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星期五)上午10時6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王院長金平
洪副院長秀柱
秘 書 長 林錫山
副秘書長 王全忠
秘書長:出席委員46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上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以書面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第7會期2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7人擬具「著作權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7人擬具「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7人擬具「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7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之一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一、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二、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三、本院委員楊應雄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3、14次會議、第5會期第9、10、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五、本院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七、本院委員陳唐山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九、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報告院會:
報告事項第二十案至第一三三案,國民黨黨團有異議;第一三四案至第一三六案,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一三七案至第一四○案,民進黨黨團及台聯黨團有異議,逐案列入公報紀錄,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宣讀後,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一、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審計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六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九、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二、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三、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五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七、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3、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八、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九、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一、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廢止核能發電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二、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七、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八、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4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九、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一、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二、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三、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四、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五、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5人擬具「難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六、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七、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八、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臺灣電力公司龍門核能電廠停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九、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8人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一、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1人擬具「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二、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9、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三、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四、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五、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六、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七、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八、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九、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一、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二、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刪除第七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三、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四、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五、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六、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七、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共同管道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八、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2人擬具「中資來台投資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九、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3、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3、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2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2、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八、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服制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本院委員薛凌等2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葉宜津等30人擬具「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廢止「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四、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9人擬具「檔案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五、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8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七、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八、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九、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預算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三、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6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四、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職業學校法」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五、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高級中學法」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七、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八、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五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九、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四條、第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有限合夥法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三、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四、行政院函請審議「教師待遇條例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五、行政院函請審議世界貿易組織(WTO)總理事會通過「修訂馬拉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議定書」,將「貿易便捷化協定」納入WTO協定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六、國防部函送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4年度預算書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七、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淡江大橋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四八、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日月光事件處置方案」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九、(密)經濟部函送「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之政府遴派人員相關資料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密)經濟部函送「兩岸貨品貿易協議洽談狀況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一、經濟部函送「貿易政策人才養成及貿易政策人才庫之建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二、經濟部函送「經濟部科技專案研發成果產業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三、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國內物價高漲,應立即調查是否有聯合行為或不公平競爭等行為,並於2週內將調查結果提交至本院經濟委員會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四、教育部函送「教育部校園食品安全管理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五、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籌辦計畫經費之編列具體資料說明及檢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五六、教育部函送「教育部綜合規劃司業務內容及規劃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四),檢送「附設博物館商店服務委託經營管理案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五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四十三),檢送「附設博物館商店服務委託經營管理案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五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辦理身心障礙觀眾教育推廣服務之情形暨相關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推動學生到院參觀及弱勢服務之情形暨相關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辦理九洲音像出版公司接洽拍攝紀錄片涉及侵權等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六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展出象牙及犀牛角藝術品暨新聞稿呼籲事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藏品管理維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六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辦理智慧財產權維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六五、衛生福利部函,為本院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今後所有150公升油品以食品用途報關均需逐批檢附官方證明或足以證明輸出國製造商的生產油脂符合食品安全衛生法規,始予進口乙案,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要求應於2個月內督促公益彩券回饋金排除就醫障礙計畫執行進度落後之各執行單位提出改善方案乙案,檢送改進情形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請該部於104年2月15日前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健保財務中長程規劃報告,包含如何處理避費及家戶總所得等議題乙案,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八、外交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提出外籍生納入健保自付比例之評估報告,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六九、文化部函送「國立國父紀念館人力資源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文化部函送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品牌授權績效指標訂定之書面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請加強工友、技工及駕駛轉化移撥或鼓勵退離乙案,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二、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加強中南部及處理率較低之縣市污水下水道建設案,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林務局應於1個月內就91年度至103年8月各項造林政策民間參與意願低落立即檢討改進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林務局於1個月內應即檢討並調整造林預算之配置比例,並要求提出檢討報告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之內容、金額及預期成果,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六、行政院函,為本院各黨團於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發表共同聲明乙案,檢送交通部會商大陸委員會、國防部及外交部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內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對本案改為交交通、內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內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七七、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加強對美國及歐盟國家拓銷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八、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加強檢討貿易拓銷措施與後續追蹤機制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九、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貿易拓銷措施進行檢討與改進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應積極管理園區廠商投資管理作業,以強化土地運用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一、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私有廠房轉讓採事後備查制過於被動,要求研擬相關實質審查機制及管制作業以落實管理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二、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要求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應改善加工出口區投資環境,以促進投資並增裕營收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三、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要求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應確實檢討加工出口區營運瓶頸,並積極研議升級轉型方案及覈實估算管理收入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四、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要求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提出轉型及整併計畫,以有效改善加工出口區競爭力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五、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要求