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星期一)9時6分至17時16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鄭委員汝芬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4年5月13日(星期三)9時9分至14時35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趙天麟  楊玉欣  陳節如  江惠貞  田秋堇  吳育仁  徐少萍  王育敏  林鴻池  蘇清泉  林淑芬  楊 曜  劉建國  鄭汝芬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李桐豪  李貴敏  邱文彥  賴振昌  李俊俋  尤美女  楊瓊瓔  顏寬恒

   (委員列席8人)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部長

蔣丙煌

(第一至

醫事司

司長

王宗曦

五案)

中醫藥司

司長

黃怡超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副司長

蔡誾誾

 

食品藥物管理署

署長

姜郁美

 

社會及家庭署

署長

簡慧娟

 

疾病管制署

署長

郭旭崧

 

法規會

專門委員

李麗莉

 

保護服務司

科長

胡木蘭

(第一案)

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

主任

康照洲

 

 

副主任

蔡淑貞

(第一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副署長

林麗芳

 

 

科長

蘇登照

 

(13日上午)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簡任技正

傅學理

 

 

科長

黃鈺婷

 

(13日下午)

副組長

馮一鉞

 

茶業改良場

研究員兼秘書

邱垂豐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主任

黃鎮華

(第一案)

財政部 關務署

副署長

周順然

 

關務署通關業務組

簡任稽核

劉芳祝

 

財政資訊中心

副主任

李春生

(第二、三、五案)

勞動部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專門委員

黃維琛

 

勞動力發展署

副署長

施貞仰

 

 

組長

蘇昭如

 

 

主任

施淑惠

(第二至五案)

法務部 法制司

檢察官

宋文宏

(第五案)

考試院 參研室

研究委員

方秀雀

 

考選規劃司

副司長

陳玉貞

 

專技考試司

科長

鄭育明

主  席:趙召集委員天麟

專門委員:戴文堅

主任秘書:劉錦章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葉淑婷

   薦任科員 江建逸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等就「近期茶品安全事件查察情形提出查察報告及後續進度」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經委員陳節如及劉建國說明提案要旨,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提出報告。委員趙天麟、江惠貞、陳節如、楊玉欣、田秋堇、吳育仁、徐少萍、王育敏、林鴻池、蘇清泉、劉建國、楊曜、尤美女、鄭汝芬、李俊俋及林淑芬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暨各相關主管、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康主任照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林副署長麗芳暨各相關主管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施副署長貞仰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覆。)

決 定

一、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潘維剛、鄭汝芬及林淑芬等3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三、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委員趙天麟等19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二、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3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3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陳節如等19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0人擬具「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等3案。

四、審查()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醫學工程師法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1人擬具「醫學工程師法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6人擬具「醫學工程師法草案」等3案。

五、審查人民請願案1案。

中華民國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暨各縣市公會為堅決反對行政院日前通過之「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非但未能解決中藥業既有問題,更忽視中藥從業人員基本權益,建議中長期規劃建立完整法規制度請願文書乙份。

決 議

一、審查()委員趙天麟等19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結果:

(一)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傳染病發生時,有進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從事防疫工作之必要者,應由地方主管機關人員會同警察等有關機關人員為之,並事先通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到場;其到場者,對於防疫工作,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未到場者,相關人員得逕行進入從事防疫工作;必要時,並得要求村(里)長或鄰長在場。

前項經通知且親自到場之人員,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予公假。」

(二)第六十七條條文:照委員王育敏等20人提案通過。

(三)第七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定之防疫措施。

四、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檢體及其檢出病原體之保存規定者。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情節重大者,必要時,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四)本2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趙天麟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二、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3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3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結果: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陳節如等19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0人擬具「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等3案。結果: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四、審查()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醫學工程師法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1人擬具「醫學工程師法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6人擬具「醫學工程師法草案」等3案。結果: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五、審查人民請願案1案。

中華民國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暨各縣市公會為堅決反對行政院日前通過之「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非但未能解決中藥業既有問題,更忽視中藥從業人員基本權益,建議中長期規劃建立完整法規制度請願文書乙份。

決議:本案是針對「藥事法」所提的請願建議,行政單位已函復請願人,請願書可留供審查相關法案之參考,無成為議案之必要。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通過臨時提案11案:

一、經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略以: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又查,立法院審查9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過之通案決議:()自96年度起,中央各行政單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應將預算及決算書、由政府編列預算所完成之研究報告等在網上公布,供全民查閱、()鑑於政府資訊公開法已於民國94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各政府機關均應主動公開其行政資訊,爰建議於各機關之入口網站增加「政府資訊公開」之單一窗口,使政府資訊更為公開透明,讓民眾更方便參與政府之政策。

但衛生福利部每年度皆編列龐大預算,委託相關研究單位進行研究計畫,但其中卻有極多研究結果並未主動公開,諸如:醫事司於101年委託「建立各層級既有醫院防火安全管理與火災應變指引研究計畫」、102年委託之研究規劃醫療產業無形資產評價制度委託研究計畫等等,皆未主動公開,此種作法,恐將影響民眾查詢之便利性,且有政府部門刻意製造民眾參與政府政策之障礙之嫌。

綜上,顯見首長明顯放任部屬恣意妄為,實有失督導之責,且該部此舉更無異藐視國會決議至極,應予譴責,爰要求:

(一)衛生福利部長應於三週內檢討相關機制,並督促相關主管。

(二)衛生福利部應針對研究報告進行盤點,且日後應依相關法規之相關規定,及立法院之相關決議,主動公開,並應於二星期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相關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與期程。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二、經查身心障礙者(以下稱身障者)之工作權,經政府、民間團體及學者專家多年努力,目前不但能依身障者之能力與就業意願,提供庇護性、支持性及一般性等多元化就業服務,同時亦於其勞動權益保障面有所進展。

然而,部分團體由於資源來源之考量,執意要求廢除發展多年之職業輔導評量(以下稱職評)機制,改採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以下稱個管員)個人判斷身障者是否可進入庇護工場,更要求勞動部應提高見習生所占比例;此舉已引起絕大多數團體之高度疑慮,諸如:

第一,目前職業重建流程為:身障者至職業重建窗口,由個管員晤談後,判斷是否適合進入職業重建服務,開案後,再評估身障者需求及所需服務,必要時轉介職評專案單位,而由於庇護性勞工因工作產能低於競爭性就業市場者,基於不同工不同酬原則,依法可依產能核薪,亦即其薪資不一定須達基本工資,是以,若未經職評評估,可能使工作能力足以進入支持性,甚至一般職場之身障者,反倒進入庇護工場,形同變相侵害其勞動權益。

第二,庇護性勞工與雇主之僱傭關係明確,但職場見習定位卻不明,是以,首先應釐清見習生與庇護性勞工各自之工作內容、勞動條件與保障等等,其次,若將見習生納入庇護工場員工總數,以全臺目前可提供庇護性就業人數不到2,000人,早已不敷需求,也將排擠到符合進入庇護性就業資格者之就業機會,另因場地有限,對庇護工場經營單位而言,除增加見習生肯定影響產能外,早已經營不易之庇護工場將更難生存。

第三,為保障見習生之權益,辦理見習服務之庇護工場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訓練期程安排、課程內容規劃(含師資、教學方法等)、訓練場地及設備等,以符合辦理職業訓練規定之項目,而為確保庇護性勞工及見習生之權益,見習生更必須經過職評,訂定職業重建訓練計畫,庇護工場須有明確執行紀錄,職場見習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採取獎勵方式進行,而非草率入法,甚至強制所有庇護工場統一辦理。

綜上,身障者不應因其障礙因素,致使勞動條件有所減損,更不容以見習之名,行紊亂制度之實,否則,多年來爭取身障者勞動權益之成果,必定全然化為烏有,爰要求勞動部:

(一)不應以個管員個人判斷,取代專業化發展多時之職評機制。

(二)因見習與就業兩者性質不同,不應將見習納入庇護性工場員工總數,甚或提高職場見習人數比例。

(三)應於二個月內會同相關團體、學者專家規劃多元化之職前準備服務計畫。

(四)應於二個月內會同相關團體、學者專家及衛生福利部,研擬庇護性就業及小型作業所之收案原則,另應於身障者進入庇護工場後,至少每兩年須重新進行工作能力評估,以避免危及其接受適切服務之權益。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規定之各項服務,皆為「法定服務」,亦即政府應按法律規定,必須提供身障者之福利項目,但實務上,絕大多數服務皆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然而,政府要求受委託團體需提供高標準之服務,比如:各類服務人員人力比、設施設備標準及獎、補助辦法等等相關規定極為嚴苛,卻未給予對等之補助,以致受委託團體財務上往往無法負荷,但思考到相關服務為法定服務,若拒絕承接,政府勢必需自行提供,考量政府能力不足,復加上無法漠視身心障礙者陷入困境,是以,即使因此為籌措財源疲於奔命,仍繼續承接政府委託提供服務,此外,相關服務之銜接有所落差,前述種種狀況,迫使身心障礙者往往只能選擇使用不符其需求之服務,甚至落入無服務可用之境地,此已戕害身心障礙者權益至深。

據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二個月內,應邀集團體及學者專家:

(一)共同檢討相關服務如何無縫接軌,並應針對各類服務人員人力比、設施設備標準及獎、補助辦法等相關規定合理與否,進行通盤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及期程。

(二)考量法定服務應以本國勞工提供為最佳選擇,且可有效促進就業,是以各類服務人員人力成本應以僱用本國勞工為估算基準,而因此部分涉及勞工勞動條件之保障,故應會同勞動部共同研商,以提出合理之各類服務人員人力比相關規定。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四、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農藥資訊服務網統計,我國2010年農藥使用量高達34,709公噸,銷售值為新台幣88億元。為維護國人健康,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編列預算由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針對農藥使用及食物中農藥殘留對於農民及消費者的健康影響進行長期監測。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五、為隨時掌握國內食品安全訊息,衛生福利部所建置之「食品雲」,應於一個月內研擬如何隨時匯集各地方縣市衛生局食品檢驗報告等資料,並視情形於儘速保護消費者健康前提下公布,並從中發現問題所在、提早因應。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六、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設置之各類委員會、諮議會,其設置辦法僅規定委員之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且要求委員及列席人員對會議資料、委員意見或會議結論應予保密不得洩漏。由於這些委員會、諮議會的決議直接影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決策,攸關全民利益,爰於一個月內研議前述之委員於接受聘任時應比照「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進行利益自我揭露,於首次參加會議前,主動提報本人之專職、兼職及顧問職;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為相關從業人員或其業務上之利益明顯與衛生福利部之職權相關;期間如有變動,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報,其資訊並應由衛生福利部依自我揭露之必要範圍對外公開。委員會、諮議會會議並應全程錄音及逐字記錄或錄影備查,涉及食品標準訂定者,其紀錄並上網公布。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七、查衛生福利部迄今共審核通過86項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包括香港商孟山都遠東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申請之玉米品種NK603,此品係經法國學者動物實驗有致癌之可能性,衛生福利部卻仍發給五年使用許可。為確認衛生福利部確實為人民健康把關,爰衛生福利部應於兩週內提供前述廠商提供之未涉及商業機密申請文件給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報告當時核准發給該公司五年許可之核可過程。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八、根據媒體報導,2005年臺中榮民總醫院免疫風濕科主任蔡肇基就已指出,基因改造食物可能引起過敏,臺灣不應全盤採用歐美標準,因每個人種過敏病罹患率都不一樣,絕不能將歐美標準當作臺灣標準;舉例來說,在歐美花粉是主要過敏源,在臺灣塵才是主要過敏源。美國學術界也正在研究,為何過去十年全世界的過敏患者數量都在上升。基因改造食品可能會改變腸道細菌,誘發消化道的病變,人類食用基因改造食品後,腸道黏膜細胞極有可能受到傷害。衛生福利部審核基因改造原料時,只要求申請廠商提供90天的動物實驗評估報告,但同一廠商卻主動提供日本長達兩年的動物實驗以評估食物安全性。爰衛生福利部應加強並重新檢討基因改造原料審核過程,並針對臺灣人的體質(例如過敏原等)加強審查,確認攝食基因改造原料對國人的健康影響。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九、政府曾公開承諾,要將臺灣的護病比降為1:7,近2年,衛生福利部分別編列25億元、20億元用以改善護病比,但是根據台灣醫療勞動正義與病人安全促進聯盟的調查發現,臺灣的醫學中心如榮總體系的內外科病房大小夜班護病比甚至可達1比16。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調查所有醫院,包括妊娠期醫護人員輪班情況、大小夜班之護病比。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十、鑒於國內茶品混茶事件層出不窮,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分析烏龍茶產地之鑑別技術,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完成鑑別技術之時程,強化我國茶品鑑別技術能力,防止茶品產地不實標示行為發生。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蘇清泉  林鴻池  鄭汝芬

十一、報載近年來蜜蜂大量死亡,除了地球暖化外,農業大量用藥也可能導致蜂王「迷航」,蜜蜂對國內慣用的合法除蜂藥「佳克」(福化利)已有抗藥性也是關鍵。許多蜂農紛紛透過淘寶網或商家購買大陸藥「鑫撲」,相關單位並未就此檢驗把關,已成蜂蜜食安的隱憂。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財政部應於一個月內提出有效管理之執行措施。

提案人:田秋堇  劉建國  陳節如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處理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解凍案29案。

(一)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雜項收入」項下「收回以前年度歲出」720萬元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二)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目「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之「大氣細懸浮微粒及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與應用」凍結預算200萬元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三)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項下「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凍結預算五分之一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四)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凍結預算100萬元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五)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凍結預算百分之三十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六)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凍結預算1億元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七)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凍結預算1億元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八)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凍結此預算487萬元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九)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凍結預算五分之一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十)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營造友善城鄉環境」凍結預算二十分之一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十一)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營造友善城鄉環境」凍結預算500萬元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十二)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凍結預算五分之一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十三)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空氣品質管理策略規劃及推動」之出席兩岸大氣保護交流會議預算全數凍結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十四)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固定空氣污染源管制」凍結預算92萬元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十五)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全球大氣品質保護」之出席兩岸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學術交流籌劃諮詢會議及相關活動預算全數凍結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十六)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之配合噪音管制法及相關子法修正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十七)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凍結預算五分之一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十八)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5目「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凍結預算五分之一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十九)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5目「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凍結預算100萬元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二十)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5目「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凍結預算100萬元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二十一)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5目「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凍結預算100萬元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二十二)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6目「廢棄物管理」項下「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凍結預算100萬元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二十三)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6目「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凍結預算500萬元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二十四)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6目「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凍結預算五分之一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二十五)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7目「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凍結預算500萬元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二十六)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7目「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凍結預算700萬元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二十七)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8目「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動環保標章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凍結預算四分之一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二十八)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環境檢驗所第1目「科技發展」項下「環境檢驗一科技發展」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二十九)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環境檢驗所第3目「環境檢驗」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二)委員徐少萍等21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三)委員田秋堇等27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四)委員陳根德等18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五)委員鄭汝芬等19人擬具「氣候變遷調適法草案」、(六)委員邱文彥等30人擬具「溫室氣體管理法草案」等6案。

主席:本次會議日期為5月18日、5月20日及5月21日,三天視為一次會議,議程如討論事項所列。

接下來請「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等6案之提案委員進行提案說明,依序請提案人徐委員少萍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徐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田委員秋堇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田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陳委員根德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主席(王委員育敏代):請提案人鄭委員汝芬說明提案旨趣。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一、本席所提出「氣候變遷調適法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制定或修正溫室氣體減量期程與目標之條件,以及制定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

第二、並立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減量目標、製作溫室氣體清冊與報告,及進行總量管制;明定排放源盤查與查證、效能標準、部門別減量計畫核配排放額度,以及訂立超額抵換專案、先期專案,及本章輔導與獎勵措施。

第三、另外還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加強其他有助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之措施,包括加強森林碳吸收作用、促進綠色經濟、加強氣候變遷教育與宣導、水資源管理、公共衛生防疫體系與農糧安全與農地利用。

第四、氣候變遷小組於1995年警告,至2100年,地球表面均溫將比工業革命前提高2。2007年他們再度嚴重示警,依目前速度,不到100年間,地表氣溫甚至將會提高4,造成的乾旱及極端氣候。

第五、根據世界氣象組織的數據顯示,2014年是有氣象紀錄以來最熱的一年,全球變暖趨勢仍在持續,而巴黎將在今年年底舉辦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預料各國將通過巴黎協議取代1997年的《京都議定書》,成為2020年後唯一具備法律約束力的全球氣候協議,可見台灣為氣候變遷問題立專法已刻不容緩。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邱委員文彥說明提案旨趣。

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談的是溫室氣體,如果我們穿西裝、打領帶的話,可能不太適宜,所以我今天是穿輕便的服裝。過去幾年來,不管是行政團隊或是立法院團隊,都是積極參加UNFCCC的會議,溫室氣體減量的立法也是回應全球氣候變化的趨勢。在2012年杜哈會議之後,將「京都議定書」效力期限延長,在2020年之前,希望能有新的議定書來取代,所以今年的巴黎會議非常重要,將會訂定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新協議來取代「京都議定書」。這個法案那麼重要,希望我們國家能有一個具體措施,否則我們每年去參與雙邊會議時,很多國家包括歐盟都會提出,你們的進展到底是什麼?可是我們已經把這部分擺了六、七年,所以很希望大家一起來努力。

為什麼我的法案名稱為「溫室氣體管理法」?因為過去行政院版基本上是以減量為主,鄭委員汝芬則提出「氣候變遷調適法草案」,我覺得非常好,但是我也有點憂慮,因為本會期所剩時間不多,若要單獨立兩個法恐怕有點困難,於是我就把氣候變遷的兩個重要部分加以整合,一個是減量,一個是調適,所以我認為名稱用「溫室氣體管理法」會比較恰當一點。這裡面有很多管理、法政的基本原則,在訂定法制時就可以當成很重要的依據,還有計畫方案的基本原則,請各位參閱條文。其次,中央各部會之間的分工合作、協調整合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們在推動氣候變遷的調適或減量時,都有一定的相關事項必須做整合。

再者,我們知道行政院有一個推動的綱領及推動方案,我們希望把這部分放在法裡面做為依據,也就是說,不會因為某一個院長或執政人員的考慮而導致沒有法源依據。至於登錄、排放許可等,都跟各位委員的版本大致相同,還有排放效能、減量目標、總量管制等。關於核配,我知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核配的問題比較困擾,所以大家再一起研究一下,看看什麼方式是比較好的,條文當中也有抵換專案。此外,我的版本比較不太一樣的地方就是非常重視溫室氣體管理基金,賦予明確的基金來源,包括石油基金、能源發展基金、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一定比例之撥款等,本席認為大家可以共襄盛舉,共同來提升國內的產業,我們並不是要管理或壓制,而是儘量的輔導,讓我們的產業能更有彈性、提升其國際競爭力。

另外,宣導教育是不可或缺的一環,我們也了解各界非常關注溫室氣體減量的立法,所以國民黨黨團曾舉辦一次網路直播,邀請工總等相關機關一起來探討,我們希望這是在最大共識之下的立法。今年11月底到12月即將召開巴黎會議,我們真的非常急切的呼籲,各黨各派能夠共同努力,讓這次的溫室氣體減量或管理的相關法律能夠獲得通過,謝謝!

主席(鄭委員汝芬):請提案人徐委員少萍說明提案旨趣。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溫減法就是每年我們要推動的重點法案,可是真的很不容易推,很難得這次大家有共識,願意把溫減法拿出來討論,因為每次一談到溫減法就牽涉到能源、核能等,所以就比較有衝突,但是這次我真的非常肯定藍、綠所有委員,大家都心平氣和的,看看能否在這個會期通過這個法案。行政院版是101年2月提出來的,我的版本是101年4月提出來的,我覺得兩者都太久了,邱委員文彥的版本則是在104年3月提出來,這是最新的版本,可能有些新的觀念都納進去了,邱委員曾擔任過環保署副署長,所以這方面我們都非常尊重他的專業。

之前行政院版本一直都沒有進來,我覺得這是不應該的,還好邱委員有參酌其他各委員的版本而整合出新的版本,我非常肯定這個版本,光是它的名稱我就非常贊成,以前我們都是說溫減法,這個範圍太小了,他是把它當成一個管理法,這個非常好。可是我有幾個疑問,溫減法本來就是根據「京都議定書」,但「京都議定書」已經到期了,要延至2020年,今年又將召開巴黎會議,可能在11月份才能定案,這也是具有法律效力,將來我們要如何遵守?是遵守巴黎會議的協議?還是要遵守「京都議定書」?兩者不衝突?這部分稍後質詢時再來談。我覺得溫減法或是將來改為溫室氣體管理法都很好,希望這個案子能儘快通過,因為我們已經期盼很久了,謝謝大家!

主席:請提案人田委員秋堇說明提案旨趣。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溫室氣體減量法,在民進黨執政時,我記得行政院提出來的版本是溫室氣體管理法,這麼多年過去了,我們還是沒有辦法在立法院通過,在我們這一屆快要結束的時候,這個案子好不容易總算排進衛環委員會。我要跟大家報告,今年是非常關鍵的一年,今年年底將在巴黎召開一個國際性的氣候談判,即COP21,今年這個談判將做為2020年以後國際社會共同努力控制地球增溫的承諾、依據。

前幾天李遠哲先生曾到宜蘭慈林文教基金會談全球暖化問題,他的題目是「不能再等待」。事實上,現在人類已經走向懸崖邊緣、氣候懸崖的邊緣,愈來愈危險了,等到過了那個臨界點就來不及了,現在我們正慢慢走向那個臨界點。歐盟於去年底通過2030 framework for climate and energy policies,即2030年之前,歐盟要減碳40%,再生能源的使用率要達到27%,能源效率的提升也要達到27%。此外,美國和中國還簽了一個「氣候變遷聯合聲明」,在聯合聲明中,2025年美國要減碳達到2005年26%至28%的水準以下,中國在2030年會達到二氧化碳排放高峰,也就是說,2030年以後,他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只會往下走,不可以再繼續增加。過去這些世界強權國家仗著他們的強大可以不理會國際上有關二氧化碳減量、全球暖化的焦慮,但是現在歐盟、美國、中國等世界強權國家發現自己跑不掉了,所以他們已經開始做好準備,既然世界強權國家跑不掉,台灣就更加跑不掉。

相信大家都還記得,台灣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所以許多國際的海洋公約、條約,我們都沒有資格簽署,包括北大西洋鮪魚養護公約等,但是我們一樣被制裁,它要制裁你的時候一樣會制裁,我們為此還把好多漁船拆掉,後來差點連談判的機會都沒有,我們是透過重重的爭取,好不容易可以坐下來談判才保住幾艘漁船,但我們出國的時候,船上都還要有國際監督單位的人員跟著。我的意思是說,不要以為我們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沒有去簽「京都議定書」、COP21,我們就沒事,不會!它要修理你、制裁你的時候,你比其他國家更弱勢,因為你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我常說台灣就像龍蝦在換殼,舊殼脫了但新殼還沒長出來,那麼肥美、肥嫩,國際要修理你真的是輕而易舉、理所當然的事,所以台灣根本沒有迴避的空間。抱歉,請主席再給我1分鐘的時間。今年年底各國要提出國家預定自主減量貢獻,就是INDCs的計畫,它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氣候協議。我們在這裡要談到國家預定的自主減量貢獻,所以今年是非常重要的一年,現在排這項法案的審查非常重要。環保團體長期認為能源稅法應該先行,但是到現在行政院的能源稅法連一個字也沒看到!所以關於減碳三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已經過了,我們現在在談溫室氣體減量法,但是不論是民進黨執政還是國民黨執政,我站在這裡講的話都沒有改變過,我反對一個沒有基準年、沒有減量目標、缺乏政策工具,而且反對只有規範核配排放額度跟碳交易這種假的減量法!我把話講清楚了。

我的版本有幾個重點,第一,我國長期的減量目標跟基準年要入法,所以我的法,在2050年減量到2000年排放量以下50%,這樣的立法完全符合目前各國陸續針對巴黎回合談判INDCs的規劃方向。第二,我採用Carbon budget的概念進行減量的管理,英國成立能源及氣候變遷部(DECC)後,英國也是五年一期做檢討,管理各部門排放的方式,以這種碳預算的概念,然後究責各個部會要減多少碳,而且英國已經提早編列到2027年的碳預算,並經過國會通過,成為具有法律位階的政策目標。我認為台灣應該採行類似的機制,以碳預算的方式管理追蹤,每五年一期檢討,而且提早建立清冊編列碳預算,落實法律要求的執行力,並保留可能修正的機會。

最後我建議建立一個類似英國氣候變遷委員會的機制,雖然我知道行政院組織法的修法不易,而且也沒有辦法再增加新的政府組織,但是我的草案裡面還是放入碳預算諮詢委員會,訂定碳預算的制定準則,而且納入聽證及國會審查的機制,增加透明度及公民監督的機會。希望經過我們的努力,一個真正可以減碳,進可攻退可守,最重要的是在國際上,當要制裁我們的時候,我們可以拿出一部真的在國際上都公認的法案,認為我們是真心誠意要做碳減量,可以讓我們對外談判的官員出去能跟別人喊「芭樂拳」,而且也能保護我們台灣的環境跟經濟,謝謝。

主席:在魏署長報告之前,我先再講一遍,因為102年4月17日沈署長整個已經有講過了,目前還有幾個委員的版本進來,為了比較周全,請魏署長重新做業務報告。

請環保署魏署長報告。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要報告兩件事,首先是關於環保署104年預算凍結計畫專案動支報告,我先利用一點時間說明這件事,稍後再利用後半段時間談溫室氣體減量法,針對行政院版的減量法,可能用幾個圖把它主要的架構做簡單的說明,稍後會從整體的架構來看,各個委員不同的版本在這個架構底下,或許有增添或刪減。報告主席,是否有時間的限制,我可以妥予利用?

