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7次會議紀錄

主席現在請相關委員會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請經濟委員會蘇召集委員震清補充說明。(不說明)蘇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許召集委員智傑補充說明。(不說明)許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廖召集委員正井補充說明。(不說明)廖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田召集委員秋堇補充說明。(不說明)田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法案均經審查會決議,需交由黨團協商,依處理預算案之議事程序,按各委員會審查單位逐款宣讀後,均暫行保留,俟協商後再行處理。

宣讀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部分。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1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無列數。

第12項 檔案管理局8萬9,000元,照列。

第17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原列1億6,993萬4,000元,增列1億元(科目自行調整),改列為2億6,993萬4,000元。

第131項 經濟部原列5,957萬4,000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之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之罰鍰收入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957萬4,000元。

第132項 工業局168萬元,照列。

第133項 國際貿易局及所屬原列228萬8,000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100萬元,其餘照列,改列為328萬8,000元。

第134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原列999萬3,000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300萬元,其餘照列,改列為1,299萬3,000元。

第135項 智慧財產局130萬元,照列。

第136項 水利署及所屬原列8,295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200萬元,其餘照列,改列為8,495萬元。

第137項 中小企業處17萬5,000元,照列。

第138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430萬9,000元,照列。

第139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50萬元,照列。

第140項 能源局原列300萬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157項 農業委員會801萬6,000元,照列。

第158項 林務局3,509萬6,000元,照列。

第159項 水土保持局2,736萬9,000元,照列。

第160項 農業試驗所90萬元,照列。

第161項 林業試驗所43萬8,000元,照列。

第162項 水產試驗所14萬元,照列。

第163項 畜產試驗所15萬元,照列。

第164項 家畜衛生試驗所,無列數。

第165項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萬元,照列。

第166項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3萬元,照列。

第167項 茶業改良場1萬元,照列。

第168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3萬元,照列。

第169項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無列數。

第170項 苗栗區農業改良場,無列數。

第171項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無列數。

第172項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無列數。

第173項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無列數。

第174項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1萬元,照列。

第175項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無列數。

第176項 漁業署及所屬1,930萬元,照列。

第177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953萬4,000元,照列。

第178項 農業金融局81萬元,照列。

第179項 農糧署及所屬604萬3,000元,照列。

主席:一、歲入部分,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暫行保留。

請宣讀第3款「規費收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2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無列數。

第13項 檔案管理局20萬元,照列。

第18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無列數。

第142項 經濟部7億1,891萬4,000元,照列。

第143項 工業局262萬5,000元,照列。

第144項 國際貿易局及所屬,無列數。

第145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原列9億5,308萬8,000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1節「審查費」2,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7,308萬8,000元。

第146項 智慧財產局41億8,542萬5,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4年度預算案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1節「審查費」編列16億0,224萬8,000元,與103年度預算數同,收入來源為受理專利申請案收入11億3,628萬8,000元以及受理商標申請案收入4億6,596萬元;惟查該局「審查費」歲入科目近年來預算達成率偏低,已由99年度之92.5%降至102年度之84%,呈現逐年下滑趨勢,另查專利及商標申請案件99年至102年變化情形,於102年前尚有微幅成長,102年度卻開始呈現負成長,恐與審查期間過長導致不利產業研發成果運用有關,爰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再積極提升專利審查能量,勉力縮短審結期間於24個月內審結,其專利檢索中心建置並應提供各專利登記及運用資訊諮詢平台,以有效促進國內新興產業專利布局與研發競爭力。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陳怡潔 

連署人:陳明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費」收入預算由99年度12億4,614萬7,000元增至102年度15億6,750萬7,000元,增幅25.79%,然檢視相同年度專利及商標申請案件變化,成長幅度有限,以致各年度預算達成率逐年下滑,為此,要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升專利與商標申請效率,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陳怡潔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廖國棟 王惠美 

第147項 水利署及所屬1,554萬元,照列。

第148項 中小企業處,無列數。

第149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481萬元,照列。

第150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無列數。

第151項 能源局原列1,067萬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169項 農業委員會1,917萬8,000元,照列。

第170項 林務局2,438萬6,000元,照列。

第171項 水土保持局250萬元,照列。

第172項 農業試驗所538萬6,000元,照列。

第173項 林業試驗所320萬元,照列。

第174項 水產試驗所435萬元,照列。

第175項 家畜衛生試驗所3,066萬6,000元,照列。

第176項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5,806萬4,000元,照列。

第177項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227萬2,000元,照列。

第178項 茶業改良場990萬9,000元,照列。

第179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129萬5,000元,照列。

第180項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10萬元,照列。

第181項 苗栗區農業改良場29萬元,照列。

第182項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70萬元,照列。

第183項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30萬元,照列。

第184項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30萬元,照列。

第185項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16萬元,照列。

第186項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30萬元,照列。

第187項 漁業署及所屬1,490萬元,照列。

第188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2億6,731萬7,000元,照列。

第189項 農業金融局24萬8,000元,照列。

第190項 農糧署及所屬516萬8,000元,照列。

主席:第3款暫行保留。

請宣讀第4款「財產收入」部分。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項 行政院第1目「投資收回」9億元(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折減基金繳庫數),照列。

第12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25萬8,000元,照列。

第13項 檔案管理局1萬元,照列。

第18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18萬元,照列。

第143項 經濟部原列94億2,115萬6,000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3節「租金收入」之漢翔航空工業公司承租經濟部經管之國有土地等租金收入2,502萬8,000元,減列第2目「財產售價」第2節「有價證券售價」54億7,032萬8,000元、第3目「投資收回」第2節「投資資本收回」34億2,967萬2,000元,增減互抵後,計減列88億7,497萬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4,618萬4,000元。

第144項 工業局553萬3,000元,照列。

第145項 國際貿易局及所屬原列10億8,551萬9,000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2節「權利金」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億9,551萬9,000元。

第146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275萬4,000元,照列。

第147項 智慧財產局75萬8,000元,照列。

第148項 水利署及所屬原列1億0,103萬2,000元,增列第2目「財產售價」第1節「動產售價」項下之河川治理工程所餘土石方標售收入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1,103萬2,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項:

()立法院審查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決議:「基於中央管轄之河川疏濬及河道整理工程所發生之砂石土方變賣收入,原編列在『水資源作業基金』之收入,水利署應自96年度起,將上述收入回復編列水利署『財產收入』。」經濟部水利署估計每年砂石採取量約2,400萬立方公尺,標售所得扣除採取成本後所得每年約15億元,6年共計90億元卻多未納入歲入預算,實不利整體檢視,為此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檢討改正,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陳怡潔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廖國棟 王惠美 

第149項 中小企業處2萬3,000元,照列。

第150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84萬1,000元,照列。

第151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24萬元,照列。

第152項 能源局原列1,000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169項 農業委員會原列59億0,624萬8,000元,減列第2目「財產售價」第1節「有價證券售價」48億5,228萬8,000元、第3目「投資收回」第1節「投資資本收回」9億4,771萬2,000元,共計減列58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0,624萬8,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度於「財產售價」項下編列「有價證券售價」48億5,228萬8,000元,及「投資收回」項下編列「投資資本收回」9億4,771萬2,000元,係預定出售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之釋股收入及成本沖銷。惟查政府預算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若檢視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及營運狀況均尚稱健全,歷年配發現金股利之殖利率均遠高於同期間之公債及國庫券平均利率,政府持有該公司股票每年均可為國庫創造2億元至8億餘元之穩定現金流量,104年度預計釋出9,477萬1,242股以挹注歲入,儘管短期間內可創造釋股收入,卻對國庫長期穩定收益顯有重大負面影響,與預算法財務管理精神有違,且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仍需擔負肥料銷售政策等農業任務,一旦釋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持有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比率將由24.07%大幅降為11.6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實應暫緩辦理並審慎檢討該項釋股計畫之必要性與妥適性。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黃偉哲 林岱樺 

第170項 林務局1億3,502萬元,照列。

第171項 水土保持局33萬7,000元,照列。

第172項 農業試驗所131萬3,000元,照列。

第173項 林業試驗所17萬5,000元,照列。

第174項 水產試驗所161萬9,000元,照列。

第175項 畜產試驗所144萬1,000元,照列。

第176項 家畜衛生試驗所25萬4,000元,照列。

第177項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萬元,照列。

第178項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6萬3,000元,照列。

第179項 茶業改良場12萬8,000元,照列。

第180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10萬元,照列。

第181項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44萬元,照列。

第182項 苗栗區農業改良場29萬2,000元,照列。

第183項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20萬5,000元,照列。

第184項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20萬4,000元,照列。

第185項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2萬元,照列。

第186項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9萬元,照列。

第187項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無列數。

第188項 漁業署及所屬2,780萬元,照列。

第189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123萬元,照列。

第190項 農業金融局2萬5,000元,照列。

第191項 農糧署及所屬589萬6,000元,照列。

主席:第4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5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部分。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項 行政院第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原列269億5,224萬7,000元(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賸餘繳庫數),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7項 經濟部原列66億7,291萬1,000元,除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36億2,073萬8,000元,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其餘照列。

第9項 農業委員會4億6,759萬7,000元,照列。

第10項 畜產試驗所,無列數。

第11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無列數。

主席:第5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其他收入」部分。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2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53萬2,000元,照列。

第13項 檔案管理局5萬9,000元,照列。

第18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13萬元,照列。

第140項 經濟部2億9,693萬8,000元,照列。

第141項 工業局2億1,241萬元,照列。

第142項 國際貿易局及所屬6萬6,000元,照列。

第143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678萬4,000元,照列。

第144項 智慧財產局170萬3,000元,照列。

第145項 水利署及所屬7,743萬6,000元,照列。

第146項 中小企業處19萬8,000元,照列。

第147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6,000元,照列。

第148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132萬8,000元,照列。

第149項 能源局原列20萬1,000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166項 農業委員會6,868萬9,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針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度預算歲入部分「其他雜項收入」編列4,836萬4,000元,其中員工宿舍使用費僅編列2萬4,000元,員工宿舍平均每戶每月的租金僅50元至500元,與市價過度背離,造成國庫的短收,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即檢討租金標準,並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所有機關宿舍之彙整資料(單位數、面積、帳面價值、坐落地點,無償借用、有償租用或借用情形、租金標準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丁守中 

第167項 林務局2億6,975萬8,000元,照列。

第168項 水土保持局1,420萬2,000元,照列。

第169項 農業試驗所1,317萬5,000元,照列。

第170項 林業試驗所736萬元,照列。

第171項 水產試驗所1,520萬7,000元,照列。

第172項 畜產試驗所838萬8,000元,照列。

第173項 家畜衛生試驗所1,519萬2,000元,照列。

第174項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10萬元,照列。

第175項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130萬2,000元,照列。

第176項 茶業改良場1,085萬5,000元,照列。

第177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112萬8,000元,照列。

第178項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182萬4,000元,照列。

第179項 苗栗區農業改良場55萬4,000元,照列。

第180項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374萬5,000元,照列。

第181項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387萬元,照列。

第182項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214萬1,000元,照列。

第183項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53萬4,000元,照列。

第184項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165萬9,000元,照列。

第185項 漁業署及所屬3,733萬元,照列。

第186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881萬元,照列。

第187項 農業金融局6萬元,照列。

第188項 農糧署及所屬1,723萬9,000元,照列。

主席:第7款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2款行政院主管」部分。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7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原列18億9,985萬元,除第1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3億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人事費─加班值班費」項下員工超時加班費120萬元、「委辦費」2,127萬元、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國家發展計畫之規劃」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5目「促進產業發展」項下「協調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發展」200萬元、第6目「促進人力資源發展、完善老年經濟安全制度」40萬9,000元(科目自行調整)、第7目「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項下「辦理公共建設計畫之研審」之國家地理資訊系統建置及推動十年計畫1,200萬元、第10目「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66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4,652萬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億5,332萬1,000元。

本項尚有修正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國家發展委員會104年度預算第5目「促進產業發展」項下「打造國際創新創業園區」計畫編列5,000萬元,為執行「創業拔萃方案」,委託民間團隊經營管理國際創新創業園區所需經費,計畫期間跨越多年,卻未於預算書中揭露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各年度預算分配額度等完整資訊,與預算法相關規定未合,不利預算審議監督,爰提案刪除預算2,000萬元。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104年度歲出計畫第7目「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項下「辦理公共建設計畫之研審」之國家地理資訊系統建置及推動十年計畫共計編列5,200萬元,檢視該計畫執行率發現,98至102年度平均執行率不及60%,且103年度截至8月底止該計畫執行率竟只有0.39%,顯見預算明顯執行不力;爰要求分支計畫「國家地理資訊系統建置及推動十年計畫」104年度法定預算之執行率應達80%以上;未達成時,須進行檢討、究責,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黃偉哲 蘇震清 丁守中 楊瓊瓔 黃昭順 葉津鈴 

()國家發展委員會104年度預算員額共編列545人,包含職員449人、工友21人、技工11人、駕駛16人、聘用人員41人及約僱人員7人,年需經費6億6,428萬元,加計加班值班費2,419萬1,000元,人事費用高達6億8,847萬1,000元;惟查國家發展委員會將多數業務委外辦理,其工友、技工、駕駛之超額人數卻合計達20人,且未妥善運用超額人力,另以業務費進用臨時人員及勞務承攬人力,尤其鑑於該會公務車輛總數僅有9輛,駕駛人數卻高達16人,該會人力資源運用調度顯不合理,不符預算法規定,應儘速改正並落實政府員額精簡政策,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人力精簡及員額配置合理性檢討報告,以合理撙節用人支出,避免無端耗置公帑。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楊瓊瓔 丁守中 

連署人:葉津鈴 王惠美 廖國棟 

()國家發展委員會104年度「促進人力資源發展、完善老年經濟安全制度」編列預算840萬9,000元,研擬及協調推動育才、留才及攬才政策,強化產、學、訓人力培育機構合作機制等。惟瑞士洛桑管理學院2014年IMD世界人才報告指出,參與評比的60國中,台灣在「人才外流」排名為第50名,落居後段班,顯示台灣人才外流情況嚴重;對於「外籍技術人才的吸引力」也僅排名第45名,此乃因台灣薪資停滯,加上鄰近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紛紛提出優渥條件吸引人才,導致台灣人才外流嚴重,對於外籍技術人才的吸引力也大不如人。此外,國內15至24歲青年失業率約為日、韓之1.9倍及1.4倍,青壯齡高學歷者之失業問題嚴重,此恐成為長期經濟發展與社會隱憂;人才政策攸關國家整體競爭力,爰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通盤檢視各項人力資源發展措施之妥適性並適時檢討調整,以落實國家育才、留才及攬才政策。

提案人:王惠美 陳怡潔 黃偉哲 丁守中 

連署人:李慶華 黃昭順 楊瓊瓔 廖國棟 

()為推動辦理「自由經濟示範區」,104年度相關預算共編列75億9,945萬5,000元,然鑑於示範區計畫第1階段核心之「自由貿易港區」推動效益明顯不如預期,102年度進出口貨物量總額尚較96年度減少2,017萬7,000公噸,且103年度(截至6月底)入駐港區事業數及進用員工人數亦較101年度減少,皆未能達成示範區推動計畫擬增加貨源、創造就業之預期效益,示範區之規劃與推動成效實有待檢討;況查104年度為推動辦理示範區所訂之跨機關目標之關鍵績效指標衡量標準,針對示範區可吸納之投資額、增加國內產值及就業人數等指標均付之闕如,與示範區計畫所列促進民間投資、創造國內生產總額及創造國內就業機會等預期效益未能配合,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檢討修正示範區104年度關鍵績效指標考核面向不足、跨機關間衡量標準不一等問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利相關預算執行效益追蹤管考。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丁守中 楊瓊瓔 

連署人:葉津鈴 王惠美 黃昭順 廖國棟 

()為加速我國新創事業拓展國際市場,國家發展委員會研擬「創業拔萃方案」,經行政院於103年8月核定,推動策略包括以「創新創業」為主題,積極排除各類法規障礙引入國際,然本方案為跨年度方案,應於預算書揭露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以及各年度預算分配額度等相關完整資訊,惟該會預算書表未於「跨年期計畫概況表」揭露計畫完整資訊。綜上,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產業發展─打造國際創新創業園區」計畫應提供完整資訊,並於105年度依規定編列於跨年期計畫概況表。

提案人:葉津鈴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丁守中 王惠美 廖國棟 

()整併後之國土資訊系統整體建置計畫自96年度起逐年編列預算執行,104年度為第9年(最後1年)編列預算,然檢視該計畫編列預算以來,除第1年執行率高於八成,第2年因編列數低而完全執行外,其餘年度執行率不佳,尤其101年度執行率甚至未達五成,102年度雖提升至76.67%,惟103年度截至8月底止,執行數僅20萬元,占預算數5,074萬5,000元之0.39%,比率甚微,惟國家發展委員會未考量以前年度執行情形,104年度編列預算5,200萬元,較103年度預算增加2.47%,預算執行能力,實有待斟酌。綜上,國家發展委員會執行推動國土資訊系統整體建置計畫,歷年計畫執行績效欠佳,應覈實編列預算,並確實檢討加強辦理。

提案人:葉津鈴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丁守中 王惠美 廖國棟 

()屏東地區海岸線長達136公里,沿海包括10個鄉鎮,臨海村落屬於侵蝕性海岸,海岸線不斷退縮不僅造成國土流失,更嚴重威脅在地居民之身家安全。100年高屏區域首長會議時,地方政府向中央提出應正視此問題,中央裁示此案列入追蹤列管,如今已進入第3年,仍未見具體作為。屏東每年有720萬人次觀光客流量,屏鵝公路是通往恆春唯一的道路,所在位置更有全台重要的電纜網絡,一旦海岸線退縮造成路基坍塌,災害必定非常嚴重,損失難以估計。屏鵝公路主要路段枋山至車城海岸線已退縮直逼公路線,卻沒有監測機制及數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應發揮跨部會協調功能,編列經費,協調輔導探究該區海岸崩壞、漂砂之成因,建立在地監測模式,並針對行政組織分工、災害通報流程進行檢討,對於當地聚落居民維生出路及與海岸共生關係等,提出具體行動之解決方案。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蘇震清 黃偉哲 黃昭順 丁守中 廖國棟 王惠美 

()行政院規劃的「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規劃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2億元,自104至106年分年辦理「建構原住民族地區4G及無線寬頻環境計畫」,惟原住民地區占台灣土地面積至少五成以上,人口數占全國人數的2.28%。該計畫原是以4G執照回饋標金之一成(150億元)建置,然原住民地區僅分配2億元,如分別給予全台55個原住民鄉鎮,平均每個鄉鎮僅分得360萬元,對於原住民鄉鎮之網路改善是杯水車薪。在原住民鄉鎮建置無線寬頻,對於當地醫療是非常顯著的協助,有了它醫生就可以利用網路與大醫院連線共同診療,從桃園縣復興鄉建置後,醫生不僅可藉由無線網路查閱電子病歷,更可與大醫院連線共同診療,讓當地民眾確實感受到醫療品質的改善,就已經顯現建置後的功效。為求原住民地區整體網路建設之完整,爰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就偏鄉及原住民地區無線網路相關建置多予協助,可供協助部分給予相關經費補助,以縮短城鄉數位落差。

提案人:廖國棟 張嘉郡 蘇震清 楊瓊瓔 黃昭順 王惠美 

()我國婦女勞參率45歲之前高逾70%,但45歲之後快速下滑,2013年台灣45至49歲女性勞參率68%,低於2012年日、韓、星同年齡層的平均勞參率72.3%;50至54歲台灣54.5%,低於他們的67.2%;55至59歲台灣38.4%,更遠低於彼等58.5%,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推計,台灣的工作人口(15~64歲)將自105年開始下滑,故提高中高齡勞動力參與率,尤其是婦女勞參率之提升,為目前規劃重點之一,國家發展委員會103年9月表示將參考德國「工時銀行」作法,鬆綁工時的相關限制,以提升婦女工作意願,然目前尚無下文,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儘速將規劃方案、具體實施期程以及配套措施完成,並在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丁守中 蘇震清 葉津鈴 楊瓊瓔 黃昭順 王惠美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自從102年推出5年10億元「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後,截至103年10月23日共有403案通過資格審查,最後通過62案,輔導資金超過2.3億元,然而根據計畫規定,提案通過後先撥款補助金額之兩成作為啟動金,其餘支出由政府補助40%,依後續營業支出憑證核銷。換句話說,依照目前平均1案補助300萬元計算,審核通過之業者平均得自籌450萬元,難以照顧初次創業之一般族群。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借鏡英美國家或「台大天使基金」之創業基金模式,檢討現有審核規定是否無法滿足初次創業族群之需求,提出改進方案,並在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丁守中 蘇震清 葉津鈴 楊瓊瓔 黃昭順 王惠美 

第8項 檔案管理局原列3億1,948萬9,000元,減列第8目「國家檔案永續典藏與多元服務計畫」49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1,899萬9,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104年度以業務費進用臨時人員情況,雖較103年度減少,然預計進用非典型人力反增加19人,顯有不當,為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檢討改進,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黃昭順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丁守中 

第13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原列3億4,251萬4,000元,減列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50萬元(含第5節「政策擬訂及國際交流業務」項下「國外旅費」2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4,201萬4,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30項:

()針就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社會矚目,輿論一致撻伐,激起重大民怨案件的裁罰案,卻一再被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及行政法院撤銷,嚴重背離民意激起公憤,特要求檢調單位針就這些案件強化監控與調查,徹查有否收買放水影響裁定情事。

提案人:丁守中 廖國棟 楊瓊瓔 蘇震清 葉津鈴 陳怡潔 王惠美 黃昭順 陳明文 李慶華 

()針對國內奶粉售價又將大幅調漲,與國際價格趨勢相悖,實不合理,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除應立即立案調查外,調查有無獨占、聯合行為與不公平競爭之情事,並應於103年11月3日起2週內將調查結果及採取之必要措施,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震清 楊瓊瓔 黃偉哲 陳明文 丁守中 廖國棟 葉津鈴 王惠美 陳怡潔 黃昭順 李慶華 

()針對國際燃料價格持續下跌,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確實反映成本,調整降電價,以落實政府照顧民生美意。

提案人:黃昭順 楊瓊瓔 王惠美 廖國棟 李慶華 

連署人:陳怡潔 丁守中 葉津鈴 蘇震清 陳明文 黃偉哲 

()針對國內近來物價高漲,包括民生消費等物價價格居高不下,如柴米油鹽及進口水果,例如奇異果等,實不合理。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立即調查是否有聯合行為或不公平競爭等行為,並於兩週內將調查結果提交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落實民生消費之正當公平原則。

提案人:陳怡潔 楊瓊瓔 王惠美 黃偉哲 廖國棟 葉津鈴 丁守中 陳明文 李慶華 

()公平交易委員會競爭中心規劃電子資料庫、雲端處理,104年底租約到期不再續約。

提案人:楊瓊瓔 丁守中 葉津鈴 廖國棟 王惠美 陳怡潔 李慶華 

()鑑於103年9月爆強冠香豬油染餿水油、10月爆正義頂新豬油染飼料用油後,不少食品大廠、店家改自榨豬油,讓豬油脂價格迅速攀升,豬板油每公斤批發價格已自10月初的40元,至11月起飆漲至90元,漲幅高達1.25倍,恐帶動湯圓、糕餅業者跟漲與大眾消費恐慌,實影響民生甚鉅,為此日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已表示預計於103年11月中旬後將進口大量豬油脂以平抑價格,為避免不肖業者趁此機會大發「國難財」,公平交易委員會亦應主動立案調查,積極查處是否有豬板油上、下游廠商聯合漲價或哄抬囤積等不法情事,於1個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確保公平交易秩序與國人消費權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楊瓊瓔 李慶華 

連署人:陳明文 王惠美 陳怡潔 

()針對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0月間主動調查9家民營電廠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購電合約有無壟斷情事,該會102年3月15日認定9家民營電廠合意拒絕調整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購電費率行為,並決議裁罰最高罰鍰63億2,000萬元。該9家電廠於102年4月間提起訴願,案件經行政院駁回業者訴願行為不法部分,公平交易委員會先後於102年11月及103年7月調整裁罰處分,罰鍰金額由原本之63億2,000萬元,先調降為60億5,000萬元,再降至60億0,700萬元。103年10月29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公平交易委員會該案敗訴,公平交易委員會威信幾乎蕩然無存,顯見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行政裁量品質低落,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再強化行政裁量品質,以有效落實維持市場交易秩序之職權,並應將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蘇震清 楊瓊瓔 

連署人:陳怡潔 王惠美 

()近年國內物價水準持續攀升,多項受監控之重要民生物資,如豬肉、雞蛋、小吃餐飲、奶粉、桶裝瓦斯、油品、大蒜及土雞等,漲幅都很異常,已經嚴重影響民眾生活消費負擔,雖公平交易委員會業進行多項民生物資價格異常波動調查,但是大部分的調查多查無具體違法事證,與民眾期待的物價穩定,有明顯落差,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再加強注意並提高對物資價格查察之效能,強化穩定物價的機制,有效落實維持市場交易秩序之職權,並須每季將公平交易委員會查察民生物資價格之執行成效,定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蘇震清 楊瓊瓔 李慶華 

連署人:陳怡潔 王惠美 

()公平交易委員會相關統計資料顯示,該會收辦案件以一般民眾檢舉案件為大宗,且大多涉及「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行為」、「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等攸關民眾切身健康或財產權益之檢舉案件。公平交易委員會既為公平交易法之主管機關,即應掌握案件辦理時效,確保消費大眾權益。然該會截至103年8月底止未結案件總計137件,部分案件受理後逾8個月仍未辦結,102年底前收辦而未結之檢舉案件為13件(占未結案件比率9.49%),為此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加強案件辦理時效,半年內達成完全辦理,俾保障消費大眾權益,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陳怡潔 王惠美 

()近年國外市場對市場壟斷行為積極進行調查,國內廠商主動調查案件僅966件,占處分總件數比率25.33%,顯見案件處理以民眾檢舉案件為主,為此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加強執法主動性,積極查緝違法行為以維護產業發展及交易市場秩序,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陳怡潔 王惠美 

(十一)近年國外政府對於市場之壟斷行為積極進行調查並處以鉅額罰款,國內已有多家廠商受到裁罰,公平交易委員會本於職責,應主動調查各類限制競爭行為,以有效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陳怡潔 王惠美 

(十二)公平交易委員會相關統計資料顯示,該會收辦案件以一般民眾檢舉案件為大宗,且大多涉及「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行為」、「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等攸關民眾切身健康或財產權益之檢舉案件。公平交易委員會既為公平交易法之主管機關,即應掌握案件辦理時效,確保消費大眾權益。為此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加強案件辦理時效,半年內達成完全辦理,俾保障消費大眾權益,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陳怡潔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王惠美 

(十三)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0月間主動調查9家民營電廠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購電合約有無壟斷情事,認定9家民營電廠合意拒絕調整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購電費率行為,並決議裁罰最高罰鍰63億2,000萬元。該案經行政院訴願委員會裁定估算罰鍰草率為由,二度調降罰鍰處分至60億0,700萬元,顯示其行政裁量品質不足,應予以強化,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陳怡潔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王惠美 

(十四)近年國內物價水準持續攀升,多項受監控之重要民生物資漲幅甚高,加重民眾生活消費負擔,雖公平交易委員會業進行多項民生物資價格異常波動調查,惟多查無具體違法事證,與民眾期待之有感穩定物價,有極大落差,該會允應再加強注意並提高對物資價格查察之效能,俾穩定物價,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陳怡潔 李慶華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王惠美 

(十五)公平交易委員會在103年5月成立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籌備處,以統籌規劃基金會設置事宜。其中,傳銷事業之保護基金及年費係強制繳納,傳銷事業於保護機構成立3個月內向保護機構繳納保護基金,並於每年3月底前向保護機構繳納年費,未依規定繳納者,不得請求保護機構予以保護,為使該機構能積極發揮功能,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加強宣導,鼓勵傳銷商納入,並於正式運作後3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陳怡潔 李慶華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王惠美 

(十六)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為建構國內完整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制,並加強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管理與監督設立之公益性質財團法人,應由全體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其營收比例,繳納一定金額設立基金。為此,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須加強擬定回饋機制,並於正式運作後3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王惠美 李慶華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陳怡潔 

(十七)查公平交易委員會104年度預算案編列「6103821010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計575萬9,000元,用以調查處理事業獨占、結合、聯合行為等限制競爭行為案件;另編列「6103821020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計540萬9,000元,進行調查處理事業仿冒、不實廣告、損害他人營業信譽、違法多層次傳銷及其他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等;惟查,截至103年8月底止未結案件總計137件,其中118件為檢舉案,屬於102年底前收辦而未結的檢舉案件有13件,占未結案件比率9.49%,收辦案件以民眾檢舉為多,且部分案件受理後超過8個月仍未辦結,雖久未辦結案件非為多數通案,但為保障消費大眾權益,爰建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就改善案件結案效率及提升主動查察案件數等,於3個月內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期公平交易委員會積極研擬改善方案,提升整體辦理時效。

提案人:張嘉郡 楊瓊瓔 

連署人:黃偉哲 王惠美 陳怡潔 李慶華 

(十八)查公平交易委員會104年度預算案編列「6103821010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計575萬9,000元,用以辦理各級產業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惟查,於部分業務辦理,如公平交易委員會102年創全球首例,對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銷售iPhone限制電信業的手機綁約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處新臺幣2,000萬元罰鍰,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也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改正方案,配合更改經銷契約內容,然於103年,又有類似手機綁約價聯合行為情況發生,在市場壟斷及聯合行為監管似需就案件追蹤管理再行檢討改善,爰建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建立市場壟斷及聯合行為監管追蹤機制,並於3個月內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盼達保障民眾權益之效。

提案人:張嘉郡 楊瓊瓔 

連署人:黃偉哲 王惠美 陳怡潔 

(十九)近年國內物價水準持續攀升,多項受監控之重要民生物資漲幅甚高,加重民眾生活消費負擔,雖公平交易委員會已進行多項民生物資價格異常波動調查,惟公平交易委員會102年至103年8月底查察之品項包含:豬肉、白米、飼料玉米、雞蛋、小吃餐飲、檳榔、荖葉荖花、奶粉、桶裝瓦斯、油品、紐西蘭進口奇異果與蘋果、大蒜及土雞等等,除檳榔與荖葉荖花2項因違反公平交易法遭處分外,其餘多查無具體違法事證或仍持續調查中,與民眾期待之有感穩定物價,顯有落差。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拿出魄力,加強查處物資價格波動,避免不肖廠商哄抬物價,並於1個月內提出務實之查察策略,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黃偉哲 楊瓊瓔 陳怡潔 李慶華 

(二十)參據公平交易委員會提供95年至103年8月底止,不實薦證廣告處分情形,總計處分件數僅有9件,包括:瘦身美容(6件)、生髮(1件)、3C及電器商品(1件)及抗敏感牙膏(1件),尤其近5年僅有2件,其中較具指標性案件為102年三星寫手門案件處分台灣三星等3家公司1,305萬元罰鍰,顯見公平交易委員會歷年來依法查處之不實薦證廣告案件偏少;惟近年來許多業者為增加買氣,誇大或不實廣告漸增,直接影響消費者權益及市場交易秩序,爰此,嚴正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更主動積極調查不實薦證廣告並依法處分。

提案人:王惠美 楊瓊瓔 

連署人:黃偉哲 陳怡潔 李慶華 

(二十一)公平交易委員會為有效打擊違法聯合行為,修訂「寬恕政策」(Leniency Program/Policy)條款,讓參與聯合行為事業可透過主動向執法機關陳述違法事實、提供事證及配合調查等方式,藉以換取罰鍰之免除或減輕。然參據公平交易委員會提供101年至103年8月底止,違法聯合行為之處分案件中,申請適用寬恕條款之案例,全部29件處分中僅有1件獲得適用,件數仍為偏低;且事業申請該條款之意願顯然偏低,恐難有效打擊違法聯合行為,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積極推廣政策,並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黃偉哲 楊瓊瓔 陳怡潔 李慶華 

(二十二)據公平交易委員會統計100年至103年收辦案件處理情形,截至103年8月底止未結案件總計137件,其中118件為檢舉案,屬102年底前收辦而未結之檢舉案件為13件,部分案件受理後逾8個月仍未辦結。故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提高辦結率,同時加強處理時效,俾保障消費大眾權益。

提案人:葉津鈴 黃偉哲 蘇震清 陳明文 楊瓊瓔 陳怡潔 

(二十三)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統計95年至103年8月底止資料,不實薦證廣告處分,總計處分件數為9件,其態樣包括:瘦身美容(6件)、生髮(1件)、3C及電器商品(1件)及抗敏感牙膏(1件),整體不實薦證廣告處分案件數偏少。鑑於近年來不實廣告案件漸增,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甚鉅,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加強調查不實廣告之調查與處分。

提案人:葉津鈴 黃偉哲 蘇震清 陳明文 楊瓊瓔 陳怡潔 

(二十四)公平交易委員會104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預算數4,192萬4,000元,較103年度減少78萬元,其中用於調查費用僅1千餘萬元,占公平交易委員會歲出比例過低,雖經立法院103年度審查預算決議要求向行政院積極爭取寬列更多預算,但104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高達87.3%為一般行政費用,業務費僅占12.2%,導致公平交易委員會職權及效能弱化。為發揮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能,未來應向行政院爭取更多預算,提高業務費用所占比例。

提案人:陳怡潔 黃偉哲 王惠美 楊瓊瓔 

(二十五)據公平交易委員會102年公平交易統計年報顯示,該會各年收辦案件以檢舉案件為最大宗,102年收辦案件總數1,973件,檢舉案件即占1,623件(占收辦總件數比率82.26%)。截至103年8月底止未結案件總計137件,其中118件為檢舉案,屬102年底前收辦而未結之檢舉案件為13件(占未結案件比率9.49%),公平交易委員會將掌握案件辦理時效,確保消費大眾權益,列為年度施政目標,惟該會收辦民眾檢舉案件中,部分案件受理後逾8個月仍未辦結。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加強處理時效,俾保障檢舉人及消費大眾權益。

提案人:陳怡潔 黃偉哲 王惠美 楊瓊瓔 

(二十六)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每月公告穩定物價小組監控之17項重要民生物資價格變動概況,發現包括米、麵粉及特製麵粉、豬肉、雞肉等17項物資,其消費者物價指數平均年增率由101年0.55%,增至102年1.59%,103年截至7月底止更攀升至5.18%,物價飆漲幅度甚高,其中豬肉、雞肉、雞蛋、醬油等項價格年增率波動最大,103年1月至7月雞肉與豬肉之物價指數年增率已達到13.31%及11.48%,到9月豬肉的漲幅更高達17.72%,為6年以來新高,顯示國內物價哄抬之嚴重,加重廣大民眾之消費負擔,公平交易委員會既為平抑及查察哄抬的重要機關,更應為大眾謀求最大福利,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物價平抑調查結果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丁守中 張嘉郡 楊瓊瓔 王惠美 陳怡潔 李慶華 

(二十七)近年因加盟帶動了一股創業風潮,然隨著一些無良加盟商的出現,加盟陷阱越來越多,不少初次創業的人動輒被騙去數十萬元的血本,引起了很多人的警惕。根據103年台灣連鎖暨加盟協會最新的普查數字,連鎖總部家數約2,264家,總店數達9萬8,399店。其中,直營店有4萬0,888店、加盟店有5萬7,511店。從過去鮮芋仙加盟爭議案、SPA美容加盟爭議案、清玉加盟爭議案…等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讓加盟者蒙受龐大損失。而今連鎖加盟模式對於我國服務業擴大規模、青年創業、人民就業一直發揮推波助瀾的關鍵作用,然詐騙與加盟爭議層出不窮,連鎖加盟糾紛不斷出現時,將成為企業投資與民眾創業的阻礙,為避免上述情況持續發生,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就減少加盟業詐欺情形之改善措施,以維護加盟業者及消費者之權益。

提案人:廖國棟 丁守中 張嘉郡 楊瓊瓔 王惠美 陳怡潔 李慶華 

(二十八)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9家民營電廠成立之「台灣民營發電業協進會」於97年至101年間多次集會,達成不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完成調整購售電費率的合意,而以「以拖待變」等方式,聯合拒絕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商,影響市場的供需功能,是以公平交易委員會103年以9家電廠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的聯合行為規定,重罰9家電廠共63億元罰鍰,創下重罰民營電廠紀錄。然103年10月29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9家電廠出售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能的價格和數量,是依據彼此購售電合約(PPA),9家業者間不具有供給和需求替代性,無競爭關係,即使成立協進會,也和聯合行為無涉,且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協商方案屬私法爭議,9家業者間無聯合行為為由,撤銷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9家業者具聯合行為等處分。顯見公平交易委員會在此案調查及事證蒐集上有明顯疏失,致使無法遏止壟斷行為,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就阻絕我國未來聯合壟斷行為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丁守中 張嘉郡 楊瓊瓔 王惠美 陳怡潔 

(二十九)公平交易委員會104年度預算編列「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經費僅575萬9,000元,而公平交易委員會為有效打擊限制競爭行為,自101年實施之寬恕政策,至103年8月底止,僅有1件獲得適用,為有效遏止違法之聯合行為,維持市場競爭秩序,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參照韓國、英國等國家,研議採行檢舉獎勵制度,藉以發現更多不法的限制競爭行為,並於2個月之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丁守中 徐耀昌 廖國棟 楊瓊瓔 王惠美 陳怡潔 葉津鈴 黃偉哲 陳明文 

(三十)公平交易委員會的預算經費分配不均,其中人事及行政費占大多數(87%),但業務費與調查費所占比率甚低(4%),相關限制競爭或者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調查經費顯有不足,公平交易委員會應研議設立反托辣斯基金的可行性,將部分罰鍰編入基金專款專用,藉此增加業務調查費用,俾更能有效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與消費者之權益,並將評估結果於2個月之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丁守中 徐耀昌 廖國棟 楊瓊瓔 王惠美 陳怡潔 葉津鈴 黃偉哲 陳明文 

主席:二、歲出部分第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13款「經濟部主管」部分。

第13款 經濟部主管

第1項 經濟部原列220億3,846萬4,000元,減列「委辦費」(不含科技專案)2,000萬元、「獎補助費」(不含科技專案)1,500萬元、第1目「投資事業股權移轉」3,938萬3,000元、第2目「推動商業科技發展」項下「商工資訊創新服務與安全認證推動」之投資台灣入口網整合300萬元、第3目「科技專案」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6目「礦務行政與管理」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7目「一般行政」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0目「推動商業現代化」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4目「國際經濟合作與促進投資」128萬3,000元(含第1節「國際經濟合作」28萬4,000元及第2節「促進投資」99萬9,000元),共計減列9,366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9億4,479萬8,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49項:

(一)經濟部104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推動商業科技發展」編列8億6,275萬7,000元,爰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津鈴 廖國棟 陳怡潔 王惠美 張嘉郡 丁守中 陳明文 李慶華 黃昭順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二)經濟部科技專案計畫理應協助中小企業研發、協助傳統產業升級、推動服務業發展等事宜,104年度編列高達176億3,518萬1,000元,為求相關單位戮力提升科研發展績效,以符合各界與市場期待,爰凍結第3目「科技專案」預算10億元,俟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津鈴 王惠美 廖國棟 陳明文 李慶華 黃昭順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丁守中 陳怡潔 

()經濟部104年度歲出計畫「國營事業管理」編列650萬3,000元,爰凍結第8目「國營事業管理」預算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偉哲 蘇震清 葉津鈴 林岱樺 

連署人:陳明文 陳怡潔 

(四)經濟部104年度歲出計畫「投資審議」編列1,006萬2,000元,爰凍結第9目「投資審議」預算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偉哲 林岱樺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陳怡潔 

(五)經濟部104年度歲出預算第11目「經濟行政與管理」分支計畫「樂活菜市仔競爭力提升計畫」編列2,827萬元,係為辦理優良市場分級認證及名攤認證、樂活菜市仔創業、專屬雜誌發行。經查「樂活菜市仔競爭力提升計畫」之推動,101至103年度實際成效與預期指標顯有落差,且該輔導計畫僅仰賴少數知名攤舖帶動群聚效益,對於提升整體傳統市場之競爭力成效有限。又該計畫經行政院於99年12月3日核定,總經費5億5,100萬元,執行期間自100年至104年止,前4年度已編列預算1億3,142萬4,000元,連同104年度編列2,827萬元,共計1億5,969萬4,000元,僅占計畫總經費28.98%,預算與計畫顯未能配合,更加凸顯該計畫有欠周詳。爰凍結「樂活菜市仔競爭力提升計畫」預算十分之一,待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5年整體計畫成果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惠美 李慶華 黃昭順 

連署人:廖國棟 丁守中 

(六)經濟部104年度預算案第14目第2節「促進投資」工作計畫編列1億4,699萬9,000元,較103年度預算數減少522萬7,000元,主要計畫內容係吸引僑外商來臺投資及臺商回臺投資,並因應全球化趨勢協助企業佈局全球;惟查近2年僑外資實際投資比率已降至核准數八成以下,我國2006年至2012年外人新創投資金額合計326.5億美元,甚且遠低於韓國、印尼、泰國、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等鄰近國家,呈現僑外投資衰退、國內投資環境惡化之警訊,爰凍結「促進投資」預算2,000萬元,俟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就經濟部及所屬近2年相關招商計畫執行不力與過度偏差之傾中經濟策略,提出專案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林岱樺 

王惠美 李慶華 黃昭順 

連署人:黃偉哲 陳怡潔 廖國棟 丁守中 

(七)針對經濟部商業司大部分業務採取委外或獎補助方式辦理,為避免委外或補助予特定對象,爰要求自104年度起應以中小企業為主且分配比率應超過50%,以真正扶植國內產業。

提案人:陳怡潔 葉津鈴 黃偉哲 蘇震清 王惠美 李慶華 

()針對經濟部未遵守立法院歷年所作決議,逕行以保留逾13年之預算辦理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釋股民營化作業,於2014年8月恣意完成釋股作業,實視權力分立與制衡、國會監督於不顧,且曾傳聞疑有「賤賣」與「公關股」等情事,爰要求將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釋股案全案移送監察院調查之。

提案人:陳明文 黃昭順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王惠美 

()截至103年8月底止,我國雖與32個國家簽署投資保障協定或經濟合作協議(投資章),然部分投資保障協定簽訂時間距今久遠,如中印尼投資保證協定、中菲投資保證協定、中馬投資保證協定、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和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投資促進和保護協定距今皆逾20年,與現行國際通用投保協定規範恐有相當落差。況有鑑於越南暴動,臺商求償困難問題,凸顯出我國投資保障協定雙邊規範、專業人才與應變機制之不足,無法有效藉由投保協定讓締約雙方政府透過公權力保障投資廠商避免遭遇非商業風險之權益,以致臺商在海外投資糾紛頻傳,卻求助無門、形同孤兒,經濟部應積極研議充實我國各投資保障協定之內容,並強化專業人才培訓與協助機制,以具體落實對赴外臺商之保障。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黃偉哲 

()屏東大武山系沿線原鄉部落,近年來興起源自日治時期之德文咖啡產業,頗受好評,然因缺乏輔導,產銷失衡,價格暴起暴落。經濟部應積極協助當地店家打造商圈特色商品,輔導業者提升創新能量、服務技能、經營管理、資金融通等經營能力,並運用電子商務平台,尋求銷售通路與管道,輔導其建立商譽,創造就業機會。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蘇震清 黃偉哲 

(十一)針對經濟部104年度歲出(不含科技專案)預算案為44億0,328萬3,000元,其中委辦費為9億4,484萬4,000元,獎補助費為14億1,230萬7,000元,兩者合計占歲出(不含科技專案)預算案之53.53%,其中有16項分支計畫的委辦費及獎補助費超過計畫總經費的90%,經濟部長期將業務以「委辦」或「補助」之方式轉由民間辦理,不利經濟部單位人才養成與知識管理,爰要求經濟部確實檢討委辦及補助計畫之必要性,降低委外預算的比例,避免預算過度委外辦理導致經驗傳承的斷層,並提出近3年度預算運用及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十二)經濟部「擴大公共建設投資傳統零售市場更新改善計畫」對整體傳統市場經營之助益有限,爰請經濟部就公有零售市場存有低度利用(出租率小於50%)或閒置情形,應儘速提出改善辦法,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十三)針對業界科技專案計畫常因技術問題無法克服或執行成效不佳等因素而予以中止或解除,除了研發成果無法展現外,已執行計畫金額年年遞增,都是由政府吸收,造成政府研發資源虛擲浪費;為了使政府有限研發資源發揮最大效益,建請經濟部儘速訂定完備嚴謹之審查機制與作業流程,對於申請廠商相關技術與財務審查應嚴格把關;並就無法續行之廠商,釐清問題癥結,積極協調解決,以避免政府研發經費虛耗無功,並請經濟部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十四)為維護我國經濟穩定及國家安全,經濟部應禁止臺商在中國從事可能導致國內核心技術移轉流失,及對我國國內產業核心競爭力具重大影響之產業,為此,要求經濟部建立主動稽查機制並加強查核,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十五)經濟部104年度委外或獎補助辦理之計畫占該年度歲出預算53.53%,對於人才培訓與專業傳承恐造成斷層,為此,要求經濟部加強自身業務能力,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十六)政府雖積極推動商業科技發展,輔導服務業者導入科技技術運用,然服務業研發經費僅占6%至8%,並有逐年下降趨勢,恐不利企業自主投入服務業之創新研發,為此,要求經濟部研擬具體對策,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十七)經審計部查核發現,102年經濟部SIIR計畫與SBIR計畫,部分受補助計畫廠商之成果報告內容及人力經費編列涉有重複,顯示補助計畫之監督管理及審查機制未臻落實,為此,要求經濟部重新訂定審查機制,並於1個月內做出專案檢討報告,並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王惠美 

(十八)依據經濟部提供資料顯示,轄下國營事業102年度至103年7月勞動檢查缺失比率偏高,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缺失比率為77.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82.8%、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為86.4%、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為204.3%,違規態樣主要為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顯示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對於勞動安全之管理等亟待加強改善,為此,要求經濟部加強勞動檢查,並於1個月內做出專案檢討報告並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確保工作人員之安全。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王惠美 

(十九)依據經濟部提供資料顯示,轄下國營事業102年度至103年7月因違反環保法令,屢遭環保單位開單告發,其中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違反空氣污染50件、土水污染5件、廢水5件、廢棄物1件、毒化物3件;103年1月至7月違反空氣污染16件、土水污染4件、廢水1件,顯示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轄下環保工作缺失情形嚴重,為此,要求經濟部加強環保績效,並於1個月內做出專案檢討報告,並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王惠美 

(二十)依據審計部101年度鄉鎮縣轄市財務審核結果年報顯示,部分鄉鎮市之公有零售市場低度利用(出租率小於50%)或閒置情形,顯示經濟部推動之「擴大公共建設投資傳統零售市場更新改善計畫」及「改進傳統市場經營管理─樂活菜市仔競爭力提升計畫」對改善傳統市場經營程度有限,為此,要求經濟部加強檢討,並於1個月內做出改善報告,並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王惠美 

(二十一)依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資料,近2年僑外資實際投資比率降至八成以下,顯示國內投資環境惡化,恐衝擊我國未來經濟發展動力,為此,要求經濟部儘速研擬改善國內投資環境及排除相關投資障礙,並於2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王惠美 

(二十二)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簽署後截至103年8月底止受理臺商在中國投資糾紛之案件數合計169件,其中提供法律諮詢49件,須提供行政協處案件為120件,已完成協處程序僅41件,尚有79件亟待積極解決,顯示臺商在中國投資糾紛頻傳,卻無法獲得具體保障,為此,要求經濟部依最新國際法有關保障外國投資之原則與精神,重新檢討投資保障協議內容,並於1個月內提出如何強化保護臺商權益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王惠美 

(二十三)截至103年8月底止,我國已與32個國家簽署投資保障協定或經濟合作協議(投資章),惟部分投資保障協定簽訂時間距今久遠,與現行國際上通用之投保協定有相當之落差,越南暴動賠償事件更顯示臺越雙邊投資保障協定在規範上之不足,為此,要求經濟部依最新國際法有關保障外國投資之原則與精神,重新檢討涉外各項投資保障協定之內容,並於1個月內提出如何強化對保護臺商之具體對策,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王惠美 

(二十四)經濟部積極推動產業結構之調整與優化,其中擬定2020年前達成「台灣整體製造業附加價值率」由2008年21%提升至28%,惟我國整體製造業附加價值率卻持續降低,顯見政府科技資源之投入與產業合作之關係僅解決個別廠商之需求,未能垂直整合產業之關鍵技術,為此,要求經濟部重新研擬政策,以期有效提升整體製造業附加價值,並於1個月內做出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王惠美 

(二十五)據經濟部統計,99年度至103年7月底止,各財團法人接受該部「科技專案」取得專利超過5年尚未使用者,每年支付專利管理費等分別為5,074萬8,000元、4,670萬1,000元、6,371萬1,000元、8,516萬7,000元、5,799萬8,000元,顯示每年耗費鉅額研發經費產出之專利權,未獲應有效益外,復須不斷支付高額之管理費用,為此,要求經濟部應結合產業發展,強化專利運用,並於1個月內做出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王惠美 

(二十六)經濟部項下之財團法人技術及專利移轉收入偏低,顯示科技專案計畫研發成果落實於產業之成效有待提升,為此,要求經濟部妥慎評估科技專案計畫之研發方向與目標,具體將研究成果有效引導至商業化階段,並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王惠美 

(二十七)經濟部自90年度起推動學界科技專案計畫,期能引介學界研發能量至產業界,以加速提升產業技術,創造國際競爭力。然學界科技專案計畫經費及補助大學校院校數雖逐年增加,技術及專利移轉總收入卻相對低落,顯示現有計畫,無法有效提升,為此,要求經濟部聚焦重點產業,引有限資源合理配置,並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王惠美 

(二十八)根據經濟部技術處提供資料,100年度至102年度業界科技專案查核家次分別為539家、493家、505家,查獲減列家次分別為271家、209家、223家,將近二分之一業者列報之經費遭減列,各年度減列金額亦高達7,078萬元、8,333萬4,000元及5,592萬4,000元,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亦有類此情事,顯然誤(浮)報經費情形普遍存在,為此,要求經濟部嚴謹審核,並加強業者之自我管理,並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並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王惠美 

(二十九)近年來我國遭他國進行反傾銷調查案件數由99年6件起算,逐年攀升,除102年有18件外,101年甚至高達22件,其中許多遭課稅產業為我國重要出口產業,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對遭調查之我國廠商提供相關調查資訊及補助辦法,惟近年來我國常因中國成為他國重點鎖定目標,而一併受到波及;尤有甚者,我國所發動的反傾銷稅案件調查,自2001年迄今僅有26件,而其中涉案國家為中國者即高達12件(ECFA簽署後則有6件),顯有舉證成案的困難;爰此,就前者情事防免與補救措施之規劃、又後者如何精進、併改善貿易救濟預警監測系統及其反傾銷調查,經濟部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專案檢討報告。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王惠美 

(三十)針就經濟部工業區仍有大面積土地未租售,或已租售卻未強化利用,且部分出售之土地逾3年未建廠,顯示閒置及養地問題仍嚴重,然有關臺商回臺投資方面,以「加強推動臺商回臺投資方案」為例,總投資金額逐年下滑,由101年的1,017億元降至102年的891億元,103年截至8月底更僅有104億元,而其原因之一為土地取得之問題,顯示經濟部對於工業區土地使用效益仍有待改善,經濟部應針就工業區土地供需平衡,以及使用效率提出檢討改善之道,於2個月之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丁守中 廖國棟 王惠美 

(三十一)根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統計,2009年至2013年僑外資實際投資金額占核准額度分別為94.36%、82.99%、88.02%、77.16%、73.28%,呈逐年下滑之趨勢;另據聯合國貿易暨發展委員會發布之報告,台灣2006年至2012年外人新創投資金額合計326.5億美元,遠低於印尼1,728.19億美元、新加坡1,218.01億美元、馬來西亞949.68億美元、泰國599.25億美元及南韓的545.31億美元。據此,經濟部應檢討投資金額下滑之因素,並針就如何改善國內投資環境,提高僑外投資金額等,提出檢討及改善作為,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丁守中 廖國棟 王惠美 

(三十二)網路速度和普及率已成為決定現代國家發展的重要基礎建設,也是人民生活權利的一部分,更是決定經濟發展的關鍵。我國在2005年開始以WiMAX做為發展4G網路的技術,並將其列為「台灣新十大建設」之一。幾年後發現,另一4G技術LTE較受國際各電信大廠歡迎,之後WiMAX技術逐漸沒落。國際大廠紛紛抽手,我國政府不僅反應不及,更讓台灣4G後續發展落後他國。2010年7月,時任經濟部次長黃重球在媒體上公開喊話:「台灣的WiMAX產業鏈已經成熟,英特爾的加入可以為我國加分,但沒有英特爾也不會扣分。」這番「莊敬自強,處變不驚」的堅持策略,穩定台灣產業界的信心,時至今日卻又不給產業機會。在產業榮衰的過程,不應經濟部扮演協助角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卻又扮演黑手阻擋產業發展,爰此,政府基於誠信原則,當年主持M台灣計畫之經濟部應扮演協處角色,積極參與輔導協助WiMAX產業的後續發展,並協助產業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爭議處裡,以避免WiMAX產業蒙受不白損失。

提案人:廖國棟 王惠美 陳怡潔 

(三十三)為提高再生能源在能源配比中的比重與促進電力供應的分散化、智慧化,歐盟於2013年底提出至2020年前之電力建設計畫,其中並匡列200餘項具體工程,使歐盟之輸配電網能與以再生能源為發電主力之未來趨勢相配合。反觀我國雖亦設有「永續能源政策綱領」與分期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但對於如何使電網能與再生能源發展相配合,尤其是如何因應核能發電廠除役後之供電環境,經濟部與所屬雖一再以電網穩定度表達疑慮,卻從不具體羅列可能瓶頸與解決方案,致使我國再生能源發展嚴重落後於國際趨勢。矧如智慧電網等高效率能源管理設施,亦應在電網優化策略中納入評估,但現行智慧電網總體規劃與再生能源目標間,卻無明確整合。爰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鄭麗君 

連署人:黃偉哲 陳明文 葉津鈴 王惠美 

(三十四)高效能之公共運輸系統為進步城市皆需具備之關鍵設施,因此我國各級政府近年來編列預算投入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為配合城市軌道運輸內需市場之成長,行政院於2000年核定軌道車輛工業發展推動方案,並於經濟部下設置包含政府相關單位代表之軌道車輛工業發展推動小組。系爭方案主要策略,包括整合各部會資源,建立適合產業發展之環境、掌握國內捷運系統建設契機,推動工業合作互惠計畫與發展關鍵技術等。惟我國近年對捷運建設的鉅額投資,改善交通的同時卻未能如預期帶動軌道工業全面性發展,此如經濟部最早聚焦的輕軌系統,在相關科技專案計畫完成後即無進一步發展。矧在我國發展最完善之臺北捷運第二期路網與高雄捷運第一期路網完成後,後續捷運路線與原路線之系統重置,皆偏重於移動閉塞信號系統(communication-based train control,CBTC)與自動駕駛等技術,而包括自動導軌捷運(automated guideway transit,AGT)在內之中運量捷運與無架空線輕軌等系統,在我國更有特殊利基,惟我國軌道工業發展政策卻未運用此內需市場特性重新調整,吸引國際重要廠商投資並建構具未來性之國內產業鏈。爰要求經濟部於1年內就軌道工業發展策略進行通盤檢討,並於6個月內先就初期成果,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鄭麗君 

連署人:黃偉哲 陳明文 葉津鈴 

(三十五)我國為海島型經濟體,以對外貿易為總體經濟發展之核心動能,惟強化國際經貿發展之各項雙邊或多邊經貿條約,非但涉及主權行使之限制,更廣泛影響國民之社會生活,因此國際貿易政策應具備透明性與可預期性。矧預先擬定完善的國際經貿發展策略,納入關鍵產業、中小企業與受雇人之需求,亦能使貿易對總體經濟產生最大綜效。爰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就如何定期發布貿易路徑圖(roadmap),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陳明文 鄭麗君 

連署人:黃偉哲 葉津鈴 

(三十六)我國現行對外經貿談判,係由國際貿易主管機關經濟部主責,視協商議題與進度,適時邀集相關部會參與談判策略研擬,僅於面臨跨部會政策議題時,始提報行政院國際經貿策略小組與國際經貿工作小組會商處理。惟現行機關分工方式,造成經濟部外各部會就其業管之貿易處境,缺乏清楚明確之認知,衍生諸多內部爭議。矧經貿協定締結後,後續各種技術合作、貿易調查與救濟手段,皆需經濟部與各部會協力執行,缺乏明確分工規範,造成國際經貿空間難以進一步擴展,並不利於尋求貿易爭端之解決。爰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全面檢視國際貿易之部會分工,並將檢討結果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陳明文 鄭麗君 

連署人:黃偉哲 葉津鈴 

(三十七)會展產業為知識密集且具有高附加價值之高端服務業,經濟部就會展產業之發展,除編列預算投入場地整建外,並規劃於2013至2016年間執行「臺灣會展領航計畫」,惟相較國際會展產業領先國家或其他亞太地區中高所得國家,我國會展產業不論就質或量,都仍有極大改善空間,矧經濟部就會展相關預算之籌編與運用,仍集中在硬體設施整備或參展獎補助,而未提出整合性策略,從國家品牌形象、法規環境、機構安排、設備維運與產業服務等關鍵環結,全面強化我國會展產業體質。爰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就會展產業發展策略通盤檢討,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鄭麗君 

連署人:黃偉哲 陳明文 葉津鈴 王惠美 

(三十八)隨著近年數位化與自動化技術的發展,製造業將出現以資訊與通信科技(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ICT)為關鍵的全面性革新,而生產流程進化至分散式、智能化的智慧型工廠(Smart Factory)後,除了能提供更精密有效率的工業產品外,亦將產生全新的商業模式。為了因應此一重大產業發展趨勢,各先進經濟體紛紛提出相關之產官學整合願景,此如德國聯邦政府在2012年所提出的「工業4.0」(Industrie 4.0)計畫或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於2006年列為重點科研領域之「網宇實體系統」(cyber-physical system,CPS)等。然而經濟部及所屬對於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大數據(big data)或資料採集與監控系統(supervisory control and data acquisition,SCADA),雖然亦分別擬定「智慧聯網產業推動計畫」、「智慧聯網商區整合示範推動計畫」等個別方案,但缺乏從目標、政策工具到預算編列的跨部會整合性國家級規劃。爰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就相關政策進行整合,並於整合完成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陳明文 鄭麗君 

連署人:黃偉哲 葉津鈴 

(三十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截至103年8月底止核准臺商對中國大陸投資共4萬1,089件,金額1,401.63億美元,惟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所掌握之投資數據恐低於實際,主要為許多臺商以第三地公司名義投資,未核實申報,為此,要求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加強主動稽查能力,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王惠美 

(四十)經濟部104年度歲出預算「礦業及土石科技發展」項下分支計畫「礦產品應用開發」編列274萬1,000元委託研究開發蛇紋石多元化工業原材料之應用。經查,經濟部礦務局缺乏科技與產業服務領域之專業人力,為充分節約科研資源,減少研發資源之重複浪費,並加強科技研究計畫執行與產業服務間之協調機動性,「礦產品應用開發」計畫宜在科技預算審查機制下統籌辦理,俾利發揮最大綜效,以達成支援大學研究及產業研發之功能。

提案人:陳怡潔 葉津鈴 廖國棟 丁守中 王惠美 

(四十一)有關多功能道路清潔車相關技術研發,請經濟部就所屬法人研究機構進行深入的可行性評估(含產業化可行性研究),3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

提案人:林岱樺 蘇震清 黃偉哲 葉津鈴 

(四十二)查經濟部技術處從93年開始推動軍品釋商計畫,透過科技專案計畫將中山科學研究院的國防科技技術移轉給民間,藉此帶動台灣軍民通用科技產業衍生技術加值,輔導廠商投入軍品研製,提升創造國防與民生雙重經濟效益,但是軍品釋商的民間對象可以是外資嗎?可以是中資嗎?如果軍品釋商對象可以是中資企業,那不就等於把國防科技的技術全部移轉送給中國嗎?如果科技專案計畫連軍品釋商對象之股權結構都無法掌握,那根本就是把台灣的國防科技公然暴露在大庭廣眾下,等中國來自由取用。爰要求:中科院科技專案計畫,經濟部所涉軍品釋商計畫,其釋商對象不得為僑外資、中資,以維國家安全。

提案人:陳明文 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葉津鈴 

(四十三)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過去因廠方作業需要,在高雄後勁溪河道上設立運輸帶基座,但目前已經沒有作業,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半年內完成拆除設立於後勁溪河道中間的運輸帶基座之發包作業,以利暢通河道,避免仁大工業區及楠梓大右昌地區再度淹水。

提案人:黃昭順 陳怡潔 

連署人:葉津鈴 王惠美 

(四十四)經濟部自103年7月1日起實施「經濟部自願性綠色電價制度試辦計畫」,然而直至103年8月底,企業部分認購綠色電價者僅有27戶,共認購31萬7,500度,總綠電收入達成率亦僅有3.26%,進度嚴重落後。經濟部應針就綠色電價計畫推廣成效不彰提出檢討,並在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丁守中 黃偉哲 蘇震清 陳怡潔 楊瓊瓔 廖國棟 王惠美 

(四十五)目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發電所須之天然氣係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永安廠、臺中廠兩個接收站供應,北部地區並無天然氣儲氣槽,故北部地區電廠發電所需之天然氣,實係透過高雄永安至苗栗通霄及台中港至大潭電廠2條海底管線將天然氣加壓後北輸,其中約有八成供發電所需。南氣北送模式須配置大量輸送管線,且須花費鉅額投資,此外,南氣北送供輸系統除受限於本身輸送容量外,尚受到生產端送出能力及使用行為之影響,自有其瓶頸存在,且輸送成本甚鉅。據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計103年度至104年度利用海管輸送天然氣衍生費用高達15億1,500萬元及15億1,800萬元,不僅造成投資及能源之浪費,甚而因配合輸送影響北部天然氣之週轉時程,不符區域能源平衡原則,爰要求經濟部儘速展開北部天然氣接收站設置作業。

提案人:陳明文 陳怡潔 

連署人:蘇震清 黃偉哲 

(四十六)有鑑於我國既有3座核電廠將自107年起陸續除役,經濟部能源局將再生能源開發及提高天然氣發電作為主要因應對策,然而,目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發電所須之天然氣係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永安廠、臺中廠兩個接收站供應,北部地區並無天然氣儲氣槽,是以北部地區電廠發電所需之天然氣,係透過高雄永安至苗栗通霄及台中港至大潭電廠2條海底管線將天然氣加壓後北輸;惟查南氣北送模式須配置大量輸送管線,每年衍生費用高達數十億元,輸送成本甚鉅,實不符經濟效益與區域能源平衡原則,且查既有儲氣槽、管線老舊卻無法除役,在在顯示我國在區域能源供應欠缺長遠規劃,致生無謂能源效率與投資損失,經濟部應儘速研議辦理北部天然氣接收站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利健全區域能源供應規劃及節省南氣北送相關費用。

提案人:蘇震清 陳怡潔 

連署人:黃偉哲 陳明文 

(四十七)查目前天然氣接收站僅設置於中部及南部,全國用電量最大之北部地區係依賴南氣北送,每年衍生費用高達數十億元,實不符經濟效益,為此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北部天然氣接收站之具體計畫,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陳怡潔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四十八)有鑑於經濟部往年皆於石油基金預算中「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項下之「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編列「強制汰換30年以上液化石油氣容器(老舊瓦斯鋼瓶)補助」預算,但自103年起此項補助不再納入編列。事實上,花東地區人口分布疏散,無法以鋪設天然氣管線之方式予以供氣,以致花東地區居民長久以來皆必須使用桶裝瓦斯,故液化石油氣容器(瓦斯鋼瓶)之汰換、管理與其安全性係屬絕對重要。爰要求內政部及經濟部應研議逐年對等編列「強制汰換30年以上液化石油氣容器(老舊瓦斯鋼瓶)補助」預算,以維護民眾於瓦斯鋼瓶之使用安全。

提案人:黃偉哲 陳明文 蕭美琴 

連署人:葉津鈴 

(四十九)原住民地區、偏遠地區離島鄉鎮長期以來基礎建設缺乏,致使人口外移嚴重,台灣自詡是電子產業王國,近幾年經濟部更是大力推展網路建設,但是原住民與偏鄉地區無線網路建設相較平地落後,更有鄉鎮迄今無有線寬頻基礎設施,偏鄉離島建置無線寬頻設施,不僅是協助有效強化遠距醫療延長居民壽命,更是替這些鄉鎮在教育及未來產業行銷打下堅實基礎,並建構青年人口返鄉的有利條件,爰要求經濟部應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等部會共同合作,建構原住民及偏遠離島地區之無線寬頻基礎設施,並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計畫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張嘉郡 王惠美 

第2項 工業局原列67億5,930萬4,000元,減列第1目「工業技術升級輔導」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7億5,430萬4,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8項:

()經濟部工業局104年度預算於第1目「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項下編列13項計畫之捐助經費總計17億6,278萬3,000元,係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補助相關產業公司之創新與研究發展。惟該等補助成效卻未能有效反映在產業技術價值提升,致國內製造業技術淨買入金額逐年攀升,其補助策略允有改善空間,爰「工業技術升級輔導」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慶華 陳怡潔 葉津鈴 廖國棟 丁守中 王惠美 張嘉郡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近年國內投資案常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推動進度,然國內部分工業區尚有大面積之待租售或閒置土地,且部分廠商購地後卻遲遲未建廠使用,土地使用效率不彰,造成工業區土地閒置,經濟部工業局應儘速研謀解決對策,俾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爰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改善措施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廖國棟 王惠美 陳怡潔 

()目前由經濟部工業局主管編定之工業區全國計有61處,惟部分工業區內經公告後未租售之土地面積甚多,如:和平工業區(76.79公頃)、彰化濱海工業區(59.29公頃)及台南科技工業區(48.81公頃)等;已租售卻未強化利用之閒置土地,包括:彰化濱海工業區(74.23公頃)、屏東工業區(53.99公頃)、屏南工業區(48.52公頃)、雲林科技工業區(41.91公頃)、利澤工業區(24.97公頃)、美崙工業區(24.21公頃)及南崗(21.04公頃)等,土地使用效率嚴重不彰,雖經濟部工業局陸續推動多項優惠租售方案,惟土地租售情形仍欠佳。再者,國內加工出口區共計有10個園區已開發完成,園區可放租土地面積共計370萬8,514平方公尺,雖已放租土地計361萬0,259平方公尺,出租率達97.35%,惟有部分廠商承租土地後卻未實際使用,造成土地資源閒置浪費;未來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通過後,條件將較現有之工業區或加工出口區優渥,其吸納效應恐造成現有工業區或加工出口區土地閒置率更高,為避免此情形,建議經濟部儘速研擬務實之土地活化政策,避免土地資源浪費。

提案人:王惠美 丁守中 

連署人:廖國棟 

()政府自101年11月至103年12月底止辦理「加強推動臺商回臺投資方案」,經濟部工業局負責該方案臺商資格要件核備,並俟廠商投資完成後,再予審查申請外勞核配優惠比率等事宜,惟查臺商回臺投資之投資總金額與件數逐年快速下滑,投資總金額由101年的1,017億元降至102年891億元,103年(截至8月底)更僅有104億元,且截至103年8月底止,雖總核定投資總金額2,012億元,然已完成實質投資案件投資總額僅282億元,尚較原核定金額減少52億元,落實投資比率僅14%,顯見臺商回臺投資意願不高,且臺商回臺投資業別以製造業居多,對於國內就業市場之助益有限,經濟部工業局落實核定案件追蹤管考,並於2個月內就臺商回臺投資方案辦理成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黃偉哲 王惠美 

()有鑑於近年國內投資案常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推動進度,然檢視經濟部工業局主管之全國61處編定工業區使用情形,仍有部分開發中工業區仍有大面積土地未租售,另有部分工業區土地雖已出售,廠商卻逾3年迄未建廠,養地情形嚴重,造成部分工業區土地未能有效活化使用,如彰濱工業區(110家計329.7公頃)、利澤工業區(71家計75.9公頃)及雲林科技工業區(47家計63.11公頃)等,顯示該等工業區養地情形嚴重,致土地供需失衡,經濟部工業局應於2個月內研議訂定工業區長期未設廠土地原價買回及預收保證金制度等配套措施,要求購地廠商限期完成建廠使用或釋出土地機制,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利提高工業區土地使用效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黃偉哲 王惠美 

()國內企業投資案常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然經濟部主管之部分工業區尚有大面積已租售卻未強化利用之閒置土地,包括:彰化濱海工業區74.23公頃、屏東工業區53.99公頃、屏南工業區48.52公頃、雲林科技工業區41.91公頃、利澤工業區24.97公頃、美崙工業區24.21公頃及南崗21.04公頃等,土地運用效率不彰,經濟部工業局應儘速研擬對策,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蘇震清 黃偉哲 王惠美 

()100年5月爆發塑化劑事件,造成GMP認證之18項食品遭受污染,其中包括統一企業等知名公司,國人身心健康受到莫大威脅。然102年10月大統公司竟以橄欖殘渣油混合葵花油及棉籽油再加入銅葉綠素染色,對外號稱100%純高級橄欖油販售,而味全公司等則以大統公司劣油混充高級油品販售,造成台灣油品市場損失慘重,國內餐飲市場都受到嚴重打擊。然味全公司等黑心業者並沒有因此學得教訓,103年8月爆發強冠公司製造餿水油,味全公司等14項取得食品GMP認證產品竟使用強冠公司問題油品,但該問題產品標章當年度抽驗結果卻全部合格,讓民眾對食品安全產生疑慮,並對食品GMP認證制度不再信任,而幾次黑心油事件更重創我國食品產業發展及國際形象。政府食品GMP認證食品一再出錯,顯示其認證程序、品質標準、抽驗方式及技術均不合所需,致使廠商利用先進手法欺瞞消費者、獲取暴利。經濟部工業局應於2個月內立即全面檢視現行標章(認證)制度,以挽回民眾對政府的信心。

提案人:廖國棟 張嘉郡 王惠美 

()因仁大工業區石化產業對地方長期造成環境污染,居民存在健康風險。要求經濟部工業局將受仁大工業區影響範圍內之仁武、大社、楠梓等地區納入健康風險評估對象,並配合核撥上開地方區公所依據「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地方公益建設經費撥付作業要點」提報之居民健康檢查費用。

提案人:黃昭順 陳怡潔 

連署人:葉津鈴 王惠美 

第3項 國際貿易局及所屬原列20億1,718萬7,000元,減列第2目「國際貿易」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億1,518萬7,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所屬104年度預算案第2目「國際貿易」第1節「輸出入貿易」編列14億4,197萬元,主要係新增「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經費11億2,900萬元,興建南港二館,計畫期程為97年至104年止;惟查該計畫原定興建期程為97年至101年止,總經費63億6,700萬元,但因其規劃與執行未當,歷經2次修正計畫,方將計畫期程延至104年11月底,總經費更增為72億6,640萬元,且按其目前辦理進度,恐將再簽報延長至105年8月底止,該局計畫控管機制顯有重大缺失,爰凍結「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經費3,000萬元,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確實檢討該計畫控管缺失責任以及工程延宕問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陳怡潔 

連署人:陳明文 李慶華 

()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所屬單位預算書中預算總說明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4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年度施政目標:…3、「發展會展產業,以帶動國內經濟及出口大幅成長,並結合地方特色,進而擴大內需繁榮地方,全力提升我國會展國際地位,建設台灣成為亞洲會展新亮點。」惟查近年來我國舉辦國際會議之全球排名與亞洲排名未升反降:依據ICCA(International Congress and Convention Association, 國際會議協會)2011年至2013年協會型國際會議─國家別排名統計資料,我國舉辦協會型國際會議之全球排名與亞洲排名分別由2011年之第27名及第5名,滑落至2013年之第33名及第7名,甚至被印度及泰國等國超越;舉辦協會型國際會議場次由2011年131次減至2013年122次。另依據ICCA(國際會議協會)2011年至2013年協會型國際會議─城市別排名統計資料,台北市舉辦協會型國際會議由2011年83場次降至2013年78場次,世界排名及亞洲排名則由2011年之第20名與第4名快速滑落至2013年之第28名與第7名,被曼谷、香港及東京等超越;高雄市舉辦協會型國際會議由2011年18場次減至2013年15場次,世界排名及亞洲排名則由2011年之第115名與第17名快速滑落至2013年之第159名與第29名;顯示我國城市之會展競爭力逐漸趨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爭取國際會議在台舉辦及提升我國會展國際地位之成效不彰,允宜澈底檢討。經查103年4月起行政院斥資38億餘元於高雄興建的高雄展覽館,業已正式營運,高雄展覽館為國家級展覽館,相關設施與服務均相當完善,且於攤位租金價格上有較為優惠之利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允應擴大宣傳,並積極有效運用該展館,戮力爭取在高雄舉辦協會型國際會議與大型國際展覽,以強化會展產業,全力提升我會展競爭力,俾符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年度施政目標。

提案人:黃昭順 廖國棟 陳怡潔 楊瓊瓔 

連署人:王惠美 葉津鈴 

()會展產業近年在全球市場蓬勃發展,除了可支援產業發展、帶動出口,更具有高附加價值、高成長潛力、高創新效益,以及產值大、就業機會大、產業關連性大等「三高三大」特性,對於活絡經濟與推動景氣有極大助益,因而被世界各國公認為是「火車頭產業」之一。鄰近國家如日本、韓國、新加坡、香港及中國等,皆將會展產業列為積極發展的重點產業;惟據ICCA國際會議協會2011年至2013年協會型國際會議─國家別排名統計資料,我國舉辦國際會議之全球排名與亞洲排名雙雙退步,分別由2011年之第27名及第5名,滑落至2013年之第33名及第7名,被印度及泰國等國超越;舉辦協會型國際會議場次由2011年131次減至2013年122次,顯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在爭取國際會議在台舉辦及提升我國會展國際地位仍有待檢討並改善,爰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會展產業之具體推動計畫,以提升我國會展國際地位,帶動周邊經濟效益。

提案人:王惠美 黃偉哲 楊瓊瓔 陳怡潔 

連署人:黃昭順 李慶華 廖國棟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4年度施政目標之一為「發展會展產業,以帶動國內經濟及出口大幅成長,並結合地方特色,進而擴大內需繁榮地方,全力提升我國會展國際地位,建設台灣成為亞洲會展新亮點。」經查,我國舉辦國際會議之全球排名與亞洲排名雙雙退步,且台北市與高雄市之城市會展排名更大幅下滑,整體產業推動成效仍有加強空間。爰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加強南北雙會展中心之競爭力。

提案人:陳明文 陳怡潔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王惠美 黃昭順 

()經查,我國舉辦協會型國際會議之全球排名與亞洲排名分別由2011年之第27名及第5名,滑落至2013年之第33名及第7名,被印度及泰國等國超越,且舉辦協會型國際會議場次由2011年131次減至2013年122次,顯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爭取國際會議在台舉辦及提升我國會展國際地位之成效不彰,為此,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應積極爭取國際會議在台舉辦,藉以提升我國會展國際地位。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陳怡潔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廖國棟 王惠美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為強化現有南港展覽館之會展競爭力,辦理「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原預計101年完工,因執行未當,經2次修正後延至104年11月底止,惟按目前辦理進度,將再簽報延長至105年8月底止,南港展覽館以具備舉辦大型國際展覽之能力,係為促進我國會展產業發展,惟工程一再延宕,遲無法如期如實完工,顯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監督機制出現嚴重缺失,為此,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允應有效督促代辦機關與工程施作單位積極辦理,俾工程儘早完工,並提出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陳怡潔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王惠美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4年度施政目標首項為:「積極參與區域經濟整合: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推動我國加入TPP及RCEP應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務範疇,卻將相關預算5,033萬2,000元編列於推廣貿易分基金項下,未符預算規範,爰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儘速改善。

提案人:陳明文 蘇震清 陳怡潔 

連署人:黃偉哲 楊瓊瓔 廖國棟 王惠美 

()若從整體經濟戰略面上來看,中國一手透過打壓、阻擾我國與其他國家進行雙邊經濟合作、簽訂協定,另一手誘使台灣單單只要靠向中國,而我國政府對此情形,不思突破中國打壓,積極參與雙邊、多邊之國際性經貿合作,反藉由中國與其他國家簽訂FTA之訊息來恫嚇國人,爰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針對亞洲鄰近國家進行中之區域性經濟合作,以及國際經濟中雙邊、多邊經濟合作等國際情勢,通盤檢視,每半年提出國際經貿情勢之分析及其可能對我國對外貿易所涉產業之衝擊評估,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陳怡潔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王惠美 廖國棟 

()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統計,近10年來我國與韓國在中國大陸進口市場占有率已由94年之0.33%增至103年之1.79%,出口競爭顯為激烈;查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之陸韓FTA對台灣製造業之衝擊分析可見,如在陸韓FTA生效,而兩岸ECFA無實質進展情形下,往後3至5年間,我國製造業出口受影響幅度約1.77%至4.29%,尤以紡織、鋼鐵、面板及光電產品等產業為主要受影響產業,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就相關因應措施已著手研擬,但多為如加速推動經濟合作協議、或推動加入國際經濟組織等內容,非我國政府單方積極主動即能於短期內完成並有成效之方案,陸韓FTA對我國產業出口中國大陸市場之衝擊影響恐更為擴大,爰建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就我國產業因陸韓FTA可能受到之衝擊影響,於陸韓FTA協定內容對外公布後2個月內完成影響評估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期透過預先措施,降低我國產業可能受到之損失。

提案人:張嘉郡 葉津鈴 陳怡潔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廖國棟 李慶華 王惠美 

()查美國商務部103年7月,初判對我國進口之太陽能電池片與模組產品課徵高達27.59%至44.18%之反傾銷稅,將於103年12月15日公布最終判決結果,為保護我國太陽能產業生機,近日我國國會已發起朝野立委聯名連署,欲發函予美國25位參眾議員表達關切,盼能促成兩國政府對此議題共同協商。據查,美國年底之終判若仍維持初判結果,台灣太陽能業者將喪失美國市場競爭地位,更甚者,最終可能會遭美國市場完全排除,對我國國際貿易活動發展儼然為一嚴峻打擊,為求台灣產業於國際發展獲公平保障,爰建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積極儘速處理,與美國政府及該產業業者進行溝通瞭解,提供完善協助,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盼透過行政與立法部門之協力合作,克盡政府捍衛我國產業於國際貿易發展之責。

提案人:張嘉郡 葉津鈴 楊瓊瓔 陳怡潔 

連署人:蘇震清 李慶華 廖國棟 王惠美 

(十)為拓展我國外銷,政府不能只喊口號,而應務實施政,爰要求經濟部及所屬國際貿易局針對新興市場之出口,對外貿易之全球布局策略,及針對進口產品不實標示之積極查處,應即規劃具體策略、推動措施,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葉津鈴 黃昭順 廖國棟 

連署人:陳明文 

(十)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2年度的施政績效目標不僅沒辦法達成「擴大新興市場出口成長率為14%」,且於103年度特地下修至7.5%;然而,就目前的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而觀,恐也沒辦法達標。再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4年度的績效目標,改成「擴大協助開拓海外市場之廠商2.6萬家次」、「擴大協助廠商爭取全球市場商機200億美元」,若參照102年度的績效成果:「為17,983家次廠商爭取出口商機達97億美元」,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的關鍵策略目標一路下修,顯見政府有負人民期待,爰此,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津鈴 陳怡潔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十三)我國為海島型經濟體,以對外貿易為總體經濟發展之核心動能,惟就國際貿易人才之養成,政府、政府捐助單位與各大專院校,仍僅聚焦於產業拓銷與相關商業技能,對於經貿談判、國際經貿法制、貿易調查與救濟等貿易政策關鍵領域,無論課程、培訓或研究能量,都嚴重不足,造成我國在當前世界經貿秩序中,除產業體質與外交環境外,亦面臨政策擬定與溝通等諸多內部挑戰。矧我國目前缺乏貿易政策人才,惟具專業者是否有參與貿易政策制定之機會,亦有疑問。爰請經濟部與相關部會及所屬協商後,就貿易政策人才養成與貿易政策人才庫之建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陳明文 鄭麗君 

連署人:黃偉哲 葉津鈴 王惠美 

第4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原列23億0,905萬元,減列第1目「建立及維持度量衡標準」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建立及維護國家標準」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4目「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億9,605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8項: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104年度預算「資訊服務費」編列3,811萬8,000元,主要辦理商品檢驗自動化暨度政資訊系統、區域網路、全球資訊網及國家標準審議平台、不安全商品管理系統、網路環境安全管理系統暨防火牆等相關系統之維護費用。然查該局103年度預算僅編列1,688萬9,000元辦理上述相關業務,而104年度編列之預算竟為103年度預算數兩倍以上,且辦理之業務項目均相同,顯見該局編列預算似有浮濫,未確實遵照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4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3點,預算編列應落實零基預算精神覈實編列之規定。爰凍結「資訊服務費」十分之一,俟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張嘉郡 葉津鈴 楊瓊瓔 王惠美 李慶華 陳怡潔 黃昭順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104年度歲出「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項下「強化商品檢驗及驗證效能」、「企劃檢驗驗證及國際事務」及「發展檢試驗暨技術服務」總計編列經費2億3,428萬5,000元,辦理化工、農業、機電商品檢驗;加強商品市場監督,保障消費者權益等。經查,近年辦理國內市場商品檢查件數有逐年減少趨勢,由100年之3萬0,051件降至102年2萬1,781件,鑑於國人對於商品安全要求日益提高,為強化商品市場監督之效能及有效落實政府對商品安全檢驗之職責,爰凍結104年度「強化商品檢驗及驗證效能」、「企劃檢驗驗證及國際事務」及「發展檢試驗暨技術服務」經費之15%,待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惠美 黃偉哲 陳怡潔 

連署人:黃昭順 李慶華 廖國棟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職掌標準、度量衡、檢驗政策,以及國家標準之制定、修訂,惟食安風暴時,即有相關檢驗尚無國家標準可依,爰要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通盤檢討民生相關部分尚無國家標準者,應儘速制定,並應通盤檢視現有國家標準有無修正必要,以健全國家標準制度。

提案人:葉津鈴 黃偉哲 王惠美 廖國棟 蘇震清 

()查我國商品驗證認證報告屢次未獲中國承認,致有重複驗證認證、認證費用過高、重新取得驗證認證程序耗時冗長…等問題一直存在,爰要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對相關情形,應通盤檢討,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陳怡潔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廖國棟 王惠美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近年辦理國內市場商品檢查件數有逐年減少趨勢,由100年之5萬1,455件減至102年之4萬2,162件(減幅18.06%),對照查獲之國內商品違規情形,違規件數逐年攀升,由98年1,062件增至102年1,698件,其中違規商品最多為電子與電機商品,102年計有768件違規,顯示國內市場商品抽查而未符規定情形有惡化趨勢,為此要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加強查驗以發揮市場監督之效,並於1個月內做出專案檢討,並提出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保障國人消費權益。

提案人:黃偉哲 陳怡潔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廖國棟 王惠美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協助辦理實驗室認證、檢驗機構認證、驗證機構認證、能力試驗執行機構認證、參考物質生產機構認證…等各項業務,惟收入卻逕列為該會收入,未繳交國庫,為此,要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積極追討並於1個月內做出專案檢討,並提出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陳怡潔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廖國棟 王惠美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依法受託辦理各項認證業務,卻未依規定將認證收入繳交國庫,與法未合,爰要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儘速要求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依規定將收入繳交國庫。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陳怡潔 

連署人:蘇震清 王惠美 

()為辨別市售商品安全檢驗標章之真假,過去傳統做法係民眾進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站,將欲查詢之商品檢驗標識號碼輸入網頁,以茲查詢該商品是否檢驗合格。然前項做法民眾必須使用電腦來操作,而現今台灣民眾幾乎人手一支智慧型手機,為利民眾藉由手機上網查詢各商品檢驗號碼是否係偽造,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開發出「商品檢驗標識APP」軟體,讓民眾可以透過手機驗證欲購買商品是否檢驗合格。經查Google Play商店相關資料顯示,該軟體目前下載人數僅百餘人次,而下載使用之民眾普遍給予高度評價,顯見該軟體確實有益民眾查驗各項商品是否通過安全檢驗。爰要求經濟部應製作相關宣傳資料向民眾宣導該APP軟體,藉以保障民眾購買到安全的商品。

提案人:廖國棟 葉津鈴 張嘉郡 陳怡潔 楊瓊瓔 李慶華 黃昭順 王惠美 

第5項 智慧財產局原列16億8,187萬7,000元,減列第1目「智慧財產權科技發展」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一般行政」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億7,687萬7,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5項: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智慧財產權科技發展計畫下之「強化專利資訊檢索及運用」自99年起迄今已推行近5年,其中專利檢索資料庫僅開放國內專利資料予業界進行檢索,國外專利資料庫部分僅供內部人員檢索;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預計於105年開放國外專利資料庫,惟「強化專利資訊檢索及運用」於104年度編列預算5,695萬9,000元,較103年度增列613萬5,000元,為能有效縮短研發時間、節省研發經費、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爰要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縮短國外專利檢索資料庫開放時間,爭取於104年度開放予業界使用。

提案人:王惠美 黃偉哲 楊瓊瓔 陳怡潔 

連署人:黃昭順 李慶華 廖國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4年度執行清理專利積案計畫編列預算5,640萬6,000元,惟為加速清理專利積案,行政院於99年6月核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清理專利積案計畫」,執行期間為99年度至104年度,總經費12億9,552萬2,000元,執行迄今已逾4年,參據歷年專利待辦案件統計表,截至102年底止,累積專利待辦案件計15萬2,344件,較101年減少13.28%,平均審結期間為41.33個月,積案仍十分龐鉅,爰要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再加強清理積案,俾早日達成105年底發明專利待辦案件降為約7萬件,平均審結期間縮短為約22個月之預期目標。

提案人:王惠美 丁守中 楊瓊瓔 陳怡潔 

連署人:黃昭順 李慶華 黃偉哲 廖國棟 

()智慧財產創造價值已成為國際商戰焦點,各國亦運用其智慧財產權或技術移轉,強化研究發展成果價值與運用,為此,要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加強國內產業政策分析,建構國內產業專利網,以活化專利保護與運用,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陳怡潔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廖國棟 黃昭順 王惠美 

()檢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清理專利積案計畫」,迄102年底止,累積待辦專利積案仍逾15萬件,其中12萬餘件為新申請發明專利,距離105年底7萬件目標相去甚遠,為此,要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加強清理積案,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陳怡潔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廖國棟 黃昭順 王惠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各項專利與商標行政處分業務,惟近年訴願案遭決議撤銷件數攀升,由100年28件增至102年度39件,顯見該局辦理相關業務品質有待提升,為此,要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升各項專利與商標行政處分業務品質,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陳怡潔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廖國棟 黃昭順 王惠美 

第6項 水利署及所屬原列167億2,691萬元,減列「獎補助費」項下「對國內團體之捐助」200萬元、第1目「水資源科技發展」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5,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6億6,991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104年度預算「業務費」項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3億5,883萬5,000元,支應各機器或設備平日養護等相關費用,惟查該署103年度預算該科目僅編列2億4,773萬6,000元,104年度預算較103年度增加近1億1,109萬9,000元,而是項經費執行項目與103年度相仿,顯然該預算並未依照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4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3點規定,落實零基預算精神覈實編列。為有效整合運用各類預算資源,並維持政府財政收支平衡,爰凍結「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預算十分之一,俟經濟部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蘇震清 葉津鈴 陳怡潔 李慶華 黃昭順 王惠美 

()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104年度預算「水資源企劃及保育」項下水資源保育及管理,編列9,740萬3,000元辦理水庫蓄水範圍各項整治工程等相關費用,然我國水庫因全球暖化氣候劇烈變遷暴雨不斷,致使水庫嚴重淤積。北區石門水庫蓄水量目前僅原設計的三分之二,南投霧社水庫情況更危急,目前蓄水量不到原設計的三分之一,另外南投集集攔河堰也同樣淤積嚴重,淤積已超過一半庫容,清疏的速度趕不上水庫淤積的速度,已經危害到台灣的用水安全。經濟部水利署為我國中央水利主管單位,卻放任水庫持續淤積,使水庫蓄水量逐年減少,顯有失職,爰凍結是項預算十分之一,俟經濟部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台灣主要水庫清疏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蘇震清 葉津鈴 陳怡潔 李慶華 王惠美 

()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104年度預算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第4節「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97億7,090萬元項下,地下水保育及水文觀測計畫內地下水保育管理暨地層下陷防治第2期計畫編列2億9,000萬元,以辦理防範地層持續下陷相關工作。惟查國家發展委員會103年7月14日發國字第10312015001號函:「…。由於涉及修正旨揭計畫細部內容與彙整相關單位資料,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修正完妥後報院。…。」惟迄103年9月15日為止,經濟部水利署尚未報核修正後計畫。顯見該新興計畫尚未獲核定即先行編列預算,核與預算法第34條、104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及「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不符。為考量前揭計畫後續執行不受影響與施行成效,避免資源虛擲,爰凍結「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1億元,俟經濟部水利署說明前揭新興計畫獲核定,並經審無浮報浪費情事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李慶華 陳怡潔 

連署人:王惠美 葉津鈴 廖國棟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業務104年度編列24億8,165萬元,其中地下水保育及水文觀測計畫編列1億2,864萬元,該署水文技術組負責目前因台東深層海水園區中現有深層海水抽取作業因故停止作業多時的復水工程,至今已超過2年但仍未見完整的復水時程表。經查,經濟部水利署水文技術組在台東負責佈管的深層海水取水工程,自101年5月6日起至今皆無法正常取水,本項工程興工完成不久,尚在試行運轉時就出現問題,嚴重影響台東深層海水園區的運作以及招商作業。經濟部水利署應儘快解決問題排除故障,恢復正常取水作業,並應同時準備取水備援方案以因應不時之需。爰此,凍結經濟部水利署「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之地下水保育及水文觀測計畫經費十分之一,俟經濟部水利署提出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議通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張嘉郡 陳怡潔 

連署人:葉津鈴 楊瓊瓔 李慶華 王惠美 

()屏東縣二峰圳為日治時代西元1920年所建,位於林邊溪上游,構築以集水廊道地下堰堤之淺層地下水(伏流水)開發技術,已歷近90年,直至今日尚流水不斷,除為農作之所需,亦為原住民部落居民之飲用水水源。近來,因莫拉克颱風及歷年颱風豪雨影響,造成二峰圳集水廊道地下堰堤損壞,泥沙淤積及圳渠溝牆崩塌、雜草叢生,嚴重影響二峰圳水量及水質。經濟部水利署應研議將屏東縣二峰圳修繕工程納入相關預算經費內,協助屏東縣政府辦理改善,考量文化資產保護與生態工法規範,採納專業技術,確保施工不破壞古蹟,並供應部落居民飲用水源。

提案人:潘孟安 陳怡潔 

連署人:蘇震清 黃偉哲 王惠美 

()水利工程之地形(質)、水文、海(氣)象與公共設施管線等基本資料蒐集及調查,為先期規劃階段或綜合規劃階段不可或缺之工作;基此,在新增計畫初期編列適當之預算經費,有所必要;查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104年度於「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科目項下,分別編列「重要河川環境營造計畫」69億9,500萬元,「海岸環境營造計畫」8億6,000萬元及「區域排水環境營造計畫」15億0,690萬元,合計共編列93億6,190萬元,占當年度歲出167億2,691萬元之55.97%;惟3項計畫皆屬延續性建設計畫,基本資料調查經費不減反增,有欠合理,為避免延續性計畫之基本資料調查研究規劃經費偏高,排擠有限預算資源,爰建請經濟部水利署進行檢討並改善,以達預算資源合理配置及有效運用。

提案人:王惠美 黃偉哲 李慶華 楊瓊瓔 陳怡潔 廖國棟 

()103年行經台灣的颱風少,加上各地水庫集水區降雨偏少,降雨量僅為歷年均值的三至五成,並已於103年11月27日起陸續對台灣水情較吃緊之縣市進行第1階段減壓限水。惟依經濟部水利署提供水資源供水概況資料顯示:台灣地區年降雨量扣除蒸發損失及入滲量後,產生770.68億噸之逕流量(104年度預估數,以下同),其中屬河川直接引水利用量為75.43億噸(占年逕流量之9.79%),而由水庫調節利用之量為35.96億噸(占4.67%),其餘高達659.29億噸之雨水量(占85.54%)皆無法有效利用;另觀察水庫供水量由90年之47.93億噸,下降至104年之35.96億噸,顯見經濟部水利署投入鉅額經費興建之水資源工程,未能達成穩定及增加供水之預期目標。為有效提升水資源利用效率,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立即檢討改進,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黃偉哲 李慶華 楊瓊瓔 陳怡潔 

連署人:廖國棟 

()查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104年度預算案編列多項延續性計畫,如「重要河川環境營造計畫」「海岸環境營造計畫」及「區域排水環境營造計畫」,合計共編列93億6,190萬元,占104年度歲出預算之55.97%;如計畫係為先期規劃階段,基本資料調查及蒐集是為必需,然現時經濟部水利署於延續性計畫中之基本資料調查經費,卻為增加,編列逾約43億元,於此政府財政拮据之際,似有欠妥適,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應就各延續性計畫之執行狀況於2個月內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確實預算資源合理配置,並達最大效益。

提案人:張嘉郡 葉津鈴 陳怡潔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廖國棟 王惠美 

()依據經濟部水利署統計近10年(93年至102年)中央管河川防洪設施(堤防、護岸)總計損毀45萬9,505公尺,若按水系別區分,近10年總計以高屏溪損毀10萬4,418公尺占22.72%居首,濁水溪損毀5萬8,980公尺占12.84%排名第2,北港溪損毀4萬7,000公尺占10.23%排名第3,顯見防洪設施損毀大多發生於中南部。政府每年均投注大量資源及經費治理河川,尤其是中南部投注經費更是最多,但投注最多的區塊卻也是防洪設施毀損最嚴重的地區,顯見經濟部水利署治山防洪的規劃有所缺失,致使防洪設施年年修年年壞,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於3個月內調查防洪設施易損壞之流域其發生原因,並提出解決方式,避免防洪設施一再被沖毀,浪費國家公帑。

提案人:廖國棟 丁守中 葉津鈴 楊瓊瓔 陳怡潔 李慶華 王惠美 

()經濟部水利署配合行政院推動政府機關及學校「四省(省電、省油、省水、省紙)專案」計畫,鼓勵全國落實推動節約用水。依據全國政府機關、各級學校及國營事業節水評比資料顯示,102年1月至9月自來水總用水量為8,337萬0,137噸,與101年同期比較減少334萬1,328噸用水,總節水率為3.85%;若依組別區分,平均節水率以中央機關組達7.73%居冠,國民小學組為5.82%次之,國高中(職)組為3.19%第三。而地方機關、國營事業及大專院校節水成績不盡理想,尤其大專院校。顯見經濟部水利署推動省水專案計畫仍有改善空間,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應加強宣導,並就辦理不利的機關單位於經濟部水利署網頁公布,使其警惕而改進。

提案人:廖國棟 丁守中 葉津鈴 李慶華 楊瓊瓔 陳怡潔 王惠美 

(十一)台灣各大水庫供水量由90年之47.93億噸,下降至104年之35.96億噸,然水資源工程經費及計畫卻不斷增加,顯見經濟部水利署對於經費運用效益實有改善空間,為此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於1個月內通盤檢討,並提出改善計畫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穩定民生供水。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陳怡潔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廖國棟 王惠美 

(十二)受到氣候暖化影響,極端降雨事件趨於常態,致每逢颱風或豪雨來襲,各地淹水事件頻傳。據統計94年至102年間全臺重大颱洪災害淹水面積總計達34萬0,613公頃,且積淹水未見趨緩,顯見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區域排水整治及環境營造計畫成效不彰,為此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於1個月內做出專案檢討,以利治水防洪,並將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陳怡潔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廖國棟 王惠美 

(十三)針對超抽地下水所造成之局部性地層下陷與淹水問題,經濟部水利署應研擬有效對策,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陳怡潔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廖國棟 王惠美 

(十)目前全國有七成地區出現旱象,且枯水期還有整整半年(每年12月至隔年5月),而台灣每年產生280萬噸生活污水排入河川殊為浪費。國家發展委員會102年曾通過「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示範推動計畫」,將於臺中市、台南市、高雄市6座公共污水處理廠推動回收,前經濟部長張家祝、內政部長李鴻源與高雄市已簽意向書,推動鳳山污水處理廠回收臨海工業區使用,然計畫至今未有下文,經濟部水利署應會同內政部營建署檢討原因及提出改進之方案,更積極推動公共污水回收再利用計畫,以因應未來隨時可能出現之旱象,並於2個月之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丁守中 黃偉哲 蘇震清 廖國棟 陳怡潔 李慶華 王惠美 

第7項 中小企業處原列22億8,662萬3,000元,減列第2目「一般行政」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中小企業發展」6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捐助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16億0,400萬元除外),共計減列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億7,962萬3,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6項: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04年度歲出預算「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新世代科技升級轉型」編列1億5,270萬4,000元,推動中小企業運用資通訊科技整合價值鏈應用,規劃創新產品與服務模式,強化中小企業科技加值應用策略布局,以促進營收及商機。經查,102年中小企業家數較101年成長2萬8,831家,惟102年中小企業銷售額總計11兆3,218億4,200萬元,較101年中小企業銷售額11兆2,688億6,400萬元,減少約530億元,未能符合該處欲以資通技術應用協助中小企業之發展之目的,實有檢討之必要性,故凍結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04年度「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新世代科技升級轉型」計畫經費十分之一,待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惠美 黃偉哲 楊瓊瓔 

連署人:黃昭順 廖國棟 李慶華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04年度歲出預算「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精進育成加速卓越」產學合作育成加值計畫編列補(捐)助經費1億6,511萬7,000元,補助辦理育成相關業務。經查,該處提供99年度至102年度抽查育成中心經費運用結果,支用未合規定比率分別為34.25%、54.39%、67.21%及36.76%,繳回經費約在64萬元至170萬元間。審計部曾多次函請改善,該處雖表示將加強實地訪查及宣導等措施,但102年度追蹤查核結果,仍有經費報支未合規定且內容大同小異之情形,顯見該處現行之方式無法有效改善狀況。為加強該處對育成中心經費報支之監督及審查機制,凍結104年度「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精進育成加速卓越」產學合作育成加值計畫補(捐)助經費預算十分之一,待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惠美 黃偉哲 李慶華 

連署人:黃昭順 廖國棟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作為扶持中小企業、推廣國貨MIT業務的專責單位,鑑於全國中小企業雇員達858萬人,對台灣經濟安定影響甚鉅,相關單位理應更為積極促成各項行政事宜;於此,為增強施政效能及加速達成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俾使行政機關戮力減少不必要之浪費性開支,爰凍結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第3目「中小企業發展」預算十分之一,俟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津鈴 王惠美 黃偉哲 李慶華 

連署人:蘇震清 黃昭順 廖國棟 

()政府為加強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放款,自94年起執行創新e化─中小企業融資服務計畫,97年整合並開發中小企業及金融機構應用介面,建置「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提供中小企業營運資訊;惟查該平台累積建置成本共計4,394萬3,000元,每年尚須400萬元至500萬元平台維護費,然而平台使用成效欠佳,目前本平台使用家數仍低於10家,且各年查詢次數成長幅度不高,若以102年度後維護經費除以當年度會員查詢次數計算,各項目每次查詢成本約60元,成本偏高且未能落實增加銀行對中小企業融資意願之設置目的,爰要求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應於1個月內加強檢討提升該平台系統查詢介面、項目及功能,配合適度推廣以提高會員使用意願,並訂定具體年度績效指標,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楊瓊瓔 

連署人:陳明文 廖國棟 王惠美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96年訂定「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執行期限10年、總額度100億元,相關投資事宜委託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執行,故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辦理本方案,業於97至102年度公務預算支應高達4,004萬元,104年度仍於「中小企業發展」項下編列委辦費1,052萬元;惟查該方案投資收益歸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推動該方案之委辦費用卻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負擔,未符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成本效益分析亦恐有失真,況依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執行單位之相關經費應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支應為宜,且鑑於近年來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公務預算逐年減少,顯見該處有限之公務資源勢必因此遭不當排擠,爰請經濟部應確實檢討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支應該方案委辦經費,俾利本方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並確實維繫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正常業務運作。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楊瓊瓔 廖國棟 王惠美 

(六)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04年度歲出預算編列22億8,662萬3,000元,較103年度銳減22億2,975萬8,000元,減幅高達49.37%,職司輔導中小企業的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預算呈現連年削減,104年度相較於100年度減幅更高達69.18%,顯見政府施政規劃對中小企業部門過度輕視,然鑑於菲律賓104年主辦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將列入提升區域經濟整合進程、人力資源發展投資、建立永續暨韌性社區及中小企業在全球及區域市場主流化等4項優先議題,政府如擬藉由APEC作為爭取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等區域經濟整合機制創造有利條件,經濟部即應更積極投入國內中小企業之發展輔導及相關施政規劃,且確實檢討其預算規劃逐年遞減之合理性,並提出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楊瓊瓔 

連署人:陳明文 廖國棟 王惠美 

第8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4億5,268萬9,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104年度編列歲出預算4億5,268萬9,000元,辦理各加工出口區招商引資計畫,鑑於截至103年7月底止,各加工出口區之園區平均出租率已達97.34%,其中屏東園區出租率為87.34%,雖較102年度有所改善,仍是目前10個已開發完成之園區中(除臺中軟體園區迄未有廠商進駐外)出租率最低者,仍應積極推廣招商,並結合當地特色產業動能,以有效吸引新興產業進駐、提升廠商競爭力,俾利創造園區重點產業群聚發展優質環境。

提案人:蘇震清 楊瓊瓔 

連署人:黃偉哲 陳明文 王惠美 

()依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統計,截至103年7月底止,各園區可放租土地面積共計370萬8,514平方公尺,其中已放租土地計361萬0,259平方公尺,出租率已達97.35%;惟查園區內土地出租比率雖高,卻有部分廠商承租土地後卻未實際使用,其中因建廠計畫未依期限完工者之面積計2萬2,732平方公尺、廠商未依投(增)資擴廠計畫執行者之面積計2萬1,622平方公尺,兩者合計面積計4萬4,354平方公尺,形同土地資源閒置,且該期間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無法向廠商收取管理費,也相對造成業務收入減少,是以為避免部分進駐廠商承租土地後藉由投資及擴建廠程序展延而長期空置已放租土地,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應加強檢討園區廠商之投資管理作業,以促進落實投資,強化園區土地合理運用。