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應加強區內招商、追蹤管理已核准之投資案設廠營運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六、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要求針對「兩岸投保協議」提出如何強化保護臺商權益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七、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非營業特種基金103年度預算案,業已備妥相關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八、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水資源作業基金「石岡壩清淤辦理情形」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九、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水資源作業基金「集集攔河堰清淤辦理情形」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所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投資績效欠佳應檢討改善乙案,業已備妥相關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九一、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預算配置及財務惡化問題提出長期評估檢討」乙案,業已備妥相關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二、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推廣貿易基金「委託辦理臺灣會展領航計畫」爭取國際會議在臺舉辦及提升我國會展國際地位之成效不彰乙案,業已備妥相關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三、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推廣貿易基金「MICE人才培育與認證計畫」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乙案,業已備妥相關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四、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轉投資台灣育成等3家事業近3年轉投資公司之營運概況與對中小企業之實質助益之效益評估」乙案,業已備妥相關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九五、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評估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於南部地區設置地方特色產品館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六、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寶來溫泉區處理方案」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七、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推廣貿易基金配置專任人員之必要性、合理性與效率性提出報告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八、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委託辦理臺灣會展領航計畫」提出臺灣會展產業發展推動策略全球化市場規劃修正方案,業已備妥相關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九、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資源普及情形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地方產業發展基金通路標章授權辦理情形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地方產業發展基金通路標章授權辦理情形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國防部函送103年「全民國防教育執行成效暨精進作法」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警政雲端運算發展計畫─擴增M-Police功能運用」設備及投資1億8,645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四、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保安警察業務」之設備及投資編列2億4,132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五、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強化警用裝備、車輛等後勤業務」編列1億9,344萬元,除員警射擊訓練用子彈經費外其餘經費計7,076萬9,000元,凍結500萬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六、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人事費」項下「獎金」編列24億5,585萬9,000元,除「一般行政」項下編列編制內人員考績獎金等法定給與外,其餘各目所編列各類獎金計2億6,871萬3,000元,凍結1億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七、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端正警察風紀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經費編列2億5,258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強化警用裝備、車輛等後勤業務」編列1億9,344萬元,除員警射擊訓練用子彈經費外其餘經費計7,076萬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九、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編列9,654萬9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消防救災業務」編列7億7,546萬5,000元,凍結5,000萬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一一、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出席國際警察首長協會第122屆年會」編列29萬2,000元,凍結10萬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二、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原列62億3,900萬元,凍結1億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三、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強化警備應變措施、社會治安維護及國際警察合作」凍結200萬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四、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電子處理警政資料」之「資訊服務費」編列6,486萬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一五、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警政業務」原列8億3,615萬2,000元凍結2,000萬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六、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市區道路人本環境建設計畫」原列12億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七、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營建業務」編列17億3,832萬9,000元,凍結400萬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一八、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國家公園永續經營相關計畫」經費1,725萬1,000元,凍結500萬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一九、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保一機動警力及訓練」之業務費凍結1,000萬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二○、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軟體維護、系統運作支援、系統管理、電腦操作等系統運作維護工作、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軟硬體設備維護等費用」凍結4,000萬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一、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辦理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軟硬體維護等所需費用計1億3,828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二、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強化警備應變措施、社會治安維護及國際警察合作」編列1億2,250萬6,000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檢討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二三、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刑事警察業務」凍結1,000萬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二四、法務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主管財團法人設置任務已達成,或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績效不彰、性質或業務相近者,提出具體退場或整併計畫及時程之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二五、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一般行政」中「人員維持」5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畜產試驗所除「一般行政」預算外,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種苗改良繁殖場除「一般行政」預算外,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資訊服務費」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各凍結五分之一兩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二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林務局於1個月內應就編列平(農)地造林預算數高於山坡地造林,恐造成樹林與糧食爭地,應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改善報告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農田水利會營運改善」編列6億4,091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三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林業試驗所經管不動產目前被占用土地及建物共7筆,應依規定積極清理,要求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乙案,業已備妥相關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歲出凍結1,500萬元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除「一般行政」預算外,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林務局應就盜伐珍貴木材猖獗之問題提出稽核報告乙案,已備妥相關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五、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博物館發展計畫」之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國際交流中程計畫中辦理博物館亮點整備計畫原列1,00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六、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預算2億4,000萬元,俟該部新興重大施政計畫獲得行政院正式核定,並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七、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教育訓練費(派員出國進修費用)及國內外(含大陸地區)旅費原列3,430萬4,000元之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八、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新故鄉社區營造」(含導入公民審議和參與式預算等新一代社區治理策略200萬元)原列1億7,752萬4,000元之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九、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原列3億6,36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原列4億3,301萬3,000元之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一、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10億2,24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二、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944萬元,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三、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原列6億2,800萬元,凍結600萬元,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四、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原列4億3,301萬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五、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文化交流業務」原列3億3,676萬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四六、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原列1億2,113萬5,000元之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七、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廣播電視事業輔導」原列5億4,858萬2,000元之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八、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原列1億3,876萬5,000元之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九、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7億1,33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文化部主管」預算共116億4,943萬9,000元,凍結2億元,俟該部新興重大施政計畫全數獲得行政院正式核定後,並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五一、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村落文化發展暨推廣計畫」原列3億7,735萬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二、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一般行政」原列4億6,087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三、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原列13億8,092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四、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際文化交流推展」原列辦理亞太地區國際文化論壇、高峰會議或相關交流活動1,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五、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兩岸文化交流推廣」原列7,523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六、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流行音樂產業輔導」原列4億7,398萬2,000元之三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七、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下輔助拍攝具市場競爭力或文化藝術多元性之國片及短片,原列2億8,769萬元,予以凍結5,000萬元,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八、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預算31億9,059萬3,000元,凍結二分之一,俟將建置計畫送交本院交通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九、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南星土地開發計畫─港務公司辦理部分」1億1,825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行政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技發展研究諮詢」凍結300萬元之解凍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一、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一般行政」預算凍結2千萬元,檢送相關書面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六二、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捐、補助費」預算凍結2億元,檢送相關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六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相關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六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相關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六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二),針對「辦理登革熱及其他病媒蚊防治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相關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三),針對「辦理登革熱及其他病媒蚊防治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相關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七、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有關該會預算經費分配不均,業務費與調查費所占比率甚彽,應研議設立反