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星期四)上午9時13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王院長金平
洪副院長秀柱
副秘書長 王全忠
副秘書長:出席委員36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所以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呂學樟等5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0人擬具「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8人擬具「海岸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本院委員邱文彥等26人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6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6人擬具「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一、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二、本院委員蔡正元等38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三、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四、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7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五、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0人擬具「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六、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6人擬具「勞動檢查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七、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2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八、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9人擬具「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2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二、本院委員楊曜等24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三、本院委員楊曜等22人擬具「漁業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四、本院委員楊曜等23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五、本院委員楊曜等23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報告事項第二十七案及第二十八案,民進黨黨團有異議;第二十九案及第一五○案至第一五二案,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三十案至第一四九案,國民黨黨團有異議;第一五三案,民進黨黨團及台聯黨團有異議,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宣讀後,逐案列入公報紀錄,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七、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八、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0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九、本院委員楊應雄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3、14次會議、第5會期第9、10、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一、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二、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審計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六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九、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四、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五、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五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七、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八、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九、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3、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一、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二、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廢止核能發電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七、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八、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九、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4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一、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二、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三、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四、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五、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六、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七、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5人擬具「難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八、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九、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臺灣電力公司龍門核能電廠停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一、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8人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二、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三、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1人擬具「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四、本院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五、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9、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六、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七、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八、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九、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一、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二、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三、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四、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五、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刪除第七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六、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七、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八、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九、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共同管道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一、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2人擬具「中資來台投資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
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二、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3、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八、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3、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2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2、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陳唐山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服制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九、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一、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二、本院委員薛凌等2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三、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四、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五、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六、本院委員葉宜津等30人擬具「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七、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廢止「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一、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9人擬具「檔案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二、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8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四、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五、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六、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七、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預算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職業學校法」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高級中學法」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三、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8、9、10、11、12、13、14、15、16、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四、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五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五、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本案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民進黨黨團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決定:第一五六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七、行政院函請審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四條、第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電動二輪車改裝使用共通電池補助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土壤中重金屬檢測方法-王水消化法(NIEA S321.64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土壤中重金屬檢測方法-王水消化法(NIEA S321.63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土壤中重金屬檢測方法-微波輔助王水消化法(NIEA S301.60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廢棄物及底泥中金屬檢測方法-微波輔助酸消化法(NIEA M301.00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九、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1.90.40.00-7『蟲漆』等224項號列,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衛生福利部函送「輸入規定『508』貨品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一、衛生福利部函送「一百零四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二、衛生福利部函送「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阪崎腸桿菌之檢驗」,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四、衛生福利部函送103年10至12月執行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五、衛生福利部函送「Triclocarban成分為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基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六、衛生福利部函送「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九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勘誤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七、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設置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八、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一般塗料商品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九、經濟部函送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3年11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一、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二、經濟部函送加工出口區管理處103年度第4季對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案件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三、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四、財政部函,為修正「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五、財政部函送「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六、財政部函,為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七、財政部函,為修正「財政部關務署編制表」、「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編制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編制表」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八八、財政部函,為「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名稱修正為「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九、財政部函送中央政府債務基金104年度第1季預計債務還本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財政部函,為修正「酒類標示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一、財政部函送「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二、財政部函,為修正「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條文及第十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三、財政部函送「104年度花生、紅豆及食米等14種農產品實施特別防衛措施之基準數量及基準價格」,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四、財政部、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五、財政部、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六、財政部、衛生福利部、經濟部函,為修正「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三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七、財政部、衛生福利部、經濟部函,為修正「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第一條、第五條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三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經營糧食輸入或加工業務應記錄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之規模及其應記錄事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會人事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石斑魚用餌料進口應行遵守事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美國華盛頓州(Washington