提案人:蘇震清 楊瓊瓔 

連署人:黃偉哲 陳明文 王惠美 

()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共計10個園區皆已開發完畢,現除臺中軟體園區未有廠商進駐外,其餘各別園區於出租情形業已逐年改善,截至103年7月底止,該出租率已高達97%,實值稱許,惟雖現有高出租率,整體營業額卻呈減幅,據單位檢討營業額變化之因,係因部分產業景氣欠佳,又遇同業削價競爭影響,使部分園區困於產業結構轉型問題,競爭力不足,爰要求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應就園區內廠商產業結構調整問題積極進行協助,以期園區出租率與營業額能共同呈現正成長,並達永續經營之效。

提案人:張嘉郡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楊瓊瓔 廖國棟 王惠美 

()截至103年7月底止,各加工出口區土地出租率達97.35%,然部分廠商承租後未能實際利用,利用投資及擴建廠程序一再展延計畫,造成空間閒置之土地共計6萬1,991平方公尺,以致土地資源效率不彰,為此,要求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積極管理園區廠商投資管理作業,以強化土地運用,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廖國棟 王惠美 

()截至103年7月底止,加工出口區廠商私有建物使用情形異常者計8萬8,412.05平方公尺,占廠房空置總面積67.2%,然依據現有規定,私有廠房轉讓採事後備查制,顯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對其管理方式過於被動,為此,要求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研擬相關實質審查機制及管制作業,以落實管理,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廖國棟 王惠美 

()檢視加工出口區各園區開發情況,截至103年7月底止,園區出租率已高達97.34%,以往出租率較低者,皆有增加,然部分園區因產業結構轉型緩慢,以致營業額衰退,為此,要求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積極進行產業轉型,以有效提升園區效益,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廖國棟 王惠美 

(七)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為辦理各加工出口區之招商引資計畫業務單位,經查近年來雖園區出租率均直逼100%,惟近3年來各園區營業額已逐步降低,其中減幅最多者更有臺中園區達199億元;爰此,為協助園區產業轉型、有效吸引新興產業及提升競爭力,經濟部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改善報告。

提案人:葉津鈴 楊瓊瓔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第9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原列5億9,218萬元,減列7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8,518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項: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開發之「地質羅盤」軟體,係利用智慧型手機下載台灣地質APP查詢軟體,而該APP能檢測房屋是否位在活動斷層或敏感地區。透過該APP軟體,再搭配雲端地質雲系統,可讓使用人清楚了解是否位在地震、水災的地質敏感區,避免民眾購買到建築基地位在類似先前國道3號發生走山意外之順向坡上。惟該APP軟體目前下載人數僅千餘人,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宜多加推廣,使民眾能透過該系統避免購買到地質敏感或活動斷層地區的建物,保障人民生命及財產的安全。

提案人:廖國棟 葉津鈴 張嘉郡 楊瓊瓔 李慶華 陳怡潔 王惠美 

第10項 能源局原列2億0,445萬8,000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本項尚有修正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經濟部能源局104年度預算案總歲出2億0,445萬8,000元,較103年度預算增加390萬3,000元,增幅1.95%;惟仍較102年度決算數增加2,044萬5,000元,增幅為11.11%,預算容有撙節空間,且查經濟部能源局預算規劃僅餘「一般行政」及「第一預備金」兩項計畫,核心業務多改於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辦理,核有未當,爰提案減列經濟部能源局104年度歲出預算8%,以惕勵改正。

提案人:蘇震清 陳怡潔 

連署人:黃偉哲 陳明文 

()經濟部能源局104年度預算案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億0,420萬8,000元,較103年度預算數增列390萬3,000元,亦較102年度決算數增加2,019萬5,000元,且查102年度決算未執行率3.49%,其「一般行政」預算容有撙節空間,且查經濟部能源局對核電停役後國家整體能源規劃相對消極,再生能源推廣亦成效不彰,爰提案酌予減列該局104年度「一般行政」預算2,000萬元,以惕勵檢討行政管理缺失。

提案人:蘇震清 陳怡潔 

連署人:黃偉哲 陳明文 

本項通過決議7項:

()各國為減緩溫室效益,歐洲國家之廠商被要求須投入大量資金進行節能減碳,其中歐盟為協助會員國達成減量目標,提出「歐盟排放權交易計畫」,鼓勵會員國之間彼此交易,於是在歐盟區內形成了巨大的碳交易市場,交易量和金額占全球總額的六成以上。我國產品碳足跡標示制度雖早於99年5月間開始推動,惟截至102年底止核准使用碳足跡標籤產品數量僅150件,顯見企業取得碳足跡標籤產品數量有限;雖目前歐盟對產品輸入碳足跡規範還未確實落實,對外銷廠商並無造成迫切之壓力,惟為避免未來產品外銷因碳足跡而成為國際間貿易障礙,經濟部能源局應促進民眾與再生能源之接觸與瞭解,推廣綠電,並針對如何提高用戶認購意願,提出檢討及改善作為,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黃偉哲 楊瓊瓔 

連署人:黃昭順 廖國棟 陳怡潔 

()氣候變遷導致的極端氣候對台灣影響越來越大,台灣103年受害尤其嚴重,不論是暴雨所帶來的危害,還是可能面臨近十年最嚴重的乾旱危機都跟極端氣候有直接的關係。為改善台灣環境,迎接氣候變遷的挑戰,我國於98年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要發展再生能源,其立法精神就是為了降低我國的排碳量與推廣民眾使用再生能源產業發電,並逐年降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化石燃料發電的比例,為提升再生能源產業的投資意願,針對提高誘因部分經濟部應重新檢視並設法改善。加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一廠、核能二廠延役可能性越來越低,核能四廠民意傾向不商轉,屆時台灣電力缺口越來越高,替代能源與再生能源應儘速建構完成。民間要求加強推動再生能源聲音不斷,但台灣風力發電推動速度緩慢,檢討其因,主要在於優良風場多已開發完成,次級風場再生能源電業業者較無意願投入,為加速推展我國再生能源的設置,建請經濟部能源局針對再生能源躉購費率應重新檢討訂定新的方案,以獎勵國內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並依照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自104年起應落實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生電能之躉購費率均不得低於最近一年公告國內電業化石燃料發電平均成本,以落實法律規定。

提案人:廖國棟 丁守中 葉津鈴 陳怡潔 李慶華 楊瓊瓔 王惠美 

()我國產品碳足跡標示制度雖早於99年5月間開始推動,惟據統計截至102年底止核准使用碳足跡標籤產品數量僅150件,顯見政策推廣不力,為此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提高誘因並強化碳足跡標示制度,並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

提案人:黃偉哲 陳怡潔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廖國棟 王惠美 

()為推廣再生能源,經濟部能源局在103年7月1日推出自願性綠色電價認購計畫,截至103年8月底止,民眾認購綠電度數為50萬4,900度,占總認購度數1,550萬度之3.26%,其中個人及企業之認購戶數分別為177戶及27戶,顯見企業對於認購綠電意願不高,為此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提高誘因並加強宣導企業認購綠電,並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陳怡潔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廖國棟 王惠美 

()「智慧電網總體規劃方案」為國家節能減碳總計畫標準計畫之一,其中智慧電表為「智慧用戶」中最重要之一環,依行政院總體規劃方案,須於103年底完成10萬戶智慧電表裝設,然截至102年3月底止,僅完成高壓型智慧電表1萬5,800具裝置工作,約占預計建置2萬4,000具之六成五,顯見進度嚴重落後,為此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應積極落實「智慧電網總體規劃方案」,以達電網升級目標,並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陳怡潔 楊瓊瓔 李慶華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廖國棟 王惠美 

()歐美各國推廣綠電約莫有20年時間,各國綠電推銷普及程度雖有高低之分,惟各國公認綠電具有公眾教育與宣導之功能;根據經濟部能源局於100年12月所出版能源報導所載,調查顯示90.4%表燈非營業用戶表示不瞭解綠電;92.6%電力用戶表示不瞭解綠電,為促進民眾能與再生能源接觸與瞭解,爰要求經濟部能源局加強宣導,並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商並強化碳足跡標示制度,以提高用戶認購意願,進而達成預期目標。

提案人:陳明文 陳怡潔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黃偉哲 王惠美 

()鑑於綠電利用已成為日益高漲之環保及永續成長社會意識,經濟部能源局為推廣再生能源,於103年3月預告「經濟部自願性綠色電價制度試辦計畫」,並在103年7月1日正式實施,惟查據經濟部能源局調查結果顯示,國內仍有九成以上用戶表示不瞭解綠電,另查我國產品碳足跡標示制度雖早於99年5月間開始推動,然截至102年底止核准使用碳足跡標籤產品數量僅150件,致使有無認購綠電或認購數量多寡皆對企業影響不大,認購意願自然低落,恐難以有效推廣,經濟部能源局除應再加強宣導其綠能利用方案外,仍應積極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商如何強化碳足跡標示制度,俾利提高用戶認購意願,訂定具體績效指標,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陳怡潔 楊瓊瓔 

連署人:黃偉哲 陳明文 廖國棟 王惠美 

本項尚有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有鑑於經濟部能源局日前於「百貨零售企業自願性節能宣示暨節能技術研討會」與百貨零售企業協會及20家企業共同宣示未來3年3%至5%的自願節能目標,透過業界的共同努力使未來3年節省0.7億度電。事實上,在其他係屬公行政作用的範疇,亦應以此節能立場面對未來財政的窘困挑戰;爰此,為使減少非必要開支之原則獲得確保,於有限資源的制肘下達成行政活動的創造性破壞,致施政果效有所加值,特凍結「一般行政」預算的四分之一,俟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津鈴 陳怡潔 楊瓊瓔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廖國棟 王惠美 

()查經濟部能源局104年度預算案編列「一般行政」計2億0,420萬8,000元,用以辦理支援業務單位之行政作業,以協助業務單位如期完成計畫預定目標;其中,經濟部能源局為推廣再生能源,於103年3月預告「經濟部自願性綠色電價制度試辦計畫」,並自103年7月正式實施,惟據經濟部能源局100年12月出版之能源報導所載,調查顯示表燈非營業用戶及電力用戶,各有90.4%及92.6%表示不了解綠電,對照歐美各國推廣綠電情形,其推廣已有20多年,各國推銷普及程度雖有高低之分,然各國公認綠電具有公眾教育與宣導之功能,於我國而言,綠電亦係藉由日益高漲之環保及永續成長社會意識,進而推動我國再生能源之策略,為促進民眾再生能源認知提升,爰提案凍結該預算20%,俟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再行准予動支,以期經濟部能源局加強宣導,並與相關單位研議強化碳足跡標示制度等政策,積極達成預期目標。

提案人:張嘉郡 葉津鈴 陳怡潔 

連署人:蘇震清 王惠美 

()經濟部能源局一般行政業務項下編列「人員維持─人事費─獎金」經費2,599萬4,000元,鑑於高雄氣爆案的發生,與中央政府所建立之圖資系統不足有很大的關係,導致30多人的死亡,顯見行政機關若無作為,民眾所受的損害超乎預期;爰此,提案凍結「人員維持─人事費─獎金」1,000萬元,俟經濟部能源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與報告,並經審議通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丁守中 葉津鈴 陳怡潔 李慶華 王惠美 

主席:第13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19款「農業委員會主管」部分。

第19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4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自102年9月抽取深層海水作業中斷後,即無深層海水引用致使各項在東部深層海水養殖產業試驗及產業化進程受到影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應在1個月內召開公聽會,蒐集各界意見,儘快恢復深層海水供水作業,並召開專案會議擬訂解決方案,提供必要資源,全力推動東部深層海水養殖產業的發展。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連署人:黃偉哲 王惠美 

()針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有關農藥「作用機制」標示之推動,應先與相關團體、農民溝通,以發揮標示之具體成效。

提案人:陳明文 楊瓊瓔 

連署人:廖國棟 王惠美 黃偉哲 

()國內所有化學肥料之製肥原料,幾乎全部仰賴進口,製造及搬運過程需要耗費大量能源,加上農民長期施用過多化學肥料,造成浪費及環境污染,對生態環境帶來嚴重危害,顯見有機農業推廣不力,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各農業改良場積極推廣有機農業,以農藥零檢出為目標,做為國內有機農業標竿,並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維護國人食用安全。

提案人:黃偉哲 陳明文 蘇震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應就各農業改良場102年度各轄區之研究成果及其轄域內之原住民地區的研究成果,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王惠美 

第1項 農業委員會原列994億8,116萬元,除第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57億3,000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1目「投資事業股權移轉」2,566萬5,000元、第2目「農業科技研究發展」694萬2,000元〔含「農業科技管理」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農業電子化」494萬2,000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一般行政」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及第5目「農業發展」項下「補助農業特別收入基金」之「補助農村再生基金」1,247萬1,000元,共計減列4,807萬8,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94億3,308萬2,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46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度預算各項目之國內外旅費及教育訓練費合計為3,519萬2,000元,查該會103年度預算各項目之國內外旅費及教育訓練費合計為2,590萬4,000元。依據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4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點()8之規定「國內外旅費與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應嚴格控管;104年度編列國外旅費及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二者合計數以不超過該二科目103年度預算合計數為原則」,該會104年度預算編列之國內外旅費及教育經費顯然不符前述規定,爰凍結該會104年度預算各項目下之國內外旅費及教育訓練費各十分之一,俟該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審查通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丁守中 王惠美 李慶華 黃昭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度預算案第3目「一般行政」編列5億7,268萬7,000元,較103年度略減467萬5,000元;惟查第3目預算如扣除103年度硬體修繕經費667萬8,000元,仍係增加200萬3,000元,且較102年度決算數高出1,902萬1,000元,鑑於國家財政拮据,確應適度撙節非必要性支出,爰減列其104年度「一般行政」預算300萬元,並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震清 陳怡潔 葉津鈴 

連署人:黃偉哲 林岱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度預算案第4目「農業管理」預算編列35億4,831萬2,000元,凍結5,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廖國棟 丁守中 楊瓊瓔 王惠美 李慶華 黃昭順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農業政策之規劃雖因應經貿自由化現況,致力提升農業競爭力、引領農業國際化,然農業貿易逆差仍逐年擴增,績效欠佳,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個月內,針對積極推動生產型農業轉型為價值鏈農業,提出具體作為及計畫,並對於優先推動觀賞魚及周邊產業、動物疫苗及農漁畜產品加工業原因及如何推動之計畫,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蘇震清 黃偉哲 丁守中 

()針對監察院對政府機關退休人員轉任財團法人之薪資待遇過高提案糾正,經查,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技處處長退休後即轉任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院長,支領月俸與部會首長待遇相近,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係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捐助設立,年度經費來源逾七成來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級主管退休後即轉任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院長並支領高薪,除有違利益迴避原則,且易招致外界非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即參酌監察院糾正案文檢討妥適性以符需求,並將處理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丁守中 

()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多家農業財團法人業務功能萎縮且連年短絀,部分法人任用高階主管及薪資水準也備受質疑,例如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及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之總經理及院長均為退休公務人員轉任,月薪高達15萬元至18萬元,其中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院長原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處長,退休後立即轉任,領取薪資不僅高於原任職公務機關,且逼近部會首長待遇,更有變相酬庸肥貓之批評爭議,況且其由業務監督者轉為被監督者,亦有違利益迴避、角色衝突之非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確實檢討各農業財團法人設置效能與年度營運績效,明確訂定其高階人員任用資格標準並檢討其薪資水準合理性,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避免農業財團法人淪為酬庸單位,不當耗損農業資源。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黃偉哲 林岱樺 

()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且政府委辦及補助收入占其總收入逾八成,依立法院決議,該院應主動公開預、決算及政府補助等相關資訊,以供民眾查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及立法院決議,於網站公布預、決算及政府補助等相關資訊,以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丁守中 黃昭順 

()鑑於公設財團法人為因應特殊任務所需而成立,以制定「設置條例」,做為其設立及運作之依據,諸如工業技術研究院、國家衛生研究院、國家實驗研究院、中華經濟研究院等公設財團法人,均分別制定有其財團法人設置條例。然而如今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係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捐助創立基金而成立,享有政府資源,且有社會責任,顯然為公設財團法人,卻未制定其「設置條例」,有規避國會審查之虞,且其設置目的、執行計畫及預算配置,亦恐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有所屬單位,譬如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農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各區農業改良場等,現有職掌下各項農業研發計畫有重複編列、分工不清疑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實應確實檢討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之設立目的與定位,明確制定設置條例,以符法制並有效配置執行各項農業科技研發經費。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黃偉哲 林岱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度「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計畫預算編列11億2,127萬9,000元,其項下編列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計畫4億7,099萬2,000元,更較103年度預算數增加1億6,528萬5,000元,大幅成長54.1%。然而觀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度、102年度科技研發預算的執行情形,其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成果僅占研發經費及科技預算約1%左右,顯然計畫執行成效過度低落;且查104年度預算編列獎補助費8億2,885萬4,000元,比重高達73.9%,補助經費已接近農業試驗所和7個區農業改良場「農業試驗研究改良」預算經費總和的九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實應就其龐大獎補助費計畫,提出配合未來農業發展需求的具體政策說明,並就近年來我國優良農業技術外流問題,如何加強農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強化研發成果商品化,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避免有限農業資源無端耗擲。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黃偉哲 林岱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度預算「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食品科技研發」項下,編列142萬2,000元辦理花東地區特色農產品加工食品業產業鏈加值研究,花東地區因開發少因此污染低,出產稻米等相關農產品其質量均是我國前幾名,而花東地區所分配之預算向來較其他縣市低,不利其未來農業發展,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可允許的範圍內挹注資源在花東地區之農業發展,使花東地區農業產值提高,改善當地農民生活水準。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丁守中 王惠美 黃昭順 

(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每年度均編列5億8,091萬元(104年度預算增加6,000萬元),補助各農田水利會改善財務及營運狀況。惟每年度接受補助對象均相同,除與零基預算精神未符;多家長期接受政府補助之水利會財務狀況未見改善,反更加惡化,均凸顯計畫待檢討,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評估計畫辦理方式之合理性及效益性;並督導營運不佳之農田水利會擬訂改善措施,有效提升補助資源之運用效益。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暨行動計畫,政策宣導不彰,導致農民了解認同與調整耕種習慣效果低落,為兼顧農民收益及國土安全,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滾動式檢討改善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暨行動計畫,2個月內提出新的行動計畫,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蘇震清 黃偉哲 丁守中 黃昭順 

(十三)台灣農地遭受嚴重污染,除因我國「灌排分離」政策始終無法落實,農地與工廠、加油站等污染源毗鄰情形處處可見,另外農地興建農舍或工廠等非法建築物亦是其一,此次屏東強冠公司非法使用農地,地方政府卻未積極查緝,導致優良農地遭受污染。為保護農地不受污染及落實農地農用之政策,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查緝農地非農用之情事,若發現地方政府執行不力或有怠惰之現象,應依污染及戕害國民身心之強度減少其農業相關補助經費,藉以督促地方政府加強查緝不法行為。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丁守中 王惠美 黃昭順 

(十四)我國「動物保護法」自87年11月4日起即公布施行,迄今超過15年,全台22個縣市卻仍有高達12個縣市之公立動物收容所無配置專職獸醫師;致該法之保護動物理念屢被質疑淪為空談,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加強查核收容所之管理,杜絕虐待動物及管理不當情事發生,並定期公布資訊,以釋外界疑慮。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丁守中 

連署人:蘇震清 黃昭順 陳怡潔 

(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目前全國犬貓之晶片植入率、疫苗注射率及絕育率,無統計數據,源頭管理工作顯待加強。另104年度該會僅訂定「全國公立動物收容所動物認領養率目標值48%」之績效指標,降低人道處理數量未訂目標值,亦遭外界質疑政策推動之決心,無從評估及監督計畫執行成效。顯見政府推行動物福祉及人道管理之改進仍有不足,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改善計畫。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丁守中 王惠美 李慶華 黃昭順 陳怡潔 

(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度強化動物保護行政效能計畫編列1億元,包含委辦費2,000萬元及補助費8,000萬元,委辦及補助各地方政府及動物保護團體辦理增補人力及提升動物管理效能工作。經查各地總計38間公立動物收容所,卻僅配置45名專職獸醫師;其中嘉義、宜蘭、苗栗、彰化及雲嘉等12個縣市均無配置專任獸醫師,無法發揮收容所應有功能,虐待動物、違法用藥等爭議事件頻傳。為落實動物保護法之理念,本項計畫應優先補助動物收容所配置專職獸醫師,並應加強查核收容所之管理,杜絕虐待動物及管理不當情事發生,並定期上網公布相關資訊。

提案人:陳怡潔 葉津鈴 蘇震清 黃昭順 李慶華 

(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度「農業發展」項下編列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2億5,000萬元,較103年度預算數增加2億2,150萬元,雖有助於收容動物權益保護,惟查為落實源頭管理,減少收容成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首先完備寵物登記、晶片植入率、疫苗注射率及絕育率之資料庫建置,俾能及時發現問題採取對策,並於104年度關鍵績效指標「降低公立動物收容所動物之人道處理數量」訂定具體目標值,確實檢討全台22個縣市八成以上之公立動物收容所週六、日不開放導致收容動物認養率低落問題,俾利該會辦理「提升動物保護行政效能」及「改善動物管制收容措施」2項提升國內動物保護福利之軟硬體計畫,得以確實發揮綜合效益。

提案人:蘇震清 李慶華 

連署人:黃偉哲 林岱樺 陳怡潔 

(十八)我國2007年通過「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開始推動農產品產銷履歷制度,但是2008年後產銷履歷預算大幅刪減,轉而推動CAS及吉園圃標章等認證制度,然2011年監察院業已指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CAS台灣優良農產品」管理制度具三大缺失:欠缺追蹤管理與認定標準、對農產品驗證機構未能妥善管理其認證能力、未全面審視CAS各項驗證基準合宜性和周延性,且查近來餿水豬油事件,市面上各種國家認證標章,諸如綠巨人標章、食品GMP、ISO認證、CAS台灣優良農產品、MIT台灣製、正字標記等,都令民眾備感混淆與不信任,顯見該類標章認證制度無法確實為台灣優質農產品把關,反而妨礙民眾消費信心與農業發展,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確實檢討現行認證制度實際執行效益與預算分配規劃,及早落實推動農產品產銷履歷制度,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李慶華 

連署人:黃偉哲 林岱樺 黃昭順 陳怡潔 

(十九)自台灣爆發黑心油混入食品或者飼料,國際便拒絕台灣食品進口,中國亦拒絕台灣農產品進口,造成台灣農民莫大的損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儘速提出改善措施,並檢討台灣農產品外銷市場過度集中中國之問題,另就因黑心油造成經濟損失之農民給予優惠貸款,協助其渡過難關。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丁守中 王惠美 陳怡潔 黃昭順 

(二十)全球氣候變遷加劇,農業保險已為農業政策相當重要一環,我國位處天然災害頻繁區域,卻僅採取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補貼,除衍生爭議事件不斷,對於農業永續發展更有不利影響,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借鏡美日等國制度,再參酌91年我國推動政策性住宅地震保險之經驗,漸進式全面推動農業保險制度,以建構完善風險管理機制。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丁守中 黃昭順 陳怡潔 

(二十一)農業發展條例第58條明定,政府應舉辦農業保險。惟農業發展條例62年制定迄今超過50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目前仍僅有實施個別家畜保險(豬隻及乳牛)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農業保險制度,在台灣每年因天災所造成之農林漁牧業災損金額動輒高達百億元以上的情形下,對於農業發展及農民生計均為極大衝擊,現行農業救助體系實有不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度於「農業發展─補助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雖編列補助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10億8,577萬8,000元,然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計,近7年來(96年度至102年度)農業災害估計損失金額達846億餘元,平均每年損失達百億元,等於高達七成以上經濟損失仍須由農民自行承擔,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漸進式全面推動農業保險制度,建構完善風險管理機制,以有效分散生產風險、安定農民收入。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黃偉哲 林岱樺 

(二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度「農業發展」項下編列補助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10億8,577萬8,000元。經查,自96年至102年我國農業天然災損達846億元,平均每年達120億元,然而該基金現金救助7年總計209億元,平均每年僅約30億元,農民所獲得救助僅25%,其餘75%均由農民自行承擔,造成農民重大負擔。再者,該基金過去7年計有6年超支,超支金額達135億元。考量全球氣候變化加劇,台灣遭受天災機會增加,為加強照顧農民,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參考歷年決算,覈實編列該項補助預算,並適度提升現金救助比率於35%以上。

提案人:陳怡潔 葉津鈴 蘇震清 

(二十三)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推廣台灣具備國際競爭潛力之農產品國際行銷預算,編列於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中,將排擠原定用於補助、救助弱勢農產產業之經費,不符特種基金之用途及目的,並有違反農業發展條例及預算法相關規定之嫌,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該等預算編列於單位公務預算中,俾符法制。

提案人:林岱樺 陳明文 葉津鈴 楊瓊瓔 黃昭順 陳怡潔 

(二十四)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推廣台灣具備國際競爭潛力之農產品國際行銷預算,編列於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中,將排擠原定用於補助、救助弱勢農產產業之經費,不符特種基金之用途及目的,並有違反農業發展條例及預算法相關規定之虞,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該等預算編列於單位公務預算中,俾符法制。

提案人:林岱樺 蘇震清 黃偉哲 黃昭順 

(二十五)近年來因國外農產品大量進口而致國內農產品價格大跌而須救助情事已鮮少發生,導致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屢被移作其他用途,此與農業發展條例所定該基金設置乃為保障農友受損時得以及時獲得救助之意旨顯然有悖,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審慎檢討將該基金常態性業務計畫回歸由公務預算辦理,俾符法制。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二十六)針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擬修改「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要求縣市政府負擔三分之一的農業動力用電費用,此一修正案將對財政已經困窘的農業縣市造成嚴重財政壓力,特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改「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時應排除農業縣市,避免農業縣市未來必須負擔農業動力用電費用而使財政更形見絀。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二十七)針對行政院95年訂定之「國內稻米安全存量標準」第2條規定:「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穩定糧食供應,主管機關應於國內適當場所儲備不低於3個月稻米消費量之安全存量。」但2012年台灣糧食自給率僅32.66%,為了避免全球氣候變遷衍生的大規模農作物歉收,造成國內的糧食危機,實有必要調整稻米的安全存量,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儘速修改「國內稻米安全存量標準」,以符需求。

提案人:陳明文 黃昭順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陳怡潔 

(二十八)為保障農民收益,政府自63年起即設置「糧食平準基金」辦理公糧收購業務,近年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公糧收購經費逐年增加,相關配套措施卻未完備,導致公糧存量遠高於法定存糧;其中存放倉庫達2年以上之稻穀數量更高達10萬公噸(占總庫存量一成以上),顯見目前公糧去化速度緩慢,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研議更有效之存量管理及推陳出新措施,以免公糧儲存過久,致不宜食用而轉為飼料米或鼠餌使用,造成資源低度運用或無效益,並提出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黃昭順 陳怡潔 

(二十九)農地休耕政策本為因應91年入會(加入WTO)所採取之權宜措施,實施迄今已超過20年,在世界各國均面臨糧食歉收及糧價上漲危機,我國目前卻仍有數萬公頃農地閒置,政府並須耗資數十億元經費補助農地休耕,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降低休耕誘因,學習歐盟建立對地補貼等機制,以導引有效生產,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多將獎勵資源多用於促進農業轉型升級,藉以培養國內更多專業農戶及青年農戶,減少農地閒置率及政府財政負擔。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丁守中 黃昭順 陳怡潔 

(三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休耕地活化政策,休耕面積從民國100年的20.05萬公頃,降至民國102年的10.61萬公頃,休耕補助金額從88億2,564萬餘元降至47億1,941萬餘元,雖已獲致相當成效,但對於不利復耕之特殊地區,仍給予1年兩個期作的休耕給付,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規劃不利耕作地區後續之用途,以利國土有效利用與農民權益,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就不同耕作困難地區之原因,後續有效利用之規劃方案,於3個月之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丁守中 楊瓊瓔 廖國棟 王惠美 李慶華  陳怡潔 黃昭順 

(三十一)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統計,102年台灣有機農地耕作面積是10年前的5倍,但是農藥的進口及內銷並未減少。以美國為例,美國農業局(USDA)所認定的有機農作物標準(Crop Production Standards)中,耕作地不但要至少3年未用管制藥劑,還得和其他非有機耕地保持一定距離以避免污染,反觀台灣農地常有水源問題、化學肥料的問題、有為節省成本使用含有抗生素的雞糞,加上台灣的認證規定,有機田地與非有機田地的隔離帶卻只需6公尺,僅以1年兩三次的抽驗,安全令人堪憂。在餿水油風波後,台灣民眾對GMP等國家認證的信心已經動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對國內農民農藥使用情形、以及有機認證安全性及確實性重做嚴格檢視,並在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丁守中 王惠美 楊瓊瓔 廖國棟 李慶華 黃昭順 陳怡潔 

(三十二)為提高民間產業對花東地區有機農業的參與及投資意願,針對花東地區農友所需之有機產品驗證、產銷組織、技術講習,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都應積極給予協助;另外針對所需之灌溉水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編列預算改善修建之;對於農機具、分裝、儲藏、流通等生產設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輔導並給予補助,以扶植花東地區有機農業的發展。

提案人:廖國棟 王惠美 丁守中 楊瓊瓔 黃昭順 陳怡潔 

(三十三)「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設置指定用途計畫型補助款,並應依各縣市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該辦法具有縮短城鄉差距及平衡地方財政之政策美意,但近3年中央調高地方政府配合款比率之情形卻逐漸增加,例如「漁港建設及魚塭產業道路排水工程」的地方配合款竟高達30%,對財政難以為繼的窮縣形成重大衝擊,特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於財政困窘縣市的建設補助應該採同一標準,建設補助的最高補助比率應依照「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以減輕貧窮縣市的財政負擔。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三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農村再生計畫促進農村永續發展活化再生的執行績效欠佳,對於農村產業發展及活化未建立檢查、輔導與追蹤協助機制,休閒農業公共設施定期檢查、維護管理及後續輔導機制不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並調整現行農村再生計畫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蘇震清 黃偉哲 丁守中 黃昭順 

(三十五)長久以來,原鄉部落在台灣經濟發展過程中扮演勞力輸出的角色,以致原鄉的農業萎縮,土地荒廢,因而改變了原鄉自給自足的生活型態。而進入都市謀生的原住民,由於教育、技術、政治及經濟實力等因素影響,在國內產業結構中大多只能擔任替代性高、職業保障低且薪資較低的非技術性的基層勞動工作。隨著台灣經濟結構轉變,勞力密集型產業外流,國內勞動型職業多被外籍勞工取代,再度使原住民成為結構性失業下受害最深的族群。近年來,持續的經濟不景氣,衝擊原住民在都會區的生計,原鄉各地陸續出現原住民返鄉務農現象。為了協助返鄉從農的原住民能順利接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針對原住民農民提供屬於其特殊生活型態的服務模式,使其能發展屬於其原鄉部落特色的農村風貌以及農活特色。

提案人:廖國棟 王惠美 丁守中 楊瓊瓔 黃昭順 陳怡潔 

(三十六)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台北關渡平原內都有龐大農業區域及農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推動農村再生條例之農村再生及美化時,應將上述地區列為觀光休閒農業示範區,予以重點發展與補助支持,並及早完成各項規劃。

提案人:丁守中 楊瓊瓔 王惠美 李慶華 黃昭順 陳怡潔 

(三十七)截至103年8月,各區農業改良場農地面積合計80萬3,815公頃,有機生產面積5,576公頃,生產比率為0.69%,整體而言,較102年同期有機生產比率,僅增加0.05%。由各區農業改良場來看,推廣成效較佳者為苗栗區農業改良場,生產面積增加率為0.27%;最差者為臺東區農業改良場,有機生產面積推廣成效不彰,亟待改進,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推廣有機生產,以符消費者之期待。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丁守中 黃昭順 

(三十八)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為國內首座「農業生物技術園區」,對外交通便捷、基礎公共建設完備,原本園區開發計畫書所訂績效指標值預計引進廠商120家,然而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供招商資料,近5年度每年新進駐廠商家數僅為個位數至二十餘家,儘管將該園區納入行政院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之先期示範點,但是截至103年8月底止,廠商進駐總家數仍僅有88家,遠低於目標值,且園區內土地及廠房出租使用率不佳,未達應有營運效能,對周邊農業相關產業亦無帶動效應,顯示目前該園區推動策略成效不彰且政策目標恐有謬誤,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重新檢討該園區發展推動策略,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修正計畫檢討報告,以確實達成推動該園區成為國內高科技農業生物科技產品之研發及技術移轉基地目標。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黃偉哲 林岱樺 

(三十九)為因應區域經濟整合挑戰,行政院將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納入行政院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試點區域。惟目前廠商進駐家數88家仍遠低於目標值120家,尚待持續努力招商。為強化招商之成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督促該園區於103年底前完成相關基礎建設,以提高廠商進駐意願,發揮農業生技產業聚落之成效,並就第2期園區擴充建設計畫確實評估其可行性,避免興建過多廠區,造成供大於求使廠區閒置。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丁守中 王惠美 李慶華 黃昭順 陳怡潔 

(四十)有鑑於中國為吸引臺商赴中國投資農業,自1988年起有計畫性及系統性設置「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與「臺灣農民創業園」,反觀我國自2008年起農產國際行銷預算多數集中於中國市場的結果,6年來對中國農產貿易雖然有近3億美元的改善,但是台灣整體農產品貿易逆差,卻是大幅增加,讓台灣農產貿易逆差從2007年的70億3,000萬美元,到2013年擴大為97億1,000萬美元,逆差增加26億8,000萬美元,顯然對中國的農產貿易逆差改善遠遠不足以彌補整體逆差的擴大,未來若再開放中國農產品進入自由經濟示範區,藉由加工程序以MIT方式再出口,勢必更加嚴重衝擊並稀釋我國本土農業生產競爭力,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重新檢討評估農業西進及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對本土農業的負面衝擊效應,並就台灣農業技術、品種外流至中國導致衝擊我國農業競爭力的具體情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調查評估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黃偉哲 林岱樺 黃昭順 陳怡潔 

(四十一)我國務農者收入長期偏低,致農業人口不斷流失;截至102年底農業就業人數僅剩54萬4,000人,占全國總就業人口比率不到5%。10年間農業人口大減超過16萬人,人力老化現象日趨加遽;根據普查結果,我國農業經營管理者之平均年齡高達61.7歲,人力斷層問題已為農業發展之一大隱憂,危及我國未來農業發展,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丁守中 王惠美 黃昭順 李慶華 陳怡潔 

(四十二)林班地或國有林經勘查及審認後,如符合「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及「公有土地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要點」規定者,則造具清冊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及林務局辦理「外圍境界勘定及劃入山坡地範圍」、「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及「林班地解除及林木調查」等工作,然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計畫將於103年12月底截止申請,並於105年12月底全部辦竣,為避免相關工作無法於105年辦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增派人手加速辦理,並配合原住民族委員會需要給予協助,加速辦理進度,以維護原住民族土地權益。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丁守中 王惠美 黃昭順 

(四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採取積極作為,使水產試驗所深層海水作業恢復正常取水,讓各項深層海水研究能完整進行並對各項養殖研究成果進行技術轉移,以扶持地方養殖產業發展,增加目前研究能量及加快研究進度,並改善目前研究經費投入不足的現況,投入足量的研發技術,並及早發展產業化,且能早日轉移技術給民間單位,提高漁民收益。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丁守中 王惠美 李慶華 陳怡潔 黃昭順 

(四十四)受莫拉克颱風及歷年颱風豪雨影響,造成屏東縣二峰圳集水廊道地下堰堤損壞、泥沙淤積及圳渠溝牆崩塌、雜草叢生,嚴重影響二峰圳水量及水質。原本豐水期供水量曾高達25萬噸,過去可灌溉2,800公頃,現今枯水期每日供水量僅剩不到3萬噸,致使鄰近農田灌溉不敷使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經濟部應儘速專案補助進行二峰圳修繕工程,以利灌溉之需。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四十五)有鑑於我國10年間耕地流失超過9萬公頃,致使農地更加細碎分割及價格不斷飆漲,加上「灌排分離」政策始終無法落實,國內農地與工廠、加油站等污染源毗鄰情形處處可見,農業環境條件惡化,勢將導致不利作物生長及青年務農。尤其近年內屢次爆發工廠違法排放廢水污染農地事件,更是打擊國人對本土農業生產環境的信心,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計目前全台約有60條水圳屬於「高污染潛勢地區」,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仍公告列管之農地受污染控制場址則有2,221處,顯見受污染農地整治與農業用水安全問題,實為改善我國農業的重要基本課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重新檢討農業用水管制與檢測工作,並與環保單位與經濟部確實協調檢討工廠廢水排放標準比灌溉用水寬鬆問題,俾有效追蹤改善、控管,避免農業用水污染問題持續擴大。

提案人:蘇震清 黃昭順 

連署人:黃偉哲 林岱樺 

(四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度預算「農業發展」之國土資訊系統整體建置計畫,編列1,620萬元辦理「國土資訊系統整體建置計畫」,負責NGIS九大資料庫之生態資源資料庫之維護與擴充,然原住民其多樣性傳統生態知識是台灣珍貴的文化知識產物,卻無建置相關資料庫予以保存,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合作建置台灣原住民傳統生物多樣性網站,除可以保存原住民珍貴傳統知識外,亦可對外廣為宣傳,讓世界知道台灣原住民族千百年流傳的文化。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丁守中 王惠美 黃昭順 陳怡潔 

第2項 林務局原列64億9,777萬2,000元,減列第3目「林業管理」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4目「林業發展」300萬元〔含「委辦費」50萬元、「生態旅遊系統建置發展」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及「保護區及棲地經營管理」項下「委辦費」50萬元)〕,共計減列3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4億9,427萬2,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長年辦理甜柿專區劃定業務不力,農民對政府政策朝令夕改,無所適從,民怨沸騰;爰針對第4目「林業發展」凍結1億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丁守中 李慶華 張嘉郡 王惠美 黃偉哲 楊瓊瓔 廖國棟 江啟臣 簡東明 

()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愛臺12建設─加強森林永續經營計畫(第四期)」辦理厚植森林資源─劣化地復育及國有林造林撫育等政策,計畫總經費33億5,420萬元,104年度編列7億1,109萬6,000元,惟成效不佳,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重新造林之處反而較在地農民果林更易出現山坡地崩塌、破壞生態環境之情形,此計畫成效令人質疑,是否應再持續推動,亦有待商榷;爰針對第4目「林業發展」項下「厚植森林資源」原列7億1,109萬6,000元,凍結5,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丁守中 李慶華 張嘉郡 江啟臣 

()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04年度為以國有林集水區為治理單元,以生態工程作整體規劃治理,辦理保安林地內之崩塌地處理、防砂工程、維護及緊急處理,及整體調查規劃等工作,編列相關經費進行國有林地之維護;然而投注於原住民族地區經費比例上明顯不足,對於原鄉地區之保障暨增進族人之就業機會,亦無看出有所幫助,綜上,建議將104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項下「林業發展─國有林治理與復育─設備及投資」2億3,045萬8,000元,予以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提出如何有效挹助原住民族地區之具體作法及未來如何增進當地族人就業之措施,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丁守中 王惠美 楊瓊瓔 

()造林政策及預算配置應有優先順序,且不應有平地造林預算高於山坡地造林預算之情事,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即檢討並調整造林預算之配置比例,山坡地造林預算之配置不得低於平地造林預算,並於1個月內提出造林政策暨預算配置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明文 楊瓊瓔 王惠美 黃偉哲 蘇震清 廖國棟 

()颱風季節後經常有漂流木流往山地與沿海鄉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卻僅將高價林木移走後,未能徵求當地居民意見就任意發包,常與當地群眾造成衝突。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正在推動一鄉一特色的鄉鎮發展計畫,許多鄉鎮有著漂流木資源卻無法獲得使用,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未來針對漂流木的清運工作,以及漂流木的再利用,必須以當地特色發展為優先,若為原住民鄉鎮,必須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訂定共管機制,建立回饋當地鄉鎮之機制,並以發展當地特色農產經濟、文創發展為優先。

提案人:廖國棟 王惠美 楊瓊瓔 黃偉哲 蘇震清 

()鑑於2014年8月國立臺灣大學擅自將「實驗林管理處園區」2株傾倒的千年台灣紅檜木(長達38公尺及42公尺),由南投縣信義鄉的實驗林管轄區,運到溪頭自然教育園區存放。但是,信義鄉原住民認為:檜木本屬於原住民領地,國立臺灣大學應歸還檜木而非運走。這兩株檜木雖傾倒在國立臺灣大學實驗林區內,但該區域是「原住民土地」、檜木本是原住民的資產。經查,神木倒臥的地點,是鄒族、布農族的傳統領域,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政府或私人在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但國立臺灣大學完全未知會部落就把神木運走。先前,2013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同樣到秀林鄉銅門村,清運颱風所造成奇萊山區內包括紅檜、扁柏倒樹清運下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未事先知會就運走,完全不尊重當地原住民族,引起當地村民不滿,村民不但10天抗議阻擋卡車下山,並搭帳棚紮營看守,過程中衝突不斷。因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處理方案專案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簡東明 

連署人:王惠美 丁守中 楊瓊瓔 

()台灣獼猴因長期保育致使數量暴增,不時有獼猴侵入造成居民身體以及農民農作物損傷,而現今農民使用炮竹、電網等措施成效不彰,甚至有農民還因炮竹引發之火災反讓農作物付之一炬,針對台灣獼猴對農業上的損失,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於3個月內研擬新的解決方案,並優先於東海岸試辦,以維護民眾與農民耕作之農作物安全。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丁守中 王惠美 

()山坡地超限利用是造成土石災害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國家預算資源有限之情形下,造林應有優先順序,以減少日後將付出更為龐大之災害復建成本;平地景觀造林雖係政府重要施政之一,其用意固然良好,惟考量政府大力推動農地造林可能會造成樹林與糧食爭地問題外,日後若要恢復農作物耕種使用,成本亦十分高昂,故平地景觀造林宜審慎檢討,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即刻停止平地造林新植相關補助措施,強化山坡地造林,以維國土保安。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丁守中 王惠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04年度歲出預算編列64億9,777萬2,000元,較103年度預算數63億2,392萬元,增列2.5%,惟查「林業管理」項下編列8,557萬1,000元,反較103年度減列1,318萬9,000元,減幅達13.35%,且主要係減列其中野生動植物保育、研究及動物危害管理等相關經費1,507萬8,000元,反而新增台北市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經費188萬9,000元,顯見政府相對漠視野生動植物保育工作;然鑑於近年來外來種入侵危害日益嚴重,野生動物如獼猴所造成危害亦時有所聞,部分野生動物如成為部分人畜共通疫病傳染途逕(例如鼬獾感染狂犬病),亦將成為疫病防治的一大隱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實應審慎檢討其主要政策任務與執行能量,合理檢討其預算配置。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黃偉哲 林岱樺 

()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技術性工友經行政院103年1月27日核定為966人,較102年度核定員額1,074人,減列129人,其中以巡山員減列最多,造成目前巡山員每人平均巡視面積均達2,500公頃以上,影響現場巡視人力及查緝執行績效甚鉅,讓山老鼠等為禍山林者難以有效查報取締,且目前編制內「巡山員」出缺均以約僱人員進用,恐欠缺合理保障以留任相關專業人才,難以精進查緝成效,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應重視巡山員負責業務的重要性,檢討其正式編制,並適度協調運用相關科技設備及民間組織合作可能性,以有效增進森林護管績效。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黃偉哲 林岱樺 

(十一)台灣生物多樣性遺傳資源及種原保存比率逐年降低,由93年之43.54%減至101年之15.77%,減幅高達27.77%,顯示國內物種保存增加速度不及物種登錄之擴增速度,為維持生態系穩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應立即檢討改進,並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十二)檢視我國91年度至103年8月底止之各項造林政策成果,合計5萬2,631公頃,較預期之5萬1,073公頃,小幅增加1,558公頃,然約有四成集中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各地林區管理處,顯見民間參與意願低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應立即檢討改進,並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十三)台灣近年水旱災頻傳,極需森林水土保持以涵養水源,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每年度編列平(農)地造林預算數,多高於山坡地造林,恐造成樹林與糧食爭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應立即檢討改進,並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十四)林下經濟可促使林地覆蓋率提高,有利水土保持,且林農於種植期間,因投入林間時間增加,對原有造林木之管理亦隨之增加,有助於造林效益。此外,以目前原住民保留地納入全民造林(或獎勵輔導造林)之後,1公頃土地20年僅獲得60萬元獎勵金,平均每年3萬元,其收益過少,林農反而較易疏於管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應研擬透過土地權利人適當管理及政府適時輔導,在不破壞水土保持原則下,容許於林間種植作物,以促進土地權利人收益。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十五)全國原住民保留地計26萬公頃,都屬山坡地,其中林業用地占75%,面積達20萬公頃。該等林業用地對於國土保安及水源涵養相當重要。依現行全民造林(或獎勵輔導造林)計畫,林地造林20年後,林農即無獎勵金可領,但可以申請砍伐,再重新造林。其方式易形成「砍大樹、種小樹」,對山坡地造成衝擊,不利國土保安。成林不易,造林20年成林後,林農礙於經濟收益考量申請砍伐,雖可獲得微薄收入,但國土卻須付出更大的代價。為避免林農經濟受影響,又兼顧國土保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應加速推動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林業用地全面列入禁伐補償之立法時程。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04年度預算「林業發展─森林生態系經營」,編列1億3,053萬元辦理「國土資訊系統整體建置計畫」,負責NGIS九大資料庫中自然資源與生態資料庫分組整合推動及擴充建置計畫,然原住民族多樣性傳統生態知識是台灣珍貴的文化知識產物,卻無建置相關資料庫予以保存,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合作建置台灣原住民傳統生物多樣性網站,除可以保存原住民珍貴傳統知識外,亦可對外廣為宣傳,讓世界知道台灣原住民族千百年流傳的文化。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丁守中 王惠美 

(十七)鑑於新竹縣尖石鄉司馬庫斯櫸木事件與花蓮縣秀林鄉銅門村拒絕遊客進入「慕谷慕魚」,均是原住民對國家不尊重其傳統文化之抗議行為,而以上地區均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轄管,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管之國有林地及林班地幾乎都是分布在原住民族地區內,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至今除阿里山森林遊樂區外,均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與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共同管理機制相關辦法,致使原住民族土地文化權益受到侵害,為解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長期以來與原住民族之紛爭,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於3個月內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頒訂共同管理機制相關辦法,以保障原住民族生存權益。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丁守中 王惠美 

第3項 水土保持局原列46億0,345萬元,減列第3目「水土保持發展」26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6億0,085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針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之水土保持試驗研究,要求:1.103年度「水土保持試驗研究」預算之執行成效;2.104年度「水土保持發展」預算運用於55個原住民地區之預算配置及計畫明細,均須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蘇震清 楊瓊瓔 王惠美 黃偉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推動土石流防災整備、應變及監測與警戒計畫,惟仍有高風險之村里及自主防災社區整備與應變欠完備地區仍待加強辦理;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1個月內提出強化高風險村里、社區之防災整備及應變計畫,並提出對於山坡地超限利用之查報取締計畫,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蘇震清 黃偉哲 

()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預算數自98年度之21億2,000萬元,逐年增至104年度之29億8,760萬元,增幅高達40.92%;然同期間山坡地變異面積(比率),不減反增,由97年度之11.78平方公里(0.11%),逐年上升至101年度之21.06平方公里(0.2%),增幅高達78.78%,顯見各項防治策略未能有效降低災害所造成之損失與影響範圍,故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應加強檢討經費運用效能,以維護民眾身家財產安全。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整體性治山防災第1期計畫截至103年8月底止預算執行率僅16.55%,然計畫期程已逾二分之一,顯見預算編列與計畫執行無法互相配合,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應加強檢討計畫執行率,以維護民眾身家財產安全。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國內水土保持計畫應考量將生態平衡等資料納入評估,從源頭評估水土保持工程之必要性及成本效益,以免浪費國家資源,更破壞自然生態風貌,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於現有工程規劃中加強評估對生物多樣性保育之整體影響,並於1個月內做出專案檢討報告。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山坡地範圍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截至103年8月底止共計完成84萬7,943公頃,然有13萬3,646公頃土地待查定,恐為防災之隱憂,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加強查定進度,並於1個月內做出專案檢討報告,以維護民眾身家財產安全。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截至103年8月底止,超限利用土地已解除列管面積2萬6,387.8公頃,整體改善率76.2%,尚有1萬4,276筆土地,面積8,231.22公頃未改正,鑑於近年山坡地濫墾及超限利用情形未見改善,加上天候異常,颱風、暴雨侵襲加劇,山坡地崩塌、土石流事件發生頻繁,而山坡地分類查定既為防治山坡地因超限利用造成災害之必要前置工作,故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應加強儘速辦理改善作業,以維護民眾身家財產安全。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山坡地基本圖資管理權責分布,中央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執行業務,地方為縣市政府;地政(含地籍登錄情形等)、營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會同內政部辦理,目前已完成蒐集山坡地範圍地籍圖(如地段、地號、位置)等初步工作,卻未進一步與地政機關地籍資料檔結合(如地目等地籍登記資料),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應加強資源整合,以達有效管理。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調查統計歷年山坡地違規使用確定並予以裁處案件,96年度山坡地違規使用案件1,160件,面積443公頃,其中處罰案件1,022件,金額7,512萬元,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僅32件,97年度至100年度每年違規案件約1,300件左右,處罰案件約1,100件左右,惟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案件逐年提高至84件,至102年度山坡地違規使用取締案件增加至1,480件,處罰案件亦提升至1,180件,顯示違規情形逐年轉趨嚴重,鑑於山坡地合法使用與民眾生命財產及自然生態平衡息息相關,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允應加強督促地方政府儘速清查山坡地超限利用舉發案件並依法妥處外,亦應妥謀善策降低違規使用問題,以落實山坡地保育、合理利用。

提案人:黃偉哲 陳明文 蘇震清 

()政府自53年起即辦理山坡地範圍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截至103年8月底止共計完成84萬7,943公頃,其中宜農牧地42萬1,417公頃,宜林地35萬4,814公頃,加強保育地5,152公頃,不屬查定範圍土地6萬6,560公頃,另尚有13萬3,646公頃土地待查定,無法進一步管制,未來恐為土石流防災之一大隱憂。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督導轄管之水土保持局,於3個月內研擬出改進措施,並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丁守中 王惠美 

(十一)查近年來山坡地違規使用情形轉趨嚴重,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99年度至102年度統計,山坡地超限利用經違規舉發數總計1萬3,827件,惟迄未結案數計有8,492件,未結案比率高達61.42%,於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亦有類似審核意見表示山坡地超限利用經舉發違規之未結案件比率偏高;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於1個月內,就加強積極清查山坡地超限利用舉發案件,及降低違規使用問題等提出相關檢討改善方案,以落實山坡地保育,平衡自然生態發展。

提案人:張嘉郡 楊瓊瓔 

連署人:廖國棟 

第4項 農業試驗所10億1,384萬2,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為推廣農政、嘉惠農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應積極落實計畫執行。對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研發技轉推廣於農民之農業技術,應加強控管,防止研發技術及智慧財產權流出境外,於1個月內提出因應方案,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楊瓊瓔 廖國棟 王惠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104年度歲出計畫「農業數位化發展─01國土資訊系統整體建置」共計編列4,197萬元,該計畫屬愛台12項建設,分10年辦理,然該計畫未依實際情形滾動檢討計畫,核修預算數,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依據滾動管理原則提出預算運用及編列之檢討報告及國土資訊系統整體建置計畫,對於農業、農民之具體成效及未來運用、規劃之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陳明文 蘇震清 廖國棟 楊瓊瓔 王惠美 

第5項 林業試驗所6億0,992萬6,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國家植物園建設計畫多數指標設定過於空泛,無法真實反映計畫目標達成情形與實施成效,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應訂定明確年度目標,以反映預算執行效益。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經管不動產目前被占用土地及建物共7筆,應依規定積極清理,並應加強管理避免新增占用,以免減損國家資源,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第6項 水產試驗所5億6,857萬9,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104年度預算員額312人,預計聘用31人,占該所預算總人數9.94%,超過聘用人員之規定上限5%,宜注意改善,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104年度人事預算「人事費─法定編制人員待遇」等正式人力計編列預算8,800萬元;而「人事費─技工及工友待遇」及「人事費─約聘僱人員待遇」分別編列4,700萬元、5,700萬元,合計非正式人力之人事費高達1億0,400萬元,已超逾正式人力,顯不合理,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第7項 畜產試驗所6億2,756萬3,000元,照列。

第8項 家畜衛生試驗所4億0,254萬9,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104年度歲出計畫,新增營建工程及設備購置計畫,包括人畜共通傳染病檢驗實驗室改建工程2,720萬元及人畜共通傳染病檢驗實驗室所需設施及設備1,780萬元等,合計4,500萬元,然工程預算編列偏高,且未能將具體經費編列情形明確表達,恐不利審議,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詳實說明其必要性及急迫性,並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第9項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3億1,645萬6,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4年度歲出預算編列3億1,645萬6,000元,較103年度預算3億1,514萬9,000元,增加130萬7,000元。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104年度預算亦訂有農藥管理及風險分析之研究計畫,顯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業務職掌有所重疊;再者,國內實際用於耕種的土地逐年減少,但農藥的進口及內銷並未明顯減少,甚至還增加,其機關功能實有檢討之必要,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4年度歲出預算3億1,645萬6,000元,凍結1,500萬元,待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及執行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惠美 丁守中 楊瓊瓔 

連署人:廖國棟 

()大量使用農藥不僅造成臺灣農業土壤貧瘠,對環境生態亦帶來嚴重衝擊,過多之農產品農藥殘留,危害消費者健康,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落實蔬果藥物毒物安全檢測及輔導農民用藥安全工作,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大量使用農藥不僅造成臺灣農業土壤貧瘠,對環境生態亦帶來嚴重衝擊,過多之農產品農藥殘留,危害消費者健康,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落實蔬果藥物毒物安全檢測及輔導農民用藥安全工作,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陳明文 蘇震清 

第10項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3億2,009萬8,000元,照列。

第11項 茶業改良場2億3,406萬4,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100年度國內旅費預算數465萬3,000元,決算數354萬1,000元,執行率僅76.1%;101年度國內旅費預算數518萬6,000元,決算數403萬6,000元,執行率僅77.82%;102年度國內旅費預算數439萬9,000元,決算數342萬5,000元,執行率僅77.86%及103年度國內旅費預算數534萬6,000元,截至8月底實支數213萬9,000元,執行率僅40.01%。近年國內旅費之實支數僅達七成,顯見預算編列過於浮濫,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核實編列,並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第12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2億0,531萬4,000元,照列。

第13項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2億1,276萬5,000元,照列。

第14項 苗栗區農業改良場1億3,165萬7,000元,照列。

第15項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2億2,709萬9,000元,照列。

第16項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2億5,306萬元,照列。

第17項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2億1,166萬6,000元,照列。

第18項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1億7,118萬2,000元,照列。

第19項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1億3,754萬8,000元,照列。

第20項 漁業署及所屬原列45億7,916萬8,000元,減列第1目「漁業科技研究發展」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5億7,816萬8,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5項:

()104年度「漁業管理─漁政管理」編列7,296萬3,000元,其中部分預算用於辦理獎勵國人上漁船工作計畫(467萬3,000元),96年度至103年度獎勵國人上漁船工作計畫預算合計有1億3,568萬6,000元,但歷年執行成效欠佳,最低6%,最高僅86.78%,爰凍結獎勵國人上漁船工作計畫經費十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提出改善執行成效之方法,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漁業資源為再生性之資源,一旦超限利用,將影響隔年漁業資源,甚至危害生態平衡,惟查99年度至102年度查獲非法違規作業案件總計達977件,其中違規拖網586件,占總件數59.98%,顯示違規拖網情形嚴重,為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應加強取締沿岸職業漁撈及拖網、流刺網等違規作業,以避免沿近海漁業資源枯竭。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99年度至102年度查獲非法違規作業案件總計達977件,其中違規拖網586件,占總件數59.98%,顯示違規拖網情形嚴重,為保護沿近海漁業資源及生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應加強取締沿岸職業漁撈及拖網、流刺網等違規作業,以避免沿近海漁業資源枯竭。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鑑於我國102年度內陸養殖魚塭面積為4萬2,208公頃,較101年度之4萬1,536公頃,增加672公頃,增幅1.62%;102年度內陸養殖漁業產量為31萬3,604公噸,較101年度之31萬7,543公噸,減少3,939公噸,減幅1.24%;102年度有效養殖漁業登記證計1萬6,065張,較101年度之1萬6,715張,減少650張,減幅3.89%,從上述數據明顯可見我國未經登記列管之魚塭面積比率仍舊偏高,違規魚塭將使政府難以全面執行水產動物用藥品之抽樣檢驗工作,恐形成養殖漁業管理之漏洞;為健全我國養殖漁業管理體系,促進產業秩序化發展,同時引導養殖業者對水土資源合法與合理之利用,且在天然災害發生時得憑以救助與低利融資措施,以有效抑制非法養殖業者發展空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應加強輔導未登記列管魚塭者儘速納入列管。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王惠美 

()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理獎勵國人上漁船工作計畫96年度至103年度編列預算合計有1億3,568萬6,000元,截至103年8月底止執行數5,747萬元,執行率僅42.36%,其中102年度預算數1,063萬元,決算數為591萬元,執行率55.6%,103年度預算數932萬元,103年度截至8月底止實支數為86萬元,執行率僅9.23%,執行率明顯偏低。另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說明參與計畫人員因參加時間不同,同期參與者可能跨越不同會計年度領取獎勵金,且96年至99年施行4年期計畫,至今尚未全數執行完畢,故實際執行成效無法依會計年度進行統計,惟整體計畫執行成效欠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應予以檢討改進,並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王惠美 

第21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18億2,954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統計年報統計資料顯示,102年度各類農作物病蟲害診斷案件包括果樹3,080件,較101年度之1,749件,增加1,331件(增幅76.1%);蔬菜及瓜果2,118件,較101年度之1,549件,增加569件(增幅36.73%);花卉及觀賞植物4,373件,較101年度之2,245件,增加2,128件(增幅94.79%)等,各類農作物病蟲害診斷案件大增,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應立即加強相關植物防疫作業,以避免影響農民收益。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9年度查獲違法屠宰比率2.85%,100年度查獲違法屠宰比率3.45%,101年度查獲違法屠宰比率5.63%,102年度查獲違法屠宰比率5.41%,近年查獲違法屠宰比率偏高,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應再加強查緝違法屠宰場,以維護肉品食用安全。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第22項 農業金融局3億0,694萬2,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104年度歲出預算「農業金融業務」編列2億0,839萬8,000元,經查截至103年7月底止,資本適足率未達8%之農、漁會信用部總計有15家。依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信用部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8%,其資本適足率在6%以上,未達8%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提報增加淨值、減少風險性資產總額之限期改善計畫。」、「信用部資本適足率未達6%者,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處分外,並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之處理:一、限制給付理事、監事酬勞金、出席費。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限制或停止增加風險性資產總額之業務。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限制申設信用部分部。」,為督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加強監督與管理,以提升風險承擔能力,爰104年度「農業金融業務」預算凍結5%,待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惠美 丁守中 楊瓊瓔 

連署人:廖國棟 

()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信用部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8%,其資本適足率在6%以上,未達8%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提報增加淨值、減少風險性資產總額之限期改善計畫。」,經查全體農、漁會信用部,總計有15家農、漁會信用部資本適足率未符法定比率8%之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應針對資本適足率未達標準之信用部加強監督與管理,提升淨值減少風險性資產。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全國農業金庫102年度自有資本268.15億元,風險性資產2,952.99億元,資本適足率9.08%;103年度截至6月底止自有資本260.5億元,風險性資產2,955.09億元,資本適足率為8.82%,全國農業金庫風險性資產較95年度之880.05億元暴增3.36倍,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確實執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避免再發生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虧損情事。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主要職掌為農業金融之監督、管理,擔負穩定農業金融秩序大任;惟查截至目前為止國內仍有15家農、漁會信用部資本適足率未符法定比率8%之規定,全國農業金庫風險性資產亦較95年度之880.05億元暴增3.36倍,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截至103年8月31日止尚待收回之代償金額更高達72億0,315萬8,000元,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改善財務貸款逾放比率偏高,近2年卻未加強辦理查核作業,顯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態度消極,實應加強其監督與管理作為,確實執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以提升其風險承擔能力,並針對其104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中有關農漁會信用部逾放比率15%以上之家數、整體信用部稅前盈餘、逾放比改善幅度、對重新設立之農漁會信用部之實地訪視及輔導次數等提出更積極檢討修正值,以確實控管農業金融風險。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陳明文 

()鑑於我國全體農、漁會信用部,根據資料統計,截至103年7月底止全國總計有15家農、漁會信用部資本適足率未符法定比率8%之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應針對資本適足率未達標準之信用部加強監督與管理,提升淨值減少風險性資產,藉以提升風險承擔能力。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王惠美 丁守中 

第23項 農糧署及所屬17億4,557萬9,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為輔導永久屋部落之農業發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應協助尋求必須之農業用地,並配合其需求,針對蔬果、花卉與果樹等可能之經濟作物協助品種挑選、適地適種與技術輔導,同時,推動相關農特產必要之商品設計、包裝及行銷通路等輔導措施。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所提供農作物農藥殘留測試統計資料,100年度至102年度農作物農藥殘留抽驗不合格比率分別為5.4%、5.7%及6.4%,呈現逐年增加趨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辦理相關安全用藥輔導措施之效益不彰,此外,不及格件數以檢驗出不得使用農藥件數為最多,顯示農民對安全用藥觀念仍未落實,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應加強殘留農藥檢測工作並提高農作物產品抽查量,以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

提案人:黃偉哲 陳明文 蘇震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自100年度至103年7月底止,共抽檢3,774件,計開出限期改善通知書433張,占總抽檢件數比率11.47%,發出裁處書84張,罰鍰396萬元,其中包裝標示檢查不合件數352件,占總抽檢件數比率9.33%及品質規格檢查不合格件數232件,占總抽檢件數比率6.14%,顯示抽檢市售小包裝米不合格率偏高,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應加強抽查並督促有效改善,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市售食米品質。

提案人:黃偉哲 陳明文 蘇震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0年度至102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農業技術授權及取得國內外專利權項數目標值設定為16項,達成情形分別為20項、16項及13項,呈現逐年下滑趨勢,遂於104年度關鍵績效指標調降農業技術授權及取得國內外專利權項數之目標值為8項,減少50%,農糧科技研發編列預算增加,其目標值卻下降之情形,且績效指標過低,難以產生激勵效果,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應加強產學合作,以發展農糧科技,促進產業升級。

提案人:黃偉哲 陳明文 

連署人:蘇震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委託凌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之「台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系統」APP,便利民眾選購農特產品時,可藉由手機追溯農產品生產者資訊,並舉報有問題之產品,其立意良善,惟該APP下載使用者目前不足100人,顯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並未積極推廣,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應於電視或平面媒體廣告該APP,促進其使用率,增進農產品之安全性。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丁守中 王惠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年度關鍵績效指標,關於發展優質農糧產業,提升農業競爭力項下,水果產值部分,102年度績效目標為銷售額725億元,然104年度之目標值仍為725億元,近年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休耕地復耕計畫卓有成效,比較102年度蔬菜產值指標達成為530億元,104年度該產值指標調整為610億元,由此比較觀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於水果產值目標值過於保守,建請104年度水果產值目標值調整為780億元,以合於其他農作物目標值之成長幅度。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丁守中 王惠美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蘇召集委員震清出席說明。

主席:第19款暫行保留。

宣讀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部分。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4項 中央研究院500萬元,照列。

第10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210萬元,增列第1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50萬元,改列為260萬元。

第87項 教育部1,170萬元,照列。

第88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無列數。

第89項 體育署,無列數。

第90項 青年發展署,無列數。

第91項 國家圖書館,無列數。

第92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26萬元,照列。

第93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無列數。

第94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無列數。

第95項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無列數。

第154項 原子能委員會151萬元,照列。

第155項 輻射偵測中心,無列數。

第156項 核能研究所150萬元,照列。

第189項 文化部1,040萬元,照列。

第190項 文化資產局150萬元,照列。

第191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360萬5,000元,照列。

第192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80萬元,照列。

第193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18萬元,照列。

第194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100萬元,照列。

第195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無列數。

第196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無列數。

第200項 科技部1,152萬元,照列。

第201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原列231萬4,000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1萬4,000元。

第202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原列101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149萬元,改列為250萬元。

第203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322萬4,000元,照列。

主席:一、歲入部分第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規費收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項 中央研究院579萬元,照列。

第11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7億4,105萬元,增列第1目「使用規費收入」第2節「場地設施使用費」3,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7,105萬元。

第99項 教育部原列2,311萬9,000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2節「考試報名費」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11萬9,000元。

第100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355萬元,照列。

第101項 體育署173萬3,000元,照列。

第102項 青年發展署,無列數。

第103項 國家圖書館148萬5,000元,照列。

第104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88萬元,照列。

第105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無列數。

第106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510萬8,000元,照列。

第107項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3萬元,照列。

第165項 原子能委員會1億3,433萬8,000元,照列。

第166項 輻射偵測中心174萬1,000元,照列。

第167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2,050萬5,000元,照列。

第168項 核能研究所1億3,900萬元,照列。

第201項 文化部1,405萬元,照列。

第202項 文化資產局230萬元,照列。

第203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2,795萬8,000元,照列。

第204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5萬元,照列。

第205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580萬3,000元,照列。

第206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80萬元,照列。

第207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381萬元,照列。

第208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625萬5,000元,照列。

第212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1,421萬6,000元,照列。

第213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438萬3,000元,照列。

第214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955萬6,000元,照列。

主席:第3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財產收入」部分。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5項 中央研究院443萬元,照列。

第11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1億7,134萬3,000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1,550萬元(含第1節「權利金」1,500萬元及第2節「租金收入」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8,684萬3,000元。。

第99項 教育部原列107萬元,增列第2目「廢舊物資售價」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2萬元。

第100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260萬元,照列。

第101項 體育署1,000萬元,照列。

第102項 青年發展署9萬6,000元,照列。

第103項 國家圖書館96萬4,000元,照列。

第104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215萬2,000元,照列。

第105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1,000元,照列。

第106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223萬7,000元,照列。

第107項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1,967萬7,000元,照列。

第165項 原子能委員會,無列數。

第166項 輻射偵測中心,無列數。

第167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無列數。

第168項 核能研究所234萬1,000元,照列。

第202項 文化部3,680萬元,照列。

第203項 文化資產局643萬8,000元,照列。

第204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63萬元,照列。

第205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1,043萬2,000元,照列。

第206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355萬元,照列。

第207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300萬8,000元,照列。

第208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120萬元,照列。

第209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243萬6,000元,照列。

第213項 科技部1,134萬元,照列。

第214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2,539萬4,000元,照列。

第215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2萬6,000元,照列。

第216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21萬8,000元,照列。

主席:第4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5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部分。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2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5,500萬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主席:第5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其他收入」部分。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5項 中央研究院1億1,085萬5,000元,照列。

第11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464萬8,000元,照列。

第96項 教育部2億0,308萬2,000元,照列。

第97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2,412萬7,000元,照列。

第98項 體育署,無列數。

第99項 青年發展署19萬3,000元,照列。

第100項 國家圖書館97萬4,000元,照列。

第101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無列數。

第102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97萬9,000元,照列。

第103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35萬5,000元,照列。

第104項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5萬元,照列。

第163項 原子能委員會1萬元,照列。

第164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無列數。

第165項 核能研究所105萬3,000元,照列。

第198項 文化部9,295萬7,000元,照列。

第199項 文化資產局194萬元,照列。

第200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369萬元,照列。

第201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2,232萬元,照列。

第202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1,523萬5,000元,照列。

第203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45萬元,照列。

第204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66萬1,000元,照列。

第205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47萬5,000元,照列。

第209項 科技部278萬9,000元,照列。

第210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3,284萬2,000元,照列。

第211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317萬元,照列。

第212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902萬2,000元,照列。

主席:第7款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1款「總統府主管」部分。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5項 中央研究院原列155億3,928萬7,000元,除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第2節「主題研究與人才培育」中「科學研究基金」10億9,830萬9,000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1項:

()中央研究院依其組織法為我國學術研究最高機構,除依此代表我國積極參與國際科技與學術社群外,並依相關規定延攬外籍研究人員與辦理國際研究生學程。惟外籍學術人才來臺後除進行學術活動,亦會開展其社會生活,本於強化國際學術能量之目標,中央研究院應重視其所延攬之外籍人才以該院為核心之各項生活環境,合乎多元、友善、便利等目標。矧確保國際人才在中央研究院進行長短期研究期間,享有此等生活品質,亦有助於臺灣成為開放之國際島嶼。爰請中央研究院於6個月內建立制度,定期調查中央研究院相關外籍人士之生活環境,並依調查結果推動落實相關改進措施。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中央研究院於1954年設址於臺北南港舊庄,至今恰為一甲子。作為全國最高學術機構,中央研究院有責任記錄自身院史,而過去60年來中央研究院之歷史又與南港之發展密不可分。矧近年隨著多項重大公共工程之推動,本為茶鄉與工業區之南港之地景地貌和社會構成突有快速變遷,擁有最充沛學術能量之中央研究院,亦有義務記錄所屬社區之發展。爰請中央研究院協調院內相關研究單位,於1年內擬定並推動持續性之「中央研究院與南港」工作計畫,並將此計畫研究成果定期展示。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有鑑於近年食品安全問題不斷,中央研究院曾在103年1月提出「國家食品安全維護及環境毒物防治體系」建議書,但卻未獲相關單位重視,今年又再發生食用油問題。中央研究院集結學者專家心力規劃之建議書究竟有何作用?為避免研究資源浪費,增加研究應用面,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於3個月內具體研議如何提高建議書之應用,如考量將食品安全納入專案計畫,透過專家學者之研究提升我國食品安全檢測各項技術等,以實際研究或行動取代書面建議,相關研議措施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孔文吉 

()中央研究院辦理學術研究人才培育計畫已有多年,且於104年預算中編列超過4億元經費用以培育人才,然而對於人才後續發展動向卻未能具體掌握。為確實了解國家學術研究人才流動情形,並作為未來人才培育政策制定之參考,爰要求中央研究院積極研擬檢討改善方案,儘速完成研究人力發展與運用之資料庫建置,確實發揮國家人才培育經費執行成效。上述相關檢討研議之具體規劃報告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孔文吉 

()中央研究院102年度歲出保留數4億9,699萬8,000元,占預算數之3.47%,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數6億8,809萬餘元,保留比率25.08%。經查:()該院102年度決算各計畫設備費科目保留數占預算數逾3成者,計有一般行政保留數247萬3,000元(占該科目預算數之36.71%)、學術審議及研究獎助保留數6,142萬6,000元(占該科目預算數之33.46%),前揭計畫購置設備進度欠佳。()另以前年度歲出轉入數27億4,390萬餘元,於102年度執行後仍保留6億8,809萬餘元,保留比率為25.08%,致執行進度未如預期(主要係學人寄宿舍及環境變遷研究大樓等2項新建工程,因辦理環境差異分析及都市審議費時,或工程發包數次流標等)。

綜上,中央研究院一般行政、學術審議及研究獎助計畫之設備費保留數逾預算數3成,且以前年度歲出轉入數保留金額仍屬偏高,預算執行成效不彰,為此,特要求中央研究院於2週內,將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針對中央研究院前總務謝繼遠,任職期間涉與職訓局資深講師葛仁勃聯手「假維修、真請款」刑案。根據新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94年起,謝繼遠辦理中央研究院分生所機電空調工程及財物勞務採購時,勾結該所機電空調系統維修廠商,並以浮報發票金額、虛列完工單施作項目等方式,開立單張金額10萬元以下發票,向不知情的中央研究院分生所人員核銷後,再由廠商支付渠每張發票2萬5,000元賄款,至100年間止,共計收受1,436萬5,000元賄款。另謝又在辦理分生所電源線佈設及裝修工程等採購業務,浮列出工人數及材料費之方式,復向不知情中央研究院分生所人員套取不法利益後,收取業者220萬6,000元賄款,朋分相關人等。另過程中,謝再被揪出辦理中央研究院分生所「前後棟大樓清潔維護」標案之履約管理時,應於收到款項後繳還於中央研究院分生所,竟將該款項留作自用,造成中央研究院分生所受有26萬0,130元以上財產損害。

綜上所述,中央研究院除須引以為戒,避免再有不肖員工重蹈覆轍,影響中央研究院整體性之正常運作之外,並應針對該案做出檢討及具體性的改善報告後,於2週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當中須包含:為何謝繼遠長年可以從中獲利?會計單位和相關的審核單位主管和承辦竟會全然不知?當中有沒有共犯予以協助?難道相關主管完全無須究責?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針對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於本月17日發表聲明表示「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曾打電話給他,要求中央研究院對食安改革委員會提供技術協助,由於當時他並不瞭解委員會的『背景』,而委員會經費的正當性是非常重要的,最好由社會各界共同捐款成立基金會,較為適當。」其次,翁院長說,尹衍樑電話中表示想成立一個食安改革委員會,當時他認為這是很好的事,但事後得知食安改革委員會,可能會利用頂新捐贈的30億元運作,對此,翁院長強調,要中央研究院幫忙,必須先確認委員會的經費來源正當。至於頂新捐的錢是否乾淨?他則說「若這30億元是賣黑心油賺的錢,就是不行。」

基此,按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2條:「中央研究院為中華民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任務如下:一、人文及科學研究。二、指導、聯絡及獎勵學術研究。三、培養高級學術研究人才。」爰要求財源來自公帑的中央研究院,應本於全國最高學術研究機關之職掌,切勿遭不仁財團之象徵性或實質性之利用,而落入參與欲繼續欺騙與吞噬國人健康之剝削者(集團)的欺騙伎倆,導致失去百年既有的崇高學術地位之聲譽。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中央研究院以研究為主要業務,故將勞務採購案件授權該院各所、中心本權責自行辦理,惟經費核銷違失案件頻傳,內部控制作業未盡嚴謹。亦即:()採購案以假維修、真請款核銷長達6年,採購核銷流程顯有疏漏;()虛報臨時工工資補貼助理人員加班費,經費不當核銷以致觸法。是以,中央研究院相繼發生採購核銷弊端及虛報工資補貼加班費等情事,顯示內部控制欠周延,允宜檢討經費核銷作業流程,並加強查核授權採購案件之作業流程,避免類此弊端再次發生。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應將具體性之改善報告,於2週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中央研究院為延攬及留任優秀人才,提升研究人員學術研究水準、增進技術支援,並加強評核其學術研究績效,特訂定該院學術研究獎金支給要點,依評核結果發放學術研究獎金。該項獎金之預算執行及編列情形如下:101年度決算數1億9,829萬7,000元、102年度決算數2億0,190萬9,000元、103年度預算數2億1,217萬元及104年度預算案2億3,239萬8,000元。

經查:()自訂學術研究獎金支給要點,取代原本之考績機制;()優等及第一級人數比率以7成為上限,且年度評核標準皆將最近3年研究成果列入,考核規定流於寬鬆。綜上,中央研究院自訂學術研究獎金支給要點,替代原本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之年度考核,除部分支領標準高於其他公部門與國營事業外,又明定優等及第一級人數比率以7成為上限,復以最近3年研究成果為年度評核標準,考核規定流於寬鬆,難具激勵效果。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應將具體性之改善報告,於2週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中央研究院特聘研究員除支領本俸、專業加給外,尚領有學術研究獎金,迄104年度預算案已增加至2億1,170萬9,000元,進用人數約100人至105人。經查:()逾7成特聘研究員支領研究獎助費接近或超過月俸總額,然僅以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備註為發放依據,誠有欠妥;()研究獎助費並非薪俸,應視服務情形調整;()相關資訊未臻透明,研究獎助費措施之實施,是否有助於延攬人才及其具體成效難以評估。

綜上,中央研究院之特聘研究員研究獎助費逐年成長,且核屬非法定給付,此外,該院期藉由彈性待遇制度網羅人才,惟特聘研究員專長領域及原服務機構等資訊未臻透明,對於延攬人才之妥適性及具體成效皆無從評估。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應將具體性之改善報告,於2週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十一)鑒於依照中央研究院宿舍管理要點規定,該院宿舍可區分為首長宿舍、單房間職務宿舍及多房間職務宿舍等3類,其中多房間職務宿舍又分類新聘學人宿舍、資深學人宿舍、委管宿舍、舊眷屬宿舍與舊宿舍及一般多房間職務宿舍。

104年度於「雜項收入─其他雜項收入」科目項下編列員工宿舍使用費等收入1,732萬3,000元、國際研究生宿舍出租收入848萬4,000元,其餘活動中心等客房短期租金併入場地租借收入,預算書未單獨列示。惟經查:()依該院各類宿舍種類多,收費與市場行情相較甚為優惠;()國際研究生104年度宿舍租金收入入不敷出,而其餘宿舍所需經費未於預算書內載明,不利收支控管。

綜上,中央研究院擁有多種用途宿舍,惟相關收費與市場行情相較甚為優惠,故各類宿舍維護及相關設施費用,允應於預算書表內敘明,以利收入與支出控管,並供日後收費調整之參考。基此,要求中央研究院應將具體性之改善報告,於2週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十二)依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2013年版科學技術統計要覽顯示,近5年中央政府預算平均每年度編列915億餘元,中央研究院各年度卻占中央政府科技預算總數約11%,於99年度首度超過100億餘元,迄102年度均維持成長之勢。

惟經查:()研發成果收入與科技預算差距懸殊,研發成果績效不彰;()巨額科技預算投入,卻無法呈現研發技術移轉運用之具體成效。綜上,中央研究院科技經費編列逐年增加,惟研發成果收入與投入預算相差懸殊,政府年年挹注巨額科技經費,卻無法展現具體成效,爰要求中央研究院除亟需檢討改善,俾利彰顯預算執行績效之外,並應將具體性之改善報告,於2週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十三)鑑於國內陸續爆發食品安全問題,尤以目前蔓延全台的回收餿油問題,更重創我國食安防護體系,嚴重危害國人健康,中央研究院為國家研究機關,擁有豐富的研究資源,應肩負解決當前社會問題之責任,除應針對國內食品安全問題,加強相關檢驗、追蹤及防制等研究,並提出具體可行之建議,作為政府政策之參考以外,並應針對伊波拉病毒之防制與疫苗之研發,進行必要之研究,以確保公共衛生安全。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孔文吉 蔣乃辛 潘維剛 

(十四)中央研究院做為我國最高學術研究機構,對於「客家知識體系」的建構具有指標性的意義。爰此建請中央研究院,「客家研究」不僅是專注於在院內進行研究,也要擴大研究參與的範圍,讓更多人能夠知道客家研究正在我國最高學術機構裡發生,吸引更多不同領域的優秀學者投入客家文化之研究。此外,要能夠參照中央研究院「延攬培育頂尖人才」的目標,將客家研究「佈建學術網路」,與國內設置有客家相關系所從基礎的活動參與、到研究的合作,朝設置學程邁進,促使「客家研究」發展、深化、昇華成為「客家學」;讓這門新興學門,達到「客家知識體系」之境界。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孔文吉 蔣乃辛 潘維剛 

(十五)中央研究院今(103)年部分前職員受偵辦,10餘人因連年之採購核銷問題,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有關職員之品行與採購上之制度防範,建議中央研究院提出強化方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十六)中央研究院因機關特性,100、101年度決算顯示,實際雇用2,900人以上之臨時人員(皆逾20億元);其中「一般行政」與學術審議及研究獎助,於99至102年度聘僱人數皆在160人之數,「研究」項下約聘僱2,700至3,000名助理人員。然臨時人員所處理之業務,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所規定,限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臨時人員不宜運用於處理經常性業務,於一般行政編列過多行政人員顯有不當。爰要求中央研究院對於相關人員的有效控管,於3週內對編制人力之工作配置進行盤點檢討,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十七)中央研究院長期編列逾4億元人才培育經費,諸如「人文科學博士候選人培育計畫」(85年迄今)約協助418位博士後選人完成論文;「建立博士後研究人員制度」(97年至102年)約840人次;「深耕計畫」(98年至103年)獎助168位研究人員;「前瞻計畫」(98年至103年)獎助99位研究人員。然中央研究院於相關計畫未能明定後續追蹤與人力發展運用之資料庫,實難以評估人才培育之成效。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提出妥適之評核機制,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十八)中央研究院出國計畫多年來執行率皆低於八成,且「變更」出國計畫之情況頻繁,包括出國人員、地點、臨時派員出國等。此外,事後之考察報告,歷年來均有多件逾3個月未提出(100年18件、101年11件)。雖中央研究院今(103)年度解凍報告提出「返國後未繳交出國報告者,則不予經費核銷之管控機制」,並「請各單位主管確實審閱報告內容」確保有關「容過於簡略或不完整、文件不齊全或錯誤」。然查中央研究院所公告之資料,仍有少數全無內容或僅有研究申請書之摘要剪貼者。爰要求中央研究院重新擬具針對出國報告之提出、變更與後續稽核之計畫,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十九)中央研究院以研究為主要業務,故將勞務採購案件授權該院各所、中心本權責自行辦理,惟經費核銷違失案件頻傳,如分子生物研究所已退休技正兼任總務人員於95年至101年於該所服務期間,浮報、虛報經費涉貪金額1,500萬元,檢調偵辦後發現亦有技工亦涉案詐領公款200萬餘元;另該院生物多樣中心人員假藉用他人名義虛報臨時工工資,並補貼助理人員加班費,金額逾67萬餘元。中央研究院相繼發生採購核銷弊端及虛報工資補貼加班費等情事,顯示內部控制欠周延,宜檢討經費核銷作業流程,並加強查核授權採購案件之作業流程,避免類此弊端再次發生。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孔文吉 蔣乃辛 潘維剛 

(二十)鑒於中央研究院規劃設置南部院區,然目前進度過緩,且主責單位農生中心,層級過低。中央研究院應儘速完成規劃工作,並儘早落實南部院區。此外,南部院區應以豐沛之研發能量,挹注並結合南部之大學校院、產業界,以帶來產業聚落效應、發揮最大綜效。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二十一)鑒於民眾陳情表示,中央研究院院區內路標標示混亂,不易到達各研究中心或研究所,且院區內並無規劃良好之行人動線或行人步道,對於步行之訪客而言,中央研究院院區環境不甚友善。中央研究院應加強規劃各院區標示與人行步道,提高環境之友善性與可親性。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主席:二、歲出部分第1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2款「行政院主管」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6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38億5,847萬8,000元,減列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1節「器物管理研究及展覽」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5目「資訊管理維護」中「資訊管理與維護」100萬元及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中「其他房屋」之辦理大故宮計畫500萬元,共計減列6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8億5,197萬8,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53項:

()凍結「業務費」中「國外旅費」5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2,3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何欣純 鄭麗君 許智傑 

陳淑慧 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潘維剛 

()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辦公廳舍及其他建築修繕等費用1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凍結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2節「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3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鄭麗君

許智傑

()凍結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3節「圖書管理研究及展覽」中「圖書文獻展覽」3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凍結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4節「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785萬4,000元(含「南院文物展覽」5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未來將典藏於南院之文物清單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蔣乃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潘維剛 陳淑慧 

()凍結第4目「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15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亭妃 何欣純 許智傑 

鄭麗君 呂玉玲 陳淑慧 黃志雄 

連署人:潘維剛 陳碧涵 

()凍結第5目「資訊管理維護」中「故宮行動電子化服務計畫」1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亭妃 

連署人:潘維剛 陳淑慧 何欣純 鄭麗君 

()凍結第6目「安全管理維護」5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國立故宮博物院104年度授權之權利金計1億3,600多萬元,為次要收入來源,顯見珍貴文物具有龐大商機。然而,104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的社教推廣經費中,扣除差旅費及採購教具、設備費、展示維運等資本門,僅餘下275萬元進行教育推廣,恐有「重文創、輕文化」不利於文化紮根之疑慮。

博物館畢竟是以文化、社會教育與學術為使命的機構,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在典藏文創化的主流價值之外,強化文化機構的社教、傳承使命及學術功能,會同相關單位如文化部、教育部、內政部等,針對「分齡分眾社教推廣之具體作為」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潘維剛 陳淑慧 

(十一)博物院功能日新月異,從傳統的典藏展示功能,擴張至教育推廣及文創產業發展之角色。惟國立故宮博物院在文創加值的推展歷程中,陸續傳出中國大陸侵權盜版案件,事前未能及時妥處、事後求償未果,已損及我國文物資產運用權益。

查國立故宮博物院104年度預算案於「文化加值運用與管理」工作計畫下編列訴訟費用200萬元,以辦理文化侵權訴訟案件,然而訴訟是事後手段,非預防型措施,保護機制實有必要加強面向。

爰此,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將現行保護措施予以制度化,研擬強化文物加值管理之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潘維剛 陳淑慧 

(十二)有鑑於近幾年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寶文物及相關文創商品屢遭盜版仿冒,然國立故宮博物院卻未能及時因應處理,導致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資產運用權益嚴重受損。為避免我國珍貴文物資源一再遭到侵權,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個月內檢討現行仿冒查緝機制,並積極針對侵權行為採取相關法律作為,確保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著作權利。相關檢討與規劃報告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潘維剛 陳淑慧 

(十三)大故宮計畫開發案已規劃多年,然受到建築安全及環境保護等問題影響,導致開發案至今仍未獲核定。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參觀人數持續成長,為避免國立故宮博物院因人潮過多造成參觀品質下滑,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規劃研議若大故宮未能照預期進度完成的情況下,如何積極提升國立故宮博物院參觀品質?相關檢討與規劃報告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潘維剛 陳淑慧 

(十四)有鑑於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來出版品及圖像授權權利金收入有逐年下滑趨勢,為提升國立故宮博物院權利金收入以充裕國庫,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個月內檢討近年權利金收入減少原因,積極研議增加文物授權商品使用。相關檢討與報告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潘維剛 陳淑慧 

(十五)因應博物館國際化發展趨勢,國立故宮博物院積極推動出版品授權、品牌授權及文物圖像授權等業務。惟自近年來,陸續發生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圖像及商標遭到仿冒、盜用等事件,嚴重損及我國文物資產運用權益;國立故宮博物院擁有眾多珍藏文物,文創出版品授權業務數量龐大且商機無限,除應建立嚴密之內部控制制度,落實稽核工作以外,亦應積極成立專責小組,對外進行侵權盜版之查緝,必要時,亦得採取委外辦理方式,確實掌握時效追蹤盜版案件,以確保我國珍貴文物資產運用權益。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陳碧涵 蔣乃辛 潘維剛 

(十六)國立故宮博物院為我國文化場館中層級最高者,肩負文物保存與科技技術、文史與藝術教育推廣、創意動能乃至藝文外交之多元功能。近年來國立故宮博物院推展許多數位計畫,例如「線上典藏」、「文物3D賞析」等,整合展覽資訊與線上課程,且在現場結合多種數位媒體,讓參觀者得以親身「參與」展覽;「太平洋鄰里協會」中馮院長更進一步提出合作推展「4D博物館」,為期4年,編列1億7,000萬元,「第1年的2,000萬已經撥下來」。然則上開計畫雖為國立故宮博物院「與世界同步」之規劃,相關內容卻未透漏給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詳加說明「故宮channel」之規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十七)國立故宮博物院為我國層級最高之文教場館,肩負藝文推廣與普及教育之責;然國立故宮博物院為「國家」層級之博物館,應考量提供對外地觀眾之便利性、對弱勢族群之服務、對偏鄉之教育推廣,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多次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對「身心障礙及社會弱勢之參訪人數」數量提交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或納入績效指標,國立故宮博物院不僅未予以重視,更在回覆立法院決議、附帶決議等事項之辦理情況中,言「3.此類團體往往因身心障礙、社會障礙等因素,與博物館接觸不多,需與社會服務或教育機構共同合作,雖服務人數難以大幅成長,惟如能刺激學員對於藝術文化之興趣,仍有其非量化足以評估之效益」。這顯示了國立故宮博物院於「推廣」上的認知偏差,卻未能說明國立故宮博物院的「走出故宮,服務大台北地區及遠地之身心障礙團體」得如何納進績效指標。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於3週內重擬針對身心障礙及社會弱勢之推廣與納入績效指標,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十八)國立故宮博物院為我國層級最高之文教場館,肩負藝文推廣與普及教育之責;然國立故宮博物院為「國家」層級之博物館,應考量提供對外地觀眾之便利性、對弱勢族群之服務、對偏鄉之教育推廣。國立故宮博物院於北部本館、南部分院,可推行相關之推廣事宜;然中部卻付之闕如。除場館延伸之推廣,國立故宮博物院亦應結合教育部,共同研擬針對「資源弱勢學校」之教育推廣方案。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結合「霧峰北溝」之規劃,會同教育部、文化部,擬具針對台灣中部之藝文教育推廣計畫,對「資源弱勢學校」加強推廣藝文教育,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十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年年僱用大量臨時人員,造成「臨時人員酬金」年年成長、居高不下。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業務為限(96年12月31日前因組織特性、特殊業務進用者;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國立故宮博物院業務費有1/5編列於臨時人力酬金(5,434萬3,000元),104年度增編臨時人員7人。國立故宮博物院用大量臨時人員處理經常性業務,無異是變相增加用人費用;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檢討整體預算之人事經費與業務費項下臨時人力酬金之編列與人力之運用,並於3週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進方案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二十)國立故宮博物院之文物於民國54年前暫存於台中霧峰北溝,本(103)年度10月3日指定為歷史建築;然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來多著眼本館力推大故宮、立足南院探索亞洲,忽視位處中台灣「藏寶隧道」之歷史文化價值。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會同文化部,針對歷史建築「霧峰北溝」研擬活化再利用之文創園區方案,相關方案應考量北溝之文史意義與國立故宮博物院之教育推廣與文物保存使命,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二十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之觀展品質屢遭詬病,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曾為附帶決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檢討空間政策與重新規劃觀展動線,卻屢屢被回以「大故宮計畫」解決展場空間問題。然當前之場館配置,在常態展、特展與人氣展品的動向上易相互影響,除展館本身遊客之聲響外,部分展館亦仍受到休息區遊客聲音之干擾。相關動線相互干擾問題,國立故宮博物院應積極規劃,而非僅以志工、臨時人員等人力維持場館之觀展品質。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二十二)針對第4屆華人收藏家大會將於11月3日至4日於上海舉行,而該會的第3屆曾在台北舉辦並與國立故宮博物院合作舉辦,清翫雅集、中華文物學會協辦,當時,國立故宮博物院還「特別為此」延長展覽時間至晚間9點半。

而第4屆華人收藏家大會由上海市政府及文物管理委員會、文學藝術聯合會、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舉辦,會中,中國還刻意邀請台北清翫雅集首任會長蔡一鳴和台灣畫廊羲之堂演講。

綜上所述,眾所皆知,諸如此類皆是中國政府與其所屬單位、團體慣用的統戰拉攏,意圖「連結兩岸」之手法,惟國立故宮博物院卻樂於迎合中國政府,對此,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二十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委外特展採取對外招標方式,由得標廠商支付所有成本,該院收取回饋金、場地租金及水電費,而收費標準由廠商訂定,送國立故宮博物院核准後實施。經查:1.委外特展參觀人數呈現減少趨勢,應探究人數下降原因,以供未來展覽內容規劃之參考;2.回饋金之訂定應將院方負擔相關費用計入,適度反映成本。綜上,國立故宮博物院舉辦委外特展活動,鑑於參觀人數出現下降趨勢,應儘速探究原因俾調整策展方向,作為後續展覽成果之評估參據,以供文物展覽規劃方向參考。回饋金僅以參展人數為計算基礎,不足以反映成本,應將院方負擔之文物維護等相關費用納入考量,以適度回收成本。是以,國立故宮博物院應立即改正,並於2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二十四)國立故宮博物院長期委託該院員工消費合作社販售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生產之出版品、文物仿製品、藝術紀念品及品牌授權等商品。該項代理商品收入列為合作社銷貨收入,依96年度至102年度該社銷貨收入統計,逾96%以上來自國立故宮博物院委託代辦業務。經查:1.合作社法第3條:「合作社之種類及業務如左:…六.消費合作社:經營生活用品之銷售業務。經營前項業務之合作社,除第10款外,為適應社員需要,得兼營或經營與主管業務有關之其他附屬業務。」、第3條之l規定:「信用合作社、保險合作社,分別依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之規定;其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前項以外之合作社,除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之業務外,應受左列限制:…三、供給合作社、消費合作社不得以物品提供或售與非社員。…。」;2.員工消費合作社歷年銷貨收入比率逾96%來自委託代銷業務,已與設立宗旨脫勾。

綜上,國立故宮博物院員工消費合作社以代辦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產製品為主要營運項目,且逾9成以上之營業額來自委託代銷業務,而經營社員生活用品銷售業務反成為附屬性業務,顯與設立宗旨脫勾,適法性頗值商榷。是以,國立故宮博物院應立即改正,並於2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二十五)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與創產屢遭盜印、抄襲事件不斷,2013年7月國立故宮博物院所推出的「朕知道了」紙膠帶紅遍兩岸,創造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創商機。惟近日北京故宮也推出一系列文創商品,包括朝珠耳機和頂戴花翎官帽傘以及「朕就是這樣漢子」摺扇,外界質疑北京故宮根本是抄襲台灣故宮的「創意」。

國立故宮博物院開賣「朕知道了」紙膠帶後,在淘寶網居然可以買到,在中國也處處可見贗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朝野立委更多次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要正視仿冒品氾濫的問題,惟國立故宮博物院不理不睬。如今,北京故宮最近出了一系列商品,包括要價120人民幣(約600元台幣)的朝珠耳機以及「朕就是這樣漢子」摺扇,外界紛紛質疑「兩國故宮高層頻頻互訪交流,原來是在『傳授』創意」、「和台北故宮的『朕知道了』紙膠帶如出一轍」、「該物原創構思明明來自台灣故宮為何要說自己原創」等等批評。對此,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不應默許,應於1個月內,查明中國侵權事實儘速提起訴訟,並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及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二十六)針對中國國台辦直屬國營企業九洲音像出版公司與國立故宮博物院接洽拍攝紀錄片,2009年在中國央視播映已經侵權,拍攝紀錄片的導演周兵更進一步將侵權影像出書、製作成手機App公開販售,此等行徑國立故宮博物院完全視而不見與默許。經查,2008年周功鑫擔任院長時,更指示該院文化行銷處跟九洲公司的專題部副經理胡驍商討合作拍攝事宜,版權由雙方共有,周功鑫、馮明珠、文化行銷處處長徐孝德都有蓋章簽名。

然而,關於上開嚴重遭侵權乙事,國立故宮博物院卻礙於對方有國台辦撐腰,不敢主張權利、不敢提起訴訟乙案。基此,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週內,除立即對中國方面採取法律行動之外,並應將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二十七)針對日前故宮遭批評,擁有許多館藏的國立故宮博物院卻只有「菜市場級」的參觀品質乙事,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馮明珠卻表示,「故宮也希望維持參觀品質,但已用盡能耐。除非我們不要那麼多人來參觀…」等不負責之消極、被動之語。外界質疑,國立故宮博物院明明有編列經費在做「綜合規畫書」,因此參觀環境和品質不該如此,應亟思提升參觀品質,勿再讓國立故宮博物院蒙羞。基此,爰要求故宮於2週內將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二十八)針對國立故宮博物院及中央研究院於10月21日至23日在國立故宮博物院召開「太平洋鄰里協會」,該會共有10個國家、地區超過200位專家學者參與,然而21場研討子議題則包括:數位藝術歷史、數位人文、MOOCs、後數位時代的創新思維與加值應用、圖書館紙本收藏管理(圖書館異地倉儲)、以及國立故宮博物院的資訊科技創新等。

會中,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馮明珠表示,國立故宮博物院未來將推出為期4年的「4G行動博物館計畫」,經費達新台幣1億7,000萬元。國立故宮博物院也將與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合作推出「故宮channel」互動平台,預計推廣給20所偏鄉學校使用,讓偏鄉學童透過網路就能看到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基此,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除確實落實「偏鄉學童透過網路就能看到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之外,並須於1週內將「4G行動博物館計畫」之逐年經費、該計畫子項目、計畫期程、如何讓偏鄉學童看到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及如何申請和標準等計畫相關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二十九)針對外界質疑與擔憂國立故宮博物院歷年一連串爭議事件,包括,員工監守自盜是否涉及人謀不臧?對此,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於1個月內,將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及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三十)國立故宮博物院第3次文物總盤點於97年10月起開始辦理,已於101年4月27日完成,並經該院說明該次盤點係依據78年7月至80年5月辦理文物總清點後所編製之「國立故宮博物院存台79年度清點清冊」進行盤點,盤點結果數量完全相符。經查:國立故宮博物院收藏文物數量龐大且種類繁雜,102年3月間發現5件文物附件及殘片遺失,肇因於庫房典藏行政疏失。又,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之藏品種類龐雜,極具珍貴歷史價值,應確實進行典藏文物之點驗與核對,且落實藏品登錄管理業務,以善盡文物維護管理職責。是以,國立故宮博物院應立即改善檢討,並於2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三十一)國立故宮博物院目前場地出租供為營運範圍包括禮品部供應中心、閒居賦咖啡廳、富春居咖啡座、三希堂、停雲書店、玲瓏販賣部及複製書畫販售區等處所。經查:國立故宮博物院管理之公有財產屬公務用財產,依法不得擅為收益;陸續租賃開放為營業用,營業場地面積達現有展覽面積3成以上,公用財產用途有本末倒置之虞。是以,國立故宮博物院營業場所林立,正館營業面積將近展覽室面積之3成,文化藝術殿堂淪為賣場,爰國立故宮博物院應予檢討節制,避免公用財產之用途本末倒置,並於2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三十二)國立故宮博物院為與國際接軌,近年來推動與國外博物館舉辦相互借展活動,近3年來籌劃之國外展覽借展活動,尤以國立故宮博物院頻頻往中國展覽更需當心。經查:1.國外借展應慎選借展文物,並預為風險評估,擬妥展場危機處理應變措施,確保文物之安全,亦即,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國外借展應依前揭規定處理,除要求該國提供免司法扣押保證外,尚需視展場環境及平等互惠原則慎選借展文物;2.借展活動應建立具體衡量指標,以呈現國外借展成效,並輔以行銷措施,俾拓展國外文物市場。

綜上,國立故宮博物院推動國外借展,除應檢視展場環境及互惠原則慎選借展文物外,尚需擬妥展場危機處理應變措施,確保文物安全性,並建立具體衡量指標,以呈現國外借展成效。此外,可輔以相關行銷策略,以拓展我國國外文物市場,提高文化交流之附帶效益。是以,國立故宮博物院應立即改正,並於2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三十三)針對大故宮計畫進入二階環評,國立故宮博物院日前所舉辦的地方說明會,多數居民皆發言反對原址修建,且抨擊院方無替代方案,認為院方只追求賺大錢,而不顧居民生活,因此要求院方重新審慎考慮另外選址。

由國立故宮博物院提出的大故宮計畫,預計8年開發新館2.2公頃、藝文特區4.8公頃,總經費222億元。因交通影響衝擊、基地排水滯洪規劃、土石流潛勢溪流及邊坡安全以及土方開挖運送規劃等疑慮未澄清,去(2013)年12月25日環保署環評委員會第252次會議決議,進入二階段環評審查。惟經查,1.竟沒有替代方案:院方認為本案無替代方案,對於民間所提,「將正館中的賣場和餐廳全數遷出,場地回歸展覽之用;行政大樓和圖書文獻大樓外觀和正館一樣,建議改為展場無需另建新館」作為替代方案,認為不可行;2.地質弱帶位置不明大興土木有疑慮:居民表示,國立故宮博物院報告針對崁腳斷層剪裂帶,認為可能因地質構造而形成弱帶,此弱帶對於新建物位置選擇、基礎型式設計及施工安全影響,應進一步查明確切位置、延伸風向或角度等性質後評估;質疑國立故宮博物院進一步的評估在哪裡?3.疑犧牲居民生活:附近社區居民表示,國立故宮博物院擴建只考慮擴大面積、賺更多錢,卻是犧牲居民的生活。國立故宮博物院最該做的是提高參觀品質,朝向精緻、有特色的發展吸引大眾參觀;4.零方案違背環評法:對於院方表示無替代方案,環團律師表示,零方案,不但不合理也不合法。

綜上,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週內,將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三十四)有鑑於國立故宮博物院又被質疑,國立故宮博物院維護智慧財產權消極被動。原來中國深圳的國際文化產業博覽會,竟沒有經過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的授權,就播放影片來販賣國立故宮博物院館藏複製品,甚至還有中國書商直接從國立故宮博物院網站抓圖翻印出書,一本連台幣100元都不到,就連國立故宮博物院自己人都看不下去,在考察報告中直呼,國立故宮博物院完全沒有抓仿冒品的機制。2800年前毛公鼎上的500字銘文好像活了過來,活靈活現演繹漢字演變。

國立故宮博物院製作的動畫,在中國深圳舉辦的文化產業博覽會登場,不過這影片卻被考察的國立故宮博物院人員抓包,發現沒有經過授權就播放,連一旁看板上國立故宮博物院的商標都是「中國製造」?商機流到對岸,國立故宮博物院內部正直的員工看不下去,考察報告直言國立故宮博物院發現複製品根本無法求證,而且國立故宮博物院從不公布已遭查獲的盜版品項跟公司,對外聲稱打擊假貨卻連標準機制都沒有,對於維護智慧財產權光說不練,做了最壞示範。基此,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週內,將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三十五)針對國立故宮博物院10月23日發出「象牙、犀牛角,來國立故宮博物院欣賞就好。」新聞稿,宣稱推出「匠心與仙工─明清雕刻展」及「集瓊藻─院藏珍玩精華展」清宮舊藏象牙及犀牛角作品,並表示歡迎有興趣的民眾前往參觀,也呼籲民眾,在欣賞這些古代藝術品精湛技術及藝術成就時,別漠視野生動物保育及環境保護觀念…云云。惟國立故宮博物院此極具矛盾的舉動,無非是要掩飾自己展出這種擬鼓勵國人對象牙及犀牛角製品的大量追求,顯然與世界先進國家亟力保護瀕臨絕種之物種之行徑背道而馳。

然外界質疑,國立故宮博物院為何推出此種有損我國國際名譽之展覽?此決策從有到無如何形成?甚至還發出「自相矛盾」式的新聞稿?基此,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三十六)有鑑於中國政府與所屬國營公司等方面不斷發生對於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盜印、侵權,甚至收買與勾結國立故宮博物院部分不肖員工或退休高層做出不當勾結事宜…等,國立故宮博物院不僅視若無睹,完全置之不理之外,國立故宮博物院本月25日竟還與中國方面聯合舉辦「第七屆海峽兩岸(廈門)文化產業博覽交易會」,在廈門國際會議展覽中心,展示「翠玉白菜」系列,如手機吊飾、鑰匙圈,還有「朕知道了」紙膠帶、「朕又來了系列」商品、「朕就是這樣的漢子」運動手環等,完全無視專家學者的質疑和國會歷次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對中國方面屢屢侵權、盜印乙事應做出更積極作為,例如,採取訴訟之決議。

