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星期三)9時16分至16時34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田委員秋堇

主席(陳委員節如代):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3年12月29日(星期一)上午9時11分至11時52分

下午2時47分至4時37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蔡錦隆  蘇清泉  徐少萍  江惠貞  田秋堇  楊 曜  陳節如  王育敏  楊玉欣  趙天麟  吳育仁  鄭汝芬  劉建國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吳秉叡  李昆澤  羅淑蕾  江啟臣  陳歐珀  陳碧涵  李桐豪  賴振昌  廖正井  顏寬恒  邱文彥  王進士  葉津鈴  呂學樟  楊麗環  黃昭順  高金素梅 簡東明  羅明才  劉櫂豪  廖國棟  林滄敏  陳怡潔  周倪安

   (委員列席25人)

請假委員:徐欣瑩  林淑芬

列席官員:

勞動部

部長

陳雄文

 

 

政務次長

陳益民

 

   勞工保險局

局長

羅五湖

 

   勞動力發展署

署長

廖為仁

 

   勞動基金運用局

局長

黃肇熙

 

   職業安全衛生署

署長

傅還然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所長

林三貴

 

   綜合規劃司

司長

王厚誠

 

   勞動關係司

司長

王厚偉

 

   勞動保險司

司長

石發基

 

   勞動福祉退休司

司長

孫碧霞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司長

劉傳名

 

   勞動法務司

司長

王尚志

 

   秘書處

處長

廖美娥

 

   人事處

處長

李秉洲

 

   政風處

處長

金 祥

 

   會計處

處長

張月女

 

   統計處

處長

劉天賜

 

   資訊處

代理處長

黃秋桂

 

行政院主計總處

專門委員

李錫東

 

   基金預算處

科長

黃信璁

主  席:田召集委員秋堇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劉錦章

紀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林淑梅

   薦任科員 高佳伶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上次會議議事錄中臨時提案第二案及第十一案修正如下:

二、為滿足國民享有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3年12月22日公告之行政命令應修改如下:

(一)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1.第二點第三項修正為:包裝食品製造過程中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於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者,應標示「本產品為基因改造○○○加工製成,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2.第四點修正為:「依本規定所為之標示,其字樣應標示於品名、原料名稱之後或其他容器或外包裝上明顯位置,其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五毫米。」

3.新增第五點,「本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二)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1.第二點第三項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製造過程中使用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或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於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者,應標示「本產品為基因改造○○○加工製成,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2.第四點修正為:「依本規定所為之標示,其字樣應標示於品名、原料名稱之後或其他容器或外包裝上明顯位置,其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五毫米。」

3.新增第五點,「本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三)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1.第二點第三項修正為:散裝食品製造過程中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於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者,應標示「本產品為基因改造○○○加工製成,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2.第四點第二款修正為:「()以標記(標籤)標示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五毫米;以其他型式標示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3.第五點修正為:「五、本規定實施範圍: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

實施對象:食品販賣業者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

實施品項:農產品型態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該等原料經過簡單之切割、研磨。

(二)自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

1.實施對象:連鎖食品販賣業者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

實施品項: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產品。

2.實施對象:食品販賣業者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

實施品項:農產品型態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該等原料經過簡單之切割、研磨。

(三)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

實施對象:非連鎖食品販賣業者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食品販賣業者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

實施品項: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產品。」

(四)含非基因改造包裝食品標示應遵行事項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楊玉欣  林淑芬

十一、第一案衛生福利部所提供的機密資料給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時,議事人員需將資料函轉提供給該會提案及連署委員。

提案人:林淑芬  田秋堇  趙天麟

陳節如  鄭汝芬

其餘均無異議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預算處理)。

二、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非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信託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預算案(預算處理)。

決議:

一、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勞動部主管(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收支部分,審查結果:

乙、歲出部分

第15款 勞動部主管1,215億9,716萬1,000元

本款通過決議1項:

(一)104年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就業安定基金各編列133萬5,000元、1,290萬元,合計1,423萬5,000元之委外研究經費如下附表。勞動部近2年委外研究報告公開情形在101年10項僅6項公開,102年8項僅1項公開,未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及第7條第1項應主動公開之原則。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增加研究報告實際運用效率,如附表之研究報告應全數公開前,本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3萬元,俟勞動部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

單位:新臺幣

研究計畫名稱

預算編列單位

預算案數

1

辦理延後退休制可行性方案

勞動部

750

2

辦理臨時工作津貼執行成效評估之研究

勞動部

585

3

個人奈米微粒採樣器研發及技術應用研究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3,000

4

奈米作業場所自主管理與控制防護研究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2,900

5

奈米微粒作業人員健康危害流行病學研究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4,000

6

奈米材料應用於可移動式能源元件之安全性研究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3,000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徐少萍  林淑芬

第1項 勞動部原列1,149億7,801萬5,000元,減列「國內旅費」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國外旅費」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目「勞動保險業務」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一般行政」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綜合規劃業務」431萬2,000元(科目自行調整,含「推動研究發展」54萬元、「強化計畫管考」30萬元、「強化人力資源政策規劃」業務費30萬元、「促進國際合作交流」30萬元、「參與國際組織及經貿諮商談判」業務費30萬元、「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中「因應ECFA簽訂後,赴陸工作者增加,為關懷我赴陸工作者勞動權益,提供相關資訊與諮詢服務等協助業務費」107萬2,000元、「我國將陸續與大陸簽訂服務貿易協定與貨品貿易協定,為消除國人對於該等協定之疑慮,召開說明會等」業務費150萬元)、第4目「勞動關係業務」4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含「強化勞資夥伴關係」20萬元、「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100萬元),共計減列1,031萬2,000元,改列為1,149億6,770萬3,000元。【7.9.12.13.19~28.29.31.32.33.34.35.37.41.44. 45.46.50.59.60】

本項通過決議44項:

(一)104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編列9,036萬元9,000元。104年度勞動部及所屬預計運用派遣人力968人、預算金額5億3,039萬7,000元,勞務承攬2,289人,預算金額11億5,975萬4,000元,共計3,257人,預算金額合計16億9,015萬1,000元。

經查,依民法規定:承攬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在承攬業者依承攬契約而指派所屬勞工(擔任履行輔助人)至定作人處提供勞務之場合;勞動承攬外觀上似乎與勞動派遣相近,但二者間主要差異在於:承攬業者並未將指揮監督權讓與定作人,而勞動派遣部分,要派機構則可直接指揮監督使用派遣勞工。

又查,由於各界對於政府部門帶頭使用派遣人力多所撻伐,行政院於99年即鼓勵行政部門辦理勞務採購時,應優先評估以勞務承攬方式辦理;但由勞動部及所屬進用之承攬人力的工作內容觀之,多數工作要派機構仍須直接行使指揮監督權,勞動部及所屬卻為配合行政院降低派遣勞工人數之要求,特意忽略派遣與承攬之差別,導致派遣人力人數雖然降低,但勞務承攬卻不斷增加之怪象。(詳見附表)

附表:102年度至104年度派遣及勞務承攬人數表    單位:人

 

 

年度

102

103

104

派遣人力

993

965

939

 

勞務承攬

1,417

1,523

1,750

綜上,勞動部為勞政最高主管機關,未明確定義派遣及承攬造成各界多有誤解,已屬失職,甚者,帶頭將應運用勞動派遣人力之事項,任意以勞動勞務承攬為之,更屬不該,爰凍結「勞動關係業務」200萬元,待勞動部明確定義勞動派遣與勞務承攬、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7】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二)104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編列4,968萬3,000元,存在下列問題:

1.年度預算扣除統收統支作為「規劃商港相關工勞工福利,增進碼頭工人福祉」用途的2,097萬9,000元之後,勞動福祉退休司年度預算僅剩2,870萬4,000元,故相關計畫更應用在刀口上,以杜絕浪費。

2.檢討參加協會之必要性,例如國際社會福利協會(中華民國總會)、美國員工協助專業協會(EAPA)以及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等;其次,每年派員參加EAPA年會,公務出國報告應於返國一個月內完成,議程應以中英文呈現,並應於次年預算書內說明「建議」之參採情形。

3.分支計畫「落實勞工退休制度」委託辦理「延後退休制度」可行性方案研究,應交由勞研所辦理即可,本計畫預算應全數刪除;另延後退休對公營事業勞工較為有利,對私營企業則助益不大。

4.勞動福祉退休司應說明勞動基金監理會議及查核審閱辦理情形。

5.輔助縣市勞工育樂中心部分,應公布中心使用率:輔助托兒福利業務部份,應注意區域分配,避免集中化現象;策辦勞工服務工作部分,應著重弱勢勞工之協助輔導。

綜上,爰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陳節如

(三)104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輔助托兒服務」編列894萬5,000元。有鑑於勞動部102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性別平等概況調查,250人以上企業中尚有20.9%未設置任何托育設施或措施,顯見勞動部對於有子女托育需求之勞工,未有全面之照顧與規劃。爰此,凍結「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輔助托兒福利服務」預算5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未提供企業托兒設施或措施之事業單位進行調查,確實掌握「撫育6歲以下子女且有托育需求之勞工比例較高,但未設置任何托育設施或未提供托育措施的事業單位」名單,並對此類事業單位,提出普設托育設施或措施之具體輔導作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5】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四)104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之「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業務費編列220萬3,000元。有鑑於我國去年(102)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受僱人數有2,297人,且青少年於寒暑假期間打工之情形日益普遍,但實務上常見雇主指派未滿16歲之受僱者從事危險工作,導致其發生傷亡意外;或雇主任意苛扣未滿16歲受僱者之薪資、僱用前未徵得兒少家長同意等違反勞動基準法與相關法規之情事。爰此,凍結「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之「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4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提升未滿16歲受僱者之法定權益認知,並督促雇主落實勞基法及相關法令有關保護未滿16歲受僱者之規定,及加強未滿16歲受僱者之勞動檢查等,提出具體可行之改進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6】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五)104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之「健全就業平等法制,落實職場平權」業務費編列431萬8,000元。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指出,民國102年「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就業者占該性別就業者比率」之調查數據,女性為7.85%,高於男性之6.22%,兩者相差1.63%,且有逐年擴大之趨勢(101年1.39%、100年1.09%);次依同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受僱員工薪資調查」,女性之平均時薪為233元,約為男性平均時薪278元之83.9%。可見我國女性從事非典型工作之比率偏高、薪資未能有效提升,已影響女性工作權益之保障。爰此,凍結「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健全就業平等法制,落實職場平權」業務費5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女性低薪及從事非典型工作比率逐年增長之問題,提出具體可行之改善對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0】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六)104年度勞動部「委辦費」編列75萬元,相關費用運作方式不明,據勞動部主管近2年度委外研究報告公開情形,101年度委外研究報告計10項,全文公開者6項、限閱報告須自行洽商委託機關者4項,全文公開比率60%,惟至102年度委外研究報告計8項,全文公開者僅1項、限閱報告須自行洽商委託機關者7項,全文公開比率降至12.5%,爰要求勞動部強化公開委託之研究報告,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增加研究報告之實際運用效益。【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七)勞動部辦理勞工紓困貸款,以紓解勞工朋友一時之經濟急需與難關,符合申貸資格者最高申貸金額10萬元整。若勞工無法按時還款,勞工保險局可於未來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時逕予抵扣二分之一,不僅高於一般銀行債權抵扣三分之一門檻,恐危及老年經濟安全,應予以檢討。爰請勞動部研議檢討修正相關規定,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12】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趙天麟  劉建國

(八)有鑑於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今年11月發布「2014IMD世界人才報告」(IMD Talent Report 2014)。在60個受評比國家,我國排名第27,為近5年來表現較差之排名。突顯出近年來我國於激烈的國際人才競爭市場中,績效有待提升,我國政府須更加積極整合各部會資源,建立跨部會人力培育平台,從多方角度謹慎研議提升人才指標的有效策略,方能強健我國勞動市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已研提相關提升人才競爭力具體措施並納入「育才、留才及攬才整合方案」,包括:持續推動及強化多元、實務的進修與培訓、強化職能基準、技能檢定、放寬外籍人才來臺工作、居留及停留規定。另有關綜合規劃業務係推動研究發展、強化計畫管考、促進國際合作交流、參與國際組織及經貿諮商談判、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政策規劃,至關重要,本預算照列。爰此,請勞動部於4個月提出103年度執行育才、留才及攬才之成效及未來預定採行之規劃報告。【30】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鄭汝芬  楊玉欣

(九)有鑑於美國國務院發表之「2013年度各國人權報告」指出,在台外籍家庭看護與家庭幫傭,未享有最低工資或加班費之保障,未對其每日或每週工時設限,未規定最低之休息次數或休假時間,且仲介公司多會預先扣除貸款償還金額及各項費用後,始將薪資付給外籍家庭看護與幫傭,造成外勞實得工資遠低於貧窮線,勞工剝削問題嚴重。據上,勞動部應正視此議題,於家事勞工保護法通過前,針對改善家事外勞超時工作問題、提升其勞動條件、強化其勞動權益保障,研提具體改善措施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39】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十)有鑑於104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編列之「參與國際組織及經貿諮商談判」預算,其中辦理1場次之國際勞動事務研討會,預算書中僅見「藉以累積國際友我社群連結,以提升我實質國際地位」,未說明任何實質意涵。據上,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提供「2014年就業促進研討工作坊」會議相關資料及辦理效益報告;另應於辦理104年度國際勞動事務研討會結束後1個月內,將該研討會之執行成果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42】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十一)104年勞動部所列舉勞動關係業務工作計畫內容,包含輔導工會組織健全發展、建構協商式勞資夥伴關係、督導處理勞資爭議及落實大量解僱保護機制、推行勞動教育,規劃輔導民間團體辦理勞動事務進修教育等,並無前項相關業務計畫,爰此,為瞭解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相關活動之成效,建請勞動部於全國模範勞工表揚活動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完成是項活動辦理成果報告,並檢討過去當選之模範勞工有無超時工作等情事。以書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48】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趙天麟  劉建國

(十二)勞動契約法自民國25年公布,卻遲遲無法施行,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決定,將重點勞動契約議題增訂於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專章中,暫緩提出勞動契約法之修正草案,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9年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規劃符合當代勞動環境的勞動法令,卻碰上派遣議題等爭議而擱置,最終決定另提出勞動契約專法,也連帶使重要勞動契約議題繼續擱置。

101年即有委員指出,我國有包括勞動契約法等許多法案躺在行政院內遲未能上路,督促政府儘速施行。當時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回應,勞動契約相關法制多年來皆列為該會之施政重點,從未中斷勞動契約之相關研修工作,然而至今「競業禁止條款」、「最低服務年限」等重要勞資關係仍依法無據,勞工碰上與雇主簽訂不合理之競業禁止與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仍時有所聞,對勞工之保障顯然有欠周延。

建請勞動部應邀集勞雇團體聽取意見後完成「競業禁止條款」及「最低服務年限」相關行政指導。並辦理北中南座談會,以保障勞工權益。【51】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蔡錦隆  王育敏  鄭汝芬

(十三)有鑑於勞動部近期檢查派遣業者明顯增加,然違法比率仍高,應提升檢查家數與頻率。查勞動部99年度及100年度業者違反勞動法令比率介於73%至90%之間,101年度兩次專案檢查雖下降至53%及36%,然102年度違反比率回升至63%,派遣業者未能顧及勞工權益等情事仍有待改善。勞動派遣為我國重大勞動議題,不容任何輕忽怠惰。建請勞動部先行針對103年檢查違法派遣事業單位進行專案勞動教育,未參加者,列入104年當然檢查對象。【52】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十四)104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工作計畫內容主要有輔導工會組織健全發展,建構協商式勞資夥伴關係,督導處理勞資爭議及落實大量解僱保護機制,推行勞動教育,規劃輔導民間團體辦理勞動事務進修教育;以及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依勞動部統計102年勞資爭議案件計23927件,爭議人數35,465人,雖自94年以來最低,但若與101年比較,勞資爭議案件增加704件;再者,勞資爭議終結案件經「調解」及「協調」成立之比率占57.33%,雖較上年增加1.37個百分點,似有再加強空間,爭議人數雖然減少,但案件數卻增加,顯示勞動部應提出因應對策,請勞動部於3個月儘速研議一定金額以下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得經一方申請交付仲裁之機制,研議結果以書面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53】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陳節如

(十五)104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加強推行勞工教育」業務費編列475萬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座談會與輔導民間勞動事務進修等業務。相關辦理成效說明不足,未來具體規劃內容不明,相關業務監督不易。為加強勞動教育之推動,使勞動權益概念向下扎根,建請勞動部於104年度規劃辦理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勞動權益教育宣導活動,並與教育部研議合作辦理師資培育及教材研發。【5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十六)104年度勞動部「落實勞工退休制度」業務費編列185萬元,相關費用運用包含研討會、政策宣導、委託研究等業務。因應勞工退休福祉不應僅侷限會議與宣導等業務,應具體落實相關執行層面,爰要求勞動部強化勞工退休政策、法令宣導之成效。【6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十七)有鑑於近年重大勞資爭議,如華隆頭份廠、榮電公司財務困難積欠工資、聯福製衣等多家關廠歇業等案,肇因於雇主積欠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勞動部因未能有效督導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確實掌握雇主是否依法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落實查察處罰,嚴重影響勞工權益。截至103年6月底事業單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家數提存率僅73.04%,且102年度催繳家數達39,248家,處罰家數卻僅80家;103年度催繳家數達25,723家,處罰家數卻僅117家,使事業單位未依法提撥亦有恃無恐,爰要求勞動部應積極督促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落實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並對違法者予以裁罰,以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67】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十八)104年度勞動部預算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委託辦理『延後退休可行性方案之研究』,查我國勞動基準法強制規定勞工退休年齡從60歲延後至65歲,主因我國平均餘命延長,近年來因經濟因素,加上新加坡正研議將二度就業勞工年齡上限由65歲提高至67歲,民間仍有呼聲要求再次延後退休年齡,然延後退休年齡仍須注意中高齡職位不易釋出,所造成的失業風險及年輕人就業市場之衝擊,甚至對於傳統產業中高齡勞動者之體力剝削等,爰要求勞動部於辦理本項委託研究計畫時,應將對年輕人就業之是否衝擊及對預防中高齡勞動者體力剝削等議題一併納入考量。【68】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十九)勞動部今(103)年度進行組織改造後已設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作為勞工相關議題的研究中心,並增設勞動關係研究等業務,理應將勞動研究相關業務移交研究所承辦,方符合專業事權劃分原則,勞動部104年度仍編列預算作為研究預算,為免有疊床架屋之嫌,爰要求勞動部應注意與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間有關研究計畫之權責分工,避免業務重疊,應將有限資源作最有效之運用。【69】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鄭汝芬  楊玉欣

(二十)查勞動法令禁止懷孕女性上夜班是要保護母體與胎兒的健康,同時規範如果懷孕女工要求調至簡易輕便工作,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調降薪資。上述法律保護措施之目的是希望打造友善懷孕環境,讓想生育的婦女可以不要有工作上的牽掛,安心的懷孕。惟實務上對於有養家壓力的女工而言,因為懷孕調離夜班導致薪水下降,女工不敢懷孕。萬一懷孕了,女工怕調降薪水繼續從事夜班工作,恐造成流產的風險且增加薪資爭議。爰建議朝調班前6個月平均工資研議,要求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召開會議邀集學者專家及婦女團體討論,並將研商結果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71】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十一)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4條規定,基本工資之審議須衡酌國家經濟發展狀況、躉售物價指數、消費者物價指數、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家庭收支調查統計等數據指標。惟各該參數,並無具體規定如何審酌。以往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雖曾參酌消費者物價指數、家庭戶數、勞動生產力相關指數等因素設定公式調整基本工資,但因基本工資涉及多項指數,社會各界仍多有疑慮。因基本工資不僅涉及勞資雙方權益,其對於國家總體經濟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爰要求勞動部委請專家學者訂定基本工資計算方式之可行性研究,建立長久參考使用之公式,以符合社會各界之要求,並將辦理情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72】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陳節如

(十二)我國法定工時在90年由每週48小時縮減為每兩週84小時,但至102年,年總工時仍高居2,140小時上下,就亞洲國家而言仍屬偏高;我國部分產業勞工因每週、每年處於長工時狀態下,過勞死案例時有所聞。因此我國勞工長期處於長工時之現象,應予正視。

勞動部推動縮減法定正常工時,應思考如何實際降低勞工的工時,避免藉提升加班時數來扭曲法定工時縮減的政策意義,使長工時狀態能獲得緩減。爰要求勞動部推動勞動基準法的修正,加強與勞工團體溝通,才能確保勞工的權益,避免過勞,並請勞動部儘速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73】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十三)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第8屆第5會期第24次會議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爾後應將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發言摘要及會議紀錄全數公開上網。查今(103)年度第28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於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下組成工作小組會議,並以每季集會1次為原則,就基本工資審議相關事宜詳加研究。有鑒於基本工資工作小組屬基本工資審議共識形成之重要過程,亦應受前開決議之規範,爰要求勞動部將工作小組之會議議程、發言摘要及會議紀錄全數公開上網,以受社會各界公評。【74】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十四)勞動基準法施行至今已達30年,但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令之情況仍普遍存在,尤其濫用責任制工時、違法超時工作、未給加班費的問題嚴重,影響勞工權益甚鉅。爰要求勞動部應加強勞動基準法令之研習與宣導,使各事業單位及勞工了解法令之規定,讓勞工清楚自身之權益,以落實勞動法令,並將辦理成果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7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十五)鑒於國內勞工超時工作、過勞問題嚴重,過去以為年紀較輕、學歷較低、在小企業工作的勞工,較有超時工作風險;但最新研究發現,超時過勞族群的特徵已有改變,年紀較大、學歷越高在大企業工作者,超時工作風險反而較高。據學者分析,碩士以上的工作者多進入知識密集產業,更易被冠上責任制而超時工作。

爰要求勞動部應加強500人以上之高科技產業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並列為104年度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重點項目,對於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應優先納入年度勞動基準法令講習對象,以確保勞工權益。【77】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蔡錦隆  鄭汝芬  王育敏

(十六)性別工作平等法已施行多年,惟依據勞動部102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性別平等概況資料顯示及新聞媒體報導,國內雇主仍時有違法情形,顯見台灣雇主的性別刻板印象仍有待導正,爰要求勞動部應加強勞動檢查、積極宣導、推動就業平等相關措施及強化地方政府第一線工作人員職能,以建構友善職場環境,消弭女性職場歧視之現象,真正落實職場平權,提升女性勞動參與之意願。勞動部應於每年4月及10月將辦理情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78】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十七)鑒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已12年,惟社會上普遍存在性別刻板印象,且近年性別工作平等法迭有修正,為使社會各界對於該法之內容詳加了解,確實保障婦女就業權益,落實該法意旨,請勞動部加強該法及相關觀念之宣導,以建構就業平權的友善職場。【7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十八)依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願之權。又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於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勞動部為防止公權力之恣意致損害人民權益,並糾正不當之行政處分,該部勞動法務司辦理有關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業務,其102年訴願案件收辦總件數為3,369件,高居行政院所屬機關第二,惟承辦訴願案件人力僅有9名,案件負荷量高居第一,應充實訴願案件之人力,以期提昇訴願案件品質,落實保障人民救濟之權益;其次,應加強訴願會、勞工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委員之出席率,並定期檢討和汰換。【8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陳節如

(十九)依憲法第15條及第153條規定意旨,國家應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及工作權,並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實施至今,社會經濟情勢已有顯著改變,為維護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健康福祉,勞動部應持續就現行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進行檢討,並積極逐步排除適用,該排除適用案,勞動部法規會應依法制作業程序,於1個月內審議完成,以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目的。【82】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三十)依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願之權。又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訴願法第63條規定,訴願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查勞動部近3年訴願收辦總案件均高達3,000餘件,惟承辦訴願案件人力長期不足,勞動部仍應加強落實保障訴願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對訴願案情瞭解及增進訴願審理效能,實有必要。【83+84】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田秋堇

(十一)根據勞動部民國103年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民國102年提供育嬰留職停薪之事業單位,對於員工復職之安排,仍有逾1成比率無法確保能回復原職,並保障原有工作福利及條件等,均存有顧慮,顯見民眾對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仍有顧慮,爰要求勞動部研議強化相關權益及復職保障措施,並將相關措施及計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85】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  江惠貞  徐欣瑩

(十二)雇主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已達99.77%,勞工退休權益已獲相當保障,惟仍有部分事業單位未依法提撥,爰要求應由制度面及法制面研擬有效因應措施,以確保勞工權益,並將相關改善措施計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86】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  江惠貞  徐欣瑩

(十三)有鑑於勞動部每年編列委外研究預算甚多,然卻未主動向外界公開,實有違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爰建請勞動部應檢討全面公開委託之研究報告,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增加研究報告之實際運用效益。【87】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蘇清泉  楊玉欣  徐欣瑩

(十四)有鑑於立法院審查100年度、102年度及103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時均做成決議,請勞動部儘速研擬完成勞動派遣相關規定,以明確規範暨保障勞雇雙方權益,勞動部雖稱所擬「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已於103年2月間函送行政院,然迄今仍未凝聚各界共識完成法制化作業,實不利勞工權益保障!爰建請勞動部應適度提高對派遣業者勞動檢查之家數及頻率,並儘速完成派遣業管理及派遣勞工權益規範及保障之法制化作業。【88】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蘇清泉  楊玉欣  徐欣瑩

(十五)有鑑於雇主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影響勞工生活甚鉅,勞動部負勞工權益保障之責,惟長期未有效督導及處理雇主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關廠工人貸款爭議等案件!爰建請勞動部應儘速對足額提撥退休金研議明確標準,並建立雇主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相關勞工保障機制,且積極督促地方政府依表定時程全面清查未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金之企業,以保障勞工權益。【89】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徐欣瑩

(十六)有鑑於勞動部所經管之基金近年來委託投信業者操作,經常爆發代操弊端,造成基金蒙受損失,影響基金權益及勞工權益甚鉅!爰建請勞動部除應持續檢討監督管理制度外,並應儘速就現行委託國內外投信業者過於集中問題審慎檢討因應,以適度風散風險,維護基金與勞工之權益。【90】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蘇清泉  楊玉欣  徐欣瑩

(十七)為辦理協助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各706萬6,000元、5億2,545萬3,000元及730萬5,000元,合計為5億3,982萬4,000元。

查103年度勞動部共編列此計畫公務預算達5億4,509萬6,000元,然而截至103年7月底止執行數僅1億3,037萬9,000元,整體執行率23.92%,部分經費如勞動部之「勞工福利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及勞動力發展署「泰山職訓中心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就業」等預算甚尚未動支。

經費執行率偏低可能是需求被高估,也可能是經費錯置。爰建請勞動部強化經費運用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避免政府公帑不必要之浪費。【91】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徐少萍

(十八)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4年度預算書揭露,勞工保險普通事故老年、失能及死亡給付之過去服務應計給付精算現值約8兆6,976億元,扣除截至103年6月底已提存普通事故責任準備6,479億元,尚有約8兆0,497億元未提存責任準備,責任準備提存比率僅7.45%。

勞工保險基金現行實際費率8.5%,與勞工保險局101年度委託精算之最適費率27.84%差距甚大,導致基金收支失衡,精算勞工保險基金將於107年首次出現收支不足,116年起出現累積虧損。

面對我國高齡化、少子化趨勢,及勞工保險制度高給付、低費率之設計,將導致基金收支不平衡及負債世代移轉問題日益嚴重。爰建請勞動部儘速研謀對策,並持續溝通年金制度改革方案,以避免造成政府未來鉅額財政負擔,並保障勞工老年經濟安全。【92】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徐少萍

(十九)勞動部對勞動派遣業者之勞動專案檢查,102年度違反勞動法令家數比率為63%,較101年度的53%及36%提高許多。但102及103年勞動部的檢查頻率卻由每年2次減少為每年1次,檢查家數也下降為60家。業者違規率提高的同時,勞動部的檢查卻降低,恐怕讓業者有恃無恐。

爰建請勞動部適度提高對於勞動派遣業者之專案檢查之頻率及家數,以監督業者對勞動條件適法性之遵循情形。【93】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徐少萍

(四十)近年來發生之重大勞資爭議,如華隆公司頭份廠、榮電公司財務困難積欠工資,聯福製衣、太子汽車等多家關廠歇業勞工因貸款還款爭議持續抗爭等,肇因於雇主積欠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勞動部因未能有效督導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確實掌握雇主是否依法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落實查察處罰,嚴重影響勞工權益,引發社會動盪不安,核有疏失,業經監察院於102年6月間糾正在案。

雇主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影響勞工生活甚鉅,勞動部負勞工權益保障之責,惟長期未有效督導及處理雇主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關廠工人貸款爭議等案件,爰建請勞動部儘速對足額提撥研議明確標準,並建立雇主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相關勞工保障機制,以保障勞工權益。【94】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徐少萍

(十一)事業單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金準備是否足夠之清查,係由各地方政府或權責單位針對轄區內「已開戶未按月提撥」或「尚未開戶」之事業單位,進行專案查核,違法者依法處罰,再由勞動部就各地方政府或權責單位之查核情形予以督導。截至103年6月底事業單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家數提存率僅73.04%,尚有近3成之事業單位未依法提存。

為避免雇主積欠勞工退休金再度發生,爰建請勞動部依立法院審查103年度勞動部主管預算案時決議:「鑑於現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僅規定雇主應提撥薪資2%做為退休準備金,相較於勞退新制規定的6%提撥下限,現行舊制提撥比率過低,對勞工保障不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督促地方政府加強清查未依法開戶及已開戶之企業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今年年底前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使事業單位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保障勞工權益。」督促地方政府依表定時程全面清查未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金之企業,以維護勞工退休權益。【95】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徐少萍

(十二)勞動部下設「勞動政策諮詢會」,是為了廣徵勞資學政各界對於勞動政策之施政作為建議,邀集各部會、學界、勞工團體、資方團體共同討論勞動政策,是勞動部與各部會及民間團體的政策平臺,勞動部升格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轄下即有類似會議,讓各界聲音能妥善進入勞動部並發揮多元參與功能,然勞動部成立近1年後,此「勞動政策諮詢會」至今仍因故未能召開,無法彰顯勞動政策廣納各方意見的決策精神。爰此,建請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檢討「勞動部勞動政策諮詢會設置要點」,儘速實施每季一次的例行會議,並納入婦女團體與身心障礙團體代表,讓各方建議能順利進入勞動部,強化勞動政策參與機制,成為決策的一環,進而落實勞動政策符合民意及社會現況之目的。【96】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蘇清泉

(十三)大法官釋字第578號:「國家為改良勞工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分別規定雇主負擔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義務,作為照顧勞工生活方式之一種,有助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整體社會安全與經濟發展」,故知勞工退休金對勞工退休生活之重要性。

104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落實勞工退休制度」之經費185萬元,然本項計畫未能有效督導各直轄市及縣市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確實掌握雇主是否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嚴格落實相關查察處罰,嚴重影響勞工權益,此經監察院102年6月間糾正在案。目前舊制勞工退休金未足額提撥,多依最低提撥率2%提撥退休金,然截至103年6月底,家數提存率僅73.64%,顯示雇主積欠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情形仍然嚴重,影響勞工生活甚鉅。故要求勞動部必須更加積極督導地方政府,努力提高家數提存率,俾保障勞工權益,並列入勞動部補助各縣市政府之考核項目。【9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陳節如

(十四)勞工安全衛生法是對勞工朋友切身最需要、最基本的保護,102年6月18日在立法院委員們的高度共識之下,完成三讀修法,不僅將名稱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也將適用對象從670萬人擴大到各行業的1,067萬人,內容更有大幅修正,增列包括建構機械、設備及化學品源頭管制機制;健全職業病預防體系,加強勞工身心健康保護;強化高風險事業風險評估監督機制等業務,可說踏出完整建構職業安全衛生防護體系的第一步。當時考量該法的附屬法規甚多,於該法審議完成時,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該法修正公布,於1年內完成相關附屬法規之修正。

目前勞動部雖已完成附屬法規修正,並在103年7月及104年1月分二階段施行,但負責執行該法的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人力卻一個也未增加,尤其近年勞工過勞問題頻傳、機械捲夾傷害年年居高不下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掌理機械設備及化學品源頭之登錄、管理,以及勞工身心健康促進等業務,與勞工安全健康息息相關,徒法不足以自行,空有法令執行推動機制卻形同虛設,將使職場安全健康出現防護漏洞。

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儘速增加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新業務上路之人力,莫讓廣大勞工不斷承受生命安全與健康危害的巨大風險,且該新增人力,應比照衛生福利部因應食品安全業務所增加之人力,得不受立法院99年通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時做成之附帶決議,有關機關員額未來應於5年內降為16萬人之限制。【97-1】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楊玉欣  江惠貞