State)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澳大利亞新南威爾斯州及葡萄牙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八條及「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八、司法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管線安全法草案」,請改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審查,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改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委員呂學樟等19人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經審查決議:「本案不予審議」,請查照案。
二一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7人擬具「訴訟影音紀錄法草案」案,經審查決議:「本案不予審議」,請查照案。
二一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一、蒙藏委員會檢送該會主管(含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101年第1季媒體廣告季報表,請查照案;二、蒙藏委員會函送主管(含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101年第2季媒體廣告季報表,請查照案;三、蒙藏委員會函送主管(含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101年第3季媒體廣告季報表,請查照案;四、蒙藏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含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102年第3季媒體廣告季報表,請查照案;五、蒙藏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含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102年第4季媒體廣告季報表,請查照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二一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一、蒙藏委員會函送該會101年度第1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相關資料,請查照案;二、蒙藏委員會函送101年度第2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相關資料;三、蒙藏委員會函送101年度第3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相關資料;四、蒙藏委員會函送102年度第2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相關資料,請查照案;五、蒙藏委員會函送102年度第3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相關資料,請查照案;六、蒙藏委員會函送102年度第4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相關資料,請查照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二一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修正「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之檢驗」等15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一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國防部函為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範圍」乙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一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衛生署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交易定型化契約範本」等2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一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交通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函為修正「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乙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一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食米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等16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一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經濟部函為修正「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張坤和君為建請修正「法院組織法」第57條條文,另增設大法庭以統一法律見解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二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張坤和君為建議最高法院增設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請修法廢止「法院組織法」第57條第1、2項規定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二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張坤和君為陳請刪除全國法官及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本俸及加給102年度及103年度預算,並制定相關賠償法律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二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周明強君為建請修法,國防部無配合法院代扣押私人債權債務之職掌,軍人有借貸需求應經國防部核准及擔保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二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張坤和君為抗議長期遭受NCC無線電磁波違法監看監聽,陳請刪除法官、檢察官下年度之本俸、專業加給及職務加給等預算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二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林淑華君為「公務人員基準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修正通過之「考試法」第十九條條文,無異於保障特定人參加特種考試,有違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請願案(2件),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二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林淑華君為請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1條,避免學校不具公務人員之現職人員取得任官資格請願案(2件),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二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林淑華君為建請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1條條文以除弊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二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林淑華君為建請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1條條文,回復為74年5月1日原條文規定,還予新制職員升遷請願案(2件),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二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中國宗教徒協會第14屆理監事會議提案,為反對同性戀合法化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徐義輝君為若通過核四核能電廠廢除停建,浪費國家人民血汗錢,立法院應向人民負責,其損害金額由各政黨之總統得票率及立法委員等人數為分擔損失金額分配,特聲請制定政黨、立法委員等損害國家政策損害條例請願案(2件),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楊德岑君為我國司法制度落伍,建議改為陪審團制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三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司法院秘書長函轉劉泓志君等為建請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條文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三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劉泓志君等為建議要求針對使用警察手銬於「刑事訴訟法」立法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三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林露君為建議從寬修法,對於早期退休公教人員領取一次退休金而未辦理優惠存款者,年滿75歲後比照月領月退休俸每月發給退休金至壽終為止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三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張炎停君為數次至金管會證期局言詞陳情拒絕受理,指定以書面陳情為之,建議修法撤除有關行政程序言詞陳情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三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謝評全君為建請正視高科技妨害秘密與其聲音惡害之侵權行為,俾防範對人民、人民與機關間權益之侵害加劇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三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謝評全君為建請落實憲法賦予人民之請願權、訴訟權,修正有關行政程序法之陳情規範、請願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行政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等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三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謝評全君為請監督落實兩公約施行法,並修正「刑法」第315條之1第2項、增訂「刑事訴訟法」專章偵查之偵查流程規範等建議請願案(2件),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三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謝評全君為查詢有關公益訴訟之法律規定;另建請增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行政程序法」之公益訴訟規定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謝評全君為建請於「中央法規標準法」明文規範授權命令與職權命令之定義與其制定程序,並修正第6條及第20條條文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謝評全君為建請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68條條文,增列但書為「但不得向總統府陳情」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四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陳大添君為建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第四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之二條文請願案(2件),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四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陳明星君為最近各種車輛肇事死亡人數激增,建請修法加重刑責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四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有關衛生福利部下設心理暨口腔健康司,該會表達反對及抗議之立場,為提高政府之行政效能,推動全民心理健康,應予更正設立心理健康司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四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王甯遠君為質疑親民黨黨團於102年3月17日至22日間僅有2名委員,不符合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3人以上規定;另台灣團結聯盟3位委員於103年全部辭職到另3位新委員宣誓就職間,亦有數天空窗期,建請檢討、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33條以亡羊補牢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四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林添旺君為建請儘速修正「法院組織法」第83條,將行政訴訟之訴狀、答辯狀全文納入公報,釋憲聲請書全文納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7條公布,審議時請通知請願人到案說明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四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林添旺君為再建議修正「法院組織法」第83條條文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四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促進協會為有關衛生福利部下設「心理暨口腔健康司」乙案表達反對之立場,建請設立專責推動全民心理健康之單位,並更正設立「心理健康司」之附帶決議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四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徐鳳英君為建請立法,公務機關於公告事項有關人民的生命財產時,須以公文送達告知,不可公告於公告欄,致人民生命財產受損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郭玉田君為建請修正民事訴訟敗訴退還裁判費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五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中華社會保險學會為維護公教人員保險年金化後之財務健全及各社會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之衡平性,建議修法公教保險養老年金給付應於年滿60歲始得請領請願案(2件),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五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