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交通、內政兩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星期一)9時4分至9時48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劉委員櫂豪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交通、內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1時32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段宜康  許淑華  李昆澤  陳歐珀  莊瑞雄  周倪安  鄭天財  陳素月  羅淑蕾  葉宜津  邱文彥  管碧玲  李俊俋  張慶忠  陳雪生  劉櫂豪  姚文智  楊麗環  王進士  李鴻鈞  盧嘉辰  徐志榮  陳其邁  陳超明  吳育昇  林國正  陳怡潔  陳根德  簡東明

   委員出席29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孔文吉  蔣乃辛  陳亭妃  葉津鈴  賴振昌  何欣純  楊瓊瓔  呂玉玲  蘇清泉  鄭汝芬  林滄敏

   委員列席12人

列席人員:

交通部

政務次長

曾大仁

 

航政司

司長

陳進生

 

法規委員會

執行秘書

李明慧

 

航港局

局長

祁文中

 

 

主任秘書

許國慶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副處長

蘇建榮

 

國家安全局

副處長

賴蘊誠

 

內政部地政司

簡任技正

王成機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

組長

蒲國慶

 

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副處長

劉書麟

 

法務部

檢察官

宋文宏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巡防處

處長

張忠龍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林祖嘉

 

經濟處

簡任秘書

李必仁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簡任技正

劉家禎

主  席:劉召集委員櫂豪

專門委員:黃輝嘉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李美珠 研 員 游亦安 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鄧可容 薦任科員 黃姵瑜

   薦任科員 郭佳勳

討 論 事 項

審查交通部函為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4年4月8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本日會議由交通部政務次長曾大仁、航港局局長祁文中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林祖嘉說明後,計有委員李昆澤、段宜康、陳歐珀、莊瑞雄、葉宜津、管碧玲、陳素月、羅淑蕾、周倪安、張慶忠、楊麗環、李俊俋、林國正、陳其邁、陳雪生及劉櫂豪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政務次長曾大仁、國家安全局副處長賴蘊誠、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巡防處處長張忠龍、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副處長劉書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林祖嘉、法務部檢察官宋文宏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簡東明、鄭汝芬、王進士、李鴻鈞、盧嘉辰及吳育昇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另擇期繼續審查。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1項:

一、機場捷運通車在即,為維持營運安全及品質、維護民眾搭乘公平性,建請交通部研議自行營運管理、參酌高雄捷運通車費率,台北至桃園機場票價不得超過60元;並儘速邀請專業單位進行安全測試,以順利於今年底前通車。

提案人:陳根德  羅淑蕾  楊麗環  陳雪生  葉宜津  劉櫂豪  林國正

散會

本日會議討論事項尚未處理之委員提案4案(已宣讀):

一、據交通部今(2015)年2月17日所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總說明,認本修正案乃因管理辦法未就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第3項訂定相關許可規範,故予修正。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第一項「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第三項「第一項許可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不僅母法對於大陸船舶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精神甚明,本條文自81年立法施行後迄今既未訂定例外許可之辦法,即行政實務上完全禁止我國禁限制水域對中國船舶之任何開放。交通部修正提案欲根本轉變此一延續24年來之國家政策,萬不可不慎密嚴肅。

爰要求交通部應更正所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如下: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六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固定航線業務者,應檢附海運直航固定航線申請書、營業計畫書、船舶一覽表、運價表、船期表、船舶適航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書,申請航港局核轉交通部許可;許可內容變更時,亦同。

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非固定航線業務者,應檢附海運直航非固定航線申請書、營業計畫書及相關文書,逐船逐航次向航港局申請許可;許可內容變更時,亦同。

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之運送客貨大陸船舶航經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航路或航道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者,應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書,向航港局申請許可;許可內容變更時,亦同。

前項許可期間,以個月為限,並得於期限屆滿十五日前重新申請許可。

第六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固定航線業務者,應檢附海運直航固定航線申請書、營業計畫書、船舶一覽表、運價表、船期表、船舶適航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書,申請航港局核轉交通部許可;許可內容變更時,亦同。

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非固定航線業務者,應檢附海運直航非固定航線申請書、營業計畫書及相關文書,逐船逐航次向航港局申請許可;許可內容變更時,亦同。

