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04210002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報告
主旨:檢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關於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報告,請提報院會併「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討論,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處103年9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30704023號函辦理。
二、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該委員會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不含附件)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47項 勞動部139萬元,照列。
第148項 勞工保險局原列9,954萬9,000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2,854萬5,000元,改列為1億2,809萬4,000元。
第149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38萬1,000元,照列。
第150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列6,600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2,000萬元,改列為8,600萬元。
第151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40萬元,照列。
第180項 衛生福利部467萬5,000元,照列。
第181項 疾病管制署450萬元,照列。
第182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85萬1,000元,照列。
第183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3,763萬7,000元,照列。
第184項 國民健康署47萬1,000元,照列。
第185項 社會及家庭署,無列數。
第186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5,000元,照列。
第187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2,600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1,000萬元,其餘照列,改列為3,600萬元
第188項 環境檢驗所232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58項 勞動部2,358萬2,000元,照列。
第159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億6,068萬9,000元,照列。
第160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列2億8,875萬3,000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1節「審查費」142萬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9,017萬5,000元。
第161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無列數。
第162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無列數。
第191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1億1,943萬4,000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本項尚有提案3案,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於「使用規費收入」資料加值應用統計資料之使用費編列1,190萬元。
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之設立目的,係將個別健康資料予以加值以產生具應用價值之集體資訊,促進公共衛生決策品質、相關學術研究及醫療保健服務業等相關產業研發創新之參考依據,用以增進全民福祉。健康加值應用作為健康研究與政策的用途雖值得肯定,然而目前卻無相關法源作為使用和管理之依據,顯然對於國人資料應用之保障,仍有疑慮。
爰此,提案凍結「規費收入」4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健康資料加值應用提出相關法案,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辦理。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於「使用規費收入」之「資料使用費」編列1,190萬元。查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及研究分中心之資料庫包含全民健保處方及治療、住院、門急診、承保等明細,並將資料庫販售供學術與非學術單位申請使用。惟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是人民基於國家政策參與強制性社會保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必須提供之資料,從未授權國家提供給第三人作為商業用途;中央健康保險署甚至拒絕國人有退出參與的權利,顯然無視國人對於個人健康資訊自主權。針對國人健康統計資料,政府若有其他計畫與用途,應擬定政策法律明文規範使用範疇,爰提案凍結二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提出醫療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規劃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辦理。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於「使用規費收入」之「場地設施使用費」編列612萬元。查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及研究分中心之資料庫包含全民健保處方及治療、住院、門急診、承保等明細,並將資料庫販售供學術與非學術單位申請使用。惟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是人民基於國家政策參與強制性社會保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必須提供之資料,從未授權國家提供給第三人作為商業用途;中央健康保險署甚至拒絕國人有退出參與的權利,顯然無視國人對於個人健康資訊自主權。針對國人健康統計資料,政府若有其他計畫與用途,應擬定政策法律明文規範使用範疇,爰提案凍結二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提出醫療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規劃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辦理。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第192項 疾病管制署7,852萬8,000元,照列。
第19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7億7,856萬4,000元,照列。
第19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2億1,278萬2,000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本項尚有提案1案,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使用規費收入」之「資料使用費」編列1,144萬5,000元,作為個人、保險公司申請調閱特定對象之就醫紀錄資料,惟全民健康保險法並無授權行政機關可供保險公司調閱被保險人就醫資料;實務上,保險公司調閱被保險人就醫資料,卻無任何通知被保險人相關制度設計,恐侵害國人醫療個資隱私權,爰提案凍結二分之一,俟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檢討書面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始得辦理。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第195項 國民健康署,無列數。
第196項 社會及家庭署,無列數。
第197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無列數。
第198項 環境保護署3,250萬8,000元,照列。
第199項 環境檢驗所1,075萬元,照列。
第200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1,185萬3,000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59項 勞動部,無列數。
第160項 勞工保險局1億0,459萬2,000元,照列。
第161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587萬6,000元,照列。
第162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2,000元,照列。
第163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80萬元,照列。
第192項 衛生福利部301萬元,照列。
第193項 疾病管制署62萬6,000元,照列。
第194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5萬3,000元,照列。
第195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1億5,179萬2,000元,照列。
第196項 國民健康署12萬8,000元,照列。
第197項 社會及家庭署150萬元,照列。
第198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無列數。
第199項 環境保護署63萬5,000元,照列。
第200項 環境檢驗所5萬2,000元,照列。
第201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2,000元,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2項 衛生福利部,無列數。
第1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1億2,000萬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56項 勞動部,無列數。
第157項 勞工保險局22萬8,000元,照列。
第158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47萬1,000元,照列。
第159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8,000元,照列。
第160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6萬元,照列。
第189項 衛生福利部5,325萬9,000元,照列。
第190項 疾病管制署124萬8,000元,照列。
第191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5萬8,000元,照列。
第192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70萬8,000元,照列。
第193項 國民健康署11萬8,000元,照列。
第194項 社會及家庭署1億6,393萬7,000元,照列。
第195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32萬5,000元,照列。
第196項 環境保護署7,232萬5,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歲入「雜項收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編列7,200萬元,翻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書可發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特色,在於補助費占該署年度預算比率甚高,104年度預算案補助費編列20億1,857萬8,000元,占該署歲出總數40億6,006萬5,000元之49.72%,各縣市政府若能妥善運用這些補助款,對地方環保工作推動定有極大幫助。
然審計部卻年年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款控管提出意見,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這些補助款控管作業並不周延。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歲入編列雜項收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7,200萬元,主要乃收回以前年度補助計畫結餘款等繳庫數。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決算數觀之,99年度至102年度分別為8,996萬8,000元、1億2,245萬6,000元、3,521萬7,000元及3,101萬3,000元,其中或有退出設置計畫,繳回剩餘款、或有預算補助款審核過於寬鬆,致剩餘款繳回比率偏高。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相關單位申請補助經費之案件,應加強審核,以避免經費核撥過於寬鬆,致執行後剩餘過多,造成補助經費未能妥適配置與運用之情形。爰凍結「雜項收入」項下「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經費72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理由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辦理。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王育敏
第197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15款 勞動部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2項:
(一)104年度勞動部預算,經查勞動部及所屬每年皆編列龐大數額之捐、補助費,約占整體預算9成。(詳見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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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00-104年度勞動部及所屬捐、補助費預算編列情形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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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名稱 |
100年度 |
101年度 |
102年度 |
103年度 |
104年度 |
|
總預算 |
54,703,736 |
89,935,737 |
130,929,081 |
128,083,429 |
121,597,161 |
|
捐、補助費 |
51,706,467 |
86,945,484 |
128,051,530 |
124,900,839 |
115,233,113 |
|
捐、補助費所占比率 |
94.52% |
96.68% |
97.80% |
97.52% |
94.77% |
而於捐補助費預算部分,對團體及私人補助之比率逐年增高,以104年度為例,勞動部及所屬捐、補助費共編列1,152億3,311萬3,000元,其中,針對團體及私人之1,152億3,311萬3,000元,比率高達99.25%。(詳見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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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100-104年度勞動部及所屬對團體私人捐補助費預算編列情形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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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名稱 |
100年度 |
101年度 |
102年度 |
103年度 |
104年度 |
|
預算數合計 |
51,599,502 |
86,860,272 |
127,025,240 |
124,900,839 |
115,233,113 |
|
對團體、私人 |
44,595,583 |
77,709,270 |
117,324,259 |
116,084,940 |
114,368,436 |
|
占整體獎補助費之比率 |
86.43% |
89.46% |
92.36% |
92.94% |
99.25% |
綜上,爰凍結勞動部及所屬104年度捐、補助費2億元,待勞動部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二)104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就業安定基金各編列133萬5,000元、1,290萬元,合計1,423萬5,000元之委外研究經費如下附表。勞動部近2年委外研究報告公開情形在101年10項僅6項公開,102年8項僅1項公開,未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及第7條第1項應主動公開之原則。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增加研究報告實際運用效率,如附表之研究報告應全數公開前,本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3萬元,俟勞動部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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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研究計畫名稱 |
預算編列 單位 |
預算 案數 |
|
1 |
辦理延後退休制可行性方案 |
勞動部 |
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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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辦理臨時工作津貼執行成效評估之研究 |
勞動部 |
585 |
|
3 |
個人奈米微粒採樣器研發及技術應用研究 |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
3,000 |
|
4 |
奈米作業場所自主管理與控制防護研究 |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
2,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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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奈米微粒作業人員健康危害流行病學研究 |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
4,000 |
|
6 |
奈米材料應用於可移動式能源元件之安全性研究 |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
3,000 |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徐少萍 林淑芬
第1項 勞動部原列1,149億7,801萬5,000元,減列「國內旅費」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國外旅費」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目「勞動保險業務」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一般行政」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綜合規劃業務」431萬2,000元(科目自行調整,含「推動研究發展」54萬元、「強化計畫管考」30萬元、「強化人力資源政策規劃」業務費30萬元、「促進國際合作交流」30萬元、「參與國際組織及經貿諮商談判」業務費30萬元、「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中「因應ECFA簽訂後,赴陸工作者增加,為關懷我赴陸工作者勞動權益,提供相關資訊與諮詢服務等協助業務費」107萬2,000元、「我國將陸續與大陸簽訂服務貿易協定與貨品貿易協定,為消除國人對於該等協定之疑慮,召開說明會等」業務費150萬元)、第4目「勞動關係業務」4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含「強化勞資夥伴關係」20萬元、「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100萬元),共計減列1,031萬2,000元,改列為1,149億6,770萬3,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56項:
(一)104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工作計畫共編列1,142億7,575萬2,000元。經查,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項,有關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應負補償責任之規定為:「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3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1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但查,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卻將「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請假致留職停薪之勞工」,納為非強制參加勞工保險對象,承前所述,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相關規定,勞工若因職業災害且醫療期間2年內,雇主皆應付給全額工資,且不可資遣該勞工,職是之故,遭職業災害之勞工何須於法定可領全額工資期限內,選擇留職停薪?由此已突顯兩法之間存有矛盾,且因勞動基準法為保障勞工最基本之權益,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顯有為雇主另立巧門,逃脫其應負之雇主責任。
綜上,爰凍結該項計畫預算1億元,待勞動部提出合理解釋或相關修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二)104年度勞動部於「勞動保險業務─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編列267萬元,查104年度勞動部於勞動保險業務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項下,編列231萬2,000元辦理勞工保險法令及年度相關宣導事宜。查103年度8月相關預算執行,辦理21縣市宣導說明會,依各縣市產業規模及被保險人總數,預期每場200人次參加,經費總計執行131萬8,166元。惟宣導方式則於平日辦理宣導說明會不利於勞工出席,爰凍結5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趙天麟 劉建國
(三)有關104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編列5億0,942萬3,000元,存在下列問題:
1.勞動部組改後,勞動力發展署及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勞動檢查處)遷至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然勞動部租用辦公大樓面積卻不減反增(約增加100坪),租金較上年度增加200多萬元,顯有浪費之嫌。
2.現職員工訓練進修等122萬3,000元,欠缺法律授權,且公務員進修應以自費為主。
3.前部長潘世偉卸任後在臉書開砲,提及自己的下台是因「擋人財路」,外界認為疑與勞動部的勞退基金等「小金庫」有關,本事件也導致會計處處長、政風室主任相繼被調離,故有關「辦理政風事務、問卷調查及資料統計分析等」預算65萬5,000元,似未發揮功能。
4.經政府立案之公協會,若欲向政府申請補助,皆須備妥公文、立案證書、理監事名冊、計畫書及預算表等相關資料,並經審核程序;「公務人員協會」不應享有特權直接以預算編列方式為之。
綜上,為撙節政府支出,「一般行政」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2,0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陳節如
(四)104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預算編列5億0,942萬3,000元,經查,勞動部為防範因事業單位舊制勞工退休金未足額提撥,導致勞工權益不保,近3年針對全國16萬家企業舊制勞退開戶及提撥狀況進行清查;但據了解,勞動部清查後發現事業單位若有應開戶而未開戶之狀況,並未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立即開罰。
另查,由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處超商加盟店加保就業保險情形後,仍未依該法第38條規定逕行開罰,因而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中,為此通過一項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應立即依法對相關事業單位所涉及之違法事實立即開罰;但其回文卻仍主張:「不開罰,先輔導」。
再查,立法院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過有關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主管之歲出預算決議(八十七)略以:「…網站相關所屬網頁,多有資料或有錯誤、或未及更新、或有使用不便等等問題…爰凍結該項計畫103年度預算數四分之一…」;但檢視勞動部官網,類似問題依舊存在,甚又發生新問題,如:工會最新消息之連結,內容完全為勞工保險局發布之相關訊息。
據上,顯見勞動部及所屬不僅漠視法令、且帶頭違法,更無視立法院所作決議至極,爰「一般行政」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2,000萬元,待勞動部通盤檢討、提出改善方案且加以落實,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五)104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8,980萬8,000元,其中編列公務車車庫租金12個月102萬元、辦公室、簡報室、會議室等活動場所修繕費用80萬7,000元及職員短程洽公車資及國內出差旅費130萬7,000元,其中公務車車庫租金去年度僅為94萬8,000元,國內出差費僅為119萬元,且勞動部今年始搬入辦公大樓,修繕費用甚高,爰凍結「一般行政」預算2,000萬元,以撙節預算,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六)104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8,980萬8,000元。查勞動部於10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歷編列補助各地方縣市政府勞政相關預算達25億7,809萬4,000元(如表),為檢視中央補助預算執行成效,勞動部應針對受補助地方縣市政府研擬考評機制,並將考評結果公告上網以供社會大眾檢視,爰「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考評機制與公告方式之書面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單位:新臺幣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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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內容 |
預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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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
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等相關計畫 |
897,084 |
|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多元化職業訓練 |
104,425 |
|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
身心障礙者進用暨就業協助計畫 |
287,859 |
|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管理作業 |
120,914 |
|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
促進視障者就業 |
54,527 |
|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
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促進相關計畫 |
15,500 |
|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
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就業基金預算 |
145,000 |
|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
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 |
16,860 |
|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
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 |
27,757 |
|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
辦理特定對象就業促進津貼及相關僱用獎助津貼 |
43,315 |
|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
就業諮詢工作勞務需求計畫 |
6,490 |
|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
辦理相關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 |
9,968 |
|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
促進青年就業計畫(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及青年就業讚計畫) |
77,700 |
|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
辦理就業保險促進就業業務(就保) |
42,004 |
|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
辦理適性就業輔導促進就業計畫(就保) |
10,077 |
|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
就業諮詢工作勞務需求計畫(就保) |
16,780 |
|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
協助雇主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與工作環境,提升勞工就業意願,創造在地工作機會(就保) |
61,732 |
|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
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就保) |
4,000 |
|
外籍勞工管理計畫 |
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外籍勞工管理等相關業務所需費用 |
404,465 |
|
提升勞工福祉計畫 |
勞工退休準備金按月提撥查核作業計畫 |
25,676 |
|
提升勞工福祉計畫 |
勞工退休準備金足額提撥查核作業計畫(就保) |
20,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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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勞工福祉計畫 |
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基準法令實施計畫(就保) |
185,867 |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趙天麟 劉建國
(七)104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8,980萬8,000元。有鑑於勞動部身為勞動主管機關應強化勞動權益保障、增進勞動福祉、提升勞動品質,勞動部極力推動勞動派遣法草案,惟截至103年第1季止仍有988位派遣人力,身為勞動派遣法主管機關卻坐擁龐大派遣人力、無法以身作則,有違人民對勞動部執行決心之期待。爰此凍結勞動部「一般行政」經費2,000萬元,待勞動部提出人力運用改善說明方案,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八)104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之「基本工作維持」業務費編列8,892萬8,000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129萬6,000元作為舊有檔案整理、銷毀等人力外包處理。上述費用使用方式不明,年年皆編列相同項目與經費進行資料銷毀等事項,預算運用有浮編之虞。另相關法規彙編、資料印刷、藝文及文康活動等費用,都應撙節使用,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爰凍結「一般行政」預算2,000萬元,以撙節預算,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九)104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統計業務管理編列1,111萬2,000元,其中為辦理公務統計及彙編各種勞動統計刊物、辦理職類別薪資調查及各種勞動專案調查及辦理勞動統計資料庫系統維護等,經查其統計業務年年編列千萬預算,並未見其業務成長,爰凍結「一般行政」預算2,000萬元,以撙節預算,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十)104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之「統計業務管理」業務費編列1,097萬7,000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編列各式勞動統計刊物,每年皆編列相同項目與經費進行資料統計刊物,相關刊物應以數位化與資訊系統化為方向加以進行。另相關資訊維護費用,軟體建置與維護之預算監督不易,應撙節編列預算,並說明相關規劃已發揮最大效益。爰凍結「一般行政」預算2,000萬元,以撙節預算,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十一)104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之「勞動資訊業務」編列1,784萬9,000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778萬5,000元做為系統業務開發及購置軟硬體設備,相較於103年度預算書,去年度已編列公用行政資訊系統更新擴充業務550萬3,000元,相似之資訊系統業務使否應重複進行,以不同名義編列資訊系統預算,值得商榷。為發揮預算最大效益,並避免監督不易。爰凍結「一般行政」預算2,000萬元,以撙節預算,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十二)104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強化人力資源政策規劃」編列350萬元。有鑑於至民國114年時,台灣65歲以上的人口將超過20%,達到「超高齡社會」的標準,在少子化和高齡化的雙重衝擊下,未來勞動力勢必出現缺口。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2年中高齡人力資源統計分析,55歲以上者之勞動參與率雖有逐年攀升的趨勢,但成長幅度緩慢,且相較於美、日、韓等國,我國中高齡勞動參與率遠低於世界各主要國家。爰此,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強化人力資源政策規劃」預算5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中高齡勞動參與率之提升,提出完整的規劃報告,包含在兼顧勞工退休權益與勞動力運用下,重新評估現行退休制度,並預估於廣設中高齡就業資源平臺,開發且提供更多適合中高齡人口就業機會下,中高齡勞動參與之成長率,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十三)104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編列9,036萬元9,000元。104年度勞動部及所屬預計運用派遣人力968人、預算金額5億3,039萬7,000元,勞務承攬2,289人,預算金額11億5,975萬4,000元,共計3,257人,預算金額合計16億9,015萬1,000元。
經查,依民法規定:承攬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在承攬業者依承攬契約而指派所屬勞工(擔任履行輔助人)至定作人處提供勞務之場合;勞動承攬外觀上似乎與勞動派遣相近,但二者間主要差異在於:承攬業者並未將指揮監督權讓與定作人,而勞動派遣部分,要派機構則可直接指揮監督使用派遣勞工。
又查,由於各界對於政府部門帶頭使用派遣人力多所撻伐,行政院於99年即鼓勵行政部門辦理勞務採購時,應優先評估以勞務承攬方式辦理;但由勞動部及所屬進用之承攬人力的工作內容觀之,多數工作要派機構仍須直接行使指揮監督權,勞動部及所屬卻為配合行政院降低派遣勞工人數之要求,特意忽略派遣與承攬之差別,導致派遣人力人數雖然降低,但勞務承攬卻不斷增加之怪象。(詳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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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102 |
103 |
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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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人力 |
993 |
965 |
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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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承攬 |
1,417 |
1523 |
1,750 |
綜上,勞動部為勞政最高主管機關,未明確定義派遣及承攬造成各界多有誤解,已屬失職,甚者,帶頭將應運用勞動派遣人力之事項,任意以勞動勞務承攬為之,更屬不該,爰凍結「勞動關係業務」200萬元,待勞動部明確定義勞動派遣與勞務承攬、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十四)104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編列4,968萬3,000元,存在下列問題:
1.年度預算扣除統收統支作為「規劃商港相關工勞工福利,增進碼頭工人福祉」用途的2,097萬9,000元之後,勞動福祉退休司年度預算僅剩2,870萬4,000元,故相關計畫更應用在刀口上,以杜絕浪費。
2.檢討參加協會之必要性,例如國際社會福利協會(中華民國總會)、美國員工協助專業協會(EAPA)以及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等;其次,每年派員參加EAPA年會,公務出國報告應於返國1個月內完成,議程應以中英文呈現,並應於次年預算書內說明「建議」之參採情形。
3.分支計畫「落實勞工退休制度」委託辦理「延後退休制度」可行性方案研究,應交由勞研所辦理即可,本計畫預算應全數刪除;另延後退休對公營事業勞工較為有利,對私營企業則助益不大。
4.勞動福祉退休司應說明勞動基金監理會議及查核審閱辦理情形。
5.輔助縣市勞工育樂中心部分,應公布中心使用率:輔助托兒福利業務部份,應注意區域分配,避免集中化現象;策辦勞工服務工作部分,應著重弱勢勞工之協助輔導。
綜上,爰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陳節如
(十五)104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輔助托兒福利服務」編列894萬5,000元。有鑑於勞動部102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性別平等概況調查,250人以上企業中尚有20.9%未設置任何托育設施或措施,顯見勞動部對於有子女托育需求之勞工,未有全面之照顧與規劃。爰此,凍結「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輔助托兒福利服務」預算5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未提供企業托兒設施或措施之事業單位進行調查,確實掌握「撫育6歲以下子女且有托育需求之勞工比例較高,但未設置任何托育設施或未提供托育措施的事業單位」名單,並對此類事業單位,提出普設托育設施或措施之具體輔導作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十六)104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之「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業務費編列220萬3,000元。有鑑於我國去年(102)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受僱人數有2,297人,且青少年於寒暑假期間打工之情形日益普遍,但實務上常見雇主指派未滿16歲之受僱者從事危險工作,導致其發生傷亡意外;或雇主任意苛扣未滿16歲受僱者之薪資、僱用前未徵得兒少家長同意等違反勞動基準法與相關法規之情事。爰此,凍結「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之「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4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提升未滿16歲受僱者之法定權益認知,並督促雇主落實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有關保護未滿16歲受僱者之規定,及加強未滿16歲受僱者之勞動檢查等,提出具體可行之改進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十七)104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之「健全就業平等法制,落實職場平權」業務費編列431萬8,000元。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指出,民國102年「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就業者占該性別就業者比率」之調查數據,女性為7.85%,高於男性之6.22%,兩者相差1.63%,且有逐年擴大之趨勢(101年1.39%、100年1.09%);次依同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受僱員工薪資調查」,女性之平均時薪為233元,約為男性平均時薪278元之83.9%。可見我國女性從事非典型工作之比率偏高、薪資未能有效提升,已影響女性工作權益之保障。爰此,凍結「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健全就業平等法制,落實職場平權」業務費5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女性低薪及從事非典型工作比率逐年增長之問題,提出具體可行之改善對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十八)104年度勞動部「委辦費」編列75萬元,相關費用運作方式不明,據勞動部主管近2年度委外研究報告公開情形,101年度委外研究報告計10項,全文公開者6項、限閱報告須自行洽商委託機關者4項,全文公開比率60%,惟至102年度委外研究報告計8項,全文公開者僅1項、限閱報告須自行洽商委託機關者7項,全文公開比率降至12.5%,爰要求勞動部強化公開委託之研究報告,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增加研究報告之實際運用效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十九)勞動部辦理勞工紓困貸款,以紓解勞工朋友一時之經濟急需與難關,符合申貸資格者最高申貸金額10萬元整。若勞工無法按時還款,勞工保險局可於未來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時逕予抵扣二分之一,不僅高於一般銀行債權抵扣三分之一門檻,恐危及老年經濟安全,應予以檢討。爰請勞動部研議檢討修正相關規定,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趙天麟 劉建國
(二十)有鑑於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今年11月發布「2014IMD世界人才報告」(IMD Talent Report 2014)。在60個受評比國家,我國排名第27,為近5年來表現較差之排名。突顯出近年來我國於激烈的國際人才競爭市場中,績效有待提升,我國政府須更加積極整合各部會資源,建立跨部會人力培育平台,從多方角度謹慎研議提升人才指標的有效策略,方能強健我國勞動市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已研提相關提升人才競爭力具體措施並納入「育才、留才及攬才整合方案」,包括:持續推動及強化多元、實務的進修與培訓、強化職能基準、技能檢定、放寬外籍人才來臺工作、居留及停留規定。另有關綜合規劃業務係推動研究發展、強化計畫管考、促進國際合作交流、參與國際組織及經貿諮商談判、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政策規劃,至關重要,本預算照列。爰此,請勞動部於4個月提出103年度執行育才、留才及攬才之成效及未來預定採行之規劃報告。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鄭汝芬 楊玉欣
(二十一)有鑑於美國國務院發表之「2013年度各國人權報告」指出,在臺外籍家庭看護與家庭幫傭,未享有最低工資或加班費之保障,未對其每日或每週工時設限,未規定最低之休息次數或休假時間,且仲介公司多會預先扣除貸款償還金額及各項費用後,始將薪資付給外籍家庭看護與幫傭,造成外勞實得工資遠低於貧窮線,勞工剝削問題嚴重。據上,勞動部應正視此議題,於家事勞工保護法通過前,針對改善家事外勞超時工作問題、提升其勞動條件、強化其勞動權益保障,研提具體改善措施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二十二)有鑑於104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編列之「參與國際組織及經貿諮商談判」預算,其中辦理1場次之國際勞動事務研討會,預算書中僅見「藉以累積國際友我社群連結,以提升我實質國際地位」,未說明任何實質意涵。據上,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提供「2014年就業促進研討工作坊」會議相關資料及辦理效益報告;另應於辦理104年度國際勞動事務研討會結束後1個月內,將該研討會之執行成果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二十三)104年度勞動部所列舉勞動關係業務工作計畫內容,包含輔導工會組織健全發展、建構協商式勞資夥伴關係、督導處理勞資爭議及落實大量解僱保護機制、推行勞動教育,規劃輔導民間團體辦理勞動事務進修教育等,並無前項相關業務計畫,爰此,為瞭解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相關活動之成效,建請勞動部於全國模範勞工表揚活動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完成是項活動辦理成果報告,並檢討過去當選之模範勞工有無超時工作等情事。以書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趙天麟 劉建國
(二十四)勞動契約法自民國25年公布,卻遲遲無法施行,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決定,將重點勞動契約議題增訂於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專章中,暫緩提出勞動契約法之修正草案,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9年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規劃符合當代勞動環境的勞動法令,卻碰上派遣議題等爭議而擱置,最終決定另提出勞動契約專法,也連帶使重要勞動契約議題繼續擱置。
101年即有委員指出,我國有包括勞動契約法等許多法案躺在行政院內遲未能上路,督促政府儘速施行。當時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回應,勞動契約相關法制多年來皆列為該會之施政重點,從未中斷勞動契約之相關研修工作,然而至今「競業禁止條款」、「最低服務年限」等重要勞資關係仍依法無據,勞工碰上與雇主簽訂不合理之競業禁止與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仍時有所聞,對勞工之保障顯然有欠周延。
建請勞動部應邀集勞雇團體聽取意見後完成「競業禁止條款」及「最低服務年限」相關行政指導。並辦理北中南座談會,以保障勞工權益。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蔡錦隆 王育敏 鄭汝芬
(二十五)有鑑於勞動部近期檢查派遣業者明顯增加,然違法比率仍高,應提升檢查家數與頻率。查勞動部99年度及100年度業者違反勞動法令比率介於73%至90%之間,101年度兩次專案檢查雖下降至53%及36%,然102年度違反比率回升至63%,派遣業者未能顧及勞工權益等情事仍有待改善。勞動派遣為我國重大勞動議題,不容任何輕忽怠惰。建請勞動部先行針對103年檢查違法派遣事業單位進行專案勞動教育,未參加者,列入104年當然檢查對象。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二十六)104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工作計畫內容主要有輔導工會組織健全發展,建構協商式勞資夥伴關係,督導處理勞資爭議及落實大量解僱保護機制,推行勞動教育,規劃輔導民間團體辦理勞動事務進修教育;以及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依勞動部統計102年勞資爭議案件計23,927件,爭議人數35,465人,雖自94年以來最低,但若與101年比較,勞資爭議案件增加704件;再者,勞資爭議終結案件經「調解」及「協調」成立之比率占57.33%,雖較上年增加1.37個百分點,似有再加強空間,爭議人數雖然減少,但案件數卻增加,顯示勞動部應提出因應對策,請勞動部於3個月儘速研議一定金額以下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得經一方申請交付仲裁之機制,研議結果以書面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陳節如
(二十七)104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加強推行勞動教育」業務費編列475萬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座談會與輔導民間勞動事務進修等業務。相關辦理成效說明不足,未來具體規劃內容不明,相關業務監督不易。為加強勞動教育之推動,使勞動權益概念向下扎根,建請勞動部於104年度規劃辦理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勞動權益教育宣導活動,並與教育部研議合作辦理師資培育及教材研發。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二十八)104年度勞動部「落實勞工退休制度」業務費編列185萬元,相關費用運用包含研討會、政策宣導、委託研究等業務。因應勞工退休福祉不應僅侷限會議與宣導等業務,應具體落實相關執行層面,爰要求勞動部強化勞工退休政策、法令宣導之成效。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二十九)有鑑於近年重大勞資爭議,如華隆頭份廠、榮電公司財務困難積欠工資、聯福製衣等多家關廠歇業等案,肇因於雇主積欠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勞動部因未能有效督導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確實掌握雇主是否依法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落實查察處罰,嚴重影響勞工權益。截至103年6月底事業單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家數提存率僅73.04%,且102年度催繳家數達39,248家,處罰家數卻僅80家;103年度催繳家數達25,723家,處罰家數卻僅117家,使事業單位未依法提撥亦有恃無恐,爰要求勞動部應積極督促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落實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並對違法者予以裁罰,以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三十)104年度勞動部預算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委託辦理「延後退休可行性方案之研究」,查我國勞動基準法強制規定勞工退休年齡從60歲延後至65歲,主因我國平均餘命延長,近年來因經濟因素,加上新加坡正研議將二度就業勞工年齡上限由65歲提高至67歲,民間仍有呼聲要求再次延後退休年齡,然延後退休年齡仍須注意中高齡職位不易釋出,所造成的失業風險及年輕人就業市場之衝擊,甚至對於傳統產業中高齡勞動者之體力剝削等,爰要求勞動部於辦理本項委託研究計畫時,應將對年輕人就業之是否衝擊及對預防中高齡勞動者體力剝削等議題一併納入考量。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三十一)勞動部今(103)年度進行組織改造後已設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作為勞工相關議題的研究中心,並增設勞動關係研究等業務,理應將勞動研究相關業務移交研究所承辦,方符合專業事權劃分原則,勞動部104年度仍編列預算作為研究預算,為免有疊床架屋之嫌,爰要求勞動部應注意與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間有關研究計畫之權責分工,避免業務重疊,應將有限資源作最有效之運用。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鄭汝芬 楊玉欣
(三十二)查勞動法令禁止懷孕女性上夜班是要保護母體與胎兒的健康,同時規範如果懷孕女工要求調至簡易輕便工作,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調降薪資。上述法律保護措施之目的是希望打造友善懷孕環境,讓想生育的婦女可以不要有工作上的牽掛,安心的懷孕。惟實務上對於有養家壓力的女工而言,因為懷孕調離夜班導致薪水下降,女工不敢懷孕。萬一懷孕了,女工怕調降薪水繼續從事夜班工作,恐造成流產的風險且增加薪資爭議。爰建議朝調班前6個月平均工資研議,要求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召開會議邀集學者專家及婦女團體討論,並將研商結果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三十三)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4條規定,基本工資之審議須衡酌國家經濟發展狀況、躉售物價指數、消費者物價指數、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家庭收支調查統計等數據指標。惟各該參數,並無具體規定如何審酌。以往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雖曾參酌消費者物價指數、家庭戶數、勞動生產力相關指數等因素設定公式調整基本工資,但因基本工資涉及多項指數,社會各界仍多有疑慮。因基本工資不僅涉及勞資雙方權益,其對於國家總體經濟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爰要求勞動部委請專家學者訂定基本工資計算方式之可行性研究,建立長久參考使用之公式,以符合社會各界之要求,並將辦理情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陳節如
(三十四)我國法定工時在90年由每週48小時縮減為每兩週84小時,但至102年,年總工時仍高居2,140小時上下,就亞洲國家而言仍屬偏高;我國部分產業勞工因每週、每年處於長工時狀態下,過勞死案例時有所聞。因此我國勞工長期處於長工時之現象,應予正視。
勞動部推動縮減法定正常工時,應思考如何實際降低勞工的工時,避免藉提升加班時數來扭曲法定工時縮減的政策意義,使長工時狀態能獲得緩減。爰要求勞動部推動勞動基準法的修正,加強與勞工團體溝通,才能確保勞工的權益,避免過勞,並請勞動部儘速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三十五)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第8屆第5會期第24次會議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爾後應將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發言摘要及會議紀錄全數公開上網。查今(103)年度第28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於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下組成工作小組會議,並以每季集會1次為原則,就基本工資審議相關事宜詳加研究。有鑒於基本工資工作小組屬基本工資審議共識形成之重要過程,亦應受前開決議之規範,爰要求勞動部將工作小組之會議議程、發言摘要及會議紀錄全數公開上網,以受社會各界公評。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三十六)勞動基準法施行至今已達30年,但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令之情況仍普遍存在,尤其濫用責任制工時、違法超時工作、未給加班費的問題嚴重,影響勞工權益甚鉅。爰要求勞動部應加強勞動基準法令之研習與宣導,使各事業單位及勞工了解法令之規定,讓勞工清楚自身之權益,以落實勞動法令,並將辦理成果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三十七)鑒於國內勞工超時工作、過勞問題嚴重,過去以為年紀較輕、學歷較低、在小企業工作的勞工,較有超時工作風險;但最新研究發現,超時過勞族群的特徵已有改變,年紀較大、學歷越高在大企業工作者,超時工作風險反而較高。據學者分析,碩士以上的工作者多進入知識密集產業,更易被冠上責任制而超時工作。
爰要求勞動部應加強500人以上之高科技產業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並列為104年度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重點項目,對於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應優先納入年度勞動基準法令講習對象,以確保勞工權益。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蔡錦隆 鄭汝芬 王育敏
(三十八)性別工作平等法已施行多年,惟依據勞動部102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性別平等概況資料顯示及新聞媒體報導,國內雇主仍時有違法情形,顯見臺灣雇主的性別刻板印象仍有待導正,爰要求勞動部應加強勞動檢查、積極宣導、推動就業平等相關措施及強化地方政府第一線工作人員職能,以建構友善職場環境,消弭女性職場歧視之現象,真正落實職場平權,提升女性勞動參與之意願。勞動部應於每年4月及10月將辦理情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三十九)鑒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已12年,惟社會上普遍存在性別刻板印象,且近年性別工作平等法迭有修正,為使社會各界對於該法之內容詳加了解,確實保障婦女就業權益,落實該法意旨,請勞動部加強該法及相關觀念之宣導,以建構就業平權的友善職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四十)依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願之權。又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於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勞動部為防止公權力之恣意致損害人民權益,並糾正不當之行政處分,該部勞動法務司辦理有關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業務,其102年訴願案件收辦總件數為3,369件,高居行政院所屬機關第二,惟承辦訴願案件人力僅有9名,案件負荷量高居第一,應充實訴願案件之人力,以期提昇訴願案件品質,落實保障人民救濟之權益;其次,應加強訴願會、勞工保險爭議審查委員會委員之出席率,並定期檢討和汰換。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陳節如
(四十一)依憲法第15條及第153條規定意旨,國家應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及工作權,並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實施至今,社會經濟情勢已有顯著改變,為維護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健康福祉,勞動部應持續就現行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進行檢討,並積極逐步排除適用,該排除適用案,勞動部法規會應依法制作業程序,於1個月內審議完成,以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目的。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四十二)依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願之權。又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訴願法第63條規定,訴願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查勞動部近3年訴願收辦總案件均高達3,000餘件,惟承辦訴願案件人力長期不足,勞動部仍應加強落實保障訴願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對訴願案情瞭解及增進訴願審理效能,實有必要。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田秋堇
