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星期三)9時至9時1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楊委員麗環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下午2時2分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12時26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李昆澤  劉櫂豪  羅淑蕾  陳素月  管碧玲  陳歐珀  王進士  李鴻鈞  楊麗環  簡東明  林國正  陳雪生  許淑華  陳根德

   委員出席14人

請假委員:葉宜津

列席委員:莊瑞雄  黃昭順  盧嘉辰  江啟臣  周倪安  鄭天財  陳明文  李桐豪  孔文吉  許添財  楊瓊瓔  盧秀燕  林德福  黃偉哲  張慶忠  江惠貞  邱文彥  薛 凌  李貴敏  呂學樟  邱志偉  蘇清泉  葉津鈴  賴振昌  陳亭妃  羅明才  何欣純  姚文智  徐志榮  孫大千  呂玉玲  黃國書  吳育昇  徐欣瑩  吳育仁  鄭汝芬  王惠美  林滄敏  蕭美琴  楊應雄  陳怡潔  蔡錦隆

   委員列席42人

列席官員:

3月30日(星期一)

 

 

 

交通部

部長

陳建宇

 

路政司

司長

林繼國

 

航政司

司長

陳進生

 

國道高速公路局

兼代局長

陳彥伯

 

公路總局

局長

趙興華

 

高速鐵路工程局

局長

胡湘麟

 

臺灣鐵路管理局

副局長

鹿潔身

 

觀光局

局長

謝謂君

 

民用航空局

局長

林志明

 

航港局

局長

祁文中

 

4月2日(星期四)

 

 

 

交通部

政務次長

曾大仁

 

郵電司

司長

王廷俊

 

人事處

處長

林能進

 

會計處

處長

洪玉芬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翁文祺

 

 

總經理

王 昌

 

勞動部

 

 

 

勞動關係司

司長

王厚偉

 

職業安全衛生署

組長

林毓堂

 

勞工保險局

組長

陳慧敏

主  席:劉召集委員櫂豪

專門委員:黃輝嘉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李美珠 研究員  游亦安 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鄧可容 薦任科員  黃姵瑜

   薦任科員  郭佳勳

3月30日(星期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邀請交通部部長陳建宇率同所屬列席就「清明節交通疏運」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交通部部長陳建宇及路政司司長林繼國報告後,計有委員李昆澤、管碧玲、羅淑蕾、陳素月、劉櫂豪、陳歐珀、王進士、李鴻鈞、楊麗環、簡東明、林國正、江啟臣及鄭汝芬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陳建宇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楊瓊瓔及潘維剛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19項:

一、依據民航局訂定「民用航空運輸業違反民用航空法量罰標準表」,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取消可歸責於業者之國內定期航班,同一單向航線班次達5%,或同一航班達10%以上,經民航局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裁罰60萬元至最高300萬元罰鍰。惟該量罰標準表訂定至今,未曾有航空公司被裁罰,而旅客、民眾抱怨航空公司臨時取消航班之客訴卻層出不窮,顯然該規定以5%及10%為裁罰標準過於寬鬆,無法保障旅客權益,爰此交通部應下修裁罰標準,同一單向航線取消可歸責於業者班次下修為3%,及同一航班取消可歸責於業者之班次下修為6%,並要求業者因可歸責於業者之原因取消班次應於5天前公告並通知已訂位旅客,以維旅客權益。

提案人:劉櫂豪  林國正  管碧玲  陳素月  陳歐珀  簡東明  王進士  李昆澤

二、鑒於上週德國日爾曼之翼航空副機師上鎖駕駛艙,蓄意撞山造成墜毀之悲劇,而我國各類大眾運輸工具司機普遍因人力不足,導致高壓和過勞之情況亦時有所聞。為避免我國乘客因司機身心健康影響交通安全,爰要求交通部重新檢討現行各類大眾運輸工具職業駕駛員定期辦理體檢時應加入心理健康檢查,以確保其身心健康,並維護公共運輸安全。

