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星期一)9時至11時42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呂委員學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星期四)上午9時5分至13時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顏寬恒 柯建銘 紀國棟 呂學樟 王惠美 蔡其昌 吳宜臻 林滄敏 尤美女
委員出席9人
列席委員:段宜康 陳歐珀 周倪安 鄭天財 黃昭順 廖正井 吳育仁 李貴敏 簡東明 孔文吉 許添財 李桐豪 楊麗環 邱文彥 管碧玲 蔣乃辛 賴振昌 楊瓊瓔 陳碧涵 邱志偉 蔡錦隆 陳亭妃 陳明文 蘇清泉 潘維剛 徐欣瑩 陳怡潔 莊瑞雄 陳淑慧 呂玉玲 徐志榮 黃國書
委員列席32人
請假委員:王廷升 謝國樑
委員請假2人
列席官員: |
法務部部長 |
羅瑩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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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
汪忠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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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署長 |
張清雲 |
|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
吳憲璋 |
|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
賴哲雄 |
主 席:吳召集委員宜臻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黃吉祥
科 長 周厚增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顏寬恒、柯建銘、呂學樟、紀國棟、王惠美、蔡其昌、吳宜臻、林滄敏、尤美女、鄭天財、管碧玲、周倪安提出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提案
一、臺東卑南族巴布麓部落(亦稱寶桑部落)為舉行年度神聖祭儀mangayaw(大獵祭),依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向臺東縣政府提出申請,經臺東縣政府核准部落於祭儀狩獵期間(103年12月25日至同年月31日),於狩獵區域範圍(臺東縣東河鄉、成功鎮及長濱鄉)進行狩獵。
部落族人103年12月29日依照傳統自部落出發,紮駐於臺東縣東河鄉七里橋畔營地,展開為期三天兩夜之祭儀,但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偵查隊隊長侯善容卻率3車10名員警,於同年月30日晚間23時15分,特別跨區前往東河鄉,將入山狩獵而在休息之9人包圍,核對其身分及進行盤查,並以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規定為由,將9人以現行犯逮捕之,帶至成功分局進行夜間偵訊直至同年月31日凌晨4:30完成警訊筆錄。雖其中有4人於盤查當時即已查明僅陪同未狩獵,但仍遭成功分局強制逮捕夜間偵訊,直至同年月31日早上10點才獲釋;另5人則被移送至地檢署,直到同年月31日晚間18點完成複訊後請回,導致巴布麓部落大獵祭祭儀因此中斷,部落族人一片譁然,憤而抗議警方侵害原住民人權及文化祭儀。
警政署表示本案9人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規定,以現行犯逮捕之情事,係業經電話請示檢察官而為之。鑒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即在尊重原住民族權利下,逐步將原住民為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而製造或持有自製獵槍之行為,從刑事罰改為行政罰。且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5093號刑事判決已明白揭示,內政部警政署所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自製獵槍定義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已逾越法律之授權。基於尊重原住民族文化權,檢警機關應考量原住民於文化祭儀期間使用自製獵槍,其目的明顯係為祭儀及狩獵需要,而非作犯罪之用,其與意圖犯罪之人根本完全不同,如有原住民未經許可之自製獵槍等情事,應先由警方登記或保管,待文化祭儀結束後再到警局接受調查,不應以現行犯為由而逮捕之,導致文化祭儀被迫中斷,嚴重侵害原住民族文化權。法務部應就前揭意旨於二個月內會同警政署提出檢討改進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尤美女 吳宜臻 紀國棟 呂學樟 王惠美 鄭天財
決議:照案通過。
二、「建請法務部對各監獄之假釋審查參考原則建立客觀標準,於一個月內向本委員會報告。」
鑒於監察院已於103年3月12日提出調查報告,認為法官科刑時,已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然監獄辦理假釋,就犯罪行為人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賠償損害情形又再予斟酌。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增加法令所無之限制,對於此類犯罪行為人造成不利之結果,殊有不當。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之假釋審查參考原則各異,不同監獄的假釋作法造成不公平的結果。監禁為剝奪人身自由的處分,法務部允宜對各監獄的假釋審查參考原則建立客觀標準,以求公平。
又全國矯正機關中,僅12個訂有僅供機關「內部參考」的假釋審查參考原則。且各矯正機關之參考原則各異,以初犯且輕刑犯之執行率為例,臺北監獄為50~55%、桃園女子監獄為50%;臺中監獄、臺中女子監獄、新竹監獄、嘉義監獄及宜蘭監獄為55%。為免發生各矯正機關濫用行政裁量權自訂假釋門檻,造成同案被告判處相同刑度,卻因於不同監獄服刑,數年後A被告假釋出獄,去探視B被告,不同監獄的假釋作法造成不公平的結果,建請法務部對各監獄之假釋審查參考原則建立客觀標準,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蔡其昌 王惠美
決議:照案通過。
三、有鑑於此次高雄大寮監獄挾持事件,幸警方配置部署得宜,於側門防堵六囚逃脫,為防止日後此種類似事件危及監所周邊居民安全,建請警政署與法務部應定期舉行防制演練,且應含下列事項:
1周邊區域民眾疏散計畫。
2監所管理人員定期打靶與槍械、搏擊訓練。
3監所與警方之警報系統定期維修檢驗。
4各監所出入口遇類似事件之警力配置演練。
5突發事件之醫療急救演習。
提案人:吳宜臻 林滄敏
連署人:尤美女 蔡其昌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主席:上次會議議事錄部分,稍後再行處理。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主席:現在請司法院林秘書長報告。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本院104年度主要的立法計畫,我分成兩部分說明,第一部分是已經送到大院來審議的案件,第二部分是研擬中的法案。
已經送大院審議的法案又可以分兩個部分,一個是貴委員會已經審查完畢,還沒有完成立法的法案,包括刑事訴訟法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是依照兩公約跟大法官解釋重罪不得作為羈押唯一原因所做有關人權保障的修正,在102年5月13日已經審查完畢。第二個是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的修正草案,這是防範受有罪判決確定的人逃亡的機制,也在102年5月13日審查完畢。第三個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修正草案,這是將大法官的解釋制度法庭化,以提高審理解釋案件的效率,在102年10月16日審查完畢。最後是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訂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相關的規定,在103年1月7日審查完畢。上述四個法案皆已審查完畢,現在交由黨團來協商,希望能夠儘速完成協商的程序,完成立法。
另外在大院審議中,等待貴委員會審議的部分,有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兩個組織法與大法庭的設置、刪除判例跟決議制度有關。另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則與公懲會委員審理案件法庭化有關,不會再以目前的會議方式來進行。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修正草案,將特別偵查組改設在高檢署,來加強它的內控機制,並兼顧人權保障的一個修正。還有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也是大幅度的全面研修關於公務員懲戒的制度,朝懲戒實效化、組織法庭化、程序精緻化,作為修法的取向。另外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都曾討論過,是目前實務運作上,需要很快完成立法的草案。這些已經在大院審議中的草案,都是為了實踐國際人權公約跟大法官解釋的意旨,落實司法改革重大法制的變革,因應社會與實務的需要,同時也是回應貴院附帶決議,配合其他法律修正所提的法律修正草案,希望能夠儘速完成立法的程序。
至於本年度本院在研擬中的法案有幾項,第一個是破產法的修正,名稱修正為債務清理法。破產法從民國24年施行到現在,沒有做過大幅度的修改,因為不能因應經濟國際化及投資評估風險的需求,及社會的變遷,所以有全面研修的必要。另外刑事訴訟的新制,這是依照100年司法院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的決議,採取「重罪、疑案」、「輕罪、明案」分流的刑事訴訟新制,同時也建構新的上訴制度,第二審採事後審兼續審制,第三審是嚴格的法律審併採上述許可制法。第三個是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修正草案,從民國52年公布到現在,已經超過50年,沒有辦法因應社會變遷,跨國犯罪衍生的司法互助的需求,所以有通盤檢討現行規定之必要。第四個是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修正條文草案,這是為了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人權的規範,並參酌大法官的解釋,我們在102年3月成立研修委員會,通盤研修少年事件處理法,來完備少年的司法制度。第五個是司法人員人事修正草案,第六個是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都是為了因應法官法的施行,並因應法官法的制定公布、施行的結果,我們做了相關的研修,希望使法制更為完備。
以上這些法案,都是司法院戮力發展透明、公平、有效率、在地化的現代法制,實現保障民眾訴訟權益值得信賴的司法,所做的努力,希望各項的法律草案,請各位委員支持指教,詳細的研修情形、內容在書面報告,敬請參閱,謝謝。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現在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登記。
現在請柯委員建銘質詢。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談到立法計畫,自從秘書長上任以來,你在司法委員會都能採取溝通的方式,所以有些法案才能夠通過,包括上個會期的司法院組織法,雖然中間還是有一些遺憾。我很認同秘書長和各廳長能用溝通的方式來處理法案。
不過剛才聽到你的報告最後一句:希望司法院能夠做到值得信賴的司法。本席想在這裡談黃世銘案,現在這個案子已經判決了。因為我是當事者,自從我告他以後,我就不質詢他。這個案子結束以後,針對值得信賴司法這個事情,我有很大的感觸。持平而論,九月政爭和319學運,可說是影響台灣非常深遠的兩個案子,兩個案子我都是當事者。318有關服貿的問題,因為是民進黨展開對立、抗爭,在整個審議過程中,把服貿擋死,張慶忠情急之下,5分鐘讓法案出委員會,而鬧出事情來。從政20幾年來,我認為影響台灣政治最深遠,而且時間拉得最久的單一事件,就是9月6日馬王之爭。
9月6日政爭到現在落幕了嗎?還沒有落幕。司法判決結束了嗎?是結束了。後續還有司法,因為我同時告了馬總統及江院長,他們是共同正犯,所以馬總統卸任以後,就要馬上面對這個官司。不管怎麼樣,他跟朱立倫之間的矛盾就在這裡,朱立倫確認了王院長的黨籍,同時司法不續行,這對馬總統將來卸任後馬上面對的官司是極大的不利,所以他一直講大是大非,拼死拼活都要主張他沒錯,否則他在司法訴訟的時候,沒有可以依附的地方,這一點很清楚。如今官司已定了,馬總統還是如此。
針對這個官司,我的看法是,過去調查局局長葉盛茂洩密,判了兩年多,也關了將近兩年,這是中華民國唯一洩密被抓去關的調查局前局長。黃世銘是不是洩密?是吧!一審的時候判洩密,又判違反通保法;二審的時候增加違反個資,就是三個罪,三個罪以後變成五個月、五個月、六個月,全部易科罰金。比較黃世銘跟葉茂盛兩個案子,一個是只有洩密,一個犯了三條罪,尤其二審的時候,追加起訴了違反個資,但是一審和二審判決結果只增加了一個月,換句話說,一審、二審所判決的違反法律案多了一條─違反個資,二審判決的時候,違法法律的次數也增加了。他絕對不是接續犯,是一罪一罰的,但是二審用接續犯,所以輕判。
其實在一審、二審還沒判決前,我就聽到這絕對是輕判,絕對是易科罰金,絕對會拖到1月6日以後,讓他能拿到退休金,果然結果就是如此!表示司法有被操作的嫌疑,這樣的司法值得信賴嗎?所以我才要求檢察總長上任以後,統一解釋這個法令。他根本不是接續犯,是一罪一罰,犯罪的數目跟罪名都增加了,但刑期還是一樣,這是有問題的,是為了馬英九將來卸任的政治安排。秘書長以專業司法人員來看這個案子,你不覺得奇怪嗎?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官員。委員提到值得信賴的司法,這部分有很多的面向,其中一個就是獨立的審判。在這個個案裡面,我認為這是一、二審法官獨立審判的結果。對於這樣的結果,我們尊重法官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這樣的權限,司法院、司法行政單位不會隨便去介入。
柯委員建銘:以秘書長的身分,當然你會談司法獨立的問題,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司法獨立是司法獨裁與暴力,這是大家都能朗朗上口的。這個案子我感受很深,但在這裡要你承認司法不獨立也很難,不過後續的發展值得觀察。
有關立法計畫的部分,上個會期為了司法院組織法關於檢察官及立法委員是不是可以當大法官的問題,我從頭到尾都持反對態度。
林秘書長錦芳:對,我了解。
柯委員建銘:今天情形發生了!司法院一直講審檢分立,可是你們做的不是審檢分立。你們一直講台灣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招牌不對,檢察官與法官是不一樣的,所以你們送法案進來,要把檢察官放到大法官裡面,我認為你們的邏輯根本錯亂了,所以我才一直反對。當然這裡面還有很多值得討論的,未來我看馬總統要怎麼送大法官的人選進來。今天送了一個林輝煌,大家反彈之大,包括所有美麗島受刑人都可能會站出來。所以我才一直講不應該把檢察官放進去,也要把立法委員刪掉,因為立法委員怎麼可以當大法官?立法委員都是政黨的立委。
回到行政院整個修法的面向,現在法院組織法有3項待審,看要不要處理,有關錄音、錄影的部分,上會期本來就快要通過了,後來拉下來協商。律師公會和司改會對於如何使用錄音記錄的方法,和司法院及法務部有不同的意見,他們最近有在談,你們談看看,是不是趕快有結論,因為錄音、錄影的使用方法還是很重要,不要為了小事情而爭執,造成法案卡住。這是我個人的看法。這件事要快點處理。
有關法院組織法要修刑事大法庭和民事大法庭的部分,這些會牽涉到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又回到我們一直要爭執的憲法訴願制度,這部分可能要繼續協商,大家來好好看待,變成三級大法庭的制度之後,將來憲法訴願制度可不可以做?互相的關聯性是怎麼樣?
