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星期二)上午10時30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王院長金平

洪副院長秀柱

秘書 林錫山

副秘書長 王全忠

秘書長:出席委員57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6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第6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報告院會,今天非常歡迎來自英國上議院Lord Steel率領四人到立法院造訪,我們非常歡迎他們。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本院委員林國正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本院委員林國正等19人擬具「國家賠償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本院委員林國正等19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本院委員林國正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本院委員林國正等25人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四條及第五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本院委員林國正等22人擬具「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四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8人擬具「呼吸治療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8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一、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二、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8人擬具「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三、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6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四、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五、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六、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七、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9人擬具「醫師法第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八、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8人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九、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8人擬具「醫事放射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擬具「藥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一、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8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二、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三、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4人擬具「銀行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四、本院委員王進士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五、本院委員盧嘉辰等20人擬具「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六、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七、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9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八、本院委員陳節如等1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九、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9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二、本院委員吳育昇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一百零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三、本院委員曾巨威等16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四、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1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五、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六、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七、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八、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口腔健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九、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八十九條之一及第八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三、本院委員葉宜津等30人擬具「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四、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五、本院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六、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5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七、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八、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律師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九、本院委員賴振昌等20人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第五十一案民進黨黨團有異議、第五十二案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五十三案至第七十七案國民黨黨團有異議,逐案列入公報紀錄,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宣讀後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一、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0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二、本院委員楊應雄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3、14次會議、第5會期第9、10、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三、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四、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五、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審計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九、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六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七、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八、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九、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五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一、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二、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3、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廢止核能發電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七、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八、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九、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醫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第八十案至第一六五案國民黨黨團有異議、第一六六案至第一六八案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一六九案民進黨黨團及台聯黨團有異議,逐案列入公報紀錄,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宣讀後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一、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二、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三、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四、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4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五、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六、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七、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八、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九、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5人擬具「難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一、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二、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臺灣電力公司龍門核能電廠停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三、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8人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四、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五、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1人擬具「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六、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9、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七、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八、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九、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刪除第七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一、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共同管道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二、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2人擬具「中資來台投資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三、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八、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3、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3、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2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2、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八、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委員陳唐山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服制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七、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八、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九、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委員薛凌等2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一、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二、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三、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廢止「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七、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9人擬具「檔案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八、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8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一、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二、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三、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預算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職業學校法」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高級中學法」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九、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8、9、10、11、12、13、14、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行政院函請審議「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一、經濟部函送「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七二、經濟部函,為修正「許可業者自行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種類及範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三、經濟部函,為修正「水量計型式認證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四、經濟部函,為修正「車輛排氣分析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五、經濟部函,為修正「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六、經濟部函,為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七七、經濟部函,為修正「專利規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八、經濟部函送「硬質玉米水分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九、經濟部函送「經濟部科技專案績效評估總體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建築用鋼筋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一、司法院函送該院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3年第3季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二、司法院函,為修正「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費用徵收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三、財政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3年度第3季獎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四、財政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3年第3季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五、法務部函,為修正「法務部調查局臺灣省調查處編制表」,訂定「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編制表」及「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八六、法務部函送「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七、外交部函送103年第3季辦理各類媒體政策宣導廣告情形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八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塑膠類之檢驗」,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醯胺(尼龍)塑膠類之檢驗」,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三、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莫拉克颱風受災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廣告專用頻道之數量限制」第二點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九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廢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一九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非法廣播電臺聯合取締小組」103年第3季執行成果統計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七、教育部函,為修正「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八、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九、教育部函,為廢止「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教育部函,為修正「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教育部函,為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內政部函,為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條文及第四條附件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3年度第3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四、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3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五、內政部函,為修正「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內政部函,為修正「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內政部函,為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八、內政部函,為修正「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公司法第177條之1授權訂定之公司應採電子投票適用範圍相關規範發布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及「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一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函,為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污泥廢棄物中總固體、固定性及揮發性固體含量檢測方法(NIEA R212.02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污泥廢棄物中總固體、固定性及揮發性固體含量檢測方法(NIEA R212.01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有機氯農藥檢測方法-同位素標幟稀釋氣相層析/高解析質譜法(NIEA M905.00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胺基甲酸鹽檢測方法-高效能液相層析法/螢光偵測器檢驗法(NIEA M613.00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胺基甲酸鹽檢測方法-高效能液相層析法/螢光偵測器檢驗法(NIEA R613.21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事業廢棄物萃出液中胺基甲酸鹽農藥檢測方法-液相層析/螢光偵測器法(NIEA R608.11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排放管道中硫酸液滴檢測方法(NIEA A441.11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排放管道中硫酸液滴檢測方法(NIEA A441.12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排放管道氫氟酸、鹽酸、硝酸、磷酸及硫酸檢測方法-等速吸引法(NIEA A452.71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排放管道氫氟酸、鹽酸、硝酸、磷酸及硫酸檢測方法-等速吸引法(NIEA A452.72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空氣中環氧氯丙烷、乙酸丁酯、丙烯酸乙酯及丙烯酸丁酯等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不銹鋼採樣筒/氣相層析質譜儀法(NIEA A741.10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玻璃業氮氧化物排放標準」名稱修正為「玻璃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六、文化部函送103年度第3季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七、國防部、財政部函,為修正「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財政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二八、國防部函,為修正「國防部軍備局處務規程」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九、國防部函,為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審計部函,為修正「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辦事細則」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一、勞動部函送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03年1至9月執行預算法第62條之1「政策宣導」之「廣告」預算動支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二、勞動部函送「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三、勞動部函送勞工保險局103年度第3季止預算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四、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海洋巡防總局「臺中港海巡基地新建工程計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五、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103年第3季獎補助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十點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七、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截至103年第3季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八、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03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截至第3季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九、中央研究院函,為修正「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部分條文、「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二四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二四二、行政院函,為農業委員會為本(103)年度公糧稻穀收購及養豬產業產銷調節計畫等所需經費不敷25億1,367萬3,000元,動支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撥充農業發展基金辦理,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二四三、行政院函,為中央選舉委員會為辦理第8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6選舉區、彰化縣第4選舉區、苗栗縣第2選舉區、南投縣第2選舉區及屏東縣第3選舉區缺額補選作業,所需經費不敷8,381萬8,000元,動支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四四、行政院函,為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台聯黨團有異議,建請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四五、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四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十一),檢送「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預算凍結二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十六),檢送「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一二○),檢送「水質保護」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一二一),檢送「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三),檢送「辦理焚化底渣再利用推廣至公共工程」預算凍結200萬元之書面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五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六),檢送「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預算凍結500萬元之書面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五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僑務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海外華僑文教中心服務業務」項下「設置巴黎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五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會會同相關委員會處理行政院函為經濟部所屬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免予繼續審議該公司10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五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等13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五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外交部函送「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案,業經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五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防部函為修正「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案,業經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五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修正「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九條之一及第十條條文等23案,已屆滿展延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五八、本院內政、交通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交通部會銜函為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八條條文案,已屆滿展延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五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為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條文及相關附件等8案,已逾法定3個月審查期限,視為已經審查,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件二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六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小型風力機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六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六三、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中國人權促進黨建請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之1條文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六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臺灣省汽車貨櫃貨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市(高雄市、台北縣)汽車貨櫃貨運商業同業公會連署建請修正「發展大眾運輸條例」,讓汽車貨櫃貨運業能比照大眾運輸系統業受惠於免繳汽車燃料使用費及牌照稅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六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臺灣省汽車貨櫃貨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建請刪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3項不合理規定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六六、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高雄縣汽車貨櫃貨運商業同業公會建請修正刪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3項不合理規定之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六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3條及第85條之2,一案二罰,陳情修訂此不合情理法規之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六八、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張惠英女士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紅燈右轉應罰鍰及記3點過錯有違原則性,建議刪除該規定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六九、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基隆市政府檢送「商港建設費取消後應彌補基隆市財政缺口」說帖,建請中央儘速依法補足該政府財政缺口120億元及修正「商港法」第15條、「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4條,並推動「市港合一」體制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中華郵政工會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法定程序更名為「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立法權,建請本院儘速處理行政院相關修法草案,以保障客戶、公司及員工合法權益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七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峻侖股份有限公司對本院擬修正交通安全相關法令提出建言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七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楊鈞翔先生建請修正「大眾捷運法」規定禁止飲食之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七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1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於第8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邱文彥等23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7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進士等13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淑慧等13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6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碧涵等14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8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5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5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七、本院人事處函,為林委員明溱及潘委員孟安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辭去立法委員職務,請查照案。

二八八、本院人事處函,為徐委員耀昌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辭去立法委員職務,請查照案。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二四六案至第二八八案,除第二五九案、第二六一案及第二六二案同意展延審查期限外,其餘各案均准予備查。

