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星期五)上午10時34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王院長金平
洪副院長秀柱
秘書長 林錫山
副秘書長 王全忠
副秘書長:出席委員77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7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第7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陳淑慧等40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8人擬具「審計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本院委員陳雪生等43人擬具「電信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訴願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一、本院委員曾巨威等20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二、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三、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四、本院委員田秋堇等33人擬具「污染河川流域綜合整治暨環境景觀營造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內政、財政、經濟四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內政、經濟三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內政、經濟三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六、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七、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八、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8人擬具「民法刪除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九、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一、本院立院新聯盟政團擬廢止「中央信託局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二、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5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三、本院委員林郁方等24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四、本院委員蔣乃辛等31人擬具「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五、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六、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七、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2人擬具「營造業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八、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營造業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九、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藥事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氣象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國家賠償法刪除第十三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四、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五、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六、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七、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八、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九、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一、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0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二、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三、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7人擬具「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四、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五、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六、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七、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4人擬具「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四十八、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九、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5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一、本院委員盧嘉辰等2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二、本院委員盧嘉辰等24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三、本院委員許添財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四、本院委員許添財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十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五、本院委員劉建國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六、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施行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七、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一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八、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九、本院委員田秋堇、吳宜臻、陳其邁擬請同意撤回前提之「生產事故補償條例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本院委員呂學樟等34人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一、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二、本院委員陳淑慧等30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三、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6、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四、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五、本院委員楊應雄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3、14次會議、第5會期第9、10、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六、本院委員陳節如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八、本院委員陳唐山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九、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審計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六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九、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二、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三、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五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七、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3、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八、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九、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一、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廢止核能發電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二、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七、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八、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4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九、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5人擬具「難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臺灣電力公司龍門核能電廠停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8人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一、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1人擬具「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二、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9、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三、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四、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五、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六、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七、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八、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九、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一、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二、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刪除第七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三、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四、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五、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六、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七、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共同管道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八、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2人擬具「中資來台投資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九、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3、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3、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2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2、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八、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服制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教育基本法增訂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九、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一、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二、本院委員薛凌等2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三、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四、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五、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六、本院委員葉宜津等30人擬具「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七、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廢止「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一、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9人擬具「檔案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二、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8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四、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五、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六、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七、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預算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6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一、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0、11、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職業學校法」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三、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高級中學法」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四、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五、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五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四條、第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八、行政院函請審議「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薪給退職撫卹條例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2、4、5、6、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九、行政院函請審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立院新聯盟政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二○二、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3年度決算書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等14項授權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範本」,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加強推動公股銀行以國外子行、分行等模式進入市場暨政府應藉由簽署MOU或FTA協助業者拓展市場」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本院制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時通過6項附帶決議,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該會暨所屬104年度第1季補(捐)助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七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美國北達科他州(North Dakota State)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美國印第安納州(Indiana State)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加強全國犬貓之晶片植入率等工作書面改善計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一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一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編制表」等16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二一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二一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編制表」等5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二一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二一九、教育部函送該部主管104年度第1季補捐助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教育部函,為修正「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一、教育部函,為修正「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二、教育部函送「本土語文教育辦理情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三、教育部函送「臺北市永春站捷運聯合開發基地未出租店面及附屬停車位多元標租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四、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03年公費留學考試加考「國文作文」辦理情形與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五、教育部函送學產基金「獎助教育支出計畫與改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六、教育部函送「教育部大專校院退場機制及具體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七、教育部函送「教育部技職體系學校招生名額之核定未能考量產業供需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八、教育部函送「提升技專校院教師實務經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九、教育部函送「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預算書揭露公共關係費相關資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重新統計我國學生出國就學人數以年齡層或教育程度分等項目,以了解我國人才流動實況之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一、教育部函送國立政治大學「國際大學城計畫推動計畫」及「水岸電梯未來5年概估使用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二、教育部函,為修正「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三、教育部函,為「幼稚園及托兒所在職人員修習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名稱修正為「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四、教育部函送「大專校院縮短學用落差及退場轉型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五、經濟部函送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4年3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六、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水泥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七、(密)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部工業局擬與中國大陸召開經合會產業合作工作小組會議,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三八、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我國自願性綠色電價制度推廣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九、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多功能道路清潔車相關技術研發進行深入之可行性評估(含產業化可行性研究)」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參與國際貿易事務之部會分工檢視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一、經濟部函送臺灣中興紙業、高雄硫酸錏及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理工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二、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積極協助越南受害臺商,協助其重新復業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四三、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軌道工業發展策略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四、經濟部函送中油公司104年第1季環保、工安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五、經濟部函送「應施檢驗兒童雨衣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六、財政部函,為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七、財政部函,為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八、財政部函送「油電混合動力車輛適用減半徵收貨物稅之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四九、財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推動公股銀行發展為區域性銀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財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關於檢討公股董事代表出席率偏低問題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五一、財政部函送國庫署、關務署、賦稅署及五地區國稅局104年度第1季「獎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二、財政部函,為修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三、財政部函,為修正「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五四、財政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3年第4季暨北區國稅局更正第1季至第3季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明細表及更正前後對照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五、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事業結合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五六、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會議資訊保密及公開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七、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及第十四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名稱修正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五八、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廢止「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九、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修正「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六○、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廢止「事業結合應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六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執行之相關評估檢討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性騷擾防治三法單一報案窗口服務研商結果及相關策進作為,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面統計有關家庭型態結果綜整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五、衛生福利部函,為本院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六六、衛生福利部函送「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加強推展失智症社區初級預防」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二六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照顧者津貼政策對長照服務體系發展優劣評估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六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長照服務實際涵蓋率及現行長照醫事人力分布有區域不均現象之改善方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關清查所有美容醫學診所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七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將醫院遵守勞動法令列為醫院評鑑項目,督促各醫院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規定乙案,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七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兒童性侵害案件保護機制相關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辦理長照十年計畫照顧整合管理制度及長照服務」是否切合我國未來長照需求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七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哺乳器具橡膠類之檢驗(MOHWU0010.02)」,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甲基戊烯塑膠類之檢驗(MOHWU0003.02)」,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丙烯塑膠類之檢驗(MOHWU0007.02)」,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乙烯塑膠類之檢驗(MOHWU0008.02)」,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八、衛生福利部函,為新增Congenital