光是法院組織法就有三項法案,還有一項應該不屬於你們的,但是你們把它列在待審法案裡,就是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有關特偵組的部分,論起責任,這也不是你們的法案才對,你們把它放在你們的待審法案,送到立法院來,要把特偵組改為高等法院檢察署,我在這裡要很清楚地講,特偵組應該廢掉。當初透過法院組織法設立特偵組的時代背景,就是這些黑金中心檢察官來遊說,才逕付二讀的,特偵組應該廢掉。檢察總長也不是憲政層級的,為什麼要有同意權行使這個程序?所以我們對於法院組織法中關於特偵組的態度是如此。
接下來談一個比較重要的,就是法扶。這部分大家應該有溝通過,召委應該很清楚,現在只剩下擴大範圍和錢的來源部分,法務部和內政部那邊是不是有一些資金來源?這部分我希望你們去協商。法扶的服務範圍要擴大,資金來源要充足,目前這部分的爭點也不大。
當然最重要的是刑訴,上會期討論第四百二十條的再審制度,很高興司法院反對第四百二十二條的修正,我覺得這樣是對的,而第四百二十條通過了。整個刑訴的修正是由哪個廳長負責的?
林秘書長錦芳:蔡廳長。
柯委員建銘:有機會我們好好談。
關於刑訴的修正,站在人權的立場上,你們也有提出刑訴的修正案,包括「重罪、疑案」及「輕罪、明案」等等,包括新建構的上訴制度,這些都在你們提的刑訴修正案裡面,其中有提到「起訴狀一本」,你們現在最重要的就是你們一直在推的觀審制,那「起訴狀一本」相關部分要不要修?刑訴裡面所有關於人權的部分要修,這才是我們比較重視的部分。
最後談到法官法,法官法在2012年前總統選舉以前通過,留下了兩個問題,其中之一是法官評鑑,因為現在的制度是只有一個人而已,比過去沒有法官法的時候還糟糕。法官和檢察官的評鑑非常重要,卻沒有辦法落實。不要讓人家感覺法官法好像只有法官福利法,尤其關於黃世銘總長在1月6日前辦理退休,影響所及,讓銓敘部準備修公務人員退休法,將來公務人員犯法時,退休金要追回來,看程度不等。有的公務員又拿18趴,又拿退休金,這不得了!所以將來法官法修正時要往這個方面去思考,這是黃總長這個案子留給大家思考的部分,他趕在1月6日以前退休,二審法官全部配合,每次輪到他的辯論庭時就一直延後,延到他退休以後才判決,這整個制度上人為的痕跡太明顯。剛才你唸的修法內容中,有關法官法的部分有沒有送進來?
林秘書長錦芳:還沒有。
柯委員建銘:在新的刑事訴訟法中,法官評鑑如何重新落實?違法的法官、檢察官的退休金問題要如何處理?
最後談到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憲法訴願制度的部分,在場的尤美女委員也非常有意見,本席也提出修法,這個範圍是國家公權力的範圍或是僅有裁判違憲的部分?最重要的是,我們引用德國的制度,憲法訴願制度要不要去處理?處理的範圍怎麼樣?是不是要有日出條款?這可能是未來大家溝通的重點。
秘書長,以上是我認為立法計畫中比較重要的部分,希望你能就大家的共識方向,好好來溝通協調,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好,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滄敏質詢。
林委員滄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主席,剛剛柯委員講多久?14分鐘。我們比照辦理,好不好?謝謝。
在立法院新會期中,本席來到司法委員會,想提出幾件事情,希望對司法實務和運作,能夠得到更好的名譽。
首先針對幾個案例來做比較,第一個案例是,有一個建築包商被判無期徒刑,4年前假釋出獄,但是在去年11月酒駕,被測出酒精值有0.26,被判2個月,因為他的案子是得易科罰金,如果他提出上訴,改判罰金,是不是要撤銷他的假釋?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依照刑法的規定,假釋期間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之宣告,就要撤銷假釋。第一個要件是故意犯罪,酒駕當然是故意犯罪,而第二個要件是受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之宣告,罰金當然不包含在內。
林委員滄敏:法官在審理上會認為這是情節輕微,如果有人證、事證,在法學緒論的推理上是要有行為法,有時候酒駕比較屬於微罪,但如果發生車禍,甚至肇事逃逸,當然就比較重。只是在一般警察攔查酒測時是不是也要考慮一下?還有一個案例讓我覺得很頭痛,我也找了很多法學專家進行研究,有一個50多歲的民眾,過去曾被判無期徒刑,因為酒測值達0.35,被判刑3個月,他以為易科罰金就沒事了,因此並未上訴,沒想到半年以後被撤銷假釋。他是被判無期徒刑的人,這樣進去就沒辦法再回來,因為一般酒駕無法再恢復自由,到底這個案子撤銷假釋是不是合法?我們希望找出一個讓大家能夠瞭解,法律上講的是公平,不但要合法,而且是要合情合理。秘書長是不是能夠在司法界將此當做案例進行探討?撤銷假釋是法定應撤銷,法院並無裁量權,我們只是站在人民的立場提供建言,是不是我們也應該探討一下?如果改為「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且未易科罰金之宣告者,於判刑確定後6個月以內,撤銷其假釋」是不是比較合情合理?秘書長認為呢?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可以和法務部商量,因為法務部是刑法實體法的主管機關,在什麼樣的情況之下撤銷假釋,或是不應該撤銷,容或由主管機關加以考慮。
林委員滄敏:我的建議是可加以探討,因為不但要合法,還要合情合理。另外,關於刑事犯罪率,秘書長認為哪一種犯罪率最高?
林秘書長錦芳:目前毒品是最多的。
林委員滄敏:其次呢?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要查一下,可能是竊盜、詐欺之類的。
林委員滄敏:是詐欺案,詐欺案件真是多到不勝枚舉,已經快要成為國安問題了,去年所有收入就以詐騙所得為最多。102年詐騙案件有1.8萬件,103年查扣的犯罪所得高達120億元,遠超過歷年查扣所得,還有其他案件犯罪所得達82億元,我們可由犯罪率看出詐騙犯罪一直在提升。詐騙犯罪具有「三低二高」─成本低、風險低、量刑低以及隱匿性高、獲利高的特性,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普通詐欺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即使第三百四十條的常業詐欺罪也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這樣看來是無法達到嚇阻效用的。以詐騙為常業的詐騙集團都不是個人行動,而是整個集團分工,殺頭生意有人做,虧本生意沒人做,自然就是有人願意鋌而走險。本席認為,在高度自由化的台灣,金融管理鬆散,電信控管也鬆散,有些女孩子被騙財騙色,甚至有不正當的金融業與其掛勾,希望你們要去偵辦及查核,因為這不是單一個案,而是一連串的。為什麼銀行會讓業者有投機心理受到誘惑,又要他保密?司法是最公正的,應該要求法務部指揮調查,這樣才能達到嚇阻作用,否則台灣詐騙案犯罪率這麼高,很多人就是因為這樣破產,本席希望能夠檢討。下次本席再來和秘書長探討觀審制的問題,很多人對觀審制一直採取觀望的態度,但本席要請問,觀審制的硬體設施有沒有改變?
林秘書長錦芳:有。
林委員滄敏:場地要重新再興建嗎?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會有小幅度調整。
林委員滄敏:要試辦?
林秘書長錦芳:對。
林委員滄敏:這個如果可行,我們也可加以探討。
林秘書長錦芳:可以。
林委員滄敏:讓更多人參與,以上建議,謝謝。
林秘書長錦芳:謝謝。
主席(吳委員宜臻代):請呂委員學樟質詢。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有三個面向要和林秘書長及黃廳長一起探討,第一個要談的是行政法院稅務專庭法官真的對稅務瞭解夠深入嗎?據瞭解,行政法院有超過一半的案件屬於稅務爭訟,其中人民的勝訴率僅有6.11%,這麼低的勝訴率也讓外界戲稱行政法院是敗訴法院,凡是只要有關稅務訴訟的案件,行政法院絕大部分都判決人民敗訴。為何稅捐爭訟、稅務爭訟長年高居民告官的榜首?有學者質疑,勝訴率會這麼低的原因,是行政法院的法官不懂稅法,甚至是直接抄國稅局的答辯書,完全喪失公正判決跟中立客觀的立場,請問秘書長你怎麼看這件事?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首先行政法院辦理稅務事件的法官,他們……
呂委員學樟:我說人民的勝訴率只有6.11%。
林秘書長錦芳:6.11%的計算可能有值得探討的地方,因為它是以全部勝訴來計算,其實訴訟裡面,會有一部分勝訴,一部分敗訴,如果加上一部分勝訴的案件,這個比例在高等行政法院就會提高了。
呂委員學樟:那當然,我知道。稅務案件的事實與背景都很複雜,涉及財務、會計跟稅法,而且爭訟的稅額跟裁罰金額,一般來講都屬於高的,對於民眾權益的影響也非常大,為了讓民眾有公平的訴訟空間,所以你們有設立稅務專庭,對嗎?
