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星期四)9時8分至11時3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段委員宜康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本院人事處提報院會關於「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時間、地點表」,業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在案。
二、宣讀本院第8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
號序 |
委員姓名 |
號序 |
委員姓名 |
號序 |
委員姓名 |
1 |
吳育昇 |
2 |
張慶忠 |
3 |
盧嘉辰 |
4 |
陳超明 |
5 |
邱文彥 |
6 |
鄭天財 |
7 |
徐志榮 |
8 |
李俊俋 |
9 |
姚文智 |
10 |
陳其邁 |
11 |
段宜康 |
12 |
莊瑞雄 |
13 |
周倪安 |
14 |
陳怡潔 |
|
主席:進行選舉事項。
選 舉 事 項
選舉本會召集委員。
主席:今天的議程是選舉第8屆本會召集委員,本會委員共14位,召集委員2人,由委員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主席,我對程序有點意見。
主席: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內政委員會要選舉召集委員,我個人建議用選舉的方式選出,因為我了解到國民黨黨團要推舉張慶忠委員擔任召集委員,我個人期期以為不可,也勸國民黨黨團和張慶忠委員不要在選舉前橫生枝節,製造衝突,因為大家都了解1年前318學運為什麼會引發那麼激烈的衝突,是在於當時國民黨黨團張慶忠委員主持會議時以30秒通過服務貿易協議,到現在這個案又退回我們內政委員會,當時引發那麼激烈的衝突,至今不到1年,張慶忠委員以住家較近為由,希望回鍋擔任召集委員,相當令人匪夷所思,難道國民黨新主席就任之後,還要為過去這種議事的衝突背書嗎?引發那麼大爭議的會議主持人,是不是能夠公正主持議事?這是大有疑問的,所以我勸國民黨黨團,在推舉召委的前夕能夠回心轉意,為了議事和諧,為了議事公正,為了這些重大法案能在立法院順利審議,考慮召集委員人選是否適當,回應民意,加以處理,也許能夠稍微降低將來朝野之間的爭議。在此懇請張慶忠委員和國民黨黨團三思。
主席:請張委員慶忠發言。
張委員慶忠:主席、各位同仁。對於剛剛陳其邁委員的指教,本席一定要澄清一下。關於服貿協議審查的程序,各位委員要捫心自問,在審查服貿協議期間,從杯葛的9個月到正式交付給委員會審查,陳其邁委員當主席時不開會,霸占主席台,輪到我當召委,他也霸占主席台。現在本席認為這些都過去了,因為朝野已經另外協商要做監督條例,既然如此,我們是不是該一起合作,來為人民、為國家、為社會、為兩岸的經濟著想,該放下的就放下,不放下就是不好。我個人是否擔任召委,請大家來票選,假如一切都回歸法定程序,大家就捐棄成見,給社會大眾看,台灣的未來靠藍綠、靠全民、靠委員會,從內政委員會開始,大家來合作。謝謝。
主席:由於各黨團沒有達成共識,所以本會以投票方式選出召集委員。每張選票上都有14位委員的名字,所以每位委員都有可能當選。陳其邁委員的意見供國民黨黨團及張慶忠委員參考。張慶忠委員的說明,也請在場委員自己斟酌。
依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規定,本會應選舉召集委員2人。另依本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五條規定,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但經各該委員會全體委員,或經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之書面同意,亦得以推選方式行之。但是因為推選的方式沒有達到共識,所以今天以票選方式進行選舉,現在要公推發票員、唱票員、記票員及監票員。本席建議推選一位委員擔任發票員兼唱票員,另推選一位委員擔任記票員兼監票員。
經在場委員推選邱委員文彥擔任發票員兼唱票員,莊委員瑞雄擔任記票員兼監票員。投票截止時間為上午12時整,若提前投票完畢即提早進行開票。
現在開始投票。
(進行投票)
主席(邱委員文彥代):全體委員均已投票完畢,現在開票。
(進行開票)
主席:現在報告選舉結果:今天應到人數14位,實到人數14位,發出票數14張,有效票數13張,無效票1張。
得票結果如下:張委員慶忠7票、姚委員文智6票。
本會期本會召集委員選舉結果由張委員慶忠、姚委員文智當選本會召集委員。
今日議程已進行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1時36分)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星期四)9時2分至9時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鎮湘
鄭主任秘書世榮: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請各位委員推舉本次會議主席。
(公推陳委員鎮湘為主席)
主席(陳委員鎮湘):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本院人事處提報院會關於「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時間地點表」,業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在案。
二、宣讀本院第8屆第7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單。
編號 |
委員姓名 |
編號 |
委員姓名 |
1 |
林郁方 |
2 |
馬文君 |
3 |
蔡錦隆 |
4 |
陳鎮湘 |
5 |
詹凱臣 |
6 |
楊應雄 |
7 |
江啟臣 |
8 |
陳唐山 |
9 |
邱志偉 |
10 |
蕭美琴 |
11 |
蔡煌瑯 |
12 |
黃偉哲 |
13 |
李桐豪 |
|
|
主席:現在進行選舉事項。
選 舉 事 項
選舉本院第8屆第7會期本會召集委員。
主席: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應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另依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五條規定: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但經各該委員會全體委員,或經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之書面同意,亦得以推選方式行之。
國民黨黨團同意以推選方式選出召集委員,第三黨團李委員桐豪也同意,唯不知民進黨黨團意見如何?
