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第4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星期五)10時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王院長金平
洪副院長秀柱
秘書長 林錫山
副秘書長 王全忠
秘書長:出席委員51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上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第7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陳碧涵等30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文化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本院委員邱文彥等24人擬具「溫室氣體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工廠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警察服制條例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教育基本法增訂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六、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七、本院委員高志鵬等19人擬具「電影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二十案、第二十二案、第一三九案至第一四一案及第一四六案,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二十一案,民進黨黨團有異議;第二十三案至第一三八案,國民黨黨團有異議;第一四二案至第一四五案,民進黨黨團及台聯黨團有異議,逐案列入公報紀錄,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宣讀後,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一、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二、本院委員楊應雄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3、14次會議、第5會期第9、10、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三、本院委員陳唐山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四、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五、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審計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九、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六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七、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八、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九、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五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一、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二、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3、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廢止核能發電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七、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八、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九、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一、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二、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三、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4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四、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五、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六、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七、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八、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九、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5人擬具「難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一、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二、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三、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臺灣電力公司龍門核能電廠停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四、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8人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五、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六、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1人擬具「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七、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9、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八、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九、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第7會期第2、3次會議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一、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二、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三、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四、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五、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六、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七、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刪除第七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八、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九、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一、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二、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共同管道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三、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2人擬具「中資來台投資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四、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八、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3、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3、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2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2、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八、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服制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一、本院委員薛凌等2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二、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三、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四、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五、本院委員葉宜津等30人擬具「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廢止「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九、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9人擬具「檔案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8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二、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三、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四、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五、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預算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八、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6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九、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職業學校法」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高級中學法」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二、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三、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五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四、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五、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四條、第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六、行政院函請審議「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薪給退職撫卹條例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兵役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九、衛生福利部函,為本院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第8項,檢送研處結果,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本院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第9項,檢送相關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唐氏症篩檢專家建議之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二、衛生福利部函送推動我國老年醫學整合式照護及醫療品質之具體獎助計畫及預估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空氣污染對人體健康之宣導等事項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四、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要求該會於3個月內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減少加盟詐欺情形之改善措施,以維護加盟業者及消費者之權益乙案,檢送處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五、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有關該會執行寬恕政策適用之案件似偏低乙事,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六、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應加強查處物資價格波動,避免不肖廠商哄抬物價,並於1個月內提出務實之查察策略乙案,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七、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有關應於3個月內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物價平抑調查結果書面報告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八、教育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運動發展基金─培訓體育運動人才計畫執行率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五九、教育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2014年第17屆仁川亞洲運動會」績效案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人才培育政策應思考現有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之頒發乙案,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一、教育部函送「國立社教機構及文化機構館際合作改善計畫書」,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六二、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勞動部主政之國際技能競賽案,要求會同該部提出方案,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三、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仿效棒球先進國家,主導設立職業聯盟與業餘協會混一之常設組訓單位,追蹤、觀察國內外職業選手與業餘選手近況乙案,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四、教育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2017年世界大學運動會選手培訓預算案」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六五、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現有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雖針對青年奧運奪牌者,頒予國光獎章殊榮,卻未給予獎助學金乙案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六六、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計畫推動執行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七、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補助微型園區計畫推動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八、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補助微型園區辦理情形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九、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計畫執行進度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推廣貿易基金配置專任人員之必要性、合理性與效率性提出報告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一、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工業局工業區部分土地或建築物處於閒置或排除占用狀態乙案,檢送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二、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改善計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七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漁業署應於2個月內提出對生產工廠查核或抽驗水產精品之資料,並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檢送書面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應於1個月內就其營運狀況提出改善計畫乙案,業已備妥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大故宮計畫」替代方案暨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員工消費合作社90至97年盈餘分配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七、文化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歷史博物館典藏庫房改善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八、內政部函送「捷運機場A7站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用地預標售)案」招商爭議研議及辦理情形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七九、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營建署及所屬「辦理共同管道及建設下水道等業務管理」編列8,183萬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殯葬設施示範計畫第3期計畫」1億元凍結四分之一,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一、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殯葬設施示範計畫第3期計畫」續編列第3年經費1億元以及新增編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70萬元,凍結2,500萬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二、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多元化、環保化葬法、提升火化率及合宜殯葬觀念之推動及媒體宣傳相關活動業務費」原列110萬元,凍結50萬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三、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飛機維護5年中程計畫」編列10億6,897萬1,000元,凍結1億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四、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飛機維護5年中程計畫」第1年所需經費10億6,897萬1,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五、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黑鷹直升機種子人員訓練暨初次航材籌補計畫」編列10億0,720萬元,凍結1億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六、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應用先進航遙測技術發展空間資訊計畫」原列3,345萬3,000元及「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原列1億6,000萬元,凍結2,000萬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七、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高級警察教育」之「教務行政及警察博物館工作維持業務費」凍結368萬6,000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八、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編列「推動新住民資訊素養教育計畫」經費3,96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九、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學生事務行政及督導」1,0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經費5,940萬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一、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技職教育行政革新與國際交流及評鑑」2,200萬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二、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獎勵科技校院教學卓越計畫」4億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三、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特殊教育」原列16億3,896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四、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之推動體育班課程教學優質化與整備學校運動場地設備器材,原列5億7,234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五、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中小學基本需求」中「校舍耐震補強」原列25億1,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六、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