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7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星期五)上午11時57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王院長金平
洪副院長秀柱
秘書長 林錫山
副秘書長 王全忠
秘書長:出席委員87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院會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所以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2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本院委員邱文彥等39人擬具「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本院委員蔡錦隆等30人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本院委員蔡錦隆等3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本院委員蔡錦隆等3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本院委員陳節如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一、本院委員吳育昇等18人擬具「戶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第十三案民進黨黨團有異議、第十四案及第一百三十二案至第一百三十四案台聯黨團有異議,第十五案至第一百三十一案國民黨黨團有異議、第一百三十五案民進黨團及台聯黨團有異議,逐案列入公報紀錄,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宣讀後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三、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0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四、本院委員楊應雄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3、14次會議、第5會期第9、10、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五、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六、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七、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九、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審計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六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九、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一、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五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二、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3、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七、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八、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廢止核能發電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九、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一、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二、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四、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五、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4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六、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七、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八、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九、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5人擬具「難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一、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二、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三、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臺灣電力公司龍門核能電廠停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四、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8人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五、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六、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1人擬具「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七、本院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八、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9、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九、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一、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二、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三、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四、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五、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六、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七、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八、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刪除第七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九、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一、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二、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三、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共同管道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四、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2人擬具「中資來台投資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五、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八、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3、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3、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2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2、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八、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二、本院委員陳唐山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服制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委員薛凌等2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本院委員葉宜津等30人擬具「