林宜榮君為有關最高法院刑事96年度台上字第7495號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條文,侵害人民平等權及訴訟權之行使,陳請本院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對本案各相關法條做成妥宜之立法解釋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五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潘葉榮君為建請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議事規則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五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簡志強君為建議修正「監獄行刑法」第七章第45條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38條、第41條條文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五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簡志強君為建議彈劾現任總統馬英九及副總統吳敦義,並修改有關婚姻條文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五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廖澄秋君為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提出理由狀,不須委任律師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五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劉育華君為行政院函送之「羈押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未充分考量收容人的立場,特提出修法建議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五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劉育華君為行政院版「羈押法修正草案」第33條規定,未周到考量監所運作實務,可能產生弊端,特提出建議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五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劉育華君為對行政院版「羈押法修正草案」第46條提出修法建議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劉育華君為對「羈押法修正草案」第46條再提出修法建議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六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劉育華君為行政院函送本院審議「羈押法修正草案」第十一章(第46條「運動處遇」)之規定可能生弊,特表達不同角度之見解請酌參採納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六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劉育華君為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羈押法修正草案」第十一章之規定可能生弊,特表達不同角度之見解,請酌參採納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六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劉育華君為對行政院版「羈押法修正草案」第33條及第75條提出建議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六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劉育華君為行政院版「羈押法修正草案」第46條與第11章規定可能生弊,陳請周到考量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六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劉宇宸君為提出「國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以解決目前憲政邏輯錯誤之惡意設計所造成之社會動盪,並建議成立與其廣泛相牽連案之「國家型重大危難撤離應繳計劃」請願案(4件),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六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劉宇宸君等為請研議「公務員實施無薪假及凍結經建會全部預算」,並支持通過「國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請願案(2件),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六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劉宇宸君為國家緊急之需要,協助推動快速通過「國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請願案(2件),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六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劉宇宸君為檢送有關「國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相牽連案件資料,請妥善處理請願案(2件),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六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劉宇宸君為請立即通過「國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以解國家當前重大危機請願案(2件),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劉宇宸君為請速通過「國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七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社團法人公職退休人員聯誼暨關懷服務協會為反對粗糙修法,建請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修正草案」退回考試院重新擬訂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七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桃園縣政府檢送民眾陳昱如君電子信件1份,為反對多元成家法案提起陳情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七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豐收品格促進會為強烈反對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所推動之多元成家等相關民法修正案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七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台北市退休公教協會等為「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攸關國家退休典章制度健全及全國退休軍公教權益,不宜草率,本會基於維護退休制度健全及全國退休軍公教權益立場,建請重新研議較合理方案並提出諍言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七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朱旺星君為據報載顏委員寬恒及廖委員正井均建議減刑,以抒解監獄人滿為患問題,陳請減刑條例符合憲法規定之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七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朱旺星君為有關建議減刑條例符合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乙案,再提補充理由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七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朱旺星君為建請103年減刑條例符合憲法規定平等及比例原則乙案,續提補充理由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七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朱旺星君為建議制定103年罪犯假釋條例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七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李敏雄君為年滿60歲公保年資低於15年者,建議比照勞保可以申請1次給付,領回自繳公保保險養老給付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陳美芳君為反對一讀通過廖委員正井等所提「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罪犯減刑條例草案」,特提出陳情請願案(2件),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八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李進順君為請本院訂定對贓物取回申請設立專章及司法人員外部評鑑制等事項,以防司法人員濫權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八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中華民國石油事業退休人員協會為請將國營事業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份之員工納入公保退休年金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八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施明德文化基金會等為請本院基於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落實2009年三讀通過之人權兩公約所揭示之精神,立即修改民法,保障同性戀者之基本人權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八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何佩玲君為身分為原住民配偶之台灣漢族女性繼承權被現行法令剝奪,無法繼承其先夫之資產(原住民保留地),政府卻要其繼承負債,企盼修法解決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八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廖秋傑君為建請儘快通過月領公保年金也能適用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員工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八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陳國旺君為請求減刑暨減刑時依照我國80年減刑條例減刑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八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林聖惇君為請求減刑暨減刑時依照我國80年減刑條例減刑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八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陳彥朱君為請求立法保護消費權益,避免廠商假會員之名索取隱私權製造罪惡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八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蔡曾奇君為檢察官、法官濫權遮蔽、消滅犯罪證據,建請建立全民公聽法庭審理委員會,受理特殊無法自救者之申請案,由媒體公開播放審議程序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3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0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1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3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8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進士等15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進士等13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楊麗環等15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育昇等13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碧涵等26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主席:報告事項第二一○案至第三○○案,除第二一八案及第二一九案同意展延審查期限外,其餘各案均予備查。
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衛生福利部修正辦法104年起一歲以下的嬰幼兒配方奶不得開罐促銷,但在此時奶粉價格節節上漲之際,政府為推廣母乳而用政令來禁止嬰兒奶粉促銷,恐變相使奶粉漲價更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健全房市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我國WiFi設置與應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應制定抽取式衛生紙內層的印刷油墨管理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加速爭取烏克蘭、白俄羅斯及摩爾多瓦提供我國人免簽或落地簽證待遇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加強各大眾運輸工具之性騷擾案查緝及對性騷擾之自我預防宣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高雄氣爆事件後續之立法與法制面處置與修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日圓貶值,但台灣販售之日系商品價格未相對調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中國大陸與南韓雙邊FTA完成實質協議,此勢必對我國對外出口產生嚴重影響,相關單位宜儘速就後續可能對我國產生之影響與衝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區域經濟整合對我國經濟安全可能造成的巨大衝擊與影響,政府應提出有效的風險管控與避險機制,以及兩岸關係是我國推動對外經貿合作關鍵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降雨量明顯偏少,應建立一套完整的缺水管理機制,提供合理、有效率的缺水時期管理系統,以減輕資源性之缺水危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陸客來臺中轉及兩岸航線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健保財務已顯趨平衡,健保安全準備金累積已達法定三個月之上限,應就2%補充健保費費率進行檢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現行美容醫學品質認證制度推動不彰,美容醫學應從法制面對於美容醫學定型化契約予以檢討乙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台灣社會老人越來越多,再次籲請政府重視,及早因應,落實醫療院所「高齡友善健康照護機構」認證,讓國家整體發展及競爭力的負面影響會降至最低等情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如何確保全民健保與未來長照保險制度,能與商業保險達成互補,以營造老人有所養的長期照護安全體系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惠貞就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實施下,整合民間、政府資源,提升兒少醫療服務示範中心之垂直、平行整合功能及擴大社會參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托嬰中心托育人員虐童事件,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防範托嬰中心虐童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麗環就行政院應立即檢討電價合理性,將部分盈餘反映於電價下降,並跨部會研議平抑物價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國內油、電價格購置成本均大幅調降,油價已經彈性調降,但電價卻未見調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近期國際原物料價格下跌,政府應合理反映油、電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缺水問題嚴重,政府當需立即加強宣導省水觀念,並考量啟動應急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故宮消費合作社盈餘爭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廠區外地下管線之共同管溝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建議排除臺中工業區廠商適用「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之規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創業拔萃方案」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太極門刑事案經三審判決確定無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稅捐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行更正撤銷錯誤稅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日前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宣布延後提高消費稅率,並提前舉行眾議院改選,以爭取時間挽救衰退,提醒政府正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加速審核民間檢驗機構關於「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之認證資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國發會「國家發展計畫」之「活力經濟傳統產業維新方案」達成狀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美國期中選舉共和黨掌握雙國會並取得多數,政府應善用其間對我有利之契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農地申設農業設施附屬綠能設備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高雄港聯外高架道路計畫工程施作衍生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我國「氣候變遷表現指標」排名下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立法院委員會協商時應全面錄影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規劃相關資安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發展機器人及3D列印等新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各部會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不得公布陳情民眾之個人資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中醫狗皮膏藥造成民眾健康危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造成兒虐之成因以及如何防範兒虐悲劇再度發生,應儘速提出具體可行之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日前又有民眾健保被鎖卡而不幸病逝事件,請相關單位應刪除健保法有關鎖卡之法律依據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民眾反映於網路上以品牌關鍵字搜尋維修店家,但送修後發現卻非原廠品牌之維修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惠貞就奶粉成本是否確實反映於價格進行審慎評估,並督促嬰兒奶粉回歸合理價位,以免造成社會民怨,傷害原本推廣母乳政策之美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銀行、超商、郵局針對學雜費、營養午餐費用等費用收繳還要加收手續費,每筆需多付六到十元不等的額外費用,實在不合理。