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星期二上午9時1分至9時37分、10時47分至11時59分、下午1時55分至2時7分、2時32分至6時55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簡東明  林德福  李貴敏  廖正井  吳育仁  陳鎮湘  賴士葆  廖國棟  邱文彥  徐志榮  陳碧涵  詹凱臣  潘維剛  紀國棟  王育敏  楊麗環  費鴻泰  陳淑慧  江惠貞  陳根德  徐欣瑩  楊應雄  高金素梅 張慶忠  尤美女  李俊俋  吳秉叡  蔡煌瑯  徐少萍  蕭美琴  蔣乃辛  鄭天財  黃偉哲  羅淑蕾  丁守中  李鴻鈞  柯建銘  許智傑  林郁方  葉津鈴  周倪安  賴振昌  蘇清泉  鄭麗君  吳育昇  陳學聖  林鴻池  黃國書  陳節如  呂學樟  吳宜臻  莊瑞雄  高志鵬  陳怡潔  楊 曜  洪秀柱  李桐豪  王金平  蘇震清  謝國樑  劉櫂豪  呂玉玲  王進士  陳唐山  李昆澤  曾巨威  陳素月  薛 凌  陳歐珀  蔡錦隆  王廷升  葉宜津  林淑芬  羅明才  林岱樺  馬文君  楊玉欣  陳亭妃  顏寬恒  林國正  管碧玲  王惠美  田秋堇  李應元  陳明文  許添財  李慶華  孔文吉  邱志偉  江啟臣  何欣純  楊瓊瓔  趙天麟  林滄敏  劉建國  盧嘉辰  蔡其昌  盧秀燕  張嘉郡  黃昭順  姚文智  陳超明  許淑華  段宜康       

委員出席 104人

請假委員 蔡正元  黃志雄  孫大千  鄭汝芬  陳其邁  翁重鈞  邱議瑩  陳雪生  

委員請假 8人

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毛治國

 

行政院副院長

張善政

 

內政部部長

陳威仁

 

外交部部長

林永樂

 

國防部部長

高廣圻

 

財政部部長

張盛和

 

教育部部長

吳思華

 

法務部部長

羅瑩雪

 

經濟部部長

鄧振中

 

交通部部長

陳建宇

 

勞動部部長

陳雄文

 

衛生福利部部長

蔣丙煌

 

文化部部長

洪孟啟

 

科技部部長

徐爵民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陳士魁

 

蒙藏委員會委員長

蔡玉玲

 

行政院政務委員

林政則

 

行政院政務委員

 

 

行政院政務委員

葉欣誠

 

行政院政務委員

顏鴻森

 

行政院政務委員

蕭家淇

 

中央銀行總裁

彭淮南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石素梅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馮明珠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杜紫軍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夏立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保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曾銘宗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

董翔龍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春鴻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許俊逸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江義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劉慶中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劉義周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秀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委員

石世豪(請假,由虞副主任委員孝成代表列席。)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黃富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魏國彥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

王崇儀

 

行政院秘書長

簡太郎

 

行政院發言人

孫立群

 

(列席時間:上午9時1分至9時37分、10時47分至11時59分、下午2時32分至6時55分)

 

院長

王金平(上午9時1分至9時37分、10時47分至11時59分)

 

副院長

洪秀柱(下午1時55分至2時7分、2時32分至6時55分)

秘書長

林錫山(上午9時1分至9時37分、10時47分至11時59分)

 

副秘書長

王全忠(下午1時55分至2時7分、2時32分至6時55分)

議事處處長

高明秋

 

副處長

楊育純

 

編審

郭明政

 

