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50分、10時12分至12時21分、下午2時34分至3時22分

4月21日(星期二)上午9時6分至10時18分、下午5時至5時19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孔文吉  陳鎮湘  陳碧涵  江惠貞  鄭天財  段宜康  張慶忠  邱文彥  李貴敏  呂學樟  孫大千  黃志雄  周倪安  蔡錦隆  鄭汝芬  陳歐珀  詹凱臣  林郁方  林滄敏  賴振昌  陳淑慧  王廷升  羅明才  吳育仁  潘維剛  王育敏  紀國棟  楊 曜  薛 凌  蔣乃辛  廖正井  賴士葆  江啟臣  楊玉欣  許淑華  蘇震清  馬文君  黃偉哲  林德福  葉津鈴  吳宜臻  廖國棟  蘇清泉  簡東明  顏寬恒  楊麗環  林國正  陳怡潔  林鴻池  陳素月  許添財  黃國書  李桐豪  王金平  洪秀柱  徐少萍  蔡正元  吳育昇  何欣純  呂玉玲  李應元  費鴻泰  盧秀燕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陳其邁  陳明文  葉宜津  劉建國  邱志偉  莊瑞雄  管碧玲  蕭美琴  李俊俋  王進士  劉櫂豪  鄭麗君  姚文智  盧嘉辰  陳亭妃  陳節如  尤美女  林岱樺  羅淑蕾  陳根德  林淑芬  翁重鈞  陳學聖  高志鵬  丁守中  王惠美  楊瓊瓔  邱議瑩  陳唐山  趙天麟  徐志榮  蔡煌瑯  許智傑  田秋堇  陳超明  曾巨威  李慶華  柯建銘  徐欣瑩  楊應雄  陳雪生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黃昭順  張嘉郡       

委員出席 111人

請假委員 謝國樑       

委員請假 1人

  席

院長

王金平(4月17日上午9時至9時50分、11時50分至12時21分、4月21日上午9時6分至10時18分)

 

副院長

洪秀柱(4月17日上午10時12分至11時50分、下午2時34分至3時22分、4月21日下午5時至5時19分)

  席

秘書長

林錫山(4月17日上午9時至9時50分、10時12分至12時21分)

 

副秘書長

王全忠(4月17日下午2時34分至3時22分、4月21日上午9時6分至10時18分、下午5時至5時19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明秋

 

編   審

郭明政

 

科   長

吳東欽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8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6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陳碧涵等2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3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本院委員吳宜臻等17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陳節如等16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九、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1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8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律師法第四條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立院新聯盟政團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盧秀燕擬請同意撤回前提之「財團法人法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二十七、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八、本院委員陳淑慧等30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九、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一、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二、本院委員楊應雄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三、本院委員陳唐山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四、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五、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審計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九、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六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七、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八、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九、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五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一、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二、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廢止核能發電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七、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八、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九、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一、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二、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三、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4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四、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五、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六、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七、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八、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九、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5人擬具「難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一、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二、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三、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臺灣電力公司龍門核能電廠停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四、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8人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五、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六、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1人擬具「郵政儲金匯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七、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八、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九、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一、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二、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三、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四、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五、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六、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七、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刪除第七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八、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九、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一、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二、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共同管道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三、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2人擬具「中資來台投資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四、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八、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2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服制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教育基本法增訂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四、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五、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六、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七、本院委員薛凌等2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八、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九、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一、本院委員葉宜津等30人擬具「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廢止「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五、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9人擬具「檔案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六、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8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八、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九、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一、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預算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四、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6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五、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職業學校法」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高級中學法」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八、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九、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五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四條、第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薪給退職撫卹條例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三、行政院函請審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四、行政院函請審議「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六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關「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各項補助子計畫等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融資貸款計畫預算編列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預算執行成效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150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於期限內,以現金增資補足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關於應將低於150以下資本適足率之級距再細分為三個級距表示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所屬周邊單位之董事長、總經理,及專任人員由公務員退休轉任者之薪資、獎金、月退俸及優惠存款等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七一、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縮短學用落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二、教育部函送學產基金「學產土地管理及運用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三、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軍公教人員退休再任私立學校所作相關改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四、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記憶庫」計畫執行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五、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7項臺灣博物館決議(二),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六、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一三○),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一),有關國保保費轉列催收款項之積欠款逐年增加,不利國民年金保險財務健全,檢送改善繳費率及加強宣導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科技計畫應修正需求說明書並上網公告後提送需求說明書乙案,檢送說明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九、外交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一),檢送「強化外交事務危機應處機能之具體作為」,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八○、(密)外交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六十),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一、(密)外交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甘比亞各類貸款債權之確保事宜,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二、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國所受之租稅優惠乙案,檢送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三、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工程執行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四、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總公司遷出臺北市信義計畫區之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五、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落實「智慧電網總體規劃方案」以達電網升級目標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六、(密)經濟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之政府遴派人員相關資料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七、(密)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及相關部會擬與陸方召開經合會貨品貿易工作小組會議,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八、(密)經濟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之政府遴派人員相關資料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九、司法院秘書長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九)、(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應著重對僑民及僑團宣導我國政府對食安危機因應作為之成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國際稻米研究所農業技術合作瞭解備忘錄」,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九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各區農業改良場102年度各轄區之研究成果及其轄域內之原住民地區研究成果」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九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高風險村里、社區之防災整備及應變暨加強山坡地超限利用之查報取締計畫」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九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工程規劃中加強評估對生物多樣性保育之整體影響」專案檢討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九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應確實檢討各農業財團法人設置效能與年度營運績效,明確訂定高階人員任用資格標準並檢討薪資水準合理性乙案,檢送「農業財團法人專案檢討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九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公糧存量管理及活化公糧運用措施」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九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獎勵國人上漁船工作計畫」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九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價值鏈農業計畫」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九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積極清查山坡地超限利用舉發案件及降低違規使用問題」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山坡地範圍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進度」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04年度水土保持發展預算運用於55個原住民地區之預算配置及計畫明細」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商赴中國大陸農業投資及政府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對本土農業之影響調查評估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我國務農者收入長期偏低致農業人口不斷流失乙案,檢送「新世代農業工作者培育」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四、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產品經營管理檢討及改善規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五、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針對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通過之決議,業已備妥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六、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增加探勘績效之作法」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七、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各部門事業之經營績效及多角化事業經營策略之檢討與改善」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八、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本業虧損改善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九、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營運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一○、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土地活化利用計畫及房舍占用回收執行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一一、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應落實檢討人力運用及用人費率合理性」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一二、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提高水費電子帳單申辦率行銷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一三、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加強物料存貨管理」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一四、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為台糖公司因酒精及部分保健產品銷售減少,致103年度預算生技事業收入較102年度減少1.72億元乙案,檢送檢討研發項目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一五、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屏東縣內埔鄉龍泉地區早期出租建地」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一六、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為台糖公司過半投資均無法獲利,應重新檢討轉投資效益,審慎研議繼續投資之合理與必要性及相關退場機制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一七、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永續經營發展及核心策略價值改善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一八、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針對嘉義縣縣治特區土地利用規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一九、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維護蔗農權益,研擬更妥適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二○、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修造業務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二一、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營建房屋宜加強銷售管理,以維持企業正常營運」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二二、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油氣探勘績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二三、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員工宿舍收費標準研議修正」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二四、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為台糖公司應訂定相關辦法,將適合農作之土地,以優惠條件提供有機農業發展使用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二五、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砂糖生產規模、產能利用率檢討改進」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二六、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加強停復水之作業效率」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二七、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物料存貨過高問題」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二八、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經濟部SIIR及SBIR計畫監督管理及審查機制強化」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二九、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六),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三○、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預算凍結相關項目計4案,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三一、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要求水利署辦理區域排水整治及環境營造計畫成效提出專案檢討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三二、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審查機制與作業流程」暨「強化經費審查及查核機制」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三三、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智慧財產局應加強國內產業政策分析,建構國內產業專利網,以活化專利保護與運用乙案,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三四、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收入繳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三五、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一),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三六、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五),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三七、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5項決議(五),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三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關離島海運航次補貼目標說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三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辦理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國家建設總合評估規劃中程計畫(101至106年)」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四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七),針對「醫政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八),針對「健全醫療衛生體系」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四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九),針對「健全醫療衛生體系」(排除保險費、臨時人員酬金)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四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針對「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四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一),針對「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四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二),針對「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四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三),針對「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四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四),針對「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四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五),針對「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六),針對「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五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一二○),針對「醫政業務」預算凍結2,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五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一二一),針對「醫政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五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一二二),針對「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預算凍結1億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五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一二四),針對「醫院營運輔導」預算凍結2億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五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一),針對「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五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二),針對「基本工作維持」之署長特別費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五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三),針對「食品管理業務」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五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四),針對「區管理中心業務」之輸入食品邊境查驗及市售食品衛生安全品質監測計畫預算凍結2,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五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五),針對「區管理中心業務」之輸入食品邊境查驗及市售食品衛生安全品質監測計畫預算凍結3,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六),針對「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之傳統小型食品加工業衛生安全風險分析與輔導計畫預算凍結18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六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七),針對「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之食品安全守護聯盟計畫及教育訓練預算凍結4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六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八),針對「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辦理強化食品源頭管理機制相關業務之委辦費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六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九),針對「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辦理強化食品源頭管理機制相關業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六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三十二),針對「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六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三十三),針對「一般行政」(人事費除外)之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六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三十四),針對「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六七、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業務」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六八、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化交流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六九、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土地開發計畫,編列長期投資7億8,783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七○、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航港建設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其他支出」預算3,471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七一、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之「空橋(單、雙橋)操作作業外包費」2,621萬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七二、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之「管理及總務費用-專業服務費-桃園機場園區擬定相關都市計畫作業」1,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七三、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高公局「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與營運案委託顧問公司服務工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七四、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塔臺暨整體園區新建工程」編列3,578萬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七五、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觀光發展基金之「星級旅館評鑑計畫」合計編列3,7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提出改善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七六、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工程計畫」經費17億8,5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七七、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航港建設基金「高雄港南星土地開發計畫」經費15億5,01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七八、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郵電業務規劃及督導」項下「頻譜規劃及產業經營策略之協助」預算五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七九、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全國自行車友善環境路網整體規劃及交通部自行車路網建置計畫」預算四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八○、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6項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二),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八一、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6項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五),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八二、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6項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九),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八三、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6項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八四、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6項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十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八五、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6項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十三),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八六、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6項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十四),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八七、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6項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十五),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八八、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6項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十六),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八九、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建設計畫經費十分之一,俟提出報告書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延伸線可行性研究報告書(草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九○、外交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其他業務租金」2億4,152萬7,000元,俟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駐外館長職務宿舍租賃作業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九一、外交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拉美地區「國際合作」項下「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預算1,000萬元,俟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九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加強上市(櫃)公司食品安全之內部控制並落實公司治理」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九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一),檢送「噪音管制、非游離輻射室內外長期檢測技術及光污染防制」預算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九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二),檢送「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與應用、細懸浮微粒污染源鑑認與控制策略研究」預算凍結2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九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三),檢送「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與應用」預算凍結2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九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四),檢送「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委辦費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九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五),檢送「一般行政」(不含人事費)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九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六),檢送「環境影響評估」預算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九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七),檢送有關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預算凍結487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八),檢送「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凍結百分之三十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九),檢送「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凍結百分之三十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十),檢送「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凍結1億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十一),檢送「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凍結1億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十二),檢送「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凍結1億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十三),檢送「營造友善城鄉環境」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十四),檢送「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十五),檢送有關出席兩岸大氣保護交流會議預算全數凍結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十六),檢送「固定空氣污染源管制」預算凍結92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十七),檢送有關兩岸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學術交流籌劃諮詢會議及相關活動預算全數凍結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十八),檢送有關噪音、震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配合噪音管制法及相關子法修正工作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一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十九),檢送「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一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檢送「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一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一),檢送「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一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二),檢送「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預算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一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三),檢送「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凍結5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一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四),檢送「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凍結5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一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五),檢送「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凍結3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一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六),檢送「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預算凍結5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一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七),檢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預算凍結5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八),檢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預算凍結7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二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九),檢送「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預算凍結2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二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檢送「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二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一),檢送「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預算凍結3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二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二),檢送「區域環境管理」預算凍結2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二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七十六),檢送「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二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七十七),檢送「環境影響評估」預算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二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七十八),檢送「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二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七十九),檢送「營造友善城鄉環境」預算凍結5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二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八十),檢送「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八十一),檢送「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三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八十二),檢送「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三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八十三),檢送「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三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八十四),檢送「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委辦費凍結3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三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2項決議(一),檢送「環境檢驗─科技發展」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三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2項決議(二),檢送「環境檢驗」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三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收回以前年度歲出」預算凍結72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三七、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4億9,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三三八、客家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推動海外合作交流工作」凍結300萬元,俟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三三九、客家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客家文化產業輔導創新育成」預算凍結案,已備妥相關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三四○、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四一、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購製國旗及紀念徽章等」預算凍結100萬元,俟提出相關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四二、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輔導海外各夏(冬)令營暨遴派文化教師巡迴教學」預算凍結2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四三、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在學僑生輔導與照顧」之「業務費」凍結5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四四、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輔助僑生社團辦理活動及發行刊訊」之「獎補助費」42萬8,000元,凍結4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四五、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推展海外華文函授及遠距教學」預算凍結100萬元,俟提出相關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四六、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海外青年技訓研習」之「獎補助費」4,709萬8,000元,凍結300萬元,俟提出相關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四七、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辦理宏觀電視影音頻道業務」編列1億3,384萬2,000元,凍結500萬元,俟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四八、行政院函,為請本院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第3屆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請查照案。