托拉斯基金之可行性,將部分罰鍰編入基金專款專用以增加業務調查費用乙案,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八、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有關該會應參照英、韓等國,研議採行檢舉獎勵制度,以發現更多不法之限制競爭行為乙案,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九、司法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4款該院主管部分通過決議第(一)項預算凍結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司法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一、司法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二),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二、司法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七三、司法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十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四、司法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十八),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五、本院經費稽核委員會函,為本(119)屆經費稽核委員會任期屆滿,檢送工作報告,請院會改選下屆委員,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朝野黨團協商推派人選後提報院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1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8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楊玉欣等19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3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蔡錦隆等47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蔡錦隆等32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1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6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8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碧涵等25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3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4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2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1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7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1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於第8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於第8屆第6會期第1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3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鄭汝芬等17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進士等18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一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徐少萍等13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一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一三、本院人事處函,為本院第8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6選舉區缺額補選當選人黃國書先生、彰化縣第4選舉區缺額補選當選人陳素月女士、苗栗縣第2選舉區缺額補選當選人徐志榮先生、南投縣第2選舉區缺額補選當選人許淑華女士及屏東縣第3選舉區缺額補選當選人莊瑞雄先生等5人已於民國104年2月16日(星期一)上午9時整到院宣誓就職,請查照案。
三一四、本院人事處函,為委員李桐豪、徐欣瑩、高金素梅及陳怡潔等4人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合組「立院新聯盟」政團,並於民國104年2月12日成立,請查照案。
三一五、本院人事處函送「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名單」,請查照案。
委員會 |
召集委員 | |
內政委員會 |
張慶忠 |
姚文智 |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詹凱臣 |
蕭美琴 |
經濟委員會 |
翁重鈞 |
陳明文 |
財政委員會 |
羅明才 |
潘維剛 |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陳學聖 |
陳亭妃 |
交通委員會 |
楊麗環 |
劉櫂豪 |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呂學樟 |
吳宜臻 |
社福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鄭汝芬 |
趙天麟 |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二五五案補充宣告,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第二七六案至第三一五案均准予備查。
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一、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地方區域排水管線改善,經濟部水利署近期將增加104年度「臺中市中央管區域排水維護經費」。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盡速提供台中市相關預算,並督促地方政府確實地執行清理管線,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二、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清泉崗機場尚有諸多問題未解,例如宵禁、起降額度受限、機坪數不足、每日航班起降額度限制、機坪空間及滑行道寬度不足等。為爭取台中市民權益與提升中部地區整體觀光能量,本席要求行政院即刻加強清泉崗機場之軟硬體設施並升級為甲等航空站,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三、本院陳委員學聖,針對行政院回覆本席書面質詢的關係文書編號8-6-12-396所稱不實在,乃規避違法課徵之責。太極門冤案自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及程序正當性,不應起訴而起訴、不應課稅而課稅、自始無效之冤錯案件。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廖委員國棟,鑒於台中知名旅遊景點武陵農場發生集體感染諾羅病毒事件,光是21、22兩日就有超過一百廿人因上吐下瀉和發燒就診,總計十天下來,武陵醫療站就有兩百零七人就診。究其發生原因乃是飯店並未落實對罹病員工隔離治療作為,致使爆發大規模感染,顯見我國對疾病之隔離管制仍有疏失,政府應立刻針對防疫缺失加以改正,杜絕諾羅病毒擴散,保障人民身心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李委員桐豪,鑑於高雄監獄挾持事件,顯露國內專業犯罪談判人員嚴重缺乏。再者,國際情勢多變,日後若恐怖攻擊發生,遇到類似挾持事件,國內亦無外語犯罪談判人才。為保障國民安全及維護社會安定,政府應積極研擬相關政策,培育專業犯罪偵防談判人才,因應談判需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李委員桐豪,鑑於世界先進國家,為實現交通事故零傷亡之願景,積極發展無人駕駛汽車科技,目的在使人為疏失之交通事故不再發生。汽車無人駕駛科技也已逐漸成熟,各國政府也積極規劃相關法規及政策,但無人駕駛之肇事責任歸屬在各國亦為難題,我國政府也應著手進行相關政策及法規之研究,以應未來科技發展需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李委員桐豪,鑑於保險法新修正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條文內容,恐造成保險受益人在不知自身權益情況下,而未向保險公司申請,而未能達成要保人設立保險欲保障之目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李委員桐豪,鑑於雖於科技快速發展時代,民眾申報死亡繼承,尚未借助網路科技有效整合政府資訊,提供單一申請窗口,使民眾須至各機關窗口一一辦理,手續繁複、歷時冗長、勞民傷財。政府應研討建立由使用者為主之網路平台,提供更便民更有感之政府服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李委員桐豪,鑑於警消人員女性報考資格身高標準過於嚴格,阻卻有志女性加入警消行列。警消人員錄取應取決於勤務所需體適能條件是否符合標準,而不應以身高為決定條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林委員國正,鑒於高雄市小港國際機場因施工整建過程,引發跳蚤肆虐情事,除造成往來旅客恐慌、施工人員困擾以及環境汙染之疑慮,亦有損台灣國際形象。在此要求行政院應督促交通部與下轄單位於未來整修時須建立防蟲防疫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督促小港機場協調衛生單位儘速擬妥相關的改正措施,避免相關情事再次發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消防員長期面臨人力不足、設備不齊及搶救作業標準及規範不明的處境,以近期桃園新屋大火為例,六位消防員不幸殉職,就是消防設備長期缺乏所致。高雄氣爆事件後行政院及消防署聽取全國警義消實務需求,遂承諾動用第二預備金讓全國警消的裝備升級,然而,兩個月後,行政院竟宣布此筆款項不符第二預備金用途,將之取消,轉請各縣市政府自行籌措財源,中央再依比例補助。中央政府如此推託消極,消防員只能在眼見同伴殉職的悲痛中繼續「以身試火」。行政院及消防署應儘速重配資源,補足消防員執行勤務所需軟、硬體設備,作為消防員執行任務的基本保障,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台灣每年經由宗教組織以「積功德」為由的「放生鳥」高達六十萬隻,野放後存活的不到十分之一,此種「先抓再放生」的「偽功德」行為實不足取。另有調查發現許多鳥店和佛教團體結合成共犯結構,出現「先抓鳥囚禁,再買鳥放生」的惡劣行徑,農委會應立即介入調查並開罰,杜絕此種假作功德實則圖利商人、荼害生命之情勢惡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邱委員志偉,政府近年來推動節能減碳,多以步行、Ubike代替汽機車,原意為鼓勵民眾多運動且減少空污,然而據研究指出通勤工具中以捷運暴露到的空氣污染最少,其次是自行開車、搭公車。亦即暴露最多也是最危險的卻是走路的通勤族、騎自行車及機車者。環保署應盡速針對空污指標較差的地區實施增植行道樹、推廣大眾運輸等改善方案,並呼籲民眾於上下班車潮顛峰時段外出應戴口罩等措施以維護身體健康,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水利署公告資料,近10年自來水漏水率高達23.66%。若以2012年來說,一整年就漏掉約11億噸水,相當於5座石門水庫的水量,經濟部水利署應盡速修繕因天災因素毀壞的水路堤防,以及提出如水庫清淤等相關辦法以達改善水利資源利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經濟部國貿局於二月十二日發文「預告頭骨肉等6項牛雜進口應申請許可證」(經貿字第10404600960號),擬明令開放美國、加拿大兩國生產之牛骨髓、血管、頭骨肉、面頰肉、食道肌、牛脂等六項牛雜碎進口;惟該兩國皆為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公告之狂牛症疫區,考量產品進口可能造成國民健康安全風險,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近日媒體報導,慈濟基金會每年募款金額極鉅,對外財報卻過份簡略、高度不透明,相關法規似有不周延之虞,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羊年開春之後,國內股市一飛衝天逾越6年來最高門檻,美股迭創新高,歐元國又量化寬鬆在即,全球經濟看似陰霾盡出時,特提醒政府注意台灣產業空洞化其實已悄悄來臨。近年台灣的民間投資率偏低,遠遠比不上韓國、日本,但何以去(2014)年製造業占國內生產毛額(GDP)比重仍近達30%?原因在於國民所得統計近6年做了兩次修正,這個定義的修正導致製造業占比回升至較高的水準,因而鬆懈了我們對產業空洞化的危機感。但若據2009年之前的舊版國民所得統計觀察,台灣製造業占GDP比重在1980年代中期仍達35%~38%,故若依舊版的標準來看,台灣目前製造業占GDP比重恐已降至兩成甚至更低。有論者稱,發展服務業很好,未必要發展製造業,然以台灣人口規模如此之小,服務業又以內需為主,若沒有製造業,經濟動能實不易維繫。且製造業具有可觀的產業關聯效果,其生產活動所創造的三、四倍乘數效果,更是服務業所望塵莫及,這也是何以連服務輸出居全球第一的美國,仍積極推動「再工業化政策」的理由,這即是為什麼本席會深感憂心而提醒政府必須正視的原因。因為一旦製造業江河日下,台灣經濟將無力回天。爰此,本席認為台灣產業轉型實在已刻不容緩,政府經濟「三主軸四策略」執行成效,更宜即予審慎務實重新加以檢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英國經濟研究機構和多家跨國企業最新的集體研究《全球天資2021》(GLOBAL TALENT 2021)預估,台灣到2021年時,因人才外流及吸引不到國際人才,恐將成為全球最缺乏人才國家,籲請政府正視。最近景氣改善,就業市場隨之回溫,「跳槽」風氣逐漸盛行,但深入研究對比,卻發現台灣一種獨有的現象,不少跳槽者大膽放棄過去的領域與經驗,「裸跳」至不同的產業及職務,求新求變,寧可犧牲一時的薪水,追求未來更高的報償。其實,年輕人冒險或拓展人生經驗值得鼓勵,可是離鄉背井到海外求職就業者愈多,就不利國家社會的發展。因為這其中有很多都是高科技及管理人才,數據顯示外移人口中專業人才占比高達61.1%,造成台灣高端人力大量外流特別嚴重。可是與此同時,來台就業的外國高端人才卻沒有增加,這對台灣未來的發展是很大的警訊。究其原因,係我們社會的低薪及法規限制所致,爰此,本席建議政府應該揚棄「管制」的中心思想,改以「發展」的精神,來促進主管業務的興旺。雖然有論者稱,提供企業租稅優惠或許有利於企業降低成本及增加稅後利潤,但長期反而不利國際競爭力及企業責任。然國內當前已臨經濟興衰的非常時期,人才外流是大問題,不利台灣發展,政府應小心面對,不能再墨守成規,應以非常藥方來促進經濟社會進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黃委員昭順,有鑑於經濟因素衝擊生育,並導致少子化現象嚴重,主張政府應即推出「獎勵三代同堂暨鼓勵生育優惠補助方案」,提供租稅減免、生活及養育補助措施,期有效解決少子化與生計困窘之民生難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在政府與全民的努力下,國內景氣逐漸加溫、失業率降到近年低點、成長率一路調升,榮景可期的同時,特提醒政府,全球經濟仍處於動盪變化,潛藏著風險與不利因素,政府與國人仍應有高度警覺和應變之策。樂觀的看,在失業率下降、薪資增長帶動下,民間消費應可穩定增長;惟潛藏的變數與風險仍應注意。諸如;對國內言,已維持10年多頭走勢的房地產,如果出現反轉、開始下滑萎縮,對國內經濟恐產生影響;大陸與南韓的FTA預估在年中之後生效實施,將對我出口業造成衝擊。在國際大環境方面,除了美國經濟表現可望復甦外,歐洲停滯依舊,希臘國債危機再起,未來走向值得關注。日本「安倍經濟學」勁道降低,大陸經濟走緩均已是事實;不容小覷。本席要求政府;對「非操之在我」的其他主要經濟體的表現、國際經濟大環境等因素,我們該作、能作的,就是掌握其變化,準備好因應對策;對「可操之在我」者,如加速兩岸貨貿談判,以化解大陸與南韓FTA的影響、盡快通過自由貿易示範區計畫以提升投資與就業等,政府應更堅定立場,加速推動,期讓新的一年,經濟仍能出現「倒吃甘蔗」榮景,帶領國家大步向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假外資」在股匯市興風作浪,賺足暴利又逍遙法外,要求行政院嚴格追查扮演「假外資天堂」的臨近國家地區資金來源,揪出真正幕後金主,依法嚴辦,徹底杜絕不法炒作行為,以確保投資大眾資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近來諸多知名BOT案相繼出況,提醒政府有責剴切檢討!基本而言;一件工程要選擇採用BOT,通常是基於「民間比政府有效率」的假定,其次則因BOT案工程經費通常動輒數百億、數千億,往往佔去政府常規預算的極大比例,又必須跨越好幾任首長任期,在實務上也不容易以公務預算執行。由於近年政府財政拮据,根本無力支撐大型建案,故以BOT案外標大型工程就成了大勢所趨。但若深窺其究,在工程的「執行」上,儘管民間企業的效率確比政府更高,惟任何工程執行,還是要經過規劃、招標、比圖、審查、環評等程序;這些事前規劃與事後管理,還是擺脫不了政商之間的幢幢黑影。且工程金額大,通常表示潛在的「油水」多;而市場上能夠覬覦如此大塊肥肉的自然只有財團,在社會貧富差距日益擴大的今天,人民當然會產生嫌惡感,也因這些感覺反映了疏離與不信任,在當前社會氛圍下,民間不免都用高倍數放大鏡檢視,一旦發生問題,善後自然也就愈發棘手。本席建議;BOT在國內已引進十數年,褒貶難免,政府有關何不趁民氣可用,藉此機會做一番檢討,例如;萬一不幸被擺爛之後政府如何接管?民意機關究竟可以對BOT營運的哪些面向做決議?如何才能避免首長決斷式地干擾評選流程及可以改變多少契約規範……等等,俾為日後BOT案重新樹立良好模式,共為國家整體利益把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黃委員昭順,籲請政府應要求台灣電力公司,四月電價降幅至少應達8%,六月二度降電價,降幅應為5%,以真實反映台電鉅額盈餘,此舉除為彌補有關上回油電雙漲帶來物價飆漲的決策過錯,並應藉大幅回饋民眾的小確幸,以修補經濟鈍化成長的缺憾,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鑒於政府五大基金績效不彰,且容易衍生人為操作弊端,要求財金當局自行成立專業操盤小組,不再委外操作,以維公信,杜絕貪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已處理完畢,現在休息10分鐘,並請各黨鞭到主席休息室進行協商,現在休息。
休息(11時6分)
繼續開會(11時45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04年3月6日(星期五)上午11時30分
地 點:議場主席辦公室
決定事項:
一、本院組成「立法院修憲委員會」,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22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4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立院新聯盟各推派1人、未參加黨團1人組成,請各黨(政)團於3月12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將委員名單送交議事處彙整。
主持人:王金平
協商代表:賴士葆 廖國棟 林德福(代) 李桐豪 柯建銘 蔡其昌(柯代) 黃偉哲(柯代) 賴振昌 葉津鈴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04年3月6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本院組成「立法院修憲委員會」,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22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4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立院新聯盟各推派1人、未參加黨團1人組成,請各黨(政)團於3月12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將委員名單送交議事處彙整。
報告院會,現在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主席:在進行質詢之前先請副秘書長報告各部會首長請假情形。
王副秘書長全忠:報告院會,行政院來函,蒙藏委員會蔡委員長玉玲本日因事請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石主任委員世豪本日因公請假,由虞副主任委員孝成代表列席;文化部洪部長孟啟本日因病請假,由陳次長永豐代表列席。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3月6日)施政質詢 | |||
請假首長 |
代理人 |
事由 |
備註 |
蔡政務委員玉玲 |
|
因事請假 |
整天 |
通傳會 石主任委員世豪 |
虞副主任委員孝成 |
因公請假(赴西班牙巴塞隆納參加2015年全球行動通訊大會及部會會議) |
整天 |
文化部 洪部長孟啟 |
陳政務次長永豐 |
因病請假 |
整天 |
主席:現在請林委員郁方質詢,詢答時間為30分鐘。
林委員郁方:(11時47分)主席、行政院毛院長、張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今年是我們對日抗戰70週年紀念,我們是不是有什麼比較重大的活動?本席指的是閱兵,因為中共準備要舉辦大規模的閱兵,還有一些其他的慶祝活動,如果我們什麼都不做的話,或是做的很有限,那對於抗戰這一段非常寶貴且重要的歷史,我們就等於失去了詮釋的權利,請問院長有什麼看法?