科長

吳東欽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三、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0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本院委員楊應雄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本院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本院委員陳其邁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一、本院委員陳唐山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三、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四、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五、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審計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九、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六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六、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七、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八、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五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九、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一、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二、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廢止核能發電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七、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八、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九、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一、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二、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4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三、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四、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五、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六、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七、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八、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九、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5人擬具「難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一、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二、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臺灣電力公司龍門核能電廠停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三、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8人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四、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五、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1人擬具「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六、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七、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八、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九、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一、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二、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三、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四、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五、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六、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刪除第七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七、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八、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九、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一、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共同管道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二、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2人擬具「中資來台投資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三、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八、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2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八、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服制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七、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八、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九、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本院委員薛凌等2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委員葉宜津等30人擬具「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廢止「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八、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9人擬具「檔案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九、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8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一、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二、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三、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四、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預算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七、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6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職業學校法」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九、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高級中學法」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行政院函請審議「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二、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五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三、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四、行政院函請審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五、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四條、第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六、行政院函請審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

一三七、行政院函請審議「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薪給退職撫卹條例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八、經濟部函,為更正我國與以色列經由駐台拉維夫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及駐臺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簽署之「標準化、符合性評鑑及度量衡協定」生效日,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三九、經濟部函送我國與紐西蘭完成簽署之「認證合作協議」,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四○、(密)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部與相關部會擬與陸方召開經合會服務貿易工作小組會議事宜,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一、(密)經濟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之政府遴派人員相關資料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二、(密)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第7次例會召開事宜,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三、(密)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部及相關部會與陸方召開經合會服務貿易工作小組會議,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四、經濟部函送中油公司103年第4季環保、工安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五、經濟部函送「台灣電力公司核能四廠第1、2號機發電工程103年度第4季執行進度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六、經濟部函,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第7次例會於本(104)年1月29日舉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七、衛生福利部函,為本院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有關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各食品廠商出入庫卡定期交由地方衛生局備查,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抽樣廠商方式逐項赴廠查核勾稽比對」乙案,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八、衛生福利部函,為本院修正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時,通過2項附帶決議有關派遣醫事或社工相關專業人員訪視罕病病人以及於2個月內訂定罕見疾病藥物補助相關等事宜,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九、衛生福利部函,為本院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第7項,有關主管機關依本法第49條之2規定為沒入處分者,於法院對受處分人之財產為沒收宣告後暨三審判決定讞前,除原處分違法或不當者外,主管機關不得撤銷原處分乙案,檢送研處結果,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外交部函送「駐波蘭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華沙貿易辦事處關於青年文化與教育交流計畫協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五一、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與布吉納法索外交國際高等研究院協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五二、外交部函送我駐秘魯代表處與秘魯競爭防衛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機構簽署「公開金鑰基礎建設(PKI)合作備忘錄」,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五三、教育部函送「駐臺拉維夫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間教育、青年、體育合作協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五四、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與法國競爭委員會關於競爭法適用瞭解備忘錄」,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五五、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查國內奶粉業者漲價行為是否涉有聯合行為等違法情事之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飼(繫)養鴨、鵝場所送往屠宰場之鴨、鵝應檢附獸醫師簽署之健康證明書,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美國愛達荷州(Idaho