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廢止「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三、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9人擬具「檔案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四、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8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六、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七、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八、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九、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預算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職業學校法」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三、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高級中學法」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四、行政院函請審議「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五、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及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七、行政院函請審議「住宅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八、司法院函請審議「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九、國防部函,為「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名稱修正為「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文化部函送103年1至10月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一、文化部函,為修正「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二、文化部函,為修正「國立歷史博物館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條文、「國立歷史博物館編制表」、「國立臺灣博物館處務規程」第十條、第十二條條文及「國立臺灣博物館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四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請抽換102年度第3季及第4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四、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2年1至2月、4至7月、9月、12月及103年1至3月使用該會捐補助款辦理政策宣導廣告相關更新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五、司法院函,為修正「法官進修考察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四六、司法院函,為修正「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等7項處務規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七、外交部函,為廢止「華僑登記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八、外交部、銓敘部函,為修正「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一百零三年至一百零四年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荷蘭及英國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東港鹽埔漁港區域」,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七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財務處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相關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仙客來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植物種類」,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加拿大卑詩省(Province of British Columbia)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糧食標示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市場銷售糧食抽查及檢驗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教育部、科技部函,為修正「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六一、交通部函,為修正「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條文及相關附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二、交通部函,為修正「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三、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四、交通部函,為修正「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五、交通部函送「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六、交通部函,為修正「鐵路運送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四條、第五十二條之二及第五十二條之三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北區老人之家編制表」等13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一七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港埠檢疫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三、衛生福利部函送「健康食品管理法所稱保健功效之項目」,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四、科技部函,為修正「科技部編制表」及「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七五、科技部函送「國家型科技計畫103年度第3季成果摘要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六、科技部函,為廢止「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七、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低壓三相感應電動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八、經濟部函,為修正「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七九、經濟部函,為修正「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經濟部函,為修正「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一、經濟部函,為修正「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二、經濟部函,為廢止「莫拉克颱風災區河川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及「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跨越穿越河川建造物簡化程序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三、經濟部函送「省水標章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四、教育部函,為修正「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八五、教育部函,為廢止「完全中學設立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六、教育部函,為「視覺功能障礙者電子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數位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七、教育部函送「學校設置廚房及辦理午餐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八、教育部函,為修正「