提案人:陳素月  管碧玲  劉櫂豪  陳歐珀  簡東明  王進士  李昆澤

三、有鑑於交通部推行無障礙空間,年年編列大筆相關預算。然而高鐵12節車廂中,現僅第7節車廂設置4席無障礙座位,其中兩席(13/14A)可停電動輪椅,另兩席(13/14E)則要求摺疊式輪椅(含電動)必須收起,並小於30公分,如果超過民眾就必須購買可停電動輪椅的座位,雖然票價相同,但可同車搭乘的身障者人數就更少。同為軌道運輸的台鐵,除普悠瑪為4席無障礙座位,一般區間車沒有特別限制;若是人數較多的身障團體要搭車,可提早告知,台鐵會以包車加掛車廂的方式提供服務。爰此,建議交通部應將心比心要求高鐵公司在其他車廂改裝以增加無障礙座位空間,並且在無障礙座位增設插頭,以便電動輪椅乘客搭乘時可以充電。

提案人:羅淑蕾  林國正  王進士  劉櫂豪  簡東明  李昆澤  楊麗環

四、有鑑於公路總局開辦遊覽車駕駛人認證道路訓練,普遍用10年左右老車,所謂道路訓練只是一般道路駕駛,平均每位學員只有1020分鐘駕駛時間,不僅沒有遊覽車業肇事傷亡最慘重的上坡熄火操作,也沒有長陡坡低速檔操作剎車課程。近年來國內遊覽車事故頻傳,交通部檢討車禍的原因,人為因素了佔多了7成多,責任幾乎都歸咎到司機的不當操作,但是對於目前遊覽車駕駛人的訓練,不僅粗糙而且毫無改善措施,事故發生後卻又要司機負起責任。爰此,建請交通部學習歐日國家設置道路實境模擬訓練系統,訓練駕駛人能有處置各種路況的能力,可以降低司機操作的人為疏失,並要有妥善的教育課程、符合實際需求的道路駕駛訓練,才能避免再次發生慘重的遊覽車傷亡。

提案人:羅淑蕾  王進士  簡東明  林國正  劉櫂豪  李昆澤  楊麗環

五、高鐵雖規劃清明節版早鳥優惠及大學生專案優惠。截至3月26日止,總訂位數26.3萬人次,佔對號座總提供數38.6%。交通部應要求高鐵公司加強宣傳搭乘高鐵並提供各站轉乘及各縣市掃墓專車相關訊息,以鼓勵民眾少用私人運具。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林國正  王進士  劉櫂豪  簡東明  李昆澤  鄭汝芬  江啟臣

六、民眾反映3月24日台鐵微幅改點,但是行駛至桃園火車站的通勤車近年來多次改點,行駛至桃園車班有減少,大多行駛至樹林站終點站,對於每日進出站人次近六萬人次的桃園及中壢火車站非常不公平,台鐵應研議增加自強號列車延駛至楊梅,並於二周內向交通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簡東明  王進士  劉櫂豪  李昆澤

七、台北市政府擬將國光客運「1816台北─桃園」、「1818台北─中壢」二條路線遷移至圓山轉運站乘車,嚴重影響桃園市民權益,要求交通部為維護桃園市民搭乘國道客運之權益,督促台北市政府重新處理。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簡東明  王進士  劉櫂豪  李昆澤  陳學聖  廖正井  孫大千

八、交通部評估機車考照擬降至16歲,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二○○六年八月的評估,一旦立即將放寬,缺乏配套的情況下,每年持有駕照的青少年發生車禍的比例會增加,估計十八歲以下青少年因為機車車禍死亡人數,會增加約一百二十人,增加率超過八%,受傷人數將大幅增加一萬六千人,成長率約一成。交通部不應為解決偏鄉交通問題,而放寬考駕照年齡,應和教育部及各級地方政府研商解決偏鄉學生通勤問題,並於一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簡東明  王進士  劉櫂豪  李昆澤  鄭汝芬  江啟臣

九、台鐵電車線頻出包,從去年二二八假期發生史上最嚴重的電車線事故,到昨天重大電車線意外共有十六起,台鐵「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劃(104至109年)」中的「電務改善設備」,無用地及證照取得問題,預估效益故障率下降可使得鐵路乘客的延誤減少。交通部應儘速辦理招標作業,並按年度向交通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王進士  劉櫂豪  簡東明

十、台鐵電車線斷電列車停駛,各車站的電子看板、台鐵專屬App都未即時更新資訊,乘客無法立即得知列車停駛訊息,乘客到站苦等,延誤行程。事發後各站又無法立即啟動其他替代運具疏運旅客,交通部應要求台鐵立即檢討並按照各個火車站不同需求訂出標準作業程序,並於3周內向交通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王進士  劉櫂豪  簡東明  李昆澤  鄭汝芬  江啟臣

