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104年3月30日(星期一)9時至12時31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羅委員明才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11時56分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30分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時51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許添財  吳秉叡  林德福  盧秀燕  賴士葆  薛 凌  孫大千  費鴻泰  李應元  潘維剛  羅明才  徐欣瑩  曾巨威  蔡正元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李桐豪  鄭天財  周倪安  陳明文  邱文彥  盧嘉辰  李貴敏  蔣乃辛  呂學樟  蘇清泉  江惠貞  賴振昌  鄭汝芬  葉津鈴  何欣純  陳淑慧  邱志偉  陳怡潔  廖國棟  黃國書  吳育昇  林滄敏  黃昭順  孔文吉  楊應雄  江啟臣  顏寬恒  黃偉哲  徐志榮  楊瓊瓔  吳宜臻  張慶忠  田秋堇  呂玉玲  陳歐珀  劉櫂豪  簡東明  段宜康  王惠美  楊麗環  王進士

     委員列席41人

列席官員:

104年3月23日(星期一)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石素梅

 

參事

張惟明

 

公務預算處處長

李國興

 

基金預算處副處長

張育珍

 

會計決算處處長

林秀敏

 

綜合統計處專門委員

梅家瑗

 

國勢普查處專門委員

侯美鈴

 

綜合規劃處簡任視察

戴美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許俊逸

 

副主任委員

鄧民治

 

主任秘書

蘇明通

 

企劃處處長

陳尤佳

 

技術處副處長

林 傑

 

工程管理處代理副處長

黃順昌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參事兼執行秘書

黃淑嬌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技監兼執行秘書

蕭家興

 

104年3月25日(星期三)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石素梅

 

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黃萬翔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顏久榮

 

工程管理處處長

何育興

 

內政部常務次長

邱昌嶽

 

會計處處長

季志平

 

營建署副署長

童健飛

 

主計室主任

林春綢

 

消防署署長

葉吉堂

 

主計室主任

蔡佩芳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少將副局長

鄭昇陽

 

教育部政務次長

陳德華

 

經濟部常務次長

楊偉甫

 

會計處處長

張信一

 

工業局副局長

蕭振榮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林連茂

 

交通部政務次長

曾大仁

 

會計處處長

洪玉芬

 

路政司副司長

王穆衡

 

航政司簡任技正

鄭鴻政

 

鐵路改建工程局主任秘書

溫代欣

 

主計室主任

張吉利

 

高速鐵路工程局副局長

張武訓

 

主計室主任

許聖恩

 

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副局長

張純青

 

主計室主任

曹棟鈞

 

航港局副局長

林昌輝

 

主計室主任

吳婉瑜

 

觀光局主任秘書

蔡明玲

 

主計室主任

陳凱妮

 

公路總局副局長

夏明勝

 

文化部主任秘書

蕭宗煌

 

會計處副處長

吳浚郁

 

衛生福利部主任秘書

石崇良

 

勞動部政務次長

郝鳳鳴

 

科技部常務次長

陳德新

 

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司長

周 倩

 

產學及園區業務司副司長

許增如

 

綜合規劃司副司長

黃育欽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長

胡世民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長

張永銓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主任秘書

鄭秀絨

 

國立故宮博物院主任秘書

陳煌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秘書

李滿治

 

主計室主任

黃凱苹

 

銀行局副局長

呂蕙容

 

保險局副局長

陳開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秘書

戴玉燕

 

會計室主任

楊順成

 

農田水利處副處長

胡忠一

 

漁業署署長

蔡日耀

 

林務局局長

李桃生

 

水土保持局副局長

孫明德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陳成家

 

主計室主任

李錫東

 

客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范佐銘

 

高雄市政府捷運局會計室主任

胡湘蓮

 

連江縣政府交通局局長

林長青

 

104年3月26日(星期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曾銘宗

 

銀行局局長

詹庭禎

 

證券期貨局局長

吳裕群

 

保險局局長

曾玉瓊

 

檢查局局長

王儷娟

 

財政部部長

張盛和

 

國庫署署長

凌忠嫄

 

賦稅署署長

吳自心

 

關務署署長

饒 平

 

國有財產署署長

莊翠雲

 

財政資訊中心主任

蘇俊榮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紀珠

 

總經理

蕭長瑞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徐光曦

 

總經理

高明賢

 

中國輸出入銀行理事主席

朱潤逢

 

總經理

林水永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蔡友才

 

總經理

魏美玉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蔡慶年

 

總經理

鄭美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周伯蕉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燈城

 

總經理

劉茂賢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楊豊彥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廖燦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林鴻琛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張明道

 

總經理

施建安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黃添昌

 

總經理

林增壽

主  席:潘召集委員維剛

專門委員:黃素琴

主任秘書:林上民

紀  錄:秘 書 郭錦貴 研究員 曾郁棻 編 審 汪治國

   科 長 蔡明哲 專 員 陳品華

104年3月23日(星期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邀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石主計長素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許主任委員俊逸就「政府採購法實施以來,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等辦理採購過程及預算執行之檢討」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經行政院主計總處石主計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許主任委員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吳秉叡、許添財、盧秀燕、林德福、賴士葆、薛凌、費鴻泰、孫大千、李應元、潘維剛、羅明才、賴振昌、曾巨威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主計總處石主計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許主任委員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鄭汝芬、盧秀燕、蔡正元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書面答復。

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分送各相關委員。

104年3月25日(星期三)

邀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石主計長素梅就「近年來編列特別預算有關公共建設(包括: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石門水庫集水區整治、河川治理、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及國軍眷村改建等)預算執行情形及其檢討」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經行政院主計總處石主計長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吳秉叡、許添財、林德福、賴士葆、薛凌、費鴻泰、盧秀燕、黃偉哲、孫大千、潘維剛、孔文吉、賴振昌、李應元、邱文彥、徐欣瑩、田秋堇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主計總處石主計長、國家發展委員會黃副主任委員、經濟部楊常務次長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鄭汝芬、蔡正元、楊瓊瓔、陳歐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以書面答復。

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各單位於1週內分送各相關委員。

104年3月26日(星期四)

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主任委員銘宗、財政部張部長盛和就「金融業強化亞洲布局執行情形」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主任委員、財政部張部長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許添財、吳秉叡、林德福、賴士葆、盧秀燕、薛凌、李應元、孫大千、費鴻泰、羅明才、曾巨威、李桐豪、潘維剛、周倪安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主任委員、財政部張部長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蔡正元、周倪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以書面答復。

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分送各相關委員。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彙總整理提出「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草案」提報院會案。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相關事項及內容。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

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草案

壹、審查緣起

  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以院授主預彙字第1030102149A號函略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業已依法編製竣事,並於103年8月21日經行政院第3412次會議通過,附同施政計畫送請本院審議,關於外交、國防機密部分,請作機密件處理。另本院財政委員會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3條第2項規定研擬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日程暨審查分配表草案,經提第8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103.9.22)決議照草案通過,提報院會。復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次會議(103.9.29)報告後決定:「併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處理。」。並於同次會議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列席報告該預算案編製經過並答復委員質詢後決定:「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交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及日程分送各委員會審查」。

  茲因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先行審議單位預算,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各委員會爰依據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分配表及審查日程,於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完竣後,繼續進行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審查工作。

貳、預算籌編原則及國營事業計畫總綱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編製,依法係以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為依據,因此,104年度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均在前開既定施政方向與目標之下,為妥善運用國家整體資源,加強財務管理,經審酌經濟環境,分別訂定預算籌編原則及國營事業計畫總綱如下:

一、國營事業預算籌編原則

(一)各事業應積極開源節流,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產銷營運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並積極研究發展及推行責任中心制度,改進產銷及管理技術,提高產品及服務品質,以提升經營績效,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

(二)各事業應本設立宗旨及其業務範圍,擬定長期努力之願景及為達成該願景之中程策略目標,並與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結合。

(三)各事業應衡酌國際間與國內同業之投資報酬率及經營成果比率、過去經營實績、未來市場趨勢與擴充設備能量及提高生產力等因素,妥訂盈餘(或虧損改善)目標。所列盈餘,應以不低於上年度預算數為原則,並依規定分配繳庫,非有特殊理由,不得申請保留。所請由國庫增資及彌補虧損等,除屬特殊必要者外,均不予考慮。

(四)各事業應配合政府改造政策及推動責任中心制度需要,合理調整組織,加速淘汰冗員,擴大業務經營彈性,提升生產力,降低用人成本;績效獎金應依單位績效及員工貢獻程度核給,其適用員額合理化管理者,並應本績效管理原則,彈性用人,提升經營績效。營運發生虧損時,應積極研謀改善,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予移轉民營或結束經營。

(五)各事業應落實計畫預算制度,依核定之計畫核實編列預算,凡績效不彰之計畫及不經濟或無必要之支出,均不得編列預算。

(六)各事業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資金轉投資計畫及其他重大投資計畫應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其預算之編製,應妥作先期規劃,核實成本效益分析,擬具計畫依規定程序報核,並依核定計畫,衡酌工程或投資進度、財務狀況及執行能力,據以核實編列年度預算。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新興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益分析,且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維修成本等財務之可行性,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七)各事業應加強債務控管,辦理各項業務所舉借之債務,應確具可靠之償還財源,並運用多元籌資管道,彈性靈活調度資金,降低利息負擔,倘償債財源有不足以清償債務本息之虞時,應即研提營運改善及債務清償計畫,確保債務之清償。

(八)各事業應積極活化閒置、低度利用及不經濟使用之建築用地,以有效利用土地資源,發揮資產效益,並加強財務管理及現金調度,活化累存資金,以提高資金運用效能。

(九)各事業應配合政府政策,妥盡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之社會責任,並與社會大眾溝通協調,避免環保糾紛,以利重大建設之順利進行。

二、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籌編原則

(一)各基金預算之編列,應符合基金設置目的,本撙節原則,審慎估列基金來源及用途。除依法令規定費率徵收之收入,並用於特定用途者外,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之費率應適時檢討調整,至少應能完整回收成本。

(二)各基金應依法律或配合施政需要,並具備特(指)定資金來源,始得設置。已設置之基金,應適時就基金設置目的之達成情形、業務規模、營運績效及是否適宜由民間經營等檢討其存續事宜,並配合編列有關之預算。各基金應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妥適辦理基金改隸、業務移撥及基金整併、裁撤檢討事宜。

(三)各基金應配合政府改造政策及推動責任中心制度需要,合理調整組織,加速淘汰冗員,降低用人成本。

(四)各基金應落實計畫預算制度,依核定之計畫核實編列預算,凡績效不彰之計畫及不經濟或無必要之支出,均不得編列預算。各基金預算編列範圍應與公務預算明確劃分,符合基金設置目的及基金用途者,始得於基金編列預算。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應審慎推估可用資金,並妥作中長程資金運用規劃,且應在基金中程可用資金範圍內,依據設置目的及用途,擬具業務計畫,並配合編列預算。

(五)各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資金轉投資計畫及其他重大投資計畫應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其預算之編製,應妥作先期規劃,核實成本效益分析,擬具計畫依規定程序報核,並依核定計畫,衡酌工程或投資進度、財務狀況及執行能力,據以核實編列年度預算。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新興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益分析,且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維修成本等財務之可行性,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各基金辦理跨域加值整合計畫,應依「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方案」之規定辦理。

(六)各基金應加強債務控管,辦理各項業務所舉借之債務,應確具可靠之償還財源,並運用多元籌資管道,彈性靈活調度資金,降低利息負擔,倘償債財源有不足以清償債務本息之虞時,應即研提營運改善及債務清償計畫,確保債務之清償。

(七)各基金應積極活用閒置、低度利用及不經濟使用之建築用地,以有效利用土地資源,發揮資產效益,並加強財務管理及現金調度,活化累存資金,以提高資金運用效能。

(八)各基金應配合政府政策,妥盡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之社會責任,並與社會大眾溝通協調,避免環保糾紛,以利重大建設之順利進行。

三、國營事業計畫總綱

國營事業計畫總綱為各事業經營管理之依據,其內容如下:

(一)生產事業:

1.        台灣電力公司:持續推動開源節流,落實經營改善目標,提升生產力及經營績效;增加再生能源發電以替代高成本油氣發電;降低線損率;降低營運材枓採購成本;降低燃料庫存及採購成本;加強財務管理、資產活化利用及電力建設之宣導與溝通;配合政府能源政策,調整電源結構並推動風力、太陽光電、氫能、海洋能等再生能源發電技術之研發工作;審慎評估電力設施之投資及更新計畫,有效提升重大投資計畫工程執行進度,以達穩定電力之目標;推動智慧型電網相關建設,提高再生能源併網比率;加強節電宣導及推廣電子帳單,以推動節能減碳;進行核能電廠整體安全評估,確保核能電廠營運安全,提升核能電廠因應自然災害能力;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確保核廢料貯運及處置安全;秉持沒有核安,就沒有核能之原則,確保核安穩健減核,積極辦理核電社會溝通,以化解民眾之疑慮。

2.        台灣中油公司:持續推動開源節流,落實經營改善目標,提高原油、液化天然氣採購效益,提升生產力及經營績效;持續推動民營化相關作業加強與員工及工會溝通;以國際一流能源及石化公司為標竿,持續推行精緻服務及拓展通路附加價值;落實災害防救管理與工安查核制度提升工安績效;穩定油、氣、石化上游原料之供應,提升自有油氣比率,滿足民生及產業發展需求;配合政府政策與國內需求擴建天然氣儲運產能加強設備維護與檢修品質,確保供氣安全;持續維護浮動油價機制,回歸市場競爭機制,並促進能源節約及有效利用;有效拓展國外及兩岸探採業務,拓展油源與增加原油蘊藏量;持續推廣知識管理,傳承專業知識及工作經驗,強化人才培育;妥善進行高雄煉油廠遷廠業務,調整煉製規模及工廠配置等作業;積極發展綠色能源與石化高值化,並結合南部地區相關產業研究發展成果,共同建構南部產業研發智庫。

3.        台灣自來水公司:加強業務委託經營之規劃、監督管理及績效評估;落實責任中心制度強化目標管理善用民間資源,擴大民間參與,積極推動降低漏水率計畫,提升經營績效;提高自來水普及率及用水品質,強化供水風險管理,提高緊急應變能力,以穩定供水;落實工安環保管理及環境教育場所認證工作提升用戶服務品質,持續推動節約用水計畫,降低每人每日生活用水量。

4.        台灣糖業公司:持續推動營運改造計畫,加強民營化之推動與溝通提升事業部經營績效;聚焦以健康為導向之核心技術及產品,強化品牌行銷;澈底檢討組織及人力配置有效提升人力資源效能;運用地理資訊系統,落實土地巡查防護及執行被占用土地收回作業。配合政府政策提供所需用地;以多元化開發方式辦理閒置資產活化,創造土地高值利用。

5.        臺灣菸酒公司:配合產業優化政策,加速事業轉型及組織再造,強化企業競爭力;整合行銷資源,加強通路經營及銷售服務,提升顧客滿意度;持續研發創新產品,加強產品線整合聚焦經營,落實產銷協調;建構產品履歷及認證制度加強商品防偽功能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積極落實公益活動善盡社會責任提升企業形象賡續推動事業多角化經營,發展生技、觀光產業,結合文創設計,創造品牌價值;積極開拓海外市場,掌握區域商機,擴大經營利基。

(二)交通事業:

6.        中華郵政公司:開發新種業務,提供郵政優質服務以契合社會需求強化郵政核心業務善用資訊科技,提升競爭力;整合郵政物流金流及資訊功能強化電子商務服務;加強郵政資產活化,擴增營運效能;有效提升資金運用效益,支援政府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7.        臺灣港務公司:發揮企業化經營效能,提升國際商港營運效率及競爭力,掌握核心價值業務,拓展海運港埠事業;善用兩岸直航優勢,建立兩岸海運新航網;發展海運智慧物流強化轉口轉運服務提升招商誘因及獎勵措施;完善「自由貿易港區與「自由經濟示範區」基礎設施擴大其前店功能帶動後廠加工效益;發展多元創新價值之營運型態,建構港埠成為新價值樞紐;推動港群觀光遊憩,進行港區轉型再造,活絡資產運用,促進港區土地效益最大化;各港以港群概念分工合作,充分發揮「對內協調分工,對外整合競爭」之綜效,確保立足臺灣,佈局全球。

8.        臺灣鐵路管理局:推動美好生活連結者理念落實「公共運輸為主」政策,持續汰舊換新營業車輛及強化鐵路基礎建設,導入通用設計及全生命週期品質管理制度,並與國內各公眾運輸整合,建構無縫運輸網路,強化人員教育訓練提供優質運輸服務。持續創新運輸本業模式,以成為旅客知己之服務業為目標,開創新客群,帶動附屬業務商機;推動償債計畫,藉由都市更新、促參建設及設定地上權等多元資產活化利用開發方式,提升經濟及財務收益,逐步改善財務結構,達到永續經營目標。

9.桃園國際機場公司:賡續推動桃園國際航空城建設,吸引航空公司開發新航線及新航點,發展航空客、貨運業務;充分利用機場周邊土地,積極招商以促進機場園區之產業開發,以機場核心外溢效益模式,進而帶動航空城整體經濟發展;積極改善機場設施與服務,提升國際機場評比排名及顧客滿意度;以企業化經營引進商業發展模式,規劃新興商業設施及商業活動,積極提升機場非航空收入。

(三)金融保險事業:

10.        中央銀行:依據「中央銀行法」規定,經營目標為促進金融穩定、健全銀行業務、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並於上列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發展。盱衡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採行妥適貨幣政策;確保支付系統順暢運作;維持物價穩定與金融穩定。強化外資進出管理機制,維持外匯市場秩序,健全外匯市場發展;審慎開放新種外匯商品,循序漸進開放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本業經營所涉外匯業務。循序擴大兩岸金融業務往來,持續協商簽署「兩岸貨幣互換協議」及推動人民幣回流機制,積極發展台灣人民幣離岸市場;並擴大外幣結算平台功能。督促金融機構配合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暨遵循相關法規。發布金融穩定報告強化整體金融體系之監控,促進金融穩定。

11.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賡續充實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安定存款人信心並提高風險承擔能力;強化金融預警系統等場外監控機制,持續與各相關主管機關金融監理資訊交流,並加強承保風險之控管;配合執行經營不善要保機構退場任務,並依法履行保險責任;適時對要保機構辦理法定事項之查核,以降低承保風險;追究違法失職人員民事責任,俾彌補賠付損失;強化國際合作交流及存款保險研究,推動與國際接軌;研修相關法規,強化存款保險機制。

12.        國營金融機構(臺灣金融控股公司含轄下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公司含轄下子公司及中國輸出入銀行):

(1)擴大經濟規模與營運範疇;持續推動內部組織再造,提高經營績效;積極開發新種金融商品及推展多元業務,提升自有資本效益。

(2)賡續積極清理逾期放款,降低逾期放款比率;強化授信風險控管,提高授信資產品質,建構完善之風險管理機制;落實公司治理與資訊揭露,健全經營體質。

(3)利用電子網路之便捷性,提供全方位金流服務;善用網際網路資源,加強各項資訊業務;擴增電子商務效能,增加網路行銷通路。

(4)積極參與國際金融市場,拓展境外國際金融業務,引進國際金融商品,並加強海外分支機構之設立、管理,以促進金融業務自由化及國際化。

(5)積極培訓金融專業人才,提升服務品質及客戶滿意度,促進現代化經營;遵守客戶資料保密規定,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確保客戶權益。

(6)積極配合「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增加對中小企業融資;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各項政策性業務。

 (四)一般措施:

13.        依據設立宗旨及業務發展趨勢,擬定事業願景,及為達成該願景之中程策略目標,並與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相結合,精進預算管理,配合財政健全方案,提升營運效能。落實風險管理,確實掌握內、外在環境變動情形,加強風險控管機制,確保經營目標之達成。

14.        積極活化閒置、低度利用及不經濟使用之國營事業管有土地,並配合重要建設,通盤規劃鄰近地區國公有土地,整合開發,以有效利用土地資源,發揮資產效益;加強財務管理及現金調度,以提高資金運用效能,並優先在國內金融市場籌集營運與投資所需資金。

15.        推動國營事業改造,全面優化產業結構;衡酌內外在環境變化,彈性調整民營化作法,掌握市場狀況及釋股時機,執行民營化計畫。加強推動企業化與國際化經營,合理調整組織,提升營運績效,達成預算盈餘繳庫或虧損改善之目標;配合員額合理化管理,本績效管理原則,彈性運用人力,並以單位績效及員工貢獻程度作為核發績效獎金之依據。

16.        持續配合節能減碳政策,推動綠色消費,營造低碳社會,積極推行能源節約措施,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研發或產製環境友善產品,加強能源規劃與污染防治,並積極推動綠能產業,兼顧經濟及永續發展。強化工業安全衛生、環境資源保育及災害防救效能,推動承攬商安全管理,提升工安環保管理績效及緊急應變能力,防範事故發生,及減少災害損失。

17.        增加研發經費投入,加強研究發展,落實成果應用,以提升事業競爭力。引進關鍵技術,推動生產自動化、合理化,改善製程,創新產品,改進產銷與管理技術,以提高生產力與產品品質加強引進國外新技術,培育優質人才。結合國防工業,輔導相關工業與衛星廠商,促進相關工業之發展。

18.        推動公司治理機制,健全會計制度,落實內部控制機制,提高財務透明度,嚴密預算執行與績效考核,加強辦理內部稽核與會計檢查,防止錯誤與弊端,增進管理功能。配合事業發展,強化董監事會功能,擴大授權幅度,推動各事業自主管理。落實採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提升財務報導品質。

19.        加強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資金轉投資計畫及其他重大投資計畫之先期規劃與風險及效益評估,衡酌工程或投資進度、財務狀況及執行能力,核實年度預算編列,並加強追蹤考核,強化風險管理,確保達成預期效益。

20.        遵循「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健全採購作業制度,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並審慎辦理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並加強施工查核,以確保工程品質。

參、重要內容

一、營業部分

  104年度國營事業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者計15個單位,較103年度減少2單位係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移轉民營及勞工保險局改制為行政機關(勞工保險業務改編為作業基金)所致。其所轄編製分預算之國營事業計有8單位,較103年度減少1單位,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之中華郵政綜合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暫不成立所致104年度國營事業附屬單位預算編列情形如下:

(一)營業總收入3兆1,223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3兆1,980億元,減少757億元,約減2.4%。

(二)營業總支出2兆9,569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3兆0,524億元,減少955億元,約減3.1%。

(三)稅後淨利1,654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456億元,增加198億元,約增13.6%主要係中央銀行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四)繳庫盈餘2,048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2,059億元,減少11億元,約減0.5%。

(五)固定資產投資1,765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2,090億元,減少325億元,約減15.6%主要投資項目包括石油煉製電力擴充及改善供水設施等。

二、非營業部分

  104年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非營業特種基金計有105單位(包含作業基金80單位、債務基金1單位、特別收入基金23單位及資本計畫基金1單位),與103年度相同,係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第7條規定勞工保險等業務改編作業基金增設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1單位為整合屏東地區高等教育資源將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校務基金與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校務基金整併為國立屏東大學校務基金減少1單位以上增減互抵所致。另配合學校名稱更動者計有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校務基金改名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務基金

  又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非營業特種基金,其所轄編製分預算之非營業特種基金104年度計有94單位,較103年度增加1單位,係為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之權益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之1規定增設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為健康照護基金之分預算。上述分預算均併入附屬單位預算內,茲分別按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等四類,列述預算編列情形如下:

(一)作業基金:

1.        業務總收入1兆4,532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兆4,074億元,增加458億元,約增3.3%。

2.        業務總支出1兆4,241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兆3,841億元,增加400億元,約增2.9%。

3.        賸餘291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233億元,增加58億元,約增24.9%。主要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處分轉投資、投資收入增加,及交通作業基金國道養護及維護費用減少所致。

4.        解繳國庫淨額288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273億元,增加15億元,約增5.5%。

5.        固定資產投資534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505億元,增加29億元,約增5.7%主要係增加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購置土地所致。

(二)債務基金:

1.        基金來源9,118.63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9,608.91億元,減少490.28億元,約減5.1%。

2.        基金用途9,118.59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9,608.83億元,減少490.24億元,約減5.1%。

3.        賸餘0.04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0.08億元,減少0.04億元,約減50%。

4.        本年度賸餘0.04億元,連同以前年度基金餘額3.3億元,共有基金餘額3.34億元,備供以後年度償債財源。

(三)特別收入基金:

1.        基金來源2,084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763億元,增加321億元,約增18.2%。

2.        基金用途2,070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766億元,增加304億元,約增17.2%。

3.        賸餘14億元,與上年度預算數短絀3億元比較,由短絀轉為賸餘。主要係就業安定基金之就業安定費收入及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之國庫撥款收入增加所致。

4.        本年度賸餘14億元,連同以前年度基金餘額3,303億元,共有基金餘額3,317億元,除解繳國庫23億元,尚有基金餘額3,294億元,備供以後年度財源。

(四)資本計畫基金:

1.        基金來源193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42億元,增加151億元,約增360%。

2.        基金用途41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40億元,增加1億元,約增2.5%。

3.        賸餘152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2億元,增加150億元約增7,500%。

4.        本年度賸餘152億元,連同以前年度基金餘額214億元,共有基金餘額366億元,備供以後年度財源。

肆、審查經過及總結果

  本案由財政委員會與各委員會依照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分配表(詳表一)及審查日程(詳表二)自103年11月6日起分別舉行會議審查行政院所送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惟截至104年3月24日止尚有經濟委員會(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彙整列入本次審查總報告中其餘各委員會已提出之審查報告,則由財政委員會彙總整理,於104年3月30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討論後,完成審查總報告,茲將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分別詳列於後,提請討論,並概要說明於下︰

一、營業部分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原列營業總收入3兆1,222億5,613萬2,000元,營業總支出2兆9,568億8,507萬7,000元,稅後淨利1,653億7,105萬5,000元。審查結果,因經濟委員會負責審查之營業預算部分,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爰審查結果減列營業總收入40億元,減列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40億9,914萬7,000元,增列稅前淨利9,914萬7,000元(詳表三)。至於所得稅費用及盈虧撥補事項,俟院會審議確定後,再由行政院依法核算及分配。各單位有關之業務計畫、轉投資、重大建設、資金運用及資產負債預計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二、非營業部分

(一)作業基金原列業務總收入1兆4,532億2,248萬元,業務總支出1兆4,240億9,828萬8,000元,本期賸餘291億2,419萬2,000元。審查結果,因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負責審查之非營業預算部分,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爰審查結果減列業務總收入212億3,201萬8,000元減列業務總支出3億4,142萬7,000元,減列本期賸餘208億9,059萬1,000元(詳表四、五)。至於餘絀撥補事項,俟院會審議確定後,再由行政院依法核算及分配。各單位有關之業務計畫、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國庫增撥基金額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二)債務基金原列基金來源9,118億6,287萬6,000元,基金用途9,118億5,890萬元,本期賸餘397萬6,000元。審查結果,均照列(詳表六)至於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三)特別收入基金原列基金來源2,084億0,693萬1,000元,基金用途2,070億4,747萬9,000元,本期賸餘13億5,945萬2,000元。審查結果,因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負責審查之非營業預算部分,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爰審查結果增列基金來源3億5,576萬2,000元減列基金用途7億1,210萬1,000元,增列本期賸餘10億6,786萬3,000元(詳表六)。至於各單位之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四)資本計畫基金原列基金來源193億1,009萬6,000元,基金用途41億2,329萬9,000元,本期賸餘151億8,679萬7,000元。審查結果,減列基金用途5萬元,增列本期賸餘5萬元(詳表六)。

三、信託基金部分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項下,計有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等20個基金,共編列總收入1,133億7,029萬1,000元,總支出90億2,391萬8,000元,本期賸餘1,043億4,637萬3,000元。審查結果,因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負責審查之信託基金部分,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爰審查結果減列總支出650萬元,增列本期賸餘650萬元(詳表七)。

四、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審議結果,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暫照列,應隨同本(附屬單位預算)案審議結果調整,其中歲入歲出之調整,仍應依本院審議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決議及預算法等規定辦理。

表一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
     
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分配表

審查

委員會

審查機關別及款項別

非營業基金別

營業基金別

內政
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客家委員會及所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大陸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總隊。蒙藏委員會。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福建省政府。

作業基金:

營建建設基金、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研發替代役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信託基金:

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警察及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在校學生獎學基金、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萬善培先生獎學基金、誠園獎學基金、內政部空勤三勇士子女生活照顧基金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外交及國防委員 會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國防部、國防部所屬(含國家安全局)。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作業基金: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榮民醫療作業基金。

資本計畫基金: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信託基金:

莊守耕公益基金、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基金。

 

經濟
委員會

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公平交易委員會。經濟部、工業局、國際貿易局及所屬、標準檢驗局及所屬、智慧財產局、水利署及所屬、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能源局。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水土保持局、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茶業改良場、種苗改良繁殖場、7個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業金融局、農糧署及所屬。

作業基金: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經濟作業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農業作業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離島建設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台灣糖業公司、台灣中油公司、台灣電力公司、、台灣自來水公司。

財政
委員會

主計總處。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融資財源調度。

作業基金:

地方建設基金、國有財產開發基金。

債務基金: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信託基金: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金融研究發展基金。

中央銀行(含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金融控股公司(含臺灣銀行公司、臺銀人壽保險公司、臺銀綜合證券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公司(含土銀保險經紀人公司)、財政部印刷廠、臺灣菸酒公司。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中央研究院。國立故宮博物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青年發展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核能研究所。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國立臺灣博物館、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作業基金:

51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學產基金、運動發展基金。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

 

交通
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

作業基金:

交通作業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航港建設基金。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中華郵政公司、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灣港務公司(含臺灣港務港勤公司)、桃園國際機場公司(含桃園機場保全公司)。

 

司法及法制委員 會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史館、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立法院。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4個分院、19個臺灣地區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監察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4個分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9個臺灣地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局。

 

 

 

 

作業基金: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考選業務基金。

信託基金:

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央健康保險署國民健康署、社會及家庭署、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作業基金:

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就業安定基金。健康照護基金、社會福利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信託基金:

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備註

  1.        本表係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3條規定研擬,並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組織變動予以調整。

  2.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部分,行政院項下有關(1)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折減基金繳庫及賸餘繳庫部分,由經濟委員會審查。(2)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部分,由財政委員會審查。

    3.外交部、國防部主管機密部分預算,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舉行秘密會議進行審查。

    4.檔案管理局因組織改制隸屬於國家發展委員會,該單位預算自104年度起改列經濟委員會審查。

 

 

 

 

 

 

 

  表二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
     
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日程

工作項目

日程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分配表及審查日程提報院會後,院會將審查分配表及審查日程交付財政委員會,並由議事處函達財政委員會。

103/10/2(四)以前

財政委員會通函各委員會進行審查。

10/7(二)以前

各委員會進行審查公務預算部分。

10/8(三)~11/3(一)

各委員會擬具公務預算部分之審查報告,並送財政委員會彙總。

11/5(三)以前

各委員會進行審查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11/6(四)~12/3(三)

財政委員會核算、彙總、整理公務預算部分各委員會之審查報告並擬具審查總報告。

11/6(四)~11/13(四)

公務預算部分審查總報告送交印刷所付印。

11/14(五)

財政委員會舉行全體委員會議討論公務預算部分審查總報告並提報院會。

11/17(一)

各委員會擬具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審查報告,並送財政委員會彙總。

12/5(五)以前

財政委員會核算、彙總、整理各委員會附屬單位預算之審查報告並擬具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後,送交印刷所付印。

(本項日程授權財政委員會視公務預算部分之院會協商及二、三讀、各委員會實際審查進度及審查報告提送情形,彈性調整。)

12/8(一)~12/26(五)

財政委員會舉行全體委員會議討論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並提報院會。
(本項日程授權財政委員會視公務預算部分之院會協商及二、三讀、各委員實際審查進度及審查報告提送情形,彈性調整。)

104/3/31(一)以前

說明:

  1.因停會、加開院會或其他影響總預算案審查時程之事由,致本審查日程須配合順延時,授權財政委員會修正,並通函其他委員會知照。

  2.各委員會對於所審查之公務、營業及非營業預算,若有提前審竣之部分,請先將該部分之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彙總。

 

 

 

 

 

伍、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經濟部主管

一、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主管

一、中央銀行(含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3,473億8,026萬3,000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970億4,996萬9,000元,減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45萬3,000元(中央銀行500萬元、中央印製廠45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970億4,451萬6,000元。

3.稅前淨利:原列1,503億3,029萬4,000元,增列545萬3,000元,改列為1,503億3,574萬7,000元。

()金融保險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原列3億6,611萬1,000元,減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中「機械及設備」之「電腦設備」50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6,560萬5,000元。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乙、財政部主管

一、中國輸出入銀行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18億2,763萬4,000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14億2,527萬1,000元,照列。

3.稅前淨利:4億0,236萬3,000元,照列。

()金融保險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3,844萬7,000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通過決議1項:

1.中國輸出入銀行「業務費用」項下「旅運費」預算金額數百萬元,卻對於出國計畫付之闕如,形同浪費人民公帑,更無視立法院監督的立場。爰針對「業務費用」項下「旅運費」708萬5,000元,請中國輸出入銀行於出國後每季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薛 凌 許添財 李應元 吳秉叡 

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原列2,934億1,373萬8,000元,減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銷貨收入」40億元、增列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保險收入」項下「保費收入」4億元,並隨同減列「收回責任準備」4億元,增減互抵後,共計減列40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94億1,373萬8,000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886億5,631萬7,000元,減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銷貨成本」40億元、「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旅運費」50萬元(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萬元及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共計減列40億0,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46億5,431萬7,000元。

3.稅前淨利:原列47億5,742萬1,000元,增列200萬元,改列為47億5,942萬1,000元。

()金融保險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轉投資計畫部分:增加投資1,200萬元,照列。

()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7億5,810萬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補辦預算部分:增加資金之轉投資4億9,117萬1,000元、收回資金之轉投資490萬元,均照列。

()通過決議4項:

1.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預算案所列各項主要營運業務之營運值均遠低於103年度至第3季止之實際執行數,104年度之營運目標設定顯過於保守、低估,爰凍結104年度「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8,741萬6,000元之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經營目標與績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添財 薛 凌 賴振昌 

2.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無參加機場航空聯誼會與航空警友會之業務需要。爰針對職業團體會費項下業務費用6萬元與2萬元,請提出報告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始得動支。

提案人:薛 凌 許添財 李應元 吳秉叡 

3.有鑑於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9月底止存款業務實際數為3兆4,331億9,273萬7,000元,已經超過103年度預算數2兆7,631億2,500萬元的24.25%,比較102年度存款業務,實際數較預算數增加26.88%,104年度預算數應可以103年度預算數增加27%為目標,爰此,建請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存款業務預算數研究增列至3兆5,091億6,875萬元。其他業務營運預計表應以此為目標,比照辦理。

提案人:許添財 吳秉叡 賴振昌 薛 凌 

4.建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黃金價格波動研擬對應或避險辦法,甚至考慮停做黃金買賣業務,並請提供檢討報告予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之委員。

提案人:薛 凌 許添財 李應元 吳秉叡 

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522億6,481萬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447億2,756萬6,000元,減列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用人費用」之東台及離島服務人員僻地津貼139萬5,000元、「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大陸地區旅費」50萬元及「公共關係費」152萬6,000元、「其他營業費用」項下「研究發展費用」50萬元,共計減列392萬1,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47億2,364萬5,000元。

3.稅前淨利:原列75億3,724萬4,000元,增列392萬1,000元,改列為75億4,116萬5,000元。

()金融保險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轉投資計畫部分:增加投資1,200萬元、收回投資3,997萬6,000元,均照列。

()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5億1,754萬2,000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補辦預算部分:收回資金之轉投資330萬元,照列。

()通過決議1項:

1.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營業支出」項下編列「什項費用」2億6,175萬元,另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及擴充項下「什項設備」編列8,069萬7,000元,為避免此二預算有重複編列、互相流用之情形,爰凍結固定資產建設改良及擴充項下「什項設備」預算數十分之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明才 賴士葆 林德福 

四、財政部印刷廠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10億0,803萬5,000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9億0,448萬6,000元,照列。

3.稅前淨利:1億0,354萬9,000元,照列。

()生產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600萬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通過決議1項:

1.財政部政策以推動統一發票無紙化與電子化為優先,實際上卻每年浪費紙本發票兌獎所需之郵資3.1億元。又103年度預算銷售統一發票本數與104年度預算相同,顯見無實際推動統一發票無紙化與電子化之決心。爰針對統一發票銷售成本4億7,298萬1,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財政部提高電子發票使用率達80%,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轉型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薛 凌 賴振昌 李應元 羅明才 

五、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827億5,763萬7,000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722億8,658萬3,000元,照列。

3.稅前淨利:104億7,105萬4,000元,照列。

()生產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13億0,518萬1,000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通過決議6項:

1.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於行銷費用項下編列僻地津貼218萬3,000元,鑑於今日台灣交通網絡四通八達,已無窮鄉僻壤或需跋山涉水之地,爰凍結十分之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添財 吳秉叡 李應元 薛 凌 

2.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於行銷費用、管理費用、研究發展費用、員工訓練費用項下之績效獎金,按本年度薪資總額1.2個月推估,共計編列1億9,622萬4,000元,鑒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香菸在我國市場占有率分別從2009年的34.94%降至2014年的29.17%;而啤酒市場占有率從2009年的70.8%降至2014年的66.7%,未反映在實質績效,爰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添財 吳秉叡 李應元 薛 凌 

3.由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所轄工廠產能利用率低於60%,且其酒類存貨備抵跌價損失已提列100%,損失高達31億元,存在顯著的行銷及管理問題。此外,104年度預算行銷費用與管理費用項下之服務費用高於102年度決算10億餘元,104年度預算顯然編製過於寬鬆。爰針對行銷費用及管理費用項下的服務費用33億9,217萬3,000元及1億8,374萬7,000元,各凍結十分之一,俟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研擬改善工廠產能利用率、轉虧為盈及酒類銷售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薛 凌 賴振昌 李應元 

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行銷費用項下業務宣導費編列20億8,150萬3,000元,惟檢視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3年近5年菸酒合計外銷銷貨收入預、決算數,呈現菸品及酒品之外銷銷貨收入預、決算落差甚大,該公司似未能掌握各外銷市場之變動趨勢。鑒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每年龐大業務宣導費卻未能反映實質績效上,爰凍結十分之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添財 吳秉叡 李應元 薛 凌 盧秀燕 林德福 賴士葆 

5.有鑑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積極開發國外市場,雖然近5年外銷銷貨收入略有增長,但該公司每年編列收入之預、決算落差甚大,似有浮編收入預算之虞,且菸酒公司編列行銷費用及研究發展費用中,關於國外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總計編列568萬8,000元,均未說明差旅細項,該預算恐有濫用之虞,爰凍結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預算關於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十分之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盧秀燕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6.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除追求本身業績之外,理當兼具照顧國人食安健康之責任,鑑於國內紅酒消費風氣日愈盛行之際,已有不少黑心商人公然以化工原料泡製之口味香氣迷人之劣質甚至偽品紅酒,專供小攤及辦桌大量使用,財政部應責成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秉持專業科學鑑定能力,主動到市場上廣搜及檢驗劣品贗品酒類,尤其紅酒,提供財政部查緝及衛生福利部維護食安之用,俾收保護市場及消費者健康之效。

提案人:許添財 李應元 薛 凌 羅明才 

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86億0,036萬3,000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86億0,036萬3,000元,減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並隨同修正增列「提存特別準備」100萬元,其餘均照列,仍列86億0,036萬3,000元。

3.稅前淨利:0元,照列。

()金融保險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536萬1,000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通過決議1項:

1.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於「業務費用」、「管理費用」及「其他營業費用」項下編列「專業服務費」計1,852萬9,000元,係支用於電腦軟體維護服務費、為履行保險責任而委任財務顧問公司辦理資產負債評估所需之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等。以近年來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專業服務費預算之執行情形觀之,98年度至102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34.93%、3.85%、3.74%、12.38%及30.63%,執行率均低於四成,且各年度專業服務費實支金額約介於500萬元至800萬元間,惟104年度編列專業服務費1,852萬9,000元,仍有過於寬列之虞,凍結二分之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添財 李應元 吳秉叡 薛 凌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德福與薛召集委員凌出席說明。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交通部主管

通過決議2項:

1.鑑於開放分散式所有權及共同持有權之商務航空營運模式,事涉跨部會事項,主管機關除參考國外作法及經營模式進行可行性評估外,更應積極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例如相關飛機停機費用之調整,以及分散式管理權是否等同於租賃營運模式,相關的稅則及權利金如何分配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鴻鈞 李昆澤 王進士 劉櫂豪 

2.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當初國營化過程乃是將全台灣所有原港務局港口全體公司化,以專業化角度切割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管理)及交通部航港局(公權力)。而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卻僅單就全國機場中最賺錢之桃園國際機場公司化,其他機場(只剩松山跟小港兩機場賺錢)則仍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管轄,導致台灣機場一國兩制,且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機場資產活化成效不彰。因此,建請主管機關應針對相關法令及實務運作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全國機場與桃園國際機場公司化之可行性」書面評估報告。

提案人:李鴻鈞 李昆澤 王進士 劉櫂豪 

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2,826億2,474萬7,000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727億8,467萬2,000元,減列「修理保養與保固費」2,982萬元(各等郵局節慶布置部分)、「郵件處理費」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492萬6,000元、「郵件運輸費」項下「材料及用品費」之「使用材料費」中無鉛汽油、柴油1,531萬元、「其他郵務成本」及「業務費用」項下「旅運費」88萬元、「業務費用」項下「用品消耗」之「服裝」482萬元(行政單位人員)、「研究發展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之「委託調查研究費」中專題研究85萬元,共計減列5,660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27億2,806萬6,000元。

3.稅前淨利:原列98億4,007萬5,000元,增列5,660萬6,000元,改列為98億9,668萬1,000元。

()服務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轉投資計畫部分:新增投資2,400萬元,照列。

()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44億3,896萬1,000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通過決議21項: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於「郵件處理費」、「郵件運輸費」及「其他郵務成本」項下編列「用人費用」之「津貼」預算共計5億5,732萬9,000元,從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員工人數彙計表中,生產部門(郵務)預算員額為13,184人,較103年度13,489人減少305人,104年度預算數居然比103年度預算4億9,468萬7,000元增加6,264萬2,0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編列津貼理應與郵務營運量及預算員額成正比。爰凍結該公司104年度郵務部門上述科目項下「用人費用」之「津貼」預算5億5,732萬9,000元之四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預算科目,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合理說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王進士 葉宜津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員工人數彙計表中,生產部門(郵務)預算員額為13,184人,較103年度13,489人減少305人,惟其「勞務成本」科目中與郵務有關之「郵件處理費」、「郵件運輸費」及「其他郵務成本」,編列「用人費用」項下「津貼」預算共計5億5,732萬9,000元,反較103年度預算4億9,468萬7,000元增加6,264萬2,000元(增幅約12.66%),顯欠合理。鑑於相關津貼預算,理應隨現行郵務營運量及預算員額降低而減少始為合理,爰凍結該公司104年度郵務部門上述科目項下「用人費用」之「津貼」增加預算6,264萬2,000元之四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詳細支用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其昌 劉櫂豪 葉宜津 管碧玲 李昆澤 

3.鑑於近5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收入」呈現微幅下滑,卻又年年編列數億元「業務宣導費」,顯見業務宣導成效不佳,有待改善。故將「郵件處理費」、「其他郵務成本」、「其他營業成本」、「業務費用」等項下「業務宣導費」共計5億4,227萬7,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並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如何改善營運狀況,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楊麗環 葉宜津 李昆澤 

