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5項 行政院,無列數。
第13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無列數。
第14項 文化園區管理局,無列數。
第15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無列數。
第16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原列424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250萬元、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務」第1節「沒入金」250萬元,共計增列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24萬元。
第19項 大陸委員會,無列數。
第62項 內政部123萬7,000元,照列。
第63項 營建署及所屬原列3,300萬5,000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4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304萬5,000元。
第64項 警政署及所屬7,229萬2,000元,照列。
第65項 中央警察大學637萬2,000元,照列。
第66項 消防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67項 役政署120萬元,照列。
第68項 入出國及移民署原列2億5,606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500萬元(含「在臺灣地區非法刊登(播)與大陸地區人民婚姻媒合之廣告」及「違反跨國婚姻媒合廣告等」250萬元、「簡任11職等以上公務員、政務及涉密人員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等」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6,106萬元。
第69項 建築研究所,無列數。
第70項 空中勤務總隊339萬4,000元,照列。
第152項 蒙藏委員會,無列數。
第197項 海岸巡防署81萬4,000元,照列。
第198項 海洋巡防總局原列3,500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2,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500萬元。
第199項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444萬9,000元,照列。
第207項 臺灣省諮議會,無列數。
第208項 福建省政府,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6項 行政院,無列數。
第14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無列數
第15項 文化園區管理局2,730萬2,000元,照列。
第16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原列1,511萬8,000元,增列第2目「使用規費收入」第2節「場地設施使用費」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11萬8,000元。
第17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無列數。
第20項 大陸委員會3,000元,照列。
第74項 內政部原列4,415萬1,000元,減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2節「證照費」163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252萬1,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經查,103年度內政部預算審議結果,證照費歲入應減列25%,且決議請內政部通盤檢討證照費收費標準及價格訂定事宜,然104年度內政部預算,證照費下編列之禮儀師證書,自500元調漲至1,500元,顯然內政部無視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之決議。爰此,要求內政部104年起,須將禮儀師證書,自1,500元調降至1,000元,其他證照費請內政部依規費法檢討調降方案送財政部研議。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第75項 營建署及所屬8,830萬1,000元,照列。
第76項 警政署及所屬1,628萬5,000元,照列。
第77項 中央警察大學921萬1,000元,照列。
第78項 消防署及所屬1億1,243萬8,000元,照列。
第79項 役政署,無列數。
第80項 入出國及移民署原列27億7,904萬2,000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1節「證照費」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億2,904萬2,000元。
第81項 建築研究所3,227萬4,000元,照列。
第82項 空中勤務總隊,無列數。
第163項 蒙藏委員會,無列數。
第209項 海岸巡防署,無列數。
第210項 海洋巡防總局,無列數。
第211項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無列數。
第219項 臺灣省政府,無列數。
第220項 臺灣省諮議會,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項 行政院(不含第1目「投資收回」)35萬3,000元,照列。
第14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647萬元,照列。
第15項 文化園區管理局44萬4,000元,照列。
第16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原列674萬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2節「租金收入」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74萬元。
第17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3萬4,000元,照列。
第20項 大陸委員會55萬元,照列。
第74項 內政部755萬元,照列。
第75項 營建署及所屬原列100億5,113萬8,000元,減列第2目「投資收回」第1節「非營業特種基金收回」100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113萬8,000元。
第76項 警政署及所屬554萬5,000元,照列。
第77項 中央警察大學169萬元,照列。
第78項 消防署及所屬64萬9,000元,照列。
第79項 役政署,無列數。
第80項 入出國及移民署132萬7,000元,照列。
第81項 建築研究所,無列數
第82項 空中勤務總隊9萬2,000元,照列。
第210項 海岸巡防署28萬4,000元,照列。
第211項 海洋巡防總局951萬元,照列。
第212項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247萬8,000元,照列。
第223項 臺灣省政府,無列數。
第224項 臺灣省諮議會10萬元,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3項 營建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項 行政院307萬9,000元,照列。
第14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8,692萬3,000元,照列。
第15項 文化園區管理局1萬6,000元,照列。
第16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萬7,000元,照列。
第17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31萬7,000元,照列。
第20項 大陸委員會5萬2,000元,照列。
第71項 內政部165萬8,000元,照列。
第72項 營建署及所屬6億1,488萬2,000元,照列。
第73項 警政署及所屬原列3,985萬元,減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中「警察廣播電台接受各公益團體委製或插播節目等收入」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785萬元。
第74項 中央警察大學1,506萬9,000元,照列。
第75項 消防署及所屬1萬5,000元,照列。
第76項 役政署26萬6,000元,照列。
第77項 入出國及移民署67萬2,000元,照列。
第78項 建築研究所13萬3,000元,照列。
第79項 空中勤務總隊6萬5,000元,照列。
第161項 蒙藏委員會23萬2,000元,照列。
第206項 海岸巡防署5萬元,照列。
第207項 海洋巡防總局9萬2,000元,照列。
第208項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59萬元,照列。
第219項 臺灣省政府20萬2,000元,照列。
第220項 臺灣省諮議會19萬8,000元,照列。
第221項 福建省政府原列1,000元,全數減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項 行政院原列12億4,123萬6,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66萬1,000元、第3目「施政推展聯繫」50萬元、第4目「科技發展研究諮詢」150萬元、第5目「聯合服務業務」500萬元、第8目「性別平等業務」50萬元、第9目「消費者保護業務」200萬元、第10目「資訊管理」200萬元、第11目「新聞傳播業務」4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616萬1,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2,507萬5,000元。
註:委員鄭天財對第1項第3目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
本項尚有修正案8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政府財政拮据,赤字不斷攀升,相關支出應加以撙節,而行政院編列每人有文康活動費2,000元,仍有撙節之空間。爰此,提案將行政院104年度編列之文康活動費,全數減列二分之一。
提案人:周倪安 邱議瑩 姚文智 段宜康 李俊俋
(二)行政院103年以來施政荒腔走板,各部會政策紊亂空轉,為選舉因素行政不中立之情事層出不窮,凸顯首長之失職。行政院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8億9,322萬7,000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首長特別費,原列476萬8,000元,提案全數減列。1.行政院從年初服貿爭議以來,歷經高雄氣爆及食品安全風波,施政每每錯誤百出,引來社會極度不滿。2.行政院長以降之各階首長,為執政黨選舉無不戮力以赴,放任政務官帶職參選,違反行政中立,而無視於政務空轉,人民痛苦。因此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全數刪除各首長之特別費,以示懲戒並落實節約。
提案人:邱議瑩 段宜康 姚文智 李俊俋
(三)行政院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8億9,322萬7,000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院長、副院長、秘書長、政務委員、發言人以及副秘書長等人之特別費」原列476萬8,000元,提案予以全數減列。行政院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中編列特別費476萬8,000元,包括行政院正、副院長,正、副秘書長、政務委員及發言人等,惟當前國家財政困難,失業率居高不下、物價持續上漲,國內民生苦不堪言,行政院為最高之行政機關,應為撙節開支之表率。今年323學生佔領行政院,行政院長江宜樺下令動員上千名鎮暴警察,並強制噴水驅離,導致多位學生受傷,甚至連民意代表也慘遭警察暴力毆傷,行政院罔顧民意,暴力鎮壓之行為,有違民主風範。此外,所謂「特別費」是指「凡各機關、學校之首長、副首長等人員因公務所需」之特別費,但是行政院正副秘書長、政務委員以及發言人並非行政院之正副首長,編列特別費並不符合規定,爰此提案將特別費,全數刪除。
提案人:姚文智 李俊俋 邱議瑩
(四)有鑑於台灣GDP每年皆有成長,但「受僱報酬占GDP」卻逐年下降至僅45%,實質薪資也未成長反而倒退;且太陽花事件警察人員以逾越比例原則之手段鎮壓群眾運動並蓄意毆打國會議員,至今仍未見積極緝凶作為;又食品安全風暴不斷上演,行政院並無法提出有效解決政策;另正副秘書長、政務委員及發言人,皆非屬機關之首長、副首長,不符合編列特別費之規定。爰此,提案將行政院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476萬8,000元,全數減列。
提案人:周倪安 邱議瑩 姚文智 段宜康 李俊俋
(五)行政院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特別費」編列478萬6,000元,特別費係我國各級行政機關首長、副首長因公務需要核定許可之業務及公關費用,然於政府財政困窘之際應撙節開支,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應為表率,且特別費刪減後亦不致影響政務之推動,爰提案全數刪除,計478萬6,000元。
提案人:李俊俋 邱議瑩 段宜康 姚文智
(六)行政院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特別費」編列476萬8,000元,其中院長特別費編列94萬9,200元、副院長編列53萬0,400元、秘書長編列47萬6,400元。然江院長任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斷,自去(102)年毒澱粉以及大統摻偽混油事件,直至今103年更發生餿油事件以及重組牛肉等嚴重危害人體之食用問題,由其處理過程即可知行政院並無記取教訓,未完整建置食品溯源與邊境把關勾稽,至今不論源頭、流向或總量,都無法依其承諾於10月底查廠後給國人一個清楚交代,食品安全辦公室成立至今還是無法確定目前架上的食品安全,反而要民眾以犧牲健康繼續等待,態度強硬拒不向國人表示歉意,卻在砲轟其應為食品安全失責下台之台北市長候選人連勝文的競選場合上向國民黨選民鞠躬道歉,黨政不分,身為我國最高行政首長嚴重失格,而食品安全問題一直無法有效解決,毛副院長身為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以及食品安全問題各專責小組之召集人更是難辭其咎,秘書長在協調此次餿油食品安全事件對於應提供國會問政所需資料,竟於國會議長協商時承諾後又拒不提供,嚴重藐視國會,爰提案刪減「特別費」195萬6,000元。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七)行政院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特別費」編列476萬8,000元,其中政務委員特別費編列208萬3,200元、副秘書長編列46萬8,000元、發言人編列26萬0,400元。然江院長任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斷,自去(102)年毒澱粉以及大統摻偽混油事件,直至今(103)年更發生餿油事件以及重組牛肉等嚴重危害人體之食用問題,其協助處理食品安全事件除副院長外,還指派2位政務委員專責處理聯合稽查專案小組,時至今日仍無法讓國人食的安心,連民生食品安全都管不好,更別提其他政務推動有何亮點及改革可言,甚至於103年7月有關軍公教退休俸發放方式由半年領先改為先按季領之後再調整按月領之政策宣布,竟發生1日之內朝令夕改,由發言人證實消息之後引發反彈,晚間由院長江宜樺就發出緊急裁示,要維持原狀,發言人還因此出面為自己的狀況外致歉,完全有違發言人係為處理新聞發布、聯繫及辦理「院長交辦」行政院整體文宣、督導事項業務,反損及政府威信,且依據台灣指標民調10月最新公布,民眾對行政院長江宜樺施政表現,不滿意度再創其就任以來新高,高達66.0%不滿意,滿意度僅15.6%,施政成績慘不忍睹,且政務委員、副秘書長以及發言人實無等同首長編列特別費之必要性亦不符合相關規定,爰提案刪減「特別費」281萬1,600元。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八)行政院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8億8,162萬1,000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對退休退職人員給付之三節慰問金」原列159萬元,提案予以全數刪除。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59萬元,作為退休退職人員給付之三節慰問金。因中央政府財政困窘,慰問金亦缺乏法源依據,於理不合,且國庫困窘,政府舉債度日,執意發放,無疑由政府帶頭製造社會對立,再度加深軍公教人員與勞工間的相對剝奪感。爰此,為撙節政府開支,提案將159萬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姚文智 李俊俋 邱議瑩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行政院104年度單位預算凍結3,00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政府財政拮据,赤字不斷攀升,相關支出應加以撙節。行政院104年度編列之「委辦費」共1,256萬9,000元,相關委辦計畫,如消費者食品安全保障業務與性別平等業務之優先順序及必要性有待探討。爰此,將行政院104年度編列之「委辦費」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針對委辦計畫執行之優先順序、必要性及預期效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邱議瑩 姚文智 段宜康 李俊俋
2.行政院身為我國最高行政機關,對於全體國人遭受黑心油品等食品安全風暴卻未有積極作為。103年爆發之黑心油品風波,除影響個人健康外,亦使全國各地攤商、小吃店、餐廳遭受嚴重之營業損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迄今未能協調油品大廠如頂新、味全等提出退貨準備金,亦未能就全國消費者之健康風險危害等損失向黑心廠商提出訴訟求償,爰予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就廠商之退貨準備金、代位求償或集體訴訟等提出具體明確之作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段宜康 邱議瑩
(二)行政院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220萬6,000元,凍結部分預算。(1)行政院江院長於103年4月18日答詢立法院委員鄭天財所提有關《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修法方向:對於原有的原住民保留地尚未分配者,維持其5年的限制,對於已符合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即從77年2月1日前使用迄今者,刪除其5年的限制乙事,允諾由政務委員邀集相關機關研商以獲致結論,作為修法意見。(2)惟行政院迄今並未召開研商會議,顯係相關單位未積極辦理行政院院長在國會殿堂允諾事項,爰凍結「施政及法制業務」部分預算,俟行政院針對前揭修法方向召開研商會議並據以提出修法意見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 盧嘉辰 邱文彥 紀國棟
2.行政院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220萬6,000元,凍結部分預算。(1)由於原住民保留地自鄉(鎮、市)公所受理起,到真正實際分配止,所有作業流程重重複複,且過於繁複、冗長,於立法院審查103年度行政院預算時,特決議必須簡化原住民保留地作業流程。(2)行政院於103年5月雖同意簡化原住民保留地相關作業流程,惟以原住民族委員會103年7月25日陳報行政院「103年上半年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清冊」及103年10月21日陳報行政院「103年上半年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清冊(榮光段40地號等39筆及恆春事業區第24林班1筆,共計40筆)」兩案為例(兩案都是今年5月簡化程序之後),鄉(鎮、市)公所受理案件後,辦理會勘時,公產機關已參與會勘;縣(市)政府審查初審同意清冊時,也報請公產機關審查(公產機關須函復縣(市)政府審查結果);行政院交議內政部,內政部又行文給公產機關表示意見;仍舊重複著「公產機關表示意見」的流程。加上行政院維持慣例,將原住民保留地業務交議內政部之作法,也都是導致原住民保留地作業緩慢、辦理進度延宕的主因,顯有再檢討及再簡化之處。(3)查內政部職掌項目無一項係與原住民保留地業務有關,內政部亦以103年10月14日報行政院免交議內政部。復查行政院於94年已核定原住民族土地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依據103年1月29日公布施行的《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規定,行政院為統合原住民族政策,特設原住民族委員會,明定其職掌原住民保留地在內的原住民族土地,均顯示行政院將原住民保留地業務交議內政部之作法,實無法律依據,行政院卻仍交議內政部審查。(4)為使原住民保留地政策及業務均依法回歸原住民族委員會統合及辦理,並真正簡化原住民保留地作業流程,行政院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220萬6,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同意原住民保留地業務免交議內政部並答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 盧嘉辰 邱文彥 紀國棟
(三)有鑑於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過去曾於2010年數度否決封殺ECFA公投,事後遭最高行政法院認定駁回公投案的處分有所疏漏;於103年8月,也駁回核四公投案。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顯然遭政府利用來杯葛反對的民意,淪為政治鬥爭工具,導致憲法保障的直接民權無法行使。爰此,將行政院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業務」編列150萬7,000元,凍結75萬元,俟行政院重新檢討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任命之獨立性,及《公民投票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認定之缺失,並將過去駁回案件類型化公布於網頁,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邱議瑩 姚文智 段宜康 李俊俋
(四)行政院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科技發展研究諮詢」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科技發展研究諮詢」編列經費4,066萬1,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提出完備科技發展研究諮詢具體政策業務及推動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查第4目「科技發展研究諮詢」編列4,066萬1,000元,當中人事費就編列2,565萬2,000元,占第4目預算63%;加上未明確提出國內相關科技政策方針,以及新興科技政策推動之實質效益。依立法院預算中心提出行政院101年度起執行率彙整表,顯示「科技發展研究諮詢」年度工作計畫執行率均未達8成。基於政府財政困難,避免持續發生經費賸餘或保留情形,致影響政府預算資源配置效益,應要撙節支出。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提出完備科技發展研究諮詢具體政策業務及推動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邱議瑩 姚文智
2.行政院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科技發展研究諮詢」編列4,066萬1,000元,負責國家科技發展政策之審議、國家科技資源之分配、重大科技發展計畫之審議及管考、跨部會科技發展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重大科技策略會議之籌辦等業務,惟查以上業務均與行政院組織改造後之科技部職掌重疊。此外行政院科技會報大部分為借調人員,截至103年8月底共借調38人(包括經濟部1人、資策會26人、工研院6人、生技中心2人、成大醫院1人、藥技中心1人及醫藥品查驗中心1人),遠高於正式職員現有員額6人,顯以體制外人員辦理政府科技政策制定之業務,有違體制,且財團法人多向政府申請科技預算補助之執行單位,有利益相通之疑慮,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科技會報辦公室與科技部之業務職掌分工釐清劃分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李俊俋 邱議瑩
(五)科技會報辦公室負責國家科技發展政策之審議、國家科技資源之分配、重大科技發展計畫之審議及管考、跨部會科技發展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等,其執掌應屬長期經常性行政業務,然其職員僅9人,而聘用人員竟有17人,幾乎為正職職員之兩倍。以約聘人員來辦理科技政策制定之任務,不利於國家政策有效執行,有待檢討。爰此,將行政院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科技發展研究諮詢─科技發展企劃及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570萬1,000元,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檢討科技會報辦公室人力配置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邱議瑩 姚文智 段宜康 李俊俋
(六)行政院104年度預算第8目「性別平等業務」編列1,643萬7,000元,主要辦理性別平等政策、法案、計畫及方案之研擬及審議、督導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等事項。經查行政院要求各部會應依該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自行訂定適合機關特性之執行計畫(期程為103年至106年),提報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審查通過後,並應於今(103)年1月底前將執行計畫函送行政院核定;然截至9月底竟仍未核定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執行計畫,嚴重影響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之執行,嚴重怠惰失職,爰凍結200萬元,待行政院對此提出究責檢討以及各部會之核定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七)行政院104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消費者保護業務」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104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消費者保護業務」編列1,409萬5,000元,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頻傳,包括塑化劑、假油及餿水油事件等等,令民眾人心惶惶,食品GMP標章失去公信力,但政府相關部門卻以「標章認證非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且GMP認證是業者自主管理機制,根據台北地院100年度第70號民事判決,GMP非經濟部工業局法定職權審核,不符國家賠償法要件。」為由,駁回民眾因餿水油受害申請國賠。又查行政院已於102年11月辦理2013年全國食品安全會議,責成12部會成立跨部會小組,將各類民生物資列為重點稽核,但迄今仍未見改善成效,顯見未能善盡督導考核之責,也未能對後續消費團體訴訟及糾紛建立完善處理機制。政府有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責任,面對如此重大的消保風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明顯怠忽職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邱議瑩 段宜康 姚文智
2.行政院104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消費者保護業務」編列1,409萬5,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出完備獎勵申請及審查之規定,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自2008年的毒奶粉、2011年的塑化劑、2013年3月毒澱粉到近來的黑心食油事件,食品安全問題連環爆,政府只會提高罰則,無提出讓人民安心食用之具體方案,且面對本次劣質油事件,各家業者所提出退貨及退費方案,與社會期待有相當之落差,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僅以口頭呼籲方式,未積極提出維護消費者權益之作為,顯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行政怠惰嚴重,消極處理商品退貨及民眾求償等問題,嚴重漠視人民消費權益,影響消費者權益甚鉅。(2)查101年至103年8月止獎勵消費者保護團體資料,顯示獎勵消費者保護團體每年幾乎相同,且有部分獎勵申請案事由,竟是獲得某縣市政府感謝狀1紙,對此,顯示消費者保護處嚴重浮濫發放獎勵經費,未明確訂定及檢討獎勵申請案及審查規定。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出完備獎勵申請及審查之規定,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邱議瑩 李俊俋 姚文智
3.有鑑於近年來食品安全風暴不斷,從塑化劑,到毒澱粉、山水米混雜劣質米、大統黑心油,再到強冠餿水油、頂新黑心豬油等,各種黑心商品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然而食品安全消費爭議卻仍未有完善之處理程序。爰此,將行政院104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消費者保護業務」編列1,409萬5,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重新檢討消費者食品安全事前與事後之保護政策與訴訟之輔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邱議瑩 姚文智 段宜康 李俊俋
4.行政院104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消費者保護業務」編列1,409萬5,000元,凍結部分預算。近年來食品安全風暴不斷,不僅損害民眾健康,連帶影響台灣商品國際聲譽。然行政院104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消費者保護業務」項下「消費者保護官業務」,委託辦理市售商品檢驗經費僅編列72萬5,000元,近4年預算總額亦僅175萬5,000元。顯見政府對於食品、商品安全等消費者權益維護,消極被動,毫不重視。頂新黑心油品爆發後,行政院長江宜樺卻仍全國走透透為黨籍候選人站台,顯見行政院對於食品安全完全不當一回事,綜上,凍結行政院104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消費者保護業務」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就食品安全問題與保障消費者權益之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李俊俋 邱議瑩
(八)查行政院100年函頒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乃由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主政,規劃我國性別平等施政藍圖。然查「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內容偏重婦女政策,多元性別、同志權益等政策尚不完備,實有不盡完善之處。且查103年6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中華民國(臺灣)第2次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審查暨發表會議」中,國外專家建議政府應將多元性別內涵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教材中,並建議政府就國內社會關注的多元家庭法制保障及福利取得議題評估與制定相關政策。又查近年台灣同志及多元性別權益諸多倡議活動皆將「多元性別」、「婚姻平權、平等成家」、「擁抱性別認同差異」主題納入,國際知名之紐約時報亦於103年10月報導台灣社會追求同志平權運動,形容台灣已具有亞洲同性戀者的「燈塔」地位。爰此,為求政府之性別平等政策不致落後社會脈動及趨勢之外,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身為「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主政機關,應就同志權益、多元性別、婚姻平權等議題進行研擬,將上述層面之議題修正納入「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政策內容。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九)104年─107年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已獲核定,惟行政院決議未來生活圈道路計畫擬逐年調高地方政府配合款比例,將加重地方政府財政負擔。爰考量地方發展及地方政府財政狀況,要求在《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通過前,不得提高地方政府配合款比例。1.104年─107年生活圈道路系統,中央改採滾動式按執行率核撥補助款,用地費補助比率由45%逐年調降5%、工程費由88%逐年調降1%,提高地方配合款政策,將使真正需要建設的貧窮縣分,因無力籌措經費導致計畫空轉。2.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已不合時宜,尤其五都升格後更待修法尋求地方財源改善之道。爰要求,在《財政收支劃分法》通過前,不得提高地方政府配合款比例。
