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星期三)9時7分至11時42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葉委員宜津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11時14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葉宜津 管碧玲 李昆澤 羅淑蕾 蔡其昌 劉櫂豪 楊麗環 陳根德 李鴻鈞 王進士 林國正
委員出席11人
請假委員:陳雪生
列席委員:孔文吉 楊應雄 李桐豪 陳歐珀 陳碧涵 廖正井 邱文彥 李貴敏 周倪安 江啟臣 蔣乃辛 蕭美琴 賴振昌 黃偉哲 簡東明 陳亭妃 盧嘉辰 鄭天財 蘇清泉 林滄敏 林鴻池 呂學樟 鄭麗君
列席委員23人
列席官員: |
交通部 |
代理部長 |
陳建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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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政司 |
司長 |
陳進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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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處 |
處長 |
林能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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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處 |
處長 |
洪玉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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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司 |
專門委員 |
陳玉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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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李明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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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局 |
副局長 |
方志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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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際航空站 |
站主任 |
楊國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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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際航空站 |
站主任 |
朱耀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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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尹承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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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專門委員 |
王崇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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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 |
科長 |
林秀春 |
主 席:王召集委員進士
專門委員:黃輝嘉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李美珠 研 究 員 游亦安 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鄧可容 薦任科員 郭佳勳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邀請交通部就「民用航空局與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政企分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交通部代理部長陳建宇及民用航空局副局長方志文報告後,計有委員葉宜津、羅淑蕾、李昆澤、蔡其昌、劉櫂豪、楊麗環及管碧玲等7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代理部長陳建宇、民用航空局副局長方志文、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尹承蓬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李鴻鈞、王進士、林國正及鄭麗君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5項:
一、有鑑於中國近年於南海強行鑽探石油、片面劃設東海防空識別區,103年底甚至在浙江省溫州市的南麂列島興建軍事基地,104年1月12日更在台灣海峽中線西側單方劃設編號M503,以及W121(東山)、W122(福州)及W123(廈門)新航路。M503航線只距我飛航區僅4.2海浬,嚴重影響我飛安。爰此,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須偕同外交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相關部會,委託我同屬ICAO會員的邦交國替我國抗議,以保障台灣飛安及國安的穩定。
提案人:羅淑蕾 陳根德 李鴻鈞 王進士
二、針對中國未依據「國際民航公約」精神與我國完成協商並經我國同意,即於「台灣海峽中線」西側劃設M503、W121、W122、W123等4條新航線。惟此新航線靠近台灣金馬航線與飛航情報區,造成飛安風險,甚至我國空軍訓練空域將無機密,兩岸空防緩衝區亦將受此壓縮,台灣海峽形同中國內海化,嚴重衝擊國家安全。中國此片面作為亦將引發區域國家的高度疑慮。爰此,要求交通部應向國際民航組織(ICAO)及中國表達嚴正抗議,並向國際民航組織(ICAO)及中國要求交通部與中國協商完成前,中國不得啟用新航線。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劉櫂豪 蔡其昌 管碧玲
三、台灣去年獲得美國、歐盟及其他國家支持以「特邀貴賓」身分參加3年一度的ICAO大會。104年1月12日中國發布飛航公告,在未經台灣同意下,劃設M503、W121、W122及W123等新航路,不僅讓台灣往返金門、馬祖飛航安全拉警報,更嚴重衝擊台灣空防。交通部應和外交部透過多種管道反映為保障飛航安全我方無法配合,在我方與中方協商完成前不應啟用該新航路,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劉櫂豪 王進士
四、針對國際油價大跌趨勢,但是國際航線票價卻無相對幅度之下降。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1個月內參考國際計算票價方式,要求航空公司降價。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劉櫂豪 蔡其昌 管碧玲 王進士
五、有鑑於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11月1日成立起,經營成果及機場行銷表現亮眼,且因財務及人力之運用有彈性,能因應現況而靈活更動;相較於國內其他航空站因屬於四級單位之機關,其組織編制及經費運用無法隨業務需求及市場環境進行調整,經營狀況不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而根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報告,航空站改制為公司後將能發揮:一、機場資源統籌應用、增加經營彈性,二、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三、創造規模經濟效應,帶動機場整體商業活動等三大利基。
為確認前述所陳是否屬實,爰此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針對該公司營運3年多來就前述三大利基之經營經驗提出書面研究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管碧玲 王進士
另有委員提案1案,不予處理:
一、鑒於台灣港務公司當初國營化過程乃是將全台灣所有原港務局港口全體公司化,以專業化角度切割台灣港公司(經營管理)及航港局(公權力)。而桃園機場公司卻僅單就全國機場中最賺錢之桃園機場公司化,其他機場(只剩松山跟小港兩機場賺錢)則仍由民航局管轄,導致台灣機場一國兩制,且民航局機場資產活化成效不彰,民航基金也因此大幅漸少收入。因此,主管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提出國際機場園區條例修法提案,將全國機場納入桃園機場公司化內。
提案人:李鴻鈞 劉櫂豪 王進士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石世豪就「如何防止中國透過各種方式影響台灣之廣電事業及資訊安全」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現在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報告。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如何防止中國透過各種方式影響臺灣之廣電事業及資訊安全」提出專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前言
鑒於大陸人士進入中華電信公司電信機房及樂視網租用新世紀資通網路資料中心(以下簡稱IDC)服務等事件,引發各界對於廣電事業視聽內容及通傳事業資訊安全之關切。因此,如何強化我國通訊傳播事業內容及資訊安全,是當前政府必須重視之課題。
貳、法規依據
近年兩岸交流日益頻繁與密切,為營造自由開放之環境,我國雖已陸續開放外資投資服務業,惟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稱兩岸關係條例)第73條規定及大陸地區人民投資許可辦法第8條規定,廣電事業、第一類電信事業及部分第二類電信事業業務均不在投資許可清單內。另為強化國內廣電事業內容與資訊安全,亦以法令規範將相關作為納入管理,以保障企業營運、影視內容、通傳環境及網路設施之資訊安全。以下謹就本會職掌法規涉及外國人投資相關部分,說明如下:
一、電信法
電信法第12條針對經營者之條件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應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第一類電信事業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外國人直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二、廣播電視法
廣播電視法針對內容及經營者之條件有相關規定:第5條第3項:「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三、衛星廣播電視法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規定:「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第15條第2項規定:「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營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應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或代理商,……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在中華民國播送節目或廣告。」
四、有線廣播電視法
有線廣播電視法針對內容及經營者之條件有相關規定:第19條第2項:「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六十,外國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為限,且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系統經營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人數三分之二;監察人,亦同。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第23條:「對於有外國人投資之申請籌設、營運有線廣播電視案件,中央主管機關認該外國人投資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不利影響者,得不經審議委員會之決議,予以駁回。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有前項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情形者,應駁回其投資之申請。」。
整體而言,對於依法取得我國電信及廣播電視事業執照者,現行電信法及廣電三法針對所轄事業之外資與經營資格均訂有限制規範;而若涉有大陸地區資金疑慮時,則依兩岸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參、現行兩岸廣電事業交流之監理措施
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播送許可之業務,依現行法令係由文化部先依兩岸關係條例之規定辦理,進入臺灣地區播送後,如節目內容或事業經營涉及廣電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時,則由本會依法辦理。
一、傳統頻道節目之監理措施
依據兩岸關係條例授權訂定「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大陸地區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應委託臺灣地區代理商,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再取得通訊傳播監理主管機關許可,始得在臺灣地區播送大陸地區廣播電視頻道之廣播電視節目……。」
大陸地區衛星頻道曾委託代理商向本會申請在臺落地,惟經前行政院新聞局(現為文化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審查後,考量平等互惠原則而未予許可。因此大陸地區衛星頻道如欲申請在臺落地,仍應依照上揭許可辦法規定,委託臺灣地區代理商,先向文化部申請許可,由文化部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大陸政策辦理政策性審查,俟其許可後,再由本會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受理申請。
另對於外國人投資我國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案件,本會即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3條規定,認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有不利影響者或有第19條第2項情形者,均會駁回投資申請。
二、數位匯流下,廣電視訊產業之監理
視頻網站(如樂視網)不再像傳統廣播電視內容,視聽眾只能被動接收,而係透過網際網路,由視聽眾自行下載收視(聽)之跨境傳輸,此為不可擋之趨勢,亦為各國監理機關亟須面對之共同問題。
依兩岸關係條例第37條規定,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我國是否要對大陸影音內容透過網路平臺進行管理,係屬兩岸政策問題,宜由陸委會及文化部進行目的性及技術方法之探討;而本會亦將基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職責,適時表達意見。
肆、本會對電信機房資訊安全之強化措施
經營網路資料中心(IDC)服務非屬電信服務,無須取得電信執照,惟如經營IDC服務之業者涉及提供網際網路接取及電路出租之電信服務,則須經本會許可或特許始得經營。
本會為加強規範電信機房安全管理機制,於103年8月22日修正「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增訂「資訊安全管理」專章,依風險程度訂定電信事業不同等級防範要求與導入資安風險管控措施,規範業者必須依照資安政策之要求:1.取得ISO/IEC 27001及ISO/IEC 27011之資安驗證。2.配合資安聯防機制設置相關資安防護及偵測設備。3.強化電信機房之安全管理。4.針對委外進行資訊軟體設計、系統維護或測試作業,依相關規定辦理等。俾利達到全面提升並強化第二類電信事業資安管理能量,保障我國電信網路與用戶資料安全。
本會刻正研議在4項行動通信業務(行動寬頻、無線寬頻接取、第三代行動通信及行動電話)及固定通信業務等管理規則或相關法規,增訂「資訊安全管理」專章,預計於今(104)年6月底前完成相關法規修正,以增進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訊安全。有關樂視網向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之IDC機房租用空間服務,其因置放伺服器提供隨選視訊服務衍生之相關資訊安全問題,未來將於上述修法一併檢討並納入管理。
在行政措施部分,本會前於103年3月26日函示所有電信業者有關電信事業資訊設備維修、機房管制及接待大陸地區人民參訪之處理原則,並嚴禁大陸人士進入機房及針對機房外相關設備進行維護、校準,以防其利用合作機會植入病毒程式,使機敏性資料遭受不測風險。
本會將持續要求電信業者加強機房門禁安全管理機制以及人員之資通訊安全教育,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與資通訊安全。
伍、結論
本會現有之法令已針對廣電事業之經營者條件、營運與內容監理及電信事業資通安全訂有相當程度之規範;未來亦將針對匯流趨勢下跨境傳輸產生之各項問題,透過跨部會協商,持續修正相關法規,以完備通傳事業之管理法令,加強通訊傳播事業營運監理及資通安全,以因應大陸地區透過各種方式影響臺灣廣電事業及資訊安全。
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報告,在 大院監督指導下,虛心接受各位委員之寶貴意見與批評指教。謝謝!
主席:科技部的書面報告,請各位委員參閱。
現在開始詢答,本委員會委員質詢10分鐘,得延長2分鐘,其他委員會委員質詢6分鐘,得延長2分鐘;暫定10時30分休息10分鐘,委員登記發言到10時截止,中午原則上不休息,請工作人員準備便當;委員如有臨時提案,請於10時以前提出,以便議事人員彙整。
現在請李委員昆澤質詢。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NCC也是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的一員,它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維護資訊安全、通訊安全的環境,這也是NCC的重要責任,是不是?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國家的資訊通訊安全確實非常重要,所涉及的面向非常廣泛,除了對政府各機關(構)內部的資通安全維護之外,其實各事業大量使用資通訊設備傳遞各種資料,所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此都要負責。
李委員昆澤:國人使用資通訊設備越來越普及,按照資策會在去年7月所公布的資料顯示,有關國人使用手機或平板電腦已高達1,330萬人,在亞太地區我們對通訊手機的依賴程度也高達81%,居亞太之冠。國人有1,330萬人使用行動手機或平板電腦,其中有93%使用社交網路或通訊軟體,就是所謂的Facebook、Line、WhatsApp等等。但在這樣的過程中,我們也發現有不肖份子使用病毒或釣魚網站來竊取個人帳號、密碼、個人資料甚至詐取金錢,這種狀況屢見不鮮。記得之前Line的小額付費機制發生非常多的詐騙案件,因此我們和NCC研究出雙向付費的制度,讓這樣的詐騙案件略有減少,請石主委簡單說明。
石主任委員世豪:確實在交通委員會委員的關切之下,我們也在委員指導之下建立了一些安全機制,其中有一道就是雙向認證機制,可以確定不是來自不明來源的詐騙簡訊或其他社群媒體的內容。當然還有一些小額的付款機制,我們現在也責成電信事業必須吸收其額外產生的風險,而不是把這樣的風險轉嫁給消費者來承擔,這些都是在交通委員會監督之下完成的。
李委員昆澤:剛才我們提到的是有關通訊軟體的病毒或詐騙的程式,另外,Facebook最近出現一個釣魚網站的病毒,就是所謂的OMG!-Facebook,這個病毒附帶一個短網址,會利用臉書上親友的照片進入你的訊息,中毒之後,當你看到親友的照片點進去,個人帳號資料就被竊取,連帶通訊錄上面的資料也會被竊,請問NCC如何防範這類的釣魚網站?能否和相關業者合作去移除這類惡毒的程式?
