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本款通過決議2項:

()104年度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各地檢署)於「罰款及賠償收入─沒入及沒收財物」科目下,編列緩起訴處分金計13億2,257萬7,000元及認罪協商判決金計3,395萬6,000元,合計13億5,653萬3,000元。經查,104年度所編列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收入,均低於先前年度實際收入金額,考量近年來該等指定支付金額呈逐年成長趨勢,104年度所編相關收入預算數顯有偏低之虞,應確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李俊俋 

()依據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之全部收支,應納入政府預算體系,該等收入應全數由各地檢署編列歲入預算繳庫。然各地檢署於104年度「罰款及賠償收入─沒入及沒收財務」編列之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相關收入預算數總計13億5,653萬3,000元,雖已高於102年度決算數及103年度法定預算數;惟以歷年來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指定支付國庫、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之總金額觀之(如下表),該等指定支付金額已由96年度之9億1,785萬元,逐年成長至101年度之17億6,528萬元、102年度之18億8,945萬元,除每年度成長率介於3%至37%之間外,自100年度起,每年更呈數億元之增加趨勢。顯見104年度相關收入預算有低估之嫌,爰要求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予檢討改進。

96年度至102年度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指定支付金額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緩起訴處分金指定支付金額

認罪協商判決金指定支付金額

合計

與上年度比較

金額

成長率

96年度

839,760

78,090

917,850

-

-

97年度

916,000

87,160

1,003,160

+85,310

9%

98年度

976,450

58,830

1,035,280

+32,120

3%

99年度

1,020,080

55,520

1,075,600

+40,320

4%

100年度

1,230,930

56,890

1,287,820

+212,220

20%

101年度

1,692,650

72,630

1,765,280

+477,460

37%

102年度

1,824,520

64,930

1,889,450

+124,170

7%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第1項 總統府,無列數。

第2項 國史館,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無列數。

第7項 人事行政總處,無列數。

第8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無列數。

第9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無列數。

第21項 立法院,無列數。

第22項 司法院,無列數。

第23項 最高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415萬5,000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萬6,000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萬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萬元8,000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4萬6,000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57萬3,000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406萬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276萬6,000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14萬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14萬1,000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886萬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萬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402萬2,000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1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201萬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503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295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430萬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53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5萬4,000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20萬1,000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3萬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萬3,000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4萬1,000元,照列。

第52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6萬1,000元,照列。

第53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第54項 考試院,無列數。

第55項 考選部,無列數。

第56項 銓敘部,無列數。

第57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第58項 監察院1,220萬元,照列。

第96項 法務部1,905萬3,000元,照列。

第97項 司法官學院1萬4,000元,照列。

第98項 法醫研究所2萬4,000元,照列。

第99項 廉政署1億3,115萬元,照列。

第100項 矯正署及所屬235萬9,000元,照列。

第101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2萬1,000元,照列。

第102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8,000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48萬4,000元,照列。

第10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3萬5,000元,照列。

第10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66萬3,000元,照列。

第10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228萬2,000元,照列。

第10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8萬元,照列。

第10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9億2,864萬8,000元,照列。

第10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7,951萬5,000元,照列。

第11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2億3,020萬2,000元,照列。

第11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億8,698萬2,000元,照列。

第11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2,873萬5,000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8,804萬6,000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億5,457萬1,000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2,483萬8,000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9,620萬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6,711萬5,000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5,246萬8,000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4億9,715萬7,000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億5,239萬5,000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1,580萬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43萬3,000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0,605萬7,000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4,444萬9,000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4,377萬4,000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3,003萬7,000元,照列。

第127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8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2,375萬8,000元,照列。

第129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628萬7,000元,照列。

第130項 調查局83萬1,000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項 總統府16萬8,000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25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44萬5,000元,照列。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無列數。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無列數。

第10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無列數。

第23項 立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司法院215萬5,000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法院1,518萬元,照列。

第26項 最高行政法院182萬6,000元,照列。

第2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481萬7,000元,照列。

第2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88萬3,000元,照列。

第2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28萬7,000元,照列。

第30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無列數。

第31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32項 智慧財產法院5,854萬4,000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3億3,883萬4,000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723萬8,000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517萬2,000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5,016萬7,000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565萬2,000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4億6,743萬8,000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3,619萬9,000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6億2,981萬6,000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億5,316萬4,000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億7,632萬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7,071萬9,000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億3,555萬4,000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491萬8,000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4,499萬8,000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7,328萬8,000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億0,906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億7,814萬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5億0,529萬8,000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0,430萬6,000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4,860萬5,000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5,017萬3,000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6,006萬5,000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億0,967萬9,000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2萬3,000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473萬8,000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84萬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387萬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34萬5,000元,照列。

第61項 考試院2,635萬元,照列。

第62項 考選部,無列數。

第63項 銓敘部,無列數。

第6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6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第6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7項 監察院,無列數。

第108項 法務部100萬2,000元,照列。

第109項 司法官學院1,000元,照列。

第110項 廉政署,無列數。

第111項 矯正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112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萬6,000元,照列。

第113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3萬7,000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1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1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18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19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無列數。

第120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4萬6,000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2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3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4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5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6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7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8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9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000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3,000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7,000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4萬4,000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34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35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36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0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38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3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4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41項 調查局240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項 總統府193萬7,000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77萬6,000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1萬5,000元,照列。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29萬9,000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4,483萬2,000元,照列。

第10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9萬元,照列。

第22項 立法院646萬4,000元,照列。

第23項 司法院8萬元,照列。

第24項 最高法院8萬6,000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行政法院1萬5,000元,照列。

第26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000元,照列。

第27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6萬元,照列。

第28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萬4,000元,照列。

第29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2,000元,照列。

第30項 法官學院3萬6,000元,照列。

第31項 智慧財產法院2萬8,000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154萬2,000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萬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2萬9,000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2萬1,000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2萬6,000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50萬7,000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9萬3,000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3萬2,000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8萬7,000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萬6,000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2萬7,000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萬5,000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萬2,000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7萬6,000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6萬9,000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萬1,000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59萬5,000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6萬6,000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3萬1,000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5萬6,000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2萬2,000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萬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萬1,000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7萬9,000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4萬2,000元,照列。

第57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萬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00元,照列。

第60項 考試院5萬元,照列。

第61項 考選部5萬元,照列

第62項 銓敘部7萬4,000元,照列。

第63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3萬2,000元,照列。

第64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72萬1,000元,照列。

第65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6項 監察院22萬8,000元,照列。

第108項 法務部31萬1,000元,照列。

第109項 司法官學院12萬3,000元,照列。

第110項 法醫研究所8萬元,照列。

第111項 廉政署3萬7,000元,照列。

第112項 矯正屬及所屬1,259萬1,000元,照列。

第113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32萬5,000元,照列。

第114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1萬3,000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萬6,000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1萬1,000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萬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5萬8,000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萬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20萬8,000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萬6,000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7萬6,000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萬7,000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2萬9,000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30萬6,000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7,000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2萬5,000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萬1,000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3萬4,000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2萬3,000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34萬6,000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6萬9,000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萬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2萬3,000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4萬1,000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7萬4,000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6,000元,照列。

第13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6萬1,000元,照列。

第14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6,000元,照列。

第14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1,000元,照列。

第142項 調查局189萬1,000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本款通過決議3項:

()據司法院統計,截至102年底止,司法院及所屬機關經管宿舍共計2,468戶,包含首長宿舍31戶、多房間及單房間職務宿舍各2,076戶及245戶、眷屬宿舍116戶,其中空置待借用宿舍為首長宿舍9戶、多房間及單房間職務宿舍分別為183戶及15戶,共計207戶仍空置待借用,顯見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之宿舍仍有低度利用或閒置之情況,且所收取宿舍管理費偏低,不敷支應宿舍修繕費。爰此,建請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應積極檢討改善,以強化宿舍資源之運用效能及節省政府支出。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供之資料,截至103年6月底止,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經管宿舍共計4,005戶,其中低度利用戶數727戶,比重近二成;且依法務部統計資料,截至102年底止,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經管宿舍共計3,966戶,包含首長宿舍32戶、多房間及單房間職務宿舍各2,213戶及1,418戶、眷屬宿舍303戶,其中空置待借用宿舍為首長宿舍7戶、多房間及單房間職務宿舍分別為490戶及330戶,共計827戶仍空置待借用,比重逾二成,足見未能妥適運用宿舍資源。且法務部主管之104年度預算案編列宿舍修繕費894萬3,000元,以及租賃房舍181戶之租金預算5,180萬5,000元,可知104年度宿舍修繕費及宿舍租金共需6,074萬8,000元,對照宿舍管理費歲入預算僅編列757萬9,000元,亦有欠合理。爰此,要求法務部及所屬應檢討現行收取宿舍管理費偏低不足以支應宿舍修繕費之情況,並強化宿舍資源之有效運用,以節省國庫支出。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法務部主管「其他收入─雜項收入─其他雜項收入」科目下,編列借用宿舍者扣回房屋津貼1,905萬4,000元及宿舍管理費757萬9,000元,合計2,663萬3,000元。惟查,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經管宿舍中,有近二成低度利用及不乏空置待借用情事,且收取宿舍管理費偏低,已不敷支應宿舍修繕費,加以尚有部分檢察機關另編列預算支應檢察官職務宿舍租金,實有欠當,應檢討收費標準及閒置待用宿舍之運用。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李俊俋 

第1項 總統府32萬6,000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2萬8,000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260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33萬9,000元,照列。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104萬5,000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無列數。

第10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95萬6,000元,照列。

第23項 立法院329萬1,000元,照列。

第24項 司法院原列25萬3,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萬3,000元。

第25項 最高法院原列32萬7,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3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6萬1,000元。

第26項 最高行政法院原列17萬3,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3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萬9,000元。

第2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列21萬8,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9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萬8,000元。

第2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原列58萬5,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27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5萬9,000元。

第2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原列31萬1,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8萬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9萬6,000元。

第30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原列4萬9,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萬5,000元。

第31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32項 智慧財產法院原列15萬9,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6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萬5,000元。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原列80萬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39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9萬6,000元。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原列154萬7,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65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0萬元。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原列57萬6,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4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2萬元。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原列45萬9,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0萬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6萬8,000元。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原列31萬8,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6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8萬4,000元。

第3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原列2,520萬5,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46萬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567萬元。

第3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原列840萬5,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40萬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81萬4,000元。

第4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列898萬5,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52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50萬8,000元。

第4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原列651萬8,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26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78萬1,000元。

第4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原列1,277萬4,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25萬8,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03萬2,000元。

第4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原列173萬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20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93萬6,000元。

第4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原列1,093萬9,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75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69萬3,000元。

第4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原列307萬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1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8萬3,000元。

第4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原列321萬8,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2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2萬8,000元。

第4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原列141萬3,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6萬8,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8萬1,000元。

第4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原列237萬6,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26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4萬元。

第4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原列361萬6,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33萬1,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94萬7,000元。

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原列758萬6,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58萬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17萬5,000元。

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原列466萬7,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5萬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81萬9,000元。

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原列121萬5,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3萬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4萬7,000元。

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原列287萬4,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7萬4,000元。

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原列312萬1,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7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29萬5,000元。

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原列121萬7,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4萬8,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6萬5,000元。

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原列26萬2,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6萬2,000元。

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原列62萬4,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7萬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9萬6,000元。

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原列2萬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萬3,000元。

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原列14萬3,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萬8,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萬1,000元。

第60項 考試院18萬2,000元,照列。

第61項 考選部660萬元,照列。

第62項 銓敘部58萬1,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鑑於依法編列之支出,一經施行即成政府財政之長期負擔,過度擴張易影響政府財源運用之彈性,故預算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中均規定,依法增加支出及減少收入之措施,嚴格要求應提出相對財源,以恪守財政紀律。然銓敘部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0條第1項增加政府財政負擔每年7千萬餘元,卻未明文相對收入來源,顯與財政收支劃分法及預算法不符。爰此,建請銓敘部應落實制(訂)定或修正法律,需增加財政負擔者,須有相對收入財源之規定,以維財政紀律。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第63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萬7,000元,照列。