提案人:李俊俋 邱議瑩 姚文智 陳明文
(十)近年來中國為達成併吞我國之政治目的,透過各種方法意圖介入我國選舉並影響選舉結果,包括提供台商優惠返台機票、契作採購農產品等方式外,2014年更於香港佔中公投前夕及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活動期間發動國家級網軍入侵蘋果日報網站,意圖癱瘓特定媒體以影響並箝制我國言論方向,已嚴重侵害我國新聞與言論自由,中國種種作為已成為我國自由民主制度運作之最大威脅。對於中國疑似發動網軍攻擊蘋果日報網站,行政院資通安全辦公室應於1個月內介入調查,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如確認攻擊來自中國,行政院應發表聲明譴責,並於雙方會談場合正式向中國提出抗議。
提案人:段宜康 邱議瑩 李俊俋
(十一)針對行政院前政務委員楊秋興帶職參選卻違反行政中立,利用公務資源發布個人新聞稿、採訪通知、選舉文宣,甚至未請假以請公差名義跑選舉行程,有害官箴,爰予行政院逕行調查。
提案人:邱議瑩 段宜康 陳其邁 李俊俋
(十二)行政院104年度單位預算書中「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並未列出所有立法院決議要求行政院辦理事項,通案決議六、七、十四、十五、十七至三十等決議事項(包含立法院對於跨部會食品安全措施、國有土地參與都更分回住宅優先作為公營出租住宅或社會住宅、財團法人人事、利益迴避等),均自行刪除未列管,爰要求行政院修正104年度法定預算書。
提案人:段宜康 姚文智 李俊俋
(十三)1.針對103年爆發之強冠、頂新、北海等黑心油品事件造成消費者之損害,行政院應於103年11月底前,協助消費者提起團體或集體訴訟,向黑心廠商求償。2.消費者保護處應加強市售商品檢驗,經費如有不足,行政院應動支預備金加強辦理。
提案人:李俊俋 周倪安 段宜康
(十四)行政院104年度單位預算第7目「災害防救業務」項下「全國災害防救業務推展」編列637萬2,000元。雖依據災害防救法之規定,行政院設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並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及災害防救辦公室處理相關業務,政府近幾年持續投入鉅額災害防救預算,惟對於重大災害發生時,尤其如高雄氣爆之重大災害,第1線緊急救援卻相對陌生,但因目前災害防救工作仍按災害性質分散於各業務機關,其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歸屬經濟部主管,而多年來對於地下管線竟無專責安全監督單位,且亦無專責檢測毒物氣體之單位,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已然流於形式,對於複合型災害之預防規劃、緊急應變措施及橫向資源整合等問題仍顯不足,爰要求行政院對此提出如何有效提升我國整體災防效能,並對於地下管線之管理機制進行總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十五)查2014年3月23日晚間至3月24日清晨行政院所發生國家暴力血腥鎮壓反服貿民眾事件,警方驅離民眾造成流血之國家暴力形象深植人心,鎮壓當夜最高更有上萬民眾於網路線上及電視目擊全程驅離畫面,眾多媒體報導及照片更鐵證如山,然查行政院於3月26日提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之「3月24日清晨警方於行政院強勢驅離學生導致流血衝突事件」報告內容對於國家暴力輕描淡寫,並稱相關刊出各種流血照片之媒體報導乃「扭曲事實」,行政院江院長更召開記者會發表「警方拍肩請他們起身」等言論,否認眾人目睹之流血鎮壓等國家暴力曾發生。又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8屆第5會期「行政院鎮壓反服貿學運真相調閱專案小組」為查明事件真相,要求行政院提供之通聯紀錄、監視器影像等資料,行政院至調閱期限截止仍拒絕提供,致使事件真相難以清楚查明。綜上所述,此事件中行政院不但有替警方掩飾不符比例原則之國家暴力之嫌,亦企圖使真相難以釐清、致使政府機關蒙上國家暴力陰影情形國際皆知,更藐視立法院具憲法基礎之國會司法調查權,實有未當。行政院應督促警政署查明毆打國會議員及民眾之員警作出懲處。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第9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列71億3,427萬5,000元,減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500萬元(含「推動原住民族國際交流經費」中「推動臺灣原住民族與大陸地區少數民族交流」80萬元)、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1,000萬元、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200萬元、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200萬元、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5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4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1億1,027萬5,000元。
本項尚有修正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文康活動費」共計46萬元,惟現今國家財政拮据,各機關公務員應共體時艱,爰刪減「文康活動費」二分之一,共計23萬元。
提案人:周倪安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編列「員工文康活動費」46萬元,惟國家財政吃緊,為審時勢度,展現苦民所苦、與民同在之決心,爰此刪減「員工文康活動費」二分之一,計23萬元。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一般事務費」凍結4,0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原住民族基本法》於2005年2月5日公布施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明定:「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準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原住民族基本法》施行後3年內,依該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然截至2014年9月底止,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屬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所應制(訂)定之法規者,尚有「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草案」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皆仍在研擬或研商階段。自《原住民族基本法》公布施行至今,以迄9年,法制作業進度延宕多年,原住民族委員會顯有失職,故將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預算所編列「一般事務費」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上述子法訂定制定相關時程,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段宜康 李俊俋 姚文智
2.自94年《原住民族基本法》施行後迄今已逾9年,仍有部分子法之制定尚未完成,進度延宕,顯然未盡力積極辦理。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6,342萬4,000元,其中「綜合規劃原住民族政策與制度經費」原列1,859萬4,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解決方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李俊俋 陳其邁
3.自94年《原住民族基本法》施行後迄今已逾9年,仍有部分子法之制定尚未完成,進度延宕,顯然未盡力積極辦理。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6,342萬4,000元,其中「健全原住民族法制」原列1,181萬4,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解決方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李俊俋 陳其邁
4.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編列「落實原住民族法制」606萬4,000元與「推動原住民族自治」80萬元,計686萬4,000元,然原住民族委員會自海岸巡防署原住民族基本法》於2005年通過後,應於3年內,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其中更明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回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然而應修訂之相關配套法案卻仍是原地踏步、毫無進展,原住民團體更為此於103年10月24日站上凱道怒吼,顯見原住民族委員會失職,爰凍結此經費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陳其邁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凍結6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規劃輔導原住民族經濟開發經費」項下,編列規劃辦理東埔活動中心促進民間參與程序費用200萬元、東埔活動中心及產業推展中心整修、環境改善等費用327萬元,以上合計共527萬元,自原住民族委員會接管東埔活動中心後,僅作為一般旅宿或會議場所租用,偏離原興設目的,不僅遲未提出具體可行之營運計畫,自行經營結果又連年虧損,營運效能過低;後又為提高民眾使用效能,編列龐大預算整建,然不僅工程進度落後外,更無法與周遭飯店競爭。此外,未依實際改建房型,修正東埔活動中心收費標準,收入報表屢有收費金額與收費標準欠合情事,收入及管理作業欠缺內控機制,以上均顯示原住民族委員會未本於職權督導東埔活動中心業務發展,爰凍結以上各項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 李俊俋 邱文彥 廖國棟
2.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規劃輔導原住民族經濟開發經費」編列加強東埔活動中心營運相關計畫527萬元。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連年編列該項預算以改善東埔活動中心設備,並提高東埔活動中心營運績效,惟依據監察院於今年3月6日提出之糾正案指出,原住民族委員會自接管東埔活動中心後,偏離原興設目的,僅消極作為一般旅宿或會議場所租用,且遲未提出具體可行之營運計畫,導致連年虧損、營運效能過低,更未依實際改建之房型,修正東埔活動中心收費標準,經監察院抽查收入報表發現,屢有收費金額與收費標準欠合情事,收入及管理作業欠缺內控機制,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陳其邁
3.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規劃輔導原住民經濟開發經費」編列2,405萬8,000元,包含辦理東埔活動中心,其業務內容涵蓋興建規劃、營運規劃、土地取得規劃、環境影響評估、財務規劃等。經查監察院103年內正0010號糾正文:「原住民族委員會接管東埔活動中心後,僅消極作為一般旅宿或會議場所租用,偏離原興設目的,遲未提出具體可行之營運計畫,自行經營結果連年虧損,營運效能過低;復未依實際改建房型,修正東埔活動中心收費標準,另抽查收入報表發現,屢有收費金額與收費標準欠合情事,收入及管理作業欠缺內控機制,均有違失。」顯見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東埔活動中心有內控不彰等情事,爰此凍結是項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東埔活動中心業務之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4.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規劃輔導原住民族經濟及產業發展經費」及「規劃輔導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及文化創意經費」分別編列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102年度至105年度)計畫1億5,927萬元及3,473萬元,然經查此計畫截至103年9月底,行政院仍未核定該計畫草案,顯未符計畫預算之精神,更導致102年度及103年度編列之相關預算無法執行,除損及預算資源配置合理性與運用效率性外,亦有延宕執行輔導原住民族產業發展業務之虞,爰凍結104年度單位預算「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102年至105年計畫)」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獲行政院核定,並提出103年度執行先期規劃之檢討報告,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陳其邁
5.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102─105年度)」經費1億9,400萬元,惟查截至103年9月底止,行政院尚未核定該計畫草案,違反預算法應先擬定計畫,再據以覈實編列預算經費之原則,且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統計,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102年度及103年度截至9月底止,執行數分別為0元及3,046萬5,000元,執行率僅0%及12.37%。爰此凍結部分預算,計1億9,400萬元,俟行政院核定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6.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102年度至105年度)計畫(草案)」未經行政院核定,惟已先行編列第3年預算;復因計畫未經核定,至以前年度預算未能有效執行,核有欠當。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編列4億6,514萬8,000元,凍結「規劃輔導原住民族經濟及產業發展經費」中該計畫之相關經費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解決方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李俊俋 陳其邁
7.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102年度至105年度)計畫(草案)」未經行政院核定,惟已先行編列第3年預算;復因計畫未經核定,至以前年度預算未能有效執行,核有欠當。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編列4億6,514萬8,000元,其中「規劃輔導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及文化創意經費」原列4,122萬5,000元,凍結該計畫之相關經費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解決方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李俊俋 陳其邁
8.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原住民技藝研習中心營運管理」編列「原住民技藝中心營運管理所需各項業務經費」128萬7,000元,然業務範圍及內容均未具體說明,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陳其邁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凍結1,0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編列9,952萬2,000元,係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開發與管理經營實施及原住民保留地建地統一規劃開發等諸多計畫,惟依據監察院於103年提出之糾正案指出,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原住民保留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負有管理、綜整原住民保留地法令及釋疑之責,然卻因沒有督考機制,致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租(使)用引據法令及租金核算方式莫衷一是,原住民族委員會迄今仍未能釐清經管原住民保留地收益實情,甚至發生(租)使用土地非屬得為建築使用土地及租約期限逾期案件數量眾多等情事,業損及國庫權益,原住民族委員會顯未善盡主管機關之責,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供檢討與改進分析報告後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2.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原列9,952萬2,000元,凍結部分預算。(1)原住民保留地,係原住民祖先留下給原住民子孫之土地,因國家政策被登記為國有而須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設定5年他項權利期滿後,始能登記所有權,性質上與一般民法之耕作權、地上權係屬不同概念,二者不能等同看待。(2)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所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原住民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之原住民保留地,因死亡無人繼承、無力自任耕作、遷徙或轉業致不能繼續使用者,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通過後,由鄉(鎮、市、區)公所收回之。」此項規定,如原住民因擔任勞工、公職、軍職,或因故休耕,或因就業就學而遷移等原因,就會被認定為無力自任耕作、遷徙或轉業致不能繼續使用,祖先留下來的原住民保留地就被強制收回,此項限制不僅係剝奪原住民土地權利,更是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逾越法律之授權。(3)立法委員鄭天財102年11月15日召開會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有關「耕作權」、「地上權」,其不能繼續使用需收回之情形,應明定只限「因死亡無人繼承」,現行條文中的「無力自任耕作、遷徙或轉業」已逾越法律之授權,應予刪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法規修正草案提報行政院核定。(4)爰針對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原列9,952萬2,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法規修正草案報院,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 盧嘉辰 邱文彥 紀國棟
3.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原列9,952萬2,000元,凍結部分預算。(1)鑑於「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明定原住民於中華民國77年2月1日前即使用其祖先遺留且目前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得申請增編或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倘土地的使用期間符合上開規定,且非屬不得增劃編之情形(非屬土地法第14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水利法第83條規定公告屬於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即應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申辦案件。(2)為避免原住民保留地申辦案件因土地管理機關不同意而導致申請案被地方政府駁回或擱置未辦,嚴重影響申請人的土地權益,爰針對原住民族委員會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原列9,952萬2,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督促地方政府對於土地管理機關不同意之案件,應彙整報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查決定之,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 盧嘉辰 邱文彥 紀國棟
4.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原列9,952萬2,000元,凍結部分預算。(1)原住民使用之台糖公司土地,係原屬於原住民祖先遺留而使用迄今,但因該土地為台糖公司所有,非公有土地,致使用人無法申請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行政院特於95年9月1日核定「原住民現使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價購實施計畫」,並已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預算及價購完成,且土地管理機關已變更為原住民族委員會。(2)雖行政院核定函復當時,係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依經濟建設委員會意見辦理(建議原住民族委員會「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通過後,再依該計畫相關規定,申請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作業);惟查,該計畫之辦理,係針對符合增劃編保留地條件之土地,且係經縣政府邀請鄉鎮市公所、地政事務所、台糖公司組成會勘小組實地會勘及複丈,確認每筆土地現使用人身分、使用面積、使用起始及時間後,始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完成價購作業;換言之,申辦原住民保留地之作業流程已完成,因此,所價購之土地應直接註記為原住民保留地。(3)為積極辦理及落實計畫目的,維護現使用台糖土地之原住民土地權益,立法委員鄭天財於103年7月4日召開協調會並建議該計畫土地分為二案報院處理,即依「原住民現使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價購實施計畫」已完成價購之土地,如屬「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辦理範圍內之土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繕造清冊報院核定直接註記為原住民保留地,以利後續依規定辦理權利賦予給原住民;如非屬「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辦理範圍內之土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詳述緣由,另以專案方式報院核定。(4)由於原住民族委員會96、97年完成價購迄今,已歷經7年,均未依「原住民現使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價購實施計畫」儘速還地於原住民,實有違計畫目的,爰針對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原列9,952萬2,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協調會議結論將前述二案報行政院,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 邱文彥 紀國棟 盧嘉辰
5.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原住民族土地規劃經費」編列「業務費」477萬5,000元。經查監察院103年內正0029號糾正文:「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原住民保留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負有管理、綜整原住民保留地法令及釋疑之責,詎督考機制闕如,致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租用引據法令及租金核算方式莫衷一是,該會迄今仍未能釐清經管原住民保留地收益實情,甚至發生使用土地非屬得為建築使用土地及租約期限逾期案件數量眾多等情事,業損及國庫權益,該會顯未善盡主管機關之責,核有嚴重違失。」鑑此糾正案茲事體大,原住民族委員會顯有未當,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6.自94年《原住民族基本法》施行後迄今已逾9年,仍有部分子法之制定尚未完成,進度延宕,顯然未盡力積極辦理。爰此,凍結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項下「原住民族土地規劃經費」其中「業務費」原列477萬5,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解決方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李俊俋 陳其邁
7.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原住民族土地規劃經費」,編列「辦理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及相關子法推動所需人力及業務」300萬元,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明定:「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然截至103年9月底止,原住民族委員會仍有部份子法尚未依法制定,惟《原住民族基本法》自2005年公布至今已逾9年,法制作業未能完備,且未積極採行因應措施,可謂重大違失,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及相關子法公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8.自94年《原住民族基本法》施行後迄今已逾9年,仍有部分子法之制定尚未完成,進度延宕,顯然未盡力積極辦理。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其中「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經費」原列1,075萬3,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解決方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李俊俋 陳其邁
9.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其中「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經費」編列1,075萬3,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民間團體於10月25日在各地發起原鄉正名運動,訴求原鄉應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1條「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應依原住民族意願,回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恢復原住民族傳統地名。(2)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基於《原住民族基本法》,儘速推動恢復傳統名稱,並應公布較無爭議或取得當地原住民共識之傳統地名,並規劃與相關單位配合推動正名之時程,包括舉辦分區徵詢會議等。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推動原鄉正名之相關時程規劃之報告後,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同意後,予以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陳其邁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凍結1,9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4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項下「原住民族住宅改善計畫經費」原列1億3,442萬5,000元,凍結部分預算。(1)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協助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改善居住環境,訂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補助要點」,申請條件其中1項係規定申請人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不能超過650萬元。惟此項標準係95年訂定沿用迄今,已難以因應房價及物價皆快速上漲的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需求。(2)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03年5月7日決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參照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房價、物價情況,檢討及合理放寬上述不動產金額限制,另因建購及修繕係屬不同需求,應檢討現行採同一標準認定之做法,應依其不同需求予以訂定不同申請條件。惟原住民族委員會迄今僅函復將通盤研議,並未有具體檢討及方案。(3)查全國原住民族自有住宅率72.6%、都市原住民自有住宅率僅57.8%,都較全體國民87.9%低了很多,且95年與103年的社會及民生經濟狀況完全不同,尤其現今的房價及物價早超出95年水平太多,但原住民族委員會9年來均未調整申請人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不能超過650萬元之規定,實有檢討之處。(4)爰就「公共建設業務」之「原住民族住宅改善計畫經費」原列1億3,442萬5,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依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03年5月7日決議內容提出具體檢討及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 盧嘉辰 邱文彥 紀國棟
