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第2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星期二)上午10時48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王院長金平
洪副院長秀柱
秘書長 林錫山
副秘書長 王全忠
秘書長:出席委員58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針對第7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以書面提出異議或錯誤或遺漏之處,第7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四案、第七案及第一百二十八案至第一百三十案,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五案及第六案民進黨黨團有異議;第八案至第一百二十七案,國民黨黨團有異議;第一百三十一案至第一百三十三案,民進黨黨團及台聯黨團有異議, 逐案列入公報紀錄,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宣讀後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0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本院委員楊應雄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3、14次會議、第5會期第9、10、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本院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本院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一、本院委員陳唐山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三、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四、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五、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審計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九、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六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六、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七、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八、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五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九、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一、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3、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二、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廢止核能發電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七、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八、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九、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一、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二、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4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三、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四、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五、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六、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七、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八、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九、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5人擬具「難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一、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二、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臺灣電力公司龍門核能電廠停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三、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8人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四、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五、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1人擬具「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六、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9、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七、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八、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九、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一、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二、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三、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四、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五、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六、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刪除第七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七、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八、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九、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一、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共同管道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二、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2人擬具「中資來台投資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三、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八、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3、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3、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2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2、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八、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服制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七、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八、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九、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本院委員薛凌等2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委員葉宜津等30人擬具「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廢止「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八、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9人擬具「檔案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九、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8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一、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二、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三、