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103年12月17日(星期三)9時13分至19時43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田委員秋堇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3年12月10日(星期三)上午9時14分至12時48分

下午2時30分至3時50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楊玉欣  陳節如  王育敏  鄭汝芬  蔡錦隆  吳育仁  徐少萍  蘇清泉  林淑芬  楊 曜  田秋堇  劉建國  徐欣瑩  趙天麟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吳秉叡  盧秀燕  許添財  林德福  賴士葆  廖正井  羅淑蕾  楊應雄  李貴敏  蔣乃辛  陳歐珀  李桐豪  鄭天財  黃偉哲  薛 凌  陳淑慧  吳育昇  楊麗環  何欣純  簡東明  陳明文  呂玉玲  廖國棟  林滄敏  劉櫂豪  顏寬恒

   (委員列席27人)

請假委員:江惠貞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部  長

蔣丙煌

(第二案及第三案)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司  長

鄧素文

 

國民健康署               署  長

邱淑媞

 

法規會                   參  事

高宗賢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司  長

陳快樂

(上午)

中央健康保險署

副 署 長

蔡  魯

(下午)

署  長

黃三桂

 

食品藥物管理署           副 署 長

吳秀英

 

醫事司                   簡任技正

劉明勳

 

社會及家庭署             副 組 長

陳美蕙

(第一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署  長

魏國彥

 

環境督察總隊             總 隊 長

蕭清郎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處  長

陳咸亨

 

水質保護處               處  長

許永興

 

廢棄物管理處             代理處長

賴瑩瑩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     處    長

袁紹英

 

會計室                   主    任

駱慧菁

(第二案及第三案)

法務部

 

 

法制司                   參    事

鍾瑞蘭

(第一案及第二案)

行政院主計總處                  專門委員

邱蓉萍

(第二案)

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

副 署 長

蔡孟良

 

副 組 長

溫秀琴

 

教育部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專門委員

劉家楨

 

科    長

廖雙慶

(第三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簡任秘書

陳星宏

主  席:王召集委員育敏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劉錦章

紀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林淑梅

   薦任科員 江建逸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處理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解凍案等6案。

二、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委員楊玉欣等38人、委員廖國棟等19人、委員陳亭妃等22人分別擬具「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維剛等24人擬具「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1人、委員李桐豪等27人分別擬具「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1人、委員李桐豪等27人、委員羅淑蕾等16人分別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本日會議經委員陳亭妃及廖國棟說明提案要旨,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就行政院提案及委員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委員鄭汝芬、楊玉欣、蔡錦隆、吳育仁、王育敏、陳節如、賴士葆、楊曜、趙天麟、蘇清泉、劉建國、田秋堇、劉櫂豪及林淑芬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覆。)

決議:

一、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解凍案等6案,處理結果:

(一)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凍結預算二分之一之報告資料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凍結預算100萬元之報告資料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三)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5目「水質保護」凍結預算十分之一之報告資料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四)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5目「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凍結預算五分之一之報告資料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五)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6目「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之「辦理焚化底渣再利用推廣至公共工程」凍結預算200萬元之報告資料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六)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7目「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凍結預算500萬元之報告資料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委員楊玉欣等38人、委員廖國棟等19人、委員陳亭妃等22人分別擬具「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維剛等24人擬具「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1人、委員李桐豪等27人分別擬具「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結果:

(一)第二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江惠貞等21人提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提案及委員陳亭妃等22人提案通過。

(二)第三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四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第五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五)第六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六)第八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七)第十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八)第十一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楊玉欣等38人提案通過。

(九)第十二條條文:委員楊玉欣等38人提案不予增訂。

(十)第十三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一)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罕見疾病藥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或專案申請核定通過,依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收載程序辦理時,應徵詢審議會之意見。」

(十二)第十七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三)第二十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十四)第二十二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五)第二十六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潘維剛等24人提案通過。

(十六)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七)第三十三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八)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九)委員賴士葆等28人提案第三十四條之二條文不予增訂。

(二十)委員賴士葆等28人提案第三十四條之三條文不予增訂。

(十一)另通過附帶決議二項:

1.主管機關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應視病人實際需求,派遣醫事或社工相關背景之專業人員,執行本法第八條病人訪視服務。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王育敏

2.全民健康保險法未能給付之罕見疾病藥物,依本法第33條給予適當補助。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於本次修法通過後二個月內,訂定藥物補助額度、申請流程、審查方式及應檢附之文件,並周知各罕見疾病醫療機構、病友團體,協助患者申請藥物補助。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王育敏

(十二)本九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王育敏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1人、委員李桐豪等27人、委員羅淑蕾等16人分別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結果:

(一)第五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江惠貞等21人提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提案及委員羅淑蕾等16人提案通過。

(二)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王育敏等24人提案通過。

(三)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護理機構評鑑,應將各機構評鑑之結果、有效期間及類別等事項公告之。

護理機構於評鑑合格有效期間內,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其違反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調降其評鑑合格類別或廢止其評鑑合格資格。

護理機構評鑑之標準,包括對象、項目、評等、方式等,與評鑑結果之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除依前條規定外,護理人員或護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非依法、或經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者,不得洩漏。」

(五)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六)第三十一條之二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七)第三十三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王育敏等24人提案通過。

(八)本六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王育敏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四、委員潘維剛、徐少萍、陳亭妃、林淑芬及林滄敏等5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五、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另通過臨時提案3項:

一、國際失智症協會的研究估計2010年全球有3,560萬人罹患失智症,占老年人口的4.7%,但在未來20年間預計將大幅成長,其中亞太地區的盛行率估計將成長89%。國內失智症的流行病學研究顯示失智症在台灣65歲以上人口的盛行率大約在2~4%之間,將隨著老年人口由2010年的248.6萬人增加至2060年的784.4萬人,社區65歲以上失智人數預計將由12.4萬人上達為72.3萬人。國際失智症協會另一份有關失智症對全球經濟的衝擊中指出,2010年全球失智症的醫療照護成本總估計約在6,040億美元左右,失智症的醫療成本近年來已成為歐美各國重要研究議題,然而國內過去失智症的經濟分析缺乏全國代表性的樣本,並且沒有納入病人自費購買健保不給付之醫療或藥品的資料,衛生福利部實有必要對台灣失智症的醫療成本進行完整的分析,而目前由科技部委託國立成功大學醫學系公共衛生科暨研究所進行「台灣失智症疾病成本估計」之應用研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待該應用研究完成,主動會同科技部提供給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參考此研究研議相關應用研究或修正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楊玉欣  蔡錦隆

二、從101年至103年,為改善護病比,全民健康保險於101年提撥20億元、102年提撥25億元、103年提撥20億元,總計3年內提撥65億元,但護病比的比例仍舊居高不下。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2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護病比」之檢討報告,包括歷年專款補助款的支出項目(所有獲補助的醫院)、實施具體成效、如何強化措施等內容。

提案人:劉建國  王育敏

連署人:田秋堇  楊玉欣  楊 曜  鄭汝芬

三、「哺育母乳是最好的選擇」,這是一個被專家及公眾合力所建制出來的主流論述,這主流論述成為婦女在哺育母乳上的最大驅動力。婦女為完成哺育母乳的行動,除了需要克服個人困境並擠壓出哺乳時間外,可能面對母乳與嬰幼兒健康連結所造成的論述壓力,現行國家哺乳政策的制定或便利的輔助商品出現,尚未能達到充分改善。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二星期內,除了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世界主要國家的母乳哺育率、及如何提高我國母乳哺育率外;其次,更對如何消除婦女在哺育母乳時所面臨的障礙,提出政策解決方案。

提案人:劉建國  王育敏

連署人:田秋堇  楊玉欣  楊 曜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預算處理)。

二、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及信託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等預算案(預算處理)。

主席:此二案於103年11月3日第8屆第6會期本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今日進行預算之處理。

本席徵求在場委員的同意,是否先花半個小時的時間,請議事人員把今天所要審查的相關預算數及委員提案宣讀完畢,之後再逐案審查?好,謝謝。

本日審查預算案公務部分歲入科目以項為處理單位,歲出科目以目為處理單位,提案委員不在場,該提案先予保留,待提案委員到場再行處理;無提案部分之預算照列。

現在先進行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之審查。

請議事人員宣讀預算相關科目及提案。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87項 環境保護署2,600萬元(有委員提案1案)

1、

環境保護署宣示最快將於明年二月開始徵收水污費,第一波對象為科學園區、工業區等工廠,然目前已出現反彈聲浪,環保署除了召開公聽會,整合各界意見,亦需在開徵後落實執行,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44條規定,未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查環境保護署民國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歲入「罰金罰鍰及怠金」款項,與103年減列近5,000萬元,明顯未將水污費逾期繳納或拒絕繳納之罰鍰納入計算,恐有便宜行事、怠惰督察之虞,環保署應將此明確增列於預期收入,爰請增列預算收入2,000萬元,以示防制水污染之決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第188項  環境檢驗所232萬元(無提案)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98項  環境保護署3,250萬8,000元(無提案)

第199項  環境檢驗所1,075萬元(無提案)

第200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1,185萬3,000元(無提案)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99項  環境保護署63萬5,000元(無提案)

第200項  環境檢驗所5萬2,000元(無提案)

第201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2,000元(無提案)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96項  環境保護署7,232萬5,000元(有委員提1案)

2、

翻閱環保署預算書可發現,環保署預算特色,在於補助費占該署年度預算比率甚高,104年度預算案補助費編列2,018,578千元,占該署歲出總數4,060,065千元之49.72%,各縣市政府若能妥善運用這些補助款,對地方環保工作推動定有極大幫助。

然審計部卻年年對環保署補助款控管提出意見,顯見環保署對這些補助款控管作業並不周延。而環保署104年度歲入編列雜項收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72,000千元,主要乃收回以前年度補助計畫剩餘款等繳庫數。依環保署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決算數觀之,99年度至102年度分別為89,968千元、122,456千元、35,217千元及31,013千元,其中或有退出設置計畫,繳回剩餘款、或有預算補助款審核過於寬鬆,致剩餘款繳回比率偏高。

環保署對於相關單位申請補助經費之案件,應加強審核,以避免經費核撥過於寬鬆,致執行後剩餘過多,造成補助經費未能妥適配置與運用之情形。爰凍結「雜項收入」項下「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經費7,200千元,俟環保署針對上述理由於三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王育敏

第197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無列數。(無提案)

二、歲出部分:

第21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44億1,135萬3,000元

第1項 環境保護署40億6,006萬5,000元(有委員提案5案)

3、

查環保署長於103年7月到9月間出國之花費,動支多筆計畫預算,凸顯出國預算編列浮濫,未達專款專用之目的;查103年預算書中編有「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國、工作小組及相關會議」,過去執行皆有固定人數比例參與締約會議,然在今年執行時卻安排署長出訪非正式會議,影響既定預算,且期間參訪行程與項目用途亦有爭議,恐無法有效達到出國預算之各類別預期目標,為使預算有效利用,爰請刪除預算300萬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3-1、

104年度系爭預算6,542千元,相較103年度6,207千元大幅增加。主要為參加各式出國會議,相關業務預期效益不明,相關行程易流於參訪性質,監督不易,增加大幅預算之必要性值得商榷,為發揮最大預算效用,建請減列費用共2,5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4、

104年度環保署派員出國合計有34項計畫,包括考察計畫6項、開會計畫26項及學習計畫2項,預計有447人天,預算數為6,542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6,207千元略增335千元。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行政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規定包括: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然而綜觀環保署104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多項計畫並未符合上開規定,例如:

一、考察「澳洲環保標章推動情形」與「國際環保標章會議」是否應予以結合?

二、「消費者研究國際研討會」與環境保護議題關係應不大。

三、「氣候變遷定期會議」每年召開多次,議題類似,已淪為大國減碳口號競技場所,小國僅扮演陪襯角色,因此,參加人數應減少,俾撙節開支。

以上多有違反上開「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之規定,爰此,基於上述理由,建議刪減派員出國預算2,000千元,其餘按優先順序及重要性和急迫性自行調整。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林淑芬

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刪減704千元,理由如下:

104年度環保署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存在下列問題:

一、應比照派員出國計畫編製「預算總表」,以資對照前後年度預算情形。

二、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編審要點》第3點規定:本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實質效益。()有助兩岸關係發展或增進人民利益。()推動交流工作所必需。()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然查預算書,多項計畫幾乎年年參加,例如兩岸大氣保護交流會議;兩岸因應氣候變遷學術研討會;兩岸固體廢棄物清理管理及技術分享;兩岸環境有害生物病媒防制合作;以及垃圾漂流協商等。

三、迄今中國當局仍未承認中華民國,因此,環保署進行兩岸交流時應注意國家主權是否被刻意矮化,或是官方名稱被穿小鞋、戴小帽。

以上多有違反上開「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之規定,爰此,基於上述理由,建議刪減派員出國預算704千元,其餘按優先順序及重要性和急迫性自行調整。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5-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款第1項─派員赴大陸計畫本年度預算1,704千元,建議刪減704千元,理由如下:

104年度系爭預算1,704千元,相關會議內容與往年相較會議內容近似,編列預算參加大陸地區會議,具體內容與效益不明,效益值得商榷,且相關大陸會議行程易流於參訪旅遊,監督不易,為撙節預算運用,建請減列費用共704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第1目 科技發展5,238萬3,000元(有委員提案9案)

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1-1目科技發展工作─01環境科學及技術研究─0200業務費本年度預算45,383千元,建議刪減3,000千元,理由如下:

104年度科技發展項目,業務費用多為委辦費,與103年度相較,增列13,355千元。研究項目包含有關噪音管制、奈米科技、懸浮微粒、水質項目等多項研究,相關研究進行多年,已累積許多研究成果,新增研究計畫之效益不明;此外,委辦費用佔業務費用比重過高,宜檢討改進。建請減列科技發展業務費共3,0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1款1項1目「科技發展─說明01「環境奈米科技知識平台維運及知識管理計畫」本年度預算數1,800千元,建議刪減800千元,理由如下:

100至103年度計畫名稱皆為「綠色奈米科技之推動計畫」,104年度改為「環境奈米科技知識平台維運及知識管理計畫」,預算編列1,800千元,計劃存在下列問題:

一、預期成果中表示「進行跨部會奈米EHS(環境、健康、安全)議題合作,整合負責任的奈米EHS科技發展研究成果。」而從「環境奈米科技知識平台」網站(http://ehs.epa .gov .tw/),該平台介紹如下:「本平台為環保署提供產官學研各界進行奈米科技環境健康安全(EHS)議題即時資訊及知識交流之平台。本平台之言論發表純屬個別意見,僅供環保署施政參考,並不代表本署之立場。」足見該計畫應僅是網站之維護與更新而已,計畫重要性不高。

二、100年度至103年度「綠色奈米科技之推動計畫」,花費國庫超過5千萬,請環保署說明該計畫之具體成果。

預算數

100年度:綠色奈米科技之推動計畫

14,563千元

101年度:綠色奈米科技之推動計畫

14,527千元

102年度:綠色奈米科技之推動計畫

13,074千元

 

103年度:綠色奈米科技之推動計畫

10,530千元

104年度:環境奈米科技知識平台維運及知識管理計畫

1,800千元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800千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1款1項1目科技發展─說明02「環保創新科技研發計畫」,本年度預算7,000千元,建議減刪:700千元【,】凍結數:1,000千元,刪減或凍結理由:

100至104年度計畫名稱皆為「環保創新科技研發計畫」,計劃存在下列問題:

一、檢視該計劃成果摘要,100年至102年分別有5個、6個、6個子計畫;而有些計畫名稱相類似,並未符合創新科技研發之意涵及精神,只是為研究而研究。例如100年的「開發奈米材料量子點應用於環境致病性微生物之生物晶片」;101年的「基因量子點奈米系統應用於環境致病性微生物之檢測」;102年的「量子點奈米基因指紋鑑定系統應用於環境微生物之分析」;以及100年的「節能性化學迴圈反應程序處理電子業廢溶劑之技術開發」;101年的「化學迴圈程序處理廢塑膠之技術開發」;102年的「節能型輕質化材料之製備技術開發與應用評估(不公開)」。

二、「環保創新科技研發計畫」多是各大學育成中心與廠商合作之計畫,其研究成果是否公開?應在辦法中明訂,並須受到國會監督。其次,現任環評委員顧洋(台灣科技大學化工系教授,任期102年8月1日至104年7月31日),標到102年度「環保創新剝金技術之開發」細部計畫(計畫期程:103.0414-103.11.30),決標金額1,950千元,環評委員是否應避嫌參與環保署標案?

預算數

100年度:環保創新科技研發計畫

7,998千元

101年度:環保創新科技研發計畫

8,000千元

102年度:環保創新科技研發計畫

7,764千元

103年度:環保創新科技研發計畫

7,200千元

 

104年度:環保創新科技研發計畫

7,000千元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700千元,其餘凍結1,000千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8-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款第1項第1目「科技發展─環境科學及技術研究─環保創新科技研發計畫」本年度預算7,000千元,建議刪減500千元,凍結1,000千元,理由如下:

「環保創新科技研發計畫」,年年編列預算,以補助部分經費的方式,依環保署需求及施政重點,與創新育成中心和業者合作,進行環保技術或設備之研發。相關補助育成中心、廠商等進行創新研究之重要性與優先性制定方式為何?欠缺完善說明,且自92年開始,上述創新科技補助即透過每年編列預算加以進行,執行效益與具體成果欠缺完善監督機制。為避免預算浪費,並發揮最大效益。建請減列費用共500千元,剩餘部分凍結1,000千元,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款第1項第1目科技發展─說明03「噪音管制、非游離輻射室內外長期檢測技術及光污染防制」本年度預算數:11,000千元,建議減刪:2,000千元,凍結1,000千元,刪減或凍結理由如下:

104年度計畫名稱皆為「噪音管制、非游離輻射室內外長期檢測技術及光污染防制環保創新科技研發計畫」,歸屬空保處業務,計劃存在下列問題:

一、預期成果包括:完成交通噪音感受度調查暨聽力敏感驗證之研究(100、101、102、103)。完成各類場所、工程室內外低頻噪音量測之研究(100、101、102、103)。完成開發行為噪音、振動評估審核機制之研究(101、103)。完成電磁波發射源之特性與電磁波防護研究(100、101、103)。完成光污染影響及民眾感受認知研究(102、103)。完成近鄰低頻噪音及環境振動之調查及改善措施研究(101、102)。顯示本計畫至少有6個子計畫,且多是長期研究之計畫,恐有浪費之嫌。

二、所謂「完成」是否只是彙整總結前幾年之研究成果?抑或是有創新研究成果?環保署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網(http://ivy1.epa.gov.tw/nonionized_net/)係由千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網站維護,最新資料更新仍停留在今年6月27日,而該公司也標到102年度「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檢測技術暨室內外長期環境監測之研究」(計畫期程:103.3.19-103.12.31),決標金額1,820千元。

預算數

100年度:噪音管制及電磁波預警措施建置

10,664千元

101年度:噪音管制及電磁波預警措施建置

12,740千元

102年度:環境與交通噪音管制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暴露評估之研究

14,786千元

103年度:噪音管制、非游離輻射室內外長期檢測技術及光污染防制

13,500千元

 

104年度:噪音管制、非游離輻射室內外長期檢測技術及光污染防制

11,000千元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2,000千元,其餘凍結1,000千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款第1項第1目科技發展─說明04「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與應用細懸浮微粒污染源鑑認與控制策略研究」本年度預算數:20,000千元,建議減刪:3,000千元,凍結1,000千元,刪減或凍結理由如下:

104年度「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與應用、細懸浮微粒污染源鑑認與控制策略研究」,應屬新計畫,計劃存在下列問題:

一、預期成果包括:完成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與應用之研究,以及完成大氣細懸浮微粒污染源鑑認與控制策略研究,應有基本參考數值,以資檢驗。

二、本計畫係環保署與衛福部共同向科技部提出跨部會整合性「新興特別申請額度計畫」,特別就「懸浮微粒特徵對民眾健康影響之研究」進行研究,應說明如何與衛福部分工?且未見細部計畫,難以得知計畫之全貌。

預算數

100年度:無

 

101年度:無

 

102年度:無

 

103年度:無

 

 

104年度: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與應用、細懸浮微粒污染源鑑認與控制策略研究

20,000千元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3,000千元,其餘凍結2,000千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11、

本年度環保署科技發展業務預算數52,383千元,係委託與補助辦理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經費,較上年度增列的研究計畫之一係「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與應用」,其經費總計20,000千元。有鑑於近年來台灣某些特定地區(例如雲、嘉等縣市)的空氣品質始終未見起色,甚至有惡化之趨勢,因此此一計畫之經費20,000千元應該全數凍結,待該署針對此一技術未來進行應用,改善空氣品質的可能性提出報告,再行解凍。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王育敏  江惠貞

12、

台灣目前的空污總量管制,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規定,環保署必須會同經濟部方能分期分區公告實施,環保權責一直被限制在經濟部,然而隨著時代的演進,環境保護的意識逐漸取代工業時期以發展為重的情形,立法院社會福利衛生環境委員會在兩年多來,不斷呼籲行政院針對空污法第12條提出行政院版本,以整合朝野意見,為民謀福。

在第八屆第六會期院會總質詢中,立法委員趙天麟再度建請行政院應盡快提出行政院版本,然而所收到的回覆,竟是裁示在不修法的情況下,執行總量管制,形同退回原點,環保署仍舊受限於經濟部的管考,亦無視立法委員之修法及監督職權。

查環境保護署民國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之委辦費用,環保署不思從源頭控管、積極爭取修法,卻輕易撤守應以專業設置總量管制之角色,單向編列巨額研究預算,成果恐將無助空污減量。爰請凍結相關預算700萬元,待環保署提出空氣污染管制法第12條之修正期程,以及「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之計畫預算使用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1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1-1目「科技發展工作─01環境科學及技術研究─0400獎補助費」本年度預算數:7,000千元,建議凍結2,000千元,理由為:

104年度系爭預算7,000千元,包含進行環保創新科技研發計畫等項目,環保創新研發計畫每年皆編列預算補助進行,相關研究成果不明,具體效益值得商榷。相關補助費用監督不易,為撙節預算,建請凍結獎補助費共2,00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第2目 一般行政5億5,166萬8,000元(有委員提案3案)

14、

環境保護署第21款第1項第2目「一般行政」本年度預算551,668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理由如下:

有鑑於環保署未積極辦理103年預算凍結提案及決議內容,例如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檢討、空污法第六條子法修訂、移動污染源改善方案、第一、二類毒性化學物理總量管制子法、河川底泥毒化物王基酚濃度過高之因應措施、海漂垃圾處理方案……等,所提說明不僅流於形式,未能積極面對問題及解決問題,爰提案凍結104年度編列之【一般行政】預算551,668千元二分之一預算,待環保署針對103年及104年之預算凍結案及決議案完成具體檢討改善,並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之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1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1-2目「一般行政/02基本行政維持/0300設備費791千元,建議凍結30萬元,理由如下:

環境保護署民國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通訊、事務機具等雜項設備汰換」之設備費用,查環保署於民國101年起連續三年皆設有將近80萬元費用,雜項支出未見有明確汰換計畫,恐為消耗預算而無實際需求;爰請凍結相關預算30萬元,待環保署提出該預算過去三年之結算報告,及預算必要性之說明,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1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1-2目「一般行政/03統計業務/0200業務費」2,258千元,建議凍結30萬元,理由如下:

環境保護署民國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編製我國重要環保統計資料」之相關業務費用,查環保署自民國101年5月即開始實施我國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卻未見於環保署網站公開統計資料中詳列監測數據,民眾無從參考歷史資訊,爰請凍結相關預算30萬元,待環保署提出統計資料加入PM2.5監測數據之執行規劃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第3目 綜合計畫20億9,869萬9,000元(有委員提案24案)

1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1款1項3目1節「綜合計畫工作中有關「綜合企劃」之經費」本年度預算80,121千元,建議凍結30,696千元,理由如下:

綜合計畫工作中有關「綜合企劃」之經費中有30,696千元係用於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相關經費,但有鑑近來我國許多重大環境影響評估案,例如台東縣美麗灣開發計畫與台南市鐵路地下化工程等都屢屢發生糾紛,顯示環評制度有進行徹底檢討之必要,因此建請將此部分預算30,696千元全數凍結,待該部至本委員會針對環評法規與環評審查作業之修正進行報告後方得以准予動支。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王育敏  江惠貞

1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款1項3目1節「綜合企劃-01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本年度預算數:80,121千元─01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23,656千元,建議減刪:3,000千元,凍結數:2,000千元,刪減或凍結理由:

黑心油風暴期間,環保署無法掌握廢食用油流向,據媒體報導,環保署長魏國彥當時人卻在國外,未即時回國應變,還被爆料出國達36天(分別為7月中到吉里巴斯及澳洲、8月初到美國、9月初到英、德、比利時。其中兩次出國正值高雄氣爆以及餿水油事件爆發)花費220萬元,且執意搭頭等艙。不過,魏國彥署長花大錢出國考察,但卻未依規定於返國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出國報告,顯示環保署出國預算編列浮濫,環保署長亦未以身作則。

其次,本分支計畫委辦項目有5個,預算達10,310千元,幾乎佔本分支計畫預算的一半,而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的評估報告亦指出專案委辦之缺失:環保署「幾將大部分業務委外辦理,惟環保勞務採購易滋生弊端,允應建立管考機制」、「延續性計畫多由相同廠商辦理」以及「環保勞務採購涉及評選專業性,採購人員較不熟稔,恐易滋生弊端」等。

例如推動環保服務業交流及環境永續發展專案計畫幾乎年年編列,依103年報告表示「本計畫持續推動環保服務業交流及環境永續發展專案計畫,經由資料蒐集分析、交流互訪、研討協商等,促進及瞭解臺灣及中國大陸兩岸環保服務業相關投資情報、趨勢、法規制度、商業競爭及限制。……建議未來持續收集『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之環保服務業議題及訊息,提供兩岸環保服務業對策及策略規劃,作為環保署參考,以順利拓展大陸環保市場。」按:環保署何時成為招商單位?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3,000千元,其餘凍結2,000千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18-1、

21-1-3目-1節

環保署綜合企劃處負責制定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綜合策劃等政策、制度或法制研討等相關工作,鑒於近年國際推動綠色金融工作,以促進綠能、節能、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由近日台灣郵政儲金投資中國爭議可知,台灣國內並非缺少資金,與其投資於資訊不公開之高風險地區,不如投資台灣國內綠、節能、環境污染防治產業,對台灣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皆有正面幫助。爰提案凍結綜合策畫環境保護計畫預算23,656千元1/2,待環保署104年度邀集金融產業、財稅部門、節能產業、綠能產業、環境污染防治科技產業、有志推動公民綠能電廠等環保團體,研商台灣綠色金融服務工作,並向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18-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款第1項3目-01綜合策略環境保護計畫─業務費本年度預算數:23,526千元,建議刪減1,000千元,凍結2,000千元,理由如下:

「綜合策略環境保護計畫-業務費」,相關業務包含因應組織改造前準備業務,相關因應組改之費用,包含匡列於諸多預算內容,相關業務具體效益不明與預算使用監督不易,易流於浪費預算。此外,組織改造完成之時程與階段不明,是否應經年編列因應預算值得商榷。建請減列費用共1,000千元,剩餘部分凍結2,00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1-3目1節「綜合企劃/01綜合策畫環境保護計畫/0200業務費」23,526千元,環境保護署民國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辦理組織改造前後相關籌備工作」業務費用,意旨為推動環保署調整升格,然查組織改造依據之「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於第21條中明訂將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失效,意即環境資源部之成立已無可能在期限前完成,該預算明顯無編列之需,爰請刪除相關預算107萬1千元,以撙節預算使用。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3目第1節─綜合企劃─01綜合策畫環境保護計畫─0251委辦費本年度預算10,310千元建議凍結1,500千元

104年度系爭預算10,310千元,主要為委外辦理各項業務費用,包含科技計畫績效評估、編纂與出版刊物、綜合企劃工作推動與宣傳等。相關業務委外進行之必要性值得商榷,委外業務之執行監督不易,為發揮最大預算效用,建請減列委辦費共1,5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3目第1節─綜合企劃─01綜合策畫環境保護計畫─0293國外旅費,本年度預算3,942千元,建議凍結1,000千元,理由如下:

104年度系爭預算3,942千元,主要為出國參加消費者研究國際研討會,環境科學及技術國際研討會。相關會議參與之必要性不明,具體效益值得商榷,相關費用監督不易,為撙節預算,建請凍結國外旅費共1,00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2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3目第1節─綜合企劃工作─02環境管理本年度預算25,769千元,建議刪除1,200千元,理由如下:

104年度系爭費用25,769千元,業務範圍包含一般環境管理業務推展工作,其中辦理環境資源管理相關專業領域資訊蒐集、整理分析等業務,委辦費4,000千元,內容包含提升管理決策專業性等效率提升計畫。相關預算說明內容不明,欠缺效益評估,預算使用監督不易,應撙節使用。建請減列委辦費共1,2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1款1項3目1節「綜合計畫─綜合企劃─03環境影響評估」本年度預算80,121千元─03環境影響評估30,696千元,建議減刪:2,500千元,凍結數:2,000千元

分支計畫「03環境影響評估」存在下列問題:

一、查環保署綜計處編列環評相關委辦費達9,100千元及一般事務費11,931千元,然而近年來環保團體一再指出許多環評書件錯誤連連或涉故意寫錯,然而環保署綜計處相關委辦卻沒有進行環評書件資料正確性之審查作業,故環保署綜計處編列委辦費功能顯然不大,相關預算應予以凍結或刪除。

二、又查環保署目前正進行環評施行細則法規修訂,由於修訂內容多項違反環境保護原則,又環保署至今已一連召開五場公聽會,擾民不在話下之外,對於違反環境保護原則之內容亦無意改變。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2,500千元,其餘凍結2,000千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2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單位預算21款1項3目1節「綜合企劃─環境影響評估─業務費」本年度預算30,696千元,建議凍結1,534千元,理由如下:

有鑑於現行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對於開發案件之決定性甚鉅,環評委員對於開發行為具有否決權,但因環保委員往往分屬不同領域之專家,針對其較不熟悉之領域,在決策過程中往往多次反覆詢問,導致環評時間過長;另查歷來涉及環境影響評估之訴訟,環保署幾乎都敗訴,顯見現行環評制度之審查程序與嚴謹度有待改善。爰此,凍結「綜合企劃」項下之「環境影響評估」業務費預算二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保署針對環境影響評估之程序、決策過程之嚴謹度、各專家委員於開發案否決權之比重分配,研提具體之改進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24-1、

環保署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顧問機構評鑑編列預算1,900千元,理由為有助提升環評顧問公司品質,日前日月潭水里大彎服務區開發案在民間團體舉證之下,發現有數筆土地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環保署於顧問公司提供不實資料狀況下讓此案進入二階環評。日後恐將再次引法如美麗灣飯店開發案多年民眾抗爭與法律纏訟,最後開發單位敗訴事件。爰提案凍結1,000千元,待環保署確認顧問公司提供不實資訊、或未環評先招商之開發案(如雪谷纜車)未來不得進行環評程序,並懲處該案顧問公司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25、

環境保護署21款1項3目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本年度預算2,018,578千元,建議凍結4,870千元,理由如下:

北部地區廚餘厭氧消化試辦計畫,因推動有機廢棄物生質能源化計畫未定,致該計畫停止執行。

101年9月4日核定補助新北市政府環保局97,625千元,辦理北部地區廚餘厭氧消化試辦計畫,所需經費由一般廢棄物資源循環推動計畫(執行期間96年度至101年度)保留款項下支應,環保署前後已撥付2,947萬元。但在試辦計畫推動期間,環保署邀請專家指導諮詢,才發現該計畫因推動有機廢棄物生質能源化計畫及政策未定,致後續生質能源產品、車輛改裝使用天然氣、能源利用及供需鏈結、沼渣處置等未有具體配套措施,缺乏整體政策構想可供依循,且尚有相關技術問題待研究;環保署重新檢討後,於103年6月26日決定該試辦計畫停止辦理,並由新北市政府環保局依現況辦理結算事宜,然相關已執行之試辦經費已虛擲,未能善用公帑。

離島生質能源中心計畫規劃內容未定案,導致預算執行率偏低,104年卻仍編列巨額計畫經費。

行政院迄今尚未核定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計畫規劃內容。但環保署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計畫102年度及103年度已編列預算51,071千元及202,799千元,截至103年9月上揭預算實支數分別為20,111千元及41,340萬元,執行率偏低,且102年度尚移用部分經費補助澎湖縣辦理垃圾轉運工作,經費實際運用於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比率甚低。環保署也再行檢討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計畫,初步結論擬取消原計畫中之厭氧消化廠及熱裂解廠興建;但環保署仍在104年度預算案本興設計畫續編列222,500萬元,頗值商榷。

為免重蹈虛執經費覆轍,爰凍結「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總經費」經費4,870千元,俟環保署針對上述理由於三個月內提出生質能源轉化之具體計畫,並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王育敏

2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款1項3目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業務中有關『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計畫』之經費」,本年度預算2,018,578千元建議凍結875,900千元,理由如下:

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工作中有關「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計畫」之經費875,900千元係用於補助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但有鑑於近年來南投、雲林、台東等各縣市都有焚化爐於興建後遭閒置之情況,形同「環保蚊子館」,因此是否仍有持續推動之必要,須待該署針對補助之狀況以及興建之預期使用率進行詳細說明,才能決定,因此建請將此部分預算875,900千元全數凍結,待該署至本委員會進行報告後方得以准予動支。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王育敏  江惠貞

2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款1項3目2節綜合計畫─加強基層環保建設─01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本年度預算2,018,578千元─395,678千元建議減刪5,000千元,凍結20,000千元,刪減或凍結理由:

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分支計畫「01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存在下列缺失:

一、本分支計畫主要辦理兩大業務:「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101-106年)」及「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100-105年)」,皆屬5年連續性計畫,用途別為獎補助費,然計畫皆已執行3-4年,環保署應彙整相關成果報告主動送交衛環委員會,以示尊重及國會監督,並應提供詳細補助事項,預定補助對象及數額等資料。

二、「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預期成果提到,「提高淡水河流域、南崁溪、老街溪、新虎尾溪、濁水溪、北港溪、急水溪、鹽水溪、二仁溪、愛河及阿公店溪等11條重點整治河川支水中溶氧,以環保署監測溶氧濃度大於或等於2mg/L之比率104年達90%以上。」其中3條與雲林縣有關,雲林係屬農業大縣,河川水質改善攸關農業生產,但相關具體改善成果及數據並未見諸任何報告。

三、本分支計畫預算103年度遭到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輔導地方政府進行河川污染物總量管制之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而環保署目前作為如下:()102年6月13日召開地方政府說明會時請地方政府配合總量管制業務之推動,將轄區河川流域污染總量管理與調查工作納入103年補助計畫推動辦理。()103年1月22日再次邀集地方政府研商水體污染總量管制執行作業方式,針對轄區河川水體進行總量管制先期調查規劃作業,於本(103)年底研提規劃成果。按:這樣的作為及進度明顯不足。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5,000千元,其餘凍結20,000千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27-1、

環境保護署 第21款第1項第3目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本年度預算數:395,678千元,建議凍結197,839千元,理由如下:

有鑑於日月光事件距今已超過一年,仍未見環境保護署提出任何懲處名單,民眾對各級政府依然存在養案、吃案之印象,環境保護署不僅無法成功取回人民信任,更使公務人員中之害群之馬更加猖狂。爰此凍結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下水汙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經費百分之五十,計197,839千元,待環境保護署提出監督管考機制檢討報告及懲處名單,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2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1款1項3目2節綜合計畫─加強基層環保建設─02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本年度預算數:2,018,578千元-1,434,900千元建議【V】減刪:20,000千元【V】凍結數:50,000千元刪減或凍結理由如下:

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分支計畫「02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01水污」存在下列缺失:

一、本分支計畫主要辦理兩大業務:「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102-106年)」、「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85-116年)」,以及解決地方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如民眾抗爭)之垃圾區域調度緊急清理經費……等,用途別為獎補助費,然計畫皆屬跨年度連續性計畫(前2個)已執行多年,環保署應彙整相關成果報告主動送交衛環委員會,並應提供詳細補助事項,預定補助對象及數額等資料,以示尊重及國會監督審查。

二、補助地方政府更新垃圾清運車輛部分,應注意縣市長與轄內鄉鎮市長不同黨籍之爭議;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110,000千元,因各種底渣成分不一,故應審慎處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部分222,500千元,是否為焚化廠轉型為「地區生質能源中心」?

三、「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85-116年)」,請提供「雲林縣仲裁判斷後爭議處理與設施活化相關費用」之辦理情形。

四、「解決地方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如民眾抗爭)之垃圾區域調度緊急清理經費……等」之辦理依據及方式為何?

本分支計畫104年度較103年度預算數增加80,500千元,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20,000千元(包括底渣再利用工作5,000千元),其餘凍結50,000千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28-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1款1項3目02節有關環保署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本年度預算數14億3千4百90萬元建議凍結2億2千2百50萬元理由如下:

1.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中之補助地方辦理興建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計畫,經評估後已經不可行。

2.原計畫目的是為了減少補助離島生活垃圾回運台灣,改就地資源化處理。但是經評估後:其中篩分選部分環保署仍想保留,有機廢棄物堆肥化、熱裂解化兩主要部分要停止。

3.計畫無細目,看不出內容與分預算,且新方案沒有提出,所以全數凍結。

建議解凍條件:

待環保署提出離島垃圾處理新方案,經行政院通過之後送立法院,再到本委員會報告後,由委員會決定解凍或繼續凍結之比例。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2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02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0400 獎補助費」編列1,434,900千元,建議凍結500萬元,理由如下:

環境保護署在推動廢棄物回收的過程中,定義廢棄物為資源屬性,並將目標設定為零廢棄,以推動物質再利用循環鏈。依據環保署之定義,底渣應屬資源類別,其再利用之產業應回歸市場機制,且底渣再利用管理與技術不臻成熟的問題,其間接或直接性污染仍頻傳,查環境保護署民國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業務費用,尚待重新評估,爰請凍結相關預算500萬元,待環保署提出廢棄物再利用中底渣循環鏈之完整報告,及其再利用之技術與流向說明,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曜

3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1款1項3目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垃圾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工作─獎補助費本年度預算數:222,500千元建議凍結10,000千元,理由如下:

有鑑於環保署為解決離島垃圾處理問題,原計劃於離島地區興設生質能源中心,利用厭氧消化、熱裂解、高效製肥等生質能處理技術,將垃圾就地資源化及能源化。惟因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計畫欠缺穩定料源,若僅處理廢棄物,不符經濟效益,恐難以順利運轉;另查行政院業於103年3月28日函復環保署,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計畫之規劃方案推動效益欠佳,尚有相關技術問題待研究與克服,應重新分析後再評估可行性,故該計畫內容迄今遲未定案。爰此,凍結「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之「垃圾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工作」之獎補助費1,000萬元,待行政院環保署協助三離島縣政府,提出離島地區生質能源相關計畫,並於該計畫核定執行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3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編列「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1,260萬元,惟部分縣市執行欠佳,且濕地污染情形仍甚嚴重,整治成效未彰顯,顯見中央與地方進行國家重要溼地營造、復育、調查、監測、經營管理及教育推廣協調出現問題,目前全國共列管83處濕地,既有北部地區16處、中部地區15處、南部地區3處、東部地區10處、及離島地區4處,然就中部地區彰化縣之大肚溪口濕地目前還是堆積著非法棄置之事業廢棄物,經多次協調討論迄今未有進一步清理復育工作推展,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說明中央及地方針對濕地復育執行及協調情形,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楊玉欣  蔡錦隆

32、

環境保護署21款1項3目2節科目(工作計畫)「加強基層環保建設─02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2)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本年度預算數110,000千元,建議全數刪除,理由如下:

雖環保署預訂於106年停止補助地方政府底渣再利用工作,並將回歸市場機制,然而104年所編列之補助預算不減反增,比103年更增加1千萬元。此外,環保署空有補助,卻無其它配套之政策工具,例如督導地方政府增加掩埋場進場費用或直接禁止底渣進行掩埋,顯見僅只是為補助而補助,爰提案全數減列【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預算110,000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32-1、

根據預算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而「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編列1億1,000萬元,並未於預算書說明底渣再利用工作之成效,爰凍結十分之一,待環保署將該工作計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委員會後,即可解凍。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徐欣瑩

3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1款1項3目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業務中有關「增營造友善城鄉環境計畫」之經費,本年度預算數:2,018,578千元,建議凍結數:188,000千元,理由如下:

有關加強基層環保建設業務中新增的「營造友善城鄉環境計畫」188,000千元經費,該署已於今年八月選出3個「拔尖級」的計畫推動單位,包括新竹市(北區)、嘉義縣(大林鎮)、臺南市(南區),以及5個「精進級」推動單位,包括苗栗縣(三義鄉)、嘉義縣(東石鄉)、屏東縣(滿州鄉)、臺東縣(池上鄉)、連江縣(南竿鄉);然而,有鑑於此一計畫經費龐大,計畫實施結果對於各獲選鄉鎮之環境品質與環境風貌有何增進,還有未來評選之標準以及未來如何持續推動,都有待說明,因此建議將全部經費188,000千元予以凍結,待該署至本委員會進行報告後方得以准予動支。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王育敏  江惠貞

33-1、

環保署推動建構寧適家園計畫,辦理建構無毒健康家園,健全化學物質安全管理,降低毒性化學物質事故危害風險,於環管處項下「營造友善城鄉環境」編列預算188,000千元,然本次高雄氣爆事件凸顯社區對於高風險、汙染物質知情權不足,原提案凍結1/2,待104年環保署邀集相關單位、學者、環保團體研商提升社區知情權政策,提出初步成果向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第4目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5,286萬3,000元(有委員提案12案)

3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1款1項4目 節「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本年度預算數52,863千元,建議減刪2,500千元、凍結2,000千元,刪減或凍結理由如下:

104年度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工作計畫存在下列問題:

一、彰濱工業區位於彰化縣伸港、線西、鹿港等鄉鎮海埔新生地,由於成立之初計畫區內將有石化、鋼鐵等工業,因此其空汙標準十分寬鬆,至今排放總量依然使用1998年所核定的標準,其中SOx(硫氧化物SO2與SO3的合稱)就高達19600(噸/年)。

二、台中港有中龍鋼鐵,台中火力發電廠,皆是空污的源頭,環保署曾說會與工業局研商商議訂出中部空污總量,但至今遲遲未訂出,至今只要走到中部沿海地區,天上灰朦朦,此舉已經嚴重影響國人身體健康。

三、工廠所排放出來的廢氣,也有可能會跨區汙染,隨著季風的影響,彰濱、六輕、中科等,中部前幾大工業區所排放的汙染,對雲嘉南均是雪上加霜,又以雲林為例,雲林是全台灣揚塵問題最為嚴重的地區,加上污染跨區移動,雲林的居民就長期在這種空品不佳下居住,雲林PM2.5年平均約為35~40微克,普遍雲林的居民的健康都欠佳!