Central Hypoventilation Syndrome 1項疾病為罕見疾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衛生福利部、內政部函,為修正「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水中金屬及微量元素檢測方法-感應耦合電漿質譜法(NIEA W313.52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微量元素檢測方法-感應耦合電漿質譜法(NIEA W313.53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八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重新檢討各類補助款,提升政府預算使用效益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工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八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第一項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103年水污染防治方案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八、福建省政府函送104年度第1季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04年1至3月政策宣導之廣告預算執行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九○、勞動部函,為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一、勞動部函送「指定農會及漁會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二、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輔導雇主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之責任,研議適合我國職場推動之安衛模式相關措施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九三、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九十二),檢送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九四、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七),檢送書面調查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九五、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六十六)、(一○三),檢送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九六、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南海文化園區─國立歷史博物館計畫」檢討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九七、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村落文化發展計畫」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九八、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發基金投入文化軟體建設發展」檢討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九九、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大陸差旅費預算編列狀況,妥善規劃大陸政策與兩岸文化交流進程等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文化部函送臺灣電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案截至104年3月底執行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一、文化部函送該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檢討及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二、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文化貿易策略小組」等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三、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出版產業輔導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四、文化部函送「藝術品典藏修復專業人才發展計畫」書面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五、文化部函送「五大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活動執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六、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臺灣文創產業輸出產值偏低,規劃拓展海外市場之具體方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七、文化部函,為修正「中央廣播電臺董監事遴聘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八、(密)國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安宇六號」等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九、國防部函送「特種基金營運管理策進及整體發展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三一○、國防部函,為修正「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一一、國防部函送103年度第4季公款補(捐)助團體、私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一二、科技部函送「奈米及晶片中心專利技轉經濟效益/積層型3D-IC技轉進度及預期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一三、科技部函送「檢討改善學術倫理規範(含不當掛名問題)及學術審查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一四、科技部函送「國家型科技計畫評估綜效之指標改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一五、科技部函送「整體科技發展之呈現、提升研發效益及計畫補助與管考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一六、科技部函送「考量複合式防災需求各項跨域資訊整合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一七、科技部函送「科技專案計畫投入對促進產業發展貢獻效益之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一八、科技部函送「國科會時期政策推動歷程與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一九、科技部函送「整體科技研發成果之呈現」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二○、科技部函送「完整建置我國海洋科學研究專區及經費籌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二一、科技部函送「科學工業園區招商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二二、科技部函送「科技部單位預算有關國庫增撥科發基金編列於『設備及投資─投資』科目檢討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二三、科技部函送「國家型科技計畫總績效管考及衡量機制之精進暨研議推動食品安全國家型科技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二四、科技部函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小米手機系統內建軟體資安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二五、科技部函送「福衛五號、七號與太空計畫之口述史採集與整合性社會推廣報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二六、科技部函送「全國石化管線安全總體檢具體推動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二七、科技部函送「完整建置我國海洋科學研究專區及經費籌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二八、科技部函送「政府持續挹注科發基金經費以推動我國科技研發之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二九、科技部函送「調整多元升等誘因結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三○、科技部函送「補助研究計畫管控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三一、科技部函送「檢討改善學術倫理規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三二、科技部函送「高等研究園區強化文創業者進駐辦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三三、科技部函送「高等研究園區採分區開發方式進行提高廠商進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三四、科技部函送「改善研究計畫審查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三五、科技部函送「節能減碳暨環保再生能源技術落實產業技術與合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三六、科技部函送「加強海下研究、工程技術、與民間合作等相關事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三七、科技部函送「論文審查造假案件審查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三八、科技部函送「科技部對促進科普領域之發展與科技與社會研究(STS)人才之養成具體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三九、科技部函送「我國研發人員成長趨緩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四○、科技部函送「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執行情形及預算支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四一、科技部函送「國家型科技計畫103年度成果摘要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四二、科技部函送「104年度各項計畫如何配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濟發展需求及社會民生福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四三、科技部函送「科發基金即時因應當前科技情勢之彈性推動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四四、科技部函送「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財務規劃及債務控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四五、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現行各自由貿易港區產業發展定位及招商機制,積極改善自由貿易港區之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四六、交通部函,為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3年度預算決議,交通部應監督航發會撤換於高鐵公司之法人代表,並針對高鐵跳電、停駛等事件積極改善及檢討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四七、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機場安檢人力配置及安檢作業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四八、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六十七),檢送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四九、交通部函,為廢止「國營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五○、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針對票務系統及其穩定度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五一、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所涉維安業務計畫、財務計畫,以及與航空警察局協調等相關事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五二、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三),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五三、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要求每處遊憩中心提供無障礙車位、無障礙廁所、無障礙服務犬廁所與輪椅借用服務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五四、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北車站特定區開發工作會報」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五五、交通部函,為本院修正「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第1項,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五六、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航空政策如何發展桃園國際機場為東亞樞紐機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五七、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星級評鑑項目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五八、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資訊系統整體建置計畫歷年執行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五九、交通部函,為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3年度預算決議,檢送該聯誼會檢討適用勞退舊制之員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六○、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航空城計畫經費及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六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我國公務機關開放土地建物供基地臺建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六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擬鼓勵本土團隊製作優質節目改善方案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六三、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衡量宏觀電視之績效指標及改善節目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六四、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宏觀電視節目播放與訊號傳輸方式應符合潮流及實務需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六五、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宏觀網路電視影片月平均點閱次數及節目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六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空軍司令部舊址開發規劃」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六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三六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九),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六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三),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四),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七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七二、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審議案件書件查詢系統」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七三、內政部函送「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一定規模」,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七四、內政部函,為修正「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七五、行政院函,為廢止「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及桃園市政府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七六、行政院函,為修正「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七七、行政院函,為修正「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七八、行政院函,為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就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定自104年3月20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七九、行政院函,為修正「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八○、行政院函,為修正「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軍職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八一、行政院函,為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6次會議處理104年3月31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作成1項決定乙案,檢送交通部會商大陸委員會、外交部及國防部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八二、行政院、考試院函,為修正「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保障處理辦法」第八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八三、中央研究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如何提高政策建議書之應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八四、中央研究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定期調查國際人才之生活環境,以確保其在台生活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八五、國史館函送「戒嚴時期史料編纂」出版計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八六、國史館函送「加速整編檔案、掃瞄及開放查詢」具體改善方案及「數位化成果對外開放」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八七、法務部函,為修正「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八八、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條文及相關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八九、考試院函,為修正「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九○、客家委員會函送「103年度第4季補助情形公告」上網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九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九二、國家安全會議函送「國家安全會議借調問題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九三、國家安全會議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凍結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部分經費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九四、蒙藏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藏事事務」編列1,481萬9,000元,凍結200萬元,俟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檢送解凍報告1份,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九五、僑務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營運情形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九六、教育部函送「輔導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整體發展檢討改善」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九七、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一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九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社會保險行政工作」項下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6、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九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二),檢送「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九),針對「健全醫療衛生體系」(排除保險費、臨時人員酬金)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六),針對「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七),檢送「加強心理健康促進工作」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一),檢送「強化護理人力培育與提升專業知能」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二),檢送「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五),檢送「醫院營運輔導」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一一九),檢送「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一二○),針對「醫政業務」預算凍結2,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一),針對「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二),針對「基本工作維持」之署長特別費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三),針對「食品管理業務」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四),針對「區管理中心業務」之輸入食品邊境查驗及市售食品衛生安全品質監測計畫預算凍結2,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