4.有鑑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量將郵政業務以外包方式代工,以營造「用人費用」不斷下降,並以逃避企業照顧員工之責任。是故將「郵件處理費」項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之「外包費」8億4,268萬7,000元,凍結四分之一,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王進士 楊麗環 葉宜津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於「金融保險成本」項下編列「佣金費用」5億3,000萬元,雖較103年度預算數5億4,854萬4,000元,略減少1,854萬4,000元。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資料,其「佣金費用」給付對象主要為領有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員登記證的員工,以及為推展簡易壽險業務所舉辦業務競賽所發生之開支,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在104年度預算案已於「用人費用」項下「獎金」中編列「績效獎金」18億6,224萬2,000元,若重複編列類似獎金,有疑似自肥之嫌,「佣金費用」如以事業本身員工為主要發放對象者,應回歸於當年度績效獎金額度內列支。爰此,凍結「金融保險成本」項下「佣金費用」5億3,000萬元之四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預算科目,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合理說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蔡其昌 葉宜津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加強為民服務,每年度均委外辦理「郵政服務顧客滿意度調查」,104年度於「其他營業費用」項下「研究發展費用」編列585萬元,其中60萬元即為辦理客戶滿意度調查。就各項服務中顧客認為最需改善之內容方面,以住宅戶反映之「信件送錯地址」(44.9%)、「郵件丟在地上不置於信箱內」(29.9%),及企業戶反映之「信件不能即時送達」(43.7%)等不滿意比率均較102年度調查結果高,顯示該公司對相關服務品質之提升,仍待強化。經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提升服務品質執行計畫」並未針對前開業務提出改進計畫,造成相關服務不滿意度年年提升。爰凍結500萬元,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進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其昌 劉櫂豪 葉宜津 管碧玲 李昆澤 

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購建郵政局所計畫」編列5億0,778萬6,000元,較103年度3億8,457萬4,000元增加。查該公司歷次「購建郵政局所計畫」興建完成後,於102年度再次編列4年期之「購建郵政局所計畫」,然102年度營運之實際投資報酬率均低於原預期,顯見投資效益不佳,勢將延長計畫回收年限;104年度預算編列5億0,778萬6,000元,預計投資報酬率為7.32%,較最近2期(附表編號3及4)已完成計畫之實際報酬率為高,估列過於樂觀。爰此,針對104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購建郵政局所計畫」5億0,778萬6,000元,予以凍結四分之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附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歷年購建局所計畫102年度之營運效益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編號

購建郵政局所計畫名稱

實際投資金額

設備(能量)利用率

實際投資報酬率

預計投資報酬率

投資報酬

率差距

1

購建儲匯局所計畫(83-86)

6,499,185

90%

6.70%

12.36%

低5.66個百分點

2

購建儲匯局所計畫(87-90)

3,413,891

90%

8.85%

12.86%

低4.01個百分點

3

購建儲匯局所計畫(90-93)

2,979,095

90%

6.44%

9.99%

低3.55個百分點

4

購建郵政局所及設備計畫(94-99)

1,888,362

70%

6.92%

7.18%

低0.26個百分點

註:1.資料來源,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2.表列投資報酬率差距=實際投資報酬率預計投資報酬率。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項下「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編列21億3,675萬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行政院推動「臺北市華光社區開發計畫案」及該公司發展物流服務需要,而向內政部申請價購機場捷運A7站區段徵收範圍內第二產業專用區B標土地19.4公頃。然內政部在辦理機場捷運A7站地區第一期區段徵收時,發現原規劃為住五用地,地下埋有大量事業廢棄物,基於安全考量,有許多土地已不適宜作住宅使用,目前該建置計畫土地價購面積與經費,尚須等待內政部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作業後,才得以進行後續議約與簽約事宜。由於103年度預算31億9,059萬3,000元迄至103年10月底尚未執行下,104年度又續編21億3,675萬元,預算編列需考量以103年度所列預算及實際工程進度,爰此,凍結本項預算四分之一,待內政部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作業後,確認讓售土地面積,並且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亦需配合土地面積調整計畫總經費等相關內容函報交通部辦理相關事宜後,再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王進士 葉宜津 

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0至104年度,每年度編列一次性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預算均高逾12億元,其所辦理事項及金額如下表所示。惟其預算內容並未揭露擬辦理局屋修繕之局處所名稱、所欲汰換之設備種類、數量及使用年限等相關資訊,實難自預算案瞭解及評估其每年度均編列該等預算高達12.65億元至15.65億元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爰凍結104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14億6,302萬5,000元之四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100至104年度本項經費執行細目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備註說明

100

1,265,804

1,208,560

1.決算數係包含執行以前年度保留預算數666萬2千元。

2.預算辦理內容:

(1)土地、房屋及建築1億7,979萬4千元。

(2)機械及設備5億4,328萬3千元。

(3)交通及運輸設備2億8,511萬8千元。

(4)什項設備2億5,760萬9千元。

101

1,340,978

1,297,678

1.決算數係包含執行以前年度保留預算數203萬9千元。

2.預算辦理內容:

(1)土地、房屋及建築2億0,005萬6千元。

(2)機械及設備5億3,238萬元。

(3)交通及運輸設備3億1,768萬7千元。

(4)什項設備2億8,592萬9千元。

(5)租賃權益改良5處492萬6千元。

102

1,565,197

1,498,653

1.預算辦理內容:

(1)各地郵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回饋金2,927萬元。

(2)土地改良物1處30萬元。

(3)房屋及建築1億8,501萬3千元(各地郵局局屋修繕所需)。

(4)機械及設備7億4,927萬3千元。

(5)交通及運輸設備3億3,663萬3千元。

(6)什項設備2億5,418萬8千元。

(7)租賃權益改良7處1,052萬元。

103

1,563,191

-

1.預算辦理內容:

(1)各地郵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回饋金20萬元。

(2)房屋及建築1億6,724萬9千元(各地郵局局屋修繕所需)。

(3)機械及設備9億0,616萬8千元。

(4)交通及運輸設備3億0,104萬元。

(5)什項設備1億7,598萬4千元。

(6)改良租賃局屋15處1,255萬元。

104

1,463,025

-

1.預算辦理內容:

(1)土地2,540萬元(各地郵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回饋金)。

(2)土地改良物100萬元。

(3)房屋及建築1億5,604萬6千元(各地郵局局屋修繕所需)。

(4)機械及設備7億9,323萬元。

(5)交通及運輸設備3億3,983萬6千元。

(6)什項設備1億4,051萬3千元。

(7)租賃權益改良700萬元(改良租賃局屋103處)。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1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金融保險成本」項下「手續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8億8,104萬元,較103年度預算8億3,702萬7,000元增加4,401萬3,000元,惟104年度「手續費用」收入預計比103年度減少4.08%,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管碧玲 

1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郵局大多位於各地方精華區,目前陸續上網招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規劃未來全省各地郵局的節餘空間,將陸續釋出供作長照中心、文創園地、旅館或購物中心使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將資產活化規劃及進度個別收益……等,按季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王進士 葉宜津 

12.依據103年度郵政服務顧客滿意度調查結果,僅顧客對郵局窗口服務之「整體服務表現」較102年度略有提升,其餘住宅戶與企業戶對郵局投遞服務之滿意度,及綜合滿意度分數均為近4年度新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將相關服務品質提出檢討,並建立該項成績列入員工績效考核項目,俾維護郵局之企業形象。

提案人:楊麗環 王進士 葉宜津 蔡其昌 

13.隨網路科技發達,我國電子商務市場規模自100至102年度,3年間已成長36.38%,預計104年將成為兆元產業。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在包裹及快捷郵件收寄量方面,未見隨電子商務市場規模擴增而有顯著成長,102年度甚至為負成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擴展電子商務市場規劃之書面報告,以改善郵件業務營運量日漸衰退之困境。

提案人:楊麗環 王進士 蔡其昌 葉宜津 

1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加強為民服務,每年度均委外辦理「郵政服務顧客滿意度調查」,其委外辦理內容包括:(1)窗口服務滿意度調查。(2)住宅戶投遞服務滿意度調查。(3)公司企業戶投遞服務滿意度調查。而依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一期委外辦理之「103年度郵政服務顧客滿意度調查報告」,就整體服務表現方面,僅顧客對郵局窗口服務之「整體服務表現」滿意分數較102年度略有上升,其餘住宅戶與企業戶對郵局投遞服務之滿意度,及綜合滿意度(為窗口服務、住宅戶投遞服務、企業戶投遞服務3項加權平均值)均為近4年度新低,而各項服務中顧客認為最需改善之內容,以住宅戶反映之「信件送錯地址」(44.9%)、「郵件丟在地上不置於信箱內」(29.9%),及企業戶反映之「信件不能即時送達」(43.7%)等不滿意比率均較102年度調查結果為高,顯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對相關服務品質有下滑之趨勢。是故,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提出改善方案,以加強提升相關服務品質,俾維護郵局之企業形象。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王進士 楊麗環 葉宜津 

15.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預算案編列相關「營業收入」較103年度預算數減少約648億元(減幅約18.66%)、「本期淨利」較103年度預算數減少9億2,215萬8,000元(減幅約10.15%),致其104年度預算案每股盈餘為1.21元、總資產報酬率為0.13%、業主權益報酬率為5.84%,除均較103年度預算低外,亦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100年度以來新低,獲利能力顯已出現警訊。是故,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儘速積極研謀提升營運績效及獲利能力之方案,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營運績效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王進士 楊麗環 葉宜津 

16.有鑑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諸多缺失,長期遭國人詬病。「103年度郵政服務顧客滿意度調查報告」,就整體服務表現方面,住宅戶與企業戶對郵局投遞服務之滿意度,及綜合滿意度(為窗口服務、住宅戶投遞服務、企業戶投遞服務3項加權平均值)均為近4年度新低,以住宅戶最不滿意為「信件送錯地址」(44.9%),企業戶為「信件不能即時送達」(43.7%),顯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對相關服務品質之提升,仍待強化。爰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要儘快解決民眾及客戶端詬病的缺失外,也要整體加強服務,以提高企業形象。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葉宜津 蔡其昌 

1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除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外,其實質均屬高度服務業性質,然其不管設備、裝潢、配制及服務均不夠親民便民,與民間公司相比,不論是包裹、快捷、壽險、商城等業務均無競爭力可言。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對此部分加以改善,不應再以獨占國營事業自居,而應以顧客至上為目的之服務業心態轉換。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劉櫂豪 管碧玲 

1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月將大舉招募1,500人,並研議替第一線的櫃檯人員及郵差加薪500到1,000元,郵局窗口包括郵務和儲匯,都由內勤櫃檯人員輪值。一旦交通部通過加薪案,104年1月招募的郵差薪水最多從現行3萬4,000元增至3萬5,000元,郵局櫃檯人員則從2萬8,000元提高至2萬9,000元,且現職人員也將同步加薪。然而郵局明明有許多具有豐富郵務經驗的契約工及郵差卻無法替補成為正職。爰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需檢討人員晉升問題,切莫損失契約工等約聘僱人員的工作權。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葉宜津 蔡其昌 

1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編列「郵費收入」255億9,143萬2,000元,較103年度預算數259億4,879萬7,000元,減少3億5,736萬5,000元,約減少1.4%。由於網路科技發達,我國電子商務市場規模自100至102年度,3年間已成長36.38%,交通部郵政總局改制成國營公司後,經營環境日趨嚴峻,而傳統包裹及快捷郵件營運量因為價格競爭和電子商務夾殺之下,函件營運量反而逐年下滑。爰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搭上時代潮流,在電子商務市場爭取網購後端之包裹與快捷郵件等宅配商機,多元化擴展郵件業務。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王進士 葉宜津 

20.我國電子商務市場之產值,近年度每年均以2位數之成長率快速擴增,網購後端之包裹與快捷郵件等宅配商機勢將隨之增加。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度郵件業務收寄量,不僅傳統函件收寄量因電子網路發達已逐年遞減,於包裹及快捷郵件收寄量部分,未見隨電子商務市場規模擴增而有顯著成長,102年度甚至衰退6.91%,相較於102年度我國電子商務市場產值成長高達16.1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件業務之擴展顯有不足。

依經濟部統計,100至102年度我國電子商務市場產值分別為5,626億元、6,605億元、7,673億元,3年間成長36.38%,預估103及104年度將分別達8,900億元與1兆元之規模。隨網路科技發達,傳統函件遞送業務已逐漸沒落,電子商務市場與宅經濟發展所創造之網購包裹與快捷郵件交寄商機正快速成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正視電子商務市場高度成長所帶來之商機、危機與轉機,如守舊而不思積極創新恐將為市場淘汰。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6個月內完成「電子商務市場郵物競爭方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將革新方案反映於105年度預算案,以改善郵件業務營運量日漸衰退之困境。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21.我國電子商務市場之產值,近年度每年均以2位數之成長率快速擴增,網購後端之包裹與快捷郵件等宅配商機勢將隨之增加,然反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度郵件業務收寄量情況,不僅傳統函件收寄量因電子網路發達已逐年遞減,於包裹及快捷郵件收寄量部分,又未見隨電子商務市場規模擴增而有顯著成長,102年度甚至衰退6.91%,相較於102年度我國電子商務市場產值成長率高達16.1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件業務之擴展顯有不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立即檢討業務縮減之因,並研商未來因應對策,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其昌 劉櫂豪 葉宜津 管碧玲 

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251億7,056萬7,000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302億2,325萬4,000元,減列2,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2億0,325萬4,000元。

3.稅前淨損:原列50億5,268萬7,000元,減列2,000萬元,改列為50億3,268萬7,000元。

()服務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140億8,599萬4,000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有提案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臺灣鐵路管理局104年度預算案計編列「專業服務費」2億7,077萬7,000元,其中「委託調查研究費」合計高達7,923萬元。查臺灣鐵路管理局相關業務經營研發長年依賴委託調查研究,從業人員幾已喪失研究發展能力。如「機務維持費用」編列「臺鐵未來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規劃技術服務工作」700萬元,即連購置與汰換車輛皆須委託規劃?另如「餐旅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既已將鐵路紀念品之設計委外辦理,又於「行車費用」項下「國外旅費」編列55萬1,000元,稱為鐵路商品設計等目的之出國旅費,預算編列自相矛盾且證明研究能力闕如。爰刪除臺灣鐵路管理局104年度預算案「專業服務費」項下「委託調查研究費」7,923萬元之二分之一,其餘全數凍結,俟臺灣鐵路管理局就各項委託調查研究案之必要性、可替代性、臺灣鐵路管理局員工之專業能力或人力無法自行從事調查研究之原因及改進計畫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蔡其昌 劉櫂豪 

2.查臺灣鐵路管理局102年度旅客列車準點率為94.01%,較101年度之94.80%,減少0.79個百分點,旅客列車準點率仍見衰退。另查審計部連續兩年度於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針對臺灣鐵路管理局對號列車之準點率提出審核意見,102年度審核意見指出,臺灣鐵路管理局102年度總列車準點率為94.01%,其中長途對號列車準點率則僅82.92%,與平均準點率相差11.09個百分點,且較101年度之準點率降低3.61個百分點。

又臺灣鐵路管理局101至103年8月間行車異常事件逐年遞增,且遠高於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行車異常件數。以103年度截至8月之行車異常事件為例,車輛故障件數占50%,運轉保安裝置故障件數占19.40%,顯見臺鐵準點率不佳及行車異常多屬車輛故障之內部因素所致,減少車輛故障即可大幅提升準點率,無須浪費預算辦理不必要之調查研究。

爰刪除臺灣鐵路管理局104年度預算案於「電務維持費用」項下「委託調查研究費」之「平交道號誌警報控制邏輯研究案」100萬元,及「管理費用」項下「委託調查研究費」之「臺鐵旅客列車誤點診斷及改善建議書」100萬元。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蔡其昌 劉櫂豪 

3.查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103年度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通過決議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臺北機廠古蹟提送審議為國定古蹟;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103年9月24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再度通過提案,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發函向文化部提請國定古蹟及古物之審查與登錄。

按國會所為之議決,皆經立法部門朝野及行政部門之詢答、提案、討論、決議等完整程序。如行政部門對議案內容認有窒礙難行,或其不同意見徵得多數立法委員認同,該議案自不成立。前述兩項議案既經議決,即表行政部門對議決內容同意並遵辦理。

查交通部103年10月20日交路()字第1038900224號函亦明載「臺北機廠資產提請指定為國定古蹟及登記為古物案,臺灣鐵路管理局業於103年10月2日函請文化部協助辦理相關作業事宜」。

惟查臺灣鐵路管理局103年11月12日鐵企開字第1030036745A號函文化部竟稱「實毋須再重複申請指定國定古蹟」,既違抗交通部為報請辦理文資審議之示,更為公然悍拒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兩度之決議。

有關臺北機廠都市計畫變更案,即因營建署審議作業須待文化部國定古蹟審議結果,方能實質討論變更範圍、面積、位置、開發之內涵、強度、準則等都市計畫事項,故臺灣鐵路管理局104年度預算案「租賃成本」項下「專業服務費」之「委託調查研究費」中「臺北機廠國際招商顧問委託專業服務案」1,049萬元顯無必要,爰予全數刪除。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蔡其昌 劉櫂豪 

4.臺灣鐵路管理局104年度預算案編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經費140億8,599萬4,000元,其中包括賡續辦理「臺北機廠遷建建設計畫」19億5,549萬8,000元(政府投資19億5,530萬6,000元,該局出資19萬2,000元)。

經查「臺北機廠遷建建設計畫」94年核定後(原期程至100年),於99及103年兩次變更計畫,原辦理項目有七堵基地、蘇新基地、富岡基地、潮州基地等4項子計畫,第二次變更後則僅餘七堵基地及富岡基地等2項子計畫,完工期程更自100年度展延至104年度,預計完工時間延宕4年之久。

監察院於103年3月11日提案糾正交通部及臺灣鐵路管理局,指本計畫缺周延可行性評估及綜合規劃,復無端附帶加掛多項不相干工程項目,模糊目標,膨脹預算,延宕工期,又預算迄今竟尚未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執行過程悖離法定程序,顯有嚴重偏差及違失。爰針對臺灣鐵路管理局104年度預算案編列「臺北機廠遷建建設計畫」19億5,549萬8,000元,予以刪除三分之二。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蔡其昌 劉櫂豪 

5.臺灣鐵路管理局104年度預算案編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經費140億8,599萬4,000元,其中新興專案計畫10億8,800萬元,分別為「鐵路行車安全六年改善計畫」8億8,800萬元及「臺鐵非電氣化支線購置車輛計畫」2億元。

依預算法第90條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準用同法第32條第1項:「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及同法第34條:「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另同法第36條復規定:「行政院……,分別行知主管機關轉令其所屬機關,各依計畫,並按照編製辦法,擬編下年度之預算。」

查「鐵路行車安全六年改善計畫」及「臺鐵非電氣化支線購置車輛計畫」均未經行政院核定,即先行編列預算,程序核與前揭規定之計畫預算精神未符,爰予全數刪除「鐵路行車安全六年改善計畫」8億8,800萬元。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蔡其昌 劉櫂豪 

6.臺灣鐵路管理局104年度預算案編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經費140億8,599萬4,000元,其中新興專案計畫10億8,800萬元,分別為「鐵路行車安全六年改善計畫」8億8,800萬元及「臺鐵非電氣化支線購置車輛計畫」2億元。

據國家發展委員會103年6月30日函示「臺鐵非電氣化支線購置車輛計畫」辦理內容已包含於「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104至113年)」,且行政院於103年7月7日核示依國家發展委員會研商結論辦理。該計畫案既經核示與他案整併辦理,則預算編列無必要性亦無適法性,爰予全數刪除「臺鐵非電氣化支線購置車輛計畫」2億元。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蔡其昌 劉櫂豪 

()通過決議28項:

1.臺灣鐵路管理局104年度於「用人費用」項下編列「其他獎金」達7億6,069萬5,000元。臺灣鐵路管理局自75年起連續二十多年虧損,已於102年底累積虧損超過1,000億元。臺灣鐵路管理局在年終獎金和績效獎金以外,另外編列「其他獎金」,包括激勵獎金、營運獎金、春節疏運出勤獎金、駕駛安全獎金。101年度「其他獎金」總計編列7.75億元,102年度「其他獎金」總計編列7.8億元。營運獎金與經營績效獎金類似,卻未參具「交通部所屬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發放,況且營運獎金未能配合營運狀況發放,104年度預算虧損較102年度決算虧損增加8億7,292萬元,營運獎金反而增加2,810萬4,000元。這些獎金缺乏法源依據,支給對象為「在臺灣鐵路管理局年度預算內,以用人費用項下預算支付薪資的人員」,意味編制內的員工「人人有獎」,臺灣鐵路管理局連年虧損,「其他獎金」的發放合理性有待商榷,應全面檢討此獎勵制度。爰此,凍結此預算科目「用人費用」項下「其他獎金」預算數7億6,069萬5,000元之四分之一,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淑蕾 陳根德 李鴻鈞 

2.臺灣鐵路管理局104年度於「公共關係費」編列406萬9,000元。雖然和上年度預算數相同,仍比102年度決算數增加46萬8,000元。「公共關係費」自應依業務需求審酌必要性及虧損情形後編列。由於臺灣鐵路管理局年年虧損,公共關係費卻不減反增,和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及國營事業追求最高盈餘之目標未合。爰此,凍結此預算科目「公共關係費」預算數406萬9,000元之四分之一,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淑蕾 林國正 陳根德 李鴻鈞 王進士 劉櫂豪 

3.列車在鐵路行駛過程所發出噪音對於民眾生活品質有重大影響,然而臺灣鐵路管理局對於鐵路噪音的處置並無法讓民眾滿意。近年在新北市汐止、瑞芳、宜蘭、桃園、新竹、嘉義、屏東等地,都傳出鐵路沿線的噪音影響民眾生活品質的案例。此狀況在臺鐵推動鐵路運輸的捷運化、高架化以改進運輸品質的做法下,未來將因為捷運化所帶來的列車加速行駛,以及高架化而讓噪音的音量、傳送範圍擴大,使得噪音問題更形惡化。但是,臺灣鐵路管理局以往對於隔音牆的設置進度緩慢,無法滿足民眾對於生活品質的期待,即使在新規劃的「鐵路行車安全六年改善計畫」當中,對於列車行駛當中產生的噪音處置,也沒有明確計畫、預算、處理流程。臺灣鐵路管理局對於噪音處理的作為不足,並且長期忽視鐵路沿線民眾的觀感,無異於造成以鄰為壑的鐵路「鄰避效應」,爰此,特對於臺灣鐵路管理局營業部分預算當中「維持費用」凍結四分之一,俟臺灣鐵路管理局對於鐵路沿線的噪音提出改善計畫、期程,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麗環 王進士 陳根德 徐欣瑩 

4.臺灣鐵路管理局訂票系統屢次遭到電腦駭客入侵,導致系統當機,又每當連續假期車票開賣幾秒馬上秒殺賣光,一票難求,免讓民眾為訂票而疲於奔命,又時而查出有人以非法的購票程式,大量自動搶購臺鐵網路預售車票,嚴重影響民眾使用網路訂票權益。是故,將「站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中「電腦軟體服務費」60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待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陳根德 羅淑蕾 李鴻鈞 王進士 劉櫂豪 

5.桃園往返台北通勤人數增加,每天上下班尖峰時刻,每班列車都是人擠人,火車通勤族苦不堪言,交通部應研議增加車次或加掛通勤電聯車廂,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陳根德 羅淑蕾 李鴻鈞 

6.臺灣鐵路管理局電子票證多卡通業務,與各家電子票證公司業者,簽訂之勞務契約,將於104年到期,交通部應評估運量規模、成本效益,研議調降清分費,以減輕臺灣鐵路管理局財務之負擔,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陳根德 羅淑蕾 李鴻鈞 王進士 

7.臺灣鐵路管理局擬取消使用乘客使用電子票證乘車之優惠,理由在部分旅客未遵守持電子票證搭乘對號列車不占位之違規行為。鑑於取巧旅客實為少數,且非不得藉加強查票等手段加以查察糾正,現行優惠乃鼓勵民眾使用電子票證即利用大眾運輸工具,以收節省實體票證支出與營運成本,及簡化搭車流程與時間之效,不應輕言廢除,爰建請臺灣鐵路管理局檢討相關政策,維持電子票證9折優惠。

提案人:陳根德 王進士 林國正 羅淑蕾 李鴻鈞 

8.國內使用電子票證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風氣日興,為擴大民眾使用大眾運輸工具,收節能減碳之效,國內各大眾運輸系統間亦紛紛推出相互轉乘優惠措施,如台北捷運與公車雙向優惠、高鐵與地方客運之轉乘優惠等,惟臺鐵至今僅與桃園客運、中壢客運、新竹客運、苗栗客運、府城客運、屏東客運及高雄捷運等享有轉乘優惠,但僅限持一卡通之乘客且無雙向轉乘優惠,涵蓋乘客範圍及優惠內容皆有不足,爰建請臺灣鐵路管理局就如何擴大與各公共運輸系統之雙向轉乘優惠,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根德 王進士 林國正 羅淑蕾 李鴻鈞 

9.近年來使用電子票證之人次逐年成長,臺灣鐵路管理局每年度支付之清分費用,亦自99年度486萬7,000元增加至102年度2,346萬8,000元,增加幅度近4倍。目前臺灣鐵路管理局與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議定之回饋機制,為超過650萬筆部分之清分費用以3折(每筆0.0981元)計價。惟以實際回饋情形觀之,103年度1至8月折扣金額僅97萬3,000元,與1,569萬1,000元之清分費用相較,折扣率僅6.2%,故整體而言所享折扣尚屬有限,未能有效抑減成本。另相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推動電子票證付費,其多卡通建置費用全由電子票證公司負擔,而臺鐵則是由政府出資,以致電子票證公司不僅無須負擔任何建置及維修成本,每月還可領取清分費之不合理情況。爰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重新檢討多卡通設備支出及發包方式,並與電子票證公司再研訂折扣條款。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劉櫂豪 

10.有鑑於臺鐵事故意外不斷、列車品質下降、準點率大幅下降、與民眾買不到票等等弊病,臺鐵給民眾是老態龍鍾、江河日下的形象。臺鐵最受詬病的誤點問題,產生原因有人為、天候與意外事故。乘客搭車習慣總愛占著門口的位置,影響其他人上下車,各站累積起來也拖延不少時間,列車要不誤點也難。車種太多,不同車種每一節車廂出口數不一,且車門大小不一,再加上不同車種與月台高度不一都是造成誤點原因之一。天候狀況如颱風天、天氣狀況極差、鐵軌積水過深……等都可能造成火車誤點。意外事故,如鐵路事故,車禍、臥軌自殺或跨越軌道被火車撞,因有法律問題,須等待檢察官到場鑑識3、4個小時後,才能清理現場恢復雙線通車,所產生的誤點更是嚴重。爰此,臺灣鐵路管理局除了活化資產挹注國庫,首要任務就是提升服務品質,務必排除目前可以解決的誤點率因素。在面對台灣旅遊流行趨勢,臺灣鐵路管理局應開發新景點與週間旅遊行程以創造更多旅遊新需求,為臺鐵創造新未來。

提案人:羅淑蕾 林國正 陳根德 李鴻鈞 王進士 

11.臺灣鐵路管理局104年度預算新增計畫「鐵路行車安全六年改善計畫」預計6年投資總額275億2,240萬元,計畫內容為辦理平交道立體化、路線號誌改善、危險路段加裝圍籬或隔音牆等,惟該計畫目前尚未經行政院核定。花東鐵路電氣化通車後因行車噪音降低造成農民跨越鐵道警覺性降低,已發生多起火車撞擊牛隻事故,需裝置圍籬柵欄改善安全;台東市建農平交道與西康路交叉,因西康路拓寬後為20米道路,該路口又鄰近台東大學,交通流量遽增,需改善平交道路口為立體高架交叉路口,方能避免交通衝突造成之危機;太麻里平交道為太麻里車站北上第一個平交道路口,因為平交道靠近市區影響市區行車速率,並且經常發生平交道事故,造成當地居民民怨甚鉅,需興建車行地下道以改善平交道路口,保障行車安全。爰此上述3項台東亟需改善建設,應納入臺灣鐵路管理局104年度新增計畫「鐵路行車安全六年改善計畫」內辦理,以改善台東鐵道行車安全。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王進士 

12.有鑑於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定期票30天內可不限次數搭乘,最低約正常票價的4.5折,有上班族遇高鐵轉轍器故障被誤點3小時,卻因持定期票無法獲賠,經消保官介入後,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同意修改規定,持定期票搭高鐵被誤點,若是可歸責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誤點1小時就可退單日價全額。然而臺灣鐵路管理局則表示,目前定期票使用者每天有1,100多人次,大多是搭區間車,可隨到隨搭,難以認定搭乘班次和遭延誤時間,「臺灣鐵路管理局─車站旅運服務規約」中「玖、補償規定」所列三、列車誤點賠償規定:「各式定期票、非對號列車、未指定車次對號列車乘車票及電子票證不適用本規定」,均不給予使用定期票的消費者補償。爰此,臺灣鐵路管理局須立即研議誤點賠償措施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提案人:羅淑蕾 林國正 陳根德 李鴻鈞 王進士 

13.104年元旦連假及春節連假即將到來,為避免103年二二八連假臺鐵因列車集電弓扯落電車線導致大誤點的情事再度發生,臺灣鐵路管理局應立即加強車輛及列車運行設備之檢修,避免相同情形再度發生。另一方面,臺灣鐵路管理局亦應準備好相關緊急應變措施(如緊急搶修、調派公車疏運……等),避免因相關意外而再度影響民眾權益,請臺灣鐵路管理局就上述檢修情形及緊急應變規劃擬具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王進士 林國正 陳根德 李鴻鈞 

14.據臺灣鐵路管理局「103年臺鐵旅客意向調查」,經常及頻繁搭乘列車之民眾對「準點情形」滿意度低於六成,其中頻繁者之滿意度更僅49.4%,顯示經常性運用鐵道運具之民眾咸認「準點情形」欠佳,且「準點情形」應改進事項中,「列車常誤點」所占比率更高達73.6%。另審計部已連續兩年度於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針對臺灣鐵路管理局對號列車之準點率提出審核意見,其中102年度審核意見指出,臺灣鐵路管理局102年度總列車準點率為94.01%,其中長途之對號列車準點率則僅82.92%,與平均準點率相差11.09%,而要求進行檢討與改進。因此,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於6個月內研謀具體改善策略,並檢討改進列車誤點情事,提升對號列車準點率,期增進服務品質及提升民眾滿意度。

提案人:林國正 陳根德 羅淑蕾 李鴻鈞 王進士 

15.臺灣鐵路管理局101至103年8月間行車異常事件逐年遞增,且遠高於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行車異常件數。究其原因,多為車輛故障及運轉保安裝置故障所致,以103年度截至8月之行車異常事件為例,車輛故障件數占50%,運轉保安裝置故障件數占19.40%,合計約69.40%,顯示臺灣鐵路管理局內部因素導致行車異常事件比率頗高,容有檢討之必要。

為期將旅客安全準時送達,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妥為檢修並運作相關設備(施),以維護旅客權益。邇來行車異常事件逐年遞增,究其原因,多屬車輛及運轉保安裝置故障等內部因素所致,容有檢討之必要,允爰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研謀改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俾使行車安全及通行暢順。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劉櫂豪 

16.有鑑於臺灣鐵路管理局預計將現行每天賣三十多萬張背磁式車票全面改採QR Code車票,進站搭車只需感應QR Code,不需將背磁式車票丟入驗票閘門感應、或由人工驗票,平均進站時間將低於現在的0.7秒。背磁式車票成本高,QR Code只要用普通的紙張就可以列印,雖然紙張可能會變大,但大小規格不限比較便民。背磁式的驗票口容易故障,機械動作多,常常會看到票卡在裡面要勞煩站務員來處理。光學感應辨識的QR Code以現在的技術來說應該更能夠降低故障率。據臺灣鐵路管理局調查,目前旅客搭乘列車利用「網路和電話訂票」買票者,較「直接車站窗口購票」多出約四成,利用網路和電話訂票後,有三成四的人會到超商取票,且以學生最多,該案最快105年可建置完成,高鐵已可用手機刷QR Code過站,臺鐵還停留在人工查驗票過於落伍。爰此,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儘快建置好QR Code閘門感應系統,做好車票防偽辨識系統,並開放民眾持手機刷QR Code感應進站,以減少民眾進站時間。

提案人:羅淑蕾 林國正 陳根德 王進士 李鴻鈞 

17.臺灣鐵路管理局網路訂票分為「一般(個人)網路訂票」與「10人以上團體網路訂票」(含10人)。

關於「一般(個人)網路訂票」最多只能訂6張,若遇到親朋好友自行相約有6人以上但卻未滿10人的團體旅遊,因為無法訂團體票得被迫拆開在不同座位,不近情理。

同樣屬軌道運輸的高速鐵路,其團體票訂購方式亦規定須10人以上,惟高鐵一般個人票的訂購數量最多可達9張,方便不符合10人團體票的群體購買。

綜上,建請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個月內重新檢討訂票系統,或者研議其他彌補方案。

提案人:李昆澤 蔡其昌 陳根德 

18.鑑於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業經修正,明定運輸業均應規劃及設置無障礙運輸服務,並建置相關設備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加強無障礙設施及車輛空間配置之改善,以符該法規精神。另一方面,為展現政府照護弱勢之美意,臺灣鐵路管理局應研擬是否設置「無障礙運輸日」之優惠及相關服務,並提交相關書面報告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王進士 林國正 陳根德 李鴻鈞 

19.臺灣鐵路管理局104年度「營業收入」239億7,275萬元,「營業成本」253億0,314萬5,000元,「營業費用」12億8,318萬1,000元,「營業損失」26億1,357萬6,000元,「營業外收入」11億9,781萬7,000元,「營業外費用」36億3,692萬8,000元,預計「本期淨損」50億5,268萬7,000元。虧損情形雖較以往年度改善,惟主因採行IFRS基礎編製財務報表之影響,且104年度預計虧損較102年度大幅增加,爰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檢討改善其營運績效。

提案人:陳根德 林國正 羅淑蕾 李鴻鈞 王進士 

20.臺灣鐵路管理局104年度預算案「貨運收入」編列9億3,219萬2,000元,與103年度預算案相同,較102年度決算數8億5,471萬9,000元,增加7,747萬3,000元。鑑於臺灣鐵路管理局近年來貨運收入實績均未達預計目標,且呈衰退之勢。揆諸近5年來貨運收入之營運執行結果,均未達預計目標,且預、決算數之差距幅度頗大,另貨運收入實際數逐年遞減,102年度更較101年度衰退1億1,460萬1,000元,顯見貨運經營已面臨瓶頸,爰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積極因應改善。

提案人:陳根德 林國正 羅淑蕾 李鴻鈞 王進士 

21.就近年來臺灣鐵路管理局之債務利息資料顯示,100至102年度之實際債務利息費用遞增,且自101年度起負擔達10億元以上,究其原因,不外乎借款利率調升及債務本金增加,然而臺灣鐵路管理局連年營運虧損,短期內尚難轉虧為盈,其營運資金缺口須仰賴舉債支應,以近年度短期債務觀之,101至103年度短期債務大幅成長,增加規模介於33億5,800萬元至111億5,500萬元間,104年度短期債務雖預期下降,惟仍高達1,238億9,800萬元,短期內恐難大幅降低舉債規模,減輕債務利息負擔。因此,要求交通部應積極協助臺灣鐵路管理局與金融機構洽商,研謀降低借款利率水準,以減輕債務利息壓力。

提案人:林國正 陳根德 羅淑蕾 李鴻鈞 王進士 

22.為紓解民眾過度搭乘普悠瑪及太魯閣號,臺灣鐵路管理局公告自103年11月10日取消普悠瑪號、太魯閣號來回票9折優惠,並將部分普悠瑪號北東往返班次改為半直達,拖拉式自強號部分班次則改為直達,縮短兩種車型的行車時間差距,藉此增加旅客改搭乘其他自強號意願,希望減少台東鄉親普悠瑪號一票難求現象。

然台東往返台北間普通自強號班次每日僅各4班,而西部幹線往返台北高雄間的自強號每日卻有18班。再加上花東幹線普通自強號行駛時間多在民眾上班時間,且主要營運車輛又以DR型柴聯車為主,而DR車系不僅加速性慢最高時速僅110公里,遠較西部幹線主力推拉式自強號每小時130公里低上許多。另外DR車輛沿線停靠站較多,更讓台北台東間往返一趟需要耗費5個多小時,致使民眾不願意搭乘,也讓臺鐵企圖利用票價差吸引民眾搭乘一般自強號成效有限。

為解決上述現象,爰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除應於民眾搭車熱門時段增開北東間推拉式自強號直達車次外,並檢討減少現行DR柴聯車停靠站數,以縮短北東行駛時間,提高民眾搭乘普通自強號意願。

提案人:王進士 李鴻鈞 羅淑蕾 劉櫂豪 廖國棟 

23.臺灣鐵路管理局刻正研議普悠瑪號等傾斜式列車開放站票事宜,以期增加運能紓解民眾交通需求,惟目前臺鐵規劃進度需至104年春節疏運時方能正式實施,但104年元旦行政院已核定改為4天連續假期,屆時旅客需求將會急遽增大,尤其元旦跨年前往東部欣賞第一道曙光的旅客一年比一年激增,爰此建請臺灣鐵路管理局加速研議普悠瑪號等傾斜式車輛開放站票機制,提早於104年元旦假期實施,以紓解旅客需求。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王進士 

24.台東地區長期以來因為中央政府的忽視,交通建設不足,致使台東鄉親返鄉車位一票難求,而103年7月花東鐵路電氣化通車後,普悠瑪號加入營運仍無法紓解台東交通狀況,解決鄉親一票難求之苦。臺灣鐵路管理局刻正研議火車票價調整方案,對於長期以來處於交通建設落後的台東地區居民,倘一併調漲其返鄉車票價格,顯然非常不公平,爰此建請交通部在核定臺灣鐵路管理局票價調整方案之時,應一併研議實施台東居民優先購票機制或票價補貼方案,以維台東居民之權益。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王進士 

25.依據臺灣鐵路管理局統計資料,102年宜蘭線、北迴線、台東線三條路線的總客運人數達2,201萬5,611人次,光宜蘭線客運人數達1,119萬9,452人次、占東部幹線客運量的50.8%,北迴線次之客運量有736萬2,086人次、占33.4%,台東線客運量則是345萬4,073人次、僅占15.6%,光北迴線的乘客數就接近台東線的兩倍。

台東線電氣化後拜普悠瑪號的快捷,縮短北東間距離,但礙於台東線雙軌化尚未完成,增加的班次有限,光是消化台北花蓮間的旅客就很吃力。臺灣鐵路管理局雖屢屢強調七成以上的普悠瑪號車票保留給台東居民,但常有乘客在台東搭車時發現普悠瑪號車廂只有一人,直到了花蓮站車廂才全滿。為根本解決台東線受限於單軌量能不足無法再增開班次的問題,爰建請交通部應於103年底完成台東線雙軌化評估,並於104年底以前動工,使台東地區的區民早日遠離一票難求的生活。

提案人:王進士 羅淑蕾 李鴻鈞 劉櫂豪 廖國棟 

26.高鐵通車以來,已有越來越多欲前往花東地區的旅客,透過高鐵搭到新左營站,再從新左營轉搭臺鐵南迴線前往台東或花蓮地區,為因應旅客需求,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儘速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研議一票到底以及統一窗口服務,讓民眾可以從一個窗口買票就可以完成高鐵再轉搭臺鐵或臺鐵轉搭高鐵的服務,且相互間的行車時刻亦需配合調整以及互相通報,以避免因誤點造成趕搭不上車之情形,讓民眾有更多元便利的交通服務。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王進士 

27.臺灣鐵路管理局97年5月起推出人與自行車可同時上火車的「兩鐵環保列車」服務,民眾就算帶非折疊自行車,也可多買1張車票將自行車牽上火車,目前每天約有100多班兩鐵環保列車,每列限搭第一或最後一節車廂,並限30輛自行車,1年約10萬人次使用該服務。經查,兩鐵環保列車區間車部分,因屬人車共用車廂之設計,導致經常發生民眾購買指定車次之自行車票後,卻因該車廂客滿導致無法搭上列車,或是到站時因客滿導致來不及牽車下列車,顯示臺鐵雖有服務自行車旅客之美意,但車廂硬體設備或空間規劃卻無心隨之改善,造成民眾罵聲連連。爰建請臺灣鐵路管理局參酌世界各國之自行車車廂設計規劃,並於3個月內提出車廂空間配置改進報告。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劉櫂豪 

28.常見父母攜幼兒童搭乘火車時,因為幼兒哭鬧或是孩子嘻笑過於大聲而影響到其他同車廂乘客,父母也為此尷尬不已,然相較日本、歐洲有些火車設置有兒童車廂,提供了一個讓孩童能安全遊玩的環境,使父母、孩童、乘客都能享有舒適的乘車環境,爰建請臺灣鐵路管理局應規劃設置兒童車廂。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劉櫂豪 

三、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209億1,177萬2,000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43億7,555萬9,000元,減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旅運費」116萬7,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3億7,439萬2,000元。

3.稅前淨利:原列65億3,621萬3,000元,增列116萬7,000元,改列為65億3,738萬元。

()服務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轉投資計畫部分:新增投資1億元,照列。

()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65億7,170萬1,000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有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有關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預算4,360萬7,000元,較103年度預算增加345萬7,000元,惟104年度「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之用途為印刷裝訂、廣告以及業務宣導費,基於政府財政困難,應力行撙節支出,爰此,104年度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應比照103年度預算編列,應予以刪減345萬7,000元。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蔡其昌 

2.有關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中「電腦軟體服務費」編列5,109萬9,000元,較103年度預算增加464萬8,000元,惟104年度「電腦軟體服務費」之編列說明僅敘述「購置一萬元以下套裝軟體及資訊系統維護費等」,顯有浮濫編列之嫌,基於政府財政困難,應力行撙節非必要之支出,爰此,104年度編列「電腦軟體服務費」預算應予以刪減464萬8,000元。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蔡其昌 林國正 

3.有關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業務費用」項下「材料及用品費」之「使用材料費」編列預算823萬2,000元,較103年度預算增加532萬8,000元,增加幅度高達180%,惟104年度「使用材料費」並未說明為何需要增列預算,爰此,104年度編列「使用材料費」應比照103年度預算編列,應予以刪減532萬8,000元。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蔡其昌 

()通過決議14項:

1.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編列5億0,100萬元,辦理貨櫃行銷獎勵計畫、103年度編列5億0,105萬8,000元辦理行銷獎勵措施、104年度又編列5億2,492萬6,000元辦理行銷獎勵措施,鼓勵航商新闢航線,以鞏固資源,提升港口競爭力。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連年編列行銷獎勵措施經費,卻未訂定行銷獎勵相關辦法或計畫以資遵循,且對於獎勵措施之對象、業務狀況及營運績效皆未有相關資料,不利預算監督,爰此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編列5億2,492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就獎勵措施相關計畫、過去執行成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蔡其昌 

2.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業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之「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編列4,750萬元,經查該計畫為辦理資產活化、不動產市場調查等業務,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港口閒置空間活化績效不佳,自有碼頭使用率亦偏低,顯有極大問題,該筆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計畫具體內容及擬採執行方式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進士 羅淑蕾 楊麗環 李鴻鈞 林國正 

3.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之「管理費用」項下「營業收入」編列之「提撥福利金」均依法定最高提撥比率0.15%編列,未能反映實際經營績效,104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編列2,850萬6,000元及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編列151萬6,000元之職工福利金,凍結四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參考國外同類市場競爭力之比較、員工實質生產力、該公司具市場獨占性營收規模較為龐鉅,以及已編列有多項員工福利事項等因素綜合納入考量,訂定提撥標準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李鴻鈞 

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於「其他營業費用」項下「研究發展費用」之「專業服務費」中「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編列2,450萬元,其預算項目並未明列各子計畫支用預算數,且並未說明預算執行預期成效,該筆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相關計畫之詳盡書面報告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進士 羅淑蕾 楊麗環 李鴻鈞 

5.有關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成立臺灣港務澎湖郵輪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將相關轉投資計畫,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麗環 王進士 林國正 

6.104年度編列辦理「高雄港客運專區建設計畫」第6年度經費6,322萬2,000元,然查該工程計畫於98年即經行政院核定並開始執行,原預計總經費28億5,109萬8,000元,並於102年度即可完成,惟迄今已變更2次,經費擴增至45億1,700萬元,為原定經費之1.58倍,工程期程完成日亦由原定102年度完成,展延長達4年,預計至106年底完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對於重要工程建設規劃及執行,顯欠審慎覈實,允宜檢討。因此,高雄港客運專區建設計畫編列6,322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待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楊麗環 李鴻鈞 