石主任委員世豪:詳細情形我可能要請業管處的處長來報告,不過委員剛才所提的Facebook應該是屬於應用型的社群軟體,它並不是一般所熟知的內建於手機裡面的應用程式,所以可否請羅處長說明?
主席:請通傳會基礎設施事務處羅處長答復。
羅處長金賢: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因為手機裡面的應用軟體相當多,所以行政院資通會報已責成本會針對系統業界來做。至於用戶外加的各種社群應用軟體,像Line、Facebook,是經濟部在負責的。
李委員昆澤:有關通訊軟體或社交網站,如果有惡毒程式、詐欺程式、釣魚網站,通傳會能不能主動站在維護消費增資訊安全的立場,協調相關業者移除或封鎖該程式?有沒有問題?你們會擔起這個責任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會在資通安全會報平台上提出這樣的意見,其實委員所提的大概可分幾層來說,第一,每個用戶自己的使用行為,當然在現在資訊大量流通的環境下,每個人都要提高警覺。第二,就是剛才委員所說的很重要的,就是在源頭上作適度管理,其實可以減少風險來源。
李委員昆澤:NCC擔起這個責任,沒有問題吧?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會在資通安全會報平台上提出。
李委員昆澤:另外,有關行動電話,我剛才提到我們使用手機的人對手機的依賴程度居亞太之冠,我們有1,330萬人使用手機,因此手機的通訊品質是民眾所關心的,亞太電信是4G業者,對不對?
石主任委員世豪:它也是3G的業者。
李委員昆澤:亞太電信是4G業者,NCC發出的基地台執照,大約有11,847張,是不是?
石主任委員世豪:具體的數字我大概要請陳組長來說明內,但是應該是很接近。
李委員昆澤:亞太電信基地台總共有295個,只占所有基地台的2.5%,覆蓋不足,通訊因此也不好,結果業者就偷懶,和台哥大合作進行雙網通訊漫遊,造成幾個狀況:第一,NCC對於業者管理不嚴格,造成業者不願投資基地台,和其他業者共用網路,一個網路有更多人使用,通訊品質就不好。第二,收費也不公平,台哥大的4G吃到飽是1,168元,亞太才560元,現在聽說台哥大的用戶也要發起退費500元,你知不知道這樣的狀況?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
李委員昆澤:NCC有什麼對策?4G業者申請到執照,也不太想投資基地台服務民眾,結果和其他業者共用基地台漫遊,請問我們對於漫遊的定義是怎樣?台哥大4G吃到飽1,168元、亞太才560元,台哥大的消費者不是冤大頭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漫遊一般是在電信事業自己服務未及之處,把訊務導向另外在當地有服務的電信業者,然後兩者要就服務的轉向談另外的付費機制,一般來講,漫遊通常成本會比網內提供服務來得高。至於委員剛才所提到的那種情況,如果自有網路涵蓋不足,而大量借用他人網路,在商業上一般來說,每一通訊務的傳輸成本應該比較高,所以亞太總資費反而比較低這件事,我們也有進行了解,因為它很可能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就是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的行為,這一點我們還在持續調查當中。
李委員昆澤:它對於通訊的品質也會有很大的影響。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委員所說的這一點也很重要,當然每一家特許電信事業在申請特許之前都有寫事業計劃書,其中必須載明基地台建設數量、進程、服務品質,我們當然會嚴格要求業者必須符合原來的事業計劃書,因為如果偏離了事業計劃書、影響到消費者權益的話,我們依法還可以採取後續的監理作為,如果情節重大的話,還可連續處罰。
李委員昆澤:要站在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維護通訊品質的立場,處理台哥大及亞太電信漫遊及資費差距過大的問題。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謝謝委員。
李委員昆澤:另外,台哥大這家公司也很特別,自己都「泥菩薩過江」了,在台北市或NCC電信消費爭議評議中心所接到的消費者申訴,都顯示台哥大永遠是消費者申訴的第一名,對不對?
石主任委員世豪:該公司的數量一直最多。
李委員昆澤:表示該公司通訊品質和服務態度都有問題。我知道3G的使用到2018年將告一段落,對不對?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
李委員昆澤:根據預算法規定,2018年到期之後,這些頻譜都要用再拍賣的方式釋出,是不是?
石主任委員世豪:確實是,委員所提到的是預算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像頻率或限量的執照都要以競價或拍賣的方式釋出。
李委員昆澤:那如果業者想要再來買,NCC應該站在消費者的立場,針對地方政府或NCC所接到的電信消費爭議,如果業者沒有妥善處理者,應列入加權計分,而不是放任業者財大氣粗,錢多就可以佔據這些頻譜,必須將其服務態度、通訊品質列入加權計分,石主委願不願意這樣推動?
石主任委員世豪:因為競價機制加上條件的話,通常會變成兩階段的程序,會先開資格標,之後才會競價,必須作兩階段的程序設計。
李委員昆澤:那你要去作這樣的規劃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會去研議。
李委員昆澤:應該站在消費者的立場,針對通訊的安全、通訊的品質、通訊的費用作最嚴格的把關。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楊委員麗環質詢。
楊委員麗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主題是針對我們一些通訊系統會不會被中國大陸入侵,但現在中國大陸好像也在擔心他們的系統是否會被美國入侵,好像每個國家都在喊危險,請問臺灣被入侵的可能性高嗎?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所說的如果是一般情形的話,可能國家安全局的同仁會比較瞭解,我個人的印象是各國對於資訊安全都非常重視,這是國家安全非常重要的環節。
楊委員麗環:你們NCC的部分呢?國家安全的部分他們會以專業去把關,可是如果不在此範圍內,而是透過民間的話,反而是更可怕的。因為國家安全的部分當然要傾國家所有的力道去追蹤、追查與避免,可是如果透過民間,比如之前開放兩岸觀光直航的時候,當時就有很多人質疑,會不會間諜就是旅客之一,或是有潛入的問題,確實也有類似的疑慮。國家安全局是你不必管的,就你NCC這些民間的資訊系統,有可能因此讓我們所有民眾的資訊保障受到侵犯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資訊安全大概沒有哪個國家敢說是絕對安全的,基本上都有風險,而我們在制度上要做的,就是把風險納入可以管控的範圍之內,就是在經常運作的機制之下,風險可以控制在可控制的範圍之內處理。
楊委員麗環:請你具體一點講。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就像我們剛才在書面報告中所提到的,ISO 27001及ISO 27011就是包含系統設置、運作跟整個操作行為、維修方面都有一系列的SOP,這就是把風險控制在可以處理的範圍之內。像是未經授權或未經許可的人員進入機房重地的話,就會違反這樣的資安作業規定。對於委員剛才所提到的案例,如果以某家電信事業來說,遊客並沒有進入機房內,但是在機房附近有拍照上網打卡的情形,其實在作業程序上已經違反了流程的規定,所以該公司也處置相關人員,這就是一個持續運作機制很重要的……
楊委員麗環:NCC在這個領域中,有哪些可以更嚴格的規定或是有什麼條款,可以避免將來再更進一步發生讓我們憂慮的狀況?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要做到絕對安全真的很難,因為安全總是會跟方便、便捷有一定的交換關係,所以我們是以不同資訊安全的需求來分層處理。一般來說,最關鍵的設施是最高密度的安全把關措施,至於一般資訊流通,像臺灣是一個開放的社會,資訊基本上是很自由的流進與流出的。但是對於關鍵的設施要加強防護,這是各國普遍的作法,我國因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全部是特許,對於系統即使沒有另外再訂安全規範,我們也天天在密切監視業者如何監督、管理、維運他們的機房設施。當然我們的電信事業愈來愈多,所以一對一的監理方式可能不夠,以後我們就會把包含固網跟四項行動業務,全部要求他們要把資訊安全的作業標準化,而且全部變法規,不再用人盯人的方式,而是用法規讓他們內部經常性的運作,我們之前在第二類電信就已經先訂好規範了。
楊委員麗環:因為現在的電信業者愈來愈多,而且NCC的單位也不是非常龐大……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全會只有500人。
楊委員麗環:對於處理訊息或SOP的作業流程,我希望你們能用更有效、更直接的方式,在第一時間就能有監管、監控的功能存在,好不好?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
楊委員麗環:另外,請問你的匯流大法提出來了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一直都在研議,其實一個法律重要的是規範內容……
楊委員麗環:你當初特別講廣電三法的重點是在匯流大法,要趕快通過,但是廣電三法的協調到現在也沒有過,我想請問你,匯流大法到底提了沒?
石主任委員世豪:報告委員,我記得沒錯的話,應該是每個法案都有其階段性的重要功能,廣電三法最重要的就是依照現況讓大家有未來發展的機會。
楊委員麗環:不管是無線衛星系統的部分,比如臺灣三大媒體的部分,說實在話,很快就會被網路系統給打趴掉,尤其是年輕世代的部分。你幾乎也可以感受到,台北市就是一個典型已經走向網路治理的趨向,將來搞不好根本不需要民意代表,不需要有這些間接還要付費的東西存在。要就直接來了,不需要先買放在家裡,或是先付一筆錢,等需要的時候再去找。
廣電三法目前都還有存在的必要,以現在網路的使用率跟使用者的年齡層來講,我們還是要保障一部分比較少接觸或不使用網路的族群,其實我比較建議的是,過多的管理都是落伍的、都是沒有必要的,對於該保障的就該站在消費者的立場,消費者該擁有的基本款就一定要給他,至於其他的,不論是有線也好、衛星也好、無線也好,讓他們自己去談商業上的交換跟利益,包括他們的廣告、授權金與播放金,這些都丟給他們自己去「喬」就好,因為緊接著就要去面對匯流大法裡面的網路平台,而且現在有很多好的節目,網路收益已經超越有線、無線等系統,甚至還可以整個囊括進來,讓民眾可以隨時上網路平台去尋找。
法一直停頓的話是沒有意義的,該做決定你們就要做決定,你們現在卡住的就是必載的部分,必載沒有人反對,就是保障基本款以後,其他的就丟給他們,所有該商業解決的,就丟給商業去解決,因為他們自己最清楚,我們只要給一個基本法就好,好不好?
石主任委員世豪:好。
楊委員麗環:另外像是MOD,我也非常想建議,因為其他單位擔心的是他們還沒有到達數位化,你把數位化的時間定下來以後,就是MOD進來的時候,這個很簡單,就是大家都享有公平的機制。你不能說誰同意誰不同意,因為誰都希望能掌握最大的利益,而且對於既有的利益更不想放開,現在行政單位就是要給出一個時間表,時間到了大家都有一致性,我希望你趕快做出決策來。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
楊委員麗環:這個會期也快結束了,沒有必要一拖再拖,而且這些問題說穿了,你不可能面面俱到。另外對於網路視頻網站的興起,不知道主委有沒有做準備的工作?在臺灣我們還沒看到興盛,你認為未來的發展會如何?
石主任委員世豪:跟委員報告,今天媒體有位學者引用德國法,我有特別把德國法調出來,其實德國法跟大部分歐盟的會員國一樣,他們都非常歡迎新興的媒體可以在他們的境內落地……
楊委員麗環:他們不是歡迎啦!是無法阻擋啦!