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九、教育部函,為修正「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教育部函,為「機關或雇主推動員工帶薪學習制度獎勵辦法」名稱修正為「中央政府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一、教育部函,為修正「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二、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三、教育部函送「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四、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一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五、教育部函,為修正「媒體製作刊播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補助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六、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及「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九七、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修正「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九八、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修正「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九九、勞動部函送「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勞動部函送「構造規格特殊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檢驗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編制表」等5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二○二、勞動部函,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並修正第二條、第八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勞動部函送「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勞動部函送「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勞動部函,為「輔導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促進勞工安全衛生獎助辦法」名稱修正為「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獎勵及補助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勞動部函,為修正「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八、勞動部、國防部函,為修正「工會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範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二○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土壤、底泥及廢棄物中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NIEA M711.02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土壤及事業廢棄物中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NIEAM711.01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一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空氣中丙烯醯胺、己內醯胺、二甲基亞碸及二甲基甲醯胺檢測方法-氣相層析/火焰離子化偵測法(NIEA A742.10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一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一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一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及化學物質資料登錄收費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陸上運輸系統噪音測量方法(NIEA P206.90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函,為修正「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二、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第十二條條文及第六條第五項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三、內政部函,為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之一及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四、內政部函,為廢止「內政部營建署所屬各國家公園管理處管理站設置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五、內政部函,為「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並修正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二六、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4年度新興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核定與送立法院備查情形表」及「現代化測繪科技發展計畫」綱要計畫書,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五條條文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範本」,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九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名稱修正為「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並修正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五、行政院函,為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菸酒管理法」,定自104年1月1日施行;第27條第1項及第53條第3款,自104年7月1日施行;第35條、第39條第5項第2款、第55條第1項第5款及第3項有關違反該款規定罰責,自105年1月1日施行;第32條第1項第8款、第2項後段及第50條第1項有關違反該款、該項後段規定罰責,自105年7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六、行政院函,為修正「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七、審計部函送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截至103年度第3季執行情形審核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八、僑務委員會函送「一百零四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九、法務部函,為修正「法務部調查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三條條文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四一、財政部函送「駐奧地利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奧地利台北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等2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之展延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三、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陳麗珠女士因立法禁止電動車行駛道路,使肢障者買了電動車卻無法代步使用,特提出陳情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四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秦運富先生建請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使電動代步車可於道路上行駛,並取消其罰款規定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四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中華民國