5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七、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民中小學教育」之國民中小學設施整建與耐震能力評估補強等5,0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八、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高齡及婦女教育」原列1億8,002萬1,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九、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大學評鑑制度」3,0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1億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推動終身教育及學習網絡」2,0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推行家庭教育」3,000萬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1,0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大學評鑑制度」編列8,386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五、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2,200萬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輔導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籌備計畫」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七、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推展一般教育及編印文教書刊」5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辦理青年職場體驗業務」5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辦理青年創新培力業務」1,000萬元(含辦理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中「業務費」100萬)」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推動青年社會參與」1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一、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展競技運動」原列5億4,762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二、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展競技運動」項下「獎補助費」原列5億1,666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三、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展競技運動」項下強棒計畫原列1億9,655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四、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展全民運動」原列1億9,365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五、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青年國際及體驗學習」1,0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六、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籌辦計畫─賽會場館設施興整建工程」原列16億6,68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七、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整建運動設施」 9億9,067萬2,000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八、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與打造運動島計畫」3億6,000萬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九、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輔導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整體發展」經費凍結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輔導改進技專校院之管理發展」3億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一、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校園安全維護與防制學生藥物濫用」1,000萬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二、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助」10億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三、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助」原列69億8,044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四、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設備及投資─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原列11億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五、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4,0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六、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邁向頂尖大學計畫」15億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七、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為提高教育部暨所屬機關(構)學校行政人員素質等」原列589萬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八、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對外貿易策略及進口產品標示查處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九、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國際貿易局及所屬,檢送施政績效目標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科技專案」預算凍結相關項目計3案,業已備妥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三一、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智慧財產局「提升專利與商標申請效率」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二、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商業司「推動商業科技發展」預算凍結相關項目計6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三三、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區土地強化利用方案」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四、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要求於1個月內全面清查各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區內工廠排放廢(污)水作業稽查結果,確實追蹤列管違失單位,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三五、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檢送「電動車產業推動成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六、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檢送「加強我國電動車產業發展」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七、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檢送「電動公共運具評估」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八、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檢送「電動車示範運行方案執行效率」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九、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研擬透過設國貨館、推動設置MIT產品專賣區、專賣櫃位等方式,協助根留台灣的本土廠商,照顧根留台灣之產業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水產試驗所除「一般行政」預算外,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農業金融業務」預算凍結5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於1個月內應對落實蔬果藥物毒物安全檢測及輔導農民用藥安全工作提出報告兩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應就營運狀況提出改善計畫,並至本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重劃區緊急農水路改善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四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保護區及棲地經營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六、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用人費用」50億3,433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七、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低碳運輸系統發展計畫」及「海空運科技研究計畫」2項計畫委辦費全數凍結,俟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八、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一般行政─交通統計」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俟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九、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四),針對「一般行政」凍結預算2,000萬元,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五○、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五),針對「一般行政」凍結預算2,000萬元,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一、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八),針對「一般行政」凍結預算2,000萬元,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二、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九),針對「一般行政」凍結預算2,000萬元,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三、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針對「一般行政」凍結預算2,000萬元,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四、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本案有台聯黨團提議改交審查,但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五五、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一),「納保業務」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六、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六),「納保業務」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五七、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保險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五八、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保險業務」預算凍結1億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五九、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針對該會就9家民營電廠處分案於行政救濟階段遭撤銷,要求應強化行政裁量品質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六○、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有關該會應再加強注意提高對物資價格查察之效能,俾穩定物價,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本院經濟委員會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六一、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應主動立案調查豬油上、下游廠商是否涉有聯合漲價或哄抬囤積等不法情事,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二、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文化資產局「一般行政」預算2,0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三、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之古物遺址水下文化資產業務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四、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展交響樂團業務」1,000萬元預算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五、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委辦費」4,184萬元凍結四分之一,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六六、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經濟業務」凍結200萬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企劃業務」編列3,387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八、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兩岸事務法規之研擬、協調及審議」及「兩岸法政議題之協商、規劃及推動」計編列2,780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六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文教業務-兩岸資訊對等交流之推動」編列2,220萬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七○、司法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三),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七一、司法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四),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七二、司法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五),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七三、財政部函送「地方建設基金用途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研議國內債券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定價合理性之監理措施及投資人持有人民幣債券之風險控管措施」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七五、行政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性別平等業務」凍結200萬元之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六、行政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全院預算除人事費外其餘凍結五分之一」之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七七、行政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費者保護業務」凍結300萬元之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八、行政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施政及法制業務」凍結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業務經費75萬元之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七九、行政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各科目經費凍結3,000萬元之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八○、行政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聞傳播業務」凍結五分之一計1,138萬5千元之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八一、行政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技發展研究諮詢」凍結200萬元之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凍結5,000萬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海洋巡防業務」凍結5,000萬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四、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海岸巡防業務」凍結1,000萬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五、銓敘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考試院主管第3項銓敘部決議(一)、(二)、(三),檢送預算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八六、銓敘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662萬4,000元,凍結四分之一及除人事費與退休人員之退休撫卹給與以外之所有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主席:本案有台聯黨團提議改交審查,但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八七、銓敘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保險管理及監理業務」之「業務費」編列150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主席:本案有台聯黨團提議改交審查,但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八八、行政院函送亟需本院在第8屆第7會期完成立法程序之法案,請惠予優先審議通過,請查照案。
二八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文化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等機關行政命令26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教育部、文化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中央研究院等機關行政命令82案,均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九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9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進士等18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2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4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5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碧涵等22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淑慧等16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於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1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7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7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9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五、本院委員吳育昇、李應元當選第8屆第7會期程序委員會召集委員。
主席:第二八八案至第三○五案,除第二九○案同意展延審查期限外,其餘各案均准予備查。