State)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104年1月15日農防字第1041470721號公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家禽飼養(繫留)場所有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病例經確診者,其三公里內,鴨、鵝以外之家禽飼養(繫留)場所,應檢附獸醫師簽署之健康證明書,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但飼養規模未達三千隻者,得檢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出具,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簽署核准之切結書,代替健康證明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104年1月20日農防字第1041470833號公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廢止104年1月20日農防字第1041470825號公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美國加利福尼亞州(California State)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屏東縣設置檢疫站,檢查運出該五直轄市、縣(市)活體家禽所附之健康證明書、禽蛋所附之燻蒸證明書,並消毒載運活禽、禽蛋、飼料及化製物之車輛;未經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者,禁止運出該五直轄市、縣(市)」,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六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農產品貿易連年逆差及部分農產品出口衰退,要求儘速檢討改進對策乙案,檢送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六五、(密)國家安全局函送「國家情報工作103年度總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六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本國銀行辦理大陸地區暴險壓力測試結果,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七、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車輛新購及汰換編列2,996萬5,000元,較102年度增加30,該預算於法無據並有違公司法規定,要求該公司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八、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電腦設備採購預算較102年度預算暴增1倍,疑似有重複編列浪費預算之嫌,另個人電腦採購費用有鉅額差距,顯然不合常理,請該公司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九、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電腦軟體」與102年度相同,疑似有重複編列浪費預算之嫌,要求該公司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七○、國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軍友社使用臺北、臺中及高雄國軍英雄館國有土地租金契約簽訂期程研析檢討與策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七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辦理提升觀眾參觀品質之現行措施及未來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4G行動博物館計畫」暨「故宮教育頻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委外特展辦理情形暨回饋金訂定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國外借展之安全措施暨行銷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附設博物館商店及餐飲服務等營業面積之場地運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104年度增加非典型人力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七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創新e化人事服務」部分預算新臺幣207萬4,000元之五分之一,並應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七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中高階公務人員密集專業英語進修之國外進修相關費用」預算5百萬元之五分之一,並應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七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加強組編人力運用─審議編制員額及控管公務人力」189萬3,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應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八○、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水資源作業基金與「流域綜合治理計畫」關聯提出專案報告乙案,業已備妥相關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一、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水資源作業基金「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辦理進度檢討專案報告案,業已備妥相關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八二、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水資源作業基金「曾文水庫防淤隧道工程計畫」執行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八三、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水資源作業基金「勞務收入-服務收入」連年執行率偏低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八四、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水資源作業基金服務成本逐年增加,造成入不敷出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八五、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水資源作業基金「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案,業已備妥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八六、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應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協助加工出口區產業轉型、有效吸引新興產業及提升競爭力專案改善報告乙案,檢送專案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七、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應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積極進行產業轉型,以有效提升園區效益專案檢討報告案,檢送專案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八、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工業局「新一代寬頻通訊與創新應用發展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八九、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工業局「雲端服務產業應用推動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九○、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工業局「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產業輔導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九一、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工業局「食品產業價值鏈整合及加值推動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九二、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要求提出「如何強化對保護臺商之具體對策」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九三、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水資源作業基金「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凍結預算十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九四、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創業諮詢服務計畫」、「創業圓夢計畫」及「微型及個人事業支援與輔導計畫」等3項創業相關計畫有資源重複應予整併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九五、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創業諮詢服務計畫」等5項創業相關計畫,應確實檢討執行效益提出合理整併方案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九六、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水資源作業基金「牡丹水庫清淤辦理情形」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案,業已備妥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九七、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工業局「再生能源產業推動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九八、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預算凍結相關項目計3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九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應就阿里山森林鐵路營運狀況提出改善計畫,並至本院經濟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茶業改良場應於1個月內就國內旅費之編列,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乙案,業已備妥相關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如何行銷臺灣農產品至全球、增加臺灣農產品於全球之能見度、提高臺灣農產品外銷金額,要求提出新作法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一般行政」預算凍結200萬元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農業管理」預算凍結5,000萬元及「農業管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等二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茶業改良場「茶業技術研究改良」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植物防檢疫管理」項下「資訊服務費」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林業試驗所歲出除「一般行政」預算外,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七、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南星土地開發計畫─港務公司辦理部分」1億1,825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八、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凍結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保警及保全費用」之「港務警察局業務費」9,460萬3,000元,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九、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凍結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保