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經濟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星期一)9時至13時27分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明文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經濟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4年3月9日(星期一)上午9時3分至下午1時25分

104年3月11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下午1時21分

104年3月12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下午2時59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岱樺  高志鵬  黃昭順  陳明文  廖正井  邱議瑩  丁守中  廖國棟  蘇震清  葉津鈴  李貴敏  翁重鈞  張嘉郡  楊瓊瓔  李慶華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黃偉哲  吳秉叡  林滄敏  江啟臣  周倪安  蕭美琴  李應元  江惠貞  賴士葆  林德福  李昆澤  徐少萍  鄭天財  管碧玲  李桐豪  孔文吉  許添財  簡東明  吳育仁  羅淑蕾  楊麗環  張慶忠  蔣乃辛  陳碧涵  呂學樟  蘇清泉  邱志偉  潘維剛  鄭汝芬  何欣純  薛 凌  陳淑慧  呂玉玲  羅明才  王進士  吳育昇  楊玉欣  徐欣瑩  陳怡潔  莊瑞雄  王惠美  高金素梅 徐志榮  劉櫂豪  陳歐珀  盧嘉辰  田秋堇  邱文彥  楊應雄  盧秀燕  黃國書  賴振昌  陳其邁  林鴻池  曾巨威  許淑華  顏寬恒  劉建國

   委員列席59人

列席人員:

104年3月9日(星期一)

 

 

經濟部部長

鄧振中

 

政務次長

卓士昭

 

商業司專門委員

 

技術處副處長

傅偉祥

 

投資審議委員會組長

朱  萍

 

工業局副局長

呂正華

 

中小企業處副組長

陳忠智

 

科長

黃秀玲

 

國營事業委員會視導

吳國卿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張瑞宗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董事長

蔡清彥

 

科技部政務次長

林一平

 

產學及園區業務司司長

邱求慧

 

科長

張益榮

 

前瞻及應用科技司副司長

楊琇雅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主任

莊裕澤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杜紫軍

 

產業發展處處長

詹方冠

 

法制協調中心主任

羅清榮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代執行秘書

晏世偉

 

副執行秘書

蘇來守

 

104年3月11日(星期三)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杜紫軍

 

副主任委員

高仙桂

 

主任秘書

曾雪如

 

綜合規劃處處長

張惠娟

 

經濟發展處處長

吳明蕙

 

產業發展處處長

詹方冠

 

人力發展處處長

張恒裕

 

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處長

郭翡玉

 

社會發展處處長

李武育

 

管制考核處處長

何全德

 

資訊管理處處長

簡宏偉

 

法制協調中心主任

羅清榮

 

秘書室主任

徐耀浤

 

人事室主任

黃靜華

 

政風室主任

李寶昌

 

主計室專門委員

邱秀香

 

檔案管理局局長

陳旭琳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代執行秘書

晏世偉

 

104年3月12日(星期四)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保基

 

企劃處處長

曹紹徽

 

畜牧處代理副處長

王忠恕

 

輔導處處長

張致盛

 

國際處副處長

蕭柊瓊

 

科技處處長

盧虎生

 

農田水利處處長

張敬昌

 

秘書室主任

蔡昇甫

 

會計室主任

楊順成

 

人事室主任

陳素枝

 

統計室主任

李秋嬿

 

政風室主任

陳昌嶼

 

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

張學文

 

資訊中心主任

潘國才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局長

張淑賢

 

漁業署署長

蔡日耀

 

林務局局長

李桃生

 

水土保持局局長

李鎮洋

 

農糧署署長

李蒼郎

 

農業金融局局長

許維文

 

農業試驗所所長

陳駿季

 

林業試驗所所長

黃裕星

 

水產試驗所所長

陳君如

 

畜產試驗所所長

黃英豪

 

家畜衛生試驗所所長

蔡向榮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所長

費雯綺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場長

廖乾華

 

苗栗區農業改良場場長

呂秀英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場長

林學詩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場長

王仕賢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場長

黃昌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場長

黃 鵬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場長

陳信言

 

茶業改良場場長

陳國任

 

種苗改良繁殖場場長

楊佐琦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主任

方國運

 

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主任

黃金城

主  席:翁召集委員重鈞

專門委員:黃素惠

主任秘書:李水足

紀  錄:簡任秘書  葉義生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朱莉華    

     楊雅如

速  記:公報處記錄人員

報 告 事 項

104年3月9日(星期一)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經濟部部長、科技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工業技術研究院董事長及相關人員列席報告科技專案預算如何有效推動創新創業發展,並備質詢。

(經濟部卓政務次長、科技部林政務次長、國家發展委員會杜主任委員、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蔡董事長報告後,委員林岱樺、黃昭順、陳明文、邱議瑩、丁守中、廖正井、高志鵬、張嘉郡、蘇震清、葉津鈴、李貴敏、楊玉欣、邱志偉、楊瓊瓔及翁重鈞等15人提出質詢,均由科技部林政務次長、經濟部鄧部長及卓政務次長、國家發展委員會杜主任委員、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蔡董事長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潘維剛、鄭汝芬、林滄敏、李慶華、楊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三、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通過臨時提案6案:

一、經濟部能源局之節能標章,有關道路證明燈具部分,目前除了有LED路燈外,尚有陶瓷複金屬路燈等取得標章。惟目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電價計費,公路路燈包燈分為傳統路燈及LED路燈兩種計費方式,讓陶瓷複金屬路燈被歸類於傳統路燈,造成的陶瓷複金屬路燈節能效能與LED路燈相同時,電費卻還高出一倍的不公平現象。由於,電費計價影響日後地方政府汰換水銀燈的選擇,讓陶瓷複金屬路燈處於不公平的競爭條件下,影響該產業之發展。因此,要求經濟部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就公路路燈包燈電價計費方式,應配合節能標章政策,就道路證明燈具取得節能標章之路燈,研議訂定相同原則之收費標準。

提案人:葉津鈴  邱議瑩  林岱樺

二、經濟部日前通過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兩家轉投資公司人事案,淳品公司董事長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前副主任委員、總統府前發言人范姜泰基擔任;環能海運董事長由前新竹市長許明財擔任。由於兩人均未有相關行業之資歷及經驗,政治酬庸至為明顯,不僅讓外界觀感不佳,且不利該公司之營運發展。爰要求經濟部針對國營事業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理監事及總經理等職務,研議必須具有一定資格及條件者,始能提名擔任該職,以杜絕國營事業轉投資事業之負責人被作為政治酬庸的現況。

提案人:葉津鈴  林岱樺  邱議瑩  蘇震清

三、為使科專計畫預算落實創新創業產業,並連結我國少子化造成高教人力過剩之情況,經濟部暨科技部應提出促進產學合作與吸納研發人才之合作計畫,並落實於科專計畫之優先順序中,以充分導引我國高教人力進入創新創業產業發展,創造雙贏。

提案人:林岱樺  邱議瑩  高志鵬  葉津鈴  蘇震清

四、政府長期將重工業放置於南台灣,但對於具有創新性、前瞻性之產業投資規劃卻多集中於北部,導致南部產業創新轉型之資源偏低,致南北發展失衡之情況更形嚴重,以創新創業園區之設置為例,竟仍以台北為最優先,明顯忽視南部產業創新之需求,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創新創業園區設置於高雄之計畫,以具體行動投資高雄,平衡南北產業發展。

提案人:林岱樺  邱議瑩  高志鵬  葉津鈴  蘇震清

五、為杜人事酬庸,爰要求經濟部應彙整經濟部及所屬單位轉投資事業之各該公股代表之職稱、姓名、任期、個人簡歷(含學、經歷)、薪酬(含職務加給)、福利(各名義之獎金及補貼等),以及遴派依據之資格規定等資料,於2週內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及委員,人事異動發布後,亦應於2週內檢送之。

提案人:陳明文  蘇震清  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葉津鈴

六、馬英九總統上任時曾提出愛台十二建設,其中就「經濟動能推升方案」之規劃執行不足,為亡羊補牢,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經濟部針對台灣下一世代之新產業提出具體計畫,並於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結束前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嘉郡  翁重鈞  楊瓊瓔  林岱樺    邱議瑩  高志鵬  葉津鈴  蘇震清

104年3月11日(星期三)

邀請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國家發展委員會杜主任委員報告後,委員陳明文、林岱樺、黃昭順、李貴敏、邱議瑩、廖正井、丁守中、葉津鈴、蘇震清、廖國棟、蕭美琴、李慶華、孔文吉、邱志偉、簡東明、邱文彥、許添財、田秋堇及翁重鈞等19人提出質詢,均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杜主任委員、高副主任委員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張嘉郡、楊瓊瓔、鄭汝芬、潘維剛、高志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國家發展委員會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三、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通過臨時提案2案:

一、請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均衡南北發展,強化高雄地區之重大經濟方向研議下列事項:1.規劃在高雄成立南台灣商業與金融研究院,整合高雄各大學院校的先進服務業的研究推廣能力,以在地思維與國際眼光,導引南台灣的服務業進行升級。2.積極招商,邀請如迪士尼、環球影城等大型度假遊樂園區在南台灣發展,以強化國際觀光客的吸引力。3.重整南部海岸線,將南部海岸濱海地區規劃成沙灘遊憩區,豐富南台灣地方遊樂觀光資源。4.針對高雄市原本就已經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遊艇產業,應該提出具體發展計畫,促成遊艇製造、遊艇服務、遊艇觀光的整體產業鏈的發展,讓高雄市也能成為國際級的遊艇港城市。5.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南部分院設在烏山頭水庫,當初選址非常不當,完全沒有能與高雄市的產業相聯結。要求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要在高屏地區設第二分院,以強化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資源與高屏地區的資源與資訊的整合。6.目前桃園機場的運作相當窘迫,也無能獨力撐起台灣的國際旅運市場,而小港機場的跑道過短與夜航限制,也根本無法因應未來的需求。要求立刻進行南部新國際機場的選址作業,以10年之期,為南台灣打造新的國家門戶。7.積極推動大林蒲遷村計畫,不要讓大林蒲居民的基本生活權受到影響,也避免居民的持續抗爭,影響未來的洲際貨櫃中心、國道七號、大南星填海計畫的推動。

提案人:林岱樺  葉津鈴  邱議瑩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研議將平衡南北區域發展列為施政主軸及目標,並以具體行動將超過半數的比例的策略與資源,要投資在中南部,高雄市宜有三分之一的資源,翻轉下一階段的區域平衡的問題。

提案人:林岱樺  黃昭順  葉津鈴  邱議瑩

104年3月12日(星期四)

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主任委員報告後,委員林岱樺、黃昭順、李慶華、高志鵬、廖正井、邱議瑩、丁守中、楊瓊瓔、李貴敏、陳明文、蘇震清、葉津鈴、林滄敏、簡東明、鄭天財、蕭美琴、許添財、黃國書、陳歐珀、邱志偉、田秋堇及翁重鈞等22人提出質詢,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主任委員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鄭汝芬、潘維剛、張嘉郡、周倪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三、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四、委員口頭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通過臨時提案11案:

一、針對勞動部日前提出將小規模試辦引進緬甸勞工,從需求最大的畜牧業、屠宰業優先開放,以專案方式引進100至200人,作為引進農業外勞之試辦。且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3年底拋出試辦農業外勞政策後,即引發農陣團體反對,認為引進農業外勞,只是幫大資本農公司找到便宜的人力,在拉低本土農業工人薪資水準下,反而更不利吸引人力投入農業。有鑑於台灣農業以小農型態為主體,現在台灣有許多中高齡失業人口、青年返鄉,還有很多農村的新移民女性,都是未來農業人口的新力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應從源頭改善,重建本地農業勞動力培訓方式,而非一味引進農業外勞;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重新檢討農業外勞試辦計畫,並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農業外勞之引進應再謹慎評估並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以避免引發「滅農爭議」。

提案人:葉津鈴  林岱樺  高志鵬  蘇震清  廖國棟  翁重鈞  丁守中  李貴敏  林滄敏

二、台灣此次禽流感疫情,累計有14個縣市送檢894場,確診870場H5亞型禽流感,確診陰性15場及1場H6N1亞型,至104年3月9日止已經完成867場撲殺,共計撲殺禽類431萬1,260隻。雖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經給予養殖戶接近市價之補助,然僅能夠讓養殖戶償還購買雛禽及飼料之貸款等,然長期停養的失業,無收入的情況下,讓養殖戶只能吃老本過活,已無餘力進行復養。為早日讓養殖戶能夠恢復以往榮景,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給予此次禽流感受災養殖戶,提供延長貸款利息補助及禽舍設置補助等復養配套措施。

提案人:葉津鈴  楊瓊瓔  林岱樺  高志鵬  蘇震清  廖國棟  翁重鈞  丁守中  李貴敏  林滄敏  簡東明

三、有關推動「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請研議取消休耕、轉作申報認定基準(基期年),研擬採取如年度內田區申報一個期作休耕者,其他期作須有復耕之實績,方得以申報次年之休耕或轉作計畫。如此,即可避免炒作之農地長期休耕而領政府補助款,節省公帑並促進休耕地活化;另一方面,有助於提升無力耕作老農的農地出租誘因,增加青年返鄉耕作農地的選擇性,並且提升農民種植申報意願,有效掌握生產面向資訊,並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研議情形,於2個月內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及委員。

提案人:邱議瑩  楊瓊瓔  蘇震清  廖國棟  李貴敏

連署人:高志鵬  廖正井  葉津鈴  林岱樺

四、針對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政策,將原高雄廠遷移至台中廠生產,進而導致高高屏地區肥料因運輸成本提高而漲價問題,使農民因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遷廠增加負擔,產生不公平現象,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兩週內(2015年3月26日,星期四)與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研議具體調節方案,以消除此一不公平現象。

提案人:林岱樺  葉津鈴  高志鵬  蘇震清  廖國棟  翁重鈞  李貴敏  林滄敏

五、針對禽流感防疫問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農民復養程序如何規範及如何辦理生物安全畜舍,未有明確規範,導致農民復養無望,影響生計,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星期內(2015年3月26日,星期四)訂定復養作業程序、生物安全畜舍規範及補助方案,作為地方政府執行標準依據,並使農民復養有所遵循。

提案人:林岱樺  葉津鈴  高志鵬  楊瓊瓔  蘇震清  廖國棟  翁重鈞  丁守中  李貴敏  林滄敏

六、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供近5年零瘦肉精豬肉進口統計資料,供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參酌。

提案人:林岱樺  葉津鈴  高志鵬  蘇震清  廖國棟  翁重鈞  丁守中  李貴敏  林滄敏

七、抗生素濫用導致人類和禽畜出現愈來愈嚴重的抗藥性問題,根據美國疾病暨管制預防中心(CDC)2013年的報告,每年超過200萬名美國民眾出現抗藥性的細菌性感染,至少2萬3,000人因此喪命。美國速食連鎖店麥當勞因此於2015年3月4日宣布,將於未來兩年內,在美國1萬4,000家門市停止使用施打人類醫療用抗生素的雞隻。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已於2013年啟動計畫逐步淘汰某些抗生素,包括1.人類醫療的重要藥品(例如第三代頭孢菌素、巨環類抗生素、磺胺類抗生素等)、2.畜牧業長期使用於促進發育或換肉率之藥品、3.成藥、4.畜牧業添加於飼料或飲水之藥品。德國亦以法律清楚規定,抗生素只能用於治療生病的動物,絕不能使用於促進動物的生長或是預防,違反規定者將可能被課以刑罰。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檢討國內畜牧業抗生素使用情形,尤其是與人體醫療抗藥性風險相關之類別,並研擬規範逐步禁用之。前述國內畜牧業抗生素使用情形之檢討報告並應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震清  田秋堇

連署人:邱議瑩  楊瓊瓔  林岱樺  廖國棟  翁重鈞  丁守中  李貴敏  林滄敏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015年2月16日依農藥管理法預告6種「不列管農藥」,包括咖啡渣、醋、辣椒、蒜、玉米粉與蛋白粉,不需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後若正式公告為不列管農藥即可上市。但是這些資材在有機農業規範中,本來就是屬於防治病蟲害的可用資材,也不是一般所謂農藥的東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之編入「不列管農藥」,是貶低了這些可用物資,不但是多此一舉,反而會增加消費者與農夫對有機農業的誤解。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按照現行農藥管理法的定義,這些非農藥資材也是農藥,仍要做低度管理。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召開公聽會,檢討農藥管理法對農藥的定義,是否應限制為化學農藥,排除具防蟲效果之天然資材,並提出農藥管理法修法草案。

提案人:蘇震清  田秋堇  林滄敏

連署人:邱議瑩  楊瓊瓔  林岱樺  廖國棟  翁重鈞  李貴敏

九、有鑑於水禽與陸禽養殖方式未盡相同,實際上恐怕難以採用密閉式養殖,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確實考量個別產業的養殖條件與需求,協助輔導各禽場合理復養,除了適度調整飼養環境硬體設施外,更應優先制定並有效輔導執行養禽場管制作業的標準作業程序,落實門禁管制、人員、車輛、運輸載具、器具等進出消毒等安全措施,才能真正防範未來疫情的發生及傳播,避免忽略其他可能的病毒載體,造成防疫漏洞。

提案人:蘇震清  楊瓊瓔

連署人:邱議瑩  林岱樺  廖國棟  翁重鈞  丁守中  李貴敏  林滄敏

十、有鑑於國內仍陸續傳出禽流感疫情,若干跡象顯示可能起因於種禽場,低抗體的幼禽帶有病毒或紙箱疑似為污染源,造成病毒隨幼禽分送而在各地場內陸續出現疫情,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追蹤調查種禽場狀況,尤其目前種雞場和種鴨場的污染情形,並建置早期辨識預警系統,確實清除,以避免病毒潛伏並增強毒性,導致復養後再度爆發禽流感疫情,造成重大損失。

提案人:蘇震清  楊瓊瓔

連署人:邱議瑩  林岱樺  廖國棟  翁重鈞  丁守中  李貴敏  林滄敏

十一、為增加農民收益,減少農民受天候之影響,並加強推廣有機溫室栽培,發展觀光休閒農業,特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在都市周邊農業區域,結合地方農會加強推廣大型溫室有機栽培補助。

提案人:丁守中  李貴敏  葉津鈴  翁重鈞  林滄敏  簡東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經濟部部長、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總處、審計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外交部針對「預算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亦未取得未來承諾之授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逕自招標『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服務案』(招標公告所列預算金額112億5,705萬元,已占預算書所列自104年起至127年預算總金額約113億元之99.62%、標案公告之履約期限為決標次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就『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服務案』辦理招標之決策過程與標案之契約草案、規格及其所涉核能安全事項等」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現在請經濟部鄧部長報告。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應 貴委員會要求,針對台電公司「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計畫」,謹提出專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賜教。

壹、用過核子燃料營運策略

我國目前對用過核子燃料之管理策略,係參照國際間之作法,採「近程廠內水池貯存、中程廠內乾式貯存及長程最終處置」等3階段辦理;另依行政院86年9月2日修正發布之「放射性廢料管理方針」之規定:「在遵守國際核子保防協定下,尋求在國外進行用過核燃料再處理之可行性」,探討再處理之可行性。

依據「台、美及國際原子能總署三邊核子保防協定」之規定,我國核能電廠使用之核子燃料以及運轉發電所產生用過核子燃料之貯存與轉移,須接受國際原子能總署之核子保防監督。另因該等核子燃料源自美國,用過核子燃料如欲運往國外再處理,亦須符合「台美核能和平利用協定」之規定。新版「台美核能和平利用協定」於103年6月22日生效,該協定同意我國可將用過核子燃料送至法國或由台美雙方書面同意之其他國家或目的地再處理。

貳、本計畫必要性

一、維持核一、二廠運轉執照效期內之正常發電

因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興建進度落後,若未能及時增加貯存容量,核一、二廠將自105年5月起因廠內用過核子燃料池陸續貯滿,而被迫停止運轉發電。基於核一、二廠之40年運轉執照至107年底到112年初才陸續屆滿,台電公司有責任維持運轉執照效期內此二座電廠之正常發電,否則核一、二廠如無法運轉發電,對北台灣之電力供應將有極大衝擊。

二、驗證再處理為用過核子燃料長程管理選項之可能性

台灣地區地狹人稠,核廢料最終處置場選址不易,目前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選址作業遭遇困難,預期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場之選址工作亦難期順利。除現行之台電公司「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繼續推動外,基於政府妥善處理核廢料之責任,亦有未雨綢繆,尋求其他處置方案之必要。因此,經濟部及台電公司依據「放射性廢料管理方針」之規定,並參考日本、荷蘭、義大利、瑞士、法國及英國等國之作法,在遵守國際核子保防協定下,推動「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計畫」,以驗證再處理作為用過核子燃料長期管理策略另一選項之可能性。

參、本計畫概要

本計畫預定將1,200束之用過核子燃料運往國外進行再處理,僅為核一、二廠4部機運轉3年所產生之用過核子燃料數量,與此二座電廠之延役無關。104年底前啟運首批(約300束)用過核子燃料,其餘用過核子燃料於107年底前分批運至國外再處理。

再處理分離並回收之鈽與鈾其所有權將移轉再處理廠商,永不再運回台灣;剩餘之放射性廢棄物經玻璃固化後,其輻射強度及衰變時間降低,體積也降為原來之1/4至1/5,在再處理廠貯存約20年後運回。

肆、本計畫符合預算相關法令

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屬新增計畫部分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依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而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同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104年度所編「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辦理國外再處理之相關經費部分,係屬新增計畫。惟考量核一、二廠乾式貯存設施興建計畫之進度嚴重落後,為確保用過核子燃料妥善貯存,該國外再處理計畫之預算支用雖納入104年度編列,但確有提前辦理之急迫性。爰台電公司於103年7月10日提出「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再處理計畫」,經本部審查後,報奉行政院於同年8月19日同意辦理,行政院並准予台電公司即辦理採購作業。是以,本案在相關預算尚未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前,已遵循預算法規定之補救程序報奉行政院核准先行辦理在案,並無違反預算法之情事。

伍、結語

面對核一、二廠40年運轉執照效期內因用過核燃料池貯存容量不足,無法繼續運轉發電,以及用過核子燃料之最終處置困難重重,政府為避免發生限電風險,並驗證國外再處理作為用過核子燃料直接最終處置以外之另一選項,係以負責任態度推動本計畫;經濟部並將責成台電公司於計畫執行過程遵守國際公約及我國相關法規、確保運輸安全、妥善執行輻射防護,並加強與外界之溝通與釋疑等工作。

以上報告 敬請

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謝謝!

主席:請台電公司黃董事長報告。

黃董事長重球: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 貴委員會要求,針對「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計畫」,謹提出專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賜教。以下謹就上述議題報告如次:

一、招標規範與契約草案內容摘要說明

(一)招標背景說明

目前國際有能力進行用過核燃料再處理之國家計有法國、英國及俄羅斯等三個國家,故本計畫依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採購作業;俟決定供應廠商與其所屬國家後,進行後續合約作業。

(二)投標者資格:

1.中國大陸以外地區合法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者可用相關產業主管機關網站上之公開資料舉證。

2.投標者必須為再處理廠的擁有者與運轉者,且此再處理廠具有政府核准之執照,且正在營運中;亦須有代外國再處理用過核燃料與貯存再處理後鈽、回收鈾與廢棄物之經驗。

3.投標者政府確認投標者有能力執行再處理服務與同意投標者來投標之證明文件。

4.企業納稅證明。

(三)本合約持續有效之前提:

1.於決標後2個月內,若美國政府明確地出具其不同意與供應廠商所屬國家針對用過核燃料再處理進行洽商之書面通知,台電公司得書面通知供應廠商終止合約。

2.若政府間承諾運回殘餘廢棄物之交換信函未能於合約簽訂後6個月內簽訂,或任何政府之許可、授權、同意提早被終止,雙方可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合約。如無其他替代措施可繼續執行合約時,雙方需討論存放於再處理廠之用過核燃料的進一步處理辦法與後續相關財務影響。

3.合約於決標後生效且持續有效至西元2035年12月31日或是至再處理後之殘餘廢棄物全部回運為止,以遲者為準。

(四)本計畫規劃將1,200束之用過核燃料分作四批次(每批次300束),自104年至107年,每年一批次運往國外進行再處理。

(五)供應廠商須提出用過核燃料之運送時程,並取得台電公司之同意。

(六)供應廠商負責用過核燃料運輸護箱提供。

(七)台電公司負責用過核燃料於境內核電廠吊卸作業。

(八)供應廠商負責用過核燃料境內、外運翰作業。

(九)台電公司負責境內運輸作業、出境等之許可申請與安全戒護。

(十)用過核燃料於燃料一旦離境,供應廠商應負責後續執行用過核燃料再處理相關之一切必要作業。

(十一)本計畫回收鈽、鈾,為國際核子保防管制物料,回收鈽、鈾元素,將由供應廠商負責處理,供應廠商永不將再處理產生之鈽、鈾運回中華民國。

(十二)殘餘廢棄物之回運時程計畫應由合約雙方討論決定之,此回運時程應符合廠商所屬國家相關法規規定,亦訂為合約之一部分,於雙方政府簽訂政府間交換信函時完成增訂。

二、本計畫涉及核能安全事項

(一)用過核燃料之運輸安全

1.國際運輸經驗:

過去25年來,英國與法國平均每年有650運次,總計已運送超過7萬公噸用過核燃料;而過去30年來,美國境內之用過核燃料運輸超過2,700運次,總運送距離超過160萬英哩,均未曾發生運送容器破裂或輻射洩漏之意外事件。

2.雙方運輸責任之交接地點

本計畫用過核燃料之境內、外運輸由供應廠商負責,運輸責任交接地點為核一、二廠內,於運輸卡車裝載用過核燃料運輸護箱後由供應廠商開始承擔。(註:境內運輸之安全戒護由台電公司負責)

3.運輸計畫須向主管機關申請運送許可:

運輸計畫依下述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制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之相關法規辦理:

(1)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2)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4.運輸計畫之海運部份須符合國際公約要求:

載運用過核子燃料之船舶皆須符合國際公約之規定。(註:此國際公約為Irradiated Nuclear Fuel Code INF Code,為執行「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之強制性文件)

5.我國境內道路運輸:

台電公司將針對使用道路進行評估,規劃最短路程,並於必要時進行道路與橋樑補強。

6.運輸護箱規格:

須符合國際原子能總署之規定,且可使用於用過核燃料之遠洋運輸。該運輸護箱必須已取得供應廠商所在國家之主管機關核發執照,並經本國主管機關核准。

運輸計畫內容將涵蓋上述法規要求,於提送主管機關原能會物管局審查通過後執行,可確保環境安全與民眾健康。

(二)殘餘廢棄物回運貯存規劃

國際上對於用過核燃料境外進行再處理後將殘餘廢棄物回運貯存已有豐富而安全之經驗,且依照各國貯存方式及設施不同,可分成兩種方式:

1.第一種如荷蘭、日本、比利時所採用,是以運輸護箱將殘餘廢棄物回運後,以地表下豎井方式進行殘餘廢棄物罐貯存;

2.第二種如德國、瑞士所採用,利用運輸兼貯存護箱進行殘餘廢棄物回運後直接以護箱貯存。

殘餘廢棄物貯存於境外再處理廠約20年,將有充分時間選定適切場址供其回運貯存;且相關殘餘廢棄物回運貯存計畫與貯存場址都須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才會實施,可確保環境安全與民眾健康。

三、結語

用過核燃料是既存的問題,台電公司以最負責任之態度面對,不管未來是否繼續使用核能發電,核能電廠是否除役或延役均需積極處理。

為積極處理用過核燃料,並賦予國內放射性廢棄物長程營運策略更多元之選擇與彈性,爰推動「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計畫」以驗證用過核燃料國外再處理之可行性。

國際上提供再處理服務之廠家,針對再處理從用過核燃料運出到殘餘廢棄物之回運整個流程,已發展出成熟之處理技術及作業程序;台電公司將遵照國內外有關核子保防、運輸等規定,在確保核能安全下妥善執行本計畫。

以上報告 敬請

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謝謝!