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應善用網路與民眾溝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國內勞工薪資所得與其生產力間嚴重脫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機場公司應對於管制區外之電車動線提出改進措施,及維護航廈電車之美觀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機場公司應考量將圓山空廚改為廉價航空專用航廈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其邁就「中國漁船天天進犯的狀況層出不窮,使得我國漁民權益受損。我國海域雖廣,但海洋資源在近年過度捕撈之下,已經面臨枯竭,且越界之中國漁船,所使用的捕撈方式多非我國漁業法所允許之手段,已嚴重傷害我國海洋資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計畫「揪科(juiker)」技術轉移時,應做足商品特性與產業規模前端研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高鐵大學生優惠方案週末(五、六、日)5折優惠車次南下班次少於北上車次,要求儘速協調台灣高鐵公司,提高大學生優惠專案南下車次數量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中國大陸與南韓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將對我造成嚴重影響,相關單位應儘速提出輔導配套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農委會應整合建立國家級農業大數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惠貞就中高齡人才重新投入就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惠貞就該院消費者保護處統計資訊系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其邁就大陸國臺辦發布新聞稿表示在臺舉辦青年文化人才培訓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螢光棒所含化學物質可能有致癌風險,相關單位應採適當措施降低民眾使用螢光棒之頻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應站在中立的角色,嚴格監督台灣高鐵公司的財務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內博士生產過多、博士畢業生待業或失業比率偏高等問題,政府應有具體作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江委員啟臣就103年12月連續發生老舊公寓違建情形嚴重,一旦發生火災公安意外,將造成民眾嚴重傷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安置身障生普通班減少編班人數及國立高中職資源班特教教師人力等相關疑義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惠貞就臉書廣告消費爭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高雄氣爆之中油公司責任歸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其邁就原住民族就業政策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將於集會遊行場地規劃設媒體採訪區與媒體聯絡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高齡駕駛人駕駛執照管理制度規劃建議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北北基計程車運價調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基地臺電磁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詳加研議開放捕殺之外的防猴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元旦連假爆出春節外歷史天量,國道5號塞得更兇,搭客運竟然要7個小時才到臺北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八屆第六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市面販售之全麥產品比例不足五成,違反標示規定,主管機關卻只要求業者自主改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重新研擬放寬藥品攜入數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落實各醫療機構自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作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遏止毒品在青少年間蔓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推動國際及兩岸經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因應中國大陸推動經濟自由化及我與貿易夥伴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李委員俊俋就現行國家無線電頻率使用收費標準,未能以機關法定任務與其性質為充分考量,有檢討修正之必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江委員啟臣就網路霸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透過公民教育重建網路時代之公民意識與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規劃便利大眾化公車系統,讓旅客發現臺灣之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法國巴黎恐怖攻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救護車車禍頻傳,建請全面檢討救護車鳴笛音量、救護車駕駛與用路人基本觀念、安全守則、避讓方式等現行安全守則相關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徵收遠遠超過預估值,要求立即檢討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制度,並免除打工族兼職薪資所得的補充保險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日前高鐵新竹段發生遙控飛機墜機事件,建議政府應制定法規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全台危險電梯統計竟然高達一萬三千多部,對於國內尚未取得許可證的電梯,能進行全面普查,把所有不合格的電梯,輔導加以改善甚至汰舊換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青年居住論壇臉書粉絲專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臺灣三陽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製造偽藥及「麥迪森」信美爽眼藥水混入散瞳劑二藥安事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第8屆立法委員臺北市第4選舉區蔡正元罷免案之投票所設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惠貞就持續推動政策鼓勵中壯齡家庭投入寄養家庭行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基於民眾居住安全考量,該現行建築法相關罰則已經逾30幾年未予修正,幾無嚇阻效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台電陸續停止學校優惠電費補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慶華就健保因補充保險費挹注,財務已大獲改善,應浮動調降一般保險費費率與補充保險費費率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慶華就台灣高鐵公司應將財務改善方案後的利益讓全民共享,並調降票價以實際回饋搭車民眾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慶華就臺鐵局因電子票證使用率已達目標為由,擬取消電子票證九折優惠,建請交通部督促臺鐵局持續推動電子票證九折優惠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內外經濟情勢暨可能風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黃牛猖獗及騙徒盛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資訊公開內容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大陸旅客數額管理政策及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東北角龍洞有業者於網路號召愛好者報名體驗極限遊戲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中央主管機關應優先提供誘因,鼓勵民間釋出空屋作為可出租之社會住宅,並應明定租賃專法,改善租屋交易及租賃關係,將住宅市場納入合理的管制機制,俾扶植租屋產業,以落實居住正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行政院函送鄭委員汝芬就國內學童近視比率激增,建議3C產品業者,在產品本體、外包裝、說明書上加註警語,並加強宣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應制定食品新式標籤方便民眾閱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食安問題層出不窮,無法根絕,又目前國內各類食品常規檢驗項目僅計八百多種,不符時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逐年增加原住民公費教師人數,以達原住民族教育法原設定之目標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大專校院遲發工讀金及助理津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食安風暴波及全台,假油、地溝油事件幾乎使所有大廠中標,民眾人心惶惶。然而,政府處理迄今未見具體成效,也未針對不肖廠商祭出嚇阻措施,行政牛步,令國人失望。本席嚴正關切食品安全,要求行政院應就假油事件處理迄今之具體作為、成效、未來如何強化食安監理密度等,提出說明,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二、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台中市國際化程度嚴重不足,清泉崗機場相關設施不夠,造成台中市民搭機由清泉崗機場出發,不僅航班選擇少、票價高。爰此,為爭取台中市市民的權益,本席要求行政院增加清泉崗國際機場的投資金額,精進設施並增加起降航班,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三、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國內約有340萬勞工仍未享周休二日,但公務機關已全面實施週休二日,對提升生活品質、激勵公務員士氣、活絡觀光休閒事業、增加休閒性消費,已有明顯的效果。經由公務機關率先實施,對於工商企業亦具帶動示範作用。本席要求公家機關及民營企業應同步實施週休二日,讓全國民眾放假一致化,避免放假有「一國兩制」的情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日前民眾最常使用的豬油摻雜餿水油、飼料油,平價牛排使用碎牛肉、牛粉混合問題牛油等問題,皆重傷國內民眾對於食品安全之信任;未料現又傳出黑心業者販賣「假山泉水」,嗣經查訪業者係利用偏遠地區搭建工廠抽取地下水,後再以桶裝山泉水沿街販賣,檢驗該桶裝水發現含有嚴重超標重金屬,且會導致「痛痛病」的「鎘」超標將近18倍,含汞量更是超標50多倍,此將嚴重危害民眾身體,爰本席為保障民眾食用水之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五、本院廖委員國棟,鑑於台灣手搖飲料隨處可見,而手搖飲料熱量高,其使用之糖漿容易造成脂肪肝,提高肝病風險,而今更有小五生天天喝手搖飲料造成脂肪肝案例,為維護國人健康,政府應仿效香菸加註「吸菸過多、有害健康」警示字樣,要求手搖杯飲料業者於商品上標示「高糖飲品、喝多傷身」相關字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王委員惠美,針對近期國際油價遽跌,跌幅高達38%,然反觀國內油價卻是緩跌,以致引發民眾質疑,由此亦顯示「複雜又不易懂」的浮動油價公式實有檢討之必要,爰此,中油應啟動檢討公式,並公開財報,讓外界檢視其人事成本、設備折舊及其他經營管銷開支是否合理,俾化解疑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王委員惠美,鑑於據調查資料指出臺灣十二歲以上持有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普及率相當高,平均每日使用近八小時,另外在全球三十七個受訪國家中,台灣民眾平均每日上網時間是居冠的三個小時左右。因民眾長時間上網,導致眼科就診的人數急速上升,觀察發現,顯示器光源含有異常的高能量藍光,在最新的醫學報告中指出這種高能量藍光對視網膜產生傷害,例如:白內障、黃斑部病變。為避免高能藍光嚴重影響國人健康,爰請政府應對於顯示器的有害光源制定高能藍光之安全使用標準值,俾使民眾可以更健康安全的使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王委員惠美,鑒於近年來發生數起消防員、義消傷亡事件,其原因與消防衣、帽、鞋及空氣呼吸瓶等與消防員生命最直接相關之配備過於老舊有關。為充分保障打火弟兄生命身體安全,爰建請中央應全面檢視各縣市政府消防員、義消裝備是否完備,並積極督促及協助各縣市政府儘速改善,以避免憾事一再發生,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王委員惠美,鑑於國內因久旱不雨而嚴重缺水,經濟部水利署已公告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及嘉南水利會(台南)灌區,明年第一期水稻作進行停灌休耕。雖彰化、雲林及嘉義等農業大縣目前仍維持水情稍緊之綠燈,惟水利署枯旱預警燈號及限水機制,係針對有水庫供水之自來水供水區,而本區水源主要來自地下水,雖從未有停灌休耕情事,但卻必須面對地層下陷問題;若春雨不來,則彰雲嘉地區勢必得承受一期作之極大供水壓力,地層下陷必將更形惡化,爰建請政府除關心及保障停灌休耕農民權益外,對於未停灌休耕之彰雲嘉地區,亦應提出相關具體措施,以避免本區地層下陷之情形因枯旱而更加嚴重,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羅委員淑蕾,針對台灣醫療糾紛日益嚴重,醫病關係也持續惡化,互助的友善關係變調後,醫生和病患一旦對立,一有問題就會訴諸法律,甚至會用暴力解決。導致國內醫師人員持續減少,以「內、外、婦、兒、急診」被稱為是五大皆空的診別,加上護理工作環境不佳,台灣將陷入全民皆輸的局面。爰此,行政單位學習日本經驗,引用「溝通關懷員」的概念,建立病患及醫療順暢的對話的橋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羅委員淑蕾,針對台灣公共場所及餐廳通常都缺乏對行動不便人士的友善設施,身障朋友與老年人盼望走出家門,然而不友善的空間讓他們的活動場所變少了。爰此,行政單位須設計便於行動不便人士的「友善米其林指南」APP,民眾只要下載APP,就能一手掌握全國友善餐廳、電影院等資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羅委員淑蕾,針對新增的高鐵苗栗、彰化、雲林站預計將於12月通車,屆時高鐵將大改點,台北到高雄左營站站停靠的列車,行車時間將增18分鐘、需要2小時18分鐘;南港站明年中通車,南港到左營站站停靠要2小時30分鐘,票價1,675元。爰此,高鐵局需要求高鐵公司站站停靠班次務必依比例調降票價,不得和直達車一樣貴,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羅委員淑蕾,針對台灣社會收支緊絀,遇突發狀況無餘裕應付困境的邊緣戶日漸增多,因不符政府長期補助資格,而讓生活陷入困境,僅能靠社會團體救濟。爰此,行政單位應針對忽有重大變故的家庭,主動提供經濟與社會相關補助,而非讓社會團體負起照顧的責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林委員國正,有鑒於高雄臨海工業區重工業林立;石化、電力、鋼鐵等重工業廠區日夜運作,所產生之經濟代價便是小港地區居民罹患重症之比例相對高於全國其他地區,而各類工廠所排放之氣體恐就是造成當地居民健康亮紅燈之主因。根據環保署調查,臨海工業區所在之小港地區近5年來戴奧辛年平均排放量為12.364g-TEQ,溫室氣體為3,614萬公噸,其數值均高出全國平均值數倍。為徹底掌握工業區內所排放之污染物對周邊地區空氣品質之影響以及隨時能有效監測各類空污氣體之數值,相關單位應於工業區內設置空污監測站以便即時掌握資訊,深入瞭解空污來源同時及早發現空污氣體是否異常排放,保障當地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林委員國正,針對「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修正案,在教育部毫無預警的情況下,突然宣布變更介聘規定之情事,已造成目前全國數千位等待介聘的教師對政府政策產生疑慮,進而造成教師壓力,影響國民教育品質。鑒此,本席要求教育相關部門重新研議本次修法相關配套方案,務使介聘作業之修正不致造成已投身教學現場教師權益受損,以減輕教師疑慮,提升教學品質,同時亦保障學子受教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陳委員學聖,鑑於教育部修正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上路過於倉促;且未與相關教師團體進行充分溝通,影響眾多教師權益甚鉅。爰建請教育部本於信賴保護原則,針對該辦法進行全面檢討,以維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羅委員明才,本席接獲部分民眾陳情,勞動部、教育部推動「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初,曾於招生說明時對學生表示該計畫未來升學管道暢通,不論高職升二專或技術學院、二專升二技或四技皆得以銜接。然於去年教育部一紙公文:台教技(一)字第1030129011號函,限縮了原本申辦「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學校的招生名額,以致部分技術學院停辦該計畫。而已就讀於該計畫的高職生與二專生未來升學管道亦將受到限縮,不少家長抨擊此乃政策不連貫,不但悖離當初的招生說明,亦嚴重影響已在學學生之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廖委員國棟,鑒於衛生福利部推行之「實施二代戒菸治療試辦計畫」,僅有低收入戶、山地原住民暨離島地區民眾免繳藥品部分負擔費用,平地原住民卻排除在外,除未將原住民長期居於弱勢之情況納入考量,更罔顧平地原住民罹患肺癌高於山地原住民之事實,爰要求行政機關修正該計畫將平地原住民納入補助範圍,減少原住民族吸菸人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立院國民黨團與勞動部、經濟部等行政院部會,擬於本會期推動「加薪四法」(《公司法》第235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工廠法》第40條、《勞動基準法》第29條),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包括今年3月5日報載王宗武、林翰一案在內,從2002年開始計起,過去十三年,我國已爆發十八起共諜案;其中十四起,牽涉單位或涉案人員為國防部下轄、(曾)具軍職身份。針對如此嚇人之數量、頻率,除了唸經重複凡當過兵者都知道是空話的「加強忠誠教育」、「提升保防觀念」外,國防部及其它相關部會究竟能提出、採取什麼辦法,來有效監管(前)國軍人員(尤其中高階軍官)之人身、資產,以產生實質的約束力?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新移民是臺灣人口組成的重要部分,且「人」不分種族、不分國籍皆是有主體性、有溫度的存在,不應以「進口」二字描述「人」的移動。甚者,「進口」二字常用於無生命的物品,將之用於新移民的移入,有將人「物化」的語言及文化意涵。遺憾的是,衛福部的公開文章中竟有「從東南亞進口外籍配偶」等語,實為不妥。政府單位的發言象徵一個國家的意識形態,衛福部實應深切檢討,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消防署召開「年度評鑑業務減化」會議,會議邀集各縣市長官,卻獨漏基層消防員。缺乏基層消防員聲音的會議根本無法作出保障消防員安全、符合消防員需求的決策,只淪為另一場長官們的閉門會議,無視基層消防員的無奈與犧牲,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教育部因應少子化及推動國際化,政府擴大招收外籍學生,馬總統更已招收破十三萬做為政策目標,但台大一名學生每年培養成本至少三十萬元,私立學校也至少十五萬元,可目前對外籍生一年僅收取約十萬元學費,收的外籍生越多,政府及大學所付出的就更多,那怕不以財務方面來看,現今台灣各大學宿舍大多不足,台灣學生須以抽籤方式方可住宿,而外籍生則多有保障宿舍,為此台生住宿、學習環境都遭受壓縮排擠;少子化及國際化確實是需要面對的議題,但應先以優先扶植本地生,招生外籍生是否能多做衡量、更加謹慎,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高等法院昨判決大陸工程、中華開發工銀可要求高鐵依約贖回特別股,高鐵須依發行價給付2公司共11億2,500萬餘元,為此高鐵局表示,判決恐引發特別股贖回潮,對高鐵將有致命影響。新財改案增資先全民釋股,不足再找特定人,理論上是可以,實際上卻有全民釋股是很分散的問題,五大股東股權集中,董事會主導還是會在五大股東身上,政府要怎麼取得主導權?希望高鐵儘速提出新財改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因違建物所引之公安意外,肇致公部門6名消防人員殉職、14名工廠員工的燒灼傷,籲請政府正視違建不只有礙市容,更直接危及公共安全。就事論事;違建普遍存在於全台各縣市城鄉地區,幾乎已經成為台灣社會的歷史「共業」。面對一般民房屋主擅自在頂樓違法加蓋,只要不過分,地方主管機關在人情壓力下,一般都是避免「擾民」式的處理。但非單純民房的違建公害,一旦發生災害,其可能帶來重大的人員死傷和財物損失,恐已不能用擔心擾民方式等閒視之。以中壢工業區違建鐵皮塗料工廠的大火為例,至少可以歸納出相關公權力部門三個層次、面相的管理疏失。首先凸顯的是;有關工業區違建案例管理的大漏洞,肇致公部門各自為政,缺乏溝通聯繫機制的闕失,自然給不法廠商鑽漏洞的空間。再就是;凸顯公權力部門一旦發生公安事故等管理疏失時,結果往往就是先相互踢皮球卸責,對於想要鑽法律和管理漏洞的不法之徒言,不啻就是一個可以自由遨翔的廣闊天空!最後則是;公務人員的消極被動心態乃至怠忽職守,從而讓不法廠商在三不管地帶隨心所欲。政府本為一體、分工設職如不能統一事權,相信各式各樣的公安事故還是會層出不窮。公權力不彰暴露政府管理的確出現了大漏洞,讓社會大眾無法安心居住、工作、生活,政府應積極以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為減輕薪資家庭負擔,有效刺激經濟復甦,力主政府應擴大推行教育學費減免稅政策,大幅放寬高中職納入所得稅教育特別扣除額的適用對象,俾讓廣大民眾切身體認有感施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黃委員昭順,質疑國道三公共工程寶興段橋墩鋼樑固樁工程可能涉弊,要求檢調介入調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黃委員昭順,有鑒於高雄監獄挾持事件暴露獄政管理疏失,力促檢討補強並提獄政改革建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金管會已開放股市當沖政策,卻又行政干預投資人「掛單取消」之行為,甚至動輒電詢證券公司營業員關切投資人買賣股票之標的,已與政府鼓勵投資人對台股建立信心之目的有違,爰此;要求政府應約束財政部及金管會之過當施政,避免導致股民反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本(104)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7號解釋文。對國軍眷改條例中第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及同細則第十四條所定之規定,造成眷改實施過程中,同意改建與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應有權益之不均衡,以「足徵眷改條例尚未充分考慮不同意改建所涉各種情事,有關法益之權衡並未臻於妥適,相關機關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籲請主管機關應儘速研議,藉力使力,利用此一契機,將所有因條例不周所致(如高雄市左營區埤北里長山八島居民、如自強新村因未達眷改條例2/3門檻喪失應有權益者及如明建新村遭訴訟爭議等原眷戶……等等)問題,徹底通盤檢討。正視眷改遺珠問題的解決,讓整體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案能圓滿收場,真正嘉惠所有應被照顧的國軍現、退役袍澤、眷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我國傳出女性模特兒與攝影師拍攝大尺度照片遭惡意外傳事件。本席要求政府應強化宣導國人進行拍攝工作時,有權要求簽署不外流合約,避免遭受攝影師或網站惡意散布不雅照片而承受心靈打擊,以維護我國女性同胞自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11時)
繼續開會(11時12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主席:請孫委員大千質詢,詢答時間為30分鐘。
孫委員大千:(11時12分)主席、行政院毛院長、張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今天早上有一個新聞是媒體朋友都希望能獲得證實的,所以在本席提出總質詢之前,先請部長作說明。今天上午我們看到媒體報導的即時新聞提到警政署王卓鈞署長有意請辭,而且繼任的人選是警察大學的校長刁建生,可否請部長說明此一人事案?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11時13分)主席、各位委員。王署長的確在過年前及過年後曾向我報告,表示他任職署長一職已6年9個月,因為明年將屆齡退休,所以他希望能夠考慮世代交替的問題,提早退休,不過到目前為止,我尚未看到王署長提早退休的書面報告。
孫委員大千:所以他已經口頭向部長提出退休的意願跟生涯的規劃,是不是?