7.104年度編列辦理「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工程計畫─港務公司辦理部分」第5年度經費13億6,900萬元,查原計畫內容乃為提供適當之碼頭與貨櫃場,改善高雄港現有貨櫃基地分散情形,及配合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油廠之遷廠政策,解決石化區與都市發展衝突等問題。然而近年高雄港貨櫃裝卸量成長趨緩而近於停滯,且於世界排名亦未見進步,加上國內對石化產業未來發展尚無定案,而計畫投資收回年限長達49年,投資效益及能否回收顯有待商榷。因此,「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工程計畫─港務公司辦理部分」經費13億6,90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待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審酌高雄港之未來發展,從嚴覈實評估修正擴大工程增加投資之必要性,以避免政府資金之無效率投資,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楊麗環 李鴻鈞 

8.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自103年起積極為附屬周邊事業轉投資,惟均屬新創事業,以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為例,營業收入未見提升,但未來5年人事及行政成本未見降低並反呈逐年增加之趨勢。投資效益尚待觀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每半年定期檢討投資成效,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李鴻鈞 

9.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2年營業收入均未達預算目標,各港貨櫃裝卸量未見明顯成長,且港區碼頭使用率偏低。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依據各港特色及優勢領域,及現行所屬各自由貿易港區產業發展定位,規劃長遠之港埠經營策略及營運招商政策,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李鴻鈞 

10.參考世界各先進國家港埠經營管理體制改革趨勢,我國於101年3月1日成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將原分開獨立營運之四大國際商港,整併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運,期以港群觀念統合各港經營發展,俾提高我國港埠競爭力。然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整併後,101及102年度預算執行情形,營業收入均未達其預算目標,多仰賴營業外收入之挹注,年度淨利目標始得以達成,本業營運能量,顯待研謀強化。另以所轄各國際商港近年來貨櫃裝卸量統計,除臺北港成長幅度較大外,其餘各港整併前後未見明顯成長,其中基隆港反呈衰退;又高雄港貨櫃裝卸量於世界排名亦僅維持整併前之名次未見進步。因此,要求交通部應督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儘速就各港特色及優勢領域,研謀長遠之港埠經營策略以有效發揮整併綜效,提升我國港埠競爭力,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楊麗環 李鴻鈞 

11.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為了獎勵航商新闢航線,以鞏固資源,提升港口競爭力,辦理行銷獎勵措施,編列獎勵航商獎金約5億元。惟實際執行成效不彰,有無實施該獎勵航商措施,僅從每年增長量從3.3%提升為6.81%,實質效益僅替公司增加7,600餘萬元收入。〔103年1至9月貨櫃量與102年同期比較增加70萬9,167TEU,但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僅占5萬4,373TEU(7.6%),增加7,600餘萬元收入,而其他業者65萬4,794TEU(93.6%),增加9.1億元收入〕。因此,為免有被質疑圖利廠商之嫌,以及維護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權益,建請主管機關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業評估報告書,檢討該預算是否需要重新檢討。

提案人:李鴻鈞 羅淑蕾 楊麗環 

12.我國目前經行政院核定設置6個自由貿易港區,包含基隆港、臺北港、蘇澳港、臺中港、安平港及高雄港,均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相關開發及營運工作,截至103年8月底計有74家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入駐;惟與99年度港區事業數即已達71家相較,近5年來未見明顯成長。再以貨櫃裝卸量來看,整體港區貨物量亦未見明顯成長,顯見自由貿易港區之營運策略有待加強與改善,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研擬更有效之招商營運策略及執行方式,並擬具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王進士 羅淑蕾 楊麗環 李鴻鈞 

13.根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所轄自由貿易港區歷年來入駐港區事業家數統計,截至103年8月底計有74家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入駐;惟與99年度港區事業數即已達71家相較,近5年來未見明顯成長。再據95至102年度已申設自由貿易港之商港貨櫃裝卸量統計,僅臺中港及臺北港尚呈成長外,高雄港未見明顯成長趨勢,基隆港則反呈衰退。另據近5年度已申設自由貿易港區之港埠貨物量統計,自由貿易港區內進出口之總貨物量雖呈逐年增加之趨勢,惟非自由貿易港區卻呈減少現象,整體港區貨物量未見重大變動。是故國內推動自由貿易港區,以提升我國海港整體港埠競爭力,盼能帶動我國商港貨櫃運量增加,並未見具體成效。因此,要求交通部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審慎檢討現行所屬各自由貿易港區產業發展定位及營運招商政策,研議釐定年度營運目標及指標,以利外界監督考核其推動成效。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楊麗環 李鴻鈞 

14.有鑑於2008年金融風暴所引起的全球經濟蕭條,對全球各港貨櫃量造成相當大的衝擊。因此,港埠功能及規劃將逐漸朝向兼具商業與遊憩之多角化發展。亞洲郵輪市場正蓄勢待發,旅客人次在104年以前將維持年成長率在6%至9%,成長最為顯著者尤其集中在大陸、南韓及台灣等亞太市場。台灣屬海島型國家,位處東北亞及東南亞的交會點,地理位置佳,在港埠功能應多元化發展的今日,發展郵輪產業除了可增進港埠功能外,又可帶動周邊極大的經濟效益。爰此,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需協同地方政府強化港埠設施,以備迎接大型郵輪進港,並務求簡化通關時間以及強化港口前往當地景點之交通接駁,才能有效提高外籍遊輪進港吸引力。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李鴻鈞 

四、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含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149億2,756萬9,000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10億7,976萬3,000元,減列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0億6,976萬3,000元。

3.稅前淨利:原列38億4,780萬6,000元,增列1,000萬元,改列為38億5,780萬6,000元。

()服務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28億9,323萬5,000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通過決議14項:

1.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閒置之4筆土地、面積16,893.82平方公尺(約5,110坪),尚處閒置狀態;應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之規定,妥善運用、創造收益,不宜任其閒置。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陳雪生 林國正 劉櫂豪 

2.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租給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維修飛機之廠棚,原是租給兩家國籍航空維修自家航空公司飛機,但現在都替其他航空公司維修服務,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除收取租金收入外,並應檢討有無違反租約內容,未收取合理權利金,以避免圖利業者,於2週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陳雪生 林國正 劉櫂豪 

3.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11條第2項:「民航局經管園區之公有土地,得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機場公司開發、興建、營運使用……。」同條例第18條第1項:「民航局經管園區之財產,除公有土地依第11條第2項規定辦理外,其餘財產得以出租、作價投資方式,提供機場公司使用……。」,故交通部訂定作價投資原則,桃園國際機場各類財產除公有土地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外,其餘財產依移轉時之淨值辦理作價投資。

查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迄103年9月底閒置場所,尚有圓山空廚等4筆建物、面積16,893.82平方公尺(約5,110坪)為閒置狀態;而該公司所擬改善措施,其中圓山空廚10,787.17平方公尺因建物結構受損,擬予拆除,土地未來用途另作規劃;而舊69KV變電站1,952.49平方公尺因建物設置用途特殊,擬於設備報廢後,提供空側作業使用;保稅倉庫4,066.28平方公尺因產業結構變遷,無廠商承租,除供航空科學館遷館館藏暫置場所,以及部分空間租予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其餘空間擬租予航空公司作為航材倉庫使用。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需支付土地租金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建物則係政府之投資,實應妥善運用、創造收益,不應任其閒置。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積極辦理土地利用活化,並每半年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送資產運用效益檢討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蔡其昌 劉櫂豪 

4.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迄103年9月底,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尚有4筆共計5千餘坪之建物仍處閒置狀態,其中圓山空廚10,787.17平方公尺因建物結構受損,擬予拆除,土地未來用途另作規劃;而舊69KV變電站1,952.49平方公尺因建物設置用途特殊,擬於設備報廢後,提供空側作業使用;保稅倉庫4,066.28平方公尺因產業結構變遷,無廠商承租,除供航空科學館遷館館藏暫置場所,以及部分空間租予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其餘空間擬租予航空公司作為航材倉庫使用。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檢討資產運用效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5.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編列「旅運費」751萬6,000元,惟預算書中並無表列該公司出國計畫,不利立法院審查。為免立法院淪為橡皮圖章,爰建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從104年度起於預算書中清楚表列出國計畫,以利審查。

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6.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預算案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之專案計畫「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道面整建及助導航設施提升工程計畫」12億2,435萬4,000元,計畫期間自95至104年,投資總額104億4,623萬5,000元,該計畫已修正降低投資總額與延長工期,惟以後年度仍需編列約三成經費,且截至103年9月整體執行率仍偏低。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劉櫂豪 

7.建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實踐企業社會責任,每年將部分盈餘提撥成立基金會,持續關懷弱勢,並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贊助身障與弱勢團體及低收入戶免費參訪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希望讓這群鮮少出門的身心障礙朋友與弱勢團體及低收入戶感受社會溫情。

提案人:楊麗環 陳雪生 林國正 劉櫂豪 

8.有鑑於桃園國際機場管制哨的航警執勤打混摸魚新聞層出不窮,日前上班偷懶,還被民眾拍到航警在值勤時打瞌睡。103年度也發生不少民眾違規闖入管制區的烏龍事件。桃園國際機場聲稱航警不足,已達危險邊界,實際上卻是航警沒事,有時間打混摸魚。爰此,要求相關單位正視航警值班鬆懈問題,並且對有失職紀錄的航警從嚴懲處,並加以列管,以確保航警認真值勤。

提案人:羅淑蕾 陳雪生 劉櫂豪 李鴻鈞 

9.針對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光是在103年就出現至少5次安檢疏失,目前安檢大隊需求數還有148名警力缺口,在人力嚴重不足的情況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為整建第二航廈出境安檢區(包含擴增空間、整建地坪及天花板),並且將原本的9條安檢擴增為12條,已於103年10月27日起分階段進行施工,整建過程每階段採取封閉2條安檢線,施工期間預計至104年2月10日。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在警力不足情況下還擴增安檢線,增加安檢漏洞的可能性。爰此,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在第二航廈安檢區整建完成前,除了補足原有的安檢警力缺口,更要配合增加的安檢線所需的安檢警力。

提案人:羅淑蕾 陳雪生 李鴻鈞 劉櫂豪 

10.針對各國際機場紛紛絞盡腦汁吸引旅客停留多消費,例如荷蘭阿姆斯特丹的史基浦機場,更是把海尼根在市中心區的餐廳拉進機場內,讓習慣在機場內喝點小酒的歐美旅客開心消費。德國法蘭克福機場送購買免稅品的折價代幣,新加坡樟宜機場更是大手筆拿出新加坡幣5,000萬元(約新台幣12億元),發獎金給多載轉機客到新加坡的航空公司。然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設置一些小餐車的攤位,讓國外旅客把口袋裡的銅板全部花光,實在是過於消極。爰此,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創新想法,引進國內具特色的商品外,也要依照旅客需求增加免稅商店營業項目,提高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非航空收入。

提案人:羅淑蕾 陳雪生 李鴻鈞 劉櫂豪 

11.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成立迄今,各類影響機場形象事件接連出現,影響國家形象,甚至危及飛航安全。究其發生原因主要係營運管理失當、設備規劃設計欠佳、未確實辦理相關設施維護作業,或決標廠商工程品質瑕疵所致。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每每對意外事件發生雖加以檢討並研提改善措施,但由事件接連發生結果觀之,改善效果欠佳,營運管理制度尚待提升。爰此,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允應確實檢討改善,實不容相關缺失一再發生,且建立嚴謹之危機處理機制與品質管理制度,並落實執行。

提案人:林國正 陳根德 王進士 劉櫂豪 

12.據審計部決算報告指出,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1及102年連續2年,於購建固定資產計畫執行情形中,保留數占可用預算數都高達七成以上,計畫執行進度落後,已嚴重影響旅客服務品質及飛航安全。爰此,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辦理計畫後續事宜,提升預算執行率,日後亦須加強改善預算擬編作業,避免類此缺失再度發生。

提案人:林國正 陳根德 王進士 劉櫂豪 

13.桃園國際機場之行李分檢系統位於航廈底層,因原始設計高度不足,且因輸運需求,其車道連通停機坪,致難以設置空調區劃,又運輸車輛常時廢氣排放,該工作環境對操作行李分檢作業之勤務人員極不友善,夏季炎熱時更顯惡劣。

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於6個月內研擬可行之行李分檢作業環境空氣淨化改善方案,並設置空氣汙濁偵測及警示設備。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蔡其昌 劉櫂豪 

14.桃園國際機場第一、二航廈的容量為3,200萬人次,103年超過3,400萬人次,尖峰時間非常擁擠。機場擴充有其必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刻正進行第三航廈建設相關規劃,並也獲得跨黨派縣市首長支持,然相關期程預定104年年中決定國際競圖,完工時間遠在6年之後,鑑於桃園國際機場現有航廈空間已趨飽和,然客貨運量仍持續成長,未來機場擁擠情形將更形惡化,相關機關現有第三航廈建設期程規劃過於緩慢,爰請交通部與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提升建設效率、簡化行政流程,儘速完成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廈之興建。

提案人:陳根德 陳雪生 林國正 劉櫂豪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王召集委員進士與葉召集委員宜津出席說明。

陸、非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內政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35億9,766萬2,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92億9,367萬7,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56億9,601萬5,000元,照列。

()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通過決議10項:

1.新市鎮開發基金「存貨─在建工程」,104年度增加數為27億4,562萬8,000元,其中「淡海新市鎮」之「土地─淡海新市鎮第2期發展區第1開發區」,104年度增加數7,462萬9,000元,減列5,000萬元。

提案人:周倪安 邱議瑩 姚文智 李俊俋 段宜康 

2.新市鎮開發基金「長期投資」,104年度增加數為2,310萬元,其中「淡海新市鎮」之「土地─淡海新市鎮第2期發展區第2開發區」,104年度增加數1,604萬元,減列800萬元。

提案人:周倪安 邱議瑩 姚文智 李俊俋 段宜康 

3.營建建設基金10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住宅基金「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原列33億4,697萬元,凍結11億元,俟內政部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邱議瑩 李俊俋 陳其邁 

4.營建建設基金10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住宅基金「勞務成本」編列3,817萬5,000元,項下「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之「住宅業務勞務承攬採購案之外包費」原列480萬,凍結12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邱議瑩 李俊俋 陳其邁 

5.營建建設基金10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科目項下編列「補助臺北市及新北市政府興辦第1階段5處社會住宅土地價款經費8億6,110萬7,000元」,凍結3億1,5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供新北市社會住宅投資執行計畫書及營運執行計畫書,並提出整體完備社會住宅政策、檢討措施及具體照顧弱勢居住方案之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陳其邁 李俊俋 邱議瑩 姚文智 

6.營建建設基金10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新市鎮開發基金「營運項目」編列辦理淡海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第1開發區(即綜合示範社區)經費10億1,218萬5,000元,其中淡海輕軌運輸系統(原淡水捷運延伸線)經費3億0,651萬元,凍結1億元,俟內政部營建署提出淡海輕軌運輸系統完整綜合評估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陳其邁 李俊俋 邱議瑩 姚文智 

7.針對營建建設基金10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中「現金流量預計表」編列「住宅基金─減少基金」折減基金解繳國庫100億元,鑑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在審查104年度歲入預算時,已決議刪減100億元,10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所編列之「住宅基金─減少基金」應同步減列100億元。

提案人:陳其邁 邱議瑩 姚文智 

8.營建建設基金10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所編列補貼業務共53億餘元,此補貼為無法回收之住宅補貼業務,違反基金作業原則,且使總預算未能顯現全貌。要求內政部營建署在6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並改正目前補貼業務之執行方式。

提案人: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 

9.截至103年度止尚有20戶未售國宅,另104年度預計有6戶國宅出租戶轉為待售戶,將有26戶未售國宅。鑑於未售國宅水電費等相關維護管理費用不貲,依住宅基金104年度預算編列,相關支出高達1,284萬8,000元,對於短期內仍無法售出之國宅,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要求住宅基金應積極研擬運用措施,如做為社會住宅出租運用等方式,避免閒置資源且浪費國家預算。

提案人:姚文智 陳其邁 邱議瑩 李俊俋 

10.行政院於前院長吳敦義任內為解決十大民怨,於99年3月10日核定「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經費由新市鎮開發基金支應並分年編列預算辦理,內政部據以辦理「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用地預標售)案」。前營建署署長葉世文涉嫌收賄,向各大財團兜售A7案,遠雄建設集團董事長於法庭證稱A7案交付葉世文500萬元,潤泰集團尹衍樑亦指稱葉向其索賄並指可提高容積率等語。不肖官員假居住正義政策,為貪贓枉法劣行,並使得標廠商保證獲利近百億。為查明A7合宜住宅是否因惡質官員從中牟利導致得標廠商獲致超額利潤,損及全民利益,內政部應於104年2月24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委員提出研議追討不當超額利潤之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周倪安 段宜康 

二、作業基金─中央都市更新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6億8,505萬8,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9億4,709萬9,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2億6,204萬1,000元,照列。

()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7萬5,000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通過決議2項:

1.中央都市更新基金104年度預算:(1)跨年期計畫未依繼續經費規定編製預算,不利立法院審議。查中央都市更新基金104年度預算案計有3項跨年期計畫:「鼎興營區與中山女中南側地區國有土地實施都市更新開發計畫」及「新北市板橋浮洲榮民公司及周邊地區合宜住宅投資興建計畫」:僅揭露當年度不動產投資增加及結轉成本之金額及明細。「都市更新發展計畫」:僅揭露行銷及業務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其他業務費用之各科目金額及明細,未註明該計畫所辦理之項目(科目)。就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前開揭露內容觀之,該基金未能列示全部計畫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難窺計畫全貌,與預算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及第39條:「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有違。(2)板橋浮洲合宜住宅都市更新案已爆發工程品質疑慮,並於驗收過程爆發官商包庇疑慮。爰此,營建署應依預算法補正,並於104年2月24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浮州合宜住宅之結構安全鑑定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邱議瑩 姚文智 田秋堇 

2.「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僅設置學者專家遴聘機制,卻無迴避機制。此一缺失易造成都市更新基金管理使用上之弊端,應設立遴聘學者專家時之迴避機制。爰此營建署應完成上開規定增設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邱議瑩 姚文智 田秋堇 

三、特別收入基金─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480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2億7,997萬9,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2億7,517萬9,000元,照列。

()解繳國庫:無列數。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通過決議2項:

1.內政部主管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委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該署新移民資訊宣傳電視媒體製播計畫,配合節目「愛上這一家/緣來一家人」節目宣導之單次廣告稿購買業務,103年度各月份歷次刊登之平面報紙媒體,竟僅見於單一報系,不僅有獨厚特定媒體之嫌,且所欲達成之宣傳目的,也將因僅侷限於單一媒體的讀者,而使效果不彰,已嚴重違反為增加收視廣為宣傳之目的,爰要求入出國及移民署在購買平面媒體時,應考量新住民分布、聚落之廣度,將觸角伸向更廣大的新移民,以有效執行預算計畫。

提案人:李俊俋 邱議瑩 段宜康 

2.內政部主管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104年度業務計畫中有關新住民及其子女文教生活輔導機制之推動,係為提升辦理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之重點學校校數(年度目標值10%),103年度核定補助360校,與102年度核定補助336校相較,成長率約7.14%。惟該「火炬計畫」104年度雖已減列不辦理,然執行過程中雖有不少學校參與,但原本規劃3年1期,多數學校卻都只執行1年就打退堂鼓;有新住民老師坦言,僅受訓24小時,又缺乏專業教材及試教訓練,教學成效打折扣。且未考慮現實情況,致部分異國婚姻家庭不支持,學校人員又有每月填報成果壓力,都影響續辦意願。顯見,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以給錢委辦的方式,徒為浪費公帑,104年度基金用途計2億7,997萬9,000元,基金來源卻僅預估利息收入480萬元。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差短2億7,517萬9,000元,將移用以前基金餘額支應。再查該基金以31位兼職管理委員,及6位聘用人員之均非專任人力,實難收管理之效,而流於只發錢不管效果,因此宜檢討基金用途及其存廢。

提案人:李俊俋 邱議瑩 段宜康 

四、特別收入基金─研發替代役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15億9,008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15億2,733萬3,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6,274萬7,000元,照列。

()解繳國庫:無列數。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五、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1億0,405萬5,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1,904萬6,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8,500萬9,000元,照列。

()解繳國庫:無列數。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乙、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8億7,802萬1,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7億9,474萬8,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8,327萬3,000元,照列。

()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國庫增撥基金額:2億6,026萬1,000元,照列。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通過決議3項:

1.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主要目的,係提供原住民經濟活動貸款之融資管道,以協助原住民從事發展經濟事業,而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業務於102年度比重已達77.7%,成為目前主要之營運項目。然查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中,除於98年度及99年度間,生產用途貸款略高於消費及週轉用途貸款外,其餘年度均是以消費及週轉用途貸款為主;102年度已達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金額之67.6%,占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各類經濟貸款金額之52.5%,實有必要重新檢討各類型貸款業務配置之妥適性,強化發展經濟事業及生產用途性質貸款,方能夠有效達成協助原住民從事經濟業務發展及輔導事業機構之基金設置目的,爰此,要求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應於3個月內就各類型貸款業務配置之妥適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倪安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2.查原住民族委員會為提供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融資管道及舒緩原住民個人或家庭小額週轉資金問題,自97年度起開辦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然近年來該項貸款之年度業務量遠超過原住民經濟產業及青年創業貸款之業務量,已逐步成為主要營運項目。又其中以消費及週轉用途貸款為主,惟該項貸款風險較高,逾期放款率更逐年攀升,至103年8月底逾期放款比率更高達4.86%,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其逾期放款率增加及各類型貸款業務配置之妥適性進行檢討並研擬改善措施。

提案人: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陳其邁 

3.查104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分基金原住民族就業基金預算,編列「行銷及業務費用」總計7億2,872萬5,000元,其中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理促進原住民就業等相關計畫經費編列8,000萬元,預計辦理40件,平均每件經費近200萬元,為運用回饋金之挹注辦理原住民就業等相關計畫,然經查近年來公益彩券回饋金之計畫績效明顯降低,至103年8月底執行率僅58.55%,又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辦理績效評估,其中「績效良好」類別的比率,自98年度起呈逐年下降的趨勢,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其執行率下降及績效良好之比率逐年降低之原因進行檢討並研擬改善措施。

提案人: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陳其邁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育昇出席說明。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國防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283億8,916萬8,000元,減列「副供事業」之「業務收入」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3億8,866萬8,000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272億7,600萬6,000元,減列「生產事業」之「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材料及用品費」之「用品消耗」100萬元、「副供事業」之「業務成本與費用」100萬元(含「勞務成本」項下「一般服務費」50萬元),共計減列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2億7,400萬6,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11億1,316萬2,000元,增列150萬元,改列為11億1,466萬2,000元。

()解繳國庫淨額:原列12億3,420萬2,000元,減列「服務事業」與「軍人儲蓄事業」之「解繳國庫」2,090萬元,改列為12億1,330萬2,000元。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0億1,213萬1,000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通過決議11項:

1.立法院審議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99年度預算,曾建請國防部自100年度起,應按事業別分別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而基金內6個事業之業務性質各異,運作上各基金獨立運作自負盈虧,個別編列該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表達各自營運情況。惟迄今104年度預算編製仍依舊維持往例,依據「預算法」第52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419號解釋理由書旨意,國防部未遵照立法院審議該基金預算所通過決議辦理,恐於法有悖,故建請國防部確實辦理。

提案人:李桐豪 陳鎮湘 江啟臣 

2.鑑於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近3年賸餘42億3,400萬元,概以解繳國庫方式處理,未能活用資金強化對現、退役國軍官兵扶助補償的照護。建請(1)國防部按補(捐)助事項性質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捐補作業規範,得適予捐補助財團法人國軍暨家屬扶助基金會,俾其擴大扶助對象,使國軍袍澤感受國家之具體照顧(2)請財團法人國軍暨家屬扶助基金會修訂該會捐助章程,擴大扶助適用對象,得適用執行國防事務之後備軍人等,強化關懷照護作為。

提案人:陳鎮湘 

連署人:李桐豪 江啟臣 

3.陽明山招待所ROT案及鵝鑾鼻活動中心ROT案執行成果不佳,迄今皆未能正式營運。陽明山招待所ROT案已停擺多年,何時可開始營運迄今仍未可知。鵝鑾鼻活動中心ROT案,廠商未依約定期限內交付成果。國防部爰依契約規定,於98年8月20日通知該公司辦理契約中止程序,然迄今與原承商間之合約糾紛仍未處理完竣,致該中心持續閒置未利用。陽明山招待所及鵝鑾鼻活動中心ROT案執行幾經波折未果,為使國家資源能獲妥善運用,故建請國防部儘速研謀因應對策,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陳鎮湘 江啟臣 

4.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之「福利及文教事業」中福利事業主要在統籌提供國軍官兵及軍、榮眷各項生活用(食)品之供應配銷,由於採薄利廉價方式銷售,被視為國軍官兵福利項目之一,過去營運業績亦維持在一定水準。惟近年受國軍精簡影響,軍中消費人口遞減,加以國內各大型賣場與便利超商廣為設立,促銷活動頻繁,配合其地點之便利性,使福利事業所經營之福利品銷售業務逐漸萎縮,影響基金營運及收入。爰要求國防部3個月內針對福利事業福利品銷售方式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啟臣 馬文君 簡東明 

5.有鑑於104年度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中,有關「福利及文教事業」中之福利事業,主要在統籌提供國軍官兵及軍、榮眷各項生活用(食)品之供應配銷。惟近年來受到國軍不斷精簡影響,軍中消費人口遞減,加以國內各大型賣場與便利超商廣為設立,頻繁之促銷活動配合其地點之便利性,使該事業所經營之福利品銷售業務面臨頗大挑戰,業務量有漸趨萎縮現象,104年度福利(營)站販售福利品之預計業務收入更較103年度大幅向下調降逾二成(5億8,005萬5,000元),業務明顯趨於萎縮。爰要求國防部應積極研究如何促進福利品銷量或新增銷售項目以爭取客源,而非以調降業務收入目標之消極方式面對;並進一步評估轉型及與外界廠商合作之方式,引進一般軍士官兵所喜愛之商店、餐廳或產品,遂行作業基金追求最高賸餘之經營原則。

提案人:蕭美琴 陳唐山 蔡煌瑯 陳歐珀 邱志偉 

6.鑑於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之「福利及文教事業」中福利事業主要在統籌提供國軍官兵及軍、榮眷各項生活用品之供應配銷,由於採薄利廉價方式銷售,被視為國軍官兵福利項目之一,營運業績亦維持在一定水準。惟近年來受國軍不斷精簡影響,軍中消費人口遞減,加以國內各大型賣場與便利超商廣為設立,使該事業所經營之福利品銷售業務面臨頗大挑戰,業務量有漸趨萎縮現象,104年度福利站販售福利品之預計業務收入更較103年度大幅下調,似已透露警訊。爰要求國防部應積極研究如何促進福利品銷量或新增銷售項目以爭取客源,妥謀對策因應。

提案人:陳歐珀 陳唐山 蔡煌瑯 蕭美琴 邱志偉 

7.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之「軍人儲蓄事業」近年收支多呈短絀,財務狀況欠佳,卻未檢討縮減軍儲優惠存款利息差額之補貼額度,顯與「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有關作業基金「業務收支及賸餘」第三─()點第3項規定:「基金財務狀況欠佳或基金來源短缺者,捐助、補助與獎助,及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之支出,應進一步檢討縮減範圍、降低金額、提高申請條件或停辦。」之相關規定牴觸,在該事業財務狀況情況未有效改善下,國防部應檢討縮減現行軍人儲蓄優惠存款制度之優惠補貼條件或繼續辦理之必要性,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蕭美琴 陳唐山 蔡煌瑯 陳歐珀 邱志偉 

8.有鑑於104年度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中,「副供事業」主要在辦理國軍官兵副食品統籌購辦業務,104年度預計辦理該購辦業務1億2,747萬人次,較103年度之1億3,151萬人次減少404萬人次(減幅3.07%),爰使預計來自辦理該項業務之勞務收入2億8,373萬9,000元,較103年度之3億1,751萬6,000元減少3,377萬7,000元(減幅10.64%),據該基金所附「各事業明細資料」所載,主要係「採買單位及人數減少」所致。該事業近年在國軍人力精簡政策實施下,業務量已逐漸縮小,正待圖謀如何爭取業務之際,卻於103年4月爆發軍商勾結採購灌水肉品等副食品及軍方伙委、採買人員收取回扣弊案,不僅重創軍方原在副食購辦作業上建立之正派形象,亦恐使各採買單位對該事業統籌購辦之副食品品質失去信心。爰要求國防部當應加強相關作業流程之督考,落實適時更新檢驗項目、重擬檢驗罰則、強化副供督管機制、加強人員考核及擴大副食供應商源等策進措施,以適時防範疏忽或不法情事於未然。

提案人:蕭美琴 陳唐山 蔡煌瑯 陳歐珀 邱志偉 

9.鑑於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之「副供事業」主要在辦理國軍官兵副食品統籌購辦業務,該事業近年在國軍人力精簡政策實施下,業務量已逐漸縮小,正圖謀如何爭取業務之際,卻於103年4月爆發軍商勾結採購灌水肉品等副食品及軍方伙委、採買人員收取回扣弊案,不僅重創軍方原在副食購辦作業上建立之正派形象,亦恐使各採買單位對該事業統籌購辦之副食品品質失去信心;又近年來國內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日漸增加,廠商違規手法亦不斷翻新,副供事業辦理種類繁多之各項副食品購辦作業,事涉官兵食用安全與健康,未來應當加強相關作業流程之督考,以適時防範疏忽或不法情事於未然。爰要求國防部積極落實所提之策進作法,加強相關作業流程之督考,嚴予導正不當作為。

提案人:陳歐珀 陳唐山 蔡煌瑯 蕭美琴 邱志偉 

10.鑑於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之「副供事業」乃辦理國軍官兵副食品統籌採購業務,卻於103年4月爆發「軍商勾結採購弊案」,嚴重打擊國軍形象士氣。據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3年4月發布之「新聞稿」內容略以:國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范○○等人自102年起,陸續收受副食供應廠商蘇○○等人之賄款或情色招待,利用職務之便洩露肉品或其他副食抽驗資訊給廠商,致前開行賄廠商肆無忌憚將灌水或注射不明添加劑之肉品販售給各軍事單位,影響國軍士官兵戰力至鉅……」因此針對國軍副食採購流程改善問題,要求國防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簡東明 陳鎮湘 楊應雄 

11.立法院審議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100年度預算作成決議,要求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以計息方式融通資金予眷改基金,為確保本基金權益,建請國防部應確實檢討,依作業程序所訂「高於存放金融機構之定期存款利率」原則,重新與眷改基金議訂。建請國防部確實辦理。

提案人:李桐豪 陳鎮湘 江啟臣 

二、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11億3,290萬9,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153億7,496萬4,000元,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管理及總務費用」中「用人費用」500萬元、「業務外費用」項下「其他業務外費用」中「雜項費用」之「租金與利息」1,723萬2,000元,共計減列2,223萬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3億5,273萬2,000元。

3.本期短絀:原列42億4,205萬5,000元,減列2,223萬2,000元,改列為42億1,982萬3,000元。

()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50萬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通過決議8項:

1.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基於「考量國內地震、水災、土石流等災害頻傳,爰編列是類預算以保障基金權益」之因素編列「保險費」,其待售餘屋及店舖卻「因基金列管餘屋店舖數量龐大,作業人力力有未逮,故均未執行」。該基金既為保障基金權益而編列該項預算,卻又因「作業人力力有未逮」而未執行,似顯可有可無,其業務規劃、預算編列與實際執行間容未契合。該項「保險費」預算自102年度以來編而未用,104年度卻又持續編列,允應妥為檢討有無實際需要。爰就「業務外費用」項下「其他業務外費用」之「雜項費用」中「保險費」680萬4,000元,凍結100萬元,俟其依行政院訂頒之作業規範規定,切實依業務計畫之實際需要,覈實編列,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簡東明 江啟臣 

2.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於「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等國有土地」興建之住宅社區,可興建售價較高之商業服務設施(店舖),如能完工後順利出售,有助挹注基金財源,減輕融資壓力與利息支出。然而,根據該基金統計,截至103年8月底止,各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興建完工可標售之商服設施共有909戶,僅售出455戶,待售戶達454戶,比率49.94%,帳列成本32億4,743萬8,000元,其中約有半數已完工之商服設施迄今仍閒置未出售,帳列成本積壓頗鉅。該基金對於各眷村改建基地已完工之商服設施處分過於緩慢,允宜積極辦理標售以利基金償債財源籌措,以避免資源閒置。

提案人:李桐豪 陳鎮湘 江啟臣 

3.鑑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目前仍有(1)台北市政戰學校後勤區(2)屏東縣崇仁新村(3)屏東縣共和新村等3處眷村改建工程案尚未完成,且因土地公告現值不斷調漲,102年度原購地成本為15億3,400萬元,導致103年度卻必須追加購地成本,共計7,673萬元。且購地計畫截至103年8月底為止,執行數仍然為0,104年度必須再度追加預算,顯然浪費公帑。爰要求國防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簡東明 陳鎮湘 楊應雄 

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近年商服設施之銷售情況欠佳,截至103年8月底止,各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興建完工可標售之商服設施共有909戶,僅售出455戶,待售戶達454戶,比率49.94%,值此各眷村改建工程與眷戶安置已屆尾聲之際,104年度計畫銷售目標仍僅訂在183戶,有欠積極。國防部對該基金商服設施之處分,多年來態度欠積極,除使資金未能回收運用外,尚需負擔維護及管理費用,並令資源閒置,允非所宜。爰要求國防部對於各眷村改建基地已完工之商服設施處分,允宜積極辦理標售以利基金償債財源籌措,並避免資源閒置。

提案人:陳歐珀 陳唐山 蔡煌瑯 蕭美琴 邱志偉 

5.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前因執行進度落後,原訂於98年完成改建業務之目標無法達成,經報行政院於98年7月22日同意修正計畫延長辦理時程後,核定眷村改建工程應於102年完成,行政院並要求國防部應加速辦理,不得再有延誤。惟查至102年底止,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仍有臺北市政校後勤區、屏東縣崇仁新村及屏東縣共和新村等3處眷村改建工程案尚未完成。其中屏東縣崇仁新村案及共和新村案嗣雖分別在103年1月25日及103年4月6日完工,但迄103年8月底止仍在辦理竣工查驗中,尚未驗收;而臺北市政校後勤區案原訂於103年2月9日完工,至103年8月底完工比率仍僅94.03%,預計需至104年2月始能完工。綜上,該基金部分老舊眷村改建工程無法依行政院核定計畫於102年底前完成,不利眷戶安置,除已違背行政院不得再有延誤之要求外,亦有負國防部務求於期限內完成改建之囑,爰要求國防部應檢討查究承商責任,依契約辦理追償。

提案人:蕭美琴 陳唐山 蔡煌瑯 陳歐珀 邱志偉 

6.國軍眷村改建工程,經查至102年底止,該基金仍有臺北市政校後勤區、屏東縣崇仁新村及屏東縣共和新村等3處眷村改建工程案尚未完成,無法依行政院核定計畫於102年底前完成,不利眷戶安置,除已違背行政院不得再有延誤之要求外,亦有負國防部務求於期限內完成改建之囑,國防部應檢討查究承商責任,依契約辦理追償,並要求國軍眷村改建工作完成後,應即辦理結算工作,歸還基金墊款,餘存權益解繳國庫。

提案人:蕭美琴 陳唐山 蔡煌瑯 陳歐珀 邱志偉 

7.國防部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授權訂定之零星餘戶處理辦法,部分規定涉牴觸、逾越母法或不符社會公平正義原則,立法院審議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102年度預算案時,即通過決議要求國防部檢討修正零星餘戶處理辦法部分欠當之規定。且審計部於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提出5大缺失,認為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復於102年9月以零星餘戶處理辦法「牴觸或逾越眷改條例規定,又未排除已獲補助購宅貸款者承購資格,及精華地區零星餘戶,不符公平正義原則,不利改善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財務困境,均有違失」,對國防部提出糾正,國防部迄未參據各方所提意見,就該辦法部分具爭議性條文審慎加以研酌修正,實有欠妥。故要求國防部應依照立法院決議及監察院糾正案、審計部查核意見,儘速檢討修正,並送交立法院查照。

提案人:蕭美琴 陳唐山 邱志偉 蔡煌瑯 陳歐珀 

8.國防部已於101年選定12個縣市13處眷村文化保存區,合計將核發開辦費共4億元,然而眷村文化保存區選定後,辦理進度緩慢,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103年度編列之1億元至9月底止亦僅支用2,040萬元,執行率20.40%,進度過於緩慢,不利各地區眷村文化之妥善保存,宜輔導各地方政府儘速辦理。

提案人:李桐豪 陳鎮湘 江啟臣 

三、資本計畫基金─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193億1,009萬6,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41億2,329萬9,000元,減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材料及用品費」之「用品消耗」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1億2,324萬9,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151億8,679萬7,000元,增列5萬元,改列為151億8,684萬7,000元。

()解繳國庫:無列數。

()通過決議7項:

1.有鑑於「博愛專案計畫」之執行,不僅工程進度延宕,且影響預算執行績效,年執行率均未及五成。雖101及102年度未編列預算,然截至102年底預算保留數仍高達22億5,100萬餘元,至103年9月底執行率亦僅達56.19%。不確定因素不僅肇致工程進度延宕,影響預算執行績效,亦恐因而增加財務負擔,難於原定期程達成完工、進駐目標,且104年度預算編列8億元,較103年度增加3億元。爰針對「博愛專案計畫」原列8億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志偉 蕭美琴 蔡煌瑯 陳唐山 陳歐珀 

2.「老舊營舍整建計畫」104年度預算案編列22億2,053萬3,000元,較103年度預算數14億7,925萬7,000元,增加7億4,127萬6,000元,主要執行第一至第五作戰區之老舊營舍整建所需經費。該基金成立迄今有多處營區如復興北營區、天山南營區、雙連坡營區、砲校營區、北大營區、下華興營區、烏坵營區、福山營區等整建計畫,自100年度起迄今3年之久尚在設計階段,影響整體預算之執行。又該計畫98至102年度可支用預算執行率分別為44.9%、35.32%、19.68%、65.64%、61.07%,均未及七成,執行績效欠佳,致截至102年12月底預算保留數仍高達6億1,000萬餘元,顯見執行該清理活化作業效率不彰,容有檢討之必要。爰針對「老舊營舍整建計畫」原列22億2,053萬3,000元,凍結2億元,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馬文君 簡東明 

3.有鑑於「國有土地永續經營」之政策,500坪以上之國有土地不再標售。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已從租、售轉而透過都市更新、設定地上權、與民間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開發等方式處分土地。然而自87至103年度預算納入該基金財源之不適用營地共計10批(含專案核定)、282處,總面積411.049954公頃,預估處分收入合計1,200億0,637萬7,000元,以因應博愛專案、水湳專案、老舊營舍及工程設施整建等計畫經費支出。截至103年8月底,已處分133處,總面積計204.9434公頃,處分達成率49.86%;至收入方面,該133處營地處分收入(含地上權標租權利金)合計508億1,292萬5,000元,處分收入達成率僅42.34%,未及五成,顯見不適用營地之處分,績效欠佳,爰就「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所列1,447萬9,000元,凍結十二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忠愛營區」再利用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簡東明 江啟臣 

4.104年度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預算編列辦理「博愛專案計畫」8億元、「水湳機場遷建專案計畫」1億5,671萬元、「老舊營舍整建計畫」22億2,053萬3,000元、「工程及設施整建計畫」8億8,682萬5,000元等公共工程建設經費總計40億6,406萬8,000元,僅於預算書概略表達各項工程經費總額,未表達可資運用之工程管理費預算金額,難以判斷其提列之合理性,透明度明顯不足,未受國會監督,恐有淪為機關私房錢,故為強化工程預算及施作透明度,並參據立法院決議,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應於預算書中適度揭露工程管理費編列項目、金額及計算方式,以利立法院預算審議及監督。

提案人:蕭美琴 陳唐山 蔡煌瑯 陳歐珀 邱志偉 

5.鑑於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近年來預算編列及執行成效不佳,預、決算數偏離、執行率嚴重偏低,爰要求國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簡東明 楊應雄 陳鎮湘 

6.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成立迄今15年之久,並自101年度起將軍事工程及設施納入辦理,為支應龐大工程資金需求,持續檢討不適用營地陳報行政院核納基金來源清冊,以增加基金來源。近年來由於土地處分受限500坪以上不再標售,並透過標租、設定地上權、有償撥用等多元方式活化利用,例如空軍總部開發等案,故要求國防部針對總冊土地之活化、開發方式及土地處分情形,每會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蕭美琴 陳唐山 蔡煌瑯 陳歐珀 邱志偉 

7.有鑑於「老舊營舍整建計畫」104年度預算案編列22億2,053萬3,000元,較103年度預算數14億7,925萬7,000元,增加7億4,127萬6,000元,主要執行第一至第五作戰區之老舊營舍整建所需經費。整體而言,該計畫98至102年度可支用預算執行率分別為44.9%、35.32%、19.68%、65.64%、61.07%,均未及七成,執行績效欠佳,致截至102年12月底預算保留數仍高達6億1,000萬餘元,顯見預算保留數偏高。爰要求國防部應考量年度實際需求,覈實編列預算,以免鉅額經費保留,徒增政府財政負擔;另部分因履約爭議未能辦理結案工程,亦應積極研謀改善之道,釐清相關疏失,依約、依法追究責任歸屬,以維政府權益。

提案人:蕭美琴 陳唐山 蔡煌瑯 陳歐珀 邱志偉 

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9億9,677萬9,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12億4,499萬7,000元,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其他業務費用」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4,399萬7,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7億5,178萬2,000元,增列100萬元,改列為7億5,278萬2,000元。

()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部分:新增投資8億5,228萬8,000元,照列。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21億0,639萬5,000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通過決議24項:

1.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104年度預算書「用人費用彙計表」顯示,該基金各農場預計進用契僱人力429人,所編人力預算2億2,187萬6,000元;勞務承攬人力136人,所編人力預算3,680萬7,000元,合計2億5,868萬3,000元。安置基金設置目的為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所屬各分基金進用契僱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力自應以具榮民、榮眷身分者為優先考量;然經查截至103年8月底,該基金契僱人員及勞務承攬人力具榮民、榮眷身分者比率分別僅有23.16%及18.63%,比率實屬偏低,有違基金設置照顧榮民及榮眷之目的,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歐珀 蔡煌瑯 陳唐山 

2.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104年度購建固定資產預算編列121億0,639萬5,000元,僅列示各總帳科目編列數,說明欄中均未詳實說明其購建明細內容及預計效益,致完全無法瞭解各該計畫預計增購(汰換)固定資產之具體內容、項目及成本效益等資訊,甚至於各單位分預算亦未說明,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針對「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陳鎮湘 簡東明 

3.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各分預算104年度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經費121億0,639萬5,000元,然其預算書編列過於簡略、欠缺具體內容,致完全無法瞭解各該計畫預計增購(汰換)固定資產之具體內容、項目及成本效益等資訊,不利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之預算審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詳實說明其購建明細內容及預計效益,以充分揭露資訊接受監督。

提案人:蕭美琴 邱志偉 陳唐山 

4.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104年度預算案「員工人數彙計表」顯示,該基金各農場預計進用契僱人力429人(行政業務56人、職訓業務5人、行銷業務6人、旅客服務281人、農場品生產與銷售81人),所編人力預算2億2,187萬6,000元;勞務承攬人力136人(環境維護36人、安全維護16人、行銷業務4人、旅客服務46人、職介業務30人、農場品生產與銷售4人),所編人力預算3,680萬7,000元。惟經查截至103年8月底,安置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各分基金進用契僱人員380人,其中具有榮民(眷)身分者僅88人,比率為23.16%;勞務承攬人力102人中,具有榮民(眷)身分者僅19人,比率更僅18.63%。而契僱人力需求較大之清境農場、福壽山農場及武陵農場,進用榮民(眷)人數比率僅約二成;勞務承攬人力需求較大之森林保育處、武陵農場及基金管理委員會,其進用榮民(眷)人數比率亦屬偏低。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秉持安置基金乃為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之原則,所屬各分基金進用契僱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力自應以具榮民(眷)身分者為優先考量,以符合安置基金設置之目的。