主席:請行政院毛院長答復。
毛院長治國:(11時48分)主席、各位委員。對日抗戰70週年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所以我們行政院對這件事情也有指定單位來籌辦一個大型的國際研討會,請國際間研究二次大戰史─特別是東亞戰爭的權威專家一起來開會,我們最主要是針對抗戰的史實一定要完整而且正確的呈現,我們對這個工作把規格定得很高,就是希望利用對日抗戰70週年這個機會把這件事情一次講清楚。
林委員郁方:謝謝院長。本席之所以認為應該要擴大辦理,其實還有一個原因,就是為了彰顯抗戰跟中華民國目前所在的臺灣還有澎湖的關係,因為如果沒有對日抗戰,蔣介石先生就不可能參加開羅會議,蔣委員長不參加開羅會議的話,當然就不可能有戰後要把臺灣跟澎湖歸還中華民國的決定,所以我們要去做這樣的一件事情,當時我是建議要辦一個閱兵,請教高部長,目前有沒有閱兵的活動?
高部長廣圻:我們配合行政院抗戰70週年的一些活動,國防部也有規畫,在行政院指導下都做了。有關委員所講的閱兵,國防部今年度戰演訓務規畫中有安排戰力展示,我們本來就有做這件事,今年又適逢抗戰70週年,也為了全民國防教育,所以我們有這個活動。
林委員郁方:部長知道國防是歸馬總統管的,我有一個感覺,馬政府做事情,有時候就是比較扭扭捏捏、瞻前顧後、畏畏縮縮,就像民國100年的時候我建議辦閱兵,你們就搞一個「國防展演」,其實是不一樣的名字,一樣的內容;這一次叫戰力展示,為什麼不乾脆講好就是閱兵?我曉得決定權不在你,請教部長,時間是什麼時候?
高部長廣圻:我們本來就安排在7月份左右。
林委員郁方:我認為安排7月份是對的,因為抗戰紀念日是7月7日,中共是打算9、10月間要辦一個大規模的閱兵,如果時間靠太近,我認為不見得很好。我們是針對對日抗戰的紀念,我覺得沒有比7月7日更適當的,請問地點在哪裡?
高部長廣圻:原則上我們考量的是湖口基地。
林委員郁方:是因為柯文哲不可預測,是嗎?
高部長廣圻:不是,因為湖口基地在營區裡面有一個完整的國家閱兵場,那邊有一個很大的場地。
林委員郁方:你剛剛用很大的字眼,所以我希望這一次辦的規模不要太小?
高部長廣圻:有相當的規模。
林委員郁方:會跟100年國防展演的規模一樣,還是更大?
高部長廣圻:不會小過它。
林委員郁方:總統到不到?
高部長廣圻:我們會安排請總統來主持。
林委員郁方:抗戰的老兵現在還剩多少位,董主委記得嗎?
董主任委員翔龍:我們推估大概有二萬九千多人。
林委員郁方:就是目前在臺灣的抗戰老兵?
董主任委員翔龍:在我們的資料庫裡面,就是已經走過抗戰歲月的。
林委員郁方:全世界重要的戰爭紀念日,不管是辦閱兵,還是其他的武力展示,都有參加戰役的老兵走在隊伍的最前面,我們現在走募兵制,募兵制就是要讓軍人受到尊重、尊敬。因為這場戰爭太重要了,我覺得部長與主委兩人是不是應該合作,把二千多將近3萬人的老兵儘量邀請一些來參加,而且讓他們走在隊伍的最前面?如果他們走不動,因為坐著輪椅,我們就推著輪椅讓他走在隊伍的最前面,我認為這也是一種尊敬,可不可以做得到?
高部長廣圻:委員的建議我們有在規劃。
林委員郁方:第二個我要質詢的東西是跟募兵制有關,募兵制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支持,現在我不要用「反對」的字眼,我說沒有支持,原因是全世界走募兵制的國家人口都比我們多很多,英國現在維持部隊的規模跟我們差不多,大概15萬人。昨天英國駐中華民國的代表來看我,我有跟他談了一件事,說英國人口是臺灣的多少倍?他說是3倍;英國的人口是我們的3倍,只能維持15萬人規模的軍隊,我們的人口2,300萬也要維持15萬至17萬人的軍隊,這是很辛苦的,我很同情部長。
我為什麼要談這個?我先給部長看一下資料,募兵制要做成功,其中一個很重要的關鍵就是,希望屆退的志願役士兵願意繼續服役。我們看一下102年全體國軍屆退有12,743人,願意繼續留下來服役的有5.784人,達45.4%,這個比率有點低;再看戰鬥部隊,比較辛苦的兵種─陸軍裝甲兵,只有30.8%願意留下繼續當軍人,陸軍步兵甚至只有27.4%,這個數字後來有改善,到103年10月底的時候,陸軍裝甲兵願意留下來的比率增加到49%,陸軍步兵則增至42%。部長,這是到103年10月底的資料,本席還未拿到12月底的數字,我想那個數字可能會更低。不論如何,從這裡可以看出為什麼戰鬥部隊留營的人數會比較少,因為戰鬥部隊比較辛苦,所以我們一直希望戰鬥部隊再加強,但這也需要院長特別幫忙。
毛院長治國:這個事情已經在處理。
林委員郁方:本席的另外一個議題是「怪異的戰鬥部隊加給方案」,它與人事長有關。
黃人事長富源:是。
林委員郁方:我是要替國防部講話,本席稱此方案「怪異」,並沒有不敬之意,只是要告訴你,本席不太了解你們為什麼要這樣做。
第一、該方案只發給士兵、士官,軍官不發,因為這樣可以省下3億,其結果是軍官領的錢比士官還少,少尉排長一個月領49,415元,中士班長可以領到50,404元,中尉副連隊長每個月領的金額也低於上士班長。本席認為這樣無法有效執行所謂的領導統御,職位低領的錢比職位高的要多,這個不太好。
第二、已經領特殊勤務加給者不發,像陸軍的空降兵,還包括潛艦在內的海軍艦艇兵,他們本來就有特殊的勤務加給。以我對你的了解,本席不相信人事長是那麼刻薄的人,應該是你們的幕僚;你們說已經領勤務加給的人不發,這樣是不對的。我們今天給人家多少就是多少,你不能輕易地把它拿走,讓我們這次選舉選得很辛苦的年終慰問金,不就是這樣嗎?在人家手上的,你可以減少一點,但是不要全部收回去,這樣人家當然會大反彈。
你現在說的戰鬥部隊加給,對已經領了特殊勤務加給者,就不給他,如此一來,未來願意加入空降兵、海軍潛艦艦艇兵的人數又會掉下來,這樣不好!為了募兵制,這麼多的錢都已經投下去了,不要省這點小錢。好不好?人事長。
黃人事長富源:跟委員報告,我們會更仔細的研究。委員今天所提出來的這些理由,其實都非常的合理。
林委員郁方:本席一向都是很合理的人。
黃人事長富源:我們會跟國防部再進一步研商,對於這個部分,院長已經責成人事總處要儘快;另外,某些戰鬥部隊裡面還有一些較細的部分,比如哪些可以領,哪些不可以領,我們還會再談,也會朝這個方向來研究。
林委員郁方:現在募兵制所有的壓力都是在部長和主委的身上,他們兩人的壓力非常大,我們要幫他們忙。譬如第一項每年省個3億,卻讓部隊沒辦法募到足夠而且理想的人數,這樣募兵制就做不下去了!這個部分是馬總統的政見,不是本席的政見,身為行政團隊的一份子,你們有義務履行這個政見,實現這個政見。建議人事長、院長,讓國防部長、退輔會主委可以有多一點說話的權力,然後你們多聽一下他們的意見,畢竟是他們在當家做主,尤其是國防部長,壓力真的大得不得了。
黃人事長富源:國防部長已經跟我討論過兩、三次了。
林委員郁方:可是他沒有說服你,所以我只好替他說服你,因為他大概覺得我跟你交情比較好。拜託一下,好不好?謝謝。
接下來我要請教客委會主委,今年是對日抗戰70年周年,也有一個很重要的紀念日,你知道是什麼嗎?