蕭委員美琴:(在席位上)同意。
主席:現以黨團推選方式選出召集委員。
李委員桐豪之同意書:
本席同意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以推選方式產生。
此致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李桐豪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主席:宣布兩黨團之推薦人選:國民黨黨團推選詹委員凱臣擔任召委;民進黨黨團推選蕭委員美琴擔任召委。
國民黨黨團之推選書:
茲依據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五條相關規定,本黨團推選詹凱臣委員為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召集委員
此致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進黨黨團之推選書:
推舉書
本院民進黨黨團推舉蕭美琴委員為第八屆第七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召集委員。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蔡其昌 黃偉哲 柯建銘
主席:我們以鼓掌通過詹委員凱臣及蕭委員美琴兩位擔任召集委員,謝謝。
本日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9時5分)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星期四)9時15分至9時19分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國棟
李主任秘書水足: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請各位委員推舉本日會議主席。
主席:經在場委員推舉本席擔任本次會議主席,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2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
二、宣讀本會期本會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
序號 |
委員姓名 |
序號 |
委員姓名 |
序號 |
委員姓名 |
1 |
丁守中 |
2 |
李慶華 |
3 |
翁重鈞 |
4 |
黃昭順 |
5 |
廖國棟 |
6 |
楊瓊瓔 |
7 |
張嘉郡 |
8 |
廖正井 |
9 |
李貴敏 |
10 |
蘇震清 |
11 |
陳明文 |
12 |
林岱樺 |
13 |
高志鵬 |
14 |
邱議瑩 |
15 |
葉津鈴 |
主席:進行選舉事項。
選 舉 事 項
選舉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本會召集委員。
(依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五條規定: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但經各該委員會全體委員,或經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之書面同意,亦得以推選方式行之。)
主席:依據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規定,本會應互選產生召集委員2人,且依本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五條規定: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但經各該委員會全體委員,或經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之書面同意,亦得以推選方式行之;第八條規定: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之選舉,以推選行之者,由各該委員會出席委員簽名,或由各黨團以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簽名定之。今日業經各黨團書面同意以推選方式辦理,請宣讀各黨團同意以推舉方式辦理之同意書以及推選之召集委員名單。
推舉書:
1.茲依據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五條相關規定,本黨團推選翁重鈞委員為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
此致
經濟委員會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2.本院民進黨黨團推舉陳明文委員為第八屆第七會期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蔡其昌 黃偉哲 柯建銘
同意書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同意推舉陳明文委員擔任第8屆第7會期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
此致
經濟委員會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葉津鈴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述推選名單及同意名單,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宣布本會第8屆第7會期召集委員推選結果,推選翁委員重鈞及陳委員明文為本院第8屆第7會期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9時19分)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星期四)9時10分至10時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羅委員明才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本院秘書長函請查照「第8屆第7會期本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相關事宜」在案。
二、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時間、地點表,業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照案通過;並經本院人事處函送本會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到會。
三、宣讀本會期本會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
序號 |
委員姓名 |
序號 |
委員姓名 |
1 |
羅明才 |
8 |
潘維剛 |
2 |
林德福 |
9 |
曾巨威 |
3 |
蔡正元 |
10 |
許添財 |
4 |
賴士葆 |
11 |
薛 凌 |
5 |
盧秀燕 |
12 |
李應元 |
6 |
費鴻泰 |
13 |
吳秉叡 |
7 |
孫大千 |
14 |
徐欣瑩 |
主席:現在進行選舉事項。
選 舉 事 項
選舉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本會召集委員2人