爰此,基於教育事業係非營利屬性事業,政府相關部會應盡速檢討提出因應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為遏止行人闖越平交道之情形,建議就現行法制提出檢討以達嚇阻效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面對兩岸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的同時,政府應創造有利台灣廠商發展的有利環境,如延宕許久的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服務鬆綁,協助拓展兩岸電子商務及網路購物商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有關澳洲雪梨發生槍手挾持人質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中國人士入台從事與申請目的不符之案例不勝枚舉,移民署顯然未能落實查核。倘係因相關單位人員人力不足以負荷,則須思考採用更嚴格的審查標準及管控入臺團數作為因應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科技部鼓勵年輕學者之方案,有關「教研資歷5年內的學者」之獨立評比標準須兼顧信度及效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近年台灣社會兒少安全受到嚴重侵害、甚到凌虐至死的不幸案件層出不窮,籲請政府積極以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臺灣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老人在家因行動不便需醫療照護之機制仍待加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津鈴就調查局調查人員特考應試年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警政署妥為檢討目前警力資源與勤務配置之合理妥適性,並對於目前因值勤過勞而罹疾之員警後續之照護與給付做必要之檢討與改進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儘速納管Uber「高檔叫車服務」app,並規範為計程車業,要求公開揭露費用資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彰銀經營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失智男子搭錯車,迷途6天後被發現凍死路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大陸近來加強對我媒體影響力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鑑於韓國繼與中國大陸簽訂FTA後更與香港締結了『創意產業合作備忘錄』,若政府沒有更積極的因應之道,我國影視音產業恐將受到嚴重衝擊甚至邊緣化的危機。爰此,為維護我國創意產業的競爭力,政府相關單位應儘速啟動跨會協調提出因應辦法」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行政院函送謝委員國樑就關於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在行政機關及民間業者之裁罰適用上,不應有差別待遇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臺灣自來水漏水率偏高,籲請政府應積極更新老舊管線,降低漏水率,同時亦應改善費率結構,使珍貴水資源能更有效運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遏止改造槍枝氾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惠貞就我國人才培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麗環就奶粉價格及嬰兒奶粉成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高鐵行動通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中南部空氣污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重新研擬放寬藥品攜入數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立大學合併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教育部將書面自省列為教師管教學生措施之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展開台日印安全會議適當時機及加強台日、台印國會交流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一、行政院函送江委員啟臣就中國大陸香菇走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建請行政院制訂新油價公式相關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三、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主管機關應調節控管師資培育名額,以避免師資持續過剩,影響教學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四、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懷孕婦女生產前、後之憂鬱問題,期政府制定諮商心理師納入醫療體系之相關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五、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大樓、公寓的浴廁管路相通,只要同棟住戶裡有人吸菸,該菸味往往就會飄向鄰近樓層住戶,造成二手菸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六、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日前換不到心,馬凡氏症病童樂樂於今年11月27日過世,因該疾病臨床症狀多樣且嚴重,並為體顯性遺傳,爰呼籲衛生福利部將這類患者納入罕見疾病名單中,讓病友在醫療上能有更多支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計程車營業問題,建議研擬「計程車牌照總量管制」之相關政策,維護市場供需平衡乙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惠貞就「勞動部勞動政策諮詢會會議召開及委員代表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三角貿易」經貿結構導致臺灣高失業與低薪,建請政府改善產業外移與技術升級,並鼓勵青年創業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津鈴就如何增加金融機構之捐助、或向企業界進行勸募,以增益中小企業之信保能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目前油價公式未能真正反映實際零售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二、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大專校院新生人數減少,政府應針對高級人力重分配課題及早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國際油價大幅調降,部分廠商卻未能適時反映物價,雪印及桂格嬰兒奶粉2度同時調漲疑涉聯合行為,臺紐協定生效後,相關奶粉大廠卻未降價及建議檢討相關法制賦予公平會更高的取締權利與裁罰標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四、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主管機關應責成資策會董事會成立專案小組,徹查不法情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五、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台灣企業獲利果實大部分為企業經營者及大老闆所得,未公平分配予勞工,要求參考新加坡薪資協商機制作法,研議強化「基本工資審議會議」功能,擴大為「一般工資與基本工資審議會議」,對於一般基本工資協商出基本標準,俾便資訊透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六、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長期照護制度之財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七、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近年廉價航空大舉來臺設點,促銷機票較國內線機票便宜,且國內陸客團排擠國人旅遊,觀光局應輔導旅行業者提供國人平價旅遊特惠行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八、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東北角龍洞有業者於網路號召愛好者報名體驗極限遊戲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日前發生老父親受困電梯長達四十餘分鐘,同時女兒疑似為救父摔落三十公尺梯井,當場慘死的悲劇,再度凸顯我國暗藏恐怖電梯的狀況已不能再拖延,要求有關單位必須徹底解決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分配正義相關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編列員工上下班交通費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相關單位應設法解決國內奶粉近年來價格飆漲之情事,降低民眾經濟負擔,而非一再放任業者調漲售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籲請行政院強力要求中油公司應大幅調降液化桶裝瓦斯之售價,以期如實反應市場機制,嘉惠消費大眾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應廣建社會住宅達5%,並應成立專責之「住宅法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五、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台電公司新電價費率計算公式應刪除重建成本費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臺鐵不應迴避黃牛系統性搶票之不肖作法,而應提出能確實保障花東居民購得普悠瑪號及自強號正常返鄉的解決之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七、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近年廉價航空大舉來臺設點,促銷機票較國內線機票便宜,且國內陸客團排擠國人旅遊,觀光局應輔導旅行業者提供國人平價旅遊特惠行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八、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留才、攬才政策及法令檢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九、行政院函送李委員俊俋就「有鑒於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適用上容有疑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建請政府應重新檢討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除原有補貼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六十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外,對生育第二胎以上及生育多胞胎之家庭,應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成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鑑於國內勞資糾紛頻傳,部分企業未能遵守勞基法中相關規範,主管機關失職,未能落實勞動檢查,嚴重影響勞動者之法定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行政院函送江委員啟臣就我國愛滋感染者有年輕化之趨勢,政府應善用網路社群等年輕人常用平台宣導防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應責請各縣市政府高頻率及不定期查核老人福利機構,以維護民眾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四、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黑心油品事件發生至今,仍有多家輸大陸廠商食品遭卡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五、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警專伙食費預算應予以改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嬰兒奶粉之基因改造成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高房價問題應改革不動產稅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八、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審視工廠生產過程與調查機關稽核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九、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有效減少末期無效醫療,避免許多不必要的醫糾及病家的折磨,建請健保署應參考美加兩國健保支付ACP諮詢費之作法,同時應積極協助病家瞭解無效醫療的真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健保病床住院天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天馬牧場河馬運送處置不當重摔致死及動物飼養照顧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其邁就近年來辦理各等級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中,較低年齡層之通過率均低於平均數。為避免語言傳承出現斷層危機,並提昇政策實施成效,應提出全面檢討,研謀提昇語言能力學習之深度,強化較低年齡層語言推廣之有效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三、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保險業、汽車貸款公司等未經客戶同意進行電話行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四、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郵局應積極開發郵局銀髮族商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其邁就警察人員組成工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六、行政院函送江委員啟臣就信用卡可能遭盜刷之網路消費行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七、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劣質油事件受害廠商與消費者索賠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八、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油價持續下跌應儘速啟動穩定物價小組調降民生物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九、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我國學界科專計畫應切合產業實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改善青年失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一、行政院函送江委員啟臣就「設法鼓勵、協助博士人才到產業界從事尖端研究及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二、行政院函送江委員啟臣就高鐵目前面臨嚴重的財務困境,建請妥善解決高鐵財務困境與運輸品質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三、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高鐵票價及高鐵財務改善方案應考量予脫勾處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其邁就「為防止醫美健檢成為中國旅客來臺從事非法打工管道,並降低因此造成之我國治安風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五、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增設國立高等中醫教育學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六、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國際原油價格調降,請民航局須協調國籍航空業者,對於國內機票應採有感降價,以減少民眾負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建議探討科學之際,同步學習生態倫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民眾陳情有關因簽證問題無法由澳門進入大陸地區及滯留澳門期間的住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九、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推動非營利幼兒園相關事宜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鄭委員汝芬,針對禽流感病毒來勢洶洶,肆虐濁水溪以南各縣市,並已造成數萬隻雞鵝死亡的嚴重災情。應建立防疫資訊公開機制,在官網設置禽流感防疫專屬網頁,提供具體與詳細的禽流感疫情,並隨時更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李委員慶華,有鑑於教育部補助之留學貸款僅提供家庭年所得145萬元以下之學子申請,且僅限制家庭年所得114萬元以下之學子寬限2至4年免息,條件嚴苛且寬限期短。為鼓勵學子多出國留學以增長見聞並提升競爭力,因此建請教育部放寬留學貸款補助範圍,針對我國有意至海外留學之學子且符合申請條件者,研擬提供10年利息全額補助、並提高修讀碩士學位貸款額度至100萬元,以加強我國學子出國留學意願及提升國際視野與文化素養,特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
