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星期四)9時14分至14時59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鄭委員汝芬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始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4年4月30日(星期四)9時2分至10時51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蘇清泉  趙天麟  林淑芬  陳節如  王育敏  田秋堇  吳育仁  楊玉欣  徐少萍  劉建國  江惠貞  楊 曜  林鴻池  鄭汝芬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莊瑞雄  李昆澤  黃偉哲  江啟臣  陳歐珀  李桐豪  周倪安  賴振昌  楊麗環  管碧玲  羅淑蕾  邱文彥  李貴敏  李應元  羅明才  簡東明  陳怡潔  葉津鈴  王惠美  林滄敏  顏寬恒

   (委員列席19人)

列席官員:

勞動部

   

陳雄文

 

 

政務次長

陳益民

 

職業安全衛生署

代理署長

張金鏘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劉傳名

 

勞動法務司

   

王尚志

 

統計處

鄭敏祿

 

法務部

   

劉成焜

 

經濟部

常務次長

沈榮津

 

工業局

蕭振榮

主  席:趙召集委員天麟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劉錦章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葉淑婷

薦任科員 江建逸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一)委員徐少萍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吳育仁等2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高志鵬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江惠貞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李慶華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蔡錦隆等3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2案。

繼續審查(一)委員徐少萍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2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慶華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錦隆等3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2案。結果:

一、第四條條文照委員劉建國等19人及委員趙天麟等16人提案通過。

二、第三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三、第三十六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四、第三十九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五、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六、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七、本12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趙天麟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處理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解凍案28案。

(一)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及所屬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13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二)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一般行政」預算凍結2,0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三)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一般行政」預算凍結2,0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四)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一般行政」預算凍結2,0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五)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一般行政」預算凍結2,0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六)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一般行政」預算凍結2,0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七)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一般行政」預算凍結2,0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八)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一般行政」預算凍結2,0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九)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強化人力資源政策規劃」預算凍結5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十)院會交付審查勞動部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十一)院會交付審查勞動部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十二)院會交付審查勞動部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十三)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輔助托兒福利服務」預算凍結5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十四)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預算凍結4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十五)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健全就業平等法制,落實職場平權」預算凍結5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十六)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局「保險業務」項下「納保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十七)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及所屬「一般行政」預算凍結3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十八)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及所屬「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十九)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凍結1,0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二十)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綜合規劃」預算凍結5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二十一)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預算凍結5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二十二)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預算凍結2,0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二十三)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除收支併列部分外)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二十四)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凍結2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二十五)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凍結5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二十六)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凍結5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二十七)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二十八)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預算凍結15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三、審查()委員蘇清泉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國正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2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3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4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鄭汝芬等2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江啟臣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2案。

主席:現在進行修法說明。首先請提案人蘇委員清泉說明提案旨趣。

蘇委員清泉:(在席位上)不說明。

主席:好。請提案人江委員惠貞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現在輪到本席說明提案旨趣,請徐委員少萍暫代主席。

主席(徐委員少萍代):請提案人鄭委員汝芬說明提案旨趣。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有三個案,分別是第七條、第十七條跟第二十四條。首先,依國際勞工公約1964年122號就業政策公約,各國應透過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之諮商就業服務政策,所以明定勞工、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次,參照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形式歧視公約」,明定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的會員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上是第七條的主要修正要點。

就業服務法第十七條主要的修正內容是明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求職者應先提供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推介就業、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給付認定的就業服務要件。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主要的修正內容是為了協助二度就業婦女重返職場,以及讓更生受保護者出獄後能適時被社會接納、被肯定並順利就業,杜絕其再次犯罪之動機。爰提出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二度就業婦女及更生受保護者,亦為就業服務法的重要服務對象。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鄭委員汝芬):請提案人林委員國正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李委員桐豪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劉委員建國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劉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楊委員玉欣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吳委員育仁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

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提出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以下幾項修正建議,逐一做概略的說明。首先,針對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的成員比例,現行的法條並沒有加以規定,爰增訂第二項規定,這項規定裡面,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勞工、雇主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由此來兼顧單一性別以及各方代表人數的平衡。

另外,現行實務上就業服務法服務的生活輔助戶,僅限於低收入戶,然而低收入戶已經納入社會救助法的服務對象,就業服務法於辦理促進就業相關的業務時,也不應將他們排除在外,也就是中低收入戶的這部分。所以我們建議修訂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明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皆為就業服務法促進就業的對象。

此外,就業促進津貼的目的是在於協助就業困難的失業者取得一技之長,除了現行法所列的六類特定失業對象之外,二度就業的婦女勞動人口,還有更生保護人、家庭暴力被害人等等,也應該可以納入輔助的對象,並協助他們進入勞動市場,促進順利就業,所以我們建議修正第二十四條。

還有為了達成國家延攬國際學術人才的目標,本席也建議修正第四十八條,放寬國際人士來台從事教育部認可的學術活動,雇主皆不須申請聘僱許可。以上是本席今天所提修法內容的概略說明,謝謝。

主席:現在請勞動部陳雄文部長進行報告,報告完竣後進行簡要的綜合詢答。

請勞動部陳部長報告。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受邀到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來做二個報告,第一個報告是就業服務法相關條文修正案的報告,第二個報告是針對104年預算凍結案的解凍案專案報告。首先,先針對104年預算解凍案做專案報告。

接著針對就業服務法的修正案做簡要說明。

今天大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所提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條、第7條、第15條、第17條、第24條、第29條、第46條、第48條及第50條修正條文,雄文能有機會應邀列席做口頭報告,並得親聆各位委員之指教,深感榮幸,同時也要感謝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政策之支持與策勵,敬請不吝指教。

壹、前言

本法自81年5月8日公布施行迄今,期間為因應促進國民就業,增進社會與經濟發展之需要,歷經13次修正。感謝委員就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第7條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委員組成成員及性別比例、第15條補助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求職者應徵所需旅費、第17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提供就業諮詢之對象與內容、第24條增訂主管機關致力促進就業之對象、第29條明定主管機關應將需協助就業、訓練之特定對象列冊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第46條配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名稱、第48條放寬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之外國人來臺工作限制及第50條因應現行實際需要,將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除寒暑假外之工作時間修正延長為20小時等條文,提出修正案,茲謹就委員所提本法修正草案內容,進行報告。

貳、委員提案修法評估意見

一、修正本法第6條部分:

蘇清泉、吳育仁等18位委員;江惠貞、顏寬恒等18位委員提案修正第6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以符現行體制乙節,鑒於行政院組織改造,「勞動部組織法」於民國103年01月09日公布施行,原勞工委員會升格為勞動部,委員提案,本部敬表同意。

二、修正本法第7條部分:

鄭汝芬等16位委員;林國正等20位委員;江啟臣、詹凱臣等18位委員提案修正說明如下:

(一)修正本法第7條第1項「主管機關得遴聘勞工、雇主、政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其中勞工、雇主及學者專業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乙節,為確保勞工意見能充分表達,並加強勞工參與權益,以及平衡勞資雙方、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意見,本部敬表支持。

(二)修正增訂本法第7條第2項成員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乙節,為配合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之規定,落實保障性別人權與平等,有關委員所提成員代表單一性別比例部分,本部敬表支持。

三、修正本法第15條部分:

江啟臣、詹凱臣等18位委員,提案修正本法第15條「生活扶助戶」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乙節,委員建議參照社會救助法修正文字,補助「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應徵工作所需旅費,本部敬表同意。

四、修正本法第17條部分:

(一)鄭汝芬、李慶華等27位委員;李桐豪、陳怡潔、劉建國、羅淑蕾等23位委員;劉建國、陳亭妃、蘇震清等20位委員提案修正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說明如下:

1.修正第17條第1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求職者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推介就業、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給付認定。」乙節,可依求職者就業需求,提供整合性、客製化就業服務,本部敬表支持,並建議文字參照就業保險法規定,將「失業給付認定」修正為「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2.修正增訂第17條第2項「前項服務項目及內容應作成紀錄。」乙節,可掌握求職者服務歷程,有助於依其個別需求提供各項就業服務,委員提案本部敬表支持。

(二)劉建國、陳亭妃、蘇震清等20位委員提案修正增訂第17條第3項「第一項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乙節,明訂授權條文,以確保該等服務內容、程序及相關作業法制化,維護勞工接受就業服務權益,本部敬表支持。

五、修正本法第24條部分:

(一)修正第1項第5款部分:

蔣乃辛等20位委員;鄭汝芬等27位委員;江啟臣、詹凱臣等18位委員提案修正第5款「生活扶助戶」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乙節,委員提案參照社會救助法修正「生活扶助戶」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與行政院103年7月11日函送大院審議之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同,本部敬表同意。

(二)修正增訂第1項第7款、第8款及第9款部分:

1.楊玉欣、李貴敏、陳碧涵、田秋堇及蔣乃辛等24位委員提案修正增訂第1項第7款「家庭照顧者」為特定對象乙節,考量本條文宗旨係為協助弱勢者就業,且家庭照顧者非均為就業弱勢者,部分照顧家屬被迫放棄或中斷就業,在有就業意願及重返職場需求時,面臨長期脫離職場與重返職場之嚴峻考驗,家庭照顧者之身分得適用現行條文之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長期失業者或以二度就業婦女等特定對象身分,接受政府專業訓練及就業服務,協助進入就業市場,符合委員提案意旨,本項修正建議審慎評估。

2.吳育仁等16位委員提案修正增訂第1項第7款「關廠歇業失業者」及第1項第8款「因貿易自由化致失業者」為特定對象乙節,說明如下:

(1)委員提案修正增訂「關廠歇業失業者」,查現行為促進受大量解僱及關廠歇業之勞工就業,已有相關法令規定,例如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及其授權訂定之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又就業保險法亦針對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等失業勞工,提供各項給付津貼,且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已訂定各項促進就業補助津貼措施,協助其就業。如於第24條增訂「關廠歇業失業者」恐與其他以特定身分別之就業弱勢對象訂定意旨有別;又因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所訂各項津貼使用就業保險基金,與其他特定對象津貼措施使用就業安定基金有別,且就業保險基金為穩定財源,為避免造成法規與經費來源疊床架屋,建議審慎評估。

(2)委員提案修正增訂「因貿易自由化致失業者」,因「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中,已訂有對「因貿易自由化致失業者」提供相關促進就業津貼及計畫之協助,且已有專責預算辦理,本部將持續積極推動協助其就業,建議審慎評估。

3.蔣乃辛等20位委員提案修正增訂第1項第7款「家庭暴力受害者或二度就業婦女」;鄭汝芬等27位委員提案修正增訂第1項第7款「二度就業婦女」;江啟臣、詹凱臣等18位委員提案修正增訂第1項第7款「家庭暴力受被害人」及第1項第8款「二度就業婦女」為特定對象乙節,委員提案修正增訂「家庭暴力受害者」,為使其有工作能力者早日自力更生,順利就業,以落實保障其就業之精神,本部敬表支持,並建議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文字修正為「家庭暴力被害人」;又修正增訂「二度就業婦女」為特定對象,與行政院103年7月11日函送大院審議之本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相同,本部敬表支持。

4.鄭汝芬等27位委員提案修正增訂第1項第8款「更生受保護人」;江啟臣、詹凱臣等18位委員提案修正增訂第1項第9款「更生受保護者」為特定對象乙節,有關更生受保護者之就業促進,除依據更生保護法規定及更生保護會予以就業協助,並得適用本法其他特定對象之身分別接受就業協助,建議審慎評估。

六、修正本法第29條部分:

(一)修正增訂第1項部分:

蔣乃辛等20位委員提案修正增訂第1項「生活扶助戶」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受家庭暴力戶」;江啟臣、詹凱臣等18位委員提案修正「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乙節,委員提案參照社會救助法修正「生活扶助戶」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與行政院103年7月11日函送大院審議之本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相同,本部敬表同意;委員提案修正增訂「家庭暴力受害者」,為使其有工作能力者早日自力更生,順利就業,以落實保障其就業之精神,本部敬表支持,並建議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文字修正為「家庭暴力被害人」。

(二)修正增訂第2項部分:

蔣乃辛等20位委員提案修正增訂補助「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受家庭暴力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其應徵工作所需旅費乙節,因有助其排除交通所致之就業障礙,本部敬表支持,另因本法第15條有相同規定,爰建議併予討論。

七、修正本法第46條部分:

江啟臣、詹凱臣等18位委員提案修正第46條第1項第4款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乙節,基於上開修正規定係為配合補習教育法已修正名稱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且與行政院103年7月11日函送大院審議之本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相同,本部敬表同意。

八、修正本法第48條部分:

江啟臣、詹凱臣等18位委員提案修正第48條第1項第3款,刪除「6個月內之短期」等文字乙節,基於上開修正規定係為配合國家攬才政策及積極創造吸引國際學術優秀人才來臺之禮遇環境,故放寬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之外國人,無論工作期間長短均不須申請許可,且與行政院103年7月11日函送大院審議之本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相同,本部敬表同意。

九、修正本法第50條部分:

江啟臣、詹凱臣等18位委員提案修正第50條第1項,將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每星期工作時數,除寒暑假外之工作時間修正延長為20小時乙節,基於上開修正規定係為因應現行實際需要並參酌其他先進國家(如美國、澳大利亞、日本)之立法例,故放寬僑外生除寒暑假外每星期之工讀時數,且與行政院103年7月11日函送大院審議之本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相同,本部敬表同意。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次是處理預算及法律案,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上午11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

首先請徐委員少萍發言。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人口老化造成勞動力不足,這是我們可以預見的,現在是2015年,到了2018年,就會進入老化的社會,老化人口大概就會占14%,到了2025年的時候,則會占到20%,這真的是非常可怕!最主要是會影響到我們的競爭力與勞動力。對於這樣的勞動力結構的變遷,你們有沒有想到什麼特別的作為?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當然,有幾個方面,第一我們希望現在的勞動力工作時間能夠更延長一點,因為我們現在的平均退休年齡是57歲,如果勞動者能夠往後延長他退休年齡的話……

徐委員少萍:好,我們延到65歲也實施沒多久,但是世界各國有的已經延到67歲或68歲,在此情況下,你們有沒有考慮往後延到67歲或68歲?有沒有做這樣的評估?因為人口老化很快就到了,也可以說馬上就要到了。

陳部長雄文:這部分我們當然也在做研究評估,不過因為65歲的年齡也才剛剛實施沒多久,所以我們現在還在看,因為勞工要願意留在職場上,其結果他的工作環境還是要配合做改善,所以我們一方面會做這方面的研究。因為現在勞工的平均退休年齡大概是57歲,所以我們也希望讓這些勞工能夠更願意留在職場上。

徐委員少萍:我真的覺得很多公教人員,退休得太早,很多人退休後閒閒沒事做,就出去旅遊或到各機關當義工。日本已是一個高齡化的社會,我們可以參考日本制定高齡者僱用安定法,企業僱用中高齡者服務,提供獎金來鼓勵。我們政府目前尚無此作為,這就是作為之一,有沒有想要這樣做?

陳部長雄文:我們會參考這個方向;我們目前已成立銀髮人才資源中心,針對很早就退休的人員,仍有好的經驗與體力,願意服務社會,透過網頁宣傳儘量將其納入。

徐委員少萍:這些願意當義工的人才,他們願意留在義務制的範圍,當然也有;但是有的1天只提供1小時或1天只提供2小時而已,並不是真正的勞動力,我們可以去規劃並且組織起來,我覺得這部分很重要。勞動年齡從65歲延長到67歲或是68歲的部分,我們應該積極去規劃及評估。

陳部長雄文:我們會努力。

徐委員少萍:我國目前引進的是那些國家的勞工?有沒有確定?

陳部長雄文:現在最主要的來源國是印尼、越南、泰國及菲律賓等4個國家。

徐委員少萍:我剛剛看了勞動部的報告,我們可能放寬85歲以上輕度失能者家庭能夠僱用外勞,這個調查有88%民眾支持,其實不用調查都知道,因為外勞24小時照顧且薪資低,可能獲得99%支持也說不定。可是現在長照團體也關心我們婦女的就業會不會受到影響,兩者會有衝突,你們要如何取得平衡?

陳部長雄文:我們會做區隔,因為這部分需要24小時陪伴,而長照團體大部分只工作白天時段,晚上大都不願提供這樣的服務,所以對有85歲以上老人家的家庭來說,必須要有人24小時陪伴。這部分是本地勞力沒辦法……

徐委員少萍:所以,外勞24小時的服務與長照婦女的就業是有所區隔。再者,外勤人員如記者之類的工時如果超時,如何去規範?有沒有這樣的規定?

陳部長雄文:我們昨天發布在外工作者工作時間指引,以記者來說,因為不用進辦公室打卡,他們都在外面工作,應該事先與雇主約定好工作時間、休息時間與加班時間,並寫在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裡。在外工作時,雇主如果交辦任何的任務,都可以透過各種通信軟體或其他可資佐證的設備,例如GPS等其他記載事項,確認其工作時間,保留工作時間記載的紀錄,雇主就要給予額外的加班費。

徐委員少萍:這是昨天公布的,既然公布了,就要落實。

陳部長雄文:這部分已經討論很久,從去年到今年找各行業別開了6次的會議,大家總算……

徐委員少萍:雇主要主動與員工在契約上規定,不論是員工要求也好,雇主也應該主動,因為他要受勞動檢查。

陳部長雄文:勞動檢查也會以此為檢查項目。

徐委員少萍:非常好。關於青少年打工問題,有將近一半的打工族達不到基本工資,根據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的調查,平均52%沒有達到1小時115元薪資,甚至有25%時薪未達100元,雇主的回答是未滿18歲就不適用基本工資。所以在基本工資上,有沒有年齡的配套?