基此,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及委員,並提起訴訟、予以追究。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三十七)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利用文物衍生商品每年獲利達數億元,鉅額盈餘卻進員工口袋,遭監察院糾正,內政部日前也召開會議要求收回,惟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卻於今(103)年4月23日召開社員大會,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行銷處處長指出,這些盈餘是按當時內政部補充法律之函釋規定,經由當時社員大會的決議執行,顯然國立故宮博物院自認並無違法。後來投票表決時,則以贊成追繳者0票、反對追繳者291票、棄權者116票,通過「反對追繳」。

然,監察院日前糾正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誤用法令」,將90年至97年間「非由社員創造之盈餘」分配給社員;其次,今年2月內政部再度召集法務部、國立故宮博物院等單位開會,除了國立故宮博物院之外,各部會也都認同內政部法規會意見,認為應收回盈餘。法務部在會議中也說,本案若無共識,宜循司法途徑解決。綜上所述,教委會已經做出數次決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該依法退回不法盈餘,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依法退回不法盈餘之外,並於2週內將具體改善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三十八)國立故宮博物院曾在花蓮黎明教養院進行「小班上課導覽」、「DIY互動式」推廣活動,即展出國立故宮博物院的國寶複製文物,讓身心障礙院生能有機會能夠體驗文物。國立故宮博物院該次能與身心障礙團體共同合作安排讓多障、自閉症等學生體驗與參觀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相信對其教育學習有所助益。綜上,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於2週內,研議出定期於全國各縣市輪流辦理下鄉推廣教育活動之方案,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俾利國立故宮博物院展品成為全國身心障礙孩童們的「療癒大使」。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三十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委託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銷售出版品及文物仿製品,比照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規定之代售酬金最高上限計算佣金,有欠合理。經查相關規定:1.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各機關應就其出版品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行政院研考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前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40%為限。…。」;2.國立故宮博物院院區出版品、文物仿製品及餐點等業務經營委託合約書第6條:「甲方同意乙方得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及『故宮博物院出版品管理注意事項』之規定承銷出版品。」、第7條之3:「乙方因使用甲方提供之場地、設備及設施,須分攤甲方為維持該等設施運作之費用,其比率為甲方水電總支出費之17%,網路資訊及電話系統維護費每月各為1萬5,000元,空調設備維護費為甲方年度預算該項總維護費之17%。」。

綜上,國立故宮博物院委託其員工消費合作社銷售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之出版品與文物仿製品,該社已具備場地租金之優惠,分攤相關水電費等比率低於2成,惟代銷佣金卻比照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規定代售酬金之最高上限,給予商品售價40%之佣金,有欠合理,應予適度調降。是以,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提出檢討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四十)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破毀無剩餘價值產品之報廢,列為銷貨成本,不利評估存貨管理措施之妥善性。國立故宮博物院各年度漬損商品報損原因主要包括:出版品書皮黃漬或染色、內頁空白、發泡、發黃、倒裝、漏印;文物仿製品則多為破損等,顯示相關文物商品未予妥善保管,以致產生漬損。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商品報廢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認列為報廢損失,故非自然毀損商品,不屬於正常營業成本範圍。故將文物漬損商品全數比照商品盤損列入銷貨成本,難以評估存貨管理措施之妥善性,亦影響財務報表允當表達,顯有欠當。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依相關規定揭露當期認列之漬損商品金額,俾利外界監督。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四十一)有鑑於教育部聲稱願意推動讓全國每個學生在國中畢業前,到故宮看過展覽。然全國目前有500多萬名中小學學生,各縣市擁有的文化資源不同,城鄉落差相當大,對於有很多偏遠地區或經濟弱勢家庭的中小學生,甚至從未到過國立故宮博物院看展,顯然,政府欲推動的美感教育,應該要有具體行動。

是以,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主動積極與教育部研議進行普查全國中小學學生,有多少學校和學生未到過國立故宮博物院看展覽?普查之後,再商議和社福單位或縣市政府合辦邀請中低收入戶經濟弱勢之學生。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週內,提出具體計畫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俾讓弱勢學生和都會學生機會均等,有機會到國立故宮博物院看展。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四十二)國立故宮博物院每年度皆預估出版品及衍生性商品之生產目標,今年度預算各類出版品預計印製書籍16萬本、印製圖片及明信片8萬6,000張、文物仿製品1萬1,800件及衍生紀念品195萬件,以上印製成本為2億2,099萬1,000元。經查:審計部日前曾會同國立故宮博物院相關單位抽查各類禮品庫存情形,發現部分圖片禮品發生長期滯銷之情形,經國立故宮博物院說明,迄101年12月底部分圖片禮品及特展書籍庫存數量過多,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年年印製各類出版品及文物商品,但大部分商品未覈實估計銷售需求量,導致印製數量過多,發生滯銷之情形,不利相關成本控管,故應審慎估計各類商品印製數量,以符合市場實際需求。基此,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將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四十三)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00年度辦理「國立故宮博物院附設博物館商店暨餐飲服務委託經營管理案」採購案,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限制性招標,惟因招標爭議而廢標。爾後國立故宮博物院改採分別招標,餐飲標案已於102年9月9日決標,由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得標,而博物館商店衍生性商品銷售業務以補充合約方式,仍委由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營。經查:1.逕立補充合約將已屆期限合約展期,流於便宜行事,不符公平公開原則;2.以成立博物館專業法人為由,暫緩博物館商店委託經營招標作業,違反採購法規定。

綜上所述,國立故宮博物院將博物館商店衍生性商品銷售業務以補充合約方式,委由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代銷基金產製品,未透過公開招標作業,不符公平公開原則。且以成立博物館專業法人為由,暫緩博物館商店委託經營之公開招標作業,皆有違採購法規定,是以,國立故宮博物院應儘速改正,並於2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四十四)鑒於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創精品近年屢遭對岸及坊間公司仿冒,並公然於網購平台上販賣,明顯有違反著作權之嫌,但國立故宮博物院對於違反著作權提告之事並無專責單位處理,而是採任務編組的消極性處理方式。是以,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成立打擊著作權侵犯之專責單位,並有效積極打擊國立故宮博物院著作權遭侵犯之案件。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十五)鑒於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創精品近年屢遭對岸及坊間公司仿冒,並公然於網購平台上販賣,明顯有違反著作權之嫌,但國立故宮博物院對於違反著作權之律師經費104年度僅編列100多萬元,此經費編列過少,並無法有效聘請專業法務人員至對岸打擊著作權遭侵犯之事宜。因此,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05年度起,應考量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創精品著作權遭侵犯之情形,增列打擊著作權侵犯之律師費用,以有效打擊國立故宮博物院著作權遭侵犯違法之情事。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十六)鑒於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院將於104年底完工啟用,屆時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院將為南台灣帶來許多觀光旅遊人潮,為有效連結南台灣文化觀光旅遊景點與路線,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應積極與文化部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交通部觀光局及佛光山佛陀紀念館商討,建立南部文化旅遊路線事宜,以有效帶動南台灣的文化觀光旅遊人潮。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十七)國立故宮博物院為我國編制規格最高之文化場館,惟其作為管理前清宮殿典藏之博物館,除館藏的展示與研究外,早年亦承載過多國族建構之符碼。查各國重要博物館,近年皆走向多元觀點,以更真切地發現並體驗歷史。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引入新思維,參考如瑞典國立歷史博物館(Statens historiska museum)之作法,從民族與性別多元之角度,重新檢視國立故宮博物院陳列空間背後的詮釋意念,並於6個月內就檢視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四十八)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965年11月12日,設址於臺北市士林區外雙溪,至2015年為50週年。查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遷臺並暫存臺中霧峰北溝庫房、為新建「中山博物院」舉辦之公開競圖與在外雙溪現址新建國立故宮博物院,皆為我國近代史上重要事件,此值50週年應進行回顧;矧世界各主要博物館,對其自身空間脈絡之展現多甚為重視,國立故宮博物院作為我國規格最高之文化機關,不應忽略此一歷史責任。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今年年底,在與其半世紀院史密切相關之臺北士林、臺中霧峰及嘉義太保,分別擇處展示包括文物搬運、競圖與建院等重要史料;國立故宮博物院並應於2個月內,就此展示之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四十九)預算法34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4點與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10點亦要求,公共工程主辦單位應辦理可行性評估。惟國立故宮博物院未就原提案與替選案進行分析,宣稱原擬定計畫為唯一方案。矧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審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曾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補足程序,就可能替選案進行研究,但依國立故宮博物院於同年10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之專案報告可知,並未依前項決議進行。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後續規劃評估階段,需納入擴大故宮南院或其他地區等作為「大故宮計畫」替選案之研究評估,在此研究結果完成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前,「大故宮計畫」不得進行環評以外作業。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五十)國立故宮博物院104年度於各工作計畫編列臨時人員酬金,共計142人、5,434萬3,000元,惟查國立故宮博物院多年來技工、工友皆超過標準人數,卻仍僱用逾100多名臨時人員,諸多計畫皆進用臨時人員,造成臨時人員酬金經費年年成長,且用以處理經常性業務,亦不符進用臨時人員條件。國立故宮博物院應針對現有臨時人力進行檢討,逐年降低臨時人力之運用,回歸公務機關用人常態。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蔣乃辛 潘維剛 陳淑慧 

(五十一)依據93年行政院核定之「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籌建計畫」,以「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為正式名稱,並定位為「亞洲藝術文化博物館」,故宮南院與故宮博物院同屬國家博物院層級,故宮南院編制不應矮化。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須依照93年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籌建計畫之組織及員額標準,由院長領導具完整博物館功能之一級單位職掌業務單位進行營運。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陳明文

(五十二)依據93年行政院核定之「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籌建計畫」,以「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為正式名稱,並定位為「亞洲藝術文化博物館」。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須維持93年核定之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籌建計畫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不宜隨意更改故宮南院之正式名稱及定位。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陳明文

(五十三)因應兩岸故宮交流日益頻繁,我國立故宮博物院也常常應大陸故宮之邀前往大陸開展;且國立故宮博物院也積極推動出版品授權、品牌授權及文物圖像授權等業務。惟近年來,陸續傳出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圖像及商標遭到仿冒、盜用等情事,嚴重損及我國文物資產運用權益,而國立故宮博物院負責辦理遭盜用、仿冒等相關業務人員不足,以致辦理成效不彰。

由於我國每年赴大陸旅遊人數眾多,再加上近年來公民參與益發興盛,國立故宮博物院應妥善結合相關資源,透過建置網路平台,讓民眾能及時回報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遭到仿冒、盜用情事,再由原本負責人員進行後續查證與究責,透過全民參與讓文物遭仿冒、盜用的追蹤、查緝更為有效,以確保我國珍貴文物資產運用的權益。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陳碧涵 呂玉玲 

主席:第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11款「教育部主管」部分。

第11款 教育部主管

第1項 教育部原列1,205億1,105萬元,除第2目「高等教育」第3節「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422億3,641萬元、第7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及附設醫院基金」61億5,398萬元、第10目「加強文化與育樂活動」第2節「國立社教館所維持及發展輔助」10億6,387萬4,000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41萬元〔含「推展一般教育及編印文教書刊」33萬元(含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研習經費3萬元及辦理各級學校公務統計電腦網路報送系統30萬元)及「人事行政管理與財務輔導」8萬元(含辦理大學校長聯合交接及專科學校校長續任訪視3萬元及補助所屬公私立大專校院辦理兩岸高等學校人事法制研討會5萬元)〕、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技職教育行政革新與國際交流及評鑑」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4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05億0,864萬元。

本項尚有修正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8.一般事務費」之「(1)事務費及文康活動費」等原列670萬3,000元,建議刪除300萬元。

說明:

1.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開宗明義「依法執行職務」乃公務員首應遵守之責。然而行政院另行頒布「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逕以「倡導正當休閒活動」之名義,以行政命令規定公務員進行休閒藝文及康樂活動。該要點第4點甚至明訂:「文康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為原則;在不影響機關業務正常運作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

2.基於該要點第5點:「各機關文康活動之辦理,所需經費應本撙節開支原則,在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內列支。」基於當前國家教育預算拮据,公務員應撙節開支之原則,建議刪除「事務費、文康活動費及參加中央機關員工運動會」項下300萬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04人事行政管理與財務輔導」之「1.學校行政人員訓練及本部人員業務研習」中「(5)辦理退休人員聯誼」原列19萬元,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針對本部退休人員之照顧,尤應以針對須急難救助、貧困扶助之事由為宜,何況「聯誼」非屬公務事項,乃是私人聚會性質,公務員豈可以「聯誼」為名、編列公帑、恣意花用?非僅有害官箴,更有假公濟私之嫌。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04人事行政管理與財務輔導」之「辦理退休人員聯誼」,原列19萬元,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時值我國財政困難之際,退休人員已不執行公務,但其聯誼費用,卻編列預算,社會觀感不佳、亦屬荒謬。若退休人員仍需聯誼,費用應全數自行支應。故「辦理退休人員聯誼」,原列19萬元,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04人事行政管理與財務輔導」之「3.本部人員三節慰問金」原列140萬元,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觀退休公務員三節慰問金之法源,違反法律保留之重要性原則,而行政院亦已宣布將對退休公務員慰問金制度進行改革。縱然行政院計畫將退休員工慰問金朝向「法制化、只救濟弱勢」處理,但此預算編列違法已是既成事實,矧查教育部編列之首長特別費與第一預備金,仍能就孤苦退休公務員個案慰助。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本項通過決議88項:

()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中「人員維持」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 林佳龍 

()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4,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鄭麗君

許智傑 林佳龍

()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特別費39萬3,000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中「推展一般教育及編印文教書刊」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潘維剛 

()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中「推展一般教育及編印文教書刊」之辦理教育部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等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 何欣純

()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中「人事行政管理與財務輔導」中為提高教育部暨所屬機關(構)學校行政人員素質等原列589萬8,000元之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志雄 呂玉玲 何欣純 

連署人:陳淑慧 孔文吉 陳亭妃 鄭麗君 

林佳龍 

()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術審議著作審查與設置國家講座及學術獎」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鄭麗君 何欣純 

連署人:潘維剛 呂玉玲 陳亭妃 林佳龍 

()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亭妃 鄭麗君 何欣純 

許智傑 

連署人:潘維剛 呂玉玲 陳亭妃 林佳龍 

()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亭妃 何欣純 鄭麗君 

許智傑 黃志雄 呂玉玲 

連署人:潘維剛 林佳龍 陳淑慧 孔文吉 

()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大學評鑑制度」3,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陳亭妃 許智傑 蔣乃辛 

何欣純 黃志雄 呂玉玲 

連署人:陳碧涵 潘維剛 林佳龍 陳淑慧 

孔文吉 

(十一)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1億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亭妃 鄭麗君 呂玉玲 

何欣純 

連署人:潘維剛 孔文吉 陳淑慧 黃志雄 

林佳龍 

(十二)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邁向頂尖大學計畫」15億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鄭麗君 何欣純 蔣乃辛 

陳碧涵 呂玉玲 黃志雄 

連署人:許智傑 林佳龍 潘維剛 孔文吉 

陳淑慧 

(十三)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2,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亭妃 何欣純 鄭麗君 

連署人:潘維剛 呂玉玲 許智傑 林佳龍 

(十四)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輔導改進技專校院之管理發展」3億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亭妃 何欣純 鄭麗君 

呂玉玲 陳碧涵 

連署人:潘維剛 許智傑 林佳龍 孔文吉 

陳淑慧 黃志雄 

(十五)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產學合作及技職教師研習」5億元(含引導技專校院辦理產業學院5,000萬元及發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2億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亭妃 鄭麗君 何欣純 

許智傑 呂玉玲 陳碧涵 

連署人:潘維剛 林佳龍 孔文吉 陳淑慧 

黃志雄 

(十六)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技職教育行政革新與國際交流及評鑑」2,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何欣純 鄭麗君 許智傑 

陳亭妃 

連署人:潘維剛 呂玉玲 林佳龍 

(十七)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獎勵科技校院教學卓越計畫」4億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林佳龍 

(十八)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4節「私立學校教學獎助」中「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助」10億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許智傑 

呂玉玲 黃志雄 孔文吉 陳淑慧 

連署人:林佳龍 蔣乃辛 

(十九)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4節「私立學校教學獎助」中「私立大專校院輔導學生事務工作及學生團體保險費」及「私立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待遇及進用學輔人力」1億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林佳龍 許智傑 

(二十)凍結第3目「中等教育」第1節「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行藝術教育」1,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鄭麗君 何欣純 蔣乃辛 

陳亭妃 呂玉玲 

連署人:林佳龍 潘維剛 孔文吉 陳淑慧 

黃志雄 

(二十一)凍結第3目「中等教育」第1節「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健全師資培育」5,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亭妃 何欣純 鄭麗君 

呂玉玲 黃志雄 陳淑慧 孔文吉 

連署人:潘維剛 許智傑 林佳龍 

(二十二)凍結第4目「終身教育」第1節「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終身教育及學習網絡」2,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潘維剛 呂玉玲 

(二十三)凍結第4目「終身教育」第1節「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行家庭教育」2,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何欣純

許智傑 林佳龍

(二十四)凍結第4目「終身教育」第1節「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高齡及婦女教育」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蔣乃辛 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連署人:陳碧涵 潘維剛 林佳龍 

(二十五)凍結第5目「訓育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生事務行政及督導」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林佳龍 

(二十六)凍結第5目「訓育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許智傑 鄭麗君 何欣純 

呂玉玲 

連署人:林佳龍 孔文吉 陳淑慧 蔣乃辛 

黃志雄 

(二十七)凍結第5目「訓育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校園安全維護與防制學生藥物濫用」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亭妃 許智傑 鄭麗君 

何欣純 

連署人:潘維剛 呂玉玲 林佳龍 

(二十八)凍結第5目「訓育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生全民國防教育推展」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鄭麗君

何欣純 黃志雄 呂玉玲

陳淑慧 孔文吉 林佳龍

(二十九)凍結第5目「訓育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發展與改進大專校院特殊教育」5,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 林佳龍 

(三十)凍結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2節「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2,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亭妃 許智傑 鄭麗君 

何欣純 

連署人:陳碧涵 潘維剛 呂玉玲 林佳龍 

(三十一)為因應近來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教育部應重視食品安全之人才培育,鼓勵各大學增設食品安全相關系所及加強研究,並要求現有食品及餐飲相關系所,均應於103學年度下學期起開設食品安全之課程。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孔文吉

呂玉玲 陳碧涵 潘維剛

(三十二)教育部應肩負食品安全人才培育之重任,運用政策工具督促各大專院所食品科學、公衛、餐飲等學系所,開設毒理、葯理及食品安全相關之課程,必要時調整系所或增設課程,以培育人才守護食安,並提昇國人對食品安全之認識與預防,同時將各大專院所有關食安相關課程之實行績效建議列入邁向頂尖大學教卓計畫等預算分配與考核之評估指標之一。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陳亭妃

陳碧涵

(三十三)鑒於國內勞動部主辦之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參與之選手七成為技職體系學生,教育部卻未與勞動部整合國際技能國手選拔相關資源之提供。國內技專校院學生參與國際技能競賽,須先參與勞動部之選拔,其訂定之規則卻不利國內學生提升職能及與國際接軌。例如其中規則僅因參賽職類成績未臻理想或更換裁判長,竟停止該職類參賽,造成下屆學生失去代表國家出賽之機會。爰要求教育部應積極給予技職體系學生參與國際技能競賽相關協助,並與勞動部相關政策有所整合。針對技職體系學生參與國際技能競賽情事,如國手選拔、培訓費用、出國交通食宿費用等部分,教育部應會同勞動部提出方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陳學聖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三十四)教育部針對技職教育提出「產學攜手方案」,著重重點與有規模的產業,以大企業主導的方式結合同產業之中小企業,然而國內經濟以中小企業為主,占全體企業家數的97.67%,就業人數亦為七成,如不重視中小企業需求,恐當前學非所用、人才供需失衡情況無法得到舒緩。爰要求教育部檢討「產學攜手方案」等諸項產學合作方案,須與經濟部、勞動部等相關部會合作,了解我國社會與各產業需求,尤其對於中小規模產(行)業,檢討產學人才培育之方向與運作模式,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盤點與檢討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陳學聖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三十五)大專院校學生心理輔導機制之改善,教育部本(103)年度5月曾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現行與預計措施,厥為輔導人員(專業專任與兼任)之增編、三級輔導機制與後續追蹤,言明未來努力方向有六,包括確立三級輔導機制法源依據、落實十二年國教一貫輔導機制及大專校院輔導人力法制化,明定相關人員之輔導責任、強化輔導人員品質、建立轉銜機制。教育部委託研究之「建構高關懷學生個案輔導資料轉銜機制及通報系統評估計畫」業已公告結案報告,然本年度相關預算之編列,不論從辦法、執行計畫等看來,未能見到辦法擬定與轉銜機制雛形。教育部應於學生輔導法三讀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前開轉銜機制之研議,其中應包括專家學者、教育現場之輔導教師意見。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陳亭妃

(三十六)社區大學經費自97年度之2.6億元逐年減少至101年度之1.9億元,近年來該預算雖稍有提昇,然仍未回升到97年度之預算水準。爰此,我國社區大學年度預算應以97年度之2.6億元為基準,105年度及其後之社區大學預算應逐年增加。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陳學聖 陳碧涵

何欣純 蔣乃辛 呂玉玲

潘維剛

(三十七)鑒於高齡人口持續增加及滿足民眾終身學習需求,教育部應於6個月內提出整體終身學習發展政策;又有關社區大學、樂齡學習中心學員年齡層多有重疊,教育部應區隔兩者效益以及研議高齡人力資源發展之輔導推動機制。

提案及連署人:陳淑慧 陳碧涵 蔣乃辛

潘維剛 呂玉玲 陳學聖

何欣純 鄭麗君

(三十八)針對教育部擴大招收境外學生,相關計畫目前規劃以獎學金人數、國際學程數、推廣華語教學數量、加強宣傳及增加海外開班等方式,以增進來台學生人數成長。然研考會檢討報告指出,來台之境外學生不論中英文能力素質於理解上均發生問題,且我國語言課程之輔助卻未能相應提升,致使外籍生休退學率連年上升,顯見預算之運用及其計畫本身須予以檢討。爰要求教育部擬定相關計畫之際,需檢附招生之成本效益,並於每年預算審議時提供計畫之落實情況;於盤點檢討「高教輸出計畫」上,應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內容,迄今辦理情況與成果,及對外籍生之語言能力提升檢討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陳碧涵

潘維剛 孔文吉 陳淑慧

(三十九)為落實教育部技專校院依產業發展趨勢設立大學人才培育之重點系所之規劃內容,以達成輔導改進國內技專校院培育符合未來產業發展時所需之人才資源,教育部應協同國家發展委員會、勞動部、國防部等單位就當前國內產業人才之供需及產業人才培育重點系所規劃,提出整體綜合之上下游階段配套具體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呂玉玲 孔文吉

潘維剛 陳淑慧 陳碧涵

(四十)近幾年少子化對高等教育的衝擊已逐漸顯現,大專校院生源急速減少,退場機制亦未能落實。對此,教育部目前僅採取輔導改善措施,每年仍編列預算給予補助款,然此只是延後大學退場時間,根本無法解決大學因生源減少所面臨之經營困難、教育資源不足等問題。為落實大學退場機制,讓教育經費集中使用,提升高等教育品質,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重新積極檢討大專校院退場機制,並規劃退場之具體方案,相關檢討書面資料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碧涵 呂玉玲

(四十一)教育部第二期5年500億元「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期程自100年開始至105年截止,但檢視各校自評部分績效指標,在102年起就已達成計畫整體目標值,且部分學校還出現100%以上的績效值。為使經費運用效益最大化,提升高等教育品質及學術研究成果,爰要求教育部於2個月內重新檢視各校自評報告,研議提高已達績效指標項目之目標值,並將檢討、研議結果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碧涵 呂玉玲

(四十二)依據教育部102學年度資料,技專校院具實務經驗之專任教師比率僅為45.41%。為提升技專校院教師實務教學能力、提高業師進入校園教學意願,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研議擴大辦理技專校院教師前往公民營機構服務研習計畫,另應鼓勵教師參與實務研究後以實務報告作為升等審查依據,並提高各校彈性薪資使用率,鼓勵學校將優秀教學人才留下。相關檢討與研議規劃報告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呂玉玲 

(四十三)有鑑於我國華語文教學師資品質在國際上獲得肯定,為拓展我國海外華語文教育市場、提高外國來台學習華語文人數,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與外交部協商整合國際華語文教育相關經費,加強在外館或文化中心等地宣傳我國華語文教育特色,並研議增加我國華語文師資培育人力,以提升我國華語文教育輸出在國際市場競爭力。相關政策檢討報告應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碧涵 呂玉玲

(四十四)為掌握我國學生出國留學整體情形,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研議將我國學生出國就學人數以年齡層或教育程度區分等項目重新進行統計,以利了解我國人才流動實況。相關檢討與研議結果應以書面方式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碧涵 呂玉玲

(四十五)有鑑於教育部核准大專校院新設科系時,並未以目前產業人力資源供需情形做為依據,導致部分產業長期缺工,然另又有產業出現人力資源過剩。為避免人力資源及教育資源浪費,平衡各項產業發展,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檢討近2年新設科系情形,並與國家發展委員會協商規劃長期人力資源培訓方向,相關研議內容及結論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碧涵 呂玉玲

(四十六)截至102年底、103年7月底教育部商借學校人力各68人及72人,因應95年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調整實施及大專院校課程自主,致現職護理教師無法繼續任教,為安置相關人員,採商借方式辦理。經查中央及縣市各教育主管機關借調轄屬學校之正式教師協助辦公情形嚴重,且借調期間往往數年,衍生教育機關職員占用學校教員缺額,造成學校必須另聘代課老師,增加政府財政支出,並嚴重影響學生學習情緒與受教權益,經監察院於101年12月公告糾正教育部、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在案。教育部雖訂定「教師借調處理原則」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作為相關機關商借教師之準據;然上開原則規定借調或商借期限最長4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同一學校教師以借出2人為限,惟相關規範簡略,機關借入人數上限及具體商借事由等重要事項付之闕如,致未能建立合理之教師商借制度。另依教育部資料,100學年度、101學年度及102學年度全國各縣市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護理人員未足額進用人數分別為727人、632人及564人,其中台北及新北市各學年度未足額進用人數合共為174人、146人及133人,可見前開商借理由已不成立。教育部應儘速檢討現行教師商借制度,同時安排現有商借護理教師人員返回校園任教,以合理化人員運用。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孔文吉 陳淑慧 蔣乃辛 黃志雄 

(四十七)有鑒於大廠業者頂新集團為了牟利、節省成本之惡劣行徑,旗下所有油品在短短1年爆發3次使用黑心劣質油品,包括日前的大統與正義油品遭查出以劣油和飼料用油混雜食用油。對此,教育部應儘速全面啟動清查全國大專院校、高中職和國民中小學、幼兒園之餐廳及營養午餐是否使用到出包油品之外,並且「落實」包括自辦或委外餐廳、商店、團膳、廚房、合作社,全面停用、下架問題油品。

其次,更需積極地採取積極性措施與衛福部做好橫向聯繫,取得納管食品業者名單,並要求將營養午餐業者、學校餐廳業者設置實驗室或委託第三方檢驗,並需握有原料來源的資料,以利追蹤進行查核,才能斷絕、遏止黑心油流竄到各級學校、幼兒園,影響全國學生的健康。另強力要求學校建立使用油品紀錄,主動辦理食材驗收、每個月至少2次的不定期抽查團膳公司,儘速完成校園食材登錄制度。綜上所述,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將上開問題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四十八)針對高中課綱調整案,日前引發各文教團體撻伐,基層老師也提出疑點,即:

1.程序部分:課程發展會議表決並未通過(亦即多數成員認為不須要修),課審會的高中分組會議也未作表決。但,後來為何逕行修訂課綱?

2.以往沒有的「課綱檢核」工作小組成員名單與其任命的法律依據為何?

3.基層老師們披露,早在2013年12月28日,教育部就曾找他們去討論「背書」,而且會後也沒有會議記錄和結論,甚至將與會老師的會議資料回收?

4.課綱調整之執行過程,完全沒有通知「歷史學科中心」、「公民與社會學科中心」?教育部這樣的動作,有做到傾聽基層教師聲音?

5.今年1月24日的國家教育研究院課發會會議結論是拒絕為微調提案背書,25日的高中職分組會議,當天以不記名投票表決,否決了這次「公民與社會」科課綱再行調整,有過半老師認為不需微調,這表示這個「微調」案理論上根本沒有成案,但是,教育部課審大會為什麼還是逕自在27日,用「無記名」的方式通過微調案?此舉,有沒有涉及引導審議機制違法運作又違反程序正義,欠缺民主審議精神?(以往課綱的調整經驗,皆先由各科「課程綱要專案小組」的委員們負責研擬,並分別在北、中、南、東區辦理公聽會、還包括網路公聽會…等經歷數場公聽會,廣泛蒐集教師、家長、學者專家與社會各界之意見。)

6.數次行文要求教育部提供十二年國教課程審議會修訂高中課綱相關資料,包括:教育部林淑真次長所言的6次「聯席會議」、4次「小組會議」、2次「諮詢會議」、3次「公聽會」、課發會、各級課審會針對「微調」草案所進行表決之會議紀錄…等之會議紀錄和結論、簽到表,行政程序與法律依據為何?教育部為何拒絕提供,甚至還推諉給國家教育研究院?

綜上,要求教育部於2週內,將上開疑義回復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十九)針對境外學校計有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華東臺商子女學校及上海臺商子女學校等3所中國臺商學校,以及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泗水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檳吉臺灣學校及越南胡志明臺灣學校等5所海外臺灣學校,其依「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輔導辦學,以與國內教育銜接。本年度8所境外學校學生7,138人,人數逐年遞增,近3年累計補助該等學校整體發展經費6億5,017萬餘元,補助金額逐年攀升。惟經查:

1.除檳吉臺灣學校外,其餘學校竟然沒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民國101及102年度考察訪視各校期間僅安排1日,財務稽核人員1人,未能有效查核學校整體財務狀況,境外學校之外部財務監督及內部控制等同失靈。

2.中國臺商學校高中畢業生返國升學人數比率約73%,較海外臺灣學校89%為低,且至今仍未訂出中長程計畫,也沒有輔導學校建立自給自足財務運作機制和外部財務監督機制。

3.教育部應積極輔導學校辦理優質化認證,落實十二年國教優質銜接,確實檢討改善,研謀出一套方案,而非無限的金額補助,耗費公帑。

綜上,要求教育部於下一會期開議前,將上開疑義及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五十)針對頂新集團旗下正義油品被查出以飼料用油混雜食用豬油,對此,教育部全球資訊網上,從10月8日有刊出國民中小學19縣市計24校、高級中等學校1校及大專校院12校,總計37校曾使用問題油品之後,就再也沒有刊登更新資料,由此顯示,教育部未能持續了解和掌握,一直處於被動、不積極追蹤的狀態,根本來不及因應接踵而來的食安、油品風暴,這讓大眾、尤其是家長無法得知校園食安問題的即時訊息、學生在學校的情況。家長們都會擔心福利社合作社的問題食品是否都已經下架?自己的小孩會不會吃到?食品安全,教育部不能完全推諉給校園的「自主管理」。教育部甚至在10月8日的新聞稿竟然還在表示校園油品原料要符合完全失靈「GMP」。

其次,早在去年大統黑心油問題爆發後,教育部還在11月26日信誓旦旦的推動校園食材登錄機制,並聲稱「103年的工作項目與執行期程為3月教育訓練,4月進行平臺測試,9月試辦縣市上線,10月將推廣到其他縣市。」云云,但教育部日前竟又在新聞稿將期程延後。然而,面對接連而來的油品、食安問題,教育部部長不該只是說「會訪查」各級學校,應該儘速完成全國的校園食材登錄機制,以利掌握食材來源及品質,確保學校師生健康。綜上,要求教育部於2週內,將上開疑義及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五十一)針對教育部「獎補助費─對私教之獎助」二級用途別科目編列191億7,522萬7,000元,係補助私立學校師資、教職員退撫經費等業務所需。據教育部資料,103年8月1日計有1,862名退休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再任私立大專校院職務,再任職務及人數分別為校長42人、教師1,561人及職員259人;依身分別觀之,再任者以退休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為主,分別為819人及780人,占再任總人數比重分別為43.98%及41.89%。

已支領退休金之退休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再任私立大專校院職務,造成「占用職缺」、「支領雙薪」之現象,有違社會公平:1.退休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再任財團法人停止支領雙薪乙案,僅對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有法律規定,「軍職人員」及「教職人員」之相關法律尚未完成法制化。2.鑒於「雙薪議題」助長更多之流浪教師,立法院於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教育部歲出部分決議「(二十六)。爰要求教育部應儘速就主管法規完成建置,並經由行政院將相關修法送至立法院審議,以建立制度。」

退休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再任私立大專校院教師或職員,影響「校內教職員升遷」及「高學歷青年就業」,更助長更多之流浪教師;而部分退休再任人員除「領取月退休金」或「優惠存款利息」外,復支領政府每年度補助經費之「私立大專校院月薪」,形同「支領雙薪」,卻無任何限制與規範,顯有違社會公平正義原則,教育部應儘速依立法院決議對於上開人員支領雙薪問題提出相關法規,以建立法制。綜上,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將上開疑義及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五十二)針對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終身學習法」,此次修法歷時4、5年,法案的內容可以「千瘡百孔」形容,亦不為過。此次修法,教育部耗近5年之久,閉門造車,誠令人遺憾。有學界指出幾項缺失:1.非正規學習成就認證,限於學分,不符當前社會需求,未作改進。2.社區大學目前已成為台灣成人及終身學習的主體,校數已達百所,修習人員達30萬人次以上,但迄今社區大學仍欠缺完善法制,因而在委辦方式、獎補助方式、辦公場地及教學活動空間的提供、評鑑方式等方面,經常發生爭議。教育部應正視這些問題,創造辦理社區大學的良好環境,以解決社區大學面臨的發展瓶頸。

綜上,要求教育部於2週內,將上開疑義及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五十三)針對102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科目決算數809億9,328萬1,000元及「非營業特種基金─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及附設醫院基金」科目決算數60億4,984萬9,000元,以上高等教育經費決算數合計870億4,313萬元。惟經查:

1.低所得家庭子女處於競爭劣勢、儼然已成弱勢中的弱勢:據教育部統計,高低所得家庭DI倍數(最高所得組可支配所得/最低所得組可支配所得)由90年之6.4降至101年之6.1倍,惟同期間上開家庭教育支出ER倍數(最高所得組教育支出/最低所得組教育支出)則由10增至12.3,顯示近年來教育支出之貧富差距愈趨嚴重,凸顯教育在家庭之投資與支援不均,低所得家庭小孩在各階段及各類型之升學考試處於競爭劣勢,嚴重影響其發展之機會。

2.教育資源貧富不均、恐造成貧窮世襲:國立知名高等學府獲政府補助金額高,都會區之家庭所得較高,對其子女投入之教育資源多,都會區學生考上該等大學之機會相對較高,形成教育資源貧富不均,恐造成貧窮世襲現象。以臺大為例,該校98學年度至102學年度大一入學新生來自建國高中、北一女、師大附中等校畢業生均居前4名,加上來自臺中一中等校,占各學年度大一招生總人數之56%以上。

3.大專校院學雜費出現反重分配現象: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較公立大專校院高出約1倍,如102學年度私立大學校院平均學雜費為10萬9,944元,較公立大學校院之5萬8,720元高出8.7成;私立技專校院平均學雜費為9萬8,428元,較公立技專校院之4萬8,456元高出1.03倍。而且據教育年報指出,公立大學學生平均家庭社經地位較高,負擔較低之學雜費,私立大學學生家庭反之,顯示大專校院學雜費出現反重分配現象。另由102學年度教育部協助弱勢學生助學措施情形顯示,公立大學校院接受補助之學生人數占學生總人數比率為9.2%,私立大學校院12.54%,公立技專校院為18.47%,私立技專校院為24.47%,顯見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中,經濟弱勢學生人數比率較公立大專校院為高,高等教育反重分配之不公平現象相當嚴重。

綜上,近年來高低所得家庭可支配所得DI倍數大致維持在6倍上下,惟兩者教育支出ER倍數擴大至12倍,顯示高所得家庭有較充裕之財力投注在子女教育上,導致低所得家庭子女輸在起跑點,教育脫貧之難度提高,形成貧窮世襲。基此,亟待教育部積極提出檢討改善方案,特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將檢討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五十四)為引導科技大學進行產業創新研發之環境建構,並帶動產學合作人才培育及智慧財產加值之效益,教育部擬定發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該計畫於101年度先行遴選8所科技大學試辦,並經行政院核定於102年至105年正式推動,補助12所科技大學發展為典範科技大學及4所科技大學成立產學研發中心,101年度至102年度補助金額共16億3,000萬元。

惟經查:1.技專校院具實務經驗專任教師之人數比率仍不到5成:技專校院98學年度至102學年度具實務經驗專任教師人數由8,881人增至9,669人,占專任教師人數比重由39.39%升至45.41%,其占比仍不足5成,不利於發揮「務實致用」教學特色與就業優勢。2.部分獲補助學校具實務經驗專任教師比率低於技專校院整體平均值或未達成年度目標值:獲該計畫補助之16所技專校院102年度具實務經驗專任教師比率與同期間技專校院整體平均比率相較,低於整體平均45.41%之學校計有3所。

諸如此類的教育環境窘境亟待教育部加強監督。基此,特要求教育部於2個月內,將檢討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五十五)針對行政院主計總處之統計資料顯示,90年之大學以上程度失業率較大專以上者低,93年出現反轉迄今,各年大學以上程度失業率皆高過大專以上者;95年,大學以上程度失業率高過全國平均;目前我國社會存在高學歷高失業率之現象,102年底,大學以上程度失業率5.26%,高於大專以上之4.5%及全國平均之4.18%。根據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技職學校人力培養向餐飲觀光等服務業傾斜,即:減少設置機械群、電機電子群科系,改設餐旅群、設計群科系,致工業人力培育量則自101學年度起,大幅低於對應產業之人力結構,衝擊我國重要基礎工業人力之培育。

綜上,技職體系學校招生名額之核定未能考量產業供需情形予以全盤規劃,長此以往,就業市場中供求不均,部分產業人力資源供過於求,低薪現象難解;反之部分產業無法招募充足人力,影響產業發展,教育部允宜檢討改善。

基此,諸如此類的教育環境窘境亟待教育部加強監督,特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將檢討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五十六)由於建教合作乃是透過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合作,使建教生得於在學期間進入建教合作機構學習職業技能,以培養其就業能力;並獲得替代報酬;建教合作機構則可於建教合作中,得到發掘人才機會,節約招募與訓練之成本,而學校可招募到學生就讀,亦符合教育旨趣。惟目前的建教合作教育的確發生了若干問題,企業配合意願不高,出於面臨不景氣、企業出走、學生基礎訓練不足、良莠不齊、法令限制輪調及人數限制,換言之,企業希望的用工對象是屬於技術熟練的建教生,不投資落實補充訓練,擬要工作配合度高並得降低人力成本的建教生,以及用工人數不設限及輪調少的建教生供應體系。

至於私立學校推展此一建教合作業務,常忽略建教生輔導教師人力的投入,以及部分學校以不實廣告招攬學生,漠視學生權益、遷就企業不合理的規定,迫使學生權益被剝削。

會有今天的局面,則大部分乃因政府部門怠忽職守所致,教育主管機關未能於每學年度中全面查核學校及合作廠商是否確實依規定辦理,致使學校及廠商心存僥倖,也難辭其咎。監察院在其糾正案明白指出,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建教合作教育未恪盡職責監督所屬學校依法辦理建教合作業務及未善盡維護學生權益之立場;勞動部未主動橫向聯繫教育部聯手防堵違法企業壓榨建教生,喪失建教精神與教育意義,即是對教育及勞工主管機關提出最嚴肅的糾正。

基此,諸如幾近崩壞的教育環境亟待教育部加強監督,並與勞動部做好橫向聯繫,特要求教育部於2週內,將檢討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五十七)針對高職大幅萎縮並以升學為導向,培育基層技術人才功能弱化,經查:

1.高職學校及學生數大減近3成:

近20年,高職由高峰時之212所,至100學年度減為155所、學生人數由52萬餘人減至36萬餘人;高職減少57所、學生減少逾15萬人,減幅高達近3成,造成產業基層技術人才嚴重短缺。

2.高中蓬勃發展:

80年代以前高職為高級中等教育之主流,之後因政府廣設高中政策,高職開始減少;至100學年度高中與高職校數比例約為7:3,學生人數則由以往3:7逐年拉近至5:5,顯示高中學生大幅增加。

3.高職學生趨於升學導向,「高中化」現象嚴重:

高職畢業生升學率由以往2.83%增至目前81.91%,八成以上高職生選擇繼續升學,而非直接進入就業市場,難怪產業大嘆找不到基層技工。

4.教學實習設備老舊:

98年政府補助高職「充實實習教學設備」20億元,99至102年度均無補助;另每年政府對高職經費支出幾無成長,甚至較高峰時減少百億元以上,致學校無經費汰換老舊實習設備,致畢業後未能學以致用,難以進入職場。

5.技職教育定位與功能日漸流失:

外界抨擊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快速膨脹,造成專科幾乎消失,質疑目前國內是否有真正的技職學校。

6.教育資源偏向一般大學,技專院校出現崩解危機:

技專院校平均每名學生每年享有經費較一般大學生減少7至10萬元,教育M型化將使得社會M型化之不公平現象更難扭轉;再者,技專院校長期缺乏足夠資金發展動能,在國內之競爭力均不斷衰退。

因教育部已積極推動第二期技職教育再造計畫,爰要求教育部於103年度結束後將執行成果及改善措施,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五十八)針對技專校院教育與業界脫節,產業出現斷鏈危機,經查:

1.重大產業面臨人才短缺:101年2月及5月教育部邀集各部會代表召開「102學年度大學校院增設、調整特殊項目院、系、所、學位學程」專業審查召集人會議,由六大重點產業為例,預估在未來3年研發與工程人才將短缺2萬餘人;此外,生物科技、智財、國際物業管理及中東語言等領域人才亦面臨短缺問題,亟待加強人才培育以補足缺口。

2.科技人才供需失調、偏重單一學科人才培育:近年來政府產業重心已轉向發展六大新興產業、四大智慧型產業及十大重點服務業,惟近5年度大專生就讀類科均以科技學科居冠,學生數占整體4成以上,教育政策顯未因應產業趨勢脈動培育相關領域人才。

3.部分科系失業率偏高,顯見所學未能銜接職場為產學業界所用:調查學生畢業後1年待業中或未曾就業之主要原因,公立學校學生多以準備升學或就業考試為主,私立學校學生則以找不到符合個人專長工作居多。

4.技職學校未能與地方產業聚落結合,發展特色與優勢:高雄岡山是全球螺絲生產重鎮,缺工問題始終嚴重;台中精密機械聚落方圓僅60公里,卻聚集1,500家大廠和上萬小廠、就業人口達30萬人、年產值9,000億元,惟著名公司頻頻抱怨無合適技術人才可用。

基此,諸如幾近崩壞的教育環境亟待教育部提出研議對策。基此,特要求教育部於2週內,將檢討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五十九)教育部資料,103年度非以人事費支付的「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高達326人、支出1億5,157萬3,000元之多。且相關人力經費以各種名目編列於不同項目下。

教育部本年度人事費用下列495人,然派遣與勞務承攬分別為248人與78人(共326人);據監察院調查報告,其中部分派遣勞工實際上業務內容涉及行使公權力,與派遣注意事項規定明顯不合。

此外,教育部與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甚至有商借教師、護理教師與教官之情形。教育部人力運用方式與配置不當,應積極研議人力資源之運用與配置,而非連年重新檢討。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 林佳龍 

(六十)教育部訂定「教師借調處理原則」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作為相關機關商借教師之準據;上開原則規定借調或商借(以下簡稱商借)期限最長4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同一學校教師以借出2人為限,惟相關規範簡略,機關借入人數上限及具體商借事由等重要事項付之闕如,致未能建立合理之教師商借制度,恐破壞文官考試用人之公平性,應予檢討改進。

提案及連署人:陳淑慧 陳學聖 呂玉玲 

黃志雄 

(六十一)根據教育部統計,全國高低所得家庭數教育支出ER倍數由90年10倍增至101年12.3倍,顯示我國近年來家庭教育支出之貧富差距愈趨嚴重,凸顯教育在家庭之投資與支援不均,低所得家庭子女在各階段及各類型之升學考試處於競爭劣勢,影響其向上發展之機會,特別是我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學雜費較公立大專以上學校高出約1倍,依據中華民國教育年報指出,我國公立大學學生平均家庭社經地位較高,負擔較低之學雜費,私立大學學生家庭社經地位較低,反而需負擔較高的學費,顯示高等教育學雜費出現反重分配現象。因此教育部應於年度預算中,加強對弱勢家庭學生之補助,並且提供其就讀公立大學之機會,以改善高等教育反重分配現象。

提案及連署人:陳淑慧 陳學聖 呂玉玲 

黃志雄

(六十二)根據教育部臺教授國字第1030097583號函內容,針對103年度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預算編列為新台幣1億1,000萬元,其中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該項人員編制經費為9,000萬元,本部轄屬高級中等學校為2,000萬元。

自102年「特殊教育法」三讀通過後,將學校特教人員明定區分為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並自103學年度開始實施,其中103年度首屆施行相關人事經費因應年度預算早已編列、最終以勻支方式加以支應。同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民特教組更承諾因應預期申請人數眾多,將爭取104年度本項相關人事預算倍增。

然而根據教育部提供資料,104年度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預算為1億6,000萬元,僅較103年度增加5,000萬元;其中地方政府辦理該項人事業務經費1億3,000萬元、本部轄屬高級中等學校編列3,000萬元,二者皆未達倍增目標。

經查,104年度相關人事經費預算本已經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民特教組提案爭取倍增,卻遭上級駁回;教育部不僅未極力爭取,甚至連104年度相關預算依然以勻支方式編列,顯示教育部對此項預算毫不重視、敷衍以對。

爰要求教育部編列105年度預算時,針對本項人事經費預算不得再以勻支方式編列,且必須根據104年度預算執行結果編列足額經費;104年度地方增聘相關特教人員經費若有不足,教育部亦應依地方政府財力等級及補助基準予以補助。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六十三)依教育部提供之資料,104年度非以人事費支付的「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高達326人、支出1億5,157萬3,000元;而根據101年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教育部長期使用派遣人力,甚至科技部、教育部有些專門委員、科長之下僅有數名派遣人員,並無正式人員,所處理之業務內容已涉及行使公權力,與「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明顯不符。

行政院於103年9月15日重新修正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並公布新的「行政院暨所屬各主管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上限一覽表」,然而除了各部制定各部會個別的派遣人力應用上限之外,竟還有「其他」項目4,348人,該項目語意不明,且一併計入上限一覽表的總數之中,將來恐有移花接木、藉由數字挪移,企圖製造符合規定之假象,不可不察。

爰要求教育部應針對部內勞力派遣之員額、工作類型進行通盤檢討,對部內使用派遣勞力人數亦應提出具體計畫不得增加,同時就部內派遣人員運用員額上限之制定狀況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六十四)教育部近3年來所推動之政策,例如十二年國教、幼托整合、建教合作、私立大專校院退場……等等,均在計畫尚未成熟、完備的情況下貿然推出,導致學生無所適從,家長人心惶惶。人民因此對教育部產生質疑、難以信任。由此顯示教育部各項政策研究工作顯然並無考量民意、猶如閉門造車,忽視社會現實。

爰要求教育部針對綜合規劃司之業務內容、規劃方式、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六十五)自102年度起,學生自發性參與社會運動者日益增加,然而教育部卻藉由「關心」為名行調查之實,猶如校園白色恐怖再現;部分學校亦藉由各項過時校規,意圖箝制學生之思想與表意自由;103年度雖召開檢驗全國過時校規之研討會議,然而除大學之外,許多高中以下學校依舊存在過時校規,且據此校規限制學生之基本人權與自由。

學生倘受校方逕以不當校規予以懲處,仍只能循一般訴願管道,透過校方進行訴願程序,繼而採取行政訴訟對抗不合理之校規,不僅曠日廢時,且成效有限。

爰要求教育部應考量學生對抗校方不合理規定之力量差異懸殊,另行闢建獨立於校園之外之申訴管道,由教育部研究辦理。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六十六)據教育部業務執行單位說明,103年度已有28所大專校院進行多元升等方案試辦,104年度擬擴大試辦規模為60至80校,並擬將多元升等方案推動情況納入教學卓越計畫、頂尖大學,以及典範科大計畫之獎補助指標,用以鼓勵各校推動多元升等。

然教育部並未詳述多元升等方案之理念、制度設計及後續將如何推動各大學落實多元升等方案。爰要求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推動各大學落實多元升等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六十七)教育部推動產學攜手合作計畫,鼓勵高職與技專校院及業界合作開設人才培育專班,104年度編列預算4,750萬元。教育部身為全國教育主管機關,針對學生參與產學攜手合作計畫、進入業界以實習方式修取學分,教育部應就學生勞動權益、工作條件等與合作產業積極爭取,使學生參與產學合作課程之勞動權利獲得完整保障。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六十八)教育部針對國中小學生,預定103學年度起實施補考制度,每學期結束時學科成績不及格就要補考,領取畢業證書的門檻也趨嚴;原本國中小畢業生七大學習領域只要三領域及格,就可拿到畢業證書;但目前從就讀小三、國三的學生開始,必須四領域及格才能領到畢業證書,否則只能拿結業證明。搭配此項政策,安排於課後第八堂的「補救教學」設計更是益發重要,教育部針對補救教學課程內容、師資……等應有全面且詳細之政策配套。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六十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規定,公有之文化資產,由所有或管理機關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惟我國各級國立學校校務基金之編列與運作,卻造成各級國立學校對於校內之文化資產,欠缺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之資源與能力,而各級國立學校就其新近撥入之用地與建物之再利用,更難以就文化資產保存與校務發展兼籌並顧,教育部本於依法行政原則,自當積極協助各校改善。矧就設置目的與歷程可知,校務基金制度係為維護各級國立學校相對教育行政之獨立性與提高其運作之效率所設,是對其提供最終預算支持,教育部仍責無旁貸。爰要求教育部督導學校及相關單位落實預算之編列,對各級學校所管理之文化資產中有急迫修繕維護必要者(如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之「蟾蜍山聚落」)專案予以協助,以落實依法行政並改善相關學校之教學環境。

提案人:鄭麗君 潘維剛 陳碧涵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七十)行政行為之內容應具體明確,行政程序法第5條設有明文,而為使行政機關之行為能為人民所預見,行政程序法第154條並課予行政機關於擬訂法規命令時,有預告程序先行之義務。惟查教育部於2013年6月30日於其官方網頁,刊登「另自103年起本考試(公費留學考試)變革項目如下:一、筆試科目取消共同科目,僅考專門科目2科,每科100分,總分共200分,不再加權計分……」等內容,然教育部103年公費留學委員會第1次與第3次會議修正通過後之正式簡章,其筆試項目卻又將國文作文納為共同科目,非但不當,更有合法性疑慮。矧經查103年度公費留學委員會之所以決定恢復國文科為共同科目,原因竟係「有民眾反應」,全然不顧公費留學考試科目已先預告、公費留學考試報考資格本已設有學歷條件、公費留學考試筆試禁止使用外國文字與多位公費留學考試委員基於合法性與合目的性之反對意見。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就103年度公費留學考試之決策過程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教育部亦應就往後公費留學考試加考共同科目之必要性進行檢討,並就公費留學考試之決策程序另定行政規則。前開檢討與行政規則應於5個月內,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七十一)外語能力為一個國家通向世界之橋樑,惟我國除英語必修外,雖亦於90年代初即推動高中第二外語教學,教育部並於2005年發布「推動高級中學第二外語教育第2期5年計畫」、設立高中第二外語教學中心,然相較多數已開發國家,我國對高中第二外語教學之投資,仍明顯落後,以致除日語外,德、法、西、韓等語言離開主要都會區即屬聊備一格,亦無與第二外語教學成果配套之升學進路。矧就高中第二外語教育的全面落實提升,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雖於審議上年度教育部預算時設有決議在案,惟就教育部書面報告之內容,可知教育部對於我國第二外語教育主要瓶頸,包括城鄉落差、階級不均、校際失衡、缺乏常態師資、集中特定類型與缺乏配套升學進路等,毫無改善目標與政策作為。爰要求教育部就前開問題擬定改善計畫,並於本會期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七十二)查教育部主管學產基金所管理者,係自前清時期起地方熱心人士所捐獻用於興學之不動產,惟因此類資產遍佈全國各地,學產基金之管理效能頗受質疑,立法院亦曾多次指謫在案,教育部卻從未檢討改進。矧近年公有不動產進行或參與重大土地開發屢傳流弊,然前開基金之預算書卻未能就其管理達成必要資訊之主動揭露。爰要求自下個預算年度起,學產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內,應一併提供依行政區別之不動產土地面積、已建成之樓地板面積、建物與土地之利用率、經營績效與未來5年主辦或參與之重大開發案列表。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七十三)前教育部長蔣偉寧在102年10月1日承諾在1個月內檢視全國高中校規是否違憲或違兩國際人權公約規定;103年4月,教育部終於邀集學者專家討論後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且於今年5月舉辦北中南說明會。然而在該注意事項頒行之後,仍可風聞部分學校不僅未更改違憲校規,甚至持續以該校規對學生進行處罰,嚴重影響學生之言論自由與人身自由。且該注意事項施行後,至今成效如何,始終未見教育部提出一具體的全國各級學校統計資料或是進行完整報告。

教育部應持續檢視各校違憲、違法、不當校規是否以其他名義、型態留存校園,持續戕害學生基本人權,務使該等校規澈底自校園中清除;同時教育部也應定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違憲、違法、不當校規之改善情形進行專案報告,以使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得隨時掌握最新進度。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七十四)鑒於少子化情形與偏鄉青年人口外移嚴重,導致偏鄉小校招生不易,且偏鄉正式教師編制不足,致使偏鄉學童戲稱教師為候鳥教師。為解決偏鄉小校招生不足與候鳥教師問題,教育部應儘速研擬偏鄉小校未來發展策略與方針,以提升偏鄉學童教育品質。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七十五)鑒於少子化情形嚴重,現行國小每班班級人數以調降至每班29人為原則,但藝才班仍以每班30人做為編班之主要原則。由於少子化為我國未來主要的人口結構樣態,教育部應儘速研擬修訂相關法令,將藝才班之班級人數比照普通班以每班29人為主要編班原則。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七十六)鑒於少子化超額教師情形嚴重,教育部於102年度以提升國小教師員額編制至每班1.6名,以紓解超額教師過多之情況。然而,現行多數地方政府已面臨財政困窘之情況,提升教師編制後,人事費用成為地方政府不願落實中央政策之關鍵困境所在,馬英九總統競選時曾承諾提升教師員額編制之經費將全由中央政府負擔,教育部長於立法院答詢時也允諾會盡力籌措員額編制提升所需花費之費用。而現行教師員額編制提升至每班1.6名所需花費之費用,教育部仍無籌措完成,未來依據馬英九總統競選政見將提升至每班1.7名,屆時所需花費之費用教育部應儘速籌措與編列完成,如此地方政府方能繼續推動教師員額提升之政策。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七十七)鑒於我國少子化情形研嚴重,導致國中小教師超額情形嚴重,教育部已研擬至102學年度將國小教師員額編制提升至每班1.6名,與馬英九總統2012年競選時承諾提升至每班1.7名仍有差距,教育部應儘速研擬修正相關法令,落實於104學年度前提升國小教師員額編制至每班1.7名。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七十八)鑒於教師課稅後,學校教師於學期中課後輔導鐘點費每月有70小時得以免稅,現行國高中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普遍皆會進行寒暑假課輔,於寒暑假期間所進行之課後輔導每月僅有25小時得以免稅。根據「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所述「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因此教師不適用財政部所提出「公務員每月20小時」的加班限制。是以,建議教育部應與財政部協商調整學校教師課後輔導鐘點費免稅時數,應調整為學期中每月免稅時數25小時,寒暑假課輔時每月免稅時數70小時之可行性,以提升學校教師於寒暑假期間進行課後輔導之意願,並減少教育部於教師課稅後免稅時數之財政負擔。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七十九)鑒於我國產業人才需求荒嚴重,無論普通大學或技專院校皆有朝向學術化之走向,為解決我國產業界人才荒之現象,各大學應積極推動產學合作,讓大學教育能夠與產業需求結合,創造產業界所需之人才。現行各大學皆有產學合作機制與創新育成中心之設立,但從產業界的人才荒來看,相關機制仍有待加強。是以,為能夠積極創造產業界所需之人才,教育部應積極鼓勵各大學積極落實產學合作與創新育成中心之機制,並研擬將各大學推動產學合作納為大學評鑑之指標。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八十)鑒於少子化社會人口結構之影響,補教業者也同時受到此波少子化之影響,近日發生不同補習班業者獨立招生卻合併上課,學生因此不滿要求退費,但遭補習班業者拒絕之案例,補教業者此舉有損學生選擇受教權益,且有遊走法律邊緣之疑慮。為顧及學生受教權益,及學生選擇補習教育之權利,教育部應儘速研擬相關法令,以遏止補習班業者再次發生前述案例,遊走於法律邊緣。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八十一)鑒於高齡社會已為我國未來主要的社會人口結構,身為我國最高教育主管機關的教育部,身負我國高齡人口終身教育事務之重任,而樂齡中心也為目前我國終身教育主要推動方向,而目前各縣市政府雖有推動樂齡中心之政策,但囿於並非全部縣市政府皆成立縣市層級之樂齡中心輔導團以協助各地區樂齡中心之推動與督導。是以,為推動提升我國高齡人口生活品質,教育部應儘速研擬規範各縣市政府成立縣市層級之樂齡中心輔導團。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八十二)鑒於教育部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所訂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其第2條條文規定適用範圍僅國小、國中、高中職,但幼兒園並不在適用範圍內,造成身心障礙之幼兒就讀幼兒園普通班,卻無得以降低班級人數之依據。然而,幼兒階段之身心障礙幼兒之教育與照顧,與國小、國高中階段之繁瑣與困難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的,其酌減班級人數及人力資源協助,理應比十二年國教階段來得更多,身心障礙幼兒與一般幼兒,方能獲得更周全之教育與照顧。是以,教育部應儘速研擬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將「幼兒園」納入適用範圍或另立身心障礙幼兒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以利全國一體適用。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八十三)鑒於教育部第二期技職教育再造方案總經費為202億8,950萬元,其中有高達80億元用於設備更新,然而我國現行公私立高職高達150多間,每間學校能夠分配的硬體設備更新費用有限,為有效分配技職教育再造費用,教育部應成立區域資源中心,將硬體設備費用投注於區域資源中心,並讓區域內各公私立高中職共用相關基礎設備;而進階技術設備部分,教育部應促進產學合作機制,由產業界提供進階技術設備給公私立高職學生訓練,藉以培養產業界所需之人才,並提升有限經費之效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八十四)鑒於高中職與國中小導師費自有薪制以來皆一致,並於民國82年度同步從1,500元調整為2,000元。但於101年1月1日開始,國中小導師費調高為3,000元,獨漏高中職。教育部作法不公,至今已快3年。尤其縣市立完全中學含國中部及高中部,同一學校但卻領取不同的導師費。在特殊教育學校中,國小、國中部班級人數較少,每班導師有2位,每位導師費每月皆為3,000元;而同校班級人數比國中小還多的高中職部每班導師僅有1位,而導師費卻仍僅為2,000元。是以,建請教育部應儘速研議編列相關經費,以提升高中職教師之導師費為3,000元經費之可行性。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何欣純 潘維剛 

呂玉玲 黃志雄 

(八十五)為增進中小學生對優良傳統養生文化的認識,以提升國民健康照護品質,建請教育部召開專家學者座談,研議將傳統中醫藥養生學說編入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教材。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八十六)鑒於教育部長吳思華日前喊出大學應退場,並設定目標表示教育部未來將朝向將大學數目減為100所,如朝向此政策目標前進,未來我國將會有將近50所大專院校面臨關校命運。為有效保證面臨關校學校之學生受教權與教師工作權,建請教育部應儘速擬定大學退場機制方案,針對學生轉校、教師轉校,及教師退休年資等問題提出妥善規劃報告,並提早讓預計退場之大學的教師了解相關規劃方案。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八十七)針對教育部以課程時數和師資安排不足為由,拒絕將本土語言、原住民族語列入高中,甚至是國中必修,不只漠視本土語言、原住民族語可能失傳,更有違憲法保障原住民與母語語言文化。

根據民間文教團體表示,多數家庭已喪失本土語言能力,需要學校教學來搶救,而且國、高中本土語文師資可從台文系所學生,或有教學經驗的人來擔任,師資不足問題,教育部應該研議對策予以因應,而非無作為。

本土語言和原住民族語課程目前在國中放在社團活動,學生如果想學,校方才安排課程,高中則完全沒有相關課程,如此對學生很不公平、對多元族群也相當不尊重,日前教育部蔣偉寧前部長也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多次公開承諾會把國中的本土語文課,由現行的選修改為必選。因此,要求教育部應於1個月內儘速研擬原民語課程與閩客語等母語,列為國中必修、高中校訂之課程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俾利維護保障原住民族,客家人及各個族群學習母語之權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孔文吉 

(八十八)綜觀國際上經營文創產業成功的國家,必然都是將自己的文化特色融入文化產品中,例如北歐的雷神索爾神話、日本宮崎駿的卡通……等等。因此,台灣的文創產業若要成功,本土文化的融入,必然是不可或缺的要素。尤其在當前台灣和中國的產業已經從早期上下游的垂直分工進入相互競爭的時代,如何建立具有台灣特色的文創產業,已經變成當務之急。

在諸多具本土文化特色的項目之中,本土語言無疑是一切的基礎,舉凡歌仔戲、傳統工藝等,無一不是建立在本土語言的基礎之上;而成功使用本土語言的看板,作為「在地特色」的表現,因而吸引許多顧客上門。

本土語言能力和本土文化既然是發展文創的根本,教育部就應重視這方面的教育,讓它由現行只在國小的課程,向上延伸到國中、高中,同時向下扎根到幼兒園。否則,虛有其表的文創產業,終究也不過會是缺乏深層內涵的吃吃喝喝而已。是以,除要求教育部落實本土語言課程,更應會同文化部將本土語文運用於文創產業之中,並於2週內將具體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本項尚有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學校校務運作是採分層負責,平日專責各工作領域,在校園安全維護工作上則須結合教師教學、輔導專業、行政等人力,才能有效發揮維護校園安全的功能。高中職校軍訓教官,在學校長期深受倚重與肯定,一般教師及職員負責教學與行政業務等工作以負荷沉重,難有額外時間或意願來負責校園安全工作,原學校對教官多有其需求,由於軍訓教官受過部隊各項戰備演訓等訓練,皆具備上述緊急應變、危機處理的知能及使命必達的特質。另就校園安全而言,包含學生生活照護與輔導、校內外學生緊急意外事件處理、推動校園反毒、反霸凌、防制黑幫入侵、天然災害緊急應變處理等,都是校園隨時可能發生的狀況,而教官每年365天、每天24小時機動待命,以便隨時因應處理各項狀況,對校園安全貢獻極大。現今校園學生偏差行為問題往往牽扯校外人士,如涉及毒品、幫派,學校人員常因無受過相關訓練而無法有效因應,而教官基於維護校園安全之職責,幾乎都是第一時間前往處理,因此校園安全是保障學生的第一道防線,絕不可輕忽或因政策調整而產生空窗期,故教官守護校園有其必要性與重要性。教育部應維持現行學校配置教官之政策,將教官留在校園,不可率然處置,任意造成學校人員浮動,以維護校園安全。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陳淑慧 黃志雄 

()立法院三讀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時,同時通過附帶決議一項:「現行高級中學建立軍訓教官制度,有關教官之職能雖已朝向多元,對於校園安全與國防教育有其貢獻,然以學校教育職能的分工而言,各項工作仍應回歸專業任用為宜。教育部在學生安全及校園安定無虞之下,應對軍訓教官在總量管制下,採退多補少、漸進將訓育、校園安全等各項相關經費逐年編列聘用專業人員,並與國防部會商於8年內讓教官回歸國防體系,充實國防實力,達成轉型目標。」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審查103年度十二年國教預算、進行朝野協商時,亦作成附帶決議:「自103年度起,教官將在八年內陸續退出校園」,意即自110學年度起,全國高中職校園將不再有教官。

爰要求教育部應自104年度針對「八年內教官退出校園」一案,提出逐年年度計畫與執行成效,並將用於軍訓教官之教育經費逐年收回,改用於國防教育師資之培育,最終使軍職人員之人事費用完全回歸國防預算。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本項通過附帶決議2項:

()鑑於各機關附設停車對於員工之收費標準紊亂,包括同棟建築,不同部會,收費不同,收費標準低於一般行情甚多等等情形。爰建議財政部清查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附設停車空間供員工使用情形,依不同區段參酌一般停車收費價額,重新訂定統一標準,以維公平。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為落實高級中等教育法所通過之附帶決議「現行高級中學建立軍訓教官制度,有關教官之職能雖已朝向多元,對於校園安全與國防教育有其貢獻,然以學校教育職能的分工而言,各項工作仍應回歸專業任用為宜。教育部在學生安全及校園安定無虞之下,應對軍訓教官在總量管制下,採退多補少、漸進將訓育、校園安全等各項相關經費逐年編列聘用專業人員,並與國防部會商於八年內讓教官回歸國防體系,充實國防實力,達成轉型目標。」,並促進學校教育職能分工,回歸專業任用,建立學生輔導專業化機制;故教育部應立即與國防部協商,訂定「八年計畫」讓教官回歸國防體系、充實國防實力,相關教官經費應回歸國防預算編列。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陳亭妃

第2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列878億4,377萬3,000元,除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2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學與訓輔輔助」295億5,914萬6,000元、第3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11億4,082萬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78億4,277萬3,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9項:

()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中「人員維持」2,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 林佳龍 

()凍結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高級中等學校教育」5億元(含「高中職優質化輔助方案」5,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亭妃 鄭麗君 許智傑 

何欣純 孔文吉 黃志雄 呂玉玲 

陳淑慧 

連署人:潘維剛 林佳龍 陳碧涵 

()凍結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國民中小學教育」2億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孔文吉 陳亭妃 鄭麗君 

許智傑 何欣純 陳淑慧 陳碧涵 

呂玉玲 黃志雄 鄭天財 

連署人:林佳龍 潘維剛 

()凍結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國民中小學教育」之國民中小學設施整建與耐震能力評估補強等5,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孔文吉 陳淑慧 陳碧涵 

蔣乃辛 黃志雄 呂玉玲 鄭天財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林佳龍 

()十二年國教於103年首度實施,原立意良善的政策,卻引起社會上為數不少的反彈以及亂象,學者、家長以及學生多針對免試入學作業時間過長、各學區超額比序項目爭議、高分低就等情事進行批評,檢討聲浪亦未隨著首屆學生分發結束而停止。爰此建請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儘速進行檢討報告,並積極研擬妥適、穩健之十二年國教相關入學方案,莫讓每一屆的學生以及家長都要歷經不安與無所適從。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黃志雄 

()有鑒於高中職優質化輔助方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工作要項,自96年度實施,由各高中職向教育部提出競爭型計畫,爭取輔助,期藉由資源之投入,促使各區域高中職達普遍優質發展、提升辦學品質、促進特色發展。該方案96年度實施至102年度累計補助金額60億0,534萬6,000元,102年全國500所高中職中計有440所取得優質認證,優質學校比率為88%。

惟經查:1.獲優質認證之學校,可能因故廢止其認證,僅公告合格學校,未公告廢止學校及原因,不利家長及學生對資訊之掌握。2.合格教師比率偏低之學校仍列為優質認證學校,影響認證之公信力。是以,教育部推動高中職優質化方案,期藉由資源之投入,創造更多優質之高中職,使學生欣然就近入學,穩健推動十二年國教。教育部須加強優質認證應具公信力,俾獲得家長及學生之認同。惟目前僅公告優質認證之高中職名單,未公告廢止名單,有欠完備,且合格教師比率偏低之學校仍列為優質認證學校,亟待改善。基此,特要求教育部於2個月內,將檢討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度預算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科目編列辦理高中職優質化輔助方案所需經費18億7,256萬4,000元。該方案屬於十二年國教工作要項,自96年度實施,在「全面優質」、「區域均衡」、「多元發展」、「績效責任」等4項原則導引下,由各高中職向教育部提出競爭型計畫,爭取輔助,期藉由資源之投入,促使各區域高中職達普遍優質發展、提升辦學品質、促進特色發展。經查,截至102學年度止,計有438所學校經認證為優質高中職,占全國500所學校比率為87.6%;優質高中職學校資訊公告於十二年國教網「優質高級中等學校—學校名單」項下,其中公告項目僅公告優質名單,未公告廢止名單及原因,不利家長及學生對相關資訊之掌握,應予檢討改進。

提案及連署人:陳淑慧 陳學聖 呂玉玲 

黃志雄

()鑒於縣市合併後,高雄市政府因相關因素尚未能夠承接原高雄縣之國立高中,並將其改制為市立高中。然而,為有效推動高雄市內高中職教師市內介聘作業,教育部應召集高雄市教育局、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與國防部等單位,針對高雄市內教育部主管之高中職、國防部主管之高中與高雄市立主管之高中職,就上開主管機關所屬高中職教師,參加高雄市內高中職教師市內介聘機制之可行性進行研議,以有效推動高雄市內高中職教師介聘作業。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鑒於103年度十二年國教推動後,許多學區之地方政府已決定明年度起將不再舉辦特色招生,高中職入學若有學區不舉辦特色招生考試後,整個考試招生期程將會比今年更早完成。然而,國中畢業生除高中職入學此一管道外,尚有五專入學之管道,以南區招生為例,明年高雄市將取消特招,但台南市依舊保留特招,南區五專入學招生勢必要採取與台南考區一樣較晚完成招生入學之期程,屆時將影響高雄區考生之權益。是以,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與五專入學主管機關高教司協調,針對部分學區取消特招提早完成招生入學之期程情形,與五專招生入學之期程,應如何配套調整,以保護學生之就學權益進行研議。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第3項 體育署原列78億4,927萬5,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籌辦計畫屬於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時程自102年起至106年底止,由中央政府每年編列繼續性經費補助,但體育署卻未依預算法相關規定在104年度預算書中將全部計畫內容列出,不利立法院審查亦不符法制。爰要求體育署於1個月內進行檢討並將具體資料說明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呂玉玲 

()根據教育部提供資料顯示,全國(不含台北市與新莊地區)國民運動中心興建計畫進度嚴重落後,至103年9月底止僅完工3座,大幅落後原有計畫。爰要求體育署立即檢討施工未達進度之工程,提出相關改善計畫,積極督導執行單位,並將檢討與改善報告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碧涵 呂玉玲

()我國不乏優秀運動選手,在籃球、棒球、高爾夫、羽球、網球、撞球、跆拳道、舉重、超馬等項目,表現皆讓全世界刮目相看。然而我國對於運動人才的培育付之闕如,投注資源的缺乏,導致近年來常有選手出走、轉國籍的情事或是傳言發生,衝擊我國運動人才培訓的士氣。

爰建請體育署檢討目前相關人才培育政策,從培訓到未來生涯輔導,從制度面至環境面,提出整體性計畫。並應積極思考尋求外界協助,例如企業進行贊助之可行性,以豐富體育人才培育之財源。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黃志雄 

()現行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雖有針對青年奧運奪牌者頒予國光獎章殊榮,卻未給予獎助學金之鼓勵。青年奧運已實施兩屆,是國際著名賽事之一,選手奪牌實屬不易,若無從小有計畫性、連續性的訓練,則要在國際運動舞台上發光發熱、為國爭光難如登天;且青年奧運與奧運、亞運等同屬著名國際賽事,其奪牌獎勵實不應有所差距。教育部體育署應於3個月內研擬修改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增列青年奧運奪牌選手亦能比照頒予獎助學金之鼓勵,以鼓勵我國青年選手為國爭光。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孔文吉 陳淑慧 蔣乃辛 黃志雄 

第4項 青年發展署原列3億9,711萬2,000元,減列第2目「青年發展工作」300萬元(含第2節「青年公共參與」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9,411萬2,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8項:

()凍結第2目「青年發展工作」第1節「青年生涯輔導」中「辦理青年生涯發展業務」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呂玉玲 

連署人:陳碧涵 潘維剛 孔文吉 陳淑慧 

黃志雄 

()凍結第2目「青年發展工作」第1節「青年生涯輔導」中「辦理青年職場體驗業務」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 

()凍結第2目「青年發展工作」第1節「青年生涯輔導」中「辦理青年創新培力業務」1,000萬元(含辦理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中「業務費」100萬),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呂玉玲 何欣純 

連署人:潘維剛 孔文吉 陳淑慧 黃志雄 

陳亭妃 鄭麗君 

()凍結第2目「青年發展工作」第2節「青年公共參與」中「推動青年社會參與」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陳亭妃 蔣乃辛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陳碧涵 潘維剛 

()凍結第2目「青年發展工作」第3節「青年國際及體驗學習」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蔣乃辛 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陳碧涵 潘維剛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為協助大專畢業生創業,自98年起開始創業團隊補助計畫,並輔導創業團隊成立公司,截至102年底止共成立294家公司,但迄今已有120家公司結束營運,青年發展署卻未對公司後續情形進行了解及追蹤。為避免國家補助資源浪費,並將過去辦理結果提供未來政策訂定參考,爰要求青年發展署於3個月內針對已結束營運之120家公司進行檢討,了解過去營運情形及結束原因,並確認其餘174家公司目前營運狀況,將相關檢討及營運情形報告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呂玉玲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RICH職場體驗網履歷投遞人次作為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但履歷投遞人次不等於實際參與體驗人數。為確實衡量施政計畫執行成效,爰要求青年發展署於1個月內針對關鍵績效指標衡量標準進行檢討,重新考量以實際媒合或參與人數作為衡量準據,並將檢討及修正後之衡量標準等相關資料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呂玉玲 

()為協助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就業或就學,青年發展署自97年度起試辦「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職能培訓輔導計畫」,期藉由提供職業訓練課程,協助青少年能回到學校就學或進入職場就業。102年度「青年生涯輔導─辦理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輔導」分支計畫預算3,500萬元。

惟經查:1.每年度輔導青少年參訓人數僅數百人,即輔導人數呈逐年減少趨勢,計畫功能與執行成效應立即檢討改善。2.部分縣市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未能受益,亟需檢討該計畫執行的公平性。

綜上,青年發展署辦理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職能培訓輔導計畫,未考量各縣市培訓員額分布及培訓單位間績效評比,明顯失去公平合理性,故應針對上述缺失研謀改進,提升計畫執行效益。是以,特要求教育部於2週內,將檢討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本項通過附帶決議1項: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執行青年公共參與計畫時,對邀請參與青年對象應全面普及化。參與計畫之對政府所提之政策建言與意見,應將其連結至政府各相關部會之業務,並追採納政策之項目。在青年國際參與與體驗部分,應重視國際青年學生來台之機會,能與國內青年學生共同學習,分享了解不同文化,增進同儕學習影響之效益,對此二計畫之執行應更宏觀的調整及修正,並擬定書面改進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陳淑慧 陳碧涵 何欣純

蔣乃辛

第5項 國家圖書館3億0,244萬9,000元,照列。

第6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1億6,181萬3,000元,照列。

第7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1億8,570萬6,000元,照列。

第8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5億7,126萬1,000元,照列。

第9項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1億2,086萬7,000元,照列。

主席:第11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18款「原子能委員會主管」部分。

 

第18款 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第1項 原子能委員會6億1,493萬1,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3,0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鄭麗君 許智傑 何欣純 

陳淑慧 

連署人:呂玉玲 蔣乃辛 

()凍結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含「核能技術及後端處置之安全強化研究」)1,5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鄭麗君 

呂玉玲 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孔文吉 陳淑慧 黃志雄 

陳學聖 潘維剛 

()自民國97年至103年8月底止,我國核能電廠共有82件違規事件,其中興建中核四廠之違規事件計37件,且以100年度台灣電力公司持續自行辦理/核定龍門(核四)工程設計變更案並據以進行現場施工作業,達2級違規最為嚴重。經查,各項違規事項尚有19件迄未改善完成,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4年度「核設施安全管制」項目編列8,061萬3,000元,針對國內6部運轉中核能機組與2部興建中核能機組,執行安全監督及品質管制工作,應積極督促台灣電力公司確實進行改善,並將改善計畫於年度預算執行前,送達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呂玉玲 蔣乃辛 

()為確保國人食品消費之安全,我國自發生核災地區進口之食用商品,皆應標示出廠當時之環境輻射值係數,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會同衛生福利部共同制定我國食用商品標示內容中之輻射標準值係數,以供國人採購食用商品時有公開與完整之資訊作為選擇之依據。

提案及連署人:陳淑慧 陳碧涵 呂玉玲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將調整為直接隸屬行政院之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核安會);除核能安全管制業務外,核能研究所(以下簡稱核研所)將改隸經濟及能源部。因應上開組織改造規劃,核研所主要業務及預算員額將移撥經濟及能源部,另規劃100人移入核安會,包括移撥核安會派出單位「核安管制研究中心」之員額66人。為期組改得以無縫接軌,前述66人業經行政院同意先行分年移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移撥期程分別為101年度移撥10人、102年度及103年度各移撥28人,惟截至103年7月31日止有部分為空缺移撥,實際缺額尚有36人,組改後核安會恐面臨核安管制研究人才培育、留用與經驗傳承問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儘速研擬配套方案,針對我國核能人才老化與不足加以補強,並將相關精進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呂玉玲 陳碧涵 

連署人:孔文吉 蔣乃辛 陳淑慧 

()核能安全是核電廠興建過程中必須最優先考量的,但龍門電廠從設計到施工已多次傳出違規缺失及測試異常事件,以致社會大眾對龍門電廠運轉安全之信心漸失。為確保日後龍門電廠進行封存時之安全無虞,消除民眾對核電廠疑慮,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基於替民眾把關核能安全之專業立場,應嚴格審查台灣電力公司龍門電廠封存計畫,並落實封存期間之安全管制,以確保未來系統設備之可用性。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何欣純 黃志雄 

()在福島事件過後,我國自日本進口的食品與漁獲均已加強輻射檢驗抽測,但抽測比率仍偏低,且測得數據需先送交檢測單位才進行判讀是否需管制。為提高日本進口食品抽檢率及輻射檢測效率,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與衛生福利部協商,購置相關機器設備,針對日本輸入食品於邊境查驗時即提供立即快速輻射檢測,並要求日本產地主動提供輻射檢測合格證明供國人或政府相關單位查驗,保護國人食的健康。

提案人:蔣乃辛 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何欣純 黃志雄 

()確保核安是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責無旁貸的責任,有關核安執行的人才培育及留用將影響核安管制效能。且除核電廠外,在醫療及工業等其他產業亦需相關專業核能人才。為維持核能安全所需人力,提升我國原子能科技人才之專業素養,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研議增加原子能相關人才培育經費、積極鼓勵學校投入相關原子能科技專案研究計畫,且與教育部協商增列與原子能科技相關項目之公費留學名額、推行尖端科技人才培育獎學金等相關計畫,避免核安管制出現人力斷層,影響國家核能安全。

提案人:蔣乃辛 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何欣純 黃志雄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過去以製作核能安全光碟及相關文宣品方式進行核安宣導,但未見顯著成效。為提升民眾對核能安全及緊急應變措施之認知,降低國人對核電廠安全疑慮,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檢討現行核安宣傳方式與效果,多利用電子媒體、網路宣傳等管道擴大效果,提升民眾核能相關知識,增加民眾對核安之信心,相關檢討情形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何欣純 黃志雄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自1989年開始每2年輪流於南、北核能電廠擇一舉行1次核安演習,包括輻射偵測、劑量評估、民眾掩蔽、疏散與收容、碘片模擬發放、除污及醫療救護等,在2001年後改為每年1次。

自311福島核災後,國內外開始更注重相關的預防措施,然而我國的核安演習國人參與率一直偏低,且一直未見更精進作為。

爰此建議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儘快針對核安演習提出檢討改善及精進計畫,可朝進行跨部會聯合辦理方向研議,邀請教育部、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等單位共同辦理,號召全民一同響應,落實核安演習。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十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編有「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相關計畫與經費,此計畫目的為辦理員工教育訓練、各項原子能展覽及溝通活動、加強與民眾及團體之溝通等,然而針對核能相關資訊之公開性以及透明性,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作為飽受民眾質疑,且為數不少之民眾對於核電廠及核能應用等相關事務亦持懷疑與反對態度,顯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在溝通以及宣傳上有需檢討改善之處。

爰此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就上述問題提出檢討改進方案,加強公信力。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十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編有「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預算,該預算目標為針對國內6部運轉中核能機組與2部興建中核能機組執行安全及品質管制。然而資料顯示,近年來各核能電廠違規事項頻傳,部分違規事項發生至今已逾3年未獲改善,顯見核能電廠運轉、維護及管理有待強化,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未善盡督促台灣電力公司之責任。

爰此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就上述問題提出檢討改進方案,加強對於台灣電力公司監督能力。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十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今科技部)在「93年度政府科技發展策略規劃報告」的原子能領域中指出:「原子能領域發展之隱憂在於人才短缺問題嚴重,核能發電及研究機構均有青黃不接之現象。」顯示核工相關人才的流失與斷層是我國核安議題的最大隱憂。

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1年6月所公布的資料顯示,近10年內,核工專業人才平均需求為39人、核工相關人才平均每年至少需48人,也就是平均總共約需87人,然而我國大專校院所培育的人才恐無法應付此需求。

「非核家園」是我國長期的政策目標,然而相關後續作業,如核電廠之除役、廢棄物之處理以及最終處置場之決定等,仍需專業人才的參與才得以進行。

爰此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針對上述問題提出積極改善方案,並結合教育部、科技部的專業,提供人才培育之協助。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潘維剛 

(十四)國人向來喜愛日本進口食品,然而2011年日本發生福島核災後,其食品的安全性遭受國際質疑。我國衛生福利部以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也為因應該事件成立跨部會合作,在邊境進行日本進口食品的抽樣輻射檢測,為民眾安全把關。

福島核災迄今已逾3年,此時間進口之日本食品,輻射值檢驗全數過關。然而近來民眾食安意識興起,並且人民擁有「知」的權利,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與經濟部、衛生福利部等部會合作,除從進口食品源頭進行管制外,並應落實資訊公開,以保障民眾權益。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潘維剛 

第2項 輻射偵測中心7,392萬7,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輻射偵測中心104年度預算於「天然游離輻射偵測」計畫項下列「建構國土安全輻射監測網」984萬6,000元,辦理「國土環境輻射劑量水平調查與監測網建立」及「緊急應變輻射偵測系統開發建立與應用」。經查,該計畫分4年辦理,即將於104年完成,而該監測網建構完成後,相關緊急應變輻射監測資訊將與內政部國土資訊圖資服務平台TGOS連結及共享平台,惟除該平台外,允宜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之災害資訊平台整合,提供輻射監測數據及供災害緊急應變決策之用,以發揮減災效益。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陳學聖 呂玉玲 黃志雄 

第3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8,425萬9,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凍結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1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呂玉玲 蔣乃辛 

()我國使用後核子廢料之管理策略為「近程燃料池貯存、中程乾式貯存、長程最終處置」;據查,核二廠1號機、2號機用過核子燃料貯存池貯滿之時程分別為105年11月及105年4月,而核一廠1號機將於104年1月面臨貯滿之情形,惟相關中程乾式貯存及長程最終處置的設置工作均未有進展,而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每年度皆於「核物料及小產源廢棄物安全管制」計畫項下編列預算,執行用過核子燃料營運及設施之管制,104年度亦編列243萬3,000元,應積極加強推動核廢料處置之工作,以發揮預算使用效率。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陳學聖 呂玉玲 黃志雄 

()依台灣電力公司規劃,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應於105年完成選址作業並提報行政院核定,亦於110年完工啟用。經濟部於101年7月公告台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建議候選場址,然迄今該二地皆未舉辦公投,導致選址作業延宕。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促請經濟部以及台灣電力公司積極辦理相關作業並與民眾溝通,另一方面亦需研議替代性方案,以強化低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置安全。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第4項 核能研究所22億4,725萬2,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核能研究所目前已有進行與核設施除役之相關研究,但尚未有實際執行核電廠除役之經驗。為達成未來核電廠順利除役之目標,爰要求核能研究所檢視現有與核電廠除役相關之研究,擴大應用,並重點加強核能人才培育等進行跨部會討論,並與大專校院合作進行相關核電廠除役後核能人才培訓等計畫,加強專業人員訓練,以利後續核電廠除役作業之進行與確保核電安全。

提案人:蔣乃辛 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何欣純 黃志雄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為我國從事原子能、能源開發與輻射應用的專責機構,針對國家能源安全、環境保護及國民健康,提供完整技術解決方案的專責研究機構。核能目前為我國能源供給主力之一,其安全性為我國民所關注,故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其官方網頁專責設置核能專區,提供民眾查詢。惟觀核能研究所之官方網頁,並未仿照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建置相關核能專區,且核能研究所因任務所需,於所內貯存核廢料,其資訊亦無法透過核能研究所網頁獲得,不利於政府核能政策之宣導。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應於3個月內儘速研擬於該所官方網頁建置核能資訊專區,其中含括核能安全、核電廠資訊、核能研究所存放核物質資訊,並於104年度終止前建置完成。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孔文吉 陳淑慧 蔣乃辛 

主席:第18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22款「文化部主管」部分。

第22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部原列116億4,943萬9,000元,除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2節「博物館業務推動與輔導」中「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2億0,783萬7,000元、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2節「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中「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營運與發展」2億3,591萬6,000元及「國立國父紀念館營運與發展」2億3,501萬元、第9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6,045萬3,000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派員出國計畫(不含智利參訪及威尼斯美術展)5萬元、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1,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惟「兩岸文化交流推展」減列數額不得少於「國際文化交流推展」),共計減列2,50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6億2,438萬9,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14項:

()凍結文化部預算2億4,000萬元,俟文化部新興重大施政計畫獲得行政院正式核定,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凍結教育訓練費(派員出國進修費用)及國內外(含大陸地區)旅費原列3,430萬4,000元之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凍結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2節「博物館業務推動與輔導」中「博物館發展計畫」之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國際交流中程計畫中辦理博物館亮點整備計畫原列1,00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凍結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中「新故鄉社區營造」(含導入公民審議和參與式預算等新一代社區治理策略200萬元)原列1億7,752萬4,000元之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亭妃 何欣純 鄭麗君 

孔文吉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黃志雄 許智傑 

()凍結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中「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原列3億6,36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蔣乃辛 何欣純 許智傑 

呂玉玲 孔文吉 陳淑慧 鄭天財 

鄭麗君 

連署人:陳碧涵 潘維剛 黃志雄 

()凍結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中「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原列1億3,876萬5,000元之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鄭麗君 蔣乃辛 陳亭妃 

何欣純 許智傑 呂玉玲 

連署人:陳淑慧 陳碧涵 潘維剛 黃志雄 

()凍結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原列4億3,301萬3,000元之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鄭麗君 陳淑慧 蔣乃辛 呂玉玲 

連署人:陳碧涵 黃志雄 潘維剛 

()凍結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之補助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辦理金馬獎頒獎典禮等活動2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何欣純 孔文吉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黃志雄 許智傑 

陳亭妃 

()凍結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10億2,240萬元之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蔣乃辛 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陳碧涵 潘維剛 陳淑慧 

()凍結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7億1,330萬元之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蔣乃辛 呂玉玲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陳碧涵 潘維剛 

陳淑慧 黃志雄 

(十一)凍結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推動紀錄片國際行銷」原列2,500萬元之三分之一,俟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設置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黃志雄 潘維剛 

(十二)凍結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及文學發展業務」中「人文研發業務」之辦理國民記憶庫計畫2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十三)凍結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2節「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中「出版事業之輔導」及「圖文出版發展計畫」原列1億2,445萬元之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何欣純 許智傑 鄭麗君 

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黃志雄 

(十四)凍結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3節「臺灣文學館業務」15萬3,000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陳亭妃

許智傑

(十五)凍結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4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944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呂玉玲 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蔣乃辛 潘維剛 黃志雄 

許智傑 

(十六)凍結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中「表演暨視覺藝術政策之研議與推動」及「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原列4億3,180萬元之六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陳亭妃

何欣純 黃志雄 蔣乃辛

陳淑慧

(十七)凍結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中「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展演藝術之推廣與應用」、「臺灣科技融藝創新計畫」、「價值產值化計畫─打造藝術產業媒合交易平台」及「攝影文化中心建置計畫」(含藝術銀行計畫及辦理藝術浸潤空間計畫)5,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黃志雄

呂玉玲 陳淑慧 潘維剛 

(十八)凍結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3節「交響樂團業務」中「推展交響樂團業務」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十九)凍結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5,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蔣乃辛

許智傑 何欣純 黃志雄

陳碧涵 陳淑慧 潘維剛

(二十)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第1條規定,中央通訊社之任務係「提供國內外大眾傳播媒體新聞服務」、「擴大國際新聞報導」、「促進國際新聞交流」與「辦理國家新聞通訊業務」。惟中央通訊社雖有專業基層新聞工作者組成之團隊,近年卻屢傳政府試圖干預新聞編採甚或打壓個別記者之情事。矧「太陽花學運」期間,中央社英文網站Focus Taiwan之即時新聞,與國內情勢在客觀數據上即有明顯落差;中央社雖曾說明其對「太陽花學運」之「正面報導」,得到多國媒體引用,惟各國媒體是否引用新聞社訊息、引用何種訊息,皆係其自主編輯選擇,與中央通訊社之公正性無關,自不足以解釋中央通訊社英文網站之新聞選擇,與國內外其他媒體乃至該社所發布中文新聞的顯著落差。為確保中央通訊社作為國家通訊社之公共性、透明性、專業性與多元性,足以落實新聞自由之普世價值並導入公共媒體之精神,不因國家補助而受黨派立場干預,爰要求中央通訊社於6個月內,設計並落實強化基層新聞工作者編採自由之內部機制,並就該機制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二十一)展覽活動為當代博物館的核心任務,惟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專業人力不足,缺乏園區整合經營的觀點,以致無法自行研究與策展,長期仰賴民間廠商提供服務。矧近年來景美園區僅以歷史場址復原為要,未能展現甚至拓寬學術界日新月異的研究成果,而綠島園區的某些展覽則久未更新。爰要求文化部就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成立以來,景美與綠島兩園區之常設展與特展逐項檢討,並於4個月內就檢討結果與籌備處短、中期展覽規劃方向,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二十二)基本權的保障和發展為我國憲法之核心價值與任務,文化部為籌設國家人權博物館,以辦理人權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等業務,特設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成立至今陸續入藏政治案件相關文物、辦理白色恐怖研究案,但相關成果並未為社會充分使用。例如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在2014年9月8日結束業務運作之後,將其辦理業務相關資料由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接管,不料裝箱檔案送達景美人權園區之後,旋即又送往新莊文化部本部庫房,不知何時可見天日。又對此批資料,文化部竟以「眾多檔案年代久遠尚須整理」為由遲未公開,但基金會移交之資料類型多元,年代久遠者(如國防部案卡)占比不高,其他類型如案件數位資料庫、歷年委託研究案、補償申請審查會議紀錄等資料,並無年代問題。爰要求人權博物館籌備處:1.在1年內建造完成恆溫恆濕並防火消防之儲藏空間,再將此批檔案搬回保管;2.編定計畫、儘速將此批檔案整理編目,以便早日開放大眾使用;3.就資料中涉及個人資料部分如何公開舉辦公聽會,並依公聽會結果制定資料公開辦法。在文化部完成前揭程序,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陳亭妃 管碧玲 

(二十三)跨年期「新故鄉社區營造第二期計畫」將於本年度預算執行完竣後到期,文化部並已就「新故鄉社區營造第三期計畫」之研擬展開作業。惟文化部成立後所推動多項政策,內容與「新故鄉社區營造」皆有重疊,即經立法院與審計單位多次指謫,文化部卻仍未就整合運用策略妥為規劃。矧文化部社區營造相關計畫多以獎補助費為主要構成工具,其分配卻屢被指有目標不明確、重複投資、申請程序類型化、由上而下缺乏社區精神等弊端。爰要求文化部就2015年「新故鄉」經費之執行,試辦導入具公民審議和參與式預算等新一代社區治理策略精神之機制,並於檢討2015年試辦情形後,將相關機制納入「新故鄉社區營造第三期計畫」中。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二十四)本土作曲家許石一生創作百餘首歌謠,如「安平追想曲」、「鑼聲若響」、「夜半路燈」等,以旋律裝載臺灣史的人文風貌,帶領人們跨過時代記憶;最難能可貴的是其採集之民謠,為失散的台灣民謠保留命脈。今其後世擬捐贈許石先生的作品與文物,為使重要文化資產得以保留其時代背景和歷史價值,請文化部及所屬相關單位研擬典藏計畫,於11月底前提出整體規劃之書面評估。

提案及連署人:陳碧涵 鄭麗君 陳亭妃

蔣乃辛

(二十五)國家人權博物館辦理「人權藝術季活動」宗旨,係以臺灣歷史的視野,傳承人權、民主與自由的信念,扎根臺灣土地的人權種子。惟過往辦理形式皆以靜態常設展為主,不及於多元展現形式的編排,尚存在歷史書寫的侷限性。爰要求國家人權博物館研商多樣化詮釋,增添立體、動態的表演藝術,呈現人權的多面性風貌。請於預算審查結束前擬定,並於明年度起規劃實施。

提案人:陳碧涵 蔣乃辛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二十六)鑒於衛武營藝術中心為國內3大藝術中心之一,硬體建設除重視整體之藝術文化特色之外,建議其入口意象之構思應標示有水之造景與搭配,以調和衛武營中心前門水泥鋪面之生硬景象,彰顯衛武營藝術中心柔和之深層意涵。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二十七)文化部104年度於「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與發展─獎補助費」科目編列補助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1.15億元,另於「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業務」科目編列17.49億元,兩者合計編列18億6,492萬5,000元。衛武營籌備處尚未依法裁撤,同時編列衛武營籌備處及文化中心營運經費。爰要求籌備處與文化中心將如何分工之規劃,與角色殊異性之區別,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二十八)在日治時期民間樂團之基礎上,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之前身於1945年,成立於斯時之「省桓」臺北,今年適逢70周年。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不但是國內歷史最悠久之交響樂團,「省交」時期更有其光輝歷史,包括蔡繼琨、史惟亮、陳澄雄等國內大師級指揮家,皆曾任「省交」團長,無數本土作曲家之作品,也在「省交」首演;特別是對大臺北地區以外的臺灣古典音樂愛好者而言,「省交」更是從小到大的回憶。惟隨國內外交響樂團在臺表演場次的增加與交通條件的改善,位處臺中霧峰之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近年卻面臨人才流失與定位不明的挑戰,矧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所運營之臺灣音樂文化園區,雖為國內硬體設備最完善之交響樂團團址,但其因各種限制,仍未能如預期以「臺灣古典音樂原鄉」之地位,拉動鄰近地區之文化軸線。爰要求文化部就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之永續發展與臺灣音樂文化園區之運營,聽取樂團成員、專家學者與社區居民意見,於104年6月底前提出完善之發展計畫,並以之做為國立臺灣交響樂團70周年團慶誌慶。

提案人:鄭麗君 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二十九)鑒於高雄鳳山鳳儀書院已於103年10月31日重修落成啟用,鳳儀書院是清朝時代曹謹至鳳山縣任官時所興建之全台第一座書院,當時也為台灣培育許多優秀人才。因鳳儀書院緊鄰全台唯一的曹公廟,在鳳儀書院重修落成後,前往參觀之人潮絡繹不絕,同時為感念曹謹,參觀人潮除前往鳳儀書院外,同時也會到曹公廟祭拜,感念其為鳳山帶來的建設。然而,鳳儀書院至曹公廟一帶,目前尚未有完整的文化廊道規劃,導致曹公廟與鳳儀書院之文化意象,無法完整呈現。是以,為有效推動鳳山新城古文化之事務,文化部應與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協調,輔導並建制該地區之文化廊道與藝術造街等活動,有效串連鳳儀書院與曹公廟之文化意象,並提升參觀民眾對於鳳山新城古文化之學習與認知。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三十)鑒於高雄鳳山擁有全台唯一的曹公廟,其主要是為感念清朝時期河南沁陽曹謹至鳳山縣任官時,為當時鳳山新城帶來許多基礎設施,包括當時興建的水圳至今仍然繼續使用,顯見曹謹為鳳山帶來深具遠見之建設工作。每年高雄水利會也會在曹謹(農曆11月1日)生日前後於曹公廟舉辦慶典活動。文化部所屬之台灣豫劇團主要根據地於高雄,也傳承了與曹謹同樣的河南文化精神,今年10月31日鳳儀書院落成時,台灣豫劇團安排至鳳儀書院表演,引起觀賞民眾廣大回響。為有效串聯豫劇團與曹公之河南精神文化,建請文化部研擬安排台灣豫劇團每年於曹公誕辰前後,前往曹公廟與鳳儀書院公演,並將此活動列為台灣豫劇團每年之固定活動,以有效落實藝文下鄉與推動公民文化認知的運動。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三十一)科技與表演藝術之結合為世界發展之趨勢,因中興新村不僅具有重要的文化資產亦見證我國深遠的歷史意義。在科技部高等園區進駐後,擬合作規劃為科技與表演藝術跨域實驗基地,以中興新村所擁有的文化及觀光資源,例如:國家歌劇院、清泉崗機場以及中台灣優質旅遊景點等,都是發展「科技與表演藝術跨域實驗基地」的最佳支援與後盾。為使中興新村得以保留其歷史完整樣貌,並發揮最大文化核心價值,請文化部會同科技部研議「中興新村為主體之科技與表演藝術跨域實驗基地」發展計畫,並於立法院第6會期結束前提出整體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潘維剛 蔣乃辛 何欣純 

(三十二)文化發展計畫為國家貫徹經濟新動能的支撐力量,然文化之發展除硬體建設外,文化基盤擴大、文化參與等軟體建設也都不容忽視。為使國家文化軟體發展能獲得國家整體預算之相當比重資源,並比照我國重大建設於國發基金匡列之預算精神,請文化部及所屬相關單位研擬「國發基金投入文化軟體建設發展」之計畫,於立法院第6會期結束前提出規劃報告之書面資料,併報請行政院審議。

提案人:陳碧涵 

(三十三)有鑑於日本以「特攝電視劇」開拓東南亞海外市場,在印尼創造1年至少50億日圓之商機,有效提升其文創產業之發展能量與獲利。反觀我國文化部「價值產值化計畫」對表演藝術的推廣內涵與力道上仍十分薄弱,亦缺少積極進攻海外市場之企圖。

爰要求文化部參考日本「特攝劇」的海外整合行銷手法,研析我國表演藝術在海外市場所具備之優劣勢,進行實質有效之拓展計畫,擴大表藝產業內容影響力,開創國際市場商機、增進文化產業海外營收。於立法院第6會期內將表演藝術納入「價值產值化計畫」中,並於104年度起規劃。

提案人:陳碧涵 陳學聖 呂玉玲 

連署人:蔣乃辛 何欣純 孔文吉 

(三十四)針對霧峰光復新村為我國重要文化資產,惟目前情況竟為半荒廢狀況,為有效利用及帶動鄰近地區文化發展,故建議文化部應會同地方政府於3個月內提出結合在地特色性質之整體規劃,並鼓勵申請藝術村及藝術浸潤空間計畫。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陳碧涵

(三十五)文化部於2014年7月宣布,已協調交通部提供臺北市忠孝西路與懷寧街口之前公路大樓,做為未來攝影文化中心設置地點。惟前公路大樓係由日本戰前知名建築師渡邊節之事務所設計監造(該事務所知名作品尚有日本勸業銀行本店、日本興業銀行本店與神戶證券交易所等),以作為日本大阪商船株式會社之臺北出張所;其建築體屬流暢之現代風格,屋簷及塔樓卻是傳統日本式樣,為現代主義向興亞式建築之過渡,而緊鄰鐵道飯店並正對臺北車站之表町地段,在臺北建築與城市發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矧自1958年起,此建築改名公路大樓,成為臺灣省公路局與交通部公路總局之辦公廳舍,見證我國近半世紀以來公路運輸之發展。為使此歷史及空間紋理能受充足尊重,並反應於未來攝影中心之使用安排,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邀請臺灣近代史、建築史、交通史及科技與社會研究(STS)專家到場會勘,並於會勘後將其意見整理,再納入攝影文化中心之空間規劃中。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管碧玲 

(三十六)按2013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資料顯示,我國文創產業年營業額及其占名目GDP比重之成果欠佳,即:

1.營業額占GDP比重自2011年5.74%下滑至2012年5.39%;

2.營業額從2010年的7,661億元,跌至2012年的7,574億元。

顯示文化與經濟相互促進的成果有限,文創產業對經濟貢獻度,尚不足以成為一種強大的產業實體。爰此,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就「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畫」中,各項子計畫的國際輸出成效,研擬績效衡量與改善措施,擴張文創產業海外市場,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三十七)有鑑於政府公共工程或重大施政計畫金額動輒上億元,為避免國家資源錯置浪費,按照預算法相關規定,延續型或鉅額計畫必須先進行審查評估獲核定後始得編列預算辦理。然文化部有多項計畫未獲核定即逕自編列相關預算,明顯與法制不符。爰要求文化部於1個月內進行檢討,並將具體說明資料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潘維剛 

(三十八)文化部於104年度預算中編列高達15.98億元捐補助主管之12家財團法人,但根據文化部提供資料顯示,104年度預估其中有超過半數營運結果將會呈現短絀。為使國家經費效益最大化,避免資源浪費,爰要求文化部立即檢討營運績效不佳之財團法人,並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改善計畫,積極督導執行單位,並應將檢討與改善報告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潘維剛 

(三十九)文化部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已投入大量資源,然據查,文化創意產業外銷僅占整體文化創意產業銷售收入10%,顯見文創產業在海外市場仍有相當大的成長空間。為提高我國文創產業外銷產值,增加國際市場競爭力,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檢討外銷比例過低原因,積極規劃拓展海外市場之具體方案,相關檢討與研議規劃報告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潘維剛 