林秘書長錦芳:對。
呂委員學樟:請問秘書長,稅務專庭設立以後,你們是否有提升稅務案件的辦案品質,或是加速案件的審理,可以增進民眾對行政訴訟稅務案件審理的信服呢?
林秘書長錦芳:稅務專庭確實是有幫助的,因為設立專庭以後,從102年1月開始,在專庭中有配置具有財經、會計或稅務等專業背景的司法事務官來協助法官釐清……
呂委員學樟:這部分我知道,我想瞭解的是,現行稅務專庭的運作只有做分案,沒有稅務法官專業培訓的管道,而且稅務法官的選拔,你們到目前為止依舊是走論資歷、期別的傳統升遷途徑,這樣有辦法鼓勵有志於努力稅務裁判的法官跟先進裁判的見解嗎?也可能有劣幣驅逐良幣的隱憂,剛才秘書長也提到,司法院在3所高等行政法院,你們有配置具有財經、稅務或會計專業的司法事務官,來協助法官釐清稅務事件與相關的財經事實,而且提供專業的意見。但是為什麼還是有這麼多的學者、專家與民眾質疑行政法院的法官不懂稅法?
據本席瞭解,德國有稅務法庭,專門處理稅務的法官,基本上都要訓練7至8年,而我們行政法院的法官是從普通法院轉過來,對於稅法的相關訓練時間甚短,兩者的差距是很大的。我記得我在去年的元月9號,也是在這個地方,我跟台大的陳志龍教授,還有德國、澳洲、日本等很多學者,在探討「如何走出稅法的白色恐怖」問題的公聽會中,也談到非常多有關稅法的陰暗面,就像人民要提起行政訴訟的話,基本上武器是不對等的。人民跟政府機關打行政訴訟的時候,武器不對等,公務人員為了保護自己,對於自己所掌管的業務,可說是鉅細靡遺,非常清楚,甚至對於行政命令、辦法或標準,也是比誰都還清楚。但是他們卻很少探起頭來,看看法律是否違背了憲法,法律是否違背了行政命令,是否有擴大解釋之嫌。
以新竹米粉為例,原來食品的部分是依照NCS的標準,NCS也寫得很清楚,要把成份標示清楚,不要欺騙民眾。但是食藥署居然說新竹米粉要改名字,這不是笑話嗎?新竹米粉是一個品牌價值的問題,是百年的傳統產業,如果因為要標示清楚,連名字都要更改,這樣對嗎?稅法裡面最多的現象,就是這樣。因此,一般人民跟政府部門打官司,是很冤枉的、是很無奈的,因為武器不對等。司法院是否有考慮設立稅務專業法庭,來專門處理稅務爭訟的案件?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因為我們有設置專庭、專股,其實這個意義就跟德國稅務法庭的意義是一樣的,就是有專門的人在處理這一類的案件。因為他們案件量多,所以實務經驗的累積非常迅速,同時我們也辦理很多法官的在職研習。
呂委員學樟:因為政府機關的稅官除了保護自己以外,還無所不用其極……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是法規的問題啦!
呂委員學樟:其次,要請問秘書長,如何提高行政法院稅務專庭的功能?行政訴訟制度,本應以保障人民權益為出發點,並確保政府行政權合法行使,但是在民眾遭遇稅務機關誤課或是侵害的時候,雖然有行政救濟的途徑可以走,但是判決結果,勝訴的機率非常低,讓民眾質疑司法的公信力,認為政府機關就是官官相護。也有學者指出,行政法院擁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撤銷權,可以撤銷原來的處分,但是行政法院卻以撤銷的裁量權是在稽徵機關為由,不願意扛起重新變更的行政責任。而且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程序再開的規定,以嚴苛的程序要件來卡住人民再審的權利,以致行政程序重取再審的案件一年不到一件。你們行政法院的生意很不好耶!請問秘書長,針對學者專家對於這件事情的質疑,你有什麼看法?司法院要如何提升行政法院的功能,以維護民眾行政訴訟的權益呢?
林秘書長錦芳:行政法院保障的是人民合法的權利,不是保障人民所有的權益,必須在合法的前提之下,才有保障可言。所以我們還是會加強法官的在職訓練,除了法官學院的各項課程以外,每個月行政法院的法官之間也有定期討論,另外還有法律的座談會,溝通法律上的見解。這些都可以提升稅法事件的審理,同時研修不合時宜的法律。如果委員從大法官解釋來看,絕大多數都是有關稅法案件違憲的解釋,就可以看出稅法本身的法規仍有許多要檢討的地方。
呂委員學樟:第三要請教秘書長,基於平等的原則,釋憲之效力應及於未逾再審期間的當事人。目前報章雜誌有一則報導,美國商會2015年商業景氣調查顯示,干擾美商在台營運的十大因素之一,就有4項跟法規有關,其中法規解釋不一、法規不合時宜名列前茅。完善周全的法制制度、正確適用法律、淘汰不合時宜的法規跟經濟的發展,其實是息息相關。
本席去年在委員會也以文林苑都更案為例,提到民眾聲請釋憲成功,官司卻輸掉了,這不合理。大法官終於在2014年10月24日公布釋字第725號解釋,要求法院不得以法令仍有效為由,駁回再審,應待修正法令通過後,依新的法令裁判。我想這一點值得肯定,這就解決長期以來實務上的困境,使民眾在訴訟權益上更有保障。但是在解釋效力的部分,我國的釋憲制度是採取不涉及個案的抽象規範審查,隨著釋憲實務的發展,目前大法官的解釋效力不僅及於原因的案件,亦及於解釋公布前已提出釋憲聲請的所有案件。
本席要請問秘書長,如果判決已經確定,但卻未提出聲請釋憲,我們要如何保障這些其他當事人的權益?一個是已聲請釋憲,但因為法律上的問題而輸了官司,另一個是判決已經確定,但是大部分都沒有這個條件,也沒想到要聲請釋憲,我們要如何保障這些當事人的權益呢?我們設立釋憲制度的目的既然是包含維護法律秩序的一致性,那麼基於平等原則,是不是也應該容許未逾再審期間的當事人提起救濟呢?
林秘書長錦芳:對。
呂委員學樟:這要好好的思考,我今天都是跟你談稅法,因為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稅務機關在執行的過程中,會把雞毛當令箭,甚至逾越法律規範,像這些情形,一定要透過行政法院、稅務專庭的法院來還他們清白及維護其權益。但現在不是,因為法官稅務專業知識不足,所以就抄稅務機關的答辯書,難怪勝訴率只有6.11%,笑死人了!
主席(呂委員學樟):請紀委員國棟質詢。
紀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林秘書長幾個問題,司法院院長是律師出身,法務部部長也是律師出身,雖然未限制院長及法務部長不能出自非法官系統的人員,可是司法院長跟法務部部長這麼重要的司法行政首長,過去好像沒有同時由律師來擔任過。最近發現外界對於司法院院長好像有一些小小的質疑,包括關說等等的事情。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聽說過我們院長被質疑關說。
紀委員國棟:沒有?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我第一次聽到。
紀委員國棟:報載好像有這樣一個……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
紀委員國棟:對於院長由律師來擔任,你覺得適合嗎?
林秘書長錦芳:這就是見仁見智了,因為司法院院長究竟應該要由實務方面的法官系統產生,或是來自審檢辯學都有可能,這真的是見仁見智,依個人而言。
紀委員國棟:秘書長擔任過法官還是檢察官?
林秘書長錦芳:這兩者我都擔任過。
紀委員國棟:你在法官及檢察官的資歷算起來應該有幾十年吧?
林秘書長錦芳:有。
紀委員國棟:所以對司法院的審判業務,你們是知之甚詳,非常了解。我是這個會期才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對於司法院院長跟法務部部長都是律師出身,坦白說,我很不願意到司法委員會來質詢他們,因為我覺得就整個司法行政來講,他們不是那麼內行,站在這裡問一個不是很內行的人,不是很奇怪嗎?雖然我剛才可能有口誤,因為我聽過有人講到相關的問題,所以我才問你,對於由律師來擔任院長及部長,你所謂的見仁見智,由律師來擔任院長有什麼好處?
林秘書長錦芳:律師也是專業的法律人。
紀委員國棟:不是,所謂的「見仁見智」,就是各有利弊,先不談「弊」,你說「利」的部分,讓我聽聽看。
林秘書長錦芳:他也了解司法的弊端在哪裡,他可以來進行改革。
紀委員國棟:換句話說,你們的法官都不了解司法弊端嗎?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我是說他可以從一個局外人的立場來看司法。
紀委員國棟:換句話說,你覺得律師來當院長可能會比法官來當院長更好?
林秘書長錦芳:這就是見仁見智,也不見得。
紀委員國棟:你再講一遍,你認為由律師來當院長,很明顯的好處為何?
林秘書長錦芳:當然他可以由第三人,因為他不是司法體系產生,站在一個局外人的立場,他可以更客觀的來看待司法的……
紀委員國棟:我沒有律師及法官資格,那你看我有沒有資格當司法院院長?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不是專業的法律人……
紀委員國棟:如果我當司法院院長,會不會被你罵,被你笑說連律師、法官都沒考上,還來當司法院院長?你看!這像話嗎?所以為什麼過去有立法委員擔任大法官的規定,現在把它刪除掉了,因為那是一個很離譜的立法,假設這個法還沒有刪除,叫我出來當大法官,我都不敢來,會被人家笑,你不覺得嗎?
林秘書長錦芳:目前司法院長是由大法官兼任,所以大前提就是他必須具備大法官的資格。若要具備大法官的資格,就不可能會和法律毫無關連性,所以或許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或研究法學……
紀委員國棟:我知道,我不是在責怪你,只是問你的看法而已。過去軍法官通過檢覈也可以擔任律師,按照這樣的邏輯,搞不好當過軍法官也可以啊!過去有一段時間軍法官很好考,我擔任軍法醫官時,還有人鼓勵我去考,說很簡單。如果通過律師考試檢定也能當司法院長,你不覺得這很奇怪嗎?
林秘書長錦芳:就要看個人的閱歷。
紀委員國棟:身為秘書長,你當然不方便講。司法院長已經當這麼久了,我並不是在他任期快到的時候才提出質疑,那一點意思都沒有,我要講的是,現在整個制度已經亂掉了!很多法官的審判受到質疑、司法改革的步調會這麼慢,原因即在於此!
另外一個問題,假設檢察官對某個案子提起抗告,經高院發回重新裁定,還是由原法官負責,就像頂新案一樣,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目前是這樣子。
紀委員國棟:如果檢察官不服裁定,提起抗告,還是由原法官負責。之前基隆黃景泰議長一案也是由同一位法官負責裁定,第3次交保後,檢察官因不想虛耗司法資源而放棄抗告,爭議才得以平息。倘若檢察官一直提抗告,而法官也堅持不讓,兩人僵持不下,你覺得有沒有可能發生抗告10次的情況?針對這類情形,司法院有沒有進行檢討?你們要不要改變方法?法官維持原裁定固然有他的考量,但你們有沒有考慮過它是否有流弊存在?假如法官的頭腦就是轉不過來,一定要和你槓到底,那該怎麼辦呢?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指教的是裁定羈押的部分,聲押被駁回、檢察官提起抗告才會回到原來那一庭。
紀委員國棟:對,我講的就是這種情形。
林秘書長錦芳:就只有羈押會出現這種情形。
紀委員國棟:那就很嚴重了!