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四、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預算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七、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6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職業學校法」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九、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高級中學法」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行政院函請審議「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二、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五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三、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四、行政院函請審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民進黨黨團有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五、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四條、第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六、行政院函請審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七、行政院函請審議「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薪給退職撫卹條例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八、經濟部函,為更正我國與以色列經由駐台拉維夫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及駐臺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簽署之「標準化、符合性評鑑及度量衡協定」生效日,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九、經濟部函送我國與紐西蘭完成簽署之「認證合作協議」,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密)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部與相關部會擬與陸方召開經合會服務貿易工作小組會議事宜,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一、(密)經濟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之政府遴派人員相關資料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二、(密)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第7次例會召開事宜,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三、(密)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部及相關部會與陸方召開經合會服務貿易工作小組會議,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四、經濟部函送中油公司103年第4季環保、工安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五、經濟部函送「台灣電力公司核能四廠第1、2號機發電工程103年度第4季執行進度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六、經濟部函,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第7次例會於本(104)年1月29日舉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七、衛生福利部函,為本院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有關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各食品廠商出入庫卡定期交由地方衛生局備查,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抽樣廠商方式逐項赴廠查核勾稽比對」乙案,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八、衛生福利部函,為本院修正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時,通過2項附帶決議有關派遣醫事或社工相關專業人員訪視罕病病人以及於2個月內訂定罕見疾病藥物補助相關等事宜,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九、衛生福利部函,為本院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第7項,有關主管機關依本法第49條之2規定為沒入處分者,於法院對受處分人之財產為沒收宣告後暨三審判決定讞前,除原處分違法或不當者外,主管機關不得撤銷原處分乙案,檢送研處結果,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外交部函送「駐波蘭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華沙貿易辦事處關於青年文化與教育交流計畫協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一、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與布吉納法索外交國際高等研究院協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二、外交部函送我駐秘魯代表處與秘魯競爭防衛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機構簽署「公開金鑰基礎建設(PKI)合作備忘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三、教育部函送「駐臺拉維夫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間教育、青年、體育合作協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四、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與法國競爭委員會關於競爭法適用瞭解備忘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五、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查國內奶粉業者漲價行為是否涉有聯合行為等違法情事之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飼(繫)養鴨、鵝場所送往屠宰場之鴨、鵝應檢附獸醫師簽署之健康證明書,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美國愛達荷州(Idaho State)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104年1月15日農防字第1041470721號公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家禽飼養(繫留)場所有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病例經確診者,其三公里內,鴨、鵝以外之家禽飼養(繫留)場所,應檢附獸醫師簽署之健康證明書,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但飼養規模未達三千隻者,得檢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出具,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簽署核准之切結書,代替健康證明書」,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104年1月20日農防字第1041470833號公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廢止104年1月20日農防字第1041470825號公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美國加利福尼亞州(California State)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屏東縣設置檢疫站,檢查運出該五直轄市、縣(市)活體家禽所附之健康證明書、禽蛋所附之燻蒸證明書,並消毒載運活禽、禽蛋、飼料及化製物之車輛;未經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者,禁止運出該五直轄市、縣(市)」,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六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農產品貿易連年逆差及部分農產品出口衰退,要求儘速檢討改進對策乙案,檢送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六五、(密)國家安全局函送「國家情報工作103年度總結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六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本國銀行辦理大陸地區暴險壓力測試結果,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七、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車輛新購及汰換編列2,996萬5,000元,較102年度增加30,該預算於法無據並有違公司法規定,要求該公司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八、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電腦設備採購預算較102年度預算暴增1倍,疑似有重複編列浪費預算之嫌,另個人電腦採購費用有鉅額差距,顯然不合常理,