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104年5月18日(星期一)9時7分至13時18分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翁委員重鈞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4年5月13日(星期三)上午9時8分至12時5分

104年5月14日(星期四)上午9時6分至12時57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邱議瑩  廖正井  丁守中  李慶華  李貴敏  黃昭順  蘇震清  陳明文  翁重鈞  廖國棟  楊瓊瓔  高志鵬  林岱樺  葉津鈴  張嘉郡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段宜康  孔文吉  李桐豪  周倪安  邱文彥  田秋堇  吳育仁  賴振昌  林鴻池  蘇清泉  陳怡潔  林淑芬  陳亭妃  黃國書  楊應雄  李昆澤  管碧玲  楊麗環  陳歐珀  江啟臣  蕭美琴  簡東明  鄭天財  陳雪生  黃偉哲  高金素梅 王惠美  許淑華  林滄敏  邱志偉  陳超明  顏寬恒

   委員列席32人

列席人員:

104年5月13日(星期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保基

 

副主任委員

陳文德

 

企劃處處長

曹紹徽

 

畜牧處副處長

王忠恕

 

國際處簡任技正兼科長

林家榮

 

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

張學文

 

農糧署署長

李蒼郎

 

經濟部商業司第七科科長

曹素維

 

國營事業委員會第三組第二科科長

邱仕泉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王國禧

 

農業經營處處長

簡銘宏

 

財政部關務署通關業務組科長

徐秀珠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任技正

曾素香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綜合企劃科科長

李惠敏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中小及學前教育組專門委員

王慧秋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組第一科科長

張瓊月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事業管理處農業經營科科長

沈素美

 

原住民族委員會經濟發展處副處長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簡任視察

許智倫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科長

鄭春菊

 

綜合計畫處特約助理環境技術師

吳國華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曾煥棟

 

104年5月14日(星期四)

 

 

經濟部部長

鄧振中

 

常務次長

楊偉甫

 

主任秘書

陳怡鈴

 

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

鄭國榮

 

科長

羅翠玲

 

水利署副署長

曹華平

 

水源經營組組長

林元鵬

 

保育事業組組長

王藝峰

 

水利行政組組長

張廣智

 

綜合企劃組組長

李友平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胡南澤

 

財務處處長

吳素珠

 

營業處處長

董書炎

 

供水處處長

蔡檜森

 

企劃處組長

麥靜芬

 

工務處組長

王亮中

 

漏水防治處組長

蔡博淵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組第一科科長

張瓊月

 

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副處長

毛振泰

 

科長

黃琮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處長

張敬昌

 

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共建設處技正

許佩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專門委員

魏文宜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技士

葉惠芬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副組長

李美慧

主  席:陳召集委員明文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李水足

紀  錄:簡任秘書  程谷川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朱莉華  專  員 曾淑梅

速  記:公報處記錄人員

104年5月13日(星期三)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審查本院委員陳亭妃等38人擬具「有機農業促進條例草案」案。(詢答)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主任委員就委員提案報告後,委員邱議瑩、黃昭順、李慶華、李貴敏、蘇震清、丁守中、段宜康、陳明文、田秋堇、翁重鈞、陳亭妃、林淑芬及楊瓊瓔等13人提出質詢,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主任委員、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副總經理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委員廖正井、葉津鈴、蕭美琴、高志鵬、張嘉郡、鄭汝芬、王惠美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口頭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主管機關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決議:本院委員陳亭妃等38人擬具「有機農業促進條例草案」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另擇期繼續審查。

通過臨時提案3案:

一、針對非公益團體的救國團未經合法招標程序即可以異常低廉的租金租用國有及公有土地做為青年活動中心與山莊,青年活動中心使用目的多為經營旅館使用,屬營利行為,但土地租金卻異常低廉,例如阿里山青年活動中心年租金為8,081元(43間房)、花蓮觀雲山莊年租金為4,000元(17間房),連房價高達1萬2,000元的日月潭青年活動中心(83間房)年租金也僅105萬元,身為土地管理單位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明顯圖利救國團,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全面完成對救國團的租金檢討,並研議經營權利金之收取,以維公益。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蘇震清  高志鵬  邱議瑩

二、針對嘉義有機農業園區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議,迄今仍未有下文,造成嘉義縣有機農業發展之重大困境,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3個月完成嘉義有機農業園區之審議。

提案人:陳明文  蘇震清  丁守中

三、針對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土地目前僅提供予政府機關設置有機農業園區,為促進有機農業之發展,鼓勵民間參與,爰建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研議開放農企業或農業團體申請設置有機農業園區。

提案人:陳明文  丁守中  蘇震清

104年5月14日(星期四)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詢答)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詢答)

(經濟部鄧部長就行政院提案報告後,委員邱議瑩、廖正井、黃昭順、高志鵬、楊瓊瓔、李貴敏、蘇震清、陳明文、葉津鈴、鄭天財、張嘉郡、廖國棟、邱志偉、簡東明、翁重鈞、陳超明及林淑芬等17人提出質詢,均由經濟部鄧部長、楊常務次長、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胡總經理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委員林岱樺、鄭汝芬、楊瓊瓔、潘維剛、許淑華、丁守中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口頭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主管機關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決議:行政院函請審議「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均另擇期繼續審查。

通過臨時提案3案:

一、根據103年12月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公布調查報告指出,高雄「旗山斷層」屬第一類活動斷層,由高雄旗山區起,經過大社、仁武;仁武以南可能仍繼續向南延伸,經澄清湖東側與大社丘陵之間凹谷,再沿著鳳山丘陵西側進入海域。令各界不禁憂心,「旗山斷層」相當活躍,又位處鳳山丘陵以西、遍佈油槽、地下油管及石化管的「臨海工業區」,恐坐落於旗山活動斷層上,若是未來發生大地震導致斷層錯動進而引發該區域連環爆炸,後果恐不堪設想。爰此,有鑑於經濟部預定將高雄「臨海工業區」擴張為「石化專區」,為避免因天災造成爆炸之憾事發生,特要求經濟部應於3個月內提出高雄「旗山斷層」是否穿越「臨海工業區」及「林園工業區」二地區之調查規劃,並編列調查預算,以確保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

提案人:葉津鈴  邱議瑩  陳明文  林岱樺  蘇震清  田秋堇

二、鑑於高屏大湖工程總經費共計約243.2億元,每日僅可提供34萬噸供水,不符效益;預計開發湖區位於地震斷層帶,且涵蓋毛豆種植特定區之農地,對當地人民居住安全、農民生計影響甚鉅。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高雄地區伏流水開發利用以及如何有效降低自來水管線漏水率及其他多元供水方案於2個月內進行研議,以提供較符合經濟成本,且對人民生活、生計影響較小之方式,提供南部地區所需水資源。

提案人:邱議瑩  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葉津鈴

三、針對曾文水庫興建後,造成嘉義縣大埔鄉的發展被水庫嚴重切割,交通形成一大瓶頸,對永樂村到大埔村就學、就業、就醫的民眾造成嚴重不便,為解決民眾生活困境,爰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完成評估興建跨越曾文水庫大橋(永樂村到大埔村)的可行性。

提案人:陳明文  蘇震清  邱議瑩  高志鵬  葉津鈴

散會

主席:因在場委員人數不足,上次會議議事錄稍後再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本院委員丁守中等41人擬具「公平交易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有限合夥法草案」案。

主席:現在請丁委員守中說明提案旨趣。

丁委員守中: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等41人提出增訂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主要是為了強化聯合行為的查處及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實有設立反托拉斯基金之必要,因為聯合行為本身就有不易察查事業內部之特性,唯有事業內部員工較容易獲得消息,為了鼓勵他們挺身而出揭露違法行為,提供事業內部告密者一筆獎金作為揭露之誘因,這是必要的作為,如此才能解決公平交易會蒐證之困擾。本草案是參考韓國、英國等國立法例研議提出檢舉獎勵制度,當然,在此一獎勵制度提出後,我們也希望對於反托拉斯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及檢舉獎金適用之範圍、檢舉人資格、發給標準、發放程序、獎金之撤銷、廢止與追償、身分保密等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主要的目的是要打擊不法的聯合行為、強化公平會的執法成效,爰提出「增訂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敬請委員同仁及政府部門予以支持,謝謝。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針對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丁守中等33位委員鑑於經濟發展全球化,聯合行為違法態樣逐漸由國內發展到跨國性的國際卡特爾,使得國際性卡特爾案的查處益發困難,為了強化聯合行為的查處及執行競爭法的國際合作交流,爰增訂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建議設立反托拉斯基金,而且考量到聯合行為的查處非常不容易,當事人之間常常是暗默勾結,沒有留下任何證據,如果我們有設立獎金提供事業內部告密者作為揭露的誘因,的確對於聯合行為的查處會有非常大的幫助,所以本會對此提案敬表贊同。

未來本修正案如獲通過,本會將積極研擬相關授權子法,包括:

一、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本會將參考我國其他機關特種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就基金設置之授權依據、性質、來源、用途、運用原則、預算編制、會計事務之處理、年度決算賸餘的分配及基金結束之結算等事項,予以規定。在此本人要特別強調,這個基金的運用及保管並沒有增加任何一位額外的人員,都是由本會現職人員增加其業務來設置的,所以不會有外界一些的疑慮。因為本法訂定之機關會涉及預算法之相關規定,本會當然很樂意訂定,但是還是要尊重行政院主計總處的意見。

二、檢舉獎勵辦法:這是本基金設立的主要目標之一,我們會參考國內立法例來訂定,總共有14項相關立法例,還有參考食安保護基金等6種特種基金規定來訂定。獎勵辦法主要內容會涵蓋檢舉獎金適用範圍、檢舉人資格、獎金之發給標準、獎金發放程序、檢舉獎金之撤消、廢止與追償及檢舉人身分保密等部分。

若本修正案獲得通過,本會將積極完成相關配套措施,希望能夠藉此法案促進市場競爭秩序的健全發展。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針對行政院函請審議「有限合夥法草案」案提出報告。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感謝大院召開會議,審查「有限合夥法」草案,本人有機會就法案之背景及草案重點向貴委員會提出報告,敬聆教益,至感榮幸。

創投業、電影、舞台劇等文創產業,大多不是採永續經營模式,一般創投業營運一段時間即告解散,不適用現行公司組織,政府為鼓勵創投業挹注資金,扶植科技等新創事業,並發展電影文創產業,活絡國內創業環境,仿效英國、美國、新加坡等國立法精神,催生有限合夥法,以吸引國外資金來臺投資,激發國內產品創新創意環境。

隨著知識經濟的來臨,商業資產除有形之資本、土地、設備者外,更應強調人力專業知識、技術、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目前我國之營利事業組織型態,大致可分為具有法人格之公司,及不具有法人格之獨資、合夥。傳統公司組織的設計,是以永續經營為目的組織型態,強調落實經營者責任,以維護股東權益等機制;然就公司設立、經營及股東權利義務等事項,缺乏彈性,已無法因應知識經濟時代之需求。而合夥因不具法人格,在實務運作上,不僅對合夥的經營造成困擾,也間接降低了合夥的競爭力。此外,合夥人對於事業須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對於未實際參與合夥事業經營之合夥人,承受過大之經營風險,也降低投資者選擇以合夥型態經營商業之誘因。

經濟發展趨向越成熟的國家,企業樣態種類更具多元化,才能滿足投資者的需求。因此,如何建構一個重視個人特性,尊重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精神之商業組織平台,以吸引優秀人才,自屬當務之急。本部參考外國立法例,創造具有法人格之「有限合夥」營利事業組織態樣,提供單純投資者與積極經營者共同從事商業活動的新選擇,賦予投資者與經營者不同的權責,不但能促進我國產業發展,同時與國際法制接軌,提升國際競爭力,爰擬具「有限合夥法」草案。

本草案共計44條,其重點如下:

一、有限合夥之定義、組成及負責人之認定:

有限合夥係由1名以上負無限清償責任之普通責任合夥人,及1名以上就其出資額負責之有限責任合夥人,組成具有法人格之營運主體,普通合夥人為經營者,亦為有限合夥之負責人,以明其權責。

二、有限合夥應經登記:

有限合夥未依本法規定登記,不得以有限合夥名義,經營業務或為法律行為。

三、合夥人之出資額種類:

無限責任合夥人與有限責任合夥人依其於有限合夥之角色、定位及所負責任之不同,分別明定其出資種類,並賦予一定彈性。但為了確定有限合夥的資本額,明定出資額或合夥人人數達一定數額或人數以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四、出資額取回及轉讓之限制:

合夥人出資額除有限合夥契約有約定外,原則上不得取回。其出資額全部或一部之轉讓亦有限制,除非依有限合夥契約之約定,或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

五、有限合夥業務之執行:

有限合夥有關業務之決定,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外,由普通合夥人全體過半數同意行之。

六、有限合夥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有限合夥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有限合夥負責人因執行業務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有限合夥負連帶賠償責任。

七、彈性之收益分派機制:允許各合夥人以契約約定盈餘分派的方式,及1年不以分派1次盈餘為限,得提高普通合夥人得享有分配之比例。

八、為杜絕不法,就未經登記而以有限合夥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規避、妨礙或拒絕有限合夥人之查閱或主管機關之檢查者,訂定處罰規定。

本次立法,旨在提供企業經營另一個多元彈性的組織型態,適合應用於專案型的事業,如影視文創、創投或私募基金等行業。例如未來如有導演想籌資拍攝電影,得以導演、編劇或電影製作人等擔任普通合夥人,投資人為有限合夥人,組成「有限合夥」簽訂契約,約定其電影的行銷、製作及利益分配。單純的投資人僅就出資額負有限責任,並依契約約定分配利益,但不得介入電影拍攝的決策。

臺灣不乏具有創意或專業知識的人才,有限合夥法草案如能通過立法,預期可帶來以下效益:

一、增加投資者對商業組織之選擇性。

二、普通合夥人係實際經營業務之人,其出資除得以現金、現金以外之財產外,亦可以信用或勞務為出資,則可充分發揮人力成本。另針對盈餘分派可自由決定分派之比例及次數等,較具彈性。

三、賦予有限合夥具有法人人格,於行使權利義務及實務運作上均較為便利。

四、與國際實務接軌,可吸引外國資金投入,長期而言,具有正面效益。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謝謝各位。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援例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登記,10時30分左右休息5分鐘。委員如有臨時提案,於質詢結束及處理完議案後再行處理。

星期四有關台電公司之預算審查原則上審查至11時截止,故台電公司相關預算之提案於星期三下午3時截止收案。

首先丁委員守中發言。

丁委員守中: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本席等41位跨黨派委員共同提案,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及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建議設立反托拉斯基金,剛才吳主委報告時表明是持支持之立場,你認為成立反托拉斯基金後,對公平會行使聯合行為查處方面會有哪些正面的幫助?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丁委員提出這麼有創意且重要的法案,個人的淺見認為,如果真的有這個基金,將可提供給告密者很強烈的誘因,讓他們提出告訴、告發,這個誘因的存在再加上之前寬恕政策及重罰的蘿蔔與棒子雙管齊下,我相信能使聯合行為的組織益發不穩定,因為聯合行本身就是爾虞我詐的組織,我們利用法制來強化其不穩定因素,內部有人告發、外部有重罰,這樣會使聯合行為的存在更加困難,也將使市場競爭秩序更加健全,消費者的權益就能獲得更大的保障。

丁委員守中:你們的查察績效也會大幅提升,是吧?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我覺得應該會。

丁委員守中:既然這是朝野委員共同提出的修正案,我們希望這個單一條文修正案能儘快通過,謝謝吳主委。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謝謝委員。

丁委員守中:另外,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有限合夥法草案」案,蔡玉玲政務委員也跟本席溝通過,我們也發現目前的公司法確實沒有辦法因應電影、文創、新創事業創投等知識經濟時代的各種合夥經營形式,公司法欠缺彈性,所以行政院提出「有限合夥法草案」案,對此本席給予支持,也希望本法早日通過,但是本席還是有幾點問題要請問部長,草案第九條第一項是有關申請設立有限合夥所應載明的事項,其中第九款是「經理人姓名」,同法第四條名詞解釋的第四款規定「有限合夥之經理人、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有限合夥負責人。」,在有限合夥的架構下,普通合夥人是負責對外執行業務,對有限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但是國際上有限合夥的實踐,幾乎沒有在有限合夥的內部設立經理人的例子,有限合夥法應該比公司法更具有彈性,現行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用「得」就表示並不是強制規定,可以不設置經理人,為什麼公司法都沒有要求強制設置經理人,而需要更有彈性的有限合夥法卻規定要設置經理人呢?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說明。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根據我的瞭解,我們希望有限合夥中能有更專業的分工,有限責任的股東不參與業務的經營,如果能設置經理人,就可以比較專業的分工,就能經營得比較好一點,這是我們的想法。

丁委員守中:這樣會不會與國際的有限合夥法實踐不一樣?反而使有限合夥法變得更沒有彈性了,現行公司法都沒有規定強制設置經理人,但是應該更具彈性的有限合夥法卻要設置經理人!

鄧部長振中:我可不可以請江司長來說明?

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江司長說明。

江司長文若: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也瞭解國際間的作法,但是如果設置經理人,可以讓專業有所分工,此外,普通合夥人不一定對於業務非常瞭解,所以我們認為有個經理人,對於業務的推行會有所幫助。

丁委員守中:原本我們希望有限合夥法能比公司法更具彈性的,但是現在設置經理人的規定是不是反而使有限合夥法變得比公司法更嚴格?

