:陳明文  葉津鈴  楊瓊瓔

連署人:黃偉哲  丁守中  廖國棟  王惠美

20.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通霄電廠更新擴建計畫」及「風力發電第四期計畫」,分別因特種建築物許可之核發時程延宕、地方管制及籌設許可、施工許可等因素影響執行進度,致預算執行率偏低,顯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規劃、管理等均有問題,為此,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丁守中  廖國棟  王惠美

2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預計103年12月完工,但遭地方民意強烈反對,迄今主體工程無法推動,為此,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重新檢討該計畫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王惠美  廖國棟

2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彰工火力第一、二號機發電計畫」及「台中發電廠第2階段煤灰填海工程計畫」等2項專案計畫,分別因環評因素以及地質鑽探結果與可行性評估有相當差異遭致緩辦,然該專案計畫以舉債支應,緩辦期間仍須負擔利息費用,恐不利該公司營運,為此,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對計畫事前評估嚴謹辦理,並於1個月內提

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廖國棟  王惠美

23.根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8年度至103年度預算書所列大修機組明細,部分機組已連續3年以上排入大修名單,與該公司核電各發電機大修週期不符,為此,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確實維護檢討改進,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丁守中  廖國棟  王惠美

2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用戶未繳納電費或其他營業有關款項之呆帳損失多達億元之規模,然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帳款多以註銷債權方式處理,加上連年虧損,對該公司營運恐不利,為此,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加強逾期電費催繳作業,以維護公司權益,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丁守中  廖國棟  王惠美

25.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長期虧損外,資產報廢損失亦有逐年增加趨勢,顯見該公司對於計畫擬定欠缺長遠規劃,以致須提前報廢或拆除以前計畫所購置之資產設備,為此,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檢討規劃降低資產報廢損失,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丁守中  廖國棟  王惠美

26.我國因自產能源匱乏,進口能源依存度逾97%,近年來政府為求能源安全,以能源多元化為主要目標,但以至102年9月底數據觀之,火力發電裝置容量占我國電能系統裝置容量比例高達七成以上,我國電源配比顯過於偏重火力發電,其中因火力發電之化石燃料主要仰賴進口,電源配比中火力發電比重越高,我國發電成本受國際能源價格波動程度越高,與政府預期目標顯有落差,爰建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個月內,就電源配比規劃及長期能源開發提出相關檢討報告,以期確保我國能源安全,降低政府受危害之風險。

提案人:張嘉郡  楊瓊瓔  李慶華

連署人:黃偉哲  丁守中  廖國棟  王惠美

27.針對國際油價跌到腰斬,我國電價卻文風不動,尤其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可望大賺200億元,引發國人不滿,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誠實反映原物料價格。建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調降電價或提出相關優惠措施,落實政府照顧民生之美意。

提案人:黃昭順  王惠美  黃偉哲  丁守中  葉津鈴

連署人:楊瓊瓔  廖國棟  李慶華

28.政府多年來一直極力推展發電來源多元化政策,不僅發展核能,近年來更逐步增加風力、太陽能發電等再生能源電源供給,但截至102年9月底止火力發電裝置容量占我國電能系統裝置容量之比率為72.55%(含民營火力),顯示迄今我國之電源配比仍偏重火力發電。就相關研究指出,目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成本中,燃料成本占總營運成本比例約三分之一,占發電成本比重則超過七成以上。而我國火力發電之化石燃料均仰賴進口,火力發電之比重越高,則我國發電成本受國際能源價格波動之影響程度也越高,電力供應成本將受國際化石原物料行情牽動。如今核能四廠停工封存,未來核能一、二、三廠接續停役之下,台灣的主要發電將以火力發電為主,未來國際化石燃料價格波動而影響台灣電價情況將比現今更嚴重。為降低我國火力發電之比重,使台灣電價不致因國際化石燃料價格波動產生劇烈震盪,維持民生經濟之穩定,爰建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研擬相關措施,逐步增加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降低火力發電比重,以維持我國電價平穩。

提案人:廖國棟  王惠美  丁守中  楊瓊瓔  葉津鈴  黃偉哲  李慶華

29.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前10個月共賺了181億元,而全年獲利預估更上看200億元,是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自2006年以來首度轉虧為盈。然在國際燃煤與國際原油價格均下跌的情況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也開始逐步調降油價與天然氣價格,令外界期待,作為全台最大受益者的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有調降電價空間,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卻以過去累積虧損超過2,000億元,所賺來的錢要拿來補之前虧損,無法調降電價回饋民眾。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國營企業,應戮力維持台灣民生合理電價,力求物價之穩定,然當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逐步調降油價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卻未與之同步,反讓民眾認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只是一昧爭利而罔顧維持民生物價平穩之責,爰建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底前研擬電價調降之措施並於104年1月1日起調降電價,以合乎社會大眾之期待。

提案人:廖國棟  王惠美  丁守中  楊瓊瓔  葉津鈴  黃偉哲  李慶華

30.針對國際原油價格近5個月來跌幅達三成多,國內油品供應採浮動機制,民眾已明顯感受油價下跌,紛紛要求各項相關民生物資亦應反應油價跌幅於價格做出適當調降措施,對於國營事業的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攸關民生的電價亦應做為降價調整的啟動示範,引導相關物價隨同原物料漲跌調整,以符民眾期望。爰建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民生用電價格應於3週內提出價格調降措施。

提案人:王惠美  楊瓊瓔  葉津鈴

連署人:黃偉哲  丁守中  廖國棟  李慶華

3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1年4月電價調漲方案,原定1次漲足兩成到兩成五,後改為3階段實施;第一階段於101年6月10日實施,第二階段原訂在101年12月10日,而延至102年10月1日實施,第三階段調漲已經喊停,改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改善經營績效,自行吸收。然依據實施的電價調整方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認為仍有虧損之虞,103年度預算編列虧損281億元,然而,在國際油價及煤價大跌情況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支出成本大減,估計盈餘超過200億元,差距近500億元。因此,建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個月內提出電價調降方案。

提案人:葉津鈴  黃偉哲  丁守中  蘇震清  楊瓊瓔  王惠美  廖國棟  李慶華

32.針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發電燃料成本深受國際燃料價格影響,為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各項電價合理透明,對於燃料成本與電價關係應明確表露,爰要求經濟部對於電價計價公式進行確實檢討,精確燃料成本連動,訂定合理電價。

提案人:楊瓊瓔  王惠美  

連署人:廖國棟

33.102年9月行政院函送經濟部函報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之修正擬議,惟查該擬議之修正公式存在下列疑義:(1)欠缺成本控制誘因與有效抑減成本之機制;(2)擬議之修正公式中「最適自有資金」未明確定義,影響「合理利潤」之計算;(3)全數以長期資金成本為投資報酬率之估算基礎,有高估合理利潤,進而高估電價之虞;(4)風險貼水未訂定上下限範圍,有空白授權之疑義;(5)購電費用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銷售成本比率高達24%,卻將購電費用併入「燃料」項目,未單獨列示,易致失真;(6)以「重建成本」名目將全部累積虧損轉嫁由全民負擔,極為不公。經濟部應就以上疑點,廣邀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等各界人士,聽取建言,重新修訂,再送立法院審議。

提案人:潘孟安  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丁守中  王惠美  楊瓊瓔  廖國棟  李慶華

3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打破「八年虧損」魔咒,103年底預估可望大賺200億元,而近期國際燃煤與國際原油價格大跌,與油價連動的天然氣價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也開始調降。以天然氣價格為例,已調降價格8.33%,預估103年12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購氣成本可減少10億元。若以最新天然氣價估算,104年全年購氣成本,應能再節省170億元。有鑑於此,建請經濟部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速反映市場機制,調降電價以嘉惠全民。

提案人:丁守中  王惠美  黃偉哲  葉津鈴  楊瓊瓔  廖國棟  李慶華  

主席: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四、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四、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財政委員會註:

行政院103年11月26日院授主基營字第103021076號函,關於經濟部漢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3年8月21日完成移轉民營,請免予繼續審議該公司103年度附屬單位案,頃經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處理。」

茲因該公司10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經濟委員會已於其第8屆第4會期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中(102年12月9日)審竣,並於103年12月8日將審查報告送交本會彙整在案;此外,本次該公司之民營化預算尚涉及依預算法第85條規定辦理之情形,是以本案仍宜送請院會處理。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原列212億3,420萬1,000元,增列「營業收入」2,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2億5,420萬1,000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00億9,737萬4,000元,減列「專業服務費」500萬元、「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項下派遣人力200萬元,共計減列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0億9,037萬4,000元。

3.稅前淨利:原列11億3,682萬7,000元,增列2,700萬元,改列為11億6,382萬7,000元。

(三)生產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8億4,152萬8,000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31項:

1.請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派遣人力,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楊瓊瓔  黃偉哲  丁守中  黃昭順  蘇震清

2.請針對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管理費用,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楊瓊瓔  黃偉哲  廖國棟

3.請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針對「翔二計畫」,及近3年度營運狀況之檢討,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陳明文

4.依國防法第22條規定,國軍獲得武器裝備,以自製為優先。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長期進行軍、民用飛機研發、製造、維修之技術開發以及產能提升,除國人熟知之經國號戰機、雄鷹號戰機外,在民用飛機之關鍵零組件研發,亦獲國際大廠如波音、空中巴士等之信任與訂單。有鑑於我國目前使用之F5戰鬥機於108年便須開始汰換、AT3高級教練機屆時亦達40年之使用汰換年限。國人研發自製戰機,於飛機使用全壽期成本,較對外採購將可減少20%,並可帶動國內上、下游周邊產業龐大效益,除有助我國國防自主,更同時帶動我國整體經濟發展、提高國內就業率。爰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進行我國下一代戰機及高級教練機研製計畫。

提案人:黃昭順  徐耀昌  楊瓊瓔  廖國棟

5.原行政院於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預算編列釋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9.83%計5億4,335萬5,000股。然該公司自85年7月成立後,曾三度推動移轉民營作業,惟涉及國防業務及營運虧損等因素,均未能成功,遂逐年保留所編列之釋股預算,迄今預算已保留逾13年並未執行。依決算法第7條規定:「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釋股預算屆滿4年並未能實現,且目前經營狀況及經濟情勢與13年前預算編列當時已全然不同,該公司釋股預算與決算應免予編列,俟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作業重啟,再另行編列預算。