(四十三)根據勞動部民國103年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民國102年提供育嬰留職停薪之事業單位,對於員工復職之安排,仍有逾1成比率無法確保能回復原職,並保障原有工作福利及條件等,均存有顧慮,顯見民眾對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仍有顧慮,爰要求勞動部研議強化相關權益及復職保障措施,並將相關措施及計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 江惠貞 徐欣瑩
(四十四)雇主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已達99.77%,勞工退休權益已獲相當保障,惟仍有部分事業單位未依法提撥,爰要求應由制度面及法制面研擬有效因應措施,以確保勞工權益,並將相關改善措施計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 江惠貞 徐欣瑩
(四十五)有鑑於勞動部每年編列委外研究預算甚多,然卻未主動向外界公開,實有違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爰建請勞動部應檢討全面公開委託之研究報告,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增加研究報告之實際運用效益。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蘇清泉 楊玉欣 徐欣瑩
(四十六)有鑑於立法院審查100年度、102年度及103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時均做成決議,請勞動部儘速研擬完成勞動派遣相關規定,以明確規範暨保障勞雇雙方權益,勞動部雖稱所擬「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已於103年2月間函送行政院,然迄今仍未凝聚各界共識完成法制化作業,實不利勞工權益保障!爰建請勞動部應適度提高對派遣業者勞動檢查之家數及頻率,並儘速完成派遣業管理及派遣勞工權益規範及保障之法制化作業。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蘇清泉 楊玉欣 徐欣瑩
(四十七)有鑑於雇主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影響勞工生活甚鉅,勞動部負勞工權益保障之責,惟長期未有效督導及處理雇主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關廠工人貸款爭議等案件!爰建請勞動部應儘速對足額提撥退休金研議明確標準,並建立雇主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相關勞工保障機制,且積極督促地方政府依表定時程全面清查未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金之企業,以保障勞工權益。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徐欣瑩
(四十八)有鑑於勞動部所經管之基金近年來委託投信業者操作,經常爆發代操弊端,造成基金蒙受損失,影響基金權益及勞工權益甚鉅!爰建請勞動部除應持續檢討監督管理制度外,並應儘速就現行委託國內外投信業者過於集中問題審慎檢討因應,以適度風散風險,維護基金與勞工之權益。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蘇清泉 楊玉欣 徐欣瑩
(四十九)為辦理協助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各706萬6,000元、5億2,545萬3,000元及730萬5,000元,合計為5億3,982萬4,000元。
查103年度勞動部共編列此計畫公務預算達5億4,509萬6,000元,然而截至103年7月底止執行數僅1億3,037萬9,000元,整體執行率23.92%,部分經費如勞動部之「勞工福利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及勞動力發展署「泰山職訓中心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就業」等預算甚尚未動支。
經費執行率偏低可能是需求被高估,也可能是經費錯置。爰建請勞動部強化經費運用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避免政府公帑不必要之浪費。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徐少萍
(五十)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4年度預算書揭露,勞工保險普通事故老年、失能及死亡給付之過去服務應計給付精算現值約8兆6,976億元,扣除截至103年6月底已提存普通事故責任準備6,479億元,尚有約8兆0,497億元未提存責任準備,責任準備提存比率僅7.45%。
勞工保險基金現行實際費率8.5%,與勞工保險局101年度委託精算之最適費率27.84%差距甚大,導致基金收支失衡,精算勞工保險基金將於107年首次出現收支不足,116年起出現累積虧損。
面對我國高齡化、少子化趨勢,及勞工保險制度高給付、低費率之設計,將導致基金收支不平衡及負債世代移轉問題日益嚴重。爰建請勞動部儘速研謀對策,並持續溝通年金制度改革方案,以避免造成政府未來鉅額財政負擔,並保障勞工老年經濟安全。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徐少萍
(五十一)勞動部對勞動派遣業者之勞動專案檢查,102年度違反勞動法令家數比率為63%,較101年度的53%及36%提高許多。但102及103年勞動部的檢查頻率卻由每年2次減少為每年1次,檢查家數也下降為60家。業者違規率提高的同時,勞動部的檢查卻降低,恐怕讓業者有恃無恐。
爰建請勞動部適度提高對於勞動派遣業者之專案檢查之頻率及家數,以監督業者對勞動條件適法性之遵循情形。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徐少萍
(五十二)近年來發生之重大勞資爭議,如華隆公司頭份廠、榮電公司財務困難積欠工資,聯福製衣、太子汽車等多家關廠歇業勞工因貸款還款爭議持續抗爭等,肇因於雇主積欠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勞動部因未能有效督導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確實掌握雇主是否依法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落實查察處罰,嚴重影響勞工權益,引發社會動盪不安,核有疏失,業經監察院於102年6月間糾正在案。
雇主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影響勞工生活甚鉅,勞動部負勞工權益保障之責,惟長期未有效督導及處理雇主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關廠工人貸款爭議等案件,爰建請勞動部儘速對足額提撥研議明確標準,並建立雇主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相關勞工保障機制,以保障勞工權益。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徐少萍
(五十三)事業單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金準備是否足夠之清查,係由各地方政府或權責單位針對轄區內「已開戶未按月提撥」或「尚未開戶」之事業單位,進行專案查核,違法者依法處罰,再由勞動部就各地方政府或權責單位之查核情形予以督導。截至103年6月底事業單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家數提存率僅73.04%,尚有近3成之事業單位未依法提存。
為避免雇主積欠勞工退休金再度發生,爰建請勞動部依立法院審查103年度勞動部主管預算案時決議:「鑑於現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僅規定雇主應提撥薪資2%做為退休準備金,相較於勞退新制規定的6%提撥下限,現行舊制提撥比率過低,對勞工保障不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督促地方政府加強清查未依法開戶及已開戶之企業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今年年底前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使事業單位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保障勞工權益。」督促地方政府依表定時程全面清查未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金之企業,以維護勞工退休權益。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徐少萍
(五十四)勞動部下設「勞動政策諮詢會」,是為了廣徵勞資學政各界對於勞動政策之施政作為建議,邀集各部會、學界、勞工團體、資方團體共同討論勞動政策,是勞動部與各部會及民間團體的政策平臺,勞動部升格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轄下即有類似會議,讓各界聲音能妥善進入勞動部並發揮多元參與功能,然勞動部成立近1年後,此「勞動政策諮詢會」至今仍因故未能召開,無法彰顯勞動政策廣納各方意見的決策精神。爰此,建請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檢討「勞動部勞動政策諮詢會設置要點」,儘速實施每季一次的例行會議,並納入婦女團體與身心障礙團體代表,讓各方建議能順利進入勞動部,強化勞動政策參與機制,成為決策的一環,進而落實勞動政策符合民意及社會現況之目的。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蘇清泉
(五十五)大法官釋字第578號:「國家為改良勞工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分別規定雇主負擔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義務,作為照顧勞工生活方式之一種,有助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整體社會安全與經濟發展」,故知勞工退休金對勞工退休生活之重要性。
104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落實勞工退休制度」之經費185萬元,然本項計畫未能有效督導各直轄市及縣市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確實掌握雇主是否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嚴格落實相關查察處罰,嚴重影響勞工權益,此經監察院102年6月間糾正在案。目前舊制勞工退休金未足額提撥,多依最低提撥率2%提撥退休金,然截至103年6月底,家數提存率僅73.64%,顯示雇主積欠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情形仍然嚴重,影響勞工生活甚鉅。故要求勞動部必須更加積極督導地方政府,努力提高家數提存率,俾保障勞工權益,並列入勞動部補助各縣市政府之考核項目。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陳節如
(五十六)勞工安全衛生法是對勞工朋友切身最需要、最基本的保護,102年6月18日在立法院委員們的高度共識之下,完成三讀修法,不僅將名稱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也將適用對象從670萬人擴大到各行業的1,067萬人,內容更有大幅修正,增列包括建構機械、設備及化學品源頭管制機制;健全職業病預防體系,加強勞工身心健康保護;強化高風險事業風險評估監督機制等業務,可說踏出完整建構職業安全衛生防護體系的第一步。當時考量該法的附屬法規甚多,於該法審議完成時,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該法修正公布,於1年內完成相關附屬法規之修正。
目前勞動部雖已完成附屬法規修正,並在103年7月及104年1月分二階段施行,但負責執行該法的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人力卻一個也未增加,尤其近年勞工過勞問題頻傳、機械捲夾傷害年年居高不下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掌理機械設備及化學品源頭之登錄、管理,以及勞工身心健康促進等業務,與勞工安全健康息息相關,徒法不足以自行,空有法令執行推動機制卻形同虛設,將使職場安全健康出現防護漏洞。
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儘速增加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新業務上路之人力,莫讓廣大勞工不斷承受生命安全與健康危害的巨大風險,且該新增人力,應比照衛生福利部因應食品安全業務所增加之人力,得不受立法院99年通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時做成之附帶決議,有關機關員額未來應於5年內降為16萬人之限制。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楊玉欣 江惠貞
第2項 勞工保險局原列34億2,966萬5,000元,減列「宣導費」94萬2,000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億2,872萬3,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04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之「納保業務」編列7,210萬3,000元,有鑑於詐領勞保給付之事件頻傳,不論是勞保黃牛誤導民眾詐領保險金、以高薪低報方式規避高額保費、或以低薪高報方式溢領勞工保險年金,對勞工保險財務之健全均產生衝擊。爰此,凍結「保險業務」項下「納保業務」預算200萬元,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針對勞工保險給付方式與措施,提出更具體完善之做法,使被保險人更清楚瞭解勞保給付流程,避免被保險人因不諳申請給付作業,給予勞保黃牛介入之契機;另針對易高薪低報之高風險族群擴大抽查,勾稽比對異常波動之薪資,且檢討年度調薪百分之十五免查核機制,避免被保險人以取巧方式,破壞勞工保險財政收支衡平,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二)勞工保險(含職災保護)及農民保險行政事務費之法定上限比率為應收保費之5.5%,相較於公教人員保險、國民年金保險以及就業保險之3.5%高出2%,法定上限比率5.5%仍屬過高,勞工保險局仍應撙節開支,逐年檢視行政事務費比例,以符合實際支出。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三)104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編列6億3,167萬5,000元,其業務為企劃管理業務及給付各類保險業務等,根據勞工保險局2012年精算結果,勞工保險將於13年後破產,而為延緩勞工保險財務惡化速度,政府去年端出勞工保險年金改革草案,但在行政院人事更迭、勞動部部長換人後,年金改革方案遲無下文。又勞工保險費率將於明年度調漲,加上職業災害保險費用開徵在即,未來勞工經濟等於雪上加霜。立法院內多數立委提案之勞工保險條例虧損由政府撥補乙案,主管機關遲不入法,對勞工保險財務狀況更是隱憂,即使勞工保險費率明(104)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1年也僅能幫勞工保險基金多挹注100多億元,但勞工保險1個月相關給付就要200多億元,年增保費都還不夠月付給付,拖愈久勞工保險財務恐怕愈難救。爰建請勞動部提出相關勞工保險財務健全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四)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項下預算編列3億1,702萬5,000元,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行政事務費,惟查前述保費收繳作業,經勞工保險局查核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投保薪資及重複納保情形不符規定比率甚高,顯示審核作業未盡確實;部分職業工會及漁會未設有勞保專戶,或積欠勞工保險等情事,財務管理未臻健全,勞工保險局並未提高訪查家數及頻率,且未督促其改善。爰此,請勞工保險局建立查核機制加強查核,如發現職業工會、漁會有不當招收會員掛名加保詐領勞保給付之情事,即應將其移送檢調機關偵辦,以遏止不法;並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五)依據104年度「保險業務─保費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辦理職業工會、漁會及機關團體被保險人加保資格審查,投保薪資查核,異動表處理,保險費計算更正等事項所需費用771萬9,000元。經查職業工會及漁會應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第2項規定,以其名義開立勞工保險專戶儲存預收勞保費,以保障預收保險費之資產安全性及專款專用,惟截至103年8月底止,因「未提供收繳明細表」或「未設立勞保專戶」而遭停補助103年1月份至6月份行政事務費者,計有79個工會。此外,各職業工會或漁會每月向會員收取之勞保費,如未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期限彙繳至勞工保險局,造成其所屬會員之各項給付遭暫行拒絕給付,對所屬會員之權益影響至鉅,據勞工保險局統計,截至103年9月16日,計有桃園縣大客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等10個職業工會積欠勞工保險費已逾繳費寬限期。而部分職業工會及漁會未設立勞保專戶或積欠勞工保險費,且審核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投保薪資未盡確實,及有重複納保情形,顯示財務管理未臻健全,又鑑於勞動部日前令釋自104年1月1日起放寬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年逾65歲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得由職業工會、漁會僅加職災保險,為避免流弊,爰建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再擴大查核對象及人數,並應提高工、漁會訪查家數及頻率,以督促其儘速改善。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第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原列19億7,589萬9,000元,減列「宣導費」32萬2,000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9億7,557萬7,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104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一般行政」編列2億9,598萬1,000元。首先,監察院糾正案文(102財正0052)糾正勞動部與教育部忽視實習醫學生在教學醫院實際「從事工作、領有報酬」之事實,認定無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之適用,對於實習醫學生之權益及身心安全,未能提供適當保障,均有違失;但勞動部就該糾正案文之回函(院臺勞字第1020075658號)中,竟僅針對住院醫師、實習醫學生納入勞動基準法一事回覆,在在顯示勞動部對勞工基本權益之保障,完全卸責。
其次,有關勞動基準法技術生專章疑義,勞動部(原勞工委員會)曾於97年2月19日邀集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召開相關會議,會中決議技術生及性質相類似之人,可循以下原則視具體個案勞務提供過程做事實認定:(1)為學習技能,接受雇主一定強度的長期訓練(2)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職類(3)非以取得報酬為目的(4)雇主在訓練和養成能力過程中,有一定的指揮監督權;據此,醫學實習生應可受認定為「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似之人」;但觀諸該次會議紀錄,本應強力捍衛勞工權益之勞動部,卻在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強力反對下,做出:原則上除建教合作、產學合作關係屬技術生訓練關係外,餘如依學程要求或相關規定從事見習或實習之學生、寒暑假從事實習或見習之學生、參與教育實習課程之實習學生、實習醫學生、實習護士,尚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技術生;勞動部此舉,無異顯示其罔顧勞工權益已達極致,且失職程度更應受嚴厲譴責。
此外,一向阻擋醫學實習生納為勞動基準法所稱「技術生」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近期對相關議題一律回應:此為勞動部之權責,非為本部(教育部)所能掌控,而其於本(103)年10月21日邀集相關部會及團體所召開之「醫學生於醫院實習之勞動權益保障」協調會會議結論之後續辦理事項,略以:「…建請勞動部再予以考量比照技術生專章研議修訂勞動基準法保障實習醫學生權益之可行性…」,是以:此議題完全為勞動部權責內可決定之事,勞動部不須教育部同意,即可逕行依事實認定:醫學實習生為勞動基準法所謂之技術生,並應準用勞動基準法。
綜上所述,爰凍結「一般行政」(「人員維持」除外)100萬元,待勞動部研議醫學實習生準用勞動基準法技術生之相關規定,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二)104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綜合規劃」編列628萬4,000元。有鑑於勞動部統計,截至今年10月底止,15至24歲者失業率高達12.66%,為整體失業率之3.18倍,乃102年、101年全年平均之3.15倍、2.99倍,且數據有逐年攀升之趨勢,顯見近3年勞動部對於青(少)年產、學、訓之接軌政策執行,仍有不足,導致學用落差情形嚴重。爰此,凍結「綜合規劃」50萬元,待勞動力發展署通盤檢討現行青(少)年職業訓練與就業政策,針對青(少)年就業諮詢輔導、加強學校與職場連結、落實平等勞動待遇,避免因年齡產生薪資與福利之歧視、增加青(少)年失業給付等就業支持措施,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三)104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編列436萬6,000元。有鑑於勞動部統計,截至民國103年10月底止,我國外籍勞工行方不明未查獲之人數達43,192人;次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至民國103年6月底止,「在台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及少年特殊個案」共有77案。實務上,逃逸外勞在台生育之未成年子女,因生父不詳、生母失聯等原因,成為無國籍或非本國籍兒少之案件數,有逐年上升之趨勢,嚴重損及未成年子女權益。爰此,凍結「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50萬元,待勞動力發展署針對外籍勞工之管理及預防逃逸機制,研提具體可行之改善措施,並會同內政部警政署與移民署,加強逃逸外勞之查緝,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楊玉欣
(四)按就業服務法第58條第2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倘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縱使不可歸責於雇主,仍必須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時,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該規定等於變相懲罰不可歸責的雇主,徒增等待期間的照顧空窗。雖然勞動部表示係為避免在台外籍勞工人數大量快速增加、防止變相鼓勵或放任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等道德風險,惟上述問題應以其它方式解決,而不是把所有不利益全部轉嫁失能者承擔。
按「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第20條規定,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招募時,於原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替代外國人或接續聘僱原外國人。上述規定使雇主面臨在空窗期間內尋找短期看護人力的問題,更讓前後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完全沒有重疊或緩衝時間進行工作交接,嚴重影響被看護者及其家屬之權益。主管機關所持理由略以保護國人就業權益、防止變相移民、避免造成社會問題及妨礙我國產業發展等,惟上述理由與「一進一出」原則有何關連性,非無疑義。特別是入出國及移民法迭經修正,外籍勞工已無變相移民之疑慮;交接重疊期僅屬短期措施,並未進一步影響國人就業,更無妨礙產業發展之疑慮。
綜上所述,上述規定過度限制人民權利且欠缺正當性,並造成失能家庭照顧空窗,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修正草案,並於2個月內以書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王育敏 吳育仁 蘇清泉
(五)有別於產業外勞的聘僱以營利為其目的,雇主聘僱外籍看護是因為國內公共化照顧服務無法滿足失能者的照顧需求,因此二者關於就業安定費的收取與使用應有所區別。尤其研究指出,引進外籍看護影響國人就業情形有限,因此向雇主收取就業安定費以促進本國勞工就業的正當性即有待商榷。退一步言,「外國人聘僱管理」亦為就業安定基金的法定用途,如何促進雇主與外籍看護和睦共處(包括勞動條件、紛爭處理)即屬於管理項目之一,惟主管機關並未設立相關機制(例如外籍看護休假時提供替代照顧人力),導致「弱弱相殘」的情形仍時有所聞。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於2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吳育仁 江惠貞
(六)鑒於我國目前已洽定且開放引進的外勞來源國,僅有印尼(43%)、越南(26%)、菲律賓(19%)、泰國(12%)、馬來西亞及蒙古(均不滿1%)等6國,其中社福外勞更有超過8成來自印尼。如此過度依賴單一來源國,容易因為偶發事件(例如廣大興案、越南發生排華浪潮)或來源國政策改變(例如印尼政府宣布2017年起分階段停止輸出家事類勞工)而面臨缺工危險。此外,國際人流競爭激烈,鄰近各先進國家與我國一樣,都有超高齡化而欠缺照顧人力之困境,平均可支配所得遠高於我國者如日本、香港一旦提高外勞薪資,我國失能家庭將面臨無力負擔本勞,也找不到外勞照顧人力的困境。雖然勞動部宣稱已請外交部就開發新外勞來源國提供評估意見,惟迄今尚無具體進展;此外,對於國際人流競爭的態勢也缺乏掌握以尋求因應之道。
為減輕雇主及外勞負擔,使外勞無須透過仲介公司引進,勞動部自96年底設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推動外勞直聘制度。然而,根據102年度外籍勞工運用及管理調查報告指出,9成8的雇主未曾以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外勞,主要原因包括「沒時間親自辦理」、「無後續代辦及管理服務」以及「申辦文件複雜」,導致外勞直聘制度的便捷性不足,普遍性遲遲無法提升。
綜上述,目前聘僱外籍勞工面臨來源國短缺問題,且國內直聘制度普及率有待改善,影響國內雇主權益甚鉅,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改善方案與具體期程,並於1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王育敏 吳育仁 江惠貞 蘇清泉
(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辦理各項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項目,並運用各項就業促進工具及資源,提供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服務。然而,目前存在待改善情況如下:
1.身障就業服務人力採計畫型人員進用,不穩定性高,薪資待遇不佳亦缺乏升遷管道及未來願景,致使就服人員流動頻繁,不利於專業經驗累積;現行「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獨漏「職務再設計專員」之專業資格要求,致部分縣市之職務再設計因不理解各障礙類別之限度與需求,無法提供符合身障者實際需求、缺乏障礙者輔具需求評估專業能力。
2.中央主管機關欠缺針對學習障礙者之就業服務規劃,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未列入學習障礙者。
3.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無提供支持人力予重度肢體障礙者,導致重度肢體障礙者難以外出工作。
4.據審計部查核結果,主管機關針對庇護工場之輔導及評鑑工作有待加強,部分庇護工場發生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財務制度不健全等情況;部分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執行成效欠佳,顯見勞動部未落實庇護性就業服務之管理及考核工作,未嚴格督導地方政府建立完善之庇護工場輔導及管理機制。
為改善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辦理狀況,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2個月內提出以下各項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1.研議改善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員薪資待遇作法,以減少人員流動。
2.研議加強各縣市政府職務再設計相關人員對職務再設計之了解及專業知能,以促進職務再設計服務品質。
3.針對學習障礙者之特殊需求,提出協助其就業之促進作法。
4.研議職務再設計增加對重度肢體障礙者提供職場人力協助措施。
5.針對審計部查核庇護工場管理及考核之缺失提出改善作法。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王育敏 吳育仁 蘇清泉 江惠貞
(八)有鑑於勞動力發展署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計畫」,惟吸引高階人才之成果有待提升,查我國截至103年8月就業之外及專業人員之統計資料,有效聘僱許可人數為2萬7,741人,除4人學歷不詳外,國中學歷含以下有176人、高中學歷有4,708人、大學學歷有1萬7,746人、碩士學歷有4,171人、博士學歷有1,221人,碩博士之專業人員僅占2成。從事行業前3名分別為教育服務業、製造業及批發零售業,占總人數66.82%。不只無法吸引高學歷人數亦無法將人力運用於高獨特性、高專業性之行業,吸引外才成效僅造成排擠我國勞動就業。惟為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工作,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研提相關改善措施。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楊玉欣 吳育仁
(九)按就業服務法第57條規定,雇主不得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因勞動部嚴格規定「家庭幫傭工作」與「家庭看護工作」內容,惟硬性區分兩者之工作內容顯然不符合家庭僱用之實際需要,再加上政府規定相同薪資水準,衍生「不同工卻同酬」的不合理結果。
另由於國內外勞政策高度管制,目前仍不得自由轉換雇主,需經雇主同意或發生勞資爭議才能轉出,勞雇雙方處於緊張關係,最後逼得外勞只能選擇逃跑,而承擔不利益的是失能者與雇主,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2個月內研議可行作法。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王育敏 吳育仁 江惠貞 蘇清泉
(十)104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技能檢定中心管理」費編列1億0,927萬2,000元,近年來為落實訓、考分離制度,及落實推動技術類操作人員應通過技術檢定之規定,使持有結業證書的專業人員其技術與專業知識符合實務需求並具備公信力,針對參加技術類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者,其測驗必須經技術士技術檢定合格者,才具有該項操作人員資格,總計目前有:堆高機操作、3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3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第一種壓力容器、鍋爐等職業,已改採技術士技能檢定方式辦理結訓測驗。堆高機操作職類自2009年已改採技術士技能檢定,起重機操作職類自2011年也已改採技術士技能檢定,惟其術科測試場地設置及機具設備分布極度不平均。
術科實習場地均須勞動部評鑑合格方可使用,但因初期設置場地不足,故勞動部以鼓勵方式尋求普遍設置場地,但違法使用地目之事時有所聞。堆高機與起重機操作者資格,以技能檢定方式辦理,因報名受訓開班人數的限制,開班時間不固定,且等待測驗時間冗長,使產業界人才培訓出現斷層,無法立即獲得需要之人力。爰此,請勞動部就上開事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十一)104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計畫項下編列436萬6,000元,辦理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審核事宜。根據英國牛津研究機構及國際知名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公司韜睿惠悅所發表之「全球人才2021(Global Talent 2021)」報告預測,臺灣為在8年後(2021年)人才供需落差最嚴重之國家。至2021年我國將因「國際事務人才」嚴重不足,而成為全球人才最缺乏國家。加上2年後臺灣人口老化、高等教育品質不足,屆時臺灣面臨人才失衡及人才斷層之隱憂已是須正視之議題,否則將嚴重拖累臺灣競爭力。吸引高階人才之成果尚待提昇,允應持續檢討引進外籍專業技術人員適度鬆綁之可行性,以吸引國際人才。依我國就業之外籍專業人員之統計資料,截至103年8月底有效聘僱許可人數屬大專學歷者約占總人數之6.4成,碩士及博士等高學歷之專業人員約為2成;又依其從事之行業別分,前3名為教育服務業、製造業及批發與零售業約占總人數之66.82%,從事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者未達總人數之1成,吸引高階人才之成果尚待提昇,應正視外籍專業人士進入國內市場之障礙及限制,以吸引外國優秀專業人士來臺。綜上,面對人才外流問題,世界各國競相採取優惠措施延攬國際人才,以強化人才競爭力。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允應持續檢討外籍專業技術人員政策以吸引國際人才,俾提升國際競爭力。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十二)我國引進外勞人數逐年累增,有助緩和國內產業及照護人力需求,惟行蹤不明外勞人數已超逾4萬餘人,爰要求勞動力發展署加強相關外勞之權益維護及查察、管理等機制,並將相關施政計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徐欣瑩
(十三)根據英國牛津研究機構及國際知名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公司韜睿惠悅所發表之「全球人才2021(Global Talent 2021)」報告預測,台灣為在8年後(2021年)人才供需落差最嚴重之國家。
依在我國就業之外籍專業人員之統計資料,截至103年8月底有效聘僱許可人數為2萬7,741人,依其從事之行業別分,前3名為教育服務業、製造業及批發與零售業各為7,636人、5,550人及5,350人,合計1萬8,536人,約占總人數之66.82%,從事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者2,533人未達總人數之1成。
為避免人才外流、專業人才空洞化情形造成國內產業發展危機,爰建請勞動部檢討引進外籍專業技術人員適度鬆綁之可行性,以吸引國際人才,俾提升國際競爭力。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十四)勞動力發展署失業者職前訓練甚大比重係委託民間團體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惟結訓後就業率不及各分署自辦訓練,允應配合產業需求及參訓人力妥為規劃職訓課程,檢討改進相關職訓課程之執行及管考作業,並加強結訓後就業媒合,以提昇辦訓成效,促進失業勞工就業。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列7億3,928萬4,000元,減列「宣導費」10萬4,000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112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22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3,806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104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行政」編列3億6,062萬2,000元。經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與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雖分別直隸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經濟部,但勞動檢查業務則由勞動部規劃督導。
又查,100年度至103年度截至11月底各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自行辦理勞動檢查之家數各為101家、51家及114家及83家(詳見附表),大致皆呈現檢查次數過少之問題,尤有甚者,如:加工出口區屏東分處、加工出口區中港分處等,自100年度來竟完全未辦理任何勞動條件檢查,此將不利督促事業單位建置勞工之合理勞動條件。
|
附表: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園區自行辦理勞動基準法檢查之家次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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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
100年度 |
101年度 |
102年度 |
103年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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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檢查 家次 |
處分 件次 |
總檢查 家次 |
處分 件次 |
總檢查 家次 |
處分 件次 |
總檢查 家次 |
處分 件次 | |
|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 |
53 |
32 |
13 |
2 |
38 |
5 |
4 |
1 |
|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 |
0 |
0 |
0 |
0 |
4 |
4 |
0 |
0 |
|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 |
45 |
2 |
7 |
1 |
28 |
13 |
43 |
22 |
|
加工出口區屏東分處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加工出口區中港分處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
0 |
0 |
1 |
1 |
16 |
16 |
21 |
21 |
|
加工出口區高雄分處 |
3 |
1 |
30 |
18 |
25 |
15 |
15 |
6 |
|
加工出口區台中分處 |
0 |
0 |
0 |
0 |
3 |
3 |
0 |
0 |
|
合計 |
101 |
35 |
51 |
22 |
114 |
56 |
83 |
50 |
爰凍結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行政」(「人員維持」除外)二十分之一,待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進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二)104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編列1,141萬5,000元。有鑑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及第32條規定,雇主對勞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且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惟實務上雇主對於勞工可能遭受之職場暴力,往往未規劃相關預防及因應機制,致使消費糾紛發生時,常見第一線勞工頻遭顧客言語辱罵、威脅及肢體傷害,其職場安全明顯缺乏保障。爰此,凍結「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50萬元,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加強相關法令宣導,督促雇主落實勞工安全教育訓練與安全防護措施,提出具體可行之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三)104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編列1,141萬5,000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3年2月甫經由組織改造成立,其任務為完備職業災害勞工保護體系、提供安全勞動力之需要、強化勞動場所安全健康、規劃與執行職業安全衛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勞動檢查及監督等相關業務。
然而,成立至今超過9個月,職業安全衛生署的官方網站資訊仍不充備,除介面陽春、指標錯誤外,許多便民功能尚未建置。以臺北市勞動局為例,其網頁介面、功能甚至比中央單位的職安署更齊全,更建置提供勞工詢問勞動權益之勞資信箱並針對各項勞工可能產生的勞資議題提供問答專區等,此些功能於職安署網站皆付之闕如。網站功能的不健全,難謂當初組織改造工作之規劃沒有疏漏。
此外,隨著手機應用程式逐漸普及,開發實用性強之手機應用程式亦應是政府積極研議之方向,勞工議題以及可能碰到之爭議、糾紛形形色色,透過單一窗口之手機應用程式給予勞工更便利之爭議解決管道、法令或權益查詢等便民措施,是科技網路時代的電子化政府更形重要之任務。爰此,凍結「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業務50萬元,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官方網站具體改版以及手機應用程式開發計畫,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蔡錦隆 王育敏 鄭汝芬
(四)104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編列2,651萬8,000元。現行之暴露評估(作業環境測定)辦法中,責成雇主通報,導致呈報數據明顯低估,勞動部未盡稽核之責,有失勞動部保護勞工的天職,此不正確之暴露資料,日後甚至可能變成雇主『員工未過量暴露』的證據,反而傷害勞工。應即刻(本年度內)調整暴露評估計畫執行方式,確保採樣量測數據之正確性與堪用性。爰凍結「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十分之一,在完成調整規劃與重新推動之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且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五)104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編列1,253萬3,000元。該項說明1.推動危害性化學品分類標示全球調和制度及網頁資訊維護……等編列業務費298萬8,000元應屬溢編。
蓋全球調和系統(GHS)的資料應由化學品供應商提供且全球同步,此一工作項目自97年起已推動輔導化學品管理及通識措施多年,廠商應已具獨立作業的能力,政府部門僅需進行基本的維護,無須再投入大量資源操作,僅需簡單的維護即可,故經費無需近300萬元的額度,爰凍結1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六)依據103年11月21日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供職災專款中所編列之「職業傷病防治與重建」,據資料顯示,「職業傷病防治與重建」的預算數由101年度6,264萬8,000元至103年度1億4,350萬元(表一),然其主要工作為建構職業病防治中心及網絡醫院,及門診及相關服務的例行業務,連續3年的工作,制度及行政皆應已成熟,而屬例行性的工作項目。104年度的同一工作項目編列1億7,350萬元,較103年度增加3,000萬元,卻未提供增列預算數的計畫說明,請於1個月內提供104年度「職業傷病防治與重建」的相關預決算明細表。
|
表一:101~103年度職災保護專款安全衛生相關計畫一覽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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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計畫名稱 |
經費 |
|
101 |
職業傷病防治與重建 |
62,648 |
|
102 |
職業傷病防治與重建 |
113,682 |
|
103 |
職業傷病防治與重建 |
143,500 |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七)國內勞工超時工作頻傳,且多為知識密集產業,勞動部實應擴大勞動條件檢查,補助各地方主管機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員,將知識密集產業納入,如新聞記者、資訊或科技研發單位之研發人員及金融人員等,加強督促事業單位落實勞動法令,以保障勞工權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八)勞動部早於80年10月7日公告新聞供應業及新聞出版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一,惟該行業勞工之工作負荷超過正常範圍,不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疑慮,又因該行業工作屬性特殊,往往造成認定事業單位違法有所困難,爰於本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通過臨時提案,請勞動部針對新聞供應業及新聞出版業難以認定違反相關勞動法規提出因應對策,並將其納入「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相關法令計畫」之檢查重點對象。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已於103年11月20日邀集新聞業勞資雙方召開落實勞動基準法因應對策會議,並提供該業檢查違法認定原則說明資料供檢查機構及地方主管機關檢查執法之依循。
為瞭解新聞供應業及新聞出版業之檢查執行情形,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4年定期將每半年檢查結果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徐少萍 江惠貞
(九)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為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之一環,近年來參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認證與績效認可之事業單位成長卻趨緩,無法擴大保障勞工範圍,爰建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儘速研擬改善對策,以促進事業單位提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水準。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蔡錦隆 江惠貞
(十)有關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12月8日勞保三字第0930061304號函,釋示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申請補助時,得否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保險金疑義乙案,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已於94、99年兩次大幅修正,並加入代位求償條款,本號函釋未依據修正後之條文持續檢討補充,應有未洽。就同屬受僱員工之乘客(非使用該被保險汽車之人),因其他受僱員工使用該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勞動部函釋「雇主得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金,抵充其依勞動基準法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金額」乙節,有檢討修正之必要。勞動部應於預算案通過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檢討修正後之結果。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十一)分析民國100至102年度各勞動檢查機構辦理勞動條件檢查,移送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裁罰案件(12,813件)發現,截至民國102年底,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尚未結案者1,890件,其中逾3個月者1,154件,占未結案件數之61.06%,另已結案之10,923件,其辦理時效(以結案日期與移送日期之相距日數)逾3個月者計1,796件,占已結案件數之16.44%;顯示部分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對於勞動檢查機構移送案件並未有效控管處理時程,致久懸未結或處理日數過長,恐影響勞動條件檢查之執法成效。爰要求勞動部加強追蹤機制,除每半年檢視移送案件,函請尚有未結案件之地方主管機關儘速結案外,有關各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移送案件之結案情形,應於針對地方政府執行勞動行政業務督導考核試辦計畫中,增列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及勞動條件檢查案件移送處分情形,作為考核地方主管機關之績效指標,並將相關改善措施計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徐欣瑩
(十二)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已陸續修訂相關過勞認定參考指引外,為強化職場預防重於治療之觀念及雇主對勞工身心健康之重視,並於職業安全衛生法增(修)訂課予雇主應重視並採取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責任之相關條文與罰則,惟有關過勞及工作相關精神疾病之預防,涉及工業衛生與職業醫學專業領域,事業單位相關管理經驗恐有不足,難以採取有效之預防性措施,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積極輔導雇主強化照護勞工身心健康之責任,促使依勞工身心健康需要合理調整作業方法、安衛設施、工時管理、人力配置等,並依據我國勞工身心狀況及工作型態等,研議適合我國職場推動之安衛模式,以落實促進職場工作者之身心健康,並將相關措施計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徐欣瑩
(十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持續使用「職災保護基金」(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進行多項職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等業務,其次,據悉也已進行多項大規模的補助輔導計畫,其中不乏多年型的重複計畫,卻從未對立法院提出具體完整之規劃及成果報告,儼然已為該單位之小金庫,有鑑於此,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於2個月內提出104年度動支基金的完整規劃說明及過去3年相關基金之使用狀況。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第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原列1億8,261萬8,000元,減列「宣導費」5,000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8,261萬3,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04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編列勞動基金運用業務1,912萬4,000元,其業務為審酌市場情勢、擴大建構自營個股投資組合、強化國外多元投資組合、精進委託經營策略,勞動基金資產配置導入風險預算,強化風險控管及強化稽核效能,提升受託機構管理機制等。根據今週刊雜誌調查:民眾對於「退休前完成退休金規劃」,回答「沒信心」或「完全沒信心」者比率達到65%;令人意外的是,距離退休年齡越久的受訪者,沒信心的比例越高,距離退休25年以上的受訪者,回答「沒信心」或「完全沒信心」的比率高達73%。更令人訝異的是該次調查指出,有高達7成上班族不願意參與自提6%薪資投入勞退基金!透過進一步調查,發現民眾對於政府管理退休金普遍沒信心,其原因包括「勞保基金可能破產」、「政府管理弊案叢生」及「政府管理績效不佳」等。主管機關實應加強國人對退休之信心,爰請勞動部應加強對基金的有效管理,鼓勵員工提高自願提撥比率,以提升勞工自提退休準備比率。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第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原列2億9,168萬元,減列第2目「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2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含「機電、營造、化工安全技術及安全管理研究」50萬元、「委辦費」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8,938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針對近年來通訊軟體發達,雇主於下班時間透過通訊軟體傳遞工作頻繁之相關議題,於104年規劃研究國內外下班後透過通訊軟體傳遞工作之勞動現況及因應對策,研究結果提供勞動部擬訂下班後透過通訊軟體傳遞工作導致變相加班的因應,以確保我國勞動條件等各方面之保障。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吳育仁 蔡錦隆
蘇清泉
(二)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與職業安全衛生署密切合作,從我國產業面、職業安全環境面、法規面、執行面,共同研究可有效降低勞工職災發生率之具體對策,善用已有研究成果提升勞工警覺認知,使勞工有充分專業知識,以預防職業災害之發生。並於104年完成改良石棉採樣分析方法、申請奈米碳管採樣器相關專利、編輯美容美髮業職業暴露危害預防手冊、開發地理資訊系統應用於職災失能風險評估軟體、制定金屬製品製造業勞工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等。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蔡錦隆 鄭汝芬 王育敏
(三)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加強研究計畫之論文品質、研發成果推廣及國際交流,於104年將研究論文發表於SCI、SSCI、TSSCI及EI等期刊至少6篇,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至少3場次,現場安全衛生輔導5場次,並主動參與國際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機構交流至少1場次等,以落實研究品質、成果運用與國際交流。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第20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1,367億1,463萬7,000元,除第1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1億7,410萬元,減列100萬元,其餘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第1目「公費生培育工作」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科技業務」第1節「科技發展工作」1,375萬元{含「推動衛生福利科技發展與管理」600萬元〔含「獎補助費」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科目自行調整〕、「醫療品質效能及心理健康促進政策發展計畫」12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以醫療科技建構社會保險永續發展藍圖─建構社會保險體系」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2節「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665萬元(含「醫衛生命科技研究計畫」100萬元、「建立奈米生技醫藥相關產品之規範管理及檢驗項目方法」100萬元、「藥品使用風險評估暨流行病學研究」65萬元、「促進健康老化及產業升級─新藥及保健食品之研發」30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社會保險業務」第1節「社會保險行政工作」300萬元〔含「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業務」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工作」2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節「社會保險補助」之「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3,000萬元、第6目「保護服務業務」4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7目「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203萬元(含「獎補助費」─「捐助本部公務人員協會」3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9目「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0目「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188萬4,000元〔含「落實長照十年計畫」7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強化護理人力培育與提升專業知能」118萬4,000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2目「綜合規劃業務」80萬元〔含「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及調查分析」之「執行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業務」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13目「國際衛生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4目「衛生福利資訊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231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66億5,232萬3,000元。
本項尚有修正案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中「派員出國計畫」共編列936萬7,000元。
經查,民國100年度至103年度參與國際會議之經費逐年攀升,國際會議參與實屬必要且重要,但應符合資源有效運用原則。然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派員出國計畫之經費編列,雖略低於103年度法定預算,但其中卻包含「辦理國際健康產業園區布局規劃作業所需國外旅費」189萬5,000元,更於預算書中明示『辦理自由經濟示範區赴美洲/亞洲/中東/澳洲招商會議』,儼然轉型為經濟部之感。另外,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於立法院尚未通過,何以編列該預算出國招商。
爰提案將派員出國計畫中「辦理國際健康產業園區布局規劃作業所需國外旅費」189萬5,000元全數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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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及原行政院衛生署)100年度─104年度出國計畫經費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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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性質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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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決算 |
4,960,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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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決算 |
5,862,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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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決算 |
6,569,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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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法定預算 |
9,46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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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預算編列數 |
9,367,000 |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健康產業」編列1億4,600萬元,全數減列。
行政院採自由經濟示範區形式推動國際醫療,而自經區將大幅進行人流、物流、金流等法規鬆綁,並提供業者土地與租稅優惠,以吸引國內外資金與外籍專業人才來臺投資。衛生福利部具體的推動措施包括:推動營利型醫療公司、允許醫療廣告與行銷、放寬外資投資限制、允許延攬百分之二十的外籍醫事人員,未來並可能「示範區特別條例」取代國內醫療法規。簡言之,國際醫療推動者的目的,是為了建立不受國家管制、不需負擔社會責任,可自由追求利潤、可最大化利潤的醫療環境。為了少數人的巨大利益,推動者不惜修改臺灣社會多年來建立的醫療規範,並以「鬆綁」一詞,作為取消與弱化社會既有規範的修辭。
衛生主管單位是否有證據顯示,自臺資醫院設立以來,或對岸開始發展醫療特區以來,臺灣有多少醫事人力外流?是哪些人力外流?所謂盈餘挹注健保,何以避而不談政府為了推動國際醫療所投注的龐大公共資源,以及政府提供給業者的各種租稅減免所造成的稅收損失?有關醫事人員的薪資福利,改善的會是商業醫療部門的工作者薪資,反而使醫療人力的分布更加惡化,對健保醫療部門的人力吃緊問題將會是雪上加霜。醫療機構是否缺乏資金,因而無法投資新型設備?國外經驗顯示,商業取向的醫療旅遊,將加速整體醫療費用的上漲趨勢。在市場競爭下,醫療院所以特色醫療爭取國際客源,並引進昂貴的儀器和設備。「醫武競賽」將使醫療費用上漲,並間接提高公費醫療與醫療保險的成本。所謂國際醫療在國家遇重大災難或疫情時,政府可將之調度為緊急醫療資源,更是不堪一擊。試問以醫美、健檢、人工關節替換等業務為主的商業醫療部門,如何轉化成為緊急醫療資源?