三、本院邱委員文彥,鑑於雲林縣四湖鄉下崙大排1月13日發現近千隻死鵝漂浮水面,引起民眾恐慌,擔心環境遭受汙染;初步研判,或稱是未登記的養鵝場因無法獲得補助,趁夜晚丟棄。但雲林13日新增6處鵝場、1處鴨場確診染病,禽流感疫情並已從鵝擴散至鴨。死鵝亂棄事件是否顯示禽流感防疫出現漏洞?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四、本院邱委員文彥,桃園航空城為行政院核定重大計畫,惟近年來其推動過程引發諸多爭議,除涉及葉世文貪汙案件外,當地為數眾多之埤塘如何保護,引發關切,民間團體亦質疑其土地開發之合理性與正當性。鑒於九合一選舉後,桃園縣選出新任縣長,鄭文燦縣長表示將傾聽民意,故桃園航空城計畫恐不無修正之可能。未來蛋黃區之第三航空站、新跑道位置及相關設施是否可能予以調整,以及蛋白區有無可能縮減或調整徵收範圍,土地開發與埤塘有無共生模式,藉此計畫建構桃園為「韌性都市(Resilient City)」或「永續都市(Sustainable City)」之可能性如何,以及行政院是否已著手與縣政府對話等,事關國家發展至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邱委員文彥,據報導台北市一家知名海鮮餐廳,不知宴席珍饈「蘇眉魚」已列入保育類動物範圍,大剌剌推出蘇眉魚販售,衛生局人員稽查時,還拿出蘇眉魚供查驗。警方查出該一餐廳是向一魚販購入蘇眉魚,遂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將兩人函送法辦。鑒於諸多魚種或動物業已列入保育,但民眾恐未知曉而易於觸法,主管機關允宜加強宣導和教育,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邱委員文彥,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布禽流感最新疫情,截至本(一○四)年一月十三日止,通報場數暴增達65餘場,出現疫情地區由五縣市增為七縣市;北部桃園市、南部高雄市雙雙出現疫情,彰化以南全部淪陷,禽流感疫情跨越大安溪往北蔓延;新通報還包括台南肉雞和雲林肉鴨,雞鴨鵝已全數淪陷,撲殺數量超過八萬隻,情況十分嚴重,政府因應對策如何,是否具體有效,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七、本院邱委員文彥,據中央研究院陳仲玉研究員為文稱,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成立之初即發現「面天坪遺址」一處,判斷可能為古代在台北盆地原住民凱達格蘭族「大屯社」舊址的聚落遺址所遺存的部分遺跡,堪稱該一公園區內的「寶藏」。惟該管理處不但未行維護,且在石圍牆內種櫻花樹,擠壓壞原來鋪地面的石塊。最不可思議的是,還在基址的門前立一說明牌,指明是「漢人的牛舍」。台灣國家公園事業發展至今,對於「人文史蹟維護」這個範疇,顯然是嚴重地忽略,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邱委員文彥,據陳鴻瑜教授為文指出,美國國務院網站在(一○三)年十二月五日發表了一篇由Kevin Baumert和Brian Melchior分析家所寫的「中國在南海之海洋主張」一文,該文針對中國大陸在南海U形線進行一次國際法的檢視,雖然該文係針對中國大陸,但涉及我國的相關主張,值得我們重視。鑒於南海U形線係中華民國政府在一九三五年的決定,並於一九四七年公布,近年來美國、菲律賓、印尼等國家不斷挑戰南海U形線,我國的立場和對策如何,政府應有明確之表述和向國際宣示的一貫性主張,我國也應持續關注南海情勢與國際法的研究,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羅委員淑蕾,針對桃園機場管制哨的航警上班偷懶,被民眾拍到航警在值勤時打瞌睡。日前也發生不少民眾違規闖入管制區的烏龍事件。桃園機場聲稱航警不足,已達危險邊界,實際上卻是航警打混摸魚。爰此,要求相關單位正視航警值班鬆懈問題,並且對有失職紀錄的航警從嚴懲處並加以列管,以確保航警認真值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羅委員淑蕾,針對雙薪家庭為國內主要家庭型態,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推估,近三年來,有13.1%的新生兒是由保母或托嬰中心照顧,若以一年16萬名新生兒數量來看,約有6.2萬人。對照內政部的資料,給有加入社區保母系統的保母照顧的寶寶約1.6萬人,目前至少仍有4.6萬名寶寶的托育品質無法管理。政府提供經費,委託民間非營利組織管理營運的公私協力的托嬰中心,主要目的是提供民眾平價優質的托育服務。但因為收托配額少,許多家長認為公私協力托嬰中心不見得有機會申請得到。然近來社會出現不少保母和幼教師虐童、虐嬰事件,即使政府推行保母證照制度也無法確保托育品質。爰此,建議政府主管機關,對於國內保母制度考照方式應增加人格性向測驗,並且對於有不當行為的保母要永久吊銷執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羅委員淑蕾,有鑑於中華民國善願愛心協會免費為窮人辦喪事已逾20年,卻被內政部民政司認定為違法。若以善願愛心協會服務人數統計,罰款將高達1億1600多萬元。內政部民政司公文,認定中華民國善願愛心協會幫助窮人免費辦理喪事,違反殯葬管理條例,要求停止辦理殯葬事宜,或者成立公司。是否轉介個案來協會的各縣市社會局、各大醫院、甚至世界展望會、慈濟功德會、家扶中心等慈善團體也都是非法團體。爰此,政府須立即提供此協會合法化的合理程序,讓願意提供協助給弱勢家庭的社會團體一條活路,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羅委員淑蕾,針對護理人員今年全面納入適用勞基法,事實上有超過五成醫院違規,不僅許多醫院不僅延長工時,也沒有給予加班費,還有醫院強迫護士淡季刪班,日後再以扣薪或補班方式補還,不少護理人員每天工作滿八小時,會被提醒打卡下班,但打卡後,仍得繼續工作二至六小時不等,卻沒領到半毛錢,且一週輪值二至三種班別、無法正常休息的畸形班表也未改善,醫院鑽法令漏洞,血汗護士現象變相持續上演,由於醫院有特殊性,勞檢無法比照一般企業。爰此,建議可由勞方或工會代表陪同了解,以免被可能作假的帳面數字蒙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林委員國正,鑒於國內油電價格相繼調降,然部分民生物資價格仍偏高,為恐因資訊不夠公開透明,導致不肖業者存有不當操縱物價之空間。爰要求行政院擬定讓市場價格更公開透明的相關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林委員國正,鑒於國內南部數縣市近期爆發禽流感疫情,相關單位似有遲延採樣查察之嫌,導致後續問題蛋雞與雞蛋可能有流入市面之危害隱憂。本席強烈呼籲農委會務必嚴格做好防疫把關與相關宣導工作,並確實督導地方政府,共同做好防疫作戰的準備工作。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林委員國正,鑒於國內勞工退休金因雇主惡意欠繳影響勞工權益問題時有所聞,爰要求行政院研擬周詳方案,防制雇主之欠繳退休金情形,以保障現有六百萬勞工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台灣環境輻射走調團日前完成人工核種分布調查,發現臺鐵臺北車站、清華大學生技館及臺北市大安森林公園等102處,疑有不該存在的人工核種如碘-131、鈽等。檢測出該放射性物質的地方都在核電廠下風處,合理懷疑與核電廠操作有關。據此,原能會僅於記者會中急於推翻民間調查,而非更積極主動地檢測以維護民眾安全,其怠惰與心態有待調整,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台灣平均每四戶有一戶養寵物,各社區卻頻傳禁養寵物的糾紛!台中市一名業務因管委會通過禁養規約、限她一個月內「處理掉」,她雖不滿「憑什麼要我驅逐家人?」仍因割捨不下年邁愛犬,不得不賣屋搬家,同社區另名飼主則將愛犬安置寵物旅館。主管機關指管委會有權訂禁養規約,動保團體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惡法,將讓欲收養流浪動物者卻步,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行政院副院長張善政日前出席「Open Data開放資料產品秀」表示,將開課讓政府各部會首長學習與參與開放資料,深入瞭解開放資料的實際意涵。而政府各部會也應「換腦袋」,在釋出資料前,先思考民眾為何需要資料,進而開放更多有價值的資料,讓產業可應用。對於開放資料仍有重重限制,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年關將近,但不少弱勢家庭仍無法換得基本溫飽,近來有媒體報導需請領生活補助款家庭,當事人受限於政府請領補助款之硬性規定,使其無法順利領取補助金,最後只得靠媒體報導後外界湧入之善心捐款與物資渡日,然此方式並非長久之計。我國社會救助,係秉持「主動關懷,尊重需求,協助自立」原則,依據「社會救助法」之規定,辦理各項社會救助措施,使貧病、孤苦無依或生活陷入急困者獲得妥適之照顧。近日寒流來襲,且年關將近,主管機關衛福部應主動並積極查訪全台受限於法規規定但又需接受救助之家庭,給予相關協助,除了讓弱勢家庭可以安穩過年,也可落實主動關懷之政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台中清泉崗機場發生槍戰,起因於有位罹患躁鬱症脾氣暴躁男子不滿騎車未戴安全帽遭警取締主動毆打警方,被毆傷的航警拔出腰間佩槍,卻不慎掉落地面,讓該男子有機會撿起警方配槍,進而瘋狂掃射。該民眾最後中槍不治,此事件造成一名女乘客臀部中彈,一輛停放路邊廂型車也受到波及。由於台中清泉崗機場為中部重要之國際機場,每年約有兩百萬人次旅客使用,警政署應加強各機場的航警訓練,要求航警提高警覺性,以免再發生維安疏失,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營建署6年前開始發放租屋補助,為便民採書面審查而不做實質審查,卻引發不肖人士成立代辦集團,詐欺租屋補助,直至屋主無辜被課稅,查後才發現遭偽造申請。由於租屋補助為內政部福利政策,適用各縣市,查獲之不肖集團恐非個案,內政部應盡速修改相關辦法以達防堵詐欺租屋補助之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鄭委員汝芬,針對財政部長強調房地合一課稅「一定會做」,稅改草案將如期送立法院下會期審議,但房產業者與巢運等多個民間團體卻有正反兩極不同的聲音;近來還有些似是而非的說法,可能誤導民眾,實有必要站在專業立場,提供正確稅改資訊,予以釐清正反雙方之疑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廖委員國棟,鑒於現代社會繁忙,偏鄉及原鄉孩童由於父母一方或雙方外出工作,常被迫留在家中或寄宿親戚家中,長期與父母分開居住、生活,成為「留守兒童」,依據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1月6日公布的調查顯示,我國有半數以上「留守兒童」曾經自己準備過晚餐,且一半以上生日過節時沒人陪,成為弱勢中的弱勢,而這些弱勢的「留守孩童」甚至還有高達三成六要當小小童工,在放學後必須工作分擔家計,顯見台灣「留守兒童」問題嚴重,要求行政院於三個月內邀集相關單位研擬相關配套措施,解決「留守兒童」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廖委員國棟,鑒於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12日所公布針對各縣市進行的「在地好命善終資源」排行榜,台灣竟有35個鄉鎮零資源,分布在花蓮、台東、竹縣、苗栗、屏東、雲林等六縣,其中以台東縣最為嚴重,全縣16個鄉鎮市竟有12鄉鎮沒有安寧病床、共照及居家照護資源,顯見偏鄉地區安寧醫療資源極度缺乏。行政院應儘速邀集縣市首長、衛福部及健保署共同合作,消除在地安寧善終的障礙,解決偏遠地區安寧照護缺乏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已有專家提醒此次禽流感疫情恐會造成對人類的傳染,不僅對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性破壞,對於社會也不能排除造成預期性恐慌的可能性。爰此,為降低對於相關產業的負面影響,並同時讓社會民眾免於恐慌,面對此次疫情應提升防疫層級,同時建立中央與地方無落差的聯繫機制,並提出有效因應措施以控制禽流感疫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上路十三年來,職場性騷擾依然未見明顯改善,女性工作人員平等權益依舊很難保障。爰此,為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維護女性工作人員平等,政府相關部門應針對性騷擾無法扼制的真正原因,予以著手提出因應作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民國一○四年除了農曆年假外,尚有五個連續假期。爰此,為避免交通運輸出現壅塞,影響旅客出遊權益,政府相關部門應儘早提出妥善因應與規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刑事被告這個名詞讓許多滅證案無法成立,也有很多犯罪事件發生後經過一段時間後,檢方才真正進入調查,以致湮滅證據罪難以成立。爰此,為避免因調查時間造成犯罪事實或罪證的無法成立,政府相關部門應即就刑法進行法制檢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江委員啟臣,針對勞保老年年金給付未隨物價指數調整,導致未能落實照顧老年勞工退休生活,保障經濟安全之本意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江委員啟臣,針對國際原油價格不斷下跌,但國內民生物價卻持續上漲,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未落實查價工作,無法有效提供民眾知悉民生物價基準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江委員啟臣,針對近年公職考試土木類科乏人問津,人員員額缺乏,或資歷不足,影響重大公共建設品質及效率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二、本院江委員啟臣,鑒於東勢新社和平等山城地區,為全台高接梨重要產區,廣大梨農受到日本進口梨穗缺貨嚴重影響要求農委會短期內應研擬受損梨農協助措施,包括貸款展延、優惠低利貸款、有機肥料補助等紓困措施,輔導梨農度過難關。就中長程而言,農委會亦須面對梨穗來源不穩定的根本問題,研擬梨穗來源多元穩定的措施,達成水梨產業永續穩定的目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臨時提出
三十三、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台鐵近日意外頻傳,104年1月19日甚至一日間在桃園、台中和台南接連發生3起火車事故,共造成2死1傷。本席認為台鐵連續發生意外不只是上萬人時間受到影響,更平白損失了國人寶貴的性命,導致國人對台鐵的信心蕩然無存,政府對於鐵路安全規範及宣導顯有加強空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去(103)年來台觀光客已突破900萬人,可證政府有關在推展台灣觀光產業的努力殊值肯定,但國人應捫心自問:「台灣的觀光品質究竟提升了沒有」?美食是台灣觀光主打項目之一,而夜市又是台灣觀光美食的主項,因此近年來國內各地都有所謂的「觀光夜市」因應設立,臉書官方公布的打卡排名,台灣有多個景點名列前茅,而最熱的前五名中有四個是夜市即足以說明;但潛伏的危虞政府有無正視過?夜市係因小販聚集街道(地區)逐漸形成,期間又以飲食為重點,可是夜市區在成為市場之前,並未經過規劃,無論環境或下水道等設施,均與一般街道無異;這些夜市多出來的攤位不可能有合乎標準的倉儲、廚房,連自來水也得自接管道,排污設計更是缺乏,再加上人潮洶湧,夜市與攤商製造的髒亂為人詬病,乃是必然。餿油事件爆發後,不少黑心商人被起訴,許多大食品廠染餿哀號,但因檢驗及管理都難以觸及攤販,夜市油鍋中的炸油常已漆黑如墨、濃似油膏,使用的是什麼等級的油品,更無人知之,是否適於食用?只有全憑良心。觀光夜市的目的是吸引觀光客,但食客當然希望是來自世界各地;問題是政府如果不能嚴格控管夜市食(公)安,不能為「觀光夜市」定義門檻(如觀光飯店「星」及考評),那就不宜再任所謂的「觀光夜市」叢生,因為若無法保證衛生及公共安全的飲食與環境,極可能揚名國際的不是美食而是食安惡名,弄巧成拙反傷害政府在觀光產業上的努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環保署將在本(104)年年底前全面禁用保麗龍杯,籲請政府應有周全配套措施,不要又是事倍功半。保麗龍是環境生態殺手,對人體健康也有重大影響,在環保、健康意識不高的年代,人們對使用保麗龍餐具習以為常。但保麗龍原料聚苯乙烯在環境溫度超過75度時,就會分解溶化產生毒性,有害人體健康,長期接觸更有致癌風險。保麗龍製品在大自然中無法分解,加重垃圾場負擔,又因質輕而易被風吹至河道、溝渠,堵塞排水造成水患。當做蚵架浮筒的保麗龍塊,被浪花打碎後漂洋過海,成了海洋生態殺手。為避免保麗龍危害,各國在20幾年前即陸續禁用保麗龍產品,台灣自2002年起也禁用保麗龍飲料杯與餐具,惟未限制無座位之外帶飲料店使用。國內每年使用兩億個保麗龍杯,但回收率卻僅有兩成,在為時一年的「日落」期,政府除應輔導使用保麗龍杯的飲料業者改用更環保的杯子,更應朝保麗龍杯減量生產、加強回收等方向努力。惟全面禁用保麗龍杯之後,改用PP(聚丙烯)杯或紙杯,是否就比較無害?環保署還要提出更令人信服的說明。總之,政府在全面禁用之前,應訂定統一回收標準,建立完整回收系統,讓保麗龍廢棄物不僅都能回收,且能充分再利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主計總處最新數據,國內失業率持續呈現緩降走勢,此點令人頗感欣慰,惟低薪資仍停滯不前,籲請政府須即尋求改善。據國內外的調查,台灣人才外流嚴重,外流人才又以高學歷者為最,主因是台灣薪資偏低。造成薪資低落原因固然有國際因素,但與台灣經濟環境、雇主低薪策略也有重大關係。