陳部長雄文:16歲以下的童工……

徐委員少萍:童工在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有規定,你覺得這樣的限制對嗎?

陳部長雄文:我們也打算……

徐委員少萍:應該將此規定拿掉,對不對?因為基本工資就是基本工資,沒有因為年齡大或未成年就不適用,因為基本工資沒有年齡限制的問題,希望儘速拿掉,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最近看了一份問卷結果,真的嚇了一大跳,我們現在的基本工資時薪是115元,這一份報告是針對兒少及青少年目前打工薪資給與及勞動環境檢查的狀況,問卷當中清楚填寫薪資的有2,649人,結果他們的平均時薪只有107元,其分布情形更有意思,包括:北北基、桃竹苗、中彰投、雲嘉南及高屏等地,其中高達68%未達時薪115元,35%未達時薪100元的是雲嘉南地區。北北基39%未達時薪115元,16%未達時薪100元,也就是說這裡面還呈現區域性分布的不同。總而言之,有52%未達法定基本時薪—115元,25%未達時薪100元;還有更嚴重的問題是未幫他們投保勞保,他們打工領時薪,勞保問題怎麼處理?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依照規定他們打工領時薪,也要幫他投保勞保,雇主如果沒做,就不符合基本工資的規定,已經違反現行規定,我們會加強勞動條件檢查,來……

江委員惠貞:你們年年勞動檢查,可是這個比例年年都沒有降低,這是事實。因為有35.8%青少年表示不知道雇主有無替他們投保保險,18%表示沒有任何保險。本席在1星期前遇到一個問題,因為立法院給每位委員的助理人數14名,我想再多聘幾位,我的助理就問我那幾位新進人員的勞保要怎麼保?因為我們助理投保人數已經滿了,我才知道在我的工作團隊中有這樣的問題。其中一位來應徵的是大學4年級學生,我問他你這幾年來一直在打工,都沒有加入勞保嗎?他說沒有,老闆要我們自己想辦法。我自己就遇到這樣的案例。今天看到這個報告,我更嚇一跳,原來比例是這麼高。根據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的統計:學生工傷意外及職場重大意外的事件,從2008至2012年,這5年來即高達64件,至於在校園內因為實驗、實習場所發生的也有328件,因為實習與課餘工讀意外傷害高達392件,雇主或廠商如未替他們加入勞保,意外的發生不會因為你是正職人員還是打工而作挑選。我知道你們都有勞檢,問題是年年勞檢,年年比例都沒有下降,我們有沒有比較有效的措施來處理這部分。

陳部長雄文:主要因為雇主對勞工權益沒有……

江委員惠貞:投機。

陳部長雄文:對,投機。很多青少年對勞工的法令也不是很了解。

江委員惠貞:就像來我這裡應徵助理的同學講的一樣,老闆跟他說「你自己想辦法」。我問他:「你自己後來有沒有去保?」,他說:「那就不要保。」

陳部長雄文:因為學生沒有接觸社會,他對於這些相關的法令也不是很了解。所以,這也是我們希望能與教育部合作,在校園舉辦勞工政策或法規的相關講座,但不一定要開課……

江委員惠貞:我知道你們要透過教育部或其他單位宣導勞工政策或法規,問題是我們訂了很多關於勞工保障條款,可是這方面常識、知識最不足的就是勞工,我們大家在這邊爭論,勞工的保障、工時、工資,如果發生事故職災時應該如何,但是最不知道的就是勞工。

陳部長雄文:因為勞工他們信任雇主、信任政府,所以政府也有責任讓他們的權益受到保障。他們可能覺得我自己不要花那麼多精神去了解這些法令,政府應該幫他們把關,這部分也是我們要強化的。針對委員提的這些問題,我們也增加了325位勞動檢查員,大概在5月底就陸陸續續都可以聘足,未來會強化這些專案檢查。

江委員惠貞:針對這個部分,我們希望能在2個月、3個月看出成績,應該可以吧?在全國就做這一個專案,好好的把它做起來。

陳部長雄文:因為有太多的領域都要求我們去做專案檢查,但是對於青少年這部分,我們本來就把它列為重要的專案來做檢查。

江委員惠貞:請劉司長說明你們現在成績做得如何?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劉司長說明。

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針對青少年打工的部分,因為大部分都是工讀,尤其量販及零售業特別多,所以我們每年度都有辦理工讀生專案檢查,預計今年會在寒暑假他們工讀最多的時間,實施專案檢查,專案檢查報告結果出來後,再跟委員報告。

江委員惠貞:本席直接問你一個問題,除了寒暑假的工讀,現在很多孩子很爭氣,不讓家裡有負擔,平時就有工讀,學生在就學期間工讀的人數與比例,你們有沒有掌握?不知道?因為他們是流動性的?

主席: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羅局長說明。

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針對報導,我特別調了去年12月的勞保資料,18歲以下,用部分工時去投保的有五萬七千多人,用基本工資投保的有三萬一千多人,這些都可能是委員所說打工的人,看起來有八萬多人,因為報導的是抽樣調查,有些人不一定會把問卷交回來,所以交回的問卷不一定代表全部。

江委員惠貞:人家說得很清楚,3,000份的問卷中,收回來並且有填寫的有2,649份,回收比率算不低。

羅局長五湖:我們看起來,投保的人數有八萬多人,報導說總共有十一萬多人在打工,是不是這麼多人在打工,我們不知道,但是投保人數應該不會像他講的那麼少。另外,我們每年也有做校園深耕,都會跟高中學校聯繫,他們有需要,我們就派人去說明勞保權益。

江委員惠貞:你們不用去否定別人的調查數據,因為這個東西是開不得玩笑的,誰也不知道意外會發生在誰的身上,意外就是料想之外。所以,不管就業是不是有11萬人,這11萬個孩子可能1星期只打工1天,也可能是1星期打工5天的,樣態都不一樣,所以這個11萬的數字他們不必要造假,搞不好比11萬更高。本席要講的是,怎麼樣讓每一個去工讀的孩子、去做部分工時的人也一定要加入勞保,就像我們現在講的4人以上的公司要強制納保,可是4人以下的部分,可能還有很多是沒地方去的,這就是我們疏漏的一塊,往往也是最弱勢、最需要幫忙的,也可能是萬一有災害意外發生的這一塊。我們不必再去美化數據。簡單的說,就是要把這一塊做好。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想要與部長討論失能評估機制問題,對於身心障礙者,很多團體都說要用年齡來區分,可是本席覺得不妥,因為各種障別的程度不一樣,狀況也不一樣,所以就用失能評估來做一個決定。原本你們的失能評估機制更糟糕,還要做職業輔導評量及專業團隊的評估,其實要去就業的時候,才需要職業輔導評量,我不曉得當初法條為什麼這樣訂;當你要休息、不能工作時,個別的專業評估機制才要出來,你們有沒有統計現在申請失能評估的案子有多少?

主席: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羅局長說明。

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做40個案子,有26個通過,另外有14個未通過,須達到損失70%以上工作能力,才……

陳委員節如:你們整個SOP流程是怎麼做的?如果他要申請失能評估要怎麼做?

羅局長五湖:主要是提出年金的申請,有些項目不需要評估,就可以直接付的,大部分都不需要評估。

陳委員節如:需不需要評估由誰來界定?

羅局長五湖:像植物人等等,不需要評估,因為上面有列舉,很多都不需要評估。

陳委員節如:那個部分就不會跟你申請。

羅局長五湖:現在1至6等級,可以申請年金,那很多項目不需要……

陳委員節如:你說是由醫生先或專業團隊來做評估,說明一下流程。

羅局長五湖:送給醫院……

陳委員節如:我現在這邊有很多的個案來陳情,首先,在流程上,你們現在先由醫生來評估,可是我跟你講,身心障礙比如說精障、智障,很多都不是眼睛看得到的,說他不能工作就是不能工作,還要經過很多專業的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治療師的團隊評估,才可以確定他有沒有工作能力,並不是醫生眼睛看了就可以做書面的評估。可是你們現在採取的第一步驟就是書面評估,我覺得這樣會有漏洞,對這些身心障礙者來講也不公平。所以我認為整個評估流程應該一開始就是專業評估,然後由醫生來開證明。你們現在的做法造成很多案例都無法通過,連一隻手根本就不能動,以及視障或多重障礙的個案,慈濟的醫生都還不敢開證明;我看都不能工作了,醫生還不敢證明他們沒有工作能力。所以我認為,有沒有工作能力應該由專業團隊來評估,而不是由一個醫生來決定他能不能領年金。部長,你知道嗎?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我大概瞭解委員的意思了,就是希望有一個比較綜合的專業團隊來做評估。

陳委員節如:你們現在是先由醫生做書面裁定,醫生不准,就永遠進不了團隊評估的程序,所以我覺得應該倒過來,甚至這個團隊裡面也應該要有醫生。這個團隊應該是綜合的,由很多專業人員,包括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社工師來做各種評估,而不是由一個醫生來決定他能不能退休,對不對?

陳部長雄文:我們可以參考委員的意見。現在第一關還是先由一個醫生來看,他看了通過就是通過,對於他不通過的,我們也不是馬上就說他不行,而是進到剛剛委員講的那個……

陳委員節如:沒有、沒有。醫生就馬上說「我不敢給你開」,這樣就沒有了,所以現在通過的人數很少。很多障別譬如智障,你們根本就沒有評估機制;他們真的是不能做了,可是有的還可以走路,這樣醫生就不敢開證明說他不能工作。我這邊有幾個陳情的個案,大部分醫生都採書面審查,可是書面審查並不準確,所以我當初說要經過失能機制的評估再給年金,而不是用年齡來界定,因為依年齡界定是不準的。

陳部長雄文:委員的建議我們可以思考,其實醫生可能是第一關,如果醫生認為不能判斷或不願意開,後面應該還有一個機制,就是有一個比較綜合的、專業的……

陳委員節如:那你們有沒有設一個機制,讓需要申請的人還可以提出申訴,說他要做團隊評估?你們並沒有這個機制嘛!所以我今天要跟你們檢討失能評估機制的整個流程。法通過之後你們就有試辦計畫,試辦之後就要檢討啊!因為現在只有39位,所以我們發現很多問題,並認為流程必須倒過來,亦即要評估就要先做團隊評估,然後由醫生開證明,這樣才正確,而不是先由醫生做書面測試,看一看就寫下去,說當事人還有工作能力,怎麼可以這樣判斷呢?所以很多醫生就不開了啊!

羅局長五湖:我瞭解委員的意思。委員講的應該是因為要符合六等殘以上才會進入這裡,對於醫生原來開的不到六等的部分,我們會再研究看看有沒有辦法補救。

陳委員節如:醫生沒有辦法判斷那麼多啦!我要就業的時候就要經過職能方面的團隊評估,那麼當我要離開職場的時候,也要非常嚴謹、非常慎重才對。醫生看的可能只是病情的部分,其他的心理或障礙的部分他沒有辦法判斷,因為障礙有很多種,譬如坐輪椅的、脊髓損傷的,我不曉得醫生要怎麼做書面評估?應該是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社工師等專業人員一起開會評估才對啊!而且評估機制當中,各種醫療類別都有不同的標準,可是你們沒有經過這個程序,就馬上由醫生那邊以書面方式做成決定!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今天提出這個問題。這個計畫才剛開辦,在實施的過程中,我們會針對委員提出的這些個案的狀況,再檢討整個流程。

陳委員節如:對,流程要檢討。我覺得應該把團隊評估放在前面,而且要考慮設置地點的問題,瞭解沒有通過的原因為何。你們的試辦計畫實施多久了?是2年嗎?

羅局長五湖:從102年8月開始,到現在已經實施一年多了。

陳委員節如:一年多,所以問題都出來了啊!

另外,我這邊有一個個案,請你們處理一下。

陳部長雄文:好,謝謝委員。

主席:有關陳委員剛剛所講的,因為第一次就是醫生評估,一旦被退就會導致他們求助無門,所以整個流程你們真的是要確實地檢討一下。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首先要請教陳部長有關到澳洲打工的問題。澳洲當地電視台報導有部分去那邊打工的台灣人變成奴工,甚至有被性騷擾的情況。雖然勞動部主管的是國內的部分,但是根據就業服務法,如果有人仲介國人到海外就業,應該還是你們的職掌範圍才對。按照你們提供的資料,從101年到104年,你們發現有12筆違法將國人仲介到國外工作的資料,也就是沒有經過你們的許可就設置仲介公司。本席懷疑,這些公司仲介的人會不會比較容易淪為打黑工?請問你們對這部分有沒有掌握?這些違法的仲介公司到底都把國人仲介到哪裡去?是不是多數都是澳洲?因為現在澳洲是國人海外打工人數最多的地方。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所提的事情我們也在瞭解中,因為現在到澳洲打工基本上有兩種case,一個是透過仲介,另外一個就是所謂的working holiday,也就是度假打工的模式。度假打工這個模式基本上應該都上軌道了,而且有和外交部……

王委員育敏:都是合法的管道,對不對?

陳部長雄文:對,所以有關委員剛剛講的,根據我們的判斷,應該都是仲介或是違法仲介……

王委員育敏:違法仲介公司仲介過去的?

陳部長雄文:對。這種情形就有可能淪落到剛剛委員講的……

王委員育敏:打黑工的情況?

陳部長雄文:對。

王委員育敏:那你們有沒有針對這個部分循線往下追?我手邊的資料是12家,你們有沒有去追蹤他們到底仲介了哪些人到哪些國家去?這些人現在的情況如何?這個部分你們有沒有會同外交部往下追查?

陳部長雄文:我們看到新聞之後已經蒐集了一些初步的資料,接下來會跟外交部聯絡,做後續的追蹤。

王委員育敏:針對這個部分,本席要求你們必須和外交部聯繫,因為你們掌握到的這幾家仲介公司其實是沒有經過許可就設置的,本席高度懷疑他們仲介的工作可能會有問題;因為他們必須從中獲利,所以一定會剝削當事人。這幾家公司你們應該要往下追查,好不好?

陳部長雄文:好。

王委員育敏:你們多久可以把追查的結果寫成報告?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劉署長說明。

劉署長佳鈞:主席、各位委員。可不可以給我們比較寬裕的時間,因為這還要調查……

王委員育敏:大概要多久?

劉署長佳鈞:3個月。

王委員育敏:好,那你們3個月後把調查結果寫成報告送給本席,我想瞭解後續的進度,相信國人也都非常關心。基於勞動部的職責,這一塊應該是你們可以做好的。特別是去打擊這些非法的仲介商,我想我們可以從國內先把關,因為個人沒有通天的本領,如果不是國內有一個仲介機構的話,他們一到澳洲要找誰?其實很難。一定是這邊有一個非法單位對應當地的非法單位,所以你們一定要追蹤這些違法的公司,除了和外交部聯繫,必要的時候,說不定檢調單位也必須去偵查其中是否有不法的情事。

陳部長雄文:是的,我們會做這樣的處理。

王委員育敏:好,以上是第一點。

第二點是國內的部分。剛剛也有委員提到青少年打工的問題。我們都有看到台少盟公布的調查報告,他們指出青少年沒有獲得保障的情況,如果按照這個數據來看是非常嚴重的:沒有勞保的高達6成、未達基本工資的有一半。可是本席這邊另外有一份勞動部103年進行勞檢之後整理出來的報告,兩者的數據讓我覺得差很大。根據你們的勞檢報告,103年未依規定參加勞保的只有2%,未達基本工資的也只有2%。請問部長怎麼看待這兩個數字?一個是民間青少年團體做的調查,一個是你們自己進行勞檢的數字,兩者差距滿大的,請問你認為原因為何?

陳部長雄文:民間所做的是問卷式的調查,我們則是直接到職場去檢查,我們不能說我們的抽樣到底代表多少,但是我們實地去職場查的時候,都會鎖定青少年打工比較多的場所,實際查出有違規的就是這樣的比例。剛剛羅局長也提到,我們查出來現在青少年有投保的有八萬多人,如果依照台少盟的調查,說有十一萬多人在打工,而八萬多人有具體投保的話,就是大概有8成是有投保的。可是他們又說……

王委員育敏:跟他們的數據有落差,對不對?

陳部長雄文:對。因為一個問卷問到的可能是某些族群,但他們實際上就是有投保,這個資料在勞保局的網站……

王委員育敏:就是8萬人是你們可以掌握的?