2.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編列「原住民族住宅改善計畫經費」1億3,442萬5,000元,然查99年至102年預算執行率分別為48%、56%、64%、70%,顯見該計畫運作不確實,恐有浮編預算之虞,惟「推動部落建設,營造安全家園」係原住民族委員會歷年施政目標與重點,然該計畫未確實執行,原住民族委員會難辭其咎,爰此凍結104年度是項計畫之業務費部分預算。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3.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項下「特色道路及飲用水設施改善計畫經費」之業務費編列962萬9,000元,經查103年度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預算執行率僅32.25%,詢問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此計畫是否已提出期中或期末報告以茲檢討該計畫問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覆表示「僅辦理各年度查核作業」未製作相關報告,顯見原住民族委員會督導考核不周,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檢討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4.有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連年編列「原住民族地區部落水資源規劃及供水計畫」預算,查該計畫之第3期計畫應於102年底執行完畢,然102年3月行政院召開研商會議要求該計畫延長,惟102年監察院針對該計畫「未遵照行政院核復意見與指示事項,積極研謀提升原住民用戶接管率之宣導計畫及鼓勵措施,復未審慎評估用戶付費接管意願,即率予同意補助自來水延管工程,致部分工程完工後無居民申請接水,或接水後未使用、停用、低度使用等未發揮預期投資效益…」等緣由提出糾正案,經發函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每年預算執行率未果,並連續兩年詢問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此計畫是否已提出期中或期末報告以茲檢討該計畫問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覆表示「僅辦理各年度查核作業」未製作相關報告。爰此,為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有效辦理業務,針對104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編列「原住民族地區部落水資源規劃及供水計畫第三期」1億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原住民族地區部落水資源規劃及供水計畫第三期計畫檢討報告,並每年提供檢討與改進分析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五)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凍結2,0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編列14億0,340萬元,其中「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原列12億6,573萬5,000元,凍結部分預算。(1)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02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指出,原住民受經濟大環境之衝擊高於一般民眾,且原住民收入與施(就)業情形和其教育程度呈顯著相關。並經統計發現,原住民平均薪資亦遠低於全國平均薪資。且查原住民學生各教育階段,發現高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粗在學率僅有50.96%,明顯低於一般學生84.96%,原住民族委員會允應深入調查關鍵性因素。(2)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皆為普及原住民族教育、維護原住民學生受教權益之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提出更積極作為之政策,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解決方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李俊俋 陳其邁
2.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編列14億0,340萬元,其中「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之「推展族語教育─辦理原住民族語言振興」原列1億0,860萬8,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隨著科技發展及全球化發展,許多新詞或外來詞,例如手機、電腦等詞彙並未有統一的轉譯名詞,造成族人或族語工作者相當大的困擾。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負起主管協調之責,訂定翻譯用語並每年上網公布新族語詞彙。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陳其邁
3.鑑於部落學校之計畫未妥善評估,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完整之規劃,並與教育部等相關單位諮詢規劃後提出報告,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同意後,予以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姚文智 李俊俋
(六)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族委員會自91年起辦理傳統領域調查報告至今12年,100年雖將調查資料公開,然其調查結果卻因部分範圍尚未調查,造成部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範圍有缺漏,成果公信力備受質疑,為保護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如縣鄉或族人提出調查需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支持,俾利補足闕漏的地方。
提案人:鄭天財 邱文彥 陳其邁 高金素梅
廖國棟
(七)鑑於迄今原住民族委員會尚未公告原住民傳統領域,致使營建署、水利署、林務局等相關機關無法依法或配合修正其法規命令,使得原住民族土地權益備受侵害。考量現今原住民傳統領域調查資料仍有不足之處暫不宜全面公告,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研議無重疊、無爭議部分,與相關部會協商後,研議予以公告,以保障原住民族傳統土地權益。
提案人:鄭天財 邱文彥 陳其邁 高金素梅
廖國棟
(八)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調查研究3年計畫成果報告,發現國語、閩南語取代各族族語的溝通功能,語言活力面臨流失;族語傳承也出現區域化、語別化與年齡化的差異現象,一般區(都市)的語言流失的嚴重性遠高於傳統(原鄉)區。雖然語言逐漸流失,然族人對於族語的態度還是抱持著正向積極的態度,可見族語推動仍為可行。而調查又發現族人族語使用場域以家庭、傳統祭儀活動、原住民聚會為最高。因此該報告建議未來推行族語活動可將這些地點作為重點發展區塊,進而擴散至其他場域,以家庭為根基奠基,並以不同區域別、年齡層推展適性的相關配套措施,以貼近不同族人的需求,再配合學校教育以及族語進修機制,原住民族語言的復振,絕對不再是遙遙無期的艱辛路程。目前原住民有近半數居住在都會區,為避免都市原住民喪失族語能力,原住民族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都市原住民語言政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天財 陳其邁 邱文彥 高金素梅
廖國棟
(九)行政院規劃之「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規劃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106年辦理「建構原住民族地區4G及無線寬頻環」總經費共2億元,而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初步規劃,預計106年底達成200個部落設置無線寬頻網路熱點。然原住民地區占國土5成以上,人口數則占2.28%,而該方案是利用4G執照回饋標金150億元建置,然原住民地區僅分配2億元,加上要在200個部落建置相關設施,光建置設施就已不足,遑論拉近原住民與都會區數位落差,也不利原住民鄉鎮遠距醫療施行,更無法縮短原住民鄉鎮與都會區學生在數位教育上的差距。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向行政院爭取充足經費辦理相關業務,以保障原住民族醫療及教育上的權利。
提案人:鄭天財 陳其邁 邱文彥 高金素梅
廖國棟
(十)鑑於政府於73年辦理台灣沿海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設保護區時並未徵詢原住民族同意,當地居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劃進保護區,導致其房屋受限法令規定無法改建而殘破不堪。今《原住民族基本法》既已通過,相關部會應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之精神,檢討原住民地區所劃設之自然環境保育計畫。為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益,原住民族委員會應主動與內政部協調,重新檢討早期原住民地區劃設保護區範圍之時空改變。如可劃出保護區範圍,應立刻解編,使當地原住民族人建築物可以更新,維護族人土地與生存的權益。
提案人:鄭天財 邱文彥 盧嘉辰 高金素梅
紀國棟 廖國棟
(十一)經查監察院103年內正0014號糾正文:「原住民族綜合開發基金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內容,極易造成售屋者提高售價,及承辦之金融機構未確實徵信,並刻意壓低擔保放款值等道德風險,再轉移由政府負擔之不合理現象;又,該會審查彰化縣芳苑鄉新寶村『原住民安家新村』信用保證案,流於形式,欠缺專業能力,徒增政府不合理鉅額保證責任等情,均核有違失。」,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就「原住民族綜合開發基金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內容」提出修正,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十二)103年8月發生中國廣西團在未經部落同意下,由地方縣政府安排至阿美族馬太鞍部落及太巴塱部落參與祭典及表演,然而在部落青年抗議及訴諸媒體下,最後才成功阻擋。原住民族委員會作為原住民族事務之主管單位,卻見原住民族之傳統文化遭政治操作下而陷娛樂化、庸俗化,失去祭典的莊嚴性,卻未有任何聲明或指責,顯然失職。其次,此次事件更是地方行政體系,介入傳統組織最直接的暴力。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要求地方政府尊重部落祭儀,勿將祭儀觀光化,或淪為政治統戰之工具。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陳其邁
(十三)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3年8月29日公告之103年第2次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報告顯示,原住民就業者從事的職業與其教育程度有高度相關,由於目前原住民學生於高等教育階段之比例相對較低,為確實改善原住民族就業與經濟狀況,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教育部,積極研議提升原住民學生接受高等教育機會之政策,並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之規定。
提案人: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陳其邁
(十四)有關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之遴選,依照《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9條「董事、監察人人選之遴聘,依下列程序產生之:1.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2.由行政院提名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前項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審查會人數之二分之一。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審查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董事之選任,除顧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並應考量教育、藝文、傳播、民族之專業性。」然而在遴選董事過程中,並未公開過程,易流於黑箱作業、甚至政治介入。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未來遴選董監事過程中,應公開投票過程及結果。
提案人:段宜康 陳其邁 李俊俋
(十五)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2條「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傳播與媒體近用權,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然而原住民族電視台應保持媒體之獨立性,不應隸屬於原住民族委員會。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會同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研議:1.是否除文化業務,專營原住民族電視台。2.另成立原住民族電視台之基金會。3.原住民族電視台回歸公廣集團等提出研議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周倪安
本項尚有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鑑於《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6條明定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為基金會經費來源之一,第21條明定基金會之經費,於事業年度終了,除保留項目外,如有賸餘應列入基金餘額。政府對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之補助經費,如有賸餘,應依前揭規定列入基金餘額,不應繳回國庫。因此,爾後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受補助之經費如有賸餘,即應列入基金餘額,俾利該基金會財務收支及經費運用。
提案人:鄭天財 張慶忠 邱文彥
第10項 文化園區管理局1億3,272萬9,000元,照列。
第11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原列27億0,744萬1,000元,減列550萬元(含「勞務承攬」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推動海外合作交流工作」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5目「文化教育推展」項下「客家學術、文藝發展之推動與補助」之獎補助費100萬元、第7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500萬元(含「南北園區營運及設施管理」中「國外旅費」1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3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億9,394萬1,000元。
本項尚有修正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及第7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各編列「員工文康活動費」13萬8,000元及19萬元,共計32萬8,000元,惟國家財政吃緊,為撙節開支,共體時艱,展現苦民所苦、與民同在之決心,爰此刪減「員工文康活動費」二分之一,計16萬4,000元。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周倪安 邱議瑩 姚文智
(二)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及第7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各編列「特別費」94萬5,000元及9萬9,000元,共計104萬4,000元,鑑於今年度政府財政、經濟情勢等未見好轉,政府持家無方,財政赤字嚴重,債台高築。由於特別費並非業務費用,爰此刪減「特別費」二分之一,計52萬2,000元。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周倪安 邱議瑩 姚文智
(三)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特別費」94萬5,000元。特別費係我國各級行政機關首長、副首長因公務需要經核定許可之業務及公關費用。政府財政拮据之際應撙節開支,特別費刪減後並不影響政務推動,爰提案刪減客家委員會「特別費」二分之一,共計47萬2,000元。
提案人:周倪安 李俊俋 邱議瑩 姚文智 陳其邁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推動海外合作交流工作」凍結3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家委員會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推動海外合作交流工作」編列「海外客家事務推展計畫(計畫期程103─108年度)總經費3億7,482萬6,000元」其中104年度「推動海外合作交流工作」編列6,247萬1,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檢討並改善關鍵績效指標、落實施政績效管理,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李俊俋 姚文智 陳其邁 段宜康
2.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畫發展」項下「推動海外合作交流工作」中「補捐助政府機關及社團辦理海內外客家文化交流及全球客家日推廣計畫」之獎補助費2,001萬5,000元,較前期102年度增加37%,然該會所訂關鍵績效指標之衡量標準,僅以參與人次作為達成提升客家及臺灣整體能見度之唯一目標值,103年度及104年度之目標分別為9,000人次、9,500人次,然102年度實際為9,600人次,經費之增加卻不見目標值提高,況且捐補助經費之增加,自將提高交流活動之參與人次,顯見績效指標之衡量標準未具實質意義。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提出具體績效目標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周倪安 邱議瑩 姚文智
3.客家委員會之海外合作交流,近5年來每年補助均高逾1,000萬元,補助國內外社團、學校辦理與客家事務有關之學術、藝文、教學、展演等合作交流活動,然績效指標之衡量標準僅有參與人次,無法有效檢驗推廣成果。爰此,將客家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畫發展」項下「推動海外合作交流工作」中「補捐助政府機關及社團辦理海內外客家文化交流及全球客家日推廣計畫」之獎補助費2,001萬5,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研議績效指標,增訂可具體衡量客家文化能見度之評量標準,再重新檢討補助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李俊俋 邱議瑩 姚文智 陳其邁
(二)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客家文化產業輔導創新育成」編列1億1,079萬7,000元,查104年度關鍵績效指標,輔導具特色文化加值經濟產業通過「Hakka TAIWAN台灣客家」商標授權之商品數,由103年度250件下降為150件,然為帶動客庄產業經濟之發展,提升客家文化振興,並促進文化與產業結合,「Hakka TAIWAN台灣客家」商標授權具有重大意義,爰此凍結5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針對輔導具特色文化加值經濟產業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邱議瑩 周倪安 姚文智
(三)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文化教育推展」項下「客家學術、文藝發展之推動與輔助」凍結5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即可動支。
1.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文化教育推展」編列13億3,515萬7,000元,其中「客家學術、文藝發展之推動與輔助」之「獎補助費」原列2億0,379萬9,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獎補助對象資格審核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李俊俋 姚文智 陳其邁 段宜康
2.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文化教育推展─客家學術、文藝發展之推動與輔助」編列2億9,584萬3,000元,其中「客家文化躍升計畫─文藝發展計畫」,包含辦理客家桐花季、六堆嘉年華等藝文下鄉活動,然2010年至2014年,針對客家桐花季之產值預估,僅辦理1次,查2014年預估活動遊客高達828萬人,可創造客庄觀光及產業之提升契機,竟已長達4年未做預估,顯有未當,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針對客家桐花季之產值預估提出逐年檢討及改進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周倪安 邱議瑩 姚文智
(四)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文化教育推展」項下「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凍結1,0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即可動支。
1.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文化教育推展─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中「客家語言深耕計畫」第2年計畫編列「獎補助費」1,100萬元,作為學生通過客語認證考試之獎學金。然客語績優學生獎學金計畫採全面性之核發,未能促成學生更精進求取優秀成績之功效,查初級、中級暨中高級考試結果,15歲以下通過率均低於平均值,顯見客家委員會對客語績優學生計畫採全面性的核發,未能有效的提升通過率。爰此凍結業務費1億3,321萬元之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並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周倪安 邱議瑩 姚文智
2.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文化教育推展─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編列「客家語言深耕計畫」第2年計畫經費2億4,966萬元,然近年來辦理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之結果顯示,通過率有下滑趨勢,此狀況自98年起持續至今未見改善,預算金額並無法反映在成效上,爰此104年度單位預算「客家語言深耕計畫」第2年計畫經費2億4,966萬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客語認證考試通過率降低之檢討及改進報告,並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周倪安 邱議瑩 姚文智
3.近年來辦理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通過率有下滑趨勢。客語能力認證初級考試通過率,自2006年通過率高達94%,至2013年通過率甚至不及半數。另,18歲以下,能聽懂客家話約30到40%,會說客家話比例不到20%,較低年齡層通過認證率低於平均通過率,以2013年度客語能力認證中級暨中高級考試結果觀之,11至15歲通過率僅50%,16至20歲為69%,21至25歲則為76%,相較於41至50歲通過率之90%為低,語言傳承有斷層之危機。爰此,將客家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文化教育推展」中「推廣客家語言教育業務」之「獎補助費」1億1,645萬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提出客家語言教育推展之檢討及強化較低年齡層語言推廣實施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李俊俋 邱議瑩 姚文智 陳其邁
(五)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文化教育推展─辦理客家文化資產之規劃與協調」編列2,581萬4,000元,然103年度分配預算未執行率高達27%,執行狀況不佳,且預算分配不當,爰此凍結1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周倪安 邱議瑩
(六)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傳播行銷推展」凍結1,0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即可動支。
1.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傳播行銷推展」編列5億9,972萬6,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提出報告後,予以解凍。2014年金鐘獎客家戲劇入圍並得到多項獎項,但客家戲劇卻多只能在客家電視台或公共電視台收看,在其他電視台或海外客家,卻較少能看到,無法擴大推廣,或與其他族群交流。且客家委員會委辦或補助客家節目多僅限於綜藝或卡通節目,其效果受限、補助浮濫,甚至去年亦發生補助之綜藝節目刻板化客家族群之形象。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提出如何行銷客家戲劇,研擬客家戲劇在其他電視及媒體播出之書面報告後,始予解凍。
提案人:段宜康 邱議瑩 李俊俋 陳其邁
2.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傳播行銷推展」,編列「推展及輔導客家傳播媒體業務」,爰對其中「委託設立客家電視頻道,辦理相關頻道提供、節目傳輸、攝影棚租用、後製剪接、配音及各類節目製播、採購等」,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談判公平租用製作資源租金,並將結果以書面方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李俊俋 邱議瑩 姚文智 陳其邁
(七)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7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凍結1,0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即可動支。
1.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7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編列3億1,448萬2,000元,其中「人員維持─人事費」原列6,366萬5,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依照行政院聘用人員相關規定,聘用人員之進用主要為因應機關業務之特殊性、專業、臨時性質,並應以科技、學術研究單位為主,如屬長期經常性業務,應檢討由編制內之正式公務人員辦理,始符體制,並為政策之有效執行。聘用人員員額則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5%為原則。(2)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4年度預算「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項下編列預算員額計69人,其中聘用人員有33人,占該中心預算員額比率高達47.83%。(3)綜上,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聘用人員占預算員額比例過高,未依照其組織編制規劃進用人員,卻於編制表外大量進用聘用人員,不當增加用人彈性,允應研謀改進,爰凍結「人事費」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
2.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之執掌為長期經常性行政業務,其職員34人、駕駛1人、工友1人,然聘用人員竟有33人,佔其預算總額比率高達47.38%,遠超過行政院5%之標準,其不當增加用人彈性,不利於國家政策有效執行,有待檢討。爰此,將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7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937萬9,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檢討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人力配置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李俊俋 邱議瑩 姚文智 陳其邁
3.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7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編列「南北園區營運及設施管理」2億4,143萬8,000元,其中減列104年度兩園區設施管理及擴充計畫第4年經費,係因聲稱遭遇不可抗力因素,而向行政院提報廢止,查不可抗力之因素於計畫擬定之初即已存在,均凸顯計畫之擬定及執行有欠周延,惟客家委員會依目前兩園區實際營運情形估算,未來30年均呈短絀狀態,長此以往,除將加重政府財政負擔外,亦不利南北兩園區之永續經營。爰此凍結104年度南北園區營運及設施管理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兩園區之永續經營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並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周倪安 邱議瑩
4.為積極推動客家文化傳承與推廣,客家委員會建置六堆與苗栗客家文化園區,以推廣客家文化及產業交流。然依目前實際營運情況推估,未來30年將呈短絀狀態,不僅加重政府財政負擔,亦不利南北兩園區之永續經營。爰此,將客家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7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項下「南北園區營運及設施管理」之「業務費」2億0,956萬8,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檢討現行營運機制,提出具體可行經營方案以利永續經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李俊俋 邱議瑩 姚文智 陳其邁
(八)鑑於各機關每年編列龐大預算建置、營運、維護機關全球資訊網站,卻經常被發現維護不佳,最常發生的是網站更新速度太慢,有的竟然間隔數個月到數年都有,有的幾乎處在一個停機狀態,有的機關甚至有新舊網站,至發生資訊不統一情事,不僅造成民眾對於政府花錢沒辦事或辦不好事的不良觀感,也造成民眾在了解政策、適用法規的困擾。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應對所建置之官方網站嚴予考核督促,並將結果說明併同年度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備查。
提案人:李俊俋 邱議瑩 段宜康 陳其邁
(九)為客家電視台已成立11年,卻仍「妾身未明」、定位不清。由於客家電視台目前並未被納入《公共電視法》,因此仍是由客家委員會編列預算補助,當成標案,從過去被發包給台視、東森後,2007年依照《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又被指定發包給公共電視。長期被質疑,到底是出錢的要管、還是BOT的包商來管?還是通通不管?再者,根據關心客家電視台發展的學者專家之觀察,外界一直認為客家電視台是台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成員,實際上客家電視台未被納入《公共電視法》,客家電視台只是以「指定標案」方式由客家委員會編列預算委託公視基金會辦理,公視基金會董事會中有「客家電視諮議委員會」管理客家電視台,客家電視台整體制度面不完備、沒有開創性、更無從談及未來展望;由於客家電視台肩負著政府推廣客家文化的公共服務性質,因此自2010年之後排除了具商業性質的收視率調查,而採以觸達率作為績效指標。然而這項指標卻未有穩定成長,甚至不論在一般收視戶及客庄觀眾的觸達率,都有下降的現象,顯示客家電視台在難以突破現狀運作下,未來將有可能走向愈來愈沒有人看的窘境。客家委員會做為客家語言文化的推動與守護者,應積極明確為客家電視台做出定位,以利經營,而非每年給錢了事、卻不管有沒有發揮預期功效。許多關心客家人士已經疾呼,客家委員會應有所作為。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應積極與文化部研商,在1年內提出明確的定位對策。
提案人:李俊俋 邱議瑩 陳其邁 段宜康
(十)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客家傳播行銷計畫」為推動整體國內及國際客家整合行銷傳播之工作,使客家文化傳播更加豐富優質。查客家委員會103年度針對「2014客家桐花季」一項宣導及廣告費用達944萬2,224元,目前客家桐花季活動已為人知曉,卻花費高達1,000萬元的宣導廣告費,顯有宣導偏頗之情況,有欠妥適。考量「客家傳播行銷計畫」乃以推動整體客家行銷傳播工作,允應審慎編列宣導及廣告費用,並均衡南北資源,例如屏東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活動之宣導。
提案人:邱議瑩 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