主席:最多給你15分鐘的時間。

魏署長國彥:是,謝謝。首先關於預算解凍方面,預算解凍案共計29項,凍結狀況如下:雜項收入預算1項、科技發展計畫預算1項、綜合企劃計畫預算2項、基層環保建設屬於獎補助預算凍結7項、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計畫凍結6項、水質保護計畫凍結4項、廢棄物管理計畫預算凍結3項、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計畫預算凍結2項、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計畫預算凍結1項以及檢驗業務規劃管理計畫預算凍結2項。

細節的部分,不在這裡佔據太多時間,稍後各位委員對於個別的個案質詢時,我再請業務單位同仁或是由我本人再做說明。簡單的結語就是今天我們所提出來的解凍案,希望各位委員能鼎力支持,同意相關單位對該項預算予以動支,有利於政策業務的執行。

以下我想利用一點時間來談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確實如剛才幾位委員的說明,關於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從京都議定書以來,又有一些最新的發展,最新的發展是在2012年COP18時,所謂的多哈修正案,已經通過原來的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可以從西元2013年延伸至2020年。但是去年的「利馬氣候行動呼籲」,在2020年之後,全世界要如何面對溫室氣體減量?所以在新的發展之下,今年11月底、12月初在巴黎很可能會產生新的協議,這個新協議將接替京都議定書,把全世界各國的氣候減量從多哈修正案以來,一直往後延伸。

目前我們已經看到很多國家已經提出INDC,亦即各國自主減量,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今年年底的會議被大會所承認通過的話,換言之就可能有一個新的、更具強制力的,而且更具時間跨度的氣候協議出現,這個氣候協議的出現可能會對我們國家的競爭力或是未來的貿易造成影響,不論是產品的碳足跡或是國際課予關稅壁壘等等,這些情況可能會發生,這也就是我們今天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法,乃至各位委員提出的各樣版本,有其必要性及迫切性之所在。

有關國際方面,其實在聯合國對於全球氣候變遷的立法研究已經有一些統計,全世界現在有66個國家提出約有486項氣候變遷相關的法案或政策,如果做個分析,58%是經過國會或議院議決通過,其他42%是為執行令。這66個國家占全世界碳排放量將近88%,我們從統計數字可以看到國際的一個大趨勢。

為什麼我們要提出專法?它的主要精神在於整合各部會的減碳能量,以具體推動溫室氣體的減量工作,像這樣的已開發國家有歐盟、英國、德國、瑞士、日本、澳洲及紐西蘭等。在美國這種聯邦制的國家,有些州也通過這樣的法案。我們國家其實也做了一些事情,剛才我已經稍微提到,在今年11月30日以前所有遞約國要提交INDC,也就是各國自主減量預期貢獻。

我們台灣的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世界0.81%,看起來數字不高,可是我們算個人的排放量,目前每人每年接近11公噸,在全世界的排放量中排名在前,約排20名左右,所以我們很可能成為國際所矚目的焦點,或者成為未來出現某種行動時被制裁的經濟體。其實我們於民國99年已對國際提出國家適當減緩行動的承諾,這個減緩行動的承諾將會持續到西元2020年,而今年要提出的INDC則會從2020年再往後延展至2030年,所以上述的說明表示我們國家其實也有很多想法,相關的承諾也會往後延伸。

以上是這次的立法背景及其必要性,接下來要直接進入簡報的第12頁,本頁的簡圖已包含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的相關條文及其主要內涵。首先,第一條到第四條是總則的部分,包括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專用名詞及委託專責機構之規定;接著是關於政府機關的權責,這部分是從第五條到第十條;另外還有減量對策的部分,諸如盤查登錄之規定、排放許可之規定、查驗機構之資格以及現場稽核等都定在第十一條到第十七條中;此外,本法也有注意到教育宣導的部分,範圍是從第十八條到第二十條;同時本文亦有訂定罰責及附則,包括超額排放之處罰以及涉及規避、妨礙或拒絕之處罰等,而最後的第二十八條則是關於公布後施行的規定。

下一頁要強調的是這部法將用於協助或有益於權責分工與分層推動上,所以從這張圖就可看出行政院核定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的政策與方案,下面還有很多不同的部門別,包括能源部門、製造部門、運輸部門、住商部門以及農業部門,這幾個部門要負責提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減量行動計畫。在地方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也要各自提出溫室氣體減量的執行計畫。

下一頁是關於本法的立法重點,旨在因應國際管制溫室氣體排放趨勢,推動階段性減量策略。在溫減法生效之前,現在我們所進行的是自願盤查登錄與減量,建立國內infrastructure的內部架構以預作準備,之後第十一條到第十六條的重要內容則包括強制盤查登錄以及自願減量,當這一步做到一個程度之後,就會有效能標準出來,之後就能進行總量管制和抵換交易。

下一頁中有關國際情勢的部分,我就不再贅述。在能力的建構與配套措施方面,分別包括盤查、查證、登錄、核配、抵換、拍賣、配售以及交易,只要把這8項合起來就能進行總量管制。在此過程中,我們也會特別強調教育宣導,讓國人有共識。在預期的效應方面,我們希望能讓國際間注意到我們有確實的法源依據,所以會依法行政。

接下來,我要做個結語。我國的溫室氣體減量法,其實是採原則性、階段性逐期加嚴規範,並參照國際的發展經驗及國內現況,各界對立法的必要性要有相當地共識,如此才能達成效能標準與總量管制等目標。

我們立法的重點在於建立制度並依據國際經驗首推自願減量,之後再配合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以和國際接軌。在此過程中,溫減法的實施很需要跨部會擬定計畫並結合民間力量共同推動,期待大院能儘量協助溫室氣體減量法的通過。以上簡報,謝謝。

主席:謝謝魏署長。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質詢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休息10分鐘,同時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11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開始詢答。

首先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魏署長,溫減法幾乎在每會期都是環保署的優先第一法案。記得本席擔任第4會期的召委時,也有排過這個法案,不過當時幾乎就和大家所討論的核能政策掛在一起,所以根本沒有進行實質討論。當然,我也知道在過程中,不論是委員還是環保署都做了很多地努力,不管在公聽會還是在各項、各方面的協調工作,其實一直都不斷地在進行,尤其是邱文彥委員在這一年當中,把所有的版本和管理的辦法都整合成一個新的版本。

由於主席將這場會議排成3天一次會,最主要就是希望能用更多時間集中討論與處理這個案子。不過,這幾年雖然有一些努力,我記得以前沈署長講的都是「沒有關係,溫減法如果還沒有處理的話,空污法的部分我們可先行先做。」可是,空污法和溫室氣體減量法還是有一定程度地不同。不過,今天我還是要跟署長討論空污這方面的問題,因為稍後我們在溫減法的逐條討論時會再就該法進行細部的討論。

台灣講節能減碳已經講幾十年了,可是現在我們個人的排碳量卻穩坐全世界的前20名之內。記得去年我們到秘魯開UNFCCC的會議時,很多委員在當地停留了4天的時間,其他兩、三天都待在飛機上,雖然不敢講辛苦,畢竟能夠為國家做一點事是應該的。可是當時我們就發現自己其實滿心虛的,跟許多國家進行私底下的報告與溝通時,甚至與各國媒體就環保或溫減方面進行討論時,我都覺得滿心虛的。國內光是在溫減的態度上,國外與國內的態度顯然就很不一樣的,而且是真的很不一樣。大家出去都會說我們台灣做得多好、我們多進步、我們的成績多優秀,但是事實上,一回到國內就全都被打回原形了。所以,我一直都滿感慨的,不過我今天還是要先就我在總質詢時已提出的問題行文給環保署。

關於二行程的機車方面,從我的總質詢至今也經過幾個月了,不曉得會不會有什麼具體可能的成績出來?碳排量又該怎麼減?因為二行程機車排放廢棄的污染是非常可怕的,不管是一氧化碳或者是有毒氣體,50 c.c . 機車的排放其實也很嚴重,你們都比我清楚、比我專業,可是我一再請教跟產業最直接的問題,有關電動自行車的不管是一般電池或是共通電池的補助,顯然你們是鐵了心不再補助了,要補助嗎?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其實現在還是繼續之中,不過就長期來講,所謂「共通標準」這個問題,看起來在我們這個自由市場且科技、技術進步非常快的情況下,可能並不是一個最佳的鼓勵方式,所以這部分到今年年底就會停掉,透過市場機制來運作。換言之,我們把污染的外部成本計算清楚以後拿來鼓勵,任何形式的電動機車或電動自行車只要能夠達到減污的效果,我們會把數額算出來,然後作為補助,這是未來的政策方向。

江委員惠貞:這是一個方法,但是請問環保署要獎勵補助的對象是使用者還是製造者?

魏署長國彥:主要是使用者。

江委員惠貞:對使用的民眾而言,我第一次買一個電池,以前一般電池的補貼是3,000元,共通電池是6,000元,購車時馬上就可以減價,那你覺得……

魏署長國彥:以後可能不是純從電池的層面來看,而是看整個機車,在很多系統裡面,可能這個電池並不是賣給消費者,而是一個租賃系統,也有這種可能性,對於這種不同的可能性,我們都予以鼓勵、補助。換言之,不一定大家都要用同一個標準規格的電池才給予補助,而是只要能夠達到減碳的目標,可以用租賃的系統,也可以用買斷的方式……

江委員惠貞:電動機車本來就是最好取代二行程機車或者取代機車的方式,對不對?

魏署長國彥:是,沒錯。

江委員惠貞:本來這輛車出廠、消費者購買之後,它的效能一定越來越減弱,對不對?你的補貼也一定會越來越少,甚至你能夠補貼多少,是不是等到規劃的更具體些再停掉電池的補貼,會不會好一點?你們現在已經算出來了嗎?

魏署長國彥:現在相關的基本數字都已經有了。

江委員惠貞:可否告訴我們?

魏署長國彥:詳細數字我要請處長說明。

江委員惠貞:請處長說明。你們不要每次什麼東西都迸一下就跑出來了,然後大家都搞不清楚狀況。

主席: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目前針對電動機車對環境的貢獻,假設如果是80 c.c . 跟100 c.c . 這個等級的,大約使用4年,每年使用多少里程,它的貢獻大概將近1萬2,000元左右;如果使用5年,大概在1萬6,000元左右,所以我們現在正在就這個部分,也就是1萬2,000到1萬6,000之間它對環境的貢獻,到底我們應給予多少補貼……

江委員惠貞:請問1萬2,000到1萬6,000的單位是什麼?

陳處長咸亨:新台幣。

江委員惠貞:新台幣?你已經換算成它可能對減碳的貢獻?

陳處長咸亨:對,減碳以及排放HC、CO,如果說……

江委員惠貞:我們現在連碳到底價值是多少,民眾都還不知道,你就這樣算出來說1萬2,000或1萬6,000?

陳處長咸亨:我們是參考綠色國民所得帳裡面,比如處理一公噸的HC大概要多少?那你花……

江委員惠貞:請問署長,這樣的概念民眾清楚嗎?聽過嗎?瞭解嗎?很麻煩耶!

魏署長國彥:剛才我們處長特別綠色國民所得帳,我們常常就是透過這個概念把環境成本算出來,剛才處長談到的是……

江委員惠貞:對,我不反對你們算這個,而是今天我很訝異的是,我常常在翻閱很多資料,連我都還是第一次清楚地聽到你們講這個,請問這樣民眾清楚嗎?

魏署長國彥:是,所以我們要加強環境教育,這是環境經濟學常常在談的,所謂綠色經濟或環境經濟學、資源經濟,其實是有這個概念,只是它太學術了,就是您說的,現在這個概念……

江委員惠貞:對啊,所以我的意思是,現在全國電動機車只有幾萬台並不多……

魏署長國彥:二行程兩百多萬,電動車非常少。

江委員惠貞:不是,我是說電動機車,你說它要貢獻多少,環保署以後不補貼它,以後可能每一年,根據綠色經濟學或環境教育,讓民眾知道只要買這些就是在貢獻多少,所以就直接貼補給你,對不對?

魏署長國彥:是,是這個概念。

江委員惠貞:成熟了嗎?好像還在形成當中,你就告訴我這個補貼要停。

魏署長國彥:所以這個……

江委員惠貞:署長,我現在絕對不是反對你這樣做,而是你的進程。就像長期照顧服務法已經講的很清楚,長期照顧服務法就是兩階段,可是就是有媒體一定要斷章取義說,現在的財源是怎麼樣,現在每年24億,24億處以幾十萬人,每個人事實上一天才多少錢,那種說法其實根本是張冠李戴,對不對?這麼清楚的論述都還這樣……

魏署長國彥:我想這個概念不是那個,如果說……

江委員惠貞:對,我的意思是,像這個也是一樣,我也很擔心你的溫減法過了之後,各方的討論如果不如他的意時,他也一樣把你的概念簡化的一無是處,一樣的意思。

魏署長國彥:我們必須謹慎,並且多做溝通。

江委員惠貞:對啊,所以我的意思是,我今天不是叫你圖利產業或叫你圖利廠商,不管是一般電池或者共通電池必須繼續不斷地補貼下去,而是說你在政策轉換的銜接期間,尤其以前是針對業者給予補貼,業者再把補貼回饋給購買者,對不對?現在這一套政策看來是要直接針對使用者給予回饋時,比如今天我江惠貞是使用者,可是我沒搞清楚如何計算碳的價值、我貢獻的減碳價值是多少,在何種情況下能夠享有優惠或者在何種情況下,我能夠不斷地對地球有貢獻,我還能對自己的荷包有貢獻。我的意思是,這個銜接過程會不會太冒險了一點?

魏署長國彥:是。這一點必須要做很好的銜接,所以我們原來……

江委員惠貞:至今你還是無法講的很清楚,現在都快到6月了耶!

魏署長國彥:原來也是一個所謂試辦計畫,主要是在高雄跟新北市分別試辦,我們就是要看看試辦計畫的成效好不好……

江委員惠貞:請問處長,一般電池跟共通電池現在到底每年補貼多少錢,金額高不高?

陳處長咸亨:我還要看,事實上因為共通電池在去年……

江委員惠貞:不多嘛!

陳處長咸亨:不多,所以今年特別再延一年,就延到年底,但是我們也會看……

江委員惠貞:請問你所謂的「不多」是幾千萬、幾百萬還是幾十萬?

陳處長咸亨:因為共通電池去年只有一款,現在應該有兩款、三款。

江委員惠貞:你總共補貼多少?

陳處長咸亨:我還要看一下。

江委員惠貞:好像申請的案件只有20件而已嘛!

陳處長咸亨:對,數量確實不多。

江委員惠貞:20如果乘以6,000是多少錢?12萬?

陳處長咸亨:總共12萬。

江委員惠貞:對嘛!補貼金額根本才12萬,不是幾千萬、幾百萬或幾十萬,現在你就決定年底要先把產業的補貼停掉,這樣的銜接怎麼說都讓我覺得……

魏署長國彥:報告委員,也不是停掉,其實就是開放讓所有的電池、所有的系統都來參加競爭,他們還是可以繼續加入,只是原來試辦計畫那個方式停掉。原來的試辦計畫有個特色……

江委員惠貞:所以你的意思是,這個試辦計畫是另外的,以後就像你剛剛講的,直接讓使用者受惠的那個補貼辦法尚未推動之前,起碼民眾第一次採購電動自行車時就可以直接受惠,電池就可以直接被補貼?

魏署長國彥:是這樣子,對。

江委員惠貞:是嗎?

魏署長國彥:而且我們有信賴保護原則或消費者保護,原來已經有的就繼續再保護,但是你要新購……

江委員惠貞:所以你的意思是補貼會一直持續下去?新購的部分會一直補貼下去,是不是?

魏署長國彥:不是,那很可能就是一次式的,買的時候就有了嘛!那原來的……

江委員惠貞:對啊!你本來說到年底就要停了嘛!

魏署長國彥:這是試辦計畫……

江委員惠貞:對嘛,所以你現在是告訴我其實並沒有,還會再繼續下去,是不是?是不是這樣?繼續什麼?

魏署長國彥:它繼續對於……所有這一類的使用者或那個系統對於溫室氣體減量或者對於污染的減量有貢獻的話,我們都有公式可以繼續算……

江委員惠貞:以後可以繼續再算給它優惠嘛,但是第一次採購這個誘因你要拿掉了,對不對?你最終還是要跟我講這句話嘛!

魏署長國彥:不見得拿掉啊,他還可以買那一款的,我們並不會指定說哪一款才可以買。

江委員惠貞:我沒有說你指定哪一款,我是說第一次採買的電池是不是一樣,不管是哪一種電池,反正第一次買都會給予補助就對了,是不是這樣?

魏署長國彥:都會補助,因為我們是更大的範圍,而不是拘泥一定要用共通電池。

江委員惠貞:那你要講清楚嘛!你要告訴民眾,讓他們放心去買,讓他們瞭解不管買哪一種電池,反正第一次採購就是會有一個free的電池。

魏署長國彥:不一定全部的電池都免費,我們要算過,因為這跟產品的生命週期有關,我剛才也特別提到,很可能以後會有更多租賃系統。

江委員惠貞:我們本來就說最好是租賃,最好電池是租賃,車輛也是租賃,這樣最好。

魏署長國彥:因為科技進步很快,另外維護也要……

江委員惠貞:耗弱也很快。

魏署長國彥:是,所以將來的系統,各家會有自己的算盤或算法,現在看來我們認為租賃系統可能對消費者最有利,也是很多系統可能會採行的。

江委員惠貞:所以希望你們能夠儘快跟業者及消費者團體說清楚這些銜接政策。

魏署長國彥:在租賃系統裡面,如果消費者去買,等於沒有買電池,我們對租賃系統也會有補助。

江委員惠貞:我所要問的是,你們也會補貼租賃系統,可是有人就是喜歡買斷,那是不是就直接回饋呢?

魏署長國彥:在政策面是一樣的,但必須要讓消費者認為划算,因為我們可能只算到多少年,就是生命週期。

江委員惠貞:你們要講得更清楚,好不好?

魏署長國彥:好的,我們會繼續做這件事情,謝謝委員指教。

江委員惠貞:謝謝署長。

主席: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延續江委員的問題,署長是說民眾第一次購買電動機車是有補助電池,對不對?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細節的部分,我請陳處長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機車的部分,目前就是……

鄭委員汝芬:有補助電池?

陳處長咸亨:不是,因為現在機車大部分都是買斷的,像是汰換二行程機車,我們是補助3,000元。

鄭委員汝芬:那麼是補助哪一個部分?

陳處長咸亨:我們是補助民眾買車的價錢。

鄭委員汝芬:沒有明確講說是針對電池?

陳處長咸亨:對。剛才談的是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等部分。

鄭委員汝芬:你說使用年限是4年,4年過後,你們想要用租賃的方式,民眾想要瞭解其費用。

陳處長咸亨:所謂租賃是車電分離這部分,因為電池的價錢比較高,如果能夠車電分離,電池用交換和租賃的方式……

鄭委員汝芬:我們會繼續追查這件事情,因為這是碳排放量最高的環節,如果沒有辦法把電動機車改善好,即使有這麼好的計畫,民眾還是會提出質疑。這麼長一段時間,你們說電動機車要達到多少輛,根本就沒有數據,政策都沒有落實,這是你們本身要檢討的地方,好不好?

請問署長,在2013年6月,美國總統歐巴馬宣布「氣候行動計畫」,美國已經投資了60億美元,一直補助我們協助民間部門推動大型減碳,即碳捕捉計畫,不知我們對這個計畫的成果是否有所掌握?他們說每年要捕捉650萬噸的二氧化碳,我們跟美國是環境計畫夥伴最密切的關係,請問目前的技術交流進行到哪一個階段?

魏署長國彥:我知道學界進行滿多的,我在擔任署長之前,我參加過美國相關會議,確實如委員所講,就這個國際環境夥伴計畫,去年他們環保署署長麥卡馨女士來訪,我們也談及這個部分。美國現在分為7個主要的聯盟在進行,就是每個地方都展開,但是有關展開和進程方面,我們必須說因為7個地方環境不同、研究能量不同,所以都有差別。我去年到美國訪問時,我特別到加州北部的國家能源機構,都有談到這些問題。台灣在去年年底已經成立台灣碳捕捉協會,這個協會目前做了很多相關的聯繫。

鄭委員汝芬:你說台灣已經成立碳捕捉協會,請問署長,像這次大甲媽祖到各地遶境,警察對放鞭炮這部分追得很緊,跟信徒造成很嚴重的衝突,這部分也是在計畫裡面嗎?

魏署長國彥:當然不是,所謂碳捕捉,主要是在工業排放二氧化碳,我們在管末做一些機制,將之收起來,然後把它打到地層下面,美國的碳捕捉是這個意思。

鄭委員汝芬:您是指工業區塊?

魏署長國彥:是,並不是對個人或家戶做什麼,這部分必須集中大量才有意義。

鄭委員汝芬:署長報告提及66個國家的總排放量占國際的88%,台灣的排放量雖然是0.81,但因為我們人口結構的關係,我們也排進20名,對我們而言真的是很嚴重的問題。我們在禮拜三、禮拜四會審查溫室氣體減量法,希望大家有一定的共識,儘快執行,那才是我們需要的重點,可以嗎?你們準備好了嗎?

魏署長國彥:謝謝委員,我們也是這樣的思維。

鄭委員汝芬:否則已經很久了,每次大家的問題都不一樣,剛才委員也提到,我們到國際上去開會時也很心虛,講話很小聲,我們若是要成為一個文明國家,我們要有文化、要提升素質,而且環境教育法已經通過了,希望你們要儘速加緊腳步,在教育這個區塊要有一定的貢獻,民眾對環境的重要性會有所認知,也有一定的共識,當然要通過溫減法就會比較快;另一方面,企業也瞭解要負擔這樣的責任,我相信具國際觀的企業也會負起這樣的責任,對其企業形象才會有幫助。對不對?

魏署長國彥:是的。

鄭委員汝芬:繼續請教沈次長,有關台電裝設智慧型電表一事,你說在2015年要完成10萬戶低壓用戶,2020年要完成600萬戶,請問你們現在完成多少戶?