提案人:高志鵬  段宜康  

連署人:黃偉哲  陳明文

註:委員丁守中對本項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

6.立法院審議9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及非營業部分)之決議: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在未完成立法程序前,不得釋股。立法院92年度審查民營化基金之決議:民營化基金在進行中油、台電及漢翔公司釋股時,應先與各該工會進行協商取得協議,並須送民營化計畫書至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進行釋股工作。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自84年制定後並未予以修正,而目前經營狀況及經濟情勢與13年前預算編列時已全然不同,行政院卻利用保留之釋股預算重啟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作業,於102年9月13日以院臺經字第1020055531號函准予核定經濟部依未經國會審議之「漢翔公司民營化計畫書」辦理,時程規定於103年底前完成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工作,有違立法院決議。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釋股預算已保留逾13年,惟涉及設置條例修正及員工權益等爭議事宜,尚待積極協調溝通,應依據立法院決議,俟民營化計畫書經國會審議通過後,再進行釋股。

提案人:高志鵬  段宜康  

連署人:黃偉哲  陳明文

註:委員丁守中對本項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

7.我國AT3攻擊教練機自1984年服役迄今近30年,其機體及航電均不堪未來培訓空軍飛行員之用,反觀韓國航太工業公司,積極累積其航空能量,研發T50教練機並進軍國際軍武市場,而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自航發中心以來,戰機研發組裝能力均已完整,應先評估規劃製造下一代先進教練機,以增加公司產品項目及營收,並伺機開發國際市場,如此才是該公司長遠獲利之道。

提案人:廖國棟  簡東明  黃昭順  

連署人:楊瓊瓔

8.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身為國營事業,配合國防工業自立自主之國家安全政策為其主要任務之一,然該公司罔顧飛行安全,暗以渦電流檢查代替X光檢驗矇騙,置空軍飛行員之生命安全於不顧;事後為掩飾缺失復出具偽造之X光照相工作日誌陳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審查,企圖掩飾真相,已嚴重損及該公司及國營事業信譽,致遭國防部軍備局前採購中心於101年7月19日於政府採購公報,將該公司公告為「拒絕往來」之廠商,停權3年(101年7月19日至104年7月18日),並遭監察 院於102年8月提案糾正。雖因該公司擁有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廠商之業務,依政府採購法向採購機關爭取尚不受停權影響,但已影響該公司商譽甚鉅。爰要求該公司應摒棄獨家製造或供應商之心態,虛心檢討改善軍機業務品管流程,杜絕前述情事再次發生,以確保國防安全及公司永續發展。

提案人:黃昭順  廖國棟  簡東明  楊瓊瓔

9.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係以配合政府發展航太工業政策,及扶植國內航太產業發展為其任務,除因生產案特性,直接材料以外購為大宗外,間接物料在客戶未指定商源情況,並符合採購相關法規者,應以使用國內生產者為主要考量,以使國內航太產業之發展,能更為茁壯成長。

提案人:張嘉郡  楊瓊瓔  

連署人:林岱樺  廖國棟

10.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2年8月底止之催收款項遽增至641萬2,000元,顯見收款效率低落,為此要求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積極運用有效催收方式並提出專案報告,以健全營運體系,降低呆帳風險。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11.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2年8月底止之應收帳款為56億3,315萬4,000元,占總資產比率26%,且應收帳款的72.57%集中於五大客戶,顯見應收帳款連年不當增加且集中於少數特定客戶,為此要求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以提高競爭力及資金融通。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12.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身為國營事業,應配合國防工業自立自主之國家安全政策為其主要任務,秉持公正態度檢驗軍機業務品管流程,而非以供應商心態虛與委蛇,枉顧國軍生命安全,為此要求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確實加強隨機性督檢工作,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改善報告,以確保國營事業信譽及國防安全。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13.我國近10年來航空工業產值從91年度之265.79億元,至101年度已成長至783.87億元,為此,要求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客戶未指定商源情況與符合相關政府採購法規下,宜考量多使用國內生產之材料,以扶植國內航太產業。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14.工單久滯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長久以來問題。而其中久滯超過1年以上之工單,從99年度854張(金額808萬2,000元),102年截至8月底止增加至1,461張,顯見該公司雖將精進生產作業流程與製程列為年度經營政策,但並未落實執行,造成久滯工單呈逐年上升趨勢,為此要求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以維持正常營運。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15.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編列「銷貨退回」及「銷貨折讓」科目預算數均為0元,經查自98年度至102年截至8月底止實際執行結果,每年均發生銷貨退回及銷貨折讓,各年度合計數分別為7,081萬8,000元、6,837萬4,000元、3,843萬9,000元、6,255萬9,000元及4,095萬8,000元,主要原因為產品不符合約規範,致銷貨退回,或客戶未退貨但直接扣款或重新施工扣款,故將差價以銷貨折讓處理。連年因規格不符或品質不佳等因素頻遭客戶退貨或要求折讓,為此,要求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積極研議品質管控並提出書面專案報告,以期有效提高品質控管。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16.「台灣先進複材中心計畫(Taiwan Advance Composite Center,簡稱TACC)」營運兩年以來其實際營業收入均較預計營業收入分別減少2.34億元及1.33億元,為此要求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加強複材業務承攬能力,並於1個月內做出改善報告,以維持該中心獲利能力。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17.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編列派遣人力1,205人之預算7億9,034萬7,000元,派遣人力占總員工人數比率已高達35.94%,若考量同為短期流動性質之臨時人員,形同該公司總員工中平均有39.34%人力均為短期流動性質,其中生產、行銷及研發單位皆超過四成,顯見短期流動人力偏高,其運用派遣人力從事核心業務不僅與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未盡相符,鑑於航太技術核心人員養成不易,短期流動性質人力偏高更不利核心技術之傳承,爰請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審慎檢討,於1個月提出人力配置現況檢討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林岱樺  高志鵬  陳明文

18.有鑑於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2年8月底止應收帳款淨額高達56億3,315萬4,000元,應收帳款占總資產之比率更連年攀升,從98年度17.13%至102年8月底已達26%,且應收帳款金額排行前五大客戶合計應收帳款占應收帳款淨額之72.5%,已有高度收帳風險,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帳務管理能力顯應積極檢討改進,爰要求該公司應於3個月內研議加強應收帳款之催收管理對策,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林岱樺  高志鵬  陳明文

19.有鑑於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釋股預算已保留逾10年,立法院92年度審查民營化基金之決議即謂:民營化基金在進行中油、台電及漢翔公司釋股時,應先與各該工會進行協商取得協議,並須送民營化計畫書至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進行釋股工作。且查因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為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航空工業發展中心,外界對該公司民營化後之國防安全仍存有疑慮,立法院於第8屆第3會期審議該公司102年度預算案時亦曾提案要求該公司民營化前,針對重要智慧財產權,應先移轉為國有。爰此,有關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釋股作業,應依立法院決議,先將該公司民營化計畫書送經國會審議通過後再行辦理釋股。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林岱樺  高志鵬  陳明文

20.截至102年8月底止,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收帳款淨額達56億3,315萬4,000元,較102年度34億2,232萬5,000元,增加22億1,082萬9,000元,亦較100年度43億2,974萬6,000元為高,顯見應收帳款呈現增加之趨勢。且應收帳款金額排行前五大客戶分別為國防部(19億7,858萬8,000元)、G.E .A .E (9億5,158萬3,000元,其中930萬9,000元已逾期)、Mitsubishi(4億6,750萬元)、Bombardier Inc. (4億1,317萬6,000元)及ALENIA(2億7,738萬5,000元,其中1億0,546萬3,000元已逾期)等國際航太大廠,合計應收帳款為40億8,823萬2,000元,占應收帳款淨額之72.57%,應收帳款有集中少數特定客戶之情事,恐對公司營運與資金調度產生不利影響。爰此,要求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加強應收帳款之催收,以避免公司呆帳之風險。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蘇震清  林岱樺  許忠信

21.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預計營業收入為210億6,400萬元,營業利益為11億8,462萬4,000元,營業利益率為5.62%。103年度預計淨利為9億4,356萬6,000元,淨利率為4.48%。但由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最近5年度營業利益率和淨利率走勢觀之,該公司營業收入雖由99年度179億4,217萬7,000元,至103年度增為210億6,400萬元,然營業利益率卻由99年度之7.18%,呈逐年下降趨勢,103年度已減為5.62%;淨利率由99年度之5.69%,逐年下降至103年度之4.48%,顯示該公司不論本業或含業外損益之整體獲利率皆呈下滑趨勢。爰此,要求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針對整體業務與獲利下滑原因進行全面檢討,並研謀改善。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蘇震清  林岱樺  許忠信

22.鑑於改善久滯存貨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近來管理革新目標之一,但該公司截至102年8月底止之1年以上未使用久滯存貨金額仍高達1億2,506萬元,部分專案之原物料、半製品或在製品存貨均有久滯1年以上未使用之情事,且報廢之久滯存貨呈增加現象。顯見該公司針對久滯存貨所推行之改善對策,成效仍有待提升。爰此,要求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加強製程管控及存貨管理,以避免存貨久滯徒增報廢損失之認列。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蘇震清  林岱樺  許忠信

23.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身為國營事業,配合政府發展航太工業政策及扶植國內航太產業發展為其政策任務,查該公司99年度至101年度國內及國外材料使用統計資料,99年度實際使用材料來自國產之金額為10億3,571萬6,000元(占全部材料金額之15.34%),但100年度減少為7億2,828萬元(占全部材料金額之8%),101年度略提高為7億5,346萬7,000元(占全部材料金額之8.2%)。爰此,建請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客戶未指定商源情況與符合相關政府採購法規下,應考量多使用國內生產之材料,以扶植國內航太產業。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蘇震清  林岱樺  許忠信