五),針對「區管理中心業務」之輸入食品邊境查驗及市售食品衛生安全品質監測計畫預算凍結3,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六),針對「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之傳統小型食品加工業衛生安全風險分析與輔導計畫預算凍結18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七),針對「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之食品安全守護聯盟計畫及教育訓練預算凍結4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八),針對「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辦理強化食品源頭管理機制相關業務之委辦費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九),針對「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辦理強化食品源頭管理機制相關業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三十三),針對「一般行政」(人事費除外)之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相關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3、6、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相關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3、6、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五),檢送「一般行政」(不含人事費)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四二一案至第四三三案,其中台聯黨團就第四三○案、第四三一案及第四三二案,擬提議改交審查,惟民進黨黨團有異議,逐案列入公報紀錄,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宣讀後,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二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3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6、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二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一般行政」2,300萬元預算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6、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二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原列5億6,400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二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業務費」中「國外旅費」5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二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項下「書畫展覽」原列1,238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二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原列4億7,643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二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圖書管理研究及展覽」中「圖書文獻展覽」3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二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辦公廳舍及其他建築修繕等費用1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二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配合辦理「霧峰北溝文創園區方案」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15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本案有台聯黨團提議改交審查,但民進黨黨團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三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侵權問題處理情形暨相關維權機制」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本案有台聯黨團提議改交審查,但民進黨黨團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三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785萬4,000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本案有台聯黨團提議改交審查,但民進黨黨團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三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故宮行動電子化服務計畫」1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三四、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六)─「租設溫哥華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2、6、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三五、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七)─「設置巴黎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2、6、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三六、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三七、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三八、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關係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三九、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四○、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四一、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凍結227萬元,檢送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6、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四二、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6、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四三、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捐、補助費」預算凍結2億元,檢送相關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3、6、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四四、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之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計畫中,補助縣市勞工育樂中心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四五、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四),針對「一般行政」凍結預算2,000萬元,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四六、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四七、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六),「納保業務」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四八、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保險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四九、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保險業務」預算凍結1億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五○、行政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施政及法制業務」凍結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業務經費75萬元之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五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發展計畫之規劃」預算凍結四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五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擬經濟政策、協調推動財經措施」預算凍結四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五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國家建設總合評估規劃中程計畫(101年至106年)」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五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國營會「國營事業管理」預算凍結計2案,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案,業已處理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五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投資審議」預算凍結100萬元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案,業已審查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五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投資處「促進投資」預算凍結2,000萬元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案,業已審查完竣,准予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四五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樂活菜市仔競爭力提升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五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促進投資」項下「對赴外投資臺商之服務」、「吸引臺商回臺投資之服務」及「駐外投資服務工作」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案,業已審查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五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國際貿易」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含「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經費3,000萬元﹞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案,業已審查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標準檢驗局及所屬「資訊服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六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商品檢驗及驗證效能」、「企劃檢驗驗證及國際事務」及「發展檢試驗暨技術服務」經費凍結15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四六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水利署及所屬預算凍結相關項目計7案,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案,業已審查完竣,除第3案、第5案及第7案,均准予同意動支外,其餘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六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預算凍結相關項目計4案,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案,業已處理完竣,除第1案、第2案,均准予同意動支外,其餘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六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發展」預算凍結計2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案,業已審查完竣,第1案准予同意動支、第2案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六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銓敘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662萬4千元,凍結四分之一及除人事費與退休人員之退休撫卹給與以外之所有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乙案,業已審查完竣,准予動支,另作附帶決議1項,請查照案。
四六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銓敘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凍結「公務人員保險管理及監理業務」之「業務費」編列150萬4千元之五分之一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六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銓敘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考試院主管第3項銓敘部決議(一)、(二)、(三),檢送預算解凍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准予動支,並就決議(三)另作附帶決議1項,請查照案。
四六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考試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施政業務及督導」1,260萬6千元之五分之一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六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考試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法制業務」120萬2千元之五分之一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考試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議事業務」323萬6千元之五分之一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另作附帶決議1項,請查照案。
四七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高階文官訓練進修規劃遴選、成績評量」經費及「訓練進修政策法規研擬與解釋」之大陸地區旅費各五分之一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四七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修正「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六條條文等55案,經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5、1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七三、本院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內政部函送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三條附件十五等3案,經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1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七四、本院交通、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臺美航空氣象現代化作業系統發展技術合作協議─航空氣象現代化作業系統氣象技術增強計畫第17號執行辦法」影本及中譯本,經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七五、本院交通、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財政部函送修正「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部分條文,經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七六、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七七、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7、8、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七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建請推動「國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立法工作,並將其所提草案逕行朝野協商,以解國家當前之危難困境請願案5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四七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國務院組織法」之立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四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之立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四八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緊急命令法」之立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四八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台灣特色社會轉型正義實施期間懲治叛亂條例」之立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四八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台灣特色社會轉型正義實施期間貪污治罪條例」之立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四八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之立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四八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之立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四八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之立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四八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之立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四八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之立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四八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刑法總則」之立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四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行政處罰法」之立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四九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行政訴訟法」之立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四九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仲裁法」之立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四九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反間諜法」之立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四九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行政強制法」之立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四九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行政復議法」之立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四九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檔案法」之立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四九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立法法」之立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四九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拍賣法」之立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四九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檢察官法」之立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法官法」之立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五○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公證法」之立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五○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行政監察法」之立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五○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之立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五○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突發事件對應法」之立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五○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行政許可法」之立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五○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信訪條例」之立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五○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三讀表決通過其所提「行政院組織法」之立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五○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彈劾馬總統之請願案3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五○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劉宇宸君為請立即三讀表決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警察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五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劉宇宸君為請立即三讀表決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反洗錢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五一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劉宇宸君為請立即三讀表決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武裝警察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五一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劉宇宸君為請立即三讀表決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五一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劉宇宸君為請立即三讀表決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民法通則」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五一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劉宇宸君為請立即三讀表決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住居委員會組織法」請願案2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五一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廖秋傑君為建請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養老年金及遺族年金給付,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員工應比照私立學校被保險人先適用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五一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劉明賢君為同父異母兄弟不肯扶養老父,本人又無財力負擔,陳請制定撫養老人之法令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