主席:請經濟部沈次長說明。

沈次長榮津:主席、各位委員。以目前來講,高壓用戶AMI智慧電表大概完成2萬5,000戶,全部高壓用戶都已經裝置完成。

鄭委員汝芬:高壓用戶是包括工商用戶裡面嗎?

沈次長榮津:主要是針對1,000瓩以上。

鄭委員汝芬:是高壓工業用戶先裝設?還是低壓高用電的工商用戶……

沈次長榮津:這部分比較慢。跟委員報告,最主要是因為高壓用戶的用量大,量大的話,就可以透過智慧電表即時掌握負載管理,在台電的電力調度方面也會有所幫助,而我們也跟台電談好了106年……

鄭委員汝芬:為什麼報載你們又忽然停止了?是有什麼問題嗎?

沈次長榮津:台電本來是說如果是低壓用戶的話,台電要透過智慧電表掌握負載管理的效果可能會有限,可是我們現在也正與台電溝通,台電同意……

鄭委員汝芬:請問你所謂的低壓用戶是指民眾,還是中小企業?

沈次長榮津:所謂低壓的用電量應該不屬於民生的用電量,量還要稍微大一點,我們最主要跟台電溝通就是在……

鄭委員汝芬:如果電費繳1,200元的是屬於低壓用戶,那電費繳1萬6,000元且裝置智慧電表成本為2萬元的是屬於哪種用戶?

沈次長榮津:以台電來說,開發一個智慧電表的成本大約是8,000元。

鄭委員汝芬:那開發高壓用戶智慧電表的成本是2萬嗎?會比較高?

沈次長榮津:高壓用戶應該會多一點,但應該也不會差很多,最重要的是,我們認為台電的變電所起不來的時候,那個區域的負載管理,那部分我們協調台電來裝,所以台電……

鄭委員汝芬:其實最主要是也需因應減碳的措施,請問智慧電表對減碳有幫助嗎?

沈次長榮津:對負載管理有幫助,而負載管理也是節約能源的一種,節約能源又間接影響……

鄭委員汝芬:那你們為什麼要將這個方案停止呢?

沈次長榮津:那是因為台電的緣故,因為台電表示目前已虧損了1,000多億元,如果再實施這個方案,他們在資金上會有壓力、而財務調度方面也會有困難,所以就先暫停實施,但我們雙方已經談好了,台電還是會在106年前完成那10萬戶。

鄭委員汝芬:所以還是會完成,是不是?

沈次長榮津:是。

鄭委員汝芬:但你剛剛說才完成2萬戶,今年是104年,有辦法在明年如期完成嗎?

沈次長榮津:今年是104年,所以還有2年的時間,在106年時會達成10萬戶的目標。

鄭委員汝芬:這樣有辦法如期完成嗎?

沈次長榮津:我們現在正在評估它的經濟效益。

鄭委員汝芬:不能有經濟效益的才做,沒有經濟效益的部分你們就不執行

沈次長榮津:我們要求台電不能只從電業的角度看,而是應該要從社會、節約能源和環境等方面來做整體的評估。

鄭委員汝芬:這部分應該要有一個期程和規劃,現在期程出來了,但進度卻無法趕上,既然是屬經濟部的單位,你們就應該要管理、約束一下。

沈次長榮津:好,謝謝委員。

主席(鄭委員汝芬):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想請教署長關於最近比較熱門的新聞,就是中南部地區─包括雲林和台中因為覺得空氣污染很嚴重,所以就自行訂定了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的自治條例,現在雲林縣的速度比較快,5月15日時雲林縣議會就已經通過此類地方自治條例,之後應該會呈至中央,關於這個部分,請問依現行空污法及能源管理法之規定,如果地方覺得中央的法源不足,而自行訂定這樣的自治條例草案,這個自治條例到底是有效還是無效的?地方自治的法令與中央法規會有所抵觸嗎?另外,縣市政府送上來後,中央會不會准予備查?因為現在地方上覺得空污問題很嚴重,大家都非常地關心,然後覺得最好的方式就是禁掉,禁掉就可以減少污染源。的確,從某個角度來看似乎也沒有錯,因為沒有燃燒,就不會產生碳的排放,但是,這樣的話會引發什麼後續問題呢?針對這些現行發生的問題,你們身為主管機關應該要有所回應。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提示。我先前有在新聞上看到有關雲林通過這樣的地方自治法規一事,其詳細的條文目前尚未送到本署或中央來,我認為法律條文的所有用語都必須非常的謹慎,且必須要有所檢視。當雲林縣政府依照國家的地方制度法將該縣的自治條例函送中央時,我們會在規定的期限之內─譬如一個月內,請法律方面的實務專家進行檢視,且要看看此自治條例會牽涉到哪些部會主管的法律。

王委員育敏:所以當你們收到雲林縣政府送上來的法案後,你們會再請專家學者來開會研議,那請問這樣有抵觸中央法令嗎?還是你們的法規會自己檢視?

魏署長國彥:這個要到院級才……

王委員育敏:是行政院嘛?

魏署長國彥:這個案子是請行政院處理,因為這件事情有牽涉到能源相關問題,所以至少會與經濟部有關。

王委員育敏:所以需要跨部會商議?

魏署長國彥:因為牽涉到地方自治,所以內政部應該會來,另外,院的法規會也應該有他們的法律依據等等。

王委員育敏:所以至少需由環保署、經濟部、內政部、還有法規會等一同跨部會來商議,並根據函送內容來決定是否核備?

魏署長國彥:是,照程序來講是這樣。

王委員育敏:請教沈次長,請問這件事跟你們有沒有關係?

主席:請經濟部沈次長說明。

沈次長榮津:主席、各位委員。首先談到地方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這一案,以目前的情形來說,燃煤發電量占全國發電量的比重是47%,將近50%,所以如果禁用的話,除了會嚴重影響能源結構的配比外,也會影響供電的穩定、民生的需求和產業的發展。

王委員育敏:如果雲林和台中的火力發電廠都關掉的話,臺灣在能源的供給上會不會出現問題?

沈次長榮津:會出現問題。

王委員育敏:如果馬上關掉的話就會出現問題嗎?

沈次長榮津:我們剛剛也向委員報告了,燃煤發電量占全國發電量的比重大概占了47%。

王委員育敏:就是少了一半的電力就對了!

沈次長榮津:另外,有關與能源法牴觸的問題,能源管理法第六條已有明確的約束,能源業務的調節、限制、禁止之權限係由經濟部主管,非屬地方自治的事項。

王委員育敏:所以次長的意思是,能源管理事項是屬於中央的職權,不是地方自治的事項,所以任何涉及到能源的使用與否,事實上是需由中央核定的,因此,即使地方做了其他的決定也是無效的?換言之,如果雲林跟台中因為空氣污染很嚴重而要求關閉燃煤電廠,這樣的地方自治命令恐怕是無效的,是嗎?因為會牴觸到能源法?

沈次長榮津:是的。

王委員育敏:所以將來地方函送上來後,除了空污部分是屬於環保署管轄,涉及到能源法的部分,就是屬於你們經濟部管轄,那請問你們還需開會決定嗎?

沈次長榮津:是的。

王委員育敏:就是依其條文的內容來開會決定?

沈次長榮津:是的。

王委員育敏:我想,這件事情不論從地方或地方居民的角度來看,他們的確覺得受到空氣污染、空氣品質不良的影響,且他們不想再忍受,因為他們是地方的第一線,所以可能會做出這樣的決定,但是,就如同剛才兩位所講,這樣的決定看起來似乎與中央法令有所衝突,或是違反中央法令的規定,但本席認為這件事情正好凸顯了將來能源政策、空氣污染、溫室氣體減量的問題,請問我們到底要何去何從?到底該怎麼做?

因為剛剛次長也提到,我們的燃煤占比那麼地高,占了47%,但是大家都知道燃煤的排碳量也是非常地高,所以大家會希望不要燃煤,而在我們現行的能源政策中,其實核能的選項排碳量是很低,但因為核廢料的問題,導致大家又不想使用,事實上,燃煤加核能已經占我們能源比將近百分之五十幾,快6成了,如果我們兩者都不想選擇的話,請問還有什麼是可以替代的能源?我們的下一步又該如何走?我們既要環保、又要便宜、又不要空氣污染,那請問我們可以有什麼能源的選項呢?次長,能源的問題真的很令人頭痛!

沈次長榮津:以目前來說的話,燃煤和核能大概占掉發電量的配比將近七成。

王委員育敏:是七成?

沈次長榮津:一個是18%,一個是47%,加起來是65%,在這樣的情況之下,現在大概剩天然氣……

王委員育敏:有天然氣可以選擇。

沈次長榮津:還有水力。

王委員育敏:現在都快缺水了,水力還堪用嗎?

沈次長榮津:這個也是屬於再生能源。

王委員育敏:所以燃氣是將來最有可能調整的選項。

沈次長榮津:但是燃氣又牽涉到兩件事情,首先是接收站場址的問題,建置一個接收站大概要花7到8年的時間。

王委員育敏:要七、八年才有可能建置完畢?

沈次長榮津:對,接收站建置完畢的同時我們希望燃氣的發電廠也能完成,所以接收站的問題和燃氣發電廠的場址問題都要去處理,這個部分解決了以後,再來就是電價的問題,因為以電價來說的話,燒天然氣的燃料成本和煤又不一樣。

王委員育敏:這樣聽起來不可能有一種能源是只有好處而沒有壞處。

沈次長榮津:對,燃氣的排碳量是煤的二分之一,並不是不排碳。

王委員育敏:燃氣的排碳量是煤的二分之一,它不是不排碳,而是相對減少50%。

沈次長榮津:對。

王委員育敏:但是它的電費一定會比較高,這也是事實。

沈次長榮津:對。

王委員育敏:最近蔡英文主席提出10年開發綠能500億度電,節能300億度,然後達到2025非核家園的綠能政策,那綠能為什麼不是你剛才回答的選項呢?你剛才是直接講燃氣,我看現在的發電配比,再生能源和水力是4%。

沈次長榮津:我們也積極在推再生能源,但是要考慮到它的穩定性,因為再生能源在太陽能的部分會受天候影響,然後這個……

王委員育敏:但是賴清德市長有提到太陽能可以積極去發展,他說可以布滿太陽能板,透過太陽能可以達到一定的發電。

沈次長榮津:再生能源有兩個東西,一個是太陽能,太陽能板我們會加碼來投資;再來就是風力發電,風力發電要看季節性,這個也有它的限制條件,但是我們對再生能源這一塊還是會加碼,會加快腳步,在容量和時程上都會來努力。

王委員育敏:對,但是現在再生能源的占比是4%而已,您覺得再努力去提升的話……

沈次長榮津:到2025年、2030年大概會占到25%。

王委員育敏:可以占到25%?

沈次長榮津:對,努力來達成,因為在整個裝置容量拉大以後,再生能源相對被稀釋,它對於系統的調度上就不會衝擊那麼大。

王委員育敏:所以將來就是拉比較遠的期程,在2025或2030年可以把再生能源的占比拉到25%,這是可以期待的。

沈次長榮津:對,朝這個方向來努力。

王委員育敏:但是扣除掉這個部分的話,剛才提到燃煤和核能的部分占了65%,其他的就是要用燃氣來替代,對不對?

沈次長榮津:對。現在風力的部分也有一些民眾在抗爭,這個也要來溝通。

王委員育敏:苗栗的都還沒有起來吧?

沈次長榮津:苗栗的問題大概有處理,苑裡的部分有些靠老百姓比較近的就放棄,離住宅區比較遠的我們就協調地方的老百姓讓它運轉,這個部分有處理了,但還是要克服。

王委員育敏:好,我想能源政策絕對是整個國家和中央政府要扛起來的一個政策,這樣的政策一旦大方向底定之後,大概也沒有辦法由地方自治任意來調整,因為它涉及國家整體的供電需要,最近剛好地方也有一個聲音要去修這樣的自治條例,我覺得這是一個契機,讓大家對於全國能源將來的配比要怎麼調整來形成共識。之前的能源會議看起來大家有點在各說各話,還是沒辦法達成一定的共識,我認為這件事情對國家整體的發展是非常的重要,所以應該要有一定的看法。

關於溫減法,署長,現在發生中央和地方權責不清的問題,你剛才提到溫減法將來要分工分層的推動,針對中央和地方的分工,哪一些是中央要提出來的事項,哪一些是授權地方自治的範圍,這個部分要釐清得非常清楚,要不然我怕將來中央和地方又會打架。

魏署長國彥:是,我們會如您所提示,對這個條文再加以檢視。

王委員育敏:好,謝謝。

主席(田委員秋堇代):我補充一下,德國已經宣布他們在2050年的再生能源發電量,不是裝置容量而已,是發電量要占他們總發電量的80%,我想他們已經看出化石能源有一天會用完,人類最後要靠的能源事實上只有來自太陽,風力也是太陽能的一部分,這個對我們來說才是永續能源,是人類之所繫。

我向大家報告一下,接下來請陳節如委員發言,然後是田秋堇委員,田秋堇委員詢答結束後我們休息10分鐘。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京都議定書是在幾年開會訂定的?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2003年就已經通過了,關於詳細的年代我有一篇文章,但是我現在背不出來,如果你要我把它打開……

陳委員節如:京都議定書在1997年就開始開會了,目前世界上有多少國家進入這個範圍?你剛才報告過,有六百多個國家通過那個法令。

魏署長國彥:不是,是66個國家,他們有一些替代的法案。

陳委員節如:對,經過國會的差不多58%,那其他呢?

魏署長國彥:有的是用行政命令。

陳委員節如:用行政命令來訂。

魏署長國彥:對。

陳委員節如:年底就要在巴黎再開一次會議,到底我們現在是要根據哥本哈根所召開的全球氣候會議,到2020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基礎上減少20%,或者是要等巴黎這邊開完會才決定?這邊也會再訂一個標準吧!

魏署長國彥:我們正在盤點國內的現狀,至於要用基準年的方式或是用情境的方式……

陳委員節如:國內現在的減量標準是怎麼訂?

魏署長國彥:3年前我們曾經對聯合國提出一個NAMAs,那個是我們根據基礎情境BAU(Business as Usual)往後去推算,然後減30%。

陳委員節如:那我們現在怎麼訂?

魏署長國彥:我們是用那個方式減30%,到2020年的時候……

陳委員節如:到2020年的時候就回到2005年的排放量,到2025年就回到2000年的排放量,你們是這樣訂嗎?到哪一年才能夠達到哥本哈根這個會議的目標?

魏署長國彥:不是,您剛才說的是馬總統在2008年對於國內宣示的一個施政目標。

陳委員節如:我講的是國內,目前減碳的目標是這樣嘛!

魏署長國彥:這個減碳目標是對的,但我們對國際有另外一個NAMAs的承諾,NAMAs的承諾是不太一樣的。

陳委員節如:那個是怎麼訂的?

魏署長國彥:我剛才說明了,我們是根據2009年國家的現狀往後延伸,一直延伸到2020年,然後我們做BAU,把它減30%作為我們對國際的承諾。

陳委員節如:台灣根本沒有減量,從2009年到現在多了多少?每年增加耶!我剛才從電腦上面看到那個表,現在排放量是多少?

魏署長國彥:不會,我們現在是250百萬噸上下,這幾年是這樣。

陳委員節如:目前我們台灣的排放量是多少?

魏署長國彥:最新的數據,前年是248百萬公噸,每年。

陳委員節如:248?不是兩億多嗎?

魏署長國彥:2億4,800萬公噸,我剛才是用百萬公噸作單位,目前國際上都是用百萬公噸作單位。

陳委員節如:是兩億多嘛!

魏署長國彥:2億4,800萬公噸左右。

陳委員節如:台灣從2009年到現在根本都沒有減量,只有減……

魏署長國彥:有,每年都有減一點啦!我們最高的時候是二百五十幾。

陳委員節如:沒有減,只有2006、2007年的時候有減一點點。

魏署長國彥:我們最高好像是在2007年。

陳委員節如:所以現在一直增加。

魏署長國彥:沒有,相對於最高值,我們現在雖然沒有低很多,但基本上是比原來的最高值低,原來有兩億五千多萬噸。

陳委員節如:請問你們溫減的策略是什麼?現在準備怎麼做?

魏署長國彥:你說目前?

陳委員節如:對。

魏署長國彥:我們目前是先把二氧化碳列為污染氣體之一,現在建立國內的這種盤點我們把它叫做MRV,就是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檢測這三種,我們做了很多自願減碳的工作,這是國內關於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的一種基礎建設。

陳委員節如:國內目前排放量最大的是石化業,對不對?

魏署長國彥:其實是能源工業。

陳委員節如:就是能源工業嘛!

魏署長國彥:不是石化業,是化石燃料的燃燒。

陳委員節如:化石燃料全部採進口,對不對?

魏署長國彥:是。

陳委員節如:從那邊就可以收很多錢,現在碳排放量的部分,你們準備怎麼去處理?

魏署長國彥:在溫減法通過以後我們才有比較好的基礎來做,目前我們沒有真正的法源基礎。

陳委員節如:現在我國逐年降低化石燃料使用的總量與比例,這個問題你們要怎麼處理?用什麼來替代?

魏署長國彥:在溫室氣體減量法或管理法通過以後,我們就要做總量管制,甚至這裡面會有碳的交易,那個碳就有一個價格出來。

陳委員節如:那碳交易要用什麼為標準?台灣這麼小,你用什麼為標準來訂定碳交易的範圍和定義?

魏署長國彥:我們先在國內做,在國內可以互相抵換。

陳委員節如:國內要怎麼做?

魏署長國彥:是不是可以請我們負責的同仁來做細節的報告?

陳委員節如:現在的空氣品質管理有分區。

魏署長國彥:是。

陳委員節如:那將來的碳排放量要用什麼東西來做標準?

魏署長國彥:可能比較不會用區,是用部門別,我們有6個部門別。

陳委員節如:誰可以回答這個問題?署長不知道嗎?區域的分配權要以什麼為標準來提?

魏署長國彥:我們還是以產業別、部門別,如我剛才所說,以那個為主,因為剛才王委員也在質詢……

陳委員節如:碳排放量要用產業別、部門別也是可以,可是區域要用面積和人口數來處理。

魏署長國彥:這個也不一定公平,譬如發電廠設在那裡,但用電是全國在用,不同發電廠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不一樣,所以我們覺得以產業別會比較好,在我剛才那個圖裡面有六大產業別,裡面可以再去細分。

陳委員節如:我覺得面積和人口也要放進去考量,否則的話,你看現在工業全部在高雄,台中的發電廠燃煤污染那麼嚴重,你在南投、花蓮和台東如果不用面積和人口數來算的話,要怎麼處理?我不曉得你們要怎麼來算碳排放量。

魏署長國彥:我想從中央政府的觀點來看,國家的競爭力、國家的能源安全和產業的發展全部是一起的,如果要切割成每一個縣市,然後用它的面積和人口數來計算,這會產生問題,我個人是這樣看這個狀況。

陳委員節如:好,現在第十四條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分階段將其獲配之排放量,核配其公告排放源之所屬事業」,從這一條來看,排放量基本上是無償的,那就先搶先贏,因為你現在都沒有規定嘛!高排放量的產業還有產業轉型的這些隱憂你們都沒有考慮進去,排放量是全體國民的財產,那核配排放量是否應該秉持使用者付費原則?

魏署長國彥:是,它的精神是這樣的。

陳委員節如:環境使用費不應該無償的給,課徵碳稅和碳費要怎麼處理?

魏署長國彥:其實我們一直在做相關的研究,現在像歐盟和德國的ETS之前已經實驗過一次,其實也不是很成功,它碰到2008年金融海嘯的時候,當時歐元比較高,碳的價格當時訂到三、四十元,目前可能只有5元、6元,。

陳委員節如:你這個怎麼訂?用GDP來訂是吧!

魏署長國彥:我們還是要算碳的成本,這裡面有很多經濟的參數在算。

陳委員節如:現在溫室氣體減量使用費,每公噸CO2的費率是多少?

魏署長國彥:現在還沒有這個數字。

陳委員節如:新台幣300元1噸,我們都算出來了。

魏署長國彥:那是減量成本,並不是二氧化碳的某一種價格成本,這不一樣。

陳委員節如:對,所以我剛才問你這個要怎麼算,以什麼為標準?國際上都以什麼為標準,你要來算這個部分。

魏署長國彥:現在其實很多國家都在做,像國際比較有名的McKinsey就有一些算法。

陳委員節如:現在國際大概是用GDP的千分之二點五來做標準。

魏署長國彥:您是說以這樣來計算?

陳委員節如:對。

魏署長國彥:謝謝,這個我不曉得。

陳委員節如:如果是這樣的話,算起來一年會有四百多億,我覺得這四百多億拿來做社會福利是非常好的,你們將來要和經濟部、財政部來研究這個問題,這個部分你覺得怎麼樣?

魏署長國彥:我想還是做減排比較重要。

陳委員節如:你們到現在都沒有算過是吧!

魏署長國彥:有不同的數字,您剛才講的那個數字我是不曉得啦!

陳委員節如:你們算出來是多少?

魏署長國彥:它是用GDP的算法,但是我們的國情是否相同也要考慮,看到底是不是0.25%。

陳委員節如:那你們準備怎麼算?如果將來有碳稅的話。

主席:請環保署溫減管理室簡執行秘書說明。

簡執行秘書慧貞: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導,就減量成本來收碳稅是國際上常常引用的方法,但是用每一噸減量的成本來收碳費或是做碳定價是比較實際的,因為我們的目的並不是為了收錢,而是讓他做減量,當他覺得花錢去減量比去買碳來得容易的時候他就會花錢去減量,委員剛才所提的我們會納入所有研究的方案一同做比對。

陳委員節如:你們不用國際的標準,自己訂一個台灣的標準,這樣子合理嗎?這個公平性在哪裡?

簡執行秘書慧貞:是,委員講到了非常重要的部分,我們是做國際的標準,剛才署長特別提到麥肯錫的每一個減量方法和每一個減碳成本的比較是做跨國比較。

陳委員節如:好,我比較擔憂的是我們訂了這麼好的一個溫室氣體減量法,現在美國和中國互相簽訂這個約束,將來台灣的排放量會不會也算在中國的份上?

魏署長國彥:我們當然不允許這個情況發生。

陳委員節如:你們要怎麼樣去抵制?

魏署長國彥:我們現在有這個溫室氣體減量法,我們有自主的法律,有自己的系統,這個就跟它不一樣了。

陳委員節如:其實本席比較重視的是我們台灣本島要先搞好,對不對?

魏署長國彥:是,沒錯。

陳委員節如:對於整個區域要怎麼去算,用面積、人口也好,用產值也好,用很多的方法,但還是要根據世界上的標準,年底在巴黎的會議馬上要召開了,是不是可以設定一個目標?

魏署長國彥:這也就是我們為什麼前面要提出所謂的NAMAs,雖然我們在聯合國不具有代表權,現在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襲取,但是我們在國際的角色還是要扮演,我們對於這個減碳的承諾已經提出NAMAs,也就是國家適當減緩行動,本著一樣的精神,NAMAs是講到2020年,現在是要講到2030年,今年我們要提出自主減量貢獻。

陳委員節如:我比較關心的是台灣本島應該要怎麼樣來減,可是減下來就必須用太陽能和生質能來替代,對不對?經濟部今年太陽能的經費編得非常少,反而走回頭路,我到德國去看了一個全部用太陽能的城市,那個也不算是城市,就是一個村莊,你從很遠的地方就要下車走路,要繞那個城市幾乎要半天到一天的時間,人家做得非常好。目前減到20%只有歐盟達到,對不對?

魏署長國彥:是。

陳委員節如:台灣這麼小應該可以有一點作為,希望你們將來的目標策略要訂好,如果訂不好的話,等於還是零啦!