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加強手機通訊軟體把關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鄭委員汝芬就熱水器強制排氣管檢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潘前委員孟安就提升食品安全控管能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持續檢討酒駕防制相關配套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越南進口農產品疑似殘留戴奧辛及檢驗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鑑於臺鐵遭動物誤觸電車線造成事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政府須成立稽查小組,配合地方政府對於餐廳、小吃店及攤販作食材抽驗,以保護消費者權利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建議臺鐵將花東幹線的團體票保留比例再適度降低,以保障花東民眾交通正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住宅政策議題,要求內政部完善規劃符合市場需求的租屋政策、積極興建青年住宅及社會住宅,不限個別行政區域跨市提出計畫,以解決年輕人和低收入戶的居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試辦「第三學期」課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公路總局近年加強辦理多項遊覽車客運業之管理措施,但相關審查、監理措施仍欠周妥,有待研謀改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鐵路平交道事故是傳統鐵路運輸營運安全最大的危險地點,為此臺鐵應加強宣導,並由主管機關提高罰則,保持平交道淨空,以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國內汽、柴油價格持續下降,政府應公開油價成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針對主管機關應要求臺鐵逐步改善站內不利身障者行進的硬體設施,以提供身障者更安全便利的搭車環境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退輔會應整併或統籌辦理職業訓練課程,以有效整合職業技術訓練資源,減輕人力負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針對有關因疾病入住各級榮民醫院療養之全部供給制就養榮民,其就養給付是按月匯入渠等就醫之醫院保管支用,為維護當事人權益,退輔會應協同各榮民醫院針對此現況加以檢討改進一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近期食安事件針對不肖廠商應予嚴懲,且在該廠商商品容器、外包裝、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警示文字,並設專區或專櫃陳列,讓消費者能夠獲取充分資訊,另食安基金應挹注全民健康保險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登革熱防治主管機關應結合各地方政府衛生單位共同合作,以期整合各方資源,有效控制疫情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鑒於國內關廠勞工權益常因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不足,引發勞工退休金與資遣費求償無門的勞資爭議問題,建請行政院研擬「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以期有效解決目前爭議中之華隆關廠案乃至各勞工階層之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現行刑法第268條營利聚眾或提供賭博場所罪之法定刑度是否過輕,而無法嚇阻與懲罰相關賭博犯罪行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惠貞就我國學術採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警察特考分發訓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陸韓FTA完成談判後對我產業衝擊甚鉅,GDP及出口都將減少,相關部會應盡速提出因應對策問題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脫貧措施適用資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林委員國正,鑒於國內勞工薪資所得與其生產力間嚴重脫鉤,有違勞動生產報酬法則,不當剝削勞工之權益至鉅。本席要求行政院應研擬具體可行措施,儘速彌平此不公平合理之敘薪現象。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林委員國正,鑒於近期國際原油價格屢創新低,然中油相關油製品卻未足額反應成本。為期平抑物價,提升消費購買力,進而促進整體經濟之活絡發展,本席強力要求中油務必秉持足額反應油價下跌之原則。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林委員國正,鑒於有關高雄氣爆之責任歸屬,高雄地檢署認定中油公司因未依規定做檢測,應負相關行政責任。針對中油公司相關責任歸屬,以及後續具體改善措施,乃攸關此次氣爆案的重要調查環節與未來的防範之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林委員國正,有鑒於台灣高鐵公司自推出大學生搭高鐵北高最低5折起的優惠乘車方案,著實替異地求學的大學(專)生及家長節省了不少荷包,也確實減輕離家學子返鄉的經濟壓力,然而詳細檢視台灣高鐵公司所推提供之103年9月1日至12月30日適用車次表,普遍為一般學生所青睞之周末(五、六、日)5折車次,南下班次卻少於北上車次,但國內南部學生北上就讀人數明顯高於北部學生南下就讀人數,僧多粥少下往往造成學生南部返鄉時一位難求。因此,建請行政院督促交通部儘速協調台灣高鐵公司,提高大學生優惠專案南下車次數量,以造福更多北上就讀之莘莘學子,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黃委員偉哲,有鑑於國內勞資糾紛頻傳,部分企業未能遵守勞基法中相關規範,主管機關失職,未能落實勞動檢查,嚴重影響勞動者之法定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李委員俊俋,有鑑於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適用上容有疑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李委員俊俋,鑒於現行國家無線電頻率使用收費標準,未能以機關法定任務與其性質為充分考量,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國內行動電話基地台數量已逾六萬台,基地台附近的居民健康受到影響及罹癌風險增高。若居民經常接觸超高電磁波,相對罹癌風險增加一.四倍。故距離基地台越近,相對風險越高。爰此,建請行政院加強防護基地台產生的電磁波,以確保居民的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九、本院羅委員淑蕾,有鑑於近年廉價航空大舉來台設點,促銷機票往往都比搭乘北高單程票便宜,加上國內陸客團往往排擠國人旅遊,旅行社掌握特惠車票和平價旅館,以至於國人在國內旅遊品質日益下滑,而且沒有比出國旅遊便宜。爰此,建議觀光局須輔導國內業者提供國人平價旅遊特惠行程,而非把國人趕到國外旅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羅委員淑蕾,有鑑於國內健保病床除了一床難求,即使順利住到健保床也會被醫院趕人。民眾若受傷癱瘓,前6個月是黃金治療期,有機會復健回到正常生活。但病患往往住院滿28天,醫院就會趕人,讓傷患形成人球在各大醫院流浪。此種情形在重症病床以及血液腫瘤科癌症病房最為嚴重,對於有立即生命危險的病患,根本就不能出院,但是醫院都會強迫病患要出院或是住自費病床,造成病患被迫出院後,只能立即轉急診室,為了可以再候補上健保床,對於身體狀況已經岌岌可危的病患根本就是折磨。爰此,要求政府要立即彈性調整健保病床住院天數,對於癌症末期以及隨時有生命危險的病患不能強制出院,並且鼓勵醫療院所增加健保病房,以保障國人就醫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羅委員淑蕾,有鑑於中東產油國與美國搶原油供給市場市佔率,導致油價持續崩跌。然2008年原油價格每桶衝破百元美金,當時國籍航空紛紛調漲票價超過兩成,但12月國際原油價格跌至比6年前還低,每桶回到70多元美金,國籍航空卻只有調降「燃油附加費」,機票本身沒降價。爰此,民航局須協調國籍航空業者,對於國內機票應採有感降價,以減少民眾負擔,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羅委員淑蕾,有鑑於日本推出銀髮族郵局,營業項目包含定期代購油、米、生活必需品,還關心老人家身體健康。相對於日本郵局大發老人財,全面開發銀髮商機,台灣應向日本借鏡,重視銀髮族群需求,達到改善郵務虧損的目的。爰此,郵局應積極開發郵局銀老族商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王委員惠美,鑑於健保署從101年起即支付「緩和醫療家庭諮詢費」,鼓勵主治醫療團隊與病患本人或家屬,共同討論訂定自主醫療計畫,以減少死前不當醫療,然而據健保最新統計,102年每100位死前曾住院者,仍有32位死前最後住院用呼吸器維生,以平均用20天計,每人次健保費用高達29萬元。為更有效減少末期無效醫療,避免許多不必要的醫糾及病家的折磨,建請健保署應參考美加兩國健保支付ACP諮詢費之作法,設計更完備的「健保好命善終給付」政策,以取代「一路救到掛」的無效醫療;同時應積極協助病家了解無效醫療的真相,讓家屬坦然且安心的放手,還給病人尊嚴善終的基本人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王委員惠美,鑒於中國大陸與韓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恐將對台灣造成直接與間接損失。根據經濟部計算,台灣GDP會下降百分之零點五,損失五百九十五億元,直接損失方面,百分之八十三產值將集中在中南部,尤其是高雄鋼鐵業、南部石化業、台中工具機、台南汽車業、彰化紡織業與新竹面板業與玻璃業等。為避免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及「兩岸服貿協議」尚未通過審查情況下,臺灣出現產業擴大出走潮,爰建議經濟部及相關主管單位,應儘速針對受到衝擊之產業,提出輔導弱勢產業之配套措施,秉持公開參與及有效溝通的原則,蒐集彙整民眾意見,並由民間團體與產、官、學界召開會議,以作為後續政策方向。對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王委員惠美,鑒於亞太地區人才競備已是分秒必爭,新加坡、中國、日本、韓國,甚至馬來西亞都忙著搶人才。而人才競爭,除了薪資之外,沒有舞台、看不到未來更是政府應重視之問題;此外,國內僵化之法令,不僅讓台灣拿不出搶人績效,恐怕更將讓許多台灣培養之優秀人才持續出走,大嘆「台灣,我回不去了!」。2014年IMD世界人才報告,參與評比的60國中,台灣在「人才外流」排名為第50名,落居後段班,顯示台灣人才外流情況嚴重;對於「外籍技術人才的吸引力」也僅排名第45名。「人才外流」和「對外籍技術人才的吸引力」排名滑落,是警訊,代表我國須更積極增加留才、攬才之誘因,並鬆綁外籍專業技術人才來台工作限制,爰建請政府就現行之留才、攬才政策及相關法令進行澈底之檢討,研擬有效及務實之留才、攬才政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王委員惠美,鑒於台灣生育率越來越低,據中研院經濟所表示,國內如果再不提振生育率,未來恐影響人均消費、政府財政,台灣將進入「又少又老又窮」之世代。台灣人不生小孩,負面後果就像溫水煮青蛙,不容易感覺到問題,但25年後出問題,就一發不可收拾。儘管政府已將人口問題視為國安問題,並推出如「助妳好孕專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鼓勵生育政策,惟依據出生通報系統蒐集由衛生福利部通報之出生資料及戶籍出生登記資料統計顯示,2013年出生之嬰兒為19萬4,939人,較2012年23萬4,599人減少3萬9,660人;2013年育齡婦女總生育率為1.07,較2012年1.27減少0.20,創下世界最低紀錄,顯見政府現階段政策仍無法有效改善少子化趨勢。為減輕家庭在生育、養育子女上之經濟負擔,爰建請政府應重新檢討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除原有補貼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六十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外,對生育第二胎以上及生育多胞胎之家庭,應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成數,以提高國人生育意願,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中醫乃中華文化的國粹,有48%國人生病時曾接受中醫治療,然對比中國大陸在各省成立國立的中醫高等教育學校,甚至加拿大卑詩省昆特蘭理工大學也於102年2月與北京中醫藥大學合作,成立加國第一所國立中醫藥高等教育學府,台灣至今仍無一所公辦中醫高等教育學府,本席要求行政院應積極研議規劃,於我國設立國立高等中醫教育學府事宜,鼓勵更多人重視及投入中醫藥教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國外大數據運用在農業領域已有很好的成效,農委會目前雖有農業雲端服務,但農業基礎資料庫方面之相關資料散見於政府部門和各個委托機構,如台灣大學、逢甲大學、中經院等,相互沒有連結,基礎資料庫的整合運用尚有不足,本席要求農委會應該主動檢視所有農業相關資料庫,予以整合建立國家級的農業大數據,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黑心油事件自9月爆發至今,有235家食品廠受到波及,商品在大陸遭到全面下架,至今仍無法登陸,全部卡關,衛福部雖表示將派員至大陸溝通,然目前對於資料、人員等細節尚未敲定,至今仍未成行,顯示衛福部對於違法黑心商品,以及受波及之受害廠商資訊並未完全掌握,本席要求衛福部應儘速蒐集完整食品廠商資訊,行政院並應該提高溝通之層級,讓衛福部速至對岸溝通說明,俾使無辜之食品廠商商品盡快放行,避免更大的損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丁委員守中,因近來食安風暴接連不斷,但中央各部會總在狀況外,反應也慢人一拍,即使召開食安會議、組成食安辦公室,還是在距離問題廠房百里外的辦公室討論,對於實際問題一問三不知,成了象牙塔裡的政府。許多國外企業、外商公司都會要求管理階層到第一線的產房、生產線工作,國外政府也多有高級官員在重大問題發生時,前往問題機關廠房視察之案例,本席要求各部會首長以身作則,並督促各局處所長親自下鄉,前往第一線親自了解問題環節,由上而下解決問題,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丁委員守中,因我國法規規定,常有消費者得被動接受電話銷售之情事,雖經今年六月「金融控股公司法」修正,一般民眾卻還是常有接到未曾留過資料之保險業、汽車貸款等電銷公司來電,甚至有民眾主動和銀行要求移除電銷名單後還是接到電銷電話之情形。雖金管會計畫明年實施「金控子公司若有新的共同行銷行為,都須重新取得客戶同意才能運用客戶資料」之規定,但並無朔及既往,亦可能無法有效管制非金控直屬公司之電銷行為。為維護個資權益並降低民眾困擾,金管會應加強管制金控公司對消費者個資之運用,並主動追查不合規定之行為,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江委員惠貞,鑒於各部會的統計業務,為方便國人查詢,多建置查詢資料庫系統,羅列詳細的分類細項,並提供查詢的日期區間選擇,選擇性以及便利性皆高,其更新速度也會依照實際需求進行調整。然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的相關統計系統尚未建置,消費案件之統計是以一年為單位進行,量化統計內容也不足夠,爰此,建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升消費者權益,充實統計資訊系統內容,縮短統計更新時程,確實保障民眾知的權利,對於消費者保護處所為之良好施政作為積極公開,讓民眾的消費權益更加受到保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江委員惠貞,鑑於在其網頁上刊登大量廣告的Facebook(臉書),因為在台灣沒有設立分公司或代表處,我國行政管轄權無法觸及,倘若出現引人錯誤之廣告,不必負起相關法律責任,民眾被錯誤廣告誤導的機會因而增加。此外,當有民眾發生消費爭議時,Facebook甚至也沒有如雅虎、GOOGLE等平台提供客服專線協助處理,形成消費者權益保障漏洞。鑑此,建請消保處積極研議或採取行政手段,參考國外相關作法,儘速建立涉及外國或境外送達爭議案件的解決之道,並督促Facebook在台灣建立消費爭議受理窗口,以保障消費者消費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陳委員其邁,有鑑於103年度原住民族1到3季失業率仍超過百分之4,且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顯示,2010年到2013年原住民失業者求職管道的,由「原住民就業服務員轉介」及「原住民0800-066-995專線或都會區就業服務台」之比例竟大幅下降,顯見原民會之就業服務並未受民眾青睞。為提高原住民族就業率並保障其工作權,爰此要求原民會針對原住民失業者求職管道執行狀況,提出檢討報告,以增進原住民族就業政策之成效,對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陳委員其邁,有鑑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為「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之主管單位,然自2012年修正該辦法,允許中國人士以醫美為由申請來台後,卻發生多起以醫美之名行非法打工之案例,造成我國治安之漏洞。且醫美健檢申請來台之審查較專業交流、商務活動及團體旅客寬鬆,亦無自由行之申請城市限制,旅客來台後除健檢時間外皆為自由行,已成為中國非自由行申請城市旅客申請來台旅遊辦法熱門選擇,中國淘寶網亦可見來台醫美健檢包套旅遊商品。為防止醫美健檢成為中國旅客來台從事非法打工管道,並降低因此造成之我國治安風險,對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陳委員其邁,有鑑於客家委員會近年來辦理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之結果,顯示通過率有下滑趨勢,且各等級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中,較低年齡層之通過率均低於平均數。為避免語言傳承出現斷層危機,並提升政策實施成效,爰此要求客委會針對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通過率下降一事,提出全面檢討,另應研謀提昇語言能力學習之深度,強化較低年齡層語言推廣之有效性,對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陳委員其邁,有鑑於中國國務院台辦(國台辦)於2014年12月24日於官方網站刊登新聞稿表示,南京市委宣傳部於2014年12月中旬在台灣舉辦首批青年文化人才(文藝與文化產業經營人才)培訓班。然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卻對此中國官員來台開設文化培訓班一事不僅事前不知情,亦無對此事作後續了解,實有未當。為防止此類中國官方在台灣進行文化宣傳及文化培訓之情事於往後層出不窮,及保障台灣文化界之創作及藝術自由,對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陳委員其邁,有鑑於全國警力僅66,000餘人,缺額高達7,800人,人力之不足造成警察同仁工作環境惡化,超時加班之狀況時有所聞。根據2014年一到六月的「外勤員警超時服勤時數統計表」,全國每月加班超過八十小時的警察共計五千四百多人,約佔總警察人數一成一,超時加班人數最多為保一總隊共有八百四十九名。基層員警為捍衛工作權益,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爰提出組成警察工會之訴求,卻屢次遭到主管機關之駁回。我國引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多年,其公約精神贊同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但主管機關卻無視此公約,繼續反對警察同仁組成工會。對此情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陳委員其邁,有鑑於近日正逢台灣海峽之漁季,且查台灣海峽海域盛產許多高經濟價值魚種,包括黃魚等,一尾常動輒上萬元,市場收購行情甚佳,中國漁船往往成群結隊進入我國海域非法捕魚。中國漁船天天進犯的狀況層出不窮,使得我國漁民權益受損。我國海域雖廣,但海洋資源在近年過度捕撈之下,已經面臨枯竭,且越界之中國漁船,所使用的捕撈方式多非我國漁業法所允許之手段,已嚴重傷害我國海洋資源,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媒體報導警專學校以經費不足為由,讓學生處於寒冷冬日期間都無法享用熱食的早餐。爰此,寒冷天氣沒有熱食早餐頗不人道,政府相關單位應儘速檢討警專伙食費預算,並予以改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各地方政府跨年活動所需螢光棒高達數十萬隻,且所含化學物質可能有致癌的風險。爰此,為維護民眾健康權益,政府相關環保單位應適度採取行政措施降低民眾參與晚會時使用螢光棒的頻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二、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國際油價持續下跌帶動國內油價降價,預計電價、瓦斯價格也將調降,但與油電息息相關的民生物價,如:外食費用……等卻很少反映成本。爰此,為讓民眾有感,政府應儘速啟動物價穩定小組調降民生物價,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三、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高鐵倘若破產致政府依約強制購買,可能導致票價調降的時間再延後。爰此,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高鐵票價及高鐵財務改善方案應考量予脫勾處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四、本院江委員啟臣,針對我國愛滋感染者有年輕化之趨勢,政府除深入校園,宣導防範外,更應善用網路社群等年輕人常用之資訊交流平台宣導愛滋病防範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五、本院江委員啟臣,針對全球駭客行為猖獗,行政院應督促銀行針對持卡人信用卡可能遭盜刷之消費行為積極提出預警及確認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六、本院江委員啟臣,針對教育部長吳思華指出「目前各大專院校畢業博士人數眾多,但國內每年僅八百個職缺,如果再不嚴肅解決,十年後流浪博士將超過流浪教師」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七、本院江委員啟臣,針對現今台灣社會網路科技發達,民眾常以為在網路世界即可以匿名任意發言,無須負擔任何責任,此些網路霸凌,已對社會秩序造成破壞,也使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消失無存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八、本院江委員啟臣,鑒於高鐵目前面臨嚴重的財務困境,包括延長高鐵特許期四十年,以及未來營運計畫和財改方案,都需要立法院的支持,然而社會對高鐵萬一破產後對社會之影響、延長特許期限之後,是否就此根治問題、高鐵服務品質是否提升、故障率是否降低等等仍未釋疑,爰建請行政院切實回答社會疑問,妥善解決高鐵財務困境與運輸品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九、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教育部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國小中年級課程雖包含「實地飼養小動物,並彼此交換經驗」,但卻缺乏取得動物、飼養後的進一步處理原則說明。如此不但傷害動物、生態系,學生也學不到妥適的自然科學知識,建議在探討學科之際,同步學習生態倫理,提供動物飼養後續的相關處理方法,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食藥署甫公布將禁止嬰兒奶粉以「開罐價」促銷搶客,政策宣布後引發民眾反彈,網路上家長討論政府剝奪不得已使用配方奶家長購買時的「小確幸」。撇開限制配方奶推銷手段是否真能促進母乳哺育不論,照顧家中寶貝,家長更應了解嬰幼兒食品產業裡的箇中玄機,例如配方奶裡暗藏著基改成份。因為母乳不足、身體健康、工作環境等種種因素而無法以母乳哺育,退而求其次選擇嬰兒配方奶,這是一些母親的不得不然。奶粉除有各種人工添加物如檸檬酸、香草香料、乳糖、蔗糖、抗氧化劑之外,其中還含有基改成份,小寶寶的健康暴露在未知的飲食風險當中,令人憂慮,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一、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國人赴港澳人次逐年增加,民國103年1至9月國人赴香港有1,550,882人次,赴澳門有376,835人次,而為強化保障國人赴香港、澳門旅遊及人身安全,行政院核定《發布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旅遊警示處理原則》,103年9月1日起由陸委會專責發布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旅遊警示,顯見政府對陸委會保護台灣人一事充滿信心。然而有民眾陳情表示,澳門主要語言為葡萄牙語,國人在澳門旅遊如遇緊急狀況時無法自行溝通解決,向陸委會駐澳門辦事處求助時卻未獲任何協助,陸委會應有效並積極協助國人處理旅澳時各項問題,而非將行政院賦予之「強化保障國人」使命淪於口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二、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消保處公布老人福利機構查核結果,查核20家竟有18家有缺失,比率高達9成。其中,多家機構違規收容插管、氣切病患,甚至還有機構使用過期多年的藥品,另有10家機構建物有違建、安全通道有堆積物阻礙等問題,老人安養環境令人擔憂。衛福部除函請地方縣市政府要求違規機構限期改善,更應責請各縣市政府以更高頻率、不定期的查核機制,有效防堵老人福利機構經營違規情事,以維護民眾權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三、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中央機關列管建築物耐震能力之完成列管詳細評估比率未達80%之機關,計有衛福部之76.67%與退輔會之61.98%,退輔會完成詳評比率為所有中央機關最低者。臺灣地處地震頻繁地帶,為保障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各醫療機構應儘速清查並落實完成自有建築物耐震能力之列管詳評作業及相關補強作業,以維護公共安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四、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台灣河馬「阿河」運送過程中跳車摔落重傷,雖送到水池療養仍不治,此事件喚起國人對保育動物觀念之重視,各外國媒體也予以關注報導。河馬阿河這一摔,摔出國內對保育類動物法規上的很多問題,農委會應立即徹查國內所有私人牧場及動物園,針對飼養動物的相關單位,進行動物照顧環境檢查,同時確保每一隻保育類動物都有被飼主確實登記並持有飼養執照,以維護動物權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五、本院王委員惠美,針對我國「少子化」及「高齡化」日趨嚴重,人口結構老化,將導致人口減少,青壯人口大幅萎縮,嚴重影響台灣之未來。據調查顯示,影響國人生育意願之兩大問題分別是「經濟」與「托育」;而政府為減輕家長負擔,已陸續祭出相關生育補助,惟因國內「托育」環境之不健全,仍讓許多家庭不願意生育。台灣幼托最嚴重之問題即公私嚴重失衡,公立與私立幼兒園比例是3:7,生育津貼1胎1萬,買完尿布及奶粉,根本請不起褓姆,也存不了幼兒園費用。此外,中南部及許多偏鄉或離島地區公托更陸續因經費不足而關閉,迫使幼兒只能由年邁阿公、阿嬤帶回家照顧,爰建請政府應考量城鄉差異,透過國家政策及經費,制定因地制宜之方案,推動在地非營利幼兒園,解決孩童托育及照顧問題,以提升國人生育意願,延緩少子化對台灣社會帶來之衝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6人、委員許忠信等19人、委員吳秉叡等21人及委員吳秉叡等17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業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法案名稱: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暨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6人、委員許忠信等19人、委員吳秉叡等21人及委員吳秉叡等17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計5案。