24.工單久滯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長久以來問題,該公司雖將精進生產作業流程與製程列為年度經營政策,然近年來久滯工單仍呈逐年上升趨勢。若從事業處別觀之,久滯工單以發動機事業處、民用飛機專案處、科技服務處及軍用飛機專案處為主,尤以發動機事業處更形嚴重。工單久滯除增加倉儲管理成本外,亦造成營運資金之積壓,若延誤產品交運期程,更可能損及公司信譽。爰此,要求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檢討強化改善工單品質及生產作業流程與製程管控,以降低工單久滯情況。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蘇震清  林岱樺  許忠信

25.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營業成本─銷貨成本」科目預算編列155億7,574萬2,000元,較102年度預算案150億0,432萬4,000

元增加5億7,141萬8,000元,增幅3.81%。然根據預算書所載,有關銷貨成本明細表,除依軍用飛機類、民用飛機類、引擎類、航空器維修類及工業技術服務類載明其個別銷貨成本金額外,有關銷售數量及平均單位成本之相關資料均未揭露,另產品成本預計之成本彙總表亦僅依前述之軍用飛機等分類敘明其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製造費用等成本金額,但相關數量及單位成本等資料則付之闕如,顯見銷貨成本編列資訊過於簡略。爰此,要求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銷貨成本預算編列資訊過於簡單部分予以檢討改進,以符法制,俾利立法院審議監督。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蘇震清  林岱樺  許忠信

26.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編列「銷貨退回」及「銷貨折讓」科目預算數均為0元。惟查該公司98年度至102年度「銷貨退回」及「銷貨折讓」預算編列數均為0元,然98年度至102年截至8月底止實際執行結果每年均發生銷貨退回及銷貨折讓,各年度合計數分別為7,081萬8,000元、6,837萬4,000元、3,843萬9,000元、6,255萬9,000元及4,095萬8,000元。主要原因為產品不符合約規範,致銷貨退回,或客戶未退貨但直接扣款或重新施工扣款,故將差價以銷貨折讓處理。顯見該公司對產品品質管控顯欠妥適,頻遭退貨卻屢未改善。爰此,要求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加強產品品管作業,以避免銷貨損失。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蘇震清  林岱樺  許忠信

27.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拓展民用飛機業務規模,提高產能利用率,近年積極參與國際民用飛機業務合作開發或承攬零件製造業務,然部分民用飛機新合約專案未經審慎評估成本及承攬可行性,致原預估為獲利,但實際執行結果卻發生虧損,顯見該公司對新專案承攬可行性及風險評估有欠周詳。爰此,要求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加強專案成本控制與可行性風險評估,避免造成公司營業損失。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蘇震清  林岱樺  許忠信

28.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因應航太零組件複材化趨勢,並帶動國內複合材料產業升級,於97年7月報准辦理「台灣先進複材中心計畫(Taiwan Advance Composite Center,簡稱TACC)」,投資總額20億0,600萬元,該案於99年底完工,並自100年1月起正式營運。然該中心100年度正式營運以來實際營業收入觀之,100年度及101年度實際營收分別為9.21億元及15.41億元,較預計營業收入分別減少2.34億元及1.33億元,減少比率分別20.26%及7.95%,顯見複材業務承攬未如預期,實際營收未達計畫目標,投資效益並未彰顯。爰此,要求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檢討改善台灣先進複材中心之業務營運,以提升複材業務之獲利能力。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蘇震清  林岱樺  許忠信

29.根據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3條第2款規定,協助國內航空工業建立中心衛星體系與制度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之一,然該公司航空器維修類頻因供應商延遲或交貨品質規格未符合約規定而遭罰違約金。爰此,要求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訂立供應商遴選相關作業準則,以提升國內航空工業中心衛星體系之品質。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蘇震清  林岱樺  許忠信

30.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預算編列F16A/B性能提升維修棚廠新建案及引擎機匣製造中心等2項新興專案投資計畫,致103年度至107年度對自有資金需求增加,105年度更需融資11億元以支應之,然該公司自101年度以來營業活動之現金淨流入大幅減少,且103年度由營業活動所產生之現金已無法支應廠房機具擴充等資金需求,需以長、短期借款作為因應,顯見其資金調度已出現惡化警訊。爰此,為避免發生流動性風險,要求公司應注意現金流量之風險控管,以避免公司財務惡化。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蘇震清  林岱樺  許忠信

31.按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計畫書,預計於103年底採公開上市釋股達51%以上,完成民營化作業。雖政府持股比例降至50%以下,於法律地位上為民營企業,然政府仍為最大股東,其指派之董、監事仍為公司實際經營者,但卻可不受國會監督。另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我國空軍國防自主,立法院90年曾做成決議:(1)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未完成立法程序前,不得釋股。(2)民營化前經濟部應擬具航太工業發展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3)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釋股計畫應先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釋股。綜上,國營企業民營化後將面臨財團接手國產、員工權益受損、政府及國會無法監督、追求利潤導致不願進行自主國防科技研發等問題,爰在獲致社會、員工共識且進行完整政策評估及向民眾說明前,經濟部應暫緩推動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民營化作業。

提案人:黃昭順  楊瓊瓔  簡東明  徐耀昌

註:委員丁守中對本項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

主席:四、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五、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五、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274億8,990萬9,000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81億6,716萬9,000元,減列「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1億6,566萬9,000元。

3.稅前淨損:原列6億7,726萬元,減列150萬元,改列為6億7,576萬元。

(三)生產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原列180億7,181萬4,000元,減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8,799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9億8,381萬8,000元。

(六)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30項:

1.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淨水費用」業務,103年度總計編列45億1,128萬4,000元經費,該業務項下編列「專業服務費」6,617萬2,000元;經查,102年度預算數為6,280萬元。惟國庫空虛,預算編列應秉持撙節開支原則,加上行政院主計總處已要求各部會編列103年度預算時,應先歸零檢討,再以負成長10%編列,爰此,凍結「專業服務費」617萬元,俟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審議通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簡東明  黃昭順  楊瓊瓔

2.目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用電補貼已取消,勢必影響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供水成本,為照顧民生,針對102年度、103年度民生用水,水價不得調漲。

提案人:楊瓊瓔  黃昭順  黃偉哲  廖國棟  徐耀昌  許忠信  陳明文

3.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98年度至101年度止,預計汰換管線達成率僅76.28%,預計降低漏水率3.19%,實際卻僅降低2.4%,成效遠不如預期,且漏水率不積極改善,除嚴重影響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營收,更影響辦理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預算資源,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加速並落實汰換管線,降低漏水率,並配置預算資源強化辦理「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以解百姓無自來水可用之苦。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黃昭順  林岱樺  蘇震清  高志鵬  楊瓊瓔

4.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刻正進行「高屏地區原有水井抽水量復抽工程」,擬於高雄市旗山區手巾寮地區之既有水井抽水量進行復抽及新設深井,工程規劃分為兩部分,其一為既有井導水管改善,其二為新設深井及導水管,本計畫完成後,其效益可增加10萬CMD之高雄地區常態供水。地下水是地層的一部分,所以蘊藏量多,分布廣,到處有,取用經濟方便,水量水質穩定而甚受歡迎,但因其循環速度太慢,每年更新的水量太少,在小範圍內大量抽取地下水將導致惡果,例如台灣的沿海養殖業區、台北盆地等地區,曾經或正在密集而大量抽取地下水,遠超過天然補注量,使地下水位快速下降,引起海水入侵、地層下陷與水質惡化等災害性問題。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執行前述計畫同時,針對可能對該地帶來之環境衝擊持續追蹤監測,以免釀災。

提案人:黃昭順  丁守中  簡東明  徐耀昌  楊瓊瓔

5.有鑑於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五福一路、光華一路列管宿舍等住戶,已居住數十年。近年突被原事業單位通知搬遷,許多住戶無力另覓住所,引發民怨。經查國營事業宿舍由於配住當時法令缺漏或時空環境變動,政府施政應以合法方式並同時兼顧人民權益之維護,爰建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前述事業宿舍相關問題,依各住戶之實際需求及法規,於3個月內研擬優先承租或承購方案,澈底解決問題。

提案人:黃昭順  簡東明  徐耀昌  楊瓊瓔

6.澄清湖有效容量為250萬立方公尺,溢洪水位約18公尺,以往澄清湖水庫多年才需進行1次清淤工程,然自莫拉克風災後,每逢豪大雨就挾帶泥沙入庫,近年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雖每年進行清淤,抽沙量並由6萬立方公尺提高到7、8萬立方公尺,但清疏的數量經常緩不濟急,造成澄清湖水庫泥沙淤積情形日益嚴重,影響蓄水量。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現暫以調度南化水庫的水量支應澄清湖供水缺口,尚未嚴重影響高雄供水,然長久必定損害高雄地區供水穩定。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增加澄清湖水庫之清淤密度及抽砂量,以維高雄地區民眾用水權益。

提案人:黃昭順  廖國棟  簡東明  楊瓊瓔

7.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至101年度漏水率仍高達19.55%,近10年來漏水率僅降低4.23%,成效不彰,除汰換舊管線及地理資訊系統建置作業進度緩慢之外,是否還有其他原因,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切實檢討,對症下藥,提出改善辦法,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丁守中  徐耀昌  簡東明  林滄敏  楊瓊瓔

8.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預算編列「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10億0,574萬3,000元,辦理加壓站工程、送配水工程、管線銜接工程等供水系統擴建工程,聯合運用新店溪及大漢溪溪水以供應板新及桃園地區用水,促進區域水資源整體調配及有效運用。惟該計畫因規劃與執行欠佳,業經2次修正,工程期程由9年延長至13年6個月,總經費由61億5,000萬元倍增至120億1,778萬5,000元;且迄101年底止,預算執行率仍偏低。爰此,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加強工程進度控管與預算控制之效率,俾能早日完工,以促進水資源之有效運用。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林岱樺  蘇震清

