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星期五)上午9時10分至10時1分、10時12分至12時7分

4月28日(星期二)上午10時30分至下午1時15分、2時44分至5時25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廖正井  孔文吉  陳鎮湘  江啟臣  賴振昌  鄭天財  陳碧涵  李貴敏  張慶忠  陳歐珀  邱文彥  潘維剛  徐志榮  葉津鈴  王惠美  江惠貞  蔡錦隆  周倪安  蔣乃辛  詹凱臣  王育敏  紀國棟  陳淑慧  簡東明  薛 凌  羅淑蕾  吳育仁  楊 曜  黃偉哲  蘇震清  盧嘉辰  陳根德  賴士葆  陳亭妃  楊麗環  黃昭順  李鴻鈞  徐少萍  蘇清泉  吳宜臻  費鴻泰  陳雪生  呂玉玲  高金素梅 陳節如  楊應雄  楊玉欣  廖國棟  丁守中  陳明文  林德福  盧秀燕  陳唐山  李應元  李昆澤  黃國書  陳素月  許添財  高志鵬  許智傑  劉櫂豪  段宜康  吳秉叡  葉宜津  鄭汝芬  林郁方  莊瑞雄  李俊俋  王進士  尤美女  林淑芬  鄭麗君  何欣純  馬文君  徐欣瑩  顏寬恒  黃志雄  李桐豪  王金平  洪秀柱  柯建銘  羅明才  吳育昇  蔡其昌  陳超明  謝國樑  管碧玲  邱志偉  蕭美琴  林滄敏  楊瓊瓔  邱議瑩  陳怡潔  劉建國  林國正  陳學聖  王廷升  孫大千  曾巨威  李慶華  林岱樺  蔡煌瑯  姚文智  呂學樟  許淑華  林鴻池  翁重鈞  陳其邁  趙天麟  田秋堇  張嘉郡       

委員出席 111人

請假委員 蔡正元       

委員請假 1人

  席

院長

王金平(4月24日上午10時12分至12時7分)

 

副院長

洪秀柱(4月24日上午9時10分至10時1分、4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至下午1時15分、2時44分至5時25分)

  席

秘書長

林錫山(4月24日上午9時10分至10時1分、10時12分至12時7分、4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至10時57分)

 

副秘書長

王全忠(4月24日中午12時7分、4月28日上午10時57分至下午1時15分、2時44分至5時25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明秋

 

編   審

郭明政

 