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強制行駛高、快速公路小型車後座乘客須繫安全帶,違者處罰駕駛人三千至六千元罰鍰,建請修正為「違者處罰行為當事人三千至六千元罰鍰」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四六、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陳木村先生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之1「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汽車檢驗、各項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前,繳清所有違反本條例尚未結案之罰鍰」違憲,請惠予修正之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四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高雄縣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建請廢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處罰條款,以利貨運業者營運生存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四八、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三兆汽車商行為請釋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法律條文疑義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四九、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陳敦賢先生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離譜,建請修正之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趙浩翔先生建請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條文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五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李宏遠先生建請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停車拖吊規定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五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中華民國汽車運輸業駕駛員全國總工會建請優先審查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3項條文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五三、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中華民國汽車運輸業駕駛員全國總工會建請優先審查通過將計程車客運業擴大解釋納入準大眾運輸體系管理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五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林昭成先生建請制定「道路消毒法」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五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中華民國民用航空人員專業技職公會為維護法律之安定性、普遍性立法原則及法效益,請停止審查「民航機師法草案」,另行起草「民用航空人員專業技職法草案」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五六、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台北市商業會請建請本院擇期召開公聽會研議修正公路法,將「汽車貨運業」比照「大眾運輸」免徵汽車燃料費及牌照稅,減輕經營成本,增加服務效率,以符實際及公平原則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五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4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1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孔文吉等24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育昇等14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碧涵等12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於第8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1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2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主席:以上各案均准予備查。
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台南湯姆熊遊樂場方小弟割喉命案,兇手曾文欽犯案後曾嗆「殺一、兩人不會判死刑」,台南高分院判決無期徒刑,兇嫌至今未向家屬道歉,毫無悔意,建議政府殺害、虐待兒童致死需判死刑,方能符合社會公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與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罰則落差極大,部分產品自稱健康食品,造成食安漏洞,建議保健食品誇張療效要加重罰則,以保障消費者權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軍隊裁減或許是世界潮流與趨勢,但應客觀而嚴肅評估未來可能衝突之戰力需求,以國防安全為最優先考量,不要為裁「人」而湊「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農產品安全管理,應加強農民安全用藥宣導與違規用藥輔導,強化全國各生化檢驗站篩檢能力,並嚴控檢驗標章之使用,有效嚇阻禁用農藥與偽農藥於市面上流通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茶業改良場臺東分場矮化修剪木棉樹引發輿論撻伐,認應儘速修訂「樹木保護法」,未來種樹、修剪樹枝的承包商或單位,必須有樹醫執照,或受過相關講習訓練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陸韓FTA簽署後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及因應之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慶華就民眾須主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強調閒置國有地的活化,應該要多加考慮事實需求,讓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能進行更完整的綠、美化工作,主管機關在進行閒置國有地活化政策的同時,能兼顧土地真正需求的探索,發揮土地的最大價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提升國人薪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陸韓即將完成FTA簽署,政府應有效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惠貞就提升溫泉業者取得溫泉標章之比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惠貞就手機通訊軟體散播犯罪訊息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建立傳統市場退場機制及另以都更方式重新開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頂新集團承諾捐新臺幣30億元成立食品安全基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政府應提出更有彈性的財經政策及全盤規劃更有效的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各級學校委託銀行超商代收學費、營養午餐等學雜費用;手續費過高,有關機關應該出面與銀行公會和四大超商系統協商,從公益立場要求調降手續費或零手續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提供求職者完整的就業諮詢資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少子化浪潮下教育政策面臨重大調整與轉型,如何面對此一重大教育改革階段」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大專學雜費調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推動不在籍投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保護我國學生在國外之人身安全及勞動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台灣好行」路線增加班次及中臺日韓到站廣播系統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台水公司應定期公布大高雄地區水質檢測結