主席:本次選舉採無記名單記法,選出召集委員2人,在進行選舉之前,先推舉發票員、唱票員、記票員及監票員。請李委員應元擔任發票員及唱票員、許委員添財擔任記票員、潘委員維剛擔任監票員,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請監票員查驗選票總數及投票票匭,上午11時截止投票,除請假委員外,若所有委員均於截止時間前完成投票,隨即進行開票,開票結果以獲得最高票及次高票者當選,若得票數相同,抽籤決定,現在開始進行投票。
(進行投票)
主席:所有委員均已完成投票,現在開始開票。
(進行開票)
主席:現在報告開票結果:羅委員明才5票,潘委員維剛5票,許委員添財4票,羅委員明才及潘委員維剛擔任第8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本次會議議程業已進行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0時)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星期四)9時8分至9時16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孔委員文吉
劉主任秘書其昌: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請各位委員推舉本日會議主席。
主席(孔委員文吉):經在場委員推舉本席擔任本次會議主席,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本院第8屆第7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時間、地點表,業經提報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照案通過在案。
二、宣讀第8屆第7會期本會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
序號 |
委員姓名 |
序號 |
委員姓名 |
1 |
黃志雄 |
2 |
孔文吉 |
3 |
陳淑慧 |
4 |
蔣乃辛 |
5 |
陳學聖 |
6 |
呂玉玲 |
7 |
陳碧涵 |
8 |
陳亭妃 |
9 |
何欣純 |
10 |
許智傑 |
11 |
鄭麗君 |
12 |
黃國書 |
13 |
賴振昌 |
14 |
高金素梅 |
三、宣讀第8屆第6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星期一)上午9時11分至上午11時59分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下午12時44分
地 點:(1月12日)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1月15日)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孔文吉 陳碧涵 蔣乃辛 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潘維剛 陳淑慧 高金素梅 黃志雄 陳學聖 呂玉玲 鄭麗君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賴振昌 黃昭順 李桐豪 陳歐珀 許添財 楊應雄 廖正井 林德福 李貴敏 廖國棟 江啟臣 盧秀燕 黃偉哲 劉櫂豪 管碧玲 陳其邁 周倪安 吳育仁 蘇清泉 葉津鈴 李昆澤 簡東明 楊瓊瓔 呂學樟 王惠美 江惠貞 趙天麟 陳怡潔 楊麗環 顏寬恒 徐欣瑩 鄭汝芬 邱文彥 羅淑蕾 蕭美琴 鄭天財 林滄敏 羅明才
委員列席38人
列席人員: |
(1月12日) |
|
|
教育部部長 |
吳思華率同有關人員 |
|
行政院主計總處科長 |
陳雅惠 |
|
(1月15日) |
|
|
文化部代理部長 |
洪孟啟率同有關人員 |
|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
馮明珠 |
|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司長 |
熊宗樺 |
|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
陳幸敏 |
|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 |
石有為 |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長 |
王彩葉 |
|
財政部賦稅署組長 |
李怡慧 |
|
財政部國庫署簡任稽核 |
張意欣 |
|
法務部參事 |
繆卓然 |
|
內政部地政司簡任視察 |
林家正 |
|
內政部營建署都計組副組長 |
廖耀東 |
|
經濟部國營會科長 |
劉起孝 |
|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專門委員 |
張富林 |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代理處長 |
陳尤佳 |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簡任視察 |
呂世壹 |
主 席:陳召集委員淑慧
專門委員:謝淑津
主任秘書:劉其昌
紀 錄:簡任秘書 秦素蓉 簡任編審 陳碧芬 專員 葉 蘭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1月12日)
繼續審查(處理)104年度教育部主管51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學產基金及運動發展基金預算。
決議:
一、51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除「國立政治大學校務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原列3億4,007萬8,000元,減列「國立政治大學校務基金(大學)」中「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通識教育大樓新建工程500萬元,改列為3億3,507萬8,000元;「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原列2億5,066萬3,000元,減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綜合體育館暨活動中心新建工程1億8,000萬元,改列為7,066萬3,000元;其餘均照案通過。並通過決議12項:
(一)有鑑於教育部提出未來10年高教藍圖及人才培育規劃強調之重點均是:「創新」為主軸。然而何謂「創新」?是否每個學校對「創新」的定義都一樣?推動「創新課程」的目的、核心價值與基本要求是什麼?根據教育部提供資料,103年全國160多所大專校院中,竟有131所都開設與「創新」相關的課程,總計有925門課,內容五花八門,10年來創新課程與修課學生數均成長快速,然與創業、技轉、專利數量等增加卻沒有太多相關,顯示教育部鼓勵各校推動「創新創意課程」並未達成促進青年創業、提高就業之目標。爰要求各大專校院,推動創新等新興課程時均須先「具體」提出市場(產業)人才對應之需求說明,且教育審查新興課程時也應跨部邀集勞動部、經濟部進行審議,讓產業真正與教育課程結合,達成產學發展、人才培育之目標。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二)教育部日前已公布103學年度各大專校院註冊率,有不少學校之博士班、碩士班或學士班新生註冊率掛零。亦有不少系所整體註冊率未達一半或甚至連3成都不到。目前教育部僅以「教育品質管理辦法」為依據,請學校提供課表或進行抽查,但是否能解決註冊率過低仍有疑義。爰要求各國立大專院校:1.公布註冊率同時亦應針對註冊率過低之系所提出解決之道,且註冊率掛零之系所應立即檢討停招,避免教育資源之浪費。2.教育部應研議針對註冊率過低之學校補助款予以減列,以集中教育資源,提高高教品質。3.教育部應每年檢視各校系所是否與產業發展連結,思考市場脈動,避免重蹈產學脫節覆轍。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三)鑑於高教工會推動「學校欠我勞健保」具名檢舉活動,已有多名學生兼職勞動者具名檢舉,檢舉對象包括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等16所公私立大學。為維護學生權益,教育部應通令各大學立即研擬為校內學生擔任兼職勞動者之權益保障提出可行模式,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學生權益。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陳碧涵 潘維剛