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星期五)中午12時38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協商結論:本案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協商主持人:盧秀燕

協商代:許添財  賴振昌  柯建銘  蔡其昌  薛 凌  費鴻泰  吳秉叡  廖國棟  李應元  蕭美琴  葉津鈴  周倪安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朝野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十五條協商條文。

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十五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前項稅額之計算方式,納稅義務人應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適用:

一、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二、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前目以外之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前目以外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三、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前目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前目以外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目規定計算得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於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三所定扣除限額內,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額者之所得於餘額內減除。

第一項分居之認定要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由財政部定之。

主席:經協商第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2分鐘。

請盧委員秀燕發言。

盧委員秀燕:(11時18分)主席、各位同仁。過去政府強制要求夫妻在結婚之後,非薪資所得要「合併計算」申報所得稅,使得夫妻在所得沒有增加的情況下,被強迫採用較高稅率,繳更多的稅,形成「懲罰婚姻」,因此大法官認為「違憲」要求限期改正。

本席是這個修憲案的提案人和法案協調主持人,感謝朝野各黨、所有委員及財政部的支持,而通過這個法案。

根據統計,被違憲超徵稅收的夫妻有65萬對,每對超徵金額平均約2.3萬元,國庫每年因此超收151億的稅收。

今天修正這個稅法,有65萬對夫妻受惠,每對省稅2.3萬元,影響所及,也可以消除「懲罰婚姻」的惡名。今天通過這個法案,103年所得稅就可以適用,新年開始,這是還稅於民及遲來的正義,也是最好的新年禮物。謝謝大家的支持。

主席:請賴委員振昌發言。

賴委員振昌:(11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能夠順利三讀通過,將是所得稅申報邁向更進一步的很好的指標。薪資所得可以分開計稅的規定,一方面符合以家庭為申報單位的做法,同時也考慮到使用累進稅率對婚姻懲罰的改善。比較遺憾的是,現在夫妻雙薪比例非常高,除了薪資所得以外,個人還會有其他各類所得,這讓我們覺得仍有點為德不卒。這次因為大法官會議解釋其有違憲之虞,立法院配合修法,除了薪資所得以外,其餘各類所得完全適用合併申報分開計稅的方式,相信這對夫妻雙薪家庭的組合來講,有很大助益,也讓租稅公平更向前邁進一步。

很高興立法院今天能夠順利三讀通過這個法案,而且是在最快時間(103年度)開始適用,今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就有很多家庭可以受惠,讓所有納稅人能夠繳交更合理的稅負。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上午討論事項處理到此為止,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

現在休息。

休息(11時22分)

繼續開會(14時30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羅淑蕾等30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委員楊玉欣等50人、委員王育敏等30人、委員蘇清泉等26人、委員江惠貞等30人分別擬具「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29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陳節如等22人、委員翁重鈞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3人分別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及委員李應元等21人擬具「長期照顧法草案」案。