提案人:蕭美琴 邱志偉 陳唐山 

5.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各農場契僱、勞務承攬人力大多不具榮民眷身分,涉及違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5條規定:「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由輔導會創設附屬事業機構,或分別介紹於各機關學校社團等機構予以安置。」經查「契僱人員」380人,其中具有榮民(眷)身分者僅88人,比率僅23.16%;「承攬人力」102人中,具有榮民(眷)身分者僅19人,比率僅18.63%,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簡東明 江啟臣 陳鎮湘 林郁方 李桐豪 

6.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104年度預算案「員工人數彙計表」顯示,該基金各農場預計進用契僱人力429人(行政業務56人、職訓業務5人、行銷業務6人、旅客服務281人、農場品生產與銷售81人),所編人力預算2億2,187萬6,000元;勞務承攬人力136人(環境維護36人、安全維護16人、行銷業務4人、旅客服務46人、職介業務30人、農場品生產與銷售4人),所編人力預算3,680萬7,000元。然而,查截至103年8月底,安置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各分基金進用契僱人員380人,其中具有榮民(眷)身分者僅88人,比率為23.16%;勞務承攬人力102人中,具有榮民(眷)身分者僅19人,比率更僅18.63%。而契僱人力需求較大之清境農場、福壽山農場及武陵農場,進用榮民(眷)人數比率僅約二成;勞務承攬人力需求較大之森林保育處、武陵農場及基金管理委員會,其進用榮民(眷)人數比率亦屬偏低,有鑑於安置基金設置目的為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所屬各分基金進用契僱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力自應以具榮民(眷)身分者為優先考量,然查截至103年8月底,該基金契僱人員及勞務承攬人力具榮民(眷)身分比率僅23.16%及18.63%,比率實屬偏低,恐有違基金設置目的,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提高該基金各農場進用榮民(眷)之比例,並訂定進用比例之年度標準值,以符安置基金協助榮民就業之宗旨。

提案人:江啟臣 林郁方 簡東明 陳鎮湘 

7.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顧名思義「為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而設立,其進用契僱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力自應以具榮民(眷)身分者為優先考量較佳。然截至103年8月底,基金契僱人員及勞務承攬人力具榮民(眷)身分比率僅23.16%及18.63%,比率偏低,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升各分基金契僱及勞務承攬人力榮民之比率,以達基金設置之目的。

提案人:李桐豪 陳鎮湘 簡東明 

8.公股代表宜由學有專長及經驗豐富人士擔任,以發揮監督功能,然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轉投資事業多達27家,渠等事業公股董監事均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遴選派任,對於企業經營經驗多所不足,顯然欠缺專業性考量。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其會內職員職級作為轉投資事業公股代表選派標準,致所指派110席公股代表中,除21席董事由該會退休職員或退役將領擔任,俾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職務外,其餘高達89席董、監事職務全數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內中高階現職人員兼任,此舉因不具專業性而不利轉投資事業之經營外,亦致每人每月得額外支領高額兼職費,已形成嚴重變相酬庸加薪之公平性問題。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檢討報告,並擬出公平可行之解決方案,澈底杜絕外界觀感不佳之肥貓問題。

提案人:陳歐珀 蔡煌瑯 陳唐山 

9.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轉投資事業之政府持股比率多低於50%,爰僅能由該基金指派公股代表,依循「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等法制為必要管理,故其所遴選公股代表專業能力之高低優劣,攸關事業運作及發展至鉅。然查該基金目前得指派110席公股代表中,扣除21席董事由該會退休職員或退役將領擔任董事長及總經理等專任代表外,其餘89席全數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高階以上主管人員擔任,除顯不具專業性而不利轉投資事業之經營外,亦致每人每月得額外支領高額兼職費,已形成嚴重變相酬庸加薪之公平性問題,此外,該會主導經營之轉投資事業近年屢因經營不善而辦理撤資或清算解散,亦顯所指派公股代表不具專業性所產生之嚴重問題。要求檢討修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會派董事及監察人管理要點」第7點規定,廢止科長級以上人員兼任之量身訂作條款,比照「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第12點規定,公股代表宜由學有專長及經驗豐富人士擔任,以發揮監督功能。

提案人:蕭美琴 邱志偉 陳唐山 蔡煌瑯 陳歐珀 

10.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104年度預算案「資金轉投資及其餘絀明細表」顯示,該會轉投資事業計有24家,投資淨額為37億9,415萬9,000元,104年度投資收益預估7億4,257萬1,000元,投資報酬率約為19.57%。據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第12點明訂:「已民營化事業之公股代表,宜由學有專長及經驗豐富人士擔任,以發揮監督功能。監察人除上述資格外,尚須具有帳務查核及財務分析等會計實務經驗或能力…。」經查該基金目前得指派110席公股代表中,扣除擔任董事長及總經理等專任代表外,其餘89席全數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高階以上主管人員擔任,除明顯不具專業性可能不利於轉投資事業之經營外,該中高階主管每人每月得額外支領高額兼職費,形同嚴重變相酬庸加薪,應立即檢討修正,以符公平性。

提案人:邱志偉 蕭美琴 陳唐山 

11.逾八成轉投資事業公股代表,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高階職員兼任,不具專業性,該機關現職人員每月得額外支領高額兼職費,有嚴重自肥之嫌。另該會主導經營之轉投資事業近年營運不善,而辦理清算或解散,亦顯示不具專業性之代表未能有效經營事業而導致嚴重之後果。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建立專業評核制度,並依此選派優秀人士為公股代表,使國家資源能獲妥善運用。

提案人:李桐豪 陳鎮湘 簡東明 

12.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其所屬轉投資事業16家天然氣公司中,其中高達12家之董事長或總經理之高階管理人職務均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薦派。長久以來,該會所薦派之高階管理人員受外界質疑聲浪巨大,觀諸眾多高階管理人之學經歷背景,大多未具有商業經營管理之學歷與專長,以致外界對此些轉投資事業之印象,僅停留於因其乃係市場獨占之事業,能予以獲利均屬稀鬆正常之事。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亦曾於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詢時強調,此些退役將領具有30至40年之行政管理經驗,每年幫國家省3,000多萬元薪資,對國家來說是非常划算的事情。但據日前所發生高雄市與新北市氣爆事件之處理過程與態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薦派至轉投資事業天然氣公司之高階經理人對於事件之處理方式,不僅令外界咋舌,更讓社會大眾對於此些對自身管理能力頗具自信之退役將領之管理及應變能力深感失望與質疑。為強化公股代表負責機制,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薦派之高階管理人員精進作為報告」予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委員參酌。

提案人:蕭美琴 邱志偉 陳唐山 

1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其所屬25家轉投資事業,持股比例均達二成以上,甚有高達欣欣客運公司49.07%、欣欣大眾公司43.16%、欣隆天然氣公司42%、欣桃天然氣公司41.44%、欣中天然氣公司40.06%、欣林天然氣公司42.37%等眾多高持股之事業公司。其中高達12家之董事長或總經理之高階管理人職務均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薦派。預算為政府施政之根本,審查、議決預算案,更是立法院監督政府施政之最高職責,而既為公股所薦派轉投資事業之高階經理人,其各項轉任日期、背景經歷、專長、薪資…等相關事項,本應受立法院所監督。惟該會卻屢屢以此乃「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而拒絕提供,明顯規避立法院對於公股所薦派高階經理人之監督;復以支領優渥薪資待遇,迭遭社會大眾認有酬庸之訾議不斷,影響政府形象至鉅。立法委員實非爭議於公股所薦派之高階人員薪資是否優渥,而係為掃除外界對於軍公教人員於退休(職、伍)後再(轉)任職於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轉投資事業時,淪為酬庸或利用職權而獲該職之嫌,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建立合理而明確之規範與透明機制,並對於其所屬轉投資事業之薦派人員各項資訊(轉任日期、背景經歷、專長、薪資)於合乎個人資料保護法下,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參酌,並於每年6月定期送交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邱志偉 陳唐山 

14.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成立之目的,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籌措退除役官兵安置計畫長期所需資金,特設置此一特種基金。用途為投資就業有關事業、貸款生產事業及就業農場榮民等。安置就業之「項、量」為何未能多元規劃發展與多樣推展執行?現正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的立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無具體、務實檢討現況、困境與規劃、策進未來願景?有關契僱及勞務承攬人力,多不具榮民(眷)身分。另投資事業平均安置率,仍屬偏低不彰,是否與基金設置目的違背?當前「四就」需求類型、輔導任務與服務照護工作,與往昔迥異,應依據退除役官兵實際需求與職場之轉變,適時作出調整(任務轉型)與即時作出調適(組織再造)。安置作業原則宜把握「會內安置為主、輔導中低階退伍軍人為重、戰鬥官科安置為先」重點與原則,儘速完成規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將作專案管制,督導執行進度與成效管考。

提案人:陳鎮湘 簡東明 

連署人:林郁方 

15.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增加榮民、榮眷及屆退志願役官兵就業機會,每年均開辦眾多職業訓練課程,但該會對於參訓者不論其受訓目的為何,以及參訓次數多寡均採完全免費政策,經查99至103年參訓學員中,屬第2次(含)以上參訓榮民及榮眷人數占比高達59.56%及46.6%,其資源配置之妥適性實有待商榷,爰宜本使用者付費原則,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研議對參加職訓次數超過2次之受訓者,以及職訓目的為在職進修、轉業或第二專長參訓者酌收部分負擔,俾提升職訓資源運用效率,並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評估報告至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邱志偉 陳唐山 

16.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調整,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自103年度起將西部平地農場予以整併,原嘉義農場及屏東農場均併入彰化農場,改稱嘉義分場及屏東分場。經查嘉義農場近年經營出現眾多缺失,如未慎選委外廠商,造成農場因訴訟而閒置多年,98年迄今損失「權利金收入」已近7,000萬元;其次,「權利金收入」未考慮實際狀況覈實編列,如彰化農場104年度預算案於「租金及權利金收入」明細表中編列嘉義分場休閒農業委外收入1,382萬元,導致各年度預算達成率持續偏低。建議安置基金重新檢討繼續營運該農場之必要性,並研議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將農場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提案人:邱志偉 蕭美琴 陳唐山 

17.嘉義農場近年經營出現眾多缺失,包括(1)未慎選委外廠商,造成農場因訴訟而閒置多年,98年迄今損失「權利金收入」已近7,000萬元;(2)「權利金收入」未考慮實際狀況覈實編列,致各年度預算達成率偏低;(3)該農場地處偏遠,營運績效始終不彰,91及92年度分別虧損達2,230萬元及1,308萬元。93年度起雖委外經營,然委外廠商93迄98年之履約期間,營運虧損金額分別達1,068萬元、1,006萬元、786萬元、212萬元、9,192萬元及2,864萬元,委外經營成效實屬有限。嘉義農場無論採自營或委外經營,均無法擺脫虧損窘境;復該農場地處曾文水庫水源區,是否適合大規模經營旅遊業務頗值商榷,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允應重新檢討繼續營運該農場之必要性,並研議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將農場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提案人:蕭美琴 邱志偉 陳唐山 蔡煌瑯 陳歐珀 

18.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所屬彰化農場及臺東農場,其主要收入項目為「農產品委託經營收入」,其「勞務收入─觀光旅遊及旅館收入」於104年分別為1,059萬1,000元及380萬元,皆低於「勞務成本」1,506萬8,000元及583萬6,000元,淨收入仍為負,與其他農場相較,顯然經營情況不佳,有待改善。按彰化農場位於新竹縣新豐鄉,附近有南寮漁港等景點;臺東農場更是位在臺東縣池上鄉,鄰近伯朗大道、大波池等著名景點,妥善規劃、更新設備,當有轉虧為盈之可能。該二農場目前主要收入為「農產品委託經營收入」,農務工作為外包,且員工編制高於其他農場,因此「觀光旅館收入」不佳,與人力不足無關。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研擬彰化農場與台東農場經營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陳鎮湘 簡東明 

19.依財政部於98年2月19日行政院第3132次院會中提出「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報告,對於改善國有財產被占用問題,要求各機關全面盤點財產,加速產籍管理電子化,並訂定每年處理被占用財產10%之目標。經查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100年度、101年度及103年度新增被占用土地面積均大於當年度處理完成者,造成各年度處理被占用土地面積雖符合目標,期末被占用土地筆數及面積卻不減反增,截至103年8月底被占用土地筆數已達148筆,面積約32萬餘平方公尺,遠超過99年底被占用之48筆。建請該基金除應儘速依「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及「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等規定積極清理外,並研議妥善防範措施,以避免土地被占用情事持續擴增。

提案人:邱志偉 蕭美琴 陳唐山 

20.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共管轄:(1)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2)清境農場(3)福壽山農場(4)武陵農場(5)彰化農場(6)臺東農場等單位預算及土地,卻因管理不善,導致農場土地常遭占用情形。截至103年8月底,仍有148筆、面積約32萬餘平方公尺土地遭占用,每年度亦有新增案例。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保障國土資源。

提案人:簡東明 江啟臣 陳鎮湘 林郁方 李桐豪 

2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104年度編列127億5,228萬8,000元承接榮民工程公司新店鐵工廠、林口南勢埔段土地及欣欣水泥、泛亞工程公司股權,為避免預算未完成審議影響承接時程,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儘速依「預算法」第54條及第88條規定辦理。

提案人:陳鎮湘 楊應雄 簡東明 

連署人:林郁方 

22.榮民公司於98年11月完成核心營造業務民營化後,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擔負其未民營化業務之清理工作,為加速清理進度,該會規劃由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承接榮民公司新店鐵工廠及林口南勢埔段等2筆計畫都更土地;該基金並於104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中,編列土地承購經費120億元,而為籌措是項經費,預計向銀行舉借長期債務90億元。安置基金規劃舉債承購榮民公司部分土地,卻未依「預算法」規定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顯有未當;又該基金設置目的為安置榮民就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卻以加速榮民公司資產清理為由,除舉債承購榮民公司土地,後續仍規劃由安置基金承接多筆榮民公司未能完成處分之不動產,不符基金設立宗旨及用途。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儘速研議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通盤之財務規劃方案,避免衝擊基金財務穩定狀況。

提案人:陳歐珀 蔡煌瑯 陳唐山 

23.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擬以自有資金承接榮民公司所持有欣欣水泥公司及泛亞工程公司股權,然查該基金近年投資欣欣水泥公司之報酬率明顯不彰,遠低於其103年度編列預算擬處分之欣雄天然氣公司。該基金處分報酬率較佳之投資事業股權,並持續增加報酬率明顯不彰之事業股權,投資決策顯有未當,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檢討改進並於3個月內提送處分評估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邱志偉 陳唐山 

24.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104年度預算案,將以自有資金編列7億5,288萬8,000元承接欣欣水泥公司及泛亞建設公司股權,提高持股比例至40.04%。然欣欣水泥過去經營績效不佳,100至102年報酬率分別為-1.72%、6.44%、2.57%,相較而言,該基金於103年度擬處分之欣雄天然氣公司,報酬率為8.13%、13.62%、15.72%。安置基金處分報酬率較佳之投資事業股權,並持續增加報酬率明顯不彰之事業股權,顯然投資決策有失妥當。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針對欣欣水泥公司投資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陳鎮湘 簡東明 

二、作業基金─榮民醫療作業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482億8,058萬8,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478億6,509萬4,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4億1,549萬4,000元,照列。

()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0億1,151萬7,000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通過決議15項:

1.鑑於榮民醫療作業基金104年度編列「業務收入」469億8,708萬4,000元,包括「醫療收入」432億8,847萬9,000元及「其他業務收入」36億9,860萬5,000元。其中,「其他業務收入」來源最主要係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公務預算補助之收入32億1,023萬9,000元。惟榮民醫療作業基金項下各醫院長期接受公務預算補助退撫、教學研究等經費,若考量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預算對其各類經費之不予補助,則原預計預算賸餘將轉為短絀17億6,871萬1,000元。各分基金均呈現預算短絀,足見各醫院營運績效欠佳,過度倚賴政府資金挹注,有違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精神。榮民醫療作業基金項下各醫院應採用成本會計、利潤中心制度,積極提升營運效能。

提案人:邱志偉 蕭美琴 陳唐山 

2.榮民醫療作業基金項下各醫院長期接受公務預算補助退撫、教學研究等經費,但各分基金均呈現預算短絀,顯見各醫院營運績效欠佳,仰賴政府資金挹注甚深,不符「預算法」第4條所定自給自足之精神。為使其醫院之運作符合「預算法」規定,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檢討公務預算補助之妥適性,以期達到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精神,且督促各醫院應積極推動成本會計、利潤中心制度,俾各醫療部門單獨計算績效,以有效控制醫療成本,提升營運效能。

提案人:陳歐珀 蔡煌瑯 陳唐山 

3.有鑑於政府為落實政府醫療政策,共享醫療資源,結合健保制度改革,榮民醫療作業基金99年7月14日經行政院核定所屬醫療機構經營整合計畫,自100年度起整合蘇澳及員山榮民醫院為臺北榮總蘇澳分院;嘉義及灣橋榮民醫院為臺中榮總嘉義分院及灣橋分院;龍泉榮民醫院為高雄榮總屏東分院。101年度整合桃園榮民醫院為臺北榮總桃園分院、埔里榮民醫院為臺中榮總埔里分院、永康榮民醫院為高雄榮總臺南分院;102年度整合竹東榮民醫院為臺北榮總新竹分院;103年度賡續整合玉里、鳳林及臺東榮民醫院為臺北榮總玉里分院與鳳林分院及臺東分院。惟由102至104年度整合後之各榮總所屬分院主要醫療業務營運觀之,102年度各所屬分院之實際醫療收入淨額皆低於醫療成本,而產生短絀,其中以臺中榮總嘉義及灣橋分院短絀1億5,822萬9,000元最高,臺北榮總蘇澳及員山分院短絀9,918萬1,000元居次。而103及104年度各整合後之榮總所屬分院醫療業務亦皆呈短絀,主要業務營運成效欠佳。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積極檢討探究癥結原因、予以改善,並於3個月內送交檢討及改善報告至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邱志偉 陳唐山 

4.鑑於102至104年度整合後之各榮總所屬分院主要醫療業務營運觀之,102年度各所屬分院之實際醫療收入淨額皆低於醫療成本,產生短絀。其中,以臺中榮總嘉義及灣橋分院短絀1億5,822萬9,000元為最高,臺北榮總蘇澳及員山分院短絀9,918萬1,000元居次;103及104年度各整合後之榮總所屬分院醫療業務亦皆呈短絀。該基金應深究主要業務營運成效欠佳之原因,儘速檢討改進,俾利提升經營成效。

提案人:邱志偉 蕭美琴 陳唐山 

5.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榮民醫療作業基金長期以來須補助臺北、臺中、高雄等榮總醫院以維持正常營運,顯見各榮總醫院營運績效不佳,必須仰賴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預算補助,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簡東明 江啟臣 陳鎮湘 林郁方 李桐豪 

6.鑑於榮民醫療作業基金為提升醫療品質,紓緩偏鄉醫師不足,平衡城鄉醫療科別與品質差距,由各總院採科經營模式整合管理運用醫療資源。經查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所提供102年度科經營計畫執行成果,臺北、臺中及高雄榮總分別辦理24個、14個及8個科經營團隊,整體平均科指標達成率分別為95.7%、79.7%及91.4%,然科經營科別未達目標值分別為8個(占33.33%)、10個(占71.43%)及4個(占50%),其中部分所屬分院科別連續兩年未達目標值。該醫療作業基金應積極檢討指標可行性及代表性,並研議提升科經營計畫之執行成效。

提案人:邱志偉 蕭美琴 陳唐山 

7.臺中榮總本院連續2季「門診手術(含體外震波碎石術)後2日以內急診或住院率」超標,顯示該院不當使用門診手術服務,造成術後醫療資源浪費,門診手術之照護品質有待改善。臺北榮總所屬3家分院(蘇澳、桃園及鳳林分院)連續2季「出院後3日以內同院所再急診率」指標值均超標,顯示該院住院醫療照護品質有待加強。榮總醫院及分院,應就加強醫療人員門診手術及術後照護品質之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陳鎮湘 簡東明 

8.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應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應收醫療帳款處理注意事項」妥善處理應收醫療帳款。然部分醫療機構催收款項呈增長趨勢,且多家醫院103年上半年度催收帳款皆累積超過800萬元,且辦理呆帳轉銷比率偏低或未轉銷;此外,根據100至102年度該基金決算書之「業務外收入─收回呆帳」科目金額,100年度28萬6,000元,101年度12萬6,000元,102年度21萬9,000元,顯示收回呆帳情形不佳。故有關醫療機構應積極檢討改進,加強催收作業,追索債權。

提案人:邱志偉 蕭美琴 陳唐山 

9.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整體催收款項期末結欠數由102年度之1億8,866萬6,000元,至103年度8月底增為1億9,006萬7,000元;且經細查部分醫療機構催收款項皆呈增長趨勢。而「業務外收入─收回呆帳」科目之金額占整體催收款項比例過低(100年度為28萬6,000元,101年度12萬6,000元,102年度21萬9,000元),顯示未積極管理造成財務漏洞的催收帳款與呆帳,在營運週轉方面已造成相當大的負擔,應就如何改善催收帳款增加與加強回收呆帳方面,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陳鎮湘 簡東明 

10.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使所屬醫療機構妥善處理應收醫療帳款,特訂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應收醫療帳款處理注意事項」。然根據100至102年度該基金決算書之「業務外收入─收回呆帳」科目金額如下:100年度28萬6,000元,101年度12萬6,000元,102年度21萬9,000元,收回呆帳情形不佳,顯見怠於即時轉銷呆帳,復未積極追索債權,爰要求該基金提出呆帳催收(包括各項逾期欠款及催收款)之詳細進度追蹤,並檢討提高催收效率之措施。

提案人:江啟臣 林郁方 簡東明 陳鎮湘 

11.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所屬醫療機構之永續經營發展及提升醫療及服務品質,99年7月14日經行政院核定推動所屬醫療機構經營整合計畫,逐步將各榮民醫院改隸為3家榮民總醫院之分院,由總院依地區醫療需求,整體規劃分院特色及發展,並採科經營模式管理,且訂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醫療機構區域科經營作業要點」,就所屬分院核心發展之科別,整合醫師人力共同經營。惟觀諸花蓮地區,南區5鄉鎮醫療資源嚴重不足,現今鳳林分院之醫師數僅有15名,重要科別如外科醫師僅2名、急診室1名、婦產科則無;玉里分院之醫師數雖有51名,惟外科醫師3名、婦產科則只有2名。顯見偏鄉醫師數不足之問題仍然存在。為讓花蓮地區居民脫離「嚴重醫師荒」之情況,享有與其他縣市居民之同等醫療品質,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偏鄉醫師不足之解決方案及配套措施」書面報告,以紓解花東地區醫師荒之危機。

提案人:蕭美琴 邱志偉 陳唐山 

12.根據內政部營建署公布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資訊」截至103年8月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院列管詳評、補強及拆除建築物當中,計有35件為須補強,然僅有5件已補強,顯示建築物補強作業未臻完善。臺灣地處地震頻繁地帶,為保障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各醫療機構應儘速清查並落實完成自有建築物耐震能力之詳評及相關補強作業,以維護公共安全。

提案人:李桐豪 陳鎮湘 簡東明 

13.全臺地區榮家居住之榮民平均年齡已逾80歲,對復健醫療需求逐漸增加,現有配置(預算、人員編列、相關器材)已不敷使用。榮家相關醫療資源編列於榮總分院之中,由於基金預算編列過於簡略,無法詳知相關資源之配置,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討提升榮家復健資源之可能,以符合年長榮民實際需求,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陳鎮湘 簡東明 

14.臺灣健保最後只會走向週而復始的惡性循環,臺灣如何能創造出醫療價值,其一就是醫療機構的組織整合。榮民醫療作業基金設立宗旨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及社會醫療服務,支援全國醫療網計畫,並加強醫學研究,提升醫療水準;統籌醫療業務,建置合作機制,以提升榮民醫療體系之競爭力與服務品質。目前已完成近程目標─「榮院之垂直整合」與「醫、養合一」臺東馬蘭示範點。當前此階段亟需再就「軍榮醫療體系」(中程目標),儘速完成水平整合的先期規劃。建構一完善的「國內、區域」之「醫療」、「醫養」體系,朝向「國際健康」的「亞太區域醫療重鎮」及「國際醫療中心」的長程目標邁步前進。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加速檢討,積極做出決策、完成規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將作專案管制,督導執行進度與成效管考。

提案人:陳鎮湘 林郁方 簡東明 

15.臺灣長照服務所面臨的3大問題,其一「服務人力與模式皆匱乏」。目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醫院與榮民之家有多少看護人力需求(尚未包括居家照護)?外籍看護(含大陸新娘)比率又占有多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4年度16家安養機構,有關照護服務員及護理人員尚有1,729人之勞力外包,目前機關、機構中人力外包與勞務委外究竟尚有多少?宜儘速調查統計與分析。人力與勞務之總需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已否計畫安排、自訓培養與儲備的又有多少?「看護人力」培訓與「日照中心」開設目前有無規劃構想?未來「居家、社區、機構」長照服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如何結合國家之醫療體系與長照政策規劃?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加速檢討,積極做出決策、完成規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將作專案管制,督導執行進度與成效管考。

提案人:陳鎮湘 簡東明 

連署人:林郁方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楊召集委員應雄出席說明。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通過決議1項:

1.台灣技職教育系統在各國發明展屢獲金牌獎,惟在產學橋接等商業化範疇仍力有未逮;爰此,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會同經濟部、教育部、科技部就有助於發明商業化之產學基金進行可行性研議,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專案評估報告。

提案人:葉津鈴 楊瓊瓔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丁守中 王惠美 黃昭順 廖國棟 

甲、行政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各項投資原列92億元,減列2億元,改列為90億元,並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279億6,191萬7,000元,減列「投融資業務收入─事業投資收入」項下出售轉投資事業股權收入213億4,694萬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6億1,497萬5,000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10億3,378萬8,000元,減列「旅運費」7萬元、「一般服務費」3,181萬1,000元、「投融資業務成本」項下「事業投資成本」之「證券交易稅」6,400萬元、「行銷及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500萬元、「管理及總務費用」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億0,388萬1,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2,990萬7,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269億2,812萬9,000元,減列212億4,306萬1,000元,改列為56億8,506萬8,000元。

()解繳國庫淨額:原列269億5,224萬7,000元,配合業務收支審查結果,隨同減列212億4,306萬1,000元,改列為57億0,918萬6,000元。

()轉投資計畫部分:收回投資原列5,305萬8,000元,配合業務總收入減列出售轉投資事業股權收入,全數刪除。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1,140萬8,000元,減列「國發大樓規劃興建計畫」321萬3,000元、「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30萬元,共計減列351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89萬5,000元。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通過決議14項:

1.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4年度預算案編列投資預算92億元,其中委由信託銀行或委由其他部會委託投資管理顧問公司辦理之長期信託投資預算金額為62億元,占全部投資預算67.39%,並支付手續費2億2,433萬6,000元;惟查該基金近五年來僅新增直接投資案3件,金額8.6億元,反觀同期間長期信託投資則增加27億7,860萬元,為直接投資金額3.2倍,顯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近年新增直接投資案件銳減,委由信託銀行或其他部會委託投資管理顧問公司辦理投資案件比例大幅提升,然鑑於該基金係擔負藉投資計畫加速我國產業創新加值之重要政策任務,並非以純粹收益為導向,委由創投公司、其他部會及投資管理顧問公司辦理之投資比重應審慎考核,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就近五年內長期信託投資計畫辦理成效、監督考核機制與投資預算配置比重規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楊瓊瓔 王惠美 陳怡潔 丁守中 廖國棟 黃昭順 

連署人:葉津鈴 李慶華 

2.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99年5月訂定「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匡列100億元,委託文化部負責執行國內文化創意企業之投資及投資後管理,期限10年,前7年進行投資,後3年進行剩餘投資案處分,審議通過之投資案件須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備查;惟查迄今投資僅4億餘元,且仍有投資管理顧問公司無投資案件,顯見該基金利用仍無助於改變整個文創產業的生態環境;爰此,特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改善「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之措施,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專案評估報告。

提案人:葉津鈴 丁守中 楊瓊瓔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王惠美 李慶華 黃昭順 廖國棟 

3.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4年度預算案編列投資預算92億元,其中委由信託銀行或委由其他部會委託投資管理顧問公司辦理之長期信託投資預算金額為62億元;經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近年來委由信託銀行或其他部會委託投資管理顧問公司辦理投資案件比例大幅提升,該基金將主要任務委由創投公司、其他部會及投資管理顧問公司辦理,除支付手續費高達2億2,433萬6,000元外,復有降低監理密度、對投資案之評核、基金運用情形之監督與考核功能漸失;爰此,為求改善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財務管理果效,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於每年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投資事業之業務執行報告。

提案人:葉津鈴 丁守中 楊瓊瓔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黃昭順 王惠美 廖國棟 

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所有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段3小段426及435地號,面積總計2,895平方公尺,規劃興建國家發展委員會辦公廳舍。據了解,該兩筆閒置土地地處精華地段,103年度公告現值高達12億8,645萬9,000元,又活化低度利用或閒置房地資產以增裕國庫為各機關應努力之目標,國家發展委員會身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機關,應更謹慎評估,以最有利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收益作為資產運用之首要依據,爰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謹慎評估該兩筆閒置土地之活化方式,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評估報告,以俾提升資產運用效能及價值。

提案人:王惠美 陳怡潔 黃偉哲 黃昭順 楊瓊瓔 丁守中 

連署人:廖國棟 蘇震清 陳明文 

5.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截至103年8月底止,計有14筆低度利用或閒置房地,總面積為1萬1,865平方公尺,部分位於台北市松江路、南京東路及伊通商圈等精華地段,依103年度公告現值約45億9,315萬1,000元;然目前僅1筆土地出租,年租金約42萬餘元,占該筆土地公告現值約0.13%,收益甚低,其餘土地仍屬低度利用或閒置狀態,迄今多處於規劃或與其他機關合作開發等情形,每年需負擔土地環境整理、房屋保全及水電等費用數十萬元,嚴重影響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益及運用,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就基金資產管理積極盡責,低度利用或閒置精華房地已規劃使用目的、移請相關單位接管或與其他部會共同開發者,國家發展委員會亦應加強辦理效率,提高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資產運用效益。

提案人:張嘉郡 葉津鈴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丁守中 王惠美 黃昭順 廖國棟 

6.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為配合國家發展策略,扶植產業創新加值,進行投資或融資,以增加產業效益及改善產業結構,於104年度計編列投資預算92億元,然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0年度至102年度所編列之投資計畫預算數執行率,各僅有13.6%、30.6%與43%,雖漸為成長,但仍遠低於預算規模,雖就基金說明,各該年度執行率偏低主要係部分投資案件尚處合資協議階段或採分階段撥款方式,須俟合資協議書完成始得按進度撥款所致,但顯然於編列預算之時,並未確實參酌以前年度實際執行情形覈實編列預算,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就其預算執行率進行檢討,並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所投資之各項計畫執行狀況與效益成果,於2個月內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期國內產業能獲永續發展之效。

提案人:張嘉郡 葉津鈴 楊瓊瓔 丁守中 王惠美 陳怡潔 黃偉哲 李慶華 黃昭順 廖國棟 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7.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轉投資國光生物科技公司及理想大地公司,公股占比分別為17.08%及10.26%,且公股代表均僅有1席監察人,欠缺董事代表席次,惟依公司法規定,監察人於公司治理之角色屬消極之事後監察,董事則有事前參與公司決策制定與業務執行之積極功能,故在董事長及總經理均為民股選派下,若公股僅指派監察人代表,恐難有效發揮維護與監督股權之積極作用,為強化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對公股權益之維護,並落實監督管理股權之目的,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立即檢討轉投資事業之公股董監事席次占比過低問題,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陳怡潔 黃偉哲 丁守中 李慶華 楊瓊瓔 黃昭順 廖國棟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8.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截至102年底,轉投資40家事業,連續虧損3年以上者計9家,其中5家虧損日益嚴重,亦未見退場機制,顯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未督促或協助虧損公司改善經營狀況,為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明訂適當明確之退場機制,以維護投資權益,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黃昭順 楊瓊瓔 陳明文 廖國棟 張嘉郡 蘇震清 王惠美 

連署人:丁守中 

9.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參與投資「臺灣生技起飛鑽石行動方案」之創投事業,投資於藥物開發、醫療器材或其他生技相關產業,惟執行5年來,僅TMF生技創投基金案通過行政院核定,卻因民間資金募集不順致無法成案,為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加強執行進度及檢討改進,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李慶華 黃昭順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丁守中 王惠美 廖國棟 

10.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編列104年度國內外旅費,其內容過於簡略,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為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比照公務預算檢附「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黃昭順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丁守中 廖國棟 王惠美 

11.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4年度預算案編列投資預算92億元,係按以往業務經驗、民間申請情形,並配合政府產業政策,預估投資事業計畫額度,包括:資訊及通訊科技業10億元、新興服務業及傳統產業5億元、新能源產業10億元、生物科技產業5億元、創業投資事業40億元、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12億元、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3億元及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案7億元等項目。其中創業投資事業及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兩項計畫,102年度決算數分別為原預算的16%及5%,顯見該計畫執行不力,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研擬檢討改進措施。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張嘉郡 蘇震清 黃昭順 王惠美     

12.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4年度預算案編列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預算3億元,較103年度減少12億元,減幅約80%;惟查是項預算係基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於99年5月訂定「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所匡列100億元額度,並委託文化部負責執行國內文創企業之投資及投資後管理,然鑑於該方案執行三年餘以來,各投資管理顧問公司累計投資文創事業僅25家,累計投資金額4.42億元,僅占匡列額度之4.42%,且已投資之文化產業虧損嚴重,又多偏重成熟型產業,對微型及早期文化創意事業反而投資不足,創造就業機會寥寥無幾,執行績效與成果欠佳,每年卻仍須支付投資管理顧問公司管理費1,333萬餘元,主管機關顯未確實監督考核辦理成效,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會同文化部檢討該方案執行缺失,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修正檢討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丁守中 楊瓊瓔 葉津鈴 

連署人:王惠美 陳明文 廖國棟 黃昭順 

13.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4年度預算案編列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投資預算12億元,較103年度預算案18億元減少6億元,減幅高達50%,惟查該方案實施係為加強投資國內中小企業,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並委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則遴選專業投資管理顧問公司協助投資,然檢視該方案近年來預算執行狀況,101年度、102年度、103年度(截至8月底止),其執行率分別為83.1%、79.8%、31.22%,執行績效呈現逐年下滑趨勢,且部分投資管理顧問公司投資情形欠佳,甚至有部分投資管理顧問公司因無投資案件而喪失新增投資權利情形,無法落實扶助中小企業發展之政策任務,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會同經濟部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加強檢討該實施方案執行缺失,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修正檢討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丁守中 楊瓊瓔 黃昭順 

連署人:葉津鈴 王惠美 廖國棟 陳明文 

14.經濟部籌劃多時之產業升級轉型行動方案,國家發展委員會僅同意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匡列一定的貸款額度及金額於「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案」,而不認同經濟部提撥200億元推動企業併購、合併之「產業再造基金」政策;惟查目前國際區域經濟板塊之吸納,就未來製造業朝向智慧自動化、服務業走向跨境虛實整合的階段,是否有必要匡列該基金以因應全球化競爭,誠有重行檢討必要;爰此,特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會同經濟部進行研議,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產業再造基金」評估專案報告。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丁守中 王惠美 楊瓊瓔 黃昭順 廖國棟 

二、特別收入基金─離島建設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5,920萬1,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11億0,072萬2,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10億4,152萬1,000元,照列。

()解繳國庫:無列數。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通過決議10項:

1.離島建設基金104年度預算案編列「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計畫」貸放額度7,500萬元,並編列「服務費用」3萬元,作為辦理該計畫所需手續費,惟查該基金自95年度起編列該貸款計畫以來,除104年度以外,每年度均匡列數億元至十餘億元間之貸放額度,然截至103年8月底止,計畫執行8年多來僅辦理過4件貸款案件,融資金額自700萬元至6,000萬元不等,計畫執行成效與所訂預期目標落差甚大,國家發展委員會應落實檢討修正是項計畫或研議改善相關配套措施,避免計畫空轉而耗置政府資源。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楊瓊瓔 

連署人:葉津鈴 王惠美 黃昭順 廖國棟 

2.離島建設基金自95年度起開辦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計畫,然執行多年僅新增4件貸款案件,成效欠佳;104年度仍續編列預計貸放額度7,500萬元,及編列「服務費用」3萬元,作為辦理該計畫所需手續費。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研議改善相關配套措施,積極協助業者與金融機構洽談融資事宜,並請於2週內提出計畫檢討改善報告,送交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陳明文 蘇震清 楊瓊瓔 黃昭順 王惠美 廖國棟 

3.查離島建設基金自95年度起編列「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計畫」,除104年度預算額度為7,500萬元,每年度預算均編列數億元至十餘億元間之貸放額度(95年度17億元、96年度17億元、97年度15億元、98年度15億元、99年度未編列、100年度15億元、101年度15億元、102年度5億元、103年度為3億元);惟截至103年8月底止,僅辦理4件貸款案件,融資金額由700萬元至6,000萬元不等,案件數及融資金額均偏低,執行成效有待加強,爰要求該基金研議改善相關配套措施,積極協助業者與金融機構洽談融資事宜,以落實計畫之預期目標。

提案人:王惠美 陳怡潔 黃偉哲 丁守中 楊瓊瓔 黃昭順 廖國棟 

4.離島建設基金104年度預算案編列「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預算11億元用於補助離島推動各項建設計畫;惟查該基金104年度施政重點係依據行政院核定之第4期(104年至107年)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然該項方案仍在修正中,尚未經行政院核定,104年度預算案就先行編列相關經費,除與預算編列原則未符外,亦顯示「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及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計畫之預算編列基礎欠缺合理依據;另查離島建設基金近年部分計畫屢屢發生超支情形,超支比率超過30%、超支金額逾5,000萬元,不當利用預算執行彈性情形嚴重,顯未能覈實編列預算,又未妥適控管經費,國家發展委員會應確實檢討改進,並就近三年來該基金超支情形與預算編列基礎,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避免其濫用預算執行彈性而規避監督。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葉津鈴 楊瓊瓔 黃昭順 丁守中 王惠美 廖國棟 

5.檢視離島建設基金98年度至102年度補助計畫辦理情形,除100年度以外,每年度均發生預算編列不足,且逾半超支併決算之計畫超支比率超過30%,需併決算辦理情形,顯見該基金各年度均未能妥適控管各年度計畫,為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覈實編列預算,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黃昭順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丁守中 王惠美 廖國棟 

6.離島建設基金近年部分計畫屢屢發生超支情形,其中「補助離島地區辦理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建設計畫」101年度及102年度連續2年度均發生超支情形,「補助離島地區辦理消防、醫療及環保建設計畫」則有98年度、99年度及102年度發生超支情形,且逾半超支併決算之計畫超支比率超過30%,超支金額逾5,000萬元。超支原因主要係執行以前年度計畫,顯示未能覈實編列預算,又未妥適控管經費。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上列計畫,於1週內提出資金運用檢討報告,並送交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陳明文 蘇震清 楊瓊瓔 黃昭順 丁守中 王惠美 廖國棟 

7.離島建設基金屬特別收入基金,依預算法規定得將計畫經費執行超支部分併決算辦理,惟檢視該基金「補助離島地區辦理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建設計畫」101年度及102年度連續2年度均發生超支情形,超支金額分別為2,628萬1,000元及1億0,060萬7,000元。「補助離島地區辦理消防、醫療及環保建設計畫」102年度超支9,353萬2,000元,顯示該基金未能覈實編列預算及妥適控管經費,爰建請該基金進行檢討及改善,以避免濫用預算執行彈性規避監督。

提案人:王惠美 陳怡潔 黃偉哲 

連署人:丁守中 楊瓊瓔 廖國棟 黃昭順 

8.離島建設基金歷年主要財源為國庫撥款收入,國庫自100年度起不再撥補後,基金來源銳減,而以現行收支水準,該基金恐僅能再維持營運5至6年。另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6條第1項,離島建設基金之基金來源應非僅國庫撥款收入。目前開拓財源方案,以減少支出措施為主,仍不足因應基金之開銷。爰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週內提出廣拓財源計畫及可行性評估報告,並送交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陳明文 蘇震清 楊瓊瓔 丁守中 王惠美 廖國棟 黃昭順 

9.離島建設基金之主要財源為國庫撥款收入,未來國庫若暫不撥補,該基金恐難有足夠財源支持長期營運,另外為加速離島建設,應依照當地特色儘速有效開闢財源,俾利長期營運,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王惠美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丁守中 黃昭順 廖國棟 

10.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部分縣市預算執行率偏低,如整體預算之執行率102年度第2季為73.73%,101年度為79.5%,應提出改進對策並加強督導執行率,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丁守中 廖國棟 黃昭順 王惠美 

三、特別收入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3億元,照列。

2.基金用途:10億2,315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7億2,315萬元,照列。

()解繳國庫:無列數。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通過決議14項:

1.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4年度基金用途編列「專業服務費」2,000萬元,辦理花東地區產業扶持、發展研究及推動執行等相關業務,然其內容為委託調查研究,未依規定詳列計畫名稱、內容摘要及各計畫經費等,尚欠妥適,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就近三年來委託調查研究之計畫名稱、經費、執行成效之報告,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專案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蘇震清 張嘉郡 黃昭順 王惠美 黃偉哲 

2.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4年度預算編列以補助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為主,與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中強調補助與投、融資計畫並重原則恐有不符,為此,要求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檢討改進,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丁守中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廖國棟 黃昭順 王惠美 

3.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主要財源為國庫撥款收入,本身尚無特定收入來源,除不符預算法特別收入基金之定義,未來國庫若暫不撥補,該基金恐難有足夠財源支持長期營運,另外為加速花東地區建設,應依照當地特色儘速有效開闢財源,俾利長期營運,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丁守中 王惠美 黃昭順 廖國棟 

4.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4年度預算案「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編列10億2,158萬元,其中包括「捐助、補助與獎助」10億元,較103年度減少5億2,500萬元,減幅34.43%;惟查相關計畫預算編列過於簡略,未說明各項補助子計畫之具體內容、金額明細以及預期成果,實不利立法院審議,且是項計畫本為該基金主要業務計畫,然而自101年度推動迄今,101年度及102年度決算數分別為244萬元及1,773萬9,000元,執行率僅0.48%及1.76%,103年度截至8月底止,執行數6,177萬8,000元,亦僅占年度預算3.99%,顯見其計畫執行效能過度偏低,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切實改進該基金預算編製之合理依據及具體說明,以核實編列預算並落實檢討預算執行缺失。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楊瓊瓔 

連署人:葉津鈴 丁守中 黃昭順 王惠美 廖國棟 

5.「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為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近年主要業務計畫之一,自101年度推動迄今,執行率僅0.48%及1.76%,103年度截至8月底止,執行數6,177萬8,000元,亦僅占年度預算3.99%,執行率仍偏低。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加強推動辦理,針對偏低之計畫執行率,提出檢討報告,並送交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陳明文 蘇震清 楊瓊瓔 丁守中 王惠美 黃昭順 廖國棟 

6.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4年度預計進用勞務承攬人力3人,已違背「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及第6條,其工作內容更已涉及基金重要核心業務範疇,實非妥當可行。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秉持撙節原則,以現職人員執行基金業務為宜,並於1週內提供現有人力運用之檢討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陳明文 蘇震清 楊瓊瓔 丁守中 王惠美 黃昭順 廖國棟 

7.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應按照相關預算編列法令,詳實敘明基金業務計畫內容、補助計畫明細及預期成果等。然104年度預算案「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未具體說明各項子計畫補助明細資料,不僅違背預算編列相關規定,更不利立法院審議。爰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於1週內提交書面詳細說明報告,並送達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陳明文 蘇震清 楊瓊瓔 丁守中 黃昭順 廖國棟 