第64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8,000元,照列。

第65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6項 監察院9萬7,000元,照列。

第105項 法務部46萬8,000元,照列。

第106項 司法官學院23萬2,000元,照列。

第107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108項 廉政署4萬9,000元,照列。

第109項 矯正署及所屬7,397萬2,000元,照列。

第110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41萬5,000元,照列。

第111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23萬7,000元,照列。

第112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萬7,000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24萬8,000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1萬2,000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20萬9,000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7萬2,000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4萬7,000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840萬3,000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5萬3,000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697萬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783萬1,000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38萬2,000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萬4,000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105萬4,000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332萬8,000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231萬8,000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41萬5,000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66萬5,000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511萬6,000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452萬8,000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78萬3,000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64萬7,000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85萬1,000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38萬4,000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68萬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21萬元,照列。

第137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2萬6,000元,照列。

第138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6萬3,000元,照列。

第139項 調查局89萬1,000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1項 總統府9億5,49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根據總統府預算書說明,總統府法定編制員額職員為401人至469人,然104年度預算員額卻高達566人,除職員389人以外,高達177人為駕駛、技工、工友與約聘僱人員,非職員比例偏高。爰此,建請總統府應檢討非職員比例偏高問題。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總統府為推動業務研究發展工作,並鼓勵員工研究進修,訂有「總統府員工專題研究及專書閱讀實施要點」,對於員工提出之專題研究報告,經評選為特優、優、佳作及入選等4項者,發給5千至5萬元不等之獎勵金,所需經費則由年度預算「一般行政」計畫項下勻支。然總統府對於員工各年度提出之專題研究報告,幾乎全數評定「入選」以上等第,且獎勵方式侷限於獎勵金,員工少則領取5,000元,多則領取上萬元,未有其他獎勵方式,顯見其未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爰此,建請總統府應檢討總統府員工專題研究報告之獎勵措施,並於3個月內將檢討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委員。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鑑於總統府近年來超時加班費決算數均超過法定預算數,顯未本緊縮原則,撙節支用。此外,總統府駕駛、技工、工友、聘用人員之超時加班費尤其偏高,被譏為血汗總統府。爰此,建請總統府應檢討並妥為控管撙節加班費之申報,以符合政府節流措施,並避免社會各界對總統府壓榨員工之議論。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依據立法院103年1月14日三讀通過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總統府預算之決議,要求總統府辦理有關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人權議題研討會及座談會,並提出「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落實此三項公約相關計畫及建立改善、監測、督考機制。

再者,立法院102年1月15日三讀通過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亦有類似之預算決議:建請總統府擴大辦理有關此三項聯合國公約之人權議題研討會及座談會;及要求「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應更加重視總統府及五院各級政府單位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落實。

經查總統府迄今仍未辦理此三項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之公約相關人權議題研討會及座談會,連續兩年違反立法院決議;「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亦尚未提出此三項公約相關之落實計畫及建立改善、監測、督考機制。目前各政府單位回報至法務部、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之此三項公約辦理情形,民間多批評淪為紙上作業、與會層級低、缺乏決策權,鮮少依據公約及聯合國相關解釋來積極修正相關法規及政策措施,「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亦無進行系統性之改善、監測、督考。

103年立法院又三讀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然「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至今仍無提出彙整前述五項聯合國公約相關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爰此,建請總統府儘速落實立法院前揭102年及103年各項決議,辦理各項公約相關之人權議題研討會及座談會,提出整合與落實憲法及各項聯合國公約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建立相關改善、監測、督考之人權機制,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原列2億0,478萬1,000元,減列第2目「諮詢研究業務」項下「國外旅費」3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0,443萬1,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6條第1項規定:「機關組織除以法律定其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者外,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規定,就其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級,依職務列等表,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之人員,訂定編制表。」準此,各機關允應審慎評估其業務所需人力訂定其員額編制,以為業務權責之明確劃分,並為相關人力效率之評鑑考核。

現行公務人員之借調制度,法無明文規定,僅行政院訂有「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以下簡稱借調兼職要點)以為規範,依該要點第2點第1項及第4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允應以一人一職為原則,因特殊或臨時需要,如專業性、科技性、稀少性職務,本機關無適當人員可資充任,而外補亦有困難者等原因,始得商借其他機關現職人員,以避免影響被借調機關業務之推動。

查國安會截至103年8月底向各部會借調人數高達14人,占同期間該會職員人數(64人)之21.19%,借調人數比率甚高;國安會向外辦理借調人員,所從事業務雖多為協助長官辦理專案,然多人借調期間已長達1年以上,恐影響借調人員本職所屬機關人力之調配及業務之推動。此外,參照前揭行政院規定,借調原則係以專業性、科技性、稀少性等職務為原則,然該會向國安局借調人員係從事庶務工作,借調期間已長達20幾年,實有未洽。

爰此,建請國安會就以上借調比例過高之缺失提出檢討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鑑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施行法於101年1月1日實施。為使各級機關落實推動CEDAW及保障性別人權,行政院於101年6月函頒「性別平等大步走─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計畫」,辦理CEDAW法規檢視相關教育訓練及宣導,以及法規措施之執行配套準備工作。該計畫適用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包含所屬機關及人員),配合推動相關教育宣導及檢視法規是否符合CEDAW之工作,以全面落實性別人權之保障。然國家安全會議目前除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外,並未參照其他中央政府機關籌組專責委員會或小組,負責CEDAW業務之推動及監督,顯見並未落實推動CEDAW業務。爰此,建請國家安全會議應儘速籌組CEDAW業務推動及監督統籌單位,以落實性別平權。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鑑於政府財政負擔日趨沉重,財主單位不斷要求各單位應緊縮經常支出,然國家安全會議超時加班費卻年年遞增且超出預算數,顯未撙節支出。又駕駛、技工及工友之超時加班費長年居高不下,恐造成基層工作人員過勞之狀況。爰此,要求國家安全會議應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研議採行彈性上班之可行性或鼓勵員工採補休假方式取代加班費之發放,以降低員工之加班時數。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國家安全會議向各行政機關辦理借調人員,所從事業務多為協助長官辦理專案,且多人借調期間已長達1年以上,恐影響借調人員本職所屬機關人力之調配及業務之推動。此外,行政院規定,借調原則係以專業性、科技性、稀少性等職務為原則,然該會向國安局借調人員係從事庶務工作,借調期間竟長達20幾年,實有未妥。爰此,要求國家安全會議應針對借調人員之必要性進行檢討說明,並於3個月內將檢討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委員。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鑑於電子化政府為世界潮流趨勢,以及為求更即時有效服務人民,並且透過適當公開化以提供資訊於人民,行政院特於87年至89年實施「電子化/網路化政府中程計畫」,建立政府網際服務網。由於電子化政府經由網際網路傳遞政府訊息和服務,網站乃為最具體之表徵,各級政府爰相繼設立專屬之服務網站。然國家安全會議以「其為總統有關國家安全議題之諮詢機關,並無與民眾直接接觸或政策宣導方面之業務」為由,迄今尚未建置其網站。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建請國家安全會議應儘速建置自屬網站,以落實政府資訊公開。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第3項 國史館2億0,65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鑑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施行法於101年1月1日實施。為使各級機關落實推動CEDAW及保障性別人權,行政院於101年6月函頒「性別平等大步走─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計畫」,辦理CEDAW法規檢視相關教育訓練及宣導,以及法規措施之執行配套準備工作。該計畫適用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包含所屬機關及人員),配合推動相關教育宣導及檢視法規是否符合CEDAW之工作,以全面落實性別人權之保障。然國史館暨其所屬目前除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外,並未參照其他中央政府機關籌組專責委員會或小組,負責CEDAW業務之推動及監督,顯見並未落實推動CEDAW業務。爰此,建請國史館暨其所屬應儘速籌組CEDAW業務推動及監督統籌單位,以落實性別平權。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國史館目前所藏史料檔案約45萬5千餘卷,惟整編之部分僅有21%,整編且完成數位化之檔案剩下只有11%,又開放網路查詢之件數僅有3%。史料之編整與開放閱覽,方能促進研究者或一般國民對於國史多加理解,國史館應儘速整編史料,使之得以數位化開放閱覽。爰此,建請國史館對史料採集與典藏,就如何加速整編檔案、掃瞄及開放查詢之工作項目及方法,擬訂具體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白色恐怖也是國家歷史的重要部分,但社會所知無多,目前缺乏整體圖像。過去官方投注資源極少,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目前的出版品多以口述歷史為主,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現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針對過去38年餘的戒嚴歷史僅編史料彙編五冊;另以103年度進行之書籍為例,進行作業之40冊中,僅3冊係與戒嚴時期歷史相關,且僅屬個案研究,實有不足之處。國史館應該善用研究人員專長以及所藏有豐富公文書,持續整理彙編案件研究,以系統性地研究戒嚴時期政治案件與國家暴力。爰此,建請國史館研擬具體「戒嚴時期史料編纂」之編整、採集及出版計畫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國史館自民國91年開始辦理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徵選包括國民政府檔案、資源委員會檔案、臺灣省政府地政處檔案等10類利用率較高或較珍貴者檔案進行數位化工作。該計畫所產生之「數位典藏資料庫及查詢系統」除規劃併入原有建置之「國史館史料文物查詢系統」外,其並於民國99年與台灣大學合作建置「國史館數位檔案檢索系統」,增加讀者使用數位典藏資料之管道。然目前該館已完成數位化10類檔案中,卻僅開放2類檔案之部分資料,供民眾透過網際網路查詢,顯有違該館參與數位典藏計畫之目的。爰此,建請國史館儘速研議將數位化成果對外開放,俾利讀者運用,並將檢討之書面報告提供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國史館每年印製發行為數眾多之出版品,但幾近半數以「贈送」方式去化,實際銷售數量反較偏低,且截至103年7月底,出版品總庫存數仍有8萬4千餘冊,恐衍生不經濟支出。故為免徒耗費印製成本,及增加庫存管理成本,爰建請國史館應研訂有效之行銷策略,以提升銷售績效,增裕國庫收入。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國史館近年雖藉由辦理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加速辦理館藏資料數位化工作。然截至103年7月底,國史館仍有近8成典藏資料尚未完成整編工作;且整編完成檔案中,仍有近3成資料未完成數位化工作。爰此,建請國史館應檢討數位化工作進度緩慢之原因,並積極加速處理館藏數位化工作。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9,811萬4,000元,照列。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3項 人事行政總處24億8,146萬7,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第2節「加強組編人力運用」之「審議編制員額及控管公務人力」189萬3,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3項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根據《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4條:「行政院人事主管機關或單位每四年應檢討分析中央政府總員額狀況,釐定合理精簡員額數,於總預算案中向立法院提出報告。」惟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統計資料,截至103年7月底止,中央政府機關預算員額為23萬383人,實際員額為20萬5,589人,預算員額較實際員額高出24,794人,致使每年度人事費用預算超編,產生大量賸餘,產生排擠效應。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總員額法第4條及第10條規定具體檢討,匡減未實際進用人員之預算員額,並將改善作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高志鵬 王廷升 

2.102年3月1日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之國際審查時,國際獨立專家團曾建議政府制定涵蓋性別平等各個領域的全面立法,其中第5點內容為:「分配足夠的人力和財務資源,以有效地執行法律」。有鑒於我國目前已簽署5個人權公約,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相關機關,研擬於未來員額評鑑中審視「與我國已簽訂之人權公約有關之業務」,其負責執行之業務單位(如行政院性平處、衛福部社家署等)人力是否足夠,並於評鑑中擬具人力移撥之具體建議,俾使人權公約之精神得具體且有效地實踐。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改善作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高志鵬 王廷升 

3.根據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8條,應每兩年辦理一次員額評鑑,以促進機關員額配置合理精實,提升政府人力運用效率。然而,根據103年度第1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員額評鑑情形報告,並未對各單位之人力配置妥適程度提出具體建議,而僅以「評估各單位人力配置適切性」、「應再精實評估所需人力」、「建議檢討降低輔助單位人力配置比率」、「應定期檢討人力運用情形」等。如此評鑑方式,對員額配置幾無具體檢討與建議,回顧101年度及103年度兩次員額評鑑均有如此情形,顯見員額評鑑流於形式。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改善作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高志鵬 王廷升 