五一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金華先生為壹周刊爆料7月1日馬英九須向美國繳稅(RIS),事實證明馬氏有2個外國籍,建議彈劾馬總統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五一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蔡曾奇君為檢察官、法官濫權遮蔽、消滅犯罪證據,建請建立全民公聽法庭審理委員會,受理特殊無法自救者之申訴案,由TV媒體公開播放審議程序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五一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蔡曾奇君為使法官獨立審判權是遵守程序法暨實體法,確實維護司法公開公正之尊嚴,建請立法中華民國公民有效監督之參審權,設立全民公開審理法庭機制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五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蔡曾奇君為建議公民參審制(亦即陪審團監督機制)立法,以杜絕司法檢調濫權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五二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洪聖凱君為建請修正刑法,增列結夥3人以上犯傷害罪、毀損罪、恐嚇罪與恐嚇取財等罪,加重處罰之規定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五二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洪聖凱君為建請就假釋規定修法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五二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楊晉旭君為建議廢止人民必須委任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之規定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五二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劉家梅君為陳請停止「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之審議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五二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朱旺星君為有關建議103年罪犯假釋條例,續提補充理由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五二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林樹德君為有關成立工會未依法辦理公開徵求會員要求補正事,提起行政訴訟未得到合理救濟1案,建議修正法官法、行政訴訟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等司法改革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五二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王光明君為受刑人無期徒刑撤銷假釋並執行20年,惟執行20年徒刑卻適用無期徒刑之累進處遇規定,致執滿20年無縮短刑期之望,陳請修法匡正法制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五二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中華民國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暨各縣市公會為堅決反對行政院日前通過之「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非但未能解決中藥業既有問題,更忽視中藥從業人員基本權益,建議中長期規劃建立完整法規制度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五二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高成炎君為請儘速修正「公民投票法」,降低投票門檻,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9、10、11、12、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4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五三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盧嘉辰等24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五三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1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五三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五三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育昇等16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五三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2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五三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7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五三七、本院議事處彙報各黨團推舉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第3屆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委員名單。
主席:以上各案,除第四七六案及第四七七案民進黨黨團及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五二九案台聯黨團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外,其餘各案均予以備查。
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法庭審判網路電視直播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入境旅客攜帶保健食品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政府應積極管理彰濱工業區的西側及彰濱北堤並改善其周邊設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加強推動情感教育課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近日台灣地區發現日本輻射食品以及碳酸氫銨海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勞保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未領完之老年年金卻無配偶或子女可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中國大陸商品湧進臺灣,影響消費者權益及本土產業生存,呼籲政府加強宣導工作及落實相關保護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中國大陸「小米」商品爭議不斷,政府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消費者權益及本土品牌利益,不應讓具有爭議性、涉嫌抄襲或牽涉國家安全等商品在臺灣銷售問題所得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歐元持續走貶,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比照日圓貶值,速與業者協調歐系商品降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全球化及網路科技發達,除了傳統老鼠會式的多層次傳銷以外,目前也有很多結合雲端科技銷售虛化商品的變體老鼠會模式,跨國吸金,要求主管機關針對此新型態之吸金犯罪模式,速研擬防範辦法,避免更多無知民眾受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鑑於部分國營事業由政府單獨投資或政府出資比例極高,業務性質影響民生層面廣泛,該等事業之重大金額採購案攸關重大,建議工程會不僅於中央採購稽核篩選重要案件進行稽核,並要求部會署採購稽核小組加強稽核作業,避免滋生弊端,或工程品質低落等情事,以建構公平合理之採購環境」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民眾訂到高鐵車票遺失,高鐵應變通處理,補發民眾車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亞洲基礎建設投資銀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建議修改「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相關規定調高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標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台電公司核一、二廠高階核廢料境外再處理招標案,經濟部應加緊儲存槽之規劃建設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台水公司對於採購及施工未訂出符合國際高標準的材料品質及施工規範,造成水幹管至用戶端之間的分支管漏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鴻池就研議機車考照放寬至16歲是否合宜及應先研擬配套措施,以確保我國推廣公共運輸之成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惠貞就將機車考照年齡降為16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郵務士受民眾家中飼養動物攻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國書就台中市東區正氣街國有地閒置多年,建請財政部研議檢討該地使用政策,兼顧當地發展及需求,以解決忠孝路夜市長期停車空間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車禍肇事率增加,建請借鏡瑞典「零傷亡願景」(VisionZero)防治車禍的成功經驗,提出降低車禍率的積極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日前德國之翼撞山事件,呼籲相關單位應針對飛行組員心理健康評估提出更嚴格規範,以確保飛安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鴻池就德國日耳曼航空公司客機發生空難一事,建議行政院對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等相關程序研擬配套措施,以提升我國航空飛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近來諸多知名BOT案相繼出狀況,提醒政府有責剴切檢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提升陸客來臺旅遊品質安全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國書就請科技部研議提出在旱象持續惡化前,應有一套完整的因應計畫及說明,讓民眾能夠安心釋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就日前發生德國之翼副機師獨留駕駛艙致發生墜機事件,要求民航局應立即恢復駕駛艙要隨時保持二名機師的舊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本院5月15日三讀通過攸關失能者照護的「長期照顧服務法」,預計兩年後實施,未來將設置長照基金,以政府預算、菸捐作為基金來源,預計五年內編列120億元經費,將有200萬人、80萬家庭受惠。要因應快速到來的「超高齡社會」,政府責任艱鉅,應該拿出能夠通盤解決問題的可行方案,尋求社會的支持,才能帶領台灣克服挑戰,迎向未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食藥署「市售連鎖手搖飲料業者稽查專案」,檢出多件茶葉農藥殘留不合規定,不合格率達百分之八,其他農產品農藥殘留情況也相當嚴重,使民眾聞農藥而色變。農藥雖具有毒性,卻有促進農作物產量與品質的功能,政府應輔導農民正確使用農藥,並加強農藥管理與檢驗,讓民眾放心食用安全的農產品。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國際的趨勢,認知國防科技產業在未來不論是經濟產值或是國防武力強化,具有重要的戰略價值。國防部除了近期舉辦技術研討會之外,應該將潛艦國造列為最優先國防政策,投注重要人才與資源,加速發展,以彌補過去的落差與空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知名廠牌永豐生理食鹽水注射液疑似遭受細菌汙染,造成8名病患集體發燒,永豐生理食鹽水不少醫院都會用,要求主管機關應採集環境、製造用水化驗,確認哪裡出錯,以維民眾健康。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日前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等條文修正案,確定「週休二日,縮短工時」方案,將勞工工時雙週八十四小時調為單週四十小時,明年元旦起實施,約有三百四十萬人受惠。但若干產業可能受到負面影響,勞工權益也可能受到衝擊,主管機關應對如何兼顧勞資雙方利益必須深入思考,減少後遺症與副作用,使勞工成為事業夥伴而不再是生產工具。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許委員淑華,對於菲律賓政府提出之南海仲裁案,政府不只應公開表態,同時也應有所行動,包含邀請國際知名海洋法專家參訪太平島,或擴大目前國防部舉辦之「南海研習營」之規模,邀請東南亞或歐美相關科系研究生一起參與等,均是以和平方式增進瞭解,協助解決爭議,展現主權之作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國中教育會考17日首度登場的「英語聽力」測驗發生全台數十試場的監考人員提早收卷的重大疏失,學生準備最少一年上場考試,卻因政府的疏失而影響成績,因此本席要求應該以對考生最有利的方式「從寬處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因應於行政院從去年(2014年)九月通過所謂的「社會企業行動方案」開始,台灣一地正式展開為期三年時程、投注一點六億元以及預計要孵育一百家新創社企的行動計畫。建請行政部門無論是法令規範、典章制度、市場環境、問題需求、資源盤點、誘因條件、優勢利基、限制威脅與社企財貨服務等等的綜觀,抑或是需求評估、市場調查、產品定位、訂價策略、異業聯盟、通路促銷、社會行銷和停損獲利等等的考察,都必須有待政府整體的檢視考量及執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改善台灣中小學教科書從統編本、民編本,再到統編本與民編本併行所產生的問題。建議行政部門應檢討修正課程綱要不合宜之處,加強教科書編輯、審查、選用合理有效之運作,並且採取前瞻積極的改善做法,以逐步落實教科書多元化的理想。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長照法完成立法,對於76萬需要長期照顧的失能、失智者,以及220萬相關親人,帶來美好的希望。然而,新法通過後並未馬上生效,為了提供資源整合等緩衝期,新法自公布後二年才施行,且推動長照最重要的120億元長照基金,也由政府分5年編列。另外,尚需完成長照資源發展之獎助、長照機構法人之設立標準及現有長照機構之改制銜接等相關法令,這些子法的訂定,勢將影響到某些既得利益者,例如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設置的榮民之家,除非將來長照機構改制銜接之後,能得到不少於現在的照護資源,否則榮民之家受照護者的親人勢必不願配合。因此,要求長照法的子法訂定、現有長照機構之改制銜接、基金財源的充足籌集等,政府都必須妥善且有效率地積極規劃和落實辦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本票常被利用為詐騙、暴力討債犯罪、重利剝削外勞工具,警政署、勞動部查緝查核宣導不力;本票強制執行制度過分偏袒惡意執票人,金管會長期漠視,應予以檢討。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財政部近年積極鼓勵民眾使用自然人憑證進行網路報稅。去年採用網路申辦人綜合所得稅者達329萬戶,占總件數55%,預估,今年使用網路報稅的民眾將突破六成,創新高,民眾須更注意網路報稅的資安問題,行政院應責成主管機關,應對使用網路報稅的民眾多作宣導,以避免報稅與個人資料外洩。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天氣開始炎熱,登革熱、腸病毒,疫情雙雙增溫,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持續監測相關疫情及流行病毒株變化,並擬定相關疫情管制及通報流程對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交通部高鐵財務改善計畫提出所謂「全民認股方案」,其中包含「減資四成再增資300億」、「延長特許期程為70年」、「車站特定區返還政府進行整合開發」等具體內容,建請未來創造利潤應與全民共享,更能維持專業經營理念,讓高鐵持續提供優質公共運輸服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鄭委員汝芬,針對美國政府將宣布禁用反式脂肪,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還在評估。食藥署規定所有包裝食品都應明確標示反式脂肪酸,該草案於102年十二月公告,將在104年七月一日正式實施,每100公克食品反式脂肪若超過0.3公克,無論天然或人造都必須標示含量,若是每公克含量0.3%以下,則可標示為0。但散裝食品是否也應有配套措施規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陳委員學聖,針對桃園市中壢區中建里里長辦公室陳情自然人憑證費用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政府機關預算執行皆會列出「關鍵績效指標」,然觀察分析各政府機關之績效指標,多出現「投入型」及「過程型」指標,例如有多少企業家及工會參加座談會,或者辦了幾場說明會,或者培訓人數達到多少人次等等,但與政策的外部效果或者應該達成的績效,彼此之間的關聯性不大,失去以關鍵績效指標衡量政策執行效果的目的。目前正值政府編列明年政府預算以及關鍵績效指標時刻,主管機關應該檢討改善過去作法,以真正的關鍵項目為主管機關目標,並多以「成果型」、「產出型」指標為主,避免徒具形式作法,而無法真正衡量政策的投入效果為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國際經驗,裝設火災警報器,可大幅降低火災的死亡率,以美國為例,自70年代起推動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率已近百分之百,火災死亡人數減半;日本推廣10年,設置率7成9,每百件火警中,未裝設住警器的死亡人數為7.6人,比裝設者多出2.5人,而我消防法規定,五樓以下免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住宅,應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但因無罰則,國內民宅設置率僅12.71%,政府應更宣導以提升民眾對自我生命財產的保護意識,而據統計分析家庭經濟狀況與火災發生有顯著關係,政府也應加強補助弱勢低收入戶家庭裝設火災警示器,以保護彼等生命財產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美國食藥局估計,禁用反式脂肪,每年能預防2萬人心臟病突發和7,000人死於心臟病,但衛福部今年3月公布「民眾對反式脂肪的認知與攝食習慣調查」,發現每3個人就有1人沒聽過反式脂肪,衛福部除應研議禁用反式脂肪可行性外,對於攝食行為導致風險程度的資訊,應建置完整的資料庫,並積極宣導廣為民眾周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長照服務法》已在立法院三讀,預計106年上路,相關施行細則及配套在執行後一年內推出,對政府及長照機構來說,將有二至三年的準備期,然長照不僅是衛福部單一部會職責,也涉及經濟、勞動、教育、財政及內政等部會權責,行政院應建立跨部會的平台,針就長照服務所涉及之各層面問題,整合相關資訊及資源,俾建構更完善的長照服務體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認為但書所指「正當理由」定義不明,疑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本席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應明訂處理準則以供發生爭議時之參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汽車駕駛人未注意路況就逕自開車門造成交通事故,認為每年因開車門肇事而死傷的人數居高不下,且無下滑之趨勢。以去年(2014)為例,死傷車禍數為3,280件,其中死亡人數為6人,受傷人數為4,378人,目前法令僅能對該事故造成他人死傷依「刑法」處以刑責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記點、吊扣駕照。若事故無人傷亡或僅造成車損則無罰則,而「刑法」中的傷害罪亦為告訴乃論,受害者未提起告訴,肇事者便不用負擔刑責。有鑑於開車門肇事刑責過低造成民眾普遍不在意,本席要求警政署及相關主管機關擬定罰則,並規劃正確開車門觀念的推廣活動,從法治與觀念雙管齊下,降低開車門肇事之事故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丁委員守中,因104年度預算中,台灣地理資訊中心之人力配置,去年年底98名員工中,僅有地理專業人員1員、土木與環境工程專業5員,合計僅占員額6%,比例嚴重失衡。我國地狹人稠,結合資通與地理的工作至關重要,台灣地理資訊中心應重新調整員額專業分配比例,以反映業務內容,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丁委員守中,因近日國家電力吃緊,台電更表示限電機率大增,然而今年2月24日,台電宣布新的電價公式時,卻主動表示「降幅會超過大家的期望」,如同間接鼓勵民眾過度用電。夏季即將到來,比過往便宜的夏季電價可能使原本就已經吃緊的供電情況更為嚴重,台電應盡速研擬因應措施,避免在電價調降後,民眾增加用電,對全國供電產生影響,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丁委員守中,因近年來消費者習慣改變,許多人轉往網路平台購物,但因無法預先檢視商品,造成糾紛不斷,但公平會卻常因「缺乏國家標準規範」為由,不能受理廣告不實之申訴,無法維護消費者之權益。公平會應主動清查各類網路購物爭議物件,並就無法規規範之部分研擬因應措施,以免造成消費灰色地帶,得利不肖廠商,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丁委員守中,因接獲民眾陳情,在拍賣網站購買玉鐲時,實品與商品描述和認證書皆不相符,然而消費者以「廣告不實」提出申訴時,卻遭公平會以「缺乏國家規範」、「無客觀第三者驗證」等理由拒絕受理。本席曾多次質詢公平會申訴受理比例長期偏低之問題,面對此明顯廣告不實之案例,公平會不該以缺乏國家規範為由,無故推託逃避責任便宜行事,失去公家機關為民服務之精神,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莊委員瑞雄,有鑑於台電核三廠於上(四)月因2號機輔助變壓器失常而起火燃燒事件,火勢雖於很短時間內就撲滅,但其通報過程瑕疵、消防人員素質是否完備、變壓器平時的維護保養是否真正落實及此批變壓器是不是與2012年的採購弊案有所牽連,已令外界產生高度質疑,故要求行政院等相關主管單位應立即進行各核電廠整體總體檢,並將檢驗結果予以揭露,以彌平社會各界之疑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莊委員瑞雄,有鑑於經濟部水利署為延續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成果,協同內政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賡續推動「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改善、都市雨水下水道、流域上游坡地水土保持、林班地治山防洪、農田排水、農糧作物保全,及水產養殖排水等工作。惟屏東地區於102年經康芮颱風肆虐以致災情慘重,迄今尚未完全修復。故建請行政院等相關主管單位,應儘速納入屏東恆春東門溪排水設施之治理工作,以利提升地方建設之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莊委員瑞雄,有鑑於托育及長照服務是每位國民長期以來殷切期盼之需求,惟目前政府針對此些政策之進程不僅緩慢且不甚明確,爰要求行政院及相關主管單位應儘速建立普及的社區式服務,並管理好品質與價格,讓國民負擔得起各項服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莊委員瑞雄,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2002年公布的人口普查失能老人人口比例9.7%推算,目前臺灣失能老人人口估計有21萬餘人;此外,到2041年失智人口約占總人口數3.18%,預估該年失智人口將高達69萬4,170人,可見臺灣地區人口老化問題以及所衍生的相關問題極為嚴重,亦使得長期照護之需求更加殷切。惟日前長照服務法雖已三讀通過,但極可能因財源不足而後續進度將付之闕如,爰要求行政院等相關主管單位應儘速就外界之疑慮提出具體措施與說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莊委員瑞雄,有鑑於目前對國際秩序與安全的挑戰,除了恐怖主義、流行性疾病、毒品走私、不正常人口移動、跨國(境)組織犯罪、武器擴散、海盜、洗錢、仿冒等威脅外,隨著全球化及資訊化時代來臨,國家安全之威脅不再限於實體,已擴及至網際空域及網路資通安全。惟政府對於資通安全之關注仍未甚完備,並未建立我國資訊及網路之安全機制,爰要求行政院等相關主管單位應儘速建構完整之資通防護系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二、本院葉委員津鈴,鑑於我國農產品產銷履歷在於鞏固農產品安全並落實永續農業的精神,結合兩大國際農產品管制制度:良好農業規範的實施及驗證、履歷追溯體系的建立。根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農委會應針對特定農產品實施自願性農產品產銷履歷制度;而必要時,得公告特定農產品之資訊,並強制實施產銷履歷驗證制度。惟農委會從未公告須強制實施產銷履歷者之農產品。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三、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日前發生英聽會考發生失誤,引起各方關注,針對英聽加入會考方面,是因應英語能力在未來升學、尋找工作等方面皆佔極大比重,並且,在邁入國際化的時代更顯重要。但是,對於偏鄉、山區等地,教育部是否能多加關懷協助?補助師資教材等,保證學子能獲得完善學習環境,避免城鄉差距益形擴大。希望教育部盡速提出相關策進方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四、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我國石化等高污染產業稅常稅金繳中央、污染留地方,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五、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現行《人民團體法》對人民籌組社團採核准制,有礙人民結社自由,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六、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花蓮瑞穗鄉奇美文物館文化守護人謝玉忠遭人事調動,各方召開協調會,但原住民族委員會消極無作為,間接傷害奇美部落文化自主,傷害部落集體權利,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七、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國內BOT案多有爭議,有失符合公共利益及促成政府、民眾和業者三贏之精神,而淪為圖利財團之結果,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報載前某集團總裁,因債留台灣潛逃國外十多年,因法律追訴權期限即將期滿,未久將可大搖大擺返台,要求政府正視並速從根本解決。台灣四面環海,利用各式儎具偷渡離境並非難事,且非法出境得付昂貴金額換取,對一般升斗小民實不容易。但不管黑道、白道通緝犯,只要有「能力」,反就很容易潛逃出境,逍遙法外。這些所謂通緝犯,都是政治、經濟上的「大咖」,雖然逃亡海外,仍然衣食無缺,甚至錦衣玉食,夜夜笙歌,等到為期不算太長的「法律追訴權期限」屆滿,就又可以堂而皇之回到台灣,卻不必受法律制裁!如此景況,對於犯罪的受害者,情何以堪?對於戮力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的人民,又如何交代?這十年來,潛逃海外的通緝犯不減反增,顯然現行法律追訴期並未生遏阻之效。鄰國日本有鑑於法律追訴權期太短,對於犯罪被害人和家屬很不公平,於2010年即修訂刑法,將殺人罪一律不適用於法律追訴期,也就是終生都要追訴。而非殺人罪的刑罰則提高一倍的法律追訴期限,以杜絕罪犯的僥倖之心。綜而論之,台灣目前法律追訴期限太短,反容易鼓勵犯罪者,以「時間換取空間」躲避法律的制裁,造成社會的不公不義。本席籲請有關,應再審慎檢討現行法律追訴權的期限是否合宜?別讓罪犯藉法律追訴權期限的罅隙,使台灣淪為犯罪者的天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九、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登革熱、腸病毒疫情雙雙增溫,衛福部疾病管制署5月19日公布最新監測結果,一週內腸病毒之門、急診就診人次突破一萬三千人,而高雄市楠梓區一週也確診五例登革熱本土病例,顯示已有社區群聚疫情發生。