第2項 勞工保險局原列34億2,966萬5,000元,減列「宣導費」94萬2,000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億2,872萬3,000元。【5】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04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之「納保業務」編列7,210萬3,000元,有鑑於詐領勞保給付之事件頻傳,不論是勞保黃牛誤導民眾詐領保險金、以高薪低報方式規避高額保費、或以低薪高報方式溢領勞工保險年金,對勞工保險財務之健全均產生衝擊。爰此,凍結「保險業務」項下「納保業務」預算200萬元,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針對勞工保險給付方式與措施,提出更具體完善之做法,使被保險人更清楚瞭解勞保給付流程,避免被保險人因不諳申請給付作業,給予勞保黃牛介入之契機;另針對易高薪低報之高風險族群擴大抽查,勾稽比對異常波動之薪資,且檢討年度調薪百分之十五免查核機制,避免被保險人以取巧方式,破壞勞工保險財政收支衡平,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8】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二)勞工保險(含職災保護)及農民保險行政事務費之法定上限比率為應收保費之5.5%,相較於公教人員保險、國民年金保險以及就業保險之3.5%高出2%,法定上限比率5.5%仍屬過高,勞工保險局仍應撙節開支,逐年檢視行政事務費比例,以符合實際支出。【98】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三)104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編列6億3,167萬5,000元,其業務為企劃管理業務及給付各類保險業務等,根據勞工保險局2012年精算結果,勞工保險將於13年後破產,而為延緩勞工保險財務惡化速度,政府去年端出勞工保險年金改革草案,但在行政院人事更迭、勞動部部長換人後,年金改革方案遲無下文。又勞工保險費率將於明年度調漲,加上職業災害保險費用開徵在即,未來勞工經濟等於雪上加霜。立法院內多數立委提案之勞工保險條例虧損由政府撥補乙案,主管機關遲不入法,對勞工保險財務狀況更是隱憂,即使勞工保險費率明(104)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1年也僅能幫勞工保險基金多挹注100多億元,但勞工保險1個月相關給付就要200多億元,年增保費都還不夠月付給付,拖愈久勞工保險財務恐怕愈難救。爰建請勞動部提出相關勞工保險財務健全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06】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四)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項下預算編列3億1,702萬5,000元,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行政事務費,惟查前述保費收繳作業,經勞工保險局查核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投保薪資及重複納保情形不符規定比率甚高,顯示審核作業未盡確實;部分職業工會及漁會未設有勞保專戶,或積欠勞工保險等情事,財務管理未臻健全,勞工保險局並未提高訪查家數及頻率,且未督促其改善。爰此,請勞工保險局建立查核機制加強查核,如發現職業工會、漁會有不當招收會員掛名加保詐領勞保給付之情事,即應將其移送檢調機關偵辦,以遏止不法;並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0】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五)依據104年度「保險業務─保費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辦理職業工會、漁會及機關團體被保險人加保資格審查,投保薪資查核,異動表處理,保險費計算更正等事項所需費用771萬9,000元。經查職業工會及漁會應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第2項規定,以其名義開立勞工保險專戶儲存預收勞保費,以保障預收保險費之資產安全性及專款專用,惟截至103年8月底止,因「未提供收繳明細表」或「未設立勞保專戶」而遭停補助103年1月份至6月份行政事務費者,計有79個工會。此外,各職業工會或漁會每月向會員收取之勞保費,如未依勞保條例規定期限彙繳至勞保局,造成其所屬會員之各項給付遭暫行拒絕給付,對所屬會員之權益影響至鉅,據勞工保險局統計,截至103年9月16日,計有桃園縣大客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等10個職業工會積欠勞工保險費已逾繳費寬限期。而部分職業工會及漁會未設立勞保專戶或積欠勞工保險費,且審核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投保薪資未盡確實,及有重複納保情形,顯示財務管理未臻健全,又鑑於勞動部日前令釋自104年1月1日起放寬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年逾65歲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得由職業工會、漁會僅加職災保險,為避免流弊,爰建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再擴大查核對象及人數,並應提高工、漁會訪查家數及頻率,以督促其儘速改善。【111】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第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原列19億7,589萬9,000元,減列「宣導費」32萬2,000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9億7,557萬7,000元。【5】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104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一般行政」編列2億9,598萬1,000元。首先,監察院糾正案文(102財正0052)糾正勞動部與教育部忽視實習醫學生在教學醫院實際「從事工作、領有報酬」之事實,認定無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之適用,對於實習醫學生之權益及身心安全,未能提供適當保障,均有違失;但勞動部就該糾正案文之回函(院臺勞字第1020075658號)中,竟僅針對住院醫師、實習醫學生納入勞動基準法一事回覆,在在顯示勞動部對勞工基本權益之保障,完全卸責。

其次,有關勞動基準法技術生專章疑義,勞動部(原勞工委員會)曾於97年2月19日邀集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召開相關會議,會中決議技術生及性質相類似之人,可循以下原則視具體個案勞務提供過程做事實認定:(1)為學習技能,接受雇主一定強度的長期訓練(2)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職類(3)非以取得報酬為目的(4)雇主在訓練和養成能力過程中,有一定的指揮監督權;據此,醫學實習生應可受認定為「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似之人」;但觀諸該次會議紀錄,本應強力捍衛勞工權益之勞動部,卻在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強力反對下,做出:原則上除建教合作、產學合作關係屬技術生訓練關係外,餘如依學程要求或相關規定從事見習或實習之學生、寒暑假從事實習或見習之學生、參與教育實習課程之實習學生、實習醫學生、實習護士,尚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技術生;勞動部此舉,無異顯示其枉顧勞工權益已達極致,且失職程度更應受嚴厲譴責。

此外,一向阻擋醫學實習生納為勞動基準法所稱「技術生」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近期對相關議題一律回應:此為勞動部之權責,非為本部(教育部)所能掌控,而其於本(103)年10月21日邀集相關部會及團體所召開之「醫學生於醫院實習之勞動權益保障」協調會會議結論之後續辦理事項,略以:「…建請勞動部再予以考量比照技術生專章研議修訂勞動基準法保障實習醫學生權益之可行性…」,是以:此議題完全為勞動部權責內可決定之事,勞動部不須教育部同意,即可逕行依事實認定:醫學實習生為勞動基準法所謂之技術生,並應準用勞動基準法。

綜上所述,爰凍結「一般行政」(「人員維持」除外)100萬元,待勞動部研議醫學實習生準用勞動基準法技術生之相關規定,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6】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二)104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綜合規劃」編列628萬4,000元。有鑑於勞動部統計,截至今年10月底止,15至24歲者失業率高達12.66%,為整體失業率之3.18倍,乃102年、101年全年平均之3.15倍、2.99倍,且數據有逐年攀升之趨勢,顯見近3年勞動部對於青(少)年產、學、訓之接軌政策執行,仍有不足,導致學用落差情形嚴重。爰此,凍結「綜合規劃」50萬元,待勞動力發展署通盤檢討現行青(少)年職業訓練與就業政策,針對青(少)年就業諮詢輔導、加強學校與職場連結、落實平等勞動待遇,避免因年齡產生薪資與福利之歧視、增加青(少)年失業給付等就業支持措施,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2】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三)104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編列436萬6,000元。有鑑於勞動部統計,截至民國103年10月底止,我國外籍勞工行方不明未查獲之人數達43,192人;次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至民國103年6月底止,「在台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及少年特殊個案」共有77案。實務上,逃逸外勞在台生育之未成年子女,因生父不詳、生母失聯等原因,成為無國籍或非本國籍兒少之案件數,有逐年上升之趨勢,嚴重損及未成年子女權益。爰此,凍結「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50萬元,待勞動力發展署針對外籍勞工之管理及預防逃逸機制,研提具體可行之改善措施,並會同內政部警政署與移民署,加強逃逸外勞之查緝,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4】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楊玉欣

(四)按就業服務法第58條第2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倘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縱使不可歸責於雇主,仍必須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時,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該規定等於變相懲罰不可歸責的雇主,徒增等待期間的照顧空窗。雖然勞動部表示係為避免在台外籍勞工人數大量快速增加、防止變相鼓勵或放任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等道德風險,惟上述問題應以其它方式解決,而不是把所有不利益全部轉嫁失能者承擔。

按「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第20條規定,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招募時,於原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替代外國人或接續聘僱原外國人。上述規定使雇主面臨在空窗期間內尋找短期看護人力的問題,更讓前後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完全沒有重疊或緩衝時間進行工作交接,嚴重影響被看護者及其家屬之權益。主管機關所持理由略以保護國人就業權益、防止變相移民、避免造成社會問題及妨礙我國產業發展等,惟上述理由與「一進一出」原則有何關連性,非無疑義。特別是入出國及移民法迭經修正,外籍勞工已無變相移民之疑慮;交接重疊期僅屬短期措施,並未進一步影響國人就業,更無妨礙產業發展之疑慮。

綜上所述,上述規定過度限制人民權利且欠缺正當性,並造成失能家庭照顧空窗,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修正草案,並於2個月內以書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23】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王育敏  吳育仁  蘇清泉

(五)有別於產業外勞的聘僱以營利為其目的,雇主聘僱外籍看護是因為國內公共化照顧服務無法滿足失能者的照顧需求,因此二者關於就業安定費的收取與使用應有所區別。尤其研究指出,引進外籍看護影響國人就業情形有限,因此向雇主收取就業安定費以促進本國勞工就業的正當性即有待商榷。退步言,「外國人聘僱管理」亦為就業安定基金的法定用途,如何促進雇主與外籍看護和睦共處(包括勞動條件、紛爭處理)即屬於管理項目之一,惟主管機關並未設立相關機制(例如外籍看護休假時提供替代照顧人力),導致「弱弱相殘」的情形仍時有所聞。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於2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24】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吳育仁  江惠貞

(六)鑒於我國目前已洽定且開放引進的外勞來源國,僅有印尼(43%)、越南(26%)、菲律賓(19%)、泰國(12%)、馬來西亞及蒙古(均不滿1%)等6國,其中社福外勞更有超過8成來自印尼。如此過度依賴單一來源國,容易因為偶發事件(例如廣大興案、越南發生排華浪潮)或來源國政策改變(例如印尼政府宣布2017年起分階段停止輸出家事類勞工)而面臨缺工危險。此外,國際人流競爭激烈,鄰近各先進國家與我國一樣,都有超高齡化而欠缺照顧人力之困境,平均可支配所得遠高於我國者如日本、香港一旦提高外勞薪資,我國失能家庭將面臨無力負擔本勞,也找不到外勞照顧人力的困境。雖然勞動部宣稱已請外交部就開發新外勞來源國提供評估意見,惟迄今尚無具體進展;此外,對於國際人流競爭的態勢也缺乏掌握以尋求因應之道。

為減輕雇主及外勞負擔,使外勞無須透過仲介公司引進,勞動部自96年底設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推動外勞直聘制度。然而,根據102年度外籍勞工運用及管理調查報告指出,9成8的雇主未曾以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外勞,主要原因包括「沒時間親自辦理」、「無後續代辦及管理服務」以及「申辦文件複雜」,導致外勞直聘制度的便捷性不足,普遍性遲遲無法提升。

綜上述,目前聘僱外籍勞工面臨來源國短缺問題,且國內直聘制度普及率有待改善,影響國內雇主權益甚鉅,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改善方案與具體期程,並於1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25】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王育敏  吳育仁  江惠貞  蘇清泉

(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辦理各項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項目,並運用各項就業促進工具及資源,提供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服務。然而,目前存在待改善情況如下:

1.身障就業服務人力採計畫型人員進用,不穩定性高,薪資待遇不佳亦缺乏升遷管道及未來願景,致使就服人員流動頻繁,不利於專業經驗累積;現行「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獨漏「職務再設計專員」之專業資格要求,致部分縣市之職務再設計因不理解各障礙類別之限度與需求,無法提供符合身障者實際需求、缺乏障礙者輔具需求評估專業能力。

2.中央主管機關欠缺針對學習障礙者之就業服務規劃,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未列入學習障礙者。

3.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無提供支持人力予重度肢體障礙者,導致重度肢體障礙者難以外出工作。

4.據審計部查核結果,主管機關針對庇護工場之輔導及評鑑工作有待加強,部分庇護工場發生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財務制度不健全等情況;部分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執行成效欠佳,顯見勞動部未落實庇護性就業服務之管理及考核工作,未嚴格督導地方政府建立完善之庇護工場輔導及管理機制。

為改善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辦理狀況,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2個月內提出以下各項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1.研議改善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員薪資待遇作法,以減少人員流動。

2.研議加強各縣市政府職務再設計相關人員對職務再設計之了解及專業知能,以促進職務再設計服務品質。

3.針對學習障礙者之特殊需求,提出協助其就業之促進作法。

4.研議職務再設計增加對重度肢體障礙者提供職場人力協助措施。

5.針對審計部查核庇護工場管理及考核之缺失提出改善作法。【130】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王育敏  吳育仁  蘇清泉  江惠貞

(八)有鑑於勞動力發展署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計畫」,惟吸引高階人才之成果有待提升,查我國截至103年8月就業之外及專業人員之統計資料,有效聘僱許可人數為2萬7,741人,除4人學歷不詳外,國中學歷含以下有176人、高中學歷有4,708人、大學學歷有1萬7,746人、碩士學歷有4,171人、博士學歷有1,221人,碩博士之專業人員僅占2成。從事行業前3名分別為教育服務業、製造業及批發零售業,占總人數66.82%。不只無法吸引高學歷人數亦無法將人力運用於高獨特性、高專業性之行業,吸引外才成效僅造成排擠我國勞動就業。惟為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工作,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研提相關改善措施。【133】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楊玉欣  吳育仁

(九)按就業服務法第57條規定,雇主不得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因勞動部嚴格規定「家庭幫傭工作」與「家庭看護工作」內容,惟硬性區分兩者之工作內容顯然不符合家庭僱用之實際需要,再加上政府規定相同薪資水準,衍生「不同工卻同酬」的不合理結果。

另由於國內外勞政策高度管制,目前仍不得自由轉換雇主,需經雇主同意或發生勞資爭議才能轉出,勞雇雙方處於緊張關係,最後逼得外勞只能選擇逃跑,而承擔不利益的是失能者與雇主,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2個月內研議可行作法。【135】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王育敏  吳育仁  江惠貞  蘇清泉

(十)104年度勞動部公務預算─技能檢定中心管理費編列1億0,927萬2,000元,近年來為落實訓、考分離制度,及落實推動技術類操作人員應通過技術檢定之規定,使持有結業證書的專業人員其技術與專業知識符合實務需求並具備公信力,針對參加技術類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者,其測驗必須經技術士技術檢定合格者,才具有該項操作人員資格,總計目前有:堆高機操作、3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3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第一種壓力容器、鍋爐等職業,已改採技術士技能檢定方式辦理結訓測驗。堆高機操作職類自2009年已改採技術士技能檢定,起重機操作職類自2011年也已改採技術士技能檢定,惟其術科測試場地設置及機具設備分布極度不平均。

術科實習場地均須勞動部評鑑合格方可使用,但因初期設置場地不足,故勞動部以鼓勵方式尋求普遍設置場地,但違法使用地目之事時有所聞。堆高機與起重機操作者資格,以技能檢定方式辦理,因報名受訓開班人數的限制,開班時間不固定,且等待測驗時間冗長,使產業界人才培訓出現斷層,無法立即獲得需要之人力。爰此,請勞動部就上開事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142】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十一)104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計畫項下編列436萬6,000元,辦理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審核事宜。根據英國牛津研究機構及國際知名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公司韜睿惠悅所發表之「全球人才2021(Global Talent 2021)」報告預測,台灣為在8年後(2021年)人才供需落差最嚴重之國家。至2021年我國將因「國際事務人才」嚴重不足,而成為全球人才最缺乏國家。加上2年後台灣人口老化、高等教育品質不足,屆時台灣面臨人才失衡及人才斷層之隱憂已是須正視之議題,否則將嚴重拖累台灣競爭力。吸引高階人才之成果尚待提昇,允應持續檢討引進外籍專業技術人員適度鬆綁之可行性,以吸引國際人才。依我國就業之外籍專業人員之統計資料,截至103年8月底有效聘僱許可人數屬大專學歷者約占總人數之6.4成,碩士及博士等高學歷之專業人員約為2成;又依其從事之行業別分,前3名為教育服務業、製造業及批發與零售業約占總人數之66.82%,從事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者未達總人數之1成,吸引高階人才之成果尚待提昇,應正視外籍專業人士進入國內市場之障礙及限制,以吸引外國優秀專業人士來台。綜上,面對人才外流問題,世界各國競相採取優惠措施延攬國際人才,以強化人才競爭力。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允應持續檢討外籍專業技術人員政策以吸引國際人才,俾提升國際競爭力。【144】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十二)我國引進外勞人數逐年累增,有助緩和國內產業及照護人力需求,惟行蹤不明外勞人數已超逾4萬餘人,爰要求勞動力發展署加強相關外勞之權益維護及查察、管理等機制,並將相關施政計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45】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徐欣瑩

(十三)根據英國牛津研究機構及國際知名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公司韜睿惠悅所發表之「全球人才2021(Global Talent 2021)」報告預測,台灣為在8年後(2021年)人才供需落差最嚴重之國家。

依在我國就業之外籍專業人員之統計資料,截至103年8月底有效聘僱許可人數為2萬7,741人,依其從事之行業別分,前3名為教育服務業、製造業及批發與零售業各為7,636人、5,550人及5,350人,合計1萬8,536人,約占總人數之66.82%,從事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者2,533人未達總人數之1成。

為避免人才外流、專業人才空洞化情形造成國內產業發展危機,爰建請勞動部檢討引進外籍專業技術人員適度鬆綁之可行性,以吸引國際人才,俾提升國際競爭力。【146】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十四)勞動力發展署失業者職前訓練甚大比重係委託民間團體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惟結訓後就業率不及各分署自辦訓練,允應配合產業需求及參訓人力妥為規劃職訓課程,檢討改進相關職訓課程之執行及管考作業,並加強結訓後就業媒合,以提昇辦訓成效,促進失業勞工就業。【14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列7億3,928萬4,000元,減列「宣導費」10萬4,000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112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22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3,806萬元。【5.159】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104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行政」編列3億6,062萬2,000元。經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與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雖分別直隸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經濟部,但勞動檢查業務則由勞動部規劃督導。

又查,100年度至103年度截至11月底各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自行辦理勞動檢查之家數各為101家、51家及114家及83家(詳見附表),大致皆呈現檢查次數過少之問題,尤有甚者,如:加工出口區屏東分處、加工出口區中港分處等,自100年度來竟完全未辦理任何勞動條件檢查,此將不利督促事業單位建置勞工之合理勞動條件。

附表: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園區自行辦理勞動基準法檢查之家次表

單位:家次;件次

 

主管機關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度

總檢查家次

處分

件次

總檢查家次

處分

件次

總檢查家次

處分

件次

總檢查家次

處分

件次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

53

32

13

2

38

5

4

1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

0

0

0

0

4

4

0

0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

45

2

7

1

28

13

43

22

加工出口區屏東分處

0

0

0

0

0

0

0

0

加工出口區中港分處

0

0

0

0

0

0

0

0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0

0

1

1

16

16

21

21

加工出口區高雄分處

3

1

30

18

25

15

15

6

加工出口區台中分處

0

0

0

0

3

3

0

0

 

合計

101

35

51

22

114

56

83

50

爰凍結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行政」(「人員維持」除外)二十分之一,待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進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8】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二)104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編列1,141萬5,000元。有鑑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及第32條規定,雇主對勞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且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惟實務上雇主對於勞工可能遭受之職場暴力,往往未規劃相關預防及因應機制,致使消費糾紛發生時,常見第一線勞工頻遭顧客言語辱罵、威脅及肢體傷害,其職場安全明顯缺乏保障。爰此,凍結「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50萬元,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加強相關法令宣導,督促雇主落實勞工安全教育訓練與安全防護措施,提出具體可行之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5】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三)104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編列1,141萬5,000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3年2月甫經由組織改造成立,其任務為完備職業災害勞工保護體系、提供安全勞動力之需要、強化勞動場所安全健康、規劃與執行職業安全衛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勞動檢查及監督等相關業務。

然而,成立至今超過9個月,職業安全衛生署的官方網站資訊仍不充備,除介面陽春、指標錯誤外,許多便民功能尚未建置。以台北市勞動局為例,其網頁介面、功能甚至比中央單位的職安署更齊全,更建置提供勞工詢問勞動權益之勞資信箱並針對各項勞工可能產生的勞資議題提供問答專區等,此些功能於職安署網站皆付之闕如。網站功能的不健全,難謂當初組織改造工作之規劃沒有疏漏。

此外,隨著手機應用程式逐漸普及,開發實用性強之手機應用程式亦應是政府積極研議之方向,勞工議題以及可能碰到之爭議、糾紛形形色色,透過單一窗口之手機應用程式給予勞工更便利之爭議解決管道、法令或權益查詢等便民措施,是科技網路時代的電子化政府更形重要之任務。爰此,凍結「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業務」50萬元,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官方網站具體改版以及手機應用程式開發計畫,始得動支。【156】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蔡錦隆  王育敏  鄭汝芬

(四)104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編列2,651萬8,000元。現行之暴露評估(作業環境測定)辦法中,責成雇主通報,導致呈報數據明顯低估,勞動部未盡稽核之責,有失勞動部保護勞工的天職,此不正確之暴露資料,日後甚至可能變成雇主『員工未過量暴露』的證據,反而傷害勞工。應即刻(本年度內)調整暴露評估計畫執行方式,確保採樣量測數據之正確性與堪用性。爰凍結「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十分之一,在完成調整規劃與重新推動之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且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0】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五)104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編列1,253萬3,000元。該項說明1.推動危害性化學品分類標示全球調和制度及網頁資訊維護……等編列業務費298萬8,000元應屬溢編。

蓋全球調和系統(GHS)的資料應由化學品供應商提供且全球同步,此一工作項目自97年起已推動輔導化學品管理及通識措施多年,廠商應已具獨立作業的能力,政府部門僅需進行基本的維護,無須再投入大量資源操作,僅需簡單的維護即可,故經費無需近300萬元的額度,爰凍結1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62】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六)依據103年11月21日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供職災專款中所編列之「職業傷病防治與重建」,據資料顯示,「職業傷病防治與重建」的預算數由101年度6,264萬8,000元至103年度1億4,350萬元(表一),然其主要工作為建構職業病防治中心及網絡醫院,及門診及相關服務的例行業務,連續3年的工作,制度及行政皆應已成熟,而屬例行性的工作項目。104年度的同一工作項目編列1億7,350萬元,較103年度增加3,000萬元,卻未提供增列預算數的計畫說明,請於1個月內提供104年度「職業傷病防治與重建」的相關預決算明細表。【113】

表一:101~103年度職災保護專款安全衛生相關計畫一覽表

單位:千元

 

年度

計畫名稱

經費

101

職業傷病防治與重建

62,648

102

職業傷病防治與重建

113,682

 

103

職業傷病防治與重建

143,500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七)國內勞工超時工作頻傳,且多為知識密集產業,勞動部實應擴大勞動條件檢查,補助各地方主管機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員,將知識密集產業納入,如新聞記者、資訊或科技研發單位之研發人員及金融人員等,加強督促事業單位落實勞動法令,以保障勞工權益。【151】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八)勞動部早於80年10月7日公告新聞供應業及新聞出版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一,惟該行業勞工之工作負荷超過正常範圍,不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疑慮,又因該行業工作屬性特殊,往往造成認定事業單位違法有所困難,爰於本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通過臨時提案,請勞動部針對新聞供應業及新聞出版業難以認定違反相關勞動法規提出因應對策,並將其納入「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相關法令計畫」之檢查重點對象。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已於103年11月20日邀集新聞業勞資雙方召開落實勞動基準法因應對策會議,並提供該業檢查違法認定原則說明資料供檢查機構及地方主管機關檢查執法之依循。

為瞭解新聞供應業及新聞出版業之檢查執行情形,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4年定期將每半年檢查結果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52】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徐少萍  江惠貞

(九)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為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之一環,近年來參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認證與績效認可之事業單位成長卻趨緩,無法擴大保障勞工範圍,爰建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儘速研擬改善對策,以促進事業單位提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水準。【157】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蔡錦隆  江惠貞

(十)有關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12月8日勞保三字第0930061304號函,釋示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申請補助時,得否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保險金疑義乙案,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已於94、99年兩次大幅修正,並加入代位求償條款,本號函釋未依據修正後之條文持續檢討補充,應有未洽。就同屬受僱員工之乘客(非使用該被保險汽車之人),因其他受僱員工使用該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勞動部函釋「雇主得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金,抵充其依勞動基準法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金額」乙節,有檢討修正之必要。勞動部應於預算案通過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檢討修正後之結果。【165】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十一)分析民國100至102年度各勞動檢查機構辦理勞動條件檢查,移送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裁罰案件(12,813件)發現,截至民國102年底,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尚未結案者1,890件,其中逾3個月者1,154件,占未結案件數之61.06%,另已結案之10,923件,其辦理時效(以結案日期與移送日期之相距日數)逾3個月者計1,796件,占已結案件數之16.44%;顯示部分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對於勞動檢查機構移送案件並未有效控管處理時程,致久懸未結或處理日數過長,恐影響勞動條件檢查之執法成效。爰要求勞動部加強追蹤機制,除每半年檢視移送案件,函請尚有未結案件之地方主管機關儘速結案外,有關各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移送案件之結案情形,應於針對地方政府執行勞動行政業務督導考核試辦計畫中,增列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及勞動條件檢查案件移送處分情形,作為考核地方主管機關之績效指標,並將相關改善措施計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67】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徐欣瑩

(十二)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已陸續修訂相關過勞認定參考指引外,為強化職場預防重於治療之觀念及雇主對勞工身心健康之重視,並於職業安全衛生法增(修)訂課予雇主應重視並採取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責任之相關條文與罰則,惟有關過勞及工作相關精神疾病之預防,涉及工業衛生與職業醫學專業領域,事業單位相關管理經驗恐有不足,難以採取有效之預防性措施,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積極輔導雇主強化照護勞工身心健康之責任,促使依勞工身心健康需要合理調整作業方法、安衛設施、工時管理、人力配置等,並依據我國勞工身心狀況及工作型態等,研議適合我國職場推動之安衛模式,以落實促進職場工作者之身心健康,並將相關措施計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68】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徐欣瑩

(十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持續使用「職災保護基金」(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進行多項職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等業務,其次,據悉也已進行多項大規模的補助輔導計畫,其中不乏多年型的重複計畫,卻從未對立法院提出具體完整之規劃及成果報告,儼然已為該單位之小金庫,有鑑於此,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於2個月內提出104年度動支基金的完整規劃說明及過去3年相關基金之使用狀況。【169】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第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原列1億8,261萬8,000元,減列「宣導費」5,000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8,261萬3,000元。【5】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04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編列勞動基金運用業務1,912萬4,000元,其業務為審酌市場情勢、擴大建構自營個股投資組合、強化國外多元投資組合、精進委託經營策略,勞動基金資產配置導入風險預算,強化風險控管及強化稽核效能,提升受託機構管理機制等。根據今週刊雜誌調查:民眾對於「退休前完成退休金規劃」,回答「沒信心」或「完全沒信心」者比率達到65%;令人意外的是,距離退休年齡越久的受訪者,沒信心的比例越高,距離退休25年以上的受訪者,回答「沒信心」或「完全沒信心」的比率高達73%。更令人訝異的是該次調查指出,有高達7成上班族不願意參與自提6%薪資投入勞退基金!透過進一步調查,發現民眾對於政府管理退休金普遍沒信心,其原因包括「勞保基金可能破產」、「政府管理弊案叢生」及「政府管理績效不佳」等。主管機關實應加強國人對退休之信心,爰請勞動部應加強對基金的有效管理,鼓勵員工提高自願提撥比率,以提升勞工自提退休準備比率。【170】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第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原列2億9,168萬元,減列第2目「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2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含「機電、營造、化工安全技術及安全管理研究」50萬元、「委辦費」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8,938萬元。【6.174.176】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針對近年來通訊軟體發達,雇主於下班時間透過通訊軟體傳遞工作頻繁之相關議題,於104年規劃研究國內外下班後透過通訊軟體傳遞工作之勞動現況及因應對策,研究結果提供勞動部擬訂下班後透過通訊軟體傳遞工作導致變相加班的因應,以確保我國勞動條件等各方面之保障。【175】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吳育仁  蔡錦隆

蘇清泉

(二)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與職業安全衛生署密切合作,從我國產業面、職業安全環境面、法規面、執行面,共同研究可有效降低勞工職災發生率之具體對策,善用已有研究成果提升勞工警覺認知,使勞工有充分專業知識,以預防職業災害之發生。並於104年完成改良石棉採樣分析方法、申請奈米碳管採樣器相關專利、編輯美容美髮業職業暴露危害預防手冊、開發地理資訊系統應用於職災失能風險評估軟體、制定金屬製品製造業勞工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等。【177】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蔡錦隆  鄭汝芬  王育敏

(三)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加強研究計畫之論文品質、研發成果推廣及國際交流,於104年將研究論文發表於SCI、SSCI、TSSCI及EI等期刊至少6篇,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至少3場次,現場安全衛生輔導5場次,並主動參與國際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機構交流至少1場次等,以落實研究品質、成果運用與國際交流。【178】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二、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非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信託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預算案,審查結果:

勞動部主管非營業基金:

通過決議1項:

1.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作業環境監測及暴露評估等制度,為落實制度之推動,爰請勞動部於104年度,就我國作業環境監測現況進行檢討分析,並研提具體推動規劃,以強化高風險行業之暴露評估、調查及監督管理機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執行情形。【1】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甲、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作業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3,693億3,905萬6,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693億3,905萬6,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2項:

1.自營作業者職場暴露很有可能是各行各業中最為惡劣者,勞動部應即調查研究暴露狀況與健康情形統計資料,並與一般民眾作對照比較,同時規劃必要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執行情形。【2+29】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2.104年度預算書揭露,勞保普通事故老年、失能及死亡給付之過去服務應計給付精算現值約8兆6,976億元,扣除截至103年6月底已提存普通事故責任準備6,479億元,尚有約8兆0,497億元未提存責任準備,是各類退休保險基金中最龐巨者,責任準備提存比率僅7.45%,財務缺口龐大。作為勞工經濟安全後盾之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勞保業務部分)責任準備提列不足,財務缺口龐大,允應儘速研謀對策,並持續溝通年金制度改革方案,以避免造成政府未來鉅額財政負擔,並保障勞工老年經濟安全。【3】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乙、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特別收入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167億6,313萬元,減列5億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2億6,313萬元。【4】

2.基金用途:原列166億4,298萬2,000元,減列「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廣告費」92萬元、「促進國民就業計畫」5,000萬元(含「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2,000萬元、「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1,000萬元)、「外籍勞工管理計畫」700萬元(含「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00萬元、「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500萬元)、「提升勞工福祉計畫」之「服務費用」180萬元(含「旅運費」、「一般服務費及業務宣導費」),(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972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5億8,326萬2,000元。【7,12,13,14,15,16,24,35,36,40,41,42,49】

3.本期賸餘:原列1億2,014萬8,000元,減列4億4,028萬元,改列為本期短絀3億2,013萬2,000元。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20項:

1.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預計運用編制外人力合計3,345人,預算金額合計18億254萬7,000元,包括:臨時人力656人、預算金額3億6,670萬元,派遣人力939人、預算金額5億1,617萬5,000元,勞務承攬1,750人,預算金額9億1,967萬2,000元。

經查,編制外人力既分臨時、派遣及承攬三類,足見其工作性質或內容應有所差異,否則何須區分為三類人力?但就勞動力發展署所提供之資料顯示:其運用之臨時、派遣及勞務承攬之工作內容多有類似,甚至相同。

又查,由於各界對於政府部門帶頭使用派遣人力多所撻伐,行政院於99年即鼓勵行政部門辦理勞務採購時,應優先評估以勞務承攬方式辦理,而勞動力發展署為配合行政院之要求,雖逐年降低派遣勞工人數,但卻造成勞務承攬不斷增加之怪象。(詳見附表),且為適當維護派遣人員之勞動權益,行政院於99年已頒訂「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卻未對勞務勞務承攬之勞動權益訂定相關保障規定,故以承攬取代派遣,恐影響勞工權益更鉅。

附表:102年度至104年度派遣及勞務承攬人數表    單位:人

 

年度

102

103

104

派遣人力

993

965

939

 

勞務承攬

1,417

1,523

1,750

綜上,勞動部為勞政最高主管機關,未明確定義派遣及承攬造成各界多有誤解,已屬失職,而所屬發展署應以勞動派遣人力之事項,任意以勞動勞務承攬為之,更屬不該,爰凍結5億元,(扣除用人費用及「以服務費用支付編制外之進用人力、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所需經費」),待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2.104年就業安定基金業務宣導費共編列1億4,360萬6,000元,但其基金用途明細表說明欄中,僅列出勞動部編列800萬元、勞動力發展署編列3,504萬,高達該項預算7成之1億56萬6,000元皆未列出,已造成立法院審議預算之障礙。

其次,其所明列勞動部及勞動力發展署所編列之預算,皆為「政策宣導經費」,然,若施政得民心,則由中央政府各部會首長或相關業務主管官員以記者會形式即可宣達政府政策、進行政策宣導,不但民眾信服,媒體亦會正面報導、流傳;但若施政每每與人民站在對立面,則灑大錢所作宣傳,反會產生負面效果,更為浪費公帑之行徑。