9.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為改善無自來水地區之供水普及率,長年辦理相關計畫,惟執行成果均未如預期,致近10年來供水普及率僅提升1.71%;另接續辦理之「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二期(101104年)─自來水延管工程」亦有進度落後情事。爰此,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加強計畫控管並檢討執行成效,俾有效提高自來水供水之普及率。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蘇震清  林岱樺

10.台灣因地理環境之故,用水需依靠雨季之降雨,並儲存於水庫,方能提供民眾用水。然受到氣候變遷影響,國內枯水期之旱象危機日益加劇,致供水吃緊之情事頻繁發生。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肩負提供量足、質優自來水,以提升國民生活水準、促進經濟發展之使命。是故,為防範台灣地區缺水困境,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推動節約用水宣導工作,透過節約用水、改善漏水率、區域彈性調度等措施,以提升整體用水效率,同時以多元化方式開發新水源,期能穩定及因應各地區用水需求,減少台灣地區限水危機。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林岱樺  蘇震清

11.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歷年均編列預算辦理相關漏水率改善計畫,惟近10年來漏水率僅降低4.23%,至101年底漏水率仍高達19.55%,且逾齡管線比率高達34.01%,改善漏水率成效不彰。另該公司新提「102至111年降低漏水率計畫─汰換管線暨分區計量管網建置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卻已編列102年度及103年度預算,行政程序有失允當。爰此,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務實檢討以往相關計畫辦理經驗並切實改進,以有效改善我國漏水率偏高之問題。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林岱樺  蘇震清

12.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預算編列「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22億3,142萬2,000元,其中「外包費」19億9,686萬8,000元,工作項目之一為「國土資訊委外數位化」,係辦理自來水管網之地理資訊系統(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GIS)建置作業,其為自來水管網資料建檔及應用系統建構之基礎,是降低漏水率之重要環節之一。惟因預算編列不足等因素,延至104年底前建置完成。爰此,為提升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漏水率改善措施,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完成該系統建置之各項作業,以降低漏水率。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林岱樺  蘇震清

13.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因災害、緊急措施或工程施工等狀況而停止供水情形,日益增加,又以非計畫性停水居多,故無法於14日前進行通告,不利用水戶及早因應;且逾時處理之停水案件亦逐年增加。爰此,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加強停復水之作業效率,以降低對於用戶之負面影響。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林岱樺  蘇震清

14.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為響應環保與節能減碳政策,自98年度起推動電子帳單服務,除透過海報、水費帳單、媒體及結合在地活動設攤等推廣方式外,並深入學校、機關、社區與管委會進行一對一宣導,亦舉辦申辦送好禮、抽獎活動及水費回饋(代繳戶5元、非代繳戶3元)、回郵推廣等活動,以鼓勵用戶申辦,且每年將各區處推廣數納入責任中心評比項目控管。然迄102年8月底止,申請電子帳單戶數有增加,但申辦率仍僅7.01%,未及一成。爰此,為有效落實節能減碳之目標,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推廣,以提高用戶之接受度。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林岱樺  蘇震清

15.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預算編列之淨損數達6億7,726萬元,較101年度決算淨損數再為擴大,顯示營運虧損持續惡化。爰此,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開源節流,降低虧損幅度,以減輕財務負擔。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林岱樺  蘇震清

16.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預算編列「旅運費」8,564萬4,000元,較102年度預算增加6萬6,000元,增幅0.08%,較101年度決算數減少94萬3,000元,減幅1.09%。根據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99年度至103年度旅運費之預、決算情形,旅運費預算逐年成長,公司雖逐年擴編旅運費,但決算數卻年年超支,超支情形嚴重,顯見預算管控機制不當。爰此,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加強預算支出之控管機制,以改善旅運費超支情事。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蘇震清  林岱樺

17.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為支應各年度固定資產增擴建計畫支出,除國庫撥補外,尚需自籌大部分資金,惟囿於營運持續虧損,僅能透過融資方式因應,且逐年累積鉅額借款已造成沉重利息負擔,除影響整體財務結構外,更加劇營運虧損,爰此,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研謀相關因應對策,避免財務加速惡化,影響公司營運。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蘇震清  林岱樺

18.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政府節水政策,然近10年每人每日生活用水量僅減少4公升,距離每人每日生活用水量降至250公升以下之目標仍有落差,顯見目前宣導之節水政策效果不如預期,為此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積極研議創新政策,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以確實降低國人日常用水量。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19.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因受到加壓站工程用地取得困難及用地位置變更等因素,影響計畫推動期程,截至101年底預算執行率僅52.56%,顯見進度落後有待加強,為此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加強工程進度控管與預算控制之效率。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20.「102至111年降低漏水率計畫─汰換管線暨分區計量管網建置計畫」預計10年內投入645億元,截至102年9月底止,該計畫仍未經行政 院核定,卻已先行編列102年度及103年度預算各為103億元及44億元,顯見行政程序失當,為此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務實檢討相關計畫並切實改進,以期有效改善我國漏水率偏高問題。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21.99年度至102年8月底止,停水案件數由99年度158件攀升至101年度212件,102年截至8月底止已有203件,停水案件日益頻繁;其中非計畫性停水比率由41.14%提高至76.85%,顯示該公司未能有效處理停水事件,對用水戶造成重大不便,為此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加強停復水之作業效率,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22.響應環保與節能減碳政策,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自98年度起推動電子帳單服務,迄今申辦率仍不及一成,顯見電子帳單推廣遇瓶頸,為此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研議改善辦法,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以落實節能減碳目標。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23.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歲入計畫「觀光遊樂收入」共計編列2,788萬5,000元,此為澄清湖觀光區之門票收入,較102年度預算減少963萬5,000元(減幅25.68%),顯見收入大幅萎縮,觀光區營運虧損加速惡化,為此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研謀相關對策,積極開源節流,俾縮小虧損幅度。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24.針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每年皆編列有「提撥福利金」預算,惟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規定:「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1.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1%至5%。2.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3.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0.5%。4.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然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雖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銷貨收入部分按0.14%編列,出售下腳收入部分按35%編列;惟鑑於該公司在國內供水市場居獨占地位,根本就不需投入大量行銷成本即可獲取甚為龐大且穩定之營業收入,然該公司之職工福利金提撥卻以較高比率提撥,不但未考量其具市場獨占特性及營運持續虧損惡化等問題,每年卻仍比照民間企業以營業收入為基礎提撥職工福利金,顯有欠合理,難怪乎屢遭外界質疑其合理性與衡平性。職是之故,面對現今政府財政日益困難,身為國家獨占之國營事業,亦是廣義公務機關,實應共體時艱,為國家節省公帑。特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提撥福利金」確實檢討,並自104年度起逐年逐步調降按營收為基礎之提撥比率。

提案人:許忠信  陳明文  高志鵬

25.台灣原住民因生活及傳統文化習俗,居住於鄰近河岸之土地旁。然礙於現行法規,致使新北市溪州、小碧潭及桃園大溪崁津、撒烏瓦知等部落迄今仍無自來水可用,復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5條:「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政府有義務解決原住民族自來水飲用問題,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儘速修正不符原住民族生活及文化習慣之自來水建設規定,提升原住民族居住地區自來水使用率,以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5條:「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之精神。

提案人:廖國棟  徐耀昌

連署人:許忠信  黃昭順  簡東明  楊瓊瓔

26.鑑於長期以來,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水利署等相關單位預算編列不足,並忽視屏東縣牡丹鄉旭海地區民眾用水問題,民眾長期只有混濁之簡易自來水可用,導致當地民怨四起。但因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3年仍處於虧損狀態,因此,爰要求由經濟部、經濟部水利署、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等相關單位召開跨部會協調會,以籌措經費來源,並於1個月內提出「旭海地區自來水供應改善計畫」,將計畫書函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簡東明  丁守中  林滄敏  徐耀昌  楊瓊瓔

27.屏東大潮州地區人口超過5.5萬人,但自來水接管率僅4%。經查,潮州地下水錳含量偏高,近年水質亦日漸惡化,鑑於人民對於用水安全日益重視,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俟用地、路權及水權取得後,於2年內完成潮州自來水第一期淨水場及管線建設。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林岱樺

28.有鑑於全國山區水源供應不足,自來水到達率偏低,許多住戶仍使用地下水,惟地下水水質不良且缺水情形嚴重,亟需爭取辦理自來水延管工程。建請經濟部體察人民痛苦,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儘速擬定相關解決措施,並提請經濟部水利署以專案方式解決問題。

提案人:陳明文  蘇震清  林岱樺  黃昭順  廖國棟  楊瓊瓔  徐耀昌

29.針對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之評比機制,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經濟部水利署重新檢討,以改善無自來水地區之供水,並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積極降低漏水率。

提案人:黃昭順  黃偉哲  徐耀昌  陳明文  楊瓊瓔

30.嘉義山區供水困難,長期以來苦於無自來水可用處境,尤其諷刺的是曾文水庫周邊大埔鄉居民處於「水庫旁邊沒水喝」情況,查經濟部雖已編列「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二期」,並配合修改「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自來水延管工程申請及管考作業要點」,卻顯緩不濟急。爰要求經濟部應限期改善,專案處理山區無自來水地區供水問題,無法進行延管工程地區,亦應協助提請申設簡易自來水,以紓解民怨。

提案人:陳明文  蘇震清  高志鵬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經濟委員會楊召集委員瓊瓔出席說明。

主席:五、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甲、勞工委員會主管一、勞工保險局部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勞工委員會主管

一、勞工保險局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原列3,543億9,718萬7,000元,配合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第4目「勞動條件業務」項下「補助辦理勞工退休金業務所需行政事務費」之「獎補助費─對特種基金之補助」50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其他營業收入─政府補助收入」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543億9,668萬7,000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3,543億9,718萬7,000元,配合營業總收入修正減列「其他營業收入─政府補助收入」50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營業費用」之「勞工退休金」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543億9,668萬7,000元。

3.稅前淨利:0元,照列。

(三)服務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1,733萬3,000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部分:配合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第10目「勞工保險局」項下「勞工保險局資本」之「設備及投資─投資」350萬2,000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籌資活動」之現金流入「增加資本、公積及填補虧損」350萬2,000元,並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王召集委員育敏出席說明。