四、新實施的「細懸浮微粒(PM2.5)指標」,補充原有PSI指標不足,但兩個指標的顏色不一,同時點進網頁,PSI及PM2.5常顯示不同危險級數,讓民眾無所適從。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2,500千元,其餘凍結2,000千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34-1、

環保署10月公布PM2.5的全國調查,顯示高屏地區空氣污染最嚴重,所以要從高屏地區優先實施空污總量管制,而PM2.5來源之一乃是機車,造成機車族與行人長時間近距離直接吸入廢氣,將成為罹患肺癌的高風險族群。為達成空氣清靜與保健的目標,爰將「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所編列之5,286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若環保署於三個月內公布目前各機車廠的低碳綠能機車(含電動機車、惰轉熄火(idle-stop)功能機車、複合動力電動機車)生產比例;並參考各國類似政策與作法,研析在「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訂定各機車廠低碳機車最低生產比例之可行性即可解凍。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蔡錦隆  王育敏

35、

環境保護署21款1項4目 節「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本年度預算數52,863千元,建議凍結55千元,理由如下:

台灣有超過1,500萬台燃油機車,市場規模排名全球前十大,世界三大機車品牌,更以台灣為基地,拓展國際市場。此外,台灣國土小,比起大陸國家更適合續航力有限的電動機車,再加上國人環保意識抬頭,綠色產品接受度逐年提高。綜合上述三理由,沒有任何國家比台灣更適合發展電動機車。然第一期推廣計畫結束後,達成率連20%都不到,截至2013年底全台電動機車數量僅2萬5,484台,進度嚴重落後。究其原因,主要是車價昂貴,電池規格不一、充電困難。

電動車儼然已成為世界風潮,但我國卻仍在各項試辦階段,雖然在各級政府補助加持下,電動自行車目前已有近十萬輛,每年仍穩定成長中,但電動車與電動機車由於性能、電池相容性與充電問題,即使補助已高達3萬元,民眾也興趣缺缺,市場佔有率卻仍偏低。目前環保署花費每站補助150萬元推行的電池交換站,即使新北市、高雄市也只有30個站,而台中市僅3站,且經常面臨「有站無車,有車無站」的窘境。考察日本、法國、英國與美國等電動車較風行的國家,皆以建置經費較便宜的充電站為主要設備,因此電池交換計畫是否要繼續執行,值得思考。

爰凍結「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目經費55千元,俟重新檢討設置電池交換站之可行性,於三個月內提出具體之充電設備建置方案,並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王育敏

35-1、

行政院環保署空保處「空氣品質管理策略規劃及推動,出席兩岸大氣保護交流會議。」編列預算180千元,因為中國與台灣兩國內空氣污染問題自顧不暇,台灣中南部空氣汙染總量管制至今仍無法落實,此交流會議無實質效益,爰提案全數刪除。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3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01空氣品質管理策略規劃及推動/0200業務費」編列450千元,建議凍結20萬元,理由如下:

空氣污染物中的細懸浮微粒(PM2.5)為近年新興研究專題,其致癌程度已被世界衛生組織列為高風險性物質,對群眾的呼吸健康影響甚鉅,高雄市長期位於工業區林立的污染環境中,PM2.5數值也屢屢超標,目前已有學校與民間組織發起自救,依循環保署每時量測數據而暫停戶外運動課程,卻未見主管機關環保署與教育部積極協商停課機制;環境保護署民國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空氣品質管理」等相關業務費用,若無具體為公眾所規畫之空氣污染管理策略,等同消極作為,爰請凍結相關預算20萬元,待環保署提出因應PM2.5指標設立修訂防護機制計畫期程,及預算必要性之說明,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3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02固定空氣污染源管制/0200業務費」編列1,840千元,建議凍結100萬元,理由如下:

台灣目前的空污總量管制,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規定,環保署必須會同經濟部方能分期分區公告實施,環保權責一直被限制在經濟部,然而隨著時代的演進,環境保護的意識逐漸取代工業時期以發展為重的情形,立法院社會福利衛生環境委員會在兩年多來,不斷呼籲行政院針對空污法第12條提出行政院版本,以整合朝野意見,為民謀福。

在第八屆第六會期院會總質詢中,立法委員趙天麟再度建請行政院應盡快提出行政院版本,然而所收到的回覆,竟是裁示在不修法的情況下,執行總量管制,形同退回原點,環保署仍舊受限於經濟部的管考,亦無視立法委員之修法及監督職權。

查環境保護署民國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固定空氣污染源管制」之相關預算,環保署不思從源頭杜絕、積極爭取修法,卻消極以稽查或管制計畫妥協於經濟部,輕易撤守應以專業設置總量管制之角色,恐無法為空污區的居民立下保證。爰請凍結相關預算100萬元,待環保署提出兩年內就空污法第12條修正之跨部會協商歷程報告,以及「總量管制監督與追蹤小組」之設置期程與運作機制,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37-1、

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第21款第1項第4目第2節「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固定空氣汙染源管制經費」本年度預算數1,840千元,建議凍結920千元,理由如下:

有鑑於PM2.5(細懸浮微粒)屢創新高,103年在嘉義市地區數值甚至超過100微米。據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即時汙染指標,雲林縣、嘉義縣、南投縣交界處一到晚上都有濃度超過可計算極限100微米的巨大黑色團塊壟罩半個雲林縣及嘉義市。PM2.5只要超過35微米即對敏感人體有害,超過65微米即對所有人體有害,而超過100微米對人體健康之後果恐難以想像。顯見環境保護署對空氣品質僅做到監測,而疏於控管。爰凍結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下固定空氣汙染源管制經費之百分之五十,計920千元。待環境保護署提出細懸浮微粒改善說明方案後,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3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04全球大氣品質保護」本年度預算數:2,580千元,建議凍結1,500千元,理由如下:

104年度全球大氣品質保護業務,預算編列2,580千元。上述業務逐年編列預算執行,內容包含相關國際法規修訂、宣傳作業、學術交流活動等,上述預算使用監督不易,且每年進行相同之國際議題研究,執行內容一致,成果不明,欠缺效益說明,應撙節使用。建請凍結系爭預算1,50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38-1、

行政院環保署第21-1-4目空保處「全球大氣品質保護,出席兩岸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學術交流籌畫諮詢會議及相關活動」編列預算300千元,因為兩岸碳主權互不隸屬,此交流會議不只對台灣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無實質效益,中國為世界溫室氣體排放大國,若給予國際社會兩國碳權相互隸屬之印象,對台灣不利,爰提案刪除。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3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1-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04全球大氣品質保護/0200業務費」編列12,580千元,建議凍結100萬元,理由如下:

空氣污染物中的細懸浮微粒(PM2.5)為近年新興研究專題,其致癌程度已被世界衛生組織列為高風險性物質,對群眾的呼吸健康影響甚鉅,高雄市長期位於工業區林立的污染環境中,PM2.5數值也屢屢超標,環保署卻仍在年度績效目標中,以未包含PM2.5監測濃度的PSI空氣污染指標作為空污改善成效評斷,恐將誤導民眾;環保署雖於近期已提出PM2.5指標,然社會各界仍期盼設立單一參考指標,查環境保護署民國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推動綠能低碳總計畫行動方案」之委辦預算,若無具體防制措施與改善目標,恐無法為民眾之呼吸健康把關。爰請凍結相關預算100萬元,待環保署提出檢討年度空污改善績效之指標、新式空氣品質指標之設置期程,以及相關預算必要性說明,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4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1-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05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本年度預算數47,938千元,建議刪減2,500千元,其餘凍結3,000千元,理由如后:104年度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業務,預算編列47,938千元,相較於103年預算19,074千元大幅增加。上述業務逐年編列預算執行,內容包含相關法規會議、宣導業務、研討會活動等,每年進行相同議題之研究,執行內容一致,成果與效益不明,有浮編預算之虞。上述預算應撙節使用,建請減列系爭預算2,500千元;其餘部分凍結3,000千元,凍結部分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40-1、

行政院環保署第21-1-4目空保處「噪音、震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配合噪音管制法及相關子法修正工作」編列預算14,100千元,因為環保署已針對陸上風力發電機低頻噪音標準進行修正,海上風機施工過程水下噪音攸關瀕臨滅絕白海豚與其他海洋生物保育問題,爰提案凍結1/5,待環保署制定水下噪音管制標準之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第5目 水質保護1億1,735萬3,000元(有委員提案13案)

4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1-5目「水質保護/01水質保護政策及水體品質規劃管理/0200業務費」編列預算1,612千元建議刪除:凍結50萬元,理由如下:

高雄旗山地區日前發現有不肖業者將廢爐渣回填農田地,造成當地土壤與地下水質遭受污染,甚至有地表水體呈藍色異相,而該處位屬於「水質水量保護區」,環保署至今卻未有積極預防或長期監測行動,查環境保護署民國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辦理水質保護政策與水體品質規劃管理」之業務預算,面對污染情事卻消極不作為,環保署應為已發現有嚴重污染事件訂立改善目標與持續性關注,爰請凍結相關凍結200萬元,待環保署提出旗山土壤及水質污染事件之長期監測計畫,以及相關預算必要性之說明,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4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1-5目科目名稱:「水質保護-03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本年度預算數47,193千元,建議減列2,000千元,其餘凍結數3,000千元,理由如下:

104年度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業務,預算編列47,193千元,相較103年度預算43,812千元大幅增加,業務包含研擬河川污染整治策略、推動整治工作,辦理水質改善、蒐集印製相關法規等業務,每年執行內容相同,104年預算卻大幅增加,成果與效益不明,有浮編預算之虞。上述預算應撙節使用,建請減列系爭預算2,000千元;其餘部分凍結3,000千元,凍結部分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4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款1項5目水質保護─分支計畫「03 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本年度預算數117,353千元─47,193千元建議減刪2,000千元,凍結2,000千元,刪減或凍結理由如下:

104年度環保署「水質保護」分支計畫「03 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編列47,193千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

一、80年5月6日修正公布之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法)第9條已訂定總量管制法源,現行規定為:水體有因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密集,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仍未能達到該水體之水質標準者,或經主管機關認定需特予保護者,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依該水體之涵容能力,採廢(污)水排放之總量管制方式管制之;總量管制方式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環保署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之。該署前因總量管制實施條件尚未成熟而未積極推動,至 102 年4月3日才訂定「推動水污染總量管制作業規定」,供地方政府推動 總量管制政策準據。此即我國總量管制政策進展緩慢之因。

二、為確保水資源之永續發展,特定水體採行總量管制為必要之手段。惟總量管制工作,包括水質及環境資料彙整、水質評估、對象篩選、污染調查、污染量推估、水質模式建置、涵容能力分析、容許污染量分配、整治成效分析及定期檢視追蹤等作業,推動期長,且所涉利益關係較為複雜;故對於應納入水污染總量管制之水體清單,環保署應予公布,以利我國水資源之永續發展。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2,000千元,其餘凍結2,000千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4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1-5目「水質保護/03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 /0200業務費編列47,193千元,建議凍結200萬元、刪除50萬,理由如下:

環境保護署民國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辦理重要河川污染整治生態效益調查等工作」之業務預算,查該目的預算於民國103年僅編有180餘萬元,明年卻突增預算將近220萬元,卻無進一步之業務說明,致使立法機關查核預算困難,相關單位恐有迴避監督之虞;爰請凍結相關業務預算200萬元並刪除50萬元,凍結部分待環保署提出增列預算之必要性說明,始可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44-1、

行政院環保署第21-1-5目水保處下「03湖泊水庫及河川汙染防治」編列預算47,193千元,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我國現有河川水系計118個,查截至103年8月主管機關已公告河川水系水體分類計包括中央管河川及部分縣(市)管河川等44個河川水系,2個區域排水河川,諸多河川尚未完成水區劃定及公告水體分類程序,鑑於河川水區劃定及訂定水體分類為決定水體用途之重要作業,且其與流域現況、發展及環境保護息息相關。爰提案凍結1/5,環保署於104年度增加水系水體分類之公告,並針對已公告或未公告之水系汙染嚴重者,積極推動汙染總量管制工作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4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款1項5目「水質保護-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業務費」本年度預算47,193千元,建議凍結2,359千元,理由如后:有鑑於我國地面水體之灌溉渠道及各級排水路,多數未完成劃定水區及公告水體分類之行政程序,導致該水體之水質標準從缺,屢有污染事件發生;再者,我國產業情況特殊,小工廠群聚之情況普遍,雖然個別事業廢水排放皆符合放流水標準,但因廢水許可證管理未能依總量管制核定量原則核發,若產業集中於特定水體排放,可能導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該水體涵容能力,且受損水體若為灌溉水源,恐影響國人飲食安全,例如:彰化之東西二圳暨三圳及高雄市後勁溪,即為影響民生較鉅之污染水體。爰此,凍結「水質保護」項下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業務費二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保署針對水體受損嚴重、與民生用水有關之河段,針對水質評估、汙染調查、汙染量推估、涵容能力分析、容許汙染分配量等作業進行評估,進而輔導地方政府推動總量管制作業,並公布應受總量管制之水體清單,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45-1、

環境保護署第21款第1項第5目第3節「水質保護-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本年度預算數47,193千元,建議凍結 2,000千元,理由為:

有鑑於環保署辦理全國水汙染防治工作,督導、輔導地方政府執行地面水體水質改善工作,追蹤、評核地方政府地面水體水質改善執行績效等事宜。惟彰化灌溉東西三圳遭中游電鍍廠劇毒汙水汙染個案後1年,鹿港頂番婆區域電鍍廠10月又發生盜排電鍍廢水事件,顯見公權力執行失靈,造成地方不法業者猖獗。爰此凍結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經費2,000千元,待環境保護署提出說明方案,並經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4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1-5目「水質保護─04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本年度預算數編列20,875千元,建議減列1,500千元,理由為:104年度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業務,預算編列20,875千元,業務包含辦理檢討事業廢水管理制度,強化法令規定、制度配套,資料庫維護管理等工作預算5,500千元,相關法規與制度研究業務,相同內容每年皆編列高額預算,妥當性與效益性值得商榷。預算執行成果與效益不明,預算監督不易。建請減列系爭預算1,5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4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款1項5目「水質保護─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業務費」本年度預算數:20,875千元,建議凍結1,043千元,理由如下:有鑑於近來頻傳不肖業者非法排放廢水,嚴重污染河川,影響農業灌溉、民生用水,亦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且環保署至今年底完成第二階段水質自動監測系統後,僅能掌握全國約50%之事業廢污水總量,其餘仍須透過民眾檢舉與環境稽查,始能發現不法行為。爰此,凍結「水質保護」項下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業務費二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事業廢水管制,除已完成之兩階段水質自動監測系統建置外,另研議擴大加裝該系統之可行性,以及其他即時偵測事業廢水之有效具體防治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47-1、

行政院環保署水保處下「辦理產業廢水汙染特性調查,評估放流水標準適宜性及研擬管制策略」編列預算8,000千元,自日月光汙水事件後,立法院積極針對水汙染防治法進行修法工作,其中關於廢水處理設備繞流與稀釋問題,討論共識為搶救人命、緊急災害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重大處理措施,方可繞流與稀釋。然實務上所謂重大處理措施之認定,地方主管機關權責人員常難以認定,恐造成水汙法修法之後不易推行、廢水處理人員無法適從。爰提案凍結1/2,待環保署邀集廢水處理科技從業人員、環境保護團體,針對允許繞流與稀釋之重大處理措施研擬明確規範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4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水質保護」項下編列「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8,473千元,其中「督導強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排放管理及生活管制等相關工作」預算編列70萬8,000元及「辦理工業區聯合污水廠及區內事業廢污水排放管理、工業區污水管制等相關工作」預算編列300萬元。兩項內容有所重疊,均為強化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等相關工作,疑有重複編列之嫌,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環保署該如何辦理監督及管理管制,應加強說明辦理方式及效應,爰凍結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管理管制方式做出檢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楊玉欣  蔡錦隆  

49、

104年度環保署「水質保護」分支計畫「04海域污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編列33,600千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

一、辦理「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101-106年)」水保處104年度配合編列30,000千元,幾乎佔本分支計畫預算全部,然核心業務,卻多採取委外辦理(4個委外案),實屬不當,且管核亦多流於形式,致使計畫之效果大打折扣。

二、「辦理不定量、不定點地面水體汙染防治器材搬運、海域汙染清除及海洋汙染緊急應變作業講習計畫」,竟然需要委辦費5,400千元,預算編列實在浮濫編列。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2,000千元,其餘凍結2,000千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5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1-5目「水質保護/06海域污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 /0203通訊費」編列8,604千元建議刪除40萬元

增刪理由:

環境保護署民國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海域污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之計畫預算,查該目的預算針對通訊費用於民國103年僅編有45萬元,明年卻增列為46萬元,對照該項計畫預算說明,並無需另增執行需大量通訊之業務,恐有浮編濫用之虞,爰請刪除該業務預算40萬元,以示撙節。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第6目 廢棄物管理1億4,988萬4,000元(有委員提案13案)

51、

環境保護署第21款1項6目節「廢棄物管理」本年度預算數149,884千元,建議凍結14,900千元,理由為:

國內發生餿水油事件,再度引起民眾食安恐慌。追根究柢,乃廢食用油源頭管制鬆散造成。環保署亦亡羊補牢,針對俗稱「小蜜蜂」的廢油回收個體戶,提出請業者靠行,或取得證照成為個體戶等兩種管理方法。接受管理的個體戶業者進行回收時必須配戴證件,同時申報收得的廢食用油流向。此方法雖能藉由申報廢油去向而達到管理目的,然目前採輔導性質,能納編多少個體戶,對業者是否有強制力,皆是政策能否落實的重大關鍵。環保署若無法針對落實部分提出具體辦法,廢棄食用油的源頭與再利用將無法順利管理。爰凍結「廢棄物管理」經費14,900千元,俟環保署針對上述理由於二個月內提出具體成果,並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王育敏

5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1-6目「科技發展工作─01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物」本年度預算數12,700千元建議刪除2,000千元,理由如下:104年度業務費12,700千元,內容包含辦理強化源頭管理相關工作,其中研商公聽會、法令研議、業務檢討項目即須編列5,629千元;推動生活廢棄物減量宣導業務編列6,700千元,相關法令研究與業務檢討,應撙節預算使用,避免浮編預算疑慮。建請減列01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物業務費共2,0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5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1-6目「廢棄物管理/01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0200業務費」12,700千元,建議凍結400萬元、刪除100萬元理由如下:

海洋廢棄物不僅汙染海洋,其中PVC塑膠袋可能溶出塑化劑,海洋生物誤食後,在內臟器官、脂肪組織沉積,並經由食物鏈回到人體。長期大量接觸塑化劑可能造成內分泌異常、癌症、心血管疾病或過敏。

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以及荒野保護協會近年來持續發起淨灘活動,每年九月到十月份號招志工撿拾沙灘垃圾並加以記錄,歷年統計換算如下表:

垃圾件數

淨灘長度(公里)

每公里平均垃圾數量(件/公里)

2014

107,618

16

6,726

2013

105,837

29.7

3,564

2012

170,267

28.3

6,017

 

2011

194,538

65.7

2,961

依據上表統計每公里平均垃圾數量,2011年起至2014年有降低亦有增加,但總體而言並無明顯下降趨勢,在2014年更達最高值,政府機關應加強源頭管制、宣導塑料減量;查環境保護署民國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推動生活廢棄物清理管理、減量及宣導等相關工作」之業務預算,為歷年皆有設置以推動生活廢棄資源物減量之預算,然依據上項統計數據發現預算執行恐未具效益,爰請凍結相關業務預算400萬元並刪除100萬元,凍結部分待環保署提出海洋廢棄物源頭管制與宣導計畫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54、

104年度環保署「廢棄物管理」分支計畫「01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本年度預算數149,884千元─12,700千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

一、台灣是全球石化產業的重鎮,塑膠袋取得便宜且不虞匱乏,但在立法規範不周延及民眾缺乏環保概念的情況下,台灣塑膠袋垃圾量是歐美國家的2~3倍。2003年台灣開始推展限用塑膠袋政策,分別對於百貨公司與購物中心、量販店、超級市場、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以及有店面的小吃店,對這六類對象進行限用塑膠袋的管制,雖然前五類管制對象的垃圾袋量均減少8~9成,但店面小吃店的部分卻不減反增。

二、在過去,我們都只關注塑膠袋「不易分解」的面向上,卻忽略同樣會造成汙染、破壞生態的包裝產品,所以,被普遍當成塑膠袋替代品的紙類,其使用量增加了。在紙漿的生產過程中,不論採研磨法或化學製漿法,都要加入大量化學物質,即使使用再生紙製漿,也必然是耗能、耗水,若處理失當,可能會造成嚴重的水污染。而且,紙製品的增加,必須付出砍伐森林的代價。由此可見,環保署只針對塑膠袋進行限用政策,卻不及於紙類,顯然有引導民眾走向錯誤的環保觀念。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1,000千元,其餘凍結1,000千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5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1款1項6目「廢棄物管理─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業務費」本年度預算數12,700千元,建議凍結1,000千元,理由如下:

有鑑於國人平日產生之生活廢棄物種類繁多,且使用年限及排出頻率不盡相同,部分垃圾僅一次性使用、日常生活中累積數量多,卻未落實回收或丟入垃圾桶,隨意棄置,污染環境;民間環保團體淨灘時亦常見塑膠袋、保麗龍、瓶蓋、寶特瓶、菸蒂等散布海灘,實應對民眾加強宣導減少使用一次用產品、培養生活環保習慣,減少一般廢棄物散布環境。爰此,凍結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之「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業務費100萬元,待行政院環保署針對全國民眾生活習慣及對環境污染之嚴重性,提出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之具體有效因應對策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5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1款1項6目「廢棄物管理─02事業廢棄物管理」本年度預算數149,884千元-74,180千元建議減刪3,500千元,凍結5,000千元,刪減或凍結理由如下:

分支計畫「02事業廢棄物管理」存在下列問題:

一、104年度環保署廢管處編列02事業廢棄物管理業務費達74,180千元,包括資源循環法研訂,去年已編列10,000千元預算,今年又編列7,500千元辦理研訂新增子法及配套措施,有浪費浮濫之嫌。

二、其次,檢討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現況及策略推動,為何要委辦費達6,680千元?為何國際接軌要委辦費5,600千元?為何辦理工業廢棄物清理管理現況及策略檢討要編列7,000千元業務費?相關委辦或業務費涉編列浮濫,環保署業務單位應詳細說明去年相關經費執行情形,以及說明今年相關預算預定執行內容及執行之必要性。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3,500千元,其餘凍結5,000千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5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1-6目「科技發展工作─02事業廢棄物管理」本年度預算數74,180千元,建議刪除3,000千元,凍結5,000千元,理由如下:

104年度業務費74,180千元,業務說明包含辦理立法審查,研議新增法規及配套措施等委辦費7,500千元。相關法令研究與業務檢討,屬於主管機關業務內日常應進行之事務,相關研究亦已進行多年,費用宜縮減編列;業務費說明中另包含提升廢棄物再利用成效檢討費用編列6,680千元;掌握國際趨勢並與國際接軌業務,委辦費用5,600千元;辦理工業廢棄物清理現況與策略研討,提升管理效能,業務費7,000千元等。上述業務皆屬委辦費用,相關法規研究、國際交流、效益提升計畫等費用應撙節使用,避免預算浮編疑慮。建請─02事業廢棄物管理業務費,減列預算3,000千元;剩餘部分凍結5,000千元,凍結部分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58、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中事業廢棄物管理中編列7,418萬元。事業廢棄物被棄置在水岸邊的如果未及處理,不僅較陸地更容易造成污染範圍擴大,更可能隨時因氣候關係被沖散而增加處理的難度,故水岸邊的事業廢棄物有處理的必要性。彰化伸港鄉西濱快速道路(台61線)162K下方大肚溪沿岸高灘地,範圍為台17到台61公路之間的河畔,包含大量有毒電弧爐爐渣與集塵灰被非法棄置,非法棄置場址多含有害事業廢棄物,雖民間團體多次反映及行政院環保署、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彰化縣環保局開會協調處理下,至今政府均未能有效處理完畢。爰凍結相關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清運報告且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楊玉欣  蔡錦隆

58-1、

環境保護署第21款第1項第6目第2節「廢棄物管理─事業廢棄物管理」本年度預算數74,180千元,建議凍結4,180千元,理由如下:

有鑑於廢食用油流入食品鏈,影響國人健康引發重大食安危機,環境保護署專責廢棄物回收,預算、法規卻對廢棄食用油毫無作為及計畫,顯見環境保護署有待加強之處甚鉅。爰此凍結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下事業廢棄物管理4,180千元。待環境保護署提出解決及策進方案,經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5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1款1項6目「廢棄物管理─事業廢棄物管理─業務費」本年度預算數74,140千元,建議凍結數:3,000千元,凍結理由:

有鑑於近來頻傳事業廢棄物未經合法處理即被非法棄置之案件,103年7月於桃園蘆竹鄉即發生環保公司未依固化處理方式,逕將焚化底渣傾倒掩埋之案件,導致水質與生態嚴重受損。查底渣飛灰若未經合法處理,即直接予以棄置,將較一般底渣之戴奧辛濃度高出20倍,對環境污染影響甚鉅。爰此,凍結「廢棄物管理」項下之「事業廢棄物管理」業務費300萬元,待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之管理,提出加強稽查之具體改善方案,並針對現有事業廢棄物污染地區提出完成清運之明確時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6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1款1項6目「廢棄物管理─分支計畫03資源循環再利用」本年度預算數149,884千元─63,004千元,建議減刪3,000千元,凍結3,000千元,刪減或凍結理由如下:

104年度環保署「廢棄物管理」分支計畫03資源循環再利用編列63,004千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

一、廢食用油回流入食品鏈,不僅影響國人健康,也是引爆食安危機的重要關鍵。根據環保署10月15日發布的廢食用油訪查作業成果,攤商每年產生的廢食用油約42%交由回收個體戶(小蜜蜂)回收,在廢食用油回收及流向上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但環保署針對「小蜜蜂」管理速度慢半拍,餿水油事件爆發後,小密蜂私下回收廢食用油事件仍時有所聞。

二、事業廢棄物廢食用油申報量占廢食用油年產生量比率偏低,事業廢棄物廢食用油之申報者類別主要為:1.資本總額達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之西式連鎖速食店(含其分店)。2.資本總額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且產生廢食用油之麵條、粉條類食品製造業;查截至102年度應申報家數(列管事業)1,071家,申報量6,545公噸僅占我國推估廢食用油年產生量8萬8,004公噸之7.4%,亦僅占事業機構廢食用油年回收推估量5萬8,075公噸之11.3%,比率偏低,且亦較再利用機構102年度收受非列管事業之再利用量2萬1,537公噸低(表一)。顯示現行申報規範,僅掌握極少數廢食用油去處,廢食用油產源申報系統失靈。

三、台灣每年約生產6.7-8.8萬公噸的廢食用油(表二),其中每年約有2.88萬公噸轉作生質柴油。自103年5月份生質柴油政策喊停之後,廢食用油一時之間無處可去,再者,環保署對於廢食用油的回收亦未有效進行管理,是間接導致黑心油品肆虐台灣的原因之一。

表一、近年度收受廢食用油之再利用機構再利用量統計表

(單位;公噸;家)

 

 

 

年度

廢食用油為事業廢棄物

廢食用油為一般廢棄物(清潔隊回收量)

國內再利用量小計

廢食用油出口量

再利用量合計

列管事業家數

申報量(申報流向均為再利用)

再利用機構收受非列管事業之再利用量

98

816

5,957

20,447

243

26,647

1,015

27,662

99

822

7,628

28,952

746

37,326

338

37,664

100

871

7,963

21,203

640

29,806

30

29,836

101

1,012

7,527

22,453

1,104

31,084

515

31,599

102

1,071

6,545

21,537

545

28,627

1,199

29,826

 

103

1,054

4,831

19,381

210

24,422

11,302

35,724

 

表二、廢食用油的用途及估算量

(單位:公噸/年)

 

廢食用油

用於生產生質柴油

其他用途

 

6.7-8.8萬

2.88萬

3.82-5.93萬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3,000千元,其餘凍結3,000千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6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1-6目「廢棄物管理/03資源循環再利用/0200業務費」63,004千元,建議凍結1,600萬元並刪除256萬元,理由如下:

環境保護署民國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持續辦理廢棄物減量、資源循環、再生及再利用工作」之業務預算,查該預算於民國103年僅編有644萬元,明年卻增列為1,000萬元,大幅增長卻未見環保署進一步說明預算使用,恐有浮編濫用、迴避監督之虞,爰請刪除該業務預算256萬元,以示撙節。

環保署日前與地方環保局召開公聽會,研商將逐年降低補助汰換垃圾清運車輛,造成地方機關反彈,認為目前各地垃圾車本已不足,該政策更將壓縮清運時間,恐將造成更大的民怨;查環保署民國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之業務預算,較去年度增列近800萬元,相較其他兩項子計畫增加預算,其中「推動低碳垃圾清理工作,持續辦理垃圾車共同採購並納入新型低碳垃圾車」相關工作預算卻被減列近300萬元,環保署卻以財政困窘理由拒絕補助第一線清運工作,勢必造成中央與地方對立;為求預算充分利用,爰請凍結業務預算1,600萬元,待環保署提出該預算重新配置,及未來各縣市垃圾清運車輛補助計畫,始可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61-1、

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第21款第1項第6目第3節「廢棄物管理─資源回收再利用」本年度編列預算63,004千元,建議凍結10,000千元,理由如下:

有鑑於環境保護署辦理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垃圾轉運設施執行情形,發現涉有未盡職責情事。經查環保署對於地方政府提報垃圾轉運站補助計畫之審查作業未盡確實,審查標準與原則徒具形式,管考規定及追蹤管制作為尤盡付闕如,肇生該署審查核定補助之31處垃圾轉運設施,明顯有12處占38.71%之垃圾轉運站,因可行性及預期效益不足,致無法如期營運或另作他途。突顯該署依上開規定載明:「先期規劃作業及應行配合辦理事項之辦理情形、所提計畫之可行性及預期效益」之審查標準未能確實審查。爰凍結廢棄物管理下資源回收再利用10,000千元。待環境保護署提出資源回收站檢討報告後,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第7目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3億3,838萬6,000元(有委員提案11案)

62、

環境保護署第21款第1項第7目「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本年度預算數338,386千元,建議凍結3,380千元,理由如下:

今年登革熱疫情比起往年還要來的嚴重,截至目前為止確診病例已經破萬,比起2002年5,375例幾乎多一倍。登革熱主要靠病媒蚊傳染,在台灣常見的蚊種有熱帶家蚊、地下家蚊、三斑家蚊、環紋家蚊、中華瘧蚊、埃及斑蚊、白線斑蚊以及白腹叢蚊八種,其中只有埃及斑蚊和白線斑蚊是登革熱病毒的病媒蚊,而這兩種病媒蚊特別喜愛較乾淨的水域、積水,因此,清除家戶內外的積水容器,如水缸、水甕、花瓶等等,是防疫重要環節。

然以疫情最嚴重的三民區來說,一週內都還能清出1萬4千多個積水容器,2百多戶家中孳生病媒蚊。依據流行病學的資料顯示,台灣地區歷年來登革熱流行主要原因,大多集中在境外移入病例未能及時通報,加上全球平均氣溫上升、降雨量頻繁,若居家環境未能注意整潔與消毒,反而提供病媒蚊滋生環境,極易造成大流行。

環保署身負督導地方政府或時推動環境清潔改善重任,同時也負責病媒防治資訊蒐集管理與宣導,如今疫情擴散至此,顯見未盡督導之責,爰凍結「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目經費3,380千元,俟環保署針對督導地方政府環境清潔改善工作提出具體說明,並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王育敏

6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1-7目「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01公共環境衛生管理/0200業務費」38,254千元,建議凍結200萬元,凍結理由:

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以及荒野保護協會近年來持續發起淨灘活動,每年九月到十月份號招志工撿拾沙灘垃圾,和一般撿拾的活動不同,淨灘參與成員除了清理水域與岸邊的廢棄物外,還必須使用一份全球共用的海廢監測表(ICC表),詳細記錄海灘上的垃圾種類與數量,並將彙整後分析垃圾來源,進而發展出人類社會的資源再利用政策,查環境保護署民國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辦理海岸地區環境清潔維護」之相關業務預算,雖已有定期舉辦淨灘活動及ICC紀錄分析,卻未見公開詳細統計數據與背景資料,如淨灘日期、花費時間、長度或人員數量等,民眾無法了解其計畫執行情形、分享淨灘紀錄成果,爰請凍結業務預算200萬元,待環保署提出淨灘資訊透明化之規劃,始可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6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款第1項第7目「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公共環境衛生管理─業務費」本年度預算數38,254千元,建議凍結800千元,理由如下:

有鑑於全球氣候暖化,國際登革熱疫情情勢緊張,我國今(103)年至九月底確定病例數高達3,231例,創年度新高紀錄,顯見登革熱疫情嚴峻,登革熱防治工作及病媒蚊孳生源清除尚待加強。爰此,凍結「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業務費預算80萬元,待行政院環保署針對有效督導地方政府落實登革熱孳生源清除及社區動員等防治工作,研提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64-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2款第1項第7目「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本年度預算數7千3百00萬元,建議凍結6千8百00萬0千元,理由如下:

1.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後,要進行化學品登錄。環保署曾以公務人力不足要求立法院允許設置新的法人單位來辦理,業已通過。

2.103年相關6,000萬預算,立法院已經以附帶決議要求環保署以捐助方式成立財團法人或設置行政法人來辦理。環保署沒做,104年預算仍打算以招標方式交給一般民間單位執行。

3.環保署無視立法院預算審查決議、主決議、附帶決議之意見,應予譴責。

建議解凍條件:

待環保署提出化學品登錄專責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設置的辦法與計畫,至本院委員會報告後,再由委員會決定解凍比例。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64-2、

行政院環保署環管處「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編列預算預算73,000千元,環保署編列預算與國際、中國進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交流工作,然環保署,「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低於歐盟及中國大陸規定,導致環保團體至環保署抗議。爰提案凍結1/2,待環保署比照歐盟標準修正目前「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65、

104年度環保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分支計畫「04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編列212,589千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

一、毒災應變隊係由委辦計畫所成立之任務編組,小組成員係計畫之聘用人員非為公務人員,其運作方式恐較不容易留住專業人才,由毒災應變隊員流動情形可佐證,如103年1月至9月應變隊隊員112人,異動有18人,人員流動率高達16.1%(如表一),惟人員異動頻傳,不利毒災應變經驗之累積與傳承。

二、「建構寧適家園計畫」總經費達3,089,000千元,執行期間為103年度至107年度,屬跨年度繼續經費,104年度預算案編列第2年主要是辦理建構無毒健康家園,健全化學物質安全管理、降低毒性化學物質事故危害風險,營造友善城鄉,以達恬靜居家與寧適環境。對此,委託民間技術機構設置毒災應變隊,執行24小時全年無休執勤輪值,建立專家應變體系以供緊急應變用,唯其各年度委外計畫契約金額年年成長(如表二),並且毒災應變隊長期由同一機構承辦,雖較有利小組成員熟悉毒災應變之流程與作業,但由於毒災應變隊係由該署依政府採購法委由專業機構設置,為委辦計畫成立之任務編組,故其他專業機構亦可能承辦該計畫,若新團隊辦理毒災應變小組設置時,即需重新熟悉作業與各項檢測設備,恐不利承辦機構轉換時之經驗傳承。

表一                   單位:新臺幣千元;人

 

年度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應變隊人數

84

84

84

98

112

112

112

年度內成員異動人次

11

8

15

16

17

13

18

人員流動率

11.9

9.5

17.9

16.3

15.2

11.6

16.1

資料來源:環保署

表二                   單位:新臺幣千元;人

 

地區

北部3隊

中部2隊

南部2隊

合計

年度

金額

人數

金額

人數

金額

人數

金額

人數

98

38,000

36

26,610

24

26,240

24

90,850

84

99

43,000

36

29,000

24

29,000

24

101,000

84

100

47,700

42

34,000

32

32,340

28

114,040

98

101

56,450

48

36,600

32

37,600

32

130,650

122

102

56,600

48

37,500

32

37,750

32

131,850

122

 

103

59,000

48

39,500

32

39,500

32

138,000

122

基於上述理由,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1,000千元,其餘凍結5,000千元,待環保署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後,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65-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款第1項第7目「04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之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本年度預算數:2億1千2百58萬9千元,建議凍結1億4千0百00萬元,理由如下:

1.所謂建構寧適家園計畫內容龐雜,標示不清,規避監督與質詢。每年編列1億2千萬至1億4千萬的化災應變隊計畫不見蹤影,預算拆分隱藏在三、四個分向中,難以發現。

2.高雄氣爆事件後,國人發現所謂運行多年的毒災化災應變隊之隊員,竟並無任何認證或受訓合格之資格要求。非常不合理。

3.化災應變隊預算應全數凍結,環保署應建立化災應變隊員專業資格認定標準,並納入作為得標資格之前提。

建議解凍條件:

待環保署提出化學災害應變隊員專業資格認定辦法,並納入招標資格規範中,並承諾於一年內建立化學災害應變隊員專業執照制度,方得解凍。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65-2、

21-1-7「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長期委外辦理建置毒災應變小組非長遠之計,爰將「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編列之2億1,258萬9千元凍結二十分之一,待環保署將毒災應變小組正式納編之規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委員會後,即可解凍。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蔡錦隆  王育敏

6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1-7目「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04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0200業務費163,589千元建議凍結1000萬元,理由如下:

台灣現有毒災應變隊屬於環保署委外計畫,從民國96年起編列預算,建置北、中、南三個技術小組,並要求必須「全年無休二十四小時應變人員待命」,且在「一小時內到達事故現場」,然查現有毒災通報機制,統一聯繫設置在工研院環安中心的全國諮詢中心,經其評估後再決定是否派遣各區應變隊,間接的資訊傳達系統恐怕會削弱黃金救災時間的掌握能力,前述兩項高機動待命之要求恐成空話;環境保護署民國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維持中央環境事故諮詢、監控中心及環境事故專業技術服務計畫」等相關業務預算,為求精進救災機制,爰請凍結業務預算1000萬元,待環保署針對毒災通報系統提出改善規劃,並明確訂立諮詢中心之應變時限,始可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66-1、

環境保護署第21款第1項第7目第4節「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支援縣市辦理水災、土石流等災害防演習經費」本年度預算數6,000千元,建議刪除6,000千元,理由如下:

有鑑於環保署編列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編列6,000千元,以提供支援縣市辦理水災、土石流等災防演習經費之用。查環保署編列該預算理由為行政院秘書長100年2月10日院臺忠字第1000092227號函「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第2次會議」紀錄結論辦理會議決議因101 年逢中央政府組織改造,有關災防演習經費,請改組後之相關部會,確實編列年度預算,預留經費支援地方政府。爰該署自101年度起各年度均編列經費600萬元,以支援縣市辦理水災、土石流等災防演習。惟依災害防救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水災及土石流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分別為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而依同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環保署係主政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之防救業務,亦於年度預算內編列經費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等相關計畫。環保署於未依法改組為環境資源部前,並非法令所訂之水災及土石流災害防救主政機關,於年度預算案內編列經費,以供支援縣市辦理水災、土石流等災防演習經費,難稱妥適,建議予以刪除。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6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1-7目「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05飲用水管理」本年度預算數10,941千元,建議刪除1,500千元,理由如下:

104年度第7目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05飲用水管理業務費編列預算10,941千元,其中2,397千元辦理飲用水管理條例相關法規修訂作業,內容包含召開研討會、研商會、諮詢會,相關法規研討編列高額會議與研商費用欠缺妥當,相關預算應撙節使用;此外,於業務說明中,另包含推動飲用水管理制度之調查、評估、研析,規劃及推動等業務,預算2,828千元,相關研究業務編列高額預算,具體內容與效益不明,有浮編預算之虞。建請-05飲用水管理業務費,減列預算1,5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第8目 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3,501萬5,000元(有委員提案7案)

6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款1項08目「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本年度預算數35,015千元,建議減刪2,500千元,凍結數2,000千元,刪減或凍結理由如下:

104年度「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存在下列問題:

一、分支計畫「01重要施政計畫追蹤管制考核」,其中,編列1,500千元辦理「為因應組織調整,研析管制考核業務整合及精進機制,俾有效管控」。按:此計畫應是環境監測及資訊處的重要核心業務,委外辦理實為不妥,亦有違主責「管考」精神。

二、分支計畫「02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中,也有4項核心計畫以委辦方式辦理,包括環保產品追蹤管理計畫、綠色生活行銷網路經營及推廣計畫、環保產品規格標準計畫以及綠色消費推廣計畫;而分支計畫「03汙染管制調查及環境工程技師簽證」亦是如此。難怪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認為環保署「幾將大部分業務委外辦理」,「舉凡政策制定、法案研擬、查驗工作、監測檢驗、計畫執行、民意調查、績效評估、資料庫建置及資訊系統規劃等,幾將大部分業務委託民間辦理。」這種一「委」了事的做法,悉屬不當,值得檢討;審計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對環保署署亦提出「部分採購案件辦理過程尚欠周延,採購內部控制未臻健全」的箴言。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2,500千元,其餘凍結2,000千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69、

環境保護署21款1項8目「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本年度預算數35,015千元,建議凍結139千元,理由如下:

一、環保標誌或宣告是推廣綠色消費運動的重要手段,藉由爭取消費者認同,引發其採購較環保的產品而達到環保目的,然而第二類環保產品僅有標碼並無圖形標章可供辨識,不僅消費者不易發現與了解,對於業者推廣綠色產品亦不具競爭力,因此今年第二類環保標章改以圖形呈現,然通過審查的廠商並不多,顯見環保署應加強推廣,鼓勵業者發展環保產品,以落實綠色消費。

二、目前申請成為綠色商店者多為連鎖量販店、有機產品商店及便利超商等,商店中的環保商品多半依產品類別混在同類商品架中販賣,散置於商店各處,並未設有環保商品販賣專區。商店販賣商品種類繁多,甚至達上百千種,依現行規定綠色商店中的環保商品僅需達三種以上,在成千上萬的商品中環保商品要被看見顯有不易,使得環保標章的廣告目的難以彰顯,進而綠色消費推廣效益亦低落。

基於上述原因,爰凍結「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經費139千元,俟環保署針對上述理由於三個月內提出具體計畫,並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王育敏

7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1-8目「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01重要施政計畫追蹤管核考制/0200業務費」2,650千元,建議刪除150萬元,理由如下:

環境保護署民國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為因應組織調整,研析管制考核業務整合及精進機制」業務費用,意旨為因應環保署升格,預期調整業務,然查組織改造依據之「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於第21條中明訂將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失效,意即環境資源部之成立已無可能在期限前完成,該預算明顯無編列之需,爰請刪除相關預算150萬元,以樽節預算使用。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7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8目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01重要施政計畫追蹤管考」本年度預算2,650千元,建議刪除650千元,理由如下:

104年度第8目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01重要施政計畫追蹤管考編列預算2,650千元,內容包含追蹤管考施政計畫、為民服務品質等業務,並委辦因應組織調整研析管制考核業務,委辦費用1,500千元。相關業務不應委外,編列高額費用欠缺妥當,預算應撙節使用。建請-第8目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01重要施政計畫追蹤管考,減列預算65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7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8目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02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本年度預算16,866千元,建議刪除數5,000千元,理由如下:

104年度第8目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02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編列預算16,866千元,委辦費高達15,300千元,內容包含追蹤管考、網站與媒體推廣、宣傳活動等業務。相關委外業務比例過高,編列高額費用欠缺妥當,為避免預算使用監督不易,並撙節預算使用。建請減列預算5,0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7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款1項8目節「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之推動環保標章與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本年度預算1千6百86萬6千元,建議凍結1千6百86萬0千元理由如下:

1.環保標章制度涉及公信力,並且能夠在採購法之例外,以較高價格得標,但是相關制度完全沒有法律授權,僅以行政層次命令超越法律,似有嚴重失當。

2.環保標章雖然以國家背書,卻委託民間顧問公司發放,環保署僅偶而抽查,並沒有在最後發放程序上把關,非常不妥。

3.先前對台商在中國回收碳粉夾發放環保標章,嚴重破壞國內綠色炭粉夾回收再生產業,環保署卻兩手一攤說依法辦事,就是最好的負面例證。

建議解凍條件:

待環保署對環保標章提出法律層級的立法送至立法院審議之後,方能解凍。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7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1-8目「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04公害糾紛處理與鑑定/0200業務費」5,470千元建議凍結100萬元,刪除47萬元,理由如下:

高雄旗山地區日前發現有不肖業者將廢爐渣回填農田地,造成當地土壤與地下水質遭受污染,甚至有地表水體呈藍色異相,當地居民向相關單位檢舉後,卻引起遭檢舉業者向民眾暴力相向的事件,查環保署民國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公害糾紛處理與鑑定」之相關業務費用,協助各級政府協調重大公害糾紛,卻在上述事件中放任不肖業者以暴力威脅、恐嚇民眾,環保署的糾紛協調業務顯有失職,爰請凍結相關預算100萬元並刪除47萬元,凍結部分待環保署提出相關事件調解報告,及預算必要性之說明,始可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第9目 環境監測資訊2億0,769萬9,000元(有委員提案4案)

7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1-9目本年度預算43,782千元,建議刪除數11,000千元,理由如下:

104年度第9目環境資訊監測─02空氣品質監測規畫與測站管理編列預算43,782千元,其中國外與大陸出訪費用694千元,相關出國考察費用監督不易,出訪效益不明,預算應減列使用;此外,計畫說明包含開發增進空氣品質資料蒐集分析系統委辦費22,100千元,開發預報系統13,500千元。系統業務委外開發編列預算過高,計畫研發成果不明,預算使用監督不易。建請減列02空氣品質監測規畫與測站管理預算11,0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7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1款1項9目節環境監測資訊─分支計畫02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本年度預算207,699千元─43,782千元建議減刪:3,000千元凍結數:3,000千元,刪減或凍結理由如下:

104年度環保署「廢棄物管理」分支計畫02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編列43,782千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

一、目前全台共有10座交通測站(含地方政府自設),從102年各類型測站主要污染物年平均濃度來看,PM10的數值,一般測站是53.1,交通測站是62.5,NO2一般測站是14.3,交通測站是27.6,CO一般測站是0.42,交通測站是1.08,由此可見,NO2、CO的一般測站與交通測站數值都超過1倍,由此可見,移動污染源的濃度比較高。以鄰近國家日本為例,其空汙指標PM10的數值,從1976年平均是70降至2014年平均20,而台灣PM102的數值2013年是53.1,2014年是48,進步幅度明顯不如人意。

二、日本東京都人口1300萬,交通測站有35座,台灣人口2300萬,交通測站僅10座,交通測站明顯不足,對於移動污染源的監控極需加強。

表一:102年度交通測站與一般測站之年平均污染物數值表

單位:ppm

 

年平均污染物

一般測站

交通測站

PM10

53.1

62.5

NO2

14.3

27.6

 

CO

0.42

1.08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3,000千元,其餘凍結3,000千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7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9目環境監測資訊/02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0200業務費30,282千元建議凍結1000萬元,理由如下:

台灣是高度都市化國家,城市空污主要來自交通,據去年環保署資料,交通測站PM10的年平均濃度要比一般測站高約兩成;但全台的交通測站卻只有6個,六都之中的台中、台南以及更連1個都沒有,監測條件完全不符民眾的生活環境,查環境保護署民國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規劃調整既有測站類型及功能」之業務費用,屬跨年度計畫編列之預算,環保署卻遲未對交通測站數量提出改善措施。

另「開發增進空氣品質監測資料收集及分析系統服務」於103年度編列248萬3千元,卻於104年度突增為2210萬元,增列將近10倍預算,查該項預算說明並未有詳細工作陳述,恐有浮編濫用、迴避監督之虞。

綜上,爰請凍結相關委辦預算1000萬元,待環保署提出新增交通測站規劃或增進城都交通密集區空氣品質監測之方案,以及新增預算數必要性之說明,始可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7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9目環境資訊監測─04操作及維護環境保護資訊系統本年度預算29,495千元,建議刪減1,000千元,凍結4,000千元,理由如下:104年度第9目環境資訊監測─04操作及維護環境保護資訊系統編列預算29,495千元,相同預算項目103年編列預算24,365千元,相較往年預算大幅增加。其中辦理行政公文系統提升業務,編列10,994千元,相關妥當性與效益性值得商榷;此外,每年皆編列高額個人電腦及週邊設備探究費用,汰舊費用預算應撙節使用。建請減列04操作及維護環境保護資訊系統預算1,000千元;其餘部分凍結4,000千元,凍結部分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第10目 區域環境管理4億5,211萬5,000元(有委員提案1案)

7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1款1項10目節「區域環境管理」本年度預算452,115千元建議刪減3,000千元凍結5,000千元,刪減或凍結理由:

104年度「區域環境管理」存在下列問題:

三、分支計畫「02推動環境執法及策略」,其中,編列2,500千元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執行情形監督專案工作計畫。按:此計畫應是環境督察總隊核心業務,委外辦理似有不妥。

四、分支計畫「03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中,編列4,447千元辦理全國各級環保報案中心公害陳情系統功能提升更新暨維護等專案計畫。按:本計畫年年編列,到底是功能提升還是系統維護經費?其次,0800-066666全國公害陳情報案專線每年辦理情形亦應向衛環委員會說明;再者,離島生質能源中心計畫有自辦業務及委辦業務,環境督察總隊如何有效監督?