石主任委員世豪:他們是希望落地,落地之後,其實任何國家的策略都覺得就源管理是最方便的方式,與其在遠端管不勝管,還不如讓它落地,可以在源頭管理,其實歐盟各國立法都朝這個方向去做。
楊委員麗環:我也非常同意,但是我覺得其他業者,包括有線、無線等系統台,他們其實也都感受到這個壓力,他們可能也需要跟網路合作或競爭,這是勢必的啦!我覺得如果你還是用舊法在那邊執著不前的話,遲早會讓整個業者再也無法忍耐下去,因為你們及早給他一個定案以後,不論是該投資或不需要可以收走的,甚至做出更多符合消費者需求的節目、服務或該有的品質調整,他們就會知道該如何去做,這些都不需要你們去管他。我覺得政府應該要有這樣的魄力,因為實在是拖太久了,我們也是協調再協調,在這樣搞下去的話,不曉得臺灣的媒體還要再落後多久。請問現在的數位化已經到多少百分比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超過70%了。
楊委員麗環:我如果沒記錯的話,之前是說103年要全面數位化,但是現在已經104年了,你可以說明什麼時候可以完全數位化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絕大多數的西部縣市在這兩年應該就可以完成,但最困難的是花東跟離島的五個縣,因為收視戶少,整個系統建設的條件比較困難,所以……
楊委員麗環:MOD最大的就是中華電信,拜託他們解決,因為他們想進入有線系統去競爭,請他們要加速,一旦他們加速,其他的也會一樣,這樣你們就可以把時程縮短,然後大家就可以完全進入公平競爭的時代,請主委加油。
石主任委員世豪:謝謝。
主席:請羅委員淑蕾質詢。
羅委員淑蕾: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都很關心分組付費,你們是講2017年起要開始實施分組付費,最近本席接到很多人陳情,你要把原來那些無線電視台當成基本組,但以前看無線是不用錢的,現在卻變成要花錢,請問這部分你們要怎麼處理?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其實看無線還是不用錢,委員所提到的是指無線電視頻道被納入有線電視所提供的基本頻道範圍之一,可是系統並不會因為增加了無線電視台而跟民眾加收任何一分錢。
羅委員淑蕾:假如原來是無線的話,還是可以收看無線,業者不能收任何錢,包括系統台也不能?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系統不會跟民眾多收錢的。
羅委員淑蕾:消費者可以選擇分組付費,挑選自己喜歡看的頻道,你們的規劃是分成三組,那這三組目前有分好了嗎?是怎麼分類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說的很精準,107年有線電視分組付費是全面的,而且每一個系統都必須要分出組別讓民眾選擇,但是在此之前,其實我們也鼓勵系統,尤其是跨區經營的系統,要嘗試自己組出可以選擇的付費模式,目前在大台中地區與大台南地區,都已經有業者提出分組,而且已經有至少兩家以上確實已經在運作,民眾已經有不同分組可以選擇的模式,可以加選也可以少選,加選就可以看一些加值頻道,少選就少付一點錢,把頻寬移到上網使用。
羅委員淑蕾:為什麼分組付費會推得這麼辛苦?就是所謂的業者抗拒嘛!他們大部分都不願意配合,你又要他們努力去數位化,如果業者在107年提前完成全面數位化的話,就要同時提出跟現行收費方式不同的所謂三組付費方案,這樣業者就會認為,你們是在懲罰努力推動百分之百數位化的業者。他們為了避免你們這項政策,因為如果他們百分之百數位化,就要提出分組付費的方式出來,這樣誰會願意努力讓數位化達到百分之百,就只要做到百分之九十九就好了,業者就可以不用提出分組付費方案。所以他們是不是都故意停留在百分之九十九,避免提早或被迫轉到分組付費的進程呢?
石主任委員世豪:跟委員報告,其實沒有,是107年之後才是全面分組付費,但是現在……
羅委員淑蕾:不是,我的意思是107年前完成數位化,你們當然希望他們能夠提前,對不對?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
羅委員淑蕾:但現在大家不願意提前啊!因為他們努力去完成百分之百數位化的話,就要同時提出分組付費的方案,這兩項政策會不會有矛盾的情形出現?
石主任委員世豪:跟委員報告,並沒有這樣的情況,因為去年已經有兩家南臺灣的系統業者已經完成全面數位化,而且停止類比訊號,他們分別得到以下兩大數位紅利,第一個是他們可以使用的頻寬非常寬,不但解決700MHz的4G手機跟機台間的干擾問題,而且他們有更寬的頻寬提供高速上網的服務。第二個是他們增加很多業者稱為VIP的訂戶,因為數位化以後,有更多民眾選擇他們的服務,其中一家增加了六千多戶,另外一家增加了二萬多戶,所以其實數位紅利是業者直接的獎勵。還有對於剛才委員所提到的,要特別跟委員說明,我們是鼓勵跨區經營的業者,並不是原來的業者,這兩家業者在去年快速達標,全面數位化且關閉類比訊號,預計在今年前半年還有兩家業者也會達標。我們相信誘因機制已經形成,業者也注意到未來朝向匯流發展的時候,真正的商機所在,所以這兩年我們會看到很多業者完成全面數位化,而且停止類比訊號。
羅委員淑蕾:就像你講的,大家趕快去提升全面數位化,很多業者可以跨區經營。可是現在你允許很多家業者可以跨區經營有線電視,對於這些新的業者,是否也要採取分組付費呢?跨區經營是不是就要採取分組付費?
石主任委員世豪:因為一開始就是全數位化的環境。
羅委員淑蕾:對啊!數位化以後,業者可以跨區經營,跨區經營就要分組付費,可是這些跨區經營的有線電視業者,就會面臨無法分組付費的情形,因為頻道不願意授權,這些都互相綁在一起,沒有辦法去協調。你准許全面數位化的人可以跨區經營,可是跨區經營就一定要分組付費,可是分組付費後,系統台又不願意做這樣的授權,這叫業者要怎樣實施?政府政策根本無法貫徹。很多業者不願改變現行的收費方式就是因為不願打破既得利益,現在你們要如何突破這些困境?
石主任委員世豪:破冰當然比較困難,委員提到業者習慣舊的營運模式,其實通訊傳播產業變化雖然快,但跟電腦業相比還算慢了。電腦業可能5年就是一個全新的世代,通訊傳播業大約10年一個世代,所以業者必須適應新的環境。我們和頻道商密切對話,他們發現環境改變了,有些頻道商就主動加入over-the-top,他們也知道新的營運模式該怎麼做。
羅委員淑蕾:我知道,可是你有信心在2017年一定可以做到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現在已經有業者陸續推出分組付費了。
羅委員淑蕾:可是台北市就沒有啊!為什麼台北市到現在為止沒有一家有線電視台願意推出分組付費呢?
石主任委員世豪:首先,台北市的跨區經營業者的網路可能還在布建階段,還沒有正式提供服務。新北市的情況目前大致上是如此,他們布建網路有些困難。
其次,資費的審議必須要有一些誘因讓業者願意採取新的收費機制。以NCC直接受理的5個縣市、8個業者的申請來說,8個業者扣掉3個播送系統後,這5個系統業者中就有一家提供分組付費。所以趨勢是慢慢在形成的,破冰之際困難最多,等到潮流形成就會風行草偃,我相信這是一個新的趨勢。
羅委員淑蕾:你要先去了解為什麼台灣的有線電視產業無法順利地走向分組付費的制度,主要原因是業者抗拒改變現有的利益結構。每個人的喜好不一樣,現在大家習慣付一筆錢就可以收看很多頻道。將來如果要分組到底會怎麼分?廣告收入可能會減少。當然這也是一種鼓勵,只要業者製作出好的節目,重播率不要那麼高,消費者就會知所選擇,這樣就可形成競爭,可是業者不願意競爭。在此情形下,政府要怎麼做?你們有棒子,也要有糖果。政府說2017年就要全面實施,可是我認為滿困難的,因為現在已經2015年。數位化推動了幾年,至今仍然無法完成。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最近幾年增長非常顯著,委員可以看一下我們的發展情形。
羅委員淑蕾:現在廣電三法的進度如何?還躺在……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希望這個會期可以順利通過,請委員多多支持。
羅委員淑蕾:我沒有看到你們很積極地在推動,否則不會排在第七十幾案,可見你們沒有積極遊說。
石主任委員世豪:懇請委員多多支持。
羅委員淑蕾:假如你們真的很積極,應該去拜託王院長和各黨團的總召,現在案子排在第七十幾案,我看這個會期不太可能通過。請問你們有沒有去各個黨團拜託呢?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該做的都會做,也請委員幫忙。
羅委員淑蕾:不是該做會做,你到底有沒有做嘛?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都有。
羅委員淑蕾:那為什麼案子排在七十幾案呢?為什麼沒有列為優先法案呢?
石主任委員世豪:排案的複雜性不是我可以了解的,還是請委員多多幫忙。
羅委員淑蕾:你們真的要好好檢討,政策要推動必須積極,廣電三法已經推了幾年?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是我前任所定的,在我任內,我已經積極推動了4個會期。
羅委員淑蕾:已經好幾年,還是推不動。坦白說,我對分組付費並不樂觀,因為你們訂出來的規定都自相矛盾,一關卡一關,當然不容易推動。
石主任委員世豪:努力的過程可能有很多曲折,我們希望能應驗德國的諺語:結果是好的,全部都是好的。
羅委員淑蕾:你要了解業者和消費者的心態、產業的環境以及業者為什麼會抗拒。我覺得你們自相矛盾,一方面要數位化,數位化之後又要分組付費,別人當然不願意。由於業者抗拒分組付費,所以數位化就弄個99%。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會適當提高誘因,以後會看到一場場成功的經驗。
羅委員淑蕾:這裡面有很大的矛盾存在,你們要如何突破?你們不能制定一個政策讓左腳踩右腳,否則當然會遇到很多阻力。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謝謝委員指導。
主席:請劉委員櫂豪質詢。
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幾年來政府都在推動創新產業和城鄉平衡的既定政策,產業要創新包括了人和環境等等因素,我相信資訊流通的便利性絕對是因素之一。主委,現在螢幕上這張照片在哪裡,你知道嗎?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似曾相識。
劉委員櫂豪:這是臉書的總部。臉書的總部在哪裡?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只知道在美國西岸。
劉委員櫂豪:在加州附近一個3萬人口的小城鎮,叫做門洛公園市。臉書是社群網站非常重要的一個企業,卻可以設在只有3萬人口的小城,我們相信除了在地環境很好之外,當地上網速度絕對不可能只有2Mbps、6Mbps、8Mbps。假如上網速度這麼慢,那麼即使環境有如人間天堂,臉書也不會挑在這裡。所以「上網」這件事,即使在一個小城鎮也非常重要,而且重要的程度已不只限於日常生活,還可以鼓勵新興產業的發達。
另外一張照片是台東卑南鄉的富源,卑南鄉總共有一萬八千多人口。從富源山上可以看到太平洋、都蘭山,這裡有小小的聚落,許多人想在此發展創意和新興產業。我們期待以後能有像臉書這樣發達的產業在台灣的小村莊、小聚落創立,可是即使有心的年輕人想在這塊土地發揮創意,但不要說外在環境,在這裡上網速度有2Mbps就是一種奢求了。別說要看影片,光是要下載一張比較高畫質的照片都要等上半天的時間。主委,這是活生生的城鄉差距,NCC主管的業務除了要管好大企業之外,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任務就是均衡城鄉發展。
在NCC的主管業務中有一個虛擬的基金……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劉委員櫂豪:這個基金是由各業者每一年度來分攤,它在104年要推動的地區包括台東、南投、高雄、花蓮等4個地區,需要中華電信去加強普及上網速度,目標是12Mbps。在人口集中的大都市,12Mbps是很普遍的,但是在偏鄉卻是一個夢想,而且是等待多年的夢想。我們再看分配的比例,南投分了三千多萬,高雄分了一千八百多萬,花蓮分了一千四百多萬,比例從17%到36%。但是台東在104年只分到662萬,占總經費的7.87%。這些地區都是有需要的,貧和貧之間、不足和不足之間不需要彼此互相比較,很簡單,只要把比例調高就可以了,因為這個比例相差太多,台東只有7.87%。104年光是本席接獲的陳情案、要做的案子的五分之一都不只需要六百多萬去彌補了。主委,你對經費的分配有什麼意見?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會檢討電信普及服務基金的運用以及實地的建設情形,也請委員就地指教和指導,我們會去台東進行了解。
劉委員櫂豪:中華電信和主委所收到的陳情案應該很多,你們不缺該做哪些地方的資料,但是經費的分配顯然有失公平。其實「公平」這兩個字用得也很奇怪,因為都是需要補助的地區在比較。我們的目標是讓資訊的方便性、上網的便利性達到全國一致,至少不要相差太多,而不是要和那些也需要補助的地區來做比較。主委,現在數字就在這裡,你對104年度有什麼補救的措施?法律有沒有規定針對104年度要做哪些事只能開一次會?只能分配一次?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限一次……
劉委員櫂豪:既然不限一次,你們什麼時候可以改善104年度的這個現象?以前就不講了,105年度也不說,一年、一年來啦!你們不用到實地看,我手邊有的資料就很清楚,光在這邊念就可以念一堆有需要被提升為12Mbps的地區。不要說富源上網只有2Mbps,台東市鄰近地區就有很多是只有2Mbps的速率。這些地區不靠政府無法改善上網速率,因為沒辦法自己拉一條線,如果我能幫忙,我很願意幫他們拉線。業者在商言商,我可以理解,但是NCC任務之一就是要做這件事,不能讓通訊自由和通訊的方便性、平等性放任市場機制去完全主控,必須藉由政府的力量來均衡城鄉的差距。我相信主委一定非常同意這件事,現在我們要求政府一定要做,NCC代表了政府,請問104年度有什麼改善方案?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真的要就地實際了解,因為從全國平均值來說,台東的平均值並不低。
劉委員櫂豪:我們不能只看平均值,而要看不足的地方。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所以要就地去了解。
劉委員櫂豪:也許我國平均上網速率和先進國家相比不會差太多,那是因為北北基桃集中了三分之二左右的人口。但是如果要均衡發展就要看那些不足的地方,設立這個基金也是要補足這些地方啊!你說你要實地了解,我也同意,那你們什麼時候要去實地了解並且加以改善?