江司長文若:因為有限合夥法的其他條文都非常具有彈性,很多條文都規定如果契約有規定就從其規定,盈餘分派也比公司法更具彈性,不限一年只分能派一次,只要合夥人之間有協議……

丁委員守中:這個我們就必須提出來,在國際實踐裡沒有的,但是我們卻特別規定,是否值得再商榷,這一點請你們再考慮。

江司長文若:是。

丁委員守中:另外,草案規定要設置經理人,其選任方法、職權範圍、有限合夥人得否兼任等卻又沒有加以規範,公司法第二十九條只是「得設」經理人,並沒有強制規定,但是條文中已經把明確規範設置經理人的相關要件,這個部分是需要明確界定,所以本席希望經濟部能針對本席提出的質疑再予以考量,該規範的就應該規範清楚,為什麼要訂定相關機制?但相關機制既不健全又不完備,配套措施也不足,這些部分請經濟部要多加考量。

江司長文若:是。

丁委員守中:另外,全國律師公會針對有限合夥法也有意見,草案第十七條第二項是有關中央主管機關應予公開的合夥登記事項,其中第四款規定「合夥人姓名、出資額及責任類型。」,這一款的合夥人當然包括無限與有限合夥人,美國的有限合夥法並沒有要求有限合夥在登記時要提供有限合夥人的姓名及出資額,更不會對外公開有限合夥人的名單,對創投業者與投資經理人來說,有限合夥人的名單就是客戶名單,創投業者絕對不希望任何一位客戶知道自己其他客戶有哪些人,否則他們之間串聯,導致客戶間熟識的連結,最後反過來施壓經理人,反而會影響經理人的投資標的、專業性,這個本來就超越有限合夥人僅能監督、建議而不能涉入營業執行的尺度範圍,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三條也僅要求主管機關公開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中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一般有限責任股東並不在揭露公開的範圍之內,但是現在有限合夥法草案卻規範得比公司法更為嚴格,甚至會與有限合夥本身經營創投、文創等型態牴觸,請問部長對此有何說明?

鄧部長振中:我想這是平衡的規定,因為交易的相對人,例如我們與有限合夥做交易的相對人,如果以一般人或是以我來說,我當然希望知道有限合夥中有哪些人在裡面,這樣才能比較清楚它的結構,好比說李大導演是合夥人,我知道有限合夥人中有李大導演,與他們從事交易行為時就會比較安心,我們的出發點大概是這樣。

丁委員守中:對創投和投資經理人的經營來講,有限合夥法很大部分是為了因應知識經濟時代。除了我們剛剛所提有形資本之外,還有無形的資本,如創意這部分對文創產業的幫助等,但這之中很大的部分也用在新創事業,請問這樣會不會有問題?

鄧部長振中:報告委員,您剛才提出的部分我們會列入考慮,然後考量在交易安全……

丁委員守中:既然全國律師公會針對這部分有意見,我相信以律師的專業,他們絕對不是外行的,也參酌了國際的情形,但在這方面你們卻是這樣子規定。既然有限合夥法需要彈性,又在這方面把它的彈性卡死,甚至逆著營運的形式,以致真正的專業經營者被綁手綁腳,甚至造成客戶之間串連,最後反過來對經營者施壓,影響他們的專業性,這部分也是一個問題。有限合夥法既然是尋求彈性以因應新的經營型態,有關律師們所表達的意見,請經濟部也要認真考量。

主席:現在在場委員人數已足,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早上的蘋果日報報導馬英九總統任職這7年的民調,大家對經濟方面最不滿意,滿意度大概是百分之三十幾,其實經濟一向是我們的強項,以GDP的比例來說,今年應該算最好的,在亞洲四小龍裡我們算是第一名。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說明。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黃委員昭順:請問部長,為什麼在這樣的情況下,人民卻是無感的,而且他們最不滿意的就是經濟這部分呢?面對這種狀況,包括總統在競選時提出「六三三政策」的確是跳票了,請問你們有沒有機會在最後的時間點,能有不一樣的表現?或是可以讓人民有感?在這樣的情形下,人民為什麼對整個經濟表現有如此嚴重的不滿?

鄧部長振中:如同剛剛委員所言,去年就經濟成長、就業率、出口增加率等方面來說,我們都是亞洲四小龍中的第一名,所以用這些數字做比較就很清楚,過去這7年來,除了2008年、2009年面臨金融危機,以致經濟成長的數字呈現比較負面的情況外,之後的發展都相當健康。

黃委員昭順:本席要提醒部長一件事,數字本身是非常冰冷的,就算你們拿數字說明我們在亞洲四小龍裡是第一名,但問題是根據民調顯示,在人民整體感覺上,顯然是非常不滿意的,請問部長,你們是否能在最短的時間之內提出具體並讓大家有感的政策?本席認為這是比較重要的事情。

鄧部長振中:應該是照顧民眾生活的政策會立刻讓大家有感。

黃委員昭順:你要不要舉例說明?

鄧部長振中:大家每天關心的就是油、電、水等與日常生活有關的部分,委員也督促我們做了很多事,比如說電價下降;原油的價格則是跟著全世界原油價格變動,跟去年夏天相較,現在也下降很多;至於水價……

黃委員昭順:這部分我們大概都瞭解,但是你們能不能在比較短的時間內讓人民有感?剛剛你所講的包括油、電、水的部分你們都已經做了,但是今年我們有限水的危機,還有限電的危機,這些都是你們必須去面對的。所以本席希望部長能夠在一、兩週內提出讓人民真正有感的政策,而不是只用數字說明我們在亞洲四小龍中的確是第一名,但民調的結果卻是最不滿意。

本席認為,如何在最短的時間讓大家有感,是人民很期待的一件事,希望部長能夠提出比較具體的政策,讓人民能夠感受到有小確幸存在。

第二件事也是滿沈重的,上禮拜雲林縣議會正式通過禁用生煤及石油焦的自治條例。根據本席的瞭解,雲林通過之後,嘉義、台南、彰化、高雄甚至屏東都會再跟進。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大概在1個月前,當時是陳亭妃委員當主席,強硬地通過一個非常有爭議、我們也非常有意見的議題,就是「核四不發照,核一、核二及核三又同時不延役」,面對這麼大的狀況,請問經濟部做了何種準備,還是做了何種因應措施?或是面臨這些縣市首長都同樣如此的狀況下,你們將會如何面對?

鄧部長振中:我們有注意到雲林縣議會通過的自治條例,也覺得通過這個自治條例會造成相當大的困難。我們電力發電使用煤的比例約百分之四十幾,因為煤是很可靠的,並且可以提供低廉價格的發電方法,假如現在禁止使用而沒有相當的配套措施,將來對於能源價格、能源安定及能源品質會有很大影響,所以我們覺得這件事情這樣做有一點……

黃委員昭順:部長有跟雲林縣的縣長和縣議會做過任何溝通及瞭解嗎?

鄧部長振中:我自己沒有,但我也覺得應該要做這件事。

黃委員昭順:請問你已經派人去做了嗎?

鄧部長振中:我不知道能源局有沒有去做這件事情,但是能源的規劃、能源的未來、能源的選項……

黃委員昭順:這件事絕對不是突發狀況,因為他們從提案到現在應該將近有一個月的時間,本席在此也質詢過部長,但顯然經濟部在這件事的溝通及協調上沒有把握時間,所以本席請教你,到今天為止,你們到底有沒有做過溝通協調的工作?顯然你自己沒有做,而你也不清楚部裡面有誰去做,請問是如此嗎?

鄧部長振中:報告委員,我會請次長或是能源局局長儘快將這個問題必須考慮的因素……

黃委員昭順:不只是他們這部分,還有其他縣市都會跟進。本席現在比較憂心的是,現在既然核四不發照,核一、核二及核三不延役,在生煤及石油焦方面,又面對各縣市對空污的要求,這些你們都沒有任何的因應措施,第一,在能源政策上經濟部對人民要如何交代?第二,你們應該要全面評估整體狀況。

現在甚至連澎湖的風力發電也發生狀況,請問你們準備將澎湖的風力發電移到哪裡?

鄧部長振中:他們本來是成立公司做再生能源,但是因為後來沒有成功,公司就不再存續了。

黃委員昭順:你們也不準備把他們換到其他地方,對不對?請問是這樣嗎?

鄧部長振中:是。他們本來就是在澎湖成立的。

黃委員昭順:所以你們沒有任何因應措施。

鄧部長振中:他們公司沒有辦法繼續經營下去。

黃委員昭順:經濟部沒辦法用接管或用其他的方法處理嗎?面對整個國家電力,甚或水源的問題,你們都束手無策的狀況,我覺得身為經濟部最高首長的你,以及在立法院的我,都愧對人民。請問部長針對這部分要如何處理?

鄧部長振中:經濟部在未來能源的配置及規劃上花了很多心力,剛剛您說得非常好,假如將來不能使用核電,地方政府又都要這樣處理燃煤的問題,剩下的發電選項就是天然氣及再生能源,然而再生能源非常不穩定,沒有辦法做為基載用途,這樣會導致什麼結果?就是能源價格上漲。然而,民眾一方面要求有多元、安全的能源供應,另一方面又希望維持低價,這兩者彼此之間的目的是相互衝突,所以社會必須面臨這樣的抉擇。

黃委員昭順:第一點,能否請部長用更清楚而且比較簡單的方式說明,不管你們的能源政策是什麼,仍然不能犧牲人民的健康,因為這部分與空污有關,所以本席希望部長在比較短的時間內評估可能造成影響的層面。如果人民願意承擔,我們就一起承擔,但是你們必須更清楚地告訴人民,未來可能發生什麼狀況。

第二點,難怪雲林縣議會做這樣的決議,假如他們不做這個決議,他們的空氣是灰濛濛,包括高雄現在也是這樣的狀況,上禮拜高雄已經面臨空氣污染進入危險的狀況,如果中央不能做出因應措施,人民在經濟與健康上必然會做出抉擇。因此本席希望部長能在最短的時間內更明確告訴人民,在這樣的情形下,未來我們要怎麼走?

鄧部長振中:我們可以做得到。我們可以在最短的時間把我們面臨的……

黃委員昭順:請問你們大概需要多久的時間?

鄧部長振中:大概在一個月之內,我們就能夠告訴大家。事實上我們已經花了相當多的時間準備,資料也很完整,只是要有一個能讓大家瞭解的呈現方法。

黃委員昭順:你們可以想辦法把它做成懶人包給大家看。

鄧部長振中:可以。

黃委員昭順:請問製作懶人包需要一個月的時間嗎?應該不用吧!你們找幾個會資訊的學生,他們就會做得很好,可以讓大家瞭解,我們面臨的問題是什麼,我們的抉擇又是什麼。

還有,如果可以把裝備配置齊全、不造成空污的話,為什麼那些公司不這樣做?這部分也是你們必須去面對的,你們可以和環保署一起要求,如果是零污染,人民就沒有反對的理由,所以希望部長在這部分能夠再努力。

鄧部長振中:是。

主席:請李委員慶華發言。

李委員慶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後天就是馬總統就任七週年了,做為經濟部長,請問在經濟範圍內您最滿意的是什麼項目?最不滿的又是哪些事?在馬總統任期只剩一年的情況下,您最希望達成的目標是什麼?請扼要答復。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說明。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這幾年除了2008年、2009年發生國際金融危機以外,其他年度中我們所有經濟成長的數字、就業率、物價上漲率大體上看起來都是相當健康的發展,這部分相當明確,因為有數字可以做為證明。而我們需要再多做一些努力的,則是所得差距的部分。

另外,有關經濟部該做的事是如何加強研發方面,如何能讓我們的產業更具競爭力,如何讓我們的國際關聯連結的更好等,都是我們可以繼續努力的部分。

李委員慶華:請問在最後一年中,你們要如何做得更好、表現得更好,讓人民更有感、更滿意?

鄧部長振中:有些部分是長期的,沒辦法在一年之內顯示出來。比如我剛剛報告對臺灣來講非常重要的競爭力,可以再將其分成比較小的工作,如產學結合這部分可以比較快有具體的成果,我們幫助廠商、幫助學校,把這部分做得更好,大家也可以看到成果,而在研發的部分則需要一些時間才能夠看出成果。

李委員慶華:另外,今天媒體報導,原委會在四月底時提出高階核廢料場址的選定規範;低階核廢料最終場址的選擇需要有公投機制,可是高階核廢料場址選擇的機制規範中卻沒有公投這個項目,這是大家覺得很驚訝的,也覺得不民主、不尊重人民,甚至覺得是民主的倒退。請問部長如何看待這件事情?

鄧部長振中:因為低階核廢料最終場址的選擇是依據條例規定,立法院當年通過條例時有加進公投的項目,而高階核廢料的部分則是原能會根據放射性物質的管理辦法訂有一個規定,這個規定裡沒有公投的項目,經濟部將來是執行單位,我們一定會配合主管單位制定法律,如果到時候整個社會要求一定要有公投的成分,我們也必需執行。

李委員慶華:部長,現在核四廠核廢料問題是民眾重大關切及極為敏感的問題,所以當時有才會希望透過公投表現出尊重民意的機制,政府一定要守住這個門檻及關卡,這對老百姓來講是一個尊重,希望經濟部能夠盡到這個把關的責任,好嗎?

鄧部長振中:我們是非常認真、嚴肅的在看核廢料場址的問題,我們當然會照法律的規定去做,如果將來在制定過程當中,有公投這個因素加到高階核廢料的話,我們當然是必須遵守!

李委員慶華:在5月23日、24日陸委會夏主委立言跟大陸國台辦張主任志軍要舉行「夏張會」,主要是談低階核廢料運到甘肅處理的問題,在本席的選區,光是在金山旁邊的核一廠低階核廢料就存了4萬4,410桶,萬里的低階核廢料存了5萬2,542桶。請問部長,你對「夏張會」把低階核廢料運往甘肅處理的看法是如何?期望是如何?成功機會是如何?

鄧部長振中:是,我覺得這些核廢料的去處,各種選項都應該把它維持住,其中包括找出國內場址的選擇及送到境外處理的部分,這些都是選項,我們希望都能有結果。跟委員報告,現在的處置都是相當安全的,在場址的……

李委員慶華:請教部長,經濟部會去參加「夏張會」嗎?

鄧部長振中:不會。

李委員慶華:你們事前有在國內參與研究低階核廢料運往甘肅的事情嗎?

鄧部長振中:我們有研究。

李委員慶華:你們有參與這次「夏張會」的事前會議?

鄧部長振中:我們一直都有跟陸委會聯繫,因為經濟的議題在這次「夏張會」裡面是有相當成分。

李委員慶華:有樂觀的期待嗎?

鄧部長振中:現在就看他們兩位開會的結果是如何?

李委員慶華:在2000年的時候,台電公司跟中國核工業集團簽訂了合作備忘錄,主要是由中核集團協助處理台灣低階核廢料的問題,15年過去了,這件事情怎麼沒有下文呢?部長,你能夠給本席一個答復嗎?

鄧部長振中:可能兩邊都有關係!

李委員慶華:主要問題是出在哪一邊?

鄧部長振中:我認為法令規章、制度安排等有很多的細節在裡面,這絕對不是單方問題。如果這些東西能夠有很妥善的處理,我們當然是樂觀其成。

李委員慶華:在2000年訂了備忘錄要協助我們處理,現在要在「夏張會」重新談,希望能有所突破,因為它對我們來講很重要。

最後請教部長,去年本席在質詢的時候就有提到,在本席的選區金山、萬里有一個天大的好消息─發現地熱,它也是一種再生能源,現在政府對金山區四磺子坪有籌建地熱發電廠計畫,部長對這件事情的瞭解程度到哪裡?有樂觀嗎?進度是怎樣?現在的報導,經評估以後,地熱所產生的再生能源的總量足夠金山、萬里1萬6,000戶家庭使用,部長的瞭解是如何?目前的進度呢?

鄧部長振中:我們現在在做研究跟測試,整個地熱部分除了這邊以外,也有在其他地方做地熱的研究,現在還沒有進入商業化……

李委員慶華:現在它的時間表跟進度程序是如何?請部長說明,因為這不止是金山、萬里區的鄉親,還涉及全國再生能源更向前邁進,您的看法是如何?

鄧部長振中:把地熱開發出來讓它商業性使用的部分,現在還沒有,雖然現在很多國家都在做探測工作,也很重視這方面的能源,但現在科學上面還沒有辦法很精確的說出,要多少時間才可以讓它做商業化運用,我們會強化這方面的研究、探測工作。

李委員慶華:從程序上來看,地表探測現在是有的,但還要進一步的打井進去探勘步驟,是嗎?

鄧部長振中:是,它要做探測,因為深一點的地方它的熱來源量可以更經濟,更容易達到商業化。跟委員報告,我知道您很關心這件事情,是否容許我安排幾位這方面的專家、工程師向您做報告好不好?

李委員慶華:是,假如這個發電廠設立了,將來也成功發電的話,希望政府能夠加以研究對金山、萬里鄉親能夠有一個回饋在地機制,可以考慮嗎?

鄧部長振中:當然。

李委員慶華:謝謝部長。

鄧部長振中:謝謝委員。

主席:請蘇委員震清發言。

蘇委員震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中國大陸的資金一直蠢蠢欲動的要往台灣投資,針對中資我們有明確的訂定一個投資辦法,我們常常聽到相關單位說要查,但是因為要一直查到上游才有辦法,對不對?你覺得投審會有積極的在查嗎?政府做得積極嗎?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說明。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你也知道上個禮拜除了阿里巴巴集團以外,我們又認定淘寶網有中資,我們處罰了,而且還罰得更重。

蘇委員震清:好,罰得更重!現在你們有給它改善期限,或是要撤回投資?