五、分支計畫「04執行環保稽查督察管制工作」46,147千元,較上年度43,113千元增加2,416千元,主要增加係用於「執行重大污染源抽復查工作所需之樣品委託檢驗費、藥品耗材等」,需業務費6,800千元,較上年度的4,360千元增加2,440千元,此應為實報實銷科目,各區督察大隊應說明本業務近3年決算數及明細表,以資比對是否核實?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3,000千元,其餘凍結5,000千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第11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無提案)

第12目 第一預備金400萬元(無提案)

主決議提案:(共28案)

79、主決議

在氣候變遷影響下世界各地之藻華事件頻傳,今年美國俄亥俄州更因藻毒污染而導致50萬人無水可喝,學者也指出以活性碳吸附、臭氧或在水中加氯消毒,只能破壞一定程度的毒素,無法百分之百去除。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102年環境水質監測年報資料顯示,本島20座主要水庫之年平均值多已達到或接近優養程度,以石門水庫為例,近五年110次監測中,更有超過四成的比例為優養,且五年來下的平均亦為優養程度,未見改善趨勢。環保署應積極督導相關縣市政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及第9條進行總量管制作業,以確保國人飲用水質安全。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80、主決議

在近年查緝違規排放廢水之電鍍工廠時,仍可發現不少無照使用毒性化學物質之情形,為有效杜絕非法使用毒性化學物質之情形發生,爰提案要求環保署針對高風險之毒性化學物質加強管理,例如要求輸入、販賣業者求檢具許可證、登記與核可證明文件、交易證明等相關文件,並於104年2月底前完成相關公告作業。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81、主決議

依據最近針對非法廢五金處理的聯合稽查行動發現,陸續查獲相關非法行為,顯然有死灰復燃之跡象,爰提案要求環保署針對高風險之廢棄物輸入業者加強管理,例如要求檢具許可證、登記與核可證明文件、交易證明等相關文件,並於104年2月底前完成相關公告作業。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82、主決議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2條規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意即環保署如欲和中國大陸簽署環境保護相關協議,應透過陸委會交涉,而非自行洽談,以確保合作之效益及效力。而環保署已於103年編列預算洽談「兩岸環保事務合作協議」協商議題及雙方實質合作之運作機制,為確保合作協議之談判效益,在協議未成之前環保署不得逕自前往大陸進行任何合作交流會議。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83、主決議

環保署對於資訊公開的執行,至今功能性、即時性、完整性均仍有所欠缺,例如所管各基金、環保標章標準訂定會議之會議紀錄、會議資料應立即上網公開,此外,環保署所提之各類環保計畫或方案也應公開,以利民眾了解。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84、主決議

各地方環保局對於資訊公開的執行,至今功能性、即時性、完整性均仍有所欠缺,例如所管各基金之會議紀錄、會議資料應立即上網公開,此外,各年度之各項補助結果也應公開,環保署應督導各地方政府完成資訊公開作業,以利民眾了解。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85、主決議

依目前環保署所送審之全國區域計畫「區域性環境保護設施計畫」來看,有關生活廢棄物的部份包括焚化廠轉型為生質能源中心及掩埋場挖除活化再生,這兩個都是已屬政策環評通過的內容,而有關事業廢棄物的部份僅有填海造島(陸),這部份甚至還沒有通過政策環評。但不管有無通過政策環評,環保署所送審之「區域性環境保護設施計畫」內容皆無涉於空間規劃,做為土地利用之上位計畫顯然過於空泛,環保署應立即重新規劃,以期於土地開發利用之時能妥善規畫環境保護設施之設置,並將修正後草案提送衛環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85-1、主決議

空氣污染防治基金之餘額高達近70億,其中除了12億為存款有微薄的利息收入外,多數是放在國庫閒置,造成鉅額通膨損失,環保署應於一年內研擬有效執行方案。此外,有鑑於移動污染源對於細懸浮微粒的貢獻與固定污染源相當,然而僅加嚴移動污染源之排放標準並不足以有效達到污染減量目的,環保署應於半年內邀集相關部會提出跨部會之細懸浮微粒減量推動方案,以確保國人健康。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85-2、主決議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所完成之102年報,土壤污染物種類比例以重金屬(砷、鎘、鉻、銅、鉛、鋅、汞、鎳)污染場址數最多,佔總比例達97.02%,且有逐年上升之趨勢,顯見重金屬為主要土壤污染來源;而地下水污染場址數比例則以氯化碳氫化合物為主佔51.85%。104年度本基金歲入預算中,石油系有機物為552,976千元,而重金屬及重金屬化合物僅為159,170千元,顯然不合比例,應立即檢討重金屬及重金屬化合物之費率,並立即修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中,要經過4年才可以調整費率的規定。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85-3、主決議

各地方環保署攔檢柴油車之不合格情形仍偏高,顯見定檢作業仍有不確實之處,此外,機車之到檢率仍偏低,二行程機車約為5成,四行程機車約為7成,造成烏賊車滿街跑的情形不斷發生,環保署應提出有效檢討改善措施,以有效改善移動污染源之廢氣排放情形。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85-4、主決議

環境保護基金之單位(或計畫)成本分析表皆無法顯示單位成本(元)或平均利(費)率,難以了解各計畫之執行成效,例如空污基金每年均編列數億之預算用於補助電動車,卻未說明其污染物減量之成效,無從與其它空氣污染物控制對策減量成本加以比較,環保署應於半年內完成成本分析作業。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85-5、主決議

溫室氣體減量及低碳業務預算合併共約6億,佔支出39.2億共約15%,比例並不低,然而空污基金的歲入主要來源為移動污染源(佔74%),且溫室氣體之排放大戶為事業單位,卻未向之課徵空污費,有違公平原則,環境應於半年內完成預告開徵溫室氣體空污費作業,並於一年完成開徵作業。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85-6、主決議

依據環保署及預算中心之資料顯示,每年均有清潔人員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死亡及上下班往返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而今年至9月止,死亡者為3人,事故者為2人,雖然訂有「清潔人員工作標準作業程序手冊」,並定期辦理相關作業安全課程講習會,卻仍無法阻止這些不幸事件發生。由環保署所提供之清潔人員濟助案件檢討發生因類型分析統計表顯示,有部份事故是可以預防的,例如由工作車上跌(摔落)、剷裝機剷斗夾擊/工作車尾斗夾傷死亡……等,環保署應加強督導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86、決議

有鑑於環保署預算中,100年度至103年度8月底止,各年度環保專案(研究報告)分別計有358件、370件、332件及264件,每年金額超過20億元!舉凡政策制定、法案研擬、查驗工作、監測檢驗、計畫執行、民意調查、績效評估、資料庫建置及資訊系統規劃等,幾將大部分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且延續性計畫多由相同廠商辦理!為避免弊端產生,爰建請環保署應加強委辦績效評估及建立完善監督管考機制,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監督考核,並將其評鑑結果之建議,提供受託機構限期改善,作為下次續約與否之參考,以確保被委託機構能確實執行受託業務。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王育敏  江惠貞

87、決議

有鑑於環保署於87年規劃進行網際網路事業廢棄物清理資訊即時申報作業,其後陸續公告各批次應上網連線申報之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貯存方式及清除處理方法之事業機構,然事業廢棄物隨處傾倒事件時有所聞,影響我國環境甚鉅!爰建請環保署應盡速對於事業與清除處理業者申報不實情形,進行主動覈實勾稽機制,並提高告發及處分率,以強化系統功能,維護我國環境。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王育敏  江惠貞

88、決議

有鑑於環保署因推動有機廢棄物生質能源化上位計畫及政策未定,且無後續具體配套,已停止辦理北部地區廚餘厭氧消化試辦計畫;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計畫規劃內容遲未定案,致計畫延宕無法執行,預算執行率偏低!而104年度仍編列鉅額計畫經費,爰建請環保署應審慎衡酌該計畫之必要性與迫切性,並督促經費預算之有效執行。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王育敏  江惠貞

89、決議

有鑑於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與災害應變工作為政府重要施政之一環,故委託民間技術機構成立7個毒災應變隊。隨著毒性化學物質列管數量及毒害防災應變處置需求之增加,培訓公部門之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專業人員有其必要性!政府實不宜長期採委辦方式以任務編組方式辦理,爰建請環保署應審慎研議,有次序、階段性培訓地方政府公部門人力承辦該作業,以完備公部門毒災防救組織。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王育敏  江惠貞

90、主決議

環保署為補助縣市停建焚化廠,將垃圾跨區轉運至其他縣市焚化處理於104年編列所需相關費用8億7,590萬元。

該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設置31處垃圾轉運站。其中台中市潭子區、高雄市旗山區、南投縣埔里鎮及嘉義縣竹崎鄉等4處取消補助計畫,其他垃圾轉運站,則因遇民眾抗爭、承包商履約有爭議、焚化廠未營運、地方政府改制不再轉運等等因素,目前僅20處轉運設施正常營運。

爰建請環保署重新檢討此計劃之規劃及執行,以提升各垃圾轉運站的使用效益,避免浪費政府公帑。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王育敏

91、主決議

環保署預算中補助費占該署年度預算比率甚高,104年度預算案補助費編列20億1,857萬8千元,占該署歲出總數40億6,006萬5千元之49.72%。換言之,全國環保工作近半是由地方政府執行。

然而,各項補助款的相關補助作業未臻周延,曾出現核撥地方政府後,因地目無法變更,或因未取得建照即開工,致進度延宕或中輟無法營運;補助地方辦理「汰換老舊垃圾清運機具工作」卻與一般性補助「汰換垃圾車」的計畫內容重疊。

104年度歲入預算中編列「收回以前年度歲出」7,200萬元,主要係收回以前年度補助計畫賸餘款等繳庫數。足見環保署對預算補助款的審核過於寬鬆。爰建請環保署重新檢討各類補助款的執行率及其成果,以提升政府預算的使用效益。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王育敏

92、主決議

據環保署97年度委外辦理「廢食用油回收、PVC管制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估算專案工作計畫」期末報告,推估我國年廢食用油產生量及回收量分別為8萬8,004公噸及5萬8,950公噸。回收率約為67%。俟強冠油製品混餿油事件引爆一連串食安危機,劣油影響人體健康及我國食品產業發展。

爰建請環保署應藉由廢油事件之教訓,積極完善法制規範,強化各類廢油產源管理,有效掌握再利用量能,確認廢油均予妥善處理,加強稽查與取締以嚇阻不法,補強廢油回收管控機制,以杜絕此類情事再次發生。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王育敏

93、主決議

國人傳統宗教活動,一般係透過焚香及燒紙錢方式來表達對神明與祖先之敬意。據環保署97年度委外辦理之「民俗活動及農廢露天燃燒減燒宣導計畫」統計,97年度計使用香枝3,459.3公噸,其中寺廟及家戶分別為2,885.8公噸及560.1公噸,分占使用量之83.4%及16.2%。

寺廟因屬半開放空間,焚香燃煙會產生粒狀污染物,為室內空氣之主要污染源之一,且傳統祭祀行為會在短時間累積高濃度之空氣污染物,會傷害人體健康。台北市行天宮為推動「問心敬神」理念、落實節約資源及環保,自103年8月26日起已不再設置香爐及供桌,以「心香取代線香」。

爰建請環保署順勢積極宣導有關焚香燃煙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及其對健康危害知識,鼓勵國人及廟宇減少焚香、燒紙。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王育敏

94、主決議

行政院環保署100年度至103年度8月底止,各年度環保專案(研究報告)分別計有358件、370件、332件及264件,金額分別高達25億1,571萬5千元、23億6,642萬4千元、28億6,559萬3千元及19億6,518萬5千元,包括政策制定、法案研擬、查驗工作、監測檢驗、計畫執行、民意調查、績效評估、資料庫建置及資訊系統規劃等計畫,幾將大部分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對此,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缺失有:「幾將大部分業務委外辦理,惟環保勞務採購易滋生弊端,允應建立管考機制」,且「延續性計畫多由相同廠商辦理」,再者,「環保勞務採購涉及評選專業性,採購人員較不熟稔,恐易滋生弊端」,若由非專業人員辦理專業委辦事項,如何有效進行管考不無疑義,基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就上述問題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改進方案。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94-1、主決議

2014年7月31日深夜發生高雄石化氣爆事件,政府與民間投入救災的同時,全台也驚覺原來高雄背負的經濟發展重任,竟是讓277萬市民承受著石化工業等重工業發展的沉痛苦果,產業轉型的民意也呼聲四起。

從1968年第一座輕油裂解廠設置於高雄市楠梓區中油高雄煉油廠算起,高雄市民與石化業為鄰已有四十七年,比設在雲林離島的六輕石化專區更久遠許多,高雄市民呼吸的空氣含有石化業排放(或逸散)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高雄的重要河川後勁溪有中油偷排的廢水,環境品質十分惡劣。環保署曾在2010年10月舉行一連三天的六輕總體檢研討會,但高雄民眾至今卻未能充分得知石化業對於高雄市的環境(包括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化物、溫室氣體)、水資源、社會文化、健康、經濟究竟造成什麼影響。

爰提案環保署應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一個月內提出高雄石化業總體檢計畫規劃,向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邀請相關之民間團體、學者列席對談。[/GT]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94-2、主決議

針對環團舉證六輕提送環保署審查之「(1011098A) 100年度六輕相關計畫之特定有害空氣污染物所致健康風險評估計畫報告」內容涉低估致癌風險及非致癌風險,報告中已檢測出三氯乙烯、四氯化碳、氯仿、1,2二溴乙烯等致癌物,但六輕報告卻未列入致癌評估,而未釐清爭議下,環保署就於103年3月核備通過此報告,請環保署針對低估致癌與非致癌風險爭議,重新召開專案審查會,將所有汙染源、汙染物(含有機揮發物VOC、重金屬等)都應內入致癌與非致癌風險評估,而且環團亦可推舉審查委員代表參與審查。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94-3、主決議

環保署明年度編列高額出國交流預算,然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資料庫將台灣列為中國一省,環保署應立刻向國際社會發聲,並於兩岸環境保護、溫室氣體相關交流活動中,避免可能危及國家主權之協議。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94-4、主決議

環保署近年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會議資訊公開工作有成,為各部會表率,然常因更換承辦人員、會議主席,針對民間團體是否能影音紀錄有不同見解、時常耗費許多時間討論,不利環評效能。基於全民合作保護環境之原則,環保署除閉門討論結論外,應與公民團體達成必須完整呈現影音記錄共識後,常態性開放環評會議公民團體影音記錄。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94-5、主決議

環保署依廢棄物清理法指定公告網路申報列管事業,事業廢棄物廢食用油之申報者類別主要為:1.資本總額達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之西式連鎖速食店(含其分店)。2.資本總額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且產生廢食用油之麵條、粉條類食品製造業;查截至102年度應申報家數(列管事業)1,071家,申報量6,545公噸僅占我國推估廢食用油年產生量8萬8,004公噸之7.4%,亦僅占事業機構廢食用油年回收推估量5萬8,075公噸之11.3%,比率偏低,且亦較再利用機構102年度收受非列管事業之再利用量2萬1,537公噸低。顯示之前申報規範,僅掌握極少數廢食用油去處,廢食用油產源申報系統失靈;俟強冠油製品混餿油事件引爆一連串食安危機,劣油影響人體健康及我國食品產業發展,環保署才改弦易轍,採取積極作為,為昭公信,爰要求環保署應按月公布前一月事業廢棄物廢食用油回收量。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蔡錦隆  王育敏

94-6、主決議

PLA材質(Polylactic Acid)有生質塑膠、環保塑膠之稱號,每年在國內的使用量為千餘公噸,雖然使用量不高,近年的使用量卻不斷成長。PLA材質雖然取自植物,看似天然,但是回收處理確有相當大的困難。PLA材質在現有技術下的再製回收有一定的難度,PLA的外觀與塑膠類似,但是無法與石化原料提煉的塑膠混摻進行再製處理,而且PLA易受水氣影響使得回收再製的材料強度大幅降低。而且,PLA雖號稱生質塑膠,在大自然中卻幾乎無法分解,只能在特定的回收處理槽當中進行分解作業,使得PLA的回收時常遭遇廠商沒有意願進行處理的困難。環保署雖於民國99年將PLA列為可回收的廢棄物,以每公斤15.17元的金額對回收商於以補貼,以鼓勵回收,但是,在處理商無力處理、無意願處理的狀況下,PLA材質可能出現資源回收業者回收後卻無處可去的窘境。

爰建請環保署針對PLA材質的回收、再利用所面臨的障礙,儘速研擬解決方案,並對於PLA材質的使用、回收、處理進行宣導。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吳育仁

第2項 環境檢驗所2億7,942萬8,000元

第1目 科技發展1,470萬元(有委員提案2案)

9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21款2項1目「科技發展」本年度預算14,700千元,建議刪減2,000千元,凍結2,000千元,刪減或凍結理由如下:

科技發展計劃存在下列問題:

一、環境奈米評析與綠色化學檢驗技術研究,其中,「水中奈米物質分離與特性研究」雖是屬於新增計畫,但交通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奈米微粒與空氣品質實驗室」在「2008 May 環境中奈米物質量測及特性分析技術現階段知識缺口報告資料」中即有相關報告「水中及土壤中奈米物質分離及量測」;而「奈米微粒細胞毒性檢測系統之建立及危害評估」計畫,同樣在前述的「2009 環境中奈米物質量測及特性分析技術開發」報告資料中,亦有「奈米物質的毒性評估」等內容。(以上參見http://www.ev.nctu.edu.tw/~cjtsai/teaching/riki.php?CID=9)

二、科技研究計劃多為跨年度3至4年之中期研究,其最終研究成果為何?是否有達到當初設定之研究目的及預期成果,環檢所應主動將科技發展中之各項研究計畫,編印製成《研究成果暨績效報告彙編》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各委員,以利國會監督。

三、依環檢所組織條例第2條規定,職掌之一包括:「關於空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環境衛生用藥、環境衛生用生物製劑、飲用水等標準檢驗方法之研究及訂定事項。」本身對檢驗方法及負有研究之責,然該所科技發展經費卻又大量以委託方式(招標)辦理,實屬不妥。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2,000千元,其餘凍結2,000千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9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01環境檢驗─科技發展本年度預算14,700千元,建議刪除1,000千元、凍結2,700千元,理由如下:

104年度新增科技發展工作─01環境檢驗科技發展,新增預算14,700千元。業務說明中包含推動環境鑑識技術開發、奈米碳管修飾分析、微萃取技術開發、奈米環境評析等八項委辦計畫。上述計畫多為委外性質,且類似研究內容,於以往年度亦已進行多次研究,包含103年度已編列11,700千元進行相似研究,104年又再增加預算加以進行,妥當性有待商榷,研究內容與效益不明,預算使用不易監督。此外,八項研究計畫皆為委辦,是否有失環檢所具有研究性質之設立目的,相關日常研究業務不應全數委外。建請─01環境檢驗科技發展業務,刪減1,000千元,其餘部分凍結2,70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第2目 一般行政1億4,174萬4,000元(無提案)

第3目 環境檢驗1億2,278萬4,000元(有委員提案2案)

97、

環境檢驗計劃存在下列問題:

一、環檢所第3目「環境檢驗」預算,係該所主要業務,該目預算在100、101年度時之規模約為5,800及5,500多萬元;102、103年度之規模大幅增加至1億3,400萬及1億2,200多萬元,增加原因主要是辦理「新世代環境品質監測及檢測發展計畫」(分6年辦理102-107年,總經費543,900千元),

二、104年度預算減少之內容,主要多是減列:檢驗室資訊管理系統操作維護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購置;購置細懸浮微粒質量自動分析儀、高解析度感應耦合電漿質譜儀及周邊設備;購置檢測用試劑、標準品、耗材;研習複合式交通噪音量測技術;購置實驗室分析藥品材料、設備及儀器維護;檢測儀器用消耗品;購置實驗室分析藥品材料及檢測用小型設備;購置環境微生物檢測物品;辦理環境中新興汙染物快篩技術開發;汰換污染防治設備及耗材,以上合計約34,137千元。

三、「新世代環境品質監測及檢測發展計畫」已辦理近2年(102-103),初步研究成果及績效如何?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俾利探討計畫是否賡續辦理?其次,有關購置儀器、設備、藥品材料及物品等,應再予以減列。

近5年環檢所「環境檢驗」各節預算數一覽表

(單位:千元)

 

名稱 

年度

檢驗業務規劃管理

空氣汙染及噪音檢驗測定

水質檢驗

毒化物及廢棄物檢驗

環境生物檢定

合計

100年度

16,695

7,210

6,451

12,645

15,221

58,222

 

101年度

15,200

7,062

6,327

12,402

14,947

55,938

 

102年度

134,929

6,252

5,565

10,931

13,355

171,032

103年度

122,989

4,463

4,894

10,847

12,951

156,144

 

104年度

95,293

3,811

3,993

9,793

9,894

122,784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3,000千元,其餘凍結2,000千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98、

查該所102年度委託民間公司對營運中或新設置之環境檢測機構、機動車輛測定機構檢驗室欲申請之項目,進行品管系統與檢測技術評鑑。102年度檢測結果,各類申請項目共5,793項次(含101年度未結案件750項次),許可項目5,136項次(88.7%)、不許可項目657項次(11.3%)。其中空氣、廢棄物、土壤、噪音及機動車輛噪音測定檢測類不合格率超過10%,高於平均不合格率,原因疑為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人員對檢測技術及方法瞭解不足。此外,上述業務皆為委辦,是否有失環檢所法定職責,妥適性值得商榷。相關業務內容竟另包含國內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出訪內容與效益不明,預算監督不易有浮編之餘。建請─03環境檢測機構推動及管理業務,刪減652千元,其餘部分凍結1,00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第4目 第一預備金20萬元(無提案)

第3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7,186萬元

第1目 一般行政5,039萬元(無提案)

第2目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2,076萬5,000元(有委員提案1案)

99、

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的評估,「環境保護人員訓練」存在下列問題:

一、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101年度至103年度預算均於「環保專業人員訓練──環保專業訓練」編列辦理環境保護執行與管制之國外訓練經費450萬元,而辦理國外訓練以一般事務費科目列支,致無法呈現年度出國計畫全貌,有規避「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相關管控之虞;其次,若不計往返行程日數,國外訓練之拜會及參訪日數占半數以上,綜上,環訓所辦理上揭國外訓練課程,其經費未能劃分為教育訓練費及國外旅費,有規避行政院所訂因公出國案件相關管控程序之虞,且行程安排側重拜會及參訪,訓練性質趨近出國考察,允宜檢討相關預算編列方式及訓練執行作法,以符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意旨。

二、環保專業訓練機構辦理國外訓練卻交由國內廠商代辦,然該所係為環保專業訓練機構,專職辦理我國各級環保機關人員及事業機構環保從業人員等之各類環保專業技術、環境管理、污染防治等專業訓練,且辦理國外訓練已有多年經驗。惟查近年度其所辦理之國外訓練計畫,均採招標方式,委由國內廠商代為辦理課程規劃、講座聘請及聯繫等事宜,實有違該所為專職環保專業訓練機構之職掌。其次,委由國內廠商辦理國外訓練所有事宜,增加諸多支出,例如委辦廠商代辦參訓學員機票、住宿及交通事宜,其係屬一次性事項,卻以總額加收8%管理費,並以其為基礎再加收5%營業稅,顯欠合宜,若委由旅行社代辦,可節省相關支出;業務費中包括隨行口譯費及教材翻譯費,惟依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7點規定,應選派具有語文能力足可完成任務之適當人選出國;是以,赴英語系國家執行訓練,實不應有隨行口譯費及教材翻譯費等相關支出;業務費中尚包括期末成果報告印製(含光碟)等經費。綜上,採委外方式辦理國外訓練計畫事宜,成本過高,不符撙節原則。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2,000千元,其餘凍結2,000千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0萬5,000元(無提案)

第4目 第一預備金10萬元(無提案)

主席:我們從歲入部分開始審查。

現在處理第1案。因提案人趙委員天麟不在場,所以第1案保留。第2案是江委員惠貞等人提案,第2案先保留。

接下來進行歲出部分。

現在處理第3案。因提案人趙委員天麟不在場,楊委員曜也不在場,所以第3案保留。

現在處理第4案。

請環保署永續室劉執行秘書說明。

劉執行秘書宗勇:主席、各位委員。劉委員建國等人的提案是有關出國預算增加,我們主要是辦理台灣、美國雙邊環保會議、其他各國雙邊、多邊會議、出席亞太經濟合作會議、世界貿易組織貿易和環境相關會議,以及相關國際環保公約(包括蒙特婁議定書、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巴塞爾公約等)的國際會議,這些對我國推展國際環保合作及參與國際事務來說有很大的重要性,劉委員垂詢預算部分必須審慎執行,這部分我們會確實依規定辦理,所以請委員支持這筆預算,謝謝。

劉委員建國:(在席位上)不支持。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劉執秘,你有看我的刪減理由吧!

主席:請環保署永續室劉執行秘書說明。

劉執行秘書宗勇:主席、各位委員。有。

劉委員建國:但你並沒有針對我的刪減理由來答復,你只是說你們編列這筆款項包括一些出國計畫等,但是你完全沒有回應我的刪減理由。

劉執行秘書宗勇:氣候變遷定期會議的部分請溫減辦公室來說明,這部分與溫減辦公室有關。

主席:請環保署溫減管理室簡執行秘書說明。

簡執行秘書慧貞:主席、各位委員。在這一項出國計畫當中有52萬元是編在委員所質詢溫室氣體減量的相關國際會議,而這52萬元,我們是編每一年出席、有意義的參與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締約國會議,104年預計11月底會組團參加,請委員支持。

劉委員建國:所以652萬裡面你們是編列52萬?

簡執行秘書慧貞:是的。

劉委員建國:好,你說明得很清楚,請回座。

簡執行秘書慧貞:謝謝。

劉委員建國:劉執秘,我的刪減理由有3個,一、考察「澳洲環保標章推動情形」與「國際環保標章會議」是否應予以結合?其實並不需要做這樣的處理。二、「消費者研究國際研討會」與環境保護議題有什麼關係?這部分你並沒有答復,你就直接請另一位執秘來說明參加氣候變遷定期會議的部分。

劉執行秘書宗勇:因為這涉及各個業務處,我們是彙整經費的單位,所以可以請管考和其他業務處來做說明。

劉委員建國:你是管哪個部分?

劉執行秘書宗勇:我是彙整經費的部分。

劉委員建國:這3項你都無法答復半項?

劉執行秘書宗勇:我先簡單說明,若有不足之處再請他們補充。有關澳洲的部分以及參加國際環保標章會議的部分,澳洲的部分是去吸收澳洲整個環保標章的經驗、推動作法,至於國際環保標章會議的部分,因為我們是創始會員國,這是在北美洲召開,一個是在澳洲,另一個是在北美洲,所以兩個要合併是有困難的,這是管考處在推動這個計畫的說明。至於消費者的部分,請綜計處葉處長來說明。

主席:請環保署綜計處葉處長說明。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消費者保護的部分,我們是第一次編這樣的計畫,行政院消保處是整個消保法的主管機關,它會把相關事項分下來,有關環境保護這一塊的消費者保護,還是由環保署來辦理,也就是說,消保處是彙整整個院各部會,它會把相關事項分下來,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消費者問題要由環保署來處理。

劉委員建國:處長可否簡單說明一下,與環境保護有關之消費者的部分,連結到你們的預算是在執行什麼?

葉處長俊宏:綜合計畫處要進行彙整,比方說,飲用水方面的消費者保護,我們就要請環管處來處理,還有消費者在環境用藥方面的問題,綜計處也是一個窗口,我們就要請業務處來處理這方面的問題。

劉委員建國:這個項目是出國考察,針對這個部分,你們要去哪裡考察?要考察什麼?

葉處長俊宏:明年度預定辦的地點是美國,1個人次編列的經費為13萬元。

劉委員建國:我們是針對這個部分到美國考察?

葉處長俊宏:不是,是去參加一個消費者保護的國際研討會。

劉委員建國:好,處長請回座。

葉處長俊宏:謝謝。

劉委員建國:我還是期待出國的人數、天數能夠精簡,既然有3個單位要進行相關考察,總預算是六百多萬,針對方才的說明,我還是希望朝向精簡來做處理,所以統刪1成,你們再自行調整,原本我是要減列200萬,謝謝。

主席:第4案刪減1成,即減列65萬。

現在回頭處理第2案。

請環保署督察總隊蕭總隊長說明。

蕭總隊長清郎:主席、各位委員。本案提及雜項收入當中有「收回以前年度歲出」7,200萬元,江委員希望我們在核撥經費時能夠嚴謹,事實上,104年度這個費用已較上年度減列1,272萬元,我們撥付給地方政府預算,若它在支用時有減少,依照規定必須收回;至於如何嚴謹核撥這個經費,本署每個月都有召開公共建設的督導會報,我們也藉由事前的審核、期中的管控以及各小組召開檢討會議,讓經費的核撥、使用、管制較為妥適,因為依規定這是必須收回的費用,所以懇請委員支持,建請免予凍結這個費用。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是很不希望動到你們補助給地方政府的預算,雖然你們說要檢討、嚴謹,但事實上,你們回收的比例不小耶!去年度回收的比例是多少?在回答本席的問題之前,你沒有準備好相關數據,那就不用講了,直接凍結十分之一!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凍結沒關係啦!

江委員惠貞:我先凍結你回收進來的,我不是不讓你用。

署長,你們的一級主管是這樣子喔!

主席:請環保署會計室駱主任說明。

駱主任慧菁: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收回以前年度歲出,去年是編列七千多萬,實際收回三千多萬。

江委員惠貞:所以今天縱使我凍結一半的預算,可能都還夠你們收回嘛!

駱主任慧菁:對。其實這個數字逐年都在往下降。

江委員惠貞:為什麼要逐年往下降?到底是他們送來的計畫有問題?還是你們補助的核銷一直核銷不下來,人家乾脆就不用了?這只是行政上的手續,你們都處理不來,請告訴我有哪個縣市政府不要你們的補助、不要你們的錢?你們的錢撥下去之後居然用不了,還要回收回來。

駱主任慧菁:大部分是我們撥給他們,他們大概都是結餘款。

江委員惠貞:為什麼會有那麼多結餘款?人家要五毛,你真的給一塊,還是要五毛給五十?是這樣子嗎?因為這只是行政上的手續,不可能有地方政府不需要或不要你們的補助,這是很基本的,我想沒有一個縣市會那麼笨啦!你們把錢撥給它,它把計畫提給你,你核准之後,錢才會撥下去,撥下去之後居然還要回收,而且還回收一半,這不像話嘛!所以你們不用講了,就是凍結,如果你們還要講的話,我就再寫一個提案,馬上改為凍結二分之一。

駱主任慧菁:好,我們尊重委員的提案。

主席:以江委員的提案看來,每年回收的比例都滿高,請提供原因、理由給我們,以及有哪些縣市,是縣市執行不利,還是你們之間有什麼問題?這滿奇怪的。江委員講得沒有錯,地方政府是缺錢孔急,哪有說你們給他們錢,他們還不用的道理,而且長年如此,這真的有問題。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計畫不實際啦!

主席:是地方政府的計畫不實際、只想搶錢?請告訴我們到底是什麼原因,你們總是要檢討,委員都已經提案了。

第2案通過,凍結720萬。

現在處理第5案。

請環保署環管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長紹英: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劉委員的提案,針對104年環保署派員赴大陸的預算,我們建議免予刪減。因為派員出國赴大陸地區的計畫,本署均依照「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編審要點」的規定辦理,藉此作為我國政策研訂及業務推動的借鏡,而且數額是經審慎編列,並由行政院核定後納入預算。案內總共有6個計畫,包括兩岸環保交流會議、氣候變遷研討會、廢棄物回收處理技術、兩岸有害生物病媒防治合作,以及有關金門縣海漂垃圾的兩岸協商事宜。上開6項赴大陸計畫,主要是為建立兩岸的環境保護政策,以及進行防治技術交流,為此本署今年也編列相關預算,而且出國人數及天數均依照業務實際交流內容覈實編列,並沒有浮編的情形,如果刪減的話,會影響後續兩岸工作的推動。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本署將秉持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及對等尊嚴的原則,進行兩岸環保業務交流。在我們的人員赴中國大陸之前,都會要求他們接受相關的訓練課程,並且注意國家主權或官方名稱是否有被矮化的問題。本人建請免予刪減。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答得好,我就是希望官員可以講出這些話,可是我要請教袁處長,大陸怎麼稱呼環保署列席或出席官員的職稱?

主席:請環保署環管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長紹英:主席、各位委員。我自己沒有去過,是不是請去過的同仁答會比較實在一點?

劉委員建國:可以,請哪一位說明,有沒有如你剛才所講的捍衛我們的主權,以及有沒有對等的因應。中國當局怎麼稱呼環保署任何出席官員的職稱及官階等?

主席:請環保署綜計處葉處長說明。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以過去我們跟大陸的交流來說,如果是在還沒有簽協議之前,基本上就不是官方對官方的交流,比如中國大陸的人來台,是用他們的某某協會顧問的稱呼;如果是我們的官員去大陸也不是用官方的職稱;不是官方對官方的交流時,我們也是兼某一個民間團體的顧問,然後用這個名稱去交流。

劉委員建國:如果都透過民間交流的話,都互不稱呼……

葉處長俊宏:在公開場合上互不稱呼,而是用某某先生、女士或掛名民間團體的職稱。

劉委員建國:那還真是對等。

葉處長俊宏:是。

劉委員建國:在透過民間團體會議交流的情況下,互不稱呼對方的官方跟相關職稱就對了。

葉處長俊宏:是,還沒有簽協議之前是這樣。

劉委員建國:那簽協議之後呢?

葉處長俊宏:簽協議以後就可以以官方對官方的方式交流,所以如果他們稱呼我們環保署某某處處長,我們也會稱呼他們中國大陸某某部的職稱,用對等的方式處理稱呼事宜。

劉委員建國:你可不可以跟我們講實際的會議情形,在簽訂完之後的會議上或在公開場合有這樣稱呼的例子?

葉處長俊宏:環保的協議還沒有簽,目前還在議題形成階段,所以中國大陸的某某司長來台不是掛司長的職稱,而是掛中國科學會理事長或顧問的名稱,我們就用這個方式稱呼他。

劉委員建國:你剛才跟我講簽訂完之後,如果……

葉處長俊宏:現在還沒有簽訂。

劉委員建國:至今都沒有展開簽訂完之後的相關會議,是不是?

葉處長俊宏:是,因為還沒有簽訂兩岸的環保合作協議,所以現在是以民間的方式交流,還不是官方對官方的交流。

劉委員建國:目前為止都是透過民間的會議進行交流,然後你們派出的官員都被稱呼為某某先生,你們也稱呼中國當局的官員是某某先生及女士就對了,而且現在都維持這樣。

葉處長俊宏:是。

劉委員建國:蔡執行秘書有什麼意見?

主席:請環保署土基管理會蔡執行秘書說明。

蔡執行秘書鴻德:主席、各位委員。土基會在兩岸方面走得比較快,因為兩岸在土壤跟地下水污染整治方面有共識,所以是先走。目前彼此是對等的,他稱呼我蔡執秘,我就稱他為趙司長,現在兩岸相關事務在台灣或北京舉辦的時候,都是這樣的稱呼,大家都是對等的,所以這個沒有問題。

劉委員建國:他有稱呼你執秘?

蔡執行秘書鴻德:對。

劉委員建國:他稱呼你什麼樣的執秘?

蔡執行秘書鴻德:土基會蔡執秘。

劉委員建國:土基會的上面是什麼。

蔡執行秘書鴻德:台灣環保署土基會蔡執秘。

劉委員建國:你可以跟我講他們稱呼的全名、開會的桌牌還是會議紀錄上的名稱嗎?

蔡執行秘書鴻德:都一樣。

劉委員建國:你所謂的都一樣是怎麼稱呼?

蔡執行秘書鴻德:一般來講,如果是司長級的人到中國大陸上台致詞,會互稱對方的職稱,這是雙方有共識的。

劉委員建國:所以我們也稱呼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

蔡執行秘書鴻德:環境部的……

劉委員建國:環境部的某某司長嗎?

蔡執行秘書鴻德:對,趙司長。

劉委員建國:他們有沒有稱呼你為中華民國環保署土基會執秘?

蔡執行秘書鴻德:他是說台灣環保署土基會蔡執秘。

劉委員建國:台灣環保署土基會蔡執秘?

蔡執行秘書鴻德:對。

劉委員建國:原則上這樣是對等的,而且台灣的名稱比較好。你覺得這樣是對等的就對了?

蔡執行秘書鴻德:雙方互稱職稱就是互不否認,如果是互不否認的話……

劉委員建國:這樣的會議是屬於民間的還是官方的?

蔡執行秘書鴻德:是公開的。

劉委員建國:是官方還是民間的交流會議?

蔡執行秘書鴻德:一定是官方辦的。因為官方主辦的交流會議才會列出職稱,民間辦的就不會列出來,至於後面的協辦單位則是民間。

劉委員建國:我們都很清楚,目前台灣的國號還是叫中華民國,大家認定的對等應該是你們稱呼他們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機關團體的職稱,他們也應該稱呼你們中華民國環保署土基會執秘,這樣才叫做對等。

蔡執行秘書鴻德:他們稱呼台灣的時候,我還跟他講大陸環境部……

主席:他們的台灣是台灣省的意思。

蔡執行秘書鴻德:我就稱呼他為大陸環境部趙司長,也就是說他們稱呼我們為台灣,我們就稱呼他們為大陸。

劉委員建國:如果是以這樣的角度來看,開會過程的相關會議紀錄及出席者的全名,你會將他們寫為大陸嗎?

蔡執行秘書鴻德:譬如兩岸環境保護協會高級幹事或總幹事的職稱然後括號司長,我們當然也是一樣會掛職稱,像我就掛土水協會常務理事,並括號執行秘書,後面就是官銜,所以我們互稱的是官銜。

劉委員建國:基本上你們還是透過民間的會議進行交流,所以才會在前面放協會,後面放官方的司長或執秘的名稱,對不對?

蔡執行秘書鴻德:對,我們是先開始做。剛剛綜計處葉處長已經講了,如果中國環境部跟環保署簽了行政協議的話就不一樣。事實上這1、2年最主要是在爭取簽訂合作協議,雙方簽了合作協議再來官方對官方,這樣會比較好談,剩下後面的協會就只是協辦單位。

劉委員建國:好,謝謝。

主席:請蔡執秘下午把會場的照片給我們看,謝謝。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是談同樣的議題,不過,不是要講職稱的問題,而是要問你們考察了什麼內容。你剛才講的6項計畫,聽起來都是你們沒有做,而且做不好的。請問袁處長,海漂垃圾之外還有什麼?

主席:請環保署環管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長紹英:主席、各位委員。以海漂垃圾來講,如果不跟大陸建立管道,就沒有辦法……

林委員淑芬:你們不要胡說八道,垃圾都是中國飄到金門及馬祖……

袁處長紹英:是,透過交流……

林委員淑芬:這個我們知道……

袁處長紹英:我們要求他們將垃圾處理好。

林委員淑芬:經過這麼多年的交流,1年編這麼多經費,可是從來沒有看到你們拿出跟他們之間的具體協議。你們現在假裝因為沒有解決所以可以繼續出國玩,否則把問題解決的話,你們就不能出國考察了,是這樣嗎?

袁處長紹英:剛剛說了是覈實編列,沒有出國玩這件事。

林委員淑芬:在兩岸之間不知道你們在講什麼,沒有成果也沒有解決方案,而且這麼多年還假借這種議題,顯然這個議題就是你們去中國旅遊的好藉口。

袁處長紹英:剛剛蔡執秘已經提到,我們希望的目標是將來跟中國大陸簽訂行政協議,這樣就可以把正式議題拿出來……

林委員淑芬:你們去幾年了?

袁處長紹英:大概是……

林委員淑芬:談幾次了?

袁處長紹英:這2年以來……

林委員淑芬:剛才蔡執秘講1年就去數次了。

袁處長紹英:裡面有一段很重要的部分,剛剛我有提到……

林委員淑芬:他去很多次了。

袁處長紹英:譬如台灣土污處理技術是非常成熟的,我們希望台灣的技術到大陸的時候……

林委員淑芬:我就是不知道台灣的土污處理技術哪裡成熟,你可不可告訴我?台灣的污染整治、污染控制場址還是整治場址……

袁處長紹英:由蔡執秘繼續向委員說明。

林委員淑芬:現在的技術哪裡好到可以輸出?好到可以輸出是他們要到台灣取經,怎麼會是台灣到中國去跟他們講呢?顯然台灣的污染整治技術是優於中國,對不對?請蔡執行秘書表示意見。

主席:請環保署土基管理會蔡執行秘書說明。

蔡執行秘書鴻德: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最有利的地方,事實上是在於法規制度已經很完備。

林委員淑芬:法規制度很完備?

蔡執行秘書鴻德:對,我們在全世界……

林委員淑芬:土污法是我們一起立的。

蔡執行秘書鴻德:對,委員是很英明的……

林委員淑芬:我沒有英明。剛才他告訴我是我國的技術能力占優勢,現在你又跟我講不是,而是法規很完備。

蔡執行秘書鴻德:第1個面向是法規制度完備,事實上我們是全世界前12個法規制度比較完備的國家……

林委員淑芬:然後呢?

蔡執行秘書鴻德:第2個是整治技術,這幾年……

林委員淑芬:你們除了翻土技術之外,還有什麼技術?

蔡執行秘書鴻德:我們現在不是只有進行土壤整治,還有地下水整治,現在包括……

林委員淑芬:地下水怎麼整治?哪裡有整治場址成功的案例,請你告訴我。

蔡執行秘書鴻德:有,很多加油站都已經解列了,另外現在比水重的DNAPL這一塊……

林委員淑芬:你應該告訴我們幾個整治場所給我們看,並說明它是隨著時間過去而呈現生物性的分解,還是因為翻土移除再換新土。如果是這樣的話,怎麼任RCA廠址在那裡而沒有處理呢?

蔡執行秘書鴻德:RCA事實上是有加藥的……

林委員淑芬:我知道有加藥,但是RCA的問題一直在那裡,而且沒有結局。

蔡執行秘書鴻德:先讓它變成厭氧的狀態,然後讓它分解……

林委員淑芬:這樣子ok,你認為技術這麼好的話,為什麼不是他們到台灣取經?

蔡執行秘書鴻德:他們當然會到台灣來取經。

林委員淑芬:那你們到中國做什麼?

蔡執行秘書鴻德:很多東西我們應該要回過頭來……

林委員淑芬:他們有求於台灣的技術跟法令,所以他們要到台灣,那你們到中國的原因是什麼?

蔡執行秘書鴻德:我們幫台灣的產業界布局。

林委員淑芬:對啦,那你就講清楚,你們是幫產業布局,這句話才是實話啦。

蔡執行秘書鴻德:搭配一個平台。

林委員淑芬:台灣產業需要官方花人民的錢去幫私人公司布局……

蔡執行秘書鴻德:沒有……

林委員淑芬:這才是荒謬之處啦。好啦,先這樣子。

蔡執行秘書鴻德:不是這樣,是搭配一個平台。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對剛剛林委員最後的那幾句話表示意見。我們這次到祕魯去,據我所知,應該不是花環保署的經費,而是外交部的,老實講,委員們去秘魯真的滿辛苦。奇怪的是,在台灣被大家嫌臭的東西,去到秘魯卻自己稱讚不已,因為我們也要帶一些技術去,並告訴全世界我們的環保在哪些作為上真的很好,在法律面怎麼樣,在技術面怎麼樣。這是什麼世界?台灣有需要這樣作賤自己嗎?政府如果不走在前面,要怎麼讓民間放心去那邊進行技術轉移或協助幫忙?怎麼會說是拿人民的納稅錢去那邊糟蹋呢?這個我不能接受。政府願意身先士卒到那個地方,不能說去協助產業處理賺錢方面的問題就是國人之恥,事實上不是這樣的。台灣什麼時候變成這個樣子?台灣經貿哪一個不是這些商人跟產業界去那邊衝撞的?不是每一個人下去都是賺錢回來的。現今台灣社會怎麼撕裂成這個狀況?我們審預算就審預算,不需要這樣糟蹋。

主席:對於第5案,劉委員有什麼意見?減列70萬4,000元嗎?

劉委員建國:(在席位上)先保留。

主席:第5案先保留。

我們能夠出國或到中國去,讓外界知道我們的法規或技術比別人好,事實上也是因為立法院強力監督及不斷督促的成果,另外有些行政官員的努力也產生了部分的成果,所以這是大家共同的成果。我們出國的時候砲口當然是一致對外,沒有去國外說自己不好的道理,但是在國內該檢討的就要檢討,該監督的就要監督。

現在處理第3-1案。

請環保署永續室劉執行秘書說明。

劉執行秘書宗勇: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楊曜委員的提案,我就出國預算的部分進行以下說明。我們104年的預算是654萬2,000元,相較103年度增加33萬5,000元,這部分增加局部的幅度。這個預算主要是辦理台美、與其他相關國家間的雙邊或多邊會議,還有出席APEC相關會議、WTO貿易環境相關會議以及環保公約的會議,包括蒙特婁議定書、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及巴賽爾、斯德哥爾摩等相關的重要會議,這些對我國推動國際合作跟參與國際事務是非常重要的。對於委員提案希望預算能夠審慎及嚴格執行,我們會遵照辦理,因此這部分請委員支持。

主席: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劉建國委員是……

主席:保留。

楊委員曜:保留還是……

主席:請環保署永續室劉執行秘書說明。

劉執行秘書宗勇:主席、各位委員。不是,他刪了1成。

主席:第4案減65萬,第5案保留。

楊委員曜:65萬就是1成而已。

主席:1成。

楊委員曜:2成好不好?