劉主任委員慶中:是乙未戰爭紀念日。
林委員郁方:乙未戰爭迄今多少年了?
劉主任委員慶中:120多年。
林委員郁方:對啊!所以乙未戰爭比對日抗戰還要早,而且你是客委員主委,一定了解這場戰爭基本上就是客家人在進行的抗日戰爭。回顧日本占領台灣期間,以族群比例來看,死最多的是原住民;可是以人口總數來看,死最多的是客家人。現在電腦看板上呈現的就是很多有關日據時代的資料,當時在桃園、平鎮、大溪等地,客家義民包括胡阿錦、黃盛娘等等,光看姓名就知道是女孩子。我們知道,太平天國洪秀全的妹妹洪宣嬌所帶領的女軍,可說是世界上最早的女兵。足見客家女人是很強悍的,如果在座有人娶的是客家老婆,千萬不要隨便欺負對方。當時這些女軍讓日軍疲於奔命,所以大家對於客家婦女拿槍追趕敗逃日軍的情形印象深刻。
除了平鎮、大溪之外,在新竹、苗栗、台中、彰化等地,還有吳湯興、徐驤及姜紹祖等人,尤其是姜紹祖整個家族,原本非常有錢,為了抗日,最後幾乎家破人亡。前述3人都是力戰至死,所以號稱「竹苗三秀才」。
接下來我們看看南部客家六堆的抗日情形。主委可知「火燒庄」之名因何而來?我不是故意要考你,請問你知道火燒庄在哪裡嗎?
劉主任委員慶中:在屏東縣長治鄉。
林委員郁方:對,那你知道為什麼叫「火燒庄」?
劉主任委員慶中:他們稱「火燒庄」。
林委員郁方:因為那個地方抗日太厲害了,所以日本人懷恨在心,進來之後,就把整個村庄放火全部燒掉,因此後來被叫做「火燒庄」。我們兩人都是六堆子弟,相信主委也清楚,當時這個地方參戰的客家義軍高達1萬2,000人,進行的佳冬步月樓戰役,是乙未戰爭中規模最大的戰役之一,在這場戰役中,客家先賢為了保護台灣這片國土傷亡累累。所以本席要請教主委,你打算如何紀念這麼重要的乙未戰爭?
劉主任委員慶中:報告委員,我們目前規劃的情形是這樣─針對南部的六堆地區,我們已經請屏東縣長治鄉公所以及長興國小規劃長治火燒庄邱鳳陽事件的紀念活動;同時我們也請六堆的忠義祠融入乙未戰爭紀念先賢的活動。
林委員郁方:會出專輯嗎?你要開會嗎?還是只有辦活動?
劉主任委員慶中:以辦活動為主,因為我們過去曾針對「1895」拍攝過電影。
林委員郁方:那是以前啦!
劉主任委員慶中:也辦過學術研討會。
林委員郁方:你對這些戰爭應該要耳熟能詳,到每個地方去,也應該告訴民眾一下。
劉主任委員慶中:是的。
林委員郁方:我們是一個非常不喜研究歷史的民族,所以常常讓人瞧不起,外國人對我們的戰爭歷史瞭若指掌,我們自己反而常常忘記,這麼多先賢先烈為了這塊土地流下鮮血,我們不能隨便忘掉他們,歷史不應該忘掉他們,可是歷史要透過人才能讓其有意義,好不好?
劉主任委員慶中:好。
林委員郁方:請主委將你們所規劃的活動內容提供一份資料給本席。
劉主任委員慶中:好的,我會向委員報告。
林委員郁方:嗣後本席每次都會質詢你一些有關客家的歷史。謝謝。
劉主任委員慶中:謝謝委員。
林委員郁方:接下來本席要質詢有關南海的議題。首先請教海巡署王署長,南海的競爭只會愈來愈激烈、愈來愈嚴重,現在各國都摩拳擦掌準備未來可能爆發的戰爭,我記得王署長擔任副署長之時曾經陪我到過太平島,現在我們就來談談這件事。當時本席為什麼要去?那是因為越南的公務船進入我國的水域,與我國的小M8艇擦身而過,而且還對空鳴槍,在我們的水域發生這種事,令我非常生氣,當時我剛好擔任召委,所以我要求你們,我們要去看一看。當時我問你們在太平島要守多大海域?你們告訴我要守太平島周遭6,000公尺。我再問你們的火炮口徑及射擊範圍可以到達哪裡?你們答覆只能到3,000公尺。王署長,我說的沒錯吧?
王署長崇儀:是的。
林委員郁方:當時我還特別請教你,你們希望有甚麼樣的武器能攜帶方便、保養容易,而且至少可以涵蓋6,000公尺?你的回答是迫砲120及407炮,對不對?
王署長崇儀:是的。
林委員郁方:回來之後我堅持寫了提案,自己要求同仁連署,將它通過了,而且八門炮也已經搬過去。你們可不可以告訴我,自從這八門炮部署在太平島之後,越南的公務船是否有再進入我們的水域?不管是6,000公尺或是3,000公尺?
王署長崇儀:報告委員,從來沒有。
林委員郁方:對呀,這就是我們應該做的事。陳水扁前總統在太平島興建機場,這件事我讚美他,我覺得守衛國土、人人有責,不論是誰做的,只要是做對的事、對國土保衛有幫助,我們都應該要讚美他。
現在我要讓大家看幾張圖片,看看人家是怎麼在經營的。這張是本席於2月22日下載中共渚碧礁的最新照片,照片上白色部分正在施工,它由無變有、由小變大,所以範圍愈來愈大。下面這張是美濟礁,照片上白色部分也正在填海,他們從很遠的地方運土來填,未來這一整個地區都會變成一個島。還有一張是永署礁,現今最長的一邊已經超過2,000公尺,所以未來戰機、至少運輸機都可以下降了。
此外我還看了一份資料,越南在距離太平島約30海浬的景宏島填海造地,這件事署長應該很清楚,在一年內就讓這塊小小的礁盤擴建四倍,現在的範圍已經有130個籃球場那麼大,未來大型的船艦也將可以停泊,看到他們這樣在營造,真令我們怵目驚心!有的甚而已經將炮搬上去,像越南就將野戰砲、戰車都搬上去了。
接下來我要讚美一下,這張圖是太平島碼頭工程的現況,你不要擔心,昨天國安會高秘書長已經答應我,公布這些照片並不算洩密,所以他不會處罰你們。你們上次陪我去,我後來自己又去了一趟,你看,沒有一棵椰子樹在施工過程中受傷,結果還把這項工程做得這麼順利,毛院長,你也幫了忙,應該也覺得很高興。而且我們的國道新建工程……
毛院長治國:這是國工局施工的。
林委員郁方:交通部長,備詢台站不下了,本席原本也要請你上台接受本席的讚美,因為這個施工做得非常好,加上海巡署一路上幫忙戒護,讓該工程可以順利進行,國防部也盡了很大的力量,因此工程進度也能順利超前,年底就可以完成了。國內很多工程都是延後完成,但離開台灣本島就很順利,不知原因為何?這是整個碼頭的照片,未來海巡署3,000噸的巡防艦或數千噸的船艦都可以在此停泊,對於太平島的安全及國土的防護都有很大的幫助,所以本席認為應該要給予讚美。這年頭當官的很可憐,官不聊生,做錯事要被罵,做對事沒有人讚美,因此本席今天要讚美交通部,只是台上站不下了,但你們工程局應該要被讚美的,他們非常辛苦,因為大部分的人都沒有去過太平島,當地其實非常炎熱,我跟他們談話時都注意到了,他們穿的膠鞋都脫膠了,因為天氣真的很熱。總之,海巡署人員很辛苦,交通部相關的人員也非常辛苦,對於這樣的成就,院長,應該要予以嘉獎吧?至少每個人發……
毛院長治國:完工的時候,我們一定會有非常重的獎賞。
林委員郁方:署長,我還是對你們不錯的。
其次,本席要請教經濟部鄧部長,我們知道中油已經去探勘過了,那筆經費還是本席請礦物局編預算、幫忙爭取來的,毛院長也幫了忙。這只是初步的探勘,我們為了守住太平島,投資了這麼多,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因為當地蘊藏了大量的天然資源,越南都挖出石油了,馬來西亞也是,中共也在加緊探勘,我們沒有理由不做這個動作,否則難以向國人解釋我們為何要花這麼多錢來守這個小島,除非它有戰略、外交的意涵。本席現在要請教經濟部部長的是,經濟部是否可以答應讓他們延長這個探勘的時間,讓他們未來有更多的時間在該處探勘?因為這有一定的時間限制,而非中油每天都可以在該處探勘。部長對此有何看法?