鄧部長振中:半年,其實它已經沒有辦法改進了。

蘇委員震清:既然它沒有辦法改進,那阿里巴巴集團呢?

鄧部長振中:也是一樣。

蘇委員震清:它的罰金繳了嗎?

鄧部長振中:我不知道它的罰金繳了沒有,不過我罰了它,它就非繳不可啊!

蘇委員震清:我都已經要撤走了,為什麼還要繳錢給你?

鄧部長振中:不可以。

蘇委員震清:那是你說的!你剛才講到重點,我就是要問你這個問題,既然你說沒辦法改進了……

鄧部長振中:因為它的單子進來就是用這個身分進來的。

蘇委員震清:對嘛!所以講單的講,就是要撤回了!

鄧部長振中:對。

蘇委員震清:它要被罰12萬,雖然錢不是很多,但是它就是不繳,你準備怎麼辦?

鄧部長振中:我們的法律體系應該有辦法……

蘇委員震清:簡單的講,還是要透過法律體系!所以罰單由你們開,但繳不繳罰單還是要由法律來處理,依照法人程序本來就是這樣。好,聽起來你們都有做!我剛才為什麼會這樣問?我是說我們的態度不夠積極,我舉一個例子,臺北捷運公司在今(104)年1月底發包一件廣告案的得標廠商,被人檢舉擁有中資背景,臺北捷運公司行文詢問經濟部投審會,迄今事隔三個多月,經濟部投審會尚在審查,為何經濟部投審會還沒有查明該廣告得標廠商是否具有中資背景?部長,一年365天,三個半月已經超過一百多天,直到現在經濟部投審會還查不出來,部長認為這樣的做法是否夠積極?事實上,中國大陸資金無所不用其極流向臺灣,想要利用假身分方式透過合法管道來臺投資,而政府卻是慢半拍,事隔一百多天,臺北捷運迄今仍未收到相關公文,抑或是經濟部投審會在審查時遭遇哪些困難?

鄧部長振中:雖然我不清楚委員垂詢這件案子的始末,但事實上,有部分中資是合法來臺投資……

蘇委員震清:我要表達的是,事隔三個半月,為何經濟部投審會都沒有行文給臺北捷運公司,告知該廣告廠商的中資背景是否合法?

鄧部長振中:我會儘快去詢問本部投審會,再向委員回復。

蘇委員震清:好的。本席之所以提出此一問題,主要因為在2月份得標的臺北捷運廣告廠商,自4月1日起標案生效,而且履約期程只有半年,如今經濟部投審會仍然無法清查該公司有沒有中資背景,但是履約期程已經起算,依法該家廠商必須開始執行契約標的。如果最後經濟部投審會告知該家廠商不符合規定,屆時該如何是好?本席認為,對廠商的權利與義務應有所約束。正因為如此,我才會詢問部長政府的態度是否積極?臺北捷運廣告得標廠商被檢舉具中資背景,臺北捷運公司函詢經濟部投審會迄今,已經調查三個多月,我不相信還查不出結果!況且標案具有時效性與期限,難道你們要等到半年的履約期程屆滿,經濟部投審會再行文告知得標廠商違法得標,屆時臺北捷運與得標廠商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早已結束,這不禁讓人懷疑政府有無包庇之嫌?

鄧部長振中:委員,我實在很抱歉,我不清楚相關細節,待我查明清楚後,再向委員報告。

蘇委員震清:沒關係,我知道部長絕對不會管到細節的問題,我要提醒部長的是,雖然有些中資來臺投資實屬合法,他們當然可以光明正大的來臺投資,但我們害怕的是不合法、不允許來臺灣的中資,他們先赴其他第三國家註冊成公司,再將中國的資金轉至臺灣投資,事實上,這些公司都隱含中資的身影,政府應該積極正視中資假借其他的名義來臺投資,並請部長落實相關的稽查工作。

鄧部長振中:經濟部投審會所處理的幾個案例,我倒覺得他們都滿認真地執行。

蘇委員震清:既然部長的答復是經濟部投審會處理案例很認真,我所舉出臺北捷運廣告得標廠商遭檢舉擁有中資背景,如今事隔三個半月,經濟部投審會尚未收到相關公文,更何況標案只有6個月的期程。

鄧部長振中:等了解相關資訊之後,我再向委員報告。

蘇委員震清:部長,根據經濟部提出「有限合夥法草案」案報告,本席認為,經濟部似乎都在為文創產業說項,難道通過「有限合夥法」只是單為了文創產業而考量嗎?

鄧部長振中:主要針對類似文創需要創投的……

蘇委員震清:我要詢問部長的重點在於,難道經濟部提出「有限合夥法草案」只為了文創產業?

鄧部長振中:未來文創產業使用「有限合夥法草案」的機會可能最多。

蘇委員震清:真的嗎?部長如何認定「有限合夥法」使用文創產業的情況最多?某家電影公司想拍攝電影,當然會有投資標的,但是除了文創產業之外,事實上,其他產業也可以適用「有限合夥法」,只要該公司營業項目登記都可以適用。舉例而言,如果本席開設一家營建公司,我提案開發某塊土地,依法也可以向你們申請有限合夥。咦?我怎麼會比經濟部部長還清楚此事?

鄧部長振中:方才我向委員報告的是公司型態,至於他們要怎麼做,只要是合法都可以做。

蘇委員震清:但是,本席認為,經濟部報告內容似乎只針對文創產業。

鄧部長振中:我的意思是,文創產業使用「有限合夥法」會比較多。

蘇委員震清:事實不然,各行各業都適用「有限合夥法」。

鄧部長振中:當然!

蘇委員震清:部長,我沒有「歹意」,本席也贊成有限合夥。因為各行各業都適用有限合夥法,也可採用個案投資的方式來執行,但是在「有限合夥法草案」案中並未詳加規定,我們必須搞清楚許多細節上界定的問題。舉例而言,方才本席提出臺北捷運廣告案,通常標期為6個月,如果本席針對北捷復興案向經濟部投審會申請有限合夥,請問經濟部投審會需要多久時間才可以通過審查?事實上,開標日期在即,你們有沒有規定申請審查的期限?如果一件標案第一次開標結束之後,事隔半年必須再次開標時,是否需要再提出申請?

鄧部長振中:雖然我不清楚實際需要幾天,不過,我相信這只需要幾天的時間就可以解決問題。

蘇委員震清:在「有限合夥法草案」案中,並未詳列相關的細節。

鄧部長振中:這應該很快。

蘇委員震清:我們當然希望事情能夠快速獲得處理,這些案子都有履約的時效性,所以我要聽到部長具體的回應。既然經濟部投審會要審查該廠商有無中資背景,你們就不能一再拖延,否則標期早就已經結束,所以本席強調一旦通過「有限合夥法草案」通過,未來各行各業均適用。

鄧部長振中:當然。

蘇委員震清:雖然部長的答復是當然,但我必須提醒你的是,「有限合夥法」所牽涉的範圍很廣,這不像經濟部報告所指,「有限合夥法草案」通過不單單適用文創產業,營建業、物流業等各行各業都包括在內,連土地開發案都適用「有限合夥法」,所以我們必須慎重地審查此項法案。

鄧部長振中:對,土地開發適用「有限合夥法」。

蘇委員震清:依照「有限合夥法草案」立法宗旨適用各行各業,只要公司的營業登記項目申請為「有限合夥」,即可適用「有限合夥法」。

鄧部長振中:這是可以的。

蘇委員震清:正因為「有限合夥法草案」的內容包羅萬象,重點在於制定本草案的細節及申請流程,當然,我們希望隨著時代潮流將「有限合夥」入法。一旦「有限合夥法草案」通過之後,未來投資人會有更多的熱錢投入單項投資標的,譬如營建公司也可以從事土地開發,就不必另外再成立一家公司,導致有熱錢流竄的現象,本席認為後續規範才是最重要的事情,本席是好意提醒部長。謝謝。

鄧部長振中:是的。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日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有限合夥法草案」案,事實上,創投與年輕人對「有限合夥法」期待已久,對於經濟部在「有限合夥法草案」案的著力,本席再次予以肯定。但是,業界對「有限合夥法」有些質疑部分,請經濟部鄧部長與財政部賦稅署翁副組長等人藉此機會一併釐清。第一,我國公司法與美國的規定不太一樣,我們的公司法在很早以前就有關於兩合公司的規範,兩合公司同樣是由一個無限股東與一個以上有限股東組織而成,所以也可以有四、五個股東。兩合公司的概念就等同於國外有限合夥的部分,它的差異性在哪裡呢?它的差異性就在於公司是一個法人,而後面的股東則是另外一個人格,也就是說,從稅來講原本是兩層課稅。為什麼國外會有有限合夥呢?主要是因為它可以避掉兩層課稅,從一開始就只課一層稅,也就是只課個人的部分。我們來看看台灣的情況,由於時間的關係,我們就直接來討論有限合夥的必要性。台灣的兩合公司和國外有限合夥的概念其實是一樣的,就責任而言,有限合夥人負的責任是有限,但不可以參與經營,台灣的兩合公司也是一樣。所以從責任來講,我並沒有看到其中有什麼差異性,也就是說,有限合夥可以做的,兩合公司也可以去做,就責任方面來看,其實並沒有差異,對不對?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說明。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應該是的,我請江司長來說明。

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江司長說明。

江司長文若: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李委員貴敏:其次是從稅的差異性來看,按照所得稅法的規定,兩合公司的營所稅稅率是17%,未分配盈餘加徵10%,分到個人的部分,從明年開始最高是45%;如果是有限合夥的話,就是半額乘以17%,未分配的部分不課稅,分到個人的部分,同樣也是45%,請問是不是這樣?就條文來看應該是這樣,而現行民法所規範的合夥也是這樣子,請問賦稅署這樣的資料對不對?

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翁副組長說明。

翁副組長培祐: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有限合夥是法人組織,所以應該要依照法人組織的方式來課稅,它的課法會跟公司法一樣。

李委員貴敏:簡單來講,有限合夥未分配的部分原本所寫的是0%,但就你剛才的說明來看,未分配的部分應該是課10%對不對?還是連前面全額的部分全部都是……

翁副組長培祐:17%是一樣的,全部都是一樣的。

李委員貴敏: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剛才你所講的意思是有限合夥不包括在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所規範的範圍內,請問相關的依據在哪裡?

翁副組長培祐:剛才我曾向委員報告過,因為它是屬於法人組織……

李委員貴敏:但它是合夥啊!

翁副組長培祐:根據條文的定義,法人組織……

李委員貴敏:那麼你們要修正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的用語嗎?第七十一條條文的文字就是這樣寫的,雖然賦予它獨立的法人格,但有限合夥同樣也是合夥組織的一種不是嗎?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的用語是「合夥組織」,這並沒有排除有限合夥。在這種情況下,請問你們是不是要配合修正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或是你們要用行政命令去解釋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因為這是有利於人民的規定,並不是加重人民的負擔。就有限合夥和兩合公司來說,針對稅的部分我們試算了一下,假設有限合夥也是屬於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所規範的範圍,其實兩者的差異性是很大的。現在我們就來看這個試算式,如果所得以1,000萬來計算的話,兩合公司將營所稅加上個人的部分,總稅額是418萬;就有限合夥的情況而言,如果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的解釋包含有限合夥的話,那麼有限合夥的稅額和兩合公司的稅額就相差50萬左右。對於青創事業、創投及其他想要用有限合夥的組織來講,當然有其誘因。如果是像翁副組長剛才所言,將有限合夥當成公司來處理,而不把它當成合夥來處理的話,那麼你們就要考量這樣的解釋有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賦予人民更重的負擔,將來能不能經得起大法官釋憲?或是將來大法官釋憲時,是不是又要多加一條財政部的規定或解釋令是違憲的?

另外,假設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是包含有限合夥的話,就稅的角度來講,因為有限合夥組織在稅的待遇上比兩合公司來得好,所以當然就會有誘因讓人家願意採用有限合夥的方式。

就第三個誘因而言,請問有限合夥可以投資的部分是不是仍然包括其他的財產權,例如智慧財產權等等?比較麻煩的是信用的部分,至於勞務出資的部分,其實本席還滿鼓勵的,因為我們就是要讓年輕人或有才華的人可以用他們的勞務來投資,尤其台灣的服務業占了70%的比重,如果他們可以作價成有限合夥公司的股份,那麼將來公司經營好之後,他們就可以有所回收,這方面本席是支持的。可是關於信用的部分,將來執行時會不會有一些困擾?

江司長文若:因為普通合夥人是負無限責任,所以我們也把信用的部分考慮進去。另外是有關出資額的部分,我們也考量達到一定數額或人數的話,必須經過會計師簽證。

李委員貴敏:但是這關係到鑑價的部分,譬如智慧財產權的價格是多少等等,民國七十幾年的時候,對於技術股作價的部分,在政府的法令規範當中是有一個上限。規定上限有其優點及缺點,好處在於當初有許多外資到台灣來投資,而外資常說他們是用技術作價,因為有上限的規定,所以才能避免外資握有國內的股份,譬如他們覺得他們的價值是70%,然後他們就要求要70%的股份。針對這部分,不知道目前經濟部的規劃是什麼?

江司長文若:無形資產原則上並不需要鑑價,但是如果契約之間有協議需要鑑價的話,我們也會充分尊重。

李委員貴敏:所以這部分是自由規定是嗎?

江司長文若:是的。

李委員貴敏:如果將來外國人進來時,他們認為技術部分的價值達80%,你們也會准嗎?

鄧部長振中:那樣合夥人就不答應了嘛!假如超過合理價格太多的話,他們彼此之間就會去平衡了。

李委員貴敏:就market上的實際情況來講,他們還是有bargaining power,所以我認為這方面要再稍微考量,尤其是有關信用的部分,也許現在信用很好,將來卻變得很不好,以台灣某一位藝人來講,原本的信用非常好,但是發生一件緋聞或其他事件之後,可能信用就會下跌,請問你們有沒有考慮到這一點?這方面特別拜託你們考量,謝謝。

鄧部長振中:謝謝委員。

主席:請高委員志鵬發言。

高委員志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的公平交易法增訂條文是由丁委員守中提案,希望能夠成立反托拉斯基金。我看公平會在說明資料裡面提到「本會敬表贊同」,因為聯合行為的違法態樣由國內逐漸發展成跨國性的國際卡特爾,致使查處益發困難,因此你們表示贊同,同時你們也強調如果草案通過的話,將會積極研究相關授權子法。可見你們認為這個方向是對的,甚至等到草案通過之後,還會補強其他措施,希望對於跨國性聯合行為之查處有所幫助,譬如提供告密獎金藉以揭露違法行為,解決難以蒐證之困擾,這樣沒錯吧!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主任委員說明。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高委員志鵬:如果這麼好的話,怎麼會是由委員提案,而不是由公平會提案呢?如果早一點通過這項法律、早一點成立相關基金、提供相關誘因,請問事情會變得不一樣嗎?包括之前公平會裁罰台電IPP電廠共計65億,後來被撤銷;之前公平會裁罰中油、台塑的聯合行為也被撤銷。你們都打了大敗仗,剛開始新聞出來的時候,忍不住想要幫你們鼓掌,結果後來卻是「滿面全豆花」,全部都被撤銷。現在本席要問的是,如果早一點通過丁委員守中等人所提的公平交易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早一點成立反托拉斯基金,早一點提供誘因並做好相關配套措施的話,情況會不會變得不一樣?這兩個案子是不是就不會被撤銷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首先,關於這兩個案子,我們並不是全部都輸,民營電廠的案子目前還在訴訟當中,還沒有確定。其次,有關中油、台塑的案子,其實實體的部分我們已經贏了,至於罰鍰的部分,主要是因為法院有意見。委員剛才關切的是如果早有這項制度的話,案子的發展情況會不會一樣,因為這是假設性的問題,所以我很難在此百分之百的預測,但我可以很確定的講……

高委員志鵬:你們說你們敬表贊同,又說這對於聯合行為的蒐證有幫助,一副就是如果這項草案通過的話,以後比較不會又被打得「滿面全豆花」、雷聲大雨點小的樣子……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還關係到執法工具的強化……

高委員志鵬:如果真的這麼厲害,而且世界各國也都採行的話,那麼公平會是不是就有怠忽職守的嫌疑?為什麼這是由委員提案,而不是由公平會自行提案呢?

吳主任委員秀明:目前採納的國家的確是有,包括韓國、英國、巴基斯坦、匈牙利等國家,但並不是……

高委員志鵬:本席並不是持反對的意見,關於丁委員所提出的草案,包括檢舉獎金、國際合作、調查與交流、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資料庫之建置維護、相關制度之研究發展、教育宣導,我覺得這些都很好,其他國家也採行過,尤其我們的主要競爭對手韓國如果也有採行的話,我們更要思考是不是要這樣做。我也覺得這件事本來就應該要去做,本席現在的疑問在於,如果真的這麼好而且是世界潮流的話,為什麼是由委員提案,而不是由公平會提案?尤其之前台灣的面板業者因為依附於中國大廠,被罰得快要倒閉了,就算不能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至少也要有一定的研發嘛!

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這項制度並不是每一個國家都採行,當然有很重要的國家採行……

高委員志鵬:你們研究過嗎?之前有沒有研究過?有沒有內部建議過?或是你說你們還沒有研究好,因為丁委員手腳比較快,所以他就先提出來了,這樣本席也可以接受啊!本席想要問的是公平會從頭到尾有沒有研究過這個議題?如果你說只是來不及,因為公家機關總是手腳慢一點,或是還要研究得更透澈,所以才沒有提出這個案子,你這樣講的話,我也可以接受啊!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個案子主要是由丁委員提案,大家都瞭解公平會的預算比較困難,所以當時有關獎金的發放……

高委員志鵬:提案有什麼困難?你們只是提案送到行政院院會通過,然後就可以送到立法院來,這和經費有什麼關係?