陳部長威仁:是的。
孫委員大千:如果他提出提早退休的書面報告,部長會准予同意嗎?
陳部長威仁:我們還在跟他討論當中。
孫委員大千:繼任的人選是否誠如媒體所報導的,你們將會選擇由警察大學刁建生校長擔任新任的警政署署長?
陳部長威仁:因為他尚未申請提早退休,所以並無繼任人選的問題。
孫委員大千:所以目前媒體的報導只有一半可以被證實,就是王卓鈞署長的確有辭意,但是內政部尚未收到報告,如果收到他申請提早退休的報告,內政部將准予同意?
陳部長威仁:還會再跟他討論。
孫委員大千:好,謝謝部長,部長先請回座。
接續請教院長的同時,為節省時間,也請勞動部陳部長、衛福部蔣部長跟教育部吳部長一同上台。院長,我之所以請這幾位部長一起上台,是想跟院長就一個議題交換意見。這個議題其實在本席上次總質詢時已就教過院長,也拜託過行政院,可能我們要用更高的規格來面對跟處理此一議題。其實馬總統在好幾年前就提過少子化是一個國安的危機,當時馬總統提出這個議題時,無論是媒體、輿論或社會大眾並不太重視此一談話,但事實證明少子化真的會成為台灣未來發展一個非常重要的關鍵性問題。我們現在所面臨的許多重大議題都是少子化所造成,包含我們現在看到的年金問題,因為現在領年金的人數越來越多,實際工作繳年金的人數越來越少,在少子化的問題持續不做處理的情況下,年金的問題很難解決,教育的問題很難解決,社會貧富差距的問題很難解決,這些問題的癥結點事實上都在少子化的問題上。所以,本席要特別利用這個機會拜託院長,我們要改善少子化的現象,講白了就是鼓勵生育,為什麼大家不願意生育?我們必須把這個癥結點解開,才能真正解決少子化的問題,但是在過去幾年來,我們看到地方政府跟中央政府都只用一個辦法來解決:就是發錢。有的發2,000,有的發3,000,有的發5,000,每個月發或者是每一年發,但事實上,癥結的問題若未解決,發錢不可能提高生育率,這些錢發得一點意義都沒有。本席特別花一些時間作了一點研究,當然也詢問了很多年輕朋友為何不願生育、在他們考慮是否多生一胎時究竟優先考慮到的問題是什麼。在此,本席有幾個問題要特別向院長報告,也希望行政院考慮一下,雖然我把三位部長請上台,但是這個問題恐非任一個部會可以單獨解決,必須透過院的層級協調各部會共同處理。
我問過很多朋友,他們表示不願意生小孩的原因是他們是雙薪家庭,父母二人都在工作,生了小孩後,雙親已經年邁或者家中長輩都在南部,沒有人幫忙帶小孩,生了小孩後找不到保母,這是最嚴重的問題。以我個人為例,我家中的小朋友今年8歲,從他出生到他5歲的5年之間,我們用盡了各種辦法、上了各種網站,花了5年的時間找保母都無法找到一個,真正要找到一位合格、值得父母信賴的保母,真的難上加難,在我們周遭有太多朋友面臨同樣的狀況。後來我研究後發現,提供一個數據給院長作參考,3歲以內的嬰幼兒需要保母,3歲以後的幼童可送去上幼幼班,也許就不需要保母,光以民國101、102、103年來計算,這3年出生的新生兒人數有63萬9,000人,以這3年為例,代表至少3年內每一年的過程中,有63萬9,000名嬰幼兒需要保母,但是目前全國領有保母證的保母有多少?截至民國104年2月底為止,領有合格保母證的保母只有12萬4,654人。將近64萬名嬰幼兒,真正合格的保母全台灣只有12萬5,000人左右,而這12萬5,000個有合格保母證的保母不見得現在每一個都願意工作,這代表什麼?這代表經過換算,即使每一個合格保母都在工作,他要帶5.13個新生兒。政府現在規定的是,3歲以下的新生兒若托育給保母,一個保母最多帶2名,超過3歲以上的幼童,每個保母加上自己的孩子不可帶超過4人。如果我們現在全國合格的保母去帶全國所有有需求的嬰幼兒,每一個保母要帶5個小朋友,所以目前保母嚴重的不足,這造成了什麼結果?造成很多不幸的事件,因為有很多年輕的父母找不到合格的保母,只好把小孩送到不合格但還可以接受的地方;或者是有一個保母可能帶3個甚至5個小朋友,所以沒有辦法好好的照顧孩子,因為照顧不夠周延,所以導致很多意外事件的發生,這是讓很多年輕家長不願意再生一胎甚至不願意生育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但是政府要如何來處理呢?
這是本席今天要提的第一個關鍵問題,因為主管機關是勞動部,勞動部負責發合格保母證,未來勞動部要怎麼樣增加更多合格的保母,這是一個關鍵的問題,我們要讓領到保母證的保母值得這些年輕爸媽的信賴,這是一種專業的培訓過程,而且我們要鼓勵更多的人來參與這樣的工作。
同時,我要在這裡向院長反映第二個關鍵的問題,這個問題就是保母證不足,為什麼大家不願意來申請或接受訓練?也許是因為保母的待遇不好,所以政府必須要回過頭來看,如果要鼓勵更多有能力、有時間和空閒的婦女來擔任保母,就必須要改善保母的待遇。現在請保母帶一個小孩子,而且不是一對一的帶,家長一個月要付多少錢?院長知道這個數字嗎?如果現在有小朋友要找保母托育,早上8點送過去,晚上6點接回來,年輕的父母要付多少錢?陳部長知道嗎?
陳部長雄文:據我了解,父母大概要付17,000元左右。
孫委員大千:現在的行情是17,000元到18,000元。請你們想想看,我們現在的平均薪資大概是47,000元左右,如果要讓一個保母老老實實的照勞動部和衛福部的規定,最多就只帶兩個嬰幼兒,這代表每一個嬰幼兒要交的保母費至少要2萬出頭,這樣加起來每個月會有4萬的收入,這對一般的父母來說是一個多沈重的負擔。像剛才所講的18,000元是什麼樣的行情?可能是這個保母同時帶3個、4個小朋友,不是只有帶2個,一口氣要同時照顧3、4個小朋友,所以才會只收18,000元,這對年輕的家長來說是多大的負擔啊!要付18,000元,如果照政府現在的規定,甚至可能要付到24,000元才能有一個保母只帶兩個嬰幼兒的待遇。
所以就這個問題,我要拜託院長重新思考兩個關鍵點,第一個關鍵點就是我們要怎麼樣讓更多人來接受保母訓練,有更多的合格保母,這是一個關鍵的問題,如果我們可以把比例降低,讓一個保母只攤到兩到三個嬰幼兒,我覺得我們就成功了。現在只要讓這些年輕的爸爸媽媽想找保母就可以找得到保母,而且找到的保母只帶兩個小朋友,讓這些年輕的父母很放心的把孩子交給他們,可以安心的去工作,這樣在生育率方面就可以解決一個關鍵的問題。
同時,第二個就是待遇的問題,本席要在此拜託院長重新思考,與其讓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每天發各式各樣的津貼,不如回過頭來只就一個部分發放津貼,就是針對保母費用進行補貼。請院長換算一下就可以知道,現在的行情是18,000元,如果再調高一點,一個保母帶兩個小朋友,至少要花20,000元到22,000元,如果政府能夠針對每個嬰幼兒的保母費每個月補貼1萬,那是不是可以有效減輕這些年輕父母的負擔和壓力?某種程度來說,一方面解決了現在年輕人普遍薪資不足、生活壓力過大的困境,另外一方面也能夠同時提高他們生育的意願。所以就保母的問題,我要拜託院長很認真的邀集各部會來檢討,我們必須要研究出一個真正可行、有效的方案。否則像現在只是做廣告、搞徵文或是發一點杯水車薪的補助,根本就不可能解決這個根本上的問題,所以是不是可以拜託院長?