主席:甲、勞工委員會主管一、勞工保險局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陸、非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甲、內政部主管一、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部分。

陸、非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內政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1億8,148萬9,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85億7,042萬9,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63億8,894萬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2萬4,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住宅基金102年度為辦理「租屋服務平臺示範計畫」購置電腦硬體設備35萬元,照列。

(八)有提案1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馬英九執政後房價飆漲、薪水不漲,居住痛苦指數不斷攀升。馬政府卻違反預算法將應以公務預算支付之住宅補貼挪至住宅基金編列,又未以公務預算撥補該基金,導致弱勢者租金補貼預算因財政困難而減列。又為求中央政府預算平衡而多次由住宅基金挖錢,累計99年度至102年度折減基金高達100億元,馬政府顯無決心解決日益嚴重之居住問題,「住宅基金」應善用資源以發揮其興辦社會住宅、照顧弱勢者居住人權之功能,103年度住宅基金編列「折減基金解繳國庫」111億元,全數減列。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周倪安

2.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103年度預算「住宅基金」項下「其他業務費用」編列補助推動住宅性能評估示範性計畫500萬元及推動住宅性能評估作業與辦理人才培育250萬元,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逕先編列預算,且預算揭露過於簡略,與預算法規定未合。且依住宅法第5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研擬住宅政策,並據以擬訂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報行政院核定;然住宅法公布迄今近2年,營建署尚未完成全國性住宅政策及計畫,「推動住宅性能評估示範性計畫」僅為示範性計畫,在營建署未就住宅法規定做出全盤之長遠規劃前,予以半數刪除。

提案人:姚文智  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

3.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103年度預算「政府興建國宅工程」項下編列38億8,419萬元辦理林口國宅興建,經查該計畫係於國民住宅條例即將廢止前,以興建國民住宅名義提出辦理,未依預算法第34條規定,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且該計畫僅列示資金總額、戶數及103年度資金需求,未依預算法第39條明列全部計畫內容及年度分配額。再者,本計畫興建戶數高達3,018戶,內政部對於後續處理仍未定案,顯見計畫之草率。建議本項預算全數凍結,等內政部完成相關法制作業及提出應用處理作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再行解凍。

提案人:陳怡潔  陳其邁  姚文智  段宜康  李俊俋

4.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103年度預算「新市鎮開發基金」,去(102)年度列有「淡海新市鎮第2期發展區」預算219億8,012萬2,000元,103年度續編相關經費5億5,377萬7,000元。惟查淡海新市鎮係為解決臺北都會區住宅供應問題所設,但自其開發工程於1992年啟動以來,由於缺乏交通、教育與產業等公共建設之相對投入,致使發展成效嚴重不如預期,尚衍生環境與財政沉痾。矧新市鎮開發宜考量都會核心區之更新與國土整體空間規劃,考量我國實有大量已開發之都市計畫用地屬低度利用,虛列經濟效益之「淡海二期」開發案實有深度檢視之必要。爰請內政部就淡海二期開發案相關預算,除涉及人民權益或法定支付義務部分外應暫緩辦理或編列,請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就我國新市鎮整體開發政策、新市鎮交通、教育與產業建設、新市鎮開發之環境影響、新市鎮與低度利用之已開發都市計畫之資源競合與「淡海二期」開發規模修正等問題,於半年內向立法院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經濟和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得繼續推動。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鄭麗君

5.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103年度預算「住宅基金」項下「其他業務費用」編列補助臺北市及新北市第1階段5處社會住宅土地價款8億6,193萬5,000元。其社會住宅主要精神乃為協助部分無法透過租金補貼在市場上租到合適住宅之弱勢者,解決其居住問題,俾利弱勢者有機會融入社會,達到脫貧的終極目標。惟以目前新北市中和區及三重區三處預計興建1,543戶青年社會住宅為例,其中只提供1,097戶給20至40歲青年以市價租用,而1,097戶中也僅有336戶(約22%)是以市價8折出租照顧弱勢者,其他446戶(約29%)將由建商任意出售使用權,其中有21戶是黃金店面,從上述社會住宅戶數配置比例,凸顯政府不僅無法有效解決照顧弱勢者居住問題,且更有圖利建商之嫌,嚴重違背社會住宅精神,爰此,建予全數凍結,待內政部提出完備社會住宅政策檢討及具體照顧弱勢及具特殊情形身分者的居住方案完整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陳其邁  姚文智

6.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103年度預算「新市鎮開發基金」項下「營運項目」編列辦理林口新市鎮機場捷運A7站開發案第1期開發區經費13億7,987萬8,000元,主要係行政作業費4,944萬9,000元、公共工程費12億3,174萬元、資本化用人經費288萬9,000元及資本化利息支出9,580萬元。其A7站乃政府為推動「健全房屋市場方案」,計畫提供中低收入之無自有住宅家庭合宜價位之住宅,以達促進台北都會區住宅供給與需求之均衡,舒緩房價上漲情形之政策目標,所辦理的合宜住宅之開發案。惟查新北市浮洲和桃園合宜住宅執行及規劃,不僅合宜住宅過特定期限後可無限制資格轉賣之外,另6個月內未出租,建商有權利無條件轉賣,讓合宜住宅轉變為一般市場住宅,顯有圖利建商財團之嫌,根本是「國民住宅」之翻版,爰此,建予全數凍結,待內政部提出完備合宜住宅政策檢討及具體照顧弱勢者居住方案完整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陳其邁  姚文智

7.內政部部長李鴻源於就任之初,曾提出將閒置校舍再利用改建為社會住宅之政策,惟部長就任迄今已逾1年,仍未見任何實際案例推動。立法院審議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曾通過決議要求內政部應於6個月內(102年7月15日前)提出「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內政部遲至9月30日始提出草案報行政院,未遵守立法院決議於期限屆滿前提出,應予譴責。經查內政部及所屬機關仍有不少閒置宿舍待利用,內政部應於1個月內清查其所屬閒置廳舍,提出空間活化再利用方案,區位合適者,應整理或改建作社會住宅使用。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

8.為安置921地震受災戶,內政部營建署受委託於南投竹山柯子坑開發興建一般住宅透天厝98戶,七樓公寓式平價住宅56戶,共計花費4億餘元,並於92年12月30日完工,93年5月3日複驗合格後移交南投縣政府接管,並供受災戶承購或承租之用,查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於95年2月4日適用期滿止,南投竹山柯子坑新社區一般住宅計98戶皆未售出,另平價住宅計56戶僅出租8戶,其餘餘屋於96年9月27日完成點交予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南投分處,並負責進行標售,點交迄今一般住宅98戶中標出30戶,一戶無償供法務部調查局使用,剩餘67戶未標脫,另平價住宅48戶全數無償撥用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使用;經媒體批露,該國宅工程品質欠佳且地處偏遠,致使921災民不願入住,成為「蚊子國宅」,使政府照顧災民之美意無法落實,公帑顯係虛擲。查該社區係由營建署負責開發興建監造,並完成複驗,惟災民入住該國宅後,表示有水電不通屋內滲水等狀況百出,顯見建造品質低劣,相關興建與驗收程序恐有疏失,爰提案要求營建署進行了解並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段宜康  陳其邁  黃文玲

9.迄102年8月底尚有89戶未售國宅,其中未出租戶數為39戶,完工日期多迄今逾10餘年,甚有達20餘年者,鑒於未售國宅水電費等相關維護管理費用不貲,對於短期內仍無法售出之國宅,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要求住宅基金應積極研擬運用措施,如做為社會住宅出租運用等方式,俾免閒置資源且浪費國家預算。

提案人:姚文智  陳其邁  李俊俋

10.有關營建建設基金編列預算興辦林口國宅暨2017世界大學運動會選手村工程乙案,在該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前,內政部不得先行撥付台北市政府任何款項;台北市違反立法院決議不當移植、砍除樹木所支出之經費,亦應由台北市政府自行負擔,不得由本預算支應。

提案人:陳怡潔  姚文智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11.營建署無視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02年5月20日決議,縱容台北市政府僱派包商進入林口國宅預定地進行施工,恣意砍伐樹木,造成大量珍貴樹木枯死,應負督導不週之責,營建署應檢討追究失職人員責任,對於後續樹木移植工程應妥為監督,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善後處置措施。

提案人:陳怡潔  姚文智  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

12.住宅基金近年度陸續辦理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興辦社會住宅、辦理租屋服務平臺等計畫,上開計畫為住宅政策之重要內容,惟各項計畫資訊公開程度顯有不足,年度預算書並未詳述各該計畫辦理及執行情形,公眾難以監督並及時掌握預算執行成效,爰要求內政部營建署應於立法院每會期開議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上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周倪安

13.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新增第10條之1規定:「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或與本部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依預算法規定各作業基金各有特殊用途,並各為獨立計算債權、債務、損益或餘絀之會計及財務個體,資金應為專款專用。內政部於辦法中增訂各基金之資金融通機制,增訂其設置依據法源及預算法未有之資金融通機制,有逾越母法之虞,且將破壞基金財務獨立性,違背專款專用原則,並將造成立法院難以監督,辦法之修正草案逾越預算法規定,內政部營建署應即刪除該辦法第10條之1條文。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周倪安

主席:甲、內政部主管一、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二、作業基金─中央都市更新基金部分。

二、作業基金─中央都市更新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7億7,246萬6,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0億2,457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2億5,210萬4,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88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有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中央都市更新基金103年度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其他業務費用」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私有老舊公寓大廈整建維護規劃設計與工程施作5,000萬元。」經查「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整建維護工程」之優先施作項目為一般俗稱的「建築物拉皮」(建築物立面及綠、美化改善等),建築物整建維護不應以美觀改善為優先,應優先就難以重建方式進行都市更新之住戶,改善居住者之安全與舒適問題,補助建築物改善耐震防火等安全問題、水電維生管路之改善、無障礙設施或通用設計等,內政部應即修正相關補助辦法。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周倪安