吳主任委員秀明:如果要發放獎金的話,有可能必須從預算當中撥出來。

高委員志鵬:你現在說你們表示同意,如果按照丁委員的提案通過的話,還是要有一筆經費啊!

吳主任委員秀明:但丁委員這次是主張設立一個基金,這是一個很好的想法。

高委員志鵬:你的意思只是你們不好意思自己提案、自己設法籌措財源,如果是立委提案通過、你們被迫去籌措財源,這樣就比較不會那麼不好意思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項基金是由罰鍰當中抽出一部分來成立,這個想法是很好的。

高委員志鵬:又不是要扣你的薪水,或是拿你的特別費去支出,你怎麼會跟我說是因為經費的問題呢?

本席個人在此表示贊成,只是針對這部分,是不是應該要去做更多的研究?在國際競爭的狀況下,現在我們所遇到的情況可說是日新月異,而公司制訂價格的最高階層就是主管,你們所給的獎金到底夠不夠多?能不能誘發他們進行檢舉,這些問題你們都要去研究。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在……

高委員志鵬:以南韓三星來說,他們自己主導面板的聯合定價,自己卻又跑去檢舉,之後可能是派出一、兩個人質去關一關,或是自己準備一定的罰鍰,想要用這樣的方式把其他競爭者一起拖下水,讓他們被罰到倒閉……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樣只能玩一次……

高委員志鵬:像這種新的競爭型態都是需要研究的啊!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其實寬恕政策我們也有……

高委員志鵬:你們甚至應該做台灣廠商的資料庫或諮詢者,蒐集相關資料提供給他們,因為經濟部針對這部分不一定有專責的研究,而這本來就是你們專責的範圍。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的。

高委員志鵬:不管這個條文有沒有通過,針對這部分,公平會現有的研究人員也應該進行相關研究才對。

吳主任委員秀明:當然,產業資料庫和產業調查一向都是我們的重點。

高委員志鵬:公平會到底有沒有可能額外負起這樣的責任,成為國內所有廠商的諮詢者,扮演後盾的角色?請問可不可以?

吳主任委員秀明:只要跟我們的業務有關,廠商有任何問題,我們當然都會樂意……

高委員志鵬:這就有關啊!你們是不是可以主動和經濟部協調?像經濟部長現在就坐在你旁邊,你就可以隨時提醒他了,不是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的,謝謝高委員。

高委員志鵬:繼續要請教部長,台電去年說要幫1萬戶家庭裝設可記錄用電時間並自動回傳的智慧電表,這可以節省抄表人力負擔,還可以節能省電,並且說今年目標是要裝10萬戶,結果現在台電向經濟部抱怨裝設這個電表是花2元虧1元,希望縮小裝設規模,今年只要再裝1萬至2萬戶,這和10萬戶差了十萬八千里,部長知道這件事嗎?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說明。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所謂的10萬戶是到明年年底的計畫。

高委員志鵬:去年裝1萬戶,今年只裝1萬戶到2萬戶,全部加起來也才2萬戶、3萬戶而已,到明年會一下子到10萬嗎?

鄧部長振中:這個計畫已經執行幾年了,現在說虧本,我想藉這個機會向委員報告……

高委員志鵬:說虧本就不做了嗎?還是怎樣?

鄧部長振中:不是,我們現在……

高委員志鵬:他們要你們決定,那你們現在決定智慧電表到底要不要做?

鄧部長振中:要做。

高委員志鵬:可是他們現在要停看聽,好像要縮小規模。

鄧部長振中:沒有要縮小,到明年年底還是要裝10萬具。

高委員志鵬:一定要有一定的規模嘛!到底是怎麼樣?是做了以後發現不應該幫客戶省錢,以致台電無法多收電費?還是真的像台電所說,裝1台7,000元,馬上現虧3,500元,所以是裝1台就虧半台,沒有效益?更嚴重的是根本沒辦法自動回傳,還是要人工抄表,有沒有這種事?

鄧部長振中:現在碰到的困難是裝在地下室的訊號回不來。

高委員志鵬:這難道不用事先評估嗎?事先要裝哪裡不知道嗎?

鄧部長振中:所以我想科技上應該可以克服。

高委員志鵬:台灣就是有那麼多大樓,外牆也不能掛,本來就應該估計有可能要裝在地下室,系統、訊號有什麼問題都應該要克服才對。

鄧部長振中:對,因為希望每15分鐘能夠自動回傳……

高委員志鵬:標榜是智慧電表,可以節省人工查表。甚至……

鄧部長振中:還有負債管理等都很有用。

高委員志鵬:結果現在等於喊卡了。

鄧部長振中:沒有喊卡,我剛剛跟委員報告過,我們現在依照原定目標到明年年底……

高委員志鵬:所以你們不會准其縮減規模,還是要求明年底以前就是要完成10萬台?

鄧部長振中:是。

高委員志鵬:如果沒達到怎麼辦?誰負責?

鄧部長振中:誰該負責的我就追。

高委員志鵬:我看你講得這麼猶豫,對我講都這麼猶豫了,對他們大概也是……

主席:高委員,那個他負責不到的,你負責得到,他負責不到的。

高委員志鵬:怎麼說?

主席:你還會當立委,但你還要讓他繼續當經濟部長嗎?

高委員志鵬:你的意思是國民黨穩輸的就對了?

主席:我沒有說穩輸。

高委員志鵬:召委的意思是國民黨一定輸。

主席:我沒有說穩輸。

高委員志鵬:如果我們覺得鄧部長是人才,民進黨也是可以讓他繼續做。

主席:你一定還會來,我們都不一定會來啦!所以不用那麼急。

鄧部長振中:不一定在那邊啦!我想大家都知道,這也不是事後追究責任。

高委員志鵬:反正就請部長宣示這樣的政策沒有要打折扣,沒錯吧?

鄧部長振中:沒有。

高委員志鵬:你一定會要求他們如期完成目標,是不是?

鄧部長振中:對。

高委員志鵬:好,謝謝。

鄧部長振中: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陳委員明文發言。

陳委員明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委員會要審查的主題是公平會要增設反托拉斯基金。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對。

陳委員明文:反托拉斯的意思就是反對獨占、寡占?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限制競爭的行為,就是獨占、寡占的聯合行為。

陳委員明文:這些基金就是要提供獎勵金?

吳主任委員秀明:提供檢舉獎金。

陳委員明文:這是主要功能?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陳委員明文:大概就是希望公司員工能夠揭露違法事宜。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陳委員明文:目前成立基金的錢要從哪裡來?

吳主任委員秀明:目前沒有錢,因為基金的來源……

陳委員明文:一開始的錢要從哪裡來?

吳主任委員秀明:一開始沒有錢。

陳委員明文:以後這個基金是從罰金移撥30%?

吳主任委員秀明:每一年的罰鍰。

陳委員明文:移撥30%沒錯吧?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陳委員明文:以後就拿這30%來運作?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

陳委員明文:人力的部分就是公平會的人?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沒有增加任何一個人。

陳委員明文:辦公廳舍也是公平會?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陳委員明文:所以你們另外成立一個反托拉斯基金是要成立在公平會……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一個帳戶。

陳委員明文:一個帳戶而已?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

陳委員明文:所以同樣是那些人在辦事?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陳委員明文:也沒有增加人力就對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

陳委員明文:所以一開始並不需要籌備經費?

吳主任委員秀明:沒錯。

陳委員明文:大概是這樣子?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的。

陳委員明文:30%是怎麼訂出來的?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是丁委員的提案,提案中就是建議30%。

陳委員明文:提案委員總是有跟你溝通吧!你們認為這30%是怎麼訂出來的?你們認為30%是多還是少?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個人覺得30%還算妥當。

陳委員明文:你們認為這個基金大概需要多少經費?

吳主任委員秀明:如果以102年及103年罰鍰總額來算,基金規模大概就是一千九百多萬到2,200萬左右,這樣提供檢舉獎金應該是……

陳委員明文:30%算很多喔!譬如之前民營電廠的裁罰,總共……

吳主任委員秀明:但那還沒確定,不能納入。

陳委員明文:我知道,但是9家電廠總共裁罰六十三億多,沒有錯吧?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陳委員明文:雖然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現在重新裁罰。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還沒確定。

陳委員明文:但假設裁罰了50億,30%就有15億,這樣就花不完了。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但是這種案子二十多年只有1件而已。

陳委員明文:不一定喔!

吳主任委員秀明:以後也很難有。

陳委員明文:我的意思是不一定。公平會的裁罰空間很大,從6萬到2,500萬沒有錯吧?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

陳委員明文:民營電廠一下子就有好幾十億,所以我覺得這個錢怎麼來、怎麼去……

吳主任委員秀明:都會受到立法院的監督。

陳委員明文:有關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今天好像都沒有講得很清楚,沒有錯吧?

吳主任委員秀明:之後會針對這部分訂定基金收支保管應用辦法。

陳委員明文:我們不是反對設立這個基金,比較擔心的是一下子有這麼多錢要如何應用的問題,30%的比率會不會太多、如何運用比較適當等,這些都是要討論的重點。

吳主任委員秀明:韓國的檢舉獎金最高甚至可以發給8,500萬。

陳委員明文:接下來本席要請教經濟部鄧部長,雲林縣議會已在本月15日三讀通過禁用生煤及石油焦的自治條例,請問部長對此有何看法?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說明。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我覺得這部分需要再仔細考慮,且該條例與中央法律有不一致之處。

陳委員明文:能源局局長說禁用生煤和石油焦自治條例違反空污法,又說事實很明確,如果雲林縣要繼續走下去,中央主管機關會依相關管道處理,請問該條例違反空污法哪一條規定?你們要如何處理?

鄧部長振中:空氣污染排放標準的訂定是中央政府的權責……

陳委員明文:雲林縣醞釀要通過該自治條例已經有很長一段時間,你們既然說它違法,總要說明是違反了空污法哪一條條文吧!

鄧部長振中:空污法的精神就是空污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陳委員明文:空污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販賣或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應檢具相關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換句話說。使用生煤或石油焦本來就要有許可證,相信部長對此也很清楚,本席不明白的是為何經濟部忽然間要做那樣的宣示,現在雲嘉空氣污染的狀況相當嚴重,當雲林縣長說出「我們想要吸一口新鮮的空氣難道有錯嗎?」的訴求時,我認為是會引起社會共鳴的,何況世界衛生組織已經提出警告,空氣中PM2.5濃度只要每立方公尺超過35微克就會對老人及小孩的心血管疾病造成影響,若超過65微克,就會對所有人的身心造成危害,部長知道嘉義地區的PM是多少嗎?

鄧部長振中:視季節不同而有所不同。

陳委員明文:嘉義地區的最高量是127微克,平均的量是40微克,夏季為28微克,冬季則提高為52微克,全年超過35微克的日數計有192天,超過65微克的則有46天,雲林因其產業背景,所以提出上述自治條例,可是嘉義地區並沒有雲林那樣的產業背景,本席實在不明白為何雲嘉兩地的空氣品質會這麼差,最近天天都是陰霾、「霧嗄嗄」的。本席今天提出質詢,是希望能在發展產業和人民想要吸一口新鮮空氣間取得平衡,所以想要知道部長對此一自治條例的看法為何。

鄧部長振中:讓空氣愈來愈好乃是大家的責任,這是毫無疑義的,所以我們一定會逐步的要求這些排放源降低污染排放標準。其次是這些懸浮微粒都有固定產源,比如電廠、工廠、車輛(包含汽車、摩托車)、境外移入等,所以這部分需要大家一起努力,不是說哪些東西一定不能做就能達到,那是無法解決問題的。

陳委員明文:現在空氣遭到污染是個事實,不論是境外移入或我們本身產業造成的,都是今天必須要討論的課題,我們要告訴你們的是,雲林縣議會已經通過自治條例,中央站在保護產業的立場當然會說該條例違反空污法,可是照空污法規定內容來看,並沒有明顯違反事實,在這種情況下,請問你們要如何在產業得以生存和人民可以吸一口新鮮空氣間尋求一個平衡點?本席認為以你現在的說法,並無法說服雲嘉地區人民,所以雲林縣勢必會繼續推動並執行該自治條例,如此一來勢必會對產業造成衝擊,在衝擊之後,能否讓雲嘉的天空更藍、讓雲嘉地區民眾吸到更新鮮的空氣,這是我們必須努力的,但是你們能源局局長不應該說出那種話,不但無力也不能為社會所接受,現在社會已經開始重視空污問題,環保意識已經抬頭,這就一定會對產業造成衝擊,部長應該小心應對,好好對此進行討論。本席身為嘉義人,真的感覺到最近嘉義的空氣實在很糟,所以必須在此爭取並表示我們的立場。

主席:請葉委員津鈴發言。

葉委員津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一再地希望公平會對液化瓦斯有所作為,但是在你們開罰之後,聯合壟斷漲價的情況並沒有改善,這要怎麼辦呢?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液化瓦斯是公平交易法管制的重點,和其他行業相比,液化瓦斯算是很常被罰款的產業之一。

葉委員津鈴:即令如此,對降價也沒有幫助,你們有什麼辦法嗎?我們把合理價格的期望放在公平會。

吳主任委員秀明:公平會沒有辦法直接決定價格,我們是維護市場的機關,我們不能取代市場成為決定價格的機關,那樣的話,我們就變成管制機關了。

葉委員津鈴:如果把經銷條件放寬的話呢?

吳主任委員秀明:有關產業法規的部分應該是能源局等機關的職掌,我們對這部分沒有意見,我們予以尊重。

葉委員津鈴:能源局隸屬於經濟部,所以我請教鄧部長。剛才吳主任委員說他們管不了經銷的機制,因此能源局是否可以做個修正?聯合壟斷行為導致液化瓦斯價格居高不下,我一再強調液化瓦斯大多是弱勢族群在使用,但天然瓦斯價格調降的幅度比較大,液化瓦斯的價格偏偏就是不降,國際瓦斯價格已經調降了很大的幅度,為什麼國內就是不降?是不是跟經銷商有關?全國只有10家經銷商,是不是和這10家經銷商有關?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說明。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與經濟部有關的是中油,因為中油進口天然氣,這是一個自由競爭的市場。

葉委員津鈴:目前只有兩家,台塑和中油的價格都一致。

鄧部長振中:中油有降價,最近他們有提供數字給我們,他們一直在降價。

葉委員津鈴:液化瓦斯每桶都降價,但是只降了幾毛錢。

鄧部長振中:他們對零售端沒有辦法,他們的批發價確實有降。

葉委員津鈴:是否可以多開放經銷商的家數,不要侷限於10家經銷商、129家分裝廠?

鄧部長振中:中油只要售出就好,應該沒有規定只限於這10家經銷商,應該沒有這樣的規定,我不知道這是哪個單位規定的,應該不是經濟部規定的。

葉委員津鈴:改天請中油來做專案報告。

鄧部長振中:中油沒有問題,中油只是售出而且有在降價。

葉委員津鈴:液態瓦斯只有10家經銷商,所以壟斷的機率很高,不像汽油,加油站有優惠,有的降價1.5元,有的降價2元,但是桶裝液化瓦斯沒有這樣的機制。

鄧部長振中:這和中油沒有關係,中油批發時有降價,但經銷商要不要降價,中油管不到。

葉委員津鈴:剛才陳委員提到雲林縣議會通過自治條例要管制石油焦和生煤,能源局長出面講話讓人他感覺是在當廠商的門神。

鄧部長振中:他同時也講了:「我們共同商量,看看是否把空氣污染的標準定得更高。」

葉委員津鈴:部長這樣講就對了,但重點是要求廠商做後端處理,你們都沒有做,因為污染已經造成了,當地的癌症患者人數提高了,養殖業也受到影響,地方上的抗爭不斷,而我們一直放縱他們繼續使用高污染的能源,這樣就不對了。如真的要使用也要有配套措施,如何讓排出的廢氣、污染物做後端處理以達到環保署的要求,這樣才對,經濟部竟然還幫腔,還幫廠商講話,有失職責。你們應該要求廠商處理有毒的廢棄物,這才是你們主要的工作。

鄧部長振中:委員說的很對,經濟部就此做了兩件事:第一是要求台電在防止廢棄物的排放方面做更多的投資,台電說明他們這幾年來投資了將近100億元在這方面。第二是對於大產業的標準要求越來越高。

葉委員津鈴:污染的問題存在至少有二十幾年了,政府一再地放縱他們使用高污染的燃料,又不要求他們做後端的處理,他們只管賺錢不管他人生死。

鄧部長振中:放縱倒不至於。

葉委員津鈴:你們至少要予以規範,地方上已經抗爭很久了,污染也是事實,癌症死亡率提高了那麼多,政府本來就有責任要求廠商處理有害的氣體或污染物,如真要使用的話就要裝置後續處理的設備,否則就應管制廠商不得使用生煤或石油焦,這樣才是負責任的國家。

鄧部長振中:對這方面的要求一定要越來越嚴格。

葉委員津鈴:現在有沒有要求?

鄧部長振中:當然有。

葉委員津鈴:你們有沒有要求他們,如不改善就要關廠?

鄧部長振中:這方面的監視是非常嚴密的。

葉委員津鈴:既然監視得那麼嚴密,為什麼還有那麼大量的污染物產生?