主席:請原能會蔡主任委員報告。

蔡主任委員春鴻: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應 大院經濟委員會要求,就「用過核子燃料送往國外進行再處理之安全管制」,以安全管制機關立場報告如下:

一、前言

有關台電公司規劃執行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乙案,原能會將嚴格執行安全管制,以確保再處理相關作業的安全。

用過核子燃料運往國外進行再處理,涉及核能電廠廠房燃料池的吊卸操作、國內運輸與國際海域運輸等作業,原能會將進行安全審查及檢查,以確保符合國內及國際相關法規。

二、我國相關法規之規定

依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及「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等法令規定,核子燃料之輸出,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輸入國核准輸入許可文件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核子燃料之運送,應符合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定,並由託運人填具申請書,檢附運送計畫及安全管制計畫,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為之。

有關國外再處理之相關安全管制規定,摘述如下:

1.運送容器應符合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2.用過核子燃料裝載作業應依相關程序書執行及符合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3.運送作業申請應符合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及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之規定。

4.運送船舶應符合國際海事組織之規定。

5.境內運送作業應符合交通主管機關之規定。

6.再處理相關作業之實體防護須符合核物料實物防護公約。

7.再處理相關作業之核子保防須符合「台美核能和平利用合作協定」及我國與美國及國際原子能總署簽訂「台、美、國際原子能總署三邊核子保防協定」之規定。

8.再處理相關作業之核子損害賠償須符合我國核子損害賠償法規及國際相關規範。

9.原能會要求台電公司提報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申請案時,應另案提出「高放射性廢棄物回運後之貯存規劃報告」。

三、國際相關公約與法令

1.核子保防

用過核子燃料為國際原子能總署列管之核子保防物料,受到嚴格監控。再處理相關作業受我國與美國及國際原子能總署簽訂「台、美、國際原子能總署三邊核子保防協定」、及「台美核能和平利用合作協定」之限制。

依現行之「台美核能和平利用合作協定」,將來台電公司若將用過核子燃料運往國外進行再處理,須於作業前30天通知美方,經美方確認後,即可進行運送及再處理作業。

2.國際運送

用過核子燃料送往國外再處理乙案,涉及跨國境的運送作業,相關作業應符合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用過核子燃料管理安全及放射性廢棄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相關條款之規定。用過核子燃料國際運送作業與運送容器,則應符合國際原子能總署「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定。至於跨國運送使用之船舶,須符合國際海事組織(IMO)「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之規定,並經交通主管機關審核同意。

四、招標文件內容有關核能安全事項之查核

原能會非常重視台電公司之再處理案,雖然招標文件依法不必事先提報原能會審查,但104年2月17日台電公司上網公告招標後,原能會即主動上網下載招標文件。本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隨即進行招標文件內容之研析,瞭解其是否有違反相關原子能法令之規定。放射性物料管理局之查核結果詳如附表,並未發現有違反或牴觸安全管制規定之情形。

俟台電公司檢具運送容器安全分析報告、運送計畫及安全管制計畫等文件後,原能會將會同相關機關嚴格審查以確認其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在確認其均能符合國內法令規定及國際規範後,才會同意台電公司輸出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送往國外進行再處理。

五、結語

未來台電公司檢具相關文件向原能會申請時,原能會將會同相關機關嚴格執行審查與檢查,以確保其符合國際規範及作業上的安全。

附表

「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案」招標文件涉核能安全事項條文之查核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招標文件條次

條文章節

查核結果說明

第一條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之用過核燃料、運送、運送護箱、運送謢箱執照、船舶、貯存設施、核物料、殘餘物等,均未牴觸安全管制規定。

第二條

合約的文件

2.1合約組成文件

2.2合約文件的優先度

2.3效期

本條文說明合約的文件組成。

2.3說明合約效期為決標後生效且持續有效至西元2035年12月31日,或是至再處理後之殘餘廢棄物全部回運為止,以遲者為準。其餘與安全管制無關。

第三條

範疇

3.1用過核燃料容器裝載與運送

3.1.1用過燃料之挑選

3.1.2燃料接收

3.1.3空的用過燃料運輸護箱運送

3.1.4用過燃料運輸護箱之裝填

3.1.5已裝填之用過燃料運輸護箱運送

3.1.6用過燃料之再處理

3.1.7殘餘廢棄物運輸護箱之運送

3.1.1已敘明用過核燃料之挑選,未牴觸安全管制規定。

3.1.2已敘明接收燃料之數據表等,未牴觸安全管制規定。

3.1.3已敘明用過燃料空護箱之交運程序,並應取得原能會之同意。

3.1.4已敘明用過燃料護箱之裝填作業,未牴觸安全管制規定。

3.1.5已敘明已裝填用過燃料護箱運送船舶、港口應符合國內相關主管機關及國際規範,未牴觸安全管制規定。

3.1.6已敘明供應廠商負責執行用過燃料再處理作業之內容,未牴觸安全管制規定。

3.1.7已敘明殘餘廢棄物護箱之運送安排,未牴觸安全管制規定。

本節內容與安全管制有關。原能會管制要求如下:

1.相關作業應依相關程序書執行及符合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2.運送容器應符合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3.運送作業申請應符合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及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4.運送船舶應符合國際海事組織INF規定

5.境內運送作業應符合交通主管機關規定

 

3.2用過燃料再處理後之產生物管理

3.2.1再處理產生之鈽之管理3.2.2再處理所產生鈾之處理

3.2.3殘餘廢棄物管理

本節內容與安全管制有關。

1.台電公司已在招標規範敘明再處理產生之鈽與鈾,不再運回台灣。最終用於第三方之民用反應器,應遵守「台美核能和平利用合作協定」之要求。

2.原能會要求台電公司提報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申請案時,應另案提出「高放射性廢棄物回運後之貯存規劃報告」。

 

3.3公眾接受度

本節內容與安全管制無關

 

3.4授權、許可與執照

3.4.1一般情況

3.4.2國際規範

3.4.3在中華民國領土之授權、許可與執照

3.4.4在中華民國領土外之授權、許可與執照

3.4.5進出口管制

本節敘明再處理作業應符合我國主管機關相關法令及國際公約,符合原能會安全管制立場。

第四條

履約數量與運送時程的決定

4.1數量

4.1.1用過燃料之合約數量

4.1.2鈽、經再處理後之鈾及殘餘廢棄物之數量

4.1.3每年運送之用過燃料數量

1.本節說明再處理量為1200束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產生之殘餘廢棄物總體積最大值為60,000公升,其中玻璃固化的廢棄物體積須小於22,500公升。

2.原能會要求台電公司提報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申請案時,應另案提出「高放射性廢棄物回運後之貯存規劃報告」。

 

4.2時程

4.2.1合約期程

4.2.2用過燃料的運送時程

4.2.3用過燃料運送時程安排

本節說明合約期程及用過核子燃料運送的時程安排,與安全管制無關。

第五條

價金

5.1用過燃料再處理之費用

本條內容與安全管制無關。

第六條

付款

6.1階段性付款

6.2延期付款之利息

6.3付款暫停與扣款

本條內容與安全管制無關。

第七條

履約管理

7.1通則

7.2合約轉讓和分包

7.3履約瑕疵

履約管理條文內容與安全管制無關。

第八條

稅金、關稅、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本條內容與安全管制無關。

第九條

運送延後

9.1通則

9.2用過燃料運輸護箱裝和運送殘餘廢棄物的延遲

9.3空用過燃料運輸護箱之延後運送

運送延後之條文內容與安全管制無關。

第十條

終止合約

10.1因「台美核能和平利用合作協定」終止合約

10.2因政府間交換文件而終止合約

10.3因破產問題而終止合約

10.4違反合約或法律之情形

10.5不可抗力導致合約中止

本條內容與安全管制無關。

第十一條

聲明及保證

11.1廠商聲明及保證

11.2台電公司聲明及保證

本條內容與安全管制無關。

第十二條

實體防護

已敘明再處理相關作業需符合核物料實物防護公約。

第十三條

核子保防與物料使用

已敘明再處理相關作業需符合「台美核能和平利用合作協定」及我國與美國及國際原子能總署簽訂「台、美、國際原子能總署三邊核子保防協定」之規定。

第十四條

合約爭議處理

本條內容與安全管制無關。

第十五條

排除不正當獲利

本條內容與安全管制無關。

第十六條

核子損害責任

16.1損害責任保護:

16.2承包商義務:

16.3台電公司義務:

16.4定義

已敘明再處理相關作業需符合我國核子損害賠償法規及國際相關規範。

第十七條

非核子損害責任

17.1概述

17.2賠償(第三方索賠)

17.3責任限制

17.4相應賠償

非核子損害責任條文內容與安全管制無關。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18.1不履行因不可抗力(除與第九條規定有關)

18.2義務

18.3終止因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條文內容與安全管制無關。

第十九條

一般性條文

19.1保密

19.2補救措施

19.3貨幣

19.4整體協議

19.5管轄

19.6語言

19.7簽約方

19.8無權益轉讓

19.9無棄權

19.10注意事項

19.11數字四捨五入

19.12合約結構

19.13分割

19.14存續條款

一般性條文內容與安全管制無關。

附錄1

每年規劃運送數量及期程

附錄一內容與安全管制無關。

附錄2

運輸護箱要求

1.已敘明運輸護箱須符合IAEA規定。

2.已敘明運輸護箱應經原設計國安全主管機關核准,並應取得原能會之核准。

附錄3

運送容器操作之支援系統

已敘明電廠的支援系統及各項工具。

附錄4

鈽及回收鈾處理及料帳登錄

已敘明須符合國際原子能總署核子保防協定

附錄5

廢棄物與殘餘廢棄物計價原則

附錄5內容與安全管制無關。

 

附錄6

殘餘廢棄物規範及相關接收標準

已敘明須符合安全主管機關之規定。

主席:其他相關單位的書面報告請各位委員自行參閱。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上午11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

首先請黃委員昭順質詢。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過完年台電就丟出要把核廢料送到海外處理的震撼彈,看到這則新聞,我們都嚇了一跳。台電打算花112億來處理這些核廢料?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答復。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是的,是112億。

黃委員昭順:所以現在就發包20年後的預算來處理這些核廢料?這樣合理嗎?

鄧部長振中:用過的核燃料必須要處理,而這是大家都必須面對的問題,現在只是先處理其中的300束,再視其可行性如何……

黃委員昭順:你們做過評估嗎?怎麼會一下子就公告了?

鄧部長振中:台電與經濟部事先都做過相當完整的思考。

黃委員昭順:什麼思考?你們有找學者專家來討論嗎?本屆立委任期就到明年1月31日止,你們現在卻公告一個20年的計畫?特別是核後端基金並未法制化,不管過去或現在,立法院對此都有意見,所以請問你們可以做這樣的發包嗎?這樣合理嗎?這樣的預算合理嗎?

鄧部長振中:現在是開始招標,而執行時間也會很長,且20年後才會把剩下的殘餘物資送回臺灣……

黃委員昭順:部長,我們反對20年後所要送回來的東西,所以你們不是更改合約了?不管是廢棄物或鈾,我們都不希望運回臺灣,我們都反對,但為什麼第一次可以運回,第二次又做了修改?核後端基金的管理未能法制化,大家在立法院也對此討論了非常久的時間,為何在本屆立委任期即將結束改選之時,你們公告了此項海外處理招標業務?而且一招標就是20年?這是什麼理由?你們總該把理由跟國人講清楚吧?

鄧部長振中:我們同意委員的看法,應當與各界講清楚,現在我們先處理其中的300束……

黃委員昭順:今年的預算只有十六億多,不到十七億,這樣你們還有112億預算可以發包嗎?

鄧部長振中:這是陸續執行下去的……

黃委員昭順:在此本席要提出強烈抗議,也認為不該這樣發包,請經濟部要求台電撤回發包公告!請問何時準備發包?

鄧部長振中:現在又延長28天到4月9日決標。

黃委員昭順:在此,本席要求經濟部取消此一招標公告!因為今年的預算只有16.95億,非112億,這是經濟部必須處理的問題。況且核後端基金不應該在尚未法制化前貿然進行此一招標作業!日前有幾位教授建議,應該讓核後端基金法制化,相信部長及台電都已經看過,在沒有預算,加上基金未能法制化的狀況下貿然進行招標,那就是違法行為!

鄧部長振中:我們是依循計畫,依正當……

黃委員昭順:這是怎麼樣的一個計畫?又是一個何等重大的計畫?甚至是一個長達20年的計畫!結果你們沒有舉辦任何公聽會,沒有進行任何討論就逕自公告招標,那請問經濟委員會在幹什麼?總不會是來睡覺的吧?這讓我們覺得很丟臉!因為我們才剛審完16.95億的預算,沒想到你們一發包就是112億,這是什麼世界?在此,本席要強烈表達反對意見!

其次,我想請教清華大學葉教授,葉教授是核電監督小組的專家。前兩天報紙報導缺水的新聞,為此,葉教授建議,如果今年夏天電力備載容量亮紅燈,那麼台電不要像去年一樣緊急啟動發電機來救急,該限電就限電,該跳電就跳電,是這樣嗎?

主席:請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葉教授發言。

葉宗洸教授:主席、各位委員。記者在採訪時,我是這樣說明的。因為去年9月備轉容量只剩下3.44%,在這種情況下,必須讓其他不是正常使用的發電裝置都啟動,如核電廠的氣渦輪機就必須加入發電,其實這種情形在6月及7月都曾發生過。

黃委員昭順:所以你給了經濟部這樣的建議?

葉宗洸教授:我沒有給經濟部建議,這純粹是我的個人意見,是我個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所提出的看法。

黃委員昭順:但這種說法對台灣人民來說是種恐嚇,你知道嗎?至少我有被恐嚇的感覺!部長,請問你同意葉教授這樣的說法嗎?部長,你剛剛有聽到我的問題吧?

鄧部長振中:可否請委員再重述一次?

黃委員昭順:剛剛有一堆人在部長耳邊嘰嘰咕咕,這對我很不尊重!

鄧部長振中:對不起!

黃委員昭順:葉教授建議,如果今年夏天備載容量亮紅燈,台電不要像去年一樣啟動緊急發電來救急,要限電就限電,要跳電就跳電,請問部長同意嗎?可以這樣做嗎?

鄧部長振中:我尊重葉教授的看法,但就台電與我們而言……

黃委員昭順:台電會這樣做嗎?

鄧部長振中:應該要避免對民生造成任何影響,台電還是會盡最大的努力來提供高品質的電力,而這也是他們的責任。

黃委員昭順:所以部長反對這種作法?也就是絕對不允許台電做這種事,對不對?

鄧部長振中:台電應該要儘量別讓這種事發生。

黃委員昭順:台電呢?

主席:請台電公司黃董事長答復。

黃董事長重球:主席、各位委員。在環保許可的前提下,如果有用電需求,台電會啟動所有機組。不過氣渦輪發電機所發每一度的電都很貴,但夏天情況緊急時還是會啟動。

黃委員昭順:水電是經濟部業務,不過我也尊重葉教授的講法,但老實說,這種說法讓我有被恐嚇的感覺!而被恐嚇的感覺不好!在此我要提醒部長與董事長,大家在討論核能的過程中,如果不斷有類似訊息釋出,那麼台灣人民的感受會很不好!另外,前一段時間有幾位教授提到,核後端基金必須法制化,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做,特別是在國會即將改選的時刻前做出如此重大決定,沒有公聽會與討論,那麼我們恐將面臨最嚴苛的考驗。為此,本席具體向部長及董事長建議,這件事要召開公聽會,並進行理性討論,以解決問題。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岱樺質詢。

林委員岱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委員。今天我們召委發現一個問題,他所質疑的問題非常清楚,亦即預算尚未經過立法院審議通過,亦未取得未來承諾之授權,所以本席現在想就法制面,針對現在這個招標案的適法性提出質疑,本席不知道該案竟然是行政院專案通過的案子,本席想清楚釐清,在未確認之前,也不想馬上扣你們的帽子,說行政院公然違法。在您所提專案報告第5頁的第6行,「經本部審查後,奉報行政院於同年八月十九日同意辦理,行政院並准予台電公司即辦理採購事業……」,就本席所知,8月底才把預算書送到立法院,立法院都還沒審查,你們行政院通過這個專案的報告,姑且不論其合不合法,這樣適當嗎?請主計總處楊處長及審計部的副審計長答復?

主席:請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楊處長答復。

楊處長明祥: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預算法第八十八條有項規定,附屬單位預算的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如報經行政院核准,的確是可以先行辦理,當然這還要看整個計畫的性質,是否有確實需要引用這個條文。

林委員岱樺:好,請你再繼續說,因為行政院已經核准了,所以你也要說清楚,因為你也是關係人之一。你說正常業務有兩個條件,請你再說一次。

楊處長明祥:經營環境有重大變遷,或是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

林委員岱樺:就這兩案,第一個案子根據審計部當初的建議有涉及環境變遷嗎?

楊處長明祥:報告委員,這個案子不屬於我們主計總處承辦。

林委員岱樺:那是哪一個單位?

楊處長明祥:是院本部。

林委員岱樺:你們主計單位都不需要……

楊處長明祥:他們有請我們來表示意見。

林委員岱樺:那你們的意見是什麼?

楊處長明祥:因為我們是尊重經濟部對於這件事的處理跟看法。

林委員岱樺:所以你只是橡皮圖章而已?你是直接隸屬行政院的主計總處,你竟然告訴本席說,那是行政院自己核的,你沒有表達任何意見?本席今天只是針對你這兩個條件,詢問你們有環境變遷嗎?第二個,本席要再質問你,你說這是經常性業務,明明我們的招標內容已經寫得很清楚,103年說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理,從來沒出現過「及再處理計畫」,多了這幾個字就是新興計畫,這還叫做經常性業務嗎?請你們表示意見。

楊處長明祥:我想這部分應該由部裡來解釋他是符合經營環境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他們應該要來說明這一點。

林委員岱樺:請審計部回答。你覺得本席質疑他,八月十九日核定,八月底才送預算,未審先核適當嗎?沒有違法的疑義嗎?不要再重複剛才主計單位講的那兩項,你要解釋那兩項,環境有沒有重大變遷?有沒有經常性業務之確實需要?

主席:請審計部吳副審計長答復。

吳副審計長國英: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根據預算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院核定預算是可以先行辦理,但有一個但書規定,就是應送立法院備查。

林委員岱樺:是,你真的是摸著良心說話。部長,針對行政院八月十九日核定,八月底才送預算,你覺得這樣沒有適法的疑義嗎?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答復。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假如我沒有記錯的話,經濟委員會在十一月時,曾經開過一次會議,就這個案子由經濟部做報告,如果我沒記錯,應該是去年十一月二十日,經濟委員會曾經就這個案子做過討論。

林委員岱樺:講重點,今天核定之後,重大環境變遷之影響是條件之一,這個案子有重大影響嗎?那些核廢棒是突然冒出來的嗎?你說這是延續性,在103年以前,從頭到尾就沒有說過「再處理」,且「再處理」這幾個字也未出現在我們任何的標案中,你還有辦法說這是新興計劃,硬拗成計劃性的計劃,這不是公然違法,那是什麼?

鄧部長振中:報告委員,您說的沒有錯,第八十八條是說如因市場狀況的重大變遷,或業務的實際需要,我們這以兩個因素來附合這個條件,我在這裡……

林委員岱樺:你就說是業務需要,但也必須報行政院,而行政院公然違法,這已經違法在先,而你們也應該要送立法院,剛才副審計長也講得很清楚,你們也沒有送立法院。

鄧部長振中:行政院已經同意,所以行政院這部分是依據預算法的權責做核定。

林委員岱樺:這叫做亂引法源,行政院公然違法,本席時間到了,本席先把所有的爭議點點出來。

部長,今天除了程序不正義之外,我們世代也不正義,你知道你這次把24個年度的預算113億整個一次發包,那也沒關係,如果讓你試驗成功,你現在只處理1,200束,就要花費113億,如果整個核一、核三廠如期除役,共計2萬束,如果照這樣的預算規模,你必須花到2,400億,如果核四續建,還得加500億,總額3,300億。所以讓整個核一、核二除役之後的處理經費,高達2,400億。假設核四續建需3,300億,你知道建一個核四,要處理整個核一、核二的核廢料,姑且先不講核四的核廢料怎麼處理,這2,400億就占了七成,光是處理高階的廢核料,而且還要再運回來,所以本席才說這是第一個世代不正義,因為在25年之後,還會運回台灣,為什麼這樣的高成本要讓後代的子子孫孫負擔?第二個世代不正義是,你們自己也說20年之後會運回台灣,然後再尋找中期廠址的貯存,但20年後,你我都不在這個位子上了,你告訴我,台灣還有哪一個地方願意提供給你做中期廠址的貯存?況且它還有輻射線的疑慮,包括剛才台電董事長花了很大的篇幅,說他們怎麼運送,怎麼包裝,但是為什麼要那麼仔細地闡述?就是因為除了你拿走最危險的核廢料─鈽,還有其他很多高輻射的東西在上面,你憑什麼讓我們台灣人民去承受這樣的環境不正義?這根本就是你們前後沒有審慎處理所致,所以今天不是適法性的問題,而是包括你們成本的不正義,卻讓我們後代子孫承受,你們唯一的一招就是漲電費,至於場址的選址則缺乏通盤考量!20年說快很快,所以這根本就是環境不正義與稅制的不平等!而你們漲電費的理由,竟然是為了處理核廢料,這說得過去嗎?

鄧部長振中:核廢料的存在已經是個事實,委員提到世代正義,但我們仍舊必須面對它,處理它,也必須尋找各式各樣的可行方法……

林委員岱樺:那告訴我場址選在哪裡?你們現在光說20年後會把這些含有輻射的核廢料運回臺灣,至於場址,則沒先想好,如果到時候大家群起抗爭,大家都不要,那麼從法國運回的核廢料是不是就在海上漂流?再引起國際爭議?因為沒有人要這種核廢料!

鄧部長振中:運回來比運出去的輻射程度與容量都已經大幅降低,

林委員岱樺:還是有輻射啊!

鄧部長振中:我們會妥善……

林委員岱樺:那還是有輻射的核廢料啊!我現在馬上做民調,在場政府官員願意讓20年後運回來的核廢料放在家裡的請舉手?反對的舉手?

鄧部長振中:委員,將來我們會有妥善的處置。

林委員岱樺:沒有啊!部長,這件事不能兒戲!在場官員均來自台灣各縣市,請問有誰願意承受這種含有輻射的核廢料放在住家旁邊?謝謝!

鄧部長振中:謝謝委員。

主席(邱委員議瑩代):請陳委員明文質詢。

陳委員明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個星期六有將近五、六萬民眾走上街頭響應314全國廢核大遊行,高喊2015能源民主,請問部長知道嗎?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答復。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是,我們都有在注意。

陳委員明文:今年的訴求是什麼?

鄧部長振中:今年的訴求有七個。

陳委員明文:主要訴求是什麼?人家走了老半天,身為經濟部長,你總不能不知道吧?

鄧部長振中:我們很注意。

陳委員明文:你有沒有注意?

鄧部長振中:我們很注意……

陳委員明文:你注意什麼?

鄧部長振中:有七個訴求……

陳委員明文:講主要訴求就好。

鄧部長振中:我比較印象深刻的是大家一起努力看是否能節省一個核電廠的……

陳委員明文:昨天北中南東都分別有大遊行,主要訴求為告別核電,能源新願,結果部長連主要訴求是什麼都不知道!有那麼多人上街遊行,結果部長還是不知道人家到底在訴求什麼!這樣你要如何接近民意?