請該公司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九、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電腦軟體」與102年度相同,疑似有重複編列浪費預算之嫌,要求該公司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七○、國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軍友社使用臺北、臺中及高雄國軍英雄館國有土地租金契約簽訂期程研析檢討與策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七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辦理提升觀眾參觀品質之現行措施及未來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4G行動博物館計畫」暨「故宮教育頻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委外特展辦理情形暨回饋金訂定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國外借展之安全措施暨行銷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附設博物館商店及餐飲服務等營業面積之場地運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104年度增加非典型人力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創新e化人事服務」部分預算新臺幣207萬4,000元之五分之一,並應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中高階公務人員密集專業英語進修之國外進修相關費用」預算5百萬元之五分之一,並應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加強組編人力運用─審議編制員額及控管公務人力」189萬3,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應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水資源作業基金與「流域綜合治理計畫」關聯提出專案報告乙案,業已備妥相關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一、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水資源作業基金「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辦理進度檢討專案報告案,業已備妥相關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二、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水資源作業基金「曾文水庫防淤隧道工程計畫」執行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三、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水資源作業基金「勞務收入-服務收入」連年執行率偏低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四、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水資源作業基金服務成本逐年增加,造成入不敷出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五、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水資源作業基金「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案,業已備妥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六、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應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協助加工出口區產業轉型、有效吸引新興產業及提升競爭力專案改善報告乙案,檢送專案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七、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應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積極進行產業轉型,以有效提升園區效益專案檢討報告案,檢送專案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八、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工業局「新一代寬頻通訊與創新應用發展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九、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工業局「雲端服務產業應用推動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工業局「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產業輔導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一、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工業局「食品產業價值鏈整合及加值推動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二、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要求提出「如何強化對保護臺商之具體對策」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九三、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水資源作業基金「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凍結預算十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四、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創業諮詢服務計畫」、「創業圓夢計畫」及「微型及個人事業支援與輔導計畫」等3項創業相關計畫有資源重複應予整併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五、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創業諮詢服務計畫」等5項創業相關計畫,應確實檢討執行效益提出合理整併方案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六、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水資源作業基金「牡丹水庫清淤辦理情形」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案,業已備妥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七、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工業局「再生能源產業推動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八、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預算凍結相關項目計3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九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應就阿里山森林鐵路營運狀況提出改善計畫,並至本院經濟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茶業改良場應於1個月內就國內旅費之編列,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乙案,業已備妥相關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如何行銷臺灣農產品至全球、增加臺灣農產品於全球之能見度、提高臺灣農產品外銷金額,要求提出新作法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一般行政」預算凍結200萬元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農業管理」預算凍結5,000萬元及「農業管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等二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茶業改良場「茶業技術研究改良」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植物防檢疫管理」項下「資訊服務費」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林業試驗所歲出除「一般行政」預算外,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南星土地開發計畫─港務公司辦理部分」1億1,825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凍結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保警及保全費用」之「港務警察局業務費」9,460萬3,000元,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九、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凍結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保警及保全費用」之「港務消防隊業務費」3,842萬8,000元,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本院修正銀行法部分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為擴大銀行投資併購動能,提出銀行投資概況及風險控管機制專案報告案,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一、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