劉執行秘書宗勇:請委員支持、幫忙一下啦!

主席:你們的出國成果是不是可以告訴我們?你們用嘴巴講說要去哪裡、哪裡,但是這麼多年下來,到底簽了什麼?有什麼實質成果?包括你們到中國布局產業,到底結果如何?你們這麼多年來不斷出國,成果是什麼?

劉執行秘書宗勇:以台美為例,我們從21年前簽了台美合作協定之後,到目前為止,雙方已經簽署了10個執行辦法,平均大概每兩、三年會簽1個,所以現在合作的計畫項目超過200個以上,成果算是非常好,其中第一個部分,是跟美國環保署的合作……

楊委員曜:成果非常好?

劉執行秘書宗勇:目前看起來,我們跟美方合作的關係非常好;另外,現在我們也推展到跟美國能源部的合作案,也就是我們初步在拓展台灣跟美國的……

主席:推展能源部的合作案怎麼會是你們?不是經濟部嗎?

劉執行秘書宗勇:就是節能減碳的部分,這是有關台灣和美國之間的合作。至於跟日本,我們大概每兩、三年會有一次台日環境會議的召開,這都是有關雙邊、多邊的相關會議召開的部分;還有,針對APEC的部分,我們每年也都會參加相關的國際會議;而在相關公約的部分,我們每年都會派員了解目前各公約的國際進展情形。

楊委員曜:的確很多出國是必須的,可是你們的成果還是要多多讓我們委員會知道。好不好?那本席就同意劉建國委員跟田秋堇委員的意見,我們併案刪減65萬。

主席:但是你們的成果報告要送過來給我們。你說簽了那麼多的台美合作執行辦法,是不是?

劉執行秘書宗勇:我們可以把所有執行辦法提供給委員會。

主席:簽了執行辦法之後,我們做了些什麼?美國又幫助了我們什麼?這些都要讓我們知道,請寫一份報告給我們。謝謝。

接下來處理第5-1案,提案人是楊曜委員。

請環保署環管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長紹英:主席、各位委員。我要向提案人楊委員報告,這個提案跟劉建國委員的提案內容大致相同,但針對104年環保署派員赴大陸的計畫,我還是重點說明一下。

我們希望這筆預算還是不要刪減,因為我們派員赴大陸地區的計畫都是依照行政院規定的編審要點來編列預算,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因為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的環境位置實在太近,所以我們有必要去了解對岸的氣候變遷、化學物質的管理情形、危險品的應變技術以及霾害的最新污染情勢等等,而這些必須透過兩岸的大氣保護交流會議來了解;另外,我們可以了解陸方的市場。剛才我們在報告時也提到,因為大陸的市場很大,所以台灣有一些很好的制度和技術,可以透過這樣的交流行銷到大陸去,以擴大台灣業界的市場。還有,有關海漂的問題,我們也希望雙方能夠建立一個平台,因此,這6個計畫,我們都是按照行政院的規定來辦理,天數也都覈實,並無浮編情形,所以我們建議不要刪減預算,以利兩岸工作推動。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處長提到,我們有很多制度,值得提供中國大陸參考,那你會不會覺得這樣的說明極為怪異?就是人家的,我們要學,是我們花錢去;然後我們的,人家要學,也是我們花錢去。這樣會不會怪怪的?

主席:請環保署環管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長紹英: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我們剛才提的6個計畫裡面,有時是我們去,有時是大陸那邊派人來,所以是兩岸的交流。更重要的是,我們希望台灣有一些好的作法能夠提供大陸參考,畢竟現在整個環境問題都是跨區域的,如果我們不了解位在旁邊大陸地區的污染現況及污染防治有無提升,光是在台灣做我們自己的部分是不夠的。就以大陸霾害的問題為例,如果台灣能夠提供一些技術和行政制度供其參考,那麼除了我們到那邊去向他們說明之外,他們有時也可以到這裡來做了解,我想雙方的交流是有必要的。

楊委員曜:我跟劉建國委員的建議刪減數是一樣的,如果你們覺得這個刪減數額太高,那刪減多少你們可以執行?

袁處長紹英:其實這個計畫送到立法院之前,行政院已經做過刪減,所以如果再刪下去,恐怕天數、人數都不夠了……

楊委員曜:我再強調一點,所有行政官員到立法院來,說明的理由都是這個,實在太荒謬了!你們怎麼會向立法委員說這筆預算在行政院已經刪過了,所以立法院跟你們討論預算不能再刪減?嚴格來講,預算是立法院在審,可是現在變成你們在行政院內部被砍掉的,我們就得照單全收,是這樣嗎?這對權力分立……

袁處長紹英:報告委員,我剛才的意思是,在編列預算時已經是緊縮的狀況……

楊委員曜:對……

袁處長紹英:當然,立法院有權做任何處理,我們都會尊重。

楊委員曜:我是可以接受你說編列預算時已經編得很緊,但如果你一再回答說在行政院時就已刪過了,所以立法院不能刪。哪有這個道理?

袁處長紹英:報告委員,我沒有講第二句話,我沒有說不能刪……

楊委員曜:你沒有說不能刪,可是你的意思就是這樣嘛!我問你,如果不能刪70萬,那可以刪多少?

袁處長紹英:因為有6個子計畫在裡面,而我只是代表環管處,所以我必須再看其他處意見如何,畢竟總共是6個出國計畫,不是只有我們環管處1個計畫。

楊委員曜:那有誰可以同時答復這6個計畫?原本我沒有那麼堅持,但對於你們這樣的回答……

主席:請環保署綜計處葉處長說明。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報告楊委員,是不是可以跟前面的出國計畫一樣,刪減1成就好?

楊委員曜:刪1成?

葉處長俊宏:是,因為這個只有170萬。

楊委員曜:劉建國委員意下如何?現在是併案處理,刪減1成,可不可以?好啦!就刪減1成。

葉處長俊宏:謝謝楊委員。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反對!

主席:我覺得最重要的是,你們去那邊最後的實質結果到底是什麼?現在我們還是默默承受他們的霾害和海漂垃圾啊!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講的是重點,亦即第一,我們台灣要的是什麼?台灣要的不是去那裡取經啊!今天中國的霾害到台灣來,這個細懸浮微粒對台灣人的健康影響這麼大!第二,中國的垃圾海漂過來,我們還要去幫他們擦屁股,像這件事,你們要怎麼解決?而中國要的什麼?中國要的是,可不可以把台灣的土污整治技術和進步的概念拿到中國,讓他們也去發展本土的污染整治產業,也就是以臺灣的技術去幫他們發展整治技術,那麼我們要什麼?他們要的我們通通給光了,還一年交流好幾次,請問他們還會處理霾害與垃圾海漂嗎?所以他們要的,我們先踩煞車,先解決我們要的,不是嗎?這是談判協議過程中需要把握住的分寸。就出國經費來說,不論是去交流或者做協議的事前交涉,都必須把握住這點,但你們不是,非但不是國家第一、國家優先,反倒是業者優先!試問,當業者利益抵觸國家利益時,請問你們怎麼辦?業者的利益給光了,國家也喪失了談判籌碼,而我們的霾害與垃圾海漂問題將永遠無法解決!反正他們不要的垃圾都漂到我們家來了,他們還會主動解決?別傻了!請問協議談判過程中,你們的策略何在?你們提不出來,只會藉此出國,如此不但浪費民脂民膏,還背叛人民!我認為該減列的就減列,照原提案減列70萬,這樣還不到一半!

再說,如果我們的國庫充盈,量出為入,那就OK,請你們告訴我,現在國庫狀況如何?不是該量入為出嗎?不是該想想預算是不是用在刀口上嗎?如果不是刀口上的必要預算,憑什麼要減列17萬?提案委員提的是減列70萬。

從財政管理層次來看,從國家環保政策的高度來看,對於如此密集的談判,我們是有疑慮的,我們認為是應該踩煞車的。其影響層次不僅於國民,更在於一旦籌碼給盡了,我們就會喪失籌碼!

主席:因為我們一直都默默承受霾害,默默承受他們的海漂垃圾,又不求償,在兩方一直交流的情況下,我們就只能默默承受。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他們要我們教他們要的技術。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委員所關心的大陸霾害問題,在歷次的兩岸大氣保護交流會議中,我們都會提出。由於此事必須先透過交流才能進行協商與談判,所以我們必須先模擬我們的危害程度與結果,並於會議中提出,例如危害我們達30%以上,而我們有相關的研究報告……

主席:他們表示同情嗎?

陳處長咸亨:他們認為要繼續做更嚴謹的採樣與模擬、驗證,同時也希望能了解台灣在管理方面的技術……

主席:所以就繼續交流嗎?

陳處長咸亨:在進入協商談判前,彼此要先有交流。在該項計畫中,空保處針對參與兩岸大氣交流保護會議編列了18萬元經費,故懇請委員支持,謝謝。

主席:給我們成果報告,讓我們知道到底要交流到何時才會進入談判?要採樣到何種程度,對岸才願承認霾害是他們所造成的?海漂垃圾上都是簡體字,請問他們要何時才願承認那是他們的垃圾?我們正好位在下風處,所以也只能默默承受,結果你們還不斷花人民的錢與他們交流?就是因為這樣,我才會去年就針對這點提出預算刪減案!本案保留,等你們把成果報告提出來再說。

因為趙委員天麟已經到了,所以我們先回頭處理第1案。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為什麼我們認為罰款及賠償收入應增加2,000萬?因為我們發現環保署103年的歲入竟然減列了近5,000萬元,於此同時,環保署又宣布明年2月開始徵收水污費,從而引發科學園區及工業園區廠商的反彈,甚至揚言不會在期限內繳交。但廠商如果不在期限內繳交,依法要處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偏偏你們歲入減列了5,000萬元,等於告訴我們,你們沒有決心去做這件事,或者說根本就是在擺爛。眾所皆知,有相當多的工廠位在南部,日月光事件也才發生不久,所以我們要求環保署必須展現決心。為不耽誤大家時間,我希望能與行政單位先做溝通,也請你們講一下願意增列多少?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針對本案,我們已經事先與委員辦公室溝通過,我們預估第一階段開徵後,大概會影響到5,154家廠商,如果一家廠商違規罰鍰為六千,那麼增列200萬就應該夠了。況且,違規不繳納的廠商如果罰到333家,那真的很多了。過去我們在推動徵收空污費時,並沒有這麼多的廠商違規不繳納,爰此,我們建議增列200萬即可。謝謝。

趙委員天麟:這是很快就會接受檢驗的,也就是你們是否如期徵收,澈底執行?至於增列200萬這點,本席酌予同意,不過我不希望檢驗到最後,又因為罰鍰收入增加太少,而讓廠商心存僥倖,這點我們事後再來驗證。

許處長永興:謝謝委員。

主席:第1案增列200萬嗎?這樣會不會太少?

許處長永興:如果純粹針對水污費來說,應該是夠了。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趙委員所提到的水污費是一個問題,不過我現在要講的是空污。昨天報紙提到,高雄地區要實施空污總量管制,但總量管制會牽扯到污染物的削減,以及廠商是否願意主動配合減量等問題,否則就是要開罰,倘若不罰,那麼所謂的總量管制就是假的!爰此,我認為歲入應該要增加,如果不增加的話,那麼這件事就是騙人的!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總量管制,我們馬上要啟動……

林委員淑芬:高高屏地區嗎?

陳處長咸亨:就是高高屏。

林委員淑芬:下階段會擴及中南部,對不對?

陳處長咸亨:對,也就是空氣污染不良地區都會依法提出總量管制。

林委員淑芬:既然要總量管制,但如果廠商不願意配合污染物削減的話會怎樣?

陳處長咸亨:如果未依照總量管制計畫規定辦理,就必須依照空污法處分。

林委員淑芬:如此難道不需要增加罰鍰收入?

陳處長咸亨:這部分已經由地方執行了。

林委員淑芬:我希望你們除了啟動總量管制外,也要有管制工具,所謂蘿蔔、棒子通通要有,所以歲入增加個1,000萬也不為過!趙委員的提案是增加2,000萬,我認為增加個1,000萬並不為過,畢竟高雄已經要開始實施空污總量管制,而且高高屏的空污最嚴重了!

陳處長咸亨:不過空污的罰鍰向由地方執行,所以我們沒有……

林委員淑芬:但對於重大案件,中央會不會處分?

陳處長咸亨:機會很少,除非是跨縣市的重大案件我們才會處分。

林委員淑芬:空污不會跨縣市嗎?

陳處長咸亨:我們會配合地方政府。

林委員淑芬:從雲林飄到埔里的空污,請問要怎麼算?

陳處長咸亨:以固定污染源來說,如果污染源在台中,仍由台中市政府處分。

林委員淑芬:中央都不處分嗎?

陳處長咸亨:中央站在督導與監督立場。

林委員淑芬:依法來說,中央難道都沒有需要處分的案子?不論管制或執行面都沒有嗎?如果你說沒有,那我就沒話說,我會回去翻法令;但如果被我翻到了,請問怎麼辦?

陳處長咸亨:因為慣例就是……

林委員淑芬:不是慣例而已,我是要問可不可以處分?

陳處長咸亨:當然是可以。

林委員淑芬:可以嘛!

陳處長咸亨:過去我們在總隊也都會處理,但是一般就是配合地方政府來執行。

林委員淑芬:現在你們都認為這是地方政府應該執行的業務,所以你們儘量都不做,但法令的規定是,你們也應該要做,地方政府的包袱大,容易被人疏通,而中央政府身為主管機關,你們應該要介入。所以有時候你們也應該要增列,我們這樣說也沒錯,多少要增列一點吧!你們告訴人家,今年你們對於空污、水污及土污,所有的防制污染工作業務,一定要改善倍增計畫,對策就是檢查多、罰款多,那我們就會認為你們真的是盡心盡力,結果你們並非如此,你們尸位素餐!看不到你們在哪裡做了什麼改善事業,都是爆發問題之後,你們才去擦屁股,從來沒有看到你們主動解決人民真實生活中的污染問題,包括空污、水污及土污,水、空氣以及土壤相關的部分。

我要講一句很不客氣的話,我在臉書上也寫過,我的父親是務農、做工的人,當他們面對城市的有錢人,他們只好跟這些有錢人說鄉下的空氣比較好,也比較安靜。可是,他們不知道,現在鄉下的空氣比都市的還要差,所有的污染都往內陸飄,所有的經費資源卻都放在都市,相對的,對於鄉下整治防制資源投資是少的,結果你們犧牲農業,以農養工,農村破產,把他們的尊嚴都羞辱了一遍,甚至把他們僅存的「空氣比較好」這個財產也剝奪走了,這真是太不公平了!

這件事跟公平正義有關,所以應該要好好的整治空污,結果你們把空污的基金,全部拿去補助大型業者或電動車,從來沒有看過你們補助偏遠鄉鎮或是污染鄉鎮的在地人民,也沒有看過你們增加固定測站或移動測站,統統都沒有,或者你們是虛與委蛇,增加一個或兩個測站,我們連污染的情形都不得而知,還要拜託你們可不可以幫我們在雲林或其他地區裝設一個測站,所以你們是尸位素餐嘛!怎麼能教人民不生氣?怎麼能教立委不生氣呢?所以我們在這裡要求增列罰款,你們就煩惱說不行,要減列你們的預算,你們也說不行,好像要照你們的意思花錢,但要求你們做的事,你們卻說做不到,這種公務人員、公務體系,怎麼讓人民不失望呢?

主席:林委員的意思是增列1,000萬,這部分有問題嗎?我覺得增列1,000萬是在幫忙你們。

林委員淑芬:抱歉,我剛才忘了講土污,今天土污又發生一個個案。高雄現在最著名的農地污染那件事,我認為增列預算,你們就要找出解決的方法,在農地裡丟入廢爐渣,pH值都超過10,我跟你們要檢驗報告,你們也不提供,記者跟你們要資料,你們說不能提供,立委跟你們要資料,也要不到!結果地方政府開罰完,我們詢問中央政府如何處理,你們卻說沒有法令工具、沒有政策管制工具,統統都沒有,放任水源地的農地回填廢棄物而造成污染,如果我說增列預算,那麼土污基金、土污整治的處分就要想方設法處理,馬上開罰並要求回復原狀,要求整治好污染源,你們沒有增列這個歲入,大家都不痛不癢,沒有業績壓力,民間的企業每個營業員都要有業績壓力,公務人員怎麼可以沒有業績壓力呢?我們也要求要以業績模式,對污染採取最高度的企圖整治及改善。可不可以馬上把高雄那個案子的檢測結果提供給我們?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林委員講得很有道理,我做一個提議,我們在各方面,包括水污、空污,以及委員剛才提到的土壤及地下水的部分,我們會全力加強處理,所以我提議增列1,000萬。

林委員淑芬:謝謝。我剛才提到那個個案的檢驗結果,可不可以提供我們相關的數字?

魏署長國彥:相關的報告應該會送到委員會。

林委員淑芬:馬上提供給我們。

魏署長國彥:委員特別提到旗山這個案子,前天我特別看到他們送上來的相關資料主要是一些檢驗結果,但是我對報告的內容及格式還不夠滿意,我要求再加……

林委員淑芬:先給我們檢驗的結果。

魏署長國彥:這個禮拜五以前,應該可以提供給委員。

林委員淑芬:有沒有處分的工具?有沒有要求令期回復原狀的手段?

魏署長國彥:我們先給委員檢驗報告。

林委員淑芬:好,謝謝。

魏署長國彥:謝謝委員。

主席:本案增列1,000萬,署長已經答應了。謝謝署長去看了旗山的案子。

魏署長國彥:檢驗報告這禮拜五以前會出來。

主席:署長,我跟你講,ph值不一樣,也算是一種污染,因為那是水質水量保護區,農地的ph值如果改變了,農作物就沒辦法生長了,那也是污染。

魏署長國彥:是。

主席:第1案增列1,000萬元。

請徐委員少萍發言。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我們已經審查到第51案,派員赴大陸計畫都審查完了,但是趙天麟委員來了之後,我們又回頭處理,楊曜來了之後,我們又回頭處理。我建議主席我們不可以這樣處理,我們應該要按照次序,因為很多人都在等,照次序審查,審查完一個段落,回頭處理時,才讓他們發言,不然我們都一直等下去,這樣不合理。我希望主席裁決,譬如處理提案時,提案人不在場不予處理,不能委員一到場就馬上回頭處理委員提案,那麼我們的案次在後面的人,就要一直等侯,這是程序正義,不可以這樣子,好不好?

主席:謝謝,因為剛剛有委員喊保留,所以我就說等委員來了,再回頭處理,由於現場沒有委員反對,所以我就先回頭處理了。

徐委員少萍:沒有,我覺得案次在後面的委員就要一直延後了,所以我提出這樣的建議,好不好?

主席:好。剛剛趙天麟委員表示第3案要比照劉建國委員及楊曜委員減列65萬。

處理第6案,本案也是楊曜委員的提案。

請環保署永續室劉執行秘書說明。

劉執行秘書宗勇:主席、各位委員。有關104年度科技計畫的預算增列一千餘萬的部分,作以下說明,有關104年度的科技預算,其實本來我們有一個奈米國家型計畫,在103年退場,目前僅維持跨部會合作的環境健康安全的計畫編列,所以104年這部分有縮編873萬,後來有個特別額度是新增有關跟衛生福利部的大氣細懸浮微粒的部分,亦即現在對健康影響比較多的pm2.5 的部分,新增的計畫是大氣細懸浮游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與運用以及大氣細懸浮微粒污染源建認與控制策略研究,這是跟衛生福利部合作的,這部分有新增2,000萬,所以整體才會新增一千餘萬,這是第一點說明。

第二點說明是有關科技計畫的審查報告,包括若干的新興科技,例如非游離輻射的長期監測、光污染的控制,以及剛才所講的大氣細懸浮微粒污染的鑑定、飲用水管理,還有碳足跡等等,這些都是前瞻性科技,這些科技因為涉及環境的專業,我們並沒有研究機構的人力、設備跟技術,對於這部分,我們沒有辦法自行辦理,所以我們必須委託辦理,以落實環境保護的工作,以上說明。

主席: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你們有來溝通過,所以原提案是減列300萬,現在是……

主席:請環保署永續室執行秘書說明。

劉執行秘書宗勇:主席、各位委員。委員辦公室建議減列成150萬元。

楊委員曜:減列成150萬元我是可以同意,不過,我還是要要求你們,因為你們的委辦費用在業務費中所占比例過高,這樣的現象看起來總是怪怪的。

主席:抱歉,我想提一個建議請求大家的同意,因為從第6案到第13案所談的都是第1項第1目,請問我們可不可以把第1項第1目一起討論?如果個別委員想針對自己的案子進行個別發言,我們再另行處理。像楊曜委員有針對第1案減列150萬元,至於其他的案子,像劉建國委員也提了好幾個案子,另外還有徐少萍委員及趙天麟委員都有提案,所以我們可不可以一起談?不過在一起談之前,由於現在已是10時55分了,我們先休息5分鐘,回來繼續開會之後我們再把第1項第1目一起談。謝謝。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審查環保署第1項第1目。

處理第6案至第13案。有關第6案的部分,相關單位已同意減列150萬元。劉建國委員提案是第7案到第10案,第8-1案是楊曜委員的提案,第11案是徐少萍委員的提案,第12案是趙天麟委員的提案,而第13案則是楊曜委員的提案。

請問各位對以上各案有無意見?

劉委員建國:(在席位上)我想併案審查第6案與第7案。

主席:劉建國委員建議第6案與第7案併案審查。

請環保署永續室劉執行秘書說明。

劉執行秘書宗勇:主席、各位委員。以下是我對第7案的說明,本案有提到環境奈米科技知識維護平台的預算,當時我們有針對這個部分編列180萬元,而該計畫除了有委員提到的網站維護與更新之外,還有一項很重要的任務,就是在蒐集國際上關於奈米方面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奈米風險的部分。另外我們還要更新擴充跨部會,包括本署、衛福部與勞委會針對奈米研究成果的知識文件,而且每年還要辦理環境奈米論壇,同時也要發行環境奈米知識的電子報,以及辦理專家的專訪,因此這部分的經費是用在這些相關事項上,希望能把奈米相關知識推廣到產官學研等領域,敬請委員支持。

主席:劉委員要將他的第7案與楊曜委員的第6案併案審查,剛剛第6案已經說要減列150萬元了,所以就一起處理。(科目自行調整。)

處理第8案。

請環保署永續室劉執行秘書說明。

劉執行秘書宗勇:主席、各位委員。我要針對第8案的部分向各位委員報告。關於第8案中提到環保創新科技的計畫,本計畫係依據立法院在民國91年的決議而辦理的,目的是希望能推動創新科技,因此我們每年都會上網公布指定的補助項目與議題,內容主要都是將環保創新的技術與設備應用到環保科技領域。在作業前我們都會徵詢各業務單位的需求,例如委員有提到的100年到102年關於奈米生物晶片應用於環境領域,或者是奈米生物晶片或感測器應用於環境領域,抑或是量子點應用於環境領域等部分,都是當時環研所針對所希望發展的優先科技提出優先補助的議題,而我們有比照採購法採公開徵選的方式,邀請相關專家組成技術審查小組進行審查,此其一。

第二,有關報告成果的部分,有部分雖然沒有公開,但其實是因為相關的研究成果涉及商業機密與申請專利等問題,為顧及權益故只公開摘要版的部分,至於全文的內容就暫不上網公開,待專利送件審查後才會公開。

接著是關於環評委員的部分,依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條的明確規定環評委員如果與各開發計畫有利害關係的話,就必須迴避會議討論及表決。由於本項計畫是關於創新科技的研發,與環境影響評估的審查無關。

主席:請問劉建國委員的第8案,也建議減列150萬元嗎?還是減列70萬元?

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和劉建國委員一樣,我的提案是減列50萬元,而劉建國委員若要一起併案審查,應該沒有問題吧?

主席:請環保署永續室劉執行秘書說明。

劉執行秘書宗勇:主席、各位委員。是,ok,沒問題。

主席:所以打算減列多少?

楊委員曜:50萬元。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8案與第8-1案併案減列50萬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9案。

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噪音管制、非游離輻射室內外長期檢測技術及光污染防制環保創新科技研發計畫」,科技部於104年核定給本計畫1,100萬元,此金額並未較103年核定的1,350萬增加。且本計畫的內容係針對噪音、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及光污染等可能產生的物理性公害問題進行規劃研究與管理,這些研究同時也是民眾最關心,同時也是我們陳情案件最多的,所以需具備相關的管制對策、防制措施和技術,目前也有陸續擬定以備將來可能要進行的法規建置之工作。

其次,我要說明的是歷年辦理電磁波的相關計畫,我們都有按照民眾的需求進行,針對可能產生電磁波的管理成效進行監測,詳細的成果列在附表一。

再者,關於網站網頁更新的問題,這部分的問題是已經解決了。

以上說明懇請委員能夠支持這個長期的建置計畫,也讓我國將來的物理性公害能進入法制的階段。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與103年度的預算相比,104年度的預算雖然沒有增加,反而還相對減少了250萬元左右,但是我仍不曉得這1,100萬元的主要用途為何?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這裡總共有6個計畫,包括交通噪音的調查,在振動的部分著重於低頻噪音的研究,因為低頻噪音是非常難以管理,而且為民眾陳情最多的部分,其次還有電磁波,另外有光污染,亦即光害的污染,最近大家也希望能夠瞭解光污染是否要進入法制階段,最後是近鄰噪音的調查與改善……

劉委員建國:這些計畫都已持續進行一段時間,至少都超過四、五年了對不對?

陳處長咸亨:因為我們正持續建置中,透過加大樣本數,並擴大調查範圍,進而累積相關資料,如此未來所制定的法令規定才能夠……

劉委員建國:環保署不是每年都在執行這項業務嗎?既然如此,請處長告知本席,直在民國幾年才會如同處長所言,樣本數能夠達到可供參考的精準數據?

陳處長咸亨:再做一年。

劉委員建國:等於是做到民國105年。對不對?

陳處長咸亨:對。

劉委員建國:換言之,根據環保署空保處的預估,自民國100年起至民國105年止,以6年時間為一期程,對不對?

陳處長咸亨:對。

劉委員建國:難道環保署空保處以6年為一期程,透過加大樣本數所取得的相關數據就會比較精準嗎?請問你們如何計算出是以6年為一期程?

陳處長咸亨:因為這是有關噪音管制、非游離輻射、光害的管制計畫,所以它是一項為期6年的計畫。

劉委員建國:這些事情我都知道。原本環保署就規劃以6年為一期,還是另有其他的理由?

陳處長咸亨:此一問題,請本處周科長說明。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第四科周科長說明。

周科長禮中: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原本編列的經費每年都有刪減,本處每年編列計畫的經費都在一、兩百萬元,所以相關數據的累積明顯不足。以光污染為例,它需要包含檢測方法及參考國外的情況,我們每年都是以不同的狀況在累積相關資訊,預計在今年或明年即可完成相關研究。目前有關光污染、震動或非游離輻射等,均屬較為先進的污染源,各國尚未通過立法,所以我們正持續蒐集相關資訊。

劉委員建國:簡而言之,如周科長所言,若非相關預算每年被刪減一、兩百萬元,基本上,依照原有預算編列,這項計畫尚需執行幾年才可以完成?

周科長禮中:我們大約需要6年時間即可完成。

劉委員建國:依照周科長的說法,每年相關計畫的預算都被減列一、兩百萬元,你們依然規劃6年內完成,並沒有延長計畫的年限,這麼做也不對。如果你們每年預算都被減列一、兩百萬元,經過6年之久,豈不是已經被刪減500萬元至1,000萬元?既然如此,你們要如何完成當初的規劃?

周科長禮中:事實上,本處每年都有撙節經費,我們都會針對所需的最低樣本數來調整計畫內容。換言之,本處每年的執行經費不多,大約為1,000萬元,如果相差50萬元或100萬元,我們還可以再做調整。

劉委員建國:我也不要針對這部分提案刪減相關經費,本席在提案刪減理由的第二項中載明,有關環保署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網站更新的問題,截至2014年6月27日止,環保署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網站尚未完成更新。請問處長,你們後來有更新網站內容了嗎?

陳處長咸亨:因為我們發現網站首頁有故障,即使我們已經更新網站內容,網頁聯結仍無法顯示,但現在我們已經完成網頁更新了。

劉委員建國:你們最新的更新日期為何?

陳處長咸亨:最新的更新日期為11月25日。事實上,環保署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網站都有更新,主要是網頁出現問題。

劉委員建國:本席建議第9案改為刪減50萬元,藉以警告你們不要再發生類似情況,否則依照你們的說法,即使立委提案刪減一、兩百萬元,相關業務仍可照常運作。

主席:劉委員建議第9案刪減50萬元、凍結100萬元。

請問劉委員,第9案與第10案是否併案討論?

劉委員建國:(在席位上)不要。

主席:好。第9案減列50萬元、凍結100萬元。

處理第10案。

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本席建議第10案與第11案併案討論。

主席:好,依照徐委員少萍的建議,第10案與第11案併案討論。

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第10案有關「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與應用、細懸浮微粒污染源鑑認與控制策略研究」,主要是我們所建置大氣懸浮微粒的空氣品質指標,簡稱為空氣品質健康指標(AQHI),本部與衛福部合作特別取得科技部預算的特別額度,預定每年經費為5,000萬元,計畫連續執行4年,其中衛福部編列3,000萬元;環保署編列2,000萬元,其計畫目標如下:第一,建立我國大氣懸浮微粒質量與成分的組成資料。第二,細懸浮類對民眾健康的曝露評估、健康危害與劑量效益評估等記事。相信大家都非常關心細懸浮微粒的問題,我們要如何建立本土的空氣品質相關資訊,這點實屬重要,因此,本人懇請各位委員給予支持,俾讓我們在未來三至四年內完成相關工作。

主席:請教陳處長,有關「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與應用、細懸浮微粒污染源鑑認與控制策略研究」,環保署有辦法鑑認大氣細懸浮微粒來自中國或其他國家嗎?你們與中國進行交流時,如果他們說這些細懸浮微粒並非來自中國,而你們卻說這些細懸浮微粒來自中國,雙方豈不是會發生爭執?如果你們能夠提出相關研究,屆時這些數據便可派上用場。

陳處長咸亨:這部分主要針對空氣中細懸浮微粒的成份與對人體健康的影響進行監測,至於空氣中細懸浮微粒是否來自中國,目前我們是採用模擬的方式,研究空氣中細懸浮微粒的數量,這些細懸浮微粒可能經由大氣傳輸到臺灣。

主席:你們不是在從事污染源鑑認的工作嗎?

陳處長咸亨:對,因為每個地方的細懸浮微粒成份都不一樣,譬如我們針對工業區污染源進行污染鑑認,它對人體健康會有何影響;在大臺北地區,主要是以交通污染源為主;在工業區,主要來自工業污染……

主席:這點我知道。方才我們審查環保署兩岸交流的預算時,有許多委員關心環保署派員前往中國交流一事,至少你們要做到臺灣與中國細懸浮微粒成份能加以鑑認,否則真不知道你們前往對岸在交流什麼?

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我特別針對這部分進行補充報告,有關大氣細懸浮微粒從何而來?這是我們編列2,000萬元進行碳研究的主要目標,自從本人上任以來,對此事也特別的關注。舉例而言,冬季空氣中含有PM2.5的細懸浮微粒,主要透過大氣傳輸模式,如果我們將此模式更換一個參數後,其百分比便會有所不同,抑或是我們與大陸乃至其他國家談論細懸浮微粒的問題時,對方會要求我方提出證據。因為任何人都可透過模式進行計算,如果我們提出的數據僅為模式計算結果,那就不具有說服力。自從我上任以來,我們都非常希望環保署透過計畫能夠了解所謂「從源到匯」的對比研究。誠如林委員所言,臺灣冬季位處下風處,上風處可能來自中國大陸的長江三角洲或戈壁沙漠等地區,此項研究計畫需要較高的科技與研究能量。目前我們在採樣方面約有三項來源:第一,我們在臺灣建立許多的測站,以蒐集相關資料。第二,我們在臺灣海域或某些島嶼上進行長年的資料蒐集。第三,從大陸源頭採集資料,這正是剛才所談到的幾件案子,我們希望在兩岸交流過程中與大陸形成某種合作關係,俾利交換所蒐集到的標本。

在研究能量方面,臺灣相關研究單位或環境檢驗所都有不錯的設備。在整體布局方面,我必須向各位報告一件很不幸的消息,今(103)年10月10日海研五號在執行此項研究案時第一次出航就出事了,當時本署在船上的同仁也有受傷,這次事件在海域蒐集材料上可謂是出師未捷,但是這件事不應該停,目前我們還是可以用我們有的其他研究船,以及我們在海上某些島嶼的位置可以蒐集這些材料,現在科技部也進一步表示會很快從國外租相關的船,如果有租船時,出海的經費一向是花費較高,本人作了很多的海洋研究,對這個部分特別的瞭解,如果我們沒有這樣的經費,事實上,就不可能綁到那個船期,懇請委員能夠支持這個部分。

因為就像我剛才說的,我們必須要拿到源頭的材料,才能夠對這個問題作為以後談判的章本,與瞭解整個情況的細節。

劉委員建國:署長,本席必須要表明一下,刪預算不代表不支持這個預算,因為預算是一個新的特別申請額度計畫,但是這個計畫跟衛福部共同執行,基本上,有沒有看到這個計畫的分工細目,然後預計要執行幾年,總total的預算是多少?你們之前的相關計畫都有,從100年、101年然後每年逐年編列成預算,就像剛才上一目,本席在問那個預算要執行幾年等,我們沒有看到這個預算,然後需求在基本上,本席認為臺灣早就要重視這個問題,到今年可以編列這個預算,我們絕對是雙手雙腳都贊成,實際如果不夠還可以支援各位,對不對?但是本席不曉得你們對這個要做幾年,然後也沒有很清楚的來跟委員作報告,這個應該說清楚的。

魏署長國彥:是應該要提供的,根據我的瞭解整個計畫是四年,是我們跟衛福部合作,他們負責公共健康的部分,但是我剛才也說了,在來源與流布方面是由我們來做,我剛才說2,000萬的部分,如果是進行海上的話,確實花費會比較多,我剛才也報告了相關的狀況,所以這個預算如果可以大幅度的維持,我們會進一步跟科技部努力對海洋能量的建置,因為他們現在也在調查到底哪些單位要用,要出多少錢,這個都是互動的,所以我希望這個部分不要再為了船本身的問題而被延宕,就像您說的這個非常重要,我希望越早開始越好。

我們在碰到海研五號不幸沉沒的事件以後,我不希望因此而讓您也認為很重要的事情有所延滯。

劉委員建國:本席再釐清一些問題,第一,四年的計畫每年跟衛福部共編5,000萬元,四年就是2億?

魏署長國彥:是。

劉委員建國:第二,剛才處長答復時是講針對污染源的鑑認,剛才是因為有委員講到中國的霾害,我們才會延伸到這個地方去,對不對?但認為細懸浮微粒當然會跟中國的霾害可能有直接、間接的爭議關係。

魏署長國彥:是。

劉委員建國:但是本席的瞭解,目前環保署所調查在臺灣PM2.5特別高的地方,其實在本島本身所產生出來污染源的源頭,按照環保署過去所講是我們臺灣島內自己發生的比率比較高,這2,000萬加上衛福部的3,000萬,現在是要研究中國的霾害,然後有船的調度等,本席要釐清這筆錢到底是要做本土的研究,還是有包括研究中國的霾害,這個要說清楚,不要跟我們講現在要研究中國的霾害,結果卻是沒有,只是做臺灣本土的研究而已,這樣就很奇怪。

魏署長國彥:所有的源頭要做,像您剛才說的,目前的估計,把大陸的部分運用傳輸模式排掉以後,應該有70%左右或百分之六十幾是來自臺灣,所以移動源跟非移動源都要去做,我們可掌握這個部分,且會做得比較好,所以我剛才說比較不能掌握的部分,是從外面來的,那個是以後談判的章本,我的意思是這樣,第一,國內的部分是繼續好好做;第二,就像您所說這個計畫的詳細部分,其實我們也做了很多的計畫,我們可以提供到委員辦公室。

劉委員建國:本席可以不刪,但是凍結的部分,就跟徐委員溝通看怎麼樣,謝謝。

魏署長國彥:謝謝委員。

主席:請徐委員少萍發言。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其實這是個新計畫,對不對?環保署編列2,000萬,衛福部編列3,000萬,這裡寫的全是凍結,其實本席是想要瞭解整個計畫到底怎麼樣,但是沒有人來跟我們溝通。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是我們作業不足,應該是要跟委員多報告,讓委員能夠多了解。

徐委員少萍:所以本席說要全數凍結,這樣才可以引起你們的注意,能夠來跟我們溝通,但是本席非常尊重雲林的劉委員建國,因為他們那邊污染的情況比較嚴重,他剛才說不刪要凍結200萬元是嗎?本席建議也是凍結200萬元。

主席:第10案與第11案凍結200萬元。

現在處理第12案。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所關心的是按照空污法第十二條要趕快實施總量管制,事實上,我們已經在今年的12月12日正式函告在高屏地區實施總量管制,為什麼會從高屏地區開始實施總量管制,因為高屏地區目前的臭氧跟細懸浮微粒都是不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所以它是三級防制區,我們就優先從高雄跟屏東地區開始執行,對原來所編列的經費,希望委員能夠支持我們,特別是這2,000萬元,就是上一個案子要跟衛福部要調查細懸浮微粒的成分,與對健康的影響,請委員支持。

主席: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身為高雄地區的立法委員,其實是要讓你們有所體會,因為本席相信環保署中很多都是從南部北上工作,你們要想想看自從對PM2.5的重視,我們給予鼓勵,接下來AHQI的部分,我們要繼續督促,因為唯有面對問題,才能夠解決問題,但是面對問題後的壓力其實是滿大,後面很多的預算,本席都有針對要不要跟教育部一起升空污旗,或是怎麼樣提醒這些孩子,媒體或一些民眾對這樣冷門但切身的議題其實很關注,例如以自己的臉書為例,我們公布很多憲改的看法,與未來2016的展望,乃至於一些個人的主張,都沒有比我們公布你們在高屏地區開始要進行行政手段上總量管制較多的關注,太多的民眾就是一直在討論與關注這件事,因為我們每天在呼吸著這樣的空氣,對於年長者以及年幼這種比較相對呼吸道敏感的族群來講,其實是生活在相當辛苦的狀態,本席在此表示有若干凍結的原因,你們對於高屏的執行要加油以外,空污法第十二條這件事的原地踏步,讓我們深感不耐,因為你們已經從環保署上一任的署長就把它送到行政院院會進行討論了,將「會同」改成「會商」,對不對?然後中間有很多細節的討論等,但是本席得到的訊息看起來是不處理,空污法第十二條回到原點了,改為只讓行政手段去做執行,而行政手段執行的成效如何,我們也不知道。

剛才徐委員說劉委員建國選區那邊污染的情況很嚴重,雲林、中部都一樣的,不是說好像高雄「站尾包衰」,高、屏「站尾包衰」,中部也同樣的,我們魚米之鄉中彰投也跑不掉,雲嘉南都一樣,澎湖的緯度跟我們差不多,也不會倖免於難。在我認為,全臺灣是怎樣的總量管制跟你們出國怎麼樣去研究霾害,這都是同樣的一個課題,所以請你們繼續加油。我們的討論是凍結100萬,對不對?這個凍結只是要求你們去做,我們會持續關注這個議題。跟主席報告,我們有達成凍結100萬的……

主席:第12案凍結100萬。我想總量管制非常、非常重要,20年前我們在宜蘭反六輕的時候,陳定南縣長在各鄉鎮的演講就不斷地講一個泡泡理論,事實上就是總量管制的意思。我的意思是,總量管制對於污染防治是非常重要的。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空污,有幾件事情我還要再討論,第一個是總量管制,我們希望污染者付費,這是理所當然的。你們對這些排放污染物的事業單位、所有移動的機車污染源開徵空污費,而對大型工廠沒有開徵空污費,或者是費率很低,這件事情是很不公平的。你們的費率太低了,對移動污染源的課徵,其成本跟費率之間的比例,與固定污染源相較是不成比例的。

第二個,除了總量管制之外,還談到三級管制區要削減,並不是沒有法律工具,當然細懸浮微粒是PM2.5,但我以PM10為例,從雲嘉南一路到高高屏全部都是三級管制區,對於製造PM10的所有污染源,你們有採取任何削減管制手段嗎?統統都沒有。你們對固定污染源所課徵的空污費,費率有沒有提高?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第一個問題,費率的部分,我們會檢討,特別是總量管制區實施了以後,事實上可以根據總量管制的實施計畫檢討它的費率,以提高它的經濟誘因……

林委員淑芬:你們說要檢討,到明年、後年還是在說要檢討!空污基金的主要來源,74%都是來自汽、機車,可是74%的空污都是汽、機車造成的嗎?以全臺灣來算,不是嘛!你去看其他各個單項的污染物、去檢驗移動汽、機車的污染貢獻度,最高也沒有超過兩成,可是整個基金74%的錢都來自於汽、機車,而你們對於貢獻空污最多的大戶─固定式的污染源只課徵不成比例的費用。這個問題你們什麼時候要解決?

陳處長咸亨:從基金預算的部分看起來,好像我們都是以移動污染源占最多,事實上因為移動污染源是由中央徵收,固定污染源部分,我們是跟地方以60比40的方式來徵收,所以另外那一部分就沒有顯現在這個地方。

林委員淑芬:60比40,double起來也沒有多少啊!

陳處長咸亨:兩個就差不多。

林委員淑芬:哪有差不多?可是貢獻度不一樣!全臺灣的污染物90%以上都是來自於大型工廠,你說固定污染源跟地方對分、double一倍好了,從26變成52,可是他們的污染貢獻度是90%,主要有90%的污染源都來自於工廠。你現在說空污基金課徵的錢有50%了,如果地方進來也沒有那麼差、比例沒那麼多,那還是跟汽、機車比耶!但這樣夠嗎?

陳處長咸亨:我這邊就有一個資料,譬如102年固定污染源總共徵收32.2億,這是包括地方跟中央的部分。如果還把營建工程加進去,13億由地方徵收的話,總共是38.2億。

林委員淑芬:你不要講營建了啦!老實說都不是營建……

陳處長咸亨:移動污染源只有28億。

林委員淑芬:營建所貢獻的那個都是PM10而已,真正核心的污染是這些PM2.5有機物和重金屬,所以不要講營建,地方能夠去跟固定污染源開徵什麼污染費,地方會到大型污染工廠去開徵什麼費用?沒有。現在是在講法律的管制工具不足,這也就算了,可是我們現在可以課徵他們的稅費,為什麼要這麼圖利於大型的固定污染源?你們沒有具體檢討的時程、計畫,然後來這裡說:「我們會檢討」,只有講這五個字就是不檢討啦!應該要告訴我們,你們預告開徵的溫室氣體空污費,還有,溫室氣體等於污染氣體,這些事情都很怪,外國有這樣子做嗎?有人把溫室氣體等同於污染物嗎?溫室氣體有很多種,在外國,有的溫室氣體不是污染物。二氧化碳是污染物嗎?對真正的污染物,你們一年內開徵空污費,這個才是具體的,否則今天都是講假的,對嗎?今天說要總量管制,卻不開罰,人家不願意配合,你們不開罰,歲入沒有增加;別人已經有的法律是三級管制區要削減,沒有削減也要開罰,而你們也沒有;還有說要開徵固定污染源的空污費,你們也在那裡拖、拖、拖。除了開徵營建的PM10以外,我們不知道你們做了些什麼,統統都沒有!

主席:我要求你們給我們一個報告,空污基金已經課徵很多年了,以你們的那個比例,還有剛剛林委員所質詢的,這些固定污染源事實上占了我國污染源比較大的部分,但是以這個比例來看,接下來你們要怎麼檢討?針對高雄的總量管制,我覺得不只是高雄應該總量管制,雲林也應該總量管制。就總量管制你們以後要怎麼樣擴及全國、這些工廠應該怎麼因應、你們要怎麼提高空污費?如果你們的政策、法律工具不夠,應該在你們的檢討報告裡面提出來,好不好?兩個禮拜以內給我們這個報告。請空保處提供報告

陳處長咸亨:是,提出一份報告給貴委員會。

主席:好,謝謝。

第12案凍結100萬。

上午會議預計開至12時,我們休息到下午2時30分。

處理第13案。

請環保署永續室劉執行秘書說明。

劉執行秘書宗勇: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楊委員的第13案,剛剛有討論過就是環保創新科技的部分,相關辦理情形也大致說明了,針對91年立法院提出的附帶決議之後開始推動。監督機制上,我們有列管相關的執行進度表,也有期中、期末審查以掌握進度,而且會評估歷年執行的效益,執行成果也提供給委員辦公室。這個案子在剛剛處理第8-1案的時候已有處理,是不是建議就併入第8-1案一併處理?

主席:楊委員曜同意第13案跟第8-1案併案處理嗎?