鄧部長振中:我這裡有資料,而且我有在注意。

陳委員明文:既然你不知道,而我也告訴你了,那麼部長能否就人們上街頭反核所傳達的訊息與訴求做個回應?畢竟遊行才剛於上星期六結束,今天是星期一,所以部長請在此做個回應。

鄧部長振中:有關核一、核二及核三廠應該儘速除役,不得延役這點,我們的政策是,把所有的選項都保留住,依照時間來進行,而原能會對台電的監督也會非常嚴密。所以我們現在的作法就是:留住選項,依照時間來進行,過程中一定嚴格遵守安全規範。

陳委員明文:國民黨黨主席與民進黨黨主席都分別就2025年非核家園向臺灣人民宣示,這絕對不是口號,一定會落實,請問這點部長要如何回應?

鄧部長振中:在這個時點上,我要重複剛才所報告的內容,我們有幾個重要的考慮因素:第一,供電能力;第二,國際上減核承諾與要求……

陳委員明文:朱立倫講的話是如此簡潔有力,民進黨反核的訴求又是如此清楚,身為經濟部部長,你在立法院的答詢卻是囉哩八唆,不清不楚,也不知你的立場是什麼!難道民眾走上街頭只是去散步嗎?你真的毫不在意昨天民眾上街頭的訴求嗎?部長,你的答詢真的讓我對你太失望了!你似乎完全不知道他們的訴求到底是什麼!2025年的非核家園並非口號,既是如此,更應該把如何落實這點清楚向台灣人民說明。最近中國中央電視台前主播柴靜所製作的「穹頂之下」,部長看過了嗎?

鄧部長振中:有。

陳委員明文:那部片子把當前中國大陸,尤其是北京的空氣污染情形揭發出來了,而該片的重點在於,很多資源都被國企所掌握、壟斷,我們亦然!現在台電掌握、壟斷了資源,所以部長不能只聽台電的,身為經濟部長要貼近民意,要瞭解事實,那就要先了解台灣的能源政策到底是什麼,未來我們的能源走向是什麼,再重新思考,如此才是真正回應台灣人民的反核訴求。但從你今天所講的話來看,我認為你不夠格當經濟部長!因為你對於我們整體能源政策與走向仍舊不清楚,這讓我覺得非常遺憾!

鄧部長振中:台電負責電力供應,而經濟部觀點所要考慮的,應比只考慮供電這點來得廣,我們會嚴格督導台電……

陳委員明文:現在大家在談能源新願,或者說綠能的發展,我認為這是部長所該思考的,你到立法院來備詢,應該知道委員必定會這樣問,而你應該把新的能源政策講出來,結果有嗎?完全沒有!

鄧部長振中:我覺得我應該把事情講清楚,讓大家都有充分的資訊……

陳委員明文:針對此次台電招標違反預算法、藐視國會一事,這是大家所必須嚴肅面對的,而這點剛剛很多委員也都特別提到。104年度核後端基金預算書提到,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上特別註明,這個計畫奉行政院核定在案,時間從104年到127年,是不是?

鄧部長振中:是。

陳委員明文:所以核子燃料再處理計畫是從104年開始的新興計畫?部長,這是不是新興計畫?

鄧部長振中:是,不過原本就有一個計畫在,我們現在是……

陳委員明文:103年的計畫並沒有「再處理計畫」幾個字,而104年則加了「再處理計畫」……

鄧部長振中:對。

陳委員明文:這是一個從104年開始到127年為止的新興計畫,沒有錯吧!

鄧部長振中:是。

陳委員明文:你們不要分配……

鄧部長振中:可是後面的整個程序是一個合法程序。

陳委員明文:合法?是依據第五十四條嗎?第五十四條明文規定,新興資本支出跟新增計畫的年度預算都要經過審議程序完成後才能夠動用!

鄧部長振中:是第八十八條。

陳委員明文:通常我們會在招標公告裡面註明,但是你們的預算並沒有經過招標程序。你的報告書裡面提到是依據第八十八條?

鄧部長振中:對,我們是依據第八十八條。

陳委員明文:第八十八條是講,附屬單位預算執行之應變與補辦預算有兩個特殊情況,一個是發生重大變遷;另一個是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第八十八條第三項講得很清楚,附屬單位預算之正常業務,係指附屬單位經常性業務範圍。請問什麼叫做正常業務?它是附屬單位的經常性業務嗎?你的是新興計畫,並不是經常性業務,怎麼可以運用第八十八條呢?你剛剛說必須要有重大變遷及天災地禍,請問你有什麼重大變遷?所以你們引用第八十八條基本上有問題的。副審計長,你能不能說明一下?就我剛剛所提到的,你們引用第八十八條,其實第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就已經很清楚了,是不是?

主席:請審計部吳副審計長答復。

吳副審計長國英:主席、各位委員。審計部是監督執行單位……

陳委員明文:監督執行單位?行政院可以引用第八十八條?這樣合法嗎?

吳副審計長國英:關於預算法的解釋,是否請主計總處做說明?

陳委員明文:副審計長,主計總處剛剛已經說尊重行政院。接下來我要問你,如果是引用第八十八條,第八十八條的條件是有重大變遷跟正常性業務,但事實上他們都不符合嘛!現在沒有重大變遷,也沒有所謂的正常性業務,它是附屬機關,所以不是經常性業務。這是一個新興計畫,如果這次我們把預算刪除掉,這個計畫就沒有了,他要怎麼執行?所以怎麼能夠在預算尚未通過前,就把公告提出去?可以這樣嗎?

吳副審計長國英:預算法第八十八條有但書規定,就是預算核銷一定要經過行政院,並提報立法院備查。

陳委員明文:對。你看立法院也沒有授權給你們,你們送到立法院的預算也只有104年度的,如果預算通過的話,你們也只能授權4年,但你們並不是這樣,你們一下子就發包了24年。請問如果這個新興計畫今年就被刪掉,你們要如何執行這個計畫?這是第一點。部長,等一下我們會提出一個臨時動議,在這件事情上國民兩黨在態度方面基本上是很清楚的,大家對於你的發包程序是違反預算法的,大家都同仇敵愾,而且你們藐視國會的表現非常清楚,我們希望部長能夠立即撤回,尤其核燃料的再處理其實會產生更多高放射性的廢棄物,你剛剛也講核廢料送去跟回來的體積會減少……

鄧部長振中:對,不管是它的輻射程度、容積都會大幅減少,這才是整個處理的目的!

陳委員明文:部長,你看英國把殘餘的廢棄物運回日本的樣子,是比原來的體積多了6.7倍,你知道吧!(投影片)

鄧部長振中:不會啦!

陳委員明文:怎麼不會?我們的核廢料再處理計畫是把鈽跟鈾提鍊出來以後,不管是法國還是英國他們的法律明文規定,不得收留來自國外的放射性物質。所以他們把所有處理過的廢棄物包括濾網、防護衣、鞋套、手套等耗材,一併運回這個國家,不論是日本也好,或是臺灣。如果是這樣,日本過去送到英國處理1斤的廢棄物,回來的就是6.7倍大,原來是就像這樣子!

鄧部長振中:可不可以請工程師來說明。

陳委員明文:原來燃料束一束是這個樣子,回來是原來的6.7倍。我跟你說,這個資料也不是我亂講的,這是有照片為證,今天我只是要告訴你,我們現在用過的燃料棒到去年底已經超過一萬七千多束,這次是要處理1,200束燃料棒,沒有錯吧?

鄧部長振中:對。

陳委員明文:如果照你們的公告,光這樣就要花掉112億6,000元,平均一束是900萬,未來要再處理這117,000束,恐怕還要再花1,600億,請問我們的財政要怎麼負擔這筆費用呢?

鄧部長振中:我們是之前有存一筆錢在那個地方,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我們一定給我們的核廢料找一個理想貯存的選項。

陳委員明文:這個基金現在有多少錢?

鄧部長振中:2,430億。

陳委員明文:到今年年底要處理17,000束,再加上現在的1,200束,也就是說即將到來的處理經費是將近1,800億元。你想想看,20年以後運回來的核廢料,要貯存在哪裡?是放在澎湖?馬祖?還是要放在金門?綠島?你告訴我要放在哪裡?

鄧部長振中:報告委員,它有一定的程序要去處理,地質、安全等都有很嚴格的要求,我們會另外做處理。

陳委員明文:你告訴我要怎麼處理嘛!從早上到現在為止,你都沒有講出處理方案!

鄧部長振中:委員,它有一定的辦法,它有一套規定在那邊……

陳委員明文:什麼辦法?你連辦法都講不出來……

鄧部長振中:原能會也會很嚴格的督導這個辦法。

陳委員明文:什麼督導?現在我們都已經提出覆議,都準備上街了,現在我們提的這些枝節,為什麼老百姓會擔心?就是因為我們用核能很簡單,但是用了以後這些高階廢棄物要如何處理,都是一個問題。我今天特別提出這個問題是希望部長能夠好好的思考一下。我覺得這個案子還是先撤下來,讓我們重新再做思考,提出一個真正符合預算法規定的計畫,該公告的再行公告,該招標的再行招標。以上。

主席:請李委員慶華質詢。

李委員慶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的選區跟三座核電廠有關,核四在貢寮,鄰近地區是雙溪,核二是在萬里,鄰近地區是金山,核一廠則是在本席選區隔壁的石門,我所有的選民分布在汐止、瑞芳與平溪等地區,大家對於核電廠具有非常大的恐懼,所以本席反映居民的心聲,提出下列主張:第一,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再啟用核四廠。第二,核一、核二、核三廠不得延役。第三,核廢料運送出國後,不再運回臺灣。第四,政府應積極研發替代性能源。在安全方面,最近核一廠歲修時發生1號機燃料棒金屬把手鬆脫事件,更加深民眾對核能的恐懼。請問部長,經濟部對於現今整體事件的發展要如何處理?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答復。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此一問題,能否請台電公司陳副總答復?

李委員慶華:好的。

主席:請台電公司陳副總經理答復。

陳副總經理布燦: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委員所垂詢有關核一廠1號機燃料把手鬆脫的問題,本人做如下的說明:第一,這與核燃料安全並無直接相關性,只是我們在運送燃料棒時需要做調運措施。第二,我們已經查明噪音的原因,主要因為Areva公司在車螺孔的時候有瑕疵,所以我們已經找出原因,並已採取措施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李委員慶華:根據媒體報導,我們並沒有看到相關單位做出像陳副總的說明,核電的安全事故也不斷發生,令民眾在生命、財產上遭受威脅。請問陳副總,台電不是規劃將核廢料運送至國外處理,現今你們處理的情況如何?

陳副總經理布燦:報告委員,目前正在公告中,公告期限至今(104)年4月8日止,4月9日依照程序將進行決標工作。

李委員慶華:這是否稱之為「國際標」嗎?

陳副總經理布燦:是的。

李委員慶華:依照規定,國際標是否由一家投標即可?

陳副總經理布燦:不是的,第一次開標仍須經過3家以上廠商競標;如果沒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尚須進行第二次公告。

李委員慶華:相關經費預算從何支應?

陳副總經理布燦:事實上,核後端基金都是經由燃料發電之後,由使用者每度電力支付0.17元;至目前為止,核後端基金總經費為2,430億元,所以核後端基金主要用於處理核廢料。

李委員慶華:有人質疑,台電公司將核廢料長途運送至海外具有危險性,請問陳副總經理對此質疑有何答復?

陳副總經理布燦:是的,核廢料運送確實具有一定的風險,但這也要有相對的安全措施。在過去幾十年,日本核燃料不斷地運送至法國再處理,主要因為該項技術已相當成熟……

李委員慶華:俟這些核廢料運送至海外處理完畢之後,是否還要再運回臺灣?

陳副總經理布燦:是的。

李委員慶華:為何一定要將處理完畢的核廢料再運回臺灣?難道我們無法將其交由國外公司直接處理嗎?

陳副總經理布燦:依照國際法律的規定,我們運送國外再處理的一些鈽與鈾可以在市場上做處理的,不過,依照招標的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承受這個部分……

李委員慶華:你們何不將整體核廢料交由國外公司處理,不要再運回臺灣?

陳副總經理布燦:若這麼做,我們將違反國際間的法律。依照國際的法律規定,核燃料中可再燃燒的部分廠商可以拿走,至於其中有18%的體積則需再運回臺灣。

李委員慶華:請問相關核廢料再運回臺灣,屆時台電公司準備置放何處?

陳副總經理布燦:我們正計畫將運回的核廢料儲存於無人島或準無人島上,並已針對儲存目的地正進行詳細規劃。

李委員慶華:這是否稱為「最終處置場」?

陳副總經理布燦:我們先做集中處置,再做最終處置……

李委員慶華:你們在臺灣找得到儲存核廢料的地點嗎?

陳副總經理布燦:在臺灣本島是找不到儲存核廢料的地方,所以我們打算將其置入準無人島或無人島上。

李委員慶華:換言之,台電公司打算在臺灣附近的無人島上儲存這些核廢料。是不是?

陳副總經理布燦:是的。

李委員慶華:外界質疑現今經濟部與台電公司已經內定交由法國Areva公司處理,據聞黃董事長曾經率團出國考察,並談論相關細節,甚至Areva在臺灣的公司負責人也一併同行,由此可見,台電公司恐怕根本已經量身訂做,未來內定由Areva公司負責承做。是不是?

主席:請台電公司黃董事長答復。

黃董事長重球: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國經協會對於世界各國皆會設置負責人,我是負責台法之間的部分,事實上,我去法國為了雙方民間經濟合作所召開會議,並不是為了Areva這家公司。基本上,我們在全世界要找到核廢料再處理公司的機會不大,畢竟這必須符合台美與民間的核電協議,還要符合國際間的諸多規範,所以我們在此次公開招標並沒有指定由Areva公司承做,不過,投標廠商確實不多。

李委員慶華:換言之,最後可能只有Areva參與投標,對不對?

黃董事長重球:最後結果必須視招標的情況而定。

李委員慶華:還有一項質疑,也請董事長答復。日前核一廠發生燃料棒金屬把手鬆脫事件,也是Areva公司所提供,所以我們要向該公司求償。對於我們既要向Areva公司求償,未來還要有可能由這家公司繼續得標,兩者是否相互矛盾?

黃董事長重球:當初核一廠核燃料得標廠商是Areva,這主要是針對核一廠燃料的部分,這部分出了問題,這是另一件事。除此之外,Areva也算是很大的一家公司,它是由不同的部門在處理這件事情,我們認為應將兩者切割,所以這是一碼歸一碼來做處理。

李委員慶華:本席方才提及,若這些核廢料要運至國外處理,這些錢從何處來?

黃董事長重球:從核後端基金中支應。

李委員慶華:核後端基金在立法院審查,尚未通過二、三讀,最快也要等到年終相關預算才可能三讀通過。如今台電公司欲執行招標工程,如此是否違反預算程序,台電豈可隨意動支立法院尚未通過的預算?

黃董事長重球:報告委員,就算整體招標程序完成後由Areva公司得標,尚需與法國政府進行非常多次的官方級連繫,此外,國際間尚有許多核子保防的事宜有待商榷。目前我們透過招標確定主辦廠商及主辦國家之後,後續尚有很多的事務有待處理,由於這需要很長的時間,所以我們報請行政院同意先行採購作業。

李委員慶華:稍後我們會看到經濟委員會委員針對核後端後基金尚未審查結束的提案,主要是要求台電公司應尊重立法院的預算程序。

再請教黃董事長,現今核四廠已經封存,因為核四廠位於本席的選區,在地鄉親清楚地告訴我,每天都會有約1,000人進出核四廠,竟然核四廠已經停工,到底這1,000多人在進行哪些工程?

黃董事長重球:整體核四廠原本有2,000多人進駐工作,目前只剩下1,000多人,大約在今年會降至600人,所以,人員的確是一直分散到其他工程或核電廠去,在核四廠封存期間,有些機組還是要運轉,有些則要拆下來保存,所以很多同仁還是必須在現場工作。就像車子擺在那邊不開的話,偶爾還是要去發動一下或是讓它運轉一下。目前我們只留最少的人在管理現場所有的設備,完全不會和輻射有任何關係。

李委員慶華:三座核電廠都和本席的選區有關,本席再次重複本席選區選民的心聲,第一是在任何情況下,核四廠都不得啟用;第二是核一、核二、核三廠不得延役;第三是核廢料運出國後,儘量爭取不要再運回台灣;第四是積極發展替代能源。針對上述議題,敬請各位做嚴肅的探討,謝謝。

主席:請廖委員正井質詢。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看完經濟部各單位的報告之後,我覺得不論是從預算法或採購法來看,都有很大的瑕疵,請問部長認不認同?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答復。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覺得這應該都符合預算法第八十八條所規定的程序。

廖委員正井:第八十八條是怎麼規定的?其中提到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請問這次的預算是屬於政府的會計預算?還是營業基金的預算?抑或是特別預算?

鄧部長振中:它是從核後端發展基金裡面……

廖委員正井:就是營業基金對不對?

鄧部長振中:是的。

廖委員正井:營業基金當然要配合業務上的需要對不對?

鄧部長振中:對不起,是非營運基金……

廖委員正井:另外,這裡面講到一個重點,但你們都沒有解釋清楚,你們說到105年5月份的時候,如果貯存的東西沒有運走的話,就會影響正常的運轉,屆時就要關閉了是不是?

鄧部長振中:是的,它會有這樣的危險。

廖委員正井:雖然你們說有這樣的危險,但是我們看不出有什麼有力的證據啊!報告當中只是說到105年5月份,如果貯存的東西不處理的話,就會停止運轉,但我們看不出具有說服力的地方啊!

主席:請台電公司黃董事長答復。

黃董事長重球:主席、各位委員。我來跟委員報告一下,5月份經過大修如果還不能啟動的話,就表示機載在夏天的時候不能發電,這樣就會對北部供電造成風險。

廖委員正井:我同意你的看法,但你們不要老是讓人家有「狼來了」的感覺,你們所提出來的資料必須很完整的說明現在的貯存容量是多少?目前已經達到多少?按此計算到105年5月份就沒有辦法運轉,你們要說清楚、講明白嘛!

黃董事長重球:這次一號機上來再運轉12個月到14個月,之後再下來大修的時候,已經沒有空間可以退出燃料……

廖委員正井:這些你們都沒有講出來嘛!

黃董事長重球:等於一號機在明年夏天如果不處理的話……

廖委員正井:這是何等重大的問題,立法院已經發現你們先行動支的情況,雖然委員會已經通過,但是院會還沒有通過,然後你們就先行動支。雖然你們說這符合預算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但是說服力不夠啊!就像本席剛才所講的,雖然營業基金預算本來就比較從寬,但是你們有沒有向王金平院長報告過你們要先這樣處理?有沒有跟經濟委員會的委員溝通過,說你們因為營業上的需要,非得趕快招標不可?

鄧部長振中:沒有。

廖委員正井:這就是不夠尊重嘛!另外,今天你們還提到105年5月份的問題,但是你們的資料都沒有講出來,照理說,你們應該要先換算好,然後來說服我們啊!

再者,就採購法來看,這也有問題,工程會已經講得很清楚,雖然你們按照預算法的規定去做,但卻沒有按照採購法的規定去做。也就是說,如果立法院不同意的話,後續必須配合修減,這一點你們必須在招標文件當中講清楚,但是你們在招標文件裡面並沒有講啊!結果被工程會發現,請問這該怎麼辦?你們勢必得要修改招標文件對不對?工程會已經講得很清楚了,招標文件必須配合採購法的規定啊!

黃董事長重球:跟委員報告,就我們的採購作業程序而言,因為這是一個國際標,所以在履約爭議當中,萬一政府沒有通過相關預算要怎麼處理的問題……

廖委員正井:工程會已經講得很清楚,你們必須按照採購法的規定,將相關事宜都寫到招標文件裡面去,但你們並沒有這樣做。還有原能會也在打你們的臉,雖然招標文件不必送給他們,但是整個處理程序應該要知會他們一下,但是你們都沒有,為什麼現在政府部門會變成這樣自大呢?原能會的報告都已經講出來了,他們說雖然招標文件不必送給他們審查,但還是應該要知會他們。

部長,這是非常嚴重的事情,本席發現你們的處理過程有許多瑕疵,請問你承不承認有這些瑕疵?

鄧部長振中:委員已經很具體的指出來,我們當然就要去看有哪些地方還可以再調整、更正。

廖委員正井:第一、本席希望你們能夠提供可以說服委員的資料,這樣我們才能支持你們啊!你們說如果105年5月份不處理的話就要停止運轉,這是多麼嚴重的事情啊!第二、招標文件勢必要修改,工程會都已經告訴你們了,它是採購單位的主管機關,他們已經告訴你們招標文件沒有這樣的規定啊!將來發生糾紛怎麼辦?萬一立法院沒有通過,而你們又已經招標完成的話該怎麼辦?所以他們規定你們必須把這部分加進去啊!

黃董事長重球:關於這部分,當初我們是把它擺在履約爭議的條文當中來處理,但如果工程會已經提出明確的意見,就必須修改招標文件。

廖委員正井:對嘛!部長聽到沒有?面對這麼重大的事情,為什麼你們不知會?雖然你們很急,但也不能這樣,包括陳明文召委都說你們沒有來跟他報告,他覺得根本不受尊重,最起碼你們也要向王院長報告一下,結果你們都沒有這麼做,這樣真的不行。

鄧部長振中:對,我們要加強溝通。

廖委員正井:如果今天過不了的話該怎麼辦?

鄧部長振中:這當然是很嚴重的事情,因為我們還要兼顧到別的層面,剛才黃董事長已經向委員報告過,5月份過後,接著馬上就是夏季,屆時我們就要面臨這個問題,所以情況當然很嚴重。

在此我向委員報告一下,因為這樣的情況比較緊急一點,是不是這次就容許我們這樣處理,爾後我們一定會循更嚴謹的預算程序來辦理,不知這樣是不是可以成為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

廖委員正井:我從事財政工作已經有相當長的時間,預算法我也比你們清楚,你們有業務上的需要,我們當然支持,但是基本的尊重你們都沒有做到嘛!你們所提出的理由根本都沒有辦法說服我,你們應該要講清楚為什麼到105年5月份不處理不行,也應該要說明你們已經沒有時間、必須在什麼時候完成招標,因為人家還要送資料審核,他們必須要有作業時間,按此推算過來,你們必須在某個時間進行招標。你們應該要把這些事情說得清清楚楚,但是你們都沒有做到。

鄧部長振中:其實這是兩件事情,第一就是委員剛才提到的,因為這有時間上的急迫性,第二,核廢料是我們整個社會必須一起面對的問題,這次是試辦性的、小規模的處理,假如說……

廖委員正井:另外,我們也有委員在質疑,你們把這些核廢料運出去是不是為了要讓核一、核二廠延役?

鄧部長振中:報告委員,這完全是兩件事。

廖委員正井:所以要講清楚啊!

鄧部長振中:是的,在我的報告裡面也有提到,這和延役無關。延役有其他的條件,它有它的考慮,並不是把核廢料處理了,就代表要延役,這是兩件事情。

廖委員正井:我對核四封存與否沒有具體的意見,但是我對財務比較有意見。以財務的觀點,我對一件事情感到非常、非常憂心,請問現在核四在台電的資產方面是怎麼列的?

黃董事長重球:因為核四現在進入封存階段,沒有理由證明它將來不運轉或怎麼樣,所以2,838億的經費還是掛在那邊。

廖委員正井:那萬一一直拖下去,到最後還是沒有通過的話,要怎麼辦?

黃董事長重球:按照現在IFRS的制度,如果明確確定那個廠不能用的話,2,838億立即變成負債,台電大概就破產了。

廖委員正井:部長聽到沒有?以現在的社會氛圍,核四是不可能運轉的嘛!既然如此,核四的經費就不能列在固定資產,這樣一來,台電的淨值就是負的了嘛!

請問現在台電的淨值是多少?

黃董事長重球:現在累積虧損大概是1,935億,加上2,838億,就超過3,300億的資本額了。

廖委員正井:部長,你是公司法的負責人喔!那就是破產了喔!這個問題比高鐵還嚴重,請問要怎麼辦?

鄧部長振中:它現在是封存的狀態,我想……

廖委員正井:這個問題總有一天會來臨的嘛!

鄧部長振中:是的,最後總是要作決定,這也是作決定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在我們決定到底是要啟封還是繼續封存下去時,不管是透過公投或什麼樣的方式……

廖委員正井:那個時候的部長和董事長都不是你們了!我覺得這件事情比高鐵還嚴重,如果台電公司破產的話,全國就沒有電了,這是很嚴重的事情耶!整個國際信譽都完蛋了。所以你們要趕快提出具體的因應措施。以現在的氛圍,核四是不可能運轉的,屆時財務一定會破產,那要怎麼辦?你們要趕快去規劃啊!下次有機會我再跟你好好探討這個問題。謝謝。

鄧部長振中:謝謝委員。

主席:請蘇委員震清質詢。

蘇委員震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鄧部長剛才的回答本席越聽越生氣,因為你們從頭到尾一直騙!之前你們一直硬拗說這是一個延續性的計畫,今天你們才說這是新興的計畫,請問部長,我講的有沒有錯?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答復。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我把這整個思考過程講一下,本來我們認為這是一個延續性的計畫,但是因為各位委員有意見,所以……

蘇委員震清:本來叫延續性計畫,因為我們有意見,所以你們更改了計畫,那還是新計畫啊!

鄧部長振中:不是、不是,我們用最嚴格的解釋,就照著大家的意思,把它……

蘇委員震清:這怎麼叫最嚴格的解釋?項目名稱本來就不一樣,所以不要再硬拗了!這是第一點。

第二,剛才我們委員有問:如果今天不讓你通過的話,你們要怎麼辦?你的回答是:拜託委員讓我們過,下一次我們會用更嚴謹的態度來遵循預算法。你剛剛是不是這樣說的?

鄧部長振中:是的。但是這一次還是有合乎法律的規定。

蘇委員震清:我要講的是,我不相信有任何一個委員敢支持讓你們通過,因為你們連行政作業都根本不符法定程序。我就看哪個委員有這樣的本事!