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之運送客貨大陸船舶航經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航路或航道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者,應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書,向航港局申請許可;許可內容變更時,亦同。

前項許可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並得於期限屆滿七日前重新申請許可。

第六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固定航線業務者,應檢附海運直航固定航線申請書、營業計畫書、船舶一覽表、運價表、船期表、船舶適航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書,申請航港局核轉交通部許可;許可內容變更時,亦同。

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非固定航線業務者,應檢附海運直航非固定航線申請書、營業計畫書及相關文書,逐船逐航次向航港局申請許可;許可內容變更時,亦同。

第八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航線之船舶,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時,應全程開啟海事通信頻道,並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

船舶運送業經營之運送客貨船舶,航經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航路或航道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者,於入出航道時,其通信導航識別依前項規定辦理,並應接受調度及依交通部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第八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航線之船舶,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時,應全程開啟海事通信頻道,並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

船舶運送業經營之運送客貨船舶,航經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航路或航道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者,於入出航道時,其通信導航準用前項規定辦理,並應接受調度及依交通部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第八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航線之船舶,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時,應全程開啟海事通信頻道,並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

第十條 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航線船舶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所經航路或航道,交通部得依實際需求,會同有關機關劃設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船舶應依公告之航路或航道航行。

運送客貨之船舶航經臺灣地區之金門、馬祖限制或禁止水域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所經航路或航道,交通部得依實際需求,會同有關機關劃設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船舶應依公告之航路或航道航行。

第十條 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航線船舶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所經航路或航道,交通部得依實際需求,會同有關機關劃設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船舶應依公告之航路或航道航行。

運送客貨之船舶航經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所經航路或航道,交通部得依實際需求,會同有關機關劃設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船舶應依公告之航路或航道航行。

第十條 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航線船舶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所經航路或航道,交通部得依實際需求,會同有關機關劃設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船舶應依公告之航路或航道航行。

第十三條 船舶運送業未依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者,交通部得令其改正或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直航許可。

船舶運送業經營之運送客貨船舶,航經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航路或航道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辦理、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航路或航道航行者,交通部應立即令其改正,情節重大者,應立即廢止其許可,並得自廢止之日起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許可。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並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處置。

第十三條 船舶運送業未依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者,交通部得令其改正或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直航許可。

船舶運送業經營之運送客貨船舶,航經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航路或航道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辦理、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航路或航道航行者,交通部得令其改正,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並得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許可。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並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處置。

第十三條 船舶運送業未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者,交通部得令其改正或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直航許可。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陳素月  莊瑞雄  李俊俋  劉櫂豪

二、查交通部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新增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之運送客貨大陸船舶航經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經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之航路或航道航行,僅須向航港局申請許可,經航港局許可即可航行;然上開辦法非僅為兩岸直航航線申請,更事涉危及該等水域水文機敏資料及國家安全。爰此,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第1項規定,要求原訂頒機關針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應予更正,更正為「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之運送客貨大陸船舶航經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航路或航道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者,應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書,逐船逐航次向航港局申請許可;許可內容變更時,亦同。」,並於未為更正前,主管機關不得執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更正條文對照表

 

通知原訂頒機關更正條文

交通部104年2月17日發布條文

第六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固定航線業務者,應檢附海運直航固定航線申請書、營業計畫書、船舶一覽表、運價表、船期表、船舶適航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書,申請航港局核轉交通部許可;許可內容變更時,亦同。

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非固定航線業務者,應檢附海運直航非固定航線申請書、營業計畫書及相關文書,逐船逐航次向航港局申請許可;許可內容變更時,亦同。

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之運送客貨大陸船舶航經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航路或航道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者,應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書,逐船逐航次向航港局申請許可;許可內容變更時,亦同。

第六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固定航線業務者,應檢附海運直航固定航線申請書、營業計畫書、船舶一覽表、運價表、船期表、船舶適航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書,申請航港局核轉交通部許可;許可內容變更時,亦同。

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非固定航線業務者,應檢附海運直航非固定航線申請書、營業計畫書及相關文書,逐船逐航次向航港局申請許可;許可內容變更時,亦同。

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之運送客貨大陸船舶航經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航路或航道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者,應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書,向航港局申請許可;許可內容變更時,亦同。