陳部長雄文:8萬8,000,就是有投保的。

王委員育敏:有一種情況是,如果某個孩子的打工是臨時的,可能只是下課後去一個小時,也就是說,他曾經有打工經驗,而不是常態性的打工,那麼這一類在你們勞檢的時候是不是很難檢查出來?你們應該都是去固定聘有工讀生的場域勞檢,像這種偶發性的,譬如中南部農忙時期,有可能是採收橘子時需要包裝工人,一下子找一大批人來,其中也會有孩子,這種算什麼?大概也不可能納入勞保或勞檢吧?會不會有很多中南部的孩子回答他有打工可是沒有勞保?像農忙時期去幫忙,或是廟會的時候去打工,也就是打零工,而不是常態性的工讀工作,這一類在你們的勞檢中可能就不會呈現,但是會在他們的問卷調查裡面呈現出來,因為他們可能是問孩子有沒有打工經驗,孩子就會回答有,因為那也叫做打工啊!再問他們有沒有勞保,答案絕對是沒有,因為那種型態的就不會有。

陳部長雄文:對,因為他的雇主都是農人,農家要採收的時候……

王委員育敏:那種就不納入勞保範圍,對不對?

陳部長雄文:理論上也應該處理,就是假設我是農夫,我請工人的話,還是要幫他投保,但是……

王委員育敏:實務上有嗎?

陳部長雄文:但是這個一般都是短期的,好比說一、兩個禮拜採收季節就過了,所以……

王委員育敏:這就是本席要問的問題。我認為你們可能就是在這一塊產生非常大的落差,所以你們要去研究這一類是不是應該在納保的範圍內,就是針對這種短暫的、可能一個禮拜或幫忙一陣子就結束的工作,雇主到底有沒有幫他們投保你們也不知道,因為說不定連雇主本身都沒有勞保,那這一類怎麼辦?這一類算什麼?算休閒還是算正式打工?到底是不是你們管理的範圍?

我剛剛有仔細在聽,雙方的數據差這麼多,你們說正式納保的有8萬人,可是他們推估有11萬人在打工,所以你們顯然覺得民間的數據高估了。但是我覺得民間的調查數據可能也沒有錯,因為他們問到的是孩子本人,他們的直覺就是自己有打過工,但那不見得是常態性的、長時間的工作。

陳部長雄文:對,我們檢查時一般都是針對工作的場所,裡面有聘短期的工讀生,大概都是以這種為對象。對於剛剛委員講的那一種,因為我們也不知道哪一家農戶哪一天會突然找很多學生去幫忙採收農作物,所以我們就檢查不到這種對象,因此數字就會有不同。

王委員育敏:本席具體建議你們,既然民間都可以做調查,勞動部更可以針對這種情形進行調查,並且給它一個定義。你們的基本資料已經有8萬,就是這些長期聘用工讀生的工作場所,你們可以做一個比較全面性的普查,而且可以問這些年輕人他們的實際保障為何。因為今天民間的調查和你們的數據差這麼大,我覺得有必要找出真正的原因,必要的時候,你們也可以找做調查的這個團體,仔細瞭解他們的問卷內容以及他們的問法,看看落差到底在哪裡。如果真的像他們調查出來的有這麼嚴重的情況,我覺得這是很嚴肅的問題,應該要好好面對,但是如果有我剛剛講的那種,把非常偶發性的、農忙時期大量需求的情形也都加進來計算的話,你們就要去思考,這一類到底需不需要被納進來?還是這一類其實就是台灣特殊的、農忙時期會有的現象,它不在勞保規範的範圍?我覺得這個定義要非常清楚,不然這個調查未來可能會一直呈現這樣的狀態,而你們又一直說:沒有啊!我們掌握到的有八萬多,比例並沒有民間講的這麼高啊!可是那一塊的落差到底在哪裡?我認為你們應該有一個方法可以把它找出來,而且要把定義釐清。如果真的是長時期的工作,比例還這麼高的話,我覺得就非常嚴重地違反我們對青少年的保護原則,因為他們被剝削得太嚴重了,但是如果其中有一些是台灣農忙時期特定的打工經驗,那你們就要去研議將來到底要不要去勞檢,還是這只是特殊短暫現象,只是一種幫忙,不構成工讀或工時,我覺得這一定要定義清楚,不然這個數據拿出來真的很難看,會覺得台灣對青少年的保障不足,因為那些比例都超過一半,所以你們一定要好好地、很嚴肅地面對這樣的數字。

陳部長雄文:我們會去請教台少盟,瞭解一下,大家來討論一下。

王委員育敏:好,謝謝。

主席:部長,針對剛剛王委員提到的問題,如果農忙時期農民需要很多臨時性的工人,可以請農委會邀請地方農會協助,但是這部分還是要繼續教育,讓我們的農夫有這樣的基本概念,知道農會可以在這個區塊提供協助。謝謝。

請林委員鴻池發言。

林委員鴻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台灣已面臨高齡化、少子化的社會,因此老人長期照顧部分非常吃重,所以我們現在都有賴外籍看護工的協助,當然有些家庭並不符合聘僱外籍看護工的條件,所以無法聘僱外籍看護工,相形之下,這些家庭的喘息服務就顯得重要。勞動部在102年開始推動「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計畫」,從102年3月到105年3月13日,目前已經進行滿兩年,請問績效如何?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當初有8家提出申請,其中有3家已經開辦,另外5家正在籌備中,當然數量還是很有限,現在已經僱用34名本國看護工,及30名外籍看護工,目前規模是這樣。

林委員鴻池:本席問績效為何,最主要的目的是想了解,家庭需要申請看護協助的供需平衡情況,請問現在的情形如何?

陳部長雄文:目前我們能提供服務的已有五百多個家庭,都是透過這3個組織提供喘息服務。

林委員鴻池:只有五百多個家庭?您認為這樣的數目很多嗎?

陳部長雄文:比起現實需要,現在當然是遠遠不足,不過這是試辦計劃,因為當初要開辦此種外展計畫時,各界也有許多疑慮,不過自從第一家開了之後,現在已經有3家,大家慢慢覺得這樣的服務是有必要的,所以我們現在也在放寬相關資格跟條件,以前都一定要是公益團體才可以申辦,我們現在打算放寬成立外展服務機構的資格及條件。

林委員鴻池:準備放寬?

陳部長雄文:是。

林委員鴻池:放寬的方向是什麼?如何放寬?

陳部長雄文:這部分的討論很多,其中有項建議是最好能讓民間企業,諸如人力銀行、仲介都能進來,這項放寬的弧度是最大的,但其中過程還存有很多疑慮,大家擔心會衝擊到現在整個長照制度的發展,所以在步伐上,我們希望能逐步聽取各界意見,起碼不要跟現在的定義一樣,限定只有公益團體……

林委員鴻池:好,希望勞動部能針對這部分加快速度,因為我們確實有這樣的需求,尤其是今年3月底,勞動部開放外籍看護工的喘息服務可以使用外展的餘工來協助。三月底開放,現在是五月了,請問這一個多月申請的情況如何?

陳部長雄文:因為才剛開始,目前還沒有相關資料。

林委員鴻池:還沒有人提出申請?

陳部長雄文:相關的統計資料還沒有出來。

林委員鴻池:這部分可能是你們宣導不足,本席覺得外籍看護工的勞動人權,也應該值得關注。事實上,國外對有關臺灣運用外籍看護工的勞動人權,好像在各方面都曾提出質疑,假如我們能夠開放外籍看護工的喘息機會,相信對我們人權意識的提高,或我們臺灣對於人權的重視,應該會有比較大的助益,所以針對這部分,希望你們也要加強宣導。這是針對外籍看護工的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目前我們學生有很多利用暑假到國外打工,且情況越來越多,尤其是澳洲。但是我們從報章媒體也看到,很多遊學打工或度假打工也出現一些狀況,特別是有些澳洲的雇主剝削勞工,其對象包括臺灣或香港的學生,在此請教部長,針對這類打工,目前我們的學生大概都是透過遊學代辦,或一些仲介機構進行遊學或度假打工,類此遊學代辦機構或仲介機構是否一定要申請立案?

陳部長雄文:依法其還算是仲介公司,所以應該要跟我們申請立案。

林委員鴻池:既然必須申請立案,怎麼還發生這樣的事情?時常發生的問題,在於我們的學生要前往別的國家度假打工或遊學打工,但是學生本身根本不清楚該國要聘僱他的人是誰,以及基本條件如何,他只能信任辦理的這家仲介公司。問題是我們的學生往往沒有跟仲介公司訂約,所以他也不清楚權益在哪裡。就這部分,勞動部可以發揮什麼力量保障我們學生的權益?

陳部長雄文:目前正式跟我們申請登記立案的有20家,至於委員剛剛說的情況,據我們也了解,也有十幾家可能是非法的,並沒有正式立案。合法正式立案的仲介把學生引介到國外工作,我們必須追蹤它後續的執行成果,至於根本沒有申請登記立案的仲介,我們當然會依法查察,並追蹤他目前執行的狀況,了解後續是不是有發生一些問題。

林委員鴻池:對於這些沒有立案的代辦機構,部長剛才曾特別提到要加強查察,請問你們查過其中有幾家違法並曾經裁罰過的?

陳部長雄文:從101年到現在,總共有12家曾經被我們處罰過。

林委員鴻池:有沒有再犯?

陳部長雄文:處罰之後,我們要它符合相關的條件,再跟我們正式申請立案,要不然就不能再執行這類工作。

林委員鴻池:本席之所以提出這個問題,鑑於現在學生到國外打工的情況越來越多,在此情況下,勞動部如果沒有積極保障他們的權益,到最後恐怕他們都會遭到剝削,這些學生也無法得到照顧。我看到勞委會的網站,在青年出國度假打工的相關勞動法令篇中,載明各個國家的一些基本勞工法令規定,讓他們有所遵循,也讓學生能比較清楚,這項措施相當不錯,不過好像po的地方並不是很明顯,所以我們希望這部分能夠更明顯,資料也能更充實一些,讓我們學生出國打工時,他們的權益能夠獲得更大的保障。

陳部長雄文:我們會再檢視一下我們現在所搜集到的資料,事實上各國的勞動法令我們都有在蒐集整理,我們會盡量po在網站上讓學生參考。

林委員鴻池:針對這部分,我們希望勞動部一定要加強,其實這部分也跟教育部有關,但是不管是度假打工或遊學打工,只要是打工就涉及到勞工的權益問題,我們希望勞動部針對這部分好好加強宣導,讓學生要出國打工的話,最起碼也要對基本的法令有所了解,避免受到傷害。

陳部長雄文:是,謝謝委員。

主席(王委員育敏代):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昨天你們公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並立即實施,不得討價還價,這項作為實在很讚,很有guts。亦即以後不再以簽到簿或出勤卡作為唯一的標準,行車紀錄器、GPS甚至App或Line都可以作為佐證,請問這些要如何佐證?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雄文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主要是如果老闆透過Line交代工作的話就會有紀錄,勞工就可以依照紀錄要求老闆必須登錄他的工作時數,老闆也不能否認,如果老闆推說沒有,就可以拿出該項紀錄當作證據。

蘇委員清泉:如果老闆說雖然他有Line給勞工,但是勞工有沒有做無法加以考核,這樣執行上就會有爭議。

陳部長雄文:執行上當然會有些爭議,好比說,今天有老闆交代一位新聞記者去跑一條線,最後新聞播出來,他也將新聞傳回去,所以這些都可以當作佐證的資料。

蘇委員清泉:我最不捨的就是媒體工作者,尤其是第一線的媒體工作者,因為該項指導原則會涉及到汽車、大卡車的司機駕駛、新聞工作者、電傳工作者、房仲業者與業務員,而卡車司機跑一趟都有錢拿,所以他多跑收入就會增多,還有房仲業者有獎金,所以都有一些incentive,但是媒體工作者有時候跑一攤卻都沒錢拿,而且下雨天也要餐風露宿、披星戴月,甚至於有一餐沒一餐的追新聞,本席看了覺得很不捨。最值得我們敬佩的就是那些戰地記者,像這次在尼泊爾的媒體工作者,為了要把現況讓全世界的人知道,都跑第一線,真的很危險,戰地記者死了多少人呢?上次在波灣,已經死了五十幾個記者。我們的媒體朋友,尤其是基層的新聞工作者,剛念完新聞系出來時,每個人都有崇高的理想,結果他們的老闆、媒體大亨每個人都有幾百億的身價,卻對員工尖酸刻薄,你聽了應該心有戚戚焉,標題也不能由他們下,內容只要不符合老闆的意思就被改來改去,有志難伸,憤而求去的都有,這些記者人數將近有八千多人,是嗎?

陳部長雄文:對,差不多有八千多位。

蘇委員清泉:對於這部分,部長的看法如何?

陳部長雄文:我想剛剛委員講的也是事實,因為幾次在委員會都有很多委員提出媒體工作者的工作型態經常有超時工作的現象,所以這也是促使我們在昨天訂出在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的最大動力。當然,其他的行業,包括大客車,尤其是遊覽車的駕駛,因為現在觀光客很多的關係,大客車駕駛和業務員過去都曾反應過,所以這次將其綜整,希望能對這些勞動者有所幫助。

蘇委員清泉:我們的記者朋友們都是在為台灣打拼,勞動部非常支持各位媒體工作者,尤其是基層的媒體工作者,我們立法院每一位委員也都很支持你們,至少我蘇清泉一定捍衛到底。

第二個要問部長的問題是,上禮拜去南部鳳山的勞動力發展署考察,曾經特別前往鳳山就業服務處,我看陳分署長表現得非常好,該處空間雖然不大,但是服務非常好,我還碰到50、60歲的鄉親前往求職,50、60歲的人可能找不到工作了,但是一坐下來都是一對一隔開,滿注重隱私的,而且從接案、收案、協助、輔導到追蹤是採取一條龍模式,品質超乎我的想像,部長你的看法如何?就這部分,本席要給你們按讚,但是有個缺點,等下再跟你說。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就業服務這項工作,從過去的勞委會到勞動部,確實都一直是我們的重心,尤其是金融海嘯發生之後的那段時間失業率偏高,但是我們的就業服務體系確實發揮了相當大的功能,而且我們都知道求職者多少都會有些沮喪或工作不順的情況,所以我們都會用同理心的方式接待他們,為他們提供服務。

蘇委員清泉:當工作介紹完之後,他們工作是否順利,就這部分要持續追蹤,而且後面這部分工作更為重要,以及求職者心理上是否適應也要追蹤,不然一媒合完,上班沒多久就跑掉了,這樣實在沒有意思。此外,我還看到一個缺點,就是那些輔導的人都不屬於正職,都是派遣公司的人,派遣公司是一年標一次,對嗎?

陳部長雄文:對。

蘇委員清泉:這樣太差了,輔導別人的人自己本身也是派遣公司的人,他們自己的福利就已經很差了,搞不好幫別人輔導的工作如果比較好就自己去做了,會不會有這樣的情況呢?這個缺失應該如何改善?

陳部長雄文:委員確實有點出問題,因為政府機關有組織總員額法的限制,但是政府也知道就業服務是必須要做的,工作一定要做,但是卻不能給你員額,所以只好用這樣的方式。

蘇委員清泉:那些輔導者他們是否曾經被霸凌?他們的勞動條件好不好?這部分你必須注意,不然有時候他們自己的心情不好,難免參雜負面的情緒,雖然當時我們看到的都很好,但是我擔心會不會打折扣,而且你們給派遣公司的條件是否優渥?還是尖酸刻薄?

陳部長雄文:不會,我們都依照……

蘇委員清泉:也是用基本工資嗎?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劉司長說明。

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平均薪資大概有三萬多元。

蘇委員清泉:真的有三萬多元嗎?

劉司長傳名:是。

蘇委員清泉:所以他們在輔導別人的時候都身心愉快?都能正向輔導嗎?

陳部長雄文:是,他們都要取得證照,符合相關的專業能力資格。

蘇委員清泉:我看就業服務處的工作效果應該是非常好,而且很溫馨,但唯一的缺點是這些輔導者本身是來自派遣公司,那隔一年他們還會不會有工作?一旦公司更換,他們還可以繼續工作嗎?

陳部長雄文:多數的人員我們都會留他們下來,除非他個人要轉換跑道,而且即使更換公司,我們也會在合約內註明請他們盡量聘請有經驗、有證照的勞工。

蘇委員清泉:這方面要加強。

陳部長雄文:是,謝謝委員。

蘇委員清泉:我想條件必須要寬鬆,像這些擔任輔導員的經費,之後在審查預算時,你們要好好提出說明,我想委員如果刪除該項費用是沒有道德的,謝謝。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蘇委員。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鄭委員汝芬):現在繼續開會。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勞動部對於原住民的分布不是很清楚,之前勞動部推動原住民團體辦理原住民地區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只針對山地鄉,如果以原住民族基本法來看,原住民族基本法規範的是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族地區有55個鄉鎮市,後來經過本席辦公室同仁與勞動部同仁協調後,你們就做了修正,將原本的範圍從山地鄉改為原住民族地區。

從原住民族人口分布來看,早期原住民的分布確實是以原住民地區這55個鄉鎮市為主,但是隨著都市化,為了就業,遷居到都會區的原住民越來越多,目前原住民族的人口數是54萬人,其中居住在山地鄉的有十六萬多人、平地鄉的有十三萬多人,遷居到都會區的原住民已經達到二十四萬五千多人,比例高達百分之四十五點多,目前推動原住民團體辦理原住民地區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是將範圍限定於原住民族地區,而此作業規定的依據是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依原住民就業需要,提供原住民參加各種職業訓練之機會」,但是本條並沒有將區域限制在原住民族地區,只是規定對象是原住民,所以範圍不應該是一開始你們設定的山地鄉或是現在修正後的原住民族地區,條文規範的是只要原住民有就業需要,你們就應該依照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來辦理,就算是今天要討論的就業服務法,不管是第六條、第二十四條或其他條文也沒有將範圍限制在原住民族地區,有關這個部分,部長認為是否可以修正?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我也同意委員的看法,現在原住民也不見得都還居住在原住民族地區,確實應該要考慮到他們移居城市的情況,對此我們願意來做檢討。

鄭委員天財:原住民會遷居到都市,就是因為在鄉下有農業的困境,而遷居到都市的大部分都是勞動人口,更是需要你們提供的協助,勞動部什麼時候可以修正這個作業規定?這只是作業規定,要修正應該很方便。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劉司長說明。

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3個月內可以把委員所提出的不適合部分一併檢討並做調整,我們在3個月內應該可以完成……

鄭委員天財:3個月的時間有點長!