決定:交朝野黨團協商處理。

三四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預算凍結案計2案,俟向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3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五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一般行政」2,300萬元預算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五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原列5億6,400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五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業務費」中「國外旅費」5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五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項下「書畫展覽」原列1,238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五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原列4億7,643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五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圖書管理研究及展覽」中「圖書文獻展覽」3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五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辦公廳舍及其他建築修繕等費用1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五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辦理身心障礙及社會弱勢之推廣與納入績效指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五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配合辦理「霧峰北溝文創園區方案」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15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六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侵權問題處理情形暨相關維權機制」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六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785萬4,000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六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故宮行動電子化服務計畫」1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六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安全管理維護」5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六五、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加強案件辦理時效並提出專案報告乙事,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三六六、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應加強案件辦理時效保障消費大眾權益,並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乙事,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三六七、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應加強執法主動性以維產業發展及交易秩序,並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乙事,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三六八、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應改善案件結案效率及提升主動查察案件數,並提出專案報告乙事,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三六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凍結「旅運費」預算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凍結「專業服務費」預算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七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凍結「公共關係費」預算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七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3年度凍結「辦理金融機構檢查檔案之整理掃描」預算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七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3年度凍結「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預算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七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3年度凍結「支應保險業退場處理計畫」預算百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七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3年度凍結「辦理保存銀行監理資訊各項相關業務資料檔案建檔整理及掃描作業」預算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七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3年度凍結「辦理公開公司財務業務管理、上市(櫃)、募資案件審查等資料整理掃描費用」預算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七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保險業務發展基金103年度凍結「業務發展支出」、「專案支出」與「行政管理支出」預算各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七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保險業務發展基金103年度凍結「專案支出」預算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七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金融研究發展基金103年度凍結「總支出」預算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八○、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五),「海洋科技發展計畫」預算凍結500萬元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三八一、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六),「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預算凍結33萬元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三八二、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一),「園區業務推展」之「綜合企劃」預算凍結500萬元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三八三、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三),「園區業務推展」之「企劃行政」預算凍結17萬元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三八四、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4項決議(一),「園區業務推展」之「綜合企劃」預算凍結81萬元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三八五、財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八),凍結「公股管理作業」預算五分之一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八六、財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五),凍結「賦稅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八七、財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9項決議(六),凍結「關稅業務」1億1,579萬元預算五分之一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八八、財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0項決議(三),凍結「國有財產管理處分」預算五分之一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八九、財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0項決議(四),凍結「國有財產改良利用」預算五分之一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發展計畫之規劃」預算凍結四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三九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擬經濟政策、協調推動財經措施」預算凍結四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三九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財源開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三九三、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六)─「租設溫哥華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九四、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七)─「設置巴黎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九五、外交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及「訪賓接待」中北美司經費2,000萬元,俟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九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八),檢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不含人事費)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九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二),檢送「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九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七),檢送「加強心理健康促進工作」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九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一),檢送「強化護理人力培育與提升專業知能」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二),檢送「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五),檢送「醫院營運輔導」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一一九),檢送「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一),檢送「檢疫防疫業務」預算凍結三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4項決議(二),檢送「健保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7項決議(一),檢送「科技發展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六、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七、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預算凍結2,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八、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九、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一○、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關係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一一、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一二、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一三、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學生全民國防教育推展」1,0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一四、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2,5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一五、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一般行政費用」1億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一六、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一般行政」中「人員維持」2,0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一七、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部「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特別費39萬3,000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一八、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民中小學教育」2億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一九、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中小學教育」原列168億6,270萬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二○、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學術審議著作審查與設置國家講座及學術獎」5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二一、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凍結227萬元,檢送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二二、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社會保險行政工作」項下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二四、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高級中等學校教育」5億元(含「高中職優質化輔助方案」5,000萬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二五、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原列199億0,209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二六、