(十一)針對教育部出爾反爾,先公開承諾將母語列為義務教育之必修課程,後又推翻承諾,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應發表正式聲明,除對保存母語應有態度堅定之立場外,並應在聲明內公開承諾,將妥善運用預算資源,保障所有學生學習客家語言之權利。
提案人:姚文智 李俊俋 邱議瑩 段宜康 陳其邁
(十二)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聘用人員占其預算員額比率高達47.83%,遠逾行政院所定之5%上限標準,該中心未依其組織編制規劃進用人員,卻大量進用聘用人員,顯有未當。客家文化發展中心所職掌事項核屬長期經常性行政業務,允應由專職編制內公務人員辦理,爰此要求客家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與改進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周倪安 邱議瑩
(十三)為符合《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立法精神,爰請客家委員會研擬對客家電視之經費挹注由公務預算改列捐助。
提案人:姚文智 李俊俋 邱議瑩 陳其邁 段宜康
(十四)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支付或接受之補助」應主動公開,惟各政府機關為迴避監督,屢有「假協辦,真補助」以業務費分攤方式行補助之實,迴避應主動公開之法律義務。爰要求客家委員會以業務費分攤方式支付予其他機關,亦應按季公開於政府網站。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周倪安
(十五)就如何成就「全球客家語言及文化中心」在台灣,提出長遠計畫,使得客家文化得以更加發展。
提案人:周倪安 邱文彥 段宜康 李俊俋
第12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原列24億7,662萬3,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6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中「公務車4輛,牌照稅及燃料使用費等」4萬元、「召開委員會議」2萬元)、第2目「選舉業務」6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06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億7,056萬3,000元。
本項尚有修正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文康活動費」,惟國家財政吃緊,為審時勢度,展現苦民所苦、與民同在之決心,爰此刪減「文康活動費」二分之一。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邱議瑩 段宜康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編列「特別費」71萬1,000元,鑑於103年度國家政府財政、經濟情勢等未見好轉,政府持家無方,財政赤字嚴重,債台高築。由於特別費並非業務費用,故刪減特別費二分之一,計35萬5,000元。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邱議瑩 段宜康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凍結1億元。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14億3,558萬元,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將72年10月11日中選一字第8006號、81年10月17日中選一字第43306號及98年8月21日中選一字第0980003823號等三號違法行政函釋撤銷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2.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編列「業務費─辦理選舉講習費」4,210萬元。選舉係我國人民實踐民主之重要程序,承辦此一業務之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其所屬單位對於各投開票所之各項作業程序規定應當不厭其詳,惟查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開票過程並未有清楚明確之標準作業程序,如取票時取票員應面向何方向、亮票時間應有多長等可能引起爭議之事項,相關規定付之闕如,過去亦發生有開票員未按規定進行開票程序,將選票自票匭倒出後先行整理再進行唱票之事例,顯見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於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教育訓練及其相關標準之訂定皆有待加強,故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改進前述標準作業程序及就如何強化及落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開票作業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3.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之業務費編列辦理選舉期間所需物品經費6,273萬8,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完備提供下屆立法委員及總統、副總統採合併或分開選舉之辦理方式工作期程、精簡選務行政經費方案、選務規劃及103年度九合一投票所設置資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邱議瑩 姚文智
4.中央選舉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計畫之業務費編列辦理選舉期間遴聘61名顧問之兼職費69萬元(中選會顧問7人、直轄市選委會顧問26人及縣市選委會顧問28人),惟查各地方選委會之遴聘人數不一,顯示預算編列並未覈實。另參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進用顧問管理原則第2點有關無給職顧問之規定:「(一)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以不遴聘顧問為原則。如業務需要擬遴聘顧問時,宜先檢討其他替代方式,如確無替代方式,始可遴聘。…(四)各機關對於延聘之顧問,應隨時檢討其適任性並定期檢討是否續聘,不可有酬庸或依慣例遴聘之情形。」而我國選舉制度運作已盡完善成熟,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各地方選舉委員會於選舉期間如遇重大業務諮詢之需要,允宜循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第3項之規定邀請學者、專家及主要議題有關之其他機關派員列席,提供諮詢、陳述事實或報告。遴聘短期顧問之必要性及合理性有待評估。並查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計畫編列69萬元顧問兼職費,較第8屆立法委員及第13任總統、副總統合併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各地方選舉委員會遴聘顧問兼職費實支數約42萬元,增加17萬元,顯見其經費尚有核刪空間。綜上,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選舉期間遴聘短期顧問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之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5.我國於101年合併辦理第8屆立法委員及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選務經費共支出10億5,808萬2,000元,較97年分開辦理第7屆立法委員及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之15億7,300萬2,000元,節省了5億1,492萬元。合併選舉除了節省經費外,也能有效提高投票率。97年第7屆立法委員投票率為58.5%、第12任總統投票率為76.33%;101年第8屆立法委員投票率為74.47%、第13屆總統為74.38%。比較前兩屆投票率,總統皆大約為75%左右,但立法委員投票率就大幅提升了16%。中央選舉委員會雖尚未決定下一屆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時間,卻將相關預算分開編列,有違我國近年簡併選舉之重要改革方向,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下屆立法委員及總統、副總統採合併或分開選舉之辦理方式及相關評估報告後並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李俊俋 邱議瑩 段宜康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凍結1,000萬元,俟中央選舉委員會評估改進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及監察小組每月召開會議之必要性及現行發給委員兼職費之制度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三)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各級公職人員選舉各工作人員之研習、講習、訓練,名目眾多,不一而足,各行其是,相類似預算分散各處,資源重置浪費情形不易監督評估,爰要求應由該會單一業務單位綜合規劃實施,可以把性質同質、類似,可集中研習、講習、訓練者,統一辦理。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把104年度各類講習、研習、訓練統整,重擬需求,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周倪安 邱議瑩 段宜康
(四)鑑於「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代替措施推動方案」第6點第1項規定,其工友員額設置基準,除中央選舉委員會僅得設置工友3人,其餘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均不得逾2人。查104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預算書所列,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職員僅有16人,工友人數卻高達5人,而臺東縣、澎湖縣、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等地方選舉委員會職員僅7人,亦設有工友2人,顯可見人力配置有不妥之處。又查各地選舉委員會公務車輛明細表,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選舉委員會均僅有1部公務轎車,卻有駕駛2人,實不合理。爰此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之技工、工友、駕駛之編制回歸設置基準,超額部分予以移撥至其他機關或鼓勵辦理優退。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邱議瑩 段宜康
(五)有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日前引用中選務字第1030024075號文回復民眾陳情表示,不允許民眾於開票所從事攝、錄影行為,經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無相關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相關函釋顯有爭議,為確保開票程序符合公開透明原則,爰此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規劃「公設開票錄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於第9屆立法委員或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開辦。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邱議瑩 段宜康
第15項 大陸委員會原列9億8,175萬4,000元,減列「大陸地區旅費」8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獎補助費」400萬元(不含第4目「法政業務」項下「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30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1目「一般行政」65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諮詢委員出席費、遠程及海外之交通、住宿及雜費等經費」3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3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經濟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4目「法政業務」400萬元(含「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5目「港澳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6目「聯絡業務」2,000萬元(不含「海外聯繫與政策說明」828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14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5,030萬4,000元。
本項尚有修正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03年8月發生前副主任委員張顯耀去職疑雲,無論其涉及洩密、共諜或任何必須調職接受調查之工作疑義,都凸顯大陸委員會內控出現極大問題,主任委員必須擔起整體責任。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344萬3,000元,其中「特任首長、副首長特別費」原列130萬元,提案減列130萬元。
提案人:邱議瑩 李俊俋 陳其邁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共編列特別費130萬元。惟政府持家無方,財政赤字嚴重,債台高築;拚經濟無能,進出口衰退、GDP探底,實質薪資倒退,人民苦不堪言。鑑於政府財政困窘,舉債瀕臨上限且台灣整體經濟情勢不佳,且由於特別費並非業務費用,102年度刪減四分之一後,各機關政務推動如常,不受影響,為撙節開支,共體時艱,故予刪減104年度大陸委員會正副首長之特別費預算二分之一,計65萬元。
提案人:陳其邁 邱議瑩 李俊俋 段宜康
(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特別費130萬元,特別費係我國各級行政機關首長、副首長因公務需要核定許可之業務及公關費用,然於政府財政困窘之際應撙節開支、共體時艱,且特別費刪減後並不會影響政務之推動,爰提案刪除大陸委員會正副首長特別費二分之一,計65萬元。
提案人:李俊俋 段宜康 邱議瑩 陳其邁
(四)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編列「文康活動費」共58萬4,000元。查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法無據,且與業務推廣無關,此時正值政府財政赤字節節攀升,各部門應撙節支出、同舟共濟之際,故提案將「文康活動費」減列二分之一,共29萬2,000元。
提案人:陳其邁 邱議瑩 李俊俋 段宜康
(五)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維持」編列「文康活動費」58萬4,000元,查文康活動費編列於法無據,且與業務推廣無關,正值政府財政困窘之際,各部門應撙節支出、共體時艱,爰提案刪除「文康活動費」二分之一,計29萬2,000元。
提案人:李俊俋 段宜康 邱議瑩 陳其邁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編列「委辦費」共計4,184萬元,查大陸委員會自99年度至今提供之密不錄由委辦計畫共計211件,並未提供委辦計畫內容,實不利本會審查,例如:102年度以密不錄由的方式,刻意隱藏委託國民黨下的智庫─「國政基金會」接待大陸人士來台之金額,又102年度內政委員會曾作出決議,在國內民意對兩岸政治協商未獲支持前,大陸委員會不得動支涉及兩岸協議之研究經費。因此,以密不錄由的方式,難以讓國會實質審查,更不知是否有違反該項決議。爰此,凍結104年度「委辦費」四分之一,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邱議瑩 段宜康
註:本項提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若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負責審查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查報告送立法院院會前向內政委員會委員說明報告後,即可撤案。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業務」編列3,361萬3,000元,凍結200萬元。有鑑於中國「以經促統」之意圖相當明顯,而馬政府卻不斷鬆綁、擴大推動兩岸經貿政策,且對中投資占對外總投資比重仍持續升高,競爭優勢亦逐漸下降,台灣經濟過度依附中國將使主權遭受蠶食;而台商在中國投資,時常遭遇沒收財產,甚至拘捕入獄之待遇,不只財產權不受保障,連人身自由權也受侵犯,大陸委員會顯然無法解決此問題。爰此,將大陸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業務」凍結20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與相關部會重新檢討兩岸產業合作策略與貿易結構如何調整、對中國投資占對外總投資比例如何調降、我國產業優勢如何保持、企業因應能力如何提升、台商財產權與人身自由權如何確保,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邱議瑩 李俊俋
段宜康
(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項下「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及「兩岸事務法規之研擬、協調及審議」凍結30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大陸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項下「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共編列1,121萬元。查簽署《兩岸投資保險協議》時,台商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在向海峽交流基金會提出13名台商受害者名單,期望能獲得追蹤、解決。然自101年8月9日《兩岸投保協議》簽訂至今,13名受害台商問題仍未獲得解決,顯見《兩岸投保協議》成效不佳,無法實質給予台灣人民幫助。且查海峽交流基金會截至103年7月為止,共處理2,000多件台商陳情案,其中只有47%台商可接受處理結果。爰此,鑑於大陸委員會對海峽交流基金會督導不周,且無法提升兩岸投保協議之績效,凍結本項部分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就「如何落實兩岸投保協議之績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邱議瑩 李俊俋 段宜康
2.大陸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編列之1,121萬元,凍結部分預算。有鑑於兩岸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台灣重大經濟要犯,如朱安雄、陳由豪、曾正仁等人仍可能滯留於中國,顯見《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簽訂並無法達到共同打擊重大經濟犯罪之效果。爰此,將大陸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凍結部分預算。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邱議瑩 李俊俋
段宜康
(四)鑑於兩岸服貿、貨貿及相關協議之談判,並未向人民及國會說明決策過程、協商進度及影響評估,人民無法掌握簽訂兩岸協議之利弊,政府簽署後即要人民照單全收,有違民主政治。爰此,大陸委員會於所有兩岸協議簽訂之過程,在適當時機每會期至少兩次(含書面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協議之內容、決策過程及協商進度。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邱議瑩 李俊俋
段宜康
(五)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4年度第9目「文教業務」預算編列「兩岸資訊對等交流之推動」,該項下擬定辦理兩岸新聞報導獎。過去因政治及歷史因素,鼓勵台灣針對兩岸新聞報導,然而,兩岸新聞報導獎迄今已辦理18屆,政府不應再介入,兩岸新聞之報導宜應回歸新聞自主、媒體自律及市場機制,扮演媒體監督政府之角色,相關獎項應回歸到民間辦理之新聞獎。爰要求大陸委員會104年度辦理第19屆兩岸新聞報導獎後,自105年度起不得再由政府辦理。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邱議瑩 陳其邁
(六)自1990年代台灣人前往中國投資以來,受害甚深。根據中方資料,2000年至2010年超過28,000件台商受害,但是沒有任何一件得到真正解決。要求大陸委員會會同海峽交流基金會定期將投資中國受害台商資料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於下會期前統合經濟部、海峽交流基金會等部會之受害台商資料彙整公布,並定期召開座談會。
提案人:周倪安 陳超明 陳其邁
(七)根據大陸委員會官員向媒體表示,兩岸辦事處首年預算約需5至10億元,來源將動用第二預備金支應。鑑於馬英九總統多次宣示希望卸任前完成兩岸兩會互設辦事處,大陸委員會亦將此列為施政重點,並已編列預算草案提報行政院。基於國會監督,為民把關立場,爰要求大陸委員會於相關條例未完成立法程序前,不得編列任何預算及動用任何經費(含申請行政院第二預備金)設置辦事處。
提案人:陳其邁 邱議瑩 李俊俋 段宜康
第7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內政部原列273億8,408萬1,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272萬5,000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200萬元、「統計業務專案計畫」50萬元、「綜合規劃業務專案計畫」之業務費22萬5,000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民政業務」1,009萬8,000元(含「殯葬管理」項下之大陸地區旅費9萬8,000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戶政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4目「地政業務」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5目「土地測量」6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1目「社會行政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團體組織」中「補助職業團體及相關團體辦理好人好事代表表揚活動等」146萬1,000元,共計減列2,978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3億5,429萬7,000元。
本項尚有修正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內政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8億8,162萬1,000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特別費」原列117萬9,000元,提案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姚文智 陳其邁 李俊俋 邱議瑩
段宜康
(二)內政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特別費」117萬9,000元。有鑑於政府財政困窘,赤字負債嚴重,人民實質薪資倒退,苦不堪言,由於特別費並非業務費用,也非必要性支出,刪減後不影響政務之推動,為撙節開支,共同分攤國家承擔之龐大退休之人事負擔,當省則省,共體時艱,爰提案刪減特別費117萬9,000元。
提案人: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
(三)內政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8億8,162萬1,000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對退休退職人員給付之三節慰問金」原列443萬4,000元,提案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姚文智 陳其邁 李俊俋 邱議瑩
段宜康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內政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8億3,398萬5,000元,其中「公民參政暨政黨政治」之「辦理政治獻金法宣導工作」80萬元,以及「選舉制度、公民投票、政治獻金、遊說規範、政黨有關法制之規劃等」3萬元,全數凍結,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促進公民參與及檢討現行相關法令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陳其邁 李俊俋 邱議瑩
姚文智
(二)內政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宗教事務推動與發展」編列1,629萬2,000元,凍結200萬元。俟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內政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8億3,398萬5,000元,其中「宗教事務推動與發展」編列1,629萬2,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獎勵或推廣宗教促進性別平等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陳其邁 李俊俋 邱議瑩
姚文智
2.內政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宗教事務推動與發展」編列「業務費」1,029萬2,000元,其中雖有相關經費用於「辦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承辦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業務人員講習會及檢討會…,以加強熟稔法令及專業知能,強化清理績效」業務,但經查民眾依法申報祭祀公業條例第7條規定清查公告之資料,即便已屬法律明定應公開之事項,且已有內政部通令行文在案,仍有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人員曲解法令拒不提供,顯見加強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之業務人員熟稔法令及專業知能之業務未見成效,爰凍結「業務費」部分預算,待內政部對此提出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
(三)內政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殯葬管理」凍結2,500萬元。請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內政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殯葬管理」延續性「殯葬設施示範計畫第3期計畫」續編列第3年經費1億元,然內政部所提供該計畫資料僅為102年通過之計畫案,並未有102─103年度該計畫之最新進程與控管,經查對於該計畫欲致力推動環保自然葬法之辦理,但截至101年底已辦理環保自然葬之國人僅5,435位,累積近10年服務量,佔同期死亡人口比率極低,故第3期計畫中,對於環保自然葬法之補助,是否達到102年度2處及103年度3處之年度目標並無敘明,為免預算執行不利,爰該預算部分凍結,待該部就「殯葬設施示範計畫第3期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
2.內政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殯葬管理」新增編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70萬元,然近年來中央政府獎補助費編列逐年增長,其中對團體及私人之補捐助經費約佔半數,依據現行有關「獎補助費」預算之共同性規範中,有關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按補捐助事項性質,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之規定,爰凍結該新增獎補助預算70萬元,待內政部就對其依補捐助性質所訂「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
(四)內政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8億3,398萬5,000元,其中「殯葬管理」之「辦理多元化、環保化葬法、提升火化率及合宜殯葬觀念之推動及媒體宣傳相關活動業務費」原列110萬元,凍結5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陳其邁 李俊俋 邱議瑩
段宜康
(五)內政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編列1億7,001萬7,000元,其中「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之「辦理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軟體維護、系統運作支援、系統管理、電腦操作等系統運作維護工作、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軟硬體設備維護等費用」原列1億3,828萬2,000元,凍結4,000萬元,俟內政部提出完整的評估規劃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邱議瑩 陳其邁
姚文智
(六)內政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1節「測量及方域」之「應用先進航遙測技術發展空間資訊計畫」編列3,345萬3,000元,其中「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編列1億6,000萬元,凍結2,000萬元,俟內政部就如何防範我國空間資訊、海域水文等重要情資外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邱議瑩 姚文智
陳其邁
(七)內政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3節「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編列1,096萬1,000元,凍結500萬元。請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內政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3節「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計畫,其業務之一乃辦理土地徵收審議及土地徵收管理系統等業務。土地徵收事涉當事人之財產權、工作權、居住權,須於程序事項給予高度參與,方能保障當事人之基本權利;惟土地徵收審議過程往往係於1次會議中通過數十徵收案,開會前1日方於網路公告,且審議過程中異議民眾多無法親自陳述意見,對於被徵收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權利保障嚴重不足。爰此,凍結「地政業務─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業務費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地政司研擬且公告保障人民程序參與權之土地徵收審議規範,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尤美女
2.立法院100、101、102年度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均曾決議要求內政部檢討修正大陸及外國取得我國不動產相關法令,並就陸資購買、炒作預售屋無法可管情形檢討相關法令。內政部迄今對於「假外資真中資、假台商真中資」炒作我國不動產,以及預售屋炒作等問題,仍未提出有效之解決方案。內政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項下「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預算原列1,096萬1,000元,凍結部分預算。
提案人:邱議瑩 李俊俋 姚文智 陳其邁
段宜康