推展一般教育及編印文教書刊」之辦理教育部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等200萬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二、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檢送凍結「推行藝術教育」1,500萬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三、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一),檢送凍結「健全師資培育」5,0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四、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發展與改進大專校院特殊教育」5,000萬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五、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一)─「獎補助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六、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二)─「一般行政」預算凍結200萬元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七、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六)─「租設溫哥華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一八、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七)─「設置巴黎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一九、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辦理宏觀新聞資訊服務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一)─「辦理宏觀電視影音頻道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一、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建置計畫」經費4,556萬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經濟及公共建設業務」項下「原住民技藝研習中心營運管理經費」凍結200萬元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經濟及公共建設業務」中「特色道路及飲用水設施改善計畫經費」凍結5,000萬元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及「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共凍結3,000萬元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四、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原住民教育推展」編列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新台幣計4億3,800萬元,凍結2,000萬元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等4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中「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輔導經費」凍結500萬元乙案,請安排報告案,業經審查完竣,繼續凍結200萬元,其餘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規劃輔導原住民族經濟及產業發展經費」凍結5,0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業經審查完竣,俟行政院核定「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後,即可動支;俟「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子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等)之書面報告送本院內政委員會全體委員後,始得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3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之展延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二六、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七條條文乙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之展延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二七、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乙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之展延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二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及第三條附表二等2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二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等15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等23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範圍」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九條之一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限制輸入貨品表」,「牛肉骨,生鮮或冷藏」等21項貨品之輸入規定代號「113」內容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事業用爆炸物製造使用與器材之新技術及新產品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市場銷售糧食抽查及檢驗辦法」第七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部分條文及相關附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函為修正「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函為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八、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函為修正「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九、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函為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五○、本院財政、交通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函為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五一、本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五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1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3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1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2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2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2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2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2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6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9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6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8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3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1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2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2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於第8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邱文彥等13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邱文彥等36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5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4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1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育昇等12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盧嘉辰等20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2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3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1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0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1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3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4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5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1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7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主席:第二二二案至第二九○案,除第二二九案、第二三○案、第二三五案至第二三七案及第二四○案至第二四二案同意展延審查期限外,其餘各案均准予備查。