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產學合作及技職教師研習」5億元(含引導技專校院辦理產業學院5,000萬元及發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2億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二七、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一般行政」預算凍結2千萬元,檢送相關書面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二八、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捐、補助費」預算凍結2億元,檢送相關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相關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相關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三一、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之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計畫中,補助縣市勞工育樂中心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三二、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四),針對「一般行政」凍結預算2,000萬元,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三三、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三四、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六),「納保業務」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三五、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保險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三六、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保險業務」預算凍結1億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三七、行政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全院預算除人事費外其餘凍結五分之一」之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四三八、行政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聞傳播業務」凍結五分之一計1,138萬5千元之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四三九、行政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施政及法制業務」凍結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業務經費75萬元之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一)「獎補助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四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二)「一般行政」預算凍結2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四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辦理宏觀新聞資訊服務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四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一)「辦理宏觀電視影音頻道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四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修正「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案,業經審查完竣,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四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修正「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案,業經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四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輸入石油探採石油及製造石化原料工業副產石油製品售與石油煉製業之石油基金收取金額」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之展延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四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四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辦理農藥殘毒快速檢驗、作物病毒檢測及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四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本會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十七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五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五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石化業節約能源及使用能源效率規定」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五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五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五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受託辦理種子檢查收費標準」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五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糧稻穀驗收標準」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五七、本院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修正「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五八、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及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五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函送修正「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函送修正「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六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修正「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六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行政院會銜函送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及修正「退休人員保險辦法」部分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六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銓敘部函送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六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銓敘部函送「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六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修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制表」、「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編制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編制表」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六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修正「內政部役政署編制表」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六七、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六八、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修正「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六九、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七○、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七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0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七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1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七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9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七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1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七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於第8屆第7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七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5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七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育昇等16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七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七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1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八○、本院修憲委員會函,為於本(104)年3月26日(星期四)舉行第8屆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選出呂委員學樟、李委員俊俋、鄭委員麗君、吳委員育昇、江委員啟臣5人為該會召集委員,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一、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消防人員火場出生入死,最重要的安全裝備卻長年被忽視,高雄氣爆、桃園大火燒出了消防人員的安全問題,代價慘痛。參考比利時經驗,其救災哲學與在消防裝備的投資值得借鏡。為確保我國消防人員之安全、避免悲劇再度發生,本席要求行政院應立刻以專案方式更新並補強全國各縣市的救災裝備,切不可因事權與預算為地方政府之責,就對各地消防人員裝備良莠不一問題視若無睹。否則現實問題未解、消防人員士氣低落,未來若遇火災恐又釀憾事,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二、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國道一號中清交流道目前平面銜接74環中快速道路,造成長年壅塞,亟需改善。建請行政院於臺中市74環中快速道路銜接國道一號台中路段儘速增設系統交流道,以紓解中清交流道長期車潮擁擠情況,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三、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2018臺中國際花卉博覽會為臺中市的重大活動,也屬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為求準備周全,建請行政院儘速核定2018臺中國際花卉博覽會推動計畫以提前核撥補助款項,並加速進行國道與市區聯絡道工程以紓解花博車潮,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四、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鑒於全民健康保險的開辦,醫療對於大多數人來說不再是沈重的經濟負擔,但也因此造成國內大型醫院以及社區醫療發展失衡、五大科人力流失、以及醫療浪費等問題,如全台首屈一指的國家級醫學中心─台大醫院,即面臨急診病患來診數逐年上升,急診壅塞的情況嚴重,此等問題皆間接影響病人接受醫療時的品質及安全,醫護人員工作、休假權益。鑒此,為維護醫生、護理人員及病人之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我國長期照顧需求人數的快速,有必要增加照顧服務員訓練人數及就業率,要求行政院配合長期照顧體系發展,應加強推動本國照顧員職前訓練,及配合運用就業促進措施,以期增加長期照顧人力,提升喘息服務量能,並持續檢討外籍看護工相關政策,運用外籍看護工作為照顧補充人力,減輕家庭照顧者負擔。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財政部日前公布我國今年第一季出口成績,結果竟衰退4.2%;主計總處所公布的第一季消費者物價(CPI),也出現金融海嘯以來首次負成長,跌幅0.59%。今年以來物價連三月下跌雖還不構成通貨緊縮,但也顯示十多年來民間消費疲弱的情況並未改變,而民間消費之所以長期低迷,這又和所得分配不均、高房價高房貸排擠家庭消費有關。政府應積極任事,提出經濟成長及提高民間消費的因應措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衛福部規劃政府每年負擔長照保險額不得少於百分之三十六;財政部認為長照支出逐年增加,各種優惠及津貼不符使用者付費精神,認為衛福部規劃「並未妥適」。顯示長照保險應採稅收制、社保制還是兩制並行仍難定調。但是政府施政必須講究整體性、一致性及持續性。「長照雙法」既是國家重大政策,政府任何部門都應排除萬難,密切協調,全力配合,共同推進,務期儘快開辦,澤及深受長照所苦的家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阿帕契事件連環爆,除飛官私邀親友團坐上直升機,更查出少將旅長曾邀親友前往參觀;所謂上行下效,將國家機密武器當成私人收藏向親朋炫耀,種種荒腔走板景象令人痛心。此一事件不啻是洪仲丘事件後新一波國軍形象危機,但論軍紀,本案暴露的脫序違規遠比洪案嚴重許多。國防部若無法嚴肅整飭紀律,簡直無顏以對國人;本案必須嚴查徹辦,以示重建國軍形象與榮譽的決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林委員國正,有鑒於中華郵政公司長期以來忽視郵務分檢及投遞人員之勞動權益,要求郵務士週六、日加班投遞信件卻不依法支付加班費,屢遭勞動單位裁罰。中華郵政公司更在勞動部「掃A專案」中名列血汗公司第三名,顯見中華郵政內部勞動權益問題嚴重,有關單位不應忽視,必須積極處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羅委員淑蕾,有鑑於國內女性自我意識提高,對於職場以及日常周邊的性騷擾逐漸有保衛自己的自身安全意志,但迫於無法可管,真正報警者不到1成。爰此,呼籲政府對騷擾行為進行定義,也創設警告命令制度,警察受理後48小時內要決定是否違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羅委員淑蕾,有鑑於陸客自由行開放以來,越來越多的陸客租車遊台,不少陸客認為這樣才能看見台灣的美,由於陸客無法換發國際駕照,等同無照駕駛遊台灣!根據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國際駕照授權給會員國換發,台灣享有這項權利,大陸則無法換發國際駕照,不過,大陸新版的駕照有英文翻譯,在歐美不少國家可以直接憑大陸駕照租車,但日、韓及台灣則不行!國際駕照必須對等互惠,台灣的國際駕照不能在大陸用,大陸的國際駕照一樣不能在台灣用,拿大陸的國際駕照來台灣,同樣算是無照駕駛。爰此,呼籲政府要嚴格取締不肖業者違法租車給陸客,以免陸客因為租車發生交通意外後索賠無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羅委員淑蕾,有鑑於陸客自由行開放以來,中國旅客來台人數持續增加,然中國旅客素質參差不齊,在台違法違規事件更是暴增。