毛院長治國:是,非常謝謝孫委員提醒我們這個問題。關於這個問題,我認為要從鼓勵生育來做,讓他們在生育上沒有後顧之憂,我稱之為友善家庭大環境的創造,孫委員提到的這一點很重要,我處理這個問題的態度就是希望發掘問題,我們來面對問題、解決問題。孫委員提到的這一點,我聽起來也覺得這是一個很關鍵的因素,我會找各相關部會來共同思考,看我們在各種各樣的補貼、補助等措施方面是不是可以進行統合,就是要把錢花在最關鍵的地方,好不好?
孫委員大千:院長所講的就是最關鍵的問題,錢一定要花在刀口上,為了提高生育率,看起來政府的補貼好像很多,事實上影響卻非常大,因為讓更多的人願意生育,可以解決這個國家少子化的問題,接下來未來30年生產力的問題、年金的問題,統統可以迎刃而解。所以今天花這些錢,政府對每一個小朋友一個月補貼保母費1萬元,不但可以減輕年輕家長的負擔,提高他們的生育意願,也可以有效解決少子化的問題,現在我們所面對這所有一連串的連鎖問題也統統可以化解了。所以針對保母的問題,拜託院長務必要認真的來面對。
在保母的問題解決之後,下一個問題就來了,本席接著要請教院長,對於年輕的父母來講,小孩3歲的時候就沒有請保母的問題了,在3歲以後就是托兒所的問題了。
毛院長治國:幼兒園。
孫委員大千:對,就是托兒所或幼兒園的問題,現在政府有沒有足夠的公立托兒所或幼兒園來讓這些孩子就讀?這是一個關鍵的問題,在過去幾年,每逢抽籤的時候本席的壓力就非常大,在地方上常常碰到選民來陳情就是為了要關說這種問題,我跟他們說抽籤有什麼好關說的,手伸進去就抽出來了,這還能關說嗎?這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但是家長為什麼會有這種要求?就是因為他們受到這種壓力,如果沒有公立的托兒所或幼兒園可以唸,他們就必須把孩子送到私立的托兒所或幼兒園,這對這些年輕的父母來說又是一個負擔。目前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部長,現在公立托兒所或幼兒園的家數和可收托人數是不是能夠cover這些有需要的幼兒?有沒有可能?
吳部長思華:到目前為止,我們公立的幼兒園所能夠接受學生的人數確實是不足的,這也是我們這幾年來積極工作的重點,就是要增設公立的幼兒園,我們希望未來能夠增設1,000所公立幼兒園,讓每一個小學都有附設幼兒園,這是我們努力的目標。
孫委員大千:這個問題如果能夠順利解決,以一個家長的角度來想,我的孩子在3歲以前有保母了,在3歲到6歲之間絕對有公立的幼兒園可以唸,對他們來說,他們的壓力可以大大的減輕,所以我拜託教育部務必要做到一點,就是只要有這個需求,就一定會有名額,不需要抽籤,也不必透過什麼關係去拜託。除非因為家長自己不想,要把孩子送到私立的幼兒園,那是他們自己的選擇,但是只要家長有這個需求,就絕對要有足夠的公立幼兒園名額提供申請和就讀,拜託院長儘快完成這一點,這應該並不困難。
毛院長治國:據我了解,這方面的供需還是有相當大的落差,我們怎麼樣讓公立這一塊能夠儘量增加數量,這是一個挑戰,也是我們要努力的方向。
孫委員大千:院長如果問部長,部長應該可以告訴你,部長知道公立和私立的價差差了多少嗎?
吳部長思華:確實是差很多。
孫委員大千:每個月是多一、兩萬的負擔,不要說薪水只有22K,對一個小康家庭來講,兩個年輕的爸爸媽媽都有在工作,就算2個人薪水合計8萬元,生一個小孩子請保母帶,就要花18,000元,將來如果沒有公立的托兒所或幼兒園可以唸,送到私立的托兒所或幼兒園,每個月還要再多花好幾萬元,這還不包含生活費和房租在內,這就是為什麼年輕世代會不滿的原因,因為他們面對太大的生活壓力了,今天如果政府能夠有效地解決這個問題,對他們來說就是非常大的幫助,才能真正做到有感,雖然也許是小問題,但是真的會做到有感。
我必須在這裡感謝院長,在我上次質詢後,您花了兩、三個禮拜解決奶粉問題,這一點要非常感謝院長,也要給院長和行政院做出肯定。
毛院長治國:這是我們應該做的,這部分很容易做到,要馬上做。
孫委員大千:雖然是小問題,但是影響非常非常大。每個月能夠省下一、兩千塊奶粉費,這些父母就可以把省下的錢用在別的地方。
下一個要談的是就學的問題,當小孩進入小學,就是教育部的問題。我們當時推動教改,推動多元方案,是希望我們的孩子更快樂,可是部長應該很清楚,補習班沒有變少,反而變得更多,以前我們是國中才去補習,現在小學就要去補習了,為什麼?教育部有沒有思考過為什麼?我們做了課綱和各種彈性方案,希望我們的孩子上學更開心,可是我們的孩子不管是上公立小學還是私立小學都一樣,從小學2年級開始就要去補英文,背單字,學音標,原本很多是我們國一在做的事,現在小一和小二就在做了,所以我拜託院長和部長去瞭解一件事情就好,我一直在想中間的落差在哪裡,明明政府是出於美意,希望減輕孩子的負擔,才擬新課綱,每次的課綱我都看過,寫得都很清楚,照課綱來做,孩子根本就不會有太大的負擔,為什麼這些孩子小一、小二就被送去補習呢?部長有機會隨便找一間公立小學門口,車子停在那裡,看看放學的景象是什麼,可以看到小學生放學後在門口排路隊,每個補習班就派人來接,小學生就跟著他們走到補習班去補習,這是什麼景象?為什麼會發生這個問題?關鍵在於課本。我要拜託部長重新思考一個關鍵問題,我們可以一綱多本,但是在課本的編輯過程當中,教育部必須要扮演更積極的角色,課綱是一個本,但是這些編課本的人就照著課綱去發揮,所以課綱內容本來只有一、兩分,被發揮到十分的時候,根本就是淋漓盡致到嚇死人,難到不能再難。但是教育部往往只公布了課綱,然後就讓書商自己去編課本,學校去選課本,都怕掛一漏萬,就選看起來最完整、最豐富的,結果就是更難、更艱澀,讓學生壓力更大。所以我拜託院長,請教育部重新來思考,我們可以一綱多本,但是教育部在每一個課本的版本出來之前,必須有一個審查機制來審查,課本應該以課綱為基本,課綱應該就是全部,課本沒有任何理由超過課綱。這一點請部長重新來考慮,要解決這個問題,否則這些孩子唸小學就像唸國中一樣,難怪家長都不願意把孩子留在國內唸書,他們認為這樣孩子太辛苦,太累了。
吳部長思華:委員的意見,我們會慎重思考。不過我想跟委員報告,其實國民教育本來就只是希望孩子學到基本能力,因為一綱所發展出來的各種不同版本的課本,只要學生有學到基本能力就夠了,不一定要每個細節都學。
孫委員大千:但是現在的入學方案不是這樣,部長,請您將心比心,如果您是家長,您敢跟您的孩子說:「你只要學到基本能力,所以其實大概考個60分就可以了,因為剩下那多出40分都是多餘的。」?你說不出這個話,你也沒辦法做出這個要求,更重要的是,你是一個家長,你根本不知道怎麼去判斷何謂基本能力,是考90分才叫做具備基本能力,還是考70分就具備了呢?所以每個家長都不敢放鬆,大家都兢兢業業,這些孩子統統都被送到補習班去,從小一就開始補習了。我後來研究了一下,發現關鍵在於課本,課本有沒有必要編到這麼難?所以教育部必須要要求書商,說課綱就是基本能力,書商沒有理由在課綱上做過度的發揮,發揮到最後,遠遠超過基本能力該有的東西,請部長挑幾本小一、小二的習作來看一看,就可以瞭解我的反映是什麼,為什麼會有這個狀況,因為真的太難了,好不好?拜託部長。
吳部長思華:好,我們會來瞭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孫委員大千:接下來我要請院長和衛福部蔣部長來瞭解一下的問題是家長的另外一個困擾,就是小兒科醫師的問題。先前曾經有一則新聞,有一些地區醫院急診處沒有小兒科的急診醫師,導致家長和醫院發生衝突,為了這個問題,我去研究一下全台灣有多少小兒科醫生,根據衛福部給我的資料,在民國102年有3,802位小兒科醫師,如果12歲以前的小朋友都是去小兒科看病,每8.6個小兒科醫師要照顧1萬個兒童,這個比例太不合理了,令人怵目驚心。而且這3,802位小兒科醫師還不是很均勻地分布在台灣各個縣市、各個角落,在都會區可能密度比較高,在鄉下可能很難找到一個小兒科醫師,更不用講每個地區醫院急診處都能夠有小兒科醫師駐診,這是關鍵問題。晚上送去急診的情況不外乎幾種,包括車禍、外傷等等,但是有很大一部分是小孩半夜發高燒,爸媽深夜把小孩抱去送急診。
以桃園為例,桃園這麼大一個區域,只有3個醫院有小兒科的急診,分別是長庚醫院(但它其實在林口)、804醫院(它其實是在龍潭)、敏盛醫院(在桃園市),其他醫院都沒有,那這些爸爸媽媽在深夜小孩發高燒時該怎麼辦?爸爸媽媽最怕小孩發高燒,晚上送急診大部分都是同樣的狀況,要送到哪裡去?桃園還在六都之一,那六都之外呢?所以我拜託院長和蔣部長去研究一下,我們小兒科醫師的人數太低了,要如何提升小兒科醫師的人數?同時,要如何鼓勵地區醫院,甚至要求他們,在一定的範圍之內總要有一間地區醫院要有小兒科的夜間急診,要有醫師駐診?這部分是政府必須做的,它也許是一個小問題,行政院看它可能會覺得不是太大的事情,可是影響卻非常深遠。讓年輕的爸爸媽媽可以放心,知道家附近的地區醫院在夜間有小兒科急診,不用把生病的小孩送到林口長庚醫院或龍潭的804醫院。其他縣市可能更慘,所以拜託院長針對這個問題,要求衛福部一併解決。
毛院長治國:請蔣部長先說明一下。
蔣部長丙煌:委員,容我先說明一下。剛剛委員提到的是102年的數據,在103年兒科的專門醫師有四千二百多人,有一些成長。
孫委員大千:多了400人?