前項許可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並得於期限屆滿七日前重新申請許可。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陳素月  莊瑞雄  李俊俋  劉櫂豪

三、查交通部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新增運送客貨之船舶航經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所經航路或航道,交通部得依實際需求公告;然開放限制或禁止水域航行,非僅為兩岸直航航線申請,更事涉危及該等水域水文機敏資料及國家安全。爰此,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第1項規定,要求原訂頒機關針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應予更正,更正為「運送客貨之船舶航經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之限制或禁止水域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所經航路或航道,交通部得依實際需求,會同有關機關劃設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船舶應依公告之航路或航道航行」,並於未為更正前,主管機關不得執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更正條文對照表

 

通知原訂頒機關更正條文

交通部104年2月17日發布條文

 

第十條 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航線船舶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所經航路或航道,交通部得依實際需求,會同有關機關劃設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船舶應依公告之航路或航道航行。

運送客貨之船舶航經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之限制或禁止水域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所經航路或航道,交通部得依實際需求,會同有關機關劃設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船舶應依公告之航路或航道航行。

第十條 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航線船舶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所經航路或航道,交通部得依實際需求,會同有關機關劃設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船舶應依公告之航路或航道航行。

運送客貨之船舶航經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所經航路或航道,交通部得依實際需求,會同有關機關劃設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船舶應依公告之航路或航道航行。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陳素月  莊瑞雄  李俊俋  劉櫂豪

四、查交通部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新增運送客貨之船舶航經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所經航路或航道,交通部得依實際需求公告;然開放限制或禁止水域航行,非僅為兩岸直航航線申請,更事涉危及該等水域水文機敏資料及國家安全。爰此,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第1項規定,要求原訂頒機關針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13條第3項應予更正,更正為「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之限制或禁止水域,並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處置」,並於未為更正前,主管機關不得執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更正條文對照表

 

通知原訂頒機關更正條文

交通部104年2月17日發布條文

 

第十三條 船舶運送業未依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者,交通部得令其改正或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直航許可。

船舶運送業經營之運送客貨船舶,航經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航路或航道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辦理、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航路或航道航行者,交通部得令其改正,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並得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許可。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之限制或禁止水域,並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處置。

第十三條 船舶運送業未依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者,交通部得令其改正或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直航許可。

船舶運送業經營之運送客貨船舶,航經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航路或航道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辦理、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航路或航道航行者,交通部得令其改正,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並得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許可。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並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處置。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陳素月  莊瑞雄  李俊俋  劉櫂豪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交通部函為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

主席:今天的議程是繼續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本案已於4月29日說明及答詢完畢,並已宣讀委員所提提案4案,由於行政命令不逐條審查,本日進行處理「是否准予備查」,為整合委員意見及各個提案,我們現在進行協商,於協商中不休息。謝謝。

(進行協商)

葉委員宜津:因為立法院的委員會對於行政命令只能接受或退回,現在行政部門希望用附帶決議,事先通過,然後照民進黨的附帶決議來進行,通過以後照附帶決議,我們希望還可以再訂一個日期,民進黨要求的附帶決議再送進來修正的時間要多長?請行政部門答復。

祁局長文中:因為這個法令已經公告在施行當中,如果委員會有意見,由行政機關直接走行政程序來修正和發布,這樣可以讓現行修正發布的法令實施的時間比較短,新的法令可以早一點出來,我們應該是兩週內就可以完成。

陳委員雪生:如果會稿會了兩個月……

你不能去規定人家……

祁局長文中:要報到行政院。

在場人員:都一樣啦!為什麼有備查……

祁局長文中:1個月內可以完成,因為還要報到行政院。

葉委員宜津:也就是說有備查跟沒有備查都還是要報行政院再回來,那我們退回也一樣要報行政院再回來,我們退回的這段時間,行政命令還是照現在的情況走,如果我們沒有退回,你是按照現在這樣走還是要修正再回來?所以,我們退回,等行政院弄好再回來要1個月時間,這樣也一樣啊!我們不用因為……

陳委員雪生:現在退回……

葉委員宜津:還是生效啊!