鄧部長振中:報告委員,我不太清楚現在它……
林委員郁方:中油公司在2010年向經濟部提出在南海太平島及其周圍100海里海域設定石油與天然氣探勘權之申請,你們當時是同意了,但期限只到今年4月為止,換言之,如果經濟部不同意,下個月起,它就不能再到該處去進行油氣的探勘。請教部長,你們決定要讓它延長與否?
鄧部長振中:有關礦權的部分,誠如委員所言,資源的取得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我想應該要朝正面的方向去思考,之後我再跟委員答復。
林委員郁方:原則上你們沒有理由反對,部長,當政務官的人講話要有點氣派,你們現在找不出理由可以反對,延長這個申請不會增加納稅人一毛錢,但卻可以讓我們中油更有信心去當地加強探勘。政務官就要大器,走路都要有風,你對本席的答復這麼保守,如果今天我是在野黨委員,我當然就會修理你!今天你為國家做一件對的事、好的事,回答得這麼不痛不癢,我聽了很難過。可否再修改一下?
毛院長治國:跟委員報告,我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都知道南海有資源,所以對於我們可以掌握範圍內所蘊含的資源,我們應該盡最大的能量去加以瞭解,如果將來要開發的話,這也是個前提,我想我們會持續做這項工作。
林委員郁方:我在此要批評一下民進黨,民進黨前國安會副秘書長張旭成,去年9月13日對美國之音講:「民進黨重新執政之後,會考慮放棄目前對幾乎整個南中國海聲稱擁有主權的主張。」他也講到:「國民黨政府在1947年二次戰後所提出9條線或11條線的立場,跟今天的台灣政府沒有關係,如果民進黨執政,我相信我們願意重新考慮。」然後前國防部副部長柯承亨說:「民進黨正在思考是否要放棄台灣當局以現有的U形線為界線對南中海主權的主張。」一個愛台灣的政黨,其中的重要政治人物說這種話,是讓人家失望,而且憤怒的。只有打敗仗的國家,才會割地作為賠償,沒有沒有打仗的國家,需要自己拋棄所擁有的領土,不管距離有多遠,我覺得這是不可思議的。請問署長,U形線會衝突到我們目前所擁有的哪些地方?
王署長崇儀:跟委員報告,誠如委員剛才所指示的,現在不管是中共還是越南,除了剛才委員提到的幾個礁盤他們在整建工事以外,包括最近的赤瓜礁在內,從每年的衛星空照圖都可以看到他們填海造地的規模非常大,所以比較起來,如果當年我們政府所公布的9條線,到目前為止,我們如果沒有堅守的話,在整個南海的局勢……
林委員郁方:那太平島就沒有了,對不對?
王署長崇儀:是。
林委員郁方:如果按照民進黨這兩位重要政治人物的說法,太平島就沒有了,我們花這麼多錢在上面經營那麼久,現在要把它放棄掉?沒有打敗仗的政府、沒有打敗仗的軍隊、沒有打敗仗的國家,白白把自己經營多年的國土放棄,這種政黨可以讓台灣人相信嗎?可以讓人相信這是一個愛台灣的政黨嗎?我真的要在此譴責民進黨,希望他們能懸崖勒馬,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欣瑩質詢,詢答時間為30分鐘。
徐委員欣瑩:(12時18分)主席、行政院毛院長、張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現在是午餐時間,謝謝王院長這麼辛苦,還有在座的毛院長跟所有官員,我的質詢時間是30分鐘,請大家忍耐一下。今天本席的質詢希望把科學知識帶到國會殿堂,首先我想請教院長,您認得「釷」這個字的意義嗎?你知道這是什麼字嗎?
主席:請行政院毛院長答復。
毛院長治國:(12時19分)主席、各位委員。應該是一個放射性元素。
徐委員欣瑩:好,它的英文命名是用北歐的雷神索爾來命名,請問院長知道雷神索爾嗎?
毛院長治國:有這部電影。
徐委員欣瑩:請問院長有沒有看過?
毛院長治國:我有看過它的預告片,但卻沒看過本片。
徐委員欣瑩:院長知道雷神索爾的雷可以產生什麼嗎?
毛院長治國:雷可以產生很多東西,包括聲音與火花,甚至在大氣中還會產生一些特殊的氣體等。
徐委員欣瑩:打電之後會有什麼?
毛院長治國:會有火花。
徐委員欣瑩:沒有閃電嗎?
毛院長治國:會有閃電,就看要怎麼說,畢竟閃電也是一種火花嘛!
徐委員欣瑩:在週期表裡的釷元素,當初在命名時就知道要以雷神索爾為名。當本席得知釷元素的英文就是以雷神索爾為名時,感到非常訝異,因為雷神索爾所代表的就是源源不絕的電。
今天本席之所提出這個議題,主要就是基於台灣的核四以及電要從哪裡來的問題。一直以來這些問題就是令國會議事癱瘓又始終無法解決的問題,同時在這方面我們也花了很多經費。最近我才知道,其實在很多年前,國際上就已有了這方面的研究與實驗,亦即電可以從釷元素來,不一定要從會產生核廢料與強大輻射能且會讓人們害怕的鈾核能發電來。請問這件事院長知道嗎?
毛院長治國:我在新聞上看過,不過不曉得這方面現在能夠商用化的程度到哪裡,這部分我沒有把握。
徐委員欣瑩:今天我花一點總質詢的時間探討這個問題,希望院長以及在座的官員能注意到這幾十年來各國已在研究且這幾年便能正式使用,但台灣卻始終無法跟上的科技。
首先,鈾的核能發電,最讓民眾產生疑慮的來源就是當中子撞擊鈾235時會產生分裂的原子核,而這些分裂的原子核以及3個中子,就會再去撞擊其他的鈾235,因而產生之後的連鎖反應。這樣的連鎖反應具有巨大的能量,我們就是靠這樣的能量來發電的。然而,鈾的核能發電最大的問題就在於該連鎖反應停不下來,因此得靠控制棒與冷卻系統。這無法控制的巨大能量是國人所擔心的,而福島核災的發生就在於冷卻系統失靈,導致爐心熔毀及輻射外洩。既然台灣對核四的爭議持續了這麼多年,從國民黨執政到民進黨執政,再到國民黨重新執政這段時間,我們花了這麼多錢後爭議仍然不斷。但我們的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好的科學,且能解決問題的方法卻一直採取拒絕的態度而無法跟上世界的腳步。這點讓我們感到十分遺憾,所以我希望毛院長以及在座的官員都能瞭解。
接下來,本席要談的是釷元素。釷的發電所靠的就是質子加速器,使質子加速撞擊鉛塊而產生中子,接著中子再去撞擊釷232,如此便能產生核反應這種巨大的能量以發電。用釷能源來發電,不會產生核能反應爐的問題,如果要停止其運作,只要關閉加速器即可,因此不會產生類似鈾核能發電的連鎖反應。對於如此安全與乾淨的釷能源,請問院長,台灣過去都沒有這方面的研究嗎?完全沒有嗎?