綜上,爰凍結10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業務宣導經費相關預算二十分之一,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完整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3.10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國外旅費編列979萬元、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2萬6,000元,共計991萬6,000元。

據查,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1項規定略以:「…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由此可知,就業安定基金之設置目的在:「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不宜擴張解釋為前述所有事項皆得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另查,立法院審議98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案即有「就業安定基金編列赴外國考察費用,屬於政策面之規劃,若屬於職業訓練局(現為勞動力發展署)固有之職掌,請該局檢討應儘量編入公務預算中」之決議,惟104年度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仍於就業安定基金預算中編列。

據上,前述旅費之編列,不但顯有恣意擴充基金用途之嫌,更有藐視立法院決議之實,爰將104年度「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凍結5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8】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4.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每年皆編列龐大數額之捐、補助費,約占整體基金預算4成;如:103年基金預算總額為165億411萬5,000元,捐、補助費編列72億248萬5,000元,占整體預算比率43.64%,而104年基金預算總額為166億4,298萬2,000元,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編列67億8,590萬3,000元,占整體預算比率為40.77%。

經查,今年10月初本席辦公室為審查預算之需,向勞動部及所屬索取有關捐、補助費之相關法規,惟勞動力發展署未提供就業安定基金之相關資料,另查,如此龐大金額之預算,勞動力發展署卻未於官方網站設有專區,以致多有民眾及團體反映:無法簡便查詢到所需之相關申請捐、補助費規定,又查,因查核機制形同虛設,導致諸多弊病因而產生,如:100年開辦之充電加值計畫,因其查核機制僅為:不預告訪視及電話訪查,且未落實執行,不肖廠商即利用此漏洞欲詐領經費,金額高達1億8,000萬元,雖經及時發現,而未使該廠商得逞,但已顯示查核機制須有所檢討、改進。

據上,為期國家資源有效運用,爰凍結捐、補助費1億元,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5.104年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各編列523萬元之委外研究經費如下附表。勞動部近兩年委外研究報告公開情形在101年10項僅6項公開,102年8項僅1項公開,未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及第7條第1項應主動公開之原則。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增加研究報告實際運用效率,如附表之研究報告未全數公開前,本項預算,爰凍結50萬元,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

研究計畫名稱

預算編列單位

預算案數

1

委託辦理防制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對策研究計畫

就業安定基金

908

2

委託辦理外籍看護工外展服務試辦計畫政策研究計畫

就業安定基金

908

3

運用企業資源協助發展社會企業之效益研究

就業安定基金

1,797

4

就業安定基金執行效益評估建議案

就業安定基金

664

5

職業訓練產業發展模式之初探

就業安定基金

953

 

合計

 

 

5,230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林淑芬

6.104年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青年就業計畫」編列6億8,770萬2,000元以促進青年就業,惟103年8月統計結果,該月整體失業率為4.08%,其中青少年(15-24歲)失業率惟13.25%,為整體失業率之3.25倍,顯示青少年失業率仍高居不下,並未改善。勞動部辦理促進青年就業方案之有效性有必要持續研討修正。改善青年就業問題刻不容緩,爰此,凍結870萬元,待勞動部就青年就業問題提出具體改善辦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劉建國  林淑芬

7.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共編列9,300萬元。

經查,新上任之毛內閣將「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列為其施政方針報告中之「加強弱勢照顧、實踐社會公義」政績之一,且得意洋洋地宣稱:目前已協助9,456名婦女完成創業,創造2萬6,019個就業機會。

但對照該項措施近年來之執行率之低落(詳見附表),此項計畫竟能列為「政績」簡直滑天下之大稽,爰依執行狀況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0萬元,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進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

附表:101年度至103年度補助辦理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費用執行狀況                           單位:千元

 

年度

預算數

預算數

執行率

101

179,500

18,855

10.50%

 

102

179,500

15,945

8.88%

 

103(截至11月底)

179,500

8,201

4.57%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8.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編列9,300萬元。有鑑於勞動部為協助有心創業之婦女及中高齡民眾創業,開辦「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方案,提供婦女及中高齡民眾融資信用保證、補貼貸款利息,減少其創業障礙,創造就業機會。惟100年至103年10月底止,每年度民眾申貸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之件數分別為714件、587件、438件及336件;貸款金額分別為4.24億元、3億元、2.37億元及1.90億元,可見民眾申貸之意願有逐年下降之趨勢。爰此,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1,00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前開方案之創業顧問課程準備、創業市場分析、商機媒合等面向進行通盤檢討,並研提增加民眾申貸款意願之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7.、8.二項合併凍結1,000萬元

9.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編列1,370萬元。有鑑於勞動部為協助失業但有意創業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開辦「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給予民眾申請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並提供融資信用保證與補貼貸款利息。惟101年至103年10月底止,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之累積貸款件數僅14件,核貸金額710萬,促進就業人數僅28人,申貸創業貸款之失業者屈指可數,其促進就業之政策效果明顯不彰。爰此,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274萬元,待勞動部針對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方案,提出有效之擴大宣傳策略,另檢討現行創業培訓課程之設計,增加失業民眾申貸之意願,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10.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編列1億5,487萬元。有鑑於申請外籍看護之雇主,須先經各縣市長照個管中心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無法滿足其照顧需求者,始能向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外籍看護工之作業程序,以滿足民眾實際照顧需求,兼顧國內長期照顧服務體系之發展及本國勞工之就業權益。惟觀諸外籍看護工申審機制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之執行情形,從95年至103年10月底止,每年成功推介本國照顧員及國內居家照顧服務補助之案件,均未及於0.2%,可見該方案媒合本國服務員之成效不彰。爰此,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800萬元,待勞動部會同衛生福利部通盤檢討民眾申請、使用現行長照服務體系所面臨之困境,針對如何有效推介、媒合本國照顧服務員,排除民眾使用國內長照資源之障礙,減輕民眾照顧負擔,研提具體可行之改善對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11.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等相關事項」編列9,290萬8,000元。有鑑於102年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指出,雇主曾以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外籍看護工的比率,僅有16.08%;事業單位以直聘方式引進製造業與營造業之外籍勞工比率更不及2%。經查申請文件複雜、不知辦理程序、無後續代辦及管理服務,均是民眾未以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外勞之主因。爰此,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等相關事項」20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有聘僱外籍勞工需求之雇主,廣為宣傳外勞直聘制度,積極與外籍勞工來源國溝通協調,即時更新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路系統之資訊,使該資訊平台確實發揮功能,俾減輕勞雇負擔,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9】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12.99年度起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預算增編勞工權益基金分預算,104年度「勞工權益扶助」計畫項下,編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法律扶助行政及教育訓練費用340萬元、補助訴訟律師費用4,400萬元、補助勞工訴訟期間生活費用103萬5,000元、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法律扶助業務軟體及設備維護費用20萬及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工訴訟扶助專業人員費用632萬7,000元,共計5,496萬2,000元。

經查,該項計畫自開辦以來,每年預算執行率大約為6成,102年更下降為5成,另因各地方政府紛紛開辦類似方案,可預見該計畫業務量勢必下降。

 

附表:99年度至103年度勞工權益扶助計畫預算執行率    單位:千元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或支用金額)

預算執行率

99

55,590

31,918

57.42%

100

52,650

31,890

60.57%

101

52,800

30,241

57.27%

102

52,920

27,023

51.06%

 

103年1-9月

52,896

13,938

26.35%

又查「勞動部勞工法律扶助實施要點」中,有關勞工可申請法律扶助之原因或事實,勞政主管機關皆有採用行政權介入的空間,如:對企業勞動檢查、開罰等等,亦即於既有架構下就能夠解決絕大多數的勞資爭議,而訴訟曠日廢時,將導致勞工無額外心力另覓新職,連帶影響生計之維持。

綜上,因該計畫每年預算執行率皆僅達5成至6成,且為避免勞動部藉此將業務委託相關團體,推卸其維護勞工權益之基本職責,以致勞工法定權益受損卻無法獲得即時、有效之協助,爰凍結「勞工權益扶助計畫(除補助勞工訴訟期間生活費用外)」3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47】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13.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業務計畫─勞工權益扶助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4,523萬5,000元,目前相關單位歷年來皆已有編列預算極力推廣宣傳有關勞工福利、權益、教育訓練等業務,有關「勞工訴訟法律扶助,補助訴訟律師費用」,此項目應逐年降低補助費,才能代表相關單位有落實執行督促之情形,前年度勞工申請律師訴訟補助案件2,146件,核定1,585件,駁回案件為561件,相較之下今年度預估2,200件明顯有偏高之虞,需如何落實降低案件申請率,應加以嚴格審慎評估;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8】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14.行政院今年度推出「社會企業行動方案」,宣示今年度為「社會企業元年」,顯見於先進國家蓬勃發展之社會企業風潮,也逐漸影響我國企業與非營利組織思維,以往政府、企業、NPO之社會三部門之界線已逐漸模糊,需要透過政府之法規調適與轉型輔導等政策給予協助。

社會企業模式既是世界各國企業社會責任與非營利組織轉型之重要課題,我國行政院亦宣示今年為「社會企業元年」,則相關計畫與績效指標自然需完善、可資課責。行政院推出「社會企業行動方案」,羅列整體計畫說明與方針,然針對103年度所辦理之成效以及104年度之年度計畫,方案書中尚欠缺完整說明,還需勞動部進一步補充,方能滿足國人對於勞動部輔助推動社會企業所應有之課責。爰此,請勞動部1個月內以書面提出103年度之辦理成效及104年度針對促進發展社會企業之具體年度計畫與績效指標。【23】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蔡錦隆  王育敏  鄭汝芬

15.目前就業安定基金辦理之創業貸款包括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就安基金為配合創業貸款政策,爰編列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計畫、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與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之經費,惟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之預算執行率自101年度起逐年下降,今年度至10月底止執行率僅約2成,顯示預算編列未盡覈實,恐有高編之情事。

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遴派110位以上創業顧問,提供前、中、後期之免費諮詢輔導服務,協助排除創業障礙。每年度提供170場以上之創業研習課程(入門班、進階班、精進班、企業觀摩等),強化民眾創業知能。

為強化本項計畫執行成效,請勞動部2個月內以書面提出強化執行率之具體作為,以達成提供婦女中高齡國民及失業者發展微型企業,創造就業機會之政策目標。【26】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鄭汝芬  楊玉欣

16.先進國家經驗顯示,石綿與其他危害性纖維造成呼吸系統疾病,經過二、三十年後,案例可能會大量浮現,為及早因應,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針對胸腔相關疑似職業病之勾稽、通報、調查與認定及建立暴露量測、分析、認證等相關專業技術能量之機制,進行規劃研究,研究成果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納入政策規劃參考。【30】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17.為落實職業衛生管理及提升職業衛生專業人員之本職學能,以強化管理成效,爰請勞動部就職業衛生管理機制涵蓋之相關計畫(如暴露評估、工業通風、個人防護等)及高階職業衛生人員專業提升之規劃,研提具體之推動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執行情形。【31】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18.有鑑於日前印尼政府宣布變更勞動人口輸出政策,可能牽動我國產業人力結構。根據勞動統計月報指出,至103年10月底止,國內外勞人數達540,253人,其中印尼外勞有226,391人,占現有外勞人數之41.9%;從事看護工等社福類工作為主的印尼籍外勞,現有173,213人,占全體社福外勞人數之79.6%。可見我國外勞過於集中部分輸出國之問題亟待改善。又原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辦理與外籍勞工來源國業務聯繫等相關事項」預算二分之一,經向提案委員妥適說明開放外勞來源國主要考慮因素,目前透過外交管道研議引進緬甸及斯里蘭卡勞工之可行性,惟勞工引進之合作需雙邊在平等互惠原則下進行,非我單方面可推動,勞動部將與外交部持續洽商可能引進國家之合作意願。爰建請勞動部持續強化經費運用控管,並增加外勞來源國、避免外勞來源過度集中特定國家。【34+38】

提案人:劉建國  王育敏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蔡錦隆

吳育仁  楊玉欣

19.根據審計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各地方政府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款,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轄區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計畫,經審計部審計核有下列缺失:(1)職業重建服務窗口部分: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不足或配置不均;個案管理服務結案率偏低;個案管理員未專人專用等;(2)職業輔導評量服務部分:職評單位評估是否受理評量案件之回復,未依規定時限辦理;職評個案之服務天數逾越規定時間;同一個案(身心障礙者)以不同計畫申請輔導評量服務,就業服務資源有重複之虞;職評單位未依契約規定提送個案追蹤紀錄表,地方政府即全數給付契約價金;未依契約規定辦理服務績效評鑑等;(3)職業訓練部分:結訓學員訓後就業率偏低;重複參訓比率偏高;委辦職訓機構未積極開拓就業機會;未及早規劃職業訓練課程,倉卒辦理招標作業,影響辦訓品質;辦訓地點及開班時間過於集中;委訓單位未落實辦理訓後穩定就業情形之追蹤、輔導等;(4)支持性就業服務部分:部分支持性就業服務人員之開案量、新案比率、就業推介成功或穩定就業人數未達預計目標;部分支持性機構就業服務人員未專職從事支持性就業服務工作;部分支持性機構評鑑成績連年未盡理想,未能有效促請改善;未追蹤參與就業後適應團體個案之就業情形,致難評估執行成效;計畫賸餘款暨收受委辦機構違約金罰款未按比率繳還就業安定基金;支持性機構開發之就業機會尚未互通、支援等;(5)庇護性就業服務部分:部分庇護機構未足額進用庇護性員工;庇護工場之輔導及評鑑作業未臻落實;部分庇護工場財務制度未臻健全;部分庇護工場未依規定確實登錄個案服務輔導紀錄;或未依規定提報庇護性員工之勞動契約書,地方政府亦未訂定核備程序及作業方式等;(6)視覺障礙者就業促進部分:補助按摩師製作工作服,部分受補助對象未持有視覺障礙按摩或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未於規定期限核發穩定就業補助款,復未覈實查核,致有視障按摩業者死亡年餘,仍繼續支領穩定就業補助款;補助設立中型視障按摩院所計畫,未公開補助申請之相關資訊;核定私人按摩院所之補助經費差距甚大,未考量資源之平均分配等;(7)其他:包括部分地方政府執行就業安定基金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款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計畫之預算執行成效欠佳;視障者行動能力不佳,影響參加職業訓練意願;部分職務再設計補助個案之審查期間超逾規定;自行訂定核發業務輔導員考核獎金標準等未盡周妥情事,爰要求勞動部加強對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及考核,並將相關改善措施計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50】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徐欣瑩

20.104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協助雇主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與工作環境,提升勞工就業意願,創造在地工作機會」編列預算數1億0,742萬1,000元,其中3,055萬5,000元為建構轄內產業安全衛生平台,辦理臨廠診斷輔導、觀摩會及改善示範,所需旅運費、講師費、場地費等相關業務。職業安全衛生法開章明義即揭示:「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該法之第二條第一款明訂「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但未見勞動部對於「自營作業者」之職業安全衛生改善提出具體規劃,諸如其暴露現況並提供必要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可落實體保護基層勞工,以符合本項「提高勞工就業意願,創造工作機會」之目標。請於1個月內重新提出落實改善「自營作業者」職業安全衛生之具體可行方案。【5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丙、104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55億8,212萬1,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原列28億9,978萬1,000元,減列「手續費費用」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管理費用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億8,478萬1,000元。【52,53】

(四)本期賸餘:原列226億8,234萬元,增列1,500萬元,改列為226億9,734萬元。

丁、104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576億2,832萬8,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原列1億8,584萬5,000元,減列「手續費費用」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呆帳提存─滯納金」500萬元,共計減列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7,884萬5,000元。【54,55】

(四)本期賸餘:原列574億4,248萬3,000元,增列700萬元,改列為574億4,948萬3,000元。

戊、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關於勞動部主管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7億6,772萬8,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1億5,922萬9,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6億0,849萬9,000元,照列。

三、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勞動部主管(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預算案及附屬單位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非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信託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預算案,均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4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2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22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4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十一)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潘孟安等20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謝國樑等19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9案。

二、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4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4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一)民進黨黨團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楊曜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陳根德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六)葉津鈴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許忠信等2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楊麗環等5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2案。

主席(田委員秋堇):針對消保法,在提案委員說明提案旨趣之前,我想先跟大家商量一件事情。今天是歲末、本年最後一天,通常開完會以後,我們的議事人員還要回去整理資料,需要整理滿久的,本來開會通知上是寫下午2時30分再開始討論水污法,是不是讓我們微調一下?針對消保法的詢答到12時,如果12時以前已經詢答完畢,就進入逐條討論,到了12時,休息到12時30分讓大家吃便當,12時30分開始討論水污法。

昨天我已經跟水保處的官員討論過了,剩下的一些大部分都是罰則,事實上應該還滿順利的,都已經跟一些有意見的委員討論得差不多,就算還有兩、三個條文有點意見,我們就保留,送出委員會。是不是可以從12時30分開始,審查到大概4時30分、5點就提早結束?接著讓議事人員花半個或1個鐘頭的時間整理今天開會的資料,不要讓大家拖到太晚。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蔡委員錦隆發言。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同仁。既然今天是歲末、年度最後一天,這些行政工作人員要做這麼大量的工作,還要加班到晚上,我們今天這種趕法真的是太急了。尤其消保法非常重要,到目前為止,我們看到黑心油事件的受害者真的是求償無門,最重要的是哀莫大於心死,消費者幾乎沒有人要來求償,竟然是這樣!這個法是這麼的重要,何況黑心油事件已經鬧得沸沸揚揚,是全國人民所矚目的重大焦點,所以我們應該要把重點放在消保法上面,這樣才對。

另外,水污法部分,我們不應該是用這種方式送出去,連101年的預算都沒通過,預算砍到剩1,000元,現在要通過什麼法?

主席:沒有,103年的基金已經通過了。

蔡委員錦隆:101年的部分都還沒有通過,而且歲入才1,000塊而已,怎麼實施?這個很重要,對於對整個環境的影響非常重大。

主席:那個會另外排啦!

蔡委員錦隆:我想我們今天應該把重點放在消保法上面,不該這樣草草率率的把它設定一個時間,就這樣讓它過去,我覺得不宜。本席認為今天就消保法的內容都要詳細研討,這是第一個,讓人民能夠吃得安心、消費者能夠求償。過去的例子太多了,這一次連義美那邊都講了,人民求償無門。面對現在最重要的食安問題,卻把它設定一個時間,我們要先好好檢討這個事情。這才是人民現在最需要的!我希望主席能夠慎重,我們不希望今天貿然就把消保法或水污法送出委員會,應該要好好、慎重檢討……

主席:沒有,消保法沒有說要出委員會,只要進行詢答而已……

蔡委員錦隆:第二個,在檢討法案的時候,不是說你們都跟官員講好了,而我們都不知道!你都跟官員講好了,那就不用審了、就通過啦!不是這樣吧!水污法要一條一條來檢討,既然要修法,我們要詳細來討論嘛!而不像你們現在的設定,不然就整個保留,讓它送出去,有意見的都保留,就讓它送出委員會,再來商量,不是這樣吧!那委員會的功能都沒有了啦!本席不贊成我們現在就設定要送出委員會,這沒有道理。而且歲入只有編1,000元,要怎麼執行,對吧?那沒有道理啦!

主席:103年的基金已經都審了,現在你跟我講101年,101年也不是我當主席……

蔡委員錦隆:(在席位上)101年的預算都還沒通過啊!

主席:你去跟王金平說嘛!103年部分是我的責任範圍,我已經把它送出委員會了。

蔡委員錦隆:(在席位上)審法案說什麼……

主席:針對蔡委員錦隆剛剛的發言,我跟大家講,因為蔡委員錦隆剛剛突然講這個問題,我上個禮拜發通知的時候已經講了,下午2時30分開始審水污法,所以今天是不可能全天都審消保法的,消保法頂多就是到下午2時30分。今天我的意思是,針對消保法,法案說明及詢答進行完畢之後,如果過年以後我還有機會排的話,就排逐條討論,所以不是說今天隨隨便便要送出委員會,我做事情不可能隨隨便便,這一點要跟大家講清楚。食管法我花了多大的力氣跟精神,我的法案都是最嚴格、最top的法條。所以,今天不可能全天審消保法,我的開會通知已經發出去了,頂多就是下午2時30分開始審水污法。

水污法部分,上次詢答完了,也進入逐條討論,到了第四十幾條,可能蔡委員先趕回去臺中,所以不知道,我們已經審到第四十幾條,今天下午是從第四十幾條開始審。對不起,上次是審到第三十六條之二,所以我們今天就接著往下審。昨天我已經跟水保處的官員對過了,上一次保留的條文有意見的大部分是罰則,為什麼後來沒有辦法審下去?因為食管法才剛剛通過,在食管法裡面因食安問題致死的罰則非常重,那是2億!我記得水污法原來的條文好像才幾百萬還是幾千萬,我覺得這個對不起來,所以要求他們要跟其他的法條一併來處理,包括強度、刑責、刑期是幾年、罰金是多高。我的意思是,今天下午我已經排定審水污法了,如果大家不同意微調的話,就是從2時30分開始審,審到4時30分。

因為我上次排的時候完全不知道過年以後我還有沒有機會排委員會審查的議程,現在聽說我們可以排到18日,所以我還有1個禮拜的時間可以排,因為我當時是怕過年以後沒有機會再排委員會審查的議程,所以非常擔心今天如果這個法案沒有送出委員會,連在王金平院長面前協商的機會都沒有。水污法已經拖了很多年,消保法也已經很久沒有修了,局長說從83年到現在已經20年沒修了,這些都是很重要的法案,至少我們開始在立法院啟動修法。

水污法部分,不是說我們隨隨便跟官員講好就要送出委員會,因為上一次審水污法,我記得到最後留在現場的只剩下陳委員節如跟林委員淑芬。林委員淑芬有版本,他的意見最多,所以我的意思是跟林委員淑芬再繼續就他有意見的那些條文討論。後來水保處的官員跑來跟我講,林委員淑芬本來有意見的條文,現在還有意見的剩不到幾條,我的意思是這樣。至於其他的委員,我們非常歡迎大家下午繼續留下來審查,絕對不可能隨隨便便處理,怎麼可能那樣子呢?那是日月光的案子耶!當時有多少委員送法案進來?那天我還抱怨當時有那麼多委員送法案進來,結果留在現場的委員只有兩位。

請蔡委員錦隆發言。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同仁。主席話不能這樣講,你排委員會的議程是早上排消保法,下午排水污法,這些大家都看得見,你不要把下午和上午連在一起,上午是時間性……

主席:我的開會通知已經發出去了,如果有意見的話,就要早一點跟我講啊!

蔡委員錦隆:這個不用你講,我們又不是小學生,大家都看到了嘛!現在我所講的是下午安排水污法的審查,為什麼過去二十幾年來都修不好?因為我們有太多的意見……

主席:那是指消保法,水污法並不是啦!

蔡委員錦隆:針對水污法的部分,為什麼那麼多年一直都修不好?甚至連預算砍成一千塊都還過不了?

主席:那是基金啦!

蔡委員錦隆:剛剛你所講的是針對水污法的部分,你都跟官員講好了,剩下罰則的部分處理好,下午就要送出委員會……

主席:那是我的希望,能不能送出委員會要靠大家……

蔡委員錦隆:你剛剛並沒有說「希望」,你是說下午就要送出委員會,現在本席就要告訴你,水污法事關人民權益重大,像畜牧業的部分要不要收水污費?

主席:下午大家再一起討論嘛!

蔡委員錦隆:既然現在爭議這麼大,當然不能說你已經和官員講好了,下午就要把它送出委員會。

主席:那麼下午不要送出委員會可以嗎?

蔡委員錦隆:下午大家應該要用心檢討啦!

主席:我答應你不要送出委員會好嗎?

蔡委員錦隆:好的,既然委員這麼說,那麼我尊重你的意見,謝謝。

主席:立法院是合議制,如果大家有意見的話,我絕對不會一定要把法案送出委員會。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早上本席最早到達會議室,我坐在這裡等待開會,當時主秘過來告訴我希望今天中午12點以前能夠處理消保法,12點半以後就接著處理水污法。既然剛才主席的裁示是今天不一定要出委,反正這個會期還有時間可以排的話,那麼今天是不是可以不要在12點半就開始處理水污法?因為大家中午都有排定的行程,就以本席為例,今天我就有四個行程,所以我根本排不開,昨天本來有人和我協調叫我去上電視,我說我真的沒辦法,尤其年終已近,大家都在趕一些事情,所以今天是不是可以在2點半以後再處理水污法?屆時逐條審查到哪裡就算哪裡。甚至如果還有時間可以處理的話,為了方便議事人員安排連續四天假期的行程,今天下午是不是可以不要處理,等到明年度利用一、兩個禮拜的時間,我們再來好好逐條審查。如果我的記憶沒有錯的話,上次審查水污法的時候,前半段我都還有參與,但後來實在沒有辦法。我們當然希望能夠有多一點委員參與,既然水污法如此重要,而且有許多需要大家一起討論的地方,所以本席建議儘量在早上人多的時候,讓大家的意見都能表達出來。

大家不妨研究一下本席的提議,這樣也可以讓議事人員不用那麼急促,不管是審查到下午5點半或更晚,其實對於議事人員而言,絕對都是工作上的壓力。當然他們責無旁貸,但如果主席願意為他們考量,而且我們還有時間的話,不妨參考一下本席的建議。要不我們就延後到下午2點半才處理,要不就是今天下午不處理,如果在場委員同意的話,乾脆今天下午就不要處理水污法,等到年後再來處理,謝謝。

主席:沒有錯,我的開會通知的確是寫著下午2點半開始審查水污法,剛才本席也向大家報告過,上次審到第三十六條之二,之後的條文都算是單純的條文,跟其他的法案相較,罰則是衡平的,包括罰則和刑期都已經提高了。在此必須向大家說明,因為我們用舊的水污法去處罰日月光,所以最高只能處罰300萬元,雖然大家都很氣,但就是沒有辦法,因為原本的水污法罰則就是這樣子。我希望下午能夠繼續審查水污法,因為等到過年後,大家搞不好又有其他事情要忙,反正我們今天可以審查多少就審查多少,現在大家的意思是指一定要等到2點半才能開始審查水污法是不是?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下午2點半再開始審查水污法,謝謝。

本日上午會議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9案,現在請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等19案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旨趣,順序為丁委員守中、李委員應元、江委員惠貞、林委員岱樺、陳委員根德、謝委員國樑、李委員昆澤、賴委員士葆、李委員桐豪、李委員俊俋、陳委員亭妃、潘委員孟安、蔣委員乃辛、田委員秋堇、何委員欣純。

請提案人丁委員守中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丁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李委員應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江委員惠貞說明提案旨趣。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消保法之修正,本席提出了兩項修正草案,第一項提案是關於定型化契約的條款,我們知道,現在有許多買賣及交易的糾紛非常多樣化,尤其國人喜歡嚐鮮嚐新,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應該要檢討在定型化契約當中所載明的一些條款?這些條款看似是提供給消費者的保障,但是在臚列規範化之後,是不是反而會遺漏許多事項?例如新興產品及新形態的消費糾紛。本席發現各企業經營者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比率極高,因此本席主張直接針對消保法第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罰則進行修法,這樣才能更加保障民眾的消費權益。依各項目調查,各行業企業經營者不合格率高達百分之二、三十,甚至有些項目還高達六成以上,除了徒增訴訟耗累之外,也顯示政府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思考上是不足的。

過去兩年來多次修改食安法的過程中,我們發現有許多部分都應該列在消費者保護的層面,但衛環委員會的委員卻把許多條文都放在食安法裡面,主要是因為目前消保處隸屬於行政院,雖然看起來位階很高,但是相關的人員配置、經費及主管事項卻都是回歸到各部會,難怪今天審查消保法的時候,各部會幾乎都得要派人來。簡單來講就是多頭馬車沒人管,針對這個問題,我們應該要因應及面對,這也是本席提案的原因。我們希望在此次修法時,未來能夠指定由哪個部會、哪個處司為執行單位,這樣法令才能有所作用。

另外一項提案是有關於消保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的修正草案,現在網路消費日益興盛,利用網際網路購物的消費課題越來越多,現在網路可說是無所不賣,因此也會產生各式各樣的糾紛態樣,為了使網路購物平台消費者獲得充分交易資訊,同時強化主管機關落實稽查並督促業者改善,本席針對消保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提出了修正意見。院版所主張的解除權消滅期長達一年,究竟解除權消滅期是不是要到一年這麼長?在國外的消費行為當中常常可以看到,也許今年耶誕節所買的東西一直放到明年才退貨,外國的Walmart或大型販賣商的確可以容許這樣的行為,但是在國內並沒有那麼大規模的廠家,我們必須考量到企業主及經營商是不是具有那樣的能力能夠忍受這樣的成本。臺灣的消費形態、經濟規模和外國是完全不一樣的,或許我們可以參考這樣的精神,但是在執行上,我們是不是應該要更務實去面對?有關於解除權消滅期的修正,本席也提出了相關版本,希望能夠將期限定為兩個月。透過委員們的討論,如果大家認為兩個月時間太短,或許還可以再延長,但是本席認為如果按照院版所主張的一年就太長了。當然這可以讓企業主及經營販賣者有所警惕,但是就國內消費行為、經濟規模及其他各項因素而言,是不是還有應加以斟酌之處?