本席建請政府針對腸病毒及登革熱之疫情加強監控,並於公所、衛生所、各級學校機關加強防治宣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今(104)年大學個人申請放榜,弱勢(窮苦)學生還是不容易進頂尖大學,籲請有關應就問題癥結探究解決辦法!窮孩子進不了頂大,究其原因在,頂尖大學的招生門檻,弱勢生根本跨不過。頂大為維持其學校水準而設置門檻,係可理解,然問題真正所在,實是在升學的關卡上。雖然大學入學管道多元,但除了考試分發管道外,最能體現多元精神的甄選制度,對弱勢生其實並不友善。弱勢家庭能提供給孩子的資源本即較少,課後既無能力補習,更無餘裕溫習,在學習的道路上只能一路追趕。反之,高社經地位家庭孩子豐富的學習履歷與完美的備審資料,自遠非弱勢生所能企及,更別說多填志願與奔波應試,對弱勢生言更是一筆龐大的負擔。這也正是輿論一再批評,「多元入學」變成「多圓入學」,是擋拒弱勢孩子尋求翻身機會的主要原因。在有關極力澄清多元入學並沒有絕對不利弱勢生之際,本席倒想藉用TOMS創辦人麥考斯基,分享「鼓勵企業不要只在乎營利,而應該關注明天」,將奉獻精神融入企業經營的成功經驗,同樣希望教育主管機關,應要求大學多協助弱勢孩子爭取向上流動的機會,強化入學機會保障,完善學習輔導機制,不要只在乎論文發表和學術排名,而應關注弱勢學子公平受教的權利和機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一、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又一青少年因吸食K他命而導致之殺人事件,再次要求政府正視毒品氾濫的嚴重。近年來;類似吸毒引發的治安問題,每天見諸新聞報導至少10多則,而因毒品交易糾紛引爆的殺人案件更是駭人聽聞,至於其他形形色色吸毒犯罪案件更是不勝枚舉,毒品為禍已是台灣社會嚴肅話題,僅管政府將毒品防制列為重點工作,但憑心而論,暴利所趨,毒品危害不但未能有效遏止,反有擴大之勢,本席要求有關,在治標部分,防毒、緝毒行動必須更積極,尤應摒棄搶功各自為政心態,協力建立防制合作機制,才能有效阻斷毒品販賣網路。而在治本方面,必須從小扎根、落實法治教育,徹底把毒品趕出校園,校園應找臨床經驗豐富醫師或曾受毒害的更生人,親身向學生講解,但目前政府卻只是辦一些比賽、園遊會、藝人站台等,熱鬧有餘卻完全沒有讓反毒教育功能深根。毒品氾濫,不只是台灣而是全世界共同的問題。新興毒品不斷冒出,唯有各政府部門的緝毒、監控、戒治與預防,各個環節能緊密相扣,再加上全民憂患意識的共同反毒,才能真正打造無毒家園!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二、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長期照顧服務法」終於通過,雖然社會正反褒貶各有,但對我國因應高齡化社會實具有相當之指標意義,應予鼓勵。然近年來我國人口出生率屢創新低,未來台灣下一代必須承擔的長期照護財務負擔,必將與時俱增。一旦長期照護財務需求遠超越供給能力,不僅對高齡者長期照護的質與量將隨之下滑,年輕人口的經濟能力恐將因此遭受擠壓,台灣未來的經濟條件能否因應自如?其實;是應該要更嚴肅而認真思考的重要議題!世界各國不論是為了解決國民醫療或長期照護需求,均將注意力過度聚焦於資源需求。但本席以為;在建構長照資源的同時,也必須重視發展以人為基礎的需求評估、決策、供應,以及評價,如此既可維護長者良好的生活品質,同時也可以減輕推動長期照護所將擔負的沉重壓力,畢竟屆時人力、財力都將是無法迴避的實際問題。鑑此;特籲請政府在後續推展長照工作中,應正視在國民尚未跨入高齡之前,提早建立身心健康生活型態的必要,俾藉以大幅降低步入高齡後的失能風險,進而減低國民對長期照護需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現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未能回應人民對檢察體系監督機制之需求與期待,人民既無權逕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請求或陳請評鑑檢察官,作為陳請人或陳請轉介之機關或團體亦無程序參與暨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內文書資料等之權利,且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未配置專職人力而顯有限縮其組織發展之情事等。為落實司法人權之保障、有效為司法改革、提升檢察形象,暨衡平受評鑑檢察官之程序保障、維護檢察官之職權獨立性,爰建請法務部於一個月內提出「健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革新與積極具體作為」專案報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四、本院王委員惠美,鑒於近期太陽光電建置成本每瓩價格降到約7萬元,以一般住家常裝的5到6瓩的太陽能面板來說,約在30多萬到40多萬元可完成,若以現行11瓩以下再放寬100瓩以下屋頂型太陽光電可免收「線路補助費」,民眾將可再省下至少數萬元以上不等的費用,預計可吸引更多集合式住宅、社區大樓及工廠加入太陽能發電行列。台灣自有能源不足,為避免缺電危機,政府絕不能輕言放棄任何一種替代能源選項,爰請政府乘勢追擊,立即放寬屋頂型太陽光電免收「線路補助費」,俾鼓勵集合式住宅、社區大樓加入太陽能發電行列,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主席:現在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宣讀。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04年5月29日(星期五)上午10時30分
地 點:議場主席辦公室
決定事項:
一、各黨團同意本(第14)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01案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逕付二讀,請王院長召集協商。
二、各黨團同意本次會議報告事項第47案委員陳根德等24人擬具「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院會處理時逕付二讀,並增列為討論事項第2案。
三、原列討論事項第5案、第4案、第11案改列為第3案至第5案,其餘議案依序排列。
主 持 人:王金平
協商代表:賴士葆 廖國棟(賴代) 林德福(賴代) 柯建銘 黃偉哲 蔡其昌 李桐豪 賴振昌 周倪安(賴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作以下決議:
「一、各黨團同意本(第14)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01案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逕付二讀,請王院長召集協商;
二、各黨團同意本次會議報告事項第47案委員陳根德等24人擬具『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院會處理時逕付二讀,並增列為討論事項第2案;
三、原列討論事項第5案、第4案、第11案改列為第3案至第5案,其餘議案依序排列。」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民進黨團所提變更議程動議。
民進黨黨團所提變更議程動議: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討論事項擬請院會增列「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八屆第五會期第五次院會報告事項第四案委員鄭麗君等擬具『台灣與中國簽署條約及協議處理條例草案』、第五案委員姚文智等擬具『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第六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第七案委員尤美女等擬具『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第八案委員李應元等擬具『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第九案台聯黨團擬具『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及第十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案,並列為討論事項第1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黃偉哲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按鈴7分鐘,並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所提變更議程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0人,贊成者42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2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黃偉哲 柯建銘 蔡其昌 李桐豪 陳怡潔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何欣純 林淑芬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黃國書 楊 曜 許添財 李俊俋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二、反對者:57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林德福 廖國棟 賴士葆 曾巨威 陳雪生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三、棄權者:1人
張慶忠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未含經濟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關於104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之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因尚待協商,俟協商完成後再行處理。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4人擬具「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陳根德、柯建銘等24人,鑒於適用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之高雄捷運及高鐵計畫,先後發生財務問題,而有政府協助或主導解決之需求,現行獎參條例第四條規定政府或公營事業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合計不得高於民間機構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之限制,應有配合政府協助財務改善後主導經營而予修正為百分之五十之必要,爰提出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陳根德 柯建銘
連署人:江惠貞 羅淑蕾 廖國棟 楊瓊瓔 林德福 林滄敏 鄭天財 許淑華 姚文智 簡東明 陳鎮湘 丁守中 盧嘉辰 王惠美 李應元 蔣乃辛 潘維剛 陳淑慧 賴士葆 王進士 陳碧涵 李桐豪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民間機構,係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其有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者,其出資或捐助不得超過該公司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 |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民間機構,係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其有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投資者,其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合計不得高於該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 |
一、鑒於適用獎參條例之高雄捷運及高鐵計畫,先後發生財務問題,而有政府協助或主導解決之需求,爰本條規定應有配合政府協助財務改善後倘有政府主導經營之必要時,而予修正放寬之必要。 二、本條有關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直接投資間接投資之規定,按執行實務其有關間接投資部分欠缺明確定義,爰參採促參法第四條規定,修正為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 三、為維持本法所規範民間機構仍具民營企業型態,經參酌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國營事業如下:……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爰修正本條百分之二十之規定為百分之五十。 |
主席:本案經第7會期第14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交付黨團進行協商。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04年5月29日(星期五)上午10時30分
地 點:議場主席辦公室
協商議題:委員陳根德等24人擬具「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協商結論:
一、第四條條文修正為:本條例所稱民間機構,係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其有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者,其出資或捐助不得超過該公司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
前項總額比例限制之規定,於民間參與興建營運台灣南北高速鐵路案應低於該公司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
主 持 人:王金平
協商代表:賴士葆 廖國棟 林德福(賴代) 柯建銘 黃偉哲 賴振昌 葉津鈴(賴代) 李桐豪 蔡其昌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民間機構,係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其有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者,其出資或捐助不得超過該公司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 前項總額比例限制之規定,於民間參與興建營運台灣南北高速鐵路案應低於該公司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 |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民間機構,係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其有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投資者,其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合計不得高於該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 |
一、本條有關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直接投資間接投資之規定,按執行實務有關間接投資部分欠缺明確定義,爰參採促參法第四條規定,修正第一項為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 二、目前適用獎參條例之民間參與興建營運台灣南北高速鐵路案(下稱高鐵案),發生財務問題,而有政府協助或主導解決之需求,擬由高鐵相關建設基金直接出資242億元、政府得以掌握董監事席次優勢之公司或法人(泛公股)投資58億元,以為解決;未來政府、公營事業出資額度將佔台灣高鐵公司資本總額約49%,加計泛公股投資額度後,總持股比率約64%。爰本條規定應有就高鐵案修正放寬之必要。為維持高鐵案之民間機構仍具民營企業型態,經參酌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國營事業如下:……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爰增列第二項,就高鐵案放寬本條有關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者,其出資或捐助不得超過該公司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之規定為百分之五十。 |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四條協商條文。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稱民間機構,係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其有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者,其出資或捐助不得超過該公司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
前項總額比例限制之規定,於民間參與興建營運台灣南北高速鐵路案應低於該公司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
主席:第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修正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四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呂學樟等25人、委員黃昭順等19人、委員蔣乃辛等23人、委員陳超明等18人分別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宜臻等1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8、9、9、1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04430049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委員呂學樟等25人、委員黃昭順等19人、委員蔣乃辛等23人、委員陳超明等18人分別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宜臻等1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 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4年4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40702000號及台立議字第1040702001號、104年5月6日台立議字第1040702404號及台立議字第1040702405號與104年5月8日台立議字第1040702819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併案審查本院委員呂學樟等25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19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宜臻等1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4年5月11日(星期一)召開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委員呂學樟等25人、委員黃昭順等19人、委員蔣乃辛等23人、委員陳超明等18人及委員吳宜臻等16人所提法案,由召集委員呂學樟擔任主席,除邀請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亦請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委員提案要旨說明:
(壹)委員呂學樟等25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鑒於公營事業員工絕大多數係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其任職須經國家考試及格取得任用資格,與政府具有公法上的雇傭關係,故任職時即被強制加入公教人員保險,但卻無法享有公保各類保險相同的養老年金給付標準,影響其權益甚巨,有違公平正義原則。爰提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貳)委員黃昭順等19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針對公營事業員工大部分都是公務員兼具有勞工身分,其任用資格都是經過國家考試合格,和政府之間具有公法上的雇傭關係,所以在任職時皆被強制加入公教人員保險,但這些「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公保被保險人卻仍無法適用該法之養老年金給付規定,影響權益甚巨,有違公平原則。爰提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參)委員蔣乃辛等23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政府近年來大力推動年金制,其最終目的是讓所有被保險人都能成就一個年金,以照顧退休人員的老年生活,然103年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時,部分無月退俸及未領優惠存款之被保險人被遺漏,顯有不公。為保障全體被保險人共享一致、公平的對待,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落實年金改革之公平正義及照顧弱勢之退休人員,並保障其老年基本生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肆)委員陳超明等18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鑒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下稱為公保法),僅限私立學校被保險人適用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之規定,但同屬「無年金保障者」經濟部所屬事業及地方政府所屬事業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以及任職於私立學校以外之駐衛警察人員(以下稱為是類人員),未能一體適用相關規定。為兼顧其權益與公平性,爰提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使該是類人員適用公保養老年金相關之規定,以落實社會保險之公平正義,並維護該等人員勞動之尊嚴,保障其老年基本經濟生活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伍)委員吳宜臻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國家開辦年金保險裨利保障國民老年生活需求,使國民在退休後經濟生活不虞匱乏,確實保障年金給付對象生活需要。惟查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公教人員保險法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相關規定,僅私立學校被保險人適用之,其他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或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於領取一次退休金後,即無任何退休年金可資領取,老年經濟安全未有保障。復考量年金保險繳費及給付衡平、避免社會資源重複配置、政府重複補貼之目的,世代正義等目的,應不予追溯適用年金相關規定,另排除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適用。爰提出「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參、銓敘部張哲琛部長報告:
召集人、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承邀列席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呂委員學樟等25人、黃委員昭順等19人、陳委員超明等18人與蔣委員乃辛等23人擬具之公保法第48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提出報告,深感榮幸。並感謝各位委員對去(103)年1月14日大院審查通過之公保法修正案的支持,使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金化的第一步,能順利在去年6月1日實施,以提供私立學校被保險人老年生活的基本保障。
今大院部分委員慮及無月退休給與且無優惠存款制度的被保險人亦應同受公保年金保障,提案修正公保法相關條文,謹在此表達由衷的感佩。以下謹就相關提案有關「擴大公保年金適用對象」之修正,提出口頭扼要報告,敬請 指教。
從「落實我國基礎社會安全網絡,保障公保被保險人的老年經濟安全」之政策角度思考,去年6月1日實施的公保年金,其適用對象僅限於私立學校被保險人,確實有進一步檢討的空間。因此,對於大院部分委員及相關團體提出擴大公保年金適用對象之修法建議,本部亦敬表認同,惟相關修正必須符合以下原則:(一)合理提供公保被保險人老年生活保障;(二)國家資源合理分配;(三)公保及政府財務負擔;(四)世代正義;(五)社會觀感等。尤以現行公保法對於選擇領年金者定有「合計退休金及公保年金」之退休所得上限限制,就已有第2層月退休金、一次退休金辦理優惠存款,且年資長的被保險人而言,恐無法領到給付率為0.75%之基本年金,是為避免擴大公保年金適用對象之美意,反而造成部分被保險人需負擔年金之較高保險費,卻無法享受基本年金保障之情形,建議大院委員所提第48條修正條文,宜考慮上述情形及處理原則,酌予調整;此部分本部已擬具建議修正條文,併提供各位委員審查參考。
建構完善公保制度,保障被保險人的權益,同時確保公保永續而穩定經營,是本部一直以來持續努力的方向。爰為合理保障無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者老年經濟安全,敬請各位委員惠予鼎力支持本部擬具第48條修正條文,俾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肆、經濟部人事處吳基安處長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日承蒙 貴委員會併案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讓經濟部有機會向各位委員報告,至感榮幸。以下謹就本案涉及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適用公保年金部分,提出口頭報告,敬請 指教。
按經濟部所屬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約15,000人,依現行規定退休僅能領取一次退休金,且不得辦理優惠存款,又103年1月14日修正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僅納入私立學校被保險人並追溯自99年1月1日起優先適用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經濟部所屬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尚不適用年金規定,退休生活較無保障,形同年金世代孤兒。
考量保險給與年金化係時代潮流,對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退休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生活較有保障,爰所提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修正草案規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年金給付率為1.3%,經濟部敬表支持,並仍請溯自99年1月1日適用。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伍、本案報告及詢答完畢,省略大體討論,旋進行逐條審查,咸認有必要擴大公保年金適用對象,以合理保障無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者老年經濟安全,爰將本案審查完竣。茲將審查結果概述如下:
(壹)草案第四十八條,修正如下:
第四十八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之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之適用,依下列規定:
一、私立學校被保險人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適用之。
二、前款以外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適用之。但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被保險人,俟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之退撫法律及本法修正通過後適用之。
前項第一、二款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溯及適用本法關於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規定,並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按月發給,不受第五十一條規定限制:
一、前項第一款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前,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而退保且符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及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齡條件。
二、前項第二款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後至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而退保且符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及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齡條件。
前項被保險人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應於下列期限內一次全數繳回承保機關,始得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逾期不得再申請改領:
一、第一項第一款被保險人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後六個月內,一次全數繳回。
二、第一項第二款被保險人應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一次全數繳回。
第一項第一款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前死亡者,或同項第二款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死亡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第一項前二款被保險人因重複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而依規定選擇退出本保險者,其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請領之養老年金給付,應依基本年金率計給,並應受第六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前二款被保險人,其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二倍之百分之八十;超過者,應調降養老年金給付,不適用第十九條規定,或得選擇不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而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第一項前二款被保險人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保險費率,應依第八條所定精算機制,按年金所需費率覈實釐定之。
第一項前二款被保險人曾領取本保險年資補償金者,於申請養老年金給付前,須將依原領取補償金法令所定應繳回金額,一次全數繳回相關權責機關或交由承保機關繳還相關權責機關,始得依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
(貳)草案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不予增訂。
陸、爰經決議:
(壹)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貳)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參)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呂學樟出席說明。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
委員呂學樟等提案條文 委員蔣乃辛等提案條文 委員吳宜臻等提案條文 |
委員黃昭順等提案條文 委員陳超明等提案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照委員呂學樟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之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之適用,依下列規定: 一、私立學校被保險人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適用之。 二、前款以外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適用之。但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被保險人,俟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之退撫法律及本法修正通過後適用之。 前項第一、二款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溯及適用本法關於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規定,並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按月發給,不受第五十一條規定限制: 一、前項第一款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前,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而退保且符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及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齡條件。 二、前項第二款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後至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而退保且符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及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齡條件。 前項被保險人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應於下列期限內一次全數繳回承保機關,始得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逾期不得再申請改領: 一、第一項第一款被保險人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後六個月內,一次全數繳回。 二、第一項第二款被保險人應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一次全數繳回。 第一項第一款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前死亡者,或同項第二款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死亡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第一項前二款被保險人因重複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而依規定選擇退出本保險者,其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請領之養老年金給付,應依基本年金率計給,並應受第六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前二款被保險人,其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二倍之百分之八十;超過者,應調降養老年金給付,不適用第十九條規定,或得選擇不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而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第一項前二款被保險人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保險費率,應依第八條所定精算機制,按年金所需費率覈實釐定之。 第一項前二款被保險人曾領取本保險年資補償金者,於申請養老年金給付前,須將依原領取補償金法令所定應繳回金額,一次全數繳回相關權責機關或交由承保機關繳還相關權責機關,始得依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 |
委員呂學樟等25人提案: 第四十八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之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限私立學校被保險人及未領有支(兼)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被保險人適用之。其他被保險人俟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之退撫法律及本法修正通過後施行。 前項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而退保且符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及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齡條件者,得溯及適用本法關於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規定,並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按月發給,不受第五十一條規定限制。 前項被保險人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一次全數繳回承保機關後,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逾期不得再申請改領。 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死亡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第一項被保險人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保險費率,應依第八條所定精算機制,按年金所需費率覈實釐定之。 委員蔣乃辛等23人提案: 第四十八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之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限私立學校被保險人及無月退俸與未領優退存款之被保險人適用之。其他被保險人俟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之退撫法律及本法修正通過後施行。 前項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而退保且符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及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齡條件者,得溯及適用本法關於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規定,並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按月發給,不受第五十一條規定限制。 前項被保險人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一次全數繳回承保機關後,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逾期不得再申請改領。 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死亡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第一項被保險人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保險費率,應依第八條所定精算機制,按年金所需費率覈實釐定之。 |
委員黃昭順等19人提案: 第四十八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之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限私立學校被保險人及未領有支(兼)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被保險人適用之。其他被保險人俟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之退撫法律及本法修正通過後施行。 前項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而退保且符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及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齡條件者,得溯及適用本法關於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規定,並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按月發給,不受第五十一條規定限制。 前項被保險人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一次全數繳回承保機關後,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逾期不得再申請改領。 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死亡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第一項被保險人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保險費率,應依第八條所定精算機制,按年金所需費率覈實釐定之。 委員陳超明等18人提案: 第四十八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之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限私立學校被保險人適用之。其他被保險人俟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之退撫法律及本法修正通過後施行。 前項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而退保且符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及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齡條件者,得溯及適用本法關於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規定,並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按月發給,不受第五十一條規定限制。 前項被保險人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一次全數繳回承保機關後,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逾期不得再申請改領。 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死亡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國營事業中經濟部所屬事業及台北自來水事業處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以及駐衛警察人員等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本法修正後適用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但計算啟始日以本法修正日為準。 第一項被保險人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保險費率,應依第八條所定精算機制,按年金所需費率覈實釐定之。 |
第四十八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之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限私立學校被保險人適用之。其他被保險人俟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之退撫法律及本法修正通過後施行。 前項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而退保且符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及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齡條件者,得溯及適用本法關於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規定,並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按月發給,不受第五十一條規定限制。 前項被保險人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一次全數繳回承保機關後,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逾期不得再申請改領。 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死亡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第一項被保險人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保險費率,應依第八條所定精算機制,按年金所需費率覈實釐定之。 |
委員呂學樟等25人提案: 各公營事業員工大部分並無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被保險人依規定領有其支(兼)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之適用,顯有損其權益之問題,爰此修正第四十八條將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及給付規定,增列未領有支兼領一次退休(職)給與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被保險人適用之,方為允當。 委員黃昭順等19人提案: 各公營事業員工大部分並無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被保險人依規定領有其支(兼)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之適用,顯有損其權益之問題,爰此修正第四十八條將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及給付規定,增列未領有支兼領一次退休(職)給與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被保險人適用之,方為允當。 委員蔣乃辛等23人提案: 一、公、勞保均屬社會保險一環,年金制又為現在社會保險主流趨勢,在時空背景狀況不同情形下,推動退休及保險年金化已是政府既定政策,除國民年金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公務人員退休可請領月退休金,一般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亦可請領月退休金及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惟獨部分人員其雖同樣投保公保,既無優惠存款又無月退休俸,僅能領一次養老給付,顯失公平。 二、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部分103年1月29日總統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6月1日施行;公保法施行細則及退休人員保險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亦經兩院會同訂定發布並自同日施行。其中公保法第四十八條明定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僅限私立學校被保險人適用之,並得追溯至99年1月1日起適用。至於公務人員部分,則須等相關退撫法令修正後才能適用。 三、爰特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修正案,針對領一次養老給付而無月退休俸亦未領優惠利率之被保險人,比照私立學校被保險人得追溯自99年1月1日起,先行適用公保年金與遺屬年金給付之規定,以維年金改革之公平正義,並保障其老年基本生活。 委員陳超明等18人提案: 一、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公保法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相關規定,僅私立學校被保險人可追溯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優先適用,該是類人員卻不能一體適用,一萬多人至今仍無年金制度保障,成為全國唯一的年金孤兒。 二、該是類人員退撫制度,既無職業年金且無優惠存款利息可領取,與勞工退休制度及私立學校退撫法律相同,非屬年金保障制度;更與其他被保險人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所適用之年金性質退撫法律,在退休制度本質上截然不同,被保險人有無退休年金制度保障,就本質上區別,清晰明確並無異論。 三、「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公營事業之退撫制度循現行法律制度辦理;採勞工退休制度相同之該等人員退撫規定,已無另訂專法彌補其無年金保障制度之立法意旨,即未來亦無足以支撐其老年經濟安全的退撫年金可茲適用。因此,該等人員享有與全體國民相同年金保障的基本權利,與私立學校被保險人相同應優先適用毫無所別,也無暫緩適用養老年金之空間,當然亦非給予特別之過度保障。 審查會: 一、照委員呂學樟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二、委員呂學樟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之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之適用,依下列規定: 一、私立學校被保險人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適用之。 二、前款以外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適用之。但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被保險人,俟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之退撫法律及本法修正通過後適用之。 前項第一、二款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溯及適用本法關於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規定,並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按月發給,不受第五十一條規定限制: 一、前項第一款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前,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而退保且符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及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齡條件。 二、前項第二款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後至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而退保且符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及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齡條件。 前項被保險人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應於下列期限內一次全數繳回承保機關,始得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逾期不得再申請改領: 一、第一項第一款被保險人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後六個月內,一次全數繳回。 二、第一項第二款被保險人應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一次全數繳回。 第一項第一款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前死亡者,或同項第二款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死亡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第一項前二款被保險人因重複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而依規定選擇退出本保險者,其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請領之養老年金給付,應依基本年金率計給,並應受第六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前二款被保險人,其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二倍之百分之八十;超過者,應調降養老年金給付,不適用第十九條規定,或得選擇不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而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第一項前二款被保險人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保險費率,應依第八條所定精算機制,按年金所需費率覈實釐定之。 第一項前二款被保險人曾領取本保險年資補償金者,於申請養老年金給付前,須將依原領取補償金法令所定應繳回金額,一次全數繳回相關權責機關或交由承保機關繳還相關權責機關,始得依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 「說明: 一、本條係修正第一項至第四項;增訂第五項、第六項及第八項,原第五項修正移列第七項。 二、為提昇無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制度者之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修正第一項分列三款,並於該項第二款增定被保險人所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者,得適用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並排除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之適用。至於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其他被保險人(含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制度、雖無月退休〈職、伍〉給與制度但定有優惠存款制度、兼具月退休〈職、伍〉給與制度及優惠存款制度等情形,以及第二款但書規定對象),須俟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之退撫法律及本法修正通過後適用之。 三、於第二項及第三項增訂第一項第一款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本條條文修正施行前,以及第一項第二款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本條文修正生效後至本條條文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而退保且符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及養老年金給付起支年齡條件者,得追溯適用養老年金給付規定;其已領一次養老給付者,必須於本條修正生效後六個月內一次全數繳還其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不得要求分期繳還之機制。另,配合就第四項及第七項相關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四、銓敘部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部退一字第一○四三九二五八四三一號令釋略以,為避免社會資源重複配置及政府重複補貼,並符合繳費與給付權益對等原則,本保險被保險人因重複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並依公保法令規定選擇退出公保者,於退保期間在公保要保機關辦理依法退休(職)、資遣或離職時,應依本法第26條規定,請領公保養老給付;其依規定得請領年金給付者,應依基本年金率(百分之零點七五)計給。據此,目前適用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之第一項前二款被保險人,其屬上開選擇退保並於退保期間在公保要保機關辦理依法退休(職)、資遣或離職者,自應依上開令釋,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請領公保養老給付;其請領年金者,應依基本年金率計給,以及須受第六項規定之限制,爰增列第五項規定。 五、為避免適用本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計給養老年金給付之被保險人,其所領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超過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二倍之百分之八十,而與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八項規定之被保險人失衡,爰比照本法第十六條第八項規定,增列第六項規定。 六、查被保險人因原機關(構)學校民營化、整併或改制(隸)時,曾依規定領有本保險年資補償金者,於再參加本保險並請領養老給付時,依其原領取補償金法令規定,應將補償金繳回。考量請領一次養老給付者,須扣所領一次養老給付金額,一次全數繳回,為維持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者權益之衡平,爰明訂申請養老年金給付者,必須依原領取補償金法令所定應繳回金額,一次全數繳回相關權責機關或交由承保機關繳還相關權責機關,始得依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爰增列第八項規定。」 |