十一、由於今年連假多,所以出遊車潮也比往年多,國5每每被列為「地雷區」。今年連續假期多,宜蘭成為出遊熱門地點,但元旦、春節、228假期的車流都爆量,連假期間進入國5的車輛超量,塞車難以避免,在國道5號雪山隧道通車後,各地鄉鎮市雖有接駁公車,前往主要景點,但由於班次不夠密集,加上各鄉鎮市的觀光景點之間沒有直接的接駁,外地遊客還是偏好以自小客車自己規劃行程。爰此,建議政府應建加強在地接駁外,也要增加國道各匝道旁的省道容量以免市區交通路段壅塞,造成要上國道的車流回堵到一般道路;也需完善替代道路引導資訊,以解決塞車亂象。

提案人:羅淑蕾  王進士  劉櫂豪  簡東明  李昆澤  楊麗環

十二、鑒於每逢連續假日必定湧現大量出遊回鄉潮,相關陸海空運的疏運計畫將成為國人是否能夠順利出遊回鄉的重點。惟,法治國家原則下國家本就有提供便利「行」的基本人權於人民,而非每逢連假就必須仰賴立法院交通委員特定排定議程審查才去做。因此,主管機關應主動清查年度凡遇有三日連續假日者,應主動於兩個禮拜前,將該相關連假疏運計畫公告周知。

提案人:李鴻鈞  王進士  劉櫂豪  簡東明  李昆澤  楊麗環

十三、鑒於國道ETC自民國102年底施行至今已有一年多,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針對相關國道通行費用減少多少、支付遠通委辦費用、連續假日塞車路段及時間有無較無計次收費時減少、20公里免收費/日的必要性等,提出書面報告,以做為將來相關施政之參考。

提案人:李鴻鈞  王進士  楊麗環  劉櫂豪  簡東明

十四、鑒於鄰近的新加坡,每三個月便依據道路服務水準等級去更改國道差別費率,ERP費率是根據理想的速度範圍而調整,理想的速度範圍為幹道2030km/h、高速公路4565km/h,尖峰時段之費率最高達離峰時段之12倍,效果非常顯著。因此,主管機關應參考國外例,於三個月內提出國道差別費用之書面檢討改善報告。

提案人:李鴻鈞  王進士  劉櫂豪  簡東明  楊麗環

十五、鑒於國道高速公路局現有之國道1968APP程式,方便提供用路人可以查詢相關國道路段擁塞情況。惟,相關功能建置仍嫌不足,例如可以參考GOOGLE地圖導航功能之替代道路選項,就沒有在現行國道1968APP功能內,實在非常可惜。倘若現在擁塞路段的顯示可以搭配替代道路的選項,將有助於國人在連續假日出遊返鄉時,主動地避開塞車潮,進一步紓解擁塞路段情狀。因此,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立案開發相關APP程式。

提案人:李鴻鈞  王進士  楊麗環  林國正  劉櫂豪  簡東明

十六、鑒於大眾運輸工具因天候因素或是緊急事故導致誤點時,民眾都得等到前往車站或航空站時方可得知訊息,往往造成消費者重大不便。且現今處於資訊爆炸的時代,運輸業者僅透過營業場所電子布告欄發布相關訊息已不符合民眾需求,是以要求國籍航空公司業者、台灣高鐵、臺鐵應設置專屬APP或是通訊軟體(例如:LINE)官網,提供即時各班次狀態或於發生緊急事故將可能延誤時間等重要訊息透過網路傳達給民眾,以利民眾進行應變措施。

提案人:李鴻鈞  林國正  楊麗環  王進士  簡東明  劉櫂豪  李昆澤

十七、鑒於德國日爾曼之翼客機空難,初步判斷原因為副機師患有重度憂鬱症以及機艙僅有其一人容易操控飛機走向,突顯機師心理狀況以及機艙僅有一人的規定,嚴重影響飛安。因此,建請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盡速修改相關法令,將現行機師體檢僅注重身體部分,增列心理檢測追蹤,並恢復機艙內應有兩名人員以上之規定,以維飛航安全。

提案人:李鴻鈞  林國正  楊麗環  劉櫂豪  簡東明  李昆澤  鄭汝芬  江啟臣

十八、鑒於交通部有意將駕駛執照年齡從18歲下修至16歲,惟相關配套不足,例如刑法規定責任能力為18歲以上,倘若1618歲駕駛人肇事時,相關責任歸屬難以釐清。因此,建請主管機關在未充分討論前,實在不宜草率施行駕駛年齡下降16歲。