()培育優質公務人力是維持國家競爭力之關鍵,透過有計畫及有系統地建構公務人員在職培訓發展機制,乃發展及儲備優質人力資本之不二法門。而我國公務人員整體訓練體系,為培育具備國際觀及前瞻領導規劃能力之公部門中、高階領導人才,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亦有編列相關高階文官出國培訓計畫之預算,資源重複配置,將排擠其他預算之支出。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李貴敏 

連署人:廖正井 曾巨威 

()鑑於各類公務人員業務特性、人才延用及機關屬性皆不相同,易導致機關或人員隨業務增加迭有援引比照或調高支給之情形,加以各類專業加給之給與內容、適用對象等仍處於不透明作業,待遇之公平性備受質疑。值此政府組織改造之際,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確實衡酌給與之各項要素,依規定檢視調整簡併,並於8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研究報告,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開研究成果。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鑑於中央各機關之工友、技工及駕駛人員超額人數頗鉅,值此行政院正在進行組織改造之際,爰要求人事行政總處宜加強轉化移撥或鼓勵退離,以落實政府員額精簡政策,並減輕人事費負擔。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依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概算應編書表格式及注意事項」有關各機關派員出國計畫預算應編書表,除各機關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外,尚有須按出國計畫類別之考察、視察、訪問、開會、談判、進修、研究、實習等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分別填列。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未列赴德國、中美洲與其他友好國家訪問之預算類別,恐有規避出國計畫審議之虞。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予以列入,以利立法院預算審議監督。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高志鵬 王廷升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04年度「創新e化人事服務─全國公務人力資源智慧型資訊服務」分支計畫下編列「業務費」1,000萬元,其係「跨機關優質人事主動全程服務各系統第四期工作」。其中,「強化人事服務網、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公務福利e化平台等相關人事服務入口系統效能」計畫,共編列預算計210萬元。惟實際登入「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後發現,該網站有部分資料過於老舊未更新之情形。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儘速對此一情形進行改善。

提案人:李貴敏 

連署人:廖正井 曾巨威 

()「有關退休軍公教人員之年終慰問金,為合理維持信賴保護原則及安定其退休生活,建議視政府財政狀況並參酌年終獎金發放標準提供一定比例之年終慰問金。」

按目前軍公教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與退休軍公教人員之年終慰問金係由行政院逐年視財務狀況訂定:「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依行政院100年12月26日院授人給字第1000063087號函訂定之「一百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退休公務人員與在職人員基於同樣薪給1至1.5個月之年終獎金及年終慰問金。主要都是基於以退休制度(包括月退休俸含年終慰問金等福利措施)保障退休後生活,以吸引早期公務人員願意體諒政府財政困頓而以低於企業平均薪給標準下服務於公部門,故早期退休之軍公教退休金乃具政府提供延遲薪給性質。

行政院於101年及102年年終訂定之注意事項擅自刪除退休公務人員之年終慰問金,調整訂定為「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且將退休軍公教人員限制於低收入戶標準之低於2萬元以下始得發放,有違信賴保護原則,且未考量公平合理,將公務人員比擬中低收入戶,踐踏公務人員尊嚴莫此為甚,為合理維持信賴保護原則及安定其退休生活,建議視政府財政狀況並參酌年終獎金發放標準提供一定比例之年終慰問金。

提案人:廖正井 

連署人:曾巨威 林鴻池 

第4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1億3,034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04年度公務人力發展中心新增辦理選送高階公務人員出國短期研習經費1,200萬元,然近5年人事行政總處辦理選送公務人員出國研習業務,選送出國進修研習共計984人,培訓經費超過3億1,000萬元。除人事行政總處外,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亦有規劃相關高階文官出國培訓計畫,可見我國對於國際研習、交流培訓已有充分管道,若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又開辦出國研習,可能出現訓練資源重複投資,恐影響計畫效益。爰此,建請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就該計畫之特色及預期效益,於辦理完竣後,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李貴敏 

連署人:高志鵬 柯建銘 廖正井 曾巨威 

王廷升 

第5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1億3,093萬3,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04年度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新增辦理選送高階公務人員出國短期研習經費600萬元,然近5年人事行政總處辦理選送公務人員出國研習業務,選送出國進修研習共計984人,培訓經費超過3億1,000萬元。除人事總處外,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亦有規劃相關高階文官出國培訓計畫,可見我國對於國際研習、交流培訓已有充分管道,若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又開辦出國研習,可能出現訓練資源重複投資,恐影響計畫效益。爰此,建請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就該計畫之特色及預期效益,於辦理完竣後,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李貴敏 

連署人:高志鵬 柯建銘 廖正井 曾巨威 

王廷升 

第3款 立法院主管

第1項 立法院35億5,119萬4,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立法院建置「OpenData」平台,卻僅開放會議議事部分,而未開放IVOD之串流網址,必須經過一年一次的評選審核,立法院才會將串流網址釋出予審核資格通過的廠商,如此作法,有違國會透明原則。爰此,建請立法院研究無條件開放IVOD串流網址之可行性,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立法院於104年度預算編列雜項設備費,包括:數位影音儲存作業系統升級更新案及議場會議麥克風系統改善工程等經費。以目前委員會及院會之高規格攝影設備,其實可以拍出高畫質且收音良好的影片,但網路上所呈現的影片畫質卻相當粗糙、低劣,收音部分更常忽大忽小、斷斷續續,不但質詢攻防無法清楚呈現,甚至連院會表決,也無法看清楚贊成及反對的投票結果。爰此,建請立法院改善IVOD影片畫質及錄音品質,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立法院議事轉播IVOD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網站,存有立法委員質詢問政之完整影片,供民眾點選,線上觀看。然而其「會議隨選紀錄」只公開最近4個會期之影片紀錄,換言之,現在第6會期,網路上所能觀看的最舊影片卻是第3會期的紀錄,而第1、2會期質詢影片連結已遭移除。立法委員問政影像紀錄為重要資料,不應限期公開,爰此建請立法院於IVOD網站開放所有影片連結。另根據《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5條:「本院院會會議錄影帶保存十年;委員會會議錄影帶保存四年。」但IVOD影音記錄本身為電子檔案,既然IVOD能以電子形式儲存,保存不佔空間、又屬於全民共有,不應限期銷毀,應予永久保存並開放供民眾線上閱覽。IVOD網站中,影片說明文字,如會議名稱等,皆已刊登公報,也非政府機密。然而因網站設計之故,若民眾欲複製會議或法案名稱,以便於其他網站進一步查詢,卻會跳出「─版權所有─請勿複製─」視窗。請立法院開放IVOD網站之文字複製功能,供觀看影片民眾得藉此進一步查詢相關資料。最後,立法院委員會配備之攝影器材,鏡頭可以轉向,亦可調整遠近,然而,在進行法案及預算審查時,常常是委員坐在一桌,進行討論,這時IVOD只會顯示藍畫面,並傳出討論聲音,卻無法看見實際討論、協商情形,並不合理。爰此,建請立法院研議於質詢台、備詢台、主席台三場景之外,於議案討論時進行全場畫面(或委員桌)轉播之可行性。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以目前台灣現況來說,電視還是最普及的傳播媒介,看電視的人口仍維持在90%左右。雖然電腦與網路越來越普及,但因為數位落差,仍有許多人無法便捷的接觸電腦。因此,對於關心政治,甚或特定議題的人民而言,國會頻道的存在,可以讓人獲取第一手的會議資訊。目前,世界先進民主國家皆有國會頻道的設置案例,其形式、內涵各有不同。爰此建請立法院進行國會頻道相關研究報告,並規劃出國考察,至先進國家考察國會頻道案例,作為我國國會頻道設置參考。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鑒於立法院為民意代表機關,其議事有公開之必要;如美國國會之參、眾兩院無論是院會還是委員會會議,根據規定不但應向傳媒公開,亦應向民眾公開,讓民眾旁聽。以參議院為例,開全體會議期間,旁聽區於會議召開半小時前向公眾開放,直到會議結束,民眾僅需事先向所在選區議員申請,提供本人身份資訊,議員辦公室便將代為辦理旁聽證。又參、眾兩院各委員會之手續更簡單,民眾不需旁聽證,事先於各個委員會網站上查閱開會時間、地點,於開會前提早到達會議地點,經安檢便可以出席旁聽。為促進我國立法院議事開放程度,爰建請立法院參酌各國實務情況,研議開放記者進行議事直播系統之運作(如ustream等)及開放民眾旁聽之可行性。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查立法院採訪證件發放要點第4點規定,核發新聞媒體採訪證件,已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案,且每日發布新聞內容中,全國性政治、文教、財經、社福等新聞需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分量之新聞媒體常駐立法院專任採訪記者為限;且文字及攝影記者如為網路報者,以每日報導全國性新聞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份量(不含部落格)並有公開網站可供讀者閱覽之電子報為限云云。又大法官釋字第689號理由書表明:「新聞採訪行為則為提供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蒐集、查證行為,自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範疇。又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爰此,建請立法院依大法官釋字689號之意旨,檢討立法院採訪證件發放要點,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2項:

()司法院所屬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民事事件業務經費」4憶1,964萬元及「辦理刑事案件業務經費」2億9,610萬2,000元,共計7億1,574萬2,000元(如下表),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第2目審判業務(單位:千元)

辦理民事事件

業務經費

辦理刑事案件

業務經費

第2項 最高法院

-

3,457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

12,740

24,963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4,338

11,776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3,194

8,467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3,524

14,261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2,278

4,734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45,110

16,448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5,517

17,407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40,469

24,037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7,417

22,172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2,609

11,277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814

5,688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40,128

16,760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207

4,156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3,647

8,690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94

7,233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3,271

11,254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31,921

16,093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58,277

33,391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5,266

7,383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3,808

4,133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6,292

5,654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7,433

4,847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391

7,710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2,250

962

第34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8,374

-

第35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207

1,158

第36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41

1,617

第37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323

374

合 計

419,640

296,102

 

總 計

715,742

1.104年度司法院於「刑事審判行政」計畫編列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所需經費3,261萬7,000元,且其主管之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暨分院、地方法院等28個單位預算案於「審判業務」計畫項下,計編列辦理刑事案件業務所需經費2億9,610萬2,000元。

104年度司法院於「民事審判行政」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所需經費285萬1,000元,且其主管之高等法院暨分院、地方法院等28個單位預算案「審判業務」計畫項下,共計編列辦理民事事件業務所需經費4億1,964萬元。

依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於103年8月6日公布之「103年上半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報告資料,關於民眾對於法官信任度部分,有74.3%的民眾不相信法官處理案件是公平公正,與該中心102年全年度調查資料相較,民眾對於法官之信任度已較為提升(102年度不信任比率為81.2%),惟目前仍高達七成五之民眾並不信任法官,亦即僅有二成五信賴法官。

長久以來,民眾對法官與檢察官處理案件之公平公正性觀感不佳,本委員會一再要求司法單位檢討民眾對於法官講求證據、注意人權及問案態度等,但依上開民調結果,尚有相當大的改善空間。

提案人:廖正井 

連署人:林鴻池 柯建銘 

2.查最高法院於今年6月底發布新聞稿:「本院民、刑事庭會議之相關資料及決議,係為統一本院之法律見解,僅供內部參考,不再對外公告;至決議內容之法律見解,由各庭透過具體個案展現於判決或裁定中,請參閱其後本院相關之判決或裁定。」(網站內文現已移除)

按當代法治國家均賦予其最高法院發揮從事法律續造、填充法律漏洞之職責,而最高法院的基本功能,則在統一法律見解,定紛止爭。鑒於我國實務上最高法院各庭對同一個法律問題見解歧異之現象,而在取代判例制度的大法庭制度完成立法前,透過民事庭及刑事庭會議決議統一各庭見解或有其必要,然而,決議雖非法律,既由最高法院各庭法官投票通過,已非個案性之裁判,而係一般性的法律決定,對於最高法院各庭和下級審,必將產生實質之拘束力。同時也勢必對於人民(包含告訴人及被告)之訴訟權產生巨大影響。因此,民、刑庭決議之重要性絕非最高法院所稱「僅供內部參考」,反而具有類似法律之效力,個案當事人及外界若無法得知決議內容之法律見解,便無從檢視決議展現於具體個案判決或裁定中之結果是否合理。最高法院恣意決定公布與否即公布內容之行為,實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害民眾之訴訟權,應予譴責。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3.「針對最高法院對刑事上訴案件之駁回率,自刑事妥速審判法實施後逐年提升至目前的90%,顯有變相為駁回以迅速結案之虞,爰要求最高法院查案,注意案件「該發回而不發回」之情形,以避免民怨產生,而不符「司法為民」之服務理念。」

作為國家司法終審機關,最高法院的判決影響人民權益至鉅,刑事案件可決斷被告之生死,民事案件可決定當事人重大財產權之歸屬。以往有一種籠統的社會觀感,批評最高法院法官非常喜歡「發回更審」,不該發回而發回。最近律師界發現,「發回率」似乎大幅減少。

據最高法院公布網站資料,101年高等法院(含各分院)全刑事裁判共6,718件,遭最高法院全部發回更審者751件,部分發回更審者289件(合計1,040件),發回更審率約15.5%,律師界認為,顯有矯枉過正,該發回而不發回之情形,反而使「冤案」變多。

另據律師公會資料,最高法院在民國99年刑事妥速審判法實行前的發回更審率超過30%以上,而民國99年在該法施行後大幅下降,降至民國104年的10%以下,這顯示下列情形:

(1)民國99年以前高等法院的審判草率,而民國99年以後高等法院的審判突然變的很嚴謹!