魏署長國彥:是,在溫室氣體法或者管理法通過以後,其實會對這些再生能源產生鼓勵的作用,就如您剛才所指出的。

陳委員節如:再生能源你現在沒有規劃太陽能,我們的太陽能產業全部都「土、土、土」,你們沒有去和經濟部商量的話,這個東西會提升你們的溫室氣體減量,這些問題我想遙遙無期啦!要配合國家政策來走。

魏署長國彥:是。

主席(陳委員節如代):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在你的報告第6頁一開始就說這個法是預警法,而且我看行政院的版本裡面沒有量化的目標也沒有基準年,連現在被聯合國列為發展中國家的墨西哥都已經開始列他們的基準年和減量目標,結果你們開宗明義、白紙黑字的說這只是個預警法,還說「本法為跨部會法案」,如果它只是個預警法,大家說說而已,它也不是作用法,你要如何去規範跨部會?你自己說「本法規範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涵蓋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策略」,本席真的是無法理解,因為韓國的「綠色成長基本法」都把我版本裡面的Carbon budget碳預算的概念放進去了,可是在行政院版本也沒有碳預算,又說這是預警法,然後要如何去規範各部會,誰要理環保署啊!

你又說「本法啟動全民參與機制」,在我的版本有聽證,行政院版本沒有聽證也沒有諮詢委員會,竟然是「於本法中明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提供各式能源者,應加強對學校、產業及國民之教育宣傳,建立全民對氣候變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基本認知」,我們在今年的全國能源會議單單為了對氣候變遷全球暖化基本認知的正確知識,幾個字就吵了好幾個鐘頭,我想署長也很清楚,對不對?你說要「符合台灣本土化的減量能力建構」,「優先啟動符合台灣國情及與國際接軌『可量測、可報告、可查證』之盤查、登錄、查證制度的建置工程」,你做這些可量測、可報告、可查證的機制要做什麼?你又沒有一個要減的基準年,也沒有說要減的量是多少。署長,不好意思,我知道你很辛苦,不過我要講我的看法,我覺得我們整個行政單位是在迴避INDCs,就是國家預定自主減量的計畫,在第7頁你說本法草案重點是權責分工,你沒有一個國家自主減量計畫要如何權責分工,如何去能力建構?

你說「能源、產業、運輸及住商政策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及調整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署長,英國就是用Carbon budget,所以工業部門、產業部門、住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都要一起來減量,曾經有一位台灣工業界的人士向我抱怨,他說如果像英國那樣他們還甘願,但是我們行政院只苛責產業界要二氧化碳減量,他說人家英國是各個部會全民總動員來減量,這樣才是真正的減量。今天你說「本法為預警法」,要「降低經濟、社會與生態系統發展之承載力」,而且要「分階段推動溫室氣體減量,降低減量成本及對企業的衝擊」,我覺得如果要讓企業心甘情願減量就一定要如我剛才所說,要各個部門一起來減量。英國因為有Carbon budget概念,規定了國家要減這麼多量,住商要減多少、產業界要減多少、運輸部門要減多少大家都坐下來談,談完之後各自回去努力,「兄弟登山,各自努力」,這樣才會有進展。

署長,行政院的版本看起來好像對業界很好,老實講,我覺得這是對業界最不利的一個版本,為什麼?第一點,只單獨苛責產業界減量,沒有辦法達到真正的減量。第二點,等我們面臨國際制裁的時候,你拿出這一套,國際上會覺得這不是真心誠意要做,而是虛晃一招的減量,所以你一定會被制裁。本席的意思是說,我的版本看起來有那麼多事情有點無可迴避一定要做,好像對大家不好,但事實上我覺得這對我們的環境和經濟反而才是真正的保護。在吳敦義院長任內賦改會要推能源稅,許多環保團體認為能源稅法一旦通過全民就會自動減量,而且碳真正的量會出來,不會像現在的虛報,本來版本都好了,蕭代基院長也花了好多精神,但是工商總會陳武雄理事長去見吳敦義院長,才談了沒多久整個能源稅法都不見了,這可是馬英九總統的政見啊!上一屆本席有提出能源稅法的法案,等了4年沒有等到,今年我乾脆不提,我就看你什麼時候提進來我再提,等到現在已經是本屆委員的最後一年,能源稅法不進來,今天經濟部次長來也一個字都不提,馬英九總統自己的政見好像當衛生紙一樣。

我當然知道能源稅法是經濟部的事,環保署管的是溫室氣體減量或管制法,但是你一定要做真的,不然的話我跟你講,當時本席為了能源稅法的無疾而終非常生氣,最後有一個媒體朋友跟我說他見了行政院的高層,行政院的高層是怎麼跟他講的?因為我們沒有課能源稅,有好多國家像瑞典早就碳稅和能源稅都一起課了,他們的產品成本會比我們高,所以他們說以後會課邊境稅,這些來自沒有課碳稅和能源稅國家的產品要入境的話,他就在邊境課稅,讓這個稅進他國家的國庫。我說我們應該自己先課稅進我們國家的國庫,免得到時候被人家制裁,我那個朋友竟然跟我他說當時行政院的高層對他說,如果世界各國開始要對我們制裁,要對我們課邊境稅的時候,我們國家就會自己來課能源稅。我說到時候就會兵荒馬亂,大家亂成一團然後成本突然增高,很多產業一定沒有辦法生存,在這種情況之下,馬總統自己提出的能源稅到現在完全說話不算話。上個禮拜我們審空污法,這個禮拜是排溫室氣體減量法的法案審查,為了我們的國家,為了我們的環境,為了我們的產業,它一定要是一個有牙齒、真正有Carbon budget碳預算入法的一個法案,不知道署長的看法怎麼樣?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謝謝田委員,你對這些問題非常深入,總的來講,我們在談溫室氣體減量法乃至你談到能源稅法都是為了國家未來的競爭力,所以現在要進行建構而且要未雨綢繆,我們講的預警其實有未雨綢繆的意思。我們看自己國家的現狀,溫室氣體排放量確實是大的,而能源配比和能源安全確實是有問題的……

田委員秋堇:署長,對不起,我剛才在立法說明中有談到美國和中國已經簽了一個氣候變遷聯合聲明,中國公開說2030年他們要達到排放的峰值,那台灣的排放峰值預計在哪一年?

魏署長國彥:以目前的情況來看,台灣的峰值是在2007年,我們現在都沒有超過那個峰值,但是人口如果有增加,經濟持續發展,我們有算那個BAU,未來當然就會比現在排放得多。這個每年都會有一個數字,我們都做過這個計算。

田委員秋堇:好,那現在我們應該更有信心把這個碳預算放在法律裡面,因為今年年底的巴黎回合談判最重要的是要有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氣候協議,那對我們自己……

魏署長國彥:對,您特別提出的是英國的作法,我在那邊也有請教他們,就是像您講的,它那個預算5年前就做了,不管哪一個黨上任都要根據那個預算額度來做。

田委員秋堇:對,那大家就不會競相去討好選民。現在能源稅法不送進來,看起來好像也是在討好選民,事實上是誤國誤民,在這種情況之下,我覺得我剛才說的這些要把它入法。

魏署長國彥:像英國的作法,我個人有去拜訪,他們的代表也來拜訪馬總統,我想我們都有相當的理解……

田委員秋堇:就是長期減量目標基準也入法。

魏署長國彥:英國的DECC和CCC您剛才都有提到,他們的作法我們都知道,不過第一,英國是內閣制國家,和我們的法制還是有點不同。第二,我必須說在全世界它還是有一個光譜的,英國可以說是最強制性走在最前面的,它是一個可以效法的對象。

田委員秋堇:署長,我現在不奢望我們和英國等量齊觀……

魏署長國彥:對,這個就比較難。

田委員秋堇:我的意思是說Carbon budget的概念應該放進來,你應該有一個真正的目標,回到我剛才講的,這對國內的產業和經濟也是一個保護,等到我們被國際制裁的時候,至少還可以拿出這樣一個法律。

魏署長國彥:不好意思,我講一句話,英國是因為有這個共識所以可以做Carbon budget,以我們現在來講,譬如這一屆還有一個會期就要結束了,整個國家其他的民主體制會不會同意在這個會期就決定5年以後的事,我想這在我們國家是有問題的。

田委員秋堇:我現在先問你,Carbon budget的概念在韓國的「綠色成長基本法」都已經納入了,至於要怎麼樣來推,是不是現在要決定5年後或是這個量要怎麼樣,這個反而是大家可以就現況來談出一個共識,署長,人家說要有百年大計,我現在已經不求百年大計,5年後的一個小計你都不肯承諾。

魏署長國彥:英國的budget不只是說碳要減多少,而是各部會要編什麼樣的預算做什麼事情都進去……

田委員秋堇:對,所以這個才是做真的。

魏署長國彥:我覺得這個部分現在在中華民國是有困難的啦!我們現在訂一個5年後的……

田委員秋堇:至少要試著做嘛!署長,我們民進黨執政的時候推了一個長照十年,然後國民黨執政的時候繼續做,雖然編的預算不如我們預期,但至少還是有做,我的意思是說……

魏署長國彥:我的理解,上星期五長照法也通過了。

田委員秋堇:對,通過了一個沒有財源規劃的長照法,給你一個便當裡面沒有什麼飯菜的長照法,這個以後再談,這不是我們今天和環保署要討論的。我的意思是說把這個概念放進法律裡面,該怎麼做大家再一起討論,譬如我們來訂子法和施行細則,至少在我們國家體制要啟動這個碳預算。每個部門都要編預算,但是在碳預算Carbon budget的概念之下,我們未來編的預算在這方面就要顧慮到,譬如經濟部要發展工業,全球暖化就是因為人類誤用能源,經濟部所管轄的各個單位就是製造二氧化碳的上游,那你上游不管,我們在下游不斷的減碳,根本就是本末倒置啊!

魏署長國彥:委員講的很多其實我非常贊成,這個溫室氣體減量法或管理法通過以後,事實上會給再生能源帶來助力,我在這邊替經濟部講一句話……

田委員秋堇:署長,我根本不擔心再生能源,德國是一個工業大國……

魏署長國彥:我覺得我們是很有希望的,上個星期我有一個機會去瞭解,譬如宜蘭現在在蘭陽溪這個第二個專攤,第二就是一個可能性嘛!

田委員秋堇:署長,因為我的時間有限,我不擔心再生能源,因為人類最後也只剩下再生能源,只剩下太陽能、風力和地熱可以用,不然要用什麼?把地下這些化石能源用完之後,你就是別無他法了!

魏署長國彥:所以我們必須往那邊走。

田委員秋堇:我根本就不擔心,反正到時候鈾礦用完了,煤也用完了,石油也用完了,天然氣也用完了,你要用什麼?就只有太陽公公,只有風,只有地熱,如果大家到現在還要自欺欺人,那以後就是會遇到嘛!德國是工業大國,它在2010年就通過2050能源規劃法,40年之後有80%的電都要來自再生能源;我們台灣到現在都還在「呷飯坩中央」、「七月半鴨仔,毋知死活」,還一直想要用化石燃料和核能,等以後大家就知道了!我現在只能在國會留下紀錄,大家就來試試看,到時候就會怪40年前的執政黨在做什麼。我們現在製造出來的二氧化碳在100年以後還在幫地球保溫,我們現在談的是這個急迫的問題,所以你要有這個碳預算,不用做得像英國這麼周到,但至少要啟動,整個政府機制要有碳預算的概念,然後你才有辦法去做跨部會的規劃。

魏署長國彥:其實為了INDC,環保署現在就在做這件事情,我們不是談金錢的預算,但是有談到您說的Carbon budget,我們現在是細細盤點各部門……

田委員秋堇:署長,如果我們真的要做,把它入法有什麼不好?入法以後,我再講一次,未來國際要對我們制裁的時候,我們還可以拿去說我有Carbon budget,我是做真的,不要懷疑我是做假的,不要像我們保護海洋資源講了半天連一個海洋保育署都沒有,說我們保護海洋資源,結果派專門負責捕魚的漁業署官員去和人家談判,沒有人會相信台灣是真心要做海洋保育,我現在說的是這個。

魏署長國彥:我瞭解您的意思。

田委員秋堇:讓我們的國家進可攻,退可守。

魏署長國彥:我們可以往那個方向啦!其實各國都有減碳的努力,像我們也注意到加拿大本來簽了京都議定書,簽了以後不知道在二零哪一年它突然說做不到,有時候空口去講一個目標不見得有用,這是加拿大的例子。我覺得我們現在要把方法論弄得很清楚,環保署也做了MRV,剛才你也提到了,現在我們比較有基礎去算這些東西,我們不希望哪個部會就報一個數字來空口說話,我們要把它算得很清楚。

田委員秋堇:署長,我現在擔心的是不論我們做得多努力,人家都認為我們空口說話,所以你把它放在法律裡面,就像韓國的「綠色成長基本法」有這個Carbon budget的概念。主席,抱歉,再給我30秒。在你的報告第8頁提到抵換交易,不要去想這個,抵換交易如果可以做也只能在國內,為什麼?你在國際上要怎麼做?剛才有人談到碳主權,我們台灣的碳主權是會出大問題的,譬如我們的企業去國際上和人家交換,那個量是屬於他的沒有錯,問題是那個quota是不是屬於中華民國政府尚有非常大的爭議,所以我覺得不要奢望,「肖想」去國際上做這個碳交易,我們要做只能夠在台灣做,不要把樹種到中國去……

魏署長國彥:國際這部分我們非常小心、非常謹慎。

田委員秋堇:不要把樹種到中國去,種到別的國家去,然後說我們有做減碳,不要玩這一套。

魏署長國彥:聯合國是准啦!不過這件事情我們有自己的立場。

田委員秋堇:沒有用,以前沈世宏署長說他要到國際去成立一家公司,在那家公司之下做碳的交易,我就一直問他碳主權的問題,到現在沒有辦法解決啊!因為我們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哪一天中國發狠了,說台塑這些人做的碳交易都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你要和誰去互告?沒辦法。

魏署長國彥:我們絕對不會走那個方向,根據我們的憲法,我們有主權,只是我們的治權現在……

田委員秋堇:國際上不承認嘛!國際上說那些交易的碳都是屬於中國的。你以為有這麼多的減碳在後面支撐,等被國際制裁的時候可以拿出來和人家喊「芭樂拳」,結果沒辦法,那些都不算數,會有這樣的危機。

魏署長國彥:所以您的提醒我們一直銘記在心,謝謝。

田委員秋堇: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鄭委員汝芬):現在繼續開會。

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有委員提到雲林縣通過禁燒生煤及石油焦的自治條例,我想大家應該都很關心,對於這個自治條例的通過,環保署的立場可不可以再說明一下?有關燃燒生煤的限制和禁止是屬於空污法嗎?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不是屬於空污法,空污法第二十八條有規定採取許可制,它是對個別的廠或什麼,而不是全面性的,這兩個強度不一樣,意思也有差別。

吳委員育仁:我們的空污法是不是有規定生煤的使用、禁止和限制應該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公告,然後主管機關是環保署?

魏署長國彥:我們的條文沒有這樣的文字。

吳委員育仁:沒有這樣的規定?

魏署長國彥:沒有這樣的文字。

吳委員育仁:那你對於地方自治法通過這樣的條例有什麼看法?對於未來整個溫室氣體的減量是不是有積極的幫助?

魏署長國彥:燃燒生煤的溫室氣體排放相對於其他燃料是比較高的,我想雲林地區的民眾和民意代表等是著眼於它的污染問題,所以它的少用不管是對溫室氣體減量或是對污染都會有好處。

吳委員育仁:它需不需要上報到中央,由環保署來進行什麼樣的審查和核准?

魏署長國彥:我們是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講的是許可制,所以地方有它的權限,但如果是全面禁用,這個就牽涉到國家能源的配比和能源使用的問題,這個部分的法規是由經濟部來主管。

吳委員育仁:在雲林縣發生的另外一個問題同樣也是因為大家對於空氣污染的重視,台電在口湖鄉興建配輸的地下電纜要輸送到澎湖的一個建築物,應該算是轉運站吧!我不知道你們的術語叫什麼,然後雲林縣政府不同意,造成台電在建築工事上沒辦法如期來進行,是不是有這個狀況?

主席:請台電公司林副處長說明。

林副處長武煌:主席、各位委員。是有的,那個應該是開閉所。

吳委員育仁:開閉所?

林副處長武煌:對。

吳委員育仁:那目前雲林縣政府是不是把你們的建築許可hold住,不願意讓你們繼續來興建?

林副處長武煌:這個狀況我們可能要回去瞭解一下,我今天沒有把這個資料帶過來。

吳委員育仁:好,我先問一下,澎湖目前有沒有電廠?

林副處長武煌:有。

吳委員育仁:有幾座機組?

林副處長武煌:澎湖的機組是柴油引擎,但是我們燒重油,目前有12部機組。

吳委員育仁:有沒有燒生煤的?

林副處長武煌:沒有。

吳委員育仁:每發一度電要多少錢?

林副處長武煌:澎湖因為燒油比較貴,我如果沒有記錯,目前大概是九塊多。

吳委員育仁:9塊錢,沒錯。那台灣本島發一度電要多少錢?

林副處長武煌:目前平均是兩塊多,因為燒煤比較便宜。

吳委員育仁:台灣本島發一度電兩塊多,澎湖發一度電九塊多,所以你們來建這樣的地下電纜把台灣的電輸送到澎湖去,你們預計這個建築所花的成本多久可以回收?

林副處長武煌:這條電纜當初的用意也不是要把台灣的電輸送過去,大家都知道澎湖的風力發電滿有效的……

吳委員育仁:我所知道的就是要把台灣的電輸送過去,怎麼會不是呢?

林副處長武煌:因為當初是說要發展低碳島,那澎湖的風力還滿強的,那邊的風力發電可以發展,所以當初最主要是著眼於那個風力發電的電如果發得比較多可以輸送過來,那當然平常……

吳委員育仁:澎湖的電要輸送到台灣來,有那麼好嗎?

林副處長武煌:風力發電如果多的話。當然兩邊都可以互相來輸送。

吳委員育仁:這個案例我為什麼要特別講出來?用什麼樣的能源,用什麼樣的green energy,用綠色能源來發電的時候當然電費就高,可能澎湖在發電的時候規模經濟不夠,所以一度電要9塊錢。台灣是用一些比較特殊的組合,像是核能發電、天然氣、煤炭或石油焦,用這些來發電的時候整個組織的發電成本比較低。你如果要發展這種低碳島和低碳家園,而且澎湖又有那麼多的風力發電,為了避免引起這樣的糾紛,因為我看雲林縣的鄉親應該會有這樣的一個思考,就是說你如果要把台灣生產的電運到澎湖去做彌補的話,那你生產煤、石油所燃燒製造的污染就在雲林縣,可能台塑、六輕那邊又有民營電廠,大家就會有錯綜複雜的矛盾情緒,認為排放的空氣污染都在雲林縣。你輸送電過去給澎湖,因為澎湖電價比較高,這邊電價成本比較低,所以要運送過去,人家當然會反對,更何況又有自治條例的通過,我覺得這兩個跟目前的議題息息相關。台電與其製作這種海底地下電纜,把電輸送過去、輸送過來,我相信輸送到澎湖的比較多,雖然你說也要輸送過來,但我認為不是這個方向,因為那邊發電9塊錢,這邊發電2塊錢,你會賣過來這邊嗎?讓人感覺不可思議。如果環保署也一樣,台電也一樣,經濟部也一樣,都要來做低碳島,澎湖是一個非常好的試驗廠,因為這個試驗廠有一些風,陽光又普照,應該從那個地方給予更多資源,讓他努力來做,而不是要來拉地下電纜,把臺灣的電拉到那邊去,這樣會引起地方反抗,因為中彰雲嘉嘉地區,反抗發電廠燃燒生煤及石油焦最力的就是雲林縣,而且由雲林縣率先提出。本來是縣政府提出來,但縣議會在國民黨黨團、誠信聯盟的主導下,提出變更議程,把這個三讀通過了,所以在雲林縣可以說不分藍綠,不分黨派,都高度支持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所以環保署,包括經濟部,都會面臨非常強大的難題,就是地方有這樣自治條例的需求,但在跟中央整個政策及法規,可能有所抵觸的情況下,請問該怎麼辦?

最後的時間,我想問一下經濟部沈次長,請署長先回座。請問次長,將來該怎麼辦?地方有這樣的需求,但中央法規又有中央法規的需求,在此情況下,你們的作法會是什麼?

主席:請經濟部沈次長說明。

沈次長榮津:主席、各位委員。以這個部分來說,大概有幾個方向:第一、我還是一直強調,燃煤發電在整個電力系統中,占了滿重要的配比,像燃煤在臺灣整個電力系統發電配比中占47%,台中火力電廠大概占16%,麥寮占5%,加起來占整個系統的21%,將近四分之一,所以日後對於供電的穩定、民生需求及產業發展,都會造成影響;第二、在現行能源管理法第六條中規範,能源業務的調節、限制、禁止的權限,需由經濟部主管,不是地方自治事項;第三、以目前來說,這些火力電廠的機組、運轉,都符合空氣排放相關規定,最重要就是中央跟地方之間,包括中部地區的鄉親,尤其委員關心的雲林,他們一直在意所謂污染排放的問題,會影響他們的空氣品質等等,這部分我們會跟地方政府通盤檢討,並對各類污染來源,跟中央相關機關從技術面、執行面及合於法制面的情況下,兼顧到環境保護、民生需求及經濟發展的前提,尋求較有效及可行的作法,大概會朝這個方向去做。

吳委員育仁:經濟部及環保署對於這個議題,要特別重視。謝謝。

沈次長榮津: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少萍發言。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之前溫減法在審查的時候,最大障礙就是溫室氣體減量要入法,這是當時民進黨他們的版本,現在我看田秋堇的版本也是要入法,將其明定在法裡面。我們的版本及行政院的版本,好像都沒有把時程規範進去,但剛剛聽署長說有訂目標,但是不一定在法裡面,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是。

徐委員少萍:你考慮的是什麼?將來巴黎所做的那個新協定,也是要各國把排量目標明定出來,請問「明定」是要我們寫在法裡面,還是政府只要有一些規定就可以了?

魏署長國彥:我個人覺得這個法在原則上、時程上,像剛剛報告的那個過程就好,以國外有些經驗來看,我剛剛跟田委員詢答的時候也提到,譬如加拿大,他們本來已經向聯合國提出,後來自己又說做不到,這在國際上其實很丟臉。去年澳洲對於碳稅方面的法,也在自己的國會中把它推翻掉,所以在這些過程中,我們要一直尊重當時的民意,也要看到當時的國際情勢,例如能源價格的浮動,像美國現在有天然氣的產生,所以美國整個政治也在變,以遠期來看,如果把它訂得很死,在國際談判上就會失去彈性,但在國內的作法上,有時候又變得太拘泥,所以我們是一步一步走,然後隨著情勢,不管是國內的、國際的,都可以來做調整,這是我們在立法或行政院的版本上主要的基礎和精神。

徐委員少萍:對,因為很多情勢,我們沒有辦法控制,像2008年美國雷曼兄弟引起的金融風暴,這些都會有影響,如果把它明定在法裡面,你就必須去執行,假使達不到,真的變成國際笑話。

魏署長國彥:尤其事關國家的能源配比,能源配比後面就是國家的能源安全,我們能源有98%仰賴進口,但國際能源燃料價格的波動性很大。

徐委員少萍:可能因為它入法的原因或怎麼樣,像剛剛講的碳預算,其實碳預算就是二氧化碳排放的總量。

魏署長國彥:可以這樣說。

徐委員少萍:就是它在一個期程裡面排放的總量,我們也有做總量限制,後來又有一個什麼碳洩漏,我看不懂什麼叫碳洩漏?本來以為是碳洩漏出去,但好像不是,請問什麼叫「碳洩漏」?

魏署長國彥:這些都是由國際相關法規翻譯過來,大概是Carbon leakage的意思,也就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有時候可能走一些漏洞或你測不到的地方,然後就產生這樣的問題。

徐委員少萍:我以為是碳洩漏出來。

魏署長國彥:並不是說我們哪裡有一個瓶子怎麼樣,當然是那樣的比喻,不過它在國際的清潔機制裡面,有其特別的定義。

徐委員少萍:在審查這部法的時候,屆時要不要入法,可能還會有很多討論,或者是讓我們不能完成的最大障礙,所以本席先提醒署長,因為之前也發生過這樣的情況。

另外,對於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的部分,我們有分批公告,對不對?