(不予增訂) |
委員吳宜臻等16人提案: 第四十八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除私立學校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四十八條適用外,其他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或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準用之。但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前項計算啟始日以本法修正日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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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吳宜臻等16人提案: 一、國家開辦年金保險裨利保障國民老年生活需求,使國民在退休後經濟生活不虞匱乏。社會保險年金制不僅可避免一次給付後因資金運用不當所生損失,亦可配合物價指數調整投保金額及定期調整年金給付基本保障金額,避免因通貨膨脹造成退休給付縮水,確實保障年金給付對象生活需要。 二、惟查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公教人員保險法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相關規定,僅私立學校被保險人適用之,其他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或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於領取一次退休金後,即無任何退休年金可資領取,老年經濟安全未有保障,然在國民享有相同年金保障的基本權利前提下,上述人員適用之離退給與法令與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不同,無退撫所得替代率問題,亦無等待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法律修正完成後再給予適用之理。 三、盱衡國家財政狀況,應採取緩步務實,循序漸進之方式改革年金制度,逐步納入年金制度保障對象,使上述被保險人老年生活保障與私立學校之被保險人同,以符國家本於相同生存照顧義務,保障人民生存及財產權之憲法意旨。 四、復考量年金保險繳費及給付衡平、避免社會資源重複配置、政府重複補貼之目的,世代正義等目的,應不予追溯適用年金相關規定,並排除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適用。 審查會:不予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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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呂召集委員學樟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無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四十八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及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四十八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之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之適用,依下列規定:
一、私立學校被保險人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適用之。
二、前款以外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適用之。但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被保險人,俟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之退撫法律及本法修正通過後適用之。
前項第一、二款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溯及適用本法關於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規定,並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按月發給,不受第五十一條規定限制:
一、前項第一款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前,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而退保且符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及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齡條件。
二、前項第二款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後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而退保且符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及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齡條件。
前項被保險人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應於下列期限內一次全數繳回承保機關,始得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逾期不得再申請改領:
一、第一項第一款被保險人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後六個月內,一次全數繳回。
二、第一項第二款被保險人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一次全數繳回。
第一項第一款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前死亡者,或同項第二款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死亡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第一項前二款被保險人因重複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而依規定選擇退出本保險者,其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請領之養老年金給付,應依基本年金率計給,並應受第六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前二款被保險人,其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二倍之百分之八十;超過者,應調降養老年金給付,不適用第十九條規定,或得選擇不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而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第一項前二款被保險人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保險費率,應依第八條所定精算機制,按年金所需費率覈實釐定之。
第一項前二款被保險人曾領取本保險年資補償金者,於申請養老年金給付前,須將依原領取補償金法令所定應繳回金額,一次全數繳回相關權責機關或交由承保機關繳還相關權責機關,始得依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
主席:第四十八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吳委員宜臻提案第四十八條之一不予增訂。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修正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完成三讀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
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12時37分)主席、各位同仁。包括油、電、糖、水及駐衛警都再三跟我們立法院許多委員陳情說,他們是年金的孤兒,尤其是103年通過私立學校教職員公保年金回溯到99年元月1日之後,還是有一部分國營、國公營事業的油、電、糖、水及駐衛警,因為他們當時是公營事業的員工,所以絕大多數都是公務員兼具勞工的身分,在他們任職時被強制加入公保人員保險,但是因為機關改制,所以無法享有公保各類的保險以及相同養老年金的給付標準,而成為年金的孤兒。經過我們所有委員大家共同努力也體察民意,所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5月11日時完成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的修正草案,讓油、電、糖、水及駐衛警等員工擔負年金孤兒的身分可以走入歷史,只要今天三讀通過他們就可以請領月退俸,我想這是他們的權利,加上公保費也是他們自己繳的錢,我們當然有義務針對他們的權益做這樣的提案修法。非常感謝在座所有委員同仁能夠體察民意,能夠以同理心的心情為這些年金的孤兒爭取他們的權益,在這個過程當中,包括銓敘部也有針對公保年金的部分,提到是否要包含中央民意代表,也就是立法委員及政務人員,不過我們在審查過程中,也是揮劍自宮,刪除中央民意代表的部分,雖然我們也是繳公保保費,另外,政務人員的部分,也是有繳公保保費,但是我們認為立法委員還有兼職的工作,雖然是繳公保保費,但是我們只能選一次領,不能比照領取公保年金,因為每個人的任期都不一致,將來這部分要如何計算其實是比較麻煩的,二方面立法委員有些部分是可以兼職的,所以基本上我們就把中央民意代表的部分予以排除,當然政務人員的部分也是予以排除。
我們希望這個法通過以後,真的是落實公平正義,我們也希望還給這些公保年金的孤兒一個公道,還他們一個尊嚴,今天這個法修正通過,我想應該是大家的功勞,不是某一位提案委員或某一位立法委員、黨團的功勞,而是這是大家共同的共識,非常謝謝大家,我們一齊來努力,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12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三讀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八條之一的修正,本席非常感謝全院同仁能夠全力支持,因為我們在談年金改革時,經常忽略了有一批公保年金的孤兒,所謂公保年金的孤兒是適用公保法,但卻沒有月退給與,也沒有18%優惠存款利率優惠,導致他們的養老給付部分有所不足,面對退休之後的平均餘命這麼長,領取一次退休金是沒有辦法真正照顧到他們的老年生活。
有關這次的修法,是因為上次在把私立學校教職員納入公保年金時,很可惜並沒有把部分所屬國營事業同仁、駐衛警等一併納入,這一次的修法,非常感謝本院同仁,因為這次修法之後,我們也看到大家對公保年金所做的努力,非常期待本院能夠針對公保改革、年金改革部分一起來努力,把年金改革從世代正義的角度及照顧所有被保險人養老給付的角度來出發,能夠做到合理的資源分配,這樣才是符合公平正義的社會,本席非常期待所有同仁能夠繼續對年金改革一起努力。以上。
主席:王委員進士聲明方才針對變更議程案之表決係按「反對」,特此更正,列入紀錄。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審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04210077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審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 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4年5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40702751號函。
二、本會經於104年5月1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對本案進行審查,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潘召集委員維剛補充說明。
三、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監察院函請審議「審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壹、監察院函請審議「審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104.5.1)報告後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本會爰於104年5月1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對本案進行審查。會議係由潘召集委員維剛擔任主席,會中除審計部林審計長慶隆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外,另亦邀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及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
貳、審計部林審計長慶隆說明
一、修法緣由
(一)審計法自六十一年五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係配合政府採購法制定公布,修正公布第五十九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鑑於四十餘年來,政府職能日益擴張,財政收支鉅幅成長,及政府審計工作重點已由傳統之「合法性審計」,拓展至更具正面意義與價值且攸關人民生活之「績效性審計」。為強化審計功能、因應審計業務實際情況及順應國際審計潮流,謀求審計資源配置效益極大化,發揮政府審計積極功能,爰擬具「審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健全法制。
(二)修法重點
本次「審計法」計修正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九條;刪除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共六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1.關於憑證送審作業:會計法於六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修正增列「內部審核」專章,施行以來,各機關內部審核已趨健全,行政院並已頒行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分階段推動簽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各機關內部審核人員應依法審核原始憑證之合法性及審慎執行相關內部控制作業。為順應國內外有關政府審計環境及實務之變革,審計機關應以更為經濟且有效之方式監督政府財務收支,考量風險因素,運用各機關電腦資訊系統收支資料辦理查核,並得通知各該機關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以簡化行政程序及增進審計資源之有效配置。爰將現行條文第三十六條「連同原始憑證」文字予以刪除,並增訂「審計機關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及酌作文字修正。另配合第三十六條之修正,將現行條文第四十四條予以刪除。
2.關於公庫駐審事務:本部基於政府各機關之財務及會計制度已臻健全,審計機關駐庫核簽公庫支票及各機關付款憑單已達成階段性任務,乃陳報監察院核備,於八十及八十二會計年度先後停辦公庫支票及各機關付款憑單之事前核簽工作,均改以事後派員就地抽查方式辦理,並於八十二年及八十三年先後裁撤本部國庫審計處及本部臺灣省審計處省庫審計室。另鑑於公庫法已修正刪除各機關簽發支票,應經事前審計人員核定簽證之規定;又行政院公告,國庫法第十八條所列審計機關派駐「地區支付機構」之規定,停止辦理。為符合審計業務實際情況,爰將現行條文第三十七條審計機關應派員駐審的規定予以刪除,並修正為對於公庫及各地區支付機構經管事務,得隨時派員抽查。另配合第三十七條之修正,將現行條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予以刪除。
3.關於考核各機關之績效:為順應國際審計潮流,強化審計機關的洞察功能,於現行條文第六十九條增訂第二項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績效,如認為有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者,應提出建議意見,以促進政府良善治理。另為強化審計機關的前瞻功能,增訂第三項審計機關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預警性意見,以促請相關機關妥為因應。
二、預期效益
「審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後,預期可達到下列效益:
(一)強化審計資源配置,有效遂行審計任務。
原始憑證送審計機關審核的作業修正後,審計機關得以調整有限審計資源的配置比重,透過更為經濟且有效的方式監督財政,及將更多資源投注於對人民生活產生正面影響的績效性審計工作,發揮審計機關的洞察及前瞻功能,有效遂行審計任務。
(二)協助政府提升施政效能及強化風險管理,促進政府良善治理。
強化審計機關的洞察功能後,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績效,提出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的建議意見,可協助政府提升施政效能,並促進資源有效運用;強化審計機關的前瞻功能後,審計機關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的潛在風險事項,提出預警性意見,可協助政府強化風險管理,進而達成施政目標。
三、結語
本部為達成「善盡審計職責、發揮監察功能」的使命,及實現「實踐優質審計服務、創造最大審計價值、提升政府施政績效及促進政府廉能政治」的願景,長期以來致力於推動政府審計工作的精進與革新。本次修正「審計法」,其目的是為促使政府審計有效發揮其於國家良善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功能。如能獲 大院審議通過,對強化政府審計功能及提升政府施政效能,助益甚鉅。祈盼各位委員鼎力支持。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主管機關首長說明並進行詢答後,旋即進行協商,經充分討論後完成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為「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
二、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均照案通過。
三、刪除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均照案通過。
四、通過附帶決議1項:
(一)依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各機關或各基金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部分,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會同審計部推動各機關相關資訊檔案。
提案人:費鴻泰 許添財 蔡正元 潘維剛
肆、本案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伍、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潘召集委員維剛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
監察院提案條文 |
現行法條文 |
說明 |
(修正通過) 第三十六條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 |
第三十六條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 |
第三十六條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照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 |
監察院提案: 一、會計法於六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修正增列「內部審核」專章,施行以來,各機關內部審核已趨健全;行政院並已頒行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分階段推動簽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各機關內部審核人員應依法審核原始憑證之合法性及審慎執行相關內部控制作業。且各機關歲計會計相關作業,多已運用電腦資訊系統取代傳統人工作業,爰有關原始憑證送審計機關審核之作業宜予簡化。 二、先進國家政府審計實務重心多已由傳統之「合法性審計」,拓展至更具附加價值且攸關人民生活之「績效性審計」,且多以原始憑證不送審為原則,如美國於一九五○年頒布「預算及會計程序法」(Budget and Accounting Procedures Act of 1950)賦予各機關審核憑證之責,聯邦審計署(U. 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U. S. GAO )則致力於辦理績效審計工作,爰政府審計實務已朝向更為關注政府效能之績效面向發展。 三、為順應國內外有關政府審計環境及實務之變革,審計機關應以更為經濟且有效之方式監督政府財務收支,考量風險因素,運用各機關電腦資訊系統收支資料辦理查核,並得通知各該機關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以簡化行政程序及增進審計資源之有效配置。爰刪除「連同原始憑證」文字,並增列「審計機關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及酌作文字修正。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修正為「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 |
(照案通過) 第三十七條 審計機關對於公庫及各地區支付機構經管事務,得隨時派員抽查。 |
第三十七條 審計機關對於公庫及各地區支付機構經管事務,得隨時派員抽查。 |
第三十七條 審計機關應派員駐在公庫及各地區支付機構辦理審計事務;其因故未派駐審人員者,得隨時派員抽查。 |
監察院提案: 一、國庫法於五十九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後,同年十月起正式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並設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專責辦理國庫支票之簽發。審計部基於政府各機關之財務及會計制度已趨健全,審計機關駐庫核簽公庫支票及各機關付款憑單已達成階段性任務,乃陳報監察院核備,於八十及八十二會計年度先後停辦公庫支票及各機關付款憑單之事前核簽工作,均改以事後派員就地抽查方式辦理,並於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裁撤審計部國庫審計處及於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裁撤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省庫審計室。 二、另公庫法於九十八年五月六日已修正刪除原第十五條第三項有關各機關簽發支票,應經事前審計人員核定簽證之規定;行政院復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國庫法第十八條所列審計機關派駐「地區支付機構」之規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停止辦理。 三、為符合審計業務實際情況,爰將審計機關應派員駐審之規定予以刪除,並修正為對於公庫及各地區支付機構經管事務,得隨時派員抽查。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照案通過) 第三十八條 (刪除) |
第三十八條 (刪除) |
第三十八條 公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憑單,及各機關簽發之公庫支票,非送經審計機關或駐審人員核簽,公庫不得付款或轉帳;其未設審計機關或未派駐審人員者,不在此限。 |
監察院提案: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三十七條之修正,爰予刪除。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照案通過) 第三十九條 (刪除) |
第三十九條 (刪除) |
第三十九條 審計機關或駐審人員核簽公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憑單或公庫支票,發現與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時,應拒簽之。 前項之核簽或拒簽,除有調查必要或不得已事由外,自收受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三日。 |
監察院提案: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三十七條之修正,爰予刪除。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照案通過) 第四十四條 (刪除) |
第四十四條 (刪除) |
第四十四條 各送審機關編送會計報告時,如有特殊情形,經審計機關之同意,得免附送有關憑證。 |
監察院提案: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修正,各機關或各種基金編製會計報告,無須連同原始憑證送審計機關審核,爰予刪除。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照案通過) 第六十九條 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察院;其由於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者,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 前項考核,如認為有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者,應提出建議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 審計機關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預警性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妥為因應。 |
第六十九條 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察院;其由於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者,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 前項考核,如認為有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者,應提出建議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 審計機關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預警性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妥為因應。 |
第六十九條 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察院;其由於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者,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 |
監察院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國際內部稽核協會(The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 IIA)於二○一二年頒布之「公部門治理中的稽核角色(補充指引)」指出,審計(稽核)為有效公部門治理結構之基本要素,提供監督、洞察及前瞻的治理角色;第二十一屆(二○一三年)「國際最高審計機關會議」(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Supreme Audit Institutions, INCOSAI)宣言強調,審計機關應持續致力於發揮政府審計之洞察及前瞻功能,爰審計機關在政府治理的功能,除傳統的監督角色外,亦應積極朝向更具價值的洞察、前瞻角色邁進。 三、為強化審計機關之洞察功能,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如認為有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者,應提出建設性建議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以促進政府良善治理,爰增列第二項。 四、為強化審計機關之前瞻功能,審計機關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預警性意見,以促請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妥為因應,爰增列第三項。 審查會: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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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潘召集委員維剛補充說明。(不在場)召集委員不在場。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三十六條。