科   長

吳東欽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陳唐山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楊麗環等2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陳節如等19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0人擬具「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5人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楊曜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證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邱文彥等44人擬具「海域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吳育昇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八、本院委員陳淑慧等30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九、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一、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楊應雄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四、本院委員陳唐山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五、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六、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九、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審計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六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八、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九、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五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一、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二、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七、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廢止核能發電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八、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九、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一、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二、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三、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四、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4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五、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六、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七、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八、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九、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一、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5人擬具「難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二、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三、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四、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臺灣電力公司龍門核能電廠停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五、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8人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六、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七、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1人擬具「郵政儲金匯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八、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九、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一、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二、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三、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四、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五、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六、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七、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八、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刪除第七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九、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一、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二、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三、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共同管道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四、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2人擬具「中資來台投資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五、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八、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2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服制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教育基本法增訂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五、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六、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七、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八、本院委員薛凌等2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九、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一、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二、本院委員葉宜津等30人擬具「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廢止「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六、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9人擬具「檔案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七、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8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九、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一、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二、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預算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五、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6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職業學校法」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高級中學法」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九、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五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四條、第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三、行政院函請審議「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薪給退職撫卹條例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四、行政院函請審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五、考試院函請審議「廢止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六六、教育部函請審議「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04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六七、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父紀念館光復南路停車場移除大客車停放」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八、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許石先生作品及文物典藏規劃」書面評估,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九、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南科分館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部內各相關單位組成、次長督導之工作小組,負責臺北機廠相關任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一、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就現行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擬定研究計畫,以落實文化資產保存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二、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基隆西二西三碼頭倉庫保存概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三、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五),檢送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四、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六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五、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青年發展署職場體驗網應以實際媒合或參與人數作為衡量準據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六、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典範科技大學提升教師實務經驗改善方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七、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普通高級中學語文及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疑義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八、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核發僑生獎助學金審查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七九、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全球華文網及全球僑商服務網之運用效益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檔案建檔工作外包服務勞務承攬之目前執行狀況及未來工作執行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一、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評估華僑會館營運契約屆滿後之處置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二、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華僑文教服務中心場地出借標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三、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其他地區海青班宣導及招生事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四、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04年度華僑節之規劃主題、邀請人士、協辦單位等活動細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五、司法院函,為本院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時通過8項附帶決議,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一八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花東地區永續發展投資計畫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改善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委託兆豐銀行辦理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管理事宜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轉投資事業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辦理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九一、國防部函送「軍事投資建案檢討報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九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辦理「分齡分眾教育推廣」重點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故宮計畫」替代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之出版品與文物仿製品等代售酬金列支暨未來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辦理提升觀眾參觀品質之現行措施及未來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出版品銷售情形暨出版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第3屆世界華人收藏家大會」夜宴活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近年爭議事件書面說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九、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加油站污染整治」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各項回饋金之內容必要性與金額合理性」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一、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計畫」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二、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檢討經費運用效益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事項9,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四、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6項決議(二十三),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二十九),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就長照保險財源與收費方式等爭議,召開溝通研商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並上網公開會議發言實錄乙案,檢送發言實錄,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有關本院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8條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時,有關通過附帶決議第14項及第16項,檢送法務部研處結果,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二○九、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固定資產報廢損失原因檢討及改善」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一○、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逾期待催繳電費(欠費數)分析及改善」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一一、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造林地使用規劃之檢討調整」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一二、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油氣探勘相關資料」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一三、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通過之第1項決議,已備妥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一四、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通過之第3項決議,已備妥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一五、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檢討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一六、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石門水庫清淤工作專案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一七、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石門水庫枯水期加強清淤工作專案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一八、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通霄電廠更新擴建計畫」及「風力發電第四期計畫」預算執行率偏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一九、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檢討睦鄰經費補捐助之實際效益」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二○、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電源配比規劃及再生能源推動」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二一、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電源配比規劃及長期能源開發」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二二、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淨水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二三、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推動節約用水宣導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二四、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截至101年預算執行率落後改善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二五、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檢討並合理調整宿舍使用收費原則」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二六、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物料存量之合理性及去化規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二七、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檢討兼任司機加給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二八、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檢討各種燃料存量之妥適性與合理性」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二九、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檢討物料存量」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三○、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經營改善具體計畫及執行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三一、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檢討並考量借調經濟部人員情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三二、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要求台電公司對計畫事前評估嚴謹辦理