林秘書長錦芳:對於這種情形,最高法院曾經指出,為維護公平法院原則,發回更裁的時候,最好由另一個人來裁定會比較理想。
紀委員國棟:為什麼都沒有改呢?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實務運作上可能會有困難。
紀委員國棟:這會不會變成司法人的驕傲?就像有人臺大畢業,進入行政系統之後就一直講「我是臺大人」,那是臺大人的驕傲。這種就種後臺大畢業以後人」,那種有!法院長當了這麼久,我今天是司法人的驕傲啊!既然有問題,為什麼不想辦法?多用心檢討,這應該有辦法解決,請問這要怎麼改呢?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必須考慮到實務上的運作,因為羈押人犯一定是有一個案子存在……
紀委員國棟:秘書長,時間有限,我不願意和你討論個案或細節,我只是要點出一個大方向。司法人員是國家非常重要的名器和公器,他們考上以後就是終身保障,所以應該要對國家社會付出更多的貢獻和精力。不能因為占了這個位置,就擺出「只要我自己不出錯,誰也拿我沒辦法」的態度,這種思維一定要改變。我自己考不上法官,所以我特別尊重你們,我要你們做的是法律人,希望你們也能自重。自重的意思就是對的事情就要講,不對的就不要講,所以我很希望從你的口中聽到:「我覺得以後由律師來擔任法務部長或司法院長,在某種程度上並不是很妥當。」其實我也覺得這很不妥,所以如果你敢這樣講的話,我會覺得你這個秘書長很有擔當,你懂我的意思嗎?你不能因為是長官就不敢講。雖然我也投了同意票,但是這幾年來,我並沒有看到他對於司法改革有何作為,所以我才覺得有一點失望!秘書長,你知道吧?你回去跟他講也沒關係!
林秘書長錦芳:這可能是因為委員沒有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紀委員國棟:我不用到司法委員會來看,我看報紙就知道了。
林秘書長錦芳:新聞非常多,但是關於司法的新聞比較少。
紀委員國棟:此外,因為三振條款的關係,高雄大寮監獄那些人覺得假釋無望,反正要關好幾十年,乾脆就暴動,這你們知道吧?司法院有沒有針對這方面進行檢討?
林秘書長錦芳:假釋相關的規定是訂定於刑法之中,而刑法是法務部主管的法規。
紀委員國棟:我知道假釋和你們無關,但是司法部門也應該給他們一些建議,因為你們要負責判決啊!你們的意見可以作為判刑的參考,並非完全和你們無關。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有派代表參與法務部的刑法研修。
紀委員國棟:對,應該要給他們一點建議。
最後一點,剛才柯建銘委員問到大法官被推薦人林輝煌的事情,昨天我剛好在一個場合上碰到呂秀蓮前副總統,她也非常有意見。她說身為美麗島的受刑人或是受到委屈的人,過去她可以不追究,可是林輝煌先生有參與軍法審判的紀錄,並不是很適合,她認為這部分應該要檢討。當然,大法官的任命是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和你們無關,我只是想知道司法人員或司法院對於此事的態度,你們有沒有不同的看法?
林秘書長錦芳:推薦權在法務部,和司法院沒有關連,這是可受公評的事項。
紀委員國棟:照你這樣講,呂秀蓮也沒有權力,所以她不應該有意見啊!對不對?問題是她認為她是當事人,她應該講出她的感受。雖然大法官不是你們推薦的,可是我想知道身為司法人,你們有何看法?「好」或「不好」就好像司法院院長的事情一樣是見仁見智,請問你的仁智看法在那裡?
林秘書長錦芳:我沒有立場在這邊就這件事情表態。
紀委員國棟:好,謝謝。
林秘書長錦芳:謝謝委員。
主席:請蔡委員其昌質詢。
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法官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司法院每3年至少完成1次法官全面評核。秘書長,法官法實施至今應該只做了1次,對不對?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對,只做1次,去年做了1次。
蔡委員其昌:最後評鑑的結果如何?
林秘書長錦芳:評核結果,好的還是居多,當然也有待改進的地方。不可諱言地,有小部分需要改進。
蔡委員其昌:秘書長,你自己有上過評核系統嗎?
林秘書長錦芳:我有看過。
蔡委員其昌:你有看過,但是你沒有去測試,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我沒有去填。
蔡委員其昌:今天我之所以特別請教你這個問題,是因為法官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至少每3年要完成1次法官全面評核。從第1次評核的結果來看,本席認為這叫做聊備一格、做做表面文章。法官法非常重要,除了訂定法官的福利之外,所以柯委員認為應該稱為「法官福利法」,它最重要的精神是落實對現任司法人員的評核,找出不適任的法官。但是看到第1次評核的結果,本席認為是敷衍了事。秘書長,你知道你們評核的回收率是多少嗎?
林秘書長錦芳:回收比率不高,13.87%。
蔡委員其昌:對,評鑑案數有75,215件,回收件數只有10,429件,回收率約為13%,是一個極低的數字,如果我們再對這個極低的數字進行分析,評核結果「待改進」及「亟待改進」總共有多少人?你知道嗎?
林秘書長錦芳:我知道,總共有49位。
蔡委員其昌:有49個人的評核結果是「待改進」及「亟待改進」,請問是待改進」及「亟待改進」,司法院做了什麼樣的處理?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會蒐集相關的資料……
蔡委員其昌:評核結果已經出來了,有49個人被評為「待改進」及「亟待改進」,結果出來之後總是要處理啊!你們做了什麼處理?
林秘書長錦芳:就是給各機關作為法官職務評定的參考。
蔡委員其昌:作為什麼評定的參考?
林秘書長錦芳:法官職務評定就是年底的時候……
蔡委員其昌:你們總是要有一些處理的方法嘛!被評為「待改進」及「亟待改進」,他就應該要接受處分,例如不能升遷、被記過、削減部分福利等,請問我們做了什麼處置?
林秘書長錦芳:職務評定有一點考績的味道,在年底的時候……
蔡委員其昌:這49個人的考績為何?
林秘書長錦芳:這會作為參考的因素之一。
蔡委員其昌:作為參考?太好了!秘書長,你竟然在委員會講「參考」,你知道司法院給本席的資料上寫什麼嗎?「待改進」及「亟待改進」的總共有49人,評核人回填的筆數以低於10筆者居多,49個人當中,有48個人的回填筆數只有10筆(你們認為太少了),另外1位受評法官的評核回填筆數為15筆,無論是10筆或15筆,你們的結論就是因為人數過少,恐影響可信度;換言之,因為評核的人太少了,所以沒有意義、不予參考!這49個人當中,有48個是10筆,剩下那1個是15筆,筆數太少了,不具可信度,所以不予理會。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不予理會……
蔡委員其昌:你們有處理嗎?
林秘書長錦芳:有處理,就是給各機關作為職務評定的參考。
蔡委員其昌:既然有處理,這49位法官會不會向你投訴,為什麼只憑回收率13%和10個人的評鑑結果,就說我不好,要改變我的考績?你們到底是有處理,還是沒有處理?
林秘書長錦芳:法院在做職務評定時會參考。如果筆數很少的話,也會納入考量。
蔡委員其昌:就是不處理嘛!所謂的「參考」到底是處理還是不處理?
林秘書長錦芳:各法院可以自行判斷。
蔡委員其昌:自行參考?所以我們也不知道未來評鑑完成之後會怎麼做。即便申訴人非常多,有5,000筆都認為他亟待改進,我們也是作為參考、不予處理嘛!換言之,我們不打算依照評核結果對這些不適任的法官做適當的處理。
林秘書長錦芳:若有那樣的情況,自然另當別論。
蔡委員其昌:不!不!你現在的態度相當模糊不清,你們給我的報告是說人數太少,不足以採信;但是你在這裡又告訴我,你還是有處理,會請法院在打考績時納入參考,那到底是要不要參考這個數字?要不要?
林秘書長錦芳:作為參考是法官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
蔡委員其昌:對,那到底有沒有參考?
林秘書長錦芳:當然有啊!
蔡委員其昌:既然有參考,那我請問你,15筆和10筆能否證明這位法官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雖然筆數比較少,但還是要看人家指責的程度,在評定他整年度的辦案品質時,法院可能會調卷或是看其他的事項……
蔡委員其昌:簡言之,這就是列為參考而已嘛!這個評核結果就是作為參考而已嘛!
林秘書長錦芳:依照法官法的規定,就是作為參考之用。
蔡委員其昌:不!你連在立法院都回答得模模糊糊的,這只有兩種可能,一種是不管有幾筆,你都列入參考,哪怕只有1個人投訴、只有1筆「亟待改進」,你也一樣要處理。第二種情況是什麼?就是回收率過低,不夠科學、不具參考性、對法官不夠客觀公平,所以在一定比率以下就不處理。就只有這兩種可能嘛!
再者,法官法授予你們3年至少評鑑1次的權力,你們採最低標準,3年才辦1次,其實你們也可以每一年都辦啊!司法院採取最低標準,3年才評鑑1次,評鑑的結果卻是回收率13%,有49個人被評為「待改進」及「亟待改進」。而且對於筆數過低能否作為懲處的參考,你也沒有辦法講出一個標準答案來,所以我會說它是聊備一格、敷衍了事、官官相護!當時法官法的立法精神是要你們這樣做的嗎?本席不認為如此。
林秘書長錦芳:當初立法最主要的意旨是,如果在全面評核的過程中發現法官有應負評鑑之事由,那就要送評鑑。
蔡委員其昌:對,那麼你們設計這個評鑑的表格是要做什麼用的?按照你的解釋,你不需要問問案態度、訴訟程序進行的情形、裁判品質、敬業精神;等第還分為五等:極佳、佳、普通、待改進、亟待改進。按照你的講法,根本不需要這樣設計嘛!你們只要把那個有問題的法官直接送到法官評鑑委員會就好了啊!你問這些要幹嘛?開人家玩笑?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從評核的過程中,我們也可以發現一些問題。
蔡委員其昌:你沒有發現任何問題嘛!
林秘書長錦芳:就是因為目前沒有嘛!目前沒有寫出這些人……
蔡委員其昌:這次的評鑑已經做完了,回收率只有13%,請問你下一次的評鑑要怎麼做?
林秘書長錦芳:這些評核的項目是依照評核辦法列出來的。
蔡委員其昌:評核辦法問這些問題沒有意義嘛!
林秘書長錦芳:如果這幾個項目不足以達到全面評核的目的,我們會再檢討評核的方式。
蔡委員其昌:請問秘書長,從現在這個結果來看,你認為有沒有達到評核的目的?這個評鑑結果是否足以反應你所要達到的目的?可不可以?
林秘書長錦芳:第一個就是回收率的問題。
蔡委員其昌:回收率是一個問題,13%當然要改。
林秘書長錦芳:只要回收率高的話……
蔡委員其昌:內容設計要不要改?