經濟部和台電難道是把我們立法委員看成耳不聰、眼不明嗎?你們高興怎麼做,我們就會配合嗎?還好意思說:拜託委員這次讓我們過,下次我們會用最審慎的態度來面對預算法的問題。講得難聽一點,你們什麼時候尊重過我們立法院?

鄧部長振中:我們一直……

蘇委員震清:你從剛才就一直說這符合預算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不對?

鄧部長振中:對。

蘇委員震清:預算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得很清楚,我就不再贅述。你們現在是所謂的「小規模」,對不對?

鄧部長振中:對。

蘇委員震清:那我請問審計部吳副審計長,「小規模」屬於正常業務嗎?如果是正常業務的話,為什麼要說是「小規模」?難道正常業務有分大規模、中規模、小規模和零點零幾的規模嗎?既然是正常業務,為什麼要強調是「小規模」?你們是在玩文字遊戲嗎?

審計單位會不會想說,這個問題應該由主辦單位來解釋?請問什麼叫「正常業務」?

主席:請審計部吳副審計長答復。

吳副審計長國英: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預算的解釋,是不是請主計單位來說明?我們審計部……

蘇委員震清:好,那就請主計單位的人員來說明。

經濟部長和台電董事長一直說這是「小規模」,可是預算法規定的是「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請問「小規模」屬於正常業務嗎?為什麼要特別強調「小規模」?正常業務可以用「小規模」來處理嗎?我覺得很納悶。

主席:請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楊處長答復。

楊處長明祥:主席、各位委員。這恐怕還是要由經濟部或台電公司來說明是符合經營環境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需要。

蘇委員震清:好,那就請部長來說明。

鄧部長振中:我把條文唸給委員聽。第八十八條是說,如因市場狀況的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

蘇委員震清:這都是你說的啦!

鄧部長振中:法律是這樣寫的。

蘇委員震清:8月底你們才送預算,這點剛剛已經有委員講過了。8月19日行政院就核定,那時預算還沒有送來,這樣還說有尊重我們!你們一直說「尊重」,可是尊重不是只用嘴巴說,而是要放在心上。而且我們要的也不是只有你們的尊重,尊不尊重還其次,重要的是實際。我們在替人民把關,我們有監督的權力,可是你們把立法委員當成瘋子、傻子、冤大頭,好像大家都不識字、都不懂程序,可以任由你們強渡關山!還好意思說:拜託委員今天讓我們過,下一次我們會好好地、用嚴謹的態度來辦。你知道我們聽到這些話有多心痛嗎?

鄧部長振中:這次已經很嚴謹了啦!

蘇委員震清:什麼叫嚴謹!

鄧部長振中:這次他們的程序都已經……

蘇委員震清:嚴謹的話,還會有這麼多毛病嗎?

要講嚴謹,招標公告裡面應該附加說明,這次調整要等立法院通過104年度預算後,再依預算通過之總額,調整服務費並辦理議價,進行簽約作業。可是這些你們都沒有寫到!剛才有委員指出你們的招標文件不夠嚴謹,裡面還有很多問題,最簡單的就是,如果我們不通過的話呢?你們要衍生這些問題,然後再拜託執政黨委員,請他們護航過關嗎?我跟你講啦!我就不相信會有委員敢護航!這是多麼重大的事件啊!這涉及104年度至127年度的預算,長達24年,24年是一個小孩從出生到大學畢業後兩年的時間耶!瘋了嗎?

部長,我們今天在此大聲疾呼,不外乎什麼?如果這是違法的標案,我們真的希望你們立即撤下,勇於認錯、勇敢面對。這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我們可以好好研究嘛!甚至如同其他委員講的,大家可以詳細討論,不管要辦公聽會、還是要進行什麼會議,甚至把預算書送來。但連104年的預算都還沒審,你怎麼知道我們一定會同意預算通過?

鄧部長振中:我想,程序上,我也知道……

蘇委員震清:程序上如果不合法,就是違反程序,我們就不可能同意你們通過!

鄧部長振中:我尊重您剛才的說法,但我們也是按照程序進行,有完成這套程序啦!

蘇委員震清:你們都說有按照程序進行,你們不是也說尊重我們立法院?那你們有知會過我們嗎?這麼大的案子,一標出去就跨越24年耶!等於從孩子生出來、開始學喝奶、一直到大學畢業,原來你們可以現在就決定,而且這麼草率,甚至還好意思拜託我們通過預算。你們宣稱都符合預算,既然是這樣,那所有委員有哪一位贊成你們的說法?不論黨派,有哪一位委員站在你們的角度上,說你們對、說你們做得好?說你們沒有錯,同意你們預算通過?你們這樣簡直是把我們當傻子耶!如果我們同意通過你們的預算,那走出去以後要如何面對台灣所有百姓?哪怕是不分區委員,誰敢站在這邊宣稱仗義直言,說經濟部對、台電對、都沒有錯?我們等一下可以看看有哪一位這樣做。如果都沒有人,那代表什麼?代表我們是無理的嗎?我們是硬要「橫柴入灶」、要蠻幹嗎?我們真的沒有一點常識嗎?就算沒有常識,也要有知識吧!部長,如同剛才講過的,你們到底在急什麼?是有不可告人的祕密,還是有說不出來的理由?我們真的質疑。我送你最簡單的一句話,就是真的要懸崖勒馬。這樣重大的事件,我相信今天絕對不可能有人同意通過。你們站在這裡,又不敢承認發包程序有瑕疵,而且你們已經公告了,要是臨時又公告更正,是要延到4月,還是什麼時候才要公告截止招標、核定?為什麼你們要拉下來、重新公告?就是因為有人跟你們說,當中的程序有問題、甚至招標過程不夠嚴謹,但你們還不知道認錯!部長,我這樣說得對不對?

鄧部長振中:這次會更正,有很多原因,包括部分委員的意見是,提煉出來的鈾跟鈽要留在法國,我們是把這些內容寫得更清楚。

蘇委員震清:好,你講到這點,如果要處理鈾跟鈽,那你們要找買主嘛!萬一十年後找不到,你們還要另外支付費用。

鄧部長振中:將來就是處理商要處理這個問題。

蘇委員震清:這都是你們的想法啦!後續還有很多問題。而且,未來的預算會變成無底洞。我們今天在這裡語重心長,只是要跟部長說,你們只是站在自己的立場上,宣稱這樣的招標程序合乎所謂的行政程序,你們說的「行政院核定」,就能凌駕我們立法院,你們認為,行政院核定了,就可以先斬後奏,你們說引用預算法第八十八條的講法,也沒有辦法說服任何一位委員。你們完全沒有一點說詞,能向所有立法委員說明你們的想法沒有錯、讓我們站在你們的立場答應你。如果你們講的是對的、是符合程序的,我們今天敢在這邊大小聲嗎?我們今天會大小聲,也是氣急敗壞耶!你以為我們喜歡大聲嗎?但這麼大的事件,涉及後代子孫,我們要做這件事情的時候,真的要謹言慎行,而且還要好好規劃;如果沒有經過充分的溝通和了解,貿然行事,只會引起更大的風波。我也再次向你保證,如果你強渡關山,我不相信我們會同意你們104年的預算通過。我們只要站在對的立場,就不怕跟你們抗爭,那你們又要用什麼理由來跟我們說?

部長,我還要說最後一句話,這件一次要標到民國127年的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標案,應該立即撤下,我最後一次語重心長地跟你講,真的要撤下,不要真的等到最後,由我們決議要求你們撤下來。在這裡勇於承擔面對,也不是什麼漏氣的事,對不對?謝謝。

主席:請丁委員守中質詢。

丁委員守中: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核電這個問題,基本上,原本是專業的問題,現在變成政治問題了。主要就是因為在福島事件之後,大家看到日本福島電廠這種脆弱與污染的情形。德國政府邀請我跟台電黃重球董事長去訪問的時候,也說核能電廠是安全的,都要延役15年。但在福島事件以後,德國政府多負責,還派副代表到我辦公室表示不再是安全的了,也不再延役了。就是有這種情形,所以我們今天在處理這個問題時,真的要非常慎重。

上週有一群我在台大的教授同仁來拜訪我,有幾百位教授在推動制定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或清理法。應該要有這樣的法,你可以看到,我們對於醫療廢棄物都有相關規範,何況是放射性廢棄物?放射性廢棄物可能衍生的問題、災難與風險,也會影響後代子孫、影響整個大面積土地的應用,也會影響到人民生活與健康環境的很大一部份。然而,到現在為止,對於這些放射性廢棄物的相關處理,都是台電自己說了算,這種現況是不是應該檢討?例如都更條例,要怎麼拆、怎麼都更,現在都有全民參與的機制,也包括公聽會、專家、客觀第三者的機制,但在放射性廢棄物方面,這些機制都沒有。部長,你覺不覺得我們應該有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通過之後,再來處理這些相關問題?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答復。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已經有法律了。

丁委員守中:就是廢棄物清理法嘛!

鄧部長振中:對,廢棄物清理法。

丁委員守中:問題是放射性廢棄物特別重要,而且各國也都有相關機制啊!

鄧部長振中:現在有兩個方法可以處理,一種是新立一部法,第二種就是看看能不能針對原來的法律提出修正案。我也同意您講的方向。

丁委員守中:我認為應該要有專法。

鄧部長振中:對,應該要有專法。

丁委員守中:你也看到,我們的核能後端基金,台電愛怎麼用就怎麼用,結果就借走了,就是這種情形。但這筆基金對於整個核廢料後端處理來說都是關鍵而重要的。而且,對於這種事務,都應該要有客觀團體透過公開透明的資訊處理,你同不同意應該等針對放射性廢棄物制定管理法以後,再來處理相關問題?而且,這項立法不但是刻不容緩的,也可以化解目前的政治爭議。讓民眾參與嘛!提供公開、透明、專家審核的審核機制嘛!

鄧部長振中:這樣的處理過程與原則一點都沒錯,但是不是一定要立法之後再來處理?因為核廢料的問題……

丁委員守中:現在什麼都要依法行政,何況是這種具有重大爭議的問題?你看,昨天有多少人走上街頭啊!

鄧部長振中:對,但我覺得,最迫切的問題還是要趕快處理,立法有時候在時間上還是比較不容易掌握。該做的事,是不是還是應該依照現有程序先做?

丁委員守中:問題就在於你該做的事已經遭到質疑了!它不是透明公開的情形、沒有公民參與的機制,也沒有明確由專家評審、評鑑的機制,由什麼人運作後端營運基金都是你們指定的,對不對?我覺得,這是化解爭議很重要的一環,因為這個問題現在已經成了政治性問題。

你說核廢料打算送到第三國處理,那麼根據台美之間的協議,美國是說只要由他們同意就行了,是吧!

鄧部長振中:不是,美方已經同意了,而且是在約裡面就同意我們送到法國,還有雙方同意的國家處理。

丁委員守中:可是這次核廢料送出去之後,將來還是會有廢料運回來嘛!

鄧部長振中:殘餘的部分,大概五分之一。

丁委員守中:根本就還是要處理嘛!

鄧部長振中:是,還是要面對它。

丁委員守中:所以我們還是要有最終處理場,對不對?

鄧部長振中:是。

丁委員守中:所以我們發現,這些問題都是要根本解決的,而且,我們也看到很多關於AREVA這家法國公司的訊息,事實上,它也面臨財務上的問題,過去這段時間累計的虧損有48億歐元,德國的AREVA分公司還要裁員1,500人,這些都增加了不確定性,如果該公司在財務上存在嚴重問題的話,我們這樣委託、招標,會不會存在著另外的風險、到時候血本無歸呢?

鄧部長振中:合約都要處理這些問題,而且也會有履約保證機制,合約裡應該都會妥適處理。

丁委員守中:我們在這裡也看到另外一個問題。媒體報導,「AREVA瀕倒閉,台電核廢料成為救生圈」,裡面除了提到一些人事,也提到核一、核二廠目前使用的核燃料就是AREVA公司提供的,核四廠部分,電氣設備也是AREVA提供的;報導也提到,此次同行團員裡,以核能學會、民間代表同行的秘書黃小琛,早年是台電核能相關部門的主管,退休後轉往民間公司,成為AREVA台灣區的執行董事,2012年在AREVA退休,成為核能學會秘書長,他過去就曾以AREVA執行董事身分,幾度陪同黃重球董事長去處理相關協調事宜。在這裡,我們又面對另外一個問題,政府採購法中明白規定利益衝突迴避的原則,有反旋轉門的條款,最反對的,在過去國防採購上也曾出現的,就是今天的採購官,明天就變成軍火商了,重重利益私相授受,保住自己的利益。這種狀況,在本案中就看得很明顯,對於這點,你怎麼看?

鄧部長振中:根據利益迴避原則,當然一定要避免,我不知道台電陳副總能不能告訴我,剛剛委員說的那個現象存不存在,是不是有台電退休同仁到AREVA做事?有沒有這個現象呢?

丁委員守中:對啊!總要有個限制啊!台電也是國營事業啊!

鄧部長振中:利益迴避原則是一定要嚴格遵守的,我們會堅持這個部分。我請台電陳副總經理向您解釋、報告一下,過去有沒有這個現象,以及他有沒有合乎利益迴避的規定。

主席:請台電公司陳副總經理答復。

陳副總經理布燦:主席、各位委員。黃小琛先生是在台電公司核能部門擔任基層主管,他在退休以後到其他公司去服務,都符合利益迴避規定。

丁委員守中:都符合利益迴避?但他過去的長官、過去的部屬、同仁,跟他還是有很多關係啊!在採購、招標的過程裡,會不會出現這方面的問題?

陳副總經理布燦:不會,所有招標過程一律要符合採購法所有相關規定,招標都是公開招標。

丁委員守中:我們的採購法也都有規定,5年之內不得擔任原單位任何採購……

陳副總經理布燦:但他已經退休十幾年了,現在也從AREVA退休了,所以都沒有這方面的顧慮。

丁委員守中:反正我們要提出這些相關情形,第一,AREVA本身財務有嚴重問題,台電現在變成它的救生圈。我們的主要目的,當然就是讓核一、核二廠能夠運轉到屆齡退休的時間,所以會採取這種短期的處理法,問題是我們一再強調,放射性廢棄物爭議這麼大,我們連對醫療廢棄物、廢水等都有明確法律規範,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更是刻不容緩,而且應該優先立法,立法以後,再來處理這些事情,有獨立、超然機構、有公平、透明的查核與公民參與的機制,才不會引發爭議,否則,科技問題就會變成政治問題。所以,根本之道還是要這樣解決,而且,我們也看到核四廠的相關爭議,我們過去也曾經舉例,核四廠現在投資了2千多億,如果作為賠累打掉的話,台電馬上就掛了。美國也有Midland、Zimmer電廠,原本分別完工了87%、95%,可是因為工程上有缺失,後來分別轉為汽電共生廠、和火力發電廠。現在美國的天然氣、頁岩氣也都降價了,那你們也認真地評估看看有沒有可能嘛!在黨政協調或朝野協調時,都是你們單方面決定怎麼樣就怎麼樣,那你們也可以認真評估,這樣電費需要增加多少,核四廠有400公頃那麼大的廠區,當然有調整的空間啊!而且,大家也覺得,東海岸需要有相關倉儲供應的措施,蘇澳港也閒置,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地方都可以考量,就可以讓這兩千多億的賠累不會完全變成賠累,而且也能為我們的缺電危機找到另外的取代方法。國外有經驗,曾經參與過的這麼多台灣教授、學者也提出這樣的建議,那你們就認真評估嘛!

陳副總經理布燦:是。

鄧部長振中:所以,現在的狀況就是先封存,至於剛才您說的這些因素,大家一起考慮,透過公眾參與,大家一起討論。

丁委員守中:即使是現在封存,也需要花費大筆金錢,有很多學者、教授也指出,其實封存本身就不是聰明的辦法,現在要花大錢去維護,將來如果要啟封,又不知道要花多少錢,而且,要再啟封的可能性幾乎微乎其微,以目前的工程品質,已經延宕這麼久,加上時間拖得更久,要再啟封怎麼可能?所以現在就轉型,好不好?

主席: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廖委員國棟質詢。

廖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爭議從上個禮拜就已經開始了,平面媒體已經披露經濟部和台電有這樣的程序,而且可能逾越了法案相關規定,最起碼,在總預算還沒有完成之前,你們的措施就先行上路,所以造成爭議。到今天為止,我們還是不解,請問經濟部鄧部長,當時的決策到底是怎麼回事、怎麼決策,讓你們決定公告這個核廢料處理方案?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答復。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當時的決策當然是由台電報給經濟部,台電呈報內容的敘述,就是針對您剛才講的情況,還有今天各位委員提到的情況,都敘述得非常清楚。根據預算法第五十四條等條文……

廖委員國棟:還有第八十八條,總共兩條啦!

鄧部長振中:好,根據第八十八條,新興計畫還是可以在報行政院同意的情形下執行。而本計畫已經報過行政院,而且行政院也同意了,所以我們同意進入招標過程。

廖委員國棟:好。這點非常重要,就是依據預算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新興計畫如果一定要執行,不是不行,還是可以執行,但是得報行政院同意、核准,而且要寫得清清楚楚,同意、核准你們去執行喔!

鄧部長振中:是。

廖委員國棟:所以,這些程序你們都走了嗎?

鄧部長振中:都完成了,這些程序都完成了,所以我們才會同意台電進行招標。

廖委員國棟:但媒體好像比較沒有注意或提到重點,就是你們已經經過這些程序了,所以到現在為止,大家都還在質疑你們程序沒走完嘛!

鄧部長振中:是,這點我們可能還要再講得更清楚一點。

廖委員國棟:真的,要對外講得清清楚楚,不要讓人家以為你們就是違反相關法規,如果被外界誤解,對你們來說是很大的傷害。既然你說程序都已經走完,那就沒問題。

鄧部長振中:謝謝委員幫我們澄清,非常感謝。

廖委員國棟:第二個可能也被大家認為是瑕疵的,就是預算都還沒通過,你們就開始執行預算。你們自己在做決策當時,也認為沒有問題嗎?

鄧部長振中:因為在預算法第八十八條中有提到如果情況比較緊急的話,可以經由這一條的程序去執行預算,我們覺得條件有符合所以就執行了。

廖委員國棟:今天有很多種意見,甚至有人要求你們去撤銷公告,這會造成你們很大的困擾,等一下我們再來討論怎麼樣就文字上來做到適法、適格又適合你們,而且不至於造成行政和立法之間的競合,希望稍後在協商的時候,你們能夠把相關的背景和未來的作法講得清清楚楚,不要模模糊糊。那麼現在要執行的部分,單純就是講核一廠已經滿溢的燃料束,對不對?

鄧部長振中:是,核一廠1號機的部分。

廖委員國棟:1號機現在是「束」滿為患,燃料池已經滿了,燃料棒沒有地方冷卻,對不對?針對乾式貯存的部分,到現在為止,台電和新北市還是沒有講清楚,沒有講好,是不是?

主席:請台電公司黃董事長答復。

黃董事長重球:主席、各位委員。主要是在水保的部分,新北市政府一直沒有發水保證明,它提了很多意見我們都修改過,還在審查中。

廖委員國棟:這個時程滿長的,我記得這不是今年的事,已經好幾年了。

黃董事長重球:對,已經好幾年的時間。

廖委員國棟:一個水保的計畫何以延宕那麼多年?

黃董事長重球:我們很盡力在溝通,因為後來有換了一些委員來審查,針對委員提出的現勘、修改和補正等要求我們也是盡量配合,不斷的把資料送去新北市政府,我們當然希望它就水保的部分來審查。

廖委員國棟:你可不可以預估這個部分什麼時候會完成?

黃董事長重球:我們完全沒有辦法從新北市政府那邊瞭解這個期程。

廖委員國棟:當然作為一個市長一定有他的考量,不單單是工程這部分的技術或是可能會有什麼副作用,政治的副作用倒是一個最重要的考量。

黃董事長重球:可能也有很多人向新北市政府建議,說我們用的乾式貯存不是最好的作法,不過據我們瞭解,全世界……

廖委員國棟:還有更好的方式嗎?

黃董事長重球:這是現在大家已經在用,而且確定沒有問題的一個作法。

廖委員國棟:講到全世界對於核廢料的處理,一個是最終處理,一個就是再處理。

黃董事長重球:乾式貯存是一個中間的階段。

廖委員國棟:對啦!我的意思是說,不管你用乾式或水式冷卻,最後你還是要處理,也就是我剛才講的最終處理,看要怎麼樣掩埋什麼的。

黃董事長重球:最終處置,沒有處理。

廖委員國棟:除了最終處置,還有再處理,也就是再利用的意思。

黃董事長重球:再處理是其中一個作法。在小國家像荷蘭,它的作法是確定的,經過再處理的核廢料回來後先擺個100年,100年之後再來處理。

廖委員國棟:百年之後我們都不在了,

黃董事長重球:他們的作法是經過立法的。

廖委員國棟:我們都不知道那個時候會不會有什麼新技術出來。

黃董事長重球:對,荷蘭是經過立法來做這樣的事情。

廖委員國棟:假設我們的核廢料也是出去處理之後又回來台灣,到時候可以貯存在哪裡?

黃董事長重球:這個就要再規劃,我們在20年之間來規劃這件事情。

廖委員國棟:這就是讓人民沒辦法放心的地方,核廢料出去之後又回來,我們怎麼會放心呢?不要到時候還沒有規劃你就開始做這樣的一個程序,大家會怕耶!

黃董事長重球:根據國際公約,這些最後的核廢料從我們這裡出去就要回來我們這裡。

廖委員國棟:董事長,你知道本席在經濟委員會多年,我一直說誰做的核能就由誰去做最終處理,美國現在的態度怎麼樣?他們不要幫我們處理嗎?

黃董事長重球:美國現在還沒有。

廖委員國棟:韓國怎麼處理?韓國也是買美國的。

黃董事長重球:韓國最後也是要自己處理。

廖委員國棟:也是自己處理?

黃董事長重球:對,自己處理。

廖委員國棟:所謂的自己處理是連出去都沒有,就在它的國內自行處理嗎?

黃董事長重球:它的最終處置也是找一個掩埋場處理。

廖委員國棟:它就直接做最終處置?

黃董事長重球:也是找掩埋場處理。

廖委員國棟:在它國內直接找掩埋場?

黃董事長重球:對。

廖委員國棟:當然這個涉及到專業和未來的技術,我是不知道啦!但是我最後要問你,蘭嶼的低階核廢料怎麼辦?有沒有這種即時處理的程序?

黃董事長重球:當然我們是根據立法院制定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來處理,不過現在地方政府都不願意辦理公投,所以這條路已經有點停滯了。

廖委員國棟:董事長,不是公投的問題,而是已經和雅美族講好要遷嘛!對於核廢料的遷離你們有沒有一個時程?你都敢把高階核廢料送到國外去處理也公告了,何以不能將低階的核廢料送回台灣來?也給它公告一下嘛!

黃董事長重球:蘭嶼的部分目前還沒有這樣的計畫。

廖委員國棟:對啊!你們就是這樣,難怪蘭嶼都不和你們簽土地租約。

黃董事長重球:現在簽了。

廖委員國棟:最後還是簽了?

黃董事長重球:對。

廖委員國棟:你們用什麼方法說服他們?

黃董事長重球:沒有,我們是照規定照程序來走,原先他們可能有選舉的考量,現在選舉過後這個問題就處理了。

廖委員國棟:新的鄉長和你們簽了嗎?

黃董事長重球:簽了。

廖委員國棟:那你們有沒有再思考在什麼樣的時程用什麼樣的方式把它遷離?

黃董事長重球:我們有在想這個問題,但是每一條路確實都不是很好走。

廖委員國棟:有沒有可能運到國外?就和高階核廢料一樣。

黃董事長重球:基本上是有把它當作一個選項來考慮。

廖委員國棟:大陸一直說:「可以,你們送來啊!」我們有沒有試著和大陸討論這件事?

黃董事長重球:這個都有在接觸。

廖委員國棟:到現在為止,接觸的結果是什麼?

黃董事長重球:現在還不明朗。

廖委員國棟:還是不明朗?基本上他們是願意的,我們多次用少數民族的身分去和他們談,他們都說可以,可是你說還是不明朗。

黃董事長重球:還是不明朗。

廖委員國棟:那不就說假的?

黃董事長重球:我不知道委員是和哪一個單位談。

廖委員國棟:我看他們是很誠懇的說可以處理,如果你們再去談應該要有原住民代表陪同,從少數民族這個角度來談搞不好更容易,對不對?你們要多想一些方法,好不好?

黃董事長重球:好。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質詢。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抱歉,在發言之前我要先講明,本席反對我們的高階核廢料到中國去,難不成我們要讓中國做更多的核子彈來對準台灣嗎?中國在新疆的核爆傷害多少維吾爾族的原住民?怎麼可以這樣子呢?以鄰為壑到這種地步,我們為了顧台灣的原住民就可以不顧中國這些少數民族嗎?一樣是人,不可以這樣做。接下來我要請教部長,我今天早上收到一位台電資深員工的投書,他說核後端基金事實上是以境內處理為主,所以現在的境外處理你用核後端基金來支應是完全錯誤的。當然你們可以和我爭辯,說核後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就有包括核廢料的處理和再處理,問題是你看看你們公布在網路上面的資料,整個核後端基金「高放最終處置」才編了1,382億,結果你們現在把1,200束燃料棒送到國外就要花113億。我們全部的燃料棒包括核四在內,整個運轉完之後會有1萬5,000束,單單這樣估計下來,這個境外處理就要花1,400億,整個「高放最終處置」才編了1,382億,這就表示你們當時對核後端基金的評估完全沒有境外處理的部分,所以你根本不可以用核後端基金來支應境外處理的費用,這是你們的違法之處,今天本席一定要把話講清楚。今天把你們的標案暫停,我是覺得應該要整個拉下來,你們要再重新找錢,重新檢討你們這些違法亂紀之處,我要點醒你,因為這是資深台電員工給我的投書,你自己回去算,等一下你回到座位上可以用電腦去查我剛才講的。

因為我只剩5分鐘的時間,接下來我要請教賀立維博士,從早上到現在你聽到官員的這些答詢,我知道在過年的時候你花了5天的休假時間來看整個招標案的規格書,你有什麼看法?