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三三、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總成本評估」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三四、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回饋機制之法律依據」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三五、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逐年償還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貸款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三六、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核能電廠大修週期說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三七、經濟部函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3年度業務宣導費編列參訪國內外核能設施活動」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三八、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發電機組等生產設備修理保養與保固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三九、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經營虧損及改善作為」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四○、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我國自願性綠色電價制度推廣成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四一、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要求水利署針對超抽地下水所造成局部性地層下陷與淹水問題提出專案報告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四二、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就「重要河川環境營造計畫」、「海岸環境營造計畫」及「區域排水環境營造計畫」執行狀況之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四三、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國營會「國營事業管理」預算凍結計2案,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四四、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對大陸地區投資建立主動稽查機制並加強查核」專案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四五、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要求水利署針對中央管轄之河川疏濬及河道整理工程所發生之砂石土方變賣收入,應自96年度起回復編列「財產收入」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四六、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四十五),檢送中油公司「北部天然氣接收站設置作業」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四七、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四十六),檢送中油公司「北部天然氣接收站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四八、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四十七),檢送中油公司「北部天然氣接收站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四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村發展及活化計畫之執行成果與各縣市經費補助情形」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如何提高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參與意願」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五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村再生計畫執行成效不佳」檢討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五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我國農業科技、技術、品種及人員管理」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五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農業試驗所應就防止研發技術及智慧財產權流出境外,於1個月內提出因應方案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乙案,已備妥相關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五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進度之改進措施」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五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家畜衛生試驗所新增人畜共通傳染病檢驗實驗室改建工程及設備購置計畫之必要性及急迫性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乙案,已備妥相關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五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業試驗所「農業數位化發展-國土資訊系統建置計畫執行情形」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五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應確實檢討現行認證制度落實農產品產銷履歷制度並提出專案報告乙案,已備妥相關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五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林務局「處理獼猴造成農業損害問題」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五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之耕作困難地後續規劃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六○、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都市計畫法規研擬、案件審議及都市開發建設」之「業務費」原列483萬2,000元,凍結100萬元,俟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六一、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4億9,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提出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六二、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保一機動警力及訓練費用」凍結2,000萬元,俟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六三、客家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傳播行銷推展」凍結1,000萬元,俟提出專案報告後即可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六四、客家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凍結1,000萬元,俟提出專案報告後即可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六五、客家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文化教育推展─辦理客家文化資產之規劃與協調」2,581萬4,000元,凍結100萬元,俟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六六、客家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客家學術、文藝發展之推動與輔助」2億9,584萬3,000元、「協助營造客家文化生活環境」7億6,384萬元,凍結500萬元,俟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六七、客家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客家學術、文藝發展之推動與輔助」凍結500萬元,俟提出專案報告後即可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六八、客家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凍結1,000萬元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六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辦理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優惠貸款」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七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花東產業六級化發展方案行動計畫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七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預算執行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七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示範區104年關鍵績效指標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七四、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應於3個月內就阻絕我國未來聯合壟斷行為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七五、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針對9家民營電廠處分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應強化行政裁量品質乙事,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七六、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八十),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七七、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七十四),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七八、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七十九),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七九、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4項決議(一),檢送「村落文化發展暨推廣計畫」7,463萬9,000元凍結二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八○、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流行音樂產業輔導相關行政費用」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八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核物料與核設施活動管理」編列「運費」3,33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八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設施運轉維護與改善」原列8,797萬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八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環境與能源科技研究」原列3億1,590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八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推廣能源技術應用」原列1億3,797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八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核能安全科技研究」原列1億6,599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八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3,000萬元,俟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八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游離輻射安全防護」原列5,254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八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游離輻射安全評估及防護督導與輻射鋼筋處理專案」原列965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八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醫用及非醫用游離輻射安全防護檢查與管制」原列460萬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提升輻射安全管制技術之研究計畫」編列2,403萬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九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核設施安全管制」原列8,061萬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九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原列1,000 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九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核能安全管制技術發展研究」原列7,060萬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九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強化存保風險及加強國際監理」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九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檢討高階文官培訓業務辦理情形等5案,檢送「高階文官培訓業務」等5份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九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編列2億5,557萬3,000元,其中撥付地方政府1億4,604萬2,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九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監理政策企劃」項下「會費」編列47萬元,全數凍結,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九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租用土地預算2,074萬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提出檢討改進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九九、法務部函送改善少年矯正機關特殊教育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三○○、法務部函送各監所之內控、矯正學校學生出校後追蹤輔導機制與過去四年出國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三○一、行政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效提升我國整體防災效能,並對地下管線之管理機制進行總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二、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購置「土地」與「房屋及建築」(購置辦公房舍)預算2億4,400萬元全數凍結,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三、交通部函,為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3年度預算決議,凍結「用人費用─津貼」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四、交通部函,為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3年度預算決議,「行政經費」919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五、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預算50億8,669萬3,000元之四分之一,提出改善方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六、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之「監理業務」預算20億7,136萬9,000元之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七、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行政院主管第16項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決議(一),檢送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八、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行政院主管第16項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決議(二),檢送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九、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專案報告說明資料2份,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一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03年度接受外界捐贈款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一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選舉業務」凍結1億元,俟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三一三、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選舉業務」項下「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凍結5,000萬元,俟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三一四、外交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駐外觀光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500萬元,俟提出改進方案書面說明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一五、外交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駐外文化中心基本行政工作維持」2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相關成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七),針對「醫政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八),針對「健全醫療衛生體系」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九),針對「健全醫療衛生體系」(排除保險費、臨時人員酬金)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針對「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三),針對「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六),針對「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一二○),針對「醫政業務」預算凍結2,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一),針對「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二),針對「基本工作維持」之署長特別費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三),針對「食品管理業務」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四),針對「區管理中心業務」之輸入食品邊境查驗及市售食品衛生安全品質監測計畫預算凍結2,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五),針對「區管理中心業務」之輸入食品邊境查驗及市售食品衛生安全品質監測計畫預算凍結3,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六),針對「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之傳統小型食品加工業衛生安全風險分析與輔導計畫預算凍結18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七),針對「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之食品安全守護聯盟計畫及教育訓練預算凍結4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八),針對「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辦理強化食品源頭管理機制相關業務之委辦費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三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九),針對「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辦理強化食品源頭管理機制相關業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三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三十二),針對「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三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三十三),針對「一般行政」(人事費除外)之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三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一),檢送「噪音管制、非游離輻射室內外長期檢測技術及光污染防制」預算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三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二),檢送「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與應用、細懸浮微粒污染源鑑認與控制策略研究」預算凍結2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