魏署長國彥:是。

徐委員少萍:第二批7月份要再公告?

魏署長國彥:是。

徐委員少萍:第一批公告因為新法上路,所以有訂一些緩衝時間,請問第一批公告之後,成效如何?

魏署長國彥:我請空保處處長向委員說明。

徐委員少萍:好。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最主要還是在宣導,所以第一批公告以後,我們把所有的……

徐委員少萍:宣導什麼?

陳處長咸亨:因為在處罰以前,會給他改善期間,如果改善沒有完成才處分。第一批公告以後,所有列管場所,地方政府都去查過,也有一些不合格的。

徐委員少萍:比率有多少?

陳處長咸亨:比率並不高。

徐委員少萍:不合格比率並不高,表示還不錯?

陳處長咸亨:大概有10家左右,而且在限期改善之前,都已經完成改善,但在限期改善期間,會貼一張很大的公告在門口,提醒這個地區的人,這是違反新的空氣品質管理法。

徐委員少萍:現在的人都很注重品質,希望品質要好,空氣品質當然要更好,你貼那麼大一張公告在那裡,可能對他的營業有影響,但我覺得這一招很好,一般顧客都會有反應,品質不好就不想進去了,你們是貼很大的公告,是不是?

陳處長咸亨:對。

徐委員少萍:我覺得這個方式滿可行的,請處長回座。接下來,我想請問署長,目前國家環境保護計畫進行的怎麼樣?

魏署長國彥:您是說我們預算那個部分嗎?

徐委員少萍:有人準備要訂一個國家環境保護計畫,請問有沒有這個計畫?就是要全民參與環境保護工作。

魏署長國彥:是有這樣的計畫,跟我們的預算有關。

徐委員少萍:對。

魏署長國彥:我請綜計處朱處長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環保署綜計處朱處長說明。

朱處長雨其: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國家環境保護計畫,先前署裡是用來做年度施政計畫的一個指引,這個計畫也是滾動式,每年都有做一些檢討。

徐委員少萍:現在已經實施了?

朱處長雨其:對。

徐委員少萍:不是準備要這樣做?

朱處長雨其:它是一個滾動式檢討的計畫,每一年都會固定檢討,作為我們每一年度編列概算、預算的一個指引。

徐委員少萍:好,你請回。署長,我們從91年開始實施限塑政策,限塑規定中有規範公部門、私立學校、百貨公司、購物中心、量販店、超級市場及連鎖便利商店等等,卻沒有把茶飲店列入限塑禁用範圍,就是把茶飲店漏掉,所以他們可以使用保麗龍杯,現在大概有2,000家茶飲連鎖店及保麗龍杯製造商,我們現在要怎麼處理?

魏署長國彥:我請廢管處處長就現況向委員說明。

徐委員少萍:好。當時有沒有想到,茶飲店會那麼流行?

主席:請環保署廢管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盛宗:主席、各位委員。當時不管是免洗餐具或塑膠袋,只要有訂便當的,一定都要限制他不能用,這部分有8大對象,但涉及到有些要帶走,雖然希望消費者都能自備杯子,但有時候他們在外面,確實也不方便,所以對於要帶走的東西,當時就排除在外。

徐委員少萍:所有要帶走的,都排除在外?

吳處長盛宗:就是沒有桌椅,當場沒有坐,要帶走的東西。

徐委員少萍:所以沒有限制在裡面?

吳處長盛宗:以目前來講,肯定有兩個議題,我們在100年推動的時候,希望這些搖搖杯的業者:第一、能夠獎勵回收。杯子用完如果拿回去,可以享有折價,例如拿兩個杯子回去,可以換1塊錢,或享有優惠,譬如委員到starbucks,如果自己帶杯子去,就可以折10塊,所以我們在100年推動的時候,希望能夠……

徐委員少萍:自己帶杯子去就有折扣?

吳處長盛宗:對,這是我們的策略。但最近媒體報導材質的問題,譬如把保麗龍換成PP,這是材質問題的討論。

徐委員少萍:我講的就是保麗龍的材質,大概70度高溫就不行。

吳處長盛宗:目前手搖杯是裝冷飲,而且我們有找衛生署來開過會,衛生署本身有對容器設定它的標準。

徐委員少萍:從6月份開始,臺北市的飲料店就不能使用保麗龍杯了。

吳處長盛宗:他們是勸導,主要是針對「清心福全」。

徐委員少萍:全國性的部分從什麼時候開始?

吳處長盛宗:他對「清心福全」是勸導性的,請他們不要主動提供保麗龍杯。

徐委員少萍:因為茶飲有熱的,不是冷的。

吳處長盛宗:對,希望他們不要用保麗龍杯。

徐委員少萍:你們怎麼做呢?

吳處長盛宗:目前我們正在規劃,上一次在審議中也有提出來,希望在年底之前完成法律作業。

徐委員少萍:年底之前完成法律作業?

吳處長盛宗:對,我們要強制性,臺北市有一點像道德勸說。

徐委員少萍:你們年底就要強制要求?

吳處長盛宗:我們要做相關的法規作業。

徐委員少萍:現在茶飲店越來越多,有熱的,也有冷的,但保麗龍杯不能裝熱的。

吳處長盛宗:對,我們要完成法制作業。

徐委員少萍:所以年底就有一些法定作業出來?

吳處長盛宗:對。

徐委員少萍:好,謝謝。

主席:現在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聯合國在2014年,所發表的氣候變遷績效指標中,臺灣整體排名跟2013年相較是下滑的,其中評比最差的是國家氣候變遷政策,顯示臺灣不僅是執行面有問題。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您說的可能是German Watch的評比,那個我們排名比較後面,所以跟其他很多國家相較,我們在法制作業上是比較缺乏。

楊委員曜:是因為法制面的影響?

魏署長國彥:是。

楊委員曜:所以我們現在要立法。

魏署長國彥:是。

楊委員曜:我就先從立法的部分,跟署長做一些探討。像歐盟就有制定相關規範,假如電廠提高效能1%,碳排放大概減少2%,所以歐盟有制定一定的技術參考文件給相關電廠,請問環保署有打算跟經濟部一起合作,並做相關的準則或措施?

魏署長國彥:關於電廠設施的部分,依我的理解,經濟部和台電有很多機組都有改換的準備,不過詳細的部分,還是要聽經濟部的說明,他現在有很多高效率的、什麼複循環的……

楊委員曜:請經濟部簡單說明。

主席:請經濟部沈次長說明。

沈次長榮津:主席、各位委員。剛剛委員關心的是,如何提升能源效率的部分,以台電來說,大概會朝幾個方向走,就是把過去發電效率比較低的機組汰舊換新,如同署長剛剛提到,這些複循環機組可以提升整個發電效率。

楊委員曜:最主要就是把發電效能提高,對不對?

沈次長榮津:對。

楊委員曜:有沒有做跨部會的相關合作?

沈次長榮津:以目前來講,我們先把自身的部分,也就是跟經濟部有關的先做好。

楊委員曜:好,次長請回座。事實上,減碳跟經濟發展有很強密度的關聯性,所以很多國家溫室氣體減量的主責層級是由總理的層次來做處理,但目前我們溫室氣體減量法的主管機關是環保署。

魏署長國彥:目前是環保署,但我們這個法案有一個很重要的精神,還是需要各部會通力合作,我們剛剛在這裡面有講。

楊委員曜:對,我知道。但以我到立法院3年多來看,倒看不出各部會的橫向聯繫及合作,有辦法把一件事情做得很好,所以我才事先提出來,請署長要有心理準備。

魏署長國彥:我了解您的意思。

楊委員曜:還有,溫室氣體減量也涉及到地方,所以有很多必須因地制宜之處,但是在目前的草案中,看不出有這樣的精神,環保署是要提修正動議,或是等法制面完備之後,是再要制定一定的規則?

魏署長國彥:在施行細則裡面會有很多,而且可以結合現在已經有的,像澎湖低碳島是我們已經在推的。

楊委員曜:對。

魏署長國彥:在溫室氣體減量法或管理法通過以後,其實反過來講,對於推動再生能源或低碳島,都會有鼓勵的效果出來。

楊委員曜:對,就是有一些問題,還是要在立法的時候,我們想得到的就先提出來,好提供你們作為參考。

魏署長國彥:我們很尊重大院的這種補充意見。

楊委員曜:講到澎湖低碳島,我還是要講一下,澎湖目前的垃圾問題。我來立法院之後,就一直聽環保署在講,要在澎湖設生質能中心,現在好像又要做焚化爐?

魏署長國彥:是。

楊委員曜:這兩個案要同時做,還是擇一?如果只擇一,你們會怎麼處理?署長懂我的意思嗎?

魏署長國彥:我懂你的意思,因為有新的縣市首長上任,所以我們最近有發文,而且跟大家都有在談,尤其像離島澎湖,本來有很多垃圾要運回高雄。現在很多縣市垃圾、廢棄物的收取費用,也在調漲,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我們覺得每個縣市最好有他自己的能量,這樣才不會被人家控制,因此委員剛剛問的兩個問題,我認為是並行不悖,都可以做。

楊委員曜:生質能中心也做,焚化爐也做,我們的垃圾量夠嗎?

魏署長國彥:做的是屬於堆肥的部分。

楊委員曜:那就不是生質能,表示放棄生質能了?

魏署長國彥:不是生質能源,而是堆肥。

楊委員曜:對,假如只是單純的堆肥,澎湖現在也有堆肥廠,是要改善嗎?

魏署長國彥:是希望做改善。

楊委員曜:把技術精進,然後讓它不要污染?

魏署長國彥:我們去年有去看過,它的味道很不好。

楊委員曜:非常不好。

魏署長國彥:污水也會排出來,所以我想那個部分一定要改善。

楊委員曜:對。

魏署長國彥:因為那個是要做環保,結果卻變成不環保了。

楊委員曜:署長,這個一定要改善。

魏署長國彥:是。

楊委員曜:請問什麼時候可以改善?你去年不是去看過了?

魏署長國彥:我請總隊長就進度向您報告。

楊委員曜:好。

主席:請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蕭總隊長說明。

蕭總隊長清郎: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分類場的部分,縣政府環保局可能在7月就會把那個地方變成資源回收物分類場,然後會找適當的地點再來設轉運站,他們目前有這樣的規劃。

楊委員曜:我現在是講堆肥廠改善的部分。

蕭總隊長清郎:有關堆肥廠的部分,可能必須擴充一些設備,目前他們正在規劃當中。

楊委員曜:總隊長,署長說他去年就去看過了,已經1年了,你們還在規劃?這樣效率太差了吧!

蕭總隊長清郎:因為環保局規劃以後,送上來我們才有辦法審查,所以目前在審查當中。

楊委員曜:有時候行政效率,就會把你們直接做出來的成果……

魏署長國彥:報告委員,去年剛好是在選前不久去看的,您也很了解,澎湖地方的政治生態,因為有新的縣長上任……

楊委員曜:是比較單純的。

魏署長國彥:大家還是有志一同,不過我們也是尊重新上任的首長,希望很快把情況弄清楚,然後再進一步往前走。

楊委員曜:總之,儘速把必須排除的困難排除掉,讓它的污染降低。依照署長這樣講,澎湖現在是以興建焚化爐為方向,是不是?

魏署長國彥:他們正在規劃,我們最近有對全省做詢問、調查,雖然他們有這個方向,我們還要看其可行性,所以他們現在準備提出。

楊委員曜:澎湖縣政府準備提出?

魏署長國彥:對。

楊委員曜:好,不管是建焚化爐或設生質能中心,本席在社環委員會一再要求,但對於居民溝通的部分,環保署一直都沒有做。

魏署長國彥:我們會監督地方,因為這個還是地方事務。

楊委員曜:對,你們監督地方,但地方沒有去做。

魏署長國彥:像原來的案例,就是一個前車之鑑,在土地使用的規劃上,先在這邊做什麼處理廠等等,旁邊又開始建設,然後有新社區成立,這樣就相衝突了,所以在地方上,我們還是會去特別提醒,就像您說居民參與的部分,尤其在前期規劃上非常重要,這會是我們的重點之一。

楊委員曜:因為前期溝通的越澈底,後期的阻力就越小,或者提出相關回饋措施,這些都要跟縣政府趕快去做溝通。

魏署長國彥:是的。

楊委員曜:我最後談一個問題,有關離島的部分,現在澎湖生質能中心不設了,焚化爐也沒有,所以垃圾都是用清運方式,在這次解凍案中,有一筆預算是離島運送垃圾的費用,希望社環委員會的委員能夠高抬貴手,因為垃圾不做清理也不行,沒有焚化爐,離島本身就沒有辦法處理垃圾,但這並不是離島居民造成的,而是政府機關政策造成的,所以在相關生質能或焚化爐還未興建完成之前,這一筆垃圾清運費用是一定要的。當然,如果能夠在地把澎湖、金門、馬祖的垃圾處理好,甚至之前的構想,還可以做再利用,就我們的立場當然是非常支持。謝謝。

魏署長國彥:謝謝楊委員。

主席:請邱委員文彥發言。

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談溫室氣體的立法,我非常關心工業界的反映,所以我剛才回辦公室,工總希望表達一些意見,我也很願意聽聽看。今天次長代表經濟發展主管機關,以您聽到工業界的看法是如何?他們的期望是怎麼樣?希望我們未來立法時有什麼考慮?請次長在這裡做一個說明,好作為我們委員的參考。

主席:請經濟部沈次長說明。

沈次長榮津: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上個禮拜四,也有去拜訪這些產業界的朋友,尤其工總那邊,他們也願意支持這樣的法案,並說所謂的溫室氣體,他們是朝著管理法來做,而且一直很在意目標訂定方面,因為以目前來說,對於這個目標的訂定,他們很在意年底會在巴黎舉行的國際會議,但在整個情況不明的情況下,如果直接訂減量目標,我們產業以後在整個競爭力上可能會受到影響,但是對於整個大方向及法案,他們都會支持。其次,他們也一直關心維護國家總體的競爭力,避免產業外移造成碳洩漏。他們也提到主管機關的部分,希望是不是能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產業主管機關,這樣以後大家在談一些執行上的問題,會比較好一點。再來,他們也關心所謂減量基金的部分,譬如當初成立能源管理法,有其立法宗旨,是從產業發展角度來支持相關產業,如果這個也納入溫室氣體減量基金的來源,可能會造成經費排擠。還有,在罰款的部分,他們認為可接受超額罰款,來試探市場價格而定,但是要合理,就是那個倍數的問題,如果不具體會充滿不確定因素。對於境外碳權比例的部分,他們也在關心,我們拜訪的時候,他們大概就提這幾個部分,我再請翁組長做一些補充說明。

主席:請經濟部能源局能源政策組翁組長說明。

翁組長素真:主席、各位委員。次長剛才都有說到相關的重點,對於溫室氣體減量基金那一塊,產業界是認為,溫室氣體減量是全國共同的責任,希望在基金或設定上,要考量大家共同負擔的部分,僅做以上補充。

邱委員文彥:從利馬會議之後,全世界應該有共同的看法,其實減量不只是已開發國家需要,每個國家都需要,更重要的是每個部門、每個人,都應該要負責任,所以我們會把這些意見擺在心裡面,然後再來共同研商看看,這個條文如何才能獲得大家的共識。

沈次長榮津:是的。

邱委員文彥:請次長先回座。接下來,我想請教魏署長,在今年年底,我們將到巴黎參與當地舉行的氣候變遷會議,我們兩院都會派出團隊,過去我一直很期待,兩院在出發前,大家能夠討論一下,看看我們相輔相成的對策是什麼?不曉得這個部分,署長是不是可以支持?我們再排一個時間,也就是在出發之前,能夠有一個比較好的作業及聯繫方式?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當然,可能要儘早進行,照去年利馬的經驗,也是雙方都到那邊,但是在不同場合表示中華民國的關心,以及我們國際的能見度,尤其在立法院這邊,效果更是特別好,所以我們會儘早跟大院報告及籌組,共商大家應該怎麼做才能夠配合的更好。

邱委員文彥:我想我們應該儘早進行相關工作。行政院在5、6年前就提出溫減法的版本了,剛才徐少萍委員特別關心你們對於這個版本有沒有新的想法,現在署裏看了這些版本之後,還有沒有新的想法,或者對於近幾年來國際趨勢上一些新的倡議,你們有何看法?有沒有需要就某些法條再作補充?

魏署長國彥:我簡單說一下,就像你剛剛所說的,行政院版提出來大概有5、6年了,近幾年,在京都議定書,包括最近在巴黎可能出來一個新的協議,INDC就有很多新的面貌,國際能源情勢也在變,所以我很佩服邱委員將不同委員的版本及國際現勢也作了考量,當然,相對於最早提出來的行政院版,本署很尊重,也很歡迎很多新的條文。

邱委員文彥:簡執秘有沒有什麼要補充說明的?

主席:請環保署溫減管理室簡執行秘書說明。

簡執行秘書慧貞: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剛剛委員所報告的6個版本,我們在逐條研析跟擬答時,會就國際最新情勢做配套,行政院雖在幾年前提出行政院團隊一致同意的版本,但是國家跟國際現在談判、協商的所有重點不只落在減量,同時也有調適,更有管理的格局,因此在逐條審視時我們會尊重委員的意見,並加入國際最新進展一起來處理。以上說明。

邱委員文彥:我非常謝謝召委這在麼忙碌的時候還特別排整個禮拜就溫室氣體的立法作較詳細的討論,就這方面,經濟部有各方意見的綜整,特別是工業界的意見,我建議也提供給我們彙整的書面意見。另外,也請環保署就這幾年來國際上的發展趨勢做重點式地彙整,提供給我們委員較清楚的方向及內容,作為將來討論相關議題時的書面參考。

其次,我知道很多委員,包括陳節如委員對屏東養豬戶都非常關心,我們過去也討論過,長治、麟洛、萬丹的養豬戶非常多,夏天時村子中的味道並不好,由於這些地區屬於客家庄,所以我曾跟客委會討論過,客委會主委也非常重視這些地方,並思考繼續推動生態社區的概念,請問兩個部會可否一起合作?這些客家庄在現實的狀況下雖然不得不養豬,但未來生態社區辦公室是不是可以考慮跟客委會合作一起推動這個想法?請問署長能否支持?

魏署長國彥:是,屏東是養豬大縣,我去年曾去看過兩、三次,就你所提,第一,我們跟農委會有豬廁所概念,我們自己對於水污法或水污染防治要有觀念上的改變,也就是不一定用水將其稀釋,而是應該集中處理以為資源化,我也注意到屏東民間廠商有些成功的案例出現,我們會進一步跟地方政府還有你剛剛講的客委會、客家庄,另外加上某些國營企業,如台糖等一起來做,換一種方式讓其更集中化,但為了讓這問題有較好的解決,可能要做一點投資。

邱委員文彥:相關部會,包括農委會,大家一起來研商……

魏署長國彥:是,應該是都會一起來。

邱委員文彥:對於國內一些養豬的重點區,包括召委選區彰化縣,其實都可以一起來思考,再由各個部會聯合提出因應計畫及較具體的方案。謝謝。

魏署長國彥:是。

主席:剛剛邱委員文彥要求沈次長提供工總彙整的資料,請快點送到委員手上,讓我們禮拜三、禮拜四討論時可以有更充分的資訊。謝謝。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先宣讀提案內容,等林委員淑芬到場時再來處理。

1、

對於進口混合五金廢料,以及具有PVC等有害物質有環保疑慮之廢電線、電纜及化學品,運送過程,及處理過程仍對環境帶來負擔之虞。爰此,要求環保署於一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包括應對廢五金等高耗能,高排碳之電子廢棄物進出口。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徐少萍

2、

2012年,時任環保署長之沈世宏先生於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中,公開表示曾代表政府寫信給UNFCCC秘書長,表達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的承諾。惟本委員會委員要求出示該份往來文書,環保署卻表示已列為外交密件。

本席提案,在審理溫減法時,環保署應出示該份文書,公開政府資訊以利法案審查。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主席:就以上兩案,請環保署魏署長先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第1案有關進口混合五金廢料,由於處理過程仍對環境帶來負擔之虞,因此要求環保署於一週內提出檢討報告。是否可以給我們多一點時間,將期限改為兩週內?

主席:請問委員有沒有意見?一週改為兩週應該可以吧?

魏署長國彥:該案最後一句話「包括應對廢五金等高耗能,高排碳之電子廢棄物進出口。」,後面的「進出口」是指情況、類型、現狀還是什麼?田委員,這句話是否再加些字?這樣我們才較清楚報告內容要怎麼寫。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不起,這個案子是劉建國委員請我跟他共提的,我想他最後一句話的意思應該是,這個報告內容應該包括廢五金等高耗能,高排碳方面的評估。

主席:那個「應」拿掉好不好?

田委員秋堇:就是提出報告,應包括廢五金等高耗能,高排碳之評估。

魏署長國彥:對不起,這句話我還是不很了解,你說廢五金等……

田委員秋堇:署長,我覺得這裏還要包括對於我們進口這些廢五金、不可燃廢棄物最終流向的評估,因為前署長沈世宏之前推12項廢五金要從有害廢棄物改成一般廢棄物時,我們曾質問過他,他自己說台灣每年有380萬到700萬立方公尺不適合燃燒的廢棄物必須最終處置,在這種情況之下,電子廢棄物的最終處置到底要放在哪裏?財政委員會正在審說這些廢五金要免稅,經過所有委員質詢之後,財政部有考慮不要進行免稅的政策,但是我們非常擔心,因為剛剛我質詢財政部長時,部長竟然說環保署給他的報告表示,這些廢五金不是化學性的,所以在處理過程中不會有我質詢時談到的廢溶液、廢水問題,但我想怎麼可能呢?我現在看不到你們給財政部的報告,這份報告可否也提供給我們?我想知道到底是部長說錯了,還是你們給他的報告有問題。

魏署長國彥:就這個細節,我等一下請廢管處處長說明。

主席:劉委員到現場了,請你就文字上的修改,快點跟他溝通,好不好?

魏署長國彥:是。

主席:先討論第2案。請環保署魏署長國彥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第2案是關於沈前署長在2012年公開表示,曾代表政府寫信給UNFCCC的秘書長云云,這裏要求審理溫減法時,環保署應出示該份文書。由於該份文書已被外交部列為密件,所以可能得請外交部同仁說明他們是否可以提供。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國際上的公開承諾是好事,為什麼需要列為密件?2012年,就是3年前,衛環委員會在我們現在開會的801會議室召開公聽會,當時的環保署長沈世宏當著很多環保團體、學者專家面前公開表示,他曾經代表政府寫信給UNFCCC秘書長,表達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的承諾,環保團體的朋友當場就要求將那封信拿出來,事後我們也去追這封信,結果環保署稱該信在外交部,並被列為密件,我不懂為什麼該信要列為密件。這個禮拜排了3天審溫減法的審查,雖然沈署長已經不是署長了,但他代表我們中華民國政府寫信給UNFCCC秘書長,我相信這個承諾還是算數的,所以我們認為應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將此份文書提供給本委員會委員,以利我們修法。

主席:請外交部條法司劉科長說明。

劉科長漢清: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這個處理的方式,我回去還要請示一下,但就我了解,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的事情……

田委員秋堇:這有什麼國家機密?

劉科長漢清:就我個人的了解,這部分我們還在進行當中,我回去還會向長官報告,再跟環保署一起來解決這個事情。

田委員秋堇:前署長曾在這邊講他寫信給UNFCCC秘書長,也列入國會會議紀錄,既然環保署代表政府對外承諾,我們當然應該知道該份文書內容,因為我們審查溫室氣體減量法時要訂定目標,而對所定目標跟政府的承諾有無落差及署長對外的承諾是否做得到我們也應知道,如果做不到,我們得趕快修正,免得變成是欺騙人家;如果做得到,我們在立法時,有關執法及整體配套事宜亦應讓我們知道,怎麼會是署長寫了一封信給這麼重要的國際組織,而全台灣沒有人知道,只有署長及外交部知道,這算是什麼承諾?