主席:請宜蘭人文基金會賀立維顧問發言。

賀立維顧問:主席、各位委員。在除夕前一天台電第一次公告的時候,因為規格書很厚一本,而且全部是英文,所以我們花了整個過年期間把內容仔細的研讀,那時候我們有提出幾個建議也與台電做很密切的溝通,台電在接受我們一些意見之後又重新公告第二次,也有給我們一個正式的公函。

田委員秋堇:賀博士,因為我只剩5分鐘的時間,你就直接說那個招標規格書有什麼問題。

賀立維顧問:好。第一個問題它已經改掉了,就是鈽與鈾要留在法國。第二個,這個規格書沒辦法和我們非核家園2025年接軌,因為我們的最終處置場在2055年才有著落,而殘餘廢棄物的輻射線還是很高,如果送回來的話,這空窗的20年我們不知道要怎麼辦,所以我們建議從現在開始到2025年的非核家園期間,這是一個從反核到解核到無核的過程,在解核最重要的黃金10年中,我們必須把這些都規劃出來再公告。在具體的規格書裡面只有提到體積會變成多少,重量變成多少,輻射劑量變成多少……

田委員秋堇:體積會變成多少?

賀立維顧問:但是它並沒有作一個比較表,完全沒有送出前和送出後的比較。

田委員秋堇:賀博士,日本的伴英幸先生是原子力情報室的人員,照他所說,核廢料再處理之後的體積會變成6倍多。

賀立維顧問:對,它的體積的確會變成原來的6倍多,所以現在我們要從規格書中來瞭解送出去的體積多少,送回來的體積多少,留在法國的體積多少,還有壓縮過變成玻璃化後的體積。另外,送回來之後的輻射線強度它說會降為4.26%,數據到底是從多少降到多少,將來怎麼去保證它會降到4.26%……

田委員秋堇:在規格書中都沒有寫?

賀立維顧問:沒有,隻字未提。它只提送回來的壓縮後體積總共是6萬公升,至於送出前的體積多少不知道。我們算了一下,將來總共會有277萬3,780支燃料棒,每一支燃料棒的輻射線會比蘭嶼的10萬桶還要高,這些都是我們將來要面對的,所以現在殘留物送回來的時間是最最關鍵的。

田委員秋堇:還有一點與核安相關,就是核廢料在送出去的時候,運送護箱的標準規範是什麼?在規格書中有寫嗎?

賀立維顧問:它上面有提到要符合法國的一些標準,至於從哪一點開始算,以我目前的瞭解,從台電的濕式池拉出來以後就屬於法國的責任,不過我更關心的是,現在核一、核二裡面有滿大量破損斷裂的燃料棒,我們要慎重的大聲疾呼,對於這些燃料棒要最優先處理,不管這個案子什麼時候會通過、預算什麼時候下來,這是另外一件事,最最優先要處理的是那些台電不太承認,但是的確有發生燃料棒斷裂、破掉的情形。

田委員秋堇:你的意思是雖然反對境外處理……

賀立維顧問:對。

田委員秋堇:但是我們國內應該面對那些破損的,不知怎麼辦的……

賀立維顧問:要最先處理,否則哪一天天搖地動,雖然原子爐本身沒有發生核災,可是燃料池有一個小問題,這些破損燃料棒問題最大。

田委員秋堇:是。那這整個運送過程中,牽涉核安的還有哪些部分?

賀立維顧問:牽涉核安的部分,要看它有沒有去知會新北市政府,希望新北市政府怎麼配合,對於交通要怎麼管制,要走什麼路到基隆港,海運在國內的部分……

田委員秋堇:如果這個標案已經和法國簽了國際合約,但是新北市政府不配合,它的燃料棒根本沒有辦法離開核電廠。

賀立維顧問:是的。

田委員秋堇:那台電就有違約的風險了。

賀立維顧問:是。

田委員秋堇:那到時候還要談違約金嗎?

賀立維顧問:會造成國際合約一個很大的問題。

田委員秋堇:請教台電董事長,這些問題和朱立倫市長談過了嗎?朱立倫市長有答應配合嗎?

主席:請台電公司黃董事長答復。

黃董事長重球:主席、各位委員。在運送過程中……

田委員秋堇:你的路線要經過哪裡?

黃董事長重球:這個計畫還沒有確定,所以還沒有辦法和各地方政府談,在我們確定之後……

田委員秋堇:可是董事長,如果你已經和人家簽了這個國際合約,然後地方政府不配合,你經過哪裡大家都會抗爭,你根本沒辦法到港口的時候……

黃董事長重球:這當然就有履約爭議的問題。

田委員秋堇:對啊!到時候你要賠違約金嗎?然後又說我的頭已經洗了,來逼這些民眾,是不是?

黃董事長重球:不是,因為這個東西送出去有國際核子保防的問題,所以要先確定有沒有公司、有沒有國家願意接受,完了之後我們在行政院或是經濟部會組成一個專案小組,這個案子如果確定了……

田委員秋堇:我先問你,這些燃料棒,包括剛才賀博士所提的這些破損的、非常危險的燃料棒能不能夠離開核電廠,你們要經過哪裡,地方政府是不是會配合,萬一到時候簽了約沒有辦法履約,責任是在外國公司還是在台電?

黃董事長重球:這個當然我們政府有法令,所以我們會提計畫來……

田委員秋堇:你要告朱立倫市長嗎?

黃董事長重球:在這個案子確定之後我們才會把整個計畫的細節弄出來,我們當然會和相關的政府機關一個一個去溝通,這個和非常多的部會都有關係。

田委員秋堇:我剛才已經講了,在核後端基金成立的時候,每一度電都要提撥一點錢給核後端基金,當時完全沒有算到境外處理的部分,完全只管境內處理,然後你現在要用核後端基金的錢來支應。

黃董事長重球:但是在86年政府核定通過的核廢料處理方針中,再處理是一個可能的選項。

田委員秋堇:再處理我知道,你們寫在第五條,問題是你當時的錢就沒有包含境外處理的部分,所以你們的員工看不下去,給我的投書就說你整個高階再處理只有1,300億,你現在的錢要花到1,400億。

黃董事長重球:不是,我們現在要把幾個可能的作法先確定,我們並沒有說要把一萬多束……

田委員秋堇:1,300億還包括最終處置,不完全是再處理哦!

黃董事長重球:是,我知道,但是我們並沒有說所有的核廢料全部都要經過再處理,還談不到那個決定。

田委員秋堇:如果再處理這麼好,為什麼核廢料不全部再處理,只處理1,200束?

黃董事長重球:這個就是每一個國家……

田委員秋堇:最後你要把這一萬多束放在哪裡?只有1,200束再處理,把鈽和鈾拿起來,其他的是鈽和鈾都要堆在人家家裡耶!

黃董事長重球:不是,所有的國家對於再處理這件事情也有不太一樣的作法,也有它的策略。

田委員秋堇:我不管其他國家,董事長,不好意思,我越說越大聲,因為你們準備把它放在南澳。燃料棒有一萬多束,只處理1,200束……

黃董事長重球:沒有,我們沒有這樣處理。

田委員秋堇:南澳是選址之一啊!我看過你們的報告。

黃董事長重球:不是,我們只有地質調查,全台灣每一個可能……

田委員秋堇:你誰不調查,你去調查南澳的地質。

黃董事長重球:不是,所有作為核後端可能的地質就是有花崗岩……

田委員秋堇:我現在說的是原則,如果境外處理是這麼正當、這麼好,你應該讓所有核廢料都境外處理,而不是只有1,200束。你處理這1,200束只是想讓核一和核二延役,運轉更久嘛!

黃董事長重球:這不是運轉更久,沒有延役……

田委員秋堇:不然核一明年就要停機了。

黃董事長重球:可是它運轉期限還沒到,我們當初在規劃電源的時候是假設它運轉時間到……

田委員秋堇:核一什麼時候要除役?

主席:時間到。

黃董事長重球:107年12月。

田委員秋堇:對,只剩下一、兩年。

黃董事長重球:3年的時間。

田委員秋堇:福島核電廠就是想要再運轉,結果就在最後一、兩年爆炸,我的意思是,何必為了那最後一、兩年,一點點的發電,就要花那麼多錢處理……

黃董事長重球:不是一點點的發電。

田委員秋堇:而且在整個過程中,對於核安,你們都沒有非常精密地估算,原能會還跟我說他們不管這件事!已經上網公告24天,原能會蔡春鴻主委卻說他連上網去看你們的招標規格書都沒有!我們國家是這樣在處理這件事情!你們用的錢不對、你們的方法不對、你們的招標規格書內容也不對、核安也不顧!你們根本不可以這樣做。主席,我認為你今天安排這個議題是很好的,但在整體檢討之後,我覺得這項標案應該完全撤銷,包括所有規格書,以及燃料棒要怎麼離開,也應該跟周邊地區居民詳細溝通,謝謝。

主席:田委員,等一下我們會提出臨時提案,再請你一起討論。

請李委員貴敏質詢。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談到能源政策,提到核廢料的處理,我們可不可以很簡單地就今天討論的議題說說看,今天的決定過與不過,可以很簡單地畫分為核廢料到底是要擺在台灣,還是在未來20年先暫時擺在國外,請問經濟部核廢料處理專案辦公室李主任,這樣的說詞是對,還是不對?簡單來講,是不是就是說,我們今天要處理的案子,只是在於如果案子不過,核廢料就是擺在台灣,如果案子過了,最起碼台灣會有個20年的時間因應,這樣的說法是對,還是不對?

主席:請經濟部核廢料處理專案辦公室李主任答復。

李主任肖宗:主席、各位委員。對。

李委員貴敏:好,這樣是對的概念?謝謝。

第二個我要請教的問題就是,到底今天討論的案子,其合法性在哪裡?我覺得有一點點比較遺憾的地方,你可以看到,本院委員其實都很努力,把所有資料都整理得很好,本院委員之所以會有問題,也是因為民意,老百姓有同樣的疑問,所以本院委員反應民意。這樣的民意反應出來之後,我會希望行政單位可以很明確地講「是」或「不是」,讓老百姓知道,而不是在模糊空間。我第一點要提到法律依據,接下來的問題,拜託主計總處與審計部兩個單位,誰負責就誰回答,不要推來推去。預算法第十九條其實有規定,特種基金的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規定。換句話說,核能後端基金適用預算法,這個說法對還是不對?

主席:請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楊處長答復。

楊處長明祥:主席、各位委員。對。

李委員貴敏:預算法第五十四條也規定,原則上來講,資本支出和新增計畫在年度預算完成審議之後才可以動支,這就是為什麼本院委員從前面問到後面,一直在問同樣的問題。不過後面條文另外規定,如果是根據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所以簡單來講,有兩種方式是例外,一是根據第八十八條,第二種是立法院同意,這樣的概念對還是不對?

楊處長明祥:對。

李委員貴敏:第三,我們就是要問有沒有掉進第八十八條。前面也有很多委員問過了,你們的答復內容是如果台灣有正常業務上確實的需要,或者在經營環境有重大變遷的情況下,就符合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不對?

楊處長明祥:對。

李委員貴敏:所以,現在行政單位是認為有第八十八條規範的正常業務確實需要。為什麼會有正常業務的確實需要?就要回到我們今天討論的核廢料現狀,在你們的報告裡提到,核廢料要儲存,原則上分為短期、中期和長期,短期的話是水池冷卻,中期是乾式貯存,長期則是最終處置。我們今天之所以有這樣的問題,其實簡單來講,是因為乾式貯存場的進度落後。在乾式貯存廠進度沒有落後的情況下,如果燃料池儲滿了,按照你們的報告,核一、核二就是會停止運轉,甚麼時候會停止運轉?很快,就是明年,也就是105年5月。

李主任肖宗:105年5月。

李委員貴敏:投影片上面也告訴我們了。所以簡單來講,你要選擇的就是到了105年5月,核一、核二兩座核電廠統統都廢掉之後,核四又沒有了,就只剩下核三,在這樣的情況下,台灣在105年5月之後,要不要用電,是不是?

李主任肖宗:對,以103年度來講,這兩座電廠的發電量佔全台灣總發電量的12%,尤其對北部來講是重要電源,我們不能冒可能停電的風險。

李委員貴敏:好,所以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們可以因應的時間只到105年5月,也就是到明年5月之前,這個問題必須解決,如果不解決,簡單來講,不是把核廢料運到國外,就是擺在台灣。剛才也謝謝賀教授,賀教授特別提到一點,就是這些核廢料如果有破損,一旦外漏,可能會造成的影響,所以現在的選擇是到底要把它留在台灣,還是要在這20年之間,把這些有風險的物質暫時先儲存到海外,是不是這個意思?我們是不是要選擇要把核廢料留在台灣,還是先到海外、而不管最終儲存?如果留在台灣,最終儲存也是在台灣,沒差啦!現在的問題只在於本會今天是不是要決定,是要把這些核廢料留在台灣,還是在未來20年期間先送出台灣,讓行政單位有一段時間可以因應?

李主任肖宗:對,這就是這個計畫的價值。

李委員貴敏:請問原能會蔡主任委員,我會認為這件事情跟你的關係好像比跟經濟部的關係大,不是嗎?

主席:請原能會蔡主任委員答復。

蔡主任委員春鴻:主席、各位委員。從安全的角度來講,當然是有關的。

李委員貴敏:所以,對於核廢料的儲存,我們沒有儲存地點或是儲存地點不夠,對不對?

蔡主任委員春鴻:是。

李委員貴敏:可是另一方面,我們也要注意到安全,所以,您個人對於規劃處理方式的意見,是把核廢料留在台灣,讓它對台灣造成污染的風險更大,還是暫時送到海外,最起碼還有20年時間可以因應?

蔡主任委員春鴻:假如這一次再處理沒有走成,就沒辦法繼續再處理。

李委員貴敏:先不管那個,我是先問你,你的選項是什麼?請主委針對委員的問題回答。

蔡主任委員春鴻:簡單來講,剛才委員的邏輯都正確,只有唯一一點我要小幅修正,委員剛才提到,核一和核二都會停,其實是只有核一的一部機組和核二的一部機組。

李委員貴敏:如果是這樣,請問經濟部鄧部長,您今天的報告就不見得正確囉!

蔡主任委員春鴻:只是時間點不是明年5月。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答復。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明年5月,一號機會停,11月,二號機也要停。對不起,是核二的一號機。

李委員貴敏:沒關係,這是細節部分,你不見得一定知道。我覺得,批評對大家來說都很容易,沒有人不會批評,所有人都會批評,連小朋友都會,但比較重要的是怎麼樣務實地解決問題,才能對台灣未來的發展有利。今天的選項是我們要把核廢料留在台灣,將來讓機組停掉,還是我們應該先把核廢料移到海外20年,最起碼有時間因應,我這樣的解讀是對還是不對?

蔡主任委員春鴻:沒錯,從安全的角度來講。

李委員貴敏:我沒有從安全角度,我是從全部的角度,安全角度是其中一部份,去考慮我們要把核廢料留在台灣還是暫時送到海外。

蔡主任委員春鴻:委員的邏輯都正確。

李委員貴敏:謝謝。部長,謝謝你也上來了,畢竟你是大家長。我要請教你,現在到底有什麼替代方案?你知道嗎?本席一直主張非核家園,不是支持核電的,但是要達到目的必須是漸進式的,不能只是雙手一攤。我在網路上看到一些訊息,其實憑良心講,我看得滿難過的。網路上批評,這個議題讓政客──這裡的政客形容的就是我們,就是讓我們操弄,我認為這種說法跟事實不吻合,因為從質詢中就可以看出來,本院每一位委員真的都很用心,他必須反應聽到的民意,只是因為我是學法律的,所以我會從法律觀點來看,有這樣的差異性。

至於我們的選項是台灣還是國外,任何一個國家大概都不會同意把別人的東西最終儲存在他們的國家,我認為不需要有這樣的期待或幻想。那麼第一,什麼時候會完成?第二點,我要再請教部長,這點應該是部長比較熟悉的,剛才田委員提到,為什麼在原來的辦法裡沒有、現在卻有?據我的了解,台美核能和平利用協定是去年才跟美國重簽的。

鄧部長振中:是,去年6月。

李委員貴敏:也就是說,關於你原來在網上的公告,台電老員工投書給田委員的事是不是事實?我覺得也是事實,只是你們是在97年評估,100年行政院才核定,是不是?而在行政院100年核定時,並沒有反應到核定資料,我剛才很快地看了一下,在100年核定時,當然不會核定到103年6月,因為你在100年還不知道台美之間會在103年6月22日通過台美核能和平利用協定。

鄧部長振中:沒有錯。

李委員貴敏:所以這項台美協定基本上是在核定之後發生的新狀態,所以你會根據這件事再去反應原本行政命令上的規範,是這樣吧!

鄧部長振中:是,完全正確。

李委員貴敏:我直接講我的問題,第一個問題是,我們剛才談到短期、中期、長期處理,關於長期的最終處置地點,我理解,你們必須找;但是從中期處理來看,假設本院委員否決掉你們的計畫,也就是要把核廢料留在台灣的話,我們知道,留在台灣的風險絕對比移出台灣的風險高,因為核廢料就待在原地,那麼有什麼樣的解決方法,除了乾式貯存設施以外?因為我們知道在新北市的乾式貯存設施最大問題在於還沒有完成,拿不到驗收憑證,所以沒有辦法讓核廢料從短期的水池移到乾式貯存,那你的替代方案是什麼?這是我的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我知道本院同仁對於國外處置有很多疑義,包括需要113億,還只能處理1,200束而已,所以我必須知道,如果你們的規劃案遭到否決,核廢料留在台灣的風險為何?賀教授應該也很熟悉這個部分,可能也可以協助答復一下,這些核廢料留在台灣的風險有多大?還有,核一、核二的機器停機之後,對台灣電力的影響,以及對民生物價指數的影響如何、物價波動如何,以及會不會因為用電花費變大、漲幅也變大?這是第二個問題。

第三個問題,本院委員非常關心,我覺得也很重要。你們規劃存放海外的時間是20年,事實上,我們現在是用113億去買這段中間時間,第一個目的是讓核廢料不要留在台灣,造成台灣的危險,第二是買了20年的時間,可以換取多一點時間規劃因應,但這些核廢料送出台灣之後,再送回來,從剛才陳委員提供的圖片上可以看到日本的例子,核廢料回到日本時體積變大,所以我的問題在於,核廢料再運回來時,到底是體積變大、重量變大,還是體積變小、重量變小,也就是說,會不會增加儲存的份量?這是我的第四個問題。

第五個問題,整體上,你怎麼評估國際間的技術?我知道,昨天遊行的訴求包括希望能省下一座核能發電廠。在實例上,網路上也有人對首爾的情形加以分析,我可不可以拜託經濟部跟原能會與學者專家合作研究一下,那種情況對台灣來說適用不適用、情形如何,以及對台灣真正的影響到底是什麼?特別拜託一下,謝謝。

主席:我要簡單說明一下。無論否決還是贊成本案,都不代表我們希望這些核廢料遺禍台灣,這點大家應該了解。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共計3案。

一、

針對預算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台電公司逕自於104年2月17日辦理「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服務案」之公開招標(並於3月11日更正公告);然而,招標公告所列預算金額高達112億5,705萬元,已占預算書所列自104年起至127年預算總金額約113億元之99.62%,顯已違反預算法第五十四條新興計畫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前始得動支之規定,且於未依預算法規定取得立法院對未來承諾之授權,「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服務案」公開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已涉及跨越24個年度之預算總經費,台電公司卻逕自採取一次性發包之招標,顯已違反預算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此外,經濟部及台電公司所稱專案核定之說,更與預算法規定有所扞格,顯非適法;此一標案顯已違反預算法相關規定,顯有藐視國會監督權之情事,亦涉及世代正義之重大議題,實不容單一國營事業公司恣意妄為,爰要求台電公司應立即暫停「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服務案」公開招標公告(標案案號:0780319016),且於預算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前,不得辦理招標,以維國家預算法制。

提案人:陳明文  蘇震清  廖國棟  邱議瑩  鄭麗君  高志鵬  田秋堇  黃昭順  林岱樺  葉津鈴  丁守中  李慶華

二、

關於經濟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4年度所列「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再處理計畫」預算在尚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依預算法第54條及第88條規定,經行政院同意即予先行辦理一節,並未完全尊重本院,雖本項計畫確實需要耗費較長的準備時間,惟未來類此重大案件,仍應循正常程序辦理。

提案人:廖國棟  李慶華  李貴敏  丁守中  黃昭順  陳淑慧  陳明文  楊瓊瓔  廖正井  蘇震清

三、

台電公司為因應核一、二廠用過核燃料池即將貯滿,該二廠四部機組將於105年5月至106年5月被迫停止發電,因而推動小規模國外再處理計畫,以維持該二廠於40年運轉執照到期前之正常發電。基於避免明年夏季起之限電風險,且再處理後廢棄物之量體減少、放射性強度減低等優點,該計畫台電公司應審慎推動,確保如期完成。經濟部並應責成台電公司加強該計畫用過核燃料之運送安全、輻射防護,妥善與核一、二廠附近地方及社會大眾溝通說明。

提案人:廖國棟  李慶華  李貴敏  丁守中  黃昭順  陳淑慧  楊瓊瓔  廖正井  

主席:請問各位,對臨時提案第一案有無異議?

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案提到的第一點是不尊重立法院,這點我同意,但說完全違背預算法,這點我不同意,預算法第八十八條本來就有規範業務正常需要,只是如同我早上質詢的,所謂的「業務正常需要」,行政單位並沒有具體理由可以說服我們,所以我們應該要求行政單位補充具體理由才對。這是第一點。

第二,招標文件必須按照工程會的要求重新修改,用這樣的理由要求暫停招標會比較好。要說本案完全違反預算法,我覺得這樣的理由太牽強。

主席:廖委員,我想先處理一下,提案第六行提到「顯已違反預算法第五十四條新興計畫」之後,應該是「『須』經」,我們更改一下,應該用「須」字,也就是「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始得動支……」。

剛才廖委員提到,對於「顯已違反預算法……」,他有意見,我想,從早上一直到現在,廖委員提的是工程會的意見,但事實上,我們也提了很多主張違反預算法的意見,包括行政單位引用預算法第八十八條,認為是關於重大變遷或正常需要的部分,確實是有一點問題,所以我們認為確實違反預算法,而且既然提案原來的文字「立即撤回」,經由國民黨團的協調,已經修正為「立即暫停」,不管理由為何,應該都可以適用了,所以我們就不要再……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我有意見。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剛才已經講了,其實我不贊成核廢料明明可以送出台灣,最後卻硬要留在台灣,即便送出台灣的時間只有20年,但我認為,只要有移出台灣的機會,尤其是送到先進國家、也就是技術比較成熟的國家處理,我就會鼓勵還是要先移出台灣。所以我認為,第一,對於有沒有違反預算法的規定,剛才主管機關,不論是負責預算的主計總處也好、或審計部也好,都表達了他們的意見。當然,在民主國家,大家可以有不同的意見,這點沒有問題,但即便是這樣,如果我們今天通過了這個臨時提案,就表示我們決議這項標案是違反預算法的,我覺得這樣好像不對,因為對於到底有沒有違反預算法,我們剛剛已經聽到了主管機關的意見,他們認為沒有,所以本案在這個部分可能不宜,因為我們畢竟不是決定標案是否違反預算法的單位。

主席:李委員,剛才審計與主計單位在答詢時也沒有說沒有違反喔!

在場人員:我們是按照預算法第八十八條規定。

翁委員重鈞:(在席位上)你們要明確表達啊!你們在經濟委員會,不要以為我們都不懂預算,有沒有違法要講清楚嘛!如果沒有,你們要跟委員講,不能不講啊!

主席:根據我們今天聽到主計、審計單位的講法,好像不是這樣。

翁委員重鈞:(在席位上)把它講清楚有沒有違法再處理。

主席:你們國民黨黨團剛才不是跟我們協商過了嗎?剛剛已經協商過了啊!我們已經照協商結果處理了啊!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你們對於暫停有沒有意見?

主席:對於這個版本,剛才廖委員國棟和你們大黨鞭都來討論內容的修正,而且已經協商完成,我們才宣讀的。你們國民黨黨團內部有問題,應該找你們的……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主席,你沒有聽懂我的意思。你們要提案暫停,我沒有意見,但我認為理由太牽強了。

主席:這是國民黨和民進黨委員大家共同連署的,已經協商過了。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我跟李貴敏委員就沒有連署啊!你不能說這是國民黨黨團連署的。

主席:可是明明是國民黨團大黨鞭和小黨鞭來協商的啊!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主席,我要求載明在議事錄,本席堅決反對在核廢料能移出台灣的情況下,卻把核廢料留在台灣,不管移出的時間是多久。

主席:我想就這樣吧!本案經由國民黨團與民進黨團的協商,連署人數也超過半數,本案就通過。至於李委員貴敏的意見……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是異議。

主席:李貴敏委員的異議,我們就在議事錄中載明。

邱委員議瑩:(在席位上)主席,李貴敏委員這樣講,好像是我們大家都同意把核廢料留在台灣囉!這與本臨時提案的主旨是相違背的吧!