8.為推動花東地區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景觀,發展多元文化特色,依據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自101年度起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由國庫分10年撥充基金400億元,惟「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為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近年主要業務計畫之一,查自101年度推動迄今,101年度及102年度決算數分別為244萬元及1,773萬9,000元,執行率僅0.48%及1.76%,截至103年8月底止,執行數6,177萬8,000元,亦僅占年度預算3.99%,執行率雖稍有提升,卻仍屬過低,且遠低於預算規模,實有檢討之必要性,爰建請該基金應加強推動辦理,俾真正達成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目標。

提案人:王惠美 陳怡潔 黃偉哲 

連署人:丁守中 楊瓊瓔 廖國棟 黃昭順 

9.有鑑於目前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各方提案計畫之審查過程並未公開、透明呈現於現行國家發展委員會之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之網頁上,令外界無法對其審查准駁原因與否予以充分了解,對其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運用長期關心之地方公民團體,不僅未能對其提案及審查過程充分表達意見,國家發展委員會及其相關提案單位,亦未能於提案前參與相關意見並提出建議,顯見該基金之提案及審查過程仍未能完全揭露。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1)調整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網頁之公開資訊編排,並增加民眾建言回饋機制;(2)國家發展委員會與其相關提案單位,應對其提案內容、審查過程及准駁原因,充分揭露於該網頁上;(3)國家發展委員會應督促有提案權之單位及委員,於提案前舉辦相關公民參與意見會議,以利提案之完備及符合民眾之所需。

提案人:蘇震清 楊瓊瓔 蕭美琴 

連署人:黃偉哲 葉津鈴 丁守中 廖國棟 王惠美 

10.有鑑於花蓮實有具備國際級之自然景觀與文化特色條件,但卻未能結合教育、觀光、旅遊……等產業配套措施,吸引國際華語學生至花蓮學習,為花蓮創造國際化的教育環境殊為可惜。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所主管之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應積極就花蓮現有之優勢,與花東學校合作,結合優秀師資與優勢自然環境資源,建立花蓮成為「國際級華語教學中心」,吸引全球華語學生,以帶動在地周邊產業及工作機會之發展。

提案人:蘇震清 楊瓊瓔 王惠美 蕭美琴 

連署人:黃偉哲 葉津鈴 丁守中 廖國棟 

11.有鑑於目前眾多至花蓮求學之青年學子,並無於求學期間結合花東在地需求、獲得專業創業訓練、培養解決問題之產業創新能力,並於畢業後續留當地服務,造成花蓮優秀青年人才之流失。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所主管之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應積極且充分結合東部現有之教、學資源,優先輔導青年學生投入具花東地區性特色之在地產業與創新商業模式。青年創業輔導應與輔導就業相互結合,於各式工作坊訓練班計畫納入學生及待業青年之考量,進一步為花蓮留住已培育完成之優秀青年人才,讓青年之創意與活力,帶動在地發展。

提案人:蘇震清 楊瓊瓔 蕭美琴 

連署人:黃偉哲 葉津鈴 王惠美 廖國棟 

12.有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014年10月提出「花東產業六級化」政策計畫,計畫運用花東1級產業之發展優勢與2、3級產業之發展契機,強化產業6級化(1級x2級x3級)之合作鏈結發展,並針對在地小農、社區型農業及合作型農業之發展,透過社會企業或地區性之研究服務機構,協助創新產品及地區型小型加工包裝、改善銷售通路,建立完整行銷系統,並要求各行政部門於2個月內提出「行動方案」,以利該政策之順利執行。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藉由有機產業創建及帶動花蓮朝向符合國際潮流之低碳、綠色、健康、慢城意象及高產值產業環境之目標,完成六級有機產業示範區,創造及整合計畫產銷、高科技協助生產、教育學習、生態式休閒農業之複合體,聯合示範區及鄰近小農形成各區域性有機六級產業子系統,進而將各區域性子系統連成全縣有機六級產業系統,並進一步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出「花東產業六級化最終方案」時,納入花東地區在地專家及產業的意見,以確實符合花東在地需求。

提案人:蘇震清 楊瓊瓔 蕭美琴 

連署人:黃偉哲 葉津鈴 王惠美 廖國棟 

13.有鑑於104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中,「5年來主要業務計畫分析表」之「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項下,預算編列10億2,158萬元,較103年度編列3項業務計畫「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花東地區永續發展投資計畫」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貸款計畫」預算合計40億6,444萬元,減少30億4,286萬元,減幅高達74.87%。惟自101年度推動迄今,101年度及102年度決算數分別為244萬元及1,773萬9,000元,執行率僅0.48%及1.76%。103年度截至8月底止,執行數6,177萬8,000元,亦僅占年度預算3.99%,執行率極度偏低。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加強推動辦理主要業務計畫,以提升基金運用之執行率。

提案人:蘇震清 楊瓊瓔 蕭美琴 

連署人:黃偉哲 葉津鈴 王惠美 廖國棟 

14.有鑑於花蓮長期以來處於聯外交通甚為不便之擾,且政府若未能於蘇花改通車前提出有效之解決方案,待蘇花改通車後,花蓮將勢必陷入嚴重之交通阻塞,屆時居民之生活品質及自然環境將大受影響。為讓花蓮免於陷入如此困頓之窘境,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積極以基金支應方式,並洽同交通部研擬一套綠能交通配套方案,藉以低成本、低耗能之公共運輸、電動車輛、電動自行車之接駁轉乘、與電池交換服務,逐步實現低碳交通之可能性,建構往南延伸花東縱谷在地綠能交通之營運模式。

提案人:蘇震清 楊瓊瓔 蕭美琴 

連署人:黃偉哲 葉津鈴 丁守中 廖國棟 王惠美 

乙、經濟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經濟作業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86億2,328萬3,000元,增列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租金及權利金收入」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6億3,328萬3,000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83億9,427萬5,000元,減列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350萬元(含「管理及總務費用」100萬元及「業務外費用」25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勞務成本」147萬5,000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97萬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3億8,830萬元。

3.本期賸餘:原列2億2,900萬8,000元,增列1,597萬5,000元,改列為2億4,498萬3,000元。

()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億7,462萬1,000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補辦預算部分: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資產之變賣165萬4,000元及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資產之變賣1億9,548萬元,均照列。

()通過決議36項:

1.查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各園區土地平均出租率雖高達97.96%,惟放租土地計算中,亦納入承租事業已解散、撤資、停業、終止租約等狀態,合計3萬4,454.94平方公尺;另建廠計畫未依期限完工、公司未依投(增)資擴廠計畫執行、承租廠址遭污染等已放租土地面積合計6萬1,991平方公尺,顯其園區土地利用尚有改善空間,爰要求應就投資計畫強化其審查與追蹤機制,加強輔導低度利用之廠商釋出廠房,並於1個月內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提升閒置產業用地之運用,完善園區土地與廠房之合理運用。

提案人:張嘉郡 黃偉哲 

連署人:廖國棟 黃昭順 

2.高雄、楠梓及臺中等3處加工出口園區發展已逾40年,平均屋齡約為30年以上,區內工廠當初受限於容積率僅150%之規定,致容積率偏低,而影響土地使用效能。雖然經濟部有執行園區老舊廠房再興計畫,但根據審計部的查核,自95年至102年8月底止,辦理期程7年餘,老舊廠商拆除重建之土地面積為9.5公頃,僅占可供設廠面積之6.64%,爰要求經濟部應落實督導並儘速改善,並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蘇震清 黃偉哲 

3.加工出口園區整體土地平均出租率雖達97.96%,但97.96%是將承租事業屬解散、撤資、停業、終止租約等仍占用園區土地等狀態,均納入已放租土地計算,這些被占用土地合計3萬4,454.94平方公尺。另建廠計畫未依期限完工的土地面積為2萬2,732平方公尺、公司未依投(增)資擴廠計畫執行的土地面積為2萬1,622平方公尺、承租廠址遭污染的土地面積為1萬7,637平方公尺,合計6萬1,991平方公尺,均顯示園區的土地利用尚有改善空間,爰要求經濟部應加強投資計畫之審查與追蹤,並積極輔導低度利用之廠商釋出廠房,提升閒置產業用地供需雙方之媒合效率,以強化園區土地及廠房之合理運用。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蘇震清 黃偉哲 

4.有鑑於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轄各園區土地資源有限,廠商往往面臨廠房用地不足問題,卻囿於所轄園區容積率偏低,影響其土地使用效能,目前除楠梓第二園區因部分個案專案申請容積率至520%外,多數園區現況容積率均低於法定容積率,如楠梓園區現況容積率為227%、高雄軟體園區270%、高雄園區156%、成功物流園區124%、臨廣園區231%、台中中港園區67%、屏東園區更僅為62%,顯見其容積率偏低,影響園區土地利用強度及使用效益,爰請經濟部應針對容積率偏低之各加工出口區土地使用效能低落問題積極研議因應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利改善加工出口區投資環境,促進產業積極投資因應。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怡潔 葉津鈴 

5.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104年度預算案編列其他建築物租金收入4,611萬3,000元,其中宿舍租金收入為1,523萬4,000元;惟查加工出口區建有宿舍出租之園區分別為楠梓、高雄、臺中園區,然其中高雄園區及臺中園區宿舍係於50年代興建,在建物及設備均已老舊之情況下,目前閒置房間分別計有148間、32間,閒置率分別為47.13%、13.33%,尤其高雄園區宿舍102年度之租金收入為75萬2,336元,已較100年度之380萬5,667元遽減305萬3,331元,呈現大幅衰退,每年卻平均須花費700餘萬元修繕支出,核有未當,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應積極改進宿舍居住環境,有效提升入住意願與便利性,或研商其他活化使用方案,避免資源閒置而耗費公帑。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怡潔 葉津鈴 

6.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104年度長期債務預計舉借1億5,000萬元,經查該基金97年度至102年度舉借長、短期債務額度由97年底之83億1,895萬6,000元,減少至102年底止之75億7,327萬1,000元,惟仍屬龐鉅。且該分基金之各項貸款案,因貸款時點不同,向各承貸銀行借款之最高計息利率與最低計息利率相差達0.3275個百分點;又同一家銀行,因貸款計畫之不同,其計息利率亦不同,兩者相差0.1775個百分點。而由各年度利息費用占業務收入之比率觀之,雖由97年度之17.89%逐年下降至102年度之6.86%,惟將來一旦升息,勢必面對利息支出增加之壓力,為此要求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應積極與借款銀行洽談調降利率,以減少債息負擔。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7.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所管理之各項園區土地資源有限,廠商面臨廠房用地不足,惟所轄園區容積率偏低,影響土地使用效能;另部分園區廠房老舊、容積率偏低,其空間結構多不適用現行高科技或新興產業,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雖持續辦理園區更新、再興計畫,惟老舊廠商拆除重建比率偏低,為此要求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應積極更新各該所轄園區並積極招商,以利各該園區有效利用。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8.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所管理之各項園區整體土地平均出租率雖高達97.96%,惟係將承租事業屬解散、撤資、停業、終止租約等仍占用園區土地等狀態均納入已放租土地計算,上開土地合計3萬4,454.94平方公尺。另建廠計畫未依期限完工、公司未依投(增)資擴廠計畫執行、承租廠址遭污染等之已放租土地面積分別為2萬2,732平方公尺、2萬1,622平方公尺、1萬7,637平方公尺,合計6萬1,991平方公尺,均顯示土地利用容有改善空間,為此要求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應加強投資計畫之審查與追蹤,並積極輔導低度利用之廠商釋出廠房,提升閒置產業用地供需雙方之媒合效率,以強化園區土地及廠房之合理運用。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9.針對經濟部主管的工業區土地,因產業發展因素導致許多已出售之土地並未進行開發利用,多數閒置,對原被徵收之地主實有不公,爰此要求經濟部工業局應對都會區產業用地價格上漲,產業用地區域供需失衡,產業用地嚴重閒置情形儘速針對產業用地檢討,並提出產業用地革新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丁守中 楊瓊瓔 黃偉哲 黃昭順 

10.經濟作業基金下設「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管理維護工業區,惟近年來傳統產業紛紛外移,造成部分工業區之廠商停、歇業情形嚴重;又依據經濟部工業局提供各工業區之續退租資料顯示,99年度至103年8月底止,部分工業區退租廠商高於新承租之廠商,如宜蘭利澤工業區退租廠商計有30家,新增承租廠商僅為21家、花蓮和平工業區退租廠商計有6家,新增承租廠商僅為1家、台中工業區退租廠商計有5家,新增承租廠商為0家、新北產業園區退租廠商計有8家,新增承租廠商為0家、南港軟體工業園區退租廠商計有10家,新增承租廠商為2家,呈現承租廠商淨流出現象。爰建請經濟部工業局儘快重新評估工業區之開發,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俾創造吸引廠商設廠之有利條件,有效去化工業區閒置土地,落實工業區設置目的。

提案人:王惠美 黃偉哲 

連署人:廖國棟 陳怡潔 黃昭順 

11.經濟部工業局所轄工業區設置41座污水處理廠於98年度至103年8月底之營運情形,同期間內污水處理廠平均設備利用率未達60%,累積短絀金額達18億3,147萬7,000元,誠有檢討策進之必要;爰此,特要求經濟部刻正研議,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專案改善報告。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12.有鑑於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轄工業區設置41座污水處理廠於98年度至103年8月底之營運結果,累積短絀金額高達18億3,147萬7,000元,顯然無法自給自足,且同期間污水處理廠操作水量比率偏低,污水處理廠平均設備利用率未達60%,設備利用效能亦有不彰;儘管該分基金期藉由污水處理廠以OT或ROT方式委外營運,以減少污水處理廠短絀情形,惟截至103年8月底卻僅有8座污水處理廠以公辦民營方式營運,仍難以有效改善污水處理廠連年短絀之困境,應再積極檢討管理機構營運不佳、污水處理廠利用率偏低與連年虧絀問題,明確訂定污水處理廠營運績效評估指標,俾利追蹤檢討其成本管控與營運績效。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怡潔 葉津鈴 

13.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轄污水處理廠未確實操作及管理污水設備,屢遭環保機關裁罰;又部分工業區地下水或土壤存有污染問題,為此,要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應研謀妥處並落實執行各項污染防治措施,除降低罰款外,更減少工業區土地污染之情況惡化。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14.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4年度預算案「勞務收入」編列20億8,943萬6,000元、「勞務成本」編列37億4,116萬3,000元,是以勞務收支短絀16億5,172萬7,000元;且查該分基金所轄工業區之勞務收入主要為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管理費等收入,而該基金所轄工業區管理機構99年度至103年8月底止之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等收支情形,99年度至103年度截至8月底,平均每年短絀約12億餘元,且連年攀升,營運績效顯然欠佳,經濟部工業局應正視該所轄工業區之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收入,已長期不敷支應實際維護管理費用現況,並應將改善本基金短絀研議具體措施,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黃偉哲 陳明文 

15.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近年來因園區內之廠商積欠土地租金、公共設施建設費及違約金等,致催收款項金額龐鉅,且大部分轉銷為呆帳,又轉銷為呆帳後即未再追蹤債務人動向,為此,要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為避免損及基金權益及影響其財務結構,應加強催收,以利債權保障。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16.經查工業區地價指數較102年同期上漲10.68%,已開發與開發中之工業區雖已全部租售,卻分別仍有343.24公頃、208.15公頃之土地尚未使用等情事,誠有研謀改善、以利促進地方產業發展之需要;爰此,為避免擁有土地之廠商未設廠、意欲設廠之廠商無地可用或未能負擔土地成本,經濟部儘速就前揭問題進行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工業區強化利用專案報告。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17.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轄工業區經環保機關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檢測燈號分級管理,列紅燈者計有桃園幼獅、中壢及頭份等3處工業區,警示面積為589.1212公頃、列橘燈者計有樹林等22處工業區,警示面積為1萬0,926.3928公頃、列黃燈者計有土城等9處工業區,警示面積為1,094.1038公頃。又所轄大武崙、新北、土城、觀音、大園、頭份等19處工業區內,經初步評估為控制場址或整治場所,場址面積為275.3844公頃,顯示部分工業區地下水或土壤存有嚴重污染問題,爰要求經濟部研謀妥處並落實執行各項污染防治措施,並應將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蘇震清 黃偉哲 

18.根據內政部103年7月15日公布的「都市地區地價指數」,全國工業區地價指數為110.68,也就是說全國的工業區地價比去年同期(102年3月31日)上漲10.68%,若再往前比較,全國的工業區地價也比97年上漲27.86%。目前已開發之工業區有54處,可租售設廠之土地總面積為7,201.51公頃,雖然目前已經全部租售,卻有343.24公頃之土地尚未使用;開發中的工業區部分,目前開發中的工業區有7處,可租售之土地總面積為2,271.73公頃,已經租售的2,086.85公頃,裡面有208.15公頃之土地尚未開始使用,閒置未租售的土地有184.88公頃,因為經濟部的管理怠惰,導致擁有土地之廠商只想炒地皮不想設廠、想設廠之廠商卻又找不到土地可用或是無法負擔昂貴的土地成本,工業區土地問題非常嚴重,爰要求經濟部妥善處理工業區土地的閒置問題,避免加速產業的空洞化,並將改善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蘇震清 黃偉哲 

19.鑑於近年來傳統產業紛紛外移,國內工業區除開發中工業區尚有184.88公頃之土地待租售外,部分工業區退租廠商仍高於新承租之廠商,更有部分工業區內廠商之停、歇業情形嚴重,其中又以桃園幼獅工業區(停、歇業17家、占總家數14.16%)、朴子工業區(停、歇業5家、占總家數10.87%)、屏南工業區(停、歇業10家、占總家數10.31%)等工業區問題更是較為嚴重,工業區承租廠商幾乎呈現淨流出現象,經濟部工業局實應重視此一警訊,儘速重新評估轄下各工業區之開發規劃或調整開發規模,確立重點產業政策以有效輔導工業區轉型升級,創造吸引廠商設廠之有利條件,俾利活化工業區閒置土地。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怡潔 葉津鈴 

20.企業在台投資常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或土地價格過高而延宕,然國內工業區地價呈現持續上漲趨勢(工業區地價指數較102年同期上漲10.68%),且部分工業區卻有已租售卻未使用之閒置土地(已開發工業區之土地雖均已全部租售,惟未使用之面積高達343.24公頃),造成擁有土地之廠商未設廠、想設廠之廠商卻無地可用或負擔不起土地成本之問題,為此,要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應針對上述問題儘速研謀解決對策,俾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21.鑑於近年來產業外移嚴重,除工業區尚有未能租售之土地外(開發中工業區尚有184.88公頃之土地待租售),部分工業區停、歇業情形嚴重,或退租廠商率高於新承租之廠商,為此,要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應重新評估工業區之開發,或減少開發規模,並輔導工業區轉型升級,創造吸引廠商設廠之有利條件,以有效去化工業區閒置土地,落實工業區設置目的。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22.經濟部工業局委託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開發工業區,其中部分尚未辦理結算之工業區,其開發收入較開發成本短少423億7,265萬4,000元,而該分基金將耗資229億元購置上開園區土地,未來若招商不順,恐造成龐大之投資損失,為此,要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應積極招商並主動協助廠商排除投資障礙,以促進工業區整體發展。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23.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3年度截至8月底止,帳上「催收款項」科目餘額計有1億8,347萬6,000元,較去年同期(102年8月)增加3,930萬5,000元,主要係管理費收入、土地租金收入、廠房租金收入等應收未收之款項,由應收帳款轉列為催收款項,又因催收款項金額龐鉅,大部分轉銷為呆帳,又轉銷為呆帳後即未再追蹤債務人動向,為避免損及基金權益及影響其財務結構,爰要求經濟部宜加強催收,以利債權保障。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蘇震清 黃偉哲 

24.中小企業發展基金104年度業務收入僅4,466萬3,000元,業務外收入1,347萬2,000元,但業務成本與費用達6億0,455萬1,000元,短絀5億4,641萬6,000元,預計至104年底累積短絀將達22億5,023萬4,000元,導致輔導中小企業資源不足,受惠廠商極其有限,主管機關應積極開拓基金收入來源,或增加公務預算補助,或將部分業務回歸公務預算編列,以增加政府照顧中小企業之能量,並整合公務預算與基金預算之業務,避免重複補助或獨厚少數企業之情形,擴大照顧之中小企業範圍。

提案人:陳怡潔 黃偉哲 蘇震清 楊瓊瓔 丁守中 

25.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自101年度至103年度收入分別為1億2,993萬5,000元、1億0,218萬6,000元及7,595萬9,000元,同期間支出年年增加,造成短絀數分別為2億3,646萬7,000元、4億2,995萬9,000元及4億8,633萬6,000元。經查,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在81至89年度共撥入92億元,折減基金歷年短絀,截至103年10月最新的淨值為56億4,600萬元。惟104年度該單位預計收入為5,813萬5,000元,支出6億0,455萬1,000元,短絀金額更將高達5億4,641萬6,000元,創歷年新高,在在顯示該基金無法自給自足,收支運用與管理監督皆有重大革新之必要;爰要求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避免鉅額累積短絀未來恐須由公務預算編列填補,造成國家財政惡化。

提案人:王惠美 黃偉哲 

連署人:廖國棟 陳怡潔 黃昭順 

26.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所委託華陽開發、中華開發、創新工業、兆豐商銀、台灣育成等公司從事投資,截至102年底止,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實際撥付金額15億1,348萬7,000元,累積虧損高達2億2,905萬9,000元;經查華陽開發公司虧損1億1,873萬2,000元;中華開發公司虧損7,437萬4,000元;兆豐商業銀行虧損5,691萬1,000元;創新工業公司虧損2,386萬7,000元;鑑於投資績效欠佳,經濟部應儘速研議改善,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專案檢討報告。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27.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委託華陽開發、中華開發、創新工業、兆豐商銀、台灣育成等公司從事投資,截至102年底止,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委託上述公司從事投資,實際撥付金額計15億1,348萬7,000元,累計虧損高達2億2,905萬9,000元。另該投資專戶信託投資事業家數共80家,惟據審計部查核發現,截至102年底止尚餘52家,扣除已全數認損事業14家,其餘38家信託投資事業102年度營運成果,發生虧損計20家,已逾半數發生虧損,其中連續3年度虧損者16家,又前述16家中甚至有10家已連續5年發生虧損,投資甚麼虧損甚麼,異常不合常理,種種跡象皆顯示有心人士積極掏空該投資專戶,爰要求經濟部將「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予以調查,必要時移送檢調單位調查,澈底調查是否有掏空公產之情事。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蘇震清 黃偉哲 

28.鑑於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委託華陽開發、中華開發、創新工業、兆豐商銀、台灣育成等公司從事投資,截至102年底止,該分基金委託上述公司從事投資,實際撥付金額共計15億1,348萬7,000元,累計虧損高達2億2,905萬9,000元;另查該投資專戶信託投資事業家數共80家,依據審計部查核,截至102年底止尚餘52家,扣除已全數認損事業14家,其餘38家信託投資事業102年度營運成果,發生虧損計20家,等同逾半數發生虧損,其中連續3年度虧損者16家,甚至有10家係已連續5年發生虧損,應確實檢討其投資事業績效欠佳問題,並於預、決算書明確揭露轉投資事業之資訊,以詳實評估轉投資事業之營運狀況。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怡潔 葉津鈴 

29.鑑於育成中心之興建成本龐大,營運後廠商租金等收入尚不足支應實際支出,若無政府經費補助,營運將長期虧損,為此,考量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加強營運成本管控;並透過市場競爭機制之運作,如建立適當回饋、分享機制等,驅策育成中心提升經營效率,篩選具有發展潛力之進駐廠商,以利育成中心之永續經營。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30.按育成產業具有促進創業與就業之功能,在政策支援下從事培育高風險性早期新創事業,其中又以創投較不具興趣之中小型企業為主,因此培育新創公司之風險極高且不易於短期內獲利,可支付育成中心之費用有限,故需政府提供支援;惟查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育成中心截至103年8月底止共培育464家(其中新創事業為266家),卻仍年年發生短絀,顯見收費標準容有不合理之處、或未建立適當回饋機制;爰此,考量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經濟部應儘速研議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專案改善報告,以利育成中心永續經營。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31.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設置目的在於發展中小企業,因此所聘委員大部分應為中小企業業界為主,惟查委員成員共計19位委員,包含政府部會代表13人及工業總會、商業總會等6人,中小企業之實務界人士僅為6人,其對中小企業實際經營困境之掌握,以及為中小企業建言之機會實為有限,不符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設置之目的,爰要求經濟部改聘充分瞭解中小企業業界之實務界人士參與,以符合該基金設置目的。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蘇震清 

32.鑑於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推出總額度300億元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並提供週轉性貸款1年及資本性貸款2年之1%利息補貼,估計約3,000家中小企業可因此受惠,104年度該分基金並編列「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利息補貼費用6,284萬4,000元;惟查該專案之貸款對象主要為曾接受政府提供之獎補助、投資、融資、土地供給等企業,等同於上開3,000家企業係從創立、研發、營運均可獲得政府相關資源之挹注,反觀國內中小企業家數高達133萬1,182家,政府資源僅嘉惠少數企業恐失公平合理,實應再檢討該專案貸款辦理方式,就具有創新及研發潛力中小企業,提供資金協助、創投媒合等產業資訊與合作平台,將有限政府資源擴大用於大部分中小企業均可受益之措施,以創造更公平積極之競爭環境。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怡潔 葉津鈴 

33.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年年發生鉅額短絀,104年度預計短絀5億4,641萬6,000元,較102年度短絀決算數增加1億1,645萬7,000元,與99年度短絀數相較,更增加4億5,290萬6,000元,5年內短絀數倍增57.43倍,查其短絀大幅增加原因,除新增計畫、行銷及業務費用年年增加外,該分基金之業務收入亦自99年度1億7,769萬2,000元大幅衰退至104年度之4,466萬3,000元,其行銷及業務費用又多遭移用辦理具公務性質之業務,故而嚴重損及該基金財務之健全發展,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應審慎檢討該基金預算配置及財務惡化問題,就該分基金之收支管理監督機制以及短絀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利該基金得以長期穩定支援輔導中小企業。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怡潔 葉津鈴 

34.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設置目的在於發展中小企業,因此所聘委員大部分應為中小企業業界為主,惟查委員成員共計19位委員,包含政府部會代表13人及工業總會、商業總會等6人,換言之,中小企業之實務界人士僅為6人,其對中小企業實際經營困境之掌握,以及為中小企業建言之機會實為有限,不符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設置之目的,為此,要求該基金應改聘充分瞭解中小企業業界之實務界人士參與,以符合該基金設置目的。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35.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年年發生鉅額短絀,104年度預計短絀5億4,641萬6,000元,與99年度短絀數9,351萬元相較,增加了4億5,290萬6,000元,主要係「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投資收益減少及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服務收入減少,新增中小企業綠色小巨人輔導計畫、新興產業加速育成計畫、強化供應鏈管理提升中小企業行銷效能計畫等計畫,以及行銷及業務費用年年增加等導致基金虧損持續增加。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主要是輔導支援中小企業資金來源,促使中小企業健全成長,對我國中小企業之發展助益龐大,然截至104年底預計仍有累積短絀22億5,023萬4,000元,顯見該基金短絀情形無法有效改善,已成為政府財政負擔,更無法協助中小企業健全成長,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擬具改善方案,檢討基金運用及各項計畫之合理性。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黃昭順 

36.為因應世界經濟發展趨勢及國內各項產業鏈建立設置,我國產業發展已非昔日之僅進行受託加工製造,多數轉型為自有品牌創立行銷,為此,為妥善利用國內產業發展環境,經濟部應積極檢討現有加工出口區之功能並研擬適當產業園區名稱,以符世界潮流創造經濟發展。

提案人:楊瓊瓔 丁守中 蘇震清 黃偉哲 廖國棟 

二、作業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71億8,347萬1,000元,增列「銷貨收入」1億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2億8,347萬1,000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79億6,768萬4,000元,減列「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銷貨成本」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9億6,568萬4,000元。

3.本期短絀:原列7億8,421萬3,000元,減列1億0,200萬元,改列為6億8,221萬3,000元。

()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部分:新增投資13億1,000萬元,照列。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31億5,180萬1,000元,減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4億元,改列為27億5,180萬1,000元。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通過決議24項:

1.鑑於高屏自來水水質不佳,恐影響民眾飲用水安全,爰要求經濟部加強高屏地區自來水水質改善工作。

提案人:黃昭順 楊瓊瓔 蘇震清 

2.受莫拉克颱風影響,主要水庫如曾文、南化水庫集水區增加大量沖蝕及崩塌地,嚴重影響供水穩定。因此,由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編列265億元撥充水資源作業基金,而水資源作業基金支應100億元,合計365億元,主要支應具緊急或急迫性工作。然而該計畫自100年度至102年度之執行率不足且賸餘數龐鉅,不僅違背特別預算精神,亦導致水庫治理進度落後。爰此,建請經濟部自105年度起,將重大資本支出項目以專案計畫方式編列預算,以求整體考量計畫目標、成本效益及經費需求等重大計畫事項。

提案人:葉津鈴 蘇震清 陳怡潔 

3.水資源作業基金104年度「給水銷貨收入」預算編列19億4,322萬1,000元,較103年度預算數18億6,729萬7,000元,增加7,592萬4,000元,增幅4.07%;同期間「給水銷貨成本」預算編列27億7,257萬1,000元,較103年度預算數21億5,438萬5,000元,大幅增加6億1,818萬6,000元,增幅28.69%,收支相抵後,104年度是項給水業務計短絀8億2,935萬元,顯示目前給水業務不僅無法產生利潤,亦無法提供足夠資金辦理水庫更新改善等工作,爰要求經濟部針對工業用水類別界定其水質、水量需求、水利用效率及污染等特性,並進一步針對耗水大戶擬定符合產業發展之合理工業用水價格,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公平正義原則,有效提升用水效益。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蘇震清 

4.水資源作業基金自102年度起,發生入不敷出情形,且短絀缺口逐年擴大,從102年度缺口3,866萬1,000元,103年度缺口7億0,267萬1,000元,104年度預估缺口7億8,421萬3,000元,為此,要求經濟部檢討營運績效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5.水資源作業基金辦理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102年度執行率74.74%,103年度截至8月底止執行率僅34.36%,落後主因為用地問題及環評問題影響工程進度所致,顯見該計畫事前規劃不完備,為此,要求經濟部加強執行進度同時維護整體設施安全與營運健全,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6.水資源作業基金轄管堰壩設施部分淤積情形嚴重,部分淤積率高於五成,恐逐漸喪失原有功能及經濟價值,為此,要求經濟部應加強辦理疏濬、清淤,以提高治理成效,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黃昭順 

7.具調解大甲溪水位功能的台中市石岡壩自921地震後,因上游多處嚴重坍方,加上連年颱風、豪雨肆虐,土石淤積情況日趨嚴重,蓄水量由原設計容量2,402千立方公尺,銳減到目前不到127萬立方公尺,淤積率為47.08%,為此要求經濟部檢討政策,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8.集集攔河堰自90年完工,不到10年時間因為淤積嚴重,有效蓄水量剩下不到二分之一,蓄水量由原設計容量1,005萬立方公尺,銳減到目前不到460萬立方公尺,觀察102年度集集攔河堰新增土砂淤積量380萬立方公尺,而同期間辦理疏濬量僅80.4萬立方公尺,來到上游隨處可見崩塌土石與泥流,威脅下游攔河堰的壽命,為此要求經濟部檢討政策,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黃昭順 

9.根據經濟部水利署資料,目前全國總水庫庫容淤積是28%,已接近三成,然以大型水庫而言,曾文水庫淤積已逼近36%,烏山頭水庫48%,南化水庫34%,以及淤積嚴重的北部石門水庫,皆顯示出淤積量超過清淤量。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積極推動汙水再回收利用,檢討現行水庫淤泥利用效率低落之問題,並研擬解決方案於1個月內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怡潔 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黃昭順 

10.水資源作業基金104年度水質監測預算編列3,665萬元,較103年度預算數3,032萬8,000元,增加632萬2,000元,增幅20.85%,主要係辦理經濟部水利署北、中、南3區水資源局所轄水庫及堰體水質監測等工作所需,然而水資源作業基金轄下主要水庫之卡爾森指數逐年攀高,呈現水質不佳之「優養」狀態,未來將提高處理成本,增加消毒用量,同時影響生態環境,危害飲用民眾之健康。爰此,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應根據水質監測狀況,積極提出具體水質改善計畫,以確保民眾之飲用水健康。

提案人:王惠美 黃偉哲 

連署人:廖國棟 陳怡潔 黃昭順 

11.水資源作業基金104年度預算案編列「售電成本」3億4,526萬5,000元,其中「一般服務費」編列2億4,020萬7,000元,占售電成本之69.57%,主要是支應經濟部水利署北區及南區水資源局所屬石門及曾文電廠營管業務委託民間經營管理,然有鑑於售電業務委託外包對於降低基金負擔成效有限,且基金主要核心業務範疇實不宜作為外包業務項目,爰請經濟部水利署應就該基金將售電業務委外辦理之合理性及可行性,以及各項委外業務定期檢視與成效評估機制,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避免其外包業務過於浮濫。

連署人:蘇震清 

連署人:黃偉哲 陳明文 

12.有鑑於目前水資源作業基金轄管之部分攔河堰(壩)遭受嚴重淤積而逐漸喪失原有功能及經濟價值,致取水量與設計顯不相當,如淤積率為最高之集集攔河堰淤積率已高達54.22%,其次石岡壩之淤積率也高達47.08%,已嚴重影響水量調配功能;況於98年莫拉克颱風對南部河川造成明顯破壞後,業導致高屏溪水系之高屏溪攔河堰、甲仙攔河堰等,皆遭受洪水溢淹及土砂淤積災害,然查部分攔河堰清淤作業辦理情形,疏濬量尚不及新增土砂淤積量,作業效率亟待檢討改進,經濟部水利署應就上開嚴重淤積攔河堰,加強督導辦理疏濬、清淤,以提高治理成效。

連署人:蘇震清 黃昭順 

連署人:黃偉哲 陳明文 

13.水資源作業基金轄下之主要水庫中,部分水庫水質呈現不佳之「優養」狀態或接近「優養」狀態之「普養」狀態,持續惡化情況下恐不利永續經營,為此,要求提出具體水質改善措施,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黃昭順 

14.「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為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與水文情況之重大計畫,然自2009年莫拉克風災重創南台灣,造成南部各大水庫嚴重砂石淤積,加上連年疏濬成效不彰,恐無法有效蓄水,為此,要求經濟部檢討執行進度,以維護地區用水權益,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黃昭順 

15.曾文水庫啟用迄今,有效容量僅剩4億8,000萬立方公尺,淤積量將近2億5,000萬立方公尺,其中莫拉克颱風就占了約9,000萬立方公尺,淤積嚴重,目前除了上游陸挖之外,還增建管線進行抽泥,未來還有隧道排砂工程,然排出砂石直接沖入當地下游河段,只是增加下游河道負擔,減少通洪斷面寬度,造成沿岸住戶可能陷入水患威脅風險中,並未有效解除問題,為此要求經濟部審慎評估該計畫執行,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黃昭順 

16.溫泉事業發展基金104年度編列「溫泉政策規劃及技術研究發展」預算138萬5,000元,較103年度預算案略減15萬元,減幅9.77%,其中「專業服務費」編列97萬元,占年度預算比重70.04%,預算說明為辦理溫泉業務法律事務費及邀請專家學者辦理溫泉講座或審查會議等相關費用,惟鑑於近年來國內溫泉觀光事業蓬勃發展,導致溫泉區過度開發、業者爭奪水權或搶拉輸水管線,不僅使得溫泉區景觀零亂,更傳有部分業者摻入加溫的自來水或將使用過的溫泉回收再利用而造成「假湯」充斥的疑慮,該基金應加強國內溫泉資源調查與開發管控,並提供消費者實際溫泉分布情形與合法事業之透明資訊平台,俾利國內溫泉觀光事業長期推動發展。

連署人:蘇震清 黃昭順 

連署人:黃偉哲 陳明文 

17.依溫泉法規定「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應具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性質,應改列特別收入基金,為此,要求按法律或政府指定財源範圍設置,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黃昭順 

18.水資源作業基金104年度編列「業務成本與費用」69億1,587萬1,000元、「業務外費用」10億5,181萬3,000元,支出合計79億6,768萬4,000元,主要是支應經濟部水利署北、中、南3區水資源局辦理相關業務計畫及維持正常運作等所需,惟查依據預算法規定,維持機關運作所需之基本行政工作經費係屬一般政務支出,應列入公務預算,該基金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卻幾乎將上開相關預算全數移由基金支應,致該基金已連年短絀,核有未當,應儘速檢討訂定公務與基金預算編列範圍與業務明確劃分原則,回歸預算法規定編列基金預算。

連署人:蘇震清 

連署人:黃偉哲 陳明文 

19.水資源作業基金104年度編列水質監測預算3,665萬元,較103年度預算數3,032萬8,000元,增加632萬2,000元,增幅20.85%,主要係辦理經濟部水利署北、中、南3區水資源局所轄水庫及堰體水質監測等工作所需;惟查該基金轄下之鯉魚潭水庫之卡爾森優養指數已超過50,已達水質不佳之「優養」程度;而石門水庫、曾文水庫及牡丹水庫水質之卡爾森優養指數則介於40與50之間,為「普養」狀況,不利於水庫永續經營及廣大飲用民眾健康,顯見相關水庫水質改善工作仍待檢討改進,請經濟部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辦理水質監測外,更應具體研議水質改善措施並明確制定評鑑指標,俾利持續追蹤改善。

連署人:蘇震清 黃昭順 

連署人:黃偉哲 陳明文 

20.經濟部主管水資源作業基金,主要是為辦理水庫之發電、給水及觀光,並加強水文氣象資料之蒐集與研判,辦理工程結構物之觀測與淤積測量,督導水庫灌溉區水系統管理,實施防洪監測及設施維護,達到水庫多目標運轉功能目標,然基金自102年度開始便處於虧損狀態,104年度收支之短絀更達到7億8,421萬3,000元,長久下去將危害整體基金收支平衡,不利我國整體水資源環境改善,爰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改善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黃昭順 

21.我國水庫因全球暖化氣候劇烈變遷暴雨不斷,致使水庫嚴重淤積。北區石門水庫蓄水量目前僅原設計的三分之二,而上游的榮華壩砂石淤積嚴重97%功能幾乎喪失,且砂石壓力又比水大,恐有潰壩危機。南投霧社水庫情況也好不到哪去,目前蓄水量不到原設計的三分之一,原本「碧湖」的美名不再只剩下淤積的泥沙。南投集集攔河堰也同樣淤積嚴重,淤積量已超過一半庫容。經濟部水利署雖編列相關預算清疏,但速度卻趕不上水庫淤積的速度,而近期久旱不雨不僅讓台灣供水吃緊,更凸顯水庫淤積致使儲水量減少容易在枯水期發生蓄水量不足的現象,影響台灣民生、工業及農業的用水,對台灣經濟發展不利,爰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研擬有效之水庫排砂清疏方式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黃昭順 

22.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徵收要旨係為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本屬政府德政之一,然據經濟部水利署所述,其計算之基礎係以水資源保護區內人口及土地面積為主,致使土地面積較廣或人口多的區域回饋金較高,是以常有回饋金較低之鄉鎮抗議,例如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在高雄甲仙興建攔河堰取水挹注南化水庫,但因兩地回饋金等福利待遇差很大,造成民眾抗議。又依據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設置要點之規定,委員的組成除機關代表外還有當地居民,然實際運作卻是由地方主導,致使回饋金使用偏離原本設立回饋金的理念,為避免回饋金計算方式及運作失當,造成水源保護區內民眾無法得到應有的補償,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就檢討現行回饋金運作及計算公式並訂定新的規範,使水源保護回饋金符合保育及補償限制區內居民的需求。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黃昭順 

23.經濟部於96年度設置溫泉事業發展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其中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為該基金之全部業務收入。目前「溫泉事業發展基金」與「水資源作業基金(個別)」性質上相似,雖已歸併同一基金,卻分別以「分基金」方式存在,徒增編審成本。經濟部針對前開分基金之設置與運作應提出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24.針對屏東潮州地區無自來水可用之情事,要求經濟部、經濟部水利署、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並落實推動相關自來水工程,讓人民能平等享有自來水之基本權利。

提案人:蘇震清 楊瓊瓔 黃偉哲 

三、特別收入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183億2,238萬3,000元,增列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財產收入」項下「權利金收入」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3億2,738萬3,000元。

2.基金用途:原列196億7,944萬8,000元,減列能源研究發展基金300萬元〔含「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200萬元、「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石油基金「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96億7,444萬8,000元。

3.本期短絀:原列13億5,706萬5,000元,減列1,000萬元,改列為13億4,706萬5,000元。

()解繳國庫:無列數。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通過決議27項:

1.推廣貿易基金於「貿易推廣工作計畫」項下之「專業服務費」編列41億7,335萬1,000元,其中「委託辦理提升台灣產業國際形象計畫」8億3,000萬元,然此一委辦計畫說明卻有「其他工作事項」共5,810萬元,計畫內容交代未盡周全,不利計畫合理性與必要性之評估。爰凍結「專業服務費」預算1,000萬元,待經濟部提出計畫詳細說明,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津鈴 王惠美 黃偉哲 蘇震清 陳明文 張嘉郡 廖國棟 李慶華 

連署人:陳怡潔 黃昭順 

2.石油基金104年度「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辦理「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3億4,872萬元,係補助經濟部工業局辦理政府機關、法人申請購買電動汽車或電動巴士。經查,100年度至104年度石油基金補助經濟部工業局辦理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合計達23億4,042萬元,100年度至103年7月底止預算執行率分別為21.81%、24.7%、24.78%及35.71%,連年預算執行率不佳,且修正後之「智慧電動車輛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取消部分設置目標,不利於日後控管及成效評估,爰凍結本項預算500萬元,俟經濟部提出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蘇震清 

3.石油基金104年度「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陸海域風力發電設置推動及技術研發」8,200萬元,進行風力發電設置推動及技術研發作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風力機組數量雖多,惟可用率卻偏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風力機組可用率僅約92%,甚至部分電廠風力機組可用率未逾80%,遠低於民營業者,爰凍結本項預算200萬元,俟經濟部針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風力機組可用率不佳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蘇震清 王惠美 陳怡潔 黃昭順 李慶華 

連署人:廖國棟 

4.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4年度基金用途「再生能源推廣計畫」項下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再生能源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10億5,600萬元,經查受補助之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因國內無適合之起重平台船,擬租用中國工作平台船來台施工,因有國安疑慮迄未解決,時程已經確定延後。再者,台灣離岸風力發電產業鏈尚未成熟,應透過獎勵辦法扶植國內產業,而非僅獎勵發電業者。爰凍結本項預算1億元,俟提出時程推動檢討改進措施及協助國內產業發展具體措施,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黃偉哲 蘇震清 廖國棟 楊瓊瓔 黃昭順 陳明文 葉津鈴 李慶華 

5.我國近年食安問題頻傳,造成台灣美食王國形象受損,食品產業損失慘重,根據經濟部估計,103年食品外銷產值將減少63.8億元,占食品出口總值7.5%;此外,自黑心油品事件發生以來,已有11國對我國食品採取擋關、禁止進口或下架等管制措施,對產業影響甚鉅。為重振台灣美食王國之美譽,推廣貿易基金應特別將食品外銷列為工作重點,對外說明我國在食安管理之努力,重建MIT產品形象。

提案人:陳怡潔 黃偉哲 蘇震清 黃昭順 

6.近年來國內多次爆發的食安危機,實對具競爭力之國內本土產業的產品聲譽造成極大負面影響;爰此,經濟部應力圖復興MIT產品形象,除於104年度增加辦理海內外會展活動外,應儘速就電子商務之虛實整合型平台進行專案拓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拓銷方案、每季提交成果報告。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7.鑑於中韓FTA可能將先於兩岸貨品貿易協議完成談判,然至今卻未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針對中韓FTA簽訂後對我國出口貿易之影響評估,為降低對我國出口產業之衝擊,為此要求推廣貿易基金應密切關注中韓FTA進展並儘早研妥相關貿易政策,協助廠商調整出口拓銷措施,俾強化我國在國際市場之競爭力。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8.推廣貿易基金104年度於「委託辦理台灣會展領航計畫」編列1億6,100萬元(與103年度預算同),工作重點為爭取國際會議在台辦理、會展推廣與國際行銷、會展人才之培訓與認證;惟查近年我國舉辦國際會議之場次與排名未升反降,我國在全球與亞洲之排名分別由2011年之第27名及第5名,滑落至2013年之第33名及第7名,被印度及泰國等國超越,台北市與高雄市之城市會展競爭力更大幅下滑,計畫執行成效顯有不彰,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應積極檢討計畫執行成效不彰成因並修正我國會展產業發展推動策略,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怡潔 葉津鈴 