去(103)年11月瑞士洛桑管理學院「全球人才報告」,台灣人才外流在受評的60國中排名第50,此一警訊政府絕對不可忽視。另據台灣民間機構調查,台灣人才外流最嚴重的產業涵蓋傳產、高科技、貿易服務業、金融服務業,外流之人才以博碩士為最多。而出走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國外薪資優渥。自去(103)年5月起失業率已下降到3.9%以下,已經告別2008年至2009年失業率陡升形勢。惟儘管就業市場由陰轉晴,但薪資水準卻依然讓人發愁,去(103)年台灣上市櫃公司獲利達1.4兆元台幣,已蓄積了薪資結構調整的基本動能,國際油價也重跌到每桶五十美元左近,更具備了加薪條件,政府如何善用機勢,突破台灣的低薪窘境,為國留才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實是羊年開春的重要課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創新叫車媒合手機程式Uber造成不小爭議與討論一事,特表芻見。隨著科技進步,「虛擬世界現實化」的創新屢見不鮮,諸如電子支付、智慧家電系統──皆蓬勃發展;台灣資源貧瘠,必須依靠國人的腦力與創造力在國際上立足,更是應該把握住這波科技革命的熱潮,提升我國競爭力。但政府對於創新發展的立場總是防弊大於鼓勵,每每使優秀的創新「胎死腹中」,本席認為必須改變舊有觀念,以利我國於科技革命中搶得先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大陸政府片面宣布新設十分靠近「海峽中線」的新飛行航道,特要求政府不可輕忽。兩岸「海峽中線」雖沒有任何實際白紙黑字的協議,但卻是兩岸長久以來為免爭端,彼此克制相互默契的歷史「虛擬界線」,亦是雙方人民安全與心理的邊陲;大陸此新航道於法理上似合乎飛航一般規定,實際執行也無不當安全疑慮?但深入探究,其實對我影響甚鉅,就地理位置言;兩岸最大不同就在台灣地形狹窄,東西向毫無縱深,陸方此一新航道除嚴重影響我國空域安全,更嚴重傷害兩岸好不容易因交流互動而生之互信,更讓雙方原都有意建立的「軍事互信機制」蒙塵。爰此;政府除應嚴正表達我國立場及妥擬因應之策外,更應積極透過兩岸平台儘速解決,回歸正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九、本院丁委員守中,因經濟部自103年7月1日起實施「經濟部自願性綠色電價制度試辦計畫」,然而直至去年年底共認購434萬5,400度,達成率僅達約44%,企業部分認購綠色電價者僅有214戶,若扣除日月光集團,則僅有約124萬度綠電被做認購,企業用電大戶對綠電政策之響應明顯不足。國內用電戶對綠電不了解,碳足跡標示制度在台推廣亦相對緩慢,經濟部能源局應盡速研擬綠電推廣計畫,並強化國內碳足跡標示制度與國際接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本院丁委員守中,因近年世界石油市場供過於求,但石油輸出國家仍不減產,導致國際原油價格不斷下滑,但國內油價因油價公式計算方式,不但不能反映國際跌幅,還會不斷將油價墊高,例如2010年國際原油油價約為79美元,當時國內油價每公升約為29元,但去年年底原油油價73美元時,國內油價卻幾乎30元,實不合理。本席要求中油應盡速提出新版油價公式,排除價格不斷墊高之現象,將國內油價回歸市場機制,反映國際價格,不讓民眾做冤大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一、本院丁委員守中,因國內許多大型企業皆有接受政府政策補助,雖能促成企業發展,但不論是對特定產業減稅、補貼或是各項匯率政策,成本皆來自於全國民眾的稅款、公共建設的排擠以及匯率貶值造成之物價上揚。經濟部應會同財政部研擬辦法,令受補助企業將利潤合理比例轉作企業加薪、社會發展或基層勞工福利照顧之使用,以實質回饋人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二、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日本最新研究:「電子菸內的甲醛和乙醛等致癌物含量為紙菸10倍」!而WHO2014年10月發表的「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報告,也強調:1.電子菸對使用者和非使用者皆具有健康危害風險,2.尚無實證電子菸能有效幫助戒菸,3.對現有菸害防制工作造成不利影響。本席要求國健署應儘速將電子菸納入菸害防制法的管制範圍,以免更多人被誤導吸食電子菸無害,危害身體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三、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工業局依「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給予創新企業之補助,以100~102年補助的統計數字為例,服務業有2億,製造業有27.9億,製造業補助為服務業近14倍,比例嚴重失衡。本席要求工業局應研議提高服務業的補助比例,將資源更多投入到服務業的部分,以創造更大的內需效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四、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現行房屋交易以建物登記面積作為計價基礎,而建築法規放寬不計入容積項目,造成許多附屬建物、公共設施灌入坪數計算,給予建商「灌虛坪」機會,增加消費者負擔,權益受損;雖內政部已公告明定預售屋得登記的附屬建物,除陽台外,屋簷、雨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然徹底改善方式應從登記制度著手,例如「實坪計價」、「分開計價」、「加註公設坪數」等等。行政院除應儘速制定「不動產登記法」,與國際制度接軌外,也應帶頭示範先在國民住宅的房屋登記上採取前述改革方式,以消弭長久以來因房屋登記制度缺失所造成之虛灌坪數歪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五、本院蔡委員煌瑯,對於新聞媒體報導台北市環保局調查市售34款瓶裝水的水源出處,發現高達35%是取用自來水,其中包括大潤發、家樂福等大賣場的自有產品。雖然檢驗的水質沒有問題,但瓶裝水的售價、碳足跡都是白開水的數千倍;且一般民眾對瓶裝水的印象都是「礦泉水」或至少認為水質比自家的開水好,因此這些產品可能有涉嫌違反商品標示法的疑慮,本席是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六、本院蔡委員煌瑯,對於新聞媒體報導1111人力銀行於2014年4月22日公布「第1桶金調查」結果,超過8成受訪者表示還沒存到人生第1個100萬元。這些上班族自估,得花上11.12年才可能達成目標,而低薪是存錢不足的最大要害。此外,根據主計總處同日公布的薪資數據顯示,目前受雇員工的實質經常性薪資為36,619元,較民國89年累計成長達12.6%,但同期物價膨脹達15.31%,導致實質經常性薪資仍不及14年前的水準,國人生活水準形同倒退,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七、本院蔡委員煌瑯,對於媒體報導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調查2009年至2013年的5年期間,政府總共補貼國內醫院71億元改善護理人力;但根據2012年公布的數據顯示,共有205家(約占總家數43%)醫院,領了獎勵金,人力卻不增反減,若再加上人力未變的56家醫院,則有近55%的醫院領取政府補助卻不增加人力,道理何在?本席是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八、本院蔡委員煌瑯,對於新聞媒體報導消基會於2014年4月24日公布抽查全台17所國小營養午餐調查結果,發現不少學校的營養午餐出現虧損,不得不減少水果供應次數,1週竟然只供應1次水果,且午餐加工、油炸品供餐次數太頻繁。另外,許多學校標榜每週一天無肉日、蔬菜日,其實卻是以素雞、素鴨為主菜,反而吃下加工品。由於日前衛福部公布國內最新癌症統計,國人罹患癌症中以大腸癌居首位,此與飲食習慣高油脂、多肉類與少運動有關,因此目前小學營養午餐內容對學童的飲食健康實有非常不利的影響,本席是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九、本院蔡委員煌瑯,對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於2014年4月28日公告重要統計事項變更指出,自2014年起,財政部將不再公布依560餘萬綜所稅申報戶算得的10等分位、20等分位所得分配統計,停止發布的理由是「為符合國際慣例,並與國際接軌」。但此數據不僅一向廣為各界引用,且唯有持續提供充份的資訊,才能讓外界了解金字塔頂端所得集中的情況,政府也才能據以研擬對策,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本院蔡委員煌瑯,對於保險法修正案審查在即,鑒於之前政府接管國華人壽大賠883億慘痛教訓,金管會本次修法增加過渡保險機制,授權接管人要提出維護保戶權益的具體方案。本席認為應該將輔導機制納入法案內容,強化業者自救能力,避免安定基金缺口擴大,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一、本院蔡委員煌瑯,對於媒體報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金檢國內9家銀行TMU(金融行銷)業務中的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外匯),發現銀行胡亂銷售TRF給非避險目的的一般企業,猶如2009年的PEMG(保盛豐集團)案再翻版(當時國內銀行因為盲目銷售這種高風險結構型商品給1.6萬人,且很多是一般投資人,後來銀行花了極大的成本與客戶和解),此種行為猶如金融騙局,對國內金融安全有極為不利之影響,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二、本院王委員惠美,針對國內爆發歷來最大規模鵝鴨禽流感疫情,至今全台9縣市都已淪陷,撲殺130場,損失262,062隻雞、鴨、鵝,病毒型態更已出現3種,雖農委會表示目前這些病毒都是禽鳥類傳染病,在過去的國際文獻與經驗都顯示,並沒有禽傳人的紀錄,然因病毒具有高度變異性,沒人敢保證未來不會造成人禽共通傳染,因此,農委會應積極強化防疫措施,避免感染禽流感的雞、鴨、鵝進到市場;而衛福部亦應研究預防的措施,加強宣導工作,讓民眾了解高病原性禽流感,建立正確防疫觀念,並提供必要的輔導措施。此外,因禽流感疫情,恐將引發民眾拒食禽類製品而造成其他肉品價格上揚,春節將至,為避免此次疫情造成之物價波動,影響民眾生活,爰建請政府應立即研擬對策,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三、本院王委員惠美,針對目前各家保險公司之重大疾病保障主要在保障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慢性腎衰竭、癌症、癱瘓以及重大器官移植等七大重大疾病,惟實務上,國人在罹患此七項重大疾病時,僅症狀嚴重者可獲得「重大疾病險」理賠,症狀較輕微之民眾並無法獲得理賠,引發不少爭議。又國人罹患癌症等重大疾病比率,逐年提高。依據健保相關單位統計,至103年底為止,國人領取重大傷病卡數目已高達96萬多張,其中罹患重大疾病之國人不在少數。為充分保障國人保險權益,爰建請主管機關檢討現行保險單示範條款,重新定義重大疾病險內容,按其程度畫分成輕、重度,未來重大疾病患者可依輕重等級按比率獲得理賠,俾減少日後賠償爭議,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四、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農委會1月11日證實,嘉義縣某種鵝場爆發H5N8禽流感疫情,已造成大量鵝隻死亡。該病毒具有六個鹼性氨基酸,即具有極強的毒性。H5N8禽流感病毒從未在台灣出現過,是一種新型病毒,已知其對所有家禽都有病原性,因而引起全台養禽業者的恐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五、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各家電信商都紛紛宣布4G用戶數量達標,並且提高今年能擁有的客戶量,顯示4G的時代已來臨,然而2G時代的收費標準,是否也應隨著4G時代的到來一併調整,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六、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今年提早進入枯水季,經濟部長亦表示未來一年將可能面臨十年最嚴重乾旱,缺水問題年年討論,卻年年都必須聽天由命,行政院應盡速召集跨部會議,及早針對缺水將對民生、農業、產業發展影響等提出因應,並應責成經濟部邀集學者專家,盡速處理水庫淤積嚴重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七、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世界銀行發表的最新報告指出,到了二○五○年,全球平均氣溫會比工業革命之初,上升一點五度,稻麥馬鈴薯黃豆等農作物會大幅減產,人類將更為依賴耐暖化的香蕉為主食,回到啃食香蕉的日子,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八、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日前脊髓損傷潛能發展中心、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聯合促進會等團體要求全面提升無障礙空間等五項訴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九、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政府可以逕自改變台灣高鐵營運特許年期,這等同宣布BOT制度形同瓦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興航空GE222班機7月23日在澎湖發生空難,根據中國時報紕漏黑盒子座艙語音記錄器錄音抄件顯示,馬公塔台並未提供能見度給GE222,若管制員已得知能見度驟變卻未提供資訊,恐是釀成「致命」缺失的原因之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一、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近期國際燃料油價格紛紛走跌,今年7月到12月已下跌四成;燃煤價格也從101年每公噸113.29美元,到103年下降為63.95美元,降幅將近五成;而液化石油氣價格也從101年每公噸916美元,到103年底降到560元,降幅將近四成,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二、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亞洲開發銀行發布「創新亞洲:推動知識經濟發展」報告,台灣知識經濟指數排名亞洲第一,更超越OECD國家平均水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三、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日前香港公布台灣德昌黑胡椒豆乾含有違法二甲基黃,引起台灣重視,衛福部通令相關縣市衛生局抽驗市售豆乾,12月16日公布抽驗結果,德昌兩件半成品及三件成品,被檢出含有致癌疑慮的二甲基黃,須全數下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四、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醫療科技日益突破,擁有世界第一的加護病床密度、長期靠呼吸器維生人數,曾是美國五‧八倍、調查發現,逾五成醫師為避免醫療糾紛,實施「無效醫療」,就加護病房的臨終前無效醫療,一年耗費35.8億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五、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台大社會科學院調查國內百餘電視頻道節目後發現,全台92個有線頻道中有21個播出兒少節目,平均每日2.9小時,但其中卡通占83.4%,且有6成是重播。其結論是台灣電視台的兒少節目質、量嚴重不足,且超過8成是卡通。又根據兒少收視行為調查顯示:因為兒少節目比例偏低,所以有六成三的國中生及七成三的國小高年級學童最常看的節目是偶像劇;而六成四的國中生最常看綜藝類節目,但偶像劇與綜藝性節目中,充斥拜金、床戲、功利、粗暴動作與不當言語的內容,對於兒少的價值觀建構是非常壞的示範。同項調查顯示,目前國內的兒少節目遇到了四大困境:1.缺乏多元性;2.播出時段冷門化;3.收視族群低齡化;4.國外卡通內容充斥暴力戀愛令人擔憂。為維護兒童及青少年的閱聽權益與落實節目教育意義,本席等要求政府修法鼓勵與獎勵電視台提高兒少節目自製率與播放率;增加本土兒少節目開發與製播;放寬兒少節目贊助與冠名限制,開放公益、社福或教育團體贊助,讓本土兒少節目更多元與豐富,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六、本院蔣委員乃辛,有鑑於國內九月份並沒有颱風等天然災情及異常的需求變動,再加上歷年物價資料顯示,每年8月到隔年1月物價都會下降,因此九月份物價理應下降,但根據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資料顯示,其監控的17項重要民生物資9月份物價卻反常漲價逾6%,且豬肉價格更大漲17.72%,創6年來新高,業者表示,豬價短期沒有回穩跡象,年底前每公斤批發價可能突破85元新高紀錄。另外雞蛋、醬油、雞肉、米等17項重要民生物資漲幅從5.9%擴大至6.11%。主計總處資料也顯示,9月份家庭支出比去年同期增加432元、外食也增加264元。在民眾平均薪資仍維持16年最低的狀況下,物價反常上漲,增加民眾生活負擔,政府必須立即處理反常漲價問題。為減輕民眾家庭支出,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儘速執行平抑民生物價之措施;持續監控物價,即時處理反常漲價:公平會介入查察市售菜價隨意哄抬問題,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七、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往年役男六月畢業就可入伍,但今年軍方把新兵訓練單位,挪去訓練暑假服軍事訓練役的役男,導致訓練基地不足,役男入伍大塞車,部分役男在大學畢業後一等就是五到十個月。為維護役男服兵役之權益,本席要求國防部與內政部提前規劃未來役男新訓計畫,務必明確告知役男明確入伍日期,方便役男做好未來人生規劃;透明、公平處理役男入伍事宜;縮短新訓間隔,由原本十四天縮為五天;擴大每個新訓營的最大人數,從六百人擴至六百五十人,同時三軍共同分擔增訓員額,儘速消化延宕入伍的役男,務必在年底前完成所有役男新訓事宜,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八、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台灣每年進口黃豆約230萬噸,有九成以上基因改造黃豆(在美國分級系統裡稱為2級豆),一成將近23萬噸是精選食品級黃豆(主要包括非基改黃豆和有機黃豆兩大類,食品級在美國分級系統裡稱為1級豆),由於進口黃豆沒有針對基改、非基改、食品級、飼料級等訂定專屬號列,恐生食安危機。本席等歷經二屆12會期的努力,衛福部終於同意在今年11月1日起把進口黃豆分為「基因改造」跟「非基因改造」,但仍未將黃豆做等級細分,恐致另一食安隱憂。又政府已將進口玉米區分為食品級與飼料級,黃豆卻未分級;另據國際貿易現況,貿易商早將黃豆細分為總豆(飼料級黃豆、非食品級豆或2級豆)及選豆(食品級黃豆、非飼料級黃豆、有機黃豆或1級豆)。為維護民眾飲食安全,防杜食安危機,及落實資訊公開化,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儘速將進口黃豆依食用等級細分,避免商家誤賣與民眾誤食;加強查察市售黃豆製品基改標示,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九、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媒體報導「有機食品」恐將會是繼餿水油事件後,下一個食安風暴,其原因有三:一、日本管控食安嚴格,有機食品比例只有2%,但台灣卻到處都看得到有機食品;二、國內耕作的土地逐年減少,而有機耕種面積近十年卻成長五倍,農藥進口與內銷量也跟著增加,令人憂心農藥到底用到哪裡?三、GMP有假,有機食品到處都是,有機認證令人質疑。