主席:李委員,你剛才在發言時,我們就講過了,事實上,本案結果不管是贊成或反對,與核廢料留在台灣或送出國再處理都無關。我們只是認為程序上確實有問題,朝野大概都是這樣的認定,臨時提案的內容也都經由協商通過的。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主席,我有一個小小的要求,因為現在要通過這項臨時提案,那我拜託你,在議事錄上載明本席個人意見,就是對於要把核廢料留在台灣,本席堅決反對。

主席:大家都這樣、大家都反對啊!你怎麼會覺得只有你一人反對?我們現在就處理本案,好不好?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主席,如果大家都反對,我覺得也可以都記名。

主席:李委員,請你就你的意見再提一案,我們再來處理,好不好?

翁委員重鈞:(在席位上)我們也可以要求表決吧!

主席:我們現在正在處理臨時提案,先處理已宣讀完的提案。

翁委員重鈞:(在席位上)我們也可以要求表決吧!

主席:你們再提案嘛!

翁委員重鈞:(在席位上)這跟提不提案沒有關係,委員要求表決,你不能反對啊!

主席:表什麼決?

翁委員重鈞:(在席位上)有委員不同意本案啊!

主席:你要提出表決嗎?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我反對本案。

主席:那就記載李委員貴敏反對本案,好不好?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等一下,主席,我剛才已經特別講……

主席:我們就註明李貴敏委員反對本案,是不是這樣?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等一下,我要拜託你,因為記名要反映我正確的意思。第一,我反對本案,因為我反對核廢料留在台灣。

主席:那你就再提一案嘛!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沒有啊!我就是針對這件案子反對啊!

主席:可是這件案子沒有特別提到這一點。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可是我有我反對的理由,你不能把我反對的理由……

主席:你就針對你反對的理由再提一案啊!如果針對本案,你表示反對的話,我們就載明你反對嘛!

邱委員議瑩:(在席位上)李委員,這個案子不是要通過核廢料要不要留在台灣……

主席:沒有嘛!

邱委員議瑩:(在席位上)而是在處理台電違法,在預算還沒有通過之前就要執行為期24年的標案,是處理預算跟標案的問題,跟核廢料要不要留置在台灣是兩回事。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所以我才特別講,對於有沒有違反預算法這個部分,每個人各有表述,但是……

主席:這樣好不好?我們停止討論,本案連署委員已經超過出席委員半數,通過。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沒有表決,怎麼會有過半數?

主席:李貴敏委員反對,請載明。

廖委員國棟:(在席位上)主席,還沒有講完啦!

主席:你是代表協調、協商的吧!

廖委員國棟:(在席位上)行政單位有意見啊!我們聽一下嘛!也是要聽聽行政單位的說法嘛!

主席:對於第二案,各位有沒有意見?

翁委員重鈞:(在席位上)行政單位沒有溝通,怎麼可以經過黨團協商就做這種處理呢?

主席:對於第二案,大家沒有意見,通過。

翁委員重鈞:(在席位上)針對第一案,你要讓李貴敏委員說一下。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本席有程序問題。

主席:請問各位,對於第三案有沒有意見?

翁委員重鈞:(在席位上)第一案還沒有結束,你就在處理第二案、第三案?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對啊!我有程序問題,我們還在討論第一個案子,你怎麼會討論到第二案和第三案?

主席:你的意見都已經表達過了,你反對啊!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我反對,但是我要講我反對的理由。

主席:如果你另外有意見,就再提一案嘛!我們同意你再提一案啊!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你不能在別人反對時不予表決,反而要求另外提案,沒有這樣的規定啦!

蘇委員震清:(在席位上)要表決的話,請你另提一案來表決。

主席:委員,你另提一案來表決,有什麼錯呢?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我就是針對本案,主張應該表決嘛!

主席:沒有人反對你提案啊!

蘇委員震清:(在席位上)你就另提一案啊!說你反對核廢料放置在台灣,我也贊成啊!

主席:我們沒有反對你核廢料不應該留在台灣的主張啊!

蘇委員震清:(在席位上)你就再提案,我們來表決嘛!

主席:李委員,你就提案嘛!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本席具體要求第一案交付表決。

蘇委員震清:(在席位上)你就另外提案,核廢料不應留在台灣,必須移出去,我一定贊成。但今天第一案的重點是認為行政單位程序有問題,針對的是整個預算內容、招標內容嘛!你重提一案的話,我也會支持,可是你說要針對本案表決贊不贊成,就是莫名其妙嘛!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我不是要用本案來表決贊不贊成。

蘇委員震清:(在席位上)那你就提案處理嘛!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我不是主張表決本案,而是第一案既然有委員提出反對意見,我建議應該投票表決,重點是因為委員有反對意見,所以第一案要投票表決。

蘇委員震清:(在席位上)那就投票表決。

廖委員國棟:(在席位上)主席,就算要表決,表決之前,我覺得行政單位也有他們的立場,請他們說明一下嘛!

蘇委員震清:(在席位上)只要有委員要護航,就可以針對他們這樣的招標行為有沒有違反行政程序,要是我是認為有違反,你認為沒有,那就來表決,輸了就輸了嘛!

廖委員國棟:(在席位上)不管有沒有,聽一下行政單位的說法有什麼關係?

主席:早上已經講過了嘛!

廖委員國棟:(在席位上)那他們現在還有說法嘛!

主席:他們已經從早上講到現在了。

廖委員國棟:(在席位上)再講一下有什麼關係呢?資訊要充分揭露,給他們講一下嘛!

主席:好。

請經濟部鄧部長答復。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報告主席,就像剛才蘇委員提到的,有委員持這種看法,有委員有那種看法,有人認為不合法,也有人認為還是符合預算程序,所以本案中諸如「顯非適法」這類文字,能不能再做些調整?假如各位委員同意的話,我們就趕快做一些調整,因為這個部分是有爭議的。

主席:本案已經討論很久了,也經由黨團協商結果,文字大概都修正過了,所以各位如果沒有意見,就通過。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我有意見。

主席:如果有意見,如同剛才蘇委員震清建議,本案就記名表決。

廖委員國棟:(在席位上)可是還要評估,表決哪有用啦?不要表決啦!

蘇委員震清:(在席位上)你們不是主張表決?要表決就表決,輸了我也甘願。

廖委員國棟:(在席位上)可是如果我投贊成,到後面再提附議或動議,還不是一樣,又要表決一次?

蘇委員震清:(在席位上)可是我要跟你說,黨團討論過、提案也修正過了,你們現在又針對這項提案發表意見。如果說黨鞭沒有來協商,當然還可以商量,但是既然都講好了,名字也簽了,難道會是硬幹嗎?你們現在才說有問題。

主席:廖委員國棟,您是黨鞭,我們是不是就照協商……

廖委員國棟:(在席位上)我們協商是我們的事,既然行政單位有說法,我們就聽一下嘛!

翁委員重鈞:(在席位上)我反對黨團的意見啦!

主席:反對黨團意見的話,就走民進黨團的提案。

林委員岱樺:(在席位上)那就回到原案內容,用詞改回「『撤回』標案」。現在的提案是因為協商之後,大家同意,所以改為「『暫停』標案」,如果國民黨委員堅持表決,那本案就改回原來的提案,用字就是「撤回」喔!

廖委員國棟:(在席位上)我是說要讓行政單位說明一下,有什麼關係呢?

主席:都講完了,不需要再講了。

鄧部長振中:我只是再強調一下,這點有爭議,希望提案中不要用「顯非適法」這種文字,那就沒有反映……

主席:好了,部長,你的意見已經講完了。既然剛才有很多委員對於協商版本有意見,那就恢復為民進黨團所提出的修正動議。

林委員岱樺:(在席位上)主席,趕快表決好不好?

邱委員議瑩:(在席位上)行政單位為「顯非適法」4個字有意見是不是?那如果把這4個字劃掉,其他都照協商版本呢?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照民進黨黨團原來的版本進行記名表決,……

廖委員國棟:主席,民進黨版本內容如何,還沒有宣讀啊!

主席:剛才一開始就讀過了,現在還要再讀嗎?

廖委員國棟:剛才沒有讀過。

主席:是因為你們提出這個版本,所以我們才……。我是同意你的,是你們自己有問題,對不對?如果宣讀,就不照現在這個版本囉!

邱委員議瑩:就讓議事人員宣讀我們的版本好了!

主席:好,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民進黨黨團的版本。

民進黨黨團提案:

針對預算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台電公司逕自於104年2月17日辦理「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服務案」之公開招標(並於3月11日更正公告);然而,招標公告所列預算金額高達112億5,705萬元,已占預算書所列自104年起至127年預算總金額約113億元之99.62%,顯已違反預算法第五十四條新興計畫需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始得動支之規定,且於未依預算法規定取得立法院對未來承諾之授權,「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服務案」公開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已涉及跨越24個年度之預算總經費,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卻逕自採取一次性發包之招標;此外,經濟部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稱專案核定之說,更與預算法規定有所扞格,顯有藐視國會監督權之情事,亦涉及世代正義之重大議題,實不容單一國營事業公司咨意妄為,爰要求台電公司應立即撤回「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服務案」公開招標公告(標案案號:0780319016),且於預算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前,不得辦理招標,以維國家預算法制。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蘇震清  廖國棟  邱議瑩  鄭麗君  高志鵬  黃昭順  林岱樺  葉津鈴  丁守中  

主席:民進黨黨團的版本已宣讀完畢,方才也已宣讀了民進黨與國民黨的協商版本,既然有人反對民進黨與國民黨的協商版本,我們就以民進黨黨團的提案來進行表決。

廖委員國棟:主席,我們再協商啦,先休息一下,他們正在做文字修正,他們也同意啊。

林委員岱樺:表決!

主席:好,表決。

林委員岱樺:以民進黨黨團的版本表決。

廖委員國棟:等一下!

林委員岱樺:你們先整合啊!

廖委員國棟:好啊,給我們一點時間啊!

鄧部長振中:就照書記長方才的意見,暫停為止,這是關鍵。

邱委員議瑩:對。

主席:立即暫停。

鄧部長振中:但是「恣意妄為」這種文字是不是可以刪掉?

邱委員議瑩:不行啦!

主席:不可以!

鄧部長振中:就照書記長的意見……

邱委員議瑩:如果後面的文字沒有了,這個提案就沒意義了。

主席:經過方才與國民黨黨團協商,我們認為還是繼續引用方才國民黨與民進黨的協商版本,並做文字修正,即將第六行文字修正為:「預算法第五十四條新興計畫須經……」;另將第十二行「顯非適法;此一標案顯已違反預算法」及倒數第四行「恣意妄為」等文字刪除,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邱委員議瑩:這樣不行啦!

廖委員國棟:可以啦!意思到就可以了!

邱委員議瑩:不行,這樣的文字完全不通,拿出去會笑死人!

主席: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大家協商最後修正的提案內容。

第一案:

針對預算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台電公司逕自於104年2月17日辦理「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服務案」之公開招標(並於3月11日更正公告);然而,招標公告所列預算金額高達112億5,705萬元,已占預算書所列自104年起至127年預算總金額約113億元之99.62%,顯已違反預算法第五十四條新興計畫需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始得動支之規定,且於未依預算法規定取得立法院對未來承諾之授權,「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服務案」公開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已涉及跨越24個年度之預算總經費,台電公司卻逕自採取一次性發包之招標;此外,經濟部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稱專案核定之說,更與預算法規定有所扞格,顯有藐視國會監督權之情事,亦涉及世代正義之重大議題,爰要求台電公司應立即暫停「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服務案」公開招標公告(標案案號:0780319016),且於預算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前,不得辦理招標,以維國家預算法制。

主席:請問各位,臨時提案第一案照剛才宣讀的協商修正文字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案,……

李委員貴敏:主席,不好意思,我並無意圖遲延議事進行,但是有一點很重要,我前面也提到過,為什麼已經確定違法,……

主席:廖委員,你不要走!都已經照你們的意思通過了,你們還有意見?

李委員貴敏:不是……

主席:你們到底要強到甚麼程度?你們自己講啊!

李委員貴敏:不是,他沒有講清楚……

主席:你們自己協調好再來講啊!哪有這樣的?

李委員貴敏:是啊,就是這個東西……

邱委員議瑩:剛才在協商文字的時候你又不參加!

主席:現在是要怎樣?

李委員貴敏:不是啦,召委,讓我講完……

邱委員議瑩:有甚麼好講?已經通過了!

主席:都已經說好了,你還要講甚麼?

李委員貴敏:不是,剛才我們協商的……

主席:有意見剛才就要講啊!

李委員貴敏:我就是要講啊!

主席:你還要講?

李委員貴敏:沒有……

主席:都是你們的意見!

李委員貴敏:沒有,我們剛才協商的……

主席:都通過了,你們也兇過了,現在你還想要怎樣?你把這裡當成甚麼?夠了!

林委員岱樺:完全沒有領導統御可言!

主席:現在是怎樣?

蘇委員震清:宣讀通過就好了啦!

林委員岱樺:行政院沒有龍頭、立法院也沒有龍頭,就連黨團也沒有龍頭了!

主席:你現在是在說甚麼?都已經讓你們說了,還要怎樣?

蘇委員震清:圓滿就好了!以後要特別注意。

林委員岱樺:國民黨從頭到尾嚴重失控!

葉委員津鈴:繼續質詢啦!

主席:好,第一案照協商修正文字通過。

進行第二案。請問各位,對第二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案。請問各位,對第三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今日會議時間延長。繼續請葉委員津鈴質詢。

葉委員津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議程所訂之議題大概都已充分討論了,基本上每年度都有編列預算,然而127年編列了3.05億元的尾數,我對於為什麼預算會編到20年以後有疑義,能否請鄧部長解釋一下?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答復。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好。

葉委員津鈴:因為這個計畫在107年就應該要結束了。

主席:請台電公司黃董事長答復。

黃董事長重球: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個計畫是前幾年送到國外再處理,處理之後暫時儲存在國外,差不多在20年之後才會運送回來,最後那筆3億元預算是運送回來的預算。所以每年執行時,大部分的經費是用在前四、五年,只剩下儲存與最後運回的預算,而最後那一筆預算就是這個用途。

葉委員津鈴:再請教,目前有哪些國家在做核廢料再處理?

黃董事長重球:依我們了解,英國、俄羅斯、法國都曾經做過,日本則不對外營運,他們是國內自己建,只處理其國內而不處理國外的。在這些可以處理的國家之外,我們還要符合臺灣跟美國的民用核能協定,舉凡這些都受國際公約之規範。

葉委員津鈴:這樣不會遭到環保團體反對嗎?我們目前準備委由哪個國家處理?

黃董事長重球:依我們了解,若是送到俄羅斯,美國可能不會接受;若是送到英國,英國之前已經表達不再幫其他國家處理核廢料,而且他們的技術有點落後。目前還在招標階段,但是唯一比較可能的是法國。

葉委員津鈴:其他環保團體會不會反對?我最擔心的是招標之後,也簽約了,結果我們的廢料卻運不出去。姑且不說國內有團體會反對,很多國際環保團體也很反對送到其他國家吧?

黃董事長重球:對,我們有去了解全世界的情況,不過這樣的事情過去發生過好幾次,像日本運到法國處理,也遇到過好幾次,至於要怎麼處理,他們有經驗。

葉委員津鈴:董事長保證這筆錢花了會有結果,核廢料就可以很順利送出去,經過處理之後,在20年之後再運回來?

黃董事長重球:處理本身當然是公司的事,但是這件事還是需要我國政府出面與對方政府共同確定,至於沿途所會面臨的環保團體或問題,就要由承包廠商及其相關國家以專業知識處理。

葉委員津鈴:因為台灣較為特殊,會不會有人從中作梗,讓我們的核廢料送不出去?這個問題我很質疑、也很擔心。

黃董事長重球:是的,所以我們與美國的民用核能協定在去年的更新版本中有一條就寫明,我們可以送到法國或是經臺灣與美國政府同意的第三國做處理,所以美國政府也同意這個方向。

葉委員津鈴:請問處理之後運回的核廢料可以再使用嗎?

黃董事長重球:沒有辦法,因為……

葉委員津鈴:既然無法再使用,費用就是白花的啊!

黃董事長重球:不是……

葉委員津鈴:花了那麼多錢運送過去,經過處理後運回來,可是又不能再利用,這豈不是把垃圾又帶回來?

黃董事長重球:報告委員,現階段高階核廢料中含有鈽與鈾,如果要將具有再使用價值的燃料做使用的話,其處理過程則不一樣,而且處理之後的燃料,我們的機組反應爐可能也要稍微再修改,所以德國、日本、法國等國家有這樣做,但是臺灣不會做這樣的事,我們將鈾與鈽就地在處理國處理賣掉。

葉委員津鈴:是抽掉。

黃董事長重球:抽掉之後賣掉,這有受到國際及美國政府管制,因為燃料不能隨便處理。

葉委員津鈴:謝謝。其次請教部長,ITA何時會再談判?

鄧部長振中:報告委員,日期一直無法決定。

葉委員津鈴:針對我們堅持的面板與工具機這兩項產業,那對我們的經濟影響很大,我記得上一次我們為了這個而反對、沒有簽,現在要繼續第二回合談判,我們不能放棄,要積極參與。

鄧部長振中:我們一定會積極參與,因為我們自己的需求與國際環境要有所妥協,我們一定會以爭取業界之利益為最大考量,因為這是國際上的事,如果現在說我們一定要怎麼做,則我比較難在此做出承諾。

葉委員津鈴:部長,因為我們的平均關稅很低,所以若是人家不跟我們互惠往來,我們一點辦法也沒有,這是我們遭遇的困難,我們不像韓國與中國,他的關稅平均高出我們一倍以上,所以我們就沒有談判的籌碼。是不是?

鄧部長振中:在大陸與韓國所簽訂的協定之中,面板部分要拖到第九年,中國才答應韓國降稅,所以我們也可以從這裡看得出來,他要拖到第九年,大陸對這件事情是很堅持的,韓國也拿不到更早的降稅條件。如果我們現在要大幅往前提前的話,報告委員,我們會儘量爭取,但我們也要務實的瞭解一下整個國際上的狀況。

葉委員津鈴:既然韓國也拿不到,那我們就不用太擔心,但是我們在國際談判中,一定要站在業者的立場,不能只想顧那些財團而已,而是要顧及我們整個產業,對不對?

鄧部長振中:對,完全同意。

葉委員津鈴:在下一回合的談判,還是要堅持我們的立場,是不是?

鄧部長振中:是,我們一定會儘量爭取。

葉委員津鈴:你們有提到可以節省8.23億美元的關稅支出,這個部分是指哪些部分?

鄧部長振中:如果這個協定我們現在就同意,以現在這個方法,已經有200項在裡面,可以降稅了,我們就可以節省八億多的……

葉委員津鈴:有沒有包括我們所要的面板、工具機,還有石化這一類的?

鄧部長振中:我的瞭解是沒有把它算進去,但是我們可以拿到的已經很清楚,有八億多的關稅減免。

葉委員津鈴:如果我們要到國際的優惠,那我們還要付出什麼?

鄧部長振中:就像您剛才講的,我們的稅本來就很低了,把它免掉其實對於我們的財政收入、關稅收入沒有差太遠,其實這裡面很多東西已經都是零了。

葉委員津鈴:所以我們在太開放之下,反而造成我們目前要跟人家談判優惠關稅的時候碰上問題,對不對?

鄧部長振中:對,您這種說法也是一個看法,但是您也知道,我們是因為開放,所以造就我們現在是全世界最強的ICT產業,因為開放了一、二十年的關係。雖然我們的談判籌碼變得比較少一點,但是我們的產業是非常茁壯的,所以這是一個政策的選擇,我覺得我們的作法是正確的。

葉委員津鈴:另外台北市的電腦公會有提出建議,建議排除面板跟工具機儘快簽妥ITA2,你的看法為何?

鄧部長振中:我瞭解台北市電腦公會的看法,我也尊重他們的看法,事實上他們的這個看法也相當合理。但是談判的過程當中,沒有到最後一刻,我們的態度永遠是積極爭取,儘量去爭取。

葉委員津鈴:如果接受電腦公會主張的建議,對這些工具機跟面板的犧牲,是否會造成很大的傷害?

鄧部長振中:也不是犧牲啦!就是要另外的方法去處理,並沒有犧牲,因為本來……

葉委員津鈴:但如果你簽了以後,之後就沒有籌碼再談了。

鄧部長振中:我們可以在其他地方,你知道多邊、區域、雙邊的管道,我瞭解您的苦心。多邊的、區域的跟雙邊的不是只有一條路可以走,每一條路我們都要去試,但是不靈的話我們也要稍微調整一下我們的作法。

葉委員津鈴:最大的期待就是堅持立場,謝謝。

鄧部長振中:是,謝謝。

主席:請翁委員重鈞質詢。

翁委員重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現在通過這樣的提案,假設你們違反預算法,我想請教一下,台電的會計處為什麼提出一個違反預算法規定的案子?經濟部的會計處處長為何會同意他提出來?主計總處作為行政院長的幕僚長,為什麼沒有說這是違法的?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答復。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們今天一整個早上在這裡,我們都認為我們是符合預算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我們一直在陳述這件事情。

翁委員重鈞:人家在這裡就當面跟你說你們又沒有說你們合法,這個案子拿出來,從頭到尾你們什麼時候反對過?你跟我說什麼暫停跟撤回,難道我們立法委員是什麼都不懂,還是我們都要被你們「裝肖耶」?

鄧部長振中:完全沒有,我們一直陳述這件事情……

翁委員重鈞:你認為合法,那台電認為合不合法?

主席:請台電公司黃董事長答復。

黃董事長重球: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根據預算法第八十八條,當初認定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而且這個程序上……

翁委員重鈞:你剛剛有沒有講?有沒有為你的政策辯護?我們都被你們「裝肖耶」!立法委員大家都「厭頭」嗎?

黃董事長重球:不是,主要是預算法第八十八條有兩個理由,第一個理由是……

翁委員重鈞:那些我都看過了,我是研究預算的耶!

黃董事長重球:主要是這個理由的解釋問題,我們認為這個乾式儲存如果不能即時處理好的話,國外再處理這個案子是在避險,因為這個會影響明年5月、明年夏天可能帶來的供電危機,這就是環境有重大影響,所以行政院才會同意我們進行採購程序,事先進行這個程序。

翁委員重鈞:楊處長,你認為到底有沒有合法?

主席:請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楊處長答復。

楊處長明祥: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按預算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立法院是在年度前一個月要通過預算。另外,預算法第五十四條有提到,立法院對於預算案如果沒有如期通過的補救措施,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雖然規定新興計畫一定要立法院通過才可以辦理,但是後面也有講到但依預算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第八十八條則是講如果有經營環境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需要的話,經行政院核准可以先行辦理。我想表達的是,現在法制上有這些規定可以讓經濟部運用。

翁委員重鈞:你們講這樣子,不夠力道啦!不敢為政策辯護啦!行政院敢核准,你們到這裡卻不敢為自己的政策辯護,你們當什麼政務官!你們是在「衝三小」!

楊處長明祥:跟委員報告,我們不是這個案子的幕僚。

翁委員重鈞:不用跟我講這個,主計總處沒有不簽意見的啦!所有的案子,你們敢簽准,而且這是專案核准的東西,你們就要為你們的政策辯護嘛!立法院要怎麼決定,是我們立法院的事情,你不能給我們「裝肖耶」!你們一方面簽准,一方面還可以跟人家朝野協商,今天又講人家什麼不對,今天人家當主席的沒有錯啊!是你們自己不對啊!你們從頭到尾,對這個提案表示過什麼意見?你們跟我說不能夠用撤回,要用暫停,除了這兩個字以外,難道你們都沒有看裡面的文字嗎?至於「顯有違反預算法的規定」部分,我想問你,如果有違反預算法的規定,不用說他們不給你過,身為國民黨立法委員的我也會反對,如果違反的話我也反對到底。

鄧部長振中:委員說的都非常有道理,但是我記得剛才我在那個地方也兩次發言,我說並沒有違反預算法,它有爭議,可能有一些委員認為我們違反預算法,但是我們從頭到尾都認為,我們並沒有違反預算法,我們都是按照程序進行的。你剛剛提到行政院,它顯然是接受我們的意見,所以才會核定下來……

翁委員重鈞:我跟你說,我還要跟你排一個專案報告,下星期我要叫你把那些資料都抽出來,看當初到底是怎麼簽的!不要跟立法院搞這一套!不要跟我搞雙面人!你們一方面跟行政院爭取,一方面來這邊說顯有違反預算法規定,叫我們要幫你們舉手,要讓朝野協商通過,這是什麼道理?你把我們當成是瘋子嗎?當我們都不懂預算嗎?立法委員沒有做到這麼窩囊啦!立法委員也有自己的尊嚴跟堅持。你們自己不敢為政策辯護,還想當部長、當台電董事長?難道都沒有其他人能當,一定要讓你們當嗎?連對自己政策辯護的力道跟膽識都沒有,要怎麼當部長?

鄧部長振中:委員的指教……

翁委員重鈞:下次你再發生這樣的事情試試看!

鄧部長振中:今天早上有很多委員在,我想各單位都一直主張,而且一直在堅持,我們是符合預算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大家都有做這樣的主張……

翁委員重鈞:好啦!你們都這樣啦!預算提案過你們都沒意見,對於顯有違反預算法的規定、顯然什麼或藐視國會什麼的,這些你們都沒意見……

鄧部長振中:那個到後面都刪掉了。

翁委員重鈞:還叫我們要支持你們的案子,是把國民黨的立法委員當成什麼了?

鄧部長振中:那些文字後來都拿掉了。

翁委員重鈞:部長,我這一屆又回到經濟委員會,該對就對,該不對就不對,你該為政策辯護的,也不要閃躲。如果要用當官那套,這樣是行不通的,既然要當政務官,為自己的政策講話才是重點,有做沒做都還是其次。不要為了當官,就像龜兒子一樣,那沒意思。坦白講,我的理念很簡單,首先,假設今天這個案子符合預算法的規定,你們就要堅持到底,這是法令適法的問題,你們要堅持到底。其次,你們再來評估政策面現在要不要公告招標,政策面大家還可以研商,也許大家可以見仁見智。但是,我今天所堅持的一點就是,你們到立法院來,經過行政院院長核定的東西,假設你們都不敢在這裡做政策辯護,那我要告訴你們,你們還不夠資格來當官。你們今天在這裡回答的模擬兩可,就是在搧行政院長的臉頰,給行政院長漏氣,請你們這種人來當政務官或台電董事長,難道行政院長都找不到其他人了嗎?難道全臺灣只有你們能當部長或台電董事長嗎?也不一定是這樣吧!