9.推廣貿易基金104年度於「捐助個別廠商及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編列8億6,500萬元,其中「捐助個別廠商參加國際展覽業務」為2億元,較103年度預算增加2,000萬元,增幅11.11%;惟查該捐助計畫自100年度至103年8月底止,國內廠商實際參展數均低於預計目標,核定補助之廠商頻發生取消參展情事,100年度捐助費用執行率僅25.51%,102年度執行率79.94%,申請廠商家數雖有增加,但核定後又取消補助件數亦明顯增加,103年度截至8月底止,取消件數仍係偏多,爰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應確實檢討修正該捐助計畫申請審查作業與後續輔導機制,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避免無端耗費審查資源,有效提升計畫執行成效。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怡潔 葉津鈴 

10.推廣貿易基金104年度預算員額總計76人,「用人費用」預算編列3,976萬8,000元,較103年度預算減少137萬2,000元,但仍較102年度決算數增加134萬3,000元,增幅3.5%;惟查依據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該基金並無配置專職聘僱人員之相關規範,立法院審議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對於經濟部主管部分亦有通案決議,要求非營業基金聘僱人員應回歸編制內職員辦理,並自101年度起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是以有鑑於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編制內已有406名員額,且推廣貿易基金用途高達78.27%比率係為「專業服務費」與「捐助、補助與獎助」,基金自辦業務之比率偏低,該基金編列配置55名專任人員,其合理性與效率性實有疑義,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應儘速依立法院決議檢討辦理,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該基金人力配置檢討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怡潔 葉津鈴 

11.推廣貿易基金104年度預算編列55名專任人員之用人費用,惟該基金自辦業務之比率偏低(委辦經費占總經費比率57.8%,另捐助、補助與獎助占總經費比率20.47%),且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未有配置專職聘僱人員之規範,為此,要求推廣貿易基金應立即檢討該基金配置專任人員之合理性與效率性,以符法制規定。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12.經濟部能源局為落實政府推動各項能源政策,並針對當前社會狀況及未來發展需要,配合國內目前所亟需建立與研發之關鍵技術,推動各項能源領域之科技,以帶動我國相關能源產業之發展,每年透過「能源研究發展基金」及「石油基金」編列能源科技研究經費進行新能源及再生能源技術研發、節約能源技術研發、能源科技研究中心及學術研究等計畫。自99年度起至102年度更逐年增加能源科技計畫研發經費分別為23.51億元、26.52億元、29.35億元及31億元,惟權利金收入從100年度至102年度不增反降,分別為7,792萬3,000元、6,333萬9,000元及4,387萬1,000元,凸顯政府雖投入鉅額經費於能源科技計畫,惟研發成果對實際應用方面之成效不足,以致技術授權情形不彰,為落實能源科技計畫研發成果商品化及加強應用之目的,爰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於3個月內檢討權利金收入下降之原因並提出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黃偉哲 

連署人:廖國棟 陳怡潔 黃昭順 

13.經濟部能源局為落實推動政府各項能源政策,每年透過「能源研究發展基金」及「石油基金」編列能源科技研究經費,進行新能源及再生能源技術研發、節約能源技術研發、能源科技研究中心及學術研究等計畫,自93年度至104年度,前揭基金補助能源科技計畫預算數統計達217億0,200萬元,惟查該等基金歷年「權利金收入」向為偏低,102年度權利金收入更降至4,387萬1,000元,為近5年來最低,其科技研究運用技術恐有授權不彰或研發成果未符效益情事,經濟部能源局應重新評估檢討該等能源科技計畫之研發成果商品化及應用目的,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落實預算執行效益,確實因應我國社會現況及能源發展需求。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怡潔 葉津鈴 

14.我國自產能源不足,高達九成以上能源仰賴進口,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雖於103年2月間與法國商GDF SUEZ公司簽訂為期20年之美國頁岩氣出口長約,預計於107年開始啟動運輸,惟該採購量約僅占我國101年LNG進口量1,248.8萬噸之6.41%,相較鄰近之日本,僅大阪瓦斯公司及中部電力公司所採購之440萬噸,即占日本100年LNG進口量7,521萬噸之5.85%,顯示我國採購頁岩氣數量仍有成長空間。為求我國開拓更多能源來源,爰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應積極督促相關單位,持續對外洽購頁岩氣等能源事宜,以期穩定我國長期能源供給。

提案人:張嘉郡 黃偉哲 

連署人:廖國棟 黃昭順 

15.經濟部能源局近年積極推動LED路燈汰換耗能水銀路燈,希望藉由公共建設率先推廣普及,促進節能設備產業發展,並減少電費支出。然而5年來,換裝LED路燈故障比率逐年增加,經濟部能源局允應檢討損壞發生原因,並要求各受補助單位加強驗收程序,俾利達成推廣之目標。爰此,建請經濟部能源局於2週內就LED路燈故障率提出檢討報告與改善計畫,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蘇震清 陳怡潔 黃昭順 

16.據國際能源總署統計,馬達設備約占全球終端用電46%,故推動馬達設備節能亦成為各國節電措施之一。據了解,目前紐澳、韓國、歐盟與中國大陸等已陸續推動並實施高效率馬達IE2之使用,美國則已於99年實施等同IE3等級的效率標準,日本、韓國及中國大陸也公告將於104年及105年起分別實施IE3,惟我國仍停留在「IE1+」(介於IE1與IE2中間);雖然經濟部能源局宣布我國將於104年1月1日實施IE2,105年7月再由IE2提高至IE3;惟相對於其他國家,我國推動高效率馬達之速度顯有落後,為符合國際趨勢及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爰建請經濟部能源局應更積極推動高效率馬達之使用,俾達成節能減碳之目標。

提案人:王惠美 黃偉哲 

連署人:廖國棟 陳怡潔 黃昭順 

17.石油、天然氣乃是目前人類生活仰賴之重要能源,油源卻有漸趨枯竭之虞,且油氣探勘開發需投入龐大資金,多數國家通常會採取補貼或獎勵措施,以鼓勵從事油氣之探勘開發。我國經濟部訂有「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作業要點」,卻未見受補助者應如何回饋之相關規範;目前該基金對於探勘開發成功之個案,僅象徵性收回核撥之補助款及利息,並未要求分享成果,形成經營風險由政府分擔,利潤卻由企業獨享之不合理現象。爰此,請經濟部能源局就「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作業要點」,於1個月內提出回饋機制建立之可行性與效益評估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蘇震清 陳怡潔 

18.查經濟部能源局為推廣生質柴油與生質酒精之應用,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配合該項政策,自99年6月15日陸續於各供油中心及中油體系加油站販售油品名稱為「超級柴油」之B2生質柴油。惟據媒體報導,自102年底起,全台各地陸續發生柴油車疑似使用B2生質柴油後,因油品品質導致油路堵塞、熄火等問題,並有車主持續向加油站陳情及客訴案件,為維護行車安全,經濟部能源局於103年5月起暫緩實施生質柴油政策。惟全球石油蘊藏量日漸枯竭及全球暖化氣候變遷,推廣生質燃料,以減少化石燃料用量,並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已為國際趨勢,且經濟部能源局推動生質柴油政策,未依立法院審查該局103年度預算案時之決議研擬可行配套措施,逕自公告暫停推動,並責成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去化國內產量,顯其未能妥善處理B2生質柴油衍生爭議,並損及政府信譽,爰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應積極檢討提升生質柴油品質,並參酌先進國家推動生質柴油之成功案例,於3個月內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利我國生質能源後續推動,強化國人對政府政策之信心。

提案人:張嘉郡 黃偉哲 廖國棟 黃昭順 

19.有鑑於102年起陸續有民眾反應生質柴油品質不佳,車輛故障頻傳,立法院審查經濟部能源局103年度預算案時即決議要求經濟部能源局儘速就B2生質柴油技術專案小組所提建議,研擬可行配套措施,以改善B2生質柴油影響引擎耗損問題,惟查經濟部能源局於103年5月5日公告暫停推動生質柴油政策後,僅責成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去化國內產量,未能依立法院決議妥善處理B2生質柴油衍生爭議,實已損及政府信譽,並有礙我國相關能源政策發展推動,爰請經濟部能源局應儘速檢討改正,並於1個月內就B2生質柴油爭議問題之後續研議辦理進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怡潔 葉津鈴 

20.2014年聯合國氣候高峰會甫落幕,全球政府與企業領袖在此時集思廣益,期望各國積極透過減少碳排放遏止暖化的後果,全球各大企業紛紛表態將致力於減緩氣候變遷。惟經濟部能源局生質柴油政策自102年起陸續有數百位民眾向經濟部能源局投訴生質柴油致油路堵塞、熄火等問題,亦有加油站反應在更換生質柴油後,油槽油泥增加;103年則因油路堵塞及拋錨情況未見改善,經濟部能源局逕自於103年5月5日公告暫停供應生質柴油,且恢復時間表未定。鑑於節能減碳為全球各國積極努力之目標之一,身為地球村成員之一的台灣亦責無旁貸,爰建請經濟部能源局應儘速檢討並參酌先進國家推動生質柴油之成功案例,提出解決方案。

提案人:王惠美 黃偉哲 

連署人:廖國棟 陳怡潔 黃昭順 

21.近年來美國積極推動頁岩氣外銷,預計最快106年始得出口。據了解,日本、印度及韓國等其他亞洲各國都已分別透過與美國簽訂FTA或直接向美國政府申請出口許可等方式,爭取頁岩氣配額。我國天然氣進口比率高達98%,主要來源為卡達與馬來西亞。101年進口平均單價為15.04美元/MMbtu,總平均單價位於12美元至15美元/MMbtu,相較美國出口LNG至亞洲價格約7美元至13美元/MMbtu,顯然自美國進口LNG價格較為低廉。雖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3年2月間與法國商GDF SUEZ公司簽訂為期20年,每年80萬噸之美國頁岩氣出口長約,預計於107年開始啟動運輸;惟該採購量約僅占我國101年LNG進口量之6.41%,顯示我國採購頁岩氣數量仍有成長空間,有鑑於我國既將再生能源開發及提高天然氣發電作為核電廠除役後之主要對策,採購較具價格優勢之天然氣及分散氣源勢在必行,爰建請經濟部能源局積極督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持續向外洽商採購頁岩氣事宜,以因應未來能源供給之調整。

提案人:王惠美 黃偉哲 

連署人:廖國棟 陳怡潔 黃昭順 

22.石油基金104年度預算案於「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陸海域風力發電設置推動及技術研發」預算8,200萬元,進行風力發電設置推動及技術研發作業;惟查截至102年底止我國風力發電裝置容量達60.976萬,發電量共計15億7,400萬度(約占總發電量0.65%),風力機組共計306架,其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裝置風力發電機組架數雖達161架,占52.61%比重,然其可運轉發電比率僅91.66%,尚低於民營業者之可用率97%,經濟部能源局應責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儘速釐清其風力機組可用率不佳之原因,並協調相關科技研發部門協助提出解決方案,俾利國營事業有效提升風力發電績效,進而推動國內風力發電產業發展。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怡潔 葉津鈴 

23.石油基金104年度「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陸海域風力發電設置推動及技術研發」8,200萬元,進行風力發電設置推動及技術研發作業。惟民營業者參與風力發電時間雖晚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2年底止,已完成裝置並正式運轉之機組計145架,裝置容量計有32.3萬,裝置容量高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又目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已上線運轉之部分風力機組,長期可用率偏低,如香山電廠風力機組97年度至102年度間,僅有99年度可用率達84.3%,其餘年度約在70%左右,為強化我國風能開發,爰建請經濟部能源局就風力機組可用率不佳部分,督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儘速提出檢討方案,以提升風力發電績效。

提案人:王惠美 黃偉哲 

連署人:廖國棟 陳怡潔 黃昭順 

24.再生能源躉購支出及基金規模逐年成長,惟「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及「能源開發政策」等法制及配套措施卻仍在研議階段,迄未明定國家未來分期之能源供給總量,與各類能源發展定位及其配比,為此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應依照能源發展綱領之規劃,儘速提出「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及「能源開發政策」等,以減輕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負擔。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25.為配合節能減碳及多元化能源政策之推動,經濟部能源局於100年度研提推動「陽光屋頂百萬座」計畫,預計於119年達成太陽光電設置容量3,100千瓩之目標。自計畫推行以來,民間業者表現一再大幅超過政府每年訂立的推廣裝設目標,顯示經濟部能源局未能對太陽光電設置容量進行有效預估,實際情況與規劃情境相去甚遠。爰此,建請經濟部能源局就「陽光屋頂百萬座」計畫,於2週內提出計畫效果評估報告,並送交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蘇震清 陳怡潔 黃昭順 

26.「陽光屋頂百萬座」為現階段再生能源發展主軸,隨再生能源總裝置容量逐步擴大,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投入規模也大為增加,經濟部能源局104年度分別於石油基金「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太陽光電建構推動環境與推廣」1億5,000萬元;及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再生能源推廣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再生能源電價補貼」32億元。經查,經濟部能源局辦理再生能源電價補貼,未對太陽光電設置容量進行有效控管,導致102年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嚴重超支2億2,735萬2,000元。積極發展無碳再生能源,推動節能減碳為國家永續經營之重要政策目標之一,惟因基金收入來源有限,為避免基金超支造成再生能源及多元化能源政策推動不利,爰建請經濟部能源局進行檢討及改善。

提案人:王惠美 黃偉哲 黃昭順 

連署人:廖國棟 陳怡潔 

27.氣候變遷導致的極端氣候對台灣影響越來越大,台灣103年受害尤其嚴重,不論是暴雨所帶來的危害,還是可能面臨近10年最嚴重的乾旱危機都跟極端氣候有直接的關係。為改善台灣環境,迎接氣候變遷的挑戰,我國於98年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要發展再生能源,其立法精神就是為了降低我國的排碳量與推廣民眾使用再生能源發電,並逐年降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化石燃料發電的比例,為提升再生能源產業的投資意願,針對提高誘因部分經濟部應重新檢視並設法改善。國內排碳量最高的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因自己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需的花費高於民間投資,所以近4年來也未再增設新的陸域風力發電站,近4年成長率為零。103年11月12日「歐習會」登場,雙方針對節能減碳議題達成共識,並發表「中美氣候變化聯合聲明」,其中,大陸首度承諾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台灣未來勢必受到影響。為加速推展我國再生能源的設置,建請經濟部針對再生能源躉購費率應重新檢討訂定新的方案,以獎勵國內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並依照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審定費率,自104年起應落實再生能源的躉購費率不得低於最近四季國內電業化石燃料發電平均成本。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黃昭順 

四、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108億0,644萬3,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32億7,277萬8,000元,減列「服務費用」1,786萬9,000元(含「旅運費」之國外旅費86萬9,000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500萬元及「一般服務費」200萬元)、「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計畫」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核子設施除役拆廠及其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計畫」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786萬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2億4,490萬9,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75億3,366萬5,000元,增列2,786萬9,000元,改列為75億6,153萬4,000元。

()解繳國庫:無列數。

()補辦預算部分: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65萬4,000元,照列。

()通過決議12項:

1.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4年度預算「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計畫」編列7億5,615萬2,000元,凍結1億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蘇震清 陳怡潔 李慶華 黃昭順 陳歐珀 田秋堇 

連署人:林岱樺 陳明文 

2.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4年度預算「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編列19億0,436萬元,凍結5,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蘇震清 陳怡潔 李慶華 陳歐珀 田秋堇 

連署人:陳明文 

3.鑑於現今環保意識抬頭,台灣本島或澎湖群島尋找核廢料貯存場,都會面臨到環保抗爭,更面臨自然資源保護爭議,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每年編列核廢場回饋金經費,只是暫緩當地居民的抗爭活動,並非永久之道,爰要求經濟部檢討並研擬其他解決方案於3個月內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怡潔 黃偉哲 

連署人:葉津鈴 黃昭順 

4.國內用過核子燃料目前計畫以國際處置合作,作業期間長達20年,惟其計畫過於簡略不利預算審查,惟此要求經濟部應立即提出完整計畫,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5.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遭監察院102財正第0062號糾正案文指出,回饋金之運用流於消費性、福利性之經常支出,恐未能達到發放目的及其發放成效,為此,要求經濟部監督對於回饋金法制作業及專款專用訂定更明確規範,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6.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向蘭嶼鄉公所承租土地契約已於2011年底屆滿,蘭嶼住民亦長期表達無續租意願,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約依法應立即將核廢料遷出,為此要求經濟部檢討停止「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計畫」,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7.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核二廠東南方廠區設有低放射性廢棄物減容中心,負責接收來自核一廠及核二廠之低放射性可減容廢棄物,然檢視該減容中心減量成效逐年降低,顯見此道非為長久之計,為此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具體解決計畫,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8.核二廠乾式貯存設施施工進度因安全分析報告審查時間延宕,致影響作業進度,且乾式貯存設施仍有重大風險,爰要求應檢討停止核二廠乾式貯存設施之施工。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9.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4年度預算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用計3億6,577萬9,000元,然現有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項目繁多,依據各異,恐於執行上發生困難,為此要求必須建立回饋機制之法律依據,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10.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4年度「旅運費」中編列參訪國內外核能設施活動之預算達1,484萬5,000元,為避免浮濫,應於預算書中適度揭露,為此要求列明相關費用、預期效益並追蹤成效,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11.有鑑於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3年度工作計畫「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階段」中,揭露「103年度擬將進行原岩心取樣鑽井附近代表性露頭之測線取樣,以取得地表裂隙量之參數,並與井下裂隙參數整合後,完成和平花崗岩體之深井與地表裂隙特性量測工作。」,在在顯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仍執意將花蓮秀林鄉列為最終處置場所候選場址,違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2012年對花蓮縣秀林鄉民不再進行鑽井及相關地質取樣……等工作之承諾。爰要求經濟部及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應立即停止並於日後不得針對花蓮縣秀林鄉進行任何有關「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中之現場地質鑽探一切工作事項與計畫,以杜絕高階核廢料所帶來之危害。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蕭美琴 田秋堇 

連署人:陳明文 陳怡潔 葉津鈴 

12.核一廠運轉已逾30年,其1號機運轉期限為107年底,依照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之規定,應於104年底前提出除役計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雖已依照法令規定展開核一廠除役之相關作業,復提出延役審查,政策反覆不定,為此要求經濟部如期完成核一廠除役作業計畫,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五、特別收入基金─地方產業發展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1,075萬6,000元,增列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25萬6,000元。

2.基金用途:原列3億1,389萬9,000元,減列「服務費用」1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1,239萬9,000元。

3.本期短絀:原列3億0,314萬3,000元,減列200萬元,改列為3億0,114萬3,000元。

()解繳國庫:無列數。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通過決議12項:

1.經查泰國政府的(One Tambon One Product)政策,雖與我國的「一鄉一品」(One Town One Product)之名稱相近,然其將諸多地方性協作社群之農特產品進行評等。於此若單以2004年論,獲五星標章者626項、四星標章者2,583項、三星標章者3,723項,且前揭三星以上的產品即可獲得國內OTOP標章,而四星以上才能在政府主導之國內、國際拓銷通路進行販售;尤有甚者,泰國商業部(The Ministry of Commerce)亦將OTOP產品列為三個群組,分別為具出口潛力、國內市場潛力、地方市場潛力等三個範疇,以利掌握產業脈動及動能。綜上,特建請經濟部儘速針對泰國相關制度進行研議,以利優用我國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業務之運用效果。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黃昭順 

2.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4年度編列基金來源計1,075萬6,000元,較103年度減少163萬2,000元(減幅13.17%),該基金於98年由國庫撥款成立,往後各年度基金來源均仰賴國庫撥款收入,惟自100年度起國庫撥入款金額逐年漸少,103年度及104年度均未有國庫撥款,而在無其他主要穩定之基金收入來源下,自101年度起年年收支出現短絀,致使基金餘額持續萎縮,104年度預算案預計期末基金餘額將僅為4億4,017萬8,000元,若未能改善基金財務惡化情況,恐影響基金未來運作,爰要求經濟部應落實推動補助計畫之回饋機制,作為穩定收入來源,並將辦理情形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明文 黃昭順 

連署人:蘇震清 黃偉哲 

3.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4年度編列「地方產業發展計畫」3億1,330萬4,000元,較103年度預算減少1億3,950萬元(減幅30.81%),其中「補助地方產業發展及行銷等相關計畫」1億8,884萬2,000元、「其他由中央或地方政府規劃設置之微型園區等地方產業相關發展計畫」1,660萬元及「專業服務費」1億0,760萬元。該基金自98年度成立迄103年度止,6年內核定獲補助之地方產業發展計畫總計241件,核定補助總經費為21億5,789萬3,000元。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旨在本於「一鄉鎮一特色」精神,輔導各地方產業發展,迄103年8月底止,全國仍有49個行政區域迄未接受相關輔導資源挹注,資源配置不均;又部分行政區域多次獲計畫經費補助,高度依賴政府資源,輔導地方特色產業之自主性發展容有不足,爰要求經濟部積極檢討計畫並儘速改善,並將近3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及檢討改進措施,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蘇震清 黃偉哲 

4.有鑑於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係本「一鄉鎮一特色」(One Town One Product,OTOP)之精神,採「普及」及「亮點」雙向策略協助全國22個縣市、368個行政區域發展地方產業,迄103年8月底止,累計輔導319個行政區域,仍有12個縣市之49個行政區域未受輔導資源挹注,其中如屏東縣潮州鎮、崁頂鄉、新埤鄉、南州鄉和春日鄉等5鄉鎮迄未獲相關輔導資源協助,且全國49個未受輔導資源挹注之行政區域中,亦以南部地區25個行政區域為最多,顯示地方產業輔導資源配置有南北差距,未符該基金「普及」精神,且部分行政區域係多次獲計畫經費補助,相關自主性發展輔導效益欠佳,該基金應積極檢討辦理未獲補助地區優先輔導計畫,並加強後續自主性發展追蹤輔導。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怡潔 葉津鈴 

5.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年度施政重點向以「辦理OTOP通路標章授權業務及地方特色產品展售活動」為重要目標,104年度亦續於「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相關經費7,080萬元,惟查自100年度起至103年8月底止該基金推動地方特色產品通路標章授權使用辦理情形,全國取得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僅有29處,家數仍偏少,其中虛擬通路授權僅2家,不利地方特色產品之商機拓展,實應再積極檢討修正推動機制,並鑑於目前電子商務市場蓬勃發展,強化OTOP通路標章之虛擬通路授權,以期有效拓展地方特色產品之銷售網絡,擴大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之普及化。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怡潔 葉津鈴 

6.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4年度編列基金來源計1,075萬6,000元,較103年度減少163萬2,000元,減幅13.17%,鑑於該基金係於98年由國庫撥款成立,往後各年度基金來源均仰賴國庫撥款收入,惟自100年度起國庫撥入款金額逐年漸少,103年度及104年度均未有國庫撥款,該基金在無其他穩定之基金收入來源下,自101年度起年年收支出現短絀,致使基金餘額持續萎縮,104年度預算案預計期末基金餘額僅4億4,017萬8,000元,若未能改善基金財務惡化情況,恐影響基金未來運作,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應確實檢討該基金設置運作目的,合理規劃其財務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怡潔 葉津鈴 

7.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4年度預算案編列「補(協)助政府機關(構)」預算2億0,544萬2,000元,其中補助「其他由中央或地方政府規劃設置之微型園區等地方產業相關發展計畫」經費1,660萬元,較103年度預算減少690萬元,減幅29.36%;惟查該基金於100年度至103年度核定微型園區補助計畫總計8案,核定補助總經費1億3,200萬元,但執行迄103年8月底止,計有2案因用地取得問題而終止計畫,並有3個微型園區開發計畫分別因工程開發遲滯、計畫變更、加強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及加強修正報告書等因素而展延計畫期程,該基金除應加強計畫可行性與周延性之審查機制,並應強化核定計畫之追蹤輔導措施與專業性協助,方能落實推動地方微型園區開發。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怡潔 葉津鈴 

8.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自98年度至103年度核定補助計畫總計241件,截至103年9月底止,扣除已取消及終止計畫計19件,實際補助計畫為222件(補助總經費為19億7,049萬3,000元),其中145件已完成結案,僅有2件於執行完畢後繳交回饋金(總金額60萬8,000元),其餘143件均無繳交相關回饋金,致回饋金收入甚微,無法成為該基金收入之重要來源,為此要求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落實回饋金機制,以增裕財源,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9.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旨在本於「一鄉鎮一特色」精神,輔導各地方產業發展,迄103年8月底止,全國仍有49個行政區域迄未接受相關輔導資源挹注,但部分行政區域卻多次獲該基金補助經費,顯示地方產業資源配置不均問題嚴重,為此要求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應檢討標章推廣、通路合作成效,有效地與當地生態、觀光、節慶作結合,以落實活化地方經濟之美意,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10.檢視100年度至103年度核定補助地方產業發展計畫分擔款編列情形,非直轄市提案部分,100年度至103年度核定補助計畫總計96件,其中編列分擔款計有15件,占總件數比率15.63%,多完全仰賴該基金挹注經費,提案機關之資源投入程度不足,為此,要求經濟部、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應協調地方政府共同參與計畫地方產業發展,以落實活化地方經濟之美意,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11.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自100年度起補助由中央或地方政府規劃設置微型園區,截至103年8月底止,總計核定補助計畫8案,其中2案因用地取得問題而終止計畫,為此,要求該基金加強計畫之審查機制,以期順利推動微型園區開發,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12.檢視中央政府機關提案之區域型計畫,100年度至103年度總計核定3件補助計畫,且編列分擔款比率均低於20%,顯示中央機關之地方產業發展計畫亦多依賴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支應,自有資源投入程度甚低,為此,要求中央政府機關提出之計畫至少需編列20%分擔款,以落實活化地方經濟之美意,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怡潔 

丙、農業委員會主管

通過決議1項:

1.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以各分基金觀之,包括農業發展基金、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及農村再生基金等分基金幾乎無特定財源,主要仰賴國庫編列預算補助,與預算法所定特別收入基金應具備特定收入來源等規定未符,再者,漁產平準基金、漁業發展基金之設置雖有其時代背景,惟漁產平準基金96年以後即未曾啟動平準機制,且在自由經濟市場下,啟動平準基金將不利國際貿易與對外談判;另漁業發展基金於漁業用油補貼計畫還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後,基金業務大幅萎縮,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檢討轄下基金是否須整併或裁撤,並提出書面報告,以符法制。

提案人:黃偉哲 丁守中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一、作業基金─農業作業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2億4,278萬5,000元,增列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業務外收入」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4,378萬5,000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2億1,773萬8,000元,減列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1,673萬8,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2,504萬7,000元,增列200萬元,改列為2,704萬7,000元。

()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813萬5,000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通過決議12項:

1.農業作業基金104年度預算編列本期賸餘2,504萬7,000元,連同前期未分配賸餘1億3,751萬元,合計賸餘為1億6,255萬7,000元,惟該基金於104年度未編列賸餘繳庫數,鑑於目前政府財政情況日趨困窘,債務約5.2兆元,國家負債比為38.6%,距離債限40.6%僅剩2%空間,為俾利國家整體財政資源規劃運用,要求農業作業基金應依預算法之規定將部分賸餘解繳國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黃昭順 黃偉哲 

2.農業作業基金之104年度預算案編列本期賸餘2,504萬7,000元,連同前期未分配賸餘1億3,751萬元,合計可分配賸餘為1億6,255萬7,000元;又鑑於農業作業基金營運情況穩定,且現有賸餘資金已足敷支應購建固定資產等營運支出所需,特要求農業作業基金將尚無具體運用規劃之閒置資金,依預算法相關規定將部分賸餘解繳國庫,並於3個月內就105至107年度之閒置基金運用規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專案報告,俾利國家整體財政資源管理運用。

提案人:葉津鈴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黃昭順 

3.黃豆、小麥及玉米等農產品大量進口,造成國內農產品貿易逆差擴大,從91年度39.56億美元,擴大至102年度97.05億美元,為籌提轉作進口替代作物之農民所需黃豆、小麥及玉米等種子苗,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因應計畫,以縮減我國農產品貿易逆差,並提高農業作業基金之業務收入。

提案人:黃偉哲 黃昭順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4.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主要業務係配合政府政策需要,籌供農民所需之優良雜糧、綠肥、蔬果、花卉等種子、種苗及推展試驗改良作業;惟查黃豆、小麥及玉米等農產品大量進口,造成「黃小玉」農產品貿易逆差擴大,且近年來業務收入達成情形欠佳,預算數遠高於決算數,究其原因主要係因營運項目成效欠佳,亟待調整因應;爰此,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鑑於前揭情事,應積極配合政府政策,籌提轉作進口替代作物之農民所需黃豆、小麥及玉米(黃小玉)等種子苗,以縮減我國農產品貿易逆差,並藉此提高基金業務收入,且主管單位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改善專案報告。

提案人:葉津鈴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5.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為配合政府繁殖雜糧、綠肥、蔬菜、果樹、花卉等優良種子、種苗及推展改良試驗成果而設置,然近年種子銷貨收入逐年遞減,100年度起至103年度分別為8,284萬元、7,452萬元、6,573萬5,000元及5,955萬元,顯見實際銷售衰退情形嚴重,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雖非以營利為目的,仍應本自給自足原則,方得以永續協助農民,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以穩定該基金收入。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6.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閒置資金約2億1,100萬元,全數以定期存款或活期存款方式存放銀行,資金管理過於消極保守,財務管理有欠妥適,主管單位允應積極檢討妥善規劃,將整體資金作最有效之運用,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財務管理報告,以研擬增裕收入。

提案人:葉津鈴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7.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104年度銷貨毛利1,740萬2,000元,較103年度1,851萬6,000元,減少111萬4,000元,減幅6.02%,104年度銷貨毛利率為27.52%,較103年度31.09%低,亦較101年度及102年度決算數29.09%及28.23%為低,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近年銷貨毛利率呈現下滑趨勢,主管單位允宜檢討銷貨成本擴增原因,以提高銷貨毛利率,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檢討報告。

提案人:葉津鈴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8.有鑑於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近三年來,業務收入預算之執行情形欠佳,101年度業務收入預算數7,672萬1,000元,決算數5,709萬7,000元,達成率74.72%;102年度業務收入預算數6,787萬3,000元,決算數5,462萬元,達成率80.47%;103年度截至8月底止,業務收入全年度預算數為6,185萬4,000元,實收數2,713萬6,000元,達成率僅43.87%;且查我國以價格為權數之糧食自給率,自2000年的79.7%,下降為2013年68.1%,等於13年間降低11.6%,整體農產貿易逆差更是惡化至97.1億美元,擴大1.25倍,顯見該分基金營運計畫與產銷目標亟待檢討修正,應依據台灣區域特性與農業條件,加強研發轉作進口替代作物、省水作物等優質品種之種苗繁殖供應,俾利提高種子培育成效與銷售收入,以提升我國糧食自給率、縮減農產貿易逆差,強化分基金營運能力。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9.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係政府為繁殖雜糧、綠肥、蔬菜、果樹、花卉等優良種子、種苗,供應農業政策所需及推展改良試驗作業成果而設置,其屬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之作業基金,惟查其兩年營運情形,賸餘決算數皆低於預期目標且呈衰退,營運績效亟待改善提升,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儘速研議開源節流方式,藉以增加該基金賸餘款,使營運成果能確實達到預期目標。

提案人:張嘉郡 丁守中 

連署人:蘇震清 黃昭順 

10.經查畜產改良作業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所執行原擬委託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辦理卻未獲同意,後改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自行辦理之飼料廠興建工程尚未完成驗收作業,刻正辦理試車、試營運階段;爰此,為促進正式營運後資源之有效利用及規劃,特要求主管單位於2個月內就該飼料廠業務,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營運計畫專案報告。

提案人:葉津鈴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11.鑑於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2年度畜禽非常死亡損失金額較以往年度增加近五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除檢討加強相關防疫措施以有效控制疫情外,亦應針對畜禽飼養管理技術與週邊設施升級輔導提出相關規劃,以確實強化我國畜禽養殖環境,並研發相關環保技術,如強化研發乾式豬廁所、太陽能畜禽舍、自動化省水設施及活用畜產廢棄物轉化能源等,不僅可藉此提升生產技術、控制生產成本,並可因應氣候變遷及能源枯竭等問題,兼顧產業發展需求與環境保護要求。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黃昭順 

12.查畜禽非常死亡金額,101年度雖較100年度減少,但至102年度時,畜禽非常死亡金額為52萬2,364元,不僅較100、101年度為多,較101年度更增加近五成金額,顯見畜產改良作業基金就相關防疫措施仍有加強空間,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就各年氣候變化、畜禽病毒等環境因素確實監控,並逐年檢討防疫措施之完善程度,以期降低畜禽非常死亡發生機率,並減少因其所損失之金額。

提案人:張嘉郡 丁守中 

連署人:蘇震清 

二、特別收入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499億3,578萬6,000元,增列農業發展基金「農政收入」項下「糧政業務─糧食銷售」之主產品收入3億元、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其他收入─雜項收入」5,000萬元,共計增列3億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02億8,578萬6,000元。

2.基金用途:原列389億0,726萬3,000元,減列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項下「低利貸款利息差額補貼」1,000萬元、漁業發展基金「基金用途」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計畫」916萬9,000元〔含「家畜產業結構調整計畫」153萬5,000元(科目自行調整)、「家禽產業結構調整計畫」251萬4,000元、「強化國產稻米產銷體系計畫」512萬元(科目自行調整)〕、農村再生基金「基金用途」6億4,900萬1,000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億6,917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82億3,809萬3,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110億2,852萬3,000元,增列10億1,917萬元,改列為120億4,769萬3,000元。

()解繳國庫:無列數。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有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4年度基金用途「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經營管理計畫」共計編列10億9,324萬7,000元,101年3月20日行政院核定自102年5月1日起至104年底止,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協助營運該線鐵路,然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協助營運後,阿里山森林鐵路之財務缺口更加擴大,顯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未能發揮其專業,落實管理,爰提案刪減9,324萬7,000元。

提案人:黃偉哲 陳明文 丁守中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2.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4年度「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經營管理計畫」編列10億9,324萬7,000元,較103年度預算增加1億0,464萬7,000元,增幅10.58%,更較102年度決算數增加6億2,026萬7,000元,大幅成長1.31倍;惟查本計畫中計編列4億2,137萬4,000元作為阿里山森林鐵路支出,占計畫預算比重38.54%,然該線鐵路103年度營運仍預估短絀3億2,568萬5,000元,不僅財務缺口日益擴大,部分鐵路復建工程亦迄未完工,嚴重影響全線通車期程,爰提案酌予凍結本計畫相關預算1億元,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就阿里山森林鐵路行車安全強化、復建工程控管與財務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丁守中 

連署人:陳明文 

()通過決議53項:

1.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於「農產品國際拓展行銷計畫」項下編列「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農業加值,發展外銷型農產業」1,000萬元,全數凍結,俟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通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津鈴 黃偉哲 丁守中 

連署人:蘇震清 

2.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公布農業金融機構財務資訊,截至103年8月底,國內302家農、漁會信用部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比率8%之農漁會信用部計有15家,逾期放款比率超逾法定比率15%者計2家,亟待提升風險承擔能力,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於部分農、漁會信用部資本適足率及逾期放款比率不符法定比率者,除列管追蹤其財務與業務狀況外,應積極督促其確實改善金融體質,以增加淨值及風險承擔能力。

提案人:黃偉哲 丁守中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已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並研擬有效公糧去化政策,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提出強化公糧存量管理及活化公糧運用措施,惟存放倉庫達2年以上之稻穀數量仍高達10萬公噸(占總庫存量一成以上),公糧品質堪虞。又104年度預計收購25萬3,000公噸稻穀,銷售41萬4,200公噸糧食,銷售量僅較103年度增加4萬3,600公噸,造成公糧去化速度及數量遠不如公糧收購增加數量,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並研訂有效去化措施,避免公糧儲存倉庫過久而轉作飼料米或鼠餌使用,造成資源低度或無效率之運用。

提案人:王惠美 黃昭順 黃偉哲 丁守中 

4.為保障農民收益,政府自63年起即設置糧食平準基金辦理公糧收購業務。近年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收購經費並逐年增加,然公糧去化速度卻過於緩慢,致公糧存量已遠超過法定安全存糧;其中存放倉庫達2年以上之稻穀數量更高達10萬公噸(占總庫存量一成以上),公糧品質堪虞。爰此,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存量管理措施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黃偉哲 丁守中 

連署人:蘇震清 

5.為保障農民收益,政府自63年起即設置糧食平準基金辦理公糧收購業務。然近年因公糧去化速度過於緩慢,致使公糧存量已遠超過法定安全存糧;其中存放倉庫達2年以上之稻穀數量更高達10萬公噸(占總庫存量一成以上),反讓公糧品質因此受到影響。為避免公糧品質因去化速度緩慢造成公糧品質劣化愈趨嚴重,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研議有效之存量管理措施,加強公糧使用率,避免公糧低度或無效率之運用情事持續惡化。

提案人:廖國棟 王惠美 張嘉郡 丁守中 

6.台灣糧食自給率低主因國內大豆、玉米及小麥產量少,尤其是小麥幾乎全仰賴進口。政府目前雖已將硬質玉米、大豆及小麥列入獎勵作物,其中硬質玉米更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廣契作之重點作物,每公頃契作補助金4萬5,000元;惟玉米自給率不增反減,截至101年底僅有1.5%,每年進口數量仍舊居高不下,占穀類進口量五成以上,實有檢討之必要性,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現行之政策提出檢討及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俾有效提升國內小麥、玉米及大豆之自給率。

提案人:王惠美 黃昭順 黃偉哲 丁守中 

7.肥料含有重金屬或砷、鎘等有害物質,將不斷污染農田土壤及農作物,進而危及人民健康及生命安全。惟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提供之稽查資料,101年度及102年度查獲肥料標示或成分違規之件數分別達106件及141件,罰鍰金額為546萬元及742萬元,不減反增,實應立即檢討並改善。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加強教育農民正確施肥觀念,以維農田地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就目前逐年增加之化肥違規案件提出檢討及改善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黃昭順 黃偉哲 丁守中 

8.農業發展基金每年度支出20至40億元之肥料價差補貼經費,以減輕農民使用肥料成本。惟為免補貼政策長期干預市場機制,致肥料價格低廉而過度使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應加強教育農民正確施肥觀念,適地及適量用肥,以維農田地力。針對目前每年度均查獲肥料違規達百件以上,宜檢討法令及管理,俾免含有重金屬之肥料持續污染農地及農作物。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黃偉哲 蘇震清 丁守中 

9.農業發展條例迄今超過50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目前卻僅有實施個別家畜保險(豬隻及乳牛)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農業保險制度;致每年因天災所造成農林漁牧業災損金額均高達數百億元,對於農業發展及農民生計均造成極大衝擊,凸顯現行農業救助體系之不足。反觀與我國農業條件最類似之日本,早於1929年即開辦牲畜保險;繼之在1937年又實施全國森林保險;1947年再將牲畜與作物保險整合為農業災害補償法,以具體保障及維護農業之穩健發展。中國大陸亦於2012年頒布農業保險條例,以農民財產、人身等為標的,承保範圍涵括自然及市場風險。我國由於地理位置及地形因素,幾乎每年均發生颱風豪雨等天然災害。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計,96年度至102年度這7年來農業災害估計損失金額達846億餘元,平均每年農損金額超過百億元,並以農作物損失占八成居冠,又災害救助因有其限制條件,平均每年農業災損金額約120億元,政府核定救助金額僅約30億元,占災損金額25%;換言之,農民須自行承擔經濟損失高達七成以上,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儘速推動農業保險制度,以建構完善風險管理機制。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丁守中 

連署人:蘇震清 

10.為加強對登山山友友善服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對業管之登山步道設施,避難山屋,路標指示之設備應加強建設及管理,以維護山友權益。

提案人:丁守中 廖國棟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蘇清泉 

11.政府為抑制山坡地過度開發利用及充實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財源,明定開發山坡地者應繳納一定規費。惟政府收取山坡地回饋金後,民眾反認為山坡地開發係合法的,各縣市政府陸續公告及民眾申請開發山坡地範圍與項目不斷擴大,雖回饋金收入增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亦將山坡地回饋金用於造林相關工作,然因近年來極端氣候現象加遽,各地豪雨風災及土石流災情逐年慘重,政府從事山坡地養護、保育及水土維護等防減災工作遠跟不上山坡地開發之速度,爰建請主管機關除加強防災策略外,應澈底檢討山坡地開發政策,避免山坡地持續遭過度開發利用,威脅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

提案人:王惠美 黃昭順 黃偉哲 丁守中 

12.阿里山森林鐵路為我國唯一高山林業鐵路,兼具運輸、觀光及保育等多重功能及外部效益。該線鐵路10年來發生數次翻車及車廂出軌事故,每次重大傷亡均重創旅客信心並影響營運。支出金額逐年擴增的用人費用及相關設施、設備,竟是歷次事故發生主因,相關支出顯未發揮其應有效能。爰此,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黃偉哲 丁守中 

連署人:蘇震清 

13.98年8月6日莫拉克颱風重創阿里山森林鐵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計畫期程98年度至101年度)編列17件森林鐵路復建工程經費總計10億元,並採取3階段復建、復駛。但目前奮起湖至阿里山路段之鐵路仍停駛。爰要求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應加強辦理,以如期達成104年6月份全線通車目標,增加旅客人次及收益。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丁守中 李慶華 

連署人:蘇震清 

14.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4年底餘額預估雖尚有39億9,917萬1,000元,惟近年度其收支賸餘呈現逐年遞減趨勢;再者,根據預算書說明,未來可能須支付之保證金額及2項或有負債合計高達46億7,179萬元,遠超過104年底基金餘額。該基金應未雨綢繆,儘早作好財務規劃,以確保永續營運。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財務規劃書面說明,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黃偉哲 蘇震清 丁守中 

15.為推行全民造林政策,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每年度均發放數億元之造林獎勵金。然部分造林人放棄造林或造林面積不足及存活率未達標準等因素,導致累積數千萬元之造林獎勵金尚待追繳收回。爰此,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造林獎勵金之發放,於1個月內提出用途追蹤措施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黃偉哲 丁守中 

連署人:蘇震清 

16.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項下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收入,連年大幅度超收情況,得知國內山坡地過度開發情形嚴重,致國內連年發生多起山坡地災害,顯見其收費標準不足以抑制山坡地開發速度,為此,要求主管機關加強規劃防災策略,長期澈底檢討山坡地開發政策,以維護人民財產及生命。

提案人:黃偉哲 丁守中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17.為抑制山坡地過度開發利用及充實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財源,104年度該基金於「其他收入─雜項收入」項下編列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收入3億5,000萬元。然過去數年間我國發生多起大規模山坡地災害,政府雖明定開發山坡地者應繳納一定規費,期能抑止山坡地開發速度。惟以回饋金收入年年大幅超收情形觀之,顯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支付費標準實已不足抑止山坡地過度開發現況,反而促使更多人付費去開發山坡地,破壞水土保持。為避免我國山坡地持續遭受破壞,並有效抑制山坡地開發情況及增加禁伐補償費用,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研擬提高收費標準,並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議。

提案人:廖國棟 王惠美 張嘉郡 丁守中 

18.我國原住民保留地計有26萬餘公頃,其中林業用地約有17萬公頃,占所有原住民保留地的六成以上,且多位處山坡地保育區、水資源保護區或者國有保安林,使得原住民族雖擁有土地卻礙於法令而無法使用,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迄今仍未給予原住民合理之禁伐補償金,擬具的「具公益效能之森林限制採伐補償計畫」僅同意每年補助一公頃兩萬元的補償金,就要原住民族維護台灣林相完整,比例上明顯不符正義,致使當地原住民族人為維持生計而離開原居地,除讓原住民部落文化崩解外,更產生原住民族於都會區就業及居住的問題。為落實憲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對原住民族保障之權益,並維護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個月內研擬相關措施提高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林業用地禁伐補償金。