林秘書長錦芳:這可以檢討、可以研究。
蔡委員其昌:結果已經出來了,司法院不會到現在都還沒有任何作為吧?所以我才會說我一直覺得你們是敷衍了事、聊備一格、逢場作戲……形容詞還很多,時間有限,我不想再念下去了。結論是一樣的嘛!你們沒有落實法官法的精神,找出不適任的恐龍法官。社會對於司法公正、司法評判的品質抱怨連連,好不容易法官法通過了,大家以為要重見青天了,結果卻是如此,我們甚至沒有要求你們要3年評鑑1次耶!其實我是主張每年都要辦1次,不然3年評鑑1次,下一次還要等3年耶!
對於評鑑的結果和回收率13%,你們都沒有任何反應、任何檢討!照理說,本席提問之後,你們應該要回答我:「委員,13%真的太低了!所以我們司法院已經決定3年後要怎麼做,保證回收率一定在5成以上,而且我們的問卷要怎麼調整、怎麼改。」都沒有嘛!顯見你們的心態就是:沒辦法啊!既然法官法有這個規範,那大家就填填問卷好了。結果回收率只有13%,那49個人要不要處分?你沒辦法處分,可是沒辦法處分又無法交代,不然就交給法院作為參考吧!你們的心態就是如此。
秘書長,我還是覺得,3年才評鑑1次太久了!我主張每年都應該要進行評鑑,這不是很困難的事情,網路如此發達,而且你們的網站也都設計好了,3年才用1次,頗有浪費公帑之嫌,所以你們就每年都辦嘛!反正就算他有問題,你們也只是作為參考用啊!你們現在的做法就是「參考」而已,那何不每年都辦?秘書長,要不要考慮每年都辦?
林秘書長錦芳:每年都辦真的會耗費非常多的行政資源。
蔡委員其昌:這哪會耗費很多行政資源?大家就自己上網去填啊!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那麼簡單。
蔡委員其昌:不會。
林秘書長錦芳:要評核一個法官不是那麼簡單的,回收率之所以會這麼低,就是因為要……
蔡委員其昌:如果3年後還是這麼低怎麼辦?沒有那麼簡單?回收率只有13%,你們還真的把它搞得很簡單!為什麼只有13%?這都不需要討論和檢討嗎?如果不做的話,法官法就真的被人家說中了,就只是「法官福利法」,聊備一格,不具意義。福利的部分一定要100%做到,絕對不能打折;至於評鑑法官的部分,就隨便做一做,大家講一講,有做就好了。
秘書長,時間已經到了,我不想耽誤其他委員的權益,這一定要改!這種數字、這種評鑑的結果非常之荒謬,要讓人民相信司法的公正,就要進行司法改革,真的把那些不法的法官糾舉出來,這種評鑑結果,大家不覺得荒謬嗎?3年才評鑑1次耶!搞到最後,結果卻是如此,這是多大的諷刺啊!秘書長,我還是會持續追蹤此事,你要趕快想辦法,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這是第1次辦,總是有需要檢討的地方。
蔡委員其昌:第2次評鑑是3年後耶!
林秘書長錦芳:不會、不會……
蔡委員其昌:秘書長,是3年後,不是下個月。3年後你才要辦,屆時你是不是秘書長都還不一定咧!
林秘書長錦芳:是每3年至少1次。
蔡委員其昌:你現在就是3年辦1次啊!我要求你每年辦,你說:「不要,這很複雜。」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會再檢討。
蔡委員其昌:沒關係,我還是會要求你們每年都辦。時間到了,我們找時間再來討論。
林秘書長錦芳: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王委員惠美質詢。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聽完秘書長的答詢,我只有一個感觸,過去可能沒有電腦、沒有手機,所以你們這樣的回應還能勉強接受;但是現在科技那麼發達,在手機、電腦等新科技的推波助瀾之下,有幾個縣市政府、中央部會及所屬機關的手法都已經在改變了,沒有變的大概只有司法院,你們還是以非常傳統的方式在做。
第一點,你們花了很多工夫進行評鑑,評鑑的結果卻只是作為參考用。沒有意義的事情,你們就少做。會癢的地方才要抓,不會癢的抓,也沒有用,浪費資源!
第二點,在書面報告中,你們提到要修正法官法部分條文,以落實立法精神,讓評鑑更臻妥善。請問秘書長,條文的修正到底是要從寬,還是要從嚴?現在外界一直在質疑法官法已經變成法官權益保障法了,請問秘書長對此有何回應?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法官法的修正,由於法官評鑑的結果,各界都有很多指教,所以我們想要再針對這部分進行修正、檢討……
王委員惠美:為什麼回收率只有13%?你們是自評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講的是全面評核,那是法官法的另外一個機制。回收率這麼低……
王委員惠美:這是制度面的問題、設計的問題!臺灣人普遍不想當壞人,你叫我去評別人多爛,哪天換他來評比我,那我不是一樣慘嗎?這和制度面有關,你們的設計一開始就有問題了嘛!
第三點,即使已經有確定的案例,你們還是無動於衷。之前高院的法官誘導一名86歲的王先生撤告,剝奪他向他兒子訴請撫養權。在法官評鑑委員會上,大家都同意交由司法院人審會除職,但最後的結果是什麼?是書面口頭告誡,減少三分之一的年終獎金,只有這樣耶!那誰能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呢?這沒有道理吧!你們這不叫官官相護,叫什麼?
林秘書長錦芳:不一定是這樣。
王委員惠美:加給的部分就很努力。不論是否擔任主管職務,法官全部都能領主管加給,1月6日新法上路後,這部分更是引起騷動。黃世銘的退休金,原本一次退是領600萬元;新法上路後可領1,270萬元;原本月退俸是10萬元,新法一改,月退俸就變成17.6萬元。秘書長,你有沒有在上網?你有沒有看到網民的指責?這部分要不要改?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指教的是月退休金的部分,這部分考試院已經做適度的修正了。
王委員惠美:制度弄得這麼好,你們真的是自打嘴巴!今年3月2日到年底為止,有60個司法官計畫退休,預計今年會有110個退休,占司法官總人數的3.3%。因為不知道下一波退休制度會怎麼改,一些優秀、有經驗的司法官為了福利就先退休了。依照過去的制度,做滿65歲,我們就加成;現在不是,服務滿30年或年滿60歲,退休金就是17萬元,那當然是「阿婆仔浪港」,先拿先贏,還在這邊跟你們耗啊?這是制度設計有問題,請問這個部分,你們回去能不能再好好地檢討?可以嗎?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講的退休人數,那是……
王委員惠美:被你們勸退了?
林秘書長錦芳:檢察官比較多一點。至於法官的部分,到今年3月13日為止,已經申請退休的有37位,比往年多了20位左右。
王委員惠美:為什麼?就是因為制度太好了啦!你們要檢討一下,好不好?
此外,過去詐騙集團的手法往往是偽裝成警察、檢察官或購物平台,騙民眾說他的帳號出問題,民眾誤信之後會去匯款。現在出現一個新的手法,就是向法院申請真正的支付命令,由於一般民眾缺乏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要提出異議的概念,因此很容易受騙上當。原本支付命令只是希望一些比較簡單的案件能夠快速處理完畢,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並減少法官的工作量,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對。
王委員惠美:可是現在問題來了,支付命令成為詐騙集團的工具,法院等於變成了幫兇耶!秘書長對於這個議題有何看法?
林秘書長錦芳:詐騙集團利用支付命令作為詐騙的手段是非常少數的案例。
王委員惠美:有沒有?
林秘書長錦芳:有,但是很少。
王委員惠美:以前人家就說寧可錯殺,不能錯放;現在發生這種狀況,我們要怎麼改善?
林秘書長錦芳:支付命令一年大概會有四十幾萬件,其中沒有異議的有三十幾萬件。
王委員惠美:現在問題產生了,你有沒有什麼改善的方式?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有函知,因為各所屬的司法機關……
王委員惠美:你可以函知所有的民眾嗎?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因為支付命令是司法事務官在辦的。
王委員惠美:我講一個案例給你聽,有一個大學教授收到詐騙集團以某不明公司名義寄來的存證信函,他認為這大概是詐騙,不予理會;等到後來收到由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向學校查封他的薪水,他才發現不對。你看!連大學教授都會因為不懂法律程序而受騙,你覺得你們該怎麼宣導呢?你要如何保障這些不了解法律的民眾呢?
林秘書長錦芳:任何來自法院的通知,上面都有電話號碼,若有疑義,任何人都可以打電話詢問。
王委員惠美:可是一般的老實人、不可能犯法的人,他收到這種東西一定會認為是詐騙而不理會,這怎麼辦呢?而且這種案例越來越多。請問秘書長,這位教授有沒有申訴的管道?他要怎麼申訴?
林秘書長錦芳:是有申訴管道。
王委員惠美:如果我被詐騙集團盯上,收到你們的支付命令,要來查封我的財產,我該怎麼確保我的權益?還是就自認倒楣?我要問的是程序,我們的法律程序是怎麼樣?我對法律的了解沒有你那麼深入,你教我一下。
林秘書長錦芳:支付命令一旦確定之後,你要去提本案訴訟。
王委員惠美:訴訟?你告訴我,詐騙集團不出庭,法官要怎麼判?而且提起訴訟還要花10萬元請律師。以剛才那個教授的案例來看,詐騙集團詐騙的金額是5.3萬元,我是要給他5.3萬元,還是要花10萬元去請律師?倘若我不想被人家污衊,為了清譽,我向法院申告、提起訴訟,可是詐騙集團不出面,那要怎麼處理?
林秘書長錦芳:對方不出面,只有一造辯論,那他就贏了。
王委員惠美:一造辯論就贏了?
林秘書長錦芳:對啊!
王委員惠美:是這樣嗎?
林秘書長錦芳:對啊!本來就是這樣啊!
王委員惠美:案子就不了了之了嗎?另一個人不出面的話,法官會怎麼判?
林秘書長錦芳:他可以申請一造辯論判決。
王委員惠美:申請一造辯論判決?
林秘書長錦芳:對。
王委員惠美:那我看你要多做宣導、多教育一般民眾。
其次,你知道這5年來支付命令申請再審程序通過的比率有多少?你有看過嗎?
林秘書長錦芳:這部分的數據我要再查一下。
王委員惠美:十萬分之五點三;換言之,一年40萬件當中,通過的案件數非常少。此外,你講的那段話也引起非常多大的爭議,你說有30萬件無異議,有異議的只是少數,改革會讓大家忙得要死,我覺得這是官僚的想法。既然知道問題已經發生了,就要想方設法加以解決,不能因為只有少數民眾就不管,難道那些不了解程序的民眾就該死嗎?他們就活該倒楣嗎?政府能這樣做嗎?不對吧?我們應該要將再審機制及其他的救濟管道簡化,以保障民眾的權益,這樣才對!是只有少數人被騙沒錯,我們固然不能為了少數而影響到多數,但是保障少數人的權利也是很重要的,不是嗎?