如果你在政策辯護上主張預算法的規定絕對正確、沒有問題,應該這樣子;但是如果立法委員認為這個案子應該緩一緩,大家就做個詳細的評估,或是再開公聽會,然後再形成共識,做一個決議。假設你這樣處理,我們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中幫你們講話也才有意思,如果你們都軟趴趴,任人宰割,只要有官能當就好,害我們立法委員在選舉的時候都要背負包袱,這些立法委員打下江山讓你們當官,結果你們這些人卻讓他們背負包袱去選舉,這樣有意思嗎?

別人不敢講,但我跟你講,對於政治我看得很透,我做了七屆的立法委員了,我坦白講,有做沒做都不重要,但是我認為今天的內閣閣員要有警訊、要有警覺,該講的話、該有的政策辯護要做,或是你們認為這樣做不對,就要跟行政院長講不可以做,這個案子你們反對。連這種案子人家都可以拿出來,我認為說不定是你們自己內部洩漏出來的……

主席:報紙登的。

翁委員重鈞:報紙登的也是你們自己洩漏的。請部長好好考量,我不會騙你的,不要在經濟委員會中搞這種「和稀泥」的東西,我們這些立法委員不是大家都是「厭頭」,只是吃飽在幫你們擦屁股而已。你如果不敢講話、不敢辯護,我也不一定要替你們講話。

主席:請鄭委員麗君質詢。

鄭委員麗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台電已經將核一延役計畫送到原能會審查,請問部長,何時會送出除役計畫?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答復。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除役計畫在今年年底。

鄭委員麗君:也就是說,核一要進入一個既審查延役,又審查除役的狀況對嗎?

鄧部長振中:是,就是把選項……

鄭委員麗君:就是兩者一起審查,本席在去年審預算的時候,要求原能會去問你們,到底你們的核一政策是要延役,還是要除役?請你今天再講一遍,核一到底要延役還是除役?

鄧部長振中:我們現在的作法就是把兩個選項……

鄭委員麗君:我現在問你,你的政策立場是延役還是除役?

鄧部長振中:兩個選項都要把它放在一個地方……

鄭委員麗君:你不要再繼續說謊,你給原能會的函,在我們教委會報告過了,方向很清楚,就是要延役,而你今天在這邊卻不敢回答!我先請問你,假設延役審查通過,請問你到時候同時進入的除役計畫是要撤回,還是繼續審查?

鄧部長振中:到民國105年12月,這個決定就一定要做了。

鄭委員麗君:民國幾年?

鄧部長振中:105年12月。

鄭委員麗君:明年12月?。

鄧部長振中:對,一定要做這個決定。

鄭委員麗君:毛院長說7月耶!你12月才做?難道毛院長替你審查嗎?

鄧部長振中:那不是毛院長說的……

鄭委員麗君:毛院長在院會講是明年7月。現在回到我的問題,請問延役計畫如果過了,除役計畫是要繼續審查,還是撤回?你不敢回答!很簡單嘛!延役計畫已經送了,然後除役計畫後送,如果延役計畫通過,除役計畫就不用審了,就撤回對不對?部長,你們這個叫「真延役,假除役」啦!送除役計畫是假動作啦!因為延役計畫會先決定,對不對?

鄧部長振中:報告委員,不是這樣子,可能待會兒蔡主委可以幫我回答……

鄭委員麗君:這個你不用否認,你給原能會的函已經講得非常清楚,因為本席有提議三讀通過,原能會如果不知道你們的立場,不得完成審查,這是本席的提案。你給他的函很清楚說要延役,結果你今天在此卻不敢說,我現在請教你,你剛剛說延役要在明年什麼時候決定?

鄧部長振中:明年年底的時候,一定要做一個政策決定。

鄭委員麗君:那你今年決不決定?

鄧部長振中:我們今年要做的事情……

鄭委員麗君:決不決定?YES or NO?

鄧部長振中:我們今年要把除役的……

鄭委員麗君:你要送除役計畫,所以你今年不決定?

鄧部長振中:因為今年不是決策點。

鄭委員麗君:你說你明年12月會決定,對不對?

鄧部長振中:是。

鄭委員麗君:毛院長是說7月!我請問你,你明年可不可以決定?

鄧部長振中:7月至12月之間……

鄭委員麗君:我現在是問可不可以喔!你可以決定嗎?

鄧部長振中:7月至12月之間……

鄭委員麗君:我請問你,明年1月大選後,你可以決定嗎?1月至5月進入看守期,你可以決定嗎?

鄧部長振中:誰在這個位置,誰就要做決定嘛!

鄭委員麗君:看守期還決定什麼?部長,你要尊重民主原則……

鄧部長振中:該負責的人就要負責。

鄭委員麗君:現在其實很簡單,你們就是拖啦!現在回到我們今天的題目,為什麼你們現在要送1,200束核子燃料到國際再處理,今天委員會做這個決定非常對,至少要暫停。但是我認為還是應該要撤回,第一點理由是因為剛剛提案裡面講的是違反預算程序,我跟召委報告……

鄧部長振中:我們同意……

鄭委員麗君:你不用同意,我們已經通過了。其實不只是違反預算程序,第二點理由,請問原能會審查你的再處理計畫了嗎?審查了嗎?

鄧部長振中:他們再處理計畫需要……

鄭委員麗君:還沒完成審查嘛!還沒嘛!董事長已經說了,還沒嘛!對不對?連送都還沒送!

鄧部長振中:請我們相關人員跟委員報告程序。

鄭委員麗君:不用浪費時間了!本席已在教委會問過。你們連送都還沒送!計畫尚未完成審查,你們就上網招標!這樣不僅違反預算程序,還完全視安全管制於無物!你們未審查先招標也不對!應該要撤回!再來,請問你們屆時送給原能會的審查計畫除再處理計畫外,要不要同時送回存計畫?就是20年後,這些核廢料再處理後,到底要不要運回來,你們要不要送這個計畫?稱為「高放射性廢棄物回運後之貯存規劃」,你們要不要送?

鄧部長中振中:都要。

鄭委員麗君:因為台電有公告也要送這個計畫,對不對?我們今天都說20年後要送回來,請教這個計畫須不須新北市政府的同意?在邏輯上,要不要?

鄧部長中振中:就是這個進進出出,應該不須要。

鄭委員麗君:貯存場所在地在新北市,你們要不要新北市政府的同意?如果要貯存在新北市,就要他們的同意,對不對?貯存場所需要新北市核發執照,你們要乾式貯存嘛!

鄧部長中振中:對!貯存場要。

鄭委員麗君:請問新北市政府同意了嗎?

鄧部長中振中:貯存場現在還沒有,所以……

鄭委員麗君:還沒有嘛!新北市政府不可能同意你們的回存計畫嘛!

鄧部長中振中:他們現在要我們再補充相關水土保持計畫的文件……

鄭委員麗君:請問你們有沒有正式發函詢問新北市?剛剛有委員問新北市有沒有同意運出?其實不只,新北市也未同意你們回存。關於現在送出,回來要置於何處,你們還不知道,要放在你家嗎?你們希望乾式貯存,對不對?請問部長知不知道送出後一定要運回?

鄧部長中振中:我知道。

鄭委員麗君:本席已問過法方,法國政府會規定其民間公司要和台灣談再處理必須有個前提,就是我們送出後一定要承諾運回。這要在契約規定,對不對?

鄧部長中振中:剩下的物質當然要送回來。

鄭委員麗君:你要說實話,要運回來,對不對?

鄧部長中振中:對。

鄭委員麗君:因此你們屆時一定要有回存計畫,但是新北市政府並未同意回存計畫,這是第三個理由,沒有回存計畫,你們招什麼標?也不應該招標!其中很重要的是,再處理為了拿掉高放射性的鈽和鈾,對不對?拿掉鈽和鈾後,其他國家的公司要去找買主,請問部長,屆時假如他們找不到買主,沒人要買,我們當如何?

鄧部長中振中:處理場要處理。

鄭委員麗君:要運回來,對不對?

鄧部長中振中:不是,是處理場要處理。

鄭委員麗君:是他們處理或我們處理?

鄧部長中振中:是他們要處理。

鄭委員麗君:部長不要空口說白話!本席已問過,這未規定於契約。我已問過,你們根本沒和法方或其他國家談過,只不過到法國參訪,回來就研擬招標案,所以搞不清楚這些問題。人家沒有說一定要找到買主耶!到時找不到買主,要怎麼辦?還要帶回來耶!再處理後,結果這些高放射性物質還要帶回來,怎麼辦?因此這些事情是八字還沒一撇。

鄧部長中振中:它寫在招標文件……

鄭委員麗君:沒有回存計畫,何況又有高放射性!今天有委員說,我們反對並要求撤回這個計畫是不是反對運出核廢料?其實經本席剛剛這樣一問,就知道這件事情是八字還沒一撇。最重要的是既然這是八字還沒一撇的事情,為何台電要急著招標?部長知道嗎?現在核一廠一號機貯存用過的燃料束之容量快滿了,到今年1月只剩9格可以放置,且到明年3月還要退出120束,退無可退!所以今年就會面臨核一廠一號機要停機,因為目前在審查延役計畫,停機就會很嚴重,一停機,退無可退,要爭取延役會很困難。因此你們現在要儘速先送出1,200束,再和我們說這只是先行計畫,你們的目的為何?要換延役,對不對?

鄧部長中振中:報告委員,和延役沒有關係。

鄭委員麗君:所以才會這麼急!本屆政府都沒有辦法決定的事情,你們急著招標就是要換延役,對不對?

鄧部長中振中:不!真的和延役沒有關係。延役是另外一個要審的計畫。

鄭委員麗君:我知道你會講和延役沒關係,那麼你能不能在此承諾,你們會於除役後才再處理,能不能承諾?你不敢承諾嘛!

鄧部長中振中:報告委員,它還在40年的有效期間,不是我不敢承諾……

鄭委員麗君:你不敢承諾啊!你的前提就是要送出1,200束以爭取在審查延役過程中,核一廠能運作,可以不停機。原能會已誠實回答,他們不管你們之後有沒有回存,也不管核廢料能不能處理,只管審查當下核一廠有無安全運轉。可見你的企圖已非常清楚!請教部長,這樣到底划不划算?方才有委員說,為何我們要反對送出核廢料呢?其實只送出1,200束而已,請問部長,現在核一、二、三廠加起來有多少燃料束?

鄧部長中振中:一共有17,000多束。

鄭委員麗君:都滿40年,會產生多少?22,000束,對不對?保守計算,算2萬好了。再多延役20年,會多出多少?再多1萬嘛!總共3萬,對不對?這很簡單!你們送出1,200束的用意在爭取核一延役,爭取核電廠延役,會再多1萬束!剛剛有人指控,反對這個招標計畫就是反對送出核廢料。我說錯!這是送小迎大,送出1,200束以爭取通過延役審查,讓其延役,我們要再多產生1萬束燃料束。這樣划算嗎?

鄧部長中振中:報告委員,這是兩件事情,延不延役有其考慮因素……

鄭委員麗君:那麼我剛剛問你,能不能承諾除役後再處理?你敢不敢承諾嘛!

鄧部長中振中:但是其40年的期限還沒到就停掉啦!

鄭委員麗君:對呀!你不敢承諾啊!你現在的邏輯就是先審查延役,延役通過後,除役計畫就能退回。你們先送出1,200束,讓原能會審查延役時,核一廠是能運轉的狀態,以爭取延役,之後退回除役計畫,就達到你的目的了嘛!再來,請部長回去查查,如果只送1,200束就要113億,而後續要全部送出再處理再運回回存的話,總共需3,000億。請問目前核後端基金總共有多少經費?2,400億,這包括除役及最終處置,再處理只是中期貯存的中間一部分,就要花3,000億!其實你們的中期貯存只有規劃390億,所以是完全沒經費!沒有經費的事情也要送到立法院!你們先拿113億是為何?就是要爭取延役!本席已幫你分析得非常清楚了。

本席覺得今天召委做出非常明智的決定,這不只違反預算程序!你們要給國人公開透明的資訊,要講清楚到底涉及哪些問題。還有,這也可能不是本屆政府可以決定的事情。再者,兩黨主席已宣示得非常清楚,蔡主席的主張很清楚,是非核家園,而朱立倫主席也講過核一、二、三廠不延役是確定方向。現在朝野兩黨都是這個方向,且今天國民黨委員不敢為你們背書,請問你們聽不聽朝野兩黨的共識?你們不聽?

鄧部長中振中:報告委員,我一直跟您報告,這是兩回事情,我們必須面對核廢料……

鄭委員麗君:延役或除役是經濟部要決定啊!怎麼會是兩回事呢?我現在就問你,延役或除役?看起來朝野兩黨的領導人有共識啊!你們聽不聽?或你們聽馬英九的話,是不是?

鄧部長中振中:不是。今天因為……

鄭委員麗君:馬英九要一意孤行繼續搞延役。最後,假設朝野兩黨有共識,立法院決議核一、二、三廠不得延役。你們要不要遵守?

鄧部長中振中:那是另外一個問題,我今天要跟您報告的……

鄭委員麗君:你們要不要遵守?就行政倫理,你們要不要遵守?

鄧部長中振中:對於立法院的決議,我們當然要遵守。

鄭委員麗君:本席已提案了。國民黨朱主席的方向很清楚,即不延役。我們要將本案提到院會,希望立法院儘快為人民做出決定,不要讓一意孤行的行政機關,浪費錢做偷偷延役的事情。

鄧部長中振中:決策點是在明年的12月,那時一定要做決定。至於立法院的決議,行政單位一定要遵守……

鄭委員麗君:好。

主席:好。謝謝。

請高委員志鵬質詢。

高委員志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剛剛很多立委的質詢,鄧部長說沒有違反預算法。這也難怪你,因為若你未依法行政,到時不只預算沒通過,搞不好還要被送監察院。方才大家就這部分講得很多,本席現在只就另外兩個單位送來的書面報告問你,這便足以打你的臉。

先看工程會送來的書面報告,第2頁提及「有關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先行招標之適法性」,其中「二」揭示「預算未經立法程序通過前,機關先行招標並保留決標於法有據:2、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末段已有『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並不違反上開規定,且可避免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即決標、履約,嗣後因全部或部分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致生履約爭議。」這是何意?工程會意指你們的招標文件沒有寫這些文字,若有寫這些文字,根本就不會違反規定!要寫這些文字才對!你們要寫,不寫的話,以後可能會因全部或部分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而發生履約爭議。這寫得那麼清楚就是在指正你們啊!同頁「三」又揭示「機關如有辦理履約期間跨越多年度之採購需要,得於招標文件內列明其已完成立法程序之分年預算金額及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之分年預估需用金額,先行合併招標簽約,並載明預估需用金額如因立法程序遭刪減須配合之處理方式,例如就不足金額之情形,得部分或全部無條件終止契約,且訂約廠商不得因此向機關求償。」這段是告訴你們要加註這些文字,但是你們沒有加註,他們有就這些規定發過公函,可是你們的招標文件仍無這樣處理。他們寫得很客氣,只提到適法性,並未提及結論是不適法,他們寫得這麼多是要告訴你們,你們不適法。這還有什麼好吵!這個書面報告寫得這麼清楚,書面報告是要負責的。你們有照規定研擬招標文件嗎?適法性共提到四點,至少第二點及第三點已表示你們不適法、有問題,你們可以這樣做,卻沒有這樣做。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答復。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討論的適法性問題是有無按照預算法,至於招標規格是否正確……

高委員志鵬:本席現在沒在說預算法,而是講其他兩個單位指出你們招標文件的瑕疵之處。關於適法性,他們說到這個合約不盡完整的部分,這不是在打你們的臉?再看更誇張的,今天原能會也有提出書面報告,照理原能會是你們的主管機構,你們做這個計畫時,按理應隨時和他們保持密切聯絡,要隨時讓他們知道。結果原能會的書面報告第3頁最後段揭示「原能會非常重視台電公司之再處理案,雖然招標文件依法不必事先提報原能會審查,但104年2月17日台電公司上網公告招標後,原能會即主動上網下載招標文件。」原能會會不會覺得很難過?他們得等到你們上網招標後,才能看得到這些文件,而非經濟部或台電隨時向他們報告這些文件,他們還要上網查。請問部長,這會不會太誇張?

鄧部長振中:假如我們當時先送一份文件給原能會,應該是比較周到。

高委員志鵬:事實是你們沒有這樣做。他們的書面報告寫得這麼清楚,他們是自己上網查嘛!你們兩個機關是如何?台電根本沒想像中那麼尊重原能會嘛!原能會是否也是熱臉貼人家的冷屁股?現在為了馬英九一句話,關於延役,原能會也不敢堅守立場。

鄧部長振中:原能會是監督單位,他們監督台電做的程序是否正確。

高委員志鵬:他們監督什麼?他們連你們的招標文件都要上網查,可見你們根本沒送給他們嘛!

陳副總經理布燦:(在臺下)就算我們送過去,他們也不看。

鄧部長振中:禮貌周到些是好的。

高委員志鵬:他們不看的話,為何還要上網查?什麼叫你們送過去,他們不看?因為他們不看,所以你們就不送?

鄧部長振中:他們是不一樣的權責。

高委員志鵬:陳副總,我剛才有聽到你說,你們送去,他們不看。你送過什麼類似文件,他們不看?

主席:請台電公司陳副總經理答復。

陳副總經理布燦: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類商務的事情,原能會一向不願意涉入,因為他們一涉入的話,對核能安全……

高委員志鵬:你是說他們說謊囉!我剛才有唸他們的書面報告給你們聽,他們很關心,所以主動上網看。

陳副總經理布燦:他們從側面瞭解,因為照行政程序,他們涉入的話,相當……

高委員志鵬:為何要側面?什麼叫側面?行政一體,你們都是行政部門。說什麼側面?說什麼「送過去,他們不會看?」他們說他們看了,他們很關心,於是主動上網查。他們要上網查就表示你們沒有送嘛!你們說什麼「送了,他們也不會看!」你要講清楚,你們何時送,他們不看?這就是原能會的失職!你送了什麼東西他們不看?他們不想看?懶得看?或其他?為何不看?什麼叫不看!他們不看,所以你們就不送?他們的報告提到他們很關心,所以上網查。部長要講清楚,究竟是如何?是他們不想看?那是很嚴厲的指控喔!台電公司指責原能會不看他們送的文件,所以以後他們就不送。

鄧部長振中:不是,陳副總意指商業性的文件。因為原能會是核能安全的監督單位,所以他們的重點在此。他們監督台電的所有作為是否合乎安全。這種商務性的文件原則由台電處理,當然原能會會站在監督的觀點來看他們執行情形。

高委員志鵬:總之,從這些說明,我們能看出不管是工程會或原能會都就這個計畫打你們的臉。我們都還沒講到預算法!而原能會光是這樣的敘述,亦是另一種嚴重的打臉。這種情況下,你們還要堅守,還要說沒有司法爭議!重點在於我們懷疑你們匆忙通過這個運送1,200束往國外的計畫,就是為了要延役嘛!這個運送是個重大工程,你們有無讓原能會確認安全無虞的相關運輸計畫,有沒有送過?這個相關運輸計畫不用原能會批准嗎?我看你們也沒送?再問你,這個計畫有無因應綠色和平組織的抗議,若他們抗議,你們當如何?不是綠色和平電台,雖然綠色和平電台也可能會抗議,但是更嚴重的是綠色和平組織,搞不好你們的船一出去,他們就派他們的船來圍我們的港口,台灣就上國際媒體了!這也算另外一種台灣之光。請問這個計畫有無因應綠色和平組織的可能抗議?

鄧部長振中:報告委員,你說的情形當然可能發生,綠色和平組織也有攔過其他國家的作為,但是將來我們的運送計畫招標完成後,運送計畫一定要非常完備,因而一定都會假設各式各樣的情況,及如何排除、執行,這些都會有。當然原能會會站在監督的觀點,看這個處理是不是能做得妥善。

高委員志鵬:我就覺得不會妥善啊!如果他們連招標文件都要上網看,如何能妥善呢?剛剛有很多委員問過這個問題,雖然部長沒有回答,但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為何你們現在要運送1,200束?為何你們要這麼急就章通過?就是你們等著要延役嘛!你們的報告裡面說這跟延役無關,這還真是此地無銀三百兩。今天不只是預算法適法與否的問題,也不只是工程會、原能會是不是給你打臉。我要奉勸你,如果你真的是為了延役才匆匆忙忙搞出這個匆促的計畫,那我們也不相信會有什麼安全的運送計畫。部長,現在正是尷尬的時刻,你真的要考慮清楚,我想這要在立法院通過有很大的困難。剛才國民黨立委除一、兩位負隅頑抗,其他的根本不敢反對,尤其是反核遊行剛結束,請你們不要再繼續做這些與人民為敵的動作。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尤委員美女、黃委員偉哲、許委員添財、李委員昆澤及陳委員碧涵均不在場。

現在請鄭委員汝芬質詢。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經濟部和台電公布今年重新評估的備用容量率曲線圖,國內用電的需求增加、供給減少,今年備用容量率僅剩11%,今年夏天恐怕要及早準備限電,是不是?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答復。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依照過去的經驗,如果備用容量率低於10%,限電的可能性就會提高。

鄭委員汝芬:現在評估的結果是11%,已經很接近10%,以往的情況和今年是否一樣?也就是3月備用容量率是11%的有多少比例?

鄧部長振中:我請朱總經理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台電公司朱總經理答復。

朱總經理文成:主席、各位委員。並不是說有多少情況是一樣的,而是每年做負載預測後再評估電源開發計畫。

鄭委員汝芬:你這樣回答,我可以接受,因為這是不定期的因素所產生的效果。剛才部長說備用容量率低於10%就有限電的考量,依你們的經驗,預估今年幾月會有限電的需求?

朱總經理文成:政府給我們訂的備用容量率標準是15%,那是依據……

鄭委員汝芬:現在已經低於11%了。

朱總經理文成:低於15%就會有限電的機率,只是機率大小不同,越低的話,限電的機會就越大。

鄭委員汝芬:依你的經驗,今年限電的機率是低還是高?

朱總經理文成:我們運轉起來要非常謹慎,一切機組都要戒慎恐懼。

鄭委員汝芬:屆齡的電廠無法再改善,要除役的就要除役,又無法再增建,請問你們要如何因應夏天的到來?

朱總經理文成:我們希望節能方面能夠加強,對於新的機組,我們會要求工地加緊趕工,提前完工。

鄭委員汝芬:現在有幾個基地在趕工?

朱總經理文成:林口有火力電廠,大林也在進行中,另外還有通霄,總共3個電廠的更新計畫。

鄭委員汝芬:可以因應嗎?

朱總經理文成:我們希望在105年時,大林和林口能準時上線。

鄭委員汝芬:部長,今年缺電又缺水,對產業影響非常大,你要如何因應?

鄧部長振中:缺水是比較嚴重的問題。

鄭委員汝芬:水可以用移動的方式處理,電不可以,同樣都很嚴峻,部長不要那麼樂觀。

鄧部長振中:謝謝委員提出這個問題,電力的供應一定要維持穩定的狀態,如果在可以運轉的期限內因為某些因素無法運轉,對於電力的供應會是一個問題。假設今天討論的這些問題都沒有辦法做,明年5月一號機組無法運作,明年夏天電力供應就會有困難了。

鄭委員汝芬:院長的施政報告呼籲大家節電,請問是要民眾節電還是要產業節電?

鄧部長振中:都得一起來,工業部門、服務業部門等大商家以及民生……

鄭委員汝芬:你們要如何做起?你們和業者要先溝通,例如採用LED燈就可以省很多電,對大面積要先約束。

鄧部長振中:沒錯,我們有各式各樣的服務團去協助大的產業。

鄭委員汝芬:行政院負責節電的窗口是台電,台電今年把電費回饋到民眾的荷包裡面,可是雖然台電給了這麼多好處,民眾卻都沒有感覺。

鄧部長振中:委員說的很正確,未來我們的節電措施一定要讓大家一起參與,而不只是台電那一頭在做。

鄭委員汝芬:台電在基層都有業務單位,你們如果能結合這個資源就能輕易達成目標。

鄧部長振中:對,地方政府也一定要參與。節電方案如果出來的話,……

鄭委員汝芬: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視節電。

鄧部長振中:是,我們完全同意委員的看法,節電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尤其是台灣有98%的能源依賴進口。

鄭委員汝芬:LED燈可以發揮很大的節電功能,這部分你們沒辦法做宣傳,對於高科技產業,你們也無法有效勸導,只會叫一般民眾使用LED燈。要知道LED燈的費用高,民眾不可能立刻改用,多半要等到燈泡壞掉了才可能改變,他們不知道其實一更換就可以省錢,你們應該要讓民眾了解這個觀念才對啊。

鄧部長振中:我們完全同意,節電方面的宣導要加強,讓所有的產業和民眾一起面對。

鄭委員汝芬:再請教部長,你們擬開放美牛骨髓、血管、頭骨肉、面頰肉、食道肌以及牛脂等6項雜碎,經濟部在2月17日利用民意信箱蒐集資料,期限是3月19日。如果期限到了,反對的民眾居多數,經濟部要如何決定?

鄧部長振中:我們一定會參考各界的意見,了解大家擔心的是什麼事情,在我們的規定裡面要如何調整。

鄭委員汝芬:大家擔心的事情很簡單,就是健康的問題嘛!