毛院長治國:我並沒有足夠的背景回答這個問題,是不是能讓原能會主委說明?
徐委員欣瑩:好。
蔡主任委員春鴻:跟委員報告,釷的應用……
徐委員欣瑩:你只要回答台灣過去有沒有研究這方面?
蔡主任委員春鴻:學術單位有研究過。
徐委員欣瑩:有研究過?
蔡主任委員春鴻:可是一直未成為國家的計畫。
徐委員欣瑩:本席看到我們的能源型國家計畫一年少則三、四十億,多則五十幾億,幾年下來,花了兩、三百億,那麼我們在研究什麼?而且這個乾淨又安全的釷能源是世界各國都在用的。
我們繼續來看釷和鈾的比較資料。本席很驚訝台灣為何無法掌握世界上最好且最先進的科技?台灣人不比人家差啊!據本席資料顯示,釷發電的蘊藏量豐富。台灣被稱為能源沙漠,何謂能源沙漠?我們所有能源都來自進口。
毛院長治國:98%。
徐委員欣瑩:98%,對,所以院長知道,包括鈾也是進口的。至於釷,台灣有,而且很多,像鉛一樣,蘊藏量豐富;而鈾核能發電的蘊藏量預估約剩80年,全世界即用盡。關於發電量,一噸釷產生的發電量卻要200噸鈾。關於安全性,方才本席已說明,釷是高安全性,而鈾是高危險性,過去有多少人多少次為反核四上街頭?政府為何無動於衷呢?
再來,核廢料的產生也是很大的問題,鈾的核廢料這麼大量,且千年萬年,無處可放,又一直產生,以致大家那麼害怕。可是釷能源發電產生的核廢料只是鈾核能發電的1%,更重要的是釷的核廢料大致於一百多年後就沒有了。釷的廢料少且後來就沒有了,所以釷是很安全又乾淨的能源。關於經費,核四經費已花二千三百多億,之後又追加,總共花費將近3,000億的預算,然而釷發電的預估經費約1,000億,國際上這樣顯而易見的常識在台灣卻乏人問津。此外,現在世界各國已在研究者均是強國,有中國、印度、英國、美國、巴西、德國、法國、捷克、日本、加拿大、以色列及荷蘭,請蔡主委回答台灣到底預計……
蔡主任委員春鴻:委員之前投影片的資訊有很多不見得正確。
徐委員欣瑩:有怎麼樣的不正確?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想我沒有時間在此向委員解釋。
徐委員欣瑩:是你不清楚,不是我的資訊不正確。
蔡主任委員春鴻:不過,簡單跟委員報告,假如真得那麼好……
徐委員欣瑩:請教主委,這些國家一直在進行,他們是傻瓜嗎?
蔡主任委員春鴻:沒有,他們即使在進行,也是很少的,那些列出來的國家……
徐委員欣瑩:什麼叫做很少?
蔡主任委員春鴻:他們目前仍以鈾分裂的核能反應為主。
徐委員欣瑩:蔡主委太不用功了!
蔡主任委員春鴻:假如真有那麼好,世界上早就都使用了。
徐委員欣瑩:不過是兩、三年前的2011年科學期刊報導,釷能源計畫在世界上的paper即已在討論,值得在5到10年中投資10億美金,來建造反應爐原型,最後造正式的核電廠,10億美金不過是300億新台幣。因此,本席必須說,世界各國都在進行這樣的研究,台灣卻如此的忽視!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必須要很誠懇的跟委員報告,提供給委員這些資料的人,我覺得是有問題的,假如真的那麼好,我想大家早就使用了……
徐委員欣瑩:不是!我現在要講的是,確實這部分還沒開始商轉……
蔡主任委員春鴻:跟委員報告,最早提出釷的,1950年代美國就已經提出了……
徐委員欣瑩:請你聽我講!這個還沒有商轉,但當大家都朝此投入,就像當初網路3G、4G,當大家還沒有開始使用,尚在研究階段時,我們為什麼不投入?
蔡主任委員春鴻:委員講這句話就有問題,不是大家都在研究,跟委員報告,目前有6種第四代核能反應器的研究,釷的這一種是最後一種,也是全世界認為是比較不看好的。
徐委員欣瑩:我告訴你,其實1960年美國就已經開始研究,也打算要用釷,只是因為釷沒辦法製造原子彈,所以最後選擇鈾……
蔡主任委員春鴻:……那個反應器現在正在除役。
徐委員欣瑩:我覺得很寒心,今天我這樣提出來,你還是這樣的態度……
蔡主任委員春鴻:有機會,我會仔細向委員報告……
徐委員欣瑩:所以台灣沒有進步就是這樣!
蔡主任委員春鴻:不是啦!我想這是委員被誤導,有機會,我仔細向委員報告。
徐委員欣瑩:絕對不是我被誤導,難道這些國家都是傻瓜嗎?等到5年、10年大家開始商轉時……
蔡主任委員春鴻:不是,這些國家也沒有選擇釷當作他們的第一個priority……
徐委員欣瑩:我們也不是第一個priority,我們的核能也不是第一個啊!
蔡主任委員春鴻:他們也都不是。
徐委員欣瑩:不是!我的意思是,既然要使用核能,為什麼不用安全的核能?為什麼不?就這個問題!
蔡主任委員春鴻:因為有很多技術性問題,我想我沒有辦法在這邊跟委員解釋。
徐委員欣瑩:很多技術性問題,所以我們必須投入啊!你們這個能源型的國家計畫,花了幾百億,請告訴我成效是什麼?
蔡主任委員春鴻:能源型國家計畫屬於科技部職掌。
徐委員欣瑩:原能會有10%的經費,你還跟我說沒有!院長!我想你是不一樣的,你應該是超然的,不要陷入這些可能是因為自己的職位或是一種習慣領域,就放棄了!其實這個已經在世界各國使用中,在台灣的國會殿堂,我們的官員還可以這樣回答,我感到非常遺憾!
蔡主任委員春鴻:跟委員報告,我手邊剛好有一份英文資料,會後就提供給委員參考。
徐委員欣瑩:可以。我相信所有的研究一定有多方意見,但是當大家都朝向這個方向研究,光是上述那些比較,就顯示是值得我們投入的,但我們是連研究都不研究。
蔡主任委員春鴻:我還是要跟委員報告,這個資料誤導,這個資料有誤導。
徐委員欣瑩:好,如果5年、10年內世界各國都在商轉,屆時反正兩手一攤,沒關係!本席希望我們的政府是負責任的政府,是有理想、有承擔的政府……
蔡主任委員春鴻:跟委員報告,為了這個事情,我6年前曾經特別去拜訪Oak Ridge,我想對這個事情我是有足夠了解的,會後再跟委員報告。
徐委員欣瑩:可以,因為這對台灣太重要了!21世紀是能源世紀,能源跟空氣一樣重要,針對這部分,不只是會後,未來我們都應該要持續關注,這也是我今天利用總質詢時間,特別提出釷能源議題的重要意義。謝謝。
第二個議題,我想請教院長。我們知道現在台灣面臨各種問題,台灣民眾心裡也很悶,大家普遍的共識就是台灣的經濟問題解決了,大概所有問題也都能解決一半以上。面對台灣現在有如悶葫蘆的經濟,本席以為,我們好像有很好的經濟體質,但卻未能施展開來。對於毛院長,我是應該稱呼您一聲老師,您過去在交大任教,我們很多交大校友開會時,都會感嘆台灣在過去10年錯失了很多機會,也認為在未來的二、三年,如果再不把握,就沒有機會了!請問院長,您認為他們為什麼會講這樣的話?到底是什麼問題?
毛院長治國:跟委員報告,這個議題因為過去並不是由我直接負責,所以沒有深入了解,最近開始進一步了解,特別是擔任副院長以後,就慢慢進入狀況,根據我的觀察,可以簡單歸納為,我們的產業需要轉型,而轉型的力量必須來自創新,過去這段時間,或許是我們在創新這方面所用的力道不夠,或許是我們所聚焦的點不夠精準。在我所提出的報告當中也特別強調,台灣一定要把過去的講效率變為講創新,用創新、創意的概念,乃至於透過創業的方式,回過頭來把台灣到今天仍然有一定優勢的資通訊產業,甚至是傳統產業,重新帶動起來,重新創造它的價值。我認為在未來的這段時間,這大概就是我們所有的重點,而且我們希望年輕人一起來投入,將跨世代的資源、經驗和力量整合起來,在這個地方做突破。
徐委員欣瑩:講到創業的問題,大家都覺得台灣的產業政策沒有一個頭緒,過去有許多廠商和企業出走,當然其中有很多問題,包括勞工、成本各方面的問題。孫運璿院長時代曾選定四大產業為重點產業,請問院長知道是哪四大產業嗎?