2.中央都市更新基金預算書表編製內容過於簡略,包括長期投資(不動產投資)採彙整揭示,不利瞭解案件辦理情形及各項經費性質,未來應參照營業(作業)基金所編「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預期進度明細表」格式,編製長期投資─不動產相關書表,並依個案列舉相關明細,包括個案情形或各類費用累計情形,及相關預估投資報酬率;繼續經費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過去年度累積之不動產投資明細亦應詳列。另捐、補助資訊揭露不足,難窺基金資源分配,未來應具體列明補助與捐助事由、對象名稱及金額,並敘明編列計算基礎。其他長期負債部分應將債務發生年度、對象、償還期間及償還財源明細等詳實編列,以利立法院審議。內政部營建署並應於1個月內將上開各項資料,補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周倪安

3.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各不動產投資之土地入帳及評價方式不一致,且偏離市價,除與商業會計法規定不符,恐將造成及嗣後不動產投資評估價格、公共設施受益費估列與計算相關成本之低估,肇致決策偏誤,損及國家利益。立法院審議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中央都市更新基金通過之決議:「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於98年度由國庫撥充4億元成立,並於99年度將『中山女中南側都市更新案土地』,國庫資產作價以核定當期公告地價計撥入基金財產,總價值5億8,645萬6,500元。為符合商業會計法所定,資產取得以公平價值入帳之原則,故要求開發完成後應重新辦理資產重估,以避免未來更新案招商之成本低估,影響基金收益。」除上開「中山女中南側地區都市更新案」外,未來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之所有案件,包括103年度辦理之「鼎興營區都市更新案」及「新北市板橋浮洲榮民公司及周邊地區合宜住宅投資興建計畫」之公共設施與商業區開發等,均應比照立法院100年度決議內容辦理。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周倪安

4.我國土地資源有限,新北市浮洲合宜住宅卻以出售方式規劃,僅限制10年內不得移轉,且未規劃轉賣僅能回售政府,或轉售年限期滿後承購者之資格,使得合宜住宅於轉售年限期滿即回到市場價格機制,買到的人像中樂透,完全喪失住宅政策調節功能,只是重蹈失敗的國宅政策覆轍。內政部以推動合宜住宅興建為名,卻行出售大面積公有土地之實,應予譴責。且查內政部營建署「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其中規定「乙方(得標廠商)應提供合宜住宅總戶數之10%作為出租住宅,出租期間不得少於10年(以合宜住宅於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日起算滿10年)。並負責經營管理,期滿後得自由處分。」亦即保留出租戶僅提供出租10年,10年後即可由得標廠商自由出售,完全失去社會住宅意義,反成為建商精華保留戶,轉售年限一過即可用市場價格出售,甚為不當。內政部應即與得標廠商協商並編列預算將出租戶購回作為社會住宅。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周倪安

5.內政部營建署於102年5月31日修正「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增訂第9條之1:「本基金之資金,得與本部營建建設基金下設各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該基金設置法源為都市更新條例第18條:「各級主管機關為推動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都市更新基金。」、「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之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或組織更新團體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規劃設計費,得以前項基金酌予補助之;其申請要件、補助額度及辦理程序等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資金融通予非辦理都市更新業務相關之機關團體,顯非該條例授權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範圍。依司法院釋字第367號解釋解理由書,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僅得於都市更新條例第18條範圍內,訂定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尚不得逾越該條例規定;惟該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增訂資金融通予非辦理都市更新業務之營建建設基金之規定,核已逾越該條例授權範圍,依憲法第172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應屬無效。且依預算法規定各作業基金各有特殊用途,並各為獨立計算債權、債務、損益或餘絀之會計及財務個體,資金應為專款專用。內政部於辦法中增訂各基金之資金融通機制,破壞基金財務獨立性,違背專款專用原則,並將造成立法院難以監督,辦法之修正草案逾越預算法規定。綜上,內政部營建署應即刪除該辦法第9條之1條文。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周倪安

主席:二、作業基金─中央都市更新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三、特別收入基金─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部分。

三、特別收入基金─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3億3,570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4億5,408萬8,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1,838萬8,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主席:三、特別收入基金─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四、特別收入基金─研發替代役基金部分。

四、特別收入基金─研發替代役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16億2,020萬4,000元,增列1億元,改列為17億2,020萬4,000元。

2.基金用途:14億6,119萬2,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原列1億5,901萬2,000元,增列1億元,改列為2億5,901萬2,000元。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主席:四、特別收入基金─研發替代役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五、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部分。

五、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1億0,537萬8,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2,027萬1,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8,510萬7,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主席:五、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乙、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一、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部分。

乙、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8億3,062萬5,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7億9,903萬4,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3,159萬1,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2億8,289萬3,000元,配合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查結果,減列第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2,263萬2,000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2,263萬2,000元,改列為2億6,026萬1,000元。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2項:

1.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業務總支出」凍結2,0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查103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預算編列「行銷及業務費用」總計6億7,227萬3,000元,其中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理促進原住民就業等相關計畫」經費計2億1,745萬2,000元,預計辦理25件,平均每件經費近870萬元,分別為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委託管理及補助辦理促進原住民就業等相關計畫所需經費,然經查近年來公益彩券回饋金之計畫績效明顯降低,至102年9月底執行率僅58.55%,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陳其邁

(2)查103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編列「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業務」3億元,然經查自99年度至101年度執行率皆低於5%,101年度執行率為零;且逾放比逐年攀升,預算執行率及管理效能低落,爰予以部分凍結,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陳其邁

(3)查103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編列原住民族就業基金預計辦理「原住民就業輔導業務」1億9,079萬1,000元,然查近年來原住民與全國平均薪資之差距,逐年擴大,與全國平均薪資之差距,已由99年度1萬9,168元,擴大為102年度2萬2,583元;且「原Job原住民人力資源網」開辦以來,媒合成功率只有50%,原住民就業基金之執行成效欠佳,與基金設立宗旨不合,爰此先予部分凍結,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陳其邁

2.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為提供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融資管道,並舒緩原住民個人或家庭小額周轉資金問題,自97年起開辦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按近年來該項貸款之年度業務量超逾原住民經濟產業及青年創業貸款業務量,已成為主要營運項目;惟該項貸款風險較高,且逾期放款比率逐年攀升,截至102年9月30日止,逾期放款比率更已增加至4.93%,恐危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運用,宜請該會就期放款比率增加乙節研擬改改善措施。

提案人:高金素梅 陳超明  李俊俋  陳其邁

孔文吉  簡東明  廖國棟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內政委員會張召集委員慶忠出席說明。

主席:乙、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一、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甲、勞工委員會主管─、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部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勞工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142億6,096萬5,000元,除配合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勞工委員會第3目「勞資關係業務」之「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補助勞工權益基金之獎補助費「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法律扶助行政費用」100萬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第2目「職業訓練業務」第4節「身心障礙者業務」之補助就業安定基金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計畫22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政府撥入收入」之「國庫撥款收入」100萬元及「政府其他撥入收入」22萬元外,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2億5,974萬5,000元。

2.基金用途:原列165億0,411萬5,000元,配合基金來源修正,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勞工權益基金「勞工權益扶助計畫」之「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之「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法律扶助行政費用」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5億0,311萬5,000元。

3.本期短絀:原列22億4,315萬元,增列22萬元,改列為22億4,337萬元。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主席:甲、勞工委員會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乙、衛生福利部主管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部分。

乙、衛生福利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76億2,371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69億3,884萬7,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6億8,486萬3,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2億3,819萬3,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主席:乙、衛生福利部主管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部分。

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5億0,518萬8,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億5,259萬1,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1億5,259萬7,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1億2,000萬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420萬8,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主席: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部分。

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5,556億2,228萬3,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556億1,959萬5,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268萬8,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90萬3,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主席: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部分。

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788億0,302萬5,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788億0,302萬5,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主席: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五、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部分。

五、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89億2,488萬3,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150億9,414萬3,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61億6,926萬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10億元,照列。

(四)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主席:五、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六、特別收入基金─社會福利基金部分。

六、特別收入基金─社會福利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25億3,334萬8,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31億1,743萬8,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5億8,409萬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主席:六、特別收入基金─社會福利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丙、環境保護署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部分。

丙、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66億0,694萬5,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72億9,709萬7,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6億9,015萬2,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主席:丙、環境保護署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柒、信託基金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甲、內政部主管一、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部分。

柒、信託基金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內政部主管

一、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萬4,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1萬5,000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1,000元,照列。

主席:甲、內政部主管一、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二、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部分。

二、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萬4,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1萬2,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2,000元,照列。

主席:二、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三、警察及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部分。

三、警察及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25萬4,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562萬2,000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436萬8,000元,照列。

主席:三、警察及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四、在校學生獎學基金部分。

四、在校學生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9萬2,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13萬1,000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3萬9,000元,照列。

主席:四、在校學生獎學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五、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部分。

五、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萬2,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21萬4,000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19萬2,000元,照列。

主席:五、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六、萬善培先生獎學基金部分。

六、萬善培先生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6,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11萬4,000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10萬8,000元,照列。

主席:六、萬善培先生獎學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七、誠園獎學基金部分。

七、誠園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0萬元,照列。

(三)總支出:40萬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30萬元,照列。

主席:七、誠園獎學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八、內政部空勤三勇士子女生活照顧基金部分。

八、內政部空勤三勇士子女生活照顧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3萬7,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61萬5,000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47萬8,000元,照列。

主席:八、內政部空勤三勇士子女生活照顧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九、劉竹琛先生獎學基金部分。

九、劉竹琛先生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56萬4,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4萬7,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51萬7,000元,照列。

主席:九、劉竹琛先生獎學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甲、勞工委員會主管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部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勞工委員會主管

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51億5,637萬6,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27億1,735萬9,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224億3,901萬7,000元,照列。

主席:甲、勞工委員會主管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保留協商。

宣讀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部分。

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466億6,602萬8,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1億6,736萬5,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464億9,866萬3,000元,照列。

主席: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保留協商。

宣讀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部分。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7億4,299萬7,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1億8,799萬5,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5億5,500萬2,000元,照列。

主席: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乙、環境保護署主管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部分。

乙、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54億3,949萬6,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47億2,767萬6,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7億1,182萬元,照列。