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一、本院廖委員國棟,為衛生福利部尚未將健保藥品缺藥預警機制納入藥價調整機制中,未將健保藥價調整與新藥加速引進確實檢討改正,也未將醫療費用與藥品費用超過藥費支出目標制(DET)金額之分配比例重新議定之前,即公告第九次健保藥價調整方案,恐有未臻周延之處,爰此,特建議行政院,先請主管機關思考藥品政策全國會議結論,並檢討相關政策及法令,俟修正配套完整後,再進而擬定第九次藥價調整方案,以免前述尚未檢討之重大事宜產生負面衝擊,以及藥品政策全國會議若有相關結論,卻無法於第九次藥價調整開始施行,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二、本院丁委員守中,因近期國內重大航空事故頻傳,其中復興航空103年7月23日GE222號班機於馬公失事,造成機上人員48人死亡、10人重傷、波及11棟民宅;104年2月4日GE235號班機墜毀於基隆河,造成31人罹難,短短半年多的時間接連發生如此慘劇,航空公司及主管機關民航局難逃其咎。事實上,飛機是最安全的交通工具,而且事故致死率也不斷下降,以波音或空中巴士單走道飛機為例,大約每八百萬次飛行才有一次「一人以上死亡」的事故,過去10年,全球19個座位以上的民航機總事故率是99次,過去兩年分別是7次與6次,但復興航空僅僅半年就發生兩次事故,比例極不尋常。根據統計全球78家具規模航空公司中,搭乘安全前段班39家乘客的平均死亡機率是兩千萬分之一,但搭乘後段班39家乘客的平均死亡率則大增為兩百萬分之一,可見飛航安全的關鍵因素,就在於管理,航空公司管理的責任就在於主管民航主管機關的監督。台灣為海島國家,國內外旅客往來都得仰賴飛行機具,本席要求民航局徹底落實監督機制,嚴格審查航空公司飛安管理情況,以免悲劇再度發生,不但使人喪命,更令國家蒙羞,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現在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結論:
時 間:104年3月3日
地 點:議場
決定事項:
一、國民黨黨團內政委員會吳育仁委員同意與立院新聯盟社福及衛環委員會陳怡潔委員互換委員會。
二、國民黨黨團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洪秀柱委員同意與立院新聯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高金素梅委員互換委員會。
協商代表: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賴士葆 林德福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周倪安 賴振昌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黃偉哲 蔡其昌(柯代)
立院新聯盟立法院政團
李桐豪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04年3月3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國民黨黨團內政委員會吳育仁委員同意與立院新聯盟社福及衛環委員會陳怡潔委員互換委員會。
二、國民黨黨團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洪秀柱委員同意與立院新聯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高金素梅委員互換委員會。
現在進行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進行質詢。
主席:在進行質詢之前先作下列兩項宣告:一、施政方針報告之質詢以即問即答方式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30分鐘;如以兩議題進行質詢,每一議題為15分鐘;採用聯合質詢時,依其人數合併計算詢答時間,但不得超過3人。二、依登記次序輪到質詢之委員如不在場,以放棄質詢論;採用聯合質詢時,其中質詢委員如不在場,也以放棄質詢論,詢答時間不予併入。
在進行質詢之前,先請秘書長報告部會首長請假情形。
林秘書長錫山:報告院會,行政院來函,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石主任委員世豪本次會議因公請假,由虞副主任委員孝成代表列席。
請假首長 |
代理人 |
事由 |
備註 |
通傳會 石主任委員世豪 |
虞副主任委員孝成 |
因公請假(赴西班牙巴塞隆納參加2015年全球行動通訊大會及部會會議) |
整天 |
主席:現在請柯委員建銘質詢,詢答時間為30分鐘。
柯委員建銘:(11時29分)主席、行政院毛院長、張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今天早上的總質詢發生些許變化,相信毛院長也很清楚,台聯黨團主要就是針對M503、台海中線的問題,但是本席在這個地方也要代表民主進步黨來談本黨立場及個人的看法。事實上,會發生這個事情,今天並不是第一天,過去在扁政府時代也曾經發生過,當時阿扁政府還尋求美國的支持,今天M503的問題只是往後延伸而已,還是充滿著不確定因素。整體而言,會發生這個問題,最主要是馬英九執政之後,兩岸政策長期失衡所致,這個問題是國安問題,當然不得不慎重;持平而論,本席認為這個問題應該從美中台三角關係以及亞太戰略部署來看待。我先精準表達我的立場,馬英九說:不滿意,但能夠接受;但我們是不滿意,也不能夠接受。我們在看待整個亞太情勢發展時,希望要放大格局,當習近平在當儲君的時候去訪問美國,不知道毛院長有沒有注意到他說了一句話?那是非常關鍵的一句話,他說,太平洋夠寬、夠廣,容得下美中兩國,因為他看到美國重返亞洲了。所以,全球局勢是在拚G2,習近平上台時講三個30年,自毛澤東、鄧小平之後就是他了,他做了一個偉大中國夢。在這個情況下,我們要知道這不只是一個國家安全問題,而是亞太局勢及整個第一島鏈破裂的問題,是會影響到整個亞太均衡。所以,過去扁政府在處理這個問題的時候要訴諸美國的支持。我想,今天這個問題不是只有外交部和民航局可以談的,也不只是陸委會的問題,而是國家總動員的問題。
毛院長,我今天談這個問題的立場就是要讓你很清楚知道現在國家的處境,以及你現在擔任閣揆,你要用很高的層次和角度來看待所有國家安全問題,尤其這個是最敏感的。剛才占領主席台的風波也結束了,我記得王張會的時候就是因為這樣破局,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行政院毛院長答復。
毛院長治國:(11時33分)主席、各位委員。容我說明一下。
柯委員建銘:你先回答王張會是不是因為M503破局?
毛院長治國:是一個因素。
柯委員建銘:所以,我想未來不要去期待夏張會了,在這個問題沒有解決以前,我們的態度應該是集合整個國家的力量,朝野共同來克服這個問題,這才是我們應該要做的。對於M503造成國家危機的問題,我就用這個角度告訴毛院長。
回到總質詢,我要告訴你,今天的總質詢我只圍繞兩個主軸而已,一個是國家的新契機,另外一個是毛院長的歷史抉擇。為什麼我要談國家的新契機?馬英九執政一路都是違背民意,從九合一選舉到今天為止,昨天我們還看到馬英九和朱立倫那種過場局面,也就是說,整個國民黨急速崩盤,但國民黨急速崩盤對民進黨來講,我們是哀矜勿喜,因為這是在最後期間內整個國力的消耗。在國民黨急速崩盤的時候,同時也出現了國家的新契機,你在這個時候擔任閣揆,人家一定說你只是過渡而已,但是對你來講,你要有歷史的抉擇,你可以做一個沒有馬英九的毛治國,你有自己的抉擇,你有自己的堅持,只是看你怎麼做而已。
在這裡我先引述19世紀的世界名著來看待這個事情,我們都是戰後嬰兒,在初中、高中的時候都讀過很多課外讀物,我要說的就是「雙城記」,在1859年時狄更斯所寫,這是世界文學經典之作,開卷語寫到:這是一個最糟糕的時代,但是也是一個最美好的時代;這是一個最黑暗的時代,但是同時也是一個最光明的時代。從這個角度,我們來看現在台灣整個國家的政經局勢是如此,你現在的處境亦是如此。持平而論,國民黨沒有想到九合一選舉會選得這麼輸,相對來講,民進黨也沒有想到會選得這麼好,這是一個很持平的話。所以,我們還是秉持非常謙虛務實的態度在看待整個政局的變化。但為什麼會這樣?當然是其來有自,孰令致之?就是馬總統一個人造成的,因為他違背民意一意孤行。我不知道你有沒有注意到九合一以後記者問我,我只講這是一個對話代替對抗時代的來臨,朝野大和解的時代來臨了,朝野大對話的時代來臨了。整個局勢已經轉變到這樣,民意已經全部上來了,包括318事件,乃至於選舉時的柯文哲外溢效應,還有整個國家的生態,以及國人,包括年輕世代對於政治的思考是冷向的。在這個時候,你要擔任行政院長,我告訴你,立法、行政關係澈底改觀了,再也不是過去立法院是行政院立法局的時代,兩院之間要如何溝通協調整合,乃至於大家對話,你才能夠繼續走下去?你今天必須要有這樣的體認,我想就以這樣開頭來談這件事情。
為什麼說這是國家的新契機?事實上,危機本來就是轉機,整個國家之所以如此,只是在馬英九施政邏輯裡,他一直用民粹、用對抗,並用國會多數暴力。長期做為一個政治觀察者及實踐者,在立法院二十幾年來,我們看到這個現象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馬英九一個人除了當總統,還兼黨主席、兼行政院長,歷任行政院長都沒有人事權,也沒有政治權,你只是被他派來立法院備詢的代表而已,不僅如此,他還兼立法院長,因為他指揮國會,同時他還兼任國民黨黨鞭,這就是毀憲亂政的源由。馬英九嚴重破壞憲政體制,他操作藍綠對立,他以為藍綠對立到最後他一定會贏,他操縱民粹、動員民粹,他一直在犯下無可挽救的錯誤。
今天整個時代改變了,所以我今天要告訴毛院長,現在我們王院長也在這裡,上禮拜三朱立倫確定了王院長的黨籍,同時也停止訴訟,但是就在接下來這幾天而已,我們看到馬英九發表新聞稿大表不滿,還在談論大是大非,接著就不參加新北市施放天燈活動,自己卻跑去廟裡說狗咬呂洞賓。昨天朱立倫不參加五人小組,而馬英九去參加國民黨黨政協商會報,其實那只是表面的做法,事實上,馬英九操作了九月政爭馬王之爭以後,現在已經展開馬朱之鬥,這是一個赤裸裸的,戲劇張力很大,可是這已經是明爭明鬥了,從這個角度來看待,這是國民黨加速趕底,大家都知道,股票市場若加速趕底,跌深就反彈,所以這是整個國家再生的一個契機。從2008年以後,大家都看到馬英九意氣風發,民進黨趴在地上,曾幾何時,僅六年多的時間,整個局勢一轉,相對而言,現在已經要遠離操作民粹的作法,我們今天講究的是一個大對話的時代,所以本席等一下會好好請教毛院長你的施政理念,你可能會成為歷史上最能自主的閣揆,假如你真的要對歷史留下一點負責的話,你的作法和抉擇是會影響整個國家運勢的。