蔣部長丙煌:對。重點是未來,我們採取了一些特別措施,鼓勵醫學生投入小兒科,去年住院醫師招收小兒科醫師招收率已經達到110%,換句話說,已經超收了。這些醫學生要培育成小兒科醫生還要10年的時間……
孫委員大千:但是至少是朝正面的方向在發展。
蔣部長丙煌:是。
孫委員大千:所以我拜託部長,下一步應該做的是要求區域的醫院設小兒科急診。
蔣部長丙煌:是。
孫委員大千:院長,我在今年2月4日在蘋果日報即時新聞上看到一篇文章,看了以後很難過,內容是一位殘障的朋友,為了參加好朋友的喪禮,很早就去訂無障礙計程車,在訂的過程中已經被加價了,最慘的是他後來被放鴿子,但是他無論如何都希望去參加他好朋友的喪禮,所以最後他在雨中含著眼淚、開著自己的電動輪椅,從麟光捷運站開到第二殯儀館,在十幾度的寒風中,含著眼淚開著他的電動輪椅去到二殯。看完這篇文章,我很難過,我在想這也許是我們一直沒有注意到的一個角落的問題,但是其實它非常嚴重,因為台灣有這個需求的殘障朋友不在少數,所以這次總質詢之前,我回過頭來把它稍微研究了一下,現在我要給院長一個數據,那就是目前台灣中度以上的肢體殘障者大概是18萬7,546人,將近19萬人,可是國內的復康巴士只有1,606輛。我問過這些朋友,當他們需要這種交通工具時會如何處理?結果大概是兩種情況,一個是打電話去訂復康巴士,另一個是洽商民間無障礙計程車業者。但問題是復康巴士數量相當少,根本不敷使用,而民間無障礙計程車業者也不多,所以在這種供需之下,就出現幾個關鍵問題:第一,不論是復康巴士的駕駛或是民間無障礙計程車司機,可能都沒有受過完整訓練;第二,因為車輛數稀少,所以導致殘障朋友在有交通工具需求時,只能接受高額收費,這對他們來說,是一個非常沈重的負擔。因此,我要拜託院長及交通部陳部長、衛福部蔣部長重新思考兩個問題:第一,針對現有復康巴士及無障礙計程車制度全面整頓,以提升品質並控制收費;第二,如果政府無法購買更多復康巴士,那麼本席建議至少要鼓勵或補助更多的無障礙計程車。現在國內有台灣大哥大等各式各樣的車隊和車行,交通部可以跟他們溝通,由政府提供購餐補貼或設置車隊的補貼……
毛院長治國:報告委員,其實無障礙計程車是我在交通部長任內所推動的,因為那時我就注意到復康巴士是有限的,所以我們對於無障礙計程車,不僅減少稅金15%,而且每輛車補助40萬元;不過,當時車種的選擇很少,但從今年下半年開始,我們的國產車就可進入無障礙計程車的市場,屆時我會責成交通部進一步大力來推動。
孫委員大千:謝謝院長。
毛院長治國:其實我當時訂下這個遊戲規則,雖然讓政府補貼那麼多錢又給予減稅優惠,可是無障礙計程車在收費上還是比照一般計程車收費。至於委員提到復康巴士數量不夠,我們也認為必須以無障礙計程車的方式來推,這樣一方面可以解決身障朋友的需求,另一方面對高齡化社會來講,它也是一個出路,所以這是我們未來繼續努力的方向。
孫委員大千:拜託院長了,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質詢,詢答時間為30分鐘。
李委員俊俋:(11時43分)主席、行政院毛院長、張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院長辛苦了!
毛院長治國:(11時44分)主席、各位委員。不敢當!
李委員俊俋:請問院長上任多久?
毛院長治國:我是12月上任,應該有……
李委員俊俋:三個多月,快4個月了吧?
毛院長治國:差不多。
李委員俊俋:那你能不能告訴大家,你如何定位所組的內閣?
毛院長治國:我希望我們這個內閣的每一位成員能夠針對自己的崗位發掘問題、解決問題。
李委員俊俋:就是「解決問題內閣」,這是你希望的定位?
毛院長治國:對。
李委員俊俋:好,我們來看一下,從馬英九上任迄今將近7年,總共換了5個行政院長,劉兆玄說他是「全方位內閣」,結果最後變成「道歉內閣」,就是道歉了事,然後道歉下台;吳敦義說他是「戰鬥內閣」,結果後來變成「白賊內閣」,為什麼?因為白海豚也會轉彎;陳冲說他是讓大家安心的「安心內閣」,結果媒體稱他是「傀儡內閣」;江宜樺說他是「創新內閣」,結果最後被媒體指為「暴力內閣」,因為他對學生武力相向。至於現在的毛院長,媒體也對你有很多稱號,今天你說自己是「解決問題內閣」,但是一般社會大眾……
毛院長治國:報告委員,我不會給自己加上什麼標籤,做什麼事情,就等做出來再說嘛!
李委員俊俋:對,我現在就是要問這個,你們到底解決了什麼問題?你說你希望解決問題,但是一般媒體認為你們就是什麼都不動的「看守內閣」,甚至有媒體為你多加一個稱號,叫做「跳船內閣」,因為毛治國一上任,很多部長跳船,包括龍應台、葉匡時、嚴明、管中閔及王郁琦等人,全部跳船了,因為2016年這艘船可能會沈。當然,我認為這樣對你來說並不公平……
毛院長治國:謝謝。
李委員俊俋:因為不是你在決定嘛!
毛院長治國:他們各有理由啦!
李委員俊俋:各有理由,但是最後並不是你在決定。現在媒體還給你一個新的稱號,叫做「資源回收內閣」,什麼意思呢?只要是選舉沒選上或是已經卸任的統統可以重新回到你的內閣,像今天在座的蕭家淇、簡太郎、高華柱等人……
毛院長治國:因為我希望他們在位置上能夠馬上進入狀況、解決問題。
李委員俊俋:就是來幫忙解決問題嘛!所以你希望自己是解決問題的內閣,我們姑且相信你能解決問題,但最重要的還是要看你們表現出來的成果,就是你們到底有沒有解決問題。
我們看下一頁。目前你的人事看起來沒有太大變化或變動,但是你的政策有沒有調整?你的政策必須真的可以解決問題,我想這才是重點。接下來我們播放一段影片,請院長看一下。
(播放影片)
李委員俊俋:院長,這段影片效果不太好,不過,你看得出來這個影片是什麼嗎?
毛院長治國:就是過去在推服貿吧!
李委員俊俋:這是現在行政院推出的一則廣告,告訴大家台灣不必怕競爭,要繼續推動服貿、繼續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是不是這樣?行政院到現在還是把推動服貿及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列為優先法案,也就是說,在這個關鍵上,毛內閣對於這個政策是沒有變的吧?就是繼續推動服貿、繼續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是否如此?
毛院長治國:我想這個問題現在是很清楚的,如果兩岸監督條例不通過的話,就沒有往下談的基礎。
李委員俊俋:前提是兩岸監督條例要通過,這是立法院做的決議嘛!對不對?
毛院長治國:對。
李委員俊俋:但是你們現在把服貿和自由經濟示範區的這個部分繼續列為優先法案,而且行政院還推出繼續推動服貿的廣告,這就表示你們這樣的政策並沒有改變。現在我們就來看看這樣的政策能不能解決問題。
請看下一頁。本席要問的是,門打開,到底有沒有人顧厝?院長可知現在中國的觀光客大量增加這個事實?
毛院長治國:他們有在增加,不過我們也是全面性增加觀光客。
李委員俊俋:那我請你看這個數據──102年中國觀光客來台大概是230萬左右,去年增加將近一百多萬,變成三百三十多萬,馬英九還把這個拿來說:這是我們偉大的成就、是重要的政績。
毛院長治國:去年全部有將近1,000萬,大陸客也只不過是三分之一,它是全面性在成長。
李委員俊俋:你的說法是觀光客是全面性成長?
毛院長治國:是。
李委員俊俋:不止是中國觀光客?
毛院長治國:對。
李委員俊俋:請你看下一張表,這張表是交通部觀光局的統計數據,它說得非常清楚,大陸地區中國觀光客來臺灣占了全部觀光人口的48%,請院長再看下面這個部分,這是很重要的訊息──大陸觀光客越多,其他國家的觀光客就相對減少。日本從97年的38%,現在降到16%,只剩一半不到;東南亞從14%降到10%;其他國家從19%降到10%。這個資料顯示,觀光客並沒有全數增加,只有中國觀光客增加。
毛院長治國:跟委員報告,去年他們的總數才占三分之一。
李委員俊俋:我知道。
毛院長治國:全部是九百多萬。
李委員俊俋:數字顯示就是這樣!
毛院長治國:這個數字我非常質疑,不知道委員的這個數字是從哪裡來的?