為了替民眾飲食安全把關,避免食安風暴再度發生,確保有機農產品之食用安全,及輔導辛苦經營的有機業者永續發展,本席要求政府全面清查與檢測市售有機產品之真偽,有效防堵假有機產品的危害;儘速查明農藥流向,建置農藥追溯系統,有效掌控農藥流向;增加有機農產品的產地採樣抽驗與農藥殘留檢測,確保有機產品的食用安全;成立公正第三方的有機產品檢測與認證單位,維護有機認證的可靠性;定期鼓勵與獎勵績優有機業者,助其永續經營,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本院蔣委員乃辛,有鑑於此次約有上萬名學生參與響應318活動,充分展現青年學子關心公共政策,試圖以行動與政府進行對話。學運雖然已落幕,但政府相關單位應立即檢視如何與青年學子直接溝通,保持對話管道之暢通,聆聽青年學子聲音。爰此,本席提案要求教育部自103年起擴大且固定舉辦「青年學子與部長有約」活動,廣邀青年學子與政府溝通對話,且此活動討論之議題應該由青年學子自己透過網路調查等方式決定,另會議結論亦應協調有關部會納入政策之參據,確實讓青年學子「有感」政府作為,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一、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台灣一年內經歷兩次食用油醜聞,令人質疑政府落實食安決心。這次破獲的劣質餿水油地下工廠經營超過四年,民眾檢舉多次,屏東縣政府卻以查無危害證據草草結案,致使波及的商家高達1,248家,問題食品有139項,被民眾吃下肚的餿水油超過503公噸,政府必須追究責任。為維護國人飲食健康,杜絕有害食品與添加劑肆虐,本席等要求政府應立即修法,加重產品資訊揭露不實罰則,並將WTO「預防原則」及美國「一受害者一罰」的精神納入,只要有危及生態環境並造成人類之損害的徵兆,就應加重處罰或啟動預防措施;成立專業的食品犯罪防制機構,修法賦予其搜查犯罪的權力;建立完整的食品犯罪通報與食安告發保密系統;增加食檢的人力、預算、儀器規模和精進檢驗方法;加速推動食品溯源制度,除原有八大類外應將油脂與潛在危害物質納管;改革GMP認證,將消費者與專家納入評鑑機制,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二、本院蔣委員乃辛,有鑑於西非爆發有史以來最慘重的伊波拉疫情,聯合國警告伊波拉疫情蔓延快速,嚴重程度將威脅世界和平,甚至衝擊全球的政經穩定。同時美國總統歐巴馬呼籲全球採取行動,對抗西非的伊波拉傳染病,並警告這波伊波拉疫情「急遽失控」,將危及全球數十萬人的性命。為保護國人健康,避免伊波拉病毒入侵台灣,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即刻研擬若伊波拉病毒入侵台灣時,政府防疫、醫療急救護對策與組織架構;商議伊波拉病毒疫苗之取得;強化傳染病的控管與通報,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三、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台北市近日爆發廚餘回收危機,由於委託處理廚餘的堆肥廠被地方政府勒令停工至今,導致北市每天上百噸廚餘無法回收再利用,只能暫存北投焚化廠貯坑,若問題無法解決,四個月後貯坑將被塞爆,屆時恐將被迫全面停收廚餘,台北街頭將充斥惡臭與髒亂。為有效解決廚餘危機,維持北市生活品質,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全面檢討廚餘回收再利用政策;中央應協助地方與農會合作,提昇與增加廚餘轉堆肥的處理;研發廚餘發電與轉生質汽油技術,有效消化地方廚餘;協調各縣市改善堆肥場的設置與環境,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四、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我國人口老化速度飛快,加上少子女化問題日益嚴重,民國103年4月底,65歲以上老人共274萬1千餘人,占總人口11.73%。預估民國107年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增至14.5%,進入高齡社會,到了民國114年,老年人口更將攀升到20%,正式邁進超高齡社會。為因應超高齡社會,江宜樺前院長已親自宣布,3年內將投入超過100億元,在全台368個鄉鎮推動老人日照服務,但仍有照護人力、房舍等困難需克服。另外衛福部資料顯示,目前國內雖有9萬8,918人完成照顧服務員培訓課程,但實際從事長期照顧服務者僅2萬人。本席等為讓失智與年邁年長者在白天可以就近於社區日照中心,得到妥適的照顧和服務,減輕家庭與年輕人負擔,本席要求行政院儘速完成長期照護保險法,送本院審查;研擬65歲以上退休人力活化,助其再就業或投入社福志工行列;全面清查各縣市公有房舍閒置情形,充分利用現有閒置房舍成立各鄉鎮的老人日照中心;增加長照人力的培訓;輔導長照機構完善設施,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五、本院蔣委員乃辛,有鑑於氣候變遷是目前全世界面臨的最大挑戰之一。在聯合國報告中,台灣屬於氣候變遷的高危險群。而台灣碳排放量全球排名24,人均排放量更高居全球首位,高出全球平均數的2.3倍,台灣在減碳議題上應有更積極的作為。又前內政部長李鴻源在「全國氣候變遷會議」上提出警訊,如果台灣再不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一旦開徵碳稅,2025年全民繳納碳稅將達1,427億元,2030年更要繳將近5,200億元以上。為加強環境保護,落實節能減碳,降低氣候變遷的衝擊,本席等要求政府儘速完成「綠色經濟政策綱領」;研擬設立綠色投資銀行;積極與民間合作,發展綠色經濟與研發替代能源;加速溫室氣體減量相關法規之修法;推廣綠色建築與復育溼地與森林,達到降溫減碳效用,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六、本院蔣委員乃辛,有鑑於台北市衛生局近日公布市售鍋具檢測結果,採樣的70件樣本,有11件鍋具會溶出重金屬鋁、鉻、鎳,另有8件鋁鍋溶出重金屬鋁,其中二件若依歐盟標準檢測,分別超出13倍與15倍,而專家警告,食品超量鋁將傷腎又失智。另值得注意的是國內目前沒有訂定鍋具重金屬溶出標準或指引,致使國內廠商無所適從,對消費者也無保障。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及民眾煮食安全,本席等要求政府全面查察市售金屬鍋具重金屬安全含量情形;比照歐盟訂定嚴謹鍋具中重金屬安全含量標準或指引;在安全疑慮未消失前,建議民眾換用鐵鍋煮食,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七、本院蔣委員乃辛,根據衛福部統計顯示,台灣受虐兒人數逐年攀升,從95年首度突破萬人後,98年到102年,台灣每年平均有2萬8,121名兒少被通報為疑似兒虐事件,平均開案1萬6,950人,相當於每18分鐘就有1名受虐兒被通報、每31分鐘就有1名受虐兒需要援助,然而專家表示,台灣受虐兒統計隱藏非常多黑數(未報案數),是官方統計的數倍,本席呼籲政府應正視這些黑數。為保護兒童免於受虐,本席等要求政府全面建置一縣一保護網,整合成完善的全國兒少保護網絡;落實高風險家庭資料庫的建置與查核,努力消除兒虐黑數;加強社區邊緣家庭兒少的訪視、保護與協助;建立社區課輔與心輔教室,輔導弱勢兒少課業與心靈成長,讓他們走出傷痛陰影,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八、本院蔣委員乃辛,有鑑於某週刊最新調查發現市售茶葉(飲)有「農藥超標」與「農藥多種」兩大食安問題。根據台灣製茶公會統計,台灣每年茶相關消費金額就高達850億元,其中在各大通路販賣的瓶裝茶就占了250億元,而早餐店、連鎖手搖杯店、茶坊等茶飲市場亦高達350億元,茶葉農藥問題,攸關民眾飲用安全。前述調查顯示,市售的茶葉、茶包農藥殘留嚴重,在檢驗53項產品、共58個樣本,有48個樣本有農藥殘留,且有7項產品、8個樣本有農藥超標的情形,另外有2個樣本分別檢測出22種或14種農藥。若長期飲用含農藥茶飲將導致肝腎功能異常、不孕與高致癌率。為維護民生必需品的飲用安全,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儘速查明市售茶葉(飲)農藥含量情形;大力推廣自然農法,栽種有機與無毒茶葉;輸入或販售茶葉強制檢附合格證明,禁止販售含農藥茶葉(飲);落實邊境進口與國內農產品的逐批農藥檢測;不定時到茶園抽測農藥使用情形,嚴格管制與禁用致癌農藥,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九、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行政院「2015創新創業高峰論壇」與會專家表示,未來五年是雲端大數據及互聯網的時代,將為創新創業帶來無窮機會,但台灣幾乎錯過了整個互聯網時代,必須透過更多的連結和資源整合,才能抓住互聯網浪潮的尾巴;專家更指出,現在創業成本已到歷史新低,未來的時代將是屬於年輕人及小公司,台灣應加強青年與小公司創新創業。為了協助青年創新創業,本席等要求政府全面檢討大數據及互聯網的未來政策,擬定可行的青年創新創業政策;成立創新創業育成基地,催生新科技與產業;政府與企業共同募集「青年創新創業基金」,協助具潛力的青年到國內外創新創業;改善台灣創新創業友善環境,包括修正法規、創業體制;訂定優惠投資方案,吸引外資來台,帶動與鼓勵國內青創風氣,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本院蔣委員乃辛,有鑑於每學期開學時,學生都要繳交學雜費、營養午餐等多項費用,然而家長到銀行、超商、郵局繳費,每繳一筆就要多付6元至10元手續費,以攸關學生健康成長的營養午餐為例,一年手續費1億元左右,預計可供應1萬8千名弱勢學童整年的營養午餐費。家長們抱怨,教育是非營利事業,學校繳交營養午餐等費用過去都不收手續費,為何現在要繳手續費?這些手續費增加家長額外的負擔,政府應重新檢討。為維護學生及家長權益,本席等要求教育部與地方政府應出面和銀行公會及超商協商,調降甚至不收手續費;協調教育部補助或地方政府全額吸收代繳手續費;學校應提供多元繳費管道,免除學生和家長手續費,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一、本院蔣委員乃辛,有鑑於文化部文創司一年預算僅4億多元,但台灣文創業者目前有5萬8千多家,平均每家業者只能分配到7千元補助;而文創業者中,又有高達83%屬於資本額500萬元以下、5人以下的微型企業,這些微型文創業者約4萬8千多家,他們普遍面臨創業與資金籌措困難的窘境。另根據三年來國發基金核貸資料顯示,通過核貸的28案完全是中大型文創事業,微型文創根本得不到幫助。為振興國內文創產業,及扶助微型文創,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在國發基金中應增加微型文創核貸案件比例與金額;比照青創給予微型文創無息貸款;加強宣導政府振興與投資文創產業獎勵與扶助規定;協助文創工作者了解智財權保護、管理、授權、侵害訴訟等知識,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二、本院蔣委員乃辛,有鑑於國內食安問題頻傳,繼頂新黑心油事件後,另一受關注的組合肉品,它涉及組合肉污染面積大、添加劑標示不明及低價高賣等食安與欺騙消費問題。根據專家表示,在重組肉的製作過程,肉品極易受污染,大幅提高微生物及病原性細菌污染的風險,必須全熟食用,在美國曾發生漢堡組合肉未煮熟的大規模中毒事件,台灣在93年代也發生類似事件。此外,重組肉藉由添加磷酸鹽、硝酸鹽、食鹽及黏肉膠等多種添加劑做為結著劑,增加鹽品食用過量與致毒風險;同時廠商表示,組合肉是原肉的1/3價錢,部分商家低價高賣欺騙消費者。為保護消費者的食用安全,及防堵低價肉混充高檔肉品欺騙消費者,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全面清查市售肉品、標示及價格是否相符,遏止低價高賣;強制要求超市、商家及傳統市場依消保法與食衛法詳實標示重組肉,並加強市售肉品標示查察與裁罰,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三、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衛福部為了提昇病患照護品質及改善護理人員工作條件,從2009年開始編列專款讓醫院增聘護理人員,六年來已投入91億元,每年約四百多家醫院領到補助款。然而根據健保署資料顯示,部分醫院把補助款拿去聚餐、旅遊、買禮品、購置制服等與人力改善無關的花費,導致護理人力不增反減,過去兩年來,有近四成受補助醫院之護理師人力不增反減。其中102年最嚴重的是北部某私立醫學中心,其護理人力減少達35人;而人力減少前五名中,有3家公立醫院、2家私立醫院。為維護病患就醫權益,及減少護理人員工作壓力,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全面檢討住院護理照護品質補助方案,落實專款專用;追回醫院不當使用之補助款;加強醫院勞動檢查頻率,加強違法之裁罰,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四、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昨天凌晨桃園市超大型違建發生大火,導致6名未滿30歲年輕警消不幸殉職。部分參與救災的隊員反應,現場指揮官太晚下令撤退及這次意外幾乎沒有資深幹部帶隊,卻讓經驗不足的隊員打前鋒,導致第二波進入的6名年輕警消殉職;根據內政部統計顯示,全國消防隊員因公殉職的人數從93年到104年共計22名,每年平均二人殉職,因公受傷有1,208名,每年平均110人因公受傷;以人力而言,全台消防人員一萬三千多名,與應有編制二萬八千多人相差一大半,排除內勤人員,只剩下九千多人,有四成消防分隊,每天上班不到六人,一有勤務出動,扣掉值班人員,就只剩下一、兩位,「一人衝火場是常有的事」;專家指出台灣消防面臨以下問題:缺人缺錢缺設備、人員訓練不足、設備老舊、沒有火場撤離SOP等缺失,因此發生意外只是時間問題,專家更批評中央與地方政府總是以「缺少經費、沒預算」當藉口,致使消防人員與設備永遠跟不上現實的需求,讓這些打火弟兄每天冒險救火。為維護警消生命安全,本席要求行政院針對這次桃園大火缺失,立即改善;加強火場指揮與基層警消訓練;立即充實警消人力與設備;建立消防危險津貼;重新檢討消防制度,讓消防勤務回歸救災本業,爰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八十五、本院羅委員淑蕾,針對台灣之星首推「上網傳輸量無限遞延」方案,用戶未使用完的傳輸量可延續至下月使用,且兩年合約期間都可用。傳輸量可遞延的方式在美國Verizon、AT&T、T-mobile、日本Softbank、紐西蘭等國都有類似做法,但多數僅能遞延一個月,台灣業者都無法保留未用完的流量。爰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鼓勵各家業者應跟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六、本院羅委員淑蕾,針對高鐵旅客流量不如預期,而交通運具與其他商品不同,如果座位空著,就無法產生任何收益,故與其閒置浪費掉,還不如低價售出,至少可賺取微薄利潤。爰此,高鐵公司應該規劃多樣性的票種,以及更多離峰時段優惠票,來吸引更多的乘客願意搭乘,創造最高的利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七、本院羅委員淑蕾,針對跨年連續假期長達4天,跨年疏運也發生班次不足的問題,除了民眾訂不到票,也對高鐵站聯外交通不便多所怨言。爰此,高鐵局須要求高鐵公司和各縣市政府針對農曆春節假期起始以及收假日協調出全天候接駁公車,並且視人潮狀況彈性增加班次,讓民眾放假的小確幸不會淪為災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八、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台灣部分商家仍將菸、酒、檳榔賣給青少年,無視法律規定而鑽營圖利;雖然政府為落實青少年菸害防制,祭出重罰,但似乎成效有限。爰此,為加強防制青少年菸害的執行效果,真正完成杜絕不肖商家的目標,政府中央與地方相關部門應共同研議因應作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九、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近期桃園市發生六名消防人員罹難的不幸事件,外界質疑與要求檢討的聲浪不斷,至今肇禍真相仍未解開。爰此,為釐清真相並讓亡者安息,中央相關單位應儘速與桃園市政府協調,研議提供協助之相關工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近期又傳出醫院院長涉嫌與職業病患間勾串,詐領健保費用及保險理賠金額,該職業病患四年共詐保險理賠金額高達1,300餘萬元。爰此,為減少及避免此不肖行為繼續發生,衛生福利部及警政署應共同研議處理辦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一、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大陸冷氣團挾帶霾害影響,全台灣空氣污染PM2.5細懸微粒已經超標,對於患有呼吸道疾病或老人、孩童等抵抗力較弱者,尤須注意防範。爰此,為避免霾害對台灣民眾健康造成更大的破壞或影響,政府相關單位應加強宣導與提出因應辦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主席:現在進行同意權之行使事項。
同意權之行使事項
一、本院經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送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其中邱永和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任期至106年1月31日止;顏廷棟、張宏浩及魏杏芳等3人均為委員,任期自104年2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止,請同意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投票表決。)
二、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劉義周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陳文生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張瓊玲及劉嘉薇均為委員,請同意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投票表決。)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一、立法院經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台立經字第104420008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會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送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其中邱永和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任期至106年1月31日止;顏廷棟、張宏浩及魏杏芳等3人均為委員,任期自104年2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止,人事同意案。業經審查完竣,不須交黨團協商,復請 查照,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4年1月9日台立議字第1040700142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本院議事處
副本:經濟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行政院函送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其中邱永和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任期至106年1月31日;顏廷棟、張宏浩及魏杏芳等3人均為委員,任期自104年2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止,請同意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103年10月31日院授人組字第1030051353號函送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請本院同意該院提名其中邱永和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任期至106年1月31日;顏廷棟、張宏浩及魏杏芳等3人均為委員,任期自104年2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止,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二、經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於104年1月14日(星期三)舉行聯席會,對本案進行審查。會中邀請行政院李秘書長四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程處長本清、公平交易委員會吳主任委員秀明及邱永和先生、顏廷棟先生、張宏浩先生及魏杏芳女士等4位被提名委員列席接受詢問。