提案人:廖國棟 王惠美 張嘉郡 丁守中 簡東明 

19.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104年度「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項下編列低利貸款利息差額補貼1億4,040萬3,000元,該基金對於同樣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農(漁)會信用部及其他行庫,卻給予不同利率補貼標準,顯有違平等原則;另未適時檢討利息補貼標準,徒增國庫負擔,其合理性及公平性亦值商榷;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每年應檢討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利息差額補貼之基準,以讓農業部門預算資源得以實質照顧農民。

提案人:陳明文 蘇震清 丁守中 廖國棟 王惠美 

20.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104年度「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編列10億8,577萬8,000元,與103年度預算相同,惟查我國位處天然災害頻繁區域,96年度至102年度農業天然災害估計損失金額高達846億餘元,平均每年農損金額約120億元,但是政府核定救助金額僅約30億元,占災損金額25%,農民仍須自行承擔經濟損失高達七成以上,顯見該補貼措施遠遠不足以保障農民災損填補,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借鏡各國經驗逐步完備我國農業保險制度,俾利建構完善風險管理機制,安定農民收入並穩定農村社會,促進農業資源充分利用及永續發展。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丁守中 李慶華 

連署人:陳明文 

21.全球氣候變遷加劇,農業保險已為各國農業政策十分重要一環。我國位處天然災害頻繁區域,卻仍僅採取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補貼,除發放救助金時爭議不斷,未建置完善保險制度,妥適分散生產風險,對我國農業永續發展更有不利影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雖表示刻正研議經濟價值高農作物辦理災害保險之可行性,但對於分散生產風險、安定農民收入之成效仍屬有限。宜借鏡美日等國制度,並參考我國推動政策性住宅地震保險經驗,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農業保險制度,於3個月內參考縣市政府提報項目,提出農業天然災害保險試辦計畫及項目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黃偉哲 蘇震清 丁守中 

22.為協助農民能儘速恢復生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每年度編列鉅額預算撥補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以支應現金救助、專案補助及低利貸款利息差額補貼等各項工作所需經費。惟觀之近年來經費執行,除100年度以外,餘各年度經費均不敷支應,凸顯我國天然災害有愈趨嚴重之趨勢,且災害救助因有其限制條件,我國平均每年農業災損金額約120億元,目前政府每年核定之救助金額僅約30億元,僅占災損金額25%;換言之,農民須自行承擔經濟損失高達七成以上,對農民而言是一龐大的負擔。我國位處天然災害頻繁區域,卻仍僅採取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補貼,除發放救助金時爭議不斷;未建置完善保險制度,妥予分散生產風險,對我國農業永續發展更有不利影響。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研議經濟價值高農作物辦理災害保險可行性評估報告,並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王惠美 張嘉郡 丁守中 李慶華 

23.為協助受災農漁民於遭受天然災害損失時,能迅速辦理災後復耕復建,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項下特別編列「低利貸款利息差額補貼」,提供辦理低利貸款之金融機構利息補貼經費所需。經查,農(漁)會信用部96年7月31日前承作案件,基金補貼其至年息5.25%,農(漁)會信用部96年8月1日後承作案件,則補貼至年息5.125%,其他行庫承作案件,則一律補貼至年息3.75%;基金對於同樣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農(漁)會信用部及其他行庫,給予不同利率補貼標準,有違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之平等原則。又依中央銀行公布之金融統計月報資料顯示,自96年起本國銀行存放款加權平均利率之利差低於2%,102年底甚至僅有1.43%;基金對於承作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農(漁)會信用部及其他行庫,未參酌本國銀行存放款利差水準,長期維持2.5%至4%之高利率補貼標準,實有檢討之必要性。鑑於國家財政結構逐年惡化,為避免徒增國庫負擔、耗擲農業資源,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確實檢討利息補貼標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黃昭順 黃偉哲 丁守中 

24.我國近七年來農業災害損失總金額約達846億餘元,平均每年農損金額超過百億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以協助受災農民儘速恢復生產,然除100年度外,各年度經費均不敷支應,造成受災農民自行承擔經濟損失達七成以上,凸顯現行農業救助體系之不足,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推動農業保險制度,建構相關風險管理機制,以維護國內農業永續發展。

提案人:黃偉哲 丁守中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25.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104年度預算案編列「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計10億8,577萬8,000元,用以辦理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之現金救助或專案補助;然農業發展條例於第58條明定,政府應舉辦農業保險,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農業發展條例於62年制定以來卻仍未建立一完整之農業保險制度,故常見每年國內因天災所受之損失高達上百億元,而於政府平均核定金額多僅約占災損金額25%,農民須自行承擔之經濟損失高達七成以上,對農民生計顯為一沉重負擔,更於農業發展造成衝擊,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除現正研議之高經濟價值農作物辦理災害保險之可行性外,亦應參酌各國農業保險制度,就建構全面性農業風險管理機制進行評估,並於3個月內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嘉郡 丁守中 李慶華 

連署人:蘇震清 

26.依101年度中央銀行年報統計資料顯示,本國銀行存放款加權平均利率之利差,自96年第4季起即低於2個百分點,其中102年存放款利差僅為1.43個百分點,然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對農(漁)會信用部及其他行庫承作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補貼利率差額,卻長期維持2.5%至4%之高利率補貼標準不變,未審酌市場利率變動及本國銀行存放款利差水準,隨之調降其補貼利率差額,致放款機構獲取超額利潤,有欠妥適,為此要求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應於104年起合理調降對放款機構補貼利率差額,藉以降低國庫負擔。

提案人:黃偉哲 丁守中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27.台灣猴害情況日益嚴重,根據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研究目前統計:高雄柴山約有1,200至1,600隻獼猴、嘉義縣二水鄉有600至700隻、台東縣東河鄉則多達3,000隻以上,僅這3個區域就擁有數量龐大的猴群,顯見台灣獼猴數量早已超過2001年統計的25萬隻,無怪全台獼猴侵入農田摘採農作物情況日益嚴重。惟目前農作物因猴害損失部分因無法確實鑑別,致使農民仍無法申請天然災害救助,獨讓農民承受猴害的損失。為降低獼猴所造成之農損,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研擬相關措施,協助農民度過難關。

提案人:廖國棟 丁守中 蘇震清 

28.漁業發展基金103年度基金來源預算數164萬元,基金用途預算數1,667萬9,000元,相抵後營運短絀1,503萬9,000元,另104年度基金來源預算數164萬8,000元,基金用途預算數則為1,378萬元,相抵後營運短絀1,213萬2,000元,近二年來預算編列呈現營運短絀情形,且該基金收入來源全係利息收入,財務管理未臻完善。為達到收支平衡之目標,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儘速改善整體財務結構,並於2週內提出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黃偉哲 蘇震清 丁守中 

29.漁業發展基金103年度與104年度連續2年度營運出現短絀現象,且該基金來源全係利息收入,顯見財務管理不當,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研擬改善整體財務結構,建構相關風險管理機制,以促進國內漁業永續經營。

提案人:黃偉哲 丁守中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30.漁產平準基金係為因應漁產品價格波動,穩定漁產品產銷而設置。然而部分漁產品以石斑魚、虱目魚、牡蠣及魷魚為例,102年1月份至103年截至8月份期間,價格變動幅度不小。另外,石斑魚及鰻魚等產品透過魚市場交易量較少,漁民多委託運販商銷售或加工廠收購,致魚市場交易價格缺乏代表性,漁產平準制度操作不易,漁產平準基金運用受限。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重新審視本基金之運作效益,於2週內提出成效評估及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黃偉哲 蘇震清 丁守中 

31.漁產平準基金係依據漁業法第57條規定:「為因應漁產品價格波動,穩定漁產品產銷,政府應設置漁產平準基金……」,該基金成立迄今,共計啟動過12次平準計畫,動支6,758萬餘元,惟我國漁產平準措施,92年至95年均採實物平準等方式,96年以後即未曾啟動,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加強對該基金之運用,結合漁貨產銷調節功能,並研議將漁產平準基金併入農業發展基金,以整合基金效能。

提案人:黃偉哲 丁守中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32.針對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強化國產稻米產銷體系計畫」項下推動之稻米行銷推廣,相關經費之運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輔導農業縣之縣(市)政府協同、協助辦理之,以發揮行銷推廣之成效。

提案人:陳明文 楊瓊瓔 蘇震清 黃偉哲 王惠美 廖國棟 

33.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104年度「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編列70億5,373萬元,現在世界各國均面臨糧食欠收及糧價上漲危機,我國卻有數萬公頃農地閒置,政府卻持續動支數十億元經費補助農地休耕,明顯違反世界趨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降低休耕誘因,讓休耕農地導引為有效生產;將獎勵資源改用於促進農業轉型升級,培養更多專業農戶,提高來自農業之所得,減少農地閒置率及政府負擔,爰要求應將預算資源改用於獎勵農業轉型升級。

提案人:陳明文 王惠美 黃偉哲 蘇震清 丁守中 廖國棟 

34.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104年度編列「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70億5,373萬元,辦理休耕獎勵及輔導農民轉作等事項。我國實施休耕政策乃因加入WTO後稻米須逐步開放進口,為穩定國內糧價,於是自86年起開始實施該項政策,然休耕政策本為權宜措施,應隨環境變動而調整;惟政策實施迄今近二十年,成為常態政策,且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行休耕政策未制定休耕最適比率,導致農民多選擇領取休耕給付而不耕作,全省休耕土地迅速攀升,轉作面積卻僅有緩慢成長。現今世界各國均面臨糧食欠收及糧價上漲危機,我國卻有高達數萬公頃農地閒置,有欠妥適,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休耕政策進行通盤檢討,以培養更多專業農戶,擴大農業經營規模,進而促進農業轉型升級,減少農地閒置率及政府負擔。

提案人:王惠美 黃昭順 黃偉哲 丁守中 

連署人:李慶華 

35.近年來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大半經費均用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公務預算之稻田多元化利用計畫,致其年年短絀,餘額並耗用殆盡,引發外界對其經費支用與基金原始設立宗旨及功能有悖之質疑。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檢討將基金上述常態性業務回歸由公務預算辦理,並於1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黃偉哲 蘇震清 丁守中 

36.休耕政策係緣自入會(加入WTO)後稻米須逐步開放進口,政府為穩定國內糧價,自86年起開始實施是項政策。因此,休耕本為權宜措施,應隨環境變動而調整;惟政策實施已近二十年,顯成常態,政府累計支出超過1,000億元,雖已達成當初調降稻作目標,然導致農地休耕後仍有數萬公頃農地閒置中,及國內糧食自給率逐年減少之負作用。爰此,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丁守中 

37.104年度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編列「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70億5,373萬元,以辦理休耕獎勵及輔導農民轉作等事項。農地休耕政策係為因應91年我國加入WTO所採取權宜措施,時值世界各國均面臨糧食欠收及糧價上漲危機,我國卻因休耕補助致使數萬公頃農地閒置,如今台灣的糧食自給率僅勉強達三成,遠不及聯合國要求的四成,在各國無不持續提高糧食自給率時,台灣僅三成的糧食自給率恐造成糧食危機。是以政府持續實施近二十年休耕政策宜做通盤檢討。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降低休耕面積,減少農地閒置率及政府負擔研擬相關措施。

提案人:廖國棟 王惠美 張嘉郡 丁守中 李慶華 黃昭順 

38.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104年度預算案編列「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計70億5,373萬元,用以辦理休耕獎勵及輔導農民轉作等作業;然該休耕政策係86年時,政府為因應稻米逐步開放進口所提穩定國內糧價政策,迄今已實施近二十年,儼然已成一常態政策,雖有達成起始調降稻作之目標,但亦導致農地休耕後嚴重閒置與國內糧食自給率逐年減少之情形,近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雖有祭出獎勵金鼓勵農民耕作具進口替代性或高外銷潛力之作物,惟其結果與目標尚有落差,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運用獎勵資源於農業轉型升級,扶植更多專業農戶,擴大農業經營規模,以減少因休耕政策所造成之高農地閒置率。

提案人:張嘉郡 丁守中 李慶華 

連署人:蘇震清 黃昭順 

39.農村再生基金自100年度成立以來,各項計畫之執行成效普遍不佳;整體預算執行率偏低,101年度可用預算數100億2,613萬7,000元,決算數41億8,459萬2,000元,執行率41.74%。102年度可用預算數83億8,127萬3,000元,決算數40億6,521萬1,000元,執行率49.5%。其中個別計畫部分,101年度及102年度「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計畫」及「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預算執行率均未超過八成;其中「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執行率更連五成都不到,爰要求104年度農村再生基金基金用途預算之執行未達90%時,應進行檢討與究責,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明文 丁守中 王惠美 蘇震清 廖國棟 

40.為解決我國農村人口外流及競爭力減弱問題,政府推動農村再生計畫並設置農村再生基金,以計畫性及系統性協助農村整體發展,吸引青年返鄉務農。經查,截至103年底政府累積撥付基金經費高達352億6,875萬2,000元,104年度更預計撥補118億9,247萬1,000元,惟我國農業就業人數並無增加,101年及102年約54萬人;而我國農業經營管理者之平均年齡高達61.7歲,高齡化現象迄今未減緩,人口流失情勢並未因計畫推動及經費挹注而有改善,農村失業率依舊居高不下,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報告,以澈底解決農業人口老化及農業人才斷層問題。

提案人:王惠美 黃昭順 黃偉哲 丁守中 李慶華 

4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農村產業文化及自然生態資源等條件,並評估地區居民及當地組織之健全性,於98年度起推動「休閒農業加值發展計畫」,而農村再生基金104年度於「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農村發展及活化」項下編列休閒農業加值發展5億4,101萬4,000元。經查,新北市及台南市政府迄今尚未依法令規定,對轄內休閒農業區設置之公共設施辦理每年度定期檢查及妥善維護管理;又101年度評鑑結果,計有新北市淡水區滬尾休閒農業區等3家評列丙等、臺南市七股區溪南休閒農業區1家評列乙等。鑑於近幾年國內休閒農業發展蓬勃,國內旅遊風氣漸盛,休閒農場之條件、特色及服務品質等,設計適當之評鑑標準與認證制度,不但讓農場在經營休閒事業之服務品質上有脈可循,民眾亦能在充分的資訊下選擇其偏好的良質休憩場所,因而可保障消費者權益與減少消費糾紛,對發展休閒農場與提升旅遊服務之競爭力將有極大的助益。惟各縣市政府所設置之休閒農業區、農場品質良莠不齊,部分公共設施迄今仍未依法規辦理年度檢查及妥善維護管理;為維護公眾安全,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督促各縣市儘速完成相關改善作業。

提案人:王惠美 黃昭順 黃偉哲 丁守中 

連署人:李慶華 

42.為改善農業人力高齡化及農業規模過於狹小問題,政府於98年5月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農村再生基金每年度並編列1至2億元,以補助農地租賃及低利貸款等,然計畫實施多年,擴大農業經營規模及水稻以外之作物種植,成效仍未具體呈現。爰此,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需即刻檢討輔導措施及各項給付誘因,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黃偉哲 丁守中 

連署人:蘇震清 

43.農村再生基金自100年度成立以來,「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計畫」及「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2大業務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僅約三至七成,部分細項計畫甚至幾無進展;凸顯其於預算編製及計畫執行效能方面,均待改進加強。鑑於該基金後續尚有5年一千餘億元預算待編,為符成立該基金目的,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覈實估列各項計畫經費並控管計畫執行進度,於1個月內提出計畫效益與進度管理提出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黃偉哲 蘇震清 丁守中 

44.農村再生基金自101年度起每年編列預算辦理小地主大佃農一般農地租賃媒合、農地監督管理、大佃農企業化經營輔導,惟103年度截至8月底止「小地主大佃農」計畫之實施成效,其中大佃農人數、承租總面積雖呈逐年成長,然平均每位大佃農承租農地規模卻最高曾達9公頃,最低則降至僅7.2公頃,且平均年齡由42歲增為44歲,顯見該計畫成效未能具體化,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檢討相關計畫執行,藉以提升該計畫之成效。

提案人:黃偉哲 丁守中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45.為協助農村社區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鼓勵青年人回鄉從事農村再生及農事工作,農村再生基金自101年度起於辦理「農村再生青年回鄉築夢試辦計畫」,原規劃工作期程101年10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分3階段辦理,因執行成效不彰(101年度及102年度執行率分別為49.53%及45.83%),103年度乃停辦,102年度新增「青年農民專案輔導實施計畫」及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各項青年農民輔導措施,研提102年度青年農民輔導方案,103年度並延續辦理,然青年農民專案輔導截至102年8月底始完成100名人員遴選作業及第1次診斷報告,執行成效仍待觀察,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檢討相關計畫執行成效,藉以提升青年返鄉務農之意願。

提案人:黃偉哲 丁守中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46.農村再生基金104年度「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計畫編列43億1,872萬3,000元,辦理農村社區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農村生態保育及產業活化及行政經費。就是項計畫近二年來共補助1,705件工程興建、修繕,惟各年度之預算執行率均未達五成,其中101年度執行率僅33.32%,102年度執行率僅微幅上升至42.37%,顯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編列並未考量社區實際需求,致使編列大量預算卻無法執行,實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研擬改善措施,切實規劃符合社區發展實際需要之建設計畫。

提案人:廖國棟 王惠美 張嘉郡 丁守中 李慶華 黃昭順 

47.查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農村再生基金自100年基金設立以來整體預算執行率僅約五成,各項計畫執行成效亦欠佳,顯未能達成設立基金之宗旨;我國農村面臨人口老化及流出情勢嚴峻,而農村再生之推動與農業縣市之發展,息息相關,亟需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互相合作以為有秩序性、計畫性地推動農村活化,以活化農村產業經濟,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推動農村再生業務及農村再生基金之運用,應透過農村再生工作小組、農村再生結合產業發展跨域合作平台、縣市區域產業輔導示範計畫、農村再生計畫審查會議等積極溝通協調、合力推動,以活絡農村,嘉惠農民。

提案人:丁守中 黃昭順 張嘉郡 李慶華 

48.近年來阿里山森林鐵路財務缺口日漸擴大,102年度短絀金額為1億3,015萬2,000元,103年度及104年度預估短絀金額將擴大至2億3,172萬5,000元及3億2,568萬5,000元,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說明104年度短絀增加乃因更新鐵路枕木及鋼軌所致,惟阿里山森林鐵路擁有最繁複的多元性,集森林鐵道、登山鐵道、與高山鐵路於一身,為我國珍貴文化資產,亦是各國觀光客來台必遊景點之一,為期阿里山森林鐵路之永續經營,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共同研商改善營運虧損問題。

提案人:王惠美 黃昭順 黃偉哲 丁守中 陳明文 

連署人:李慶華 

49.阿里山森林鐵路為我國珍貴文化資產,更是世界少有之窄軌森林鐵道,其之字復往路線更是台灣唯一,而沿途清幽景致亦是各國觀光客來台必遊景點之一。惟查該線鐵路10年來發生數次翻車及車廂出軌事故,每次重大傷亡均重創旅客信心並影響營運。故觀之其每年度載運旅客收入僅約6,000萬元,反觀用人費用及相關設施、設備更新經費卻逐年擴增,每年度支出金額高達2至4億餘元,人潮卻未因此而增加,且歷次事故發生主因皆為設備系統偵測或人員疏失肇致,顯示相關建置設施未發揮其應有效能。阿里山森林鐵路為我國唯一高山林業鐵路,兼具運輸、觀光及保育等多重功能及外部效益。為期永續經營及保存台灣珍貴林業文化資產,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3個月內研商改善鐵道營運量能提升計畫,並與地方政府及在地原住民共同合作,發展優質並具備地方多元民族旅遊事業,帶動觀光產業發展。

提案人:廖國棟 王惠美 張嘉郡 丁守中 李慶華 

50.根據水利法第18條規定,用水標的之順序如左:一、家用及公共給水。二、農業用水。三、水力用水。四、工業用水。五、水運。六、其他用途。農業用水僅次於家庭及公共用水,但農業都被政府以「產值低」為由,列為最先限水對象,光是以嘉義縣為例,若稻田全面休耕,停灌面積達7,892公頃,將直接衝擊農民及稻米產業鍊,受影響的範疇不是能夠以「產值」衡量的,可能會直接危害國家糧食安全結構;況且休耕之後農民僅能獲得微薄的補助金,農民根本不足維生,為落實水利法照顧農業的精神,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經濟部儘速修訂「限水休耕」時期的休耕補償計算公式,以提高農民所能獲得的補償金。

提案人:陳明文 丁守中 

連署人:蘇震清 黃偉哲 

51.「漁業發展基金」104年度編列基金來源預算數164萬8,000元,基金用途預算數1,378萬元,雖較103年度預算數1,667萬9,000元,減少289萬9,000元,惟該基金104年度預估短絀金額仍高達1,213萬2,000元。又基金來源僅靠利息收入,加上漁業用油補貼計畫還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後,基金業務大幅萎縮,已難達成基金設立之宗旨及願景。基於國家財政拮据,為避免基金因無法自行增裕財源,未來恐將仰賴國庫撥補,增加國庫負擔,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星期內針對漁業發展基金存續之必要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黃昭順 黃偉哲 丁守中 

52.漁業發展基金104年度之用途項目,難以達成基金設立之宗旨及願景─「提高漁民知能,增加漁民收益,改善漁民生活,並促進漁業永續經營」。基金收入來源全數為基金利息收入,完全無其他勞務收入與農林漁牧收入,顯示基金並無特定收入來源;104年度漁業發展基金主要係辦理「漁業發展補助計畫」1,315萬3,000元及「一般行政管理計畫」62萬7,000元,顯非供特殊用途業務。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存續原則,於2週內就本基金之裁撤提出可行性及影響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黃偉哲 蘇震清 丁守中 

53.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農產品之定義已包括漁產品,而漁產平準基金之政策目標係在因應漁產品價格波動及穩定漁產品產銷,與農業發展基金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之穩定農產品生產及供需功能雷同。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儘速研修漁業法相關規定,將漁產平準基金併入農業發展基金,並於2週內提出基金整併效益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黃偉哲 蘇震清 丁守中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蘇召集委員震清出席說明。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72億8,136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85億0,155萬6,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12億2,019萬6,000元,照列。

()解繳國庫:無列數。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乙、財政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地方建設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5,177萬3,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265萬3,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1億3,912萬元,照列。

()解繳國庫淨額:1億3,912萬元,照列。

()折減基金繳庫數:30億元,照列。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3萬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二、作業基金─國有財產開發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8,061萬4,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321萬8,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4,739萬6,000元,照列。

()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補辦預算部分: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736萬7,000元,照列。

三、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9,118億6,287萬6,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9,118億5,89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397萬6,000元,照列。

()解繳國庫:無列數。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253億4,966萬6,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249億1,252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4億3,714萬6,000元,照列。

()解繳國庫:6億5,922萬8,000元,照列。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德福與薛召集委員凌出席說明。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總統府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行政院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丙、教育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國立政治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作業基金─國立清華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作業基金─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六、作業基金─國立交通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七、作業基金─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八、作業基金─國立中山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九、作業基金─國立中正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作業基金─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一、作業基金─國立陽明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二、作業基金─國立東華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三、作業基金─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四、作業基金─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五、作業基金─國立嘉義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六、作業基金─國立高雄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七、作業基金─國立臺東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八、作業基金─國立宜蘭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九、作業基金─國立聯合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作業基金─國立臺南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一、作業基金─國立金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二、作業基金─國立屏東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三、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四、作業基金─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五、作業基金─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六、作業基金─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七、作業基金─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九、作業基金─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作業基金─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一、作業基金─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二、作業基金─國立空中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三、作業基金─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四、作業基金─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五、作業基金─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六、作業基金─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七、作業基金─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八、作業基金─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九、作業基金─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作業基金─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一、作業基金─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二、作業基金─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三、作業基金─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四、作業基金─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五、作業基金─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六、作業基金─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七、作業基金─國立體育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九、作業基金─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作業基金─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一、作業基金─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二、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三、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四、作業基金─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五、作業基金─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六、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七、特別收入基金─學產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八、特別收入基金─運動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丁、科技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戊、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己、文化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庚、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交通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交通作業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除觀光發展基金減列其他重要計畫項下「長期投資」之「促進東北角海岸地區土地利用暨景觀風貌改善案」6,900萬6,000元外,並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547億2,466萬6,000元,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審查結果,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業務外收入」項下「依法分配收入」隨同調整增列442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47億2,909萬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392億3,692萬6,000元,減列民航事業作業基金5,099萬8,000元〔含「勞務成本」項下「用人費用」之航警局部分3,200萬元、「服務費用」45萬8,000元(含「一般服務費」之清潔勞務外包費中松山機場室內網球場清潔勞務外包部分25萬8,000元、「專業服務費」之年報委製費用20萬元)、「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中敦親睦鄰活動費14萬元、「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1,840萬元(含「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之「業務宣導費」20萬元、「專業服務費」之「電子計算機軟體服務費」120萬元及松山機場民航關聯產業廊帶1,700萬元)〕、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2,460萬2,000元〔含「維護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中道路維護作業2,360萬2,000元、「管理及總務費用」100萬元〕、觀光發展基金1億2,713萬9,000元〔含「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6,500萬元(含「捐助、補助與獎助」之辦理旅宿業品質精進,輔導星級旅館創新本土品牌或加入國內連鎖品牌1,500萬元、輔導觀光遊樂業者創新加值、低碳旅遊與建置友善國際化旅遊環境,打造優質觀光遊樂業3,500萬元、加強旅宿業綠色服務,獎勵旅宿業取得專業認證相關經費1,000萬元、東北角海岸地區整體再生及風貌形塑實施方案500萬元)、「行銷及業務費用」6,213萬9,000元(含「印刷裝訂與廣告費」3,663萬9,000元、「一般服務費」之辦理觀光產業關鍵人才培育1,500萬元、「專業服務費」之國際觀光度假區及觀光賭場之相關法制及推動作業委託法律暨專業顧問服務案500萬元、旅館投資土地建物資訊蒐集及可行性調查相關經費50萬元、辦理旅宿業品質精進500萬元)〕,共計減列2億0,273萬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90億3,418萬7,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154億8,774萬元,增列2億0,716萬3,000元,改列為156億9,490萬3,000元。

()解繳國庫淨額:3億元,照列。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84億3,137萬4,000元,減列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國道7號高雄路段計畫」2,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4億0,637萬4,000元。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有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4年度編列「維護成本」項下「專業服務費」之「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中「國道改善工程可行性研究費及先期規畫作業費」2,565萬5,000元,較103年度編列1,900萬元多增列665萬5,000元,亦較102年度編列1,311萬6,000元多增列1,253萬9,000元,漲幅高達95%。爰比照103年度預算數,刪除該作業費665萬5,000元。

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管碧玲 李昆澤 

2.針對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4年度「管理成本」項下「專業服務費」之「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編列2,392萬5,000元,用於辦理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顧問費編列1,150萬元、通行量及可收費成功率稽核業務編列700萬元、其他管理諮詢服務費編列542萬5,000元。然國道計程上路後,不斷發生扣款錯誤,門架感應不良等擾民事件,可見顧問費並沒有針對民眾需要而對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改善建議,此項費用並無存在必要性。國庫因為計程收費後通行費收入反而短缺,可見收費成功率稽核業務成效不佳。爰此「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2,392萬5,000元,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林國正 李昆澤 

3.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4年度編列「管理成本」項下「專業服務費」之「委託調查研究費」1,100萬元,相較102、103年度各編列500萬元,成長幅度超過百分之百,然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負責交通政策研究,應適度整合研究資源,爰刪除該項預算二分之一。

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管碧玲 李昆澤 

4.針對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4年度預算於「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用人費用」之「獎金」中「其他」編列5,977萬元,做為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員工依職稱及規定點級每月發放的工作獎金。由於該項工作獎金是根據行政院核准「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員工工作獎金支給要點」編列,但此支給要點僅經過行政院核定,並無法律授權依據。公務人員理應為民服務,若領取工作獎金將會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恐有替公務員變相加薪之疑慮。故將「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用人費用」之「獎金」中「其他」全數刪除。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林國正 

()通過決議49項:

1.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編列航警局1億5,850萬7,000元,凍結四分之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安檢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陳雪生 葉宜津 李鴻鈞 管碧玲 

2.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下,編有「業務宣導費」472萬4,000元,其中宣傳資料費232萬7,000元。但查其已有飛安宣導活動費及民航服務業務宣導費,並有各類印刷品費用,本筆「業務宣導費」凍結四分之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3.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104年度編列空橋維護費2,563萬元,比103年度增加268萬7,000元,增幅達12%,若再相比101年度,預算更是成長近1,000萬元。有鑑於空橋是讓旅客無需日曬雨淋而便於登機離機的重要設施,理當做好維護,以提供良好服務;然各機場空橋漏水,甚至導致乘客滑倒的事件頻傳,如台中清泉崗機場之5座空橋,目前即有2座空橋仍有漏水情況。以此可見,空橋維護工作仍有待落實及強化,花大錢卻沒有花在刀口上,以致資源浪費。爰此凍結五分之一,俟完成所有空橋設施體檢,並提出具體維護修繕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葉宜津 管碧玲 

4.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4年度「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相關經費17億7,807萬6,000元,包括外包費用所需經費2億8,709萬9,000元。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身為政府機關,竟帶頭違法大量運用非典型人力,讓勞工無法穩定就業、破壞就業市場機制。其中文書處理、一般庶務作業係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員工所應自行處理,何以外包給廠商處理,顯有疏失。爰此,凍結「勞務成本」項下之「一般服務費」之「外包費」五分之一,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魏明谷 李昆澤 葉宜津 管碧玲 

5.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勞務成本」項下「材料及用品費」編列航警局4,615萬7,000元,凍結四分之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安檢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陳雪生 葉宜津 李鴻鈞 管碧玲 

6.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補貼(償)與獎勵」編列航警局刑事案件及員警績優獎勵費用781萬8,000元,凍結四分之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安檢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陳雪生 葉宜津 李鴻鈞 管碧玲 

7.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4年度「管理及總務費用」中,其「服務費用」相關經費1億5,983萬7,000元,包括外包費用所需經費1,115萬5,000元。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身為政府機關,竟帶頭違法大量運用非典型人力,讓勞工無法穩定就業、破壞就業市場機制。其中文書處理、一般庶務作業係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員工所應自行處理,何以外包給廠商處理,顯有疏失。爰此,凍結「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之「外包費」五分之一,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魏明谷 李昆澤 葉宜津 管碧玲 

8.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有關「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建設計畫」,其總預算高達1,062億8,261萬元,預計借款高達847億5,542萬4,000元,其預估回收時間長達30年,且計畫尚在修正當中,預計再繼續增加。然而該計畫之實際計畫、財務規畫均付之闕如,且與民用航空局之業務並不相關。因此104年度之預算數13億3,400萬元,凍結二分之一,待其計畫完整確定,並提供該計畫之所有內容,包含財務計畫在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9.自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行賄弊案爆發後,桃園航空城特定區計畫土地徵收面積(達3,000多公頃)即備受質疑,弊案相關人葉世文、蔡仁惠曾分別擔任桃園航空城都市計畫的區委會和都委會審議委員,本計畫已喪失公信力和正當性。

桃園航空城計畫屬重大施政計畫至今仍無完整財務計畫,而計畫總資金需求卻不斷攀升,目前已近6,000億元,恐嚴重影響我國交通資源有效配置。立法院預算中心亦指本計畫「各階段財務評估差異性大且未有效整合,潛藏財務風險及營運風險,恐加重中央政府財政負擔,影響我國交通資源有效配置。」

103年9月5日立法院舉辦「桃園航空城計畫之行政聽證應如何舉辦」之公聽會中,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坦言行政院目前僅核定桃園機場園區綱要計畫中第三跑道及自由貿易港擴建區(僅745公頃)之用地,與目前提出的徵收範圍3,000多公頃有極大差距,交通部應就此疑義作出清楚說明。

爰針對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分預算之專案計畫「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建設計畫」104年度預算數13億3,400萬元,凍結二分之一,俟交通部針對該計畫土地徵收之公益性與必要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含行政聽證之具體規劃),並完成前述公聽會決議辦理之相關事項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10.針對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4年度「工作場所電費」預算5億8,532萬7,000元,比103年度預算4億8,073萬9,000元,暴增1億0,458萬8,000元,增加幅度超過一成,原因在於台灣電力公司預計於104年起取消全國公用路燈半價優惠補貼及電費調漲所致。公用路燈由基金編列預算,增加預算5,000萬元,因台灣電力公司調漲電費增加預算4,278萬8,000元。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電費激增在於工程進度等因素,然行政院已於100年5月23日訂定「政府機關及學校四省專案計畫」,要求各機關學校都要對水、電節約使用。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仍須遵循節約減碳政策,考量人民觀感,減少相關支出。爰此,凍結四分之一,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王進士 

11.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4年度編列「維護成本」項下「國道生態維護及作業費」1,050萬元,相較102、103年度編列850萬元,增幅近四分之一。國道周邊有許多生態資源敏感且深具保護價值的自然野地,生態維護工作實為重要,然根據103年度「國道沿線生態課題調查與友善措施評估計畫」,每年路死國道之動物仍居高不下,且103年紫斑蝶國道致死率更是高達4.51%,為近5年最高,國道生態維護工作仍有相當改善空間,104年度也增加預算編列,爰凍結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國道生態維護工作成效檢討及未來改善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其昌 管碧玲 葉宜津 李昆澤 

12.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4年度「勞務成本」項下「管理成本」經費36億4,989萬8,000元,其中「一般服務費」包括「外包費」所需經費21億9,874萬8,000元。

惟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身為政府機關,竟帶頭違法大量運用非典型人力,讓勞工無法穩定就業、破壞就業市場機制。其中行政水電勞務及駕駛休息室管理等本應由該局員工自行處理,竟以外包給廠商處理,顯有疏失。爰此,凍結四分之一,俟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魏明谷 李昆澤 蔡其昌 管碧玲 葉宜津 

13.國道計程電子收費實施以來,由於通行費不若計次收費易於瞭解及計算,屢有輿論質疑系統收費正確性。雖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緊急啟動稽核計畫及成立稽核委員會,惟按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提供「收費區位通行量統計總表」等報表資料,分析國道1號、3號及5號電子收費門架、交易統計資料後,發現有:通行費之交易由政府吸收者於特定期間有異常增加、屬由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吸收者有集中於特定門架、特定門架之可收費成功率未達契約規定標準、部分異常訊息未能藉由系統發揮通報功能等情事。故將「勞務成本」項下「管理成本」之「一般服務費」中「電子收費委辦服務費用」17億2,448萬1,000元,凍結二分之一,待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督促委辦之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檢討計畫及改善情形,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楊麗環 羅淑蕾 李昆澤 

14.國道收費全面電子化已經將近1年,但是國道收費員轉置工作問題卻仍尚未完全解決,尤其目前需要轉置工作的收費員,其為中南部縣市者有八成,而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南部所提供的工作機會僅占三成五,以致並沒有足夠工作機會提供收費員轉置,更何況很多工作地點偏遠,此乃轉置工作無法成功的重要原因。因此,事實顯見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已沒有能力處理收費員轉置工作,交通部應該與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另建立多元安置計畫,工作職缺不受限於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但由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遵守契約承擔其薪資保障等權益,以促成收費員就業。爰此,凍結「管理成本」項下「一般服務費」之「電子收費委辦服務費用」17億2,448萬1,000元之二分之一,俟交通部與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多元安置就業計畫,澈底解決收費員轉置工作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其昌 管碧玲 葉宜津 李昆澤 

15.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4年度「管理及總務費用」經費27億0,774萬5,100元,包括「外包費」所需經費7,117萬4,000元。

惟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身為政府機關,竟帶頭違法大量運用非典型人力,讓勞工無法穩定就業、破壞就業市場機制。其中文書處理、一般庶務作業係應由該局員工自行處理,竟以外包給廠商處理,顯有疏失。爰此,凍結「外包費」之四分之一,俟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魏明谷 李昆澤 蔡其昌 管碧玲 葉宜津 

16.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4年度於「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之「法律事務費」編列817萬元,惟近年有關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針對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ETC利用率未達標準、收費員轉置未完成等違約事項之懲罰性違約金追討不力,缺乏積極有效之作為,甚至被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主導爭議處理,顯見法律作為顯有缺失。爰此,凍結四分之一,俟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針對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更有效及強力性之處分作為,該筆預算方准予動支。

提案人:王進士 楊麗環 羅淑蕾 

17.觀光發展基金104年度業務計畫目標名稱載為「104至107年觀光發展計畫」,編列預算數25億1,912萬6,000元,辦理國際及國內整體觀光事業有關之觀光配套設計、宣傳、推廣研究發展等業務。經查觀光發展基金103年度同案名稱為「觀光拔尖領航方案」(103年度編列30億餘元),為98至103年度共6年300億之計畫,係經國家發展委員會審定、行政院核定之國家觀光計畫。然該方案至103年結束後,觀光局自行擬定104至107年度共4年155億8,250萬元(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其分別編列於公務預算56億元,觀光發展基金預算99億8,250萬元)之「觀光大國行動方案」,與觀光發展基金104年度預算書所載「104至107年觀光發展計畫」不同,計畫擬定及預算編製甚為草率。

另查交通部觀光局103年7月29日觀企字第1032000775號自行核定「觀光大國行動方案(104至107年)」後,至8月底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竟仍將業務計畫載為「104至107年觀光發展計畫」,相關業務計畫恐仍空洞不實。

依預算法所定,業務計畫為特種基金預算審查重點,預算書應能顯現年度施政重點及預算編列情況。爰將觀光發展基金104年度編列營運計畫25億1,912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蔡其昌 魏明谷 

18.鑑於98至103年度觀光拔尖領航計畫於103年結束,但不見台灣觀光品質如何拔尖提升,只見一昧衝高來台旅客數之外,台灣觀光品質是如何被破壞。交通部觀光局不但未深刻檢討卻又接續編列「觀光大國行動方案104至107年」,總經費155億8,250萬元,其中公務預算56億元、觀光發展基金預算99億8,250萬元,這個部分不只立法院預算中心認為有問題,包括相關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預算編列不宜橫跨公務及基金等,我們也認為期期不可,因為台灣觀光環境目前欠缺的不是衝高觀光客來台數,而是在「固本精緻化」台灣觀光品質。因此,觀光大國行動方案之觀光發展基金部分104年度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就計畫執行內容及預期成效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鴻鈞 羅淑蕾 陳雪生 林國正 葉宜津 

19.有關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台灣好玩卡推廣相關經費2,000萬元,但何謂台灣好玩卡,其具體內容均有待再加確認,爰凍結此項經費五分之一,待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蔡其昌 魏明谷 管碧玲 

20.觀光發展基金104年度編列於「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共19億1,241萬2,000元,其中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臺灣好玩卡推廣相關經費2,000萬元。

經查,臺灣好玩卡並未編列於103年度觀光發展基金,且相關計畫在未經立法院同意且瞭解計畫內容之情況下,竟於103年7月29日針對「台灣好玩卡」競賽推動計畫遴選暨行銷推廣案發包,並於8月12日決標,顯有嚴重疏失。

爰此,凍結本筆預算五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將其相關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魏明谷 李昆澤 葉宜津 管碧玲 

21.交通部觀光局104年度為開拓高潛力客源,在觀光發展基金「捐助私校及團體」項下編列「包機、包船獎助」500萬元,另於「捐助國外團體」項下又編列「包機、包船獎助」6,000萬元,經查計畫目的、補助內容完全相同,可能發生同一專案國內與國外團體同時領取獎補助之情事,基於資源有限,避免有重複補助之虞,爰此,有關104年度「捐助國外團體」項下「開拓高潛力客源:包機、包船獎助」編列6,000萬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蔡其昌 魏明谷 管碧玲 

22.辦理台灣好玩卡整體建置規劃執行及宣傳推廣、稽查事項等編列300萬元,但台灣好玩卡之具體內容、功效尚待確認,爰凍結本項計畫經費,待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蔡其昌 魏明谷 管碧玲 

23.觀光發展基金104年度編列於「行銷及業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共21億1,340萬2,000元,其中辦理臺灣好玩卡整體建置規劃執行及宣傳推廣、稽查事項等經費300萬元。

經查,臺灣好玩卡之相關計畫在未經立法院同意且瞭解計畫內容之情況下,竟於103年7月29日針對「台灣好玩卡」競賽推動計畫遴選暨行銷推廣案發包,並於8月12日決標,顯有嚴重疏失。

爰此,凍結本筆預算四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將其相關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魏明谷 李昆澤 葉宜津 管碧玲 

24.對於機場之安檢作業,現行係由航警人員與約聘僱人員共同執行,但因為同工不同酬之因素,導致機場安檢作業鬆散。查約聘僱安檢人員,其性質為行政輔助人員,有關於機場安檢,應全部改由約聘僱人員執行,避免同工不同酬之因素。同時航警人員僅擔任安檢作業之監督及公權力代表角色,如此亦應檢討航警人員之編制,才能讓安檢作業人員的疏失減至最低。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25.針對103年開始國道全面計程收費,國道卻越來越塞、通行費也越收越少。根據交通部統計,102年國道上半年收益約106億元,103年上半年國道通行量較102年微增,通行費卻少了5億多元。103年上半年僅約101億元。以102年每日通行費平均值來算,103年上半年平均每日減收62萬元。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4年度預算編列「業務收入」項下「通行費收入」196億4,540萬元,還比103年度預算編列數210億元,短少13億5,460萬元。通行費收入占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業務收入六成以上,是最重要的經濟收入。根據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統計95年1月累積至103年8月底,因計程收費之通行費欠費合計3億6,110萬3,000元,對於無法追討之通行費亦累積至1,960萬9,000元。爰此,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需針對通行費收入逐年下降,以及欠費和無法追討案件的金額,儘速研擬具體改善方案。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王進士 葉宜津 

26.國道收費於102年底全面實施計程收費後,已無人工收費車道,所有車輛均透過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收費系統進行收費,依照常理推論,收費對象基礎增加,使用高速公路交通量應該會增加,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委辦服務費也會增加,另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即將經營衍生性事業,為免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謀取暴利,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應依實際延車公里數增加及考量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衍生性事業收入條件下,研議降低委辦費率之可行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葉宜津 王進士 陳根德 

27.高速公路無法追討之通行費之主要原因,主要區分為未懸掛車牌、車牌位置被遮蔽、車牌折曲變形、車牌塗汙、車牌懸掛位置不當等,致無法確切掌握用路人資料。交通部應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及各縣市警察局於閘道口加強攔查取締。

提案人:楊麗環 葉宜津 王進士 陳根德 

28.國道收費全面電子計程已將近1年,但國道收費轉置工作問題仍尚未完全解決。爰此,要求交通部針對國道收費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年資、勞保年資損失問題及工作轉置等問題,會同勞動部研訂辦法明訂約聘僱人員年資與勞保損失補償,及評估專案補償之可行性,於半個月內提出書面草案,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李昆澤 蔡其昌 

29.依據ETC案投資計畫書第7冊「既有收費人員吸收作為計畫」,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承諾對於因實施電子收費而需要轉置之收費員全數吸收,以降低對收費員產生之負面影響,及維持良好平和勞資關係。然查自計程收費開始實施至今,需協助轉置的收費員計有942人,歷經10個月的轉置過程,目前在職的前收費員卻僅有153人,僅占整體待協助轉置的收費員16.2%,足見轉置事宜仍有亟大改善空間。又前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強烈要求儘速完成協助收費員轉置,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亦要求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6月30日前完成轉置,但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卻未按時程完成轉置而遭開罰450萬元,又未被安置之收費員時有抗爭占道事件,已嚴重影響政府形象。故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應對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的不積極作為再研議裁罰機制之可行性,並嚴厲督促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儘速完成收費員轉置工作。

提案人:林國正 楊麗環 羅淑蕾 葉宜津 

30.鑑於國道電子計程收費上路後,導致許多國道收費員被資遣,但先前已離職之收費員卻未與電子計程收費上路後被資遣之收費員權益相等,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雖已報交通部核示,迄今仍毫無下文,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怎可如此對待以前盡責辛苦之收費員,應一視同仁給予協助。爰要求交通部責成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應於1個月內處理,針對先前已離職之收費員研議應比照提供7個月資遣費之可行性。