由於屢有中國人士隱藏黨政軍身分,入境台灣後就失去行蹤情事,而且目前中客來台自由行申請採「線上模式」,從送件審查至許可發證需48小時完成,相關資料由申請者自行上線填寫,若有刻意隱瞞,執行審查確有困難。爰此,呼籲政府各機關應同時強化「國家安全」思維,在大陸及外籍觀光客來台人數持續增加,台灣社會及相關機關須用「動態」積極機制去面對資安及國安作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羅委員淑蕾,有鑑於高鐵日前超賣自由座車票,自由座大爆滿,站務員趕走乘客,列車就立刻關門走人,害許多乘客無法回高雄,被迫留宿桃園。爰此,政府須要求高鐵公司盡到疏運的責任,應開放其他標準車廂的通道讓所有購得自由座票券旅客站立搭乘,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我國進口基因改造之大豆、玉米為大宗,但目前全世界對基因改造之作物均有訂立嚴苛之種植辦法,我國目前雖未有種植,但政府仍應研議基因改造作物相關措施。再者,我國進口基因改造大豆做成醬油等產品,政府於今年6月將依食品衛生法要求廠商明確標示原料是否為基因改造作物,應確實要求廠商執行。政府應再責成科技部、衛福部等相關單位研究人體長期食用目前基因改造作物之影響,以利維護我國人民之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不時傳出有不肖醫師、業者與民眾共同不實申報全民健保,全民健保保費多來自民眾辛苦工作之收入,近年更因全民健保虧損進行改革成為二代健保,並對投保民眾加收保費。但主管機關有檢舉專線及窗口,但未有檢舉獎金,造成民眾檢舉意願低落,不時傳出詐領健保費的情形,故主管機關應研議讓民眾提高意願進行檢舉,如提撥檢舉獎金,經起訴後即可將檢舉獎金發給檢舉人,杜絕不肖業者賺取健保費,拖累國家全民健保之財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目前愷他命使用氾濫,其價格一公克僅400元,造成社會上取得容易,且愷他命現已會包裝成菸、仙楂餅、即溶飲品,許多年輕人應都在吸食後才知這是愷他命,並非像以往吸食毒品複雜。故而愷他命於市面上濫用十分嚴重,依目前愷他命交易價格,可知政府許多政策均無法有效抑制施用愷他命之人數,政府應立即會同相關單位研議相關方案,以遏止愷他命之濫用情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目前市面上販售中古車,多有廠商聲稱是優良廠商,販售之中古車經過認證等話術吸引消費者,消費者購買後如有問題,多需向消保官及法院進行協調或訴訟,如依民法提起訴訟消費者更需先負擔第三人進行鑑定,政府應責成交通部、經濟部等研議建立中古車之鑑定師或專責鑑定單位,以便國內中古車之消費者有所保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近日媒體報導雪山隧道已架設自動執法系統,可舉發之違規包含車輛超速、變換車道、沒保持安全車距,和時速60公里以下的慢速車,一般駕駛大多知悉安全距離之限制,但不知如何測量與前車之安全距離,而造成目前一個月光雪山隧道以人工平日進行取締即可有300件違規。故政府應加強宣傳,如利用道路之標線、號誌等判斷與前車安全距離之依據,及政府如何舉發,以免駕駛一時疏忽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而受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食藥署在工業級碳酸鎂事件,政府應對國內製藥工廠及供應商,明訂主成分要符合藥品級規定,對所有吃進去人身體的賦形劑,也要能確保安全無虞的規格,並要求明確標示,比照食品標示內容,讓消費者知道所食何物,並應迅速明訂執行時間表。對於違規藥廠要嚴格執法並公告周知,藥事法要明訂窩裡反條款、消費者保護基金、罰則及罰緩,均不應低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防止黑心藥廠危及全民用藥安全及傷害民眾健康。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行政院版本之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針對「網域安全」提出修法,授權行政院對全國網路進行保防監控工作,恐有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由無限上綱而致侵害言論及思想自由之疑慮,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台灣各大水庫淤積導致儲水量減少,清淤效率不彰、淤泥無法隨意棄置、大規模開挖清淤導致水庫混濁無法飲用等問題該如何解決?希望經濟部水利署儘速提出相關策進方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航空城計畫中增建桃園機場第三跑道一案,民航局應善用高雄小港機場等,多將資源下放到中南部,讓出入台灣的管道多元化,促進區域均衡發展?希望民航局盡速提出相關策進方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我國積極加入由中國主導之亞洲基礎設施開發銀行(AIIB),雖無法成為創始成員國,但未來仍有機會成為會員國之一。然我方主政單位評估加入亞投行之利弊,除商業利益的回報外,更應考量未來「亞投行」的運作及放款標準,是否符合透明化、良善治理、公平參與等原則,以彰顯我國參與國際合作所象徵的外交與人權價值,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天氣回暖後,國內原先顯趨緩和的禽流感疫情又出現零星危害。爰此,為避免疫情再次大爆發,農委會及相關地方衛生單位,應火速因應並採取最積極措施,如:就地撲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台灣正快速進入老齡社會,2016年後台灣「扶老比」將會正式超過「扶幼比」。爰此,為保障老齡社會的生活權益,中央相關主管部會應正視此問題,儘速從法制面進行研議並建置一個完善的尊老照護體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現行社會保險制度並無任何請領喪葬津貼補助的措施,導致非自願性失業勞工請領失業給付期間,還需籌措巨額喪葬費用。爰此,為減輕弱勢失業家庭的經濟重擔,中央相關主管部會應正視問題,儘速就法制面研議放寬請領喪葬津貼補助規定之可行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勞基法在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後,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已經從年滿六十歲延長為六十五歲,但該退休金基數計算卻未同步予以調整。爰此,為確保勞工權益,勞動部應儘速進行法制調適作業,將該基數重新修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吸食毒品造成人倫悲劇,再度震驚社會,籲請政府重視日益嚴重的毒品危害,已是國安問題。藥物(毒品)濫用,不僅台灣嚴重,已經成了當代各國共同的難題。根據衛福部的資料顯示,台灣整體藥物濫用的盛行率為1.43%,10年來毒品案件增加兩倍,所謂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製毒與販毒都存有暴利,這個數據是最好的寫照!根據統計,台灣地區濫用非法藥物濫用人口比例,男性約為72%,女性約28%。而令人意外的是;毒品來源有55.8%來自同學、同事或朋友,遠高於藥頭或毒販的32.8%,這才是政府在掃毒工作中更應正視的問題。這不僅是治安問題,更是非常嚴重的社會甚至國安關鍵問題。毒品不僅危害個人健康,更嚴重戕害國家經濟、社會治安、國防戰力,以及整體國力!本席要求政府,除了要完善防毒措施,嚴格查毒品外,對於用毒的高危險群,必須針對其動機、場所、來源等特性,利用學校、社區、社群網站、傳媒等管道加強宣導,使所有人識毒、避毒、不吸毒。而對吸毒者除了要給予法律的制裁外,更應給予適當的協助與關懷,讓他們能夠脫離毒品的誘惑,獲得在社會上自立更生的機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高雄市103年爆發登革熱疫情,高雄市病媒蚊成蚊指數已高達0.19,逼近大流行的條件0.2,監察院日前更通過監察委員江綺雯和尹祚芊的調查報告,糾正高雄市政府。爰此,本席要求政府應在本年度夏季來臨前,派駐防治工作人員到地方進行輔導,並於登革熱盛行季節加強對地方防治工作的關切,以避免地方政府對於登革熱疫情的消極應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台灣面臨67年以來最嚴重的乾旱,原定三階段分區限水措施,雖因偶雨而延,但旱象不除終將實施。特再提醒政府;台灣缺水現象如何解決?已是刻不容緩的課題!台灣平均年降雨量約為2,515毫米,雖然平均年降雨量約為全球平均年降雨量的2.5倍,然而台灣因諸多主、客觀因素,台灣每人每年平均可獲得的水量,僅為全球的1/6,是世界第18位的缺水地區。但政府是否只能「盡人事」「聽天命」,除了分階段限水,就無計可施了嗎?看看以色列的例子吧;以色列國土有七成被沙漠覆蓋,全國年降雨量低於435毫米,約僅為全球平均降雨量的40%,境內的年平均降雨量大約只有12億噸,相當於台水公司年供水量的四成或漏水量的兩倍,相較於台灣,以色列的水資源更是極度缺乏。然而,以色列在降雨量無法配合成長的情況下,卻能充分利用水科技開發其他水源,來支持國家經濟整體發展及民生所需。從台灣與以色列的比較來看,台灣的水資源管理政策,顯然偏向「聽天由命」,以色列卻是充分發揮「人定勝天」的堅韌。水資源如此重大議題,直到災情擴大才發覺,「臨渴掘井」可說是此次旱災的最貼切寫照。本席籲請政府有關「亡羊補牢」,及早向以色列取經學習,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金門執行全台首例大陸越界漁船「沒入」行政處分,並透過公開銷毀的方式,藉以宣示取締大陸漁船越界捕魚,伸張公權力的決心,特表芻議。大陸越界漁船嚴重損害離(外)島居民生計,亦危及國土安全,更有甚者與我國漁民經常發生海上衝突事件。但平心而論;漁民是隨漁訊討生活,台灣地區周邊海域漁業資源豐富,大陸漁民經常越界到我方海域作業,嚴重掠取我漁業資源,並不是今天才有的事實,有海域就有越域,主要越界的海域為金門海域、澎湖海域、馬祖海域及北方三島海域(彭佳嶼、花瓶嶼、棉花嶼)等,但事實上;我方漁船也不時有越陸方海域捕魚,其他如菲律賓、日本等臨海國家等也多有所聞,只是兩岸間的敏感帶特別,尤其以大陸漁船之數遠高於我方公權力海巡艦艇之數,確有難為之處,因此如何彈性運用執法手段,甚至對於屢犯施以重罰,都是應有之作為。由於事涉兩岸漁民生計與國土安全,政府有必要於兩岸會商能夠納入此項議題,俾能更有效保護我國海域漁業資源,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二、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又一因有腦麻親人所引發的家庭人倫悲劇,籲請政府再確實檢討,台灣的全民健保已著名世界,但由於疾病照護引發的家庭悲劇卻還是不時上演,實是一大諷刺!本案因大兒子患腦性麻痺、癲癇症,任鐵工的父親想到自己收入不多,無法讓兒子受到妥善醫療照護,還拖累年邁的父母親,難抑內心悲憤,因而萌生殺機,遂告知兒子:「阿公阿嬤年紀大了,不能照顧你,把你殺了好不好」?其子答應後,男子親手勒斃兒子,隨即打電話自首。警方抵達現場,父親放聲痛哭地說:「我好自私,我應該跟他一起走的」。相信國人聞知沒有不唏噓的---,腦性麻痺係嬰兒腦部未成熟時受到損傷而產生動作發展障礙的一種病變,發生率約為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台灣目前腦性麻痺人數估計約有14萬3千人。因為患病的孩子缺乏一般的生活自理能力,不但在照顧上造成麻煩,更在經濟上、心理上產生莫大的壓力。若感受不到國家社會的接納與關懷,就會有自卑、低自尊的壓力,嚴重影響到父母的自我認同,間接使得父母無法面對障礙兒的親兒,對未來生活感到沮喪。政府在社福和長照工作不能說沒做,但顯然仍有不足,必須加強宣導,讓家有需要照顧者能夠獲得相關資訊,必要時能獲得身體、心理和經濟上的協助,以降低家庭悲劇發生的機率,也讓國家社會有限的資源得到充分、有效的運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三、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本核災五縣產品違法輸入台灣,再次引起國人恐慌,民眾質疑;不是已修法加重罰則?政府各級也都信誓旦旦的要嚴格執行?但結果卻仍是每隔一陣就出況,剛熄了這頭火,那邊又燃燒。本席認為國內食安問題頻傳,究其原因;檢驗標準不一,與國際現況脫節,出了事主管單位、業者與專家們又各說各話,才會造成民眾不知所從。食品與藥物與國人生活習習相關,由於國內藥品管理已啟動國際藥品GMP(優良作業規範)法規標準,使國人得享有與國際先進國家相同的用藥標準;也就是說相對更具安全的保障!使國人得以與先進國家採用相同的用藥品質,業界亦能依制度持續秉持共同理念,促進產業發展。反觀國內食品業的管理若與藥品管理制度相較,那真猶如天壤之別,難怪鬆散而無所依循。沒有制度的組織是危險的,合理的制度,必然是授權與監督同時存在。食安問題已成民眾生活的夢魘,主因國內的食品標準仍未能國際連線,政府有必要迅速建立一套符合國際化之安全及品保制度,共同提升國內食品供應鏈運銷品質,確保民眾食品安全,讓民眾擁有健康生活權,免於食安恐懼,且能恢復台灣美食王國美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行政院主計總處日前發布台灣失業率降至3.69%,顯示就業市場已有明顯改善,國人及社會理應為之雀躍,因產業興隆可期,惟事實各界對此卻似毫無欣喜之情,籲請有關應剴切究因為何?本席以為;台灣近年失業情勢改善是事實,但值得注意的是,失業的量雖略有改善,但就業的質卻每況愈下。尤其表象上顯示的是「短期」失業的改善,「長期」失業者占總失業人口比率仍達16.4%,遠遠高出10多年前的一成!失業問題不僅是經濟問題,也是社會問題,尤其是當一家之主失業,被波及的就不止是一個人,而是一家人,多少人倫悲劇皆由此而生。即使失業率創下15年新低,迄今受失業波及的家庭人口仍高達80萬左右,政府豈能予以漠視?另勞參率是衡量一國肩負經濟責任的比率,近8年台灣降至58%,而南韓升逾61%,新加坡66%,香港也達61%,顯然台灣此一比率過低。復加隨著產業結構變化,薪資二元化日趨嚴重,尤其近年來常聽到台灣實質薪資倒退15年,薪資成長速度過慢,追不上物價漲幅。這樣的情況若任其發展,貧富差距也必將持續惡化,由上種種顯示,台灣經濟社會發展的失調,實不容輕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阿帕契事件連環爆,面對社會上新一波蠢蠢欲動「訐軍」的浪潮,籲請有關不可輕忽。此一事件不啻是洪仲丘案後新一波國軍形象危機,但論軍紀,本案暴露的脫序違規遠比洪案嚴重許多,然本席更關切的是,在這荒誕行逕背後,所更該憂心探究的問題!洪仲丘畢竟是一般社會青年,不適應軍中規定或屬難免,但勞員等一干,卻是受過完整國軍養成教育所培育出的將校,若問可否將管制軍品任意帶出營區?答案百分百是否定,這些官長豈會不知?故顯然國軍基礎養成教育出了問題,教育的偏差就養成了不正確的觀念,接著想法、作法自然就連串出不對的事。案發迄今,有些以偏概全貶抑軍人的論調,其實並不公允;但軍方若不能兢兢業業要求官兵做到每一項紀律準則,如何能阻擋外界的攻訐?國防部若想要化解危機並扭轉形象,必須拿出「揮淚斬馬謖」的決心,才有可能改變外界對軍方「官官相護」、「虛應故事」的印象。對於蔑視紀律的人員,應從嚴懲處;軍紀渙散的單位,必須大幅調動,藉著「換血」重建軍紀綱常。但在這其中,本席更要鄭重提醒,落實國軍武德教育,喚醒軍人魂的重要!絕不能容許國軍幹部忘記了天職與紀律,尤其隨階級之日升,若自以為可以不受規範,踰矩越軌程度自然也就與日俱增!而若無有為有守負責盡職的將校,那國軍戰力又何以得能為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全台農地遭嚴重炒作、違規農舍林立,造成想要從農的人根本沒有務農空間,已然嚴重危害台灣農業。爰此,要求農委會與內政部應儘速修法,解決農舍遭到濫用的問題,以遏阻炒作農舍歪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七、本院黃委員昭順,有鑑於因高鐵左營站啟用及鄰近地區包括楠梓、左營、仁武、鼓山人口快速發展,致使上下國道的車流嚴重衝擊周邊平面道路交通;爰此;鄰近連接國道1、國道10之鼎金系統及其周邊道路必須要有更為周全的設計與規劃,相關單位應該積極規劃中長期方案以排解目前交通困境、並因應未來可能需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台灣許多工廠正由傳統製造業,朝休閒服務的觀光工廠轉型,且已造就龐大的商機,籲請政府應再多予正視及輔導。台灣製造業曾經風光一時,但面臨成本上升與低價競爭雙重夾擊,不是外移求生存就是關廠歇業。有鑑於此;經濟部於2003年起輔導朝觀光化轉型,才為部分產值低落的老工廠開啟一條活路,10餘年來台灣觀光工廠已有近120家,遍及多種行業。根據經濟部統計,去(103)年觀光工廠參觀人次超過1,660萬人,年增率38%;營收33億元,年增率43%,可見觀光工廠前景看好。惟政府推動觀光工廠計畫,通常優先考慮資本額較大、腹地較廣的廠商,但這種局限性的做法會使觀光工廠發展受限,如能在選拔與輔導上,採取更多元的角度,相信更能增加從業意願,有利產業活化。觀光工廠製程向遊客公開,必須確保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條件,爰此;政府對於觀光工廠的評鑑考核,除應有一套更嚴格的機制外,並應加強異業結盟、資源整合與考評機制,串連周邊景點規劃套裝行程,以不同的主題包裝,及促進觀光工廠品質更為提升,來滿足各種客層需求,讓參觀工廠成為旅遊的新選擇,開創產業更多生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在國內各大預測機構陸續上修台灣今年經濟成長率至3.37%~3.78%之後,3月出口竟與正向預期背離,不只比去年同期減少8.9%,更創下2012年7月以來最低紀錄。就長遠考量,徹底解決結構性問題所帶來的出口成長動能減弱,才是重振台灣出口的良方。政府不宜以經濟成長尚能保3%自滿,反而應趁低油價期間,積極與企業共思解決與改進之道,透過多管齊下方式改變既有困境、創造利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本院許委員淑華,對於台中捷運工安事件,本席要求對於重大工程因趕工和忽視施工計畫應有的「交通維持計畫」,中央政府應協助地方政府對捷運工地以及其它公共工程施工地區進行全面的檢視,並檢討「交通維持計畫」審議與查核機制,同時兼顧施工品質、工地安全以及行車安全,以維護行車安全、避免施工意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提出各種加薪和縮減工時的方案,的確具有增進勞工權益和促進公平正義的意義,但是也建議勞動部在縮短工時之際,也應考量同時放寬加班時數上限,才能兼顧勞工休閒健康與企業工作時間彈性化的需求,塑造勞資雙贏的經營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4案委員呂學樟等25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照第6會期第15次會議原作決定處理。【經在場委員95人,贊成復議案通過者40人,反對者54人,棄權者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