(四十)文化部每年編列高額經費供5個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辦理相關文創活動及園區管理,然部分園區辦理之活動場次卻逐年下降,參與人數也減少。為提高民眾參與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活動意願,達成推廣文化創意之目的,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積極檢討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活動及人數減少原因,重新檢視104年度園區發展規劃,並設定活動場次及人次數作為營運目標。相關檢討與研議規劃報告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四十一)文化部打造「文創咖啡廳媒合平台」推廣文化創意產業,希借助此平台幫助文創業者找到投資人,然自102年開始辦理至今僅有3%的成功率。為增加文創業者與投資人合作機會,提高我國文化創意產值,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檢討媒合成功率過低問題,積極研議將外國投資者納入文創產業投融資對象,藉此提高我國文創產業海外發展機會。相關檢討與研議規劃報告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潘維剛 

(四十二)臺北市南海路附近文教機構之密度全國最高,在經營發展上卻缺乏完整策略,文化部宜主導整合此區各類文教館舍,打造如德國柏林「博物館島」(Museumsinsel)或英國倫敦「亞伯特城」(Albertopolis)之首都文化重鎮。惟文化部於去年底宣布開始推動之「大南海文化園區」,被納入「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而前開方案係為提升重大公共工程財務自償率而設,並不適合位處首都核心地帶之臺北市南海路附近地區。矧就工程考量,「大南海文化園區」缺乏能滿足「跨域加值」自償要求之空間,就財務考量而期待在臺北植物園進行開發或與捷運萬大線興建計畫結合,亦全無都市計畫之合理性或財務之可行性。爰要求文化部就「大南海文化園區」之推動,應合乎以下原則:1.涉及轉型正義之二二八國家紀念館不得多元開發;2.臺北植物園內不得有新增建築用地,總體容積與建蔽率亦不得成長;3.本計畫自籌款請優先使用公務預算及計畫貸款支應;4.文化部所有納入「跨域加值」之計畫,應全面進行財務與可行性評估。文化部並應就前揭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四十三)隨著生產技術之進步,具有高附加性(additionality)之文化創意產業為已開發國家近年經濟發展之重點,我國近年亦由文化部編列大量預算挹注相關產業。然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雖已施行5年,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之籌設亦正進行,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在世界市場上,卻無突破性成長。矧就文化部依法公布之行政命令「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工權責不明(特別涉及文創「成果」之領域),分類方式更與產業規模及業界生態全然脫節,致使我國文創產業政策僅是由相關單位每年分別匡列經費進行獎補助而已。爰要求文化部就文化創意產業之主管機關分工重行檢討,並於3個月內就檢討結果與文創院之籌設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四十四)出版業曾被視為夕陽產業,但近年隨科技發展所帶動之商業模式創新,國際級出版業者近年市場規模與利潤皆持續擴張,如美國出版業得自電子書之整體營收規模去年已達21億美元,從2008到2013年間成長了3200%。包括Random House、Penguin、Harper Collins、Hachette、Macmillan、Georg von Holtzbrinck和Simon & Schuster等大型出版集團更推動進一步產業整合以強化科技支出。惟我國出版業規模相較下皆屬中小型業者,為提升其競爭力並藉此維持我國文化之多元性、多樣性與在地性,政府應有明確之產業輔導策略。矧在產業輔導策略外,出版環境亦受到國際經貿秩序變動之劇烈衝擊,文化部有必要為產業與國內閱讀市場,擘劃可行之貿易對策。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四十五)1951年竣工的臺東市舊稅捐處大樓,係由當地前輩「建築師」呂阿玉所設計,不但是具在地性的臺東現代主建築地標,以其外觀特色而被暱稱為「洞洞館」,更與臺東名勝鯉魚山構成完整都市地景。惟2014年3月12日,「臺東洞洞館」在完成文化資產審議前,即遭業主拆除。矧呂阿玉之建築雖深受柯比意、達興登(Justurs Dahinden)與吳明修等現代建築前輩影響,並透過公共建築而強烈影響東海岸之人文地景,但因其未有建築師執照,對其建築之研究遠非足夠。爰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就呂阿玉及其建築展開研究,以彌補「臺東洞洞館」在完成相關調查前即遭拆除之文化損失。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四十六)2013年6月21日,臺灣與中國雙方代表於中國上海簽署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惟其內容在臺灣社會引起諸多爭議。為依憲法對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或其他重要性事項進行實質審查,並檢驗前揭協議內容對我國經濟之影響與審查政府之配套措施,立法院於同年6月25日與8月5日達成實質審查與舉辦公聽會之結論,而民間亦有如出版業者自行舉辦公聽會之意見交流。但相較於出版業者對於服貿協議開放與其在產業鍊上唇齒相依之印刷業、零售業、批發業、經銷業、翻譯業與廣告業表達的集體憂慮,文化部參與各場公聽會時所提出對協議持正面態度之報告,無論質量卻皆頗為可議。矧在立法院與社會各界多所指謫後,文化部於2013年10月所提出的「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文化產業影響評估」,亦仍非以經濟學模型進行之嚴謹研究,而只是簡單列舉兩岸市場基礎資料與政府政策,在任何理性國家都不該被接受為「產業影響評估」。爰要求文化部於6個月內,就服貿協議對文化產業的影響,重行提出評估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四十七)文化部自前文建會時期起,每年匡列預算投入社區總體營造。然而若欲創造社區情感,則必須先發展居民之共同記憶;尤其我國多數人口係上世紀後半之城鄉移民,城市中舊居民淡去之在地性與新居民未建立之歸屬感,更為社區意識最大挑戰。近年全國各地雖有各種成功的新興地方節慶如「天母水道祭」等,其動力卻多來自民間團體之奔走,矧老地名在都市化中的消失和社區營造與地方文史研究與學校鄉土教育間的斷層,都使社區總體營造之目標難以充分落實。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就「都市老地名復興」、「社區新興地方節慶獎勵」與「社區及學校鄉土教育整合」等議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四十八)藝術品之典藏與修復係屬知識密集之技術,其專業養成除需有嚴謹的學術訓練外,尚需要長期的知識積累,以使其能於執行工作時具有厚積勃發之能力。文化部為我國文化藝術之最高主管機關,對於藝術相關人才的培育責無旁貸,且透過國立臺灣美術館等附屬單位,文化部自身亦為國內藝術品典藏修復最重要之用人機關。然文化部負擔業務之各場館,就其組織與人事缺乏特別性規定,致使其無法扮演國內藝術專業人力培養關鍵環節之角色。矧藝術品典藏修復人力支援與就業體系的不足,除影響文化部藝術工作的推動與產值體系的建立外,長期而言更不利於藝術創作的多元發展。就前揭問題,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曾在審議2014年文化部預算時,亦曾要求文化部與相關部會會商,限期提出「藝術典藏修復專業人才發展計畫」。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就此計畫及其如何落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四十九)「國民記憶庫」為文化部成立後所提出之政策,惟其內容與前文建會及各地方政府既有社群營造或文獻業務,缺乏明確區別,亦無細緻規劃使其能補過往官方口述歷史採集作業過度類型化等不足。而在另一方面,我國近50年來所經歷的都市化、工業化與後工業化及各種重大公共建設,卻也造成人文地景上應該被記錄的劇烈變化,然而投入於此之文化資源卻明顯不足。如因大臺北地區防洪工程而消失之塔塔悠、里族、新莊塭仔圳沿線或五股獅子頭等傳統聚落;因礦業沒落而凋零之礦村如基隆市七堵區之友蚋等;隨鐵路興起卻也因商圈發展而隱沒之20世紀島內2次移民社區如屏東市之「牛車掛」等,矧此類邊緣社區之口述歷史亦具有高度極迫性。爰要求文化部就「國民記憶庫」之執行擬定明確策略,以聚焦在如前揭社會變遷下亟待口述歷史保存之項目。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五十)近年來我國面臨產業升級轉型之瓶頸,文化部就其業管,對於文化創意產業與影視音產業每年匡列大量預算挹注,試圖用出口量拉動產業整體發展。惟文化產業所倚賴者係國家「軟實力」(soft power),然而政府對於「國家品牌形象」(nation branding),卻未提出整合性策略,文化部對於政策之優先順序,顯有檢討必要。觀乎國際經驗,如英國在文創市場之領先地位,所憑藉者即其在90年代中期所提出之「酷不列顛」(Cool Britannia)形象,而與我國相近之中型或後進國家(前者如芬蘭,後者如泰國),更是透過縝密的國家品牌策略,成為設計、廣告或其他文化產業之重鎮。矧如傳統製造業大國如德國等,其除傳統製造業輸出外,亦於終端產品行銷中強調文化價值,推展其精密可靠之國家品牌。爰要求文化部於5個月內,就如何從文化打造我國國家品牌形象,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五十一)歷經多年籌備後,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終於在2014年掛牌成立。制度上採取「一法人多館所」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在北、中、南三大區域的人口核心,共提供11個室內表演空間與13,203個座位數,除有解決我國大型表演藝術空間「場館荒」的能量外,亦為帶動我國各地區表演藝術風氣之旗艦。惟就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工作計畫而言,仍缺乏類似民間音樂家自發舉辦之「Taiwan Connection」等類的文化扎根計畫,矧對於如何帶動區域內次級公民營表演藝術空間之發展,亦較少著墨,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宜於往後年度加以改善。又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除了對內深耕外,亦應以其整合規模,結合所在地方政府與公民營單位,發展具有國際水準之藝術節,以如瑞士琉森音樂節(Lucerne Festival)或德國杜賽道夫舒曼藝術季(Schumannfest)般,促進國際藝術交流並打造城市文化形象;就此方向,文化部應於往後年度督導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訂定工作計畫並另行匡列預算辦理。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五十二)文化政策為國際經貿秩序建立之重要課題。文化相關產業的貿易往來,雖創造產值提升之契機並加速各國間之文化交流,但亦衝擊屬於文化核心的本土性與在地性。因此各國就貿易自由化涉及文化政策時,多較為謹慎,如法國便在1993年關稅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提出「文化例外」(exception culturelle)原則,此原則之精神並曾在不同的貿易談判中,為多個國家所援引;歐洲聯盟運作條約(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第207條第4項,則明確將「文化與視聽服務」列為需較高共識之敏感項目。惟我國非但沒有文化貿易相關法制,中央文化主管機關更全無相關專業能量,矧文化部預算結構與先前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審查之過程,亦已暴露該部無法對文化貿易事項,有效進行內外協調。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於部內成立由部長親自督導、跨單位任務編組之「文化貿易策略小組」,以解決相關問題。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五十三)「零基預算」為政府預算編列基本概念,並於歷年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中明確規範,然文化部成立以來,諸多工作計畫卻未逐年檢討,除造成預算結構僵化,並在排擠他項文化支出的同時,惡化國家整體財政,而如龍應台部長連續2年編列不可行之「兩岸文化前瞻論壇」後,甚曾於立法院表示「難道就不要談了嗎?」、「預算沒用完會繳庫」,全無預算法制基本概念,應深自檢討反省。矧歷年中央各主管機關編制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亦一再要求,「各機關凡有未合時宜、以前年度實施未見績效…之計畫,應予刪除,其預算內容可撙節者,亦應檢討減列,俾可騰出額度容納新興政事所需」、「各項計畫應按輕重緩急、成本效益等縝密檢討,排列優先順序」,文化部並應於往後年度預算編列中,澈底落實「零基預算」等預算相關法規之要求。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五十四)公共電視法規定,為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設立公共電視臺。因此,公共電視對於科學與科技之發展脈動,有責任每年制定計畫、積極投入,以達成其公共任務。矧就世界各國所稱道之公共媒體如英國廣播公司(British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法國電視臺(France Televisions)或日本放送協會等,皆以提供多元、多種深度且高品質之科學節目而聞名。然而我國公共電視截至目前為止,自製科學節目仍多僅止於兒童科普,既無法使國人了解國內科研現況,亦無法培訓專業之科技與社會研究人才。爰建請文化部和公共電視臺就相關問題,與科技部等部會會商,定期將如太空計畫或同步輻射計畫等國家級科研計畫,乃至如科學園區等科技產業脈動,以專題節目方式報導,以落實公共電視之設置目的,並強化我國社會科學與科技意識。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五十五)2014年為臺北府城建城130周年城慶。清領時期作為大稻埕與艋舺間政治妥協而設之臺北府城,隨著日治時期現代都市計畫的建立,成為大臺北都會之核心。「城內」政府機關、交通設施、各級學校、金融機構與文化場館林立,諸多建築並被指定為有形文化資產,為全國文化資產密度最高之區域,2005年時行政院因此宣布,在臺北「城內」打造「首都博物館群」為國家重大施政計畫。惟2008年後,「首都博物館群」進展有限,反而因為都市發展周期,許多有文化資產潛力之建築,或如榮町街屋被成列拆除,或如有「臺灣第一間百貨公司」與「七重天」美譽之菊元百貨,在未有澈底調查下僅被輕率「列冊」處理;缺乏整體歷史街區永續發展的都市計畫觀點,也造成如古蹟「撫臺街洋樓」周遭全被高樓建案包圍。矧「城內」因為首都核心,眾多已指定或具潛力之文化資產與設施屬於國有,但中央與地方卻沒有能協調發展保存政策之常設機制,造成歷史核心區文化價值流失。爰要求文化部就臺北「城內」作為首都歷史核心之整體規劃進行通盤研究、提出對策,並於1年內將研究成果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 

(五十六)鐵路局臺北機廠落成於1939年,是松山街郊由菸廠、鐵工廠、東町國民住宅與雙葉國民學校所構成的北臺灣最大日治工業聚落中,運作最久、保存最完整的一個,並為臺北市區向東發展、與松山庄縫合之指標。而臺北機廠現代主義與折衷主義之建築本體相當精美,加以從清領時期機器局從蘇格蘭格拉斯哥進口之蒸氣槌、美國援助之各項設施(包括當時美國為推動日本經濟復甦,由美方於50年代向方重建的日本工廠訂購之吊車等機具)與鐵路電氣化後使用至今之設備,皆保存於此,實為國內現存規格最高之工業文化遺產(industrial heritage)。文化部既已收到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全區保留」之國定古蹟審議申請,自應對個別建築已獲文化資產指定之臺北機廠,再次進行系統性、全面性大規模調查。矧文化部職掌除文化資產保存外,亦包括國家級文化設施之建置,文化部有必要就臺北機廠此都市文明瑰寶如何發展為交通與工業文化博物園區,主動提出規劃方案,並協調中央地方各單位加以落實。爰建請文化部成立由部內各相關單位組成、次長督導之工作小組,負責臺北機廠相關任務。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管碧玲 

(五十七)顏水龍為我國戰後重要前輩藝術家,且其作品如油畫與手工藝外,尚因其與斯時臺籍政商菁英如臺北市長高玉樹等人的合作,而留下眾多領先時代之大型公共藝術作品。在顏水龍公共藝術作品中,位處臺北市劍潭之「從農業社會到工業社會」最具特殊歷史價值,因此馬賽克壁畫乃是臺北市升格直轄市時,在於配合拓寬之中山北路側,標示著原臺北縣市界。然近來卻傳出「從農業社會到工業社會」因維護不當,漏水龜裂,矧顏水龍之公共藝術作品缺乏完整調查,以致屢屢得在公共工程或都市更新進行時加以「搶救」。爰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就顏水龍公共藝術作品展開全面性調查,並據以推動整體保存。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管碧玲 

(五十八)為因應中央政府推動重大公共建設財源不足、開發效益卻未能充分利用等課題,行政院於2012年7月核定「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希望透過公共建設的整合開發,利用不同領域項目的結合產生綜效,以「外部效益內部化」的方式提高公共建設自償率。惟「跨域加值」此種財務計畫既需在公共建設原有公共目的與財務收益間兼籌併顧,則納入「跨域加值」之建設計畫即必須在物理上或衍生價值上,具有足以進行商業發展之空間,此如行政院公共建設計畫及周邊整合規劃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所規定之自償率30%門檻。惟文化部本年度雖將「跨域加值」納為施政重點,其所羅列之項目如「改善國父紀念館軟硬體設施」等,內容根本不具備可行之財務方案。矧就其中之「大南海文化園區」而言,附近並無可大幅提升自償率之開發空間或公共工程,僅有透過對現有綠地或文化設施之排擠,始有達成自償率之機會。爰要求文化部在3個月內,就「跨域加值」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管碧玲 

(五十九)近年來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情況雖有長足發展,但就經指定之有形文化資產而言,仍偏重於戰前,致使與當代社會集體文化記憶更緊密之戰後初期現代建築,往往因缺乏文資身分又地處都市菁華地段,而被提早拆除。矧現行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仍忽略許多深刻影響臺灣人文地景之前輩建築師如郭茂林、蔡柏鋒或修澤蘭等人之作品;僅管這些前輩建築師投注相當心力於公共建築,但其中即便公有者,相關史料保存仍相當有限。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就前揭問題擬定研究計畫,以落實文化資產保存業務。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管碧玲 

(六十)自1951年起,美國每年撥款1億美元援助台灣,臺北市中山、大安與松山三區之交,則因此成為諸多外國與本國涉外單位設址之首選。1952年與1953年間,作為美國「經濟合作總署中國分署」對口的行政院美援運用委員會,便在中山區朱厝崙新建混合臺灣本地與日本風格之美式高級住宅,供在臺辦公之美國官員居住。此「中山區美援會宿舍群」為國內現存最早、規格最高之戰後宿舍建築,矧其在建築風格外,亦具體而微體現了臺北市區戰後20年向東拓展的痕跡。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要求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2014年3月14日至此建築群進行現勘,參與會勘之專家學者咸認此因國有而能碩果僅存之建築群,有極高文化價值,應儘速指定古蹟或歷史建物。然除文化資產之指定之外,文化部亦為文化設施與社區營造之中央主管機關,而文化部推動地方文化館多年,人口稠密的首都菁華地帶卻反無傳承此區發展之地方文化館。爰要求文化部儘速責成相關單位,完成「中山區美援會宿舍群」之文化資產指定,並在協調完成建築群修復後,將其部分開放予公眾,以再記錄這段歷史的同時,凝聚深耕鄰近地區之社區意識。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管碧玲 

(六十一)鑒於文化部於2012年斥資2億元補助的高畫質旗艦戲劇,5部戲中僅3部拍成,而旗艦戲劇在金鐘獎的入圍名單中3部入圍,飽受外界批評文化部旗艦戲劇補助之標準何在,且寓意為何?為鼓勵我國電視台多家拍攝本土戲劇,旗艦戲劇補助有其重要性,但從2012年的補助成果來看,顯見仍有檢討之必要性。是以,文化部應儘速檢討旗艦戲劇補助之成效,並於1個月內將相關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六十二)鑒於日前台北影片商業同業公會於舉辦兩岸電影交流與市場拓展會議時,重砲抨擊文化部組織架構疊床架屋,影視局與影視司分工不清,導致電影產業無法走出海外與世界市場競爭之主因。文化部應儘速協調成立影音發展之單一窗口,協助產業界於需要政府協助時,能夠儘速取得相關幫助,不至於因為文化部本身組織架構疊床架屋,而影響整個業界之發展。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六十三)鑒於日前爆出台北大龍峒保安宮不願領取文化部所頒發的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因保安宮認為其廟方之努力早於2003年就獲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之肯定,獲得亞太文化資產保存獎,保安宮認為不需要再有文化部對於廟方努力的肯定。文化部對於台灣廟宇文化保存的努力顯見比聯合國晚了10年,文化部應是我國對於文化保存最積極之主管單位,卻比聯合國還晚發現我國珍貴的宗教文化資產,文化部於文化資產的努力仍有待加強之處。是以,文化部應責成相關單位儘速調查我國極具珍貴之廟宇文化資產,以完整保存並肯定我國廟宇文化人士之努力成果。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六十四)鑒於泥土化政策之推動過程中,飽受各界批評,其主要批評點在於藝文推廣應以偏鄉地區為主要補助及推廣對象,但從文化部過去政策補助的內容中,可以發現該政策之經費補助未落實於偏鄉弱勢地區,如此的經費補助方向將不利於偏鄉與中南部藝文較少地區之藝文活動發展。是以,文化部應儘速檢討泥土化之藝文推廣活動補助,提昇補助經費比例於偏鄉與藝文資源較少之地區。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六十五)鑒於兩岸貨品貿易協議尚未談定,但文化部卻優先於104年度預算中,以服務及貨品貿易協議等無關文化部業務的名義編列赴中旅費藏預算。文化部在貨品貿易協議尚未看見任何可能簽訂之時,就先以該名義編列相關預算,若104年度貨品貿易協議未能順利簽訂,則文化部今年度編列之許多預算將無法動支,此舉將會影響文化部相關預算執行之成效。文化部應儘速檢討相關預算編列之狀況,應謹慎就大陸政策與兩岸文化交流的進程妥善規劃俾能具有實質效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六十六)鑒於日前媒體報導披露,文化部委由人力銀行協助徵才,主要工作內容為負責長官英文文稿、講辭撰擬與翻譯,還有包括國際媒體訪問翻譯工作、媒體投書或專文撰擬,即外文編譯資料審稿等工作。然而,文化部竟於徵才公告中明確表示本國籍月薪最高為5萬7,000元,外國籍月薪最高10萬5,000元,從文化部徵才公告的內容,顯見文化部僅需外語人才協助事務性工作,且我國近年推動外語教學成效佳,文化部此徵人公告是否有歧視本國應徵者之嫌,文化部應儘速檢討相關徵人公告,並應優先錄用本國籍應徵者。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六十七)鑒於紅珊瑚已於2008年納入華盛頓公約附錄三的保育物種,顯見紅珊瑚已成保育趨勢,然而,文化部的文創產業補助計畫中,竟有補助紅珊瑚設計之計畫,文化部應儘速檢討此計畫,並將保育類之物種的文創設計排除於文創產業計畫之補助中。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六十八)鑒於我國文化產業發展急需與技職教育體系進行合作,然而,近年文創產業對於產學合作與建教合作建立並不積極,文化部應儘速與教育部協調,媒合文化部主管之文化創意產業公司,及教育部主管之技職院校,以建立文化創意產業之產學合作與建教合作制度,培養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之人才。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六十九)鑒於我國近年華語偶像劇盛行,我國許多業者製作之偶像劇已成為華語世界流行之戲劇,然而,對於我國偶像劇外銷至世界其他國家,常因為不同國家而有不同的貿易限制,文化部應儘速協助業者研擬不同國家對於戲劇進口之限制,並提供相關業者各國進口戲劇之管制政策,以協助各業者得以將本土製作之華語偶像劇外銷各國。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七十)鑒於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將於103年底完工啟用,屆時沿高雄捷運紅線將會有大東藝術文化中心、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中正文化中心、駁二藝術特區、海洋音樂流行文化中心等藝文場館,而前述場館有部分屬中央文化部管轄,部分屬高雄市政府管轄,未來相關藝文設施營運後藝文活動安排將考驗文化部與市府文化局之智慧,如何串聯大高雄藝文場館將所有場館效益發揮極大化,需市府與文化部進一步溝通協調。是以,建請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應與鄰近場館建立良善夥伴關係,並進行橫向聯繫,以妥善規劃藝文表演活動之安排。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七十一)鑒於高雄市鳳山區黃埔新村為我國第一代眷村,在國防部一系列的眷村改建政策下,黃埔新村原住戶皆已搬至新建大樓;高雄市文化局為保留我國第一代眷村建築,已劃定黃埔新村為文化特定區,並預計未來將與國防部共商編列相關政策經費推動眷村文化園區。然而,在未完成相關眷村文化園區規劃時,黃埔新村治安問題實為一令人擔憂之大問題,是以,文化部文資局應儘速與國防部、高雄市政府開始相關眷村文化園區設置計畫,並協助與高雄市文化局妥善協調黃埔新村治安問題。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七十二)鑒於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將於103年底完工啟用,屆時將會有許多藝文團體進駐表演,然而,長久以來的南北文化差距,使得南部藝文人口一向較為缺乏。為避免未來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落成後相關展演活動面臨觀眾數過少之窘境,請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規劃培植南部藝文團體,以培養南部地區文化觀賞人口群。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七十三)鑒於台北兩廳院場館於落成至今並未進行完整之整修工作,文化部將預計於104年6至9月及105年7月至106年2月進行整修,並將於兩廳院外設置戶外臨時劇場,然而,兩廳院預計整修期間適逢汛期期間,搭設戶外臨時劇場勢必時常遭受風雨而影響藝文活動之演出,而兩廳院預計整修期間為衛武營藝術文化中落成後。是以,建請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於國家兩廳院整修期間,可多策劃大型藝文展演活動。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七十四)鑒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100年交付100億元,由文化部執行之文創產業培植工作,於100年選定共12家文創公司進行文創產業之推動,然於去年度卻傳出有2家公司退出,4家公司連續2年投資管理績效未達預期目標百分之五十,遭文化部通知限期1年內改善。其中該投顧案去年爆出圖利特定業者之嫌,引發外界撻伐,起因於由王偉忠擔任董事的台灣文創一號,卻拿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自家的華星娛樂公司、南方島公司、魔法胡同娛樂公司;另一家吉富文創,也用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華星娛樂,等於讓王偉忠一人就拿了8,300萬元。顯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交由文化部所處理之文創產業培植工作問題層出不窮,文化部應於2個月內提出文創產業發展現狀與檢討之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七十五)鑒於我國電影工作急需國家及片場之設置,又近年高雄於電影產業的扶植不餘遺力,協助多部國片進行片廠設置與拍攝工作,加上未來高雄亞洲新灣區相關建築落成後,富有世界級港灣城市之海景,實為電影產業拍攝之絕佳地點。是以,為解決電影產業片場之困境,加上高雄未來相關設施落成後的絕佳景致,文化部應協助高雄提出國家級片廠設置地點之可行性評估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七十六)鑒於培植我國國片發展環境,文化部應積極評估設置國家級片場之設施,以提供我國電影工作者電影拍攝之用,解決現行每部電影拍攝時皆須自行重設片廠,造成電影拍攝成本過高之窘境。是以,為解決電影工作者無片場可拍攝使用之困境,文化部應協助有意願設置片場之地方政府進行可行性評估,以協助解決我國電影工作者無片場可拍攝之窘境。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七十七)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所屬綠島、景美兩個人權文化園區,自民國94年初移交由文化部前身文建會管理維護,其後組織一直僅以「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暫定之,讓許多曾遭受國家暴力不當對待之受害者及家屬正式掛牌成立遙遙無期,文化部應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七十八)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分為綠島園區、景美園區,綠島人權園區包含新生訓導處、綠洲山莊等,佔地有32公頃,景美人權園區含汽修大隊基地有3.64公頃。依人權館籌備處統計,綠島園區去年參觀人數有19萬5,309人,景美園區則有9萬2,397人。而人權館籌備處現編制人員12人,其中於綠島人權園區服務之編制人員僅組長與科員共2人,其他包括籌備處正、副主管等編制人員10人全部集中在景美園區,以綠島園區土地為景美園區的8倍餘,但綠島園區僅有編制人員2人,其他為派遣人力20人負責導覽工作,2園區的人力配置並未依照其業務量加以分配,明顯失衡,文化部應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七十九)大台北新劇院計畫推動多年未果,原經費甚至移用於衛武營舉辦表演藝術博覽會之支出,後以更名方式另以新興計畫續辦,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亦不利繼續性計畫之追蹤督考。且「新北表演藝術中心推動計畫」大幅縮減劇院空間與席次,預計開發總樓地板面積由60,000坪增為80,065坪,增幅33.44%;惟劇院樓地板面積由8,467坪降為6,564坪,降幅22.48%,其中大劇院座位由3,000至3,500席降為1,500席,劇院規模縮減幅度超過50%以上。按本計畫大幅提高民間出資額,為確保吸引民間投資之利基,以大幅縮減劇院空間與座位席次,相對增加附屬商業設施空間為誘因,計畫目標恐已打折扣。文化部應於2個月內就該計畫之變更、縮減劇院規模,且台北地區周邊有其他興建中之中大型專業表演空間之情況下,如何避免相互排擠,確保計畫效益,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八十)文化部為提供媒合創意所需之通路行銷、創投資金、商業模式輔導等服務,於102年建置「文創咖啡廳媒合平臺」,聲稱民眾可透過該平臺尋找投資人或跨界跨領域之應用需求者。惟迄今媒合成功獲得投資者僅4家業者,另有2家業者獲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補助、成功轉介群眾募資平臺者有3件,協助申請取得優惠貸款者5家,成功媒合取得資金挹注者合計22件,媒合成功率約3.07%,容有加強與提升空間。惟查,除文創一期招商作業有規劃國際標外,文宣品僅印製中文版,且政策說明會、溝通會、文宣品之設計等,均以國內投資者為對象,反映文創媒合機制尚未納入積極尋求國外投資者合作之概念。按近年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外銷收入雖有成長跡象,惟占整體文化創意產業銷售收入之比率僅約1成,2012年甚有下滑現象,顯示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之海外市場仍待積極拓展與努力空間。文化部應於2個月內就如何提升文創媒合績效、招攬海外投資者及如何落實多元資金挹注文創產業之目標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八十一)針對文化部於102年度起實施「7835文化發展計畫」,以推動泥土化政策,依文化部「7835村落發展計畫」之初衷與發展目標是使偏遠村落能享有與都會相同之文化服務及平等的文化參與機會,並由所屬新竹、彰化、臺南及臺東等4個生活美學館協助辦理。惟根據審計部審核102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各館於102年度共計核定補助84案,補助金額3,699萬餘元,補助對象共175村里,但其中屬以前年度社區營造計畫已補助之村里,計有131個,比率達74.86%,新增且屬社區營造計畫從未補助之村里,僅有44個,比率25.14%,顯示補助資源有集中於以往社區營造計畫已輔導之村里,未能均衡照顧全國其他村里;又核定補助案中屬於內政部歸類為「偏鄉地區」之村里,僅31個,比率17.71%,亦未能與其發展目標相互契合。顯示文化部有待加強整合3大社區營造計畫、均衡文化資源,並照顧弱勢村落,避免資源過於重複集中,以達文化平權之計畫目標。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八十二)目前全國各界紛紛投入文創園區或藝文園區等大型建設,規劃中、招商中或已營運之文創園區眾多,藉以活化地方經濟,惟文化部職掌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與產業聚落之規劃、審議、輔導、考核及獎勵,對於文創園區,應全面檢視各營運中或規劃中之文創園區現況及必要性,整合現有各項資源,明確區隔各園區定位及功能,並針對園區特性及區域發展,訂定完整設立標準及審核機制。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八十三)針對近10年來國際間創意產業蓬勃發展帶動龐大之商機,全球貿易金額達歷史新高,我國自91年度開始推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迄今已逾10年,政府及民間挹注龐鉅資源,惟101年度文化創意產業外銷金額為新臺幣630億餘元,僅占整體營業額之9.36%,且次產業中僅「工藝產業」、「產品設計產業」、「視覺傳達設計」之外銷收入高於內銷收入超過10%,其餘還有1%不到,且近5年外銷收入,2012年度為近5年來首度出現負成長,而且文化創意產業91年度至100年度外銷收入比率在6.61%10.22%之間。整體而言偏重內銷,不符國際趨勢,顯示臺灣創意產業出口之國際競爭力不足;故要求文化部檢討改進,以有效提升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八十四)針對近年兩岸交流密切,雖有利於擴展華人市場,惟受中國大陸磁吸效應之威脅,臺灣劇組人才及演員外流,產業環境惡化,國內電視產業面臨成長趨緩困境,顯示政府投入之資源與產業實際需求產生落差,又未適時因應國際產業環境變化提出有效輔導措施,使產業競爭力逐漸流失,與計畫預期願景目標差距拉大,故要求文化部應謀適切措施改善,提升國內自製節目之質與量,減少對境外劇之需求,培育並吸引留住人才,同時評估數位匯流趨勢之影響,以提升電視產業競爭力。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八十五)有關台中市霧峰區北溝故宮舊址,2月中開挖出藏寶隧道後,經審議後已於103年10月7日由台中市政府公告為歷史建築。查北溝故宮於63年由台灣省電影製片廠接管,79年由台灣省政府台灣電影文化公司經營台灣電影文化城,故該址不僅深具故宮遷台史蹟的歷史價值,亦為我國電影文化發展的重要根據地之一;又鑒於台中市將於水湳及霧峰推動中台灣電影推廣園區以及中台灣電影文化園區,文化部基於歷史建築保存及文創活化之目的,應積極輔導台中市政府整合北溝故宮舊址與中台灣電影推廣園區之活化方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八十六)為整合特定地域之有形及無形文化資源,結合地方文化據點與社區活力,建構脈絡相連之文化生活圈,提升全民文化參與、創造與分享文化資源、均衡城鄉發展,文化部辦理「磐石行動─地方文化館第2期計畫」,惟查:1.未規範市縣政府應訂定初審審查規定或未利益迴避,公正及客觀性遭質疑;2.未訂定重複補助款項之處理方式;3.業務單位未依補助計畫規定之審查項目進行審核;4.補助第二類文化生活圈之評量管考系統迄未上線;5.未積極引介地方文化館與附屬機關進行資源交流,發揮文化資源合作共生綜效;6.未詳實評估各館永續經營意願與能力,致以前年度補助計畫間有自始未開館、低度利用情形;7.預期效益指標目標值訂定過於保守,未具激勵效果等情事。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八十七)鑑於文化資產是不能再生的全民資產,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及傳統藝術等維護傳承亦是長期性工作,研提「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計畫第2期修正計畫」,惟查:1.古蹟管理維護資料檔案彙送主管機關之規範迄未訂定;2.部分國定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未依規定將管理維護計畫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備查,且未依規定辦理日常保養或檢測維修;3.委託專業服務中心辦理古蹟、歷史建築訪視之契約期間未能銜接,提供各地方政府諮詢等服務間有中斷情形;4.輔導鐵道藝術村轉型為自營自足型態及推動鐵道沿線閒置空間由民間組織進行活化再生之目標尚未達成;5.部分補助民間團體案件未於作業規範內或補助契約中訂定績效衡量指標;6.間有重要民俗祭典及有關文物,仍未更新置於文化資產管理系統,以供民眾上網查閱及推廣等情事。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八十八)文化部為落實文化立國及文化外交之政策,積極推動海外駐點增設工作,除承接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前行政院新聞局原有駐紐約臺北文化中心、駐法國臺灣文化中心、駐日本臺北文化中心、香港光華新聞文化中心外,本年度獲行政院同意新設美國洛杉磯、美國休士頓、英國倫敦、俄羅斯、西班牙等駐點,並積極規劃擴充歐洲、東南亞及中南美洲區域據點,逐步開展對外文化之網絡佈局。各海外駐點主責文化交流事務,為深耕拓展我國文化影響力,審酌各駐點所轄特性與文化能量,依行政院核定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國際交流中程計畫,文化部編列洛杉磯、休士頓、日本、倫敦等4處文化據點及實體臺灣書院。惟截至民國102年底止,因未尋獲合適之租賃物件,上開文化據點均未完成租賃,併同其他臺灣書院分項計畫賸餘款全部繳庫數達1億2,490萬餘元;復依核定計畫目標說明,上開文化據點係作為對外開放之藝文空間,辦理講座、映演、展覽、文創精品、創意展示、示範講演等,其4處租賃場地作業落後,致年度預算未能依進度執行外,亦連帶影響該計畫後續整體規劃使用期程及相關展演活動。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八十九)為利用雲端科技大量儲存、運算及隨時隨地分享之特性,整合現有文化機關及團體網站與資料庫,以開放方式提供加值利用,文化部提報「文化雲先期計畫」,計畫期程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止。截至民國102年底止,累計已撥數6,800萬元,累計實現數4,576萬餘元,惟查:1.介接數位典藏聯合目錄中數位化之文化資料數未符預期;2.各所屬單位既有之文化資訊系統功能相同或類似者,應妥為規劃整合於雲端平臺,避免浪費資源。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九十)針對文化部辦理「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畫,惟查:1.辦理文創事業原創產品服務價差優惠補貼措施,因補助資格限制較嚴及參與廠商為避免該補貼配套措施造成其他販售點,銷售價格差異衍生消費糾紛等因素,均無申請補助案件,計畫成效欠佳;2.規劃辦理補助民間提供空間供文創事業使用,因空間提供者不符補助條件、財務籌資能力有限、囿於營業執照及建築物使用用途必須辦理變更等因素,致執行未如預期,規劃有欠周妥;3.於網路雲端建立「文創咖啡廳」媒合平臺,本年度尚無成功媒合件數,尚待持續追蹤,協助解決媒合歧異及消除投資障礙等情事。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九十一)為建構對文創產業友善之發展環境,期使相關產業能獲得適當輔導及協助而成長,文化部執行「多元資金挹注」、「產業研發及輔導」、「市場流通及拓展」及「人才培育及媒合」等4個計畫(民國97至102年度)。累計提供產業諮詢診斷及輔導254件;補助市縣政府推動文創產業發展56件;參與文創博覽會廠商1,892家;參加文創人才培育課程及研習2,303人次等。

惟查:1.團體創業計畫案未屆執行期限,復再補助團體成員另行創業,影響原計畫之執行;2.未要求受補助文創業者依規定填列具體量化效益,不利補助計畫效益之考核;3.文化創意跨界行銷暨原創加值計畫補助作業規定之研擬實欠周延,無法選出符合預計目標之補助案件;4.補助計畫行政作業費時,致實際執行期間較預計縮減近半;5.辦理文化創意產業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未落實執行利益迴避相關規定;6.未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優先進駐文創園區,以發揮相輔相成綜效;7.專業經紀人才培育及機制建置進度較預計落後逾2年餘,未能及時完成與國際接軌之計畫目標等情事。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九十二)針對全台有新竹、彰化、台南、台東等4所「生活美學館」,不但從事本業,也從事場地出租、開設補習課程等多項業務,對推廣生活美學並無顯著成效,但業外業務都強力推廣,甚至還增加派遣工的聘用,從97年迄今,甚至增用27名派遣工。然而,國人不禁質疑,生活美學館增聘的派遣工,為什麼不能利用當地的文化種子、志工?生活美學館為何不把資源用在扶植各地的生活美學上?為何總是不務「文化」與「文學」、「美學」等正業?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提出具體方案並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九十三)針對文化部所屬生活美學館之核心業務內涵與任務其實質功能與業務定位不明,致使新竹生活美術館竟去鼓勵開採台灣紅珊瑚破壞大自然環境。總統府資政漢寶德日前甚至直言批評「台灣文創產業只重視經濟效益,文化紮根不夠。」依據「國立生活美學館組織準則」第1條規定:「國立臺灣美術館為辦理生活美學、推廣社會教育、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業務,特設各國立生活美學館。」目前共設有新竹、彰化、臺南及臺東等4個生活美學館,負責辦理全國北、中、南、東4個地區之生活美學業務。

文化部放任生活美學館只顧銷售營利,以至於台灣生態為此付出代價:查國立臺灣美術館所屬4個生活美學館前身為社會教育館,除延續推動原社教館之社會教育業務外,「生活美學」為其核心業務。然而,因文化部的失職,導致現行各生活美學館的業務,包括:提供場地租借、開設藝文研習班及展覽活動等業務,易與地方文化中心、市立圖書館及各社區大學等藝文機關或社教機構之功能重疊,實質功能與定位不明,完全忘記「文化」才是「文創的根本」,甚至發生新竹生活美術館竟還舉辦開採台灣紅珊瑚,破壞大自然環境、發生生態浩劫之情事。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九十四)針對文化部於100年推動「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入100億元,挹注文化創意產業。該方案自100年6月執行,迄103年6月30日止,共受理10家專業管理公司申請之共同投資案,計35件,其中28件通過審查,總計文化部核准投資額度6億6,785萬7,730元,專業管理公司搭配投資7億7,354萬4,185元。惟文化部如何選定10家管理公司遭受外界質疑,認為文化部接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委託,辦理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離譜的是高達100億元的計畫案,文化部竟然完全沒有公開招標,而僅以「甄選」的方式,草率的決定由特定幾家「管理公司」管理。文化部再委其(管理公司)辦理尋找適合投資之案源、投資案件之投資評估、審議核決及投資後管理,同時又要求專業管理公司應出資共同參與投資,此有利益衝突,根本是球員兼裁判之虞。又部分「管理公司」本身身兼「文創公司」和「娛樂影音公司」、「影視公司」等,試問,這要怎麼會客觀?

文化部無視、放任管理公司球員兼裁判:由這些「專業管理公司」來辦理「尋找適合投資之案源」、「審議核決」、「投資後的管理」會妥當嗎?這些諸多疑義,文化部怎能視而不見,何況還曾為此遭到監察院提出糾正。監察院直指,文化部「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所投資之對象過於集中娛樂影音事業,實需資金挹注扶植之新創、微型文創企業,反無法獲得專業管理公司之投資,而文化部未採取改善對策,投資審議會徒具形式、聊備一格,均有違失。基此,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上開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九十五)針對「村落文化發展計畫(泥土化政策)」由所屬新竹、彰化、臺南及臺東等4個生活美學館辦理。惟根據審計部審核102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各館於102年度共計核定補助84案,補助金額3,699萬餘元,補助對象共175村里,但其中屬以前年度社區營造計畫已補助之村里,計有131個,比率達74.86%,新增且屬社區營造計畫從未補助之村里,僅有44個,比率25.14%,顯示補助資源有集中於以往社區營造計畫已輔導之村里,未能均衡照顧全國其他村里;又核定補助案中屬於內政部歸類為「偏鄉地區」之村里,僅31個,比率17.71%,亦未能與其發展目標相互契合。顯示文化部實應檢討並覈實編列預算,更加強社區營造計畫、均衡文化資源,並照顧弱勢村落,避免資源過於重複集中。基此,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上開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九十六)針對兩岸文教交流,文化部自102年起開始推動「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105年兩岸交流中程計畫」。文化部主管104年度為賡續辦理本項計畫,編列相關預算計1億0,746萬6,000元。惟經查:1.台灣節目占中國境外劇之比率,相較於中國節目占台灣之比率還低,顯然毫無對等;2.耗費公帑達鉅額2億5,011萬6,000元,但累計預算執行率嚴重偏低,實應檢討並覈實編列預算。

其次,文化部辦理全球佈局行動方案,過於偏重兩岸交流,且查計畫執行成效欠佳、累計預算執行率嚴重偏低,除審酌執行能力覈實編列預算之外,亟待重新檢討是否仍需耗費預算進行相關計畫。基此,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上開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九十七)文化部及所屬104年度預算案編列歲出170.12億元,其中分散編列於文化部本部及其所屬之跨年期計畫計53項、28.13餘億元,惟該部及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及重大計畫,經查有未依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要點規定,先完備前置規劃作業並俟計畫核定再行編列預算辦理之情形,預算程序錯置,亟待檢討。例如:1.部分新興計畫尚未獲核定即先行編列預算,核與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等相關規定不符。2.部分計畫已辦理多年,惟財務計畫迄未獲核定。

綜上所述,文化部及其所屬辦理公共工程及重大施政計畫,未俟計畫核定,即逕先編列預算執行,顯與預算法及預算籌編原則等相關規定不符,應立即檢討改善,並於2個月內,將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九十八)針對民間業者質疑政府服貿協議開放印刷業可能危害國安,因為中國印刷業是國家企業、有政治目的。經濟部長張家祝甚至直接說,「中國業者若來台從事政治活動,可撤銷其商業登記。」若此話當真,印刷業的簽署就需要立即撤銷重啟談判,因為,中國的「印刷業」對台灣的目的就是要執行政治任務:

台灣開放印刷就是開放出版

1.台灣的印刷業是商業,然而,中國的印刷業與出版業,和新聞媒體及廣電媒體,全部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監管。目前它所規管的項目,其實不僅報紙、廣電、出版、印刷等。為何要片面開放印刷業?

2.文化部官員回應,台灣只開放中國的印刷業,並沒有開放中國的出版業來台。那麼,文化部可能必須回答,中資投資的印刷廠在申請出版物時,一向開放出版品的台灣有那一條法規可禁止或審查?如果沒有審查機制,豈不是任由中資參與的印刷廠在台灣進行中共「黨中央和國務院」的交辦任務?

中資50%股權已具主導權

3.政府的回應:「中資股權不能超過50%,台灣業者有主導權」,但是,包括公司法、公平法等在內的相關法規和所有業界實務,都很清楚只要有30%的股權就具有主導權,那麼政府所謂的50%股權才有主導權的說法,是否是自欺欺人?或在放水中資印刷廠掌控我國印刷業?

以上,僅就印刷業的直接涉及政治目的之「國家安全」層面來討論,其實,就業安全、經濟發展、專業品質等等,都是國家安全。很明顯的,對中國而言,印刷業就是媒體,中共官方文件中直指其負有「戰略任務」,指導思想就是「中國社會主義」。文化部等單位開放中國印刷業,到底是在為那一邊的國安來服務?基此,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九十九)針對文化部日前舉辦的「台北電視節」徵求參展廠商,在「兩岸」交流更密切之中,又出現向中國傾斜爭議。這個以提供台灣影視產品國際交流和銷售平台的活動,文化部卻在徵求參展廠商的說明書中,異於往年的設定了多項「新」的規定,例如,要求參展的電視公司的觀眾觸達率要超過60%;拒絕自費參展者,並要對申請者「審查」。

今年出現這些「新」規定的荒謬,首先在於要求必須有線電視業者應達到「觸達率60%」,才有資格進行國際交流。然文化部認為「觸達率」就是影視產品的品質保證?還是欲以公權力扼殺台灣多元的影視產業的發展機會?這些新的規定恐造成申請業者擔心政府封殺特定廠商的焦慮。政府「審查」大權在握,是在保護大型而「聽話」的業者?還是欺負最需要協助的小型業者,漠視最能展現台灣自由多元的文創特色?基此,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一○○)某市長參選人主張基於尊重歷史古蹟的立場,並爭取西二倉庫作為一級古蹟,以較具彈性的方式保留西三倉庫。另外,該參選人也提出基隆文化藝術5宣言,包含成立專屬基隆人的「北國門藝術薪傳獎基金會」、專案補助藝文工作者,讓藝術人回鄉創作、鼓勵文創工作者進駐老倉庫並規劃街頭藝人展演區,打造基隆徒步新商圈等政策支票,並指上開計畫已獲文化部長龍應台支持,未來規畫及經費文化部將給最大的協助。上開特定候選人的文化支票之允諾,是否屬實?基此,要求文化部將基隆西二西三碼頭倉庫保存概況提出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一○一)針對「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已在今年9月8日熄燈,相關文書資料雖移交文化部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但因缺乏經費與人力,多數社團與白色恐怖受難者團體都憂心,是否這批資料僅能暫存於景美人權文化園區倉庫內,無法讓研究者有機會一窺究竟,後續要怎麼公開與利用這些檔案?另外尚有1,000多個案子未補償等事情,文化部應儘速對外說明清楚後續處理方式為何?

這批檔案做為研究白色恐怖的歷史資料有其重要價值,「雖然這些檔案並非原始的歷史資料,而是針對申請補償做的調查與審查,但在進行審查過程中有將當初的判決書打成電子檔,另外也有將檔案建立成資料庫,因此在後續利用上相對方便。」,所以這批檔案未來能否被妥善運用,許多學者和社團相當憂心。對於檔案後續能怎麼利用,國防部與文化部在移交過程中從未說清楚?基此,要求文化部應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一○二)有鑑於總統府資政漢寶德日前表示,文創定義不清、包山包海,政府和民間都摸不清方向,以至於模糊焦點、失去方向,什麼都拉進文創產業。文化部長期重「文創」輕「文化」,造成文化環境貧瘠,文創產業也無法開花結果。另外,文創的創意,是該把文化從少數人欣賞的菁英文化轉成人人都能欣賞,而非把文化變成生意。文化只要普及,人人都能欣賞、消費文化,文創產業自然形成。文化部該做的是推動文化普及化,例如:提倡美感教育。

其次,文化部只重視文化的經濟效益、卻不重視文化的扎根普及,砸大錢推動文創產業,卻忽略「文化」培養。文化環境若貧瘠,文創怎能開花結果?基此,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一○三)針對文化部日前透過人力銀行貼出徵才公告,開出外國人薪水高出本國人2倍,引發爭議。該內容徵求精通中、英語的副編審,負責長官英文文稿、講辭撰擬與翻譯、國際媒體訪問翻譯工作等。卻因為註明「本國籍月薪最高至5萬7,000元,外國籍薪水最高到10萬5,000元左右」,引發外界「同工不同酬」、「歧視台灣人」等質疑,事後,文化部雖也急忙將廣告撤下,但卻未對此究責,後續是否亦復如此,外界也無從得知。

基此,文化部應於2個月內,將處理情況和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一○四)針對文化部自改組成立2年以來人事更迭頻繁,部內7個司,累計已更換19位司長,雖然文化部解釋,司長調整原因多為個人人生規劃,須尊重其選擇。惟對此,外界不禁質疑,文化部過於頻繁的主管調動,恐造成政策難以延續與曠日廢時,部會之間的橫向聯繫方面,可能跟前一位司長談好的政策,換了另一司長後,立即變調,或者需多花人力和時間在政策銜接上。

基此,對於人事行政之管控與調配,文化部應妥善檢討改進,俾利整體文化政策之推動和延續。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一○五)針對中國日前因不滿中央研究院院士余英時、作家九把刀多次公開力挺香港佔中的言行,觸怒中國政府當局。中國網路10月12日指出,中國廣電總局已對多家出版社發出通知,將余英時、九把刀的書籍下架,同時,中國當局亦要求「不再出版」自由作家野夫、天則經濟研究所榮譽理事長茅于軾、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兼作家張千帆、香港電視文化人梁文道、金融時報中文網專欄作家許知遠等人著作。由此顯示,中國政府欲更緊縮言論自由的空間,不容有批評政權的行為。惟遺憾的是,身處民主台灣的文化部長龍應台不僅沒有公開譴責獨裁中國野蠻行徑,日前甚至還表示「中國官方對管制言論有自己的程序,目前的消息並不符合她認知的中國處理爭議出版品作法…」,該回應充滿著「偏袒」、「維護」獨裁中國方面言論。反觀,陸委會10月11日即表示「…出版自由是言論自由的一環,是基本人權,應受到尊重與保護,希望中國民眾也能享有討論公共事務的言論與出版自由」。是以,龍應台的言論亟為不當。

基此,文化部應於2個月內,將處理進度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一○六)為保存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出土文物,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為出土文物保存機關,該館為典藏保存該園區之出土文物,規劃辦理南科館整建計畫,嗣因需求面積增加,該館復辦理計畫變更。惟該館辦理南科館新建工程,因計畫考慮欠周內容大幅變更,自民國99年3月開始委外規劃設計,迄至民國102年6月基本設計始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通過,至民國102年10月始完成細部設計進行工程發包作業,截至本年度3月26日完成決標。

經查:1.規劃階段未能充分蒐集相關法令規定,並妥為考量未來使用需求,計畫核定後始經專案管理廠商審核發現未規劃設置停車空間,復未依審查意見妥適檢討辦理計畫修正,即逕行委託設計廠商進行設計,致一再提報基本設計審議作業,徒耗作業期程,無法獲教育部審查通過,延宕計畫執行進度;2.辦理基本設計送審作業,未按計畫核定之建築面積及契約設計原則要求廠商進行設計,嗣經教育部審查後始要求廠商重新檢討,復未覈實檢討建築物地下空間配置,造成空間閒置浪費及工程單位造價偏高,致遭工程會以設計不合理為由退回修正,耽延計畫執行進度;3.計畫內容大幅變更,未依規定提報行政院核定,經教育部責令辦理計畫修正後,仍未能妥適因應處理,影響工程招標作業時程,肇致開館期程一再延宕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是以,後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於102年遭監察院糾正。基此,要求文化部於2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一○七)文化部依行政院所訂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於民國102年3月29日訂頒文化部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管考作業注意事項作為文化部及所屬機關之管考依據。惟查補助作業內部控制實際運作情形:1.未能詳實填具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並加會主計單位核對後,送專責人員或內部管理小組查考,未落實管考制度;2.部分附屬機關尚未依政府內部稽核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成立內部稽核專責單位或任務編組,覆核內部控制制度評估作業及辦理內部稽核工作;3.未依行政院訂頒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本年度重點工作規定,就監察院糾正(舉)與彈劾案件及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完成全面改善等情事。基此,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一○八)文化部所屬國立臺灣美術館、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及國立國父紀念館等5個單位,為推動文化與創意價值,執行藝術數位典藏加值與應用等相關典藏業務計畫,編列預算1億4,019萬餘元,辦理典藏業務及藏品圖像數位化,將公有文化資源,予以系統化分類整理,讓民眾及研究者能經由網路進行整合性查詢利用。

惟查:1.國立國父紀念館文物典藏制度規章未臻完善;2.部分機關藏品經年未辦理財產登記或未經審議分級判定,未落實典藏管理作業,經管效能尚待改善;3.部分機關藏品尚未完成圖像數位化或取得授權,影響圖像公開及加值應用,亟待檢討改善;4.間有典藏品管理運用機制缺乏效能考核規範,亟待充實;5.部分典藏品審議委員會未發揮諮詢功能,尚乏典藏政策及發展方向之規劃措施,亟待提升運作效能;6.部分機關藏品數位內容尚未有效開發運用以彰顯藏品特殊性及市場價值等情事。基此,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一○九)鑑於文化部為推動文創業務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編列4億3,301萬3,000元,辦理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產業集聚效應推展等工作計畫,惟查:1.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出口落後,亟待強化海外市場推廣:我國推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迄今已逾10年,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2013年5月15日指出,我國101年度文化創意產業外銷金額為新臺幣630.90餘億元,僅占整體營業額之9.36%,反映出整體而言偏重內銷,亟待積極努力拓展海外市場。2.全球創意產品與服務貿易創新高,惟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出口落後,顯示國際競爭力不足:按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資料庫統計資料中有關「臺灣」部分,2011年創意產品出口為47.3億美元,僅占全球創意產品出口比率1.04%,為全球倒數第8名,出口值成長率落後許多國家,另我國2011年創意服務出口僅為1.36億美元,顯示臺灣創意產業出口之國際競爭力不足,亟待檢討改善。

綜上所述,文化部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已逾10年,政府及民間挹注龐巨資源,惟因文化部怠慢,監督不周,致使文化創意產業輸出之產值偏低,國際競爭力不足,允應儘速檢討改進造成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緩慢原因。爰要求文化部須將上開檢討改善報告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一一○)針對文創產業推廣,文化部分別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價值產值化計畫─打造藝術產業媒合交易平台」編列3億2,539萬1,000元、1,385萬3,000元,合共3億3,924萬4,000元,供辦理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畫。惟查:1.媒合率仍偏低,容待加強宣傳與推廣:迄今媒合成功獲得投資者僅4家業者,另有2家業者獲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補助、成功轉介群眾募資平臺者有3件,協助申請取得優惠貸款者5家,成功媒合取得資金挹注者合計22件,媒合成功率僅3.07%,亟需加強與提升空間;2.媒合機制宜強化國外市場推廣,積極拓展海外投資者,以利多元資金挹注:除文創一期招商作業有規劃國際標外,文宣品僅印製中文版,且政策說明會、溝通會、文宣品之設計等,均以國內投資者為對象,反映文創媒合機制尚未納入積極尋求國外投資者合作之概念。又,查近年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外銷占整體文化創意產業銷售收入之比率僅約1成,2012年甚有下滑現象,顯示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之海外市場仍待積極拓展與努力空間。

基此,文化部辦理文化創意產業推廣與媒合業務,除媒合成效仍待提升外,相關媒合機制尚未將海外投資者納為積極尋求合作之對象,難以落實多元資金挹注文創產業之目標。文化部除應加強督導以促其改善之外,亦須將上開檢討改善報告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一一一)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自負盈虧為未來營運方向,然檢視其在總預算9.1億元中,扣除管理及總務費與硬體建設經費後,僅以總預算之11.53%作為業務的推動及軟體建置,在其發展初期仍有龐大的建設經費負擔下,短期內要達成自負盈虧實屬困難;以我國目前表演藝術產業市場發展尚未成熟,期以票房收入平衡收支也非易事。請文化部考量評析各項層面,挹注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與發展上的必要經費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潘維剛 蔣乃辛 

(一一二)為保存國際級歷史古蹟台南天馬台暨其他中央廣播電台對大陸廣播天線並及時活化運用。

台南天馬電台是中央廣播電台的台南分台,短波播音覆蓋面積世界第一,極具國安戰略價值。1969年接受美國政府援助籌建,為美軍協防臺灣的重要戰略佈署。1976年開始對國際及中國大陸播音,具備強大的短波廣播播送能量,廣播範圍涵蓋遍及中國大陸、東北亞、東南亞、歐洲、澳洲、美洲。在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六四天安門事件期間都曾發揮強大訊息傳播能力,對退出聯合國後的台灣突破外交困境有極大貢獻,歷史意義重大,直到現在都是大陸民眾突破訊息封鎖的重要管道。為台灣少數具有國際級價值的歷史古蹟,亟應保存。

過去租用央廣短波設備的用戶包括:希望之聲國際廣播電台、美國之音、自由亞洲電台、法國國際廣播電台等國際媒體。

目前中央廣播電台在新北市淡水仍然保有對大陸廣播天線二支、嘉義民雄二支及雲林褒忠一支,同樣深具歷史文物價值,亦應一併保存。

上述各處天線雖經整併,然其中部分天線設施並未充分得到運用,建議應予活化運用,以向國際社會廣傳中華民國民主、自由、繁榮之事實。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陳碧涵 蔣乃辛 黃志雄 呂玉玲 

(一一三)針對位於台中霧峰之國立台灣交響樂團近年面臨人才流失與定位不明之挑戰,為帶動鄰近地區之文化軸線,要求文化部就國立台灣交響樂團之永續發展及音樂園區之營運,與音樂下鄉及培養台中屯區藝文人口,結合「國際音樂節」,研議比照德國萊茵高音樂節前例,舉辦屯區國際音樂祭;另就台灣音樂文化園區之營運未能如預期拉動鄰近地區之文化軸線,應於3個月內會同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考察及報告。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蔣乃辛 許智傑

陳碧涵

(一一四)屏東縣來義鄉古樓村排灣族的五年祭(Maljeveq)祭儀,從有歷史文獻記載開始,就是由古樓部落Giring與Tjiljuvekan兩大家族共同主辦,不曾間斷。但「屏東縣部落文化教育學會」在101年未經部落會議取得共識下,逕向屏東縣文化處登錄為「排灣族古樓部落Maljeveq五年祭」的保存團體,導致本年度祭典紛擾不斷,屬於Tjiljuvekan家族的「屏東縣部落文化教育學會」排擠Giring家族參與祭典,嚴重破壞部落和諧、影響原住民文化資產之保存及傳承。

經查目前原住民文化資產案例中,「花蓮縣豐濱鄉Makotaay(港口)部落阿美族ilisin豐年祭」、「排灣族古樓部落五年祭Maljeveq」、「達悟族飛魚季」等分別具有文化資產保存法「重要民俗及有關文物」或「民俗及有關文物」的指定/登錄身分,但部分案例的保存團體因不符該民族之傳統社會制度、文化脈絡,進而產生紛爭。

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文化部所提修法草案,對於「保存團體」都沒有給予相關認定規範,形成先申請的單位(或個人)就變成保存團體(或保存者)的不合理現象。政府並未意識到這些新團體可能會導致部落象徵價值的重新分配,並引起部落內部社會、權力結構的重整。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應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族之文化資產是屬於各特定部落或特定原住民族所有,行政機關對於其文化資產之「認定基準」及「保存團體」之規範允宜更周延考量各族群文化及部落組織之特殊性。

爰要求文化部應全面檢視目前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指定/登錄情形,並應針對登錄有疑義之處,尊重各該民族傳統社會機制,提出解決方案,消除原住民族或部落與「保存團體」間之疑慮爭議。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第2項 文化資產局原列9億8,142萬元,減列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中「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之辦理社會資源整合運用與國會聯絡協調事務業務等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8,137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4項:

()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2,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凍結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中「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之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業務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許智傑 呂玉玲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蔣乃辛 潘維剛 

黃志雄 

()凍結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中「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之古物遺址水下文化資產業務5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許智傑 呂玉玲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蔣乃辛 潘維剛 

黃志雄 

()鑒於陣頭文化為我國傳統文化的特色,許多外國朋友來台也都相當關注我國的廟會陣頭文化。目前文化部對於陣頭文化保存的相關文獻與資料仍未臻完整,且文資局的文化資產資料庫中對於傳統陣頭文化的文資保存也不完整。是以,文化部應儘速盤點與保存我國傳統陣頭文化之流派與樣式,以完整保存我國傳統陣頭文化。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第3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原列16億3,182萬8,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500萬元及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2,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億0,682萬8,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9項:

()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1億2,113萬5,000元之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何欣純 鄭麗君 許智傑 

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潘維剛 陳淑慧 

()凍結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1億元(含「辦理電影片審查及電影事業管理」73萬5,000元及「國產紀錄片國際交流」原列2,500萬元之二分之一,1,25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陳淑慧 何欣純 鄭麗君 

呂玉玲 陳碧涵 蔣乃辛 孔文吉 

連署人:許智傑 黃志雄 潘維剛 

()凍結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原列5億4,858萬2,000元之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淑慧 呂玉玲 蔣乃辛 何欣純 

陳亭妃 許智傑 鄭麗君 陳碧涵 

連署人:黃志雄 潘維剛 

()凍結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原列4億7,398萬2,000元之三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陳亭妃 何欣純 許智傑 

陳淑慧 呂玉玲 陳碧涵 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潘維剛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辦理廣播電視、電影及流行音樂3項產業發展計畫原期程至103年底止,卻在未獲行政院核定計畫展延前即於104年度編列3項計畫共10.14億元預算,顯與法制不符。為避免政府重大工程及施政計畫評估、審查作業淪為形式,造成國家資源浪費,爰要求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1個月內進行檢討,並將具體說明資料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近年來我國電視台各播放時段充斥境外劇,導致本國自製電視節目時段日漸減少,連帶造成相關產業優秀人才出走,影響自製電視節目的質與量。為鼓勵電視台提高本土自製節目播出時數、增加自製電視節目競爭力、培育並留住優秀人才,爰要求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1個月內研議改善計畫,並具體規劃吸引人才回流方案,相關檢討與規劃報告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針對文化部所屬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辦理事項包括市場資訊提供與趨勢預測、增加資金挹注、放寬置入性行銷法規,培育節目產製人才與國內外行銷推廣等業務,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調查發現,節目產製時數雖增加,國內電視產業市場仍面臨競爭力流失之困境,亦即:1.電視產業整體產值成長趨緩;2.近年境外劇大幅進入,使市場競爭更加嚴峻;3.電視節目產製人才流失。

綜上所述,受中國磁吸效應之威脅,臺灣劇組人才及演員外流,產業環境惡化,國內電視產業面臨成長趨緩困境,顯示政府投入之資源與產業實際需求產生落差,又未適時因應國際產業環境變化提出有效輔導措施,使產業競爭力逐漸流失,與計畫預期願景目標差距拉大。文化部應儘速正視產業困境,澈底檢討並研謀適切措施改善方案,俾利提升國內自製節目之質與量,培育並吸引留住人才,同時評估數位匯流趨勢之影響,以提升我國電視產業競爭力。基此,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上開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針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下多項計畫皆為委辦計畫,如:金曲獎、金音獎流行音樂辦公室,拓展流行音樂國際市場,惟上述計畫大多為特定業者承攬,且媒體報導,大都具有中資背景之廠商,並涉有圍標之嫌。為避免政府資源圖利特定廠商,要求文化部全面清查上述計畫並送交政風單位調查,待調查報告出來後,連同廠商建議書、「投標文件」及核銷結案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蔣乃辛 許智傑

()針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多項業務外包(如金曲獎、金音獎等),卻編列「上述業務之相關行政作業」預算,光是「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乙計畫下,以上開項目補充之行政費用竟編列1,144萬4,000元之預算數,恐為未控管之人力運用。爰要求文化部盤點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委外業務計畫與研究,以及上開「行政費用」用於何種用途上,並列出近年盤點情況與未來檢討改進措施及制度面之改善方式,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鄭麗君

第4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9億1,375萬2,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凍結第2目「傳統藝術中心業務」之村落文化發展暨推廣計畫原列7,463萬9,000元之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針對國立傳統藝術中心104年度預算案於「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項下編列辦理「村落文化發展暨推廣計畫」7,463萬9,000元,惟「村落文化發展暨推廣計畫」目標應於各村落都能享有藝術文化參與機會,故要求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不論以自行編列預算或文化部補助辦理之演出,應有深入全國各角落之規劃,並以偏鄉地區與從未演出之村里為優先,以落實計畫目標。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針對「戲劇藝術中心籌建計畫」編列2億6,340萬元,為計畫期程最後1年,該計畫自97年度開始辦理,執行初期因工程採取委辦或自行辦理遲而未決,又因基地面積、劇場座位數及進駐單位等多項需求變更,以及都市計畫與建築執照審議作業延宕,致一再變更計畫內容並展延期程,故要求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應確實控管執行進度與品質,期使戲劇藝術中心大樓能如期如質完工,以免造成工程落後致預算大量保留,並影響國內表演劇團之營運及發展。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第5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6億1,872萬6,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辦理「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當代藝術資產應用發展計畫(102105年度)」,內容包括推動藝術內容以公開與授權方式鼓勵素材加值應用,並鼓勵創意創新與跨界合作,開發以原創元素設計製作創意產品;提升科技與藝術連結、促進科技與藝術交流,帶動數位藝術發展、培育及整合人才資源、創造數位藝術發展資源。惟該館近年積極推動數位典藏,提供加值應用豐富素材,由於加值應用過程有賴人才與創意才能轉換為有系統之知識或商品,故要求國立台灣美術館應配合價值產值化計畫,整合、培育藝術與設計人才,以積極開發運用數位典藏內容,提升其價值。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第6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億7,509萬6,000元,照列。

第7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3億5,990萬7,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俟文化部於3個月內完成「古蹟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鐵道部」之會勘,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鑒於國立臺灣博物館為臺灣第1個自然史博物館,具有特殊地位與歷史價值。該館之館藏豐富,人類學、動物、植物及地質化石等標本,均屬全臺灣極珍貴之文化資產,除自然史外,也包括民俗及歷史有關資料蒐集及研究,長期提供各學術研究、展覽及出版之素材。

該館館藏豐富,館藏件數11萬餘件,惟就該館100年度至102年度典藏品展示率分析,各類別展示率低於1%,其中植物學類於100年度及102年度之展示率為0,顯示展示率均偏低,館藏資源效益有待提升。

又,國立臺灣博物館位處臺北市精華地區,具有特殊歷史地位與豐富館藏,極具觀光價值,惟其展示率卻偏低,應善加利用展場資源與設施,以更新展覽之展品與內容,積極提升展覽品質並提高館藏之展示率,以充分發揮資源效益,提升服務品質與民眾滿意度,吸引民眾及遊客造訪,俾利增加典藏品之加值應用。基此,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上開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第8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5億8,217萬5,000元,照列。

主席:第2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24款「科技部主管」部分。

第24款 科技部主管

第1項 科技部原列460億0,034萬8,000元,除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380億3,038萬1,000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59億9,534萬8,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60項:

()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高速計算與網路應用研究計畫」1,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蔣乃辛 陳亭妃 何欣純 

孔文吉 

連署人:許智傑 陳淑慧 陳碧涵 呂玉玲 

黃志雄 

()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建構全國實驗動物資源服務中心計畫」96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鄭麗君

許智傑

()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太空科技發展與服務計畫」36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鄭麗君

許智傑

()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科技發展趨勢分析與資訊服務計畫」2,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鄭麗君 陳亭妃 許智傑 

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陳碧涵 呂玉玲 黃志雄 

()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海洋科技發展計畫」之海洋科技研發平台服務、海洋資訊平台服務、海洋科技前瞻研究推動等5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許智傑

()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海洋科技發展計畫」之海研五號科研儀器建置暨營運2億9,313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呂玉玲 許智傑 陳碧涵 

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鄭麗君 

()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33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孔文吉 

鄭麗君 

連署人:陳碧涵 蔣乃辛 

()1996年由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所組成之資訊科技協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ITA),現已有79國參與,覆蓋率達全球ITA貿易的97%。透過ITA機制,我國資訊產品出口得以繞過中國對臺灣經貿空間的抵制,保持國際競爭優勢。為了深化ITA的經濟成果,我國亦於2012年參與發起ITA擴大談判。然查科技部所屬各科學工業園區,雖皆以ITA產品(特別半導體與面板)為主力產業,科技部卻未積極參與我國之ITA談判策略之制定。矧科技部法定職掌中,包括科技發展政策、產業前瞻技術與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運用等,皆與應用產業所處之經貿環境密切相關,則科技部對涉及科技貿易之各項國際協商,若僅如現狀抱持被動等待國際貿易主管機關諮詢之態度,即不足以提出完善之科技產業政策。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籌組任務編組之科技貿易因應小組,並就我國ITA策略與科技政策之整合協調,於5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無人飛行載具(unmanned aerial vehicle,UAV)近年發展快速,除加強在軍事、基礎科學與防災等傳統領域之應用外,亦已產生龐大商業價值。矧無人飛行載具及其酬載,涉及控制軟體、精密儀器與機械系統等領域之整合,是以此具未來性產業之發展,對於高端科技工業之強化與產業之創新升級,具有重要意義。惟我國無人飛行載具發展雖早,政府作為卻仍較集中於國防領域,而各部會就無人飛行載具之推廣與法規環境之建立,亦缺乏完整政策。科技部做為我國科研之主管機關,其所屬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亦有諸多無人飛行載具相關技術之研究,有必要由科技部整合相關部會資源,以推動我國無人飛行載具在技術與產業應用上之發展。爰要求科技部在6個月內,提出「無人飛行載具發展計畫」,並就此計畫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在大陸地區投資晶圓鑄造廠積體電路設計積體電路封裝積體電路測試與液晶顯示器面板廠關鍵技術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就赴中國投資設立、併購或參股晶圓製造廠或提升其製程技術之申請案件,應由經濟部召集行政院科技會報、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科技部等有關單位組成關鍵技術小組進行審查。惟科技部於2014年10月27日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報告時,部長竟表示對於赴中國投資十二吋晶圓廠之審查非屬科技部職掌,足見科技部業務移交存在嚴重瑕疵。矧前開要點係行政院於2002年頒布「開放晶圓廠赴大陸投資相關配套管理規劃方案」之一部分,而依該套案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關鍵技術之有效管理」與「研議訂定國家科技保護專法」等子項之主辦機關、其餘各項之主要協辦機關,但就該套案如何於行政院科技會報與科技部間分工及科技部所應依據辦理之業務,組織改造後顯未順利接軌。又系爭方案既為科技產業管理機制,自應定期滾動檢討。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會同經濟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開放晶圓廠赴大陸投資相關配套管理規劃方案」之執行與檢討,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一)科技部多年來投入鉅額預算,以期建立我國太空科學研究能量與自主太空科技,而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要求下,該部亦已就整體太空政策、太空法領域研究與太空科技之產業應用,展開通盤規劃。惟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中心擬於今年、明年與2018年,分批發射福爾摩沙五號與七號衛星,且此兩批衛星自主關鍵元件之技術純量與比例,皆超過其所接替之福衛二號與三號,然而科技部與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就我國推動太空計畫以來的重大進展、福衛五號與七號所使用之科學技術和太空科技發展之國際脈動,卻未能系統性、全面性地推介予國人。矧參與福衛五號與七號之專家,皆為我國所培育之科技人才,國家有必要就其在此太空計畫關鍵年代之參與詳實紀錄,以豐富國內科學與科技發展口述史料,並培養社會之科學風氣。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提出福衛五號、七號與太空計畫之口述史採集與整合性社會推廣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二)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我國於行政院下特設科技部。惟科技部組織法雖亦規定,科技部掌理國家科技發展政策規劃與政府科技預算審議等事項,然而從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來,我國科技預算分配與執行,卻仍聚焦在個別科學與科技領域之研究發展,而缺乏整體科技願景與科技政策架構之建構,並造成我國無論公私部門,皆缺乏整合性科技政策人才。矧科技部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雖設有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但該中心就我國重大政策與法規之科技問題,究能產生何種效果,頗有疑問。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就科技政策人才之養成、科技政策人才庫之建立與我國重大政策與法規之科技評估如何強化,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三)自2014年3月起,我國中央科學技術主管機關,由跨部會署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升格為科技部,而此種組織架構之調整,亦代表科技部應更為完整地配合國家願景,推出政策。查世界各科技先進國基於確保區域均衡發展、促進學術多元與貼近研究客體或產業應用等理由,多以政府政策帶動科研中心之分散化。惟我國科技研發經費與機構多年來集中於北部地區,矧政府對於科研能量配合國土計畫之分散安排,亦無具體計畫。爰要求科技部於5個月內就前開問題擬定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四)隨著我國基礎科學研究能量之擴大,與科技產業之發展重點由組裝與關鍵零組件之製造,轉向系統整合與應用,科技部近年皆將科技人文政策列為年度施政重點。然而點狀地對科技在人文領域之應用進行獎補助,對達成提升民生福祉之整體政策目標既少有幫助,亦不足以產生科研體系多元發展的體質型轉變。矧就提升社會科技風氣而言,在科技與社會間之中介體系,包括科研史料之蒐集或本土性普及科學之推廣等,政府投資皆嚴重不足。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就促進科普領域之發展與科技與社會研究(STS)人才之養成,擬定具體計畫,並就此計畫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五)預算法第4條規定,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而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屬之。惟歷年來系爭基金皆仰賴國庫撥款收入,並非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匡列之特定收入來源即權利金收入,而與預算法制有所相違。矧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國庫撥補鉅額預算以維持運作,卻又長年支應科技部各項行政經費,實為逃避國家總體財政管控機制,進而損及財政紀律。有鑒於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仍為國內科技研究重要資金來源,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如何改善,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六)查我國科學園區設置之目的,如1978年全國科技會議所揭,為透過「稅捐減免之獎勵,廠房、土地之優惠及便利」,以達成「培育、羅致、利用高級科技人才,以利技術輸入和激勵國內工業研究創新」的目標。惟科學園區後來之發展僅聚焦高端生產,非但與先進國家採「園區模式」開發之案例如瑞典「基斯塔」(KISTA)、英國「愛丁堡科學三角」(Edinburgh Science Triangle)或法國「索菲亞科技城」(Sophia Antipolis)相去甚遠,更無法發展如美國「矽谷」或英國「矽環」(Silicon Roundabout)般之創新聚落(innovative clusters)。矧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雖曾為因應科學園區各項轉型挑戰,推動辦理「科學園區政策環評」和「科學園區創新發展之推動與規劃計畫」,然而相關政策非但因為自限機關本位,未能就中央政府相關機關之權限(如經濟部主管各種產業園區、內政部主管國土計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創業投資、財政部主管國有財產管理與教育部主管高等和技職教育等)全面整合,更未在本年度科技部及所屬相關預算中,設定工作計畫和關鍵績效指標。爰要求科技部就相關問題,於5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七)科學工業園區齊聚我國最高端之製造業,惟科技部對科學園區員工之保障卻有諸多不足,僅在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下設有勞工相關業務預算,且就其內容觀之,多為各種法定支出與宣導經費,未見完整園區勞工保護政策。矧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審議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預算時,雖曾就相關問題作出決議,要求科技部提出報告,然而就報告內容觀之,則可知科技部所屬各科管局對勞動政策之了解,竟僅止於依法執行勞動檢查和就業歧視等,且其成果相當有限。爰要求科技部邀集相關勞工團體、職工代表與專家學者,就如何制定「科學園區勞動政策」進行研究,並於5個月內就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八)我國為四面環海之島嶼國家,海洋相關科學、科技與人文研究,應為政府施政重點。然而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下臺灣海洋科技研究中心,主要任務雖係「建立研發平台以深化海洋研究,並做為政府的海洋科技幕僚,全面掌握海洋環境,為政府海洋施政提供科技資訊;發展海洋前瞻科技,建立堅實的海洋科技研發能量,促進國家海洋永續發展」,然而其制定之工作計畫,卻僅在實驗室、實驗船與觀測網等設備之運營,而使包括海洋政策、海洋法、海洋經濟、海事工程與船舶及相關設備等領域,分散於全國以大學為主之研究單位與中央政府有關部會署,未能妥善整合。矧海洋中心在決定遷往高雄市中心之七賢國中舊址後,理應配合高雄市「海洋首都」之建設願景,以集中政府資源並協助民間海洋專業在地經濟之發展,然而科技部「海洋科學研究園區」構想之內容與規模,仍有進一步擴大之潛能,而如何分期落實,更有待社會深入檢視相關規劃。爰要求科技部慎重考慮將海洋中心擴大改組為整合性之海洋研究機構,並與「海洋科學研究園區」之建置相互配合。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九)為推動科學與科技之發展,政府在1957年成立國家長期發展科學委員會,而此委員會又於1967年更名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57年後配合中央政府組織改造,國科會再次改組為科技部。科技部一方面屬新設部會,另一方面又承接前國科會推動科研與科技產業發展之資產,有必要委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公允地就國科會時期政策推動之歷程進行整理,分析如國科會推動半導體產業發展如何成功,而如航太或車輛等曾是國科會重點推動之科技產業,又為何失敗。爰要求科技部就前揭問題擬定計畫,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二十)隨著近年數位化與自動化技術的發展,製造業將出現以資訊與通信科技(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ICT)為關鍵的全面性革新,而生產流程進化至分散式、智能化的智慧型工廠(Smart Factory)後,除了能提供更精密有效率的工業產品外,亦將產生全新的商業模式。為了因應此一重大產業發展趨勢,各先進經濟體紛紛提出相關願景與產官學研整合之推動策略,此如德國聯邦政府在2012年所提出的「工業4.0」(Industrie 4.0)計畫或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於2006年列為重點科研領域之「網宇實體系統」(cyber-physical system,CPS)等。然而我國政府各部會,對於相關技術如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大數據(big data)或資料採集與監控系統(supervisory control and data acquisition,SCADA),雖亦分別擬定發展計畫,然而相關計畫缺乏整合,亦無整體上位政策。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二十一)科技部於2014年4月28日,曾就科技經費分配標準、績效指標、檢核機制與研究成果公共運用等議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惟前開報告雖列舉多項進行中之科研政策,對於我國科技經費分配最為人所垢病之各項弊端,卻隻字未提。而同年7月致使前教育部長蔣偉寧去職之學術論文掛名醜聞,更暴露出我國學術界因科技部相關政策所產生的各種「學閥」現象。矧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朱敬一亦曾在2014年9月為文,痛批「學閥」把持學術發展,已達誤國程度。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規劃推動如失職審查委員停止審查資格、第三審查人與審查件數上限等具體措施,以杜絕目前科技經費分配流弊,並就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二十二)面板為主之光電產業在半導體與相關產業之後,為目前科技部所屬各科學園區第二大產業。惟近年面板產業發展遭遇多重挑戰,非但導致產值無法隨出貨量擴張,更因獲利結構不穩定而面臨人才外流等窘境。惟在技術研發、景氣循環與國際市場生態外,面板產業所受威脅亦來自於中國運用國家資本所推動的破壞性擴產。然而,政府目前因應中國面板擴廠之作為,係如經濟部於ECFA架構下所推動的「兩岸搭橋」或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所提出之「兩岸面板在臺灣自由經濟示範區與上海自由貿易區合作生產」等,但這些做法對於我國現行科研與科學園區經營政策亦會產生負面衝擊,主管機關科技部卻未能用具體作為避免,對相關政策之擬定亦少有參與。矧科技部作為我國科學技術中央主管機關,就敏感性科技輸出之把關有相當責任,然而科技部卻未妥善扮演政府之科技幕僚,為政府各部門所提出之面板相關策略提供合乎科學標準之界限。爰要求科技部就前開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二十三)我國91年度至102年度科技類計畫經費之投入以應用研究及技術發展為主,各占整體經費之32%及33%,然而我國專利數雖豐富,但專利影響程度卻逐年下滑。此外,我國技術貿易逆差仍大,每年支付海外龐大之權利金及商標費用,102年度支付淨額達28.17億美元,似未發揮應有之研發效益。

科技預算的分配未以績效作考量,導致研發支出越多,產出效益未必更高。爰要求科技部就「縮短研究產出和經濟產值之落差」,調整績效指標與補助機制,著重產出帶來之效益及對經濟社會之影響,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蔣乃辛 

(二十四)鑒於國家產業發展與轉型需仰賴人才培育與產學合作之政策,而科技部身為國家科技政策之最高主導機關,於產學合作政策中仍有努力之空間,以連結我國人才與產業需求。科技部近年推動大小聯盟產業合作計畫,但小聯盟核定之產業類型與計畫內容,似無考量我國中小企業之主要產業類型,及是否與我國產業聚落類型相符。是以,為有效利用科技預算與資源,科技部應儘速盤點我國各區域之主要產業聚落,並檢討小聯盟計畫中學界是否有與鄰近之產業聚落需求相連結,以提升科技部小聯盟產學合作之成效,書面報告請於1個月內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十五)鑒於國家產業發展與轉型需仰賴人才培育與產學合作之政策,而科技部身為國家科技政策之最高主導機關,於產學合作政策中仍有努力之空間,以連結我國人才與產業需求。科技部近年推動大小聯盟產業合作計畫,主要目的為提升我國學界與業界間的合作關係。為提升小聯盟計畫之核定內容與產業類型與我國產業聚落類型相符,科技部應鼓勵學界與學校鄰近產業聚落進行產學合作,並儘速研擬小聯盟相關核定規範與資源補助辦法,若學界提出與鄰近產業聚落產學合作之小聯盟計畫,應優先補助相關合作經費,書面報告請於1個月內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十六)鑒於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之海洋中心設置有助於我國推動面向南海之政策,海洋中心設置完成總計需要近18億元之經費,目前科技部對於海洋中心的設置經費僅有3億多元,仍有將近15億元之預算缺口。為有助我國海洋政策之推動,海洋中心之設置有其必要性。是以,科技部應於3個月內研擬海洋中心經費籌措計畫,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並於3年內籌措完畢海洋中心所需之設置經費,進一步完整建置我國海研中心。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十七)鑒於我國重要海洋研究船隻海研五號於103年10月10日觸礁沈船,導致整艘船隻已無法修復使用,總計需要再籌措近14億元重新打造海研五號。而過去我國對於海下技術僅限於技術提供,並無海下工程施作之能力,然而,海下技術與海下工程結合將有助於我國未來推動海下工程承攬之優勢。是以,科技部應藉由本次海研五號觸礁沈船之際,重新檢討我國海下技術之推動方向,並積極結合民間廠商建置完整之海下技術與海下工程,以利我國未來海下技術之推展。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加強海下研究、工程技術、與民間合作等相關事宜之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十八)鑒於科研計畫依其研究類型概分為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技術發展等類型,依科技部提供之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資料顯示,我國91年度至102年度科技類計畫經費之投入以應用研究及技術發展為主,各占整體經費之32%及33%,基礎研究占25%次之,再其次為其他及商品化,分占9%及2%。顯見研發結果理應貼近產業需求。

科研計畫最直接且具體之成果為專利數及論文篇數,近年我國表現尚屬亮眼,因整體研發成果未有彙整性之機制呈現,獲得專利有多少係屬政府補助計畫所取得之範疇並無相關資料,能否轉化為產業所用更難以評估。惟我國技術貿易逆差逐年擴大,99年度達1,157.35億元,每年仍支付海外龐大之權利金及商標費用,102年度支付淨額達28.17億美元,似未發揮應有之研發效益。是以,科技部應重新評估檢討科技專案計畫的投入,對促進經濟發展的貢獻效益如何,尤其20年來投入是否與經濟發展有直接關聯,並將相關評估報告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十九)鑒於我國科技預算之分配,原則上係由各主管機關提出計畫書,再經科技部初步審查(科技部計畫則由行政院科技會報審查),於行政院匡列之額度內,與各申請機關協調後編列預算送立法院審議。各機關執行科技預算多透過補助及委辦(以下泛稱為補助)科研計畫方式辦理,例如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及經濟部補助科技專案計畫等,執行面主要由各主管機關負責管考,相關執行情形及研發成果分散於各主管機關,並無專責機關彙整,致各年度科技預算投入後之整體執行數及整體研發成果缺乏完整之全貌資訊。是以,科技部應主責彙整相關計畫之成果與成效,以提供計畫考核之相關資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十)鑒於科技部104年度預算案歲出編列460億0,034萬8,000元,然因1.科技預算多透過補助科研計畫方式辦理,相關執行情形及研發成果缺乏完整之全貌資訊;2.政府科研計畫研究類型以應用研究及技術發展為主,理應貼近產業需求,卻似未發揮應有之研發效益,故使鉅額之科技預算產生之整體效益不彰。是以,科技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104年度各單位主管之各項計畫及預算執行,如何配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濟發展需求及社會民生福祉之分析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十一)鑒於我國學術界為求升等,爭取獎補助,論文掛名現象浮濫。依教育部提供資料,近5學年度合計,大學校院教師無論是升副教授或是升教授,非以技術升等人數均占各該職別升等人數之98%;即使以技術導向之技專校院,教師非以技術升副教授人數亦占98%,升教授人數占97%。科技部專題計畫補助為學研機構及學者研究經費之重要來源,補助計畫審查重點包括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及執行計畫能力、預期完成之項目與成果等,加上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學校評鑑制度,學校為爭取補助及排名,必須強化相關評量指標。科技部及教育部為利資源分配,欲建立公平客觀之學術審查制度,大量推動SCI及SSCI制度,因而導致學研機構重視論文量而非論文品質,論文共同掛名浮濫。為改善教研人員升等主要靠論文產出之現象,並引導教研人員投入教學或與產業界結合,科技部應儘速與教育部檢討調整獎補助之相關辦法,期改造教研人員多元升等之誘因結構,允請科技部及教育部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方案之書面報告,提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十二)科技部於104年度預算中編列超過65億元推動「國家型科技計畫」,但部分計畫卻僅以論文篇數、專利件數等作為計畫成果之衡量依據,無法具體呈現國家型計畫對社會或產業發展之助益。為確實掌握國家型科技計畫執行成效,達成計畫協助解決國家社會、經濟發展問題之目標,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檢視調整國家型計畫績效評估方式,並研議推動食品安全國家型計畫,以提高研究成果對整體社會之貢獻。相關檢討及研議規劃報告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呂玉玲 黃志雄 

(三十三)海研五號是我國耗資15億元打造具備遠洋航行功能之海洋探測船,然僅營運不到2年就因事故不幸沈船,不僅嚴重影響我國日後海洋研究之進行,對於海事人才培育亦有影響。為避免不幸事件再次發生,並提升未來海洋研究船營運效益,爰要求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於1個月內積極檢討海洋研究船經營模式,提出未來改善管理制度方案。相關檢討改善報告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陳碧涵 呂玉玲 黃志雄 

(三十四)中央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係為整合政府跨部會災害防救科技政策之業務推動,及落實應用災害防救技術於政府施政而設置,其任務包括研發並結合跨域資訊提升防災科技能力、並就災害進行事發時研判與災後建議,並落實技術應用。惟我國處在多地震、颱風之區域,且伴隨經濟發展需要而有核電廠及各種石化管線危機,應考量災害發生時如何確保民眾安全,爰要求災防科技中心考量複合式防災之需求,提出各項跨域資訊整合之規劃,供各級機關參考。災防科技中心並應就檢討內容於2個月內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三十五)據審計部102年度決算審議報告指出,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截至102年底止專利累計件數已獲證376件,申請中306件,民國98至102年度累計支付專利申請費3,489萬餘元、專利維護費1,035萬餘元,合計4,525萬餘元。惟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近5年曾授權專利僅5件,產生之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收入1,188餘萬元,顯入不敷出。又政府自民國92年起推動奈米級晶片國家型科技計畫,至102年底止分別累計產出專利3,381件及600件,技術移轉金18億8,491萬元及5億2,444萬元,反觀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奈米元件實驗室及晶片系統設計中心專利數量雖逐年成長,卻無專利授權實績,顯示該院專利技術轉化為經濟效益之成效未如預期。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答復將連結各部會研究單位,並結合經濟部產業輔導中心,其推動進度及期程如何,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應於2個月內提出說明。

今年年初,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表「積層型3D-IC」領先全球,將兩片IC晶片的距離縮短到0.3微米,大幅提升訊號傳遞效率,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應就其技轉進度及可預期之效益,於2個月內提出說明。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三十六)我國科技預算多透過補助科研計畫方式辦理,相關執行情形及研發成果分散於各主管機關,並無專責機關彙整,致各年度科技預算投入後之整體執行數及整體研發成果缺乏完整之全貌資訊。且政府科研計畫多屬應用研究與技術研究,卻未能轉化相應的技術輸出,技術貿易逆差甚至逐年擴大,有鑑於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近來也逐漸強調應用導向型計畫,我國政府卻每年投入巨額科技預算產生之整體效益不明,應配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濟發展需求及社會民生福祉,合理調整補助及管考機制,著重產出帶來之效益及對經濟社會之影響,並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方針,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三十七)103年7月媒體報導國際期刊撤銷我國60篇學術論文,針對論文審查造假事件及牽涉論文掛名之問題,引發爭議,行政院因而責成科技部及教育部檢討學術審查制度,科技部設有學術倫理審議會,審議有關申請或取得該部學術獎勵、專題研究計畫或其他相關補助之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修正「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科技部對學術倫理的說明」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科技部應於3個月內就學術倫理檢討作為提出說明,以發揮實際的稽核效果。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三十八)科技部專題計畫補助為學研機構及學者研究經費之重要來源,補助計畫審查重點包括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及執行計畫能力、預期完成之項目與成果等,加上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學校評鑑制度,學校為爭取補助及排名,必須強化相關評量指標。科技部及教育部為利資源分配,欲建立公平客觀之學術審查制度,大量推動SCI及SSCI制度,因而導致學研機構重視論文量而非論文品質,論文共同掛名浮濫,各種弊端叢生。科技部應於3個月內與教育部持續檢討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三十九)高級中等學校主管機關應為教育部,然而科技部所屬各科學園區皆設置有實驗高級中學,其營運基金編列於科學園區管理局公務預算,而非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104年度竹科編了4億1,600萬4,000元,中科編了1億5,573萬5,000元,南科編了2億6,411萬元。惟查,科學園區設置實驗中學,其法源依據為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9條,但其規定僅為「國科會得商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園區內設立實驗中小學(含幼稚園)及雙語部或雙語學校。」,然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係教育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明顯越俎代庖。且實驗中學校長仍由教育部遴派,教師資格亦是由教育部認定,基本上與教育部所屬其他國立高級中學相同,卻由科學園區管理局編列公務預算支應,與教育部採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一國二制,並不妥當。科技部應儘速與教育部就科學園區實驗中學之預算及管理問題加以處理,以求事權統一,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四十)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專題研究補助等多屬一般經常性支出,科技部增撥基金全數以「設備及投資─投資」科目入賬並列為資本門,與立法院歷年相關決議不符,爰要求科技部應於105年預算中,檢討修正不合宜之資本支出項目,就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專題補助計畫之經費依經常門、資本門明確劃分,避免虛增資本預算。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四十一)科技部每年投入大筆經費給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透過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提升國家整體科研能力,惟對計畫申請時之審查與計畫結案成果報告之審查明顯寬嚴有別,以致於搜尋相關研究成果報告時,縱使與企業秘密、專利事項無涉,卻往往僅能搜尋到短短數頁之簡要報告,科技部僅就繳交與否列為下一年度申請計畫經費之項目,卻不過問其研究成果品質。又監察院103年6月提出糾正案,亦指出有相當大比例的研究計畫,其成果於期中報告時已見完備,其經費核銷卻集中於期中報告之後,足見科技部就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管控機制仍有待加強,科技部應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四十二)有鑑於科技部日前「102年全國動態調查」結果顯示,102年全國研發經費較101年成長5.5%,研發人力成長2.2%。對此,科技部指出,102年全國研發經費為4,549億元,較101年成長5.5%,占國內生產毛額(GDP)的比率為3.12%,高於101年的3.06%。又,以經費來源區分,民間部門投入研發經費占全國研發經費比率為76.5%,政府部門投入研發經費占全國研發經費比率則為23.5%。

近年來,民間部門投入研發經費占比,除2009年因金融風暴影響略微下降外,其餘各年均呈現上升的趨勢。102年全國研發經費在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及技術發展研發經費均較上一年成長,各研發類型占全國研發經費之比率,分別為9.2%、23.2%及67.5%,歷年來均以技術發展為最高。

綜上所述,按調查顯示,102年全國研發經費較101年成長5.5%,惟研究人員卻僅成長0.7%,雖然科技部聲稱,主要係受到企業部門部分企業人力別調整、高等教育部門博士生人數減少等因素所影響,但身為我國科技研發產業之主管部門,科技部應儘速提出具體性之改善計畫,俾利持續發展我國研發產業之效能。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四十三)針對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決議:「為有效運用經費且集中資源使用,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應立即研議所屬之11個研究中心或籌備處整併之可行性,將性質與功能類似之中心進行整合,避免屢遭外界批評計畫重複執行或經費重置之疑。…。」

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決議:「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現有10個研究中心,…然部分研究中心功能重疊、業務分工界線難釐清,如颱風洪水研究中心、地震工程研究中心是否能與災害防救科技中心進行功能與業務整合?因應政府財政緊縮,應將資源有效利用,爰要求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3個月內提出各中心近幾年績效檢討報告,並研議將性質功能類似之中心進行整併之可行性,以發揮最大效益。」

近年我國面臨全球經濟競爭壓力,行政院組織進行功能性及結構性之雙重調整,俾建立「精簡、彈性、效能」之政府,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以各研究中心運作模式行之有年、組織定位與功能屬性上皆有所不同、研發課題上亦有所區隔為由,僅以推動跨中心、跨領域之創新科技作為因應措施,未積極檢討將性質與功能類似之中心進行整併,與上開組織精簡之立法院決議未合。

綜上所述,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組織規模由成立時之6個研究中心,擴增至10個研究中心,立法院已請該院研議將性質功能類似中心進行整併之可行性,以發揮最大效益,惟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以各研究中心運作模式行之有年、組織定位與功能屬性上皆有所不同、研發課題上亦有所區隔為由,未積極檢討將性質與功能類似之中心進行整併,允應檢討改善,以集中有效運用資源,並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基此,爰要求科技部責成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於2週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四十四)針對「政府補助預算收入」104年度編列54億3,306萬4,000元,主要績效顯現於服務、研發、育才及營運方面,其中於研發範疇獲得專利數之目標值為127件。經查:1.取得專利後授權廠商應用情形欠佳: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97年度至102年度研發取得261件專利,僅6件專利運用於產業,其中於國外取得之100件專利,均未曾運用於產業界,顯示研發所產生專利,用於協助產業升級或商品化之成效有限;2.相關權利金收入不足支應專利之申請及維護費用,應加強管理專利: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97年度至102年度專利相關權利金收入為3,184萬4,000元,尚不足支應專利之申請費3,512萬元及維護費用1,320萬6,000元,專利之管理有待加強。

綜上所述,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主要績效顯現於服務、研發、育才及營運方面,其中研發獲得之專利數授權廠商應用情形欠佳,允應檢討改進以契合產業需求;相關權利金收入不足支應專利之申請及維護費用,專利之管理亦有待加強。基此,爰要求科技部責成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於2週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四十五)為推動我國海洋科學技術之發展,科技部陸續補助建造海研1、2、3及5號研究船,其中關於海研5號之建造及營運:

1. 海研5號為我國第1艘自製之2,700噸級海洋研究船,由中信造船公司承造,造價14.8億元。99年1月開工,100年6月下水,101年完成交船程序。海研5號全長72.6米,設計在8級風浪下仍能執行部分探測功能,具有遠洋航行及深海探測功能。

2. 海研5號自102年起開始營運,由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之台灣海洋科技研究中心負責研究船之管理與監督,該中心組織並設有海研5號探測組,以支援海上探測所需之科研儀器操作等作業,有別於國內現有海研1、2、3號研究船之既有營運模式,海研5號船舶操作採委外方式辦理,由裕品公司負責。該研究船每年預計提供250天之海上探測作業船期,其中150天優先由科技部使用,另外100天船期將提供給非科技部之政府及民營機構,以及海洋中心推動海洋科技前瞻研究使用。

3. 海研5號不幸沈船罹難,允應儘速查明釐清相關責任及妥處後續保險理賠事宜:103年10月10日下午,海研5號於澎湖東南方3海浬觸礁進水,失去動力,並於晚間沉沒,船上搭載學者、技術員及助理13人、研究生8人、海洋中心人員6人、船員18人,共計45人,其中2人不幸罹難,另有24人受傷。科技部表示將責成海洋中心全力配合檢調人員及交通部航港局進行之調查工作,查明沉船原因;沉船所造成之油污污染則商請環保署協助處理,至於沉船船體將如何處理,將視海研5號船體損毀情形,再做研議。然而,該次船難事件造成人員傷亡,並影響我國後續海洋研究之進行,允應儘速查明釐清相關責任,及妥處後續保險理賠事宜。基此,爰要求科技部除會同交通部儘速調查、解決黑盒子解讀窘境,以釐清事故原因,並且責成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於海事調查結果完成後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四十六)針對自民國69年國科會於新竹設立科學工業園區,並陸續開發南部及中部科學園區,完成北、中、南3核心園區,期能吸引產業進駐,帶動國內傳統產業轉型,創造高科技產業發展契機。

惟經查:1.部分園區之土地出租率仍待提升:截至103年8月底止,各園區規劃可供出租土地計1,534.27公頃,已出租面積為1,358.28公頃,尚有175.99公頃未出租。新竹科學園區其中宜蘭園區已開發土地出租率僅2.38%、新竹生醫園區及銅鑼園區土地出租率亦分別僅為56.62%及59.96%;中部科學園區其中二林園區土地出租率僅17.31%、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土地出租率僅21.61%;2.南部科學園區廠房出租率亦有待改善:截至103年8月底止各園區可供出租廠房計924個單位,已出租821個單位,尚有103個單位未租用,平均廠房出租率為88.85%。其中以南部科學園區之高雄園區70.67%最低,有待改善。

綜上所述,科學園區已完成開發之土地及廠房,迄103年8月底,新竹生醫園區、銅鑼園區、宜蘭園區、二林園區及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土地出租率偏低,南部科學園區內台南園區及高雄園區廠房出租率僅約7成多,各科管局允應積極招商,改善土地及廠房出租欠佳情形。基此,爰要求科技部將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四十七)針對「前瞻及應用科技」11億2,798萬3,000元,包括國家整體科技發展之規劃與推動、科技計畫之評審與管考、全國科技發展調查及資料編纂推廣,及提升科技管理水準等計畫。經查:1.科技預算多透過補助科研計畫方式辦理,相關執行情形及研發成果缺乏完整之全貌資訊: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執行面主要由各主管機關負責管考,相關執行情形及研發成果分散於各主管機關,並無專責機關彙整,導致各年度科技預算投入後之整體執行數及整體研發成果缺乏完整之全貌資訊。2.政府科研計畫研究類型以應用研究及技術發展為主,理應貼近產業需求,卻未發揮應有之研發效益:科研計畫最直接且具體之成果為專利數及論文篇數,近年度因整體研發成果未有彙整性之機制呈現,獲得專利有多少係屬政府補助計畫所取得之範疇,並無相關資料,能否轉化為產業所用更難以評估。加上,我國技術貿易逆差逐年擴大,99年度達1,157.35億元,每年仍支付海外龐大之權利金及商標費用,102年度支付淨額達28.17億美元,即未發揮應有之研發效益。3.應配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社會民生福祉合理調整補助及管考機制:著重產出帶來之效益及對經濟社會之影響。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四十八)針對科技部104年度施政目標「推動跨部會科技計畫,整合並有效運用科技研發資源」,重點之一為推動國家型科技計畫,104年度國家型科技計畫各部會署共編列65億1,076萬2,000元。經查:1.國家型科技計畫之關鍵績效指標:國家型科技計畫之關鍵績效指標,包括經濟類國家型科技計畫及生技類國家型科技計畫之指標。經濟類原則係以每億元投入所產生之論文篇數、碩博士培育人次、專利件數、技術移轉收入及促進廠商投資金額等5個面向指標。2.大部分面向指標未能確實衡量研發成果:以經濟類國家型計畫為例,各面向指標包括論文篇數、碩博士培育人次、專利件數、技術移轉收入及促進廠商投資金額等量化指標,惟國家型科技計畫所產生之論文能否引領產業發展方向、碩博士培育能否符合產業需求、專利是否具有應用價值、促進廠商投資生產金額與科技計畫執行之關聯度等,皆難由上述指標衡量。3.未有後續成果之追蹤機制,無法完整呈現研發績效:依現行國家型科技計畫評估制度設計,後續無法產生對經濟、社會及產業之效益,無法完整呈現研發績效。因此,計畫結束後應持續追蹤,以確知國家型科技計畫對經濟、社會及產業之長期影響。

綜上,耗費巨資推動國家型科技計畫,惟評估綜效之部分面向指標未能確實衡量研發成果,且未有後續成果之追蹤機制,無法完整呈現研發績效,科技部應檢討改善,並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四十九)針對103年7月媒體報導國際期刊撤銷我國60篇學術論文,針對論文審查造假事件及牽涉論文掛名之問題,引發爭議,行政院因而責成科技部及教育部檢討學術審查制度。經查:1.申請或取得補助計畫之學術倫理規範及審查情形:科技部設學術倫理審議會,審議有關申請或取得該部學術獎勵、專題研究計畫或其他相關補助之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案件。99年度至103年度截至8月底止,各年度審議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介於9件至23件間,處分件數介於7件至20件間,違反學術倫理態樣包括變造、未經註明而重複發表致研究成果重複計算、抄襲、研究資料造假及未適當引註等,處分包括停權1年至5年、追繳補助經費、終止執行計畫及書面告誡等。2.科技部須就論文掛名問題,徹底檢討學術倫理相關規範:科技部表示會檢討學術倫理相關規範,即修正「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科技部對學術倫理的說明」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而修正重點為:強調受補助學校或機關須建立學術倫理規範與機制,加強內部管理;提醒論文之共同作者須負起相關責任及避免互相幫襯之掛名現象;強化機構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的宣導等。3.升等及申請補助等審查過於重視論文數量,導致產生論文掛名浮濫之現象:學術倫理規範係學術社群對學術研究行為之自律規範,強調研究人員之自律,惟修正學術倫理規範僅為治標,尚難治本。其次,學術界論文掛名問題,究其原因,可能係因升等及申請補助等審查過於重視論文數量。科技部專題計畫補助審查重點包括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及執行計畫能力、預期完成之項目與成果等,加上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學校評鑑制度,學校為爭取補助及排名,必須強化相關評量指標,因而導致科技部及教育部之學術審查制度重視論文量而非論文品質,論文共同掛名浮濫。基此,爰要求科技部除修正學術倫理相關規範外,更亟需會同教育部檢討論文掛名問題之原因,儘速修正相關學術審查制度,並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十)針對「一般行政」計畫項下「聘用人員」費用為1億1,141萬元,較103年度預算之1億0,587萬7,000元,增加達553萬3,000元。經查:1.科技部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不超過110人之科技專業人員:104年度預算案依科技部組織法第8條規定上限編列聘用員額110人,係為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彌補現有正式人員之不足。2.聘用人員任職於各學術研究司等主要司處,且多為久任:科技部聘用人員多為久任,滿5年以上者高達93%,其中滿10年以上者亦達74%。3.應檢討以往用人方式,進用及培育適任之正式人力,改善整體用人結構:目前各主要司處人力運用多以聘用人員為主,且聘用人員多為久任,顯未符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等有關聘用期間以業務計畫預定完成期限為準之規定;此外,少有新血注入,亦恐未能與時俱進,多元進用科技人才。