石主任委員世豪:經費分配是看需求而定,目前12Mbps的普及率台東是95%以上,比全國的93%高一點。
劉委員櫂豪:我講的不是普及率,而是那些不足的地方,如果純用這樣的角度來看,那些不足的地方就不用去做,因為數字是好看的。像是富源山上、岩灣山上等郊區,不是只有一個人在住,也不是沒有發展的潛力。如果是荒郊野外,我們硬叫政府做這件事當然有點強人所難,可是這些地方有潛力、有聚落,除了有很多人在這裡生活之外,還有產業發展的可能性。現在確實有很多年輕人返鄉,在這塊土地發展農業或旅遊,可是他們面臨最大的困難就是,當他們想要行銷自己的農產品、推廣自己的社區活動或推廣民宿,卻面對了這個問題。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說的很關鍵,所以我們才要就地去了解,因為……
劉委員櫂豪:我同意這一點,你想要就地了解並且訂出改善方案,那請你訂一個時間表給我。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確定行程就會請委員到……
劉委員櫂豪:不要確定行程,你現在就講一個時間嘛!3月底以前可不可以?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會儘早。
劉委員櫂豪:3月底離現在還有兩個多月的時間,主委不必自己去,可以派處長、主秘去。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在1月可以請南區監理處就近去了解。
劉委員櫂豪:了解之後,什麼時候可以提出方案?我不會強人所難,要求一個不合理的時間,只是希望南區監理處勘查之後能列出優先順序,把真正有迫切需要的地區列入今年的計畫,並且逐年改善。我知道要做的地方很多,如果能夠一次改善當然最好,如果不行,只要政府有決心,我們也同意逐年改善。請問3月底可不可以提出方案?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沒有辦法現在立刻告訴委員,但是我們的努力是一定的。委員要求的勘查,我們1月就可以派員……
劉委員櫂豪:除了勘查之外,我希望你們能在3月底提出方案,本席並沒有要求你們把長期累積的問題在104年一次解決,只要比現在更往前一步,人民就可以接受。請你提出一個時間表,要不然大家都這麼忙,你會忘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會,絕對不會忘記。
劉委員櫂豪:那你就講一個時間,3月底?
石主任委員世豪:你我都很了解,最重要的是讓台東民眾的通訊傳播權益可以不斷地提升,時間表只是一個相對的意義,我們會一直往這個方向努力。
劉委員櫂豪:沒有,這是一個很重大的意義。對等待多年但是通訊環境一直沒有改善的民眾來說,他們期待政府要做,而且政府要很明確地告訴他們一個時間表,說什麼時候要做。
主席:給個時間,半年好不好?
劉委員櫂豪:主委,你就給個時間。
石主任委員世豪:半年內交一份報告,我們一定可以做到,其實……
劉委員櫂豪:我不是叫你交一份報告,而是要你具體……
主席:劉委員的意思是,這份報告要有具體的時程。
劉委員櫂豪:你去看一下,列表說明台東什麼地區要逐年改善。台東好像是分配給中華電信去改善的比較多,好不好?
主席:劉委員,他不答應的話,我們就直接做決議。
劉委員櫂豪:我們等一下就做個決議。
主席:半年內把時程提出來。
劉委員櫂豪:主委,我們會具體要求,不會訂出不合理的時間。要訂出時間表,行政機關才會有壓力,人民才能有具體的期待。謝謝。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我們一定全力以赴。
主席:請蔡委員其昌質詢。
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主委,你應該常常使用智慧型手機吧?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我比較常使用桌上型電腦,我比較舊版。
蔡委員其昌:你比較少用手機?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
蔡委員其昌:你的手機有下載App的軟體?
石主任委員世豪:很少。
蔡委員其昌:至少有一個吧?下載過吧?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幾乎不下載。我有下載全世界廣播電台的應用軟體。
蔡委員其昌:那你有下載NCC的App軟體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個人沒有。
蔡委員其昌:所以你不大了解、不曉得NCC的App軟體好不好用,或者有什麼問題?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沒有親身體驗。
蔡委員其昌:主委應該自己下載一下嘛!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
蔡委員其昌:連你都不光顧自己的App軟體,怎麼要求別人去下載使用呢?而且這樣你也不知道這個軟體好不好用,你應該要下載使用一下,好不好?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
蔡委員其昌:個人常常使用App,而且我相信現在的年輕朋友用手機下載App軟體是司空見慣,而且已經變成生活當中的一部分。站在政府機關的角度,對於App軟體的下載使用,特別在於隱私權上面,本席有非常強烈的疑慮及疑問,今天就與主委做一些討論。
我大概整理出現在消費者的隱私權特別在App的使用上的三大問題:
第一,隱私政策的揭露不完整。當消費者透過手機下載安裝App軟體的時候,App業者對於手機的存取到底有什麼權限或使用者隱私等等資訊的揭露並不完全。
第二,未強制要求使用者瀏覽隱私政策,隱私權政策過於複雜難懂。簡單講,就是沒有強制使用者在安裝App之前一定要先看完App的隱私權政策,而且使用者一定要同意才可以安裝,很多是未強制要求。就算有一些有強制要求,但是隱私權政策太過複雜、長篇大論,一般消費者看到那麼長的內容,通常乾脆就直接按「同意」,至於內容到底是什麼,也就不管了,所以對於個人被取得手機上面相關的隱私為何,其實也不大清楚。
第三,被迫夾帶了過多不必要的權限,就是在安裝之前要求使用者同意的部分,我實在不了解這個跟手機軟體有什麼樣的關係。
我們就舉一些具體的例子來看一下。全球隱私執法網路機構(GPEN)2014年針對手機App隱私政策和權限控管的透明度與否進行掃描,透過下載、安裝和執行App後,以使用者觀點檢視每個App在隱私保護政策的透明程度,我節錄其中的一部分。這次的檢測發現,對於清楚揭露個人隱私保護政策的App軟體,大概只有15%的消費者滿意,換言之,其他的是做法未獲肯定、受到質疑、甚至未揭露,簡單講,滿意度很低,大概只有15%的消費者使用後覺得App軟體有做到揭露隱私權政策的部分。
其實對於隱私權政策,NCC自己都沒有做。我隨便舉「釣魚大師」這個App軟體為例,在下載安裝這個軟體之前,只要一點選,就可以看到它的隱私權政策,它不一定有強制,但至少它放在這個地方讓使用者知道安裝這個軟體之後可能會失去哪些隱私權、它的隱私權政策如何保護使用者的隱私權,上面可以讓你點選。
我下載了通訊傳播委員會業務陳情的App軟體,上面沒有隱私權政策的選項,無法讓消費者看到隱私權政策,主委,我們自己都沒有做好。對於隱私權政策,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App軟體都沒有揭露。
同樣地,我們來看一看有沒有要求消費者要強制瀏覽。我們常常在點選安裝之後,會出現隱私權政策,要我們按同意或不同意。有59%的App軟體未強制瀏覽,只提供連結,就是剛剛那種現象,只有讓你點選連結,卻不會讓你強制瀏覽。另外,有43%的人不會針對行動裝置調整隱私的視窗。簡單講,多數的App軟體都沒有要使用者強制瀏覽隱私權政策的網頁。
就算要使用者強制瀏覽隱私權政策的網頁,各位可以看到,隱私權政策的網頁大概就是這個樣子。當你點選強制瀏覽,會跳出一個隱私權政策的視窗,全世界會把這個隱私權政策的網頁從頭到尾看完的人大概沒有幾個。甚至就算你很認真地閱讀,裡面有很多的專有名詞,連我都不一定看得懂,何況是消費者。究竟安裝了這個軟體,會有什麼問題?其實消費者也搞不大清楚。
第三個問題是下載安裝時會被要求過多的授權,我用這個報告來說明。全球App軟體最常暗中夾帶的權限有9種,也就是說安裝這個軟體以後,使用者有一些權限必須開放給App業者,譬如地點,這是最常被要求的,也就是說安裝這個軟體之後,業者就強制透過手機知道使用者現在人在哪裡。其他還包括設備的ID、存取其他的帳戶、有些軟體會要求相機被授權、通訊錄、通話紀錄、麥克風、簡訊、行事曆,不一而足。我不知道很多軟體要使用者手機麥克風的權限到底要做什麼。
舉個例子,這是手電筒的App,安裝之後你的手機就可以變成一個手電筒。這個手電筒的手機軟體需要下列項目的存取權:裝置和應用程式紀錄、身分識別、位置、相片/多媒體/檔案、相機、Wi-Fi連線資訊、裝置ID和通話資訊。消費者安裝一個手電筒App軟體不過就是要拿來照明,卻要提供這麼多資訊給App業者,我覺得這是過度授權,消費者如果不接受這些條件,就不能安裝這個軟體,這個實在是太誇張了。
同樣地,這個「怪物鬧鐘」的App軟體也要求下列項目的存取權:應用程式內購買、身分識別、位置、相片/多媒體/檔案、麥克風、Wi-Fi連線資訊、裝置ID和通話資訊。這就是過度授權,因為這些資料與使用這個App軟體根本沒有什麼關係。
我們都知道業者為什麼要這些資訊,其實不外乎兩種可能:往好處、好的方向想,為了因應大數據時代的來臨,業者必須透過大數據的分析,找到消費者的位置、消費行為模式,以提供商業上或研究上之所需;但是往壞的方向想,業者可能會竊取這些資料做壞事,譬如販售等等奇奇怪怪的事情,甚至可能與犯罪有關係。對於壞的部分,我們絕對要嚴懲,沒什麼好談的,但是就算是好的部分,為了因應大數據的時代,個人隱私權也是一個十足的大話題、大哉問:因應大數據的時代,個人的權利、隱私應該如何被保障?本席與主委針對隱私權的問題不知道討論多少次了,包括有線電視的數位化,我也問過你,以後我在家裡幾點幾分看什麼節目,業者統統知道,譬如我的興趣是專看限制級的影片或卡通影片,個人的隱私如同攤在陽光底下。
回過頭來看,我們無法阻擋大數據時代的來臨,這是世界的趨勢及潮流,但是相對的,政府機關對於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就要竭盡所能地做處理。如何在大數據的大環境底下得到個人隱私的保護,這是政府該去努力的方向。
我大概搜尋了一下,我發現經濟部公告了台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並建立電子商務個資保護標章的認證制度,基本上,這項認證制度只有針對網路,並沒有針對App,這是不足之處。就算現在只有針對網路,但是我也很懷疑它的成效。聽說只有幾個大廠有做認證,能夠參與認證的業者少之又少,所以我認為它的效果極為有限。基本上,我認為這個方向在一定程度上是對的,在大數據時代之下,我們需要想出一個方法來保護個人的隱私,既然它的成效那麼差,到底要用什麼方法呢?主委認為是方向不對、做錯了事,還是它做對了但是不努力去推動?主委曉得這個制度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標章制度其實在很多自願性的規範裡面是常見的,確實像委員所說的,隱私權的保障很需要這種制度,因為網路是開放的環境,民眾下載的App來自於各種來源,民眾需要一個相對安全、可以相信的來源,所以其實是要有標章制度的。在技術上比較簡單的做法,就是做一個手機頁面也可以點選,這樣就跟手機是互通的,不需要做得很複雜。
至於委員剛才所說的,有多少廠商參與這個標章制度,這會涉及現在開發軟體的廠商實在多得不得了,因為個人工作室也可以開發軟體,所以這項制度不能用強制管制,而要採認證制度,其實方向是對的,但是如何周延去推動這項制度、使其有效,可能要再做研議。
蔡委員其昌:說實在話,我也覺得它的方向是對的,但是站在NCC的立場,我們要不要對於剛才我所講的特別是對手機App軟體、隱私權的保護加以管理?NCC是不是應該取而代之,由NCC自己來做?我剛才提到過度授權、沒有強制瀏覽,或者對隱私權保護政策完全不揭露,請問主委,這有沒有辦法做一個處理?