(2)民國99年以前的高等法院法官比較無能?而民國99年以後的高等法院的法官突然變得比較有能?!

(3)最高法院辦案有政策目標,辦案受政策、目標指導,也就是為駁回而駁回、該發回而不發回?!

查刑事妥速審判法之立法用意,在於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以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目的在求避免訴訟案件在法院流浪,曾有流浪法庭30年仍未審判終結之案件,可見一斑。但立法前提在「妥適」,以維護審判之公正、合法,高等法院就事實證據如未查明,最高法院該發回就需發回;不應為求快速結案而以「駁回」代之。爰要求最高法院查案,注意案件「該發回而不發回」之情形,以避免民怨產生,而不符「司法為民」之服務理念。

提案人:柯建銘 廖正井 尤美女 

()查行政院針對10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之加註意見:「車輛部分:104度編列2,928萬1,000元,包括汰換首長座車5輛、40人座警備車2輛、各式勘驗車12輛、執行車13輛、特種車1輛及機車11輛,合共44輛。其較103年度增加1,179萬元,且與法務部檢察機關104年度編列汰換車輛經費合計519萬5,000元相較,亦高出甚多。」為兼顧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車輛汰購之衡平性,建請司法院及所屬對於公務車輛之汰換及新購,依照「一百零四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4點規定本撙節原則編列。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第1項 司法院原列22億5,717萬3,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之「業務費」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億5,417萬3,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1億2,494萬7,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依據司法院統計資料,自103年1月至8月,各地法院駁回民眾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比例高達85.54%,顯見102年10月25日司法院發布施行之《法庭錄音保存及其利用辦法》(原法庭錄音辦法)第8條第1項嚴格限制個案當事人「需經所有開庭在場陳述人之書面同意」,始能向法院請求交付法庭錄音,規定過於嚴苛,嚴重侵害人民訴訟權之行使,同時侵蝕律師辯護權及訴訟代理權。為具體觀察各法院受理民眾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准駁情形、依據、理由及類型,司法院應進行統計、分析,並公開之。

爰請司法院提出103年11月起受理民眾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准駁情形、依據、理由及類型之統計及分析。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1億2,494萬7,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鑒於各機關對員工進修之補助並非法定義務,需「視預算經費狀況而定」。雖司法院及所屬近年補助人數及金額逐年減少,但目前仍補助80人,且補助金額將隨九月開學之際再予增加,相關入學再進修等補助制度之必要性實宜檢討。另相關派員出國考察、訪問及赴大陸旅費預算等編列,長久未見具體成效,此外歷年來司法改革政策宣導成效不彰,國人對司法公信力未見提升。

提案人:廖正井 林鴻池 王廷升 

連署人:曾巨威 顏寬恒 

()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5,109萬1,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立法院於102年度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時,通過通案決議,要求「各機關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均應按月於機關網站資訊公開區中單獨列示公布,以供國人檢視」,決議亦要求政策宣導經費應於預算書中明示。惟103年度司法院雖推出觀審之電視與捷運看板廣告、提審之電視廣告、程序監理人之捷運看版廣告與報紙廣告,均未於政府資訊公開處揭露資訊。又,所公開資訊缺乏金額、託播對象等等,顯無法達到決議所要求之公開、透明要旨。爰請司法院就該決議完整揭露103、104年度編列、執行之政策宣導廣告經費情形。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第6目「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少年及家事行政與法案研修」之「業務費」217萬1,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家事事件法通過,改採強制調解先行,也使家事調解愈受重視。對於民間批評部分調解委員過於保守、欠缺性別意識,造成民眾於強制調解之過程十分痛苦,司法院雖已增加對調解委員之培訓,增設調解申訴管道,惟申訴管道似未能確實為民眾所用,以致於民怨雖盛,101年至103年4月全台灣各法院受理之申訴案件卻僅有3件,民眾救濟管道與退場機制顯未建立。爰請司法院徵詢專家學者,針對民眾於調解委員不適任案件中之救濟管道以及調解委員退場機制提出有效之具體建制規劃。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連署人:廖正井 

()第6目「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項下「捐助民間機構及團體經費」之「獎補助費」2,342萬1,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4年度司法院編列「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捐助民間機構及團體經費」,其中最大宗之補捐助對象為各地方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民間團體。司法院於102年底通過之「司法院辦理補(捐)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於正式上路之103年頻頻受到民間團體抱怨,事後申請之機制對於主要以人力服務之家事服務中心運作實務來說難以使用,以致司法院103年度編列之1千餘萬元經費,至103年8月僅發出3萬7,000元補助費,顯然徒具形式,形同虛設。爰請司法院徵集各地方法院家事服務中心之意見,並參酌衛生福利部對各地方法院家暴服務處補助規範,修正前開補助辦法。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1,381萬3,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截至102年底,我國外籍人士(不含大陸人士)共計72萬5,000人,其中外籍勞工48萬9,000人占67.5%最多,外籍配偶(尚未取得我國國籍者)4萬1,000人占5.7%次之,二者合占在我國外籍人士之七成三,其中屬東南亞籍者高達九成八。然而各法院的通譯人才不足、素質不齊,尤其缺乏適當之東南亞語通譯人力,目前法院建置之特約通譯共僅262名,其中東南亞語系之特約通譯更只有87名,顯不符所需,導致許多東南亞籍人士之訴訟權難獲保障。例如:婚姻移民因不瞭解訴訟文書之中文意涵、且經濟能力不佳而未委任律師,錯失上訴機會;或如103年宜蘭地方法院審理八名印尼漁工案件,卻僅於法庭上配置一位印尼語的通譯,疲於應付被告眾多且案情複雜的翻譯工作,雖經被告律師反映,要求法院增派通譯及準備印尼文的起訴書,但宜蘭地院並未解決此問題,影響被告權益。

前揭之司法通譯問題遲未改善,已有違《法院組織法》第98條規定,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人士,如有不通國語者,由通譯傳譯;及第99條規定,有供參考之必要時,訴訟文書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亦違反現已內國法化之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第3項第6款規定:「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鑑此,爰請司法院提出司法通譯人力增加、強化訓練及提供外語版本訴訟文書等相關改善措施及具體成果。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1,177萬6,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9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4年度司法院於「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編列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所需費用1,177萬6,000元。依司法院及中正大學之民意調查結果,民眾對法官之不信任比率分別高達56.3%及74.3%,而需積極檢討改善,以提升司法形象。

提案人:李貴敏 廖正井 

連署人:王廷升 

2.104年度司法院編列「司法業務規劃研考─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職司法院組織之研修改進。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於86年修正通過,將觀護人改為少年保護官、少年調查官,家事事件法亦於100年上路,明訂家事調查官協助調查、處理家事案件,而各地方法院至今每年新收少年案件約4萬件至6萬件不等,新收家事案件每年亦在10萬件之數,各地方法院至今仍未有少年保護官、少年調查官及家事調查官之編制,顯有不當。爰請司法院就此體制缺漏提出相關法律修正草案於立法院。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連署人:廖正井 

3.針對《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自101年1月6日生效,至今已近三年。其成效相較舊制,「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過去10年,平均每年懲戒法官3.7人、檢察官4.3人。新制「職務法庭」之懲戒人數並未顯著增加,反而略低於舊制,似乎並未發揮預期的效果。目前立法院已有五個委員提出法官法的修正草案,內容不離法官評鑑制度的改善,以及退養金給付問題。爰建請司法院於六個月內盡速提出法官法修正草案,以正視現行法官法為人詬病的問題。

提案人:柯建銘 廖正井 尤美女 高志鵬 

4.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欲在革新司法制度,落實法官法,提高司法人員素質,惟司法院調查顯示民眾對法官之不信任比率為56.3%,且學界調查結果,比率更高達74.3%,顯示國人對於司法公信力之觀感不佳,亟待檢討改善法官法及其子法之推動成效,並督促各法院落實執行,提升司法形象,並健全法官制度。爰請司法院提出改善方案及缺失檢討報告。

提案人:林鴻池 廖正井 王廷升 

5.司法院104年度預算「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編列1,177萬6,000元,作為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提高司法人員素質,以順利推行司法業務。然細究其分支計畫內容,卻多為一般事務,並非與研究改進司法業務有關,爰請司法院提出檢討改善。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 

6.《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自101年1月6日生效,至今已近3年。第2屆法官評鑑委員會組成後,目前作成7件評鑑案,只有1件成案移送監察院調查,成案率14.2%。而未成案的6件中,以「無懲戒之必要或情節非重大」理由駁回,高達4件。

法官評鑑功能明顯不彰之原因,其一、請求期間明顯過短,許多民眾因忌憚訴訟尚在進行中恐招致不利而不敢提起,案件結束後已超過時效。其二、缺乏請求評鑑之證據,如法庭錄音掌握在法院手中,人民請求拷貝或取得時,卻遭法院不附具體理由駁回聲請。其三、個案當事人與請求評鑑團體,於評鑑程序中欠缺參與權,正當法律程序有所不足。其四、評鑑委員會設置於司法院下,其組成、設置都與人民所期待之「外部獨立監督機制」有極大落差,綜上,《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實有修正必要。爰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提出《法官法》及相關法規之修正案或具體措施。

提案人:尤美女 廖正井 柯建銘 高志鵬 

7.《法律扶助法》第59條固規範主管機關應訂定監督管理辦法以監督並確保基金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惟法律扶助基金會係依《法律扶助法》設立之財團法人,具有法律上之獨立人格,並非任何政府機關之下級單位,是司法院雖有監督之權,惟基於法人自治、避免僵化、彈性與便民之考量,為確保法律扶助基金會運作上之獨立性,並明確化主管機關之監督範圍,司法院監督管理應自我節制,盡可能僅就法律扶助基金會「違法」或「重大不當」之事項進行監督。爰請司法院修正《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提出監督項目僅限法律扶助基金會之違法或重大不當之具體改善措施。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柯建銘 高志鵬 

8.鑒於《法律扶助法》第4條明定「國家負有推展法律扶助事務及提供必要資金之責任。」,法律扶助不僅屬國家事務之重要方針,更是司法體系中的社會輔助業務。且按現行《法律扶助法》第8條規定,法律扶助基金會之預算來源,除主管機關逐年編列外,尚應由中央政府相關部會編列補助款補助之。