林秘書長錦芳:是。
王委員惠美:我們要去研究如何簡化再審機制,讓這些民眾獲得保障,讓他提起再審時不一定要請律師,他可能只有被騙5萬元、8萬元,可是請一個律師要花10萬元耶!那是他的錯嗎?所以我要拜託秘書長,請你聽聽民眾的心聲,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好。
王委員惠美:請你們好好地研究,要如何透過內部程序,讓這個問題完滿地解決,好不好?謝謝。
林秘書長錦芳:好,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進行第1案。
1、
鑒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業已於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通過,維持法人罰金刑、不法所得亦得沒收,剝奪第三人不法利得之相關制度刻正由司法院研議中。
然臺灣高等法院88年6月刑事法律問題研究第12輯第44則研究意見認為「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此乃屬轉嫁罰之立法體例,故除依該條規定對法人科以罰金刑外,關於沒收之刑罰對法人應無適用之餘地。」此研究意見竟可拘束下級審,並成為判決撤銷理由。例如賓漢公司違法添加起雲劑案,以及大統案等法院之一致見解,即受上述研究意見之拘束。
惟此所謂轉嫁罰之見解,已違背釋字687號揭示「無責任則無刑罰」原則,我國特別刑法中多有法人處罰金刑之規範,且隨時代演進,法人犯罪之實例越來越多(尤其是經濟犯罪)。臺灣高等法院88年6月刑事法律問題研究意見是否仍適用於現代社會,恐有疑義,加以連日爆發之食安事件目前已在法院審理中,影響甚鉅。爰建請司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儘速檢討,於一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吳宜臻
連署人:蔡其昌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會牽涉到實務的運作,因此應由臺高院提出報告。另外,有關法制面的部分,目前我們正在研修沒收第三人不法利得之相關規定。若要提出書面報告的話,應由高等法院就實務上的看法和做法提出說明。
主席:你們可以責成臺灣高等法院來做這件事情,1個月的時間夠嗎?
林秘書長錦芳:可以修正為「促請」臺高院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促請」是不是?你們去處理就好了,我們不介入。
林秘書長錦芳:好,我們內部……
主席:不然就修正為「建請」。1個月的時間夠嗎?
林秘書長錦芳:2個月好了,2個月應該可以寫出來。
尤委員美女:上次在修食安法的時候,司法院的態度很清楚,法人可以處以罰金,也可以沒收其不法所得,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對,目前我們正在討論修法。
尤委員美女:現在比較迫切的問題是,高等法院的刑事法律問題研究意見和你們上次修法的見解不一樣,可是它又能實際拘束下級法院。由於目前很多案子正在審理中,所以這部分必須趕快處理,否則會變成法律條文和高等法院的見解不一致,而高等法院的見解又可以拘束下級法院,讓下級法院莫衷一是,這部分能否麻煩你們儘速處理?我們只是要你們趕快去檢討而已嘛!
林秘書長錦芳:好,臺高院才有拘束審判效力的權力,我們司法行政機關不宜在此說明法律見解應是如何,為了實務運作方便起見,由臺高院提出報告會比較適當。
主席:研究意見可以拘束下級審?
林秘書長錦芳:他們審判單位通常……
尤委員美女:他們內部做決議就可以了,這也是我們為什麼要求修改法律,設立「大法庭」的原因。
主席:這可能還是需要處理,這要多久時間?
林秘書長錦芳:2個月好了。
主席:好,那就2個月。
尤委員美女:其實這部分,你們司法院原來的態度就已經很清楚了,目前很多案件都在進行中,多拖1個月,就會有更多案件……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儘速好了。
是不是可以建請司法院促請臺灣高等法院儘速檢討?於兩個月內。
主席:修正為「促請臺灣高等法院於兩個月內儘速檢討」,本案修正通過。接著請尤委員美女質詢。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林秘書長,您知道現在整個社會還有民間團體大家都提到所謂的「憲法時刻」,因為以前我們的憲法像是一個神主牌,是連動都不能夠動的,大家也知道修憲的門檻是非常、非常的高,但是因為三一八學運之後整個社會丕變、公民意識覺醒,所以現在憲法修改的可能性出現了,因而大家有所謂「憲法時刻」的說法。
關於「憲法時刻」,我想瞭解司法院對於這個「憲法時刻」要不要去把握時機?因為我們知道當司法院一直在力推所謂觀審制的時候,一直在討論憲法規定只有法官能夠審判,如果讓這些素人法官參與審判的話會違憲,所以你們說因為這樣子,最後就推出所謂的觀審制,但是民間團體不斷地在反對,大家也透過各種解釋,認為即使素人法官參與審判,就跟韓國、日本一樣,大家都覺得是不會違憲的,但是你們司法院顯然覺得還是有所疑慮,在這樣子一個關鍵的「憲法時刻」裡面,司法院針對這些你們覺得有疑慮的、可能會牽涉到會不會違憲的事情,要不要同時提出來修憲?你們有沒有這樣的打算?因為在你們這次的立法計畫裡面,完全沒有提到這個部分。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倒還沒有想到由我們司法院去提憲法修正案,不過如果對照韓國的經驗來看,韓國也是因為素人審與審判有沒有違憲的疑慮而去修改他們的憲法,所以是可以朝這方面來思考的。
尤委員美女:好,我希望你們在這個重要的「憲法時刻」,不要自外於這樣一個關鍵的歷史性時刻,能夠把大家以往認為可能會有違憲之虞的相關條文加以處理,包括「法官為終身職」這部分,雖然法官法通過了,但是大家一直在質疑法官法的內容是不是全部都只是一些自肥條款、沒有對於法官的評鑑予以落實等等,所以你們是不是能夠把重要的、憲法應該配合修正的部分,也能夠納入到你們的立法計畫裡面去?在這個關鍵的「憲法時刻」,是否能夠提出你們的看法或是對修法的建議?
第二點,當然我們也看到你們這一次的立法建議裡面,有提到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修正案,其實已經出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但是我們也知道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裡面,其實有一個很重要的所謂「憲法訴願」的問題。我們知道大院一直堅持絕對不能夠有「憲法訴願」制度,剛好最近有一個案例,就是有一對同志伴侶想要收養子女,被士林地院把案子駁回了,雖然經過社工訪視後做出調查報告,認為這件收養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認為是可以收養的,但是法院認為因為他們是屬於「同志」,而同志的相關立法還沒有經過社會的共識,如果同意這樣的收養,整個社會的壓力會壓在孩子的身上,所以對他們的子女是不利益的。當然這個案件他們現在會再上訴到高等法院,我們不論這樣的案件結果如何,但是我們要探討的是:這樣的案件如果到最後三審都判決敗訴確定了,那他們能不能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林秘書長錦芳:當然老百姓可以來聲請,但是……
尤委員美女:為什麼?因為他們法律……
林秘書長錦芳:能不能通過那是另外一回事情嘛!
尤委員美女:對,我是說他們來聲請的時候,因為我們現在沒有所謂的憲法訴願制度嘛!也就是說法官對於法律的解釋本身可能會侵害到人民的基本權利,並不是法規本身的違法,因為依照我們的……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在目前的制度之下,他們一定要主張那個法律本身是違憲的,他們一定要這樣主張啊!因為我們現在沒有「憲法訴願」制度嘛!裁判時適用法律的情形並沒有違誤,只是當事人對於法律本身可以去質疑……
尤委員美女:那現在的問題就是說……
林秘書長錦芳:看它是不是有違憲的疑慮,例如違反平等權、兩性平權這些原則,要看它有沒有違背。
尤委員美女:但是在我們的民法親屬編裡面關於收養這個部分,並沒有很明白地講「禁止」,因為在禁止收養的部分裡面並沒有規定「同志」不得收養,所以今天是法規本身並沒有違憲,但是法官在解釋所謂「子女最佳利益」的時候,違背了社工員訪視的報告,法官自己認為同志去收養子女這個行為本身,對子女的最佳利益而是不利益的、是不符合的,所以這個法規本身沒有違憲,可是法官在解釋法律的時候或是形成心證的時候,認為這個行為本身對子女是不利益的,所以法官這樣適用法律的結果,是侵害到人民的權利;可是如果依照現行的規定,當然每一個人都可以去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只是大法官可能在程序上就把它駁回了,因為會認為:我們沒有通過憲法訴願制度,所以法規本身沒有違憲,如果法官適用法律的結果侵害到人民的權利,那是法官的獨立行使職權,所以在這裡根本不符合聲請釋憲的規定。因此民間為什麼一直要求我們將來要設立憲法法庭,或是希望能夠有一個憲法法院,就是希望大法官不要在所謂的「違章建築物」裡面辦公、大法官的助理也不要只有一個人!我們看到世界各國的憲法法院,他們是多麼地尊崇!對不對?
今天我們面臨所謂的「憲法時刻」,我們要讓憲法真的能夠回歸到它是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書、是一個國家根本大法,所以所有國家的法律或是法官在適用法律,都要能夠真正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而怎麼樣去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條件是,當法官適用法律的結果侵害到人民基本權利的時候,人民可以到憲法法院去,讓憲法法院裡面的這些大法官,能夠再一次審視這樣的判決結果是不是真的侵害人民的權利、讓人民還有一個救濟的機會。所以在這裡大院一直講說「這樣會變成第四審、會有增加案件的情形等等」,增加案件的情形我想這是絕對的,但是這只是技術性的問題,譬如說你們可以在選案的部分,技術性的增加強制律師代理、必須收費等等規定,其實有各種方式可以適當限制案量,不會讓一大堆「阿里阿渣」、亂七八糟的案子進來,讓法官光是在形式駁回上就花了很多的時間,而更重要的是,其實我們說這是「憲法時刻」,我們希望有一個尊崇的憲法法院、希望這些大法官都能夠受到人民的尊敬。
當然現在的「憲法時刻」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就是這些大法官候選人、被提名人的資格,他們適不適合成為我們未來建構的憲法法院中具有尊崇地位的法官?現在司法院組織法修正案也通過了,我們也讓這些大法官人選的資格條件有所改變,所以在這樣的「憲法時刻」當中,是不是能夠請你們司法院就憲法訴願制度再好好去考慮?讓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修正案能夠順利通過,也能夠真正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可不可以?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憲法訴願制度的採行真的要深思熟慮,雖然委員說這個可以用很多過濾的機制把不適格案件排除在外,但是如果我們從德國的經驗來看,德國平均一年有六千多件……
尤委員美女:我知道啦!你們一直在舉德國的例子,但是我們……
林秘書長錦芳:六千多件裡面……
尤委員美女:我們鼓勵大院你們把世界各國有憲法法院而且有憲法訴願制度的情形表列出來,我們看見的情形是有憲法訴願制度的國家多於沒有憲法訴願制度的國家,所以不是只有德國這一個案例,事實上其他的國家比如北歐的國家,他們很多都有憲法訴願制度啊!對不對?人家也實行得很好,所以這個重點只是在於到底對於人民的基本權利要不要保障、制度怎麼樣去設計而已。我想這些都是可以再去討論的,我們希望你們司法院是不是可以把這些列入到你們重要的考量裡面去?