李委員俊俋:這是交通部觀光局提供給我的資料。中國觀光客越多,其他國家觀光客就減少,這個數據非常清楚。再看下一頁,這裡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是,中國觀光客多,是否就是偉大、重要的政績呢?就是偉大的成就呢?這是立法院預算中心的資料,日本觀光客平均在臺灣一天的花費是388元美金,中國觀光客是267元美金,差了一百多美元。來臺灣的觀光客平均消費是多少?是285美元,也就是說日本觀光客的消費多於平均消費將近100美元,而中國觀光客的消費比平均數還要低。結果現在是中國觀光客越來越多,其他國家受到排擠、擠壓,相對的越來越少,這是一個事實。你說這個政策到底是不是一個偉大的成績呢?
毛院長治國:跟委員報告,委員說來自大陸觀光客多,就會排擠其他觀光客,事實上……
李委員俊俋:數據呈現出來的就是這樣!
毛院長治國:可是它的成長量就是這個樣子,並沒有因為排擠而受影響,該來的來不了的情形,我覺得這個部分要去做探討。
李委員俊俋:院長,關於這個部分我有做過研究,不是只有我們,其他國家也是一樣,包括美國紐約市有一個統計,中國觀光客越多,其他國家觀光客就相對減少。
毛院長治國:有一些是比例關係!
李委員俊俋:沒關係,我們再慢慢的來討論,其他國家成長的部分,會不會因此不成長?
毛院長治國:我覺得要先探討這個問題。
李委員俊俋:我現在要談的是,他們所帶來的問題,你們解決了沒有?你看,這就是中國觀光客的行為,例如在高鐵上尿尿、中國觀光客跑到中華電信機房等等。這就是中國觀光客所造成的後續影響。
毛院長治國:有些是個案。
李委員俊俋:當然是少數個案。
毛院長治國:對。
李委員俊俋:這些問題你們解決了嗎?
毛院長治國:我們有跟對方提醒,請他們注意一些問題。
李委員俊俋:你們提醒了,但是他們還是繼續這樣啊!
毛院長治國:這些都是少數個案,不是普遍現象,好不好?
李委員俊俋:永遠都是少數個案。
毛院長治國:是。
李委員俊俋:我想問的是,你們這樣的政策是不是製造出更多的社會問題跟麻煩?
毛院長治國:現在我們也在壓抑它的廉價團,我們希望是高質團,這些方向也都在發展中。
李委員俊俋:你可不可以告訴大家,中國觀光客、觀光團進來,一天的花費至少要達到平均水準,現在他們是低於水準!平均花費是285美元,中國觀光團平均花費才267美元而已。
我們再往下看另外一個問題,這個也是你們的政策,我也不曉得這個政策的改變是好還是不好?去年有一個中國人士來臺的政策,這個政策所講的不是觀光客,你們做了大修改,把原來相關的4個辦法作了整併,包括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許可辦法以及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統統改成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把4個辦法整併成1個辦法。整併以後,你們不是只做整併的工作而已,還把條件統統放寬了,本來可以停留15天,現在改為30天;本來有限制哪一類的親屬,現在都開放了;本來要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現在統統不必送了;本來還有營業額限制,現在也統統沒有了。沒有營業額限制、不必送主管機關、日期增加,都是你們希望開放的結果,對不對?這是去年修改的規定,當時你擔任副院長。現在還有一個現象,那就是:外國白領人士來台和中國白領人士來臺有不一樣的規範,外國白領人士來台用就業服務法規範,中國白領人士來臺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範,外國白領人士來臺有學歷、業別限制,中國白領人士來臺都沒有限制。另外,任何外國人才來台都要繳就業安定費,只有中國不用,院長,你會不會覺得這是一國兩制?
毛院長治國:我會去了解一下。
李委員俊俋:難道中國的人才才是人才,外國的人才不是人才嗎?你們不是一再表示要吸引外國人才來台嗎?結果你們的吸引外國人才最後都吸引到中國的人才,因為你們的規範不一樣,一國兩制,對中國的人才比較放寬,對外國的人才非常嚴格,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毛院長治國:我會了解一下細節。
李委員俊俋:細節我都幫你查好了。除了我剛才講的中國觀光客之外,非觀光部分,中國來台人數已從去年的275萬成長到今年的384萬人,為什麼?因為你們修改了許可辦法加以放寬了。
毛院長治國:一年非觀光人數有這麼多嗎?
李委員俊俋:有。
毛院長治國:不會吧?
李委員俊俋:這是移民署來的資料。
毛院長治國:不會吧?非觀光部分,一年有三百八十幾萬大陸人來台灣?
李委員俊俋:你的意思是,移民署給我的資料不對?這是移民署給我的資料,公文在這裡啊!
毛院長治國:這應該是累積量,不是一年來這麼多人,一年的大陸觀光客也沒有這麼多。
李委員俊俋:我現在不是跟你討論數字。
毛院長治國:這384萬人是從97年累積到103年的數字,不是當年度的啦!
李委員俊俋:請你要求移民署給我正確的資料,不然我就照移民署給我的資料來談。本席想要探討的是,問題有沒有因為你們的政策調整而解決?還是反而製造了更多的問題?觀光客的部分姑且不談,中國人士來台許可辦法放寬以後造成很多問題,中國的軍二代、退休將領來台開聯誼會,在國軍英雄館表演在台灣第一次看到的解放軍歌舞秀,這是因為修改辦法以後才製造出來的問題,所以本席想了解政策的修改到底是解決問題還是製造更多問題?最近台大、政大等校有幾個院所發現中國人士來台逾期居留情形,其中台大27人、政大2人,總共有6所學校發生這種情形,這是有公布的,另外還有還在調查的。本席要問的是,你們到底是解決問題的內閣,還是製造問題的內閣?院長,這是怎麼一回事?
毛院長治國:我們會依法辦理,如果他們違反我們現在的規定,我們會依法處理,以解決問題。
李委員俊俋:我們是法治國家,當然要依法,現在最大的問題是,這個政策調整是真的解決問題還是製造問題?馬英九一再增加、一再要求中國人進來(包括觀光客和非觀光人士),他希望量能增加,他認為這是重要的政績、偉大的成就。問題是,我們看到越來越多的困擾、越來越多的問題,但是到現在為止,我們並沒有看到你們提出任何辦法加以解決。來台居留時間本來是4個月,現在延長為6個月,但是他們還是逾期居留,包括台大和政大,這個問題怎麼解決?
陳部長威仁:台大也因為這樣被我們停權6個月。
李委員俊俋:對,當然,本來就應該依法執行。
毛院長治國:所以我們在解決問題啊!
李委員俊俋:這些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都有規定,對不對?現在我們發現一個問題,這麼多年來,中國人士來台已經累積二千多人,雖然你們找到不少人,但是還有107位是你們完全不知道他們人在哪裡,這些人是什麼背景,你們也一無所悉。我現在要問的是,政策的修改到底是解決問題還是製造問題?剛才你說你們是一個解決問題的內閣,但我看不到你們有解決問題,卻只看到製造問題。
陳部長威仁:107人的部分,我們當然會盡量去查緝,但是開放觀光這麼多年以來,包括觀光客在內,有一千多萬人次來台,目前滯留在台而行蹤不明的是107人,相較於其他國家……
李委員俊俋:所以成績很好,是不是?
陳部長威仁:相較於其他國家,比例算是很低的。
李委員俊俋:我今天沒有說你們成績好不好,只是說這樣會不會製造更多的問題,這才是政策到底該不該調整的問題。
毛院長治國:對,還是有一個比例關係在。
李委員俊俋:請三位部長先回座,本席繼續想請教農委會陳主委,除了我剛才提到的逾期居留問題、中國人士來台造成一國兩制的問題以外,其實最嚴重的問題在於我們的官員有沒有私下跟中方接觸。請教陳主委,你在去年8月間是否曾經見過龔清概?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
李委員俊俋:在什麼樣的場合?
陳主任委員保基:在兄弟飯店吃早餐。
李委員俊俋:所以是一個早餐會,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保基:是。
李委員俊俋:請問你在參加這個早餐會之前,有沒有跟院長報告過?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跟陸委會王前主委有報告過。
李委員俊俋:你確定有跟王前主委報告過此事?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而且陸委會經濟處處長也有參加。
李委員俊俋:謝謝。你說你有跟王前主委報告,請問,你去參加這個早餐會的目的為何?
陳主任委員保基:他來談我們在ECFA之後農產品的快速通關事宜,這都有清楚的紀錄。
李委員俊俋:與談的目的部分,你們有沒有向陸委會報告?
陳主任委員保基:有。經濟處的處長也在場,而且是他們要求安排的。
李委員俊俋:好。主委,我問過王郁琦前主委,他說這件事他們統統不知道,雖然他們的處長也在場。但是,他們是在現場看到你時覺得很意外,不瞭解你為何會在場。
陳主任委員保基:這個不正確。我們從來就是在討論過了之後……
李委員俊俋:謝謝。正確與否,我們繼續往下看。陸委會有給本席一張公文,我質詢完了之後,一再要求陸委會把這件事說清楚,就是要說明現在的部會首長可否藉由私下的場合與中方進行任何的接觸。陸委會告訴我的是,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不行的,因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明文規定,任何形式的接觸都不行,一定要經過審理程序。你說你有跟陸委會報告,請問,程序是什麼?你知不知道你們跟陸委會提出申請之後,還要經過聯審?你是否知道有這樣的程序?就是還必須經過移民署及陸委會所有相關的人開過所謂的聯審會議。內政部移民署也給本席一份公文,指出包括第695次、第748次及第754次的聯審會議,農委會皆未提出這樣的要求。我們再回頭看陸委會的公文,陸委會聲明他們從頭到尾不知道這件事,這件事是由農委會主動規劃,並非陸委會授權給你。我現在要請教主委,要把這件事講清楚,你去跟龔清概談之前,有沒有經過陸委會授權?陸委會有沒有對你說:陳主委,你可以去跟龔清概談農產品快速通關的事情?有沒有?