3.我國都市計畫區計畫人口數已遠大於現況人口數,近年來政府又以經濟發展為目的,劃定特定區並對私有土地進行大規模區段徵收,例如A7、桃園航空城等,其計畫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均備受外界質疑。又監察院調查報告亦指出,「我國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之都市計畫實際開發情形,效能不彰,至102年12月底,仍有高達49.42%之計畫面積完全未予開發。」區段徵收已淪為助長囤地、炒地之用。內政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3節「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預算編列竟以「擴增區段徵收辦理面積」為預期成果,顯見該部並未檢討「區段徵收」之必要性,為要求該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核實審查開發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並全面檢討土地徵收制度,內政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3節「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編列1,096萬1,000元,凍結部分預算,待內政部就上開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邱議瑩 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
4.內政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3節「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編列1,096萬1,000元,其中「土地利用」原列310萬元,查各級政府為都市發展或興辦事業之需,常以土地徵收方式解決用地問題,惟目前全國尚有2萬餘公頃土地,因已被徵收或雖尚未徵收但已被圈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卻因政府未有積極作為,致土地長久閒置,凸顯各級政府對土地徵收案件之提出、審核及後續開發追蹤均未審慎確實,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陳其邁 李俊俋 邱議瑩
段宜康
5.內政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3節「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之「辦理區段徵收業務」包括配合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為審查區段徵收案件成立專案小組,召開會議審查及現場會勘所需委員出席費及交通費等,共編列102萬2,000元。(1)近年來各級政府以發展經濟為由,屢以新訂或擴大都市計劃進行特定區開發,並採大範圍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導致引發土地所有權人抗爭事件時有所聞,該等土地徵收案是否符合公益性與必要性備受各界質疑。(2)據內政部地政司提供,目前全台擬辦理區段徵收之面積超過5,000公頃,其中最大面積為桃園航空城特定區計畫,佔3,316公頃,然而其在審議過程中,爭議不斷,必要性及公益性並未經詳細審議,引起在地居民強烈不滿,顯見審議形同虛設。爰此,凍結部分預算。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邱議瑩 陳其邁
姚文智
(八)內政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土地開發」編列1億2,846萬元,凍結1,000萬元。請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4年度「土地開發」項下計畫辦理全國性的土地重劃、區段徵收、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等業務。我國新訂都市計畫,舊都市計畫地區為公共安全等因素重新規劃,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都市計畫法第58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之規定,得以市地重劃、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等手段進行土地開發。其中區段徵收以國家強制力取得人民土地所有權,對人民權利侵害程度最高,應屬其中最後之土地開發手段,惟實務上都市計畫及地政機關辦理時,均援用行政院78年9月19日台78內地字第23088號函,強制新訂都市計畫以區段徵收為唯一開發手段。此一函釋之制訂背景乃是公告土地現值調幅突破100%之1980年代後期,惟2000年後公告土地現值調幅均未突破15%,一律採區段徵收的作法不僅是以行政函釋凌駕法律規定,亦有違憲法上比例原則所要求之手段最小侵害性。爰此,凍結「土地開發」業務費部分預算,請內政部研議廢止上開台78內地字第23088號函釋文之可行性,回歸平均地權條例、都市計畫法、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李俊俋 陳其邁 姚文智
段宜康 尤美女
2.內政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土地開發」計畫內容為辦理全國性土地重劃、區段徵收、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等業務之工程測量、規劃、設計、施工、監造之執行、督導及考核等項目。第6目預算往年均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示範計畫」為主要推動業務,惟查該計畫於103年編列最後1年經費,104年度未再編列,以致該目預算分支計畫除「人員維持」、「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外,僅餘「規劃設計監工業務」1項,且「人事費」比例高達92.52%。又土地重劃、區段徵收等業務均另有主辦單位,為避免徒有人事而無業務可辦之情形,爰予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邱議瑩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九)內政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編列2億0,874萬7,000元,其中「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推廣計畫」原列5,100萬元。自然人憑證開辦10餘年來,使用人次仍以機關內之公務應用高居7成,且到期續卡率未達6成,內政部102年委外調查結果,僅約19.59%民眾已申辦自然人憑證,其中高達76.40%使用者,平均1年僅使用1次,並以網路報稅為主,而目前到期續卡率亦僅約56.71%。不論就使用人次或普及率而言,民眾使用之頻率仍低,足見民眾應用自然人憑證之推廣已難有成效,爰此,凍結2,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進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陳其邁 李俊俋 邱議瑩
段宜康
(十)經查內政部部本部、營建署、警政署及所屬於台北市及新北市設有多處員工宿舍,且有年久失修以致閒置或低度利用之情形。有鑑於我國社會住宅供給嚴重不足,僅占全國住宅總量0.08%。內政部為住宅政策主管機關,應於6個月內清查都會區員工宿舍之使用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若有閒置或低度利用則應研議改建為社會住宅使用。
提案人:邱議瑩 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十一)未來本會所屬各機關預算審查時,各部會應將近3年「補、捐(獎)助其他 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及「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一併列入報告並審查。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 邱議瑩
第2項 營建署及所屬原列248億2,235萬元,減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250萬元、第2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3,000萬元、第4目「營建業務」1億元(含城鎮風貌型塑整體計畫9,000萬元)、第5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1,500萬元、第8目「道路建設及養護」1億元、第9目「下水道管理業務」1億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億4,7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4億7,485萬元。
本項尚有修正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營建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編列「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相關預算共計445萬9,000元,惟我國中央政府長期推動「政府機關及學校四省專案計畫」,政府部會機關編列預算應撙節支出。爰此,提案刪除營建署及其所屬單位「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預算十分之一,共計44萬5,000元。
提案人: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
(二)查「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法無據,且與業務推廣無關,此時正值政府財政赤字節節攀升,各部門應撙節支出、同舟共濟之際,故提案104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各機關編列之「文康活動費(包括一般事務費含文康活動費者)」全數刪除二分之一,合計151萬5,000元。
提案人: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
(三)營建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編列「特別費」72萬元。鑑於今年度政府財政、經濟情勢等未見好轉,政府持家無方,財政赤字嚴重,債台高築。且於辦理合宜住宅政策時竟有重大弊案。由於特別費並非業務費用,故予刪除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所有首長特別費,計36萬元。
提案人: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營建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項下「督導國家公園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宣導」編列「辦理國家公園永續經營相關計畫」經費1,725萬1,000元,凍結500萬元,俟內政部營建署提出國家公園物種棲地保育維護方案及檢討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國內在金門數量僅存不到百隻瀕臨絕種的保育類動物水獺,從今年迄今已有4隻,面臨該地區開發案的威脅,導致棲地被破壞,迫使遷徙進而遭受車輛撞擊死亡,然保育人士亦憂心表示,倘若水獺棲地持續遭破壞導致繁衍不易,之後5至10年內金門水獺恐將絕跡。2.有關水獺生態保育研究,經查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曾於102年進行內陸水域、沿海及周邊離島水獺分布普查,103年規劃族群調查重點地區,採集水獺排遺進行分子檢測以追蹤族群狀況,然今年104年同樣編列經費125萬元,主要監測水域環境條件與水獺個體活動,及周邊水域水獺交流之狀況,以評量棲地改善與復育計畫成效。3.惟近來金門水獺遭車輛撞擊事件頻傳,凸顯身為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營建署,未落實規劃及維護生態保育管理工作。爰此,俟內政部營建署提出國家公園物種棲地保育維護方案及檢討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邱議瑩 陳其邁
姚文智
(二)營建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營建業務」編列17億3,832萬9,000元,凍結400萬元。請內政部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營建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編列「營建業務」以辦理綜合開發、都市計畫等業務。其中都市更新業務,乃都市計畫體系中重要環節,過去因個案引發都市更新法制爭議,大法官釋字第709號亦宣告都市更新條例(下稱都更條例)第10條第1、2項及第19條第3項前段違憲,於2014年4月26日後失其效力,而法規主管機關營建署竟以修正都更條例施行細則之行政立法方式因應,於細則中甚至引用已受大法官宣告違憲失效之條文,顯有違法律授權明確性等相關疑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更於2014年4月28日審議都更條例時決議,要求營建署依合憲適法方式另行修正公告,惟營建署而後並未修正細則,亦未處理此一違憲疑義,極可能造成自2014年4月26日起之都市更新案件均有違憲失效疑慮。爰此,凍結營建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營建業務」項下「業務費」部分預算,俟營建署提出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陳其邁 姚文智 邱議瑩
李俊俋 段宜康
2.當前都市更新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中,並未設置「預備聽證程序」,導致聽證各造爭點不明,過程中發言無法聚焦,場場聽證會淪為形式、浪費公帑。此外,由於實施者與一般住戶兩造之資訊不對等,致使無法達成前面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709號所要求知悉相關資訊。甚而,聽證會程序後,亦無法針對各造所提出之意見闡明接受或不接受之理由。簡言之,該作業要點未能達成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709號之要求,無論是預備聽證、資訊透明對等,或聽證會實質影響審議委員會之效力,「內政部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均衍生出更多新弊端。爰此,凍結部分預算,待「內政部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上述缺失補正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邱議瑩 姚文智
田秋堇
(三)營建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營建業務」項下「辦理國土、海岸地區及土資場等計畫之研擬審議、規劃管理」中「海岸環境營造計畫(104年至109年)─海岸規劃及資料庫建置計畫」編列1,400萬元,凍結200萬元。請內政部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營建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營建業務」編列17億3,832萬9,000元,其中「辦理國土、海岸地區及土資場等計畫之研擬審議、規劃管理」之「海岸規劃及資料庫建置計畫」,原列1,400萬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本項目為「海岸環境營造計畫(104年至109年)─海岸規劃及資料庫建置計畫」第1年計畫,6年總經費為5,700萬元,內容包括辦理海岸資源調查工作及檢討整合建置海岸基本資料庫、資源變遷監測。(2)上開工作項目與內政部「國家地理資訊系統建置與推動十年計畫」顯有重複,皆為建置與監測國土之自然人文資料。為避免經費與人力之浪費,及資料庫建置之重複,兩案應積極朝整併合辦之方向研議。(3)在作出研議結論前,本項經費部分凍結,俟研議結論呈報行政院核定,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李俊俋 陳其邁 姚文智
段宜康
2.營建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營建業務」規劃之「海岸規劃及資料庫建置計畫」及「國家地理資訊系統建置及推動十年計畫」其內容皆為建置自然環境資料庫,內容包括水文、地質、土壤、氣象、地形等資料。為避免資料重合,應併入「國家地理資訊系統建置及推動十年計畫」執行,爰凍結「海岸規劃及資料庫建置計畫」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就其合併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
(四)營建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營建業務」編列17億3,832萬9,000元,其中「都市計畫法規研擬、案件審議及都市開發建設」之「業務費」原列483萬2,000元。近年來都市計畫之新增與擴大都以配合經濟發展之特定區開發為主,然而根據內政部營建署最新統計資料,截至102年底都市計畫人口數已逾現況人口達639萬餘人下,由此顯現我國都市計畫目前規劃過於浮濫,主管機關應詳加檢討控管。此外,截至103年6月底止,臺北市及新北市之都市更新件數計1,353件,達全國總件數1,548件之87.40%,都市更新北部件數遠高於中南部,區域發展失衡,爰此,凍結100萬元,待內政部營建署擬定與人口推計相符並能均衡區域發展之都市計畫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李俊俋 陳其邁 姚文智
段宜康
(五)營建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營建業務」項下「住宅計畫、住宅政策之推動及建築開發經理業輔導管理」編列843萬8,000元,凍結200萬元。請內政部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4年度「營建業務─住宅計畫、住宅政策之推動及建築開發經理業輔導管理」編列「業務費」715萬8,000元。然營建署在租金補貼政策上,預算編製的失當,且社會住宅政策執行效能不彰,爰凍結該項業務費部分預算。俟營建署提出其住宅政策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
2.營建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營建業務」編列17億3,832萬9,000元,其中「住宅計畫、住宅政策之推動及建築開發經理業輔導管理」之「業務費」原列715萬8,000元。營建署施政重點為「落實整體住宅政策,推動住宅補貼,健全住宅市場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依住宅法研擬住宅政策、住宅租賃發展政策及全國性住宅計畫與財務計畫,然而住宅法公布迄今近3年,尚未依該法完成相關住宅、租賃政策及計畫,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提出檢討改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陳其邁 邱議瑩 李俊俋
3.營建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營建業務」編列17億3,832萬9,000元,其中「住宅計畫、住宅政策之推動及建築開發經理業輔導管理」編列843萬8,000元,凍結部分預算。(1)都市原住民人口已達24餘萬人,已占全國原住民人口數之45%,但都市原住民住宅自有率僅57.8%,較全體國民87.9%,除顯示二者落差達30.1%,亦顯示有近半數都市原住民係租屋生活。惟查,內政部營建署自96年起辦理「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原住民申請租金補貼的核定戶數都在八成以上,但自101年起,因政府財政困難,預算無法因應原住民申請戶需求,導致101年及102年原住民申請租金補貼的核定戶數遽降到四至五成,2年各影響1,391戶、1,158戶的原住民無法申請到租金補貼,受影響原住民人數估算約有數千名,內政部應提出解決方案。(2)另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6條明定:「政府應策訂原住民族住宅政策,輔導原住民建購或租用住宅,並積極推動部落更新計畫方案。」第28條明定:政府對於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之原住民,應對其安居給予保障及協助。但內政部身為住宅法之主管機關,卻無視原住民族有教育及語言文化之特殊性,始終欠缺適當之原住民族住宅政策,以助益都市原住民族發展。(3)鑑於都市原住民多為基層勞工,經濟能力有限,為協助都市原住民解決居住問題,內政部於研議低度利用宿舍改建為社會住宅可能性及擴增廣義社會住宅戶數等措施時,均應於其中提出原住民族住宅方案,其提供各縣(市)原住民之社會住宅,不得低於各縣(市)原住民租金補貼核定戶占全國核定戶近7年之平均值。(4)為促內政部積極辦理,第4目「營建業務」編列17億3,832萬9,000元,其中「住宅計畫、住宅政策之推動及建築開發經理業輔導管理」編列843萬8,000元,凍結部分預算,待內政部就上述問題提出解決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 盧嘉辰 邱文彥 陳超明
(六)營建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營建業務」項下「辦理建築師管理與輔導工作」及「執行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及公寓大廈和社區管理」凍結200萬元。請內政部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營建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營建業務」項下「辦理建築師管理與輔導工作」編列「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違章建築處理、山坡地住宅社區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維護、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維護」經費250萬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營建署提出山坡地住宅完整檢測方案、後續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陳其邁 李俊俋 邱議瑩
姚文智
2.營建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營建業務」項下「執行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及公寓大廈和社區管理」中「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編列1,392萬元,但該項方案所需總經費1億5,948萬元,已經於102年度全數編列完畢,104年度又編列相關經費,顯見是項方案已經有所變更,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營建署顯未依法辦理。爰此,「營建業務」項下「執行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及公寓大廈和社區管理」中「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經費1,392萬元,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就方案內容變更情形暨過去執行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
(七)營建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下水道管理業務」工作計畫「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編列辦理「污水下水道第五期建設計畫(104年─109年)」總經費1,478億3,400萬元,第1年經費119億8,790萬元,凍結10億元,俟內政部營建署提出全國各縣市污水下水道興建進度總體檢及桃園工程進度落後調查考核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陳其邁 邱議瑩
(八)經查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認定其103年度蘇花管理站鑽探計畫遭凍結之100萬元,無法於核銷前解凍,因此預計將104年度編列於設計鑽探計畫之經費,挪用至前1年度遭凍結之業務,且預計在103年度鑽探計畫解凍後,將100萬元作為蘇花管理站管轄範圍內遊憩設施維護改善經費。另查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尚未執行辦理與賽夏族夥伴關係計畫及推廣環境教育之建物改善經費300萬元、落實與原住民共管會議決議350萬元、工程發包標餘經費約350萬元,挪用為103年度汶水遊客中心及周邊景觀改善工程之經費。有鑑於此,建請營建署針對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之經費運用作全面性通盤檢討,並請內政部將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提交專案報告送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
(九)內政部營建署辦理新北市浮洲與桃園縣龜山鄉A7合宜住宅興建案,雖由政府公告並甄選廠商投資興建,但因性質上屬土地「標售」案,非屬政府「採購」案,僅比照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甄選得標廠商,卻不須發布招、決標公告,外界亦無從得知評選委員之組成、出席與否等資訊,以致弊端叢生。爰要求內政部未來辦理各項財產標售、出租、設定地上權,或簽訂公共建設投資、合作開發、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信託或以使用土地權利金或租金出資契約等標案,未來均應比照政府採購公報於官署網站公告各項詳細資訊,並於1個月內將98年至103年間辦理之上開各項案件資訊補行公告。
提案人:邱議瑩 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十)據查「台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特定區」係新竹縣政府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2條規定所劃定之特定區計畫,依法其主管機關應屬內政部,然係因《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規定特定農業區除國家重大建設外不得徵收,新竹縣政府打算利用此一後門強渡關山,玩法弄法,而中央政府竟然亦配合演出,任由經濟部主導,無視鄰近民營之台元科技園區尚有閒置土地,仍欲強徵民地,進行大規模面積之區段徵收,完全違反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2明定需地機關於徵收土地時應進行之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分析。內政部身為主管機關,不應由新竹縣政府進行欠缺公益性與必要性之開發,並任由經濟部插手主導,有違主管機關之職責,為免大埔事件再度重演,爰此,請內政部將辦理情形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
本項尚有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依法例舉重明輕原則,風力發電機組申請設置於非都市土地之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者,應依建築法第7條之規定認定為雜項工作物請領雜項執照;若申設地點為依法得設置之其他非都市土地使用地,則免請領雜項執照。
提案人:陳超明 林滄敏 張慶忠
第3項 警政署及所屬原列201億7,759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0萬元、第2目「警政業務」1,250萬元(含「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500萬元)、第3目「警務管理」300萬元(含「治安交通宣導工作業務」中「辦理節目製播業務所需業務費」200萬元)、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133萬元(含「保一機動警力及訓練」中「人事費─獎金」120萬元及「特別費」13萬元)、第5目「國道警察業務」1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883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1億5,876萬元。
註:委員張慶忠對第3項第4目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
本項尚有修正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0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預算編列首長特別費。惟政府持家無方,財政赤字嚴重,債台高築;警政署在年度目標中也表示國內經濟情勢不佳,且由於特別費並非業務費用,各年度刪減後,各機關政務推動如常,不受影響,為撙節開支,共體時艱,故予刪減警政署及所屬104年度「首長特別費」二分之一。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周倪安
(二)查「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法無據,且與業務推廣無關,此時正值政府財政赤字節節攀升,各部門應撙節支出、同舟共濟之際,故提案10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各機關編列之「文康活動費」全數刪除二分之一。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周倪安
(三)提案刪減警政署及所屬「特別費」預算,共計198萬2,000元,1.特別費係我國各級行政機關首長、副首長因公務需要經核定許可之業務及公關費用,其主要用於以下事項:(1)贈送婚喪喜慶之禮金、奠儀、禮品、花籃(圈)、喜幛、輓聯、中堂及匾額等支出。(2)對警政署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獎(犒)賞、慰勞(問)及餐敘等支出。(3)對外部機關(即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民間團體與有關人士等之招待、饋(捐)贈及慰問等支出。2.代表國家公權力維護社會治安乃警察人員之職責所在,執法人員不問何時皆應保持絕對超然中立,然特別費使用多為公關性質且監督不易,非警察機關所應保有。且政府財政拮据之際應撙節開支,特別費刪減後並不影響政務推動,爰提案將警政署及所屬機關「特別費」全數刪減,共計198萬2,000元。
提案人:周倪安 邱議瑩 李俊俋 段宜康
(四)今年學運期間,警察多次對抗議民眾流血鎮壓,甚至對立法委員動粗,相關調查及究責迄今毫無進度,警政署嚴重失職。警政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54億0,833萬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首長特別費,原列18萬元,提案減列18萬元。324行政院驅離行動不僅造成數十名民眾受傷,更有立法院委員遭毆傷住院,警政署迄今無法揪出不法並究責,令人失望。署長更於立法院答詢時表示,是因為能力不好以致無法查明究責,因此特別費全數刪除。
提案人:邱議瑩 段宜康 李俊俋
(五)警政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特別費」首長特別費18萬元。惟警政署近年來違反警紀案件頻傳,先前發生夜店殺警案、以及太陽花學運期間警察執行勤務過當致多名民眾受傷,更曝露警政首長領導不力,實不值得給予首長特別費。爰提案建議本項支出全數刪除,計減列18萬元。
提案人:李俊俋 邱議瑩 段宜康
本項通過決議21項:
(一)警政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編制內人員考績獎金」經費11億0,653萬元,凍結5,000萬元,俟內政部警政署提出103年度警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資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即可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邱議瑩 李俊俋
(二)警政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臺灣地區犯罪被害調查經費」,凍結50萬元,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警政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臺灣地區犯罪被害調查經費」600萬元。係警政署委託民間民意調查中心辦理「犯罪被害調查─面訪調查」實地訪問,其目的為明瞭臺灣地區犯罪被害經驗,作為強化警察勤務、犯罪預防及提供被害者服務等之參據,惟此調查結果全只做為內部參考之用,並不對外公布,嚴重缺乏外部監督之機制,難以評估獲致依調查結果改善之效,而成為無關緊要、聊備一格的裝飾。爰凍結部分預算。
提案人:李俊俋 邱議瑩 段宜康
2.警政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臺灣地區犯罪被害調查經費」600萬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警政署提出完備犯罪被害調查實施計畫及調查訪問表等資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即可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邱議瑩