國立政治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鑑於政治大學校園,依山而建,且木柵多雨,每逢雨天,加上校園設施因地形而衍生之坡度,如藝文中心前之「楓香步道」、「風雨走廊」等,容易造成地板濕滑,導致校內教職員生或校外訪客跌倒情事時有所聞。為營造友善、安全之校園環境,國立政治大學應於相關校園公共設施之地面加設止滑設施,維護行人安全。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國立清華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6項:
(一)鑑於目前清華大學至高鐵新竹站之接駁交通方式甚為不便,導致許多兼任教師不願意至清大開課,甚至減低到校參與研究生口試之意願。參考鄰近交通大學於學期間每小時有交通車固定往返光復校區及高鐵新竹站間,責成國立清華大學與國立交通大學協商,將交通車延伸行駛至清華大學,方便清大師生往返校區及高鐵站,也避免國立清華大學另闢專線造成資源浪費。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打造綠能低碳環境,邁向非核家園為我國能源政策發展願景與推動主軸。鑑於清華大學積極推動的頂尖研究中心計畫包括低碳能源,專設低碳能源研究中心,且校友捐贈之綠色低碳能源教學研究大樓已於今年動工,「風光綠能研發團隊」更是我國中小型風機研發之佼佼者。國立清華大學作為我國能源研究之重點大學,應普設綠能發電設備、訂定提高太陽能、風力發電占校內用電量之比率,並逐年提高,作為績效考核項目。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鑑於國家教育資源長期向理工傾斜,人文科學受忽視,教育部部長吳思華上任表示要扭轉「重理工,輕人文」之慣習,包括設立人文科學的鼓勵專案,及從5年500億元「邁向頂尖大學」的預算分配著手變革。
清華大學業務計畫於通識教育課程革新執行重點之一,規劃適合人社科管背景學生的自然科學領域通識課程與教材,顯然有悖於當前教育部之政策主軸。清大通識教育課程應檢討並提出增加理工自然科學學生學習人文社會學科之方案,以期提高理工科學學生之人文知識及素養,使專家不再只是訓練有素的狗。其次,為確實扭轉「重理工輕人文」之慣習,應從資源分配作起,國立清華大學應逐年提高人文社會學院占全校「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之預算。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打造綠能低碳環境,邁向非核家園為我國能源政策發展願景與推動主軸。鑑於清華大學積極推動的頂尖研究中心計畫包括低碳能源,專設低碳能源研究中心,且校友捐贈之綠色低碳能源教學研究大樓已於103年動工,「風光綠能研發團隊」更是我國中小型風機研發之佼佼者。國立清華大學作為我國能源研究之重點大學,應普設綠能發電設備、訂定提高太陽能、風力發電占校內用電量之比率,並逐年提高,作為績效考核項目。
提案人:鄭麗君 邱志偉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鑑於目前清華大學至高鐵新竹站之接駁交通方式甚為不便,導致許多兼任教師不願意至清大開課,甚至減低到校參與研究生口試之意願。參考鄰近交通大學於學期間每小時有交通車固定往返光復校區及高鐵新竹站間,責成國立清華大學與國立交通大學協商,將交通車延伸行駛至清華大學,方便清大師生往返校區及高鐵站,也避免國立清華大學另闢專線,造成浪費資源。
提案人:鄭麗君 邱志偉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六)鑑於國家教育資源長期向理工傾斜,人文科學受忽視,教育部部長吳思華上任表示要扭轉「重理工,輕人文」之慣習,包括設立人文科學的鼓勵專案,及從5年500億元「邁向頂尖大學」的預算分配著手變革。
清華大學業務計畫於通識教育課程革新執行重點之一,規劃適合人社科管背景學生的自然科學領域通識課程與教材,顯然有悖於當前教育部之政策主軸。清大通識教育課程應檢討並提出增加理工自然科學學生學習人文社會學科之方案,以期提高理工科學學生之人文知識及素養,使專家不再只是訓練有素的狗。其次,為確實扭轉「重理工輕人文」之慣習,應從資源分配作起,國立清華大學應逐年提高人文社會學院占全校「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之預算。
提案人:鄭麗君 邱志偉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104學年度身心障礙升學大專校院甄試係由國立中央大學主辦,本甄試報考分為視障、聽障、自閉症、腦性麻痺、學習障礙及其他障礙等6大類別,有關肢體障礙及其他障礙類別,依甄試委員會考場規劃104年3月於淡江大學舉行。
惟有學生家長具體反應中央大學甄試委員會將北部其他障礙考生(包括肢體障礙)安排於淡江大學考場,該校位於淡水地區,相對於台北市區交通較為不便,且該校位處地勢較高,肢障學生赴考頗有不便。而「一般生大專甄試」則是將有需要輔具協助考生之考場設於台灣大學,相對而言則便利許多。
爰要求教育部協調「身心障礙升學大專校院甄試」主辦學校國立中央大學於「身心障礙甄試委員會」進行討論是否於104年度甄試進行試場變更相關事宜,同時朝向未來由其他校園位置相對更加便利,且有意願、經驗豐富之大專校院提供試場之方向辦理。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104年度預算案編列「教學成本」42.92億餘元,於營運計畫訂定9項教學目標,其中針對第1項目標「增進學生全球視野,培養具國際競爭力人才」再訂定「提升學生外語能力」及「開設全英語學位學程」2項實施方案與目標。經查適用規定之學生占比未達3成,且修讀全英語課程之學生人數比率未及5%,顯屬偏低、新進教師具英語授課能力之比率未達目標值,教學目標恐難落實、各系所擬定之教學目標期程與整體目標未臻一致等執行不力狀況,恐難落實該校「提升學生外語能力」及「開設全英語學位學程」之教學目標,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允宜檢討研謀有效之改善方案,並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陳淑慧 黃志雄
二、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照案通過。另通過決議2項:
(一)為支應社教機構營運規模擴充、社教發展趨勢等衍生之經費需求,教育部自96年起成立「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給予各機構業務發展空間與增加經費運用彈性,並希望各機構得以開源節流,提升效益。然近年來,各作業基金連年產生短絀,仰賴政府經費補助,而未見改善成效。