另,組織改造後,允宜檢討以往用人方式,與考試院及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溝通考試類別及任用員額,進用及培育適任之正式人力。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十一)有鑑於科技部工程司將於103年11月7日舉辦「節能減碳暨環保再生能源產學高峰論壇」,期能協助產業節能減碳,轉型綠色企業。而該論壇會從廠家的節能減碳需求出發,亦邀請綠能相關的2組科技部產學小聯盟和多組綠能技術研發團隊進行報告,並於會中安排充裕的時間讓廠家和技術團隊交流,促進產學雙方研擬可能的合作方案。

是以,科技部欲藉由此論壇從廠商的節能減碳需求出發,由切合產業需求的科技部綠能技術團隊提供技術,應能促使科技部優質綠能技術落實應用,協助產業達成節能減碳的目標,轉型綠色企業,提升企業形象,邁向永續經營。

基此,爰要求科技部需落實該環保再生能源產學計畫,並使廠家皆能接受節能減碳之相關技術。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十二)有鑑於研究人員為我國研發人才主力,目前研究人員約為14萬人,僅成長0.7%,成長明顯趨緩。每1,000名就業人口中,僅約有12.8個全時研究人員。而根據科技部指出,其中研究人員成長率趨緩,主要係受到企業部門部分企業人力別調整、研發單位縮編或裁撤、高等教育部門博士生人數減少。

按科技部「102年全國動態調查」顯示,去年研發人力全時約當數為232,879人年,較上年增加2.2%,研究人員全時約當數為140,124人年,成長0.7%。對此,科技部亦指出,我國研發人力,仍以研究人員為主,全時研究人員約14萬人,占60.2%;技術人員為80,604人,占34.6%;支援人員為12,150人,占5.2%。各人力別均較上年成長,成長率分別為0.7%、4.4%以及5.3%。

基此,科技部於1個月內,針對我國研發人才主力成長明顯趨緩之瓶頸,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十三)針對中國手機小米公司今年8月才被揭發手機會擅自上傳用戶資料到北京伺服器,因而道歉,但經資安專家測試,發現小米公司的紅米手機更新後,仍會每半小時上傳資料到新加坡。對此,小米公司回應,手機與伺服器連線只是替客戶更新日曆等系統,不涉及隱私。惟資安專家反駁,把手機資料加密上傳時間如此頻繁,令人懷疑是登入用戶隱私資料,且傳到租用伺服器,增加用戶資料外洩風險,故難保個人資料不會洩漏,促小米公司儘快說明。其次,專家發現,即使安裝小米公司的「更新包」,紅米手機仍會每隔半小時自動上傳手機資料,到新加坡一個租用的亞馬遜伺服器。

經查,測試期間紅米1S手機一直保持閒置,仍發現手機頻頻上傳資料。報導引述業內人士說法指出,這個亞馬遜伺服器屬於公開的雲端伺服器,可供任何人士租用,這樣的伺服器方便隱藏身分,近年吸引不少網路駭客租用。綜上所述,特要求科技部協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妥處,並且將具體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十四)針對前屏東教育大學副教授陳震遠因涉及偽造同儕人頭帳號審查自己的論文,今年7月被英國期刊「震動與控制」撤銷60篇論文,其雙胞胎弟弟陳震武也涉入其中,陳震武研究所時期的指導教授蔣偉寧也因掛名共同作者,在強大輿論壓力下黯然請辭下台。

惟截至目前,涉入其中的陳震遠胞弟陳震武及蔣偉寧部分,科技部尚處牛步式調查,甚至以還有疑點待釐清,因此於複審會議決議將此案退回再議(科技部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9月進行初審時,已經作出對陳震遠停權10年、陳震武停權5年、蔣偉寧停權3年的建議)……為由,似有蓄意護航之虞,意圖讓蔣偉寧在該爭議案過一陣子後,自然「全身而退」。基此,爰要求科技部不應預設立場與刻意護航,須秉公查處此案,必要時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秘密會議報告審議委員名單,以昭公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十五)有鑑於我國最大2,700噸級海洋研究船海研五號本月初在澎湖附近沉船,影響到未來1年13個將要執行的海洋研究計畫,對此,日前部長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允諾,將會評估要新建1艘研究船隻可能性,意即定會有1艘和海研五號功能類似的研究船,繼續進行台灣的海洋研究,並說如果要打造新船,因為之前已經有海研五號的經驗,所以設計和規劃應可在幾個月內完成。

科技部表示,海研五號替代方案規劃小組由科技部、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與海洋學界組成,本月中旬,已召開過1次會議,初步規劃提出3項方案,一個是建造新船,一個是租用外國船,第三個是藉由國際合作與外籍船合作,搜集所需資料。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正視上開允諾,並於1個月內將相關替代之具體性計畫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十六)針對日前張部長出席「華人企業領袖遠見高峰會」,談及「4G加速、物聯網全面創新」議題時強調,受制於市場規模太小,台灣發展物聯網最大的劣勢就在於「應用」,也建議後續業者和政府可從應用推廣下手,有助加速4G發展,進而推動物聯網更趨成熟。

張部長表示,物聯網的發展分為相當多層次,最大的挑戰無疑就在「應用」,若想要永續發展,焦點在於商業模式的建立,但這也是我國弱點所在,而主要就是受制於我國市場太小等因素;整體來說,物聯網產業發展須從應用著手,藉由4G的應用帶動產業蓬勃,再進而推動硬體的發展。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正視上開允諾,並於1個月內將相關產學整合計畫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十七)針對日前華人企業領袖遠見高峰會,其中一場專題論壇「4G加速,物聯網啟動全面創新」邀請產官界共同與會。會中,談及科技能力如何扎根,科技部表示,需要把學界和業界的能量合起來,用兩方面來輔導產學合作,包括透過工研院篩選作技術移轉,也輔導學界率領團隊開公司。而根據科技部統計顯示,3年來有6萬筆的科技研究計畫,須把科技計畫中的應用潛力激發出來,初步聚焦資通領域,過去3年有7,000件,過去2年來也帶出15個新公司。

另外,產業界也在會中分享智慧建築上的成功案例,譬如智慧大樓節能方案,企業可望能節省20%的電力,目前開發的集合住宅都已經申請綠建築,但綠建築不夠,還要再加上智慧建築等概念也能全部融合進去。是以,為加速產學整合及科技扎根,爰要求科技部儘速落實上開規劃,並於1個月內,將相關產學整合計畫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十八)有鑑於「台灣光源計畫」編列6億8,800萬元,係為達成同步輻射中心設置之宗旨,有效運轉及利用同步加速器光源設施,執行尖端基礎與應用研究,辦理加速器及相關設施之運轉與維護、實驗站運轉、實驗技術及科學應用之拓展等事項。104年度於產業應用範疇之績效指標包括獲得專利5件,及與業界合作計畫7件;另辦理民間委辦計畫之服務收入預計1,200萬元。

惟經查:1.取得專利後授權廠商應用情形欠佳:98年度至102年度同步輻射中心研發共取得21件專利,其中9件為國內專利,12件為國外專利,均尚未運用於產業界;另截至102年底,有效專利件數為28件,亦未曾被應用,顯示研發所產生專利,用於協助產業升級或商品化之成效有限;2.與產業合作計畫件數逐漸增加,服務收入卻未同步成長,亦尚無技術移轉實績:同步輻射中心98年度至102年度與業界合作計畫逐漸增加,由2件增至12件,惟服務收入卻未同步成長,98年度辦理2件民間委辦計畫之服務收入為1,050萬7,000元,102年度合作計畫件數增加為6倍,服務收入反而減少為761萬1,000元,亦尚無技術移轉實績。

綜上所述,同步輻射中心取得專利後授權廠商應用情形欠佳,與產業合作計畫件數逐漸增加,服務收入卻未同步成長,亦尚無技術移轉實績,研發方向允宜與產業需求連結,俾使研發經費投入產生具體之效益。基此,爰要求科技部責成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於2週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十九)有鑑於同步輻射中心設置之任務,包括提供及推廣應用先進同步輻射光源及實驗設施,及培訓同步輻射相關科技人才等,因此「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發展計畫」將科技服務與推廣及人才培育等成果列為主要績效指標。惟除無償提供國內學研機構使用設施從事研究,並提供實驗補助:同步輻射中心為促進同步輻射相關領域之科技研發,係無償提供國內學研機構使用該中心同步輻射設施從事研究,且對於使用該中心同步輻射設施進行實驗之人員,提供交通住宿等實驗補助;基於資源有限,允宜考量於階段性任務達成後,適時減少或停止相關實驗補助:國際間部分同步輻射中心雖亦有提供實驗補助之情事,惟該中心TLS於83年4月起開放學術科技界申請使用迄今已20年,102年度使用該中心設施之用戶達1萬0,848人次,執行1,586件計畫,基於資源有限,允宜考量於階段性任務達成後,適時減少或停止相關實驗補助。

綜上所述,同步輻射中心之任務包括提供及推廣應用先進同步輻射光源及實驗設施,及培訓同步輻射相關科技人才等,為促進同步輻射相關領域之科技研發,除無償提供國內學研機構使用設施外,並提供實驗補助。惟該中心TLS於83年4月起開放學術科技界申請使用迄今已20年,學術用戶已達一定規模,基於資源有限,應於階段性任務達成後,適時減少或停止相關實驗補助。基此,爰要求科技部責成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於2週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六)高雄地區氣爆災難所顯示者為地下箱涵包覆石化管線,係大區域出現爆炸現象的最主要原因,科技部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應協調經濟部將全國之石化管線做安全總體檢,並提出具體改善之防救方案,俾避免將來類似之氣爆事件再度發生。

提案及連署人:許智傑  蔣乃辛  鄭麗君

第2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9億0,224萬8,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凍結第3目「園區業務推展」第1節「綜合企劃」5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鄭麗君 

連署人:陳淑慧 許智傑 呂玉玲 黃志雄 

何欣純 

第3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原列14億9,746萬2,000元,除第4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8億6,530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凍結派遣人力及業務承攬3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凍結第2目「一般行政」1,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凍結第3目「園區業務推展」第1節「企劃行政」17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凍結第3目「園區業務推展」第7節「高等研究園區開發業務」1,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連署人:陳淑慧 陳碧涵 呂玉玲 黃志雄 

許智傑 

()有鑑於高等研究園區最初以發展綜合型研究園區為目標,然自98年規劃開發迄今不僅園區建設計畫一再改變,至今僅有4個單位進駐,且其中亦未見文化創意產業廠商入內,顯見開發計畫有重新檢討之必要。爰要求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3個月內重新檢討高等研究園區案是否可採分區開發方式進行,以及檢討現行廠商進駐園區之規定,提高廠商進駐可能性,將園區開發經費做最有效之利用。相關檢討與研議規劃報告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呂玉玲 黃志雄 

()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現規劃引進文化創意、行政辦公及高科技研發等單位或機構進駐。截至103年8月底,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僅2家業者及資策會新興智慧技術研究中心進駐營運;迄今無文創業者進駐,整體而言進駐與創造就業之情形欠佳。

因1.申請進駐之文創相關產業需符合科學工業或園區事業資格,進駐條件嚴苛;2.高等研究園區目前的規劃,在其基礎研究部分,初步只納入頂尖大學、研究機構跟國際講座。

爰要求科技部研擬強化文創業者進駐之辦法,調和科技與人文、深化科技在文創之應用,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蔣乃辛 

第4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原列11億6,964萬3,000元,除第4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4億0,920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凍結第3目「園區業務推展」第1節「綜合企劃」81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許召集委員智傑出席說明。

主席:第24款暫行保留。

宣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部分。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本款通過決議2項:

()104年度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各地檢署)於「罰款及賠償收入─沒入及沒收財物」科目下,編列緩起訴處分金計13億2,257萬7,000元及認罪協商判決金計3,395萬6,000元,合計13億5,653萬3,000元。經查,104年度所編列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收入,均低於先前年度實際收入金額,考量近年來該等指定支付金額呈逐年成長趨勢,104年度所編相關收入預算數顯有偏低之虞,應確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李俊俋 

()依據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之全部收支,應納入政府預算體系,該等收入應全數由各地檢署編列歲入預算繳庫。然各地檢署於104年度「罰款及賠償收入─沒入及沒收財務」編列之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相關收入預算數總計13億5,653萬3,000元,雖已高於102年度決算數及103年度法定預算數;惟以歷年來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指定支付國庫、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之總金額觀之(如下表),該等指定支付金額已由96年度之9億1,785萬元,逐年成長至101年度之17億6,528萬元、102年度之18億8,945萬元,除每年度成長率介於3%至37%之間外,自100年度起,每年更呈數億元之增加趨勢。顯見104年度相關收入預算有低估之嫌,爰要求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予檢討改進。

96年度至102年度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指定支付金額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緩起訴處分金指定支付金額

認罪協商判決金指定支付金額

合計

與上年度比較

金額

成長率

96年度

839,760

78,090

917,850

-

-

97年度

916,000

87,160

1,003,160

+85,310

9%

98年度

976,450

58,830

1,035,280

+32,120

3%

99年度

1,020,080

55,520

1,075,600

+40,320

4%

100年度

1,230,930

56,890

1,287,820

+212,220

20%

101年度

1,692,650

72,630

1,765,280

+477,460

37%

102年度

1,824,520

64,930

1,889,450

+124,170

7%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第1項 總統府,無列數。

第2項 國史館,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無列數。

第7項 人事行政總處,無列數。

第8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無列數。

第9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無列數。

第21項 立法院,無列數。

第22項 司法院,無列數。

第23項 最高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415萬5,000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萬6,000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萬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萬元8,000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4萬6,000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57萬3,000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406萬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276萬6,000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14萬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14萬1,000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886萬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萬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402萬2,000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1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201萬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503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295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430萬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53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5萬4,000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20萬1,000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3萬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萬3,000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4萬1,000元,照列。

第52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6萬1,000元,照列。

第53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第54項 考試院,無列數。

第55項 考選部,無列數。

第56項 銓敘部,無列數。

第57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第58項 監察院1,220萬元,照列。

第96項 法務部1,905萬3,000元,照列。

第97項 司法官學院1萬4,000元,照列。

第98項 法醫研究所2萬4,000元,照列。

第99項 廉政署1億3,115萬元,照列。

第100項 矯正署及所屬235萬9,000元,照列。

第101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2萬1,000元,照列。

第102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8,000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48萬4,000元,照列。

第10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3萬5,000元,照列。

第10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66萬3,000元,照列。

第10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228萬2,000元,照列。

第10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8萬元,照列。

第10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9億2,864萬8,000元,照列。

第10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7,951萬5,000元,照列。

第11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2億3,020萬2,000元,照列。

第11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億8,698萬2,000元,照列。

第11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2,873萬5,000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8,804萬6,000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億5,457萬1,000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2,483萬8,000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9,620萬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6,711萬5,000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5,246萬8,000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4億9,715萬7,000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億5,239萬5,000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1,580萬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43萬3,000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0,605萬7,000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4,444萬9,000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4,377萬4,000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3,003萬7,000元,照列。

第127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8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2,375萬8,000元,照列。

第129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628萬7,000元,照列。

第130項 調查局83萬1,000元,照列。

主席:一、歲入部分第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規費收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項 總統府16萬8,000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25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44萬5,000元,照列。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無列數。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無列數。

第10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無列數。

第23項 立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司法院215萬5,000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法院1,518萬元,照列。

第26項 最高行政法院182萬6,000元,照列。

第2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481萬7,000元,照列。

第2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88萬3,000元,照列。

第2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28萬7,000元,照列。

第30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無列數。

第31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32項 智慧財產法院5,854萬4,000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3億3,883萬4,000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723萬8,000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517萬2,000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5,016萬7,000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565萬2,000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4億6,743萬8,000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3,619萬9,000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6億2,981萬6,000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億5,316萬4,000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億7,632萬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7,071萬9,000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億3,555萬4,000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491萬8,000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4,499萬8,000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7,328萬8,000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億0,906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億7,814萬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5億0,529萬8,000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0,430萬6,000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4,860萬5,000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5,017萬3,000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6,006萬5,000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億0,967萬9,000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2萬3,000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473萬8,000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84萬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387萬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34萬5,000元,照列。

第61項 考試院2,635萬元,照列。

第62項 考選部,無列數。

第63項 銓敘部,無列數。

第6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6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第6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7項 監察院,無列數。

第108項 法務部100萬2,000元,照列。

第109項 司法官學院1,000元,照列。

第110項 廉政署,無列數。

第111項 矯正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112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萬6,000元,照列。

第113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3萬7,000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1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1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18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19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無列數。

第120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4萬6,000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2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3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4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5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6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7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8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29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000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3,000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7,000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4萬4,000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34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35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36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0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38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3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4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41項 調查局240萬元,照列。

主席:第3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財產收入」部分。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項 總統府193萬7,000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77萬6,000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1萬5,000元,照列。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29萬9,000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4,483萬2,000元,照列。

第10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9萬元,照列。

第22項 立法院646萬4,000元,照列。

第23項 司法院8萬元,照列。

第24項 最高法院8萬6,000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行政法院1萬5,000元,照列。

第26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000元,照列。

第27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6萬元,照列。

第28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萬4,000元,照列。

第29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2,000元,照列。

第30項 法官學院3萬6,000元,照列。

第31項 智慧財產法院2萬8,000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154萬2,000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萬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2萬9,000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2萬1,000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2萬6,000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50萬7,000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9萬3,000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3萬2,000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8萬7,000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萬6,000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2萬7,000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萬5,000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萬2,000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7萬6,000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6萬9,000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萬1,000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59萬5,000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6萬6,000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3萬1,000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5萬6,000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2萬2,000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萬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萬1,000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7萬9,000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4萬2,000元,照列。

第57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萬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00元,照列。

第60項 考試院5萬元,照列。

第61項 考選部5萬元,照列

第62項 銓敘部7萬4,000元,照列。

第63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3萬2,000元,照列。

第64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72萬1,000元,照列。

第65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6項 監察院22萬8,000元,照列。

第108項 法務部31萬1,000元,照列。

第109項 司法官學院12萬3,000元,照列。

第110項 法醫研究所8萬元,照列。

第111項 廉政署3萬7,000元,照列。

第112項 矯正屬及所屬1,259萬1,000元,照列。

第113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32萬5,000元,照列。

第114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1萬3,000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萬6,000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1萬1,000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萬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5萬8,000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萬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20萬8,000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萬6,000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7萬6,000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萬7,000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2萬9,000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30萬6,000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7,000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2萬5,000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萬1,000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3萬4,000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2萬3,000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34萬6,000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6萬9,000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萬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2萬3,000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4萬1,000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7萬4,000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6,000元,照列。

第13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6萬1,000元,照列。

第14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6,000元,照列。

第14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1,000元,照列。

第142項 調查局189萬1,000元,照列。

主席:第4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其他收入」部分。

第7款 其他收入

本款通過決議3項:

()據司法院統計,截至102年底止,司法院及所屬機關經管宿舍共計2,468戶,包含首長宿舍31戶、多房間及單房間職務宿舍各2,076戶及245戶、眷屬宿舍116戶,其中空置待借用宿舍為首長宿舍9戶、多房間及單房間職務宿舍分別為183戶及15戶,共計207戶仍空置待借用,顯見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之宿舍仍有低度利用或閒置之情況,且所收取宿舍管理費偏低,不敷支應宿舍修繕費。爰此,建請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應積極檢討改善,以強化宿舍資源之運用效能及節省政府支出。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供之資料,截至103年6月底止,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經管宿舍共計4,005戶,其中低度利用戶數727戶,比重近二成;且依法務部統計資料,截至102年底止,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經管宿舍共計3,966戶,包含首長宿舍32戶、多房間及單房間職務宿舍各2,213戶及1,418戶、眷屬宿舍303戶,其中空置待借用宿舍為首長宿舍7戶、多房間及單房間職務宿舍分別為490戶及330戶,共計827戶仍空置待借用,比重逾二成,足見未能妥適運用宿舍資源。且法務部主管之104年度預算案編列宿舍修繕費894萬3,000元,以及租賃房舍181戶之租金預算5,180萬5,000元,可知104年度宿舍修繕費及宿舍租金共需6,074萬8,000元,對照宿舍管理費歲入預算僅編列757萬9,000元,亦有欠合理。爰此,要求法務部及所屬應檢討現行收取宿舍管理費偏低不足以支應宿舍修繕費之情況,並強化宿舍資源之有效運用,以節省國庫支出。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法務部主管「其他收入─雜項收入─其他雜項收入」科目下,編列借用宿舍者扣回房屋津貼1,905萬4,000元及宿舍管理費757萬9,000元,合計2,663萬3,000元。惟查,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經管宿舍中,有近二成低度利用及不乏空置待借用情事,且收取宿舍管理費偏低,已不敷支應宿舍修繕費,加以尚有部分檢察機關另編列預算支應檢察官職務宿舍租金,實有欠當,應檢討收費標準及閒置待用宿舍之運用。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李俊俋 

第1項 總統府32萬6,000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2萬8,000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260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33萬9,000元,照列。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104萬5,000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無列數。

第10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95萬6,000元,照列。

第23項 立法院329萬1,000元,照列。

第24項 司法院原列25萬3,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萬3,000元。

第25項 最高法院原列32萬7,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3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6萬1,000元。

第26項 最高行政法院原列17萬3,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3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萬9,000元。

第2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列21萬8,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9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萬8,000元。

第2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原列58萬5,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27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5萬9,000元。

第2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原列31萬1,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8萬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9萬6,000元。

第30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原列4萬9,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萬5,000元。

第31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32項 智慧財產法院原列15萬9,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6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萬5,000元。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原列80萬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39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9萬6,000元。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原列154萬7,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65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0萬元。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原列57萬6,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4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2萬元。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原列45萬9,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0萬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6萬8,000元。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原列31萬8,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6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8萬4,000元。

第3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原列2,520萬5,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46萬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567萬元。

第3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原列840萬5,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40萬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81萬4,000元。

第4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列898萬5,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52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50萬8,000元。

第4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原列651萬8,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26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78萬1,000元。

第4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原列1,277萬4,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25萬8,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03萬2,000元。

第4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原列173萬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20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93萬6,000元。

第4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原列1,093萬9,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75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69萬3,000元。

第4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原列307萬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1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8萬3,000元。

第4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原列321萬8,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2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2萬8,000元。

第4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原列141萬3,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6萬8,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8萬1,000元。

第4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原列237萬6,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26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4萬元。

第4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原列361萬6,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33萬1,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94萬7,000元。

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原列758萬6,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58萬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17萬5,000元。

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原列466萬7,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5萬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81萬9,000元。

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原列121萬5,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3萬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4萬7,000元。

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原列287萬4,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7萬4,000元。

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原列312萬1,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7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29萬5,000元。

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原列121萬7,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4萬8,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6萬5,000元。

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原列26萬2,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6萬2,000元。

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原列62萬4,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7萬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9萬6,000元。

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原列2萬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萬3,000元。

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原列14萬3,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其他雜項收入」之「宿舍管理費」1萬8,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萬1,000元。

第60項 考試院18萬2,000元,照列。

第61項 考選部660萬元,照列。

第62項 銓敘部58萬1,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鑑於依法編列之支出,一經施行即成政府財政之長期負擔,過度擴張易影響政府財源運用之彈性,故預算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中均規定,依法增加支出及減少收入之措施,嚴格要求應提出相對財源,以恪守財政紀律。然銓敘部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0條第1項增加政府財政負擔每年7千萬餘元,卻未明文相對收入來源,顯與財政收支劃分法及預算法不符。爰此,建請銓敘部應落實制(訂)定或修正法律,需增加財政負擔者,須有相對收入財源之規定,以維財政紀律。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第63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萬7,000元,照列。

第64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8,000元,照列。

第65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6項 監察院9萬7,000元,照列。

第105項 法務部46萬8,000元,照列。

第106項 司法官學院23萬2,000元,照列。

第107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108項 廉政署4萬9,000元,照列。

第109項 矯正署及所屬7,397萬2,000元,照列。

第110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41萬5,000元,照列。

第111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23萬7,000元,照列。

第112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萬7,000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24萬8,000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1萬2,000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20萬9,000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7萬2,000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4萬7,000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840萬3,000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5萬3,000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697萬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783萬1,000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38萬2,000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萬4,000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105萬4,000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332萬8,000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231萬8,000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41萬5,000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66萬5,000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511萬6,000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452萬8,000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78萬3,000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64萬7,000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85萬1,000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38萬4,000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68萬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21萬元,照列。

第137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2萬6,000元,照列。

第138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6萬3,000元,照列。

第139項 調查局89萬1,000元,照列。

主席:第7款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1款「總統府主管」部分。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1項 總統府9億5,49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根據總統府預算書說明,總統府法定編制員額職員為401人至469人,然104年度預算員額卻高達566人,除職員389人以外,高達177人為駕駛、技工、工友與約聘僱人員,非職員比例偏高。爰此,建請總統府應檢討非職員比例偏高問題。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總統府為推動業務研究發展工作,並鼓勵員工研究進修,訂有「總統府員工專題研究及專書閱讀實施要點」,對於員工提出之專題研究報告,經評選為特優、優、佳作及入選等4項者,發給5千至5萬元不等之獎勵金,所需經費則由年度預算「一般行政」計畫項下勻支。然總統府對於員工各年度提出之專題研究報告,幾乎全數評定「入選」以上等第,且獎勵方式侷限於獎勵金,員工少則領取5,000元,多則領取上萬元,未有其他獎勵方式,顯見其未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爰此,建請總統府應檢討總統府員工專題研究報告之獎勵措施,並於3個月內將檢討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委員。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鑑於總統府近年來超時加班費決算數均超過法定預算數,顯未本緊縮原則,撙節支用。此外,總統府駕駛、技工、工友、聘用人員之超時加班費尤其偏高,被譏為血汗總統府。爰此,建請總統府應檢討並妥為控管撙節加班費之申報,以符合政府節流措施,並避免社會各界對總統府壓榨員工之議論。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依據立法院103年1月14日三讀通過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總統府預算之決議,要求總統府辦理有關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人權議題研討會及座談會,並提出「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落實此三項公約相關計畫及建立改善、監測、督考機制。

再者,立法院102年1月15日三讀通過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亦有類似之預算決議:建請總統府擴大辦理有關此三項聯合國公約之人權議題研討會及座談會;及要求「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應更加重視總統府及五院各級政府單位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落實。

經查總統府迄今仍未辦理此三項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之公約相關人權議題研討會及座談會,連續兩年違反立法院決議;「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亦尚未提出此三項公約相關之落實計畫及建立改善、監測、督考機制。目前各政府單位回報至法務部、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之此三項公約辦理情形,民間多批評淪為紙上作業、與會層級低、缺乏決策權,鮮少依據公約及聯合國相關解釋來積極修正相關法規及政策措施,「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亦無進行系統性之改善、監測、督考。

103年立法院又三讀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然「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至今仍無提出彙整前述五項聯合國公約相關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爰此,建請總統府儘速落實立法院前揭102年及103年各項決議,辦理各項公約相關之人權議題研討會及座談會,提出整合與落實憲法及各項聯合國公約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建立相關改善、監測、督考之人權機制,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原列2億0,478萬1,000元,減列第2目「諮詢研究業務」項下「國外旅費」3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0,443萬1,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6條第1項規定:「機關組織除以法律定其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者外,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規定,就其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級,依職務列等表,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之人員,訂定編制表。」準此,各機關允應審慎評估其業務所需人力訂定其員額編制,以為業務權責之明確劃分,並為相關人力效率之評鑑考核。

現行公務人員之借調制度,法無明文規定,僅行政院訂有「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以下簡稱借調兼職要點)以為規範,依該要點第2點第1項及第4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允應以一人一職為原則,因特殊或臨時需要,如專業性、科技性、稀少性職務,本機關無適當人員可資充任,而外補亦有困難者等原因,始得商借其他機關現職人員,以避免影響被借調機關業務之推動。

查國安會截至103年8月底向各部會借調人數高達14人,占同期間該會職員人數(64人)之21.19%,借調人數比率甚高;國安會向外辦理借調人員,所從事業務雖多為協助長官辦理專案,然多人借調期間已長達1年以上,恐影響借調人員本職所屬機關人力之調配及業務之推動。此外,參照前揭行政院規定,借調原則係以專業性、科技性、稀少性等職務為原則,然該會向國安局借調人員係從事庶務工作,借調期間已長達20幾年,實有未洽。

爰此,建請國安會就以上借調比例過高之缺失提出檢討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鑑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施行法於101年1月1日實施。為使各級機關落實推動CEDAW及保障性別人權,行政院於101年6月函頒「性別平等大步走─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計畫」,辦理CEDAW法規檢視相關教育訓練及宣導,以及法規措施之執行配套準備工作。該計畫適用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包含所屬機關及人員),配合推動相關教育宣導及檢視法規是否符合CEDAW之工作,以全面落實性別人權之保障。然國家安全會議目前除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外,並未參照其他中央政府機關籌組專責委員會或小組,負責CEDAW業務之推動及監督,顯見並未落實推動CEDAW業務。爰此,建請國家安全會議應儘速籌組CEDAW業務推動及監督統籌單位,以落實性別平權。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鑑於政府財政負擔日趨沉重,財主單位不斷要求各單位應緊縮經常支出,然國家安全會議超時加班費卻年年遞增且超出預算數,顯未撙節支出。又駕駛、技工及工友之超時加班費長年居高不下,恐造成基層工作人員過勞之狀況。爰此,要求國家安全會議應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研議採行彈性上班之可行性或鼓勵員工採補休假方式取代加班費之發放,以降低員工之加班時數。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國家安全會議向各行政機關辦理借調人員,所從事業務多為協助長官辦理專案,且多人借調期間已長達1年以上,恐影響借調人員本職所屬機關人力之調配及業務之推動。此外,行政院規定,借調原則係以專業性、科技性、稀少性等職務為原則,然該會向國安局借調人員係從事庶務工作,借調期間竟長達20幾年,實有未妥。爰此,要求國家安全會議應針對借調人員之必要性進行檢討說明,並於3個月內將檢討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委員。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鑑於電子化政府為世界潮流趨勢,以及為求更即時有效服務人民,並且透過適當公開化以提供資訊於人民,行政院特於87年至89年實施「電子化/網路化政府中程計畫」,建立政府網際服務網。由於電子化政府經由網際網路傳遞政府訊息和服務,網站乃為最具體之表徵,各級政府爰相繼設立專屬之服務網站。然國家安全會議以「其為總統有關國家安全議題之諮詢機關,並無與民眾直接接觸或政策宣導方面之業務」為由,迄今尚未建置其網站。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建請國家安全會議應儘速建置自屬網站,以落實政府資訊公開。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第3項 國史館2億0,65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鑑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施行法於101年1月1日實施。為使各級機關落實推動CEDAW及保障性別人權,行政院於101年6月函頒「性別平等大步走─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計畫」,辦理CEDAW法規檢視相關教育訓練及宣導,以及法規措施之執行配套準備工作。該計畫適用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包含所屬機關及人員),配合推動相關教育宣導及檢視法規是否符合CEDAW之工作,以全面落實性別人權之保障。然國史館暨其所屬目前除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外,並未參照其他中央政府機關籌組專責委員會或小組,負責CEDAW業務之推動及監督,顯見並未落實推動CEDAW業務。爰此,建請國史館暨其所屬應儘速籌組CEDAW業務推動及監督統籌單位,以落實性別平權。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國史館目前所藏史料檔案約45萬5千餘卷,惟整編之部分僅有21%,整編且完成數位化之檔案剩下只有11%,又開放網路查詢之件數僅有3%。史料之編整與開放閱覽,方能促進研究者或一般國民對於國史多加理解,國史館應儘速整編史料,使之得以數位化開放閱覽。爰此,建請國史館對史料採集與典藏,就如何加速整編檔案、掃瞄及開放查詢之工作項目及方法,擬訂具體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白色恐怖也是國家歷史的重要部分,但社會所知無多,目前缺乏整體圖像。過去官方投注資源極少,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目前的出版品多以口述歷史為主,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現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針對過去38年餘的戒嚴歷史僅編史料彙編五冊;另以103年度進行之書籍為例,進行作業之40冊中,僅3冊係與戒嚴時期歷史相關,且僅屬個案研究,實有不足之處。國史館應該善用研究人員專長以及所藏有豐富公文書,持續整理彙編案件研究,以系統性地研究戒嚴時期政治案件與國家暴力。爰此,建請國史館研擬具體「戒嚴時期史料編纂」之編整、採集及出版計畫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國史館自民國91年開始辦理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徵選包括國民政府檔案、資源委員會檔案、臺灣省政府地政處檔案等10類利用率較高或較珍貴者檔案進行數位化工作。該計畫所產生之「數位典藏資料庫及查詢系統」除規劃併入原有建置之「國史館史料文物查詢系統」外,其並於民國99年與台灣大學合作建置「國史館數位檔案檢索系統」,增加讀者使用數位典藏資料之管道。然目前該館已完成數位化10類檔案中,卻僅開放2類檔案之部分資料,供民眾透過網際網路查詢,顯有違該館參與數位典藏計畫之目的。爰此,建請國史館儘速研議將數位化成果對外開放,俾利讀者運用,並將檢討之書面報告提供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國史館每年印製發行為數眾多之出版品,但幾近半數以「贈送」方式去化,實際銷售數量反較偏低,且截至103年7月底,出版品總庫存數仍有8萬4千餘冊,恐衍生不經濟支出。故為免徒耗費印製成本,及增加庫存管理成本,爰建請國史館應研訂有效之行銷策略,以提升銷售績效,增裕國庫收入。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國史館近年雖藉由辦理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加速辦理館藏資料數位化工作。然截至103年7月底,國史館仍有近8成典藏資料尚未完成整編工作;且整編完成檔案中,仍有近3成資料未完成數位化工作。爰此,建請國史館應檢討數位化工作進度緩慢之原因,並積極加速處理館藏數位化工作。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9,811萬4,000元,照列。

主席:二、歲出部分第1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2款「行政院主管」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3項 人事行政總處24億8,146萬7,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第2節「加強組編人力運用」之「審議編制員額及控管公務人力」189萬3,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3項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根據《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4條:「行政院人事主管機關或單位每四年應檢討分析中央政府總員額狀況,釐定合理精簡員額數,於總預算案中向立法院提出報告。」惟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統計資料,截至103年7月底止,中央政府機關預算員額為23萬383人,實際員額為20萬5,589人,預算員額較實際員額高出24,794人,致使每年度人事費用預算超編,產生大量賸餘,產生排擠效應。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總員額法第4條及第10條規定具體檢討,匡減未實際進用人員之預算員額,並將改善作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高志鵬 王廷升 

2.102年3月1日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之國際審查時,國際獨立專家團曾建議政府制定涵蓋性別平等各個領域的全面立法,其中第5點內容為:「分配足夠的人力和財務資源,以有效地執行法律」。有鑒於我國目前已簽署5個人權公約,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相關機關,研擬於未來員額評鑑中審視「與我國已簽訂之人權公約有關之業務」,其負責執行之業務單位(如行政院性平處、衛福部社家署等)人力是否足夠,並於評鑑中擬具人力移撥之具體建議,俾使人權公約之精神得具體且有效地實踐。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改善作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高志鵬 王廷升 

3.根據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8條,應每兩年辦理一次員額評鑑,以促進機關員額配置合理精實,提升政府人力運用效率。然而,根據103年度第1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員額評鑑情形報告,並未對各單位之人力配置妥適程度提出具體建議,而僅以「評估各單位人力配置適切性」、「應再精實評估所需人力」、「建議檢討降低輔助單位人力配置比率」、「應定期檢討人力運用情形」等。如此評鑑方式,對員額配置幾無具體檢討與建議,回顧101年度及103年度兩次員額評鑑均有如此情形,顯見員額評鑑流於形式。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改善作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高志鵬 王廷升 

()培育優質公務人力是維持國家競爭力之關鍵,透過有計畫及有系統地建構公務人員在職培訓發展機制,乃發展及儲備優質人力資本之不二法門。而我國公務人員整體訓練體系,為培育具備國際觀及前瞻領導規劃能力之公部門中、高階領導人才,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亦有編列相關高階文官出國培訓計畫之預算,資源重複配置,將排擠其他預算之支出。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李貴敏 

連署人:廖正井 曾巨威 

()鑑於各類公務人員業務特性、人才延用及機關屬性皆不相同,易導致機關或人員隨業務增加迭有援引比照或調高支給之情形,加以各類專業加給之給與內容、適用對象等仍處於不透明作業,待遇之公平性備受質疑。值此政府組織改造之際,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確實衡酌給與之各項要素,依規定檢視調整簡併,並於8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研究報告,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開研究成果。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鑑於中央各機關之工友、技工及駕駛人員超額人數頗鉅,值此行政院正在進行組織改造之際,爰要求人事行政總處宜加強轉化移撥或鼓勵退離,以落實政府員額精簡政策,並減輕人事費負擔。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依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概算應編書表格式及注意事項」有關各機關派員出國計畫預算應編書表,除各機關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外,尚有須按出國計畫類別之考察、視察、訪問、開會、談判、進修、研究、實習等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分別填列。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未列赴德國、中美洲與其他友好國家訪問之預算類別,恐有規避出國計畫審議之虞。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予以列入,以利立法院預算審議監督。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高志鵬 王廷升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04年度「創新e化人事服務─全國公務人力資源智慧型資訊服務」分支計畫下編列「業務費」1,000萬元,其係「跨機關優質人事主動全程服務各系統第四期工作」。其中,「強化人事服務網、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公務福利e化平台等相關人事服務入口系統效能」計畫,共編列預算計210萬元。惟實際登入「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後發現,該網站有部分資料過於老舊未更新之情形。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儘速對此一情形進行改善。

提案人:李貴敏 

連署人:廖正井 曾巨威 

()「有關退休軍公教人員之年終慰問金,為合理維持信賴保護原則及安定其退休生活,建議視政府財政狀況並參酌年終獎金發放標準提供一定比例之年終慰問金。」

按目前軍公教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與退休軍公教人員之年終慰問金係由行政院逐年視財務狀況訂定:「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依行政院100年12月26日院授人給字第1000063087號函訂定之「一百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退休公務人員與在職人員基於同樣薪給1至1.5個月之年終獎金及年終慰問金。主要都是基於以退休制度(包括月退休俸含年終慰問金等福利措施)保障退休後生活,以吸引早期公務人員願意體諒政府財政困頓而以低於企業平均薪給標準下服務於公部門,故早期退休之軍公教退休金乃具政府提供延遲薪給性質。

行政院於101年及102年年終訂定之注意事項擅自刪除退休公務人員之年終慰問金,調整訂定為「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且將退休軍公教人員限制於低收入戶標準之低於2萬元以下始得發放,有違信賴保護原則,且未考量公平合理,將公務人員比擬中低收入戶,踐踏公務人員尊嚴莫此為甚,為合理維持信賴保護原則及安定其退休生活,建議視政府財政狀況並參酌年終獎金發放標準提供一定比例之年終慰問金。

提案人:廖正井 

連署人:曾巨威 林鴻池 

第4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1億3,034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04年度公務人力發展中心新增辦理選送高階公務人員出國短期研習經費1,200萬元,然近5年人事行政總處辦理選送公務人員出國研習業務,選送出國進修研習共計984人,培訓經費超過3億1,000萬元。除人事行政總處外,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亦有規劃相關高階文官出國培訓計畫,可見我國對於國際研習、交流培訓已有充分管道,若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又開辦出國研習,可能出現訓練資源重複投資,恐影響計畫效益。爰此,建請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就該計畫之特色及預期效益,於辦理完竣後,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李貴敏 

連署人:高志鵬 柯建銘 廖正井 曾巨威 

王廷升 

第5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1億3,093萬3,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04年度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新增辦理選送高階公務人員出國短期研習經費600萬元,然近5年人事行政總處辦理選送公務人員出國研習業務,選送出國進修研習共計984人,培訓經費超過3億1,000萬元。除人事總處外,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亦有規劃相關高階文官出國培訓計畫,可見我國對於國際研習、交流培訓已有充分管道,若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又開辦出國研習,可能出現訓練資源重複投資,恐影響計畫效益。爰此,建請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就該計畫之特色及預期效益,於辦理完竣後,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李貴敏 

連署人:高志鵬 柯建銘 廖正井 曾巨威 

王廷升 

主席:第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立法院主管」部分。

第3款 立法院主管

第1項 立法院35億5,119萬4,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立法院建置「OpenData」平台,卻僅開放會議議事部分,而未開放IVOD之串流網址,必須經過一年一次的評選審核,立法院才會將串流網址釋出予審核資格通過的廠商,如此作法,有違國會透明原則。爰此,建請立法院研究無條件開放IVOD串流網址之可行性,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立法院於104年度預算編列雜項設備費,包括:數位影音儲存作業系統升級更新案及議場會議麥克風系統改善工程等經費。以目前委員會及院會之高規格攝影設備,其實可以拍出高畫質且收音良好的影片,但網路上所呈現的影片畫質卻相當粗糙、低劣,收音部分更常忽大忽小、斷斷續續,不但質詢攻防無法清楚呈現,甚至連院會表決,也無法看清楚贊成及反對的投票結果。爰此,建請立法院改善IVOD影片畫質及錄音品質,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立法院議事轉播IVOD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網站,存有立法委員質詢問政之完整影片,供民眾點選,線上觀看。然而其「會議隨選紀錄」只公開最近4個會期之影片紀錄,換言之,現在第6會期,網路上所能觀看的最舊影片卻是第3會期的紀錄,而第1、2會期質詢影片連結已遭移除。立法委員問政影像紀錄為重要資料,不應限期公開,爰此建請立法院於IVOD網站開放所有影片連結。另根據《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5條:「本院院會會議錄影帶保存十年;委員會會議錄影帶保存四年。」但IVOD影音記錄本身為電子檔案,既然IVOD能以電子形式儲存,保存不佔空間、又屬於全民共有,不應限期銷毀,應予永久保存並開放供民眾線上閱覽。IVOD網站中,影片說明文字,如會議名稱等,皆已刊登公報,也非政府機密。然而因網站設計之故,若民眾欲複製會議或法案名稱,以便於其他網站進一步查詢,卻會跳出「─版權所有─請勿複製─」視窗。請立法院開放IVOD網站之文字複製功能,供觀看影片民眾得藉此進一步查詢相關資料。最後,立法院委員會配備之攝影器材,鏡頭可以轉向,亦可調整遠近,然而,在進行法案及預算審查時,常常是委員坐在一桌,進行討論,這時IVOD只會顯示藍畫面,並傳出討論聲音,卻無法看見實際討論、協商情形,並不合理。爰此,建請立法院研議於質詢台、備詢台、主席台三場景之外,於議案討論時進行全場畫面(或委員桌)轉播之可行性。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以目前台灣現況來說,電視還是最普及的傳播媒介,看電視的人口仍維持在90%左右。雖然電腦與網路越來越普及,但因為數位落差,仍有許多人無法便捷的接觸電腦。因此,對於關心政治,甚或特定議題的人民而言,國會頻道的存在,可以讓人獲取第一手的會議資訊。目前,世界先進民主國家皆有國會頻道的設置案例,其形式、內涵各有不同。爰此建請立法院進行國會頻道相關研究報告,並規劃出國考察,至先進國家考察國會頻道案例,作為我國國會頻道設置參考。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鑒於立法院為民意代表機關,其議事有公開之必要;如美國國會之參、眾兩院無論是院會還是委員會會議,根據規定不但應向傳媒公開,亦應向民眾公開,讓民眾旁聽。以參議院為例,開全體會議期間,旁聽區於會議召開半小時前向公眾開放,直到會議結束,民眾僅需事先向所在選區議員申請,提供本人身份資訊,議員辦公室便將代為辦理旁聽證。又參、眾兩院各委員會之手續更簡單,民眾不需旁聽證,事先於各個委員會網站上查閱開會時間、地點,於開會前提早到達會議地點,經安檢便可以出席旁聽。為促進我國立法院議事開放程度,爰建請立法院參酌各國實務情況,研議開放記者進行議事直播系統之運作(如ustream等)及開放民眾旁聽之可行性。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查立法院採訪證件發放要點第4點規定,核發新聞媒體採訪證件,已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案,且每日發布新聞內容中,全國性政治、文教、財經、社福等新聞需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分量之新聞媒體常駐立法院專任採訪記者為限;且文字及攝影記者如為網路報者,以每日報導全國性新聞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份量(不含部落格)並有公開網站可供讀者閱覽之電子報為限云云。又大法官釋字第689號理由書表明:「新聞採訪行為則為提供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蒐集、查證行為,自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範疇。又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爰此,建請立法院依大法官釋字689號之意旨,檢討立法院採訪證件發放要點,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主席:第3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司法院主管」部分。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2項:

()司法院所屬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民事事件業務經費」4憶1,964萬元及「辦理刑事案件業務經費」2億9,610萬2,000元,共計7億1,574萬2,000元(如下表),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第2目審判業務(單位:千元)

辦理民事事件

業務經費

辦理刑事案件

業務經費

第2項 最高法院

-

3,457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

12,740

24,963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4,338

11,776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3,194

8,467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3,524

14,261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2,278

4,734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45,110

16,448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5,517

17,407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40,469

24,037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7,417

22,172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2,609

11,277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814

5,688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40,128

16,760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207

4,156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3,647

8,690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94

7,233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3,271

11,254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31,921

16,093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58,277

33,391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5,266

7,383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3,808

4,133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6,292

5,654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7,433

4,847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391

7,710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2,250

962

第34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8,374

-

第35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207

1,158

第36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41

1,617

第37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323

374

合 計

419,640

296,102

總 計

715,742

 

1.104年度司法院於「刑事審判行政」計畫編列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所需經費3,261萬7,000元,且其主管之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暨分院、地方法院等28個單位預算案於「審判業務」計畫項下,計編列辦理刑事案件業務所需經費2億9,610萬2,000元。

104年度司法院於「民事審判行政」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所需經費285萬1,000元,且其主管之高等法院暨分院、地方法院等28個單位預算案「審判業務」計畫項下,共計編列辦理民事事件業務所需經費4億1,964萬元。

依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於103年8月6日公布之「103年上半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報告資料,關於民眾對於法官信任度部分,有74.3%的民眾不相信法官處理案件是公平公正,與該中心102年全年度調查資料相較,民眾對於法官之信任度已較為提升(102年度不信任比率為81.2%),惟目前仍高達七成五之民眾並不信任法官,亦即僅有二成五信賴法官。

長久以來,民眾對法官與檢察官處理案件之公平公正性觀感不佳,本委員會一再要求司法單位檢討民眾對於法官講求證據、注意人權及問案態度等,但依上開民調結果,尚有相當大的改善空間。

提案人:廖正井 

連署人:林鴻池 柯建銘 

2.查最高法院於今年6月底發布新聞稿:「本院民、刑事庭會議之相關資料及決議,係為統一本院之法律見解,僅供內部參考,不再對外公告;至決議內容之法律見解,由各庭透過具體個案展現於判決或裁定中,請參閱其後本院相關之判決或裁定。」(網站內文現已移除)

按當代法治國家均賦予其最高法院發揮從事法律續造、填充法律漏洞之職責,而最高法院的基本功能,則在統一法律見解,定紛止爭。鑒於我國實務上最高法院各庭對同一個法律問題見解歧異之現象,而在取代判例制度的大法庭制度完成立法前,透過民事庭及刑事庭會議決議統一各庭見解或有其必要,然而,決議雖非法律,既由最高法院各庭法官投票通過,已非個案性之裁判,而係一般性的法律決定,對於最高法院各庭和下級審,必將產生實質之拘束力。同時也勢必對於人民(包含告訴人及被告)之訴訟權產生巨大影響。因此,民、刑庭決議之重要性絕非最高法院所稱「僅供內部參考」,反而具有類似法律之效力,個案當事人及外界若無法得知決議內容之法律見解,便無從檢視決議展現於具體個案判決或裁定中之結果是否合理。最高法院恣意決定公布與否即公布內容之行為,實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害民眾之訴訟權,應予譴責。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3.「針對最高法院對刑事上訴案件之駁回率,自刑事妥速審判法實施後逐年提升至目前的90%,顯有變相為駁回以迅速結案之虞,爰要求最高法院查案,注意案件「該發回而不發回」之情形,以避免民怨產生,而不符「司法為民」之服務理念。」

作為國家司法終審機關,最高法院的判決影響人民權益至鉅,刑事案件可決斷被告之生死,民事案件可決定當事人重大財產權之歸屬。以往有一種籠統的社會觀感,批評最高法院法官非常喜歡「發回更審」,不該發回而發回。最近律師界發現,「發回率」似乎大幅減少。

據最高法院公布網站資料,101年高等法院(含各分院)全刑事裁判共6,718件,遭最高法院全部發回更審者751件,部分發回更審者289件(合計1,040件),發回更審率約15.5%,律師界認為,顯有矯枉過正,該發回而不發回之情形,反而使「冤案」變多。

另據律師公會資料,最高法院在民國99年刑事妥速審判法實行前的發回更審率超過30%以上,而民國99年在該法施行後大幅下降,降至民國104年的10%以下,這顯示下列情形:

(1)民國99年以前高等法院的審判草率,而民國99年以後高等法院的審判突然變的很嚴謹!

(2)民國99年以前的高等法院法官比較無能?而民國99年以後的高等法院的法官突然變得比較有能?!

(3)最高法院辦案有政策目標,辦案受政策、目標指導,也就是為駁回而駁回、該發回而不發回?!

查刑事妥速審判法之立法用意,在於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以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目的在求避免訴訟案件在法院流浪,曾有流浪法庭30年仍未審判終結之案件,可見一斑。但立法前提在「妥適」,以維護審判之公正、合法,高等法院就事實證據如未查明,最高法院該發回就需發回;不應為求快速結案而以「駁回」代之。爰要求最高法院查案,注意案件「該發回而不發回」之情形,以避免民怨產生,而不符「司法為民」之服務理念。

提案人:柯建銘 廖正井 尤美女 

()查行政院針對10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之加註意見:「車輛部分:104度編列2,928萬1,000元,包括汰換首長座車5輛、40人座警備車2輛、各式勘驗車12輛、執行車13輛、特種車1輛及機車11輛,合共44輛。其較103年度增加1,179萬元,且與法務部檢察機關104年度編列汰換車輛經費合計519萬5,000元相較,亦高出甚多。」為兼顧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車輛汰購之衡平性,建請司法院及所屬對於公務車輛之汰換及新購,依照「一百零四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4點規定本撙節原則編列。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第1項 司法院原列22億5,717萬3,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之「業務費」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億5,417萬3,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1億2,494萬7,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依據司法院統計資料,自103年1月至8月,各地法院駁回民眾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比例高達85.54%,顯見102年10月25日司法院發布施行之《法庭錄音保存及其利用辦法》(原法庭錄音辦法)第8條第1項嚴格限制個案當事人「需經所有開庭在場陳述人之書面同意」,始能向法院請求交付法庭錄音,規定過於嚴苛,嚴重侵害人民訴訟權之行使,同時侵蝕律師辯護權及訴訟代理權。為具體觀察各法院受理民眾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准駁情形、依據、理由及類型,司法院應進行統計、分析,並公開之。

爰請司法院提出103年11月起受理民眾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准駁情形、依據、理由及類型之統計及分析。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1億2,494萬7,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鑒於各機關對員工進修之補助並非法定義務,需「視預算經費狀況而定」。雖司法院及所屬近年補助人數及金額逐年減少,但目前仍補助80人,且補助金額將隨九月開學之際再予增加,相關入學再進修等補助制度之必要性實宜檢討。另相關派員出國考察、訪問及赴大陸旅費預算等編列,長久未見具體成效,此外歷年來司法改革政策宣導成效不彰,國人對司法公信力未見提升。

提案人:廖正井 林鴻池 王廷升 

連署人:曾巨威 顏寬恒 

()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5,109萬1,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立法院於102年度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時,通過通案決議,要求「各機關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均應按月於機關網站資訊公開區中單獨列示公布,以供國人檢視」,決議亦要求政策宣導經費應於預算書中明示。惟103年度司法院雖推出觀審之電視與捷運看板廣告、提審之電視廣告、程序監理人之捷運看版廣告與報紙廣告,均未於政府資訊公開處揭露資訊。又,所公開資訊缺乏金額、託播對象等等,顯無法達到決議所要求之公開、透明要旨。爰請司法院就該決議完整揭露103、104年度編列、執行之政策宣導廣告經費情形。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第6目「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少年及家事行政與法案研修」之「業務費」217萬1,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家事事件法通過,改採強制調解先行,也使家事調解愈受重視。對於民間批評部分調解委員過於保守、欠缺性別意識,造成民眾於強制調解之過程十分痛苦,司法院雖已增加對調解委員之培訓,增設調解申訴管道,惟申訴管道似未能確實為民眾所用,以致於民怨雖盛,101年至103年4月全台灣各法院受理之申訴案件卻僅有3件,民眾救濟管道與退場機制顯未建立。爰請司法院徵詢專家學者,針對民眾於調解委員不適任案件中之救濟管道以及調解委員退場機制提出有效之具體建制規劃。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連署人:廖正井 

()第6目「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項下「捐助民間機構及團體經費」之「獎補助費」2,342萬1,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4年度司法院編列「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捐助民間機構及團體經費」,其中最大宗之補捐助對象為各地方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民間團體。司法院於102年底通過之「司法院辦理補(捐)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於正式上路之103年頻頻受到民間團體抱怨,事後申請之機制對於主要以人力服務之家事服務中心運作實務來說難以使用,以致司法院103年度編列之1千餘萬元經費,至103年8月僅發出3萬7,000元補助費,顯然徒具形式,形同虛設。爰請司法院徵集各地方法院家事服務中心之意見,並參酌衛生福利部對各地方法院家暴服務處補助規範,修正前開補助辦法。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1,381萬3,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截至102年底,我國外籍人士(不含大陸人士)共計72萬5,000人,其中外籍勞工48萬9,000人占67.5%最多,外籍配偶(尚未取得我國國籍者)4萬1,000人占5.7%次之,二者合占在我國外籍人士之七成三,其中屬東南亞籍者高達九成八。然而各法院的通譯人才不足、素質不齊,尤其缺乏適當之東南亞語通譯人力,目前法院建置之特約通譯共僅262名,其中東南亞語系之特約通譯更只有87名,顯不符所需,導致許多東南亞籍人士之訴訟權難獲保障。例如:婚姻移民因不瞭解訴訟文書之中文意涵、且經濟能力不佳而未委任律師,錯失上訴機會;或如103年宜蘭地方法院審理八名印尼漁工案件,卻僅於法庭上配置一位印尼語的通譯,疲於應付被告眾多且案情複雜的翻譯工作,雖經被告律師反映,要求法院增派通譯及準備印尼文的起訴書,但宜蘭地院並未解決此問題,影響被告權益。

前揭之司法通譯問題遲未改善,已有違《法院組織法》第98條規定,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人士,如有不通國語者,由通譯傳譯;及第99條規定,有供參考之必要時,訴訟文書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亦違反現已內國法化之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第3項第6款規定:「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鑑此,爰請司法院提出司法通譯人力增加、強化訓練及提供外語版本訴訟文書等相關改善措施及具體成果。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1,177萬6,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9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4年度司法院於「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編列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所需費用1,177萬6,000元。依司法院及中正大學之民意調查結果,民眾對法官之不信任比率分別高達56.3%及74.3%,而需積極檢討改善,以提升司法形象。

提案人:李貴敏 廖正井 

連署人:王廷升 

2.104年度司法院編列「司法業務規劃研考─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職司法院組織之研修改進。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於86年修正通過,將觀護人改為少年保護官、少年調查官,家事事件法亦於100年上路,明訂家事調查官協助調查、處理家事案件,而各地方法院至今每年新收少年案件約4萬件至6萬件不等,新收家事案件每年亦在10萬件之數,各地方法院至今仍未有少年保護官、少年調查官及家事調查官之編制,顯有不當。爰請司法院就此體制缺漏提出相關法律修正草案於立法院。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連署人:廖正井 

3.針對《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自101年1月6日生效,至今已近三年。其成效相較舊制,「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過去10年,平均每年懲戒法官3.7人、檢察官4.3人。新制「職務法庭」之懲戒人數並未顯著增加,反而略低於舊制,似乎並未發揮預期的效果。目前立法院已有五個委員提出法官法的修正草案,內容不離法官評鑑制度的改善,以及退養金給付問題。爰建請司法院於六個月內盡速提出法官法修正草案,以正視現行法官法為人詬病的問題。

提案人:柯建銘 廖正井 尤美女 高志鵬 

4.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欲在革新司法制度,落實法官法,提高司法人員素質,惟司法院調查顯示民眾對法官之不信任比率為56.3%,且學界調查結果,比率更高達74.3%,顯示國人對於司法公信力之觀感不佳,亟待檢討改善法官法及其子法之推動成效,並督促各法院落實執行,提升司法形象,並健全法官制度。爰請司法院提出改善方案及缺失檢討報告。

提案人:林鴻池 廖正井 王廷升 

5.司法院104年度預算「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編列1,177萬6,000元,作為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提高司法人員素質,以順利推行司法業務。然細究其分支計畫內容,卻多為一般事務,並非與研究改進司法業務有關,爰請司法院提出檢討改善。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 

6.《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自101年1月6日生效,至今已近3年。第2屆法官評鑑委員會組成後,目前作成7件評鑑案,只有1件成案移送監察院調查,成案率14.2%。而未成案的6件中,以「無懲戒之必要或情節非重大」理由駁回,高達4件。

法官評鑑功能明顯不彰之原因,其一、請求期間明顯過短,許多民眾因忌憚訴訟尚在進行中恐招致不利而不敢提起,案件結束後已超過時效。其二、缺乏請求評鑑之證據,如法庭錄音掌握在法院手中,人民請求拷貝或取得時,卻遭法院不附具體理由駁回聲請。其三、個案當事人與請求評鑑團體,於評鑑程序中欠缺參與權,正當法律程序有所不足。其四、評鑑委員會設置於司法院下,其組成、設置都與人民所期待之「外部獨立監督機制」有極大落差,綜上,《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實有修正必要。爰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提出《法官法》及相關法規之修正案或具體措施。

提案人:尤美女 廖正井 柯建銘 高志鵬 

7.《法律扶助法》第59條固規範主管機關應訂定監督管理辦法以監督並確保基金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惟法律扶助基金會係依《法律扶助法》設立之財團法人,具有法律上之獨立人格,並非任何政府機關之下級單位,是司法院雖有監督之權,惟基於法人自治、避免僵化、彈性與便民之考量,為確保法律扶助基金會運作上之獨立性,並明確化主管機關之監督範圍,司法院監督管理應自我節制,盡可能僅就法律扶助基金會「違法」或「重大不當」之事項進行監督。爰請司法院修正《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提出監督項目僅限法律扶助基金會之違法或重大不當之具體改善措施。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柯建銘 高志鵬 

8.鑒於《法律扶助法》第4條明定「國家負有推展法律扶助事務及提供必要資金之責任。」,法律扶助不僅屬國家事務之重要方針,更是司法體系中的社會輔助業務。且按現行《法律扶助法》第8條規定,法律扶助基金會之預算來源,除主管機關逐年編列外,尚應由中央政府相關部會編列補助款補助之。

現今貧富差距增大、貧窮人口增多,預料未來尋求扶助之民眾將日益增加。為免因經費短缺影響扶助品質,司法院應與推展業務與法律扶助工作有密切關聯之部會(如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等)斟酌前一年度法扶基金會案件量之增加而按增加比例增列補助捐贈預算,並考量各單位與法律扶助業務之關連及比例,如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之規定,將緩起訴處分金或認罪協商金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為使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經費來源更加多元,爰請司法院會同相關部會修正《法律扶助法》,並修正相關單位捐助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具體措施。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柯建銘 高志鵬 

9.104年度司法院於「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法官評鑑委員會會務審議費用120萬2,000元,並於「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編列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所需費用1,177萬6,000元。

法官法已於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立法目的即在於健全法官制度、維護審判獨立與確保人民受公正審判,為督促司法院儘速落實執行法官法相關規範,以提升司法公信力及回應國人期待改進。

提案人:廖正井 柯建銘 

連署人:林鴻池 

()司法院104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水電費」預算編列1,004萬7,000元。在節能減碳之全球趨勢下,政府機關更應率先為人民之表率,力行節能減碳。爰請司法院加強節能減碳並於104年9月底前將104年執行節能減碳成效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 

()針對司法院現研擬訂定「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草案,認為檢察官、法官除請領之退休金外,比一般公務人員多領了一個退養金,退養金又是退休金的1.4倍,給與辦法自應比一般公務人員請領條件上來的嚴苛,建請研擬增訂若檢察官、法官一旦被起訴,應先凍結其請領之退養金一半,判決確定有罪者應將請領一半之退養金追回,若判決無罪者才將未請領一半退養金加計利息發給等規定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柯建銘 廖正井 尤美女 高志鵬 

()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僅擔任主管職務者,始得支領主管加給,法官沿用數十年前之行政函釋,法官無論是否擔任主管職務,一律支領主管加給,本就有失公平。

雖然法官法中明文將其納為法官俸給項目中,且法官法施行後,法官俸給不受職缺限制,隨年資一路上升,法官法規定已提高法官之待遇保障,後又訂法官專業加給表及職務加給表,導致部分法官月薪因而調增數萬元,破壞公務人員薪俸制度之公平性且增加政府財政負擔,爰建請司法院應重新檢討法官加給之支領標準,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送檢討報告。

提案人:林鴻池 廖正井 王廷升 

(十一)司法院為提升法院辦理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之審判效能與裁判品質,除於94年成立「法院審理重大金融犯罪案件諮詢小組」,延聘金融領域專家為諮詢委員,支援法院妥速審結金融案件外,並修正法院組織法,擴大司法事務官職掌範圍,及引進財稅金融專業人才,輔助法官審理重大金融犯罪等專業案件。以近3年各級法院重大刑事案件及違法重大金融案件之終結情形觀之,100年至102年經地方法院審理後實際以重大刑事案件終結件數計1,440件,其中罪名為違法重大金融案件計339件(占重大刑事案件終結之比率為23.54%);而100年至102年高等法院暨分院辦理第二審重大刑事案件之終結件數計634件,其中違法重大金融案件計282件(占比為44.48%),且102年罪名為違法重大金融案件達94件,占當年度重大刑事案件終結件數比率更已超逾五成。整體而言,近3年各級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終結中,罪名為違法重大金融案件計621件,占比近三成。鑑於重大金融犯罪影響國家經濟發展甚鉅,並嚴重危害金融秩序,爰建請司法院應督導各級法院,賡續提升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之審判效能,並強化法官審判專業化之推動,以維護國家經濟秩序,落實保障人民之權益。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 

(十二)司法院為建立健全之法官制度,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保障法官之身分,並建立法官評鑑機制,淘汰不適任法官,以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已於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法官有關事項之專法─法官法。而據司法院「102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其中關於民眾對法院、法官信任程度乙項,調查結果顯示,民眾對法官之不信任比率為56.3%,高於信任比率38.6%,且102年對法官之信任比率,較101年下降3.3個百分點,而不信任比率則增加5.1個百分點,顯見政府司法公信力欠佳。爰此,建請司法院應積極檢討改善法官法及其子法之推動成效,並督促各法院落實執行,以提升司法形象,達成健全法官制度及確保人民受公正審判之立法目的。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 

(十三)根據司法院統計年報顯示,截至102年底,地方法院通訊監察結束暫不通知受監察人之案件為2,170件,其中經過時間逾1年以上計321件,占全部暫不通知件數之比率為14.79%,且較101年底之件數增加104件。但按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業已自103年6月29日開始施行,該法第15條已明定監察通訊結束時之通知義務。惟目前卻仍有通訊監察結束暫不通知受監察人之情況,恐令人質疑是否依然有不當通訊監察等情事。爰此,建請司法院應督促各法院應依規定落實通知義務之執行,以保障人民權益。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連署人:尤美女 

(十四)民事調解制度是當事人相互讓步的自主解決紛爭最好方式,除可紓解訟源及節省司法資源,進而提升裁判品質及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人民亦可免於奔波法院之苦。然經查,司法院各地方法院調解成立件數占終結件數比率,惟自100年之後,已出現下降及停滯現象。

爰建請司法院應立即檢視現行調解制度之問題,並研議強化調解業務之辦法,並對民眾加強宣導措施,以提高調解成立率,以利紓減訟源及有效運用司法資源。

提案人:林鴻池 廖正井 王廷升 

(十五)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其核心價值乃為反映社會通念,透過司法民主化之過程,使判決不致背離國民之法律感情,並使國民意識進入司法。國民參與審判的制度運作,是我國司法改革重要工程,絕不可貿然草率、專斷封閉,需要完整的配套制度。但迄今為止,完全不見司法院進行必要配套的規劃與準備。故建請:

1.模擬法庭仍應繼續,且應擴大舉行,104年度應再增加四個法院進行模擬,宣傳費用編列不得超過總經費之1/4。

2.模擬法庭模擬過程應把「起訴狀一本」之精神確實納入,在司法院未提出刑事訴訟法配套版本前,可先引用吳宜臻委員所提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3.司法院應於半年內將「起訴狀一本」入法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

4.司法院應接納民間意見,同時進行陪審制的評估,並與民間團體合作,進行陪審制模擬審判。

提案人:柯建銘 廖正井 尤美女 高志鵬 

本項尚有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鑒於社會各界對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仍有不同意見,包含陪審、參審及觀審等在內之法案仍在審議中,尚無採行何種制度之定見。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自101年度起至103年度預算審查,均做成決議要求司法院秉持起訴狀一本之精神及觀審員具表決權之模式,增加模擬審判之場次、地域。惟司法院之辦理情形僅係表面功夫,空有「法官未接觸卷證」表象,對於國民參與審判之核心及相關配套程序(如已在立法院由吳宜臻委員提案之起訴狀一本主義之刑事訴訟法)卻付之闕如,全國性實證研究也流於形式,毫無改善誠意。

司法院一方面表示增加模擬法院經費不足,另一方面,今(104)年度復又編列2,800萬元推動宣傳人民觀審制度,其中卻宣傳經費高達1,980萬元,顯然僅重宣傳而非實質模擬,藐視國會、不顧民意之心態甚為明顯。

近日,除民間社團自行辦理民間版陪審法案之模擬法庭、中研院法律研究所舉辦國際論壇,建議構築不同制度之評估平台外,亦有多位基層法官投書呼籲提出《人民參與審判準備條例草案》讓模擬審判取得法源依據,法院必須盡可能就各種參與審判的形式,進行接近實況的模擬,包括:陪審、參審等均需進行一定場次,再委由公正人士組成委員會妥適評估,據以提出總結評估意見,向國會報告,作為本院未來決定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基礎。

爰凍結司法院104年度預算「刑事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經費之「人民觀審制度推動經費」二分之一,共1,400萬元,直至司法院達成下列三項目標,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提出《人民參與審判準備條例草案》(內容至少需包含陪審及參審制之模擬計畫、場次、相應修正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獨立之評估委員會如何運作)。

2.至少有一半以上之模擬審判場次需由民間主導、司法院配合辦理。

3.人民觀審宣傳經費不得超過700萬。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第2項 最高法院5億1,824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99年5月19日制定公布之刑事妥速審判法,「妥」與「速」均係法院刑事裁判追求之目標,近1年來,發回更審率大幅降低,疑有「濫駁」情形,請司法院督請最高法院注意切實依第2條之規定,公正執行,不得為迅速結案矯枉過正,須注意「妥適」性,避免「冤案」產生,造成民怨,而有違該法立法意旨。

刑事妥速審判法(下稱速審法)於99年5月19日制定公布,並已於101年5月19日全面施行,按其立法理由乃鑑於憲法第16條明定訴訟權之保障,且世界各人權法案將「迅速審判」、「適時審判」或於「合理時間審判」列為重要之司法人權,爰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以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及催生有效率有品質之司法,並於第1條第1項明定立法目的係為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依該法第2條規定,「妥」與「速」均係法院裁判所追求之目標,並應注意維護當事人及被害人之正當權益,期能符合國民期待。

速審法施行前,最高法院對刑事上訴案件之駁回率,約為70%,施行後卻「高達」百分之90以上的「駁回率」,較過去提高很多,除速審法提供明確的速審條件外,第一、二級法院之事實審判決品質是否確實在短時間內有如此大幅度改善,不無疑慮。十件案件上訴,只有一件上訴成功,最高法院不可僅顧及社會質疑撤銷發回的氛圍壓力下求速審,更要注意案件的「妥適」性,才能確保當事人及被害人之正當權益。

提案人:廖正井 柯建銘 高志鵬 

連署人:林鴻池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7,879萬6,000元,照列。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億0,001萬7,000元,照列。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2,229萬2,000元,照列。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億5,954萬1,000元,照列。

第7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111萬3,000元,照列。

第8項 法官學院1億6,311萬7,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鑒於法官出國進修雖有必要,但應積極監督評估進修成效。法官學院選送法官至國外進修者,應於進修完畢後將進修研究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委員,並上網公告,及追蹤考核進修制度之實施成效。

提案人:曾巨威 李貴敏 

連署人:王廷升 廖正井 顏寬恒 

第9項 智慧財產法院2億0,474萬4,000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16億2,393萬8,000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億4,355萬2,000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億0,675萬9,000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億9,276萬6,000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億5,080萬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6億0,474萬3,000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7億1,821萬7,000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2億3,465萬8,000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3億0,332萬3,000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億4,286萬9,000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億1,072萬2,000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3億1,645萬1,000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億0,648萬3,000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億3,314萬4,000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3億8,950萬5,000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億5,381萬1,000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億7,407萬1,000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7億1,041萬8,000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5億0,157萬2,000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億2,073萬7,000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2億7,935萬4,000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2億7,405萬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億2,086萬5,000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1,535萬9,000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億6,198萬9,000元,照列。

第35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3,319萬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億0,878萬6,000元,照列。

第37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2,577萬4,000元,照列。

主席:第4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5款「考試院主管」部分。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第1項 考試院原列3億5,547萬1,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144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5,403萬1,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4項:

()第2目「議事業務」323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考試院雖已於101年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以落實101年1月施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附帶決議,促進國家考試、文官制度之性別平等;然目前仍有公務人員官等愈高,女性比率愈低之現象。截至102年底全國公務人員之性別比例為男性44.5%,女性55.5%;但依官等觀察,其中具簡薦委任(派)官等之性別比例,委任(派)男性比率為41.2%,女性58.8%,薦任(派)男性比率為44.3%,女性55.7%,此二官等女性比率皆已超越男性,惟較高官等之簡任(派)男性比率達71.2%,女性僅28.8%,呈現公務人員官等愈高,女性比率呈遞減之情形。爰此,請考試院提出文官制度之性別平等促進規劃與具體措施。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第3目「法制業務」120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兩公約及其施行法通過以來,人權保障成為我國政府焦點業務之一,為加強一般公務人員對兩公約人權議題之認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自99年起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加入人權議題相關課程。惟人權訓練課程施行成效如何,若自各機關函報行政院之各法案觀之,對人權影響之評估內容大多簡略,顯見公務人員人權教育訓練仍有待強化。

為避免公務人員人權訓練過度聚焦於抽象之人權概念,以致實際運用不易,宜增加實務案例探討,或以工作坊形式進行模擬實作。請考試院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研擬公務人員人權訓練課程內容之具體改善作法。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1,260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組織改造首重精實原則,但考試院於76年訂定之職等標準,未明確界定職責程度,且欠缺具體客觀劃分標準,組改前,行政院院本部簡任10職等以上文官總人數111人,組改後暴增至178人,已違組改精實原則。由於考試院訂定之職等標準自76年發布以來未見修正,去年本院提案後,考試院報告指出:「為使各職等之標準更加明確並貼合現況,業由銓敘部會同人事行政總處組成『職等標準檢討改進研究專案小組』,並擬參酌考選部針對國家考試178類科所作之核心職能分析結果,檢討研修職等標準。」然研修進度為何,至今未明,請考試院會同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職等標準研修進度與未來規劃。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行政院曾於90年函知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租賃方式建置首長宿舍者,宿舍室內使用面積以45坪為限,故考試院租用首長宿舍宜參照此規定辦理。另有關考試院租賃首長宿舍租金,該院歷年均在預算書之「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詳實說明租金預算係用於租賃首長宿舍,亦在「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揭露擬租用戶數及租用面積等資訊。惟自103年度起(包括104年度),考試院所編租金預算未在前揭預算書表內說明租用首長宿舍及租賃面積等資訊,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亦有規避監督租用坪數之虞。請考試院於未來預算書表將租用首長宿舍、面積等相關資訊於「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予以詳盡說明。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本項尚有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鑑於考試委員之人數,仍維持初始將中國大陸整體幅員納入考量之19名員額,且考試委員之年度相關預算約6千萬餘元,雖立法院曾決議考試院應評估縮減考試委員人數,惟該院至今仍未予以縮減。由於政府組織再造係全球趨勢,立法院97年就任之第7屆立法委員人數業已減半,且行政院推動之組織改造亦自101年起陸續進行。爰此,要求考試院應評估考試委員人數之合適性,並於3個月內將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期能有效縮減員額,俾節省公帑。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現行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考試委員名額定為19人。此係1947年時因應中國幅員考量之下的決定,前考選部、銓敘部次長徐有守先生在2002年的一場座談中提到:「行憲以後我國才有考試委員,行憲以前是沒有考試委員的,來到台灣以後,大家都知道有個不成文法,華北、華中、華南若干省,一個省一個考試委員,然後西北、東北、西南地區各一個加起來19個考試委員,因為全國不止19個省」19名考試委員之設置,實有超越組織任務需求之嫌,對照同為憲法規定應設置之政務委員,業務項目擴及跨部會,包含內政、外交、國防、交通、財政、經濟、教育等政策與法案之全國性事務,人數亦僅有7至9人。相較之下,考試院為「獨立考選、銓敘文官」之目的,設置19個具憲政地位之特任官,104年度且編列19名考試委員相關預算6,000餘萬元,是否妥適,應重新評估。爰此建請考試院成立專案小組研究評估縮減考試委員人數,有效縮減員額,俾節省公帑。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鑑於自軍官轉任公職考試執行以來,無論是上校轉任、少將轉任或中將轉任公務人員之到考人數均極少,近年至多僅17人,但錄取率卻很高,其中少將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在99年度及102年度之錄取率甚達100%,相較現行高普考試平均僅個位數字之錄取率,顯不公平合理,恐排擠他人服公職之權利。爰此,要求考試院應檢討其必要性與公平性,並將檢討報告送立法院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第2項 考選部原列3億3,172萬2,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第1節「試題研編及審查」項下「題庫之編製及審查」19萬9,000元,共計減列119萬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3,052萬3,000元。

第3項 銓敘部原列243億1,849萬7,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系統之使用及管理」之「個人電腦及筆記型電腦」142萬8,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3億1,706萬9,000元。

本項尚有修正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政府本於對軍公教人員退休生活之照顧義務,以行政院函令准自65年8月份起,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得比照退休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104年度是項預算分由銓敘部、退輔會及教育部統籌編列合計10億8,770萬3,000元。其中屬銓敘部者為1億6,377萬8,000元,編列於第7目「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項下「公務人員退休給付」等之「人事費」之子女教育補助為生活津貼給與項目之一,其支給依據為「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依該支給要點第4點規定:「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生活津貼,依下列規定支給之:…生活津貼部分:1.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之請領,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編制內技工、工友比照辦理;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可知生活津貼各項給與係以現職人員為適用對象,退休人員已失軍公教「職」之身分,其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自不適用該支給要點。以行政院函令准允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得比照退休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乃政府本於對受僱者退休生活之照顧義務,依職權所為之行政裁量,當屬給付行政措施,然其是否須有法律上之依據,觀諸司法院釋字第282、443、614號解釋意旨,宜視給付之內涵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而定。爰此,刪除銓敘部104年度預算案之第7目「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項下「公務人員退休給付」等之「人事費」之月退休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中央機關公務人員遺族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及支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共計1億6,377萬8,000元。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銓敘部104年度預算於第7目「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項下「公務人員退休給付」之「人事費」科目中編列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1億6,192萬元。然軍公教人員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係基於其「職」之身分而生,退休後其與國家間之職務關係消失,政府雖本於對退休人員生活之照顧職責,以行政院函令准其比照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但欠缺法源依據,且領取月退休所得之軍公教人員,其尚待政府照護者占少數,政府繼續以照護義務為由,持續保留可比照現職人員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之作法,顯已失其立法原意,同時易產生對特定族群過度照顧之不良觀感,實有違社會公平及國家資源分配之正當性。爰此,刪除銓敘部104年度預算第7目「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項下「公務人員退休給付」之「人事費」項下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1億6,192萬元,並要求銓敘部檢討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發放之適法性。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本項通過決議5項:

()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系統之使用及管理」之「個人電腦及筆記型電腦」579萬5,000元,凍結二分之一,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依據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規定,個人電腦每年以員額人數1/5比例汰換為原則。故以銓敘部104年度預算員額307人計算,當年度可汰換之個人電腦為61台。惟銓敘部104年度於「一般行政─資訊系統之使用及管理─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科目,編列汰換電腦預算579萬5,000元,包含:個人電腦230台(每台2萬4,000元)及筆記型電腦11台(每台2萬5,000元),共計241台,超逾共同性費用標準180台。

綜上,銓敘部104年度擬汰換個人電腦241台,惟依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規定計可汰換61台,超逾標準180台。

提案人:尤美女 高志鵬 柯建銘 

2.依據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規定,個人電腦每年以員額人數1/5比例汰換為原則,按銓敘部104年度預算員額307人計算,當年度可汰換之個人電腦至多為61台。

惟銓敘部104年度於「一般行政─資訊系統之使用及管理─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科目,編列汰換電腦預算579萬5,000元,包含:個人電腦230台(每台2萬4,000元)及筆記型電腦11台(每台2萬5,000元),共計241台,超逾共同性費用標準180台。

銓敘部104年度擬汰換個人電腦241台,逾越上開標準,於預算書復未說明其必要性。

提案人:廖正井 

連署人:林鴻池 王廷升 

3.依據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規定,個人電腦每年以員額人數1/5比例汰換為原則。故以銓敘部104年度預算員額307人計算,當年度可汰換之個人電腦為61台。然銓敘部104年度於「一般行政─資訊系統之使用及管理─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科目,編列汰換電腦預算579萬5,000元,包含:個人電腦230台(每台2萬4,000元)及筆記型電腦11台(每台2萬5,000元),共計241台,超逾共同性費用標準180台。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662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前項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依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由考試院定之。必要時,得由銓敘部會商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爰考試院於76年8月12日訂定發布「職務列等表」,以為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人員職務列等之依據。該「職務列等表」歷經幾次修訂,至今卻無客觀準據,以致近年來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迭有組改後無端調高職務列等之情事,請銓敘部研修職務列等標準。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第5目「公務人員保險管理及監理」項下「公務人員保險管理及監理業務」之「業務費」150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對於具障害而失去功能之用詞仍為「殘廢」,語帶貶抑,與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法規用語不符。另,其中對「生殖」具「部分殘廢」之認定,對女性子宮與卵巢的障害認定限於「未滿四十五歲,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致終身喪失生殖能力者」,但對男性之生殖器障礙並無任何年齡限制之規定,與勞工保險對於生殖器失能給付之標準相同,而勞保之規定多年前即已遭勞工團體強力抨擊為性別歧視之法規,若以生殖機能作為給付判準,從許多女性年過四十五歲仍生育小孩即可看出此規定之不合理之處。爰此,請銓敘部就法規名稱與生殖失能給付之規定,重新依照人性尊嚴、性別平等之理念予以檢討修正。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現行軍公教人員退撫制度造成政府未來沉重之財政負擔,雖各類退休人員主管機關已將相關退休法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惟修正內容迭受外界質疑,並引發各行業不平等訾議,故仍未完成修法程序。爰此,建請銓敘部應再審度修法內容及衡平各類人員退休保障,妥為規劃退休制度及財務,以減輕政府未來財政負擔,並保障全國軍公教人員退休生活。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銓敘部係中央公務預算機關退休公務人員舊制退撫給與之支給機關,並負責追繳溢領退撫給與,惟銓敘部未列管各年度舊制退撫給與溢領、追回及迄未收回數額,恐有未善盡管理人應有注意之責,造成國庫損失之風險。爰此,建請銓敘部檢討改善,並於3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本項尚有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鑑於臺灣省政府103年3月任用郭冠英為外事秘書,並於7月退休,退休後可爽領每月6萬多元的月退俸,引發社會爭論。爰此,凍結銓敘部除人事費與退休人員之退休撫卹給與以外之所有預算,待銓敘部對郭冠英退休案做出決定後,始予解凍。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針對銓敘部近日處理陳珮琪拜票案、黃國昌學運案及郭冠英退休人事案,態度和作為顯然違反行政中立,要求銓敘部應儘速改善,未改善前應先凍結銓敘部全數預算。

提案人:柯建銘 高志鵬 尤美女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億7,432萬2,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第2目「保障暨培訓」項下「訓練與進修業務」之「高階文官訓練進修規劃遴選、成績評量」經費1,721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以下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度於「訓練與進修業務」工作計畫中編列「高階文官訓練進修規劃遴選、成績評量」經費1,721萬元;另文官學院為辦理高階公務人員訓練亦於「國家文官培訓業務」工作計畫中編列「高階公務人員訓練」經費75萬元,合計1,796萬元。然該計畫執行迄今有高階文官參加訓練之踴躍度不高、訓期橫跨6個月恐影響公務,以及評鑑成效之信度可議情況,爰此,要求檢討該計畫之辦理成效。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2.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度於「訓練與進修業務」工作計畫中編列「高階文官訓練進修規劃遴選、成績評量」經費1,721萬元,查高階文官訓練計畫係依據「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辦理。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計畫執行以來,各種訓練實際參加人數均未及原規劃人數之最低標準,其中決策發展訓練(SDT)參加人數甚僅達最低標準之30%,且全國各機關故符合薦送資格者總計逾五千人,而計畫執行迄今每年薦送人數卻未及百人,顯見高階文官參與此訓練之踴躍度不高,訓練計畫內容不足吸引相關人員參與,爰此,請保訓會改善訓練計畫,提出參訓激勵方案,提昇高階文官參訓誘因。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之「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係採分散式訓練,每週數天之上課方式辦理。以該方案103年度實施計畫為例,該計畫之訓練期間為103年5月12日至11月7日,期間學員必須完成學習共識營及客製化課程,同年6月20日至10月3日,採每週四至週六集中住班研習方式集中訓練,並參與國外研習(2週)方式辦理,嗣繳交國外研習成果報告及參加結訓典禮後始為訓期結束。故前後訓期橫跨6個月,其中部分訓期需占用上班時間(如每週四及週五之集中住班訓練),恐影響公務,更影響高階文官參訓意願,請保訓會提出改善計畫,縮短訓期並避免訓練排擠高階文官處理公務時間。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4.我國「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104年度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編列1,721萬元,及國家文官學院編列75萬元,合計1,796萬元進行辦理。經查,近3年平均執行率僅有66.25%,惟該計畫執行迄今參加訓練之踴躍度不高,且訓期橫跨6個月恐影響公務,及評鑑成效之信度可議等未妥情事,爰要求保訓會、國家文官學院檢視該計畫辦理執行成效,與研議提高階文官參與培訓之辦法。

提案人:林鴻池 李貴敏 

連署人:王廷升 

()為有效提升女性公務人員各官等訓練進修人數比率,請保訓會發函各機關依權責研議在相同條件下優先遴選女性公務員參訓,並研議於在職訓練開辦女性專班等措施,以促進性別平等。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經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之高階文官培訓計畫,其訓練成效追蹤,係透過參訓學員自身、長官、同儕及部屬,對受訓學員訓前、訓後職能提升情況之看法予以瞭解,惟此360度之評鑑方式,恐缺乏中立性表達看法之誘因,其信度可議;另保訓會採定期或不定期發放問卷方式,瞭解學員訓後職務升遷情形以追蹤訓練成效,然問卷結果恐難解釋升遷與訓練有顯著相關,由於未接受高階文官訓練者亦有升遷之可能,故以升遷與否斷定訓練之有效性亦有待商榷。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參考其他訓練機關之訓練評估經驗,研擬修正評鑑方式使其兼具信度、效度。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第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原列3億2,090萬9,000元,減列第2目「國家文官培訓業務」項下「文官學習科學發展計畫」之「購置眼動儀設備」1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1,970萬9,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項:

()國家文官學院經管之中興新村高爾夫球場於99年3月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出租,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公教人員高爾夫研習會」得標,年租金432萬3,108元(租期99年3月1日至104年2月28日)。由於中科管理局是否繼續撥用中興新村高爾夫球場尚不明確,復因租約即將屆期,該學院爰擬於租約到期後,將高爾夫球場移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創造較高之公產運用收益。惟租約屆期在即,而移撥中興新村高爾夫球場予國有財產署之撥用程序迄未啟動,為免撥用時程延宕而影響公產收益,請國家文官學院於1個月內啟動移撥程序,發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儘速完成移撥點交程序。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第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4,108萬9,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按年編列4千萬餘元預算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之審議、監督及整體績效考核,然該基金營運績效未達法定標準,致國庫待撥補數額迄今尚達29億餘元。爰此,建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應發揮積極性之監理功能,以提升基金投資績效,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按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送績效報告。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若未達法定收益情況,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本基金之運用,其3年內平均最低收益不得低於台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經查,受97年金融海嘯之影響,退撫基金97年度至99年度之3年平均最低已實現收益均未達法定收益,扣除99年度至103年度8月止之已撥補數額後,迄今仍有29億0,079萬6,000元未補足。綜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按年編列4千萬餘元預算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之審議、監督及整體績效考核,然該基金營運績效未達法定標準,爰建請該會研議積極性之監理,及提升基金投資績效之辦法並按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送績效報告,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提案人:林鴻池 

連署人:王廷升 李貴敏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本基金之運用,其3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準此,基金運用收益倘未達法定標準,則加重政府財政負擔。

由於97年金融海嘯之影響,退撫基金97年度至99年度之3年平均最低已實現收益均未達法定收益,爰各該年度國庫應撥補數額為1億6,694萬7,000元、17億5,752萬5,000元以及29億5,727萬1,000元,扣除99年度至103年度8月止之已撥補數額後,迄今仍有29億0,079萬6,000元未補足。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按年編列4千萬餘元預算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之審議、監督及整體績效考核,然該基金營運績效未達法定標準,致國庫待撥補數額迄今尚達29億餘元。爰此,建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應發揮積極性之監理功能,俾提升基金投資績效,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按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送績效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第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8億8,332萬8,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104年度之獎金預算為1,462萬6,000元,包括考績獎金、特殊功勳獎賞及年終工作獎金;另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102年度獎金決算數1,521萬7,655元,較該年度預算數1,455萬3,000元,增加66萬4,655元,主要係因該會於102年度發放財務組25名直接參與投資業務人員獎金140萬3,573元所致。然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所訂獎金支給標準過度寬鬆,恐易於達成而缺乏激勵效果;且單就當年度之自行運用收益率做為獎金發放指標,而未考量基金整體運用績效及中長期績效,亦未盡合理。爰此,要求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檢討獎金制度設計之妥適性,方能建立賞罰分明、公平合理之績效獎金制度,以提升基金運用績效,並按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送績效報告。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主席:第5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6款「監察院主管」部分。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7億2,265萬5,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依《監察法》第4條規定,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為我國保障人權之重要機關。監察院於89年成立「人權保障委員會」,由副院長主持。然「人權保障委員會」歷次會議記錄、委員名單、業務報告仍未上網公開,落實人權之成效不明。有關監察院人權工作之相關出版品,如102年度以後的人權工作實錄、婦女人權工作實錄,並未持續編製;婦女人權保障實務研討會亦未持續辦理,顯見監察院之人權業務因新舊監委交替而出現斷層。爰此,建請監察院於本(103)年12月31日前依法上網公開「人權保障委員會」及「性別平等小組」相關會議資訊,另請加強人權業務,並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呂學樟 廖正井 

()依據100年我國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立法院通過立法時之附帶決議:「政府應依公約規定,成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監督機制;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分定之。」監察院延至102年方於其特種委員會「人權保障委員會」之下設立「性別平等小組」,專責有關性別平等及婦女人權保障之監督業務。然與其他四院相較,層級過低,又非由院長主持,不利於統籌監督各單位婦女及性別人權之業務;爰此,建請監察院提高性別平等小組召集人層級,由院長主持,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呂學樟 廖正井 

()103年1月到10月間,監察院調查報告339案中,涉及各類人權議題者計182案(53.7%),比例略低。除憲法明定保障之各項人民權利外,台灣現已內國法化之聯合國人權公約共有五項(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為加強新任監察委員及調查官對聯合國人權公約及各項相關解釋(聯合國各項一般性意見、國家報告審查各項結論性意見等)之認識,以利其運用在調查工作及行使監察權,爰此,建請監察院加強同仁對於聯合國人權公約之相關訓練,並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呂學樟 廖正井 

()第四屆監察委員任內(民國97年8月至103年7月止)所提出之糾正案及調查報告,應延續至第五屆追蹤後續改善情形,以落實監察權及符合政策延續性原則。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高志鵬 

主席:第6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12款「法務部主管」部分。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3項:

(一)法務部各檢察署第2目「檢察業務」合計5億9,650萬6,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5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長久以來,民眾對法官與檢察官處理案件之公平公正性觀感不佳,依據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103年上半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針對「民眾對檢察官審理案件公平公正性的觀感」之調查結果,103年上半年度對於檢察官「不相信」及「完全不相信」的比例雖較102年的76.7%略有降低,但仍高達71%,對於本委員會一再要求法務部檢討民眾對於檢察官濫權起訴、問案態度偏頗、特定偏見等情形之改善顯然未積極督導各檢察署落實執行。俟法務部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之專案報告再決定動支。

提案人:廖正井 

連署人:林鴻池 呂學樟 

2.我國檢察官與法官固然均具有應中立客觀以發現真實、保障人權之義務,然刑事訴訟制度歷經十餘年之修正,已更明顯的朝向當事人進行方向發展,且檢察官仍帶有一定程度之行政官色彩,受檢察一體之拘束,審檢角色差距將日漸擴大。

現行制度下,檢察署組織依附於《法院組織法》,而檢察官人事制度準用《法官法》。而法曹養成亦有「審檢不分訓」、注重期別等問題;另外,檢察系統獨特之檢察一體亦需搭配書面指揮制度,始可明確達到基層檢察官與具指揮監督權之長官權責相符。為進一步落實審檢分立原則,並確立檢察官職權行使之依據及其定位,法務部實有必要儘速研擬《檢察署組織法》及《檢察官法》。

爰請法務部提出《檢察署組織法》及《檢察官法》草案是否可行之評估報告,並就《法院組織法》第92條明定之「書面指揮制度」具體執行情況提出說明及統計數據,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3.鑒於近年來檢察官濫行起訴、上訴、限制人身自由等問題漸受重視,監察院公布之監察成果,多次指出檢警多項重大瑕疵,包括破壞案發現場、刑求逼供、疲勞訊問、疏未蒐集及隱匿重要證據、未遵守標準作業程序,及刑事訴訟法第2條「於被告有利不利之情形均應注意」之規範等,不但影響司法信譽,更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曾多次通過提案,要求法務部研擬檢察官濫行起、上訴之具體行政管考或其他措施,迄今均無下文;法務部雖聲稱將了解各該起、上訴情形,卻又僅以「法律見解不一」一語帶過,無異於認為檢察官起、上訴被法院駁回,全部都是法院的問題,不需設計內部管控機制。監察院多次指出檢察官辦案未依照標準作業流程、隱匿證據等問題,顯見法務部對上述濫權或疏失情形,並不重視。

爰請法務部針對檢察官濫用起訴、上訴、不起訴及強制處分等裁量權之情形,歸納類型並建立判斷標準及具體之究責、管考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4.101年法務部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並於新聞稿中肯認廢除死刑是法務部終極目標,雖因社會尚未達成共識而未推行相關法案,但揭示小組成立目的係就廢除死刑議題凝聚民意共識、消弭民眾疑慮並進而研擬規劃配套措施及死刑替代方案。又法務部早在96年即已委託中研院做成「廢除死刑暨替代方案之研究」報告,卻未見有任何進一步的政策研擬及制訂,甚為可惜。

爰請法務部就前揭各項問題規劃政策推動方向及提出具體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5.最高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編列5,965萬6,000元,預期發揮檢察功能,達到除奸發伏,確保人民權益及社會安寧。惟經查,台灣司法錯/誤判之情況頻仍,打擊民眾對司法信心,並損害人民基本法益。依《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再依同法第第427條,檢察官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因此,如何確保每一位遭司法定罪之被告確屬有罪,不讓無辜被告冤枉入獄,亦是檢察官之職責所在。

近來科技日新月異,隨著DNA鑑定技術之進步,有越來越多無辜被告重獲平反,國外也陸續開始由官方建立刑事案件覆審機制,找出誤判案件,為被告爭取平反。以美國費城為例,美國費城檢察署即於今年4月成立專案小組,專司調查可能誤判的案件,並展開定罪後救濟。紐約郡檢察署、達拉斯郡檢察署等,也成立Conviction Integrity Unit(完善定罪小組)調查可能遭誤判的確定案件,以維持刑事體系之正當性,區分真正罪犯並讓無辜者獲得平反。

反觀我國,江國慶案、蘇建和案等三人、陳龍綺案等冤案得以平反,均係在民間團體之集結協助下經歷十餘年之奮鬥,始能盼得遲來的正義,而仍有不知其數之無辜被告申冤無門。為確保司法正義之實現,不讓無辜被告求助無門,我國檢察體系實有必要引進國外經驗,建立前述公正客觀的刑事案件覆審機制,調查探究冤獄誤判背後所造成之原因,並尋找能有效改善錯誤定罪的補救途徑以及預防對策。

爰請法務部成立「刑事案件覆審小組」並研擬具體覆審標準,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二)立法院決議獎金之發放「應以法律明定」,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編有獎勵工作人員之「其他業務獎金」部分,請人事行政總處及銓敘部儘速研擬提出獎金法制化之法案,送立法院審議。

提案人:廖正井 呂學樟 尤美女 林鴻池 

王廷升 

()法務部主管104年度編列查緝毒品、毒品犯罪防制、毒品危害防制等業務所需經費及差旅費計4,271萬3,000元,鑑於我國毒品犯罪人數高居各類罪名之首位,且毒品成癮性高,不易根治,隨著時間推移,毒品犯罪人數增加,而目前毒品犯罪有8成集中於24歲至49歲之青壯年,一旦毒品犯罪年齡下降,將影響國人健康、社會安定及下一代之成長。爰此,要求法務部調查局與各地檢署應積極進行毒品犯罪之查緝活動,截斷毒品來源,以有效遏阻防範國內毒品犯罪。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第1項 法務部17億5,23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各項法規問題研究」496萬3,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於98年3月31日完成兩公約施行法三讀程序,復按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施行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改進。

法務部共計263則違反兩公約未修正之「法律案」、「命令案」及「行政措施案」,截至103年9月1日止,已近5年,仍有56案(約占21%),其中法律案43案、命令案12案、行政措施案1案,尚未修正。

經查法務部於各項法規問題研究計畫,編列相關人權業務推動費用合計391萬3,000元,然兩公約係國際上最重要之人權公約,法務部配合修正腳步緩慢,請法務部提出兩公約相關修正立法與時程報告後,再行解凍。

提案人:林鴻池 

連署人:曾巨威 廖正井 

()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之「獎補助費」1億1,673萬4,000元,凍結200萬元,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第4條、第6條之規定,政府機關取得與人民權益攸關之資料均應主動公開。法務部保護司辦理司法保護業務,歷年編列預算捐助財團法人台灣、福建更生保護會(下稱「更保」)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犯保」),惟捐助金額用於何處、業務資訊及財務資訊,不論於更保、犯保之網站,乃至法務部網頁之政府資訊公開專區,均為一片空白,違反立法院於9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通過之通案決議,亦悖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侵害人民對公共事務監督之權利。爰請法務部將業務上所得之更生保護、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報告、預決算書、規範等等政府資訊依法公開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以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按行政院於103年第9次治安會報後發布新聞稿,其中法務部報告《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執行情況時表示,目前協議面臨:聯繫架構對等、情資交換與調查取證區隔、完善互助法制、人身自由限制通報、促請陸方遣返特定要犯等5項挑戰;據報載,現場有官員表示,雖然《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生效後已遣返了370人,但國人特別關心之指標性罪犯如陳由豪等大咖至今未能遣返,所以民眾沒甚麼感覺。另明星柯震東在中國吸毒遭逮捕,卻未通報我方,也引發爭議。

再查法務部104年度預算案及103年之赴中國報告,其所編列之大陸地區旅費之內容多為業務主管部門人員之工作會晤,考察及交流中國打擊人口販運、民生犯罪(如食品安全)等刑事案件偵辦實務,及具體個案交流意見等,難以看出與法務部面臨之上述5項挑戰關連何在。從而,實難想像赴中考察對於我國政策之擬定有何助益。

爰請法務部提出前揭各項問題之具體改善措施,包括聯繫架構對等、情資交換與調查取證區隔、完善互助法制、人身自由限制通報、促請陸方遣返特定要犯,維護自大陸取證程序之合法正當及重點打擊犯罪(包括毒品犯罪)成效,以落實執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報告。

提案人:廖正井 林鴻池 呂學樟 王廷升 

尤美女 

(四)法務部主管「一般行政」科目下,編列「04各項法規問題研究」,有關「0250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及「0279一般事務費」分別編列人權業務51萬元及辦理人權業務(含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相關行政措施檢討)及推動兩公約等經費340萬3,000元,合計391萬3,000元。惟查,依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進行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並應於施行後2年內完成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改進;惟兩公約施行法施行迄今已近5年,各主管機關未依規定完成修正者仍有56案,亟待積極辦理,基於法務部負有統籌業務之責,允應促請各主管機關研謀改進之道,並賡續追蹤督考,務求儘速完成,以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李俊俋 

(五)法務部104年度於「一般行政」及「法務行政」計畫項下,編列國外旅費計420萬8,000元,係預計派員出國開會及談判等22項出國計畫,較103年度增加3萬元。然檢視法務部101年度至104年度編列國外旅費預算數,呈現逐年成長趨勢,且國外旅費所涉出國計畫變動幅度甚大,以102年度為例,原預計出國計畫19項,實際執行僅12項,其中取消原出國計畫高達10項,變動幅度甚大,且103年度截至8月底,即已取消6項及新增4項出國計畫,顯示國外旅費預算之編列未盡審慎覈實,出國計畫管控機制實有強化空間。爰此,要求法務部應強化相關管控機制,並應嚴謹覈實編列國外旅費預算,俾提升預算資源之有效運用及達成出國計畫預期效益。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第2項 司法官學院2億1,377萬3,000元,照列。

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4,052萬2,000元,照列。

第4項 廉政署4億2,141萬6,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為強化肅貪績效,落實肅貪作為,廉政署應提高「移送檢察機關之貪瀆案件定罪率」之年度目標值至75%,另對「揭弊者保護法」之立法進程,法務部應儘速將該法草案送行政院審議,並於行政院審議後,送交立法院審查。

提案人:廖正井 林鴻池 呂學樟 王廷升 

尤美女 

()第2目「廉政業務」項下「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1,563萬7,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廉政署預算總說明揭示之關鍵策略目標二:「確立乾淨政府」(頁7)其中關鍵績效指標3「健全防貪法令,促進課責透明」之衡量標準為「提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法草案送立法院審查」。然而,根據月前廉政署提出的預算解凍報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皆已完成修正草案,即將陳報行政院,研處階段已近尾聲,如今將「此二草案送立法院審查」作為衡量標準,似過於寬鬆,爰請廉政署於上述關鍵績效指標之衡量標準加入其他法案如揭弊人保護法、政風人員職權行使法之立法規劃進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2.由於海外帳戶時常成為鉅額貪污所得之最佳藏匿處,因此若欲追討鉅額貪污所得,必須進行跨境合作,由於我國並非反腐敗公約之締約國,欲依照公約規範取得國際協助往往不易,爰此應致力於加入與資產追回有關之國際組織、尋求各項正式及非正式的國際合作,力求於執行面成功發現並確認犯罪資產之所在,此外,更亟需於法律面上建構充分法律依據進行該資產之扣押及沒收。然而,廉政署預算書未載明追討貪污所得之具體工作目標與進程。爰請廉政署規劃強化貪污犯罪追討之相關政策工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第2目「廉政業務」項下「辦理貪瀆預防業務」912萬9,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廉政署主要執掌業務為防貪、反貪、肅貪,且為全國政風單位之最高主管機關,亦應採取積極態度進行具實際效益之廉政宣傳。然審視過往廉政署所規劃之宣導工作,包括「廉政路跑嘉年華」、「喊出廉能的核心價值─廣播創作大賞」等,除與廉政業務宣傳之關連性不高外,也容易流於口號而無實際內涵,以致於我國於國際廉政評比排名雖略有進步,卻有超過八成民眾對政府肅貪作為不滿意。爰請廉政署研擬廉政宣傳改善方法,納入檢舉管道、揭弊者保護與獎勵等有助於增進揭弊誘因之資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17億7,151萬5,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2億1,872萬5,000元,凍結20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近來少年矯正機關管理疏失事件頻傳,如誠正中學收容人遭筆撬腳指甲之方式凌虐、桃園少年輔育院收容人猝死等,又103年度截至9月底止,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因執行業務違失,法務部及矯正署顯未善盡督導之責,經監察院提案糾正共計6案,其中多為少年矯正機關,包括:

(1)矯正中學部分:未完成新收學生個案分析報告及就學輔導處遇計畫,且長期忽視身心障礙或有特殊教育需求少年之權益;未依法辦理特殊教育或提供特殊教育資源;未主動發掘及通報疑似有特殊教育需求之身心障礙收容學生,對已具特殊教育資格之身心障礙學生,並未提供特殊教育服務;又因欠缺特殊教育師資、對特殊教育服務需求之敏感度及專業知能不足,矯正成效不彰;再者,收容學生之基本學力不足,學歷及學力間存有嚴重落差,卻未能積極推動相關服務措施;未依《少年矯正學校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落實對離校學生之追蹤輔導,亦未編列經費及專責人力,僅由輔導教師兼任追蹤輔導工作,且多以電話或書信方式聯繫追蹤,且有部分學生失聯,對離校學生之後續追蹤輔導成效不彰等。