政府衛生部門理應致力於捍衛醫療服務體系的公益性,但臺灣的衛生主管機關卻反以政策鼓勵營利取向的醫療服務,此政策勢必對整體醫療倫理與醫病關係產生巨大影響。且本預算占8成經費為美化國際醫療形象,如編列建置國際醫療服務中心,以及提升臺灣國際醫療品牌形象計畫之浮濫粗糙計畫、實為浪費公帑。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健康產業」之預算編列1億4,600萬元。醫療之目的在於對國人之健康提供服務,具有非營利之性質。然國際醫療之推動已與醫療之本質產生目的上之扞格,宣傳國際醫療將會扭曲醫療生態之發展。雖然,衛生福利部對醫療體制之潛在衝擊與評估提出下列幾點回應:醫療的核心價值不變;先落實健保再做國際醫療,與泰國與印度等不能相提並論;不會加重醫師「五大皆空」;企業化不等於營利化,提升效率可發揮有限資源的價值。另外,衛生福利部也對我國健保體系之衝擊評估提出因應:推動國際健康不會產生就醫階級化;不會影響民眾健保就醫權益;借鏡鄰國發展經驗。但以上皆僅是評估,仍然無法消除民眾疑慮。基此,爰建議全部刪除「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醫療產業」1億4,600萬元之預算。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四)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編列「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健康產業」費用1億4,600萬元,其中辦理國際健康產業政策及重要措施宣導費用3,000萬元、及至各地區招商會議約需189萬5,000元,惟自經區預算各部門總計104年度共編列759億元,已有浮編之虞,實不宜再編列無謂之宣導費用。又依行政院102年4月核定之「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國際醫療營運模式為「第一階段開放區內得以社團法人成立國際醫療機構…。」,迄102年底尚無國際醫療服務業者實際參與投標進駐專區之情況觀之,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內成立國際醫療機構之預期成果恐不易達成。衛生福利部宜檢討原因,並在不損及國內民眾就醫權益前提下,研謀改善措施,爰此建請刪除本項預算3,189萬5,000元並凍結1億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以確保國人就診及健保權益,並兼達發展國際醫療產業之目標之國際醫療專區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五)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編列「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健康產業」費用1億4,600萬元。103年度該預算中,有關「招商作業」費用僅編列250萬元,而104年度預算中,招商作業預算卻編列390萬5,000元,費用增列原因不明,招商經費運用監督不易,且自經區計畫仍具重大爭議性,相關預算編列不應恣意增列。建請減列預算100萬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六)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之宣導經費共計6,468萬7,000元,其中「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健康產業」計畫中的「辦理國際健康產業政策及重要措施宣導」3,000萬元占最高比例。
103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中「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醫療」項下之宣傳費用9,650萬元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議時決議刪減,然而仍可見其他單位經費支出進行相關媒體與燈箱廣告,可見衛生福利部並無編列104年度相關宣導費用之必要。
爰此,提案刪除「辦理國際健康產業政策及重要措施宣導」3,000萬元。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本項通過決議110項: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計畫編列1億2,262萬9,000元,為辦理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包含辦理「電子病歷雲端化先導計畫」之基礎設備、系統維護及技術支援等等,根據監察院102年對衛生福利部提出糾正,指稱衛生福利部推動電子病歷總體藍圖規劃遲未定案,相關計畫迭經修改而大幅刪減預算財源;又病歷互通之進度遲緩,醫療影像交換數量未見顯著增長;而權責單位事出多頭,欠缺橫向協調整合;且就審計部查核本案所指摘之諸多缺失未迅加回應改善等情,均核有疏失,且經查衛生福利部電子病歷交換中心已完成EEC建置醫院清單仍為282家,與101年底數據相同,毫無進展,爰凍結該項預算1,8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相關電子病歷改善計畫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共編列1億2,262萬9,000元。
電子病歷近年之推廣成效雖逐步成長,然而對於現下電子病歷之相關管理配套機制仍尚未有明確法律規範。衛生福利部應儘快針對電子病歷「存取權限」、「授權時限」及「應用範圍」等相關事宜有明確規範。另外,目前研發、撰寫電子病歷之程式廠商,握有我國電子病歷系統關鍵技術,但現行制度中對該類廠商並無相關法規限制,未來若從中謀取不當利益或盜取個資,將難以管束。
經查,衛生福利部已於近年邀集專家學者針對上述兩議題進行研商,並有「電子病例法規強化」與「醫療院所電子病歷互通核心技術與資訊安全評估與強化」兩相關研究計畫委外進行中。
爰此,凍結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預算1,8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電子病歷系統之管理、使用規範、應用範圍」及「撰寫、維護電子病歷程式廠商之管理」研定相關法規,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項下「辦理智慧銀髮健康計畫相關工作」預算820萬元,該項計畫自103年度至106年度主要辦理事項係歷年各部會相關計畫成果盤點、尋求共通作業標準及相關法規之研究分析等,並以「完成盤點各部會歷年相關計畫成果報告1份」作為104年度關鍵績效指標(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簡稱KPI),似僅著重於各部會研究成果蒐集、歸納及法規研析又綱要計畫書內對於「如何建立環境輔助生活系統(AAL)整合營運模式」並未闡述,顯示完成成果盤點後,該部對於如何建構「以環境輔助生活系統(AAL)為主軸的長期照護服務」之策略規劃未臻縝密,亦未將上開AAL模式之分年建構程度納入關鍵績效指標,恐不利上述計畫目標之達成。如果以彙整各部會的計畫成果而非研發或創新,現有衛生福利部人力應可處理,無須額外科技經費委外辦理,故凍結該項計畫經費100萬元,待相關部門研發成果彙整資訊完成,且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其對未來導入高齡老人生活輔助環境有具體創新科研需求說明,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四)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中「辦理智慧銀髮健康計畫相關工作」編列820萬元。
經查,104年度編列之『辦理智慧銀髮健康計畫相關工作』係為「AAL(Ambient Assisted Living,環境輔助生活系統)之發展運用」之衍伸,然而103年度所編列之「AAL商業模式相關工作」之經費,仍尚未開始辦理,執行期程預計為103/12到104/5,期末報告完成後將由執行單位提出規劃方案。換言之,103年度之AAL先驅計畫成果尚未明朗,即提出104年度之相關應用計畫。
爰此,凍結「辦理智慧銀髮健康計畫相關工作」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3年度「AAL商業模式相關工作」之成果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五)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中「辦理智慧銀髮健康計畫相關工作」編列820萬元。
衛生福利部辦理智慧銀髮健康計畫相關工作編列820萬元,主要辦理事項為資料蒐集而非研發或創新,以委外方式辦理似有浪費公帑之嫌,係屬綱要計畫「以醫療科技建構社會保險永續發展藍圖」之一部分,經查:「辦理智慧銀髮健康計畫相關工作」係「以醫療科技建構社會保險永續發展藍圖」3大主軸之一,以資通訊科技打造適合銀髮族居住之智慧生活空間,即為前述104年度「辦理智慧銀髮健康計畫相關工作」預算案820萬元,係編列「委辦費」以委外方式辦理。而該工作主要辦理事項為資料盤點歸納而非研發或創新,以委外方式辦理似有浪費公帑之嫌,對於「辦理智慧銀髮健康計畫相關工作」之重點描述為:「為達銀髮族安全、舒適與高品質之生活環境,歷年各部會都有相關計畫應用,倡導以智慧生活來照護健康,開發設計銀髮族專屬之簡易便利資通訊,「辦理智慧銀髮健康計畫相關工作」主要辦理事項及年度績效指標既為蒐集各部會計畫成果而非研發或創新,若考量仍有辦理之必要,應由衛生福利部現有人力從事即可,無須額外耗費科技經費委外辦理,而排擠其他重要科技發展工作或計畫。綜上,請提出貴部具體預估成效報告,爰凍結「辦理智慧銀髮健康計畫相關工作經費」100萬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議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六)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推動中醫藥科技發展計畫」編列5,846萬元,為強化中醫醫療服務與提升產品品質安全,推動中醫藥交互作用暨安全管理機制與研究、逐步建置中醫藥交換作用資訊平台與統合資料庫,辦理政策研究重點規劃、管理中醫藥交流及兩岸中醫藥合作交流業務等,根據監察院前任監委趙昌平先生於監察院第5期電子報指出:在臺灣約有40%的成年人看過中醫或吃過中藥的經驗。為維護全民健康,中醫實應結合現代及傳統醫學加以進一步發揚。但過去政府不重視此問題,雖衛生署設有中醫藥委員會(現為中醫藥司),但編制小,預算不足,又無宏觀政策,經我們調查後,力陳政府必須推展中醫現代化及科學化,健全中醫考試制度,以現代醫學知識結合中醫養成教育。顯見我國欠缺中醫藥政策方向,針對中藥師或中藥材商管理師等等養成政策方向未明,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建立完整中醫體系提出規劃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七)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推動中醫藥科技發展計畫」編列5,846萬元。中藥商存在數千年歷史,是珍貴的國粹,然多年來完整的中醫藥體系卻遲遲未建立,讓台灣的中藥房從82年的1萬5,000多間,到現在剩下一萬多間,日漸凋零狀況可見一斑。也由於管理界線模糊,屢屢發生民眾使用來路不明的中草藥後危害健康。其中,關於「固有成方」包含的品項為何,各界爭執尤為激烈。
所謂中國傳統「固有成方」,乃醫藥古書典籍所記載,雖已傳承數百年,然其中並非所有成方都是安全無危險的,故中央衛生機關應逐一加以審定,並依藥事法第10條公告之,以確保民眾用藥安全。
但截至目前為止,「固有成方」包含哪些項目並未依法公布,導致各界爭論不休,而該計畫所肩負的責任即為中藥產品品質與消費者使用安全,故衛生福利部應儘速公告「固有成方」範圍,以降低各界疑慮,爰凍結「推動中醫藥科技發展計畫」預算200萬元,待公告「固有成方」項目與範圍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吳育仁 楊玉欣
徐欣瑩 鄭汝芬
(八)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編列22億0,621萬7,000元。存在下列問題:
1.衛生福利部104年度獎補助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金額占該院全年收入的78.42%,比率不低;依《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規定,設董事會,置董事11人至15人,院長1人,由董事會聘任之;副院長1人,置諮詢委員9人至17人,上述人員是否領取過高之薪資或車馬費?另查,104年度該院員工人數為993人,但管理人員及行政人員占員工人數比率為20.34%,組織似應更扁平化,以增加研究人力提升研究能力。
2.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4年度約有13項大計畫,其中,以「醫衛生命科技研究計畫」所占預算金額最大,高達15億1,510萬元;103年度為15億7,346萬8,000元,立法院預算中心表示,「查該計畫主要績效指標,包括:發表國際期刊論文350篇、每年培育150名博碩士、申請專利40件並獲得15件、技術移轉2件並獲得權利金4,000萬元、促成廠商或產業團體投資1件、與國內外2至3個學術單位建立學術合作等;惟對照該計畫每年預計投入經費約15億元至17億餘元不等之金額,上開績效指標獲得權利金4,000萬元與投入經費不成比例(103年度之權利金僅占投入經費之2.5%),技術研發預期效益有待加強。另該計畫103年度人事費7億0,539萬5,000元,約占該計畫103年度預算案數之44.83%,雖較102年度人事費7億5,433萬8,000元及人事費比率49.72%降低,惟人事費比率仍屬偏高,宜請撙節辦理。」故知,醫衛生命科技研究計畫權利金收入與投入經費不成比例,應加強技術研發效益;另該計畫人事費比率偏高,應撙節開支。
綜上,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扣除人事費)凍結二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以及提出研究計畫之優先順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九)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共編列4,242萬4,000元,為辦理全民健保相關業務,惟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制自102年起開辦,102年2月衛生福利部邀集相關專家學者成立「二代健保檢討小組」,並於103年10月提出二代健保總體檢報告。然其中對於補充保費制度的謬誤隻字未提,補充保費制造成各界行政作業成本遽升是不爭的事實。隨著補充保費在徵收條件上的爭議與不公平,中央健康保險署不斷調整列為補充保費之項目,而監察院亦於102年11月對此提出糾正案,前部長邱文達亦指出三代健保將於105年上路,並朝向家戶所得規劃。爰凍結本項預算2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二代健保總檢討之推行事項,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十)查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合計編列2,204萬5,000元,惟日前爆發秀傳醫療集團總裁黃明和由親友成立空殼公司,將醫院採購藥品的藥價差流入私人帳戶醜聞,也暴露醫院向健保申報賺取藥價差是醫院經營普遍作法,凸顯衛生福利部的藥品價量調查澈底失職。
據101年健保費協會第182次議事錄,中央健康保險署第7次藥價調查時,提及臺灣各層級醫院平均約有23%-28%的藥品價差利潤。然而,藥品進價與健保支付價的價差計算真實性,以及醫院獲取藥價差利潤如何運用卻未透明化。這些交易資訊不夠透明,不僅讓意圖不軌的醫院經營者可以透過各種手法坑殺全民健康保險基金,甚至是圖利私人。
針對藥價差問題,衛生福利部應立即檢討藥價差,不只著眼於藥價控制,更應關心藥價差的流向與用途,要求上游藥廠、中盤商至最後醫院購入各階段交易價格均上網登錄,爰凍結「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業務」之「一般事務費」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供藥價實價登錄可行性評估方案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十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中編列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業務費用561萬7,000元,惟健保會並未建立我國重大災變後之相關醫療體系給付原則,以高雄氣爆為例,協助投入救災之醫療院不計成本投入救援,事後所申報之醫療費用竟擬納入健保總額給付,形同對醫療院所二次傷害,同時亦壓縮到民眾就醫權利,本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大型災變所衍生的龐大醫療經費如何納編之制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十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中編列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業務費用561萬7,000元。政府機關辦理民意調查業務是以蒐集民意檢討既有制度,以提出更進步政策。查衛生福利部統計業務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民意調查業務,僅進行顧客服務滿意度調查。特別是2013、2014年民意調查結果僅著墨面對民眾諮詢服務等分析,顯然政府缺乏問題意識辦理的民意調查恐流於形式,對於健保政策並無實質改進之效益。基於上述理由,本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十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中編列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業務費用561萬7,000元。
二代健保102年上路後,成立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簡稱健保會),至今已運作近二年。每位健保會委員均為其特定族群代表,不難想見出席與參與狀況各有不一,然而即便每月開會時間固定,仍時有委員常以代理人代理出席會議之情況,甚至出現代理人出席次數高於委員本人親自出席次數之現象。此一現象對於委員對健保會運作及業務的了解將有一定程度之影響,恐降低委員應發揮之功能。
爰此,凍結「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明確規範健保會代理人資格、權利,或代理人出席比率上限等,並針對相關辦法提出修正後,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十四)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業務」編列561萬7,000元,承辦單位係全民健康保險會,計畫內容包括保險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事項及相關健保監理事宜,以及保險費率、保險給付範圍、資源配置之審議等,健保總額挹注龐大經費用於緩解內外婦兒急診科醫師出走現況,應督促各醫院確實將上開經費用於改善急重難科醫師待遇,然據新聞報導,上開經費並未確實改善急重難科別醫師待遇問題,且造成五大科醫師嚴重外流現象。依監察院103年7月調查結果,發現102年支付標準調整後差額撥付給執行醫師之比率,有5%醫院表示撥付比率低於15%,僅有30%醫院超過70%。爰此,本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萬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審議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十五)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補助─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編列94億9,416萬4,000元。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1項第5款及社會救助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低收入戶成員健保費。
103年度衛生福利部以每人1,684元高估每月每人保險費,比實際保費1,376元高出22.4%,預算遭立法院凍結5億元在案。
如依據104年度預算說明,以102年度低收入戶人數(36萬5,918人)的6%成長率推估,人數應為38萬7,873人,乘以每人每月保費維持1,376元計算,104年度低收入健保費約為64億元,但衛生福利部編列78億3,899萬7,000元,高出14億元。
衛生福利部推估人數與近年實際人數比較已明顯高估(3.5萬人(第一季)-3.6萬人(第四季)許多,並綜合考量貧窮線調整因素,本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3億元,待第一季全國低收入人數統計結果出爐確有增加,經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十六)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業務費編列636萬6,000元。有鑑於社工人員在服務過程中易遭辱罵、恐嚇、騷擾與攻擊,且近來再度傳出兒少保護個案家長攜汽油彈前往社福中心咆哮、破壞公物、威脅社工人員交出被安置兒少之事件,足見社工人員之執業風險仍居高不下。惟主管機關迄今對於全國社工人員之專業訓練,仍欠缺全盤性與前瞻性之規劃,且訓練時數不足,亦未全面提供社工人員完備、實用之安全防護措施,使社工人員執業安全未獲充分保障。爰此,凍結「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科目之「業務費」預算十分之一,並排除統刪,待衛生福利部提出強化公私部門及各專業領域社工人員執業安全之具體行動方案(含經費來源、實施方式、時程進度、預期效益、成效評估指標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徐欣瑩
楊玉欣 鄭汝芬
(十七)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共編列16億9,372萬4,000元。
我國於2018年將邁入高齡社會,而在高齡化社會的現在,近來有許多家庭照顧者因長期壓力籠罩,或擔憂未來年邁長者無人照顧,而衍生的人倫悲劇傳出。顯見現階段高齡化社會中,民眾對政府與政策有許多的不安與不信任感。衛生福利部身為長期照護與醫療政策之中央主管機關,應確實面對失能民眾及其家庭照顧者的實際需求。
我國多數住宅型態為無電梯的公寓,而居住其中的高度失能老人在行動不便後難以出門就醫,使得其後預防保健、醫療照護難以即時介入。現行雖有長照十年計畫與健保分別提供居家相關醫療服務,然而各專業間並未針對服務個案有「整合性需求評估」,且各自進入的服務專業受限於現行給付標準,未必能針對個案的實際需求提供適合的服務量。換言之,現抗對於受照顧者而言,除了服務效益可能打折,對於整體社會資源耗用也較高。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既為醫療區域輔導與醫療資源整合規劃及管理之主責單位,對於醫療相關之居家醫療政策更是責無旁貸。
爰此,凍結「醫政業務」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針對在宅醫療議題,偕同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心理及口腔健康司、中央健康保險署…等相關單位,共同擬定具體「居家整合醫療試辦計畫」,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十八)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衛生體系」編列1億1,370萬4,000元。全民健康保險自98年起,每年編列「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經費,至今共計將近90億元。然而根據護理師護士公會之執業率資料顯示,自97年12月至今,護理人員執業率均在58.6%到60.68%間波動,並無顯著提升,而103年9月之執業率為58.6%。
另依據中央健康保險署近來公布之「102年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相關資料顯示,有少數醫院對於將該款項應用於增聘護理人力的比率是零,而該院之護理人力顯示為負成長,令人對於該院之護理照護品質不免質疑。衛生福利部應針對多年來辦理之「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成果,與醫院評鑑資料兩者進行勾稽比對,確實釐清該方案之實施與解決護理人力荒之間的成效,並將近年之方案成果資料列為醫院評鑑之相關項目重點參酌資料,以使醫療衛生體系健全。
爰此,凍結「健全醫療衛生體系」預算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多年來所辦理之『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相關數據,與醫院評鑑資料兩者進行比對研究,釐清該方案之實施與解決護理人力荒之間之成效」提出檢討報告,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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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98 |
99 |
100 |
101 |
102 |
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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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 |
7.5 |
8.325 |
8.74 |
19.96 |
24.95 |
20 |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十九)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衛生體系」編列1億1,370萬4,000元。自103年1月1日起護理人員全面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動部亦於今年完成479家醫療院所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專案檢查結果,高達58.2%違反勞動法令。違法項目又以延長加班工時未給付加班費最多,達30.3%。其中受檢公立醫院合計83家,違反家數達48家,超過5成公立醫院違反勞動法令。
為健全我國醫療品質,衛生福利部應將醫療院所是否遵守勞動法令列為醫院評鑑項目,爰凍結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之「健全醫療衛生體系」(排除保險費、臨時人員酬金)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違反勞動法令評鑑機制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二十)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編列預算7,692萬4,000元。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4條:「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家庭醫師試辦計畫自民國92年起試辦至今已十餘年,截至102年底已花費77億元。全民健康保險法雖有明訂,但二代健保上路後仍因家醫制度推廣困境,遲遲未有相關後續子法之訂定。衛生福利部本於「醫療政策」之主責機關,應澈底檢討該計畫之困境,重新思考推廣或轉型之政策實務方針。
爰此,凍結「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預算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家庭醫師制度提出檢討與未來轉型、改善之因應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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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 |
94年 |
95年 |
96年 |
97年 |
98年 |
99年 |
100年 |
101年 |
102年 |
103年 |
10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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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
5.61 |
7.33 |
5.72 |
10.11 |
7.02 |
7.79 |
7.36 |
9.93 |
12.02 |
12 |
11.8 |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二十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編列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費用7,692萬4,000元,惟我國醫護人員嚴重超時工作情況普遍,勞動部近期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對象又將受僱醫師排除在外,顯為勞保孤兒,為此,醫事人員集結成立「醫勞盟」爭取自己之勞動權益,爰凍結「醫政業務」項下「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預算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訂定住院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的確切時程表,同時研擬全體受僱醫師納入該法的時程表,並建立吹哨者條款,鼓勵員工檢舉醫院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形,以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等具體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二十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共編列12億1,512萬6,000元。
有鑑於醫師過勞案件層出不窮,內、外、婦、兒、麻醉與急診科醫師六大皆空問題頻傳,雖然衛生福利部已公布「住院醫師工時」將於民國104納為正式評鑑項目之一,以保障住院醫師的勞動權益。然102年住院醫師工時評鑑成績極端值多,竟有醫師單週工時高達133小時,衛生福利部又僅將此項目納為重要項目,難以真正解決醫師過勞及病人安全問題。爰凍結「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預算二十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完成下列事項後,始得動支。
1.將「住院醫師工時」列為正式評鑑之必要項目.
2.前項評鑑完成後,即應上網公布各醫院評鑑成績及各科住院醫師工時數據。
3.邀集醫改及基層醫勞團體共同研商建立內部檢舉機制,並研議邀集相關團體擔任本項評鑑訪查之觀察員,以化解各界對本項評鑑真實性之疑慮。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二十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共編列12億1,512萬6,000元。
有鑒於實習醫學生於醫院實習時有實際專業工作事實,並領取生活津貼、值班費,然而卻未納入勞保,健保亦依附家人投保。換言之,醫學實習生僅有商業團體保險之保障,醫院藉此規避社會保險義務,也使實習醫學生之勞動權益大打折扣。另現階段教育部雖與衛生福利部共同訂定「實習醫學生臨床實習教學指引」,但對於個教學醫院違規狀況之頻傳,卻沒有學生申訴與主管機關查核輔導改善機制。再者,未來醫學教育將改制「6+2」制,對於未來五、六年級醫學生之教學內容規劃仍未臻明朗。
承上所述,爰凍結「醫政業務」項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預算二十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協同教育部進行研商,提出「實習醫學生參考『技術生』,准用相關勞動法規保障」之政策方針,以及建立實習醫學生權益受損之通報申訴管道,且針對未來醫學生新學制「6+2」上路,如何保障醫學生學習與工作權益進行討論,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二十四)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共編列12億1,512萬6,000元,辦理獎勵獎勵住院醫師訓練品質提升計畫,經查健保總額挹注龐大經費期用於緩解國內內、外、婦、兒及急診科醫師出走之現況,惟據103年5月間新聞報導,上開經費並未確實改善急重難科別醫師待遇問題。依監察院103年7月調查結果,發現102年支付標準調整後差額撥付給執行醫師之比率,有5%醫院表示撥付比率低於15%,僅有30%醫院超過70%。衛生福利部雖以柔性方式函請醫院依經費原定目的支用,惟並未訂定獎罰規範,致無法落實改善急重難科別醫師待遇之初衷。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請衛生福利部提出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二十五)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共編列12億1,512萬6,000元。
有鑑於各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醫療管理問題層出不窮。經查「醫院營運業務」下編預算共38億1,355萬3,000元,預算說明稱「輔導所屬醫院建立病患安全就醫作業環境…」云云,卻發生所屬醫院利用地方里長招攬業務。顯見衛生福利部督導不周,未善盡補助經費考核、監督,爰凍結「醫政業務」項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經費二十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所屬醫院醫療品質改善報告,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吳育仁
(二十六)隨著私立醫療體系快速擴張,大多數醫師亦從過去自營者或小型機構管理者身分,轉化為工作控制日益低落的受僱者,勞動基準法的保障因此更形重要。查監察院糾正報告指出,針對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已有共識,卻遲遲未有進一步的規劃。
次查立法院審查103年度衛生福利部公務預算決議,要求衛生福利部協同勞動部提出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具體規劃時程與相關配套措施,衛生福利部卻藐視立法院決議,毫無任何進展。
為健全我國醫療品質,確保受僱醫師勞動權益,爰凍結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委辦費二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協同勞動部提出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具體規劃時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二十七)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共編列10億1,147萬9,000元,其中「心理健康工作」編列5億6,929萬6,000元,查衛生福利部歷年推動自殺防治策略行動方案等計畫以有效降低自殺死亡率,102年度至105年度續辦理「國民心理健康促進計畫」(總經費22萬8,000元,102年度預算數5億5,151萬元,實際執行數5億4,282萬元),上開計畫執行結果,自97年度起至100年度國人自殺死亡率呈下降趨勢,99年起自殺已連續4年退出十大死因。
惟據歷年度死因統計,粗自殺死亡率由100年度每10萬人口15.1人,上升至101年度16.2人,未達年度目標值15人,101年度標準化自殺死亡率13.1人,依世界衛生組織定義,屬自殺死亡之高盛行率區;102年度標準化死亡率雖已降至12人,惟粗自殺死亡率仍高達15.3人,未達該年度目標值14人,自殺防治工作仍待改善,爰凍結104年度「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之「加強心理健康促進健康工作」業務費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檢討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二十八)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業務費3億4,845萬2,000元。
有鑑於醫療界長期面臨護理人員員額不足,一名護理人員的負擔連年增重,護病比逐年上升,衛生福利部預算越編越多,成效卻一年比一年差。經查中央健康保險署6年編91億元護理補助款,102年使用25億元,部分醫學中心獲得補助款,護理人員不增反減。依據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統計數據指出,101年、102年僅各有45%、49%增加護理人力。顯見衛生福利部政策方向有誤。爰凍結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醫療環境護病比改善計畫檢討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王育敏
(二十九)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推動身心障礙醫療復健網絡」編列2,129萬7,000元
實施身心障礙鑑定目的在使國家按照身心障礙者的實際狀況及需求,提供個別化與多元化的服務,使資源做最有效的分配,相關費用即應由國家支應。因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條第4項明確規定,有關障礙鑑定服務所需之項目及費用,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然衛生福利部只針對單項鑑定、多項鑑定與到宅鑑定等項目,協調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分別為500元至2,000元不等),但障礙者仍須自費負擔因鑑定衍生的檢查費用,讓障礙者在鑑定服務與換證過程中,經常被收取高額的檢查費用,損及障礙者權益甚鉅,而且完全違背上述法律條文之精神。
綜上述,爰凍結「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推動身心障礙醫療復健網絡」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改善方案,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田秋堇 吳育仁 蔡錦隆 王育敏
鄭汝芬
(三十)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推動身心障礙醫療復健網絡」編列2,129萬7,000元。
身心障礙鑑定從民國101年7月開始實施新制,新領冊、改鑑定、或有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者均須經過新制鑑定和需求評估制度才能拿到手冊。明年起,更有永久效期的身障者有換證需求。但鑑定新制實施以來,申請鑑定的身心障礙者需要負擔鑑定過程衍生的醫療檢查費,引發身心障礙者強烈的抱怨。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條第4項規定「辦理有關障礙鑑定服務所需之項目及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調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規範之。」
依據條文字面上的解釋,鑑定服務所需費用,就應該包括檢查費用。衛生福利部採限縮解釋,造成民眾鑑定費用負擔增加。
事實上,檢查費用大都集中在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及第二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身障類別。如果要民眾自付檢查費那不就是懲罰了這兩類身心障礙者。
爰凍結本項預算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完成以下解釋,「依據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6條例4項規定,鑑定服務所需之費用及項目就是包含醫療檢查等費用,應由各縣市編列算支應。」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三十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之「強化護理人力培育與提升專業知能」編列4,985萬6,000元。然102年三班護病比試評鑑成績,竟有高達8成醫院護病比未達評鑑標準,且104年後僅納為重要評鑑項目。另查102年護理品質提升方案,也有4成多的醫院領了補助款未補護理人力,顯見醫院領了補助款並未積極改善人力不足的問題。
衛生福利部應立即完成下列事項:(1)將「三班護病比」列為正式評鑑之必要項目;或列為重要項目,但須按月上網公布監測數據與改善計畫報告。(2)前項評鑑完成後,即應上網公布各醫院評鑑成績及各院三班護病比數據。(3)邀集醫改及基層護理團體共同研商建立內部檢舉機制,並研議邀集相關團體擔任本項評鑑訪查之觀察員,以化解各界對本項評鑑真實性之疑慮。為督促衛生福利部落實前項改善政策,爰凍結本項預算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上述政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三十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編列732萬4,000元,辦理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惟政府從未將二十萬外籍看護工納入長照體系人力規劃,仍維持個別家庭聘僱制型態,無視於重度失能被照顧者之照顧品質,爰本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個別家庭聘僱制度檢討書面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三十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編列732萬4,000元。
有鑑於長照服務網計畫評估我國長照人力、服務供給時,僅調查照顧服務員等照護人力資源,卻未將國內實際進用的家庭看護工與家庭照顧者資源納入長照人力供需估測範圍,據以評估長照資源不足缺口、規劃人力培訓及服務提供等資源,恐與事實有極大落差。舉例而言,據估計我國到105年約有78萬失能人口,卻只需要5萬7,854名照顧服務員,比例差距過於懸殊。又目前約有20萬外籍看護分擔照顧工作,以每週休息一日所需之喘息人力來進行估算,亦難以想像上述人力評估得以填補照顧缺口。
再者,失能者的照顧需求多元,惟國內提供的長照服務內容有諸多限制,服務模式也欠缺彈性,照顧服務員的服務時間更缺乏夜間、假日或長時數的選擇,根本難以符合民眾的實際需求。因此,姑不論主管機關是否嚴重低估長照人力需求,即使按照長照服務網計畫補足人力缺口,亦無法滿足民眾的需求,更遑論要建立本土長期照顧體系。
綜上,主管機關未正確評估長照資源與缺口,長照服務的內容亦欠缺彈性、多元,如此將嚴重影響我國本土長照體系的建立,爰凍結「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預算100萬元,俟提出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田秋堇 蔡錦隆 王育敏
鄭汝芬
(三十四)104年衛生福利部「醫院營運業務」編列38億1,355萬3,000元。經查衛生福利部所屬部立醫院經營績效不佳,長期來一直備受質疑,104年度預算又增加2,394萬4,000元,補助所屬醫院公務人員舊制年資退休、撫恤金等支出。
三年前署立醫院爆發重大採購弊案,讓公立醫院問題浮上檯面。隨著衛生福利部成立,署立醫院「升級」為部立醫院,但相關改革成效卻未能顯現出來;直到「部立醫院虧481萬竟發獎金3.6億」、「掃萬年院長,部立醫院大地震」兩則新聞上報,才再度引起外界關注。
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認為,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後,隨著醫療市場化與規模大型化,在醫療體系版圖上,財團法人醫院成了醫療酷斯拉,綁架了醫療資源分配的主導權,多數公立醫院在地區的角色式微,甚至為求競爭以致迷航,喪失守護社區健康的公共性與醫療公義理想。故醫管會應重新定位公立醫院的角色與使命、補足人力與經費以重新點燃醫護熱情,並建立透明治理與公民監督的機制,別讓署立醫院隨衛生福利部升格後,仍淪為追逐財務經營績效的「屬利」醫院、和必須自負盈虧而縮減人力的血汗醫院。
綜上,為撙節開支及有效監督部立醫院,爰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三十五)104年衛生福利部於「醫院營運業務」編列38億1,355萬3,000元,辦理所屬部立醫院營運成效之督導。然公立醫院有其特殊的角色與使命,及應肩負公衛醫療衛生政策的推動重任,惟健保積極推動的各項改革與照護計畫,如論人計酬、社區安寧、居家安寧、社區復健照護等,部立醫院卻未能成為領頭羊,顯現衛生福利部大力推展的重要政策,自家醫院推展情形卻不佳的情形,應立即改善。爰凍結「醫院營運業務」1,000萬元(含「業務費」與「設備及投資」),俟衛生福利部提出督導部立醫院推展上述計畫之規劃重點與評核方式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三十六)104年HTA評估案,應提高帕金森氏症及失智症相關醫藥品之評估研究案件,其費用來源除由健保給付外,亦應評估由公務預算支付之可能性。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江惠貞
(三十七)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推動國家型科技計畫」編列獎補助費7,967萬3,000元,為捐助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執行「生技醫藥國家型計畫」建立法規科學服務平台、提出法規架構制定之建議及培育國內法規科學人才,所需經費為4,551萬6,000元,惟該項預算與103年度編列項目相同,皆為評估型或法規研擬計畫,預算說明大同小異,捐助金額卻逐年增加,為求撙節經費,爰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提出該項計畫執行年限及歷年成效之書面說明。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三十八)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提升臨床試驗創新及競爭力計畫」編列獎補助費1億9,927萬1,000元,為捐助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執行「精進關鍵途徑法規科學與提升臨床試驗法規環境」共需3,053萬3,000元,經查103年度亦編列相同預算數2,458萬3,000元,惟計畫欠缺實質內容,預算說明簡略,未詳列該項預算實際執行年限,爰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提出該項計畫執行年限及歷年成效之書面說明。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三十九)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推動性別暴力防治與社會工作發展計畫」編列1,275萬5,000元,為辦理性別暴力防治與兒少保護計畫等,經查我國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因規範對象不同、發生場域不同及主管機關不同,易造成民眾法令適用混淆情形,勞動部積極研修相關法令,惟仍受限部分單位本位主義,為求簡化民眾辦理情形,建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邀集內政部、勞動部、教育部等相關單位召開公聽會,研議推動單一窗口報案服務,並將結果以書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四十)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建構偏鄉資訊醫療照護網及健康照護發展計畫」之經費因為新推動之「推動遠距健康照護」等經費而增列1,510萬3,000元,有鑑於我國城鄉之間之網路資源往往存在巨大差異,偏鄉地區是否有相應的網路環境可以推動遠距健康照護等計畫為重要關鍵。為使遠距健康照護計畫推動,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推動遠距健康照護規劃說明,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王育敏 江惠貞 蘇清泉
(四十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建構偏鄉資訊醫療照護網及健康照護發展計畫」編列辦理偏鄉地區之資通訊基礎建設,醫療與影像資訊系統建置及醫療影像判讀查詢維護等相關工作3,100萬元,惟根據依審計部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各山地離島衛生所醫療資訊系統(HIS)部分地段連線至健保局網路傳輸速度緩慢,影響看診;HIS以醫院規格設計,操作介面及內容繁瑣,不適衛生所等基層醫療院所使用,部分查詢功能未盡完善,…。」等,顯見預算效益不彰,嚴重影響偏鄉地區民眾就醫權利,爰求衛生福利部提出改善計畫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四十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以醫療科技建構社會保險永續發展藍圖─建構社會保險體系計畫編列3,093萬6,000元,其中全數皆為委辦費用,請衛生福利部辦理相關研究時,廣邀各方團體參與,提供多方意見交流機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四十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下建立雲端醫療照護服務計畫編列3,000萬元,預算說明略為簡略,爰要求衛福部及所屬醫院補充有關設置及服務計畫內容如下:
1.建置雲端診療服務平台,經費1,795萬元,包含:(1)為避免如遇故障則造成虛擬化之伺服器無法正常運行,需擴充建置醫院雲端虛擬化平台備援系統,達災難發生時零停機,故須建立醫院雲端運算平台,整合現有老舊設備,達節能減碳及降低資訊成本之目標。(2)完成基隆、台中、豐原、金門、澎湖、恆春、南投、朴子等8家醫院備援系統建置,以雙主機及雙磁碟陣列系統,搭配高可用性(High Availability)及叢集架構(Cluster),於醫院端相互備援,達資訊服務不中斷之目標。(3)建置雲端診療服務平台。
2.辦理行動護理車採購及建置行動護理資訊系統,經費1,205萬元,包含:1.藉由護理作業資訊化大幅度減少護理人員作業時間,提升工作品質。2.預計採購內容包含行動護理車購置、護理表單電子化、醫護巡房護理紀錄、床邊護理作業及病人辨識等功能開發。迅速掌握病人最新的正確訊息,減少護理紀錄重複抄寫,減輕護理人員的工作壓力,提昇病患醫療品質,維護病人安全等說明,為提升部立醫院醫療服務品質,維護病人安全,降低護理人員工作壓力。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四十四)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共編列22億0,621萬7,000元,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究院年度基本發展及運作計畫,該院雖表示已將兒童重症醫療相關研究納入,惟於預算書中未能呈現,令人遺憾。爰此,要求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應持續加強兒童重症醫療相關研究,並將近年兒童重症醫療研究相關資枓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四十五)有鑑於近年來抗蛇毒血清之產能僅能維持安全庫存量,惟每年動物醫院、動物園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保育中心等單位,均有請求供應抗蛇毒血清予動物使用之案例,考量上述需求及避免抗蛇毒血清缺貨風險,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會同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於3個月內提出我國抗蛇毒血清供應方案,除滿足抗蛇毒血清人用需求外,並考量動物需求。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徐欣瑩
吳育仁 楊玉欣 鄭汝芬 蘇清泉
(四十六)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行政工作下編列4,242萬4000元,其中編列442萬元辦理全民健保業務,以持續進行二代健保檢討,並適時研修、完備健保法制規章。然二代健保自102年實施至今,坊間教授健保費合法避費技巧之開班訊息仍廣為流傳,同時亦造成民間第一線行政人員龐大行政成本與困擾,對此監察院亦於102年11月6日提出糾正案;惟衛生福利部於103年10月3日提出之「二代健保總檢討報告」,卻未承諾朝家戶總所得修法改革。爰請衛生福利部於明(104)年2月15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健保財務中長程規劃報告,包含如何處理避費及家戶總所得等議題。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四十七)我國長期照顧現況人力缺乏、長照資源難以茁壯、外籍看護人數將更加提升,使長照困境更加嚴峻,衛生福利部應參考已實施長照保險國家之經驗,針對現行規劃之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提出對我國長期照護體系健全發展之衝擊影響評估,並於104年3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四十八)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仍延續目前健保費按六類十五目投保、補充保費雙軌之制度,但唯有將長照保險之保費徵收機制改為「家戶總所得」,才能建立財源更為穩健、公平、有效率的保險財務機制。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於明(104)年2月15日前就保險財源與收費方式等爭議,邀集相關專家學者、長期關注健保與長照之民間團體與醫改團體詳加討論研議,召開溝通研商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並上網公開會議發言實錄。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四十九)衛生福利部已於103年9月30日提出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陳報行政院,惟民間團體多次提出照顧者津貼規劃方向恐無法解決家庭照顧者的困境,亦可能成為長照保險基金主要支出項目,而妨礙長照服務體系發展,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照顧者津貼政策對長照服務體系發展優劣評估分析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五十)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將近五年長照保險規劃業務所委託的全部研究案詳細經費、主題及成果報告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五十一)國民年金保險自99年度起進行欠費催繳作業,99年度因小量試辦,催繳金額僅22億餘元,收繳率達14.09%;100年度起進行全面催繳,因催繳金額攀升最高達437億餘元,致收繳率滑落最低僅2.90%。為提升民眾繳費意願,102年度起針對欠費未達1萬元者進行全額催繳,欠費金額達1萬元者則寄發最早6個月欠費單,催繳規模大幅減少至121億餘元,收繳率遂提升為7.51%。
審視近年來國民年金保險催繳成效,收繳率雖自101年度谷底攀升,催繳金額及已繳金額卻自101年度高點滑落,且國民年金保險費欠費是在保險費繳納期限屆滿6個月內轉入催收款項,國民年金保險費轉列催收金額自100年度之300.64億元,擴增為103年8月底之680億元,顯示積欠款逐年增加,不利國民年金保險財務健全。爰請衛生福利部提出改善繳費率及加強宣導之方案。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楊玉欣 徐欣瑩
吳育仁 鄭汝芬
(五十二)有鑑於國民年金保險自97年10月開辦以來,即出現中央應負擔款項財源不足之問題,103年度因中央政府遲未明定財源與籌措撥補,預估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將產生167億餘元積欠款,然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只編列167億元,僅用以補足103年積欠之保費本息,104年度並無編列預算以撥補國民年金不足數;囿於中央政府財政困難,預算編列嚴重不足,恐致使104年度國民年金保險產生鉅額欠款,影響民眾繳費意願,並加重國民年金保險財政缺口。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依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估算,至遲於105年度公務預算足額編列中央應負擔款項。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徐欣瑩 蔡錦隆
楊玉欣 鄭汝芬 蘇清泉
(五十三)有鑑於102年度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議及爭議審議委員會議之出席率不佳,致兼職費預算執行率僅73.81%,恐不利於監督國民年金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於2個月內提出促請委員踴躍出席會議之具體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徐欣瑩
楊玉欣 鄭汝芬 蘇清泉
(五十四)104年度「社會救助業務」存有下列問題:
1.「督導辦理各項救助工作」,臨時人員人數雖較103年度減少1人,但卻增加委外人力54萬6,000元預算;辦理食物援助及扶貧政策交流工作之大陸地區旅費9萬8,000元,但中國社會保險制度實無參考之處;1957福利諮詢專線委辦費1,600萬9,000元應提供明細表,以利監督;政策宣導98萬元應減半辦理。社會救助新制自100年7月1日推行至今,缺乏相關檢討之研究報告。
2.「辦理急難救助工作」,其中獎補助費,含訪視所需行政事務費,應提供明細表;行政事務費係依獎補助費預算數之高低比例編列,故請衛生福利部提供此分支計畫近5年預決算表及行政事務費之使用情形。
綜上,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策進作為,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於105年度辦理社會救助新制實施成效評估研究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五十五)由於快速社會變遷造成貧富差鉅,關於經濟弱勢家庭如何擺脫貧窮以及脫貧機制設計如何有效運作,應該要成為整個社會福利制度設計的終極關懷。
經濟弱勢的家庭經常會因為既存資源的結構性限制,而使得下一代子女在諸如生理、心理與社會等層面,也面臨到累積性剝奪影響,如此更深化低收入戶家庭第二代擺脫貧窮的困難性。
隨著福利改革與福利多元化的趨勢發展,為減少單純現金給付式的救濟所帶來的福利依賴和道德危險,許多國家已經改變對於貧窮問題的解決策略,其中強制工作以及資產形成這兩項的政策方針,我國104年度高達245億元的社政預算中,有很大一部分仍用在各項補助與現金給付,實質的福利服務例如:脫貧相關計畫,顯得非常缺乏。建請衛生福利部提出多元、積極的脫貧方案,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蘇清泉 楊玉欣
(五十六)政府為確保人民生存權,提供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醫療及子女學雜費等補助或津貼,然部分具工作能力之經濟弱勢者,因擔憂獲得工作收入後將失去社會救助受益資格,面臨入不敷出之窘境,導致其就業脫貧意願低落,持續性倚賴各種社會救助資源維持生計。鑒於前述「貧窮陷阱」問題,社會救助法已於民國99年完成修法,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產累積緩衝期限,鼓勵其積極就業脫離貧窮狀態,並授權地方政府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低收入戶脫離貧窮相關措施。
然而,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各直轄市、縣(市)脫貧措施辦理狀況落差甚大,推動狀況良好者每年脫貧措施參與人次達數千人,成效不彰之縣市每年服務人次不滿百人,顯見脫貧措施之推展已出現地域、城鄉差異。除此之外,目前國內中低收入戶已達104,043戶,人數超過32萬人,並且逐年增加,惟現行脫貧措施參與資格尚未納入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產累積緩衝期也僅限於地方勞政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未包含自力求職者,現行條文恐怕無法因應貧富差距日益嚴重、貧窮者不斷增加之社會現況。
建請衛生福利部研析脫貧相關措施檢討改善方案,於2個月內提出說明,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王育敏 鄭汝芬
(五十七)104年度「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存有下列問題:
1.「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一般事務費91萬8,000元(政策宣導20萬元),同分支計畫另編有社會工作推廣及社會工作研討會等活動20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進用社工人力366人共計9,221萬5,000元,應說明人力分配情況、預算明細表以及績效,俾檢視社工人力資源分布情形。
2.「推展社區發展工作」,對於「績優社區」編列表揚活動90萬元、獎勵社區評鑑績優社區發展協會320萬元,與福利化社區旗艦型計畫1,843萬6,000元,兩者計畫似有重疊?