()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1人擬具「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吳宜臻等19人擬具「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以上四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暨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2人、委員楊玉欣等37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添財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未含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等5委員會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報告)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檢送經濟、教育及文化、司法及法制3委員會關於103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之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檢送內政、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3委員會關於103年度營業及非營業基金預算之審查報告,請提報院會併「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有結論時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不含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部分)(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江啟臣等25人擬具「戶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戶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4、12、1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2400060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江啟臣等25人擬具「戶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戶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不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2年12月25日台立議字第1020706601號、102年12月11日台立議字第1020706089號、102年12月25日台立議字第102070655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5人擬具「戶籍法第26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戶籍法第26條及第83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提案及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5人提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提案等3案,分別於102年12月13日第8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102年11月29日第8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102年12月13日第8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均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3年12月18日第8屆第6會期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將本案等提出審查,邀請內政部部長陳威仁及委員江啟臣、李貴敏等說明提案要旨,進行詢答及逐條審查。上開會議請內政部部長陳威仁列席說明並備質詢,另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外交部、蒙藏委員會、法務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派員列席備詢,會議由召集委員吳育昇擔任主席。

三、行政院提案要旨:

戶籍法係於二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公布施行,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

茲為強化戶口名簿公信力,將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全面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建置戶口名簿查驗系統,供各界查驗請領紀錄。另為周延戶籍資料申請及提供,定明戶籍資料之範圍。基於簡政便民及強化戶籍管理,修正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登記之戶籍登記項目。另配合原住民身分法相關法規,增訂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之規定,爰擬具「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增訂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四條之一)

()增訂本法所稱戶籍資料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辦理出生登記。(修正條文第六條)

()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增訂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增訂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

()增訂撤銷中華民國國籍喪失之撤銷廢止戶籍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登記。(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一)

()增訂戶口名簿記載內容。(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

()增訂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查驗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

(十一)增訂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請領及應繳納規費。(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九條(

四、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5人提案要旨:

()查戶籍法第四條規定之戶籍登記包括身分登記、初設戶籍登記、遷徙登記、分(合)戶登記、出生地登記五類,復按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以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登記為原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即可異地登記為例外。然而,現代社會中,民眾多有工作地、居住地與戶籍地不相一致的情形,此原則戶籍地登記,例外得異地登記之規定已對民眾造成莫大的困擾。

()進一步來說,在內政部公告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的事項中,多達39項的戶籍登記項目得向非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讓民眾省去往返奔波的時間與金錢成本,異地辦理已經成為戶籍登記之常態,而非例外,且現代科技發達,戶政人員可透過電腦連線的方式調閱全國的戶政資料,避免幽靈人口或重複登記之情事發生。

()爰此,修正戶籍法第二十六條,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外,戶籍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原條文之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移列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

五、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提案要旨:

()我國民法已於2008年5月23日修正,以登記為結婚生效要件。依據戶籍法第26條之規定,當事人須親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惟民眾多因工作緣故,常有居住地和戶籍地不一致之情形,如限制民眾須於戶籍地辦理,實徒增民眾之負擔。

()隨著電子化政府的普及應用,我國已逐漸成為e化治理之政府,因此,結婚登記服務若可善加利用資訊科技的優勢於國內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實有助於落實電子化政府之核心理念:提升運作效率、增進為民服務品質,以達服務無疆界的目的。

()為符合民情、便民服務以及提升行政效率,爰提案修正「戶籍法」第二十六條新增第七款,將結婚、離婚登記列為不需親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事項,並配合修正第八十三條第二項。

六、內政部部長陳威仁說明:

()戶籍法修正草案說明

戶籍法自民國20年12月12日公布施行以來,歷經12次修正,第12次修正為100年5月25日。本次修正重點(修正25條,增列6條及刪除1條)包括以下3大部分:

1.落實戶籍登記

修正第4條、第14條之1及第34條之1條文,配合原住民身分法相關法規,增訂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之規定。

修正第16條條文,增訂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或出境未滿2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修正第46條條文,增訂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

修正第48之1條文,增訂撤銷中華民國國籍喪失之撤銷廢止戶籍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登記。

2.開放異地申辦項目

修正第26條條文,開放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修正第66條之1及第69條條文,增訂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請領及應繳納規費。

3.建立戶口名簿新措施

修正第52條條文,增訂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查驗」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第58條條文,刪除戶口名簿資料異動得於有關欄內為必要註記之規定。

()大院委員對戶籍法修正草案提案說明

1.江委員啟臣等25人擬具修正戶籍法第26條條文,將現行戶籍登記原則上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跨區辦理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改為戶籍登記原則上為跨區辦理,例外須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考量目前戶籍登記申請事項計有82項,民眾習慣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有關民眾可以跨區辦理項目,中央主管機關自93年2月1日起已公告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戶籍登記項目達29項,施行已久,較具彈性,得配合業務推動,適時檢討,透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即可達成目標,建議仍宜維持行政院提送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版本較為妥適。

2.李委員貴敏等25人擬具修正戶籍法第26條及第83條條文,增訂戶籍法第26條第7款規定「雙方或一方在國內有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之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及第83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26條修正條文之施行日由行政院自行定之。」等節,為簡政便民,本部業於102年11月11日公告「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並於送行政院版修正草案業參採委員意見納入修正條文第26條第2款規定。

七、經說明及詢答後,進行逐條審查,委員除就第五條之一,認為本法各種戶籍資料,未必均置放於戶政機關處所,爰將「置於戶政機關之」等字予以刪除;為使第十七條適用明確,爰將第二項「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文字修正為「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第三十四條之一,本人為未成年時,取得或變更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登記,得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委員認為「本人未成年時」未盡與民法等相關法規相符,爰修正為「但本人未婚未成年時」;第八十三條,維持現行法條文。其餘各條均認行政院提案修法意旨應予支持,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爰決議:「各案併案審查,審查結果:()第五條之一,除將第一項「指置於戶政機關之現戶戶籍資料』文字修正為「指現戶戶籍資料』外,其餘文字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十七條,除將第二項『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文字修正為『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外,其餘文字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三十四條之一,除將「但本人未成年時』文字修正為『但本人未婚未成年時』外,其餘文字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二、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五條之一、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六條之一、第六十九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八十三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八、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並由召集委員吳育昇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經黨團協商。

九、附條文對照表1份。

「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委員提案條文

現行法

說明

(照案通過)

第四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出生登記。

()認領登記。

()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結婚、離婚登記。

()監護登記。

()輔助登記。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遷出登記。

()遷入登記。

()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第四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出生登記。

()認領登記。

()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結婚、離婚登記。

()監護登記。

()輔助登記。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遷出登記。

()遷入登記。

()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第四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出生登記。

()認領登記。

()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結婚、離婚登記。

()監護登記。

()輔助登記。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遷出登記。

()遷入登記。

()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行政院提案:

一、配合原住民身分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簿內註記或塗銷其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族別,爰增列第一款第九目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之規定。

二、為因應其他法律新增戶籍登記事項之規定時,戶政機關可配合該法律辦理戶籍登記項目,並考量其他法律新增戶籍登記事項規定時,可能同時增訂申請權利義務人及申請程序等相關配套措施,或準用本法現有之規定,爰增列第六款規定。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五條之一 本法所稱戶籍資料,指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簿冊及電腦儲存媒體資料。

前項所稱現戶戶籍資料,指同一戶長戶內現住人口、曾居住該址之遷出國外、死亡、受死亡宣告及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指戶長變更前戶籍資料。

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及戶籍登記申請書格式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之一 本法所稱戶籍資料,指置於戶政機關之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簿冊及電腦儲存媒體資料。

前項所稱現戶戶籍資料,指同一戶長戶內現住人口、曾居住該址之遷出國外、死亡、受死亡宣告及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指戶長變更前戶籍資料。

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及戶籍登記申請書格式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有關戶籍資料之定義,屬重要事項,爰提升至本法規範之,定明戶籍資料係置於戶政機關,敘明戶籍資料形態,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定明現戶戶籍資料及除戶戶籍資料之定義。

四、第三項律定,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及戶籍登記申請書格式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五、另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戶籍檔案原始資料、簿冊為過去已既定模式檔存。電腦儲存媒體資料係依各資料內容格式檔存。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本法各種戶籍資料,未必均指置放於戶政機關處所,爰將「置於戶政機關之」等字予以刪除,俾利適用。

(照案通過)

第六條 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第六條 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第六條 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戶籍登記者,亦同。

行政院提案: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兒童」之定義,指未滿十二歲之人,爰配合修正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另十二歲以上者,應依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十條 (刪除)

第十條 (刪除)

 

第十條 已辦理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者,當事人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內容已可為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所涵括,爰予刪除。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十三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第十三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第十三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行政院提案:

一、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項有關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之規定,其用語為「協議」,爰將「經依法約定」文字修正為「經父母協議」。

二、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經法院裁判確定始生效力,爰將「法院裁判」增加「確定」二字。

三、為配合家事事件法之施行,並符合法院現行實務,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亦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爰增列「調解或和解成立」文字。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十四條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判決後,應將該證明書或判決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六月一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將宣告死亡事件非訟化,該法第三條第四項第一款宣告死亡事件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於第四編第九章定其適用程序。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宣告死亡之裁定,於其對聲請人、生存陳報人及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人確定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生效後,法院應以相當之方法,將該裁定要旨公告之。」為配合上開規定,爰酌修第二項文字。另依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軍事審判法第一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戰時仍有由軍事檢察官相驗之必要,爰第二項相關文字仍予保留,併予敘明。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十四條之一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應為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前項登記,依原住民身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之一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應為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前項登記,依原住民身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四條第一款第九目增訂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爰增訂本條明確規範辦理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之情形。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依原住民身分法及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辦理。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十五條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

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

四、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第十五條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

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

四、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第十五條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

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

四、在臺灣地區合法居住十二歲未辦理出生登記。

行政院提案:

修正條文第六條已明確規定應為出生登記之對象為「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爰第四款配合修正為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以資明確。另有關當事人於國內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即以外國國籍身分出境僑居國外,嗣後持憑我國護照入境,係屬無戶籍國民,應依第一款規定經核准定居後,申請初設戶籍,併予敘明。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十六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第十六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第十六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國內就學或入矯正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隨同遷徙。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但書修正如下:

()考量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如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等,如三個月即須辦理遷出登記,易造成當事人家屬之不便,爰增列上述情形得不為遷出登記之規定。

()為因應法律另有規定之特殊情形,如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政府除因立即而明顯危險外,不得強行將原住民遷出其土地區域。」爰莫拉克風災之災民,得不強行將戶籍遷至永久屋,俾維護災民於原戶籍地享有之權利。爰併增列法律另有規定者,得不為遷出登記之規定。

二、為避免全戶遷離戶籍地後,戶內之失蹤人口或出境者未隨全戶遷徙,仍設籍原址,衍生房屋所有權人之困擾,爰於第二項增列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全戶為遷徙登記。

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十七條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第十七條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

 

第十七條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經核准回復國籍者,亦同。

行政院提案:

一、有關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入境居住者,應辦理遷入登記,爰於第二項後段增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未修正。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為使第十七條適用明確,爰將第二項「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文字修正為「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照案通過)

第二十條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第二十條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第二十條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船籍港、註冊地或國籍登記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行政院提案:

一、修正第三款,於船籍港後增列「所在地」,以船籍港所在直轄市、縣(市)做為出生地,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第四款,將「收容」二字修正為「安置」,以符實際。

三、其餘各款未修正。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二十三條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或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第二十三條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或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第二十三條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行政院提案:

有關經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者,應追溯至未喪失國籍時狀態,以及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辦理撤銷戶籍登記,爰增列後段規定,經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或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為撤銷之登記。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十六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或於驗證後,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之。

五、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第二十六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或於驗證後,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之。