石主任委員世豪:報告委員,我們大概力有未逮,因為如果要對照體制的話,對岸的工信部(類似於我們的NCC)之下包含工業局、原能會、技術處、資策會等等單位,我們真的跟他們差很遠。
蔡委員其昌:站在主委的角度,你認為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你可不可以在這裡承諾會透過行政院院會加以解決?我今天也寫了提案,不過畢竟這不只涉及NCC的業務,還橫跨其他單位的業務範圍,所以是不是可以由NCC出面來主導,對保護消費者的隱私權做政策上的規範?至少可以做到去識別化,也就是透過這個標章的認證,讓第三方、特別是政府的單位出來授權,對未來業者所取得的隱私如何使用有所監督,屆時哪怕消費者把個人的資料提供給App業者、沒有認真瀏覽隱私權政策甚至讀完了也不懂就按同意,也沒有關係,至少還有政府在背後透過標章認證,去監督業者取到消費者的資訊之後如何使用、有沒有去識別化。也就是說,即使業者知道林某某專看限制級影片、卡通影片,但是至少在大數據之下,業者不知道林某某是誰,這就是去識別化。最少要監督業者做到去識別化及軟體的管理,我覺得政府應該承擔這樣的責任,主委覺得該不該做這件事情?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瞞委員,明天我就會與蔡政委討論將來網路環境下與NCC有關的立法問題。您所提出的問題同時也涉及杜政委的業務,我相信張副院長應該也很了解,我們在政務層次會多談,但是在事務層次,我會請同仁在資通安全會報等等相關的平台積極提出。
蔡委員其昌:我接下來的時間會持續關心這些隱私權的問題,我是一路下來,你很清楚。面對這種環境,我們如果沒有把隱私權的保障做好,就會出現一個透明的、全民公敵式的環境,我每天都在預測這個環境的到來。我們如果不趕快未雨綢繆把這件事情做好,將來台灣是沒有任何隱私權可言的。主委,我們一起努力,好不好?
石主任委員世豪:謝謝。
主席(劉委員櫂豪代):請葉委員宜津質詢。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你有看到這個嗎?看看能不能拿近一點、放大,這是選民投訴第四台的廣告。這個電視新聞的下方有一排字幕,到了「補」字之後就看不到了,因為被前方的廣告遮住了。我們把這個廣告拉大來看,這是業者自己做的廣告,上面有「活力搶好康」等等文字,不知道是賣豆花或什麼。如果消費者不喜歡這個廣告,可以按「關閉」,廣告畫面就會關閉,看起來很合理,但是當消費者按了「關閉」以後,這個廣告在1分鐘之後又會出現。現在是怕大家的運動量不夠,看個電視,每1分鐘要大家起來活動一下、按一下再回去,是不是?主委,可以這樣嗎?你不管嗎?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所提的應該是比較低階的互動廣告。
葉委員宜津:就算是比較低階的廣告,一樣造成困擾。主委,你如果看到「補」字,後面的文字都看不到、被遮住了,你要不要起來把廣告按掉,看一看那是什麼?如果那是你關心的新聞,你當然要,對不對?不能因為它是低階的廣告,就妨礙到收視。主委,請你快一點,我很久才能質詢你一次,我有很多問題要問你。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我們一定會請同仁去了解,因為這大概會涉及新聞頻道有沒有廣告的問題,我們會去查。
葉委員宜津:好。請你去管一管,這是消費者投訴,不可以這樣。這個廣告好像跟真的一樣,為了讓消費者無話可說,還告訴消費者可以關閉這個廣告,結果過了1分鐘以後這個廣告又再出現,實在是擾民,請你去管一管,我下次要看你怎麼管。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
葉委員宜津:再回到今天的主題──如何防止中國影響我們的廣電事業及資訊安全。請問主委,頂新買下中嘉花了多少錢?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沒有收到任何交易案的申請。
葉委員宜津:我就知道你又要說你不知道。接下來我要請教國安局、資安辦公室、投審會、工業局、資訊處。主委,我知道每一次我問到這個問題,你都說案子還沒有到你手上,你什麼都不管。我剛才點名的機關代表都一起上台,時間寶貴,我真的很久才遇到你們一次,這個問題太重要了。主委,你每次都說案子不在你那裡,我問你們,案子到底在哪裡?在場的哪一位可以告訴我,頂新現在到底手上握有多少中嘉的股份?請投審會先答復,多少?
主席:請經濟部投審會楊組長答復。
楊組長淑玲: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投審會還沒有收到任何中嘉要申請轉讓持股的案子。
葉委員宜津:好。請國安局答復,多少?
主席:請國安局第五處趙處長答復。
趙處長順興: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目前我們負責的業務沒有相關的資訊。
葉委員宜津:你也不知道。請資安辦公室答復。
主席:請行政院資安辦公室蕭主任答復。
蕭主任秀琴: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們沒有這樣的資訊。
葉委員宜津:工業局當然不會知道,所以是統統都不知道!你們這些公務員真的都在睡覺,你們永遠都說不知道,但全世界都知道,只有你們不知道!720億,你們都說這個案子從來沒有送來,現在頂新因為發生食安事件,它知道沒有辦法在臺灣生存,全民滅頂,大家討厭它,所以想要處分手中握有的中嘉股權,請問在座哪一位知道新的中嘉股權的買主是誰?主委知道嗎?你還是會說因為案子沒有送來所以你不知道,對不對?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目前我們談有線電視數位化進程的時候,涉及中嘉體系底下的個別系統經營者時,仍然是同一個經營團隊跟我們對話。
葉委員宜津:主委,我的時間過一半了,希望你們能針對我所問的問題,知道就說知道,不知道就說不知道,你到底知道還是不知道?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知道。
葉委員宜津:投審會知道嗎?
楊組長淑玲:目前沒有任何申請案。
葉委員宜津:主委,你是真的完全不知道,還是還沒有到你手上所以就不敢說?
石主任委員世豪:就像字面上所說的,我們沒有收到申請案。
葉委員宜津:你沒有去掌握,也沒有去瞭解,是不是?我每次要上這個質詢台前,都要深呼吸,要求自己要顧好形象、不可以生氣,但是我每次都忍不住很生氣,你們是中華民國的官員,站在這裡備詢,結果是一問三不知、統統不知道,結果中國的鄭立中先生大剌剌來到臺灣「喬」我們的媒體要賣給誰,而你們卻告訴我你們統統都不知道,都已經有人公開在電視媒體上清楚的控訴說鄭立中到台中的清新溫泉酒店,人家還說手上握有照片,去的就是中嘉在台中的股份──佳聯有線,羅智強先生本來擔任那家的副總裁,被蔻蔻姐爆料後辭職,佳聯有線還有個大股東──台灣數位光迅科技,副總裁是廖紫岑,也在該飯局上,就在那裡「喬」,中嘉現在想要將股權要賣給誰,要經過鄭立中先生居中點頭say yes or no,結果你們告訴我你們統統都不知道,一定要等到成為事實後你們才會知道,是不是?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所說的應該都是非申請案當中的事件,以行政機關來說,我們不可能去查證每則新聞的內容。
葉委員宜津:各位,你們統統都不知道,等人家全部都「喬」好了再送到你們這裡來,你們就只能接受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並不是,既然是申請案,還是要完成審查的程序。
葉委員宜津:並不是?要完成審查程序?如果都已經賣掉了呢?如果沒有發生食安事件,你認為頂新沒有辦法買下中嘉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所說的最多只是在商場上所謂的預約,那是買賣的預約,或許他們簽有其他形式的協議,但並不是完成交割的產權移轉形式。
葉委員宜津:各位,對於這些事情,我希望你們去注意,不要每次都等到併購案送到NCC然後才要開始,人家檯面下早就都「喬」好了,甚至都遊說到立法委員這裡來了,你們都還統統不知道,難怪大家很擔心,臺灣的媒體事實上已經有很大一塊是掌控在中國的手上,我們要談中國以各種方式影響我們的廣電視業的這個議題,我覺得連國安局都很不認真、都很漫不經心!
主委,對於這件事情,我希望你來做個報告,我已經這麼清楚的把事情點出來了,要不要我去要鄭立中在喬的照片來給你?你要看到照片之後才要去管,是不是?
石主任委員世豪:大陸人士來台的主管機關應該是陸委會。
葉委員宜津:我不是要你管他來台的部分,而是要你管他到台中去喬到底要誰來買中嘉的事情,現在變成是由他來「喬」,我們還有沒有國家?還有沒有NCC?你覺得這樣對嗎?正常嗎?中國官員來臺灣「喬」我們的媒體要賣給誰,你還覺得這不是你要管的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如果他今天是買系統業者的股權移轉申請案,確實是本會主管的。
葉委員宜津:是啊!那你管不管?你覺得鄭立中來「喬」系統台要賣給誰,你怎麼管?你要怎麼管?總要有一點積極的作為啊!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的報告中有提到,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非中華民國國民來買有線電視系統產權的話,有涉及國家安全跟公序良俗者,本會是可以否准的。
葉委員宜津:主委,我希望你從過程的開始就要掌握,不要等到人家定案後送來,好不好?拜託提早一點。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會去瞭解個案,但是依照法定職權,我們是在最後審核階段才參與的。
葉委員宜津:我還是要提醒你,你們的名稱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以你還是要早一點。
另外,有關中國樂視網租用遠傳機房的部分,你又要說這不是你管的,對不對?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要看不同的層面,我們在報告裡有提到,有關資訊安全的部分,各界人士指責可能會涉及電信機房安危的部分,經我們實際查證沒有,這邊所說的,如果是IDC的網際網路資訊處理中心的話,我們會就其安全管理規範做進一步的掌握。
葉委員宜津:主委,你可以說機房不屬於電信法規範的對象,但是你不能說你不是它的主管機關,你還是要管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就它連接電信機房的部分,我們一定會嚴格管制。
葉委員宜津:你們是不是已經嚴格管制也有所掌握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
葉委員宜津:很好,這部分希望你也給我們一份報告。
另外,現在有越來越多的網路媒體,請問網路媒體這一塊你們管不管?
石主任委員世豪:現在所稱的網路媒體形式很多,有單純到就是一個應用程式的程度,也有可能是一個多媒體的傳輸平台,從大到小,各國處理的方式其實不太一樣,除非是落地在境內提供服務,這是各國普遍管理的。
葉委員宜津:今天科技部也有派人列席,希望你們能趕快去釐清,雖然行政院在5月22日指定科技部是資通安全的主管機關,但是我到目前為止沒有看到科技部有任何作為,甚至科技部還不敢說自己是資通安全的主管機關,請問有關資料通訊與通訊傳播怎麼切割你們「喬」好了沒?沒有!
石主任委員世豪:有關本會的職掌,因為是獨立機關,所以很明確,都只有法律授權,在電信法的授權範圍確實是我們的職掌範圍。
葉委員宜津:主委,你趕快去研擬相關的法律,不要每次問什麼都說不是你管的,趕快去研擬與資訊安全有關的法律,好不好?
石主任委員世豪:在電信法範疇之內,我們都會做。
葉委員宜津:我就是看不到你們做啊!還沒有出來啊!
石主任委員世豪:有,二類的部分已經通過了,固網的部分也在研議……
葉委員宜津:至少你們二個要把責任先釐清,至少趕快告訴我們,讓我們清楚知道資料通訊與通訊傳播怎麼切割。
石主任委員世豪:好。
主席(葉委員宜津):請林委員國正質詢。
林委員國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本席先延續葉委員剛才提到的中嘉案,頂新買中嘉,到現在沒有送進去,所以你們無案可審,是這樣嗎?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確實。
林委員國正:法令規定最遲的送件期限是什麼時候?
石主任委員世豪:如果它不取得許可,就無法移轉股權,所以目前股權並沒有移轉。
林委員國正:最遲呢?
石主任委員世豪:如果未經許可,股權是沒辦法移轉的,也不能登記成為股東。
林委員國正:就一直耗在那邊嗎?整個社會觀感是頂新把中嘉吃下來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那是報導用語,因為股權並沒有辦理移轉交割。
林委員國正:是不是簽完議約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都沒有股權移轉的事實。
林委員國正:你這邊沒有,那投審會有沒有?
主席:請經濟部投審會楊組長答復。
楊組長淑玲:主席、各位委員。目前中嘉系統還是在MBK手上,沒有任何的轉讓申請案。
林委員國正:怎麼會有所謂中嘉被頂新買走的傳聞?是不是有簽過議約或兩造雙方有金錢、前置金額或貸款方面的問題?請問他拿什麼去貸款?報紙說他已經跟銀行貸款,請問他拿什麼去貸款?投審會都不知道嗎?
楊組長淑玲:依照目前外國人投資條例的規定,如果外國人的投資要轉讓持股,要事先向投審會申請許可,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接到任何的申請案。
林委員國正:都沒有任何文件到你這邊來?
楊組長淑玲:是。
林委員國正:民間、媒體都知道,但是政府機關都沒有一個案子,石主委,我很認同葉委員剛才提到的一個問題,整個頂新問題若不是因為食安問題而爆發,搞不好都已經完成投審會與NCC的相關審查作業,在銀行有個慣例──赤道原則,你聽過這個慣例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不是財政學專家。
林委員國正:楊組長,我看到你點頭,你聽過這個慣例吧?
楊組長淑玲:是,這是強調被授信者需要符合社會責任,要善盡社會責任。
林委員國正:現在中華民國政府在銀行方面的處理,對頂新就是用赤道原則來處理?