3.本工作計畫所有分支計畫之「委辦費」共計982萬8,000元,較上年度預算金額519萬9,000元增加462萬9,000元,衛生福利部應說明增加金額及增加計畫之明細表,以及近兩年辦理績效。
綜上,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提出福利社區化旗艦型計畫執行成效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五十八)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編列性騷擾防治業務費用1,025萬5,000元,其中為辦理推展性騷擾及性別暴力防治工作,經查監察院98年迄今共通過19件各行政單位性騷擾糾正文,顯見各部會仍有處理方式及通報程序瑕疵,現行性騷擾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因規範對象及規範場域不同,易造成民眾混淆,爰建請衛生福利部與勞動部、教育部積極合作,並於2個月內以書面提出相關策進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五十九)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編列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費用2,301萬5,000元,經查審計部102年決算報告指出:保護令雖已提供家暴被害人救濟途徑,惟相關機關無權聲請延長或變更保護令,影響處遇計畫成效評估機制之落實,允宜研酌修法強化處遇效果。亦即依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13點規定,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應評估處遇計畫之成效並出具報告,惟若評估效果不佳或再犯可能性高,而須延長或變更處遇內容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須由被害人或原先聲請保護令之單位提出。據統計民國97年度至102年度保護令之聲請人以被害人為最大宗占88.37%,顯示若有變更或延長保護令之必要時,絕大多數案件須由被害人提出聲請。據研究報告指出,若由被害人聲請延長或變更處遇計畫,可能會激恕加害人,造成被害人之壓力,致影響其聲請意願。又家庭暴力處遇計畫無「留級制度」,即使加害人配合度不佳或改變動機不高亦無法做任何處置,加害人處遇計畫雖設有成效評估機制,惟流於形式。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研提相關檢討報告,以書面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六十)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編列推展性侵害防治業務費用5,387萬1,000元,經查審計部102年決算報告指出:性侵害通報案件自民國97年度8,521件,逐年上升至民國101年15,102件,成長率達77.23%,其中兒童性侵害案件由854人成長至1,256人,增加47.07%。兒童遭受性侵害情形漸趨嚴重,另據民國99至101年度性侵害案件統計資料,兩造關係屬於不認識者僅6.94%、6.72%及6.06%,顯示遭熟人性侵案件達9成以上,然衛生福利部針對此一情形應研酌修訂相關法令之可行性,以收遏止效果。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及修法分析,以書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六十一)衛生福利部應提升兒童醫療品質,並應努力爭取相關經費,於明(104)年2月15日前提出設立「兒童醫學及健康研究中心」之規劃與時程、相關預算籌劃及擬編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六十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編列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之預算,共計1,586萬9,000元。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3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年領取之保險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者,應於期限內向保險人提報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有關之財務報告,保險人並應公開之。」但目前多數醫療社團法人均未達現有之標準,不須公開財務報表,難以行課責之義務,使得醫療社團法人之資源運用與社區公益活動費用之編列與執行狀況難以追查。基此,請衛生福利部於半年內針對上述問題提出醫療法修正草案,以積極督促所有醫療社團法人公開其財務報表。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六十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編列「醫政業務」共計16億9,372萬4,000元,其中編列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之預算,共計1,586萬9,000元。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屢屢接獲民眾投訴於就醫時隱私不保(如拍攝MRI時無更衣室、開刀時有實習生觀摩),查目前僅有衛生福利部於98年9月10日公告之「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保障病人於門診就診時的隱私,其他如住院、手術、檢查等未有任何相關隱私保障規範。為健全病人隱私權保障,衛生福利部應於104年1月底前將「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擴展為全院就醫適用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六十四)經查醫事審議會委員會每年醫療糾紛鑑定案件數逐年增加,除了突顯非訟化管道(地方衛生局醫療糾紛調處)功能不足以及調處品質參差不齊,作業落差大,導致醫糾興訟上升;另針對醫療鑑定問題,衛生福利部報告已有567名初鑑醫師之資料庫,以提升鑑定品質或作為地方調解機制之用,未見後續規劃具體的辦理計畫,難以確保鑑定與調處品質的提升,導致醫療糾紛仍持續上升的惡性循環。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就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處作業標準程序(包含調處委員的組成、應接受相關教育訓練之課程、調處標準表單與範例)、初鑑醫師資料庫運用計畫等,於3個月內完成規劃。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六十五)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編列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費用1,586萬9,000元,經查藥師法第11條自今(103)年7月16日後,子法「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於9月24日公告施行,並同時開放以「其他個人因素」列入緊急需要。為避免藥師濫用「個人因素」作為支援事由,破壞母法所定「公益或緊急需要」之立法精神,衛生福利部應要求各縣市衛生局從嚴審查支援報准之申請,落實「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之配套措施,特別是有關工作時數應採加總計算,以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並應對藥師報備支援納入104年督導考核重點。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六十六)醫療業務督導包括醫療財團法人之治理與財務報表之審查。然現今醫療財團法人之治理規範鬆散,使得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會淪為原捐助者之橡皮圖章,對於關係人之資訊揭露亦未有明確規範,使得關係人之交易益發猖獗。再者,醫療法雖規範醫療財團法人須將盈餘提撥一定比例供社區公益活動之用,但醫療財團法人透過各種盈餘管理方式,不僅控制稅賦支出,更規避了所需承擔之公益責任;或僅提列為社區公益費用,但卻未實際執行,衛生福利部針對此種情況亦無罰則,完全逃避了醫療財團法人所需肩負之社會義務。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明(104)年9月底前:
1.提出醫療法修法草案,並朝納入下列事項修訂:
(1)醫療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得派公益監察人監督董事會運作。
(2)董事會成員應納入社區代表,擴大社區參與。
(3)醫療財團法人未確實執行社區公益活動之罰則。
2.加強資訊揭露:
(1)統一揭露醫療財團法人之章程與宗旨。
(2)董事會成員的完整資訊(含任職單位、簡歷與自我利益揭露)。
(3)董事會章程。
3.明定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之利益迴避原則與相關規範。
4.規定醫療財團法人醫院須訂定社區公益活動費用執行計畫。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六十七)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編列醫療業務督導管理費用768萬3,000元,有鑑於臺灣美容醫學市場良莠不齊,衛生福利部雖已針對各醫療美容機構的合法性、人員、風險、服務及品質等面向進行評鑑,惟僅41家醫療機構通過美容醫學品質認證,遠低於現行全國的美容醫學相關院所之家數;且執業人員資格之認證課程,常因報名人數不足而取消,未能保障民眾進行美容醫學手術之權益。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於104年2月底前提出美容醫學品質認證改善措施及認證以外之具體作為,以加強保障民眾就醫權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六十八)根據監察院101年調查結果,勞動部97年度至100年度辦理醫療院所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每年均有超過3成以上之醫院違反勞動基準法。為健全我國醫療品質,請將醫院遵守勞動法令列為醫院評鑑項目,並於醫院評鑑時加強查核,督促各醫院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規定。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六十九)目前僅25萬人在健保IC卡登錄同意進行安寧緩和醫療,占全體國民僅1%,顯然衛生福利部應加強民眾對安寧緩和醫療的認知及認同,要求衛生福利部104年要加強宣導工作,民眾對安寧緩和醫療認知度提升5%為目標,並請衛生福利部規劃建立安寧緩和醫療群;請中央健康保險署必須針對安寧緩和醫療相關健保給付內容予以提高,並針對無效醫療給付予以檢討,也要重視安寧專業服務團隊的角色,例如:安寧緩和醫療醫師、急重症專科醫師、疼痛專科醫師、安寧緩和醫療護理師、社工師、心理師、宗教師等。另外對安寧緩和醫療服務在醫院評鑑中的方式、比重及專業均要持續檢討及精進,並加強醫護人員之職前、在職之專業訓練。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蘇清泉 吳育仁 田秋堇 蔡錦隆
王育敏 鄭汝芬
(七十)有鑑於我國病人消極自主權(拒絕醫療權)相關法律規定,雖有醫療法針對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及人體試驗時,醫療機構應先取得病人或受試者(或其親友)同意的相關規定,惟並未觸及病人自主權與生命權相衝突問題。請衛生福利部於104年2月底前召開公聽會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團體(包括醫學、倫理、法律、生命教育、宗教、民間病友社團)共同討論,104年10月底前提出建議修法方向。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蘇清泉 吳育仁 江惠貞 王育敏
鄭汝芬
(七十一)目前僅25萬人在健保IC卡登錄同意進行安寧緩和醫療,占全體國民僅1%,比率極少,衛生福利部要加強宣導,從醫院端做起,請衛生福利部除辦理安寧緩和醫療社區相關宣導外,應加強醫院端對民眾之概念推廣,並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計畫。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陳節如 楊玉欣
蘇清泉 吳育仁
(七十二)健保總額挹注龐大經費期用於緩解國內內、外、婦、兒及急診科醫師出走之現況,惟據103年5月間新聞報導,上開經費並未確實改善急重難科別醫師待遇問題,衛生福利部雖以柔性方式函請醫院依經費原定目的支用,惟並未訂定獎罰規範,致無法落實改善急重難科別醫師待遇之初衷,爰應再提出更具體之改善方案。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七十三)衛生福利部應持續推動鼓勵急診專科之住院醫師招收,充實急診醫師人力,以及努力建立完善的緊急醫療照護網絡,保障醫療資源較為不足地區之人民緊急醫療就醫權益、解決急診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並應設定急診壅塞等品質指標至醫院緊急醫療分級評定等評鑑措施,以強力要求醫院降低急診壅塞情形;或提供獎勵策略來協助輔導醫院紓緩壅塞,以增加誘因;與納入為地方政府之考評內容,共同積極推動解決急診壅塞,以提升緊急醫療照護品質。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七十四)近期的食安風暴造成民眾對政府提供的健康醫療環境相當沒有信心,且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並未通過,此時此刻不是大力宣導臺灣國際醫療的適當時機,應該以挽救臺灣國際形象為重點,衛生福利部可以提升臺灣醫療形象為主,製作臺灣醫療旅遊特輯節目和國際醫療形象廣告於國際知名通路播放、國際知名刊物刊登廣告等,將有助於建立臺灣醫療形象的品牌。至於臺灣國際醫療網站係主要提供僑胞及外國友人使用,應朝多國語言之發展,不要只為中國大陸及英文語系國家設想,要有國際觀念。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王育敏 江惠貞
(七十五)「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社會上及朝野間仍存爭議,尚未通過,而且又有102年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產業專用區之開發案規劃「國際醫療專區」沒有服務業者實際參與投標進駐專區之情況,因此,衛生福利部不能只想依靠「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內容就要帶動國內健康產業,應該要有更具前瞻性的國際健康產業執行策略,要將醫院角色定位及思考它如何帶動產業,也要顧及南北平衡及城鄉差距要先有小規模產業計畫去試行,再考慮大規模全面推動。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七十六)102年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產業專用區之開發案規劃「國際醫療專區」沒有服務業者實際參與投標進駐專區之情況,衛生福利部要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內成立國際醫療機構之預期成果恐不易達成,衛生福利部可參考金門產業專用區BOT案,擬設置國際醫療專區之概念,評估本島或離島地區其他縣市首長是否可循此模式設立。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七十七)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關於心理健康工作編列5億6,929萬6,000元,而促進口腔健康工作則僅編列4億4,218萬3,000元,甚是不公。考量衛生福利部已於醫療發展基金、菸害防制基金、公益彩券等編列口腔促進費用,口腔健康促進工作經費已與心理健康工作相當,仍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心理及口腔健康促進各項工作。
對於102年度標準化死亡率12人,惟自殺粗死亡率仍高達15.3人,自殺防治工作仍待改善,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以書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七十八)關於K他命氾濫,至今仍維持以罰鍰、講習等行政罰作為矯正手段。衛生福利部僅針對鴉片類藥癮病人替代治療藥品費用、倉儲及配送編列經費,亦有補助民間團體進行藥、酒癮戒治工作,但並未就非鴉片類的K他命類等極為氾濫的毒品,進行戒治。爰有關K他命施用者之處遇措施部分,請衛生福利部針對青少年濫用族群,結合教育部,引進戒癮資源,強化K他命類藥癮治療服務。
另對於精神科診所治療項目僅止於給安眠藥,諮商系統又無法發揮功能,國人心理健康品質堪憂一節,為提升基層精神科診所服務品質,請衛生福利部結合中央健康保險署加強精神科診所診療品質之稽核。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吳育仁 徐欣瑩
楊玉欣 鄭汝芬
(七十九)為提升訓練品質培育優秀牙醫人才,衛生福利部於2010年7月推動「輔導2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品質提升(PGY)計畫」。牙醫85%以上為基層院所,結構上與西醫不同。2014年衛生福利部核定全國計有374家訓練機構(包含醫院83家及診所291家,診所數遠超過醫院數)。惟同樣合格的PGY訓練機構,卻只有在醫院才有補助,診所卻沒有(PGY診所也是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核及檢查才可納入,全省6,000多家診所才只有291家具此資格)。因此,牙醫PGY訓練─診所應該要跟醫院一樣有教學訓練補助費用。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八十)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共編列7億5,382萬5,000元,惟坊間多數產後護理之家與坐月子中心林立,近年來來產後護理之家及坐月子中心內發生群聚感染及不當照顧之事件亦時有所聞,而衛生福利部雖已針對坊間坐月子中心進行清查輔導,然假冒產後護理之家的坐月子中心,藉以避稅之情事所在多有,顯見稽查成效有待加強。另查許多民眾對坐月子中心與產婦及幼兒之健康影響甚鉅。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說明輔導成效及坐月子中心退場規劃,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八十一)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中有關「落實長照十年計畫」之經費較上年度新增了「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照顧整合管理制度及長照服務」等經費4,294萬9,000元,但有鑑於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今年所編列已經是最後一年經費,同時非常重要的「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與「長期照護保險法草案」兩案都仍在立法院審理中,新增列的「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照顧整合管理制度及長照服務」等業務是否能切合我國於未來的長期照護需求,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說明,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蔡錦隆 陳節如 王育敏 江惠貞
(八十二)有鑑於臺灣加速邁入高齡社會,龐大長期照顧需求應運而生,惟查目前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對失能者所提供之服務涵蓋率雖逐年提高,卻仍無法滿足失能者之需求;我國102年對老年失能者之長照服務實際涵蓋率僅為31.78%,顯見無法滿足實際照顧需求。另依長照保險法立法進度及開辦時程推估,我國最快於民國105年開辦,參酌國際經驗,長照保險開辦將達70%以上之涵蓋率,與104年預期達成目標涵蓋率40%顯有落差。為利長照制度之健全與長照保險開辦後快速成長之涵蓋率,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有效提升長照服務涵蓋率規劃說明,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徐欣瑩
吳育仁 楊玉欣 鄭汝芬 蘇清泉
(八十三)衛生福利部派員出國計畫中參加健康老化、長期照護參訪考察計畫編列11萬元,並未詳列參加國家及會議名稱,且該部每年重覆編列出國考察長期照護相關計畫多個,至今長期照護計畫仍舊未明確提出任何具體且明確計畫,爰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具體提出編列參加會議或參訪團體之計畫,並詳列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蘇清泉 鄭汝芬
(八十四)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下強化護理人力培育與提升專業知能共編列4,985萬6,000元,為辦理產後護理之家之評鑑及相關法規解釋等等,經查根據衛生福利部公告立案之護理之家約有430家,其中約仍有將近一成比例最近評鑑不合格或歇業,而不合格之護理之家,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均無要求強制改善的機制,僅能於隔年複評,另外,依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老人福利機構之床位設置有200床之上限;然而,護理機構設置於法令規章上均無床位數量設限,且老人福利機構之床位限制是否有其必要性也值得探討,而現行各項福利機構床數不一,目前營業之護理之家核准設立的床位數自10床到1,000床不等,落差甚大。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進行檢討並提出相關法令或規劃,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八十五)衛生福利部應重視民眾用藥安全,加強不法藥物查察,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應進行不定期稽查,執行不法藥物查察,加強中藥用藥安全宣導,宣導民眾不隨意購買非醫療場所或來源不明藥品。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八十六)「防治罕見疾病之發生,及早診斷罕見疾病,加強照顧罕見疾病病人,協助病人取得罕見疾病適用藥物及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並獎勵與保障該藥物及食品之供應、製造與研究發展」為衛生福利部主管業務項目,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落實法定責任。查衛生福利部及國民健康署104年度預算編列情況,未編列公務預算進行罕見疾病相關業務推動,係以菸害防治及衛生保健基金作為預算來源。
「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第四條雖已訂明菸捐百分之二用於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衛生福利部實際用於罕見疾病業務金額約三分之一;除此之外,國內菸害防治運動推廣有成,吸菸人口比例逐年下降,若罕見疾病相關業務持續依賴菸捐作為預算來源,恐有不敷使用之虞。請衛生福利部應督導國民健康署檢討105年度公務預算編列,並積極爭取優先經費,以落實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各項法定服務及補助項目,確保國內罕見疾病病友之權益。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蔡錦隆 江惠貞 吳育仁 王育敏
鄭汝芬
(八十七)有鑑於國際人權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行政院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明確揭示,家庭為社會組成之基本單元,政府應盡力支持家庭,積極提供適當之幫助及協助,使家庭能發揮應有之功能。
我國家庭結構已轉趨為核心家庭或小家庭,家庭平均每戶人數截至103年降為2.8人,顯示家庭成員人口減少,除不易承擔老幼之扶養及照顧責任,亦有失業率提高、女性勞動參與率上升等因素,導致家庭面臨危機時,若社會支持網路力量不足,使家庭陷入困境。
然衛生福利部網站之社會福利統計,如各類福利人權之人口數、社會服務及生活調查等數據統計,前揭個人口群有其個別之福利生分別,惟其能否獲得妥善之教育、照顧、保護、情緒支持、經濟資源等均與家庭型態變遷密切相關;然衛生福利部統計處卻欠缺以家庭為基礎的統計資料(包括家庭型態戶數、人數、分布情形、經濟狀況、風險性及預防措施等),及因未與戶政單位橫向聯繫,致無法了解家庭結構變遷之全貌,顯見衛生福利部對分析及監測家庭因素肇致社會問題之預防性規劃有所不足,未能掌控社會福利政策擬定及調整之重要依據,而無法因應家庭結構多元化與家庭功能日趨弱化做出相應之社會福利規劃。
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以兒少、身障者、老人等生活狀況調查報告為基礎,彙整提出各類家庭型態統計結果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蔡錦隆 蘇清泉
連署人:楊玉欣 江惠貞 吳育仁 王育敏
(八十八)臺灣國際醫衛行動團隊(TaiwanIHA)係衛生福利部與外交部共同成立之醫療衛生援助平臺,但預算書上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並未清楚揭露TaiwanIHA預算數,不利預算監督,爰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將TaiwanIHA由2006年成立迄今之工作內容、執行成效及本部相關計畫之經費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於次年度起完整揭露TaiwanIHA之計畫預算。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八十九)根據台灣安寧照護協會統計資訊,目前全國安寧病房服務機構共計50家,總床數共693床,惟部立醫院僅臺南醫院設置安寧病房,我國安寧緩和醫療已為既定之政策方向,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設置安寧病房,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應積極於104年至107年度陸續於所屬醫院增設安寧病床,並達成104年增加25%,15床;105年增加50%,90床;106年增加75%,105床;107年增加100%,120床等目標,完成設置安寧病房之計畫。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九十)有鑑於臺灣加速邁入高齡社會,龐大長期照顧需求應運而生,惟衛生福利部推動我國長期照顧10年計畫歷年編列經費均不敷支應,104年度雖已增編,仍是杯水車薪,為使長期照顧服務不斷炊,要求立法院自審查中央政府104年度預算案起,應將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長照服務體系之相關預算排除統刪,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覈實配賦額度。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王育敏
(九十一)有鑑於身心障礙者生活有賴各項福利服務的支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亦明定政府應提供各項支持服務,但政府歷年編列之預算仍不敷支應。為使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不斷炊,要求立法院自審查中央政府104年度預算案起,應將推展身心障礙制度及福利服務之相關預算排除統刪,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覈實配賦額度。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劉建國 徐少萍 王育敏
(九十二)新竹生醫園區急重症醫學中心是行政院在民國102年5月30日核定的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其定位既有支援生醫園區臨床轉譯研究的任務,也肩負急重症醫療功能,攸關從南桃園、新竹縣、新竹市到苗栗縣市地區民眾的急重症醫療需求。該計畫由臺大醫院執行,其中,衛生福利部應在明年(民國104年度)編列4億0,779萬4,806元撥付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但是衛生福利部在民國104年度編列的預算僅為1億7,410萬元,比原定預算短少2億3,369萬4,806元。為避免延宕新竹生醫園區急重症醫學中心的設置進度,影響我國生技產業的發展,以及南桃園、竹竹苗等地民眾的就醫權益,衛生福利部應於明(104)年6月前,針對民國104年度短編預算數的後續補足金額、補足時程,提出明確計畫並向行政院爭取。
提案人:徐欣瑩 鄭汝芬
連署人:陳節如 江惠貞
(九十三)鑑於國內物價上漲,經濟景氣回溫現象對於弱勢家庭短期內仍未具實惠,因失業、遭逢急難事故、疾病、照顧幼子女無法工作等問題致家庭生活陷困之新聞時有所聞,惟衛生福利部之社會救助業務相關公務預算卻逐年減列,明顯不利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與經濟弱勢家庭之服務輸送。為使整體社會救助措施業務持續推動,衛生福利部應挹注充沛的救助資源,並落實社會救助通報機制,爰要求立法院於審查中央政府104年度預算案時,應將社會救助業務等相關預算排除統刪。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九十四)有鑑於衛生福利部推動我國長期照顧及兒童托育照顧業務,歷年來編列經費均不敷支應,為使照顧服務不間斷,符合廣大民眾之需求,爰要求立法院審查中央政府104年度預算時,應將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與建置長照服務體系、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及辦理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之相關預算排除統刪。
提案人:王育敏 徐欣瑩 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楊玉欣
(九十五)鑑於兒虐案件、目睹暴力兒童成年後弒親、情侶分手暴力等新聞事件不斷發生,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通報人數逐年增加,惟衛生福利部編列之保護服務業務相關公務預算經費卻逐年減列,顯不利各項保護服務之推展。為使整體家庭暴力、性侵害與性騷擾防治、兒童及少年、老人與身心障礙者保護等保護服務業務持續推動,行政部門應有具體精進作為及積極防治策略,爰要求立法院於審查中央政府104年度預算時,應將保護服務業務及推動性別暴力防治等相關預算排除統刪。
提案人:王育敏 徐欣瑩 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楊玉欣
(九十六)有鑑於衛生福利部辦理「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近年來實際執行狀況,部分受補助縣市政府執行率甚低,不利資源有效配置;且據衛生福利部辦理99年度至101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成果報告書指出,因部分縣(市)政府衛生局之申請計畫補助對象只限於某些病症、資格設定較為狹隘,或部分對象已領有其他補助等因素,以致計畫預估數與實際需求數有所出入,執行率較低。衛生福利部應於兩個月內督促各執行單位提出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利資源有效配置。
提案人:王育敏 徐欣瑩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楊玉欣
鄭汝芬
(九十七)有鑑於老人遭虐待、遺棄之新聞頻傳,我國老人虐待通報案件從民國97年的2,271件,增至102年的3,624件,5年間增加了59.58%,顯示老人受虐比率有逐年攀升之趨勢,防治機制恐有失靈之虞。為健全老人保護服務網絡,衛生福利部應檢討現行老人虐待於法制面及執行面之疏失,於3個月內研提防止老人虐待之有效防治計畫或因應對策,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王育敏 徐欣瑩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楊玉欣
鄭汝芬
(九十八)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補助─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編列2億8,637萬4,000元,係依據「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第6目規定之用途辦理,據查102年度尚有臺北市、新竹市、桃園縣及屏東縣之執行率各為69.58%、71.91%、3.62%及46.41%,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督促各地方政府改善執行方式,以利資源有效配置,以免排擠真正需要照顧之弱勢民眾。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江惠貞
(九十九)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性侵害通報案件自民國97年度8,521件,逐年上升至民國101年度15,102件,成長率達77.23%,其中兒童性侵害案件由854人成長至1,256人,增加47.07%,兒童遭受性侵害情形漸趨嚴重,而另據現代婦女基金會及勵馨文教基金會統計推估,實際受性侵害兒童數量可能遠高於衛生福利部統計之數據,顯示現行制度對兒童之保護機制仍有不足,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會同相關單位,研議保護機制之改善。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江惠貞
(一○○)根據民國99年度至101年度性侵害案件的統計資料,遭熟人性侵案件達9成以上,而該等性侵害加害人出監後其生活範圍與被害人或有重疊,為減少被害人再度受害之風險,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會同相關單位,研議相關法律之修正。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江惠貞
(一○一)長照服務實際涵蓋率在102年為31.78%,雖然逐年有微幅成長,但與長照保險推估民國105年度之給付使用率為70%,顯見現行之長照服務,無法銜接將來長照保險之推動,再加上現行之長照醫事人力分布,有區域不均的現象,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長照服務實際涵蓋率及長照醫事人力分布不均,提出改善方案。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楊玉欣 江惠貞
(一○二)衛生福利部與行政院主計總處對於「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之依據法源條文不同,衛生福利部係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條「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36%。政府依法令規定應編列本保險相關預算之負擔不足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36%部分,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之。」行政院主計總處則依據該法第78條「本保險安全準備總額,以相當於最近精算1個月至3個月之保險給付支出為原則」。全民健康保險採收支連動,兩機關參採依據條文之差異,恐致健保財務逐步出現短差。
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為保障民眾權益並確保全民健保財務健全,持續與主計單位溝通,並秉持全民健康保險之主管機關角色,精確解釋政府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之相關法規,確保未來「政府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之撥充應以健保經費充裕為優先考量。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一○三)心理師法施行細則中,第1-5條依據心理師法第2條第2項所定實習規範,規定心理相關研究所學生,須具備「1,500小時以上」實習,且其中應包含360小時之專業訓練,方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然而除了專業訓練外的1,140小時,心理相關研究所學生,恐因施行細則第1-5條第一項第五款「諮商心理機構或單位之專業行政」,淪為實習單位之高級無償勞工。現階段該實習規定並無相關之實習指引,據了解,實習單位若將打掃、清潔等事擴大解讀為專業行政,學生受限於取得諮商心理師考試資格,多數隱忍接受,亦無相關申訴之空間與管道。為確保心理相關研究所學生之實習品質與專業養成效益,衛生福利部除應敦促教育部儘速研擬「實習臨床/諮商心理師實習指引」外,並應於103年11月底前,通令各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及心理諮商所,提供實習之課程內容應本於心理諮商師專業範圍,不得有打掃、清潔等內容替代實習課程。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一○四)依國民年金103年6月的統計資料顯示,國民年金繳費比例以一般身分來說只有4.6成;總體來說大約5成。不僅被保險人人數亦大幅下滑,被保險人繳費比例也下降到不到5成。
根據國民年金法第13條第6項規定,各級政府依法應負擔之保費,於每年6月底和12月底繳納,各縣市政府均無欠費,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於103年6月止積欠70億8,000萬元,更將於12月底累積欠費達到167億元。
中央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除老年及身障基本保證年金外),共有三項,包括:
1.中央政府應負擔保費。
2.年金差額。
3.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
104年度預算書編列的167億元,是補103年度的欠款。從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的預計平衡表可以看出來,104年度「中央應負擔款項其他財源收入」應為335億元,衛生福利部竟未編列任何預算撥補。
中央政府帶頭欠費,將造成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對未來保險給付能力信心產生動搖,爰對衛生福利部予以譴責,並要求衛生福利部應依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估算,足額編列應負擔款項。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一○五)國家衛生研究院為公設財團法人,且為國內唯一的「任務導向」國家級醫藥衛生研究機構,除擔負國人健康的科研先鋒,更以實證基礎的知識見解,扮演政府醫藥衛生政策的智庫,成立至今於新藥與疫苗研發、重大環境健康議題與醫藥衛生政策等均有具體之研究成果。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年度經費包含該院全年度的研究發展經費、人員費用及院區基本營運費用等。醫藥衛生研究需長期穩定的經費支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多年來累積之醫藥衛生研究成果已陸續展現,爰要求立法院於審查中央政府104年度預算時,應將「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排除統刪,以確保國家醫藥科技研究發展水準與國際競爭力。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江惠貞 鄭汝芬
(一○六)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補助─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編列2億8,637萬4,000元,主要辦理協助社會上弱勢族群給予健保部分負擔補助,及對健保紓困基金貸款且不具清償能力者協助其繳納紓困貸款逾期之欠費及健保欠費,各縣市衛生局也可申請補助。
由近年實際執行狀況來看,部分受補助縣市政府執行率甚低,以101年度有臺北市、屏東縣及澎湖縣之執行率各為62.18%、55.54%及5.64%,102年度尚有臺北市、新竹市、桃園縣及屏東縣之執行率各為69.58%、71.91%、3.62%及46.41%。據衛生福利部辦理99年度至101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成果報告書指出,部分縣市政府衛生局辦理經驗缺乏,補助對象侷限某些病症,或資格設定狹隘,或部分對象已領有其他補助,使得計畫預估數與實際需求有出入,造成執行率低,恐已造成錯誤匡列預算額度,排擠真正需要照顧之弱勢民眾,影響補助成效。爰此,衛生福利部辦理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宜督促各執行單位改善,以利資源有效配置。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一○七)我國實施全民健保制度後,保險給付規模逐年攀升,由甫實施健保之85年度2,229億餘元,預計至104年度成長為5,437億餘元,19年間成長1.44倍,平均每年增加7.58%。在健保費用控制策略上,著重於醫事機構端的成本控制策略,包括:總額支付制度、事先審查、費用核刪等等多項措施,長久時間下來讓醫事機構的經營,及醫療從業人員的發展有很大限制,也出現管理者與專業人員間的矛盾衝突。
然而,政府在民眾端的成本控制策略除了部分負擔外,並無其他的合理引導民眾或教育民眾適當就醫的策略,我們可以從國人平均就醫次數從97年度之14次,增加至102年度之15.1次,長期呈上升趨勢,且與其他國家就醫情形相比,我國每人每年就醫次數較加拿大之7.4次、法國之8.5次及德國之11.1次超出許多看出,這也影響有限醫療資源之有效使用。衛生福利部應徵詢多角度的代表意見,研擬民眾端的健保醫療費用控制策略,或教育民眾適當就醫的有效策略,避免健保資源不當浪費。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一○八)有鑑於心血管疾病是現代人健康的主要殺手之一,更名列臺灣前10大死因前3名,除了黑心食品,臺灣竟然還有黑心醫療器材,明目張膽販售至各大醫院!販售醫療器材的大廠遭到檢舉,將過期的心導管等器材,重貼標籤再轉賣給各大醫院,心導管的管徑尺寸大約1.33毫米~2.67毫米之間,通常使用氣體清毒,均可將細菌及病毒殺死,但若是消毒做得不澈底,因而引發感染,且近年因與狂牛症有高度相關的新型庫賈症狀出現,使用病患擔心即便澈底消毒,仍難保不會在管徑內留下要害的細菌及病毒,如何有效防止廠商標籤重製外包後再販售,避免使病人受到二度傷害,故衛生福利部應對黑心醫療器材進行嚴格把關,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執行成效。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一○九)隨著臺灣高齡化的情況日益嚴重,目前臺灣高齡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已超過10%,未來對於護理人員的需求也會有所增加,且在醫療支出上也會有增加的趨勢,但是目前在臺灣的護理人員卻呈現供不應求的狀況,在「護病比」上面更是嚴重,平均每一位護理師需照顧13名病患,在國際上屬於高比率的國家,護理師的工作壓力若過大,此狀況不但降低了醫護品質,更增加了病患本身對於病情上的壓力。若忽視此問題,未來將會引發更大的醫療問題。為解決此問題,衛生福利部應有更有效的解決方式,目前衛生福利部對於醫護人員雖有專案補助,但對於醫護人員應有的保障更為重要,護理人員短缺不一定單單只是薪資不夠完善的問題,醫療環境也是影響今天護理人員短缺的狀況之一,工時過長,福利不夠完善也是原因之一。故衛生福利部應對此問題與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共同研究,提出實質且有效的方式,來為護理人力永續發展建立完善制度,改善前述問題。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一一○)偏遠地區醫療品質長年成為當地民眾關注焦點,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2年1月4日增設「增進偏遠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該方案已把偏遠地區醫療品質不佳的狀況列入補助範圍,但是對於偏遠地區救護車輛的問題上卻無法有有效的解決方式,嚴重影響偏遠地區病患的黃金救援時間,目前,衛生福利部「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的偏遠地區補助款項上,是對於偏遠地區人員品質與醫療品質進行補助,並無對救護車進行補助。但是救護車輛與醫護人員品質皆為重要,兩者牽一髮動全身,密不可分。故衛生福利部應對救護車輛的品質,連結消防單位與地方,確實監督與輔導,俾解決偏遠地區就醫急救的問題,為使全國緊急醫療救護業務持續推動,衛生福利部應挹注充沛之緊急醫療資源,以落實其機制,爰要求立法院於審查中央政府104年度預算案時,應將緊急醫療業務等相關預算排除統刪。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本項尚有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編列2,652萬5,000元。
查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及研究分中心之資料庫包含全民健康保險處方及治療、住院、門急診、承保等明細,並將資料庫販售供學術與非學術單位申請使用。惟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是人民基於國家政策參與強制性社會保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必須提供之資料,從未授權國家提供給第三人作為商業用途;中央健康保險署甚至拒絕國人有退出參與的權利,顯然無視國人對於個人健康資訊自主權。針對國人健康統計資料,政府若有其他計畫與用途,應擬定政策法律明文規範使用範疇,爰提案凍結二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提出醫療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規劃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編列2,652萬5,000元。
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已成立多年,103年起將違規處罰情形予以辦法明訂,值得肯定。然而,主管機關對於資料分析申請案之統計分析人員,若不服違規情事之處罰時,未有爭議審議流程及規定等行政程序得以依循,未來若有申訴案件,行政程序恐衍生其他異議。
爰此,凍結「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預算十分之一,共計265萬2,000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之爭議審議或申覆之行政作業流程後,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編列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健康產業費用1億4,600萬元。國際醫療實行至今已6年餘,102年底,國際醫療之產值已逾百億元。現衛生福利部持相同理由希望透過自經區進一步發展國際醫療,並訂出基本原則,如優先保障國內民眾就醫權益、服務產能如有餘裕,推動「一般產業性的國際醫療」,並期能透過特許費之方式回饋給全民健保。但不僅來自國際醫療之收入並未繳稅,且國際醫療之相關數據並未公開,難窺醫療院所是否有用來改善現有的醫事人力條件與影響醫療品質。在現有多項數據未公開、醫事人力吃緊之情況下,貿然推動將國際醫療納入自經區,不僅難以監督來自國際醫療收入之流向,亦恐排擠到國內民眾的可使用資源,影響就醫權利。為保障民眾就醫權利與醫療品質,爰提案全數凍結,俟衛生福利部專案查核並公布來自國際醫療之營收與流向,並要求醫療社團法人之財務報表,不論金額都須提報並公布,始得動支。
說明:
1.依據醫院評鑑成績,現有50家發展國際醫療之醫院有近半數人力評鑑項目僅在及格邊緣,甚至有5家醫院不及格。雖衛生福利部信誓旦旦的說明發展國際醫療並不會排擠國人就醫權利,但如今醫事人力已相當吃緊,顯然醫療服務產能「難有餘裕」,若強行推動國際醫療恐會影響國人就醫權利。
2.經醫改會依據100年度醫療財團法人醫院財務報表分析,發現32家醫療財團法人8成有盈餘,獲利總計達233億元,但最後僅8家醫院需額外繳稅。亦有實證研究指出,現有非營利醫院已透過盈餘管理規避稅負。由此可見即使醫療院所於國際醫療增加收入,亦難以認定是否用來改善醫事人力條件與投入社區公益活動費用,收入去向難以追查。
3.設立於自經區之醫療院所是採醫療社團法人之形式。然現今健保法之規定並未要求醫療社團法人公布財報。醫療財團法人在已公開財報的情形下透過各種手法規避稅負,若自經區內的醫療社團法人連財報都不公布,更難確認其所賺取之收入會透過稅收與特許費回饋給全民健保。
據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已有立委要求衛生福利部公布辦理國際醫療之醫院的營收與產值,與急診滯留率、四大艱困科別的住院醫師缺額等方面。然迄今仍未尚未公布,難以評估國際醫療所帶來之負面效果與收益,故要求凍結預算。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第2項 疾病管制署原列54億9,874萬8,000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之「臺灣防疫雲發展計畫」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4億9,774萬8,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檢疫防疫業務」編列1億0,690萬8,000元。
1.104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項數17項,多屬防疫業務,雖較上年度25項減少8項,但預計人數/天數高達1,613人天,較上年度的1,310人天增加303人天,違反《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有關「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之規定。
2.「防疫業務」委辦預算均不低,鑒於政府各單位辦理委辦事項時,對於委辦單位多監督不周,也沒清查是否與該單位有利害關係,導致該單位之業務方向、政策均被該委辦單位知悉,從GMP協會、食策會負責人魏應充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多項委辦事項即可窺知,政府辦理委辦事項存在諸多問題。
3.「慢性傳染病防治業務」,104年度辦理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高達1,537萬3,000元,請說明是否有依行政院訂定的《各機關資通訊應用管理要點》(原名稱:《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第四點、第五點規定,一定金額之資通訊應用須按時程提報計畫清單、各計畫基本資料及概述表、「通訊應用計畫書」逕送國家發展委員會審查。其次,對於「資安」之要求,是否包括:檔案保護機制、傳輸保護機制、使用者權限機制、列印檔案流向保護機制、資料庫查詢紀錄、通訊軟體使用紀錄與內容紀錄以及上網紀錄與限制上網等?因其業務涉及愛滋病防治及相關資訊等。
綜上,為撙節開支,爰凍結預算三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辦理登革熱及其他病媒蚊防治業務」編列3,301萬6,000元。
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每週疫情監測,103年第1週至第43週(1月1日至10月25日)確診病例高達7,402例,較102年同時期458例增加16倍,101年同時期1,034例增加7倍。顯見登革熱疫情嚴重失控,防疫工程付之闕如。爰凍結辦理登革熱及其他病媒蚊防治業務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出防疫提升計畫,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楊玉欣 吳育仁 王育敏
(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辦理登革熱及其他病媒蚊防治業務」編列3,301萬6,000元。
有鑑於全球氣候暖化,國際登革熱疫情情勢緊張,我國今(103)年至九月底確定病例數高達3,231例,境外移入169例,創年度新高紀錄,顯見登革熱疫情嚴峻,防疫工作有待加強。爰此,凍結「辦理登革熱及其他病媒蚊防治業務所需經費─業務費」預算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出提升檢疫防疫效能方案,持續落實孳生源清除及落實社區動員等防治工作,並加強醫療量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徐欣瑩
吳育仁 楊玉欣 鄭汝芬