五、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委員江啟臣等25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外,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委員李貴敏等25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五、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七、雙方或一方在國內有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之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第二十六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五、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序文已明定戶籍登記之申請,原則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書各款所稱雙方或一方指當事人而言。另當事人戶籍地指現有戶籍地址及出境遷出登記時之戶籍地址。先予敘明。

二、現行第二款至第四款係規範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包括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國外結婚或離婚情形,惟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之情形未明確規範,基於簡政便民,爰增列第二款規定,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以資明確。

三、查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二條所稱之「駐外機構」, 並未包括「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爰配合刪除第三款「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文字。

四、現行條文第二款及第四款規範對象均為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故合併於第四款定之,另自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起,為避免民眾奔波勞頓,有關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於國外辦妥結婚或離婚,本人親自持憑經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之結婚或離婚證明文件,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爰予增列。

委員江啟臣等25人提案:

一、由於現行戶政資料已可藉由電腦連線查詢,避免重複登記之情事發生,且民眾多有工作地、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情形,若堅持戶籍登記必須於原戶籍地為之,勢必造成民眾困擾,爰修正第一項戶籍登記,除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指定項目外,人民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二、原條文第二款至第六款,移列為第二項至第六項。

委員李貴敏等25人提案:

一、本條第一項新增第七款。

二、為提供便民服務爰開放民眾可於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二十九條 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前項出生登記,如係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 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前項出生登記,如係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 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前項出生登記,如係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行政院提案:

一、有關出生登記申請義務人之父母或祖父母,可由其中一方或雙方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第一項爰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二、祖父、祖母,包括父系祖父、祖母及母系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併予敘明。

三、第二項未修正。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三十四條 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第三十四條 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第三十四條 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判決離婚確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行政院提案:

參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該裁判離婚得聲請我國法院裁定認可,現行條文「判決」無法涵括,爰將「判決」修正為「裁判」,並酌作文字修正。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三十四條之一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但本人未婚未成年時,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取得或變更之登記,得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第三十四條之一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但本人未成年時,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取得或變更之登記,得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款第九目增列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爰定明其登記申請人。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本人為未成年時,取得或變更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登記,得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委員認為「本人未成年時」未盡與民法等相關法規相符,爰修正為「但本人未婚未成年時」

(照案通過)

第三十五條 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第三十五條 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第三十五條 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輔助登記,以輔助人為申請人。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行政院提案:

一、有關受輔助宣告之人得否自行辦理戶籍登記,按法務部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法律決字第○九七○○二八二三七號函,受輔助宣告之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業務時,應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爰於第二項增列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輔助登記適格申請人之規定。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四十六條 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亦同。

第四十六條 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亦同。

 

第四十六條 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

行政院提案:

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未按申請內容作業,或登記錯誤或脫漏時,應為職權更正、撤銷或廢止,惟現行實務作業係受限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功能而辦理撤銷登記或更正登記作業,內政部「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與應用推廣計畫」已增加職權更正、撤銷或廢止功能,爰增訂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上述登記後亦應通知本人;至變更登記戶政事務所則不依職權為之。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四十八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第四十八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第四十八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但由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籍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有下列應為戶籍登記情形之一,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遷徙登記。

七、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八、經法院裁判確定之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非由檢察官聲請之死亡宣告或其他非姓名變更之變更登記。

九、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之離婚登記。

行政院提案:

一、現行條文第三項但書及第四項分別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之二,爰予刪除。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四十八條之一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死亡宣告登記。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第四十八條之一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死亡宣告登記。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但書

由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係現行條文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但書規定移列修正,為使條文規範內容更為明確,爰分款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有關撤銷中華民國國籍喪失之撤銷廢止戶籍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亦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爰分別增列第三款至第五款。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四十八條之二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遷徙登記。

、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第四十八條之二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遷徙登記。

、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第四十八條第四項

下列應為戶籍登記情形之一,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遷徙登記。

七、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八、經法院裁判確定之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非由檢察官聲請之死亡宣告或其他非姓名變更之變更登記

九、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之離婚登記。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係現行條文第四十八條第四項移列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避免本人或戶長未依修正條文第十五條規定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爰增列第六款規定,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三、配合家事事件法之施行,並符合法院現行實務,整併現行條文第四十八條第四項第八款、第九款為第九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有關父母或配偶姓名變更之變更登記,應可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項第八款「其他非姓名變更之變更登記」之文字。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四十九條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戶政事務所依前條第一款規定逕為出生登記時,出生登記當事人姓氏,婚生子女,以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第四十九條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戶政事務所依前條第一款規定逕為出生登記時,出生登記當事人姓氏,婚生子女,以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第四十九條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戶政事務所依前條第四項規定逕為出生登記時,出生登記當事人姓氏,婚生子女,以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行政院提案:

一、現行條文第四十八條第四項移列第四十八條之二,爰第二項配合修正援引之條次及款次。

二、第一項未修正。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五十一條 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

戶口名簿應登載同一戶長戶內之現戶戶籍資料,用以證明該戶內之各成員,並以戶長列為首欄。

第五十一條 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

戶口名簿應登載同一戶長戶內之現戶戶籍資料,用以證明該戶內之各成員,並以戶長列為首欄。

 

第五十一條 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

戶口名簿用以證明該戶戶內之各成員,並以戶長列為首欄。

行政院提案:

一、戶口名簿應登載同一戶長戶內之現戶戶籍資料,爰修正第二項予以明定。

二、第一項未修正。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五十二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之內容、保管、利用、查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二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之內容、保管、利用、查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二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之內容、保管、利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內政部業已建置國民身分證查驗系統,供各界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依所持國民身分證於該網站上鍵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後,查驗請領紀錄。另為強化戶口名簿公信力,將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全面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建置戶口名簿查驗系統,供各界查驗請領紀錄,爰於第二項增列查驗規定。

二、又戶口名簿查驗系統查詢必須輸入「戶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號」、「流水號」、「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戶口名簿請領日期」等五項條件,亦得以條碼掃描器讀取。戶口名簿查驗結果僅顯示是否與檔存戶籍資料相符,不揭露任何個人戶籍資料,併予敘明。

三、第一項未修正。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五十三條 空白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印製。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印製。

第五十三條 空白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印製。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印製。

 

第五十三條 空白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印製。但國民身分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印製。

行政院提案:

基於行政成本等因素,戶口名簿亦有統一印製之考量,爰修正後段規定。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五十八條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國民身分證毀損或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

第五十八條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國民身分證毀損或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

 

第五十八條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國民身分證毀損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或由戶政事務所於戶口名簿有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

行政院提案:

一、當事人因年齡或外貌變動等因素,欲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應親自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爰於第二項增列更換相片為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之事由。

二、內政部為強化戶口名簿公信力,將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全面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建置戶口名簿查驗系統,供各界查驗請領紀錄,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時,不再以人工註記,該戶口名簿為歷史資料,爰修正第三項規定。

三、第一項未修正。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六十條 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第六十條 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第六十條 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行政院提案:

一、因更換相片換領國民身分證之申請人,原規定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因屬重要事項,提升至本法,爰於第二項增列但書規定,更換相片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六十一條 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更換相片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公報者,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第六十一條 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更換相片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公報者,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第六十一條 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公報者,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行政院提案: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增列更換相片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事由,爰於第一項第二款增列受理之戶政事務所。

二、第二項未修正。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六十五條之一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

一、依人工生殖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二、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有器官捐贈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三、辦理繼承登記有查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血親關係之需求。

四、為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有查證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需求。

五、依法院要求或法院審判有查證親等關聯資料之需求。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前項所稱親等關聯資料,指戶政機關依據戶籍資料連結親屬關係,依規定提供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第一項申請人或前項受託人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之部分。

前項申請人範圍、利害關係之認定、提供資料格式、申請時應備文件、查證方式、查證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五條之一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

一、依人工生殖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二、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有器官捐贈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三、辦理繼承登記有查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血親關係之需求。

四、為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有查證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需求。

五、依法院要求或法院審判有查證親等關聯資料之需求。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前項所稱親等關聯資料,指戶政機關依據戶籍資料連結親屬關係,依規定提供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第一項申請人或前項受託人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之部分。

前項申請人範圍、利害關係之認定、提供資料格式、申請時應備文件、查證方式、查證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五條之一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

一、依人工生殖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二、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有器官捐贈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三、辦理繼承登記有查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血親關係之需求。

四、為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有查證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需求。

五、依法院要求或法院審判有查證親等關聯資料之需求。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前項所稱親等關聯資料,指戶政機關依據戶籍資料連結親屬關係,依規定提供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第一項申請人或前項受託人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之部分。

前項申請人範圍、利害關係之認定、提供資料格式、申請時應備文件、查證方式、查證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自一百年七月一日起民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爰依實務作業,第一項序文予以配合修正。

二、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六十六條 戶籍謄本之申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申請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第六十六條 戶籍謄本之申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申請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第六十六條 戶籍謄本之申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申請閱覽戶籍登記原始資料,或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數位資料未全國連線前之戶籍登記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係規定戶籍謄本之申請,現行條文但書「閱覽」二字,係屬贅字,爰予刪除。

二、按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數位資料業建置完竣,自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民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請領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爰修正但書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六十六條之一 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前項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六條之一 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前項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內政部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與應用推廣計畫研擬提供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及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並定明各類證明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爰增列為第一項。

三、第一項證明書格式,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增列為第二項。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六十九條 人民依本法請領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親等關聯資料、戶口統計資料、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九條 人民依本法請領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親等關聯資料、戶口統計資料、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九條 人民依本法請領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親等關聯資料、戶口統計資料、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增列戶政事務所核發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及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爰增列為應繳納規費之項目之一,使戶政機關收取相關費用之法源依據,更為周延。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維持現行法條文)

 

委員李貴敏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三條 本法除第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九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第四條第一款第六目、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四項有關輔助登記部分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第二十六條修正條文之施行日由行政院自行定之。

 

 

 

 

 

 

 

 

 

 

 

 

 

 

 

 

第八十三條 本法除第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九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第四條第一款第六目、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四項有關輔助登記部分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李貴敏等25人提案:

配合本法第二十六條修正,修正條文之施行日由行政院自行定之。

審查會:

維持現行法條文。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吳召集委員育昇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四條。

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 四 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之一。

第五條之一  本法所稱戶籍資料,指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簿冊及電腦儲存媒體資料。

前項所稱現戶戶籍資料,指同一戶長戶內現住人口、曾居住該址之遷出國外、死亡、受死亡宣告及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指戶長變更前戶籍資料。

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及戶籍登記申請書格式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五條之一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刪除)

主席:第十條刪除。

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主席:第十三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四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四條之一。

第十四條之一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應為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前項登記,依原住民身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主席:第十四條之一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

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

四、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主席:第十五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主席:第十六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主席:第十七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主席:第二十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或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主席:第二十三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或於驗證後,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之。

五、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主席:第二十六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前項出生登記,如係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主席:第二十九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主席:第三十四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四條之一。

第三十四條之一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但本人未婚未成年時,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取得或變更之登記,得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主席:第三十四條之一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主席:第三十五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六條  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亦同。

主席:第四十六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八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主席:第四十八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八條之一。

第四十八條之一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主席:第四十八條之一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八條之二。

第四十八條之二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主席:第四十八條之二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九條。

第四十九條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戶政事務所依前條第一款規定逕為出生登記時,出生登記當事人姓氏,婚生子女,以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主席:第四十九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一條  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

戶口名簿應登載同一戶長戶內之現戶戶籍資料,用以證明該戶內之各成員,並以戶長列為首欄。

主席:第五十一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二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之內容、保管、利用、查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五十二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三條  空白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印製。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印製。

主席:第五十三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八條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國民身分證毀損或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

主席:第五十八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條。

第六十條  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主席:第六十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一條  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更換相片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公報者,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主席:第六十一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五條之一。

第六十五條之一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

一、依人工生殖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二、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有器官捐贈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三、辦理繼承登記有查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血親關係之需求。

四、為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有查證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需求。