主席:乙、環境保護署主管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部分。

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46萬5,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900萬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753萬5,000元,照列。

主席: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保留協商。

本案內政、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審查之各單位預算及決議等均暫行保留,作以下決議:「併案請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有結論時,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羅明才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03210151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 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3年11月19日台立議字第1030705921號函。

二、本會經於103年12月17日舉行會議,對本案進行審查,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林召集委員德福補充說明。

三、檢附本案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本院議事處

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壹、本案係經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9次會議(103.11.7)報告後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委員會先於103年12月4日舉行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召開第1次會議,審查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惟會議因故未予進行,嗣於103年12月17日舉行第8屆第6會期第17次會議,召開第2次審查會,該次會議由林召集委員德福擔任主席,會中除由提案委員羅明才說明提案要旨,再請財政部部長張盛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曾銘宗分別提出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外,亦邀請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

貳、提案委員及相關主管機關首長說明

一、羅委員明才說明提案要旨

鑒於復徵證所稅相關法令通過後,金管會先後為台灣資本市場提出現股當沖等政策、努力造市,惟「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二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其一年度出售金額合計超過十億元者,應就超過十億元之金額部分,依千分之五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即俗稱的「大戶條款」。以每年約260個交易日計算,平均每日售出超過385萬交易額就會達到課稅門檻,除妨礙資本市場交易活絡程度外,更顯見政府政策的矛盾與缺乏一致性。況且自一百年度以降,短徵的證交稅及證交所出示的成交量周轉率,兩者呈現高度正相關,活絡資本市場有助提升證券交易稅實徵數以及國家府庫收入。而自證交所提供台灣交易市場連年下降的趨勢呈現出台灣仍未回復到金融海嘯前的榮景。爰此,特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二條文,將課徵門檻提高為五十億元。

二、財政部張部長盛和說明

            羅委員明才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14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之本部說明: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以下簡稱證所稅)制度之訂定背景

            1.有所得就要課稅,乃所得稅之基本精神,也是稅制改革之根本理念。外界認為上市、上櫃、興櫃股票之交易所得長期以來停徵所得稅,已形成重大租稅漏洞,亦加深所得分配惡化,致外界詬病我國所得稅制無法發揮縮小貧富差距之功能。

            2.為衡平薪資所得與資本利得之租稅負擔,本部前研議建立證所稅制度,擬具「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 大院審查過程中,與 大院各黨團及委員版本整合,經101年8月8日修正公布,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課稅內容如下:

              (1)102至103年:雙軌制,少數核實、其餘設算

                核實課稅範圍: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0張以上、IPO股票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設算課稅:股價指數8,500點以上,上市、上櫃、興櫃股票按賣出金額設算所得並就源扣繳0.2%~0.6%。

              (2)104年以後:核實單軌制

                 除102至103年核實課稅範圍外,另增「當年度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出售金額在10億元以上之個人」,核實課稅。

            3.鑑於上開證所稅方案自實施以來,全球經濟景氣仍然嚴峻,社會各界屢有檢討意見,盼儘速降低該方案對經濟或股市之影響,故為兼顧維護租稅公平、提升經濟效率、徵納更簡便及稅收可徵起等4項改進原則,大院乃再修正證所稅課稅方式,於102年6月25日三讀通過,同年7月10日修正公布,修正內容如下:

              (1)取消收盤指數達8,500點以上設算課稅規定。

              (2)104年起實施之10億元大戶課稅方式,由全額核實課稅改採「差額設算為主,全額核實為輔」,即由國稅局發單補徵;投資人免記帳,國稅局亦無須查核,投資人無須擔心交易情形及所得曝光問題。

        ()證所稅10億元大戶課稅規定修正後股票市場交易情形

                102年6月25日大院三讀通過證所稅10億元大戶之課稅規定,102年6月集中市場平均股價指數為7,989點,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日平均成交值為972億元,修法後各界反映良好,股票市場股價指數及成交金額亦日趨增加,至103年8月集中市場平均股價指數達9,266點,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日平均成交值為1,110億元,然其後受美國QE(量化寬鬆)制度退場、美元升值之預期心理、「滬港通」即將開放、國內食安問題等國內外政經因素多重影響,造成近期集中市場股價指數下跌及成交金額減少。

        ()證所稅10億元大戶課稅規定之檢討

            1.大院羅委員明才等17位委員考量10億元大戶課稅規定,恐妨礙資本市場交易活絡程度,爰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之2條文,將上開課稅門檻提高至50億元,本部敬表尊重。

            2.證所稅大戶課稅規定於101年立法當時係考量渠等股票出售金額已達10億元,應具一定所得能力,且以100年247個交易日計算,平均每日出售金額須達405萬元始達課稅門檻,對其課稅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又如上開證所稅訂定背景所述,證所稅大戶課稅規定業修正為「差額設算為主,全額核實為輔」,僅對少數投資大戶課稅,且稅負極輕,其餘投資人不受影響,實已兼顧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務行政及稅收徵起等4項課稅原則。

            3.惟大戶課稅規定立法當時並未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3年度實施之開放現股當日雙向沖銷等措施(103年1月6日開放先買後賣當沖,同年6月30日復開放先賣後買當沖),經就10億元以上大戶出售金額統計,其當沖賣出金額占全部賣出金額之平均比例約為5.87~12.44%,該措施對部分成交值應有影響。

              綜上,鑑於證所稅制度建置不易,本案允宜考量社會各界意見,從兼顧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務行政及適足稅收等層面整體評估。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主任委員銘宗說明

承貴委員會邀請提出有關審查羅明才委員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指教。

()台股成交值:

觀察近十年來亞洲主要證券市場成交值變化發現,2013年台股集中市場加計櫃買市場,成交值約759.73億美元,較2004年衰退7.75%,而韓國、香港及新加坡卻分別成長33.79%、201.05%及161.79%,相較亞洲鄰國獨台股衰退。另若以證所稅復徵議題討論前(民國100年)為比較基期,台股102年成交日均值新臺幣(以下略)964億元,較100年1,256億元,衰退23.24%,顯示近幾年台股成交值明顯萎縮。

至台股103年成交值,在金管會持續推出多項股市振興方案後, 103年上半年各月份成交日均值介於1,199億元~1,366億元,7月份更高達1,464億元,惟自8月份起下滑,9月份及10月份僅稍高於1,000億元,11月份更跌至967億元(詳下表)。

 

單位:新台幣億元

 

年度

台股成交日均值

集中市場成交日均值

櫃買市場成交日均值

102年

963.55

796.88

166.67

103年1月

1,261.57

1,007.52

254.04

103年2月

1,218.42

925.99

292.43

103年3月

1,318.14

970.41

347.73

103年4月

1,271.50

957.91

313.59

103年5月

1,199.27

915.82

283.45

103年6月

1,366.30

1,021.65

344.65

103年7月

1,464.92

1,161.03

303.89

103年8月

1,144.74

922.30

222.44

103年9月

1,017.16

811.98

205.18

103年10月

1,037.26

837.82

199.44

 

103年11月

967.29

790.85

176.45

資料來源:台灣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

()各國證券交易稅制比較(詳附件)

1.證券交易所得稅

在證所稅部分,各國課徵方式如下:新加坡、香港原則上免稅,但以投資為專業之投資人則要課稅;韓國上市股票交易所得免稅,但符合一定條件(如持有股份超過2%者)則要課稅;大陸個人免課證所稅;日本證所稅個人採分離課稅,損失可抵減;美國證所稅屬於資本利得稅之一種,併入個人所得課稅,損失可抵減;英國證所稅同樣屬於資本利得稅,採個人分離課稅方式,並設有免稅額;愛爾蘭採個人分離課稅方式。臺灣證所稅102年至103年就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興櫃股票出售數量100張以上、IPO股票、非居住者等特定範圍,核實課稅15%,104年起除上述特定範圍核實課稅外,另針對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金額10億元以上大戶,由國稅局歸戶後,就股票出售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課徵1%所得稅。

2.證券交易稅或印花稅

在證交稅(或印花稅)部分,新加坡向買方課徵0.2%印花稅,但透過集保電子交割者免課、香港向買賣雙方各課徵0.1%印花稅、韓國向賣方課徵證交稅0.15%(KRX)~0.3%(KOSDAQ)、大陸向賣方課徵0.1%印花稅、日本免稅、美國免稅、英國向買方課徵印花稅0.5%、愛爾蘭向買方課徵印花稅1%、臺灣向賣方課徵證交稅0.3%。

另自102年加徵股利補充保費2%,又自104年度起將實施兩稅合一股利扣抵比率減半,加重股市投資人稅費負擔。

()金管會推動措施:

自去(102)年9月份以來,金管會除積極開放金融相關措施,更持續推出多項股市振興方案,包括開放現股當日雙向沖銷、擴大開放平盤下可(借)券賣出的個股檔數、放寬證券自營商得以漲跌停板申報買賣股票,政策推出以來,對台股成交量能的推升有具體活絡作用,台股103年前7個月之成交日均值方得重新回復至1,200億元以上水準。惟近期又受國內外租稅及非租稅因素影響,股市成交值又面臨下滑情形,金管會爰自103年11月3日起,開放資券相抵不列入融資融券限額計算、提高上櫃有價證券之最高融資比率至6成及提高投資人之單戶及單股融資融券限額等各項興利措施。

()結語:

影響股市成交值的原因很多,金管會正在就交易成本、交易制度、國際發展、商品面等構面,進行全面檢討,並研提我國證券市場未來3年至5年之中長期發展計畫。此外,金管會也將持續與相關機關合作,營造有利之股市發展環境,進而創造上市櫃公司、股市參與者、國庫財政、資本市場發展及活絡經濟的多贏局面。

各國證券交易稅賦比較(自然人)

 

證券交易稅(或印花稅)

證券交易所得稅

臺灣

向賣方課徵0.3%

1.102至103年特定範圍(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興櫃股票出售數量100張以上、IPO股票、非居住者)核實;104年起除特定範圍核實外,另針對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金額10億元以上大戶,由國稅局歸戶後,就股票出售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課徵1%所得稅。