(2)少年輔育院部分:桃少輔超額收容長達三年,甚至超收逾20%,且房舍床位缺乏隱私、監視設備不足,致少年陷入夜間霸凌、性侵害等高度風險中;桃園及彰化少輔院每班均超過法定人數上限,桃少輔甚至超過一倍,班級導師及訓導員亦嚴重不足,甚至缺額達3成,且編制員額不符實際需求,影響矯正品質。又桃園及彰化少輔院設置補習學校分校及進修學校分校,未依法配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力,復未能提供收容學生個別化輔導計畫等。

爰請矯正署會同相關單位,規劃及提出少年矯正機構前揭各項問題之改善措施,包括配置專任專業之教學、輔導及輔導就業人力,並具體檢討改善「少輔院及矯正學校雙軌並行」模式衍生之問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2.鑑於各監所性侵害、性霸凌案件頻傳,嚴重侵犯人權,於人身自由受監禁下難以自保或尋求救濟保護,多數矯正機關迄今仍未積極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通報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及提供性侵害及性霸凌受害人之後續協助措施,包括:事件發生後加害人應調離受害人原房,並提供專業之心理輔導諮商及法律諮詢扶助等服務;也多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對受收容人及相關管理人員進行性霸凌防治教育訓練等。爰請矯正署提出具體改善措施,檢討修訂「各監所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措施」,函知各監所,並納入對各監所之考核評鑑列管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改善辦理情形,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2億5,144萬5,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第3目「執行案件處理」11億1,543萬7,000元,凍結1,0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近年行政執行署列管之滯欠大戶人數金額,截至103年7月底,個人為590人、法人179人,共計769人,待執行金額約1,414億餘元,平均每滯欠大戶待執行金額高達1億8,393萬1,000元,足以顯示執行業務處理不佳。

故請行政執行署提出強化控管機制及提升滯欠大戶案件之執行率,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再行解凍。

提案人:林鴻池 

連署人:曾巨威 廖正井 

2.104年度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執行案件處理」科目編列11億1,543萬7,000元,為13個分署依法辦理行政執行業務所需經費。且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為加強滯欠大戶案件執行,提高執行績效,於92年1月20日訂定發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加強滯欠大戶執行計畫」,並依前項計畫成立督導小組,負責督考各行政執行處(已於101年1月1日改制為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滯欠大戶案件之執行情形,並進行追蹤與列管。惟截至103年7月底止,列管之滯欠大戶待執行金額逾1,414億元,占全部待執行金額2,277億餘元之62%,且平均每滯欠大戶待執行金額高達1億8,393萬1,000元,金額頗鉅。爰此,要求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應強化控管機制及提升滯欠大戶案件之執行效率,俾迅速實現公法債權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3.儘管行政執行署於民國92年訂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加強滯欠大戶執行計畫」,就滯欠大戶或社會名人等予以造冊,列為管考重點,並定期舉辦加強滯欠大戶督導會議,督導所屬分署建立滯欠大戶案件之內部自行控管機制等,復於民國99年6月增訂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禁奢條款,並與稅捐稽徵機關建立追查合作機制,針對蓄意脫產或惡意拒繳之滯欠大戶,積極調查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運用法律所賦予之執行方法積極追討欠款。惟該署統計截至民國102年底止,滯欠大戶受理總案件數計47,181件,總金額計3,354億餘元,終結案件35,101件,徵起金額1,691億餘元,未結案仍有12,080件,待執行金額高達1,663億餘元,未結案數僅占總受理件數之26%,待執行金額卻高達50%。爰此,要求行政執行署提出減少未結案率及待執行金額率之相關措施,並研擬《行政執行法》之相關修法,納入包括公佈滯欠大戶名單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第7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2億2,387萬3,000元,照列。

第8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億3,110萬元,照列。

第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億8,181萬4,000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億3,169萬3,000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億6,616萬6,000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5,465萬1,000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775萬8,000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億2,358萬1,000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5億2,574萬7,000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0,474萬8,000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5億9,228萬5,000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8,782萬5,000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9,515萬2,000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6,798萬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9,032萬2,000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1,366萬8,000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9,356萬4,000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6,824萬1,000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4億7,864萬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億3,974萬5,000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5,419萬7,000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2,974萬8,000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6,347萬6,000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5,857萬8,000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8,583萬6,000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7,923萬2,000元,照列。

第33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2,073萬4,000元,照列。

第34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4,835萬5,000元,照列。

第35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1,643萬1,000元,照列。

第36項 調查局54億8,520萬6,000元,照列。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及尤召集委員美女分別出席說明。

主席:第12款暫行保留。

宣讀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部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47項 勞動部139萬元,照列。

第148項 勞工保險局原列9,954萬9,000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2,854萬5,000元,改列為1億2,809萬4,000元。

第149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38萬1,000元,照列。

第150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列6,600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2,000萬元,改列為8,600萬元。

第151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40萬元,照列。

第180項 衛生福利部467萬5,000元,照列。

第181項 疾病管制署450萬元,照列。

第182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85萬1,000元,照列。

第183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3,763萬7,000元,照列。

第184項 國民健康署47萬1,000元,照列。

第185項 社會及家庭署,無列數。

第186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5,000元,照列。

第187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2,600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1,000萬元,其餘照列,改列為3,600萬元

第188項 環境檢驗所232萬元,照列。

主席:一、歲入部分第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規費收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58項 勞動部2,358萬2,000元,照列。

第159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億6,068萬9,000元,照列。

第160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列2億8,875萬3,000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1節「審查費」142萬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9,017萬5,000元。

第161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無列數。

第162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無列數。

第191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1億1,943萬4,000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本項尚有提案3案,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於「使用規費收入」資料加值應用統計資料之使用費編列1,190萬元。

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之設立目的,係將個別健康資料予以加值以產生具應用價值之集體資訊,促進公共衛生決策品質、相關學術研究及醫療保健服務業等相關產業研發創新之參考依據,用以增進全民福祉。健康加值應用作為健康研究與政策的用途雖值得肯定,然而目前卻無相關法源作為使用和管理之依據,顯然對於國人資料應用之保障,仍有疑慮。

爰此,提案凍結「規費收入」4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健康資料加值應用提出相關法案,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辦理。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於「使用規費收入」之「資料使用費」編列1,190萬元。查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及研究分中心之資料庫包含全民健保處方及治療、住院、門急診、承保等明細,並將資料庫販售供學術與非學術單位申請使用。惟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是人民基於國家政策參與強制性社會保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必須提供之資料,從未授權國家提供給第三人作為商業用途;中央健康保險署甚至拒絕國人有退出參與的權利,顯然無視國人對於個人健康資訊自主權。針對國人健康統計資料,政府若有其他計畫與用途,應擬定政策法律明文規範使用範疇,爰提案凍結二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提出醫療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規劃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辦理。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於「使用規費收入」之「場地設施使用費」編列612萬元。查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及研究分中心之資料庫包含全民健保處方及治療、住院、門急診、承保等明細,並將資料庫販售供學術與非學術單位申請使用。惟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是人民基於國家政策參與強制性社會保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必須提供之資料,從未授權國家提供給第三人作為商業用途;中央健康保險署甚至拒絕國人有退出參與的權利,顯然無視國人對於個人健康資訊自主權。針對國人健康統計資料,政府若有其他計畫與用途,應擬定政策法律明文規範使用範疇,爰提案凍結二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提出醫療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規劃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辦理。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第192項 疾病管制署7,852萬8,000元,照列。

第19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7億7,856萬4,000元,照列。

第19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2億1,278萬2,000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本項尚有提案1案,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使用規費收入」之「資料使用費」編列1,144萬5,000元,作為個人、保險公司申請調閱特定對象之就醫紀錄資料,惟全民健康保險法並無授權行政機關可供保險公司調閱被保險人就醫資料;實務上,保險公司調閱被保險人就醫資料,卻無任何通知被保險人相關制度設計,恐侵害國人醫療個資隱私權,爰提案凍結二分之一,俟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檢討書面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始得辦理。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第195項 國民健康署,無列數。

第196項 社會及家庭署,無列數。

第197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無列數。

第198項 環境保護署3,250萬8,000元,照列。

第199項 環境檢驗所1,075萬元,照列。

第200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1,185萬3,000元,照列。

主席:第3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財產收入」部分。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59項 勞動部,無列數。

第160項 勞工保險局1億0,459萬2,000元,照列。

第161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587萬6,000元,照列。

第162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2,000元,照列。

第163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80萬元,照列。

第192項 衛生福利部301萬元,照列。

第193項 疾病管制署62萬6,000元,照列。

第194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5萬3,000元,照列。

第195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1億5,179萬2,000元,照列。

第196項 國民健康署12萬8,000元,照列。

第197項 社會及家庭署150萬元,照列。

第198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無列數。

第199項 環境保護署63萬5,000元,照列。

第200項 環境檢驗所5萬2,000元,照列。

第201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2,000元,照列。

主席:第4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5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部分。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2項 衛生福利部,無列數。

第1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1億2,000萬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主席:第5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其他收入」部分。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56項 勞動部,無列數。

第157項 勞工保險局22萬8,000元,照列。

第158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47萬1,000元,照列。

第159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8,000元,照列。

第160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6萬元,照列。

第189項 衛生福利部5,325萬9,000元,照列。

第190項 疾病管制署124萬8,000元,照列。

第191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5萬8,000元,照列。

第192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70萬8,000元,照列。

第193項 國民健康署11萬8,000元,照列。

第194項 社會及家庭署1億6,393萬7,000元,照列。

第195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32萬5,000元,照列。

第196項 環境保護署7,232萬5,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歲入「雜項收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編列7,200萬元,翻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書可發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特色,在於補助費占該署年度預算比率甚高,104年度預算案補助費編列20億1,857萬8,000元,占該署歲出總數40億6,006萬5,000元之49.72%,各縣市政府若能妥善運用這些補助款,對地方環保工作推動定有極大幫助。

然審計部卻年年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款控管提出意見,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這些補助款控管作業並不周延。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歲入編列雜項收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7,200萬元,主要乃收回以前年度補助計畫結餘款等繳庫數。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決算數觀之,99年度至102年度分別為8,996萬8,000元、1億2,245萬6,000元、3,521萬7,000元及3,101萬3,000元,其中或有退出設置計畫,繳回剩餘款、或有預算補助款審核過於寬鬆,致剩餘款繳回比率偏高。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相關單位申請補助經費之案件,應加強審核,以避免經費核撥過於寬鬆,致執行後剩餘過多,造成補助經費未能妥適配置與運用之情形。爰凍結「雜項收入」項下「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經費72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理由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辦理。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王育敏 

第197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無列數。

主席:第7款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15款「勞動部主管」部分。

二、歲出部分

第15款 勞動部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2項:

(一)104年度勞動部預算,經查勞動部及所屬每年皆編列龐大數額之捐、補助費,約占整體預算9成。(詳見附表1)

附表1:100-104年度勞動部及所屬捐、補助費預算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科目名稱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總預算

54,703,736

89,935,737

130,929,081

128,083,429

121,597,161

捐、補助費

51,706,467

86,945,484

128,051,530

124,900,839

115,233,113

捐、補助費所占比率

94.52%

96.68%

97.80%

97.52%

94.77%

 

而於捐補助費預算部分,對團體及私人補助之比率逐年增高,以104年度為例,勞動部及所屬捐、補助費共編列1,152億3,311萬3,000元,其中,針對團體及私人之1,152億3,311萬3,000元,比率高達99.25%。(詳見附表2)

附表2:100-104年度勞動部及所屬對團體私人捐補助費預算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科目名稱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預算數合計

51,599,502

86,860,272

127,025,240

124,900,839

115,233,113

對團體、私人

44,595,583

77,709,270

117,324,259

116,084,940

114,368,436

占整體獎補助費之比率

86.43%

89.46%

92.36%

92.94%

99.25%

 

經查,如此龐大金額之預算,勞動部及所屬卻未於官方網站設有專區,以致多有民眾及團體反映:無法簡便查詢到所需之相關申請捐、補助費規定,以致經常錯失申請時機,甚或因不知有相關捐、補助費,而致使本身權益受損。

綜上,爰凍結勞動部及所屬104年度捐、補助費2億元,待勞動部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104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就業安定基金各編列133萬5,000元、1,290萬元,合計1,423萬5,000元之委外研究經費如下附表。勞動部近2年委外研究報告公開情形在101年10項僅6項公開,102年8項僅1項公開,未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及第7條第1項應主動公開之原則。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增加研究報告實際運用效率,如附表之研究報告應全數公開前,本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3萬元,俟勞動部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次

研究計畫名稱

預算編列

單位

預算

案數

1

辦理延後退休制可行性方案

勞動部

750

2

辦理臨時工作津貼執行成效評估之研究

勞動部

585

3

個人奈米微粒採樣器研發及技術應用研究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3,000

4

奈米作業場所自主管理與控制防護研究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2,900

5

奈米微粒作業人員健康危害流行病學研究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4,000

6

奈米材料應用於可移動式能源元件之安

 

全性研究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3,000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徐少萍 林淑芬 

第1項 勞動部原列1,149億7,801萬5,000元,減列「國內旅費」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國外旅費」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目「勞動保險業務」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一般行政」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綜合規劃業務」431萬2,000元(科目自行調整,含「推動研究發展」54萬元、「強化計畫管考」30萬元、「強化人力資源政策規劃」業務費30萬元、「促進國際合作交流」30萬元、「參與國際組織及經貿諮商談判」業務費30萬元、「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中「因應ECFA簽訂後,赴陸工作者增加,為關懷我赴陸工作者勞動權益,提供相關資訊與諮詢服務等協助業務費」107萬2,000元、「我國將陸續與大陸簽訂服務貿易協定與貨品貿易協定,為消除國人對於該等協定之疑慮,召開說明會等」業務費150萬元)、第4目「勞動關係業務」4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含「強化勞資夥伴關係」20萬元、「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100萬元),共計減列1,031萬2,000元,改列為1,149億6,770萬3,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56項:

()104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工作計畫共編列1,142億7,575萬2,000元。經查,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項,有關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應負補償責任之規定為:「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3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1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但查,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卻將「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請假致留職停薪之勞工」,納為非強制參加勞工保險對象,承前所述,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相關規定,勞工若因職業災害且醫療期間2年內,雇主皆應付給全額工資,且不可資遣該勞工,職是之故,遭職業災害之勞工何須於法定可領全額工資期限內,選擇留職停薪?由此已突顯兩法之間存有矛盾,且因勞動基準法為保障勞工最基本之權益,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顯有為雇主另立巧門,逃脫其應負之雇主責任。

綜上,爰凍結該項計畫預算1億元,待勞動部提出合理解釋或相關修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104年度勞動部於「勞動保險業務─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編列267萬元,查104年度勞動部於勞動保險業務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項下,編列231萬2,000元辦理勞工保險法令及年度相關宣導事宜。查103年度8月相關預算執行,辦理21縣市宣導說明會,依各縣市產業規模及被保險人總數,預期每場200人次參加,經費總計執行131萬8,166元。惟宣導方式則於平日辦理宣導說明會不利於勞工出席,爰凍結5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趙天麟 劉建國 

()有關104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編列5億0,942萬3,000元,存在下列問題:

1.勞動部組改後,勞動力發展署及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勞動檢查處)遷至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然勞動部租用辦公大樓面積卻不減反增(約增加100坪),租金較上年度增加200多萬元,顯有浪費之嫌。

2.現職員工訓練進修等122萬3,000元,欠缺法律授權,且公務員進修應以自費為主。

3.前部長潘世偉卸任後在臉書開砲,提及自己的下台是因「擋人財路」,外界認為疑與勞動部的勞退基金等「小金庫」有關,本事件也導致會計處處長、政風室主任相繼被調離,故有關「辦理政風事務、問卷調查及資料統計分析等」預算65萬5,000元,似未發揮功能。

4.經政府立案之公協會,若欲向政府申請補助,皆須備妥公文、立案證書、理監事名冊、計畫書及預算表等相關資料,並經審核程序;「公務人員協會」不應享有特權直接以預算編列方式為之。

綜上,為撙節政府支出,「一般行政」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2,0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陳節如 

()104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預算編列5億0,942萬3,000元,經查,勞動部為防範因事業單位舊制勞工退休金未足額提撥,導致勞工權益不保,近3年針對全國16萬家企業舊制勞退開戶及提撥狀況進行清查;但據了解,勞動部清查後發現事業單位若有應開戶而未開戶之狀況,並未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立即開罰。

另查,由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處超商加盟店加保就業保險情形後,仍未依該法第38條規定逕行開罰,因而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中,為此通過一項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應立即依法對相關事業單位所涉及之違法事實立即開罰;但其回文卻仍主張:「不開罰,先輔導」。

再查,立法院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過有關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主管之歲出預算決議(八十七)略以:「…網站相關所屬網頁,多有資料或有錯誤、或未及更新、或有使用不便等等問題…爰凍結該項計畫103年度預算數四分之一…」;但檢視勞動部官網,類似問題依舊存在,甚又發生新問題,如:工會最新消息之連結,內容完全為勞工保險局發布之相關訊息。

據上,顯見勞動部及所屬不僅漠視法令、且帶頭違法,更無視立法院所作決議至極,爰「一般行政」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2,000萬元,待勞動部通盤檢討、提出改善方案且加以落實,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104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8,980萬8,000元,其中編列公務車車庫租金12個月102萬元、辦公室、簡報室、會議室等活動場所修繕費用80萬7,000元及職員短程洽公車資及國內出差旅費130萬7,000元,其中公務車車庫租金去年度僅為94萬8,000元,國內出差費僅為119萬元,且勞動部今年始搬入辦公大樓,修繕費用甚高,爰凍結「一般行政」預算2,000萬元,以撙節預算,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104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8,980萬8,000元。查勞動部於10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歷編列補助各地方縣市政府勞政相關預算達25億7,809萬4,000元(如表),為檢視中央補助預算執行成效,勞動部應針對受補助地方縣市政府研擬考評機制,並將考評結果公告上網以供社會大眾檢視,爰「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考評機制與公告方式之書面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單位:新臺幣千元

計畫內容

預算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等相關計畫

897,084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多元化職業訓練

104,425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身心障礙者進用暨就業協助計畫

287,859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管理作業

120,914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促進視障者就業

54,527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促進相關計畫

15,500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就業基金預算

145,000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

16,860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

27,757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辦理特定對象就業促進津貼及相關僱用獎助津貼

43,315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就業諮詢工作勞務需求計畫

6,490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辦理相關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

9,968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促進青年就業計畫(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及青年就業讚計畫)

77,700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辦理就業保險促進就業業務(就保)

42,004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辦理適性就業輔導促進就業計畫(就保)

10,077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就業諮詢工作勞務需求計畫(就保)

16,780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協助雇主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與工作環境,提升勞工就業意願,創造在地工作機會(就保)

61,732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就保)

4,000

外籍勞工管理計畫

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外籍勞工管理等相關業務所需費用

404,465

提升勞工福祉計畫

勞工退休準備金按月提撥查核作業計畫

25,676

提升勞工福祉計畫

勞工退休準備金足額提撥查核作業計畫(就保)

20,094

提升勞工福祉計畫

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基準法令實施計畫(就保)

185,867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趙天麟 劉建國 

()104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8,980萬8,000元。有鑑於勞動部身為勞動主管機關應強化勞動權益保障、增進勞動福祉、提升勞動品質,勞動部極力推動勞動派遣法草案,惟截至103年第1季止仍有988位派遣人力,身為勞動派遣法主管機關卻坐擁龐大派遣人力、無法以身作則,有違人民對勞動部執行決心之期待。爰此凍結勞動部「一般行政」經費2,000萬元,待勞動部提出人力運用改善說明方案,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104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之「基本工作維持」業務費編列8,892萬8,000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129萬6,000元作為舊有檔案整理、銷毀等人力外包處理。上述費用使用方式不明,年年皆編列相同項目與經費進行資料銷毀等事項,預算運用有浮編之虞。另相關法規彙編、資料印刷、藝文及文康活動等費用,都應撙節使用,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爰凍結「一般行政」預算2,000萬元,以撙節預算,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104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統計業務管理編列1,111萬2,000元,其中為辦理公務統計及彙編各種勞動統計刊物、辦理職類別薪資調查及各種勞動專案調查及辦理勞動統計資料庫系統維護等,經查其統計業務年年編列千萬預算,並未見其業務成長,爰凍結「一般行政」預算2,000萬元,以撙節預算,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104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之「統計業務管理」業務費編列1,097萬7,000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編列各式勞動統計刊物,每年皆編列相同項目與經費進行資料統計刊物,相關刊物應以數位化與資訊系統化為方向加以進行。另相關資訊維護費用,軟體建置與維護之預算監督不易,應撙節編列預算,並說明相關規劃已發揮最大效益。爰凍結「一般行政」預算2,000萬元,以撙節預算,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十一)104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之「勞動資訊業務」編列1,784萬9,000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778萬5,000元做為系統業務開發及購置軟硬體設備,相較於103年度預算書,去年度已編列公用行政資訊系統更新擴充業務550萬3,000元,相似之資訊系統業務使否應重複進行,以不同名義編列資訊系統預算,值得商榷。為發揮預算最大效益,並避免監督不易。爰凍結「一般行政」預算2,000萬元,以撙節預算,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十二)104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強化人力資源政策規劃」編列350萬元。有鑑於至民國114年時,台灣65歲以上的人口將超過20%,達到「超高齡社會」的標準,在少子化和高齡化的雙重衝擊下,未來勞動力勢必出現缺口。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2年中高齡人力資源統計分析,55歲以上者之勞動參與率雖有逐年攀升的趨勢,但成長幅度緩慢,且相較於美、日、韓等國,我國中高齡勞動參與率遠低於世界各主要國家。爰此,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強化人力資源政策規劃」預算5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中高齡勞動參與率之提升,提出完整的規劃報告,包含在兼顧勞工退休權益與勞動力運用下,重新評估現行退休制度,並預估於廣設中高齡就業資源平臺,開發且提供更多適合中高齡人口就業機會下,中高齡勞動參與之成長率,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十三)104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編列9,036萬元9,000元。104年度勞動部及所屬預計運用派遣人力968人、預算金額5億3,039萬7,000元,勞務承攬2,289人,預算金額11億5,975萬4,000元,共計3,257人,預算金額合計16億9,015萬1,000元。

經查,依民法規定:承攬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在承攬業者依承攬契約而指派所屬勞工(擔任履行輔助人)至定作人處提供勞務之場合;勞動承攬外觀上似乎與勞動派遣相近,但二者間主要差異在於:承攬業者並未將指揮監督權讓與定作人,而勞動派遣部分,要派機構則可直接指揮監督使用派遣勞工。

又查,由於各界對於政府部門帶頭使用派遣人力多所撻伐,行政院於99年即鼓勵行政部門辦理勞務採購時,應優先評估以勞務承攬方式辦理;但由勞動部及所屬進用之承攬人力的工作內容觀之,多數工作要派機構仍須直接行使指揮監督權,勞動部及所屬卻為配合行政院降低派遣勞工人數之要求,特意忽略派遣與承攬之差別,導致派遣人力人數雖然降低,但勞務承攬卻不斷增加之怪象。(詳見附表)

附表:102年度至104年度派遣及勞務承攬人數表        單位:人

年度

102

103

104

派遣人力

993

965

939

勞務承攬

1,417

1523

1,750

綜上,勞動部為勞政最高主管機關,未明確定義派遣及承攬造成各界多有誤解,已屬失職,甚者,帶頭將應運用勞動派遣人力之事項,任意以勞動勞務承攬為之,更屬不該,爰凍結「勞動關係業務」200萬元,待勞動部明確定義勞動派遣與勞務承攬、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十四)104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編列4,968萬3,000元,存在下列問題:

1.年度預算扣除統收統支作為「規劃商港相關工勞工福利,增進碼頭工人福祉」用途的2,097萬9,000元之後,勞動福祉退休司年度預算僅剩2,870萬4,000元,故相關計畫更應用在刀口上,以杜絕浪費。

2.檢討參加協會之必要性,例如國際社會福利協會(中華民國總會)、美國員工協助專業協會(EAPA)以及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等;其次,每年派員參加EAPA年會,公務出國報告應於返國1個月內完成,議程應以中英文呈現,並應於次年預算書內說明「建議」之參採情形。

3.分支計畫「落實勞工退休制度」委託辦理「延後退休制度」可行性方案研究,應交由勞研所辦理即可,本計畫預算應全數刪除;另延後退休對公營事業勞工較為有利,對私營企業則助益不大。

4.勞動福祉退休司應說明勞動基金監理會議及查核審閱辦理情形。

5.輔助縣市勞工育樂中心部分,應公布中心使用率:輔助托兒福利業務部份,應注意區域分配,避免集中化現象;策辦勞工服務工作部分,應著重弱勢勞工之協助輔導。

綜上,爰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陳節如 

(十五)104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輔助托兒福利服務」編列894萬5,000元。有鑑於勞動部102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性別平等概況調查,250人以上企業中尚有20.9%未設置任何托育設施或措施,顯見勞動部對於有子女托育需求之勞工,未有全面之照顧與規劃。爰此,凍結「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輔助托兒福利服務」預算5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未提供企業托兒設施或措施之事業單位進行調查,確實掌握「撫育6歲以下子女且有托育需求之勞工比例較高,但未設置任何托育設施或未提供托育措施的事業單位」名單,並對此類事業單位,提出普設托育設施或措施之具體輔導作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十六)104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之「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業務費編列220萬3,000元。有鑑於我國去年(102)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受僱人數有2,297人,且青少年於寒暑假期間打工之情形日益普遍,但實務上常見雇主指派未滿16歲之受僱者從事危險工作,導致其發生傷亡意外;或雇主任意苛扣未滿16歲受僱者之薪資、僱用前未徵得兒少家長同意等違反勞動基準法與相關法規之情事。爰此,凍結「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之「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4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提升未滿16歲受僱者之法定權益認知,並督促雇主落實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有關保護未滿16歲受僱者之規定,及加強未滿16歲受僱者之勞動檢查等,提出具體可行之改進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十七)104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之「健全就業平等法制,落實職場平權」業務費編列431萬8,000元。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指出,民國102年「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就業者占該性別就業者比率」之調查數據,女性為7.85%,高於男性之6.22%,兩者相差1.63%,且有逐年擴大之趨勢(101年1.39%、100年1.09%);次依同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受僱員工薪資調查」,女性之平均時薪為233元,約為男性平均時薪278元之83.9%。可見我國女性從事非典型工作之比率偏高、薪資未能有效提升,已影響女性工作權益之保障。爰此,凍結「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健全就業平等法制,落實職場平權」業務費5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女性低薪及從事非典型工作比率逐年增長之問題,提出具體可行之改善對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十八)104年度勞動部「委辦費」編列75萬元,相關費用運作方式不明,據勞動部主管近2年度委外研究報告公開情形,101年度委外研究報告計10項,全文公開者6項、限閱報告須自行洽商委託機關者4項,全文公開比率60%,惟至102年度委外研究報告計8項,全文公開者僅1項、限閱報告須自行洽商委託機關者7項,全文公開比率降至12.5%,爰要求勞動部強化公開委託之研究報告,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增加研究報告之實際運用效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十九)勞動部辦理勞工紓困貸款,以紓解勞工朋友一時之經濟急需與難關,符合申貸資格者最高申貸金額10萬元整。若勞工無法按時還款,勞工保險局可於未來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時逕予抵扣二分之一,不僅高於一般銀行債權抵扣三分之一門檻,恐危及老年經濟安全,應予以檢討。爰請勞動部研議檢討修正相關規定,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趙天麟 劉建國 

(二十)有鑑於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今年11月發布「2014IMD世界人才報告」(IMD Talent Report 2014)。在60個受評比國家,我國排名第27,為近5年來表現較差之排名。突顯出近年來我國於激烈的國際人才競爭市場中,績效有待提升,我國政府須更加積極整合各部會資源,建立跨部會人力培育平台,從多方角度謹慎研議提升人才指標的有效策略,方能強健我國勞動市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已研提相關提升人才競爭力具體措施並納入「育才、留才及攬才整合方案」,包括:持續推動及強化多元、實務的進修與培訓、強化職能基準、技能檢定、放寬外籍人才來臺工作、居留及停留規定。另有關綜合規劃業務係推動研究發展、強化計畫管考、促進國際合作交流、參與國際組織及經貿諮商談判、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政策規劃,至關重要,本預算照列。爰此,請勞動部於4個月提出103年度執行育才、留才及攬才之成效及未來預定採行之規劃報告。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鄭汝芬 楊玉欣 

(二十一)有鑑於美國國務院發表之「2013年度各國人權報告」指出,在臺外籍家庭看護與家庭幫傭,未享有最低工資或加班費之保障,未對其每日或每週工時設限,未規定最低之休息次數或休假時間,且仲介公司多會預先扣除貸款償還金額及各項費用後,始將薪資付給外籍家庭看護與幫傭,造成外勞實得工資遠低於貧窮線,勞工剝削問題嚴重。據上,勞動部應正視此議題,於家事勞工保護法通過前,針對改善家事外勞超時工作問題、提升其勞動條件、強化其勞動權益保障,研提具體改善措施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二十二)有鑑於104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編列之「參與國際組織及經貿諮商談判」預算,其中辦理1場次之國際勞動事務研討會,預算書中僅見「藉以累積國際友我社群連結,以提升我實質國際地位」,未說明任何實質意涵。據上,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提供「2014年就業促進研討工作坊」會議相關資料及辦理效益報告;另應於辦理104年度國際勞動事務研討會結束後1個月內,將該研討會之執行成果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二十三)104年度勞動部所列舉勞動關係業務工作計畫內容,包含輔導工會組織健全發展、建構協商式勞資夥伴關係、督導處理勞資爭議及落實大量解僱保護機制、推行勞動教育,規劃輔導民間團體辦理勞動事務進修教育等,並無前項相關業務計畫,爰此,為瞭解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相關活動之成效,建請勞動部於全國模範勞工表揚活動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完成是項活動辦理成果報告,並檢討過去當選之模範勞工有無超時工作等情事。以書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趙天麟 劉建國 

(二十四)勞動契約法自民國25年公布,卻遲遲無法施行,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決定,將重點勞動契約議題增訂於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專章中,暫緩提出勞動契約法之修正草案,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9年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規劃符合當代勞動環境的勞動法令,卻碰上派遣議題等爭議而擱置,最終決定另提出勞動契約專法,也連帶使重要勞動契約議題繼續擱置。

101年即有委員指出,我國有包括勞動契約法等許多法案躺在行政院內遲未能上路,督促政府儘速施行。當時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回應,勞動契約相關法制多年來皆列為該會之施政重點,從未中斷勞動契約之相關研修工作,然而至今「競業禁止條款」、「最低服務年限」等重要勞資關係仍依法無據,勞工碰上與雇主簽訂不合理之競業禁止與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仍時有所聞,對勞工之保障顯然有欠周延。

建請勞動部應邀集勞雇團體聽取意見後完成「競業禁止條款」及「最低服務年限」相關行政指導。並辦理北中南座談會,以保障勞工權益。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蔡錦隆 王育敏 鄭汝芬 

(二十五)有鑑於勞動部近期檢查派遣業者明顯增加,然違法比率仍高,應提升檢查家數與頻率。查勞動部99年度及100年度業者違反勞動法令比率介於73%至90%之間,101年度兩次專案檢查雖下降至53%及36%,然102年度違反比率回升至63%,派遣業者未能顧及勞工權益等情事仍有待改善。勞動派遣為我國重大勞動議題,不容任何輕忽怠惰。建請勞動部先行針對103年檢查違法派遣事業單位進行專案勞動教育,未參加者,列入104年當然檢查對象。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二十六)104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工作計畫內容主要有輔導工會組織健全發展,建構協商式勞資夥伴關係,督導處理勞資爭議及落實大量解僱保護機制,推行勞動教育,規劃輔導民間團體辦理勞動事務進修教育;以及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依勞動部統計102年勞資爭議案件計23,927件,爭議人數35,465人,雖自94年以來最低,但若與101年比較,勞資爭議案件增加704件;再者,勞資爭議終結案件經「調解」及「協調」成立之比率占57.33%,雖較上年增加1.37個百分點,似有再加強空間,爭議人數雖然減少,但案件數卻增加,顯示勞動部應提出因應對策,請勞動部於3個月儘速研議一定金額以下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得經一方申請交付仲裁之機制,研議結果以書面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陳節如 

(二十七)104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加強推行勞動教育」業務費編列475萬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座談會與輔導民間勞動事務進修等業務。相關辦理成效說明不足,未來具體規劃內容不明,相關業務監督不易。為加強勞動教育之推動,使勞動權益概念向下扎根,建請勞動部於104年度規劃辦理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勞動權益教育宣導活動,並與教育部研議合作辦理師資培育及教材研發。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二十八)104年度勞動部「落實勞工退休制度」業務費編列185萬元,相關費用運用包含研討會、政策宣導、委託研究等業務。因應勞工退休福祉不應僅侷限會議與宣導等業務,應具體落實相關執行層面,爰要求勞動部強化勞工退休政策、法令宣導之成效。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二十九)有鑑於近年重大勞資爭議,如華隆頭份廠、榮電公司財務困難積欠工資、聯福製衣等多家關廠歇業等案,肇因於雇主積欠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勞動部因未能有效督導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確實掌握雇主是否依法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落實查察處罰,嚴重影響勞工權益。截至103年6月底事業單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家數提存率僅73.04%,且102年度催繳家數達39,248家,處罰家數卻僅80家;103年度催繳家數達25,723家,處罰家數卻僅117家,使事業單位未依法提撥亦有恃無恐,爰要求勞動部應積極督促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落實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並對違法者予以裁罰,以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三十)104年度勞動部預算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委託辦理「延後退休可行性方案之研究」,查我國勞動基準法強制規定勞工退休年齡從60歲延後至65歲,主因我國平均餘命延長,近年來因經濟因素,加上新加坡正研議將二度就業勞工年齡上限由65歲提高至67歲,民間仍有呼聲要求再次延後退休年齡,然延後退休年齡仍須注意中高齡職位不易釋出,所造成的失業風險及年輕人就業市場之衝擊,甚至對於傳統產業中高齡勞動者之體力剝削等,爰要求勞動部於辦理本項委託研究計畫時,應將對年輕人就業之是否衝擊及對預防中高齡勞動者體力剝削等議題一併納入考量。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三十一)勞動部今(103)年度進行組織改造後已設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作為勞工相關議題的研究中心,並增設勞動關係研究等業務,理應將勞動研究相關業務移交研究所承辦,方符合專業事權劃分原則,勞動部104年度仍編列預算作為研究預算,為免有疊床架屋之嫌,爰要求勞動部應注意與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間有關研究計畫之權責分工,避免業務重疊,應將有限資源作最有效之運用。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鄭汝芬 楊玉欣 

(三十二)查勞動法令禁止懷孕女性上夜班是要保護母體與胎兒的健康,同時規範如果懷孕女工要求調至簡易輕便工作,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調降薪資。上述法律保護措施之目的是希望打造友善懷孕環境,讓想生育的婦女可以不要有工作上的牽掛,安心的懷孕。惟實務上對於有養家壓力的女工而言,因為懷孕調離夜班導致薪水下降,女工不敢懷孕。萬一懷孕了,女工怕調降薪水繼續從事夜班工作,恐造成流產的風險且增加薪資爭議。爰建議朝調班前6個月平均工資研議,要求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召開會議邀集學者專家及婦女團體討論,並將研商結果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三十三)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4條規定,基本工資之審議須衡酌國家經濟發展狀況、躉售物價指數、消費者物價指數、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家庭收支調查統計等數據指標。惟各該參數,並無具體規定如何審酌。以往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雖曾參酌消費者物價指數、家庭戶數、勞動生產力相關指數等因素設定公式調整基本工資,但因基本工資涉及多項指數,社會各界仍多有疑慮。因基本工資不僅涉及勞資雙方權益,其對於國家總體經濟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爰要求勞動部委請專家學者訂定基本工資計算方式之可行性研究,建立長久參考使用之公式,以符合社會各界之要求,並將辦理情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陳節如 

(三十四)我國法定工時在90年由每週48小時縮減為每兩週84小時,但至102年,年總工時仍高居2,140小時上下,就亞洲國家而言仍屬偏高;我國部分產業勞工因每週、每年處於長工時狀態下,過勞死案例時有所聞。因此我國勞工長期處於長工時之現象,應予正視。

勞動部推動縮減法定正常工時,應思考如何實際降低勞工的工時,避免藉提升加班時數來扭曲法定工時縮減的政策意義,使長工時狀態能獲得緩減。爰要求勞動部推動勞動基準法的修正,加強與勞工團體溝通,才能確保勞工的權益,避免過勞,並請勞動部儘速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三十五)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第8屆第5會期第24次會議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爾後應將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發言摘要及會議紀錄全數公開上網。查今(103)年度第28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於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下組成工作小組會議,並以每季集會1次為原則,就基本工資審議相關事宜詳加研究。有鑒於基本工資工作小組屬基本工資審議共識形成之重要過程,亦應受前開決議之規範,爰要求勞動部將工作小組之會議議程、發言摘要及會議紀錄全數公開上網,以受社會各界公評。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三十六)勞動基準法施行至今已達30年,但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令之情況仍普遍存在,尤其濫用責任制工時、違法超時工作、未給加班費的問題嚴重,影響勞工權益甚鉅。爰要求勞動部應加強勞動基準法令之研習與宣導,使各事業單位及勞工了解法令之規定,讓勞工清楚自身之權益,以落實勞動法令,並將辦理成果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三十七)鑒於國內勞工超時工作、過勞問題嚴重,過去以為年紀較輕、學歷較低、在小企業工作的勞工,較有超時工作風險;但最新研究發現,超時過勞族群的特徵已有改變,年紀較大、學歷越高在大企業工作者,超時工作風險反而較高。據學者分析,碩士以上的工作者多進入知識密集產業,更易被冠上責任制而超時工作。

爰要求勞動部應加強500人以上之高科技產業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並列為104年度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重點項目,對於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應優先納入年度勞動基準法令講習對象,以確保勞工權益。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蔡錦隆 鄭汝芬 王育敏 

(三十八)性別工作平等法已施行多年,惟依據勞動部102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性別平等概況資料顯示及新聞媒體報導,國內雇主仍時有違法情形,顯見臺灣雇主的性別刻板印象仍有待導正,爰要求勞動部應加強勞動檢查、積極宣導、推動就業平等相關措施及強化地方政府第一線工作人員職能,以建構友善職場環境,消弭女性職場歧視之現象,真正落實職場平權,提升女性勞動參與之意願。勞動部應於每年4月及10月將辦理情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三十九)鑒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已12年,惟社會上普遍存在性別刻板印象,且近年性別工作平等法迭有修正,為使社會各界對於該法之內容詳加了解,確實保障婦女就業權益,落實該法意旨,請勞動部加強該法及相關觀念之宣導,以建構就業平權的友善職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四十)依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願之權。又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於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勞動部為防止公權力之恣意致損害人民權益,並糾正不當之行政處分,該部勞動法務司辦理有關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業務,其102年訴願案件收辦總件數為3,369件,高居行政院所屬機關第二,惟承辦訴願案件人力僅有9名,案件負荷量高居第一,應充實訴願案件之人力,以期提昇訴願案件品質,落實保障人民救濟之權益;其次,應加強訴願會、勞工保險爭議審查委員會委員之出席率,並定期檢討和汰換。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陳節如 

(四十一)依憲法第15條及第153條規定意旨,國家應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及工作權,並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實施至今,社會經濟情勢已有顯著改變,為維護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健康福祉,勞動部應持續就現行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進行檢討,並積極逐步排除適用,該排除適用案,勞動部法規會應依法制作業程序,於1個月內審議完成,以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目的。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四十二)依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願之權。又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訴願法第63條規定,訴願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查勞動部近3年訴願收辦總案件均高達3,000餘件,惟承辦訴願案件人力長期不足,勞動部仍應加強落實保障訴願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對訴願案情瞭解及增進訴願審理效能,實有必要。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田秋堇 

(四十三)根據勞動部民國103年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民國102年提供育嬰留職停薪之事業單位,對於員工復職之安排,仍有逾1成比率無法確保能回復原職,並保障原有工作福利及條件等,均存有顧慮,顯見民眾對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仍有顧慮,爰要求勞動部研議強化相關權益及復職保障措施,並將相關措施及計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 江惠貞 徐欣瑩 

(四十四)雇主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已達99.77%,勞工退休權益已獲相當保障,惟仍有部分事業單位未依法提撥,爰要求應由制度面及法制面研擬有效因應措施,以確保勞工權益,並將相關改善措施計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 江惠貞 徐欣瑩 

(四十五)有鑑於勞動部每年編列委外研究預算甚多,然卻未主動向外界公開,實有違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爰建請勞動部應檢討全面公開委託之研究報告,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增加研究報告之實際運用效益。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蘇清泉 楊玉欣 徐欣瑩 

(四十六)有鑑於立法院審查100年度、102年度及103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時均做成決議,請勞動部儘速研擬完成勞動派遣相關規定,以明確規範暨保障勞雇雙方權益,勞動部雖稱所擬「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已於103年2月間函送行政院,然迄今仍未凝聚各界共識完成法制化作業,實不利勞工權益保障!爰建請勞動部應適度提高對派遣業者勞動檢查之家數及頻率,並儘速完成派遣業管理及派遣勞工權益規範及保障之法制化作業。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蘇清泉 楊玉欣 徐欣瑩 

(四十七)有鑑於雇主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影響勞工生活甚鉅,勞動部負勞工權益保障之責,惟長期未有效督導及處理雇主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關廠工人貸款爭議等案件!爰建請勞動部應儘速對足額提撥退休金研議明確標準,並建立雇主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相關勞工保障機制,且積極督促地方政府依表定時程全面清查未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金之企業,以保障勞工權益。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徐欣瑩 

(四十八)有鑑於勞動部所經管之基金近年來委託投信業者操作,經常爆發代操弊端,造成基金蒙受損失,影響基金權益及勞工權益甚鉅!爰建請勞動部除應持續檢討監督管理制度外,並應儘速就現行委託國內外投信業者過於集中問題審慎檢討因應,以適度風散風險,維護基金與勞工之權益。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蘇清泉 楊玉欣 徐欣瑩 

(四十九)為辦理協助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各706萬6,000元、5億2,545萬3,000元及730萬5,000元,合計為5億3,982萬4,000元。

查103年度勞動部共編列此計畫公務預算達5億4,509萬6,000元,然而截至103年7月底止執行數僅1億3,037萬9,000元,整體執行率23.92%,部分經費如勞動部之「勞工福利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及勞動力發展署「泰山職訓中心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就業」等預算甚尚未動支。

經費執行率偏低可能是需求被高估,也可能是經費錯置。爰建請勞動部強化經費運用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避免政府公帑不必要之浪費。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徐少萍 

(五十)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4年度預算書揭露,勞工保險普通事故老年、失能及死亡給付之過去服務應計給付精算現值約8兆6,976億元,扣除截至103年6月底已提存普通事故責任準備6,479億元,尚有約8兆0,497億元未提存責任準備,責任準備提存比率僅7.45%。

勞工保險基金現行實際費率8.5%,與勞工保險局101年度委託精算之最適費率27.84%差距甚大,導致基金收支失衡,精算勞工保險基金將於107年首次出現收支不足,116年起出現累積虧損。

面對我國高齡化、少子化趨勢,及勞工保險制度高給付、低費率之設計,將導致基金收支不平衡及負債世代移轉問題日益嚴重。爰建請勞動部儘速研謀對策,並持續溝通年金制度改革方案,以避免造成政府未來鉅額財政負擔,並保障勞工老年經濟安全。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徐少萍 

(五十一)勞動部對勞動派遣業者之勞動專案檢查,102年度違反勞動法令家數比率為63%,較101年度的53%及36%提高許多。但102及103年勞動部的檢查頻率卻由每年2次減少為每年1次,檢查家數也下降為60家。業者違規率提高的同時,勞動部的檢查卻降低,恐怕讓業者有恃無恐。

爰建請勞動部適度提高對於勞動派遣業者之專案檢查之頻率及家數,以監督業者對勞動條件適法性之遵循情形。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徐少萍 

(五十二)近年來發生之重大勞資爭議,如華隆公司頭份廠、榮電公司財務困難積欠工資,聯福製衣、太子汽車等多家關廠歇業勞工因貸款還款爭議持續抗爭等,肇因於雇主積欠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勞動部因未能有效督導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確實掌握雇主是否依法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落實查察處罰,嚴重影響勞工權益,引發社會動盪不安,核有疏失,業經監察院於102年6月間糾正在案。

雇主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影響勞工生活甚鉅,勞動部負勞工權益保障之責,惟長期未有效督導及處理雇主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關廠工人貸款爭議等案件,爰建請勞動部儘速對足額提撥研議明確標準,並建立雇主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相關勞工保障機制,以保障勞工權益。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徐少萍 

(五十三)事業單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金準備是否足夠之清查,係由各地方政府或權責單位針對轄區內「已開戶未按月提撥」或「尚未開戶」之事業單位,進行專案查核,違法者依法處罰,再由勞動部就各地方政府或權責單位之查核情形予以督導。截至103年6月底事業單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家數提存率僅73.04%,尚有近3成之事業單位未依法提存。

為避免雇主積欠勞工退休金再度發生,爰建請勞動部依立法院審查103年度勞動部主管預算案時決議:「鑑於現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僅規定雇主應提撥薪資2%做為退休準備金,相較於勞退新制規定的6%提撥下限,現行舊制提撥比率過低,對勞工保障不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督促地方政府加強清查未依法開戶及已開戶之企業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今年年底前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使事業單位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保障勞工權益。」督促地方政府依表定時程全面清查未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金之企業,以維護勞工退休權益。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徐少萍 

(五十四)勞動部下設「勞動政策諮詢會」,是為了廣徵勞資學政各界對於勞動政策之施政作為建議,邀集各部會、學界、勞工團體、資方團體共同討論勞動政策,是勞動部與各部會及民間團體的政策平臺,勞動部升格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轄下即有類似會議,讓各界聲音能妥善進入勞動部並發揮多元參與功能,然勞動部成立近1年後,此「勞動政策諮詢會」至今仍因故未能召開,無法彰顯勞動政策廣納各方意見的決策精神。爰此,建請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檢討「勞動部勞動政策諮詢會設置要點」,儘速實施每季一次的例行會議,並納入婦女團體與身心障礙團體代表,讓各方建議能順利進入勞動部,強化勞動政策參與機制,成為決策的一環,進而落實勞動政策符合民意及社會現況之目的。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蘇清泉 

(五十五)大法官釋字第578號:「國家為改良勞工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分別規定雇主負擔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義務,作為照顧勞工生活方式之一種,有助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整體社會安全與經濟發展」,故知勞工退休金對勞工退休生活之重要性。

104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落實勞工退休制度」之經費185萬元,然本項計畫未能有效督導各直轄市及縣市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確實掌握雇主是否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嚴格落實相關查察處罰,嚴重影響勞工權益,此經監察院102年6月間糾正在案。目前舊制勞工退休金未足額提撥,多依最低提撥率2%提撥退休金,然截至103年6月底,家數提存率僅73.64%,顯示雇主積欠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情形仍然嚴重,影響勞工生活甚鉅。故要求勞動部必須更加積極督導地方政府,努力提高家數提存率,俾保障勞工權益,並列入勞動部補助各縣市政府之考核項目。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陳節如 

(五十六)勞工安全衛生法是對勞工朋友切身最需要、最基本的保護,102年6月18日在立法院委員們的高度共識之下,完成三讀修法,不僅將名稱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也將適用對象從670萬人擴大到各行業的1,067萬人,內容更有大幅修正,增列包括建構機械、設備及化學品源頭管制機制;健全職業病預防體系,加強勞工身心健康保護;強化高風險事業風險評估監督機制等業務,可說踏出完整建構職業安全衛生防護體系的第一步。當時考量該法的附屬法規甚多,於該法審議完成時,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該法修正公布,於1年內完成相關附屬法規之修正。

目前勞動部雖已完成附屬法規修正,並在103年7月及104年1月分二階段施行,但負責執行該法的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人力卻一個也未增加,尤其近年勞工過勞問題頻傳、機械捲夾傷害年年居高不下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掌理機械設備及化學品源頭之登錄、管理,以及勞工身心健康促進等業務,與勞工安全健康息息相關,徒法不足以自行,空有法令執行推動機制卻形同虛設,將使職場安全健康出現防護漏洞。

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儘速增加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新業務上路之人力,莫讓廣大勞工不斷承受生命安全與健康危害的巨大風險,且該新增人力,應比照衛生福利部因應食品安全業務所增加之人力,得不受立法院99年通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時做成之附帶決議,有關機關員額未來應於5年內降為16萬人之限制。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楊玉欣 江惠貞 

第2項 勞工保險局原列34億2,966萬5,000元,減列「宣導費」94萬2,000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億2,872萬3,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5項:

()104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之「納保業務」編列7,210萬3,000元,有鑑於詐領勞保給付之事件頻傳,不論是勞保黃牛誤導民眾詐領保險金、以高薪低報方式規避高額保費、或以低薪高報方式溢領勞工保險年金,對勞工保險財務之健全均產生衝擊。爰此,凍結「保險業務」項下「納保業務」預算200萬元,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針對勞工保險給付方式與措施,提出更具體完善之做法,使被保險人更清楚瞭解勞保給付流程,避免被保險人因不諳申請給付作業,給予勞保黃牛介入之契機;另針對易高薪低報之高風險族群擴大抽查,勾稽比對異常波動之薪資,且檢討年度調薪百分之十五免查核機制,避免被保險人以取巧方式,破壞勞工保險財政收支衡平,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勞工保險(含職災保護)及農民保險行政事務費之法定上限比率為應收保費之5.5%,相較於公教人員保險、國民年金保險以及就業保險之3.5%高出2%,法定上限比率5.5%仍屬過高,勞工保險局仍應撙節開支,逐年檢視行政事務費比例,以符合實際支出。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104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編列6億3,167萬5,000元,其業務為企劃管理業務及給付各類保險業務等,根據勞工保險局2012年精算結果,勞工保險將於13年後破產,而為延緩勞工保險財務惡化速度,政府去年端出勞工保險年金改革草案,但在行政院人事更迭、勞動部部長換人後,年金改革方案遲無下文。又勞工保險費率將於明年度調漲,加上職業災害保險費用開徵在即,未來勞工經濟等於雪上加霜。立法院內多數立委提案之勞工保險條例虧損由政府撥補乙案,主管機關遲不入法,對勞工保險財務狀況更是隱憂,即使勞工保險費率明(104)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1年也僅能幫勞工保險基金多挹注100多億元,但勞工保險1個月相關給付就要200多億元,年增保費都還不夠月付給付,拖愈久勞工保險財務恐怕愈難救。爰建請勞動部提出相關勞工保險財務健全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項下預算編列3億1,702萬5,000元,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行政事務費,惟查前述保費收繳作業,經勞工保險局查核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投保薪資及重複納保情形不符規定比率甚高,顯示審核作業未盡確實;部分職業工會及漁會未設有勞保專戶,或積欠勞工保險等情事,財務管理未臻健全,勞工保險局並未提高訪查家數及頻率,且未督促其改善。爰此,請勞工保險局建立查核機制加強查核,如發現職業工會、漁會有不當招收會員掛名加保詐領勞保給付之情事,即應將其移送檢調機關偵辦,以遏止不法;並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依據104年度「保險業務─保費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辦理職業工會、漁會及機關團體被保險人加保資格審查,投保薪資查核,異動表處理,保險費計算更正等事項所需費用771萬9,000元。經查職業工會及漁會應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第2項規定,以其名義開立勞工保險專戶儲存預收勞保費,以保障預收保險費之資產安全性及專款專用,惟截至103年8月底止,因「未提供收繳明細表」或「未設立勞保專戶」而遭停補助103年1月份至6月份行政事務費者,計有79個工會。此外,各職業工會或漁會每月向會員收取之勞保費,如未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期限彙繳至勞工保險局,造成其所屬會員之各項給付遭暫行拒絕給付,對所屬會員之權益影響至鉅,據勞工保險局統計,截至103年9月16日,計有桃園縣大客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等10個職業工會積欠勞工保險費已逾繳費寬限期。而部分職業工會及漁會未設立勞保專戶或積欠勞工保險費,且審核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投保薪資未盡確實,及有重複納保情形,顯示財務管理未臻健全,又鑑於勞動部日前令釋自104年1月1日起放寬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年逾65歲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得由職業工會、漁會僅加職災保險,為避免流弊,爰建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再擴大查核對象及人數,並應提高工、漁會訪查家數及頻率,以督促其儘速改善。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第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原列19億7,589萬9,000元,減列「宣導費」32萬2,000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9億7,557萬7,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104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一般行政」編列2億9,598萬1,000元。首先,監察院糾正案文(102財正0052)糾正勞動部與教育部忽視實習醫學生在教學醫院實際「從事工作、領有報酬」之事實,認定無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之適用,對於實習醫學生之權益及身心安全,未能提供適當保障,均有違失;但勞動部就該糾正案文之回函(院臺勞字第1020075658號)中,竟僅針對住院醫師、實習醫學生納入勞動基準法一事回覆,在在顯示勞動部對勞工基本權益之保障,完全卸責。

其次,有關勞動基準法技術生專章疑義,勞動部(原勞工委員會)曾於97年2月19日邀集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召開相關會議,會中決議技術生及性質相類似之人,可循以下原則視具體個案勞務提供過程做事實認定:(1)為學習技能,接受雇主一定強度的長期訓練(2)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職類(3)非以取得報酬為目的(4)雇主在訓練和養成能力過程中,有一定的指揮監督權;據此,醫學實習生應可受認定為「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似之人」;但觀諸該次會議紀錄,本應強力捍衛勞工權益之勞動部,卻在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強力反對下,做出:原則上除建教合作、產學合作關係屬技術生訓練關係外,餘如依學程要求或相關規定從事見習或實習之學生、寒暑假從事實習或見習之學生、參與教育實習課程之實習學生、實習醫學生、實習護士,尚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技術生;勞動部此舉,無異顯示其罔顧勞工權益已達極致,且失職程度更應受嚴厲譴責。

此外,一向阻擋醫學實習生納為勞動基準法所稱「技術生」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近期對相關議題一律回應:此為勞動部之權責,非為本部(教育部)所能掌控,而其於本(103)年10月21日邀集相關部會及團體所召開之「醫學生於醫院實習之勞動權益保障」協調會會議結論之後續辦理事項,略以:「…建請勞動部再予以考量比照技術生專章研議修訂勞動基準法保障實習醫學生權益之可行性…」,是以:此議題完全為勞動部權責內可決定之事,勞動部不須教育部同意,即可逕行依事實認定:醫學實習生為勞動基準法所謂之技術生,並應準用勞動基準法。

綜上所述,爰凍結「一般行政」(「人員維持」除外)100萬元,待勞動部研議醫學實習生準用勞動基準法技術生之相關規定,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104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綜合規劃」編列628萬4,000元。有鑑於勞動部統計,截至今年10月底止,15至24歲者失業率高達12.66%,為整體失業率之3.18倍,乃102年、101年全年平均之3.15倍、2.99倍,且數據有逐年攀升之趨勢,顯見近3年勞動部對於青(少)年產、學、訓之接軌政策執行,仍有不足,導致學用落差情形嚴重。爰此,凍結「綜合規劃」50萬元,待勞動力發展署通盤檢討現行青(少)年職業訓練與就業政策,針對青(少)年就業諮詢輔導、加強學校與職場連結、落實平等勞動待遇,避免因年齡產生薪資與福利之歧視、增加青(少)年失業給付等就業支持措施,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104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編列436萬6,000元。有鑑於勞動部統計,截至民國103年10月底止,我國外籍勞工行方不明未查獲之人數達43,192人;次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至民國103年6月底止,「在台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及少年特殊個案」共有77案。實務上,逃逸外勞在台生育之未成年子女,因生父不詳、生母失聯等原因,成為無國籍或非本國籍兒少之案件數,有逐年上升之趨勢,嚴重損及未成年子女權益。爰此,凍結「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50萬元,待勞動力發展署針對外籍勞工之管理及預防逃逸機制,研提具體可行之改善措施,並會同內政部警政署與移民署,加強逃逸外勞之查緝,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楊玉欣 

()按就業服務法第58條第2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倘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縱使不可歸責於雇主,仍必須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時,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該規定等於變相懲罰不可歸責的雇主,徒增等待期間的照顧空窗。雖然勞動部表示係為避免在台外籍勞工人數大量快速增加、防止變相鼓勵或放任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等道德風險,惟上述問題應以其它方式解決,而不是把所有不利益全部轉嫁失能者承擔。

按「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第20條規定,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招募時,於原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替代外國人或接續聘僱原外國人。上述規定使雇主面臨在空窗期間內尋找短期看護人力的問題,更讓前後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完全沒有重疊或緩衝時間進行工作交接,嚴重影響被看護者及其家屬之權益。主管機關所持理由略以保護國人就業權益、防止變相移民、避免造成社會問題及妨礙我國產業發展等,惟上述理由與「一進一出」原則有何關連性,非無疑義。特別是入出國及移民法迭經修正,外籍勞工已無變相移民之疑慮;交接重疊期僅屬短期措施,並未進一步影響國人就業,更無妨礙產業發展之疑慮。

綜上所述,上述規定過度限制人民權利且欠缺正當性,並造成失能家庭照顧空窗,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修正草案,並於2個月內以書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王育敏 吳育仁 蘇清泉 

()有別於產業外勞的聘僱以營利為其目的,雇主聘僱外籍看護是因為國內公共化照顧服務無法滿足失能者的照顧需求,因此二者關於就業安定費的收取與使用應有所區別。尤其研究指出,引進外籍看護影響國人就業情形有限,因此向雇主收取就業安定費以促進本國勞工就業的正當性即有待商榷。退一步言,「外國人聘僱管理」亦為就業安定基金的法定用途,如何促進雇主與外籍看護和睦共處(包括勞動條件、紛爭處理)即屬於管理項目之一,惟主管機關並未設立相關機制(例如外籍看護休假時提供替代照顧人力),導致「弱弱相殘」的情形仍時有所聞。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於2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吳育仁 江惠貞 

()鑒於我國目前已洽定且開放引進的外勞來源國,僅有印尼(43%)、越南(26%)、菲律賓(19%)、泰國(12%)、馬來西亞及蒙古(均不滿1%)等6國,其中社福外勞更有超過8成來自印尼。如此過度依賴單一來源國,容易因為偶發事件(例如廣大興案、越南發生排華浪潮)或來源國政策改變(例如印尼政府宣布2017年起分階段停止輸出家事類勞工)而面臨缺工危險。此外,國際人流競爭激烈,鄰近各先進國家與我國一樣,都有超高齡化而欠缺照顧人力之困境,平均可支配所得遠高於我國者如日本、香港一旦提高外勞薪資,我國失能家庭將面臨無力負擔本勞,也找不到外勞照顧人力的困境。雖然勞動部宣稱已請外交部就開發新外勞來源國提供評估意見,惟迄今尚無具體進展;此外,對於國際人流競爭的態勢也缺乏掌握以尋求因應之道。

為減輕雇主及外勞負擔,使外勞無須透過仲介公司引進,勞動部自96年底設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推動外勞直聘制度。然而,根據102年度外籍勞工運用及管理調查報告指出,9成8的雇主未曾以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外勞,主要原因包括「沒時間親自辦理」、「無後續代辦及管理服務」以及「申辦文件複雜」,導致外勞直聘制度的便捷性不足,普遍性遲遲無法提升。

綜上述,目前聘僱外籍勞工面臨來源國短缺問題,且國內直聘制度普及率有待改善,影響國內雇主權益甚鉅,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改善方案與具體期程,並於1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王育敏 吳育仁 江惠貞 蘇清泉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辦理各項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項目,並運用各項就業促進工具及資源,提供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服務。然而,目前存在待改善情況如下:

1.身障就業服務人力採計畫型人員進用,不穩定性高,薪資待遇不佳亦缺乏升遷管道及未來願景,致使就服人員流動頻繁,不利於專業經驗累積;現行「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獨漏「職務再設計專員」之專業資格要求,致部分縣市之職務再設計因不理解各障礙類別之限度與需求,無法提供符合身障者實際需求、缺乏障礙者輔具需求評估專業能力。

2.中央主管機關欠缺針對學習障礙者之就業服務規劃,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未列入學習障礙者。

3.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無提供支持人力予重度肢體障礙者,導致重度肢體障礙者難以外出工作。

4.據審計部查核結果,主管機關針對庇護工場之輔導及評鑑工作有待加強,部分庇護工場發生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財務制度不健全等情況;部分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執行成效欠佳,顯見勞動部未落實庇護性就業服務之管理及考核工作,未嚴格督導地方政府建立完善之庇護工場輔導及管理機制。

為改善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辦理狀況,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2個月內提出以下各項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1.研議改善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員薪資待遇作法,以減少人員流動。

2.研議加強各縣市政府職務再設計相關人員對職務再設計之了解及專業知能,以促進職務再設計服務品質。

3.針對學習障礙者之特殊需求,提出協助其就業之促進作法。

4.研議職務再設計增加對重度肢體障礙者提供職場人力協助措施。

5.針對審計部查核庇護工場管理及考核之缺失提出改善作法。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王育敏 吳育仁 蘇清泉 江惠貞 

()有鑑於勞動力發展署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計畫」,惟吸引高階人才之成果有待提升,查我國截至103年8月就業之外及專業人員之統計資料,有效聘僱許可人數為2萬7,741人,除4人學歷不詳外,國中學歷含以下有176人、高中學歷有4,708人、大學學歷有1萬7,746人、碩士學歷有4,171人、博士學歷有1,221人,碩博士之專業人員僅占2成。從事行業前3名分別為教育服務業、製造業及批發零售業,占總人數66.82%。不只無法吸引高學歷人數亦無法將人力運用於高獨特性、高專業性之行業,吸引外才成效僅造成排擠我國勞動就業。惟為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工作,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研提相關改善措施。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楊玉欣 吳育仁 

()按就業服務法第57條規定,雇主不得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因勞動部嚴格規定「家庭幫傭工作」與「家庭看護工作」內容,惟硬性區分兩者之工作內容顯然不符合家庭僱用之實際需要,再加上政府規定相同薪資水準,衍生「不同工卻同酬」的不合理結果。

另由於國內外勞政策高度管制,目前仍不得自由轉換雇主,需經雇主同意或發生勞資爭議才能轉出,勞雇雙方處於緊張關係,最後逼得外勞只能選擇逃跑,而承擔不利益的是失能者與雇主,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2個月內研議可行作法。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王育敏 吳育仁 江惠貞 蘇清泉 

()104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技能檢定中心管理」費編列1億0,927萬2,000元,近年來為落實訓、考分離制度,及落實推動技術類操作人員應通過技術檢定之規定,使持有結業證書的專業人員其技術與專業知識符合實務需求並具備公信力,針對參加技術類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者,其測驗必須經技術士技術檢定合格者,才具有該項操作人員資格,總計目前有:堆高機操作、3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3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第一種壓力容器、鍋爐等職業,已改採技術士技能檢定方式辦理結訓測驗。堆高機操作職類自2009年已改採技術士技能檢定,起重機操作職類自2011年也已改採技術士技能檢定,惟其術科測試場地設置及機具設備分布極度不平均。

術科實習場地均須勞動部評鑑合格方可使用,但因初期設置場地不足,故勞動部以鼓勵方式尋求普遍設置場地,但違法使用地目之事時有所聞。堆高機與起重機操作者資格,以技能檢定方式辦理,因報名受訓開班人數的限制,開班時間不固定,且等待測驗時間冗長,使產業界人才培訓出現斷層,無法立即獲得需要之人力。爰此,請勞動部就上開事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十一)104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計畫項下編列436萬6,000元,辦理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審核事宜。根據英國牛津研究機構及國際知名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公司韜睿惠悅所發表之「全球人才2021(Global Talent 2021)」報告預測,臺灣為在8年後(2021年)人才供需落差最嚴重之國家。至2021年我國將因「國際事務人才」嚴重不足,而成為全球人才最缺乏國家。加上2年後臺灣人口老化、高等教育品質不足,屆時臺灣面臨人才失衡及人才斷層之隱憂已是須正視之議題,否則將嚴重拖累臺灣競爭力。吸引高階人才之成果尚待提昇,允應持續檢討引進外籍專業技術人員適度鬆綁之可行性,以吸引國際人才。依我國就業之外籍專業人員之統計資料,截至103年8月底有效聘僱許可人數屬大專學歷者約占總人數之6.4成,碩士及博士等高學歷之專業人員約為2成;又依其從事之行業別分,前3名為教育服務業、製造業及批發與零售業約占總人數之66.82%,從事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者未達總人數之1成,吸引高階人才之成果尚待提昇,應正視外籍專業人士進入國內市場之障礙及限制,以吸引外國優秀專業人士來臺。綜上,面對人才外流問題,世界各國競相採取優惠措施延攬國際人才,以強化人才競爭力。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允應持續檢討外籍專業技術人員政策以吸引國際人才,俾提升國際競爭力。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十二)我國引進外勞人數逐年累增,有助緩和國內產業及照護人力需求,惟行蹤不明外勞人數已超逾4萬餘人,爰要求勞動力發展署加強相關外勞之權益維護及查察、管理等機制,並將相關施政計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徐欣瑩 

(十三)根據英國牛津研究機構及國際知名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公司韜睿惠悅所發表之「全球人才2021(Global Talent 2021)」報告預測,台灣為在8年後(2021年)人才供需落差最嚴重之國家。

依在我國就業之外籍專業人員之統計資料,截至103年8月底有效聘僱許可人數為2萬7,741人,依其從事之行業別分,前3名為教育服務業、製造業及批發與零售業各為7,636人、5,550人及5,350人,合計1萬8,536人,約占總人數之66.82%,從事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者2,533人未達總人數之1成。

為避免人才外流、專業人才空洞化情形造成國內產業發展危機,爰建請勞動部檢討引進外籍專業技術人員適度鬆綁之可行性,以吸引國際人才,俾提升國際競爭力。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十四)勞動力發展署失業者職前訓練甚大比重係委託民間團體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惟結訓後就業率不及各分署自辦訓練,允應配合產業需求及參訓人力妥為規劃職訓課程,檢討改進相關職訓課程之執行及管考作業,並加強結訓後就業媒合,以提昇辦訓成效,促進失業勞工就業。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列7億3,928萬4,000元,減列「宣導費」10萬4,000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112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22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3,806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104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行政」編列3億6,062萬2,000元。經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與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雖分別直隸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經濟部,但勞動檢查業務則由勞動部規劃督導。

又查,100年度至103年度截至11月底各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自行辦理勞動檢查之家數各為101家、51家及114家及83家(詳見附表),大致皆呈現檢查次數過少之問題,尤有甚者,如:加工出口區屏東分處、加工出口區中港分處等,自100年度來竟完全未辦理任何勞動條件檢查,此將不利督促事業單位建置勞工之合理勞動條件。

附表: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園區自行辦理勞動基準法檢查之家次表

  單位:家次;件次

 

主管機關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度

總檢查

家次

處分

件次

總檢查

家次

處分

件次

總檢查

家次

處分

件次

總檢查

家次

處分

件次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

53

32

13

2

38

5

4

1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

0

0

0

0

4

4

0

0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

45

2

7

1

28

13

43

22

加工出口區屏東分處

0

0

0

0

0

0

0

0

加工出口區中港分處

0

0

0

0

0

0

0

0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0

0

1

1

16

16

21

21

加工出口區高雄分處

3

1

30

18

25

15

15

6

加工出口區台中分處

0

0

0

0

3

3

0

0

合計

101

35

51

22

114

56

83

50

 

爰凍結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行政」(「人員維持」除外)二十分之一,待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進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104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編列1,141萬5,000元。有鑑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及第32條規定,雇主對勞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且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惟實務上雇主對於勞工可能遭受之職場暴力,往往未規劃相關預防及因應機制,致使消費糾紛發生時,常見第一線勞工頻遭顧客言語辱罵、威脅及肢體傷害,其職場安全明顯缺乏保障。爰此,凍結「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50萬元,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加強相關法令宣導,督促雇主落實勞工安全教育訓練與安全防護措施,提出具體可行之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104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編列1,141萬5,000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3年2月甫經由組織改造成立,其任務為完備職業災害勞工保護體系、提供安全勞動力之需要、強化勞動場所安全健康、規劃與執行職業安全衛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勞動檢查及監督等相關業務。

然而,成立至今超過9個月,職業安全衛生署的官方網站資訊仍不充備,除介面陽春、指標錯誤外,許多便民功能尚未建置。以臺北市勞動局為例,其網頁介面、功能甚至比中央單位的職安署更齊全,更建置提供勞工詢問勞動權益之勞資信箱並針對各項勞工可能產生的勞資議題提供問答專區等,此些功能於職安署網站皆付之闕如。網站功能的不健全,難謂當初組織改造工作之規劃沒有疏漏。

此外,隨著手機應用程式逐漸普及,開發實用性強之手機應用程式亦應是政府積極研議之方向,勞工議題以及可能碰到之爭議、糾紛形形色色,透過單一窗口之手機應用程式給予勞工更便利之爭議解決管道、法令或權益查詢等便民措施,是科技網路時代的電子化政府更形重要之任務。爰此,凍結「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業務50萬元,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官方網站具體改版以及手機應用程式開發計畫,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蔡錦隆 王育敏 鄭汝芬 

()104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編列2,651萬8,000元。現行之暴露評估(作業環境測定)辦法中,責成雇主通報,導致呈報數據明顯低估,勞動部未盡稽核之責,有失勞動部保護勞工的天職,此不正確之暴露資料,日後甚至可能變成雇主『員工未過量暴露』的證據,反而傷害勞工。應即刻(本年度內)調整暴露評估計畫執行方式,確保採樣量測數據之正確性與堪用性。爰凍結「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十分之一,在完成調整規劃與重新推動之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且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104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編列1,253萬3,000元。該項說明1.推動危害性化學品分類標示全球調和制度及網頁資訊維護……等編列業務費298萬8,000元應屬溢編。

蓋全球調和系統(GHS)的資料應由化學品供應商提供且全球同步,此一工作項目自97年起已推動輔導化學品管理及通識措施多年,廠商應已具獨立作業的能力,政府部門僅需進行基本的維護,無須再投入大量資源操作,僅需簡單的維護即可,故經費無需近300萬元的額度,爰凍結1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依據103年11月21日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供職災專款中所編列之「職業傷病防治與重建」,據資料顯示,「職業傷病防治與重建」的預算數由101年度6,264萬8,000元至103年度1億4,350萬元(表一),然其主要工作為建構職業病防治中心及網絡醫院,及門診及相關服務的例行業務,連續3年的工作,制度及行政皆應已成熟,而屬例行性的工作項目。104年度的同一工作項目編列1億7,350萬元,較103年度增加3,000萬元,卻未提供增列預算數的計畫說明,請於1個月內提供104年度「職業傷病防治與重建」的相關預決算明細表。

表一:101~103年度職災保護專款安全衛生相關計畫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計畫名稱

經費

101

職業傷病防治與重建

62,648

102

職業傷病防治與重建

113,682

103

職業傷病防治與重建

143,500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國內勞工超時工作頻傳,且多為知識密集產業,勞動部實應擴大勞動條件檢查,補助各地方主管機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員,將知識密集產業納入,如新聞記者、資訊或科技研發單位之研發人員及金融人員等,加強督促事業單位落實勞動法令,以保障勞工權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勞動部早於80年10月7日公告新聞供應業及新聞出版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一,惟該行業勞工之工作負荷超過正常範圍,不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疑慮,又因該行業工作屬性特殊,往往造成認定事業單位違法有所困難,爰於本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通過臨時提案,請勞動部針對新聞供應業及新聞出版業難以認定違反相關勞動法規提出因應對策,並將其納入「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相關法令計畫」之檢查重點對象。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已於103年11月20日邀集新聞業勞資雙方召開落實勞動基準法因應對策會議,並提供該業檢查違法認定原則說明資料供檢查機構及地方主管機關檢查執法之依循。

為瞭解新聞供應業及新聞出版業之檢查執行情形,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4年定期將每半年檢查結果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徐少萍 江惠貞 

()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為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之一環,近年來參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認證與績效認可之事業單位成長卻趨緩,無法擴大保障勞工範圍,爰建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儘速研擬改善對策,以促進事業單位提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水準。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蔡錦隆 江惠貞 

()有關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12月8日勞保三字第0930061304號函,釋示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申請補助時,得否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保險金疑義乙案,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已於94、99年兩次大幅修正,並加入代位求償條款,本號函釋未依據修正後之條文持續檢討補充,應有未洽。就同屬受僱員工之乘客(非使用該被保險汽車之人),因其他受僱員工使用該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勞動部函釋「雇主得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金,抵充其依勞動基準法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金額」乙節,有檢討修正之必要。勞動部應於預算案通過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檢討修正後之結果。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十一)分析民國100至102年度各勞動檢查機構辦理勞動條件檢查,移送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裁罰案件(12,813件)發現,截至民國102年底,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尚未結案者1,890件,其中逾3個月者1,154件,占未結案件數之61.06%,另已結案之10,923件,其辦理時效(以結案日期與移送日期之相距日數)逾3個月者計1,796件,占已結案件數之16.44%;顯示部分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對於勞動檢查機構移送案件並未有效控管處理時程,致久懸未結或處理日數過長,恐影響勞動條件檢查之執法成效。爰要求勞動部加強追蹤機制,除每半年檢視移送案件,函請尚有未結案件之地方主管機關儘速結案外,有關各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移送案件之結案情形,應於針對地方政府執行勞動行政業務督導考核試辦計畫中,增列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及勞動條件檢查案件移送處分情形,作為考核地方主管機關之績效指標,並將相關改善措施計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徐欣瑩 

(十二)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已陸續修訂相關過勞認定參考指引外,為強化職場預防重於治療之觀念及雇主對勞工身心健康之重視,並於職業安全衛生法增(修)訂課予雇主應重視並採取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責任之相關條文與罰則,惟有關過勞及工作相關精神疾病之預防,涉及工業衛生與職業醫學專業領域,事業單位相關管理經驗恐有不足,難以採取有效之預防性措施,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積極輔導雇主強化照護勞工身心健康之責任,促使依勞工身心健康需要合理調整作業方法、安衛設施、工時管理、人力配置等,並依據我國勞工身心狀況及工作型態等,研議適合我國職場推動之安衛模式,以落實促進職場工作者之身心健康,並將相關措施計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徐欣瑩 

(十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持續使用「職災保護基金」(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進行多項職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等業務,其次,據悉也已進行多項大規模的補助輔導計畫,其中不乏多年型的重複計畫,卻從未對立法院提出具體完整之規劃及成果報告,儼然已為該單位之小金庫,有鑑於此,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於2個月內提出104年度動支基金的完整規劃說明及過去3年相關基金之使用狀況。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第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原列1億8,261萬8,000元,減列「宣導費」5,000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8,261萬3,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04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編列勞動基金運用業務1,912萬4,000元,其業務為審酌市場情勢、擴大建構自營個股投資組合、強化國外多元投資組合、精進委託經營策略,勞動基金資產配置導入風險預算,強化風險控管及強化稽核效能,提升受託機構管理機制等。根據今週刊雜誌調查:民眾對於「退休前完成退休金規劃」,回答「沒信心」或「完全沒信心」者比率達到65%;令人意外的是,距離退休年齡越久的受訪者,沒信心的比例越高,距離退休25年以上的受訪者,回答「沒信心」或「完全沒信心」的比率高達73%。更令人訝異的是該次調查指出,有高達7成上班族不願意參與自提6%薪資投入勞退基金!透過進一步調查,發現民眾對於政府管理退休金普遍沒信心,其原因包括「勞保基金可能破產」、「政府管理弊案叢生」及「政府管理績效不佳」等。主管機關實應加強國人對退休之信心,爰請勞動部應加強對基金的有效管理,鼓勵員工提高自願提撥比率,以提升勞工自提退休準備比率。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第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原列2億9,168萬元,減列第2目「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2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含「機電、營造、化工安全技術及安全管理研究」50萬元、「委辦費」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8,938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3項:

()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針對近年來通訊軟體發達,雇主於下班時間透過通訊軟體傳遞工作頻繁之相關議題,於104年規劃研究國內外下班後透過通訊軟體傳遞工作之勞動現況及因應對策,研究結果提供勞動部擬訂下班後透過通訊軟體傳遞工作導致變相加班的因應,以確保我國勞動條件等各方面之保障。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吳育仁 蔡錦隆 

蘇清泉 

()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與職業安全衛生署密切合作,從我國產業面、職業安全環境面、法規面、執行面,共同研究可有效降低勞工職災發生率之具體對策,善用已有研究成果提升勞工警覺認知,使勞工有充分專業知識,以預防職業災害之發生。並於104年完成改良石棉採樣分析方法、申請奈米碳管採樣器相關專利、編輯美容美髮業職業暴露危害預防手冊、開發地理資訊系統應用於職災失能風險評估軟體、制定金屬製品製造業勞工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等。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蔡錦隆 鄭汝芬 王育敏 

()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加強研究計畫之論文品質、研發成果推廣及國際交流,於104年將研究論文發表於SCI、SSCI、TSSCI及EI等期刊至少6篇,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至少3場次,現場安全衛生輔導5場次,並主動參與國際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機構交流至少1場次等,以落實研究品質、成果運用與國際交流。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主席:二、歲出部分第15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20款「衛生福利部主管」部分。

第20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1,367億1,463萬7,000元,除第1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1億7,410萬元,減列100萬元,其餘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第1目「公費生培育工作」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科技業務」第1節「科技發展工作」1,375萬元{含「推動衛生福利科技發展與管理」600萬元〔含「獎補助費」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科目自行調整〕、「醫療品質效能及心理健康促進政策發展計畫」12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以醫療科技建構社會保險永續發展藍圖─建構社會保險體系」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2節「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665萬元(含「醫衛生命科技研究計畫」100萬元、「建立奈米生技醫藥相關產品之規範管理及檢驗項目方法」100萬元、「藥品使用風險評估暨流行病學研究」65萬元、「促進健康老化及產業升級─新藥及保健食品之研發」30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社會保險業務」第1節「社會保險行政工作」300萬元〔含「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業務」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工作」2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節「社會保險補助」之「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3,000萬元、第6目「保護服務業務」4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7目「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203萬元(含「獎補助費」─「捐助本部公務人員協會」3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9目「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0目「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188萬4,000元〔含「落實長照十年計畫」7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強化護理人力培育與提升專業知能」118萬4,000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2目「綜合規劃業務」80萬元〔含「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及調查分析」之「執行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業務」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13目「國際衛生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4目「衛生福利資訊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231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66億5,232萬3,000元。

本項尚有修正案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中「派員出國計畫」共編列936萬7,000元。

經查,民國100年度至103年度參與國際會議之經費逐年攀升,國際會議參與實屬必要且重要,但應符合資源有效運用原則。然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派員出國計畫之經費編列,雖略低於103年度法定預算,但其中卻包含「辦理國際健康產業園區布局規劃作業所需國外旅費」189萬5,000元,更於預算書中明示『辦理自由經濟示範區赴美洲/亞洲/中東/澳洲招商會議』,儼然轉型為經濟部之感。另外,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於立法院尚未通過,何以編列該預算出國招商。

爰提案將派員出國計畫中「辦理國際健康產業園區布局規劃作業所需國外旅費」189萬5,000元全數刪除。

衛生福利部(及原行政院衛生署)100年度─104年度出國計畫經費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元

 

年度

性質

金額

100

決算

4,960,988

101

決算

5,862,418

102

決算

6,569,955

103

法定預算

9,461,000

104

預算編列數

9,367,000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健康產業」編列1億4,600萬元,全數減列。

行政院採自由經濟示範區形式推動國際醫療,而自經區將大幅進行人流、物流、金流等法規鬆綁,並提供業者土地與租稅優惠,以吸引國內外資金與外籍專業人才來臺投資。衛生福利部具體的推動措施包括:推動營利型醫療公司、允許醫療廣告與行銷、放寬外資投資限制、允許延攬百分之二十的外籍醫事人員,未來並可能「示範區特別條例」取代國內醫療法規。簡言之,國際醫療推動者的目的,是為了建立不受國家管制、不需負擔社會責任,可自由追求利潤、可最大化利潤的醫療環境。為了少數人的巨大利益,推動者不惜修改臺灣社會多年來建立的醫療規範,並以「鬆綁」一詞,作為取消與弱化社會既有規範的修辭。

衛生主管單位是否有證據顯示,自臺資醫院設立以來,或對岸開始發展醫療特區以來,臺灣有多少醫事人力外流?是哪些人力外流?所謂盈餘挹注健保,何以避而不談政府為了推動國際醫療所投注的龐大公共資源,以及政府提供給業者的各種租稅減免所造成的稅收損失?有關醫事人員的薪資福利,改善的會是商業醫療部門的工作者薪資,反而使醫療人力的分布更加惡化,對健保醫療部門的人力吃緊問題將會是雪上加霜。醫療機構是否缺乏資金,因而無法投資新型設備?國外經驗顯示,商業取向的醫療旅遊,將加速整體醫療費用的上漲趨勢。在市場競爭下,醫療院所以特色醫療爭取國際客源,並引進昂貴的儀器和設備。「醫武競賽」將使醫療費用上漲,並間接提高公費醫療與醫療保險的成本。所謂國際醫療在國家遇重大災難或疫情時,政府可將之調度為緊急醫療資源,更是不堪一擊。試問以醫美、健檢、人工關節替換等業務為主的商業醫療部門,如何轉化成為緊急醫療資源?

政府衛生部門理應致力於捍衛醫療服務體系的公益性,但臺灣的衛生主管機關卻反以政策鼓勵營利取向的醫療服務,此政策勢必對整體醫療倫理與醫病關係產生巨大影響。且本預算占8成經費為美化國際醫療形象,如編列建置國際醫療服務中心,以及提升臺灣國際醫療品牌形象計畫之浮濫粗糙計畫、實為浪費公帑。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健康產業」之預算編列1億4,600萬元。醫療之目的在於對國人之健康提供服務,具有非營利之性質。然國際醫療之推動已與醫療之本質產生目的上之扞格,宣傳國際醫療將會扭曲醫療生態之發展。雖然,衛生福利部對醫療體制之潛在衝擊與評估提出下列幾點回應:醫療的核心價值不變;先落實健保再做國際醫療,與泰國與印度等不能相提並論;不會加重醫師「五大皆空」;企業化不等於營利化,提升效率可發揮有限資源的價值。另外,衛生福利部也對我國健保體系之衝擊評估提出因應:推動國際健康不會產生就醫階級化;不會影響民眾健保就醫權益;借鏡鄰國發展經驗。但以上皆僅是評估,仍然無法消除民眾疑慮。基此,爰建議全部刪除「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醫療產業」1億4,600萬元之預算。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編列「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健康產業」費用1億4,600萬元,其中辦理國際健康產業政策及重要措施宣導費用3,000萬元、及至各地區招商會議約需189萬5,000元,惟自經區預算各部門總計104年度共編列759億元,已有浮編之虞,實不宜再編列無謂之宣導費用。又依行政院102年4月核定之「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國際醫療營運模式為「第一階段開放區內得以社團法人成立國際醫療機構…。」,迄102年底尚無國際醫療服務業者實際參與投標進駐專區之情況觀之,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內成立國際醫療機構之預期成果恐不易達成。衛生福利部宜檢討原因,並在不損及國內民眾就醫權益前提下,研謀改善措施,爰此建請刪除本項預算3,189萬5,000元並凍結1億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以確保國人就診及健保權益,並兼達發展國際醫療產業之目標之國際醫療專區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編列「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健康產業」費用1億4,600萬元。103年度該預算中,有關「招商作業」費用僅編列250萬元,而104年度預算中,招商作業預算卻編列390萬5,000元,費用增列原因不明,招商經費運用監督不易,且自經區計畫仍具重大爭議性,相關預算編列不應恣意增列。建請減列預算100萬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之宣導經費共計6,468萬7,000元,其中「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健康產業」計畫中的「辦理國際健康產業政策及重要措施宣導」3,000萬元占最高比例。

103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中「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醫療」項下之宣傳費用9,650萬元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議時決議刪減,然而仍可見其他單位經費支出進行相關媒體與燈箱廣告,可見衛生福利部並無編列104年度相關宣導費用之必要。

爰此,提案刪除「辦理國際健康產業政策及重要措施宣導」3,000萬元。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本項通過決議110項: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計畫編列1億2,262萬9,000元,為辦理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包含辦理「電子病歷雲端化先導計畫」之基礎設備、系統維護及技術支援等等,根據監察院102年對衛生福利部提出糾正,指稱衛生福利部推動電子病歷總體藍圖規劃遲未定案,相關計畫迭經修改而大幅刪減預算財源;又病歷互通之進度遲緩,醫療影像交換數量未見顯著增長;而權責單位事出多頭,欠缺橫向協調整合;且就審計部查核本案所指摘之諸多缺失未迅加回應改善等情,均核有疏失,且經查衛生福利部電子病歷交換中心已完成EEC建置醫院清單仍為282家,與101年底數據相同,毫無進展,爰凍結該項預算1,8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相關電子病歷改善計畫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共編列1億2,262萬9,000元。

電子病歷近年之推廣成效雖逐步成長,然而對於現下電子病歷之相關管理配套機制仍尚未有明確法律規範。衛生福利部應儘快針對電子病歷「存取權限」、「授權時限」及「應用範圍」等相關事宜有明確規範。另外,目前研發、撰寫電子病歷之程式廠商,握有我國電子病歷系統關鍵技術,但現行制度中對該類廠商並無相關法規限制,未來若從中謀取不當利益或盜取個資,將難以管束。

經查,衛生福利部已於近年邀集專家學者針對上述兩議題進行研商,並有「電子病例法規強化」與「醫療院所電子病歷互通核心技術與資訊安全評估與強化」兩相關研究計畫委外進行中。

爰此,凍結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預算1,8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電子病歷系統之管理、使用規範、應用範圍」及「撰寫、維護電子病歷程式廠商之管理」研定相關法規,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項下「辦理智慧銀髮健康計畫相關工作」預算820萬元,該項計畫自103年度至106年度主要辦理事項係歷年各部會相關計畫成果盤點、尋求共通作業標準及相關法規之研究分析等,並以「完成盤點各部會歷年相關計畫成果報告1份」作為104年度關鍵績效指標(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簡稱KPI),似僅著重於各部會研究成果蒐集、歸納及法規研析又綱要計畫書內對於「如何建立環境輔助生活系統(AAL)整合營運模式」並未闡述,顯示完成成果盤點後,該部對於如何建構「以環境輔助生活系統(AAL)為主軸的長期照護服務」之策略規劃未臻縝密,亦未將上開AAL模式之分年建構程度納入關鍵績效指標,恐不利上述計畫目標之達成。如果以彙整各部會的計畫成果而非研發或創新,現有衛生福利部人力應可處理,無須額外科技經費委外辦理,故凍結該項計畫經費100萬元,待相關部門研發成果彙整資訊完成,且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其對未來導入高齡老人生活輔助環境有具體創新科研需求說明,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中「辦理智慧銀髮健康計畫相關工作」編列820萬元。

經查,104年度編列之『辦理智慧銀髮健康計畫相關工作』係為「AAL(Ambient Assisted Living,環境輔助生活系統)之發展運用」之衍伸,然而103年度所編列之「AAL商業模式相關工作」之經費,仍尚未開始辦理,執行期程預計為103/12到104/5,期末報告完成後將由執行單位提出規劃方案。換言之,103年度之AAL先驅計畫成果尚未明朗,即提出104年度之相關應用計畫。

爰此,凍結「辦理智慧銀髮健康計畫相關工作」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3年度「AAL商業模式相關工作」之成果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中「辦理智慧銀髮健康計畫相關工作」編列820萬元。

衛生福利部辦理智慧銀髮健康計畫相關工作編列820萬元,主要辦理事項為資料蒐集而非研發或創新,以委外方式辦理似有浪費公帑之嫌,係屬綱要計畫「以醫療科技建構社會保險永續發展藍圖」之一部分,經查:「辦理智慧銀髮健康計畫相關工作」係「以醫療科技建構社會保險永續發展藍圖」3大主軸之一,以資通訊科技打造適合銀髮族居住之智慧生活空間,即為前述104年度「辦理智慧銀髮健康計畫相關工作」預算案820萬元,係編列「委辦費」以委外方式辦理。而該工作主要辦理事項為資料盤點歸納而非研發或創新,以委外方式辦理似有浪費公帑之嫌,對於「辦理智慧銀髮健康計畫相關工作」之重點描述為:「為達銀髮族安全、舒適與高品質之生活環境,歷年各部會都有相關計畫應用,倡導以智慧生活來照護健康,開發設計銀髮族專屬之簡易便利資通訊,「辦理智慧銀髮健康計畫相關工作」主要辦理事項及年度績效指標既為蒐集各部會計畫成果而非研發或創新,若考量仍有辦理之必要,應由衛生福利部現有人力從事即可,無須額外耗費科技經費委外辦理,而排擠其他重要科技發展工作或計畫。綜上,請提出貴部具體預估成效報告,爰凍結「辦理智慧銀髮健康計畫相關工作經費」100萬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議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推動中醫藥科技發展計畫」編列5,846萬元,為強化中醫醫療服務與提升產品品質安全,推動中醫藥交互作用暨安全管理機制與研究、逐步建置中醫藥交換作用資訊平台與統合資料庫,辦理政策研究重點規劃、管理中醫藥交流及兩岸中醫藥合作交流業務等,根據監察院前任監委趙昌平先生於監察院第5期電子報指出:在臺灣約有40%的成年人看過中醫或吃過中藥的經驗。為維護全民健康,中醫實應結合現代及傳統醫學加以進一步發揚。但過去政府不重視此問題,雖衛生署設有中醫藥委員會(現為中醫藥司),但編制小,預算不足,又無宏觀政策,經我們調查後,力陳政府必須推展中醫現代化及科學化,健全中醫考試制度,以現代醫學知識結合中醫養成教育。顯見我國欠缺中醫藥政策方向,針對中藥師或中藥材商管理師等等養成政策方向未明,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建立完整中醫體系提出規劃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推動中醫藥科技發展計畫」編列5,846萬元。中藥商存在數千年歷史,是珍貴的國粹,然多年來完整的中醫藥體系卻遲遲未建立,讓台灣的中藥房從82年的1萬5,000多間,到現在剩下一萬多間,日漸凋零狀況可見一斑。也由於管理界線模糊,屢屢發生民眾使用來路不明的中草藥後危害健康。其中,關於「固有成方」包含的品項為何,各界爭執尤為激烈。

所謂中國傳統「固有成方」,乃醫藥古書典籍所記載,雖已傳承數百年,然其中並非所有成方都是安全無危險的,故中央衛生機關應逐一加以審定,並依藥事法第10條公告之,以確保民眾用藥安全。

但截至目前為止,「固有成方」包含哪些項目並未依法公布,導致各界爭論不休,而該計畫所肩負的責任即為中藥產品品質與消費者使用安全,故衛生福利部應儘速公告「固有成方」範圍,以降低各界疑慮,爰凍結「推動中醫藥科技發展計畫」預算200萬元,待公告「固有成方」項目與範圍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吳育仁 楊玉欣 

徐欣瑩 鄭汝芬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編列22億0,621萬7,000元。存在下列問題:

1.衛生福利部104年度獎補助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金額占該院全年收入的78.42%,比率不低;依《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規定,設董事會,置董事11人至15人,院長1人,由董事會聘任之;副院長1人,置諮詢委員9人至17人,上述人員是否領取過高之薪資或車馬費?另查,104年度該院員工人數為993人,但管理人員及行政人員占員工人數比率為20.34%,組織似應更扁平化,以增加研究人力提升研究能力。

2.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4年度約有13項大計畫,其中,以「醫衛生命科技研究計畫」所占預算金額最大,高達15億1,510萬元;103年度為15億7,346萬8,000元,立法院預算中心表示,「查該計畫主要績效指標,包括:發表國際期刊論文350篇、每年培育150名博碩士、申請專利40件並獲得15件、技術移轉2件並獲得權利金4,000萬元、促成廠商或產業團體投資1件、與國內外2至3個學術單位建立學術合作等;惟對照該計畫每年預計投入經費約15億元至17億餘元不等之金額,上開績效指標獲得權利金4,000萬元與投入經費不成比例(103年度之權利金僅占投入經費之2.5%),技術研發預期效益有待加強。另該計畫103年度人事費7億0,539萬5,000元,約占該計畫103年度預算案數之44.83%,雖較102年度人事費7億5,433萬8,000元及人事費比率49.72%降低,惟人事費比率仍屬偏高,宜請撙節辦理。」故知,醫衛生命科技研究計畫權利金收入與投入經費不成比例,應加強技術研發效益;另該計畫人事費比率偏高,應撙節開支。

綜上,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扣除人事費)凍結二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以及提出研究計畫之優先順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共編列4,242萬4,000元,為辦理全民健保相關業務,惟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制自102年起開辦,102年2月衛生福利部邀集相關專家學者成立「二代健保檢討小組」,並於103年10月提出二代健保總體檢報告。然其中對於補充保費制度的謬誤隻字未提,補充保費制造成各界行政作業成本遽升是不爭的事實。隨著補充保費在徵收條件上的爭議與不公平,中央健康保險署不斷調整列為補充保費之項目,而監察院亦於102年11月對此提出糾正案,前部長邱文達亦指出三代健保將於105年上路,並朝向家戶所得規劃。爰凍結本項預算2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二代健保總檢討之推行事項,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查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合計編列2,204萬5,000元,惟日前爆發秀傳醫療集團總裁黃明和由親友成立空殼公司,將醫院採購藥品的藥價差流入私人帳戶醜聞,也暴露醫院向健保申報賺取藥價差是醫院經營普遍作法,凸顯衛生福利部的藥品價量調查澈底失職。

據101年健保費協會第182次議事錄,中央健康保險署第7次藥價調查時,提及臺灣各層級醫院平均約有23%-28%的藥品價差利潤。然而,藥品進價與健保支付價的價差計算真實性,以及醫院獲取藥價差利潤如何運用卻未透明化。這些交易資訊不夠透明,不僅讓意圖不軌的醫院經營者可以透過各種手法坑殺全民健康保險基金,甚至是圖利私人。

針對藥價差問題,衛生福利部應立即檢討藥價差,不只著眼於藥價控制,更應關心藥價差的流向與用途,要求上游藥廠、中盤商至最後醫院購入各階段交易價格均上網登錄,爰凍結「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業務」之「一般事務費」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供藥價實價登錄可行性評估方案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十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中編列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業務費用561萬7,000元,惟健保會並未建立我國重大災變後之相關醫療體系給付原則,以高雄氣爆為例,協助投入救災之醫療院不計成本投入救援,事後所申報之醫療費用竟擬納入健保總額給付,形同對醫療院所二次傷害,同時亦壓縮到民眾就醫權利,本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大型災變所衍生的龐大醫療經費如何納編之制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十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中編列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業務費用561萬7,000元。政府機關辦理民意調查業務是以蒐集民意檢討既有制度,以提出更進步政策。查衛生福利部統計業務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民意調查業務,僅進行顧客服務滿意度調查。特別是2013、2014年民意調查結果僅著墨面對民眾諮詢服務等分析,顯然政府缺乏問題意識辦理的民意調查恐流於形式,對於健保政策並無實質改進之效益。基於上述理由,本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十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中編列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業務費用561萬7,000元。

二代健保102年上路後,成立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簡稱健保會),至今已運作近二年。每位健保會委員均為其特定族群代表,不難想見出席與參與狀況各有不一,然而即便每月開會時間固定,仍時有委員常以代理人代理出席會議之情況,甚至出現代理人出席次數高於委員本人親自出席次數之現象。此一現象對於委員對健保會運作及業務的了解將有一定程度之影響,恐降低委員應發揮之功能。

爰此,凍結「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明確規範健保會代理人資格、權利,或代理人出席比率上限等,並針對相關辦法提出修正後,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十四)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業務」編列561萬7,000元,承辦單位係全民健康保險會,計畫內容包括保險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事項及相關健保監理事宜,以及保險費率、保險給付範圍、資源配置之審議等,健保總額挹注龐大經費用於緩解內外婦兒急診科醫師出走現況,應督促各醫院確實將上開經費用於改善急重難科醫師待遇,然據新聞報導,上開經費並未確實改善急重難科別醫師待遇問題,且造成五大科醫師嚴重外流現象。依監察院103年7月調查結果,發現102年支付標準調整後差額撥付給執行醫師之比率,有5%醫院表示撥付比率低於15%,僅有30%醫院超過70%。爰此,本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萬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審議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十五)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補助─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編列94億9,416萬4,000元。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1項第5款及社會救助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低收入戶成員健保費。

103年度衛生福利部以每人1,684元高估每月每人保險費,比實際保費1,376元高出22.4%,預算遭立法院凍結5億元在案。

如依據104年度預算說明,以102年度低收入戶人數(36萬5,918人)的6%成長率推估,人數應為38萬7,873人,乘以每人每月保費維持1,376元計算,104年度低收入健保費約為64億元,但衛生福利部編列78億3,899萬7,000元,高出14億元。

衛生福利部推估人數與近年實際人數比較已明顯高估(3.5萬人(第一季)-3.6萬人(第四季)許多,並綜合考量貧窮線調整因素,本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3億元,待第一季全國低收入人數統計結果出爐確有增加,經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十六)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業務費編列636萬6,000元。有鑑於社工人員在服務過程中易遭辱罵、恐嚇、騷擾與攻擊,且近來再度傳出兒少保護個案家長攜汽油彈前往社福中心咆哮、破壞公物、威脅社工人員交出被安置兒少之事件,足見社工人員之執業風險仍居高不下。惟主管機關迄今對於全國社工人員之專業訓練,仍欠缺全盤性與前瞻性之規劃,且訓練時數不足,亦未全面提供社工人員完備、實用之安全防護措施,使社工人員執業安全未獲充分保障。爰此,凍結「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科目之「業務費」預算十分之一,並排除統刪,待衛生福利部提出強化公私部門及各專業領域社工人員執業安全之具體行動方案(含經費來源、實施方式、時程進度、預期效益、成效評估指標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徐欣瑩 

楊玉欣 鄭汝芬 

(十七)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共編列16億9,372萬4,000元。

我國於2018年將邁入高齡社會,而在高齡化社會的現在,近來有許多家庭照顧者因長期壓力籠罩,或擔憂未來年邁長者無人照顧,而衍生的人倫悲劇傳出。顯見現階段高齡化社會中,民眾對政府與政策有許多的不安與不信任感。衛生福利部身為長期照護與醫療政策之中央主管機關,應確實面對失能民眾及其家庭照顧者的實際需求。

我國多數住宅型態為無電梯的公寓,而居住其中的高度失能老人在行動不便後難以出門就醫,使得其後預防保健、醫療照護難以即時介入。現行雖有長照十年計畫與健保分別提供居家相關醫療服務,然而各專業間並未針對服務個案有「整合性需求評估」,且各自進入的服務專業受限於現行給付標準,未必能針對個案的實際需求提供適合的服務量。換言之,現抗對於受照顧者而言,除了服務效益可能打折,對於整體社會資源耗用也較高。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既為醫療區域輔導與醫療資源整合規劃及管理之主責單位,對於醫療相關之居家醫療政策更是責無旁貸。

爰此,凍結「醫政業務」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針對在宅醫療議題,偕同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心理及口腔健康司、中央健康保險署…等相關單位,共同擬定具體「居家整合醫療試辦計畫」,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十八)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衛生體系」編列1億1,370萬4,000元。全民健康保險自98年起,每年編列「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經費,至今共計將近90億元。然而根據護理師護士公會之執業率資料顯示,自97年12月至今,護理人員執業率均在58.6%到60.68%間波動,並無顯著提升,而103年9月之執業率為58.6%。

另依據中央健康保險署近來公布之「102年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相關資料顯示,有少數醫院對於將該款項應用於增聘護理人力的比率是零,而該院之護理人力顯示為負成長,令人對於該院之護理照護品質不免質疑。衛生福利部應針對多年來辦理之「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成果,與醫院評鑑資料兩者進行勾稽比對,確實釐清該方案之實施與解決護理人力荒之間的成效,並將近年之方案成果資料列為醫院評鑑之相關項目重點參酌資料,以使醫療衛生體系健全。

爰此,凍結「健全醫療衛生體系」預算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多年來所辦理之『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相關數據,與醫院評鑑資料兩者進行比對研究,釐清該方案之實施與解決護理人力荒之間之成效」提出檢討報告,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健保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歷年經費表     (單位:新台幣億元)

 

年度

98

99

100

101

102

103

經費

7.5

8.325

8.74

19.96

24.95

20

*98年度-102年度為預算執行數,103年度為預算數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十九)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衛生體系」編列1億1,370萬4,000元。自103年1月1日起護理人員全面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動部亦於今年完成479家醫療院所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專案檢查結果,高達58.2%違反勞動法令。違法項目又以延長加班工時未給付加班費最多,達30.3%。其中受檢公立醫院合計83家,違反家數達48家,超過5成公立醫院違反勞動法令。

為健全我國醫療品質,衛生福利部應將醫療院所是否遵守勞動法令列為醫院評鑑項目,爰凍結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之「健全醫療衛生體系」(排除保險費、臨時人員酬金)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違反勞動法令評鑑機制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二十)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編列預算7,692萬4,000元。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4條:「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家庭醫師試辦計畫自民國92年起試辦至今已十餘年,截至102年底已花費77億元。全民健康保險法雖有明訂,但二代健保上路後仍因家醫制度推廣困境,遲遲未有相關後續子法之訂定。衛生福利部本於「醫療政策」之主責機關,應澈底檢討該計畫之困境,重新思考推廣或轉型之政策實務方針。

爰此,凍結「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預算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家庭醫師制度提出檢討與未來轉型、改善之因應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歷年家庭醫師計畫專款預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台幣億元)

 

93年

94年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100年

101年

102年

103年

104年

4.72

5.61

7.33

5.72

10.11

7.02

7.79

7.36

9.93

12.02

12

11.8

*93102年為執行數;103年與104年為預算數。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二十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編列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費用7,692萬4,000元,惟我國醫護人員嚴重超時工作情況普遍,勞動部近期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對象又將受僱醫師排除在外,顯為勞保孤兒,為此,醫事人員集結成立「醫勞盟」爭取自己之勞動權益,爰凍結「醫政業務」項下「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預算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訂定住院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的確切時程表,同時研擬全體受僱醫師納入該法的時程表,並建立吹哨者條款,鼓勵員工檢舉醫院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形,以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等具體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二十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共編列12億1,512萬6,000元。

有鑑於醫師過勞案件層出不窮,內、外、婦、兒、麻醉與急診科醫師六大皆空問題頻傳,雖然衛生福利部已公布「住院醫師工時」將於民國104納為正式評鑑項目之一,以保障住院醫師的勞動權益。然102年住院醫師工時評鑑成績極端值多,竟有醫師單週工時高達133小時,衛生福利部又僅將此項目納為重要項目,難以真正解決醫師過勞及病人安全問題。爰凍結「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預算二十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完成下列事項後,始得動支。

1.將「住院醫師工時」列為正式評鑑之必要項目.