現今貧富差距增大、貧窮人口增多,預料未來尋求扶助之民眾將日益增加。為免因經費短缺影響扶助品質,司法院應與推展業務與法律扶助工作有密切關聯之部會(如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等)斟酌前一年度法扶基金會案件量之增加而按增加比例增列補助捐贈預算,並考量各單位與法律扶助業務之關連及比例,如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之規定,將緩起訴處分金或認罪協商金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為使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經費來源更加多元,爰請司法院會同相關部會修正《法律扶助法》,並修正相關單位捐助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具體措施。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柯建銘 高志鵬 

9.104年度司法院於「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法官評鑑委員會會務審議費用120萬2,000元,並於「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編列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所需費用1,177萬6,000元。

法官法已於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立法目的即在於健全法官制度、維護審判獨立與確保人民受公正審判,為督促司法院儘速落實執行法官法相關規範,以提升司法公信力及回應國人期待改進。

提案人:廖正井 柯建銘 

連署人:林鴻池 

()司法院104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水電費」預算編列1,004萬7,000元。在節能減碳之全球趨勢下,政府機關更應率先為人民之表率,力行節能減碳。爰請司法院加強節能減碳並於104年9月底前將104年執行節能減碳成效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 

()針對司法院現研擬訂定「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草案,認為檢察官、法官除請領之退休金外,比一般公務人員多領了一個退養金,退養金又是退休金的1.4倍,給與辦法自應比一般公務人員請領條件上來的嚴苛,建請研擬增訂若檢察官、法官一旦被起訴,應先凍結其請領之退養金一半,判決確定有罪者應將請領一半之退養金追回,若判決無罪者才將未請領一半退養金加計利息發給等規定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柯建銘 廖正井 尤美女 高志鵬 

()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僅擔任主管職務者,始得支領主管加給,法官沿用數十年前之行政函釋,法官無論是否擔任主管職務,一律支領主管加給,本就有失公平。

雖然法官法中明文將其納為法官俸給項目中,且法官法施行後,法官俸給不受職缺限制,隨年資一路上升,法官法規定已提高法官之待遇保障,後又訂法官專業加給表及職務加給表,導致部分法官月薪因而調增數萬元,破壞公務人員薪俸制度之公平性且增加政府財政負擔,爰建請司法院應重新檢討法官加給之支領標準,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送檢討報告。

提案人:林鴻池 廖正井 王廷升 

(十一)司法院為提升法院辦理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之審判效能與裁判品質,除於94年成立「法院審理重大金融犯罪案件諮詢小組」,延聘金融領域專家為諮詢委員,支援法院妥速審結金融案件外,並修正法院組織法,擴大司法事務官職掌範圍,及引進財稅金融專業人才,輔助法官審理重大金融犯罪等專業案件。以近3年各級法院重大刑事案件及違法重大金融案件之終結情形觀之,100年至102年經地方法院審理後實際以重大刑事案件終結件數計1,440件,其中罪名為違法重大金融案件計339件(占重大刑事案件終結之比率為23.54%);而100年至102年高等法院暨分院辦理第二審重大刑事案件之終結件數計634件,其中違法重大金融案件計282件(占比為44.48%),且102年罪名為違法重大金融案件達94件,占當年度重大刑事案件終結件數比率更已超逾五成。整體而言,近3年各級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終結中,罪名為違法重大金融案件計621件,占比近三成。鑑於重大金融犯罪影響國家經濟發展甚鉅,並嚴重危害金融秩序,爰建請司法院應督導各級法院,賡續提升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之審判效能,並強化法官審判專業化之推動,以維護國家經濟秩序,落實保障人民之權益。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 

(十二)司法院為建立健全之法官制度,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保障法官之身分,並建立法官評鑑機制,淘汰不適任法官,以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已於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法官有關事項之專法─法官法。而據司法院「102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其中關於民眾對法院、法官信任程度乙項,調查結果顯示,民眾對法官之不信任比率為56.3%,高於信任比率38.6%,且102年對法官之信任比率,較101年下降3.3個百分點,而不信任比率則增加5.1個百分點,顯見政府司法公信力欠佳。爰此,建請司法院應積極檢討改善法官法及其子法之推動成效,並督促各法院落實執行,以提升司法形象,達成健全法官制度及確保人民受公正審判之立法目的。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 

(十三)根據司法院統計年報顯示,截至102年底,地方法院通訊監察結束暫不通知受監察人之案件為2,170件,其中經過時間逾1年以上計321件,占全部暫不通知件數之比率為14.79%,且較101年底之件數增加104件。但按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業已自103年6月29日開始施行,該法第15條已明定監察通訊結束時之通知義務。惟目前卻仍有通訊監察結束暫不通知受監察人之情況,恐令人質疑是否依然有不當通訊監察等情事。爰此,建請司法院應督促各法院應依規定落實通知義務之執行,以保障人民權益。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 

(十四)民事調解制度是當事人相互讓步的自主解決紛爭最好方式,除可紓解訟源及節省司法資源,進而提升裁判品質及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人民亦可免於奔波法院之苦。然經查,司法院各地方法院調解成立件數占終結件數比率,惟自100年之後,已出現下降及停滯現象。

爰建請司法院應立即檢視現行調解制度之問題,並研議強化調解業務之辦法,並對民眾加強宣導措施,以提高調解成立率,以利紓減訟源及有效運用司法資源。

提案人:林鴻池 廖正井 王廷升 

(十五)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其核心價值乃為反映社會通念,透過司法民主化之過程,使判決不致背離國民之法律感情,並使國民意識進入司法。國民參與審判的制度運作,是我國司法改革重要工程,絕不可貿然草率、專斷封閉,需要完整的配套制度。但迄今為止,完全不見司法院進行必要配套的規劃與準備。故建請:

1.模擬法庭仍應繼續,且應擴大舉行,104年度應再增加四個法院進行模擬,宣傳費用編列不得超過總經費之1/4。

2.模擬法庭模擬過程應把「起訴狀一本」之精神確實納入,在司法院未提出刑事訴訟法配套版本前,可先引用吳宜臻委員所提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3.司法院應於半年內將「起訴狀一本」入法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

4.司法院應接納民間意見,同時進行陪審制的評估,並與民間團體合作,進行陪審制模擬審判。

提案人:柯建銘 廖正井 尤美女 高志鵬 

本項尚有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鑒於社會各界對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仍有不同意見,包含陪審、參審及觀審等在內之法案仍在審議中,尚無採行何種制度之定見。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自101年度起至103年度預算審查,均做成決議要求司法院秉持起訴狀一本之精神及觀審員具表決權之模式,增加模擬審判之場次、地域。惟司法院之辦理情形僅係表面功夫,空有「法官未接觸卷證」表象,對於國民參與審判之核心及相關配套程序(如已在立法院由吳宜臻委員提案之起訴狀一本主義之刑事訴訟法)卻付之闕如,全國性實證研究也流於形式,毫無改善誠意。

司法院一方面表示增加模擬法院經費不足,另一方面,今(104)年度復又編列2,800萬元推動宣傳人民觀審制度,其中卻宣傳經費高達1,980萬元,顯然僅重宣傳而非實質模擬,藐視國會、不顧民意之心態甚為明顯。

近日,除民間社團自行辦理民間版陪審法案之模擬法庭、中研院法律研究所舉辦國際論壇,建議構築不同制度之評估平台外,亦有多位基層法官投書呼籲提出《人民參與審判準備條例草案》讓模擬審判取得法源依據,法院必須盡可能就各種參與審判的形式,進行接近實況的模擬,包括:陪審、參審等均需進行一定場次,再委由公正人士組成委員會妥適評估,據以提出總結評估意見,向國會報告,作為本院未來決定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基礎。

爰凍結司法院104年度預算「刑事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經費之「人民觀審制度推動經費」二分之一,共1,400萬元,直至司法院達成下列三項目標,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提出《人民參與審判準備條例草案》(內容至少需包含陪審及參審制之模擬計畫、場次、相應修正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獨立之評估委員會如何運作)。

2.至少有一半以上之模擬審判場次需由民間主導、司法院配合辦理。

3.人民觀審宣傳經費不得超過700萬。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第2項 最高法院5億1,824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99年5月19日制定公布之刑事妥速審判法,「妥」與「速」均係法院刑事裁判追求之目標,近1年來,發回更審率大幅降低,疑有「濫駁」情形,請司法院督請最高法院注意切實依第2條之規定,公正執行,不得為迅速結案矯枉過正,須注意「妥適」性,避免「冤案」產生,造成民怨,而有違該法立法意旨。

刑事妥速審判法(下稱速審法)於99年5月19日制定公布,並已於101年5月19日全面施行,按其立法理由乃鑑於憲法第16條明定訴訟權之保障,且世界各人權法案將「迅速審判」、「適時審判」或於「合理時間審判」列為重要之司法人權,爰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以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及催生有效率有品質之司法,並於第1條第1項明定立法目的係為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依該法第2條規定,「妥」與「速」均係法院裁判所追求之目標,並應注意維護當事人及被害人之正當權益,期能符合國民期待。

速審法施行前,最高法院對刑事上訴案件之駁回率,約為70%,施行後卻「高達」百分之90以上的「駁回率」,較過去提高很多,除速審法提供明確的速審條件外,第一、二級法院之事實審判決品質是否確實在短時間內有如此大幅度改善,不無疑慮。十件案件上訴,只有一件上訴成功,最高法院不可僅顧及社會質疑撤銷發回的氛圍壓力下求速審,更要注意案件的「妥適」性,才能確保當事人及被害人之正當權益。

提案人:廖正井 柯建銘 高志鵬 

連署人:林鴻池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7,879萬6,000元,照列。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億0,001萬7,000元,照列。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2,229萬2,000元,照列。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億5,954萬1,000元,照列。

第7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111萬3,000元,照列。

第8項 法官學院1億6,311萬7,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鑒於法官出國進修雖有必要,但應積極監督評估進修成效。法官學院選送法官至國外進修者,應於進修完畢後將進修研究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委員,並上網公告,及追蹤考核進修制度之實施成效。

提案人:曾巨威 李貴敏 

連署人:王廷升 廖正井 顏寬恒 

第9項 智慧財產法院2億0,474萬4,000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16億2,393萬8,000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億4,355萬2,000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億0,675萬9,000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億9,276萬6,000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億5,080萬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6億0,474萬3,000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7億1,821萬7,000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2億3,465萬8,000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3億0,332萬3,000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億4,286萬9,000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億1,072萬2,000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3億1,645萬1,000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億0,648萬3,000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億3,314萬4,000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3億8,950萬5,000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億5,381萬1,000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億7,407萬1,000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7億1,041萬8,000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5億0,157萬2,000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億2,073萬7,000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2億7,935萬4,000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2億7,405萬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億2,086萬5,000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1,535萬9,000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億6,198萬9,000元,照列。

第35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3,319萬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億0,878萬6,000元,照列。

第37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2,577萬4,000元,照列。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第1項 考試院原列3億5,547萬1,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144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5,403萬1,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4項:

()第2目「議事業務」323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考試院雖已於101年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以落實101年1月施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附帶決議,促進國家考試、文官制度之性別平等;然目前仍有公務人員官等愈高,女性比率愈低之現象。截至102年底全國公務人員之性別比例為男性44.5%,女性55.5%;但依官等觀察,其中具簡薦委任(派)官等之性別比例,委任(派)男性比率為41.2%,女性58.8%,薦任(派)男性比率為44.3%,女性55.7%,此二官等女性比率皆已超越男性,惟較高官等之簡任(派)男性比率達71.2%,女性僅28.8%,呈現公務人員官等愈高,女性比率呈遞減之情形。爰此,請考試院提出文官制度之性別平等促進規劃與具體措施。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第3目「法制業務」120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兩公約及其施行法通過以來,人權保障成為我國政府焦點業務之一,為加強一般公務人員對兩公約人權議題之認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自99年起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加入人權議題相關課程。惟人權訓練課程施行成效如何,若自各機關函報行政院之各法案觀之,對人權影響之評估內容大多簡略,顯見公務人員人權教育訓練仍有待強化。