鄧部長振中:污染的來源有三個:第一個是固定的電廠、公司……

葉委員津鈴:這不用部長說,我都很清楚,有些污染是境外移入的,但是以生煤和石油焦為燃料的污染情況相當嚴重,不只是小老百姓要求改善,國外以法令禁用生煤、禁用石油焦的國家很多。

鄧部長振中:我不知道哪個國家禁用生煤。

葉委員津鈴:至少他們對後續廢氣處理的要求甚高。

鄧部長振中:一點也沒錯,其實我們的要求也是很高的。

葉委員津鈴:問題是沒有執行、沒有加以管制、沒有好好的處罰,有聽說過台塑因廢氣過量導致污染而被罰嗎?

鄧部長振中:這點我不知道,不過如有違反一定會被罰,因為監測是很嚴格的。

葉委員津鈴:能源局長居然還講那種話。這是環保署的事情。

鄧部長振中:如各地方紛紛有不同規定的話,將來很難執行。

葉委員津鈴:政府漠視地方自治條例,等到政黨輪替後,地方自治條例或許會強過中央的法令,所以不要小看地方自治條例,污染防治要早一點規劃,對於廢氣的監測要很嚴厲的監視,不要放任只管賺錢不管他人生死的財團為所欲為。

鄧部長振中:好,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嘉郡發言。

張委員嘉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延續上星期雲林縣議會通過地方自治條例禁燒石油焦與生煤的問題,上星期五上午本席也在現場共同見證了歷史性的一刻,這是給我們敲了第一道警鐘,因此,本席今天在此要求經濟部,包括部長、能源局重新評估、規劃國家整體的能源政策,重新設計一個更乾淨的能源政策。本席不希望像能源局長一樣,讓人感覺是企業的門神,為什麼他不說明要如何與時俱進、如何為環境負責,怎麼樣在提供電力、能源的同時兼顧環境的安全呢?本席覺得他的本位主義太強,本席強烈的建議部長要和局長及相關部門做適度的溝通,同時,是否可以邀請這方面的專家,甚至是國際上的專家做個座談而不是在第一時間急於反駁說這是不可能的事情,事實上,沒有什麼事情是不可能的,「天下無難事,只怕有心人」,完全看部長有沒有心要為這個環境負起一點責任。以我對部長的瞭解,部長很願意做調整而且很有彈性,部長也希望在經濟發展、企業發展之中能兼顧環境安全,這點部長應該同意吧?本席的認知沒有錯吧?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說明。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委員說的很對,大家都要努力,委員要求我們多做溝通,我們一定會去做。

張委員嘉郡:特別拜託部長做溝通,做整體的能源規劃,假如有一天真的禁燒石油焦與生煤,我們要如何去replace天然氣或其它的生質能源,需要幾年的時間等等,我們要有這方面的規劃,或許無法立即實施,但總要徵求學者專家的理念,然後好好的規劃到底要多久的時間才有可能取代這些能源,至少要讓鄉親、民眾有個期待,甚至讓有心想做這件事的政府有個步驟以為依據而逐步的實施,不要老是在這裡說不燒生煤、不燒石油焦是不可能的,這樣永遠無法向前邁進。部長是否可以承諾本席開始要求能源局做這樣的規劃與計畫?

鄧部長振中:我會要求他們把相關的資料準備好,如果不使用媒,那麼替代方案是什麼?替代方案要做哪些準備?將來可能的狀況如何?我會請他們趕快把相關的資料準備完整,準備完整之後就和大家做個全面的溝通,讓大家清楚未來的能源政策是怎樣麼的,這點我可以答應。

張委員嘉郡:謝謝部長,這就是跨前了一大步,因為不只是環保團體,有很多有小孩的人是純粹的不希望自己的心肝寶貝暴露在空氣污染的環境之下,大家關心這個議題只是站在人的立場希望共同維護、改善環境,大家都不希望自己的長輩、下一代呼吸污染的空氣,這是大家的共業,假如能儘速的做準備,研究如何克服困難,這樣全民都會支持你們而不是把問題丟給你們,叫你們自己解決,大家可以同步、共同努力以減少問題。我也同意企業在賺錢的同時也必須思考其所負的社會責任,他們使用更乾淨的能源或許無法賺那麼多錢,利潤可能沒有那麼高。

鄧部長振中:這是他們的社會責任,是一定要做的。

張委員嘉郡:他們的利潤可能會降低,但不是不賺錢,我們不是要他們賠錢而是希望他們賺少一點,為我們的環境負起一些責任。今天我們要審查的是有限合夥法草案,此一草案通過後,國外行之有年的有限合夥制度可能會在台灣出現,不知道部長對這個法有何看法?

鄧部長振中:這個法律能通過的話,將來公司可以有個新的選擇型態,對其借款、經濟活動都很有幫助,一些有構想但缺錢的人透過這個機制更容易籌到資本。

張委員嘉郡:我覺得這是立意良善而且是非常好的理念,但我要請問的是國外的法條規定賦稅是由有限合夥人依比例自行分擔,國內稅金是否也有針對有限合夥人實體課徵營所稅做規劃?

鄧部長振中:今天這套法律中沒有處理稅的問題,稅的部分歸到稅法去處理,這個法律不處理稅的部分。

張委員嘉郡:應該要有整體的配套,你們有和財政部就這部分做一個橫向溝通嗎?

鄧部長振中:我們在另外的管道上有和財政部在協調,但那個部分還正在協調當中。

張委員嘉郡:這個法律立意良善,但不能只丟出一半,後面有關稅的問題怎麼辦?你們應該和財政部雙方有個跨部會的協商以達成共識,有個整體的配套後再一併送出,否則合夥人可能會因為稅制不清楚而吵架、不開心,這樣不是本末倒置嗎?

鄧部長振中:今天這個法律就在處理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的關係,至於稅的部分,我們正在和財政部協商,希望找出一個最好的方法。

張委員嘉郡:本席認為這個法應該在有配套措施的情況下實施才是最理想的。另外一個問題和用電有關係,去年經濟部修正能源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冷氣不外洩、室內冷氣溫度不低於26度等等有關服務業的規範,站在節能減碳的立場,本席當然支持,但很多店家持反對立場,因為有些火鍋店或賣熱食的店家,店裡熱得不得了所以沒有客人,這怎麼辦呢?這部分是否可以彈性處理?像今天氣溫這麼高,規定店裡冷氣不能低於26度,但是火鍋店裡熱得要命,店家如何生存?店裡冷氣如低於26度甚至可以開罰二至十萬元,部長不覺得這很離譜嗎?

鄧部長振中:現在大家都希望能夠節約能源,我們有個更大的計畫,希望能節省2%的電力。

張委員嘉郡:當然,本席也贊成節能,但是這些店家也要生存吧?有沒有什麼想法,對於這些特殊的行業予以輔導?

鄧部長振中:我再來看看,再向委員報告。

張委員嘉郡:這部分可能要麻煩部長,因為本席接到很多商家來抗議,因為冷氣開涼一點被罰了10萬,這實在得不償失。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廖委員正井及江委員惠貞皆不在場。

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在這個時候來了一個有限合夥法草案,是有什麼新的時代背景或國際背景的需要呢?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說明。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是,現在因為新的產業出現,因為公司法已經施行幾十年,當然有其固定的思考方法,現在有一些新的事業、創投、新的型態,有一些文創產業,就是有很多構想的,但是它缺錢,它需要一個比較快的機制能夠籌到錢,而且這種普通就是拍一部片子,拍完就解散。

許委員添財:合夥就可以設立,為什麼要加一個有限?

鄧部長振中:因為合夥的話都是無限責任,人家不敢參加,責任太重了,我和一個人合夥拍部片,到時候要負無限責任,把我整個家產都放在上頭,人家不敢參加,所以現在弄一個有限合夥,讓它更有彈性一點。

許委員添財:那有限在立法上有規範到什麼程度?就是界線的準則,有限的話,是哪些有限?範圍是哪些?

鄧部長振中:有一個人是無限責任,有一個人是有限責任,出錢那個人有限責任,但是用信用、勞務出資那個人是無限責任。

許委員添財:聯合去騙人家的錢?

鄧部長振中:那他就無限責任。

許委員添財:對,無限責任,免得騙那個出錢的人的錢,不是預設會這樣嗎?

鄧部長振中:不會,假設……

許委員添財:你現在是經營者無限責任,還是公司負責人無限責任?

鄧部長振中:就兩種人,一種是普通合夥人,一種是有限責任合夥人,有限責任合夥人就是例如我出錢給你拍電影。

許委員添財:意思就是你這部片如果虧錢的話,我就是投資的部分虧掉,你不能再把負債推給我。

鄧部長振中:不能要我多負責任,我就是這邊1,000萬讓你拿去拍片。

許委員添財:投資者就是有限責任?

鄧部長振中:對,而且這樣的話,它才有法律人格,合夥的話,沒有法律人格,簽支票等等都是問題,所以要讓它有彈性。

許委員添財:用意應該可以接受,現在國際上如何處理有限合夥?有這個制度嗎?

鄧部長振中:很多國家早就有了。

許委員添財:早就有了,我們沒有?為什麼人家早就有,而我們沒有?因為我們假的公司一大堆,假的有限公司一大堆,要追究它的責任時,結果統統跑光了,就放給它倒、跑路去了,是不是這樣?所以臺灣的有限公司目前應該是一個問題。

鄧部長振中:對,假的公司。

許委員添財:事實上是合夥,事實上是家族,它可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之便,原本獨資應該負的責任,到時候可以規避,甚至一走了之。你說他無限責任,他就一個人啊!「人肉鹹鹹」,是不是這樣?是不是有這個問題?

鄧部長振中:對啦!大公司有不誠實的地方。

許委員添財:所以有限合夥如果照部長這樣解釋,把它定義清楚,文字修清楚,本席可以支持。

鄧部長振中:謝謝。

許委員添財:但是進一步要回來檢討現在我們臺灣有限公司的氾濫,他利用有限公司,要負責的時候都逃掉了,其實是家族,但是設個有限公司,家族的財產不會因為投資這家公司失敗而負責,其實這是騙人的。為什麼公司那麼多?經營好的很好,但是經營不好的,子公司一大堆,或者轉投資另外成立公司,對自己沒信心就另外成立新公司,不敢用原來那家公司經營。這種太方便了,自由企業,問題不是幾分鐘可以講完,但是我們要去檢討現在的有限公司真的出問題,連德國都罵美國,說他們用有限公司來騙他們、騙世界,雷曼兄弟就是有限公司啊!

鄧部長振中:一些公司經營者存心不善,這應該要有另一套方法,但是公司法本身應該是OK的,但是委員所說的現象應該透過哪些機制解決,徵信、交易人應該注意或什麼方式。

許委員添財:這是善意的經營人或非善意的經營人的問題,如果有風險,整個社會平均下來,風險還是占一小部分,但是為什麼風險會集中?平均下來好像占一小部分,其實那個個案不應該這樣,是因為他動機就不良。你看我們早期一些政策性的投資輔導,總有政府的錢被吃掉的,什麼在竹科的電子公司,人家經營好好的,變成大公司,它錢借到了、補助拿到了,第二年就跑掉了,負債以好幾億為單位,過程中有太多的圖利、利益輸送,太多的創造自己的不當利益,把公司吃掉,賺個人、倒公司、人跑路,這還可以檢討,但是對整個經濟整體發展來講,這些都是害群之馬,所以要如何去抓出這些害群之馬?

鄧部長振中:是。

許委員添財:對於強化聯合行為的查處,建立基金、給予獎勵制度,其他國家怎麼做的?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看到的也有幾個國家有,例如韓國、英國、匈牙利、巴基斯坦等,不是每個國家都有,但是我們最主要的競爭對手韓國就有,這樣的制度當然就是……

許委員添財:所以公平會認為這樣的獎勵制度的建立,對你們的業務執行應該有幫助?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我們覺得應該有幫助,因為它會提供誘因,讓內部去告密,告密之後我們給他獎金,聯合行為就破獲了,節省我們很多行政資源,也會讓業者之間充滿不確定因素,聯合行為就不容易成立、不容易維持。

許委員添財:臺灣市場很小,資訊雖然公開,但是不對稱很嚴重,所以聯合行為真的非常普遍。

吳主任委員秀明:所以我們要強化執法的工具,這是其中一種。

許委員添財:如果有獎金制度,或許會產生一些嚇阻作用,隔牆有耳,你們在這邊聯合不要螳螂捕蟬、黃雀在後,讓你吃到了,後面又來了,因為有人檢舉。

吳主任委員秀明:沒錯,所以本會也敬表贊同。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張委員慶忠、林委員德福、呂委員學樟、孔委員文吉及江委員啟臣均不在場。

請李委員桐豪發言。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限合夥法本席在十幾年前就在經建會提出來,今天看到它的成果,我們非常高興,希望在這屆立委結束之前,能讓這個法案順利通過。本席在此有幾個小問題希望能夠澄清,第一,公司本身可以做為有限合夥裡面的合夥人,合夥人是無限責任,是不是?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說明。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它有兩種,一種是普通合夥人,是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就是有限責任。

李委員桐豪:對,但是公司為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是被允許的。

鄧部長振中:是,在第八條裡面。

李委員桐豪:在概念上,公司本身是有限責任,這中間怎麼釐清?

鄧部長振中:它就是負有限責任。

李委員桐豪:那就變成有限責任的無限合夥人,到底這是合夥人還普通合夥人?

鄧部長振中:再向委員說明,有一個人是無限責任的,一個合夥人是有限責任的,有限責任這部分這個人可以是公司。

李委員桐豪:你這邊寫的是「公司為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就是有限責任,是不是?

鄧部長振中:我請司長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江司長說明。

江司長文若: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們在草案的第八條第二項說「公司為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它必須要取得股東的同意或經過股東會的決議。

李委員桐豪:普通合夥人在你的定義上是有限合夥的負責人?還是合夥人而已?

江司長文若:普通合夥人是負無限責任。

李委員桐豪:對啊!所以我的邏輯是普通合夥人既然負無限責任,可是有限公司既然是有限,它是有限責任,這中間怎麼釐清?

江司長文若:有限合夥的話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起來。

李委員桐豪:我了解,普通合夥人就經營情況發生債務的話是負無限責任。

江司長文若:是的。

李委員桐豪:今天假定負擔的責任已經超過有限公司本身能夠承擔債務的狀況的時候,怎麼辦?

江司長文若:所以它當初如果要擔任股東合夥人必須要股東同意。

李委員桐豪:它的股東必須要同意它負無限責任,是不是?

江司長文若:是。

李委員桐豪:這邊是否可以在立法說明上強化一下?

江司長文若:是的。

李委員桐豪:因為一個有限公司經過有限合夥變成普通合夥人之後,有限公司的股東,因為你這邊採取的是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三分之二同意。

江司長文若:特別決議。

李委員桐豪:其他人可否違反意思表示呢?其他三分之一的人怎麼辦?如果不願意接受這樣的承擔呢?

江司長文若:這也是參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條文。

李委員桐豪:有限公司搞不好連退股都很困難。

江司長文若:有限公司要全體股東的同意。

李委員桐豪:對,但你這邊是公開發行公司,我現在想要釐清的是這裡面的權利義務關係,要稍微小心一點,否則的話,有些公司可能超過它的承擔範圍,結果股東也要變成承擔無限責任的話,違背了他參加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意。第二,有限合夥人可以不訂存續期間嗎?變成一個無限期的合夥人制度嗎?按照你的說法是可以的。

江司長文若:可以。

李委員桐豪:這樣的話,它就變成另外一種形式的法人組織了?

江司長文若:是。

李委員桐豪:除非普通合夥人是公司,也可以是無限,但是公司也可以是有限時間的,這個轉承怎麼辦?有沒有什麼需要特別考慮的?因為我們知道有限合夥人大部分運作都是計畫導向,例如拍電影,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定期限的話,有限合夥人怎麼退夥呢?因為有限合夥人投資可能是計畫導向,但是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突然決定繼續拍下去,這就違反了當初有限合夥人的原意,他要怎麼退出?

江司長文若:跟委員報告,因為有限合夥是充分尊重契約自治的原則,有任何更動,合夥人間都可以透過契約的方式來調整。

李委員桐豪:對,可是公司的無限責任合夥人總攬全局,例如今天我要離開的話,怎麼辦?

江司長文若:我們對於退夥也有規定,在草案的第三十三條,普通合夥人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可以退夥。

李委員桐豪:對,但這顯然不是我想要正常退夥的情況。退場機制有沒有可能考量?因為我在國外看到的大部分合夥本身講得很清楚,我今天拍一個電影,我這是有限合夥人第一版,等於是第一段的募集,募完以後、結束了,我再來發動第二集的募款活動。可是今天如果電影拍得很好,一直拍下去,如果合約沒有保護得很好,那怎麼辦?我只是提醒大家稍微注意這個問題,因為你不知道雙方在簽訂合約的時候態度是什麼、想法是什麼,或者認定是什麼。

另外一個問題,如果它是計畫導向,它的解散本身,你有沒有考慮過比較容易的退場機制?還是按照你這邊的退夥規定?我想部長也很清楚,臺灣成立公司容易,要讓公司解散很麻煩,退場機制有沒有特殊的考量?讓它們容易形成,也容易退出?我這邊看不到,當然司長也可能說依合約規定,但我還是希望在法律上有比較明確的規定。下面一個是比較嚴肅的程序問題,如何形成有限之合夥人?通常這是一個募資的行為,它的募資行為有沒有受到相關法律的規範?它有沒有人數的限制?還是針對非特定的大多數人?如果它針對非特定的多數人時,它是對社會募資,才可以向經濟部報備要形成有限合夥,這個程序上面有沒有規範?

江司長文若:我們對於人數沒有限制。

李委員桐豪:所以是非特定的社會大眾?