爰此建請教育部加強各機構之督導工作,應與各機構積極討論提升各社教機構基金成效之改善方案,並研商促進國人前往各機構參訪之計畫,以落實各基金成立之目的與各社教機構之教育任務。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孔文吉 蔣乃辛 潘維剛 陳淑慧
(二)國立臺灣圖書館陽明山中山樓自102年起開始收取參觀費用,然囿於保管維護場地設施及人力限制,不予開放自由參觀,每日僅固定對民眾開放4個時段進行導覽服務。而104年度預算案編列門票收入、資產使用及權利金收入等自籌收入340萬元(其中門票收入僅為120萬元),占總收入3,366萬7,000元之10.10%,自籌比率偏低,增加政府財政府負擔。
有鑑於中山樓對我國之重大歷史文化意義,實應發揮更大之教育任務,並提升中山樓之整體營運績效、增加自籌能力,建請教育部及臺灣圖書館研議中山樓營運績效提升計畫,除增加合理員額配置以擴大參觀時間與服務外,應與觀光局合作,加強行銷推廣能力,向國內外旅客推銷中山樓之美,以發揮館所使用效率,並於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開議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孔文吉 蔣乃辛 潘維剛 陳淑慧
三、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照案通過。另通過決議3項: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條規定,設置該校務基金之目的為:「提升教育品質,增進學校財務經營管理之能力」。由此可知,健全國立高中經費管理經營機制並提升自籌收入能力,進而減少國庫負擔是該基金的主要任務。然而該基金自99年全面實施後,短絀金額居高不下並逐年升高,國庫補助比率不斷攀升,預計104年比率將高達88.08%,與該基金設置目的不相符。
爰此,教育部應儘快針對該問題進行檢討改善,使該基金往穩健方向發展。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孔文吉 蔣乃辛 潘維剛 陳淑慧
(二)學校校舍乃師生用以從事各項教學活動或行政人員辦公、設備器具儲藏之場所,師生們平日於校園內各校舍中活動頻繁,其建物安全之審認及維護保修當需依相關規定按部就班辦理,以確保校園公共安全。惟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統計,該基金所屬各校現使用中之校舍計有89棟並未取得使用執照,迄103年8月底止,其中仍有馬祖高中等10校共57棟,校方尚未向地方建築主管機關提出使用執照之申請。其中以臺中高工有19棟最多,龍潭高中11棟次之;又該等無使用執照卻持續使用之校舍中,未定期辦理公共安全檢查取具檢查合格簽證及申報之校舍,則有馬祖高中、新化高中及花蓮高工等3校計13棟,其中花蓮高工1校即有8棟。此外,部分學校使用中之校舍經鑑定有結構、耐震安全上之疑慮建議拆除而尚未拆除者,亦有大甲高工、彰化女中等9校計26棟,其中北港農工即有6棟;北門農工亦有5棟,均亟待促其依專業建議儘速停止使用並辦理拆除。基於維護校園公共安全考量,教育部應依規定要求各學校儘速完成補照或辦理公共安全檢查外,在取得使用執照前當宜加強注意該等建物之相關修繕防護措施;另經建議拆除之校舍部分,則宜促其立即檢討停止使用。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陳淑慧 黃志雄
(三)特殊教育學校係專為各類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學生施以特殊教育及提供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所設置,當應依特殊教育法規定,配置足額教師及建置完善之相關軟硬體設施。惟查該基金所屬特殊教育學校近年依其學生、教師人數及班級數計算之平均每班學生人數約在12人左右,尚符合前揭應在15人以下之小班制規定;惟平均每班教師人數則約在2.7人至2.9人之間,均未達規定應有之3人標準,顯示其中有若干學校存在師資不足問題。104年度預計班級數將較上年度之378班增加19班而達397班,然教師人數卻預計將較上年度之1,109人減少50人而為1,059人,如此使平均每班教師人數將降為僅2.67人,尚較100年度之2.69人為低,顯示師資不足問題將更為嚴重,恐有影響教學品質之虞,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清查該管各特殊教育學校師資不足現況,督促各該未足額進用教師之特殊教育學校加以改善,並將調查結果與研謀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陳淑慧 黃志雄
四、學產基金─照案通過。另通過決議3項:
(一)學產基金104年度預算案基金來源7億8,412萬4,000元、用途15億1,698萬9,000元,兩者相抵短絀7億3,286萬5,000元。由該基金98年度至102年度預算執行結果顯示,除99年度因接收財團法人學產基金解散之存款致產生賸餘外,其餘各年度均為短絀,由98年度之2億餘元擴大至102年度之3億餘元;103年度及104年度預計短絀將持續擴增為4億餘元及7億餘元。學產土地基於留本之永續營運理念,土地以「只租不賣」為原則,屬公用財產;依行政院核定之「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及無償劃分原則」,除公立學校、道路及古蹟外,各級機關申請撥用學產土地,以有償撥用為原則,相關收入列為財產處分收入,故該基金各項來源中,以租金收入及利息收入較具穩定性。經查:基金來源中較具穩定性之來源約7億餘元;又,近5年度決算基金用途逐由8.9億餘元增至16億餘元。
是以,近年度該基金來源及用途均呈增加之勢,惟目前該基金具穩定性之來源每年為7億餘元,用途每年需10億元以上,用途增幅過大,致常年發生短絀,104年度預計短絀7.3億餘元,較98年度決算短絀2.4億餘元增加近2倍。該基金以學產房地之收益作為獎助興學之專款財源,處分財產雖可在短期內使收入暴增,惟若長期以財產處分收入支應基金用途,將使基金遭受侵蝕,為維持該基金之永續運作,允宜以具穩定性之財源,量入為出規劃其用途。基此,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送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二)學產基金以其所有土地參與「聯合開發案」,現有「台北市捷運永春站捷運聯合開發案」一例。學產基金投入1,347平方公尺之土地參與捷運聯合開發案,獲分配建物總價值約為5億5,641萬9,000元(包括一樓店鋪10間及停車位39個)。計算100至102年度獲得之淨收入僅有1,429萬餘元、1,388萬餘元及1,290萬餘元。103年度1至8月之淨受入更僅有548萬餘元。
捷運永春站位於台北市精華區,土地及房屋價值高,然而學產基金參與聯合開發之店鋪及車位卻始終難以完全出租,且由近2年度標租情形可知,每年度辦理多次之標租作業,仍有近6成以上之店鋪未出租;其中103年就辦理5次招標、竟然全數流標,顯係招標內容與民眾預期落差甚大、且招標訊息竟未能上網公告周知,而有數次流標導致出租率低落之情形。
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檢討「學產基金土地參與聯合開發案」分得單位出租率不佳之現況,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包含「年度出租目標」在內之改善計畫。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三)學產基金成立為妥善利用先賢之遺志,將地方熱心教育人士捐獻於全臺各地之田地與房產,委由學產基金依法放租,運用其效益與孳息配合教育施政重點,補助弱勢學生就學。然學產基金多年來持續有土地被佔用、租金遭滯納、以及呆帳難以回收之情事發生,短絀情形屢見不鮮,僅能以往年累積之基金餘額支應,寅吃卯糧,嚴重侵害基金之營運。