2.前項評鑑完成後,即應上網公布各醫院評鑑成績及各科住院醫師工時數據。

3.邀集醫改及基層醫勞團體共同研商建立內部檢舉機制,並研議邀集相關團體擔任本項評鑑訪查之觀察員,以化解各界對本項評鑑真實性之疑慮。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二十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共編列12億1,512萬6,000元。

有鑒於實習醫學生於醫院實習時有實際專業工作事實,並領取生活津貼、值班費,然而卻未納入勞保,健保亦依附家人投保。換言之,醫學實習生僅有商業團體保險之保障,醫院藉此規避社會保險義務,也使實習醫學生之勞動權益大打折扣。另現階段教育部雖與衛生福利部共同訂定「實習醫學生臨床實習教學指引」,但對於個教學醫院違規狀況之頻傳,卻沒有學生申訴與主管機關查核輔導改善機制。再者,未來醫學教育將改制「6+2」制,對於未來五、六年級醫學生之教學內容規劃仍未臻明朗。

承上所述,爰凍結「醫政業務」項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預算二十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協同教育部進行研商,提出「實習醫學生參考『技術生』,准用相關勞動法規保障」之政策方針,以及建立實習醫學生權益受損之通報申訴管道,且針對未來醫學生新學制「6+2」上路,如何保障醫學生學習與工作權益進行討論,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二十四)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共編列12億1,512萬6,000元,辦理獎勵獎勵住院醫師訓練品質提升計畫,經查健保總額挹注龐大經費期用於緩解國內內、外、婦、兒及急診科醫師出走之現況,惟據103年5月間新聞報導,上開經費並未確實改善急重難科別醫師待遇問題。依監察院103年7月調查結果,發現102年支付標準調整後差額撥付給執行醫師之比率,有5%醫院表示撥付比率低於15%,僅有30%醫院超過70%。衛生福利部雖以柔性方式函請醫院依經費原定目的支用,惟並未訂定獎罰規範,致無法落實改善急重難科別醫師待遇之初衷。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請衛生福利部提出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二十五)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共編列12億1,512萬6,000元。

有鑑於各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醫療管理問題層出不窮。經查「醫院營運業務」下編預算共38億1,355萬3,000元,預算說明稱「輔導所屬醫院建立病患安全就醫作業環境…」云云,卻發生所屬醫院利用地方里長招攬業務。顯見衛生福利部督導不周,未善盡補助經費考核、監督,爰凍結「醫政業務」項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經費二十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所屬醫院醫療品質改善報告,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吳育仁 

(二十六)隨著私立醫療體系快速擴張,大多數醫師亦從過去自營者或小型機構管理者身分,轉化為工作控制日益低落的受僱者,勞動基準法的保障因此更形重要。查監察院糾正報告指出,針對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已有共識,卻遲遲未有進一步的規劃。

次查立法院審查103年度衛生福利部公務預算決議,要求衛生福利部協同勞動部提出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具體規劃時程與相關配套措施,衛生福利部卻藐視立法院決議,毫無任何進展。

為健全我國醫療品質,確保受僱醫師勞動權益,爰凍結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委辦費二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協同勞動部提出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具體規劃時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二十七)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共編列10億1,147萬9,000元,其中「心理健康工作」編列5億6,929萬6,000元,查衛生福利部歷年推動自殺防治策略行動方案等計畫以有效降低自殺死亡率,102年度至105年度續辦理「國民心理健康促進計畫」(總經費22萬8,000元,102年度預算數5億5,151萬元,實際執行數5億4,282萬元),上開計畫執行結果,自97年度起至100年度國人自殺死亡率呈下降趨勢,99年起自殺已連續4年退出十大死因。

惟據歷年度死因統計,粗自殺死亡率由100年度每10萬人口15.1人,上升至101年度16.2人,未達年度目標值15人,101年度標準化自殺死亡率13.1人,依世界衛生組織定義,屬自殺死亡之高盛行率區;102年度標準化死亡率雖已降至12人,惟粗自殺死亡率仍高達15.3人,未達該年度目標值14人,自殺防治工作仍待改善,爰凍結104年度「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之「加強心理健康促進健康工作」業務費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檢討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二十八)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業務費3億4,845萬2,000元。

有鑑於醫療界長期面臨護理人員員額不足,一名護理人員的負擔連年增重,護病比逐年上升,衛生福利部預算越編越多,成效卻一年比一年差。經查中央健康保險署6年編91億元護理補助款,102年使用25億元,部分醫學中心獲得補助款,護理人員不增反減。依據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統計數據指出,101年、102年僅各有45%、49%增加護理人力。顯見衛生福利部政策方向有誤。爰凍結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醫療環境護病比改善計畫檢討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王育敏 

(二十九)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推動身心障礙醫療復健網絡」編列2,129萬7,000元

實施身心障礙鑑定目的在使國家按照身心障礙者的實際狀況及需求,提供個別化與多元化的服務,使資源做最有效的分配,相關費用即應由國家支應。因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條第4項明確規定,有關障礙鑑定服務所需之項目及費用,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然衛生福利部只針對單項鑑定、多項鑑定與到宅鑑定等項目,協調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分別為500元至2,000元不等),但障礙者仍須自費負擔因鑑定衍生的檢查費用,讓障礙者在鑑定服務與換證過程中,經常被收取高額的檢查費用,損及障礙者權益甚鉅,而且完全違背上述法律條文之精神。

綜上述,爰凍結「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推動身心障礙醫療復健網絡」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改善方案,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田秋堇 吳育仁 蔡錦隆 王育敏 

鄭汝芬 

(三十)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推動身心障礙醫療復健網絡」編列2,129萬7,000元。

身心障礙鑑定從民國101年7月開始實施新制,新領冊、改鑑定、或有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者均須經過新制鑑定和需求評估制度才能拿到手冊。明年起,更有永久效期的身障者有換證需求。但鑑定新制實施以來,申請鑑定的身心障礙者需要負擔鑑定過程衍生的醫療檢查費,引發身心障礙者強烈的抱怨。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條第4項規定「辦理有關障礙鑑定服務所需之項目及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調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規範之。」

依據條文字面上的解釋,鑑定服務所需費用,就應該包括檢查費用。衛生福利部採限縮解釋,造成民眾鑑定費用負擔增加。

事實上,檢查費用大都集中在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及第二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身障類別。如果要民眾自付檢查費那不就是懲罰了這兩類身心障礙者。

爰凍結本項預算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完成以下解釋,「依據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6條例4項規定,鑑定服務所需之費用及項目就是包含醫療檢查等費用,應由各縣市編列算支應。」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三十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之「強化護理人力培育與提升專業知能」編列4,985萬6,000元。然102年三班護病比試評鑑成績,竟有高達8成醫院護病比未達評鑑標準,且104年後僅納為重要評鑑項目。另查102年護理品質提升方案,也有4成多的醫院領了補助款未補護理人力,顯見醫院領了補助款並未積極改善人力不足的問題。

衛生福利部應立即完成下列事項:(1)將「三班護病比」列為正式評鑑之必要項目;或列為重要項目,但須按月上網公布監測數據與改善計畫報告。(2)前項評鑑完成後,即應上網公布各醫院評鑑成績及各院三班護病比數據。(3)邀集醫改及基層護理團體共同研商建立內部檢舉機制,並研議邀集相關團體擔任本項評鑑訪查之觀察員,以化解各界對本項評鑑真實性之疑慮。為督促衛生福利部落實前項改善政策,爰凍結本項預算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上述政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三十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編列732萬4,000元,辦理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惟政府從未將二十萬外籍看護工納入長照體系人力規劃,仍維持個別家庭聘僱制型態,無視於重度失能被照顧者之照顧品質,爰本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個別家庭聘僱制度檢討書面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三十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編列732萬4,000元。

有鑑於長照服務網計畫評估我國長照人力、服務供給時,僅調查照顧服務員等照護人力資源,卻未將國內實際進用的家庭看護工與家庭照顧者資源納入長照人力供需估測範圍,據以評估長照資源不足缺口、規劃人力培訓及服務提供等資源,恐與事實有極大落差。舉例而言,據估計我國到105年約有78萬失能人口,卻只需要5萬7,854名照顧服務員,比例差距過於懸殊。又目前約有20萬外籍看護分擔照顧工作,以每週休息一日所需之喘息人力來進行估算,亦難以想像上述人力評估得以填補照顧缺口。

再者,失能者的照顧需求多元,惟國內提供的長照服務內容有諸多限制,服務模式也欠缺彈性,照顧服務員的服務時間更缺乏夜間、假日或長時數的選擇,根本難以符合民眾的實際需求。因此,姑不論主管機關是否嚴重低估長照人力需求,即使按照長照服務網計畫補足人力缺口,亦無法滿足民眾的需求,更遑論要建立本土長期照顧體系。

綜上,主管機關未正確評估長照資源與缺口,長照服務的內容亦欠缺彈性、多元,如此將嚴重影響我國本土長照體系的建立,爰凍結「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預算100萬元,俟提出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田秋堇 蔡錦隆 王育敏 

鄭汝芬 

(三十四)104年衛生福利部「醫院營運業務」編列38億1,355萬3,000元。經查衛生福利部所屬部立醫院經營績效不佳,長期來一直備受質疑,104年度預算又增加2,394萬4,000元,補助所屬醫院公務人員舊制年資退休、撫恤金等支出。

三年前署立醫院爆發重大採購弊案,讓公立醫院問題浮上檯面。隨著衛生福利部成立,署立醫院「升級」為部立醫院,但相關改革成效卻未能顯現出來;直到「部立醫院虧481萬竟發獎金3.6億」、「掃萬年院長,部立醫院大地震」兩則新聞上報,才再度引起外界關注。

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認為,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後,隨著醫療市場化與規模大型化,在醫療體系版圖上,財團法人醫院成了醫療酷斯拉,綁架了醫療資源分配的主導權,多數公立醫院在地區的角色式微,甚至為求競爭以致迷航,喪失守護社區健康的公共性與醫療公義理想。故醫管會應重新定位公立醫院的角色與使命、補足人力與經費以重新點燃醫護熱情,並建立透明治理與公民監督的機制,別讓署立醫院隨衛生福利部升格後,仍淪為追逐財務經營績效的「屬利」醫院、和必須自負盈虧而縮減人力的血汗醫院。

綜上,為撙節開支及有效監督部立醫院,爰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三十五)104年衛生福利部於「醫院營運業務」編列38億1,355萬3,000元,辦理所屬部立醫院營運成效之督導。然公立醫院有其特殊的角色與使命,及應肩負公衛醫療衛生政策的推動重任,惟健保積極推動的各項改革與照護計畫,如論人計酬、社區安寧、居家安寧、社區復健照護等,部立醫院卻未能成為領頭羊,顯現衛生福利部大力推展的重要政策,自家醫院推展情形卻不佳的情形,應立即改善。爰凍結「醫院營運業務」1,000萬元(含「業務費」與「設備及投資」),俟衛生福利部提出督導部立醫院推展上述計畫之規劃重點與評核方式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三十六)104年HTA評估案,應提高帕金森氏症及失智症相關醫藥品之評估研究案件,其費用來源除由健保給付外,亦應評估由公務預算支付之可能性。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江惠貞 

(三十七)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推動國家型科技計畫」編列獎補助費7,967萬3,000元,為捐助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執行「生技醫藥國家型計畫」建立法規科學服務平台、提出法規架構制定之建議及培育國內法規科學人才,所需經費為4,551萬6,000元,惟該項預算與103年度編列項目相同,皆為評估型或法規研擬計畫,預算說明大同小異,捐助金額卻逐年增加,為求撙節經費,爰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提出該項計畫執行年限及歷年成效之書面說明。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三十八)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提升臨床試驗創新及競爭力計畫」編列獎補助費1億9,927萬1,000元,為捐助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執行「精進關鍵途徑法規科學與提升臨床試驗法規環境」共需3,053萬3,000元,經查103年度亦編列相同預算數2,458萬3,000元,惟計畫欠缺實質內容,預算說明簡略,未詳列該項預算實際執行年限,爰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提出該項計畫執行年限及歷年成效之書面說明。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三十九)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推動性別暴力防治與社會工作發展計畫」編列1,275萬5,000元,為辦理性別暴力防治與兒少保護計畫等,經查我國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因規範對象不同、發生場域不同及主管機關不同,易造成民眾法令適用混淆情形,勞動部積極研修相關法令,惟仍受限部分單位本位主義,為求簡化民眾辦理情形,建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邀集內政部、勞動部、教育部等相關單位召開公聽會,研議推動單一窗口報案服務,並將結果以書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四十)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建構偏鄉資訊醫療照護網及健康照護發展計畫」之經費因為新推動之「推動遠距健康照護」等經費而增列1,510萬3,000元,有鑑於我國城鄉之間之網路資源往往存在巨大差異,偏鄉地區是否有相應的網路環境可以推動遠距健康照護等計畫為重要關鍵。為使遠距健康照護計畫推動,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推動遠距健康照護規劃說明,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王育敏 江惠貞 蘇清泉 

(四十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建構偏鄉資訊醫療照護網及健康照護發展計畫」編列辦理偏鄉地區之資通訊基礎建設,醫療與影像資訊系統建置及醫療影像判讀查詢維護等相關工作3,100萬元,惟根據依審計部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各山地離島衛生所醫療資訊系統(HIS)部分地段連線至健保局網路傳輸速度緩慢,影響看診;HIS以醫院規格設計,操作介面及內容繁瑣,不適衛生所等基層醫療院所使用,部分查詢功能未盡完善,…。」等,顯見預算效益不彰,嚴重影響偏鄉地區民眾就醫權利,爰求衛生福利部提出改善計畫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四十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以醫療科技建構社會保險永續發展藍圖─建構社會保險體系計畫編列3,093萬6,000元,其中全數皆為委辦費用,請衛生福利部辦理相關研究時,廣邀各方團體參與,提供多方意見交流機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四十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下建立雲端醫療照護服務計畫編列3,000萬元,預算說明略為簡略,爰要求衛福部及所屬醫院補充有關設置及服務計畫內容如下:

1.建置雲端診療服務平台,經費1,795萬元,包含:(1)為避免如遇故障則造成虛擬化之伺服器無法正常運行,需擴充建置醫院雲端虛擬化平台備援系統,達災難發生時零停機,故須建立醫院雲端運算平台,整合現有老舊設備,達節能減碳及降低資訊成本之目標。(2)完成基隆、台中、豐原、金門、澎湖、恆春、南投、朴子等8家醫院備援系統建置,以雙主機及雙磁碟陣列系統,搭配高可用性(High Availability)及叢集架構(Cluster),於醫院端相互備援,達資訊服務不中斷之目標。(3)建置雲端診療服務平台。

2.辦理行動護理車採購及建置行動護理資訊系統,經費1,205萬元,包含:1.藉由護理作業資訊化大幅度減少護理人員作業時間,提升工作品質。2.預計採購內容包含行動護理車購置、護理表單電子化、醫護巡房護理紀錄、床邊護理作業及病人辨識等功能開發。迅速掌握病人最新的正確訊息,減少護理紀錄重複抄寫,減輕護理人員的工作壓力,提昇病患醫療品質,維護病人安全等說明,為提升部立醫院醫療服務品質,維護病人安全,降低護理人員工作壓力。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四十四)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共編列22億0,621萬7,000元,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究院年度基本發展及運作計畫,該院雖表示已將兒童重症醫療相關研究納入,惟於預算書中未能呈現,令人遺憾。爰此,要求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應持續加強兒童重症醫療相關研究,並將近年兒童重症醫療研究相關資枓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四十五)有鑑於近年來抗蛇毒血清之產能僅能維持安全庫存量,惟每年動物醫院、動物園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保育中心等單位,均有請求供應抗蛇毒血清予動物使用之案例,考量上述需求及避免抗蛇毒血清缺貨風險,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會同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於3個月內提出我國抗蛇毒血清供應方案,除滿足抗蛇毒血清人用需求外,並考量動物需求。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徐欣瑩 

吳育仁 楊玉欣 鄭汝芬 蘇清泉 

(四十六)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行政工作下編列4,242萬4000元,其中編列442萬元辦理全民健保業務,以持續進行二代健保檢討,並適時研修、完備健保法制規章。然二代健保自102年實施至今,坊間教授健保費合法避費技巧之開班訊息仍廣為流傳,同時亦造成民間第一線行政人員龐大行政成本與困擾,對此監察院亦於102年11月6日提出糾正案;惟衛生福利部於103年10月3日提出之「二代健保總檢討報告」,卻未承諾朝家戶總所得修法改革。爰請衛生福利部於明(104)年2月15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健保財務中長程規劃報告,包含如何處理避費及家戶總所得等議題。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四十七)我國長期照顧現況人力缺乏、長照資源難以茁壯、外籍看護人數將更加提升,使長照困境更加嚴峻,衛生福利部應參考已實施長照保險國家之經驗,針對現行規劃之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提出對我國長期照護體系健全發展之衝擊影響評估,並於104年3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四十八)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仍延續目前健保費按六類十五目投保、補充保費雙軌之制度,但唯有將長照保險之保費徵收機制改為「家戶總所得」,才能建立財源更為穩健、公平、有效率的保險財務機制。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於明(104)年2月15日前就保險財源與收費方式等爭議,邀集相關專家學者、長期關注健保與長照之民間團體與醫改團體詳加討論研議,召開溝通研商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並上網公開會議發言實錄。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四十九)衛生福利部已於103年9月30日提出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陳報行政院,惟民間團體多次提出照顧者津貼規劃方向恐無法解決家庭照顧者的困境,亦可能成為長照保險基金主要支出項目,而妨礙長照服務體系發展,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照顧者津貼政策對長照服務體系發展優劣評估分析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五十)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將近五年長照保險規劃業務所委託的全部研究案詳細經費、主題及成果報告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五十一)國民年金保險自99年度起進行欠費催繳作業,99年度因小量試辦,催繳金額僅22億餘元,收繳率達14.09%;100年度起進行全面催繳,因催繳金額攀升最高達437億餘元,致收繳率滑落最低僅2.90%。為提升民眾繳費意願,102年度起針對欠費未達1萬元者進行全額催繳,欠費金額達1萬元者則寄發最早6個月欠費單,催繳規模大幅減少至121億餘元,收繳率遂提升為7.51%。

審視近年來國民年金保險催繳成效,收繳率雖自101年度谷底攀升,催繳金額及已繳金額卻自101年度高點滑落,且國民年金保險費欠費是在保險費繳納期限屆滿6個月內轉入催收款項,國民年金保險費轉列催收金額自100年度之300.64億元,擴增為103年8月底之680億元,顯示積欠款逐年增加,不利國民年金保險財務健全。爰請衛生福利部提出改善繳費率及加強宣導之方案。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楊玉欣 徐欣瑩 

吳育仁 鄭汝芬 

(五十二)有鑑於國民年金保險自97年10月開辦以來,即出現中央應負擔款項財源不足之問題,103年度因中央政府遲未明定財源與籌措撥補,預估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將產生167億餘元積欠款,然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只編列167億元,僅用以補足103年積欠之保費本息,104年度並無編列預算以撥補國民年金不足數;囿於中央政府財政困難,預算編列嚴重不足,恐致使104年度國民年金保險產生鉅額欠款,影響民眾繳費意願,並加重國民年金保險財政缺口。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依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估算,至遲於105年度公務預算足額編列中央應負擔款項。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徐欣瑩 蔡錦隆 

楊玉欣 鄭汝芬 蘇清泉 

(五十三)有鑑於102年度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議及爭議審議委員會議之出席率不佳,致兼職費預算執行率僅73.81%,恐不利於監督國民年金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於2個月內提出促請委員踴躍出席會議之具體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徐欣瑩 

楊玉欣 鄭汝芬 蘇清泉 

(五十四)104年度「社會救助業務」存有下列問題:

1.「督導辦理各項救助工作」,臨時人員人數雖較103年度減少1人,但卻增加委外人力54萬6,000元預算;辦理食物援助及扶貧政策交流工作之大陸地區旅費9萬8,000元,但中國社會保險制度實無參考之處;1957福利諮詢專線委辦費1,600萬9,000元應提供明細表,以利監督;政策宣導98萬元應減半辦理。社會救助新制自100年7月1日推行至今,缺乏相關檢討之研究報告。

2.「辦理急難救助工作」,其中獎補助費,含訪視所需行政事務費,應提供明細表;行政事務費係依獎補助費預算數之高低比例編列,故請衛生福利部提供此分支計畫近5年預決算表及行政事務費之使用情形。

綜上,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策進作為,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於105年度辦理社會救助新制實施成效評估研究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五十五)由於快速社會變遷造成貧富差鉅,關於經濟弱勢家庭如何擺脫貧窮以及脫貧機制設計如何有效運作,應該要成為整個社會福利制度設計的終極關懷。

經濟弱勢的家庭經常會因為既存資源的結構性限制,而使得下一代子女在諸如生理、心理與社會等層面,也面臨到累積性剝奪影響,如此更深化低收入戶家庭第二代擺脫貧窮的困難性。

隨著福利改革與福利多元化的趨勢發展,為減少單純現金給付式的救濟所帶來的福利依賴和道德危險,許多國家已經改變對於貧窮問題的解決策略,其中強制工作以及資產形成這兩項的政策方針,我國104年度高達245億元的社政預算中,有很大一部分仍用在各項補助與現金給付,實質的福利服務例如:脫貧相關計畫,顯得非常缺乏。建請衛生福利部提出多元、積極的脫貧方案,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蘇清泉 楊玉欣 

(五十六)政府為確保人民生存權,提供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醫療及子女學雜費等補助或津貼,然部分具工作能力之經濟弱勢者,因擔憂獲得工作收入後將失去社會救助受益資格,面臨入不敷出之窘境,導致其就業脫貧意願低落,持續性倚賴各種社會救助資源維持生計。鑒於前述「貧窮陷阱」問題,社會救助法已於民國99年完成修法,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產累積緩衝期限,鼓勵其積極就業脫離貧窮狀態,並授權地方政府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低收入戶脫離貧窮相關措施。

然而,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各直轄市、縣(市)脫貧措施辦理狀況落差甚大,推動狀況良好者每年脫貧措施參與人次達數千人,成效不彰之縣市每年服務人次不滿百人,顯見脫貧措施之推展已出現地域、城鄉差異。除此之外,目前國內中低收入戶已達104,043戶,人數超過32萬人,並且逐年增加,惟現行脫貧措施參與資格尚未納入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產累積緩衝期也僅限於地方勞政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未包含自力求職者,現行條文恐怕無法因應貧富差距日益嚴重、貧窮者不斷增加之社會現況。

建請衛生福利部研析脫貧相關措施檢討改善方案,於2個月內提出說明,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王育敏 鄭汝芬 

(五十七)104年度「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存有下列問題:

1.「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一般事務費91萬8,000元(政策宣導20萬元),同分支計畫另編有社會工作推廣及社會工作研討會等活動20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進用社工人力366人共計9,221萬5,000元,應說明人力分配情況、預算明細表以及績效,俾檢視社工人力資源分布情形。

2.「推展社區發展工作」,對於「績優社區」編列表揚活動90萬元、獎勵社區評鑑績優社區發展協會320萬元,與福利化社區旗艦型計畫1,843萬6,000元,兩者計畫似有重疊?

3.本工作計畫所有分支計畫之「委辦費」共計982萬8,000元,較上年度預算金額519萬9,000元增加462萬9,000元,衛生福利部應說明增加金額及增加計畫之明細表,以及近兩年辦理績效。

綜上,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提出福利社區化旗艦型計畫執行成效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五十八)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編列性騷擾防治業務費用1,025萬5,000元,其中為辦理推展性騷擾及性別暴力防治工作,經查監察院98年迄今共通過19件各行政單位性騷擾糾正文,顯見各部會仍有處理方式及通報程序瑕疵,現行性騷擾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因規範對象及規範場域不同,易造成民眾混淆,爰建請衛生福利部與勞動部、教育部積極合作,並於2個月內以書面提出相關策進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五十九)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編列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費用2,301萬5,000元,經查審計部102年決算報告指出:保護令雖已提供家暴被害人救濟途徑,惟相關機關無權聲請延長或變更保護令,影響處遇計畫成效評估機制之落實,允宜研酌修法強化處遇效果。亦即依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13點規定,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應評估處遇計畫之成效並出具報告,惟若評估效果不佳或再犯可能性高,而須延長或變更處遇內容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須由被害人或原先聲請保護令之單位提出。據統計民國97年度至102年度保護令之聲請人以被害人為最大宗占88.37%,顯示若有變更或延長保護令之必要時,絕大多數案件須由被害人提出聲請。據研究報告指出,若由被害人聲請延長或變更處遇計畫,可能會激恕加害人,造成被害人之壓力,致影響其聲請意願。又家庭暴力處遇計畫無「留級制度」,即使加害人配合度不佳或改變動機不高亦無法做任何處置,加害人處遇計畫雖設有成效評估機制,惟流於形式。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研提相關檢討報告,以書面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六十)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編列推展性侵害防治業務費用5,387萬1,000元,經查審計部102年決算報告指出:性侵害通報案件自民國97年度8,521件,逐年上升至民國101年15,102件,成長率達77.23%,其中兒童性侵害案件由854人成長至1,256人,增加47.07%。兒童遭受性侵害情形漸趨嚴重,另據民國99至101年度性侵害案件統計資料,兩造關係屬於不認識者僅6.94%、6.72%及6.06%,顯示遭熟人性侵案件達9成以上,然衛生福利部針對此一情形應研酌修訂相關法令之可行性,以收遏止效果。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及修法分析,以書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六十一)衛生福利部應提升兒童醫療品質,並應努力爭取相關經費,於明(104)年2月15日前提出設立「兒童醫學及健康研究中心」之規劃與時程、相關預算籌劃及擬編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六十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編列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之預算,共計1,586萬9,000元。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3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年領取之保險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者,應於期限內向保險人提報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有關之財務報告,保險人並應公開之。」但目前多數醫療社團法人均未達現有之標準,不須公開財務報表,難以行課責之義務,使得醫療社團法人之資源運用與社區公益活動費用之編列與執行狀況難以追查。基此,請衛生福利部於半年內針對上述問題提出醫療法修正草案,以積極督促所有醫療社團法人公開其財務報表。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六十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編列「醫政業務」共計16億9,372萬4,000元,其中編列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之預算,共計1,586萬9,000元。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屢屢接獲民眾投訴於就醫時隱私不保(如拍攝MRI時無更衣室、開刀時有實習生觀摩),查目前僅有衛生福利部於98年9月10日公告之「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保障病人於門診就診時的隱私,其他如住院、手術、檢查等未有任何相關隱私保障規範。為健全病人隱私權保障,衛生福利部應於104年1月底前將「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擴展為全院就醫適用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六十四)經查醫事審議會委員會每年醫療糾紛鑑定案件數逐年增加,除了突顯非訟化管道(地方衛生局醫療糾紛調處)功能不足以及調處品質參差不齊,作業落差大,導致醫糾興訟上升;另針對醫療鑑定問題,衛生福利部報告已有567名初鑑醫師之資料庫,以提升鑑定品質或作為地方調解機制之用,未見後續規劃具體的辦理計畫,難以確保鑑定與調處品質的提升,導致醫療糾紛仍持續上升的惡性循環。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就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處作業標準程序(包含調處委員的組成、應接受相關教育訓練之課程、調處標準表單與範例)、初鑑醫師資料庫運用計畫等,於3個月內完成規劃。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六十五)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編列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費用1,586萬9,000元,經查藥師法第11條自今(103)年7月16日後,子法「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於9月24日公告施行,並同時開放以「其他個人因素」列入緊急需要。為避免藥師濫用「個人因素」作為支援事由,破壞母法所定「公益或緊急需要」之立法精神,衛生福利部應要求各縣市衛生局從嚴審查支援報准之申請,落實「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之配套措施,特別是有關工作時數應採加總計算,以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並應對藥師報備支援納入104年督導考核重點。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六十六)醫療業務督導包括醫療財團法人之治理與財務報表之審查。然現今醫療財團法人之治理規範鬆散,使得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會淪為原捐助者之橡皮圖章,對於關係人之資訊揭露亦未有明確規範,使得關係人之交易益發猖獗。再者,醫療法雖規範醫療財團法人須將盈餘提撥一定比例供社區公益活動之用,但醫療財團法人透過各種盈餘管理方式,不僅控制稅賦支出,更規避了所需承擔之公益責任;或僅提列為社區公益費用,但卻未實際執行,衛生福利部針對此種情況亦無罰則,完全逃避了醫療財團法人所需肩負之社會義務。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明(104)年9月底前:

1.提出醫療法修法草案,並朝納入下列事項修訂:

(1)醫療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得派公益監察人監督董事會運作。

(2)董事會成員應納入社區代表,擴大社區參與。

(3)醫療財團法人未確實執行社區公益活動之罰則。

2.加強資訊揭露:

(1)統一揭露醫療財團法人之章程與宗旨。

(2)董事會成員的完整資訊(含任職單位、簡歷與自我利益揭露)。

(3)董事會章程。

3.明定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之利益迴避原則與相關規範。

4.規定醫療財團法人醫院須訂定社區公益活動費用執行計畫。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六十七)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編列醫療業務督導管理費用768萬3,000元,有鑑於臺灣美容醫學市場良莠不齊,衛生福利部雖已針對各醫療美容機構的合法性、人員、風險、服務及品質等面向進行評鑑,惟僅41家醫療機構通過美容醫學品質認證,遠低於現行全國的美容醫學相關院所之家數;且執業人員資格之認證課程,常因報名人數不足而取消,未能保障民眾進行美容醫學手術之權益。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於104年2月底前提出美容醫學品質認證改善措施及認證以外之具體作為,以加強保障民眾就醫權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六十八)根據監察院101年調查結果,勞動部97年度至100年度辦理醫療院所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每年均有超過3成以上之醫院違反勞動基準法。為健全我國醫療品質,請將醫院遵守勞動法令列為醫院評鑑項目,並於醫院評鑑時加強查核,督促各醫院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規定。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六十九)目前僅25萬人在健保IC卡登錄同意進行安寧緩和醫療,占全體國民僅1%,顯然衛生福利部應加強民眾對安寧緩和醫療的認知及認同,要求衛生福利部104年要加強宣導工作,民眾對安寧緩和醫療認知度提升5%為目標,並請衛生福利部規劃建立安寧緩和醫療群;請中央健康保險署必須針對安寧緩和醫療相關健保給付內容予以提高,並針對無效醫療給付予以檢討,也要重視安寧專業服務團隊的角色,例如:安寧緩和醫療醫師、急重症專科醫師、疼痛專科醫師、安寧緩和醫療護理師、社工師、心理師、宗教師等。另外對安寧緩和醫療服務在醫院評鑑中的方式、比重及專業均要持續檢討及精進,並加強醫護人員之職前、在職之專業訓練。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蘇清泉 吳育仁 田秋堇 蔡錦隆 

王育敏 鄭汝芬 

(七十)有鑑於我國病人消極自主權(拒絕醫療權)相關法律規定,雖有醫療法針對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及人體試驗時,醫療機構應先取得病人或受試者(或其親友)同意的相關規定,惟並未觸及病人自主權與生命權相衝突問題。請衛生福利部於104年2月底前召開公聽會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團體(包括醫學、倫理、法律、生命教育、宗教、民間病友社團)共同討論,104年10月底前提出建議修法方向。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蘇清泉 吳育仁 江惠貞 王育敏 

鄭汝芬 

(七十一)目前僅25萬人在健保IC卡登錄同意進行安寧緩和醫療,占全體國民僅1%,比率極少,衛生福利部要加強宣導,從醫院端做起,請衛生福利部除辦理安寧緩和醫療社區相關宣導外,應加強醫院端對民眾之概念推廣,並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計畫。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陳節如 楊玉欣 

蘇清泉 吳育仁 

(七十二)健保總額挹注龐大經費期用於緩解國內內、外、婦、兒及急診科醫師出走之現況,惟據103年5月間新聞報導,上開經費並未確實改善急重難科別醫師待遇問題,衛生福利部雖以柔性方式函請醫院依經費原定目的支用,惟並未訂定獎罰規範,致無法落實改善急重難科別醫師待遇之初衷,爰應再提出更具體之改善方案。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七十三)衛生福利部應持續推動鼓勵急診專科之住院醫師招收,充實急診醫師人力,以及努力建立完善的緊急醫療照護網絡,保障醫療資源較為不足地區之人民緊急醫療就醫權益、解決急診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並應設定急診壅塞等品質指標至醫院緊急醫療分級評定等評鑑措施,以強力要求醫院降低急診壅塞情形;或提供獎勵策略來協助輔導醫院紓緩壅塞,以增加誘因;與納入為地方政府之考評內容,共同積極推動解決急診壅塞,以提升緊急醫療照護品質。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七十四)近期的食安風暴造成民眾對政府提供的健康醫療環境相當沒有信心,且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並未通過,此時此刻不是大力宣導臺灣國際醫療的適當時機,應該以挽救臺灣國際形象為重點,衛生福利部可以提升臺灣醫療形象為主,製作臺灣醫療旅遊特輯節目和國際醫療形象廣告於國際知名通路播放、國際知名刊物刊登廣告等,將有助於建立臺灣醫療形象的品牌。至於臺灣國際醫療網站係主要提供僑胞及外國友人使用,應朝多國語言之發展,不要只為中國大陸及英文語系國家設想,要有國際觀念。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王育敏 江惠貞 

(七十五)「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社會上及朝野間仍存爭議,尚未通過,而且又有102年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產業專用區之開發案規劃「國際醫療專區」沒有服務業者實際參與投標進駐專區之情況,因此,衛生福利部不能只想依靠「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內容就要帶動國內健康產業,應該要有更具前瞻性的國際健康產業執行策略,要將醫院角色定位及思考它如何帶動產業,也要顧及南北平衡及城鄉差距要先有小規模產業計畫去試行,再考慮大規模全面推動。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七十六)102年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產業專用區之開發案規劃「國際醫療專區」沒有服務業者實際參與投標進駐專區之情況,衛生福利部要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內成立國際醫療機構之預期成果恐不易達成,衛生福利部可參考金門產業專用區BOT案,擬設置國際醫療專區之概念,評估本島或離島地區其他縣市首長是否可循此模式設立。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七十七)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關於心理健康工作編列5億6,929萬6,000元,而促進口腔健康工作則僅編列4億4,218萬3,000元,甚是不公。考量衛生福利部已於醫療發展基金、菸害防制基金、公益彩券等編列口腔促進費用,口腔健康促進工作經費已與心理健康工作相當,仍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心理及口腔健康促進各項工作。

對於102年度標準化死亡率12人,惟自殺粗死亡率仍高達15.3人,自殺防治工作仍待改善,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以書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七十八)關於K他命氾濫,至今仍維持以罰鍰、講習等行政罰作為矯正手段。衛生福利部僅針對鴉片類藥癮病人替代治療藥品費用、倉儲及配送編列經費,亦有補助民間團體進行藥、酒癮戒治工作,但並未就非鴉片類的K他命類等極為氾濫的毒品,進行戒治。爰有關K他命施用者之處遇措施部分,請衛生福利部針對青少年濫用族群,結合教育部,引進戒癮資源,強化K他命類藥癮治療服務。

另對於精神科診所治療項目僅止於給安眠藥,諮商系統又無法發揮功能,國人心理健康品質堪憂一節,為提升基層精神科診所服務品質,請衛生福利部結合中央健康保險署加強精神科診所診療品質之稽核。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吳育仁 徐欣瑩 

楊玉欣 鄭汝芬 

(七十九)為提升訓練品質培育優秀牙醫人才,衛生福利部於2010年7月推動「輔導2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品質提升(PGY)計畫」。牙醫85%以上為基層院所,結構上與西醫不同。2014年衛生福利部核定全國計有374家訓練機構(包含醫院83家及診所291家,診所數遠超過醫院數)。惟同樣合格的PGY訓練機構,卻只有在醫院才有補助,診所卻沒有(PGY診所也是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核及檢查才可納入,全省6,000多家診所才只有291家具此資格)。因此,牙醫PGY訓練─診所應該要跟醫院一樣有教學訓練補助費用。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八十)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共編列7億5,382萬5,000元,惟坊間多數產後護理之家與坐月子中心林立,近年來來產後護理之家及坐月子中心內發生群聚感染及不當照顧之事件亦時有所聞,而衛生福利部雖已針對坊間坐月子中心進行清查輔導,然假冒產後護理之家的坐月子中心,藉以避稅之情事所在多有,顯見稽查成效有待加強。另查許多民眾對坐月子中心與產婦及幼兒之健康影響甚鉅。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說明輔導成效及坐月子中心退場規劃,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八十一)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中有關「落實長照十年計畫」之經費較上年度新增了「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照顧整合管理制度及長照服務」等經費4,294萬9,000元,但有鑑於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今年所編列已經是最後一年經費,同時非常重要的「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與「長期照護保險法草案」兩案都仍在立法院審理中,新增列的「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照顧整合管理制度及長照服務」等業務是否能切合我國於未來的長期照護需求,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說明,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蔡錦隆 陳節如 王育敏 江惠貞 

(八十二)有鑑於臺灣加速邁入高齡社會,龐大長期照顧需求應運而生,惟查目前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對失能者所提供之服務涵蓋率雖逐年提高,卻仍無法滿足失能者之需求;我國102年對老年失能者之長照服務實際涵蓋率僅為31.78%,顯見無法滿足實際照顧需求。另依長照保險法立法進度及開辦時程推估,我國最快於民國105年開辦,參酌國際經驗,長照保險開辦將達70%以上之涵蓋率,與104年預期達成目標涵蓋率40%顯有落差。為利長照制度之健全與長照保險開辦後快速成長之涵蓋率,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有效提升長照服務涵蓋率規劃說明,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徐欣瑩 

吳育仁 楊玉欣 鄭汝芬 蘇清泉 

(八十三)衛生福利部派員出國計畫中參加健康老化、長期照護參訪考察計畫編列11萬元,並未詳列參加國家及會議名稱,且該部每年重覆編列出國考察長期照護相關計畫多個,至今長期照護計畫仍舊未明確提出任何具體且明確計畫,爰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具體提出編列參加會議或參訪團體之計畫,並詳列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蘇清泉 鄭汝芬 

(八十四)10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下強化護理人力培育與提升專業知能共編列4,985萬6,000元,為辦理產後護理之家之評鑑及相關法規解釋等等,經查根據衛生福利部公告立案之護理之家約有430家,其中約仍有將近一成比例最近評鑑不合格或歇業,而不合格之護理之家,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均無要求強制改善的機制,僅能於隔年複評,另外,依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老人福利機構之床位設置有200床之上限;然而,護理機構設置於法令規章上均無床位數量設限,且老人福利機構之床位限制是否有其必要性也值得探討,而現行各項福利機構床數不一,目前營業之護理之家核准設立的床位數自10床到1,000床不等,落差甚大。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進行檢討並提出相關法令或規劃,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八十五)衛生福利部應重視民眾用藥安全,加強不法藥物查察,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應進行不定期稽查,執行不法藥物查察,加強中藥用藥安全宣導,宣導民眾不隨意購買非醫療場所或來源不明藥品。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八十六)「防治罕見疾病之發生,及早診斷罕見疾病,加強照顧罕見疾病病人,協助病人取得罕見疾病適用藥物及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並獎勵與保障該藥物及食品之供應、製造與研究發展」為衛生福利部主管業務項目,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落實法定責任。查衛生福利部及國民健康署104年度預算編列情況,未編列公務預算進行罕見疾病相關業務推動,係以菸害防治及衛生保健基金作為預算來源。

「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第四條雖已訂明菸捐百分之二用於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衛生福利部實際用於罕見疾病業務金額約三分之一;除此之外,國內菸害防治運動推廣有成,吸菸人口比例逐年下降,若罕見疾病相關業務持續依賴菸捐作為預算來源,恐有不敷使用之虞。請衛生福利部應督導國民健康署檢討105年度公務預算編列,並積極爭取優先經費,以落實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各項法定服務及補助項目,確保國內罕見疾病病友之權益。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蔡錦隆 江惠貞 吳育仁 王育敏 

鄭汝芬 

(八十七)有鑑於國際人權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行政院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明確揭示,家庭為社會組成之基本單元,政府應盡力支持家庭,積極提供適當之幫助及協助,使家庭能發揮應有之功能。

我國家庭結構已轉趨為核心家庭或小家庭,家庭平均每戶人數截至103年降為2.8人,顯示家庭成員人口減少,除不易承擔老幼之扶養及照顧責任,亦有失業率提高、女性勞動參與率上升等因素,導致家庭面臨危機時,若社會支持網路力量不足,使家庭陷入困境。

然衛生福利部網站之社會福利統計,如各類福利人權之人口數、社會服務及生活調查等數據統計,前揭個人口群有其個別之福利生分別,惟其能否獲得妥善之教育、照顧、保護、情緒支持、經濟資源等均與家庭型態變遷密切相關;然衛生福利部統計處卻欠缺以家庭為基礎的統計資料(包括家庭型態戶數、人數、分布情形、經濟狀況、風險性及預防措施等),及因未與戶政單位橫向聯繫,致無法了解家庭結構變遷之全貌,顯見衛生福利部對分析及監測家庭因素肇致社會問題之預防性規劃有所不足,未能掌控社會福利政策擬定及調整之重要依據,而無法因應家庭結構多元化與家庭功能日趨弱化做出相應之社會福利規劃。

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以兒少、身障者、老人等生活狀況調查報告為基礎,彙整提出各類家庭型態統計結果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蔡錦隆 蘇清泉 

連署人:楊玉欣 江惠貞 吳育仁 王育敏 

(八十八)臺灣國際醫衛行動團隊(TaiwanIHA)係衛生福利部與外交部共同成立之醫療衛生援助平臺,但預算書上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並未清楚揭露TaiwanIHA預算數,不利預算監督,爰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將TaiwanIHA由2006年成立迄今之工作內容、執行成效及本部相關計畫之經費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於次年度起完整揭露TaiwanIHA之計畫預算。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八十九)根據台灣安寧照護協會統計資訊,目前全國安寧病房服務機構共計50家,總床數共693床,惟部立醫院僅臺南醫院設置安寧病房,我國安寧緩和醫療已為既定之政策方向,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設置安寧病房,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應積極於104年至107年度陸續於所屬醫院增設安寧病床,並達成104年增加25%,15床;105年增加50%,90床;106年增加75%,105床;107年增加100%,120床等目標,完成設置安寧病房之計畫。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九十)有鑑於臺灣加速邁入高齡社會,龐大長期照顧需求應運而生,惟衛生福利部推動我國長期照顧10年計畫歷年編列經費均不敷支應,104年度雖已增編,仍是杯水車薪,為使長期照顧服務不斷炊,要求立法院自審查中央政府104年度預算案起,應將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長照服務體系之相關預算排除統刪,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覈實配賦額度。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王育敏 

(九十一)有鑑於身心障礙者生活有賴各項福利服務的支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亦明定政府應提供各項支持服務,但政府歷年編列之預算仍不敷支應。為使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不斷炊,要求立法院自審查中央政府104年度預算案起,應將推展身心障礙制度及福利服務之相關預算排除統刪,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覈實配賦額度。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劉建國 徐少萍 王育敏 

(九十二)新竹生醫園區急重症醫學中心是行政院在民國102年5月30日核定的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其定位既有支援生醫園區臨床轉譯研究的任務,也肩負急重症醫療功能,攸關從南桃園、新竹縣、新竹市到苗栗縣市地區民眾的急重症醫療需求。該計畫由臺大醫院執行,其中,衛生福利部應在明年(民國104年度)編列4億0,779萬4,806元撥付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但是衛生福利部在民國104年度編列的預算僅為1億7,410萬元,比原定預算短少2億3,369萬4,806元。為避免延宕新竹生醫園區急重症醫學中心的設置進度,影響我國生技產業的發展,以及南桃園、竹竹苗等地民眾的就醫權益,衛生福利部應於明(104)年6月前,針對民國104年度短編預算數的後續補足金額、補足時程,提出明確計畫並向行政院爭取。

提案人:徐欣瑩 鄭汝芬 

連署人:陳節如 江惠貞 

(九十三)鑑於國內物價上漲,經濟景氣回溫現象對於弱勢家庭短期內仍未具實惠,因失業、遭逢急難事故、疾病、照顧幼子女無法工作等問題致家庭生活陷困之新聞時有所聞,惟衛生福利部之社會救助業務相關公務預算卻逐年減列,明顯不利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與經濟弱勢家庭之服務輸送。為使整體社會救助措施業務持續推動,衛生福利部應挹注充沛的救助資源,並落實社會救助通報機制,爰要求立法院於審查中央政府104年度預算案時,應將社會救助業務等相關預算排除統刪。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九十四)有鑑於衛生福利部推動我國長期照顧及兒童托育照顧業務,歷年來編列經費均不敷支應,為使照顧服務不間斷,符合廣大民眾之需求,爰要求立法院審查中央政府104年度預算時,應將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與建置長照服務體系、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及辦理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之相關預算排除統刪。

提案人:王育敏 徐欣瑩 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楊玉欣 

(九十五)鑑於兒虐案件、目睹暴力兒童成年後弒親、情侶分手暴力等新聞事件不斷發生,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通報人數逐年增加,惟衛生福利部編列之保護服務業務相關公務預算經費卻逐年減列,顯不利各項保護服務之推展。為使整體家庭暴力、性侵害與性騷擾防治、兒童及少年、老人與身心障礙者保護等保護服務業務持續推動,行政部門應有具體精進作為及積極防治策略,爰要求立法院於審查中央政府104年度預算時,應將保護服務業務及推動性別暴力防治等相關預算排除統刪。

提案人:王育敏 徐欣瑩 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楊玉欣 

(九十六)有鑑於衛生福利部辦理「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近年來實際執行狀況,部分受補助縣市政府執行率甚低,不利資源有效配置;且據衛生福利部辦理99年度至101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成果報告書指出,因部分縣(市)政府衛生局之申請計畫補助對象只限於某些病症、資格設定較為狹隘,或部分對象已領有其他補助等因素,以致計畫預估數與實際需求數有所出入,執行率較低。衛生福利部應於兩個月內督促各執行單位提出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利資源有效配置。

提案人:王育敏 徐欣瑩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楊玉欣 

鄭汝芬 

(九十七)有鑑於老人遭虐待、遺棄之新聞頻傳,我國老人虐待通報案件從民國97年的2,271件,增至102年的3,624件,5年間增加了59.58%,顯示老人受虐比率有逐年攀升之趨勢,防治機制恐有失靈之虞。為健全老人保護服務網絡,衛生福利部應檢討現行老人虐待於法制面及執行面之疏失,於3個月內研提防止老人虐待之有效防治計畫或因應對策,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王育敏 徐欣瑩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楊玉欣 

鄭汝芬 

(九十八)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補助─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編列2億8,637萬4,000元,係依據「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第6目規定之用途辦理,據查102年度尚有臺北市、新竹市、桃園縣及屏東縣之執行率各為69.58%、71.91%、3.62%及46.41%,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督促各地方政府改善執行方式,以利資源有效配置,以免排擠真正需要照顧之弱勢民眾。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江惠貞 

(九十九)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性侵害通報案件自民國97年度8,521件,逐年上升至民國101年度15,102件,成長率達77.23%,其中兒童性侵害案件由854人成長至1,256人,增加47.07%,兒童遭受性侵害情形漸趨嚴重,而另據現代婦女基金會及勵馨文教基金會統計推估,實際受性侵害兒童數量可能遠高於衛生福利部統計之數據,顯示現行制度對兒童之保護機制仍有不足,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會同相關單位,研議保護機制之改善。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江惠貞 

(一○○)根據民國99年度至101年度性侵害案件的統計資料,遭熟人性侵案件達9成以上,而該等性侵害加害人出監後其生活範圍與被害人或有重疊,為減少被害人再度受害之風險,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會同相關單位,研議相關法律之修正。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江惠貞 

(一○一)長照服務實際涵蓋率在102年為31.78%,雖然逐年有微幅成長,但與長照保險推估民國105年度之給付使用率為70%,顯見現行之長照服務,無法銜接將來長照保險之推動,再加上現行之長照醫事人力分布,有區域不均的現象,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長照服務實際涵蓋率及長照醫事人力分布不均,提出改善方案。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楊玉欣 江惠貞 

(一○二)衛生福利部與行政院主計總處對於「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之依據法源條文不同,衛生福利部係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條「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36%。政府依法令規定應編列本保險相關預算之負擔不足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36%部分,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之。」行政院主計總處則依據該法第78條「本保險安全準備總額,以相當於最近精算1個月至3個月之保險給付支出為原則」。全民健康保險採收支連動,兩機關參採依據條文之差異,恐致健保財務逐步出現短差。

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為保障民眾權益並確保全民健保財務健全,持續與主計單位溝通,並秉持全民健康保險之主管機關角色,精確解釋政府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之相關法規,確保未來「政府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之撥充應以健保經費充裕為優先考量。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一○三)心理師法施行細則中,第1-5條依據心理師法第2條第2項所定實習規範,規定心理相關研究所學生,須具備「1,500小時以上」實習,且其中應包含360小時之專業訓練,方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然而除了專業訓練外的1,140小時,心理相關研究所學生,恐因施行細則第1-5條第一項第五款「諮商心理機構或單位之專業行政」,淪為實習單位之高級無償勞工。現階段該實習規定並無相關之實習指引,據了解,實習單位若將打掃、清潔等事擴大解讀為專業行政,學生受限於取得諮商心理師考試資格,多數隱忍接受,亦無相關申訴之空間與管道。為確保心理相關研究所學生之實習品質與專業養成效益,衛生福利部除應敦促教育部儘速研擬「實習臨床/諮商心理師實習指引」外,並應於103年11月底前,通令各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及心理諮商所,提供實習之課程內容應本於心理諮商師專業範圍,不得有打掃、清潔等內容替代實習課程。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一○四)依國民年金103年6月的統計資料顯示,國民年金繳費比例以一般身分來說只有4.6成;總體來說大約5成。不僅被保險人人數亦大幅下滑,被保險人繳費比例也下降到不到5成。

根據國民年金法第13條第6項規定,各級政府依法應負擔之保費,於每年6月底和12月底繳納,各縣市政府均無欠費,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於103年6月止積欠70億8,000萬元,更將於12月底累積欠費達到167億元。

中央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除老年及身障基本保證年金外),共有三項,包括:

1.中央政府應負擔保費。

2.年金差額。

3.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

104年度預算書編列的167億元,是補103年度的欠款。從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的預計平衡表可以看出來,104年度「中央應負擔款項其他財源收入」應為335億元,衛生福利部竟未編列任何預算撥補。

中央政府帶頭欠費,將造成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對未來保險給付能力信心產生動搖,爰對衛生福利部予以譴責,並要求衛生福利部應依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估算,足額編列應負擔款項。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一○五)國家衛生研究院為公設財團法人,且為國內唯一的「任務導向」國家級醫藥衛生研究機構,除擔負國人健康的科研先鋒,更以實證基礎的知識見解,扮演政府醫藥衛生政策的智庫,成立至今於新藥與疫苗研發、重大環境健康議題與醫藥衛生政策等均有具體之研究成果。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年度經費包含該院全年度的研究發展經費、人員費用及院區基本營運費用等。醫藥衛生研究需長期穩定的經費支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多年來累積之醫藥衛生研究成果已陸續展現,爰要求立法院於審查中央政府104年度預算時,應將「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排除統刪,以確保國家醫藥科技研究發展水準與國際競爭力。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江惠貞 鄭汝芬 

(一○六)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補助─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編列2億8,637萬4,000元,主要辦理協助社會上弱勢族群給予健保部分負擔補助,及對健保紓困基金貸款且不具清償能力者協助其繳納紓困貸款逾期之欠費及健保欠費,各縣市衛生局也可申請補助。

由近年實際執行狀況來看,部分受補助縣市政府執行率甚低,以101年度有臺北市、屏東縣及澎湖縣之執行率各為62.18%、55.54%及5.64%,102年度尚有臺北市、新竹市、桃園縣及屏東縣之執行率各為69.58%、71.91%、3.62%及46.41%。據衛生福利部辦理99年度至101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成果報告書指出,部分縣市政府衛生局辦理經驗缺乏,補助對象侷限某些病症,或資格設定狹隘,或部分對象已領有其他補助,使得計畫預估數與實際需求有出入,造成執行率低,恐已造成錯誤匡列預算額度,排擠真正需要照顧之弱勢民眾,影響補助成效。爰此,衛生福利部辦理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宜督促各執行單位改善,以利資源有效配置。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一○七)我國實施全民健保制度後,保險給付規模逐年攀升,由甫實施健保之85年度2,229億餘元,預計至104年度成長為5,437億餘元,19年間成長1.44倍,平均每年增加7.58%。在健保費用控制策略上,著重於醫事機構端的成本控制策略,包括:總額支付制度、事先審查、費用核刪等等多項措施,長久時間下來讓醫事機構的經營,及醫療從業人員的發展有很大限制,也出現管理者與專業人員間的矛盾衝突。

然而,政府在民眾端的成本控制策略除了部分負擔外,並無其他的合理引導民眾或教育民眾適當就醫的策略,我們可以從國人平均就醫次數從97年度之14次,增加至102年度之15.1次,長期呈上升趨勢,且與其他國家就醫情形相比,我國每人每年就醫次數較加拿大之7.4次、法國之8.5次及德國之11.1次超出許多看出,這也影響有限醫療資源之有效使用。衛生福利部應徵詢多角度的代表意見,研擬民眾端的健保醫療費用控制策略,或教育民眾適當就醫的有效策略,避免健保資源不當浪費。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一○八)有鑑於心血管疾病是現代人健康的主要殺手之一,更名列臺灣前10大死因前3名,除了黑心食品,臺灣竟然還有黑心醫療器材,明目張膽販售至各大醫院!販售醫療器材的大廠遭到檢舉,將過期的心導管等器材,重貼標籤再轉賣給各大醫院,心導管的管徑尺寸大約1.33毫米~2.67毫米之間,通常使用氣體清毒,均可將細菌及病毒殺死,但若是消毒做得不澈底,因而引發感染,且近年因與狂牛症有高度相關的新型庫賈症狀出現,使用病患擔心即便澈底消毒,仍難保不會在管徑內留下要害的細菌及病毒,如何有效防止廠商標籤重製外包後再販售,避免使病人受到二度傷害,故衛生福利部應對黑心醫療器材進行嚴格把關,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執行成效。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一○九)隨著臺灣高齡化的情況日益嚴重,目前臺灣高齡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已超過10%,未來對於護理人員的需求也會有所增加,且在醫療支出上也會有增加的趨勢,但是目前在臺灣的護理人員卻呈現供不應求的狀況,在「護病比」上面更是嚴重,平均每一位護理師需照顧13名病患,在國際上屬於高比率的國家,護理師的工作壓力若過大,此狀況不但降低了醫護品質,更增加了病患本身對於病情上的壓力。若忽視此問題,未來將會引發更大的醫療問題。為解決此問題,衛生福利部應有更有效的解決方式,目前衛生福利部對於醫護人員雖有專案補助,但對於醫護人員應有的保障更為重要,護理人員短缺不一定單單只是薪資不夠完善的問題,醫療環境也是影響今天護理人員短缺的狀況之一,工時過長,福利不夠完善也是原因之一。故衛生福利部應對此問題與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共同研究,提出實質且有效的方式,來為護理人力永續發展建立完善制度,改善前述問題。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一一○)偏遠地區醫療品質長年成為當地民眾關注焦點,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2年1月4日增設「增進偏遠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該方案已把偏遠地區醫療品質不佳的狀況列入補助範圍,但是對於偏遠地區救護車輛的問題上卻無法有有效的解決方式,嚴重影響偏遠地區病患的黃金救援時間,目前,衛生福利部「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的偏遠地區補助款項上,是對於偏遠地區人員品質與醫療品質進行補助,並無對救護車進行補助。但是救護車輛與醫護人員品質皆為重要,兩者牽一髮動全身,密不可分。故衛生福利部應對救護車輛的品質,連結消防單位與地方,確實監督與輔導,俾解決偏遠地區就醫急救的問題,為使全國緊急醫療救護業務持續推動,衛生福利部應挹注充沛之緊急醫療資源,以落實其機制,爰要求立法院於審查中央政府104年度預算案時,應將緊急醫療業務等相關預算排除統刪。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本項尚有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編列2,652萬5,000元。

查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及研究分中心之資料庫包含全民健康保險處方及治療、住院、門急診、承保等明細,並將資料庫販售供學術與非學術單位申請使用。惟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是人民基於國家政策參與強制性社會保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必須提供之資料,從未授權國家提供給第三人作為商業用途;中央健康保險署甚至拒絕國人有退出參與的權利,顯然無視國人對於個人健康資訊自主權。針對國人健康統計資料,政府若有其他計畫與用途,應擬定政策法律明文規範使用範疇,爰提案凍結二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提出醫療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規劃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編列2,652萬5,000元。

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已成立多年,103年起將違規處罰情形予以辦法明訂,值得肯定。然而,主管機關對於資料分析申請案之統計分析人員,若不服違規情事之處罰時,未有爭議審議流程及規定等行政程序得以依循,未來若有申訴案件,行政程序恐衍生其他異議。

爰此,凍結「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預算十分之一,共計265萬2,000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之爭議審議或申覆之行政作業流程後,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編列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健康產業費用1億4,600萬元。國際醫療實行至今已6年餘,102年底,國際醫療之產值已逾百億元。現衛生福利部持相同理由希望透過自經區進一步發展國際醫療,並訂出基本原則,如優先保障國內民眾就醫權益、服務產能如有餘裕,推動「一般產業性的國際醫療」,並期能透過特許費之方式回饋給全民健保。但不僅來自國際醫療之收入並未繳稅,且國際醫療之相關數據並未公開,難窺醫療院所是否有用來改善現有的醫事人力條件與影響醫療品質。在現有多項數據未公開、醫事人力吃緊之情況下,貿然推動將國際醫療納入自經區,不僅難以監督來自國際醫療收入之流向,亦恐排擠到國內民眾的可使用資源,影響就醫權利。為保障民眾就醫權利與醫療品質,爰提案全數凍結,俟衛生福利部專案查核並公布來自國際醫療之營收與流向,並要求醫療社團法人之財務報表,不論金額都須提報並公布,始得動支。

說明:

1.依據醫院評鑑成績,現有50家發展國際醫療之醫院有近半數人力評鑑項目僅在及格邊緣,甚至有5家醫院不及格。雖衛生福利部信誓旦旦的說明發展國際醫療並不會排擠國人就醫權利,但如今醫事人力已相當吃緊,顯然醫療服務產能「難有餘裕」,若強行推動國際醫療恐會影響國人就醫權利。

2.經醫改會依據100年度醫療財團法人醫院財務報表分析,發現32家醫療財團法人8成有盈餘,獲利總計達233億元,但最後僅8家醫院需額外繳稅。亦有實證研究指出,現有非營利醫院已透過盈餘管理規避稅負。由此可見即使醫療院所於國際醫療增加收入,亦難以認定是否用來改善醫事人力條件與投入社區公益活動費用,收入去向難以追查。

3.設立於自經區之醫療院所是採醫療社團法人之形式。然現今健保法之規定並未要求醫療社團法人公布財報。醫療財團法人在已公開財報的情形下透過各種手法規避稅負,若自經區內的醫療社團法人連財報都不公布,更難確認其所賺取之收入會透過稅收與特許費回饋給全民健保。

據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已有立委要求衛生福利部公布辦理國際醫療之醫院的營收與產值,與急診滯留率、四大艱困科別的住院醫師缺額等方面。然迄今仍未尚未公布,難以評估國際醫療所帶來之負面效果與收益,故要求凍結預算。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第2項 疾病管制署原列54億9,874萬8,000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之「臺灣防疫雲發展計畫」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4億9,774萬8,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檢疫防疫業務」編列1億0,690萬8,000元。

1.104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項數17項,多屬防疫業務,雖較上年度25項減少8項,但預計人數/天數高達1,613人天,較上年度的1,310人天增加303人天,違反《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有關「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之規定。

2.「防疫業務」委辦預算均不低,鑒於政府各單位辦理委辦事項時,對於委辦單位多監督不周,也沒清查是否與該單位有利害關係,導致該單位之業務方向、政策均被該委辦單位知悉,從GMP協會、食策會負責人魏應充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多項委辦事項即可窺知,政府辦理委辦事項存在諸多問題。

3.「慢性傳染病防治業務」,104年度辦理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高達1,537萬3,000元,請說明是否有依行政院訂定的《各機關資通訊應用管理要點》(原名稱:《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第四點、第五點規定,一定金額之資通訊應用須按時程提報計畫清單、各計畫基本資料及概述表、「通訊應用計畫書」逕送國家發展委員會審查。其次,對於「資安」之要求,是否包括:檔案保護機制、傳輸保護機制、使用者權限機制、列印檔案流向保護機制、資料庫查詢紀錄、通訊軟體使用紀錄與內容紀錄以及上網紀錄與限制上網等?因其業務涉及愛滋病防治及相關資訊等。

綜上,為撙節開支,爰凍結預算三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辦理登革熱及其他病媒蚊防治業務」編列3,301萬6,000元。

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每週疫情監測,103年第1週至第43週(1月1日至10月25日)確診病例高達7,402例,較102年同時期458例增加16倍,101年同時期1,034例增加7倍。顯見登革熱疫情嚴重失控,防疫工程付之闕如。爰凍結辦理登革熱及其他病媒蚊防治業務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出防疫提升計畫,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楊玉欣 吳育仁 王育敏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辦理登革熱及其他病媒蚊防治業務」編列3,301萬6,000元。

有鑑於全球氣候暖化,國際登革熱疫情情勢緊張,我國今(103)年至九月底確定病例數高達3,231例,境外移入169例,創年度新高紀錄,顯見登革熱疫情嚴峻,防疫工作有待加強。爰此,凍結「辦理登革熱及其他病媒蚊防治業務所需經費─業務費」預算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出提升檢疫防疫效能方案,持續落實孳生源清除及落實社區動員等防治工作,並加強醫療量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徐欣瑩 

吳育仁 楊玉欣 鄭汝芬 

()104年度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編列42億0,014萬6,000元,惟據民間團體公布最新調查顯示,除花蓮縣、嘉義縣、市,其他各縣市流感疫苗施打率皆未過半,經查影響施打率的主因為宣導不足,其次為交通因素,爰要求疾病管制署於1個月內「提出如何深入社區」;增進施打率之改善報告,以保護民眾免於流感威脅。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104年度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下檢疫防疫業務編列1億0,690萬8,000元,其中辦理登革熱防治業務預算為3,301萬6,000元,惟今年入夏後累計有8,845例本土登革熱病例,10月共新增1,420例,今年截至11月3日,累計逾九千例登革熱病例,預估病例數在11月將會破萬。疾病管制署每年編列大筆經費投入登革熱防治,仍無法有效抑制疫情,爰要求疾病管制署積極加強防治工作,將登革熱防治績效列為專案考核項目,並應於一個月內具體提出中南部登革熱疫情之改善方案報告;另由於全球暖化的趨勢,有常駐臺灣的趨勢,請衛生福利部整合國家研究力量,儘速成立登革熱研究中心,以確保南部民眾之健康安全。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每週疫情監測,103年第1週至第43週(1月1日至10月25日)確診病例高達7,402例,較102年同時期458例增加16倍,101年同時期1,034例增加7倍。顯見登革熱疫情嚴重失控,防疫工程付之闕如。爰要求疾病管制署積極加強防治工作,將登革熱防治績效列為專案考核項目,並應於一個月內具體提出中南部登革熱疫情之改善方案報告;另由於全球暖化的趨勢,有常駐臺灣的趨勢,請衛生福利部整合國家研究力量,儘速成立登革熱研究中心,以確保南部民眾之健康安全。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楊玉欣 吳育仁 王育敏 

()新增愛滋感染人數呈現逐年成長趨勢,101年起新增愛滋感染人數已突破2,000人,臺灣提供愛滋病毒感染者免費醫療,隨著各類新型藥物問世,愛滋感染者的存活率也相對提高,然臺灣對於愛滋病加入健保給付仍有重重限制,致使確診患者減少服藥之誘因,又近年新增感染者以15歲至34歲為主,請疾病管制署於一個月內提出有效防治愛滋病感染及提高愛滋病感染者之後續醫療意願報告,以減少愛滋病疫情的持續蔓延。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鑑於愛滋病感染有年輕化趨勢,今(2014)年1月至6月通報的愛滋感染者中,近3成為15歲至24歲,其中近9成都是透過不安全性行為途徑感染,顯見年輕族群之愛滋防治工作有待加強。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就愛滋防治於兩個月內提出年度績效指標,並訂定執行策略,以有效減少年輕族群愛滋感染人數。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徐欣瑩 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鄭汝芬 

()104年度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下緊急應變整備業務編列3億4,635萬6,000元,為因應流感大流行等準備第二期計畫之最後一年經費、相關應變規劃業務即辦理感染症防治中心,預算書中仍遺漏伊波拉病毒之應變程序,亦未建置完成所有醫療院所的演習及通報程序,疾病管制署應於2週內提出醫療院所對於伊波拉病毒的完整應變程序報告,以確保醫療體系的安全。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南部登革熱飆出史上最嚴峻疫情,根據疾病管制署統計,截至103年11月2日,已累計9,062例登革熱感染病患,超過2002年創下的全年5,336例最高紀錄;由於每年10月、11月是登革熱最高峰,但現在才11月初,病例數已超過歷年最高點,且可能破萬,而其中有9成病例出現在高雄。在疫情快速延燒的時刻,卻還有地方政府公家單位未注意清除積水,成為病媒蚊孳生溫床,顯示地方政府至今仍未上緊發條,徒握中央補助預算,卻未積極處理面對疫情。衛生福利部應嚴查相關補助款用途,讓中央撥補的登革熱防治預算能澈底發揮效用,才是防疫工作能否有效達成的關鍵。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楊玉欣 吳育仁 

徐欣瑩 鄭汝芬 

(十一)伊波拉病毒死亡人數已突破5,000人,疑似感染病例已超過1萬3,000人,受世界衛生組織高度重視。原先世界衛生組織計畫將伊波拉病毒封鎖於非洲之防疫策略亦告失敗,西班牙、美國等地都傳出境外疫情。我國曾派員考察研究,仍未編列任何伊波拉相關預算,顯見疾病管制署未重視伊波拉病毒疫情,對國際疫情分析仍有待改進之處。疾病管制署應提出國際疫情檢討報告。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吳育仁 

(十二)南臺灣登革熱疫情延燒,根據疾病管制署統計,103年10月本土確定病例高達1,525例,今年累積7,425例,單周和累積病例雙雙創下歷史新高,新增病例近九成七在高雄市,已經遠超過2003年的5000多例,根據疾病管制署預估,103年11月本土登革熱人數可能會破萬,為澈底減緩登革熱疫情,爰要求疾病管制署應會同相關主管機關檢討現行防疫計畫,並提出改善計畫。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江惠貞 

(十三)104年度疾病管制署於「防疫業務─慢性傳染病防治業務」項下,編列辦理愛滋防治第5期5年計畫之第4年防治經費1億8,297萬元,及於「防疫業務─傳染病防治醫療業務」項下,編列第4年醫療經費17億元,然而,新增愛滋感染人數自98年度起呈現逐年成長趨勢,101年度起新增愛滋感染人數已突破2,000人,且因尾酒療法治療方式使感染者存活機率提高,愛滋感染者存活人數亦大幅增加,截至103年8月底累計感染存活人數達2萬3,492人,相較96年度之1萬2,948人,增幅約8成;加上近年新增感染者以15歲至34歲為主,102年度為1,647人,占新增感染者2,244人之比重達73.4%,導致國家面對愛滋醫療費用負擔日趨沉重。

疾病管制署擬定愛滋防治第5期5年計畫,執行期間101年度至105年度,總經費為207億3,400萬元;101年度至104年度合計僅編列經費71億9,336萬8,000元,占總經費之34.69%,4年經費未及計畫所需額度之半數。97年度起愛滋醫療費用預算增加幅度不及實際支出,產生積欠醫療費用,累計欠款金額急遽上升,截至102年底已達45.61億元,預估103年底積欠達62.47億元,104年底積欠達85.67億元,愛滋醫療費用資金缺口持續擴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為該業務主管單位,應儘速研議解決資金缺口日益擴大之問題,亟待研謀良策。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十四)104年度疾病管制署於「防疫業務─檢疫防疫業務」項下,編列辦理登革熱及其他病媒蚊防治業務所需經費3,301萬6,000元。但103年度截至9月底登革熱確定病例數高達3,231例,其中本土性3,062例,境外移入169例,遠遠超逾往年最多1,000餘例,創近年度新高紀錄,且集中於高雄市,其餘縣市僅零星病例,多源於高雄市,為協助高雄市因應此波登革熱疫情,已動支第二預備金3,000萬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追蹤檢討第二預備金投入地方縣市政府防治的運用情況,以有效控制登革熱疫情。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十五)我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HIV)通報感染人數於94年一度創新高後,94年至98年呈現下降趨勢,然98年至100年,通報感染個數又開始逐年提升。截至103年9月,今(103)年感染個案數已達1,698人,惟恐今年通報個案總數將持續攀升。再者,感染者年齡與性別統計資料顯示,感染者發病和死亡數據,均以青壯年男性比例為多。

有鑑於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之後續防疫治療費用居高不下,疾病管制署持續推動防疫宣導,但仍難以降低感染個案之發生,建請疾病管制署除了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感染個案之傳染途徑外,亦應積極針對患者感染前後、治療期間…等不同階段之社會和心理狀態進行了解,以利未來防疫之政策突破。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第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24億1,394萬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之「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700萬元〔含「委辦費」6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340萬元〔含「企劃管理及消費者保護業務」20萬元、「食品管理業務」30萬元、「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業務」20萬元、「區管理中心業務」100萬元、「資訊統計管理業務」20萬元、「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15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0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億0,354萬元。

本項尚有修正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一般行政」編列6億4,088萬7,000元。繼去(102)年年底發生混油事件,嚴重影響民眾身心健康,食品藥物管理署未能落實管理稽核,今(103)年9月初爆發餿水油、飼料油等非食用油流入食品鏈,且多年來黑心廠商已依此方式製造油脂,嚴重污染不計其數之下游產品。

食品藥物管理署忝為我國食品管理政策規劃、執行及法規研擬職掌機關,又為食品生產流程管理、輸入查(檢)驗、流通、稽查、查核及輔導之單位,本應確保我國食品安全無虞,但回顧近年來我國屢次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藥物管理署非但沒有善盡職責、落實行政檢驗管理把關工作,甚且屢屢偏袒企業,縱放不法廠商,顯有失職之嫌,爰提案刪除3億元經費。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本項通過決議31項: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編列2億8,846萬6,000元。查食品藥物管理署之組織職掌及業務分配,風險管理組負責業務包括:1.食品藥物化粧品風險評估綜合業務。2.食品藥物化粧品危害事件之應變及管理。3.食品藥物化粧品實驗室管理與認證業務之規劃及執行。4.食品藥物化粧品製造工廠查核業務之規劃及執行。5.人體器官保存庫查核業務之規劃及執行。6.其他有關風險管理事項。然綜觀104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歲出編列,風險管理組於科技發展工作計畫下之分支計畫「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中,辦理食品藥物安全事件因應處理與策略、強化食品藥物化粧品安全實驗室網絡與推動民間實驗室認證、食品工廠衛生安全符合性查核及管理策略精進研究等計畫,編列經費5,846萬2,000元;又於食品藥物管理業務計畫下之分支計畫「風險監控及品質認證管理業務」,辦理組織風險管理及危機應變機制建構業務,實驗室管理及藥廠GMP管理與人體組織物GTP查核管理等業務,以及辦理藥品、醫療器材等查驗登記相關工廠製造品質審核及實地查核業務,編列預算8,025萬8,000元,兩分支計畫似有重疊之處,然預算書中未有更詳盡說明,不利審查。爰凍結「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風險管理組於此兩分支計畫中負責之詳細工作內容、對於食品藥物化粧品之經費分配比例、過去兩年達成績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一般行政─基本工作維持」之署長特別費編列15萬7,000元。自2014年9月爆發強冠公司黑心香豬油之後,整個臺灣有關食用油問題愈演愈烈,包括頂新、正義、味全、南僑及統清等食品大廠無一倖免,受害的中下游廠商更是以百、千計,為數更多的消費者更是身陷其中。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是主管全國食品安全的最高行政機關,從前前署長康照洲、前署長葉明功以至現任代理署長姜郁美,皆沒有負起食品安全把關之責,1年花掉人民納稅錢超過30億元(公務預算及基金預算),發生問題之後,不僅未能即時進行損害管控,並且多有隱匿事實,人神共憤,身為署長責無旁貸,故凍結署長特別費四分之一,俟署長真除,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食品管理業務」編列7,453萬5,000元。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國外輸入及國內製造之健康食品,依法審查發給證明及查驗,104年度歲入收支併列編列807萬元,歲出編列健康食品查驗登記計畫950萬元。然健康食品之定義屢遭質疑,甚至被認為其實對國人健康不利,且查近幾年健康食品發給證明筆數,平均1年不超過20件,換言之,每筆查驗登記花費需50萬元以上,勞民傷財。爰凍結「食品管理業務」項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計畫」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對健康食品定義及其查驗登記規劃之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區管理中心業務」編列3億0,871萬1,000元。查食品藥物管理署於2011年起自辦輸入食品查驗業務後,即撤除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原於各邊境設置之實驗室,改委由民間單位檢驗。然食品之邊境檢驗有其時效需求,食品藥物管理署每年編列邊境查驗預算約2億元,其中委託民間單位檢驗之費用即高達1億5,000萬元之譜,食品藥物管理署應逐年寬列預算逐步恢復邊境實驗室之用,從104年度起,以每年增設3處實驗室為進度,並依輸入量由高雄港、臺中港、基隆港、臺北港、桃園機場等處優先設置。爰凍結「區管理中心業務」項下「輸入食品邊境查驗及市售食品衛生安全品質監測計畫」2,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逐步恢復邊境實驗室之規劃期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區管理中心業務─輸入食品邊境查驗及市售食品衛生安全品質監測計畫」編列1億5,736萬9,000元。

1.食品藥物管理署自100年度至103年度9月底受理進口食品報驗批數分別為42萬0,601批、46萬1,665批、51萬4,710批及44萬0,753批;實施抽批檢驗批數分別為2萬9,800批、3萬8,793批、3萬8,460批及3萬4,308批;抽驗比率分別為7.09%、8.4%、7.47%及7.78%,平均抽驗比率約7.69%。

2.據統計,食品藥物管理署負責查驗之人員數同期間約介於42人至44人,平均每人每年約負責1萬餘批之查驗量,造成邊境查驗人力吃緊,難以達成查驗確實之目標,查驗效率大打折扣。尤其基隆港辦事處受理之食品報驗量為全國最大,但人力僅有正職人員13名、派遣人力18名、院聘人員3名共34人,距離人力評估之建議人數56人有相當差距。

3.根據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非屬核心業務且適宜委託民間辦理,不涉及公務安全、機密或執行公權力之業務項目。惟輸入食品查驗業務之流程為報驗後進入TFDA之資訊系統進行風險核判,經由書審、查驗或檢驗是否合格係為行使公權力,邊境查驗人員竟多半為派遣人力,顯有失當,爰凍結本項預算3,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3億7,839萬元,強化食品源頭管理機制相關業務,針對傳統小型食品加工業者衛生安全風險分析與輔導計畫,此應為地方縣市衛生局之輔導業務,除非是對於地方縣市衛生局辦理本項業務之補助,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經費安排於更有全國整體性之計畫中,爰凍結「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項下「傳統小型食品加工業者衛生安全風險分析與輔導計畫」18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加強食品藥物安全管控及宣導教育」委辦費2,040萬元,其中食品安全守護聯盟計畫及教育訓練經費為710萬元,而本計畫今(103)年執行情形為「食品藥物管理署委託臺北醫學大學執行計畫,邀集全國各大專院校食品及營養相關系所教師及學生擔任聯盟種子講師,投身食品安全認知及實質參與,共同於全國校園進行百場教育宣導活動,我國食品與營養相關大專院校共有37所學校、139個系所,學生人數近2萬人,若能共同一起為全國食品安全衛生把關與宣導,不僅可促使業者自律外,更可為食品安全多一層把關。目前「食品安全守護聯盟」已於全國北、中、南區各大專院校食品營養相關系所成立5個聯盟中心、10個種子教育系所,並邀集食品及營養相關系所教師及學生加入「食品安全守護聯盟」之行列,讓食品營養相關科系學生參與聯盟培訓講習,發揮所學專業知識擔任種子教師,協助於國中、國小校園強化正確食品安全衛生教育。未來將規劃辦理「食品安全守護聯盟」表揚大會,感謝績優種子講師的熱心奉獻,並持續鼓勵熱血青年共同守護食品安全。」

食品藥物管理署未能說明本計畫推動期程及目標,僅為辦理講習活動、招募種子教師,恐無法達成「加強食品安全管控及宣導教育」之核心目標。觀諸「食品安全守護聯盟」臉書宣傳頁面,多篇文章皆無使用者回應;又者,承辦單位臺北大學保健營養學系之宣傳網頁僅放置誓師大會之新聞稿,並無食品安全相關資訊之露出,該計畫如何達成食品安全及食品教育之目的,恐有消耗預算之虞。爰凍結本項預算4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辦理強化食品源頭管理機制」委辦費5,800萬元,查本項委辦費包括「建立食品添加物業者登錄制度及健全食品添加物產品原料管理」、「臺灣地區食品成分及油脂資料庫之發展與推廣」「加工食品業者食品追溯追蹤系統輔導計畫」「傳統小型食品加工業衛生安全風險分析與輔導計畫」「強化高風險食品製造業者管理計畫」「食品製造業登錄管理制度推動及輔導計畫」「輔導餐飲業者建立產品追溯及追蹤制度」。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中之「登錄」,係依食品業者之自由心證,自行填報相關資訊,至於驗證資料真實性之責任,依據前揭登錄辦法之規定,係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之權責。由於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實際上多缺乏查核資料真實性之人力及能力。因此儘管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6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認登錄內容,依本法第41條規定,得進入食品業者作業場所查核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食品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辦理查證業務恐仍面臨相當難度,僅憑登錄制度並無法完全杜絕黑心業者陽奉陰違,提供不實資料,以蒙蔽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之情事。

據粗略估計,全國從事餐飲、食品業者約30萬家,有辦理登記之食品工廠約僅4,000家,倘依食品藥物管理署自定之年度目標60%計算(衡量標準為公告指定食品業者登錄家數占有工商登記之公告指定食品業者家數之比率),在不論登錄資料正確性之情況下,僅2,400家食品業者登錄即可達成年度目標,至於其餘包括未辦理工商登記之20餘萬家食品業者,恐持續為食品安全環境死角,且與民意對食品安全之迫切要求有違。有關食品業者登錄之績效指標及衡量標準之制定,食品藥物管理署在要求食品業者登錄之同時,宜規劃分階段進行全國食品業者之普查,並積極協助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查證食品業者登錄之資料,提高資料之正確性,俾利後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之推動,重振民眾對政府辦理食品安全工作之信心。爰凍結本項預算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辦理強化食品源頭管理機制」之「一般事務費」1,504萬元,包括「加強消費者衛生安全教育與媒體風險溝通計畫」(政策宣導經費),惟媒體風險溝通計畫為何,與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組之「強化食品源頭管理機制」相關業務之關連性為何,顯有淪為食品藥物管理署、御用專家學者及新聞媒體消耗預算之嫌。爰凍結本項預算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法定職掌之業務範疇,包括企劃管理及消費者保護、食品管理、藥品管理、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管制藥品管理、研究檢驗管理、風險監控及品質認證管理等7項屬性不同之重要業務,惟該署年度單位預算書均籠統含糊編列於「食品藥物管理業務」業務計畫項下,且各分支計畫內容因涵蓋業務範圍過大,表達方式零亂,恐有規避預算法有關經費流用限制之嫌,宜予改善。爰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列105年度預算案時,應依「預算法」及「歲出機關別預算科目設置要點」規定,以業務及工作內容分別訂定,並詳列預算編列範圍,且一個業務計畫應以由一個內部單位主辦為原則;例如:風險監控為該署首要之業務,其預算及工作計畫應獨立列出,食品、藥品業務之工作計畫亦應明確區分,以利立法院審議。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十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委辦經費合計8億6,420萬9,000元,為確認人民公帑在政府規劃政策中得到最佳分配及實際效益,爰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101年度至103年度食品相關委辦計畫之效益統計,包括計畫名稱、計畫經費、計畫主持人、計畫執行單位、效益評估,並分別於11月底前提供102年度12月15日前提供100年度及101年度前揭資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研議於1年內建置網路公告計畫成果系統。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十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8條責成中央主管機關經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諮議,訂定我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方法;未定檢驗方法者,方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然根據了解,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之標準檢驗方法,未能跟上國際腳步採用最新之檢驗方法,時有墨守成規,導致食品檢驗相關業者無所適從,宜作改進。爰請食品藥物管理署因應法規及國際趨勢,廣納與我國貿易頻繁之日、美、加、澳、歐盟等國之現行檢驗方式,研訂與時俱進之檢驗方法,並於檢驗方法中載明援引國外文獻來源;同時,建置「檢驗方法溝通平台」廣納外界意見,據以進行檢驗方法之廢止及增修訂。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十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風險管理組於「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導入健康風險評估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編列委辦費1億5,670萬6,000元,規劃辦理「建置風險溝通平台及強化政策推展計畫」、「強化食品安全資訊之監測機制與處理策略」及「輔導學校實驗室參與食品檢驗認證」等。然近年食品安全接連爆發重大黑心事件,未見主管機關應變作為及強力主導,反而推卸責任、轉責難地方政府稽核不力,造成社會大眾無所適從;且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時,卻有學者在電視政論節目中公然為廠商背書、誤導民眾,更不利政府查核與宣導。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規劃良好風險溝通平台,有效傳達正確食品安全消費知識,持續積極推動食品藥物安全危機之預警機制及輔導學校實驗室參與食品檢驗認證,並依據103年度輔導學校實驗室計畫已完成之執行成果,包括已完成辦理ISO/IEC 17025及檢驗方法相關之訓練課程10場次、檢驗方法與實驗室認證系統實地輔導59場次,今年輔導家數將達35家,並將上述實驗室名單提供給食品業者,辦理自主品管衍生檢驗需求時之委託送驗參考,以擴充食品業者自主品管所需檢驗量能並善用學校資源,完善整體食品安全管理機制。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陳節如 楊 曜 

(十四)根據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包裝食品只要使用含5%以上的基改食品原料」,必須明顯標示,惟目前散產食品免標示基改,消費者根本無從辨視,等於成了當前基改食品管理的死角。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年底前公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遵行事項」,以加強基因改造食品之管理強度。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楊 曜 

(十五)食品藥物管理署為我國食品管理政策規劃、執行及法規研擬之負責單位,食品安全風暴發生後,更應傾全署之能量加速針對食品安全事件之處置,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黑心油品食品安全事件平息後,提出黑心油品事件因應作為與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十六)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設置用意,為協助食品安全案件受害國民,基金的主要來源為食品安全案件之罰鍰或不當利得提撥,若仍有不足,方得由主管機關按預算程序撥款,為督促該基金之有效運作,爰此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3年底完成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相關辦法公告,並完成基金運用管理監督機制。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十七)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設置用意,為協助食品安全案件受害國民,基金的主要來源為食品安全案件之罰鍰或不當利得提撥以及罰金,若仍有不足,方得由主管機關按預算程序撥款,為避免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遭不當運用,爰要求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及消費者訴訟協助、消費訴訟、勞工訴訟之費用不得低於當年度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預算數的八成;食品藥物管理署並應每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確保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健全運作。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十八)從近期問題油品所引發之食品安全風暴觀之,檢舉餿水油是由屏東地區老農因自身農田身受汙染,而舉發飼料油之攤商亦是因為自身權利受損後提出檢舉,顯見要揪出食品業者中之害群之馬,需仰賴願意擔任吹哨者,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須提出適當之誘因機制,使所謂吹哨者之檢舉人願意挺身而出,及時提供不肖食品業者違反食品安全之重要情資,使黑心食品業者之犯行曝光,而減少更多國人受害,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相關檢舉人相關保護措施計畫後,俾利確保吹哨者之人身安全與權益保障。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楊 曜 

(十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國外輸入及國內製造之健康食品,依法審查發給證明及查驗,然查本國市售健康食品未具體考慮營養價值,且多含有過多人工添加物及糖分。例如,某一健康飲品之原料成分,除構成產品之水、濃縮蘋果汁、蘋果醋、異麥芽寡糖、菊苣纖維之外,尚有DL-蘋果酸、蘋果香料、檸檬酸鈉、玉米糖膠、甲基纖維素鈉、醋磺內酯鉀等等食品添加物;且廠商建議每天飲用量,已超過AHA公布之成人女性每日添加「糖」攝取之上限。國人飲用經政府認證之健康食品,以為對健康有益,卻不知自己吃進大量食品添加物及糖分,同時也易於忽略保健應從日常生活做起,減糖、減鈉、減重、運動等等才是保健之道。爰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加強稽查健康食品之標示是否符合於法規,以及建議攝取量是否合理,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稽核成果報告。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二十)有鑒於罕病病人對相關臨床試驗審查資訊來源有限,為免造成病友對臨床試驗審查的誤解,必要時邀請相關病友團體參與臨床試驗審查會議,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建立藥業團體與病友及相關團體溝通機制,於2個月內提出執行成果。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王育敏 鄭汝芬 

(二十一)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度食品藥物管理業務下研究檢驗管理業務編列3,172萬1,000元辦理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市售食品藥物化粧品品質調查報告,根據新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單方添加物必須提交檢驗報告,惟我國檢驗方法與檢驗項目尚未與歐盟接軌,往往造成業者取得國外合格證明後,與國內檢驗方式結果歧異等,爰請食品藥物管理署參考國際規範研議單方食品添加物之重金屬規格標準。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二十二)有鑒於去(102)年食用油攙偽不實事件,今(103)年傳出劣質豬油事件,顯見現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稽查能量不足,若僅仰賴業者自行通報,無法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04年7月底前提出提升各區管中心稽查人力及效能改善計畫。另鑒於食品藥物管理署自100年起每年均動支第二預備金,基本維持費已明顯不敷支應推動法定工作,爰104年度起,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案所編食品藥物管理業務及科技發展工作相關預算排除統刪,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覈實配賦額度。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徐欣瑩 

吳育仁 楊玉欣 鄭汝芬 

(二十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風險管理組於「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風險監控及品質認證管理業務」編列經費8,025萬8,000元,最大爭議在於國內外查廠問題,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積極持行查廠工作,並定期檢討查廠的SOP制度及查廠報告的法律效果,以確保民眾用藥之品質與安全。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二十四)鑑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2年食品安全守護聯盟所宣稱之主要任務,與103年食品安全守護聯盟誓師大會啟動發布之新聞稿所述內容出入頗大,顯然食藥署應再進一步就計畫定位及規劃內容詳加思考,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104年食品安全守護聯盟計畫,應以實作課程為主,讓參與之學生瞭解天然食物與含添加物食品之差異,加強對於食物、食品與食品添加物之體驗與認知,教導國中、國小學生正確營養概念,將正確食品安全與食育觀念落實於日常生活中,以提昇食品安全衛生教育成效。並於104年度計畫執行前,將計畫課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二十五)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輻射監測專區資料,我國自100年3月5日以來檢驗6萬多項產品,衛生福利部更於103年10月28日預告訂定「由日本輸入之食品,需檢附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地(都道府縣)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草案,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需持續加強邊境查驗措施與蒐集先進國家針對日本食品之管控措施,並每日公布檢測結果及產品相關資訊,落實產品資訊透明化,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楊 曜 

(二十六)近日高雄市強冠公司、屏東縣郭烈成地下油廠製造、加工、販賣餿水油案造成民眾消費信心崩解,地方政府顯有失職之處。衛生福利部負有考核之責,請於104年4月彙送103年度補助地方政府執行食品稽查管理成果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另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強化與地方衛生單位聯合稽察機制,對於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廠商公布名單。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王育敏 蘇清泉 

(二十七)有鑑於近年來食品安全頻傳,為了把關食品安全,我國從3年前就開始建置食品雲,要求業者將食品資料履歷上傳,以利追溯追蹤。食品雲共分四階段進行,原本今(103)年底應由衛生福利部接手第四階段,健全所有食品工業上、下游資料登錄,且衛生福利部之食品雲計畫為5年計畫,需至民國108年底尚能完整建置,恐不符民眾期待。去(102)年雖以衛生福利部之名義發布「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並以業者自主管理方式,要求經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自行建立追溯追蹤系統,然仍非基於消費者觀點,並不利於消費者掌握食品鏈資訊。據上,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本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賦予之職責,滿足消費者知的權利,加速食品雲建置,以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及權益。

提案人:王育敏 徐欣瑩 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蘇清泉 

(二十八)食品藥物管理署應落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及第21條,儘速訂立基改食品相關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紀錄之事項、查核等辦法。而進口業者亦應體察消費需求,及早因應建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使民眾對食品的知情權「從海關到餐桌」都能獲得保障,創造業者與消費者雙贏的局面。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江惠貞 

(二十九)有鑑於樹森公司使用到以頂新製造的粉末牛油做重組牛肉,以平價牛排為名銷售給573家燒肉店、牛排館餐廳,連白甘蔗、出一張嘴等知名連鎖店也遭受波及,引發大眾恐慌,也勾起社會大眾對於重組牛排之疑慮。根據食品安全專家指出,重組牛肉務必烹調至全熟才食用,同時慢性疾病患者食用這類肉品時,也要注意高鈉、高磷的問題,因此為保護消費者的健康,爰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加強稽查販售重組牛肉之業者正確揭露產品訊息,以利消費者選擇。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江惠貞 

(三十)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0年的公告和101年的函釋都指出「醫師在未看診病人前,就先將大包裝藥水分裝成小包裝,則違反藥事法第57條」。分裝藥品有諸多缺點,包括在醫院藥局或診所內並無如同藥廠應有的高規格製造環境,易造成不同藥品之交叉污染、細菌或黴菌等微生物汙染、劑量準確性也不易掌握、分裝後藥品有效期限因未加以試驗確認,醫師、藥師、病患也都不知該藥品可存放多久、又如有多項藥品混合時,其均勻度亦無法掌握、因該分裝後藥品通常也無完整包裝,無法提供患者用法、用量、名稱及注意事項等資訊。因此,中央健康保險署將於104年1月1日開始實施「分裝藥品不予給付」之決定亦是正確方向。然而,現行實務中小型診所究竟是先看診才調劑藥品,或是看診完直接領取早已大量調劑好的藥品,兩者之間民眾根本難以釐清。

爰此,建請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醫療院所違反藥事法,事先調劑好大量分裝藥品加強稽查,並將相關用藥安全資訊多加宣導。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三十一)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頻傳,此次油品事件更是接連延燒數月,民眾對於政府把關之食品安全信任感衝擊甚大。食品藥物管理署亦因食品安全事件,逐年提升人員數額,臨時人力之進用更將於104年度再創新高,除此之外,也激生了食品安全衛生志工等社會資源之挹注。

建請食品藥物管理署將此等人力資源妥善規劃,以提升行政、稽查、宣導…等相關業務之效率,確保國人食的安全,並重建國人對於食品安全之信心。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劉建國 楊 曜 

第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55億5,853萬5,000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5億5,753萬5,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以醫療科技建構社會保險永續發展藍圖─新一代全民健康保險計畫」業務費931萬9,000元。

有鑑於健保藥費持續攀升,從97年度之1,235.6億點增加至102年度之1,540.4億點,每年均占健保支出四分之一以上,與OECD各國相較,高於鄰近國家南韓21.6%、日本20.8%及加拿大16.7%、德國14.8%、美國11.9%,顯見我國藥品支出比偏高。另據監察院調查報告,實地訪查各醫療院所發現,領藥者約有四分之一領藥未服用,估計每年浪費金額高達300億元。爰此,凍結「科技發展工作─以醫療科技建構社會保險永續發展藍圖─新一代全民健康保險計畫─業務費」預算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具體改善對策,有效杜絕醫療浪費,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徐欣瑩 

吳育仁 鄭汝芬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編列24億6,287萬元,內容包括承保、財務、醫療給付、醫療費用支付、醫務管理、藥品特材、醫療服務審查以及醫療品質提升和資訊等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然健保爭議事件每年仍然不斷發生,存在下列缺失:

1.醫審及藥材業務項下之評鑑裁判費1億0,127萬3,000元,其中「醫療費用總額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委託辦理」,語焉不詳,有規避監督之意,總額審查作業亦應更公開化與透明化。

2.醫療費用總額審查作業係「圈內人」之評審溝通制度,公開度及透明度明顯不足,且每年依制度化辦理,新增審查討論項目實屬有限,於此政府財政緊絀之際是否需要年年編列高額經費辦理,實有檢討改進之必要。

3.六個區業務組審查健保給付時,存在官僚主觀心態,對於診所申覆案件理由極盡打壓,不願聽其解釋和詳加調查即多予以重罰,不符比例原則。

綜上,爰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共編列24億6,287萬元。

二代健保總體檢報告終於在103年9月出爐,然而所提出之改革方向許多早已耳熟能詳,其中補充保費制度的不公平性尤是。補充保費亂象頻傳,未來民眾在熟悉制度運作之下,將衍生更多規避方式,補充保費收取金額逐年降低之現象不難預見。

補充保費為結算制度下的變種設計,制度設計上的便宜行事,後續卻衍生許多公平性爭議無法解決。爰凍結「健保業務」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財務中長程規劃報告,並對於二代健保總檢討報告政策建議提出可行性評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醫務管理業務」業務費編列348萬4,000元。有鑑於兒童醫院相對一般醫院之醫師人力配置較多,例如:兒童急診須配置五名以上兒童主治醫師,惟健保給付未相對增加,造成兒童醫院虧損缺口擴大。該情形在具有教學醫院任務之兒童醫院更為嚴重,以致醫療人力資源投入加倍,但虧損更大,不利兒科醫學之發展。爰此,凍結「健保業務─醫務管理業務─業務費」預算6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具教學任務之兒童醫院,增加其急診健保給付點數2至3成,以反映其醫療品質與人力成本,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徐少萍 吳育仁 徐欣瑩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規定,為減少無效醫療等不當耗用健保醫療資源情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每年應擬定抑制資源不當耗用改善方案。為提升生命末期病患療護品質,減少無效醫療,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就如何減少生命末期之無效醫療並檢討現行部分健保給付項目之合理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專案報告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為因應臺灣2017年將邁入超高齡社會,刻正進行長照服務法,建立長期照護服務體系,惟銜接急性照護與長期照護服務體系之急性後期照護體系尚待完備,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擴大推動急性後期照護品質試辦計畫,銜接急性醫療與長期照護,並提供轉銜服務之現況及成效說明,以建立完善照護體系,減少失能,使其恢復功能健康返家,造福更多病患及其家屬,減輕社會及醫療成本。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鑑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雲端藥歷檔」資料查詢系統已於102年7月正式啟用。截至103年8月底,實際使用該系統之醫療機構及藥局雖增加至1,333家,占全部特約醫事機構比率提高至5.1%,惟系統使用之普及率仍屬偏低。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半年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雲端藥歷檔」之書面推廣計畫及執行報告,積極推動使用該系統,以提升使用之普及率。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鑑於健保歷次藥價調查未能確實掌握交易價格,迭生弊端與定價爭議,日前更爆發中部某醫院集團疑涉入利用採購藥品機會背信圖利案件,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醫藥團體、學者專家、付費者代表共同召開會議,研議如何強化藥價調查的真實性與稽核制度,並納入全國藥政會議討論。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避免重複用藥及維護病患用藥安全,結合網路科技,建立雲端資料庫以被保險人之用藥歷史檔案為首要對象,設置「雲端藥歷檔」資料查詢系統,將被保險人近3個月之就診及用藥明細等紀錄,以人為單位進行歸戶,被保險人在就醫時,醫師、藥師在取得被保險人同意之情況下,查詢渠等之用藥歷史,以提供被保險人更適切之用藥服務,該系統已於102年7月正式啟用,是有效解決跨院際或科別間,重複用藥的重要策略。

依據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截至102年底,全國特約醫療機構及藥局共計2萬5,838家,實際使用該系統之醫療機構及藥局僅137家,占全部特約醫療機構比率僅約0.5%,截至103年8月底,實際使用該系統之醫療機構及藥局雖增加至1,333家,占全部特約醫療機構比率提高至5.1%,系統使用之普及率仍屬偏低。103年該計畫僅推廣至區域級以上之醫院使用該系統,尚未普及至其他層級之醫療機構及藥局,不利於該系統發揮預期效益。中央健康保險署宜積極擬定獎勵措施,鼓勵各級醫院及藥局,積極導入藥歷查詢系統及訂立完善推廣計畫,以提高該系統全臺醫事機構之使用率,發揮其預期效益,也減少民眾重複用藥,保障其用藥安全。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健保行政管理經費嚴重不足,從健保開辦初期以70.57億元的行政經費,管理2,143億元的醫療費用,至104年度行政經費僅55.59億元,管理超過5,700億元的醫療費用,已影響健保業務順利推動,該署104年度預算中,獎補助費、通訊費、一般事務費、按日按件計資酬金、資訊服務費、設備及投資、權利使用費、水電費及物品等預算,係補助公所與二、三類投保單位辦理健保業務、印製寄發繳款單、醫療費用審查,與維持健保業務順利推動所仰賴之資訊系統、設備及維運等必要經費,應將上開預算項目排除通刪。

提案人:江惠貞 鄭汝芬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徐欣瑩 楊玉欣 

吳育仁 

(十一)有關5,000元以上未達2萬元之利息所得,未依二代健保之精神就源扣繳補充保險費,而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於次年開單收繳之措施,據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103年開單收繳人數高達93萬人次,影響層面甚廣。

由於是項開單收繳方式,不僅未符合政府簡政便民之政策,反而增加民眾持單繳納的不便利性,甚而影響了民眾節稅權益,引發社會爭議和關注。是故,為確保民眾權益,及避免耗費整體社會資源情形下,請衛生福利部儘快修改相關法令規定,對於5,000元以上未達2萬元之利息所得應回歸「就源扣繳」方式收取補充保險費。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吳育仁 

楊玉欣 徐欣瑩 鄭汝芬 蘇清泉 

(十二)根據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之統計資料顯示,每年國人使用特定昂貴醫療儀器檢查人數,無論電腦斷層攝影掃描儀(Computer Tomography,以下簡稱CT)、核磁共振斷層攝影掃描儀(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以下簡稱MRI),或正子斷層掃描儀(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以下簡稱PET)均呈現逐年成長之趨勢(詳附表1),97年度至102年度間CT、MRI及PET檢查人次各增加36%、45%及79%;同期間CT、MRI及PET申報費用分別成長18.74億點、14.11億點及3.85億點,以上昂貴儀器檢查費用每年平均增加7.34億點,顯示國內昂貴醫療儀器檢驗人次及耗用資源均呈持續上升趨勢,衛生福利部應嚴加查核勾稽各醫療院所昂貴醫療儀器檢查數量,避免不必要或重複檢查,造成醫療資源浪費。

附表1:

國人使用特定昂貴醫療儀器檢查情形      單位:臺、千人次、百萬點

 

年度

CT

MRI

PET

臺數

檢查

人次

申報

費用

臺數

檢查

人次

申報

費用

臺數

檢查

人次

申報

費用

97

355

1,176

5,459

149

411

3,440

32

14

498

98

387

1,265

5,849

161

443

3,674

35

15

530

99

393

1,352

6,196

170

480

3,957

37

14

490

100

398

1,438

6,587

175

515

4,239

40

14

478

101

400

1,545

7,059

183

561

4,564

40

23

808

102

404

1,605

7,333

199

596

4,851

43

25

883

資料來源,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楊玉欣 吳育仁 

鄭汝芬 

(十三)健保藥價從1996年開始分階段調降到2011年第七次調降,年平均調整超過3,000品項,累積調降超過600億元,藥品平均占率維持25.1%,年平均成長率接近5%,低於先進國家動輒10%以上。考量新藥持續加入,以及重大傷病如癌症新藥不斷研發上市,加上門診慢性病處方增加,就財務面而言,調降藥價確實有助於健保財務管控,但對病人用藥品質是否造成影響,也是值得關注的部分。衛生福利部應在藥價管制之外,尋求醫療品質與財務管控的雙贏策略,例如:提高偏低的醫師專業服務費,追求合理用藥,以及鼓勵醫藥專業合作進行藥物治療管理計畫,創造藥物治療價值,才能讓國人健康確實獲得保障。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第5項 國民健康署原列29億0,836萬2,000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200萬元〔含「國人健康監測研究」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活躍老化相關議題之研究」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億0,636萬2,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中編列「重要婦幼健康問題之研究調查與改進」預算540萬元。

國民健康署於8月27日對外公布將提出「人工生殖補助方案」,該計畫編列於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P4-51)「辦理經濟弱勢生殖健康服務方案」,經費總計30,00萬元。然國民健康署對於即將上路之補助政策,尚缺乏國際相關政策之規劃細節、成效、補助標準…等資訊,令人質疑何以輕易推動此一政策。

爰凍結「科技發展工作」項下「重要婦幼健康問題之研究調查與改進」之預算50萬元。待國民健康署針對「國際間人工生殖補助政策」之政策資訊完整收集,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預防保健服務」計畫編列22億8,252萬4,000元(含業務費1,835萬3,000元),主要係以補捐助相關醫療費用方式辦理包括成人、婦幼及兒童之各項預防保健業務,係屬國民健康署每年最主要之業務。

1.主要辦理1項兒童預防保健、1項婦幼預防保健及1項成人預防保健業務,業務量較103年度減少,故業務費亦應隨同調降。

2.委託「辦理預防保健服務專案管理計畫」450萬元已行之有年,應已建立標準作業模式,故其計畫似無必要性。

3.其次,應特別注意與並定期落實稽查醫療院所是否有針對「預防保健業務」詐領健保費情形?