江司長文若:通常這種都是創投最有興趣去投資這種專案型的。

李委員桐豪:假設我今天要拍一部臺灣的電影,可能是大製作,需要10億,假定我要10億,顯然有很多人的資金要進來,對於非特定的社會大眾,有沒有跟金管會討論?因為這已經等同於大型的募資行動,你這邊又不區隔大型、小型、中型,而且這只是向你們登記,登記之前的宣導或廣告行銷行為,在金融的管理上是非常嚴謹的。

鄧部長振中:想像中它是個選擇性的,例如他找這些……

李委員桐豪:對,因為它對非特定的社會大眾,這時候你要假設這些社會大眾有很多是天真的投資人,他如果是天真的投資人,我們在金融管理上面,對於證券的發行是有一套保護的機制,發行的時間往往也會超過一年以上,等於發行一個長期的有價證券,今天金管會只有法律處副處長列席,這邊有沒有討論過?我希望這邊趕緊溝通,這個程序我們很在乎的是如何保護天真的投資人。我參加過,你們可能都沒有參加過,我曾經在美國參加過這種有限合夥人的招募行動。最後一點,你對普通合夥人的定義太消極,當然在實務操作上,他一定是很有身分、分量、經驗的人才會出來,但是如果太消極的話,要小心人頭的問題。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潘委員維剛、廖委員國棟、盧委員秀燕、薛委員凌、黃委員國書、賴委員振昌、羅委員明才、何委員欣純、高委員金素梅、鄭委員汝芬、簡委員東明、陳委員亭妃、徐委員欣瑩、蔣委員乃辛、邱委員文彥、管委員碧玲及劉委員櫂豪皆不在場。

現在輪到本席發言,請李委員貴敏暫代主席。

主席(李委員貴敏代):請翁委員重鈞發言。

翁委員重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修正案,在立法的意旨或原先主要提案的意思,本席是支持的,我們當然希望有更公平的制度,更希望將來不會有類似的禁止競爭行為的情況發生,我們當然希望將來這方面的制度更健全。就我們剛才的討論及我個人長期研究預算的角度來看,我倒覺得不見得一定要成立這樣的基金。換句話說,我個人覺得政府的財政統收、統支的情況下,我們現在一直在避免相關的這些基金擴張,現在都一直在合併,甚至有一些我們覺得不必要的就拿掉,為什麼?好像大家成立基金以後就變成一個小金庫,會有這樣的疑慮。從我長期研究預算的角度來看,我們用現有的預算制度,不去破壞現有的統收、統支制度,一樣可以達到我們剛才講的,就是我們今天修正條文的主要目的的話,我覺得倒也不必一定要成立這個基金。如果可以這樣做的話,甚至時效上可以更快的話,你覺得可以接受嗎?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是的,如果要提供檢舉獎金,財源怎麼來就是一個最基本的問題,當然,我們發現檢舉獎金也可以由公務預算編列,另外,我們這個辦法是自給自足,從我們罰鍰中拿一部分來支付,公務預算編列的部分,我們都了解政府的預算逐年降低,公平會每年的預算只有三億出頭,八成以上都是人事費用。

翁委員重鈞:你的擔心我了解,其實這很簡單,不一定要成立基金,但是我們可以同意我們的罰款裡面有30%可以專款專用作相關的檢舉基金,大概附帶這樣的決議就可以了。預算的制度上面、預算的執行上面,你有法源,而基金裡面在收支的部分,它一定有收入,支出的部分是專案的,就是我們所說的收支對列的情況下,它可以有30%移作專款作為檢舉獎金,這是可以的,這是第一點我個人的看法。就是精神我支持,但是從預算的制度上面,我覺得我們可以更簡化,我倒不認為一定要成立基金不可。第二,我們在談到檢舉獎金時,例如反托拉斯的部分,像我們友達曾經在美國受到很大的處分,相對地,友達之外,像華映、奇美是跟它們認罪協商,你剛剛講到的內部有人提供資料,友達的案例據說就是因為三星集團主動提供資料,所以才造成友達今天被卡住。我們提供獎金也許只是一部分的誘因而已,如果沒有相對的寬恕政策,例如你主動提供,我們對於你的部分不予處分,有沒有辦法達到這樣的目的?你有沒有想到要怎樣齊頭並進?

吳主任委員秀明:寬恕政策和檢舉獎金是兩個不同的制度,寬恕政策是罰鍰的部分可以減或免,甚至完全免;檢舉獎金是我發給你錢、發給你獎金。

翁委員重鈞:沒有錯。

吳主任委員秀明:如果兩個都有,它的誘因就更強,但是不能夠兩個兼備,不能說我繼續適用寬恕政策,我又申請發檢舉獎金,這不行。

翁委員重鈞:當然,我的意思是說,你怎麼在寬恕政策和檢舉獎金之間作拿捏,讓條文的基本精神能夠更澈底落實,這是第二個我覺得應該要考量的地方。

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

翁委員重鈞:我印象中,上禮拜三APEC資深官員王曉民到立法院,我們經濟委員會大概大部分的成員都有去,交談之中談到一個重點,為了將來讓中美關係能夠更穩定發展,我們當然希望加入TPP這類的國際經濟整合的組織,希望美國能夠給予重視。我看到報導,蔡英文大概也希望有穩健的中美關係,希望能夠推動,看起來大家看法都一樣,但是在我們幾個委員的會談中提到一個重點,就是臺灣目前的經濟環境和美國是不太一樣的,很多議題的操作其實會超乎美國的想像,所以我們一直希望他們能夠體諒臺灣這方面的困難,尤其我們很明確地表示,第一,牛雜假設對於臺灣人體健康有影響,食安的部分基於臺灣目前的狀況,我們不贊成。第二,過去我們強調牛豬分離,豬肉的部分,我們也不希望它進口,影響到臺灣很多豬農的權益,或者產生食安的問題。

王曉民在那裡面談到一點,假設我們都沒有進度的話,對於我們進一步參與區域整合,他們很難幫我們講話。部長,不管如何,我們要堅持我們的原則,對臺灣人體有傷害,對於豬肉的部分,我們要堅持原則。我告訴你,你當然是從經濟部長的高度去看,有時候會認為我們對這些東西有選項,利大於弊的時候,我們要選擇利大於弊,但是臺灣不見得是這樣,我過去曾經跟你講過,為什麼我經常和你講這些?臺灣的政治很現實,輸掉政權什麼都沒有,但是經常會面對很多議題的操作是不正常、不理性的甚至是很情緒化的。美牛後來進口了,但是當初選舉時,你是否還記得大家怎麼講的?他們在鄉下講到大家耳朵豎起來,他們說國民黨馬英九很夭壽,進口有毒的牛肉要讓臺灣人吃到死,在鄉下大家聽得都說沒錯,反美牛反到底,絕對不能投給國民黨。後來呢?現在怎麼樣?所以我今天還要再強調一次,很多事情,像我剛講到美牛牛雜的問題和美豬的問題,不要未受其利、先蒙其害。部長,這個原則要堅持住,

鄧部長振中:他後來有跟我提到與你的對話,我們現在的立場都講得非常清楚,豬肉不是處理的時候,而且要顧及我們的民意,我們現在在講風險溝通,風險溝通是什麼?是大家的感覺,美方一直在講科學根據、科學依據。

翁委員重鈞:臺灣如果能夠這麼理性當然最好,站在全國老百姓權益上面,我們當然選擇利大於弊,大家都知道,但是臺灣經常不是這樣子,不是理性討論。我告訴你,我們現在講到很多政策,例如電的問題,核電不給你、火力不給你、天然氣也不給你,但我只要電,我把全部的路阻塞,把路擋住,後面沒有水電可用就是執政黨的責任。我想了想,現在的策略經常是這樣子,路不給你走,偏偏路不能走、走不通的時候,就說這是國民黨的責任,所有的策略都是這樣子,這樣子是對的嗎?憑良心講,我們摸著自己的良心講,對臺灣2,300萬百姓,對歷史能交代嗎?不一定能夠交代,我們這樣做也有因果,難道這樣對臺灣就好?但是有的人就是這樣,為了政權不擇手段,我們現在要考慮這點,很多議題都是這樣操作的,不擇手段只是為了拿到政權。我上次質詢你的時候說過,最怕的不是被中共糟蹋,我們請人家來演講、開會,連便當都要自己帶,我想天下間也沒有人這樣,對不對?請來參加公聽會,還要人家自己出車錢,不曉得有誰願意來?我是不知道啦!但是,這不重要,一個官員如果因為被招待就改變自己的立場、改變自己的政策,或者出賣臺灣人,這怎麼當臺灣人的官員?這種人有什麼資格當臺灣人的官員?我看不起他。我跟你講的意思很清楚,經濟委員會總共有三個人去,我過去也曾經講過,你可以去看我的臉書,有的人今天拿人家的錢,明天上電視罵人家黑金,現在有的當縣市長、當議員、當立法委員,拿人家的錢、接受性招待,記者會也是捏造很多事實,說人家黑金,他就是敢這樣做啊!不然你能怎麼樣?為了政治可以不擇手段,要講更多,我可以講,我不一定要選舉,但是我說話絕對負責任,我也絕對敢講。部長,我今天跟你講這些事情,我講這麼多,其實我想講的是,臺灣的政治環境不一定能夠很理性討論,所以你要多重考量,我希望你要用穩健的腳步向前邁進,不要未受其利、先蒙其害。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會議主題主要是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我們基本上都支持丁守中委員所提的相關修正案。在上個月行政院長邀集我們黨團三長就有限合夥法,希望能夠列為優先法案,今天看到有限合夥法相關的提案,對於年輕的朋友創業,是繼李貴敏委員等所提的中小企業條例的修正案之後,一個更為讓年輕朋友歡迎的法案,不論是有限合夥或閉鎖型公司,都對年輕人、沒有資金的朋友是非常善良的環境的創造,所以我們都全力支持。剛剛聽了部長和翁召委的對話,讓我把話題轉為今天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所有的議題都是針鋒相對,你做你的,我不理你中央的法規或中央的政策,對於這樣的狀況,我個人非常憂心。尤其最近雲林剛剛通過所謂的禁止燃燒生煤及石油焦作為發電,當我看到這個,我非常憂心你們的整個能源政策,對於我們未來隨時可能面臨缺電的危機,你們如何和地方政府談這件事?是地方政府說了算?還是中央政府的政策決定了才算數?部長對這件事的看法為何?

主席(翁委員重鈞):請經濟部鄧部長說明。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謝謝你給我機會,整個能源政策,以臺灣這種規模、臺灣這種狀況,每個地方政府如果自己訂自己的政策、規範的話,臺灣沒有辦法運作,並不是每個縣都有電廠,我們智慧電網建設了幾十年,電一定要統一調配,否則的話,每個縣自己獨立弄電廠是行不通的,我覺得大家要一起努力,我們希望有好空氣,大家都了解,但是好空氣不是一個縣禁止燒生煤、石油焦,就會有好空氣,因為這些細懸浮微粒隨著空氣飄浮在各地……

廖委員國棟:部長,這種道理我們都懂。剛剛翁委員問你,你如何跟地方政府共同面對這些議題、共同找到一個方案來解決這個問題,一旦禁止燃燒生煤、石油焦,如果沒有其他的方案,你怎麼跟地方政府協調?

鄧部長振中:我們會而且必須這樣做,就是把生煤火力發電等各種狀況的完整資料提供,如果我們統統要改成天然氣,需要什麼配套?如果要用再生能源,再生能源的來源在哪裡?穩定性如何、價格又怎麼樣?我們要把這個資料準備得非常完備。

廖委員國棟:民眾聽得下去嗎?剛剛翁委員提到一個非常漂亮的案例,民進黨只有一張嘴巴,真的要面對這個議題的時候,他們就退縮了,變成就是國民黨執政不力,我們應該怎麼面對這樣的狀況,你身為部會首長怎麼面對?

鄧部長振中:不管誰執政,沒有電是不行的,臺灣的民生與產業沒有電是不行的,我覺得這是一個社會共同面臨的問題,我們一定要把所有選項、資訊完完整整的呈現出來,讓社會來進行一個理性的討論。我非常瞭解剛才翁召委提到的這些問題,就像你說的,有些地方不是那麼理性,但是這個問題不能不理性,這是每天要用的電,每天我們的工作、產業都必須面臨這個問題。

廖委員國棟:民進黨的地方政府可以嚇唬民眾,中央政府能不能用同樣的方式去嚇唬民眾,明天就漲電價,或後天就沒有電了?

鄧部長振中:我們當然要負責任,不會隨意驚嚇大家,但是我們必須把所有選項……

廖委員國棟:問題是到底有沒有人在聽?講道理沒有人會聽,你們怎麼去面對?

鄧部長振中:我們強化溝通,我覺得這些問題只要我們把所有資訊準備完整,用最誠意的方法,把資訊呈現讓大家選擇,我們並沒有一定什麼不做,政府沒有一定要用哪一種能源,但是選項就是這些而已,我們是獨立的,沒有辦法從國外進口。

廖委員國棟:早上我們才在談修憲公投,能不能用公投的方式來處理能源的議題?可不可以?要讓大家知道,你不敢去嚇唬民眾,但是民進黨的地方政府敢講,你們不敢講就輸了。

鄧部長振中:公投應該是比較容易做決定,而且是「是」與「否」的問題,我在想,這個問題拿來公投大概不是那麼容易。

廖委員國棟:我給你一條路、一個方案,你們試試看,大家來表決,電價漲了,就不再燃燒生煤可不可以?類似這樣的問題,才會深刻打到民眾的心,民眾才會痛到,好不好?

鄧部長振中: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鄧部長與吳主委,總統就職馬上7週年了,你對你們個別的施政對得起全國人民嗎?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說明。

鄧部長振中:主席、各位委員。以經濟成長的表現,就我們的物價、就業率、出口與進口的狀況、產業的競爭力部分,應該有相當的成果,可以對這個社會交代。

廖委員正井:公平會呢?

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

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公平會這幾年不管在制度的建立,譬如我們修訂了獨立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以及全面修訂公平交易法,個案等等……

廖委員正井:根據你們兩個人的說法,今天馬英九總統的執政滿意度這麼差,並不是你們兩個單位造成的,是別的單位造成的嘍?

鄧部長振中:我剛剛跟委員報告的,從這些方面,除了2008與2009這兩年國內經濟景氣比較不好以外,其他的就整體的表現來看,應該都有相當大的亮點。當然,我們也不能夠否認……

廖委員正井:部長與主委,我們的股市已經破1萬點了,當股市破1萬點的時候,有沒有任何一個股票族歡聲雷動?沒有啊!以前股市上萬點的時候,全國所有服務業譬如餐廳生意好得不得了,如果照你這樣講,馬英九總統的執政滿意度不會這麼低。部長,我再請問你,現在兩岸在政治部分已經進入深水區,經濟部分已經進入惡水區了,是不是?

鄧部長振中:現在經濟上還有一些問題,譬如貨品貿易協定還沒有簽完,很多東西大陸課的稅比我們高;我們很不滿意的是,他們惡性挖角的情形;對於政府的補貼,我們也覺得它應該要有節制……

廖委員正井:部長,我們不要去怪別人,水往低處流,人往高處爬,這是一定的道理。我剛剛講,我們兩岸的政治已經進入深水區,兩岸的產業經濟即將進入惡水區,所以我要問你怎麼解決?你不能推諉說服貿沒有通過,就推卸責任。

鄧部長振中:我們該做的事很清楚,要增加我們的競爭力。

廖委員正井:你今天提出有限合夥法有這麼急嗎?

鄧部長振中:能夠讓經濟更活潑一點……

廖委員正井:你有去做評估嗎?萬一發生債務是有限責任,將來怎麼辦?最近報紙你看到沒有,黑道、白道都在欺騙,難道你這樣做了以後不是用合法掩護非法嗎?你不擔心嗎?其次,合夥人的稅跟一般公司行號有沒有差別?

鄧部長振中:現在稅的部分正在處理。

廖委員正井:還沒有做評估,你就把法案送出來了。

鄧部長振中:因為這是組織結構,我們先允許有這種組織。

廖委員正井:你不能這樣,整個環境評估好以後,這個法才能夠推動。所以我剛剛講,今天有比這個更重要的你卻不去推動,兩岸產業已經進入惡水區了,怎麼辦?馬上奄奄待斃了。

吳主委,剛剛丁守中委員質詢的,雖然我不是很贊成,但是我不會反對,基於同事之誼。我自己是唸財政的。請問主委,稅法裡面檢舉獎金有沒有編列基金預算?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有參考國內14種特種基金。

廖委員正井:稅務罰法裡面有沒有編列基金?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再查查看。

廖委員正井:主委,你現在準備成立基金的金額大概多少?

吳主任委員秀明:這是從罰鍰當中抽出三成,要看當年的罰鍰罰多少,過去102年、103年罰鍰大概6,000、7,000萬元,除以30%,大概1,900萬元到2,200萬元之間。

廖委員正井:這樣有誘因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誘因要看個案……

廖委員正井:站在財政的觀點,我非常反對成立基金,尤其金額這麼少,要成立一個基金……

吳主任委員秀明:但是它會累積,一年……

廖委員正井:這真的是一個笑話,是動本基金,還是不動本基金?