警及保全費用」之「港務消防隊業務費」3,842萬8,000元,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本院修正銀行法部分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為擴大銀行投資併購動能,提出銀行投資概況及風險控管機制專案報告案,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一一、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推展一般教育及編印文教書刊」之辦理教育部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等200萬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一二、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檢送凍結「推行藝術教育」1,500萬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一三、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一),檢送凍結「健全師資培育」5,0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一四、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發展與改進大專校院特殊教育」5,000萬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一五、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一)─「獎補助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一六、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二)─「一般行政」預算凍結200萬元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一七、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六)─「租設溫哥華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一八、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七)─「設置巴黎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一九、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辦理宏觀新聞資訊服務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二○、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一)─「辦理宏觀電視影音頻道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二一、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建置計畫」經費4,556萬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二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經濟及公共建設業務」項下「原住民技藝研習中心營運管理經費」凍結200萬元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經濟及公共建設業務」中「特色道路及飲用水設施改善計畫經費」凍結5,000萬元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及「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共凍結3,000萬元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四、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原住民教育推展」編列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新台幣計4億3,800萬元,凍結2,000萬元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等4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中「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輔導經費」凍結500萬元乙案,請安排報告案,業經審查完竣,繼續凍結200萬元,其餘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規劃輔導原住民族經濟及產業發展經費」凍結5,0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業經審查完竣,俟行政院核定「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後,即可動支;俟「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子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等)之書面報告送本院內政委員會全體委員後,始得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3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之展延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二六、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七條條文乙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之展延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二七、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乙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之展延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二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及第三條附表二等2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二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等15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等23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三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範圍」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三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九條之一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三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限制輸入貨品表」,「牛肉骨,生鮮或冷藏」等21項貨品之輸入規定代號「113」內容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三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事業用爆炸物製造使用與器材之新技術及新產品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四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市場銷售糧食抽查及檢驗辦法」第七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四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部分條文及相關附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四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函為修正「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函為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八、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函為修正「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九、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函為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五○、本院財政、交通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函為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五一、本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五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1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3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1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2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2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2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2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2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6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9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6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8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3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1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2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2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於第8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邱文彥等13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邱文彥等36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5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4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1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育昇等12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盧嘉辰等20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2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3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1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0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1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3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4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5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1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7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一、本院廖委員國棟,為衛生福利部尚未將健保藥品缺藥預警機制納入藥價調整機制中,未將健保藥價調整與新藥加速引進確實檢討改正,也未將醫療費用與藥品費用超過藥費支出目標制(DET)金額之分配比例重新議定之前,即公告第九次健保藥價調整方案,恐有未臻周延之處,爰此,特建議行政院,先請主管機關思考藥品政策全國會議結論,並檢討相關政策及法令,俟修正配套完整後,再進而擬定第九次藥價調整方案,以免前述尚未檢討之重大事宜產生負面衝擊,以及藥品政策全國會議若有相關結論,卻無法於第九次藥價調整開始施行,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二、本院丁委員守中,因近期國內重大航空事故頻傳,其中復興航空103年7月23日GE222號班機於馬公失事,造成機上人員48人死亡、10人重傷、波及11棟民宅;104年2月4日GE235號班機墜毀於基隆河,造成31人罹難,短短半年多的時間接連發生如此慘劇,航空公司及主管機關民航局難逃其咎。事實上,飛機是最安全的交通工具,而且事故致死率也不斷下降,以波音或空中巴士單走道飛機為例,大約每八百萬次飛行才有一次「一人以上死亡」的事故,過去10年,全球19個座位以上的民航機總事故率是99次,過去兩年分別是7次與6次,但復興航空僅僅半年就發生兩次事故,比例極不尋常。根據統計全球78家具規模航空公司中,搭乘安全前段班39家乘客的平均死亡機率是兩千萬分之一,但搭乘後段班39家乘客的平均死亡率則大增為兩百萬分之一,可見飛航安全的關鍵因素,就在於管理,航空公司管理的責任就在於主管民航主管機關的監督。台灣為海島國家,國內外旅客往來都得仰賴飛行機具,本席要求民航局徹底落實監督機制,嚴格審查航空公司飛安管理情況,以免悲劇再度發生,不但使人喪命,更令國家蒙羞,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進行質詢。