綜上,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五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重要婦幼健康問題之研究調查與改進計畫」委辦費490萬元,係為委託研究我國推動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服務品質及成效、委託研究母乳哺育經濟效益評估研究、委託研究外籍配偶建卡管理對其生育保健之服務成效評估研究等3案,其均為連續型計畫。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確實管考該計畫執行進度,請國民健康署年度計畫完成後1個月內將成果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國民健康署自1992年開始推廣母乳哺育政策,至今20多年,母乳哺育經濟效益已無須再待效益評估。但母乳哺育政策宣傳應進行細緻調整,不能將餵母乳與否和母愛展現畫上等號,應重視哺乳過程的繁複和艱辛。政府應推廣母奶哺育非唯一的方法,應重視母親主體性和需求,不應該讓立意良善的母乳哺育之推行,反而造成新的壓迫來源。103年主決議亦有「…要求母乳哺育經濟效益評估研究應納入並強化本國懷孕婦女孕期體重增加相關議題研究」惟104年度本計畫之需求說明書中,需求規格為「…母乳哺育對婦女生產前後之體重變化等」,國民健康署應依103年主決議內容:強化一般孕期產婦體重變化及其相關影響因素探討、建立一般孕婦體重管理模式,並據以修正需求說明書重新招標,並於上網公告後將需求說明書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104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編列「成人及中老年健康促進相關議題之研究」,其中編列委辦費用1,025萬元,為委託研究健康促進介入對預防代謝症狀(候)群及糖尿病評價研究計畫、委託研究慢性腎臟病危險因子世代追蹤研究等2委託案。根據臺灣腎臟醫學會2007年透析登錄資料顯示,造成國人新增洗腎的3大原因分別是:糖尿病(占43.2%)、腎絲球腎炎(占25.1%)及高血壓(占8.3%),而2012年臺灣糖尿病患者高達145萬人,顯見三高控制對預防慢性腎臟病之重要,國民健康署預防篩檢費用年年增加,但三高發生率卻未減緩,爰國民健康署應對三高預防提出更積極之方式,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104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社區及職場健康傳播與健康風險研究預算776萬7,000元,其中委辦費編列509萬元,為委託研究職場周全性健康促進模式之發展與成效評估、委託研究發展我國職場促進身體活動量之模式及委託就開發及建置臺灣GIS致胖環境監測系統,經查103年度預算書,本項計畫委託研究項目皆與去年相同,爰國民健康署應有效配置預算並撙節使用,並於年度計畫完成1個月內提送成果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104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計畫新增編列活躍老化相關經費7,560萬元,包括:「活躍老化監測與資料整合分析經費」3,500萬元,「活躍老化相關議題之研究經費」1,800萬元,「高齡友善健康照護經費」860萬元,「癌症病人健康素養經費」200萬元,以及「活躍老化資料倉儲及決策支援系統」1,200萬元,因應我國人口逐年老化,衛生福利部及國民健康署已推動高齡醫學相關政策,各公立醫院亦提供高齡病患若干醫療服務,惟高齡病患之醫療品質仍亟待改善,僅以環境監測及照護機構認證效益之評估作為計畫重點,恐無法對高齡病患之醫療品質產生改善效果,建請實質推動並促請改善我國老年醫學整合式照護及醫療品質,達成失能預防與活躍老化的目的,衛生福利部應該整合各司署資源,提出具體獎助計畫及預估達成效之詳細報告,並於3個月內將計畫規劃情形,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世界衛生組織WHO早已宣稱,在空氣污染防治上,政府應有跨部會作為,空污物質對於呼吸道疾病及心臟病疾患者、嬰幼兒及老人,影響甚鉅,故健康照護部門應扮演領導中心角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12年5月後已增訂PM2.5空氣品質標準,2014年10月開始,新增即時PM2.5指標,惟衛生單位應加強空氣污染對人體健康之宣導,教育部應多注意中小學校園空氣品質對學童健康之影響。爰要求國民健康署應加強辦理「向國人宣導與衛教空污對健康的影響、避免於空污超標時進行戶外活動」及「協調教育部共同訂定中小學空氣污染防治宣導與衛教實施計畫與時程」,並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形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另「協助教育部及環保署清查工業區週界3公里範圍內之高風險中小學童健康」,並於6個月內將辦理情形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104年度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中編列預防保健業務22億8,252萬4,000元,其中補助孕婦產前檢查7億5,702萬元。唐氏症是一種常見的染色體異常疾病,其占所有染色體異常個案三分之一,且現行民眾對於自費篩檢接受度及篩檢率相當高。國民健康署103年提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之「產前檢查增列母血唐氏症篩檢之可行性案」評估報告,載明將依專家建議,優先規劃提高產前遺傳診斷補助額度,以契合婦幼健康需求,減輕民眾經濟負擔。請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將專家建議之執行情形提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大腸癌連4年新增人數最多,近10年就增加兩倍,一年超過1萬4,000人,雖然國民健康署在民國102年6月起調高大腸癌篩檢陽性個案追蹤費,每案補助100元至250元不等,但是到民國102年底止,大腸癌及口腔癌陽性個案完成追蹤率僅只有65.7%及74.4%,爰要求國民健康署應持續以陽性個案追蹤率列入計畫管理指標,並適度提高目標值,以透過品質管理方式提升陽性個案追蹤率及確診率,發揮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的預防保健功能。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楊玉欣 江惠貞 

(十一)人類乳突病毒是導致子宮頸癌之主因,抹片檢查則是早期發現子宮頸癌最有效的篩檢工具。然而仍有許多婦女因「害羞」、「怕麻煩」、「不敢上門診」等原因,不願至醫療院所進行子宮頸抹片檢查。為提供多年未做抹片且不願做抹片婦女另一選擇,國民健康署於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中編列「未做抹片婦女人類乳突病毒(HPV)檢查」預算2,000萬元,針對36~69歲且6年以上未做抹片檢查之婦女,提供HPV自採的篩檢,然而推廣仍有待加強。爰此,建請國民健康署除應提升多年未做抹片婦女之子宮頸癌篩檢率,另應強化HPV自我採檢之推廣,以落實疾病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之目標。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第6項 社會及家庭署原列225億3,370萬元,減列第4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5億3,320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25項: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業務費編列3,179萬1,000元,有鑑於我國長期照護服務體系之居家服務面臨照顧員人力不足、服務時段零碎、服務項目限制過多、非以家庭需求為中心、整日使用成本過高等問題,導致現行居家服務模式無法滿足受照顧者之需求。爰此,凍結104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之業務費200萬元,待社會及家庭署將整合本國籍與外籍照顧人力之走動式照顧服務,納入長照十年計畫之居家服務補助項目;另研提「走動式照顧服務」擴大試辦推廣計畫,鼓勵居家服務單位轉型為走動式照顧服務,使該服務正式與長照體系接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徐少萍 吳育仁 徐欣瑩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獎補助費編列48億7,786萬8,000元,有鑑於沐浴服務乃失能或失智老人常見之服務項目,我國日間照顧中心雖宣稱有提供沐浴服務,但多半未列為重點項目且沐浴設備較簡易,無法有效協助失能或失智者滿足其沐浴需求。另據民間照護調查顯示,失能5年以上者,逾3成已3年不曾洗澡;為解決失能者沐浴問題,臺、彰化、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等縣市,雖已發展失能老人到宅沐浴車服務,惟服務涵蓋性較低,以致需求者眾,獲滿足者卻極為有限。爰此,凍結104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之獎補助費100萬元,待社會及家庭署督促日間照顧中心全面落實提供沐浴服務與改善沐浴設備,並研議規劃將到宅沐浴車服務推廣至全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徐少萍 吳育仁 徐欣瑩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編列27憶8,905萬7,000元。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人力最缺乏的部分是教保員及生活服務員,機構在符合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人力比例範圍內進用外籍看護工協助教保及生活服務作業。惟老人福利機構可將該外籍看護工視為機構人力,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卻不能計算為機構人力。

社會及家庭署於今(103)年8月已召開會議研議相關議題,並獲致以下結論:1.將本國籍教保員、生活服務員增加助理教保員及助理生活服務員,並有條件讓外籍看護工及尚未取得資格之本國人,在正式人員指導下從事服務,且一定比例下可計入正式人力計算。2.助理與正式人員的比例以不超過三分之一方向規劃,外籍看護工納入助理生活服務員一併規範。3.惟助理教保員、助理生活服務員不列入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服務費補助對象,以鼓勵機構輔導其受訓並取得資格。

為督促社會及家庭署儘速完成前述問題的法制作業,爰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完成「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之修正並公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獎補助費編列27憶1,114萬8,000元。按《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分別規定聘僱外籍看護工者,不能申請居家照顧服務費用補助,亦不得申請提供家人喘息的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導致外籍看護工休假或3年工作期滿遭強制出國,抑或12年工作年限屆至被強制遣返等情形,失能者必須面臨無人協助翻身、移位、餵食、大小便與身體清潔等生活基本需求的照顧空窗期。相對於其他排除項目(例如接受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都是以接受國家補助為要件,失能家庭則是因為國內公共化的照顧服務無法滿足需求,才選擇自費聘僱外籍看護,實不可相提並論。然主管機關卻以資源有限為由排除其申請資格,居家照顧政策對失能家庭極不友善,也導致失能家庭與外籍看護之間陷入弱弱相殘的局面。爰凍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項下「獎補助費」預算100萬元,俟提出改善方案,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田秋堇 王育敏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業務費編列1,500萬元,辦理ICF行銷與民眾教育宣導等,與衛生福利部其他業務宣導經費相比,明顯偏高,雖透過多元管道進行宣導工作,但宣導成效不明且難以評估宣導效益。爰此,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業務費」項下編列辦理ICF行銷與民眾教育宣導經費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就經費編列詳細內容與預定宣導成效,提出宣導政策重點之書面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徐欣瑩 

鄭汝芬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之預算達12億1368萬6,000元,用於辦理保母托育管理,並獲公益彩券回饋金挹注部分財源;惟該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即編列預算,與計畫預算精神相悖,不符繼續經費編製規定。另查截至103年10月底止,取得保母專業訓練結業證書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登記者,44.3%為親屬保母,僅收托自家親眷,其定位與家庭照顧者相近,不利擴充社區保母系統之服務量能。爰此,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家庭支持服務─業務費」預算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所提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核定通過,且修正托育費用補助與保母管理制度脫鉤處理,朝普及式育兒津貼之方向整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蔡錦隆 徐欣瑩 

楊玉欣 鄭汝芬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於96年7月全面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中第73條明定:「身心障礙者加入社會保險,政府機關應依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保險費,前項保險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惟主管機關迄今未配合訂定新辦法,多年來仍沿用92年公布之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以障礙程度區分補助標準,未訂排富機制。近5年來,中、重度身心障礙者健保費增加約5億元,皆僅以身分為補助標準,未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85號解釋:「不得僅以受益人之特定職位或身分作為區別待遇之唯一依據,亦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

綜上,以身分為單一認定標準之社福資源給予方式,與社會公平正義原則未合,為使有限社福資源能更合理有效運用,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納入排富機制議題研議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社會及家庭署104年度編列社會福利服務業務費用174億5,330萬3,000元,按預算書說明為貫徹全國社會福利會議結論,結合政府及民間力量,以社區化及全民化的精神共同推動社會福利服務工作,經查目前全臺老人福利機構共有1,053家,而97年度─99年度共計有1,074家老人福利機構接受評鑑,其中優等機構98家(占9.12%)、甲等331家(占30.82%)、乙等514家(占47.87%)、丙等100家(占9.32%)及丁等31家(占2.87%),為因應老年化社會來臨,有心從事社會福利服務事業者眾多,惟受限於法規限制,導致現有機構失去競爭力。根據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理事長陳正芬於「我想要一個「像家」的照顧機構!」專文提到檢視在我國機構式長期照顧服務供給市場除了公立機構與非營利組織經營的老人安養護機構,自1997年老人福利法修法特許私立小型老人照顧機構得以進入服務市場,截至目前已有17年時間。私立小型長期照顧機構家數自1999年快速成長,早已成為機構式服務主要提供者。值得注意的是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於2007年再度修訂,規範所有老人照顧機構需於五年內依據新法方能繼續經營(機構業者稱之為「101條款」,因為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於2007年修訂,2007年2月1日以前已許可立案之老人福利機構,需於該標準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完成改善,即民國101年),新法要求所有老人照顧機構每房人數從8人降為6人、每間房需有自然採光的窗戶,廁所還需依住民性別比例分設男廁與女廁,照顧區、餐廳、浴廁、走道、樓梯及平臺,均應設欄杆或扶手之設備等。這些機構設置標準的提高目的是為提升照顧品質。然而,這些機構設立標準卻未考慮不同區域的特殊性,都會區老人或其他鄉間地區照顧機構的特殊性,實宜根據不同地區型態適時放寬機構設置標準,以多元服務提供不同老年化生活。爰此,社會及家庭署應於長期照顧服務法通過後,針對老人福利機構都會區及鄉村地區應有之服務型態及設立標準,召開公聽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作為訂定長照機構設立標準之參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有鑑於各種弱勢家庭的處境困難,迫不得以必須向政府申請各項社會福利,卻經常要面臨非常繁瑣且複雜的申請流程,不但徒增行正成本,更讓弱勢者為此疲於奔命。以病患申請重大傷病卡為例,民眾除按規定須檢附申請書、診斷證明書、身分證明文件、病例摘要或檢查報告,並依特定傷病提出必要文件外,還需要另外提出身心障礙證明及看診紀錄。再以身心障礙者申請輔具補助為例,當事人必須先經過輔具中心評估取得輔具評估報告書,再向戶籍地的區公所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自行購買輔具,接著再到戶籍地的區公所辦理核銷。

綜上述,弱勢家庭申請各項社會福利的程序過於困難複雜,造成許多民眾極大不便,也增加不必要的行政成本,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針對全國各項社會福利服務之申請流程通盤檢討,並進行跨部門協調與整合,包含申請資格、要件、流程、相關法規配套檢討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江惠貞 吳育仁 王育敏 鄭汝芬 

()社會及家庭署已於103年7月1日將照顧服務費調高為每小時200元,回應103年度本委員會預算提案,提高居服員勞動條件,應予肯定。但社會及家庭署針對居服員於勞動基準法第37條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國定假日期間提供服務時,服務費採加倍補助與對民眾收費。

由於前述法定國定假日多數已不放假,而公司行號大都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休假日進行調整。因此加收一倍費用容易讓居家服務使用者產生使用權益受損感受。

爰要求社會及家庭署3個月內邀集勞動部、縣市政府代表、居服單位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朝下列方向進行研議,包括:1、取消民眾加倍付費或限縮民眾加倍付費假日(依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休假日);2、取消中低所得民眾加倍付費;3、居服單位可否透過排班方式克服國定假日收費問題?並提出具體解決辦法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十一)按《老人福利法第37條》、《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等規定,老人福利機構與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或兼營營利行為,必須仰賴國家補助與民間捐款始得運作。然政府財政能力有限,民眾捐款也容易隨經濟環境波動,使得非營利組織往往必須面臨財源不穩定,或受制於政府補助影響自主性等問題。同時由於投入的資源過少,使得服務品質無法提升,照顧產業即無法蓬勃發展,民眾可選擇的服務極其有限,多元的照顧需求即無法被滿足,更連帶影響長照人力就業意願。

為因應國人持續增加的照顧需求,政府應研議開放營利部門進入長照服務體系,同時輔導非營利組織改善經營管理效能。

綜上,請社會及家庭署對上述問題提出具體改善計畫,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鄭汝芬 

(十二)有鑑於失智人口明顯增加,行政院已發布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以延緩、減輕失智症對社會及家庭的衝擊,並提供失智症及其家庭所需之醫療及照護。然檢視102年度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提供失智症患者使用之機構資源,接受日照中心服務人數合計為750人,僅占全國失智老人人口推估數13萬人之0.5%,服務涵蓋率極低;且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服務只侷限於臺北市、臺中市、南投縣、屏東縣等4縣市,服務人數僅有51人,整體服務效能有待提升。另查基隆市、桃園縣、嘉義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8縣市迄今仍未設置失智症老人日照中心,服務資源分布亦不均。社會及家庭署應於3個月內提出改進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服務效能之書面報告,以維護失智症長輩權益。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徐少萍 吳育仁 徐欣瑩 

鄭汝芬 

(十三)有鑑於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失智人口快速增加,衛生福利部雖已推出失智症社區服務計畫,設立23個失智症社區服務據點,盼能早期發現失智個案,藉由服務幫助失智者延緩退化,減輕整體失智照顧之社會負擔;然上開服務僅限於長照資源不足地區,致使失智症社區服務量能有限。而現行全國社區關懷據點設置已逾1,939個,且兩者服務內容雷同,為提升失智症社區服務普及性,擴增失智症長照服務量能,宜透過結合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資源,共同推動失智症患者健康促進工作。爰此,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會同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於3個月內研擬於社區關懷據點加強推展「失智症社區初級預防」之評估報告與執行計畫(含辦理期程及實施方式),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徐少萍 吳育仁 徐欣瑩 

(十四)日前媒體報導,車站、夜市、熱炒店或KTV,常見身障人士推銷口香糖等商品,根據調查發現有人集合身障者仿照公司組織,批貨並接送身障人士至定點販售,收入雙方五五對分,儼然自成「民間版」社福體系。從公部門角度或許認為這樣的「公司」違反勞動法規、住宅法規等等,處處是沒有顧及身障人士權益的漏洞。但無可否認,這樣的「民間版」社福體系確實解決了政府社福制度無法全面顧及的部分。面對這樣的狀況,公部門應以積極輔導的態度取代打壓、開罰,參考這樣的互助合作模式,協助這些身障人士獲得更好的工作環境與保障。

查社會及家庭署104年度預算案,編在「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的「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預算有27億8,905萬7,000元,其中有業務費、設備及投資與獎補助費,其中獎補助費27億1,114萬8,000元,辦理各縣市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家庭支持服務、設置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工作,但仍然出現上述報導中體制外的系統出現。

故社會及家庭署應檢討現行制度,是否現有規範、框架無法讓所有身心障礙者加入,或許可以思考民間這種「合作社」方式,發展多元身障就業環境。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協助勞動部,研提身心障礙者多元就業方案,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徐欣瑩 吳育仁 

鄭汝芬 蘇清泉 

(十五)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0條規定意旨,為促進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等相關事宜,惟實務上輔具給付仍有以下問題亟待改善:

1.據查,臺北市老年、身障人口約48萬人,屋齡超過40年以上的老舊住宅比率高達47%,許多行動不便者被迫困在家裡,或仰賴照顧者背負下樓,因此造成照顧者的身體傷害,連帶影響照顧者投入工作的意願。又日前發生臺北市社會局購置爬梯機,卻因為不具有「醫療器材查驗合格」證明不得使用。再加上每部爬梯機售價約28萬元到60萬元,民眾購買只能獲得4萬元到8萬元補助,種種因素造成行動不便者仍舊只能被困在老舊住宅,嚴重影響其行動自由、參與社會之權利。

2.據研究,長期臥床或行動不便需要倚重輪椅的患者褥瘡盛行率達33%,褥瘡經長合併致命性的併發症,如敗血症、骨髓炎,導致患者死亡率比一般住院患者高出4倍以上,國內每年平均更有6萬人死於褥瘡和其併發症。為防止重度失能者(例如:植物人、脊髓損傷患者、肌肉萎縮患者)罹患褥瘡,往往必須仰賴照顧人力每2小時定期翻身,不僅成效有限,更造成照顧者極大的負擔;但若不落實預防照顧工作,後續的治療與社會成本更是難以估計。惟現行《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僅對一般氣墊床給予補助,而未區別是否具有翻身功能,導致重度失能者無法以合理價格購買翻身氣墊床,褥瘡問題始終無法有效解決。

3.照顧工作潛藏高度風險,據統計,即使是專業照顧人員發生肌肉骨骼不適的比例也超過6成,更遑論多數未接受專業照顧訓練的家庭照顧者,亦普遍存在照顧傷害之情形,失能者也因此飽受二次傷害的威脅。除學習適當的照顧技巧外,在協助失能者移位的過程中,亦可藉由輔具的協助來降低照顧風險。然《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雖已將移位輔具納入補助範圍,但無論是移動是或懸吊式移位機,市面上販售的價格都很昂貴,又缺乏完善的輔具給付或租賃制度,導致失能者仍普遍無法取得移位機。最後,移位輔具在使用上便利性往往不足,亦應強化相關研究與商品化之開發。

為督促主管機關檢討輔具補助制度、建立多元給付模式,並統整各部會資源強化相關研究與商品化之開發,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王育敏 鄭汝芬 

(十六)據估計,我國至少有11,605名50歲以下的獨居身心障礙者,不符合長照十年計畫的適用條件,只能仰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與第51條規定之個人照顧與家庭支持服務,始能維持基本生活。由於獨居身障者欠缺家庭成員的照顧,不但身體功能退化速度較快,生活中也將面臨比一般身障者更高的風險,因此更需要社會福利服務的資源(例如輔具、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居家照顧服務等)介入,才能維持基本的生活品質。然而,政府目前並未針對獨居且無自理能力的身心障礙者提供服務,亦未比照獨居老人的照顧模式,加強造冊列管、通報機制、關懷訪查與緊急救援等服務,嚴重忽略獨居身障者的特殊照顧需求。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獨居身障者,規劃需求協助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吳育仁 田秋堇 王育敏 蘇清泉 

(十七)104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計畫編列67億4,307萬6,000元,為辦理兒童、少年福利服務及綜合性福利政策規劃事項及安置資源相關服務等,惟東海大學社工系教授曾華源表示:我國國內的兒少福利制度無法預見家庭的變化與需要,國內兒少福利從法規到政策,長期都是以「問題導向」來解決問題,例如3歲男童王昊遭生母同居男友及吸毒友人凌虐致死的社會事件後,修訂兒少法第54條之1條文,規範父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入獄,如家中12歲以下孩童之父母或主要照顧人,主動進行通報,以免孩子陷入危機,但為何12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卻未受考量?爰此,請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兒少權益促進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十八)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計畫編列16億872萬4,000元,近年我國隨著社會、經濟、人口結構變遷,家庭受到之影響至為深遠,家庭型態已轉變為核心家庭或小家庭,同時單親家庭、隔代教養家庭與新移民家庭逐漸增加,家庭結構日趨多元,家庭功能日趨弱化。依內政部統計資料,我國家庭平均每戶人數,從80年之3.94人,98年降為3人以下之2.96人,並減為103月8月之2.80人,顯示家庭成員人口減少,將不易承擔老人及幼兒之扶養及照顧責任,加上女性勞動參與率上升、跨國婚姻增加、失業率提高、離婚率上升、分居及配偶赴大陸工作人口增加等因素,面臨家庭危機時,若社會支持網絡力量不足,將出現無人協助之情形。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以兒少、身障者、老人等生活狀況調查報告為基礎,提出弱勢家庭支持服務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十九)有鑑於國際人權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行政院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明確揭示,家庭為社會組成之基本單元,政府應盡力支持家庭,積極提供適當之幫助及協助,使家庭能發揮應有之功能。

我國家庭結構已轉趨為核心家庭或小家庭,家庭平均每戶人數截至103年降為2.8人,顯示家庭成員人口減少,除不易承擔老幼之扶養及照顧責任,亦有失業率提高、女性勞動參與率上升等因素,導致家庭面臨危機時,若社會支持網路力量不足,使家庭陷入困境。

然衛生福利部網站之社會福利統計,如各類福利人權之人口數、社會服務及生活調查等數據統計,前揭個別人口群有其個別之福利身分別,惟其能否得妥善之教育、照顧、保護、情緒支持、經濟資源等均與家庭型態變遷密切相關;然社會及家庭署家庭支持組欠缺以家庭為基礎的統計資料(包括家庭型態戶數、人數、分部情形、經濟狀況、風險性及預防措施等),及因未與戶政單位橫向聯繫,致無法了解家庭結構變遷之全貌,顯見衛生福利部對分析及監測家庭因素肇致社會問題之預防性規劃有所不足,未能掌控社會福利政策擬定及調整之重要依據,而無法因應家庭結構多元化與家庭功能日趨弱化做出相應之社會福利規劃。

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以兒少、身障者、老人等生活狀況調查報告為基礎,提出弱勢家庭支持服務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蔡錦隆 蘇清泉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吳育仁 江惠貞 

(二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100年11月11日立法院三讀過後,第25條、第26條及第90條預定於103年12月1日施行。居家保母職種法制化後,不但樹立保母正面形象,亦有助政府輔導保母,遏止地下黑市托育行為。然而自登記辦法公佈後,許多保母及家長對托育人數限制、環境安全規定、保母人員收退費規定、保母課稅問題、行政稽查及罰緩等,產生諸多疑慮,因而引發社會爭議。中央及地方政府陳情抗議信應接不暇,亦有保母找各級民意代表陳情此事,甚至於近日召開記者會反對新法。

97年政府推動「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起,即透過0-2歲托育補助及社區保母系統,逐步建制保母管理制度。社區保母系統原應於今年12月1日與登記制無縫接軌,然因政府宣導不足,引發保母及家長誤解及不滿,又無適當之宣導及溝通,時至今日民怨四起,已經危及0-2歲之托育制度,甚至影響政府推動0-2歲公共化托育制度。

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完成舉辦全國各縣市政府及委辦團體工作坊,教導保母登記制問題溝通技巧及宣導方式、新制訪視技巧及輔導方式等課程內容,有效整合各縣市及委辦單位之作業後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二十一)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將於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4條明定從業保母應於2年接受1次健康檢查,與投保責任保險。惟查過去有關保母體檢與責任意外險均有補助,目的在於鼓勵保母從業人員,如今面臨補助取消,恐對現今保母從業人員產生衝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於1個月內研議,延長補助保母體檢與責任意外險費用3年之可行性評估,給予保母從業人員適用新制之緩衝期,以鼓勵保母從業人員,降低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所產生的衝擊。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吳育仁 楊玉欣 呂玉玲 

(二十二)民國101年修訂的「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三輪或四輪機車要再行申請時必須檢附原機車報廢證明。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1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全額補助或實物給付之輔具,得於申請人再次申請同項輔具補助時辦理回收;其已無輔具使用需求者,亦同。」由於改裝機車之補助並非全額補助或實物給付,補助基準表要求提供報廢證明,恐已違反補助辦法之規定,有侵犯民眾財產權之疑慮。

且對於改裝機車之處分是持有民眾權利,對於超過可重新申請補助期限(6年)之勘用車輛,亦可以出售方式處理,不一定均需報廢。

請社會及家庭署邀集身心障礙團體代表,考量民眾使用習慣、車輛折舊及避免社福資源浪費等議題,針對就前述兩項規定再行檢討修正。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二十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修訂公布,第6條第4項規定「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種類,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為限。」

前述辦法第10條規定「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應依需求評估結果重新申請。(第二項)經需求評估非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前持有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使用期限最長至原核定之有效期限。(第三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之期日前,得依本辦法一百零一年七月二日修正前之規定申請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6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第四項)中央社政及衛生主管機關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後三年內,協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申請重新鑑定或原領有手冊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者依本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進行鑑定與評估,同時完成應遵行事項驗證、測量、修正等相關作業。(第五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前項作業完成後四年內,完成第一項執永久效期手冊者之相關作業。」目前持用永久效期身心障礙者已開始陸續換發身心障礙證明。

由於原辦法修正前並未規定自用小客車及小客貨車為限,依據辦法第10條之規定,經重新換發證明且符合停車證發給要件之肢體障礙者,其車輛為特製營業車(計程車)者變成無法取得身心障礙專用停車證。

由於特製營業小客車,雖可作為營業使用,但因駕駛的障礙事實,仍有使用專用停車位之需求;其次,該車雖可用於營業,但卻無法區分其作為代步交通工具的功能。且目前各縣市身心障礙者停車費用之減免,大都以身障證明和專用停車識別證雙證件才可進行銷單。因此,取消特製小客車(計程車)取得專用停車識別證,影響身障朋友權益甚大。

有鑑於此,社會及家庭署應於3個月內就「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進行研修,放寬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為限之規定。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江惠貞 田秋堇 

(二十四)104年度社會及家庭署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項下,編列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101年度至104年度中程計畫之第4年經費44億2,927萬4,000元,其中編列辦理日間照顧服務方案5億2,685萬元、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中心方案9,982萬3,000元及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服務方案1,210萬元。依102年度各縣市辦理情形,混合型日照中心收納失智者約為總服務人數之3成,相當5百人,加計失智症老人日照中心服務人數256人,合計750人,占全國失智老人人口推估數13萬人之比重僅0.5%,未及百分之一,服務涵蓋率明顯偏低;復全國尚有8縣市未設專職失智症老人日照中心,服務資源分布不均。另就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之辦理情形,102年度全國僅臺北市等4個地區團體提供該項服務,服務人數51人,整體服務效能有待大幅提升,以滿足失智症家庭照護需求。社會及家庭署應透過客觀的資訊收集,瞭解鼓勵民間投入失智症老人日間照護服務的措施下,投入服務資源仍無法滿足需求且資源分布不均的主要原因,再推出適切的鼓勵民間投入方案,以提高服務效能,俾滿足失智症長者及家屬之照護與支持需求。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二十五)政府實施照顧服務費補助標準調整同時,應同步檢討補足不足之人事成本;其次,全面檢討居家服務委託費用之成本結構及合理性,於104年度起,應計算符合成本及合理報酬之委託費用,以利培植民間組織力量,與政府共同建構照顧體系。

照顧服務人力不足並非僅於居家服務,而是整個照顧體系均缺工,政府應儘速檢討人力培訓機制與目標,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居家服務策略聯盟、長照機構等,擬定長照人力培訓策略,並於104年度起應於每個縣市積極辦理長期照顧人力培訓,且會同勞動部依縣市政府評估擴大每年照顧服務員培訓量,以因應目前與未來迫切之需求。另外,為確保民間NPO組織於居家服務之獨立自主性維持,政府應儘速提出在居家服務範疇,政府如何與民間組織建立夥伴關係之報告書。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第7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1億5,206萬2,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科技發展計畫」編列2,938萬7,000元。

1.分支計畫「中藥品質研究方法之開發」預算1,100萬2,000元,預期效果包括:每年完成20種中藥分析方法之開發與研究、每年完成20個指標成分之製備與開發,以及建置中藥與天然物分析資料庫。每年完成20種中藥材之HPLC指紋圖譜、指標成分的NMR、MS等之光譜資料以及可供查詢及比對資料。至於是哪20種中藥應說清楚,避免每年重覆研究;「設備及投資」490萬2,000元,其中機械設備費390萬元、雜項設備費100萬2,000元,依規定應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並應詳細列明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

2.分支計畫「中醫藥輔助治療之實證研究」預算660萬元,預期成果是要完成1項常用傳統中藥輔助治療慢性疾病之臨床前療效研究,主要是委託醫療或相關學術機構辦理(委辦費370萬元);再加上「中西藥交互作用研究」、「強化本土中草藥之開發與應用研究」,中醫藥研究所應將其科技發展成果提報衛生福利部,並彙編成「科技發展計畫成果暨績效報告」,俾提供國會參考。

綜上,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有關「固有成方」,乃醫藥古書典籍所記載,但非都是安全無虞,國家中醫藥研究所肩負中醫藥研究、實驗及業務發展,爰此,請該所針對「固有成方」之安全性進行相關研究並提供專業意見,降低各界疑慮,另配合衛生福利部衛生醫療政策,推動中醫藥之臨床實證研究,確保中藥用藥安全與良效,藉由中藥複方、中西藥交互作用,例如:心血管疾病常用藥進行研究,以協助並釐清用藥安全並提供專業意見。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吳育仁 楊玉欣 

徐欣瑩 鄭汝芬 

主席:第20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21款「環境保護署主管」部分。

第21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

第1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40億6,006萬5,000元,減列「派員出國計畫」6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目「科技發展」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250萬元(含「環保創新科技研發計畫」50萬元、「噪音管制、非游離輻射室內外長期檢測技術及光污染防制」5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之「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5,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含「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1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5目「水質保護」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含「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100萬元、「海域污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100萬元)、第6目「廢棄物管理」2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含「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100萬元、「事業廢棄物管理」150萬元)、第8目「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01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9億9,991萬5,000元。

本項尚有修正案2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赴大陸計畫」編列170萬4,000元。存在下列問題:

1.應比照派員出國計畫編製「預算總表」,以資對照前後年度預算情形。

2.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編審要點》第3點規定:立法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1)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實質效益。(2)有助兩岸關係發展或增進人民利益。(3)推動交流工作所必需。(4)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然查預算書,多項計畫幾乎年年參加,例如兩岸大氣保護交流會議;兩岸因應氣候變遷學術研討會;兩岸固體廢棄物清理管理及技術分享;兩岸環境有害生物病媒防制合作;以及垃圾漂流協商等。

3.迄今中國當局仍未承認中華民國,因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進行兩岸交流時應注意國家主權是否被刻意矮化,或是官方名稱被穿小鞋、戴小帽。

以上多有違反上開「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之規定,爰此,建議刪減派員出國預算70萬4,000元,其餘按優先順序及重要性和急迫性自行調整。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赴大陸計畫」編列170萬4,000元,相關會議內容與往年相較會議內容近似,編列預算參加大陸地區會議,具體內容與效益不明,效益值得商榷,且相關大陸會議行程易流於參訪旅遊,監督不易,為撙節預算運用,建請減列費用共70萬4,000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編列2,365萬6,000元。其相關業務包含因應組織改造前準備業務,相關因應組改之費用,包含匡列於諸多預算內容,相關業務具體效益不明與預算使用監督不易,易流於浪費預算。此外,組織改造完成之時程與階段不明,是否應經年編列因應預算值得商榷。建請減列費用100萬元,其餘部分凍結2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編列2,365萬6,000元。其中「辦理組織改造前後相關籌備工作」,意旨為推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調整升格,然查組織改造依據之「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於第21條中明訂將於103年12月31日失效,意即環境資源部之成立已無可能在期限前完成,該預算明顯無編列之需,爰請刪除相關預算107萬1,000元,以撙節預算使用。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委辦費編列1,031萬元。主要為委外辦理各項業務費用,包含科技計畫績效評估、編纂與出版刊物、綜合企劃工作推動與宣傳等。相關業務委外進行之必要性值得商榷,委外業務之執行監督不易,為發揮最大預算效用,建請減列委辦費150萬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環境管理」編列2,576萬9,000元。業務範圍包含一般環境管理業務推展工作,其中辦理環境資源管理相關專業領域資訊蒐集、整理分析等業務。委辦費400萬元,內容包含提升管理決策專業性等效率提升計畫。相關預算說明內容不明,欠缺效益評估,預算使用監督不易,應撙節使用,建請減列委辦費120萬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編列4,793萬8,000元,相較於103年度預算1,907萬4,000元大幅增加。上述業務逐年編列預算執行,內容包含相關法規會議、宣導業務、研討會活動等,每年進行相同議題之研究,執行內容一致,成果與效益不明,有浮編預算之虞。上述預算應撙節使用,建請減列該項預算250萬元;其餘部分凍結300萬元,凍結部分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編列4,719萬3,000元,相較103年度預算4,381萬2,000元大幅增加,業務包含研擬河川污染整治策略、推動整治工作,辦理水質改善、蒐集印製相關法規等業務,每年執行內容相同,104年度預算卻大幅增加,成果與效益不明,有浮編預算之虞。上述預算應撙節使用,建請減列系爭預算200萬元;其餘部分凍結300萬元,凍結部分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業務費編列4,719萬3,000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預算中編列「辦理重要河川污染整治生態效益調查等工作」之業務預算,查該目的預算於103年度僅編有180餘萬元,明年卻突增預算將近220萬元,卻無進一步之業務說明,致使立法機關查核預算困難,相關單位恐有迴避監督之虞;爰請凍結相關業務預算200萬元並刪除50萬元,凍結部分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增列預算之必要性說明,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編列2,087萬5,000元,業務包含辦理檢討事業廢水管理制度,強化法令規定、制度配套,資料庫維護管理等工作預算550萬元,相關法規與制度研究業務,相同內容每年皆編列高額預算,妥當性與效益性值得商榷。預算執行成果與效益不明,預算監督不易。建請減列該項預算150萬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十一)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編列1,270萬元,內容包含辦理強化源頭管理相關工作,其中研商公聽會、法令研議、業務檢討項目即須編列562萬9,000元;推動生活廢棄物減量宣導業務編列670萬元,相關法令研究與業務檢討,應撙節預算使用,避免浮編預算疑慮。建請減列「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物」業務費共200萬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十二)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業務費編列1,270萬元,海洋廢棄物不僅污染海洋,其中PVC塑膠袋可能溶出塑化劑,海洋生物誤食後,在內臟器官、脂肪組織沉積,並經由食物鏈回到人體。長期大量接觸塑化劑可能造成內分泌異常、癌症、心血管疾病或過敏。

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以及荒野保護協會近年來持續發起淨灘活動,每年9月到10月份號召志工撿拾沙灘垃圾並加以記錄,歷年統計換算如下表:

垃圾件數

淨灘長度(公里)

每公里平均垃圾數量(件/公里)

2014

107,618

16

6,726

2013

105,837

29.7

3,564

2012

170,267

28.3

6,017

2011

194,538

65.7

2,961

依據上表統計每公里平均垃圾數量,2011年起至2014年有降低亦有增加,但總體而言並無明顯下降趨勢,在2014年更達最高值,政府機關應加強源頭管制、宣導塑料減量;查環境保護署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推動生活廢棄物清理管理、減量及宣導等相關工作」之業務預算,為歷年皆有設置以推動生活廢棄資源物減量之預算,然依據上項統計數據發現預算執行恐未具效益,爰請凍結相關業務預算400萬元並刪除100萬元,凍結部分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海洋廢棄物源頭管制與宣導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十三)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編列7,418萬元,業務說明包含辦理立法審查,研議新增法規及配套措施等委辦費750萬元。相關法令研究與業務檢討,屬於主管機關業務內日常應進行之事務,相關研究亦已進行多年,費用宜縮減編列;業務費說明中另包含提升廢棄物再利用成效檢討費用編列668萬元;掌握國際趨勢並與國際接軌業務,委辦費用560萬元;辦理工業廢棄物清理現況與策略研討,提升管理效能,業務費700萬元等。上述業務皆屬委辦費用,相關法規研究、國際交流、效益提升計畫等費用應撙節使用,避免預算浮編疑慮。建請事業廢棄物管理業務費,減列預算300萬元;剩餘部分凍結500萬元,凍結部分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十四)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業務費編列6,300萬4,000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預算中編列「持續辦理廢棄物減量、資源循環、再生及再利用工作」之業務預算,查該預算於103年度僅編644萬元,明年卻增列為1000萬元,大幅增長卻未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進一步說明預算使用,恐有浮編濫用、迴避監督之虞,爰請刪除該業務預算256萬元,以示撙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日前與地方環境保護局召開公聽會,研商將逐年降低補助汰換垃圾清運車輛,造成地方機關反彈,認為目前各地垃圾車本已不足,該政策更將壓縮清運時間,恐將造成更大的民怨;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預算中編列「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之業務預算,較去年度增列近800萬元,相較其他兩項子計畫增加預算,其中「推動低碳垃圾清理工作,持續辦理垃圾車共同採購並納入新型低碳垃圾車」相關工作預算卻被減列近300萬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以財政困窘理由拒絕補助第一線清運工作,勢必造成中央與地方對立;為求預算充分利用,爰請凍結業務預算1,6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該預算重新配置,及未來各縣市垃圾清運車輛補助計畫,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十五)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飲用水管理」編列1,094萬1,000元,其中239萬7,000元辦理飲用水管理條例相關法規修訂作業,內容包含召開研討會、研商會、諮詢會,相關法規研討編列高額會議與研商費用欠缺妥當,相關預算應撙節使用;此外,於業務說明中,另包含推動飲用水管理制度之調查、評估、研析,規劃及推動等業務,預算282萬8,000元,相關研究業務編列高額預算,具體內容與效益不明,有浮編預算之虞。建請飲用水管理業務費,減列預算150萬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十六)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重要施政計畫追蹤管核考制」業務費編列265萬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預算中編列「為因應組織調整,研析管制考核業務整合及精進機制」業務費用,意旨為因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升格,預期調整業務,然查組織改造依據之「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於第21條中明訂將於103年12月31日失效,意即環境資源部之成立已無可能在期限前完成,該預算明顯無編列之需,爰請刪除相關預算150萬元,以撙節使用。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十七)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重要施政計畫追蹤管核考制」業務費編列265萬元,內容包含追蹤管考施政計畫、為民服務品質等業務,並委辦因應組織調整研析管制考核業務,委辦費用150萬元。相關業務不應委外,編列高額費用欠缺妥當,預算應撙節使用。建請「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重要施政計畫追蹤管核考制」減列65萬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十八)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業務費編列1,686萬6,000元,其中委辦費高達1,530萬元,內容包含追蹤管考、網站與媒體推廣、宣傳活動等業務。相關委外業務比例過高,編列高額費用欠缺妥當,為避免預算使用監督不易,並撙節使用,建請減列預算500萬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十九)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公害糾紛處理與鑑定」業務費編列547萬元。高雄旗山地區日前發現有不肖業者將廢爐渣回填農田地,造成當地土壤與地下水質遭受污染,甚至有地表水體呈藍色異象,當地居民向相關單位檢舉後,卻引起遭檢舉業者向民眾暴力相向的事件,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預算編列「公害糾紛處理與鑑定」之相關業務費用,協助各級政府協調重大公害糾紛,卻在上述事件中放任不肖業者以暴力威脅、恐嚇民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糾紛協調業務顯有失職,爰請凍結相關預算100萬元並刪除47萬元,凍結部分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事件調解報告及預算必要性之說明,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二十)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編列4,378萬2,000元,其中國外與大陸出訪費用69萬4,000元,相關出國考察費用監督不易,出訪效益不明,預算應減列使用;此外,計畫說明包含開發增進空氣品質資料蒐集及分析系統委辦費2,210萬元,開發預報系統1,350萬元。系統業務委外開發編列預算過高,計畫研發成果不明,預算使用監督不易。建請減列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預算1,100萬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二十一)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操作及維護環境保護資訊系統」編列2,946萬5,000元,相同預算項目103年編列預算2,436萬5,000元,相較往年預算大幅增加。其中辦理行政公文系統提升業務,編列1,099萬4,000元,相關妥當性與效益性值得商榷;此外,每年皆編列高額個人電腦及週邊設備汰舊費用,汰舊費用預算應撙節使用。建請減列「操作及維護環境保護資訊系統」預算100萬元;其餘部分凍結400萬元,凍結部分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本項通過決議75項: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科技發展」項下「噪音管制、非游離輻射室內外長期檢測技術及光污染防制」編列1,100萬元。104年度計畫名稱皆為「噪音管制、非游離輻射室內外長期檢測技術及光污染防制環保創新科技研發計畫」,歸屬空保處業務,計畫存在下列問題:

1.預期成果包括:完成交通噪音感受度調查暨聽力敏感驗證之研究(100、101、102、103)。完成各類場所、工程室內外低頻噪音量測之研究(100、101、102、103)。完成開發行為噪音、振動評估審核機制之研究(101、103)。完成電磁波發射源之特性與電磁波防護研究(100、101、103)。完成光污染影響及民眾感受認知研究(102、103)。完成近鄰低頻噪音及環境振動之調查及改善措施研究(101、102)。顯示本計畫至少有6個子計畫,且多是長期研究之計畫,恐有浪費之嫌。

2.所謂「完成」是否只是彙整總結前幾年之研究成果?抑或是有創新研究成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網(http://ivy1.epa .gov .tw/nonionized_net/)係由千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網站維護,最新資料更新仍停留在今年6月27日,而該公司也標到102年度「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檢測技術暨室內外長期環境監測之研究」(計畫期程:103.3.19103.12.31),決標金額182萬元。

預算數

100年度:噪音管制及電磁波預警措施建置

10,664千元

101年度:噪音管制及電磁波預警措施建置

12,740千元

102年度:環境與交通噪音管制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暴露評估之研究

14,786千元

103年度:噪音管制、非游離輻射室內外長期檢測技術及光污染防制

13,500千元

104年度:噪音管制、非游離輻射室內外長期檢測技術及光污染防制

11,000千元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科技發展」項下「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與應用、細懸浮微粒污染源鑑認與控制策略研究」編列2,000萬元。此項研究應屬新計畫,計畫存在下列問題:

1.預期成果包括:完成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與應用之研究,以及完成大氣細懸浮微粒污染源鑑認與控制策略研究,應有基本參考數值,以資檢驗。

2.本計畫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衛生福利部共同向科技部提出跨部會整合性「新興特別申請額度計畫」,特別就「懸浮微粒特徵對民眾健康影響之研究」進行研究,應說明如何與衛生福利部分工?且未見細部計畫,難以得知計畫之全貌。

計畫名稱

預算數

100年度:無

 

101年度:無

 

102年度:無

 

103年度:無

 

104年度: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與應用、細懸浮微粒污染源鑑認與控制策略研究

2,000萬元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科技發展」項下「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與應用」編列2,000萬元。

本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業務預算數5,238萬3,000元,係委託與補助辦理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經費,較上年度增列的研究計畫之一係「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與應用」,其經費總計編列2,000萬元。有鑑於近年來臺灣某些特定地區(例如雲、嘉等縣市)的空氣品質始終未見起色,甚至有惡化之趨勢,因此此一計畫之經費凍結200萬元,待該署針對此一技術未來進行應用,改善空氣品質的可能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王育敏 江惠貞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委辦費編列4,538萬3,000元。

臺灣目前的空污總量管制,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必須會同經濟部方能分期分區公告實施,環保權責一直被限制在經濟部,然而隨著時代的演進,環境保護的意識逐漸取代工業時期以發展為重的情形,立法院社會福利衛生環境委員會在兩年多來,不斷呼籲行政院針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提出行政院版本,以整合朝野意見,為民謀福。

在第8屆第6會期院會總質詢中,立法委員趙天麟再度建請行政院應儘快提出行政院版本,然而所收到的回覆,竟是裁示在不修法的情況下,執行總量管制,形同退回原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仍舊受限於經濟部的管考,亦無視立法委員之修法及監督職權。

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預算中編列「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與應用」之委辦費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不思從源頭控管、積極爭取修法,卻輕易撤守應以專業設置總量管制之角色,單向編列巨額研究預算,成果恐將無助空污減量。爰請凍結相關預算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之修正期程,以及「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之計畫預算使用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般行政」編列5億5,166萬8,000元。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積極辦理103年度預算凍結案及決議內容,例如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檢討、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子法修訂、移動污染源改善方案、第一、二類毒性化學物理總量管制子法、河川底泥毒化物壬基酚濃度過高之因應措施、海漂垃圾處理方案…等,所提說明不僅流於形式,未能積極面對問題及解決問題,爰凍結104年度「一般行政」(不含人事費)之四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103年度及104年度之預算凍結案及決議案完成具體檢討改善,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環境影響評估」編列3,069萬6,000元。經查「環境影響評估」存在下列問題:

1.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編列環評相關委辦費達910萬元及一般事務費1,193萬1,000元,然而近年來環保團體一再指出許多環評書件錯誤連連或涉故意寫錯,然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相關委辦卻沒有進行環評書件資料正確性之審查作業,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編列委辦費功能顯然不大,相關預算應予以凍結或刪除。

2.又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目前正進行環評施行細則法規修訂,由於修訂內容多項違反環境保護原則,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至今已一連召開5場公聽會,擾民不在話下之外,對於違反環境保護原則之內容亦無意改變。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編列20億1,857萬8,000元。經查:

1.北部地區廚餘厭氧消化試辦計畫,因推動有機廢棄物生質能源化計畫未定,致該計畫停止執行。101年9月4日核定補助新北市政府環保局9,762萬5,000元,辦理北部地區廚餘厭氧消化試辦計畫,所需經費由一般廢棄物資源循環推動計畫(執行期間96年度至101年度)保留款項下支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前後已撥付2,947萬元。但在試辦計畫推動期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邀請專家指導諮詢,才發現該計畫因推動有機廢棄物生質能源化計畫及政策未定,致後續生質能源產品、車輛改裝使用天然氣、能源利用及供需鏈結、沼渣處置等未有具體配套措施,缺乏整體政策構想可供依循,且尚有相關技術問題待研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重新檢討後,於103年6月26日決定該試辦計畫停止辦理,並由新北市政府環保局依現況辦理結算事宜,然相關已執行之試辦經費已虛擲,未能善用公帑。

2.離島生質能源中心計畫規劃內容未定案,導致預算執行率偏低,104年度卻仍編列巨額計畫經費。行政院迄今尚未核定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計畫規劃內容。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計畫102年度及103年度已編列預算5,107萬1,000元及2億0,279萬9,000元,截至103年9月上揭預算實支數分別為2,011萬1,000元及4億1,340萬元,執行率偏低,且102年度尚移用部分經費補助澎湖縣辦理垃圾轉運工作,經費實際運用於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比率甚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也再行檢討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計畫,初步結論擬取消原計畫中之厭氧消化廠及熱裂解廠興建;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仍在104年度預算案本興設計畫續編列22億2,500萬元,頗值商榷。

為免重蹈虛擲經費覆轍,爰凍結「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總經費」經費487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理由於3個月內提出生質能源轉化之具體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王育敏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編列3億9,567萬8,000元,存在下列缺失:

1.本分支計畫主要辦理兩大業務:「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101-106年)」及「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100-105年)」,皆屬5年連續性計畫,用途別為獎補助費,然計畫皆已執行3至4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彙整相關成果報告主動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示尊重及國會監督,並應提供詳細補助事項,預定補助對象及數額等資料。

2.「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預期成果提到,「提高淡水河流域、南崁溪、老街溪、新虎尾溪、濁水溪、北港溪、急水溪、鹽水溪、二仁溪、愛河及阿公店溪等11條重點整治河川支水中溶氧,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監測溶氧濃度大於或等於2mg/L之比率104年達90%以上。」其中3條與雲林縣有關,雲林係屬農業大縣,河川水質改善攸關農業生產,但相關具體改善成果及數據並未見諸任何報告。

3.本分支計畫預算103年度遭到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輔導地方政府進行河川污染物總量管制之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目前作為如下:(1)102年6月13日召開地方政府說明會時請地方政府配合總量管制業務之推動,將轄區河川流域污染總量管理與調查工作納入103年補助計畫推動辦理。(2)103年1月22日再次邀集地方政府研商水體污染總量管制執行作業方式,針對轄區河川水體進行總量管制先期調查規劃作業,於本(103)年底研提規劃成果。(按:這樣的作為及進度明顯不足。)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三十,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編列3億9,567萬8,000元。

有鑑於日月光事件距今已超過一年,仍未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任何懲處名單,民眾對各級政府依然存在養案、吃案之印象,該署不僅無法成功取回人民信任,更使公務人員中之害群之馬更加猖狂。爰此凍結「加強基層環保建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經費百分之三十,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監督管考機制檢討報告及懲處名單,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編列14億3,490萬元,該項計畫存在下列缺失:

1.本分支計畫主要辦理兩大業務:「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102年─106年)」、「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85年─116年)」,以及解決地方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如民眾抗爭)之垃圾區域調度緊急清理經費…等,用途別為獎補助費,然計畫皆屬跨年度連續性計畫(前2個)已執行多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彙整相關成果報告主動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應提供詳細補助事項,預定補助對象及數額等資料,以示尊重及國會監督審查。

2.補助地方政府更新垃圾清運車輛部分,應注意縣市長與轄內鄉鎮市長不同黨籍之爭議;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1億1,000萬元,因各種底渣成分不一,故應審慎處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部分2億2,250萬元,是否為焚化廠轉型為「地區生質能源中心」?

3.「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85年─116年)」,請提供「雲林縣仲裁判斷後爭議處理與設施活化相關費用」之辦理情形。

4.「解決地方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如民眾抗爭)之垃圾區域調度緊急清理經費…等」之辦理依據及方式為何?

本分支計畫104年度較103年度預算數增加8,050萬元,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除減列數額外,爰凍結1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十一)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編列14億3,490萬元。

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中之補助地方辦理興建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計畫,經評估後已經不可行。

原計畫目的是為了減少補助離島生活垃圾回運臺灣,改就地資源化處理。但是經評估後:其中篩分選部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仍想保留,有機廢棄物堆肥化、熱裂解化兩主要部分要停止。

計畫無細目,看不出內容與分預算,且新方案沒有提出,所以除減列數額外,爰凍結1億元。

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離島垃圾處理新方案,經行政院通過之後送立法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由委員會決定解凍或繼續凍結之比例。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十二)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工作」獎補助費編列2億2,250萬元。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解決離島垃圾處理問題,原計畫於離島地區興設生質能源中心,利用厭氧消化、熱裂解、高效製肥等生質能處理技術,將垃圾就地資源化及能源化。惟因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計畫欠缺穩定料源,若僅處理廢棄物,不符經濟效益,恐難以順利運轉;另查行政院業於103年3月28日函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計畫之規劃方案推動效益欠佳,尚有相關技術問題待研究與克服,應重新分析後再評估可行性,故該計畫內容迄今遲未定案。爰此,凍結「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之「垃圾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1億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助三離島縣政府,提出離島地區生質能源相關計畫,並於該計畫核定執行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十三)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營造友善城鄉環境計畫」編列1億8,800萬元經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建構寧適家園計畫,辦理建構無毒健康家園,健全化學物質安全管理,降低毒性化學物質事故危害風險,然本次高雄氣爆事件凸顯社區對於高風險、污染物質知情權不足,該項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待104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邀集相關單位、學者、環保團體研商提升社區知情權政策,提出初步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十四)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編列5,286萬3,000元。該計畫存在下列問題:

1.彰濱工業區位於彰化縣伸港、線西、鹿港等鄉鎮海埔新生地,由於成立之初計畫區內將有石化、鋼鐵等工業,因此其空污標準十分寬鬆,至今排放總量依然使用1998年所核定的標準,其中SOx(硫氧化物SO2與SO3的合稱)就高達19,600(噸/年)。

2.臺中港有中龍鋼鐵,臺中火力發電廠,皆是空污的源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說會與工業局研商商議訂出中部空污總量,但至今遲遲未訂出,至今只要走到中部沿海地區,天上灰朦朦,此舉已經嚴重影響國人身體健康。

3.工廠所排放出來的廢氣,也有可能會跨區污染,隨著季風的影響,彰濱、六輕、中科等,中部前幾大工業區所排放的污染,對雲嘉南均是雪上加霜,又以雲林為例,雲林是全臺灣揚塵問題最為嚴重的地區,加上污染跨區移動,雲林的居民就長期在這種空品不佳下居住,雲林PM2.5年平均約為35~40微克,普遍雲林的居民的健康都欠佳!

4.新實施的「細懸浮微粒(PM2.5)指標」,補充原有PSI指標不足,但兩個指標的顏色不一,同時點進網頁,PSI及PM2.5常顯示不同危險級數,讓民眾無所適從。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十五)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空氣品質管理策略規劃及推動─出席兩岸大氣保護交流會議」編列18萬元。中國與臺灣兩國內空氣污染問題自顧不暇,臺灣中南部空氣污染總量管制至今仍無法落實,此交流會議無實質效益,爰該項預算全數凍結,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十六)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固定空氣污染源管制」184萬元。有鑑於PM2.5(細懸浮微粒)屢創新高,103年在嘉義市地區數值甚至超過100微米。據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即時汙染指標,雲林縣、嘉義縣、南投縣交界處一到晚上都有濃度超過可計算極限100微米的巨大黑色團塊籠罩半個雲林縣及嘉義市。PM2.5只要超過35微米即對敏感人體有害,超過65微米即對所有人體有害,而超過100微米對人體健康之後果恐難以想像。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空氣品質僅做到監測,而疏於控管。爰凍結「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固定空氣污染源管制」92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細懸浮微粒改善說明方案,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十七)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全球大氣品質保護」中兩岸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學術交流籌劃諮詢會議及相關活動編列30萬元。兩岸碳主權互不隸屬,此交流會議不只對臺灣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無實質效益,中國為世界溫室氣體排放大國,若給予國際社會兩國碳權相互隸屬之印象,對臺灣不利,爰該項預算全數凍結,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十八)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編列4,793萬8,000元,噪音、震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配合噪音管制法及相關子法修正工作編列1,410萬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針對陸上風力發電機低頻噪音標準進行修正,海上風機施工過程水下噪音攸關瀕臨滅絕白海豚與其他海洋生物保育問題,爰凍結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水下噪音管制標準之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十九)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編列4,719萬3,000元。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我國現有河川水系計118個,查截至103年8月主管機關已公告河川水系水體分類計包括中央管河川及部分縣(市)管河川等44個河川水系,2個區域排水河川,諸多河川尚未完成水區劃定及公告水體分類程序,鑑於河川水區劃定及訂定水體分類為決定水體用途之重要作業,且其與流域現況、發展及環境保護息息相關。爰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4年度增加水系水體分類之公告,並針對已公告或未公告之水系污染嚴重者,積極推動污染總量管制工作,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二十)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業務費編列4,719萬3,000元。有鑑於我國地面水體之灌溉渠道及各級排水路,多數未完成劃定水區及公告水體分類之行政程序,導致該水體之水質標準從缺,屢有污染事件發生;再者,我國產業情況特殊,小工廠群聚之情況普遍,雖然個別事業廢水排放皆符合放流水標準,但因廢水許可證管理未能依總量管制核定量原則核發,若產業集中於特定水體排放,可能導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該水體涵容能力,且受損水體若為灌溉水源,恐影響國人飲食安全,例如:彰化之東西二圳暨三圳及高雄市後勁溪,即為影響民生較鉅之污染水體。爰此,凍結「水質保護」項下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業務費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水體受損嚴重、與民生用水有關之河段,針對水質評估、污染調查、污染量推估、涵容能力分析、容許污染分配量等作業進行評估,進而輔導地方政府推動總量管制作業,並公布應受總量管制之水體清單,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二十一)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業務費編列4,719萬3,000元。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全國水污染防治工作,督導、輔導地方政府執行地面水體水質改善工作,追蹤、評核地方政府地面水體水質改善執行績效等事宜。惟彰化灌溉東西三圳遭中游電鍍廠劇毒污水污染個案後1年,鹿港頂番婆區域電鍍廠10月又發生盜排電鍍廢水事件,顯見公權力執行失靈,造成地方不法業者猖獗。爰此凍結「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經費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說明方案,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二十二)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業務費編列1,270萬元。有鑑於國人平日產生之生活廢棄物種類繁多,且使用年限及排出頻率不盡相同,部分垃圾僅一次性使用、日常生活中累積數量多,卻未落實回收或丟入垃圾桶,隨意棄置,污染環境;民間環保團體淨灘時亦常見塑膠袋、保麗龍、瓶蓋、寶特瓶、菸蒂等散布海灘,實應對民眾加強宣導減少使用一次用產品、培養生活環保習慣,減少一般廢棄物散布環境。爰此,凍結「廢棄物管理」項下之「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業務費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全國民眾生活習慣及對環境污染之嚴重性,提出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之具體有效因應對策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二十三)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編列7,418萬元。存在下列問題:

1.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業務費達7,418萬元,包括資源循環法研訂,去年已編列1,000萬元預算,今年又編列750萬元辦理研訂新增子法及配套措施,有浪費浮濫之嫌。

2.其次,檢討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現況及策略推動,為何要委辦費達668萬元?為何國際接軌要委辦費560萬元?為何辦理工業廢棄物清理管理現況及策略檢討要編列700萬元業務費?相關委辦或業務費涉編列浮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務單位應詳細說明去年相關經費執行情形,以及說明今年相關預算預定執行內容及執行之必要性。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二十四)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業務費編列7,414萬元。有鑑於近來頻傳事業廢棄物未經合法處理即被非法棄置之案件,103年7月於桃園蘆竹鄉即發生環保公司未依固化處理方式,逕將焚化底渣傾倒掩埋之案件,導致水質與生態嚴重受損。查底渣飛灰若未經合法處理,即直接予以棄置,將較一般底渣之戴奧辛濃度高出20倍,對環境污染影響甚鉅。爰此,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之管理,提出加強稽查之具體改善方案,並針對現有事業廢棄物污染地區提出完成清運之明確時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二十五)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編列6,300萬4,000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

1.廢食用油回流入食品鏈,不僅影響國人健康,也是引爆食安危機的重要關鍵。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月15日發布的廢食用油訪查作業成果,攤商每年產生的廢食用油約42%交由回收個體戶(小蜜蜂)回收,在廢食用油回收及流向上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小蜜蜂」管理速度慢半拍,餿水油事件爆發後,小蜜蜂私下回收廢食用油事件仍時有所聞。

2.事業廢棄物廢食用油申報量占廢食用油年產生量比率偏低,事業廢棄物廢食用油之申報者類別主要為:1.資本總額達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之西式連鎖速食店(含其分店)。2.資本總額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且產生廢食用油之麵條、粉條類食品製造業;查截至102年度應申報家數(列管事業)1,071家,申報量6,545公噸僅占我國推估廢食用油年產生量8萬8,004公噸之7.4%,亦僅占事業機構廢食用油年回收推估量5萬8,075公噸之11.3%,比率偏低,且亦較再利用機構102年度收受非列管事業之再利用量2萬1,537公噸低(表一)。顯示現行申報規範,僅掌握極少數廢食用油去處,廢食用油產源申報系統失靈。

3.臺灣每年約生產6.7至8.8萬公噸的廢食用油(表二),其中每年約有2.88萬公噸轉作生質柴油。自103年5月份生質柴油政策喊停之後,廢食用油一時之間無處可去,再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廢食用油的回收亦未有效進行管理,是間接導致黑心油品肆虐臺灣的原因之一。

表一、近年度收受廢食用油之再利用機構再利用量統計表

(單位;公噸;家)

年度

廢食用油為事業廢棄物

廢食用油為一般廢棄物(清潔隊回收量)

國內再利用量小計

廢食用油出口量

再利用量合計

列管事業家數

申報量 (申報流向均為再利用)

再利用機構收受非列管事業之再利用量

98

816

5,957

20,447

243

26,647

1,015

27,662

99

822

7,628

28,952

746

37,326

338

37,664

100

871

7,963

21,203

640

29,806

30

29,836

101

1,012

7,527

22,453

1,104

31,084

515

31,599

102

1,071

6,545

21,537

545

28,627

1,199

29,826

103

1,054

4,831

19,381

210

24,422

11,302

35,724

表二、廢食用油的用途及估算量      (單位:公噸/年)

廢食用油

用於生產生質柴油

其他用途

6.7-8.8萬

2.88萬

3.82-5.93萬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二十六)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編列7,300萬元。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後,要進行化學品登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以公務人力不足要求立法院允許設置新的法人單位來辦理,業已通過。

103年度相關6,000萬元預算,立法院已經以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捐助方式成立財團法人或設置行政法人來辦理。該署沒做,104年度預算仍打算以招標方式交給一般民間單位執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無視立法院預算審查決議、主決議、附帶決議之意見,應予譴責。爰凍結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化學品登錄專責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設置的辦法與計畫,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再由委員會決定解凍比例。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二十七)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編列2億1,258萬9,000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

1.毒災應變隊係由委辦計畫所成立之任務編組,小組成員係計畫之聘用人員非為公務人員,其運作方式恐較不容易留住專業人才,由毒災應變隊員流動情形可佐證,如103年1月至9月應變隊隊員112人,異動有18人,人員流動率高達16.1%(如表一),惟人員異動頻傳,不利毒災應變經驗之累積與傳承。

2.「建構寧適家園計畫」總經費達30億8,900萬元,執行期間為103年度至107年度,屬跨年度繼續經費,104年度預算案編列第2年主要是辦理建構無毒健康家園,健全化學物質安全管理、降低毒性化學物質事故危害風險,營造友善城鄉,以達恬靜居家與寧適環境。對此,委託民間技術機構設置毒災應變隊,執行24小時全年無休執勤輪值,建立專家應變體系以供緊急應變用,唯其各年度委外計畫契約金額年年成長(如表二),並且毒災應變隊長期由同一機構承辦,雖較有利小組成員熟悉毒災應變之流程與作業,但由於毒災應變隊係由該署依政府採購法委由專業機構設置,為委辦計畫成立之任務編組,故其他專業機構亦可能承辦該計畫,若新團隊辦理毒災應變小組設置時,即需重新熟悉作業與各項檢測設備,恐不利承辦機構轉換時之經驗傳承。

表一                        單位:新臺幣千元;人

 

年度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應變隊人數

84

84

84

98

112

112

112

年度內成員異動人次

11

8

15

16

17

13

18

人員流動率

11.9

9.5

17.9

16.3

15.2

11.6

16.1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表二                         單位:新臺幣千元;人

 

地區

北部3隊

中部2隊

南部2隊

合計

 

年度

金額

人數

金額

人數

金額

人數

金額

人數

 

98

38,000

36

26,610

24

26,240

24

90,850

84

 

99

43,000

36

29,000

24

29,000

24

101,000

84

 

100

47,700

42

34,000

32

32,340

28

114,040

98

 

101

56,450

48

36,600

32

37,600

32

130,650

122

 

 

102

56,600

48

37,500

32

37,750

32

131,850

122

 

103

59,000

48

39,500

32

39,500

32

138,000

122

 

 

基於上述理由,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二十八)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編列2億1,258萬9,000元。

所謂建構寧適家園計畫內容龐雜,標示不清,規避監督與質詢。每年編列1億2,000萬元至1億4,000萬元的化災應變隊計畫不見蹤影,預算拆分隱藏在3、4個分項中,難以發現。

高雄氣爆事件後,國人發現所謂運行多年的毒災化災應變隊之隊員,竟並無任何認證或受訓合格之資格要求,非常不合理。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建立化災應變隊員專業資格認定標準,並納入作為得標資格之前提。爰化災應變隊預算凍結7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化學災害應變隊員專業資格認定辦法,並納入招標資格規範中,並承諾於1年內建立化學災害應變隊員專業執照制度,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二十九)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編列3,501萬5,000元,「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存在下列問題:

1.「重要施政計畫追蹤管制考核」,其中,編列150萬元辦理「為因應組織調整,研析管制考核業務整合及精進機制,俾有效管控」。按:此計畫應是環境監測及資訊處的重要核心業務,委外辦理實為不妥,亦有違主責「管考」精神。

2.「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中,也有4項核心計畫以委辦方式辦理,包括環保產品追蹤管理計畫、綠色生活行銷網路經營及推廣計畫、環保產品規格標準計畫以及綠色消費推廣計畫;而分支計畫「03污染管制調查及環境工程技師簽證」亦是如此。難怪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認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幾將大部分業務委外辦理」,「舉凡政策制定、法案研擬、查驗工作、監測檢驗、計畫執行、民意調查、績效評估、資料庫建置及資訊系統規劃等,幾將大部分業務委託民間辦理。」這種一「委」了事的做法,悉屬不當,值得檢討;審計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提出「部分採購案件辦理過程尚欠周延,採購內部控制未臻健全」的箴言。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三十)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業務費編列1,686萬6,000元。經查環保標章制度涉及公信力,並且能夠在採購法之例外,以較高價格得標,但是相關制度完全沒有法律授權,僅以行政層次命令超越法律,似有嚴重失當。

環保標章雖然以國家背書,卻委託民間顧問公司發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僅偶爾抽查,並沒有在最後發放程序上把關,非常不妥。

先前對臺商在中國回收碳粉匣發放環保標章,嚴重破壞國內綠色碳粉匣回收再生產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兩手一攤說依法辦事,就是最好的負面例證,爰凍結四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環保標章提出法律層級的法案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三十一)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編列4,378萬2,000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

1.目前全臺共有10座交通測站(含地方政府自設),從102年各類型測站主要污染物年平均濃度來看,PM10的數值,一般測站是53.1,交通測站是62.5,NO2一般測站是14.3,交通測站是27.6,CO一般測站是0.42,交通測站是1.08,由此可見,NO2、CO的一般測站與交通測站數值都超過1倍,由此可見,移動污染源的濃度比較高。以鄰近國家日本為例,其空污指標PM10的數值,從1976年平均是70降至2014年平均20,而臺灣PM102的數值2013年是53.1,2014年是48,進步幅度明顯不如人意。

2.日本東京都人口1,300萬,交通測站有35座,臺灣人口2,300萬,交通測站僅10座,交通測站明顯不足,對於移動污染源的監控亟需加強。

表一:102年度交通測站與一般測站之年平均污染物數值表 單位:ppm

 

年平均污染物

一般測站

交通測站

PM10

53.1

62.5

NO2

14.3

27.6

CO

0.42

1.08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三十二)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編列4億5,211萬5,000元,「區域環境管理」存在下列問題:

1.分支計畫「推動環境執法及策略」,其中,編列250萬元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執行情形監督專案工作計畫。(按:此計畫應是環境督察總隊核心業務,委外辦理似有不妥。)

2.分支計畫「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中,編列444萬7,000元辦理全國各級環保報案中心公害陳情系統功能提升更新暨維護等專案計畫。按:本計畫年年編列,到底是功能提升還是系統維護經費?其次,0800-066-666全國公害陳情報案專線每年辦理情形亦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再者,離島生質能源中心計畫有自辦業務及委辦業務,環境督察總隊如何有效監督?

3.「執行環保稽查督察管制工作」4,614萬7,000元,較上年度4,311萬3,000元增加241萬6,000元,主要增加係用於「執行重大污染源抽復查工作所需之樣品委託檢驗費、藥品耗材等」,需業務費680萬元,較上年度的436萬元增加244萬元,此應為實報實銷科目,各區督察大隊應說明本業務近3年決算數及明細表,以資比對是否覈實?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三十三)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中編列「通訊、事務機具等雜項設備汰換」之設備費用,查於101年度起連續三年皆設有將近80萬元費用,雜項支出未見有明確汰換計畫,為使設備汰換經費有更詳盡之表達,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日後編列「一般行政─設備及投資」預算時,應於業務計畫中臚列說明可能汰換之設備項目。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劉建國 

(三十四)有鑑於現行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對於開發案件之決定性甚鉅,環評委員對於開發行為具有否決權,且因各委員分屬不同領域之專家,在審查過程反覆詢問,致環評時間過長,且歷來行政法院就環評相關之訴訟,環評審查結論有些見解未被法院所採納。爰此,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環評審查扮演之角色、落實環評之審查程序,聚焦審查重點以及強化決策過程之嚴謹度。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蘇清泉 

(三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有底渣再利用補助,其他配套管理不足,致焚化爐底渣再利用的污染風險四處擴散,環保署應督導地方政府追蹤底渣再利用流向,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提出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相關政策配套改革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三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行政院核定「營造友善城鄉環境計畫」,辦理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環境衛生改善工作,以整體環境永續指標規劃並結合在地人文優勢,每年至少推動8個營造友善城鄉環境之鄉鎮市區,推動45項以上環境衛生永續指標工作內容,導入公共空間之環境管理觀念,落實環境衛生永續指標,包含空屋空地綠美化、公共空間公園化、景觀地標優質化、室內空氣清淨及居家生活寧適化等,相關工作提升空屋空地認養比例、友善如廁空間、友善公共區域環境、居家植栽綠美化、綠屋頂、綠牆、市民農場等項目。藉以達到環境和諧共存的公共空間綠美化,而能提升環境品質及營造友善城鄉環境之目標。該計畫推動單位評比遴選推動單位,請參考「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計畫型補助款補助之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遴選適宜推動之鄉鎮市區,其範圍應依計畫工作項目及補助經費妥為督導規劃推動,達地方環境衛生品質提升之執行成效。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王育敏 陳節如 

江惠貞 

(三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月公布PM2.5的全國調查,顯示高屏地區空氣污染最嚴重,所以要從高屏地區優先實施空污總量管制,而PM2.5來源之一是機車,造成機車族與行人長時間近距離直接吸入廢氣,請環保署於3個月內公布目前各機車廠的低碳綠能機車(含電動機車、惰轉熄火(idle-stop)功能機車、複合動力電動機車)生產比例;並參考各國類似政策與作法,研析在「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訂定各機車廠低碳機車最低生產比例之可行性。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蔡錦隆 王育敏 

(三十八)高雄旗山地區日前發現有不肖業者將廢爐渣回填農田地,造成當地土壤與地下水質遭受污染,甚至有地表水體呈藍色異象,而該處位屬於「水質水量保護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至今卻未有積極預防或長期監測行動,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關注本案,並督導協助高雄市政府進行土壤及地下水監測工作,並於104年2月底前完成監測計畫之核定,以掌握當地土壤及地下水品質。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劉建國 

(三十九)有鑑於近來頻傳不肖業者非法排放廢水,嚴重污染河川,影響水體之利用;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至今年底完成第二階段水質自動監測系統後,僅能掌握全國約50%之事業廢污水總量,其餘仍須透過民眾檢舉與稽查,始能發現不法行為。因此,針對事業廢水管制,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擴大加裝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或其他及時偵測之有效設施。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蘇清泉 

(四十)對於水污染防治法修法審議通過廢污水繞流排放或稀釋行為,為搶救人員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處理設施,得繞流排放之規定。為利地方政府執行及水污法之推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水污染防治法修正公布後,儘速邀集廢污水處理專業人員、地方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保團體等,研商重大處理設施之適用原則。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四十一)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中編列「海域污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之計畫預算,查該目的預算針對通訊費用於民國103年度僅編有45萬元,明年增列為86萬元,為海洋污染事件應變有需大量通訊業務之用,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該項經費應確實因應業務所需撙節支用,並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以避免浮編濫用情事發生。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劉建國 

(四十二)國內發生餿水油事件,再度引起民眾食安恐慌。追根究柢,乃廢食用油源頭管制鬆散造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亡羊補牢,針對俗稱「小蜜蜂」的廢油回收個體戶,提出請業者靠行,或取得證照成為個體戶等兩種管理方法。接受管理的個體戶業者進行回收時必須配戴證件,同時申報收得的廢食用油流向。此方法雖能藉由申報廢油去向而達到管理目的,然目前採輔導性質,能納編多少個體戶,對業者是否有強制力,皆是政策能否落實的重大關鍵。該署若無法針對落實部分提出具體辦法,廢棄食用油的源頭與再利用將無法順利管理。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成果,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提出報告。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王育敏 蔡錦隆 

(四十三)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垃圾轉運設施執行情形,發現涉有未盡職責情事。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地方政府提報垃圾轉運站補助計畫之審查作業未盡確實,審查標準與原則徒具形式,管考規定及追蹤管制作為尤盡付闕如,肇生該署審查核定補助之31處垃圾轉運設施,明顯有12處占38.71%之垃圾轉運站,因可行性與預期效益不足,致無法如期營運或另作他途。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促地方加強監控並掌握所屬垃圾轉運站營運情形,以提升垃圾轉運站相關設施使用效能。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徐少萍 

(四十四)鑑於103年登革熱疫情比起往年還要來得嚴重,截至目前為止確診病例已經破萬,比起2002年5,375例幾乎多一倍。登革熱主要靠病媒蚊傳染,埃及斑蚊及白線斑蚊是登革熱病毒的病媒蚊,而這兩種病媒蚊特別喜愛在比較乾淨的水域、積水孳生,因此,清除家戶內外的積水容器,如水缸、水甕、花瓶等等,是防疫重要環節。然以疫情最嚴重的三民區來說,一週內都還能清出1萬4,000多個積水容器,2百多戶家中孳生病媒蚊。依據流行病學的資料顯示,臺灣地區歷年來登革熱流行主要原因,大多集中在境外移入病例未能及時通報,加上全球平均氣溫上升、降雨量頻繁,若居家環境未能注意整潔與消毒,反而提供病媒蚊孳生環境,極易造成大流行。有鑑於全球氣候暖化,國際登革熱疫情情勢緊張,我國今(103)年確定病例數創年度新高紀錄,顯見登革熱疫情嚴峻,登革熱防治工作及病媒蚊孳生源清除尚待加強。爰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決議,依據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促地方環保機關配合衛生機關辦理戶外公共場所病媒蚊孳生源清除、噴藥及依法查處等工作。

提案人:王育敏 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陳節如 

(四十五)臺灣現有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現有毒災通報機制,統一聯繫設置在工研院環安中心的全國環境事故諮詢中心,為避免資訊傳遞削弱黃金救災時間掌握能力,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毒災通報系統檢討評估,並提出精進規劃,以提高通報時效,於6個月內完成。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劉建國 

(四十六)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科目編列支援縣市政府辦理水災土石流等災防演習經費,係為配合行政院強化複合式災害應變演練政策與相關部會共同支援地方政府合辦全國性複合型環境災害聯合演練以確保國民健康與財產安全,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演練結束後提供共同辦理演練之地方政府演習成果報告,俾確定毒災演練之成效。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江惠貞 

(四十七)環保標誌或宣告是推廣綠色消費運動的重要手段,藉由爭取消費者認同,引發其採購較環保的產品而達到環保目的,然而第二類環保產品僅有標碼並無圖形標章可供辨識,不僅消費者不易發現與了解,對於業者推廣綠色產品亦不具競爭力,因此今年第二類環保標章改以圖形呈現,然通過審查的廠商並不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推廣,鼓勵業者發展環保產品,以落實綠色消費。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王育敏 蔡錦隆 

(四十八)在氣候變遷影響下世界各地之藻華事件頻傳,今年美國俄亥俄州更因藻毒污染而導致50萬人無水可喝,學者也指出以活性碳吸附、臭氧或在水中加氯消毒,只能破壞一定程度的毒素,無法百分之百去除。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環境水質監測年報資料顯示,本島20座主要水庫之年平均值多已達到或接近優養程度,以石門水庫為例,近5年110次監測中,更有超過四成的比例為優養,且5年來下的平均亦為優養程度,未見改善趨勢。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石門水庫為例,進行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管制水污染作業之研究。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四十九)在近年查緝違規排放廢水之電鍍工廠時,仍可發現不少無照使用毒性化學物質之情形,為有效杜絕非法使用毒性化學物質之情形發生,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導地方環保局針對電鍍業使用之毒性物加強稽查及上下游勾稽;另對於毒化物販賣業者違規販賣給無核可、許可運作業者,應予以加重處分。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五十)依據最近針對非法廢五金處理的聯合稽查行動發現,陸續查獲相關非法行為,顯然有死灰復燃之跡象,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4年6月底前提出混合五金廢料輸入管理檢討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五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資訊公開的執行,至今功能性、即時性、完整性均仍有所欠缺,例如所管各基金、環保標章標準訂定會議之會議紀錄、會議資料應立即上網公開,此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提之各類環保計畫或方案也應公開,以利民眾了解。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五十二)各地方環保局對於資訊公開的執行,至今功能性、即時性、完整性均仍有所欠缺,例如所管各基金之會議紀錄、會議資料應立即上網公開,此外,各年度之各項補助結果也應公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督導各地方政府完成資訊公開作業,以利民眾了解。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五十三)依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送審之全國區域計畫「區域性環境保護設施計畫」來看,有關生活廢棄物的部份包括焚化廠轉型為生質能源中心及掩埋場挖除活化再生,這兩個都是已屬政策環評通過的內容,而有關事業廢棄物的部份僅有填海造島(陸),這部份甚至還沒有通過政策環評。但不管有無通過政策環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送審之「區域性環境保護設施計畫」內容皆無涉於空間規劃,做為土地利用之上位計畫顯然過於空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立即重新規劃,以期於土地開發利用之時能妥善規劃環境保護設施之設置,並將修正後草案提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五十四)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之餘額高達近70億元,其中除了12億元為存款有微薄的利息收入外,多數是放在國庫閒置,造成鉅額通膨損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1年內研擬有效執行方案。此外,有鑑於移動污染源對於細懸浮微粒的貢獻與固定污染源相當,然而僅加嚴移動污染源之排放標準並不足以有效達到污染減量目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半年內邀集相關部會提出跨部會之細懸浮微粒減量推動方案,以確保國人健康。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五十五)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所完成之102年年報,土壤污染物種類比例以重金屬(砷、鎘、鉻、銅、鉛、鋅、汞、鎳)污染場址數最多,占總比率達97.02%,且有逐年上升之趨勢,顯見重金屬為主要土壤污染來源;而地下水污染場址數比率則以氯化碳氫化合物為主占51.85%。104年度該基金歲入預算中,石油系有機物為5億5,297萬6,000元,而重金屬及重金屬化合物僅為1億5,917萬元,顯然不合比例,應立即檢討重金屬及重金屬化合物之費率,並立即修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中,要經過4年才可以調整費率的規定。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五十六)各地方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攔檢柴油車之不合格情形仍偏高,顯見定檢作業仍有不確實之處,此外,機車之到檢率仍偏低,二行程機車約為5成,四行程機車約為7成,造成烏賊車滿街跑的情形不斷發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有效檢討改善措施,以有效改善移動污染源之廢氣排放情形。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五十七)環境保護基金之單位(或計畫)成本分析表皆無法顯示單位成本(元)或平均利(費)率,難以了解各計畫之執行成效,例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年均編列數億元之預算用於補助電動車,卻未說明其污染減量之成效,無從從與其他空氣污染物控制對策減量成本加以比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1年內補充相關污染減量效益說明。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五十八)溫室氣體減量及低碳業務預算合併共約6億元,占支出39.2億元共15%,比率並不低,然而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的歲入主要來源為移動污染源(占74%),且溫室氣體之排放大戶為事業單位,卻未向之課徵空污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在法制建制完備後半年內提出開徵溫室氣體空污費物種、費率及對象草案,並於一年內完成預告開徵之法制作業。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五十九)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立法院預算中心之資料顯示,每年均有清潔人員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死亡及上下班往返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而今年至9月止,死亡者為3人,事故者為2人,雖然訂有「清潔人員工作標準作業程序手冊」,並定期辦理相關作業安全課程講習會,卻仍無法阻止這些不幸事件發生。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提供之清潔人員濟助案件檢討發生原因類型分析統計表顯示,有部分事故是可以預防的,例如由工作車上跌(摔)落、剷裝機剷斗夾擊/工作車尾斗夾傷死亡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督導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六十)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中,100年度至103年度8月底止,各年度環保專案(研究報告)分別計有358件、370件、332件及264件,每年金額超過20億元!舉凡政策制定、法案研擬、查驗工作、監測檢驗、計畫執行、民意調查、績效評估、資料庫建置及資訊系統規劃等,幾將大部分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且延續性計畫多由相同廠商辦理!為避免弊端產生,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委辦績效評估及建立完善監督管考機制,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監督考核,並將其評鑑結果之建議,提供受託機構限期改善,作為下次續約與否之參考,以確保被委託機構能確實執行受託業務。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王育敏 江惠貞 

(六十一)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年規劃進行網際網路事業廢棄物清理資訊即時申報作業,其後陸續公告各批次應上網連線申報之事業機構,然事業廢棄物隨處傾倒事件時有所聞,影響我國甚鉅!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儘速對於事業與清除處理業者申報不實情形,督促地方進行主動覈實勾稽機制,落實稽查管制,並強化系統功能,維護我國環境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王育敏 江惠貞 

(六十二)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因推動有機廢棄物生質能源化上位計畫及政策未定,且無後續具體配套,已停止辦理北部地區廚餘厭氧消化試辦計畫;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計畫規劃內容遲未定案,致計畫延宕無法執行,預算執行率偏低!而104年度仍編列鉅額計畫經費,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審慎衡酌該計畫之必要性與迫切性,並督促經費預算之有效執行。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王育敏 江惠貞 

(六十三)有鑑於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與災害應變工作為政府重要施政之一環,故委託民間技術機構成立7個毒災應變隊。隨著毒性化學物質列管數量及毒害防災應變處置需求之增加,培訓公部門之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專業人員有其必要性!政府實不宜長期採委辦方式以任務編組方式辦理,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審慎研議,有次序、階段性培訓地方政府公部門人力承辦該作業,以完備公部門毒災防救組織。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王育敏 江惠貞 

(六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補助縣市停建焚化廠將垃圾跨區轉運至其他縣市焚化處理於104年度編列所需相關經費8億7,590萬元。該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設置31處垃圾轉運站。其中臺中潭子區、高雄市旗山區、南投縣埔里鎮及嘉義縣竹崎鄉等4處取消補助計畫,其他垃圾轉運站,其他垃圾轉運站,則因遇民眾抗爭、承包商履約有爭議、焚化廠未營運、地方政府改制不再轉運等等因素,目前僅20處轉運設施正常營運。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促地方加強監控並掌握所屬垃圾轉運站營運情形,以提升垃圾轉運站相關設施使用效能。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王育敏 

(六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中補助費占該署年度預算比率甚高,104年度預算案獎補助費編列20億1,857萬8,000元,占該署歲出總數40億6,006萬5,000元之49.72%。換言之,全國環保工作近半是由地方政府執行。

然而,各項補助款的相關補助作業未臻周延,曾出現核撥地方政府後,因地目無法變更,或因未取得建照即開工,致進度延宕或中輟無法營運;補助地方辦理「汰換老舊垃圾清運機具工作」卻與一般性補助「汰換垃圾車」的計畫內容重疊。

104年度歲入預算中編列「收回以前年度歲出」7,200萬元,主要係收回以前年度補助計畫賸餘款等繳庫數。足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預算補助款的審核過於寬鬆。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重新檢討各類補助款的執行率及其成果,以提升政府預算的使用效益。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王育敏 

(六十六)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度委外辦理「廢食用油回收、PVC管制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估算專案工作計畫」期末報告,推估我國年廢食用油產生量及回收量分別為8萬8,004公噸及5萬8,950公噸。回收率約為67%。俟強冠油製品混餿油事件引爆一連串食安危機,劣油影響人體健康及我國食品產業發展。

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藉由廢油事件之教訓,積極完善法制規範,強化各類廢油產源管理,有效掌握再利用量能,確認廢油均予妥善處理,加強稽查與取締以嚇阻不法,補強廢油回收管控機制,以杜絕此類情事再次發生。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王育敏 

(六十七)國人傳統宗教活動,一般係透過焚香及燒紙錢方式來表達對神明與祖先之敬意。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度委外辦理之「民俗活動及農廢露天燃燒減燒宣導計畫」統計,97年度計使用香枝3,459.3公噸,其中寺廟及家戶分別為2,885.8公噸及560.1公噸,分占使用量之83.4%及16.2%。

寺廟因屬半開放空間,焚香燃煙會產生粒狀污染物,為室內空氣之主要污染源之一,且傳統祭祀行為會在短時間累積高濃度之空氣污染物,會傷害人體健康。臺北市行天宮為推動「問心敬神」理念、落實節約資源及環保,自103年8月26日起已不再設置香爐及供桌,以「心香取代線香」。

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順勢積極宣導有關焚香燃煙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及其對健康危害知識,鼓勵國人及廟宇減少焚香、燒紙。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王育敏 

(六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度至103年度8月底止,各年度環保專案(研究報告)分別計有358件、370件、332件及264件,金額分別高達25億1,571萬5,000元、23億6,642萬4,000元、28億6,559萬3,000元及19億6,518萬5,000元,包括政策制定、法案研擬、查驗工作、監測檢驗、計畫執行、民意調查、績效評估、資料庫建置及資訊系統規劃等計畫,幾將大部分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對此,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缺失有:「幾將大部分業務委外辦理,惟環保勞務採購易滋生弊端,允應建立管考機制」,且「延續性計畫多由相同廠商辦理」,再者,「環保勞務採購涉及評選專業性,採購人員較不熟稔,恐易滋生弊端」,若由非專業人員辦理專業委辦事項,如何有效進行管考不無疑義,基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就上述問題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改進方案。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六十九)2014年7月31日深夜發生高雄石化氣爆事件,政府與民間投入救災的同時,全臺也驚覺原來高雄背負的經濟發展重任,竟是讓277萬市民承受著石化工業等重工業發展的沉痛苦果,產業轉型的民意也呼聲四起。

從1968年第一座輕油裂解廠設置於高雄市楠梓區中油高雄煉油廠算起,高雄市民與石化業為鄰已有47年,比設在雲林離島的六輕石化專區更久遠許多,高雄市民呼吸的空氣含有石化業排放(或逸散)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高雄的重要河川後勁溪有中油偷排的廢水,環境品質十分惡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在2010年10月舉行一連3天的六輕總體檢研討會,但高雄民眾至今卻未能充分得知石化業對於高雄市的環境(包括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化物、溫室氣體)、水資源、社會文化、健康、經濟究竟造成什麼影響。

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1個月內提出石化業對高雄環境影響總體檢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邀請相關之民間團體、學者列席對談。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七十)針對環保團體舉證六輕提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之「(1011098A)100年度六輕相關計畫之特定有害空氣污染物所致健康風險評估計畫報告」內容涉低估致癌風險及非致癌風險,報告中已檢測出三氯乙烯、四氯化碳、氯仿、1.2二溴乙烯等致癌物,但六輕報告卻未列入致癌評估,而未釐清爭議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於103年3月核備通過此報告,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低估致癌與非致癌風險爭議,納入下年度專案審查會,將所有污染源、污染物(含有機揮發物VOC、重金屬)等都應納入致癌與非致癌風險評估,而且環團亦可推舉審查委員代表參與審查。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七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明(104)年度編列高額出國交流預算,然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資料庫將臺灣列為中國一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洽外交部予以因應處理,並於兩岸環境保護、溫室氣體相關交流活動中,避免可能危及國家主權之協議。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七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近年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會議資訊公開工作有成,為各部會表率,然常因更換承辦人員、會議主席,針對民間團體是否能影音紀錄有不同見解、時常耗費許多時間討論,不利環評效能。基於全民合作保護環境之原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閉門討論結論外,應與公民團體達成必須完整呈現影音紀錄共識後,常態性開放環評會議公民團體影音紀錄。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七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廢棄物清理法指定公告網路申報列管事業,事業廢棄物廢食用油之申報者類別主要為:1.資本總額達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之西式連鎖速食店(含其分店)。2.資本總額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且產生廢食用油之麵條、粉條類食品製造業;查截至102年度應申報家數(列管事業)1,071家,申報量6,545公噸僅占我國推估廢食用油年產生量8萬8,004公噸之7.4%,亦僅占事業機構廢食用油年回收推估量5萬8,075公噸之11.3%,比率偏低,且亦較再利用機構102年度收受非列管事業之再利用量2萬1,537公噸低。顯示之前申報規範,僅掌握極少數廢食用油去處,廢食用油產源申報系統失靈;俟強冠油製品混餿油事件引爆一連串食安危機,劣油影響人體健康及我國食品產業發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才改弦易轍,採取積極作為,為昭公信,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按月公布前一月事業廢棄物廢食用油回收量。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蔡錦隆 王育敏 

(七十四)PLA材質(Polylactic Acid)有生質塑膠、環保塑膠之稱號,每年在國內的使用量為千餘公噸,雖然使用量不高,近年的使用量卻不斷成長。PLA材質雖然取自植物,看似天然,但是回收處理確有相當大的困難。PLA材質在現有技術下的再製回收有一定的難度,PLA的外觀與塑膠類似,但是無法與石化原料提煉的塑膠混摻進行再製處理,而且PLA易受水氣影響使得回收再製的材料強度大幅降低。而且,PLA雖號稱生質塑膠,在大自然中卻幾乎無法分解,只能在特定的回收處理槽當中進行分解作業,使得PLA的回收時常遭遇廠商沒有意願進行處理的困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於民國99年將PLA列為可回收的廢棄物,以每公斤15.17元的金額對回收商於以補貼,以鼓勵回收,但是,在處理商無力處理、無意願處理的狀況下,PLA材質可能出現資源回收業者回收後卻無處可去的窘境。

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PLA材質的回收、再利用所面臨的障礙,儘速研擬解決方案,並對於PLA材質的使用、回收、處理進行宣導。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吳育仁 

(七十五)經查,對於化學工業產業而言,生質材料為化石燃料以外之重要原料,對於二氧化碳減排也有貢獻,世界生質材料工業已經進入第三代,以農業廢棄物精製成原料(如木質素做成罐頭內漆減少雙酚A、以澱粉作為塑膠機殼),然臺灣目前仍無針對生質材料相關標章認證如美國BioPreferred認證,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個月內邀集農委會、工業局、工研院、產業界研訂可與世界接軌之生質材料標章,並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合作推動生質材料標章列為政府綠色採購項目。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本項尚有提案18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般行政」項下「統計業務─編製我國重要環保統計資料」業務費編列225萬8,000元。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01年5月即開始實施我國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卻未見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公開統計資料中詳列監測數據,民眾無從參考歷史資訊,爰請凍結相關預算3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統計資料加入PM2.5監測數據之執行規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之經費編列8,012萬1,000元。其中3,069萬6,000元係用於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相關經費,但有鑑近來我國許多重大環境影響評估案,例如臺東縣美麗灣開發計畫與臺南市鐵路地下化工程等都屢屢發生糾紛,顯示環評制度有進行徹底檢討之必要,因此建請將此部分預算3,069萬6,000元全數凍結,待該部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環評法規與環評審查作業之修正進行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王育敏 江惠貞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編列2,365萬6,000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企劃處負責制定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綜合策劃等政策、制度或法制研討等相關工作,鑒於近年國際推動綠色金融工作,以促進綠能、節能、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由近日臺灣郵政儲金投資中國爭議可知,臺灣國內並非缺少資金,與其投資於資訊不公開之高風險地區,不如投資臺灣國內綠、節能、環境污染防治產業,對臺灣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皆有正面幫助。爰提案凍結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經費二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邀集金融產業、財稅部門、節能產業、綠能產業、環境污染防治科技產業、有志推動公民綠能電廠等環保團體,研商臺灣綠色金融服務工作,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國外旅費編列394萬2,000元。主要為出國參加消費者研究國際研討會,環境科學及技術國際研討會。相關會議參與之必要性不明,具體效益值得商榷,相關費用監督不易,為撙節預算,建請凍結國外旅費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環境影響評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顧問機構評鑑編列190萬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顧問機構評鑑有助提升環評顧問公司品質,日前日月潭水里大彎服務區開發案在民間團體舉證之下,發現有數筆土地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顧問公司提供不實資料狀況下讓此案進入二階環評。日後恐將再次引法如美麗灣飯店開發案多年民眾抗爭與法律纏訟,最後開發單位敗訴事件。爰提案凍結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確認顧問公司提供不實資訊、或未環評先招商之開發案(如雪谷纜車)未來不得進行環評程序,並懲處該案顧問公司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計畫」之經費編列8億7,590萬元,係用於補助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但有鑑於近年來南投、雲林、臺東等各縣市都有焚化爐於興建後遭閒置之情況,形同「環保蚊子館」,因此是否仍有持續推動之必要,須待該署針對補助之狀況以及興建之預期使用率進行詳細說明,才能決定,因此建請將此部分預算8億7,590萬元全數凍結,待該署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王育敏 江惠貞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獎補助費編列14億3,490萬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推動廢棄物回收的過程中,定義廢棄物為資源屬性,並將目標設定為零廢棄,以推動物質再利用循環鏈。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定義,底渣應屬資源類別,其再利用之產業應回歸市場機制,且底渣再利用管理與技術不臻成熟的問題,其間接或直接性污染仍頻傳,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104年度預算中編列「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業務費用,尚待重新評估,爰請凍結相關預算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廢棄物再利用中底渣循環鏈之完整報告,及其再利用之技術與流向說明,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有關加強基層環保建設業務中新增的「營造友善城鄉環境計畫」編列1億8,800萬元。根據預算法第49條之規定:「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而「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編列1億1,000萬元,並未於預算書說明底渣再利用工作之成效,爰凍結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該工作計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徐欣瑩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空氣品質管理策略規劃及推動」業務費45萬元。空氣污染物中的細懸浮微粒(PM2.5)為近年新興研究專題,其致癌程度已被世界衛生組織列為高風險性物質,對群眾的呼吸健康影響甚鉅,高雄市長期位於工業區林立的污染環境中,PM2.5數值也屢屢超標,目前已有學校與民間組織發起自救,依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每時量測數據而暫停戶外運動課程,卻未見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教育部積極協商停課機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預算中編列「空氣品質管理」等相關業務費用,若無具體為公眾所規劃之空氣污染管理策略,等同消極作為,爰請凍結相關預算2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因應PM2.5指標設立修訂防護機制計畫期程,及預算必要性之說明,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固定空氣污染源管制」業務費184萬元。臺灣目前的空污總量管制,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必須會同經濟部方能分期分區公告實施,環保權責一直被限制在經濟部,然而隨著時代的演進,環境保護的意識逐漸取代工業時期以發展為重的情形,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在兩年多來,不斷呼籲行政院針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提出行政院版本,以整合朝野意見,為民謀福。

在第8屆第6會期院會總質詢中,立法委員趙天麟再度建請行政院應儘快提出行政院版本,然而所收到的回覆,竟是裁示在不修法的情況下,執行總量管制,形同退回原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仍舊受限於經濟部的管考,亦無視立法委員之修法及監督職權。

查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中編列「固定空氣污染源管制」之相關預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不思從源頭杜絕、積極爭取修法,卻消極以稽查或管制計畫妥協於經濟部,輕易撤守應以專業設置總量管制之角色,恐無法為空污區的居民立下保證。爰請凍結相關預算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兩年內就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修正之跨部會協商歷程報告,以及「總量管制監督與追蹤小組」之設置期程與運作機制,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十一)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全球大氣品質保護」編列258萬元。上述業務逐年編列預算執行,內容包含相關國際法規修訂、宣傳作業、學術交流活動等,上述預算使用監督不易,且每年進行相同之國際議題研究,執行內容一致,成果不明,欠缺效益說明,應撙節使用。建請凍結系爭預算15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十二)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全球大氣品質保護」業務費編列258萬元。空氣污染物中的細懸浮微粒(PM2.5)為近年新興研究專題,其致癌程度已被世界衛生組織列為高風險性物質,對群眾的呼吸健康影響甚鉅,高雄市長期位於工業區林立的污染環境中,PM2.5數值也屢屢超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仍在年度績效目標中,以未包含PM2.5監測濃度的PSI空氣污染指標作為空污改善成效評斷,恐將誤導民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於近期已提出PM2.5指標,然社會各界仍期盼設立單一參考指標,查環境保護署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推動綠能低碳總計畫行動方案」之委辦預算,若無具體防制措施與改善目標,恐無法為民眾之呼吸健康把關。爰請凍結相關預算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年度空氣污染改善績效之指標、新式空氣品質指標之設置期程,以及相關預算必要性說明,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十三)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編列「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8,473萬元,其中「督導強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排放管理及生活污水管制等相關工作」預算編列70萬8,000元及「辦理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及區內事業廢污水排放管理、工業區廢污水管制等相關工作」預算編列300萬元。兩項內容有所重疊,均為強化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等相關工作,疑有重複編列之嫌,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該如何辦理監督及管理管制,應加強說明辦理方式及效應,爰凍結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管理管制方式做出檢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楊玉欣 蔡錦隆 

(十四)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編列7,418萬元。事業廢棄物被棄置在水岸邊的如果未及處理,不僅較陸地更容易造成污染範圍擴大,更可能隨時因氣候關係被沖散而增加處理的難度,故水岸邊的事業廢棄物有處理的必要性。彰化伸港鄉西濱快速道路(臺61線)162K下方大肚溪沿岸高灘地,範圍為臺17到臺61公路之間的河畔,包含大量有毒電弧爐爐渣與集塵灰被非法棄置,非法棄置場址多含有害事業廢棄物,雖民間團體多次反映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彰化縣環保局開會協調處理下,至今政府均未能有效處理完畢。爰凍結相關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清運報告且同意調查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楊玉欣 蔡錦隆 

(十五)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業務費編列3,825萬4,000元。

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以及荒野保護協會近年來持續發起淨灘活動,每年9月到10月份號召志工撿拾沙灘垃圾,和一般撿拾的活動不同,淨灘參與成員除了清理水域與岸邊的廢棄物外,還必須使用一份全球共用的海廢監測表(ICC表),詳細記錄海灘上的垃圾種類與數量,並將彙整後分析垃圾來源,進而發展出人類社會的資源再利用政策,查環境保護署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辦理海岸地區環境清潔維護」之相關業務預算,雖已有定期舉辦淨灘活動及ICC紀錄分析,卻未見公開詳細統計數據與背景資料,如淨灘日期、花費時間、長度或人員數量等,民眾無法了解其計畫執行情形、分享淨灘紀錄成果,爰請凍結業務費預算2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淨灘資訊透明化之規劃,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十六)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編列2億1,258萬9,000元。長期委外辦理建置毒災應變小組非長遠之計,爰將「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編列之2億1,258萬9,000元凍結二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毒災應變小組正式納編之規劃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蔡錦隆 王育敏 

(十七)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業務費編列3,028萬2,000元。臺灣是高度都市化國家,城市空污主要來自交通,據去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料,交通測站PM10的年平均濃度要比一般測站高約兩成;但全臺的交通測站卻只有6個,六都之中的臺中、臺南更連1個都沒有,監測條件完全不符民眾的生活環境,查環境保護署104年度預算中編列「規劃調整既有測站類型及功能」之業務費用,屬跨年度計畫編列之預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遲未對交通測站數量提出改善措施。

另「開發增進空氣品質監測資料收集及分析系統服務」於103年度編列248萬3,000元,卻於104年度突增為2,210萬元,增列將近10倍預算,查該項預算說明並未有詳細工作陳述,恐有浮編濫用、迴避監督之虞。

綜上,爰請凍結相關委辦預算1,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新增交通測站規劃或增進城都交通密集區空氣品質監測之方案,以及新增預算數必要性之說明,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十八)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2條規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意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如欲和中國大陸簽署環境保護相關協議,應透過陸委會交涉,而非自行洽談,以確保合作之效益及效力。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103年度編列預算洽談「兩岸環保事務合作協議」協商議題及雙方實質合作之運作機制,為確保合作協議之談判效益,在協議未成之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不得逕自前往大陸進行任何合作交流會議。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第2項 環境檢驗所原列2億7,942萬8,000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環境檢驗」7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7,772萬8,000元。

本項尚有修正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科技發展」項下「環境檢驗─科技發展」新增預算1,470萬元,業務說明中包含推動環境鑑識技術開發、奈米碳管修飾分析、微萃取技術開發、奈米環境評析等8項委辦計畫。上述計畫多為委外性質,且類似研究內容,於以往年度亦已進行多次研究,包含103年度已編列1,170萬元進行相似研究,104年又再增加預算加以進行,妥當性有待商榷,研究內容與效益不明,預算使用不易監督。此外,8項研究計畫皆為委辦,是否有失環檢所具有研究性質之設立目的,相關日常研究業務不應全數委外。建請「環境檢驗─科技發展」業務刪減100萬元,其餘部分凍結27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檢驗」項下「檢驗業務規劃管理─環境檢測機構推動及管理」編列765萬2,000元,查該所102年度委託民間公司對營運中或新設置之環境檢測機構、機動車輛測定機構檢驗室欲申請之項目,進行品管系統與檢測技術評鑑。102年度檢測結果,各類申請項目共5,793項次(含101年度未結案件750項次),許可項目5,136項次(88.7%)、不許可項目657項次(11.3%)。其中空氣、廢棄物、土壤、噪音及機動車輛噪音測定檢測類不合格率超過10%,高於平均不合格率,原因疑為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人員對檢測技術及方法瞭解不足。此外,上述業務皆為委辦,是否有失環檢所法定職責,妥適性值得商榷。相關業務內容竟另包含國內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出訪內容與效益不明,預算監督不易有浮編之餘。建請「環境檢測機構推動及管理」業務,刪減65萬2,000元,其餘部分凍結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第3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7,186萬元,照列。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勞動部主管、環境保護署主管部分由田召集委員秋堇出席說明;衛生福利部主管部分由王召集委員育敏出席說明。

主席:第21款暫行保留。

報告院會,本案各項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日會議討論事項處理到此為止,1月13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6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