(三)警政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備應變措施、社會治安維護及國際警察合作」凍結200萬元,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警政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原列8億3,615萬2,000元,凍結部分預算。(1)依據《國家安全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第2項規定:「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及據以訂定的「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人民出入山地管制區,必須申請許可。(2)以花蓮縣秀林鄉「慕谷慕魚」為例,該地即屬上述須申請入山許可的管制區,惟該地因風景幽美、生態天然而吸引旅遊業者藉「登山健行」名義,以小巴士帶整批觀光客入山進行觀光旅遊、溯溪等娛樂活動,大賺觀光財,卻造成環境生態被破壞、部落生活被嚴重干擾,尤其假日的人潮、車潮及垃圾都引起當地原住民族強烈的不滿與反彈。(3)「慕谷慕魚」係原住民族部落族人用心封溪護魚有成,並配合天然景觀而聲名大噪,現在卻演變成外地人賺錢、部落族人受害的不合理現象。爰要求內政部及警政署等所屬機關應尊重部落意見,並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之規定及立法精神,就入山人數及管理機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或參與,以保護「慕谷慕魚」之自然生態資源及部落生活環境,進而振興部落經濟。(4)為促內政部警政署以「慕谷慕魚」為例,積極依前揭《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檢討現行「作業規定」,爰凍結「警政業務」部分預算,俟相關改善措施或辦理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 盧嘉辰 邱文彥
2.警政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備應變措施社會治安維護及國際警察合作」編列「辦理第14任總統副總統暨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治安維護專案期前整備工作」經費1,665萬5,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警政署提出完備選舉治安維護專案規劃方案及具體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邱議瑩 李俊俋
(四)警政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備應變措施社會治安維護及國際警察合作」編列「出席國際警察首長協會第122屆年會」經費29萬2,000元,凍結10萬元,俟內政部警政署提出警察人員任用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邱議瑩
(五)警政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端正警察風紀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經費,警政署於104年度編列2億5,258萬9,000元。惟依警政署統計,103年上半年度統計,員警違法部分以貪污為最多,且違紀部分以與特定對象不當交往為大宗。且今年發生如ATT毆警事件,案情牽涉警員與不正當對象來往之情事,對警察風紀有重大衝擊。爰此,凍結100萬元。待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周倪安 段宜康
(六)警政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用裝備、車輛等後勤業務」編列1億9,344萬元,除員警射擊訓練用子彈經費外其餘經費計7,076萬9,000元,凍結500萬元,俟警政署就警用裝備之後勤業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邱議瑩 李俊俋 段宜康
(七)警政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編列經費9,654萬9,000元,主要執行警察教育訓練、常年訓練、品德教育、心理諮商輔導及其他警察教育業務事項,以提升員警執法能力,確保執勤安全。惟鑑於3月份太陽花學運,警員持警械以暴力手段毆打手無寸鐵學生及民眾,近期又發生警員以「鎖喉」動作,將嗆聲民眾拖離現場,其行為違反比例原則,並侵犯人權。其實警員處理群眾集會事件,經常出現執法過當、驅離採訪媒體、侵害言論自由等相關重大問題,長期為社會各界所詬病。爰此,嚴重凸顯警察教育訓練成效不彰,加上國家財政困難,應要撙節支出,避免國家資源浪費。爰此,凍結2,000萬元,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周倪安
(八)查318學運期間,警方不當使用武力致包括本院委員在內之民眾受傷,警政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項下「保一機動警力及訓練費用」凍結2,000萬元,俟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內政部警政署業務報告時,一併針對本案懲處情形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周倪安 段宜康
註:委員張慶忠對本項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
(九)警政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凍結1,000萬元,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警政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1億8,924萬9,000元,係辦理預防犯罪宣導、反毒措施之策畫、執行、宣導等事項。查近5年三級毒品之案件數連年增加,顯示政府防治毒品濫用績效不佳,有待檢討。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防治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周倪安
2.警政署及所屬l04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編列(1)「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所需電話費135萬5,000元(2)165反詐騙專線、全般刑案、暑期青少年預防犯罪及辦理提升民眾反詐騙意識宣導活動等宣導經費107萬5,000元(3)「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所需系統維護費80萬4,000元(4)165網路報案及筆錄系統289萬3,000元,合計612萬7,000元。經查近年來詐騙發生事件件數雖然逐漸減少,但破案率卻也大幅下降,但103年1至8月,案件發生數暴增,且破獲率更加下降,顯見在執行詐騙案件之偵查上有疏失,爰凍結部分預算,待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關於今年度詐騙案件大幅提升且詐騙案件大幅破獲率下降之原因且提出改進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周倪安
3.警政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中編列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1,012萬元,然經查雙方於犯罪情資交換以及人犯遣返執行成效極為不平均,中國公安對於我國所交辦案件達成度不佳,計畫執行效果不彰,爰凍結部分預算。待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如何提升我國交辦案件之達成率及提升該計畫效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周倪安
4.警政署及所屬辦理「警政發展方案(第2期)─通訊監察系統建置計畫」,分別於104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偵防綜合業務」與「充實刑事警察設備」,編列第1年所需業務費與設備及投資經費,合計5,730萬元,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核定是項計畫後,警政署就計畫內容、經費編列與後續業務辦理所需經費籌措等情形及對民眾人權的侵害,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邱議瑩 李俊俋 段宜康
5.警政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偵防綜合業務」其中「通訊網路專線等所需經費」編列165萬3,000元及「通訊監察系統所需專線傳輸費用」2,530萬4,000元。查警政署執行通訊監察業務,過去5年平均破案率僅3成,遠低於一般刑案破案率。該項預算執行成效不彰,爰前開二項凍結部分預算。待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提升監聽破案率之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周倪安
6.警政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充實刑事警察設備」編列「警政發展方案(第2期)─精進鑑識及防爆設備計畫」第1年所需經費3,647萬元,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核定是項計畫後,警政署就是項計畫內容及相關設備建置之優先順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邱議瑩 李俊俋 段宜康
7.警政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充實刑事警察設備」編列「警政指紋電腦子系統設備更新案計畫(104年至105年),總經費1億2,535萬元」第1年經費2,270萬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警政署提出指紋電腦系統與指紋比對子系統兩系統日後具體維保規劃及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邱議瑩
(十)警政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其他設備」項下「充實警政設備」中「警政雲端運算發展計畫─擴增M-Police功能運用」設備及投資1億8,645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警政署就是項計畫內容、經費編列與財源籌措情形及其對民眾人權的侵害,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邱議瑩 李俊俋 段宜康
(十一)警政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人事費─加班值班費」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11億4,062萬4,000元,另編有人員加班值班費用(含不休假加班費)14億7,140萬1,000元,均係發給員警弟兄超勤加班費,惟以金錢交換警察應休息時間的做法,也等於在消費其生命與健康;警察因超勤工作、應休不能休、積假嚴重,致猝死之案例頻傳,令人不捨。警政署不能只想提供相當報酬來補償超時工作、編預算發錢解決問題,而應正視面對問題、解決問題,給予員警正常作息之可能。爰要求警政署應於6個月內提出人力改善、還警健康計畫,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
提案人:李俊俋 邱議瑩 段宜康
(十二)警政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中,歲出計畫以辦理治安滿意度調查編列相關經費720萬元。此警政署為瞭解民眾對於社會治安好壞的感受情形,作為維護社會治安的參考,委託民意調查顧問公司按季辦理「民眾對治安滿意度調查」。惟此調查結果全只做為內部參考之用,並不對外公布,嚴重缺乏外部監督之機制,難以獲致依調查結果改善之目的;又恐流於閉門造車,或家醜不外揚之習,而成為無關緊要、聊備一格的裝飾。爰要求警政署應適度公布年度調查結果,供外界檢驗與監督,並驗證民調公司調查的信度與效度,以做為改進之道。
提案人:李俊俋 邱議瑩 段宜康
(十三)警政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中,歲出計畫以辦理犯罪被害調查編列相關經費600萬元。此係警政署委託民間民意調查中心辦理「犯罪被害調查─面訪調查」實地訪問,其目的為明瞭臺灣地區犯罪被害經驗,作為強化警察勤務、犯罪預防及提供被害者服務等之參據,惟此調查結果全只做為內部參考之用,並不對外公布,嚴重缺乏外部監督之機制,難以評估獲致依調查結果改善之效,而成為無關緊要、聊備一格的裝飾。爰要求警政署應適度公布年度調查結果,供外界檢驗與監督,以做為改進之道。
提案人:李俊俋 邱議瑩 段宜康
(十四)近來民眾檢舉有關桃園大溪鎮中庄調整池等區域,經常被不肖業者或人士違法偷倒土堆及廢棄物等雜物,中庄調整池功能乃當颱風豪雨造成上游石門水庫原水濁度高時,造成上游停止供水,此時可改由該調整池,供應8天備援飲用水給下游桃園縣及板新地區約300萬用戶使用。對此,發生該區域被違法偷倒不明土石,造成水源環境被破壞,危害到民眾飲用水安全之虞,且經水利署北部水利局追蹤,發現該區仍持續出現違法填土行為,爰此,警政署應請保七總隊派員積極偵辦,查緝不肖業者或人士,並嚴加派員巡查、站崗及攝影監視,杜絕不法情事。
提案人:段宜康 邱議瑩 李俊俋
(十五)為了保障民眾《憲法》保障之集會遊行權,不受政府以不當手段打壓及限縮。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決議內政部警政署不得購置及配備「胡椒噴霧器」及「辣椒水」的相關設備,作為警備用途。
提案人:邱議瑩 段宜康 李俊俋
(十六)原住民從事軍警工作的人數相當多,更不乏有優秀原住民青年將警察工作列為人生志向,但查原住民警察人數從95年的3,236人,到103年2,684人,減少了17%,相較全國警察總人數從95年的6萬4,319人,到103年的6萬5,154人,增加了13%,顯示原住民警察人數近年來不僅未增加,反而呈現減少的趨勢。爰請警政署就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招生時,除應比照「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核定招生名額應有百分之二係提供給原住民之外,亦應比照第3條第3項第2款「原住民聚集地區、重點學校及特殊科系,得衡酌學校資源狀況、區域特性及入學管道,依原住民學齡人口分布情形及就讀現況專案調高比率。」之規定,研議調高原住民學生之招生比率,以鼓勵有志投入警界的原住民青年有入學機會。
提案人:鄭天財 盧嘉辰 邱文彥
(十七)警政署目前撫卹制度無法全面涵蓋警察殉職、重殘、過勞狀況,保險業者因警察工作性質屬於勤務高風險的類型,而對警察個人投保採取高保費甚至拒保,爰要求警政署於1個月內,以全國警察的龐大投保人數作為誘因,研擬保險方案,以補足現行撫卹、保險對於警察保障之不足。
提案人:陳其邁 姚文智 段宜康
(十八)有鑑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兩公約施行已久,且兩公約施行法中第8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然警政署依舊無視兩公約施行法,漠視警察同仁成立工會之權利,且兩公約為馬總統多年所關心之人權法案,又兩公約施行對我國人權形象至關重要,爰此要求警政署應於1個月內依照兩公約所示,提出成立警察工會之可行性報告。
提案人:陳其邁 姚文智 段宜康
(十九)我國警力不足問題存在已久,截至103年6月底,編制員額8萬6,123人,預算員額7萬3,908人,而現有員額僅6萬5,996人,導致基層員警超勤情形嚴重,而今年以來,歷經318反服貿運動及眾多陳抗事件,導致超勤情形惡化,在人力不足下,往往無法給予補休。根據統計,103年1至6月外勤警員給予各種補償後,超勤補償未完畢者達1萬6,898人,比例達35.42%,嚴重者如保一總隊欠假人數比例達93%、保六總隊達87%,甚至欠假100小時以上人數佔該單位總人數一半以上。根據規定,員警所欠休假應於6個月內休畢,在警力不足情況下,加以陳抗事件頻傳、年底適逢選舉,補休之機率甚微,最後僅能以每52小時折算1支嘉獎,嚴重損害基層員警權益,且影響員警身心健康、家庭生活,甚至進而影響值勤紀律。警政署及所屬機關應精進勤務調配效率,且與人事行政總處協調專案放寬補休期限至1年,以維護基層員警權益。
提案人:鄭天財 張慶忠 盧嘉辰 吳育昇
陳怡潔
(二十)為警政署及所屬、所轄各警察單位,每年編列各項各目之獎勵金,用以獎勵工作績效優良之員警,惟多數缺乏法源依據,有違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的依法行政原則;甚至有謂警政署係利用各項獎勵金、超勤津貼、加班值班費,以彌補員警超時工作、積假難休之弊,然此徒然是用金錢換健康的作法,是殺雞取卵之計,殊不可取。爰要求1.警政署應加速各項獎勵金之法制化。2.警政署應加速合理人力之補充,避免讓員警過度超時超勤工作,保障警員權益。
提案人: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二十一)警察廣播電臺為政府依法令設置之公營電臺,應秉持行政中立原則,避免介入政黨及選舉,為避免現任公職人員利用行政資源不當介入選舉,並確保警廣之中立與公共性,特要求警察廣播電臺未來不得邀請擬參選人參加節目、不得播出有擬參選人參與演出且由政府出資或製作之廣告。另警察廣播電臺是為協助警察維護社會治安而成立之電臺,不應以插播節目之名義接受廣告託播,播出之政令宣導應限於維護社會治安、改善交通秩序、協助緊急救難、災害防救等相關廣告,不得播送其他政治性宣導廣告。如播送機關團體託播廣告,應公告並訂定收費標準,並將託播機關、廣告內容、播出時間、費用等按季公開於網站並送立法院備查。
提案人:姚文智 李俊俋 周倪安 段宜康
邱議瑩
第4項 中央警察大學原列15億2,395萬1,000元,減列第2目「高級警察教育」項下「教學訓輔基本工作維持」中「大陸地區旅費」29萬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億2,365萬6,000元。
本項尚有修正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提案刪減中央警察大學「特別費」預算,共計18萬元。1.特別費係我國各級行政機關首長、副首長因公務需要經核定許可之業務及公關費用,其主要用於以下事項:(1)贈送婚喪喜慶之禮金、奠儀、禮品、花籃(圈)、喜幛、輓聯、中堂及匾額等支出。(2)對警政署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獎(犒)賞、慰勞(問)及餐敘等支出。(3)對外部機關(即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民間團體與有關人士等之招待、饋(捐)贈及慰問等支出。2.代表國家公權力維護社會治安乃警察人員之職責所在,執法人員不問何時皆應保持絕對之超然中立,而特別費使用多為公關性質且監督不易,中央警察大學係培植我警政各級幹部之重要機關,自不應保有特別費制度。且政府財政拮据之際應撙節開支,特別費刪減後並不影響政務推動,爰提案將中央警察大學「特別費」全數刪減,共計18萬元。
提案人:周倪安 邱議瑩 段宜康 李俊俋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近年因政府施政不當,至各地出現大小集會遊行抗爭不斷,惟多見警察人員以逾越比例原則之手段鎮壓群眾運動,甚至有警察人員蓄意毆打國會議員之情事發生,顯見我國警察教育過程中,僅著重於各項技能之訓練,對法治及人權教育卻至為缺乏。中央警察大學作為培植警政各級幹部之重要機關,允宜深刻檢討課程規劃與內容,並將世界人權宣言及兩公約列入必修課程,深化我警務人員之法治素養及人權觀念,爰此,將中央警察大學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高級警察教育─教務行政及警察博物館工作維持」之「業務費」凍結368萬6,000元,俟中央警察大學提出課程檢討,並將世界人權宣言及兩公約列入必修課程內容,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邱議瑩 段宜康 李俊俋
第5項 消防署及所屬原列15億4,965萬2,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8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9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億4,065萬2,000元。
本項尚有修正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消防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首長特別費」15萬8,000元。惟財政赤字嚴重,債台高築;經濟狀況不佳,各年度刪減後,各機關政務推動如常,不受影響,為撙節開支,共體時艱,故予刪減消防署及所屬104年度「特別費」二分之一,計7萬9,000元。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周倪安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消防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凍結5,000萬元。俟消防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消防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7億7,546萬5,000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消防署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段宜康 李俊俋
2.依照「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之規定,消防員加班費上限為100小時,原為避免超時工作而作限制,然現實上消防員卻要不斷超時工作,每月常超勤超過100小時,甚至到達200小時,卻反而因此做白工。爰此,將消防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中「加強災害管理工作」之「業務費」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及消防署提出我國消防員合理工時之檢討與具體提升時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邱議瑩 李俊俋 段宜康
3.我國消防人力短缺嚴重,現有員額為1萬3,260人,若以每位消防員服務人口之水準來看,我國每位消防人員平均要為1,764位國人服務,遠超過於日本、香港、新加坡約700到900人之標準。內政部預計於2016年前陸續投入2,925人,但也僅能使服務人口從1,764人下降至1,445人水準,即便補足至編制員額1萬7,992人,每位消防人員平均還是要為1,300位國人服務。爰此,將消防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中「加強災害管理工作」之「獎補助費」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及消防署參照國際標準,重新檢討消防編制人員之合理性,並以合理標準提出人力增補之具體時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邱議瑩 李俊俋 段宜康
4.消防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委辦費」經費5,352萬9,000元,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消防署提出委辦單位人員組成及執行業務精進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邱議瑩 李俊俋
5.近來重大公安事件頻繁,相關防災之檢驗皆應詳加落實。使用「逾期瓦斯鋼瓶」將有瓦斯洩漏的危險性,與不定時炸彈無異,一般民眾並無法判斷假鋼瓶合格標示證,需依賴政府加以檢驗。隨著氣候即將轉冷,瓦斯燃料之使用將更為頻繁,然並未見消防署有針對全台檢驗逾期瓦斯鋼瓶之作為。爰此,將消防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中「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之「獎補助費」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及消防署於全台針對瓦斯鋼瓶進行全面性檢查,並規劃未來逐年檢查之目標及頻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邱議瑩 李俊俋 段宜康
6.消防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7億7,546萬5,000元,其中「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液化石油氣容器(含容器閥)汰換補助計畫」1,000萬元,本計畫總經費2,000萬元,計畫期程自103至104年度,主要係針對瓶齡30年以上之300萬支老舊容器分年補助業者汰換更新,以維護公共安全。經查,目前對於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安全管理機制,若未經認可而使用,僅處罰使用容器的液化石油氣業者,而未處罰容器源頭之製造商與進口商,顯有疏漏。消防署為權責主管機關,卻未有積極作為致力維護公共安全。爰本項經費1,000萬元,凍結部分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陳其邁 段宜康
7.1993至2003年因公死亡或殉職消防人員31名,2004年至2014年因公死亡或殉職消防人員28名,消防人員殉職情況,並未隨著火災事故發生率的降低而減少,造成此現象有諸多因素,救災分工不清為其中因素之一。承攬過多其他部門業務,例如協助民眾捕蜂、抓貓狗等,造成業務的繁忙,排擠救災訓練,使消防訓練效果大打折扣,進而影響人民的生命財產之安全。爰此,將消防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中「加強救災救護工作」之「教育訓練費」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及消防署提出消防員與其他單位業務合理分工及提升訓練效果之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邱議瑩 李俊俋 段宜康
8.我國消防設備遠落後於國際水準,以消防衣為例,採用的材質耐熱僅可耐熱600度,相對於香港消防衣材質有1,030度耐熱度,造成許多消防員必須要自費購買防護器材。爰此,將消防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中「加強救災救護工作」之「雜項設備費」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及消防署提出我國消防設備水準之檢討與具體提升時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邱議瑩 李俊俋 段宜康
9.消防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7億7,546萬5,000元,其中「加強防救災資通訊工作」編列「『愛台12建設』防救災雲端計畫」費用5,000萬元。本計畫總經費4億元,計畫期程自101至105年度,主要係運用雲端運算技術,整合既有之防救災與消防資訊系統,建立資訊共享服務,提升災害防救效能。經查,消防署已建置「災情報報」APP,供民眾上網輸入災情,然目前所提供防災資訊仍僅停留在莫拉克颱風期間,成效有限。爰本項經費5,000萬元,凍結部分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段宜康 陳其邁
10.消防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下「防救災雲端計畫」共編列5,000萬元,經查該計畫於101、102年民眾訊息滿意及防災社群經營二項績效指標的表現皆遠低於預定值,爰凍結部分預算,待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該2項指標之改善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周倪安
11.日前苗栗竹南消防局操練翻船,造成1名消防員及1名教練死亡,訓練當時風力高達7至8級,最強陣風甚至有10級,但因未有明文規定幾級風浪不能出海受訓,是否出海受訓全權交由水上救生協會總教練來指揮決定,主辦的消防局訓練科長也並未在場,相關的海上訓練標準流程,尚付之闕如。爰此,將消防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中「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之「教育訓練費」,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及消防署參考國際經驗及相關指標訂定海上救生訓練的標準作業流程及其他必要配套措施之檢討,並釐清苗栗竹南事件消防局之責任歸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邱議瑩 李俊俋 段宜康
12.消防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編列「赴美國參加2015年第16屆世界警察消防運動會(帶隊官)」經費14萬4,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消防署提出消防人員任用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邱議瑩 李俊俋
13.消防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編列「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104年至109年),總經費9億1,412萬9,000元」,第1年經費2,444萬9,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消防署提出完備訓練規劃及設備建置措施等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邱議瑩 李俊俋
14.消防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7億7,546萬5,000元,其中「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之「辦理消防署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原列2,444萬9,000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該計畫經行政院核定,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段宜康 李俊俋
(二)查消防署提供103年1月至8月有關辦理各類災害預防、防災、逃生文宣及媒體宣導資料,其中發現103年2月設計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宣導海報,圖像設計並非以台灣保育動物作為宣導之元素,故建請日後消防署辦理各類防災、逃生等宣導文宣,經研議評估後,應妥適將台灣保育動物圖像納入文宣設計元素之中。爰此,方能提升防災海報宣導之效益,亦助於國人認知台灣之保育動物。
提案人:段宜康 邱議瑩 李俊俋
(三)鑑於高雄氣爆發生當時,肇因消防設備不足造成多名消防人員受傷,經過長期專業訓練且裝備較為完善之消防人員尚且受到救災危害,而輔助消防人員救災的消防替代役卻更是全身毫無任何消防裝備,如此漠視救災安全之現況,實乃罔顧我國消防弟兄之生命。要求消防署立刻針對消防人員設備不足之部分立刻改善,莫讓第一線的救災人員曝露在危險之中。
提案人:張慶忠 邱文彥 吳育昇 盧嘉辰
黃昭順
(四)有鑑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兩公約施行已久,且兩公約施行法中第8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然消防署依舊無視兩公約施行法,漠視消防人員成立工會之權利,且兩公約為馬總統多年所關心之人權法案,又兩公約施行對我國人權形象至關重要,爰此要求消防署應於1個月內依照兩公約所示,提出成立消防員工會之可行性報告。
提案人:陳其邁 姚文智 段宜康
(五)經查2014年10月30日,基隆發生消防小隊長於救災時氧氣瓶急速耗盡一事,所幸最終無人傷亡、火勢也在半小時後撲滅,然此事凸顯消防裝備不全,實令人膽戰心驚、冷汗直流,消防弟兄之性命安危遭棄不顧,爰此要求消防署應於2個月之內,全面清查全台各地之消防裝備,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
提案人:陳其邁 姚文智 段宜康
第6項 役政署原列58億2,266萬7,000元,減列第2目「役政業務」25萬5,000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8億2,241萬2,000元。
本項尚有修正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查役政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法無據,且與業務推廣無關,此時正值國家財政赤字節節攀升,政府因人事、退撫費用負擔沉重,預算僵化以致難有餘裕,應當省則省,撙節支出,共體時艱,故提案將「文康活動費」減列二分之一。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周倪安
(二)役政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共編列「首長特別費」15萬8,000元。惟財政赤字嚴重,債台高築,經濟低迷,且由於特別費並非業務費用,各年度刪減後,各機關政務推動如常,不受影響,為撙節開支,共體時艱,故予刪減104年度役政署「首長特別費」二分之一,計7萬9,000元。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周倪安
(三)役政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之「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編列61萬8,000元。原對退休退職人員之慰問,乃單位常情,惟行政院江院長,於日前宣示退休公務員年終慰問金之門檻,提高到2萬5,000元,已增加不少慰問對象,原本項預算實無重複編列之必要。爰提案全數刪除,計減列61萬8,000元。
提案人:李俊俋 邱議瑩 段宜康