(由委員柯建銘、廖正井、賴振昌、高金素梅、吳秉叡、楊瓊瓔、黃偉哲、陳鎮湘、林國正、盧嘉辰質詢。)

決定:下次會議繼續進行施政方針報告之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9人臨時提案,鑒於現有中低收入戶之協助,是以金錢上的給予為主,雖然立意良善,使用者可依自身需求規劃使用,但當主要照顧者,有金錢管理不善或分配不當之習慣(如嗜賭、酗酒等),或遭遇詐騙及緊急事故有未預期之金錢支出等狀況,恐難以達到扶助之目的,無法維繫中低收入戶生活飲食基本需求,爰建請行政院參考美國「婦女、嬰兒和兒童營養計畫」(Woman, Infants and Children Program,WIC),將部分補助金額改為食物或營養券,以確保中低收入戶之懷孕、哺乳中婦女及幼童三餐得以溫飽,免於飢餓之恐懼,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5條規定,政府應在102年5月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5年內,讓具有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率,不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然礙於現行取得正式老師資格者,均由各縣市辦理教師甄試,應試及格者方獲得正式教師資格。而現今台東縣1,800名教師,原住民籍教師人數僅272人,103年招考及格之原住民教師也才21名,如仍採行原有教師甄試制度,台東縣及花蓮縣5年內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員額將無法達成法定目標,顯見原住民籍教師之養成有必要修正,爰提案要求教育部於半年內研擬相關措施,逐年增加原住民公費教師人數,以達到原住民教育法原設定之目標,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本院委員邱文彥、蘇清泉、王進士、王惠美等22人臨時提案,鑒於水下文化資產具有高度的歷史、文化、藝術、科技和觀光等價值,保存了不同時代先民的文物、科技和生活等諸多資訊,因而被譽為「時空膠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遂於2001年通過《水下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該一公約並於2009年1月2日生效,另鑒於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制側重於陸域,對於海域文化資產未能有效管理保護,由於近年來文化部及學術機構業已發現我國管轄海域擁有無數珍貴資產,為因應國際趨勢和具體有效保護我國水下文化資產,爰建請行政院應加速審議文化部所擬《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並於本會期內送至本院審查,以儘速完成立法,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四、本院委員陳碧涵等25人臨時提案,鑑於資訊科技不斷革新,訊號傳輸容量越加能承載巨量資訊,給予人們更多資訊處理之空間,教育理論亦受此影響,發展出數位學習之教材教法,學生可藉由網路教學軟體依照個人的程度,選擇學習進度與內容,針對自我不足的地方予以補強,達到增進學習成效之目的。數位教學在我國教育實踐場域中已行之有年,發展出媒體教材、教具、教學技巧及互動性的改進,為我國數位學習之推廣奠定了基礎;數位學習具備跨越地域的優勢,對於改善偏遠地區師資不足、資訊落差,拓展學生視野等尤具效益。然數位學習若要普及,網路傳輸頻寬乃重中之重。我國目前已建置電腦骨幹,並欲利用無線網路將資訊傳輸至偏遠鄉鎮,然而常因鄉鎮地區人口稀少,對民間業者設置無線網路缺乏利益誘因,造成資訊傳輸建置的缺角。為弭平城鄉學習落差、文化不利之教學環境現狀,爰此建請行政院責成教育部會同交通部、文化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等,研議加速偏遠鄉鎮無線網路之普及,以及建置完成前利用無線頻道,作為數位學習傳播之替代平台,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五、本院委員王育敏、吳育仁、江惠貞、陳鎮湘、李貴敏、潘維剛、張嘉郡等27人臨時提案,有鑑於高齡化時代來臨,老人福利機構需求倍增,行政院消保處近日針對老人福利機構(養護中心)進行聯合查核,發現社政管理鬆散與建物使用違規情形嚴重,不合格率高達九成。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強化老人福利機構管理,督促各縣市相關主管機關進行複查,要求業者儘速改善,確保機構服務品質;內政部消防署、營建署應每年不定期實施公共安全聯合督導,促請地方政府查核老人福利機構的環境設施,落實機構場所公共安全,以維護老人消費者權益,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六、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臨時提案,查國人依賴「智慧型3C產品」、「雲端儲存空間」、「Wi-Fi及藍芽等無線傳輸」與「App程式」等新型技術及軟硬體於執行各項工作日深,惟資安防護的意識不足,伴隨而來電腦病毒、駭客入侵及資料遭竊等資安問題,更甚者將使國家政經建設受到影響。