劉科長漢清:剛剛我跟委員報告的事情能否容我回去跟長官報告?我們跟環保署一起協商、解決。

田委員秋堇:主席請裁示,這個東西有保密的必要嗎?

主席:他們既然說是密件,那麼就以密件提供給本委員會的委員好不好?

劉科長漢清:是,我回去報告。謝謝委員。

魏署長國彥:報告主席,這個臨時提案最後處置是怎麼樣?用密件送給委員會的委員就可以了嗎?

主席:劉科長,既然是密件,你們就用密件給本委員會的委員好不好?

田委員秋堇:主席,兩個方案,一,我認為它根本不應該列為密件,所以可以直接給我們;二,經他們研究結果,如果還必須列為密件,那麼應告訴我們基於什麼原因必須列為密件,再用密件的方式將內容送給我們。

主席:待科長回去請示後,就將該信以密件送給我們看。

田委員秋堇:不是,我的意思是,他應該回去請示,事隔3年,沈世宏前署長已不是署長了,此密件應該解密,應該可以直接提供給我們,如果他們研究結果還必須繼續列為密件,應該告訴我們基於什麼原因必須列為密件,然後用密件的方式將內容送給我們。

主席:是不是給他們一點時間?禮拜三回覆好不好?

田委員秋堇:好。

主席:劉科長,我們禮拜三針對這個問題討論時,請你們回覆有沒有困難?

劉科長漢清:我回去報告並與環保署內部研究之後再報告。

主席:禮拜三可以嗎?

劉科長漢清:可以。謝謝。

主席:針對第2案,請他們就這個密件再作解釋,環保署署長,你跟外交部先溝通一下。

魏署長國彥:好,我們先了解一下。

主席:好。文字的部分要怎麼修改?下午我們要處理解凍案前有休息的空檔,請劉科長趁空檔快去請示,也許下午處理解凍案時可處理這個臨時提案,我們暫保留到下午兩點半之後再處理。

第1案修改的文字呢?

請環保署廢管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盛忠:主席、各位委員。我報告一下,剛才跟劉委員討論過,第1案是不是改為:對於進口混合五金廢料,以及具有PVC等有害物質,有環保疑慮之廢電線、電纜等運送過程及處理過程會產生衍生性廢棄物,對環境帶來負擔之虞,爰此,要求環保署於二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主席:你們把修改的文字送過來,現在繼續進行詢答。

請孔委員文吉發言。(不在場)孔委員不在場。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混合廢五金的事情,財稅單位關務署那邊大概是不會通過了,但主責機關還是環保署,你們可以說是漏洞百出。舉例來說,15日新北市環保局局長率員破獲了棄置銅污泥的案件,林口伸全環保有限公司是一家清除業者,卻非法經營廢棄印刷電路板的處理工程。業者僱用外勞以破碎機機具將電路板碎解分離出銅等金屬去變賣,將污染物和廢水排放到五股坑溪或觀音山溪造成污染。我們有制度、有法律,即便發生這種事情也可以問責,請問業者收廢棄的印刷電路板是以清除機構去收還是以處理機構去收?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他們應該是以清除機構去收,所以不可以做委員提到的後端的工作。

林委員淑芬:他們是以清除機構去收,收來後違法處理,其產源應依廢清法第三十條負連帶清理責任,而且要更進一步了解該產源的廢棄物是否申報不實,這些檔案都建立在環保署,所以你應該回答這個問題。

魏署長國彥:這部分我們回去看他們有沒有報,這個案子……

林委員淑芬:都已經發生3天,都已經見報了,還不知道?

魏署長國彥:我請督察總隊總隊長說明。

林委員淑芬:業者交給處理廠、清除業者,清除業者要報,處理業者也要報,發生這種事情,數字是兜不起來的,如果兜得起來就是在造假。

主席:請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蕭總隊長說明。

蕭總隊長清郎:主席、各位委員。這個管制案是我們和新北市環保局、新北市地檢合作的。

林委員淑芬:這不是重點,我要問廢管處,工廠產出來的東西的量有多少,清除業者收多少,處理工廠處理多少,這些數字要一致。現在地下化了,所以數字不可能兜得起來,對不對?

主席:請環保署廢管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盛忠:主席、各位委員。廢清法規定從產源……

林委員淑芬:理論上,抓到地下工廠,數字一定兜不起來,對不對?

吳處長盛忠:應該是這樣的。

林委員淑芬:數字兜不起來,你們都不知道,這證明你們對業者的申報沒有管理、沒有勾稽,經常是放任不管,對不對?

吳處長盛忠:一個制度之下,一定也會有違法的現象,那違法……

林委員淑芬:現在不是業者自主管理嗎?不是自主申報嗎?可是數字兜不起來,這代表你們沒有勾稽,自主管理只做了半套。

吳處長盛忠:做不夠的地方,我們會努力。

林委員淑芬:這不是不夠,而是你們失職。這是違法,要問責的。這些是有毒事業廢棄物,你們都沒在管,你們還能開放什麼?照你們的推估,全台灣這種地下化工廠,從清除業者變成非法的處理業者,到底有多少?

吳處長盛忠:假如是非法處理,我們稽查……

林委員淑芬:我不是在問稽查,你有沒有推估過這樣的業者有多少?有沒有勾稽過?

吳處長盛忠:目前合法清除業者有三千多家,處理業者有177家……

林委員淑芬:你不要講三千多家,那是一般的,有毒事業廢棄物的處理廠、清除廠沒幾家,你有沒有勾稽過相關的數字?有沒有推估過地下化處理廠有多少?你知道污染責任是什麼?

吳處長盛忠:這一個是產源,一個是清除,一個是處理,法規規定這三者……

林委員淑芬:我是用這個個案來提醒你,你們所謂業者自主申報只做一半,行政主管機關的勾稽責任、監督責任和調查責任在哪裡?你們不只是螺絲鬆掉,甚至是垮掉了。現在有毒事業廢棄物最多的量還是3C產品的電子垃圾,這些電子垃圾的回收率大概有多高?

魏署長國彥:關於委員剛才的質詢,我稍作說明。關於自主管理,我們是針對物質流、資訊流乃至金錢流加以稽查,這兩三個禮拜我們破獲及公布了好幾個案件,背後就有委員提到的課責性的問題……

林委員淑芬:你們最後是怎麼課責的?請把詳細資料交給本席的辦公室,可以嗎?

魏署長國彥:沒有問題。後續會有管制考核、政風加進來,因為這中間假若有其他不法,這也要檢討的。

林委員淑芬:這個案子不是你們主動抓到的,而是地方政府抓的。這些東西都必須申報,從產源、清除機構到處理機構都要申報,地下化之後有一部分的量就消失了,申報出來的數字不會一致,你們管制的漏洞就在這裡。這其實不是制度面的漏洞,而是行政不作為的漏洞,本席就是要提醒你們這件事。

魏署長國彥:對於這些案例,我們的管制考核處和政風單位會加進來一起看,……

林委員淑芬:這會不會有後遺症,以後他們就不抓了。因為每抓到一件,他們就會被考核不及格,代表他們怠忽職責。

魏署長國彥:我們不能諱疾忌醫,這樣的話永遠都不要抓,督察總隊乾脆廢掉算了。

林委員淑芬:現在就是有這種風險,也的確沒有在抓啊!

魏署長國彥:我們要毋枉毋縱,課責性、政風都要檢討。

林委員淑芬:你們對地下化如何管理?

魏署長國彥:有這些案子就要檢討。

林委員淑芬:所有3C電子垃圾經適當回收的比例有多高?

吳處長盛忠:3C產生的廢棄物有兩種,一個是下腳料,一個是民眾使用過後的東西。

林委員淑芬:3C產品回收有多少?一般回收可用物質有多高?

吳處長盛忠:如果以重量來講,3C每種產品不一樣……

林委員淑芬:你從重量去平均。

吳處長盛忠:回收基管會應該比較清楚。

林委員淑芬:3C產品部分,你們不知道?全球有將近5千萬公噸,大約1.6兆台幣的可回收資源,請問適當回收率大概有幾趴?

主席:請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陳副執行秘書說明。

陳副執行秘書宏益: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回收基管會列管的有四機一腦,平均資源回收再利用率大概在70%左右。

林委員淑芬:有這麼高?

陳副執行秘書宏益:因為塑膠可以再利用,電子類也可以再利用,拆解後可以回收再利用,我們都儘量回收再利用,這是最高的目標。

林委員淑芬:你們的數字是七成多,你確定?把所有資料拿來,你不要唬弄我。根據聯合國智庫的統計,經適當回收的比率不到16%,剛才經濟部在財委會報告的數字是18%,最高是22%。今天你卻說有70%,不知道指涉的是什麼東西?台灣電子垃圾產量高居世界排名第19名,經適當回收比率16%之下,還有這麼多的垃圾存在,因此我們應該延長電子產品的壽命,從源頭減量。廢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環保署能不能根據此一法條,針對電子產品的零件保固期訂定稍有作為的政策加以管理?

吳處長盛忠:一般來講,第二十一條是目前在管制電子產品裡面含汞、含鎘,這種立法……

林委員淑芬:三星產品從Note1到Note2、Note3、Note4,電池規格都不一樣,同一家公司生產的電子產品的規格都不一樣,你們知道污染有多嚴重嗎?製造出來源源不絕的電池,生命周期無法變長,只要推出新款,電池就要更換。3C產品的壽命平均只有一、兩年,每兩年就製造一批電池垃圾,你覺得問題不嚴重嗎?能不能落實管理是一回事,你們至少要有企圖心,從環保署業務主管的角度提出議題討論吧!你們有沒有做、有沒有想?難道都要我們替你們想嗎?

吳處長盛忠:目前我們有兩個工作方向,一個是3C產品裡面含量的限制,一個是使用過的回收。至於延長使用壽命……

林委員淑芬:汞的量最低,但是污染量最嚴重,除了汞以外,整顆電池都是廢棄物。你只想到汞,有沒有想到別的?

吳處長盛忠:現在先進國家也都在處理電池,他們覺得那是一個資源,像是比利時和日本,我們都輸出廢電池。

林委員淑芬:你不要再講這種不符國際潮流的話,巴塞爾公約一直要求自己的垃圾要自己處理,現在你把有毒事業廢棄物輸出去,這是違反國際潮流的,即便是一般廢棄物也都違反國際潮流。

另外關於保麗龍禁用的問題,本席曾在本委員會提案要求環保署提出禁用的期程,現在台中市、台南市都通過自治條例,走在中央政府的前面,台北市也要開始管理,那麼你們到底要不要訂出期程?現在保麗龍的工廠只有6家,哪6家你們都清楚,為了這6家工廠的利益犧牲全台灣的環境,這是一個大哉問。你們到底要不要宣布禁用保麗龍的期程,還是要為了這6家廠商的利益污染台灣的環境?

吳處長盛忠:我想法律……

林委員淑芬:台灣一年生產2億個,都是這6家。

吳處長盛忠:要制定法律限制禁止有一定的程序。

林委員淑芬:台中市政府做得到,你做不到?台南市政府通過自治條例,你做不到?

吳處長盛忠:委員非常了解……

林委員淑芬:這6家是哪6家?

吳處長盛忠:這個用完之後還是有取代的東西啦!

林委員淑芬:保麗龍的回收率多高?

吳處長盛忠:兩成多。

林委員淑芬:所以有將近八成當作垃圾,這6家工廠是哪6家?

吳處長盛忠:我沒有把名字記起來。

林委員淑芬:製造商在哪幾個縣市?

吳處長盛忠:主要是在屏東。

林委員淑芬:還有沒有別的地方,署長回去再了解。請署長告訴國人,要服務6家一年製造2億個保麗龍杯子的廠商,還是要服務台灣的環境和國人的健康?我只問你這個問題。

吳處長盛忠:當然是環境優先。

林委員淑芬:署長,我們在101年公告溫室氣體為空氣污染物,隨時可以依空污法開徵碳費,也隨時可以對排放強度作管制,用空污法第八條的總量管制來管理,可是你都不作為。地方政府要課碳稅,你就列管為污染物,但是卻又不用列污染物的方法去作禁限制的管理。現在有需要溫減法嗎?為什麼空污法不能先行?

魏署長國彥:溫室氣體不只二氧化碳,還有……

林委員淑芬:你公告了6種,這些都成為污染物。

魏署長國彥:當初把它公告成污染物有當時的背景,因為溫室氣體……

林委員淑芬:就是不讓地方政府課碳稅。

魏署長國彥:當時溫室氣體減量法剛提出來,我們還是請大院貴委員會……

林委員淑芬:我告訴你,因為它已經是空氣污染物,所以用空污法就可以禁限制,空污法第八條及排放強度管制部分都有規定,空污法還有開徵碳費的機制,為什麼你們非要等到溫減法通過才做?空污法就可以先做、先管理啊!

魏署長國彥:溫室氣體減量法或管理法的內容超過空污法,甚至包括條次的部分,不是純粹空氣污染管制而已。

林委員淑芬:我當然知道,你現在連公告石化業、人纖業、造紙業納管為排放管理的公告都做不到,這些是對溫減法貢獻最大的產業,你們卻沒有納入排放強度的管理,因此你要承諾我,第一步先依據空污法把石化業、人纖業、造紙業納入排放強度管理,可以嗎?

魏署長國彥:這是我們現在省視溫室氣體管理法可以加入的部分。

林委員淑芬:在溫減法完成立法、公告施行之前,它已經是空污法的範疇,可不可以先公告石化業、人纖業、造紙業納入排放強度管理,不要圖利這三個行業,他們是排放的大戶。

魏署長國彥:溫減法如果在這個會期或是未來很不順利的話,我們可以進行委員提出的方向。

林委員淑芬:可不可以同步進行?

魏署長國彥:同步也可以。

林委員淑芬:請你回去討論一下,謝謝。

魏署長國彥:謝謝。

主席:臨時提案第1案的文字修改為:「對於進口混合五金廢料,以及具有PVC等有害物質有環保疑慮之廢電線、電纜等,運送過程及處理過程仍會產生衍生性廢棄物對環境帶來負擔之虞。爰此,要求環保署於二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本案照上述文字修正通過。臨時提案第2案等到下午再處理。

請薛委員凌發言。

薛委員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是財政委員會的委員,今天早上為了財政部擬將輸台之廢五金予以免稅的問題,財政委員會民進黨所有的成員提出一項修正動議,財政部張部長同意維持現行法令規定,可見大家都很在意財政部給予廢五金免稅的問題,我先告知魏署長。

去年9月本席為了混合五金每噸750元或5%稅率的問題向環保署提出質詢,署長回覆本席,只要對經濟有幫助,你是贊成的。請教署長,你覺得廢五金回收到台灣對經濟有效益嗎?你可以再補充說明一下嗎?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但是它有一個前提,就是必須對環境品質的影響無虞。我覺得現在台灣的工業水平、知識經濟要發展的話,很多廢五金排除有害的部分如果能夠進行提煉,譬如貴金屬、稀土元素等等,就這個部分來講,我們國內管制夠好、有能力的話,會對經濟有幫助,這是我原來說的立場。

薛委員凌:謝謝署長。你說對經濟有幫助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廢五金輸回台灣仍然有拆卸、拆除或燃燒的問題,你認為台灣的商家、生意人、相關的配套會落實嗎?你可以保證嗎?

魏署長國彥:對於廢棄物的處理及再利用,我們要有很嚴格的做法。反過來講,我們現在做一些初級處理,我得到一個數字,是新台幣3,000元就出口,可是在其他國家卻有新台幣10,000元的產值。如果我們相關的處理措施、尤其是限制在某個地方做很好的管制,我們可以有這樣的經濟利益產生。

薛委員凌:既然署長有這樣的說法,我再請教你,1993年政府花了40幾億元處理二仁溪的污染,到現在這條河川還沒有救回來,你認為這樣對我們的經濟有利、對人民健康有利嗎?我們台灣洗腎及罹患癌症的人口所占的比例有多少?這攸關人民的權益,沒有任何一個官員可以抹煞。

魏署長國彥:我們同意,80年代、90年代台灣的污染非常嚴重,您剛剛談到的二仁溪就是慘痛的案例,這就是以前管理不善。

薛委員凌:我再請教署長,1993年到現在2015年……

魏署長國彥:一旦污染以後很麻煩。

薛委員凌:二仁溪到現在還沒有辦法回復,我們花了40幾億元,錢不是問題,生命才是問題。如果花了40幾億元,到現在2015年還沒有完全恢復過來,你還敢再回收國外的廢五金嗎?

魏署長國彥:我剛才講了,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

薛委員凌:署長所提的公約數,我非常清楚,但是你應該站在納稅人民的權益著想,這才是身為政務官該做的事,對不對?

魏署長國彥:是的。

薛委員凌:如果你執意或堅持要做這件事情,你領我們的薪水,人民何辜啊!你要考量啊!

魏署長國彥:現在並無所謂堅持的問題,今天您談到財政部有關稅率的問題,我們非常尊重財政部及貴院的決議。

薛委員凌:我早上已經把財政部阻擋下來了,它已經同意我們的決議。

魏署長國彥:您剛才提到我說對經濟有利,您想知道我的意思到底是什麼。我剛才講了,這個前提非常重要,一定要有完善的管理措施、很好的稽查,否則的話,二仁溪的慘案重演是得不償失的。

薛委員凌:是的。既然署長這樣講、有信心的話,這些配套要如何做呢?

魏署長國彥:其實現在國內也不是沒有再處理業者,我們要加強稽查、管理,如果他們能夠在能力上再提高,……

薛委員凌:請署長聽我講,台灣只有一丁點大,署長住的地方可能不是在比較中南部的地方,所以你可能沒有感受到。我們有綠牡蠣、鎘米的問題,這些事件一直在台灣的歷史重演,今天台灣已經是一個開發中國家,我們還要再走回頭路嗎?身為環保署署長,你應該有這個擔當。如果這個法條修正通過的話,我不希望看到署長成為台灣的歷史罪人,好不好?

魏署長國彥:我絕對不會做這個歷史罪人。

薛委員凌:你不要做歷史罪人,你應該要照顧我們人民的想法、權益、生命、財產。

魏署長國彥:我從學生時代就很注意RCA案、杜邦案,以及您剛剛談到的二仁溪案。去年發布我擔任環保署署長的時候,有人問我準備多久了,我當時講了一句話:40年,讓大家為之譁然,因為我注意這些事情其實非常久了。

薛委員凌:我再講一個數據讓署長了解一下,你不妨聽一聽,但是我不清楚你聽不聽得進去。

魏署長國彥:我一定仔細聆聽。

薛委員凌:我建議你聽進去。

魏署長國彥:我一定虛心受教。

薛委員凌:根據媒體在2012年的調查,環保署透過廢棄事業物的處理、管制系統進行勾稽,發現有異常的有5,317家,但是移交各地環保局稽查以後,只處分了99家,處分的比例才1.98%。這件事情是非常重要的,地方環保局稽查出來的家數只有99家,但是原先查出有異常的高達5,000多家,處分的比例僅1.98%,從這個數據看來,稽核算嚴格嗎?有落實嗎?我們可以安心睡覺嗎?這是有數據的,不是我亂講。

魏署長國彥:這件事情還是要勿枉勿縱,也許當初風吹草動、一點點都把它提進來,但是經過調查以後,也許查得不夠嚴格,只有99家,我想您是這個意思。其實這個5,000多家還可以拿出來再檢討,我剛才也談到我們有三流……

薛委員凌:署長,我講有5,000多家,你說是「風吹草動」?我們不是在講瓊瑤的故事,而是在跟你談事實。

魏署長國彥:就是有一點可疑就把它先列出來,然後再繼續稽查。

薛委員凌:怎麼會是可疑?既然是人家檢舉的案件,怎麼會是可疑?這不可能是可疑的事,而是事實。

魏署長國彥:我剛剛講過勿枉勿縱,我們不能冤枉人家,也不可能隨意縱放,這是基本的原則。

薛委員凌:此外,我在質詢署長之前上網看了環保署的願景,就是藍天綠地、青山淨水、健康永續。這是大家共同的願景,如果你還要把廢棄物往台灣身上攬,我們可以消化得了嗎?你的願景是真的,還是假的?

魏署長國彥:在良好的管理之中,……

薛委員凌:你在網站上把願景講成這樣子,……

魏署長國彥:在良好的管理之中是可以做得到的,管理不好就不用談。譬如剛才林委員在問的3C廢棄物,我們國內有廠商可以提煉出999的黃金。

薛委員凌:雖然我不是本委員會的委員,但我還是呼籲署長要秉持平常心、客觀的立場,以台灣人民為前提。

魏署長國彥:當然。

薛委員凌:接下來我再請教署長有關環保標章的問題。目前環保標章的時效為3年,對不對?

魏署長國彥:是。

薛委員凌:我再切入環保的問題。剛才署長表示會落實品質管理等等,但是就環保標章的問題,環保署的控管不夠積極。數據會說話。從100年到104年環保署稽查的件數及檢查的比例是相當低的,情況到底如何?如果有這個環境、品質、機制、配套,應該可以做的很好、會落實,為什麼稽查都不落實?是什麼原因?

魏署長國彥:是不是請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處長做細節的說明?

薛委員凌:好。

主席:請環保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蕭處長說明。

蕭處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往常環保標章的產品,我們會到工廠去查產品,也會到市面上販售的地方去查,抽查以後我們會檢驗這些產品與我們的標章規格標準是否完全相同。

您剛剛關心的是它的數量,管考處的經費非常有限,但我們還是盡可能公平地去抽查,按照每一種標章的種類去抽驗一定的數量。

薛委員凌:你們每年編的預算有多少?你說經費有限,預算數是多少?

蕭處長慧娟:在抽查的部分,我們的經費只有1、2百萬而已。

薛委員凌:這個標章的時效性是3年,每年都有新的環保標章,但是真正的落實應該是檢查出標章甲貼到標章乙、不符合標章法規的情況。你剛才表示經費不夠,當然要再追加編列預算,才能落實環保的意識,好不好?

蕭處長慧娟:好。

薛委員凌: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德福及潘委員維剛皆不在場。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蘋果日報公布馬英九執政7年的相關民調結果,署長有沒有看到?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抱歉,我沒有看到。

劉委員建國:我把報紙送給署長過目一下。這則報導裡面有提到兩岸關係、社會福利、勞工福利的滿意度,唯獨沒有環保減碳的滿意度,你知道為什麼嗎?

魏署長國彥:我不曉得蘋果日報編輯台或記者原來的設計是什麼。

劉委員建國:這個民調講到了4項,唯獨沒有提到環保減碳的滿意度,我覺得應該是因為做出來會太難看。

魏署長國彥:個人沒有去關說不要做。

劉委員建國:我沒有說你去關說,你怎麼會講這種話?

魏署長國彥:我不知道它的數字真的是怎樣。

劉委員建國:我也不曉得,不過我覺得會太難看。

魏署長國彥:我不以為然。

劉委員建國:我們就以現場的委員做個民調,看看大家覺得署長的表現好不好,雖然樣本數算少,不過可信度應該滿高的,要不要做看看?

上週一在這裡審查空污法,今天要審查溫減法。在空污法的審查過程裡面,我看到署長的態度很奇怪,沒有一條願意讓步。我不知道今天審查溫減法,署長是帶著什麼心情來這裡?

魏署長國彥:我們非常尊重委員所提的各種版本。

劉委員建國:沒有吧?上個禮拜審查空污法,我沒有看到你尊重半個委員所提的版本,不管是會商、協商等等。

魏署長國彥:它各有原因,譬如其中一部分就是認為可以在溫減法裡處理。

劉委員建國:那天經濟部次長來備詢,個人的感覺是,很多環保署應該有一些立場上的說詞,倒不一定是堅持,都沒有提出來,更遑論堅持了。我在這裡提醒你環保署存在的使命、願景、核心價值分別為何,你們的官網寫著:本署願景為藍天綠地、青山淨水、健康永續,聽起來好像很偉大,但是做出來有點笑死人,不要被經濟部霸凌、被大部會欺壓都不曉得,還是你沒有感覺?還是你覺得經濟部所講的、主張的都跟你們的想法是一致的,在審查空污法的過程裡面,你們的態度跟他們是一樣的?