楊委員曜:(在席位上)好。

主席:楊委員同意併案,科目自行調整。

進入第1項第2目,處理第14案至第16案。

請環保署廢管處賴代理處長說明。

賴代理處長瑩瑩:主席、各位委員。委員認為我們在103年有幾項工作可能做得不盡完善,所以要凍結一般行政費用。之前我們有跟委員溝通,也承諾了103年委員所關心的包括底渣管理、空污法、移動污染源、毒性化學物質及海漂垃圾等項工作,我們都有提出明確的工作項目跟期程,希望委員可以不要凍結我們的預算。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環保署真正最大的問題就是這樣,你們有提出方案檢討,但永遠都是提出方案檢討。我去年、前年在此,比如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的檢討,我到衛環委員會兩年,環保署就是這樣的答案,都沒有變過。我要講的是,你是在虛與委蛇在應付委員的預算審查,還是真的要做?對我們而言,凍結你們的一般行政費用,對我們有什麼好處?沒有啊!如果委員要包工程,凍結特定業務事項,然後跟你講說工程給我,我就讓你解凍,也有委員這樣子幹的呀!我們今天是講一般行政,為什麼要凍結到一般行政?今天環保署的公務預算只提兩個案,你知道為什麼兩個案嗎?因為其他都是講假的,減列沒用,凍結也沒用,只會講說你們會虛心檢討、會儘量檢討、你們在檢討中了、有檢討計畫了。

我在立法院10年,我在社環委員會2年,從來沒有見過這種虛與委蛇完了後,繼續照舊的,然後再提更多的案都沒有用,所以我也不提案,我也不用應付公督盟,也不用減列而讓你加分,都不用!我只提兩個案,這兩個案子就涵蓋整個環保署這麼多的業務。今天我們要問的是,你們整個管理方式要不要改革?廢棄物的管理、污染的管理是環保署最核心的業務,對於舊有的、已經造成污染到全臺灣變成毒物島的狀態,你們有沒有改革的魄力?有沒有改革的意願?我今天講的是這件事,不是你在虛與委蛇我,也不是讓你應付預算,都說不要減列、不要凍結。我不想聽這些,我們要看的是,底渣再利用的管理方式要不要改?把灰渣摻入公共工程的補助、空污法已經有的第六條要削減、三級管制區要削減,那子法要不要修定?移動污染源的改善方案在哪裡?還有包括毒性化學物質、海漂垃圾處理等等。我們就直接問你,請你把真正的改革端出來,你沒有端出改革,虛與委蛇立法委員,只會說你們在檢討當中,要我們怎麼接受?本人在此可以提100案,但我都沒有,我只提2案請求各位凍結而已,並沒有刪除,全數凍結二分之一,謝謝。

主席:請環保署廢管處賴代理處長說明。

賴代理處長瑩瑩: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底渣的管理方式,我們有提出一些很明確的方式,包括檢驗的方法、檢測的標準,還有我們採納的方法。

林委員淑芬:真正的改革,就是你提出來了、預告了、公告了、制度改變了,你提出一個檢驗方法的新的檢討,我們也可以參考參考啊!現在你要告訴我你的作為會怎麼改變啊?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林委員剛才提出的不滿,我聽到了,我想您的意思是我們在法制作業及行政管理上都要加強,所以對這個案子予以凍結。

報告委員,這是我第一次來參加預算審查,我也聽得很仔細,委員的指教我銘記在心。因為行政方面是我們人員的維持費用,所以我想跟委員說,還是不要凍結到二分之一,我個人作為署長,回去以後一定對於這十幾個案子加強督導。我上任以來,在空污管制與水污處理方面,你也看到我們署裡面是有動作,我個人也是有誠意的。

林委員淑芬:署長,我認為你應該也是有嘗試要做一些改革,有一些動力也正在進行當中,但是我要跟你講,有一些的確是牛步的,每一個在民間企業上班的人都兢兢業業,老闆、員工都是如此,因為沒有兢兢業業,就會被時代和社會淘汰,被別人或別的企業淘汰,老闆也會把所有投資化為烏有,勞動者也會喪失工作的機會。因為民間企業競爭激烈,每個人都處於兢兢業業的狀態,可是行政體系是沒有競爭的,行政體系唯一有的壓力,就是來自於立法院的立法監督和預算審查,所以監督和審查是你們唯一的壓力。人民對於你們整個行政官僚,老實說也無可奈何,唯一能夠發表意見的場所,就是透過立委來講話。如果我們對你們連壓力都沒有,我們真的就看到有的就是牛步啊!我們也知道,政務官想要改革,可是事務官不配合啊!如果我們不做球給你們,政務官哪來的動力可以施壓給事務官改革呢?

我要告訴各位事務官的朋友、公務人員的朋友,你們待的時間都比署長還要久、你們的專業都比署長還要多。署長我已經跟你講過了,如果你沒有加倍付出更多的心力,是沒有辦法領導改革的,改革需要比人家有更強的專業、比人家有更強的意志、比人家有更強的能力,可是你的專業不是一下子就長出來的,也需要時間去琢磨的。

我們看到有些處室、部門虛與委蛇署長,應付立法院,然後改革牛步,就是因為過去安逸習慣了嘛!我們現在是講「不能等」,臺灣的環境要變好是不能等的、臺灣的污染需要改善是不能等的、臺灣這個毒物島千瘡百孔,包括我們的兩法合一現在還躺在那裡。署長,你剛剛講了水污法與空污,可是不要忘了,現在最嚴重的、需要二法合一整合在一起的,可是那個法躺在那裡,一年沒有動了。你知我知,我們的廢棄物及資源回收物兩法合一,是臺灣毒物島的關鍵,造成現在有毒的廢棄物變成產品四處流竄,剛剛講的所有污染都是來自法制面的缺失,你們有幾個人在急啊?有急嗎?沒有!所以如果我們大家對於預算就是這樣,自己不要當壞人,趕快說:「好,我同意。」那由誰來幫人民把關呢?我也可以在這裡當好人呀!署長,我對於環保署的預算只提了兩個案子,而且不是減列案,只是凍結案,將「一般行政」凍結二分之一,我們就試試看好了,誰說不行?如果你們覺得發不出薪水很難過;如果你們覺得這些公務支出費用的壓力很大,就請你們想想看,臺灣每天在喝被人家污染的水、在旗山那塊農地水源區裡面受污染的那些人,怎麼辦?自救會會長被打,怎麼辦?住在高雄的居民,每天吸著PM 2.5含毒量超濃的空氣,請問當地民眾與小孩要怎麼辦?你們應該設法解決此一問題。事實上,公共工程是以焚化爐中的灰渣做為級配料,摻拌後舖設在農地旁馬路上的級配料,這些公共工程的級配料都是來自最毒的焚化爐底渣摻拌而成,你們不妨想想,那些種植而成的污染米是給誰吃,臺灣人民該如何是好?環保署官員心中應掛念著人民,你們領取的薪水與辦公費用都是人民的納稅錢,然而,人民正飽受毒害的污染。

昨天癌友會邀請本席與會分享心得,我第一個想法是:他們為何要邀請我?是不是因為我查緝油品事件始終不放棄,所以他們邀請我與會分享經驗?後來有人告知我,癌友會邀請我與會的原因是,毒油案件由我揭發,所以他們才會邀請我與會分享。這是多麼悲哀的事情!日前媒體報導,劉泰英14歲孫子不明原因中風,他認為有可能是食用毒油所致。我要告訴大家,這豈只是毒油所致?大家不妨想想,現今臺灣面板業、石化業排放污水至河川,民眾再引用河水灌溉農作物,所以現今臺灣充斥著毒稻米、毒蔬菜,人民對此感到非常無奈?難道環保署官員並沒有為此事而感到愧疚嗎?只要這些問題存在一天,我們不就應該深感愧疚的一天,因此,本席要求第14案凍結二分之一。

事實上,本席不是要求減列環保署相關預算,而是凍結預算。因為環保署尚可發放員工半年的薪水,俟半年之後,環保署苦無經費可發放薪水,大家就會兢兢業業的工作,這就是所謂「競爭下的壓力」,一般民間公司職員遭遇競爭而淘汰時會失去工作,但公務員卻永遠不會失去工作,所以你們必須嘗試承受明朝可能沒有薪水領的壓力,你們要自省對得起人民嗎?當你們認真努力之後,我們就會同意動支相關經費,所以我覺得每位公務員當然都要接受上述的檢驗。

主席:署長,若第14案凍結二分之一的經費,環保署相關費用還可以維持至明年6月嗎?

魏署長國彥:我們已經聽到林委員的鞭策,方才委員表示,本署對於許多問題只答復會再做檢討,並沒有提出具體的改正作為或規劃,對此,我一定會責成本署同仁,針對這部分要向所有委員做進一步的說明……

林委員淑芬:署長,日前執政黨在九合一選舉潰敗,確實是人民無法長期忍受政府官員尸位素餐,所以我們要大刀闊斧的改革。

魏署長國彥:事實上,我們每個人都是呼吸一樣的空氣、喝一樣的水,絕不會因具有事務官或政務官的身分而有差異。

林委員淑芬:署長,因為你們都居住在臺北市,所以你們不知道高雄市人民每天呼吸著什麼樣的空氣。

魏署長國彥:如同方才委員所言,我們的同仁仍有許多家屬居住在南部,而且我們的親戚、朋友遍布全臺灣,所以我們絕對有責任要做……

林委員淑芬:既然如此,署長有責任為自己的親人、為那些別無選擇的人民,更努力改善空氣污染的問題。

魏署長國彥:還有為了我們的下一代,我們一定要改善空氣污染的問題。

林委員淑芬:既然署長認為這是一定要做的事情,環保署應該拿出具體方案。

魏署長國彥:本人建議第14案予以保留,我們會進一步將相關作為向委員報告。

林委員淑芬:好的。

魏署長國彥:謝謝。

主席:第14案暫予保留,並將本案第三行文字修正為「壬基酚」。

因第14案暫予保留,待我們回頭處理本案時,請環保署環管處袁處長說明,到底現今環管處管理「壬基酚」的情形如何?幾年前我們曾經為此召開公聽會,當時許多廠商提出許多意見,並要求等到廠商消化完原料,以致政府對「壬基酚」延遲進行管制,所以我認為這麼做非常的不合理。

處理第15案。因第15案改為主決議,我們稍後再處理。

處理第16案。因提案人趙委員天麟不在場,本案暫予保留。

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劉委員建國代):現在繼續開會。

處理第16案,提案的趙委員不在場,暫時保留。

處理第17案,提案的徐委員不在場,暫時保留。

處理第18案,請環保署永續室劉執行秘書說明。

劉執行秘書宗勇:主席、各位委員。我針對劉委員的提案座做以下說明。第一,有關環保署署長3次出國的花費情形,本署預算中,署長個人預算是82萬餘元,加上陪同人員,總花費是197萬餘元。第二,關於出國報告,我們已經在3個月內完成了,先前委員因為問政的需要,請本署提供這3份出國報告,我們也都提供給衛環委員會的委員。第三,關於委辦費,委員問到必須委辦的原因,這是因為環保工作涉及專業知識與技術,必須有專業人力,而本署目前人力不足,所以配合行政院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方式,將部分工作委外辦理。本署為了監督委辦計畫的執行、維護計畫的品質,針對計畫的研提過程、執行與已完成階段,有一項科技級業務計畫委辦的列管作業,從計畫的研提開始到執行中,包括進度報告、期中、期末報告的審查,直到最後的完成階段,都有列管程序。第四,本署為環境服務業的主管機關,我們會依權責輔導並推動環境服務業的發展。依照中國大陸的「十二五」規劃,中國大陸有相當可觀的環境服務業市場,本署規劃提供兩岸環境服務業的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環境服務業如果更有商機,對台灣的環保工作而言是正面的,而且可以提升環境品質。事實上,從更大的角度來看,目前世界各國都在倡導所謂的「綠色經濟」,而環保相關產業本身就是綠色經濟的實踐過程。以上說明,敬請免予刪減與凍結。

主席:本案先保留。

處理第18之1案,提案的田委員不在場,暫時保留。

處理第18之2案,提案的楊委員不在場,暫時保留。

處理第19案,提案的趙委員不在場,暫時保留。

處理第20案,提案委員不在場,暫時保留。

處理第21案,提案委員不在場,暫時保留。

處理第22案,提案委員不在場,暫時保留。

處理第23案,請環保署綜計處葉處長說明。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第23案是針對環評部分,這一年來,我們在環評上做了很多改進,包括過去一階案件要進二階比例較少,但從去年9月以來到現在,進入二階的比例大概是50%左右,所以都能踐行公民參與的程序。另外,透過書面審查,也兼顧環評審查的效率,本案也向委員辦公室報告過,因此可不可以不要減列,改為凍結,金額100萬元?

主席:預算照列,凍結100萬元。

第24案改為主決議,最後再依序宣讀。

處理第24之1案,提案的田委員不在,暫時保留。

處理第25案,請環保署督察總隊蕭總隊長說明。

蕭總隊長清郎:主席、各位委員。江委員的提案是提到北區廚餘厭氧消化試辦計畫停止的問題。在這項計畫執行之後,我們很積極,十一月制定了區域生質廢棄物能源系統整合推動計畫,邀請專家召開會議,總計開了4次會,計畫也大致擬定出來。另外,這項計畫之前停辦時,可能有一些本土操作的參數要探討,我們也正在進行研究委辦案的招標過程,希望透過這樣的計畫推動以及參數的研究,作為後續整個生質廢棄物能源推動計畫的參考。

第二,針對江委員提到離島生質能源中心計畫執行率偏低,下年度仍編列巨額經費這個部分,我們要說明的是,離島生質能源中心計畫經費主要是協助3處離島做垃圾處理工作,目前包括協助將3個離島的垃圾轉運到本島加以焚化處理。為了讓離島垃圾減量,我們也協助他們盡量推動分類工作,再生資源也循資源回收管道回收,我們也希望他們將可以堆肥的垃圾分類出來,交由堆肥場處理,一方面,垃圾可以減量,一方面,也可以達到資源回收的效果。在經費檢討部分,本來可以編列到4億,但我們也務實處理,如果要協助3處離島做好垃圾處理,應該核實編列,目前就是2億2千萬,其中1億大概是剛才講的轉運垃圾處理經費,另外一部分大概就是協助離島做好分類,以及送往堆肥場。目前3處離島大概都已經想好具體作法,等到新的縣府首長上任以後,大概就會定案,送到中央之後,我們也會據以協助他們處理。基本上,我們認為這筆經費還算核實編列,建請委員免予凍結。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凍結金額如果只有400多萬、而且不是減列的話,應該算無傷啦!只是就蕭總隊長剛剛報告的部分,我要特別提醒,你們現在把原來北部地區廚餘厭氧消化試辦計畫結算掉,然後打算重新發包的問題。

主席:請環保署督察總隊蕭總隊長說明。

蕭總隊長清郎: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等到整個整合推動計畫定案以後……

江委員惠貞:你不是說已經定案了嗎?

蕭總隊長清郎:定案以後,就要開始跟各縣市討論。

江委員惠貞:你是說全國性計畫已經定案了,對不對?

蕭總隊長清郎:不是,是計畫草案已經出來了。草案出來之後,我們可能會跟縣市再做協商。

江委員惠貞:我一直很懷疑,因為我也找新北市環保局劉局長討論過,主要是這個部分很奇怪,執行這麼久,最後卻說停就停,是基於什麼原因?是你們覺得過去請的那些學者專家不夠用,還是有其他原因?新北市說他們也覺得莫名其妙啊!如果只是因為一些參數過去沒有考慮到,那只要調整其中參數,不就可以了嗎?為什麼要全部結算?我還是打個大問號。花了這麼長的時間,用了那麼多錢,卻被結算掉,你們現在又做出草案,打算重新尋找有需求的縣市,我今天強調的是,你不用去問哪裡有需求,像新北市就一定有需求、台北市也一定有需求,因為新北市和台北市基本上沒有辦法像其他縣市一樣對廚餘有其他處理方式,只能用愈來愈精進的科技來協助處理,對不對?

蕭總隊長清郎:目前廚餘處理走的路線當然就是養豬和堆肥,生質能源又是我們未來可能要推動的方向。之所以會停辦……

江委員惠貞:停辦之後,你們今年把這方面的預算擺在哪裡?今年沒有預算嘛!

蕭總隊長清郎:對,等到推動計畫出來,我們會依據計畫編列。

江委員惠貞:可是現在審查的就是104年的預算案耶!所以你們打算明年一整年都不再推動就是了?

蕭總隊長清郎:計畫核定之後,我們可能會爭取相關經費。

江委員惠貞:經費在哪裡?你們現在連科目都沒有!你們把原本的計畫全都結算、停止之後,現在卻告訴我草案出來了,難道草案出來之後,你們還要再討論一年嗎?我現在連預算科目在哪裡都看不到。

蕭總隊長清郎:我想,可能是我們……

江委員惠貞:漏列?

蕭總隊長清郎:不是漏列,因為這項計畫要……

江委員惠貞:還是廚餘的處理不重要?

蕭總隊長清郎:這項計畫現正積極推動。

江委員惠貞:積極到連預算都看不到?那你告訴我,科目編在哪裡!還是編在其他處?

蕭總隊長清郎:目前是沒有編列。

江委員惠貞:完全沒編嘛!難道環保署魏署長要告訴我,你上任之後,就讓這項做了那麼多年的廚餘計畫嘎然而止?今年更狠,不僅預算一毛錢都沒列,連科目都沒有,現在還告訴我,有一項重大的草案!開甚麼玩笑!請問環保署魏署長,你要補充報告,是嗎?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江委員,這個部分,我認為您抓到重點,質疑得很有道理。相關預算是比較早就編出來的,但是發現……

江委員惠貞:這不是預算比較早編的問題!你們內部應該從5月開始就一直在處理預算了,對不對?

魏署長國彥:是。

江委員惠貞:內審的部分要送到院裡審核等程序,你們都理解嘛!可是你們在6月把試辦計畫全都停止,接著就沒有科目了。

魏署長國彥:關於這項計畫,其實我們用的是之前的預算。

江委員惠貞:我問你,原本給新北市用的相關預算已經花掉多少、花了多少年?這是第一個問題。

魏署長國彥:據我理解,前一年就在執行中。

江委員惠貞:前一年就在執行中,那預算總共花了多少?原本編列多少預算?

魏署長國彥:我記得是9千萬左右。真的花掉的不多,就是因為標準的問題一直無法解決,現在正在結算,新北市政府還沒有算出來給我們。

江委員惠貞:你的意思是說,結算之後的結餘,例如可能是7、8千萬,可以保留、繼續用嗎?

魏署長國彥:這筆錢必須繳回,因為那是更早編列的錢。

江委員惠貞:縱使新北市都把錢繳回給你,你們卻沒有科目了,所以也沒有一丁點經費可以處理,請問要怎麼辦?

魏署長國彥:所以我才說,您看到一個很關鍵的問題,我們也承認這一點。

江委員惠貞:那你們何必繼續做什麼草案?對於這項草案,104年度預算根本沒有相關科目可以支用,這是重大的事情耶!

魏署長國彥:是,非常重大。

江委員惠貞:我不管其他縣市,起碼對新北市來講,這是多麼重大的環保計畫!

魏署長國彥:我們希望在明年預算裡,於科目可以調整的範圍之內勻出來。最重要的是先要請新北市針對八里蛋形消化槽如何利用提出比較完整的計畫,我們還會邀請學者一起審議。

江委員惠貞:新北市還能夠提出什麼計畫?他們已經研究了1年多,結果今年6月說停就停!

魏署長國彥:關於停止的原因,本來新北市希望追加6千萬左右預算,但這樣的數字太多,沒有辦法,所以現在要看在原來的預算額度內可不可以繼續做。

江委員惠貞:所以我才說,再怎麼樣,你們都不該讓新北市政府先行結算,對不對?你們的主計室是這樣教你的嗎?請問環保署會計室駱主任,這樣的操作是對的嗎?

主席:請環保署會計室駱主任說明。

駱主任慧菁: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會計室是比較後來……

江委員惠貞:環保署只是因為要增加項目等等,需要追加預算6、7千萬,你們認為不妥、不宜或不必,就乾脆全數停止補助,要求新北市先把案子全部結算掉,是「結算」喔!代表案子就完全死亡了,請問會計室,是不是這個意思?而你們非但沒有編列接下來的經費,還告訴我,以後會再提出計畫,請問你,要是計畫出來了,科目在哪裡、錢在哪裡?

魏署長國彥:報告江委員,這當然不是會計室做的決定。

江委員惠貞:我知道啊!

魏署長國彥:是經過歷次會議以後,因為當初……

江委員惠貞:可是會計必須告訴你們,不可以隨便把進行中的計畫逕行結算嘛!可以先行緩辦、保留等等,什麼行政手續都可以做,就是不可以一下子要求結算!我是第一次看到耶!

魏署長國彥:因為這已經是把之前的經費保留到今年使用,不能再繼續保留下去了,這個才是原因。

江委員惠貞:是這樣啊?我再請教會計室駱主任,你們對於保留預算的年限是多久?

駱主任慧菁:4年。

江委員惠貞:那這筆預算編幾年了?不能再保留了,是不是?

駱主任慧菁:是第2年。

江委員惠貞:對嘛!

署長,你連這點都沒有問清楚,就要求新北市結算,我告訴你,連20年前我在當市長的時候,20年前保留下來的預算,我都還在用。那都是不當的、不對的,保留20年也不對,可是這項預算明明可以保留4年,現在經過2年不到,你就要求地方政府結算!你連會計法、主計概念都不懂。

魏署長國彥:我再請會計室說明一下。

駱主任慧菁:這個部分,新北市方面真正發生權責的只有規劃費。

江委員惠貞:縱使是沒有發生權責,這筆錢也不能全數保留4年嗎?

駱主任慧菁:對,依照預算法,必須發生權責才能保留。

江委員惠貞:對嘛!你現在是保留發生權責的部分。你的意思是說,他們設計出來,但工程還沒有細部計畫、正式發包,所以你們不同意新北市保留預算。

駱主任慧菁:也不是,是前面這一階段目前還在進行當中,但並不是很妥當的方向,所以環保署在政策上認為應該暫停。

江委員惠貞:可以暫停,但就你身為主計的角度,暫停有多少手段可以做?為什麼只採取結算這一手段?

駱主任慧菁:這個部分不是會計做的決定。

江委員惠貞:那麼誰可以告訴我,當計畫要終止、緩辦或暫緩時,有多少行政手段可以做?

魏署長國彥:就我的理解,這是試辦計畫,試辦過程中出了問題。我想請本署原本的督察總隊總隊長,也是現任空保處陳處長說明,他對此計畫的前後過程比較清楚。

江委員惠貞:我跟陳前總隊長其實還算滿熟的。請問空保處陳處長,這樣對嗎?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原本計畫預算大概是9千多萬,我們撥給新北市政府以後,由新北市政府發包,這是統包工程,也就是從規劃、設計、施工,一直到試運轉的統包工程。

江委員惠貞:發包了沒?

陳處長咸亨:發包出去了,但因為在規劃、設計時就發生問題,也就是……

江委員惠貞:所以你們就要求新北市整包結算?

陳處長咸亨:因為這個約也到期了,計畫是有工期限制的,細部設計既然不能趕快核定,所以合約雙方就合意解約。

江委員惠貞:但合意的結果只能有解約一種嗎?不是嘛!

陳處長咸亨:是我們建議新北市政府合意解約。

江委員惠貞:好。你說新北市規劃不當,但理由只說是含油量較高,一旦工程真的發包運作,以後會有後果,例如原本機器使用年限是10年,搞不好1年就報銷了,甚至可能引發氣爆等更嚴重的後果,是不是?你們上次是這樣回答我的。那也好,如果只有含油量這個參數,或100個參數中有2個或10個參數有問題,難道完全不能修正嗎?這也是一大堆專家、學者討論之後做出來的建議,不是嗎?任何一個基層單位,包括新北市環保局在內,都沒有能力獨力寫發包規範,我講的沒有錯吧!

陳處長咸亨:所以整個過程是有積極在做,也有團隊。

江委員惠貞:在規劃過程中,環保署扮演什麼角色?你們沒有協助新北市找學者,也沒有協助他們寫規範嗎?應該有嘛!

陳處長咸亨:我們全都參與,而且2個星期開一次會。

江委員惠貞:2個星期開一次會、忙了1年多以後,結果要求新北市合意解約,但明明工程是整包發出去,照你的講法,是包括設計、施工、監工到後續驗收,是不是?現在的情形真像是俗諺形容的「阿婆壓死子─說不出口」!署長,你就坦白說,是不是因為你對行政的運作、預算的執行沒有概念,所以只要認為計畫不妥,你就乾脆要求停止、不要白花錢了?或者下級揣測錯了,以為停止整個計畫後結算,而且只有一種方法,就是合意解約?不應該是這樣。

魏署長國彥:我把來龍去脈簡要向您報告一下,今年五、六月,當時我們有很多人一起開會,總隊長向我報告,新北市回報,這件案子要追加6、7千萬左右,我問他原來補助多少,他回答不到9千萬。所以我覺得這個金額影響很大,為什麼原本預算9千萬的案子,要增加7千萬,要改變設計追加預算?我認為這些都是很值得進一步討論和研究的。

江委員惠貞:對,可以討論、可以研究,但我是強調你的行政手段不對嘛!

魏署長國彥:我們後續的行政手段就是請多一點專家幫忙診斷這個問題,看看是不是花少一點錢也可以做,這是我們原本作為時所想的方向。但當我們開了幾次會議以後,就發現原來的設計或方法很難達到共識,有一種考量是要花很多錢,另外也有人認為那一套根本完全不行,再花錢也不行,我們處於這種兩難之中,就邀請更多學者,大家開了很多次會議。

江委員惠貞:署長,你可以要求合意解約,但不表示你就可以照現在的方法處理這筆預算,絕對不是只有一種處理方式,而且你處理之後,今年又沒有編,連科目都不留,這種情況下,你還做什麼廚餘改進計畫?

魏署長國彥:生質能源仍然是能源署的重要方向,未來還是有相關經費。

江委員惠貞:經費在哪裡?你們現在編列的104年預算,全部都有計畫要用啊!你還可以生出什麼錢來?

魏署長國彥:我沒有辦法就細節來看。

江委員惠貞:問題在於你給了大方向,但操作錯誤,陳處長,你說對不對?你們這些執行單位現在都不敢講啦!可以不要這樣處理嘛!可以不要這套計畫,可以合意解約,甚至可以重新發包。

陳處長咸亨:我想,這個問題涉及2個層面,第一,這是環保署給新北市政府的補助款,新北市政府發包完成後……

江委員惠貞:你們還是持續在參與,而且照你剛才講的,2個星期開一次會,那起碼開了幾十次會了。我告訴你,這些資料都不是我向新北市環保局要的,而是你們自己講出來,我才發現有問題的,新北市政府沒有來向我告狀喔!我只是口頭問了一下,為什麼這件案子突然停掉,你們難道覺得不該做、不可以做?還是認為會做不好?或者你們擔不起?原來你們在處置時,明明有很多行政作為可以選擇,你們卻單取這種作為;取了這種作為之後,明年度要不要做?該做,而且要趕快做,還要把進度超前,卻沒有科目。

署長,你真的不要亂講話,什麼叫做如果這項計畫重要,你要挪其他預算?9千萬耶!縱使不追加7千萬而達到1億6千萬,縱使從9千萬再降到5千萬,有哪一個處的預算可以支應?不論是能源處還是其他處,包括行政院的私房錢在內,有多少這麼大的一筆錢可以讓你這樣勻支、流用?請會計室好好教教你們署長,好不好?怎麼會這樣處理呢?署長,我要求凍結的部分其實是小事,因為對於你們補助離島這一塊,我不會有意見,我只凍結400多萬,你不該有意見,我已經不要求減列了,那麼針對第一點,關於廚餘厭氧消化試辦計畫這一塊,你要告訴我怎麼補救啊!你們要好好向我說明。

魏署長國彥:謝謝委員指教。我想,現在的第一步是請新北市方面趕快結算,第二步是我們申請預算保留,我剛才已經跟會計單位討論。

江委員惠貞:你們可以趁著還沒有關帳時處理,關帳期限最晚可以到1月15日左右,對不對?

魏署長國彥:對。

江委員惠貞:不要開這種玩笑!會計也不教署長,你們以為署長是萬事通啊?

魏署長國彥:謝謝委員,我們會加強這件事。

主席:第25案是否照江委員提案,凍結487萬?應該沒有意見吧!那就照提案委員提議通過。

處理第26案,提案的徐委員不在場,暫時保留。

第27案是本席與田委員秋堇的提案,我的提案改為不予減列,但凍結部分照凍。

許處長永興:(在台下)能不能凍結少一點?

主席:第27-1與第27案因為科目相同,併案審查。

請蔡委員錦隆發言。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日月光事件爆發到現在超過1年了,人民都還覺得是在養案、吃案的階段,既沒有懲處、也沒有約束力,法院又不能定罪,現在確定沒有故意惡排、也沒有私埋管線,到現在什麼處理都沒有,人民一頭霧水,只知道日月光好像造成污染,卻沒受到懲罰,從這種處理方式來看,環保署編列這麼多錢給地方,有功能嗎?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要不要說明一下?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委員在提案中關心2件事情,第1是對相關補助款要訂定監督管考機制。向委員報告,在補助作業要點管考查核部分的第三點提到,地方如果不配合,可以不予補助或減列。我另外向委員報告,今年度針對高雄市的資本門部分,我們都沒有補助新增案件。

蔡委員錦隆:那是還沒有發生,不是沒有啦!

許處長永興:對。

另外,委員比較關心的,就是水汙法修法問題,目前大院也針對委員提出的22項提案積極審理中,審理完之後,將能有效對地方加以約束。

蔡委員錦隆:即使相關監督管考條例中有增設這個部分,我們也不太放心,事情發生之前,大家都覺得沒事,但一發生,事情就來了。不用凍結那麼多沒關係,改凍30%,好不好?

許處長永興:30%就是1億多元了!可不可以凍結2成?即使是2成也非常多了,因為本補助案總預算有3億9千多萬。

蔡委員錦隆:我本來是要求凍結一半、也就是5成!所以還是要凍結3成,要求你們做好。我們並不是要苛責你們,也不是真的不給你們預算,而是希望你們做好。我們會在管考階段檢視你們的成效,如果能夠達到,預算就解凍。就凍結3成啦!

許處長永興:好,謝謝委員。

主席:凍結3成你說謝謝,本席只要求凍結2千萬,你卻嫌太多,我才謝謝你。

第27案與第27-1案兩案併案處理,照蔡委員提案併案凍結30%。

處理第28案、第28-1案與第29案。

請環保署督察總隊蕭總隊長說明。

蕭總隊長清郎:主席、各位委員。第28案、第28-1案、第30案與第25案大致是一樣的,我們建議併案處理。

主席:你說第28案、第28-1案,還有呢?

蕭總隊長清郎:還有第30案。

主席:一樣嗎?

蕭總隊長清郎:都是針對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計畫經費。我能不能先就第28案加以說明?

主席:好。

蕭總隊長清郎:第28案中,劉委員提到幾件缺失,第一就是焚化爐興建計畫,希望我們向委員報告執行情形,我們會先提供資料給委員參考。第二是談到離島生質能源中心預算,大概2億2千多萬,我剛才也說明過,這筆錢是補助3個離島進行垃圾處理的費用,其中大約1億會補助他們轉運垃圾至本島焚化處理。為了讓離島垃圾減量、減少清運費用,我們也會再補助他們分選場及堆肥場的處理費用。第三,關於雲林縣焚化爐的部分,我們已陸續與雲林縣政府環保局開了幾次會,我在上周也特別找雲林縣環保局長談這件事,我們希望雲林縣焚化爐的設備能夠儘快移轉、試運轉,環境影響評估工作也要加速辦理,等到這些工作做好,我們大概就可以依照焚化爐的推動方案,給與經費補助。提案第四點談到,地方遭遇不可抗力情況時要如何處理?我們有編列相關經費,104年編列7,200萬元,基本上,這筆錢大多用在天然災害發生時,例如大水災、颱風天,可能有許多地區必須緊急清理垃圾,或者垃圾處理設施遭到緊急損害時,要緊急搶修的費用。所以,如果沒有比較緊急的事件,基本上,這筆經費也不會運用,以今年為例,大概用到1千萬左右,所以,我們是核實編列,有必要時才會使用。以上是針對第28案的說明,能不能請委員予以體諒,免予刪減或凍結?

主席:就不用審查了,請你針對陳委員和王委員的提案一併說明。

蕭總隊長清郎:好。在第28-1案中,陳委員節如一樣提到離島垃圾處理一案,委員希望我們提出比較具體的經費分配,我剛才也報告過……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等一下,這幾項提案都不一樣啦!王委員提案涉及的預算數只有2億多。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我的提案是針對離島生質能源中心。

陳委員節如:我的案子牽涉的預算數是14億多,跟王委員的提案是不一樣的科目。本項預算中,有機廢棄物堆肥化與熱裂解化這兩項主要計畫都停止了,是不是?對於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中之補助地方辦理興建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計畫,你們是說經過評估,都不可行,是不是?你們說這兩個計畫都不可行,既然不可行,就不用編預算啦!

主席:請環保署督察總隊蕭總隊長說明。

蕭總隊長清郎:主席、各位委員。所以剛才報告過,在104年我們原本可以編列的經費大概有4億,現在我們也核實考量,對於這3處離島,我們是有補助他們將垃圾運回台灣處理,這部分大約需要1億元費用。

陳委員節如:你們說會協助離島垃圾運回台灣處理,又說有機廢棄物堆肥化等兩項計畫不可行,但這裡看不出內容與分預算,你們都混在一起。那你說說看,對於這兩項計畫要凍結多少?而且既然不可行,乾脆不要編列啦!把錢拿去做別的事嘛!

蕭總隊長清郎:原本104年的預算可以編到4億,但我們經過檢討之後核實編列,在我們提供給委員的資料中,也說明這3縣所需經費減為2億2千多萬的編列情形。

陳委員節如:我現在只要求凍結你說不可行的這兩項計畫,甚至刪除預算。

蕭總隊長清郎:那個部分已經減掉了。

陳委員節如:已經減掉了?

蕭總隊長清郎:所以預算才從4億元減到剩下2億2千萬,這2億2千萬是要補助離島垃圾回運台灣等事項的。

陳委員節如:那我就是要求凍結2億2千萬嘛!我的提案這樣寫,沒有錯啊!

蕭總隊長清郎:但這2億2千萬就是要補助這3縣的。

陳委員節如:你又扯到這裡來,我的意思是,既然你們評估認為有機廢棄物堆肥化等兩項計畫不可行,而這兩項計畫的經費是2億2千萬,所以我要求凍結這2億2千萬元,看你們要怎麼處理啊!

蕭總隊長清郎:那兩項計畫的經費已經沒有編列在這裡了。

陳委員節如:沒有編在這裡?

蕭總隊長清郎:對,我剛才向委員報告過,原本我們大概有4億經費可編,現在減到大概2億2千萬。

陳委員節如:我不管,本科目預算是14億3,400多萬,我是要求從這裡面凍結,你們再自己分配嘛!既然這兩項計畫不可行,那你自己講,要凍結多少?應該就是2億多,因為經費一共是14億多啊!不是嗎?

蕭總隊長清郎:這14億多還包括焚化廠相關經費。

陳委員節如:我知道還包含其他經費,所以我雖然是針對兩項計畫,但只要求凍結2億多元。

蕭總隊長清郎:剛才提到那兩項不可行的計畫,經費本來就沒有編列在預算中。

陳委員節如:沒有在14億多裡面?

蕭總隊長清郎:對,原來就已經減掉了。

陳委員節如:如果不排除這兩項計畫,總經費要多少?

蕭總隊長清郎:104年要先編1.8億元。

陳委員節如:既然這兩項計畫預算本來就沒有編進去,為什麼要寫在預算書上?這是你們自己寫的嘛!顯然你們是準備渾水摸魚混過去啊!我還是要求凍結2億多。怎麼分配,你們自己去分啦!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提案凍結的是經費2億2,250萬項下的其中1千萬。行政院在103年3月28日曾經函復環保署指出,生質能源中心計畫整個方案推動效益欠佳,請問環保署督察總隊蕭總隊長,是行政院主動跟你們這樣講的嗎?你今天說,這個項下的預算不是提供生質能源中心之用,可是科目名稱明明就是「生質能源中心工作─獎補助費」,怎麼會不是呢?

主席:請環保署督察總隊蕭總隊長說明。

蕭總隊長清郎:主席、各位委員。這項計畫原本要做的有分選設備、熱裂解、高效製肥、厭氧消化等,目前我們推動的大概有分選設備,加上堆肥部分的費用,就是這兩項繼續推動。至於熱裂解和厭氧消化計畫,根據我們的評估,目前還是一樣暫停辦理,可能除非離島3縣能提出比較具體可行,經濟方面也比較可行的想法,才會推動。

王委員育敏:那行政院說你們效益欠佳,指的是哪個部分?行政院3月28日才函復環保署的,指出你們整體規劃方案推動效益欠佳,有技術問題待研究和克服,要求你們重新分析後再評估可行性。

蕭總隊長清郎:所以我們大概就是在經過評估分析以後,認為在熱裂解與厭氧消化這兩個部分,以這3縣能夠產生的圾垃量與質來看,是比較不可行的,所以這兩項計畫目前是暫停辦理。

王委員育敏:那你這兩億多的經費只給高效製肥?

蕭總隊長清郎:這2億2,000萬的經費剛才有報告過,第一個,目前我們有協助3個離島的垃圾轉運到台灣來處理,所需的經費是1億元;第二個,協助他們設置分選場和堆肥場所需的經費大約1億2,250萬元,兩者加起來要2億2,250萬元。因為離島的垃圾一定要持續處理,所以這個部分可能要凍結少一點,不能全部凍結,否則3個離島的垃圾處理馬上會出現狀況。

王委員育敏:那就凍結1,000萬元,本席的提案是凍結1,000萬元。

主席:總隊長說不能全部凍結,那王委員是凍結1,000萬元,陳委員是凍結兩億兩千多萬元,這14億沒有全部凍結,所以沒問題。

蕭總隊長清郎:沒有,這個不行,因為我剛才報告……

主席:你說預算不要全部凍結,委員沒有全凍,而是凍結之後讓你自行調整,照你的意思。

蕭總隊長清郎:我是不是向陳委員再報告一下?再保留一下好不好?因為這是3個離島每天要處理垃圾的經費,所以這個部分可能……

主席:陳委員凍結的兩億多並沒有針對離島的部分,是在14億裡面去凍結。

蕭總隊長清郎:這裡面還包括焚化爐的經費,那個也是要每年攤提來協助地方,這筆錢如果被凍結,地方的垃圾處理可能就會出現狀況,這個部分要拜託委員特別幫忙。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1,000萬啦!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預算先這樣凍結,你們要提出新的離島垃圾處理方案,經行政院通過之後送到立法院本委員會來才解凍,我的條件是這樣子,可以嗎?

主席:請環保署督察總隊蕭總隊長說明。

蕭總隊長清郎: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來提方案,但是拜託委員不要凍結那麼多預算,因為垃圾每天會產生,這是每天處理垃圾的經費。

陳委員節如:好,預算不要凍結那麼多,那就凍結一半,一半總可以吧!這個時間也足夠你提行政院之後再送來立法院,可以啦!

蕭總隊長清郎:可不可以凍結少一點?

陳委員節如:不要討價還價,主要是叫你們做事情,我沒有刪你們的預算,本席從早上聽到現在,環保署各個部門真的都很混。

蕭總隊長清郎:拜託委員,這個經費的確是地方垃圾處理的費用。

主席:陳委員的部分改為凍結2億2,250萬的一半,王委員是凍結1,000萬元。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蕭總隊長,你們這樣編列預算的確會讓人家很難處置,譬如第21款第1項,現在已經審到第3目,第3目的總業務是什麼?我替你翻資料比較快,請會計主任協助他,你們的預算是怎麼編的連自己都搞不清楚,第3目是「綜合計畫」,對不對?

主席:請環保署會計室駱主任說明。

駱主任慧菁:主席、各位委員。對,綜合規劃。

江委員惠貞:就是「綜合計畫」4個字而已,你翻半天不知道在翻什麼。在「綜合計畫」裡面又分成幾項,同一目裡面編了幾個小項?

駱主任慧菁:有兩個工作計畫。

江委員惠貞:兩個大工作計畫,一個就是離島的……

駱主任慧菁:不是,一個是「綜合企劃」,一個是「加強基層環保建設」。

江委員惠貞:有兩樣,對不對?

駱主任慧菁:是。

江委員惠貞:我們就從徐少萍委員所提的第26案來看好了,第3目最重要的是「綜合計畫」,「綜合計畫」主要有兩大計畫,第二個是「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又分成幾類?

駱主任慧菁:有4個分支計畫。

江委員惠貞:你們有4個分支計畫,現在陳節如委員的第28-1案是不是針對第3目第2節的第2支計畫?

駱主任慧菁:垃圾全分類。

江委員惠貞:你們的第2支計畫就是垃圾分類處理,對不對?

駱主任慧菁:對。

江委員惠貞:這裡面是協助基層去處理它的環保工作,包括一些建設,包括一些補助,對不對?

駱主任慧菁:對。

江委員惠貞:你看這裡面又有14億,又有王育敏委員想凍結部分預算的兩億兩千多萬,這中間的問題出在哪裡?

駱主任慧菁:這14億有包括垃圾區域調度緊急清理的費用。

江委員惠貞:就是所有嘛!對不對?

駱主任慧菁:對,還有資源循環。

江委員惠貞:王育敏委員要凍結的部分有沒有包括在14億裡頭?

駱主任慧菁:在裡面。

江委員惠貞:也有包括在內,對不對?

駱主任慧菁:對,在第2個分支計畫,補助離島興設地區生質能源中心等經費。

江委員惠貞:對啊!那現在陳委員要在14億裡面凍結一億一千多萬,不過占十四分之一或是十分之一而已,為什麼說凍結得很嚴重?還好啊!

駱主任慧菁:因為剛才總隊長有提到這個分支計畫大部分都是在補助地方政府,而且都是用在垃圾處理,例如垃圾焚化爐……

江委員惠貞:你就講這3個離島的需求。

駱主任慧菁:3個離島的需求是兩億多,如果凍結一半,他們在運作上面會有困難。

江委員惠貞:不是,這一億多是從14億裡面去凍結,不是在這兩億多裡面去凍結。

駱主任慧菁:對啦!委員說得沒有錯,以整體來講,如果凍結一半的話,大概是十分之一。

江委員惠貞:妳說的十分之一是指在第2類所有基層補助的14億裡面去凍結十分之一,所以總隊長不要只是護衛自己的預算不被凍結、不被減列,我看你們對自己的預算該怎麼編、怎麼用,根本就還沒有搞清楚,你怎麼可以告訴我只要凍結一億多你們就動不了?不會啊!這是在支計畫的再支計畫裡面去勻凍十分之一,你也可以這樣處理,你不能夠怎麼切都只是在離島那一塊,那楊曜委員不就準備要跳海了?

主席:請環保署督察總隊蕭總隊長說明。

蕭總隊長清郎: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個提案基本上是針對離島的計畫來檢討,所以當然我們會直接理解到這個計畫可能被凍結預算。

江委員惠貞:不是,因為這14億不是只有離島,是所有基層補助的部分。

蕭總隊長清郎:總隊負責的部分大概有兩大塊,一個是焚化爐的經費,一個是離島的經費。

江委員惠貞:那其他部分由誰負責?你只用兩億多,那其他十億多是誰用的?本席剛好一次問清楚,你們剛才有一個處也是說他只用那個部分,那奇怪了,你負責上台說明,結果你說你只用一小部分,那其他十億多是誰用的?

蕭總隊長清郎:我們焚化爐還有8億7,590萬元。

江委員惠貞:要逐年分攤出去?

蕭總隊長清郎:對。

江委員惠貞:簡單講,你們的活錢只剩兩億多就對了?

蕭總隊長清郎:其他的費用是廢管處的經費。

駱主任慧菁:其他的有垃圾車、底渣利用等。

主席:好啦!他們搞不清楚是他們的事,就照委員的提案處理。

江委員惠貞:我只是覺得你們應該要很清楚你們的預算是怎麼編的、怎麼用的。

主席:對啦!剛才也跟他們講了,他們還是搞不清楚。

江委員惠貞:我很擔心環保署的每一處都不知道自己的預算到底是怎麼編的,以後要怎麼用,然後就是反正前面怎麼編我就跟著一路怎麼編,一點點成本管理的概念都沒有。

主席:他們是寶貝型的。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簡單問一個問題,到底澎湖的生質能源中心還有沒有要做?現在你們這個案停了吧!

主席:請環保署督察總隊蕭總隊長說明。

蕭總隊長清郎:主席、各位委員。沒有停。

楊委員曜:你們不是已經把它改成垃圾分裝場了嗎?

蕭總隊長清郎:除了分裝場以外,現在環保局要提出一個堆肥場。

楊委員曜:那也不是生質能源中心啊!陳節如委員凍結的部分剛好就是你們寫在預算說明欄裡面生質能源中心的數額,為什麼你們連改都不改?是不是連續好幾年都這樣子寫?

蕭總隊長清郎:基本上,離島生質能源這個計畫……

楊委員曜:計畫大概已經停了,可是你們連續好幾年都是這樣子寫,只是剪貼過來而已,對不對?

蕭總隊長清郎:因為原來核定的計畫在我們編預算的時候一定會先寫名稱,這個計畫我覺得我們……

楊委員曜:是這樣子嗎?這樣子就會有很多問題,難怪在這裡拖很多時間。

蕭總隊長清郎:這個計畫目前我們會跟著3個離島……

楊委員曜:這個不是垃圾轉運的錢嘛!

蕭總隊長清郎:也有垃圾轉運的錢。

楊委員曜:垃圾轉運的錢是在整個14億裡面,我有看到,所以你不要說凍結的兩億多全部都是離島的預算,不可能。

蕭總隊長清郎:這兩億兩千多萬就是3個離島的費用。

楊委員曜:多少?

蕭總隊長清郎:兩億兩千多萬,那3個離島的垃圾轉運費用……

楊委員曜:不是,陳節如委員是從14億裡面凍結兩億兩千多萬,你全部要讓離島來擔,這樣不對,你聽懂我的意思嗎?

蕭總隊長清郎:我瞭解,在14億的經費裡面當然可以去調,但是現在既然她提到這個部分,我們就要先作說明,如果有凍結到這個部分的預算,那我們的垃圾處理可能就會有困難。

楊委員曜:凍結這2億2,000萬就只有垃圾處理會有問題,其他的不會,是不是這樣子?剛才江惠貞委員說過了,預算凍結多少你們要從整體的計畫中去勻支挪用,不是這樣子嗎?