提案人:李鴻鈞  楊麗環  林國正  劉櫂豪  簡東明  李昆澤  江啟臣  鄭汝芬

十九、鑑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高雄市桃源區勤和至復興段復建工程仍需要2年以上,所需時間過長,居民苦不堪言,因此爰要求公路總局儘量縮短工期,並於兩週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簡東明  林國正  楊麗環  王進士  劉櫂豪  李昆澤

4月2日(星期四)

邀請交通部部長陳建宇率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翁文祺列席就「中華郵政員工勞動權益保障」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概況」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交通部政務次長曾大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翁文祺及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報告後,計有委員李昆澤、林國正、陳歐珀、楊麗環、羅淑蕾、劉櫂豪、管碧玲、李鴻鈞、簡東明、王進士、許添財、李桐豪及邱志偉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政務次長曾大仁、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陳素月、許淑華、潘維剛及鄭汝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14項:

一、根據勞動部近三年勞動檢查資料,中華郵政「加班沒給加班費」的違法情況最為嚴重,占違法案件數的四成。又昨日再傳出郵差抱病送信,向公司請病假卻遭調假,以至於該名郵差在送信途中不幸因公猝死。為保障全國辛苦郵差的勞動權益,要求勞動部在一個月內針對中華郵政公司之員工權益進行勞動檢查。

提案人:李昆澤  陳素月  管碧玲  劉櫂豪  簡東明

二、交通部所屬之國營事業有中華郵政、台鐵、桃園機場公司及港務公司,均出現新進人員離職率過高的問題,尤其是台鐵最嚴重,台鐵招考進來人員若培訓不久之後就離職,勢必造成技術斷層,不利於鐵路安全。綜上,請交通部於一個月內針對所屬之所有國營事業新人離職率高的問題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陳素月  管碧玲  劉櫂豪  簡東明

三、4月1日愚人節苗栗郵差身體不適,但因人力不足延後請假送信猝死,勞動部近三年勞動檢查結果,勞動檢查之案件共179場次,違反法令案件共80件;又,發生違法次數最多之規定為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時工資給付),占近三年總違法案件數42.5%。郵差過勞猝死突顯人力不足,中華郵政公司應儘速研擬人力不足改善方案,並於2週內向交通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林國正  羅淑蕾  劉櫂豪  簡東明  王進士

四、中華郵政104年度營業收支(截至2月底止),稅後淨損11億2,221萬元,交通部應確實監督查明原因,並於2週內將財務狀況詳細資料提供交通委員會書面資料。

提案人:楊麗環  林國正  羅淑蕾  劉櫂豪  簡東明  王進士

五、中華郵政公司非資位退休人員(純勞工身分共712人)自103年起未比照軍公教人員發給年終慰問金,主要是依據人事行政總處103年7月17日規定,郵電事業非資位退休人員屬純勞工身分,非「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所稱「軍公教人員」,爰自103年度起未發給。然而按照中華郵政公司103年度預算書說明,係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公報及精算師提供之精算報告編列退休金,其中含支領月退休金2萬元以下之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部分,預算編列時並無身分別差異,中華郵政公司應如實發給。交通部應於一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李鴻鈞  簡東明  王進士

六、由於日前曾發生郵局招考放榜後,錄取生不到半數被通知上班,且據簡章規定,最長恐得等上近兩年。勞動力不能貯存也不能移轉,努力考上者當然希望馬上有穩定的工作環境,若還要等一、兩年才有工作,顯然和期待有很大落差。爰此,要求中華郵政應改善招考制度和規定,在錄取者尚未完全報到前,停止招考新進人員。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李鴻鈞  劉櫂豪  簡東明  王進士

七、為便利顧客24小時均能領取招領掛號郵件,目前臺中民權路郵局於103年11月3日起,與設於該局局內之全家便利商店結盟,委辦掛號郵件招領業務,提供民眾24小時取件服務。爰此,要求中華郵政鼓勵所有郵局與超商業者合作,提供民眾於郵局「營業時間外」可至附近超商取信,讓民眾領取招領郵件,不受時間之限制。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李鴻鈞  劉櫂豪  簡東明  王進士