謹提供上述兩項法律修正草案供各位委員參考,請大家予以支持,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林委員岱樺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陳委員根德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謝委員國樑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謝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李委員昆澤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李委員桐豪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李委員俊俋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陳委員亭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潘委員孟安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潘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何委員欣純說明提案旨趣。

何委員欣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及其他16位委員共同連署,針對消保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提出修正草案,敬請各位予以支持。

第十一條之一與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有關,本席的修法提案乃是要求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不得任意縮短,就目前的實務狀況來講,我們允許業者可以在消費者審閱的條件欄當中打勾,然後就可以將審閱的時間縮短,而當發生消費糾紛時,在向消保官或法院請求救濟或賠償時,消費者就容易處於不利的地位,所以本席針對第十一條之一提案要求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不得任意縮短,藉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針對第二十二條,其實也有其他委員提案予以修正,包括蔣委員也有提案,其實精神大致都是相同的,主要就是要求廣告的具體內容應該和契約相符,也就是說,廣告所提示的訊息應該要在契約中列出,或是廣告應正確傳達契約內容,以消弭或降低消費糾紛。

針對第五十一條懲罰性賠償的部分,當初之所以制定這項條文,乃是仿效國外其他國家的規定,也就是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就原條文的規定來看,乃是要求消費者必須證明業者是故意的。以此次的食安風暴為例,如果要求必須由消費者舉證業者是故意的事實或行為才能獲得懲罰性賠償,我覺得這在實務上根本是不可行的,而且在所有判例當中,從未有消費者因此條文而受益的情況,所以本席提案將「故意」修正為「故意或重大過失」,並且將賠償額度予以提高。就這次的食安風波來看,本席認為有關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部分確實必須修法。請各位委員支持本席所提出的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謝謝。

主席:接下來輪到提案人田委員秋堇說明提案旨趣,因為本席的腳受傷,不方便到發言台去說明,所以我就在主席台說明一下。

消保法從民國83年公布以來,到現在已經20年沒有修正了,這20年來,符合消保法規定能夠提出消費訴訟之人民團體,只有消基會和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兩個民間團體,而且過去20年來,由消保團體提出團體訴訟的案件只有11件,與先進國家相較,這樣的數量真的是少得可憐,但這並不表示我們的消保問題比別人少,而是我們能夠由人民提出訴訟的條件比別人嚴格太多了。本席的修法要旨在於消保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限制能夠提起消費者團體訴訟的社團必須要設立三年以上,社員人數必須超過五百人,而且申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評定要優良,這三項規定無形中就限制了團體訴訟的成立,對於人民提起團體訴訟不只沒有幫助,反而形成一種箝制,另外也使得不肖廠商更加肆無忌憚。本席的修法版本主張只要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社員人數超過一百人就可以提起消費訴訟。

還有就是現行條文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要提出訴訟還要經過消費者保護官的同意,這方面恐怕有違憲之虞,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的規定,所以本席認為應該予以刪除。也就是說,消保團體要提出團體訴訟,究竟能不能成立、相關單位受不受理,其實國家的司法機關就可以加以裁量,因此根本不必再加上必須經過消費者保護官同意的限制。事實上,人民要提出團體訴訟已經很不容易了,這樣的訴訟只有消費者保護團體可以提出,如果要提出這樣的訴訟,還得要經過消保官的同意,我覺得這根本就是在限制人民的訴訟權。

另外,訴訟涉及法律的專業,訴訟當中必須要有專業人士參與,人民才有辦法與黑心廠商周旋,在小蝦米對大鯨魚時,即使找到律師都不一定告得贏,何況消保法現行條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還要求律師不得請求報酬,或許當時的用意是擔心律師去招攬訴訟,但是這卻對人民找到好律師造成限制,這會變成律師的經濟狀況要相當不錯,然後才有辦法免費幫人家打官司。何況我們大家都知道,消費者的官司,尤其是團體訴訟,都是長達好幾年,要求律師不可以有報酬,就要是律師自己家裡經濟狀況很好才可以做到,如果是一個非常熱心的年輕律師,上有父母,下有妻小,再怎麼熱心也沒有辦法參與這種團體訴訟,所以這也限縮了人民聘請到律師的機會,也無法向不肖廠商起訴,不能起嚇阻作用,因此我們認為相關條文應該刪除。這次食管法修法,我們認為食安基金可以付團體訴訟聘請律師的費用,所以我們提議消保法現行條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配合修訂。

這幾次食安風暴,人民面對黑心廠商,非常無力,為了建立政府接管引發爭端的企業資產,做為處理賠償事宜的機制,我提案建議修訂第六十條,授權中央權責機關先令停止營業,並聲請法院假扣押其資產,至處理賠償事宜完畢為止。人民不須再籌措擔保金,只須聲請假扣押黑心廠商之資產,否則,人民面對擔保金問題就束手無策,如果由法院執行假扣押,就可以對人民有非常大的幫助。

接下來請行政院李秘書長就行政院及各委員所提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提出報告,並表示意見。

李秘書長四川: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會議,就「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報告。以下謹就本修正草案的修正重點以及委員提案修法版本簡要說明如下:

壹、修正重點

消保法本次共有23條修正條文(修正17條,刪除3條,增訂3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完備定型化契約相關法制:業者使用定型化契約為現今實務交易的常態,不過,因為條款是由業者單方面預先擬訂,內容常出現不合理的情形,所以定型化契約的導正及規制有其重要性。本次修正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主要重點如下:

(1)公告事項的授權:增訂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使授權更加明確化。

2.公告事項的行政罰配套:依現行規定,主管禨關查核業者定型化契約後,若發現有違反的情形只能勸導改善,沒有行政罰的配套。本次增訂業者違反公告事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的行政罰,以落實公告事項的執行。

二、修正特種交易以健全網路交易秩序:近年來由於網路交易蓬勃發展,網路上交易的商品及服務種類繁多,衍生消保法賦予消費者7日無條件解除權是否應有例外情形等爭議,此外,消費者解約後,業者遲未返還價款亦為實務常見的糾紛,為健全網路交易秩序,本次修正特種交易規定主要重點如下:

(一)7日猶豫期除外規定:為衡平業者與消費者的權益,增訂授權規定,即中央主管機關就主管行業需特別處理的部分,可以依職權進行排除適用程序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排除適用7日猶豫期。

()解約後的法律效果:為避免消費糾紛,增訂消費者解除契約後的法律效果。消費者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業者應於收到通知的次日起15日內取回商品;並於取回商品的次日起15日內,返還消費者已經給付的價款。

三、修正消保團體檢驗規定使檢驗結果更昭公信:工商團體對於消保團體多年來為促進商品安全及消費品質,不定期發布檢測資訊所作的努力與付出,深表肯定,惟為維護商譽,對於消保團體檢測的程序及發表資訊前的意見參與多所建言。為建立工商團體與消保團體的良性互動,使檢驗結果更昭公信,本次修法規定消保團體發表檢驗結果後,應公布檢驗相關資訊。

四、配合組織改造調整相關條文:現行消保法有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組織的規定,於組織改造後已另於「行政院處務規程」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設置要點」規定,為因應組織改造後管轄權的變更,本次修法配合調整相關條文,以完備組織改造相關法制。

貳、委員提案版本綜合說明

各委員為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針對消保法提出諸多寶貴意見及修正案,本院敬表尊重。謹簡要說明如下:

一、增訂第四條之一預付型商品達一定標準須提供履約保證,及第十七條增修預付型商品的履約保證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並列入應記載事項:兩件委員提案主要考量履約保證授權明確性的問題。對此行政院版本第十七條修正條文已增訂第二項,就預付型交易的履約擔保機制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於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

二、第十九條增修郵購買賣有合理例外情事不適用7日無條件解除權,並增修業者未提供消費者解約相關資訊的法律效果:有關不適用7日無條件解除權的例外規定,及賦予業者未提供消費者解約相關資訊的法律效果,行政院版本已增訂第十七條之二及第十九條第二項。

三、第四十九條放寬消保團體提起團體訴訟要件:委員提案刪除團體訴訟須經消保官同意的要件,及刪除受任律師不得請求報酬等規定。經本院消費者保護處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研商,認為有助於團體訴訟的進行,但為了維持團體訴訟的品質,建議仍維持消保團體須經評定為優良的要件。剛才召委所提的意見,我們有部分相當贊成,也尊重委員會的審查。

四、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增訂違反定型化契約公告事項的行政罰:兩件委員提案與行政院1版本第五十六條之一的立法目的,都是在促使業者遵守中央主管機關的公告事項,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以落實執行。敬請委員支持行政院版本。

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提到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而未記載的部分應該給影本,這件事有部分在執行上有困難,我們尊重委員會,在逐條審查時再來說明。江委員惠貞等提案條文又提到,希望將解除契約消滅期從1年減為2個月,我們尊重委員會,在審查的時候看期程要如何修改。何委員欣純等提案條文建議審閱期不得縮短、廣告和契約要相同、懲罰性賠償要證明業者是故意的,我們在行政院提案條文中已經有部分的說明。有關召委剛才提的參與團體訴訟之專業人士的報酬及政府先行假扣押,我們都尊重委員會審查時所做的協調。

參、結語

建立公平、合理及安全的消費環境,為消保法的立法目的及政府所致力的目標。本次有關定型化契約及特種交易的修正,是為了要衡平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的利益,兼顧消費者保護與產業的永續發展,避免消費糾紛的發生並疏解訟源,以建構更優質的消費環境。因此,敬請 大院委員支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報告完畢,敬請 賜教,謝謝。

 

主席:謝謝李秘書長的報告。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10時截止發言登記,12時結束詢答,委員如有書面意見,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11時20分開始處理臨時提案。

請蔡委員錦隆發言。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剛才特別去查詢,在水污法審議當天,我跟各位委員一樣在這裡審查,我希望主席以後不要公開在議事堂上說我提早回去,這種言詞實在不宜。

主席:後來真的只剩下兩位女性委員。

蔡委員錦隆:你說的後來是最後5分還是2分,我不知道,但是你這種言詞不宜在公開場合這樣講。

主席:我們可以調錄影帶,看剩下兩位女性委員是從什麼時候開始。

蔡委員錦隆:我要請教消保處劉處長,黑心油事件發生至今,製造廠商都還沒有承諾賠償,你們也委託消基會,從11月27日起,就南北串連,接受團體申請訴訟,但是,據我所知,到12月15日為止只有30件,是不是?

主席:請行政院消保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清芳:主席、各位委員。根據我們今天早上統計的結果,消基會受理的總共是161件,至於南部的消保團體,台灣消保協會處理的是中小學校園的部分。

蔡委員錦隆:加起來是……

劉處長清芳:這兩個不同,消基會處理一般民眾的部分。

蔡委員錦隆:一般民眾的部分是161件,我剛才講團體是30件,也沒有錯。個人是161件嘛,是不是?

劉處長清芳:不是,團體訴訟是針對每個個人打的,當初30件是30個人提起,現在有161個。

蔡委員錦隆:原本預估會有500到800,實際結果卻差這麼多,你知道為什麼嗎?

劉處長清芳:我們稍微有去了解一下,有一部分民眾因為已經獲得退費,覺得金額很少,就不願再提起訴訟,還有一部分是因為舉證有困難,他們覺得訴訟不能獲得很大的實益,所以不提起團體訴訟。

蔡委員錦隆:我認為最重要的是因為人民哀莫大於心死,全國都因為吃到黑心油而感到憤怒,來求償的人卻這麼少,就是因為你們過去的制度、法令沒有辦法讓人民覺得出面以後可以得到真正的保護或賠償,尤其是提出更困難,比如說,有一家炸雞店用的就是頂新或強冠的油,消費者買他賣的東西以後,想要求償,要如何提出證明?還有吃到維力麵的人想要求償,要如何證明是什麼時候吃的?沒辦法知道,也沒有保留發票,時間又過了這麼久。像這種問題,消費者根本沒有辦法證明,人民要知道的是如何去證明及可不可以參加團體訴訟,我也吃過問題泡麵,那我現在可不可以求償?

劉處長清芳:食安法已經修正了,舉證責任現在改成由業者來證明產品安全,如何證明……

蔡委員錦隆:不是,下架的東西有用到頂新的油,而這些東西我已經吃過了,可是我現在沒有發票,我可不可以來登記?

劉處長清芳:其實消費者要證明的就是真的有使用過這個產品,這是一個公平的原則,如果沒有一個標準,誰都可以沒有任何憑證就主張是消費者,這是有困難的,所以還是要消費者舉證,現在我們鼓勵用電子發票……

蔡委員錦隆:所以才會沒有人願意登記。義美的高志明才會說消費者很無奈和無助,全國幾乎都受害了,卻沒有人來登記,顯然你們制度有問題,你剛才也說有人覺得金額小就算了,把錢要回來就算了,事實上把錢要回來的人都還沒有使用產品,才有東西可以退費,可是使用過的人才會受害,可是使用過的要怎麼退?這跟你講的完全是兩碼事,對不對?如果這件事沒有匯集民氣,消保法永遠沒有辦法符合人民的需求。

劉處長清芳:是,我們也是一直跟所有來申訴的消費者說,要趁這個機會……

蔡委員錦隆:如果沒有掌握這股民氣,把消保法修正完整的話,我們怎麼修都是多餘的。

劉處長清芳:現在食安法已經修過了,其實對消費者是非常有利的,所以我們鼓勵……

蔡委員錦隆:我跟你講消保法,你跟我講食安法,這是不同的,你現在是消保處,你有消保法,就是我們今天修的法,你應該要聯結嘛!

劉處長清芳:是。

蔡委員錦隆:你不能推給食管法,要我去找食管法嗎?我在這裡質詢你,你都這樣回答了,那人民要怎麼去申請?照你們這種說法,大家都去找食管署就好了,讓他們去告就好了,哪裡還要你處理?

劉處長清芳:委員,不好意思,可能我講不清楚,我的意思是說,是不是有損害,損害怎麼認定,那是食管法來認定,但是我們團體訴訟條件比較嚴苛,所以這次修法我們也把提起團體訴訟的條件做一些調整。

蔡委員錦隆:我告訴你,塑化劑事件求償24億,結果法院判賠多少?

劉處長清芳:128萬。

蔡委員錦隆:我問你,這樣下來,民眾對誰還有信心?重點在這次民氣可用,你卻沒有辦法掌握,沒有辦法硬起來,消保法都沒有辦法保護這些消費者,那麼我們修這個法的意義就不在了,你知道嗎?你們消保處的功能就沒有了。你要不要提一個讓人民可以相信的法,或是在這件事情上真的有所作為,讓人民可以順利求償?現在連業者都不承認犯錯,還說東西可以用。你們做了這些事情,難怪百姓不來參加,因為他們覺得你們是做假的,根本不可能獲償。像塑化劑事件,求償24億,卻只判賠一百二十幾萬。你們要取得人民信任,讓他們願意來登記,說不會讓他們曝光,被找麻煩,還要人民來說明。雖然人民不用到法院,但也要自己說明清楚。可是他們浪費這些時間是多餘的,這就表示這個法是有問題的。你們要不要提出真正能幫助百姓的辦法?

劉處長清芳:是,是不是先等我們回去進行內部討論後,再向委員報告?

蔡委員錦隆:如果沒有完整的求償系統,食安事件就會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若這樣的民氣都沒讓業者受到明確的教訓,那麼這個法永遠都沒用!人民永遠都無法信任政府能保護人民的食安。現在你們修這個法時,有沒有提出好辦法,在這次民氣可用下,讓這一百六十幾個民眾的求償訴訟能獲償,你們有沒有辦法?有沒有信心?

劉處長清芳:因為食安法已修法,因果關係也已推定,即使損害額無法或不容易證明,得請求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賠償,所以食管法的修正,加上團體訴訟條件的放寬,消費者可以因而獲得比較大的保障。

蔡委員錦隆:還是沒有比較大啦!對於本席剛剛問你的問題,你還沒回答,回答也沒用啦!為何?本席以前也吃過這類東西,有沒有損害?因為這樣的損害不是一時的,是微量累積的,所以我不能證明損害,要我提出證明,就沒辦法啊!才會不敢登記。再說,有些東西已被拿去退貨,也用不著你們處理啊!因為已退貨拿錢。我也沒辦法具體證明身體的毛病是不是因為使用這類東西而累積造成,你們的公權力又不足,求償24億,只判賠一百二十幾萬,為何我要去登記?請問你們現在就這個案件想到好辦法了嗎?你們能不能硬一點,讓人民有感?讓那些廠商看了以後會怕,心裡想「夭壽」!全國有這麼多求償者登記,而且判賠均有效,求償都獲償,這樣大家都會搶著來競相登記。這樣求償一次,廠商就破產了,如此才會把廠商罰到倒。不過,現在沒有這樣,顯然不可能啊!你們都用這種態度回答我,本席都不能登記了,要百姓誰來登記啊!你們在這方面是不是硬一點,想個好辦法,好好和各單位溝通,好不好?

劉處長清芳:好,謝謝委員。

蔡委員錦隆:這很重要,如果這次事情沒有成功,其他食安事件仍會繼續發生,好不好?謝謝。

劉處長清芳: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跟大家報告,食管法修法後,財政部說電子發票可以永久保留,本來他們在網路上公布半年內的電子發票,我和他們溝通後,他們願意公布兩年內的電子發票,至於兩年前的電子發票,就要特別到財政部申請。因此以後只要在有電子發票的商家消費,便不用擔心出事時,沒有實體發票可以對商家求償。現在消保處要做的事情就是推廣電子發票,讓消費者知道,如果在有電子發票的商家消費,萬一未來發生爭端,至少發票的取得有絕對保障。謝謝。

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延續剛才召委及蔡委員錦隆的提問,關於這次食安危機要提的團體訴訟,目前好像只收到約四十幾位消費者的委託?

主席:請行政院消保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清芳:主席、各位委員。161位。

吳委員育仁:非常好。最重要的問題在於發票的舉證比較欠缺。現今我們在推廣電子發票,這是非常好的,而且你說目前電子發票是存在雲端嘛!

劉處長清芳:是。

吳委員育仁:但是只有少數單位使用,便利商店有用電子發票,大部分的店家卻沒有用,電子發票仍未普遍被使用。

劉處長清芳:大賣場有、超商也有,某些店家、餐飲業都有,各行各業均有業者使用,但是數量確實不足。

吳委員育仁:對這部分要再推廣,才有辦法和食安緊密結合。

劉處長清芳:我們有為此開過記者會。

吳委員育仁:還有一個重點,有些消費者到便利商店使用悠遊卡購物時,不列印發票,這樣非常好!可是發票中獎時,他們會通知嗎?

劉處長清芳:會,如果用電子發票,他們會通知。

吳委員育仁:你要確定喔!

劉處長清芳:是,確定……

吳委員育仁:711會不會通知?悠遊卡會不會通知。

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陳副組長說明。

陳副組長進雄:主席、各位委員。會通知。

吳委員育仁:會通知?

陳副組長進雄:是。

吳委員育仁:到便利商店使用悠遊卡消費時,若發票中獎,他們以何方式通知?

陳副組長進雄:各別有載具,載具會通知中獎,如手機……

吳委員育仁:重點就是載具,你說通知是OK的,會通知嗎?

陳副組長進雄:是,會通知。

吳委員育仁:然而手機是否要下載APP軟體,才會通知?

陳副組長進雄:一定要先下載APP軟體,才能使用將電子發票存到雲端。

吳委員育仁:到便利商店使用悠遊卡購物時,若發票中獎,他們用何方法通知?簡訊通知嗎?電話聯絡嗎?會跟我說吳育仁你中了統一發票200萬的獎嗎?

陳副組長進雄:手機裡要有手機的電子發票軟體,如果中獎,軟體有顯示中獎發票號碼之處,進入即可看到。

吳委員育仁:這很重要。讓大家知道要稍微拐個彎,自己下載那個軟體,才有辦法取得有無中獎的資訊,是不是?

陳副組長進雄:要先下載那個軟體後,超商才能將電子發票掃描進載具,之後再送至雲端。

吳委員育仁:那麼到便利商店購物時,民眾說不要列印電子發票的效果為何?

陳副組長進雄:如果不列印……

吳委員育仁:他們就將電子發票存到公司?

陳副組長進雄:不是,如果不列印,可能要有載具儲存這些號碼。

吳委員育仁:如果沒有列印,就存到公司的載具內,是不是?

陳副組長進雄:不列印的話,就一定要存於消費者的載具內。

吳委員育仁:本席必須釐清這個問題,剛才你講的和我所問或許不在同一介面,沒關係,如果待會有空,你們找個人向我說明,以釐清整個問題的根源。

接下來,關於消保法,本席看到這次要新修的條文有些非常不錯,特別是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之二、之三,都非常好。

劉處長清芳:謝謝委員。

吳委員育仁:目前會發生爭議者通常都在網路購物,購物後有消費爭端,退貨要如何處理,及退貨後的爭議款又要如何處理,大概是這一連串的問題。舉例言之,譬如文蛤,網路照片看來很漂亮,便上網訂購,拿來煮後,有一大堆沙子,根本無法吃,這顯然是詐欺、詐騙。如果買到這樣的東西,以現行法處理是非常困難的,沒有15日內取回的問題;但是以新修條文來看,我注意到,當消費者以書面通知時,企業經營者必須於15日內取回。甚至還規定企業經營者必須向實施這種消費的消費者說明萬一解除合約時,要如何做;若未告知,則7日的猶豫期必須自提供之次日起算。這些都是滿不錯的設計。還有除外條款,中央主管機關對易腐敗者得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排除。就本席所舉案例來看,網購的文蛤有一堆沙,發生爭議時,請問以新修條文要如何處理?

劉處長清芳:謝謝委員。這條條文最重要在於排除規定,像生鮮海產是不容許有7天的猶豫期,這對業者是不太公平的。這條特別排除規定的立法理由乃雖然要給透過這種特別通訊交易買賣的消費者7天特殊解約期間,但若如此卻對業者顯然不公平時,要排除適用。譬如生鮮食品,我們認為消費者不能主張7天猶豫期,可是如何認定排除與否,要交由主管機關認定,因為各行各業如生鮮食品、電器產品等等,主管機關最專業,因此由主管機關公告排除,送行政院核定即可。

吳委員育仁:這是非常好。本席詳細閱讀過你們的資料,其中提到有些消費者利用這樣的巧門讓企業產生虧損,這情況也會有,可是大部分消費者都是善良的。如果你們打開這個小口,我會很擔心。譬如網路圖片的海鮮看來都很可口、好吃,有生蠔、蟹、蝦等等,但是烹調時,真得很慘!7天的猶豫期及15天回收等規定有非常大的困難。當然行政機關站在中間者的角度,要保障消費者,又要處理企業被人家坑……

劉處長清芳:衡平……

吳委員育仁:對,衡平的角度,是以你們也非常為難。不過,這部分真要非常仔細處理。

劉處長清芳:對。

吳委員育仁:另外,網路購物有時會搭配使用信用卡消費,一般在台灣或國外會有個作法,產生消費爭議時,直接打電話給發卡銀行,說這個交易有爭議,要求銀行取消付款。其中必須有非常強的連結,消費者是無辜的,只好透過銀行止付爭議款項,再由銀行端和企業去談。hold住那個款項是很重要的,對一般民眾而言,付款後要拿回錢是非常困難的。退貨倒是其次,重點是吃悶虧,付款後要拿回錢是較困難的。不知道信用卡的部分是不是OK?

主席:請金管會保險局陳副組長說明。

陳副組長映秀:主席、各位委員。不好意思,我是金管會保險局人員,因為今天的修法有相關金管會的保險條款,所以到場列席。

吳委員育仁:那本席就請教消保處劉處長。

劉處長清芳:我們就這部分有規定定型化契約,詳細情形請我們的同仁說明。

主席:請行政院消保處陳簡任秘書說明。

陳簡任秘書星宏:主席、各位委員。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事項有委員剛才關切的爭議保留款之設計。我們讓有消費爭議的消費者之爭議款項處於暫時狀態,俟爭議解決之後,再決定這個爭議款項後續要如何處理。

吳委員育仁:這很重要!

陳簡任秘書星宏:是。

吳委員育仁:遇到這種事情時,本席都會建議朋友趕快打電話到刷卡銀行,主張這是爭議款項,要求銀行止付,避免付錢之後討不回來。

陳簡任秘書星宏:沒錯。

吳委員育仁:消保處要多多宣導有這個管道。

陳簡任秘書星宏:是。

吳委員育仁:也能讓刷卡銀行知道這家企業時常這樣做,接過非常多投訴後,他們只好取消這家企業的線上刷卡。對這部分,倒是你們要加強宣導。謝謝。

陳簡任秘書星宏: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日的議程乃為攸關全民權益的問題,你們確實對很多細節和事情都沒注意到。關於你們介入管理的定型化契約,通常由企業經營者單方面預先擬訂,內容常包括加重消費者負擔,限制或剝奪消費者權利之行使,使消費者負擔不合理及不公平之風險等違背契約正義之條款,如此情況有非常多。舉例而言,租屋市場現正蓬勃發展,雖有許多人租不到房屋,卻有86萬戶的空屋。目前我國的租屋情形大部分是屋主與房客間訂定民事契約,然先進國家有租屋專法保障房東和房客的權益,以達保障人民居住權益之目的。前些日,中壢有對老夫妻,本來和孩子一起住在孩子租的房屋,後來房屋的租約到期,孩子被迫搬出,老夫妻則被強行趕出,家當統統被丟出去,老人家因此露宿於社區中庭。難道一定要如此粗暴嗎?不能用更文明的方式處理這件事情嗎?當初本席質詢過內政部部長,他最近也要組成研議租賃專法的小組,可是恐怕要再二、三年才能處理這部分。上述案例突顯消保會在房屋租賃的範本方面是非常重要的。請問這個範本是何時開始訂定的?

主席:請行政院消保處陳簡任秘書說明。

陳簡任秘書星宏:主席、各位委員。消保會已有規定房屋租賃的定型化契約範本。

陳委員節如:對呀!這是何時開始訂定的?

陳簡任秘書星宏:我並不是很確定,根據我的印象,是95年或96年就有這個房屋租賃……

陳委員節如:你們在91年訂定這個範本,迄今已十幾年還在用,這樣不合乎時代需求。

陳簡任秘書星宏:這個範本曾修正些許條文。

陳委員節如:請問這個範本現今還能用嗎?

陳簡任秘書星宏:很多內容的確需要檢討,如果有必要,我們會請內政部將範本內容提升為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這樣就達法規層次。

陳委員節如:關於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我待會和你討論,你們這樣修依然不太適當。其實大部分的房東和房客是自訂契約,沒有透過物業管理的方式進行出租,所以消保會的定型化契約更為重要,現在屋主方的契約都是比較傾向於企業,怪不得消保會沒有辦法保障承租人的權益,這是非常大的問題。比如就契約到期來講,現在一般的契約是寫要在幾個月前告知,是這樣嗎?

陳簡任秘書星宏:這是審閱期間,房屋租賃契約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中是有審閱期間,如果我的印象沒有錯,好像是3天。

陳委員節如:要終止契約是多久之前要告知?

陳簡任秘書星宏:範本的內容是兩個月前要通知。

陳委員節如:據我所知,房東和房客的契約好像不是這樣寫,而是隨便他們怎麼寫,你們並沒有規範。在日本稱為借地借家法,對於終止契約一事,如果是特殊情況的話,需要早在1年以上就要告知,我認為這是保障房客的權益。請問租賃契約範本有沒有不得記載的事項?

陳簡任秘書星宏:目前範本還沒有提升為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果有必要的話,我們會請內政部做這方面的提升,當然這對……

陳委員節如:所以你們真的應該修改這個部分,範本對房客非常不合理,任由房東宰割。請教秘書長,如果現在整個房價下降,房客有沒有權利跟房東協商調降租金?如果發生爭議的話,有沒有可以調解的機制?

主席:請行政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四川: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租金的部分,以現在的範本來講,可能要由雙方議訂。剛才委員所講的……

陳委員節如:我是問房客有沒有權利要求房東調降租金,現在好像都沒有嘛!

陳簡任秘書星宏:在內政部公告的範本中,當然是可以隨物價波動而跟房客做協商,在定型化的範本裡頭是有。

陳委員節如:可是定型化契約並沒有這個部分。

陳簡任秘書星宏:我們希望把它提升為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這是很重要的事情。

陳委員節如:如果發生爭議時要怎麼樣去協調?要向誰提出

申訴?

陳簡任秘書星宏:我們會有申訴系統,各縣市政府的消保官都會針對這類型的消費爭議做處理。

陳委員節如:有在處理嗎?光是針對房屋的部分,你們有統計總共有幾件嗎?

陳簡任秘書星宏:有。

陳委員節如:沒有啦!本席查過了,你們是根據土地法第一百零一條,應該是要到各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可是現在有這樣做嗎?沒有嘛!你們有這個範例嗎?

陳簡任秘書星宏:在地政部門有一個關於地政部分的爭議調解委員會,當然我們還有其他的申訴管道,消費者保護官也會接受……

陳委員節如:有一位承租人向本席申訴,他們根本就不理會,根本就沒有房屋租賃爭議調解委員會,現在大家都是直接到法院去了,為了節省法院成本和避免浪費時間,我覺得消保會應該要處理這件事情,地方政府都沒有案例嗎?

主席:請行政院消保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清芳: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一個線上申訴系統,我們每年都會統計申訴案件的件數。

陳委員節如:我是講租賃糾紛的部分。

劉處長清芳:不動產的申訴案件一直都是排名前……

陳委員節如:可能沒有租屋的申訴案件吧?

劉處長清芳:也有租屋的爭議案件。

陳委員節如:有幾件呢?

劉處長清芳:我們現在手邊沒有資料,請容許會後再提供給委員。剛才委員所講的那位受害消費者,其實可以透過我們的申訴系統,由地方政府的消保官來處理。

陳委員節如:到哪裡?

劉處長清芳:地方縣市政府就可以了。

陳委員節如:然後呢?

劉處長清芳:不用到地政機關,就是向消保官提出申訴,如果不行的話……

陳委員節如:租屋對於屋主而言,如果租約有經公證就會有保障,可是對承租者而言並沒有什麼保障,甚至在發生爭執時,地方的協調會都沒有辦法處理,根據土地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在發生房屋租用爭議之時,地政機關應該予以調處,不服者再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你們都沒有遵照這個條文,你們消保處真的是失職喔!對於你們講的公告不得記載及應記載事項,本席有提出一個修正動議,我覺得只就公告不得記載的部分來規定就可以了,因為如果漏掉應記載的部分,仍構成契約的內容,那何必記載呢?應該是就不得記載的部分規定,如果漏掉就要處罰,但是你們的條文不是這樣規定,本席會提出修正動議。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處長,就這次行政院提出的版本,對網路交易有沒有調查權?有沒有行政罰?

主席:請行政院消保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清芳:主席、各位委員。沒有。

江委員惠貞:有些長輩現在也時興網路交易,甚至於所謂的網路貨幣也都出現了,我們對實體的商店交易行為都有調查的權力,也有相關的罰則,而現在網路交易幾乎是鋪天蓋地,在什麼都能賣、什麼狀況都會發生的情況下,我們為什麼不利用此次難得的修法把行政罰也納進去,是因為實在沒有辦法嗎?

劉處長清芳:在網路交易的部分,目前的修法範圍是更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比如業者被退貨時應該在多久時間內把錢返還給消費者,在細節上是保護消費者,但是沒有對違反網路交易的行為和態樣作處罰。

江委員惠貞:比如消費者買了不實用、不恰當的東西,或是買到的東西跟在網路上所看的不一樣,那就可以退回,比如有15天的猶豫期等等,問題是如果消費者沒有這樣做呢?

劉處長清芳:那就回到民法的規定,這是有關民法請求權的問題。

江委員惠貞:本席一個禮拜有3個時段在地方上做法律諮商,我發現律師經常會告訴當事人,要求他去找地方消保官,而消保官的態度就是告訴當事人請律師幫助,或是朝向民事糾紛處理,既然這樣,那我們還制定消保法做什麼?

劉處長清芳:跟委員報告,就這個部分我們目前有零售業的定型化契約,包括網路、禮券的定型化契約,甚至有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江委員惠貞:你們所謂的定型化契約,就是在第二條當中把不特定的改成多數的就可以了,我們知道這是一個進步,但是問題就在於定型化契約是誰定的,他們不會找消費者商量,還是由業者片面來定,而業者最清楚他們的弱項和強勢、優點是什麼,所以基本上是很難衡平的,對不對?

劉處長清芳:是。

江委員惠貞:在這樣的情況下,像第十九條對於業者其實也是有保障的,對不對?

劉處長清芳:就是衡平。

江委員惠貞:對,你們要求做到衡平,但是契約內容都是由業者來定,這就跟食安一樣,業者要生產什麼東西給我們吃,老實說,大家根本就搞不清楚,我們委員會這兩年所通過的標示規定,其實很多業者也都有遵循,不過只是徒增困擾,在清楚標示了之後,民眾反而都霧煞煞,結果還是一樣照吃。大家的心態就是認為,既然業者敢標示出來,就表示一定安全,對不對?

劉處長清芳:對。

江委員惠貞:現在民眾的心態就是這樣,但是敢標示出來就一定安全嗎?

劉處長清芳:當然不是。

江委員惠貞:有些不該放進去的東西,他們也敢標示出來啊!只是沒有人知道吃那些東西很危險。對於消費者的保護難道不能夠更積極一點嗎?尤其是對於網路交易的部分,年輕世代使用非常頻繁,處長剛才說賞味期就交給主管機關去認定,因為消保處基本上沒有能力去判定個別商品的新鮮度,或是像網路上購買的文蛤到底有沒有含沙,反正就是標明尺寸、重量和個數,但是品質沒有辦法保證,你們到底能不能用更積極的態度來保障消費者?

主席:請行政院消保處陳執行秘書說明。

陳執行秘書星宏: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委員所說的完全正確,因為我們擔心業者自己定的定型化契約會偏向自身權益的保障,所以在這一次消費者保護法的修正中特別規定政府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如果業者違反的話,我們可以處一定程度的行政罰,就是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關於委員所說的網路交易非常普遍,在零售業的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目前其實已經有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在網購食品的部分,目前衛福部也定了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所以如果任何業者違反了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包括委員剛才所說的7天、有瑕疵商品等,如果業者違反的話,可以直接用行政罰來介入。

江委員惠貞:所謂的介入是什麼意思?

陳執行秘書星宏:就是主管機關發現這個業者……

江委員惠貞:所以基本上還是跟你們消保處無關,對不對?你們消保處可以認定違反消費者保護的原則,但是還是交給經濟部工業局或衛福部食藥署甚至農委會、教育部等相關單位嗎?就是要他們好好去審議、判定這些東西到底怎麼樣,是不是?

陳執行秘書星宏:在這一次的修正中,我們也把審議的權限放到行政院本身,也就是說,各主管機關會定零售業網路交易,可是他們定好草案之後,必須要送到行政院來做核定,在核定的前置作業中,我們會找相關的團體、工會、業者代表還有學者專家來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做廣泛的討論,也就是我們不會把所有的責任往其他部會推,我們要負最後的把關責任,就是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至於日後的執行部分,因為消費者保護法的主管機關是各部會,而不是行政院的消保處,所以最後的執行就是由各主管機關做後續執行層面的工作,大概就是這樣的設計。

江委員惠貞:所以我們就是擔心你們消保處是直屬於行政院,每一次我們在修食管法,大家都說要提高到行政院的位階,但是行政院的位階就變成是執法、審議,簡單的講就是手上沒有棒子。我們在修食管法的時候,你們消保處也都有派人列席,但是你們的意見常常讓我們覺得有講跟沒講差不多,有時候我們反而會覺得你們是在阻礙修法,你們還記不記得這兩年來修法的過程?像我們要進行第二次修法,就是因為雖然有法律規定,但是罰不到廠商,其實你們在前一次修法的時候有提到這個問題,但是沒有人聽進去,為什麼?因為你們消保處就好像隱形一樣,大家都看不到你們,有時候消保處比一個縣市政府的消保官還不如,對不起,本席不是要貶低你們的職司,但是民眾的感覺確實就是如此,對不對?就像團體訴訟,你們的預算是放在哪裡?應該是放在內政委員會,對不對?請問內政委員會是怎麼處理你們的預算?

劉處長清芳:委員是說104年嗎?

江委員惠貞:就是過去幾年的情形,你們今年的預算通過了沒有?

劉處長清芳:委員會已經通過了。

江委員惠貞:照理說,現在消費者意識抬頭,我們需要你們站出來大力協助民眾爭取權益,所有的委員不但不能刪減你們的預算,還應該讓你們增加人力、經費,請問內政委員會最後到底是如何處理你們的預算?

劉處長清芳:刪200萬、凍結300萬。

江委員惠貞:你們的預算總共是多少?

劉處長清芳:1,000萬。

江委員惠貞:你們消保處全部的預算才只有1,000萬?