吳主任委員秀明:是動產吧!我們這裡都是現金。

廖委員正井:你又不知道了,我問你是動本,還是不動本,什麼動產,動產與動本這兩個根本不一樣的名稱。

吳主任委員秀明:對不起,我沒有聽正確。

廖委員正井:將來是動本,還是非動本?主委也不知道。

吳主任委員秀明:我請主計室主任來說明。

主席:請公平會主計室李主任說明。

李主任美琪:主席、各位委員。是動本,因為主要是做檢舉的獎金,如果是很大的……

廖委員正井:主委,我最近看很多媒體報導,今天我們的行政團隊為什麼這麼弱?根本首長自己都沒有進入狀況,我告訴你,當然是動本基金,主計室李主任講的是對的。每一個單位都成立一個基金,中華民國的財政絕對僵化,毫無調度的能力,所以我剛剛講,雖然我不贊成,但是我不會反對,因為基於同事之誼。今天大家對執政黨的滿意度,讓選舉的立法委員感到痛心,照道理執政黨應該對我們有加分效果,現在不僅沒有加分,沒有關係,還減分、扣分,讓我們召委不敢再競選,你們都不痛改前非。

主席:我不能再參選,因為我已經選7屆了,你們有比我選更多屆的嗎?不是我不敢再競選。

廖委員正井:部長,如果今天我是行政首長,我會覺得很丟臉,執政黨搞得這樣子,身為一個內閣的成員,我覺得很丟臉。照道理股市已經上萬點,全國的股民應該雷聲歡動才對啊!結果沒有任何人歡喜,你講國內經濟成長率這麼高,失業率也是6年來破新低紀錄了,為什麼沒有任何人歡喜?請問部長,大陸現在馬上要宣布三部曲,是什麼三部曲?

鄧部長振中:這個應該不是大陸的政策,應該是學者歸納出來的。

廖委員正井:是什麼?

鄧部長振中:三部有各式各樣的說法。

廖委員正井:不對,你身為部長,對產業經濟、兩岸經濟應該瞭解得非常透澈。大陸在未來10年要進入世界強國之列;再過來的10年要到世界強國的中位;最後的10年要進入世界的強國,到2049年建國100週年,要變成全世界最強的國家。我們不是以它的威風來憂愁自己,我們要警惕,所以我剛剛一直在講,我們已經進入惡水區了,應該有這個警惕,部長怎麼帶領我們走出惡水區?可是我聽不出來。

鄧部長振中:我自己看這個問題,就是怎麼強化我們的競爭力,我們沒有更好的辦法。我們的競爭力要強化,這是我們唯一面對大陸產業現在各式各樣的作法。

廖委員正井:我們今天聽到的,譬如電力不夠、水也不夠、有些地方政府要限制生煤的使用,開發新的電源等等問題,怎麼增加競爭力?

鄧部長振中:有些目標譬如把環保標準慢慢提高,這些是我們應該做的,如果各地方政府各自做各自的作為,沒有一個統一性,在臺灣很多地方是行不通的,我們是一個很小的地方,是一個沒有外援的地方。

廖委員正井:以前我非常懷念趙耀東,該講的時候要講,你們都沒有、都不講,一問也三不知,怎麼辦?難道將來的團隊要垮嗎?所以在總質詢時我一再講,從怨氣變成怒氣,怒氣就由人民的選票來唾棄你們。我相信你們已經進入選舉內閣的一棒,所有的政策都應該考慮,讓人民有振奮的感覺。

主席:報告及詢答完畢。林委員岱樺、廖委員正井、鄭委員汝芬、潘委員維剛及楊委員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林委員岱樺書面意見:

一、公平會之年度預算逐年降低,人事預算比例卻居高不下,已有僅養人卻無錢辦案的疑慮,公平會對此一情況應向行政院提出反映,並儘速提出具體之改善措施,向本席說明。

二、本次修法擬增訂公平交易法第47條之1條文,增設反托拉斯基金,並提供檢舉獎金等制度,作為輔助公平會查察相關案件之用,唯為避免又淪為養肥貓之新處所,爰請公平會就反托拉斯基金之設置運用等管理辦法提出具體規劃方向,向本委員會提出說明,以避免相關疑慮產生。

廖委員正井書面意見:

本委員會廖正井委員對於行政院提出「有限合夥法」草案,為創投業、電影、舞台劇等文創產業增加建構一個重視個人特性,尊重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精神之商業組織平台,以吸引優秀人才,創造具有法人格之「有限合夥」營利事業組織態樣,自為肯定,然,目前營業利事業型態主要是分為法人與非法人資格,非法人資格,以自然人的名義經營的組織有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2種,係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成立;具法人資格,主要是指公司組織,就是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本類文創產業,以個人特性之投資事業,經濟部考量創設「有限合夥」營利事業組織,而非以「公司」組織規劃,特提出質詢,請經濟部說明兩者投資者權益之比較、繳交營業稅、所得稅及轉投資、盈餘分配之差異向本委員會提出報告。

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

推廣近5年的智慧電表,台電5/13日中午宣布暫緩推動,將改採「停看聽」。台電總經理朱文成表示,台電累計虧損近兩千億,若真想要讓全台數千萬的低壓用戶改裝成本高達8千元的智慧電表,恐怕還得多支出950億元,台電無力負擔。

1.請問部長,依照行政院自二○一一年啟動智慧電網建置基礎的智慧電表方案,原定今年底應裝置十萬戶,但迄今僅裝設一萬戶,是不是進度嚴重落後?

2.請問部長,自行政院101年9月3日核定「智慧電網總體規劃方案」,分3階段穩健推動,並滾動式檢討調整,目前已完成的全國高壓24,123戶智慧電表系統建置,及低壓1萬戶智慧電表,可掌握全國多少的用電量?

3.請問部長,「推動智慧電網建置」,一年內完成全國高壓智慧型電表佈建,五年內民生用戶智慧型電表佈建兩百萬戶,十年內達到六百萬戶,這個目標是不是沒辦法如期完成?

4.請問部長,台電表示對智慧電表有些技術問題待處理,如:通訊技術問題等,但政府要推動智慧電表是否政策不變?

5.請問部長,是不是應該召開推動小組委員會議,與台電討論該如何解決現有問題?

6.請問部長,關於把智慧電表全面裝設將花九五○億元,會不會轉嫁到電費上,使民眾負擔增加?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有限合夥法草案」案。

「有限合夥法草案」有限合夥係由1名以上負無限責任之普通合夥人,及1名以上就其出資額負責之有限合夥人所組成,為具法人資格之營運主體,可享權利,負擔義務,其運作多採契約約定方式進行,較公司或商業組織更具彈性。「有限合夥法草案」完成立法程序之後,我國商業實務將與國際接軌,可吸引外資來臺投資,對於活絡國內經濟,增加國民就業率,將有正面的效益。行政院表示,希望「有限合夥法」早日立法,可望吸引外資來台投資,有助於活絡台灣經濟,與國際接軌。為提供單純投資者與積極經營者共同從事商業活動的新選擇樣態,因此,經濟部擬具「有限合夥法」草案,創設具有法人格的「有限合夥」營利事業組織型態,賦予投資者與經營者不同權責,希望能促進台灣產業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毛治國表示,「有限合夥法」完成立法程序後,台灣商業實務將與國際接軌,可吸引外資來台投資,對於活絡台灣經濟、增加國民就業率,尤其對文創、創投及研發服務業等產業發展將有正面效益。

本席認為近來境外公司註冊(BVI公司)已經變成一個常態,利用境外設立紙上公司來進行避稅行為,對發展國內經濟也是一件不正常的傷害行為,透過「有限合夥法草案」的思考模式,讓投資者與經營者達到共創商業利益的機會,藉此與國際接軌,活絡經濟,也可以藉此增加商業經營態樣,對創業者、研究者及具文創優勢的台灣產業環境提供發展機會,不僅可以國際化、引進國際資金,更可以將台灣具競爭性之產業及特色推出國際,希望透過此一模式,達到創新經濟的利益價值。

楊委員瓊瓔書面意見:

一、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考量不動產經紀銷售方式隨著新型態的傳播媒體發展曰新月異,不動產經紀業相關法規也有更新與修正,因此公平會將修正「公平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及「公平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實施聯賣制度之規範說明」。註1

1.主委,你認為台灣房仲制度有何改進之處?台灣與主要國家房仲經紀制度比較?註2,雙向代理與單向代理優劣?如何杜絕房仲居間喊價資訊不對稱的情形?倘改為買賣雙方皆有仲介人員(單向代理)是否應較公平?主委看法?

二、豬價直直落,過年期間毛豬拍賣市場行情還飄破每公斤80元,日前已跌至57.19元,但零售市場的豬肉價格仍維持高檔,去年跟著調漲的便當價格更是「回不去了」,讓家庭主婦直嘆這一波下跌「太無感了」。

1.主委,拍賣豬價跌為何攤商的豬價仍居高?拍賣到飯桌「反應」需多久?不降價主因為何?貴會屢查無操縱價格情事?係查核不力?抑或有其他原因?便當價格回不去?民眾荷包怎消瘦?推託單一因素是否太消極?註3

三、日前中部地區,有若干傳銷業者,透過涉世未深的高中生傳銷所謂的能量飲料,其主要成分不過是糖水、維生素,業者不但冠上「保健能量」名稱,產品還進入校園,政府應「好好查一查」。

1.主委,你有飲用過類此能量飲料?真的有POWER?吸引未滿十八歲學生加入行銷的傳銷方式是否合法?註4,搬出「父母同意」就合法?如何杜絕類此漏洞?註5

四、我對日本進口食品產地、輻安新措施業於15日實施,經長鄧振中日前受訪表示,盼此事不波及台日經貿關係,僅限定在食品進口問題,他也說,很多國家也有爭端,但不至於讓雙邊關係垮掉。

1.部長,外界關切此舉是否影響台日經貿關係?甚至是阻礙我進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 ?部長看法?貴部是否有與衛福部跨部協商?貴部是否力挺衛福部做法?抑或保留彈性權宜措施?

註1:為了瞭解民眾實際需求與想法,公平會透過國家發展委員會建置「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政策諮詢」,廣蒐網友的意見,請網友們提供意見與建議。

註2:台灣與主要國家房仲經紀制度比較:

台灣

中國

美國

日本

 

房仲經紀制度

雙向代理

雙向代理

單向代理

單向代理

註3:攤商表示:影響市場價格的因素很多,進貨成本只是其中一項,而且拍賣價通常需要一段時間才會反映到零售價。

註4:傳銷業者營業前,須申請許可執照,才能找年滿廿歲以上成年人擔任傳銷人員;以前有大學生兼差當直銷商引發爭議,更何況是法律上「限制行為能力」、需要監護人認可的未成年人。

註5:民法規定,只要取得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未成年人成為傳銷商並不違法;傳銷公司都以「獲得父母同意」為擋箭牌,甚至直接以父母登記為加盟商,「鑽了合法的漏洞」,幾乎沒有相關提告紀錄。

主席: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我們馬上要進行逐條討論,請議事人員依序宣讀條文內容,各位委員可以先休息5分鐘,並請朝野黨團通知委員來參加條文的審查。

我們先唸丁委員守中等41人擬具「公平交易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第四十七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得設立反托拉斯基金。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提撥違反本法罰鍰之百分之三十。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

二、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調查及交流事項。

三、補助本法與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

四、辦理競爭法相關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

五、辦理競爭法相關制度之研究發展。

六、辦理競爭法之教育及宣導。

七、其他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之必要支出。

前項第一款有關檢舉獎金適用之範圍、檢舉人資格、發給標準、發放程序、獎金之撤銷、廢止與追償、身分保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聯合行為本即有暗默不易察查之特性,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實有設立反托拉斯之特種基金。

三、強化聯合行為之查處及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攸關市場交易秩序永續發展,宜需有相對穩定財源之支應,方得有效且持續地打擊惡質卡特爾行為。惟為避免增加中央政府財政負擔、有效調配資源,期以現有財源提撥部分比率之金額,設立反托拉斯基金,做最有效之運用,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特種基金之財源及用途。

四、按聯合行為具有高度隱密性,實務上常有難以蒐證之困擾,鑑於事業內部員工較容易獲得消息,為鼓勵其等揭露違法行為,提供事業內部告密者一筆獎金作為揭露之誘因,爰參考韓國、英國等國立法例研議檢舉獎勵制度,於第三項第一款明定基金適用於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並於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檢舉獎金適用之範圍、檢舉人資格、發給標準、發放程序、獎金之撤銷、廢止與追償、身分保密等事項訂定辦法,藉以發現更多不法聯合行為,強化執法成效。

五、另於第五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利基金得被合理運用與健全發展。

主席:接著進行有限合夥法草案。

有限合夥法草案條文:

名稱  有限合夥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增加事業組織之多元性及經營方式之彈性,引進有限合夥事業組織型態,俾利事業選擇最適當之經營模式,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

第 三 條  有限合夥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

第 四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有限合夥:指以營利為目的,依本法組織登記之社團法人。

二、普通合夥人:指負責有限合夥之實際經營業務,並對有限合夥之債務於有限合夥資產不足清償時,負連帶清償責任之合夥人。

三、有限合夥人:指依有限合夥契約,以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夥負其責任之合夥人。

四、有限合夥負責人:指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之經理人、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有限合夥負責人。

五、有限合夥代表人:指由普通合夥人中選任,並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之人。

六、外國有限合夥:指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設立之有限合夥;其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有限合夥有同一權利能力。

第 五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有限合夥之代表人、經理人或清算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三、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有限合夥普通合夥人;其已充任者,應予除名。

第 六 條  有限合夥應有一人以上之普通合夥人,與一人以上之有限合夥人,互約出資組織之。

法人依法得為普通合夥人者,須指定自然人代表執行業務;法人對其指定自然人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七 條  有限合夥每一普通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不問出資額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有限合夥契約訂定按出資額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第 八 條  公司得為有限合夥之合夥人,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有關公司不得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之限制。

公司為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

二、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第三款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二項第三款與前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三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二章 登  記

第 九 條  申請設立有限合夥或辦理外國有限合夥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者,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有限合夥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所在地。

四、合夥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出資額及責任類型。

五、出資額分次繳納出資者,為設立時之實際繳納數額;非以現金為出資者,其種類。

六、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期間。

七、本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

八、有限合夥代表人姓名。

九、經理人姓名。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有限合夥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第一項登記事項,其申請登記之程序、期限、變更登記、廢止登記、解散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十 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有限合夥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有限合夥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第十一條  有限合夥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有限合夥登記。

前項業務之許可,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有限合夥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第十二條  有限合夥之經營有違反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有限合夥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第十三條  有限合夥名稱,應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有限合夥名稱,不得使用與他有限合夥或公司相同之名稱。但二有限合夥或有限合夥與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有限合夥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登記外,其餘不受限制;其業務之登記,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

有限合夥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於登記前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保留一定期間;其審核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普通合夥人得以現金、現金以外之財產、信用、勞務或其他利益出資;有限合夥人得以現金或現金以外之財產出資。

合夥人應以有限合夥契約約定各合夥人出資額,並得約定分次出資及其方式、條件或期限等。

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之出資額或合夥人人數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或人數以上者,其出資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但以現金出資者,不在此限。

前項查核簽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有限合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有限合夥登記:

一、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延展登記或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有限合夥之解散,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

三、有限合夥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有限合夥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四、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但於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有限合夥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合夥人之聲請,於徵詢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有限合夥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法院裁定解散,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為解散登記。

第十七條  有限合夥登記文件,有限合夥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或抄錄。但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查閱、抄錄或限制其範圍。

有限合夥下列登記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

一、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所在地。

四、合夥人姓名、出資額及責任類型。

五、出資額分次繳納出資者,為設立時之實際繳納數額;非以現金為出資者,其種類。

六、存續期間。

七、本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

八、有限合夥負責人姓名。

九、經理人姓名。

十、約定解散事由。

第三章 營  運

第十八條  合夥人之出資額,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不得取回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

合夥人依有限合夥契約約定得取回其出資額者,非經有限合夥清償現有債務或為債權人提存後,不得為之。

合夥人違反前二項規定,取回其出資額者,於取回之範圍內,對有限合夥之債權人負其責任。

第十九條  有限合夥之合夥人,得依有限合夥契約之約定,或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以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第二十條  有限合夥,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全體普通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有限合夥代表人。

有限合夥代表人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代表人指定其他普通合夥人一人代理之;代表人未指定代理人或缺位時,由其他普通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暫時執行職務。

第二十一條  有限合夥業務之執行,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取決於全體普通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

第二十二條  有限合夥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有限合夥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有限合夥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其他合夥人得以過半數之同意,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有限合夥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有限合夥負責人執行業務,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有限合夥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限合夥代表人,為自己或他人與有限合夥為買賣、借貸或其他與有限合夥有利害衝突之行為時,由其他普通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有限合夥之代表;普通合夥人僅一人時,由有限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有限合夥之代表。

第二十五條  有限合夥負責人,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有限合夥同類營業之行為。

有限合夥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其他合夥人得以過半數之同意,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有限合夥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  有限合夥人,除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外,不得參與有限合夥業務之執行及對外代表有限合夥。

有限合夥人參與合夥業務之執行,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縱有反對之約定,對於第三人,仍應負普通合夥人之責任。

有限合夥人之下列行為,非屬第一項所定參與有限合夥業務之執行:

一、經有限合夥授權擔任特定事項之代理人。

二、就有限合夥之營業、業務及交易,僅提供諮詢或建議之意見。

三、擔任有限合夥或普通合夥人之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

第二十七條  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有限合夥代表人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分送全體合夥人,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承認。

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議案之提起,得以有限合夥契約另為約定,不受前項每屆會計年度終了之限制。

有限合夥出資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者,其年度財務報表於分送合夥人承認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有限合夥在清償已屆期之債務前,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以及執行退夥、解散、清算所生之必要費用時,不得分配盈餘。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分配盈餘者,應先預估並保留一切稅捐。