楊組長淑玲:這可能要金管會來回答比較適合。
林委員國正:就是如此,雖然案子沒送到主委那裡,主委無法針對個案的內容做任何表示,但是對於這些不良企業,在社會主觀上已經認定、形塑一個印象,對臺灣社會已經造成實質衝擊的,我認為你可以明確表示這種企業的案子送進來後,你們要用什麼樣的方式來處理,或許不是套頂新,但是這種把臺灣美食王國這個名號摧毀、對實際臺灣人民健康產生莫大影響的企業,不管是A企業還是B企業,想買類似中嘉股權的這種個案,你們都應該表達通案的想法與看法,主委覺得呢?
石主任委員世豪:如果說赤道原則,應該是由授信機構的主管機關堅持這些原則,通訊傳播事業主管機關所關心的是通訊傳播產業可不可以服務臺灣民眾。
林委員國正:有沒有對臺灣社會產生善良風俗的影響嘛!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
林委員國正:你們其中有一條就是這個東西嘛!
石主計長素梅:投資系統的話,對於公序良俗的部分,根據法律的規定,我們確實可以……
林委員國正:主委,臺灣有些行政單位給人的感覺是太過被動,你們對於還沒有送進去的個案當然無從評論,這是你本身謹言慎行的個性,但是對通案的東西,有時候要貼近民意,身為政務官,對於與民意相關的部分,你們應該勇於表達,這是我個人對你的期許。
蕭主任,去年5月行政院指定哪個單位為未來資通安全的主管機關?
主席:請行政院資安辦公室蕭主任答復。
蕭主任秀琴:主席、各位委員。去年5月22日指定科技部為資通安全的主管機關。
林委員國正:處長,你知道你們是主管官署嗎?
主席:請科技部資訊處江代處長答復。
江代處長美琦:主席、各位委員。知道。
林委員國正:為什麼今天只有你來?對於今天這樣的議題,除了石主任委員應該到場外,科技部的長官應該與他並列,因為科技部是主管官署!在國家安全、資訊安全的相關條例還沒有通過之前,現在是由哪個單位來處置相關問題?
蕭主任秀琴:我們指定科技部為資安主管機關,希望在技服行政法人化之後,可以形成資安的三級制。
林委員國正:現在行政院是不是有個臨時編制的技術服務中心?
蕭主任秀琴:技術服務中心是從90年開始就有的,資安會報成立之後……
林委員國正:90年成立的技術服務中心,這些人員是純粹做技術還是資通安全?
蕭主任秀琴:就是做資安的技術幕僚。
林委員國正:成員都是哪些背景?
蕭主任秀琴:基本上,這些人是放在資策會下的三級單位,目前財團法人……
林委員國正:相關資訊有沒有涉及國家安全的部分?
蕭主任秀琴:這個我們很注意,我們都有……
林委員國正:你們有多注意?
蕭主任秀琴:我們都有做一些查核,也做了一些……
林委員國正:什麼樣的查核?
蕭主任秀琴:例如……
林委員國正:國安局多久與這個技術服務中心開一次會?
主席:請國安局第五處趙處長答復。
趙處長順興: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與行政院資安辦公室及國安會的資安辦公室每個月……
林委員國正:資安辦公室與技術服務中心不一樣嗎?
趙處長順興:技術服務中心實際上是在資安辦公室的指導之下的一個技術單位。
林委員國正:你們多久開一次會?
趙處長順興:我們每週有例會,每個月還有月會。
林委員國正:現在的成員中有沒有國安人員進駐?
趙處長順興:資通安全會報由我們副局長擔任資通安全會報委員……
林委員國正:我問的是現在的技術服務中心。
趙處長順興:技術服務中心沒有本局的同仁。
林委員國正:你認為他們的人力夠不夠維護臺灣的資訊安全?
趙處長順興:這個部分,資安辦對技服中心都有一些指導,我們跟他們的技術服務實際上也有……
林委員國正:我講的是國家安全,現在不是談技術服務,今天的題目是如何防止中國用網路來攻擊臺灣的資訊安全,根據官方的統計,行政院一個月大概有多少次被所謂中國網軍進行電子郵件攻擊?
趙處長順興:我知道的是本局的部分。
林委員國正:行政院呢?主任知道嗎?
蕭主任秀琴:我們之前統計過,一週大概有一千多封。
林委員國正:這樣算多不多?
蕭主任秀琴:行政院是重要的機關,這要視機關別而定。
林委員國正:哪些部會是前幾名?大概是以哪些部會為主?
蕭主任秀琴:我們現在主要是整體監控……
林委員國正:我問的是各部會被中國網軍攻擊的排名,哪些是前幾名?
蕭主任秀琴:主要是國防、外交、經濟這些重要部會。
林委員國正:技術服務中心現在的編制有多少人?
蕭主任秀琴:目前是97位。
林委員國正:這3年當中的新進人員有多少人?
蕭主任秀琴:平均一年有4、5位進退,就是退離4、5位,然後……
林委員國正:你們招考對象的條件是什麼?
蕭主任秀琴:我們一般大概都是從國防研發役那邊進來,試用過之後,各方面考核及格,我們才會留用。
林委員國正:他們本身的背景是什麼?選才的背景條件有沒有限制?
蕭主任秀琴:一定要相關科系……
林委員國正:什麼樣的科系?相關科系是哪些科系?
蕭主任秀琴:大概資訊、資管……
林委員國正:他們進來後會送到哪些單位去訓練?
蕭主任秀琴:我們就是在技服這邊開始培訓。
林委員國正:有沒有到國安局?有沒有到國防部的電展室?
蕭主任秀琴:我們只是一些聯繫,不會送人過去。
林委員國正:所以說你們怎麼會懂資訊安全?請教國安局趙處長,在國防部裡有網軍部門嗎?
趙處長順興:委員我所屬的單位是國安局。
林委員國正:我知道,但國防部有網軍部門嗎?
趙處長順興:國防部在國家資通安全體系下面,他們要負責的是網際防禦的部分。
林委員國正:哪一個單位?
趙處長順興:他們在資電作戰指揮部有一些相關的人力配置。
林委員國正:大概配置了多少人力?
趙處長順興:國防部的部分我不是很清楚。
林委員國正:技術中心蕭主任知道嗎?
蕭主任秀琴:抱歉,有關國防部的部分,我們不是很清楚。
林委員國正:你怎麼會不清楚?你們是掌控未來整個台灣資通安全的主管官署,難道你們都不知道嗎?
蕭主任秀琴:我們所知道的是,他們有在增強人力與裝備,但是確實的數字,國防部才講得清楚。
林委員國正:所以你也不知道嘛!國防部就在你們行政院之下,你們是主管官署。剛剛葉召委有講,你們是負責統籌管理的,怎麼會不知道?
蕭主任秀琴:報告委員,我們在網路的攻防上所負責的業務內容比較偏重在「防禦」的部分……
林委員國正:當然是在「防禦」的部分,但我想知道的是,國防部在防禦上配置了多少人嘛!請問國防部在這方面一年編列多少預算?你知道嗎?
蕭主任秀琴:抱歉,我不清楚。
林委員國正:好,我告訴你。這是我從你們科技部所拿到的資料,美國在102年編列了一千多億元,也就是將台幣1,138億元投入在網軍能力的建構上,在人力的編制上則有5,000人;英國投入了台幣374億元,但人員至今還是沒有找到;日本大約投入了台幣44億元;至於台灣的資通辦公室,一年大概投入二點多億元;國防部國安局大概編列一億多元的預算,所以加起來約為三億多元;至於中國大陸的相關統計,大約有18萬人在做網軍的購置。在你們的人力編制上,到目前為止有100人,經費大約是三億多元,相對其他國家在建構資通安全體系的保障。
另外以主任剛剛所講的,你們都是以技術性的資管系、資工系以及電機系為背景,對於國家安全是沒概念的;至於你所招攬的人員大部分都是以工科為主,或是以管理學院的資管系為主,他們對於國防安全等涉及整體國家安全戰略是沒有概念的。對此,請問你有意見嗎?
蕭主任秀琴:抱歉,要跟委員補充的是,技術服務中心主要還是在技術方面的協助;至於資管則是配置在政府部門……
林委員國正:我同意。主任,你講到了一個重點,這就是技術服務中心未來轉變成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的設置條例,同時也是張副院長,也就是前張善政部長所說的,未來這個條例產生之後要設立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會以你們目前百餘人的技術服務中心為base去升格。然而,你們到今天為止,還是以資訊安全的技術為主,而不是以整體國家安全戰略的資通安全為主。
蕭主任秀琴:報告委員,國際上大概有分成三級制,也就是說,上面有一個政策制定的階層,中間是執行,期待將來的科技部會發揮作用,至於技服中心則屬於技術幕僚……
林委員國正:主任,如果你要對我講課的話,就到旁邊去,我實在是聽不下去。萬一這個條例遲遲不過,台灣的資通安全怎麼辦?你就要扮演這種角色嘛!你們對未來新進的成員與受訓人員的訓練上,就要讓他們有國際性國家資通安全的概念,也必須要考慮以國際網路世界的資通安全為導向,而不能偏向過去90年代以技術部門為主的技術服務中心導向。因此這也是為什麼會和國防部、外交部、經濟部及財政部有關,其重點就是事關國家安全。
蕭主任秀琴:謝謝委員指導。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結束後處理4項提案,請各黨團助理儘快把委員找來,特別是有提案的委員。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繼續開會,接下來登記質詢的鄭委員天財、黃委員偉哲、陳委員明文及周委員倪安均不在場。
現在原應開始處理提案,惟在場委員人數不足,請黨團助理儘快聯絡委員,待許添財委員質詢結束,再處理提案。
請許委員添財質詢。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科技部資訊處江代處長,你有辦法答復我的問題嗎?
主席:請科技部資訊處江代處長答復。
江代處長美琦:主席、各位委員。要先請委員提出您的問題才知道。
許委員添財:對於目前資通安全所需要的人才庫,你們有何評估?如果你們沒有人才庫的需求,卻只是在搞什麼中心與預算,目的何在?混的還是繼續混,所以依你們對人才庫的需要,與目前所擁有的落差有多大?你們評估出來的結果是什麼?請你們僅就此專案給我一個答案。你們有沒有答案?沒有嗎?
江代處長美琦:如果就科技部原本在他……
許委員添財:不是科技部,因為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會設在你們科技部之下,對不對?
江代處長美琦:這是一個行政法人。
許委員添財:科技部在準備迎接這個任務時,你們對於這個服務中心未來的功能,在相關諸多的要素中,對於我所提到的資安人才庫,你們現在就要開始整合,或從其他單位將人才過調,或是重新招考,亦或是重新訓練、重新錄用的,都要有所準備才行,請問你們有沒有在做?
江代處長美琦:這部分目前是沒有。
許委員添財:你們沒做,所以台灣的資安是一片空,很可憐的。台灣生產了那麼多電腦,電腦一路發展到今天這個大數據的時代,同時也是資訊和情報競爭激烈的時代,我們自己卻只會做硬體,結果這個發展了將近40年的硬體,到了今天卻走上了窮途末路,而軟體的部分則始終無法趕上來,請問台灣該何去何從?現在台灣就在這個十字路口,實在悲哀,這就是政府對不起人民之處。
既然科技部資訊處無法答復,就由國安局來回答,請問趙處長,台灣過去在面對資安威脅,必須進行必要監控與應變時,政府是否曾苦於人才不足或能力不足的問題?你們在實務上是否曾有這樣的遭遇與感覺?
主席:請國安局第五處趙處長答復。
趙處長順興: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國安局在情報工作的蒐集上,網路安全已是愈來愈重要的問題,所以在這個部分……
許委員添財:這裡不需要談理論,我只想知道,在你們的實務上,並不是要設定哪個議題、問題或案件,因為你有很多經驗,所以我在上次總統大選的時候,民進黨中央黨部遭駭,行政院也被hack,我看到從中央黨部與行政院主計總處發簡訊給我,我兒子就跟我說這則簡訊不能開,因為這兩個地方的的IP被盜用了有病毒。簡訊上說民進黨緊急通知動員計畫,只要民進黨要通知什麼動員計畫,民進黨黨員是一定會開來看的,所以我就知道民進黨也被hack了,只是我不好意思講。經過幾個月之後,陳其邁委員在中央黨部就說我們被hack了,但我在幾個月之前就知道了。如果我打開那則簡訊的話,就連我的IP也要被hack,病毒就進來了。一般使用者是連這樣的sense都沒有的,你們曾有過這樣的遭遇嗎?