在這裡,本席特別要講的是從318以後,整個學生世代起來了,他們講的只是兩個現象,一個是代議政治失靈,一個是有權無責總統。因為代議政治失靈,所以大家要求國會改革;因為有權無責總統,所以大家談憲政改革,剛才在場的幾位國民黨黨鞭現在跑掉了,他們就是共犯結構,而現在在場的你其實也是共犯結構,原點就在這裡,只要國會自主,國會不被馬意強姦的話,國民黨不被馬意強姦、不當陪葬兵馬俑的話,代議政治怎麼會失靈呢?馬英九只是用表面的現象攻擊民進黨,說民進黨佔領主席台,但是主席台之佔領並非民進黨之專利,每次在主席台上的都是各黨都有,真正佔領立法院主席台的是誰呢?是馬英九!是他一直在用自己的意志控制整個立法院,所以今天我們國家到了這個節骨眼的時候,偶爾要用這個國家改變的新的契機來看待你應該怎麼做。毛院長!這是一個對話代替對抗的時代,這是一個溝通的時代來臨了,我特別要在這裡提到馬英九執政中的兩件事,因為它影響台灣非常深遠,第一個是前年9月6日的政爭,今天兩位當事人都在這裡,一在台上,一在台下,我的感受是非常深刻的。一開始我就說「捍衛憲政體制、終結特務治國」,就是如此而已,國家如何再造。全世界沒有一個總統違法監聽電話、操縱司法來操弄政治,這要是在民主國家,總統早就下台了!前年10月4日我提告,對毛院長來說,10月4日也應該是很深刻的日子,因為那天是你的生日,在本席提告之後,官司判決結果是黃世銘有罪,他一直強辯說總統有檢察一體的權力,總統有介入司法個案的權力,因為他是總統任命的,所以他每件事都要向總統報告,這是他的邏輯,當然有罪嘛!但是請不要忘記,我同時還對馬英九和前行政院長江宜樺提告,他們是共同罪犯,所以馬英九下台後第一個要面對我的官司,他們當然是操縱司法,關說司法啊!前調查局局長葉盛茂只是洩密就被關了兩年多,黃世銘犯了洩密、違反個資、違反通保法三個罪名,卻均被判五個月或六個月的徒刑,可以易科罰金,這是典型的介入司法,他如果被關,馬總統不必關嗎?這是何等重大深遠的影響!坦白說,尚未判決前我就已經知道結果是如此,判後亦是如此,所以這就是所謂的大是大非,事實上,9月6日政爭談的是憲政體制問題,談的是整個價值和制度的問題。王院長有沒有關說?羅部長現在在場,台北地檢署在去年7月正式簽結「沒有關說」,今天馬英九還在為這個事情爭辯,甚至引來了馬朱之爭,在台灣歷史上,從來沒有一個單一政治事件被媒體報導了這麼久、時間拉了這麼長、對整個政局影響這麼深的,唯一的就是馬王之爭,但是,我今天還是要在這裡為王院長講幾句公道的話,王院長長期擔任立法院院長,他是目前有史以來擔任院長一職最久的,超過前院長倪文亞,他知道國會是要溝通、要協調、要整合的,國會是多麼複雜的事情,隨時都會有狀況,但是馬英九是用國會多數暴力,這裡面還要提到318,318讓我們年輕的世代覺醒,讓公民團體崛起,這是國家轉變中非常可貴的現象,值得讚嘆!我在當年3月29日到王院長的官邸去拜訪他,我跟他說,政治對我們兩人來說是過一天少一天而已,我們應該用我們的政治餘命做兩件事,一個是朝野和解,一個是兩岸和平,所以我和王院長共同建置318事件的退場機制,只有王院長有這個能量讓這些學生幸福,這就是王院長的智慧,事實上我們在3月29日已經有了這樣的共同默契,只有王院長做得到,而且在歷史關鍵時刻,他來解決這個國家重大危機,這是兩個影響非常深遠的事情。
我今天提到國家契機轉型問題,所以接下來就要談到你如何做歷史的抉擇、如何做務實的閣揆、如何走出一個沒有馬英九的毛治國及如何在國家風雨飄搖的時候做你最後的歷史定位,我們很清楚,你在1982年用MIT博士回到交大擔任管理學系系主任,到了1987年即民國76年,當時本席尚未進入立法院,還是老立委時代,你已經從交通部主秘這個職位展開你的公職生涯,你的身上擁有貫穿舊時代和新時代的特質,到本席進入立法院時,你已經擔任高鐵籌備處處長,後任交通部常次,然後又成為中華電信董事長直到2003年,到馬英九執政後,你又重新回到行政部門,你的公職生涯如此之長,就閣揆來說,你是最資深的,一年多以前,我就跟你講過,你有一天一定會變行政院長,因為馬英九消耗行政院長太快了。你的經歷是歷史見證的活化石,但此時你碰到的是最弱勢的黨主席、最弱勢的總統、最弱勢的行政院長,何以致之?民進黨不看好你,是不是這樣?但是最黑暗的時候也是最光明的時刻,就看你的一念之間,一定要置之死地而後生。
你不要忘記,你是過去長期以來國民黨的共犯結構之一,你有會受到歷史譴責之處,你要如何面對下一步的挑戰?如何轉變成為真正為國家做事的閣揆?這是你要好好思考的,在此關鍵時刻,你如何置之死地而後生?在未來,朝野怎麼互動?在這裏大家要講清楚,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要談清楚,所有這一系列的東西你絕對不能碰,你也沒有能力碰,國民黨也沒有能力來挑戰民進黨,所以大家應好好溝通,這是你現在要面對的問題。
前年6月25日陳光誠來立法院,主席台被占領,我們在後面王院長辦公室與洪副院長及朝野黨鞭就服貿議題進行協商,我提出意見,要求逐項討論、逐條表決,不可以全案表決、不可以自動生效,當時你在場,我講了國會保留、立法保留原則,後來朝野全部簽署了,而且立法院院長還在院會朗讀過,第一個簽的是誰?是賴士葆,而不是王院長,但馬英九因為服貿發起9月政爭。這些過往場景,你都在的,應該了解服貿絕對弊大於利,所以在你任內對於服貿絕對不要有絲毫幻覺,事實上,還沒「318」以前,我就真的講過服貿通過的機會趨近於零。你要了解,為什麼會對抗?當然是民意和馬意之爭,服貿對台灣當然是弊大於利,用宣傳是沒有用的,因為民意已經起來了。
另外,我要告訴你,哪些是你絕對不要碰的。你們這次提出的行政優先法案中還列入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對此條例,我們採取的立場是逐條審查、實質審查,在所有審查過程中,請問有哪一位國民黨立法委員來護航過、來講過話?這是不可能的事情,現在已經走出加工出口區的時代了,過去連戰講兩岸一中,也想做境內關外的事情,而你們那自經區造成一國兩制,有實境的,也有虛擬的,請你們拆開來看,哪一個對台灣經濟能加以翻轉?我不知道今天杜紫軍有沒有在場,杜紫軍在選舉時還罵民進黨是義和團。誰是義和團?這是我們的經濟部長、我們的國發會主委。對於這個法案,我很誠懇地告訴你,要在立法院過關事實上很難,所以你一定要把它放在心裏。
大家都很關心兩岸監督條例,其實兩岸監督條例在1993年我進來立法院時就有了,為什麼?因為二十幾年前進行辜汪會談,第2屆的立法委員認為兩岸總有一天是要對話的,所以那時候有民進黨、國民黨版本,國民黨版本是由趙永清提出的,叫兩岸監督條例,民進黨的版本叫做什麼?民進黨的版本名稱為「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如今事隔二十幾年,當時我們提出的內容與現今兩岸監督條例一模一樣。時任陸委會主委葉金鳳赴立法院備詢,後來因為發生千島湖事件而停下來。從這件事情來看,我們對於兩岸監督條例當然有一定的立場,我們不會迴避。自從馬英九執政之後,我們提出法案被擋了108次,這件事情大家應該要講清楚,未來兩岸監督條例在總質詢之後,大家要共同面對,事實上,兩岸監督條例需要國會的監督,爾後由民進黨執政亦復如此。
今天本席要提醒毛院長的是,有些事情你必須很清楚,不要一下子是馬英九或國民黨黨鞭在指揮你,一下子又是朱立倫主席在指揮你,你要很清楚自己的處境,我們應先劃出紅線,剩下當然就是我們要討論的部分,這些問題當然要談!令我納悶的是,國民黨團針對高鐵財改案舉行黨團會議,委員在會中以18比0,決定封殺高鐵財改案,由政府進行接管。事實上,高鐵問題無法獲得解決,尤其你身為高鐵催生者,怎可馬上放棄高鐵財改案,改由政府接管?事實上,獎參條例通過只是備而不用,但是顯然你已經放棄了,準備把這個問題丟給民進黨政府。本席認為,高鐵是很安全的問題,至於高鐵財改案,大家還可以再討論,本席在立法院一直這樣主張,我也跟王院長談過,大家共同解決高鐵的問題。
高鐵財改案遭到封殺,改由政府進行接管,約有6萬名股民的股票瞬間變成壁紙,難道一個國家機器無法解決400多億元特別股的問題嗎?
有一次,本席致電毛院長,我還告訴你,高鐵不應該由政府接管,你居然回答本席:「拜託儘快通過獎參條例!」由此可見,你已經放棄了,但你怎麼可以這麼做?事實上,高鐵財改案後續勢必要面對很多的問題,譬如:國家財政問題,現今潛藏負債17兆元,我們要不要推動年金改革?你不應該管藍綠的看法,而應該勇敢面對年金改革的問題,政府本來就應該推動年金改革,財政部部長也在這裡……
毛院長治國:柯委員,可否容許我回答……
柯委員建銘:等一下,馬上給你時間回答。
毛院長治國:委員質詢時間將屆。
柯委員建銘:財政部也應該面對所得稅法的問題,稅率及回溯等問題,大家都可以好好地討論,但行政院卻未將這項法案列入優先法案,直到如今,你們還遲遲無法提出對案,竟然還等著看國民黨的意思,這豈是閣揆該做的事情?民進黨會很認真的來面對這個問題。
另外,我們再談到能源問題,上次本席與經濟部部長共同針對電價調漲公式問題進行協調,希望能夠解決這個問題,但是,面對整體電業自由化的問題,大家的第一反應都認為要修改電業法。從經濟部施前部長上任開始,行政院就表示要提出電業法修正草案,但直到目前為止,行政院還提不出法案。若電業無法自由化,全臺灣還要談論什麼電業、新能源政策的問題嗎?這些都是非常務實、你們必須好好面對的問題,包括未來新的世代、新的經濟行為─第三方支付,當business model改變之後,政府應該針對創新產業及法案條文做修正。此外,本席也很遺憾看到證所稅延後2年實施,這根本就是行政院不負責的作為,本席認為,該歸零的就歸零,證所稅不應該做的就不應該做。
毛院長,本席質詢時間只剩下幾秒鐘,以上所談的,主要是提醒你要能夠對歷史負責,在你二十幾年的公務生涯中,如何把自身從共犯結構者轉型為做對國家有益之事,這是你的歷史抉擇。
毛院長治國:謝謝委員指教。囿於時間的關係,我會另找時間再與委員研究。
主席:報告院長,上午質詢到此為止,下午1時50分處理臨時提案;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進行施政方針報告之質詢。
現在休息。
休息(12時)
繼續開會(13時55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分鐘。
現在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李委員桐豪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桐豪:(13時5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9人,鑒於現有中低收入戶之協助,是以金錢上的給予為主,雖然立意良善,但使用者可依自身需求規劃使用,可能會造成主要照顧者有金錢管理不善或分配不當之習慣(如嗜賭、酗酒等),或遭遇詐騙及緊急事故而有未預期之金錢支出等狀況,故恐難以達到扶助之原始目的,甚至無法維繫中低收入戶生活飲食基本需求,爰建請行政院參考美國「婦女、嬰兒和兒童營養計畫」(Woman, Infants and Children Program,WIC),將部分補助金額改為食物或營養券,以確保中低收入戶之懷孕、哺乳中婦女及幼童三餐得以溫飽,免於飢餓之恐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一案:
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9人,鑒於現有中低收入戶之協助,是以金錢上的給予為主,雖然立意良善,使用者可依自身需求規劃使用,但當主要照顧者,有金錢管理不善或分配不當之習慣(如嗜賭、酗酒等),或遭遇詐騙及緊急事故有未預期之金錢支出等狀況,恐難以達到扶助之目的,無法維繫中低收入戶生活飲食基本需求,爰建請行政院參考美國「婦女、嬰兒和兒童營養計畫」(Woman, Infants and Children Program,WIC),將部分補助金額改為食物或營養券,以確保中低收入戶之懷孕、哺乳中婦女及幼童三餐得以溫飽,免於飢餓之恐懼。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近日新聞媒體報導,南部一名身障婦人,家境貧困,其丈夫於數個月前,因車禍受傷無法工作,全家仰賴低收入戶補助過生活,但因奶粉、物價不斷上漲,政府補助金不敷使用幾乎斷炊,下個月的補助尚未入帳。婦人只好帶著襁褓中的兒子,冒冷騎著機車沿路求助,卻被當成詐騙集團,最後在熱心員警幫忙下,才得以買到奶粉順利返家。類似新聞事件時有所聞。
二、中央及地方政府對於中低收入戶的扶助,在經濟上主要以定期金錢給予為主。但若受補助者在金錢使用上有管理不善、分配不當之情形,恐無法達到真正扶助之目的,造成「丈夫領錢賭光光、太太沒錢買奶粉」等類似悲劇,或者是蒙受詐騙或遭遇緊急事故而有未預期的金錢支出等。政府經濟上扶助,主要目的為維繫中低收入戶生活飲食基本需求,但實務中金錢給付之方式卻存有風險,恐無法達成政策之目的。
三、美國早於1974年開始「婦女、嬰兒和兒童營養計畫」(Woman,Infants and Children Program,WIC),迄今已逾40年,成效卓越。此計畫服務對象為中低收入之孕婦、產後婦女以及五歲以下孩童。提供免費的營養諮詢,透過食物券,提供特定食物及營養補助食品兌換。中低收入戶家庭可以藉由政府補助計畫,減少家庭嬰幼兒糧食開銷。此外還有許多懷孕婦女營養補給和餵母奶者的配套方案。實施至今,該計畫已有效降低嬰兒早產、夭折、孩童體重過輕及貧血等情況發生。
四、美國聯邦政府提供食物及營養補助食品兌換券,可以確保中低收入戶孕婦、產後婦女以及五歲以下孩童有基本的食物來源,免於飢餓。另外,食物券及營養品兌換券不可轉讓與銷售,並定有嚴厲罰則,使有限資源能運用於最需要的人身上。建請行政院參考先進國家食物、營養補助相關計畫,擬定適合台灣之食物及營養計畫,將部分補助金額改為食物及營養品兌換券,以確保中低收入家庭有穩定食物來源,免於飢餓。
提案人:李桐豪
連署人:楊玉欣 邱文彥 蔣乃辛 陳雪生 王育敏 吳育昇 張嘉郡 羅淑蕾 吳育仁 簡東明 李鴻鈞 陳鎮湘 江惠貞 盧嘉辰 紀國棟 徐少萍 蔡正元 曾巨威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廖委員國棟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廖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邱委員文彥說明提案旨趣。
邱委員文彥:(13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邱文彥、蘇清泉、王進士、王惠美等22人,鑒於水下文化資產具有高度的歷史、文化、藝術、科技和觀光等價值,保存了不同時代先民的文物、科技和生活等諸多資訊,因而被譽為「時空膠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遂於2001年通過《水下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該一公約並於2009年1月2日生效,另鑒於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制側重於陸域,對於海域文化資產未能有效管理保護,由於近年來文化部及學術機構業已發現我國管轄海域擁有無數珍貴資產,為因應國際趨勢和具體有效保護我國水下文化資產,爰建請行政院應加速審議文化部所擬《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並於本會期內送至本院審查,以儘速完成立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三案:
本院委員邱文彥、蘇清泉、王進士、王惠美等22人,鑒於水下文化資產具有高度的歷史、文化、藝術、科技和觀光等價值,保存了不同時代先民的文物、科技和生活等諸多資訊,因而被譽為「時空膠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遂於2001年通過《水下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該一公約並於2009年1月2日生效,另鑒於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制側重於陸域,對於海域文化資產未能有效管理保護,由於近年來文化部及學術機構業已發現我國管轄海域擁有無數珍貴資產,為因應國際趨勢和具體有效保護我國水下文化資產,爰建請行政院應加速審議文化部所擬《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並於本會期內送至本院審查,以儘速完成立法。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邱文彥 蘇清泉 王進士 王惠美
連署人:陳鎮湘 李貴敏 陳碧涵 周倪安 徐少萍 廖國棟 鄭天財 呂玉玲 盧嘉辰 林滄敏 羅明才 吳育仁 王育敏 王廷升 江惠貞 蔣乃辛 張慶忠 賴振昌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案,請提案人陳委員碧涵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碧涵:(13時58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陳碧涵等25人提案,有鑑於數位學習已經成為世界教育趨勢,它不但可以改善資訊落差、培養學生自主學習,更有改善偏遠地區師資不足等功能,因此將無線網路延伸至偏鄉鎮的學校與家庭,加速無線網路之建置,實有必要。然而,偏遠地區因人口稀少,民間業者並未積極設置無線網路,造成資訊傳輸建置的缺角。爰此建請行政院責成教育部、交通部、文化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等等研議:一、加速偏遠學校及家庭無線網路之普及。
第四案:
本院委員陳碧涵等25人,鑑於資訊科技不斷革新,訊號傳輸容量越加能承載巨量資訊,給予人們更多資訊處理之空間,教育理論亦受此影響,發展出數位學習之教材教法,學生可藉由網路教學軟體依照個人的程度,選擇學習進度與內容,針對自我不足的地方予以補強,達到增進學習成效之目的。數位教學在我國教育實踐場域中已行之有年,發展出媒體教材、教具、教學技巧及互動性的改進,為我國數位學習之推廣奠定了基礎;數位學習具備跨越地域的優勢,對於改善偏遠地區師資不足、資訊落差,拓展學生視野等尤具效益。然數位學習若要普及,網路傳輸頻寬乃重中之重。我國目前已建置電腦骨幹,並欲利用無線網路將資訊傳輸至偏遠鄉鎮,然而常因鄉鎮地區人口稀少,對民間業者設置無線網路缺乏利益誘因,造成資訊傳輸建置的缺角。為弭平城鄉學習落差、文化不利之教學環境現狀,爰此建請行政院責成教育部會同交通部、文化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等,研議加速偏遠鄉鎮無線網路之普及,以及建置完成前利用無線頻道,作為數位學習傳播之替代平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資訊科技與網路傳輸的發展已改變傳統的教學方式,數位平台的建置是普及數位學習的必要途徑,政府應早日建置完成全國數位學習平台,以利數位學習教育之推動。
二、我國都會地區網路頻寬已見完備,而偏遠鄉鎮卻因民間企業乏於誘因,尚未普遍建置無線網路,實為推動數位學習之障礙。
三、在無線網路普遍建置之前,為落實教育平權、拉近資訊落差,落實數位學習政策,教育部應會同交通部、文化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等,研議利用現已普及的無線頻道做為數位學習替代之平台,如:公共電視臺、客家電視臺、原住民電視臺、宏觀電視臺,以及三家無線電視台頻道等,善加利用現有資源與設備。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江惠貞 羅淑蕾 潘維剛 吳育仁 楊麗環 陳鎮湘 丁守中 呂玉玲 孔文吉 曾巨威 鄭天財 邱文彥 蔣乃辛 林鴻池 王育敏 徐志榮 簡東明 徐少萍 呂學樟 王惠美 王進士 陳淑慧 廖正井 黃志雄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五案,請提案人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育敏:(13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王育敏、吳育仁、江惠貞、陳鎮湘、李貴敏、潘維剛、張嘉郡等27人,有鑑於高齡化時代來臨,老人福利機構需求倍增,行政院消保處近日針對老人福利機構進行聯合查核,發現社政管理鬆散與建物使用違規情形嚴重,不合格率高達九成。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強化老人福利機構管理,督促各縣市相關主管機關進行複查,要求業者儘速改善,確保機構服務品質;內政部消防署、營建署應每年不定期實施公共安全聯合督導,促請地方政府查核老人福利機構的環境設施,落實機構場所公共安全,以維護老人消費者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五案:
本院委員王育敏、吳育仁、江惠貞、陳鎮湘、李貴敏、潘維剛、張嘉郡等27人,有鑑於高齡化時代來臨,老人福利機構需求倍增,行政院消保處近日針對老人福利機構(養護中心)進行聯合查核,發現社政管理鬆散與建物使用違規情形嚴重,不合格率高達九成。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強化老人福利機構管理,督促各縣市相關主管機關進行複查,要求業者儘速改善,確保機構服務品質;內政部消防署、營建署應每年不定期實施公共安全聯合督導,促請地方政府查核老人福利機構的環境設施,落實機構場所公共安全,以維護老人消費者權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去(103)年10至11月間針對老人福利機構(養護中心)進行經營管理、衛生、公安及定型化契約條款聯合查核;消保處共查核20家老人福利機構,其中有2家全部符合規定,18家業者有缺失,甚至有1家業者檢查項目全數不符合規定,不合格率高達九成。
二、查核報告指出,社政管理違規情節包含加床超收、現場無護理人員當班、照顧服務員不符規定(含未依班表當班及外籍工超過全數照顧服務員二分之一)、寢室及浴廁緊急呼叫系統故障等;使用建物違規情形則為擴大使用或建物現況與申報不符,樓梯或安全梯有推積物阻礙逃生等。綜上所述,顯見老人福利機構管理鬆散、服務不佳,機構環境設備易生意外,忽略場所公共安全,且漠視老人消費者權益。
三、然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基本架構及內容雖已明定相關管理規定,並於2001年訂定輔導查核表,要求各縣市每年要聯合社政、衛生、建管及消防等單位人員稽查一次,仍無法充分保障老人福利機構服務品質。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強化老人福利機構管理,督促各縣市相關主管機關儘速進行複查,要求業者改善專業服務,確保機構服務品質;內政部消防署、營建署應每年不定期實施公共安全聯合督導,促請地方政府查核老人福利機構的環境設施,落實機構場所安全,以維護老人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王育敏 吳育仁 江惠貞 陳鎮湘 李貴敏 潘維剛 張嘉郡