為避免公務人員人權訓練過度聚焦於抽象之人權概念,以致實際運用不易,宜增加實務案例探討,或以工作坊形式進行模擬實作。請考試院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研擬公務人員人權訓練課程內容之具體改善作法。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1,260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組織改造首重精實原則,但考試院於76年訂定之職等標準,未明確界定職責程度,且欠缺具體客觀劃分標準,組改前,行政院院本部簡任10職等以上文官總人數111人,組改後暴增至178人,已違組改精實原則。由於考試院訂定之職等標準自76年發布以來未見修正,去年本院提案後,考試院報告指出:「為使各職等之標準更加明確並貼合現況,業由銓敘部會同人事行政總處組成『職等標準檢討改進研究專案小組』,並擬參酌考選部針對國家考試178類科所作之核心職能分析結果,檢討研修職等標準。」然研修進度為何,至今未明,請考試院會同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職等標準研修進度與未來規劃。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行政院曾於90年函知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租賃方式建置首長宿舍者,宿舍室內使用面積以45坪為限,故考試院租用首長宿舍宜參照此規定辦理。另有關考試院租賃首長宿舍租金,該院歷年均在預算書之「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詳實說明租金預算係用於租賃首長宿舍,亦在「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揭露擬租用戶數及租用面積等資訊。惟自103年度起(包括104年度),考試院所編租金預算未在前揭預算書表內說明租用首長宿舍及租賃面積等資訊,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亦有規避監督租用坪數之虞。請考試院於未來預算書表將租用首長宿舍、面積等相關資訊於「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予以詳盡說明。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本項尚有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鑑於考試委員之人數,仍維持初始將中國大陸整體幅員納入考量之19名員額,且考試委員之年度相關預算約6千萬餘元,雖立法院曾決議考試院應評估縮減考試委員人數,惟該院至今仍未予以縮減。由於政府組織再造係全球趨勢,立法院97年就任之第7屆立法委員人數業已減半,且行政院推動之組織改造亦自101年起陸續進行。爰此,要求考試院應評估考試委員人數之合適性,並於3個月內將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期能有效縮減員額,俾節省公帑。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現行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考試委員名額定為19人。此係1947年時因應中國幅員考量之下的決定,前考選部、銓敘部次長徐有守先生在2002年的一場座談中提到:「行憲以後我國才有考試委員,行憲以前是沒有考試委員的,來到台灣以後,大家都知道有個不成文法,華北、華中、華南若干省,一個省一個考試委員,然後西北、東北、西南地區各一個加起來19個考試委員,因為全國不止19個省」19名考試委員之設置,實有超越組織任務需求之嫌,對照同為憲法規定應設置之政務委員,業務項目擴及跨部會,包含內政、外交、國防、交通、財政、經濟、教育等政策與法案之全國性事務,人數亦僅有7至9人。相較之下,考試院為「獨立考選、銓敘文官」之目的,設置19個具憲政地位之特任官,104年度且編列19名考試委員相關預算6,000餘萬元,是否妥適,應重新評估。爰此建請考試院成立專案小組研究評估縮減考試委員人數,有效縮減員額,俾節省公帑。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鑑於自軍官轉任公職考試執行以來,無論是上校轉任、少將轉任或中將轉任公務人員之到考人數均極少,近年至多僅17人,但錄取率卻很高,其中少將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在99年度及102年度之錄取率甚達100%,相較現行高普考試平均僅個位數字之錄取率,顯不公平合理,恐排擠他人服公職之權利。爰此,要求考試院應檢討其必要性與公平性,並將檢討報告送立法院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第2項 考選部原列3億3,172萬2,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第1節「試題研編及審查」項下「題庫之編製及審查」19萬9,000元,共計減列119萬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3,052萬3,000元。

第3項 銓敘部原列243億1,849萬7,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系統之使用及管理」之「個人電腦及筆記型電腦」142萬8,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3億1,706萬9,000元。

本項尚有修正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政府本於對軍公教人員退休生活之照顧義務,以行政院函令准自65年8月份起,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得比照退休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104年度是項預算分由銓敘部、退輔會及教育部統籌編列合計10億8,770萬3,000元。其中屬銓敘部者為1億6,377萬8,000元,編列於第7目「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項下「公務人員退休給付」等之「人事費」之子女教育補助為生活津貼給與項目之一,其支給依據為「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依該支給要點第4點規定:「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生活津貼,依下列規定支給之:…生活津貼部分:1.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之請領,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編制內技工、工友比照辦理;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可知生活津貼各項給與係以現職人員為適用對象,退休人員已失軍公教「職」之身分,其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自不適用該支給要點。以行政院函令准允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得比照退休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乃政府本於對受僱者退休生活之照顧義務,依職權所為之行政裁量,當屬給付行政措施,然其是否須有法律上之依據,觀諸司法院釋字第282、443、614號解釋意旨,宜視給付之內涵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而定。爰此,刪除銓敘部104年度預算案之第7目「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項下「公務人員退休給付」等之「人事費」之月退休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中央機關公務人員遺族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及支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共計1億6,377萬8,000元。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銓敘部104年度預算於第7目「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項下「公務人員退休給付」之「人事費」科目中編列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1億6,192萬元。然軍公教人員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係基於其「職」之身分而生,退休後其與國家間之職務關係消失,政府雖本於對退休人員生活之照顧職責,以行政院函令准其比照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但欠缺法源依據,且領取月退休所得之軍公教人員,其尚待政府照護者占少數,政府繼續以照護義務為由,持續保留可比照現職人員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之作法,顯已失其立法原意,同時易產生對特定族群過度照顧之不良觀感,實有違社會公平及國家資源分配之正當性。爰此,刪除銓敘部104年度預算第7目「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項下「公務人員退休給付」之「人事費」項下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1億6,192萬元,並要求銓敘部檢討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發放之適法性。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本項通過決議5項:

()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系統之使用及管理」之「個人電腦及筆記型電腦」579萬5,000元,凍結二分之一,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依據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規定,個人電腦每年以員額人數1/5比例汰換為原則。故以銓敘部104年度預算員額307人計算,當年度可汰換之個人電腦為61台。惟銓敘部104年度於「一般行政─資訊系統之使用及管理─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科目,編列汰換電腦預算579萬5,000元,包含:個人電腦230台(每台2萬4,000元)及筆記型電腦11台(每台2萬5,000元),共計241台,超逾共同性費用標準180台。

綜上,銓敘部104年度擬汰換個人電腦241台,惟依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規定計可汰換61台,超逾標準180台。

提案人:尤美女 高志鵬 柯建銘 

2.依據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規定,個人電腦每年以員額人數1/5比例汰換為原則,按銓敘部104年度預算員額307人計算,當年度可汰換之個人電腦至多為61台。

惟銓敘部104年度於「一般行政─資訊系統之使用及管理─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科目,編列汰換電腦預算579萬5,000元,包含:個人電腦230台(每台2萬4,000元)及筆記型電腦11台(每台2萬5,000元),共計241台,超逾共同性費用標準180台。

銓敘部104年度擬汰換個人電腦241台,逾越上開標準,於預算書復未說明其必要性。

提案人:廖正井 

連署人:林鴻池 王廷升 

3.依據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規定,個人電腦每年以員額人數1/5比例汰換為原則。故以銓敘部104年度預算員額307人計算,當年度可汰換之個人電腦為61台。然銓敘部104年度於「一般行政─資訊系統之使用及管理─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科目,編列汰換電腦預算579萬5,000元,包含:個人電腦230台(每台2萬4,000元)及筆記型電腦11台(每台2萬5,000元),共計241台,超逾共同性費用標準180台。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662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前項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依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由考試院定之。必要時,得由銓敘部會商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爰考試院於76年8月12日訂定發布「職務列等表」,以為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人員職務列等之依據。該「職務列等表」歷經幾次修訂,至今卻無客觀準據,以致近年來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迭有組改後無端調高職務列等之情事,請銓敘部研修職務列等標準。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第5目「公務人員保險管理及監理」項下「公務人員保險管理及監理業務」之「業務費」150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對於具障害而失去功能之用詞仍為「殘廢」,語帶貶抑,與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法規用語不符。另,其中對「生殖」具「部分殘廢」之認定,對女性子宮與卵巢的障害認定限於「未滿四十五歲,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致終身喪失生殖能力者」,但對男性之生殖器障礙並無任何年齡限制之規定,與勞工保險對於生殖器失能給付之標準相同,而勞保之規定多年前即已遭勞工團體強力抨擊為性別歧視之法規,若以生殖機能作為給付判準,從許多女性年過四十五歲仍生育小孩即可看出此規定之不合理之處。爰此,請銓敘部就法規名稱與生殖失能給付之規定,重新依照人性尊嚴、性別平等之理念予以檢討修正。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現行軍公教人員退撫制度造成政府未來沉重之財政負擔,雖各類退休人員主管機關已將相關退休法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惟修正內容迭受外界質疑,並引發各行業不平等訾議,故仍未完成修法程序。爰此,建請銓敘部應再審度修法內容及衡平各類人員退休保障,妥為規劃退休制度及財務,以減輕政府未來財政負擔,並保障全國軍公教人員退休生活。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銓敘部係中央公務預算機關退休公務人員舊制退撫給與之支給機關,並負責追繳溢領退撫給與,惟銓敘部未列管各年度舊制退撫給與溢領、追回及迄未收回數額,恐有未善盡管理人應有注意之責,造成國庫損失之風險。爰此,建請銓敘部檢討改善,並於3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本項尚有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鑑於臺灣省政府103年3月任用郭冠英為外事秘書,並於7月退休,退休後可爽領每月6萬多元的月退俸,引發社會爭論。爰此,凍結銓敘部除人事費與退休人員之退休撫卹給與以外之所有預算,待銓敘部對郭冠英退休案做出決定後,始予解凍。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針對銓敘部近日處理陳珮琪拜票案、黃國昌學運案及郭冠英退休人事案,態度和作為顯然違反行政中立,要求銓敘部應儘速改善,未改善前應先凍結銓敘部全數預算。

提案人:柯建銘 高志鵬 尤美女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億7,432萬2,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第2目「保障暨培訓」項下「訓練與進修業務」之「高階文官訓練進修規劃遴選、成績評量」經費1,721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以下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度於「訓練與進修業務」工作計畫中編列「高階文官訓練進修規劃遴選、成績評量」經費1,721萬元;另文官學院為辦理高階公務人員訓練亦於「國家文官培訓業務」工作計畫中編列「高階公務人員訓練」經費75萬元,合計1,796萬元。然該計畫執行迄今有高階文官參加訓練之踴躍度不高、訓期橫跨6個月恐影響公務,以及評鑑成效之信度可議情況,爰此,要求檢討該計畫之辦理成效。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2.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度於「訓練與進修業務」工作計畫中編列「高階文官訓練進修規劃遴選、成績評量」經費1,721萬元,查高階文官訓練計畫係依據「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辦理。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計畫執行以來,各種訓練實際參加人數均未及原規劃人數之最低標準,其中決策發展訓練(SDT)參加人數甚僅達最低標準之30%,且全國各機關故符合薦送資格者總計逾五千人,而計畫執行迄今每年薦送人數卻未及百人,顯見高階文官參與此訓練之踴躍度不高,訓練計畫內容不足吸引相關人員參與,爰此,請保訓會改善訓練計畫,提出參訓激勵方案,提昇高階文官參訓誘因。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之「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係採分散式訓練,每週數天之上課方式辦理。以該方案103年度實施計畫為例,該計畫之訓練期間為103年5月12日至11月7日,期間學員必須完成學習共識營及客製化課程,同年6月20日至10月3日,採每週四至週六集中住班研習方式集中訓練,並參與國外研習(2週)方式辦理,嗣繳交國外研習成果報告及參加結訓典禮後始為訓期結束。故前後訓期橫跨6個月,其中部分訓期需占用上班時間(如每週四及週五之集中住班訓練),恐影響公務,更影響高階文官參訓意願,請保訓會提出改善計畫,縮短訓期並避免訓練排擠高階文官處理公務時間。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4.我國「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104年度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編列1,721萬元,及國家文官學院編列75萬元,合計1,796萬元進行辦理。經查,近3年平均執行率僅有66.25%,惟該計畫執行迄今參加訓練之踴躍度不高,且訓期橫跨6個月恐影響公務,及評鑑成效之信度可議等未妥情事,爰要求保訓會、國家文官學院檢視該計畫辦理執行成效,與研議提高階文官參與培訓之辦法。