三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四),檢送「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委辦費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三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五),檢送「一般行政」(不含人事費)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三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六),檢送「環境影響評估」預算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三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八),檢送「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凍結百分之三十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十),檢送「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凍結1億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四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十四),檢送「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四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三),檢送「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凍結5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四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五),檢送「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凍結3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四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七),檢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預算凍結5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四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九),檢送「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預算凍結2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四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一),檢送「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預算凍結3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四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二),檢送「區域環境管理」預算凍結2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四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八十四),檢送「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委辦費凍結3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四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3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一般行政」2,300萬元預算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五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原列5億6,400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五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業務費」中「國外旅費」5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五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項下「書畫展覽」原列1,238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五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原列4億7,643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五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圖書管理研究及展覽」中「圖書文獻展覽」3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五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辦公廳舍及其他建築修繕等費用1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五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辦理身心障礙及社會弱勢之推廣與納入績效指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五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配合辦理「霧峰北溝文創園區方案」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五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15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侵權問題處理情形暨相關維權機制」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六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785萬4,000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六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故宮行動電子化服務計畫」1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六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安全管理維護」5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六四、財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9項決議(六),凍結「關稅業務」1億1,579萬元預算五分之一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六五、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六)─「租設溫哥華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六六、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七)─「設置巴黎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六七、外交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及「訪賓接待」中北美司經費2,000萬元,俟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六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八),檢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不含人事費)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六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二),檢送「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七),檢送「加強心理健康促進工作」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七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一),檢送「強化護理人力培育與提升專業知能」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七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二),檢送「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七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五),檢送「醫院營運輔導」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七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一一九),檢送「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七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一),檢送「檢疫防疫業務」預算凍結三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七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4項決議(二),檢送「健保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七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7項決議(一),檢送「科技發展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七八、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七九、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預算凍結2,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八○、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八一、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八二、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關係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八三、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八四、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八五、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學生全民國防教育推展」1,0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八六、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2,5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八七、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一般行政費用」1億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三八八、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一般行政」中「人員維持」2,0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三八九、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部「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特別費39萬3,000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三九○、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民中小學教育」2億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三九一、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中小學教育」原列168億6,270萬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三九二、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學術審議著作審查與設置國家講座及學術獎」5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三九三、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凍結227萬元,檢送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九四、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九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社會保險行政工作」項下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九六、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高級中等學校教育」5億元(含「高中職優質化輔助方案」5,000萬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三九七、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原列199億0,209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三九八、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產學合作及技職教師研習」5億元(含引導技專校院辦理產業學院5,000萬元及發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2億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三九九、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捐、補助費」預算凍結2億元,檢送相關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相關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相關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二、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之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計畫中,補助縣市勞工育樂中心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三、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四),針對「一般行政」凍結預算2,000萬元,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四、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五、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六),「納保業務」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六、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保險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七、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保險業務」預算凍結1億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八、行政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施政及法制業務」凍結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業務經費75萬元之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九、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研究無條件開放IVOD串流網址之可行性」、「改善IVOD影片畫質及錄音品質」及「檢討立法院採訪證件發放要點」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糧科技研發」預算凍結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案,業已審查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一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農業金融業務」預算凍結5乙案,業已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一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植物防檢疫管理」項下「資訊服務費」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一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各區農業改良場歲出除「一般行政」預算外,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資料,請列入議程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一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種苗改良繁殖場除「一般行政」預算外,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一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茶業改良場「茶業技術研究改良」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一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除「一般行政」預算外,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一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歲出凍結1,500萬元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一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畜產試驗所除「一般行政」預算外,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一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水產試驗所除「一般行政」預算外,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林業試驗所歲出除「一般行政」預算外,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二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土保持發展」項下「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案,業已審查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二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整體性治山防災」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案,業已審查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二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保護區及棲地經營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四二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重劃區緊急農水路改善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二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農田水利建設」預算凍結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案,業已審查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二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農田水利會營運改善」編列6億4,091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二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資訊服務費」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各凍結五分之一兩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二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預算凍結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案,業已審查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二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農業管理」預算凍結5,000萬元及「農業管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等二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一般行政」預算凍結200萬元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三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國內外旅費及教育訓練費各凍結十分之一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四三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平交易業務」凍結五分之一預算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三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工業局「食品產業價值鏈整合及加值推動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三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工業局「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產業輔導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三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工業局「新一代寬頻通訊與創新應用發展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三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工業局「再生能源產業推動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三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預算凍結相關項目計3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三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科技專案」預算凍結相關項目計3案,業已備妥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除第1案准予同意動支外,其餘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三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工業局「雲端服務產業應用推動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商業司「推動商業科技