劉司長傳名:因為要經過一些法定程序,要辦公告等等。

鄭委員天財:這只是個行政規則,並不是法規命令,如果涉及法規命令,給你們3個月的時間當然可以,對於這個部分,本席希望你們能儘量提早處理。

另外,有關原住民的失業率,原住民的失業率是百分之四點多,部長,一般民眾的失業率是多少?

陳部長雄文:3.72%。

鄭委員天財:所以原住民的失業率比一般民眾來得高,勞動部與相關機關應該要統合相關單位針對提升原住民就業率提出通盤計畫,而不是讓這些計畫散見在各司、署,勞動部就整個計畫與預算,不管是就業輔導、職業訓練或其他作為,應該要有統合的作法,部長,你們有沒有往這個方向去努力?還是已經在做了?

陳部長雄文:有關原住民的部分,如果原住民到一般的就服系統來請求協助,我們照樣會受理,另外我們也有專案針對原住民朋友進行輔導,也就是說,一般民眾使用的系統我們照樣受理原住民的求助,另外還針對原住民朋友提出各種專案計畫來予以協助。

鄭委員天財:雖然有原民會,但是依照就業服務法或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的規定,勞動部畢竟是中央主管機關,要怎麼樣與原民會協調,共同致力於原住民族就業率的提升,尤其是職業訓練是非常重要的途徑,本席希望勞動部能加強推動辦理!

另外,勞工退休有所謂的新制、舊制,在新制部分,依照勞工退休條例的規定,雇主要按月提繳工資6%的勞工退休金儲存於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但是依據102年的資料顯示,很多勞工退休時忘了去領雇主所提撥的這筆勞工退休金,後來你們有去調查、通知,請問你們要怎麼去解決這個問題?他們辦理了勞保退休金,但是卻忘了要辦理雇主提撥6%的勞工退休金,這要怎麼連結?你們有沒有做這方面的規劃?

主席: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羅局長說明。

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有,我們在發給勞工勞保給付時,就會通知他們還有一筆勞退要領取。

鄭委員天財:現在這樣的狀況有改善嗎?

羅局長五湖:有。

鄭委員天財:大家都知道了嗎?

羅局長五湖:有,但有人領取勞保給付時不一定是到了60歲,所以還是會有人沒有來領取勞退金,可是我們每年都會跑資料,對於沒有領取的人,我們都會個別再通知。

鄭委員天財:請你把到目前為止的新數據資料提供給本席。

羅局長五湖:好,我們會把通知狀況向委員報告。

鄭委員天財:好,謝謝。

主席:剛才王委員育敏要求你們提供3個月的澳洲打工相關資料,請將資料送給本會委員;鄭委員天財要求原住民通盤計畫部分,除送鄭委員外,亦請送本會委員。

接下來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5月份臺北市政府第4次公布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及事業主名單,又有106家上榜,部長知道有哪些媒體單位上榜嗎?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裡面有好幾個是媒體事業,平面媒體、電視媒體都有,但我現在不太能夠具體講出來。

劉委員建國:部長知道有哪些公部門違法嗎?也在這被公布的106家之內。

陳部長雄文:這個我不清楚。

劉委員建國:有沒有誰可以來說明一下?

主席: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張代理署長說明。

張代理署長金鏘:主席、各位委員。臺北市政府公布的名單,我們現在手上沒有。

劉委員建國:沒有?他們已經公布第4次了,你們還沒有名單?你們是沒有第4次的名單還是這4次的名單統統都沒有?

張代理署長金鏘:我們放在網路上,沒有帶來這邊。

劉委員建國:既然沒有資料,你上來幹嘛?部長就已經說不知道了啊!我以為你知道所以才跑上來回答的,你這樣很奇怪耶!你請回吧!

本席認為以目前的情況看來,似乎只有北市勞動局有在動作,其他各縣市的勞檢單位在面對相關事業體、事業主及公部門應該也要有一致性,應該要像北市勞檢局這樣積極。剛才我為什麼要問部長知不知道有沒有公部門也上榜?如果連臺北市公部門都上榜,好像是帶頭在違反相關規定,這樣是非常不智也非常不好。目前其他各縣市似乎都沒有動作,這也很奇怪,部長,這是怎麼樣的情形?

陳部長雄文:有關勞檢的部分,當初就只有二個直轄市──臺北市與高雄市比較有足夠的人力來執行,後來其他各縣市的勞工局逐漸成立後,我們也慢慢將一些工作交給他們去做,但是他們的人力還是不夠,現在比較有做出成績的大概就是臺北市與高雄市。我們最近會增聘325名勞動條件檢查員,名額已經都給地方了,由他們自己去聘任,5月底就會成軍,委員剛才所指教要加強的這個部分,到時候應該會有一些成果。

劉委員建國:部長,我要討論這件事情最主要是因為北市已經公布第4次了,其他縣市不應該落差這麼大,我知道相關勞檢人力不足,但是比例的懸殊太大了,這是第一點。

第二,居然還有公部門帶頭違規,剛才張代理署長說目前你們手邊沒有資料,資料都po上網了,對此本席感到有點奇怪,根據本席手邊的資料顯示,違規的有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北捷,北捷又有什麼狀況我就不再介紹了,北捷違反的是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部長,我們要在105年1月1日正式執行所謂縮短工時的政策,本席希望部長在105年1月1日之前,大量去執行、推動勞檢,這樣才是政府所應有的積極作為,可以嗎?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的提醒,目前公部門用了很多勞動人口,我們確實應該全面去檢查,剛才我也報告過,今年2月我們有召開全國勞動首長會議,把勞動條件檢查列為今年度重點項目,明年就安基金補助款也將依照考評結果作為核發補助款的依據。

劉委員建國:剛才我有詢問部長是否知道有哪些媒體上榜,這家媒體的名稱我就不說了,但這家媒體是累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五項,我講的這一家媒體,請你再去瞭解一下。

陳部長雄文:是。

劉委員建國:部長,你上任到現在多久了?

陳部長雄文:八個多月。

劉委員建國:你接任勞動部之後,推動勞動部多少法律三讀通過?

陳部長雄文:勞基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修正案在今年2月4日公布實施,性平法中對勞工陪產假、產檢假等相關規定修正案也已經在今2月初公布實施,其他的法案大概還在立法院持續推動中。

劉委員建國:就好比就服法第五十二條外勞在台工作年限從12年延長到15年等,這些都還在推動中,很多法律案經過勞動部的推動之後,外界很多人都認為部長滿有魄力的,尊稱部長為利多部長,衛環委員會主管的三個部會,好像就只有陳部長有比較積極的作為,被外界稱為利多部長,所以我覺得你是大部長;既然是大部長,就應該要針對很多事情提高魄力與執行力,這是基本的態度。

今天我們要討論的是就業服務法,我想看看部長又有什麼利多要給勞工。其中有關就服法第二十四條,主要是針對特定對象給與特別幫助,包含津貼補助,勞動部建議條文是針對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家庭暴力被害人、二度就業婦女等,這些我都是絕對的支持,但是你要增加對這些特定對象的助需要增加多少預算?

陳部長雄文:根據我們的評估,如果把這些對象都納入的話,大概要增加2億4,000萬左右的經費。

劉委員建國:約2億4,000萬左右的經費?

陳部長雄文:是。

劉委員建國:這2億4,000萬的經費會不會排擠原本勞動部的某些預算?

陳部長雄文:最近我針對就安基金做了內部調整,要求將以前執行多年但並無成效的計畫停掉,未來會把經費挪移,有些做了很久但沒有成效的部分就不再繼續去做,另外再開闢新計畫,所以大概會把刪掉計畫的預算挪到這邊來做,這樣就不會排擠到其他正在推動的計畫。

劉委員建國:原本執行不好的計畫就摒除,所以不是增加相關預算,而是直接把執行不力計畫的預算用於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通過後所需增加的部分,對不對?

陳部長雄文:對,是這樣的。

劉委員建國:但是你要把執行不力的工作計畫提給本委員會,讓我們所有的委員瞭解一下,因為這牽涉到我們委員當時在審查預算的時候是不是有疏失、怠惰或是沒有明察秋毫,這是我們必須要自我檢討的,謝謝。

最後,本席要拜託主席,我剛才等主席等了很久,我都沒有講任何一句話,因為我看到主席一臉惆悵,所以我也不好再講太多。

鄭委員汝芬:(在席位上)我沒有惆悵。

劉委員建國:本席是關心主席,母親節快樂,謝謝。

本席要提最後一個問題,4月22日有關於RCA的專案報告,部長說因為改採勞保所謂的執行職務所致疾病,從寬認定,來給與RCA員工職災補償,那時候部長說會說服他們接受,如今都已經半個月了,徐召委和在場委員都會想要瞭解,請問現在進度如何?還有誰有意見嗎?你們需要協助進行溝通嗎?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我們內部的溝通已經完成了,大概大家都朝這個方向來做,現在就是找一些專家把整個論述建構完,這個部分正在進行當中。

劉委員建國:部長英明。RCA有8萬個員工,其中445人勝訴,可是有傷痛纏身的也不止這445人,部長對其他的人有沒有什麼想法?因為這是告訴乃論、不告不理。

陳部長雄文:我剛才也跟委員報告,如果這整個論述都確認了,被採認是因執行職務所致之疾病,這個邏輯確定的話,那麼即使之前沒有提告,但是也是因為這樣而致病、致死,我們都會採認。現在還是健康的人,可能過了10年就發病,那我們也會採認,所以我才跟委員說我們要先確認整個論述,到時候就是前後一致的作法。

劉委員建國:請問RCA在臺灣到底有沒有資產?如果沒有的話,那要不要打國際訴訟?

陳部長雄文:目前投審會跟我們說在帳面上好像還有,但是實際上已經被掏空了,這是我現在得到的答案。

劉委員建國:帳面上還有?

陳部長雄文:帳面上有掛了一些,但是實際上根本就是空的,所以我們現在還在進一步瞭解。

劉委員建國:所以也沒有辦法執行假扣押嗎?

陳部長雄文:對。

劉委員建國:也沒有辦法打國際訴訟?

陳部長雄文:國際訴訟的主體當然必須是勞工,但是政府會從旁協助。

劉委員建國:應該要加以協助,否則法院判決賠償5.6億豈不是等於沒有用嗎?

陳部長雄文:當然,我們也跟法律扶助基金會和勞工自救會的律師團都談過了,政府可以從旁來協助他們。

劉委員建國:好,謝謝。

陳部長雄文:謝謝。

主席(徐委員少萍代):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禮拜天就是母親節,像徐少萍委員就是一位非常稱職的母親,我在此祝全天下的媽媽們母親節快樂。根據我們主計總處最新的調查,國內差不多有274萬名職場媽媽,她們反映每一天只有95分鐘可以陪伴小孩,聽起來時間相當少,一年自己真正能夠休息的時間只有2.6個小時,所以本席要為所有的職場媽媽請命,因為她們無法有很多的時間陪伴小孩,對小孩會有一種罪惡感,所以請勞動部改善職業婦女的工作環境,雖然我們已經有比一些國家好了,但是我們還要再更好,請部長多為我們的職場媽媽加油,謝謝。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是,謝謝委員。

鄭委員汝芬:今天本席也有提出一個關於更生人的案子,勞動部有一點意見,如果要真正的保護他們,部長有什麼更好的辦法嗎?

陳部長雄文:關於更生人的部分,現行機制對於更生人的輔導跟就業都有相關的法源規定,也已經有一些條文了。

鄭委員汝芬:劉署長剛剛也跟本席解釋,他說有到監獄去進行工作的媒合,經過媒合,有些人在職場工作得相當順利,不過對於更生人的保護還是有一點點差異,你們有沒有什麼更好的辦法?

陳部長雄文:我請署長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劉署長說明。

劉署長佳鈞: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我們在94年3月已經公告,他們就等同是特定對象了,所以跟其他特定對象都是一模一樣,包括求職和一些相關的津貼,我們統統都會發給他們。

鄭委員汝芬:但是他們在職場上的工作機會可能還是比別人少一點,要找到工作的機率不是很高。

劉署長佳鈞:對,所以我們有跟監獄合作,在他們離開監獄之前,都有進行一些職業訓練和輔導工作。第二,在他們離開以後,我們會發給他們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津貼和求職津貼,跟其他特定對象都一樣,所以基本上就是鼓勵他們重返職場,我們認為既然都已經有公告了,就不必再重複列為特定對象,因為已經等同特定對象了。

鄭委員汝芬:你覺得這樣和以前比起來有沒有比較好?有沒有改善很多呢?如果這個部分不要拿掉的話。

劉署長佳鈞:事實上,我們也沒有反對放進去,因為其實在94年就已經等同特定對象了。

陳部長雄文:我覺得委員說的也是有道理,我們在94年3月2日就已經有公告,把更生人列為特定對象,如果要在這次修法正式入法,我也覺得沒有關係。

鄭委員汝芬:如果沒有關係的話,那我們就幫忙他們,我們也希望他們順利的回到社會,最主要就是要給他們工作機會,好不好?

陳部長雄文:既然都已經有正式公告過了,那我們就支持委員的提案把這個部分放進來。

鄭委員汝芬:謝謝。部長,我們昨天到彰化去考察,本席有聽到紡織業的代表陳情,他們真的很需要工人,所以建議調整外勞的分配比,你們有沒有什麼比較好的辦法?

陳部長雄文:因為我們對外勞的分配比還是有一些管制,就是依照產業3K的程度來定比率,有分為5%、10%、20%和25%。他們反映這個工作確實很辛苦,也招不到人……

鄭委員汝芬:目前是三班制嗎?

陳部長雄文:就是看各工廠的狀況。

鄭委員汝芬:是看業務量嗎?

陳部長雄文:對,有時候是兩班,有時候是三班。在昨天委員去考察之後,我們會對這個行業再做一次評估、認定。

鄭委員汝芬:本席希望你們要審慎評估,既然他們有這樣的需求,我們就儘量滿足這些認真經營的業者,因為有訂單才有工作機會,所以他們有人力的需求。

陳部長雄文:我們還要會同經濟部一起來對這個產業……

鄭委員汝芬:請你們對這個產業要審慎的評估,好不好?

陳部長雄文:是,我們會去做。

鄭委員汝芬:謝謝。

陳部長雄文:謝謝。

主席(鄭委員汝芬):請李委員桐豪發言。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有提出就業服務法第十七條的修正草案,勞動部予以肯定支持,本席也非常欣慰,本席希望公家的仲介機關對於求職者能夠予以評估,做適才適性的輔導,勞動部願意做這件事情,我們也樂觀其成。

本席還要請問一些問題,第一,本席過去曾經提出要就外勞對臺灣的服務表示感謝,勞動部非常樂意做這件事情,可是後來好像有進行調整,請問調整之後的狀況是怎麼樣?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劉署長說明。

劉署長佳鈞:主席、各位委員。委員當時是建議要感謝外勞對我們國家的貢獻,基本上,我們認為應該可以擴大辦理,包括送他們一些可以代表臺灣的小紀念品,並與各縣市政府合作來擴大辦理。雖然我們可以在機場分發,但是非常耗人力,又沒有辦法獲得迴響,所以我們就進行調整,應該會在最近提出一個具體的執行計畫,在跟委員報告過以後,再經部長確認,我們就可以執行了。

李委員桐豪:本席希望速度能夠加快,而且愈快愈好,謝謝。

第二,最近行政院院長受到相當的騷擾,但是這些失業勞工真的是出自於內心的焦慮、急迫感,我們也必須要體諒他們,他們就是國道收費員。勞動部就國道收費員的這件事情到底如何協助交通部進行安置,讓這些失業的國道收費員們能夠真正安心回到職場?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跟委員報告,關於國道收費員,我們勞動部一直在瞭解他們的訴求,其實我們可以歸納出三大訴求,第一,他們希望政府要採計約聘僱的年資,但是人事總處已經說了,如果政府一採計約聘僱的年資,那過去的就全部都要比照來算,所以這是有困難的。第二個就是多元就業的部分,交通部提出把多元就業的機會擴大到交通部所屬的一些機關,所以最近他們就有一些比較好的選擇,這個部分已經在做了。但是他們又提出,如果對之前選的工作不滿意,是否可以重新申請交通部所釋出的工作,交通部對這個部分有點疑慮,所以目前還卡在那裡。第三個就是勞保年資的認定,勞保局也已經有協助了,就是過去勞保的投保金額跟未來如何認定,我們都已經講好要怎麼配合了。關於這幾個訴求,第一個關於年資的訴求實在是沒有辦法採認,第二個多元就業的部分,對於想要轉換工作的人,交通部還在處理中。

李委員桐豪:勞動部有沒有辦法動用其他的資源?不僅是交通部,應該還有其他的資源,像有些地方政府也很樂意接受這些人的申請。

陳部長雄文:現在的問題就是交通部釋出了這麼多的工作機會,但是這些勞工都不願意去做,他們現在就是把這三個條件綁在一起。

李委員桐豪:在法律上當然也有一定的界限,除非我們修正法律,但是遠水救不了近火,我們還是期望政府動員所有各部會的相關單位,包括中央跟地方,大家一起來幫忙解決這個問題,在合理、合法、合情的條件之下,讓國道收費員真正的去做他們能接受的工作。當然,這要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之下,如果沒有辦法的話,那我們就只剩修法一途了。

陳部長雄文:是,謝謝委員。

李委員桐豪:我們不希望看到這種沒有必要的抗爭,畢竟這還是有可以調整的空間,不斷的抗爭對社會並不是一件好事情。

另外,勞基法最近有一個勞資協調加薪的問題,就是第二十九條,本席覺得勞動部對這方面在協調的過程裡面比較被動,因此建議勞動部再進一步去跟經濟部協調。現在從朝野協商的過程來看,勞動部和經濟部似乎是一個代表勞方、一個代表資方,你們是否可以就勞動者加薪這個問題,比照或參考勞資爭議處理法,把這個精神加進去,讓雙方都能夠有一個轉圜跟調整的空間,勞動部是否可以從這個角度來思考?