陳委員雪生:對,還是生效的,許可……

葉委員宜津:不是,行政命令就是這樣……

陳委員雪生:葉委員,我的意思是,現在立法院作成附帶決議,我們現在想要的東西就是民進黨黨團提出來的。

葉委員宜津:是。

陳委員雪生:針對第六條把台灣地區改為金門馬祖,我們把它講得很清楚,我們只是做建議,然後請他們答復我們。

葉委員宜津:他說同意啊!他私下跟我們協商是OK的。

主席:OK的啦!

陳委員雪生:那就是答應我們了,答應交通委員會,現在也不要講民進黨或什麼黨,既然交通委員會已經決議了……

葉委員宜津:還是民進黨啊!這是我們的提案,你們沒有簽啊!

陳委員雪生:那我支持你們的提案,不是一樣嗎?

葉委員宜津:你可以來簽,可以。

陳委員雪生:一樣的道理吧?

葉委員宜津:可以,歡迎!

陳委員雪生:如果你提案,國民黨反對,那案子也沒有辦法出去,下個禮拜再來開個會也沒有意思。本席的意思是,大家都同意了,葉委員,我們作附帶決議,好不好?

葉委員宜津:對啦!附帶決議是同意,現在就是主決議有沒有通過都是要再重走一遍回來,這是附帶決議這個部分,在沒有回來之前都是照現在的在走嘛!既然通過也是照現在走,不通過也是照現在走,附帶決議也是要走過行政院院會再回來,那我們就退回,讓它再走一次。

陳委員雪生:不用退回的方式。

葉委員宜津:退回或不退回,時程是一樣的嘛!民進黨要求就是……

陳委員雪生:我在意的是附帶決議內容是什麼?建議他們做什麼?

葉委員宜津:你都說要簽附帶決議了,卻還一直問我內容是什麼?你都說同意了,就是把台灣地區改金門馬祖,他們都看過了啦!本席說話比較小聲,我說不贏你喔?

陳委員雪生:不是只有第一條,還有第十條。

葉委員宜津:有啦!行政部門都看過了。

陳委員雪生:交通部報告一下,可以嗎?

祁局長文中:大家的共識是希望儘快通過修正條文。第一個方案,今天委員會決定退回,是不是程序上還要再到院會,然後立法院再交給行政院?第二個方案,如果今天委員會作成一個附帶決議,附帶決議說我們認為做這樣修正之後……

葉委員宜津:同意備查也一樣要到院會啊!

祁局長文中:我講第一個方案就是委員會決定退回到院會,再由立法院交給行政院、交給我們來做,這是第一個方式。第二個方式就是今天在委員會作成決議,就是說按照第一案的方式去進行法制修正,報到院裡面,我們同意備查,這樣我們就立刻啟動修正程序,就由交通部到行政院,確定之後,行政院就可以再送進來,然後……

葉委員宜津:這一樣啦!差不多時間。請主秘說一下。

金主任秘書允成:祁局長說的兩個方案都一樣,本會審查完之後都是要報到院會,才會正式完成審議的程序,院會再報給行政院交通部,你們還是要根據我們這邊附帶決議內容修正後再報回院會,院會交下來以後,才完成備查的動作。所以,不管走那個案子都是要經過院會,送到行政院,行政院再送回來。

曾次長大仁:這個案子如果要用正式退回的程序,它必須要有法律上所謂違背原來母法的事實,要有這樣的情況發生。

葉委員宜津:沒有、沒有,我們是不能做修正,只能yes or no,所以只能接受或退回,原始的行政命令是這樣。

曾次長大仁:是不是就作成附帶決議,這個案子就不要……

葉委員宜津:就跟你講,實質一樣、程序一樣,那我們就不要再去挑戰,這對你們反而是好,就是以後行政命令還是沒有這麼──就是「儘量不要說同意,然後要求你們去修改」的這個原則,其實這對你們將來使用行政命令是有好處的,何況這個案子在實質的程序上,時間跟實質運作是完全一樣。

祁局長文中:想請教一下,因為我不太熟悉,如果按照剛才講的方式,比如我們是不是可以從明天開始,行政機關就開始修這個行政命令的程序?是不是一定要等到院會通過?現在就可以開始嗎?

葉委員宜津:可以啦!可以啟動啊!