有限合夥分配盈餘,應依有限合夥契約之約定;有限合夥契約未約定者,依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分配。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合夥人於受分配之範圍內,對有限合夥之債權人負其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有限合夥人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得查閱有限合夥之財務報表、業務及財產情形;必要時,法院得因有限合夥人之聲請,許其隨時查閱有限合夥之財務報表、業務及財產之情形,有限合夥負責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三十條  有限合夥代表人應備置歷年財務報表於所在地,供債權人及合夥人查閱或抄錄。

第三十一條  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檢查有限合夥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有限合夥負責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派員檢查時,得視需要選任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有限合夥人之加入,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應經全體普通合夥人之同意;普通合夥人之加入,應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

加入有限合夥為普通合夥人者,對於未加入前有限合夥已發生之債務,亦應負責。

第三十三條  普通合夥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退夥:

一、死亡。

二、受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出資額經法院強制執行。

四、除名。

前項第四款之除名,除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有下列事由之一,並經普通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之:

一、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情節重大者。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或怠忽職守,致嚴重損害有限合夥之利益者。

第三十四條  除前條第一項或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合夥人遇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得經其他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後退夥。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有限合夥所負債務,仍應負責。

第三十五條  有限合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解散:

一、有限合夥契約約定之解散事由發生。

二、有限合夥存續期間屆滿。

三、合夥人全體同意。

四、破產。

五、合夥人人數不足。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經合夥人全體同意者,得繼續經營。

第一項第五款情形,經其餘合夥人全體同意者,於加入普通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後,得繼續經營。

第三十六條  有限合夥解散、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後,應行清算。但因破產而解散者,不在此限。

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合夥事務應由全體普通合夥人清算了結。但因全體普通合夥人退夥而解散者,法院應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清算人執行事務之權限及代表權,準用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

有限合夥之清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無限公司清算之規定。

第四章 外國有限合夥

第三十七條  外國有限合夥非經辦理分支機構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第三十八條  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之登記、營運資金、解散及廢止登記,準用公司法外國公司之規定。

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之清算,以外國有限合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支機構經理人為清算人,並準用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一條、第三百八十二條及無限公司清算之規定。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九條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登記而以有限合夥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主管機關並應禁止其使用有限合夥之名義。

第四十條  有限合夥負責人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有限合夥代表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之期限申請登記。

二、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分送全體合夥人承認。

三、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將年度財務報表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四、未依第三十條規定,備置歷年財務報表。

第四十二條  有限合夥負責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有限合夥人依第二十九條規定所為之查閱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依本法受理有限合夥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登記、查閱、抄錄及各種證明書等之各項申請,應收取費用;其費用之項目、費額及其他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主席:條文均已宣讀完畢,現在開始進行協商。

首先處理公平交易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其次處理有限合夥法草案。

(進行協商)

主席:公平交易法只有一條條文要處理,請問各位有無意見?

廖委員國棟:沒有。

主席:行政單位有要修正之處嗎?

吳主任委員秀明:只有三個小地方要修正,因為現在沒有地方主管機關,所以有三個地方的「中央」要刪除;亦即第一項及倒數兩項的「中央」均刪除,一共三處。

主席:還有沒有其他要修正?

吳主任委員秀明:其他都沒有要修正。

陳專門委員幸敏:主計總處有意見。

主席:好,請說。

陳專門委員幸敏:主計總處報告委員,關於最後一項規定「第一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為現行預算法第二十一條已經規定基金的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所以這部分是不是回歸到預算法的規定,而刪除這項規定?

主席:就是刪除這一條的最後一項?

陳專門委員幸敏:對!是不是刪除整項?因為預算法已經有規定,其實不需要另定。

主席:好,我知道。其實這不用啦!本席研究預算法研究到不想研究了,這是我們委員提案要捧你們的場啦!

(繼續開會)

主席:經協商,公平交易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四項中之「中央」二字予以刪除、第五項予以刪除,其餘文字均照丁委員守中等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丁守中等41人擬具「公平交易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翁召集委員重鈞補充說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第一案列席人員退席。

(列席人員退席)

主席:現在繼續討論行政院函請審議「有限合夥法草案」案。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名稱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一章章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一條有無異議?

陳調辦事法官麗玲:我們剛才有跟商業司做一點溝通,因為今天早上李委員詢答的時候,我們覺得有限合夥對我們國家的法制來講是一個新型態的組織,它到底是一個合夥的組織型態或者是一個公司的組織型態,其實在法規的適用上我們還不熟悉。今天財政部在詢答的時候就認為課稅上應該要按照法人的部分來課,但是李委員可能會覺得它的重點是合夥的組織型態,所以要適用合夥組織。也就是說,大家對於有限合夥的法律性質仍然有疑義,所以我們是在想,第一條牽涉到法官將來適用有限合夥時,到底要怎麼去定性它的法律性質,倘若主管機關可以對這部分做個釐清的話,其實不只是財政部,對司法院將來在個案審判適用法律的時候都會有非常大的幫助。

主席:商業司這邊呢?

李委員貴敏:司法院的條文呢?

陳調辦事法官麗玲:在行政院討論的時候,我們原本就建議主管機關應該要就補充適用的法規明定「本法未規定者」應該怎麼樣去定,但是主管機關認為有一些部分要用合夥,有一些他們覺得團體性可能不是那麼強,而是比較重視「資合」,這時候可能就要考慮去用公司法的規定。為了節省今天大家討論的時間,我們建議在立法理由中酌做說明、修正就可以了,條文原則上不去動它。

主席:條文就照行政院版,請經濟部商業司就條文做比較具體的說明。

在場人員:我們會後會和司法院協商文字,做立法說明的……

主席:審查的時候我們就會叫你做補充說明,好不好?請你們把……

在場人員:增列立法說明。

主席:好,增列立法說明。

李委員貴敏:司法院增列……

主席:他的意思是這樣子啊!

陳調辦事法官麗玲:我們希望至少把今天早上李委員和財政部的爭議就這個有限合夥的法律性質做一個有共識的說明……

丁委員守中:那就是跟你們去協調嘛!

主席:好,第一條條文照行政院版通過;增列立法說明,請經濟部和司法院協商。

請問各位,對第二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四條有無異議?

李委員貴敏:因為要避免影武者出現,所以我建議普通合夥人的定義是不是在「負責」的前面增加「直接或間接」?這樣才會避免譬如我們假設某個財團或某個人使用別人的名義。

主席:商業司的意見呢?

江司長文若:我們同意。

主席:好,就在第二款「負責」二字的前面增加「直接或間接」五字。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丁委員守中:經理人的部分呢?

江司長文若:報告委員,我們在登記事項的部分就會納入。

主席:好,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五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六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七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八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章章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九條有無異議?

丁委員守中:我之前有對第九條提出質疑,請行政院表達一下看法。

江司長文若:謝謝委員的指正,因為有些可能會設經理人,有些不設,為了更明確,我們建議第一項第九款的文字改為「設有經理人者,其姓名。」

主席:第九條第一項第九款的文字改為「設有經理人者,其姓名。」,其餘文字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二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三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四條有無異議?

丁委員守中:對不起,羅委員現在不在場,但是他有一個建議案,雖然我不支持,但是他要我代為提出。我認為公司在一定的資本額以上才要會計師簽證,可是他把所有的條件都拿掉,認為都需要會計師簽證。請問行政院的看法為何?

鄧部長振中:我們認為一定金額以上再簽證,不要每個公司都拿去給會計師簽證。

丁委員守中:我是代羅淑蕾委員提的,你們的看法就是這樣?

鄧部長振中:對,我們原來的看法就是這樣。

主席:太小額也沒有必要啦!不要讓人有擾民的感覺。

丁委員守中:我只是幫羅淑蕾委員講話。

主席:好,丁委員的發言列入紀錄。

江司長文若:報告召委,第十四條的文字我們會做一些修正,我請同仁來唸一下。

胡專門委員美蓁:第一項的部分增加但書,文字為:「但以信用、其他利益之出資,不得超過有限合夥出資總額之一定比例。」,另外增列第二項,文字為:「前項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原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依序移列為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

主席:第十四條做以下修正:第一項最後增加「但以信用或其他利益之出資,不得超過有限合夥出資總額之一定比例。」等文字,並增列第二項,文字為:「前項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原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依序移列為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羅淑蕾委員的提案列入紀錄。

請問各位,對第十五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六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七條有無異議?

丁委員守中:我有意見。

主席:第十七條丁委員有意見。

胡專門委員美蓁:有關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的部分,我們改為:「普通合夥人姓名:合夥人出資額及責任類型。」

主席: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修正為「普通合夥人姓名、合夥人出資額及責任類型。」,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章章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八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九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二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三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四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五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六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七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八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九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二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三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四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五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六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四章章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七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八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五章章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九條有無異議?

丁委員守中:剛才我們做了一些修正,請問罰則的部分有沒有要配合修正的?

在場人員:沒有。

丁委員守中:OK。

主席:好,就照行政院版通過。

李委員貴敏:我要問一個問題。我們在這邊規定如果有違法的情況是可以處罰的,那麼外國有限合夥違法的部分怎麼處理?譬如它違反我們的勞基法。

張科長儒臣:是準用公司法的規定,如果……

李委員貴敏:準用第三百八十一條和第三百八十二條嘛!好。

張科長儒臣:因為我們本來是準用整個公司法,但是有些條文可能不適合,所以那時有限縮,就是第三百八十一條和第三百八十二條。

李委員貴敏:我比較擔心的是,違法的情形如果外國的部分不能處罰,只處罰國人的話,我覺得這樣好像不太對。第三百八十一條只有處分財產,第三百八十二條只有說要負連帶賠償責任。我的重點是如果它違反台灣的法令規定,因為它在台灣一樣要聘用台灣的員工。

張科長儒臣:那就是各該主管機關依行為法的部分去做處罰,因為這和公司、商業一樣,它是一個組織型態,也就是說,其實它只是一個登記、管理的基本法,當然,它如果實際上違法……

李委員貴敏:我的重點是,台灣的公司到其他國家競爭事實上是比較弱勢的,如果它在台灣的環境裡面競爭還比外國公司弱勢的話,我覺得這就不太對了。所以,外國的公司或合夥組織如果在台灣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的話,除了處罰它之外,對它來講,最大的威脅應該是把它的登記撤銷掉,這樣對它才有威脅,不然它就照樣違法啊!譬如它用台灣的勞工,又不按照勞基法的規定,只罰它一點點錢是不是不應該?

張科長儒臣: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我們就是針對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準用公司法外國公司之規定,這裡也包括解散及廢止登記的部分。

李委員貴敏:公司法的第幾條?

張科長儒臣:報告委員,第十二條提到有限合夥之經營若有違反法律或法律授權,是可以作勒令歇業的處分,所以應該是不分本國外國……

主席:草案第十二條提到若有違反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可以勒令歇業處分或廢止其登記。

李委員貴敏:包含外國法人?

主席:全部都一體適用。

李委員貴敏:第三十八條應否將外國公司拿掉?因為第十七條之一是公司法第十七條規定,並不是外國公司。

張科長儒臣:我們不分本國外國公司,應該都可以適用。

李委員貴敏:那是否把後面修改為「準用公司法之規定……」?我建議把「外國公司」4個字拿掉,修改為「準用公司法之規定」,公司法規定它該準用在外國公司就準用外國公司,它該用準則就適用準則的規定。

丁委員守中:第四章是「外國有限合夥」,如果把「外國公司」拿掉的話……

李委員貴敏:不是,是後段準用公司法之規定……

主席:第幾條?

李委員貴敏: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倒數第7個字開始的「外國公司」4個字拿掉。

主席:主管單位覺得如何?

丁委員守中:「準用公司法之規定」?

李委員貴敏:我覺得修正為「準用公司法之規定」並無妨礙,適用就適用;如果不適用……

張科長儒臣:這樣規定更寬,原本怕會違反明確性,如果只寫公司法,感覺公司法的條文很多……

李委員貴敏:我擔心現在要讓國內公司與外國公司在台灣的舞台上競爭,標準也必須一樣,不能台灣國內的公司規定的較嚴,外國公司比較寬,像是閉鎖型公司。因為我們都希望將來能拉回來台灣,不要透過BBI轉一下就變成外國公司,進來後就適用不同的標準,所以我的意思是如果它有違法情事,一樣受到拘束。

丁委員守中:反正它受公司法的規定限制。

張科長儒臣:就依照委員的意見。

主席: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行「準用公司法外國公司」中之「外國公司」4個字拿掉,修改為「準用公司法之規定」,第三十八條就照上述意見,修正通過。

第五章章名是「罰則」。請問各位,對第五章章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九條有無異議?

丁委員守中:因為第三十九條涉及罰金,其罰金部分比公司法高,當然一方面我們必須具有彈性,但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大幅變動的情況,加上現在時空環境也都不一樣,當初的罰款金額跟現在的時空環境相較,現在的額度已經提高很多。

李委員貴敏:那這樣的金額,夠嗎?

丁委員守中:現在只有15萬而已。

張科長儒臣:當初在行政院進行討論時,法務部跟司法院都認為要謙抑思想,罰金盡量不要太高,所以這已經是彼此折衝的結果。

丁委員守中:那法務部所持的理由為何?

羅參事建勛:理由係比照公司法第十九條。

李委員貴敏:但丁委員已經講過,時空環境已經變遷。

丁委員守中:有很多法律已經修法,公司法也已整版修法,現在也沒有加速提出來,你們不是要提嗎?

李委員貴敏:我也覺得15萬太低了。

羅參事建勛:報告委員,這條主要是參考公司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公司法的罰金是新台幣15萬元以下,本法因為是法人性質……

李委員貴敏:丁委員已經跟你說過,時空環境已經變遷。

羅參事建勛:我知道委員的意思,因為有很多罰金都提高了,但是因為我們參考公司法,公司法有關刑法的罰金並沒有調高,所以有限合夥法是賦予它法人的性質,所以我們要比照立法的一致性。

李委員貴敏:法務部是否堅持?

丁委員守中:經濟部原來的罰則為何?還記得多少錢嗎?

張科長儒臣:好像是25萬,還是30萬。

丁委員守中:25萬還是很少。我們的版本按照經濟部的條文意見,實在是不痛不癢,否則的話……

張科長儒臣:報告委員,其實這是刑事責任,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主要是罰金跟罰鍰的性質並不一樣,前者會留下前科紀錄,雖然他處罰的金額未必那麼高,但是這部分會有刑責。我們現在查出來,當初我們院版是50萬。

李委員貴敏:刑責是多少?

張科長儒臣:我們報院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處理第四十條。

丁委員守中: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都是相關的,這幾條是配套的……

李委員貴敏:我覺得第四十條應該拉高,因為它是行政罰,有關行政罰的部分,在違法的情況下又有獲利,我反而覺得這部分應該要拉高。

丁委員守中:規避、妨礙或拒絕,這還得了?公權力蕩然無存。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十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四十一條。

丁委員守中:金額是多少?

在場人員:一樣,新臺幣二萬元到十萬元。

主席:一樣,沒有動。丁委員,你認為如何?

丁委員守中:未依規定期限申請登記……

張科長儒臣:這是針對財務查核的部分,例如其未依期限跟主管機關申報,或是有限合夥人沒有定期跟他的合夥人作整個財務報告,其中第一款是逾期登記。

李委員貴敏:「按次處罰」是指按次可以連續處罰?

張科長儒臣:是。

李委員貴敏:所以如果把「連續」拿掉,就會變成……

丁委員守中:一個案次連續處罰?

羅參事建勛:報告委員,現在最新的立法例係將原來的「連續按日處罰」,全都改成「按次」,因為按照行政法院的判決,雖然說是連續處罰,但會變成主管機關還是要每次去看,看過之後覺得有違規的話,再下行政處分開出罰單,並送達給被處分人,所以現在所有的……

丁委員守中:都是按次?

羅參事建勛:對,按次。主管機關可以1天去2次或是2天去1次,就看主管機關視具體個案情形來作決定。

李委員貴敏:現在統一的法條都是按次?

羅參事建勛:對。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十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四十二條。

請問各位,對第四十二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六章章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四十三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四十四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協商到此結束。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議事人員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名稱 有限合夥法

第一章章名「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四條,修正通過。於第二款的部分,原來條文是「二、普通合夥人:指負責……」修正為在「負責」之前加上「直接或間接」等5個字,修正後通過。

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章章名「登記」,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九條,修正通過。於第一項第九款的部分,原來提案條文是:「經理人姓名。」,修正為「設有經理人者,其姓名。」,修正後通過。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四條,修正通過。第十四條修正如下,在第一項句末增列但書,文字如下:「但以信用或其他利益之出資,不得超過有限合夥出資總額之一定比例。」,另外增列第二項文字如下:「前項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原先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依序遞移為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修正後通過。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七條,修正通過。修正如下:於第二項第四款的部分,原來文字是第四款、「合夥人姓名、出資額及責任類型」修正為「普通合夥人姓名、合夥人出資額及責任類型」,修正後通過。

第三章章名「營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章章名「外國有限合夥」,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三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三十八條,修正通過。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句末部分,原提案條文為「準用公司法外國公司之規定」,修正為「準用公司法之規定」,將「外國公司」等4字予以刪除,修正後通過。

第五章章名「罰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三十九條,將第4行「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通過。

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六章章名「附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另第一條部分,請行政部門增列立法說明。

主席:羅委員淑蕾的提案列入紀錄。

請問各位,對上列朝野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朝野協商結論通過。

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有限合夥法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翁召集委員重鈞補充說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今天的議程處理到此,全部處理完畢。另有關台電預算審查提案,請於星期三下午3時以前送至本委員會,我們才有辦法排入議程。現在休息,星期四上午9時繼續開會。

休息(13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