發展」預算凍結相關項目計6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四一、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四二、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四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高成炎君為請儘速修正「公民投票法」,降低投票門檻,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四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謝評全君為建請刪除「公民投票法」第17條條文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四四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謝評全君為建請修正「公民投票法」第30條條文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四四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碧涵等25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四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7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四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四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於第8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五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1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五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進士等14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五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6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五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5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五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1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五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五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4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五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9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五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4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6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六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1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禽流感防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加強查察市售茶葉農藥殘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禽流感防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禽流感防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國內性侵案件中有高達七成加害人,在案發後仍會持續騷擾被害者或其家屬,造成受害者身心遭受極大之傷害與陰影,爰有必要比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例,增設民事保護令之必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臨床需求藥品之供應、新藥引進、超過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之處理機制及藥價調整應考慮國內藥物品質提升之產業投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近期國內重大航空事故,要求徹底落實監督機制,嚴格審查航空公司飛安管理情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今年國內經濟表現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近10年自來水漏水率高達23.66%,為有效利用水資源,政府應儘速提出水庫清淤解決辦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國人才不足且外流問題日益嚴重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應儘速重配資源,補足消防員執行勤務所需軟、硬體設備,作為消防員執行任務的基本保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桐豪就鑑於汽車無人駕駛科技已逐漸成熟,但無人駕駛之肇事責任歸屬在各國亦為難題,我國政府也應著手進行相關政策及法規之研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桐豪就政府應積極研擬相關政策,培育專業犯罪偵防談判人才,因應談判需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台中知名旅遊景點武陵農場發生諾羅病毒集體感染事件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經濟部將增加104年度「臺中市中央管區域排水維護經費」,要求政府儘速提供臺中市相關預算,並督促地方政府確實執行清理管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民所得統計修正,以及推動產業轉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假外資」在股匯市興風作浪,要求嚴格追查扮演「假外資天堂」的臨近國家地區資金來源,揪出真正幕後金主,依法嚴辦,徹底杜絕不法炒作行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桐豪就提供民眾申報死亡繼承單一申請窗口之政府網路平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桐豪就警政署警消人員錄取應取決於勤務所需體適能條件是否符合標準,而不應以身高為決定條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近日媒體報導,慈濟基金會每年募款金額極鉅,對外財報僅列大項總計,亦無附上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報公開情形與其全年鉅額總收入不成比例,相關法規似有不周延之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放生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近來諸多知名BOT案相繼出況,提醒政府有責剴切檢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日前高雄小港機場因施工引發跳蚤肆虐情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桐豪就保險法新修正第29條第3項條文被保險人死亡通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針對臺中清泉崗機場尚有諸多問題未解,要求行政院即刻加強機場之軟硬體設施並升級為甲等航空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建請政府應要求台電公司4月電價降幅至少8%,6月再降5%,以反映台電鉅額盈餘回饋民眾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五大基金操作績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牛雜碎產品進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建議政府應即推出「獎勵三代同堂暨鼓勵生育優惠補助方案」乙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擴大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適用範圍及提高扣除額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大學校院境外學生收費及宿舍安排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建構無障礙空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希望高鐵儘速提出新財改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金管會已開放股市當沖政策,卻又行政干預投資人「掛單取消」之行為,甚至動輒電詢證券公司營業員關切投資人買賣股票之標的,已與政府鼓勵投資人對台股建立信心之目的有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要求公家機關及民營企業應同步實施週休二日,讓全國民眾放假一致化,避免放假有一國兩制的情形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台灣社會收支緊絀,遇突發狀況無餘裕應付困境的邊緣戶日漸增多,應針對忽有重大變故的家庭,主動提供經濟與社會相關補助,而非讓社會團體負起照顧的責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醫療糾紛溝通關懷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應就假油事件處理迄今之具體作為、成效、未來如何強化食安監理密度等,提出說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丁委員守中,因本次連鎖茶飲店「英國藍」爆發食安危機,玫瑰花茶中被檢驗出世紀之毒DDT,根據「英國藍」表示,上游貿易商「洲界貿易行」之玫瑰花瓣原料標示原產地為德國,但檢調追查至原料進口商「原宜公司」,又發現報關單標示為伊朗進口,可見流程有嚴重管理問題,並有標示不明之實,另目前上游廠商僅對「英國藍」行回收原料退費,卻無追查該進口商和貿易商之其他原料流向。食藥署應立即清查問題上游供應商發貨流向,確保無其他業者使用問題原料,並根據新修之食安法,盡速釐清權責,進行究責從嚴開罰,避免不肖業者有恃無恐,匡正食安問題,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發生竹科高科技廢污泥隨意傾倒,污染環境事件,認為政府不可迷信垃圾變黃金傳奇,一味衝高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率,卻忽視爆發的「假產品、真棄置」高科技廢土持續汙染環境,而科技廢土主管機關包括環保署、工業局及地方環保局,又顯多頭馬車現象,主管機關應統一事權,加強橫向聯繫,避免互踢皮球,造成管理漏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科技部對於政府科技計畫執行之相關資訊,未能充分揭露,且缺乏對於科技研發成果後續推動及成本效益評估,也未落實科技計畫之成果管考,據此,科技部應積極建立科技計畫中長期績效評估之追蹤管考機制,以提升計畫運作效率,俾能檢視計畫成果效益是否與預期相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丁委員守中,因根據衛福部報告,國中至大專院校學生之毒品濫用數量居高不下,第三級毒品部分甚至逆勢增高,加上國外風行已久的「Legal High(合法毒品)」逐漸侵台,不論是台人出國或是外國人進入台灣,接觸此類歐美毒品之機會大為增加,恐為台灣添加新一層的毒霾。除了加強臨檢與查核外,行政單位應參考2010年愛爾蘭對防制毒品之規定,將現有「原則開放、例外禁止」的藥品規定改為「例外允許」的正面表列方式規範,一舉截斷「合法毒品」入台「合法」的可能性,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丁委員守中,因台灣市場規模相對較小,許多新創產業應「規模經濟」之原理,多在台灣建構技術與服務商業模式,再將典範轉移至國外市場運用,其中中國市場因地域及語言文化之相近性,成為許多台灣創業人士之目標市場,有鑑於此,經濟部應規劃方案,積極輔導此一性質之新創產業進行典範轉移與內容在地化,以增加國內產業於境外發展之調適性,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世界衛生組織2014年全球PM10(懸浮微粒)年均值排名,大台北、台中不如曼谷,而把2014年台北的PM2.5指標與世界衛生組織2011調查全球565個城市資料對照、台北竟落在551名,比雅加達、吉隆坡及馬尼拉等亞洲城市還差,政府應研議各種減少空氣汙染方法,據此,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空汙費季節性差別費率,鼓勵工廠在冬季空氣品質較差時歲修,並應積極推動質優舒適的大眾運輸系統,以減少空氣汙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羅委員淑蕾,有鑑於4G大戰競爭激烈,業者紛搶進上網流量加價購市場,繼台灣之星、台灣大和亞太電信後,遠傳和中華電信也將推出加價購流量可遞延服務。民眾普遍認為流量至少要遞延一個月才合理,否則遇到剛買沒用完、沒多久就到期,因此被歸零,會有被詐騙感覺。爰此,政府須要求所有業者應無限期遞延才有誠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羅委員淑蕾,有鑑於日前發生輕航機於大鵬灣墜毀飛安事故,飛安會統計,從九十三年至一百年,共調查過十一件超輕事故,全部都是違法飛行,今年3月16日則是國內合法超輕型載具第一件死亡意外。爰此,政府須要求所有業者應無限期遞延才有誠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羅委員淑蕾,有鑑於各大醫院宣稱經營財務壓力大,卻年年以巨額經費購置昂貴機器,如同醫療軍備競賽。以每台造價上億元的達文西手臂來說,目前國內約有25台,密度是世界第一,每人每次手術至少花費20至30萬元,國內一年約有7到8億元的市場,醫院獲利驚人。此外醫院被當成投資經營的籌碼,萬年董事會治理功能不彰,醫院每項大筆支出都須報請衛福部或改制前的衛生署審核,顯然相關單位未善盡監督職責。爰此,政府須嚴格監督各大醫療院所是否有無謂醫療行為,以免造成民眾額外負擔,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羅委員淑蕾,有鑑於大腸癌長久為國人前十大癌症之一,近廿年來年輕族群大腸癌發生率明顯增加,根據台灣癌症基基會推估國內廿二歲到四十九歲的年輕族群,恐有七十一萬人腸內有息肉。聽過大腸瘜肉的人中,竟有三成五誤認瘜肉與痔瘡有關,忽略大腸癌警訊。臨床觀察八成患者都是拖到血便才警覺可能罹癌,錯失治療先機。爰此,政府須加強政令廣告宣導,提供國人對大腸癌能防範的基本常識,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江委員惠貞,鑒於環保署為推廣電動自行車共通電池,自103年起,補助共通電池新台幣6,000元,為期一年,104年又再延長一年至105年,106年起,共通電池補助金額將由6,000元調降至3,500元。然據查,103年至今,共通電池補助案件僅不到20件,多數電動自行車仍是使用一般電池,顯見共通電池之推廣仍未普及。爰此,為鼓勵民眾使用共通電池,建請環保署研議延長電動自行車共通電池補助6,000元至107年,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吳委員秉叡,針對桃園機場捷運施工嚴重落後,測試狀況頻頻,顯見年底通車的規劃即將跳票,嚴重影響工程進度,且施工品質也堪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台中市僅有成立勞檢機關,授權範圍更是只能針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廠商進行勞檢。爰此,為維護台中市勞工權益,並釐清是否有不妥善的部分,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十四、本院林委員國正,鑒於國內中南部各縣市因鋼鐵及石化等高耗燃料產業密集,造成空氣品質汙染嚴重。針對如何管制生煤與石油焦使用,以期研擬降低PM2.5之排放源等具體措施,行政院應儘速積極推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林委員國正,有鑒於台北市大巨蛋爭議經社會廣泛討論後,凸顯政商關係之複雜外,更造成社會對於政府清廉度之不信任。其中,證交所董事長李述德於服務臺北市政府任內,對於大巨蛋興建案做出對遠雄取得BOT權利較為有利之決定,從已曝光之影音資料中,似乎扮演一定程度角色,對於任職證交所董事長需具備公正、超然之條件職務恐已喪失要件。因此,為維護台灣金融發展,保障投資人權利,重振人民對於政府之信心,本席要求財政部應儘速嚴厲查察清楚李述德董事長任職証交所董事長之適格性與否,以宣示政府建全金融市場的決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華日漁業協議屆滿兩周年,在保護漁民、爭取漁權的同時,我們對固有領土釣魚台的主權絕對一步不讓。在此要求政府應積極提出並落實維護主權與漁權的作為,以保障個人生命財產。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陳委員學聖,針對中華郵政郵務工童金珠等人陳情退休撫卹權益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林委員鴻池,針對都市停車一位難求,代客停車服務「呼叫阿福」開始試營運,跑腿經濟越來越盛行。現代社會節奏加快,人們希望讓一些瑣碎的事情變得更輕鬆,一個願意「跑」,一個願意「花錢」,「懶人經濟」催生了「跑腿經濟」。跑腿經濟,構想其實來自是一群上班族轉職創業,不想將隨時擔心裁員危機,創造副業或是學個謀生本領,在現代社會慢慢形成一股潮流。跑腿服務是一種新的經濟現象,由於進入門檻低,市場不規範,政策法規滯後,許多經營者已經遇到了尷尬,甚至在一些問題上感到無奈和困惑。籲請行政院應對此一新經濟型態提早重視與規範,讓業者與消費者都有保障,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林委員鴻池,針對農委會數據顯示:全國農舍起造人從97至102年共16,338筆,分析農保或健保第三類(實際從事農業或漁業,且投保勞保者)共6,336筆,僅占38.8%,不具資格者占六成多,依現行規定,實際從事農務者才能興建農舍,但沒規定從農內容,農委會主委陳保基也承認:「農舍的起造人不到四成是農保及農業從業人員,這是非常嚴重的漏洞。」台灣糧食綜合自給率目前僅約三成二,意即三餐中還有兩餐須靠進口,這樣一個不穩定的糧食供應鏈,全球一旦發生糧荒,台灣若無儲備適當良田以利復耕則糧食何來?農地政策將長遠的影響台灣未來的糧食安全,故這是一個國安問題,不能不慎重看待。籲請行政院應對於國家農地與農糧政策予以重新檢視,以兼顧人民食安與國家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林委員鴻池,針對中山大學創新育成中心輔導的「坐領高鐵票」團隊,透過網路協助大學生代訂高鐵學生票,但因收取30到50元不等的「手續費」,遭鐵路警察認定是「黃牛」,恐面臨高額處罰。目前高鐵學生票只能到車站領取,光是往返車站的時間,可能就和搭車時間差不多,「坐領高鐵票」接受委託,由專人出面協助領票,與黃牛先大量購票囤積,再販售的模式不同。現行與高鐵公司簽約合作之廠商有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便利商店、OK超商,但該項便利服務卻不含括學生票。高鐵公司表示,對於須到車站領票的規定,近期也將研議鬆綁,讓學生可以更便利的取票。籲請行政院應對於學生交通需求沒有受到國家的照顧,緊急協調高鐵公司及相關單位提供更便利的取票方式,讓學生高鐵票不要有被歧視的不良感受,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林委員鴻池,有鑑於寵物與人類的關係已轉趨親屬化演進,農委會最新統計(102年)家犬調整推估數174萬隻、家貓調查數57萬隻,若以營建署住宅資訊公布全台家戶數為778萬戶,平均每3.4戶就養有1隻寵物。我國「動物保護法」對飼主之責任已有規範,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卻給予管委會以規約的方式來禁止住戶飼養寵物,成為寵物歧視條款,形成對動物不友善的社區,爰此建議行政院應對於公寓大廈對動物不友善之規約,禁止縣市主管機關核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林委員鴻池,有鑑於日前藝人李蒨蓉在阿帕契直升機座艙拍照,國防部對於陸航六○一旅所在的龍潭機場,是否適用「要塞堡壘地帶法」的規定閃爍其詞。要塞堡壘地帶法對於軍港、要港、海軍防禦建築物、飛機場、空軍防禦建築物等相關連之區域,國防部應核定並公告;然而全國絕大多數軍營,都未曾公告為要塞堡壘,也導致對侵入或窺探營區行為,缺乏取締法源。台灣地稠人狹,陸地、水面及天空依要塞堡壘地帶第一、二兩區,及天空禁航與限航區之規定,產生對人民土地及天空的使用受到不公平的限制,行政院應對於要塞堡壘地帶整體檢視重新公告,以兼顧人民財產權與國家的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林委員鴻池,針對風景區人數年年激增,旅遊品質受影響,行政院長毛院長表示,國家公園恐會朝「收費」方向規劃。交通部觀光局統計,國內13個國家風景區,自開放中客觀光以來,日月潭五年翻漲近一倍,西拉雅、馬祖風景區增六成,阿里山也增加五成,空間沒變,人潮卻倍增,本地旅客遊興大減。民眾抱怨連看自然景觀也要收錢,國民旅遊的荷包壓力越來越大。觀光局官員回應:觀光人次持續成長,增加風景區營運及管理成本,採取收費機制是基於使用者付費精神,也希望以價制量。風景區使用者付費是國際間普遍作法,小幅漲價對外國觀光客恐是不痛不癢、卻相對連累國人要多花錢旅遊,應該考慮本國民眾和外國旅客分層差別收費,本國人就是要比外國人優惠,才收得到制衡效果。籲請行政院應對國人國內旅遊收費問題妥善規劃,以提供國人良好的國內旅行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林委員鴻池,針對台中市捷運綠線工程於上週五(4/10)傍晚發生209公噸的捷運鋼樑從12公尺高砸落事故,搶救結束後,共造成四死四傷。發生意外的工地是由勞動部職安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負責督導,事發後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人員已到場了解並勒令此段工程停工。這次台中捷運工程發生如此嚴重的工安意外,發現許多嚴重缺失,包括吊掛半徑沒有清空、沒有交通管制、起重機外伸撐座沒有墊料、白天施工等重大缺失,先前在此工地也進行過10次檢查,也停工也開罰,竟然還會如此草率施工。鑑此,建請勞動部等相關部會,針對此種公共工程,應落實平時勞動檢查及後續的監督改善作業,並儘速執行補充訓練勞動檢查人力,以保障公共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我國手搖飲料店盛行,已成為民眾消暑解渴的管道之一。然而有民眾在喝了冷飲之後,產生身體不適的狀況。在衛生局接獲檢舉後,採樣發現其農藥殘留多達11種,其中還有4種禁用的殺蟲劑DDT成分。爰此,為杜絕不肖商人,本席要求加強稽查各大手搖杯飲料店,以保障民眾的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二十六、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我國冷飲店,是否開立發票,主要視營業額多寡而定。但冷飲店販售產品卻並無提供明細給予民眾,當發生消費糾紛或食安問題時,讓民眾無法出示相關證明,嚴重影響消費者的權益。爰此,保障民眾的權益,本席要求行政院對冷飲店制定開立明細之相關規定並積極檢查是否有逃漏稅之行為,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二十七、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鑒於仁和里是北屯區重要的行政區,因不同時空的規劃,造成區域發展的疏離感,建請相關單位加速推動電桿地下化作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我國盜伐林木問題嚴重,且山區遼闊、人員不足造成查緝困難。近年,國外有團體嘗試利用雲端科技來監測雨林,而我國在此方面似顯落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加強再生能源開發與利用」已是我國從中央到地方,政府一貫宣示的既定政策。然而,在高雄這個全台灣最適合發展太陽光電的地區之一,卻因台電基礎設施不完備,而減低民眾使用綠電意願。請問,台電要如何解決輸電饋線容量不足問題?進一步,何時開放電網,讓民間自行建置社區電網,以提升用電效率?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全球化風潮下,行政院於民國91年開始推動文化創意產業,而高雄乃是一個文化古都,卻未能擠身於五大園區中實屬遺憾,未來有沒有可能增設「高雄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請文化部提出相關策進方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現在全台飽受乾旱缺水之苦,各工業及科學園區應制定明確的節水目標,目前各廠商是否皆達到用水減量目標?另外,制定節水目標與策略,絕對不能用齊頭式的標準,應依照各產品線、廠區差異性去規劃,請科技部儘速訂定各產能優先停止順序等規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二、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花蓮秀林鄉大同部落從台灣光復至今70年都沒水沒電,族人多次向台電請電,屢遭台電以當地道路不便及台電公司化後成本考量等理由拒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三、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近日板塊活動頻繁、氣溫變化大,建築物內部結構及外部磚牆受損而危及安全之風險倍增,行政院應盡速會同各相關單位及地方政府進行老舊建築補強及檢測,曲突徙薪、防患未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政府近年雖大力推廣文化產業,但卻無法有效推動我國高階藝術品交易市場;由於我國現行稅法政策仍將藝術品交易所得視同財產所得,需課普通所得稅,不但造成藝術家必須背負沉重的稅務負擔,也迫使我國養成之成熟國際藝術家,因而選擇諸如香港等外(國)地進行作品販(拍)賣。