另外是所謂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當然在本委員會我們其實也做了多次的決議,要求大院能夠針對所謂的參審、陪審、觀審等等制度全部都去模擬,我們也知道你們現在也在做各種模擬,可是你們模擬的是「上面觀審、下面參審」的情形,這樣其實是有一點錯亂;但是在這裡我們另外要提出的一個問題是,在上會期我已經提出民間希望能夠擬訂所謂「人民參與審判準備條例」,讓你們現在正在模擬的東西能夠有一個法源,而這裡包括什麼?因為你們現在沒有法源,所以你們在模擬的時候,這些所謂觀審員的來源,你們只能夠去找這些「鄰里長」公務員,你們沒有辦法透過戶政機關提供戶政資料,用電腦篩選、抽樣來讓全民真的來參與,因為你們於法無據。第二個,你們現在在模擬審判時用確定的判決來做為案例,可是你們也沒有法源依據可以利用這些已經確定案件的卷宗,對不對?這裡也牽涉到你們是不是也一樣做審判外的利用?這裡面欠缺法源依據、有沒有違反個資法等等,這些都是要去思索的。第三個,在整個模擬的過程裡面,你們是不是有把所有的紀錄全部都記錄下來而且做出實證的評估?我們是不是能夠設立一個評估委員會?是不是能夠有一個準備委員會、有一個評估委員會?而在準備委員會裡面,應該把所有實證的資料完整收集,然後讓評估委員會去評估:一、國民是不是具備依據這些證據來判斷的普遍能力?包括是不是會不受到情感、信仰、輿論等等的影響?二、他們對於法官指示的內容,是不是能夠有良好的理解能力,進而正確地運用以做為裁判的法律基礎?三、以參審制為例,當國民(素人法官)跟真正的法官在一起評議的時候,這些素人法官會不會受到正式的法官影響,以致於影響到他們的決定?而如果以陪審制為例,只有素人法官來決定,法官不能夠參與,那這些素人法官是否具備完全根據這些證據來做為判斷基礎的能力?
我想這每一個部分都必須進行非常精緻、非常審慎的評估,這樣的結果才能夠送到我們立法院來,我們才能夠在觀審、陪審、參審等制度之間判斷到底哪一個是最適合我們國情的東西,否則的話,民間團體做民間團體的模擬法庭、司法院做你們司法院的模擬法庭,然後各說各話,等到送到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來的時候,仍然是各說各話,那這些東西就會變成永遠在原地踏步,所以如果我們今天讓它有一個法源─有一個所謂「準備及評估條例」,讓這些沒有法律依據的東西都能夠有法源,並且規定這些不同制度必須經過多少場次的模擬法庭、必須進行如何的評估等等,最後在實施的時候則是全面一起實施,包括整個財源、制度、人員等等。如果能夠這樣子,我相信我們就能夠跟日本一樣,讓它逐步地上路,否則的話,你看已經這麼多年、我們都快卸任了,我們的觀審、陪審、參審還在原地踏步!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能夠回去好好檢討一下?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講的跟我們想的是一樣,這也就是我們為什麼訂定人民觀審試行條例……
尤委員美女:你們是試行條例啊!
林秘書長錦芳:只是名稱不一樣而已。
尤委員美女:完全地不一樣!你們的試行條例只是要這幾個法院對人民真正的案件有實際效力,這是違反訴訟平等、這是違憲的耶!我們講的準備條例是所有的案件沒有發生真正的效力,但是我們是實際一步、一步地去做,就跟日本一樣,所以這兩個是完全不一樣的。今天我們一直反對的理由是:不能夠對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讓一部分人的案件要進入到你們所謂的觀審、參審或陪審,但一部分人的案件想進來卻進不來;或是被規定進入這裡面的人,自己想要不適用也不能夠不適用,這完全違反訴訟平等的原則!所以試行條例跟我們講的準備條例是完全不一樣的,所以是不是請你們能夠納入考量、再好好去檢討一下?
林秘書長錦芳:嗯。
尤委員美女:好,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吳委員宜臻質詢。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簡單請問秘書長幾件事情。第一、有關刑事訴訟法中被害人程序參與的部分。記得本席在前年的第4會期中,有責成、要求司法院跟法務部,可能要針對刑事訴訟法被害人程序參與的部分,考量「到底是在刑事訴訟修法?或者是相關的程序上應該要怎麼樣配套?」,而目前已經召開過幾次修法會議?本席現在想請問你,經過一年多的時間,請問進度如何?我看你們都沒有固定跟我報告啊!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把最近的研究結果再送一份……
吳委員宜臻:有結論嗎?
林秘書長錦芳:有,應該有報告……
吳委員宜臻:有結論了嗎?開過幾次會?秘書長,我可以知道嗎?
林秘書長錦芳:刑事訴訟法研修委員會我沒有參與,我請我們刑事廳長跟委員報告。
吳委員宜臻:請廳長說明一下。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蔡廳長答復。
蔡廳長彩貞: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關於刑事訴訟法研修會議,我們的會議大概開到去年的11月才結束。
吳委員宜臻:對。
蔡廳長彩貞:關於被害人陳述意見的部分,我們原來為了因應兩人權公約,有提出一個很簡單的規定,那個部分好像並沒有完成一讀的程序,應該是還在協商中;但是整套的被害人……
吳委員宜臻:噢!你說的是上一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法,我在問你的是被害人程序參與,要重新再討論關於刑事訴訟法不管是增加新的專章或是在新的條文裡面增列新的要件,如果有必要的話,整個刑事訴訟制度有必要討論「是不是整個制度要改變─變成真正徹底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我請你們去開會討論,你怎麼跟我講什麼上一次我們立法院一讀、二讀的事情?
蔡廳長彩貞:是,那……
吳委員宜臻:廳長,你狀況外嘍!你比我還狀況外!
蔡廳長彩貞:是,報告委員,關於這一部分……
吳委員宜臻:你來當廳長,至少要把過去的東西─本委員會或至少我們現在第8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委員所要求的東西,要讀過、看過嘛!
蔡廳長彩貞:是,報告委員,我們已經把第三人……
吳委員宜臻:太扯了啦!什麼時候可以給我答復?我不要浪費時間。
蔡廳長彩貞:我們已經把報告陳送給大院,把我們的研究報告整本再……
吳委員宜臻:那結論是什麼?答不出來嗎?就只有講上次夾帶的刑事訴訟法修法,我在問你啊!他有沒有上訴權?他有沒有訴訟程序的調查權?不是只有被害人陳訴啊!被害人程序參與難道就只有一個被害人最後陳述權嗎?最後陳述權本來刑事訴訟法就有規定啊!那個法官訴訟指揮本來就有的!
蔡廳長彩貞:我們在這個報告裡面,也有對整個利弊得失做分析比較;因為刑訴研修會在第三審結束之前,一直沒有機會可以來討論這個專題,後來因為……
吳委員宜臻:開過幾次會議?
蔡廳長彩貞:刑訴研修會在去年11月底結束,一共開了三年,每兩個星期開會一次……
吳委員宜臻:開了幾次會?
蔡廳長彩貞:有60幾次。
吳委員宜臻:我看你在台上也講不清楚,就請你們把結論送到本席的辦公室。不過本席也要告訴你們,不要把委員問過的東西放在旁邊,以為我們不會繼續追蹤。這兩個會期你們完全沒有進度,麻煩今天先把報告給本席。
蔡廳長彩貞:好。
吳委員宜臻:針對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有關大法官的資格,不論是第一款曾任實任法官、第二款曾任實任檢察官、第三款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第四款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教授或第五、六款有專家學者的背景,經由各個款提名,正在委員會討論的人選,分別有幾位?
林秘書長錦芳:司法院這邊只提名第一款「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成績卓著」這一類的人選。
吳委員宜臻:像林輝煌……
林秘書長錦芳:他是法務部推薦的人選……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他是用第二款的規定,其他用第三、四、五、六款,所推薦出來的這些人選,是推薦到司法院這裡,還是?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只推薦實務界的法官,其他像律師的推薦等等,都直接推薦到審薦小組。
吳委員宜臻:關於第五款曾任國際法庭法官的部分也直接推薦到審薦小組,不在司法院討論?
林秘書長錦芳:對,沒有在司法院討論。
吳委員宜臻:林秘書長,我知道你們去年曾對觀審制討論過幾次,但是沒有結論。請問現在試辦觀審或參審的法庭一共有幾個?
林秘書長錦芳:一共有六個法院,分別在士林、嘉義、高雄、基隆、花蓮、宜蘭。
吳委員宜臻:是所有法庭碰到相關的案件都採用參審、觀審,還是只有特定的法庭?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所有法院的法庭,所有的案件……
吳委員宜臻:就是特定的股別?
林秘書長錦芳:對,就是由他們就人力的調配,然後模擬法庭……
吳委員宜臻:去年這六個法院,有沒有增加表決的部分?
林秘書長錦芳:也有做這部分……
吳委員宜臻:表決紀錄有沒有列入預算報告中?
林秘書長錦芳:全部都有。我們到現在已經有26場的模擬法庭。
吳委員宜臻:在表決過程中,參審員、觀審員,他們表示的意見,在模擬過程中,有沒有紀錄下來?我知道將來在新政公開的過程中,有些書類文書是不公開的;現在因為還在模擬過程中,我們想知道這些人在討論什麼,關心什麼,對於這些資料,你們有沒有公開?
林秘書長錦芳:有紀錄,而且每一個模擬法庭事後都有研討會。
吳委員宜臻:可是這些資料你們並沒有提供到委員會,都只是你們自己在做研究嗎?針對這六個法院去年的模擬案件或實際推動參審、觀審制,他們在新政公開要評議的過程記錄……
林秘書長錦芳:評議的過程不能記錄,那個部分有錄……
吳委員宜臻:那不是模擬嗎?
林秘書長錦芳:對。
吳委員宜臻:既然是模擬,沒有不能記錄的問題;將來正式判決,評議過程當然不能公開,現在還在模擬,總是要讓我們知道。你說是錄影,難道沒有辦法提供書面紀錄?難不成我們每次都要看錄影帶?
林秘書長錦芳:事後有研討會,有心得發表,這些可以整理出來給委員看。
吳委員宜臻:我想我們也沒有那麼多時間去幫你們看錄影帶,如果可以的話,可以挑幾場,把他們討論的過程譯成文字。我們想知道在評議過程裡面,是不都是法官在發言,還是參審員和觀審員也有表示意見,會提問題?我們想要看的是這個部分。
林秘書長錦芳:觀審員他們自己會先評議,評議出來會有一個多數意見,法官評議的時候,會再加入這個多數意見。
吳委員宜臻:我要看那個過程到底怎麼樣,有沒有誘導、誤導?如果特別模擬的案件都會有問題的話,不論是觀審或參審的方式,恐怕就需要重新討論。請你們給我細部的資料,可以嗎?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儘量整理。
吳委員宜臻:有關法庭錄音規則,去年好像也沒有討論出一個結論來,現在是要單獨修法,還是要去修法院組織法?
林秘書長錦芳:在法院組織法裡面修法;上會期我們曾就這部分做過整合,像尤委員……
吳委員宜臻:所以,確定是在法院組織法裡面修改,不是單獨訂一個錄音規則或錄音條例?
林秘書長錦芳:就在法院組織法裡面修法。
吳委員宜臻:有關法律扶助的審核條件,究竟有哪些?因為我們增加了中低收入戶之後,有關中低收入戶扶助的個案數及其案件類別,可否請你們把前年預算會期之後一整年的資料整理出來?