劉處長清芳:扣掉人事費用以後是一千四百多萬。

江委員惠貞:那你覺得怎麼樣呢?我們的行政院消保處這麼重要,結果經費只有一千多萬,委員還要刪減、凍結預算。你們消保處就是要站出來以政府之姿來保護所有的消費者,你自己也是民眾,你具有政府官員和民眾雙重身分,那你覺得怎麼樣?你一定會很「嚥氣」,對不對?秘書長,這種體制真的是很奇怪,今天把你身分這麼重要的人請到這裡來備詢,我覺得非常不可想像,讓一切都直屬於行政院,結果最後只有這樣的人力、經費,而且消費者保護法已經20年沒有修了。

另外,像Facebook本來是一個讓人可以很輕鬆的地方,可以寫寫心情讓別人分享,一些不好的情緒也可以由認識或不認識的人一起來分擔,對不對?可是現在我們在Facebook看到最多的不是這些內容,每天蓋版的都是廣告,像本席看到一位很久沒見面的朋友有訊息來了,結果一打開卻是廣告。

劉處長清芳:跟委員報告,如果廣告不實,公平會會處罰。

江委員惠貞:給你們一千多萬的經費,可是你們就是不斷的轉口,那你們當接電話的總機小姐就好了。

劉處長清芳:因為消保法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是各部會。

江委員惠貞:在你們討論這個法、在修訂組織法的時候,最重要的就是這個關鍵軸心。我覺得所有委員所提的修正草案都很好笑,包括我自己的提案,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每個人提出的修法都只是枝微末節,因為精神都一樣,只是要你們將某些事項再納入公告範圍。其實不論台灣人的飲食也好,使用的物品也罷,並沒像國外的消費者忠誠度那麼高,對不對?不然,我們的總人口數才只有多少,手機量居然能在世界排名很前面,很厲害!我們非常喜歡嘗鮮、搶新,否則也不會有「澳門蛋塔」現象,也不會讓人家利用「飢餓行銷」,一而再再而三去嘗試新東西。談到新東西,本席最近在做編織,人家說以前的毛線很好,可是我覺得現在的毛線比較柔軟,有個識貨者則跟我說還是以前的東西比較好,現在的東西會多加些柔軟劑,多了化學的東西,成分就不同。民眾不知道這些,還認為這些東西比較好,而且這些東西的價格又很高。雖然消費者本身的意識也要抬頭,但是我們看不出你們的重要性在何處?你們站出去走路有風嗎?對不起!本席甘冒大不韙請教秘書長,如何處理?最軸心的問題為何?連Facebook都可以在台灣設置客服專線只處理廣告購買的業務,卻不管爭議。請問秘書長有用Facebook嗎?

主席:請行政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四川:主席、各位委員。我有用,但很少用。

江委員惠貞:要處理Facebook真要花很多時間,至於LINE、APP,你大概都不用?

李秘書長四川:不敢用。

江委員惠貞:會用不完!一天要花太多時間在這部分,但是有太多的訊息、交易、糾紛都來自我剛剛講的這些。

李秘書長四川:就剛剛江委員所提事項,我分三點回應,第一點,關於能不能有較強烈的行政作為來監督網路,現今較麻煩的是網路有很多是跨國的狀況,要將手伸到那裡,確實有些困難。第二點,關於行政院的部分,我們當然希望消保法能涵蓋保護只要消費者受損害的情況,由此可知為何我們今日會有這麼多人到場列席,因為這些情況分布於各部會的主管業務。其實內政委員會也一直檢討……

江委員惠貞:他們一定說執行不力,而且沒這麼大作用。否則,經費已夠少了,為何還要凍結、還要減列?這很奇怪!

李秘書長四川:組改完後,現在行政院轄下約有27個處室,行政院好像是介面……

江委員惠貞:包山包海,任何都管!

李秘書長四川:從中央和地方的分工而言,當然是中央制定法規,地方執行法規。江委員和我都待過地方,所以很清楚。地方的消保官……

江委員惠貞:一個消保官就比劉處長還備受尊敬。

李秘書長四川:因為他們是執行方面,就像我們時常所講,不怕官只怕管。至於剛才江委員所提,我們會和消保處研議如何在現行制度下能涵蓋……

江委員惠貞:起碼最重要的是既然消保業務分布於各部會及各縣市政府的消保官,那麼消保處對他們有沒有更強力的監督或手段,可以讓衛福部、農委會、教育部或經濟部等各部會或各縣市有更強烈的手段處理消保業務。

李秘書長四川:目前中央每年都有考核。

江委員惠貞:都沒力了!

李秘書長四川:因此在上次的食安事件,我們才會用補助獎勵的方式,當然地方也有地方自治須依據的規定。

江委員惠貞:如果連秘書長都說消保處的功能只在立法、修法,甚至對平行或轄下的部會、職司機關都無法有更強烈的行政手段,這樣會讓人民失望。

李秘書長四川:消保處不只有立法,像團體訴訟還是有部分……

江委員惠貞:不過,方才有說過,委員也都清楚,團體訴訟的條件嚴苛到不行!而且依民眾的消費意識,他們會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李秘書長四川:所以今天才要修法來放寬。

江委員惠貞:謝謝秘書長。

李秘書長四川:謝謝。

主席: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要請教三個問題。首先,健保署近日公布去年領取健保費用超過6億元的醫院共一百零幾家,其中最賺錢者為林口長庚,結餘約18億,他們說結餘大部分來自董事會持有的股票股利。前十名有結餘的醫院都是大型醫院,而且百分之七十至八十位於雙北市,包括臺大、馬偕等等,其中賠錢者只有亞東一間;至於偏遠地區包括宜蘭、花蓮、台東、屏東等等,每間醫院不是賠錢就是結餘約1%而已。像同樣是慈濟醫院,新店慈濟醫院乃區域教學醫院,結餘約三億多,而花蓮慈濟醫院為醫學中心,卻虧損約1億5,000萬。

本席認為醫改會講得很好!雙北市都會區民眾的經濟能力好、自費能力強、買保險者亦多。秘書長也是屏東人,像屏東、台東民眾的經濟都很差,醫院主要靠健保收入,宜蘭的經濟也不太好,雖然現在有好一些,但也是還好而己。醫改會講得非常好!他們說總額預算分配時,要非常關心偏遠地區。你們施政時,要注意這部分是非常重要的。請問約1%的結餘不會太少嗎?醫院能撐得住嗎?要如何更新設備、提高員工的勞動條件及增加薪資等等?哪有那個能力?小小的台灣,落差就有這麼大!因此這部分很重要。

再者,在台灣,如果賺些錢就被罵得要死,說是「血汗醫院」、「血汗工廠」。反觀生產iPhone的蘋果公司今年結餘好幾百億美金,獲利率是51%,可是他們不滿意,認為獲利率要60%。一間蘋果公司股票的市值約等同全台所有上市、上櫃大概一、二千間公司股票市值總額的7成,亦即一間蘋果公司股票的市值約為全台股票總市值的7成,差不多20兆台幣,光一間蘋果公司股票的市值就這麼多!但是大家卻這樣被人家賺得興高采烈,而且對蘋果還一句都罵不上口。由於我們要求要有7天的鑑賞期,蘋果因此而退出臺灣,可是今天的外電報導說他們給歐盟國家14天的鑑賞期,請問秘書長對這件事有何看法?難道臺灣有這麼弱嗎?

主席:請行政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四川: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委員提的這部分,我們必須要進一步瞭解他們在銷售上是否有相對不等的行為,不過這是跨國企業,我們的行政作為也不能伸到這部分強制他們要如何,但是對於委員所言,我們會做進一步瞭解。

蘇委員清泉:但也不能差得這麼多,這真的是不對等。

李秘書長四川:如果真有此事,可能需透過相關單位對外進行交涉。

蘇委員清泉:我們的醫院購買軟體時,外商都非常強勢,根本不願商談,都抱持「不願意就算了」的態度,不論是Windows98、Windows2000或WindowsXP,都一再地升級、升級,300部電腦,每部都以200多或300多美金計價,我們好像是待宰的羔羊,就這樣讓人家大賺其錢。

接下來本席要談的是現在很夯的行動支付,比如手機就可以刷卡等,一旦手機遺失、被人解碼或被人盜用時,問題就層出不窮,請問對這方面該如何防弊?有何配套措施?以現在即將開始的網路訂購年菜為例,一旦訂購完成,就用網路或以手機APP刷卡支付,等菜送到後卻發現與廣告的內容有落差,請問這時要如何退貨?現在的人們講求便利、快速,大量使用塑膠貨幣,伴隨而來的就是這些交易糾紛,請問這些該如何處理?

李秘書長四川:這大概就是屬於這次修正的定型化契約中應記載未記載及不得不記載的部分,如果符合該情況,往後我們就可以處理。有關賞味期部分,則授權地方政府由消保官介入即時處理。

蘇委員清泉:本席認為這類交易的糾紛非常難處理,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權益調解會功能不彰,要他們去處理也很困難,請問這類問題到底該由消保會處理,還是該由縣市政府或法院處理?

李秘書長四川:是由地方政府的消保官處理。

蘇委員清泉:這類的商業爭議將來一定會層出不窮,消保官有判定退錢、賠償的權力嗎?

李秘書長四川:交易本身就可能會有這些糾紛,所以這次修正才將網路交易規定在本法中,至於能不能達到委員所說的規定下去就能解決糾紛的目的,我只能說情況可能會比較好,但是否能完全解決問題,恐還需做進一步的觀察。

蘇委員清泉:昨天有很多農民來跟本席陳情,因為屏東萬丹的紅豆最近開始要收成了,可是現在卻出了大問題。本來一台斤紅豆的價格都維持在4、50元左右,現在卻落到一台斤32元,因為中盤商說裡面有殘餘農藥所以要殺價,導致大家都叫苦連天,農民彷彿待宰的羔羊,這是很嚴重的問題,行政院、農委會應該要趕緊處理,看看是要澄清沒有殘餘農藥還是要進行進一步化驗,否則這些農民可能下個禮拜就要來包圍行政院了。

李秘書長四川:這些農產一般都會做檢驗,我會請農委會做進一步的瞭解。

蘇委員清泉:本席認為是這些商人在坑殺農民。

主席:請農委會農糧署饒副組長說明。

饒副組長美菊: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紅豆殘留農藥這部分,我們近期都有掌握,今年是以產銷履歷的方式輔導農民生產,俾生產符合農藥殘留安全標準的紅豆,有些農民會使用落葉劑是為方便採收,實際上這是耕作時的必要作為,但我們有請下游的防檢局對於農民使用的落葉劑做監測,如果使用的劑量不高,採收的紅豆不見得會有農藥殘留,我們最近也有針對這個問題跟農會那邊做進一步瞭解。

蘇委員清泉:現在一台斤紅豆就差了1、20元,農民幾乎要血本無歸了,你們還說要去監控、監測,本席唸大學時還回去碾紅豆,所以對紅豆是情有獨鍾,你們要趕緊去處理此事。

李秘書長四川:我會在會後找農委會商討該如何解決。

主席:有關紅豆殘留落葉劑的問題需要大家一起來關心,如果沒有殘留,就要趕緊宣布,還農民一個清白,不要讓農民被這些中盤商剝削;但如果確實有殘留落葉劑,則農糧署應輔導農民找出不使用落葉劑也可採收紅豆的方法,因為落葉劑是一種環境荷爾蒙,對身體非常不好。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劉委員建國代):現在繼續開會。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媒體報導之前吵得沸沸揚揚的鼎王,用不實的廣告,甚至於涉嫌詐欺,然後欺騙消費者,鼎王的湯頭根本是用雞湯粉調製,但是卻標榜為天然,結果今天報導出來我們的檢察官竟然為不起訴處分,鍾參事是否知道這件事?

主席:請法務部法制司鍾參事說明。

鍾參事瑞蘭:主席、各位委員。我今天還沒有看輿情。

王委員育敏:本席今天要問的就是鼎王這件事,當時讓全國譁然,然後也認為應該要追究,地方政府以詐欺移送,結果現在檢察官竟然不起訴了。本席今天要問的就是什麼是「詐欺」,什麼是「廣告不實」?現在法務部檢察官只認定那是「廣告不實」,本席要問的是如果標榜為天然,實際上不是所有的都是天然,只是涉及到廣告不實,他當時標榜用34種中藥材,結果實際上只有16種,這個叫「廣告不實」,還是「詐欺」?本席認為今天法務部要將這個問題釐清。

鍾參事瑞蘭:不好意思,因為這件事涉及到個案,我不方便在此說明。

王委員育敏:你們要怎麼樣認定詐欺跟廣告不實?這種問題會層出不窮,我如果是業者的話就會規避,當時的胖達人事件是以詐欺成立,為什麼當時的胖達人是詐欺,現在的鼎王就不是詐欺?你們應該要對詐欺跟廣告不實作出統一的法律見解,當時的胖達人事件,也是大家非常高度關注的,對不對?

今天這樣的判例,業者未來有一個模糊空間,湯頭明明是雞湯粉,圖片中放了兩種蔬菜,就以天然來告知大家,這樣頂多就是廣告不實,沒有涉及到詐欺,大家都知道火鍋湯頭是以大骨頭熬製或泡雞湯粉為主,至於加幾種水果則根本不是重點,你們應該好好的回去看不起訴處分書到底是怎麼寫的。

鍾參事瑞蘭:是。

王委員育敏:為什麼這樣的事件看起來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整個鼎王的營業高達十幾億,請問食藥署,現在對廣告不實是不是罰380萬,這個案子到最後只罰380萬?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羅主任秘書說明。

羅主任秘書吉方:主席、各位委員。廣告不實是罰300萬。

王委員育敏:鼎王這個案例,地方政府用詐欺移送,中央主管機關是怎麼樣認定,你們覺得這個案子算不算詐欺?

羅主任秘書吉方:我們看到這個裁判也有點意外。

王委員育敏:所以怎麼辦?這個案子就這樣結了嗎?檢察官不起訴所以就到此為止是嗎?大家現在這麼關切食安問題,這個案子如果是這樣判的話,以後所有的業者都如法炮製,因為有模糊的空間,應該要嚴懲不良的商人,但是嚴懲在哪裡?一個十幾億的營業額,現在只罰了300萬,嚴懲在哪裡?食藥署要怎麼樣做?

羅主任秘書吉方:這個部分的判決,我們還是遵照檢察署的起訴,或法院的判決。

王委員育敏:以後如果大家都如法炮製呢?不是要遏止這種不良的行為嗎?你們要做什麼?食藥署還可以做什麼?以後檢察官形成一致的見解,這種只有涉及到廣告不實,沒有涉及到詐欺,為什麼當時胖達人就可以是詐欺,現在的鼎王就變成是廣告不實,你們有統一的見解嗎?

羅主任秘書吉方:我們在稽查這個部分時,當然會清楚的說這些到底是不是廣告不實。

王委員育敏:所以本席要問食藥署,就你們的專業見解,怎麼樣才涉及到詐欺的行為,怎麼樣是廣告不實?

羅主任秘書吉方:詐欺的部分當然由檢察官……

王委員育敏:如果他標榜有34種中藥材,只放了16種,這是詐欺還是廣告不實?

羅主任秘書吉方:當然這要反映售價是不是有……

王委員育敏:售價就是那麼貴啊!

羅主任秘書吉方:這個部分當然是由檢察官在偵查或法官在認定事實時,可以作個依據。

王委員育敏:從鼎王這個裁判,本席希望食藥署與法務部要針對這個現象好好的研議與檢討,要不然,消費者終究是最大的受害者,鼎王這樣宣稱且有十幾億營業額,只罰300萬,如果繼續這樣,消費者要從何得知?這根本是使用詐術的欺騙,你們對這個案子要回去好好的再研議。

另外,本席請教消保處處長與公平會葉專門委員,關於奶粉的問題,今天看到有委員想要修正消保法第三十三條,因為他的理由是過去看到奶粉降關稅,但是廠商的價格卻完全沒有做任何調降的動作,所以他認為應該要在第三十三條裡面去修正,要求你們去調查,而且這個調查報告其實應該要公告,但是你們行政單位的意見是說不可以調查,為什麼不可以,為什麼不能夠放在這邊修法?而你們的報告裡面提到:特定商品或服務有特別規定其費率標準,一般商品則不能去改變它的價格。請問行政院消保處對於奶粉漲價的現象只是兩手一攤嗎?你們可以做甚麼?這樣也違反消費者的權益啊!

主席:請行政院消保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清芳: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奶粉部分,副院長是穩定物價小組召集人,他在本月中旬召開會議,會議中明確指示兩點,第一是請財政部要求奶粉業者將來使用電子發票,對於奶粉供應鏈部分,將來全部都會用匿名化的方式將資料放在網路上,供全民監督;另外,請公平會就是否有聯合漲價、不降價的問題進行調查。

王委員育敏:所以這些事都與消保處無關嗎?

劉處長清芳:我們有去六大賣場查察奶粉,也有將均價公布在網站上,但是因為……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們覺得沒有問題?

劉處長清芳:也不是,如果我們發現有問題,凡是漲價確實超過10%者,我們都會移請公平會及經濟部研處,因為消保處並沒有調查權,只能去訪價,我們沒有要商家提出帳證資料的權力。

王委員育敏:誰才有權力?

劉處長清芳:公平會。

王委員育敏:請公平會說明。

主席:請公平會法律事務處葉專門委員說明。

葉專門委員添福: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奶粉漲價一事方才已有報告,如果廠商有涉及聯合行為,就是違法公平交易法,這部分……

王委員育敏:其實你們公平會每次發言都說要有聯合行為,你們真的太不了解市場了,這種輪漲行為到最後的結果都是一樣,也構成所謂齊漲,你們到底辦或不辦?查或不查?

葉專門委員添福:如果查有聯合行為的證據,我們一定……

王委員育敏:那輪流漲價呢?

葉專門委員添福:這可能……

王委員育敏:你們每次都說要有聯合漲價的行為,但誰會那麼笨啊,明知道法律是這樣規定,誰還會說好一起同步漲價?現在所看到的都是輪流漲價,請問輪流漲價你們要怎麼查?

葉專門委員添福:不一定同一時間漲價就構成聯合行為,這可能要看他們有無合意,如果有合意……

王委員育敏:你們查了半天,到現在有查出這些奶粉廠商有不當行為嗎?沒有嘛!

葉專門委員添福:我們正在調查中。

王委員育敏:你們正在調查嗎?你們之前好像已經發了一份新聞稿,說沒有查出他們有不法的行為啊。你們還有在調查嗎?

葉專門委員添福:有。

王委員育敏:我覺得這個問題大家不可以兩手一攤,各部會好像都覺得不關自己的事。

繼續請教財政部,關於這些奶粉進口商,例如嬰兒奶粉的進價你們都非常清楚,末端的售價你們應該也很清楚,你們覺得其中有無不當利得,也就是獲利過高?你們有沒有掌握這些奶粉廠商的獲利高達幾趴?

主席:請財政部關務署陳組長說明。

陳組長耀堂: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已經把所有進口奶粉的價格提供給穩定物價小組,研究其市價是否過當,我們目前沒有其他的資料。

王委員育敏:你們是把原始進貨價格提供給穩定物價小組,你們又說穩定物價小組都是副院長在管,不關現場三個單位的事!這個想法要整個改變過來,你們應該要去思考整個部會如何發揮自己的功能,協助將奶粉價格降下來,不要統統都推給副院長,他一個人可以做甚麼事?如果各部會都沒有擔起該擔的責任,幫消費者把關,這件事根本沒辦法澈底解決!我希望今天質詢結束之後,你們回去要針對奶粉這個議題加以研究,今天的議程是審查消保法修正案,有委員提出意見,但是被你們否決了,但是他的用意是政策或法令應該要維護消費者權益,然而現在的奶粉事件看起來就是你們都管不著啊,你們找不到任何法令或政策工具去管它,我覺得這是一大問題,也是民怨之首。今天秘書長也在現場,這個問題真的要澈底處理,過去都處理不了,如果新內閣想要有一些好的作為,至少對於嬰兒奶粉的問題,拜託你們管一管,想辦法施壓讓廠商降價吧!

主席(田委員秋堇):今天上午曾宣布10時20分要處理臨時提案,俟楊委員發言完畢之後就進行處理。

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方才王育敏委員質詢所提到的輪流漲價,本席上次就已質詢過,請教葉專門委員,你們怎麼認定聯合行為?

主席:請公平會法律事務處葉專門委員說明。

葉專門委員添福:主席、各位委員。聯合行為主要是廠商之間有合意,所謂合意不一定是透過書面資料,如果他們之間有一個默契的行為,基本上就構成聯合行為。

楊委員曜:對,我們現在講的就是這個觀念,事實上他們並不見得需要白紙黑字寫下來。

葉專門委員添福:是的。

楊委員曜:也不一定要有言語上的交流,大家知道要規避法律,所以不共同漲價,這樣的行為你們不管嗎?

葉專門委員添福:不過還是要有過程合意的事實存在。

楊委員曜:合意難道要有明白的溝通嗎?

葉專門委員添福:不一定要白紙黑字寫下來。

楊委員曜:當然不一定要白紙黑字,我現在說的是大家心知肚明算不算合意?這個觀念很重要,像奶粉事件,其實業者都不用講,A漲完換B漲、B漲完換C漲,就是這樣啊,這就叫做心知肚明,這樣算不算?或是這種情形你們不用查?

葉專門委員添福:不是,這可能還是要看證據……

楊委員曜:你們有沒有去看過?

葉專門委員添福:有,我們還是有去現場……

楊委員曜:這部分你們就認定沒有。

葉專門委員添福:不,是還沒有認定,我們業務單位還在進行調查,調查完成就會提到委員會作認定,如果認定屬於聯合行為,我們就會依照公平法的規定處理。

楊委員曜:我要說的是,你們認定時可能要朝向大家默示的犯意聯絡之方向考慮,亦即大家可能都沒有講好,可是都知道應該怎麼做才能規避法律,如果公平會連這部分都沒辦法處理,那我覺得就太誇張了!因為現在已經很少有人敢白紙黑字或大家開會就一起漲價,既然沒人敢這樣做,可能就會有一家看到其他家還沒有漲價,自己就先漲價的情形,其他家會不會跟進?不會!而是隔了一、兩個月,又有兩家漲價;又隔了三個月,就全部都漲價了。這樣算不算?這樣就不算聯合行為嗎?這個還是要去做很深刻的探討跟查證的工作,假如輪漲你們一律管不了的話,那臺灣永遠產生不了聯合行為。

接下來本席有幾個觀念想跟消保處處長溝通,我有看院版的消保法修正草案第十九條,原本只規定7天的猶豫期間,現在加了一年的除斥期間,本席對此是肯定的,因為這樣可以避免法律的不安定。可是現在有猶豫期間跟除斥期間,那該如何認定業者有確實的告知?這個告知義務很重要,要讓消費者知道他們的權益,該如何認定?因為有很多企業產品上面寫的字都很多,消保法似乎也無法明白規定應該怎麼認定。

主席:請行政院消保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清芳:主席、各位委員。第十八條有告知的事項。

楊委員曜:我告道有規定告知事項,我現在是說怎麼樣的告知才算是明確的告知。

劉處長清芳:可以用書面,或是直接退回商品的方式,如果是公告的話,有公告就算已經告知。

楊委員曜:有公告就算?

劉處長清芳:有些東西是個人交易的話,那我們就是書面表達。

楊委員曜:那契約呢?假如修法通過了以後,你們可以用函釋的方式把這個規範的更清楚一點。

劉處長清芳:好,謝謝。

楊委員曜:院版第十九條之二有排除猶豫期間跟除斥期間適用的規定對嗎?

劉處長清芳:排除項目。

楊委員曜:能不能舉例一下是哪些商品或服務?

劉處長清芳:比如易腐敗的食品或是3C產品,像在網路訂一首音樂,聽完以後就不能用7天的猶豫期間,或是客製化的產品,像在網路上訂了一個為自己量身打造的產品,這樣也不能使用,這是歐盟的一些規定。

楊委員曜:就是一旦交付,就算已經使用對嗎?

劉處長清芳:對。至於這些東西究竟是哪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比較清楚,所以我們就麻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己去認定哪些東西是要排除的,就是不可以用7天猶豫期間的。

楊委員曜:這樣的話,事先的告知就更重要了。

劉處長清芳:對,主管機關要公告。

楊委員曜:除了主管機關公告以外,你們會不會要求業者負擔告知的義務?

劉處長清芳:可以的……

楊委員曜:比如我用手機APP軟體去購買,是否能要求他在我給付之前,先明確的告知?

劉處長清芳:可以。

楊委員曜:這是很重要的,因為如果沒有很明確告知的話,就會糾紛不斷。一旦給付,就實現、滿足消費者的需要,假如消費者最後跟業者說,因為沒有告知,所以他不知道猶豫期間被排除,那糾紛就會很多。你們打算怎麼處理?

劉處長清芳:可以,我們會遵照委員的指示,會要求業者在跟消費者交易的時候,能把這部分也充分揭露。

楊委員曜:消費有商品,也有服務對嗎?

劉處長清芳:對。

楊委員曜:那手機APP軟體是商品還是服務?

劉處長清芳:服務。

楊委員曜:我們目前的消保法包括施行細則,有沒有就服務做一個定義?還是你們就是定義商品,沒有被定義在商品範圍的,全部都是服務?

劉處長清芳:我們只有定義商品。

楊委員曜:對,你們只有定義商品,那服務呢?是不是像我剛才講的,只要沒有被定義在商品範圍內的,全部叫做服務?還是你們要參考歐盟的規定,把服務的範圍做一個界限?

劉處長清芳:好,這個部分我們再參考看看。

楊委員曜:因為服務跟商品是有很大區別的,服務一經領受,消費者就已經獲得實質的利益,跟商品的性質不一樣,商品只要返還就享受不到利益,所以看看能否將服務跟商品區別一下?

劉處長清芳:我們會找一個適當的地方將它定義出來。

楊委員曜:我最後問一個問題,在醫美消費中,非必要的醫療行為受不受消保法的規範?

劉處長清芳:基本上我們最近就在查醫美,那……

楊委員曜:我是說有沒有受到消保法的規範?

劉處長清芳:有。

楊委員曜:有嗎?

劉處長清芳:現在排除適用的只有直接的醫療行為。

楊委員曜:我現在講的是醫美的非必要醫療行為,有沒有受消保法規範?

劉處長清芳:有消保法的適用。

楊委員曜:確定嗎?

劉處長清芳:是,確定。

楊委員曜:因為有一些糾紛如果沒有回歸到消費者保護法中,是會有問題的。

劉處長清芳: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這次豆乾盧天榮夫婦的案件,你們已經給他一個處罰,那你們也準備好對他提起團體訴訟嗎?

主席:請行政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四川:主席、各位委員。團體訴訟現在是還沒有啟動,還沒有人來申請那個部分……

鄭委員汝芬:雖然現在沒有人來做申請的動作,但針對這件事情,你們是否有準備要啟動?

李秘書長四川:現在來申訴的大概2件,如果達到那個部分,有必要的話我們一定……

鄭委員汝芬:那芊鑫是屬於哪一件?

李秘書長四川:芊鑫是豆乾。

鄭委員汝芬:那你們有沒有準備幫他們打團體訴訟?

李秘書長四川:如果符合的話,我們都可以幫他們打團體訴訟。

鄭委員汝芬:我希望打團體訴訟這個部分,你們能快點跟民眾講,讓他們知道消保處有做這樣的事情,民眾才會知道你們要幫他們做這些事。

李秘書長四川:會對外說明。

鄭委員汝芬:你不講的話,他們怎麼會知道要來申請、怎麼會知道他們的權益在哪裡?至少要先讓芊鑫實業的受害團體能夠清楚啊!看他們有沒有什麼意見,要讓他們快點講啊!

李秘書長四川:好。

鄭委員汝芬:再來是針對油品團體訴訟的部分,上次油品事件的正義,還有北海跟強冠,如果消費者要提團體訴訟的話,他們該怎麼來做?因為他們拿不到發票,那要拿什麼作為依據?

李秘書長四川:現在的申訴案已經有161件了,我們會幫忙他們提起團體訴訟。

鄭委員汝芬:政府有在做的部分要讓民眾清楚啊!

李秘書長四川:我上次已經有對外說明,所以現在已經有161件,超過可以提起團體訴訟的標準。

鄭委員汝芬:你要實質的讓民眾有感啊!要實質的讓民眾知道你們已經在做這件事情啊!

李秘書長四川:有啦!我們已經在11月的時候,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

鄭委員汝芬:不然就太過份了!

李秘書長四川:所以現在才會有161件申請案,已經過了門檻,可以提出團體訴訟。

鄭委員汝芬:我們要彌補之前沒有做好的工作,這一點非常重要。

李秘書長四川:是。

鄭委員汝芬:之前報紙上、電視上有一則報導─奶粉從明年開始禁止廣告,請問真有此事嗎?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羅主任秘書說明。

羅主任秘書吉方:主席、各位委員。對,從明年1月1日開始會針對廣告部分……

鄭委員汝芬:要禁止他們廣告,是不是?

羅主任秘書吉方:這部分的廣告以前就已經禁止,禁止以開罐價促銷的禁令,現已暫緩實施。

鄭委員汝芬:目前開罐價還有開罐這樣的動作嗎?

羅主任秘書吉方:沒有。

鄭委員汝芬:請問價格有降下來嗎?我看報紙寫著,價格還是在漲啊!

李秘書長四川:跟鄭委員報告,開罐這件事情,以前在賣奶粉時,如果開罐的話,會有一個折價;原本明年1月1日要禁止奶粉開罐促銷的這個部分,現已暫緩實施。其次有關……

鄭委員汝芬:暫緩的部分,主要是開罐……

李秘書長四川:它照樣可以折價。

鄭委員汝芬:這是準媽媽們的需求,應該這樣才對啊!我們鼓勵baby喝母乳,但是他們原有的權益,我們也應該給予保障,不一定非要開罐之後才有這個折價。

李秘書長四川:此事已經暫緩,不在1月1日實施。

鄭委員汝芬:奶粉禁止廣告之後,對於民眾的需求,我們要在哪裡做宣導?在媽媽教室嗎?

羅主任秘書吉方:可能是在媽媽生產的醫療院所……

鄭委員汝芬:也就是說他們要到媽媽教室去做宣導?

羅主任秘書吉方:對,可以在那邊或醫療院所做宣導。

鄭委員汝芬:要提早讓準媽媽們了解什麼是她們照顧養育baby最好的產品,讓她們可以做選擇。奶粉不打廣告,少了廣告費之後,就可以更便宜賣給準媽媽,豈不更好?是不是這樣?

羅主任秘書吉方:是。

鄭委員汝芬:希望秘書長在消費者保護─團體訴訟這個部分,能夠加把勁,好讓民眾清楚這件事情。

李秘書長四川:是,謝謝。

主席:感謝鄭委員提到奶粉開罐價一事;同時也要請消保處和公平會能注意這件事情,它若能便宜這個價格,就不需要讓媽媽們冒著現場開罐,被污染的風險,它的優惠應該平均在每一罐奶粉上,而不是強迫媽媽們要在現場開罐,才能有那個折扣。謝謝。

繼續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消保處知不知道史密斯飛船樂團事件?102年8月24日有象文化公司號召世界知名的史密斯飛船樂團於高雄世運主場館舉辦「大高雄世界搖滾日」,據說16000多人的門票秒殺賣完。該事件後來是如何演變的?

主席:請行政院消保處王簡任消保官說明。

王簡任消保官德明:主席、各位委員。業者因為一些原因,無法舉辦這個活動,事後我們和北高兩市的消保官都在積極協調,如何將票價退回給消費大眾。

趙委員天麟:結果如何?

王簡任消保官德明:因為他們有財務上的困難……

趙委員天麟:結果是無計可施!這16000多人仍哭訴無門,不論是中央還是地方,政府都失能!對照我們今天審議的消保法,是多麼的諷刺!本席現將實際過程向秘書長做一說明,看看能不能專案處理。

業者跳票、跑路後,市政府依照高雄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於今年2月5日及4月18日開罰6萬元,但他們也都不繳,市府於8月25日、9月9日送法院強制執行,可是法院到現在也都不執行。業者賣了16000多張票,罰他6萬,可說是不痛不癢,更何況法院到現在都沒有執行。那些買票的人都很忿怒,要求市政府要打團體訴訟,但是根據消保法的規定,只能請社員人數500人以上的社團法人和登記財產總金額1千萬以上的財團法人才可以提起訴訟,於是他們在今年3月6日找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在102年11月29日找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它們是全台唯二可以打團體訴訟的單位,也都很棒,可是消保會說他們正在處理大統油品的團體訴訟,消基會說此事對社會影響沒有很深遠,傷害程度不重大,所以他們也不願意協助。

為此,兩市市政府曾多次召開會議協商爭議,可是有象公司都不參加,他們更換公司地址、負責人,電話號碼也成了空號。因為被消保法的這個條款所限制,政府處在無計可施的狀態下,讓買票的這16,000多人覺得沒有政府可以倚靠,而法律也都是在保護那些不做處理的人。請問秘書長,我們有沒有辦法展現政府的魄力與能力?可否協調這兩個單位來訴訟,或是政府還有什麼樣的專案可以來做協助?