連署人:徐少萍 蔡錦隆 楊玉欣 徐欣瑩 林郁方 蔣乃辛 邱文彥 陳碧涵 詹凱臣 紀國棟 林鴻池 呂學樟 廖正井 盧嘉辰 李鴻鈞 曾巨威 羅明才 鄭天財 蔡正元 李桐豪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六案,請提案人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
賴委員士葆:(14時)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查國人依賴「智慧型3C產品」、「雲端儲存空間」、「Wi-Fi及藍芽等無線傳輸」與「App程式」等新型技術及軟硬體於執行各項工作日深,惟資安防護的意識不足,伴隨而來電腦病毒、駭客入侵及資料遭竊等資安問題,更甚者將使國家政經建設受到影響。因此,為面對日趨惡化的網路安全威脅並籌謀國內網軍戰略地位,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有關單位,於三個月內研議藉募兵制度直接招募網軍之可能性,並積極爭取預算以持續編制,以保企業組織及國家資訊的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六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查國人依賴「智慧型3C產品」、「雲端儲存空間」、「Wi-Fi及藍芽等無線傳輸」與「App程式」等新型技術及軟硬體於執行各項工作日深,惟資安防護的意識不足,伴隨而來電腦病毒、駭客入侵及資料遭竊等資安問題,更甚者將使國家政經建設受到影響。因此,為面對日趨惡化的網路安全威脅並籌謀國內網軍戰略地位,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有關單位,應於三個月內研議藉募兵制度直接招募網軍之可能性,並積極爭取預算之持續編制,以保企業組織及國家資訊的安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林德福 陳鎮湘 鄭天財 蔡正元 簡東明 吳育仁 詹凱臣 呂學樟 羅淑蕾 蔡錦隆 盧嘉辰 林滄敏 張嘉郡 李貴敏 吳育昇 林郁方 林鴻池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七案,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
蔣委員乃辛:(14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蔣乃辛、丁守中、呂玉玲等25人,針對加拿大近日爆發牛隻罹患狂牛症,引發民眾對牛肉食用安全的恐慌。根據政府統計顯示,最近三年加國牛肉共進口3848.2公噸,而主管機關卻未掌握加拿大牛肉流向,引發部分學者質疑政府慢半拍。同時有學者警告,美、加邊境互通,牛隻交流頻繁,加國已成疫區,應注意周邊地區是否有類似疫情。為維護國人飲食安全,本席要求行政院全面禁止加國牛肉及相關產品進口;派員赴加國進行實地瞭解;在加國狂牛症未消除前,暫緩開放北美地區牛雜碎進口,並提高進口牛肉查驗的頻率與數量;未來食品貿易談判應優先考量防疫與醫療專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七案:
本院委員蔣乃辛、丁守中、呂玉玲等25人,針對加拿大近日爆發牛隻罹患狂牛症消息,引發民眾對牛肉食用安全的恐慌。根據關務署統計顯示,100─103年加國牛肉共進口3848.2公噸,而主管機關卻未掌握加拿大牛肉流向,引發部分學者質疑政府慢半拍,因此政府應儘速查明加牛流向,採取明確措施。同時有學者警告,美、加邊境互通,牛隻交流頻繁,很多牛隻是「加拿大出生、美國長大」,加國已成疫區,應注意周邊地區是否有類似疫情。為維護國人飲食安全,本席要求行政院全面禁止加國牛肉及相關產品進口;派員赴加國進行實地瞭解;在加國狂牛症未消除前,暫緩開放北美地區牛雜碎進口,並提高進口肉品查驗的頻率與數量;未來食品貿易談判應優先考量防疫與醫療專業。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蔣乃辛 丁守中 呂玉玲
連署人:江惠貞 詹凱臣 潘維剛 王進士 簡東明 黃志雄 王育敏 陳鎮湘 楊玉欣 蘇清泉 吳育仁 林鴻池 盧嘉辰 林郁方 邱文彥 徐少萍 陳碧涵 徐志榮 張嘉郡 李桐豪 吳育昇 陳根德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八案,請提案人羅委員淑蕾說明提案旨趣。
羅委員淑蕾:(14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1人,鑑於有線電視台節目重播率過高,不僅影響民眾收視選擇權益,也會讓電視節目品質降低,不再具有競爭力。爰此,為減少收視民眾的經濟負擔,同時促進電視台間的良性競爭,本席等提案建請NCC應儘速推動有線電視分組付費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八案:
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1人,鑑於有線電視台節目重播率過高,不僅影響民眾收視選擇權益,也會讓電視節目品質降低,不再具有競爭力。爰此,為減少收視民眾的經濟負擔,同時促進電視台間的良性競爭,本席等提案建請NCC應儘速推動有線電視分組付費機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羅淑蕾
連署人:丁守中 蘇清泉 黃偉哲 賴士葆 李鴻鈞 吳育昇 許智傑 周倪安 廖國棟 賴振昌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九案,請提案人鄭委員麗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案,請葉委員津鈴代表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葉委員津鈴:(14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針對經濟部投審會近日仔細審查陸外資在台投資情況,發現中國阿里巴巴電子商務公司於七年前竟「偽裝身分」,假外資(新加坡商)之名來台申請公司登記,以新加坡公司的名字註冊,掩飾其為中資之實質身分;直到去(2014)年,中國阿里巴巴在美國上市後,經濟部才進一步掌握證據,證明其中資事實明確。有鑑於中國最大電子商務公司居然不敢承認其中資身分,卻「偽裝」以新加坡公司的名義來台拓展業務,其目的恐不單純;經濟部更不應以「開後門」方式,同意該公司重新補件申請,企圖以合法掩飾非法,變相同意該公司在台投資案,擾亂台灣國家經濟安全;爰此,要求經濟部應即撤銷阿里巴巴公司在台投資案,以保障台灣國家利益,並確保國家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案: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針對經濟部投審會近日仔細審查陸外資在台投資情況,發現中國阿里巴巴電子商務公司於七年前竟「偽裝身分」,假外資(新加坡商)之名來台申請公司登記,以新加坡公司的名字註冊,掩飾其為中資之實質身分;直到去(2014)年,中國阿里巴巴在美國上市後,經濟部才進一步掌握證據,證明其中資事實明確。有鑑於中國最大電子商務公司居然不敢承認其中資身分,卻「偽裝」以新加坡公司的名義來台拓展業務,其目的恐不單純;經濟部更不應以「開後門」方式,同意該公司重新補件申請,企圖以合法掩飾非法,變相同意該公司在台投資案,擾亂台灣國家經濟安全;爰此,要求經濟部應即撤銷阿里巴巴公司在台投資案,以保障台灣國家利益,並確保國家安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據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顯示,新加坡商阿里巴巴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ALIBABA.COM SINGAPORE E-COMMERCE PRIVATE LIMITED)於2008年直接來台申請登記分公司,營業項目包括資訊軟體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一般廣告服務業、廣告傳單分送業,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只是,當時我國並未開放中資來台投資,阿里巴巴卻以新加坡公司的名義在台成立分公司。
二、據悉,經濟部去(2014)年起就已經盯上阿里巴巴公司,經過調查該公司2014年之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開募股)資料確認,阿里巴巴台灣分公司與中國的阿里巴巴集團屬同一公司實體,在註冊時涉嫌「偽裝身分」,顯然該公司是中資事實已相當明確。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一案,請提案人賴委員振昌說明提案旨趣。
賴委員振昌:(14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賴振昌、周倪安等12人,為台灣是人權國家,凡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皆有照護其基本生存需求之必要,然而政府始終處於消極態度,現有公設遊民收容所僅10處,便可看出政府在對待街友議題上消極之態度,故本席建請行政院及相關部會積極研究國外遊民中心的經營方式,並研擬相關辦法。而當務之急,又面臨寒冬之際,本席要求社會司及警政署研擬對策,開放地方派出所及警察局提供熱水給遊民盥洗,並在未來供與街友盥洗機制健全前,全年度提供這樣的服務給街友方便。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一案:
本院委員賴振昌、周倪安等12人,為台灣是人權國家,凡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皆有照護其基本生存需求之必要,然而政府始終處於消極態度,現有公設遊民收容所僅10處,便可看出政府在對待街友議題上消極之態度,故本席建請行政院及相關部會積極研究國外遊民中心的經營方式,並研擬相關辦法。而當務之急,又面臨入冬之際,本席要求社會司及警政署研擬對策,開放地方派出所及警察局提供熱水給遊民盥洗,並在未來供與街友盥洗機制健全前,全年度的提供這樣的服務給街友方便。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開放地方派出所給街友盥洗之可行性,請警政署研究、執行,隨寒流一波一波,本席要求此案警政署務必在年底前給出回復,若窒礙難行,請告知難處所在。
二、特別要求,街友盥洗不可做任何詢問或要求留下資料。
三、本席認為社會司不能一味的花費納稅錢蓋收容所,畢竟街友背後可能存在很多故事,故並非每個人都能適應收容所生活,在此應學習國外經驗,設置中心,提供盥洗、洗衣等設備給予方便。
四、請社會司勿以現有收容制度來搪塞此議題,現行收容所之設置及檢討也請同時提出。
提案人:賴振昌 周倪安
連署人:何欣純 田秋堇 管碧玲 邱議瑩 吳育仁 羅淑蕾 吳育昇 尤美女 葉津鈴 李桐豪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下午2時30分繼續進行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現在休息。
休息(14時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