學產基金主要任務即在於獎助清寒學生,使其安心就學、奮發向學,然經費須仰賴土地房產運用及管理產生之收益。爰此,建請教育部積極檢討改進追回呆帳以及佔有地之效率,加強對學產基金之監督考核,俾其正常運作,以達設置之目的。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孔文吉 蔣乃辛 潘維剛 陳淑慧
五、運動發展基金─照案通過。另通過決議7項:
(一)運動發展基金104年度培訓體育運動人才及運動環境改善計畫列有5項工作項目,分別為:1.運動選手運動傷害醫療照護。2.運動教練及選手生涯照顧輔導。3.培育運動教練。4.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5.改善與維護基層運動訓練場館。經查,其預算書未揭露各工作之經費,其中「培育運動教練」、「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2項目104年度總經費比重達84.3%,顯示培育教練及運動選手為計畫重心所在,惟其衡量標準採運動選手及教練混合判定,未能有效區別,應予檢討改進。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蔣乃辛 陳碧涵
(二)據「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及「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相關規定可知,運動發展基金運用應以「發掘、培訓及照顧體育運動人才」。然就教育部公布之102年與103年運動發展基金運用彙整表可知,基金補助主要集中在設置地方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以及補助各單項運動協會或體育會(總會)舉行大型體育活動上,大型體育活動平均補助金額約在數十萬元至數百萬元間。
經查,目前歸於運動發展基金下之作業要點共有25項,且多以補助單項運動潛力選手、各單項運動協會、地方體育會(總會),以及政府機關為主,並未針對地方基層運動隊伍進行補助規劃。
爰此,要求教育部體育署對國中小學的各類運動校隊運作狀況進行通盤檢視,並就運動發展基金應如何就國中小校隊運動提供補助妥為規劃。
提案人:鄭麗君 邱志偉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三)104年度「培訓體育運動人才及運動訓練環境改善計畫」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分攤」科目編列2億3,412萬元,係依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設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作業要點,辦理輔導基層訓練站培育優秀運動選手所需經費,較上年度預算案2億0,420萬元,增加2,992萬元,增幅達14.65%。
103年修正前揭作業要點第3點,訓練站之運動種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之運動競賽種類及項目為限。故調整以前年度所列重點培訓運動種類,如個人項目刪除自由車、軟式網球、鐵人3項、空手道、高爾夫、擊劍及划船等7種,增加拳擊項目;另團體項目刪除棒球及女子壘球2種,並新增重點發展運動種類高中訓練分站經費。經費支用項目為教練選手膳食費、選手營養費、教練指導費、課業輔導費、運動傷害防護費、消耗性訓練器材裝備及運動科學支援費、報名費、移地訓練費及參賽旅運費為限。
惟經查: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至今仍未提出103年度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計畫,恐影響其培訓選手之未來發展;又,部分縣市之培訓運動種類未設三級運動站,影響運動選手之銜續培訓,顯見體育署審查有欠周全。綜上,為避免因前述各項審核之缺失,造成計畫成效不彰,體育署宜加強計畫之審查,注意各地方政府提報計畫時間,及提報計畫是否符合要點規定,方能達成計畫預定目標。基此,要求體育署加強計畫之審查,並輔導各縣市政府依規定辦理,以提升選手培訓效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四)104年度「健全體育運動人才培育之運動產業環境改善支出計畫」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科目項下編列獎補助產業發展之研究作業所需經費500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案1,000萬元,減少500萬元,減幅達50%。主要用於運動產業專題研究計畫,依「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補助運動產業專題研究作業要點」辦理補助。經查:1.102年度核定補助計畫經費未由當年度預算支應,卻動支次年度預算,影響資金運用效益及次年度核准專題研究案數量。2.專題研究案件之審核至核定時程過長,待改善。
綜上,運動發展基金應加強專題研究案件之審核效率,避免因計畫執行跨年度核銷或經費保留,而影響當年度資金運用效益及次年度核准專題研究案數量。基此,要求體育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送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五)104年度各業務計畫預算案均未編列「其他─其他支出」科目經費,102年度及103年度預算書亦有相同情事。經查:1.各業務計畫之內容,未依規定編列,不利預算審議;2.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基本營運經費業已編列於體育署公務預算,不宜再由基金支應該中心宿舍管理等費用。
綜上,運動發展基金「其他─其他支出」科目歷年度決算均有執行數,惟均未編列預算,與行政院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規定未符,宜檢討改進;另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基本營運經費由體育署編列公務預算補助,惟卻又於該基金列支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大門警衛、宿舍管理及寢具洗滌、清潔工作委外費等經費,形成基本營運經費分由公務預算及該基金支應之情形,核有欠當,應予改正。基此,要求體育署於公務預算編列相關經費,以使預算編列與運用覈實。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六)台北富邦銀行取得國內第1屆運動彩券發行權後,依規定於彩券發行期間內(自97年5月2日至102年12月31日止)之每年度實際盈餘至少應達成財務規劃盈餘之8成以上(即所謂保證盈餘);倘未達成,發行機構應補足實際盈餘與保證盈餘二者之差額。第2屆由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標,104年度運動彩券盈餘分配收入14億2,300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案數13億6,800萬元,增加5,500萬元。