魏署長國彥:不會,主要還是行政議題,而且經濟部主管很多相關的事業,它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我們希望它一起負起責任來。

劉委員建國:好,我就直截了當地請教你。雲林縣議會三讀通過「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署長對這個三讀通過的自治條例的態度為何?

魏署長國彥:對於環境的維護、空污的減少,我們認為是會有幫助的。

劉委員建國:你知道內容是什麼嗎?你可不可以告訴我們?

魏署長國彥:我現在沒有看到它的條文,我們在報紙上看到上禮拜五有通過這個條例。

劉委員建國:你不曉得?

魏署長國彥:我看它的名稱是寫「禁用」,可是空污法並沒有關於禁用的規定。

劉委員建國:空污法沒有禁用的規定。你到底是贊成,還是不贊成?支持或不支持?

魏署長國彥:我們要看到法律條文,而且這不是環保署一個署就可以決定。

劉委員建國:我現在是問你環保署的態度。

魏署長國彥:我剛剛講了,環保署認為這對於空氣污染的減少應該是有利的。

劉委員建國:我把第三條的內容唸給署長聽:「第三條 雲林縣轄內使用生煤及石油焦為燃料之工商廠場固定污染源,自本自治條例施行日起一年後不得使用石油焦,二年後不得使用生煤。」,這是新的自治條例,最主要是這一條。第五條的內容是:「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如果這項地方的自治條例通過之後,署長表示支持,認為對整個環境的污染有顯著的幫助,基本上,環保署的態度應該是對行政的作為及相關的法規給予協助才對,對不對?

魏署長國彥:是。環保署主管的是空氣污染防制法,其中第二十八條有授權地方在許可證方面做許可,這是空污法裡面相關的條文。

劉委員建國:地方政府已經通過自治條例,到時候是不是需要再送到環保署備查?署長會不會積極地給予協助?

魏署長國彥:根據地方制度法,相關的自治條例都要送到中央,如果與中央主管的法律、法規有所不同,我們還是要檢視有沒有扞格或越權之處,這不完全是由環保署來決定。

劉委員建國:空污法的主管機關是誰?

魏署長國彥:是我們,沒有問題。

劉委員建國:剛才署長提到空污法第二十八條,……

魏署長國彥:它牽涉到……

劉委員建國:它牽涉到什麼?

魏署長國彥:它可能牽涉到能源的使用,因為……

劉委員建國:第二十八條有講到能源的使用嗎?

魏署長國彥:沒有,它是許可制。

劉委員建國:我就直接請教你,剛才署長談到可以依照空污法第二十八條,現在地方的自治條例已經通過了,到時候送到環保署備查,你們要不要同意予以備查?

魏署長國彥:反過來講,就算沒有這個自治條例的條文,他們也可以根據空污法第二十八條做它可以做的事情,我們是這樣理解這件事情。

劉委員建國:反正地方的自治條例已經通過了,你也樂觀其成,對不對?

魏署長國彥:但是這個自治條例使用的字眼與空污法第二十八條是不一樣的。空污法第二十八條在規範「許可」,但是這個自治條例是寫「禁用」,這是兩個不一樣的法律用詞。

劉委員建國:但是剛才引用空污法第二十八條向我說明的是署長,這不是我講的。

魏署長國彥:沒錯。

劉委員建國:你現在是搞錯了?還是許可與禁用不能混為一談?

魏署長國彥:我是說在目前的法規裡面,其實可以直接引用空污法第二十八條做出許可等行政作為。

劉委員建國:既然有許可,也就有不許可,對不對?

魏署長國彥:是。

劉委員建國:基本上,不許可等同是禁用,邏輯上就是這樣而已。

魏署長國彥:是不是完全等同,我們要等法律的見解。

劉委員建國:所以你引用第二十八條並沒有錯誤,你剛才為什麼越講越心虛?

魏署長國彥:我是說它可以從給不給許可證、多久檢討一次的方面來做,它現在有一個新的自治條例使用「禁用」這個名詞,這個字眼與許可的意思是不是完全一致,我們要聽法律上的見解。

劉委員建國:你們有法規會的人到場嗎?請馬上說明。對於剛才署長說的,你聽懂了吧?

主席:請環保署法規會郭執行秘書說明。

郭執行秘書子哲:主席、各位委員。空污法第二十八條採許可制,第三十條則有禁用規定,而許可與禁用是兩種不同的法律用語。

劉委員建國:所以署長講錯了?因為雲林縣地方自治條例通過的是禁用,與空污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不相容,畢竟一個講許可,一個講禁用。依照郭執行秘書的說法,既然空污法第三十條採禁用,所以雲林縣地方自治條例所規定的禁用生煤、石油焦,理當適用空污法第三十條,是這樣嗎?

郭執行秘書子哲:第三十條是針對另外的空氣污染物質禁用,如果要分開來規定,代表這兩種觀念並不一致。

劉委員建國:我現在討論的並非空污法第二十八條與第三十條的差別,況且第二十八條是署長提的,因為雲林縣地方自治條例用的是禁用,與空污法第二十八條不相容,需再研究。至於郭執行秘書則講到第三十條,針對環境污染造成重大傷害的污染物採禁用,因此,雲林縣地方自治條例所通過的禁用生煤、石油焦,與署長所講的相容,沒有扞格,我這樣講可以吧?

郭執行秘書子哲:雲林縣通過的自治條例所規範的是生煤、石油焦,而生煤與石油焦在空污法中規定於第二十八條,至於第三十條則針對其他的空氣污染物所做的規範,採禁用,此以相對照,許可與禁用是不同的法律用語。

劉委員建國:雲林縣地方自治條例通過禁用生煤、石油焦,不能延伸到空污法第二十八條?是這樣嗎?

郭執行秘書子哲:是。

劉委員建國:你有沒有講錯?

魏署長國彥:剛才法規會提到空污法第三十條,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或限制國際環保公約管制之易致空氣污染物質及利用該物質製造或填充產品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這裡用的是「得禁止」。至於第二十八條,則是我們授權給地方政府,對個別的廠是不是要給許可證。兩相對照,如果雲林縣要禁止,則涉及第三十條;但第三十條所談的卻是禁止或限制國際環保公約管制……等,有特別點到是哪些物質,而第二十八條講的是,生煤、石油焦,用的是許可。向委員報告,這是兩種不同的法律用語,適用於不同物質。

劉委員建國:我希望署長可以簡單明確地答復,如果地方自治條例通過禁用生煤、石油焦,對環境維護來說是一種向上的提升,署長也支持,對不對?

魏署長國彥:可是這用許可就能完成,不需要禁用,這也是我們答復委員的基本立場與基礎。這是條文的規定,我們必須依法行政。

劉委員建國:地方自治條例三讀通過後,陳處長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表達,樂觀其成。請問樂觀其成的定義為何?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以環保立場來說,我們追求乾淨能源,不過也必須在相關配套措施的配合下,對此我們是樂觀其成。

劉委員建國:相關配套措施之下?這個相關配套措施的範圍與範疇是什麼?依據何者的相關配套措施?依據何法?

陳處長咸亨:能源管理法,也就是整個國家的能源政策相對於……

劉委員建國:環境基本法是不是你們主管?

魏署長國彥:是。

劉委員建國:空污法也是?

魏署長國彥:是。

劉委員建國:環境基本法第三條提到環境保護優先,第七條提到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法規,第二十五條地方政府得訂定較嚴之管制標準,這些都沒問題吧?

魏署長國彥:是。

劉委員建國:因此,從許可變成禁用,就是一個比較嚴的標準,這樣有抵觸到空污法第二十八條及環境基本法規定嗎?

魏署長國彥:不敢說抵觸,但在法律概念上……

劉委員建國:請問署長會不會給予協助與備查?

魏署長國彥:這必須與內政部、經濟部及法規會等一起討論,看看在法律解釋上……

劉委員建國:萬一經濟部反對,你們會聽從經濟部意見?也就是經濟部再霸凌你們一次,你們也沒有意見?還是你覺得這不是霸凌?

魏署長國彥:這是報行政院備查,非環保署說了算,更不是經濟部說了算,必須會同大家一起討論。

劉委員建國:那麼環保署的立場是什麼?

魏署長國彥:空污法第二十八條已經授權地方政府可採許可制處理,不過現在地方政府所通過的是禁用,而許可與禁用在法律上的概念並不相同。

劉委員建國:既然地方政府已經針對生煤、石油焦通過比較嚴謹的規範來禁止使用,以有效降低空氣污染。雖然之前陳處長講樂觀其成,可是一旦向環保署呈報備查時,你們不樂觀其成,這到底是什麼態度?

魏署長國彥:空污法第三十條提到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將委員所提的問題進一步延伸,就環保署來說是否禁止生煤、石油焦,屬於國家能源安全問題。在環境基本法中,永續發展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尤其在一切配套措施都成熟時,當然可以禁用。不過經濟部沈次長也提到,現在石油焦與生煤占全國發電量的百分之四十幾,如果一下子禁用,那麼國家將陷入能源安全危機,所以這是個國家安全問題!環保署強調的是,環境安全很重要,環境品質也很重要,可是一旦涉及國家能源安全問題,就必須整個行政院一起來討論考慮。

劉委員建國:我覺得你好像是環保署經濟部,你講的經濟概念比經濟部次長更鉅細靡遺……

魏署長國彥:像英國就是……

劉委員建國:我覺得你不該這樣!針對能源安全問題,經濟部次長已經講了,所以你毋須再講一次,至於環境安全問題,你倒需要多講幾句。我認為台灣政府的問題出在心態!確實,燃煤發電占了40%,如果想一夕改變,可能無法一步到位。況且當中可能涉及到氣候、中繼站問題,真正完全禁止需要幾年時間。但現在地方議會與地方政府直接立法完全禁用!雲林縣這麼做,未來彰化縣也可以這麼做,其他縣市也都可以這麼做,難道到時候環保署要向這些縣市首長、議會議長及議員說,對不起,我們還是得顧及能源安全問題?署長,到時候請你向這些人這樣說!看你會有什麼樣的美好下場!事情不是這樣的!如果你是行政院長,你講這些話,我或多或少還聽得進去!但你是環保署署長,站在環保署立場,就這件事來說,經濟部早就應該擬定相關配套措施與獎勵計畫,並以替代能源來作因應、處理,結果你們三拖、四拖、五拖、六拖,一拖好幾年!拖到現在地方起了群起效應,開始有地方包圍中央之勢,如果環保署長你的立場還是站在能源安全上,那你何不乾脆以全部的安全問題,而不是只有以能源安全的角度來說服地方議會與地方政府?署長,我覺得你這樣實在有虧職守!這話不是你該說的!這是我善意的提醒。好比你說PM2.5 是中性名詞,不一定代表空氣污染,可是當醫界說這對人體會造成傷害……

魏署長國彥:有關PM2.5,我當天在現場就說會造成心肺血管疾病,至於前面,我只是說PM2.5 是一個度量名詞,是中性的,但這種物質對身體是有影響的,這是那天我全程所講的內容。我不可能說這不是污染物質,對身體健康沒有影響,這是不可能的!

劉委員建國:我時間到了,我知道你答復了。我只是要提醒署長,有時候我們所講的話會被擷取某一段出來,前後文完全沒有放進去。但我還是要說,署長的答復讓我有點心寒,我們固然必須考量能源安全的種種面向,但站在維護環境的立場,依然必須將降低空氣污染列為首要,而採取何措施才能發揮最有效的效果?現在地方政府、地方議會的目標一致,所以身為環境保護最高主管機關首長的態度也必須很明確。

魏署長國彥:我們希望溫減法能在本會期通過,以溫減法為上位法,如此在國家的能源結構上才會有力量去改變。

劉委員建國:我講過,環保署其實已經有一把尚方寶劍──環境基本法,這也是一部上位法。

魏署長國彥:環境基本法的永續發展原則很重要,任何一部法律的通過……

劉委員建國:好了,我的發言時間已經過很久了!

魏署長國彥: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還是這些問題,而這些問題的解決在於決心!當然,這些問題不是一個部門所可以單獨處理的,但是每一個部門都不能推給其他部門,說因為有別人處理所以我不處理!所以這是態度問題。

現在的台灣沒有環保就沒有經濟,過去可以犧牲環保促成經濟,不過這個階段已經過去了!過去犧牲環保促成經濟,導致環境惡化,國民健康惡化,人口結構也惡化,因為連環效果產生低薪、高失業率,產生長期人力不足。以經濟部立場一定會說,怎麼搞成這樣?因為明年開始,15歲到64歲之間的勞動力人口每年減少18萬,在這種趨勢之下,繼續保護勞力密集、資源耗用密集、破壞環境強度大但能源效率低的產業,都將適得其反!畢竟效率低,低薪也會隨之產生,這是必然的!現在應該從環保端來要求提高,逼業者改善機器設備,進行相關的進口替代,促成國內投資。這些為什麼做不到?當然做得到!

台灣何德何能是個沒有天然資源的國家,靠人力付出蓄積到如此高的外匯存底,如今卻不斷外流?台灣是資金外流相當嚴重的國家,像中國,貪污舞弊嚴重,造成其資金外流,但從另一面來看,中國不也嚴重犧牲環保?過去台灣犧牲環保,促進經濟,到今天如果不變成加強環保,帶動經濟的話,那麼台灣經濟將無救!箇中環節,每個部會都必須整合。例如改善機器設備降低污染的錢從哪裡來?不是可以透過融資貸款與技術研發獎勵,讓業者的使用成本得以被取代並降低嗎?如此整個國家的資源就動起來了,錢就不會流出去了!我認為這是一定要做的觀念!如果經濟部都不敢碰,說什麼已經沒有國際競爭力了,如果再提高成本,將會丟掉市場!如此,我認為會加速丟掉市場!這點是很清楚的,因為人力與技術、生產力無法提高,必須依賴其他成本的降低來維持,但到達極限後,終究抵不過人力成本的提高。當其他成本低到最後就剩下有效成本,可是有效成本又很高,加上低薪,所以生產力低,工作意願低,可流動性又是高的!不僅如此,連人力再投資、職員能力的再訓練也是低的,造成台灣經濟的低成長!

台灣經濟沈淪是早在20年前就種下的因,那時有一個行政院長不重視環保,請問是誰?孫運璿!這話沒人敢講,只有我,因為我有證據!當時日本要把石化工業移植到台灣,日本專家跟著來,先找行政院,再找學術界。當時我在文化大學教書,跟那幾個專家一起吃飯,因為文化大學與他們是姊妹校。他說你們國家完了!日本改弦更張固然很痛苦,但以後將會永續發展,而台灣呢?現在都不敢碰,環保標準那麼低,讓這些工業可以進來,理由是我們還吃不飽,沒有能力環保!所以這個專家說台灣完了!那時候的行政院長就是孫運璿!比起其他人,孫運璿算是很好的,但在我心目中,因為聽到那席話,看到那些證據,所以我認為他還不夠好!沒人敢批評他,只有我敢!因為我有證據!在那個節骨眼上,如果能有計畫的管制,縱使不得不放行,卻也同時要求業者所賺的錢要拿來改善環保,提高防污水準,那麼業者就會不斷投資,這樣就會造成市場!

現在台灣進步的產業都先外銷,以前是內銷培養外銷,如今卻是外銷培養內銷,請問外銷如何培養內銷?外銷必須直接面對國際競爭,沒有新興國家可比的時候,外銷培養內銷還能取得一點喘息機會;可一旦新興國家追上來了,外銷市場先被搶走,內銷也就跟著完蛋,這時如何外銷培養內銷?我關心台灣經濟三十幾年了,不管我當市長或當立委,都不放棄對經濟的關心!經濟是要國際化的,是要動態的,是前瞻的,結果現在沈淪了,而且資金還外流得那麼多!究竟資金外流到何種程度?為什麼有那麼多人開超跑?又不是做大事業?真正做大事業的人直接買飛機了,為什麼要開超跑?做大事業的人根本沒時間玩超跑,有時間玩超跑的人根本不是做什麼大事業的人,只因為錢多好玩!這種社會現象、經濟現象與政府連成一氣,所以你們這種不敢進步的心態真的會死的!環保不敢要求,經濟一定繼續完蛋,繼續沈淪!環保要求,經濟有救!這十年來如果加速輔導替代能源,輔導太陽能產業,現在台灣的太陽能技術不是只有世界五強,而是第一強、第二強,甚至會更進步!可是現在都沒用了,因為競爭力沒了,這是政府害的!

我有個朋友是做水泥業的,他說政府如果願意提供融資,讓我取得最新設備的話,耗電方面可以節省35%。所以為什麼讓錢流出去?為什麼不讓錢在台灣轉,讓改善業者的設備?這樣一來,競爭力才能提高!現在民眾來抗爭,所以不能擴廠了。如果技術進步就可以擴廠,因為鄰居不會反對;現在污染嚴重了,所以不能擴廠了!因為不能擴廠,而且以目前這樣的規模來做是划不來的,所以他的第二代乾脆跑到國外去投資或是乾脆到別人的公司上班,因此,台灣經濟沈淪都是在階段性該改弦更張的時候、該重視環保以帶動經濟的時候,就繼續去保護經濟、破壞環保,這是很清楚的,而且是整體動態在轉的,台灣何德何能會有這麼多錢可以流出去呢?如此一來造成了階級性的意識型態,大家認為資方賺太多了,所以才有這麼多錢跑出去,對此,資方的理由是,再鬧下去,可能連22k都沒有,但誰讓他們22k就可以請到人呢?如果是採用重視環保、帶動經濟那一套,可能就要40k才可能請到人,但就算以40k請人,他的工廠照樣還是有國際競爭力,所以現在要救台灣的經濟,相關的思維要整個改過來才行,畢竟接下來帶動的就是觀光產業,台灣美麗寶島、好山好水,但是仍有空污問題,雖然下過雨之後情況還好,但長期不下雨或是颱風不來台灣,則污染的情況會更為嚴重,我們常笑中國有霧霾,其實是五十步笑百步,之前我去香港,發現香港的霧霾比台灣嚴重,為什麼會這樣?因為這是深圳害的,就算香港本身沒有發展什麼工業,反觀台灣若不下雨的話,慢慢累積下來,情況也會很嚴重,而且東部和西部的狀況差很多,請問,那些重視空氣品質的人,敢來台灣觀光嗎?若本身會過敏,可能一來台灣氣喘就發病,則這樣他們會願意來台灣觀光嗎?說不定還提早就回去了,因此,台灣靠的是什麼?要如何救台灣呢?現在我們還算錢很多,因為繼續有外流的情況,但如果有一天連錢都沒有辦法外流時,那整個就慘了。謝謝。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江委員啟臣、呂委員學樟、盧委員秀燕、葉委員津鈴、陳委員明文、賴委員振昌、李委員貴敏、陳委員亭妃、羅委員明才、簡委員東明、徐委員欣瑩、蔣委員乃辛、林委員鴻池、管委員碧玲、李委員桐豪、張委員慶忠、劉委員櫂豪及吳委員秉叡均不在場。

方才林淑芬委員質詢時提到五股地區有某一家從事清除的廠商,讓其排放物和廢水污染了地方的河流一案,請環保署查明清楚之後,針對此一個案向林淑芬委員來做相關的報告。

現在詢答全部結束,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吳委員育仁代):現在繼續開會,處理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解凍案29案。處理解凍案之前,先處理臨時提案第2案。

請外交部條法司國際環境公約科劉科長說明。

劉科長漢清: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利用中午時間回去請示司長,之前也跟環保署做過溝通,針對本案,我們做了文字修正,請問主席是否知道?

主席:你們沒有把修正文字給我啊!

劉科長漢清:抱歉!現在我就內容稍作說明。有關2010年沈前署長寫給UNFCCC秘書長的那封信,目前我們是跟環保署一起來討論,共同研議解密方案以及文件之提供。謝謝。

主席:由於本案提案人田秋堇委員現在不在場,是否請陳節如委員當提案人來共同處理一下?

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有沒有其他提案人?

主席:她是連署人。

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連署人怎麼可以……

主席:本案早上已經處理過,只是要再徵詢一下意見,其實已經有一個結果了,請大家看看可不可以?陳委員當提案人來幫田委員一下,因為她也是很努力的做了一些處理。

利用這個時間,我們先處理剛才宣讀的環保署預算解凍案。

請問各位,對第1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

徐委員,請留步,我們就要處理預算解凍案了。

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主席,我對你剛才的處理很不以為然,如果陳委員是共同提案人的話,我沒有意見,可是你卻當場要她當提案人,然後再把簽名補進去……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我是連署人。

主席:她也是連署人啦!

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不行啊!以前我們是怎麼處理的?現在都是這麼隨性嗎?如果是兩個提案人,那當然可以,可是提案人明明不在場,為了繼續審查,竟然問連署人要不要當提案人!如果這樣,我不參與審查,因為沒有意義,也沒有原則啦!

主席:好吧!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處理臨時提案第2案。

請外交部條法司國際環境公約科劉科長說明。

劉科長漢清: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本案,我們建議文字修正如下:「2012年時任環保署長之沈世宏先生於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中,公開表示曾代表政府寫信給UNFCCC秘書長,表達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的承諾。惟本委員會委員要求出示該份往來文書,環保署卻表示已列為外交密件。本席提案,在審理溫減法,環保署與外交部共同研議解密方案及文件之提供。」謝謝。

主席:請大家先看一下文字修正的部分。

現在先處理預算解凍案。

請問各位,對第1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2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3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4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5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6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案是有關離島垃圾的處理,我主張金門的預算部分仍要繼續凍結,因為廢棄物處理的相關政策並沒有落實,是否請環保署作一說明?

主席:請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蕭總隊長說明。

蕭總隊長清郎:主席、各位委員。這筆預算主要是補助3個離島地區垃圾轉運的費用以及做為堆肥的改善工作。由於目前3個離島地區的垃圾必須轉運來台處理,所以我們補助的就是轉運費用……

陳委員節如:對,但是為人詬病的是,金門酒廠的酒渣……

蕭總隊長清郎:那是事業廢棄物……

陳委員節如:這些酒渣為什麼要運過來?它本來就可以在金門處理做為燃料,現在卻把它運過來,然後再從這邊運燃料油過去,這不是浪費成本嗎?所以針對3個離島的部分,本席主張金門的預算要繼續凍結,因為行政院有通過一個新的離島廢棄物處理政策,但你們沒有落實啊!

蕭總隊長清郎:有關委員提示的離島生質能源中心計畫,我們在執行過程中,跟3個離島縣研究……

陳委員節如:澎湖、連江這兩個部分,我都可以理解,可是金門的部分,這樣做……

蕭總隊長清郎:我們在3個離島地區的作法是一致的,所以對於這部分,懇請委員……

陳委員節如:反正金門很有錢,根本不在乎,所以它的垃圾在本島就可以處理,但它不處理嘛!非得這樣運來運去,那不是增加成本嗎?既然它很有錢,這部分的預算還是繼續凍結好了。

蕭總隊長清郎:報告委員,如果這部分凍結的話,金門的垃圾處理就會出現問題。

陳委員節如:我只是建議凍結500萬,沒有全部凍結啊!

主席:第6案和第7案是同一案……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第7案是誰的提案?

主席:王育敏委員。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我已經解凍了。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對,她是解凍了,而我是建議繼續凍結金門的部分;至於其他部分則可解凍,並沒有完全凍結。

主席:好,第6案保留。

請問各位,對第7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8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9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10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11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12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13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14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15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

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保留。

主席:只有凍結27萬耶!好,第15案保留。

請問各位,對第16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

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保留。

主席:第16案保留。

請問各位,對第17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18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19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

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保留。

主席:第19案保留。

請問各位,對第20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21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22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23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24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25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保留。

主席:第25案保留。

請問各位,對第26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27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28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29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回頭確認一下第6案。剛才陳節如委員是建議繼續凍結500萬,還是保留?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剛才陳委員是說凍結500萬。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就是保留啦!