藝術品拍賣市場如欲蓬勃發展,其「拍賣稅率」多寡是吸引賣家之關鍵因素,台灣因上端稅務徵收過重,使不具競爭力而喪失市場,當然亦無法帶動我國藝文市場產值。爰此,本席要求相關單位參照各國規範,研擬具國際競爭力之文化稅率政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初審通過「非核家園推動法」,明定現有的核一到核三廠不得延役,興建中的核四廠不得領照運轉,籲請政府莫再鴕鳥心態,積極以待替代能源之整建!此項初審決議,不論日後是否能很快三讀,但已不啻扮演著讓台灣提前進入限電「新體驗」臨門一腳的關鍵角色。據專家預估;台灣在2018年就會出現電力嚴重缺口。而更準確的說,估計到2016年台電的備用容量率將降至3.1%,遠低於7.4%的警戒線,屆時限電恐將無法避免。本席要強調的是;實現非核家園不只是政治正確,無疑也是絕大多數國人的期待,只不過追求理想還是要築基於現實。但是隨著國民所得的提升,用電需求易增難減,尤其到了今天的網路知識經濟時代,維持經濟運轉或個人生活作息,對電力的依賴性更高,實在很難想像電力短缺所可能帶來的災難性後果。缺電不像缺水可以臨渴掘井甚至望梅止渴,籌備新的發電機組至少需要10年的時間,同時改採燃煤或燃油,有增加碳排放量的變數;要發展再生能源,也難以迅速彌補廢核所留下的巨大電力缺口。屆時所引發對產業、對經濟的殺傷及對整體國力的影響,不是朝野任何政黨執政可以承擔!本席強烈要求;不論「非核家園推動法」未來走向如何?政府有責務實整理出各項備援方案的時間表,在確保不致出現限電的前提下,務實走向非核家園的終極目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近幾年來國人一直要求政府發展遊艇產業,主管機關也喊出種種口號及目標,但目前發展的狀況還是不盡理想。爰此,本席建請經濟部加強輔導遊艇業開拓海外市場訂單,並與交通部、文化部以跨部會的政策積極帶動國內遊艇觀光、發展遊艇及週邊產業,使台灣成為真正的成為遊艇產業王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台灣與大陸地區交流日趨頻繁,兩岸人民通婚情況亦漸趨普遍,然其間之法條命令規定卻仍嫌僵化;例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現行規定,若父母雙方其一為大陸籍人士,並出生於大陸地區,所生之孩童將自始被認定為大陸地區人民。縱然能回國取回中華民國國籍,仍遭受不少大陸移籍限令限制;主管機關應設定妥適方案,針對此問題做出改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公布今(104)年第一季出口成績,衰退4.2%;及第一季消費者物價(CPI),也出現金融海嘯以來首次負成長,跌幅0.59%,籲請政府應審慎以待!本年二月中旬主計總處將今年經濟成長由3.5%上修至3.78%。致使大家對經濟展望充滿樂觀的氣氛,經濟學人智庫(EIU)甚至預測今年我國經濟成長可達4.1%,然而與此同時,國內景氣燈號、景氣領先及同時指標卻也開始轉弱,就在景氣走勢由樂觀轉為混沌之際,財政部三月海關統計更讓人難以樂觀。這份統計顯示3月出口較上年同月衰退8.9%,創下近31個月最大減幅,換句話說;在這個落差之下,台灣今年經濟成長率能否居四小龍之首,能否達到先前預期的目標,已很難說。事實上;隨著國際景氣走緩而主要預測機構調降全球經濟預測下,台灣今年經濟表現恐難自外於全球走勢而一枝獨秀,既然經濟情勢已不如年初預期的樂觀,政府自應提早因應;另物價連三月下跌雖還不構成通貨緊縮,但也顯示十多年來民間消費疲弱的情況並未改變,而民間消費之所以長期低迷,這又和所得分配不均、高房價高房貸排擠家庭消費有關。爰此;正也預告了今年台灣經濟成長的不確定性要比原先的認知高出甚多,政府還應該更加審慎才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九、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指出;國人在鈣質的攝取上嚴重不足,特別是正在成長發育的國高中生,籲請政府正視問題的嚴重性!以之前發布的報告顯示,台灣的兒童與青少年在近年來的身高愈來愈矮,正是對這類相關問題的警訊,政府有責任提出更為積極的政策介入。就目前學校的營養午餐為例;大多停留在讓孩子「有飯吃、不要食物中毒」的階段,至於孩子吃什麼、營養狀況如何,則顯得相對不受重視。本席以為;營養不良所指涉的並非只是營養「不足」而已,應包括了各種人體所需的營養成分不均衡的狀況。也就是說,「營養不良」所凸顯的不僅是單一的鈣質攝取不足的問題,因此解決的方法更不會是獨善其身的多攝取鈣質補充品而已。爰此;營養的不均衡、不適當才是目前我們亟需面對的課題。政府對於校園營養應有更積極的營養品質控管,進一步制定相關的營養準則與規範,並透過適當政策管制與誘因,有效提高其營養健康品質。從人口健康的視野,這個公共衛生問題,不是單靠衛福部就能解決,還需要結合教育、農業各部會,從學校的營養午餐開始,打造國人營養、飲食的健康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長照保險應採稅收制、社保制還是兩制並行,政府相關部會就難定調,影響人民權益至鉅,要求應儘速整合。據內政部統計,截至去(103)年底,台灣65歲以上人口逾280萬人,占總人口12%,超過高齡化社會標準。而失能又需長期照護人口隨著社會高齡化而快速增加,今(104)年已逾75萬人,估計2020年將逾86萬人,2030年更可能超過117萬人,但政府能提供的長照服務僅占3%。不可諱言;的確當前國庫困窘,但面對台灣即臨「超高齡社會」的事實,政府無法以鴕鳥心態迴避,長照難道不也是政府重要政務?長照始終缺乏足夠預算,難道不亦是其他政務長期排擠了長照應有的預算?凡百施政必須講究整體性、一致性及持續性。若「長照雙法」是國家重大政策,政府任何部門都應排除萬難,密切協調,全力配合,共同推進,務期儘快開辦,澤及深受長照所苦的家庭。部會間與其怪罪無米,推卸應負責任,不如認真找米、存米,做個真正的「巧婦」,才是人民之幸國家之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一、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近期世界各國對於各種國際組織、國際協定動作頻頻。但反觀我國對於加入亞投行的加入,除了事前鴕鳥心態的故意視而不見外;見大勢已趨,又趕緊敲鑼打鼓的弄得沸沸揚揚,最後落得一場空。爰此,本席要求政府應對我國參與各項國際組織,應有審慎的計畫作為,循序漸進,經評估若對國家發展及全民福祉有利時,就當義無反顧積極以赴,參加任何形勢國際組織,在許可原則內,應廣徵學者專家意見,聆聽人民及社會聲音,爭取向心支持,以利全般順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二、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食安問題層出不窮,且每次問題衍生愈扯愈廣,黑心商人不只沒有誠信、道義,完全只講利潤不顧消費者死活的作為,籲請政府應展現壯士斷腕決心和魄力,嚴懲嚴治,以確保人民生活安全無虞。過去幾次食安風暴,政府最受詬病的,就是不能把握及時因應原則,致使後續問題接連發生,造成消費者的恐慌。再來則是法令不夠嚴峻,使業者甘冒違法之名,也要唯利是圖,被抓到頂多下架、罰款了事;即使有刑事責任,也多是輕判。食品安全管理,一要從源頭把關、防患未然,二在發現問題時,要爭取處理上的最佳時效。尤其重要的是,有了法令後,政府執法必須嚴格,安檢或定期、隨機的查察要貫徹,並輔以有效完善的執行機制,讓業者毫無心存僥倖的可能。目前國內食品業管理強調自主管理,但是無良商人無所不在,無有效配套管理措施,只想靠著「業者良心」解決食安問題,根本是緣木求魚。本席以為;食安問題的根本雖在人心,對業者的要求就是誠信、取之有道;但是政府管理食安問題,不能只靠業者自律或道德勸說,畢竟在商言商,為利挺而冒險之不肖從業難免,故必須有完整的管理規範,才能約束業者行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5人臨時提案,鑑於我國發生知名藝人不堪網路霸凌,在家輕生不幸身故的悲劇,根據兒福聯盟於2012年所統計之「台灣校園網路霸凌現象調查報告」,高達四成的孩子曾在一些批評人的文章,按過讚或是回覆留言,隱然已成為網路的霸凌者,甚至有近兩成(18.1%)的孩子曾經做過匿名在網路上批評或是罵人,顯見我國網路霸凌情況之嚴重。立法制定網路霸凌相關規範,為先進國家保障網路人權之大勢所趨,2006年10月,美國密蘇里州發起反網路霸凌行動,也催生了反網路霸凌法,美國加州法律亦有明定,凡在網路上散布個人資料,或對另一人使用騷擾訊息,都算違法行為;英國今年2月更通過「刑事司法與法庭法案」(Criminal Justice and Courts Bill)相關修正案,網路色情報復將被定罪判刑,網路霸凌刑責從目前最高6個月提高4倍至兩年。爰此,建請主管機關參酌歐美立法規範,著手研修「反網路霸凌法」,保障網路人權,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臨時提案,鑒於台灣未能成為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意向創始成員國,只能爭取加入一般會員國。一般會員與創始會員待遇差異不小,但中央銀行認為一般會員可享有和創始成員一樣權利,如「成為永久執行董事」、「是否讓後續申請者加入的決定權」、「優先獲得融資」等。另中國官方媒體表示台灣加入亞投行「一個合適名稱」即「中國台北」,且婉拒台灣成為創始成員原因,是避免在國際間釋放「一中一台」錯誤解讀,以及最近日本對亞投行「運營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感到疑慮,並警告「跟不良高利貸借錢的企業最終將失去未來」等談話,顯見財政部應審慎評估實質效益,再行決定。建請財政部和中央銀行應清楚說明一般成員享有和創始成員一樣權利之依據,並於1個月內提出「台灣申請加入亞投行的利弊評估」報告,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2人臨時提案,鑑於在職軍公教人員加薪時,領取月退俸的退休軍公教人員,卻可跟著加薪,如果以前幾次軍公教人員加薪幅度和這次政府預計同樣加3%,推估國家每年為此將多花近七十億元;而且依所得稅相關規定,退休所得又隨物價而調整,等於加薪又免稅,這種已不在職工作,沒有任何貢獻和績效,卻坐享加薪的成果,對比龐大勞工階層薪資水準倒退16年之苦狀,豈有公義可言,故本席等除要求行政院暫緩在職軍公教人員加薪之議外,應速檢討該等相關不當之規定,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四、本院委員陳碧涵等13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文化部「演藝團隊分級獎助計畫作業要點」自97年施行以來,長期協助國內表演藝術團體在創作展演及營運方面補助資金以利其發展茁壯,然而該計畫僅聚焦於團隊年度展演與藝術行政人才培養,已經不符合發展現況之需求,此計畫有重新檢討修訂之必要,尤其是現今團隊最困擾的是無長年可固定駐點處,團隊缺乏排練場所、服裝及道具之管理收置空間,且無合適的小型劇場就近供其彩排和展演,導致各項經驗無法累積,也無法融入並提升社區藝文活動的活潑化與在地化。爰此,建請文化部參酌新北投71園區,向國有財產署協商,先期以大都會區尋找具備挑高空間可作為小劇場之合適閒置空間以設置表演藝術園區,供團隊長期進駐,提供聯合藝術行政及行銷降低團隊營運成本,期透過表演藝術聚落增進團隊彼此互動、激發創意,並能與園區所在之地方資源和社區特色結合,發展多元的表演藝術,達到表演藝術遍地開花的泥土化成果,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五、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7人臨時提案,鑑於全球環保意識高漲,環境保護日趨重要,台灣雖於民國83年頒布實施「環境評估法」,期以達成環保目的。惟查,現行體制仍以審查委員會之環境評估(下稱「環評」)結論,作為得否准予開發之依據,致有缺乏評估、溝通、協商之議,且使產業開發及經濟發展受限。又因環評屬於「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應依法「訴願」或進行「行政訴訟」,而相關程序緩慢,致結果延滯而降低投資者之意願。爰建請行政院、環保署及相關單位務實構思解決之道,以共創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雙贏之局面,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六、本院委員邱文彥、陳鎮湘、吳育昇、鄭麗君、周倪安等17人臨時提案,鑑於本(104)年4月25日尼泊爾發生強烈地震,以及4月20日台灣1日之內連續發生5次強震,引起國人高度驚慌,所幸並未釀成重大災難,但921震災殷鑑不遠,台灣發生強震的機率也相當高,因此極有必要針對地震檢討改進相關作為,爰建議行政院:(一)以各種可行方式,持續強化民眾對於地震避難逃生要領的宣導;(二)針對老舊公共建築加強安全勘驗和補強措施;(三)儘速規劃與落實大規模震災整合應變計畫;(四)對於都市窳陋地區政府應專案編列預算,優先推動公辦都市更新;(五)鼓勵或規範建築商應主動標示建物內避難區域及逃生路線,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七、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國內第三級毒品愷(K)他命,近年來,查獲數量均為毒品數量排名第一,超過半數以上,因其取得便宜,造成毒品入侵校園。根據調查局統計年報之統計數據,102年18歲以上、24歲未滿之年齡層,占觀察勒戒人數的20.4%,比起98年的17%,成長了3%,顯見毒品犯罪年輕化日益嚴重。毒品不僅戕害身體健康,也因缺錢購買毒品而造成家破人亡,甚至造成犯罪率的提升。因此,行政院應加強對青少年進行反毒宣導,並結合家庭關懷、生命教育課程、社政資源及醫療專業的介入輔導,傳達毒品對個人身心重大危害觀念,並強化毒品查緝,減少毒品供給來源,抑制日益嚴重之毒品濫用,建請行政院應跨部會研擬防制對策,積極謀求解決之道,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八、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近日知名的台東民宿被檢舉竊占國有地,並且是以農舍之名興建違法經營的民宿,地檢署與縣府已介入調查。我國近年來民宿業蓬勃發展,然而豪華農舍違規經營民宿事件也屢見不鮮。非法民宿之經營,極可能造成民眾旅遊之危險,甚至可能經過破壞水土保持的方法違規興建違章建築經營,對環境造成負面影響,各式爭議都需要各級政府、各部會嚴格把關。鑑此,建請交通部、環保署、農委會等相關部會,針對我國觀光地區嚴重之非法民宿現象提出改善措施及配套,並增加稽查人力與稽查品質,務必保障國民前往旅遊之住宿安全,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九、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4人臨時提案,鑑於全國各地地下工廠林立不僅易於衍生環保、工安事件或消費糾紛,更可能涉及勞力剝削、逃逸外勞藏匿、防疫,甚至人口販運(human trafficking)等問題。爰建議行政院對於未獲設立許可並經合法登記之工廠進行全面清查,俾加速問題之解決,並防止類似情形繼續發生,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本院委員蔣乃辛、李貴敏、陳歐珀等19人臨時提案,針對20日大地震影響台電變電箱線路,造成內部絕緣油外洩爆炸起火,民宅遭波及釀1死1傷。調查發現爆炸的變電箱離公寓僅30公分,但台電規定,設置任何一種變電箱都需與民宅保持150公分距離之限制,明顯與規定不符。根據台電資料,目前全台有逾100萬座變電箱,這些變電箱猶如百萬顆未爆彈,只要稍大地震就有可能爆炸起火,隨時危害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為維護國人生命與財產安全,本席要求行政院全面體檢所有變電箱,不合規定或有安全疑慮立即遷移;研擬變電箱全面地下化;增加變電箱安全巡檢次數與定期更換老舊設備,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一、本院委員王育敏、楊玉欣、李貴敏、陳鎮湘、蔣乃辛、陳怡潔等18人臨時提案,有鑑於世界衛生組織將成人每日糖分建議攝取量,由10%下修至5%,顯見已對過度攝取糖分之健康問題提出警訊。另查近期國內亦發現有小五生長期嗜喝糖飲、吃油炸物,導致過重及脂肪肝之個案。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加速兒童醫學及健康研究中心之建置時程,進行兒童糖類攝取現況相關研究;國民健康署應研擬訂立國人糖攝取量的飲食建議標準,同時會同教育部,強化食品教育宣導,建立正確健康飲食觀念,以維護國人身體健康,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二、本院委員李桐豪、吳育昇、李貴敏、林滄敏、劉建國、羅明才、羅淑蕾等22人臨時提案,鑒於車禍傷亡人數逐年攀升,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民國92年至102年10年間,車禍肇事率增加92%,傷亡人數成長率超過131%。102年車禍傷亡人數為375,496人,平均每日約有超過1,000人因車禍受傷或死亡,為維護民眾生命安全及健康,建請政府應做出下列措施:一、徹底檢討交通安全法規施行成效及執法情況;二、建立更積極交通安全機制及措施;三、對易肇事路段進行道路重規劃;四、設立交通安全改善實行計畫及目標,確保民眾安全用路權利,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三、本院委員陳淑慧、吳育昇、江惠貞、李貴敏、羅淑蕾、楊玉欣等22人臨時提案,依內政部消防署的統計年報指出台灣各地火警發生次數逐年降低,但消防員殉職率卻年年增加,民國70至79年間有13名消防員殉職,90至103年間有24名。這2年從高雄氣爆到桃園火災犧牲了19名消防弟兄,當媒體記者、列席官員歌頌打火弟兄為救災英雄時,卻沒有人檢討消防員人力不足、工時過長、裝備太舊的制度性問題,因此,為降低消防員傷亡、提昇工作士氣;爰提案建請內政部針對消防員人力不足、工時過長、裝備太舊的制度問題進行全盤檢討,且必須納入基層、專家學者的意見,並依調查結果盡速擬訂改善計畫和制度修正,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四、本院委員簡東明、孔文吉等15人臨時提案,鑑於教育部「102~105年度圖書館創新服務發展計畫」中有關「補助公共圖書館環境與設備」項目,排除了新建、改建、重建圖書館,導致今(105)年教育部無法補助原住民鄉、區新建圖書館,因此,本席爰提案要求教育部編列106年度預算時,應將「圖書館」列入重點項目,並以原鄉偏遠地區優先為主,以利改善原鄉教學環境,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五、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1人臨時提案,鑑於近期尼泊爾地震造成大量建築物的毀損與人命的死傷。處於地震活躍地帶的台灣必須居安思危加強防災防震教育,但現階段,學校防災教育、防震演習多屬於定期性,似乎不足以因應。爰此,本席提案建請行政院要求教育及相關單位評估納入「不定期防震演習」的可行性,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六、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內政部通過之「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第45條規定,領有暫行執業證書仍可繼續從事5層以下建築物相關消防設備業務,但此一條文被指為無證書人員的就地合法,引發相關業者反彈,質疑修法過程無相關人士參與,是黑箱作業。為避免此一爭議,建請內政部針對該法召開公聽會,並請相關人士參與,以利草案審議及修正,以符公平正義原則並保障人民居住安全,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七、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食藥署日前公布十多家藥廠,使用未取得原料藥許可證的碳酸鈣或碳酸鎂製成二十多項劣藥,其中不乏知名藥廠,顯見政府過去對藥廠稽查未落實查驗,讓民眾用藥安全也陷危機。政府須祭出鐵腕作為、提出整頓方案,嚴懲重罰並淘汰投機的不良廠商,讓廠商不敢再妄為,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八、本院委員賴士葆、江啟臣、江惠貞等15人臨時提案,查兩岸高等學府學術研究交流日益增加,但在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的學術期刊卻未有一致之認定標準。我國科技部已有定期公布之TSSCI台灣社會科學引文索引資料庫,該資料庫所收錄之人文社科領域學術期刊在華文世界具有極高的學術影響力,頗受學界尊崇。然而,據悉目前TSSCI資料庫卻未在兩岸高等學府具有同等的地位,有礙我國人文社科領域之學術發展。因此,為加強我國在華人社科領域的影響力,爰提案要求行政院應於兩岸高等教育對談協商時,要求大陸地區高等學府及研究機構必須比照認可TSSCI資料庫所收錄期刊之學術地位,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九、本院委員楊玉欣、李貴敏、陳鎮湘、劉建國等20人臨時提案,有鑑於交通無障礙攸關身心障礙者的行動自由,更是促進身心障礙者積極參與社會的重要工具,雖然交通部已經逐步推動各項政策,但在水運部分仍有許多待改善的環節。例如碼頭無障礙的硬體設施不完備,經常導致身心障礙者上下船舶時險象環生;新規劃(或建造中)的客船缺乏明確的無障礙規範可供參酌、既有客船也普遍缺乏無障礙設施。為此,建請交通部(一)於全台各地碼頭規劃建置浮動碼頭或其他無障礙設施;(二)研議修正《客船管理規則》,明定客船應具備之無障礙設施項目與規格;(三)確保新規劃(或建造中)渡輪之無障礙設施均完備,並廣邀身心障礙團體參與設計與驗收;(四)督導業者改善既有客船的無障礙設施,於2個月內說明辦理情形並提出具體規劃報告與期程,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臨時提案,鑒於我國勞基法對於勞工特別休假的放假日期之訂立有規範,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惟社會上常見在未協商的狀態下,由雇主單方面訂立特別休假之日期,並要求員工遵守,而員工為保住飯碗不得不低頭。顯見政府對於勞工權益之政策並未確實宣導,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觀念並未深植於社會,損及全國廣大勞工族群,政府應正視並立即處理。本席相當關心全國勞工朋友的權益,爰此,本席提案要求行政院應:一、抽查各行業,了解其訂立特別休假前是否有先與員工協商;二、對於未依法協商的雇主進行輔導,以期改正;三、對於如何適當的政令宣導,讓「特別休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觀念落實於民眾,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一、本院委員顏寬恒、林滄敏等14人臨時提案,有鑑於現行各地方政府因財政困窘,普遍未編列足額預算對警車全額保險,以致員警在緝捕嫌犯過程中,若發生人車損傷,必須自行負擔賠償費用,除與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規定有違外,亦形同變相懲罰認真的員警。爰提案建議警政署成立基金負擔全額保險費,並研擬在特殊情況下之不同理賠機制,如果無法保全險,至少要有乘客險、車對車碰撞險,以保障員警權益並鼓舞員警士氣,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二、本院委員徐欣瑩、葉津鈴等15人臨時提案,有鑑於目前全台水情不佳,各縣市將分階段限水,目前已有9個縣市實施第2階段限水措施。另外中央氣象局分析,今年是歷史紀錄中(自1947年起)秋冬季(10月至隔年2月)雨量最少的一年。為永續使用水資源,爰建請經濟部水利署擬定清除水庫淤泥及提升河川利用率計畫,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三、本院委員何欣純、莊瑞雄、陳明文、吳秉叡、蘇震清等21人臨時提案,針對今年4月天氣驟寒,造成霜害重創高山春茶產地,茶農損失慘重難以估計,政府迄今仍未提出具體因應措施,爰提案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儘速清查本次霜害造成的損失,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予以專案救助,並檢討對天然災害造成農損之對應措施以及時協助受災農民。(二)積極推廣主動預警、對極端氣候之防護技術預防措施,並於災害發生時推動復耕指導,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四、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2人臨時提案,鑑於金管會鼓勵台灣金融業打亞洲盃,積極拓展海外布局。然亞洲幅員遼闊,日、韓、東南亞10國以及印度等市場各自政經情勢、經濟發展程度、金融規範不一,爰此本席等建請金管會設立一智庫平台或資訊交換平台,提供亞洲各國於銀行、保險、證券等法規限制;以及各國與台灣相關法規的落差等資訊,作為台灣金融業前進亞洲市場的法律與資訊平台,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五、本院委員王進士、蘇清泉等18人臨時提案,鑒於台灣失智症協會調查最新失智症流行病學及失智症照護研究推估,偏鄉地區的失智症盛行率約14%,是台北、新北、台中、高雄、台南等都會區的2倍以上,其中台灣最南端的屏東縣,失智症人口更高於全國平均數,而醫療資源分配的不足,也讓失智症民眾無法獲得妥善照顧。爰此,要求行政院應研擬方案平衡並加強偏鄉地區的失智症前期預防知識推廣及後期的患者照護,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六、本院委員吳育昇、王惠美、江惠貞等16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水情嚴峻,台灣面臨近十年來最嚴重的乾旱,需要政府與大家一起來用行動力落實節水,不浪費任何一滴水,讓每一滴水達到最佳效益。本席建請行政院應趁此波民眾省水風氣正盛之際,繼續補助民眾購買「省水標章產品」,以有效降低國人每人每日用水量,緩解台灣面臨乾旱時,水資源不足問題,達成節水型社會願景,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七、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4人臨時提案,鑒於近日台鐵司機員人力不足與過勞駕駛,造成交通安全重大疑慮者,遂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應儘速考訓司機員,尤以涉及高度專業性之傾斜式列車駕駛技術的北迴線司機員,更應儘速徵員並加強培訓,以確保民眾行的安全,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八、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4人臨時提案,有鑒於電桿地下化是現代城市進步的重要象徵,但近年台灣電力公司以經費不足為由,未編足足夠之執行預算,然電桿地下化除可兼顧都市美觀、減少居民抗爭外,還可提升居民生活環境品質,及交通用路安全,另於颱風來臨時,亦可降低天然災害破壞輸電線路、有效提升供電可靠度。爰此建請台電須編列電桿地下化足額預算,並不得要求地方政府共同分擔,並針對地方需求列入優先管線下地計畫,透過分年、分期管線下地工程之施作與預算足額編列方式,讓電纜電桿地下化能加速順利進行,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其他事項