經查:1.彩券發行機構遲延數年始繳清數十億元盈餘保證金,嚴重影響基金權益及資金運用規劃。2.發行機構另提出數十件訴願及訴訟案,主管機關耗費訴訟費及其他人力物力支出不貲。綜上,運動彩券發行後風波不斷,發行機構北富銀積欠數十億元巨額保證盈餘金,且延遲數年始繳清,不僅嚴重影響基金財源穩定性;尚提出數十件訴訟案,凸顯體育署之相關管理機制亟待深入檢討改進。基此,要求體育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送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七)目前巡迴運動教練制度尚未完整,保障不足,有損其設置之美意,體育署應重新檢討巡迴教練機制,以落實偏鄉地區專業運動之提升,並保障巡迴教練之權益。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陳碧涵 黃志雄 何欣純
六、通過附帶決議1項:
(一)台灣電力公司提出自105年度起不再補貼各級學校電費,然此一決定影響甚鉅,對偏鄉衝擊尤大。教育部表示教育經費業已編竣,如要編列補貼也需年底為之;然則地方縣市政府財政狀況不一,現下對學校之電費補貼,可能未能另行編列費用,而另行挪用,將因此排擠辦公費用或教學相關費用,實非幸事。教育部應轉請行政院出面協調,儘速與台電及地方政府協商,尋求解方,俾使各級學校用電及其費用不致影響教學且不得排擠現有教育經費;未達共識前,台電不得逕自取消對各級學校之電價優惠補貼。
104年度因台電取消各級學校電價優惠而增加之支出,教育部應報請行政院動支預備金支應。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陳碧涵
孔文吉 潘維剛 蔣乃辛
七、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1月15日)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博物館法草案」、委員陳學聖等19人擬具「博物館法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博物館法草案」、委員陳淑慧等20人擬具「博物館法草案」、委員陳碧涵等26人擬具「博物館法草案」案。
(本日會議有委員孔文吉、陳碧涵、蔣乃辛、陳亭妃、陳淑慧、陳學聖、呂玉玲、管碧玲、鄭天財、鄭麗君、劉櫂豪等11人提出質詢,均經文化部洪代理部長、故宮馮院長、教育部熊司長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許智傑、黃志雄、潘維剛、何欣純、管碧玲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議:
一、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另定期繼續審查。
二、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三、請文化部針對本法之定位委員之詢問及本法應有之配套、立法授權另訂實施辦法等議題彙整具體之政策說明與規劃方案、修正意見等。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本屆第6會期第22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選舉事項。
選 舉 事 項
選舉第8屆第7會期本會召集委員
(依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之4規定,本會應選舉召集委員2人,由本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另按本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5條規定,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但經各該委員會全體委員,或經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圍之該委員會委員之書面同意,亦得以推選方式行之。)
主席:依據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五條規定,本會期召集委員採推舉方式行之,宣讀推舉書及同意書。
推舉書:
1.茲依據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五條相關規定,本黨團推選陳學聖委員為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集委員
此致
教育及教育委員會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2.本院民進黨黨團推舉陳亭妃委員為第八屆第七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集委員。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蔡其昌 黃偉哲 柯建銘
同意書:
1.本院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同意推舉陳亭妃委員擔任第8屆第7會期教育委員會召集委員
此致
教育委員會
賴振昌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2.茲同意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七會期召集委員之選舉採黨團推舉方式辦理。
此致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高金素梅 賴振昌
主席:國民黨黨團推舉陳委員學聖、民進黨團推舉陳委員亭妃、台灣團結聯盟同意推舉陳委員亭妃擔任本委員會第7會期召集委員。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9時16分)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星期四)9時4分至9時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羅委員淑蕾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請議事人員宣讀報告事項及選舉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本院第8屆第7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時間及地點表,業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照案通過,交通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時間地點於本院紅樓201會議室舉行,並經本院人事處檢附本會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函送本會在案。
二、宣讀本院第8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
陳根德 |
李鴻鈞 |
楊麗環 |
羅淑蕾 |
王進士 |
簡東明 |
林國正 |
許淑華 |
葉宜津 |
李昆澤 |
管碧玲 |
劉櫂豪 |
陳歐珀 |
陳素月 |
陳雪生 |
選 舉 事 項
選舉本院第8屆第7會期本會召集委員
主席:首先向委員會報告的是,本會期交通委員會有四位新加入的委員,分別是簡東明委員、許淑華委員、陳歐珀委員及陳素月委員,現在請大家鼓掌歡迎他們加入本委員會。