蕭總隊長清郎:拜託陳委員,是不是可以凍少一點?

主席:剛才已經講了,從14億裡面去凍結一億多,王委員是不是與陳委員一起?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要一起,再少一點點啦!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那就1億好了。

主席:凍結1億元,用整數。

蕭總隊長清郎:是不是可以凍結5,000萬元?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你們要做事情,凍結還好啦!

蕭總隊長清郎:是不是可以凍結5,000萬,讓我們將3個離島的計畫報到貴委員會來再解凍?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連總數的十分之一都不到,你還要說什麼?

主席:現在已經不到十分之一了,而且剛才楊委員說的澎湖生質能源中心到底是有還是沒有?你不要編一個幽靈的生質能源中心,然後預算還可以實質去動支,那是很恐怖的事情。

蕭總隊長清郎:這2億是核實編列的錢。

主席:我是說名稱。

蕭總隊長清郎:名稱當然我們要再作修正,因為這個計畫在還沒有修正的情況之下,還是維持這個計畫的名稱。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的附帶決議不包括離島,這樣就可以了,好不好?

主席:第28-1案和第30案併案審查,決議凍結1億元,不包含離島清運的部分。對於第28案刪減2,000萬元,凍結5,000萬元,他們沒有意見,所以就照我的提案通過。

處理第31案,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第31案,吳委員關心的主要是彰化縣大肚溪口濕地堆積著非法棄置的事業廢棄物,其實吳委員以前就有提示廢管處要積極辦理這個部分,他們也有積極協商,本來委員辦公室這邊是希望把我們這筆錢用到廢棄物的移除,但是目前編列的經費主要是用在本署構建的除污型人工濕地,它的用途和科目都不太一樣,這個部分主要是用在9座除污型人工濕地的操作維護,以上報告。

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你們這個1,260萬元的濕地保育計畫,如果出海口的廢棄物沒有移除,濕地要如何來保育?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提示的大肚溪口是屬於自然的濕地,我們這一筆經費和營建署有分工,營建署和農委會是負責自然的濕地,環保署是負責為了去除生活污水而構建的除污型人工濕地,除污型人工濕地目前大概構建了54座,其中有9座被選為國家除污型人工濕地,所以這筆錢是用來維護那9座人工濕地,以上報告。

吳委員育仁:好,你說你們這筆錢要做人工濕地,我指出的大肚溪出海口是自然的濕地,所以是不一樣的狀況。

許處長永興:對,用途不一樣。

吳委員育仁:沒關係,我的第58案還有類似的東西,因為這個案子我在去年質詢了兩、三次,但是一直都沒有改善,那麼這個部分本席就尊重你們的想法,預算不予凍結。

許處長永興:感謝委員。

主席:第31案照列。處理第32案。

請環保署廢管處賴代理處長說明。

賴代理處長瑩瑩: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底渣再利用的工作,委員認為我們還有需要努力的地方,所以建議刪減預算,不過我要向委員說明,因為一般廢棄物的底渣一年還是有60萬噸,我們是採用部分補助的方式,一年補助的比例大概是30%到40%,這樣子才能夠去讓他們再利用,如果預算全數刪減,可能會對底渣的去處造成問題。另外,我們在明年會針對採樣的方法和檢測方法引進新的方式,但是需要一點時間去驗證然後訂定法令,之後才能更新整個管理方式,希望委員可以支持這個預算,敬祈免予刪減。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你的說明太離譜,而且是在倒果為因,第一個,你們對於大量興建焚化爐所產生的灰和渣要怎麼解決?你們大力的、全面性的在全台灣各地大量蓋焚化爐的時候就要想清楚,你們對具體的配套也沒有想清楚,最後就說東西沒去處會有問題,所以我們只好忍受來編錢,讓底渣摻入級配來做公共工程,你們沒有任何規範,沒有大型集中使用,也沒有風險管理,它可能是一個公園在鋪設的級配,有可能是土地重劃、市地重劃的公園、運動場或是在農地旁邊的道路,統統都有可能,誰知道呢?反正沒有任何規範,底渣摻入級配用在公共工程,被拿來鋪設任何東西都有可能,怎麼知道它被拿去哪裡?有沒有可能拿去蓋學校?

主席:請環保署廢管處賴代理處長說明。

賴代理處長瑩瑩:主席、各位委員。但它還是要符合一些規範。

林委員淑芬:你不要跟我講規範,我當然知道有規範,本席就是質疑規範有問題,所以才跟你講這件事情,它有沒有可能在公共工程重劃的時候被鋪設到公園用地?它有沒有可能被鋪設到農地旁邊的馬路或是集水區的馬路?像外國對於集中大型的都會列管,你們對於底渣摻入級配有規範要集中,對於混到公共工程的部分有全數列管嗎?對於施工地點在哪裡、摻了多少量,你們有造冊嗎?

賴代理處長瑩瑩:對於底渣的使用,在過去已經有做一些加嚴的規範,包括……

林委員淑芬:我講的是追蹤可溯性,能不能去追蹤?當我覺得台61線有問題,你能告訴我台61線的幾公里處是摻入哪一個廠的底渣嗎?

賴代理處長瑩瑩:我們現在在他施工的前中後都要有照片,都要有地點,然後放在我們……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不是在講他施工的前中後,我現在是問你有沒有造冊?有沒有建檔?有沒有公開?如果你們有造冊、建檔、公開,我現在能不能去追蹤我家隔壁的公園或是淡水河邊的濱河道路是不是用底渣再利用的級配去鋪設成的?可不可以查詢出來?

賴代理處長瑩瑩:現在在網路上對於施工地點都可以查得到。

林委員淑芬:大大小小的工程都有?要是沒有呢?你不是今天在這裡應付我就算了,這是最基本的。第二,對於焚化爐有40%以上都是事業廢棄物這件事情,你們從來都沒有好好的規範垃圾能不能再減量,還有事業廢棄物到底可不可收。這個底渣的風險就在於事業廢棄物的焚化量超多的,4成以上都是燒事業廢棄物,而事業廢棄物的多元多樣會造成焚化以後的重金屬污染多元多樣,你們有什麼樣的管制措施?因為家戶廢棄物有限,你們和焚化爐經營廠商的期約還滿有問題的,委外經營譬如6年一簽、6年一簽,簽到最後面它的效率是比較低的,而且維修成本比較高,所以焚化成本相對提高,它的餘熱去發電售電的金額也是比較低的,所以顯然必須給廠商更大的利潤和好處來提高他們競標的意願,你要給他好處就要讓他的處理成本下降,這是6年還是10年計畫?

賴代理處長瑩瑩:這是5年計畫。

林委員淑芬:為什麼要5年計畫,你知道嗎?請問新店安坑焚化爐使用幾年了?木柵焚化爐使用幾年了?除了八里焚化爐比較新以外,你去看全台灣的焚化爐,其實使用年限都已經過了一半以上,所以它的效率非常低,因此你要想方設法給去OT的廠商很多利潤,幫他節省很多的成本,我敢這麼說,這個就是幫他節省成本之一,因為他沒有底渣去處的成本了嘛!直接由政府補助摻入公共工程當級配,某種程度也是在圖利這些去OT焚化爐經營的廠商,而且去經營焚化爐操作的都是達和系列,你告訴我哪一個集團居多,是不是中國人壽集團?全台灣有幾座焚化爐?

賴代理處長瑩瑩:有24座。

林委員淑芬:24座,OT出去的有幾座?全部吧!哪幾家是中國人壽集團的?20年前的資料我自己也忘了,是不是都是達和、達信?是不是中國人壽集團?如果我們不同意這個預算,請問OT的廠商要怎麼處理這些底渣?他們是不是要自付經費?

賴代理處長瑩瑩:這是地方付的,我們是補助地方可以做底渣再利用。

林委員淑芬:地方付的也一樣,我現在問你,地方政府把焚化爐交給OT廠商,燒完的底渣是OT廠商要去處理,還是誰要處理?回答我啊!

在場人員:看合約。

林委員淑芬:看合約,一般合約都怎麼訂?這24座的合約怎麼訂?雖然是地方政府在執行和操作,但跟你們的業務是直接相關的。

主席:請環保署督察總隊蕭總隊長說明。

蕭總隊長清郎:主席、各位委員。如果訂合約的話,有一些可能要政府來處理,有些可能是民間操作者要處理。

林委員淑芬:民間操作者處理的多?還是政府處理的多?你們不可能不知道。

蕭總隊長清郎:政府處理的比較多。

林委員淑芬:政府處理的多,你隨便講講的吧!你可不可以把24座焚化爐的操作模式以及廠商與政府的契約規範整理出來給我們看一下?這是第一個。

蕭總隊長清郎:是。

林委員淑芬:第二個,我再講事業廢棄物,因為沒有垃圾可以燒就沒有收入,廠商去OT那座焚化爐就會賠錢,所以這個OT廠商要連事業廢棄物一併燒才能夠賺錢,可是那個風險會更大更複雜,燒這麼多的事業廢棄物你們有何感想?40%以上耶!

賴代理處長瑩瑩:如果有餘裕量可以去代為處理,事實上我們這個底渣再利用的補助並沒有去補助……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是講源頭減量,講不當的焚化爐政策,我們國家蓋的焚化爐基本上是處理家戶的廢棄物,而事業廢棄物是非常多元的,甚至需要專業去處理,如果需要事業廢棄物焚化爐,為什麼你們都沒有朝那個方向去管制,全部都收到一般焚化爐去焚化?這當中就牽扯到你們委託的廠商,如果會賠錢大家都不要去OT,因為沒有足夠的垃圾焚化量就會不符合經營成本。我剛才提到台灣的焚化政策已經二、三十年了,目前的確是走到一個相當關鍵的瓶頸,必須要提出二、三十年來焚化政策的總檢討,難道不用嗎?接著再談焚化後的東西去處是哪裡,你沒有去處,沒有最終處置廠,沒有能力解決,環境的負載量有限,所以你們現在告訴我們,把它摻入級配來做公共工程,這樣就眼不見為淨,你叫人民怎麼吞得下去?

賴代理處長瑩瑩:對於垃圾的處理,您關心的焚化爐的部分我們會來檢討。至於委員剛才的提問,事業廢棄物的進廠有一個進廠規範,它要符合規範。

林委員淑芬:不要再講你們的規範,因為形同虛訂,都在放水。不要講你們燒完以後每500噸要檢查一次,也不要再講你們的檢測方法是「有毒無害」、你們有安全固化措施,那個都是等而下之的管理問題。我現在講的是從源頭來思考,台灣人說「沒那個屁股就不要吃那個瀉藥」,你們在30年前、25年前錯誤的焚化政策導致現在的底渣沒有去處,然後大家都自我欺騙,矇著眼睛說把這些沒有去處的灰、渣摻入級配來做公共工程它就會消失了,我們的人民為什麼要忍受這樣子呢?你們白白讓風險四處擴散,外國即便同意如此,人家也有風險集中管理的規範,他們會約束大型量體的公共工程集中在一處,但你們不是,這裡也有、那裡也有。外國會規定不碰觸到農業和人類的活動,譬如高架橋,它沒有直接碰觸到土地,人家都有相當的工程規範,你們沒有嘛!我們講了一年、二年、三年、四年,本席不是在這個委員會的時候就在講這件事情是不行的,你去告訴人民說焚化爐的底渣、底灰統統都加入公共工程的級配四處蓋給大家使用,你去問他們同不同意,人民會同意嗎?

賴代理處長瑩瑩:大量使用的部分,我們現在也有著手要訂施工規範。

林委員淑芬:我講的是風險集中管理,在不得已的狀況下也要有風險集中管理,對這個工程的規範要非常嚴謹,結果你們吃定我們,說他拿去亂丟會更有問題,你剛才就是這樣講啊!如果你們不補助他,不鼓勵他再利用,他拿出去外面亂丟問題會更大,這是什麼邏輯?他可以拿去外面亂丟嗎?才兩個部門而已,一個是委外操作的廠商,一個是地方政府,如果委外操作的焚化爐廠商或是地方政府敢帶頭亂丟,那這個國家就沒王法、沒法律、沒法治了!所以妳講這個不是胡說八道嗎?妳的意思是如果不補助,地方政府和委外操作的焚化爐廠商就會亂丟棄造成污染嘍?可是這個補助不是明年就沒了嗎?那明年之後顯然就會污染四處流散,妳的意思是這樣嗎?

賴代理處長瑩瑩:因為我們有和您討論一些未來的改善方式,但是這個改善方式需要一點時間來做,所以明年還是需要有一些補助經費,我們明年會趕快把這個改善方式訂出來。

林委員淑芬:我們被你們吃得死死的,你知道嗎?如果不給預算又能怎麼辦?我們只能要求你們在作惡裡面要儘量集中風險管理,儘量改善檢驗方法,那也是在允許你們這麼做的邏輯裡面,但我今天要正本清源,從源頭管理來講,第一個,我們的焚化政策已經走到極限;第二個,廢棄物的處理也走到一個極限,我們在思考是否真的不立即終止,就放水讓你們繼續這樣子亂搞,然後我們把關再嚴格一點?還是真的覺得不應該的就是不應該?你們要想一個解決的辦法,你們有沒有思考過終極的解決辦法是什麼?

賴代理處長瑩瑩:我們都有思考過,我們也跟……

林委員淑芬:你們終極的解決辦法是不是填海造陸?

賴代理處長瑩瑩:我們要提出整個事業廢棄物管理策略,然後全面去思考……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不管這個廢棄物,我只問你,因為有兩大問題嘛!一個是焚化爐的底渣、底灰,一個是電弧爐渣、爐石,台灣永遠沒辦法解決的兩大痛就在這裡,現在對公部門而言就是焚化爐的底渣,你們想像的最終極處理方式是什麼?到底是掩埋還是填海造島,你可不可以說明一下?如果兩項我們都不同意呢?

賴代理處長瑩瑩:還是懇請委員支持,因為未來我們要朝向大量使用,可是這個……

林委員淑芬:到底你們想像的最終處理是什麼?還是說再利用比較好?

賴代理處長瑩瑩:如果一些前處理有符合安全的檢測標準,它是可以做再利用,只是這個再利用的規範我們要讓它的風險能夠更為降低,讓大家更放心,這是我們要來持續努力的。

林委員淑芬:所以你們沒有最終處置的概念?

賴代理處長瑩瑩:最終處置目前還是少數,因為現在再利用的去處沒有這麼多,所以它還是有進入掩埋場。

林委員淑芬:可是再利用的非常多啊!我會去看,妳說可以追蹤,每一筆使用底渣摻入級配的工程我們在網路上都看得到嗎?地點和公共工程的名稱都有?

賴代理處長瑩瑩:使用地點。

林委員淑芬:使用地點有GPS定位嗎?

賴代理處長瑩瑩:有。

林委員淑芬:這個我們到時候再說。

賴代理處長瑩瑩:那這個預算案是不是可以讓我們……

林委員淑芬:先保留,我剛才有講,這24座焚化爐的委託操作廠商是誰,底渣是由焚化爐操作業者來處理還是由地方政府來處理,你們把相關資料整理一份給我們看一下。

賴代理處長瑩瑩:是。

主席(田委員秋堇):第32案保留。

第32-1案是鄭汝芬委員提案,因提案人不在場,暫保留。

第33案改為主決議。

處理第33-1案。

請環保署環管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長紹英: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寧適家園計畫的無毒家園部分,田委員建議營造友善城鄉的經費凍結二分之一,我們已經依照田委員的建議,積極找各部會開會,也蒐集美國有關Right-to -know Act,也就是資訊公開的相關法規,前兩天也向田委員報告,因為這部分跟委員本來想凍結的二分之一的預算比較沒有關係,是否請委員不要凍結這部分預算?

主席:雖然你們營造友善城鄉環境,但是高雄氣爆的問題凸顯了要營造友善城鄉環境時,民眾的知情權非常重要,在國外,包括你的瓦斯管從哪裡經過都要跟民眾講,出了事情的時候應該要怎麼樣、瓦斯管離住家有多遠,這都要告訴大家。

袁處長紹英:我們已經蒐集美國的相關法規,也行文給相關部會,請他們提出目前法令的現況,近期內將邀集政府單位、學者及環保單位召開研商會議,來提升社區知的權利的政策,並且也同意在104年1月15日前,把研提的建議方案提到委員會報告。

主席:我的提案是要求你們應該邀集相關單位、學者、環保團體研商提升社區知情權的政策,所以我提案凍結十分之一,等到你們提出成果報告之後再解凍。

袁處長紹英:這個預算是地方的環境衛生的預算,都是補助地方,所以地方都在等這個錢去做施設,能否凍結少一點,凍結二十分之一,好不好?

主席:第33-1案凍結二十分之一。

請徐委員少萍發言。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特別趕回基隆,因為基隆有一個深澳坑設瀝青廠的案子,這個瀝青廠就設在水資源保護區上面,市政府有對瀝青廠做環評,而且在11月底附條件通過。很清楚地,瀝青廠是污染的工廠,就設在我們水資源保護區,而這個附條件是怎麼附條件的?它是要求要設備更新、不能造成污染,但是我質疑這樣能百分之百保證不造成污染嗎?這些環評委員是不是要做保證?我覺得瀝青廠設在水資源保護區是非常嚴重的問題,這根本不可能過,我們法裡面沒有規定可以附條件通過。請問署長,這可以附條件通過嗎?它做得再好,你能保證它百分之百不造成污染嗎?這是老百姓要喝的水,你設在別的地方做環評沒有問題,在水資源保護區還能做環評、還能附條件讓它通過嗎?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這分兩部分,一個是委員問的問題,請我們綜合計畫處處長來說明我們對地方政府環評的監督。第二,如果是有條件通過,它也算是一個環評的決定,如果後來沒有照做的話,我們應該也會稽查。

徐委員少萍:環評的什麼?

魏署長國彥:如果照地方的環評單位的決議通過的話,其實我們後面還可以稽查,如果它沒有做到的話。

徐委員少萍:我拜託環保署好好查一下。

魏署長國彥:兩個方向都要做。

徐委員少萍:瀝青廠設在水資源保護區裡面,還可以附條件通過嗎?

魏署長國彥:這部分我們要進去看一下才知道。

徐委員少萍:哪一條法有這樣規定?

主席:請環保署綜計處葉處長說明。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報紙出來,我們有進行了解,第一,瀝青拌合廠屬於污染性工廠,依照自來水法第十一條,在自來水保護區裡面限制,甚至禁止設置污染性工廠,根據這一點,基隆市環保局也發文給水利署,水利署今天也回覆給基隆市環保局說這屬於污染性工廠,我剛要跟基隆市的科長聯絡,還沒有聯絡上,我會再跟他聯絡。

徐委員少萍:什麼叫做限制開發?它現在的方向是限制開發,但就我所了解,限制開發是居民所必需的才限制開發,這應該是禁止開發。

葉處長俊宏:如果是禁止開發的話,這個案子連提環評都沒有資格,因為它是禁止開發,而限制開發是可以提環評。

徐委員少萍:什麼叫做限制開發?什麼條件下可以限制開發?

葉處長俊宏:他必須考慮到整個污染對整個自來水保護區的影響如何。

徐委員少萍:在水資源保護區設瀝青廠還要考慮它有可能是限制開發嗎?

葉處長俊宏:最主要是自來水法的寫法把限制或禁止寫在一起,它並不是只有寫限制開發,如果它單一只有寫禁止開發的話,這個案連提都不用提,提了以後就直接退回。

徐委員少萍:就是禁止了,那限制開發呢?有什麼條件?

葉處長俊宏:限制的話就變成自來水公司或水利署認為這對水質遺害很大,基隆市環評委員會應該作成不應開發的決定。

徐委員少萍:所以是市政府做環評、做決定?

葉處長俊宏:是。

徐委員少萍:他的附條件就是說有一些措施怎樣怎樣的。

葉處長俊宏:對,所以這部分我還要進行了解,因為這是基隆市政府環評委員會審查的。

徐委員少萍:我今天去拜訪自來水公司的經理,他也說一定要符合法的規定,他也沒有同意,但是竟然通過了。

葉處長俊宏:所以我還要進行了解,因為委員提到環評委員會是附條件通過,我要再去了解這樣的決定和它後來去詢問水利署,水利署已經答覆這是污染性工廠,也符合自來水法相關法令的規定,基隆市的環評委員會是不是要再重新考量等等,我還要再去了解。

徐委員少萍:我希望你們好好查一下,我覺得老百姓的抗爭是有道理的,因為涉及他們民生必需的飲水,瀝青廠竟然設在水源區裡面,他們當然會反抗。我覺得很奇怪,如果不是設在水源區還可以做環評,在水源區裡面還要做環評?根本過不了嘛!

葉處長俊宏:可能是基隆市政府的環評委員會在審的時候沒有弄清楚瀝青廠是不是屬於自來水法所講的污染性工廠。

徐委員少萍:那你們去告訴他。

主席:處理第34案。

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彰濱工業區和臺中港,亦即中部地區空氣的問題,事實上,我們針對89年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核給彰濱工業區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總量偏高一事,已經在103年1月8日要求經濟部工業局提出檢討和因應對策,也在第253次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裡面將其大幅降低。接著,我們會在中部地區依法推動總量管制,在總量管制正式實施以前,我們會推動減量管制,就是針對中部地區、雲嘉南、中彰投,推動減量的相關措施,成立減量推動小組。對於空氣品質指標PSI和目前PM2.5指標互相衝突的問題,事實上,我們有一個為期三年的建置計畫,最晚希望在106年能夠提出一個單一的綜合性指標。這一筆預算主要是推動這些相關的工作,懇請委員給予支持,不要減列,也不要凍結。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不能再講下去了,因為今天其他委員講了很多,我們提到PSI指標的衝突,你們現在答復要等到106年,這是什麼狀況?光就這一點,我就沒有辦法接受。另外,我的說明一、二、寫得很清楚,為什麼中部地區PM2.5整個空氣品質糟糕到這種程度,也不是今天在這裡才談的,已經好幾個會期了,你還在擔任督察總隊的總隊長的時候應該都有列席、都有聽過,完全沒有改善,而且越來越嚴重,嚴重到我們要參考的一個指標都會有這麼大的衝突,我實在很不想講了,我凍結200萬和刪減250萬並不是針對你,你擔任處長也沒多久,所以不要再講了,凍結200萬改為凍結100萬,減列250萬的部分改為減列150萬。

主席:第34案凍結100萬,刪減150萬。

第34-1案改主決議。

處理第35案。

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江委員關心的是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站推動的情況,目前在新北市和高雄市試辦,整個試辦計畫會在今年底結束,目前有一點延宕,可能會再延一、二個月,委員希望我們能夠提出整個試辦的結果,提出具體的充電設備建置的方案,我們會在三個月內完成檢討報告提供貴委員會,懇請委員免予凍結本項預算。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不起,這個案子搞了一點烏龍,我對這筆5,286萬的預算本來要凍結5百多萬,結果寫成55千,這是笑話,但只凍結5萬5,000元,你還要講免予凍結,我不曉得你怎麼說得出口,一定要凸顯我這個烏龍嗎?但是重要的是,我從第一個會期就講到你們電池規格的問題,我一路追蹤到現在,你們在新北市做了那麼多座,現在也還沒有用。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因為使用的情形不是很好。

江委員惠貞:這注定失敗的,因為全國只有幾部電動機車,一部電動機車7萬多元,你們補助2萬多元,加上地方政府補助,一部要5萬多元,其實我問過業者,業者也很努力推動。我覺得很奇怪,以前沈署長的時候,我就建議他車歸車、電池歸電池,他說不行,理由一堆的,我說你做這種交換站,我一部新車的新電池到交換站第一手交換下去,我的新電池就必須和別人的舊電池不斷地換,這樣誰願意啊!應該是電池有電池的流通,車有車體的買賣,甚至車體的部分都可以用租的,例如現在很多業者在澎湖等地都推動用租的,都很成功啊!可是那個部分屬於經濟部工業局,環保署就死不肯這樣推動,你現在說試辦延後二個月、三個月,就算讓你延後一年,電動機車的量還是沒有辦法增加,那怎麼辦?

陳處長咸亨:所以我們從下禮拜安排密集的檢討,要如何突破現在電池交換系統的問題。

江委員惠貞:你們現在沒有辦法突破,就死當在那邊,我本來以為技術上有困難,但是業者說沒有,這樣很好,希望這樣做。現在是你們署裡面死腦筋、鐵板一塊,像我這樣不懂的人都可以在第一個會期就告訴你們是否可以考慮這樣做,到第六會期了,已經三年了,現在你們說要檢討,我告訴你,檢討就是死定了,你們檢討是要改變什麼方向嗎?第一,你告訴我,從去年到今年,全國電動機車增加幾輛?

陳處長咸亨:一萬多輛還是兩萬多輛。

江委員惠貞:總數呢?

陳處長咸亨:總數只有2萬多輛而已。

江委員惠貞:去年不可能有1萬多輛,去年銷售的情況沒有比較好,搞不好連5,000輛、3,000輛都沒有,不要亂給我數字,不要講得那麼心虛。這是前人的政策,我們「點子王」署長的政策,概念並沒有不好,只是最後執行時,只要在生產線上你們不同意,或者沒有和工業局好好聯繫,人家就無法量產。現在如果只有車體,或者車體是一個租賃業的話,它是一個產業,它是一個流通業,你今天的電池也會是一個流通業。我為了這件事跑到澎湖看了兩次,我回來雖然沒有寫書面報告,但也講過幾次,你們不聽就是不聽,我本來以為是業者抵死不從,結果業者說是環保署抵死不從。請問署長,交換站要不要繼續做?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我個人上任以來,對這件事也很關心,我們現在新北和高雄試辦,其實連規格都不一樣。

江委員惠貞:你們說規格在前年年底就已經整合了,也沒有嘛!

魏署長國彥:事實上我們也知道現在不一樣,大概原來是試辦計畫,看哪一個可以勝出。

江委員惠貞:後來有人勝出啦!那時候沈署長說已經有統一規格了。

魏署長國彥:我認為沒有。

江委員惠貞:我不騎機車的人還去看,人家每一部機車規格為什麼要跟你一樣?我為了造型的流線、美觀,甚至我要裝swarovski的東西在上面,你怎麼可以抹煞我的創意?第一,你這個本來就錯,現在已經做到這裡了,署長怎麼收尾?

魏署長國彥:我一直覺得這要尊重市場機制,我也去訪問一些電池方面的,甚至還有使用氫氣瓶的,有很多種方式,這方面進步很快,真的很會做的人也不會來參加這種計畫,因為他的商業機密或工業機密就會外洩,他是想一次推出就在市場勝出,而且是一個全球市場的問題。

江委員惠貞:我以前也跟沈署長講過,你們管太多了,你們環保署只要告訴人家一年總減碳量要多少,要從機車的減碳減掉多少,其他的產業就會自己去想,到底要用氫氣?電池要交換?形狀要不要統一?裡面成分要不要統一?你們根本不應該管這麼多,你們只要管不要污染就好了,只要減量污染就好了,對不對?

結果你們連生產都要管,連電池規格都要管。

魏署長國彥:我必須說,從這個案子原來的做法可以看出技術面變化太大,另外還有全球市場面的問題。

江委員惠貞:現在有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已經投入市場的這些產業怎麼辦?是你們帶著人家這樣走的。

魏署長國彥:還是跟剛才向委員所說的,我認為這應該尊重市場,一定以經濟為最大考量。

江委員惠貞:對嘛!我就說你們只要告訴他減量要減多少,只要你能減掉這些東西,我就獎勵你多少,甚至補貼你多少,對不對?

魏署長國彥:對,就是胡蘿蔔和棒子。

江委員惠貞:你們現在是反過來走,就是告訴你只能生產這個,而且電池只能用這個規格,規格出來之後又不知變通。

魏署長國彥:試辦計畫原則上明年年初就會結束。

江委員惠貞:對啊!那如果業者要求你們國賠呢?

魏署長國彥:應該不會啦。

江委員惠貞:會,我會協助他們申請國賠,因為是你們的政策誤人。

魏署長國彥:這部分也是試辦計畫,必須承認試辦方向不是很理想。

江委員惠貞:你們沈署長跟我講試辦計畫,所以你們沒花多少錢,可是業者花很多錢了,你們好好謹慎想一想,你們做這些東西真的很糟糕,如果業者有需要的話,我會協助業者申請國賠。

魏署長國彥:我認為我們還是環保署,環保署做的是環境保護。

江委員惠貞:魏署長,我尊重你,你也要尊重你的前輩,雖然我對他的政策不以為然,但是他的政策縱使是錯的,那是環保署的政策錯誤,你也必須承受,你要很嚴肅的去想這個問題,不能說這只是試辦,是業者自己要投資的,那以後政府的試辦誰敢跟呢?

魏署長國彥:試辦有的會引向成功,有的時候是知道中間有什麼問題。

江委員惠貞:我聽你的說法應該是不要了、不辦了,這是錯誤的,這是不對的,所以要結束掉。我建議你現在比較嚴謹的說法應該是這樣,我們趕快在試辦結束之前,不管是二個月後、三個月後、一年後,結束上一家的東西時,你應該要去盤點清算概括接受的東西,否則以後任何產業的環保政策都沒有人敢跟,誰敢跟啊!人家本來還以為是大利多呢!好了,我告訴你這個時候更慘,你更可以大聲講,因為你做不下去,因為汽油越來越便宜,在汽油很貴的時候,人家還願意買電動機車,現在汽油便宜下來,為什麼要買電動機車?七、八萬一輛,而且交換電又不方便,提到家裡面充電也麻煩,這麼麻煩的事情,你們本來連交換都不需要做,只要讓人家隨時到哪裡都可以插電充電就好,硬要搞個交換站,你們這個政策是連環錯、一路錯,而你現在應該先做清算和盤點,看業者到底損失多少,我不管以後你們有什麼補償措施,這才是一個負責任的政策、負責任的政府。

魏署長國彥:了解,應該的。

江委員惠貞:這個部分我同意免予凍結,老實講,凍個5萬5,000元也很難看,但是要拜託你們,不要因為只凍結你們5萬5,000元,你還講希望免予凍結這樣公式化的回答,很難聽得下去。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講一個前幾天財政委員會的糾紛,因為我有點搞不清楚,所以和署長分享一下。本來貨物稅對電動車減免,但是油電車說因為我有電,所以我也要,後來要協商時就有人發現原來這是Toyota的案,原來這是裕隆的案,兩邊在打架,我有點搞不清楚到底是怎麼一回事,為什麼基於環保,對於特定車種就全部免除貨物稅?而且大刺刺的,大家都知道是特定廠商,這件事情我覺得非常百思不解,這是第一點。第二,我後來又看到我們的空污基金50%是對移動污染源課費,50%是對固定污染源課費,可是污染的貢獻度明明固定污染源貢獻了90%以上,你們對大型污染源課的比移動污染源還少,現在課來的空污基金什麼都沒辦法做,只能補助電動車,現在整個空污防制就只有補助電動車一件事嗎?補助到連貨物稅也要減免,再這樣下去,這是黔驢技窮,沒有辦法防制空污了?還是分配公平正義的問題?課來的費沒有回饋到受害者身上,你說優先補助產業,講得好像很有道理,我不知道署長怎麼看,我們空污基金還剩很多,錢都花在補助產業,結果產業也做得二二六六,因為電的問題,所以也不好推,用久了就知道續電力不夠,電池用久了就不容易發電,經常毛病就出來了。到底我們國家要把空污基金的錢怎麼分配才符合公平正義?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整個來講,委員關心的就是公平正義,這是大的原則,我個人以後的處理都是這樣,剛才談到油電車的貨物稅問題,其實那個部分我們也沒有什麼重複。

林委員淑芬:財政部講的是電動車,因為有委員幫廠商講說油電車也要,我覺得這裡面產業利益、廠商利益的運作太明顯了。

魏署長國彥:這個問題有好幾個委員都關心,孫大千委員還特別要求我們向他報告,當時署裡面在相關會議有提出我們的看法。

林委員淑芬:你們的看法是什麼?

魏署長國彥:我們的看法主要還是看它對污染減量能夠有什麼幫助,用那個數字來作為我們向財政部建議減免的項目。

林委員淑芬:可是它有自然的市場機制就會平衡,因為油電車在高油價的時候受歡迎,而且油電車相當程度是某種階級以上的消費能力者才有辦法購買,一輛油電車二、三百萬,不是普通人買得起的。

魏署長國彥:最後的決議我不是很清楚,也就是它有一個車價上限的規定。

林委員淑芬:現在廠商又在吵了,餅分不到,廠商就說為什麼100萬以上的不補助,100萬以下的要補助?因為一輛油電車二、三百萬,這是否圖利有錢人?結果政府就說100萬以下的才補助,100萬以上的不補助,廠商就跳腳了,說難道100萬以上的沒有減量,100萬以下的才有減量嗎?

魏署長國彥:我們做過一個臺灣市場上的各種車款統計,數量比較多的,統計上稱為重數的部分,我們有算它的排氣量和污染的影響量,我們做的建議是根據那個而來的,事實上,比較高排氣量的都不在裡面,所以它根本就沒有辦法滿足我們做的建議。

林委員淑芬:可是你知道油電車沒有100萬以下的嗎?幾乎很少。

魏署長國彥:那是完稅價格,這部分還是財政部負責,我們還是站在環保署的立場提出建議和說法。

林委員淑芬:我今天講這個是要凸顯,什麼話都可以發明,要護航什麼產業、要護航什麼廠商,都有足夠的話術出來幫忙掩飾、說得合理。我現在要說的是,真正的社會公平正義在哪裡?第一,誰要負責付錢?是大型工廠貢獻得多?還是移動的機車?還是兩者都要,但是比例上要如何攤?然後拿到了錢要怎麼分配出去?我覺得你們就只有給廠商一條路,但沒有給受害者,這是政策要回去重新盤點、重新思考的地方。

魏署長國彥:委員剛剛在前面也有質詢過,我這邊有記下來,我服膺你說的原理原則。

主席:林委員要不要寫個主決議,就能源效率和環境因素列個標準。

林委員淑芬:我的意思是說,課要怎麼課才公平?課來的錢要怎麼分配才公平?我也不是很具體知道要怎麼做,所以我覺得這是環保署的一個課題,而且是應該嚴肅思考的課題,我們現在看到的就是大污染的沒有課多,而移動污染源課很多;我現在看到的問題是產業有補助,受害者沒有補助;至於有哪幾種防制方法,我們真的不知道。

魏署長國彥:委員講的基本上就是公平正義這四個字。

林委員淑芬:是,就是要這樣子而已。

魏署長國彥:我剛剛都記下來了,我們以後大政方針一定往這個方向。

主席:署長,我建議你們從能源效率作為標準,以及用環境的友善度作為標準。

跟各位報告一個消息,剛剛有工作人員提醒我各黨團正在協商,有人建議開會開到明年的1月24日,有人建議開到1月17日,這樣的話,我能安排的議程可能嚴重限縮,比較安全的方法是我們今天把環保署的公務預算和基金全部審過,未到場的委員及沒有辦法達成共識的都保留送院會,必要時,晚餐可能要在這裡吃便當。我正在找柯建銘總召,如果確定1月10日以後還有機會排,我們今天就不用那麼辛苦,原則上,我們今天先把環保署的公務預算和基金先審過一遍。

第35案預算照列,免予凍結。

處理第35-1案。

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第35-1案主要是我們出席兩岸大氣保護交流會議所需要的交流經費18萬,委員關心的是整個國內PM2.5的管制情況和總量管制推動情況,我們會加緊去做,這18萬元可否准予照列?

主席:中國自己的問題就大到不得了了,我實在想不出你們要跟他們交流什麼,所以我的提案就說中國自顧不暇,你們跟他們交流不只一、二年,你們到底學到了什麼對臺灣有幫助的?

陳處長咸亨:最主要是把我們管理的制度介紹給他們,因為他們的空氣污染比我們嚴重,我們也告訴他們,因為他們空氣污染嚴重而影響到我們,甚至金門、馬祖已經70%……

主席:你告訴我,你們不遠千里而去,跟他們介紹之後,他們改善了什麼?

陳處長咸亨:他們會積極改善,至於影響我們多大的部分,雙方還可以繼續進行討論。

主席:我的意思是說因為你去了,他們因而改善了什麼?你花了人民的錢去交流,他們因為這樣而改善了什麼,進而裨益到我們。

我原本提案全數刪除,現在改為凍結。

第36案、第37案因提案人趙天麟委員不在場,暫保留。

第37-1案提案人蔡錦隆委員不在場,暫保留。

第38案提案人楊曜委員不在場,暫保留。

處理第38-1案。

請環保署溫減管理室簡執行秘書說明。

簡執行秘書慧貞:主席、各位委員。第38-1案委員所提兩岸碳主權互不隸屬,這是非常正確的提示,在執行這個案子時,我們會堅持碳主權的獨立自主和平等互惠。剛剛委員也有提示相關的案子用保留的意見來處理,包括第5案和第5-1案,而這個案子因為有其特殊性,就是在所有全球暖化溫室氣體的議題上,它是屬於全球性的議題,例如在處理極端氣候災害的預警預報及相關的議題,有其地區與全球性必須互相連結和交流的必要性,所以懇請委員支持。

主席:這個科目是兩岸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學術交流,和氣候預警預報應該沒有正相關吧?

簡執行秘書慧貞:在學術交流的主題上有五個主題,也是全球共同的議題,包括循環型低碳城市、產業低碳技術、減碳經濟工具及極端氣候災害預警預報,都有其全球性和地區性必須交流的意義和必要性,懇請委員支持。委員所提示的兩岸碳主權互不隸屬,這是一定要堅持的主權平等互惠原則。

主席:這個預算編幾年了?

簡執行秘書慧貞:今年是第6年,我們每年一來一往,都有這樣的議題存在,104年是第6年,所以我們的主題已經明確化,跟著全球國際議題一起走。

主席:你給我成果報告,本案先凍結。

第39案提案人趙天麟委員不在場、第40案提案人楊曜委員不在場,均暫保留。

處理第40-1案。

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第40-1案是委員關心陸上風力發電機低頻噪音的標準修正及海上風機施工過程水下噪音的情況,事實上,我們在102年8月5日已經發布噪音管制標準,將風力發電機組納入管制,特別將全頻噪音和低頻噪音都納入。另外,也在103年完成離岸風力發電機組的水下噪音評估作業要點,後續會循法制作業程序邀集相關單位進行研商,訂定相關法令規定,我們會積極辦理離岸風力發電機組的水下噪音管制工作,這項預算主要是協助噪音管制的法制工作,希望委員能夠給予支持,免予刪減或凍結。

主席:你的標準已經訂了嗎?

陳處長咸亨:風力發電機的全頻噪音和低頻噪音都已經訂進去了,是在102年8月5日修正的噪音管制標準。

主席:水下噪音管制呢?

陳處長咸亨:水下噪音部分,我們現在有一個評估的作業要點,將來會陸續進行法制作業。

主席:將來要多久?

陳處長咸亨:大概要再一年,因為現在只有一個作業要點,還要邀集相關單位進行研商。

主席:第40-1案凍結十分之一。

第41案改主決議。

第42案保留。

處理第43案。

劉委員建國:(在席位上)凍結100萬。

主席:第43案改凍結100萬。

第44案保留。

處理第44-1案。

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第44-1案,委員主要關心的是水區劃定及公告水體分類水質標準。過去4年來,水保處已積極執行相關水區的劃定,目前有46條河川已劃定完成。上次也曾與相關委員的辦公室協調,希望授權地方依照水污法第六條積極辦理相關的水區劃定,我們也已函請地方積極辦理,預定105年將可完成相關的水區劃定任務。委員提案主張的凍結數是1/5,建議是否比照剛才劉委員建議的凍結100萬,以上報告。

主席:剛才劉建國委員的第43案是減列100萬、凍結100萬,是不是?只有減列100萬,沒有凍結,所以你要比照劉建國委員的案子,減列100萬嗎?

許處長永興:是同樣的科目啦!其實此案我們已經積極在辦理。

主席:你說何時可完成劃定?

許處長永興:報告委員,我們在年初時都已經函請地方,請他們針對剩下尚未劃定水區的部分,依照水污法第六條授權地方積極辦理,我們希望能在105年全部劃定完成,因為這部分地方還需要做相關的調查。

主席:105年是2016年,我們都卸任了耶!

許處長永興:對。報告委員,因為早年劃定的比較少,最近4年來,水保處積極調查、劃定的部分也比較多,但是剩下的部分並未涉及跨縣市,所以我們建議地方積極來劃定。

主席:我們都知道地方政府的財政吃緊,很多……

許處長永興:報告委員,關於相關的經費,一部分本署將透過加強基層環保建設的項目給與補助。

主席:你們補助他們?

許處長永興:對。這部分我們要做相關的行政指導,建議還是讓本處能積極協助地方辦理。

主席:所以等於從現在開始分兩年,是不是?你們需要兩年的時間嗎?

許處長永興:對,剩下的部分,就是從今年開始,其實他們已經開始在做了。

主席:好,本案凍結100萬,請你們屆時向本席報告,至少你們半年後應該會有一個成果與紀錄嘛!

許處長永興:好。那就凍結100萬,謝謝。

主席:現在處理第45案。

許處長永興:王育敏委員關心的部分,也是有關水區的劃定,王委員希望水保處能夠積極輔導地方執行相關的總量管制工作。因為今年9月,地方政府已把初步劃定執行總量管制的河川名單報到水保處,我也在10月21日召集相關委員進行審查,並已函請地方依照委員審查的建議積極調整,這部分水保處已積極在辦理,建議是否改為主決議?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凍結100萬。

許處長永興:凍結100萬?好。謝謝。

主席:好,第45案凍結100萬。

現在處理第45-1案,提案委員蔡委員錦隆不在場,本案保留。

現在處理第46案,提案委員楊委員曜不在場,本案保留。

現在處理第47案。

許處長永興:關於第47案,王育敏委員關心自動監測系統連線問題,目前第一批已經完成,第二批預定到年底可完成大約87家。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改為主決議。

許處長永興:本案改為主決議,好,謝謝。

主席:第47案改為主決議。

現在處理第47-1案。

許處長永興:第47-1案委員關心的是關於繞流與稀釋的行為,立法院討論後的共識是為搶救人員、緊急災害或經主管機關認定重大處理措施者可以排外,這部分列在水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0條當中。委員希望我們能夠針對這部分,邀集相關的環保公民團體及廢水處理科技從業人員事先協商,這部分我們會積極辦。向委員報告,等水污法修正草案通過後,相關子法還是要針對所謂的「重大處理措施」加以界定,所以這部分水保處一定會辦理,建議預算不要凍結。

主席:好,改為主決議。

許處長永興:謝謝。

主席:現在處理第48案,吳委員育仁不在場,本案保留。

現在處理第49案劉委員建國的提案。

劉委員建國:(在席位上)刪100萬。

主席:第49案減列100萬。

現在處理第50案,本案改為主決議。

現在處理第51案。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改為主決議。

主席:第51案改為主決議。

現在處理第52案,提案委員楊委員曜不在場,本案保留。

現在處理第53案,提案委員趙委員天麟不在場,本案保留。

現在處理第54案劉委員建國的提案。

劉委員建國:(在席位上)刪100萬。

主席:刪減100萬,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減列100萬。

現在處理第55案王委員育敏的提案。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凍結100萬。

主席:第55案凍結100萬。

現在處理第56案劉委員建國的提案,請環保署廢管處賴代理處長說明。

賴代理處長瑩瑩:主席、各位委員。劉建國委員對於事業廢棄物之經費,認為應該撙節使用,這部分還請委員支持,因為這部分的經費運用於訂定資源循環利用法以及事業廢棄物加強管理的措施,包括工業廢棄物、農業廢棄物以及醫療廢棄物等等,懇請委員支持我們的預算。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部分還有其他委員也提案,本委員會曾多次討論事業廢棄物之處理,本席提案的刪減理由寫得很清楚,你們去年已經編列了1億元,今年又編列7,500萬。

賴代理處長瑩瑩:是7,400萬。

劉委員建國:對,差了100萬。現在你們又要做所謂的研擬、增訂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本席一直感覺,我們在處理事業廢棄物的過程中,一直沒有看到有何種強而有力的規範、作業,也很有制度性地讓此事可以處理到委員會聽到你們的報告是有具體成效的,而我們每年又編列這麼多預算,我真的沒辦法接受這種處理方式,所以本席才會提案針對你們編列的7,418萬預算予以減列及凍結,我要看你們訂定新增的子法及配套措施到底怎麼做。

賴代理處長瑩瑩:那麼委員是否可以凍結經費就好了,不要刪減我們的經費,以支持我們推動相關業務。事實上針對包括各種工業廢棄物及農業、醫療廢棄物,我們都有訂定一些管理策略,104年將針對我們訂定的管理策略進行推動的工作,這部分也需要各環保局一起來做。如果委員需要瞭解我們目前執行的狀況,我們可以向委員報告。這部分的經費現在一年只有七千多萬,其實相當拮据,如果委員認為有需要,就用凍結的方式,是否可以不要刪減預算?或者請委員少刪一點。

劉委員建國:這不刪減有點說不過去。因為楊曜委員不在場,否則我們兩個人的提案加起來,差不多一個人才刪150萬而已,我可以將刪減數額減為100萬,凍結500萬這部分不改,等你們提出相關計畫後再討論。

主席:第56案減列100萬,凍結500萬。

現在處理第57案,提案委員楊委員曜不在場,本案保留。

現在處理第58案,提案委員吳委員育仁不在場,本案保留。

現在處理第58-1案,提案委員蔡委員錦隆不在場,本案保留。

現在處理第59案王委員育敏的提案。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合併劉建國委員的提案,凍結500萬。

主席:王委員育敏的提案跟第56案劉委員建國的提案合併凍結500萬,減列100萬。

現在處理第60案劉委員建國的提案,請環保署廢管處賴代理處長說明。

賴代理處長瑩瑩:主席、各位委員。劉委員此一提案係關於廢食用油回收的執行情形,在廢食用油回收這部分,包括對小型餐飲業等產生源,我們已經請地方訂定複查宣導計畫;此外,對於原本回收廢食用油的小蜜蜂個體戶,我們也輔導他們合法化,預定從1月1日開始,他們就要帶著回收工作證進行回收,所以相關的工作我們都有在進行中,希望委員支持我們的預算。

主席:劉委員要支持嗎?