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儲備教師過剩與偏遠教師不足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添財就日前行政院核定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補助執行要點,因未能詳加考量各直轄市財政現況,導致台南市受限於自籌地方配合款之因素,箝制台南市交通建設之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辦理國人與外國人、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登記,繳附證明文件不同,有違公民與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2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權意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滬港通」勢必影響台灣資本市場未來發展,政府應速釐定我國金融市場未來發展方向政策與思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輔導會應妥善管理、運用國防部移撥之軍聘及軍僱人員,以提升人力資源效用,撙節國家開支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國際原油、天然氣價格走跌,而民生物價卻未相對調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十二年國教將志工服務納入學生成績計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觀光局在編列相關補助經費應依法令,避免浮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頂新偽劣油事件政府部門應積極主動負起責任,速指定單一窗口協助受害者及下游廠商團體協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持續鼓勵生育措施,建構友善高齡環境,並提升勞動參與及生產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後再從事工作之職業工會勞工,得再參加職業災害保險,及請就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加強溝通及宣導說明並儘速規劃配套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重視我國媒體記者之工作環境與條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彰化縣線西鄉蛤蜊兵營保存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政府應正視本土機師挖角危機並督促航空公司改善機組人員嚴重超時加班問題,以提高飛安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臺灣文創產業與觀光發展如何結合乙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羅委員淑蕾,有鑑於政府連人民出國小確幸都要剝奪,食藥署最近才宣布管制奶粉開罐價優惠,現在為了防止民眾出國買藥有假自用、真販售的問題,像是維他命不能買超過1千2百顆,正露丸只能買2瓶,甚至超量帶回國,被發現有販售行為,將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帶毒品的刑責還要重,日前該署又宣布,明年七月起自國外帶超量藥品或郵寄藥品回台,出國前皆要先提申請,且一年限兩次,民眾認為政府實在管太多。爰此,要求食藥署盡速放寬攜藥入境的限量規定,以半年用量為上限,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羅委員淑蕾,有鑑於油價狂跌創新低,但北北基計程車卻「背道而馳」調漲,漲幅更高達25%,預估最快農曆年後實施。國內油價12/15大降1元,發油量最大的95無鉛汽油來到每公升27.4元,創下近5年多來新低,與今年6月底最高價36元相比,相差8.6元,跌幅超過23%。爰此,要求相關部門做好規畫,讓計程車成為公共運輸中的接駁工具,協助共乘,減少空車,不必漲價,司機收入也會增加,還降低營運成本,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日前公布未來將於民眾集會抗議現場劃設「記者採訪區」和「媒體聯絡人」,理由則是要保護記者的人身安全及採訪權。隨即引發各界對於侵害新聞採訪權的質疑,包括媒體界、法律界皆紛紛高聲痛批,採訪區恐將成為「無法採訪區」,還有人諷刺此做法是要把記者關進「可愛動物區」,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元旦連假國道爆出春節外歷史天量,國道五號塞得更凶,搭客運竟然要七個小時才到台北。交通部長葉匡時解釋是因元旦四天連假是史無前例,但馬政府執政以來,這是第七次「四天連假」。交管失敗,找理由還扯謊,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近年民眾越來越重視養生,市面上出現許多全麥土司、饅頭、餅乾等製品,但到底什麼是全麥?含1%全麥就能稱上全麥土司嗎?消費者總是霧煞煞,為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2010年公布「全穀產品宣稱及標示原則」,明訂扣掉水分後,單一穀類佔配方總重量51%以上,才能宣稱是全穀產品。然而,市面販售的許多全麥麵包、全麥饅頭,全麥比例不足五成,違反衛福部標示規定,主管機關卻只要求業者自主改善,成效有限,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許多公立高職資源班教師人力不足,且依現行融入式特殊教育政策是讓高中職的身障生進入普通班就讀,但許多公立高中職不但未依《特教法》減少編班人數,甚至出現有80多名身障生的公立學校,資源班教師卻只有1至2名的情形,嚴重增加教師負擔,更進而損害身障生權益。教育部應研擬以增班方式解決排擠資源的問題,而不能僅就人事成本為考量無顧師生權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交通部民航局統計,到去年底,飛航台灣的廉航航空有16家、21條航線,旅客量約320萬人次,約5年前的12倍,占台灣國際線航空旅客量約7.3%。至103年9月底,機場公司尚有圓山空廚等5千餘坪建物處於閒置狀態,由於機場公司土地需支付租金予民航局,建物則係政府之投資,實應妥善運用、創造收益,不宜任其閒置,為因應快速成長的廉航旅客量,機場公司應考量將圓山空廚改為廉價航空專用航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桃園機場目前行駛於一二航廈間的電車,因搭乘位置設計不良,北側單節都在管制區內,南側管制區與非管制區各一節,但非管制區搭乘處需繞道後再上樓才能到達月台,旅客抱怨難找,造成使用率偏低。現新加坡三個航廈間的電車車站頗具設計感,旅客也不用上下樓找月台搭乘,而香港機場的航廈電車車體本身也相當新穎。機場公司應對於管制區外之電車動線提出改進措施,以及維護航廈電車之美觀性,以加強服務品質並避免硬體閒置,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江委員啟臣,針對今年十二月連續發生因老舊公寓違建情形嚴重,一旦發生火災公安意外,將造成民眾嚴重傷亡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大陸繼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後,於日前國務院常務會議又決定,將在廣東、天津、福建特定區域再設三個自由貿易區,反觀國內;服貿、自經區在朝野意識形態對立下,仍如蝸牛行走,讓人不得不憂心,台灣在這些大趨勢衝擊下,應該如何自處?據瞭解;大陸在未來2年內,將與美國、韓國、澳洲、新加坡甚至日本,進行區域經濟整合,換言之;大陸已決定走向全球高標準的自貿區網路,以兩岸這些年來在經濟交流上的良好互動,台灣豈能不藉力使力,要錯過這個與全球自由化接軌的機會?國家重大經濟政策一再遭蓄意杯葛,實不利我國產業升級轉型,兩岸服貿、貨貿若無法突破,台灣與主要貿易夥伴簽訂自由貿易協定注定寸步難行,台灣在對外貿易上勢將付出沉重的代價。當新台幣貶值,貿易條件惡化,則進口成本增加,對整體國家發展,社會穩定都相當不利。本席認為;兩岸經濟其實存在著既合作又競爭的關係,彼此也都面臨著經濟轉型升級的問題。時間不會等我們,政府更不能以拖待變,必須拿出魄力有所作為,針對FTA與大陸經濟自由化兩大趨勢謀求對策,俾以帶領國家突破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政府一再放話,如高鐵財務改革方案不能通過,高鐵勢將破產屆時將由全體納稅人買單,本席歉難苟同,雖不願直指本方案明顯圖利財團,但主張政府應另尋解決方案。該財務改革方案成本效益語焉不詳,尤其原始股東獲益可以延長40年,未來增資者包括公股、員工認股、壽險業者,其經營投資風險非常小,卻有近5.9%投資獲利,豈能不讓人詬病?本席認為;要使用公共資源避免高鐵破產,就應該將所有數據公開,而不是急就章的讓高鐵公司延長特許40年,難道政府是要圖利原始股東及未來增資者嗎?若高鐵破產固然要重新招標,尋找接續營運機構,卻有新的特許收入,政府應該精算所有的成本與收益,再做判斷。一家累積虧損嚴重但仍有價值的公司,唯有破產重組才能引進新資金,讓企業重生。高鐵破產後仍具有龐大的資產價值,仍有巨幅運量的收入,以在商言商的角度來看,破產後一定會有人願意承接。政府不必被現在的高鐵公司及原始股東綁架,標售後釋出特許營運權,必定可以得到新的條件,賺取更多收入造福全民。政府不能因怕破產或擔心處理接管高鐵的諸多工作,就被綁架,這是不對的。當前政府最該做的事,應站在中立的角色,嚴格監督台灣高鐵公司的財務,而不是一再變相的語帶威脅恐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現今網路對人類認知與社會文化的影響,相信無人會有質疑?但因運而生的網路霸凌似乎日漸橫行,籲請有關正視!在實體的民主公民社會中,既然必須保障所有人表達任何言論與立場的權利,那麼就必須尊重他人的言論立場,然遺憾的是;這種成熟民主社會本就該有的公民素養,在號稱華人社會最民主的台灣,卻正在一步步的消失,近年來;從網路上興起的一股仇恨意識動員,不僅讓台灣愈見對立,且還持續的在撕裂台灣社會。