陳主任委員保基:農產品的貿易跟防檢疫是在兩會的……
李委員俊俋:你有沒有經過陸委會的授權?有沒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得非常清楚啊!
陳主任委員保基:農產品的貿易是我主管啊!因為我有告訴王郁琦主委,他說他們的經濟處長會陪我去。
李委員俊俋:如果這樣的話,為什麼陸委會會一紙公文告訴我,係由農委會主動安排。而且他在內政委員會質詢的時候,告訴我他統統不知道這件事情,是王郁琦說謊還是怎麼回事?
陳主任委員保基:不知道為什麼會有處長在場。
李委員俊俋:不只王郁琦耶!好像內政部也說謊耶!移民署告訴我,你們這幾次的聯審會議統統沒有提到這件事,你知不知道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此規定得非常清楚?任何形式的接觸都要陸委會的授權,你才可以進行談判。我想請教你,你現在的說法是你有跟王郁琦講,但是你有沒有正式拿到陸委會的授權?請你回答一下。
陳主任委員保基:這個沒有正式談判。
李委員俊俋:反正是早餐會,你去就去嘛!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保基:不是,這是一個早餐會。
李委員俊俋:主委,我再請教你,這是你第一次見到龔清概嗎?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
李委員俊俋:那你有沒有見過鄭立中?
陳主任委員保基:有。
李委員俊俋:你前一年去見過鄭立中,請問是在什麼場合?
陳主任委員保基:在101。
李委員俊俋:在101大樓,他們做簡報,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保基:是,頂新跟鄭立中做簡報。
李委員俊俋:那為什麼你去?
陳主任委員保基:因為頂新在推動農產品兩岸交易,曾經在2月來農委會做過簡報……
李委員俊俋:謝謝。
陳主任委員保基:所有很多在大陸做農產品貿易的,都會跟農委會來尋求支援。
李委員俊俋:除了簡報以外,這也是一個餐會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保基:大概11點到1點鐘。
李委員俊俋:一面吃飯、一面簡報?
陳主任委員保基:對。
李委員俊俋:這件事情你有沒有跟陸委會報告?
陳主任委員保基:沒有。
李委員俊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要求要報告,你為什麼沒有報告?
陳主任委員保基:這不是正式談判。
李委員俊俋:當然不是正式談判,正式談判還得了啊!農委會主委沒有經過授權就主動正式談判還得了!
陳主任委員保基:所以這個不是正式談判啊!
李委員俊俋:所以嘛!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你要看清楚啊!規定是要有任何形式的合作接觸,都必須經過陸委會的授權耶!
陳主任委員保基:防檢疫是兩會已經簽訂的協議。
李委員俊俋:這個不是防檢疫,你談的根本不是防檢疫。
陳主任委員保基:為什麼不是防檢疫?你又不在場,你怎麼知道我不是談防檢疫?
李委員俊俋:因為陸委會告訴我你們談什麼,謝謝。
請教毛院長,任何官員跟中方接觸,是不是要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辦理?是不是?
毛院長治國:跟委員報告,以我的瞭解,要取得授權的規定,是因為要跟對方去談……
李委員俊俋:要談判嘛!對不對?
毛院長治國:要有協議等等,就是正式的這種要獲得授權。
李委員俊俋:院長,我現在要告訴你的是,陳主委去的時間,你還沒有當院長,你是這3個月才接任的。現在我希望有一個政策性的宣示,能宣示得很清楚,你作為一個院長,要告訴大家,要在國會殿堂正式宣示說,以後我們的政府官員要跟中方接觸,至少必須告訴你,或是告訴陸委會,讓陸委會有個譜,看陸委會要不要經過審查或程序。你能否在此做承諾,以後我們的政府官員要跟陸方接觸,都必須經過這樣的程序?這是本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
毛院長治國:我們會按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來做。
李委員俊俋:所以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任何的接觸、任何的合作形式,本來就應該報備,對不對?
毛院長治國:我想我會進一步查一下這個條文。
李委員俊俋:院長,這個是重點,因為現在太多……
毛院長治國:我會進一步查看是否涉及到協議才有這麼嚴格的要求。
李委員俊俋:我知道,我瞭解。
毛院長治國:如果不是協議,那是否有其他的方式。
李委員俊俋:因為不是正式談判,當然不會有協議,但如果部會首長就去接觸、就去談農業問題、就去談快速通關的問題,這些都還沒有簽訂協議嘛!如果這些統統是沒有授權的話,我們國家就會亂了套、亂了譜,對不對?院長,我今天的訴求非常簡單,你能否在此宣示說,以後政府官員要去接觸,至少要過你院長這一關嘛!要跟你報備……
毛院長治國:我們會照……
李委員俊俋:跟你報備以外,也要跟陸委會報備,不然陸委會沒辦法跟中方談判,是不是這樣?
毛院長治國:我想我們會照條例的規定來做,好不好?
李委員俊俋:這就是我的要求。
毛院長治國:我會視條例的規定再去要求。
李委員俊俋:目前看來你們並沒有這樣去做,高興去就去了。
陳主任委員保基:這是在ECFA後續談判中的細節。
李委員俊俋:陳主委,謝謝。我只問一個問題:你要去和龔清概見面之前有沒有向江宜樺院長報告?
陳主任委員保基:沒有。
李委員俊俋:所以你就是「大主大意」嘛!人家要去,你就去了嘛!
陳主任委員保基:不是他要我去我就去。
夏主任委員立言:根據第三十三條規定有特定行為才要報告。
李委員俊俋:謝謝,對,有特定行為要報告嘛!所以我現在的要求也很合理,我也不是說你們統統不能和對岸接觸,本來就應該要接觸的,但是身為行政院院長要掌握「接觸」的狀況,所以向院長報告是應該的嘛!你們陸委會是未來談判的主角,所以向你們報告也是應該的。不能在你們不知情的狀況下,又發生了這樣的情形,這些公文統統都在我這邊。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去見龔清概的時候,陸委會的經濟處處長也在場。
李委員俊俋:主委,我已經沒有在問你了,這些事都很清楚,都是陸委會、內政部移民署給我的公文。
接下來,我要繼續請教毛院長。毛院長這部分是非常清楚的,我們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至少你身為院長,他們要做什麼事,應該要讓你知道,我想這樣的要求非常簡單也很合理。
最後我想問的是,請問你曉得警政署署長王卓鈞辭職一事嗎?
毛院長治國:我知道他有口頭跟陳部長表達這樣的意願。
李委員俊俋:陳部長有沒有告訴你,王卓鈞署長已經正式辭職了?
毛院長治國:他有跟我提過,王署長有表達辭意。
李委員俊俋:為什麼王卓鈞署長在媒體上說的都是他向馬英九辭職?依照行政院組織法與內政部組織法,警政署應歸行政院管轄,對不對?
毛院長治國:因為警政署也算是國安系統的一部分。
李委員俊俋:他應該要向內政部陳部長提出辭職,再由內政部上報行政院,在你尚未批准前,辭職便完全不算數,對不對?
毛院長治國:警政人事比較特殊,屬於國安系統的一部分。
李委員俊俋:現在問題來了,王卓鈞署長說他是向馬英九辭職的,他並未提到毛治國,甚至也沒有提到他的直屬長官陳威仁。他說他已經向馬英九辭職好幾次了,這樣不就完全亂了套、亂了譜了嗎?在組織規範中警政署就是被歸在內政部之下,所以不管他是不是屬於國安的一部分,至少要依照體制來辦事。
毛院長治國:他是國安的一部分,但在正式的程序上還是要經過行政院。
李委員俊俋:謝謝,所以部長你也不用上來解釋了。
陳部長威仁:不是這樣的,王署長並沒有說他向總統辭職。
李委員俊俋:媒體都說……
陳部長威仁:媒體說的哪能盡信?
李委員俊俋:我可以拿新聞稿給你看,上面從頭到尾都……
陳部長威仁:這是媒體說的,不是他說的。
李委員俊俋:所以媒體說的都不準,你說的都……
陳部長威仁:媒體說的都是傳聞……
李委員俊俋:王卓鈞自己說他統統都是向馬英九辭職的。院長,我最後要問你的是,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院院長為國家最高行政首長。行政院的各部會要有什麼樣的動作、進行什麼談判或是要做什麼事,你至少都應該要掌握,如此才能真正如你所說地解決問題對不對?
毛院長治國:要看事情大小。
李委員俊俋:雖然要看事情大小,但你也應該要掌握狀況,這樣合理吧?所以我的問題是,你身為最高行政首長,對於行政院所有的動作至少都應該要有所掌握,並依照體制而行。你認為會不會有人不依體制而任意指揮?
毛院長治國:我想我管的是大事,至於一些小事我也確實不知道。
李委員俊俋:當然,我也沒要你去管小事。如果有部會首長自己跑去跟中方談判,這樣算小事還是大事?
毛院長治國:如果他有去談判的話,我一定會嚴懲;如果不是談判的話,就另外處理。
李委員俊俋:院長,我最後請你看一段影片。我不希望有非行政院體系的人隨便指揮你們行政院的人事,問題就在這裡。
最後我要講的是,2011年馬英九總統在接受國外媒體訪問時說,他在4年內不會與中方領導人接觸,也不會推動馬習會,結果這個政策在馬英九擔任總統的這4年裡完全被推翻了,他可以直接指揮陸委會與相關單位進行馬習會,這就是我們害怕的,如果國家沒有按照體制而行,整個國家就會亂了譜。不要因為你們的政策調整與否製造國家更大的問題,這是本席今日質詢你最重要的目的,謝謝。
毛院長治國:外交、對外關係和國防是總統的職權。
李委員俊俋:這在憲法哪一條?並沒有規定。
主席:報告院會,上午質詢到此為止,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進行施政方針報告之質詢。現在休息。
休息(12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