二、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5案委員黃昭順等19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照第6會期第15次會議原作決定處理。【經在場委員95人,贊成復議案通過者41人,反對者5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

三、(一)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6案委員丁守中等26人擬具「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針對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議程報告事項第6案委員丁守中等26人擬具「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民進黨黨團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所提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照第6會期第15次會議原作決定處理。【經在場委員99人,贊成復議案通過者42人,反對者57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

四、(一)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7案委員鄭天財等24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針對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議程報告事項第7案委員鄭天財等24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民進黨黨團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所提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照第6會期第15次會議原作決定處理。【經在場委員99人,贊成復議案通過者42人,反對者57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

五、(一)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8案委員鄭天財等25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針對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議程報告事項第8案委員鄭天財等25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民進黨黨團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所提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照第6會期第15次會議原作決定處理。【經在場委員99人,贊成復議案通過者42人,反對者57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

六、(一)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9案行政院函請審議「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針對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議程報告事項第9案行政院函請審議「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民進黨黨團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所提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照第6會期第15次會議原作決定處理。【經在場委員98人,贊成復議案通過者45人,反對者53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6)

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針對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議程報告事項第10案行政院函請審議「護照條例修正草案」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所提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照第6會期第15次會議原作決定處理。【經在場委員95人,贊成復議案通過者41人,反對者5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7)

八、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46案委員張嘉郡等1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照第6會期第15次會議原作決定處理。【經在場委員98人,贊成復議案通過者42人,反對者5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8)

九、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未含經濟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

決議:請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次會議二讀時,各單位或基金別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

十、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二十二條修正為:「悔過,於悔過室內行之,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不得外出;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第一項),前項悔過室之設置、收訓作業、教育課程內容、通訊、管理人員之資格、權責劃分、考核及其他相關執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第二項)」;第三十條修正為:「權責長官知悉所屬現役軍人有違失行為者,應即實施調查。(第一項),調查時,對行為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第二項),同一違失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罰程序。但懲罰須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者,得報經上一級長官同意,停止懲罰程序。(第三項),調查結果認為有施以撤職、降階、降級、記大過、罰薪或悔過懲罰之必要時,應由主官編階為上校以上之機關(構)、部隊或學校召開評議會決議之。認為證據不足或無第十五條各款違失行為者,應為不受懲罰之決議;其已逾第十六條之懲罰權時效者,應為免議之決議。(第四項),前項評議會召開時,應給予行為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會議決議事項應陳權責長官核定。權責長官對決議事項有意見時,應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應加註理由後變更之。(第五項),前二項評議會,由權責長官指定適當階級及專業人員五人至十一人組成,並指定一人為主席。(第六項),於國防部以外機關(構)或行政法人任職、服役之現役軍人,其評議會之組成及召集,得依各該組織特性自訂規定辦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第七項),懲罰處分應依權責核定發布並完成送達程序。懲罰處分應載明處分原因及其法令依據,並附記不服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第八項)」;第三十二條修正為:「被懲罰人對懲罰處分,如有不服,均得向上級申訴。對撤職、降階、降級、罰薪及悔過之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第一項),前項悔過處分於執行期間,被懲罰人或他人認被懲罰人之人身自由受拘束者,得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法院或執行單位提出異議。法院接到異議應即通知執行單位;執行單位受理異議或法院通知後,應迅即送原處分核定之權責長官完成審查,經審查認異議有理由或已無悔過處分之必要者,應撤銷或廢止原悔過處分,另為適法之處分;認異議無理由者,應即將被懲罰人連同卷宗移送悔過執行單位所在地之法院,由法院準用提審法之規定處理之。(第二項),悔過處分核定之機關(構)、部隊或學校,應於悔過被懲罰人送訓前,另將該處分原因、送訓時間、地點及得依前項提出異議之意旨,以書面告知被懲罰人及其指定之親友;被懲罰人或其指定之親友亦得請求告知。(第三項),第二項執行單位受理異議或法院通知時起,至撤銷或廢止原悔過處分、或移送法院時止,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第四項),各權責長官不得對提起第一項、第二項救濟程序之人及被懲罰人,予以歧視或不公平待遇;且於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第五項),本法有關文書之送達,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第六項)」;行政院提案第三十三條條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1.鑑於懲罰案件依照陸海空軍懲罰法第30條規定,既然應由法律等專業人員組成評議會,議決懲罰種類及具體懲度,若權責長官有意見,祇可交回復議,不得逕行變更,按其立法理由是在適度的防止長官行政權專擅,落實依法行政。質言之,並非所謂應否懲罰、或者如何懲罰、甚至從輕或從重懲罰,都由權責長官直接審酌決定,取代了評議會的專業判斷功能,以致評議會形同虛設,淪為替長官背書的工具。爰建請國防部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第30條之立法意旨,訂定相關作業規定,要求各級權責長官確實尊重評議會的專業判斷,貫徹依法行政。2.鑑於「長官」與「上官」之身分有別,長官違法之處罰,係較上官為重。而悔過室管理人員對於悔過人員,必須具有指揮命令權,始得對之執行法治及軍紀教育,即係悔過人員之「長官」。若其濫用職權對悔過人員施加凌虐,自應嚴懲,但實務上卻有以刑責較輕之「上官」法條予以處刑之案例,顯然不當,肇因相關規定不完備所致。建請國防部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2條第2項之授權,於訂定悔過執行辦法時,參照陸海空軍刑法第8條第1項「長官」之定義,明確賦予管理人員對於悔過人員具有指揮命令權,俾權責相符,以正法紀。〕

十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工廠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十案,遞更為第十一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十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淑蕾等18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十一案,遞更為第十二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十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志雄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十二案,遞更為第十三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十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社會教育法」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十三案,遞更為第十四案。)