(四)役政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8,549萬8,000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之「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原列61萬8,000元。因中央政府財政困窘,慰問金亦缺乏法源依據,於理不合,且國庫困窘,政府舉債度日,執意發放,無疑由政府帶頭製造社會對立,再度加深軍公教人員與勞工間的相對剝奪感。爰此,為撙節政府開支,提案將61萬8,000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姚文智 周倪安 段宜康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役政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編列「替代役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之督導─人事費50萬元及業務費350萬元」經費400萬元,凍結150萬元,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103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業務督訪訪視結果及建議改進完整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邱議瑩 周倪安
(二)目前全球正面臨伊波拉病毒之威脅,政府除要立即提高國內防疫工作外,應要密切掌握目前返國或身處國外之國人的健康狀況,然役政署與外交部等政府相關單位,每年皆有多位替代役男赴友邦各國,進行技術、醫療及專案計畫等駐外指導服務,經查目前最近梯次,乃於103年10月底共計86位外交替代役男將陸續啟程分赴非洲、亞太、中南美洲、加勒比海地區18個友邦國家服務,針對伊波拉病毒疫情恐有擴大蔓延全球之虞,建請役政署、外交部或相關單位研議評估替代役男赴任他國之安全性,並於赴任前教導役男認知其病毒傳染途徑、感染防護措施等衛教宣導,及建立役男每日健康通報機制及緊急應變措施。
提案人:段宜康 邱議瑩 李俊俋
第7項 入出國及移民署原列40億7,064萬7,000元,減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1,353萬元(含「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600萬元、「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53萬元、「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處理」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0億5,711萬7,000元。
本項尚有修正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度單位預算「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編列「辦理環境布置、印刷、檔案管理、文康活動、健康檢查」等相關經費共710萬5,000元,查「文康活動」相關費用之編列於法無據,且與業務推廣無關,且查此部分預算編列將多項業務一併編列高額預算,欠缺各項預算細目,實有浮編預算、規避審查之嫌。此時正值政府財政赤字節節攀升,各部門應撙節支出、同舟共濟之際,故提案將此項經費「文康活動費」部分減列二分之一,並將「辦理環境布置、印刷、檔案管理、文康活動、健康檢查」等相關經費共710萬5,000元凍結三分之二,計473萬6,000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此部分預算細目經同意後,始可動支。另自105年度起應詳實敘明預算用途。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
(二)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度單位預算「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共編列「特別費」15萬8,000元。查入出國及移民署身為主管機關卻對於中國高官來台行程掌握不足,大開國家大門、造成國安疑慮,實有失職之處。惟政府持家無方,財政赤字嚴重,債台高築;拚經濟無能,進出口衰退、GDP探底,實質薪資倒退,人民苦不堪言。鑑於政府財政困窘,舉債瀕臨上限且台灣整體經濟情勢不佳,且由於入出國及移民署諸多失職且特別費並非業務費用,為撙節開支,共體時艱,故予刪減104年度入出國及移民署預算「首長之特別費」二分之一,計7萬9,000元。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度單位預算,凍結8億元(含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外來人口收容管理及遣返業務」之「委辦費」60萬元)。請入出國及移民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入出國及移民署為「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之主管單位,然查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諸多中國官職、黨職人員來台之行程掌握不足,提供予立法院之行程表中,包括:中國海協會常務副會長鄭立中2013年8月來台行程遺漏鄭立中前往101頂新總部拜會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保基之行程、鄭立中今(2014)年9月來台行程亦有所遺漏、國台辦副主任龔清概今(2014)年8月來台之行程遺漏台北賓館遞APEC邀請函以及和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保基吃兄弟飯店早餐談農產品對銷之行程等。查中國官職、黨職人員來台涉及機敏性業務、對於我國國家安全亦構成一定風險,實不應輕忽辦理。入出國及移民署身為中國人士來台出入境主管機關,卻對其行程掌握不足、亦未對無如實提報行程之申請單位做出裁罰,實有失職之處。且對高官尚且如此輕忽,對一般中國低階官員或學者,可能發生更多疏漏,實為我國國安一大隱憂。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專案報告,並對相關申請單位做出裁罰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
2.查入出國及移民署近3年持續將諸多業務委外辦理,包括中國旅客來台觀光申請資料登錄及發證工作、中國旅客來台審件工作、外來人士來台資料建檔工作及陸客自由行各項行政業務工作等核心業務、專業工作等。然查入出國及移民署身為我國之外來人士入出境主管機關,卻屢將諸多核心業務委外辦理,對我國國家安全、國境管理皆造成疑慮,實有業務配置欠妥之虞。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業務配置及委外人力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
3.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編列31億4,698萬8,000元,較103年度預算增加8,276萬1,000元,增幅為2.8%,且查入出國及移民署預算員額較103年度增加26人,不符104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撙節用人精神及業務實際需要,合理配置人力」之預算編列原則。又入出國及移民署已陸續推動線上申辦案件、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建置多項資訊系統及簡化入出國登記表,查驗時間縮短,當可節省相當人力。爰此,為期避免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並審酌入出國及移民署自述之資訊系統及流程簡化之績效,故上開「人員維持費」凍結部分預算,俟入出國及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建置資訊系統對人事之影響」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
4.有鑑於中國官員來台進行經貿、文化交流頻繁,如海協會正副會長陳德銘、鄭立中,近來幾乎每月來台訪問,美其言為了解台灣民情,實為統戰、收買地方派系。爰此,將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中「人員維持」,凍結部分預算,俟入出國及移民署就所有中國官員,包括海協會、各省首長等,自2012年後,來台申請資格、具體法規依據、入出境停留時間、帶隊首長及隨行官員姓名(含任職機關與官銜)、會面人員、行程及活動概述,按每月整理並公布於入出國及移民署網頁明顯之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李俊俋 段宜康
5.入出國及移民署於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編列4億6,909萬3,000元,查該分支計畫連年增列預算,且查入出國及移民署以節省人力、節能減碳為由連續多年斥資建置資訊系統,如99年度至101年度辦理「入出國及移民資訊系統整合更新再造計畫」、100年度至104年度辦理「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建置計畫」、104年度至106年度擬辦理「移民資訊雲端服務發展計畫」,可知入出國及移民署近年於各該項資訊系統完成建置及後續績效評估前,旋即辦理另項資訊系統,且金額皆達億元以上;又查入出國及移民署近年預算員額並未因此減少,102─104年度每年更編列100餘名委外人力,故建置資訊系統所預期之節省人力目標恐未達到預期效果,且多項計畫有重複之嫌,實有浮編預算之虞。惟政府財政拮据,且行政院江院長多次指示各部會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妥善配置預算編列,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資訊系統建置規劃及績效評估」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
6.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編列4億6,909萬3,000元,稱為擴大開放大陸觀光客來臺計畫之資訊軟體建置、維護、管理與訓練等,惟中國客來臺衍生諸多問題,例如逾期停留及脫逃治安風險、低價競爭不利觀光長期發展,也加重相關單位人力負荷,且單就電腦及其週邊設備維護費即高達1億0,709萬2,000元,在國家財政拮据之際,本項目編列金額過高,秉成本效益原則,將「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凍結部分預算,俟入出國及移民署就「電腦及其週邊設備維護費」及「擴大開放大陸觀光客來臺計畫之資訊軟體建置、維護、管理與訓練」之具體用途,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李俊俋 段宜康
7.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編列「資訊服務費」1億3,062萬2,000元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億4,842萬元,合計2億7,904萬2,000元,較103年度增列1億2,119萬4,000元,增加比率為76.78%。然查「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及「資訊服務費」預算之資訊揭露過於簡略,未詳列購置設備之類型、數量、單價及總價,且「資訊服務費」部分項目未與其他經費區隔列舉,亦未詳列資訊系統維護或建置經費之編列情形,恐有浮編或規避審查之嫌。爰此,凍結「資訊服務費」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部分預算,俟入出國及移民署補送此二項經費之詳細預算支用說明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另自105年度起應詳實敘明預算用途。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
8.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編列「陸客來臺線上申請審件中心裝修工程及電腦、網路相關設備」等經費計517萬元。查入出國及移民署擬於104年度規劃北區事務處設置審件中心,負責處理中國人民來台觀光各項線上申請初、複審作業。然查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中國旅客以各種名義來台觀光之申請審件標準寬鬆,101年至今前述各項觀光名義審件通過比率皆高於95%,且不乏中國旅客反覆以同樣名義申請來台卻從事非法打工之實例,實難看出入出國及移民署針對中國旅客來台有嚴格把關審查作業。爰此,凍結是項「陸客來臺線上申請審件中心裝修工程及電腦、網路相關設備」部分預算,俟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中國旅客來台審件標準檢討」專案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
9.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之「推動新住民資訊素養教育計畫」編列3,960萬元,惟入出國及移民署、教育部及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等均列有外籍配偶教育輔導、生活資訊等經費,顯有資源重複配置問題。爰將「推動新住民資訊素養教育計畫」凍結部分預算,俟入出國及移民署就資源重複配置問題與執行效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李俊俋 段宜康
10.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8億9,819萬9,000元,其中「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之「移民資訊雲端服務發展計畫」原列8,227萬元,凍結部分預算。(1)入出國及移民署自104年度起研擬辦理「移民資訊雲端服務發展計畫」,然該計畫內容涉及中國大陸、外籍人士,與我國國民之入出境或生物特徵資料,允屬國安重要資訊,惟本計畫預計運用人力101人中,高達77名人員為委外人力,系統建置及嗣後管理維護之安全風險相對增加,允應審慎考量。(2)且「移民資訊雲端服務發展計畫」為3年期之中程計畫,總經費達3億8,900萬元,計畫書內容評估卻未盡覈實,容有欠當;該計畫金額重大,卻未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揭露繼續經費資訊,與預算法未合。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該署之重大計畫未能審慎以對,凍結該計畫部分預算,俟入出國及移民署依照預算法第39條修正「移民資訊雲端服務發展計畫」所應揭露資訊,同時將該計畫涉及之資安問題提出具體解決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邱議瑩 李俊俋
11.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編列348萬2,000元,執行入出國政策之擬定、大陸地區人民入台許可之審理、發證及訪視等工作。查入出國及移民署針對中國來台旅客有入境前審查、入境後訪視等安全管控工作。然查102年度至今,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中國來台之商務及專業交流人士之訪視件數占核准件數僅不到1%,訪視比例實屬過低,且查訪視案件中發現違規比例頗高,顯示入出國及移民署訪視件數比例過低實有未當,實難強化預防違規等行為,有增加國家治安風險之虞。爰此,凍結本分支計畫部分經費,俟入出國及移民署針對商務及專業交流中國人士訪視比例過低提出檢討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並要求未來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訪視工作應確實按照「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訪視計畫」辦理,並應於每季主動提交訪視工作執行情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
12.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商務活動之違規率增加,應妥謀改善方案並加強查察,入出國及移民署於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8億9,819萬9,000元,其中「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原列348萬2,000元,凍結部分預算。(1)查目前在臺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數截至103年7月底已高達6萬6,988人,其中行蹤不明外勞人數為4萬5,579人,佔外來人士逾期總人數68.04%,而以入出國及移民署查獲行蹤不明外勞人數觀之,包含主動投案在內之查獲比率僅有10.71%,且外來人士在台逾期停(居)留超過5年以上人數高達1萬4,695人,顯然入出國及移民署查緝效率亟待提升,目前未能有效降低逾期停(居)留人數。(2)逾期外來人數眾多,長期觀之,恐影響國內治安,同時大多數為逃逸外勞,入出國及移民署允應妥善思考如何提高逃逸外勞查獲率,以保障及維護國民安全。(3)據入出國及移民署統計自100年起至103年8月底,中國大陸地區以觀光目的來臺逾期停留人士已有175人,共查獲102人。個人旅遊(自由行)部分自101年開放,逾期停留與脫逃比率卻已逐年攀升,截至103年8月底,第一類觀光(團體旅遊)人士約有158萬人次,個人旅遊(自由行)則約83萬人次;逾期停留與脫逃人數分別為18人及26人。(4)目前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大陸地區觀光客(簡稱陸客)以個人旅遊(自由行)方式僅以要求住宿之陸客出示「入出境許可證」,如屬自由行者,應填寫報表每日送至警察單位,顯示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以個人旅遊(自由行)方式來臺旅遊之陸客的通報事項、管理及掌握度低。且媒體屢傳陸客假藉自由行名義來臺,從事違法情事,實為治安潛在風險,危害國安情治之虞,有欠妥適。(5)入出國及移民署允應積極對上述缺失規劃相關對策,研議改善逃逸外勞查獲率,強化自由行來臺觀光陸客之管理,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段宜康 李俊俋
13.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中「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停留管理協調聯繫、兩岸交流衍生事務具體個案及聯審會作業、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法令研修、陸客自由行申請審核通報聯繫緊急處置及委外人力」等經費計280萬7,000元。然查入出國及移民署稱每周例行之聯合審查會(聯審會)並無經費需求、未編列預算,故此部分編列聯審會之經費有浮編預算、規避審查之嫌。爰此,將上述編列經費部分凍結,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
14.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8億9,819萬9,000元,其中「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處理」,原列7,451萬5,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改善之報告,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同意後,予以解凍。根據102年度審計部提供之中央政府總決算報告,依照入出國及移民署編報之民國100、101及102年8月底止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來臺團聚面談統計」資料,分析各專勤隊及各國境事務隊辦理面談不予通過之比率,核有各期間各專勤隊最高與最低不予通過比率差距頗巨,且近3年不予通過比率較高與較低者,有集中部分面談單位等情事。然而要求提供該項統計數據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卻以無此資料回覆。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改善面談不予通過比率差距過大之報告,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邱議瑩 李俊俋
15.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商務活動之違規率增加,應妥謀改善方案並加強查察,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8億9,819萬9,000元,其中「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處理」原列7,451萬5,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段宜康 李俊俋
16.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處理」編列業務費1,181萬1,000元,依《入出國移民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外來人口如已逾停留、居留期間而未申請延期者,得逕行強制出境,然截至103年7月底,逾期停(居)留總人數為6萬6,988人,另行蹤不明外勞人數為4萬5,579人,占外來人士逾期總人數68.04%,顯見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此相關政策成效不彰。綜上所述,逾期外來人口人數眾多恐影響國內治安,爰將是項分支計畫業務費1,181萬1,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
17.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處理」編列「業務費」1,181萬1,000元,辦理外來人口訪查、外國人士、大陸人民及觀光客來台違反入出國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處理等工作。近年不乏在台逾期停留中國人士賣淫、犯罪等社會案件,且中國旅客來台不乏另有意圖、非法打工、偷取我國商業技術、威脅國安之情事,造成我國治安漏洞。且查2008年至今,中國人民以觀光、醫美健檢名義來台者,逾期停留、行蹤不明尚未查獲者眾多,著實形成國內治安隱憂。入出國及移民署身為主管機關查緝工作成效不彰,實待檢討。爰此,將是項業務費1,181萬1,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目前針對行蹤不明中國人士查緝工作績效檢討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
18.有鑑於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並非國際所承認之成員,且人事費用較一般公益團體高,捐款收取行政費用之比例屢生爭議。爰此,將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中「外來人口收容管理及遣返業務」之委辦費,凍結部分預算,俟入出國及移民署向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請求中國偷渡犯前運及聯繫見證委辦內容,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李俊俋 段宜康
19.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中「外來人口收容管理及遣返業務」之「大陸偷渡犯前運及聯繫見證」委辦費72萬6,000元(國防部及所屬12萬6,000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60萬元)。惟紅十字會辦理政府委託業務太過龐雜,收取捐款超額手續費用早已被喻為暴利,已失去民間信任,又其受委託業務繁多,唯恐出錯,宜減少對其委託與依賴,宜另尋其他公正專業團體受任。爰凍結對紅十字會之委辦費部分預算。
提案人:李俊俋 邱議瑩 段宜康
20.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商務活動之違規率增加,應妥謀改善方案並加強查察,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8億9,819萬9,000元,其中「執行移民服務及入出國管理」原列2,874萬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段宜康 李俊俋
21.有鑑於中國客來臺衍生諸多問題,例如逾期停留及脫逃治安風險、低價競爭不利觀光長期發展,也加重相關單位人力負荷。爰此,將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中「執行移民服務及入出國管理」之業務費凍結部分預算,俟入出國及移民署就「執行陸客自由行政策之人力及物品相關經費」之具體用途,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李俊俋 段宜康
22.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8億9,819萬9,000元,其中「外來人口收容管理及遣返業務」之「一般事務費」編列「執行收容處所協勤替代役所需訓練管理、住宿及收容所戒護人力不足進用保全人員作為協勤人力等相關經費」1,341萬1,000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入出國及移民署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改善方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周倪安 陳其邁
(二)鑑於台灣人才西進中國之狀況愈益增加,造成我國在中、高層管理階層的逐漸流失,然而我國卻未能掌握人流之資訊,未有相關統計數字。目前有關台商在中國之人數統計,僅由海峽交流基金會透過中國各省之台辦及台商協會提供之非正式數字,約為90萬人,然而對於台商及眷屬的人數以及居留期間等皆無統計,對於我國在人才供需之政策缺乏計算之基礎。立法院法制局曾於2012年提出「由兩岸人力推動趨勢論台灣吸引海外人才之政策方向」,結論建議由入出境資料是目前國內最適合用來推估國人赴中國工作人數之資料。爰此,要求入出國及移民署應與內政部研擬建立相關推估統計機制。
提案人:段宜康 邱議瑩 李俊俋
(三)入出國及移民署之移民行政人員屬廣義司法警察人員,可以准駁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在國家發生特殊狀況時,為維護公共秩序或重大利益,得對外國人依相關法令限制其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行遵守之事項;對外國人違反相關規定者,得強制驅逐出國,或收容管理;而其方法上且有進行情報蒐集、跨國(境)犯罪防治、人口販運防制、通訊監察(含網路通訊監察)、盤查搜身加銬(含戒具使用)等具有「高度行使公權力」的行為。然其移民行政人員之組成,依本預算書顯示其預算員額,約聘僱預算員額計562人,占入出國及移民署預算總員額數約19.8%。也就是約有五分之一的移民官是契約聘僱人力,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契約聘僱人力具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以及特定性等性質,而且不能行使公權力。」因此,入出國及移民署將近2成的約聘僱臨時人力,勢將造成國土安全疑慮,形成治安破口,亦有對人權產生一定程度危害之虞,爰要求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審慎檢討人力需求,避免對國家安全與國家形象造成不利影響。
提案人:李俊俋 邱議瑩 段宜康
(四)入出國及移民署長期以來以公帑先行墊付,提供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等協助所需費用及送返原籍國(地)費用,惟依法此等費用均應由加害人負擔;據監察院統計,入出國及移民署97年至102年安置人口販運被害人實支經費合計新台幣6,165萬7,631元,惟至今年7月止,僅有1件在追償中。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加害人應負擔之費用,未積極追繳,實有怠失,因此遭監察院糾正在案。爰要求,入出國及移民署應針對涉嫌人口販運之加害人該負擔之先行墊付費用、統計金額;擬定積極追討求償計畫,並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段宜康 邱議瑩 李俊俋
(五)依據入出國及移民署單位預算,總說明即清楚指出,入出國及移民署主要職掌為:入出國及移民署掌理入出國(境)管理,規範移民事務,落實移民輔導等業務。具體而言,就是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包括外國人入國審理、國內審核發證、國境線上查驗及管制、入國後停留居留管理、移民輔導等業務。根據媒體報導,連續由國政基金會邀請中國官員來台,卻從事與申請目的不符之行程,不但明顯藐視我國法令,且恐有蒐集情資、危害國安情事;入出國及移民署主管外國人入國後停留居留管理,卻毫無作為、不敢作為,顯然失職怠忽。爰要求:1.針對受邀來台之中國官員違反規定及處罰情形,提出專案報告。2.未來中國官員來台,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充分掌握狀況。
提案人:李俊俋 邱議瑩 段宜康
(六)依立法院102年度總預算附帶決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應檢討改善每年減少10%之房屋租用租金,並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將閒置房舍依業務推動需要無償撥交入出國及移民署使用。經查入出國及移民署99年度租金預算編列9,231萬9,000元,102年度編列8,507萬7,000元、103及104年度均編列7,577萬3,000元,租金編列已逐年遞減,且入出國及移民署於租用辦公房舍前均事先洽請國有財產署協查確認無適合辦公用途之房舍後始辦理租用。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度「辦公房舍租金」編列7,577萬3,000元,其中4,843萬8,000元(占總租金費用64%)係國境事務大隊向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租用機場辦公室,租金明定無法辦理議價。另2,733萬5,000元(占總租金費用36%)係專勤及服務事務大隊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規定辦理公開徵求,與民間出租人(廠商)辦理議價簽訂租賃契約。為減少104年度租金支出,入出國及移民署各辦公房舍辦理承租或續租時已逐案再協調各出租人(各機場港口、民間單位或機構)可否減少相關租金費用,惟均表示已符合或低於市場行情,不同意減租。是以,入出國及移民署為勤務執行必須租用辦公廳舍,每年減列10%房屋租金實難維持移民業務之推動及國境安全之落實,爰自104年度起應核實編列房屋租金,並不再逐年減少10%編列。
提案人:鄭天財 邱文彥 吳育昇 盧嘉辰
張慶忠 陳超明
(七)入出國及移民署自政府開放所謂「醫美」方式入境後,部分中國人士屢以「醫美」名義入境後,從事與入境目的不符之非法活動,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去年審查103年度入出國及移民署預算時,即已決議要求入出國及移民署應提出具體稽查辦法在案,然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成效不彰,僅103年度迄至3月為止,仍有47人以醫美名義入境且行蹤不明;至於以醫美入境後從事非法性交易者更是所在多有,顯見入出國及移民署對防杜以「醫美」名義入境後,從事與入境目的不符之非法活動執行不力,成效不彰;爰要求入出國及移民署會同衛生福利部,重新研議醫美入境之政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姚文智 陳其邁 段宜康
第8項 建築研究所原列4億6,769萬7,000元,減列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5,769萬7,000元。
本項尚有修正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查「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法無據,且與業務推廣無關,此時正值政府財政赤字節節攀升,各部門應撙節支出、同舟共濟之際,故提案104年度建築研究所編列「文康活動費」全數刪除二分之一。
提案人: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
(二)建築研究所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特別費」12萬2,000元。鑑於政府財政、經濟情勢等未見好轉,政府持家無方,財政赤字嚴重,債台高築;人民實質薪資倒退,苦不堪言。由於特別費並非業務費用,刪減後各機關政務推動如常,不受影響,鑒於政府財政困窘,舉債瀕臨上限且台灣整體經濟情勢不佳,為撙節開支,共體時艱,故提案刪除建築研究所單位預算「首長特別費」二分之一,計6萬1,000元。
提案人: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
第9項 空中勤務總隊原列25億7,362萬9,000元,減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420萬元(含「航務、機務及飛安」中「辦理黑鷹直升機種子人員訓練暨初次航材籌補計畫」220萬元、「辦理飛機維護5年中程計畫」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5億6,942萬9,000元。
本項尚有修正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空中勤務總隊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首長特別費」15萬8,000元。惟政府財政赤字嚴重,經濟低迷,財政困窘,且該經費並非業務費用,各年度刪減後,各機關政務推動如常,不受影響,為撙節開支,共體時艱,故予刪減空中勤務總隊104年度「首長特別費」二分之一,計7萬9,000元。