有人說,台灣最美麗的風景是人,但在霸凌橫行的台灣網路世界中,卻尋找不到這種美麗,許多人在網路被霸凌的紀錄,幾乎是揮之不去甚至永遠留存的印記,彷彿是古代的黥刑一樣,但不同的是;黥刑是古代專制帝王所為,今日的黥刑,卻是在網路世界中任何人都可以發動,更還可理直氣壯的宣稱這是在踐履所謂的「言論自由」!更脫軌的是,還要召喚網路的鄉民共襄盛舉,以群體霸凌的方式,將之打成「全民公敵」,將之糟蹋到無以復加的地步。鑑此;網路霸凌現象對個人與社會造成的威脅和傷害實不容漠視,政府必須剴切省思應如何從道德行為、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等多層面,透過公民教育重建網路時代的公民意識與規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台灣對外貿易依存度超過140%,在國際經貿快速整合的今天,國內卻因意識形態,嚴重阻礙重大經貿政策推展,眼看被國際邊緣化在即,面對2015新的一年,我們究竟要用什麼策略來為自己解套?目前在WTO中登記的雙邊與多邊自由貿易協議(FTAs)已經超過500個,而在選擇洽簽FTA的夥伴時,由於兩岸貿易占台灣對外貿易總合的28.7%,是台灣最大的單一貿易夥伴,因此我們當然應該優先解決與大陸自由貿易的問題。除了台灣內部政治對立原因外,兩岸間信心不足,亦是目前兩岸ECFA後續協商進度緩慢的最主要原因之一。然事實上,在過去六年之間,兩岸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洽簽了21個協議。換句話說;九二共識應該作為全台灣的共識,雙方藉此保持創造性的模糊,擱置主權爭議,先解決一些重要的經貿議題,這才能給兩岸人民帶來最大的福祉!台灣人民對於大陸的信心不足,確實需要大陸主動釋放給台灣更多國際經貿的空間;大陸是台灣的最大市場,兩岸的自由貿易協議也應該儘速簽署,讓台灣先一步進入大陸市場,也可減輕大陸擔心台灣要脫離大陸,或是操弄兩個中國的可能。面對新的一年,如何同時推動兩岸經貿自由化及國際經貿自由化的雙軌策略,應是政府必須的最重要策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交通部將建立高齡駕駛人駕照管理制度,藉由每三年針對七十五歲以上駕駛進行三項測驗作為換發汽機車駕照的依據,特表芻議。三項認知測驗與駕駛能力的相關性令人懷疑;再者,全國多數地方大眾運輸工具資源有限,「沒車等於沒腳」的狀況屢見不鮮;本席同意此政策保護老年駕駛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公益,但在推動同時也應盡可能建立配套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近日毒品問題日益嚴重,毒犯為牟利及逃避警方查緝,花樣不斷翻陳出新,將毒品不一樣的變裝販售,日前甚至有毒品以咖啡包作偽裝流入校園,顯見毒品在青少年間蔓延問題亦持續惡化。本席籲請政府相關單位需即刻研擬解決之道,並對國人加強宣導及校園輔導,俾改善社會治安並維護國人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教育部長聲稱,十年後流浪博士多過流浪教師之說,籲請政府不要再鴕鳥心態的去面對高教問題!據統計,過去10年,因大學數量暴增,廣設研究所的結果,博士畢業生從每年不到2,000人,突增到4,000人,然全國每年僅有800名職缺,根本無法滿足需求。台灣就業市場對博士畢業生的胃納量,本來就小,而教育長期錯誤的政策,七年之病,求三年之艾,如今要由博士生來承擔,真是情何以堪!有些學校的教授,把博士生當成「論文加工廠」,為了升等、國科會專題研究、評鑑等目的,生產一篇篇無助於產業或社會的學術論文,忽視教育目標應是要把學生教成社會有用的人才。本席認為;大學畢業生,不受市場歡迎,學校要負最大的責任。學位只是一種化妝,學生在大學是要學到有用的東西,但今天國內的高教政策結果,許多學校除了賦予學位,學生卻什麼都沒有學到。日前工研院院士會議中一致認為,產業結構的轉型,要靠「人才」。然人才養成的主要來源就是教育界,特別是大學部或研究所,但目前的評價,顯然不如預期,業界給分不高,且迭有怨言。有鑑大學畢業生就業不易,薪水又低,此兩難困境,更見高教轉型,勢在必行,且迫在眉睫。從正面看;台灣教育問題與實情,似已不用再隱藏病情,諱疾忌醫是件好事,球已在政府手上,人民都在拭目以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農委會鬆口,解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規定效力範圍包括台灣獼猴,變相解禁殺傷台灣獼猴一事,特表芻見。平心而論,農委會的言論僅係一宣示性發言,未有實質效力,且沒有逾越法律規定;但本席認為;主管機關並未善盡義務,解釋清楚相關的法律義務。本席認為若將台灣獼猴開放捕殺,難以判斷其是否真因破壞農作而遭禍,且獼猴遺體之處理也未有公布配套,屆時台灣獼猴面臨的保育困境,將大於現在的獼猴危害,直來政府無法解決獼猴與人類共存的問題,最後甚至必須做出「獼猴可殺」的宣示,令人遺憾;主管機關應提出實質、有效的策略,而非將問題推給民眾,甚至遭受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鑑此;政府應詳加研議開放捕殺之外的防猴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現在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04年1月9日(星期五)上午10時40分
地 點:議場主席辦公室
決定事項:
一、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濟、教育及文化、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四委員會審查完竣之審查報告,併入本次院會討論事項第4案討論。
二、請各黨團將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已審查完畢之修正提案於1月12日(星期一)中午送至財政委員會彙整,並請國民黨黨團即提出對案,以利協商。
三、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案之復議案及本次院會討論事項第32案,列為討論事項第1案至第3案,其餘議案依序排列。
四、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列為本會期優先處理法案。
主 持 人:王金平
協商代表:蔡其昌 蕭美琴 柯建銘(代) 費鴻泰 廖國棟 賴振昌 葉津鈴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04年1月9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做以下決定:「一、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濟、教育及文化、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四委員會審查完竣之審查報告,併入本次院會討論事項第4案討論。二、請各黨團將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已審查完畢之修正提案於1月12日(星期一)中午送至財政委員會彙整,並請國民黨黨團即提出對案,以利協商。三、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案之復議案及本次院會討論事項第32案,列為討論事項第1案至第3案,其餘議案依序排列。四、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列為本會期優先處理法案。」。
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一)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八屆第六會期第十五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3案「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劉義周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陳文生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張瓊玲及劉嘉薇均為委員請同意案。」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
(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針對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議程報告事項第3案─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劉義周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陳文生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張瓊玲及劉嘉薇均為委員,請同意案,依法提出復議。是否有當 敬請公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八屆第六會期第十五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3案「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劉義周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陳文生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張瓊玲及劉嘉薇均為委員請同意案。」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台聯黨團提案: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針對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議程報告事項第3案-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劉義周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陳文生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張瓊玲及劉嘉薇均為委員,請同意案,依法提出復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主席:本院民進黨黨團及台聯黨團針對第6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三案之決定分別提出復議案。本案經第6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現在進行處理。