八、有鑑於台灣長期存在銀行數量過多的現象,惡性競爭不斷、利潤貼著成本走,但在全台368個鄉鎮市區當中,仍有約160處(占43%,不含無ATM的三鄉)只能依靠中華郵政、農漁會信用部或信用合作社,就地提供金融服務。根據媒體提供中華郵政客戶的調查,超過一半最希望郵局提供的是「開辦外幣存款業務」的服務,而美元與人民幣,則是最需要的兩大幣別。民眾偏好儲蓄的習性,更反映對社會安全機制不信任,所以愈是偏鄉地區,民眾儲蓄動機愈強。要求有強大營利壓力的銀行,去偏鄉提供服務,是不太可能的,除非金管機關願意採取搭配性的鼓勵措施。爰此,建請政府就應該考慮開放,讓據點最多、且屬國營機構的郵局,作為強化金融普及服務的專門機構。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王進士  李鴻鈞  劉櫂豪  簡東明

九、有鑑於國營事業(甚至於政府)基於總員額限度,在無法增加正式人員的狀況下,大量使用外包、派遣人力,尤其以中華郵政公司情況最為嚴重。像郵務這種勞力密集又具公共性的服務,就在人力不足的情形下使用外包,也使用所謂的「自然人承攬」。由於勞工沒有了雇主,勞健保自己保,也不會有退休金,但做的事是一樣的。部份公務人員就只成為監工,只要定期「驗收」這些外包出去的「核心工作」。爰此,建請交通部全面檢討派遣人力的使用,需要經常性僱用的工作崗位,絕對不得以勞務外包的方式僱用勞工,以達到就業安全保障。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李鴻鈞  劉櫂豪  簡東明  王進士

十、鑒於中華郵政公司預計於103109年間建置郵政物流園區建置計畫,總經費高達221億1822.3萬元,而同屬交通部所屬百分之百國有之台灣港務公司亦於103年成立物流子公司,兩者差異僅為成立子公司或於原公司編制下成立園區管理。惟,同樣都是交通部所屬百分之百國營事業,同樣都是成立物流事業,其兩者間有無關連性?兩者選擇的方式卻不同,功能性差異在哪?而相關業務有無重疊性?亦或者有無合作空間?倘若有,那為何當初不通盤考量?而要分別去成立?建請交通部就此應站在節省及整合國家資源角度通盤檢討,並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鴻鈞  林國正  楊麗環  羅淑蕾  簡東明  劉櫂豪  王進士

十一、鑒於郵政物流園區建置計畫,計畫完成期程為103109年,總經費高達221億1822.3萬元,誠屬公司重大新興計畫之建設,惟該計畫不但早於104年2月9日簽約,103年及104年第一期款共30億1059.3萬先行執行,而相關說明卻僅在104年度預算p.14及15,只有2頁不到一千字的說明,實顯草率。且該預算編列方式循預算法第54條第2款第1目後段及同法第88條第1項規定,報奉行政院同意如數先行辦理,難免會有規避立法院實質監督之嫌。因此,為符合法治國家原則,踐行立法院監督職權,中華郵政應於一個月內就此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鴻鈞  林國正  楊麗環  羅淑蕾  簡東明  劉櫂豪  王進士

十二、鑒於郵局103年光核發的加班費用就高達2億6613萬8555元,時數121萬1889小時,較102年96萬6133小時增加25.44%,代表郵局人力十分吃緊。惟依公司治理原則,實不應以加班方式取代應補足人力之缺額,治標不治本。因此,建請中華郵政應於三個月內針對所有業務人力做一清查統計,就缺額人力部分盡速補足並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李鴻鈞  林國正  楊麗環  羅淑蕾  簡東明  劉櫂豪  王進士

十三、鑒於中華郵政於103年度預算案編列2,000萬元,籌設100%持股之中華郵政綜合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結果預算過了卻沒執行,究其原因乃為再次評估時,方發現執行困難且回收困難。因此,中華郵政公司於104年度預算編列2,400萬元轉投資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行動支付公司),預計將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群信行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行動支付公司等4家業者競爭,難保又遇有不執行狀況。因此,建請中華郵政公司應於一個月內針對該計畫實質內容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鴻鈞  林國正  楊麗環  羅淑蕾  簡東明  劉櫂豪  王進士

十四、鑒於中華郵政與中華電信合作,以郵政VISA金融卡作為支付工具,並自103年12月15日起由員工試辦,此為一便民立意良善之政策(截至103年底止,郵政VISA卡發行量有399萬張,累計刷卡及提款金額高達179億7895萬餘元),惟礙於悠遊卡手續費磋商無共識,無法全面落實在相關便利超商及場所使用,實在可惜。因此,建請中華郵政公司應本於便民立場積極研議。