趙處長順興:委員所講的這種網路……
許委員添財:現在整個台灣都沒有一個合格的電腦科學系,請問軟體人才在哪裡?政府花了那麼多錢,製作了那麼多App,有幾個真正合乎實用的需要?不是速度太慢就是故障太多,不然就是耗電又耗時,這些問題都沒有人去評估。科技部要去抽樣檢查,做成國家總體資訊能量水準的研究,並思考該如何有計畫地提升。
軟體的人才需從國小開始培養,假設我們使用的是中文電腦好了,如果中文打字慢,就算思想再進步,打字速度就只有人家的十分之一或二分之一,你要怎麼趕上人家?當資訊戰開打的時候,因為分秒必爭,光是key in的速度本身就是個因素了。
這次美國為何敢宣布Sony是被北韓hack的?美國就很不客氣地說了,因為我們對北韓進行駭客攻擊,所以訊息掌握得很清楚。現在國際的資訊戰都已經是公開的祕密了,所有的資訊事後都可以公開,至於事前就要看誰的功夫和能力比較強,不是嗎?但是這樣的能力要從哪裡來?就是人才!
你們現在有負責資安的,也有負責在按鍵盤的,請交通委員會的主席找個時間去看他們打字的速度。如果打字速度太慢的話,要怎麼跟人家競爭?光是打字速度這一點就輸了。如果國安局也沒有答案的話,就請通傳會主委對同樣的問題發表感言。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抱歉,因為我不在夠高的層級,所以無法回答委員剛才對國家整體資訊戰略層次上的提問。不過,在我的會內,我們只有一個科的同仁在負責資訊,而且大部分還是屬於資訊的維護,至於要進一步做到整個機關資訊安全的保障,甚至是進一步做到建立產業資訊安全的維護,確實是有點吃緊。
許委員添財:我們現在要有一個整體系統的網路觀念,不要說是哪一家公司、哪一個人或哪一個單位被hack,只要駭客從那邊進去,就像牆上有個漏洞之後,他就會把整面牆給扯垮。你知道美國國防部要怎麼駭進去嗎?就是從美國國防部某位職員的電腦進入。要直攻美國國防部五角大廈的電腦攻得進去嗎?絕對是攻不進去的,但若是攻擊職員電腦,只要對方在連線的時候一找到漏洞就進去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確實,除了設備與技術之外,還有人員的行為都很重要,其實三者都容易產生漏洞。
許委員添財:以後是資訊競爭的時代了,資訊的另一面就是安全,積極上是發展,但在消極上就是維安。如果輸掉資訊戰的話,國家是不會有前途的。我們又沒有天然資源,人口也不夠多,所以講這些都是枉談,不過我把最基本的問題提出來,請大家共同思考,謝謝。
石主任委員世豪:謝謝委員。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質詢。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本席的失望你也知道,本席提出了IDC機房管理的問題,在發生樂視影視公司進駐遠傳機房的事件後,我們國家在機房管理的統整上,主管部門到底是如何分工、權責如何集中,至今其實都還是攤在那裡。NCC、經濟部與科技部這3個主要的部門至今對此問題也尚未提出對策,對於這一點,本席覺得是滿可惜的。
主委可以做的事情,其實既大且廣。尤其主委是從知識界來到這個職位的,你領導這麼多從學界而來的委員,對於架構一個可大可久、可以保障國家資訊科技安全政策體系一事,這麼多年過去了,我們依然看不到起點,這是本席在此首先要表達的遺憾之處。
我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由於主管機關在機房管理上的零散、業務權責不明,導致遠傳的內湖機房中有一大群賭博網站的伺服器,請問主委知道此事嗎?再者,該賭博網站的伺服器,幾乎已成為遠傳遠端機房的主業了,關於這個部分,NCC有沒有掌握?此事依法到底可不可行?主委清不清楚?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如果委員指的是內容,尤其是賭博行為,中華民國的刑法是禁止公然賭博的,因此刑事單位應可介入。
管委員碧玲:對,但是NCC卻可以不管,這跟你們無關,是不是?
石主任委員世豪:本會並非賭博行為的主管機關。
管委員碧玲:本席現在講的是機房管理。
石主任委員世豪:但委員方才講的是賭博這項行為。
管委員碧玲:就賭博產業利用網路伺服器進駐到一類電信機房這件事來說,主委今天在這裡回答我這個問題時竟是置之於千里之外,一副與你不相關的態度,如果你們機房管理的制度完善……
其實這件事情本席也問過法務部檢察司,他們完全不知道有這種事,並告訴我這是違法的,因為賭博在我國屬於違法行為,所以賭博產業當然就是違法的一環。今天主委在第一時間也說這是違法的,並認為刑事權力應該介入,本席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時詢問檢察司人員,他們確實告訴我這是違法行為,但他們完全不知情。請問主委,他們要如何才能知情?當然,整體國家管理體系的中、上、下游要串聯,針對機房管理這件事,是要由檢察單位定期檢查嗎?不是啊!應該是機房管理權責機關要善盡管理之責,若發現問題,就應該移送檢方才對,而現在NCC卻告訴我,這是檢方的權責。
石主任委員世豪:報告委員,我手上有一份李宗憲教授所引用德國電信媒體法案(Telemediengesetz),上面寫得很清楚,你所說的telemedien這種服務是遵循一般的法令,當違反一般法令時,就是由一般法令主管機關來處理。我想李宗憲教授在引用這部法律時,應該把全法五章十六條清楚地向臺灣讀者說明清楚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管委員碧玲:既然你要談李教授,我們就來談李教授。
石主任委員世豪:好。
管委員碧玲:李教授應該當你的導師……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在法律部分,我覺得大家應該要好好的切磋。
管委員碧玲:李教授應該當你的導師,你們看看李教授……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尊重他在資訊上的專業,但是法律部分,大家應該在公開場合好好討論。
管委員碧玲:你看看李教授今天……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把這部法印出來了,如果委員需要,我可以全文翻譯給委員。
管委員碧玲:他介紹給我們德國聯邦政府所通過的這部法……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部法我可以全文翻譯提供給委員。
管委員碧玲:對,沒有錯,沒關係!你在這裡這麼囂張幹甚麼?
石主任委員世豪:因為他誤解了法律的內容。
管委員碧玲:你這麼囂張、跋扈幹甚麼?
石主任委員世豪:因為我拿的是德國法學博士的學位。
管委員碧玲:所以你要當一個法匠來挑戰他?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是,我是要告訴全國民眾及國會議員正確的國際資訊……
管委員碧玲:今天我是要告訴你,他所架構出來的管理系統是甚麼……
石主任委員世豪:應該有正確的國際資訊。
管委員碧玲:這個體系真的付之闕如啊!本席在談樂視的問題……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的決策應該建立在客觀、真確的事實之上。
管委員碧玲:好啦!主委,遠傳都已經想到要替成人頻道「潘朵拉」從同機房介接到樂視網平臺來做生意,這相當色情吧?居然發展到那個地步了,那可是色情!今天我再告訴你,很多賭博伺服器已經進駐機房了,那是賭博行為,現今賭、黃這些產業正在我們的電信機房裡面流竄,針對這件事,你今天用這麼囂張的態度,不願意就這個問題實際上NCC是否有權責、國家應該架構一個怎樣的管理體系來回答,你以攻代守……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只要您給我時間,我很願意就客觀的事實向您做仔細說明。
管委員碧玲:我還是要告訴你,德國這部法典運作一年才通過,它所架構出來的資訊安全政策體系有下列五大主題,包括改進企業資訊科技安全、保護公民網路安全、確保德國聯邦資訊科技、加強聯邦辦公室資訊技術的安全及擴展聯邦刑事網路犯罪的調查權力。若以改進資訊科技安全而言,該部法典擴及所謂的資訊科技安全的最低標準,並強制要向聯邦政府資訊安全局通報資訊安全事件。此其一。
第二,針對德國關鍵基礎設施相關產業涵蓋2,000個營運商,包括能源、資訊科技、電信、運輸和交通、醫療、水利、食品、金融與保險等領域的企業,其中營運商提供資安與國安的管理體系,除要求這些營運商針對他們的資訊進行評估、分析而且提供改善計畫,並要求電信產業必須提供客戶資訊安全之服務,定期給予評估並於彙整之後提出改善計畫。他們可以做好多事情,而現今問題在於,德國所架構的產業範圍,包含國家整體產業體系涉及資安、國安的關鍵基礎設施,他們都願意全數納入,德國是將權責橫跨在它所應納入管理的領域內,而通傳會卻是把權責向外推,最後宣稱全部不是你們的管理領域。
石主任委員世豪:本會沒有這麼說。
管委員碧玲:最嚴重的是,在這部分的態度與取向上完全不同。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想這其中有許多的誤解。
管委員碧玲:你只會這樣講!因為我們沒有看到NCC……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是的,我們需要知道完整的事實,我們確實有調查此次資安事件,而且我們已經將報告交給您與大院。
管委員碧玲:你們提出的報告指稱完全沒問題、這些事項都不屬NCC所管理。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是基於事實的調查結果,並非外界的猜測。
管委員碧玲:如此說來,這些業者根本不必在我國設置公司,全球所有資、通訊伺服器可以完全進入我國機房……
石主任委員世豪:在德國也沒有要求相關業者必須申領執照,而且他們採取就源管理,在地國並不需要有第二套的管理標準,這是李教授所引用的法規,該法於2007年制定、2010年修正,新法規的內容就是這樣。
管委員碧玲:事實上人家做得比你好,但是我們並未看到你在這個領域有何成績。稍後本席要去協商預算,現在你們才告訴我們,要把資、通訊預算用來蓋基地臺等基礎建設再轉租給4G業者使用。主委可知相關基礎建設預算做到什麼程度?NCC去幫助所有公部門建築物修繕屋頂漏水、加強屋頂結構,原因在於如果建築物屋頂漏水或結構不佳,就無法再蓋基地臺,所以你們花很多錢,做了很多替業者服務的事情。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所指正之事,我們一定會進行檢討。
管委員碧玲:通傳會編列好幾億元,委員想要刪減預算,你們回去檢討之後,竟然答復我們這部分的預算不能刪減。最後只刪減經濟部的預算,而沒刪減NCC的預算,經濟部預算刪減金額將近10億元……
石主任委員世豪:因為經濟部的預算總額較高,有九十幾億元……
管委員碧玲:NCC竟然在做撈什子的事情,你們不但替業者準備備用電源、建置發電機,還要擔心基地臺周邊會有斷電情況,竟然自行花錢購置備電設備。本席要求NCC只可做偏鄉及高抗災系統,其他一概不能做。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所說的,確實是我們所列優先項目。
管委員碧玲:你們回去檢討之後還是沒有改,送給本席的報告仍然說明要全面修繕警察局、消防局、市政府、勞工中心等單位的屋頂,因為你們擔心因屋頂漏水導致結構不安全,進而無法讓業者設置基地臺,這種錢你們也在花,竟然還放任樂視不管,並宣稱賭博伺服器不屬於通傳會的權責,所以你們不能管。
石主任委員世豪:根據中華民國法律規定禁止公然賭博,可予以刑事處罰,這確實該管。
管委員碧玲:你們連機房都不管,我已經告訴你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事實上,取締賭博是法務部的職責,但是我們一定可以協助法務部處理。
管委員碧玲:對啊!應該由NCC通報法務部,怎會是由本席向法務部舉發此事?
石主任委員世豪:依職掌區分而言,綜觀世界各國政府都是如此運作,所以我們會協助法務部辦理……
管委員碧玲:要不是本席向法務部舉發,法務部竟然完全不知道賭博伺服器已經進駐我國電信機房中。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所說的德國,也正是如此運作。
管委員碧玲:能推卸責任,你就大力推卸。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這是發揮國家該有功能的應有方式。
管委員碧玲:把你在這裡所有的發言統整起來,最後的結論全部都指向一個事實,就是「都與我無關」。
石主任委員世豪:所有我的發言都留在國會紀錄,委員的發言也是。
管委員碧玲:說實在的,我對你很失望啦!我們國家在這部分遠遠落後。
石主任委員世豪:謝謝委員的指正。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賴委員士葆、林委員德福、李委員桐豪、江委員啟臣、邱委員文彥、賴委員振昌、邱委員志偉、楊委員瓊瓔、王委員惠美、張委員慶忠、李委員貴敏、盧委員嘉辰、王委員進士及陳委員根德均不在場。
登記質詢且有在場的委員均已詢答完畢,另有王委員進士及李委員鴻鈞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王委員進士書面質詢:
首先請教NCC,也就4G執照的第二波標售:
1.目前第一波標售到4G執照的業者都已陸續開台,但最為人所詬病的基地台設置仍然嚴重不足、訊號覆蓋率及通訊品質不佳等這些最基本的問題尚未獲得完善處理,NCC是否有持續督導改善,目前狀況如何?再開放新業者進來,他們能做的更好嗎?
2.韓國已預計斥資1.6兆韓元(約新台幣450億元)建立5G網路,預估將於2017年推出實驗性質的5G服務,2020年正式推出商用服務,而我國之前曾與歐盟相關部門舉行研討會,雙方同意將組成跨國聯盟,共同提出後續合作計畫,落實5G技術研發。NCC是否有掌握相關合作方案,進度如何?我國是否應保留部分頻譜,留做5G技術研發使用?