2.特定範圍核實部分,單一稅率15%、當年度盈虧互抵、長期持有優惠(持有股票1年以上,所得稅減半課稅;IPO股票於上市櫃以後繼續持有3年以上者,按所得1/4課稅。)

香港

買賣雙方各課徵0.1%

免課(僅專業投資者課徵)

韓國

向賣方課徵0.15%(KRX)、0.3%(KOSDAQ)

免課(僅持有公司股份超過2%或50億韓圜者需課徵)

新加坡

向買方課徵約0.2%,透過集保交割者免課

免課(僅專業投資者課徵)

大陸

向賣方課徵0.1%

免稅

日本

1.分離課稅。稅率20%,但上市股票適用優惠稅率為10%至2013年底。

2.證券交易損失得抵減利得,如當年未抵減完,可於之後3年內抵減。

3.2014年起實施個人儲蓄帳戶(NISA),民眾在未來10年內能開設多達5個NISA,每個NISA能存放價值100萬日圓的股票、共同基金、ETF或REITs,這些NISA投資標的之資本利得可享5年免稅。

美國

1.併入一般所得課稅,區分為短期(12個月以內,稅率15-39.6%)與長期(12個月以上,稅率10-20%)資本利得。

2.資本損失可抵減資本利得,惟每年最高不超過3,000美元。當年度未抵減完畢者,可遞延於以後年度繼續扣抵。

英國

向買方課徵0.5%

分離課稅,資本利得各年度皆訂有免稅額,超過免稅額度之稅率為18%。

愛爾蘭

向買方課徵,稅率1%

課徵資本利得稅(分離課稅),適用稅率33%(若被視為經常性買賣股票則會課以所得稅,稅率為20%或累進稅率最高至41%,視該個人之所得水準而定)。

資料來源:國內四大會計師事務所與各國稅務網站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提案委員及主管機關首長說明並進行詢答後,旋即進行協商,會中有羅明才委員等人提出修正動議,經充分討論後完成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依委員羅明才等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五項句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修正為「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其餘均維持現行法條文。

二、通過附帶決議1項:

103年12月17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將證券交易所得稅10億元大戶課稅規定延至107年1月1日實施,宜儘速於103年年底完成立法,以免104年1月1日起至完成立法前,股票出售金額達10億元之大戶仍應依舊法課稅。

提案人:孫大千  羅明才  林德福  林滄敏

三、委員許添財對上述2項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

肆、本案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伍、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林召集委員德福補充說明。

陸、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委員提案

現行法

說明

(修正通過)

第十四條之二 第四條之一但書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規定辦理。

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不得自以後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證券交易損失之減除,以依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百分之十五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依前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外,證券交易所得額以零計算:

一、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十萬股以上者。

二、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

()屬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個人每年所持有該年度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屬承銷取得數量在一萬股以下。

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年一月一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其一年度出售金額合計超過十億元者,應就超過十億元之金額部分,依千分之五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按百分之二十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稽徵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填具稅額計算通知書連同繳款書寄發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於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者,免將該證券交易所得額辦理結算申報。

前項個人得選擇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五項所定一年度出售金額之計算,以轉讓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證券之金額加總計算。但第四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證券之出售金額及透過第三條之四第六項規定信託基金之出售金額,不予計入。

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規定之證券,其成本之計算,應採用加權平均法;其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三款持有期間及第四項第二款規定證券之認定,應採用先進先出法。

個人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三年以上者,以其證券交易所得之四分之一作為當年度所得額,不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三款規定。

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查核,有關其成交價格、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未申報或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之核定等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個人已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自一百零二年起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而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證券交易所得額之計算,適用第四項規定。

委員羅明才等17人提案:

第十四條之二 第四條之一但書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規定辦理。

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不得自以後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證券交易損失之減除,以依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百分之十五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依前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外,證券交易所得額以零計算:

一、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十萬股以上者。

二、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

()屬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個人每年所持有該年度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屬承銷取得數量在一萬股以下。

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其一年度出售金額合計超過十億元者,應就超過十億元之金額部分,依千分之五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按百分之二十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稽徵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填具稅額計算通知書連同繳款書寄發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於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者,免將該證券交易所得額辦理結算申報。

前項個人得選擇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五項所定一年度出售金額之計算,以轉讓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證券之金額加總計算。但第四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證券之出售金額及透過第三條之四第六項規定信託基金之出售金額,不予計入。

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規定之證券,其成本之計算,應採用加權平均法;其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三款持有期間及第四項第二款規定證券之認定,應採用先進先出法。

個人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三年以上者,以其證券交易所得之四分之一作為當年度所得額,不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三款規定。

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查核,有關其成交價格、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未申報或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之核定等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個人已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自一百零二年起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而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證券交易所得額之計算,適用第四項規定。

 

 

 

 

 

 

第十四條之二 第四條之一但書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規定辦理。

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不得自以後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證券交易損失之減除,以依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百分之十五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依前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外,證券交易所得額以零計算:

一、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十萬股以上者。

二、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

()屬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個人每年所持有該年度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屬承銷取得數量在一萬股以下。

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其一年度出售金額合計超過十億元者,應就超過十億元之金額部分,依千分之五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按百分之二十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稽徵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填具稅額計算通知書連同繳款書寄發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於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者,免將該證券交易所得額辦理結算申報。

前項個人得選擇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五項所定一年度出售金額之計算,以轉讓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證券之金額加總計算。但第四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證券之出售金額及透過第三條之四第六項規定信託基金之出售金額,不予計入。

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規定之證券,其成本之計算,應採用加權平均法;其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三款持有期間及第四項第二款規定證券之認定,應採用先進先出法。

個人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三年以上者,以其證券交易所得之四分之一作為當年度所得額,不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三款規定。

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查核,有關其成交價格、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未申報或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之核定等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個人已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自一百零二年起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而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證券交易所得額之計算,適用第四項規定。

委員羅明才等17人提案:

一、復徵證所稅後,金管會為了提高市場交易量先後提出政策、努力造市。然以每年約260個交易日計算,平均每日售出超過385萬交易額就會達到「大戶條款」課稅門檻,實與金管會造市的政策方向相違背。

二、賦稅署提供近四年來證券交易稅實徵數以及證交所呈現的市場交易量周轉率來看,此二者成高度正相關,提升市場活絡度所貢獻的證券交易稅遠大於證所稅所預估的數字,更有助於改善國家財政。

三、自101年證所稅議題伊始,至103年第二季,台灣金融帳共計淨流出994億美元。國人透過委託國內證券商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複委託平均成交金額較證所稅議題前成長37.2%。

四、比較同期國際主要股市成交量,台灣減少29.9%、紐約減少24%、香港減少8.4%、新加坡減少1.5%、上海增加2%、東京增加58.7%,其中以台灣成交量減少幅度最大。顯見證所稅議題不但影響台灣資金淨流出,亦造成台灣交易市場之萎縮。

五、上溯自金融海嘯、歐債危機以來,台灣未能跟上國際主流資本市場的復甦。以及國內先後有證所稅、二代健保等的不利資本市場發展的因素,影響市場成交值及周轉率。連年下降的趨勢呈現出台灣仍未回復到金融海嘯前的榮景。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依委員羅明才等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五項句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修正為「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其餘均維持現行法條文。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林召集委員德福補充說明。(不在場)召集委員不在場。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十四條之二條。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十四條之二  第四條之一但書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規定辦理。

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不得自以後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證券交易損失之減除,以依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百分之十五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依前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外,證券交易所得額以零計算:

一、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十萬股以上者。

二、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

(一)屬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二)個人每年所持有該年度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屬承銷取得數量在一萬股以下。

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其一年度出售金額合計超過十億元者,應就超過十億元之金額部分,依千分之五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按百分之二十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稽徵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填具稅額計算通知書連同繳款書寄發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於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者,免將該證券交易所得額辦理結算申報。

前項個人得選擇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五項所定一年度出售金額之計算,以轉讓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證券之金額加總計算。但第四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證券之出售金額及透過第三條之四第六項規定信託基金之出售金額,不予計入。

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規定之證券,其成本之計算,應採用加權平均法;其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三款持有期間及第四項第二款規定證券之認定,應採用先進先出法。

個人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三年以上者,以其證券交易所得之四分之一作為當年度所得額,不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三款規定。

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查核,有關其成交價格、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未申報或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之核定等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個人已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自一百零二年起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而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證券交易所得額之計算,適用第四項規定。

主席:第十四條之二照審查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修正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二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委員會通過附帶決議一項,係促請本案─所得稅法修正案儘速於103年年底前完成立法,因院會本日三讀通過,已符合委員會的期望,所以本項附帶決議不予處理。

本案完成立法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2分鐘。

請李委員桐豪發言。

李委員桐豪:(12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二在國民黨立委主導之下被強迫通過,證所稅是本屆立法院最大的笑話,這是一個標準的拼裝車,財政部提出來的方案,被立法院國民黨團修正為8,500點的天險,天險修完以後,發現天險也是問題,就改為10億元的大戶條款,等到明年1月1日要實施了,看到號子立委、大戶抱怨,又再修一次,把它延後3年,這是一個執政黨該有的作為嗎?說要讓股市上萬點,但到今天為止,股市也不過上漲16點而已。但是,我們喪失的是什麼?我們今天不是談社會公平正義嗎?有所得就課稅、有虧損就抵稅,我相信大家都能夠接受,結果執政的國民黨竟然用這種方式來處理證所稅,我們因此失去了財政部長,弄出來的仍然是一台拼裝車。

如果證所稅這麼困難,那就歸零好了,把證所稅廢掉。在此我也必須強調,今天把大戶條款排除,那IPO呢?為什麼新上市櫃的創業企業家,當他們創業,並透過市場來增資的時候,他們要被課證所稅呢?公平何在!資本市場籌募資金,創造國家經濟發展的動能,被一個不平衡的證所稅傷害。最後本席對於民進黨在此過程中,採取漠視看好戲的態度,也深表遺憾。

主席:報告院會,本日會議討論事項處理到此為止,12月30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2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