提案人:林鴻池 李貴敏 

連署人:王廷升 

()為有效提升女性公務人員各官等訓練進修人數比率,請保訓會發函各機關依權責研議在相同條件下優先遴選女性公務員參訓,並研議於在職訓練開辦女性專班等措施,以促進性別平等。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經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之高階文官培訓計畫,其訓練成效追蹤,係透過參訓學員自身、長官、同儕及部屬,對受訓學員訓前、訓後職能提升情況之看法予以瞭解,惟此360度之評鑑方式,恐缺乏中立性表達看法之誘因,其信度可議;另保訓會採定期或不定期發放問卷方式,瞭解學員訓後職務升遷情形以追蹤訓練成效,然問卷結果恐難解釋升遷與訓練有顯著相關,由於未接受高階文官訓練者亦有升遷之可能,故以升遷與否斷定訓練之有效性亦有待商榷。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參考其他訓練機關之訓練評估經驗,研擬修正評鑑方式使其兼具信度、效度。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第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原列3億2,090萬9,000元,減列第2目「國家文官培訓業務」項下「文官學習科學發展計畫」之「購置眼動儀設備」1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1,970萬9,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項:

()國家文官學院經管之中興新村高爾夫球場於99年3月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出租,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公教人員高爾夫研習會」得標,年租金432萬3,108元(租期99年3月1日至104年2月28日)。由於中科管理局是否繼續撥用中興新村高爾夫球場尚不明確,復因租約即將屆期,該學院爰擬於租約到期後,將高爾夫球場移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創造較高之公產運用收益。惟租約屆期在即,而移撥中興新村高爾夫球場予國有財產署之撥用程序迄未啟動,為免撥用時程延宕而影響公產收益,請國家文官學院於1個月內啟動移撥程序,發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儘速完成移撥點交程序。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第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4,108萬9,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按年編列4千萬餘元預算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之審議、監督及整體績效考核,然該基金營運績效未達法定標準,致國庫待撥補數額迄今尚達29億餘元。爰此,建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應發揮積極性之監理功能,以提升基金投資績效,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按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送績效報告。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若未達法定收益情況,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本基金之運用,其3年內平均最低收益不得低於台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經查,受97年金融海嘯之影響,退撫基金97年度至99年度之3年平均最低已實現收益均未達法定收益,扣除99年度至103年度8月止之已撥補數額後,迄今仍有29億0,079萬6,000元未補足。綜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按年編列4千萬餘元預算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之審議、監督及整體績效考核,然該基金營運績效未達法定標準,爰建請該會研議積極性之監理,及提升基金投資績效之辦法並按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送績效報告,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提案人:林鴻池 

連署人:王廷升 李貴敏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本基金之運用,其3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準此,基金運用收益倘未達法定標準,則加重政府財政負擔。

由於97年金融海嘯之影響,退撫基金97年度至99年度之3年平均最低已實現收益均未達法定收益,爰各該年度國庫應撥補數額為1億6,694萬7,000元、17億5,752萬5,000元以及29億5,727萬1,000元,扣除99年度至103年度8月止之已撥補數額後,迄今仍有29億0,079萬6,000元未補足。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按年編列4千萬餘元預算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之審議、監督及整體績效考核,然該基金營運績效未達法定標準,致國庫待撥補數額迄今尚達29億餘元。爰此,建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應發揮積極性之監理功能,俾提升基金投資績效,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按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送績效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第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8億8,332萬8,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104年度之獎金預算為1,462萬6,000元,包括考績獎金、特殊功勳獎賞及年終工作獎金;另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102年度獎金決算數1,521萬7,655元,較該年度預算數1,455萬3,000元,增加66萬4,655元,主要係因該會於102年度發放財務組25名直接參與投資業務人員獎金140萬3,573元所致。然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所訂獎金支給標準過度寬鬆,恐易於達成而缺乏激勵效果;且單就當年度之自行運用收益率做為獎金發放指標,而未考量基金整體運用績效及中長期績效,亦未盡合理。爰此,要求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檢討獎金制度設計之妥適性,方能建立賞罰分明、公平合理之績效獎金制度,以提升基金運用績效,並按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送績效報告。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7億2,265萬5,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依《監察法》第4條規定,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為我國保障人權之重要機關。監察院於89年成立「人權保障委員會」,由副院長主持。然「人權保障委員會」歷次會議記錄、委員名單、業務報告仍未上網公開,落實人權之成效不明。有關監察院人權工作之相關出版品,如102年度以後的人權工作實錄、婦女人權工作實錄,並未持續編製;婦女人權保障實務研討會亦未持續辦理,顯見監察院之人權業務因新舊監委交替而出現斷層。爰此,建請監察院於本(103)年12月31日前依法上網公開「人權保障委員會」及「性別平等小組」相關會議資訊,另請加強人權業務,並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呂學樟 廖正井 

()依據100年我國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立法院通過立法時之附帶決議:「政府應依公約規定,成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監督機制;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分定之。」監察院延至102年方於其特種委員會「人權保障委員會」之下設立「性別平等小組」,專責有關性別平等及婦女人權保障之監督業務。然與其他四院相較,層級過低,又非由院長主持,不利於統籌監督各單位婦女及性別人權之業務;爰此,建請監察院提高性別平等小組召集人層級,由院長主持,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呂學樟 廖正井 

()103年1月到10月間,監察院調查報告339案中,涉及各類人權議題者計182案(53.7%),比例略低。除憲法明定保障之各項人民權利外,台灣現已內國法化之聯合國人權公約共有五項(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為加強新任監察委員及調查官對聯合國人權公約及各項相關解釋(聯合國各項一般性意見、國家報告審查各項結論性意見等)之認識,以利其運用在調查工作及行使監察權,爰此,建請監察院加強同仁對於聯合國人權公約之相關訓練,並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呂學樟 廖正井 

()第四屆監察委員任內(民國97年8月至103年7月止)所提出之糾正案及調查報告,應延續至第五屆追蹤後續改善情形,以落實監察權及符合政策延續性原則。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高志鵬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3項:

(一)法務部各檢察署第2目「檢察業務」合計5億9,650萬6,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5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長久以來,民眾對法官與檢察官處理案件之公平公正性觀感不佳,依據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103年上半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針對「民眾對檢察官審理案件公平公正性的觀感」之調查結果,103年上半年度對於檢察官「不相信」及「完全不相信」的比例雖較102年的76.7%略有降低,但仍高達71%,對於本委員會一再要求法務部檢討民眾對於檢察官濫權起訴、問案態度偏頗、特定偏見等情形之改善顯然未積極督導各檢察署落實執行。俟法務部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之專案報告再決定動支。

提案人:廖正井 

連署人:林鴻池 呂學樟 

2.我國檢察官與法官固然均具有應中立客觀以發現真實、保障人權之義務,然刑事訴訟制度歷經十餘年之修正,已更明顯的朝向當事人進行方向發展,且檢察官仍帶有一定程度之行政官色彩,受檢察一體之拘束,審檢角色差距將日漸擴大。

現行制度下,檢察署組織依附於《法院組織法》,而檢察官人事制度準用《法官法》。而法曹養成亦有「審檢不分訓」、注重期別等問題;另外,檢察系統獨特之檢察一體亦需搭配書面指揮制度,始可明確達到基層檢察官與具指揮監督權之長官權責相符。為進一步落實審檢分立原則,並確立檢察官職權行使之依據及其定位,法務部實有必要儘速研擬《檢察署組織法》及《檢察官法》。

爰請法務部提出《檢察署組織法》及《檢察官法》草案是否可行之評估報告,並就《法院組織法》第92條明定之「書面指揮制度」具體執行情況提出說明及統計數據,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3.鑒於近年來檢察官濫行起訴、上訴、限制人身自由等問題漸受重視,監察院公布之監察成果,多次指出檢警多項重大瑕疵,包括破壞案發現場、刑求逼供、疲勞訊問、疏未蒐集及隱匿重要證據、未遵守標準作業程序,及刑事訴訟法第2條「於被告有利不利之情形均應注意」之規範等,不但影響司法信譽,更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曾多次通過提案,要求法務部研擬檢察官濫行起、上訴之具體行政管考或其他措施,迄今均無下文;法務部雖聲稱將了解各該起、上訴情形,卻又僅以「法律見解不一」一語帶過,無異於認為檢察官起、上訴被法院駁回,全部都是法院的問題,不需設計內部管控機制。監察院多次指出檢察官辦案未依照標準作業流程、隱匿證據等問題,顯見法務部對上述濫權或疏失情形,並不重視。

爰請法務部針對檢察官濫用起訴、上訴、不起訴及強制處分等裁量權之情形,歸納類型並建立判斷標準及具體之究責、管考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4.101年法務部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並於新聞稿中肯認廢除死刑是法務部終極目標,雖因社會尚未達成共識而未推行相關法案,但揭示小組成立目的係就廢除死刑議題凝聚民意共識、消弭民眾疑慮並進而研擬規劃配套措施及死刑替代方案。又法務部早在96年即已委託中研院做成「廢除死刑暨替代方案之研究」報告,卻未見有任何進一步的政策研擬及制訂,甚為可惜。

爰請法務部就前揭各項問題規劃政策推動方向及提出具體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5.最高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編列5,965萬6,000元,預期發揮檢察功能,達到除奸發伏,確保人民權益及社會安寧。惟經查,台灣司法錯/誤判之情況頻仍,打擊民眾對司法信心,並損害人民基本法益。依《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再依同法第第427條,檢察官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因此,如何確保每一位遭司法定罪之被告確屬有罪,不讓無辜被告冤枉入獄,亦是檢察官之職責所在。

近來科技日新月異,隨著DNA鑑定技術之進步,有越來越多無辜被告重獲平反,國外也陸續開始由官方建立刑事案件覆審機制,找出誤判案件,為被告爭取平反。以美國費城為例,美國費城檢察署即於今年4月成立專案小組,專司調查可能誤判的案件,並展開定罪後救濟。紐約郡檢察署、達拉斯郡檢察署等,也成立Conviction Integrity Unit(完善定罪小組)調查可能遭誤判的確定案件,以維持刑事體系之正當性,區分真正罪犯並讓無辜者獲得平反。

反觀我國,江國慶案、蘇建和案等三人、陳龍綺案等冤案得以平反,均係在民間團體之集結協助下經歷十餘年之奮鬥,始能盼得遲來的正義,而仍有不知其數之無辜被告申冤無門。為確保司法正義之實現,不讓無辜被告求助無門,我國檢察體系實有必要引進國外經驗,建立前述公正客觀的刑事案件覆審機制,調查探究冤獄誤判背後所造成之原因,並尋找能有效改善錯誤定罪的補救途徑以及預防對策。

爰請法務部成立「刑事案件覆審小組」並研擬具體覆審標準,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二)立法院決議獎金之發放「應以法律明定」,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編有獎勵工作人員之「其他業務獎金」部分,請人事行政總處及銓敘部儘速研擬提出獎金法制化之法案,送立法院審議。

提案人:廖正井 呂學樟 尤美女 林鴻池 

王廷升 

()法務部主管104年度編列查緝毒品、毒品犯罪防制、毒品危害防制等業務所需經費及差旅費計4,271萬3,000元,鑑於我國毒品犯罪人數高居各類罪名之首位,且毒品成癮性高,不易根治,隨著時間推移,毒品犯罪人數增加,而目前毒品犯罪有8成集中於24歲至49歲之青壯年,一旦毒品犯罪年齡下降,將影響國人健康、社會安定及下一代之成長。爰此,要求法務部調查局與各地檢署應積極進行毒品犯罪之查緝活動,截斷毒品來源,以有效遏阻防範國內毒品犯罪。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第1項 法務部17億5,23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各項法規問題研究」496萬3,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於98年3月31日完成兩公約施行法三讀程序,復按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施行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改進。