劉委員建國:(在席位上)凍結300萬,不刪減。

主席:第60案凍結300萬。

現在處理第61案,提案委員趙委員天麟不在場,本案保留。

現在處理第61-1案,提案委員蔡委員錦隆不在場,本案保留。

第62案江委員惠貞的提案改為主決議。

現在處理第63案,提案委員趙委員天麟不在場,本案保留。

現在處理第64案王委員育敏的提案。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改為主決議。

主席:第64案改為主決議。

現在處理第64-1案陳委員節如的提案,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後,環保署根本沒有依法執行,針對化學品登錄這部分,環保署當初以公務人力不足為由,要求立法院允許設置新的法人單位來辦理,現在法案通過了,但你們卻未依法執行。你們在103年度編列6,000萬元預算,立法院已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環保署以捐助方式成立財團法人或設置行政法人來辦理,可是環保署根本沒有做,法律通過了,你們卻沒有做,甚至104年的預算仍打算以招標的方式外包,而招標的公司還是一個網路公司,到底怎麼回事?你們顯然藐視立法院審查預算所做的附帶決議、決議、主決議的意見,應予譴責。你們為什麼不依法成立法人單位呢?103年都已經編列6,000萬元了,毒性化學物質的管理非常重要。

主席:請環保署環管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長紹英:主席、各位委員。本署考量現行的人力跟登錄業務即將展開,所以我們依照立法院通過的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七條之二的規定,辦理委託給專業機構公開遴選作業,我們也邀請……

陳委員節如:不是,法條是要求你們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機構、行政法人或相關專業團體辦理,對不對?

袁處長紹英:是,根據條文是可以委託的。

陳委員節如:好。所謂「相關專業團體」,根據本席調查結果,得標廠商是環資國際公司,是不是?

袁處長紹英:對,環資國際公司本身是今年公開招標……

陳委員節如:它是一個網路公司耶!它能夠做這個嗎?

袁處長紹英:它的人員前幾天曾向委員的助理報告過,雖然公司的名稱是「環資國際公司」,但是為了參與此案投標,它已經找了中央研究院、國衛院等相關專業人員來……

陳委員節如:這是一家網路公司,我懷疑的是,難道一家網路公司用口頭表示要跟臺大合作等等,你們就相信嗎?

袁處長紹英:不是,它已經在計畫書中把人員的名字寫進去了……

陳委員節如:你們就相信這家公司可以勝任這個工作了嗎?

袁處長紹英:我可以會後再提供委員相關的補充資料。

陳委員節如:你們為什麼不按照法律的規定,成立財團法人機構或行政法人呢?

袁處長紹英:法律的規定也是可以委託。

陳委員節如:請問何時可以成立財團法人機構或行政法人?

袁處長紹英:目前環保署已經捐助成立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我們也向委員的助理說明過,我們會在明年度再跟署長報告,是否能夠要求那個單位一定要投標,因為今年我們雖有召開說明會,邀請基金會來投標,但是後來基金會未投標,而是另外兩家公司來投標。

陳委員節如:本席說的是讓你們成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的預算都已編列了,所以應該先成立法人之後才做這件事,否則你們是違法的。

袁處長紹英:本來這個工作就可以委託給專業團體來執行。

陳委員節如:即使如此,我們也沒有看到委託辦法啊!

袁處長紹英:有,辦法都已經公告了。

陳委員節如:我說的是委託辦法耶!

袁處長紹英:對。

陳委員節如:公告在哪裡?

袁處長紹英:會後我們可以給委員參考。

陳委員節如:委託辦法必須中央主管定之,我沒有看到你們的委託辦法。

袁處長紹英:我們已經定出並且公告。

陳委員節如:有公告?

袁處長紹英:是。

陳委員節如:之後請提供給我看一下。

袁處長紹英:沒問題。

陳委員節如:我認為這部分非常重要,你們要趕快成立法人,法人成立之後再委託。這筆預算還是要凍結,凍結的數額可以少一點,你們自己講要凍結多少?

袁處長紹英:我想因為預算……

陳委員節如:你們這樣是違法的,你知道嗎?

袁處長紹英:沒有,沒有違法,我剛才報告過,並無違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七條之二的規定,本來就可委託相關的專業團體辦理,我可以提供相關補充資料給委員,證明它經過我們招標委員的遴選……

陳委員節如:好,那就凍結的少一點,等你們成立了辦法之後再……

袁處長紹英:建議委員是否凍結300萬就好,不要凍結那麼多預算,否則我們無法執行,是否凍結300萬就好?

陳委員節如:凍結原提案凍結金額的尾數800萬好了。

袁處長紹英:報告委員,是否可以凍結500萬就好,不要凍結那麼多,剛剛跟助理有提到大概是500萬,是否凍結500萬就好?謝謝委員。

主席:第64-1案凍結500萬。

現在處理第64-2案,請環保署環管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長紹英:主席、各位委員。我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未滿100公斤者即需申請少量登錄;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100公斤以上、未滿1噸者則需申請簡易登錄,此一規定已經比歐盟REACH規定1噸以上才做登錄更為嚴格。針對新化學物質跟既有化學物質登錄的四個級距,我們也已回應環保組織的建議,規定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1噸以上、未滿10噸者,需提出第一級的測試資料;10噸以上、未滿100噸者則提出第二級測試資料;100噸以上、未滿1000噸者需提出第三級測試資料;1000噸以上則需提出第四級測試資料,相較於原來舊的版本,目前公告的版本,事實上在第二級以上的級距已較原來預告的版本加嚴10倍。我們的登錄制度已經跟歐盟的標準相當符合,建議委員支持相關的預算,不要凍結。

主席:請問登錄制度何時啟動?

袁處長紹英:今年12月11日。

主席:所以已經開始啟動了?

袁處長紹英:是。

主席:好,那本案就不凍結預算。

袁處長紹英:是,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處理第65案劉委員建國的提案,請環保署環管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長紹英:主席、各位委員。劉委員針對104年毒災應變體系的預算建議刪減1,000萬、凍結5,000萬,要求我們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後,向立院報告後始得動支,我們建議不要刪除及凍結預算,理由有4點:第一,毒災應變是專業技術,中央跟地方都囿於其組織跟人力的限制與編制,無法運用專業的救災人員,所以我們依照毒管法第六條的規定,委託給專業的單位辦理預防應變。但目前此一市場並不很大,人力也不充足,經公開招標後,雖然這幾年北中南各隊都由不同的工作團隊來承接,但是我們對這些受託的民間機構已經進行定期跟不定期的查核作業,而且每個應變隊每個月都有固定的量化指標,針對他的設備也都有一些規則,確保執勤的品質,這是第一點。第二點,一般職場上,尤其這是比較高風險的職場,所以它的異動比例介於9至16%左右,但多半是新進人員較容易離職,資深人力並無異動,所以可充分將技術加以傳承。第三,在整體毒災防災體系之下的業務費都是執行各應變隊的人事費開支等等,這部分的運作不能中斷,一旦中斷,恐怕無法持續24小時值勤及做好設備保養工作,一旦發生事故,恐將無法妥善處理,而且會危害到民眾的安全跟環境的品質。基於以上說明,建議劉委員能夠支持我們的預算,不要刪除或凍結。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你再補充說明兩點:第一,應變隊編制的人員數,表一所寫的是112人,但是表二所呈現的數字,從98年的84人,到101年開始就變成了122人,一直到103年還是122人。

主席:請環保署環管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長紹英:主席、各位委員。對,112人的部分是因為7個應變隊都是24小時運作,後來依照國發會的建議,空污跟土污基金也有挹注一些經費,因此待命部分的人力有稍微充實了一些,所以人員有些增加。

劉委員建國:如果對照98年到103年的人數,從84人變成122人,整個增加將近三分之一的人力,對不對?可以這麼說嗎?

袁處長紹英:有到三分之一嗎?

劉委員建國:這是你們的表格所呈現的數字,不是嗎?

袁處長紹英:就是12人增加到16人,因為每次出勤的人手都不……

劉委員建國:我現在講的是,從98年你們3隊加起來總total的人數是84人,到103年度……

袁處長紹英:現在我們有7個應變隊在運作,3個受託單位……

劉委員建國:我知道,我現在跟你講的是總人數,7個應變隊,原本98年是84人……

袁處長紹英:就是每個隊從12人增加到16人,每一隊增加4人,7個應變隊就多了28人。

劉委員建國:不止啦!98年是84人,101年就變成……

袁處長紹英:因為我們有7個應變隊,北部有2隊,中部有3隊,南部有2隊,總計是7隊。

劉委員建國:沒有啦!北部是3隊啦!

袁處長紹英:北部是3隊。

劉委員建國:我是依照你提供的表格在請教你,我還想請問你,石化園區大多集中在中南部地區,為什麼中部是2隊,南部是2隊,而北部卻有3隊,請問這個比例是如何分配的?

袁處長紹英:北部的轄區比較大。

劉委員建國:轄區比較大?

袁處長紹英:對,北部的應變隊最南要到苗栗,同時北部的範圍也包括東部的宜蘭地區,宜蘭有1隊。

劉委員建國:宜蘭也有?

袁處長紹英:是。

劉委員建國:我不懂的是,從98年到101年,你們的人數是從84人增加到122人,不是112人,不是你講的1個隊增加4個人力,7個隊人數增加28人,並非如此。還是你的表格打錯了?你的表一寫的是112人,但表二寫的是122人,請問兩者相差的10個人是什麼人?

袁處長紹英:增加的人力,除了我剛剛所講的,7個應變隊,每一隊增加4人,總計28人之外,確實還增加了3個中心的協同人力,因為他的技術必須擴散,所以有增加人力。至於協同主持人這部分,我們可以檢討是否能夠再減少也沒有關係,因為我們本來是希望……

劉委員建國:我要釐清的是,表一的人數是112人,為什麼表二的人數是122人?你說每個中心再增加1人共3人,也不過是115人,也不是表二所顯示的122人。

袁處長紹英:協同主持人部分,每個中心都增加2、3位,協同主持人跟應變隊是不一樣的,他本身是有特定的現場的專長,我們發現應變隊到事故現場時,若沒有專家協同處理,應變隊將沒有具備特定專長的人員給予專業的指導,所以後來我們就增加了協同主持人的人力,如果委員覺得不需要再增加那麼多,我們也可以再評估是否由原來的主持人……

劉委員建國:我實在不想刪你們的預算,為什麼你一再叫我刪?實在很奇怪。我只是詢問你們正確的人數究竟是多少,為什麼表一寫的是112人,表二寫的卻是122人,究竟兩者之間的差距原因為何,我問的是這一點,你卻一直告訴我,如果我覺得人數太多,你就如何如何,好啊,你要我刪你的預算,我就刪一刪好了。

袁處長紹英:還是請委員支持,我們就這部分的協同主持人……

劉委員建國:你連人數都講不清楚,我怎麼支持你?

袁處長紹英:就是增加3個隊的協同主持人。

劉委員建國:一隊到底增加幾個人?你剛才講3個,是一隊3個,還是總total增加3個中心的人員?

袁處長紹英:就是9位。

劉委員建國:9位?

袁處長紹英:對。

劉委員建國:所以112人加上9人變成121人,這樣也還差一位,那一位是誰?是你嗎?如果是你,我就刪你就好了。我是根據你們提供的資料詢問你,怎麼有辦法問這麼久?

袁處長紹英:對不起,同仁澄清北區是4位,所以三個分區分別是4、3、3位。

劉委員建國:實在令人生氣。主席,預算部分我不刪了,但維持凍結的金額。

袁處長紹英:謝謝委員。

主席:第65案凍結500萬。

現在處理第65-1案陳節如委員的提案,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環管處建構的所謂寧適家園計畫,內容非常龐雜且標示不清,規避監督與質詢。每年編列1億2,000萬至1億4,000萬元的化學災害應變計畫都不見蹤影,預算拆分隱藏在3、4個分項中難以發現。高雄氣爆事件發生後,國人發現毒災化學應變隊的隊員竟無任何證照或受訓合格之資格要求,非常不合理。

主席:請環保署環管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長紹英:主席、各位委員。所有7個應變隊在開始徵聘人力時,我們都要求至少要有毒管法本來有的甲毒或乙毒的證照才可以上任。

陳委員節如:到現在為止,環管處尚未制定應變隊員的資格認定、標準、訓練課程等SOP的規範,比如Dopunt(杜邦)、Bayer(拜耳)他們是怎麼訓練人員的,你們都不會去訪視、學習一下嗎?你們至今都尚未建置規範耶!請問怎麼辦?

袁處長紹英:我們有一定的標準,徵聘的人員在成為正式的應變隊員之前必須先接受一定時數的實務訓練以後才能上場。

陳委員節如:是啊!但是你們至今沒有認定的資格標準啊!

袁處長紹英:如果委員需要,我們可以送補充資料給委員,我們有固定的標準。

陳委員節如:到現在還沒有啊!

袁處長紹英:因為他們都是聘用人員,所以我們只能訂定訓練的時數。

陳委員節如:那專業執照制度呢?

袁處長紹英:專業執照部分,如同我剛才所報告的,我們希望所有隊員都能在被聘用後幾個月之內拿到我們的甲級或乙級毒性化學物質的專業證照,目前有80%到90%的應變隊員都有甲毒或乙毒的證照。

陳委員節如:有拿到專業執照了嗎?

袁處長紹英:有。

陳委員節如:化學災害應變隊員的專業執照?

袁處長紹英:是,甲級或乙級毒性化學物質的專業證照是有的。

陳委員節如:解凍條件那部分我剛剛有給你們嗎?解凍條件是……

袁處長紹英:是,剛剛我們建議委員改為主決議。

陳委員節如:你們建議改為主決議,但我要把它當作解凍條件,就是強化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之應變專業,提升全體人員的素質,環保署應建立該小組的訓練制度,特別針對新進人員之應變專業訓練應有認定標準始得聘用。請環保署於三個月內提出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之訓練制度,包含新進人員專業應變訓練課程及合格認定標準,於104年6月底前完成技術小組人員的訓練,並納入105年的招標契約附件規範,可以嗎?

袁處長紹英:是,可以,沒問題。但是向委員報告……

陳委員節如:本案改為凍結5%,700萬元。

袁處長紹英:500萬可以嗎?因為這個預算都是人事費用,氣爆以後應變隊真的也是……

陳委員節如:不要,你再講我就決定凍結尾數4,000萬好了。

袁處長紹英:那就尊重委員,凍結700萬好了。

陳委員節如:我非常不喜歡這種喊價的方式,我們提案凍結預算主要是希望你們做事,每年這樣凍結預算,你們也沒有把事情做好,第二年再提案凍結,你們又開始喊價。凍結700萬對你們而言根本無關痛癢,你做不到我還是拿你沒辦法,對不對?頂多預算不解凍而已,700萬根本不算什麼。我要增加凍結的金額。

主席:第65-1案凍結700萬。

現在處理第65-2案,提案委員鄭委員汝芬不在場,本案保留。

現在處理第66案,本案改為主決議。

現在處理第66-1案,本案改為主決議。

現在處理第67案,提案委員楊委員曜不在場,本案保留。

現在處理第68案劉委員建國的提案,請環保署管考處蕭處長說明。

蕭處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劉委員提案刪減及凍結的對象是本處全部的預算,管考處全部的預算只有3,500萬,這3,500萬的預算到底在做什麼?第一個是重要施政計畫的追蹤考核,所以本署內所有管考業務都由本處執行,我們的系統是97年建置的,明年7月微軟伺服器視窗系統會停止,所以我們必須有經費以更新整體資訊系統。第二個計畫是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的計畫,因為我們所發的環保標章必須具有公信力,所以我們會加強整個管理,我們有4個委辦計畫,總經費是1,500萬元,其目的就是要加強抽查以及建立整體網路系統,讓民眾可以隨時上網查詢。第三個計畫是污染管制調查和環境工程技師的簽證,我們會聘請環工技師到現場查核並建置整個資料庫,另外還有稽查處分的管制系統,稽查處分管制系統可提供各界所需要的工廠污染的相關資料。以上簡要說明,也懇請委員支持我的預算,因為我們的預算總額真的不多,我們也會很認真的執行,以上說明。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你的說明有三項,我也回應你三項,你們的預算真的是不多,但是你們所有相關業務幾乎都委外,這樣的管考我覺得是很奇怪的管考方式。你的分支計畫「02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中,有4項計畫也是採取委辦方式辦理,包括環保產品追蹤管理、綠色生活行銷網路經營及推廣計畫等等;而分支計畫「03污染管制調查及環境工程技師簽證」也是一樣,這部分基本上我還不太有意見。但是立法院預算中心的評估報告認為環保署把大部分的業務都委外辦理,舉凡政策制定、法案研擬、查驗工作、監測檢驗、計畫執行、民意調查、績效評估等等,幾乎全數委外,這樣「委」久了之後就會萎縮,這個單位就會變成一個萎縮的單位。坦白講,這種處理方式真的不當,這部分大家必須好好討論一下。第二,連審計部都講話了,審計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對環保署亦提出「部分採購案件辦理過程尚欠周延,採購內部控制未臻健全」等等,這些都不是我講的,這兩個單位針對環保署做了這些評論。第三,你的分支計畫「01重要施政計畫追蹤管制考核」,其中編列150萬辦理「為因應組織調整,研析管制考核業務整合及精進機制,俾有效管控。」連這個也委外辦理。

蕭處長慧娟:我非常同意委員所說,不過因為環保署的人力真的非常有限,比如管考處含處長、副處長等等總計只有22人,可是比方說我要做全署的業務管考時,我必須要有好的系統,我們打算更新系統,所以需要編列150萬。當然,我們也想到未來假設有組織調整時就一起做,如果沒有,我們還是需要更新系統,只有花150萬把整個系統開始規劃、建置好。至於環保標章產品,我們必須要有人力去監督驗證機構,產品上市後,要有人去抽測,總之,有很多工作必須執行,可是我們的人員只能監督委辦公司好好地去幫我們執行。

劉委員建國:你可以看到蠻多委員的提案幾乎不是凍結就是減列,對你們的預算確實有相當多共同一致的意見,我只是覺得既然你們是管考單位,管考的實質意義是什麼?你們的業務多數都是委外,如果有幾個計畫委外我可以接受,我剛才跟你講了,但是你們讓其他機關、單位都有意見的部分,我們委員會卻沒有意見,我認為這樣也說不過去。我希望你們真的要提出一個改善的方向,也不需要等到因應組織調整的時候再做一致性的處理,管考就是管考,管考的核心價值是什麼你比我更清楚,對不對?你都已經說沒有什麼錢了,我就不要刪那麼多,你的預算是3,501萬,對不對?

蕭處長慧娟:那是整個處的預算。

劉委員建國:對。我本來是要減列250萬的。

蕭處長慧娟:那是很不得了的事。因為我們的預算都有既定的工作要做,懇請委員可以讓我們保留多數的經費,讓我們可以順利地推動各項業務,光是管考的部分,我們各項計畫都有做管考的規定。

劉委員建國:我想看看你們如何回應我剛才提出的問題,包含你必須回應審計部及本院預算中心,對不對?那也應該回應我們對你提出的相關意見,絕對不是口頭講一講就結束了,所以凍結200萬這部分不改變,減列的部分我可以少減一些,250萬改為減列50萬。

蕭處長慧娟:所以是減列50萬,凍結200萬。謝謝委員。

主席:第68案減列50萬,凍結200萬。

現在休息10分鐘,接著繼續審查。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第69案改為主決議提案。

第70案提案委員趙委員天麟不在場,本案保留。

第71案提案委員楊委員曜不在場,本案保留。

第72案提案委員楊委員曜不在場,本案保留。

現在處理第721案。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所提的這個提案是針對於資源回收再利用的部分,請問環保署,臺灣的碳粉匣一年可以收到多少?你們有沒有統計?

主席:請環保署管考處蕭處長說明。

蕭處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回收的碳粉匣,有申請環保標章的,一年大概有50萬支。

陳委員節如:現在的環保標章有哪幾個團體審理?

蕭處長慧娟:目前有9家公司……

陳委員節如:本席問的是環保標章由誰審理?

蕭處長慧娟:從去年開始,我們委託二家驗證機構幫忙審查。

陳委員節如:哪二家?

蕭處長慧娟:是環發會與電檢中心幫忙審查。

陳委員節如:對於這二家的審查結果,你們還需不需要再審核?

蕭處長慧娟:我們的審議會委員會再看過。

陳委員節如:目前臺灣有幾家公司在做碳粉匣回收再製造的工作?

蕭處長慧娟:目前有向環保署申請環保標章去進行回收碳粉匣的有9家。

陳委員節如:有1家是從境外來的,而且已經核准了,對不對?

蕭處長慧娟:對,10月7日審議通過。

陳委員節如:你們有沒有去審查過這家公司到底是不是做回收的?

蕭處長慧娟:當時是環發會協助我們去審查,他們有去現場查看並確認都有符合我們的規定。

陳委員節如:你們的規定是什麼?

蕭處長慧娟:回收碳粉匣有規格標準,裡面所含的成分必須符合我們所訂定的標準,碳粉匣是回收的……

陳委員節如:這家的叫做美佳音,總公司在中國,但是在香港有公司,在臺灣也有公司,其實它的產品是新的,不是回收再製的,你們有沒有去看這個部分?你們沒有去看這個部分就核准它,但這筆經費是用來補助做回收耶!

蕭處長慧娟:驗證機構有到現場,我們所有的環保標章產品都必須由驗證機構去現場做過查核,所以驗證機構有去工廠做現場查核,我之所以說它符合規定……

陳委員節如:本席從網路上查到的資料顯示,美佳音的產品很多,包括碳粉、墨水、潤滑油、空墨盒、耗材、配件等,這樣叫做回收公司嗎?

蕭處長慧娟:它只有碳粉匣……

陳委員節如:都在做新的東西嘛,而且並沒有寫到碳粉匣,它是在製造新的東西,你們不輔導國內8家業者,反而開放這一家,而且他們進口來的售價比我們這裡製造的還便宜,環保署到底在幹什麼?在協助國外廠商嗎?

蕭處長慧娟:委員有提醒,而我們也瞭解,有關國外的環保標章,以回收碳粉匣為例,德國、日本、韓國、北美等都沒有規定不能從國外進口,因為要符合ISO14024的原則,不應該有意影響……

陳委員節如:本席現在跟你討論的是這家公司回收的是中國的東西,不是回收臺灣的東西,你們應該考慮這個,臺灣業者現在很難生存,臺灣有8家廠商,收的是臺灣製造的碳粉匣,他們是將碳粉匣回收製造後再賣出,對不對?

蕭處長慧娟:對。

陳委員節如:但你們現在核准一家公司在中國回收碳粉匣後製造再賣出,你相信它這樣嗎?

蕭處長慧娟:當時環發會幫忙審查時是同意的,因為國際上都這樣做,我們現在……

陳委員節如:它是不是做回收的?它並沒有在做回收,以它的產品來看都是新的,它是以新碳粉匣與我國其他業者的舊碳粉匣競爭,而且賣的更便宜,你們是要把這8家全部打垮才甘願嗎?

蕭處長慧娟:針對委員的提示,我們會修正規格……

陳委員節如:要不要再去一次現場查核一次、再去證實?看了結果報告怎麼樣?有沒有報告給你們?什麼叫國際認證?它經過環保標章認證,你們認證了,但是卻沒有確實去審查,環保標章應該是針對再製品吧?

蕭處長慧娟:驗證公司有去現場,確實確認過是屬於回收碳粉匣。

陳委員節如:可是我現在得到的消息是全新的,不是回收品。

蕭處長慧娟:我們會去查核。

陳委員節如:好,那就等你查核完再說,你現在不用講這麼多了,本席提案凍結1,600萬。

蕭處長慧娟:那是全部的經費。

陳委員節如:等你查核完再說,看你們需要多久時間去查核,查核後再來解凍,我並沒有刪減預算喔!

蕭處長慧娟:問題是全部環保標章的費用只有1,686萬元,統統凍結的話,現在開始就不能發放環保標章了。

陳委員節如:去查應該很快,二個星期到香港去查一下,到深圳去查一下,這家廠商有公司在深圳啊!這個不用再談了!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議題原本我們不瞭解,但是剛才聽到陳節如委員的發言,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第一個,他說你們現在發給環保標章的這家國外廠商是使用新碳粉匣,你說他在國外做回收,我現在有一個疑問,這家公司在中國做回收,中國市場價格可能相對便宜,透過相對便宜的來源製作產品傾銷台灣,打垮台灣市場所有回收再製的碳粉匣,這樣會消滅掉台灣本土在做回收的碳粉匣製造業者,這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用低廉價格傾銷、控制市場,打垮台灣回收業者,那麼未來台灣的碳粉匣回收誰要做?我覺得這是很嚴重的。如果像陳委員講的,它在中國做回收,並未在台灣做回收,你可以發放給它環保標章嗎?如果法令沒有規定不可以,它現在賣到台灣來的碳粉匣是新的還是舊的?碳粉匣這件事會牽扯到……

主席:請環保署管考處蕭處長說明。

蕭處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回收的,它的公司名稱是台灣美佳音公司,賣的是回收碳粉匣。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它在台灣設置一家公司,在香港設置一家公司。

林委員淑芬:它回收的碳粉匣從何而來?

蕭處長慧娟:應該是從中國大陸來的。

林委員淑芬:從中國回收過來,它進行價格傾銷、打擊台灣市場,讓台灣本土的業者都垮掉,那未來台灣的回收誰要做?這有沒有價格傾銷的問題?

蕭處長慧娟:現在我們在做一件事,因為上次陳委員特別提醒我們,我們今天下午開會就要修正規格標準,所以以後就不會再發生這種事。

林委員淑芬:這個不是規格標準的問題,我現在講的是反傾銷的概念。世界各國在貿易保護上也都有反傾銷的概念,在中國回收重製因為成本相對低廉,的確造成made in China的價格一般而言都比made in Taiwan更低。針對價格傾銷行為,政府對台灣本土製造業者不給予傾銷保護,這件事不僅牽涉到環保標章一環而已。

蕭處長慧娟:因為它是第一個案例,所以我們現在在積極地……

林委員淑芬:第一個案例就打垮台灣全部業者。我們不講業者的利益,如果這些台灣業者負責將台灣所有碳粉匣回收再處理,那它們也是很重要的啊!

蕭處長慧娟:對,所以我們也瞭解……

林委員淑芬:你知道碳粉匣跟業者的利益有相當大的關係,本席記得在第6屆任期內就有業者為了碳粉匣量身訂製修法,我就曾經在委員會直接點名哪個委員、哪個法案予以阻擋,這些事情都發生過。我們看不到的利潤和利益真的無所不在,希望你好好考慮一下,這件事經過陳委員這麼一說,想一想真的還有滿多滿複雜的問題。

蕭處長慧娟:對,我們也清查過,目前它已銷售6筆,現在我們正在處理此事,我們也會去抽查,若發現有問題時,我們可以把它的環保標章撤銷。

林委員淑芬:現在的問題是,你要認證國外廠商的產品並發給環保標章時,產品可否在國外製造或是限定需在國內製造?

蕭處長慧娟:我們會把它限定在國內,因為陳委員有特別提醒我們,我們的回收應該是做國內的回收,所以我們馬上會……

林委員淑芬:是啊!那現在已經發給標章的怎麼辦?

蕭處長慧娟:已經發的部分,如果發現它有問題,立刻就可廢止它的證書,所以……

林委員淑芬:我覺得這樣似乎有些怪怪的,因為你決定未來只給國內廠商認證,但是現在有一家廠商已確定是純粹在國外製造,你還是給它認證,產生了市場競爭的優勢,你卻沒辦法處理、解決?

蕭處長慧娟:對,因為以前的規定世界各國……

林委員淑芬:我覺得此事你真的要就個案好好地思考一下,這部分你也不必急著在此說明。

蕭處長慧娟:這我們了解。

主席:我想這個不需要委員提醒,這是你們基本的任務,你們領台灣人民的薪水,然後我們還要處理中國回收的資源嗎?這不對吧!即使資源再利用,我們也要擔得起啊!這個根本不需要委員提醒你們,你們根本就不應該發這個綠色標章啊!

蕭處長慧娟:因為這是國際普遍的作法,ISO 14020就特別清楚地規定不能限制到底從哪裡進來的產品,當然,我們過去都按照國際慣例去做,那這個案例我們可以改,我們可以修正規定一定要回收國內的產品才給予標章。過去其他國家,像德國、日本、韓國、美國,我們也一樣查閱它們的環保標章資料庫,結果發現也有從國外進口的回收碳粉匣。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何謂「環保標章」?這是recycle資源回收再利用的東西耶!資源回收在大陸回收,然後將再製品進口,不是在台灣做回收耶!我們要鼓勵的是業者回收台灣的碳粉匣,如果任意開放國外產品進口,將來台灣的碳粉匣沒有人回收喔!那怎麼辦?開放中國廠商的產品進口,價格又比台灣的產品便宜,消費者當然要買它的產品,而且它是做新的東西,你卻發給它「環保標章」,這說得過去嗎?你們要馬上處理此事,我還是主張預算要先全數凍結,看你們多久處理好此事就准予解凍。

主席:請環保署管考處蕭處長說明。

蕭處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是不是能夠少凍一點,因為如果全數凍結,我們所有的環保標章業務都不用做了。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你們要做事情,你們自己去挪。

蕭處長慧娟:那個預算沒辦法挪的,因為它是全部環保標章的經費,所以就全部不用做,我也不發標章,也不去查核標章,都不用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先保留。

主席:第721案保留。

現在處理第73案,提案委員趙委員天麟不在場,本案保留。

現在處理第74案,提案委員楊委員曜不在場,本案保留。

現在處理第75案劉委員建國的提案,請環保署環資處朱處長說明。

朱處長雨其:主席、各位委員。劉委員的提案內容主要是關切目前我們的交通測站不足的問題,特別是提到東京都的設站數量跟國內有一些差異。交通測站的設置通常要考慮因地制宜的方式,我們已於11月26日邀集地方環保局研商將來分工合作的方式,後續我們會就有關的經費及技術方面的課題,跟地方環保局持續地制定具體的作業計畫。這筆預算主要是作為現有測站的操作、維運、耗材零件汰換等例行性費用,懇請委員免予減列,改為凍結的方式,後續我們會持續向委員報告工作的進度,以上說明。

主席:第75案凍結300萬。

現在處理第76案,提案委員趙委員天麟不在場,本案保留。

現在處理第77案,提案委員楊委員曜不在場,本案保留。

現在處理第78案劉委員建國的提案,請環保署督察總隊蕭總隊長說明。

蕭總隊長清郎:主席、各位委員。劉委員的提案中提及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委外辦理這部分,我們要強調的是,環境影響評估的監督工作是由我們總隊及三個大隊的同仁負責執行,因為很多重大的開發案件都有成立監督委員會,委員會每一季都要召開一次會議,所以工作相當多,所以我們可能找一個委辦公司以行政助手的方式來幫忙處理相關的事務。

有關公害陳情的部分,對於是要維護原來的功能還是提升系統的功能,我們所要說明的是,除了維護公害陳情系統能夠正常運作以外,我們也考量在下年度增加系統的功能,比如把陳情案件以泡泡球的方式,以顯示公害陳情的分布情形,讓稽查同仁可以發現哪裡是污染熱區,可以加強稽查管制等工作。所以在公害陳情的部分,我們除了維持正常功能運作以外,我們也會加強系統的功能。

有關離島生質能的部分,基本上,我們會協助三個離島規劃出最佳可行的垃圾處理方式,以協助他們妥善處理垃圾。

就污染稽查的部分,檢驗費用增加了二百多萬,在此要強調的是,我們透過跟環警檢結盟的稽查取締工作獲得很大的成效,因為每年的經費都一直減少,導致我們的檢驗費用減少,稽查取締環保犯罪所需要的檢驗費用就會受到限制,我們的工作量也會受到限制,所以這部分我們只是恢復到102年當時費用的水準。

希望透過以上報告,建請委員支持我們推動業務,免予刪減和凍結預算,懇請委員支持,敬請指教。謝謝。

劉委員建國:(在席位上)不要刪好了,改凍結200萬。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剛才那一案凍結少一點,不要保留,凍結四分之一。

主席:好,第72-1案凍四分之一。

第78案凍結200萬。

第79案,行政單位同意嗎?文字有修正,請把文字給林委員看過,林委員同意就要簽名,否則會不知道有沒有同意。第79案修正通過。

第80案,行政單位同意嗎?你們若有修正要請林委員簽名。本席告訴行政單位,從第79案到第85-6案都是林委員淑芬的主決議,如果你們講好了,那就請委員逐案簽名再送上來,不要只用嘴巴講。

第80案修正通過。

第81案,你們跟林委員講好了嗎?講好就簽字,不要只是講講而已。第81案修正通過。

報告委員會,今天我們就把公務預算審完,基金部分則改天再安排議程,謝謝。

處理第82案。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82案是一個比較複雜的概念,不過早上我已經說過一次了,就是對中國和台灣兩岸而言,所謂國際環境夥伴的計畫跟國際跟中國兩岸是不一樣的概念,中國對於台灣的環境產業,事實上對土水服務業的需求是非常高的,我早上已經講過,他們非常希望就台灣的整治技術和完整的法規規範來做交流,對於這樣的技術和規範,他們是趨之若鶩的希望跟我們交流,但是我們在兩岸協議裡面也有我們的要求,其實我們的要求也不過分,都是他們自己製造出來的麻煩,不過是希望他們自己解決,就是霾害、空污和海漂垃圾等方面的問題。你們現在一年過去交流這麼多,把所有的技術和產業都開放了,他們要的,我們都給了,而我們要的,他們怎麼會給我們呢?所以,本席是希望,縱使你們去交流,但是在協商議題時,為了確保台灣的技術和台灣談判的籌碼還存在,我們認為不應該做這方面關於技術的實質討論,當討論到技術交換和開放服務業的時候,你們必須把我們要的東西拿上談判桌,一個是give,一個是take,我們要take的是海漂垃圾案和空污,我們要give的就是土水整治服務產業和技術,本席認為,你們和中國交流,在去考察、去跟他們協商的時候,對於他們要的土水整治服務業技術和規範,其實不宜直接進行細節的討論,除非你們已經談好要怎麼交換,才可以具體的提出來,千萬不要把所有的籌碼都給盡了,本席所提的主決議就是這個意思。

主席:請環保署綜計處葉處長說明。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第82案最後有寫「在協議未成之前環保署不得逕自前往大陸進行任何合作交流會議」……

林委員淑芬:好,這句話可以修正,本席的要求是,在協議未完成之前,就中國對土水整治服務產業非常需求的整治技術,不宜貿然進行相關細節的討論,就是不宜交流,因為如果都讓他們學走了,那我們要拿什麼跟人家交換海漂垃圾案和空污?

主席:請環保署土基管理會蔡執行秘書說明。

蔡執行秘書鴻德: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土水產業的部分,技術一定會根留台灣,不會讓技術過去,我們會從台灣派技術人員過去。

林委員淑芬:產業過去、人過去,那不是全部都過去了嗎?

蔡執行秘書鴻德:在當地的服務人員沒有技術,一定是台灣的技術人員才有整治技術,所以我們是派人過去。

林委員淑芬:現在已經開放讓他們過去了嗎?

蔡執行秘書鴻德:現在已經有幾家在那邊了。

林委員淑芬:他們可以做什麼?

蔡執行秘書鴻德:現在整治技術已經有做了一個……

林委員淑芬:你們的整治技術是國家研發出來、委託廠商去執行,如果廠商帶著這些整治技術就過去做了,那你們要怎麼辦?

蔡執行秘書鴻德:我們的產業策略聯盟都已經有共識了,大家同意整治技術要根留台灣,整治技術必須要申請專利,包括大陸、美國和台灣的專利……

林委員淑芬:你不要講專利這件事情,專利權在中國是不可靠的。

蔡執行秘書鴻德:對,但是還是要申請。

林委員淑芬:申請是一回事,但是你們不要以為有了專利就會受到保障,你不必講這件事情,因為這是不可能的。

蔡執行秘書鴻德:我們還有限定第二個條件,就是在整治技術要過去的時候,如果是專業技術的部分,就要從台灣這邊派人過去,不要直接把技術放在那邊。

林委員淑芬:在技術人員過去以後,人家就會學起來了。

蔡執行秘書鴻德:沒有,他們只看得到皮毛……

林委員淑芬:本席現在要講的是,台灣的土水整治服務產業具有優勢,現在他們急著要跟你們學,如果大家都趨之若鶩的過去,沒有政府的政策綱領指導,一家過去以後,很多家就一窩蜂的過去,到最後我們所有的優勢都沒了。

蔡執行秘書鴻德:所以我們才組成一個產業策略聯盟,要由這個策略聯盟去要求,在他們交流的時候,我們要求對一些關鍵的技術不能講得太清楚,只能講一些表面皮毛的亮點。

林委員淑芬:這些產業策略聯盟的技術,用土污基金或科專計畫所研發出來的技術占了多少比率?

蔡執行秘書鴻德:有些技術是從國外過來,但是在本土化以後,我們在成本上具有競爭的優勢。

林委員淑芬:有沒有可能這個產業策略聯盟其實是國外要把台灣當成包裝和跳板?就是其實國外業者是想要進到大陸,但是假借台灣的名義進去?

蔡執行秘書鴻德:本土的產業也有……

林委員淑芬:本土產業的比率有多少?

蔡執行秘書鴻德:國外來的只有AECOM、URS和……

林委員淑芬:那些業者的規模不一樣,請你告訴本席,資本規模多少以上、資本規模多少以下的業者,台灣有幾家?國外有幾家?

蔡執行秘書鴻德:台灣資本規模比較大的就是中興集團,其他業者的資本規模都不大。

林委員淑芬:他們的技術是來自於國際授權、來自於土污會給的或是其他來源?

蔡執行秘書鴻德:在土污會調查以後會確認污染的場址,然後他們去做,雖然他們有引進外國的技術,但是他們有modify修正為本土化的技術,這些技術可以申請專利,我們的優勢就是在這裡。

林委員淑芬:那中國為什麼不直接引進外國的技術就好了?我們也是拿外國的技術再修正為本土技術,那外國業者為什麼不直接到中國去做?是因為中國沒有開放嗎?

蔡執行秘書鴻德:這就是因為我們有價格的優勢,還有語言的優勢,外國廠商用英文向他們說明,他們還是聽不懂,我們跟他們說明,他們馬上就聽懂了,我們兩邊比較好溝通。

林委員淑芬:所以已經都在做了嗎?他們有開放台灣的環保服務業過去嗎?

蔡執行秘書鴻德:有,這是大家都一起開放的。

林委員淑芬:台灣也開放外國的環保服務業過來,都沒有設限嗎?

蔡執行秘書鴻德:本來就有開放讓外國業者進來,大家都是互相的。

林委員淑芬:在市場機制裡面都已經有這種狀況了,那我們國家能夠擁有的談判籌碼是什麼?

蔡執行秘書鴻德:大陸現在需要很多的技術,他們一方面從外國拿,一方面也希望從台灣這邊拿到一些技術,這是相對的,他們已經開始跟外國業者合資了,國內的部分,我們兩邊還在談判當中,還沒有確定到底會到哪一步,但是我們的技術一定要根留台灣,這是我們自己的共識。

林委員淑芬:本席要問的是如何根留台灣,你說核心技術是從台灣派操作人員過去,如果有一個老闆殺雞取卵,全部技術都被學光了,那要怎麼辦?技術的專利是屬於業者、土基會或是研發的科專計畫?

蔡執行秘書鴻德:有些是業者自己研發的,有些是我們補助經費的計畫所研發的……

林委員淑芬:你們補助經費的計畫所研發出來的專利是屬於誰?

蔡執行秘書鴻德:當然是我們的。

林委員淑芬:對於侵害研發技術專利的侵權行為,你們有約定要如何賠償嗎?

蔡執行秘書鴻德:那就要依照專利法的規定,大陸還是有專利法。

林委員淑芬:依民法規定雙方也可以約定賠償方式。

蔡執行秘書鴻德:對,沒錯。

林委員淑芬:譬如說,有些核心技術是用我們國家的預算研發出來,我們也有申請專利,我們要求台灣的技術人員不得直接在當地找工人施作,結果他們在當地找工人施作,使得核心技術外流了,像這種行為你們應該要求支付天價的賠償金,這樣才能真正規範到業者,如果沒有對這種侵權行為要求他們支付鉅額的賠償金,那怎麼會有拘束力呢?

蔡執行秘書鴻德:現在大概是業者……

林委員淑芬:本席認為,對於公部門所擁有的專利權,民間業者要恪遵專利權的規範將核心技術留在台灣,技術人員到中國操作時不得違反相關機制,你們一定要定出更嚴格的處罰機制,請你們寫成文字讓我們作成主決議。

蔡執行秘書鴻德:應該是關鍵技術和核心技術。

林委員淑芬:可是關鍵和核心要如何定義?而且專利是國家的,屬於全國人民,有專利的技術統統都不可以外流啊!

蔡執行秘書鴻德:如果是業者的專利,那是另外一回事。

林委員淑芬:我們對業者的專利沒有話講,因為那是他們自己的財產權,可是如果是國家的專利呢?

蔡執行秘書鴻德:如果是國家的專利,我們一定會要求。

林委員淑芬:你們應該要定一個更嚴格的規範,不能只是要求而已啊!這是用全國人民的納稅金去研發技術並取得專利,所以不能輕易的讓這些專利被他人所剽竊,這樣會侵害國家利益。

蔡執行秘書鴻德:對啊!所以這邊很多東西在後續談判時要放進去。

林委員淑芬:現在主決議就是要包括這一塊,即不能被人家學光、學走,國家、人民的專利財產、核心技術都是國家的,這部分要如何保障?請你去擬一個相關的決議。

蔡執行秘書鴻德:好,那就保留。

主席:第82案保留,稍後再討論。現在蔡委員錦隆已經到場,蔡委員等人的提案被保留的只有第37-1案、第45-1案、第58-1案、第66-1案等4案。

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早上已經建議全部都處理完之後再回頭處理。

主席:不是,等一下討論完了,回頭只討論蔡委員錦隆的保留案。

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我們都講好啦!不能這樣插進來。

主席:沒關係,我們先把它走完。第83案照原提案通過。

第84案照原提案通過。

第85案照原提案通過。

第85-1案照原提案通過。

第85-2案照原提案通過。

第85-3案照原提案通過。

第85-4案修正通過。

第85-5案照原提案通過。

第85-6案修正通過。

第86案照原提案通過。

第87案修正通過。

第88案照原提案通過。

第89案照原提案通過。

現在處理第90案。

請環保署督察總隊蕭總隊長說明。

蕭總隊長清郎: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第90案,之前我們有跟蘇委員清泉溝通過,最後一段修正為:「爰請環保署督促地方加強監控並掌握所屬的垃圾轉運站營運情形,以提升垃圾轉運站相關設施使用的效能。」其實這個計畫已經在96年就結束了。

主席:第90案修正通過。

第91案照原提案通過。

第92案照原提案通過。

第93案照原提案通過。

第94案照原提案通過。

處理第94-1案。

請環保署管考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長紹英:主席、各位委員。第94-1案是田委員秋堇等人的提案,希望環保署要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1個月內提出高雄石化業總體檢計畫規劃,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邀請民間團體、學者列席對談。第一,因為103年7月31日的氣爆事件已認定是一個公安事件,所以經濟部已訂定協助地方政府加強地下工業管線維護管理計畫,也邀請環保署等相關部會來做整合的工作。

第二,因為本署管理的是環境污染的部分,針對放流水的排放,水污染防治法已經修正一個水污染防治計畫的申報管理辦法;另外,關於六輕總體檢的部分,因為本署辦理的六輕環境影響評估在案,為了進一步了解十年後的開發情形,所以99年有辦理整個總體檢,但是本署並未針對環境影響評估以外的跨區去做工業區整體評估,因此建議主決議文字修正為:「目前行政院責成經濟部以專業、前瞻的規劃,在公共安全、經濟發展及市民就業方面找到平衡點,並與高雄市及其他地方政府共同商討合宜的石化產業發展策略,請環保署配合進行產業體檢及發展策略之環境評估。」。

主席:那你就是欺負人家嘛!六輕剛好有遇到環評,高雄石化業更早就有了,所以他們沒有環評,現在遇到事情了,沒有環評的更慘,它非常接近民宅,高雄人的健康受到那麼嚴重的影響。那天你來本席辦公室跟我溝通時,我就已經說比照六輕總體檢,針對高雄市的空污、水污、廢棄物、毒化物、溫室氣體、水資源、社會文化、健康、經濟等做一個三天的總體檢,因為你們長期對高雄有各式各樣數據的蒐集,以及委託各式各樣的學者做了長期的研究,把這些資料彙整過來,然後我們再一起討論,就高雄環境的基本資料綜合來看,衛福部再根據這些資料做健康評估,經濟部也才知道石化業的體檢、政策的檢討。我的意思是,你們就開一個三天的總體檢研討會,也不要你們花很多錢,過去這麼多年來,你們的委託案、研究案、在地方監測站所蒐集到的資料,你們就把這些資料拿出來做個總報告,讓大家一起看到高雄,這不是地方政府可以解決的問題,但是至少站在國家環保署的高度,大家一起來面對。署長,這不是要求你們花很多錢從國外請大咖的人來,還要花機票錢,用機票錢來辦都辦得起來啦!

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方才我再讀一次田委員所提的主決議,您的意思是要比照2010年10月那次六輕總體檢,在最後一段「於一個月內提出高雄市石化業」加上「對於高雄市的環境影響」。

主席:改成「提出石化業對於高雄環境影響」?