陳部長雄文:委員覺得在朝野協商的時候我們對這個條文比較被動,其實不是這樣,因為這是社環委員會送出去的審查條文,這些文字經各位委員討論過,所以我們基本上是尊重這個版本,現在經濟部比較擔心的就是「要會同工會」這幾個字,他們認為可能會造成勞資雙方的對立,我們也有提出一些比較緩和的模式,像委員所講的勞資爭議處理,也就是大家來進行諮商或會商,我們會再進一步來討論。

李委員桐豪:你們是勞動方面的專家,本席希望你們可以提供經濟部更好的意見,讓雙方能夠找到一個共同點,因為勞資爭議處理法裡面有規定調解、仲裁,應該要儘量避免抗爭,我們不希望看到勞資雙方對立,我們希望能夠建立起一種夥伴關係,所以請你們勞動部在這方面多加把勁。

陳部長雄文:是。

李委員桐豪:另外,我們國家正在推動自由貿易化的政策,自由貿易政策最典型的一個範例就是ECFA,在ECFA之下有一些早收清單,所以會有產業受到影響,當產業受到影響的時候,勞動部就會提出各種計畫來協助這些在職勞工,對他們進行適當的訓練來讓他們轉業或充電。可是現在由於受到ECFA影響而參加受訓人次的覆蓋率只有3.59%,企業的覆蓋率也只有38.85%。從另外一個充電起飛的計畫裡面,我們評估受到影響的事業單位有2.9萬個,但是在真正去訪視以後,認為有需要訓練的只有452家,比率只有1.56%。當然,勞動部對這452家已經盡力了,都有給予適當的訓練,所以覆蓋率很高,但是本席想要瞭解,如果評估出有2.9萬家的事業單位會受到影響,為什麼只有452家提出申請訓練的要求呢?

陳部長雄文:我請署長向委員說明。

劉署長佳鈞:因為有些企業可能覺得不需要。目前我們有辦理職前訓練和補助企業去做一些轉型,不過重點還是經濟部那邊會做。

李委員桐豪:貿易自由化是我們的政策,但是勢必有很多傳統產業會受到影響,本席希望勞動部能夠強化在職的補強訓練,以避免社會認為他們面對的是一種未知的、沒有航海圖的惡劣環境。我希望大家能夠很確定政府能夠做好這些事情,並讓大家安心,好不好?請你們加強這方面,謝謝。

陳部長雄文: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看到勞動部在昨天5月6日有發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以保障在外勞動者的權益,我覺得這個非常好,因為總是要有個起步。這種工作的類型包括電傳勞動工作者,也就是一些在外工作,透過電傳方法將工作成果回報到辦公室的人;其次是媒體工作者,他們過去也是電傳勞動的一種型態;另外是外勤業務員,譬如接訂單的、跑客戶的,他要註明什麼時候出去,並要回報做了哪些事情;還有就是汽車駕駛,因為他開車出去後,有可能將車子停在他家,不會回到公司。這些人的工作時間如何計算,過去都很模糊,彈性的結果就陷入雖然有法定工時,但是卻變成毫無限制的24小時工作型態。

除了這些工作類型之外,還有譬如電表、水表的抄表人員,他們是委外人員,早上出去後就全部在外面工作。所以勞動部公布的這幾種類型當然是一個基礎、是一個進步,因為過去從來都沒有,只要做了就是一種進步。我們剛才在隔壁開了有關郵務士的會議,中華郵政工會來自全國各地的工會理事長也都到場,我們都知道,每週工作40小時的修法,對於勞動條件與工作的安排會產生重大的改變,譬如以前是兩週工作84小時,現在要改成一週40小時,所以有兩週與四週彈性工時變形的狀態都可以,只要事先告訴公司,很多企業、製造業都可以事先安排,做一些彈性地調整因應。

我的問題是這樣子,當我們把一些出、缺勤的紀錄上傳到公司端,公司端透過行車記錄器、GPS、手機打卡、網路回報、通訊軟體或發稿紀錄,當然還是會產生模糊的狀態。請問司長,剛才有很多郵務員工提到,他們是早上來取信之後,全部都在外面跑,跑完之後回辦公室,這樣的型態不在你們這一次所稱的「在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裡,你們為什麼只挑這三個類型,未來你們打算怎麼做?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劉司長說明。

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是正常工作型態,譬如郵務士從早上8點鐘出去到下午5點鐘,是一個正常工作型態都不會有太大問題,反正按照契約的約定。為什麼我們這一次挑出這個類型?因為這是比較普遍性的。另外,在我們的指導原則裡面有特別強調,其他的工作型態經過主管機關檢討以後,也可以納入本指導原則,所以以後有需要的話,我們會隨時檢討納入。

吳委員育仁:部長,對於在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的發布,你有什麼想法?或者未來打算怎麼來做?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這是很多委員在社環委員會提出的關切,對於在外工作者的工作時間與權益的保障,勞動部在各位委員的督促之下,訂出這樣的原則出來,當然初期大概覆蓋到55萬名勞工,包括駕駛、記者與業務員。剛剛司長也講,未來要是有更多的型態出來,我們可以再把它納進來。

吳委員育仁:這是一個非常大的進步,未來如何執法還有很多要學習的。當有關勞動條件──工時這一步跨出去的時候,未來可能必須注意他們的工作場所,因為這些外勤人員在外面工作,他的工作場所有時候可能會在自己家裡,他的家裡就是辦公室簡單操作的延伸,如果在家裡發生跌倒、滑倒的狀況,因為在工作時間裡面;而且你們已經承認傳送資料可能會以家裡為主,如果在家裡發生職災,過去是不算的,未來呢?未來可能產生這方面的工作型態,也是一個趨勢。或者電傳工作的人以家裡或某些處所作為辦公地點,傳輸資料的時候,那個地點就會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裡面規範的空間、光線、明亮度之規劃,這些東西也是勞動部未來必須面臨的問題,我看到這一步已經邁開了,這是一個很不錯的進步,未來這個部分也必須做考量。部長有沒有什麼看法?

陳部長雄文:事實上,委員提的這件事情,我們當初在檢討整個電傳勞動者時有考慮到,因為很多都在家裡面工作或者外面的工作場所,譬如在麥當勞、starbucks那邊工作,如果發生職災要怎麼認定?我們已經有在做一些研究與探討。同時,未來他的工作環境是不是要做什麼要求與規範,這個也在探討之中,不過這個非常複雜,也是我們未來要努力的方向。

吳委員育仁:勞動部部長已經警覺有這樣的問題與趨勢,能夠納進來考慮,就像部長剛才提到的,傳送的地點可能在一般的餐廳、麥當勞、速食便利店,用他的WiFi網路在傳輸一些資料的時候,也算是辦公場所的延伸,這樣就有適用勞動法的餘地了,我真的非常樂見。對於未來的一些單位,譬如郵務士或收相關資料的人員必須在外面跑,未來如果要納入,除了媒體工作人員、外勤業務員、汽車駕駛團體之外,如果有必要,我們希望勞動部能夠仔細審查,認同、同意就是肯定他們在外面工作回報出來的也算數。好,謝謝部長與司長!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進行第1案。

1、

近日兒少團體公布調查發現,青少年打工族中,有四分之一曾被扣薪或罰款、連續工作超過七天等不合理待遇。許多青少年社會經驗尚淺,對於自身勞動權益所知有限,對於某些雇主之不合理行為亦難有維護權益之行動。鑑此,建請勞動部於兩個月內研議深化青少年勞動權利意識之具體對策,並提出加強青少年族群勞動檢查及青少年勞動申訴管道之作法。

提案人:江惠貞  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2案。

2、

97年8月13日公布施行之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第54條之1,明定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給付之依據,該項專業評估機制並應於公布後5年施行(102年8月13日)。

上開所稱「終身無工作能力,得請領年金給付者」,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4條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第2點等規定,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失能狀態經審定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共20項)。

二、整體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第6等級,經個別化之專業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另因勞工保險條例所規定之退休條件以「年齡」為主,而身心障礙者之平均餘命較一般人為短,故過往身心障礙團體屢有針對特殊障別另定「退休年齡」之要求,但身心障礙之種類且狀況多元,針對某障礙類別之勞工訂定退休年齡,實難執行,此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若能切確落實,則已達成協助身心障礙者提早退休之意義,否則,極易造成其他行業別紛紛提出類似要求,而讓勞工保險條例之退休機制變形甚至崩盤。

但是,問題出現在:「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其仍對一般勞工,甚至對投保勞工保險時為身心障礙者之勞工不利,諸如:被保險人整體失能程度要符合第一至第六等級,才可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而考量個別醫師之評量或有偏差,此點規定必須立即檢討。

因為,即便失能程度未達第一至第六級,當事人若有疑義,即應送個別化專業評估,此乃因實務上不知為何醫師往往不願意開具「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另若勞工有併發多重身心障礙之狀況,分開來看雖可從事輕便工作,綜合評估後,恐已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之永久失去工作能力標準,但因上開規定,卻極有可能阻礙實質已無法繼續工作之勞工進入此評估機制,致使侵害勞工之權益。

 另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4條之1規定,略以:……保險人辦理前條個別化之專業評估,得委託置有完成個別化專業評估訓練醫師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辦理……必要時,得會同專科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及語言治療師等專業人員組成團隊為之。

承上,醫師專業應予肯定,但綜合評估失能勞工之全人損傷百分比、未來賺錢能力減損、職業、年齡等等因素,以決定其符合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之資格與否,絕非醫師一人即可認定,而需多種專業共同認定,但「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相關規定,如:是否有會同其他專業之必要,皆由單一醫師決定,此項規定不僅造成承接評估案之醫師過大壓力,以致評估往往過於嚴苛,甚至經常作出對勞工不利之判斷;另據了解,評估工作多以書面審查為主,亦即單一醫師單憑書面資料即可決定一切,復加上未結合相關專業人員施行實質評估,凡此種種,顯有嚴重戕害勞工請領失能年金權益之嫌。

又查,勞動部為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曾針對身心障礙勞工,辦理過「勞工保險失能年金評估機制試辦計畫」,但試辦案件僅29件,而完成個別化專業評估只有23件,且完成評估之身心障礙勞工之障礙類別,更僅有眼(視力)、胸腹部臟器、上肢、下肢及綜合審查等5類;另查,自102年8月13日勞工保險失能年金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施行迄至104年2月底止,完成個別化專業評估確定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者更僅計25件,障礙類別仍僅限於少數(眼失能17件,另神經3件、胸腹部臟器失能2件,上、下肢失能及綜合衡量各1件),據前所述,皆顯示勞動部無視身心障礙者障礙狀況之多元與複雜,如心智障礙者即未納入考量。

據上,爰要求勞動部應於一個月內,會同衛生福利部,依各類身心障礙者之特性及需求,檢討並修正「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及「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並將相關報告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楊曜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3案。

3、

經查,造成逃逸外籍勞工查察困難之因,主要有二:一、查察工作方面:逃逸外籍勞工查察實屬內政部移民署之權責, 但該署多以人力不足為由,較少主動查察,而警察反倒反客為主,成為查察主力,但因功過之論斷有失比例原則,如警察查察到三名逃逸外籍勞工僅記一支嘉獎,但若於偵訊、移送中有所疏失,就記一支小過,致使員警對查察工作意興闌珊,二、獎勵金取消:民國99年前,針對查察逃逸外籍勞工原編有獎勵金,但獎勵金刪除後,員警失去激勵因子而不再戮力查察。

另查,截至104年1月底行蹤不明外籍勞工人數已高達43,748人,其對社會國家之影響,輕為就業安定基金因此短收,重則因其無法管理,常產生非法僱用及人權維護等問題,並有影響本籍勞工就業機會之可能;又查,就業安定基金之設置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且據「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有關基金用途之規定,即包含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事項。

據上,爰要求勞動部研擬從就業安定基金編列相關獎勵金之預算,以有效解決查察困難之問題,並期促進勞工之相關權益。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委員。這是時間的問題,最近我發現警察都很懶,你沒有給他一點鼓勵,他不會主動去發覺,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以前有把警察納入查察逃逸外勞,現在沒有,經過本席提案要再納進來,可是沒有獎勵或鼓勵,他們做得好像不是很積極,是不是可以提一個新增的計畫到就業安定基金去?

主席:第3案通過。

進行第4案。

4、

有鑑於台少盟調查指出,青少年打工族群人數眾多,但其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比率偏高,常見苛扣薪資、超時工作、未依規定發給加班費等問題,嚴重剝削青少年勞動權益;且該調查結果,與勞動部近兩年進行之工讀生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差距甚大。爰此,勞動部應於一個月內釐清前兩項調查結果落差甚鉅之原因,並設立青少年就業問題申訴管道,研議如何督促青少年之雇主遵守勞基法相關法令之機制,另於寒、暑假期間擴大實施勞動檢查,提升青少年打工族群之權益保障。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蘇清泉  鄭汝芬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5案。

5、

有鑑於勞動部去(103)年補助地方政府聘用325位勞動條件檢查員,其職前訓練係由地方政府各自規劃,訓練程度不一,近來甚至有新進勞動條件檢查員前往事業單位進行勞檢時,竟主動透露該事業單位有員工向勞政單位提出檢舉,顯未善盡保密之義務,導致勞資雙方易生猜忌與衝突。爰此,勞動部應於一個月內邀集各地方政府檢討現行勞檢員之職前訓練課程規劃與執行情形,落實勞動條件檢查程序,並加強勞檢員之實務檢查技巧,俾確實維護勞工權益。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徐少萍  蘇清泉  鄭汝芬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6案。

6、

RCA案為台灣抗爭持續最久的集體職業病工傷運動,在職業病的認定上,初期還持著因無顯著相關,所以認定RCA案非屬職災,直至4月22日勞動部赴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時,才願意採政策放寬方式,從寬認定RCA的職災補償案。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以累積寶貴經驗,勞動部並未建立起世界各國對於集體職業病工傷運動之資料庫,以致勞動部對於RCA案無法迅速做出回應。爰此,要求勞動部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應令勞動部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建立起世界各國重大職業病工傷運動之資料庫,取其所長避其所短,以供政府未來面對類似事件之經驗累積。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張代理署長說明。

張代理署長金鏘:主席、各位委員。我剛剛有向劉委員報告過,我們建議把倒數第三行「並應令」這幾個字刪除,直接要求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主席:臨時提案第6案倒數第四行開始,文字修正為「要求勞動部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建立起世界各國重大職業病工傷運動之資料庫,取其所長避其所短,以供政府未來面對類似事件之經驗累積。」,針對修改文字再唸一遍,倒數第4行修改為「要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建立起世界各國重大職業病工傷運動之資料庫,取其所長避其所短,以供政府未來面對類似事件之經驗累積。」,其餘未修正;就照以上修正通過。

進行第7案。

7、

有鑑於青少年打工族薪資調查,發現竟然有一半的打工族時薪沒有達到基本工資,而且只有4成有勞保,更有四分之一的人曾經被扣款或罰款。爰建請勞動部應刪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童工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七成」,避免雇主擴大解釋錯誤使用或濫用,以維護青少年權益。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8案。

8、

有鑑於2018年前台灣將進入「高齡化社會」狀態,到2025年左右,老年人口比率更會超過20%並成為「超高齡社會」。爰建請勞動部應針對人口變遷,研議延後法定退休年齡,以提高中高齡之勞動參與。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江惠貞  鄭汝芬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繼續進行詢答。接著輪到發言的李委員貴敏及楊委員瓊瓔均不在場。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部長,我們的提案有提到關於青少年打工族群的薪資調查,並指出有一半的打工族時薪沒有達到基本工資,現在基本工資時薪是115元。我給你看一張我昨天晚上在加油站拍到的照片,你們可以去問,上面寫誠徵加油站伙伴時薪100元,享受勞健保,早班7點到下午兩點半,晚班下午兩點半到10點。我很好奇,所以當下我就下車問那個年輕人,他們的時薪是100元嗎?他說不是,他們時薪是121元;我再問第二個人時薪是多少,我忘了他是說121元還是120元。其實幾個禮拜前就有人跟我反映,請我去注意一下,因為他們有問過在那個地方打工的年輕人,他們說他們的時薪的確是100元;但是我昨天問時是回答121元,我問他為什麼還掛著那個徵人的公告,他說那是很久以前的,還沒有撤下來。我問為什麼不請老闆換掉那個公告?部長,我的意思是,這個時薪到底是不是100元,你們可以去查、去了解。對於小朋友跟我講的到底是真或是假,當然我沒有去逼問他,也沒有要他們將薪資單拿出來,我沒有必要這樣做,我只是探訪他們打工的實際狀況。可是這是事實,昨天晚上七點半我拍的,你們可以自己去那個地點看。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去了解。

江委員啟臣:因為昨天這個事情,所以今天我注意到臨時提案寫有一半的打工族時薪沒有達到基本工資,我不曉得這個數字是否精確,不過,顯然這個狀況是存在的。一個堂堂的加油站,還是中油的加油站,都會貼這樣的誠徵員工公告,實在很離譜,怎麼國營事業到現在還不知道時薪已經是115元了!就算是已經調整達到115元的標準,為什麼這個公告不換掉呢?你們的勞動檢討在做什麼?這是國營事業,並不是小站、柑仔店誠徵臨時工或打工的公告,所以你們要去盯一下他們到底有沒有落實基本工資的規定。

陳部長雄文:我們會去檢討。

江委員啟臣:我們跨國勞動力政策小組每隔一段時間就會開會,我知道你們1月份時有到全台灣去看農業缺工的問題,我不曉得勞動部現在評估的狀況如何。

陳部長雄文:大家去看了之後,在3月時我們曾再開過一次會,當時農委會是用臨時提案的方式,委員認為這是重大議題,應該不適用臨時提案,所以當天並沒有處理這個案子。

江委員啟臣:所以被駁回?