本次選舉依本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五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以推選方式進行;經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及陳雪生委員書面同意,推選楊麗環委員、劉櫂豪委員為召集委員,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推舉書
茲依據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五條相關規定,本黨團推選楊麗環委員為交通委員會召集委員
此致
交通委員會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推舉書
本院民進黨黨團推舉劉櫂豪委員為第八屆第七會期交通委員會召集委員。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蔡其昌 柯建銘 黃偉哲
陳委員雪生同意書
本院第8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本席同意以推選方式行之,由中國國民黨黨團及民主進步黨黨團推派人選。
此致
交通委員會
陳雪生
主席:現在宣告推選結果如下:楊麗環委員、劉櫂豪委員當選第8屆第7會期本會之召集委員。
今日議程已進行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9時6分)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星期四)上午9時16分至10時49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呂委員學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本院第8屆第7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時間、地點表,業經本院第8屆第7會第1次會議決定照案通過在案。
二、宣讀本會期本會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
01 |
王金平 |
08 |
王惠美 |
02 |
洪秀柱 |
09 |
顏寬恒 |
03 |
呂學樟 |
10 |
柯建銘 |
04 |
謝國樑 |
11 |
尤美女 |
05 |
王廷升 |
12 |
吳宜臻 |
06 |
紀國棟 |
13 |
蔡其昌 |
07 |
林滄敏 |
|
主席:進行選舉事項。
選 舉 事 項
選舉第8屆第7會期本會召集委員。
主席: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另依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五條規定:「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但經各該委員會全體委員,或經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之書面同意,亦得以推選方式行之。」
現在請各位委員推舉發票員、唱票員、記票員及監票員各一位。
經在場委員推選尤委員美女擔任監察人兼發票人,林委員滄敏擔任唱票人兼記票人。投票截止時間為上午12時整,若本會委員均已完成投票即提早進行開票。
現在開始投票。
(進行投票)
主席:全體委員均已投票完畢,現在開票。
(進行開票)
主席:現在報告選舉結果:今天應到人數13位,實到人數13位,發出票數13張,有效票13張,得票結果如下:呂委員學樟4票、王委員廷升4票、吳委員宜臻4票、王委員惠美1票,因為前三名得票數相同,所以現在以抽籤方式決定召集委員當選人。
(進行抽籤)
主席:王委員廷升現有一份聲明書。
聲明書
本人王廷升針對104年3月5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自動放棄抽籤
王廷升
主席:現在報告抽籤結果:呂委員學樟、吳委員宜臻當選為本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並請幕僚人員通知人事處,彙報院會。
今日的議程已進行完畢,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0時49分)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星期四)9時25分至9時29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育仁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本院秘書長函為「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時間、地點表」,業經本院人事處提報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照案通過在案。
二、依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規定,本會應置召集委員2人。
三、宣讀本會期本會召集委員選舉人召冊。
1 |
徐少萍 |
2 |
鄭汝芬 |
3 |
林鴻池 |
2 |
王育敏 |
5 |
蘇清泉 |
4 |
江惠貞 |
7 |
吳育仁 |
6 |
楊玉欣 |
9 |
劉建國 |
8 |
林淑芬 |
11 |
楊 曜 |
10 |
趙天麟 |
13 |
田秋堇 |
14 |
陳節如 |
主席:報告事項請各位委員參考書面資料,均予洽悉。現在進行選舉事項。
選 舉 事 項
選舉第8屆第7會期本會召集委員。
主席:本會期參加本會委員共 14位,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另依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五條規定:「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但經各該委員會全體委員,或經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之書面同意,亦得以推選方式行之。」
本日相關黨團決定以推選方式選出召集委員,書面的推舉書已經送到主席台,請宣讀國民黨團及民進黨團之書面同意書。
國民黨黨團推舉書:
茲依據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五條規定,本黨團推選
鄭汝芬委員為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召集委員
此致
社福及衛環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進黨團推舉書:
本院民進黨黨團推選趙天麟委員為第八屆第七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集委員。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蔡其昌 黃偉哲 柯建銘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書面同意書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席宣告鄭委員汝芬、趙委員天麟為本會第7會期召集委員。
接下來請當選召委的兩位委員留下來,舉行召集委員會議。由於趙委員天麟還沒有到場,因此請民進黨黨團儘速與國民黨黨團召開召集委員會議。
今日會議到此圓滿結束,謝謝。敬祝大家元宵節快樂,散會。
散會(9時2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