三、行政院李秘書長四川說明如次:
貴委員會舉行本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本院提名邱永和、顏廷棟、張宏浩及魏杏芳等4人為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委員同意案,本人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謹就本次公平會委員提名作業報告如下:
(一)法令依據:
依公平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第1項)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第3項)本法施行時,如現任委員任期尚未屆滿,由現任委員擔任至其任期屆滿為止,不受前項任期及任命方式之限制。(第4項)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一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第6項)本法施行後初次提名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位委員任期二年,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第7項)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第6條第1項規定:「本會委員之任用,應具有法律、經濟、財稅、會計或管理等相關學識及經驗。」。
(二)遞補遺缺及部分委員任期將於104年1月31日屆滿:
公平會前副主任委員孫立群原任期至106年1月31日止,前於103年2月17日辭職,接任本院發言人職務,渠遺缺提名由邱永和先生繼任,任期至106年1月31日止;另現任委員謝杞森、吳成物及劉華美等3人之任期均至104年1月31日屆滿,本院爰提名新任委員,任期均自104年2月1日起至108年1月31日止。
(三)本次公平會新任委員提名原則:
本院對於新任委員之提名,係依公平會組織法第4條第7項及第6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茲說明如下:
1.具豐富之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
依公平會組織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有關委員之任用,應具有法律、經濟、財稅、會計或管理等相關學識及經驗。因此,本次公平會委員之提名,經本院考量專業需求、引進新血及任期交錯等因素,就相關領域遴選優秀人才,符合公平會組織法之規定。
2.同一黨籍不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依公平會組織法第4條第7項規定,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因此,考量上開規定,本次提名4人均為無黨籍,任命後公平會委員7人均為無黨籍,符合上開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之規定。
(四)本次公平會新任委員被提名人主要經歷:
本院依上開提名原則,經審慎提名邱永和、顏廷棟、張宏浩、魏杏芳4人(均為新提名)。上述被提名人之主要經歷(專長)重點說明如下:
1.邱永和先生:
現任東吳大學經濟學系教授及教務長;專長為經濟(經濟學、產業分析、績效評估、銀行風險評估、能源分析)。並曾任東吳大學科技管理學程主任、商學院院長、商學研究發展中心召集人、研究發展處處長等職務。
2.顏廷棟先生:
現任銘傳大學財金法律系專任教授兼系主任;專長為法律(公平交易法);並曾任原本院公平會科員、專員及銘傳大學財金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專任副教授等職務。
3.張宏浩先生:
現任國立臺灣大學農業經濟系教授;專長為經濟與管理(農產業結構與定價行為、農業政策、食品消費與健康);並曾任國立臺灣大學農業經濟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生態工程研究中心組長等職務。
4.魏杏芳女士:
現任長榮大學國際企業學系專任副教授兼系主任;專長為法律(歐盟競爭法、公平交易法、世界貿易組織研究);並曾任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科員、本院大陸委員會科員、法務部專員、編審、秘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助理等職務。
本次公平會新任委員之提名,經本院就相關專長領域遴選優秀人才,提名邱永和、顏廷棟、張宏浩及魏杏芳等4人,渠等具法律、經濟及管理等領域之豐富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學養俱優。敬請 貴院支持同意。
四、與會委員聽取行政院李秘書長四川說明後,並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被提名人邱永和、顏廷棟、張宏浩、魏杏芳等4人報告後,委員黃昭順、黃偉哲、李桐豪、楊瓊瓔、蘇震清、丁守中等6人提出詢問,均由行政院李秘書長及被提名人答覆後,旋即進行本案之審查。
五、經聯席會委員就本案審查後,決議如下:
(一)審查完竣,全數審查通過,擬具審查報告,不須交黨團協商,提報院會討論。
(二)院會討論時,推請經濟委員會楊召集委員瓊瓔補充說明。
二、立法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4400011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劉義周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陳文生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張瓊玲及劉嘉薇均為委員,請同意案,業經聯席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4年01月09日台立議字第1040700143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聯席審查「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劉義周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陳文生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張瓊玲及劉嘉薇均為委員,請同意案」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103年10月16日院授人組字第1030049749號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劉義周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陳文生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張瓊玲及劉嘉薇均為委員,請同意案,經提103年12月26日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嗣經復議,另於第17次會議討論決議,復議案同意撤回,照原作決定處理。
二、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於104年1月15日、同月19日,舉行第8屆第6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第4次聯席會議,對本案進行審查。由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吳育昇、李俊俋擔任主席,邀請行政院秘書長李四川、中央選舉委員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派員並請被提名人劉義周、陳文生、張瓊玲及劉嘉薇列席接受詢問。
三、行政院秘書長李四川(104年1月19日)說明如次:
謹就本次中選會委員提名作業報告如下:
(一)法令依據
依中選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第1項)本會置委員9人至11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1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其餘委員7人至9人。(第2項)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委員任期為4年,任滿得連任1次。……。(第3項)……。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3個月內,依前項程序補提人選,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遺任期不足1年,且未逾3人者,不再補提人選。(第4項)本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第5項)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
(二)遞補遺缺及連動職缺之提名作業
中選會前主任委員張博雅及前委員仉桂美經 總統任命為監察院院長及監察委員,渠等遺缺分別由該會副主任委員劉義周及張瓊玲女士繼任;該會副主任委員劉義周繼任主任委員後之遺缺,由委員陳文生繼任,以上3人任期均至106年11月3日止;另委員陳文生繼任副主任委員後之遺缺,由劉嘉薇女士繼任,任期至104年11月3日止。
(三)本次中選會新任委員提名原則
本院對於新任委員之提名,係依中選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辦理,茲說明如下:
1.具豐富之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
依中選會組織法第3條第4項規定,該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因此,本次中選會委員之提名,經本院考量經驗傳承、業務需求、引進新血及任期交錯等因素,就相關領域遴選優秀人才,符合該會組織法之規定。
2.同一黨籍不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依中選會組織法第3條第4項規定,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因此,考量上開規定,本次提名人員除張瓊玲具中國國民黨籍外,其餘3人均為無黨籍,任命後中選會委員計有中國國民黨籍3人、無黨籍8人,合計11人,符合上開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之規定。
(四)本次中選會新任委員被提名人主要經歷
本院依上開提名原則,經審慎提名劉義周(現任副主任委員被提名為主任委員)、陳文生(現任委員被提名為副主任委員)、張瓊玲(新提名)、劉嘉薇(新提名)4人。上述被提名人之主要經歷(專長)重點說明如下:
1.劉義周先生:
現任中選會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專長為政治學、社會科學經驗研究方法。並曾任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講師、副教授、教授等職務。
2.陳文生先生:
現任中選會委員、國立高雄大學教授兼行政副校長;專長為比較政府、政治經濟學、國際關係;並曾任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該校主任秘書、學務長、教務長等職務。
3.張瓊玲女士:
現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副教授兼海洋巡防科主任;專長為公共政策、性別政策、憲法與人權、公務倫理(課責議題與陽光法制)、人力資源管理;並曾任考試院科長、文化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助理教授、副教授、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副教授兼通識教育主任等職務。
4.劉嘉薇女士:
現任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副教授、公共事務學院民意與選舉研究中心主任、中華民國公共政策學會秘書長;專長為選舉與投票行為、政治傳播、政治社會化、社會科學統計、社會科學研究方法、調查研究理論與實務;並曾任國立交通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人文社會學系合聘約聘助理教授、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兼任助理教授、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國立臺灣大學客家研究中心特約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等職務。
(五)結語
本次中選會新任委員之提名,經本院就相關專長領域遴選優秀人才,提名劉義周等4人,渠等具法政相關領域豐富之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學養俱優。敬請 貴院支持同意。
四、與會委員於聽取行政院秘書長李四川說明後,進行詢答。計有委員段宜康、盧嘉辰、邱議瑩、廖正井、鄭天財、邱文彥、周倪安、李貴敏、陳其邁、李俊俋、張慶忠、姚文智、尤美女、李桐豪及楊瓊櫻(書面)、吳育昇(書面)、高志鵬(書面)、林滄敏(書面)’王廷升(書面)等19人提出詢問,均由行政院秘書長李四川與被提名人說明及答覆後,進行本案之審查。
五、經聯席會委員就本審查案討論後,決議如下:
(一)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劉義周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陳文生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張瓊玲及劉嘉薇均為委員,請同意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院會討論時推請召集委員李俊俋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先請經濟委員會楊召集委員瓊瓔補充說明。(不在場)召集委員不在場。
繼續請內政委員會李召集委員俊俋補充說明。(不在場)召集委員不在場。
現在對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共4人被提名人同意權之行使;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共4人被提名人同意權之行使進行投票表決。
在投票表決之前做2項宣告:一、投、開票監察員,由國民黨黨團推派陳委員鎮湘、詹委員凱臣,民進黨黨團推派黃委員偉哲擔任,台灣團結聯盟黨團不推派。二、投票截止時間為上午11時,如全體委員於上午11時前均已投票完畢,則提前開票。
現在請工作人員布置投票所,並請投、開票監察員執行監察職務。
(布置會場)
主席:(9時49分)報告院會,為便於領票及投票,領票時請各位委員分區領票,編號第1號至第60號的委員請至南區領票處領票;編號第61號至第107號的委員請至北區領票處領票。
投票時,公平交易委員會有2張同意權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有3張同意權票,請依機關別分別投入公平交易委員會及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票匭。換句話說,今天有兩個票匭,黃色票匭是中央選舉委員會的票匭,粉紅色票匭是公平交易委員會的票匭。
現在請各位委員開始分區領票及投票。
(進行投票)
主席:(11時)報告院會,投票截止時間已到,請按鈴,並請工作人員布置開票所。
(布置會場)
主席:(11時3分)報告院會,現在報告發票報告書。
立法院行使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同意權投票表決發票報告書:
發出票數 106張
用餘票數 1張
合 計 107張
陳鎮湘 詹凱臣 黃偉哲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立法院行使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同意權投票表決發票報告書:
發出票數 106張
用餘票數 1張
合 計 107張
陳鎮湘 詹凱臣 黃偉哲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席:(11時12分)報告院會,現在開始開票,開票時先進行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同意權票之唱票,再進行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同意權票之唱票,俟所有同意權票開票完畢後,再一併宣告投票表決結果。
進行開票。
(進行開票、唱票)
主席:(12時6分)報告院會,現在報告投票表決結果。
一、立法院行使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同意權投票表決結果:
邱永和 同意票76張,不同意票27張,無效票3張。
顏廷棟 同意票76張,不同意票28張,無效票2張。
張宏浩 同意票76張,不同意票28張,無效票2張。
魏杏芳 同意票65張,不同意票40張,無效票1張。
決議:
一、邱永和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票,同意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任期至一百零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顏廷棟、張宏浩及魏杏芳等三人均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票,同意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任期自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陳鎮湘 詹凱臣 黃偉哲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二、立法院行使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同意權投票表決結果:
劉義周 同意票84張,不同意票18張,無效票4張。
陳文生 同意票64張,不同意票42張,無效票0張。
張瓊玲 同意票64張,不同意票41張,無效票1張。
劉嘉薇 同意票80張,不同意票24張,無效票2張。
決議:
一、劉義周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票,同意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並為主任委員。
二、陳文生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票,同意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
三、張瓊玲及劉嘉薇等二人均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票,同意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席:報告院會,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2時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