主席:請行政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四川:主席、各位委員。誠如趙委員所說的,如今全台大概只有這兩家可以打團體訴訟,如何降低相關的資格,讓更多家可以幫忙打團體訴訟。我也是今天才了解這個案子的整個情形,我們會協調這兩個團體,比照食安問題來打團體訴訟。結果如何,我們一個星期之內回報趙委員。

趙委員天麟:謝謝秘書長的積極回應。如今這個議題已不被主流媒體所關心,可是它在網路世界每天都被熱烈討論,大家都忿怒不已!新任院長曾經說過要研究婉君(網軍)、網路世界,如果行政院的新團隊可以在這件事情上展現魄力,我認為民眾一定有感,16,000多人就這樣被晃點,此例不可開,否則有心人都可以隨便找個場地去吸金,然後跑路!秘書長說一個星期之內要告訴我們,我們敬候佳音。

李秘書長四川:好的,我們會去協調。

趙委員天麟:謝謝。

主席:好,那就過年之後;必要時,我們可以對消保法提出修正,讓地方政府也可以提起團體訴訟,因為地方政府有消保官。

繼續處理臨時提案,進行第1案。

1、

據媒體報導統計,中國淘寶網在台註冊會員高達80萬多人、國人每年在淘寶網交易金額也高達700多億元,但現行《消費者保護法》及《交融消費者保護法》對於「跨境網路交易」可能引起買賣糾紛之消費爭議之處理,尚未有明確規範,基此,為保護國人進行跨境網路消費時之相關權益,行政院消保處應積極研議提出相關解決方案、辦法或修法時程,並向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田秋堇  江惠貞

主席:請行政院消保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清芳: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劉委員的提案,為了讓文字更清楚,我們是不是可以提出書面報告?

劉委員建國:(在席位上)同意。

主席:第1案末句之「提出報告」改為「提出書面報告」,修正通過。

進行第2案。

2、

「消費者有知權利,廠商也有告知的義務。」歐盟規定,食品只要添加基改黃豆超過0.9%就要標示,韓國3%、澳紐1%,台灣最寬鬆,規定5%,與各國相較,我國目前所採行的是一種「寬鬆的標示制度」。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於一週內,向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田秋堇  江惠貞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羅主任秘書說明。

羅主任秘書吉方: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提案,可否將「一週」改為「兩週」,給我們兩週的時間?

主席:星期一的時候,我們曾通過一項明年上路的附帶決議?

羅主任秘書吉方:那是另外一件事情。

主席:好,我了解。進行第3案。

3、

夜市是台灣社會之特色,各縣市政府為吸引觀光客亦多設有觀光夜市,然而夜市販賣之商品,存在問題也不少,例如沒有明顯標示成分或標示不完整,以及欠缺規格規範的低價化妝品(指甲油、護手霜等)和各式各樣的延長線、傳輸線、行動電源等,消費者購買之後,這些商品將可能會對消費者身體造成傷害或居住所的危險,基此,爰要求行政院消保護處應協調督導各縣市消保官不定期至夜市進行稽查,並公布稽查結果,俾保護消費者;並應彙整稽查資料每季向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田秋堇  江惠貞

主席:據本席了解,各縣市的觀光夜市,縣市政府都設有管理單位,他們要讓這些沒有標示、標示不完整或欠缺規格規範的商品放在夜市販賣,管理單位是不是也應該負某種程度的責任,不能只收攤位租金,業者有沒有賣非法或違法物品都不管,所以我們不只要責成消保官,還有觀光夜市的管理單位,我們稱這個單位是……

李秘書長四川:(在席位上)有的是公所,有的是經發局。

主席:就是責成夜市管理單位,沒有辦法嗎?本席曾參加過他們的聯合管理委員會,裡面有理事長、總幹事。

李秘書長四川:(在席位上)那是他們自主成立的。

主席:沒有關係,我們就責成消保處和秘書長,秘書長可以和地方政府的相關單位討論,像業者賣的東西,有的來自中國就有問題,有的媽媽覺得幫孩子擦指甲油很好玩,沒有考慮到那些指甲油都充滿揮發性的有機物質。

請行政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四川: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劉委員的提案。我在地方待過三十幾年,據我了解,觀光夜市如台北市饒河街或中和那邊的夜市,大概都有政府的核定,而大部分的夜市其實政府都沒有核定,是違法攤販,他們有一個自己組成的管委會。會去管理這個部分,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般都是經發局,台北稱之為產發局。能不能將攤販設在那裡,由經產發局核准,如果涉及到道路交通,就是警察局來處理。劉委員的提案,如果是就合法的這個部分,召委提的部分,可能可以要求;如果是違法的這個部分,可能要再研擬出一個機制,起碼對食安這個部分,如何確保消費者本身的安全與健康。

主席:包括延長線,如果品質不良,可能會引起火災,非常危險,而會去買這種便宜延長線的人,通常是比較弱勢的族群,他們居住的地方,可能消防車都很難進入。我們已經網開一面,讓他們非法的在這邊賣東西,至少他們要確保所賣的東西是合格的,而且要有標示。

李秘書長四川:我們來研究一下,要用什麼樣的機制來進行查核。

主席:請行政院消保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清芳: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將後半段文字修正為「基此,爰要求行政院消保處應協調督導各縣市消保官及相關單位不定期至夜市進行聯合稽查,並公布稽查結果,俾保護消費者;並彙整稽查資料每半年向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因為它要彙整其他主管單位,而主管單位也有自己例行的業務,可否容許我們將每季改為半年?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剛剛特別提到他在地方待過三十幾年,這個問題應該從兩個層面來看,一個是得到政府許可,合法設置的觀光夜市,另外有九成九的是由某個攤販去向地主租借土地後,他只要把清潔衛生管理好,收費公平,攤位如何擺放,讓這些人有錢可賺,就可以了,但是他沒有公權力,無法要求攤販要將所賣的物品標示清楚。

我們都知道手機有藍光,有些商品自稱有阻絕藍光的功能,新北市有位消保官他沒有會同誰,就直接到新北市的夜市去做抽查,抽查10樣有9樣不合格。本席舉這個例子就是要告訴大家,只要消保官願意積極去做這樣的動作,對一些不肖業者、不肖製造商,就有嚇阻的作用。就算你到夜市賣,我還是會把你揪出來,秘書長身為中央的秘書長,又兼任這個職務,應該在這部分加強查緝,相信對於這些製造商以及在實體店面或在夜市販售者都會產生警惕的作用,而且最好是同步進行,否則半年過後就又死灰復燃。

李秘書長四川:我瞭解委員提案的用意,但是這部分要追查的不是販售者而是製造的源頭,我們會針此研擬,並以季為單位提報,試辦一下。

劉委員建國:本席再舉一個例子,請各位在座的委員、工作人員、委員助理等將你的行動電源拿出來,看看上面的標示,現在的行動電源做得非常賞心悅目,有各種形狀、色彩和圖案,消費者往往被其吸引而購買,可是卻因標示不清以致問題層出不窮,本席知道若要明定將其標示得很清楚,需有經濟部工業局、環保署、標檢局等單位配合,但是這是政府該做的事,消保會本來就應該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如果消費者因為這些行動電源而受到傷害,實在是沒有道理。

主席:請行政院消保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清芳:主席、各位委員。劉委員舉的兩個例子剛好都是本處消保官處理的,藍光部分是我們帶著各縣市政府的人員去聯合稽查的,至於行動電源,我們去年查了40件,確實全都不合格,經濟部檢驗局已經將其列為強制檢驗項目,必須標示合格後才能出廠。

劉委員建國:在實體店面和網站銷售的可以這樣要求,但在夜市販售的就不可能這樣做,那該怎麼辦?

李秘書長四川:所以要去查緝。

主席:夜市是我們生活中很重要的一環,雖然在夜市中販售的很多商品都是不合法的,但夜市總有人在管理、收費、清潔吧!那個人就一樣負有某種程度的責任,所以可以先跟那個人告知清楚,他不能只要賺錢卻讓消費者買到的都是有問題的東西,秘書長在地方政府任職的經驗豐富,可以思考一下這部分該怎麼做,必要時也可將之規定在消保法中,我們可以安排在下個會期或是年後進行審查。

現在進行第四案。

4、隨著消費型態的改變,消費方式逐漸呈現多元的狀態。在網際網路發達之後,「線上交易」漸漸成為消費的主流方式。為解決網路消費爭端,許多線上交易平台都提供電子信箱或手機認證做為認證系統。就消費面而言,實體店面也會設置網路商店,個人也可以在網路販賣產品,惟個人對個人間如有消費糾紛,雖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處理,然而基於《消費者保護法》才是消費者保障之主體。爰此,要求行政院消費保護處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包括個人於線上交易,如何確保其消費權益免於侵害等內容。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田秋堇  江惠貞

主席:請行政院消保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清芳:主席、各位委員。消保法的主體是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也就是B和C的關係,如果是個人線上交易,這個個人是C,而消保法並未規範到個人對個人的交易行為,所以個人線上交易部分不符合消保法的體例。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不論個人交易行為是否符合本法體例,但是否沒有規範的事物你們就不去管理?不去檢討?立委也不能提案對你們提出建議?現在只是要求你們向本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而已,你卻這樣回應我們。

劉處長清芳:不是說做不到,只是我們可能無法就個人線上交易部分提出好的報告。

主席:當初制定本法時,也許是因為能力有限所以沒有管到個人對個人的部分,但是因為線上交易無法獲知對方為何人,所以這個部分可能還是需要管理,請你們去思考並研議一下。

劉處長清芳:(在席位上)我們會去研議或委外研究。

主席:現在進行第五案。

5、動物保護法已於103年12月25日協商通過,將對寵物買賣嚴加管理。近日網路上出現許多寵物買賣,此時消費行為不僅衍生消費紛爭,更易無視動物福利。爰要求行政院消保處應與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全面稽查,另農委會應針對違反動保法案件加強稽查,並於第七會期向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蘇清泉

主席:12月25日通過的動保法第二十二條已經明定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若要販賣,需為獲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的業者,許可期間為三年,所以這些網路販賣寵物者應該show出許可證字號和年限,否則即應取締,要不然這些寵物實在太慘了!而且非法繁殖業者繁殖出來的寵物很多都是帶有疾病的,消費者只看到寵物的可愛模樣,價格又比一般寵物店來得便宜,於是就購買了,可是後續的醫療費用卻是一筆龐大的支出,有的人不願繼續支出就將寵物拋棄,於是產生流浪動物的問題,導致國家形象為此付出非常沈重的代價,現在動保法已經做了修正,所以本席才在審查消保法時要求你們要與商業登記機關進行全面稽查,只要沒有show出許可字號和期限的全都不許販賣,農委會除了要與消保處和商業登記機關聯合稽查外,還需依據動保法去稽查。

請行政院消保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清芳:主席、各位委員。既然是要全面稽查,可否寬限一點時間?我們不確定第七會期是否來得及完全配合。

主席:請農委會畜牧處朱副處長說明。

朱副處長慶誠: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接受委員的建議,我們會研究,請給我們3個月的時間,因為下個會期……

主席:寫3個月,有很多熱心的民間動保免費義工願意幫忙,只要聯合他們,他們就會利用假日或是下班時間幫忙上網查,都可以抓到。

朱副處長慶誠:就是網軍,我們會善用他們的社會資源。

主席:如果你們能這樣做,院長一定會很高興。

朱副處長慶誠:好,謝謝。

主席:進行第6案。

6、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自101年被降級為消費者保護處後,功能不彰,未能確實保護消費者,顯見當初決策之不當,尤其現行產業類別多元,消費項目與爭議更是日新月異,消保法裡的定型化契約範本早已不符時代所需,許多消費者根本不知消保法能申訴及調解消費爭議。爰要求行政院應提升消保處位階,並與食安辦公室定期溝通協調,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蘇清泉

主席:請行政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四川:主席、各位委員。我不曉得要怎麼提升位階?召委的建議我們當然都尊重,現在是在行政院底下設置消保處,以前是消保會,要提升位階,除非它是獨立的二級機關,但是它現在的組織是在行政院底下的單位,所以可能無法辦到,也許我們可以授權給它比較大的權力。另外,在應與食安辦公室定期溝通的部分,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主席:現在你們跟食安辦公室有定期會議?

劉處長清芳:(在席位上)有。

主席:多久一次?

劉處長清芳:(在席位上)其實辦公室就是在樓上樓下而已,有問題隨時……

主席:樓上樓下?

劉處長清芳:(在席位上)對。

李秘書長四川:現在食安辦的相關會議,兩個單位都必須參加。

主席:秘書長,在德國消費者保護是一個「部」,我們過去是委員會,行政院副院長就是當然的主任委員。現在它是設在秘書處下面,我們看過秘書處的整個機關架構圖,它跟其他十幾個單位平行。

李秘書長四川:對。

主席:我們可以想像,當他們要行文到別的單位去,光是等秘書長蓋章可能就要等好一陣子,這樣對消費者保護而言,老實講是降級,在整個組改裡面這是最為詬病的地方,原能會當時要放在科技部下面變成三級機關的時候,他們就去大吵大鬧,所以它現在還是一個獨立機關,但是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當時抗議沒有用,現在還是秘書處下面的機構,我講的就是這個問題。我相信這個問題今天我們不討論,以後還是要去面對。

李秘書長四川:這個意見我們帶回去研擬。

主席:好,第6案通過。

進行第7案。

7、

社會人士和大學生有求職需求,是許多電腦補習班的招生對象,根據消保處統計發現,103年度補習類消費申訴案件前十名中,以電腦補習班消費爭議為大宗,消費申訴案件是其他補習班的2.5倍之多,第一名的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爭議案件更是第二名的兩倍以上,顯見電腦補習班消費爭議未能有效控管。建請行政院消保處與相關主管機關持續發動短期補習班公共安全及定型化契約查核,並針對如何降低電腦補習班消費爭議,於兩個月內就法規面與行政手段面提出報告。

提案人:江惠貞  王育敏

連署人:蘇清泉  蔡錦隆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8案。

8、

各部會的統計業務,為方便國人查詢,多建置查詢資料庫系統,羅列詳細的分類細項,並提供查詢的日期區間選擇,選擇性以及便利性皆高,其更新速度也會依照實際需求進行調整。然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的相關統計系統尚未建置,消費案件之統計是以一年為單位進行,量化統計內容也不足夠,爰此,建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升消費者權益,於三個月內研議如何充實統計資訊系統內容,縮短統計更新時程,確實保障民眾知的權利,對於消費者保護處所為之良好施政作為積極公開,並提出相關報告,讓民眾的消費權益更加受到保障。

說明:

一、政府單位各項統計業務是學術研究、施政評估、新聞求證的重要依據,各部會皆設立統計相關人力作為幕僚單位,各項統計資料也盡可能的詳盡、詳實,統計結果是一個政府施政成效的具體指標,亦多會公開讓人民檢視,因此,一個統計業務的詳實、公開與否,標誌著部會對於自身業務的課責性高低。

二、各部會的統計業務,為方便國人查詢,多建置查詢資料庫系統,羅列詳細的分類細項,並提供查詢的日期區間選擇,選擇性以及便利性皆高,其更新速度也會依照實際需求進行調整,以衛福部為例,疾病管制署針對重大疫情之監控(如登革熱),其更新速度為每日更新一次,而勞動部的資料庫也每月進行一次更新;中央部會的統計業務,也負有綜合各地方政府資訊的職責,是「單一窗口」概念的實踐。

三、目前大部分政府部會皆建置詳盡的統計系統,然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的相關統計系統尚未建置,進入消保處網頁「消費案件統計」後,會發現消費案件之統計是以一年為單位進行,因此,每年僅會公開一份約10頁的統計報告,量化統計也僅有「全國消費申訴及調解受理件數統計」、「受理最多及最少案件之地方政府統計」、「申訴案件之類別統計」,一共僅4頁,內容相當貧乏、不足。

四、爰此,建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升消費者權益,充實統計資訊系統內容,縮短統計更新時程,確實保障民眾知的權利,對於消費者保護處所為之良好施政作為積極公開,讓民眾的消費權益更加受到保障。

提案人:江惠貞  王育敏

連署人:蘇清泉  蔡錦隆

主席(劉委員建國代):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接下來繼續詢答,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在今天消保法修正意見報告書裡面指出,你們同意我的提案版本,就是要放寬消保團體可以提起團體訴訟的資格、社員人數從500人降為100人、設立年限從三年降為二年,以及本來必須經過消保官同意才能提出團體訴訟等,這些意見你們都願意放棄?

主席:請行政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四川:主席、各位委員。對。

田委員秋堇:非常謝謝,不過剛剛趙委員也談到,講了半天只有兩個消保團體可以提起團體訴訟,這兩個消保團體當時剛好遇到大案子,兩邊都「火燒山」,根本就沒有辦法顧及這種演唱會的消保事件。我聽起來覺得滿嚴重,因為它吃定消費者,萬一真的沒有辦法處理,大家「吃好逗相報」,你就慘了,如果大家都來,我們要怎麼辦才好。剛剛你們答復委員,消保團體還是需要經過評定「優良」,才能進行團體訴訟,還是有一個門檻在那裡。

民國八十幾年的時候,民間團體特別是消保團體才剛興起,當時也不知道是好、還是壞,你們說要有團體訴訟資格就給了一個門檻,但是經過20年以後,我覺得以今天臺灣的社會水準,真的不用擔心這個問題,因為只要這個團體有問題,網路上就會被批評得一無是處,這樣的話,只要它提起的訴訟,法官、檢察官都不會受理,就不會有人去找他們了。

我查了一下,雖然你們有一個「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要評定「優良」的才可以提起團體訴訟,可是我看你們的評定資格門檻,除了有年限、人數的限制外,還要有總額新台幣1,000萬以上的財團法人、消費者保護專門委員3人以上的條件,同時由消保團體來申請。你們評定的審查項目有11項:第一、於商品或服務價格之調查、比較、研究、發表,推動卓有成效者。第二、於商品或服務品質之調查、檢驗、研究、發表,推動卓有成效者。第三、於商品標示及其內容之調查、比較、研究、發表,推動卓有成效者。第四、於消費資訊之諮詢、介紹及報導,推動卓有成效者。第五、於消費者保護刊物之編印發行達一年以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之促進,卓有貢獻者。第六、於消費者意見之調查、分析、歸納,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之促進,卓有貢獻者。第七、於接受消費者申訴,調解消費爭議,卓有成效者。第八、於處理消費爭議、提起消費訴訟,卓有成效者。第九、於建議政府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立法或行政措施,卓有成效者。第十、於建議企業經營者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措施,卓有成效者。第十一、其他推動有關消費者權益之保護事項,卓有成效者。我的意思是,消費者保護團體要提起訴訟有重重的關卡,你們審理它的條件之一就是要提起訴訟,並卓有成效。

如果我是一個消保團體而且只針對食品一項而已,你們的評審委員就會說,你只是單就食品一項而已!所以其他委員打的分數都是零分,那麼我永遠不可能變成「優良」的,譬如有些是針對嬰兒用品,特別care小孩子的消費權益,可以吧?也就是說,你們這樣的評定辦法,老實講,我覺得是過於嚴苛而且是不合情理。在國外很多媽媽一起組織起來成為消保團體,而且變成一個運動,也是非常有效果,就是因為是小朋友所發動的組織,我的意思是,如果按照你們的評比標準,難怪臺灣到現在只有兩個消保團體可以提起團體訴訟,雖然你答應人數從500人降到100人、設立許可從三年降到二年,也沒有用啊!因為還是過不了你們的門檻,真的是「過五關斬六將」!

李秘書長四川:委員,我請消保處做說明。

主席:請行政院消保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清芳: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其實我們還是堅持要用「優良」的理由,因為現在公告的消保團體有11家,但是這11個消保團體說真的是良莠不齊,所以我們一定要有「優良」的評定結果,才能提起團體訴訟,不要造成消費者良莠的……

田委員秋堇:處長,請你說明「良莠不齊」是有多麼的「莠」呢?有多「不良」呢?

劉處長清芳:有些只是做教育宣導的工作而已,可能沒有足夠的……

田委員秋堇:它沒有足夠的律師團嘛!

劉處長清芳:沒有……

田委員秋堇:消費者自然不會去找它,因為找到它也沒有辦法得到幫忙嘛!

劉處長清芳:是。跟委員報告,我們還考慮到現在食安法已經修正,律師是可以請求報酬的,就現在的兩個優良消保團體來說,他們有很大的律師群,現在又有可以請求報酬的規定,相信這兩個優良消保團體的律師會勇於提起團體訴訟,這是當初行政院的版本。委員指教的也很正確,所以我們認為,如果同意降低門檻,是不是容我們來修評定優良消保團體辦法,把這個門檻也降低一點,這樣可以有更多的優良消保團體。

田委員秋堇:這兩個團體我也常聯絡,也非常佩服他們,他們幾乎是從消費者權益的拓荒時代就開始努力到現在,但是我們看先進國家的消保團體,他們只嫌少不嫌多的,雖然你們為了把關設立門檻,但無形中也阻絕了其他消費者保護團體成長的機會。很多事情是越沒有機會表現,就越沒有資源,越沒有資源,就越沒有機會服務消費者,如果是這樣,來評定就永遠過不了關嘛!「雞生蛋、蛋生雞」是互相的。我的意思是,你們的評定辦法包括所請來的委員,憑什麼判斷是「卓有成效」呢?這種事情是非常難講的,我覺得應該它只要在這11項裡面符合一項,只要有一個特殊的表現,因為他有心,他沒有藉著消保的名義欺騙消費者,就可以給他們機會,讓他們有機會成長,向社會展現他們的能力!

李秘書長四川:剛才召委提的部分我是滿贊同的,因為你設了兩個門檻,假設後面的門檻是很嚴格的,那麼前面的門檻意義就不大了。剛才劉處長談的評審辦法,可能要做大修正,將前面的門檻放低,讓比較優良的消保團體能夠納到這裡面來,類似剛才召委所講的,假設它只有一項,而且是表現相當好的……

田委員秋堇:在這個領域裡面長期關注的嘛!

李秘書長四川:對。

田委員秋堇:可能他所關心的是醫療消費的權益問題,這是非常專業的,也有一些是關心食品的……

李秘書長四川:有些涉及到專業的部分,其實……

田委員秋堇:食品業也是非常專業的,食品有分很多種,對不對?

李秘書長四川:對。

田委員秋堇:在修法的時候,我們可能會以立法說明或附帶決議的方式處理。

李秘書長四川:是。

田委員秋堇:謝謝。

主席(田委員秋堇):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剛才討論的是產品,現在我們來討論食品問題。當初食藥署等相關部會特別強調要成立「食安戰隊」,坦白講,本席對食安戰隊不具信心,如果今天站在消費者保護的立場,秘書長可以統籌消保處成立「消保安全戰隊」的話,我倒覺得有所期待,就像新北市最近針對3C產業的行動電源抽查了四十幾件產品,其中有好幾件是不符合規定的,沒有標示清楚,在這個事情凸顯出來之後,相關單位加上民意機關的監督、催促,我想很快的可以讓很多的東西合乎規範,也讓消費者真正可以得到保護,我認為這是最基本的事情。

每個縣市消保官的人數並不多,他除了必須做這些事情外,還要幫忙協調,也要解釋法令,這是消保官辛苦的一面,秘書長剛從地方到行政院擔任秘書長職務,我希望這個部分請秘書長能夠重視,並予以加強,這是我所期待的,尤其,這件事情如果可以在秘書長領導下把制度訂定得更完善,這絕對是功德一件。

剛才召委還特別講,我們都非常重視、擔心食品基改的問題,這個問題如果現在不處理,再過5年、10年以後,不知道臺灣又會發生什麼事情?現在衛福部部長有答應召委要處理標示的問題,我要跟秘書長報告一個實際的情形,秘書長可能不是那麼清楚,我們曾經在這個委員會討論過,就是歐盟規定食品添加基改黃豆超過0.9%就要標示,韓國是3%,澳紐是1%,臺灣的規定是5%,這個比率真的非常寬鬆。到底基改產品對人體有沒有傷害,至今尚無定論,但是為什麼其他國家要求標示的嚴謹度是這樣,相對臺灣的要求是比較寬鬆的,這就要請主管機關做個說明。我們只是要未雨綢繆,如果這些基改食品真的對人體有傷害,在經過5年、10年以後才發現,到時候現在的為政者也不一定在這個位置上了,請問到時候要怎麼處理呢?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是賣基改食品的業者,到時候會說,政府的規定是這樣,我賣些東西都是依照當時的規定執行,也沒有什麼問題啊!所以政府也不能要求我,或做事後的處罰,這些都不可行。再來,食品的販售業者,如果他有跟當時的保險公司投保,發生了事情,保險公司願意理賠嗎?因為當時的情境,政府是可以允許這種食品的進口,然後允許相關的標示也這麼寬鬆,這三個關係,本席強調到底消費者對基改的食品要如何做保護,是不是可以未雨綢繆?站在秘書長、處長的角度可以未雨綢繆針對基改食品,現在除了標示是一件事以外,它到底是不是可以吃,吃後現在能不能證明它是否有傷害,或是要經過10年、20年以後再提因果關係?

剛才趙委員天麟比喻的是現今發生的狀況,但是這種事情是我們每天都在吃,今天你們有這樣的位子,卻沒辦法幫人民把關,然後只是說現在沒問題,10年後跟我們說有問題,這樣是不對的,因為有可能我們家人或親戚、朋友會吃到,今天你們有這樣的位子,卻沒辦法對這個部分能夠未雨綢繆的去處理,不要說對臺灣老百姓,對自己的親人、親戚沒辦法交代。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羅主任秘書說明。

羅主任秘書吉方: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針對基改部分的關切,在FDA的部分,因為基改是屬於查驗登記的食品,所以它在進口時必須經過查證,經過查證的過程中都會將這些有基改的產品原料,必須經過委員會的審查,基本上,經過FDA委員會審查通過的這些基改,會針對其安全性做評估,這是有很嚴的查登強度把關,所以在進口時,我們也會去調查這些基改產品是不是我們許可的,這是非常的重要,這些是比較安全無疑才會許可進口,現在是進口後的標示問題,剛才說標示分兩種,一個是非基改,一個是基改,基改沒有問題,因為本來就有標示,另外一個是非基改,非基改中可能混有基改的產品在其中,我們現在也從5%降到3%了,未來會往這樣走,當然田委員也要求比照歐盟0.9%這樣的條件問題,目前也在研議這個部分,目前是會降到3%,那是針對非基改的部分,其中混在基改的一定要標示,是這個意思,基改本來就要標示基改的產品。

目前食管法這一次的修法,也針對基改部分要求很多,包括加工產品部分。

劉委員建國:主秘,我簡單講,你是很清楚的,臺灣驗什麼東西,都是發生事情以後再加驗好幾項,委員跟你們說要驗這幾項,你們認為其實臺灣的標準不是這樣,臺灣的標準是怎麼樣?如果檢察官加驗二、三項,你們卻是悶不吭聲,都不敢講,就是多那幾項,這是很奇怪的。

其次,我們都很清楚一個基因改造的東西,就是要大宗的生產,在此過程中一定會降低所謂自然營養的成分,這是很清楚的邏輯,不用什麼食物專家來講,你們敢保證那些東西沒問題嗎?即使你們敢保證,就依照臺灣現在的標準去做檢驗,它就符合這些檢驗,所以它就是安全的,你就這樣答復本席,我也沒有意見,但是我們現在回歸到消費者在消費的過程中,如果以100元買一瓶基改醬油,另外一個是絕對不要吃到基改的醬油,然後就花了500元購買,結果化驗出來時其中確實有基改,這個廠商是否涉嫌詐欺,賣的人有沒有涉嫌詐欺?

羅主任秘書吉方:首先,他是違反其標示,標示如果是非基改,卻被驗出有基改,是這樣而已。

劉委員建國:那就有詐欺的嫌疑,對不對?

羅主任秘書吉方:對,有嫌疑,且是一定違反標示,這是沒有問題的。

劉委員建國:一個消費者多花500元不要吃到基改的東西,結果政府這麼鬆的把關與標示要求,消費者多花500元買到基改的東西,要怎麼辦,消費者的保障何在?

本席剛才的開場白就提到這種東西,其實是臺灣政府好像在打賭到底要不要緊,於5年或10年後再定輸贏,本席認為這樣是不對的,標示是一件事。

主席:請行政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四川:主席、各位委員。我剛才談包括歐盟、韓國以及我們訂的部分,其實是我們訂的最鬆,劉委員說的最基本問題,就是為什麼歐盟訂的那麼嚴格,他們有一定的理由才會這樣訂定,我們放鬆的部分,是否也反駁他們所訂定的理由,是不存在的?要不然,照道理對人體來講,本來是應該很嚴格的訂定。

剛才食藥署提出5%到3%,劉委員說為什麼不按照歐盟?

劉委員建國:對。

李秘書長四川:這個就是我們現在必須說明怎麼樣訂定的理由,其實我剛來就食安部分請教現在衛福部部長貼有機是真的有機嗎?有機是什麼樣叫做「有機」?這個當然有檢驗的辦法,所以剛才劉委員說的部分,是我們必須要做研擬,我也站在消費者的角度去請教我們部長,這個部分如果不按照歐盟,是按照韓國,理由是什麼,為什麼不能訂定比較嚴格?從表面看,最起碼對我們消費者是比較有保護的。

其次,關於標示的部分,一個就是查察的問題,平心而論,我不懂法律,但是我一直認為只要貼在那裡的廣告或標示,本身是不實的,我認為是有廣告不實也有詐欺的嫌疑。

劉委員建國:本席只是要提醒秘書長與處長,其實站在保護消費者的立場,我們應該都是一致性,雖然你們是政府官員,但是我們如果站在保護消費者的立場,其實跟民意機關是可以攜手去監督相關的主管機關,可以確立所有的制度、標示與未雨綢繆的事情。

李秘書長四川:是。

劉委員建國:尤其是基改的東西,如果在秘書長任內可以建立制度,對臺灣是一件大功德。

李秘書長四川:我們會努力,謝謝。

主席:抱歉!徐委員,本席想以30秒回應一下,就是基改的問題,事實上,我們在今年1月底三讀通過的食管法附帶決議已經寫了非常清楚,即基改標示要比照歐盟標準,當時邱部長文達來此報告時,本席還保留那個報告,都是說要比照歐盟標準,到後來是因為跟業者開了會,然後牽就業者,特別是我們的黃豆跟玉米進口業者說0.9%非基改的食品標示,他們辦不到。

我們開了記者會痛罵以後,有業者來找我們,說辦得到,但是他們要跟衛福部開會之前,他們業者就自己開了一個會,然後叫他們統一口徑都對外說0.9%非基改的食品標示,他們辦不到,他們頂多只辦到3%,那個業者跟本席說他覺得非常良心不安,因為是欺騙政府與消費者。

所以本席希望秘書長對這件事應該好好站在保護消費者的立場,本席的意思是說即使有業者一直堅持做不到0.9%,我們國家也應該有0.9%的標準,讓做得到的業者,能夠千山獨行作0.9%的食品供大家食用,憑什麼台灣人只能夠吃那種壞東西,對不對?現在一時之間沒有業者做得到0.9%,大家都去作3%,總有一天有人願意作0.9%,一塊豆腐可以多貴二、三元?要不然,只有3%的標準,進口時是百分之百非基改的東西,再摻3%的基改黃豆進去嗎?否則,價格比別人貴,且貴得無厘頭,貴得沒道理,是任其倒閉嗎?只好被迫啊!所以本席的意思是說美國的黃豆銷歐盟可以符合歐盟標準,我們跟美國一定可以買到這種黃豆,主婦聯盟的人跟本席說甚至於臺灣有非基改的黃豆業者,去美國跟美國農民契作,陳主任委員保基親口跟本席說臺灣有種非基改玉米的農民,但是因為我們非基改標示太過寬鬆,價格太過便宜,賣到國外作為寵物飼料,外國的寵物吃得比台灣人好,是因為我們的非基改標示太過寬鬆,所以逼得我們農民種的好東西,我們卻吃不到,本席認為所有例如標示的問題,基改的安全問題,事實上,是非常嚴重的問題,其中牽涉很多問題,但是今天談的是標示,至少給我們台灣人一條生路,也願意提供好的非基改食品廠商一條生路,本席說的雙軌制,標0.9%、3%,這很公平,例如甲種營建執照、乙種營建執照,包括綠建築都分好幾級,為什麼我們的非基改不能夠採雙軌制分級?

我們本來宣布開到上午12時,徐委員欣瑩發言後就休息。

請徐委員欣瑩發言。

徐委員欣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請教李秘書長,今天審查消保法的修正條文,行政院提出了很多的修正,行政院在過去是不是接獲了很多的陳情?所以依據這些陳情,然後做了這些修正是嗎?

主席:請行政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四川:主席、各位委員。除了陳情以外,有一些交易型式大概都改變,因為這個法本身在20年前規定的交易方式部分,跟現在的交易方式就差了很多,所以這個部分可能要修正。

徐委員欣瑩:本席從當議員到當立法委員,民意代表接受太多的陳情,民眾只要消費上的一些問題,大概都反映,所以對於這一次行政院提出這樣的修正,本席是非常的肯定,但是也有一些問題想請教,因為本席看到行政院提出的報告中講到怎麼樣讓消費者跟工商企業團體取得平衡也很重要,所以在制定法令時怎麼樣可以雙贏,首先,本席要請教的是在第十七條第二項修正裡面增加了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寫了很多款,其中有一款就是特別增加了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會增加這個部分,能不能舉一些實例讓我們清楚,現在變成必須要記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可不可以說明這個部分?