林秘書長錦芳:可以。
吳委員宜臻:因為我們增加了服務對象,希望對他們的案件類型能有所了解,請將相關資料提供給我們,讓我們看一下它的成效。
林秘書長錦芳:好。
吳委員宜臻:謝謝秘書長。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蕭委員美琴、李委員桐豪均不在場。請周委員倪安質詢。
周委員倪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去年3月24日的傍晚,本席在行政院被警察的鐵靴、警棍攻擊,去年4月曾提起自訴,卻被駁回,這個案子正在地檢。因為台北地院不受理我的案子,根據刑訴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法院有沒有將不受理判決送達檢察官?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同仁。每個案子確定以後送執行,一定要送檢察官。
周委員倪安:你們有沒有送?已經快要一年的時間!國會議員和許多手無寸鐵,手上只有手機,沒有武器的民眾,被有公權力的警察以暴力相向。對於這樣的狀況,請問檢察官有沒有依法偵查的義務?秘書長了解這個案子嗎?你知道本席當晚曾被攻擊,而住院嗎?還有許多的學生與民眾和本席有一樣的遭遇,但是他們沒有機會來這裡詢問中華民國這麼高尚的官員。就您的專業來說,為什麼這個部分還遲遲不處理?
林秘書長錦芳:是檢察官偵查的部分嗎?
周委員倪安:我的自訴案,法院不受理,你們有沒有送去給檢察官?根據刑訴法第三百三十六規定,「自訴案件判決書應送達該管檢察官。檢察官接受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書後,認為應提起公訴者,應即開始或續行偵查。」你們把我的案子併案……
林秘書長錦芳:法律有這樣規定的話,應該有送才對。
周委員倪安:所以你並不清楚!
林秘書長錦芳:我沒有對個案去追蹤……
周委員倪安:你覺得這是個案?請問以後毆打立法委員會不會變成通案?
林秘書長錦芳:不會啦!怎麼可能!
周委員倪安:你們覺得這個事情重要嗎?重要的話,就要辦啊!如果不重要,當然就不辦。如果像黃世銘案是重要的,你們就會辦王院長、辦柯總召。現在是因為立法委員被打不重要,學生、民眾被打不重要?像我們這種案子,檢察官是否應該併案審理?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案子之所以不受理,就是認為它們是同一案件,既是同一案件,就要一起來看待,一起來處理。委員說的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偵查階段不屬於司法院的權責。
周委員倪安:法院已將不受理的判決送去給檢察官?
林秘書長錦芳:一定會送給檢察官。
周委員倪安:什麼時候送去的?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部分還要再查。
周委員倪安:你們完全不曉得?他們很快就起訴了一百一十幾個人,而且這些人都沒有穿制服;有穿制服的人,你們找不到。錄影設備只錄到民眾、學生,錄不到警察打人的畫面。原來行政院的錄影設備會轉彎!現在這個案子被你管轄的台北地院撤回、不受理,本席想知道進行到什麼狀況?
林秘書長錦芳:我剛剛看到報紙上的報導……
周委員倪安:請你完整的把這個案子送給本席。你不要看報紙,你是司法院的秘書長……
林秘書長錦芳:我不可能對個案去追蹤,因為您是立法委員,所以報紙上會對此事有特別的報導,它說台北地院不受理的判決送給檢察官之後,檢察官認為應該提起公訴,並且在2月10日開始展開偵查庭……
周委員倪安:所以你認為也應該要這樣子做?都快要一年了!秘書長,324當天,警察腳穿鐵靴,手拿警棍,以全副武裝的鎮暴裝備去對付到行政院抗議、聲援的學生、民眾,這些人的手上只有手機,是不是已經嚴重違反比例原則?馬政府一再宣示國際人權公約,依照公約,警方對於沒有武器的民眾亦不得持用武器,因此讓學生、民眾受傷,國家有賠償的責任,秘書長同意本席所說的嗎?
林秘書長錦芳:這些個案已在偵查中,有些移送審判中……
周委員倪安:這不是個案,這裡有數百位的民眾、學生,他們都手無寸鐵。根據馬英九總統所宣示的國際兩公約,警方在面對沒有武器的民眾時,亦不得持有武器。本席不知道這些法官有沒有讀到這個部分。當這些員警用重裝備去對付手無寸鐵的民眾時,你同意國家有賠償的責任嗎?這些青年朋友,這些民眾都要白白挨打嗎?是他們活該嗎?不會吧!秘書長從電視畫面上,多少可以看到雙方武力不相當;本席當時在現場,場面非常混亂,警方完全失控。請問秘書長,對於這些受害的學生、民眾,國家應不應該負賠償責任?
林秘書長錦芳:這要看有沒有符合國家賠償的要件。
周委員倪安:我剛剛跟你說的,你沒聽懂嗎?一個是全副武裝有鎮暴裝備的警察,一個是穿著牛仔褲、帶手機、照相機的稚嫩學生、民眾,國家難道有沒有賠償的責任?這些學生是白挨打了嗎?這是個什麼樣的國家,這些大人、政府官員是怎麼做事的?怎麼會造成這樣的狀況?本席只問你們,一個有鎮暴裝,一個是只穿著襯衫、牛仔褲,手上拿著手機,手機能致人於死嗎?不像警方是毆打人家的頭部,這可是會致人於死!先不談本席,這麼多的學生、民眾被毆打頭部,眼睛上面縫了好多針。他們犯了法,自己負責;但對警察這樣子的行為,是不是應該要國家賠償?
林秘書長錦芳:這是有可能涉訟的案件,我不便在這裡斬釘截鐵的回答yes或no。因為這個個案……
周委員倪安:這怎麼是個案?就快滿一年了,我們看不到這些警察受行政處分、司法處分、監察處分,什麼都沒有!這還是一個民主國家嗎?shame!真「見笑」!
根據國際人權兩公約的規定,警方面對無武器的民眾,亦不得持用武器,若因此而造成民眾受傷,國家有賠償的責任。針對這一點,秘書長同不同意?
林秘書長錦芳:這是國際人權的規範,如果……
周委員倪安:所以我們不是一個有國際人權的地方?我們沒有要按這樣來走嗎?
林秘書長錦芳:如果抗議受傷的民眾認為要請求國家賠償,他要提出來,因為司法是被動的,司法無法主動來提。
周委員倪安:本席想了解,國家有沒有責任?對於這麼不相當的案子,而且是去年發生的,距離我們這麼近,我們都可以完全不在乎,當作沒看到嗎?法治不張,民主何以為國?
林秘書長錦芳:若要請求國賠,一定要主動提出……
周委員倪安:我只問秘書長,你同意嗎?同意國家應該對這些受害、受傷的民眾負賠償責任嗎?
林秘書長錦芳:即將變成個案的話,我就不便在這裡就個案表態。
周委員倪安:沒有即將要變成個案,全部都不知道被你們併案併到哪裡去了。不管發生什麼情況,警方還可不可以對手無寸鐵的民眾這樣毆打?這怎麼會是個案?以後如果立法委員去現場安撫,也被警方打,還是個案嗎?你們如果對個案處理得宜,就會變成通案,以後大家就都有一個行事準則。現在就是無法無天,結果你們還不為!接下來還會有多大的抗爭,我們不曉得,被打的國會議員不會只有台聯的國會議員,也有可能是國民黨的國會議員!所以這是通案,不是個案!秘書長,please keep in mind。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羅委員淑蕾、陳委員碧涵、陳委員歐珀、許委員添財、江委員惠貞、陳委員明文、孔委員文吉、盧委員秀燕、楊委員麗環、林委員德福、吳委員育仁、邱委員文彥、邱委員志偉、管委員碧玲、蘇委員清泉、李委員貴敏、陳委員亭妃、簡委員東明、薛委員凌、賴委員振昌、葉委員津鈴、王委員進士、鄭委員汝芬、蔡委員正元、陳委員怡潔、劉委員櫂豪、高委員金素梅、呂委員玉玲、徐委員欣瑩、陳委員淑慧、黃委員偉哲、楊委員瓊瓔均不在場。
登記質詢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顏委員寬恒、潘委員維剛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顏委員寬恒書面質詢:
今天本席要再次提出民眾對於現在司法制度的疑慮,例如法官歷練制度,剛出道的法官都被派到第一審歷練,經過二、三十年後,優秀的法官會到高等法院,再經過歷練,最優秀法官的又升到最高法院。在這種制度下,人民自然形成刻板印象,認為在地方法院的法官,不是年紀輕缺乏經驗,就是年紀長但升不上去的,因此喪失對第一審法官的信心,案件便不斷上訴,直到最高法院為止,最高法院當然會積案。另外也要提到司法院辦理法官評鑑有過低情形,民眾甚至打電話來辦公室認為沒有實際作用,該評鑑制度應就其推動效果檢討如何落實設置目的,以回應國人期待,如果評鑑案件數持續過低,是無法有效表現成果,這樣的評鑑實際上也會缺乏意義。
本席認為現在司法院對外推動宣傳業務最多的是人民觀審制度的議題,可是人民觀審制度跟英美國家的陪審團制度還是有段距離,本席認為還是要讓參與的民眾能夠有更深入的參與,這樣對我國的司法改革才能更有幫助。本席對於人民觀審制度有期待,雖然現在是強調試行,但是也希望將來能夠擴大施行。
最後提到法官如果被監察院彈劾後,繼續執行法官職務,等職務法庭作出決議後,按決議內容處理,這雖然是依法行政。但問題是這些法官既然被監察院彈劾,雖然尚未經職務法庭議決,但顯然已有嚴重違法失職之嫌,就已經不適任法官這個職務。如果再讓他們執行職務,其實對人民的權益影響可能很大,難怪民眾會對司法的公正沒有信心。本席認為應該對於這些法官先予以停職或調行政職務。本席認為國人之所以對於司法的信任度低,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適任法官無法被淘汰的原因。不適任法官的存在雖然是起因於對法官終身職的保障制度,但是就算是終身保障,其實也未必需要終身參與審判,司法院應該要著手考慮現實社會環境的變遷,及時做出因應調整。
潘委員維剛書面質詢:
司法院大法官近日將有四位任期屆滿而需重新提名,總統府也公開接受各界推薦的優質人選,司法院也依照相關推薦規定向總統府提出了推薦,這四位大法官將來就職之後,即將要參與國內的司法政策推動,也是司法院將來的領導者,但是被領導者推薦領導者的做法使得外界十分疑惑,司法院對於大法官人選的推薦也未見公開徵求人選或提出相關的徵選條件辦法,對於最需要公平正義的機關卻讓外界有所質疑,司法院對於相關疑慮應該要謹慎小心。
本席認為從司法改革的政策而言,司法院過去陸續大幅翻修了民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內容,其目的都是要達到訴訟金字塔結構,改善過去有如紡錘絲體的訴訟結構,除了相關訴訟法之外,也修正了組織法等其他相關法律,期使司法改革能夠更為完善。而司法改革的目的主要是讓民眾更相信法院的判決,而民眾是否相信判決,從上訴件數就可以看出。從民國九十七年民事案件上訴第三審的件數大約為兩千八百件,民國一百年大約兩千四百件,一百零三年上升到兩千八百件,從數據顯示了過去十年的司法改革並沒有讓上訴最高法院的件數下降,民眾對於司法判決的信賴度仍然相當存疑。
本席認為司法院過去著重的司法改革都在主導相關組織變動,改革的面向並沒有與外界接軌,因此外界無法感受到司法改革的用心,期盼司法院能夠多加改善,使民眾更能了解司法體系的運作。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1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