(四)104年度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編列42億0,014萬6,000元,惟據民間團體公布最新調查顯示,除花蓮縣、嘉義縣、市,其他各縣市流感疫苗施打率皆未過半,經查影響施打率的主因為宣導不足,其次為交通因素,爰要求疾病管制署於1個月內「提出如何深入社區」;增進施打率之改善報告,以保護民眾免於流感威脅。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五)104年度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下檢疫防疫業務編列1億0,690萬8,000元,其中辦理登革熱防治業務預算為3,301萬6,000元,惟今年入夏後累計有8,845例本土登革熱病例,10月共新增1,420例,今年截至11月3日,累計逾九千例登革熱病例,預估病例數在11月將會破萬。疾病管制署每年編列大筆經費投入登革熱防治,仍無法有效抑制疫情,爰要求疾病管制署積極加強防治工作,將登革熱防治績效列為專案考核項目,並應於一個月內具體提出中南部登革熱疫情之改善方案報告;另由於全球暖化的趨勢,有常駐臺灣的趨勢,請衛生福利部整合國家研究力量,儘速成立登革熱研究中心,以確保南部民眾之健康安全。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六)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每週疫情監測,103年第1週至第43週(1月1日至10月25日)確診病例高達7,402例,較102年同時期458例增加16倍,101年同時期1,034例增加7倍。顯見登革熱疫情嚴重失控,防疫工程付之闕如。爰要求疾病管制署積極加強防治工作,將登革熱防治績效列為專案考核項目,並應於一個月內具體提出中南部登革熱疫情之改善方案報告;另由於全球暖化的趨勢,有常駐臺灣的趨勢,請衛生福利部整合國家研究力量,儘速成立登革熱研究中心,以確保南部民眾之健康安全。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楊玉欣 吳育仁 王育敏
(七)新增愛滋感染人數呈現逐年成長趨勢,101年起新增愛滋感染人數已突破2,000人,臺灣提供愛滋病毒感染者免費醫療,隨著各類新型藥物問世,愛滋感染者的存活率也相對提高,然臺灣對於愛滋病加入健保給付仍有重重限制,致使確診患者減少服藥之誘因,又近年新增感染者以15歲至34歲為主,請疾病管制署於一個月內提出有效防治愛滋病感染及提高愛滋病感染者之後續醫療意願報告,以減少愛滋病疫情的持續蔓延。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八)鑑於愛滋病感染有年輕化趨勢,今(2014)年1月至6月通報的愛滋感染者中,近3成為15歲至24歲,其中近9成都是透過不安全性行為途徑感染,顯見年輕族群之愛滋防治工作有待加強。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就愛滋防治於兩個月內提出年度績效指標,並訂定執行策略,以有效減少年輕族群愛滋感染人數。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徐欣瑩 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鄭汝芬
(九)104年度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下緊急應變整備業務編列3億4,635萬6,000元,為因應流感大流行等準備第二期計畫之最後一年經費、相關應變規劃業務即辦理感染症防治中心,預算書中仍遺漏伊波拉病毒之應變程序,亦未建置完成所有醫療院所的演習及通報程序,疾病管制署應於2週內提出醫療院所對於伊波拉病毒的完整應變程序報告,以確保醫療體系的安全。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十)南部登革熱飆出史上最嚴峻疫情,根據疾病管制署統計,截至103年11月2日,已累計9,062例登革熱感染病患,超過2002年創下的全年5,336例最高紀錄;由於每年10月、11月是登革熱最高峰,但現在才11月初,病例數已超過歷年最高點,且可能破萬,而其中有9成病例出現在高雄。在疫情快速延燒的時刻,卻還有地方政府公家單位未注意清除積水,成為病媒蚊孳生溫床,顯示地方政府至今仍未上緊發條,徒握中央補助預算,卻未積極處理面對疫情。衛生福利部應嚴查相關補助款用途,讓中央撥補的登革熱防治預算能澈底發揮效用,才是防疫工作能否有效達成的關鍵。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楊玉欣 吳育仁
徐欣瑩 鄭汝芬
(十一)伊波拉病毒死亡人數已突破5,000人,疑似感染病例已超過1萬3,000人,受世界衛生組織高度重視。原先世界衛生組織計畫將伊波拉病毒封鎖於非洲之防疫策略亦告失敗,西班牙、美國等地都傳出境外疫情。我國曾派員考察研究,仍未編列任何伊波拉相關預算,顯見疾病管制署未重視伊波拉病毒疫情,對國際疫情分析仍有待改進之處。疾病管制署應提出國際疫情檢討報告。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吳育仁
(十二)南臺灣登革熱疫情延燒,根據疾病管制署統計,103年10月本土確定病例高達1,525例,今年累積7,425例,單周和累積病例雙雙創下歷史新高,新增病例近九成七在高雄市,已經遠超過2003年的5000多例,根據疾病管制署預估,103年11月本土登革熱人數可能會破萬,為澈底減緩登革熱疫情,爰要求疾病管制署應會同相關主管機關檢討現行防疫計畫,並提出改善計畫。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江惠貞
(十三)104年度疾病管制署於「防疫業務─慢性傳染病防治業務」項下,編列辦理愛滋防治第5期5年計畫之第4年防治經費1億8,297萬元,及於「防疫業務─傳染病防治醫療業務」項下,編列第4年醫療經費17億元,然而,新增愛滋感染人數自98年度起呈現逐年成長趨勢,101年度起新增愛滋感染人數已突破2,000人,且因鷄尾酒療法治療方式使感染者存活機率提高,愛滋感染者存活人數亦大幅增加,截至103年8月底累計感染存活人數達2萬3,492人,相較96年度之1萬2,948人,增幅約8成;加上近年新增感染者以15歲至34歲為主,102年度為1,647人,占新增感染者2,244人之比重達73.4%,導致國家面對愛滋醫療費用負擔日趨沉重。
疾病管制署擬定愛滋防治第5期5年計畫,執行期間101年度至105年度,總經費為207億3,400萬元;101年度至104年度合計僅編列經費71億9,336萬8,000元,占總經費之34.69%,4年經費未及計畫所需額度之半數。97年度起愛滋醫療費用預算增加幅度不及實際支出,產生積欠醫療費用,累計欠款金額急遽上升,截至102年底已達45.61億元,預估103年底積欠達62.47億元,104年底積欠達85.67億元,愛滋醫療費用資金缺口持續擴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為該業務主管單位,應儘速研議解決資金缺口日益擴大之問題,亟待研謀良策。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十四)104年度疾病管制署於「防疫業務─檢疫防疫業務」項下,編列辦理登革熱及其他病媒蚊防治業務所需經費3,301萬6,000元。但103年度截至9月底登革熱確定病例數高達3,231例,其中本土性3,062例,境外移入169例,遠遠超逾往年最多1,000餘例,創近年度新高紀錄,且集中於高雄市,其餘縣市僅零星病例,多源於高雄市,為協助高雄市因應此波登革熱疫情,已動支第二預備金3,000萬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追蹤檢討第二預備金投入地方縣市政府防治的運用情況,以有效控制登革熱疫情。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十五)我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HIV)通報感染人數於94年一度創新高後,94年至98年呈現下降趨勢,然98年至100年,通報感染個數又開始逐年提升。截至103年9月,今(103)年感染個案數已達1,698人,惟恐今年通報個案總數將持續攀升。再者,感染者年齡與性別統計資料顯示,感染者發病和死亡數據,均以青壯年男性比例為多。
有鑑於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之後續防疫治療費用居高不下,疾病管制署持續推動防疫宣導,但仍難以降低感染個案之發生,建請疾病管制署除了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感染個案之傳染途徑外,亦應積極針對患者感染前後、治療期間…等不同階段之社會和心理狀態進行了解,以利未來防疫之政策突破。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第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24億1,394萬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之「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700萬元〔含「委辦費」6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340萬元〔含「企劃管理及消費者保護業務」20萬元、「食品管理業務」30萬元、「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業務」20萬元、「區管理中心業務」100萬元、「資訊統計管理業務」20萬元、「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15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0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億0,354萬元。
本項尚有修正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一般行政」編列6億4,088萬7,000元。繼去(102)年年底發生混油事件,嚴重影響民眾身心健康,食品藥物管理署未能落實管理稽核,今(103)年9月初爆發餿水油、飼料油等非食用油流入食品鏈,且多年來黑心廠商已依此方式製造油脂,嚴重污染不計其數之下游產品。
食品藥物管理署忝為我國食品管理政策規劃、執行及法規研擬職掌機關,又為食品生產流程管理、輸入查(檢)驗、流通、稽查、查核及輔導之單位,本應確保我國食品安全無虞,但回顧近年來我國屢次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藥物管理署非但沒有善盡職責、落實行政檢驗管理把關工作,甚且屢屢偏袒企業,縱放不法廠商,顯有失職之嫌,爰提案刪除3億元經費。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本項通過決議31項: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編列2億8,846萬6,000元。查食品藥物管理署之組織職掌及業務分配,風險管理組負責業務包括:1.食品藥物化粧品風險評估綜合業務。2.食品藥物化粧品危害事件之應變及管理。3.食品藥物化粧品實驗室管理與認證業務之規劃及執行。4.食品藥物化粧品製造工廠查核業務之規劃及執行。5.人體器官保存庫查核業務之規劃及執行。6.其他有關風險管理事項。然綜觀104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歲出編列,風險管理組於科技發展工作計畫下之分支計畫「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中,辦理食品藥物安全事件因應處理與策略、強化食品藥物化粧品安全實驗室網絡與推動民間實驗室認證、食品工廠衛生安全符合性查核及管理策略精進研究等計畫,編列經費5,846萬2,000元;又於食品藥物管理業務計畫下之分支計畫「風險監控及品質認證管理業務」,辦理組織風險管理及危機應變機制建構業務,實驗室管理及藥廠GMP管理與人體組織物GTP查核管理等業務,以及辦理藥品、醫療器材等查驗登記相關工廠製造品質審核及實地查核業務,編列預算8,025萬8,000元,兩分支計畫似有重疊之處,然預算書中未有更詳盡說明,不利審查。爰凍結「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風險管理組於此兩分支計畫中負責之詳細工作內容、對於食品藥物化粧品之經費分配比例、過去兩年達成績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一般行政─基本工作維持」之署長特別費編列15萬7,000元。自2014年9月爆發強冠公司黑心香豬油之後,整個臺灣有關食用油問題愈演愈烈,包括頂新、正義、味全、南僑及統清等食品大廠無一倖免,受害的中下游廠商更是以百、千計,為數更多的消費者更是身陷其中。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是主管全國食品安全的最高行政機關,從前前署長康照洲、前署長葉明功以至現任代理署長姜郁美,皆沒有負起食品安全把關之責,1年花掉人民納稅錢超過30億元(公務預算及基金預算),發生問題之後,不僅未能即時進行損害管控,並且多有隱匿事實,人神共憤,身為署長責無旁貸,故凍結署長特別費四分之一,俟署長真除,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食品管理業務」編列7,453萬5,000元。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國外輸入及國內製造之健康食品,依法審查發給證明及查驗,104年度歲入收支併列編列807萬元,歲出編列健康食品查驗登記計畫950萬元。然健康食品之定義屢遭質疑,甚至被認為其實對國人健康不利,且查近幾年健康食品發給證明筆數,平均1年不超過20件,換言之,每筆查驗登記花費需50萬元以上,勞民傷財。爰凍結「食品管理業務」項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計畫」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對健康食品定義及其查驗登記規劃之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四)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區管理中心業務」編列3億0,871萬1,000元。查食品藥物管理署於2011年起自辦輸入食品查驗業務後,即撤除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原於各邊境設置之實驗室,改委由民間單位檢驗。然食品之邊境檢驗有其時效需求,食品藥物管理署每年編列邊境查驗預算約2億元,其中委託民間單位檢驗之費用即高達1億5,000萬元之譜,食品藥物管理署應逐年寬列預算逐步恢復邊境實驗室之用,從104年度起,以每年增設3處實驗室為進度,並依輸入量由高雄港、臺中港、基隆港、臺北港、桃園機場等處優先設置。爰凍結「區管理中心業務」項下「輸入食品邊境查驗及市售食品衛生安全品質監測計畫」2,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逐步恢復邊境實驗室之規劃期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五)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區管理中心業務─輸入食品邊境查驗及市售食品衛生安全品質監測計畫」編列1億5,736萬9,000元。
1.食品藥物管理署自100年度至103年度9月底受理進口食品報驗批數分別為42萬0,601批、46萬1,665批、51萬4,710批及44萬0,753批;實施抽批檢驗批數分別為2萬9,800批、3萬8,793批、3萬8,460批及3萬4,308批;抽驗比率分別為7.09%、8.4%、7.47%及7.78%,平均抽驗比率約7.69%。
2.據統計,食品藥物管理署負責查驗之人員數同期間約介於42人至44人,平均每人每年約負責1萬餘批之查驗量,造成邊境查驗人力吃緊,難以達成查驗確實之目標,查驗效率大打折扣。尤其基隆港辦事處受理之食品報驗量為全國最大,但人力僅有正職人員13名、派遣人力18名、院聘人員3名共34人,距離人力評估之建議人數56人有相當差距。
3.根據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非屬核心業務且適宜委託民間辦理,不涉及公務安全、機密或執行公權力之業務項目。惟輸入食品查驗業務之流程為報驗後進入TFDA之資訊系統進行風險核判,經由書審、查驗或檢驗是否合格係為行使公權力,邊境查驗人員竟多半為派遣人力,顯有失當,爰凍結本項預算3,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六)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3億7,839萬元,強化食品源頭管理機制相關業務,針對傳統小型食品加工業者衛生安全風險分析與輔導計畫,此應為地方縣市衛生局之輔導業務,除非是對於地方縣市衛生局辦理本項業務之補助,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經費安排於更有全國整體性之計畫中,爰凍結「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項下「傳統小型食品加工業者衛生安全風險分析與輔導計畫」18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七)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加強食品藥物安全管控及宣導教育」委辦費2,040萬元,其中食品安全守護聯盟計畫及教育訓練經費為710萬元,而本計畫今(103)年執行情形為「食品藥物管理署委託臺北醫學大學執行計畫,邀集全國各大專院校食品及營養相關系所教師及學生擔任聯盟種子講師,投身食品安全認知及實質參與,共同於全國校園進行百場教育宣導活動,我國食品與營養相關大專院校共有37所學校、139個系所,學生人數近2萬人,若能共同一起為全國食品安全衛生把關與宣導,不僅可促使業者自律外,更可為食品安全多一層把關。目前「食品安全守護聯盟」已於全國北、中、南區各大專院校食品營養相關系所成立5個聯盟中心、10個種子教育系所,並邀集食品及營養相關系所教師及學生加入「食品安全守護聯盟」之行列,讓食品營養相關科系學生參與聯盟培訓講習,發揮所學專業知識擔任種子教師,協助於國中、國小校園強化正確食品安全衛生教育。未來將規劃辦理「食品安全守護聯盟」表揚大會,感謝績優種子講師的熱心奉獻,並持續鼓勵熱血青年共同守護食品安全。」
食品藥物管理署未能說明本計畫推動期程及目標,僅為辦理講習活動、招募種子教師,恐無法達成「加強食品安全管控及宣導教育」之核心目標。觀諸「食品安全守護聯盟」臉書宣傳頁面,多篇文章皆無使用者回應;又者,承辦單位臺北大學保健營養學系之宣傳網頁僅放置誓師大會之新聞稿,並無食品安全相關資訊之露出,該計畫如何達成食品安全及食品教育之目的,恐有消耗預算之虞。爰凍結本項預算4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八)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辦理強化食品源頭管理機制」委辦費5,800萬元,查本項委辦費包括「建立食品添加物業者登錄制度及健全食品添加物產品原料管理」、「臺灣地區食品成分及油脂資料庫之發展與推廣」「加工食品業者食品追溯追蹤系統輔導計畫」「傳統小型食品加工業衛生安全風險分析與輔導計畫」「強化高風險食品製造業者管理計畫」「食品製造業登錄管理制度推動及輔導計畫」「輔導餐飲業者建立產品追溯及追蹤制度」。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中之「登錄」,係依食品業者之自由心證,自行填報相關資訊,至於驗證資料真實性之責任,依據前揭登錄辦法之規定,係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之權責。由於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實際上多缺乏查核資料真實性之人力及能力。因此儘管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6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認登錄內容,依本法第41條規定,得進入食品業者作業場所查核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食品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辦理查證業務恐仍面臨相當難度,僅憑登錄制度並無法完全杜絕黑心業者陽奉陰違,提供不實資料,以蒙蔽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之情事。
據粗略估計,全國從事餐飲、食品業者約30萬家,有辦理登記之食品工廠約僅4,000家,倘依食品藥物管理署自定之年度目標60%計算(衡量標準為公告指定食品業者登錄家數占有工商登記之公告指定食品業者家數之比率),在不論登錄資料正確性之情況下,僅2,400家食品業者登錄即可達成年度目標,至於其餘包括未辦理工商登記之20餘萬家食品業者,恐持續為食品安全環境死角,且與民意對食品安全之迫切要求有違。有關食品業者登錄之績效指標及衡量標準之制定,食品藥物管理署在要求食品業者登錄之同時,宜規劃分階段進行全國食品業者之普查,並積極協助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查證食品業者登錄之資料,提高資料之正確性,俾利後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之推動,重振民眾對政府辦理食品安全工作之信心。爰凍結本項預算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九)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辦理強化食品源頭管理機制」之「一般事務費」1,504萬元,包括「加強消費者衛生安全教育與媒體風險溝通計畫」(政策宣導經費),惟媒體風險溝通計畫為何,與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組之「強化食品源頭管理機制」相關業務之關連性為何,顯有淪為食品藥物管理署、御用專家學者及新聞媒體消耗預算之嫌。爰凍結本項預算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法定職掌之業務範疇,包括企劃管理及消費者保護、食品管理、藥品管理、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管制藥品管理、研究檢驗管理、風險監控及品質認證管理等7項屬性不同之重要業務,惟該署年度單位預算書均籠統含糊編列於「食品藥物管理業務」業務計畫項下,且各分支計畫內容因涵蓋業務範圍過大,表達方式零亂,恐有規避預算法有關經費流用限制之嫌,宜予改善。爰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列105年度預算案時,應依「預算法」及「歲出機關別預算科目設置要點」規定,以業務及工作內容分別訂定,並詳列預算編列範圍,且一個業務計畫應以由一個內部單位主辦為原則;例如:風險監控為該署首要之業務,其預算及工作計畫應獨立列出,食品、藥品業務之工作計畫亦應明確區分,以利立法院審議。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十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委辦經費合計8億6,420萬9,000元,為確認人民公帑在政府規劃政策中得到最佳分配及實際效益,爰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101年度至103年度食品相關委辦計畫之效益統計,包括計畫名稱、計畫經費、計畫主持人、計畫執行單位、效益評估,並分別於11月底前提供102年度12月15日前提供100年度及101年度前揭資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研議於1年內建置網路公告計畫成果系統。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十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8條責成中央主管機關經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諮議,訂定我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方法;未定檢驗方法者,方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然根據了解,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之標準檢驗方法,未能跟上國際腳步採用最新之檢驗方法,時有墨守成規,導致食品檢驗相關業者無所適從,宜作改進。爰請食品藥物管理署因應法規及國際趨勢,廣納與我國貿易頻繁之日、美、加、澳、歐盟等國之現行檢驗方式,研訂與時俱進之檢驗方法,並於檢驗方法中載明援引國外文獻來源;同時,建置「檢驗方法溝通平台」廣納外界意見,據以進行檢驗方法之廢止及增修訂。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十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風險管理組於「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導入健康風險評估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編列委辦費1億5,670萬6,000元,規劃辦理「建置風險溝通平台及強化政策推展計畫」、「強化食品安全資訊之監測機制與處理策略」及「輔導學校實驗室參與食品檢驗認證」等。然近年食品安全接連爆發重大黑心事件,未見主管機關應變作為及強力主導,反而推卸責任、轉責難地方政府稽核不力,造成社會大眾無所適從;且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時,卻有學者在電視政論節目中公然為廠商背書、誤導民眾,更不利政府查核與宣導。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規劃良好風險溝通平台,有效傳達正確食品安全消費知識,持續積極推動食品藥物安全危機之預警機制及輔導學校實驗室參與食品檢驗認證,並依據103年度輔導學校實驗室計畫已完成之執行成果,包括已完成辦理ISO/IEC 17025及檢驗方法相關之訓練課程10場次、檢驗方法與實驗室認證系統實地輔導59場次,今年輔導家數將達35家,並將上述實驗室名單提供給食品業者,辦理自主品管衍生檢驗需求時之委託送驗參考,以擴充食品業者自主品管所需檢驗量能並善用學校資源,完善整體食品安全管理機制。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陳節如 楊 曜
(十四)根據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包裝食品只要使用含5%以上的基改食品原料」,必須明顯標示,惟目前散產食品免標示基改,消費者根本無從辨視,等於成了當前基改食品管理的死角。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年底前公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遵行事項」,以加強基因改造食品之管理強度。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楊 曜
(十五)食品藥物管理署為我國食品管理政策規劃、執行及法規研擬之負責單位,食品安全風暴發生後,更應傾全署之能量加速針對食品安全事件之處置,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黑心油品食品安全事件平息後,提出黑心油品事件因應作為與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十六)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設置用意,為協助食品安全案件受害國民,基金的主要來源為食品安全案件之罰鍰或不當利得提撥,若仍有不足,方得由主管機關按預算程序撥款,為督促該基金之有效運作,爰此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3年底完成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相關辦法公告,並完成基金運用管理監督機制。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十七)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設置用意,為協助食品安全案件受害國民,基金的主要來源為食品安全案件之罰鍰或不當利得提撥以及罰金,若仍有不足,方得由主管機關按預算程序撥款,為避免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遭不當運用,爰要求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及消費者訴訟協助、消費訴訟、勞工訴訟之費用不得低於當年度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預算數的八成;食品藥物管理署並應每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確保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健全運作。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十八)從近期問題油品所引發之食品安全風暴觀之,檢舉餿水油是由屏東地區老農因自身農田身受汙染,而舉發飼料油之攤商亦是因為自身權利受損後提出檢舉,顯見要揪出食品業者中之害群之馬,需仰賴願意擔任吹哨者,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須提出適當之誘因機制,使所謂吹哨者之檢舉人願意挺身而出,及時提供不肖食品業者違反食品安全之重要情資,使黑心食品業者之犯行曝光,而減少更多國人受害,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相關檢舉人相關保護措施計畫後,俾利確保吹哨者之人身安全與權益保障。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楊 曜
(十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國外輸入及國內製造之健康食品,依法審查發給證明及查驗,然查本國市售健康食品未具體考慮營養價值,且多含有過多人工添加物及糖分。例如,某一健康飲品之原料成分,除構成產品之水、濃縮蘋果汁、蘋果醋、異麥芽寡糖、菊苣纖維之外,尚有DL-蘋果酸、蘋果香料、檸檬酸鈉、玉米糖膠、甲基纖維素鈉、醋磺內酯鉀等等食品添加物;且廠商建議每天飲用量,已超過AHA公布之成人女性每日添加「糖」攝取之上限。國人飲用經政府認證之健康食品,以為對健康有益,卻不知自己吃進大量食品添加物及糖分,同時也易於忽略保健應從日常生活做起,減糖、減鈉、減重、運動等等才是保健之道。爰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加強稽查健康食品之標示是否符合於法規,以及建議攝取量是否合理,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稽核成果報告。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二十)有鑒於罕病病人對相關臨床試驗審查資訊來源有限,為免造成病友對臨床試驗審查的誤解,必要時邀請相關病友團體參與臨床試驗審查會議,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建立藥業團體與病友及相關團體溝通機制,於2個月內提出執行成果。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王育敏 鄭汝芬
(二十一)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度食品藥物管理業務下研究檢驗管理業務編列3,172萬1,000元辦理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市售食品藥物化粧品品質調查報告,根據新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單方添加物必須提交檢驗報告,惟我國檢驗方法與檢驗項目尚未與歐盟接軌,往往造成業者取得國外合格證明後,與國內檢驗方式結果歧異等,爰請食品藥物管理署參考國際規範研議單方食品添加物之重金屬規格標準。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二十二)有鑒於去(102)年食用油攙偽不實事件,今(103)年傳出劣質豬油事件,顯見現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稽查能量不足,若僅仰賴業者自行通報,無法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04年7月底前提出提升各區管中心稽查人力及效能改善計畫。另鑒於食品藥物管理署自100年起每年均動支第二預備金,基本維持費已明顯不敷支應推動法定工作,爰104年度起,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案所編食品藥物管理業務及科技發展工作相關預算排除統刪,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覈實配賦額度。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徐欣瑩
吳育仁 楊玉欣 鄭汝芬
(二十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風險管理組於「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風險監控及品質認證管理業務」編列經費8,025萬8,000元,最大爭議在於國內外查廠問題,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積極持行查廠工作,並定期檢討查廠的SOP制度及查廠報告的法律效果,以確保民眾用藥之品質與安全。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二十四)鑑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2年食品安全守護聯盟所宣稱之主要任務,與103年食品安全守護聯盟誓師大會啟動發布之新聞稿所述內容出入頗大,顯然食藥署應再進一步就計畫定位及規劃內容詳加思考,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104年食品安全守護聯盟計畫,應以實作課程為主,讓參與之學生瞭解天然食物與含添加物食品之差異,加強對於食物、食品與食品添加物之體驗與認知,教導國中、國小學生正確營養概念,將正確食品安全與食育觀念落實於日常生活中,以提昇食品安全衛生教育成效。並於104年度計畫執行前,將計畫課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二十五)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輻射監測專區資料,我國自100年3月5日以來檢驗6萬多項產品,衛生福利部更於103年10月28日預告訂定「由日本輸入之食品,需檢附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地(都道府縣)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草案,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需持續加強邊境查驗措施與蒐集先進國家針對日本食品之管控措施,並每日公布檢測結果及產品相關資訊,落實產品資訊透明化,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楊 曜
(二十六)近日高雄市強冠公司、屏東縣郭烈成地下油廠製造、加工、販賣餿水油案造成民眾消費信心崩解,地方政府顯有失職之處。衛生福利部負有考核之責,請於104年4月彙送103年度補助地方政府執行食品稽查管理成果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另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強化與地方衛生單位聯合稽察機制,對於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廠商公布名單。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王育敏 蘇清泉
(二十七)有鑑於近年來食品安全頻傳,為了把關食品安全,我國從3年前就開始建置食品雲,要求業者將食品資料履歷上傳,以利追溯追蹤。食品雲共分四階段進行,原本今(103)年底應由衛生福利部接手第四階段,健全所有食品工業上、下游資料登錄,且衛生福利部之食品雲計畫為5年計畫,需至民國108年底尚能完整建置,恐不符民眾期待。去(102)年雖以衛生福利部之名義發布「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並以業者自主管理方式,要求經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自行建立追溯追蹤系統,然仍非基於消費者觀點,並不利於消費者掌握食品鏈資訊。據上,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本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賦予之職責,滿足消費者知的權利,加速食品雲建置,以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及權益。
提案人:王育敏 徐欣瑩 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蘇清泉
(二十八)食品藥物管理署應落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及第21條,儘速訂立基改食品相關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紀錄之事項、查核等辦法。而進口業者亦應體察消費需求,及早因應建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使民眾對食品的知情權「從海關到餐桌」都能獲得保障,創造業者與消費者雙贏的局面。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江惠貞
(二十九)有鑑於樹森公司使用到以頂新製造的粉末牛油做重組牛肉,以平價牛排為名銷售給573家燒肉店、牛排館餐廳,連白甘蔗、出一張嘴等知名連鎖店也遭受波及,引發大眾恐慌,也勾起社會大眾對於重組牛排之疑慮。根據食品安全專家指出,重組牛肉務必烹調至全熟才食用,同時慢性疾病患者食用這類肉品時,也要注意高鈉、高磷的問題,因此為保護消費者的健康,爰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加強稽查販售重組牛肉之業者正確揭露產品訊息,以利消費者選擇。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江惠貞
(三十)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0年的公告和101年的函釋都指出「醫師在未看診病人前,就先將大包裝藥水分裝成小包裝,則違反藥事法第57條」。分裝藥品有諸多缺點,包括在醫院藥局或診所內並無如同藥廠應有的高規格製造環境,易造成不同藥品之交叉污染、細菌或黴菌等微生物汙染、劑量準確性也不易掌握、分裝後藥品有效期限因未加以試驗確認,醫師、藥師、病患也都不知該藥品可存放多久、又如有多項藥品混合時,其均勻度亦無法掌握、因該分裝後藥品通常也無完整包裝,無法提供患者用法、用量、名稱及注意事項等資訊。因此,中央健康保險署將於104年1月1日開始實施「分裝藥品不予給付」之決定亦是正確方向。然而,現行實務中小型診所究竟是先看診才調劑藥品,或是看診完直接領取早已大量調劑好的藥品,兩者之間民眾根本難以釐清。
爰此,建請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醫療院所違反藥事法,事先調劑好大量分裝藥品加強稽查,並將相關用藥安全資訊多加宣導。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三十一)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頻傳,此次油品事件更是接連延燒數月,民眾對於政府把關之食品安全信任感衝擊甚大。食品藥物管理署亦因食品安全事件,逐年提升人員數額,臨時人力之進用更將於104年度再創新高,除此之外,也激生了食品安全衛生志工等社會資源之挹注。
建請食品藥物管理署將此等人力資源妥善規劃,以提升行政、稽查、宣導…等相關業務之效率,確保國人食的安全,並重建國人對於食品安全之信心。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劉建國 楊 曜
第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55億5,853萬5,000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5億5,753萬5,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以醫療科技建構社會保險永續發展藍圖─新一代全民健康保險計畫」業務費931萬9,000元。
有鑑於健保藥費持續攀升,從97年度之1,235.6億點增加至102年度之1,540.4億點,每年均占健保支出四分之一以上,與OECD各國相較,高於鄰近國家南韓21.6%、日本20.8%及加拿大16.7%、德國14.8%、美國11.9%,顯見我國藥品支出比偏高。另據監察院調查報告,實地訪查各醫療院所發現,領藥者約有四分之一領藥未服用,估計每年浪費金額高達300億元。爰此,凍結「科技發展工作─以醫療科技建構社會保險永續發展藍圖─新一代全民健康保險計畫─業務費」預算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具體改善對策,有效杜絕醫療浪費,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徐欣瑩
吳育仁 鄭汝芬
(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編列24億6,287萬元,內容包括承保、財務、醫療給付、醫療費用支付、醫務管理、藥品特材、醫療服務審查以及醫療品質提升和資訊等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然健保爭議事件每年仍然不斷發生,存在下列缺失:
1.醫審及藥材業務項下之評鑑裁判費1億0,127萬3,000元,其中「醫療費用總額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委託辦理」,語焉不詳,有規避監督之意,總額審查作業亦應更公開化與透明化。
2.醫療費用總額審查作業係「圈內人」之評審溝通制度,公開度及透明度明顯不足,且每年依制度化辦理,新增審查討論項目實屬有限,於此政府財政緊絀之際是否需要年年編列高額經費辦理,實有檢討改進之必要。
3.六個區業務組審查健保給付時,存在官僚主觀心態,對於診所申覆案件理由極盡打壓,不願聽其解釋和詳加調查即多予以重罰,不符比例原則。
綜上,爰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共編列24億6,287萬元。
二代健保總體檢報告終於在103年9月出爐,然而所提出之改革方向許多早已耳熟能詳,其中補充保費制度的不公平性尤是。補充保費亂象頻傳,未來民眾在熟悉制度運作之下,將衍生更多規避方式,補充保費收取金額逐年降低之現象不難預見。
補充保費為結算制度下的變種設計,制度設計上的便宜行事,後續卻衍生許多公平性爭議無法解決。爰凍結「健保業務」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財務中長程規劃報告,並對於二代健保總檢討報告政策建議提出可行性評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四)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醫務管理業務」業務費編列348萬4,000元。有鑑於兒童醫院相對一般醫院之醫師人力配置較多,例如:兒童急診須配置五名以上兒童主治醫師,惟健保給付未相對增加,造成兒童醫院虧損缺口擴大。該情形在具有教學醫院任務之兒童醫院更為嚴重,以致醫療人力資源投入加倍,但虧損更大,不利兒科醫學之發展。爰此,凍結「健保業務─醫務管理業務─業務費」預算6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具教學任務之兒童醫院,增加其急診健保給付點數2至3成,以反映其醫療品質與人力成本,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徐少萍 吳育仁 徐欣瑩
(五)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規定,為減少無效醫療等不當耗用健保醫療資源情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每年應擬定抑制資源不當耗用改善方案。為提升生命末期病患療護品質,減少無效醫療,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就如何減少生命末期之無效醫療並檢討現行部分健保給付項目之合理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專案報告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六)為因應臺灣2017年將邁入超高齡社會,刻正進行長照服務法,建立長期照護服務體系,惟銜接急性照護與長期照護服務體系之急性後期照護體系尚待完備,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擴大推動急性後期照護品質試辦計畫,銜接急性醫療與長期照護,並提供轉銜服務之現況及成效說明,以建立完善照護體系,減少失能,使其恢復功能健康返家,造福更多病患及其家屬,減輕社會及醫療成本。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七)鑑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雲端藥歷檔」資料查詢系統已於102年7月正式啟用。截至103年8月底,實際使用該系統之醫療機構及藥局雖增加至1,333家,占全部特約醫事機構比率提高至5.1%,惟系統使用之普及率仍屬偏低。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半年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雲端藥歷檔」之書面推廣計畫及執行報告,積極推動使用該系統,以提升使用之普及率。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八)鑑於健保歷次藥價調查未能確實掌握交易價格,迭生弊端與定價爭議,日前更爆發中部某醫院集團疑涉入利用採購藥品機會背信圖利案件,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醫藥團體、學者專家、付費者代表共同召開會議,研議如何強化藥價調查的真實性與稽核制度,並納入全國藥政會議討論。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避免重複用藥及維護病患用藥安全,結合網路科技,建立雲端資料庫以被保險人之用藥歷史檔案為首要對象,設置「雲端藥歷檔」資料查詢系統,將被保險人近3個月之就診及用藥明細等紀錄,以人為單位進行歸戶,被保險人在就醫時,醫師、藥師在取得被保險人同意之情況下,查詢渠等之用藥歷史,以提供被保險人更適切之用藥服務,該系統已於102年7月正式啟用,是有效解決跨院際或科別間,重複用藥的重要策略。
依據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截至102年底,全國特約醫療機構及藥局共計2萬5,838家,實際使用該系統之醫療機構及藥局僅137家,占全部特約醫療機構比率僅約0.5%,截至103年8月底,實際使用該系統之醫療機構及藥局雖增加至1,333家,占全部特約醫療機構比率提高至5.1%,系統使用之普及率仍屬偏低。103年該計畫僅推廣至區域級以上之醫院使用該系統,尚未普及至其他層級之醫療機構及藥局,不利於該系統發揮預期效益。中央健康保險署宜積極擬定獎勵措施,鼓勵各級醫院及藥局,積極導入藥歷查詢系統及訂立完善推廣計畫,以提高該系統全臺醫事機構之使用率,發揮其預期效益,也減少民眾重複用藥,保障其用藥安全。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健保行政管理經費嚴重不足,從健保開辦初期以70.57億元的行政經費,管理2,143億元的醫療費用,至104年度行政經費僅55.59億元,管理超過5,700億元的醫療費用,已影響健保業務順利推動,該署104年度預算中,獎補助費、通訊費、一般事務費、按日按件計資酬金、資訊服務費、設備及投資、權利使用費、水電費及物品等預算,係補助公所與二、三類投保單位辦理健保業務、印製寄發繳款單、醫療費用審查,與維持健保業務順利推動所仰賴之資訊系統、設備及維運等必要經費,應將上開預算項目排除通刪。
提案人:江惠貞 鄭汝芬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徐欣瑩 楊玉欣
吳育仁
(十一)有關5,000元以上未達2萬元之利息所得,未依二代健保之精神就源扣繳補充保險費,而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於次年開單收繳之措施,據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103年開單收繳人數高達93萬人次,影響層面甚廣。
由於是項開單收繳方式,不僅未符合政府簡政便民之政策,反而增加民眾持單繳納的不便利性,甚而影響了民眾節稅權益,引發社會爭議和關注。是故,為確保民眾權益,及避免耗費整體社會資源情形下,請衛生福利部儘快修改相關法令規定,對於5,000元以上未達2萬元之利息所得應回歸「就源扣繳」方式收取補充保險費。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吳育仁
楊玉欣 徐欣瑩 鄭汝芬 蘇清泉
(十二)根據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之統計資料顯示,每年國人使用特定昂貴醫療儀器檢查人數,無論電腦斷層攝影掃描儀(Computer Tomography,以下簡稱CT)、核磁共振斷層攝影掃描儀(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以下簡稱MRI),或正子斷層掃描儀(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以下簡稱PET)均呈現逐年成長之趨勢(詳附表1),97年度至102年度間CT、MRI及PET檢查人次各增加36%、45%及79%;同期間CT、MRI及PET申報費用分別成長18.74億點、14.11億點及3.85億點,以上昂貴儀器檢查費用每年平均增加7.34億點,顯示國內昂貴醫療儀器檢驗人次及耗用資源均呈持續上升趨勢,衛生福利部應嚴加查核勾稽各醫療院所昂貴醫療儀器檢查數量,避免不必要或重複檢查,造成醫療資源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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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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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CT |
MRI |
PE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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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數 |
檢查 人次 |
申報 費用 |
臺數 |
檢查 人次 |
申報 費用 |
臺數 |
檢查 人次 |
申報 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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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355 |
1,176 |
5,459 |
149 |
411 |
3,440 |
32 |
14 |
498 |
|
98 |
387 |
1,265 |
5,849 |
161 |
443 |
3,674 |
35 |
15 |
530 |
|
99 |
393 |
1,352 |
6,196 |
170 |
480 |
3,957 |
37 |
14 |
490 |
|
100 |
398 |
1,438 |
6,587 |
175 |
515 |
4,239 |
40 |
14 |
478 |
|
101 |
400 |
1,545 |
7,059 |
183 |
561 |
4,564 |
40 |
23 |
808 |
|
102 |
404 |
1,605 |
7,333 |
199 |
596 |
4,851 |
43 |
25 |
883 |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楊玉欣 吳育仁
鄭汝芬
(十三)健保藥價從1996年開始分階段調降到2011年第七次調降,年平均調整超過3,000品項,累積調降超過600億元,藥品平均占率維持25.1%,年平均成長率接近5%,低於先進國家動輒10%以上。考量新藥持續加入,以及重大傷病如癌症新藥不斷研發上市,加上門診慢性病處方增加,就財務面而言,調降藥價確實有助於健保財務管控,但對病人用藥品質是否造成影響,也是值得關注的部分。衛生福利部應在藥價管制之外,尋求醫療品質與財務管控的雙贏策略,例如:提高偏低的醫師專業服務費,追求合理用藥,以及鼓勵醫藥專業合作進行藥物治療管理計畫,創造藥物治療價值,才能讓國人健康確實獲得保障。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第5項 國民健康署原列29億0,836萬2,000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200萬元〔含「國人健康監測研究」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活躍老化相關議題之研究」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億0,636萬2,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中編列「重要婦幼健康問題之研究調查與改進」預算540萬元。
國民健康署於8月27日對外公布將提出「人工生殖補助方案」,該計畫編列於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P4-51)「辦理經濟弱勢生殖健康服務方案」,經費總計30,00萬元。然國民健康署對於即將上路之補助政策,尚缺乏國際相關政策之規劃細節、成效、補助標準…等資訊,令人質疑何以輕易推動此一政策。
爰凍結「科技發展工作」項下「重要婦幼健康問題之研究調查與改進」之預算50萬元。待國民健康署針對「國際間人工生殖補助政策」之政策資訊完整收集,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預防保健服務」計畫編列22億8,252萬4,000元(含業務費1,835萬3,000元),主要係以補捐助相關醫療費用方式辦理包括成人、婦幼及兒童之各項預防保健業務,係屬國民健康署每年最主要之業務。
1.主要辦理1項兒童預防保健、1項婦幼預防保健及1項成人預防保健業務,業務量較103年度減少,故業務費亦應隨同調降。
2.委託「辦理預防保健服務專案管理計畫」450萬元已行之有年,應已建立標準作業模式,故其計畫似無必要性。
3.其次,應特別注意與並定期落實稽查醫療院所是否有針對「預防保健業務」詐領健保費情形?