主席:請行政院消保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清芳:主席、各位委員。這種案例比比皆是,例如發行禮券,以前最早有一個新糖主義,一個麵包店發行很多的禮券,到時候卻沒有履約保證,它倒就倒了,買了的禮券根本就變廢紙,或是賣生前契約靈骨塔位的吸金是上億,結果後來該業者無故的倒閉。

徐委員欣瑩:包括之前的亞歷山大也是預付型,所以如果通過這個法,包括現在有一些人在全國這家百貨公司一次的預買是幾千萬或上億元,像這樣的企業,就要提撥一定的經費交付信託,以保障消費者是嗎?

劉處長清芳:對。

徐委員欣瑩:所以等於現在只要這個一通過以後……

劉處長清芳:其實現在很多行業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已經有規定了,但是那個只是部分,我們制定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只是部分的……

徐委員欣瑩:一般禮券未來會記錄在……

劉處長清芳:都會在禮券上。

徐委員欣瑩:但是他是不是這樣做,是由誰來規範?

劉處長清芳:主管機關,如果是百貨公司的禮券,經濟部有義務要去查發行禮券的有沒有落實履約保證這個機制放在禮券上面,現在如果入法會把這個位階提得更高。

徐委員欣瑩:因為一入法,其實有很多事先賣禮券給消費者,例如一般的商店、百貨公司、健身……

劉處長清芳:會員制的。

徐委員欣瑩:所以只要這個通過以後都要實施?

劉處長清芳:是。

徐委員欣瑩:本席認為站在消費者立場聽起來應該很不錯,這個部分有沒有替企業想到他們會不會有什麼樣的負擔?

劉處長清芳:不會,基本上,這個幾乎都能做到。

徐委員欣瑩:有沒有接到他們的反映呢?

主席:請行政院消保處陳簡任秘書說明。

陳簡任秘書星宏: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要跟委員補充報告,就是這個履約保障的方式,我們是跟企業經營團體做廣泛的溝通,方式有很多,例如用信託的方式,或用提撥銀行履約擔保的方式,或同業之間做聯保互保的方式,我們會提供很多選項讓業者選擇,但是現在絕大部分大概會用信託,跟用銀行履約擔保的比較多,就是百貨公司禮券大概用銀行擔保這種方式,為什麼會有這樣的修正條文,是因為我們認為有一些業者並不會完全履行履約擔保的責任,所以我們把這個寫清楚,日後如果有業者違反的話,本次修正草案的第五十六條之一,就有相關的罰則,可以讓所有的業者必須要遵守這個履約保障的條款,讓消費者權益獲得很明確的確保。

徐委員欣瑩:很好,接著本席請教在第十七條第二項的第四款,特別提到企業經營者於企業中也應該記載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這個部分指的是什麼?因為這個是修正新增進來的,這個部分指的是什麼,有沒有一些實際的例子?

陳簡任秘書星宏:因為在行政院消保處目前所公告的大概有一百多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食衣住行育樂、生老病死都有,因為我們沒辦法全面性在條文內容中規範,所以我們在前三款寫到關於契約的解除、終止,或關於違反契約相關之法律,例如違約金應該規定多少的金額,可能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例如我們要求健身業者必須在其入口處揭示已經有多少人進入到這個場所,或一些安全設施、安全保障等,我們會在定型化契約中要求業者要做到這一點,因為這個對消費者保障是非常直接與明顯的,這就是所謂「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徐委員欣瑩:現在的消費行為,除了一般實體,就是一般傳統之外,網路的消費行為,本席認為你們應該也接獲不少網路的消費權益跟爭議,現在網購的部分,常常容易發生在出售的時候,沒有清楚的標示,收下後又不能夠退貨,這個部分在這一次修正有沒有相關的規定?再加上現今民眾網購很普及,本席有網購的經驗,不知李秘書長有沒有網購的經驗?

李秘書長四川:有。

徐委員欣瑩:你都網購些什麼物品?

李秘書長四川:上網購買書籍。

徐委員欣瑩:通常上網購買書籍,網站說明都會很明確;但是,有些網購物品不但包裝隨便,而且民眾上網刷卡付款後收件才發現,實物與網站說明有著相當大的差異。若消費者不滿意,有些網站可以辦理退貨,有些網站則不允許消費者退貨。請問這部分要如何處理?

劉處長清芳:依照消保法的規定,凡是透過網路通信交易方式購物,在收到商品7日內可無條件退貨,若廠商不讓消費者退貨即違反消保法之規定。

徐委員欣瑩:換言之,消費者在網路購物必須在收到商品7日內辦理退貨。對不對?

劉處長清芳:對,依照現行法規定,消費者在收到商品7日內絕對要辦理退貨。

徐委員欣瑩:消費者在收到商品7日內都可以退貨。對不對?

劉處長清芳:對。

徐委員欣瑩:此外,有些小孩花大筆錢網購,通常他們都是上網購買網卡,本席建議政府針對12歲以下兒童應限制一定的消費金額,比照18歲以下未成年者限制購買酒類商品。政府對於未成年者不當的網購行為要如何限制?

陳簡任秘書星宏:關於網卡部分,這與網路遊戲……

徐委員欣瑩:我只是舉例,可能……

陳簡任秘書星宏:根據經濟部透過消保處研議的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因為線上遊戲族群絕大部分都是未成年者,所以我們在條款中特別明訂,如果未成年者之交易行為,須經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等於將民法條文納入契約條款中再做加強。

徐委員欣瑩:如果這些未成年者並非透過網路交易,而是自行赴書局購買上千元網卡,政府對於12歲以下未成年者的消費金額有無限制?

陳簡任秘書星宏:這點倒是沒有。

徐委員欣瑩:因為本席接獲許多民眾的陳情,本席建議政府應規定,凡12歲以下未成年者消費金額1,000元或若干金額以上,應由成年人陪同。根據消保處的專業判斷你們認為有無必要?

陳簡任秘書星宏:在民法上已清楚規定,凡超過限制行為能力者日常交易之所需,一定要獲得代理人之同意。

徐委員欣瑩:譬如18歲以下未成年人禁止購買酒類商品,店家亦不得販售之,如此規定就很明確,但誠如你方才所言,如果一位10歲小朋友獨自購買5,000元以上物品,超過限制行為能力人日常交易之所需,難道店家販售商品給他卻不違法嗎?請你們再研議此事。

李秘書長四川:這可能要做個案處理,因為……

徐委員欣瑩:這不只是個案,有發生許多類似的情形。

李秘書長四川:現在我們只限制未成年購買一些商品,若未來要修法限制其購買金額,照理說,這些應該是家長的責任,否則我們也不知道要如何限制?

徐委員欣瑩:換言之,小孩能夠拿到這麼多錢去買東西,是他有能耐嗎?

李秘書長四川:如果他有能耐消費,政府卻禁止商家販售……

徐委員欣瑩:既然如此,他也有能耐買酒,這有何不行?

李秘書長四川:依法規定,禁止未成年者購買酒類商品,所以他不能買酒。

徐委員欣瑩:因為大多數的書局都有販售幾千元的網卡,政府要不要限制未成年子女自行購買網卡?

李秘書長四川:目前這部分並未加以限制。

徐委員欣瑩:線上遊戲消費是未來的趨勢,本席建議政府應研議限制未成年子女自行購買網卡。好不好?

李秘書長四川:好的。

主席:本席已宣告上午會議至12時結束,詢答到此全部結束,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等19案另擇期審查。

上午會議到此結束,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審查「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此外,請兩黨團在場的助理與各黨委員溝通,我們下午2時30分審查「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因為今天早上在蔡委員錦隆發言時,本席已宣告今日法案不送出本委員會,但因下午會議尚未開始,我不知審議「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情況如何,如果我們通過「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卻因本席的宣告而未能將法案送出本委員會,未來還要再安排議程審議,屆時環保署官員仍須到場,這麼做確實滿浪費時間,所以請在場的黨團助理與各黨委員溝通,我們將視下午會議審查的狀況而定,如果在場委員同意將法案送出本委員會,我們還是會將法案送出本委員會,不要到時候怪我不守信用,畢竟立法院為共識決,我們必須視當時在場委員的意見,而不是我一個人說了就算。

現在休息。謝謝。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下午的議程,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2案。上次審查到第三十六條之二,今天從第三十七條開始審查,首先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上次是說有關刑罰及罰金的部分,我們建議從第三十四條開始審查。

主席:好,我們就回頭從第四章罰則之第三十四條開始進行審查。

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第三十四條的部分,我們主要是參考歐盟的法令,針對抽象危險犯的概念,即未採行應變或不遵循停工命令就會處以刑責,原條文的結果犯會加重處分,並併入第三十七條。有關第三十四條的詳細內容,我們已經提供給委員會了,是不是請宣讀一下呢?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他們有提供新的條文,比如從第三十四條之後的所有罰則都有新的架構,現在是不是以協商出來的新架構為主來進行審查呢?我們可以將條文先宣讀一次,然後依此架構之下的條文來進行修正,如此速度也會比較快。

主席:這是水保處提供的建議修正條文。

林委員淑芬:將協商版本唸一次,並照此版本來提出不同的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就予以通過。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建議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為之命令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十四條有無異議?

請蔡委員錦隆發言。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應變措施的部分,請處長說明一下。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目前依照水污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第二十八條是對疏漏污染物必須採取應變措施,在他們申請排放許可證時,我們有一欄會要求必須寫出應變措施,如果他們沒有依照應變措施去執行的話,將會違反主管機關所核定的相關應變措施,當然也就違反了第三十四條。以日月光為例,上次洩漏污染物至廠區外面的水體,他們並沒有採行應變措施,如果本條照這樣去調整的話,就可以將他們移送刑辦。

主席:現行條文第二十七條中就有緊急應變措施。

蔡委員錦隆:針對日月光的案件,依法院所寫,他們是疏漏,並不是知道而不去做緊急應變措施。

許處長永興:疏漏在許可中也要採行應變措施,主要就是不讓污染物排到廠商外,而在廠區內會有緩衝槽,舉例而言,昨天聯合報有報導,在八里有一家事業排放紅色的水,這會影響到紅樹林,當然也違反了第二十七條,而本條規定必須採行緊急應變措施。第二十七條主要是在規範,是否有影響到飲用水的水質,或是水污染的管制區等,如果沒有採行應變措施就會違反本條的規定。第二十八條是有關疏漏的部分,情節就沒有那麼嚴重,可是依照法令的規定都要採行應變措施。

蔡委員錦隆:如果是由一般工廠來提出檢驗、應變措施或處理方式,其中是會有疑點的,比如你們只能照書面去審核,而無法全部都去做檢驗,這也是目前你們的困難之所在。本席對本條有以下的疑慮,第一點,他們都會做簡單的通報,這也是對他們自己最有利的,即使本條通過之後,你們也無法去執行嘛!第二點,到底是不是疏漏,他們根本不知道,如果你們還要處罰他們,這樣做到底合不合理呢?第三點,因為我們現在有很多微量管制物質,像日月光對這次排放污水表示不知情,是疏漏,那是用第二十七條有嚴重危害予以處罰?還是接受他們的說法,以第二十八條有疏漏而予以處罰?

許處長永興:如果是本來自行申報的緊急應變措施不足的話,主管機關依照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命其採行相關措施。第三十四條則是規定不遵行主管機關所為之命令者,那就會涉及到這部分的罰則。

蔡委員錦隆:主管機關沒有能力對各行各業都了解啊!不可能嘛!主管機關哪有這樣的人力!

主席:請法務部法制司羅參事說明。

羅參事建勛:主席、各位委員。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是處罰故意犯,就是一定要有故意的行為。委員剛剛提到的疏漏,甚至是過失行為,是規範在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是,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蔡委員錦隆:那是第二十七條併同第二十八條……

羅參事建勛:第二十八條也是一樣,刑罰是只處罰故意犯,所以剛剛委員提及的疏漏、疏失或不小心等等,就無法使用……

蔡委員錦隆:不是!不是!我的意思是,業者一定是採行對自己有利的,譬如你要他們自動申報,但你們對各行各業不見得都懂,也不懂到底有哪些產品是需要管制的,這部分行政單位沒有辦法百分之百清楚,所以由業者自動專業申報,但在申報過程中,他們就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申報,行政部門也是照書面審核,等到發生事情,發現根本未依照標準方式處理,問題是錯誤已經造成了啊!

羅參事建勛:所以要有具體個案證明是否為故意,如果是疏漏、不小心,就是以行政罰處罰。

蔡委員錦隆:這是兩件事喔!一個是申報時……

羅參事建勛:委員顧慮的部分,在這次修法時都有考量。

蔡委員錦隆:哪裡有規定?

羅參事建勛:第三十五條就有規定,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蔡委員錦隆:問題是他沒有不實啊!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這是舊法條啊!

蔡委員錦隆:他沒有申報不實啊!林委員,我們大家互相尊重,我現在在質詢,你知道我的兩點疑慮是什麼嗎?你要尊重委員和官員的詢答啊!

許處長永興:跟委員報告,其實這條主要用意是規定應採行應變措施而故意不採行,刑罰的部分是這樣。

蔡委員錦隆:我的意思是,業者在申報時簡陋,你們有辦法查出來嗎?

許處長永興:一般而言,地方環保單位在業者申請許可排放時,應該要有相關應變措施,如果沒有,排放許可證就會被退回,要業者再補足。

主席:蔡委員,你現在談的是申報緊急應變措施?還是申報排放污染物?

蔡委員錦隆:不是!這條涉及兩個問題,我現在講的是第一個問題。

主席:是緊急應變措施?

蔡委員錦隆:不是!是業者申報時就已經有遺漏,就是程序上就已經有遺漏部分。

許處長永興:委員顧慮的是,業者在申報時就有遺漏……

主席:如果有遺漏,主管單位要去找出來啊!

許處長永興:對!主管機關要去找出來,因為在排放許可證核發時……

蔡委員錦隆:所以我才問你,主管機關有那麼多人力及專業嗎?

許處長永興:原則上,我們都有定期訓練。第二個部分,有些狀況如果在許可時沒有關注到,主管機關依現場狀況,命業者採取必要措施,如果業者故意不依主管機關要求採行,才會涉及到第三十四條的刑責。

蔡委員錦隆:那如果有疏漏部分……

許處長永興:跟委員報告,這個狀況跟前面第二十七條一樣,如果有疏漏,主管機關會要求其採行相關作為,如果故意不做,才會涉及到這一條的處罰。針對這一條,剛才法務部也提到要有故意行為,就是命他採取作為,業者故意不採行,才會涉及到這一條罰則。

蔡委員錦隆:那剛才提到遺漏的部分,除了第五十一條規範外,還有其他規範的條文嗎?

許處長永興:第五十一條是違規行為的裁處。

蔡委員錦隆:那是違規行為,不是遺漏、疏漏的部分啊!

許處長永興:對!不是。

蔡委員錦隆:第二十八條才是疏漏的部分。

許處長永興:這一條其實都有規範到,就是故意不採行!

主席:就是第三十四條嘛!

許處長永興:對!

蔡委員錦隆:這是合併……

主席:我知道,因為蔡委員的問題,也讓我產生了一個疑問,所以疏漏也算是一種犯規,是不是?

許處長永興:對!那是涉及第二十八條部分。

蔡委員錦隆:現在講的就是第二十八條。

主席:第二十八條我們已經審查過了啊!

蔡委員錦隆:沒有!現在是合併在第三十四條裡。

主席:喔!是罰則部分。

許處長永興:這一條是刑責部分,就是……

蔡委員錦隆:那這樣處罰的範圍高低如何審定?

許處長永興:原則上,移送檢察官後,就由法院裁示,因為這部分也有科罰金及拘役的部分。

蔡委員錦隆:我們立法必須是可行,可以管得到,現在這一條的規定,恐怕很多廠商不會完全申報,反正到時候就說是疏漏,其實日月光真的是疏漏嗎?

許處長永興:跟委員報告,這可能涉及兩個部分,像日月光事件,有時候現場操作人員沒有依照廠區內自行規範的SOP作業,儘速通報上級單位,這也是可能的原因之一,是不是請法務部補充說明他們的移送過程?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章主任檢察官說明。

章主任檢察官京文:主席、各位委員。我大概說明一下第三十四條的犯罪構成概念,就是先要有廠商違反行政作為或行政命令的義務,才會產生有考慮刑責的問題,所以這裡處罰的,純粹是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未依規定採行緊急應變措施,或不遵行主管機關命令,故意不作為,才有刑責的問題……

主席:章主任檢察官,就是業者自己申報的緊急應變措施,甚至沒有執行,是不是?

章主任檢察官京文:是。

主席:就是出了狀況,所申報的緊急應變措施……

章主任檢察官京文:要故意不為。

主席:所以這是處罰故意犯。

章主任檢察官京文:就是必須先有行政義務違反後,故意不去執行。

蔡委員錦隆:這次日月光事件,你們判定是疏漏,但其實這是在證據不全下所作的判決,因為當時提供的證據不完整,也沒有完整檢驗,連水體都沒有拿去化驗,對不對?這是疏漏嗎?要如何認定?我現在最大的疑慮就是,即使通過這樣的條文,也沒有辦法對廠商產生嚇阻作用啊!我們通過的條文,應該是有用的,你知道嗎?

章主任檢察官京文:向委員報告,事實上案件發生時,採證認定有問題,那是證據蒐集的問題,但像這一條條文,很清楚,環保署採取的是處罰抽象的危險犯,抽象的危險犯在我們刑法處罰體例上,是前置的保護行為,也就是不管有沒有實害發生,只要前面有危險作為,就要處罰,這在目前已經算是比較先進的處罰條例,也就是世界各國採取對環境保護的處罰作為,只要有危險性行為,就加以處罰。這一條的立法例是這樣,但事實上在執行時,可能涉及到有沒有採證,或採證足不足夠的問題,這可能是兩個層面的問題。如果是採證過程有疏失,沒有辦法證明是故意不採取應變措施,或故意違背主管機關的命令作為,也就是疏漏的結果是因為採證上沒辦法證明,那基於保障人權,我們也不能硬說人家有故意行為。我想向委員報告的是,這個法條是有兩個層面的問題,就是事實上的採證和處罰規範會有一點距離,原因在於採證的過程有沒有確實。

蔡委員錦隆:關於這一條我提出這兩個問題,就是廠商自己報的時候故意不夠周延,我們也無從查核,只能照書面審核。由於各行各業太多,環保人員沒那麼多專業,而且很多微小的有害物質並不是檢驗的範圍,所以會有疏漏,累積起來就很多。例如重金屬就是一直累積,不會排出體內,才會造成人體重大傷害。還有很多物質也是如此,日月光排放出來的就是如此。第二個是問題發生時,業者說是疏漏了,這一條要怎麼處罰?

章主任檢察官京文:如果有產生污染之虞或發生第二十七條的情形時,主管機關要命令廠商為一定之作為,只有在廠商不作為時……

蔡委員錦隆:可是那是在已經發生以後,我們應該在事前更周延地防範,讓問題不要發生,這樣才是比較健全的方式。

主席:蔡委員剛才提到的問題,你認為應該放在第幾條?文字怎麼寫?

蔡委員錦隆:我想請他們把法令整合一下,否則可能還是有點……

主席:你剛才講的那個問題,應該放在第幾條?條文應該怎麼寫?現在我們討論的是這樣,業者自己報了一個簡易的、不夠周延的緊急應變措施,出事了按照這套緊急應變措施無法應變。主管機關命令其停業或停工,廠商不肯停業、停工,就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這個條件是多重的,非常清楚。

蔡委員錦隆:對,這個我清楚。

主席:你是說廠商故意報了一個疏漏的緊急應變措施來?

蔡委員錦隆:處長了解,請他說明一下。

許處長永興:委員顧慮的是事前的防範,我剛才曾向委員報告過,業者在申請排放許可證或是排放許可證變更時,其中有一欄就是要求他們提出在發生疏漏狀況時將採行的應變措施。目前各事業有申請的,大部分都有提出,除非我們研判說幾乎不會有的情形下才不會……

蔡委員錦隆:另外申報的繳單裡面就……

許處長永興:對,目前都已規範到。有些工廠會發生第二十八條的疏漏大部分是操作人員造成,也就是現場操作人員沒有按照工廠的SOP來注意。以前對操作人員犯這個錯誤並沒有罰則,現在已有罰則,列在後面的條文裡面,謝謝。

蔡委員錦隆:好,謝謝。

主席:第三十四條照修正條文通過。第三十五條沒有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對第三十五條的罰金有意見,因為我們現在已經把罰金和刑度往上提,第三十五條的罰金卻仍維持原樣,也就是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我覺得不太合理。關於申報不實或登載虛偽,我有回應剛才蔡委員所講的,基本上水污的防治是靠業者自律和自主管理,年度申報也是靠業者自主管理,只有出事了才適用後面條文的管制行為。我們可以發現,目前配套沒有嚴格的規定,平時沒人管,出事後刑度和罰金又這麼低,這樣是不符合比例原則的。因此本席建議將第三十五條的罰金提高到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以二十萬元為下限,原來的一百萬則提高到五百萬元。

主席:我記得這個條文是比照刑法偽造文書罪,比刑法還重。另外,第三十四條之一有一個民進黨團的提案版本,併到哪裡去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應該修正成300萬啦!

主席:應該念一下,第三十四條之一不予增訂。

關於第三十五條,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依委員建議,上限部分由一百萬元提高到三百萬元。

主席:底限還是二十萬元。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我們最重要是要看前後的責任層次,如果對於刑度的處理是考慮規模的大小、可支撐的財力,我認為這應該不是我們處罰的重點。因為這是處罰登載不實,而不是故意犯錯,在財稅登記時如果不小心有所疏漏,登載不實,還可更改登記。而這個條文純粹是針對登載不實,卻還要考慮廠商的經濟能力、財務能力、工廠規模,有必要這樣處理嗎?畢竟這只是登載不實,不是實質上犯錯。

主席:江委員,前提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也就是有故意的前提,不是不小心。

江委員惠貞:我想要知道你們排定罰鍰和刑度時,層次是怎麼分的?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涉及刑責的部分都是有故意的,這一條下限部分和既有法條一樣,都是二十萬元。檢察官移送給法官量刑時,法官自會考量業者的經濟能力。至於上限部分,林委員提議提高到300萬元,下限仍維持既有規定。

江委員惠貞:我知道,法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我不要讓你們只單看這個點,而是對於違反水污法的裁罰層次是怎麼樣,本席認為應該要言明因為什麼樣的原因所以要做什麼樣的處罰,因為某件事情的嚴重性所以要做怎麼樣的處罰,而不是只做這種單點的提醒來進行修法的數字裁定。

許處長永興:其實在量刑過程當中,一定要看它所產生的結果是怎麼樣,剛才委員也說……

江委員惠貞:本席先請教法務部羅參事,一般來講,你們對於故意登載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的處罰,如果相關罰金的range是20萬元至100萬元或20萬元至300萬元,請問你們會視其情節輕重來加以斟酌,還是會以大廠或小廠的規模來作考量?

主席:請法務部法制司羅參事說明。

羅參事建勛: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檢察官起訴的話,承辦法官會參考刑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在科刑時審酌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行為人的品性並進行證據調查之後再來量刑,量刑的範圍包括判處有期徒刑、拘役……

江委員惠貞:你不用跟我談刑期長短的問題,因為現在問題的焦點是在金額上面,縱使現在大家同意將range訂為20萬元至300萬元,也就是說,最高裁罰300萬元,最低裁罰20萬元。你們在量刑的時候,是不是會認為大廠的規模比較大,犯意必然比較大;小廠的規模比較小,犯意就一定比較小,請問是這樣在處理的嗎?

羅參事建勛:因為我並不是法官,所以……

江委員惠貞:檢察官起訴之後,你們應該就會量刑啊!

羅參事建勛:一般在作考量時,所有犯罪的情狀我們都會加以考量,法官也會作出比較適當的判決。關於委員所提到的問題,如果將來檢察官起訴的話,我相信法官都會考量這些因素,因為他們的判決都要受社會的公評。

江委員惠貞:本席並不反對最高限額是多少,以現在的社會氛圍來說,對於故意犯大家是不會容許的,本席真的很希望在修法的過程當中,能夠瞭解關於裁罰的衡酌究竟具有什麼樣的層次性,讓我們把相關問題都能弄得更清楚,如此一來,未來檢察官在起訴的時候,也比較能夠有依循的標準,對不對?

主席:其實現在有些廠還滿大的,如果罰鍰上限規定只有100萬元,那麼將來要罰更高額根本不可能,所以我們將其提高至300萬元;如果是小廠而且危害不大的話,那就是處罰20萬元;但如果它的危害很大的話,那就很難說了,就像食用油的風暴一樣,雖然工廠很小,但危害卻是超大無比的。

江委員惠貞:我就是要提醒這一點啊!重點並不在於規模大不大、財務狀況好不好,而應該在於對於社會和公益的危害大不大吧!

羅參事建勛:是的,沒錯。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章主任檢察官說明。

章主任檢察官京文:主席、各位委員。這項處罰乃是屬於防衛措施的處罰,也就是說,並不一定真的要發生損害,問題在於針對登載不實或業務上記載不實的情況,就環保專業主管機關的立場而言,當他們發現有問題的時候,有可能是大廠,也有可能是小廠,但是對於登載不實的項目、種類及數量,可能每一家都不一樣,這時可能就會產生輕重的區別,當這種輕重區別產生的時候,就是在罰金的範圍內……

江委員惠貞:所以你認為高低應該可以拉得更開一點是不是?

章主任檢察官京文:這方面我們尊重環保署和委員的意見,只是以現行條文而言,之所以有一些裁量空間,主要是為了衡酌登載不實的實際狀況,就像我剛才所舉的例子,或許登載不實的項目有十項,有的人發生的可能只有一項,但那一項卻是非常重要、會造成嚴重危險的,關於這方面的綜合判斷,並不是用機械化的方式能夠加以處理,而必須交給專業機關環保署去認定,以及法官判斷的結果。

主席:如果把range拉大,對於衡平的空間應該是有幫助的吧?

章主任檢察官京文:是的。

江委員惠貞:為什麼本席要特別提醒這一點?剛才我已經說明我並不是反對你們把額度拉高,而是本席發現不只是在檢察庭或法庭,縱使是在行政機關的行政裁罰也一樣,只要訂定最低和最高的裁罰金額,幾乎都是採行最高的裁罰額度,現在幾乎沒有人敢從最低的裁罰金額著手。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地方環保局都是從低的金額去裁罰。

江委員惠貞:請檢察官來說明一下現在檢察的樣態大概是怎麼樣?剛剛我已經講過我並不反對這樣的range,為什麼要特別提醒你們?因為你們每次都是從最重的裁罰著手,然後再讓人家來訴願,我不希望看到這樣的情形。如果該罰的話,當然就要重重予以處罰,就像章主任檢察官所講的,或許在那麼多項目中,有的人違反的項目剛好就是危害社會的殺傷力最嚴重的。本席所擔心的是你們在採用的時候,有時真的會很嚇人。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當然要嚇人啊!否則……

江委員惠貞:在立法當中,我們必須講求衡平性及深度,對於不該、不當的廠商,我們當然無法容許,但是我們必須瞭解你們在處置時的手段如何。既然有range,那麼你們就應該要有層次的區分,而不是動不動就採行最高的裁罰金額,如果是這樣的話,為什麼要有range存在呢?

主席:你們可不可以把你們執行的實況跟大家報告一下?

江委員惠貞:我也希望能夠瞭解一下實況,讓大家做一個參考嘛!

羅參事建勛:這是由法官獨立審判,法官會根據具體個案來認定,這部分並不是環保署和檢察官能夠……

江委員惠貞:從以往已經發生過的個案當中,其實你們都可以去參照看看,姑且不論這個個案或水污法這項法案,其實在其他各項法令的罰則當中,也都是這樣在處置啊!你們不要誤會本席是說你們一定不能把裁罰金額提到那麼高,而是你們動不動就以最高的裁罰金額來裁處。如果以往你們不是這樣做,而是有層次性的話,老實講,即使把range拉高,只要把層次分明的話,我一點意見都不會有。

許處長永興:有關行政罰鍰的部分,目前母法有規定我們必須訂定裁罰準則,也就是依照情節輕重來裁罰,現在所有環保單位都是依照我們所訂定的裁罰準則來裁罰。

江委員惠貞:不管是行政罰鍰或裁罰準則,早期地方在裁罰的時候,的確都是從最低度開始,但是這幾年已經不是從最低度開始,而是先從最高度著手,根本不管內容是什麼。

主席:現在我們所討論的是「故意犯」,也就是明知……

江委員惠貞:不是啦!主席,現在我在質詢,他們必須釋我的疑嘛!你相信我……

主席:請將裁罰準則送給江委員。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請問過去十年來,依照這一條條文裁罰過幾次?

許處長永興:報告委員,其實這是由檢察官移送,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予以裁量,這部分並不涉及行政單位,我們只會把佐證資料……

江委員惠貞:我現在只是要提醒你們,未來在你們裁罰的過程當中,如果是行政罰的話……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明知道這一條會通過……

江委員惠貞:請你尊重人家的質詢好不好?主席不尊重,你也跟著不尊重嗎?

主席:江委員,署長已經站起來了,是不是可以讓署長講一下?

江委員惠貞:不要這麼不尊重各別的委員好不好?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你們是不想讓這部法通過嗎?

主席:淑芬,讓署長講一下!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要講一個虛假的問題……

江委員惠貞:你要是每項法案都守在這裡,我就服氣你。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這項法案,本席……

江委員惠貞:你要的我知道,但審別的法案時你在嗎?

主席:我們不要講到別的地方去……`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這項法案守得比你多,你從來都沒有來發言,而今天就是來這裡拿一個假問題來杯葛、就是不讓水污法通過而已。

江委員惠貞:我現在告訴你,上次排審水污法的時候有哪些委員在現場,難道我沒有在現場嗎?我有在現場,我只是提早走而已。

主席:有啦!江委員有在現場。我們現在讓署長說明一下。

江委員惠貞:我什麼時候說不審的?

主席:我們不要再討論別的問題了,現在就是針對條文進行討論。

江委員惠貞:我什麼時候跟你說不審的?要比認真度的話,你還差得遠啦!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杯葛而已啦!

江委員惠貞:亂七八糟的!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你怎麼拿麥克風罵人家?

江委員惠貞:我有指名道姓嗎?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你的水污法比我還不專業,又比我不認真,就水污法而言,你根本就不內行,而且選舉後你們說心情不好所以不審,今天12點半本來要開始審,你們說不行,要兩點半才審,然後又說要過年了所以不審,所以今天國民黨的動員就只是為了杯葛而已,就只提那些不是問題的問題,然後故意找碴,這樣護航業者的成份實在太大了,真的不要這樣子啦!

主席:請針對條文來討論。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在此做一個提議,請委員予以考量,就是第三十五條先行保留一下,因為就委員方才談的事情,再加上法務部的答復,所以還要有一點時間、空間讓我們來調整一下,在這段協調的期間,對於很多刑責和罰責,我們每條都會拿來看,希望可以做出一個合乎比例原則的處理,而現在第三十五條的問題在於這是有點預防性的,但違反者並沒有造成一個真正實質性的危害,原來條文是規定100萬,而林委員建議提高到500萬,所以關於上限……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署長,請教一下,你知道這部法通過後,有哪幾個項目是要申報的,如此才會產生若有故意不實登載或是故意偽造虛假……

江委員惠貞:主席,到底有幾個人要發言啊?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你自己就可以說20分鐘,我就不能問嗎?

江委員惠貞:你以前也都是發言半個多鐘頭啊!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以前是以前,現在是現在。

江委員惠貞:對啦!這就是林淑芬版啦!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你就是在這裡亂和杯葛而已!不然就請江委員回答我,你知道有幾項是要申報的?你知道每年廠商要申報什麼東西嗎?你怎麼知道這些東西不會危害人體健康及污染環境?

江委員惠貞:前提我已經告訴你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你知道哪些項目是要申報的嗎?

江委員惠貞:不用去質疑每位委員的能力……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你剛才就在質疑我的能力啊!而我現在是質疑你護航業者的態度。

江委員惠貞:我什麼時候質疑你的能力?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現在是質疑你護航業者的態度,並不是質疑你的能力。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江委員惠貞:不要動不動給人家的罪名,是誰在護航呢?

主席:休息5分鐘,江委員你已經講很久了,我現在已經裁示休息5分鐘,請每個人都離開麥克風,拜託大家。謝謝。

江委員惠貞:田委員,如果你們每個人都這樣,我相信我在擔任主席的時候,也是尊重大家的,好不好?

主席:你當主席時我也尊重你,方才我已經裁示休息5分鐘,請大家休息一下。方才署長建議第三十五條保留……

江委員惠貞:人家不能把事情問清楚嗎?