毛院長治國:事實上,在他手上就已經在推動科學園區,其中IC是最重要的一個領頭。
徐委員欣瑩:這四大產業包括半導體、國防工業、汽車、生物科技等四大產業,我們的半導體似乎曾經風光一時,原本我們可以稱霸全世界,卻因為過去的政策錯誤,所以現在我們的半導體產業非常遜色,這是很大的問題,如今我們發現製造業好像也在持續萎縮。面對這種狀況,行政院到底要拿出什麼樣的作為?
毛院長治國:半導體所涵蓋的範圍很廣,半導體最核心的部分可以台積電做為代表,台積電在這方面可說是與時俱進,目前在全世界居於前兩名的地位,如果未來持續努力,甚至還可以與第一名爭鋒,這個核心競爭力我們一定要把握。現在大家常常在講物聯網,事實上,它的核心仍然是代代推陳出新的IC。至於其他領域,我認為應該是以半導體為核心所作的應用。過去台灣的困境是我們都在做代工,都在幫國際大品牌做代工,今天我們在全球市場上占有一定的地位,當然這種製造能力也是一種優勢,將來如何在這種優勢之上再創造價值,也就是我剛才所講的,我們要用創新的方式,突破筆電、個人電腦、手機大品牌的框架,透過創新的方式,重新創造既有高科技製造能力的價值,我想這是我們今後所要努力的目標。
徐委員欣瑩:現在有一個實際的問題,剛才院長講到品牌,我們好像比較沒有在品牌行銷上著手。舉例而言,iphone手機沒有人不知道,包括沒有用的人也都知道。據本席所知,有百分之五、六十的iphone手機零件都是台灣做的,包括鏡頭、晶片、機殼、連接線、組裝、觸控螢幕主鍵等等。一支iphone手機要價大約600美元,以賣出一支手機的利潤來說,蘋果獲利30%,南韓獲利7%,台灣卻只能獲利2%,可是我們用的iPhone手機有百分之五、六十的零件都是台灣做的,但因為我們沒有把品牌打出來,所以一支手機才獲利2%,而我們代它的工卻做了60%,關於這個問題,政府要如何來主導、協助我們的產業升級?
毛院長治國:方才委員提及的手機、筆電、個人電腦,我認為這些都是屬於大量的商業化產品,這種我們很難切入一個新品牌。
徐委員欣瑩:一個新品牌當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養成,所以我就把這個問題拋給院長以及整個團隊,希望你們能夠去思考,長期以來、很多時候我們可以居於翹楚、執牛耳的地位,到底是我們的政策出了問題?還是政府沒有來主導?台灣人那麼聰明,我們強調我們要發達國家資本,要去賺世界的錢,也要幫助我們的企業、產業去賺世界的錢,這是政府振興經濟最主要的一點。
毛院長治國:請委員給我30秒來說明。
徐委員欣瑩:好。
毛院長治國:我們有注意到現在新的創業所創造出來的產品或服務跟以前很不一樣,以前都要用大量的錢、大量的規模來取勝,現在相對來講是小規模即可,這方面台灣有優勢,我們認為台灣可以針對這些新的創新創業的概念來做,台灣是最好讓他們實現夢想的地方,這是一個願景。
徐委員欣瑩:我們要有好的環境,也要扶植他們,讓他們不會覺得好像被打壓,而且爹不疼娘不愛。
毛院長治國:是的。
徐委員欣瑩:接下來談第三個議題。院長,我很久沒有使用高鐵的洗手間了,前天我到新竹高鐵站的洗手間洗手時,在按了洗手乳後發現3個感應式的水龍頭都沒有水,我的高鐵班次又快來了,但我滿手都是洗手乳,你知道這是什麼原因嗎?那時候我心想高鐵的管理是否出了問題?水龍頭壞了都沒人修,在我正著急的時候,打掃的阿姨進來了,她說現在好像全國在限水,高鐵也限水,所以水量整個調小,此時我才恍然大悟,這不是高鐵的問題,而是因為限水。
關於限水的問題,相信院長應該也知道,大家都在談論這段時間的限水問題,請問這該怎麼辦?
毛院長治國:台灣的水資源問題有短、中、長期的問題,在短期上,依照氣象局的說法,今年是六十幾、七十年以來缺水最嚴重的時候,在過去這段時間裡面,我們儘量做到在春節期間不限水……
徐委員欣瑩:所以只要老天爺不給水,我們就完蛋了?
毛院長治國:沒有,我們現在就是希望……
徐委員欣瑩:過去也是這樣,好不容易下了雨就鬆了一口氣,但是我們該做的還是要做,像漏水率,您大概知道我們的漏水率吧!
毛院長治國:在改善中。
徐委員欣瑩:還有我們的水資源如何再利用、再循環,我們不能只治標而不治本,要長遠的看待這個問題,陽光、空氣、水、能源都是不可或缺的。
毛院長治國:在水方面,短期內我們希望能儘量延長既有水源的使用期間,在限水上,雖然大家少用一點水,但是希望嚴重限水能夠延後實施,這是短期的部分,但更根本的問題就是台灣水資源的運用,包括供給面、我們的使用方式、工業、產業、農業的使用方式、整個水的輸送系統等,現在我已經要求經濟部要做歸零思考,那在很多地方,包括現在的再生水,雖然我們現在水處理做得不錯,但處理出來的水,基本上已達可用地步,但是我們還是無法有效利用它,這些都是現在非常根本的問題,所以我們必須從根本面做一些規劃,並逐步來實踐。
徐委員欣瑩:提到逐步規劃,我們現在應該都沒有做,所以請在您擔任院長任內,為我們長遠的水資源,包括水庫為什麼一直淤積,是否儲水量不足?包括水管漏水、水資源再利用,希望院長能針對這個……
毛院長治國:我已經要求啟動這項規劃程序,檢討過去計劃得夠不夠,若有不足的地方,該如何補強。
徐委員欣瑩:謝謝,最後3分鐘,本席想就台灣的矽谷問題就教院長、鄧部長以及內政部陳部長,台灣很有條件能夠創造像美國矽谷這樣的環境,但是如果我們中央沒有魄力、遠見及格局,又不了解地方的發展,如此畏首畏尾,將耽誤我們台灣未來整個發展,本席相信鄧部長及陳部長了解本席所說的台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這樣的園區已經十幾年了,可是提報到中央,待中央核定,卻相互踢皮球,最可笑的是只要蛋黃,不要蛋白,你們知道一個生雞蛋的蛋黃很營養,所以一直都要蛋黃,但你們必須知道一顆蛋之所以形成,蛋黃區與蛋白區都要合在一起,所以新竹有科學園區,有清大、交大、工研院以及新竹生醫園區,再加上新竹有高鐵經過,有本錢可以發展成為台灣的矽谷,但我們中央對這樣的政策為什麼始終裹足不前?地方一直殷殷期盼,而且站在全國的立場,中央理應加速推動,何況地方都已全力配合,中央卻一直阻擋,院長,你是否了解該案?
毛院長治國:據悉好像是土地方面的問題要先克服,能否先請陳部長跟您說明?
陳部長威仁:是,跟委員報告……
徐委員欣瑩:政府應該要協助嘛,而且應該大家一起來克服,不是地方政府及民眾一直在努力,中央卻一直阻擋。
陳部長威仁:是,因為其土地主要都在特定農業區,根據我們現在的規定,他必須……
徐委員欣瑩:根據規定?所以你必須克服這個問題,現在內政部與經濟部的作法就是只要蛋黃區不要蛋白區,可是實際上也不能沒有蛋白區啊!譬如說,矽谷周邊都沒有住宅商業區,要如何發展?難道你只要發展一個工業區?事實上,不是嘛!所以這是一個很簡單的概念,為什麼中央會一拖再拖?一延再延?院長,你對本案的細部並不很了解,但是兩位部長應該很清楚,為了整個台灣,在此本席請院長能於未來進行整合,台灣是一個海島型國家,只能依靠知識經濟,所以政府應該要主導、扶持。
毛院長治國:好,我想我來了解本案後,再與委員討論,好嗎?
徐委員欣瑩:好,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上午質詢到此為止,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進行施政方針及報告之質詢。現在休息。
休息(12時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