陳部長雄文:對。

江委員啟臣:勞動部目前的態度到底是什麼?你們是把這個責任歸於農委會自己應處理,勞動部只是站在消極、被動的角度,還是勞動部有自己主觀的看法及想法,甚至你們認為應該怎麼樣來做,才能解決農業缺工的問題?我不管你們要不要開放外勞或對開放外勞有什麼意見,我們只想要政府解決農業缺工的問題。

陳部長雄文:農委會希望能提出外勞的需求,我們現在也跟他們連繫,並要儘快召開跨國勞動力政策的協調平台,而且我們也希望他們正式提案,而不是用臨時提案方式,因為委員覺得沒有時間去消化這些資料。

江委員啟臣:正式提案提給你們了沒有?

陳部長雄文:還沒提。

江委員啟臣:所以是農委會怠惰……

陳部長雄文:我也不能這樣說。

江委員啟臣:還是你們沒有去催他們?

陳部長雄文:大家都連繫過了。

江委員啟臣:到底現在狀況是怎麼樣?或是他們還沒有準備好?我覺得應該給大家清楚的答案,是還沒有準備好,還是……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劉署長說明。

劉署長佳鈞: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個平台會議,有跟他們開過會,請他們趕快處理委員的意見,處理完後並將分析報告提到我們部裏,我們就安排會議。我們當時有討論到兩個重點,一個是,假如他們急的話,我們可以安排臨時的會議,或是每一季開一次會議,下一季在6月份再開一次會議,但他們沒有正面答復此事;第二,委員的意見中針對行業別及特色、缺工情況,缺工有些是因為勞動條件的問題,他們對這些並沒有正面的回答,所以委員希望他們就這部分能再補強。

江委員啟臣:所以你們希望他們再提供更精細的分析資料就對了,但是到現在為止,農委會還沒有提給你們,對不對?

陳部長雄文:還沒有送出來。

江委員啟臣:如果提給你們,你們也可以考慮為此召開臨時會議。就這部分農委會有必要提供更詳實的分析報告給你們以為判斷,不過,我也必須告訴部長,缺工的狀況的確嚴重;其次,逃跑的外勞是存在的。部長如果有機會到鄉下,不妨去看一下,甚至到山上看一下,你可能會有意無意就碰到一個外勞,我不知道那個外勞是不是逃跑的外勞,你自己去問他。

陳部長雄文:應該是,因為我們現在並沒有開放外勞從事農業。

江委員啟臣:所以這種情況你能迴避嗎?而且不斷地對這些人罰款,坦白講,也解決不了問題,然後大家大玩捉迷藏、躲貓貓遊戲,抓到就罰款,但是罰款也無法解決問題,只是招來民怨而已,最後被罰的人很不高興的繳了罰款,然後罵政府無能解決這個問題,只會罰款,對不對?

陳部長雄文:這個事實上是如此,現在我們正與九個農業縣市研究成立專案,我們也希望像方才委員所說的,重點是在幫他們解決目前缺工的問題,所以我們希望透過與其他機關合作,以找到願意回鄉工作者,此其一。

第二,我們會採用津貼補助方式,譬如本地人願意回鄉工作,除了有自己耕耘所得收入之外,並由政府每月補助1萬元。

江委員啟臣:哪時可以成案?

陳部長雄文:本部已經與各縣市人員召開過一次會議。

江委員啟臣:你們有無提出哪些草擬計畫,能否提供相關資料給本席參考?

陳部長雄文:好的,我們會將相關計畫送交委員參考。

江委員啟臣:如果相關政策確實立意良善,我們也願意協助推動,但是你們總不能遲遲未正視農業缺工的問題。事實上,如果你們採用消極態度,只會招致更多的問題留待未來等你們解決,所以本席希望勞動部能夠以更積極態度處理。可以嗎?

陳部長雄文:是的。我們會將相關資料送給委員參考。

江委員啟臣:好的。謝謝。

主席:部長,這項業務應由勞動部主動向農委會要的,請你們動作快一點。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葉委員津鈴、賴委員振昌及黃委員偉哲皆不在場。

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日解凍案第四案有關青少年打工時薪保障的問題,或許勞動部在這方面長期以來做得不夠,所以被委員提出預算凍結案。依據上週臺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公布青少年打工調查結果顯示,在15歲至18歲具有打工經驗者中,有近半數未達法定最低基本工資,而且青少年打工時薪未達到100元的比例高達25%,明顯低於勞基法之規定。請問部長,勞動部有沒有與學校配合宣導青少年打工的權益問題,讓學生在寒、暑假打工時了解自身權益?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確實會與教育部合作,我們每年都會安排至每所學校……

楊委員曜:部長指的是到每所學校嗎?

陳部長雄文:不是的,我們是透過教師研習課程告知學生打工權益,再由教師向學生宣導相關資訊。

楊委員曜:勞動部應該建議學校在公民與道德課中或是透過班會加強宣導,無論學生打工與否,總要瞭解自我權益保障的觀念。本席認為這不只是錢的問題,我們也在教育下一代應如何維護自我的權益。

陳部長雄文:好的,這部分我們會再加強。

楊委員曜:事實上,你們不但未能對學生加強宣導,在查緝不法雇主方面也不夠積極,不知道這是人力的問題,還是有其他的問題?

陳部長雄文:這主要還是人力不足的問題,因地方政府勞動檢查人員人力非常有限,原本相關人力才一百多人,地方政府預計在5月份將增聘325人,應可加強這部分的查察。

楊委員曜:事實上,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勞動部一方面強化取締不法,如此雇主才會有所顧忌;另一方面應強化青少年維護自我權益的觀念,唯有如此,才能落實勞基法有關保障勞工權益的規定。

陳部長雄文:這部分我們會改善。

楊委員曜:據我所知,最近兩天勞動部與教育部正在研擬大專校院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草案,事實上,大專校院兼任助理的人數不少,但是他們的權益長期以來未受到重視,既然你們正在擬定相關處理原則,本席希望你們與教育部再行溝通。

如果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在法律上不被認定為僱傭關係,而是被認定為承攬或委任關係,就不適用勞基法,若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與專任助理的工作形態、內容及所接受的勞基法監督指導相類似,應就事實比照專任助理的權益。假設大專校院兼任助理與專任助理工作內容相似,僅有名稱上的不同,我們在大方向上若不將兼任助理儘量朝向僱傭關係做解釋,這可能會放任學校或教師不聘請專任助理,而是改聘數位兼任助理。

陳部長雄文:報告委員,專任助理是具有正式編制的職缺,至於兼任助理在學校一樣稱之為研究助理,主要是協助教師從事研究計畫的工作,這常常會衍生出兼任助理與教師之間是否具有雇傭關係,他到底是在工作,還是在學習?這些都是我們亟需處理的問題。

楊委員曜:學校或老師都很喜歡聘請兼任助理的原因,可能是其所要負擔的法律責任較輕,本席提出是項問題,請勞動部回去再行研究,一併提出相關資料給本席。

部長,本席發現目前有許多公家機關或學校因為沒有設置保全人員,而聘任兼職的守夜人員,他們的工作時間可能從晚上6點值班至隔天早上6點,雖然他名義上為兼職人員,但薪資並未達到法定基本工資,通常每月只獲得1萬5,000元至1萬6,000元。請問部長,你瞭解我的意思嗎?

陳部長雄文:我瞭解。

楊委員曜:針對這個問題,勞動部有辦法查緝嗎?

陳部長雄文:事實上,這些人並非保全人員,而是由機關自行聘請擔任警衛工作,事實上,公家機關或學校夜間都關閉,他們多數時間都只是在睡覺……

楊委員曜:雖然他們多數時間都在睡覺,這點沒有錯,但在形態上他還是在值夜班,你們能否發函給各校?

陳部長雄文:我們先行了解他們的工作型態與目前聘僱關係。

楊委員曜:假如連行政機關或公立學校都無法達成勞基法所保障的最低基本工資,本席建議勞動部應該與相關單位進行溝通,以利監督。好不好?

陳部長雄文:好的,謝謝委員。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們在4月22日討論RCA案件時,為了確保勞工能夠儘速獲得賠償,我有提出一項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負起代位求償的責任,並出面替付出青春血汗為臺灣爭取外匯卻遭受不幸的勞工求償,本委員會也通過是項臨時提案。本席要提醒部長,當時你的答復是,勞動部將與長期協助RCA訴訟的律師討論要如何處理,請問部長,此事進展如何?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貴委員會於4月22日通過是項臨時提案,我們與專家學者及律師分別於4月29日及5月2日各召開一次會議,下週一我們還會再召開一次會議。有關本部與律師討論的部分,我們針對後續可能的法律程序,勞動部應如何協助?如果他們一定要打跨國官司的話,我們也有邀請外交部共同協商,外交部也可以給予他們協助。

此外,我們正在找流行病學專家及協助RCA員工打訴訟官司的律師共同討論,我們要如何認定它屬於職災?上次我已經答復過,我們現在認為這是執行職務所致疾病,透過論述將之與概然因果關係之間兜起來,如此一來,相關訴訟程序才能夠往下走。

田委員秋堇:請勞動部提供4月29日與5月2日的會議紀錄給本席。

陳部長雄文:好的,我們可以提供相關會議紀錄給委員參考。

田委員秋堇:謝謝。其次,因為RCA事件讓我們深感職場暴露評估確實長期受到忽視,在4月22日本委員會通過一項提案,應召開暴露評估的專家學者會議,不知此事進行得如何?

陳部長雄文:方才本人向委員報告,我們與專家學者及律師分別於4月29日及5月2日各召開過一次會議,這正是召開暴露評估的專家學者會議。

田委員秋堇:我詢問的問題是,勞動部協助RCA勞工進行跨國訴訟、代位求償的問題。

陳部長雄文:我所指的是,我們與法扶基金會律師於4月27日……

田委員秋堇:我把問題釐清楚,第一個問題,勞動部協助RCA跨國訴訟以代位求償所召開會議在幾月幾號?

陳部長雄文:4月27日。

田委員秋堇:只開一次嗎?

陳部長雄文:是的。我們邀請外交部人員與會,相關原則都已經談定了。

田委員秋堇:換言之,你們針對這部分都有做初步溝通,請你們提供相關的會議紀錄給本席參考。

陳部長雄文:好的,4月27日的會議紀錄已完成。

田委員秋堇:方才部長所指4月29日及5月2日為召開暴露評估的專家學者會議,那兩次屬於籌備會議,對不對?

陳部長雄文:對的,相關會議紀錄也可以提供給委員參考。

田委員秋堇:勞動部預計何時將再次召開相關會議?

陳部長雄文:下週將會召開正式會議。

田委員秋堇:屆時就會定案?確定何時召開會議?

陳部長雄文:這必須視討論情況而定。如果RCA勞工曾經申請過賠償或勞保給付,當時均以一般的認定標準給付;而今如果我們認定RCA事件為職災,那給付內容就不一樣,我們會針對此一問題進行回溯與補救,事實上,勞保局也都已經準備好相關資料。

田委員秋堇:今日本席要討論的是暴露評估制度的檢討問題,我們必須參考國外的作法、規劃未來國內的執行方向、相關法律工具是否足夠?在政府體制中,負責檢視職安人員對於曝露評估的專業性是否足夠?抑或是我們根本就應該借助外部力量,藉由第三公正單位進行暴露評估?

陳部長雄文:方才我所指的是,針對RCA事件後續補償的部分……

田委員秋堇:我知道,如果你們沒有經過暴露評估,將難以判斷……

陳部長雄文:因為暴露評估具有專業性,而且屬於針對比較制度面進行全面檢討……

田委員秋堇:正因如此,本席才會要求你們召開專家會議。

陳部長雄文:我們預計在下週五召開暴露評估的準備會議。

田委員秋堇:雖然我不一定有時間參與你們所召開的暴露評估會議,但能否請你們提供與會專家學者的名單給本席先行瞭解?本席想要知道,還有哪些學者專家也應該邀請抑或被遺漏。

陳部長雄文:好的。

田委員秋堇:謝謝。再者,本席接續要討論的問題,或許部長認為這是個案,但是我認為這其中具有制度面的問題。最近有位陳情人的精神處於非常不穩定的狀態,他的父親是位司機,不幸發生車禍死亡,他要為了自己父親的勞工權益提起訴訟時,勞動部卻未給予任何的律師補助費。請問部長,當勞工提起訴訟時,勞動部不是應該給予經費上的協助?

陳部長雄文:我們在法律扶助之勞動權益基金中,確實有給予經費協助,不過申請對象僅限於勞工本人。

田委員秋堇:最慘的問題在於,即使勞工變成植物人,他的子女還可以用其名義申請經費補助,但如今該名勞工已經遭遇車禍亡故,他的家屬要替他進行訴訟時,勞動部卻完全不聞不問,令這位司機的兒子覺得這樣非常的不合理,所以他感到非常生氣,因而變賣家產進行訴訟。此外,該名司機的兒子向勞動部申請職災補助,勞動部職安署在召開學者專家會議之後,認定他父親應該可以獲得職災補助84萬元,但是他的父親駕駛車輛的車主有投保第三責任險,所以他可領到父親因第三責任死亡險理賠200萬元,但事實上,這不是雇主直接投保的第三責任險。依照規定,如果雇主有替當事人保險,便可抵銷職災費用,如此一來,當事人就無法獲得死亡理賠金額。後來勞動部職安署已召開專家學者會議,他們認定不能採用這種方式來抵銷死亡理賠金,因為那二百萬是由車行的雇主投保第三責任險,而不是付他父親薪水的雇主所投保的個險。勞動部職安署召開學者專家會議結果是可以可領取保費,已故駕駛的太太還為自己丈夫可以沉冤得雪而感到欣慰,結果沒有想到我們的法規會竟然用「不符慣例」的理由駁回。我的意思是,如果不合法就罷了,但用「不符慣例」我就聽不懂了,所謂「不符慣例」是以前沒有這樣做,以後也不可以這樣做,但是現在已經發現過是去錯的,那就應該趕快糾正過去的錯誤,給予職災的補助84萬才對,結果現在職安署還要再開第二次學者專家會議。如果第二次學者專家會議推翻第一次會議的結論,那麼這個死亡勞工的兒子會怎麼想?就是沒有天理、官官相護,你們就是怕法規會,甚至於不惜推翻自己原來的結論。如果學者專家第二次會議還是維持原來的結論,那麼法規會會怎麼處理?部長,此事你一定要親自出來協調,不然會永無止境。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提出這個案子,有關剛剛委員所提其子女能否申請法扶訴訟經費問題,我想這應有空間,我覺得這個應該是合理的;第二個,剛剛認定……

田委員秋堇:他太太打電話給我說到哭,他公公過世,他婆婆也很早就過世了,他的奶奶生重病,他連醫藥費都付不起,然後職安署的學者專家說他可以領這84萬的職災補助,結果法規會說不符慣例,我實在聽不懂這是什麼理由!