提案人:李鴻鈞  羅淑蕾  楊麗環  簡東明  劉櫂豪  王進士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繼續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賴士葆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盧秀燕等24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王進士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今日併案審查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等4案,已於3月11日說明及詢答完畢,本次會議繼續併案審查。

現在進行逐條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與修正動議,並同時進行協商,協商中不休息。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九、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指大眾捷運法所定大眾捷運系統使用之專用動力車輛。

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違反第二項規定肇事或致人肇事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負其刑事責任。但因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而致之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七條之三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之行為,有前條第一項所列得逕行舉發之情形者,應記明其車輛違規地點、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其營運機構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八條之一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其駕駛人違反第二章汽車行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年滿八十歲者未依規定換發駕照者。

十、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十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盧委員秀燕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刪除)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條  汽車駕駛人倒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圓環、單行道標誌之路段、快車道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且為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導引路線上倒車。

二、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

三、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三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一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九、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六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王委員進士等提案條文:

第八十條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五條之五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依第八十五條之二或第八十五條之三規定應予移置或扣留車輛之情形,其車輛之移置或扣留,得通知其營運機構處理。

修正動議:

1.李委員昆澤等所提修正動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條文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涉及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者,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及該大眾捷運系統所在地縣市政府定之。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違反第二項規定肇事或致人肇事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負其刑事責任。但因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而致之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違反第二項規定肇事或致人肇事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負其刑事責任。但因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而致之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違反第二項規定肇事或致人肇事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負其刑事責任。但因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而致之者,不在此限。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管碧玲  陳素月

2.管委員碧玲等所提修正動議

本院委員管碧玲等人,為明確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相關行車秩序規範之管理,爰對行政院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7條之2提出修正動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管碧玲  李桐豪  陳素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條文

行政院版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條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違反第二項規定肇事或致人肇事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負其刑事責任。但因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而致之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違反第二項規定肇事或致人肇事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負其刑事責任。但因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而致之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違反第二項規定肇事或致人肇事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負其刑事責任。但因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而致之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所提草案第三條既已增訂「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用詞定義,並與「車輛」之定義有別,則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亦應受相關道路安全規範,方為周延。

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八、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行政院所提草案第四十五條對汽車駕駛人爭道處罰,新增「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之駕駛樣態。

本條授權得得逕行舉發之不安全駕駛樣態,亦應將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之聲號或燈光時不避讓或在後跟隨之危險駕駛列入。

3.李委員鴻鈞等所提修正動議

鑒於行政院提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二項有關惡意阻擋救護車之處罰規定,現行法令規定處罰輕微,無法達到遏止之目的。況且,駕駛人禮讓救護車本就是最卑微地的道德責任,因為阻擋救護車就可能去耽擱到救命的黃金時刻,侵害的是他人的生命法益。因此,建議修正條文的吊扣六個月駕駛執照部分,應修改為吊銷駕駛執照一年,累犯者吊銷駕駛執照三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鴻鈞  羅淑蕾  陳雪生  

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銷駕駛執照一年。累犯者,吊銷駕駛執照三年。

(進行協商)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協商。

請問各位,對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四條第一項照行政院提案、李委員昆澤等、管委員碧玲等修正動議通過,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針對第七條之二,管委員有提修正動議。

林司長繼國:此次第七條之二修正了兩個部分:一個是第四款,一個是增訂第八款。不過警政署建議第八款不予增訂,因此可否請警政署說明?

主席:好,請警政署說明。

方組長仰寧:現行很多沒有列入的項目也可以進行舉發。因為進行舉發主要以不能或不宜為主,如果每一項都個別列出,將變成沒有列入的項目不能舉發,反而增加困擾!故建議不予增訂,如此,凡符合不能或不宜者均可以舉發。

主席:第七條之二就照警政署意見,依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七條之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八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二十一條依照行政院提案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依行政院提案、盧委員秀燕等、李委員鴻鈞等修正動議通過,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五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五十三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六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七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七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八十條行政院建議照王委員進士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八十五條之五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主席:今日協商結論免予宣讀,授權議事人員整理作為決議,列入紀錄;如有委員對提案補簽,列入紀錄。

現在針對本日會議作如下決議:

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全部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楊召集委員麗環補充說明。

現在散會。

散會(9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