壹、104年4月23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第9次院會討論事項第13案改列為第2案,其餘議案依序排列。

貳、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1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70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69人,贊成者18人,反對者5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 1)】

參、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3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9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69人,贊成者17人,反對者5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

肆、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4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10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4人,贊成者20人,反對者5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 3)】

伍、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5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11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4人,贊成者20人,反對者5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 4)】

陸、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6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12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5人,贊成者21人,反對者5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 5)】

柒、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7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13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3人,贊成者19人,反對者5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 6)】

捌、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8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14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6人,贊成者20人,反對者5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 7)】

玖、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9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15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7人,贊成者20人,反對者57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 8)】

拾、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10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16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7人,贊成者20人,反對者57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9)】

拾壹、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12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18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9人,贊成者20人,反對者59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0)】

拾貳、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11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17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7人,贊成者20人,反對者57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1)】

拾參、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13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1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9人,贊成者20人,反對者59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2)】

拾肆、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14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20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7人,贊成者18人,反對者59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3)】

拾伍、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15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21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8人,贊成者19人,反對者59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4)】

拾陸、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16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22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7人,贊成者18人,反對者59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5)】

拾柒、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17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23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5人,贊成者18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6)】

拾捌、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18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24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5人,贊成者18人,反對者57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7)】

拾玖、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19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25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7人,贊成者18人,反對者59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8)】

貳拾、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20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26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6人,贊成者18人,反對者58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9)】