陳部長雄文:不符慣例應該只是表示過去沒有看過這樣的解釋,但是我們在合情合理的情況下還是會來處理。

田委員秋堇:他現在被迫去打行政訴訟,他昨天打電話來,我的助理說他行政訴訟需要的6,000元都要去借。不要這樣折騰他,不要折騰勞工,好不好?訴訟的費用可以補助他嗎?這個問題若能解決,他就不用去打行政訴訟了,好不好?這是最根本的解決方法。

陳部長雄文:好。謝謝委員。

田委員秋堇:謝謝。

主席:剛剛田委員要的會議紀錄,一是4月27日,另一是4月29日、5月2日暴露評估風險的學者專家報告,還有暴露評估下禮拜五(5月15日)邀請專家學者的部分,請將名單提供給本委員會委員。謝謝。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淑芬,時間稍微節制一點。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我們安排的考察很多,所以排擠了很多我們問政的權利,當然也排擠了人民託付的責任。我是最後一個發言的,所以請主席允許我多講一點,我要講制度面的問題,沒有談個案。

主席:多幾分鐘?你講!

林委員淑芬:沒有人啦!

主席:那就10分鐘好不好?因為等一下我有個會議。

林委員淑芬:你有一個會議,但是我們有對制度提出質詢的權利。

主席:林委員,我們去考察都是針對地方上的需求。

林委員淑芬:我們已經考察幾次啦!光是這個會期就考察幾次啦!

主席:我們也是針對需求設法去解決問題。

林委員淑芬:地方的需求就以個案方式解決,但是在這裏應該談制度面、結構面的問題。

主席:我們大家都可以去看的。

林委員淑芬:我們希望考察時間不要排擠到委員會開會。

主席:我也都尊重你們,看你們有沒有考察的需求。

林委員淑芬:主席,你聽我講,你可以利用星期一、三、四委員會開完會以外的時間去考察。

主席:好,下次調整。

林委員淑芬:因為考察排擠到會議時間,所以希望將開會的權利還給我們。

部長,我一樣問RCA的問題,RCA案判決原告勝訴時,大家都在這裏消費RCA這個問題,委員消費、行政部門也消費,所以我現在就問你們,你們既然要消費RCA這個問題,就要認真地將事情做好,4月27日王厚偉跟RCA受害者關懷協會在會議中達成幾個共識,在會議結束之前,RCA受害者關懷協會提出臨時動議,主張勞動部應主動通知曾經在RCA工作的員工,就是曾在那裏工作但沒有參與法律訴訟的這些勞工一樣是受害者,要為他們成立專線,而且主動告知RCA受害員工職業傷害相關給付權益及健檢資訊、訴訟權利,請問你們願不願意做這件事情?什麼時候要去告知這些沒有參與訴訟的RCA員工?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公告,所有RCA過去的員工都可以……

林委員淑芬:既然你們有他們的個資,能不能也寄通知給他們?行政費用的成本不高,能不能也一併寄通知?

陳部長雄文:我問過勞保局,該局現在並沒有他們的地址,所以我們也沒有辦法……

林委員淑芬:有名單、有投保資料,卻沒有地址,這件事情我真的不得其解。你們什麼時候要公告?

陳部長雄文:待最近幾個會議完成,把這些關係都確認之後,我們就會公告。

林委員淑芬:那到底要多久的時間?

陳部長雄文:應該是在一個月之內吧,相關的關係都釐清之後,我們就可以進行後續的……

林委員淑芬:勞動部是不是真的要在5月中旬跟RCA受害者關懷協會一起開記者會?到目前為止,他們都沒有接到你們的回應和確認,到底你們還有沒有要跟他們共同召開記者會?

陳部長雄文:我剛剛跟委員報告,我們整個相關的論述跟配套是,這個關係要釐清,之後大家出來講才能有完整的……

林委員淑芬:到底要不要?什麼時候?也是一個月以內?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當天他們的思考是,如果我們沒有辦法通知這所有的8萬人,那麼可否公開跟外界講,法扶基金會已經針對這案子在幫忙訴訟了,等於他們希望透過這種方式將訊息傳遞出去,所以我們部長剛剛提到用公告的方式,讓廣大的勞工都知道,趕快跟法扶基金會連繫並登記。

林委員淑芬:但是你們的手段很多,當初說要通知,你們現在將通知變成公告,如果真的沒有地址資料,我們也無可奈何,只好接受,但你們要一起開記者會這件事情沒了嗎?

陳部長雄文:這個可以,剛剛我跟委員講,就是我們配合公告的時候。

林委員淑芬:所以你們也是在一個月以內嗎?你們還是會做,對不對?

陳部長雄文:對,我們如果要公告就會同時召開記者會。

林委員淑芬:RCA的員工非常多,全部都把職病變成職災,這樣對你們來講行政成本當然很大,你們如果能省一件事當然是想要儘量省一件事,但是政府對待RCA這群人就檢視了這個國家對待工人的態度。人家靠自己都打到勝訴了,你們要消費這個議題、來沾光,那就要澈底做好,我們是這樣期許的,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我要問,勞資爭議仲裁案件非常少,比率非常低,勞工為了6,000去調解不成,你們沒有告訴他們可以採取仲裁方式,或者是單方想仲裁,而老闆不要,為了6,000元,你們叫勞工走訴訟途徑,協調不成,走仲裁途徑,仲裁也不可能變訴訟,沒有人會為了6,000元、6萬元去走訴訟途徑,所以這方面架構、制度面的問題簡直是變相地在欺負勞工。所謂權利事項講的是法定權益,就是白紙寫黑字、法律所架構的權利事項。對於權利事項你們叫人家以訴訟為原則,這會曠日費時。你們叫勞工為了60萬、6萬去組個14人的仲裁委員會,或是要雙方同意,這種門檻都太高了。為了6萬元,如果因為門檻太高而訴諸訴訟,請律師的費用都不只6萬元了,所以勞工最後只好摸摸鼻子。即使法律規定加班要給薪資、即使法律規定星期六或星期日上班要給雙倍薪資,但是老闆不給,他們能怎麼樣?你們不幫他們,法律面、制度面也不幫他們,最後勞工只能摸摸鼻子。這種制度面的問題你要怎麼解決?所以我才說,仲裁這個機制可以再修正,看看如何從制度面幫勞工更多,我今天就是在談這個問題。

陳部長雄文:剛才委員特別提到,一個是訴訟,一個是仲裁,但仲裁之前還可以透過調解。

林委員淑芬:調解是沒有強制力、沒有約束力的。老闆就是吃定政府的制度有缺失,就是吃定勞工不會為了6萬元去打官司、請律師,因為不划算,所以跟老闆協調怎麼會成功?

陳部長雄文:我剛才也跟委員報告,調解程序如果無法成功,接下來當然就是仲裁,我們希望能鼓勵他們合意仲裁。

林委員淑芬:可是仲裁必須約定雙方合意,關於如何讓仲裁變成勞工單方面啟動就能進入仲裁,勞資爭議時只要一方申請就能交付仲裁的機制,你們拖了這麼久,就是訂定不出來。

陳部長雄文:我們當初也研議過不要雙方合意,只要單方就可以。

林委員淑芬:我知道,我講這個議題講這麼久了,我就是在跟你講制度面的問題。何謂權利事項?這是白紙寫黑字、立委定好的法律,而老闆還進行違規、違法的權利事項,如果勞工連這種事情都無法爭取保障,所有的勞工法律就都可以丟掉了。如果你無法讓權利事項受損的勞工得到他該有的東西,這些仲裁機制與協調機制就不是法律,而是老闆的保護法。

陳部長雄文:因為合意仲裁常常有資方不願意,我們現在也在……

林委員淑芬:當然不願意,問題是你們的制度就設計成合意才能仲裁,如果有人不願意就不能仲裁。

陳部長雄文:我們現在也希望能夠推動……

林委員淑芬:我聽你們說「希望」已經聽了兩年了,你什麼時候要告訴我們已經成功了?

陳部長雄文:這是因為司法部門有意見。

林委員淑芬:司法部門有意見,但是在法理上、邏輯上,你要想辦法去突破。

陳部長雄文:現在行政院與司法院之間對這一點有不同見解,我們認為……

林委員淑芬:然後就擱置在那裡,我已經聽你們講很久了。

陳部長雄文:我們也一直在溝通,因為這確實是司法權,我們有時候也不太……

林委員淑芬:我不是在講調整事項,而是在講權利事項耶!法定權益被人家踩在腳底下,你要如何保障勞工?我們真的不了解,你們邀請那麼多勞政學者開會研討,到底是你們不想推?還是地方不想推?或是你們也不想仲裁?

陳部長雄文:仲裁算是準司法的一個程序,我們必須尊重司法院的一些見解。

林委員淑芬:所以我講的是雇主已經違法的權利事項,我沒有講其他的。

陳部長雄文:剛才我一開始就跟委員講希望提高調解的品質,如果在調解階段就能……

林委員淑芬:你們還放寬讓權利事項也能調解,其實在法理上就非常離譜,因為他已經違法了,你還允許和解,在設計上、法理上也是很怪異。

陳部長雄文:透過這個過程,事實上可以幫勞工爭取更多權利。

林委員淑芬:結果你們都不是調整事項和解,而是權利事項和解,把雇主的違法行為和解掉,不用處分。這不是只有爭取讓勞工要到錢,而是變相包庇雇主。

陳部長雄文:假如真的走司法程序,就像委員剛才講的,成本太高了。

林委員淑芬:好啦!你告訴我,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只要一方申請就可以單方交付仲裁的機制,何時可以研議出來?在可行性方面,你們現在到底研議到什麼程度?至少這個報告可以給我看一下吧!請在一個禮拜內將你們研究了兩年的報告拿出來給我看,可以吧?

陳部長雄文:好。我們可以給委員報告,同時讓委員知道我們跟司法部門溝通的過程。

林委員淑芬:接下來要請教關於外籍勞工的問題,去年6月你們就外勞進行了「103年度外籍勞工工作及生活關懷調查」,針對事業類外勞部分,調查了4,451名;家庭看護工部分,調查了3,390名,這個樣本還不算少。關於外勞逃跑、行蹤不明的原因,在事業外勞部分,有44.7%認為他們的同鄉逃跑是希望獲得較高的待遇,所以這些工廠外勞、事業外勞其實是為了獲得高薪資而逃跑的;至於家庭看護工部分,有74%認為是與雇主相處不融洽或工作環境無法適應。在薪資與勞動條件部分,調查發現幾乎有14.8萬的家庭看護工是全年無休。所以,全年無休加上低薪資、再加上與雇主不合,就鼓勵、助長了家庭看護工的逃跑。

我再請問你,在全國四萬三千多名逃跑的外勞中,大部分是哪一類外勞?是事業類居多,還是家庭看護工居多?這在資料上是看不出來、查不出來,你們也不敢講的。

陳部長雄文:這個在資料裡面……

林委員淑芬:你們沒有這個的統計資料啦!那一欄你們故意沒有寫,所以我才要問你們,如果有統計資料的話,我自己看就好了。請回答我,到底是哪一類外勞逃跑的比較多?是工廠的還是家庭的?

陳部長雄文:產業類的占52.5%,這在資料裡面是有的,近兩年產業類的大概占一半以上。

林委員淑芬:就是4萬3,000人的一半,產業類外勞跟家庭看護工的比例大概是幾比幾?

陳部長雄文:一個是33萬人左右,一個是21萬人左右。

林委員淑芬:產業類外勞是33萬人,逃跑了2萬2,000人;家庭看護工是22萬人,也逃跑了2萬2,000人,所以還是家庭看護工的逃跑率比較高。

陳部長雄文:對,沒錯。

林委員淑芬:我們既然知道這個問題,逃跑的原因解決了嗎?沒有解決!第一個原因是家庭看護工沒有休假,第二個原因是不能自由轉換雇主。有人說要將外勞在台工作期限延長為15年,問題是他不能自由轉換雇主,我上次質詢時,你們還官腔官調的回答。我談到外勞自由轉換雇主這個制度要如何設計,你們回答說外勞轉換率非常成功,達90%以上。誰不知道非常成功?因為你們只鎖定3種要件才能轉換,必須是雇主有疏失,並沒有讓這些外籍勞工有自由轉換的權利,所以助長了逃跑,我希望你好好想這件事。

今天我們除了談到如何對待外國人,也要檢視外國人如何對待我們去外國當外勞的臺灣人。臺灣與澳洲的打工度假協定是由外交部去簽的,你覺得由外交部簽定這件事好嗎?

主席:林委員,你已經用掉兩個人的時間了。

林委員淑芬:我是在問很重要的事情。外交部是一個勞動權益專業的部會嗎?他去跟澳洲簽定打工度假合約,你覺得適當嗎?其次,澳洲媒體披露,臺灣人去那裡簡直就是奴工,違反澳洲法令,在那裡變相被剝削;澳洲的媒體都講成這樣,我們國家沒有立場出來表示什麼意見嗎?請問,合法的仲介在哪裡?每個拿到澳洲打工簽證要出國的年輕人,他知道澳洲有哪幾家是合法的仲介嗎?他是先在臺灣找好仲介才出去,還是去澳洲再找?

陳部長雄文:在臺灣合法的仲介有20家左右。

林委員淑芬:這些年輕人去澳洲,是在台灣已經找好工作再出去,還是先到澳洲再找?比例如何?每年拿澳洲打工度假簽證出去的有多少人?

陳部長雄文:現在累積的有將近10萬左右。

林委員淑芬:我不要聽累積,而是要每年的數字,你們有統計數字嗎?

主席:林委員,這個可以請部長到你辦公室去跟你報告。

林委員淑芬:為什麼部長要私底下到我辦公室來?

主席:你的發言時間已經超過一倍了。

林委員淑芬:你就不要去考察,我們跟平常一樣開會就好了。

主席:是有委員求我。我們考察同樣也有做紀錄,同樣也是委員會。

林委員淑芬:你應該這麼大聲的對選民說:考察不開會是我的權利。你覺得這樣說得過去嗎?

主席:是全民的權益呀!

林委員淑芬:人家問你,你的考察報告在哪裡?

主席:我請議事人員拿給你看,好不好?

林委員淑芬:考察報告要由去看的人寫,你增加議事人員的業務量、增加行政人員的工作量,他們會過勞嘛!

主席:好啦!隨便你怎麼講啦!

林委員淑芬:你有事要離開,這是你的事情。你現在當召委,就是要在立法院好好開會,不是你有事想要走,就叫委員不要質詢。我也可以登記第二輪、第三輪發言呀!怎麼可以剝奪我質詢的權利?

主席:這是立法院的規章規定的。

林委員淑芬:立法院的內規規定可以第二輪、第三輪發言。

主席:每個人的發言時間是12分鐘、10分鐘或是8分鐘,我們都沒有意見。

林委員淑芬:那是委員自我放縱,才說是10分鐘。我們認真開會,為什麼不能談?我們到澳洲去的青年被剝削,卻沒有委員幫他們講話。

主席:但是考察的經費你又不給。

林委員淑芬:你想想那些去澳洲的孩子,有立委為了自己有事要出去,所以不讓我們問,不讓我們關心。

主席:沒關係,公督盟都聽到你這麼認真了。

林委員淑芬:我不需要公督盟聽,公督盟連我要問什麼都不瞭解。我現在只想基於人民託付的職責所在來好好問政府,每年拿著澳洲打工簽證去澳洲的孩子有多少?

陳部長雄文:我們知道的是累積大概有10萬人次。

林委員淑芬:我知道累積的數字,我現在要問的是每年有多少,你連這個都沒有掌握。他們是先在澳洲找到工作再出國,還是到了澳洲再找工作?

陳部長雄文:我的瞭解是兩種都有。

林委員淑芬:狀況究竟是什麼,你們也沒有掌握。

陳部長雄文:其實所謂度假打工,基本上並不是要去打工,現在有些人改變性質,好像是……

林委員淑芬:你不要貼標籤,說這個其實不是真的去打工,有些人變相變成打工,你不要這麼妄下定論。你先告訴我,現象是什麼、你掌握的數字是什麼,再根據數字來定義他們到底是打架、度假還是打工。不要假借打工度假來掩蓋臺灣人去外國的確就是當外勞這件事。

陳部長雄文:我的瞭解是它的英文就是working holiday。

林委員淑芬:「working holiday」不只是holiday,還有working。

陳部長雄文:就是同時可以去旅遊……

林委員淑芬:基於外勞輸出的母國,對於從臺灣到外面去的人,即使是working holiday的型態,你也必須對他的狀態有所掌握,但是你什麼都沒有掌握。

陳部長雄文:因為它是一個holiday,同時……

林委員淑芬:你就因為holiday而不管working。

陳部長雄文:working是同時可以做一些零工,賺取一些生活費。

林委員淑芬:你去問那些被人家剝削,違反澳洲法令的人,他有去Holiday嗎?

陳部長雄文:所以我才說他們用這樣的名義申請出去,事實上扭曲了當初設計的精神。

林委員淑芬:你不要再自我欺騙的講這群人不是去當台勞,不要講這群人其實還有去度假而不只是打工,我告訴你,現在大多數的確都是為了賺第一桶金或是為了去賺錢,基於以勞動為主題的事實,勞動部要承擔起這個責任,即使跟澳洲簽訂,也應該是類似臺紐貿易協定勞工專章保護的方式,而且應該是由勞動部去跟澳洲簽訂,而不是由外交部簽定這樣一個規範,因為勞動部具有勞動專業。對於每個拿了簽證出去的人,你們給他們足夠的資訊嗎?譬如在澳洲登記的合法臺灣仲介有哪幾家,你們給他們這些資訊了嗎?