曾次長大仁:不退回去修正,另外再提……

退回是因為它有一個法律態樣違背原來母法……

葉委員宜津:不要浪費大家的時間,再搞下去,我真的要生氣,就講這麼明白了,也不是故意要刁難你們,我們就這樣很快可以處理的,不然我要走人了!

陳委員雪生:很簡單嘛!就只限金馬,這樣就好了。

在場人員:同意嘛!

葉委員宜津:實質上並沒有為難你們,在堅持什麼?反而對你們將來處理行政命令是好事啊!

主席:次長,違背母法這件事情是由立法院認定,你們認為沒有違反,我們認為有違反,我們會在理由中說明,所以退回,這跟你們沒有關係,你們不要自己認為違反了,是我們委員會認為這個有違反,所以我們在理由中會說明,我知道你的疑慮,這是彼此權力分立,我們認為有違反,所以我們退回,就是這樣子。

葉委員宜津:我再說一次,我認為其實這反而是維護你們的行政裁量權,在行政命令這件事情上,立法院只有yes or no,如果我們說同意,但是有一堆但書,將來這個例子就會越來越多,就是越來越多的例子是立法院可以要求修改行政命令。實際上,退回再回來,其實主動權還是你們的,下一次再回來就只有yes,就沒有其他的話可以說了,我認為這對維護行政命令反而是比較好的、是比較有力的,何況對於你們整個實質運作進行是完全沒有差的。

祁局長文中:向委員報告,退回的原因可能不要說是違背母法,就是尚非得宜,所以退回修正;再者,我們也不待院會的程序完成,就立刻進行,這樣是否會比較好一點?

葉委員宜津:這裡面有更正或廢止,但是我們寫的時候只能這樣,你們可以更正或廢止──不是廢止,你們去更正就好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陳委員雪生:行政單位有沒有問題?

曾次長大仁:有問題,因為這個案子是根據一個母法訂定的行政命令,行政命令……

葉委員宜津:有問題的話,今天就不要開會了!

主席:葉委員……

葉委員宜津:不領情啊!還在那裡說?不要開了!

曾次長大仁:我還是再說明一下,如果是本身就已經違背原來母法的話,不管是要求廢止或是更正,原來的內容就自始無效,將來再實施就會有問題。

陳委員雪生:因為牽扯到全部的法規,如果交通部可以這樣做的話,那其他……

主席:沒有啦!

在場人員:本來就是這樣啊!上一次桃園機場的行政命令也是這樣改的啊!哪裡有自始無效?大法官宣告違憲都沒有自始無效了,立法院做決議怎麼會是自始無效呢?

祁局長文中:按照第六十二條,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才會有所謂的退回,但是這件事情並沒有違反法令,也沒有變更法令,也沒有牴觸法令。

主席:第六十二條是在規範立法院的職權行使,不是說你在訂的時候自己就認為訂這個行政命令是違反法令,是我們審查之後的理由,是我們的理由,所以這是我們的權力,你們要去說明;這是你們自己認為,但我們立法院是這麼認為,所以我們要退回嘛!不是大法官會議說這是無效的不能做,不是這個樣子啊!

在場人員:法規命令假如是違法的話,那是無效的,所以這個東西並不是……

主席:如果這麼複雜,我們另擇期再審,好不好?

祁局長文中:現在我們都同意修正了,問題是要走什麼樣的程序才能夠在體制內處理。

主席:感謝大家,今天進行很多意見交流,不過……

陳委員雪生:休息一下,好不好?好不容易這個會開成了,不要就這樣流會,我們休息再溝通一下,稍後再繼續開會。

主席:好,休息10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經過協商作以下結論:「一、提報院會討論,退回通知交通部更正;二、委員上次會議所提4項提案合併處理,照第1案修正通過,但第1案修正的第六條第四項「前項許可期間,以三個月為限」中之「三個月」改為「六個月」,其他就照第1案的……」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為什麼3個月要改為6個月?你不是跟我們講兩個禮拜就OK了?

主席:那是另外一個,而這是第六條的條文內容,附帶決議的第六條修正……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好啦!