鄧部長振中:這6項東西雖然不是危險物質,我們的民眾……

鄭委員汝芬:國貿局說如果民眾反對就不開放進口這些牛雜,國貿局是不是經濟部相關的單位呢?

鄧部長振中:是。

鄭委員汝芬:國貿局說如果民眾反對的話,就不開放這些牛雜進口。

鄧部長振中:國貿局比較正確的說法應該是,我們會參考大家的意見,把我們的體制修改到讓大家都沒有什麼疑慮。

鄭委員汝芬:我希望這不是一個幌子,而是真正要照顧國人的健康。如果因為要加入TPP而做出這樣的決定,對國人的健康造成損害,部長覺得值得嗎?

鄧部長振中:照顧民眾的健康……

鄭委員汝芬:這個產值也不很高,13萬美元有多大?全國進口牛筋、牛雜的數量這麼大,金額高達1,400萬美元,其中只有13萬是從美國進口,這麼少的產值值得嗎?

鄧部長振中:報告委員,照顧民眾的健康是我們最重要的任務,這個原則如果能夠滿足,我們就要儘量依據國際規範來建立制度。

鄭委員汝芬:部長這樣講我可以接受,如果這6項牛雜都有安全證明,你再來做決定,我們再來討論。如果在3月19日之前的民意調查中,反對的居多數,那我也希望部長尊重國貿局的決定,好不好?

鄧部長振中:是,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蕭委員美琴、孔委員文吉、江委員啟臣、李委員桐豪、盧委員秀燕、周委員倪安、呂委員學樟、賴委員士葆、陳委員歐珀、羅委員淑蕾、黃委員國書、林委員德福、林委員滄敏、楊委員麗環、邱委員文彥、吳委員育仁、邱委員志偉、簡委員東明、何委員欣純、賴委員振昌、蘇委員清泉、管委員碧玲、陳委員亭妃、薛委員凌、吳委員育昇、王委員進士及羅委員明才均不在場。

請高委員金素梅質詢。

高委員金素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請問你知道原基法是什麼時候通過的嗎?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答復。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抱歉,我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

高委員金素梅:好,請你以後注意一下。原基法是94年通過的,2月由總統公布,記得了吧?

鄧部長振中:是。

高委員金素梅: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是幾年通過的?

鄧部長振中:95年。

高委員金素梅:所以原基法是在選址條例通過之前就通過的,我曾經在立法院質詢原能會前主委歐陽主委,找到一份資料。當時我非常質疑的是,選址條例通過後會選擇原住民地區,這幾次我們真的看到了,的確是放在原住民地區,不是花蓮秀林鄉,就是台東達仁鄉,現在又選到了宜蘭南澳。今天有這麼多委員不相信經濟部是其來有自的,你們從一開始騙蘭嶼人說要蓋罐頭工廠,結果存放的是核廢料。過去歐陽主委答應我,如果以後要選址絕對會遵從法律,這是民國94年的事。當時我跟他說,94年2月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了原住民族基本法,其中第三十一條明定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存放有毒物質。我問歐陽前主委,當選址條例出來後,你們會不會把原住民地區選為場址?你們會遵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一條嗎?他說我們不會有所違背。

其實不只是原基法第三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也有明文規定,你們要在原住民地區做任何事情必須徵詢並且獲得原住民的同意,可是台電每一次選址都選原住民地區來探勘。既然第三十一條明文規定不可以存放有毒物質在原住民地區,請問你們探勘是什麼意思?一方面浪費錢,再方面又違反原基法,請問部長有何看法?

鄧部長振中:據我的了解是,最終處置場最後要設在哪裡還是要經過當地公投的程序。

高委員金素梅:原基法第三十一條明文規定,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存放有害物質,講得非常清楚,而且是在選址條例之前就通過的。為什麼台電還要弄一個5年計畫,偏偏又選在原住民族地區,還想要選址?這豈不是浪費公帑!因為明文規定不可以放在原住民族地區,你們為什麼要浪費錢去探勘呢?這是第一點。第二,法律就是不准,為什麼部長還容許台電一直在原住民族地區探勘呢?

鄧部長振中:我的了解是,台電要到各地去找,大家都知道這並不容易找,因為要地形、地質……

高委員金素梅:你們要不要守法?

鄧部長振中:我們一定要遵守法律。

高委員金素梅:經濟部是選址條例的主管機關,如果台電送任何一個計畫給你們,打算到原住民族地區去探勘,你一定要否決,可以嗎?

鄧部長振中:我可能要看有沒有違反意願。

高委員金素梅:什麼叫違反意願,原基法就告訴你們說我們不要嘛!

鄧部長振中:法律是「不得違反意願」。

高委員金素梅:我們不要嘛!達仁鄉不要,花蓮秀林鄉的鄉親向台電抗議,最後台電還殺豬道歉,把井給封了,結果現在宜蘭南澳鄉鄉長又到我的辦公室來抗議台電。部長,你說不得違反意願,那你是不是告訴台電在探勘之前麻煩先到鄉公所和原住民族諮商一下,而不是逕自就開動了。你可以在此承諾嗎?部長你要率先違法嗎?

鄧部長振中:我們不會違法,法律是規定不得違反原住民的意願,委員剛才提到如果有任何程序要進行,當然要跟當地人士多做溝通。

高委員金素梅:現在你們有沒有跟秀林鄉及南澳鄉的人溝通呢?

鄧部長振中:前次我看到他們的報告,在南澳那邊的探勘活動都已經停止了。

高委員金素梅:不要說停止,你們要不要道歉?請部長回答,也請黃董事長離開,中華民國的公務人員要不要守法呢?

鄧部長振中:一定要。

高委員金素梅:你無須告訴我已經停止了,在更早以前,你們有沒有遵守原基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呢?如果沒有的話,部長是不是要向原住民道歉,因為你們是主管機關啊!

鄧部長振中:我要去做進一步的瞭解。

高委員金素梅:你無須去進一步瞭解,剛才本席已經告訴你了,如果是往前問的話,當時你們有沒有徵詢原住民的同意呢?

鄧部長振中:這我要問他們……

高委員金素梅:請主席停止我的時間。

剛才在黃董事長耳邊說話的誰呢?

主席:請台電公司黃董事長答復。

黃董事長重球: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是核後端的前任處長。

高委員金素梅:難道是處長決定去原住民地區嗎?

黃董事長重球:選址還沒有確定,而且在這之前一定要做地質鑽勘。

高委員金素梅:你知不知道原基法第二十一條呢?

黃董事長重球:之前,我並不是很瞭解。

高委員金素梅:現在我告訴你,就是政府機關或是學術單位到原住民族地區要做任何事情時,必須徵詢原住民的同意及諮詢,你們都沒有徵求原住民的同意及諮詢就去探勘,你們知不知道這是違法的呢?

黃董事長重球:101年我剛到台電,大概知道秀林鄉的案子。

高委員金素梅:既然知道了,為什麼還會犯同樣的錯誤呢?當時本席帶著你們去秀林鄉封井,並要求你們以原住民的模式向我們道歉。花蓮秀林鄉不准你們之後,你們又故技重施到南澳鄉去,但在原住民抗議之下,結果你們又封井了。請問黃董事長,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黃董事長重球:現在南澳並沒有做探勘的事情。

高委員金素梅:胡扯!胡扯!你還在這邊騙人!

鄧部長振中:我一定可以給您一個答案,到底有沒有去打井應該是可以驗證的。

高委員金素梅:當時花蓮秀林鄉的人不斷向台電抗議,台電說沒有挖井,那是他們要去台電的地區,而我們的族人就在那邊守了三天三夜,在拍照之後,台電才承認,台電專門在做這種偷雞摸狗的事情!

原住民族基本法在民國94年就已經通過了,第二十一條明文規定,在原住民族地區做任何一件事情時,都必須告知、徵詢及取得原住民的同意;在第三十一條也規定,不能在原住民族地區放有毒的物質。不管是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一條,很顯然都保障了原住民的權益,為什麼中華民國的公務人員要違法呢?部長,你啞口無言了吧!

鄧部長振中:原先的狀況,我並不是那麼瞭解。

高委員金素梅:本席要求在一星期內給我一個答復,還有所謂的選址小組,也必須將原民會列入,你同不同意呢?

鄧部長振中:可以。

高委員金素梅:其次,將選址小組的名單提供給本席,這是很嚴肅及重要的事情,我準備到監察院去糾舉你們,因為你們公然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我可以舉出很多例子,也請部長不要輕視此事。

鄧部長振中:在地方有一個選址小組,名單在一個禮拜之內可以提供給委員。

高委員金素梅:是誰同意且沒有阻止至原住民族地區去探勘,這已經很明顯違法了。其次,17名選址人員當中,根本就無視於原民會的存在,我要求原民會要列進去。

鄧部長振中:我們會列入。

高委員金素梅:不管是台電或核後端委員會也好,只要違反了原住民族基本法,你們就必須向原住民道歉。

鄧部長振中:如果有任何不對的地方,我們當然要……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劉委員櫂豪、莊委員瑞雄、呂委員玉玲、陳委員淑慧、王委員惠美、徐委員欣瑩、邱委員議瑩、江委員惠貞及楊委員瓊瓔均不在場。

報告及詢答均已完畢。

另有吳委員育昇、張委員嘉郡、邱委員議瑩、林委員滄敏、楊委員瓊瓔、莊委員瑞雄、簡委員東明、陳委員歐珀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也請相關機關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吳委員育昇書面質詢:

本院委員吳育昇有鑑於核能安全一直是本席與國人最關切之議題,馬英九總統也曾公開宣布核一廠不再延役。本席一向主張安全的核能才能永續使用,沒有安全為前提,就不能發展核能。現在核四封存,問題暫解。但是核一廠107年12月到期,該如何?我主張核一場如期停役。原因有五個:

一、福島核災後馬總統定調核一停役,應該信守承諾。

二、核一占台灣總發電量4%,除役後沒有立即限電危機,核二核三可隨之做效能分配。

三、核能問題現在已經不只是專業問題,是民眾感受問題、政治問題。核一除役是政府展現誠意、讓反核人士放心的機會─政府有能力讓核電廠安全除役。

四、核一廠老舊、距人口稠密區很近,對民眾而言是恐懼的總和。它好比是為我們工作的老牛,如今垂垂老矣,能不讓牠退休嗎?

五、政府處理核一議題必須「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核一廠除役問題若沒有處理妥善,恐變成另外一個核四。政府應如期把核一廠除役做好,將可代表政府在「逐步達成非核家園」有能力做到完善配套。

張委員嘉郡書面質詢:

一、台電趕在過年前最後一個上班日,上網公告核一、核二用過核燃料海外處理招標案,總預算是112億5,705萬元。112.57億元的預算更尚未完成立院預算審議程序,台電便先斬後奏進行招標,此舉是否已違反預算法第五十四條?

二、103度核後端基金預算書,基金用途說明第四點是寫「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104年度核後端基金預算書寫的是「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所以,核一二用過核燃料海外再處理是新建計劃而不是延續計劃,為什麼台電可以先行招標?

三、104年度的「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預算也只編了16.95億(104年度預算書第9頁),但為何台電在過年前「上網公告核一、核二用過核燃料海外處理招標案」,一次可以發包112.57億?

四、台電的標案只處理1,200束燃料棒,就要花掉112.6億,每束處理成本將近900萬台幣。而台灣的用過燃料棒,至去年底已超過17,000束,亦即若所有燃料棒都要再處理,將花上近1,600億元,未來我們的電價會不會因此而調漲以反應成本呢?

五、台電聲稱要在20年後運回再處理後的殘餘核廢料,但目前外界質疑合約中根本沒有註明這點,假使合作國真的讓台電貯存核廢料20年,但台灣高階核廢料的最終處置場最快也要40年後才會落成,那麼送回來的殘餘核廢料要貯存在哪?

邱委員議瑩書面質詢:

一、台電新增計畫預算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便逕行委外發包

1.查台電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之編列,103年度及以前年度的計畫名稱為「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104年度計畫名稱則變更為「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兩者計畫名稱不同,且後者新增「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計畫」。

2.104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書中明文提到,「國外再處理計劃計畫」奉行政院核定在案,「期程為104-127年」,亦即該計畫是自104年度起之新興計畫性質之預算。

3.查台電「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服務案」,該標案之預算金額112億5705萬元,招標金額龐大,顯然將104-127年度預算數一次辦理,直接進行長達24年之委外發包。且標案中亦未加註「應俟立法院通過預算,來決定標案後續預算之運用」。

4.依據預算法第54條明定「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目前立法院尚未審議(三讀)通過,台電卻於今年(2015)2月17日上網發出招標公告,顯已違反預算法規定。

5.行政院未依據預算法針對向立法院提出「未來承諾之授權」違反預算法第7條、第8條。倘未來年度預算經審議刪減或未獲通過,亦有肇致合約糾紛、經貿及政治紛爭,故行政院未向立法院提出未來承諾進行授權,也就是說,尚未獲得立法機關承諾於未來年度支付經費之授權,即逕為發包並進而使負擔增加,顯已逾越權限。

6.針對上述違法之情事,本席要求原能會及台電於一週內回覆說明。

二、核廢料境外再處理作法未妥,應立即中止對外招標

1.「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服務案」是為了處理用過的高階核廢料送往境外再處理。該方法在國際上仍然是爭議性的作法,且處理費用驚人外(1千2百束即須花費將近113億元,目前核一、二、三場共產生約1萬7千束用過燃料束,全數處理將要花費1千6百多億元),再處理後所提煉出的鈽、鈾,目前又無法確定能否順利找到買家。

2.20年後若真如台電所稱,仍然要將處理後的殘餘核廢料運回台灣,無法解決核廢料沒有存放空間的困境。台電也未能清楚明白告訴人民,目前台灣高階核廢料的最終處置場,最快至少須40年後才會落成,運回後的殘餘核廢料究竟要貯存在哪裡?

3.本席呼籲原能會及台電針對上述疑慮一週內回覆說明,並且將此項「違法、花錢又不消災」的招標案盡速撤回!

林委員滄敏書面質詢:

核廢料處理報告指出,因為核一、二廠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興建進度落後,若未能增加容量,105年3月將因燃料池貯滿,不待表定除役的107年、112年,即得被迫停止運轉,因此台電擬將核廢料運往國外處理。

請問部長:是不是這樣?預算還沒通過,可以執行嗎?

台電計畫預計花費113億元,於107年底前將核廢料分批運至國外,再處理分離、回收的鈽與鈾,將由廠商代為出售,不再運回台灣。

請問部長:回收的鈽與鈾,將由廠商代為出售,採用何種方法出售,要公開招標,還是議價方式,決定了嗎?

報告指出,剩餘的高放射性廢棄物經玻璃固化後,等輻射強度及衰變時間降低,體積也降為原來的四分之一到五分之一時再運回,時間約是廿年後。

請問部長:運回台灣後,要存放那裡?如果還沒決定,現在適合就招標處裡嗎?

台電現在要花錢把核廢料送出國,

請問部長:是否有送原能會審查?原能會是否同意?

核一、核二表定107年、112年除役,

請問部長:政府有規劃核一、核二延役?

報告指出,如果不處理核廢料貯滿問題,會影響核一、二廠運轉,對北台灣電力供應將有極大衝擊。

請問部長:電力供應有問題,為何政府沒有提升替代能源、再生能源數量?

核廢料境外再處理招標案,大幅提高我國高階核廢處理成本,核後端營運基金長期也恐不足支應,原能會已要求台電檢討現行每度電0.17元提撥率,

請問部長:核廢料境外再處理後,台電營運成本增加,電費會不會漲?

民眾不能也不願負擔核廢處理的無底洞錢坑。本席要求,電費不能漲。

經濟部參考瑞典、芬蘭、英、法國、日、韓等國經驗,規劃成立行政法人核廢料專責機構,惟核廢的行政法人相關法案,去年11月及今年已歷經財經政委完成審議,但行政院遲遲未送至立法院。

請問部長:為何行政院不願送至立法院審議?是不是有意抵制?

針對314全台同步萬人廢核大遊行,

請問部長:經濟部為何沒有出面發言澄清相關疑義?

去年7月政府「認購綠電計畫」正式上路,讓民眾或企業以每度電多1.06元的價格購買,但效果不佳,至今只有94戶認購。

請問部長:「認購綠電計畫」成效欠佳,經濟部有何鼓勵措施?

本席認為,現有核電運轉問題與經費仍未解決,除了認購制度以外,政府應該對綠能發展多管齊下,包括具體提出綠能發展承諾、再生能源基金管理透明、提供租稅優惠鼓勵綠電認購、開放民眾自行安裝及發展社區型供電等。

楊委員瓊瓔書面質詢:

一、經濟部電價費率審議會本周將確認4月電價降幅以及台電合理利潤率,去年全年國內平均電價每度約3元,依國際燃料當前跌勢估算,新版電價公式4月實施後,每度電最高調降0.3元,若以小家庭單月平均用電量330度計算,每月最多可省99元。

1.董事長,本周是否可確認電價降幅?預計降幅多少?是否如外界所傳0.2或0.3元?可確定「百分之百降價」?降幅是否超過大家期望?部長可否提前說明?仍俟電價費率審議會決定?

二、沒有核電廠,台灣的電穩不穩定、夠不夠用?核電存廢,這是最難有共識的爭議點。核四安檢專家監督小組委員葉宗洸建議,今夏若電力備轉容量真的亮紅燈,台電別再像去年一樣啟動緊急發電機救急,「該限電就限電、該跳電就跳電」,大家才會知道現有電力,能支撐全民需求到什麼程度。

1.董事長你對於上開委員建議是否認同?打開壓力鍋讓全民檢視?缺水限水與缺電限電的道理不也相通?對於蔡主席所提出的「省下一座核電廠」的內容與看法?韓國節電果真省下一座核電廠?還是省下「一部機組」發電量?目前政院推節電計畫的具體內容?

三、台電公司日前表示,尋求國外進行用過核燃料再處理可行性,是依照放射性廢料管理方針規定,且台電是國營事業,上網招標及未來的預算編列,都需依規定處理,沒有違規問題。

1.董事長,核燃料再處理是否過於繁複?為何國內質疑聲浪仍大?境外處理即可解決核廢料存放空間困境的問題?境外處理國家的選項?運送期間的安全問題如何克服?當可確保安全無虞?

莊委員瑞雄書面質詢:

有鑑於根據主計總處統計,二○○○年以來,台灣地區用電量約成長四成,但台中、台南、新竹市與雲林縣等綠營執政縣市,因其為科學園區、石化園區進駐,用電量成長幅度達六成以上。其中,台南市、台中市、新竹縣、雲林縣、新竹市五縣市,過去十四年用電量成長居全國前五名,分別成長百分之九十一、八十三、七十八、六十六與五十八;農業縣市與人口成長停滯區域,例如基隆、嘉義縣市與屏東,用電成長在二成以下,基隆用電量更只成長百分之四。惟屏東地區用電成長緩慢,卻背負核三廠坐落於此之核電風險。爰要求經濟部、原子能委員會及台電公司應及早啟動除役計畫、規劃核廢料處置方式,發展出更好之綠能條件,逐步建立低碳非核家園,並請以上單位針對核三廠除役計畫於一週內提出詳盡資料。

簡委員東明書面質詢:

經濟部長,各位列席官員大家好:

一、低階核廢料何時能夠遷離蘭嶼?

2014-12-02/蘋果日報

蘭嶼核廢料遷移 恐堆北海岸

【洪敏隆/台北報導】堆置在蘭嶼的低階核廢料遷移地點「遲未定案」,後年若無法完成選址、台電每年最高恐被罰五千萬元,原能會近日證實,今年已要求台電就此提出應變計畫,台電並已提出設置「集中式貯存設施」備案,依國外設在現有核電廠附近的作法推估,核一、二廠所在北海岸恐成集中貯存設施場址。當地反核團體揚言,台電若硬幹,「走著瞧!」

如果「低階核廢料」無法遷離蘭嶼,台電每年將遭到高額罰鍰,如何解決?

不遷走年罰5千萬

「低階核廢料」是核電廠運作過程中,接觸過放射性物質的衣物、手套與零組件等低放射性核廢料。堆置在蘭嶼多年的低階核廢料,多年前原協定要運至北韓,但後來生變改在國內遷址,經濟部二○一二年核定達仁及烏坵列為建議候選場,按規劃預定在後年選址定案,二○二一年蓋好並將核廢遷出蘭嶼,但候選場址「至今無法完成當地公投」。

原能會指若後年無法完成選址,依法可按年罰一千五百萬至五千萬元。今年六月要求台電提出替代應變計畫,台電提出參考荷蘭、瑞士設置「集中式貯存設施」。原能會官員說,集中式貯存設備不是最終處置場,國外做法是「暫放」低放射性核廢料一百年時間,降低放射性後,再放置到最終處置場,除在核電廠附近設置,也可在無人島興建。

二、核廢料不能儲存放在原住民族地區(台東達仁、蘭嶼、宜蘭南澳)

2015-01-27/自立晚報

全國能源會議 環團抗議在宜蘭置核廢料

立委陳歐珀號召上百名宜蘭鄉親前往全國能源會議門前抗議,強烈的表達:拒絕核廢料進入台灣/大南澳地區,並嚴正要求政府廢除核四廠,立即除役核一、核二、核三發電廠,喊出:『守護大南澳,反對核廢料』;『發展替代能源,建立非核家園口號』。陳歐珀指出,台電公司於100年度原要在和平溪旁建置地質實驗室後被封井,台電公司無法再進行地下實驗室之建置;現偷渡改由原能會及科技部主導,要在南澳鄉秀林146地區建地下實驗室,而且比照芬蘭ONKALO地下實驗室,不單為研究實驗室,也被設計做為未來連接到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的通道。「政府暗渡陳倉,意圖放置高階核廢料至該區域。」

請問原能會、台電公司、經濟部:這是不是真的?

本席堅決反對核廢料放在原住民族地區。

陳委員歐珀書面質詢:

本院陳委員歐珀針對「核一、核二廠用過核燃料小規模國外在處理計畫」,特向經濟部提出書面質詢

104年3月16日

陳:

請問鄧部長本席於104年3月13日院會總質詢時曾質詢你以下問題「台電公司規劃將1200束用過核子燃料送至境外再處理,用過核子燃料經再處理後所產生之萃取殘餘物如何處理?是否不用再運回國內直接放在再處理國?或進行國際處置合作不用再運回國內?」鄧部長回答:「……剩下的(萃取殘餘物)要運回,20年後要運回。」。

今日台電之專案報告「核一、核二廠用過核燃料小規模國外在處理計畫」第五頁:

殘餘廢棄物貯存於境外再處理廠約20年,將有充分時間選定適切廠址工期回運貯存;……。

陳:

1.經濟部工業局吳明機局長等103年6月「第21屆台法工業合作會議」暨「103年赴法國工業合作訪問團」出國報告第12及13頁(詳請參附件):

三、能源分組:

(一)參訪單位:AREVA公司La Hague核廢料再處理廠與ANDRA La Manche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

參訪日期:610

參訪內容:

法國自1976年起即開始對本國及其他歐亞國家核電廠之核廢料進行再處理,從核廢料中回收96%之鈾與鈽,再處理後之鈾與鈽將可供核電廠重新利用,剩下4%的放射性核廢料經玻璃固化處理後 ,置於地下深層貯存設施中,或運回客戶處理。

2.經濟部李肖宗主任及台電黃重球董事長,於103年6月到法國參加第21屆台法經濟合作會議,其出國報告「參加第21屆台法經濟合作會議」中第四頁提到(詳請參附件):

再處理後之廢棄物已不含國際核子保防管制物質(鈽及鈾)有利於國際處置合作等優點。

陳:

為何經濟鄧部長在本席於院會總質詢時不敢談『用過核子燃料經再處理後所產生之萃取殘餘物有機會不必運回國內直接放在再處理國,或有機會進行國際處置合作不用再運回國內』?

為何台電公司之招標案中不將『用過核子燃料再處後所產生之萃取殘餘物直接放在再處理國』及『用過核子燃料經再處理後所產生之萃取殘餘物進行國際處置合作不用再運回國內』列入標案之契約中?

明顯整個招標案有不可告人之內幕。

鄭委員汝芬書面質詢:

政府擬開放美牛的骨髓、血管、頭骨肉、面頰肉、食道肌與牛脂等6項牛雜碎。經濟部2月17日已設民意信箱搜集意見,期限到3月19日。

1.請問部長,若3/19日時,反對民意佔大多數,國貿局是否就不開放進口這些牛雜?

2.請問部長,我國計畫同意開放六項美牛雜,做為遊說美國支持台灣加入TPP的條件之一,但這樣的開放真的能成功加入TPP嗎?

3.請問部長,經濟部目前對於進口6項美牛雜的管理措施為何?是否應像民眾詳細說明決議過程與如何管理?

經濟部與台電近期將對外公布今年重新評估的「備用容量率曲線圖」,因國內用電量「需求增加、供給減少」,今年備用容量率僅剩11%,今夏恐提早進入限電。

4.請問部長,當備用容量率低於10%時,就可能有缺電風險;低於7.4%時,限電已無法避免,經濟部如何因應此一情況發生?

5.請問部長,近年屆齡電廠將陸續除役,部分機組重建進度嚴重落後,使得明年起備用容量率降至10%以下,缺電風險大增,由於短期增建電廠不及,現在台灣已面臨缺水危機,又將面臨缺電危機,對於民生、產業將有很大的影響,未來該怎麼辦?

6.請問部長,根據毛院長於二月份的施政報告中說明,計劃在「節電」上採取更具體而可行的行動。目前即將面臨缺電危機,這些具體而可行的行動究竟是什麼?

7.請問部長,政府長期以來所推動的節能行動,多半停留在中央推動、台電執行的模式,多數民眾無法瞭解和參與,是不是應該讓民眾願意參與並身體力行?並能夠實際參與監督節電計畫的執行?

主席:今天的議程已經全部處理完畢,現在休息,3月18日(星期三)上午9時繼續開會。

休息(13時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