決議:社會教育法予以廢止。

十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欣瑩等2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雪生等32人、委員邱議瑩等20人、委員姚文智等17人分別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曜等23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十四案,遞更為第十五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三十二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第八十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十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十五案,遞更為第十六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森林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維剛等24人、委員李慶華等19人分別擬具「森林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4人、委員田秋堇等23人分別擬具「森林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添財等17人擬具「森林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十六案,遞更為第十七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森林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十七案,遞更為第十八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陳碧涵等16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我國文化外交思維未明,缺乏定位與整體論述,未能將「文化軟實力」作為「活路外交」策略,使國際無法透過對我國文化的認識產生認同,進而支持我國在國際空間的實體存在。國家缺乏整體文化外交戰術佈局,以致於相關部會無法有效落實並積極推動,外交部駐海外辦事處常淪為文化藝文海外交流之行政支援角色;文化部海外交流活動亦多為團隊本身年度計畫,多以單場式呈現,而非以文化外交角度進行海外交流演出。展演、活動如曇花一現,藝術內涵無法與臺灣主體特色連結,致使國際對於臺灣文化認同有斷殘之窘境。爰此,建請行政院以院級戰略高度,正視文化外交國家政策,以「文化先行」之定位為我國施政核心,爭取國際空間的實體存在。落實馬總統之文化施政方針,編列50億「文化外交基金」,責成文化部、外交部、經濟部、交通部觀光局、僑委會等相關單位,依據文化外交戰術佈局,規劃部會或跨部會推展方針,以落實我國文化外交,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本院委員江惠貞、王育敏、江啟臣等15人臨時提案,鑒於104年只過了數個月,已有10名平均5.57歲的兒童因而受虐致死而登上新聞版面。根據統計資料顯示,103年成案受虐兒童人數中,有23%是0歲至6歲的幼兒,約每4名受虐兒中,就有1名是沒有自我保護能力的學齡前幼兒。學齡前的孩子,相較其他年齡層孩子而言,與常人接觸機會及語言表達能力有限,即使遭受不當對待,也較不容易發現。鑑此,建請衛福部持續健全幼兒家庭輔導系統及即時通報服務,並應提高宣導能量,運用多元手段提醒民眾提高警覺,針對案件通報之時機、介入的效果及配套之措施,持續提高資源之投入,方能有效降低幼兒受虐事件之發生,保護兒童遠離暴力危險,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一、本院委員李桐豪、江惠貞、李貴敏、吳育昇、羅明才、羅淑蕾等20人臨時提案,有鑑於中南部空氣污染問題嚴重,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屢創新高,部分地區數值甚至高達破百。根據許多研究顯示PM2.5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無論長期或短期暴露在空氣污染物的環境之下,皆會提高呼吸道疾病及死亡之風險。環保署雖訂有「細懸浮微粒指標」,但並未針對PM2.5濃度超標做出積極應變措施或相關SOP機制,使一般民眾面對空汙超標不知如何防治。爰建請行政院偕同環保署訂定PM2.5濃度超標的應變SOP,以及空汙減量做法,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二、本院委員李貴敏、楊玉欣等29人臨時提案,本於憲法保障人民「知」之權利,及為強化人民與政府之雙向溝通,行政單位應於公開施政相關資訊外,效法先進國家具體落實「資料開放」(open data)政策,以供全民監督或供個人(或產業)之加值利用。又,鑑於台灣目前雖設有「政府資料開放平台」,但各部門之資料各自獨立,致資料尋找不易、相互牴觸、難以有效運用,而徒具形式。爰建請行政院統籌責令相關單位,儘速彙整政府資料,以建構完整資料庫,便利人民監督及產業使用,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三、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4人臨時提案,有鑒於電桿地下化是現代城市進步的重要象徵,但近年台灣電力公司以經費不足為由,未編足足夠之執行預算,然電桿地下化除可兼顧都市美觀、減少居民抗爭外,還可提升居民生活環境品質,及交通用路安全,另於颱風來臨時,亦可降低天然災害破壞輸電線路、有效提升供電可靠度。爰此建請台電須編列電桿地下化足額預算,並不得要求地方政府共同分擔,並針對地方需求列入優先管線下地計畫,透過分年、分期管線下地工程之施作與預算足額編列方式,讓電纜電桿地下化能加速順利進行,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四、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5人臨時提案,鑑於警察執行勤務時難免出現爭議。為保存證據、減少紛爭,並保障民眾與警察雙方當事人之權益,建議警政署編列預算購置隨身數位攝影機,供警察人員值勤時配戴做為攝影之用,以利於公務執行並減少不必要的紛爭,甚至於時間與資源的浪費,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五、本院委員鄭汝芬等13人臨時提案,有鑑於黑心油風暴未歇,民眾期盼司法施展鐵腕對付黑心商人,以導正企業的社會責任;但對於日月光排廢案,高雄地院一審輕判4名當事人一年多徒刑、均可緩刑,另科300萬元罰金,外界對此一片譁然,痛批這是「恐龍判決」;但事實上,高雄市環保局在事發後70天才對後勁溪底泥和魚體的採樣檢測,證據力薄弱,才會導致此一環保案件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爰要求行政院應要求各級環保機關對於違法偷排廢汙水之稽查採樣,提出改善方案,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臨時提案,有鑑於UBER(優步)叫車在台灣衍生法律及服務爭議尚未解決,最近更出現中國「易到用車」、「快的打車」等叫車APP,未經核准即在台招攬駕駛及接送乘客,以境外註冊登入方式吸收會員,不僅規避台灣法令,影響依法設立之計程車客運業者權利;更由於交通部無法監督管理其營運、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保險亦不完備,一旦發生車禍或衍生消費者權益糾紛時,旅客權益將難以保障,危及乘客生命財產安全甚鉅。爰此要求交通部應落實執法,鼓勵民眾檢舉非法營業的白牌車及違規兼職之計程車;同時研議規劃計程車網路叫車平台,增加個人計程車駕駛載客率,減少計程車空車虛耗能源,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七、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2人臨時提案,鑑於在職軍公教人員加薪時,領取月退俸的退休軍公教人員,卻可跟著加薪,如果以前幾次軍公教人員加薪幅度和這次政府預計同樣加3%,推估國家每年為此將多花近七十億元;而且依所得稅相關規定,退休所得又隨物價而調整,等於加薪又免稅,這種已不在職工作,沒有任何貢獻和績效,卻坐享加薪的成果,對比龐大勞工階層薪資水準倒退16年之苦狀,豈有公義可言,故本席等除要求行政院暫緩在職軍公教人員加薪之議外,應速檢討該等相關不當之規定,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八、本院委員陳淑慧、吳育昇、江惠貞、李貴敏、羅淑蕾、楊玉欣等22人臨時提案,依內政部消防署的統計年報指出台灣各地火警發生次數逐年降低,但消防員殉職率卻年年增加,民國70至79年間有13名消防員殉職,90至103年間有24名。這2年從高雄氣爆到桃園火災犧牲了19名消防弟兄,當媒體記者、列席官員歌頌打火弟兄為救災英雄時,卻沒有人檢討消防員人力不足、工時過長、裝備太舊的制度性問題,因此,為降低消防員傷亡、提昇工作士氣;爰提案建請內政部針對消防員人力不足、工時過長、裝備太舊的制度問題進行全盤檢討,且必須納入基層、專家學者的意見,並依調查結果儘速擬訂改善計畫和制度修正,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九、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4人臨時提案,鑑於台灣名列全球第十八大缺水國,水資源議題從不曾間斷。