魏署長國彥:對,總體檢有一個範疇,就是對於高雄市的環境影響來做總體檢,環保署對於大高雄地區做一次總體檢,就像您說的,讓我們先規劃,這樣會比較明確,原來的文字是對高雄市石化業總體檢範疇可能比較大,但是如果我們談的是對於高雄市的環境影響,改成我建議的文字比較好,也比較符合主席原來的意思。

主席:好,改成「於一個月內提出石化業對高雄地區環境影響總體檢計畫規畫,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並邀請相關民間學者列席對談」。

魏署長國彥:對,高雄石化業和總體檢之間加上「對於高雄市的環境影響」等字。

主席:我建議再加幾個字,改成「於一個月內比照2010年六輕總體檢研討會,針對石化業對高雄環境影響」,後面都照你的建議。

魏署長國彥:是,跟您提出的文字第二段是很像的。我們先提計畫規畫,讓委員看看是否更完整、更適當。

主席:好,改成「於一個月內比照2010年六輕總體檢研討會,提出石化業對高雄環境影響總體檢計畫規畫」,好不好?

魏署長國彥:您說要比照嗎?

主席:對。

魏署長國彥:我覺得不要比照比較好,因為每個地方有因地制宜的情況,而您提的主決議第二段已經有這些文字,我們知道精神之所在,對於高雄市,我們可以設計不太一樣的總體檢方式,我認為不要完全比照比較好。

主席:好,照修正文字「於一個月內提出石化業對高雄環境影響總體檢計畫規畫」通過,後面都一樣。

魏署長國彥:是。謝謝。

主席:第94-1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94-2案。

請環保署綜計處葉處長說明。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建議第94-2案中「重新召開專案審查會」改成「納入下年度專案審查會」,因為我們現在馬上要審101年度的健康風險。還有下面「內入」的「內」是錯字,應該是「納入」。

主席:第94-2案「重新召開專案審查會」改成「納入下年度專案審查會」,「內入」改為「納入」,修正通過。

進行第94-3案。

第94-3案修正通過。

第94-4案照原提案通過。

第94-5案照原提案通過。

第94-6案照原提案通過。

第95案減列100萬元。

第96案保留。

第97案是劉委員建國的提案。

劉委員建國:(在席位上)刪70萬。

主席:好,減列70萬。

第98案保留。

第99案是劉委員建國的提案。

請環保署環訓所陳所長說明。

陳所長麗貞: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委員關心的本所國外訓練部分,我們感謝委員對這樣的業務的指導,未來環訓所在辦理國外訓練時,在經費和辦理等相關方式會參納委員的意見。104年環訓所的費用比去年緊縮,所以在104年沒有編國外訓練費用,建請委員免予刪減或凍結這部分的費用。謝謝。

主席:第99案相關預算免予刪減,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被保留的提案第37-1案。

環保署對本案有無意見?(無)無意見,那就照原提案處理。

現在處理第45-1案。

經討論後,本案改為凍結100萬。

現在處理第58-1案。

經討論後,本案改為刪減50萬。

現在處理第61-1案。

經討論後,本案改為主決議。

現在有一些新的主決議,請議事人員全部宣讀一遍。

15、主決議

環境保護署民國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通訊、事務機具等雜項設備汰換」之設備費用,查於民國101年起連續三年皆設有將近80萬元費用,雜項支出未見有明確汰換計畫,為使設備汰換經費有更詳盡之表達,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日後編列「一般行政—設備及投資」預算時,應於業務計畫中臚列說明可能汰換之設備項目。

24、

有鑑於現行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制度對於開發案件之決定性甚鉅,環評委員對於開發行為具有否決權,且各委員因分屬不同領域之專家,在審查過程中往往反覆詢問,以致環評時間過長,且歷來行政法院就環評相關之訴訟,環評審查結論有些意見未被法院所採納。爰此,要求環保署應加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環評審查過程中扮演之角色,落實環評之審查程序,聚焦審查重點以及強化決策過程之嚴謹度。

33、主決議

環保署依據行政院核定「營造友善城鄉環境計畫」,辦理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環境衛生改善工作,以整體環境永續指標規劃並結合在地人文優勢,每年至少推動8個營造友善城鄉環境之鄉鎮市區,推動45項以上環境衛生永續指標工作內容,導入公共空間之環境管理觀念,落實環境衛生永續指標,包含空屋空地綠美化、公共空間公園化、景觀地標優質化、室內空氣清淨及居家生活寧適化等,相關工作提升空屋空地認養比例、友善如廁空間、友善公共區域環境、居家植栽綠美化、綠屋頂、綠牆、市民農場等項目。藉以達到環境和諧共存的公共空間綠美化,而能提升環境品質及營造友善城鄉環境之目標。該計畫推動單位評比遴選推動單位,請參考「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計畫型補助款補助之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遴選適宜推動之鄉鎮市區,其範圍應依計畫工作項目及補助經費妥為督導規劃推動,達地方環境衛生品質提升之執行成效。

34-1、主決議

環保署10月公布PM2.5的全國調查,顯示高屏地區空氣污染最嚴重,所以要從高屏地區優先實施空污總量管制,而PM2.5來源之一是機車,造成機車族與行人長時間近距離直接吸入廢氣,將成為罹患肺癌的高風險族群。為達成空氣清靜與保健的目標。爰要求環保署於三個月內公布目前各機車廠的低碳綠能機車(含電動機車、惰轉熄火(idle-stop)功能機車、複合動力電動機車)生產比例;並參考各國類似政策與作法,研析在「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訂定各機車廠低碳機車最低生產比例之可行性即可解凍。

主席:對不起,我先打斷一下,對於這些新送來的主決議,行政單位有和各位委員溝通過嗎?如果還沒溝通的話,委員又不在場,我們沒辦法討論。剛才之所以提出主決議的委員不在場也能處理,是因為已經溝通過了,但這些新送來的主決議,如果提案委員不在,行政單位又沒有和委員溝通過,那今天就不處理了。

在場人員:都有簽名了。

主席:所謂簽名是什麼意思?你們都跟委員溝通過了嗎?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既然提案委員不在場,那就先處理之前本席保留的預算案比較乾脆、實際。

主席:現在時間已經6點42分了,如果新送來的主決議提案委員不在場,我們就不審查了好不好?反正還有院會可以提主決議。議事人員說是早上審查的改主決議,所以要念一下,如果是這樣就可以。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可不可以先處理早上保留的預算案,委員在場的部分先處理是理所當然的,我的預算案只有2案。

主席:既然有委員提議在現場委員的提案要先處理,現在進行第94-7案,照修正通過。

94-7、主決議

經查,對於化學工業產業而言,生質材料為化石燃料以外之重要原料,對於二氧化碳減排也有貢獻。世界生質材料工業已經進入第三代,以農業廢棄物精製成原料(如木質素做成罐頭內漆減少雙酚A、以澱粉作為塑膠機殼),然台灣目前仍無針對生質材料相關標章認證如美國BioPrefered認證,爰提案要求環保署於兩個月內邀集農委會、工業局、工研院、產業界研訂可與世界接軌之生質材料標章,並與農委會合作推動生質材料標章列為政府綠色採購項目。

主席:現在回頭處理保留的部分,劉委員建國等所提第18案減列50萬元已經談好了;繼續處理今天早上保留的林委員淑芬等所提第14案。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凍結1/2。

主席:請環保署會計室駱主任說明。

駱主任慧菁: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這是一般行政的經費,90%以上都是人事費用。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好,那就1/3。

駱主任慧菁:1/3還是太多。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1/3已經是極限了。

駱主任慧菁:人事費用在行政單位是必要的費用,真的不能凍結。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再講一次,我可以修正凍結1/3為12個月的1/3,也就是一季,差不多就是3、4個月,主要是希望大家兢兢業業,如果薪水不夠就先從主管的預算動支,衛福部也是這樣處理的,就是優先動用主管的薪水,讓公務人員先行支用,希望大家兢兢業業把事情做好就可以解凍,既沒有刪除,也沒有減列,就只有凍結1/3。

主席:請環保署會計室駱主任說明。

駱主任慧菁:主席、各位委員。解凍條件是什麼?

林委員淑芬:把該做的事情做好,包括期程、完成預告,解凍條件很簡單,就是到立法院委員會報告成果,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駱主任慧菁:可不可以建議本案還是保留?

林委員淑芬:我們不同意,本席已經從1/2改成1/3了。

駱主任慧菁:衛福部也是保留,拜託委員給我們一個機會,人事費用真的沒辦法凍結。是不是能夠比照衛福部的做法辦理保留?

林委員淑芬:不要,那就是一季,1/4。

駱主任慧菁:一季也不行,這樣真的會打垮公務人員的士氣,這很嚴重。

林委員淑芬:讓人民每天活在毒物島,事情更嚴重。

駱主任慧菁:可是人民還是需要公務人員出來幫忙大家做事。

林委員淑芬:每天呼吸有毒的空氣、喝有毒的水,我們吃的米都是有毒的土地養出來的,這件事情更嚴重。

駱主任慧菁:報告委員,如果公務員全部垮了,誰來幫人民做事呢?

林委員淑芬:公務人員照這種做事的態度到民間企業去能夠生存嗎?

駱主任慧菁:我們建議保留,我們真的沒有辦法接受。

林委員淑芬:你建議保留?這個審查權是立法院在做的,所以我不同意,我從二分之一變成三分之一,你們不同意,我再變成四分之一,你們也不同意,那乾脆照你們的就好了,我凍結要幹嘛?

駱主任慧菁:可能這個案子……

林委員淑芬:你認為你們環保署的業務都做得盡善盡美嗎?所有事情都出問題!

駱主任慧菁:事情當然是永遠有改善的空間。

林委員淑芬:每一次出的問題都是非常多。

駱主任慧菁:沒有錯,事情都一定……

林委員淑芬:你想想看,你領這份薪水有沒有愧對人民啊!

駱主任慧菁:不會,我覺得我非常認真的在做事。

林委員淑芬:你個人是這樣認為,你是自我感覺良好!

駱主任慧菁:委員,我們真的是這樣。

林委員淑芬:你當然可以自我感覺良好。主席,請裁示,二分之一……

駱主任慧菁:報告委員,這件事情真的是沒有辦法這麼做,如果社環委員會做這個先例,其實是不太好的。

主席:凍結並不是刪除,林委員是凍結四分之一,是3個月……

駱主任慧菁:這部分凍結的是人事費,這是沒有前例的。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沒有前例?去年勞委會還凍結四分之一,怎麼會沒有前例?

主席:這不是刪除你們的預算,如果是刪除預算,那會打擊你們的士氣,只是凍結預算,你們就說會把公務員打垮,公務員哪有這麼脆弱,你也不要這樣。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把事情做好就解凍了。

駱主任慧菁:問題是解凍條件能不能比較清楚一點呢?

主席:林委員,解凍條件是照你的提案裡面所舉的這些例子嗎?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解凍條件就是到立法院來報告,經立法院同意就行了。

主席:報告的內容要包括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檢討、空污法第六條子法的修訂、移動污染源改善方案、第一、二類毒性化學物理總量管制子法、河川底泥毒化物壬基酚濃度過高之因應措施以及海飄垃圾處理方案,是不是?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對。

主席:就這幾項,是正面表列,對嗎?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對。

主席:好,就照你的……

駱主任慧菁:委員,可不可以把人事費除外?改成其他費用被凍結四分之一?

主席:現在不是把你們的薪水刪了,如果是刪除,那就是你們後面三個月領不到薪水,現在是凍結四分之一,你們還有9個月的時間,趕快把這件事情做好,而且剛剛也講了,你們到立法院來報告,如果國民黨的委員,來的人多一點的話,表決就過了,你是在煩惱什麼?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你們如果做的好,我們怎麼敢凍結?

駱主任慧菁:是不是可以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的同仁來說明一下?

主席:你除非說我們凍結這個預算是違法……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們今天在做什麼事情,還需要他給我們做行政檢討嗎?

駱主任慧菁:是不是真的有這樣的前例?因為我們不希望環保署是第一個前例。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沒有前例啦!

駱主任慧菁:如果沒有前例,是不是可以不要這樣子做?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四分之一就是通案,都是這樣子做。

駱主任慧菁:人事費除外的吧?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沒有啦!勞委會有處理過,衛福部也有處理過。這不是有沒有前例的問題,而是當我們決議了,就是這個樣子啊!

主席:哪一條法律說我們不可以凍結?

駱主任慧菁:我們是想要問一下,是不是可以……

主席:沒有啊!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如果有法律規定,我們凍結的決議也沒有效嘛!

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許專門委員說明。

許專門委員永議:主席、各位委員。憲法及預算法都沒有規定能不能凍結的問題,但是人事費是法定經費……

主席:所以我們沒有刪除。

許專門委員永議:到了那個時間,如果沒有解凍,人事費還是得照發。

主席:對啊!所以你在煩惱什麼,擔心什麼?所以沒有士氣的問題。

林委員淑芬:這樣的話,我建議凍結二分之一,因為要照發,所以凍結二分之一,主席,我是很認真的講,因為他說要照發,照發的話就凍結二分之一。

主席:不要啦!

林委員淑芬:主席,如果可以繼續發薪水,這個立法院的決議是沒有效的,所以我們任何決議都無效,那我認為不管有效或無效,我還是要回復到凍結二分之一。

許專門委員永議:剛才我的說明是,因為人事費是依照俸給法給的……

林委員淑芬:現在公務人員、行政體系面對立法體系,如果是這種態度的話,那我們立法院行使人民委託給我們所謂的監督權是沒有實質效果的。

許專門委員永議:因為它是有法律規定,它是要給薪水的。

林委員淑芬:要給啊!我們沒有不給。

許專門委員永議:立法院如果凍結的話,行政部門主要還是要跟立法院溝通,原則上還是要先這樣做。

主席:我們也只是希望行政部門來溝通而已。

許專門委員永議:到時候行政部門不能不管立法院就先發了,原則上還是要先溝通。

林委員淑芬:我跟你講,今天最好是減列掉預算,你們也不用做,這樣也便宜你們,我們今天不是要刁難你們,也不是不讓你們做事,我們是要求你們要好好的做,把事情都改革了,把該做的事情都革新了,你來報告時,我們看到你們是真的在做了,那我們就會同意了,哪有可能你們在做了,我們還有立場可以說不同意呢?如果你們真的改變了,真的變革了,真的革新了,我們都會高興極了,我們不是以凍結你們為樂、為爽,凍結是不得已的,要不然我為什麼要提兩個案子?我提這麼多主決議,我的每一個主決議都可以當作預算案,可是為什麼沒有當成預算案?因為再提也沒有用,去年、前年、每一年都這樣提,結果一樣啊!你看別的委員提的案子,哪一個不是提了10年了,都還是這樣子?提了10年了,要求改變的還是沒有做到,那麼提這個案子要幹什麼?你們說不然可以減列你們的業務費,但是減列你們的業務費也沒有用,因為我們減列業務費,對你們用盡所有監督手段,都沒有辦法逼迫你們改革,所以才會動到你們的薪水頭上,這是最後手段了,如果連這個最後手段都沒有效,那真的就是行政一權獨大,人民對你們也無可奈何!主席,請處理!反正就是這樣,再拖再講還是這麼一回事,請主席直接處理。

主席:署長,我想凍結的意思是,到最後你們還是可以使用這個錢,但問題是,你們用這個錢的方式跟條件,我們立法院是希望你們來跟我們溝通。

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是,我了解主席的意思,也充分理解剛才林委員提到希望加強監督的部分,林委員認為這是一個最後手段,上午我跟林委員也曾就這件事情做過答詢,當時林委員有一個看法,好像政務官帶不動事務官的意思,委員是要做球給我,但是如果我現在不講幾句話,我跟林委員報告,我回去沒有辦法帶領環保署了,因為外面的解讀是認為我跟你配合,要把這部分凍結,我覺得這樣子,回去真的會很難做事。我早上跟委員報告過,其實有幾件案子,我們正在往前進,我剛才也提過,委員提的很多案子,我都有記下來,公平正義是裡面的大政方針,我們會這樣去執行,至於今天的案子如果造成一個前例,我想我不只是很難面對署裡面一千多位同仁,我甚至面對行政院都很困難,那麼我只有辭職一途。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這不是前例,凍結四分之一不是前例,凍結二分之一倒是前例。

魏署長國彥:主席、林委員,現在不是……

主席:別的部門有凍過……

魏署長國彥:現在不是在說凍結幾分之幾,因為這基本上都是日常的行政。

主席:署長,別的部門有凍過行政預算,怎麼會是……

駱主任慧菁:(在席位上)人事費除外。

魏署長國彥:是不是有前例可循?如果有一些前例,也許我們可以看一看前例有什麼辦法來加強監督,達成委員跟主席的要求。

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許專門委員說明。

許專門委員永議:主席、各位委員。依照往例,民國95年是曾經有過,即當時朝野之間有嚴重地對立,所以有過這樣的前例。

主席:所以不是沒有前例,而政府部門也是照樣在運作嘛!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凍四分之一。

主席:這樣的話,就凍結四分之一吧!我的意思是,剛剛專門委員也講了,事實上就算是到最後我們沒有解凍,你們的薪水還是照發。這一點並不是為了要打擊公務員士氣,所以我是覺得剛剛會計室主任的說法有點嚴重。今天審到現在都已經是晚上7時,我們已經連吃兩天便當了。我知道大家也辛苦,但是我們為什麼還要這樣做,就是怕你們的預算沒有被審到。如果我今天沒有把它審完,搞不好這個會期連把它送到院會去都沒有機會。大家都是為了這個國家好,也許我們求全責備,讓你們聽了心裡難過,但是這都是為了國家好。

魏署長國彥:方才主計總處的同仁說了,這是有前例的,但這個前例的內容我並不是相當清楚,不過聽起來似乎是在朝野相當不和睦的時期所作出的決議。

主席:那是他的判斷,其實也還好。

魏署長國彥:現在就是不清楚嘛!

主席:中華民國還是繼續存在。

魏署長國彥:那次的凍結不曉得是凍了百分之幾,也不知道是凍了哪一個項目,不曉得是人事還是其他的行政費用,我認為我們應該要把它搞清楚之後再作成決議比較好。否則若因為有前例就直接凍結四分之一的話,要是前例與現況不可比擬,或是整個情境都是不同的話,我建議還是把它搞清楚之後再作成決議比較好。因為這樣就等於是委員會創了個先例,到了院裡面後,我就會說我無法在這邊對這件事做適合地表示,最後我就只有辭職一途。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您言重了,而你們也逾越並僭越了這個體制。你們關心這個案子有沒有前例,但體制並不是讓行政院以沒有前例為由對我們立法院下指導棋。立法院該怎麼審查預算是立法院的自主權,今天主席在這裡尊重行政院,我們也基於理性來討論這件事,今天不論是從法律面還是從執行面,其實都沒有任何違法之處。而且主計總處也說了,你們的人事維持費用都還是可以照領、照發,沒有什麼窒礙難行之處。

我今天也要充分地講清楚,預算的凍結並不是我們的目的,而是我們的手段,沒有人會把手段當目的而以此為樂。今天用這樣的手段是希望你們去做事情,只要事情做了,你們到立法院來報告,經我們同意後自然就會解凍,這是很合情、合理且也合乎體制的作法,以前有人做過,也許你們不相信,但是剛才主計單位也說,過去也有人這樣做過。現在我再具體地跟你講,其他各部會我們知道的都有這樣的情況,但今天行政部門不能告訴立法委員,「你們應該怎麼做,如果不這麼做的話,我們就不行了」。沒有行政院的人可以對立法委員下這種行政指導的,否則就僭越體制。所以我們才會認為,難道你們對這幾件事都沒有把握嗎?我們要求去改善的部分,你們也號稱都已在模擬,也都做得差不多了,難道你們還沒有把握嗎?我是覺得,仔細思考後真的是沒有那麼困難,而且如果你們真的已經在做了,你們就一定會達到這個標準。我覺得環保署的態度應該是:這幾個問題,我的確要進行改革了,且已在改革當中了,我絕對有信心可在明年年中,就把期程、目標、手段與方法統統訂出來,並且要提送院會要求解凍。你們要有這樣的態度,這樣我們才會對你們行政部門有信心。但是,你們現在的態度反而是「我可能會做不到」,這就展現出你們不願意進行改革的心態。我覺得,這樣就剛好顯示出你們是沒有信心的。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我可以提個建議嗎?我剛剛在下面想了想,如果是做球給我的話,我是非常感謝。所以,不然這樣好了,就凍結行政院環保署署長1月、2月與3月的薪水,我暫時不領薪水,然後在3月結束之前,我會跟委員做季的報告,如果到時候您覺得還可以而感到滿意的話,再恢復我的薪水。

林委員淑芬:署長,這樣會把問題變成是「我們」跟「你」之間的事情,但是這件事情並不是「你」的事情,也不是我「林淑芬」跟「環保署」的事情,而是「人民」與「政府」之間的事情。在這個體制裡,人民的代表就是立法委員,立法委員覺得行政部門怠忽職守,或是仍有需要努力、精進、改進與改革的空間,所以我們才會提出這樣的凍結案。這是「人民」與「政府」的事情,而不是「你」跟「我」的事情,所以我怎麼可以接受你自行凍結的建議。

再者,從操作面來看,如果我是要做球給你,你把自己的薪水凍結掉,對你的事務官是沒有壓力的。然而,現在的問題是,你的事務官待得比你久,你就算自我懲罰,也與你的事務官無關,壓力也不會跑到你的事務官身上。所以……

魏署長國彥:我是想以我作表率,我也要負全署的責任。

林委員淑芬:如果你跟我說,所有的一級主管,包括你都凍結……

魏署長國彥:我每個月都會跟他們化緣……

林委員淑芬:凍結他們薪水的三分之一就好,也不用牽扯到其他的公務人員,只要一級主管就好,畢竟他們總是政策的擔當者,改革的肩負者嘛!就把全部一級主管及署長的薪水凍結三分之一好不好?反正又跟公務人員無關,跟一級主管以外的人也無關,在上位、有權力的人要能擔責任。

魏署長國彥:我自己想了一下,我在台大累積下來的薪水大概還可以再讓我活3個月,所以沒有問題,至於其他主管的狀況我就不清楚了。

林委員淑芬:就看一級主管有沒有意見,我們就凍結一級主管的薪水好了。不然我們來舉手表決,請問反對將一級主管薪水的人事預算凍結三分之一的人請舉手?我說的是「凍結」而不是「減列」,讓他們惕勵自己、把自己部門應當盡到的改革責任盡全力做好後,俟立法院解凍後就可以領薪水了。

主席:有人反對嗎?

林委員淑芬:或是覺得不方便的舉手?

魏署長國彥:請在座的同仁不要舉手,對不起!因為我在立法院的詢答中有曾經說過,不要用舉手的方式表態,但是可以表達你的意見,所以請各位同仁不要舉手。這件事會由本人一肩承擔。所以如果委員需要的話,可以再凍結多一點,我會來要求我們的同仁,可不可以這樣做?

林委員淑芬:不行,因為這不是你的……

主席:對不起,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不管最後怎麼凍結,他們最後都還是可以領得到薪水,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不要在薪水上著墨了?我的意思是……

林委員淑芬:凍結薪水是個假議題。

主席:就算今天一般行政的費用凍結了二分之一,也不及於薪水嘛!甚至依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的規定,根本也凍不到你們的人事費嘛!

林委員淑芬:所以他們就是拿著「薪水」當藉口,這根本就是個假議題嘛!

主席:我的意思是,今天林淑芬委員已經談到,將一般行政費用凍結四分之一,而我也幫你們說了條件,剛剛會計室駱主任說要正面表列,而我也已經幫你們正面表列出來了,你們只要在9個月內來報告後,我相信若能好好報告的話,一旦狀況有改善,況林淑芬委員也只求你們有改善,不要維持現狀就好,經費就能解凍了。我們不要再討論薪水了,現在已經晚上7時8分了,難道你們想討論到9時嗎?

魏署長國彥:報告主席,如果人事費做出凍結的決議最後會變成只具象徵意義的話……

主席:再怎麼凍結也凍結不到人事費嘛!根據公務人員俸結法,根本就不可能凍結,你們都還是領得到薪水嘛!

魏署長國彥:不然我們再想一個適合的方法作成主決議,我還是很願意負起這樣的責任。就像我剛剛跟你提到的,我們第一季就會跟您報告,然後每季也都會來跟委員會報告。

林委員淑芬:我們其實不需要你們的報告,因為讓你們去辦事比要你們來報告更重要。我們要的是,你能端出改革的期程與具體方案來,我們要的也只是這個樣子而已。就這幾個具體的項目與事情,這是非常具體的。

魏署長國彥:這些我們都會繼續去做,早上我已跟您報告過了,就是……

林委員淑芬:如果是不及於你們的薪水,問題是一般行政費凍結1/4的狀況比比皆是,事實上每一個部會都有這樣的經驗,而且每年都有。

魏署長國彥:我尊重大會的決定。

林委員淑芬:凍結1/4。

主席:第14案凍結1/4。

魏署長國彥:不及於人事費用。

主席:不及於人事費。即使沒有說,依法就不及於人事費。我有時候也很無奈,因為我當然知道有一些公務員很認真,但是對於不認真的人,這裡也是不及於人事費,這就是我們最覺得不知道該怎麼辦的地方。

第5案是保留的,但劉建國委員現在不在場。

現在處理第32案。

請環保署廢管處賴代理署長說明。

賴代理處長瑩瑩:主席、各位委員。拜託委員再給我們一些機會,還是能夠保留一些錢,即刪一點或是凍結一點,好讓我們可以再繼續努力。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剛才看了你們提供的24個焚化爐操作的相關資料,24個裡面有6個是地方政府自己操作,有6個是達和的廠,有7個是中鼎集團的,而且簽約的內容都講底渣由地方政府自己解決,只有1個廠很特殊,好像是台中的烏日廠,說如果是政府運進來燒的垃圾,就由地方政府解決,如果是業者自己收的,就由業者自己解決。這部分真的有很大的問題,就是滿圖利委託代操廠的。第一個,OT廠商真的得到很大的便宜,第二個,在這種狀況下關於底渣摻入當級配其實還有很多部分需要配套,如果非如此不可,配套也有很多,可是你們到目前為止的配套還沒有很完備,所以基本上應該全數減列,但現在我建議就減列5,000萬。事實上預算不應該編列得比去年及前年還多,前年最後是9,000萬,去年是1億,今年是1億1,000萬,竟然還逐年成長,這是非常被人詬病的部分。我具體建議減列5,000萬,事實上,地方政府的問題非常多,諸如地方政府的哪些錢要放在基金;哪些錢要放在公務預算的環境清潔預算裡;地方政府的焚化爐壽終正寢的時候,他們要怎麼解決焚化爐這件事情;他們的準備基金在哪裡?提撥了沒有?這些統統都不知道。現在為了地方政府解決底渣問題,還要補助給營造業,等於是變相圖利操作的委外廠商,這是非常不可取的,所以是不是減列5,000萬?

主席:請環保署廢管處賴代理署長說明。

賴代理處長瑩瑩: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103年是9,000萬,是不是不要一下子減太多……

林委員淑芬:減列5,000萬後還有6,000萬。

賴代理處長瑩瑩:對。

林委員淑芬:6,000萬比9,000萬少3,000萬,少了33%,所以還好啦,老實說這件事情應該跟你們的核心業務比較無關,跟地方政府比較有關。

賴代理處長瑩瑩:這是地方在用的,少了1/3的話,考慮到……

林委員淑芬:地方政府平常就沒有居安思危,對於焚化爐的管理也沒有編列準備未來結束時的基金,他們連環保清潔人員及人力的預算及經費要怎麼配置,以及是用基金還是公務預算都搞不清楚。現在是六都時代,相對的預算也分配得多了,因此地方政府應該好好的負起責任,所以我們沒有必要給錢,幫業者把底渣變成公共工程的級配,這件事情真的是太荒謬了。總之,減列5,000萬,而你們還要再去想配套,就是工程營造的相關規範。

賴代理處長瑩瑩:可否再多1,000萬就好了?刪1/3怕一下子衝擊太大比較難因應。補助款的比例是逐年調降……

林委員淑芬:那你們的預算怎麼逐年增列?

賴代理處長瑩瑩:那是因為希望……

林委員淑芬:你們本來就有編列額度給立法院減列了。

賴代理處長瑩瑩:希望用在……

林委員淑芬:9,000萬變成8,000萬、7,000萬、6,000萬……

賴代理處長瑩瑩:是不是可以7,000萬?

林委員淑芬:6,000萬就是有增加了,不是嗎?主席覺得呢?

主席:底渣再利用的部分為什麼要給人家錢補助?

賴代理處長瑩瑩:因為他們進行再利用需要進行前處理,以目前來講還需要由地方……

林委員淑芬:有去處?

賴代理處長瑩瑩:要有經費去處理。

林委員淑芬:但是我覺得……

賴代理處長瑩瑩:我們現在已經補助……

主席:收底渣時有跟業者收錢嗎?

賴代理處長瑩瑩:一般環保局的發包作業大概是1,000到1,500,我們大概補助30%到40%。

主席:問題是你們幫業者處理底渣有跟業者收錢嗎?

賴代理處長瑩瑩:在合約裡面是說地方政府付費。

主席:什麼叫地方政府付費?

賴代理處長瑩瑩:焚化爐操作之後產生的底渣要處理,就是由地方政府付費。

林委員淑芬:我再釐清一下,包到公共工程之後本來還要自己掏錢去買級配,結果要買原料做級配時,政府還補助級配原料的錢給業者,因此他們不但不用花錢去買,政府還幫他們買好了,對包到公共工程的廠商來講是賺到了。再者,對進行焚化爐操作的廠商而言,雖然契約說是地方政府的責任,但是處理成本是由人民買單,焚化爐底渣處理也是人民花錢幫他們買單,所以他們不用處理成本,包到公共工程又有相對便宜的級配,因為級配的原料是政府給的。再來,錢給地方政府收走之後,地方政府有沒有付給操作廠商?

賴代理處長瑩瑩:他們要付給廠商,因為廠商需要處理費,我們是負擔……

林委員淑芬:這樣我有點不懂,這幾千萬都是操作廠商拿去嗎?

賴代理處長瑩瑩:不是,他要去發包處理這些底渣進行再利用,金額1噸大概是一千多塊,我們只是補助一部分,而且是引導型的補助。委員從原來的全刪變成刪5,000萬,只是我們擔心衝擊太大……

林委員淑芬:不是,我有一點不懂,這些錢到底流到哪裡去?是流到焚化爐的操作廠商,是不是?

賴代理處長瑩瑩:是再利用廠商跟機構。

林委員淑芬:所以是發到級配廠商去?

賴代理處長瑩瑩:級配之前因為要進行再利用,所以是由再利用機構接受環保局的委託。

林委員淑芬:有級配廠商嘛。

賴代理處長瑩瑩:對。

林委員淑芬:級配廠商有申請成為再利用機構的才有?混泥土廠有申請成為再利用機構的有哪一些?有很多嗎?

賴代理處長瑩瑩:不是混泥土廠,而是混泥土廠的前一手,因為要做混泥土之前要進行前處理。有關前處理,在廢清法是規定再利用機構,而且通常都是由這個再利用機構處理,也就是處理機構……

林委員淑芬:再利用機構不是混泥土廠,那所謂前處理是指處理固化或安定化的廠商嗎?你舉一個實際的例子給我們聽好不好?

賴代理處長瑩瑩:底渣出來之後,在變成瀝青混泥土之前,要對底渣進行篩選,就是破碎、篩分,把裡面的雜質或不同的物質分類,同時檢測看底渣是不是符合我們管理的方式。

林委員淑芬:好,我知道了,破碎、篩分然後挑選合適的物質,再交給混泥土廠……

賴代理處長瑩瑩:交給……

林委員淑芬:是免費給還是賣給混泥土廠?顯然是賣的吧?

賴代理處長瑩瑩:大概是一、二百元。

林委員淑芬:一噸一、二百元?

賴代理處長瑩瑩:對,目前的價錢是如此,連運費都不太夠。

林委員淑芬:他們不但免成本,還能領到錢;即取得原料,還能領到錢,雖然付出的代價是將之加工、破碎,可是靠著加工、破碎,他們能領到錢,還可以再將之賣出去。

賴代理處長瑩瑩:有些是免費提供的。

林委員淑芬:如果沒有這筆經費會如何?沒有這筆經費就是……

賴代理處長瑩瑩:地方政府要自己編列經費。

林委員淑芬:他們是不是有簽約?

賴代理處長瑩瑩:對。

林委員淑芬:實施破碎的處理場是和焚化廠簽約或和地方政府簽約?

賴代理處長瑩瑩:和地方政府簽約。

林委員淑芬:他們簽的約是一約包全部,或一約包幾年?

賴代理處長瑩瑩:有些是一年、一年包;有些是好幾年。

林委員淑芬:請問他們簽的約有固定金額嗎?

賴代理處長瑩瑩:對,他們通常……

林委員淑芬:不夠的話,地方政府要自負啊!

賴代理處長瑩瑩:對,地方政府要自負,只是一下如此的話,是不是有些地方政府會比較有困難?

林委員淑芬:這是大問題,我們應當好好考察,而且你們要提供我們關於他們的所有契約關係。你們能不能提供這24個廠和再利用機構、和混凝廠,還有和地方政府的所有關係,即提供我們關於處理底渣再利用的所有契約和彼此間關係的資料?這之間好像有好多問題耶!

主席:要不要他們做專案報告?

林委員淑芬:我看是要報告,但他們得讓我們先去考察,且要提供所有契約,我們才有能力發問,我們所有的發問要基於看到的資料,才有能力發問啊!否則,我們在這裡也無法憑空想像,如何發問?對於剛說減列的5,000萬元,應該還好,照這樣來看,就讓地方政府去承包。

賴代理處長瑩瑩:因為一下少很多,怕有些地方政府可能不一定能編列出這樣的經費,所以是不是能再給多些……

林委員淑芬:24座焚化爐是不是大多數都在六都?

賴代理處長瑩瑩:宜蘭有一座。

林委員淑芬:秋堇,宜蘭好像沒有申請這筆經費?

主席:還好!

林委員淑芬:有些地方政府是不申請的,因為有良心的地方政府不願意這樣做,所以這筆經費並非雨露均霑。本席曾經看過宜蘭就用得很少,現在幾乎快沒有了。

賴代理處長瑩瑩:還是有申請補助。

林委員淑芬:但不多。因為也有地方政府秉著良心……

主席:當時的焚化爐政策就是一個錯誤,我在環保團體時就一直反對,但也沒有用。像趙少康當環保署署長時就一直推。

林委員淑芬:減列5,000萬應該是還好啦!沒關係啦!

賴代理處長瑩瑩:是不是刪減4,000萬?其實已讓我們的經費很拮据了……

林委員淑芬:他們本來就預定2,000萬讓我們刪減,現在希望刪減4,000萬,等於再刪2,000萬而已。是以本席才說刪減5,000萬,即只刪減3,000萬。因為他們有編列quota讓我們減列的部分,所以……

賴代理處長瑩瑩:我們原來報行政院的公共建設計畫就是這樣編列。

林委員淑芬:你們還要提出很多配套和規範。

賴代理處長瑩瑩:我們一定會做這部分,而且大概這一、二個月都有和委員辦公室溝通。

林委員淑芬:節如姊,要刪減多少?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4,000萬。

林委員淑芬:刪減4,000萬,而且要求你們要提出從嚴規範管理的相關配套,還有,對第一層鋪設道路,你們有追蹤,但是用底渣做的工程再刨除的第二層,你們就沒追蹤,這樣不行,要繼續追蹤,外國也都繼續追蹤。因此,你們要在3個月內提出管理改革方案,並到立法院報告。

主席:這要附帶主決議嗎?

林委員淑芬:是。口頭做主決議可以嗎?需要書面嗎?

賴代理處長瑩瑩:我們會向委員報告。

林委員淑芬:不是,我們就做成決議,口頭可以做決議嗎?

主席:之後排個專案報告。

林委員淑芬:我們要求你們在3個月內強化底渣再利用的所有管理配套,並於3個月內提到立法院報告。

主席:本席建議做成主決議。

林委員淑芬:好。

主席:沒有主決議,也沒有文字紀錄,到時他們說太忙忘記了,你也拿他們沒轍。

賴代理處長瑩瑩:我們會記得,會遵照委員的決議來做。

主席:沒關係,研擬主決議不用花到5分鐘。

第82案還沒處理嗎?本案是林淑芬委員的主決議。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暫時保留,我現在也想不出來……

主席:第82案保留是嗎?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繼續保留。

主席:第32案減列4,000萬,並安排專案報告。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對。

主席:第82案要保留嗎?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對,因為想不出來如何規範……

主席:主決議提案沒有在保留的。不然,你在朝野協商時另提更適當的主決議。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好,沒關係。

主席:今天早上……

林委員淑芬:第82案就保留,院會再討論。

主席:剛剛說主決議沒有保留,所以不在場的委員……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第82案主決議提案保留,到院會……

主席:好啦!保留。

第34-1案改為主決議提案,文字如下:「環保署10月公布PM2.5的全國調查,顯示高屏地區空氣污染最嚴重,所以要從高屏地區優先實施空汙總量管制,而PM2.5來源之一乃是機車,造成機車族與行人長時間近距離直接吸入廢氣,將成為罹患肺癌的高風險族群。為達成空氣清靜與保健的目標,爰要求環保署於三個月內公布目前各機車廠的低碳綠能機車(含電動機車、惰轉熄火(idle-stop)功能機車、複合動力電動機車)生產比例;並參考各國類似政策與作法,研析在『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訂定各機車廠低碳機車最低生產比例之可行性即可解凍。」

第41案改為主決議提案,文字如下:「高雄旗山地區日前發現有不肖業者將廢爐渣回填農田地,造成當地土壤與地下水質遭受污染,甚至有地表水體呈藍色異相,而該處位屬於『水質水量保護區』,環保署至今卻未有積極預防或長期監測行動,請環保署積極關注本案,並督導協助高雄市政府進行土壤及地下水監測工作,並於104年2月底前完成監測計畫之核定,以掌握當地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

第47案改為主決議提案,文字如下:「有鑑於近來頻傳不肖業者非法排放廢水,嚴重污染河川,影響水體之利用;且環保署至今年底完成第二階段水質自動監測系統後,僅能掌握全國約50%之事業廢污水總量,其餘仍須透過民眾檢舉稽查,始能發現不法行為。爰此,針對事業廢水管制,請環保署研議擴大加裝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或即時偵測之有效設施。」

第47-1案改為主決議,文字如下:「對於水污法修法審議通過廢污水繞流排放或稀釋行為,為搶救人員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處理設施,得繞流排放之規定。為利地方政府執行及水污法之推動,環保署應於水污染防治法修正公布後,儘速邀集廢污水處理專業人員、地方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保團體等,研商重大處理設施之適用原則。」

第50案改為主決議文字如下:「環境保護署民國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海域污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之計畫預算,查該目的預算針對通訊費用於民國103年僅編有45萬元,明年增列為86萬元,為海洋污染事件應變有需大量通訊業務之用,請環境保護署針對該項經費應確實因應業務所需撙節支用,並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以避免浮編濫用情事發生。」

第51案改為主決議文字如下:「國內發生餿水油事件,再度引起民眾食安恐慌。追根究柢,乃廢食用油源頭管制鬆散造成。環保署亦亡羊補牢,針對俗稱「小蜜蜂」的廢油回收個體戶,提出請業者靠行,或取得證照成為個體戶等兩種管理方法。接受管理的個體戶業者進行回收時必須配戴證件,同時申報收得的廢食用油流向。此方法雖能藉由申報廢油去向而達到管理目的,然目前採輔導性質,能納編多少個體戶,對業者是否有強制力,皆是政策能否落實的重大關鍵。環保署若無法針對落實部分提出具體辦法,廢棄食用油的源頭與再利用將無法順利管理。建請環保署針對上述於三個月內提出具體成果,並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提出報告。」

第61-1案改為決議,文字如下:「有鑑於環境保護署辦理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垃圾轉運設施執行情形,發現涉有未盡職責情事。經查環保署對於地方政府提報垃圾轉運站補助計畫之審查作業未盡確實,審查標準與原則徒具形式,管考規定及追蹤管制作為尤盡付闕如,肇生該署審查核定補助之31處垃圾轉運設施,明顯有12處占38.71之垃圾轉運站,因可行性及預期效益不足,致無法如期營運或另作他途。請環保署督促地方加強監控並掌握所屬垃圾轉運站營運情形,以提升垃圾轉運站相關設施使用效能」。

第64案改為主決議,文字如下:「鑑於103年登革熱疫情比起往年還要來得嚴重,截至目前為止確診病例已經破萬,比起2002年5,375例幾乎多一倍。登革熱主要靠病媒蚊傳染,埃及斑蚊及白線斑蚊是登革熱病毒的病媒蚊,而這兩種病媒蚊特別喜愛在比較乾淨的水域、積水孳生,因此,清除家戶內外的積水容器,如水缸、水甕、花瓶等等,是防疫重要環節。然以疫情最嚴重的三民區來說,一週內都還能清出1萬4千多個積水容器,2百多戶家中孳生病媒蚊。依據流行病學的資料顯示,台灣地區歷年來登革熱流行主要原因,大多集中在境外移入病例未能及時通報,加上全球平均氣溫上升、降雨量頻繁,若居家環境未能注意整潔與消毒,反而提供病媒蚊孳生環境,極易造成大流行。有鑑於全球氣候暖化,國際登革熱疫情情勢緊張,我國今(103)年確定病例數創年度新高紀錄,顯見登革熱疫情嚴峻,登革熱防治工作及病媒蚊孳生源清除尚待加強。爰此,本委員會決議,依據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請環保署督促地方環保機關配合衛生機關辦理戶外公共場所病媒蚊孳生源清除、噴藥及依法查處等工作。」

第66案改為主決議,文字如下:「台灣現有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現有毒災通報機制,統一聯繫設置在工研院環安中心的全國環境事故諮詢中心,為避免資訊傳遞削弱黃金救災時間掌握能力,請環境保護署針對毒災通報系統檢討評估,並提出精進規劃,以提高通報時效,於六個月內完成。」。

第66-1案改為主決議,文字如下:「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科目編列支援縣市政府辦理水災土石流等災防演習經費,係為配合行政院強化複合式災害應變演練政策與相關部會共同支援地方政府合辦全國性複合型環境災害聯合演練以確保國民健康與財產安全,請環保署於演習結束後提供共同辦理演練之地方政府演習成果報告,俾確定毒災演練之成效。」

第69案改為主決議案,文字如下:「環保標誌或宣告是推廣綠色消費運動的重要手段,藉由爭取消費者認同,引發其採購較環保的產品而達到環保目的,然而第二類環保產品僅有標碼並無圖形標章可供辨識,不僅消費者不易發現與了解,對於業者推廣綠色產品亦不具競爭力,因此今年第二類環保標章改以圖形呈現,然通過審查的廠商並不多,環保署應加強推廣,鼓勵業者發展環保產品,以落實綠色消費。」

另,第32案亦改為主決議,文字如下:「環保署空有底渣再利用補助,其他配套管理不足,至焚化爐底渣再利用的污染風險四處擴散,環保署應督導地方政府追底渣再利用流向,請環保署於3個月內提出焚化爐底渣再利用管理的相關政策、配套改革報告。

現在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同仁。今天這樣的決定本席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對於底下的公務人員對立法委員本人我嗆聲說「有種你就全數刪除」一事,本席認為這樣的舉動一則是忘了自己的角色,再則是得了便宜還賣乖,三則是你們不瞭解預算為什麼會被刪減和凍結,如果認為自己這麼有理,那就站出來大聲的力挺和捍衛,說立法院不應該減列和凍結,如果你們認為那是對的政策,且做得百分之百的好,你們當然要據理力爭和捍衛自己啊!今天,本席要在這裡說:不要這樣在底下得了便宜又賣乖!

主席:如果希望我們全數刪除,請站出來講好不好?我們的麥克風都是全開的。現在是7點40分了,為什麼我們要審到那麼晚,留下來的是哪一黨的委員?國民黨的委員跑到一個不剩,幸虧有民進黨的委員留下來,你們的預算今天才可以全數審查完、才可以出委員會,不然連在院會被討論的機會都沒有,你們希望你們的預算保留到下個會期嗎?我們也不求你們感謝一句,反正我們是國會議員,這是我們應盡的責任,但是反對黨有義務留下來嗎?我們認真審查錯了嗎?我們講的話也許你們不中意聽,但是我剛剛已經講,我們都是為了國家,對不對?照理講,你們應該去拜託國民黨的委員至少留兩個下來,如果台下兩位委員都跑掉,你們審查什麼,我坐在這邊也沒有用啊!今天是為了什麼?不關心會留到最後嗎?我們有義務留下來嗎?對不起,也許是少數人,不過,我聽了真的覺得非常傷心。我剛剛第一句話就問有沒有違法,沒有違法我們就全力論述,你們也想一想,我剛剛也講了,我知道有非常認真讓我很敬佩的公務員,但是確實有一些讓人家覺得很難稱讚的公務人員,但是你們的薪水都同受保障,這也是民間企業最羨慕的地方,也許你們覺得你們很認真、很委屈,但是千萬不要講那樣的話,如果下次要講那樣的話,請上來講,讓我們有機會把道理講清楚一點。

剛剛議事人員宣讀的主決議係提案改列,全數通過。現作如下決議:

一、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業已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

二、至於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及信託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等預算案,尚未審竣,另擇期審查。

本來我連基金都要審查完,因為我不希望像上次一樣抓到下一個會期,結果又沒有審到。我幫你們想到這個地步,但是有委員提醒我,我們出了委員會,院長主持公務預算的朝野協商都來不及了,絕對這個會期來不及審議基金的朝野協商,所以我們今天審查了,不需要讓大家那麼辛苦。我本來打定主意連基金今天都要把它審完,真的不要這樣子,我是覺得意見或許不同,但是彼此尊重。

本日會議到此結束,現在休息。

休息(19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