綜上,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五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重要婦幼健康問題之研究調查與改進計畫」委辦費490萬元,係為委託研究我國推動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服務品質及成效、委託研究母乳哺育經濟效益評估研究、委託研究外籍配偶建卡管理對其生育保健之服務成效評估研究等3案,其均為連續型計畫。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確實管考該計畫執行進度,請國民健康署年度計畫完成後1個月內將成果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四)國民健康署自1992年開始推廣母乳哺育政策,至今20多年,母乳哺育經濟效益已無須再待效益評估。但母乳哺育政策宣傳應進行細緻調整,不能將餵母乳與否和母愛展現畫上等號,應重視哺乳過程的繁複和艱辛。政府應推廣母奶哺育非唯一的方法,應重視母親主體性和需求,不應該讓立意良善的母乳哺育之推行,反而造成新的壓迫來源。103年主決議亦有「…要求母乳哺育經濟效益評估研究應納入並強化本國懷孕婦女孕期體重增加相關議題研究」惟104年度本計畫之需求說明書中,需求規格為「…母乳哺育對婦女生產前後之體重變化等」,國民健康署應依103年主決議內容:強化一般孕期產婦體重變化及其相關影響因素探討、建立一般孕婦體重管理模式,並據以修正需求說明書重新招標,並於上網公告後將需求說明書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五)104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編列「成人及中老年健康促進相關議題之研究」,其中編列委辦費用1,025萬元,為委託研究健康促進介入對預防代謝症狀(候)群及糖尿病評價研究計畫、委託研究慢性腎臟病危險因子世代追蹤研究等2委託案。根據臺灣腎臟醫學會2007年透析登錄資料顯示,造成國人新增洗腎的3大原因分別是:糖尿病(占43.2%)、腎絲球腎炎(占25.1%)及高血壓(占8.3%),而2012年臺灣糖尿病患者高達145萬人,顯見三高控制對預防慢性腎臟病之重要,國民健康署預防篩檢費用年年增加,但三高發生率卻未減緩,爰國民健康署應對三高預防提出更積極之方式,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六)104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社區及職場健康傳播與健康風險研究預算776萬7,000元,其中委辦費編列509萬元,為委託研究職場周全性健康促進模式之發展與成效評估、委託研究發展我國職場促進身體活動量之模式及委託就開發及建置臺灣GIS致胖環境監測系統,經查103年度預算書,本項計畫委託研究項目皆與去年相同,爰國民健康署應有效配置預算並撙節使用,並於年度計畫完成1個月內提送成果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七)104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計畫新增編列活躍老化相關經費7,560萬元,包括:「活躍老化監測與資料整合分析經費」3,500萬元,「活躍老化相關議題之研究經費」1,800萬元,「高齡友善健康照護經費」860萬元,「癌症病人健康素養經費」200萬元,以及「活躍老化資料倉儲及決策支援系統」1,200萬元,因應我國人口逐年老化,衛生福利部及國民健康署已推動高齡醫學相關政策,各公立醫院亦提供高齡病患若干醫療服務,惟高齡病患之醫療品質仍亟待改善,僅以環境監測及照護機構認證效益之評估作為計畫重點,恐無法對高齡病患之醫療品質產生改善效果,建請實質推動並促請改善我國老年醫學整合式照護及醫療品質,達成失能預防與活躍老化的目的,衛生福利部應該整合各司署資源,提出具體獎助計畫及預估達成效之詳細報告,並於3個月內將計畫規劃情形,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八)世界衛生組織WHO早已宣稱,在空氣污染防治上,政府應有跨部會作為,空污物質對於呼吸道疾病及心臟病疾患者、嬰幼兒及老人,影響甚鉅,故健康照護部門應扮演領導中心角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12年5月後已增訂PM2.5空氣品質標準,2014年10月開始,新增即時PM2.5指標,惟衛生單位應加強空氣污染對人體健康之宣導,教育部應多注意中小學校園空氣品質對學童健康之影響。爰要求國民健康署應加強辦理「向國人宣導與衛教空污對健康的影響、避免於空污超標時進行戶外活動」及「協調教育部共同訂定中小學空氣污染防治宣導與衛教實施計畫與時程」,並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形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另「協助教育部及環保署清查工業區週界3公里範圍內之高風險中小學童健康」,並於6個月內將辦理情形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九)104年度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中編列預防保健業務22億8,252萬4,000元,其中補助孕婦產前檢查7億5,702萬元。唐氏症是一種常見的染色體異常疾病,其占所有染色體異常個案三分之一,且現行民眾對於自費篩檢接受度及篩檢率相當高。國民健康署103年提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之「產前檢查增列母血唐氏症篩檢之可行性案」評估報告,載明將依專家建議,優先規劃提高產前遺傳診斷補助額度,以契合婦幼健康需求,減輕民眾經濟負擔。請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將專家建議之執行情形提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十)大腸癌連4年新增人數最多,近10年就增加兩倍,一年超過1萬4,000人,雖然國民健康署在民國102年6月起調高大腸癌篩檢陽性個案追蹤費,每案補助100元至250元不等,但是到民國102年底止,大腸癌及口腔癌陽性個案完成追蹤率僅只有65.7%及74.4%,爰要求國民健康署應持續以陽性個案追蹤率列入計畫管理指標,並適度提高目標值,以透過品質管理方式提升陽性個案追蹤率及確診率,發揮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的預防保健功能。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楊玉欣 江惠貞
(十一)人類乳突病毒是導致子宮頸癌之主因,抹片檢查則是早期發現子宮頸癌最有效的篩檢工具。然而仍有許多婦女因「害羞」、「怕麻煩」、「不敢上門診」等原因,不願至醫療院所進行子宮頸抹片檢查。為提供多年未做抹片且不願做抹片婦女另一選擇,國民健康署於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中編列「未做抹片婦女人類乳突病毒(HPV)檢查」預算2,000萬元,針對36~69歲且6年以上未做抹片檢查之婦女,提供HPV自採的篩檢,然而推廣仍有待加強。爰此,建請國民健康署除應提升多年未做抹片婦女之子宮頸癌篩檢率,另應強化HPV自我採檢之推廣,以落實疾病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之目標。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第6項 社會及家庭署原列225億3,370萬元,減列第4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5億3,320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25項: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業務費編列3,179萬1,000元,有鑑於我國長期照護服務體系之居家服務面臨照顧員人力不足、服務時段零碎、服務項目限制過多、非以家庭需求為中心、整日使用成本過高等問題,導致現行居家服務模式無法滿足受照顧者之需求。爰此,凍結104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之業務費200萬元,待社會及家庭署將整合本國籍與外籍照顧人力之走動式照顧服務,納入長照十年計畫之居家服務補助項目;另研提「走動式照顧服務」擴大試辦推廣計畫,鼓勵居家服務單位轉型為走動式照顧服務,使該服務正式與長照體系接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徐少萍 吳育仁 徐欣瑩
(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獎補助費編列48億7,786萬8,000元,有鑑於沐浴服務乃失能或失智老人常見之服務項目,我國日間照顧中心雖宣稱有提供沐浴服務,但多半未列為重點項目且沐浴設備較簡易,無法有效協助失能或失智者滿足其沐浴需求。另據民間照護調查顯示,失能5年以上者,逾3成已3年不曾洗澡;為解決失能者沐浴問題,臺、彰化、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等縣市,雖已發展失能老人到宅沐浴車服務,惟服務涵蓋性較低,以致需求者眾,獲滿足者卻極為有限。爰此,凍結104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之獎補助費100萬元,待社會及家庭署督促日間照顧中心全面落實提供沐浴服務與改善沐浴設備,並研議規劃將到宅沐浴車服務推廣至全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徐少萍 吳育仁 徐欣瑩
(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編列27憶8,905萬7,000元。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人力最缺乏的部分是教保員及生活服務員,機構在符合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人力比例範圍內進用外籍看護工協助教保及生活服務作業。惟老人福利機構可將該外籍看護工視為機構人力,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卻不能計算為機構人力。
社會及家庭署於今(103)年8月已召開會議研議相關議題,並獲致以下結論:1.將本國籍教保員、生活服務員增加助理教保員及助理生活服務員,並有條件讓外籍看護工及尚未取得資格之本國人,在正式人員指導下從事服務,且一定比例下可計入正式人力計算。2.助理與正式人員的比例以不超過三分之一方向規劃,外籍看護工納入助理生活服務員一併規範。3.惟助理教保員、助理生活服務員不列入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服務費補助對象,以鼓勵機構輔導其受訓並取得資格。
為督促社會及家庭署儘速完成前述問題的法制作業,爰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完成「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之修正並公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四)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獎補助費編列27憶1,114萬8,000元。按《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分別規定聘僱外籍看護工者,不能申請居家照顧服務費用補助,亦不得申請提供家人喘息的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導致外籍看護工休假或3年工作期滿遭強制出國,抑或12年工作年限屆至被強制遣返等情形,失能者必須面臨無人協助翻身、移位、餵食、大小便與身體清潔等生活基本需求的照顧空窗期。相對於其他排除項目(例如接受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都是以接受國家補助為要件,失能家庭則是因為國內公共化的照顧服務無法滿足需求,才選擇自費聘僱外籍看護,實不可相提並論。然主管機關卻以資源有限為由排除其申請資格,居家照顧政策對失能家庭極不友善,也導致失能家庭與外籍看護之間陷入弱弱相殘的局面。爰凍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項下「獎補助費」預算100萬元,俟提出改善方案,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田秋堇 王育敏
(五)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業務費編列1,500萬元,辦理ICF行銷與民眾教育宣導等,與衛生福利部其他業務宣導經費相比,明顯偏高,雖透過多元管道進行宣導工作,但宣導成效不明且難以評估宣導效益。爰此,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業務費」項下編列辦理ICF行銷與民眾教育宣導經費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就經費編列詳細內容與預定宣導成效,提出宣導政策重點之書面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徐欣瑩
鄭汝芬
(六)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之預算達12億1368萬6,000元,用於辦理保母托育管理,並獲公益彩券回饋金挹注部分財源;惟該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即編列預算,與計畫預算精神相悖,不符繼續經費編製規定。另查截至103年10月底止,取得保母專業訓練結業證書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登記者,44.3%為親屬保母,僅收托自家親眷,其定位與家庭照顧者相近,不利擴充社區保母系統之服務量能。爰此,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家庭支持服務─業務費」預算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所提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核定通過,且修正托育費用補助與保母管理制度脫鉤處理,朝普及式育兒津貼之方向整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徐欣瑩
楊玉欣 鄭汝芬
(七)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於96年7月全面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中第73條明定:「身心障礙者加入社會保險,政府機關應依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保險費,前項保險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惟主管機關迄今未配合訂定新辦法,多年來仍沿用92年公布之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以障礙程度區分補助標準,未訂排富機制。近5年來,中、重度身心障礙者健保費增加約5億元,皆僅以身分為補助標準,未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85號解釋:「不得僅以受益人之特定職位或身分作為區別待遇之唯一依據,亦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
綜上,以身分為單一認定標準之社福資源給予方式,與社會公平正義原則未合,為使有限社福資源能更合理有效運用,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納入排富機制議題研議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八)社會及家庭署104年度編列社會福利服務業務費用174億5,330萬3,000元,按預算書說明為貫徹全國社會福利會議結論,結合政府及民間力量,以社區化及全民化的精神共同推動社會福利服務工作,經查目前全臺老人福利機構共有1,053家,而97年度─99年度共計有1,074家老人福利機構接受評鑑,其中優等機構98家(占9.12%)、甲等331家(占30.82%)、乙等514家(占47.87%)、丙等100家(占9.32%)及丁等31家(占2.87%),為因應老年化社會來臨,有心從事社會福利服務事業者眾多,惟受限於法規限制,導致現有機構失去競爭力。根據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理事長陳正芬於「我想要一個「像家」的照顧機構!」專文提到檢視在我國機構式長期照顧服務供給市場除了公立機構與非營利組織經營的老人安養護機構,自1997年老人福利法修法特許私立小型老人照顧機構得以進入服務市場,截至目前已有17年時間。私立小型長期照顧機構家數自1999年快速成長,早已成為機構式服務主要提供者。值得注意的是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於2007年再度修訂,規範所有老人照顧機構需於五年內依據新法方能繼續經營(機構業者稱之為「101條款」,因為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於2007年修訂,2007年2月1日以前已許可立案之老人福利機構,需於該標準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完成改善,即民國101年),新法要求所有老人照顧機構每房人數從8人降為6人、每間房需有自然採光的窗戶,廁所還需依住民性別比例分設男廁與女廁,照顧區、餐廳、浴廁、走道、樓梯及平臺,均應設欄杆或扶手之設備等。這些機構設置標準的提高目的是為提升照顧品質。然而,這些機構設立標準卻未考慮不同區域的特殊性,都會區老人或其他鄉間地區照顧機構的特殊性,實宜根據不同地區型態適時放寬機構設置標準,以多元服務提供不同老年化生活。爰此,社會及家庭署應於長期照顧服務法通過後,針對老人福利機構都會區及鄉村地區應有之服務型態及設立標準,召開公聽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作為訂定長照機構設立標準之參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九)有鑑於各種弱勢家庭的處境困難,迫不得以必須向政府申請各項社會福利,卻經常要面臨非常繁瑣且複雜的申請流程,不但徒增行正成本,更讓弱勢者為此疲於奔命。以病患申請重大傷病卡為例,民眾除按規定須檢附申請書、診斷證明書、身分證明文件、病例摘要或檢查報告,並依特定傷病提出必要文件外,還需要另外提出身心障礙證明及看診紀錄。再以身心障礙者申請輔具補助為例,當事人必須先經過輔具中心評估取得輔具評估報告書,再向戶籍地的區公所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自行購買輔具,接著再到戶籍地的區公所辦理核銷。
綜上述,弱勢家庭申請各項社會福利的程序過於困難複雜,造成許多民眾極大不便,也增加不必要的行政成本,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針對全國各項社會福利服務之申請流程通盤檢討,並進行跨部門協調與整合,包含申請資格、要件、流程、相關法規配套檢討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江惠貞 吳育仁 王育敏 鄭汝芬
(十)社會及家庭署已於103年7月1日將照顧服務費調高為每小時200元,回應103年度本委員會預算提案,提高居服員勞動條件,應予肯定。但社會及家庭署針對居服員於勞動基準法第37條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國定假日期間提供服務時,服務費採加倍補助與對民眾收費。
由於前述法定國定假日多數已不放假,而公司行號大都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休假日進行調整。因此加收一倍費用容易讓居家服務使用者產生使用權益受損感受。
爰要求社會及家庭署3個月內邀集勞動部、縣市政府代表、居服單位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朝下列方向進行研議,包括:1、取消民眾加倍付費或限縮民眾加倍付費假日(依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休假日);2、取消中低所得民眾加倍付費;3、居服單位可否透過排班方式克服國定假日收費問題?並提出具體解決辦法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十一)按《老人福利法第37條》、《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等規定,老人福利機構與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或兼營營利行為,必須仰賴國家補助與民間捐款始得運作。然政府財政能力有限,民眾捐款也容易隨經濟環境波動,使得非營利組織往往必須面臨財源不穩定,或受制於政府補助影響自主性等問題。同時由於投入的資源過少,使得服務品質無法提升,照顧產業即無法蓬勃發展,民眾可選擇的服務極其有限,多元的照顧需求即無法被滿足,更連帶影響長照人力就業意願。
為因應國人持續增加的照顧需求,政府應研議開放營利部門進入長照服務體系,同時輔導非營利組織改善經營管理效能。
綜上,請社會及家庭署對上述問題提出具體改善計畫,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鄭汝芬
(十二)有鑑於失智人口明顯增加,行政院已發布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以延緩、減輕失智症對社會及家庭的衝擊,並提供失智症及其家庭所需之醫療及照護。然檢視102年度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提供失智症患者使用之機構資源,接受日照中心服務人數合計為750人,僅占全國失智老人人口推估數13萬人之0.5%,服務涵蓋率極低;且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服務只侷限於臺北市、臺中市、南投縣、屏東縣等4縣市,服務人數僅有51人,整體服務效能有待提升。另查基隆市、桃園縣、嘉義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8縣市迄今仍未設置失智症老人日照中心,服務資源分布亦不均。社會及家庭署應於3個月內提出改進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服務效能之書面報告,以維護失智症長輩權益。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徐少萍 吳育仁 徐欣瑩
鄭汝芬
(十三)有鑑於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失智人口快速增加,衛生福利部雖已推出失智症社區服務計畫,設立23個失智症社區服務據點,盼能早期發現失智個案,藉由服務幫助失智者延緩退化,減輕整體失智照顧之社會負擔;然上開服務僅限於長照資源不足地區,致使失智症社區服務量能有限。而現行全國社區關懷據點設置已逾1,939個,且兩者服務內容雷同,為提升失智症社區服務普及性,擴增失智症長照服務量能,宜透過結合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資源,共同推動失智症患者健康促進工作。爰此,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會同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於3個月內研擬於社區關懷據點加強推展「失智症社區初級預防」之評估報告與執行計畫(含辦理期程及實施方式),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徐少萍 吳育仁 徐欣瑩
(十四)日前媒體報導,車站、夜市、熱炒店或KTV,常見身障人士推銷口香糖等商品,根據調查發現有人集合身障者仿照公司組織,批貨並接送身障人士至定點販售,收入雙方五五對分,儼然自成「民間版」社福體系。從公部門角度或許認為這樣的「公司」違反勞動法規、住宅法規等等,處處是沒有顧及身障人士權益的漏洞。但無可否認,這樣的「民間版」社福體系確實解決了政府社福制度無法全面顧及的部分。面對這樣的狀況,公部門應以積極輔導的態度取代打壓、開罰,參考這樣的互助合作模式,協助這些身障人士獲得更好的工作環境與保障。
查社會及家庭署104年度預算案,編在「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的「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預算有27億8,905萬7,000元,其中有業務費、設備及投資與獎補助費,其中獎補助費27億1,114萬8,000元,辦理各縣市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家庭支持服務、設置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工作,但仍然出現上述報導中體制外的系統出現。
故社會及家庭署應檢討現行制度,是否現有規範、框架無法讓所有身心障礙者加入,或許可以思考民間這種「合作社」方式,發展多元身障就業環境。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協助勞動部,研提身心障礙者多元就業方案,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徐欣瑩 吳育仁
鄭汝芬 蘇清泉
(十五)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0條規定意旨,為促進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等相關事宜,惟實務上輔具給付仍有以下問題亟待改善:
1.據查,臺北市老年、身障人口約48萬人,屋齡超過40年以上的老舊住宅比率高達47%,許多行動不便者被迫困在家裡,或仰賴照顧者背負下樓,因此造成照顧者的身體傷害,連帶影響照顧者投入工作的意願。又日前發生臺北市社會局購置爬梯機,卻因為不具有「醫療器材查驗合格」證明不得使用。再加上每部爬梯機售價約28萬元到60萬元,民眾購買只能獲得4萬元到8萬元補助,種種因素造成行動不便者仍舊只能被困在老舊住宅,嚴重影響其行動自由、參與社會之權利。
2.據研究,長期臥床或行動不便需要倚重輪椅的患者褥瘡盛行率達33%,褥瘡經長合併致命性的併發症,如敗血症、骨髓炎,導致患者死亡率比一般住院患者高出4倍以上,國內每年平均更有6萬人死於褥瘡和其併發症。為防止重度失能者(例如:植物人、脊髓損傷患者、肌肉萎縮患者)罹患褥瘡,往往必須仰賴照顧人力每2小時定期翻身,不僅成效有限,更造成照顧者極大的負擔;但若不落實預防照顧工作,後續的治療與社會成本更是難以估計。惟現行《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僅對一般氣墊床給予補助,而未區別是否具有翻身功能,導致重度失能者無法以合理價格購買翻身氣墊床,褥瘡問題始終無法有效解決。
3.照顧工作潛藏高度風險,據統計,即使是專業照顧人員發生肌肉骨骼不適的比例也超過6成,更遑論多數未接受專業照顧訓練的家庭照顧者,亦普遍存在照顧傷害之情形,失能者也因此飽受二次傷害的威脅。除學習適當的照顧技巧外,在協助失能者移位的過程中,亦可藉由輔具的協助來降低照顧風險。然《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雖已將移位輔具納入補助範圍,但無論是移動是或懸吊式移位機,市面上販售的價格都很昂貴,又缺乏完善的輔具給付或租賃制度,導致失能者仍普遍無法取得移位機。最後,移位輔具在使用上便利性往往不足,亦應強化相關研究與商品化之開發。
為督促主管機關檢討輔具補助制度、建立多元給付模式,並統整各部會資源強化相關研究與商品化之開發,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王育敏 鄭汝芬
(十六)據估計,我國至少有11,605名50歲以下的獨居身心障礙者,不符合長照十年計畫的適用條件,只能仰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與第51條規定之個人照顧與家庭支持服務,始能維持基本生活。由於獨居身障者欠缺家庭成員的照顧,不但身體功能退化速度較快,生活中也將面臨比一般身障者更高的風險,因此更需要社會福利服務的資源(例如輔具、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居家照顧服務等)介入,才能維持基本的生活品質。然而,政府目前並未針對獨居且無自理能力的身心障礙者提供服務,亦未比照獨居老人的照顧模式,加強造冊列管、通報機制、關懷訪查與緊急救援等服務,嚴重忽略獨居身障者的特殊照顧需求。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獨居身障者,規劃需求協助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田秋堇 王育敏 蘇清泉
(十七)104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計畫編列67億4,307萬6,000元,為辦理兒童、少年福利服務及綜合性福利政策規劃事項及安置資源相關服務等,惟東海大學社工系教授曾華源表示:我國國內的兒少福利制度無法預見家庭的變化與需要,國內兒少福利從法規到政策,長期都是以「問題導向」來解決問題,例如3歲男童王昊遭生母同居男友及吸毒友人凌虐致死的社會事件後,修訂兒少法第54條之1條文,規範父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入獄,如家中12歲以下孩童之父母或主要照顧人,主動進行通報,以免孩子陷入危機,但為何12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卻未受考量?爰此,請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兒少權益促進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十八)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計畫編列16億872萬4,000元,近年我國隨著社會、經濟、人口結構變遷,家庭受到之影響至為深遠,家庭型態已轉變為核心家庭或小家庭,同時單親家庭、隔代教養家庭與新移民家庭逐漸增加,家庭結構日趨多元,家庭功能日趨弱化。依內政部統計資料,我國家庭平均每戶人數,從80年之3.94人,98年降為3人以下之2.96人,並減為103月8月之2.80人,顯示家庭成員人口減少,將不易承擔老人及幼兒之扶養及照顧責任,加上女性勞動參與率上升、跨國婚姻增加、失業率提高、離婚率上升、分居及配偶赴大陸工作人口增加等因素,面臨家庭危機時,若社會支持網絡力量不足,將出現無人協助之情形。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以兒少、身障者、老人等生活狀況調查報告為基礎,提出弱勢家庭支持服務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十九)有鑑於國際人權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行政院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明確揭示,家庭為社會組成之基本單元,政府應盡力支持家庭,積極提供適當之幫助及協助,使家庭能發揮應有之功能。
我國家庭結構已轉趨為核心家庭或小家庭,家庭平均每戶人數截至103年降為2.8人,顯示家庭成員人口減少,除不易承擔老幼之扶養及照顧責任,亦有失業率提高、女性勞動參與率上升等因素,導致家庭面臨危機時,若社會支持網路力量不足,使家庭陷入困境。
然衛生福利部網站之社會福利統計,如各類福利人權之人口數、社會服務及生活調查等數據統計,前揭個別人口群有其個別之福利身分別,惟其能否得妥善之教育、照顧、保護、情緒支持、經濟資源等均與家庭型態變遷密切相關;然社會及家庭署家庭支持組欠缺以家庭為基礎的統計資料(包括家庭型態戶數、人數、分部情形、經濟狀況、風險性及預防措施等),及因未與戶政單位橫向聯繫,致無法了解家庭結構變遷之全貌,顯見衛生福利部對分析及監測家庭因素肇致社會問題之預防性規劃有所不足,未能掌控社會福利政策擬定及調整之重要依據,而無法因應家庭結構多元化與家庭功能日趨弱化做出相應之社會福利規劃。
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以兒少、身障者、老人等生活狀況調查報告為基礎,提出弱勢家庭支持服務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蔡錦隆 蘇清泉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吳育仁 江惠貞
(二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100年11月11日立法院三讀過後,第25條、第26條及第90條預定於103年12月1日施行。居家保母職種法制化後,不但樹立保母正面形象,亦有助政府輔導保母,遏止地下黑市托育行為。然而自登記辦法公佈後,許多保母及家長對托育人數限制、環境安全規定、保母人員收退費規定、保母課稅問題、行政稽查及罰緩等,產生諸多疑慮,因而引發社會爭議。中央及地方政府陳情抗議信應接不暇,亦有保母找各級民意代表陳情此事,甚至於近日召開記者會反對新法。
97年政府推動「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起,即透過0-2歲托育補助及社區保母系統,逐步建制保母管理制度。社區保母系統原應於今年12月1日與登記制無縫接軌,然因政府宣導不足,引發保母及家長誤解及不滿,又無適當之宣導及溝通,時至今日民怨四起,已經危及0-2歲之托育制度,甚至影響政府推動0-2歲公共化托育制度。
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完成舉辦全國各縣市政府及委辦團體工作坊,教導保母登記制問題溝通技巧及宣導方式、新制訪視技巧及輔導方式等課程內容,有效整合各縣市及委辦單位之作業後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二十一)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將於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4條明定從業保母應於2年接受1次健康檢查,與投保責任保險。惟查過去有關保母體檢與責任意外險均有補助,目的在於鼓勵保母從業人員,如今面臨補助取消,恐對現今保母從業人員產生衝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於1個月內研議,延長補助保母體檢與責任意外險費用3年之可行性評估,給予保母從業人員適用新制之緩衝期,以鼓勵保母從業人員,降低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所產生的衝擊。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吳育仁 楊玉欣 呂玉玲
(二十二)民國101年修訂的「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三輪或四輪機車要再行申請時必須檢附原機車報廢證明。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1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全額補助或實物給付之輔具,得於申請人再次申請同項輔具補助時辦理回收;其已無輔具使用需求者,亦同。」由於改裝機車之補助並非全額補助或實物給付,補助基準表要求提供報廢證明,恐已違反補助辦法之規定,有侵犯民眾財產權之疑慮。
且對於改裝機車之處分是持有民眾權利,對於超過可重新申請補助期限(6年)之勘用車輛,亦可以出售方式處理,不一定均需報廢。
請社會及家庭署邀集身心障礙團體代表,考量民眾使用習慣、車輛折舊及避免社福資源浪費等議題,針對就前述兩項規定再行檢討修正。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二十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修訂公布,第6條第4項規定「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種類,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為限。」
前述辦法第10條規定「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應依需求評估結果重新申請。(第二項)經需求評估非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前持有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使用期限最長至原核定之有效期限。(第三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之期日前,得依本辦法一百零一年七月二日修正前之規定申請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6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第四項)中央社政及衛生主管機關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後三年內,協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申請重新鑑定或原領有手冊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者依本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進行鑑定與評估,同時完成應遵行事項驗證、測量、修正等相關作業。(第五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前項作業完成後四年內,完成第一項執永久效期手冊者之相關作業。」目前持用永久效期身心障礙者已開始陸續換發身心障礙證明。
由於原辦法修正前並未規定自用小客車及小客貨車為限,依據辦法第10條之規定,經重新換發證明且符合停車證發給要件之肢體障礙者,其車輛為特製營業車(計程車)者變成無法取得身心障礙專用停車證。
由於特製營業小客車,雖可作為營業使用,但因駕駛的障礙事實,仍有使用專用停車位之需求;其次,該車雖可用於營業,但卻無法區分其作為代步交通工具的功能。且目前各縣市身心障礙者停車費用之減免,大都以身障證明和專用停車識別證雙證件才可進行銷單。因此,取消特製小客車(計程車)取得專用停車識別證,影響身障朋友權益甚大。
有鑑於此,社會及家庭署應於3個月內就「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進行研修,放寬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為限之規定。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江惠貞 田秋堇
(二十四)104年度社會及家庭署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項下,編列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101年度至104年度中程計畫之第4年經費44億2,927萬4,000元,其中編列辦理日間照顧服務方案5億2,685萬元、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中心方案9,982萬3,000元及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服務方案1,210萬元。依102年度各縣市辦理情形,混合型日照中心收納失智者約為總服務人數之3成,相當5百人,加計失智症老人日照中心服務人數256人,合計750人,占全國失智老人人口推估數13萬人之比重僅0.5%,未及百分之一,服務涵蓋率明顯偏低;復全國尚有8縣市未設專職失智症老人日照中心,服務資源分布不均。另就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之辦理情形,102年度全國僅臺北市等4個地區團體提供該項服務,服務人數51人,整體服務效能有待大幅提升,以滿足失智症家庭照護需求。社會及家庭署應透過客觀的資訊收集,瞭解鼓勵民間投入失智症老人日間照護服務的措施下,投入服務資源仍無法滿足需求且資源分布不均的主要原因,再推出適切的鼓勵民間投入方案,以提高服務效能,俾滿足失智症長者及家屬之照護與支持需求。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二十五)政府實施照顧服務費補助標準調整同時,應同步檢討補足不足之人事成本;其次,全面檢討居家服務委託費用之成本結構及合理性,於104年度起,應計算符合成本及合理報酬之委託費用,以利培植民間組織力量,與政府共同建構照顧體系。
照顧服務人力不足並非僅於居家服務,而是整個照顧體系均缺工,政府應儘速檢討人力培訓機制與目標,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居家服務策略聯盟、長照機構等,擬定長照人力培訓策略,並於104年度起應於每個縣市積極辦理長期照顧人力培訓,且會同勞動部依縣市政府評估擴大每年照顧服務員培訓量,以因應目前與未來迫切之需求。另外,為確保民間NPO組織於居家服務之獨立自主性維持,政府應儘速提出在居家服務範疇,政府如何與民間組織建立夥伴關係之報告書。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第7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1億5,206萬2,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科技發展計畫」編列2,938萬7,000元。
1.分支計畫「中藥品質研究方法之開發」預算1,100萬2,000元,預期效果包括:每年完成20種中藥分析方法之開發與研究、每年完成20個指標成分之製備與開發,以及建置中藥與天然物分析資料庫。每年完成20種中藥材之HPLC指紋圖譜、指標成分的NMR、MS等之光譜資料以及可供查詢及比對資料。至於是哪20種中藥應說清楚,避免每年重覆研究;「設備及投資」490萬2,000元,其中機械設備費390萬元、雜項設備費100萬2,000元,依規定應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並應詳細列明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
2.分支計畫「中醫藥輔助治療之實證研究」預算660萬元,預期成果是要完成1項常用傳統中藥輔助治療慢性疾病之臨床前療效研究,主要是委託醫療或相關學術機構辦理(委辦費370萬元);再加上「中西藥交互作用研究」、「強化本土中草藥之開發與應用研究」,中醫藥研究所應將其科技發展成果提報衛生福利部,並彙編成「科技發展計畫成果暨績效報告」,俾提供國會參考。
綜上,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二)有關「固有成方」,乃醫藥古書典籍所記載,但非都是安全無虞,國家中醫藥研究所肩負中醫藥研究、實驗及業務發展,爰此,請該所針對「固有成方」之安全性進行相關研究並提供專業意見,降低各界疑慮,另配合衛生福利部衛生醫療政策,推動中醫藥之臨床實證研究,確保中藥用藥安全與良效,藉由中藥複方、中西藥交互作用,例如:心血管疾病常用藥進行研究,以協助並釐清用藥安全並提供專業意見。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吳育仁 楊玉欣
徐欣瑩 鄭汝芬
第21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
第1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40億6,006萬5,000元,減列「派員出國計畫」6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目「科技發展」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250萬元(含「環保創新科技研發計畫」50萬元、「噪音管制、非游離輻射室內外長期檢測技術及光污染防制」5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之「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5,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含「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1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5目「水質保護」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含「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100萬元、「海域污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100萬元)、第6目「廢棄物管理」2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含「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100萬元、「事業廢棄物管理」150萬元)、第8目「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01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9億9,991萬5,000元。
本項尚有修正案2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赴大陸計畫」編列170萬4,000元。存在下列問題:
1.應比照派員出國計畫編製「預算總表」,以資對照前後年度預算情形。
2.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編審要點》第3點規定:立法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1)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實質效益。(2)有助兩岸關係發展或增進人民利益。(3)推動交流工作所必需。(4)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然查預算書,多項計畫幾乎年年參加,例如兩岸大氣保護交流會議;兩岸因應氣候變遷學術研討會;兩岸固體廢棄物清理管理及技術分享;兩岸環境有害生物病媒防制合作;以及垃圾漂流協商等。
3.迄今中國當局仍未承認中華民國,因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進行兩岸交流時應注意國家主權是否被刻意矮化,或是官方名稱被穿小鞋、戴小帽。
以上多有違反上開「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之規定,爰此,建議刪減派員出國預算70萬4,000元,其餘按優先順序及重要性和急迫性自行調整。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二)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赴大陸計畫」編列170萬4,000元,相關會議內容與往年相較會議內容近似,編列預算參加大陸地區會議,具體內容與效益不明,效益值得商榷,且相關大陸會議行程易流於參訪旅遊,監督不易,為撙節預算運用,建請減列費用共70萬4,000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三)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編列2,365萬6,000元。其相關業務包含因應組織改造前準備業務,相關因應組改之費用,包含匡列於諸多預算內容,相關業務具體效益不明與預算使用監督不易,易流於浪費預算。此外,組織改造完成之時程與階段不明,是否應經年編列因應預算值得商榷。建請減列費用100萬元,其餘部分凍結2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四)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編列2,365萬6,000元。其中「辦理組織改造前後相關籌備工作」,意旨為推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調整升格,然查組織改造依據之「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於第21條中明訂將於103年12月31日失效,意即環境資源部之成立已無可能在期限前完成,該預算明顯無編列之需,爰請刪除相關預算107萬1,000元,以撙節預算使用。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五)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委辦費編列1,031萬元。主要為委外辦理各項業務費用,包含科技計畫績效評估、編纂與出版刊物、綜合企劃工作推動與宣傳等。相關業務委外進行之必要性值得商榷,委外業務之執行監督不易,為發揮最大預算效用,建請減列委辦費150萬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六)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環境管理」編列2,576萬9,000元。業務範圍包含一般環境管理業務推展工作,其中辦理環境資源管理相關專業領域資訊蒐集、整理分析等業務。委辦費400萬元,內容包含提升管理決策專業性等效率提升計畫。相關預算說明內容不明,欠缺效益評估,預算使用監督不易,應撙節使用,建請減列委辦費120萬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七)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編列4,793萬8,000元,相較於103年度預算1,907萬4,000元大幅增加。上述業務逐年編列預算執行,內容包含相關法規會議、宣導業務、研討會活動等,每年進行相同議題之研究,執行內容一致,成果與效益不明,有浮編預算之虞。上述預算應撙節使用,建請減列該項預算250萬元;其餘部分凍結300萬元,凍結部分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八)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編列4,719萬3,000元,相較103年度預算4,381萬2,000元大幅增加,業務包含研擬河川污染整治策略、推動整治工作,辦理水質改善、蒐集印製相關法規等業務,每年執行內容相同,104年度預算卻大幅增加,成果與效益不明,有浮編預算之虞。上述預算應撙節使用,建請減列系爭預算200萬元;其餘部分凍結300萬元,凍結部分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九)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業務費編列4,719萬3,000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預算中編列「辦理重要河川污染整治生態效益調查等工作」之業務預算,查該目的預算於103年度僅編有180餘萬元,明年卻突增預算將近220萬元,卻無進一步之業務說明,致使立法機關查核預算困難,相關單位恐有迴避監督之虞;爰請凍結相關業務預算200萬元並刪除50萬元,凍結部分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增列預算之必要性說明,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十)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編列2,087萬5,000元,業務包含辦理檢討事業廢水管理制度,強化法令規定、制度配套,資料庫維護管理等工作預算550萬元,相關法規與制度研究業務,相同內容每年皆編列高額預算,妥當性與效益性值得商榷。預算執行成果與效益不明,預算監督不易。建請減列該項預算150萬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十一)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編列1,270萬元,內容包含辦理強化源頭管理相關工作,其中研商公聽會、法令研議、業務檢討項目即須編列562萬9,000元;推動生活廢棄物減量宣導業務編列670萬元,相關法令研究與業務檢討,應撙節預算使用,避免浮編預算疑慮。建請減列「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物」業務費共200萬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十二)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業務費編列1,270萬元,海洋廢棄物不僅污染海洋,其中PVC塑膠袋可能溶出塑化劑,海洋生物誤食後,在內臟器官、脂肪組織沉積,並經由食物鏈回到人體。長期大量接觸塑化劑可能造成內分泌異常、癌症、心血管疾病或過敏。
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以及荒野保護協會近年來持續發起淨灘活動,每年9月到10月份號召志工撿拾沙灘垃圾並加以記錄,歷年統計換算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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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件數 |
淨灘長度(公里) |
每公里平均垃圾數量(件/公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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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
107,618 |
16 |
6,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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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
105,837 |
29.7 |
3,5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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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
170,267 |
28.3 |
6,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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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
194,538 |
65.7 |
2,961 |