主席:好,我們就列附帶決議1項,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通過附帶決議一項:

(一)據交通部今(2015)年2月17日所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總說明,認本修正案乃因管理辦法未就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第3項訂定相關許可規範,故予修正。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第1項「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第3項「第一項許可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不僅母法對於大陸船舶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精神甚明,本條文自81年立法施行後迄今既未訂定例外許可之辦法,即行政實務上完全禁止我國禁限制水域對中國船舶之任何開放。交通部修正提案欲根本轉變此一延續24年來之國家政策,萬不可不慎密嚴肅。

爰要求交通部應更正所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如下: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六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固定航線業務者,應檢附海運直航固定航線申請書、營業計畫書、船舶一覽表、運價表、船期表、船舶適航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書,申請航港局核轉交通部許可;許可內容變更時,亦同。

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非固定航線業務者,應檢附海運直航非固定航線申請書、營業計畫書及相關文書,逐船逐航次向航港局申請許可;許可內容變更時,亦同。

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之運送客貨大陸船舶航經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航路或航道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者,應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書,向航港局申請許可;許可內容變更時,亦同。

前項許可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並得於期限屆滿十五日前重新申請許可。

第六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固定航線業務者,應檢附海運直航固定航線申請書、營業計畫書、船舶一覽表、運價表、船期表、船舶適航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書,申請航港局核轉交通部許可;許可內容變更時,亦同。

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非固定航線業務者,應檢附海運直航非固定航線申請書、營業計畫書及相關文書,逐船逐航次向航港局申請許可;許可內容變更時,亦同。

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之運送客貨大陸船舶航經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航路或航道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者,應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書,向航港局申請許可;許可內容變更時,亦同。

前項許可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並得於期限屆滿七日前重新申請許可。

第六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固定航線業務者,應檢附海運直航固定航線申請書、營業計畫書、船舶一覽表、運價表、船期表、船舶適航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書,申請航港局核轉交通部許可;許可內容變更時,亦同。

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非固定航線業務者,應檢附海運直航非固定航線申請書、營業計畫書及相關文書,逐船逐航次向航港局申請許可;許可內容變更時,亦同。

第八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航線之船舶,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時,應全程開啟海事通信頻道,並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

船舶運送業經營之運送客貨船舶,航經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航路或航道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者,於入出航道時,其通信導航識別依前項規定辦理,並應接受調度及依交通部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第八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航線之船舶,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時,應全程開啟海事通信頻道,並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

船舶運送業經營之運送客貨船舶,航經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航路或航道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者,於入出航道時,其通信導航準用前項規定辦理,並應接受調度及依交通部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第八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航線之船舶,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時,應全程開啟海事通信頻道,並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

第十條 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航線船舶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所經航路或航道,交通部得依實際需求,會同有關機關劃設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船舶應依公告之航路或航道航行。

運送客貨之船舶航經臺灣地區之金門、馬祖限制或禁止水域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所經航路或航道,交通部得依實際需求,會同有關機關劃設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船舶應依公告之航路或航道航行。

第十條 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航線船舶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所經航路或航道,交通部得依實際需求,會同有關機關劃設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船舶應依公告之航路或航道航行。

運送客貨之船舶航經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所經航路或航道,交通部得依實際需求,會同有關機關劃設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船舶應依公告之航路或航道航行。

第十條 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航線船舶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所經航路或航道,交通部得依實際需求,會同有關機關劃設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船舶應依公告之航路或航道航行。

第十三條 船舶運送業未依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者,交通部得令其改正或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直航許可。

船舶運送業經營之運送客貨船舶,航經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航路或航道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辦理、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航路或航道航行者,交通部應立即令其改正,情節重大者,應立即廢止其許可,並得自廢止之日起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許可。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並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處置。

第十三條 船舶運送業未依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者,交通部得令其改正或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直航許可。

船舶運送業經營之運送客貨船舶,航經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航路或航道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辦理、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航路或航道航行者,交通部得令其改正,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並得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許可。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並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處置。

第十三條 船舶運送業未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者,交通部得令其改正或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直航許可。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陳素月  莊瑞雄  李俊俋  劉櫂豪

主席:針對本日會議作以下決議:「一、審查交通部函為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二、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本會召集委員劉櫂豪於必要時作補充說明;三、本次聯席會議議事錄授權由主席核定後確定。」

現在散會。謝謝。

散會(9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