二、大陸影響我國問題:
接下來回到今天的主題,大陸影響我國廣電產業及資安,不外乎三件事:
1.資金、2.設備、3.內容
1.資金的部分,雖然這一次服務貿易協定中,相較於WTO開放項目,我國開放僅限縮於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存轉網路服務」、「存取網路服務」及「數據交換通信服務」等3項,項目遠比12年前開放的CPC7523少,而且市場開放承諾列有下列限制,包含:大陸服務提供者須為在海外或大陸上市之電信業者、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不超過50%,但是我們知道,大陸前500大企業中,超過一半是國家企業,試問:這些公司上市了又如何?就不會受大陸官方管控嗎?而這些受了大陸管制的企業,雖然持股比例不高,不能取得主導權,但有沒有可能藉由不同方式(如引進技術、設備)遂行其控制我國廣電產業的目標,NCC該如何預防?
2.設備的部分,之前在郭台銘預計購買華為的設備時,就已經有過正反不同的意見,這種事情當然是信者恆信,不過之前爆發小米將使用者資訊回傳北京總公司後,大陸設備及電信業者的信用就幾乎已經破產了!另一方面,本席請教主委,以NCC專業技術層面的角度來看,如果有朝一日我國真的引進大陸設備,以我國現有資安技術,能不能檢查出他們是否有監聽、竊聽、個資蒐集…等妨害秘密的問題?
3.內容,所謂內容的問題很簡單,近年大陸劇在台灣相當盛行,雖然大陸電視劇引進台灣必須依「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出版品錄影節目進入臺灣地區許可數額」規定經過文化部的審核,且亦有規定:
(一)宣揚共產主義或從事統戰;
(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四)凸顯中共標誌(因內容需要,不在此限)等,均禁止進入臺灣地區(第四條)
請教NCC,宣揚大中國意識算不算統戰?很多古裝,抗戰、民國初年的電視劇或電影都很強烈的灌輸大中國意識,NCC認為這算不算是從事統戰工作?
接下來,最近有一部很火紅的電視劇叫做武媚娘,是大陸拍攝,因為疑似胸部裸露太多,遭到大陸官方部分禁播、刪減,他們的審核標準會不會是我們的審核標準?本席舉例,許多台灣拍攝的電影進入大陸都被禁播或刪減,相較大陸而言,台灣當然是屬於自由言論的地區,可是我國政府機關會不會反過來依循大陸的規定,他們刪我們就刪,他們不禁我們才不禁?
雖然兩岸關係大幅改善,但是該堅持的、警戒的我國政府還是要特別注意,才不會引起其他爭議!
李委員鴻鈞書面質詢:
如何防止中國透過各種方式影響台灣之廣電事業及資訊安全
1.台灣的廣電事業與電信公司,為了台灣的媒體自主權與資訊安全,至今仍是不得開放陸資投資或是介入經營權的,請問主委,相對的,大陸那邊是否可以開放台灣人在大陸經營廣電事業或是電信公司?答案可想而知,當然是不可以。由於台灣這個資本市場已經是公開化與國際化,加上全世界各國的熱錢到處流竄找尋投資標的時候,凡是在台灣不管是上市或上櫃公司,甚至像是來台投資的外資公司,都有可能透過不同地區的募資或是公開發行,間接吸引到來自對岸的資金投資,本席認為這時候就應該要釐清一件事情的本質,是否因為一家廣電公司或電信公司因為其投資者有來自大陸的資金,因此其自主性或是安全性就受到影響?像是台灣政府的基金投資了一堆上市櫃公司,買了數億甚至更多的股票,但真的就可以去影響這家公司的經營或是運作嗎?當然是不可能的!因此,本席認為針對台灣的廣電事業自主權或是電信資訊安全是否會受到中國影響,應該很清楚的去看待一個角度,是否有資金直接投資之外,更重要的是否有取得董監事席次甚至其他有影響力的職位來干預台灣的廣電事業或是資訊安全。倘若沒有,只是單純的間接投資或業務上往來,進而認為台灣的廣電事業受到大陸操縱或是資訊安全出現疑慮,那往往就是流於危言聳聽或是政治上的恐嚇。因此,請問主委,你認為陸資要介入台灣廣電媒體或電信事業到什麼程度時,才叫做影響台灣的廣電事業與危害資訊安全?
2.其實依照台灣現行的法令規範,要來維護台灣廣電事業或是資訊安全理論上還是可行的,但那僅僅能規範台灣的企業,那對外資,NCC就似乎軟了一大截。在民進黨執政時期,開放外資來台收買有線電視系統時,似乎壓根都沒去思考過所謂陸資影響台灣廣電事業或是資訊安全的問題。這些外資來台賺飽了之後就想走,走不了的時候,就繞道新加坡去掛牌上市來想辦法偷渡出脫股權,這就可能造成中國透過這層關係來影響台灣的有線電視系統業。但是這問題過了這麼久,NCC有針對這問題想出一套規範嗎?也只能放任麥格里、安博凱去新加坡掛牌上市,倘若未來還有外資要來台灣進行這種撈一票不建設就跑人的投資呢?NCC到底有沒有辦法去防制?甚至有沒有配套以防止這些真外資最後透過國外的證券市場轉換成陸資在背後操控?本席認為主委應該就這問題提出根本解決的修法案來規範現有與未來要投資台灣廣電或電信事業的外資,這樣才有更有效的維護台灣廣電與電信事業的安全。
3.談到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就不免要談到中嘉案。頂新在2014年透過新公司「台灣之光」與中嘉大股東MBK簽訂中嘉優先購買權合約,然而去年經歷黑心油之後,本席看來這個中嘉案在未來勢必「自然解約」,也就是說安博凱還要重新另外找尋買主,請問主委,本席向來所提的,外資投資都是撈一票就走人,完全不顧在台的建設,截至目前為止,安博凱針對中嘉在台灣的建設做了多少?有線電視數位化的努力又做了多少?本席還是強調一件事情,外資在台灣賺了錢,也要能相對付出建設的義務,希望石主委未來在處理中嘉交易案之前,應該要把這點納入考量。
4.提到中國對台灣資訊安全影響,對於網軍與駭客的侵入,那是防不勝防,也不是NCC可以處理的業務,北韓都可以入侵SONY竊取機密,那也傳出美國報復癱瘓北韓的網路一天,也就是這種資訊安全的戰爭,是一種國安層級的問題,並非是單純一個NCC可以處理的,因此面對這個問題,本席認為NCC應該由行政院、科技部、國安局成立一個跨部會層級的單位來面對未來的資訊戰爭,唯有提升台灣的實力,才能有效避免來自各國對台灣電信資訊安全的危害,而並非只有針對中國。
5.當然今天這個題目似乎有點呼應過往所提到開放第二類電信業務與大陸企業來台租借數據交換中心機房是否會造成台灣電信資訊安全受影響。請問主委,針對這問題,NCC是否已經前往電信業者機房稽查過?就本席所知道,有很多大陸資訊或是電子商務業者都來台租借機房提供服務,那這些借用台灣機房的大陸企業使用機櫃,是否都有達到實體分隔?有沒有與台灣的電信事業的電信機房有所連接,甚至給予入侵核心網路設備的連接?倘若沒有,NCC應該出來說清楚,只要大陸這些機房與台灣電信業者的核心網路設備無法相連,請問如何影響台灣的資訊安全?還是說大陸的駭客能力已經練就到隔山打牛的境界,完全無法連接的網路設備都可以被繪聲繪影講成台灣的資訊安全已經被中國破壞殆盡,本席認為應該要完全以專業與科學的角度來看待這些事情,不論是第二類電信業務的開放或是其他電信事業的合作,請問主委認為目前台灣電信的資訊安全有無受到中國企業影響或干擾?此外,台灣的業者是否能在大陸租借大陸電信事業的機房,如果可以,那對岸都不怕台灣去危害大陸的電信安全了,那台灣怕什麼?倘若不行,那本席認為這個問題得重新思考,畢竟開放條件要相等互惠,倘若台灣不能去設置,那只有開放大陸來台設置,這種開放就得重新考量。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請宣讀。
一、
有鑑於台灣系統業者受到收視率的影響很大,就因為收視率調查幾乎是獨佔市場,但許多有品質的節目沒辦法在收視率上有一定的表現。Discovery節目在亞洲其他國家的收視率排名都是居前,只有在台灣遠遠落後,若是一味在乎大眾收視率,對優質節目業者來說是很大的打擊,對收視群也是很大的損失。爰此,建議政府建立收視品質的評量指標,廣告商能按照不同的品質跟收視率,來下不同的廣告策略,也保障觀眾收視優質節目的權利。
提案人:羅淑蕾 葉宜津 王進士 楊麗環
二、
有鑑於台灣因數位匯流推動工作尚在加速階段,因此無論影視產業或包含影視製作在內的眾多文化創意產業,目前缺乏整合機制,導致無法創造出高速的效益與行銷成果。公務體系並不擅長議題包裝、行銷推廣,若能與民間業者合作,可望達到專業宣導效果。爰此,除了考慮以明星帶動流行效應之外,建議政府於政令宣導帶頭使用數位匯流服務,並且拍攝多媒體互動宣導影片以及設計互動的應用程式,直接將數位匯流的功能置入在影片以及應用程式中,讓民眾在觀賞影片以及使用應用程式的同時,就能體驗數位匯流的好處。
提案人:羅淑蕾 葉宜津 王進士 楊麗環
三、
全球隱私執法網路機構(Global Privacy Enforcement Network,GPEN)在2014年檢測全球1,211個手機App的隱私保護程度,有3成APP業者根本沒有任何隱私政策,75%的App會存取超過1種以上的使用權限,對於用戶者隱私權已造成隱憂。然在大數據應用時代,如果過度強調隱私保護將讓我們錯失了大數據應用能夠改善我們生活的機會,過度輕忽隱私保護則也將讓我們成為暴露在業者商業運作下的犧牲品。因此,目前國際上對於個資隱私保護的重點,已從資料蒐集階段的重視,轉移到第三方參與及去識別化;也就是透過具有專業能力的民間公益團體或組織,檢驗調查業者對於個人資料的使用及隱私權政策,作為消費者在下載APP或使用某項服務時的選擇依據,以平衡消費者與業者之間的資訊不對稱。爰此,NCC應對於個資保護辦法進行改進措施,並於三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其昌 劉櫂豪 葉宜津
四、
對於104年度中華電信公司於偏遠地區部落鄰有寬頻及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升速12Mbps以上建設點,台東地區於104年所分配之經費顯有不足,NCC應責成南區監理處於1月底前完成現地勘察。並於3月底前提出104年度分配經費不足之具體方案。
提案人:劉櫂豪 林國正 蔡其昌 葉宜津
五、
2014年,德國聯邦內政部協同經濟暨能源部與交通暨基礎設施部共同擬定「數位化議程(Digitale Agenda)2014–2017」,宣誓為德國繼續領先世界百年的基礎做準備。不到一年的時間,2014年12月17日,德國聯邦政府即批准《資訊科技安全法案》,宣告德國將擁有全世界最安全的資訊科技系統和最可靠的關鍵基礎設施,德國內政部長在聯邦新聞發表會上宣示,具備該法律,德國將是歐洲的領導者並且對世界具有示範作用。
該法案五大主題包括:改進企業之關鍵基礎設施的資訊科技安全、保護公民的網路安全、確保德國聯邦資訊科技、加強聯邦資訊技術安全局的能力與資源、擴展聯邦刑事網路犯罪的調查權力。該法案也修正了2007年之《電信媒體法案》,要求電信媒體供應商必須負責提供媒體服務設備的安全,保障用戶個人資料的安全,並確保用戶不受外部攻擊或干擾。
中國北京「樂視網」未於台灣設置任何公司、分公司,無須接受台灣法律管理監理,卻能間接透過代理人以租用台灣電信業兼營IDC機房空間、網路服務,設置其直接自北京輸入台灣之高階伺服器,並可自北京完全遠端遙控,直接對台灣用戶提供無差別或更優之網路媒體服務。此一案例凸顯我國電信、網路之資通安全早已遠遠落後國際及相關技術之發展,且相關部門仍毫無作為。
綜上,爰要求NCC及科技部應每半年向立法院提交國家資通安全現狀評估報告,並應積極改善、研擬我國之資訊科技安全法律體系。
提案人:管碧玲 劉櫂豪 葉宜津
主席:因為在場委員人數不足,無法處理臨時提案,所以請各位委員下次再另外提案。
針對本日會議作如下決議:「一、報告及質詢完畢。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特別是劉櫂豪委員的部分。三、本次會議為本會期最後一次會,議事錄授權由主席核定後確認。」
現在散會。
散會(11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