提案人:陳其邁 周倪安 段宜康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空中勤務總隊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中「辦理黑鷹直升機種子人員訓練暨初次航材籌補計畫(六年中程計畫─103年至108年,總經費66億7,200萬元)」編列10億0,720萬元,凍結1億元,俟空中勤務總隊重新評估救災直升機建置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邱議瑩 李俊俋
(二)空中勤務總隊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中「辦理飛機維護5年中程計畫(五年中程計畫─104年至108年,總經費64億5,884萬元)」編列10億6,897萬1,000元,凍結1億元,俟空中勤務總隊提供人員完備訓練及精進維保措施等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邱議瑩 李俊俋
(三)空中勤務總隊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中「參加會議、會勘直升機起降場、督導勤務演訓等」編列347萬5,000元,凍結100萬元,俟空中勤務總隊及海岸巡防署在安全無虞之下共同完成直升機及巡防艦組合訓練,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邱議瑩 李俊俋
第16款 蒙藏委員會主管
第1項 蒙藏委員會原列1億2,540萬6,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90萬元〔含「人員維持」之加班值班費60萬元及「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蒙事業務」250萬元(含「政策研究規劃與現況研析」中「辦理推動稀土產業與臺灣高科技發展計畫」1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藏事業務」500萬元(含「與藏族聚居地區交流活動之規劃及推動」200萬元及「國內藏族之聯繫輔導及西藏事務人才之培育」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共計減列840萬元,改列為1億1,700萬6,000元。
本項尚有修正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蒙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中編列「文康活動費」13萬元,查「文康活動費」編列於法無據,且國家財政吃緊,為審時勢度,展現苦民所苦、與民同在之決心,爰此提案將「文康活動費」刪減二分之一,計6萬5,000元。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 姚文智
(二)蒙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中「特別費」原列47萬6,000元。有鑑於民生物價漲聲不斷,薪資所得倒退16年,人民痛苦指數居高不下。國家當前財政困難,政府負債不斷上升,政府更應展現共體時艱之決心。其次,蒙藏委員會委員長近年來皆由政務委員兼任,顯見蒙藏委員會相關業務較輕鬆,實無編列特別費之必要,爰此,提案全數減列。
提案人:姚文智 李俊俋 段宜康
(三)蒙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特別費」共編列47萬6,000元,惟蒙藏委員會之業務及功能已明顯萎縮,且鑑於國家當前財政困難,為改善財政失衡問題,政府機關首長應共體時艱,爰提案刪除47萬6,000元。
提案人:李俊俋 周倪安 段宜康
(四)蒙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特別費」47萬6,000元,鑑於104年度政府財政、經濟情勢等未見好轉,政府持家無方,財政赤字嚴重,債台高築。由於特別費並非業務費用,故提案刪減「特別費」二分之一,計23萬8,000元。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 姚文智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蒙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藏事事務」編列1,481萬9,000元,經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多次通過決議,要求蒙藏委員會提供西藏人權受害事件擬定援助內容與執行計畫,並持續追蹤及按季公布中國西藏政策及人權報告,蒙藏委員會僅發聲明呼籲、表示遺憾,完全無視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之決議,爰此凍結200萬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周倪安
(二)鑑於中國不當西藏政策持續引發藏人自焚抗議,2009年至今已有133起自焚事件。然蒙藏委員會對此中國政府打壓西藏及迫害藏人情形,始終態度低調,作為消極,未予受害藏人適時關懷與協助。故提案要求蒙藏委員會:1.應於1個月內就西藏人權受害事件擬定援助內容與執行計畫;2.持續追蹤並按季公布中國西藏政策及人權迫害情形;3.每年向立法院提出相關人權報告。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 姚文智
(三)近年藏人自焚抗爭震撼世界,世界各國嚴正譴責,台灣各界人權團體亦積極聲援,每年舉辦聲援圖博(西藏)抗暴紀念遊行、自由圖博青年營等展現台灣社會對人權關懷之行動。然查蒙藏委員會身為台灣主管藏事事務之機構,對此卻只發聲明呼籲、表示遺憾,相較於民間團體認真作為,實在過於軟弱無力。台灣不應只為兩岸經貿交流利益,忽略民主人權議題,一昧討好中國,而置身事外。爰要求政府應本著良知,發出嚴正聲明,呼籲停止武裝鎮壓圖博人,以表達台灣對於維護人權的關懷與決心。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 姚文智
第23款 海岸巡防署主管
第1項 海岸巡防署原列24億3,340萬9,000元,減列第2目「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億2,840萬9,000元。
本項尚有修正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海岸巡防署104年單位預算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員工文康活動費」共編列64萬6,000元,查近1年來海巡護漁不力時有所聞,且鑑於近年來國家財政日益困難,必須審慎時度撙節開支,爰提案刪除全數預算計64萬6,000元。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姚文智 段宜康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海岸巡防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凍結5,000萬元,俟海岸巡防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為督促海岸巡防署維護我國沿岸海域主權與維護漁民經濟權益,加強取締中國籍漁船非法越區捕魚船隻,海岸巡防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編列20億3,098萬6,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署於2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李俊俋 段宜康 陳其邁
2.海岸巡防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編列經費20億3,098萬6,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署及空中勤務總隊在安全無虞之下共同完成直升機及巡防艦組合訓練,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陳其邁
3.海岸巡防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編列預算20億3,098萬6,000元。海岸巡防署以「提升志願役人力招募成效」為104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但海岸巡防署103年度計畫招募1,300人,截至8月底為止僅招募到761人、達成率為59%。經查今(103)年軍官及士兵志願役招募達成率僅55%,且志願役士兵招募達成率近兩年來皆難以達到6成之水準,海岸巡防署於人才招募上有所精進之處,爰凍結海岸巡防署「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經費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署就如何提升志願役人力招募成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
4.海岸巡防署為軍警文並用機關,近年來軍職人員招募狀況不佳,以致人力吃緊,造成護漁及打擊犯罪力有未逮,各種狀況及意外事件頻傳,查民國105年底募兵制實施後,海岸巡防署志願役官兵已裁減至8,755人,裁軍幅度近50%,「海巡白皮書」曾提出3項精進人力之措施,但相關成效至今仍未明確,在「99至102年度預算及人力」報告中也指出102年度志願役招募與義務役徵集依然未如預期,102年錄取率僅61.33%,103年目前錄取率僅有55.32%,不進反退。爰凍結第2目「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經費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如何提升志願役人力招募措施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姚文智 段宜康
5.海岸巡防署104年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項下「辦理視導、獎勵績優單位所需加菜金,以及巡防業務規劃工作、各項訓練驗收成果、風災應變業務等雜支費用」共編列690萬9,000元,其中「辦理巡防業務規劃工作、各項訓練與驗收成果及風災應變業務等雜支費用」編列161萬1,000元。查海岸巡防署相關設備及訓練也有所不足,近1年來仍有護漁不力事件發生,顯見各項訓練成效仍有加強之空間,爰凍結部分預算,待海岸巡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提升訓練成效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姚文智 段宜康
6.海岸巡防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編列20億3,098萬6,000元,其中「通訊資訊管理作業」之「資訊安全管理系統維護費」原列98萬7,000元。自2001年11月建置「118海巡服務系統」後,計有北、中、南、東4處受理民眾報案。2008年5月20日至2014年8月底共受理29萬4,442件,然有效案件數僅4萬0,990案,除2009年外,有效案件比例始終低於14%,成效有待檢討。爰「資通安全防護暨資安服務管理、資訊安全管理系統維護費」463萬5,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署就「提升118海巡服務管制案件有效報案數」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周倪安
7.海岸巡防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項下「執行海巡任務通訊費」共編列2,050萬元,查海岸巡防署已編列無線電通訊預算,又編列任務通訊費,顯然有重疊與不符合經濟效益之嫌,又查近年來中國大陸與外國籍漁船越界事件頻仍,顯見海岸巡防署編列龐大通訊費,並未有助於護漁與岸巡保防,故凍結部分預算,待海岸巡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措施之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姚文智 段宜康
8.海岸巡防署104年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項下「海巡建設計畫」編列台北港海巡基地預算1億0,061萬元。經查海岸巡防署海巡基地籌建及未來發展計畫中,台北港海巡基地之預算編列近6年來歷經3次變更,且預算執行率也未能達到預計之標準,至103年度止,核定計畫經費13億0,701萬7,000元,預算累計編列數8億3,991萬8,000元,僅占核定計畫經費之64.26%。又截至103年度8月底止,預算執行數1,929萬7,000元,僅占可支用預算數49.81%(103年度可支用數3,874萬4,000元),顯示預算之執行,與核定計畫之內容,尚存有落差。爰凍結部分預算,待海岸巡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改善之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
9.海岸巡防署104年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項下「海巡基地籌建與未來發展計畫」共編列16億1,297萬元,其中「南沙太平島交通基礎整建工程計畫」104年度共編列15億1,236萬元,主要辦理碼頭新建工程及機場跑道改善工程施作,有鑑於南海局勢多變,且也有諸多立委倡議太平島需要駐軍,諸多議題刻正研議中,包括碼頭與機場跑道該如何整併等技術層面,尚須更細部的討論;且近日發生海岸巡防署委託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代為進行碼頭施作工程,國道新建工程局竟選用中國公司所有、分別掛柬埔寨及利比亞旗幟的權宜輪「華十二」進行工程運輸,顯見有影響國安之虞,太平島相關水文資料恐遭偵蒐。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署就整併計畫進行效益評估、並就中國船隻進入太平島是否影響國安等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姚文智 段宜康
10.海岸巡防署104年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項下「海巡基地籌建與未來發展計畫」共編列16億1,297萬元,其中彭佳嶼與興達港基地已於96年及98年完成,但台北港基地至今仍未完全完工,雖碼頭工程已於102年度竣工驗結,但辦公廳等基礎工程至今僅完成設計與規劃作業,台北港海巡基地自興建以來每年保留大量預算,可見執行效率欠佳,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姚文智 段宜康
11.有鑑於「海巡基地籌建及未來發展計畫」中「臺北港海巡基地建設計畫」,因執行進度落後及配合組織改造,多次修正計畫,延宕海岸巡防署艦艇碼頭靠泊及岸置設施不足問題之改善。爰此,將海岸巡防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項下「海巡基地籌建及未來發展計畫」中「台北港海巡基地」編列1億0,061萬元,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署提出計畫延遲檢討及如何控管執行進度於2016年前完成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
12.海岸巡防署104年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編列90萬9,000元,關於赴中國參加各項會議之經費,海岸巡防署長期執行關於中國籍漁船越界捕魚之情事時,往往未能祭出鐵腕手段,以高罰金或是扣船等方式重罰越界捕魚之中國籍漁船,使中國籍漁船越界捕魚之情事無法獲得良好改善。經查海岸巡防署每年與中國有多次會議,為確保海岸巡防署在每次會議中向中國提出要求對方約束中國漁民越界捕魚之議題,爰凍結赴中國開會之部分預算,待海岸巡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利用每年與中國方面之會議與中國交涉改善中國漁船越界捕魚之方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
(二)有鑑於近年海岸巡防署對中國大陸、其他外國船漁船驅離及帶案處分案件數減少,海岸巡防署表示因為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後,對中國漁船可罰款,已達遏阻效果。爰此,要求海岸巡防署於1個月內,將近5年來實際越界至禁限制海域捕魚的漁船數目,及罰款遏阻帶來之實際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倪安 李俊俋 段宜康 陳其邁
(三)有鑑於中國漁船常於台灣海域漁汛期集結捕魚,越界情況猖獗,而越界捕魚罰款,以今年最新統計來觀察,共裁罰200艘,3,409萬5,000元,1艘平均罰17萬元,對中國漁船而言,獲益仍有可能大於罰款;而中國漁船越界捕魚使台灣漁民損失慘重,然罰款卻無法直接回饋於地方或漁民身上。爰此,要求海岸巡防署於1個月內,研議將罰款額度彈性調高,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倪安 李俊俋 段宜康 陳其邁
(四)有鑑於有關大陸漁船越界捕魚相關取締工作,其分工係由海岸巡防署負責執行驅離,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對屢次侵入作業或行為惡劣之中國漁船予以扣押或沒入漁獲物及漁具;所沒入漁獲物及漁具由縣市政府辦理銷毀,然多數地方漁業機關並未派人協助處理配合,造成查緝結果流於形式,無法發揮嚇阻功效。爰此,要求海岸巡防署應於1個月內,將以下內容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如何與各縣市政府合作,以促進銷毀之辦理,提升查緝之嚇阻效果;2.查扣沒入之漁具、漁獲未銷毀之後續處理問題;3.近5年海巡隊及各縣市政府漁業機關,辦理中國漁獲物及漁具之沒入與銷毀之情形。
提案人:周倪安 李俊俋 段宜康 陳其邁
(五)有鑑於「南沙太平洋交通基礎整建計畫」係用於辦理海岸巡防署在太平島之碼頭新建工程及機場跑道改善工程的施作,攸關台灣海疆及國家安全甚鉅,爰要求海岸巡防署作為該需求單位,無論係自辦或委託其他單位辦理,均不得有任何型態的中資廠商,在任何階段以任何形式參與本項工程。
提案人:周倪安 鄭天財 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
(六)海岸巡防署104年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項下「獎補助費係辦理諮詢人員績效獎勵金及民眾檢舉獎金」共編列550萬元,查該績效獎勵金並無法源依據,且與民眾檢舉獎金性質有別,應分開編列,以避免相互流用,爰要求海岸巡防署自105年度預算起將二項預算分別編列。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姚文智 段宜康
第2項 海洋巡防總局原列68億5,553萬6,000元,減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8億4,553萬6,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海洋巡防總局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凍結5,000萬元,俟海洋巡防總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海洋巡防總局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編列經費34億5,038萬1,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提出巡防資源配置總體檢,艦艇海損、理賠作業天數及停航管控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陳其邁
2.為督促海岸巡防署維護我國沿岸海域主權與維護漁民經濟權益,加強取締中國籍漁船非法越區捕魚船隻,海洋巡防總局104年度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編列34億5,038萬1,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於2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
3.海洋巡防總局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後勤業務」編列承租碼頭(含拖船及攔油費)租金365萬3,000元。經查海洋巡防總局迄因碼頭租金基準尚未訂定,而無法與港務公司簽約及依約支付租金,致102年度及103年截至8月底止,預算執行率分別僅4.6%及3.2%。未來除須補繳以前年度碼頭租金外,尚須考量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陸續新建艦艇交船下水及對應增租碼頭需求。為有效配置預算資源,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就如何改善預算執行率提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
4.海洋巡防總局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共編列26億5,516萬9,000元,主要辦理艦艇建造定保、歲修、保險及提升性能等事項,104年度編列建造費用19億9,019萬元。然據審計部102年審核報告指出,海洋巡防總局未就直升機平台及機庫設置進行成本效益評估,亦未積極協調空中勤務總隊,確認溝通艦機組合,台南艦及新北艦自99年及101年陸續交船後,飛行甲板之相關設備仍閒置未用,顯見海洋巡防總局建造艦艇未進行審慎評估,致使購置之先進設備無法發揮最佳效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姚文智 段宜康
5.有鑑於艦艇養護費逐年提高,然艦艇平均妥善率雖達海洋巡防總局標準,然與100年度相較卻是逐年下降,妥善率從100年度的79.4%降至74到75%左右;艦艇妥善率未達年度目標值之艦艇數,從100年度至102年度,分別為37艘、56艘、57艘,顯示養護維修作業有待加強。爰此,將海洋巡防總局104年度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1億9,083萬6,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提出強化養護維修與相關管制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
6.海洋巡防總局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設備及投資」共編列23億7,530萬6,000元,查自103年2月以來,海巡類各艦艇皆無保險,自100年至103年每年度皆有大小船艦碰撞等意外,造成保險公司不願再幫海巡船艦納保,尤其是台南艦近3年來執行勤務時發生意外之金額已讓保險公司望之卻步,海洋巡防總局每年編列龐大艦艇維修經費,但一再發生意外,即使編列再多維修經費也於事無補,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減低艦艇意外改善措施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姚文智 段宜康
7.海洋巡防總局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設備及投資」中「艦艇特別檢修費」共編列3億8,511萬6,000元,海洋巡防總局自訂之艦艇維修妥善率標準為74%,查海洋巡防總局提供之資料顯示,103年度截至8月底為止共施作41艘,艦艇妥善率不足74%共有26艘,超過半數艦艇之維修妥善率未達標準,顯見海洋巡防總局對於艦艇維修妥善率達成比例明顯不足,爰予以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姚文智 段宜康
8.海洋巡防總局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編列「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艦艇新建及延壽計畫」(計畫期程為99─108年度,總經費為162億0,460萬3,000元),原列19億9,019萬元,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切實研謀提升艦艇直升機相關設施(備)使用效益,以及落實艦機計畫之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
9.海洋巡防總局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共編列艦艇建造定保、歲修、保險及提升性能等養護費用包括「業務費」中「艦艇歲修、定保、料配件及機械儀器養護費」1億9,000萬元、「機械設備費」艦艇特別檢驗(大修)費用3億8,511萬6,000元,總計5億7,511萬6,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提出強化養護維修費與相關管制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
10.海洋巡防總局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編列「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艦艇新建及延壽計畫」第6年建造費用19億9,019萬元,然審計部102年度審核報告指出,海洋巡防總局未事前妥就直升機平台及機庫之設置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並據以評估設置之必要性,亦未積極協調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確認需求、給予協助、溝通艦機組合作業及艦載直升機相關準備作業,致延宕取得甲板認證、加(改)裝相關設備及人員訓練等時程,而使臺南艦及新北艦分別於99年及101陸續交船後,飛行甲板之相關設備迄仍閒置未用,且艦載直升機作業尚呈高度不確定性,致3,000噸級巡防救難艦機庫無法依原本計畫實際執行,與空中勤務總隊合作之各項計畫顯然將無法發揮原本效益,為督促貴單位提出改善措施。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
11.海洋巡防總局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艦艇建造及維修」項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相關費用計1億9,083萬6,000元,經查該單位每年編列於艦艇建造及維修預算逐年提高,但整體艦艇平均未妥善率卻也逐年升高,顯見該預算之效應並未提升艦艇妥善率之效用。且在每年編列預算提高之狀況下,依舊需要動用第一及第二預備金來支應預算編列不足之處,顯見預算配置上有未妥善規劃之處,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
12.海洋巡防總局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之「艦艇保險費」,原列8,762萬3,000元,103年度卻發生沒有任何一家國內外保險公司願意投標承保海岸巡防署艦艇的保險業務。主要是過去幾年,各大小艦艇因人為疏失及意外事故,造成保險公司出險金額高達好幾億元,尤其是「台南艦」,2011年5月,在台南外海與陽明海運貨輪發生碰撞,艦尾差點慘遭撞斷沉沒,還造成兩人受傷;2012年8月,前往金門參加「海峽兩岸聯合搜救演習」,演習結束駛回高雄港途中,疑似撞上海中的漂流物,造成嚴重受損;2013年6月,前往南沙太平島執行碧海專案勤務,突然發生斷錨事件,只好返台修復;12月再度啟程前往東沙援救受傷漁工時又不慎擱淺受損,被迫回台進廠。2013年海岸巡防署總計就有14艘大小船艦發生舷葉、船體受損必須出險的狀況,業者慘賠苦不堪言,因而拒保。爰「艦艇保險費」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署就「如何降低船艦意外事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陳其邁 李俊俋 周倪安 段宜康
13.海洋巡防總局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海域偵防查緝」共編列194萬9,000元,主要辦理海域犯罪偵防查緝、情報佈建、通訊偵查等事項,查海岸巡防署101年查獲毒品案件數為314件,數量1,465公斤;102年為212件,數量685公斤;103年至8月為159件,數量1,362公斤,雖查獲公斤數有提升,主要係因單月查獲大宗毒品案件,然總體數量上並未有顯著提升,甚至有減少的趨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姚文智 段宜康
第3項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原列60億6,513萬3,000元,減列第2目「海岸巡防業務」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0億6,313萬3,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巡防業務」凍結1,000萬元,俟海岸巡防總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4年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巡防業務」編列經費7億4,307萬元,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總局提出巡防人員不足改善方案、岸際雷達維保勤務措施規劃、各地區巡防局經費編列總體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陳其邁
2.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4年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巡防業務」項下「海岸巡防規劃及管理」中「通信資訊管理」之「通信、電子雷達、電信電路及相關零附件維修養護等經費」共編列3,262萬6,000元,查近年來岸際雷達系統屢有缺失,監察院曾於101年針對97年至99年之岸際雷達系統保養及維修計畫提出糾正,101年又發生廠商不履約之情形,顯見該項計畫缺乏完善規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總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姚文智 段宜康
3.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4年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巡防業務」項下「地區海岸巡防工作」原列6億1,332萬4,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提出具體專案改善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
4.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4年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巡防業務」第2節「地區海岸巡防工作」中「房屋建築及設備費」共編列5,848萬元,其中103年─104年基層營舍新建工程計畫總經費9,509萬9,000元,其中新增烏石港安檢所新建工程經費3,073萬9,000元、台中機動查緝隊新建工程經費2,883萬8,000元、鳳鼻頭安檢所新建工程計畫經費3,156萬元。查海岸巡防總局近年來陸續辦理各項營舍整建工程計畫,主要為解決部分營舍結構安全堪慮影響人員安全,以及因應安檢所站裁併精簡營舍數量合併駐用等,查囿於預算有限,「鳳鼻頭安檢所新建工程」於103年8月8日經海岸巡防署同意先於「基層營舍新(改)建工程計畫」予以刪除,惟查復於同日海岸巡防署核定新增辦理,海岸巡防署竟於同日核定刪除與同意同一工程,顯示計畫之核定與修正評估作業未盡周延,未確實通盤考量所屬營舍改建之必要及迫切性,應重行檢討新增工程之需求,爰凍結烏石港安檢所、台中機動查緝隊及鳳鼻頭安檢所新建工程計畫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總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姚文智 段宜康
5.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4年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巡防業務」項下「地區海岸巡防工作」北部、中部、南部及東部4地區分支業務「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共編列700萬5,000元,查海岸巡防總局目前每年皆定期保養監視系統,近年來監視系統逾期修復比例偏高,海岸巡防總局身為督導單位,已於對廠商的契約中明確規範提高逾期違約金等措施,雖然逾期未修復情況有逐年改善,惟102年逾期比率仍達40.7%,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總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姚文智 段宜康
6.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4年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巡防業務」項下「海岸巡防規劃及管理」計畫下各分局各自編列「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其中辦理港區監視系統維修與保養勞務採購所需經費合計700萬5,000元,經查海岸巡防總局之監視器逾期比率雖然於101年度大幅降低,但在102年度北部地區巡防局及中部地區巡防局卻又出現逾期比例增高的狀況,其中以中部地區巡防局之情況最為嚴重。為督促中部地區巡防局提出改進措施,降低逾期比率,爰凍結中部地區巡防局「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
第27款 省市地方政府
第1項 臺灣省政府原列1億5,566萬1,000元,全數減列。
第2項 臺灣省諮議會原列7,125萬6,000元,全數減列。
第4項 福建省政府原列1億0,217萬3,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5,980萬9,000元、第2目「省政服務」470萬元、第4目「第一預備金」30萬元,共計減列6,480萬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736萬4,000元。
註:委員吳育昇、邱文彥、鄭天財對第1項、第2項、第4項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育昇出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