法務部共計263則違反兩公約未修正之「法律案」、「命令案」及「行政措施案」,截至103年9月1日止,已近5年,仍有56案(約占21%),其中法律案43案、命令案12案、行政措施案1案,尚未修正。

經查法務部於各項法規問題研究計畫,編列相關人權業務推動費用合計391萬3,000元,然兩公約係國際上最重要之人權公約,法務部配合修正腳步緩慢,請法務部提出兩公約相關修正立法與時程報告後,再行解凍。

提案人:林鴻池 

連署人:曾巨威 廖正井 

()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之「獎補助費」1億1,673萬4,000元,凍結200萬元,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第4條、第6條之規定,政府機關取得與人民權益攸關之資料均應主動公開。法務部保護司辦理司法保護業務,歷年編列預算捐助財團法人台灣、福建更生保護會(下稱「更保」)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犯保」),惟捐助金額用於何處、業務資訊及財務資訊,不論於更保、犯保之網站,乃至法務部網頁之政府資訊公開專區,均為一片空白,違反立法院於9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通過之通案決議,亦悖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侵害人民對公共事務監督之權利。爰請法務部將業務上所得之更生保護、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報告、預決算書、規範等等政府資訊依法公開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以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按行政院於103年第9次治安會報後發布新聞稿,其中法務部報告《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執行情況時表示,目前協議面臨:聯繫架構對等、情資交換與調查取證區隔、完善互助法制、人身自由限制通報、促請陸方遣返特定要犯等5項挑戰;據報載,現場有官員表示,雖然《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生效後已遣返了370人,但國人特別關心之指標性罪犯如陳由豪等大咖至今未能遣返,所以民眾沒甚麼感覺。另明星柯震東在中國吸毒遭逮捕,卻未通報我方,也引發爭議。

再查法務部104年度預算案及103年之赴中國報告,其所編列之大陸地區旅費之內容多為業務主管部門人員之工作會晤,考察及交流中國打擊人口販運、民生犯罪(如食品安全)等刑事案件偵辦實務,及具體個案交流意見等,難以看出與法務部面臨之上述5項挑戰關連何在。從而,實難想像赴中考察對於我國政策之擬定有何助益。

爰請法務部提出前揭各項問題之具體改善措施,包括聯繫架構對等、情資交換與調查取證區隔、完善互助法制、人身自由限制通報、促請陸方遣返特定要犯,維護自大陸取證程序之合法正當及重點打擊犯罪(包括毒品犯罪)成效,以落實執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報告。

提案人:廖正井 林鴻池 呂學樟 王廷升 

尤美女 

(四)法務部主管「一般行政」科目下,編列「04各項法規問題研究」,有關「0250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及「0279一般事務費」分別編列人權業務51萬元及辦理人權業務(含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相關行政措施檢討)及推動兩公約等經費340萬3,000元,合計391萬3,000元。惟查,依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進行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並應於施行後2年內完成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改進;惟兩公約施行法施行迄今已近5年,各主管機關未依規定完成修正者仍有56案,亟待積極辦理,基於法務部負有統籌業務之責,允應促請各主管機關研謀改進之道,並賡續追蹤督考,務求儘速完成,以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李俊俋 

(五)法務部104年度於「一般行政」及「法務行政」計畫項下,編列國外旅費計420萬8,000元,係預計派員出國開會及談判等22項出國計畫,較103年度增加3萬元。然檢視法務部101年度至104年度編列國外旅費預算數,呈現逐年成長趨勢,且國外旅費所涉出國計畫變動幅度甚大,以102年度為例,原預計出國計畫19項,實際執行僅12項,其中取消原出國計畫高達10項,變動幅度甚大,且103年度截至8月底,即已取消6項及新增4項出國計畫,顯示國外旅費預算之編列未盡審慎覈實,出國計畫管控機制實有強化空間。爰此,要求法務部應強化相關管控機制,並應嚴謹覈實編列國外旅費預算,俾提升預算資源之有效運用及達成出國計畫預期效益。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第2項 司法官學院2億1,377萬3,000元,照列。

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4,052萬2,000元,照列。

第4項 廉政署4億2,141萬6,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為強化肅貪績效,落實肅貪作為,廉政署應提高「移送檢察機關之貪瀆案件定罪率」之年度目標值至75%,另對「揭弊者保護法」之立法進程,法務部應儘速將該法草案送行政院審議,並於行政院審議後,送交立法院審查。

提案人:廖正井 林鴻池 呂學樟 王廷升 

尤美女 

()第2目「廉政業務」項下「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1,563萬7,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廉政署預算總說明揭示之關鍵策略目標二:「確立乾淨政府」(頁7)其中關鍵績效指標3「健全防貪法令,促進課責透明」之衡量標準為「提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法草案送立法院審查」。然而,根據月前廉政署提出的預算解凍報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皆已完成修正草案,即將陳報行政院,研處階段已近尾聲,如今將「此二草案送立法院審查」作為衡量標準,似過於寬鬆,爰請廉政署於上述關鍵績效指標之衡量標準加入其他法案如揭弊人保護法、政風人員職權行使法之立法規劃進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2.由於海外帳戶時常成為鉅額貪污所得之最佳藏匿處,因此若欲追討鉅額貪污所得,必須進行跨境合作,由於我國並非反腐敗公約之締約國,欲依照公約規範取得國際協助往往不易,爰此應致力於加入與資產追回有關之國際組織、尋求各項正式及非正式的國際合作,力求於執行面成功發現並確認犯罪資產之所在,此外,更亟需於法律面上建構充分法律依據進行該資產之扣押及沒收。然而,廉政署預算書未載明追討貪污所得之具體工作目標與進程。爰請廉政署規劃強化貪污犯罪追討之相關政策工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第2目「廉政業務」項下「辦理貪瀆預防業務」912萬9,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廉政署主要執掌業務為防貪、反貪、肅貪,且為全國政風單位之最高主管機關,亦應採取積極態度進行具實際效益之廉政宣傳。然審視過往廉政署所規劃之宣導工作,包括「廉政路跑嘉年華」、「喊出廉能的核心價值─廣播創作大賞」等,除與廉政業務宣傳之關連性不高外,也容易流於口號而無實際內涵,以致於我國於國際廉政評比排名雖略有進步,卻有超過八成民眾對政府肅貪作為不滿意。爰請廉政署研擬廉政宣傳改善方法,納入檢舉管道、揭弊者保護與獎勵等有助於增進揭弊誘因之資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17億7,151萬5,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2億1,872萬5,000元,凍結20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近來少年矯正機關管理疏失事件頻傳,如誠正中學收容人遭筆撬腳指甲之方式凌虐、桃園少年輔育院收容人猝死等,又103年度截至9月底止,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因執行業務違失,法務部及矯正署顯未善盡督導之責,經監察院提案糾正共計6案,其中多為少年矯正機關,包括:

(1)矯正中學部分:未完成新收學生個案分析報告及就學輔導處遇計畫,且長期忽視身心障礙或有特殊教育需求少年之權益;未依法辦理特殊教育或提供特殊教育資源;未主動發掘及通報疑似有特殊教育需求之身心障礙收容學生,對已具特殊教育資格之身心障礙學生,並未提供特殊教育服務;又因欠缺特殊教育師資、對特殊教育服務需求之敏感度及專業知能不足,矯正成效不彰;再者,收容學生之基本學力不足,學歷及學力間存有嚴重落差,卻未能積極推動相關服務措施;未依《少年矯正學校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落實對離校學生之追蹤輔導,亦未編列經費及專責人力,僅由輔導教師兼任追蹤輔導工作,且多以電話或書信方式聯繫追蹤,且有部分學生失聯,對離校學生之後續追蹤輔導成效不彰等。

(2)少年輔育院部分:桃少輔超額收容長達三年,甚至超收逾20%,且房舍床位缺乏隱私、監視設備不足,致少年陷入夜間霸凌、性侵害等高度風險中;桃園及彰化少輔院每班均超過法定人數上限,桃少輔甚至超過一倍,班級導師及訓導員亦嚴重不足,甚至缺額達3成,且編制員額不符實際需求,影響矯正品質。又桃園及彰化少輔院設置補習學校分校及進修學校分校,未依法配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力,復未能提供收容學生個別化輔導計畫等。

爰請矯正署會同相關單位,規劃及提出少年矯正機構前揭各項問題之改善措施,包括配置專任專業之教學、輔導及輔導就業人力,並具體檢討改善「少輔院及矯正學校雙軌並行」模式衍生之問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2.鑑於各監所性侵害、性霸凌案件頻傳,嚴重侵犯人權,於人身自由受監禁下難以自保或尋求救濟保護,多數矯正機關迄今仍未積極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通報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及提供性侵害及性霸凌受害人之後續協助措施,包括:事件發生後加害人應調離受害人原房,並提供專業之心理輔導諮商及法律諮詢扶助等服務;也多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對受收容人及相關管理人員進行性霸凌防治教育訓練等。爰請矯正署提出具體改善措施,檢討修訂「各監所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措施」,函知各監所,並納入對各監所之考核評鑑列管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改善辦理情形,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2億5,144萬5,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第3目「執行案件處理」11億1,543萬7,000元,凍結1,0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近年行政執行署列管之滯欠大戶人數金額,截至103年7月底,個人為590人、法人179人,共計769人,待執行金額約1,414億餘元,平均每滯欠大戶待執行金額高達1億8,393萬1,000元,足以顯示執行業務處理不佳。

故請行政執行署提出強化控管機制及提升滯欠大戶案件之執行率,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再行解凍。

提案人:林鴻池 

連署人:曾巨威 廖正井 

2.104年度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執行案件處理」科目編列11億1,543萬7,000元,為13個分署依法辦理行政執行業務所需經費。且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為加強滯欠大戶案件執行,提高執行績效,於92年1月20日訂定發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加強滯欠大戶執行計畫」,並依前項計畫成立督導小組,負責督考各行政執行處(已於101年1月1日改制為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滯欠大戶案件之執行情形,並進行追蹤與列管。惟截至103年7月底止,列管之滯欠大戶待執行金額逾1,414億元,占全部待執行金額2,277億餘元之62%,且平均每滯欠大戶待執行金額高達1億8,393萬1,000元,金額頗鉅。爰此,要求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應強化控管機制及提升滯欠大戶案件之執行效率,俾迅速實現公法債權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3.儘管行政執行署於民國92年訂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加強滯欠大戶執行計畫」,就滯欠大戶或社會名人等予以造冊,列為管考重點,並定期舉辦加強滯欠大戶督導會議,督導所屬分署建立滯欠大戶案件之內部自行控管機制等,復於民國99年6月增訂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禁奢條款,並與稅捐稽徵機關建立追查合作機制,針對蓄意脫產或惡意拒繳之滯欠大戶,積極調查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運用法律所賦予之執行方法積極追討欠款。惟該署統計截至民國102年底止,滯欠大戶受理總案件數計47,181件,總金額計3,354億餘元,終結案件35,101件,徵起金額1,691億餘元,未結案仍有12,080件,待執行金額高達1,663億餘元,未結案數僅占總受理件數之26%,待執行金額卻高達50%。爰此,要求行政執行署提出減少未結案率及待執行金額率之相關措施,並研擬《行政執行法》之相關修法,納入包括公佈滯欠大戶名單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第7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2億2,387萬3,000元,照列。

第8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億3,110萬元,照列。

第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億8,181萬4,000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億3,169萬3,000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億6,616萬6,000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5,465萬1,000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775萬8,000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億2,358萬1,000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5億2,574萬7,000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0,474萬8,000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5億9,228萬5,000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8,782萬5,000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9,515萬2,000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6,798萬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9,032萬2,000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1,366萬8,000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9,356萬4,000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6,824萬1,000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4億7,864萬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億3,974萬5,000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5,419萬7,000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2,974萬8,000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6,347萬6,000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5,857萬8,000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8,583萬6,000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7,923萬2,000元,照列。

第33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2,073萬4,000元,照列。

第34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4,835萬5,000元,照列。

第35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1,643萬1,000元,照列。

第36項 調查局54億8,520萬6,000元,照列。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及尤召集委員美女分別出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