貳拾壹、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21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27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7人,贊成者18人,反對者59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0)】

貳拾貳、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22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28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7人,贊成者18人,反對者59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1)】

貳拾參、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23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29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69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60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2)】

貳拾肆、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24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30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0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60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3)】

貳拾伍、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25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31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2人,贊成者13人,反對者59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4)】

貳拾陸、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26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32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6人,贊成者18人,反對者58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5)】

貳拾柒、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27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33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3人,贊成者14人,反對者59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6)】

貳拾捌、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28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34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4人,贊成者14人,反對者60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7)】

貳拾玖、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29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35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4人,贊成者14人,反對者60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8)】

參拾、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30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36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4人,贊成者14人,反對者60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9)】

參拾壹、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31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37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3人,贊成者13人,反對者60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0)】

參拾貳、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32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38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4人,贊成者14人,反對者60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1)】

參拾參、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33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39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66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59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2)】

參拾肆、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34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40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67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60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3)】

參拾伍、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35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41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66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60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4)】

參拾陸、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36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42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67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60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5)】

參拾柒、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37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43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66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60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6)】

參拾捌、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38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44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67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60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7)】

參拾玖、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39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45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67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60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8)】

肆拾、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40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46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69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60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9)】

肆拾壹、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41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47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68人,贊成者11人,反對者57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0)】

肆拾貳、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42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48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47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1)】

肆拾參、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43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49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48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2)】

肆拾肆、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44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50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55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0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3)】

肆拾伍、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45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51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56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50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4)】

肆拾陸、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46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52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57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5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5)】

肆拾柒、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47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53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59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5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6)】

肆拾捌、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48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54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59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5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7)】

肆拾玖、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49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55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56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9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8)】

伍拾、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50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56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58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5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9)】

伍拾壹、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51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57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57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50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0)】

伍拾貳、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52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58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59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5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1)】

伍拾參、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53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59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57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50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2)】

伍拾肆、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54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60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57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50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3)】

伍拾伍、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55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61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60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53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4)】

伍拾陸、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56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62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60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53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5)】

伍拾柒、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57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63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59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5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6)】

伍拾捌、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58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64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58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5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7)】

伍拾玖、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59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65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55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49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8)】

陸拾、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60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66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52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9)】

陸拾壹、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將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61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67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48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60)】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1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18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吳宜臻  黃偉哲  柯建銘  陳其邁  莊瑞雄  何欣純  林淑芬  陳亭妃  許添財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蘇震清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51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棄權者:0人

(2)「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2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17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吳宜臻  黃偉哲  柯建銘  陳其邁  莊瑞雄  何欣純  林淑芬  陳亭妃  許添財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52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3)「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3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20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吳宜臻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陳其邁  莊瑞雄  何欣純  林淑芬  陳亭妃  黃國書  許添財  吳秉叡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54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4)「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4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20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吳宜臻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陳其邁  莊瑞雄  何欣純  林淑芬  陳亭妃  黃國書  許添財  吳秉叡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54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5)「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5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21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吳宜臻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陳其邁  莊瑞雄  何欣純  林淑芬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許添財  吳秉叡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54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6)「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6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19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吳宜臻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陳其邁  莊瑞雄  何欣純  林淑芬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許添財  李應元  段宜康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54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王廷升  王進士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7)「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7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20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吳宜臻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陳其邁  莊瑞雄  何欣純  林淑芬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許添財  吳秉叡  李應元  段宜康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56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8)「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8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20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吳宜臻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陳其邁  莊瑞雄  何欣純  林淑芬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許添財  吳秉叡  李應元  段宜康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57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9)「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9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20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吳宜臻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陳其邁  莊瑞雄  何欣純  林淑芬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許添財  吳秉叡  李應元  段宜康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57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10)「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10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20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吳宜臻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陳其邁  莊瑞雄  何欣純  林淑芬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許添財  吳秉叡  李應元  段宜康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59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11)「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11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20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吳宜臻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陳其邁  莊瑞雄  何欣純  林淑芬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許添財  吳秉叡  李應元  段宜康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57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12)「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12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20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吳宜臻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陳其邁  莊瑞雄  何欣純  林淑芬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許添財  吳秉叡  李應元  段宜康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59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13)「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13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18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陳其邁  莊瑞雄  何欣純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許添財  吳秉叡  李應元  段宜康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59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14)「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14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19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陳其邁  莊瑞雄  何欣純  林淑芬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許添財  吳秉叡  李應元  段宜康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59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15)「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15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18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陳其邁  莊瑞雄  何欣純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許添財  吳秉叡  李應元  段宜康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59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16)「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16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18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陳其邁  莊瑞雄  何欣純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許添財  吳秉叡  李應元  段宜康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56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賴士葆  陳雪生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1人

顏寬恒

(17)「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17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18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陳其邁  莊瑞雄  何欣純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許添財  吳秉叡  李應元  段宜康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57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18)「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18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18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陳其邁  莊瑞雄  何欣純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許添財  吳秉叡  李應元  段宜康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59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19)「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19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18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陳其邁  莊瑞雄  何欣純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許添財  吳秉叡  李應元  段宜康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58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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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20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18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陳其邁  莊瑞雄  何欣純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許添財  吳秉叡  李應元  段宜康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59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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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21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18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陳其邁  莊瑞雄  何欣純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許添財  吳秉叡  李應元  段宜康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59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22)「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22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9人

賴振昌  葉津鈴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何欣純  許添財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60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23)「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23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10人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邱議瑩  何欣純  許添財  李應元  段宜康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60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24)「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24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13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邱議瑩  何欣純  許添財  李應元  段宜康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59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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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25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18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邱議瑩  莊瑞雄  何欣純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許添財  吳秉叡  李應元  段宜康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58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陳雪生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26)「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26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14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邱議瑩  何欣純  許添財  吳秉叡  李應元  段宜康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59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曾巨威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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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27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14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邱議瑩  何欣純  許添財  吳秉叡  李應元  段宜康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60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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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28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14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邱議瑩  何欣純  許添財  吳秉叡  李應元  段宜康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60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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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29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14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邱議瑩  何欣純  許添財  吳秉叡  李應元  段宜康  鄭麗君  蕭美琴

反對者:60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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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30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13人

賴振昌  葉津鈴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邱議瑩  何欣純  許添財  吳秉叡  李應元  段宜康  鄭麗君  蕭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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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31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14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邱議瑩  何欣純  許添財  吳秉叡  李應元  段宜康  鄭麗君  蕭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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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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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32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7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尤美女  許添財  李應元  段宜康

反對者:5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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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33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7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尤美女  許添財  李應元  段宜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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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34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6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尤美女  許添財  段宜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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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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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35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7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尤美女  許添財  李應元  段宜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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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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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36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6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尤美女  李應元  段宜康

反對者:60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37)「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37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7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尤美女  李應元  段宜康  田秋堇

反對者:60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38)「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38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7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尤美女  李應元  段宜康  田秋堇

反對者:60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39)「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39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9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陳節如  尤美女  李應元  段宜康  田秋堇  蕭美琴

反對者:60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40)「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40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11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陳節如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何欣純  李應元  段宜康  田秋堇

反對者:57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41)「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41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6人

賴振昌  周倪安  陳節如  李應元  段宜康  田秋堇

反對者:47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李桐豪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根德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42)「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42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6人

賴振昌  周倪安  陳節如  李應元  段宜康  田秋堇

反對者:48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李桐豪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根德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43)「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43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5人

賴振昌  周倪安  陳節如  李應元  段宜康

反對者:50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李桐豪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44)「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44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6人

賴振昌  周倪安  陳節如  李應元  段宜康  田秋堇

反對者:50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李桐豪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45)「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45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6人

賴振昌  周倪安  陳節如  李應元  段宜康  田秋堇

反對者:51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46)「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46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7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陳節如  李應元  段宜康  田秋堇

反對者:52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47)「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47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7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陳節如  李應元  段宜康  田秋堇

反對者:52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48)「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48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7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陳節如  李應元  段宜康  田秋堇

反對者:49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陳學聖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49)「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49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7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陳節如  李應元  段宜康  田秋堇

反對者:51人

孫大千  林鴻池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50)「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50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7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陳節如  李應元  段宜康  田秋堇

反對者:50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顏寬恒  楊瓊瓔  李桐豪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徐志榮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51)「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51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7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陳節如  李應元  段宜康  田秋堇

反對者:52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李桐豪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52)「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52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7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陳節如  李應元  段宜康  田秋堇

反對者:50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53)「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53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7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陳節如  李應元  段宜康  田秋堇

反對者:50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顏寬恒  翁重鈞  李桐豪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54)「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54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7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陳節如  李應元  段宜康  田秋堇

反對者:53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棄權者:0人

(55)「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55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7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陳節如  李應元  段宜康  田秋堇

反對者:53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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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56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7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陳節如  李應元  段宜康  田秋堇

反對者:52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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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57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6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陳節如  李應元  田秋堇

反對者:52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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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58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6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陳節如  李應元  田秋堇

反對者:49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林郁方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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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59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6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陳節如  李應元  田秋堇

反對者:46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江惠貞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林郁方  費鴻泰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李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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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60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6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陳節如  李應元  田秋堇

反對者:48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凱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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