審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三十六條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
主席:第三十六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 審計機關對於公庫及各地區支付機構經管事務,得隨時派員抽查。
主席:第三十七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 (刪除)
主席:第三十八條刪除。
宣讀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刪除)
主席:第三十九條刪除。
宣讀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 (刪除)
主席:第四十四條刪除。
宣讀第六十九條。
第六十九條 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察院;其由於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者,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
前項考核,如認為有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者,應提出建議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
審計機關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預警性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妥為因應。
主席:第六十九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刪除審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並修正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審計法刪除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並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做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一、依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各機關或各基金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部分,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會同審計部推動各機關相關資訊檔案。
主席:請問院會,對上述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魏明谷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2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滄敏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4、4、6、7會期第7、13、17、11、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4400071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魏明谷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2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滄敏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1年04月24日台立議字第1010700815號、102年12月18日台立議字第1020706293號、103年01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30700445號、103年12月10日台立議字第1030706499號、104年04月22日台立議字第1040701811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委員魏明谷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2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滄敏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一、委員魏明谷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2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滄敏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係101年4月13日第8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102年12月6日第8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103年1月3日第8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103年11月21日第8屆第6會期第11次會議、104年4月10日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等於102年4月18日第8屆第3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及同年5月29日同會期第3次聯席會議,將委員魏明谷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審查;嗣於104年1月5日第8屆第6會期本會等第1次聯席會議,將委員黃文玲等21人、委員鄭汝芬等26人及委員林滄敏等18人等三提案提出,與委員魏明谷等22人提案併同審查。復嗣於104年5月18日第8屆第7會期本會等第1次聯席會議,將委員陳素月等16人提案提出,與上開四提案併同審查。各次會議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另請內政部部長李鴻源、陳威仁、政務次長陳純敬、常務次長林慈玲及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交通部、經濟部、司法院等派員列席備詢,決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嗣於會議由召集委員姚文智擔任主席。
三、委員魏明谷等22人提案要旨:
(一)按現行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業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備之地區,得設縣轄市。」惟就台灣各縣市發展現況而言,縣政府所在地通常即為該縣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實宜納入得設為縣轄市之範疇,較為允當。民國三十九年至八十三年施行之「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七條原亦規定:「人口聚居之地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設縣轄市:一、縣政府所在地。二、工商業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備完善,其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上者。」由此可知,縣轄市之設置除人口因素外,發展現狀與重要公權力機關所在位址,亦為考量升格設置之應有要件。
(二)事實上,就台灣省各縣轄市設置現況來看,就有許多縣轄市的總人口數實際上並未達十五萬人以上之設置門檻,但是仍因其重要地方權利機關(如:縣政府或縣議會)之地緣關係而為地方發展之重心,進而升格設置為縣轄市者:
1.因係縣政府所在地而設為縣轄市者:如宜蘭縣宜蘭市(人口數:九萬五千五百二十一人,以截至一○○年十二月底之統計數據為準,以下略同)、新竹縣竹北市(人口數:十四萬六千八百二十四人)、苗栗縣苗栗市(人口數:九萬零九百人)、南投縣南投市(人口數:十萬三千六百八十七人)、雲林縣斗六市(人口數:十萬七千一百四十三人)、嘉義縣太保市(人口數:三萬六千六百七十三人)、花蓮縣花蓮市(人口數:十萬八千七百五十五人)、台東縣台東市(人口數:十萬八千三百一十人)、澎湖縣馬公市(人口數:五萬七千四百六十八人)等。
2.因係縣議會所在地而設為縣轄市者:如嘉義縣朴子市(人口數:四萬三千八百九十五人),即於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日升格改制為縣轄市。
(三)然而,有關地方人民重要基本權利的執掌機關,除了執掌行政權的縣市政府、實現立法權的縣市議會之外,尚有執行國家司法權的地方法院。如以彰化縣員林鎮和雲林縣虎尾鎮為例,即為該縣地方法院之本院所在地,截至今(一○○)年十二月底之人口統計資料,其鎮內總人口數分別已達十二萬五千一百四十四人和七萬零八十人,由於地方法院係屬重要中央司法機構,每縣市只有一處本院統籌管轄全縣之民刑事訴訟案件及其他非訟事件,因此境內出入人口眾多,進而帶動各項工商服務業蓬勃發展。加上當地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公共設施亦相當完備,員林鎮內並設立有大葉大學、中州科技大學,虎尾鎮也設有虎尾科技大學等大專院校,教育資源亦十分豐沛,顯見其發展現狀甚為優越,並具有帶動地方區域發展之重要地位,實已具備升格縣轄市之充分條件。但是實際上,上述兩鎮卻僅囿於人口總數未達現行地方制度法所規定之十五萬人的門檻,而遲遲未能提升至縣轄市之行政地位,殊非合理。
(四)綜上所述,有鑑於地方制度法對於行政區域的劃分與設置,本應充分考量區域發展現狀與實際需求來做為規劃標準,若僅以人口數據做為單一劃定標準,實不符其建構健全的地方自治法制、促進地方發展的意旨,因此對於執掌地方重要權利機關所在地,實應一併考量其行政地位與帶動區域發展的重要性,做為升格設置縣轄市之要件之一。且基於三權分立對等之原則,行政、立法、司法權應該等而觀之,爰建請修訂現行地方制度法第四條,將縣政府、縣議會、地方法院本院所在地亦納入得升格設置縣轄市之要件中,以真正落實地方制度法健全地方法制、促進地方發展之目的。
四、委員黃文玲等21人提案要旨:
(一)現行法制下,地方政府財政普遍困難、自有財源偏低,各縣市政府經常面臨建設經費短缺的問題,有些甚至連經常性支出都無法支應。相對來說,直轄市在人事編制與財源分配上均較縣市占有優勢。為解決地方財政問題,1996年所舉行的「國家發展會議」提出各項對策,包括修改財政收支劃分法、透明化統籌分配款及補助款公式等。
(二)2007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第四條之修訂,人口超過200萬的縣市,在改制為直轄市前,準用直轄市之人事組織與財政規模。此條文修訂的時空背景主要是因當時的台北縣人口雖已達376萬人,受限於省轄縣的人事編制,縣府無法提供足夠的資源、人力、物力服務縣民,為根本解決上述問題,因此促成此次修法,讓人口大於200萬的行政區可享有直轄市相關財稅與人事等規定,稱為準直轄市。
(三)現行地制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得申設成為直轄市;然而,要符合準直轄市的標準,縣人口卻需達二百萬人以上,造成準直轄市的門檻反而比直轄市還高的不合理現象。爰修正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五、委員鄭汝芬等26人提案要旨:
(一)2010年12月25日後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等四直轄市成立,原縣下轄之鄉鎮市改制為區,臺灣目前為5個直轄市、17個縣市、368個鄉鎮市區(153鄉、41鎮、17縣轄市、157區)。桃園縣桃園市人口達41萬人,是台灣人口最多的縣轄市;嘉義縣縣治太保市人口僅約3.7萬人,是台灣人口最少的縣轄市,目前接近改制縣轄市門檻的鄉鎮有:蘆竹鄉(14.9萬人)、龜山鄉(14.0萬人)、員林鎮(12.4萬人)、、龍潭鄉(11.5萬人)、頭份鎮(10.1萬人)等。
(二)民國66年內政部修訂縣轄市人口門檻從10萬人改為15萬人,民國68年1月1日台北縣中和市與永和市為首批改制縣轄市的鄉鎮,但自民國69年開始,國內每年的出生人口數從40餘萬人一路下降,減少的幅度每年大約1至2萬人;近10年來的少子化情勢更加明確,民國98年出生數僅剩19萬1310人,民國99年適逢虎年,受傳統迷信影響,全年出生數為16萬6886人,再創歷史新低,由於台灣人口成長已漸趨緩慢,自民國88年樹林鎮改制後,曾有長達11年無縣轄市改制,直到民國99年8月1日楊梅鎮改制後才結束這個制度上的改制空窗。
(三)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4項明定「人口聚居達15萬人以上未滿50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但由於台灣人口成長已漸趨緩慢,且人口移動主要都是向5個直轄市移動,造成鄉鎮間的人口成長遲緩,鄉鎮為了突破法令上改制縣轄市的人口瓶頸,才會衍生出鄉鎮合併尋求改制的作法。
(四)目前台灣少子化已經成為必然趨勢,如何將國家有序的轉型成為低人口密度的國家則是政府不可迴避的課題,政府在人口高成長時代所制定的地方制度法有必要進行檢討,為了避免鄉鎮間爭取改制縣轄市進行強行整併,導致凝聚鄉親情感的庄頭文化流失及地域分割後,在地產業外移造成公所稅收大幅減少之困境,現行的縣轄市15萬人口門檻更應儘早向下修正,以符合台灣現況發展。
六、委員林滄敏等18人提案:
(一)截至一百零三年九月底之人口數,在十萬人以上之鄉鎮計有桃園縣龜山鄉、龍潭鄉、彰化縣員林鎮及苗栗縣頭份鎮。另查雲林縣斗六市、臺東縣臺東市、花蓮縣花蓮市、南投縣南投市目前人口數皆為十萬餘人,在地方制度法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前已改制為縣轄市,爰參酌上開縣轄市之人口數,將第四項縣轄市之人口數下修為十萬人,以符實際。
(二)依一百零三年九月底之人口數,桃園縣龜山鄉、龍潭鄉人口數皆超過十萬人,惟該二鄉將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隨桃園縣改制為直轄市而改制為區。避免本次修法造成龜山鄉、龍潭鄉先改制為市再改制為區,浪費行政成本及社會觀感不佳,爰修正本條第二項,將本次修正之第四條施行日期訂為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
七、委員陳素月等16人提案:
(一)鑒於目前地方制度法針對地方政府之行政區域設置,未經充分考量其區域發展之現狀及實際需求以為規劃,僅以人口數據做為單一劃定標準,顯有失衡,且我國人口目前成長趨緩後,若未能提供鄉、鎮改制為縣轄市之誘因,六都以外縣市人口增長之速度恐將更加趨緩。故應下修縣轄市人口門檻,俾讓被邊緣化之鄉鎮得以提升,帶動周邊鄉鎮共同發展。
(二)經查,實務上就我國目前各縣轄市設置,即有許多縣轄市人口未達15萬人之門檻,惟因其重要地方機關之地緣關係,致使其區域發展迅速,進而升格設置為縣轄市。
(三)再查,且根據民國三十九年至八十三年施行之「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七條原先亦規定縣市政府所在地得設縣轄市,然則縣轄市之設置除人口因素外,亦應考量基於三權分立對等之原則,將縣政府、縣議會及地方法院本院所在地納入改制之應有要件,俾能真正落實地方制度法健全地方法制、促進地方發展之立法目的。
(四)綜上所述,本席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案,將現行縣轄市15萬人口門檻下修為10萬人口,並將縣政府、縣議會及地方法院本院所在地皆納入得設置縣轄市之要件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八、內政部說明:
(一)民國102年5月29日第8屆第3會期本會等第3次聯席會議:
有關魏委員明谷等22人提案修正第4條,放寬縣轄市之設置規定,除現行人口須達15萬人以上,且需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備之條件外,增列縣政府、縣議會、法院本院所在地亦得設縣轄市之規定:
查目前各縣除金門及連江縣外之縣政府及縣議會所在地皆已為縣轄市,似無再增列「縣政府、縣議會」所在地得設縣轄市規定之必要。另我國地方制度係採行政、立法二元制,增訂「法院本院」所在地為縣轄市,是否有其關聯性與必要性,建議可再予衡酌。又鄉、鎮和縣轄市係屬同一層級,其自治權限及相關權利義務並無不同,故本條是否有修正之必要,建議可再討論。
(二)104年1月5日第8屆第6會期本會等第1次聯席會議:
1.鄭委員汝芬等26人及林委員滄敏等18人提案修正第4條,將縣轄市人口數由15萬人修正為10萬人:
按本法第4條第4項有關縣轄市之設置規定,除人口數須達15萬人外,尚需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等條件。且按地方制度法規定,鄉、鎮和縣轄市係屬同層級之地方自治團體,其自治權限及相關權利義務並無不同。鄉、鎮改制為縣轄市,對於原鄉、鎮公所之組織編制、預算規模、財政資源或建設需求等並無實質助益,另相關戶籍資料(含身分證)、地籍資料及門牌等尚須配合調整,增加機關行政成本,宜請一併衡量。
2.黃委員文玲等21人提案修正第4條第2項,將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人口數規定,由200萬人下修至125萬人:
(1)查現行直轄市除臺南市(約188萬餘人)外,其餘皆超過200萬人,縣與直轄市之體制仍有不同,其準用直轄市規定並非正常之地方體制,而係改制直轄市前之權宜規定,惟縣準用直轄市規定之後,其組織、員額擴增亦會相對增加地方之財政負擔。
(2)103年12月25日桃園縣改制為直轄市後,目前尚無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彰化縣約129萬人,近年來人口為遞減狀態),地方制度可望回歸正軌,至於直轄市與縣之資源分配差距問題,建議宜從制度面著手修正各相關法規縮短其差距,不宜透過降低準用直轄市規定門檻之方式,以免衍生更多問題。
(三)104年5月18日第8屆第7會期本會等第1次聯席會議:
1.查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於66年修訂後,縣轄市設置之人口數標準即為15萬人,之後公布施行之省縣自治法及本法均沿用前開縣轄市設置為15萬人之人口數標準,如將該縣轄市設置之人口數門檻再予調降至10萬人,是否妥適?似有待審酌。
2.又本法第4條第4項有關縣轄市之設置規定,除人口數須達15萬人外,尚需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善等條件。且本法規定,鄉、鎮和縣轄市係屬同層級之地方自治團體,其自治權限及相關權利義務並無不同。鄉、鎮改制為縣轄市,對於原鄉、鎮公所之組織編制、預算規模、財政資源或建設需求等並無實質助益,另鄉、鎮改為縣轄市,相關戶籍(含身分證)、地籍資料及門牌等尚須配合調整,勢將增加機關行政成本,宜請一併衡量。
3.至是否增訂縣政府、縣議會、法院本院所在地得設縣轄市之規定,查70年修訂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時,原增訂有縣政府所在地亦得設縣轄市之規定,而後省縣自治法及本法公布施行時,業已刪除該項規定。且查目前各縣除金門及連江縣外,其他縣政府及縣議會所在地皆已為縣轄市,故有無增列「縣政府、縣議會」所在地得設縣轄市規定之必要,建請再行衡酌。
4.至增訂「法院本院」所在地為縣轄市,查目前法院本院所在地之鄉、鎮,除彰化縣員林鎮外,尚有雲林縣虎尾鎮、金門縣金城鎮及連江縣南竿鄉,其104年4月底人口數分別為12萬4,677人、7萬341人、4萬1,441人及7,468人,考量我國地方制度係採行政、立法二元制,而法院為中央機關,故增訂「法院本院」所在地得設縣轄市之規定,其關聯性與必要性如何,建議凝聚共識後,再審慎修法。
九、經說明及詢答後,進行逐條審查,委員認縣轄市之人口門檻下限,囿於國內人口出生率下降趨勢,導致民國88年樹林鎮改制後,長達11年無任何改制縣轄市之案例,可見門檻規定允宜因時空變遷而修正,俾利地方自治良性發展之意旨。但本法修正條文,應仍依一般立法例,自公布日施行,提案所提溯及既往之規定,不予採納。爰決議:「(一)、第四條,除第四項首句文字,「十五萬人」修正為「十萬人」,餘維持現行條文。(二)、第八十八條,維持現行條文。」
十、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並由召集委員姚文智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經黨團協商。
十一、附條文對照表1份。
審查會通過 |
委員魏明谷等22人提案 委員黃文玲等21人提案 委員鄭汝芬等26人提案 委員林滄敏等18人提案 委員陳素月等16人提案 |
現行法條文 |
說明 |
(修正通過) 第四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
委員魏明谷等22人提案: 第四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達五十萬人,且工商業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備之地區,或縣政府、縣議會、法院本院所在地得設縣轄市。 本法實施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委員黃文玲等21人提案: 第四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委員鄭汝芬等26人提案: 第四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委員林滄敏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委員陳素月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達五十萬人,且工商業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備之地區,或縣政府、縣議會、法院本院所在地得設縣轄市。 本法實施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
第四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
委員魏明谷等22人提案: 一、就台灣各縣市發展現況而言,縣政府所在地通常即為當地政經、文化及交通中心,實宜納入得設為縣轄市之範疇,此由民國三十九年至八十三年施行之「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七條原亦規定縣市政府所在地得設縣轄市可知,縣轄市之設置除人口因素外,發現現狀與重要公權力機關所在位址,亦為考量升格設置之應有要件。 二、按現有各地縣轄市設置情形,就有許多縣轄市係因身為縣政府或縣議會所在而升格設置者,例如:宜蘭縣宜蘭市、新竹縣竹北市、苗栗縣苗栗市、南投縣南投市、雲林縣斗六市、嘉義縣太保市、台南縣新營市、花蓮縣花蓮市、台東縣台東市、澎湖縣馬公市等,其總人口皆未達十五萬人以上,仍因其重要地方權力機關之地緣關係而為地方發展重心。 三、然有關地方人民重要基本權力的職掌機關,除了行政權、立法權之外,尚有關於司法權之地方法院。如以彰化縣員林鎮、雲林縣虎尾鎮為例,即為該縣地方發願本院之所在地,境內工商業蓬勃發展、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公共設施亦相當完善、其發展現狀甚佳、並具有帶動地方區域發展之重要地位,卻僅囿於人口總數未達十五萬人之門檻,而未能提升到縣轄市之行政地位,殊非合理。 四、有鑑於地方制度法對於行政區域的劃分與設置,若僅以人口數據做為單一畫定標準,實不符其建構健全地方自治法制、促進地方發展之意旨,因此建請將縣政府、縣議會所在地亦納入得升格設置縣轄市之要件中,以其行政地位與帶動區域發展之重要性,充分考量區域發展現狀與實際需求,才能真正落實地方制度法健全地方法制、促進地方發展之目的。 委員黃文玲等21人提案: 現行地制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得申設成為直轄市;然而,要符合準直轄市的標準,縣人口卻需達二百萬人以上,造成準直轄市的門檻反而比直轄市還高的不合理現象。 委員鄭汝芬等26人提案: 民國66年內政部修訂縣轄市人口門檻從10萬人改為15萬人,民國68年1月1日台北縣中和市與永和市為首批改制縣轄市的鄉鎮,但自民國69年開始,國內每年的出生人口數從40餘萬人一路下降,近10年來的少子化情勢更加明確,因為人口成長漸趨緩慢,自民國88年樹林鎮改制後,曾有長達11年無縣轄市改制,直到民國99年8月1日楊梅鎮改制後才結束長達11年的改制空窗。 既然少子化已經成為必然趨勢,如何將國家有序的轉型成為低人口密度的國家則是政府不可迴避的課題,政府在人口高成長時代所制定的地方制度法有必要進行檢討,為了避免鄉鎮間爭取改制縣轄市進行強行整併,導致凝聚鄉親情感的庄頭文化流失及地域分割後,在地產業外移造成公所稅收大幅減少之困境,現行的縣轄市15萬人口門檻更應往下修正至10萬人,以符合台灣現況發展。 委員林滄敏等18人提案: 截至一百零三年九月底之人口數,在十萬人以上之鄉鎮計有桃園縣龜山鄉、龍潭鄉、彰化縣員林鎮及苗栗縣頭份鎮。另查雲林縣斗六市、臺東縣臺東市、花蓮縣花蓮市、南投縣南投市目前人口數皆為十萬餘人,在地方制度法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前已改制為縣轄市,爰參酌上開縣轄市之人口數,將第四項縣轄市之人口數下修為十萬人。 委員陳素月等16人提案: 一、鑒於目前地方制度法針對地方政府之行政區域設置,未經充分考量其區域發展之現狀及實際需求以為規劃,僅以人口數據做為單一劃定標準,顯有失衡,且我國人口目前成長趨緩後,若未能提供鄉、鎮改制為縣轄市之誘因,六都以外縣市人口增長之速度恐將更加趨緩。故應下修縣轄市人口門檻,俾讓被邊緣化之鄉鎮得以提升,帶動周邊鄉鎮共同發展。 二、經查,實務上就我國目前各縣轄市設置,即有許多縣轄市人口未達15萬人之門檻,惟因其重要地方機關之地緣關係,致使其區域發展迅速,進而升格設置為縣轄市。 三、再查,且根據民國三十九年至八十三年施行之「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七條原先亦規定縣市政府所在地得設縣轄市,然則縣轄市之設置除人口因素外,亦應考量基於三權分立對等之原則,將縣政府、縣議會及地方法院本院所在地納入改制之應有要件,俾能真正落實地方制度法健全地方法制、促進地方發展之立法目的。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第四條,除第四項首句文字,「十五萬人」修正為「十萬人」,餘維持現行條文。 |
(維持現行法條文) |
委員林滄敏等18人提案: 第八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四章之一及第八十七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八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四章之一及第八十七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委員林滄敏等18人提案: 依一百零三年九月底之人口數,桃園縣龜山鄉、龍潭鄉人口數皆超過十萬人,惟該二鄉將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隨桃園縣改制為直轄市而改制為區。避免本次修法造成龜山鄉、龍潭鄉先改制為市再改制為區,浪費行政成本及社會觀感不,爰修正本條第二項,將本次修正之第四條施行日期訂為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 審查會: 本法修正條文,應仍依一般立法例,自公布日施行,提案所提溯及既往之規定,不予採納。爰決議:「第八十八條,維持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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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姚召集委員文智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四條。
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 四 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十八條。
第八十八條 (維持現行法條文)
主席:第八十八條維持現行條文。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修正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於完成立法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2分鐘。
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12時53分)主席、各位同仁。全國第一大鎮員林鎮要升格為縣轄市了,在員林鄉親殷殷期盼20年之後,終於在今天通過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原來縣轄市十五萬人的門檻降低為十萬人,這個案子是在18日送到院會,今天正式經二讀、三讀通過。在員林升格為縣轄市之後,員林的發展指日可待,除了爭取升格之外,我們地方上的議會議長、議員、代表和里長共同向院長請益,也非常感謝院長的招待,這個下修的這個門檻在68年是從10萬人升為15萬人,今天剛好回歸到10萬人,因應少子化,也符合我們的期待,讓我們員林鎮正式升格為員林市,這是我們員林鎮鄉親共同期待的福利,讓南北差距縮短,地方產業也能升級,不但可以嘉惠員林鎮,除了縮短南北差距以外,還可以嘉惠我們員林的子弟。這樣的一個殊榮,讓員林市正式誕生,這是我們共同所期待的。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本日會議討論事項處理到此為止,6月2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2時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