陳部長雄文:沒有,因為他並沒有跟勞動部申請要去打工。

林委員淑芬:所以我才說不能由外交部管,應由勞動部接過來管,外交部連哪些仲介是合法的都不知道,關於工作規範、工作權利及工作合約要怎麼訂,外交部也不會比你們熟。所以應該把這些部會整合起來,不要讓臺灣的孩子年紀輕輕就去他國飽受剝削。我們今天在臺灣談外勞的問題,但是我們的孩子也到外國去當外勞,這是你們責無旁貸應該扛起來的責任。我們今天要講的就是勞動部應該更主動的扛起這樣一個責任的問題。主席,我再多問也問不到5分鐘,就這樣而已。

主席:可以了嗎?

林委員淑芬:可以了,否則要怎麼樣?你又不讓我講,我能怎麼樣?

主席:你已經超過兩個人的發言時間了。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

林委員淑芬:幾個人的時間不是重點,現在我們是談制度面,也不是談個案服務。

主席:好,謝謝。詢答全部結束,現在休息,下午2時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解凍案28案,逐案處理。

請問各位,對第一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四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五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六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七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八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九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一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二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三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四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另作成決議一案,內容如下:

決議

有鑑於我國青少年於寒暑假期間打工之情形日益普遍,但實務上常見雇主指派青少年受僱者從事危險工作,導致其發生傷亡意外;亦常見雇主任意苛扣未成年受僱者之薪資、僱用前未徵得兒少家長同意等違反勞動基準法與相關法規之情事。爰此,勞動部應於104年6月前邀集各縣市政府勞政單位,針對其轄內雇用青少年或未滿十五歲工作者較多之零售業及服務業等,擴大宣導渠等雇主應申請並填報「未滿15歲工作者工作審核系統」之義務;勞動部另應會同教育部,於104年底前完成50場次之各縣市國中、高中(職)校園勞動基準法及工讀相關法令宣導,俾強化未成年人勞動權益之認知與保障。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林鴻池  鄭汝芬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劉司長說明。

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王委員目前不在場,早上有跟王委員育敏報告過,決議部分是否能稍作調整?就是將倒數第四行修改為:「於104年底前完成至少50場次之各縣市……」。

主席:決議倒數第四行修正為:「於104年底前完成至少50場次之各縣市國中、高中(職)校園勞動基準法及工讀相關法令宣導,俾強化未成年人勞動權益之認知與保障。」,其餘未作修正。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修正動議文字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五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六案有無異議?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反對。

主席:反對的理由為何?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同仁。現在還有很多黃牛現象,而勞保業務黃牛的存在是對勞保局最大的羞辱,到現在也沒有提出一個整體的調查報告,請問你們認為這件事已經處理好了嗎?而且高薪低報的擴大抽查現在到底狀況如何,也沒有提出報告,這樣足夠到達解凍要件嗎?

主席:既然如此,第十六案保留。

請問各位,對第十七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八案有無異議?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保留。

主席:第十八案保留。

請問各位,對第十九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一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二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三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四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五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六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七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八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決議:院會交付處理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解凍案共28案中,除第十六案及第十八案保留外,其餘各案均處理完畢,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逐條討論。請宣讀提案條文。

蘇委員清泉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辦理相關原住民就業服務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國民就業政策、法令、計畫及方案之訂定。

二、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之提供。

三、就業服務作業基準之訂定。

四、全國就業服務業務之督導、協調及考核。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

六、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

(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七、其他有關全國性之國民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就業歧視之認定。

二、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管理及檢查。

三、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四、前項第六款及前款以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五、其他有關國民就業服務之配合事項。

江委員惠貞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辦理相關原住民就業服務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國民就業政策、法令、計畫及方案之訂定。

二、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之提供。

三、就業服務作業基準之訂定。

四、全國就業服務業務之督導、協調及考核。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

六、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

(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七、其他有關全國性之國民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就業歧視之認定。

二、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管理及檢查。

三、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四、前項第六款及前款以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五、其他有關國民就業服務之配合事項。

鄭委員汝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主管機關得遴聘勞工、雇主、政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研議、諮詢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其中勞工、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林委員國正等20人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主管機關得遴聘勞工、雇主、政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研議、諮詢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其中勞工、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江委員啟臣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主管機關得遴聘勞工、雇主、政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研議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

前項委員會之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勞工、雇主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江委員啟臣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求職人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其為應徵所需旅費,得酌予補助。

鄭委員汝芬等27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求職者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推介就業、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給付認定。

前項服務項目及內容應作成紀錄。

李委員桐豪等23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求職者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推介就業、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給付認定。

前項服務項目與內容應作成紀錄。

劉委員建國等20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國民選擇職業或職業適應,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就業推介、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給付認定。

前項服務項目與內容應作成紀錄。

第一項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楊委員玉欣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家庭照顧者。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吳委員育仁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關廠歇業失業者。

八、因貿易自由化致失業者。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蔣委員乃辛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家庭暴力受害者或二度就業婦女。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鄭委員汝芬等27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更生受保護者。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江委員啟臣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家庭暴力被害人。

八、二度就業婦女

九、更生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蔣委員乃辛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轄區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受家庭暴力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列冊送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求職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受家庭暴力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其應徵工作所需旅費,應酌予補助。

江委員啟臣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轄區內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具工作能力者,列冊送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江委員啟臣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江委員啟臣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額。

江委員啟臣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條  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

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主席:現在開始逐條處理。

處理第六條。

針對第六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宣讀。

1、

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相關原住民就業服務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國民就業政策、法令、計畫及方案之訂定。

二、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之提供。

三、就業服務作業基準之訂定。

四、全國就業服務業務之督導、協調及考核。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

六、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

(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七、其他有關全國性之國民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就業歧視之認定。

二、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管理及檢查。

三、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四、前項第六款及前款以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五、其他有關國民就業服務之配合事項。

第六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辦理相關原住民就業服務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國民就業政策、法令、計畫及方案之訂定。

二、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之提供。

三、就業服務作業基準之訂定。

四、全國就業服務業務之督導、協調及考核。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

六、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

(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七、其他有關全國性之國民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就業歧視之認定。

二、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管理及檢查。

三、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四、前項第六款及前款以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五、其他有關國民就業服務之配合事項。

提案人:王育敏  鄭天財  江惠貞  鄭汝芬

2、

劉委員建國等所提修正動議:

第 六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相關原住民就業服務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國民就業政策、法令、計畫及方案之訂定。

二、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之提供。

三、就業服務作業基準之訂定。

四、全國就業服務業務之督導、協調及考核。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

六、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

()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七、其他有關全國性之國民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就業歧視之認定。

二、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管理及檢查。

三、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四、前項第六款及前款以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五、其他有關國民就業服務之配合事項。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主席:請問行政部門,對第六條的修正動議有無意見?(無)無意見。既無意見,第六條就照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及劉委員建國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處理第七條。

第七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行政單位有無補充說明?

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劉署長說明。

劉署長佳鈞:主席、各位委員。以林委員國正等所提條文為版本。

主席:為什麼?

劉署長佳鈞:對不起,三個版本都一樣。

主席:有關第七條的三個版本,只有江委員啟臣等提案條文中少了「諮詢」,其他都一樣。

請勞動部勞動法務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尚志:主席、各位委員。在法制體例上,第七條第一項末句「其中勞工、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的「代表」與「不得」中間要加上「,」也就是修正為「其中勞工、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第二項也一樣,要修正為「前項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主席:第七條除依照勞動部所提修正建議修正外,其餘照鄭委員汝芬等16人提案條文通過,請議事人員宣讀修正後條文。

第 七 條  主管機關得遴聘勞工、雇主、政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研議、諮詢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其中勞工、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主席:本條照上述修正文字通過。

處理第十五條。

針對第十五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宣讀。

劉委員建國等所提修正動議:

就業服務法第十五條刪除,移列至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併於第二十九條討論。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陳節如

主席:請勞動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益民: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第十五條的規範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重複,我們建議第十五條刪除,併於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處理。

主席:第十五條照劉委員建國等所提修正動議刪除。

處理第十七條。

針對第十七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宣讀。

劉委員建國等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七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求職人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推介就業、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前項服務項目及內容,應作成紀錄。

第一項就業諮詢、職業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田秋堇

主席:請勞動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益民:主席、各位委員。本部建議依照劉委員建國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主席:第十七條照劉委員建國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因為本席針對此條也有提案,本席就補連署於劉委員建國等所提修正動議。

處理第二十四條。

針對第二十四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宣讀。

蘇委員清泉等所提修正動議:

針對楊玉欣等24位委員、吳育仁等16位委員、蔣乃辛等20位委員、鄭汝芬等27位委員、江啟臣等18位委員等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建議修正文字如下: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  徐少萍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劉署長說明。

劉署長佳鈞:主席、各位委員。本部建議依照蘇委員清泉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主席:第二十四條照蘇委員清泉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處理第二十九條。

針對第二十九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宣讀。

蘇委員清泉等所提修正動議:

針對蔣乃辛等20位委員、江啟臣等18位委員等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九條,建議修正文字如下:

直轄市及縣(市)管主管機關應將轄區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列冊送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求職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中有工作能力者,其應徵工作所需旅費,得酌予補助。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徐少萍

 

主席:針對第二十九條修正動議,請問行政部門有無補充意見?

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劉署長說明。

劉署長佳鈞: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已經審查通過將第十五條修正動議放進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以我們同意蘇清泉委員所提第二十九條修正動議。

主席:剛才我們已經討論將江委員啟臣等人提出之第十五條放進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現在蘇委員等人所提第二十九條修正動議即已涵蓋這項內容,因此,第二十九條就照蘇委員清泉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等所提修正動議第一項的文字原來是:「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轄區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庭暴力被害人中有工作能力者,列冊送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後來我們考慮到列冊送就業服務機構,可能會影響到個資,所以,我們把「家庭暴力被害人」等文字拿掉;至於第二項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其找工作這一塊,請問部長,在旅費的申請上,會不會有洩露「家庭暴力被害人」個資之嫌?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規範的對象主要是針對已經在找工作的人,我們才補助他們旅費,這跟列冊的部分不同,所以應該不會有個資的問題。

蘇委員清泉: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處理第四十六條。針對第四十六條,有江委員啟臣等18人提案修正,請問行政部門有無補充意見?

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劉署長說明。

劉署長佳鈞:主席、各位委員。沒有意見,同意照江委員等提案條文通過。

主席:如果各位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第四十六條就照江委員啟臣等18人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四十八條,請問行政部門有無補充意見?

請勞動部勞發署劉署長說明。

劉署長佳鈞:主席、各位委員。沒有意見,同意照江委員等提案條文通過。

主席:如果各位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第四十八條就照江委員啟臣等18人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五十條,請問行政部門有無補充意見?

請勞動部勞發署劉署長說明。

劉署長佳鈞:主席、各位委員。沒有意見,同意照委員提案條文通過。

主席:如果各位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第五十條就照江委員啟臣等18人提案條文通過。

報告委員會,我們今天審查蘇委員清泉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2案已全部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鄭召集委員汝芬補充說明。請問各位,本案是否需要交由黨團協商?

蘇委員清泉:(在席位上)不需要。

主席:既然不需要送黨團協商,本案就提報院會處理。

另有鄭委員汝芬、楊委員曜及潘委員維剛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書面答復。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行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

一、處理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解凍案28案。

二、審查()委員蘇清泉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國正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2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3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4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鄭汝芬等2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江啟臣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2案。

1.部長,根據勞動部的調查,103年度,民間企業對懷孕員工提供友善措施者占8成2,以「調整至較輕鬆的工作」最多,其次為「調整至無危險工作」,請問勞動部要如何努力破9成?

2.部長,根據勞動部的調查,103年度250人以上的公司,有設立「哺乳室或集乳室」的公司,是80.1%,也就是有19.9%的公司沒有設,請問勞動部要如何鼓勵有這個需要的250人以上的公司,設立「哺乳室或集乳室」?

3.部長,根據勞動部的調查,102年度250人以上的公司,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的公司,合計總共是81.4%。而沒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的主要原因,有45.6%是因為「沒有空間設立」,請問勞動部要如何鼓勵有這個需要的250人以上的公司,用「托兒措施」取代設立「托兒服務機構」?

4.部長,昨天的考察,有織布業的代表陳情,織布業是勞力非常密集的產業,希望織布業的外勞分配比率能夠跟織襪業一樣,請問這部分,勞動部能研議嗎?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比較

 

委員

楊玉欣

吳育仁

蔣乃辛

江啟臣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

1.二度就業婦女。

2.更生受保護者。

1.家庭照顧者。

1.關廠歇業失業者。

2.因貿易自由化致失業者。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家庭暴力受害者或二度就業婦女。

1.家庭暴力被害人。

2.二度就業婦女。

3.更生保護人。

 

 

 

楊委員曜書面意見:

本院楊委員曜,針對「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草案)」所擬之從屬性考量因素,有諸多法律疑義,勞動部應與法律學者再行研究,並舉辦公聽會,聽取學生、學校、及專家意見,以維護學生權益。特向勞動部提出質詢。

說明:

1.據媒體報導,勞動部現與教育部正進行「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草案)」之研擬。但相關文字與規範內容,似與現行民法與其他法規有適用疑義,並與實際校園情形有所落差。例示如下:

2.「指導原則(草案)」第二、()、3.規定:「人格從屬性:學校……對兼任助理之進用……及終止契約等事項,具有一定之權限或最終決定權」。惟查:

(1)契約的締結(進用),應依契約自由原則辦理,與人格從屬性無關。

(2)契約的終止,應依法律規定或契約辦理,亦與人格從屬性無關。例如,委任契約的任何一方當事人,皆得隨時終止契約,有「最終決定權」;反之,僱傭契約的雇主,須依勞基法第11、12條規定,才能終止受僱人契約,雇主沒有所謂「最終決定權」。上開規範內容易與勞動法規發生適用疑義。

(3)又何謂「一定之權限」?學生之於學校本具有一定之從屬關係,「一定權限」內涵抽象不明確!相關文字應更臻明確。

3.「指導原則(草案)」第二、()、2.規定:「經濟從屬性:兼任助理提供勞務所生研究、教學或其他成果,非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係歸屬於學校」。惟查:

(1)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著作權之歸屬,優先依契約約定處理。

亦即,僱傭關係中,當事人可以約定研究成果歸屬於受僱人或雇用人,與契約屬性無必然關係。而「指導原則(草案)」卻以研究成果的歸屬,反推契約關係性質,欠缺合理關連。

(2)經濟從屬性的意義在於「是否自負盈虧」,勞動部應分析兼任助理工作上,需支出之重要成本、費用歸屬,認定經濟從屬性。

(3)參酌大學校園實際情形可知,兼任助理與教師、學校間,皆未簽訂契約明定研究成果歸屬;此外,兼任助理之研究成為教師研究報告之一部分,而研究報告實務上皆以教師為名義人;教師再將研究成果發表至學術刊物,如何保障與認定學生之研究成果歸屬?

4.「草案()人格從屬性第1.點」,提到兼任助理與專任助理相比較之部分。惟查:大學校園實際情形,許多教師將一個專任助理之職缺,刻意分散為多個兼任助理(助理人數變多但學生薪資也變少),因此大學校園許多教師之研究助理皆為兼任,直接針對兼任助理的工作態樣訂立僱傭之判準似乎較為實際。

5.綜上所述,勞雇從屬性的核心在於「雇主對勞工工作之指揮監督」。倘若增加其他無關之考量因素,作為輔助因素,反而造成實務適用的困難,甚至被雇主(學校)操作,結果對學生之勞動權益保障更為不利。

6.勞動部與教育部之草案研商過程,有閉門造車、封閉決策之虞,造成草案內容不合實際,並與現行法規之適用發生爭議。勞動部應盡速邀請法律專家學者、學校以及學生代表,多方參與、廣泛討論,並召開多場公聽會,共同研商草案內容,以維護學生勞動權益。

特向勞動部提出質詢。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今日審查許多有關於就業服務法的相關法律修正提案,首先凸顯了本院委員認為就業服務法與現實就業狀況的差距,因此才引起委員修法的動機,關於就業服務法的相關規定,主要的法律內容就是提供勞工就業機會的服務,例如對於因應貿易自由化而失業的勞工予以補助,對於低收入戶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應徵時提供旅費等修法內容,顯示了勞動部對於勞工的照顧條件仍然有加強的空間。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日前所公布資料,本年3月失業人數43.1萬人,較上月增加3,000人,而其中因對原有工作不滿意失業者,增加3,000人,另外因為季節性或臨時性工作結束而失業者增加2,000人,因工作場所業務緊縮或歇業失業者,增加1,000人,初次尋職失業者減少3,000人,在對原有工作不滿意的面向上增加了若干人,顯示了勞動條件是否日趨嚴格的現象,使得勞工對於相關勞動條件不滿而提高失業率,日前本院也剛通過降低工時之法案,期盼能夠為勞工帶來新的工作氣氛。

本席認為勞動部身為勞工權益主管機關應該要多提出有利於勞工工作條件之相關作為,例如提高基本工資等相關措施來因應變化快速的社會,使得勞工生活能夠跟隨社會的發展而進步,因為勞工的勞動力才夠使得社會有所進步,在進步的同時勞工卻不能隨之成長,將會造成社會的動盪,期盼今日法案能夠順利審查完成,讓勞工有更好的勞動空間。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祝福大家母親節快樂,現在散會。

散會(14時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