五、依法院要求或法院審判有查證親等關聯資料之需求。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前項所稱親等關聯資料,指戶政機關依據戶籍資料連結親屬關係,依規定提供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第一項申請人或前項受託人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之部分。

前項申請人範圍、利害關係之認定、提供資料格式、申請時應備文件、查證方式、查證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六十五條之一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六條。

第六十六條  戶籍謄本之申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申請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主席:第六十六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六條之一。

第六十六條之一  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前項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六十六條之一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九條。

第六十九條  人民依本法請領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親等關聯資料、戶口統計資料、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六十九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十三條。

第八十三條  (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第八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本案已全部完成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增訂戶籍法第五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二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十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五條之一、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戶籍法增訂第五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二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十條條文;並將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五條之一、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於完成立法之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現在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15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在戶籍法婚姻異地登記修正通過的這個時刻,我要在此特別感謝立院同仁及相關單位;我們都知道,政府的施政應該講求效率與便民,相關的制度也更應該隨著時代與社會的演變與時俱進,而不應固步自封、忽略民眾的需求。有鑑於民法於2008年修正時婚姻登記變成結婚生效的要件,民眾從此以後再也沒有辦法用公開結婚的儀式取得合法夫妻的地位,除非經過婚姻登記的程序,所以在結婚登記變更的重大時刻,如果戶籍法沒有隨之修正,而是要求民眾必須返回戶籍地登記,由於民眾多半不在戶籍場所居住或就業,勢將導致民眾舟車往返的辛勞與負擔,何況以目前電腦連線科技的發達,大多數的戶籍登記都可以透過雲端資料庫來完成,所以我們在今天做成這樣的修正,事實上,這也是我們的政府向全民宣示:政府絕對不是一個蒙昧的恐龍,如果民眾有需要,而且在客觀技術上也能做得到的時候,政府絕對樂於改善,以提供民眾最便利的服務。在此我們期許行政團隊日後都能主動檢討各項施政措施,並用服務的心態以及便民的原則,隨時修正不合時宜的程序與規範,以打造一個快速且具有高效能的大有為政府。

主席:報告院會,討論事項第四案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尚待協商,現在休息,進行協商。俟協商有結論時,隨即繼續開會處理;如協商未獲結論,下午5時起處理臨時提案。現在休息。

休息(15時9分)

繼續開會(17時)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分鐘。

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李委員桐豪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桐豪:(17時)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及本院委員丁守中、江惠貞、周倪安、羅明才等23人,鑒於當前長期照護制度,對於無子女人口之老年安養,以及身心障礙子女之長期照護,缺乏財務相關完整配套,政府應著手研擬「長照及安養信託」服務方案,透過資產信託確保財產安全,減少機構費用收取,並指派客觀中立單位、機構擔任監察人,監督信託合約之執行,使更多民眾能享有信託服務的好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一案:

本院委員李桐豪、丁守中、江惠貞、周倪安、羅明才等23人,鑒於當前長期照護制度,對於無子女人口之老年安養,以及身心障礙子女之長期照護,缺乏財務相關完整配套,政府應著手研擬「長照及安養信託」服務方案,透過資產信託確保財產安全,減少機構費用收取,並指派客觀中立單位、機構擔任監察人,監督信託合約之執行,使更多民眾能享有信託服務的好處。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所謂信託乃指委託人將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依信託契約要旨,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辦理信託的民眾可以將財產信託給政府或政府委託機構,依照契約約定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給付給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自已或是身心障子女。

二、資產交付信託好處,在於可降低遭詐騙或惡意奪產之風險,財產保全效果佳。無子女者未來可能住進安養院,可以約定信託定期給付機構照顧費用,並指定監察人監督照護機構是否給予合理完善照顧,否則可替受益人另尋照護機構;年邁父母也可為家中身心障礙子女,設立長照信託,定期給付金額給子女本人或照護機構,由監察人定期訪視照護情況,確保機構照護品質,也避免有心人士財騙其財務,能確保身心障礙子女衣食無虞。

三、傳統金融機構的信託具有個人化的特色,營運成本較高,成立信託一般設有財產規模限制,收費較於昂貴。近年來因少子化安養信託需求增加,銀行出現定型化信託服務,內容主要是以提供定期給付或非定期給付為主,但由於仍需負擔一定成本,以致詢問人多,但實際上成立信託人比例仍低。台北市心生活協會(精神疾病相關社福組織)也表示,詢問者多,信託者少,除了金錢的考量外,適當的監察人不易尋找。

四、建請行政院應著手研擬「長照及安養信託」服務方案,針對定型化長照信託,減少中間費用收取,並指定有公信力的社福組織,或由政府來當任監察人,使有實際需要的民眾能真正享有信託的益處。

提案人:李桐豪  丁守中  江惠貞  周倪安  羅明才

連署人:江啟臣  鄭汝芬  蔣乃辛  潘維剛  楊玉欣  張嘉郡  賴振昌  陳鎮湘  鄭天財  邱文彥  陳根德  蔡正元  葉津鈴  楊應雄  吳育昇  王育敏  吳育仁  顏寬恒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羅委員淑蕾說明提案旨趣。

羅委員淑蕾:(17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及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4人,鑑於高齡化社會來臨,照顧獨居老人已經成為政府重點施政,台灣部分縣市也相繼推動「老人共餐」,不僅促進長輩們身心靈的健康,亦能讓家屬安心在外打拚,減低後顧之憂。爰此,本席等提案建請行政院將老人共餐予以整體規劃並擴大推動成為全國性的「老人共餐運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二案:

本院委員羅淑蕾、楊瓊瓔等14人,鑑於高齡化社會來臨,照顧獨居老人已經成為政府重點施政,台灣部分縣市也相繼推動「老人共餐」,不僅促進長輩們身心靈的健康,亦能讓家屬安心在外打拚,減低後顧之憂。爰此,本席等提案建請行政院將老人共餐予以整體規劃並擴大推動成為全國性的「老人共餐運動」。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羅淑蕾  楊瓊瓔

連署人:張慶忠  紀國棟  陳根德  蔡其昌  陳雪生  葉宜津  邱文彥  周倪安  林國正  王惠美  林鴻池  呂學樟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案,請賴委員振昌代表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賴委員振昌:(17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鑑於馬政府擴大開放中國人士來台進行各類經濟、社會與文化等交流及旅遊,但中國人士來台之後,從事與其申請目的不符的情事時有所聞,尤有甚者,中國人士常藉由交流與旅遊名義,掩飾其在中國之黨、政、軍職身份,來台進行統戰工作,危害台灣主體性及國家安全甚鉅。爰提案建請行政院檢討開放中國人士來台政策,並責成陸委會、移民署與其他相關中國事務、邊境管理、治安維護等單位,檢討中國人士來台之核准、管理機制,加強查緝中國人士來台後違法行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三案: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鑑於馬政府擴大開放中國人士來台進行各類經濟、社會與文化等交流及旅遊,但中國人士來台之後,從事與其申請目的不符的情事時有所聞,尤有甚者,中國人士常藉由交流與旅遊名義,掩飾其在中國之黨、政、軍職身份,來台進行統戰工作,危害台灣主體性及國家安全甚鉅。爰提案建請行政院檢討開放中國人士來台政策,並責成陸委會、移民署與其他相關中國事務、邊境管理、治安維護等單位,檢討中國人士來台之核准、管理機制,加強查緝中國人士來台後違法行為。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根據媒體報導,具中國人民解散軍軍二代背景的女子孟鳴,以自由行名義來台,非但違法逾期滯台近一年,期間甚或串連我國軍退休將領聚會,安排中國中共軍校八一苗圃在我國軍英雄館表演中國人民解散軍歌舞秀,甚或有我地方首長出面接待,並以警車為其開道的情事發生。如媒體報導屬實,則我國對中國人士來台之核准、管理機制形同虛設,而其種種統戰作為,更嚴重傷害台灣主體性及國家安全。

二、另外,依據內政部移民署「查處外來人口違法態樣比率」的統計資料顯示,2013年度,中國人士來台後違反我國法令共計2,581人次,其中偽變造證照(含行使)占了4.95%,不但較一般外國人士的0.44%高出許多,2014年度截至10月底止,更成長至22.90%。經移民署現地訪視結果,主要是國內不肖旅行社等業者夥同中國業者招攬不特定中國人士持偽變造之財力證明等,以商訪等名義從事觀光或其他與來台目的不符的活動。

三、前述現象,緣自於政府一再開放中國人士來台之政策走向,加以相關核准、管理及查緝等機制嚴重失靈,行政院實應檢討開放中國人士來台政策,並責成陸委會、移民署與其他相關中國事務、邊境管理、治安維護等單位,檢討中國人士來台之核准、管理機制,加強查緝中國人士來台後違法行為。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案,請提案人李委員貴敏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貴敏:(17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及本院委員陳鎮湘、陳碧涵、江啟臣、楊玉欣等17人,鑑於全球電子資訊化,企業界與產業界對於巨量資料(big data)之需求日益增加,建構巨量資料平台已成為產業之未來趨勢。就此,資策會亦曾研發「Bistro巨量資料平台」有成,以提供分析師專注於巨量資料之分析。然而,目前台灣仍未有巨量資料之實際應用案例。何況,建立巨量資料分析系統之成本龐大,而台灣產業多以中小型企業為主,其規模有限,難以期待企業主投入時間、資金、人力開發巨量資料平台。再者,未來巨量資料分析將與雲端結合,影響傳統產業結構甚鉅。是以,台灣應全力發展巨量資料及相關軟體產業,以完善台灣的巨量資料生態系統。爰建請行政院及相關單位儘速規劃、建置並扶植相關產業平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四案:

本院委員李貴敏、陳鎮湘、陳碧涵、江啟臣、楊玉欣等17人,鑑於全球電子資訊化,企業界與產業界對於巨量資料(big data)之需求日益增加,建構巨量資料平台已成為產業之未來趨勢。就此,資策會亦曾研發「Bistro巨量資料平台」有成,以提供分析師專注於巨量資料之分析。然而,目前台灣仍未有巨量資料之實際應用案例。何況,建立巨量資料分析系統之成本龐大,而台灣產業多以中小型企業為主,其規模有限,難以期待企業主投入時間、資金、人力開發巨量資料平台。再者,未來巨量資料分析將與雲端結合,影響傳統產業結構甚鉅。是以,台灣應全力發展巨量資料及相關軟體產業,以完善台灣的巨量資料生態系統。爰建請行政院及相關單位儘速規劃、建置並扶植相關產業平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全球電子資訊化,企業界與產業界對於巨量資料(big data)之需求日益增加,建構巨量資料平台已成為產業之未來趨勢。就此,資策會於2014年12月亦曾研發「Bistro巨量資料平台」有成,以提供分析師專注於巨量資料之分析。

二、然而,目前台灣仍未有巨量資料之實際應用案例。何況,建立巨量資料分析系統之成本龐大,而台灣產業多以中小型企業為主,其規模有限,難以期待企業主投入時間、資金、人力開發巨量資料平台。再者,未來巨量資料分析將與雲端結合,影響傳統產業結構甚鉅。

三、是以,台灣應該全力發展巨量資料及相關軟體產業,以完善台灣的巨量資料生態系統。爰建請行政院及相關單位儘速規劃、建置並扶植相關產業平台。

提案人:李貴敏  陳鎮湘  陳碧涵  江啟臣  楊玉欣

連署人:呂學樟  李桐豪  蔣乃辛  陳淑慧  徐欣瑩  何欣純  陳節如  潘維剛  邱文彥  王育敏  張嘉郡  吳育仁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五案,請提案人周委員倪安說明提案旨趣。

周委員倪安:(17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2人,鑒於行政院認定領25,000元月退俸的退休軍公教為弱勢,擬放寬年終慰問金發放門檻,然勞工每月基本工資於今年7月1日起僅調整至20,008元,遠低於行政院認定弱勢之標準。爰此,為實踐工作者與退休者代間正義,並落實不同職業別之平等,建請行政院與勞動部以相同標準研議將基本工資提高至25,000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五案:

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2人,鑒於行政院認定領25,000元月退俸的退休軍公教為弱勢,擬放寬年終慰問金發放門檻,然勞工每月基本工資於2015年7月1日起僅調整至20,008元,遠低於行政院認定弱勢之標準。爰此,為實踐工作者與退休者代間正義,並落實不同職業別之平等,建請行政院與勞動部以相同標準研議將基本工資提高至25,000元。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行政院擬放寬退休軍公教年終慰問金發放門檻,由月退俸20,000元以下提高到25,000元,顯見行政院認定領25,000元月退俸為弱勢。然對比基本工資,勞動部於2014年8月29日召開第28次會議,每月基本工資自2015年7月1日,勉強從19,273元突破20,000元,調整至20,008元,然與行政院所認定之弱勢標準仍有所差距。

二、依照OECD國家基本薪資達平均薪資的50%以上之標準來看,以2013年台灣平均薪資為45,965元,基本工資至少應有23,000元;若以勞動生產力標準來看,2012年的勞動生產力較1999年增加58.96%,然同期間平均薪資僅成長11.62%,明顯與勞動生產力脫鉤,若隨勞動生產力比例調整,基本工資至少應調至30,000元才能反映勞動之貢獻。

三、《勞動基準法》並未限制一年僅得召開一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而《基本工資審議辦法》規範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也未限制不可例外於其他時間召開,故行政院應有權限於任何時間責成勞動部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

四、爰此,衡量第二項計算基本工資之水準,再考量行政院認定領兩萬五千元月退俸為弱勢之標準,為實踐工作者與退休者代間正義,並落實不同職業別之平等,建請行政院與勞動部以相同標準研議將基本工資提高至25,000元。

提案人:周倪安

連署人:鄭麗君  邱志偉  賴振昌  陳唐山  蔡其昌  段宜康  葉宜津  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葉津鈴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六案,請提案人黃委員志雄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七案,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

蔣委員乃辛:(17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及本院委員吳育昇、丁守中、林鴻池、張慶忠、蔡錦隆、楊瓊瓔、詹凱臣、盧嘉辰、江惠貞等26人,針對警察首都加給在本席與雙北同仁力爭多年後,去年行政院同意雙北政府發放,但今年卻片面決定停發,此舉嚴重打擊雙北員警士氣。首先雙北政府與議會都已編列預算且通過,並無內政部指陳「地方財源籌措困難」等疑義。且根據台北市警局統計,發放前申請外調警員每年有一千二百至一千三百人,發放後請調警員降到一千人以下,首都加給確實發揮留人功效,並非內政部所謂無留人之功效。為替雙北基層員警爭取權益,本席等要求行政院繼續同意雙北警察首都加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七案:

本院委員蔣乃辛、吳育昇、丁守中、林鴻池、張慶忠、蔡錦隆、楊瓊瓔、詹凱臣、盧嘉辰、江惠貞等26人,針對警察首都加給在本席與雙北同仁力爭多年後,去年行政院終於同意雙北政府發放,但今年內政部在毫無預警的狀況下,片面決定停發,此舉嚴重打擊警察士氣,引發雙北基層員警極度不滿。首先雙北政府與議會都已編列預算且通過,並無內政部指陳「地方財源籌措困難」等疑義,內政部不應在未與雙北政府溝通之情形下,貿然決議停發,此舉有干預地方權責之爭議;另外台北市因警察刑案偵辦及犯罪預防勤務繁重、維安狀況多、還要支援大大小小集會遊行活動,很多警察爆肝執勤生病,加上台北市物價高,造成大量員警申請外調南部縣市等原因仍然存在,且根據台北市警局統計,發放前申請外調警員每年有一千二百至一千三百人,發放後請調警員降到一千人以下,首都加給確實發揮留人功效。本席呼籲行政院應體諒雙北基層員警對地方治安全心投入、辛苦執勤的付出,並應尊重雙北政府與議會之權責。為替雙北基層員警爭取權益,讓他們安心投入地方治安維護工作,本席等要求行政院繼續同意雙北警察首都加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蔣乃辛  吳育昇  丁守中  林鴻池  張慶忠  蔡錦隆  楊瓊瓔  詹凱臣  盧嘉辰  江惠貞

連署人:呂學樟  紀國棟  陳根德  王廷升  廖國棟  潘維剛  高金素梅 陳鎮湘  廖正井  邱文彥  陳雪生  楊麗環  李桐豪  陳學聖  林郁方  王育敏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八案,請提案人盧委員秀燕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九案,請提案人陳委員碧涵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碧涵:(17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4人,有鑑於「文化創意產業」為我國經濟發展之重點之一;然而,鄰近的韓國與香港在上個月締結了「創意產業合作備忘錄」,加強雙邊的合作與互動,創造彼此「文創產業」的最大利益。港韓合作備忘錄中以「影視音產業」為第一優先合作項目,對於我國而言相當不利,因為文化部將「影視音產業」作為創造「臺流經濟」的重點指標,若政府對此行動沒有更積極的作為,我國的影視音產業將面臨衝擊,甚至被邊緣化。爰此,建請行政院責成文化部與經濟部就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研擬文創產業海外拓展合作計畫,積極尋找合作戰略夥伴,避免在我國與韓國在文創產業以及目標市場的重疊的狀況下,喪失搶占先機的機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九案:

本院委員陳碧涵等14人,有鑑於「文化創意產業」為我國經濟發展之重要產業之一;然而,在我們致力於透過文創產業發展經濟的同時,鄰近的韓國繼與中國大陸簽訂FTA之後,更與香港締結了「創意產業合作備忘錄」,透過加強雙邊的合作與互動,創造彼此「文創產業」的最大利益。韓國與香港合作備忘錄中將「影視音產業」列為第一優先合作項目,未來雙方將會在大型的國際影展上通力合作,韓、港之間的攜手對於我國而言相當不利,尤其近年來文化部將「影視音產業」作為創造「臺流經濟」的重點推動指標,若政府沒有更積極的作為,我國的影視音產業將面臨衝擊甚至被邊緣化。爰此,建請行政院責成文化部與經濟部就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研擬文創產業海外拓展合作計畫,積極找尋合作戰略夥伴,避免在我國與韓國在文創產業以及目標市場的重疊的狀況下,喪失搶占先機的機會,被屏除在市場大門之外。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韓國與香港為了降低廣告、建築、設計、數位娛樂、電影、音樂、電視、印刷與出版等文化產業的貿易門檻,因此簽署合作備忘錄;雙方希望透過情報與人才資源交流的強化以及國際學術會議的合作,降低未來合作上的阻礙。

二、韓國與香港的合作備忘錄中,闡明了未來雙方會在「香港國際影視展」、「釜山國際電影節」、「首爾電視節」等亞洲代表性的影視交流節慶活動上相互協力合作;香港特首梁振英就表示:「香港十分關注韓國的創意產業,並且希望學習韓國的核心與技術;期待未來韓國企業能夠透過香港,進出中國大陸市場,創造更大的產值。」

三、近年來由韓國所舉辦的亞洲流行音樂大獎MAMA皆選擇在香港舉辦,在當地形塑出一股全球亞洲流行音樂樂迷來此地朝聖的氛圍與潮流;此外,韓國電視台也與香港主持人合作拍攝美食節目《韓味道》,在亞洲各國頻道播出,企圖透過高質感的節目內容,帶動韓國的觀光旅遊產業。

四、文化部在推動「影視音產業」時,僅有「全球布局行動方案」中有國際交流計畫,但該計畫項目以推銷臺灣特色文化電視節目、國際電影文化參展、海外音樂交流活動、邀請國外影視及流行音樂重要人士來台等做為主軸,缺乏積極的促產方案以及尋找戰略合作夥伴的策略,難以達到事半功倍之效,缺乏宏觀的思維與作為。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許智傑  詹凱臣  李桐豪  王惠美  李貴敏  廖國棟  楊玉欣  張嘉郡  林滄敏  林德福  王育敏  蔣乃辛  陳鎮湘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案,請提案人盧委員嘉辰說明提案旨趣。

盧委員嘉辰:(17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盧嘉辰、李鴻鈞等13人,台灣雖自稱美食天堂,國人卻對清真食品認知極為有限,以致於許多在台灣當地的穆斯林還有來自國外的穆斯林經常感到飲食的不便利與侷限性。豬肉是台灣飲食中非常普遍的食材,而穆斯林卻視豬肉為不潔之物,讓穆斯林必須與鄰座可能食用豬肉產品的消費者交雜而坐,在偌大的公眾賣場美食區找不到一處友善的清真飲食角落,讓台灣愧為美食天堂之名。為尊重多元文化,建請相關部會研議規定或鼓勵一定坪數以上之公眾賣場應規劃清真友善飲食區,以提升台灣觀光實力並尊重多元價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案:

本院委員盧嘉辰、李鴻鈞等13人臨時提案,台灣雖自稱美食天堂,國人卻對清真食品認知極為有限,以致於許多在台灣當地的穆斯林還有來自國外的穆斯林經常感到飲食的不便利與侷限性。豬肉是台灣飲食中非常普遍的食材,而穆斯林卻視豬肉為不潔之物,讓穆斯林必須與鄰座可能食用豬肉產品的消費者交雜而坐,在偌大的公眾賣場美食區找不到一處友善的清真飲食角落,讓台灣愧為美食天堂之名。為尊重多元文化,建請相關部會研議規定或鼓勵一定坪數以上之公眾賣場應規劃清真友善飲食區,以提升台灣觀光實力並尊重多元價值。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阿拉的世界」人口眾多。全球信奉伊斯蘭教(回教)的穆斯林(回教徒)人口超過16億人,地球上每五位民眾就有一位是伊斯蘭教徒,他們的食衣住行育樂等市場相當龐大,商機可期。隨著穆斯林的消費力逐漸提升,對清真產品的需求也逐年增加,跨國連鎖企業也紛紛推出清真產品,瞄準這塊潛力無限的市場,連台灣廠商也開始摸索「清真認證」,但走遍台灣各大公眾賣場飲食區,卻沒有一處有友善標示清真飲食區。

二、目前全球共有16億的穆斯林人口,且預估2025年將攀升至20億人口,到時候不僅全世界每三人就有一人是穆斯林,而且全球半數以上的穆斯林人口將聚集在亞洲,尤其是印尼和土耳其,人口有八成五皆為穆斯林。這些穆斯林新興國家,有著快速增長的中產階級及人口紅利,隨著人口成長以及中產消費力提升,穆斯林消費者對於食衣住行育樂的需求將更全面、深刻地蓬勃發展,根據觀光局的統計,去年來台觀光的旅客中,有60萬是穆斯林人口,大都來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新加坡等地,台灣各大公眾賣場飲食區若能尊重多元文化,規劃清真友善飲食區,將可使台灣成為穆斯林旅遊的友善國家,將可大幅提昇來台觀光人次。

提案人:盧嘉辰  李鴻鈞

連署人:鄭汝芬  邱文彥  吳育仁  賴振昌  張嘉郡  林郁方  蔣乃辛  詹凱臣  廖國棟  簡東明  楊麗環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一案,請提案人簡委員東明說明提案旨趣。

簡委員東明:(17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2人,鑑於近來演藝界導演澎恰恰等人拍攝「鐵獅玉玲瓏2」預告片時,嚴重醜化賽德克族文化及傳統,以戲謔方式訕笑原住民生活方式及語言,已引發原住民族人極度憤怒。因此,本席除在此發表聲明予以譴責以外,爰提案要求政府應要求相關人等:(1)在網路上刪除影片(2)在媒體刊登廣告公開道歉(3)政府應儘速制訂「反歧視法」,有效杜絕日後「以創意為名,消費原住民文化為實」事件再度發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一案:

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2人,鑑於近來演藝界導演澎恰恰等人拍攝「鐵獅玉玲瓏2」預告片時,嚴重醜化賽德克族文化及傳統,以戲謔方式訕笑原住民生活方式及語言,已引發原住民族人極度憤怒。因此,本席除在此發表聲明予以譴責以外,爰提案要求政府應要求相關人等:(1)在網路上刪除影片(2)各媒體刊登廣告公開道歉(3)政府應儘速制訂「反歧視法」,有效杜絕日後「以創意為名,消費原住民文化為實」事件再度發生。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日前發生導演澎恰恰等人拍攝「鐵獅玉玲瓏2」預告片時,嚴重醜化賽德克族文化及傳統,以戲謔訕笑方式,已經引發族人極度憤怒,「賽德克族民族議會」甚至召開會議,一致討論通過予以譴責案,但是澎恰恰等人遲遲沒有回應。

二、因此,本席除在此發表聲明予以譴責以外,爰提案要求政府應制訂「反歧視法」,有效懲處及杜絕日後「以創意為名,消費原住民文化為實」事件發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陳學聖  呂學樟  江惠貞  陳鎮湘  邱文彥  徐少萍  周倪安  蘇清泉  廖正井  詹凱臣  吳育仁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二案,請提案人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

賴委員士葆:(17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賴士葆、盧秀燕等17人臨時提案,因為我國先進的醫療科技、和善的醫療服務屢受國際肯定,這是台灣人的驕傲。但是,在這樣的體系底下,政府對於若干罕見疾病用藥卻未有妥善的備藥機制,甚至於在醫學中心亦無藥可用,實在不可思議。因此,需要自國外進口所需用藥,或由患者之間彼此調度藥劑,如此會造成治療之延誤。據此,爰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應針對國人所發生之罕見疾病用藥必須建立有效的備援機制,以確保國人之權益,減少國人不幸罹患罕見疾病之風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二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盧秀燕等17人,查我國先進的醫療科技、和善的醫療服務屢受國際肯定,可謂台灣人的驕傲。然而,在這先進的醫療服務體系下,政府對於罕見疾病(如:棘阿米巴角膜炎/Acanthamoeba Keratitis,AK……等)用藥卻未有妥善的備藥機制,甚至於在醫學中心亦無藥可用,實不可思議。因此,需要自國外進口所需用藥,或由患者之間彼此調度藥劑,如此會造成治療之延誤。據此,為解決國人對於許多罕見疾病無藥可用的問題,爰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應針對國人所發生之罕見病用藥必建立有效的備援機制,以確保國人之權益,減少國人不幸罹患罕見病之風險。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賴士葆  盧秀燕

連署人:吳育昇  江惠貞  邱文彥  羅淑蕾  王育敏  蘇清泉  陳碧涵  陳淑慧  盧嘉辰  廖正井  簡東明  曾巨威  蔣乃辛  陳鎮湘  張嘉郡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三案,請提案人江委員惠貞說明提案旨趣。

江委員惠貞:(17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江惠貞、楊玉欣等19人臨時提案,鑒於在各大晚會場合,常見拉著推車的小販兜售五顏六色的螢光棒,根據環保署預估,全台跨年活動所使用的螢光棒數量高達數十萬隻。環保團體指出,螢光棒所含的化學物質,具有環境毒性且有致癌可能性,不宜過度推廣。爰此,為降低螢光棒對環境所造成的可能汙染,建請環保署提出有效降低螢光棒使用的行政手段,呼籲民眾若有必要,或者可以以手機亮光等替代螢光棒的效果,並訂定相關螢光棒之管理辦法,確實予以回收,提升我國國人在這方面的環保意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三案:

本院委員江惠貞、楊玉欣等19人,鑒於新年將近,各地方政府陸續宣布跨年晚會活動事宜,在各大晚會場合,常見拉著推車的小販兜售五顏六色的螢光棒,根據環保署預估,全台跨年活動所使用的螢光棒數量高達數十萬隻。環保團體指出,螢光棒所含的化學物質,具有環境毒性且有致癌可能性,不宜過度推廣。爰此,為降低螢光棒對環境所造成的可能汙染,建請環保署提出有效降低螢光棒使用的行政手段,呼籲民眾若有必要,可以手機亮光替代螢光棒,並訂定螢光棒之管理辦法,確實予以回收,提升我國國人環保意識。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年底將屆,各地方政府陸續宣布跨年晚會活動事宜,迎接新年,在各大晚會場合,常見拉著推車的小販兜售五顏六色的螢光棒,根據環保署預估,全台跨年活動所使用的螢光棒數量高達數十萬隻,螢光棒在黑暗中所產生的亮光可以營造氣氛,是演唱會、跨年晚會、棒球賽中常使用的道具,而近年來國內外偶像、歌手舉辦演唱會頻率提高,為了提升演唱會氣氛,歌手甚至會在事前「指定」螢光棒之顏色,引發民眾採購。

二、然而,環保團體指出,螢光棒內含酯類化合物、鄰苯二甲酸二甲酯和鄰苯二甲酸二丁酯等化學物質,具有毒性且有致癌可能性,使用不當恐怕造成環境汙染,螢光棒若未妥善處理,有毒物質一旦被焚燒,對環境會造成更大的傷害。此外,「液體式螢光棒」外層是由塑膠製成,裏面套著一根密封玻璃管,經彎折、敲打、揉搓等使玻璃破裂,引起化學反應產生的能量來激發螢光體,然而部分螢光棒廠商對於螢光棒性能的標示說明不足,曾有民眾不諳使用方式,在折彎時誤將螢光棒折斷,導致螢光劑外洩噴到眼睛,其安全性也堪慮。

三、近年螢光棒商品推陳出新,除了常見的長條狀產品,亦有多支包裝的小型產品或印上明星標誌的產品,須有一定的管理配套。建請環保署提出有效降低螢光棒使用的行政手段,呼籲民眾若有必要,可以手機亮光替代螢光棒,並訂定螢光棒之管理辦法,並確實回收,以降低螢光棒對環境所造成的可能汙染。

提案人:江惠貞  楊玉欣

連署人:賴士葆  張嘉郡  馬文君  鄭天財  羅淑蕾  陳淑慧  王育敏  費鴻泰  吳育仁  陳鎮湘  林郁方  陳碧涵  廖國棟  李貴敏  徐少萍  蔣乃辛  蘇清泉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四案,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五案,請提案人楊委員玉欣說明提案旨趣。

楊委員玉欣:(17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楊玉欣、鄭汝芬、李貴敏、陳碧涵、潘維剛、陳鎮湘、邱文彥、劉建國等20人,有鑑於我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已正式施行,其中第9條明確揭示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保障身心障礙者無障礙地使用交通工具。然而我國《身權法》第53條並未以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為原則,此外,《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雖有輪椅停靠及固定設施的規定,卻未明定無障礙輪椅席的比率,導致現在各項大眾運輸工具所設置的無障礙座位嚴重不足,完全不符合公約精神。爰要求衛福部二個月內提出《身權法》第53條修正草案,交通部亦應即刻檢討修訂《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五案:

本院委員楊玉欣、鄭汝芬、李貴敏、陳碧涵、潘維剛、陳鎮湘、邱文彥、劉建國等20人,有鑑於我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已於103年12月3日正式施行,公約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均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其中第9條已明確揭示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使用交通工具。然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並未以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為原則,《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雖有輪椅停靠及固定設施的規定,卻未明定無障礙輪椅席的比率,導致現在各項大眾運輸工具所設置的無障礙座位嚴重不足,完全不符合公約精神。爰要求衛福部二個月內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修正草案,交通部亦應即刻檢討修訂《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明定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為原則,且所有交通路線均應提供一定比率的無障礙輪椅席,於二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具體改善期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已於103年12月3日正式施行,從此《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下簡稱「CRPD」)》所揭示各項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均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意旨行使職權,檢視其主管法規是否符合公約規定,逐步完成增修或廢止的工作。

二、根據CRPD第9條規定,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使用交通工具。然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運輸營運者原則上並不需要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只在例外有實際需求且經過共同研商後,始須為之;交通部據此訂定的《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亦同,即使有輪椅停靠及固定設施的規定,卻未明定無障礙輪椅席的比率。

三、上述無障礙運輸服務「以不提供為原則」的規定,使我國推展無障礙運輸服務進度緩慢,許多身心障礙者紛紛反映在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時遭受不平等的對待。例如高鐵每列車只有第七車廂設置無障礙輪椅席、臺鐵對號列車也僅提供兩席、國道客運更只有極少數的業者與路線設有升降設備與無障礙輪椅席,足見我國大眾運輸工具對於身心障礙者並不友善,亟待改進。

四、綜上,爰要求衛福部應於二個月內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修正草案,交通部亦應同時檢討修訂《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明訂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為原則,所有交通路線均應提供無障礙輪椅席,至於席次、車輛與班次比例及具體推動時程,則由交通部會同身心障礙團體與大眾運輸業者共同商議決定。

提案人:楊玉欣  鄭汝芬  李貴敏  陳碧涵  潘維剛  陳鎮湘  邱文彥  劉建國

連署人:王育敏  徐欣瑩  蔡錦隆  吳育仁  張嘉郡  羅淑蕾  吳育昇  蔣乃辛  林郁方  賴振昌  陳雪生  簡東明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已處理完畢,現在休息。

休息(17時17分)

繼續開會(17時21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處理復議案。

台聯黨團針對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議程報告事項第2案之決定提出復議案。

台聯黨團提案: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針對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議程報告事項第2案─行政院函送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其中邱永和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任期至106年1月31日止;顏廷棟、張宏浩及魏杏芳等3人均為委員,任期自104年2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止,請查照同意案,依法提出復議。是否有當 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主席:本案決議:「另定期處理。」

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針對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議程報告事項第3案之決定,分別提出復議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八屆第六會期第十五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3案「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劉義周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陳文生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張瓊玲及劉嘉薇均為委員請同意案。」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台聯黨團提案: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針對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議程報告事項第3案─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劉義周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陳文生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張瓊玲及劉嘉薇均為委員,請同意案,依法提出復議。是否有當 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主席:本案決議:「另定期處理。」

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議程報告事項第4案之決定提出復議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八屆第六會期第十五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4案「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本案決議:「另定期處理。」

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議程報告事項第5案之決定提出復議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八屆第六會期第十五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5案「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本案決議:「另定期處理。」

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針對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議程報告事項第6案之決定,分別提出復議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八屆第六會期第十五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6案「不在籍投票草案」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台聯黨團提案: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針對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議程報告事項第6案─本院委員丁守中等擬具「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依法提出復議。是否有當 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主席:本案決議:「另定期處理。」

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針對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議程報告事項第7案之決定,分別提出復議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八屆第六會期第十五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7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台聯黨團提案: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針對第8屆第6期第15次議程報告事項第7案─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4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依法提出復議。是否有當 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主席:本案決議:「另定期處理。」

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針對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議程報告事項第8案之決定,分別提出復議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八屆第六會期第十五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8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台聯黨團提案: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針對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議程報告事項第8案─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5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依法提出復議。是否有當 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主席:本案決議:「另定期處理。」

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針對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議程報告事項第9案之決定,分別提出復議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八屆第六會期第十五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9案「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台聯黨團提案: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針對第8屆第6期第15次議程報告事項第9案─行政院函請審議「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依法提出復議。是否有當 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主席:本案決議:「另定期處理。」

台聯黨團針對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議程報告事項第10案之決定提出復議案。

台聯黨團提案: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針對第8屆第6期第15次議程報告事項第10案─行政院函請審議「護照條例修正草案」案,依法提出復議。是否有當 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主席:本案決議:「另定期處理。」

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議程報告事項第46案之決定提出復議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八屆第六會期第十五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46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本案決議:「另定期處理。」

現在散會。

散會(17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