主席:大家不斷回答你的問題,而我也很認真聽你的問題……

江委員惠貞:方才署長就說得很清楚,但處長在回答時就支支吾吾的。

主席:署長,請在休息5分鐘跟該說明的委員說明一下。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我跟大家報告一件事,今天下午立法院只有本委員會開會,這是非常寶貴的開會時間,我們不要浪費時間,難道我不想回宜蘭嗎?我的家人在宜蘭等我,我不想回宜蘭嗎?為何我要等到下班時間才跟大家一起塞車回家呢?就是因為水污法非常的重要,事實上它是食安法的基礎法律。

再來,上次有一些保留條文,但我們還是希望可以儘量協商,今天委員若還有意見表達,我們當然是歡迎,但我希望大家能夠針對條文來發言,同時也請尊重主席。

另外,早上有宣布下午審查到4點半,方才我也請蔡錦隆委員去確認,過年後我應該還有一個禮拜的機會來排委員會的議程,無論如何,在4點半以前,希望大家都能針對條文來發言,若有意見,就請提出修正動議,不要再討論太多其他的問題。

現在每人發言時間3分鐘,第一輪發言結束之後若還有意見,我們再進行第二輪發言,就算是到第七輪、第八輪發言都沒有問題,但每人每次發言的時間就是3分鐘。

關於第35條,署長建議予以保留,所以本席裁示第三十五條保留。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各位委員我都很尊重,我也很珍惜我自己,水污法當然是重要,但不能這樣的指射,昨天水污處才來我這裡,告訴我第三十五條因為沒有涉及實質的污染,所以他們很希望能納在協商的條文中,可是我一來這裡卻發現,除協商的條文以外,還要再提高,所以我當然要問,我這是在阻礙修法嗎?

主席:第三十五條我已經裁示保留,我們就進入第三十六條,好不好?

江委員惠貞:水污法很重要,你很用心、你很專業,當初在審長照法的時候,本席排了幾次審查、審查多久的時間、政黨協商多少次,這不也很重要嗎?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第三十五條跟長照無關。

江委員惠貞:我知道跟長照無關,但為何你認為重要的就不一樣,其實都很重要,所以拜託大家從一而終、內外如一,本席都可以要求我江惠貞做得到,像從以前審基金的時候,我就反對為何只給人家1,000元,我的態度非常明確,總之,要指射別人我沒有意見,若指射到我,你就錯到底了。

主席:第三十五條保留,我們趕快進入第三十六條。沒關係,我們就進入第三十六條,尊重一下我的裁示。

進行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事業注入地下水體、排放於土壤或排放地面水體之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本法所定各該管制標準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主席:議事人員宣讀的條文與你們給我們的條文不一樣,你們如果要改,也要先影印給我們,不能只給議事人員。已經都影印給大家了,是不是?紫色的版本。好,重新再宣讀一遍。這是法務部建議修改的文字,請議事人員宣讀。

第三十六條  事業注入地下水體、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之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本法所定各該管制標準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二、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項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犯第三十四條至本條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沒有,就照法務部建議修正條文通過。

進行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  犯第三十四條、前條之罪或排放廢(污)水超過放流水標準,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或嚴重污染環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主席:對不起,我剛才漏了宣布,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原來行政院修正的版本不予增訂,謝謝。

第三十七條已經宣讀完畢,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食管法才剛剛通過,我記得當時的條文是致人於死者得併科二億元以下罰金,而我們的版本條文只有幾百萬元,現在還是三千萬元以下,與食管法差很多,大家的意見怎麼樣?現在建議條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是,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食管法是得併科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食管法是得併科一億五千萬元罰金,建議條文是二千五百萬元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食管法是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建議條文是二千萬元以下。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這個是自然人去做的,那個是法人,會到10倍……

主席:如果沒有意見,第三十七條就按照建議條文通過。

進行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至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

主席:第三十八條如果沒有意見就通過。

進行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但善意第三人以相當對價取得者,不在此限。

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其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主席:這一條與食管法是連動的,就是防止黑心商人脫產、移轉財產,如果沒有意見,就照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三十九條之一。

第三十九條之一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得因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其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無效。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因第一項規定之行為受有不利處分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對於該不利處分與第一項規定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或其他受僱人曾參與依本法應負刑事責任之行為,而向主管機關揭露或司法機關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主席,第三十八條之一已經合併在一起了。

主席:原來林淑芬委員所提第三十八條之一版本不予增列。

第三十九條之一通過。

進行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主席: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

請農委會畜牧處陳科長說明。

陳科長中興: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第四十條第二項,畜牧業違反放流水標準第七條及第八條有關污水處理的規定者,在民國90年的法規是處罰六萬元到六十萬元,民國94年承大院的好意,把放流水標準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處罰調整到六千元到十二萬元。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對於事業規模的定義,在水源保護區養豬10頭以上就算是事業,如果不是在水源保護區的話,養豬20頭以上就算是事業。我們也看了其他工業的事業規模定義,大都規定每天產20噸的廢水才是事業,以養豬20頭來看,事實上它每天的廢水量只有400公升,所以我們認為目前的修法對於畜牧業,尤其對最主要的養豬來講真的是太重,可不可以請委員和主席審酌一下畜牧業的特性,把罰金的部分特別是上限的部分酌予下降?以上。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剛才農委會科長所提的部分,其實下限並沒有調整,至於上限在這一次的委員提案中,包括王育敏委員、蔣乃辛委員、李昆澤委員、趙天麟委員以及葉津鈴委員都有提出建議,希望把上限提升10倍到83倍不等,上次林委員也有建議全部提升10倍,但是我們後來和委員協調不要提高下限,因為將來我們會訂裁罰準則,所以下限還是維持6,000元,並沒有提升到6萬元,以上說明。

主席:我補充報告一下,王育敏委員的版本是提高到3,000萬元,蔣乃辛委員是提高到5,000萬元,現在行政院版本是2,000萬元,我的意思是說,你們這個行政院版本照理講都照會過農委會,怎麼現在來翻案呢?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現在養豬戶最多養幾頭?

陳科長中興:(在席位上)平均六百多頭。

主席: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什麼六百多頭?平均六百多頭?

主席:請農委會畜牧處陳科長說明。

陳科長中興:主席、各位委員。畜牧業大場的有上萬頭,小場的部分有幾百頭,如果以我們的養豬頭數調查和飼養戶數來換算,平均飼養規模是六百多頭。

鄭委員汝芬:畜牧業的污染和電鍍業有相同嗎?你都不和畜牧業者好好溝通,都沒有溝通好,農委會也要和畜牧業者溝通好啊!

陳科長中興:沒有,我們是今天才看到這個版本,因為11月19日來的時候,罰則的版本是6,000元到12萬元。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6,000元不高啦!

鄭委員汝芬:6,000元不高,問題是它多久就要罰一次,畜牧業者有辦法承擔這個壓力嗎?如果你要這樣講,你就去向畜牧業者說清楚講明白啊!如果要過的話我沒有意見,但是你真的要向那些畜牧業者說明清楚。

主席:對不起,我有點搞不清楚狀況,身為主席我再確認一下,我看現行條文「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在行政院版本並沒有改,你現在是要改什麼?

陳科長中興:我們拿到的版本是6,000元到120萬元。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為什麼會讓人家緊張?剛才科長說養豬規模平均是600頭,事實上大場超過1萬頭的也不少,現在包括行政院的修正版本,下限都是6,000元,簡單講,畜牧業是沒有更動的,對不對?所有委員提出的版本,包括丁守中的版本、王育敏的版本和蔣乃辛的版本統統都沒有修改這個部分,為什麼協商版本會冒出來一個「六千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這和剛才那個是一樣的意思嘛!所以主席應該就知道我剛才為什麼要不斷的問清楚那個部分,對不對?

主席:好,我瞭解了。現在是兩個方向,一個是保留,一個是通過,如果大家有意見就先保留,好不好?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別人沒有要提高罰鍰,為什麼協商版本會跑出120萬?

主席: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台灣現在養豬養最多的就是3個縣,一個是……

主席:蘇委員正在發言,請台下的委員尊重蘇委員好不好?

蘇委員清泉:豬肉價格漲一倍的時候你們受得了嗎?我這樣問就好了。

主席:我吃素。

蘇委員清泉:豬肉價格如果漲一倍,你們會不會又在那邊嚷嚷?台灣以前養最多的時候,一年養了一千兩百多萬頭豬,就在口蹄疫之前。

主席:請農委會畜牧處陳科長說明。

陳科長中興:主席、各位委員。將近1,200萬,一千一百多萬頭。

蘇委員清泉:現在差不多有六百多萬頭。

陳科長中興:依最近的調查,有五百多萬還不到600萬頭。

蘇委員清泉:養豬最多的就是屏東縣、彰化縣和雲林縣,對不對?

陳科長中興:第一是雲林,第二是屏東,第三是彰化。

蘇委員清泉:屏東縣的養豬戶大約占了台灣九千多戶的25%,對不對?

陳科長中興:現在只剩八千多戶。

蘇委員清泉:都被你們殺光就對了。現在屏東縣養豬協會與全國養豬協會的理事長都換人了,今天從早上到現在,包括蔡錦隆委員提到當時水污費的稅收刪到剩下1,000元,最主要就是畜牧業在反對,我們講白了,今天已經在審這個法,所以他們的反應非常劇烈,他們向本席陳情,說你最好從6,000元修到一億二,讓他們全部都關起來,台灣也不要養豬了,全部的豬都用進口的,那更猛嘛!問題是台灣的社會成本和國民能力付得起嗎?其實養豬也可以養得非常好,事實上環保署做了很多的努力,譬如固化和豬廁所,讓廢水量越來越少,這是環保署和農委會的功勞,這個我們也要肯定。

另外,屏東的台糖養豬場,在老埤那一場大約養了3萬頭豬,他們在做沼氣發電,還要做瓦斯給屏東縣所有載垃圾的環保大型車,用那種瓦斯車子會比較沒力,但是他們真的非常努力在轉換。其實做那些都不夠成本,包括沼氣發電、沼氣瓦斯當車子的燃料,那個LPG都不符成本,都不能賺錢,都是環保署拿錢在倒貼,大家用盡所有方法來改善,所以並不是養豬的人全都亂排放廢水,讓大家忍受這種污染,這樣講是不公平的。至於養豬戶和畜牧業者最大的容忍度是什麼,你們要好好去溝通,如果我們無限上綱一直在修法,然後大家到農委會抗爭去扔豬糞,我想這也不是你們樂見的,所以本席覺得這種有爭議性的就保留,怎麼會無緣無故跑一個120萬出來?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既然大家都比我還瞭解養豬畜產這個產業,那我要請教大家,如果他違反這一條,這一條是什麼大家先回去看一下,第七條第一項是規定這些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第八條是規定他要有污水處理設施來處理排放物,只是要求這個而已嘛!如果他沒辦法全部做到,可以罰他6,000元到120萬元,你知道1萬頭豬至少價值1億元,3萬頭豬至少價值3億元,以1億的規模加上設備,這個簡直是呈數億元的產業規模,對於這種數億元的產業規模,他連排污設施都不願意設置,然後你說6,000元罰不怕就再罰一次6,000元,對他而言,罰100次6,000元也勝過他的環境成本和裝置的花費,所以企業都把環境污染的成本外部化,丟給社會。這個部分我們什麼都沒變,只是把罰則上限提高10倍,行政部門對於裁量也不是完全沒有行政能力,如果只養20頭豬你就罰他120萬,沒有人會這樣子,因為這樣違反比例原則,如果你對養1萬頭、2萬頭、3萬頭豬的人都罰不到120萬,你說養10頭豬的人會被罰120萬,那也不可能嘛!所以這是有比例原則的。

主席:請農委會畜牧處陳科長說明。

陳科長中興:主席、各位委員。依照目前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200頭以上的養豬場就必須設置廢水處理設施,在這邊也向委員說明,我們200頭以上的養豬場都有設置廢水處理設施。

林委員淑芬:200頭才需要設置,那你為什麼要擔心?

陳科長中興:因為它的事業是20頭以上,200頭以上要設設施,也向委員說明,其實第七條是違反放流水標準,如果經過廢水處理設施之後不符合標準,超標的部分要處罰。

林委員淑芬:你知道養豬產業所管理的排放有哪些項目嗎?它的項目是很簡單的。

陳科長中興:包括BOD還有SS……

林委員淑芬:那些項目都很簡單,成本相對都很低,比處理有機化學物質和石油系有機物的成本都還低得多,而且你知道嗎?我們連水污費的課徵都優先排除畜牧業,這是本人提案的。

陳科長中興:是,謝謝委員。

林委員淑芬:我們都還幫你想,連水污費都優先排除,在第二階段或第三階段再來想,連水污費都不用他們繳了。

陳科長中興:委員,我可以再說明一下嗎?

林委員淑芬:請說明。

陳科長中興:首先要謝謝委員在畜牧業的部分幫我們爭取緩徵兩年,產業也非常感謝院裡面這個決議。在這邊必須向委員說明,事實上農委會與環保署在某些部分滿相同的,針對這些養豬業者,如果他沒有排放許可證然後繞流偷排,這個部分的修法我們是沒有意見的;但今天如果是針對他的廢水處理設施,因為現在都是生物處理會受到天候影響,若是因此造成超標而去處罰的話,我們把環保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裁罰準則仔細翻開來看,其實它對於很小型的豬場和很大型的豬場的處罰range並不大,它最重要的處罰除了規模的部分之外,另外一個就是它排出來的水質,水質的高低會影響到裁罰,所以一個很小型的豬場有可能因為它廢水處理設施的操作專業沒有這麼強,排出的水量沒有這麼多,但是它被裁罰的金額是很高的。

林委員淑芬:你是說它可能濃度很高但是水量很少,所以你講的是水質保護處的裁罰準則有問題,本席現在是問有沒有行政修正的空間,那個是裁罰準則,但母法不是這樣子,母法講的是大原則,我們現在是從6,000元到情節重大的120萬元,沒有規定全部要120萬元。你覺得行政部門的裁量準則常常沒辦法凸顯那個風險控制的大小,它可能量很大但是污染濃度沒那麼高,也有可能量少但污染濃度高,但是你說看不出來它的差異性。

主席:林委員,時間到,我們可以再第二輪發言。

林委員淑芬:這個應該叫處長來說明,看是不是如科長所講的。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對於以後訂的裁罰準則是比較有疑慮的,其實目前裁罰準則已經依照它的排放量,排放量會牽扯到養豬頭數,排放量小就罰得很少,這個部分以後如果調整到120萬的話,對於那些排放量大的、有繞流的可能就會罰得重,故意不處理的會被罰得重,目前裁罰準則我們都是依照……

主席:處長,第八條包括你有設施但是對產生的污泥任意處置……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你們也是亂講啦!

許處長永興:不會亂講,裁罰準則我們有帶過來。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什麼時候已經到120萬了?法都沒有通過。

許處長永興:不是,我是說以後。

主席:如果啦!

許處長永興:我剛才有說「如果」。

主席:第四十條還沒有通過。剛才徐少萍委員先舉手,然後是王育敏委員,我們現在正在審法條,大家就法條論法條。

請徐委員少萍發言。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第四十條有丁守中的版本、王育敏的版本、蔣乃辛的版本還有行政院的修正版本,都是訂6,000元到12萬元,怎麼會協商出一個6,000元到120萬元?當然你剛才講了一些理由,那你是和誰協商?和這些人都有協商過嗎?大家都同意嗎?假如同意就沒有問題了。

主席:那是我們今天要討論的。

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這是今天要討論的啦!其實現在……

徐委員少萍:那這不是協商版本,這是行政院新提出的一個版本嘍?

主席:建議版本。

徐委員少萍:假設是協商版本的話,就表示……

許處長永興:今天開這個會主要就是針對這個部分要請委員來看看……

徐委員少萍:來支持,是不是?

許處長永興:對。

主席:來討論。

徐委員少萍:那你要說得很清楚,行政院原來的版本……

許處長永興:向委員報告,其實這一條……

徐委員少萍:難怪江惠貞委員會這樣,你沒有說得很清楚的話,鄭汝芬委員回去也很難過耶!

許處長永興:對,其實這一條有好多委員都提出相關的建議,不過畜牧業的部分比較少,只有3位委員有提,像陳根德委員的上限是300萬,林淑芬委員是600萬,還有一個李委員……

徐委員少萍:畜牧業?

許處長永興:對。

徐委員少萍:沒有啊!這裡沒有。

許處長永興:有,在後面,今天主要還是要經過委員會的討論才會定案,以上報告。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他們的版本,蔣乃辛還5,000萬,王育敏還3,000萬耶!

主席:沒有,那個是畜牧業啦!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那個委員不要亂講,本席的版本請大家看好,請問處長有沒有仔細看過所有委員提出的版本?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提出來的是針對事業。

王委員育敏:是啊!

許處長永興:畜牧的部分沒有變。

王委員育敏:我哪有提畜牧要提高?

許處長永興:對,我剛才是說有3位委員,包括陳根德委員、林淑芬委員和李昆澤委員。

王委員育敏:陳根德委員的版本有嗎?

主席:有,陳根德委員的版本在91頁。

王委員育敏:我剛才看了他的四十條,畜牧的部分也是12萬,你看到哪裡去了?我剛才仔細看了各委員的版本,幾乎都沒有,只有林委員的版本提高而已。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李昆澤的版本也提高到60萬元。

王委員育敏:畜牧業的部分大家是不是可以看一下?你剛才說陳根德委員,他不在現場,你應該講錯了吧!

許處長永興:抱歉、抱歉,我們看錯了,陳根德委員的版本沒有。

王委員育敏:他沒有,我看整理出來的版本也沒有。

許處長永興:李昆澤委員是60萬元,陳根德委員沒有,抱歉。

王委員育敏:所以12位委員只有2位委員提意見嘛!

許處長永興:對。

王委員育敏:那你這120萬是怎麼出來的?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是協商啦!

許處長永興:今天主要是提到……

王委員育敏:你怎麼訂出來的?你總要有一個標準,為什麼是120萬?在多數委員沒有提出要變更的情況下,你們訂出這120萬,行政院的版本本來也沒有。

許處長永興:行政院版本確實是沒有。

王委員育敏:是啊!那你為什麼會做這樣的決策?剛才有委員質詢你到底是跟誰協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就是跟我啊!

王委員育敏:只有一位委員的協商可以做為大家的意見啊?其他委員的意見都不用重視啊?委員都沒有提啊!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你的第一項不是3,000萬嗎?我們也來主張3,000萬,我支持你,

王委員育敏:我的是事業體。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們現在重來,我支持你的第一項。

王委員育敏:好,謝謝支持我的版本。在這一次的修法裡面,第四十條為什麼有12個委員的版本,而且都著重事業體的部分?那是因為之前的污染事件讓大家覺得沒辦法接受,特別是這種大廠的工業污染,所以才有這麼多的版本針對四十條提出來,本席提的罰鍰比你們還高沒錯,我是主張3,000萬元。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支持你。

王委員育敏:我覺得對這些惡性重大的就要重罰,但是你在討論這個條文的時候,針對畜牧業的部分,你到底有沒有去徵詢農委會的意見?

許處長永興:其實行政院最早的版本也是維持不變的。

王委員育敏:是啊!那為什麼現在變成這樣子?莫名其妙。

許處長永興:今天提到這邊只是讓委員……

王委員育敏:對於為何變成這樣,你並沒有給委員一個充分的理由,而且農委會都還是反對的情況下,你卻提出這樣的版本,你們這個決策過程是怎麼做的?其實農委會方才有提到反對的理由,對此,請陳科長說明。

主席:請農委會畜牧處陳科長說明。

陳科長中興:主席、各位委員。這是跟產業特性有關,因為關於畜牧業、養豬業等,其大大小小分布是很零散的,像大型的上萬頭也有,小型在100頭以下的也是滿多的,而且有兩、三千場,如果是20頭以上至200頭之間,大概有將近1,500場,因為就我們事業規模的定義,20頭以上就算,未來這一、兩千頭的部分如果違反了這樣的規定,都可能會被處罰到比較高的罰金。另外,畜牧業廢水裡面的污染量基本上都是因為吃的飼料排出來的糞便,其裡面一些生物性的物質所造成的,而我們也主張,不管是放流水標準的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乃至於懸浮固體,事實上跟一般工業來源是完全不一樣的,所以也承大院的協助,在民國94年的時候,針對違反畜牧業放流水標準,就是第七條及第八條污泥處理的部分,將其罰金從6萬到60萬修正為6,000元到12萬。

王委員育敏:你的說明非常清楚,本席的主張其實也是這樣,就是工業跟畜牧必須分開來看待。謝謝。

主席:方才我有裁示停止討論,不過之前江惠貞委員、鄭汝芬委員及林淑芬委員已有舉手想要發言,所以俟3位發言完畢,本條就停止討論並予以保留。

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陳科長提到罰金是從6,000元到12萬,但環保署卻去協商出一個上限120萬,但至少之前要與這些畜牧業者、養豬戶者對話一下啊!現在忽然弄出一個上限120萬,而且你也知道現在檢察官、法官動不動就是罰最高金額,這樣一來,叫這些畜牧業者怎麼活呢?若豬肉價格漲到1斤300元,你們要如何對社會交代?而且條文又規定了多重、多次的罰法,不是只罰一次而已,所以你們在之前應先跟畜牧業者討論好,讓他們有一個對應的窗口,而且在跟他們對話或是講好之後,總是要給他們有一個緩衝期去調適啊!結果你們一訂就是120萬,而且你們只對1位委員說,其他委員都不知道有這回事。

再來,方才有爭議的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都保留了,因為事情可大可小,依事業廢棄物清理法,像電鍍業者就是所謂「小的」,所以就罰得很少,但電鍍業者排放的東西卻又是最毒的,所以這部分真的要好好討論一下,總之,你們打算如何處理?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原則上我們尊重委員會今天所做的最後決議。

鄭委員汝芬:為何忽然訂出一個120萬?

主席:那不是他決定的,而且也不是已經定案了。

鄭委員汝芬:為何訂出一個120萬?

許處長永興:不是我的決定。

鄭委員汝芬:如果120萬的建議通過,那該怎麼辦?

許處長永興:今天還是會逐條討論。

鄭委員汝芬:所以這部分先保留。

主席:方才我就有裁示保留了。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處長,你真的一點立場都沒有,有關水的各種污染,不管是工業廢水、家庭廢水、畜牧業廢水等,夯不啷噹全部都用這部法來處理,所以請教處長,你對畜牧業到底了解多少?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依照目前的執行來看,其實還是有訂出一個裁罰準則的。

江委員惠貞:我當然知道你們有一個裁罰準則,可是你的立場是搖擺的,關於第三十五條,你們認為申報不實因為沒有涉及實質污染,所以希望不予修正,之前你們來跟我協商的時候,我是認可的,而今有委員提出別的金額時,則我當然要表示意見,可是你卻不吭氣,現在這部分也是,李昆澤委員版針對畜牧業的處罰,是6,000元以上12萬以下修正為3萬以上60萬以下;林淑芬委員版是6萬以上600萬以下,基本上,在處理一個事情的時候,大概都會選擇一個通則來處理,結果你們卻選了一個異常性的標準,然後也沒有跟畜牧業者談過,雖然在這邊討論、修法是我們的天職、該做的工作,但目前看起來,完全是你們失職了,你們不知立法院是合議制嗎?我手上這本是議事人員給我的嗎?還是環保署給我們的?

許處長永興:是我們今天印出來的。

江委員惠貞:上面寫什麼呢?上面寫著「綜合協商條文」!之前我很謝謝你們來跟我協商,而我也同意你們的看法,包括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結果你們現在卻用這樣的立場來對待自己,事實上,這跟民生有關,跟政黨、顏色是無關的。

許處長永興:跟委員報告,我們沒有立場,大方向還是會尊重委員會的決定。

江委員惠貞:上面寫著「綜合協商條文」,真的是讓人不知這是從何而來的。

許處長永興:對,這部分我們確實寫得不好。

江委員惠貞:再來請教陳科長,其實會被裁罰的,幾乎都是規模小的畜牧業,規模有上萬頭的,反而比較中規中矩,因為他們有一定的經濟規模,所以被裁罰的機會比較不大,今天鄭汝芬委員、蘇清泉委員之所以要特別提這一條,就是因為那些上不上、下不下小規模的畜牧業。

主席:請農委會畜牧處陳科長說明。

陳科長中興:主席、各位委員。調查頭數500多萬頭,目前在養戶數是8,000多戶,所以平均是600多頭……

江委員惠貞:可是20頭以上就適用這個了。

陳科長中興:是,沒有錯。

江委員惠貞:所以大家仔細審酌一下。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淑芬委員發言完畢後就停止討論。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既然大家都要這樣子搞,我也要不客氣的說,第一,水污法的修正版本有22個,但其中有多少委員是用抄過來的,而且參與審查的就幾位委員,為何會這樣子呢?理論上今天22位委員都應該來啊!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連院長都不敢這樣數落委員。

林委員淑芬:有委員說大多數委員的版本都長得一樣,這是立法的說詞及理由嗎?就是這樣一直抄,然後抄得一樣的人數比較多,而主張重罰的人比較少,所以應該聽人數較多的,立法是這樣子的嗎?

第二,有人提到要跟畜牧業者好好溝通,我認為這是應該的,但如果按照這個邏輯,把罰則從60萬提高到2,000萬,甚至國民黨委員還要提高到5,000萬,則你們要不要跟那些排污水的事業好好溝通一下?我要說的是,要跟業者好好溝通這樣的邏輯真的到處都說得通嗎?

第三,我都可以承認我認為畜牧業在水污費的徵收上要列在後半段,即先不要收,要予以排除畜牧業,其原因為何?因為我知道懸浮固體、生物性需氧量、化學性需氧量等對環境有不可逆的傷害,但相對來說沒有石油系、有機系來得嚴重,但現在魏署長點名到了,所以就有以下的責任,一、河川污染總量管制中並沒有納入石油系、有機系的化學污染物質,你們優先納入的反而是懸浮固體、生物性需氧量、化學性需氧量等,這是便宜行事、欺負人家啊!二、水污費是如何課徵的?為何不是優先從石油系、有機系的化學污染物質優先開徵,而是先從懸浮固體、生物性需氧量、化學性需氧量開徵呢?其實他們對環境的衝擊、不可逆性並沒有比石油系、有機系的化學污染物質來得嚴重,結果卻優先開徵,這不是欺負人家及便宜行事嗎?所以不只修法有問題,整個環保署的思維也要大翻新、大轉變,今天不過是把上限拉高,有問題的是裁罰準則才對,怎麼會是養3萬頭的豬也是罰6,000元到12萬?我們只是將上限拉高到120萬而已,你們就說不行!不行!但事實下限的6,000元還是存在的,所以還是可以依程度、規模、事業大小來決定,像個人亂丟垃圾都還要從罰4,800元開始,一個事業體養600頭豬,然後亂排放污水,最後才罰6,000元,這樣不行嗎?

總之,現在這到底是什麼樣的邏輯?是以眾暴寡嗎?大家的版本都一樣,但最後就不能有不一樣的修法結論出來嗎?大家都規定最高罰12萬,所以最高就只能罰12萬嗎?大家說要找業者來商量,所以是否也要跟日月光商量?這是什麼邏輯呢?

主席:那當然不行!第四十條保留。

進行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一條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十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之總量管制方式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許處長說明一下你們的協商版本是如何出來的。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這主要是針對第九條,就是被指定為總量管制區內相關的事業要裝設自動監測設施,若不裝設的話要如何加以處罰,這個部分原先下限的部分沒有調整,上限的部分則是調整增加10倍。將來我們在裁罰準則上,一般都是處以下限……

江委員惠貞:為何以前是這樣的裁罰,就是3萬以上30萬以下,而且是按次處罰,對不對?

許處長永興:對。

江委員惠貞:但現在這些修正條文的問題都一樣,就是都將上限的金額提高了10倍,包括第三十八條也是,所以乾脆把所有的處罰條文上限都提高10倍。

許處長永興:有的沒有提高這麼多,還是維持原來的規定。

江委員惠貞:為何有的條文維持原來的規定,理由是什麼?

許處長永興:要求裝自動監測設施的事業,就像非總量管制區排放一定量以上的工廠或是工業區也要裝設自動監測設施是一樣的,因為都是為了防止它們有不當的排放,基本上,總量管制區內因為要控制所謂的量,所以需要裝設自動監測設施,未來若未加以裝設,我們在裁罰準則中會規定限改的期限。

江委員惠貞:我要說的是,還是回到第三十五條的精神,原來設計條文裁罰的意思是說,有實質污染的跟沒有實質污染的,你們是切開來處理,可是現在看來,似乎是全部混在一起。

許處長永興:這個部分是牽扯到實際排放……

江委員惠貞:我沒有反對要求他們在總量管制區裝設自動監測設施,這樣他們才不會抱著僥倖、投機的心態,這些我們都贊成,但是這些裁罰的罰金是否合理呢?其實從第三十五條開始一直到本條,都是同樣的問題,對此,請署長來說明好了。

主席:大家的意思是認為10倍不夠,所以要變成20倍?還是要降低呢?江委員的發言時間已到,請回座,現在就請署長說明一下。

江委員惠貞:署長回答問題,為何我不能在這裡聽呢?奇怪了!

主席:你的發言時間已到,方才有宣布每人的發言時間是3分鐘。

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誠如方才江委員所提到的,就是在之前的協商過程中,我們是把相關的條文通通做一個整理,然後看看是要比原來的行政院版提高多少倍,因為這部法有22個修正版本,在不同位置提高的程度或是上限都不太一樣,誠如江委員所提,看起來10倍好像是一個公約數,對於大部分有實質污染的,都是用這個數字來做為今天所謂的「建議版本」,不過就像處長說的,我們很尊重委員會及委員的意見,所以是不是規定為10倍,其實是還可以討論的。

江委員惠貞:重點在於現在看起來實質的污染跟非實質污染的已經混在一起處理了,變成你們都沒有原則了。

主席:上次散會之前,我是請環保署回去後來做個競合及對照,比方說食管法修法後,相關的罰金都大幅提高,所以可以食管法及其他法令來做個比較,總之,決定予以提高並不是他們逕自決定的。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邏輯很簡單,養豬的邏輯也很簡單,因為事業有大有小,若對大小事業都一律平等對待或是相關的罰款無法符合其成本時,則他們就會選擇把成本外部化,反正罰金對他們而言是不痛不癢,以日月光為例,水污法所有的罰則、刑度都輕到連法官都沒有辦法用水污法判刑及罰鍰,所以日月光事件最可悲的是無法用水污法來處罰,因為水污法罰得不痛不癢,最後就是用廢清法來處理,所以為何要提高罰則,就是因為法官發現對日月光罰了120萬並不算什麼,即罰三重一個小型客廳工廠3萬跟罰日月光的排放污水30萬,這樣的比例無法凸顯其事業規模上的荒謬,這樣便宜行事的將環境成本外部化,然後我們再來幫其擦屁股,所以將罰則加重,其邏輯就是因為事業體大小不一,而且下限也是保留的,只是調整了上限,各位去看看日月光案的法官是怎麼判的,法官沒有辦法用水污法去判,就是立法院最大的怠惰,就是環保署最大的疏忽、瀆職,因為讓法官無法可判,我們要有羞恥心,因為我自己也感到很可恥,水污法這麼多年沒有修正,現在要修正卻是採用這樣的態度,請問提高10倍不行嗎?本席認為,應該要從重處罰才對。

主席: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事業污染,就是發生日月光事件後,法官竟然只判了120萬,讓大家的觀感很不好,但若日月光判120萬,養豬戶也是判120萬,而且又是按次罰,這樣一來,養豬戶支撐得住嗎?還有,你們有考量到兩者的資本額比例嗎?像違反食管法致人於死者,最高可以罰到2億,所以資本額比例的問題也是要考量一下,而且法官可以自由心證,我們也不能去干預、指使他們要判多或是判少,現在就是因為日月光案判了120萬,讓民眾觀感不好。

主席:日月光案是根據廢清法判了300萬。

鄭委員汝芬:總之,這真的讓人觀感不好,這與畜牧業者相較,其資本額比例的問題還是要考量進去。

主席:但這條並沒有談到畜牧業,而是事業體。既然本條大家有意見,本條就予以保留。

進行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未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應依繳納期限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另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家戶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未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而排放廢(污)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事業全部停工或停業;必要時,應勒令歇業。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未依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登記事項運作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主席:方才我已經宣布今天討論到下午4點半,所以第四十五條我們來討論一下。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討論多一條或是少一條不都是一樣嗎?

主席:如果大家沒有意見就通過,有意見就予以保留,林淑芬委員沒有意見,其他委員呢?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保留。

主席:第四十五條保留。

現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

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林委員淑芬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命事業全部停工或停業;必要時,應勒令歇業。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主管機關除按次處罰外,並應命事業停工或停業;必要時,應勒令歇業。

主席:方才保留的第四十五條,林淑芬委員等有提出一項修正動議,其提案人是林淑芬委員,連署人有田秋堇委員及陳節如委員。

方才保留的第四十條,江惠貞委員等有提出一項修正動議,其提案人是江惠貞委員、吳育仁委員,連署人是徐欣瑩委員、鄭汝芬委員、徐少萍委員。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2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再審。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6時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