除了整體漏水率將近兩成,仍有待政府檢討整體水資源管理與積極汰換老舊管線以降低漏水率之外;亦請經濟部檢討各工業區用水效率,並研議是否比照科學園區,統一要求全台工業區之「用水回收率」,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十、本院委員王育敏、楊玉欣等15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兒少沉迷網路遊戲後,易衍生偷竊行為、親子衝突、消費爭議、遭遊戲點數詐騙等問題,爰建請經濟部會同行政院消保處,修正「線上遊戲點數(卡)定型化契約」,增訂未成年人購買遊戲點數逾一定金額時,須由家長陪同之規範;經濟部亦應鼓勵網路遊戲業者,研發內容有益兒少之遊戲軟體;教育部、衛福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加強教育宣導,避免兒少沉迷網路遊戲或遭遊戲點數詐騙,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十一、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臨時提案,針對國民健康署最新癌症發生人數及排名統計,2012年共9萬6,694人罹癌,每233人就有一人確診癌症,平均每5分26秒一人罹癌、較前一年快了14秒,10年來更增加了1.6倍;去年最新10大癌症為大腸癌、肺癌、肝癌、乳癌、口腔癌(含口咽下咽)、攝護腺癌、胃癌、皮膚癌、甲狀腺癌與食道癌等,主要禍因是飲食失衡、吸菸、飲酒及環境污染;而中研院報告顯示,大腸癌逐漸年輕化的現象,恐與黑心飼料油有關;另醫師表示,肺癌竄升與空污有直接關係。為維護國人健康與遠離癌症,本席等要求行政院擴大免費篩檢項目;訂定國人每日脂肪安全攝取標準;加強宣導民眾定期健檢,防患未然;調整與嚴管空氣細懸浮微粒的標準,嚴格查察地方環境污染,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十二、本院委員賴士葆、李貴敏等16人臨時提案,針對我國健保給付個案爭議審查,是由爭議審議委員會來進行,健保署依該會審查結論行事,並沒有個案正義裁量的機制,但是重大傷病者、罕見疾病者、癌末患者等病人是屬於身體健康的極弱勢者,卻被健保拒於門外,面臨身心困境之中,根據統計,近十年來,85%以上的申訴案件不會成功,然而,全民健保的初衷,是為了實現政府照顧與保障人民的「生存權與受醫權」,不應為了省錢,對於極弱勢者審查過度嚴格,形成了苛政的社會觀感,有鑑於此,衛生福利部應儘速研究如何解決極弱勢民眾失去健保保障時之解決方案,並建立更合理的審查機制,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十三、本院委員楊玉欣、吳育仁、李貴敏、陳鎮湘、劉建國等24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國內輔助科技服務輸送體系過於混亂,社政、衛政、勞政與教育行政各行其是,欠缺完整的個案管理,導致身心障礙者經常為申請輔具補助疲於奔命,也造成國家資源的浪費與錯置,更使得輔助科技服務單位難以永續經營與發展。為建構友善的輔助科技服務環境,爰提案建請行政院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完整的個案資訊管理系統,整合輔助科技服務窗口,以提供身心障礙者「一站式服務」,並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規劃與期程,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十四、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內政部通過之「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第45條規定,領有暫行執業證書仍可繼續從事5層以下建築物相關消防設備業務,但此一條文被指為無證書人員的就地合法,引發相關業者反彈,質疑修法過程無相關人士參與,是黑箱作業。為避免此一爭議,建請內政部針對該法召開公聽會,並請相關人士參與,以利草案審議及修正,以符公平正義原則並保障人民居住安全,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十五、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國內第三級毒品愷(K)他命,近年來,查獲數量均為毒品數量排名第一,超過半數以上,因其取得便宜,造成毒品入侵校園。根據調查局統計年報之統計數據,102年18歲以上、24歲未滿之年齡層,占觀察勒戒人數的20.4%,比起98年的17%,成長了3%,顯見毒品犯罪年輕化日益嚴重。毒品不僅戕害身體健康,也因缺錢購買毒品而造成家破人亡,甚至造成犯罪率的提升。因此,行政院應加強對青少年進行反毒宣導,並結合家庭關懷、生命教育課程、社政資源及醫療專業的介入輔導,傳達毒品對個人身心重大危害觀念,並強化毒品查緝,減少毒品供給來源,抑制日益嚴重之毒品濫用,建請行政院應跨部會研擬防制對策,積極謀求解決之道,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十六、本院委員顏寬恒、林滄敏等14人臨時提案,有鑑於現行各地方政府因財政困窘,普遍未編列足額預算對警車全額保險,以致員警在緝捕嫌犯過程中,若發生人車損傷,必須自行負擔賠償費用,除與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規定有違外,亦形同變相懲罰認真的員警。爰提案建議警政署成立基金負擔全額保險費,並研擬在特殊情況下之不同理賠機制,如果無法保全險,至少要有乘客險、車對車碰撞險,以保障員警權益並鼓舞員警士氣,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十七、本院委員吳育昇、陳學聖、江惠貞等19人臨時提案,有鑒於桃園機場捷運(以下稱機場捷運)預計民國104年底通車,除了提供出入國航空旅客便捷交通外,更是提供新北市林口、泰山、新莊、五股與桃園市等沿線居民往返台北通勤上班所需。因此,本席認為大眾運輸系統不能僅以商業盈虧考量,在機場捷運票價訂定上,更需要考量沿線居民感受與其他捷運系統票價之公平性。機場捷運林口站(A9)至台北車站(A1)距離約為22公里,外傳推估定價可能為100元,將影響居民搭乘意願。反觀,高雄捷運南岡山站(R24)至高雄國際機場站(R4),距離長達26公里,單程定價僅需60元。本席建請交通部與桃園市政府研議機場捷運票價時,應以高雄捷運票價為範本,方能增加沿線新北市林口、泰山、新莊、五股與桃園市民眾搭乘機場捷運通勤之意願,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十八、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臨時提案,鑒於我國勞基法對於勞工特別休假的放假日期之訂立有規範,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惟社會上常見在未協商的狀態下,由雇主單方面訂立特別休假之日期,並要求員工遵守,而員工為保住飯碗不得不低頭。顯見政府對於勞工權益之政策並未確實宣導,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觀念並未深植於社會,損及全國廣大勞工族群,政府應正視並立即處理。本席相當關心全國勞工朋友的權益,爰此,本席提案要求行政院應:一、抽查各行業,了解其訂立特別休假前是否有先與員工協商;二、對於未依法協商的雇主進行輔導,以期改正;三、對於如何適當的政令宣導,讓「特別休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觀念落實於民眾,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十九、本院委員何欣純、莊瑞雄、陳明文、吳秉叡、蘇震清等21人臨時提案,針對今年4月天氣驟寒,造成霜害重創高山春茶產地,茶農損失慘重難以估計,政府迄今仍未提出具體因應措施,爰提案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盡速清查本次霜害造成的損失,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予以專案救助,並檢討對天然災害造成農損之對應措施以及時協助受災農民。(二)積極推廣主動預警、對極端氣候之防護技術預防措施,並於災害發生時推動復耕指導,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四十、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1人臨時提案,鑑於政府節流式的限水政策,即使大力宣傳各式各樣的省水措施,迄今仍成效有限。節流之外也要開源,除了經濟部正推動第2座再生水廠,政府也宜評估其他水資源再利用政策。爰此,本席提案建請行政院要求相關單位檢討與評估下水道水資源的回收及再利用的可行性,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四十一、本院委員盧嘉辰、楊玉欣、李貴敏等24人臨時提案,有鑑於臺灣河川坡陡流急,只能依賴水庫留住水資源,讓水庫經營更顯重要。然而,部分主要水庫如石門水庫、曾文水庫、南化水庫淤積率高達3成多,霧社水庫儘管主要功能為發電,但淤積率也高達68.5%,由於臺灣水庫平均淤積量約29.5%,再不加緊清淤,恐水庫庫容量日漸遞減,縮減水庫使用壽命,到時候即使有水,恐怕也無處可貯,目前正值乾旱時期,政府應加緊清淤業務,並積極管控清淤出來的淤泥去處,積極媒合環保素材以有效去化淤泥,避免二次汙染,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其他事項