依據上表統計每公里平均垃圾數量,2011年起至2014年有降低亦有增加,但總體而言並無明顯下降趨勢,在2014年更達最高值,政府機關應加強源頭管制、宣導塑料減量;查環境保護署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推動生活廢棄物清理管理、減量及宣導等相關工作」之業務預算,為歷年皆有設置以推動生活廢棄資源物減量之預算,然依據上項統計數據發現預算執行恐未具效益,爰請凍結相關業務預算400萬元並刪除100萬元,凍結部分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海洋廢棄物源頭管制與宣導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十三)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編列7,418萬元,業務說明包含辦理立法審查,研議新增法規及配套措施等委辦費750萬元。相關法令研究與業務檢討,屬於主管機關業務內日常應進行之事務,相關研究亦已進行多年,費用宜縮減編列;業務費說明中另包含提升廢棄物再利用成效檢討費用編列668萬元;掌握國際趨勢並與國際接軌業務,委辦費用560萬元;辦理工業廢棄物清理現況與策略研討,提升管理效能,業務費700萬元等。上述業務皆屬委辦費用,相關法規研究、國際交流、效益提升計畫等費用應撙節使用,避免預算浮編疑慮。建請事業廢棄物管理業務費,減列預算300萬元;剩餘部分凍結500萬元,凍結部分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十四)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業務費編列6,300萬4,000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預算中編列「持續辦理廢棄物減量、資源循環、再生及再利用工作」之業務預算,查該預算於103年度僅編644萬元,明年卻增列為1000萬元,大幅增長卻未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進一步說明預算使用,恐有浮編濫用、迴避監督之虞,爰請刪除該業務預算256萬元,以示撙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日前與地方環境保護局召開公聽會,研商將逐年降低補助汰換垃圾清運車輛,造成地方機關反彈,認為目前各地垃圾車本已不足,該政策更將壓縮清運時間,恐將造成更大的民怨;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預算中編列「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之業務預算,較去年度增列近800萬元,相較其他兩項子計畫增加預算,其中「推動低碳垃圾清理工作,持續辦理垃圾車共同採購並納入新型低碳垃圾車」相關工作預算卻被減列近300萬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以財政困窘理由拒絕補助第一線清運工作,勢必造成中央與地方對立;為求預算充分利用,爰請凍結業務預算1,6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該預算重新配置,及未來各縣市垃圾清運車輛補助計畫,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十五)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飲用水管理」編列1,094萬1,000元,其中239萬7,000元辦理飲用水管理條例相關法規修訂作業,內容包含召開研討會、研商會、諮詢會,相關法規研討編列高額會議與研商費用欠缺妥當,相關預算應撙節使用;此外,於業務說明中,另包含推動飲用水管理制度之調查、評估、研析,規劃及推動等業務,預算282萬8,000元,相關研究業務編列高額預算,具體內容與效益不明,有浮編預算之虞。建請飲用水管理業務費,減列預算150萬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十六)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重要施政計畫追蹤管核考制」業務費編列265萬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預算中編列「為因應組織調整,研析管制考核業務整合及精進機制」業務費用,意旨為因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升格,預期調整業務,然查組織改造依據之「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於第21條中明訂將於103年12月31日失效,意即環境資源部之成立已無可能在期限前完成,該預算明顯無編列之需,爰請刪除相關預算150萬元,以撙節使用。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十七)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重要施政計畫追蹤管核考制」業務費編列265萬元,內容包含追蹤管考施政計畫、為民服務品質等業務,並委辦因應組織調整研析管制考核業務,委辦費用150萬元。相關業務不應委外,編列高額費用欠缺妥當,預算應撙節使用。建請「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重要施政計畫追蹤管核考制」減列65萬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十八)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業務費編列1,686萬6,000元,其中委辦費高達1,530萬元,內容包含追蹤管考、網站與媒體推廣、宣傳活動等業務。相關委外業務比例過高,編列高額費用欠缺妥當,為避免預算使用監督不易,並撙節使用,建請減列預算500萬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十九)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公害糾紛處理與鑑定」業務費編列547萬元。高雄旗山地區日前發現有不肖業者將廢爐渣回填農田地,造成當地土壤與地下水質遭受污染,甚至有地表水體呈藍色異象,當地居民向相關單位檢舉後,卻引起遭檢舉業者向民眾暴力相向的事件,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預算編列「公害糾紛處理與鑑定」之相關業務費用,協助各級政府協調重大公害糾紛,卻在上述事件中放任不肖業者以暴力威脅、恐嚇民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糾紛協調業務顯有失職,爰請凍結相關預算100萬元並刪除47萬元,凍結部分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事件調解報告及預算必要性之說明,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二十)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編列4,378萬2,000元,其中國外與大陸出訪費用69萬4,000元,相關出國考察費用監督不易,出訪效益不明,預算應減列使用;此外,計畫說明包含開發增進空氣品質資料蒐集及分析系統委辦費2,210萬元,開發預報系統1,350萬元。系統業務委外開發編列預算過高,計畫研發成果不明,預算使用監督不易。建請減列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預算1,100萬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二十一)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操作及維護環境保護資訊系統」編列2,946萬5,000元,相同預算項目103年編列預算2,436萬5,000元,相較往年預算大幅增加。其中辦理行政公文系統提升業務,編列1,099萬4,000元,相關妥當性與效益性值得商榷;此外,每年皆編列高額個人電腦及週邊設備汰舊費用,汰舊費用預算應撙節使用。建請減列「操作及維護環境保護資訊系統」預算100萬元;其餘部分凍結400萬元,凍結部分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本項通過決議75項:
(一)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科技發展」項下「噪音管制、非游離輻射室內外長期檢測技術及光污染防制」編列1,100萬元。104年度計畫名稱皆為「噪音管制、非游離輻射室內外長期檢測技術及光污染防制環保創新科技研發計畫」,歸屬空保處業務,計畫存在下列問題:
1.預期成果包括:完成交通噪音感受度調查暨聽力敏感驗證之研究(100、101、102、103)。完成各類場所、工程室內外低頻噪音量測之研究(100、101、102、103)。完成開發行為噪音、振動評估審核機制之研究(101、103)。完成電磁波發射源之特性與電磁波防護研究(100、101、103)。完成光污染影響及民眾感受認知研究(102、103)。完成近鄰低頻噪音及環境振動之調查及改善措施研究(101、102)。顯示本計畫至少有6個子計畫,且多是長期研究之計畫,恐有浪費之嫌。
2.所謂「完成」是否只是彙整總結前幾年之研究成果?抑或是有創新研究成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網(http://ivy1.epa .gov .tw/nonionized_net/)係由千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網站維護,最新資料更新仍停留在今年6月27日,而該公司也標到102年度「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檢測技術暨室內外長期環境監測之研究」(計畫期程:103.3.19─103.12.31),決標金額18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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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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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噪音管制及電磁波預警措施建置 |
10,664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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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噪音管制及電磁波預警措施建置 |
12,740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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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環境與交通噪音管制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暴露評估之研究 |
14,786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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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噪音管制、非游離輻射室內外長期檢測技術及光污染防制 |
13,500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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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噪音管制、非游離輻射室內外長期檢測技術及光污染防制 |
11,000千元 |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二)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科技發展」項下「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與應用、細懸浮微粒污染源鑑認與控制策略研究」編列2,000萬元。此項研究應屬新計畫,計畫存在下列問題:
1.預期成果包括:完成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與應用之研究,以及完成大氣細懸浮微粒污染源鑑認與控制策略研究,應有基本參考數值,以資檢驗。
2.本計畫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衛生福利部共同向科技部提出跨部會整合性「新興特別申請額度計畫」,特別就「懸浮微粒特徵對民眾健康影響之研究」進行研究,應說明如何與衛生福利部分工?且未見細部計畫,難以得知計畫之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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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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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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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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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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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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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與應用、細懸浮微粒污染源鑑認與控制策略研究 |
2,000萬元 |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三)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科技發展」項下「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與應用」編列2,000萬元。
本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業務預算數5,238萬3,000元,係委託與補助辦理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經費,較上年度增列的研究計畫之一係「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與應用」,其經費總計編列2,000萬元。有鑑於近年來臺灣某些特定地區(例如雲、嘉等縣市)的空氣品質始終未見起色,甚至有惡化之趨勢,因此此一計畫之經費凍結200萬元,待該署針對此一技術未來進行應用,改善空氣品質的可能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王育敏 江惠貞
(四)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委辦費編列4,538萬3,000元。
臺灣目前的空污總量管制,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必須會同經濟部方能分期分區公告實施,環保權責一直被限制在經濟部,然而隨著時代的演進,環境保護的意識逐漸取代工業時期以發展為重的情形,立法院社會福利衛生環境委員會在兩年多來,不斷呼籲行政院針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提出行政院版本,以整合朝野意見,為民謀福。
在第8屆第6會期院會總質詢中,立法委員趙天麟再度建請行政院應儘快提出行政院版本,然而所收到的回覆,竟是裁示在不修法的情況下,執行總量管制,形同退回原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仍舊受限於經濟部的管考,亦無視立法委員之修法及監督職權。
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預算中編列「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與應用」之委辦費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不思從源頭控管、積極爭取修法,卻輕易撤守應以專業設置總量管制之角色,單向編列巨額研究預算,成果恐將無助空污減量。爰請凍結相關預算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之修正期程,以及「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之計畫預算使用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五)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般行政」編列5億5,166萬8,000元。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積極辦理103年度預算凍結案及決議內容,例如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檢討、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子法修訂、移動污染源改善方案、第一、二類毒性化學物理總量管制子法、河川底泥毒化物壬基酚濃度過高之因應措施、海漂垃圾處理方案…等,所提說明不僅流於形式,未能積極面對問題及解決問題,爰凍結104年度「一般行政」(不含人事費)之四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103年度及104年度之預算凍結案及決議案完成具體檢討改善,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六)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環境影響評估」編列3,069萬6,000元。經查「環境影響評估」存在下列問題:
1.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編列環評相關委辦費達910萬元及一般事務費1,193萬1,000元,然而近年來環保團體一再指出許多環評書件錯誤連連或涉故意寫錯,然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相關委辦卻沒有進行環評書件資料正確性之審查作業,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編列委辦費功能顯然不大,相關預算應予以凍結或刪除。
2.又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目前正進行環評施行細則法規修訂,由於修訂內容多項違反環境保護原則,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至今已一連召開5場公聽會,擾民不在話下之外,對於違反環境保護原則之內容亦無意改變。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七)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編列20億1,857萬8,000元。經查:
1.北部地區廚餘厭氧消化試辦計畫,因推動有機廢棄物生質能源化計畫未定,致該計畫停止執行。101年9月4日核定補助新北市政府環保局9,762萬5,000元,辦理北部地區廚餘厭氧消化試辦計畫,所需經費由一般廢棄物資源循環推動計畫(執行期間96年度至101年度)保留款項下支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前後已撥付2,947萬元。但在試辦計畫推動期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邀請專家指導諮詢,才發現該計畫因推動有機廢棄物生質能源化計畫及政策未定,致後續生質能源產品、車輛改裝使用天然氣、能源利用及供需鏈結、沼渣處置等未有具體配套措施,缺乏整體政策構想可供依循,且尚有相關技術問題待研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重新檢討後,於103年6月26日決定該試辦計畫停止辦理,並由新北市政府環保局依現況辦理結算事宜,然相關已執行之試辦經費已虛擲,未能善用公帑。
2.離島生質能源中心計畫規劃內容未定案,導致預算執行率偏低,104年度卻仍編列巨額計畫經費。行政院迄今尚未核定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計畫規劃內容。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計畫102年度及103年度已編列預算5,107萬1,000元及2億0,279萬9,000元,截至103年9月上揭預算實支數分別為2,011萬1,000元及4億1,340萬元,執行率偏低,且102年度尚移用部分經費補助澎湖縣辦理垃圾轉運工作,經費實際運用於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比率甚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也再行檢討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計畫,初步結論擬取消原計畫中之厭氧消化廠及熱裂解廠興建;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仍在104年度預算案本興設計畫續編列22億2,500萬元,頗值商榷。
為免重蹈虛擲經費覆轍,爰凍結「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總經費」經費487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理由於3個月內提出生質能源轉化之具體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王育敏
(八)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編列3億9,567萬8,000元,存在下列缺失:
1.本分支計畫主要辦理兩大業務:「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101-106年)」及「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100-105年)」,皆屬5年連續性計畫,用途別為獎補助費,然計畫皆已執行3至4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彙整相關成果報告主動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示尊重及國會監督,並應提供詳細補助事項,預定補助對象及數額等資料。
2.「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預期成果提到,「提高淡水河流域、南崁溪、老街溪、新虎尾溪、濁水溪、北港溪、急水溪、鹽水溪、二仁溪、愛河及阿公店溪等11條重點整治河川支水中溶氧,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監測溶氧濃度大於或等於2mg/L之比率104年達90%以上。」其中3條與雲林縣有關,雲林係屬農業大縣,河川水質改善攸關農業生產,但相關具體改善成果及數據並未見諸任何報告。
3.本分支計畫預算103年度遭到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輔導地方政府進行河川污染物總量管制之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目前作為如下:(1)102年6月13日召開地方政府說明會時請地方政府配合總量管制業務之推動,將轄區河川流域污染總量管理與調查工作納入103年補助計畫推動辦理。(2)103年1月22日再次邀集地方政府研商水體污染總量管制執行作業方式,針對轄區河川水體進行總量管制先期調查規劃作業,於本(103)年底研提規劃成果。(按:這樣的作為及進度明顯不足。)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三十,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九)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編列3億9,567萬8,000元。
有鑑於日月光事件距今已超過一年,仍未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任何懲處名單,民眾對各級政府依然存在養案、吃案之印象,該署不僅無法成功取回人民信任,更使公務人員中之害群之馬更加猖狂。爰此凍結「加強基層環保建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經費百分之三十,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監督管考機制檢討報告及懲處名單,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十)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編列14億3,490萬元,該項計畫存在下列缺失:
1.本分支計畫主要辦理兩大業務:「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102年─106年)」、「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85年─116年)」,以及解決地方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如民眾抗爭)之垃圾區域調度緊急清理經費…等,用途別為獎補助費,然計畫皆屬跨年度連續性計畫(前2個)已執行多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彙整相關成果報告主動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應提供詳細補助事項,預定補助對象及數額等資料,以示尊重及國會監督審查。
2.補助地方政府更新垃圾清運車輛部分,應注意縣市長與轄內鄉鎮市長不同黨籍之爭議;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1億1,000萬元,因各種底渣成分不一,故應審慎處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部分2億2,250萬元,是否為焚化廠轉型為「地區生質能源中心」?
3.「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85年─116年)」,請提供「雲林縣仲裁判斷後爭議處理與設施活化相關費用」之辦理情形。
4.「解決地方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如民眾抗爭)之垃圾區域調度緊急清理經費…等」之辦理依據及方式為何?
本分支計畫104年度較103年度預算數增加8,050萬元,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除減列數額外,爰凍結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十一)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編列14億3,490萬元。
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中之補助地方辦理興建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計畫,經評估後已經不可行。
原計畫目的是為了減少補助離島生活垃圾回運臺灣,改就地資源化處理。但是經評估後:其中篩分選部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仍想保留,有機廢棄物堆肥化、熱裂解化兩主要部分要停止。
計畫無細目,看不出內容與分預算,且新方案沒有提出,所以除減列數額外,爰凍結1億元。
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離島垃圾處理新方案,經行政院通過之後送立法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由委員會決定解凍或繼續凍結之比例。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十二)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工作」獎補助費編列2億2,250萬元。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解決離島垃圾處理問題,原計畫於離島地區興設生質能源中心,利用厭氧消化、熱裂解、高效製肥等生質能處理技術,將垃圾就地資源化及能源化。惟因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計畫欠缺穩定料源,若僅處理廢棄物,不符經濟效益,恐難以順利運轉;另查行政院業於103年3月28日函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計畫之規劃方案推動效益欠佳,尚有相關技術問題待研究與克服,應重新分析後再評估可行性,故該計畫內容迄今遲未定案。爰此,凍結「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之「垃圾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1億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助三離島縣政府,提出離島地區生質能源相關計畫,並於該計畫核定執行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十三)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營造友善城鄉環境計畫」編列1億8,800萬元經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建構寧適家園計畫,辦理建構無毒健康家園,健全化學物質安全管理,降低毒性化學物質事故危害風險,然本次高雄氣爆事件凸顯社區對於高風險、污染物質知情權不足,該項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待104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邀集相關單位、學者、環保團體研商提升社區知情權政策,提出初步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十四)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編列5,286萬3,000元。該計畫存在下列問題:
1.彰濱工業區位於彰化縣伸港、線西、鹿港等鄉鎮海埔新生地,由於成立之初計畫區內將有石化、鋼鐵等工業,因此其空污標準十分寬鬆,至今排放總量依然使用1998年所核定的標準,其中SOx(硫氧化物SO2與SO3的合稱)就高達19,600(噸/年)。
2.臺中港有中龍鋼鐵,臺中火力發電廠,皆是空污的源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說會與工業局研商商議訂出中部空污總量,但至今遲遲未訂出,至今只要走到中部沿海地區,天上灰朦朦,此舉已經嚴重影響國人身體健康。
3.工廠所排放出來的廢氣,也有可能會跨區污染,隨著季風的影響,彰濱、六輕、中科等,中部前幾大工業區所排放的污染,對雲嘉南均是雪上加霜,又以雲林為例,雲林是全臺灣揚塵問題最為嚴重的地區,加上污染跨區移動,雲林的居民就長期在這種空品不佳下居住,雲林PM2.5年平均約為35~40微克,普遍雲林的居民的健康都欠佳!
4.新實施的「細懸浮微粒(PM2.5)指標」,補充原有PSI指標不足,但兩個指標的顏色不一,同時點進網頁,PSI及PM2.5常顯示不同危險級數,讓民眾無所適從。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十五)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空氣品質管理策略規劃及推動─出席兩岸大氣保護交流會議」編列18萬元。中國與臺灣兩國內空氣污染問題自顧不暇,臺灣中南部空氣污染總量管制至今仍無法落實,此交流會議無實質效益,爰該項預算全數凍結,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十六)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固定空氣污染源管制」184萬元。有鑑於PM2.5(細懸浮微粒)屢創新高,103年在嘉義市地區數值甚至超過100微米。據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即時汙染指標,雲林縣、嘉義縣、南投縣交界處一到晚上都有濃度超過可計算極限100微米的巨大黑色團塊籠罩半個雲林縣及嘉義市。PM2.5只要超過35微米即對敏感人體有害,超過65微米即對所有人體有害,而超過100微米對人體健康之後果恐難以想像。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空氣品質僅做到監測,而疏於控管。爰凍結「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固定空氣污染源管制」92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細懸浮微粒改善說明方案,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十七)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全球大氣品質保護」中兩岸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學術交流籌劃諮詢會議及相關活動編列30萬元。兩岸碳主權互不隸屬,此交流會議不只對臺灣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無實質效益,中國為世界溫室氣體排放大國,若給予國際社會兩國碳權相互隸屬之印象,對臺灣不利,爰該項預算全數凍結,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十八)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編列4,793萬8,000元,噪音、震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配合噪音管制法及相關子法修正工作編列1,410萬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針對陸上風力發電機低頻噪音標準進行修正,海上風機施工過程水下噪音攸關瀕臨滅絕白海豚與其他海洋生物保育問題,爰凍結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水下噪音管制標準之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十九)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編列4,719萬3,000元。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我國現有河川水系計118個,查截至103年8月主管機關已公告河川水系水體分類計包括中央管河川及部分縣(市)管河川等44個河川水系,2個區域排水河川,諸多河川尚未完成水區劃定及公告水體分類程序,鑑於河川水區劃定及訂定水體分類為決定水體用途之重要作業,且其與流域現況、發展及環境保護息息相關。爰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4年度增加水系水體分類之公告,並針對已公告或未公告之水系污染嚴重者,積極推動污染總量管制工作,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二十)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業務費編列4,719萬3,000元。有鑑於我國地面水體之灌溉渠道及各級排水路,多數未完成劃定水區及公告水體分類之行政程序,導致該水體之水質標準從缺,屢有污染事件發生;再者,我國產業情況特殊,小工廠群聚之情況普遍,雖然個別事業廢水排放皆符合放流水標準,但因廢水許可證管理未能依總量管制核定量原則核發,若產業集中於特定水體排放,可能導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該水體涵容能力,且受損水體若為灌溉水源,恐影響國人飲食安全,例如:彰化之東西二圳暨三圳及高雄市後勁溪,即為影響民生較鉅之污染水體。爰此,凍結「水質保護」項下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業務費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水體受損嚴重、與民生用水有關之河段,針對水質評估、污染調查、污染量推估、涵容能力分析、容許污染分配量等作業進行評估,進而輔導地方政府推動總量管制作業,並公布應受總量管制之水體清單,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二十一)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業務費編列4,719萬3,000元。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全國水污染防治工作,督導、輔導地方政府執行地面水體水質改善工作,追蹤、評核地方政府地面水體水質改善執行績效等事宜。惟彰化灌溉東西三圳遭中游電鍍廠劇毒污水污染個案後1年,鹿港頂番婆區域電鍍廠10月又發生盜排電鍍廢水事件,顯見公權力執行失靈,造成地方不法業者猖獗。爰此凍結「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經費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說明方案,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二十二)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業務費編列1,270萬元。有鑑於國人平日產生之生活廢棄物種類繁多,且使用年限及排出頻率不盡相同,部分垃圾僅一次性使用、日常生活中累積數量多,卻未落實回收或丟入垃圾桶,隨意棄置,污染環境;民間環保團體淨灘時亦常見塑膠袋、保麗龍、瓶蓋、寶特瓶、菸蒂等散布海灘,實應對民眾加強宣導減少使用一次用產品、培養生活環保習慣,減少一般廢棄物散布環境。爰此,凍結「廢棄物管理」項下之「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業務費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全國民眾生活習慣及對環境污染之嚴重性,提出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之具體有效因應對策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二十三)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編列7,418萬元。存在下列問題:
1.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業務費達7,418萬元,包括資源循環法研訂,去年已編列1,000萬元預算,今年又編列750萬元辦理研訂新增子法及配套措施,有浪費浮濫之嫌。
2.其次,檢討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現況及策略推動,為何要委辦費達668萬元?為何國際接軌要委辦費560萬元?為何辦理工業廢棄物清理管理現況及策略檢討要編列700萬元業務費?相關委辦或業務費涉編列浮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務單位應詳細說明去年相關經費執行情形,以及說明今年相關預算預定執行內容及執行之必要性。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二十四)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業務費編列7,414萬元。有鑑於近來頻傳事業廢棄物未經合法處理即被非法棄置之案件,103年7月於桃園蘆竹鄉即發生環保公司未依固化處理方式,逕將焚化底渣傾倒掩埋之案件,導致水質與生態嚴重受損。查底渣飛灰若未經合法處理,即直接予以棄置,將較一般底渣之戴奧辛濃度高出20倍,對環境污染影響甚鉅。爰此,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之管理,提出加強稽查之具體改善方案,並針對現有事業廢棄物污染地區提出完成清運之明確時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二十五)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編列6,300萬4,000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
1.廢食用油回流入食品鏈,不僅影響國人健康,也是引爆食安危機的重要關鍵。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月15日發布的廢食用油訪查作業成果,攤商每年產生的廢食用油約42%交由回收個體戶(小蜜蜂)回收,在廢食用油回收及流向上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小蜜蜂」管理速度慢半拍,餿水油事件爆發後,小蜜蜂私下回收廢食用油事件仍時有所聞。
2.事業廢棄物廢食用油申報量占廢食用油年產生量比率偏低,事業廢棄物廢食用油之申報者類別主要為:1.資本總額達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之西式連鎖速食店(含其分店)。2.資本總額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且產生廢食用油之麵條、粉條類食品製造業;查截至102年度應申報家數(列管事業)1,071家,申報量6,545公噸僅占我國推估廢食用油年產生量8萬8,004公噸之7.4%,亦僅占事業機構廢食用油年回收推估量5萬8,075公噸之11.3%,比率偏低,且亦較再利用機構102年度收受非列管事業之再利用量2萬1,537公噸低(表一)。顯示現行申報規範,僅掌握極少數廢食用油去處,廢食用油產源申報系統失靈。
3.臺灣每年約生產6.7至8.8萬公噸的廢食用油(表二),其中每年約有2.88萬公噸轉作生質柴油。自103年5月份生質柴油政策喊停之後,廢食用油一時之間無處可去,再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廢食用油的回收亦未有效進行管理,是間接導致黑心油品肆虐臺灣的原因之一。
表一、近年度收受廢食用油之再利用機構再利用量統計表
(單位;公噸;家)
|
年度 |
廢食用油為事業廢棄物 |
廢食用油為一般廢棄物(清潔隊回收量) |
國內再利用量小計 |
廢食用油出口量 |
再利用量合計 | ||
|
列管事業家數 |
申報量 (申報流向均為再利用) |
再利用機構收受非列管事業之再利用量 | |||||
|
98 |
816 |
5,957 |
20,447 |
243 |
26,647 |
1,015 |
27,662 |
|
99 |
822 |
7,628 |
28,952 |
746 |
37,326 |
338 |
37,664 |
|
100 |
871 |
7,963 |
21,203 |
640 |
29,806 |
30 |
29,836 |
|
101 |
1,012 |
7,527 |
22,453 |
1,104 |
31,084 |
515 |
31,599 |
|
102 |
1,071 |
6,545 |
21,537 |
545 |
28,627 |
1,199 |
29,826 |
|
103 |
1,054 |
4,831 |
19,381 |
210 |
24,422 |
11,302 |
35,724 |
表二、廢食用油的用途及估算量 (單位:公噸/年)
|
廢食用油 |
用於生產生質柴油 |
其他用途 |
|
6.7-8.8萬 |
2.88萬 |
3.82-5.93萬 |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二十六)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編列7,300萬元。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後,要進行化學品登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以公務人力不足要求立法院允許設置新的法人單位來辦理,業已通過。
103年度相關6,000萬元預算,立法院已經以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捐助方式成立財團法人或設置行政法人來辦理。該署沒做,104年度預算仍打算以招標方式交給一般民間單位執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無視立法院預算審查決議、主決議、附帶決議之意見,應予譴責。爰凍結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化學品登錄專責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設置的辦法與計畫,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再由委員會決定解凍比例。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二十七)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編列2億1,258萬9,000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
1.毒災應變隊係由委辦計畫所成立之任務編組,小組成員係計畫之聘用人員非為公務人員,其運作方式恐較不容易留住專業人才,由毒災應變隊員流動情形可佐證,如103年1月至9月應變隊隊員112人,異動有18人,人員流動率高達16.1%(如表一),惟人員異動頻傳,不利毒災應變經驗之累積與傳承。
2.「建構寧適家園計畫」總經費達30億8,900萬元,執行期間為103年度至107年度,屬跨年度繼續經費,104年度預算案編列第2年主要是辦理建構無毒健康家園,健全化學物質安全管理、降低毒性化學物質事故危害風險,營造友善城鄉,以達恬靜居家與寧適環境。對此,委託民間技術機構設置毒災應變隊,執行24小時全年無休執勤輪值,建立專家應變體系以供緊急應變用,唯其各年度委外計畫契約金額年年成長(如表二),並且毒災應變隊長期由同一機構承辦,雖較有利小組成員熟悉毒災應變之流程與作業,但由於毒災應變隊係由該署依政府採購法委由專業機構設置,為委辦計畫成立之任務編組,故其他專業機構亦可能承辦該計畫,若新團隊辦理毒災應變小組設置時,即需重新熟悉作業與各項檢測設備,恐不利承辦機構轉換時之經驗傳承。
|
年度 |
97 |
98 |
99 |
100 |
101 |
102 |
103 |
|
應變隊人數 |
84 |
84 |
84 |
98 |
112 |
112 |
112 |
|
年度內成員異動人次 |
11 |
8 |
15 |
16 |
17 |
13 |
18 |
|
人員流動率 |
11.9 |
9.5 |
17.9 |
16.3 |
15.2 |
11.6 |
16.1 |
|
地區 |
北部3隊 |
中部2隊 |
南部2隊 |
合計 |
| ||||
|
年度 |
金額 |
人數 |
金額 |
人數 |
金額 |
人數 |
金額 |
人數 |
|
|
98 |
38,000 |
36 |
26,610 |
24 |
26,240 |
24 |
90,850 |
84 |
|
|
99 |
43,000 |
36 |
29,000 |
24 |
29,000 |
24 |
101,000 |
84 |
|
|
100 |
47,700 |
42 |
34,000 |
32 |
32,340 |
28 |
114,040 |
98 |
|
|
101 |
56,450 |
48 |
36,600 |
32 |
37,600 |
32 |
130,650 |
122 |
|
|
102 |
56,600 |
48 |
37,500 |
32 |
37,750 |
32 |
131,850 |
122 |
|
|
103 |
59,000 |
48 |
39,500 |
32 |
39,500 |
32 |
138,000 |
122 |
|
基於上述理由,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二十八)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編列2億1,258萬9,000元。
所謂建構寧適家園計畫內容龐雜,標示不清,規避監督與質詢。每年編列1億2,000萬元至1億4,000萬元的化災應變隊計畫不見蹤影,預算拆分隱藏在3、4個分項中,難以發現。
高雄氣爆事件後,國人發現所謂運行多年的毒災化災應變隊之隊員,竟並無任何認證或受訓合格之資格要求,非常不合理。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建立化災應變隊員專業資格認定標準,並納入作為得標資格之前提。爰化災應變隊預算凍結7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化學災害應變隊員專業資格認定辦法,並納入招標資格規範中,並承諾於1年內建立化學災害應變隊員專業執照制度,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二十九)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編列3,501萬5,000元,「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存在下列問題:
1.「重要施政計畫追蹤管制考核」,其中,編列150萬元辦理「為因應組織調整,研析管制考核業務整合及精進機制,俾有效管控」。按:此計畫應是環境監測及資訊處的重要核心業務,委外辦理實為不妥,亦有違主責「管考」精神。
2.「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中,也有4項核心計畫以委辦方式辦理,包括環保產品追蹤管理計畫、綠色生活行銷網路經營及推廣計畫、環保產品規格標準計畫以及綠色消費推廣計畫;而分支計畫「03污染管制調查及環境工程技師簽證」亦是如此。難怪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認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幾將大部分業務委外辦理」,「舉凡政策制定、法案研擬、查驗工作、監測檢驗、計畫執行、民意調查、績效評估、資料庫建置及資訊系統規劃等,幾將大部分業務委託民間辦理。」這種一「委」了事的做法,悉屬不當,值得檢討;審計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提出「部分採購案件辦理過程尚欠周延,採購內部控制未臻健全」的箴言。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三十)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業務費編列1,686萬6,000元。經查環保標章制度涉及公信力,並且能夠在採購法之例外,以較高價格得標,但是相關制度完全沒有法律授權,僅以行政層次命令超越法律,似有嚴重失當。
環保標章雖然以國家背書,卻委託民間顧問公司發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僅偶爾抽查,並沒有在最後發放程序上把關,非常不妥。
先前對臺商在中國回收碳粉匣發放環保標章,嚴重破壞國內綠色碳粉匣回收再生產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兩手一攤說依法辦事,就是最好的負面例證,爰凍結四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環保標章提出法律層級的法案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三十一)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編列4,378萬2,000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
1.目前全臺共有10座交通測站(含地方政府自設),從102年各類型測站主要污染物年平均濃度來看,PM10的數值,一般測站是53.1,交通測站是62.5,NO2一般測站是14.3,交通測站是27.6,CO一般測站是0.42,交通測站是1.08,由此可見,NO2、CO的一般測站與交通測站數值都超過1倍,由此可見,移動污染源的濃度比較高。以鄰近國家日本為例,其空污指標PM10的數值,從1976年平均是70降至2014年平均20,而臺灣PM102的數值2013年是53.1,2014年是48,進步幅度明顯不如人意。
2.日本東京都人口1,300萬,交通測站有35座,臺灣人口2,300萬,交通測站僅10座,交通測站明顯不足,對於移動污染源的監控亟需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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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污染物 |
一般測站 |
交通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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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10 |
53.1 |
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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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 |
14.3 |
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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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
0.42 |
1.08 |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三十二)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編列4億5,211萬5,000元,「區域環境管理」存在下列問題:
1.分支計畫「推動環境執法及策略」,其中,編列250萬元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執行情形監督專案工作計畫。(按:此計畫應是環境督察總隊核心業務,委外辦理似有不妥。)
2.分支計畫「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中,編列444萬7,000元辦理全國各級環保報案中心公害陳情系統功能提升更新暨維護等專案計畫。按:本計畫年年編列,到底是功能提升還是系統維護經費?其次,0800-066-666全國公害陳情報案專線每年辦理情形亦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再者,離島生質能源中心計畫有自辦業務及委辦業務,環境督察總隊如何有效監督?