提案人:魏明谷 李昆澤 蔡其昌 管碧玲 葉宜津 

31.有鑑於計程收費上路後,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需依合約全數安置收費員。截至103年11月3日,在精簡收費人員942人中,其中674人已完成轉置,轉職補償金508人、已在職153人,尚有268人需繼續協助轉置。國道收費員轉職處置一直無法妥善解決,收費員持續抗爭求工作權,然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旭東日前竟指稱:「我們有提供工作機會給收費員轉置,但他們不來,只想要領取政府的社會救助金,還走上國道,我們也無能為力。」,爰此,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需站在保護收費員的立場,要求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需輔導收費員學習第2專長,並全額補助相關職訓班學費,俾將來收費員進入職場可以得心應手,減少收費員離職率。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王進士 葉宜津 

32.國道1號高速公路雖有五楊高架道路完工通車及電子收費系統上路,但台北─桃園雙向路段,多處仍長期有車輛回堵情形,未見改善,久為民眾詬病,並影響高速公路服務效能。爰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就改善該路段塞車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根德 羅淑蕾 林國正 葉宜津 

33.舊泰山收費站拆除後,長期施工已近1年,除造成民眾塞車之苦,動線複雜且經常變動更危及行車安全。爰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就工程拖延情形進行檢討,並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陳根德 羅淑蕾 林國正 葉宜津 

34.鑑於高速公路部分交流道路段於尖峰時段,因車流量大致有車輛回堵情形,部分用路人未依規定循序排隊駛離主線,而於出口上游處減速車道強行插入連貫車隊,或違規跨越出口匝道前之槽化線,突然的變換車道強行插隊,除造成交流道區交通紊亂外,並易導致擦撞事故,嚴重影響交流道區之行車秩序及安全,並為多數守法駕駛人所詬病。爰此,要求交通部應即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針對相關違規行為,研擬更具效果之取締與宣導作為。

提案人:陳根德 羅淑蕾 林國正 葉宜津 

35.國道1甲航空城北側聯外高(快)速公路規劃係配合桃園航空城發展,為桃園航空城及大桃園市區重要聯外道路,並提供桃園國際機場及貨運園區便捷的公路服務,目前該工程雖已完成可行性評估,但後續尚有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工程設計、用地取得及施工階段。為加速推動本案及有效掌握該項工程進度,交通部應定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進度報告。

提案人:陳根德 羅淑蕾 林國正 葉宜津 

36.國道1號高速公路自建國北路交流道至中壢交流道雙向路段,雖因五楊高架路段完工通車紓解部分車流,惟交通流量仍大,尖峰時間路段沿線各交流道及轉接道更成為主線嚴重堵塞之瓶頸。未來該路段即將增加國1甲系統交流道,對國1主線壅塞情形恐更加劇。建請交通部應即針對該路段如何改善壅塞狀況,進行長遠規劃,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根德 羅淑蕾 林國正 葉宜津 

37.經濟部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對國1甲線經過桃園煉油廠區仍有不同意見。建請交通部再予協調,早日推動建設,以建構桃園地區完整快速道路網,提供便捷的運輸服務。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林國正 葉宜津 

38.建請交通部配合國1甲線規劃作業,研究於中山高林口至桃園路段,提供大桃園地區民眾進出五楊高架之可能方案,以利分散中山高的可能再度壅塞。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王進士 葉宜津 

39.鑑於目前台灣西部各縣市均建設2條縱向國道(國道1號及國道3號),唯獨超過130萬人口之彰化縣僅設置1條縱向國道(國道1號),致使彰化縣之民眾深感交通建設之不公,亦造成國道1號彰化路段經常處於車輛回堵之情況。爰建請交通部責成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評估研議於彰化縣境內國道1號與八卦山脈之間增設1條高速公路,將能順利解決長久以來彰化縣境內東南邊交通落後之困境,俾利彰化縣境內交通建設漸趨平衡。

提案人:魏明谷 李昆澤 蔡其昌 管碧玲 葉宜津 

40.國道清水服務區於104年度編列預估繳交之權利金為7,034萬1,000元,較103年度預算收入1億0,386萬元,大幅下降32%,經查,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是為改善過去服務區商品售價普遍偏高之不合理現象,因此採行招商新制,希望透過降低權利金,以達到降低商品售價目標。然權利金降幅甚大,廠商是否確實回饋予消費者,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必須落實監督、控管。爰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於重新開幕後2個月內提出針對「招商新制後之服務區商品價格降幅及服務品質提升」之調查報告。

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管碧玲 李昆澤 

41.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4年度預算案編列「其他業務收入」項下「雜項業務收入」2億8,000萬元,是根據「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規定,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利益分享方式於高速鐵路營運期間,每年提出稅前營業利益10%之效益回饋金,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自101年度起逐年支付回饋金,101至103年度已繳交回饋金分別為20億元、3億9,568萬3,000元及2億7,095萬1,000元。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近來財務狀況不佳,截至102年12月31日,高鐵累積虧損522億元,負債更高達4,575億元,未來折舊攤銷平均每年232億元,償還貸款每年192億元,加上103年要贖回特別股的股本402億元和113億元遲延的利息,況且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整體財務改善方案目前尚未定案。爰此,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應立即擬具因應策略,以確保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之回饋金收入穩定,以利基金資金調度及正常營運。

提案人:羅淑蕾 李鴻鈞 陳根德 王進士 楊麗環 葉宜津 

42.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4年度預計平衡表列有「其他長期墊款」科目9億6,762萬9,000元,包括墊付本金9億2,490萬6,000元及應付利息4,272萬3,000元。惟依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1條有關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之用途規定,尚無墊付其他政府機關款項之規定,顯示該墊付款與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不符。且墊付嘉義縣及臺南縣之發生時間為91年度7、8月間,迄今已逾10年,不僅全數未歸墊,且自墊付日起至102年底止,亦未收取利息。鑑於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墊付地方政府相關經費,與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用途不符,且歸墊時間遙遙無期,要求交通部就上述缺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根德 葉宜津 羅淑蕾 李鴻鈞 楊麗環 王進士 

43.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4年度預算案「其他業務費用」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中編列10億5,000萬元,辦理高鐵站區雲林站及彰化站聯外道路系統新闢及改善計畫,惟有關本案之財務計畫修正案卻未獲行政院核定,與預算法中重要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應先行製作成本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始得編列預算之規定不符。鑑於高速鐵路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新增苗栗、雲林及彰化等3站之改善工程已執行多年,卻遲未完成計畫之財務計畫修正作業,爰要求儘速檢討改善。

提案人:陳根德 楊麗環 羅淑蕾 李鴻鈞 王進士 葉宜津 

44.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主要目的為辦理高鐵站周邊特定區段土地開發及聯外道路系統建設,其中招商開發為重要業務項目。高鐵自96年通車至今已7年多,除台北、高雄站外,其餘站點周邊招商開發仍不理想,有違當初高鐵設站希望帶動周邊地區經濟發展的目標,甚至直到現在還在做招商開發,顯見效率不彰。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應於最短時間內完成現有車站周邊之招商開發,請交通部於2個月內擬具相關檢討報告及開發計畫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王進士 楊麗環 李鴻鈞 葉宜津 陳根德 

45.近年來高雄觀光產業蓬勃發展,根據統計103年度光是住宿於高雄觀光旅館的外國籍旅客就已突破80萬人次,而其中有很大一部分遊客是從北部搭乘高鐵前來高雄,而高鐵在高雄的站名為「左營站」,但一般的觀光地圖僅標示「高雄」而無「左營」,甚至連交通部觀光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旅客服務中心的外文網站(日文、英文)對於搭乘高鐵前往「高雄」亦未特別說明應搭到「左營站」,對於外國遊客而言,自然認為搭高鐵到高雄要坐到「高雄站」,而不清楚應該是搭到「左營站」,經常因此產生誤會與不便。而揆諸目前高鐵沿線各站除台北地區因站數較多外,其餘各站均以車站所在地之縣市名稱命名,爰此,建請交通部責成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研議將高鐵左營站正名為高鐵高雄站,或高鐵高雄站/左營站,以便利外國遊客。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蔡其昌 李鴻鈞 陳根德 

46.有關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轄區內沿岸海洋資源保育(主管機關為漁政單位),該處將依現有發展觀光條例取締,未來將與漁政單位協商管理規定,並會銜主管機關公告執行。

提案人:葉宜津 王進士 管碧玲 

47.加強旅宿業綠色服務,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旅宿產業導入綠色服務等相關經費4,000萬元。為避免此項經費濫用,交通部觀光局應修改相關補助辦法,限於補助在地化、文創等性質。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蔡其昌 魏明谷 管碧玲 

48.查103年9月16日交通部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大陸地區旅客包船來臺獎助要點」,原只補助台灣旅行社,修正後補助對象將擴及「中國旅行社、公司、團體或機構」,且我國旅行社以最近一年未因接待品質不良經該局處分為限,卻未對中國旅行社、公司、團體或機構有任何限制,顯有差別待遇。另「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境外郵輪來台獎助要點」要求外國郵輪的補助全數用在行銷台灣上,但獎勵中客部分,卻未限制用途。爰此,要求交通部觀光局研議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大陸地區旅客包船來臺獎助要點」,比照限制台灣旅行社接受補助之條件,同樣限制中國旅行社、公司、團體或機構有接待品質不良紀錄者不得接受補助,接受補助應用於行銷台灣;且為避免中資一條龍之情事,該要點應納入相關套裝行程之規劃,包括推廣台灣之人文及藝術之措施。

提案人:李昆澤 尤美女 

連署人:葉宜津 蔡其昌 管碧玲 魏明谷 

49.對於各風景區之整體再生及風貌形塑,交通部觀光局應整體考量各風景區之特性,而非獨厚特定單一之風景區。

提案人:葉宜津 管碧玲 王進士 

二、特別收入基金─航港建設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81億8,309萬6,000元,配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審查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增列「港務公司盈餘分配收入」26萬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1億8,335萬8,000元。

2.基金用途:原列88億6,707萬5,000元,減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105萬3,000元(含「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萬3,000元及「修理保養及保固費」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8億6,602萬2,000元。

3.本期短絀:原列6億8,397萬9,000元,減列131萬5,000元,改列為6億8,266萬4,000元。

()解繳國庫:16億3,439萬9,000元,照列。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通過決議10項:

1.航港建設基金104年度編列辦理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工程計畫23億5,500萬元。經查原計畫內容乃為提供適當之碼頭與貨櫃場,改善高雄港現有貨櫃基地分散情形,及配合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油廠之遷廠政策,解決石化區與都市發展衝突等問題。然而近年高雄港貨櫃裝卸量成長趨緩而近於停滯,且於世界排名亦未見進步,加上國內對石化產業未來發展尚無定案,而計畫投資收回年限長達49年,投資效益及能否回收顯有待商榷。因此,將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工程計畫經費23億5,500萬元,凍結四之一,待交通部航港局審酌高雄港之未來發展,從嚴覈實評估修正擴大工程增加投資之必要性,以避免政府資金之無效率投資,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王進士 楊麗環 李鴻鈞 

2.有關航港建設基金之「臺灣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1-105年)─澎湖港埠建設計畫」─金龍頭開發暨海蛟三中隊馬公基地遷建計畫,預算編列7億0,479萬元全數凍結,俟交通部將相關計畫、財務規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李鴻鈞 王進士 

3.航港建設基金104年度「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中編列「外包費」1億1,994萬6,000元,惟本於行政機關應撙節支出以及逐年減少非典型僱用人力運用。爰此,104年度「外包費」,凍結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林國正 蔡其昌 

4.航港建設基金104年度「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編列「專業服務費」511萬9,000元,較103年度增加376萬6,000元,增加幅度高達278%,增加項目為委託自由貿易港區相關研究200萬元及其他費用,考量政府財政困難,應力求節約,且委託調查研究應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進行為宜。爰此,104年度「專業服務費」,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蔡其昌 

5.航港建設基金104年度「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購置無形資產」科目,預算編列886萬元,主要用以購置電腦軟體及軟體授權費,較103年度增加256萬元,增加幅度高達40%,考量政府財政困難,預算應力求簡約,避免預算浪費,爰此,104年度「購置無形資產」科目,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蔡其昌 

6.航港建設基金104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購置固定資產」之「購置機械及設備」編列753萬元,較103年度預算增加213萬元,增加幅度高達39%,考量政府財政困難,預算應力求簡約,避免預算浪費,爰此,104年度上述「購置機械及設備」科目,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蔡其昌 

7.商港服務費自91年度開徵至103年8月底止,總欠費案件為8萬4,092件,金額為9,916萬5,000元,截至103年8月底,核屬102年度以前之欠費案件,仍有3,774件,欠費金額403萬1,000元,尚在行政催收作業中。又其中轉銷為呆帳者有2萬8,383件,金額計1,759萬8,000元。商港服務費乃為我國建設國際商港之主要資金來源,惟部分商港服務費欠費多年,仍未完成催繳程序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日久恐影響航港建設基金財務健全,建請交通部及交通部航港局應儘速積極檢討改善徵收及催繳作業,以維政府權益。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楊麗環 李鴻鈞 

8.航港建設基金以當期申報地價年息2%計收土地租金,與國際機場園區土地採7%相較,差距甚大。且現行重大港埠公共工程建設均由航港建設基金負擔,交通部應以合理計價成本及維持航港建設基金財務健全之原則下,重新檢討該費率,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李鴻鈞 

9.鑑於同為百分之百國營的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地價年息7%)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地價年息2%),卻有差別待遇的租金計價方式,導致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預算案稅後盈餘高達53億9,179萬2,000元,遠高於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之31億9,053萬元,享有高額績效獎金;且104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租賃收入高達32億1,826萬元,為航港建設基金向該公司收取土地租金16億1,347萬2,000元的兩倍,且地價稅7.5億元以及補充健保2%皆是由航港建設基金負擔,航港建設基金實際收益薄弱。顯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低廉的土地租金中獲取高額的二房東轉租利益。因此,建請主管機關應於1個月內檢討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第3條及第11條規定,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公平正義。

提案人:李鴻鈞 羅淑蕾 楊麗環 林國正 

10.台東之離島地區綠島、蘭嶼等地常因氣候因素致使航空或航運無法營運,造成鄉親、旅客滯留,而解決離島偏鄉等弱勢地區的交通運輸,為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惟交通部航港局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因相互間並無建置通報機制,交通部航港局對航行該路線之客運業者亦無疏運待命之管理流程,致使台東離島滯留之鄉親、旅客無法及時疏運的情況不時產生,爰此特要求交通部航港局儘速研謀緊急疏運之相關應變流程及獎懲機制,以保障居民應有之權益。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林國正 蔡其昌 

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4億6,001萬9,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4億0,268萬6,000元,減列「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項下「資訊管理」之「專業服務費」200萬元、「通訊事業監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中辦理固定通信業務服務品質滿意度調查70萬元、「通訊傳播資源技術業務監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基地臺電磁波正確知識宣導計畫100萬元、「通訊傳播內容事務監理計畫」300萬元(含「專業服務費」之辦理通訊傳播內容事務監理各項諮詢、評審及公聽會等所需出席、審查費50萬元)、「法制業務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中辦理完備通訊傳播權益保障暨合理規範商業電郵法規建置計畫25萬5,000元、「地區監理計畫」項下「電信警察」之「專業服務費」中電信秩序維護資訊支援系統及電信門號號碼可攜查詢系統維護費23萬6,000元,共計減列719萬1,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9,549萬5,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5,733萬3,000元,增列719萬1,000元,改列為6,452萬4,000元。

()解繳國庫:無列數。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通過決議13項:

1.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4年度「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7,543萬2,000元、「傳播事業監理計畫」1,780萬1,000元、「通訊傳播內容事務監理計畫」2,946萬3,000元與「法制業務計畫」958萬5,000元,總計1億3,228萬1,000元,辦理傳播事業監督管理之政策與法令制定、執行與服務品質評鑑。然而,據傳播學者媒體新聞品質評鑑,調查結果指出,學者認為顯有「政治立場鮮明、新聞廣告化的嚴重性已超過偏好色情與暴力」、「一窩蜂」等現象,而傳播事業立場鮮明、品質未具深度等問題,屢遭詬病,卻未見主管機關研議妥適有效之改善及評鑑方案,更無法落實推動傳播內容自律,提升傳播事業服務品質,以維護民眾視聽權益。故將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4年度「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編列7,543萬2,000元,凍結四分之一,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楊麗環 葉宜津 

2.鑑於目前國內各主要交通運輸行動上網速率極不穩定,尤其在捷運與高鐵上,要能穩定上網根本是緣木求魚,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改善上網速率上往往忽略大眾運輸這一區塊,不但有損國人權益,也大大降低國家競爭力,因此「通訊事業監理計畫」1,305萬元,凍結二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國內大眾運輸上網速率改善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並要求大眾運輸行動上網速率之改進應列入年度績效目標,每年設定衡量指標與達成率管考之。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蔡其昌 葉宜津 

3.隨著智慧型手機及平板電腦等流行熱潮,帶動各項創新行動寬頻應用服務,使得手機小額付費服務蓬勃發展。惟目前有不法人士乘機利用小額付費服務便利性,進行詐騙,造成人民財產重大損失。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03年1至6月電話(含手機簡訊)及網路詐欺案件概況統計資料顯示,103年1至6月電話(含手機簡訊)及網路詐欺案發生數5,373件,較102年同期增加3,067件,增加比率133%,被害人6,245人,較102年同期增加3,251人,增加比率108.6%。種種情形凸顯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防制電信詐欺,及研析防制詐騙之相關作為上顯有不足。故將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4年度「通訊事業監理計畫」1,305萬元,凍結四分之一,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楊麗環 葉宜津 

4.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4年度「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7,543萬2,000元、「傳播事業監理計畫」1,780萬1,000元、「通訊傳播內容事務監理計畫」2,946萬3,000元與「法制業務計畫」958萬5,000元,總計1億3,228萬1,000元,辦理傳播事業監督管理之政策與法令制定、執行與服務品質評鑑。然而,據傳播學者媒體新聞品質評鑑,調查結果指出,學者認為顯有「政治立場鮮明、新聞廣告化的嚴重性已超過偏好色情與暴力」、「一窩蜂」等現象,而傳播事業立場鮮明、品質未具深度等問題,屢遭詬病,卻未見主管機關研議妥適有效之改善及評鑑方案,更無法落實推動傳播內容自律,提升傳播事業服務品質,以維護民眾視聽權益。故將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4年度「傳播事業監理計畫」1,780萬1,000元,凍結四分之一,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楊麗環 葉宜津 

5.智慧型手機之行動應用程式(mobile application,App)日益發生要求下載使用者開放權限過高之情事,與該程式用途顯不相稱,且可能已侵犯使用者個人隱私,甚至讓手機使用者被間諜軟體監控而不自知。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卻未對於利用科技產品發送、傳輸或接受各類訊息之電信設備所提供之通信或行動應用程式下載服務,訂定整體督導管理計畫與法規。故將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4年度「通訊傳播資源技術業務監理計畫」所列1億3,182萬元,凍結四分之一,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楊麗環 葉宜津 

6.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4年度「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7,543萬2,000元、「傳播事業監理計畫」1,780萬1,000元、「通訊傳播內容事務監理計畫」2,946萬3,000元與「法制業務計畫」958萬5,000元,總計1億3,228萬1,000元,辦理傳播事業監督管理之政策與法令制定、執行與服務品質評鑑。然而,據傳播學者媒體新聞品質評鑑,調查結果指出,學者認為顯有「政治立場鮮明、新聞廣告化的嚴重性已超過偏好色情與暴力」、「一窩蜂」等現象,而傳播事業立場鮮明、品質未具深度等問題,屢遭詬病,卻未見主管機關研議妥適有效之改善及評鑑方案,更無法落實推動傳播內容自律,提升傳播事業服務品質,以維護民眾視聽權益。故將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4年度「通訊傳播內容事務監理計畫」2,946萬3,000元,凍結四分之一,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楊麗環 葉宜津 

7.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4年度「通訊傳播內容事務監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中編列200萬元,委託民間團體成立網際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經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之旨意,在責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然而,實際做法卻僅由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編列預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兒少使用網路行為觀察等事項,並提出成果報告,與法律所定成立內容防護機構有所差異。再者,該機構除「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似有成果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6條第1項之其他規定,該機構至今仍未達成,不見「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等相關作為。爰凍結五分之一,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葉宜津 

8.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4年度「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7,543萬2,000元、「傳播事業監理計畫」1,780萬1,000元、「通訊傳播內容事務監理計畫」2,946萬3,000元與「法制業務計畫」958萬5,000元,總計1億3,228萬1,000元,辦理傳播事業監督管理之政策與法令制定、執行與服務品質評鑑。然而,據傳播學者媒體新聞品質評鑑,調查結果指出,學者認為顯有「政治立場鮮明、新聞廣告化的嚴重性已超過偏好色情與暴力」、「一窩蜂」等現象,而傳播事業立場鮮明、品質未具深度等問題,屢遭詬病,卻未見主管機關研議妥適有效之改善及評鑑方案,更無法落實推動傳播內容自律,提升傳播事業服務品質,以維護民眾視聽權益。故將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4年度「法制業務計畫」958萬5,000元,凍結四分之一,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楊麗環 葉宜津 

9.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訂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視節目贊助暫行規範後,節目冠名情形越來越盛行,然而已出現許多民眾無法接受的冠名現象,諸如外國節目冠名、冠名名稱過長、冠名後導致節目名稱無法分辨;其中尤以若干業者不願自製節目,逕自購買外國舊節目並尋找冠名贊助,既無法提升節目多樣化,亦無法使內容品質提升,造成社會觀感不佳。爰此,「法制業務計畫」項下「一般服務費」497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並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彙集專家、業者、民眾之意見,提出改善計畫,並加以修法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葉宜津 

10.智慧型手機之應用程式眾多,APP程式已經是現代行動作業系統安全體系結構中最關鍵的要素之一,由於iOS與Android系統對應用程式審核標準不同,時常發生Android系統下之APP要求下載使用者開放權限過高之情事,且相關權限之取得與該程式用途無關,例如要求讀寫個人通訊錄與通話紀錄、傳送附屬廣播,甚至要求讀取機密資料等,產生侵犯使用者個人隱私,或民眾手機被間諜軟體監控而不自知,爰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於利用科技產品發送、傳輸或接受各類訊息之電信設備所提供之通信服務,訂定整體督導管理計畫,必要時提出法案,以維國內資通安全。

提案人:陳根德 羅淑蕾 林國正 王進士 楊麗環 葉宜津 

11.103年6月固網寬頻用戶數達725萬3,523戶,其中ADSL與FTTx(光世代網路,通稱光纖網路)兩者用戶數達444萬7,000餘戶,惟業者推出之傳輸速度皆不保證頻寬或傳輸速度,即契約所訂速度為上限,並非下限,消費者權益缺乏保障,消費者如不滿意傳輸速度僅能退租,但市場業者幾乎每家都不保證,此恐有聯合行為之傾向。為維護民眾權益,主管機關應審視業者以文字免除應負責任之合法性,並要求業者之契約與廣告,應提供傳輸速度最低標準之保證,避免業者任意誇大廣告內容卻逕於服務契約中排除責任,俾提供消費者有利資訊進行公平交易並保障其權益。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相關事項提出改善方案。

提案人:陳根德 羅淑蕾 林國正 王進士 楊麗環 葉宜津 

12.隨國人智慧型手機及平板電腦等行動裝置普及,行動通訊用戶數逐年攀升,數據流量呈爆炸性成長,102年度,3G用戶數2,477萬餘戶,數據傳輸量達3億6,707萬餘MB,反觀基地臺建設,自97年1萬5,302臺增加至2萬8,140臺,成長僅83.90%,無法趕上行動數據傳輸量之成長速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2年度電信類申訴案件計有7,633件,行動通訊占6,413件,約84.02%,以「通訊連線品質不良」2,446件,約38.14%為最高,居申訴案件之首。鑑於行動上網速度及服務品質維持,有賴布建綿密的基地臺網路,方能容納倍數成長的行動寬頻需求,爰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妥擬配套措施,以建構友善的行動寬頻環境,奠定發展行動寬頻應用的基礎,帶動各類創新加值服務。

提案人:陳根德 羅淑蕾 林國正 王進士 楊麗環 葉宜津 

13.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4年度「通訊傳播內容事務監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中編列200萬元,委託民間團體成立網際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經費,有鑑於103年度實際做法,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兒少使用網路行為觀察等事項,並提出成果報告,與法律所定成立內容防護機構有所差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按政府採購法決定受託機構,由該機構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6條規定事項,然而,此做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意旨未盡相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該法所定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之具體作法,並要求受託團體執行該項業務時,須符合該法所要求之具體成果。

提案人:楊麗環 葉宜津 王進士 管碧玲 

二、特別收入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3億6,838萬3,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6億3,442萬2,000元,減列「有線廣播電視發展與研究計畫」31萬8,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億3,410萬4,000元。

3.本期短絀:原列2億6,603萬9,000元,減列31萬8,000元,改列為2億6,572萬1,000元。

()解繳國庫:無列數。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通過決議3項:

1.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4年度「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編列3億7,161萬7,000元,其中辦理「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計畫」就核列3億6,658萬7,000元,占98.6%。根據本基金補助之目的,係在提供有利有線廣播電視網路普及布建之誘因,改善偏遠地區收視品質,並推動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服務,縮短城鄉數位落差,惟查:

(1)截至103年第2季各縣市裝設數位機上盒普及率花蓮縣、台東縣僅0.47%和0.48%,相較台北市72.72%或全國平均60.02%差距甚遠。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過去補助多在都會區,顯然沒有達成本基金縮短城鄉數位落差之目的,反而形成擴大差距。

(2)本基金來源是系統經營者依法每年提撥當年營業額1%金額,104年度歲入預算提撥收入編列3億6,686萬9,000元,但歲出計畫補助系統業者就編列3億6,658萬7,000元,形同系統業者「左手拿出右手拿入」,讓基金形同虛設,且系統業者每年獲利數十億至上百億元,卻又再向政府申請補助建置數位化,顯不合理。

為讓本基金確實落實改善偏遠地區收視品質、縮短城鄉數位落差,爰此,有關104年度「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編列3億7,161萬7,000元,應優先用於偏遠地區,該預算並凍結四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管碧玲 蔡其昌 葉宜津 

2.據數位匯流發展方案101年5月修訂之第二版(2010至2015年)規劃,對有線電視數位化之目標期程,較第一版之104年有線電視數位服務普及率達50%之目標,已提升至103年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然據103年第2季全國有線電視(播送)系統全國訂戶數與數位服務普及情形,其中離島地區之連江縣與金門縣,以及東部地區之花蓮縣與台東縣,有線電視數位化比率極低,不僅未達0.5%,甚至部分離島地區業者並未經營數位化服務,致數位服務普及率遠低於全國平均60.02%。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實應檢討改進有線電視數位化之推動方式,以提高數位化程度,並利分組付費之實施。故將「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3億7,161萬7,000元,凍結四分之一,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楊麗環 葉宜津 

3.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4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發展與研究計畫」編列431萬8,000元,係宣導有線電視數位化,擬以公開招標方式,委託機構規劃具體可行之宣導方案,以推廣收視民眾瞭解有線電視數位化發展趨勢、優點及便利性,俾讓收視戶接受數位化之服務。惟查該基金歷年均編列預算辦理相同業務,均缺乏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以具體衡量宣導成效,且有線電視數位化普及成效有限,區域不均衡之問題明顯。故將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4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發展與研究計畫」編列431萬8,000元,凍結四分之一,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楊麗環 葉宜津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葉召集委員宜津、王召集委員進士出席說明。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法務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9億8,610萬8,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0億4,076萬4,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5,465萬6,000元,照列。

()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683萬3,000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5億4,426萬6,000元,照列。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通過決議4項:

1.「業務外費用」3億9,268萬6,000元,凍結50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按收容人技能訓練項目分為就業謀職(如烘焙食品、室內配線、電腦網頁設計等)及藝術人文兩大類(如紙藝、刺繡、紙傘)。由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99年度至102年度決算執行結果顯示,就業謀職類占技能訓練經費比率,均在8成左右,顯見矯正機關對收容人之技能訓練,係以就業謀職類為主。

惟100年度至102年度累計技能訓練就業概況可看出,收容人離開矯正機關後,從事之工作與技能訓練相關者均不到30%,顯示監所技能訓練對其就業之助益有限,訓練項目容未盡符合就業市場所需。此一情形亦經立法院預算中心連續三年提出建議,認為整體平均就業與技訓相關率委實偏低,顯見收容人技能訓練項目之就業導向,實有加強之必要。

為協助收容人回歸社會之就業準備,提高矯正機關技能訓練以就業謀職類為主之功能,爰請提出更高就業導向技能訓練之具體規劃,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顏寬恒 廖正井 吳宜臻 

(2)按104年度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編列「業務外費用」項下「其他業務外費用」之「專業服務費」共3,516萬7,000元,係為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所需。惟近年來監所參與技能訓練比率逐年下降(100年度23.77%、101年度19.52%、102年1月至8月17.99%),符合技能訓練條件之收容人,有超過80%均未參訓。為協助收容人回歸社會之就業準備,提高矯正機關技能訓練以就業謀職類為主之功能,應於預算限額內加強辦理,爰請提出實際參與技能訓練之具體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顏寬恒 廖正井 吳宜臻 

2.為使收容人習得一技之長,並協助收容人回歸社會,矯正基金每年均會編列預算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其對收容人之技能訓練,以就業謀職類為主。然經查,100年度至102年度之就業與技能訓練相關比率,職業證照班及短期訓練班各為27.45%及25.26%,比例偏低。

   爰要求矯正機關應立即檢視現行收容人所從事工作與技能訓練相關比率偏低問題,並研議加強訓練項目之就業導向,以提高矯正機關技能訓練對受刑人之就業助益。

提案人:林鴻池 呂學樟 

連署人:廖正井 

3.法務部鑑於人道,對陳前總統水扁成立醫療鑑定小組,是否可以保外就醫,我們希望基於人道精神,對凡是現在監獄服刑之受刑人如患有重疾者,應一體適用,從寬認定保外就醫。

提案人:廖正井 尤美女 曾巨威 

4.現行收容人從事作業可獲得之勞作金,係按業務收入扣除業務成本與費用(不含勞作金)後之50%提列。此一規定已不符合市場經濟行為應有的運作規則,建請矯正署於六個月內針對該制度研擬改善方案,並提出報告。

提案人:曾巨威 廖正井 尤美女 

乙、考試院考選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考選業務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7億1,183萬8,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7億0,874萬8,000元,減列「勞務成本」項下「試務成本」之「郵電費」6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0,814萬8,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309萬元,增列60萬元,改列為369萬元。

()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915萬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通過決議4項:

1.考選業務基金設置用途為:(1)辦理各項考試之相關支出。(2)使用考場大樓、試務大樓及其附屬設施所應分擔之維護及管理支出。(3)符合基金設置目的之其他有關支出。然經查台灣醫學教育學會辦理臨床技能測驗(OSCE)所需經費係由考選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三機關共同分攤,考選業務基金104年度除比照103年度補助醫師OSCE經費150萬元之外,復新增牙醫OSCE補助經費150萬元,合計編列300萬元之補助預算。由於考選業務基金的收入是來自考生繳交之報名費,臨床技能測驗非考選部舉辦的考試,而是由台灣醫學教育學會收取,測驗報名費也非納入考選業務基金,卻要用基金考選補助,不符公平原則,且考選基金已出現虧損,補助更應以考選基金設置用途為主,爰此,建請研議由公務預算支應,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2.考選部辦理各項考試由監察委員擔任監試之出席費,近3年度平均約需64萬7,000元,102-104年度則降為40萬餘元,主要是出席費由每次3,000元降為2,000元所致。考選業務基金雖調降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至每次2,000元,惟鑒於現今憲法架構下,監察委員已非民意代表身分,與考試委員同為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官,執行典試、監試乃法律賦予職責,且時值政府財政困難之際,考試委員既已無領取典試出席費,待遇已頗豐厚之監察委員,其出席費建請考選部研議依立法院決議比照考試院停止領取,以資撙節。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3.目前高普考試、特種考試及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考試等各類考試之考試種類有35種、考試類科計1,187類、應試科目則達6,534科。近5年來(98年至103年8月),各類考試種類減少2種,相關考試類科卻增加44類,應試科目亦增115科,且每一考試種類之平均應試科目自98年度之171科,增至103年8月187科。由於考選業務基金財務狀況欠佳,過多之考試種類、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徒增命題費、審查費、閱卷費及題庫建置等試務成本,建請考選部全盤檢討整合各類國考考試種類、考試類科以及應試科目,以節省試務成本,並於一年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呂學樟 柯建銘 高志鵬 

4.根據統計,考選業務基金自99年度設置以來,已吸收15萬1,021人之報名費減免收入計7,871萬2,000元,然102年度,考選業務基金虧損5,803萬9,000元,且考選部於今年初調漲報名費。由於國家對弱勢族群之照顧屬全國性政事,相關照顧經費理應編列公務預算支應,不宜由應自給自足之作業基金吸收,否則對一般考生而言,難謂公平,更易導致基金虧損。爰此,建請考選部將減免報名費收入部分由公務預算負擔。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柯建銘 高志鵬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出席說明。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勞動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衛生福利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六、特別收入基金—社會福利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丙、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柒、信託基金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內政部主管

一、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

()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1萬4,000元,照列。

()總支出:1萬5,000元,照列。

()本期短絀:1,000元,照列。

二、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

()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1萬4,000元,照列。

()總支出:1萬6,000元,照列。

()本期短絀:2,000元,照列。

三、警察及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

()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127萬4,000元,照列。

()總支出:521萬4,000元,照列。

()本期短絀:394萬元,照列。

四、在校學生獎學基金

()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9萬1,000元,照列。

()總支出:11萬5,000元,照列。

()本期短絀:2萬4,000元,照列。

五、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3萬元,照列。

()總支出:23萬4,000元,照列。

()本期短絀:20萬4,000元,照列。

六、萬善培先生獎學基金

()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4,000元,照列。

()總支出:11萬4,000元,照列。

()本期短絀:11萬元,照列。

七、誠園獎學基金

()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15萬元,照列。

()總支出:45萬元,照列。

()本期短絀:30萬元,照列。

八、內政部空勤三勇士子女生活照顧基金

()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14萬3,000元,照列。

()總支出:65萬2,000元,照列。

()本期短絀:50萬9,000元,照列。

九、劉竹琛先生獎學基金

()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3萬7,000元,照列。

()總支出:4萬7,000元,照列。

()本期短絀:1萬元,照列。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育昇出席說明。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僑務委員會主管

一、莊守耕公益基金

()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3萬7,000元,照列。

()總支出:4萬9,000元,照列。

()本期短絀:1萬2,000元,照列。

二、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基金

()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112萬元,照列。

()總支出:135萬4,000元,照列。

()本期短絀:23萬4,000元,照列。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詹召集委員凱臣出席說明。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3,095萬5,000元,照列。

()總支出:1億3,882萬6,000元,照列。

()本期短絀:1億0,787萬1,000元,照列。

二、金融研究發展基金

()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837萬1,000元,照列。

()總支出:821萬8,000元,照列。

()本期賸餘:15萬3,000元,照列。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德福與薛召集委員凌出席說明。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人事行政總處主管

一、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

()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456萬4,000元,照列。

()總支出:101萬8,000元,照列。

()本期賸餘:354萬6,000元,照列。

乙、考試院銓敘部主管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236億7,898萬5,000元,照列。

()總支出:原列6億7,740萬2,000元,減列「財務支出」項下「委託經營顧問費」150萬元及「交易費用」500萬元,共計減列6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億7,090萬2,000元。

()本期賸餘:原列230億0,158萬3,000元,增列650萬元,改列為230億0,808萬3,000元。

()通過決議7項:

1.退撫基金歷年實際收益率波動甚大,以近10年度(93-102年度)為例,其收益率分別為2.21%、4.74%、10.93%、4.91%、-22.33%、19.49%、3.60%、-5.98%、6.17%及8.30%,期間以97年度至98年度之變異最高,相差約41.82個百分點(19.49%+22.33%),主要係受金融海嘯影響,故該基金最近1個年度之平均收益率雖達8.30%,惟各年度呈不穩定狀態,且退撫基金近10年及開辦迄今之長期投資績效僅各為3.12%及2.88%,與同為政府管理之勞退舊制、公保、勞保及美國加州公務員退休基金相較偏弱。

我國各退休保險基金之中、長期績效比較表

        單位:%

 

年度

退撫

基金

勞退基金(舊制)

勞退基金(新制)

公保

準備金

勞保

基金

國保

基金

美國

加州

最近1年

8.30%

6.58%

5.68%

6.02%

6.35%

4.06%

16.2%

最近3年

2.99%

2.62%

2.84%

2.82%

3.52%

2.31%

10.0%

最近5年

5.91%

4.45%

3.71%

4.87%

5.37%

2.44%

10.9%

最近10年

3.12%

2.92%

-

3.17%

3.45%

-

6.8%

開辦迄今

2.88%

3.59%

2.79%

3.13%

3.70%

2.44%

-

 

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本基金之運用,其3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由於97年金融海嘯之影響,退撫基金97年度至99年度之3年平均最低已實現收益均未達法定收益,爰各該年度國庫應撥補數額為1億6,694萬7,000元、17億5,752萬5,000元以及29億5,727萬1,000元,扣除99年度至103年度8月止之已撥補數額後,迄今仍有29億0,079萬6,000元未補足,加重政府財政負擔。爰此,建請退撫基金應妥適基金資產配置運用,積極提升經營績效,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未達法定收益待撥補情形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3年內平均最低已實現年收益

法定收益

年度新增應撥補數

(2)-(1)

年度實際撥補數

累計待

撥補年

底餘額

比較收益率基準年度

報酬率

金額(1)

報酬率

金額(2)

 

 

 

 

94

2.826

6,795,788

1.636

4,238,715

0

0

0

92-94年

95

3.661

10,182,902

1.859

5,364,930

0

0

 

 

96

4.681

15,103,824

2.189

7,012,942

0

0

0

92-94年

97

2.383

8,618,947

2.464

8,785,894

166,947

0

0

93-95年

98

1.558

6,031,823

2.025

7,789,348

1,757,525

0

0

94-96年

99

0.849

3,508,414

1.540

6,465,684

2,957,271

166,947

166,947

95-97年

100

2.040

8,961,969

1.121

5,046,957

0

167,000

1,924,472

96-98年

101

2.214

10,386,332

1.269

6,010,042

0

167,000

4,714,796

97-99年

102

2.586

12,726,420

1.375

6,741,983

0

740,000

4,547,796

98-100年

103

-

-

-

-

-

740,000

4,380,796

99-101年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呂學樟 柯建銘 高志鵬

2.查退撫基金委託經營業務係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辦理,該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每一受託機構之受託經營基金分配額度不得超過委託年度基金委託總額度50%。」截至103年8月止,退撫基金國內委託經營之金額為550億元,現存契約數為13件,其中以匯豐中華投信3件,受託金額140億元,占其國內委託經營總額25.45%最高,次為統一投信占23.64%,德盛安聯投信占14.55%列為第3,餘元大寶來、國泰、富邦、復華、摩根投信合計占36.36%。因此,目前退撫基金委託單一經營機構之分配額度,皆在所定規範內。

雖目前退撫基金委託單一經營機構之分配額度,皆在所定範圍內,惟依據上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規定,各受託機構之委託額度倘不超過總委託額度之50%即符合所定,倘僅委託兩家投信機構,且各經營50%之額度,則視為在合適範圍內,故是項規定顯過於寬鬆,恐因受託對象過度集中而不利風險分散。爰建請退撫基金檢討現行規範,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呂學樟 柯建銘 高志鵬

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104年度預算編列基金收繳數604億7,711萬1,000元,係按費率12%提撥之軍、公、教人員基金收繳款,以及各級政府撥補政務人員退撫基金之款項;另編列基金給付數723億9,616萬8,000元,係各類人員退休撫卹金給付數。基金收繳數與基金給付數相抵後,本年度基金本金淨減少119億1,905萬7,000元,主要係因本年度軍、公、教人員基金本金均將產生入不敷出之現象,其中以軍職人員之缺口最大為73億1,835萬1,000元。

104年度退撫基金收繳及給付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各類人員

基金本金收繳

基金本金給付

本期淨增(減)

政務人員

46,266

50,028

-3,762

公務人員

28,623,975

30,880,825

-2,256,850

教育人員

22,056,814

24,396,908

-2,340,094

軍職人員

9,750,056

17,068,407

-7,318,351

 

合  計

60,477,111

72,396,168

-11,919,057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退撫基金不足支付時,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惟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會委託辦理基金第5次精算評估報告顯示,在基金資產預期報酬率為3%,以及提撥率維持12%之精算假設下,軍職人員基金已於100年度首次出現收支不足,預計於111年度產生累積虧損,其相較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將於119年及117年產生累積虧損,軍職人員提前虧損近6至8年,且其財務缺口將於111年度後持續擴大,預計121年軍職人員基金資產累積虧損達1,119億餘元、131年虧損將再擴大為3,630億餘元;另精算結果亦顯示,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之最適提撥率各為39.65%、42.65%及47.77%,均與現行提撥率12%相去甚遠,致退撫基金已提存退休基金不敷支付未來淨給付精算現值之數額龐鉅,截至102年底預估潛藏負債高逾2.58兆元。爰此,建請退撫基金應儘速妥適規劃退撫基金財務具體改善對策,以免加重政府財政負擔。

 

退撫基金首次收支不足、累計虧損年度及提撥費率情形表

單位:年;%

 

項  目

 

軍職人員

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

首次出現收支不足年度

原估

100年

108年

107年

重估

100年

108年

107年

累積餘額出現虧損年度

原估

113年

119年

117年

重估

111年

119年

117年

最適提撥費率

39.65%

42.65%

47.77%

現行提撥費率

12.00%

12.00%

12.00%

法定提撥費率

8%-12%

12%-15%

8%-12%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呂學樟 柯建銘 高志鵬

4.為有效控管基金投資風險,退撫基金於年度基金運用計畫中訂定「年度風險控管措施」,該基金就104年度可運用資金5,701.67億元,及整體投資組合總風險值146.53億元,預估可承受整體風險限額為2.57%(146.53億元/5,701.67億元),在此風險限額下,預期年度報酬率為4.13%,意即104年度退撫基金欲賺取1%報酬必須承擔0.62%(風險限額2.57%/預期報酬4.13%)之風險。

經查為有效控管退撫基金投資風險,退撫基金自103年起啟用風險管理系統,該基金人員每日運用此系統估算市場風險值,據以控管風險及作為投資決策參考;另對於基金整體及個別運用項目,並按月檢視風險值是否超越風險限額,俾在既定投資風險下,達成收益目標;惟對於每年度為賺取1%報酬所需承擔之風險限額,卻未有年度風險報酬實際值之回饋機制,以致無以檢驗該基金為賺取報酬所承擔之風險是否較年度預期值高,俾以作為日後修正投資組合之參據。爰此,建請退撫基金應建立年度風險報酬回饋機制,俾有效管控風險,並作為日後投資決策之參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呂學樟 柯建銘 高志鵬

5.鑑於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並耗費相當人力管理及監理。惟該基金短期收益率波動性高,長期績效則偏弱,經營績效並因未達法定標準,導致國庫待撥補數額尚有29億餘元,造成國庫財政負擔。爰此,建請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妥適規劃基金之資產配置與運用,積極提升經營績效,俾發揮基金管理及監理功能。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6.退撫基金係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倘基金餘額不足支付退休撫卹金時,將由政府負擔最後支付責任。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財務缺口持續擴大,各類人員之現行提撥率亦與最適提撥率相去甚遠,以致產生龐鉅潛藏負債。爰此,建請主管機關應儘速提出退撫基金財務改善對策,以免加重政府財政負擔。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7.退撫基金委託經營業務係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辦理,該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每一受託機構之受託經營基金分配額度不得超過委託年度基金委託總額度50%。」截至103年8月止,退撫基金國內委託經營之金額為550億元,現存契約數為13件,基金委託單一經營機構之分配額度,目前皆在所定範圍內。但目前退撫基金受託機構之額度比重雖未超逾規範,惟其委託經營辦法所訂受託分配比重寬鬆,恐使受託機構過於集中,不利風險分散及績效提升,爰建請檢討現行規範,並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部分由尤召集委員美女出席說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部分由廖召集委員正井出席說明。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勞動部主管

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4年3月2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