壹、104年4月17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將本(第8)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22案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10案,其餘議案依序排列。

貳、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增列討論事項第1案為: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八屆第五會期第五次院會報告事項第四案委員鄭麗君等擬具「台灣與中國簽署條約及協議處理條例草案」、第五案委員姚文智等擬具「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第六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第七案委員尤美女擬具「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第八案委員李應元擬具「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第九案台聯黨團擬具「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及第十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8人,贊成者44人,反對者5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9)】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1案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0人

蔡煌瑯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蔡其昌  李桐豪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何欣純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楊 曜  邱志偉  許添財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54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呂學樟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1人

陳怡潔

(2)「討論事項第2案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1人

蔡煌瑯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蔡其昌  李桐豪  陳怡潔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何欣純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楊 曜  邱志偉  許添財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54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呂學樟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3)「討論事項第3案民進黨黨團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2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蔡其昌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何欣純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楊 曜  邱志偉  許添財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57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呂學樟  徐欣瑩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4)「討論事項第4案民進黨黨團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2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蔡其昌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何欣純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楊 曜  邱志偉  許添財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57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呂學樟  徐欣瑩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5)「討論事項第5案民進黨黨團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2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蔡其昌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何欣純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楊 曜  邱志偉  許添財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57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呂學樟  徐欣瑩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6)「討論事項第6案民進黨黨團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5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蔡其昌  李桐豪  陳怡潔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何欣純  徐欣瑩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楊 曜  邱志偉  許添財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53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7)「討論事項第7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1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蔡其昌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何欣純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楊 曜  邱志偉  許添財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54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呂學樟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8)「討論事項第8案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2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蔡其昌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何欣純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楊 曜  邱志偉  許添財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56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呂學樟  徐欣瑩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9)「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增列討論事項第1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4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蔡其昌  李桐豪  陳怡潔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何欣純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楊 曜  邱志偉  許添財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54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呂學樟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