本案提案黨團提議撤回。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撤回對第八屆第六會期第十五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三案所提復議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蔡其昌 蕭美琴
台聯黨團提案:
撤回對第八屆第六會期第十五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二案及第三案所提復議案。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周倪安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撤回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復議案同意撤回,原報告事項照第6會期第15次會議原作的決定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針對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議程報告事項第2案─行政院函送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其中邱永和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任期至106年1月31日止;顏廷棟、張宏浩及魏杏芳等3人均為委員,任期自104年2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止,請查照同意案,依法提出復議。是否有當 敬請公決。
台聯黨團提案: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針對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議程報告事項第2案─行政院函送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其中邱永和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任期至106年1月31日止;顏廷棟、張宏浩及魏杏芳等3人均為委員,任期自104年2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止,請查照同意案,依法提出復議。是否有當 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主席:本院台聯黨團針對第6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二案之決定提出復議案。本案經第6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現在進行處理。
本案提案黨團提議撤回。
台聯黨團提案:
撤回對第八屆第六會期第十五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二案及第三案所提復議案。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周倪安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撤回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復議案同意撤回,原報告事項照第6會期第15次會議原作的決定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第四十案委員盧秀燕等3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四十一案委員鄭麗君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一百二十三案委員高志鵬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
主席:本案經第6會期第1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現在進行處理。
本案提案黨團提議撤回。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第40案:「委員盧秀燕等3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第41案:「委員鄭麗君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123案:「委員高志鵬等37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之院會決定所提復議案,同意撤回。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撤回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復議案同意撤回,原報告事項各案均照第5會期第12次會議原作的決定處理。
報告院會,上午會議討論事項處理到此為止,下午3時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2時37分)
繼續開會(15時)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未含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等5委員會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報告)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檢送經濟、教育及文化、司法及法制3委員會關於103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之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檢送內政、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3委員會關於103年度營業及非營業基金預算之審查報告,請提報院會併「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有結論時,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委員黃昭順等29人、委員鄭汝芬等21人、委員羅淑蕾等30人、委員楊麗環等35人、委員徐欣瑩等37人、委員楊玉欣等50人、委員王育敏等30人、委員蘇清泉等26人、委員江惠貞等30人分別擬具「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29人、委員徐少萍等22人、委員陳節如等22人、委員翁重鈞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3人分別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及委員李應元等21人擬具「長期照顧法草案」案。(二)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三)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1人擬具「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四)本院委員吳宜臻等19人擬具「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以上四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暨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2人、委員楊玉欣等37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添財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不含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部分)(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今天審議經濟、教育及文化、司法及法制及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補送列入審查跟報告文本,請宣讀財政委員會彙整報告2件。請宣讀。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04210001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報告(附件一至三)
主旨:檢送經濟、教育及文化、司法及法制3委員會關於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部分審查總報告(附件一至三),請提報院會併「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討論,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處103年9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30704023號函辦理。
二、旨揭委員會審查結果皆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分別出席說明。
正本:議事處
副本:經濟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