因此,為面對日趨惡化的網路安全威脅並籌謀國內網軍戰略地位,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有關單位,應於3個月內研議藉募兵制度直接招募網軍之可能性,並積極爭取預算之持續編制,以保企業組織及國家資訊的安全,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七、本院委員蔣乃辛、丁守中、呂玉玲等25人臨時提案,針對加拿大近日爆發牛隻罹患狂牛症消息,引發民眾對牛肉食用安全的恐慌。根據關務署統計顯示,100-103年加國牛肉共進口3,848.2公噸,而主管機關卻未掌握加拿大牛肉流向,引發部分學者質疑政府慢半拍,因此政府應儘速查明加牛流向,採取明確措施。同時有學者警告,美、加邊境互通,牛隻交流頻繁,很多牛隻是「加拿大出生、美國長大」,加國已成疫區,應注意周邊地區是否有類似疫情。為維護國人飲食安全,本席要求行政院全面禁止加國牛肉及相關產品進口;派員赴加國進行實地瞭解;在加國狂牛症未消除前,暫緩開放北美地區牛雜碎進口,並提高進口肉品查驗的頻率與數量;未來食品貿易談判應優先考量防疫與醫療專業,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八、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1人臨時提案,鑑於有線電視台節目重播率過高,不僅影響民眾收視選擇權益,也會讓電視節目品質降低,不再具有競爭力。爰此,為減少收視民眾的經濟負擔,同時促進電視台間的良性競爭,本席等提案建請NCC應儘速推動有線電視分組付費機制,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九、本院委員鄭麗君等13人臨時提案,接獲太平輪罹難者後裔陳情,為豐富跨族群的本土記憶,紀念1949年因戰爭而自中國大陸來台移民苦難歷史,建請行政院將現位於基隆港部隊營區之「太平輪事件國家紀念碑」重修並遷至基隆中正公園或民眾能廣為接觸之適當場所,俾利民眾了解歷史,並評估將1月27日罹難紀念日增定為國定紀念日,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臨時提案,針對經濟部投審會近日仔細審查陸外資在台投資情況,發現中國阿里巴巴電子商務公司於7年前竟「偽裝身分」,假外資(新加坡商)之名來台申請公司登記,以新加坡公司的名字註冊,掩飾其為中資之實質身分;直到去(2014)年,中國阿里巴巴在美國上市後,經濟部才進一步掌握證據,證明其中資事實明確。有鑑於中國最大電子商務公司居然不敢承認其中資身分,卻「偽裝」以新加坡公司的名義來台拓展業務,其目的恐不單純;經濟部更不應以「開後門」方式,同意該公司重新補件申請,企圖以合法掩飾非法,變相同意該公司在台投資案,擾亂台灣國家經濟安全;爰此,要求經濟部應即撤銷阿里巴巴公司在台投資案,以保障台灣國家利益,並確保國家安全,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一、本院委員賴振昌、周倪安等12人臨時提案,為台灣是人權國家,凡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皆有照護其基本生存需求之必要,然而政府始終處於消極態度,現有公設遊民收容所僅10處,便可看出政府在對待街友議題上消極之態度,故本席建請行政院及相關部會積極研究國外遊民中心的經營方式,並研擬相關辦法。而當務之急,又面臨入冬之際,本席要求社會司及警政署研擬對策,開放地方派出所及警察局提供熱水給遊民盥洗,並在未來供與街友盥洗機制健全前,全年度的提供這樣的服務給街友方便,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二、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次會議報告事項第7案委員鄭麗君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其他事項

壹、104年3月3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國民黨黨團內政委員會吳育仁委員同意與立院新聯盟社福及衛環委員會陳怡潔委員互換委員會。

二、國民黨黨團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洪秀柱委員同意與立院新聯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高金素梅委員互換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