3.「執行環保稽查督察管制工作」4,614萬7,000元,較上年度4,311萬3,000元增加241萬6,000元,主要增加係用於「執行重大污染源抽復查工作所需之樣品委託檢驗費、藥品耗材等」,需業務費680萬元,較上年度的436萬元增加244萬元,此應為實報實銷科目,各區督察大隊應說明本業務近3年決算數及明細表,以資比對是否覈實?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三十三)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中編列「通訊、事務機具等雜項設備汰換」之設備費用,查於101年度起連續三年皆設有將近80萬元費用,雜項支出未見有明確汰換計畫,為使設備汰換經費有更詳盡之表達,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日後編列「一般行政─設備及投資」預算時,應於業務計畫中臚列說明可能汰換之設備項目。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劉建國
(三十四)有鑑於現行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對於開發案件之決定性甚鉅,環評委員對於開發行為具有否決權,且因各委員分屬不同領域之專家,在審查過程反覆詢問,致環評時間過長,且歷來行政法院就環評相關之訴訟,環評審查結論有些見解未被法院所採納。爰此,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環評審查扮演之角色、落實環評之審查程序,聚焦審查重點以及強化決策過程之嚴謹度。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蘇清泉
(三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有底渣再利用補助,其他配套管理不足,致焚化爐底渣再利用的污染風險四處擴散,環保署應督導地方政府追蹤底渣再利用流向,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提出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相關政策配套改革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三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行政院核定「營造友善城鄉環境計畫」,辦理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環境衛生改善工作,以整體環境永續指標規劃並結合在地人文優勢,每年至少推動8個營造友善城鄉環境之鄉鎮市區,推動45項以上環境衛生永續指標工作內容,導入公共空間之環境管理觀念,落實環境衛生永續指標,包含空屋空地綠美化、公共空間公園化、景觀地標優質化、室內空氣清淨及居家生活寧適化等,相關工作提升空屋空地認養比例、友善如廁空間、友善公共區域環境、居家植栽綠美化、綠屋頂、綠牆、市民農場等項目。藉以達到環境和諧共存的公共空間綠美化,而能提升環境品質及營造友善城鄉環境之目標。該計畫推動單位評比遴選推動單位,請參考「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計畫型補助款補助之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遴選適宜推動之鄉鎮市區,其範圍應依計畫工作項目及補助經費妥為督導規劃推動,達地方環境衛生品質提升之執行成效。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王育敏 陳節如
江惠貞
(三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月公布PM2.5的全國調查,顯示高屏地區空氣污染最嚴重,所以要從高屏地區優先實施空污總量管制,而PM2.5來源之一是機車,造成機車族與行人長時間近距離直接吸入廢氣,請環保署於3個月內公布目前各機車廠的低碳綠能機車(含電動機車、惰轉熄火(idle-stop)功能機車、複合動力電動機車)生產比例;並參考各國類似政策與作法,研析在「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訂定各機車廠低碳機車最低生產比例之可行性。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蔡錦隆 王育敏
(三十八)高雄旗山地區日前發現有不肖業者將廢爐渣回填農田地,造成當地土壤與地下水質遭受污染,甚至有地表水體呈藍色異象,而該處位屬於「水質水量保護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至今卻未有積極預防或長期監測行動,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關注本案,並督導協助高雄市政府進行土壤及地下水監測工作,並於104年2月底前完成監測計畫之核定,以掌握當地土壤及地下水品質。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劉建國
(三十九)有鑑於近來頻傳不肖業者非法排放廢水,嚴重污染河川,影響水體之利用;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至今年底完成第二階段水質自動監測系統後,僅能掌握全國約50%之事業廢污水總量,其餘仍須透過民眾檢舉與稽查,始能發現不法行為。因此,針對事業廢水管制,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擴大加裝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或其他及時偵測之有效設施。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蘇清泉
(四十)對於水污染防治法修法審議通過廢污水繞流排放或稀釋行為,為搶救人員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處理設施,得繞流排放之規定。為利地方政府執行及水污法之推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水污染防治法修正公布後,儘速邀集廢污水處理專業人員、地方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保團體等,研商重大處理設施之適用原則。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四十一)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中編列「海域污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之計畫預算,查該目的預算針對通訊費用於民國103年度僅編有45萬元,明年增列為86萬元,為海洋污染事件應變有需大量通訊業務之用,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該項經費應確實因應業務所需撙節支用,並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以避免浮編濫用情事發生。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劉建國
(四十二)國內發生餿水油事件,再度引起民眾食安恐慌。追根究柢,乃廢食用油源頭管制鬆散造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亡羊補牢,針對俗稱「小蜜蜂」的廢油回收個體戶,提出請業者靠行,或取得證照成為個體戶等兩種管理方法。接受管理的個體戶業者進行回收時必須配戴證件,同時申報收得的廢食用油流向。此方法雖能藉由申報廢油去向而達到管理目的,然目前採輔導性質,能納編多少個體戶,對業者是否有強制力,皆是政策能否落實的重大關鍵。該署若無法針對落實部分提出具體辦法,廢棄食用油的源頭與再利用將無法順利管理。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成果,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提出報告。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王育敏 蔡錦隆
(四十三)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垃圾轉運設施執行情形,發現涉有未盡職責情事。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地方政府提報垃圾轉運站補助計畫之審查作業未盡確實,審查標準與原則徒具形式,管考規定及追蹤管制作為尤盡付闕如,肇生該署審查核定補助之31處垃圾轉運設施,明顯有12處占38.71%之垃圾轉運站,因可行性與預期效益不足,致無法如期營運或另作他途。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促地方加強監控並掌握所屬垃圾轉運站營運情形,以提升垃圾轉運站相關設施使用效能。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徐少萍
(四十四)鑑於103年登革熱疫情比起往年還要來得嚴重,截至目前為止確診病例已經破萬,比起2002年5,375例幾乎多一倍。登革熱主要靠病媒蚊傳染,埃及斑蚊及白線斑蚊是登革熱病毒的病媒蚊,而這兩種病媒蚊特別喜愛在比較乾淨的水域、積水孳生,因此,清除家戶內外的積水容器,如水缸、水甕、花瓶等等,是防疫重要環節。然以疫情最嚴重的三民區來說,一週內都還能清出1萬4,000多個積水容器,2百多戶家中孳生病媒蚊。依據流行病學的資料顯示,臺灣地區歷年來登革熱流行主要原因,大多集中在境外移入病例未能及時通報,加上全球平均氣溫上升、降雨量頻繁,若居家環境未能注意整潔與消毒,反而提供病媒蚊孳生環境,極易造成大流行。有鑑於全球氣候暖化,國際登革熱疫情情勢緊張,我國今(103)年確定病例數創年度新高紀錄,顯見登革熱疫情嚴峻,登革熱防治工作及病媒蚊孳生源清除尚待加強。爰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決議,依據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促地方環保機關配合衛生機關辦理戶外公共場所病媒蚊孳生源清除、噴藥及依法查處等工作。
提案人:王育敏 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陳節如
(四十五)臺灣現有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現有毒災通報機制,統一聯繫設置在工研院環安中心的全國環境事故諮詢中心,為避免資訊傳遞削弱黃金救災時間掌握能力,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毒災通報系統檢討評估,並提出精進規劃,以提高通報時效,於6個月內完成。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劉建國
(四十六)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科目編列支援縣市政府辦理水災土石流等災防演習經費,係為配合行政院強化複合式災害應變演練政策與相關部會共同支援地方政府合辦全國性複合型環境災害聯合演練以確保國民健康與財產安全,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演練結束後提供共同辦理演練之地方政府演習成果報告,俾確定毒災演練之成效。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江惠貞
(四十七)環保標誌或宣告是推廣綠色消費運動的重要手段,藉由爭取消費者認同,引發其採購較環保的產品而達到環保目的,然而第二類環保產品僅有標碼並無圖形標章可供辨識,不僅消費者不易發現與了解,對於業者推廣綠色產品亦不具競爭力,因此今年第二類環保標章改以圖形呈現,然通過審查的廠商並不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推廣,鼓勵業者發展環保產品,以落實綠色消費。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王育敏 蔡錦隆
(四十八)在氣候變遷影響下世界各地之藻華事件頻傳,今年美國俄亥俄州更因藻毒污染而導致50萬人無水可喝,學者也指出以活性碳吸附、臭氧或在水中加氯消毒,只能破壞一定程度的毒素,無法百分之百去除。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環境水質監測年報資料顯示,本島20座主要水庫之年平均值多已達到或接近優養程度,以石門水庫為例,近5年110次監測中,更有超過四成的比例為優養,且5年來下的平均亦為優養程度,未見改善趨勢。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石門水庫為例,進行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管制水污染作業之研究。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四十九)在近年查緝違規排放廢水之電鍍工廠時,仍可發現不少無照使用毒性化學物質之情形,為有效杜絕非法使用毒性化學物質之情形發生,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導地方環保局針對電鍍業使用之毒性物加強稽查及上下游勾稽;另對於毒化物販賣業者違規販賣給無核可、許可運作業者,應予以加重處分。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五十)依據最近針對非法廢五金處理的聯合稽查行動發現,陸續查獲相關非法行為,顯然有死灰復燃之跡象,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4年6月底前提出混合五金廢料輸入管理檢討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五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資訊公開的執行,至今功能性、即時性、完整性均仍有所欠缺,例如所管各基金、環保標章標準訂定會議之會議紀錄、會議資料應立即上網公開,此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提之各類環保計畫或方案也應公開,以利民眾了解。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五十二)各地方環保局對於資訊公開的執行,至今功能性、即時性、完整性均仍有所欠缺,例如所管各基金之會議紀錄、會議資料應立即上網公開,此外,各年度之各項補助結果也應公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督導各地方政府完成資訊公開作業,以利民眾了解。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五十三)依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送審之全國區域計畫「區域性環境保護設施計畫」來看,有關生活廢棄物的部份包括焚化廠轉型為生質能源中心及掩埋場挖除活化再生,這兩個都是已屬政策環評通過的內容,而有關事業廢棄物的部份僅有填海造島(陸),這部份甚至還沒有通過政策環評。但不管有無通過政策環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送審之「區域性環境保護設施計畫」內容皆無涉於空間規劃,做為土地利用之上位計畫顯然過於空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立即重新規劃,以期於土地開發利用之時能妥善規劃環境保護設施之設置,並將修正後草案提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五十四)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之餘額高達近70億元,其中除了12億元為存款有微薄的利息收入外,多數是放在國庫閒置,造成鉅額通膨損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1年內研擬有效執行方案。此外,有鑑於移動污染源對於細懸浮微粒的貢獻與固定污染源相當,然而僅加嚴移動污染源之排放標準並不足以有效達到污染減量目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半年內邀集相關部會提出跨部會之細懸浮微粒減量推動方案,以確保國人健康。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五十五)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所完成之102年年報,土壤污染物種類比例以重金屬(砷、鎘、鉻、銅、鉛、鋅、汞、鎳)污染場址數最多,占總比率達97.02%,且有逐年上升之趨勢,顯見重金屬為主要土壤污染來源;而地下水污染場址數比率則以氯化碳氫化合物為主占51.85%。104年度該基金歲入預算中,石油系有機物為5億5,297萬6,000元,而重金屬及重金屬化合物僅為1億5,917萬元,顯然不合比例,應立即檢討重金屬及重金屬化合物之費率,並立即修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中,要經過4年才可以調整費率的規定。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五十六)各地方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攔檢柴油車之不合格情形仍偏高,顯見定檢作業仍有不確實之處,此外,機車之到檢率仍偏低,二行程機車約為5成,四行程機車約為7成,造成烏賊車滿街跑的情形不斷發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有效檢討改善措施,以有效改善移動污染源之廢氣排放情形。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五十七)環境保護基金之單位(或計畫)成本分析表皆無法顯示單位成本(元)或平均利(費)率,難以了解各計畫之執行成效,例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年均編列數億元之預算用於補助電動車,卻未說明其污染減量之成效,無從從與其他空氣污染物控制對策減量成本加以比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1年內補充相關污染減量效益說明。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五十八)溫室氣體減量及低碳業務預算合併共約6億元,占支出39.2億元共15%,比率並不低,然而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的歲入主要來源為移動污染源(占74%),且溫室氣體之排放大戶為事業單位,卻未向之課徵空污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在法制建制完備後半年內提出開徵溫室氣體空污費物種、費率及對象草案,並於一年內完成預告開徵之法制作業。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五十九)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立法院預算中心之資料顯示,每年均有清潔人員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死亡及上下班往返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而今年至9月止,死亡者為3人,事故者為2人,雖然訂有「清潔人員工作標準作業程序手冊」,並定期辦理相關作業安全課程講習會,卻仍無法阻止這些不幸事件發生。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提供之清潔人員濟助案件檢討發生原因類型分析統計表顯示,有部分事故是可以預防的,例如由工作車上跌(摔)落、剷裝機剷斗夾擊/工作車尾斗夾傷死亡…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督導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六十)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中,100年度至103年度8月底止,各年度環保專案(研究報告)分別計有358件、370件、332件及264件,每年金額超過20億元!舉凡政策制定、法案研擬、查驗工作、監測檢驗、計畫執行、民意調查、績效評估、資料庫建置及資訊系統規劃等,幾將大部分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且延續性計畫多由相同廠商辦理!為避免弊端產生,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委辦績效評估及建立完善監督管考機制,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監督考核,並將其評鑑結果之建議,提供受託機構限期改善,作為下次續約與否之參考,以確保被委託機構能確實執行受託業務。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王育敏 江惠貞
(六十一)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年規劃進行網際網路事業廢棄物清理資訊即時申報作業,其後陸續公告各批次應上網連線申報之事業機構,然事業廢棄物隨處傾倒事件時有所聞,影響我國甚鉅!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儘速對於事業與清除處理業者申報不實情形,督促地方進行主動覈實勾稽機制,落實稽查管制,並強化系統功能,維護我國環境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王育敏 江惠貞
(六十二)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因推動有機廢棄物生質能源化上位計畫及政策未定,且無後續具體配套,已停止辦理北部地區廚餘厭氧消化試辦計畫;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計畫規劃內容遲未定案,致計畫延宕無法執行,預算執行率偏低!而104年度仍編列鉅額計畫經費,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審慎衡酌該計畫之必要性與迫切性,並督促經費預算之有效執行。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王育敏 江惠貞
(六十三)有鑑於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與災害應變工作為政府重要施政之一環,故委託民間技術機構成立7個毒災應變隊。隨著毒性化學物質列管數量及毒害防災應變處置需求之增加,培訓公部門之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專業人員有其必要性!政府實不宜長期採委辦方式以任務編組方式辦理,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審慎研議,有次序、階段性培訓地方政府公部門人力承辦該作業,以完備公部門毒災防救組織。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王育敏 江惠貞
(六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補助縣市停建焚化廠將垃圾跨區轉運至其他縣市焚化處理於104年度編列所需相關經費8億7,590萬元。該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設置31處垃圾轉運站。其中臺中潭子區、高雄市旗山區、南投縣埔里鎮及嘉義縣竹崎鄉等4處取消補助計畫,其他垃圾轉運站,其他垃圾轉運站,則因遇民眾抗爭、承包商履約有爭議、焚化廠未營運、地方政府改制不再轉運等等因素,目前僅20處轉運設施正常營運。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促地方加強監控並掌握所屬垃圾轉運站營運情形,以提升垃圾轉運站相關設施使用效能。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王育敏
(六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中補助費占該署年度預算比率甚高,104年度預算案獎補助費編列20億1,857萬8,000元,占該署歲出總數40億6,006萬5,000元之49.72%。換言之,全國環保工作近半是由地方政府執行。
然而,各項補助款的相關補助作業未臻周延,曾出現核撥地方政府後,因地目無法變更,或因未取得建照即開工,致進度延宕或中輟無法營運;補助地方辦理「汰換老舊垃圾清運機具工作」卻與一般性補助「汰換垃圾車」的計畫內容重疊。
104年度歲入預算中編列「收回以前年度歲出」7,200萬元,主要係收回以前年度補助計畫賸餘款等繳庫數。足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預算補助款的審核過於寬鬆。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重新檢討各類補助款的執行率及其成果,以提升政府預算的使用效益。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王育敏
(六十六)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度委外辦理「廢食用油回收、PVC管制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估算專案工作計畫」期末報告,推估我國年廢食用油產生量及回收量分別為8萬8,004公噸及5萬8,950公噸。回收率約為67%。俟強冠油製品混餿油事件引爆一連串食安危機,劣油影響人體健康及我國食品產業發展。
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藉由廢油事件之教訓,積極完善法制規範,強化各類廢油產源管理,有效掌握再利用量能,確認廢油均予妥善處理,加強稽查與取締以嚇阻不法,補強廢油回收管控機制,以杜絕此類情事再次發生。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王育敏
(六十七)國人傳統宗教活動,一般係透過焚香及燒紙錢方式來表達對神明與祖先之敬意。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度委外辦理之「民俗活動及農廢露天燃燒減燒宣導計畫」統計,97年度計使用香枝3,459.3公噸,其中寺廟及家戶分別為2,885.8公噸及560.1公噸,分占使用量之83.4%及16.2%。
寺廟因屬半開放空間,焚香燃煙會產生粒狀污染物,為室內空氣之主要污染源之一,且傳統祭祀行為會在短時間累積高濃度之空氣污染物,會傷害人體健康。臺北市行天宮為推動「問心敬神」理念、落實節約資源及環保,自103年8月26日起已不再設置香爐及供桌,以「心香取代線香」。
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順勢積極宣導有關焚香燃煙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及其對健康危害知識,鼓勵國人及廟宇減少焚香、燒紙。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王育敏
(六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度至103年度8月底止,各年度環保專案(研究報告)分別計有358件、370件、332件及264件,金額分別高達25億1,571萬5,000元、23億6,642萬4,000元、28億6,559萬3,000元及19億6,518萬5,000元,包括政策制定、法案研擬、查驗工作、監測檢驗、計畫執行、民意調查、績效評估、資料庫建置及資訊系統規劃等計畫,幾將大部分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對此,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缺失有:「幾將大部分業務委外辦理,惟環保勞務採購易滋生弊端,允應建立管考機制」,且「延續性計畫多由相同廠商辦理」,再者,「環保勞務採購涉及評選專業性,採購人員較不熟稔,恐易滋生弊端」,若由非專業人員辦理專業委辦事項,如何有效進行管考不無疑義,基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就上述問題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改進方案。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六十九)2014年7月31日深夜發生高雄石化氣爆事件,政府與民間投入救災的同時,全臺也驚覺原來高雄背負的經濟發展重任,竟是讓277萬市民承受著石化工業等重工業發展的沉痛苦果,產業轉型的民意也呼聲四起。
從1968年第一座輕油裂解廠設置於高雄市楠梓區中油高雄煉油廠算起,高雄市民與石化業為鄰已有47年,比設在雲林離島的六輕石化專區更久遠許多,高雄市民呼吸的空氣含有石化業排放(或逸散)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高雄的重要河川後勁溪有中油偷排的廢水,環境品質十分惡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在2010年10月舉行一連3天的六輕總體檢研討會,但高雄民眾至今卻未能充分得知石化業對於高雄市的環境(包括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化物、溫室氣體)、水資源、社會文化、健康、經濟究竟造成什麼影響。
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1個月內提出石化業對高雄環境影響總體檢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邀請相關之民間團體、學者列席對談。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七十)針對環保團體舉證六輕提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之「(1011098A)100年度六輕相關計畫之特定有害空氣污染物所致健康風險評估計畫報告」內容涉低估致癌風險及非致癌風險,報告中已檢測出三氯乙烯、四氯化碳、氯仿、1.2二溴乙烯等致癌物,但六輕報告卻未列入致癌評估,而未釐清爭議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於103年3月核備通過此報告,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低估致癌與非致癌風險爭議,納入下年度專案審查會,將所有污染源、污染物(含有機揮發物VOC、重金屬)等都應納入致癌與非致癌風險評估,而且環團亦可推舉審查委員代表參與審查。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七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明(104)年度編列高額出國交流預算,然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資料庫將臺灣列為中國一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洽外交部予以因應處理,並於兩岸環境保護、溫室氣體相關交流活動中,避免可能危及國家主權之協議。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七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近年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會議資訊公開工作有成,為各部會表率,然常因更換承辦人員、會議主席,針對民間團體是否能影音紀錄有不同見解、時常耗費許多時間討論,不利環評效能。基於全民合作保護環境之原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閉門討論結論外,應與公民團體達成必須完整呈現影音紀錄共識後,常態性開放環評會議公民團體影音紀錄。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七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廢棄物清理法指定公告網路申報列管事業,事業廢棄物廢食用油之申報者類別主要為:1.資本總額達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之西式連鎖速食店(含其分店)。2.資本總額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且產生廢食用油之麵條、粉條類食品製造業;查截至102年度應申報家數(列管事業)1,071家,申報量6,545公噸僅占我國推估廢食用油年產生量8萬8,004公噸之7.4%,亦僅占事業機構廢食用油年回收推估量5萬8,075公噸之11.3%,比率偏低,且亦較再利用機構102年度收受非列管事業之再利用量2萬1,537公噸低。顯示之前申報規範,僅掌握極少數廢食用油去處,廢食用油產源申報系統失靈;俟強冠油製品混餿油事件引爆一連串食安危機,劣油影響人體健康及我國食品產業發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才改弦易轍,採取積極作為,為昭公信,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按月公布前一月事業廢棄物廢食用油回收量。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蔡錦隆 王育敏
(七十四)PLA材質(Polylactic Acid)有生質塑膠、環保塑膠之稱號,每年在國內的使用量為千餘公噸,雖然使用量不高,近年的使用量卻不斷成長。PLA材質雖然取自植物,看似天然,但是回收處理確有相當大的困難。PLA材質在現有技術下的再製回收有一定的難度,PLA的外觀與塑膠類似,但是無法與石化原料提煉的塑膠混摻進行再製處理,而且PLA易受水氣影響使得回收再製的材料強度大幅降低。而且,PLA雖號稱生質塑膠,在大自然中卻幾乎無法分解,只能在特定的回收處理槽當中進行分解作業,使得PLA的回收時常遭遇廠商沒有意願進行處理的困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於民國99年將PLA列為可回收的廢棄物,以每公斤15.17元的金額對回收商於以補貼,以鼓勵回收,但是,在處理商無力處理、無意願處理的狀況下,PLA材質可能出現資源回收業者回收後卻無處可去的窘境。
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PLA材質的回收、再利用所面臨的障礙,儘速研擬解決方案,並對於PLA材質的使用、回收、處理進行宣導。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吳育仁
(七十五)經查,對於化學工業產業而言,生質材料為化石燃料以外之重要原料,對於二氧化碳減排也有貢獻,世界生質材料工業已經進入第三代,以農業廢棄物精製成原料(如木質素做成罐頭內漆減少雙酚A、以澱粉作為塑膠機殼),然臺灣目前仍無針對生質材料相關標章認證如美國BioPreferred認證,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個月內邀集農委會、工業局、工研院、產業界研訂可與世界接軌之生質材料標章,並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合作推動生質材料標章列為政府綠色採購項目。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本項尚有提案18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般行政」項下「統計業務─編製我國重要環保統計資料」業務費編列225萬8,000元。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01年5月即開始實施我國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卻未見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公開統計資料中詳列監測數據,民眾無從參考歷史資訊,爰請凍結相關預算3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統計資料加入PM2.5監測數據之執行規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二)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之經費編列8,012萬1,000元。其中3,069萬6,000元係用於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相關經費,但有鑑近來我國許多重大環境影響評估案,例如臺東縣美麗灣開發計畫與臺南市鐵路地下化工程等都屢屢發生糾紛,顯示環評制度有進行徹底檢討之必要,因此建請將此部分預算3,069萬6,000元全數凍結,待該部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環評法規與環評審查作業之修正進行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王育敏 江惠貞
(三)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編列2,365萬6,000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企劃處負責制定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綜合策劃等政策、制度或法制研討等相關工作,鑒於近年國際推動綠色金融工作,以促進綠能、節能、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由近日臺灣郵政儲金投資中國爭議可知,臺灣國內並非缺少資金,與其投資於資訊不公開之高風險地區,不如投資臺灣國內綠、節能、環境污染防治產業,對臺灣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皆有正面幫助。爰提案凍結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經費二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邀集金融產業、財稅部門、節能產業、綠能產業、環境污染防治科技產業、有志推動公民綠能電廠等環保團體,研商臺灣綠色金融服務工作,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四)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國外旅費編列394萬2,000元。主要為出國參加消費者研究國際研討會,環境科學及技術國際研討會。相關會議參與之必要性不明,具體效益值得商榷,相關費用監督不易,為撙節預算,建請凍結國外旅費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五)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環境影響評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顧問機構評鑑編列190萬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顧問機構評鑑有助提升環評顧問公司品質,日前日月潭水里大彎服務區開發案在民間團體舉證之下,發現有數筆土地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顧問公司提供不實資料狀況下讓此案進入二階環評。日後恐將再次引法如美麗灣飯店開發案多年民眾抗爭與法律纏訟,最後開發單位敗訴事件。爰提案凍結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確認顧問公司提供不實資訊、或未環評先招商之開發案(如雪谷纜車)未來不得進行環評程序,並懲處該案顧問公司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六)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計畫」之經費編列8億7,590萬元,係用於補助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但有鑑於近年來南投、雲林、臺東等各縣市都有焚化爐於興建後遭閒置之情況,形同「環保蚊子館」,因此是否仍有持續推動之必要,須待該署針對補助之狀況以及興建之預期使用率進行詳細說明,才能決定,因此建請將此部分預算8億7,590萬元全數凍結,待該署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王育敏 江惠貞
(七)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獎補助費編列14億3,490萬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推動廢棄物回收的過程中,定義廢棄物為資源屬性,並將目標設定為零廢棄,以推動物質再利用循環鏈。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定義,底渣應屬資源類別,其再利用之產業應回歸市場機制,且底渣再利用管理與技術不臻成熟的問題,其間接或直接性污染仍頻傳,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104年度預算中編列「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業務費用,尚待重新評估,爰請凍結相關預算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廢棄物再利用中底渣循環鏈之完整報告,及其再利用之技術與流向說明,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八)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有關加強基層環保建設業務中新增的「營造友善城鄉環境計畫」編列1億8,800萬元。根據預算法第49條之規定:「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而「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編列1億1,000萬元,並未於預算書說明底渣再利用工作之成效,爰凍結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該工作計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徐欣瑩
(九)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空氣品質管理策略規劃及推動」業務費45萬元。空氣污染物中的細懸浮微粒(PM2.5)為近年新興研究專題,其致癌程度已被世界衛生組織列為高風險性物質,對群眾的呼吸健康影響甚鉅,高雄市長期位於工業區林立的污染環境中,PM2.5數值也屢屢超標,目前已有學校與民間組織發起自救,依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每時量測數據而暫停戶外運動課程,卻未見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教育部積極協商停課機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預算中編列「空氣品質管理」等相關業務費用,若無具體為公眾所規劃之空氣污染管理策略,等同消極作為,爰請凍結相關預算2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因應PM2.5指標設立修訂防護機制計畫期程,及預算必要性之說明,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十)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固定空氣污染源管制」業務費184萬元。臺灣目前的空污總量管制,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必須會同經濟部方能分期分區公告實施,環保權責一直被限制在經濟部,然而隨著時代的演進,環境保護的意識逐漸取代工業時期以發展為重的情形,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在兩年多來,不斷呼籲行政院針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提出行政院版本,以整合朝野意見,為民謀福。
在第8屆第6會期院會總質詢中,立法委員趙天麟再度建請行政院應儘快提出行政院版本,然而所收到的回覆,竟是裁示在不修法的情況下,執行總量管制,形同退回原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仍舊受限於經濟部的管考,亦無視立法委員之修法及監督職權。
查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中編列「固定空氣污染源管制」之相關預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不思從源頭杜絕、積極爭取修法,卻消極以稽查或管制計畫妥協於經濟部,輕易撤守應以專業設置總量管制之角色,恐無法為空污區的居民立下保證。爰請凍結相關預算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兩年內就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修正之跨部會協商歷程報告,以及「總量管制監督與追蹤小組」之設置期程與運作機制,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十一)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全球大氣品質保護」編列258萬元。上述業務逐年編列預算執行,內容包含相關國際法規修訂、宣傳作業、學術交流活動等,上述預算使用監督不易,且每年進行相同之國際議題研究,執行內容一致,成果不明,欠缺效益說明,應撙節使用。建請凍結系爭預算15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十二)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全球大氣品質保護」業務費編列258萬元。空氣污染物中的細懸浮微粒(PM2.5)為近年新興研究專題,其致癌程度已被世界衛生組織列為高風險性物質,對群眾的呼吸健康影響甚鉅,高雄市長期位於工業區林立的污染環境中,PM2.5數值也屢屢超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仍在年度績效目標中,以未包含PM2.5監測濃度的PSI空氣污染指標作為空污改善成效評斷,恐將誤導民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於近期已提出PM2.5指標,然社會各界仍期盼設立單一參考指標,查環境保護署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推動綠能低碳總計畫行動方案」之委辦預算,若無具體防制措施與改善目標,恐無法為民眾之呼吸健康把關。爰請凍結相關預算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年度空氣污染改善績效之指標、新式空氣品質指標之設置期程,以及相關預算必要性說明,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十三)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編列「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8,473萬元,其中「督導強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排放管理及生活污水管制等相關工作」預算編列70萬8,000元及「辦理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及區內事業廢污水排放管理、工業區廢污水管制等相關工作」預算編列300萬元。兩項內容有所重疊,均為強化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等相關工作,疑有重複編列之嫌,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該如何辦理監督及管理管制,應加強說明辦理方式及效應,爰凍結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管理管制方式做出檢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楊玉欣 蔡錦隆
(十四)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編列7,418萬元。事業廢棄物被棄置在水岸邊的如果未及處理,不僅較陸地更容易造成污染範圍擴大,更可能隨時因氣候關係被沖散而增加處理的難度,故水岸邊的事業廢棄物有處理的必要性。彰化伸港鄉西濱快速道路(臺61線)162K下方大肚溪沿岸高灘地,範圍為臺17到臺61公路之間的河畔,包含大量有毒電弧爐爐渣與集塵灰被非法棄置,非法棄置場址多含有害事業廢棄物,雖民間團體多次反映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彰化縣環保局開會協調處理下,至今政府均未能有效處理完畢。爰凍結相關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清運報告且同意調查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楊玉欣 蔡錦隆
(十五)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業務費編列3,825萬4,000元。
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以及荒野保護協會近年來持續發起淨灘活動,每年9月到10月份號召志工撿拾沙灘垃圾,和一般撿拾的活動不同,淨灘參與成員除了清理水域與岸邊的廢棄物外,還必須使用一份全球共用的海廢監測表(ICC表),詳細記錄海灘上的垃圾種類與數量,並將彙整後分析垃圾來源,進而發展出人類社會的資源再利用政策,查環境保護署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辦理海岸地區環境清潔維護」之相關業務預算,雖已有定期舉辦淨灘活動及ICC紀錄分析,卻未見公開詳細統計數據與背景資料,如淨灘日期、花費時間、長度或人員數量等,民眾無法了解其計畫執行情形、分享淨灘紀錄成果,爰請凍結業務費預算2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淨灘資訊透明化之規劃,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十六)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編列2億1,258萬9,000元。長期委外辦理建置毒災應變小組非長遠之計,爰將「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編列之2億1,258萬9,000元凍結二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毒災應變小組正式納編之規劃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蔡錦隆 王育敏
(十七)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業務費編列3,028萬2,000元。臺灣是高度都市化國家,城市空污主要來自交通,據去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料,交通測站PM10的年平均濃度要比一般測站高約兩成;但全臺的交通測站卻只有6個,六都之中的臺中、臺南更連1個都沒有,監測條件完全不符民眾的生活環境,查環境保護署104年度預算中編列「規劃調整既有測站類型及功能」之業務費用,屬跨年度計畫編列之預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遲未對交通測站數量提出改善措施。
另「開發增進空氣品質監測資料收集及分析系統服務」於103年度編列248萬3,000元,卻於104年度突增為2,210萬元,增列將近10倍預算,查該項預算說明並未有詳細工作陳述,恐有浮編濫用、迴避監督之虞。
綜上,爰請凍結相關委辦預算1,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新增交通測站規劃或增進城都交通密集區空氣品質監測之方案,以及新增預算數必要性之說明,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十八)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2條規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意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如欲和中國大陸簽署環境保護相關協議,應透過陸委會交涉,而非自行洽談,以確保合作之效益及效力。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103年度編列預算洽談「兩岸環保事務合作協議」協商議題及雙方實質合作之運作機制,為確保合作協議之談判效益,在協議未成之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不得逕自前往大陸進行任何合作交流會議。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第2項 環境檢驗所原列2億7,942萬8,000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環境檢驗」7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7,772萬8,000元。
本項尚有修正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科技發展」項下「環境檢驗─科技發展」新增預算1,470萬元,業務說明中包含推動環境鑑識技術開發、奈米碳管修飾分析、微萃取技術開發、奈米環境評析等8項委辦計畫。上述計畫多為委外性質,且類似研究內容,於以往年度亦已進行多次研究,包含103年度已編列1,170萬元進行相似研究,104年又再增加預算加以進行,妥當性有待商榷,研究內容與效益不明,預算使用不易監督。此外,8項研究計畫皆為委辦,是否有失環檢所具有研究性質之設立目的,相關日常研究業務不應全數委外。建請「環境檢驗─科技發展」業務刪減100萬元,其餘部分凍結27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二)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檢驗」項下「檢驗業務規劃管理─環境檢測機構推動及管理」編列765萬2,000元,查該所102年度委託民間公司對營運中或新設置之環境檢測機構、機動車輛測定機構檢驗室欲申請之項目,進行品管系統與檢測技術評鑑。102年度檢測結果,各類申請項目共5,793項次(含101年度未結案件750項次),許可項目5,136項次(88.7%)、不許可項目657項次(11.3%)。其中空氣、廢棄物、土壤、噪音及機動車輛噪音測定檢測類不合格率超過10%,高於平均不合格率,原因疑為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人員對檢測技術及方法瞭解不足。此外,上述業務皆為委辦,是否有失環檢所法定職責,妥適性值得商榷。相關業務內容竟另包含國內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出訪內容與效益不明,預算監督不易有浮編之餘。建請「環境檢測機構推動及管理」業務,刪減65萬2,000元,其餘部分凍結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第3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7,186萬元,照列。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勞動部主管、環境保護署主管部分由田召集委員秋堇出席說明;衛生福利部主管部分由王召集委員育敏出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