主席:好,第6案保留。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解凍案29案,現已全部處理完畢,除第6案、第15案、第16案、第19案及第25案保留外,餘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現在繼續處理臨時提案第2案。

報告各位,本案除倒數第二行修正為:「本席提案,在審理溫減法,環保署與外交部共同研議解密方案及文件之提供。」外,其餘文字均照案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接下來進行「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等6案之審查。

請宣讀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各委員提案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法案名稱 溫室氣體減量法

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

法案名稱 溫室氣體減量法

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

法案名稱 溫室氣體減量法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法案名稱 溫室氣體減量法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

法案名稱 氣候變遷調適法

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

法案名稱 溫室氣體管理法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減緩全球氣候變遷,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減緩全球氣候變遷,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減緩全球氣候變遷,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減緩全球氣候變遷,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立法目的)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兼顧促進綠色經濟與產業發展,以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使人民享有健康與安全之生活,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減緩全球氣候變遷,降低溫室氣體排放,促進產業升級,發展綠色經濟,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環境資源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溫室氣體排放源(以下簡稱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氣膠或溫室氣體前驅物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

三、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下簡稱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四、盤查: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之程序。

五、登錄:指事業將經由查驗機構完成查證之排放量登記於指定之資訊平台。

六、事業:指具有排放源之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設有廢棄物處理場(廠)之機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

七、查證:指查驗機構執行事業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稽核之程序。

八、最佳可行技術:指考量能源、經濟及環境之衝擊後,事業所採行經評估已商業化之排放源最少排放量技術。

九、溫室氣體核配量(以下簡稱核配量):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配事業於一定期間內之排放量。

十、排放額度:指事業於一定期間內之容許排放量。

十一、交易:指事業就其排放源之核配量或排放額度進行買賣或交換。

十二、抵換:指事業就其減量措施所產出之減量額度,抵減其排放量或其他事業之排放量。

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系統,對實際或預期的氣候變遷衝擊或其影響的調整,以便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的傷害,或利用其有利的情勢。調適包括預防性及反應性調適、私人和公共調適、自主性與規劃性調適等。

三、溫室氣體排放源(以下簡稱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

四、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下簡稱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五、溫暖化潛勢:在一段期間內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輻射衝擊,相對於相等單位之二氧化碳之係數。

六、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單元或大氣中持續分離後,固定或封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設施或場所。

七、碳匯量: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之數量,扣除於固定或封存於碳匯過程中產生之排放量及一定期間後再排放至大氣之數量後,所得到固定或封存之二氧化碳當量淨值。

八、排放額度:指允許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此額度得取自政府之核配、拍賣、配售、先期專案、抵換專案或交易;一單位之排放額度相當於允許排放一公噸之二氧化碳當量。

九、核配排放額度(以下簡稱核配額):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配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

十、配售排放額度(以下簡稱配售額):中央主管機關有償售予排放源於一定期間內許可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十一、抵換:指排放源以獎勵、先期專案、抵換專案或交易所取得之排放額度,抵銷排放量超出效能標準容許排放額度或核配額部分之作業。

十二、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以下稱抵換專案):指為取得抵換用途之排放額度,其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查驗機構確證,且所有設備、材料、項目及行動均直接與減少排放量或增加碳匯量有關的專案。

十三、先期專案:效能標準實施前,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以排放源減量且優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排放強度方式執行,所提出之抵換專案。

十四、效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主管機關,依排放源別或事業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公告容許排放之二氧化碳當量。

十五、排放源帳戶: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用以登錄排放源之排放量、核配額、拍賣額、配售額或抵換排放額度之帳戶。

十六、盤查: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或碳匯量之作業。

十七、確證:指抵換專案經查驗機構審核,確認抵換專案計畫書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作業。

十八、查證:指排放量數據或溫室氣體減量(含碳匯量)數據,經查驗機構驗證或現場稽核之作業。

十九、登錄:指將經由查驗機構完成查證之排放量、碳匯量、核配量、減量或交易之排放量、拍賣量及配售量等登記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之作業。

二十、最佳可行技術:指考量能源、經濟及環境之衝擊後,排放源所採行經評估已商業化排放量最少之技術。

二十一、交易:指排放額度於國內外之買賣或交換。

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系統,對實際或預期的氣候變遷衝擊或其影響的調整,以便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的傷害,或利用其有利的情勢。調適包括預防性及反應性調適、私人和公共調適、自主性與規劃性調適等。

三、溫室氣體排放源(以下簡稱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

四、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下簡稱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五、溫暖化潛勢:在一段期間內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輻射衝擊,相對於相等單位之二氧化碳之係數。

六、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單元或大氣中持續分離後,固定或封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設施或場所。

七、碳匯量: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之數量,扣除於固定或封存於碳匯過程中產生之排放量及一定期間後再排放至大氣之數量後,所得到固定或封存之二氧化碳當量淨值。

八、排放額度:指允許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此額度得取自政府之核配、拍賣、配售、先期專案、抵換專案或交易;一單位之排放額度相當於允許排放一公噸之二氧化碳當量。

九、核配排放額度(以下簡稱核配額):指中央主管機關核配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

十、配售排放額度(以下簡稱配售額):中央主管機關有償售予排放源於一定期間內許可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十一、抵換:指排放源以獎勵、先期專案、抵換專案或交易所取得之排放額度,抵銷排放量超出核配額部分之作業。

十二、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以下稱抵換專案):指為取得抵換用途之排放額度,其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查驗機構確證,且所有設備、材料、項目及行動均直接與減少排放量或增加碳匯量有關的專案。

十三、先期專案:總量管制實施前,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以排放源減量且優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排放強度方式執行,所提出之抵換專案。

十四、排放強度:指排放源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所排放之二氧化碳當量。

十五、排放源帳戶: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用以登錄排放源之排放量、核配額、拍賣額、配售額或抵換排放額度之帳戶。

十六、盤查: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或碳匯量之作業。

十七、確證:指抵換專案經查驗機構審核,確認抵換專案計畫書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作業。

十八、查證:指排放量數據或溫室氣體減量(含碳匯量)數據,經查驗機構驗證或現場稽核之作業。

十九、登錄:指將經由查驗機構完成查證之排放量、碳匯量、核配量、減量或交易之排放量、拍賣量及配售量等登記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之作業。

二十、碳預算:依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對預算期間內的二氧化碳排放總當量做出總量限制。

二十一、碳洩漏:實施國家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可能導致其他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增加,從而減少受影響國家減量環境的有效性。

二十二、最佳可行技術:指考量能源、經濟及環境之衝擊後,排放源所採行經評估已商業化排放量最少之技術。

二十三、交易:指排放額度於國內外之買賣或交換。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

二、溫室氣體排放源(以下簡稱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氣膠或溫室氣體前驅物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

三、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下簡稱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四、盤查: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之程序。

五、登錄:指事業將經由查驗機構完成查證之排放量登記於指定之資訊平台。

六、事業:指具有排放源之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設有廢棄物處理場(廠)之機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

七、查證:指查驗機構執行事業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稽核之程序。

八、最佳可行技術:指考量能源、經濟及環境之衝擊後,事業所採行經評估已商業化之排放源最少排放量技術。

九、溫室氣體核配量(以下簡稱核配量):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配事業於一定期間內之排放量。

十、排放額度:指事業於一定期間內之容許排放量。

十一、交易:指事業就其排放源之核配量或排放額度進行買賣或交換。

十二、抵換:指事業就其減量措施所產出之減量額度,抵減其排放量或其他事業之排放量。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碳黑:指因石化燃料或生質燃料燃燒不完全產生之黑碳懸浮微粒氣溶膠。

三、氣候變遷:指一定時期內觀測氣候之自然變遷,及人類活動直接或間接改變地球大氣組成之氣候變化。

四、氣候變遷不利影響:指氣候變遷造成自然環境或生物區系之變化,對於自然與管理生態系統之組成、復原力、生產力、社會經濟系統運作,或人類健康福利產生重大有害之影響。

五、氣候系統:指大氣圈、水圈、生物圈與地圈之整體與相互作用。

六、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系統,對實際或預期的氣候變遷衝擊或其影響的調整,以便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的傷害,或利用其有利的情勢。調適包括預防性及反應性調適、私人和公共調適、自主性與規劃性調適等,及適應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不可逆轉的自然環境變化之調適。

七、低碳綠成長:降低石化燃料依存度,加強潔淨能源使用與相關技術研究開發,創造綠能就業機會,兼顧經濟與環境保護之政策方向。

八、溫室氣體排放源(以下簡稱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活動或程序。

九、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下簡稱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十、溫暖化潛勢:在一段期間內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輻射衝擊,相對於相等單位之二氧化碳之係數。

十一、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單元或大氣中持續移除後,固定或封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設施或場所。

十二、碳匯量: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之數量,扣除於固定或封存於碳匯過程中產生之排放量及一定期間後再排放至大氣之數量後,所得到固定或封存之二氧化碳當量淨值。

十三、排放額度:指允許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此額度得取自政府之核配、拍賣、配售、先期專案、抵換專案或交易;一單位之排放額度相當於允許排放一公噸之二氧化碳當量。

十四、核配排放額度(以下簡稱核配額):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配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

十五、配售排放額度(以下簡稱配售額):中央主管機關有償售予排放源於一定期間內許可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十六、抵換:指排放源以獎勵、先期專案、抵換專案或交易所取得之排放額度,抵銷排放量超出效能標準容許排放額度或核配額部份之作業。

十七、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以下稱抵換專案):指為取得抵換用途之排放額度,其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查驗機構確證,且所有設備、材料、項目及行動均直接與減少排放量或增加碳匯量有關的專案。

十八、先期專案:總量管制實施前,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以排放源減量且優於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排放強度方式執行,所提出之抵換專案。

十九、效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主管機關,依排放源別或事業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公告容許排放之二氧化碳當量。

二十、排放源帳戶: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用以登錄排放源之排放量、核配額、拍賣額、配售額或抵換排放額度之帳戶。

二十一、盤查: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或碳匯量之作業。

二十二、確證:指抵換專案經查驗機構審核,確認抵換專案計畫書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作業。

二十三、查證:指排放量數據或溫室氣體減量(含碳匯量)數據,經查驗機構驗證或現場稽核之作業。

二十四、登錄:指將經由查驗機構完成查證之排放量或碳匯量、核配量、減量或交易之排放量、拍賣量及配售量等登記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之作業。

二十五、最佳可行技術:指考量能源、經濟及環境之衝擊後,排放源所採行經評估已商業化排放量最少之技術。

二十六、交易:指排放額度於國內外之買賣或交換。

二十七、排放強度:指排放源別或事業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所排放之二氧化碳當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系統,對實際或預期的氣候變遷衝擊或其影響的調整,以便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的傷害,或利用其有利的情勢。調適包括預防性及反應性調適、私人和公共調適、自主性與規劃性調適等。

三、溫室氣體排放源(以下簡稱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

四、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下簡稱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五、溫暖化潛勢:在一段期間內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輻射衝擊,相對於相等單位之二氧化碳之係數。

六、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單元或大氣中持續分離後,固定或封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設施或場所。

七、碳匯量: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之數量,扣除於固定或封存於碳匯過程中產生之排放量及一定期間後再排放至大氣之數量後,所得到固定或封存之二氧化碳當量淨值。

八、排放額度:指允許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此額度得取自政府之核配、拍賣、配售、先期專案、抵換專案或交易;一單位之排放額度相當於允許排放一公噸之二氧化碳當量。

九、核配排放額度(以下簡稱核配額):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配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

十、配售排放額度(以下簡稱配售額):中央主管機關有償售予排放源於一定期間內許可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十一、抵換:指排放源以獎勵、先期專案、抵換專案或交易所取得之排放額度,抵銷排放量超出效能標準容許排放額度或核配額部份之作業。

十二、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以下稱抵換專案):指為取得抵換用途之排放額度,其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查驗機構確證,且所有設備、材料、項目及行動均直接與減少排放量或增加碳匯量有關的專案。

十三、先期專案:效能標準實施前,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以排放源減量且優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排放強度方式執行,所提出之抵換專案。

十四、效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主管機關,依排放源別或事業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公告容許排放之二氧化碳當量。

十五、排放源帳戶: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用以登錄排放源之排放量、核配額、拍賣額、配售額或抵換排放額度之帳戶。

十六、盤查: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或碳匯量之作業。

十七、確證:指抵換專案經查驗機構審核,確認抵換專案計畫書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作業。

十八、查證:指排放量數據或溫室氣體減量(含碳匯量)數據,經查驗機構驗證或現場稽核之作業。

十九、登錄:指將經由查驗機構完成查證之排放量、碳匯量、核配量、減量或交易之排放量、拍賣量及配售量等登記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之作業。

二十、最佳可行技術:指考量能源、經濟及環境之衝擊後,排放源所採行經評估已商業化排放量最少之技術。

二十一、交易:指排放額度於國內外之買賣或交換。

主席(鄭委員汝芬):請議事人員暫停宣讀討論事項第二案所列各版本條文。

報告各位,剛才處理完畢的討論事項第一案有關預算解凍案29案,除第6案、第15案、第16案及第25案維持保留外,第19案提案人田委員秋堇將之改為主決議。請宣讀。

主決議

我國現有河川系計118條,截至104年4月主管機關已公告中央管河川及部分縣(市)管河川等49條河川水系,諸多河川尚未完成水區劃定及公告水體分類程序。請環保署督導地方政府於三年內加速完成河川水區及水體分類公告,以利後續推動河川總量管制工作,並研議運用河川水質模式,模擬開發案件影響河川水質程度之可行性。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主席:第19案改為主決議並照案通過,預算准予動支。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繼續宣讀討論事項第二案所列各版本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證、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證、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前項調查、查證、輔導及訓練之專責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證、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前項調查、查證、輔導及訓練之專責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證、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前項調查、查證、輔導及訓練之專責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專業諮詢與研究委託)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規劃、執行本法相關事項與政策,得諮詢其認適當或具備相關專業知識與經驗之人士,或委託專責機構辦理與本法相關調查、查證、輔導、訓練與研究事項,並審酌其意見。

前項調查、查證、輔導、訓練與研究之專責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證、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前項調查、查證、輔導及訓練之專責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百分之五十。

前項長期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國際公約、議定書及相關會議決議事項,調整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並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核定之。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中央政府之責任)

中央政府應長期監測溫室氣體濃度變化、全面調查氣候變遷之環境與生態影響,並針對氣候變遷、能源或資源等事項,制定與實施整體性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經濟對策。

中央政府應制定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調適氣候變遷影響之具體政策,並積極採取相關防制措施;且制定各種全國性政策時,皆須全面考量氣候變遷、低碳成長與永續發展之因素。

中央政府應積極支援、協助地方政府之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成長政策,並謀求彼此之共同合作。

中央政府應提供必要資訊、措施或協助,促進企業、民間團體或人民採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氣候變遷調適之作為。

中央政府應積極引進、發展與推廣有助改善氣候變遷影響之科學知識與技術,並加強相關之國際合作與教育宣導。

中央政府應積極配合重要氣候變化國際公約之各種溫室氣體減量或氣候變遷調適政策與目標。

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應秉持減量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社會正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即時因應趨勢,維持企業國際競爭力、國土有效運用及營造舒適環境等面向,制訂氣候變遷策略及方案。

二、積極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建構可創造新的就業機會的綠色經濟體制。

三、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四、強化科學預測及脆弱度評估,採取適當預防措施,避免或減少災害及對維生基礎設施、水資源、土地利用、海岸、能源供給及產業、健康、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等之衝擊。

五、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目標。

六、運用適當財政或金融機制,促進綠色生產、消費活動。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全面性原則)

政府因應氣候變遷之政策與措施應具有全面性,並就下列事項有效整合相關部門之業務與職掌:

一、任何關於溫室氣體排放過程或活動之措施。

二、清除或封存溫室氣體之措施。

三、氣候變遷調適措施。

四、各種社會與經濟情形。

五、其他相關措施與因素。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永續發展原則)

政府具有促進與推廣永續發展之權利與義務,且應根據下列事項,制定保護氣候系統免遭人為改變之政策與措施:

一、我國整體國情。

二、我國經濟發展。

三、我國國家發展計畫。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九條  (促進綠能經濟與產業)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為兼顧綠能發展與經濟成長,應促進下列事項:

一、定期提供行政機關與企業,國內外綠能經濟趨勢相關資訊。

二、擬定促進企業綠化之階段性目標與策略。

三、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

四、綠色產業之培育與協助。

五、國家基礎建設之節能減碳與綠色化方案。

六、擴大綠能工作機會、培訓綠能專業人才,提供相關技術協助與獎勵補助措施。

七、其他促進綠色經濟與產業之相關事項。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

第 五 條  (企業之責任)

企業經營者應配合中央與地方政府制定之氣候變遷對策與低碳成長措施,制定並實施有關經營活動之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措施與作為,加強綠色技術之研究開發與擴大綠色產業之投資與工作機會。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人民之責任)

人民應配合中央與地方政府制定之氣候變遷對策與措施,並於日常生活中積極採取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與綠色消費之措施與作為。

人民應面對氣候變遷問題,積極參與綠色生活相關活動,並認知自己解決能源與資源危機的角色,能為後代子孫建立健康舒適的生活環境。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責任與能力衡平原則)

政府採取氣候變遷相關行動時,應以衡平為基礎,考量自身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及自身能力,為當代與後代人類之利益積極保護氣候系統,並因應氣候變遷及其不利影響。

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政府推動溫室氣體管理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別減量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目標。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並緩解其不利影響。

四、積極加強國際合作,避免為因應氣候變遷議題採取之單邊措施,成為國際貿易上任意不當歧視或變相限制之手段。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預防原則)

政府對於氣候變遷應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並緩解其不利影響。

當存有造成嚴重或不可逆轉損害之威脅時,政府不應以科學上不具完全確定性為由,推遲採取前項相關措施。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成本有效原則)

政府因應氣候變遷之政策與措施,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目標。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國際經濟合作原則)

政府因應氣候變遷之政策與措施應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促進有利且開放之國際經濟體系,以利我國持續性經濟成長與發展。

政府亦應極力避免為因應氣候變遷議題採取之單邊措施,成為國際貿易上任意不當歧視或變相限制之手段。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

第二章  法  例

第三章  主管機關之組織與職權

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行政院應邀集中央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研訂及檢討溫室氣體減量之分工、整合、推動及成果相關事宜。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昇及能源節約。

三、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五、建築管理溫室氣體減量。

六、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七、厚植森林資源及健全森林管理。

八、農業溫室氣體排放減量。

九、溫室氣體減量財稅誘因機制。

十、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

十二、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合作。

十三、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四、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五、其他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行政院應邀集中央有關機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研訂及檢討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分工、整合、推動及成果彙整相關事宜。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昇及能源節約。

三、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七、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八、厚植森林資源及健全森林管理。

九、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十、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

十四、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五、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七、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行政院應邀集中央有關機關、民間團體、產業代表及專家學者,研訂及檢討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分工、整合、推動及成果彙整相關事宜。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昇及能源節約。

三、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七、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八、厚植森林資源及健全森林管理。

九、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十、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

十四、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五、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七、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行政院應邀集中央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研訂及檢討溫室氣體減量之分工、整合、推動及成果相關事宜。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昇及能源節約。

三、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五、建築管理溫室氣體減量。

六、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七、厚植森林資源及健全森林管理。

八、農業溫室氣體排放減量。

九、溫室氣體減量財稅誘因機制。

十、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

十二、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合作。

十三、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四、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五、其他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掌)

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掌如下:

一、掌理我國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成對策之基本方針與策略規畫事項。

二、掌理與整合我國氣候變遷、能源、綠色技術與產業相關法律與制度之評估、制定、修正與實施事項。

三、掌理我國氣候變遷事務之相關國際合作與談判事項。

四、制定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及行動方案,審議、協助與管考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之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與相關政策或措施。

五、掌理我國氣候變遷之預測與科學研究事項。

六、掌理我國氣候變遷之災難預防與調適事項。

七、掌理我國氣候變遷造成環境、生態、生物或水資源之改變,對人民健康產生影響之事項。

八、掌理我國氣候變遷相關財政收支、基金經營管理與溫室氣體排放交易事項。

九、掌理我國氣候變遷相關教育、宣導、訓練與就業之事項。

十、掌理我國綠色經濟、消費、國土規劃、交通與永續發展之事項。

十一、其他氣候變遷、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成長相關之事項。

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行政院應邀集中央有關機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研訂及檢討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分工、協調、整合、推動及成果彙整相關事宜。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昇及能源節約。

三、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七、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八、厚植森林資源及健全森林管理。

九、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十、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

十四、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五、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七、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及參酌國際現況擬訂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方案訂定減量目標及行動計畫,並定期檢討修正;未能達成減量目標者,應提出改善計畫。

前項減量行動計畫之訂修、改善計畫及每年執行減量成果報告,應提報行政院核定。

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及參酌國際現況,擬訂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推動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國家能源、製造、運輸、住商及農業等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推動方案,訂定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其內容包括該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期程及具經濟誘因之措施。

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及參酌國際現況,擬訂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推動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前項推動方案應包括分階段碳預算目標、推動期程、推動策略、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等項目。

國家能源、製造、運輸、住商及農業等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推動方案,訂定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其內容包括該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期程及具經濟誘因之措施。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及參酌國際現況擬訂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方案訂定減量目標及行動計畫,並定期檢討修正;未能達成減量目標者,應提出改善計畫。

前項減量行動計畫之訂修、改善計畫及每年執行減量成果報告,應提報行政院核定。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減量政策與減量目標)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及參酌國際現況擬訂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方案訂定減量目標及行動計畫,並定期檢討修正;未能達成減量目標者,應提出改善計畫。

前項減量行動計畫之訂修、改善計畫及每年執行減量成果報告,應提報行政院核定。

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及參酌國際現況趨勢,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推動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國家能源、製造、運輸、住商及農業等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行動綱領及推動方案,訂定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其內容包括該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期程及具經濟誘因之措施。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之研議,並將調查及調適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氣候變遷衝擊評估、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三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之研議,並將調查及調適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氣候變遷調適衝擊評估、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三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之研議,並將調查及調適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氣候變遷衝擊評估、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三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之研議,並將調查及調適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氣候變遷衝擊評估、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三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溫室氣體清冊與報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調查溫室氣體排放量與變化情形,並將調查結果每年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全國溫室氣體排放量與變化情形,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至少每三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之研議,並將調查及調適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氣候變遷調適衝擊評估、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三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國家能源、產業、運輸及住商政策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及調整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訂定具經濟誘因之政策、措施與預定達成目標及期程,並定期檢討其執行成果。

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產業調整及能源供需,定期檢討修正前條行動方案,且應每年編寫執行排放管制成果報告,未能達成排放管制目標者,應提出改善計畫。

前項行動方案之實施、訂修、改善計畫及排放管制成果報告,應提報行政院核定。

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產業調整及能源供需,定期檢討修正前條行動方案,且應每年編寫執行排放管制成果報告,未能達成排放管制目標者,應提出改善計畫。

前項行動方案之實施、訂修、改善計畫及排放管制成果報告,應提報行政院核定。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國家能源、產業、運輸及住商政策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及調整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訂定具經濟誘因之政策、措施與預定達成目標及期程,並定期檢討其執行成果。

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產業調整及能源供需,定期檢討修正前條行動方案,且應每年編寫執行排放管制成果報告,未能達成排放管制目標者,應提出改善計畫。

前項行動方案之實施、訂修、改善計畫及排放管制成果報告,應提報行政院核定。

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碳預算以五年一階段,其訂定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產業代表組成碳預算諮詢委員會。

各階段之碳預算應依前項之訂定準則,由行政院召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制,經聽證程序後,送立法院核定。

各階段碳預算,除第一階段外,應於預算期間開始前兩年提出。

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各階段碳預算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實際調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碳預算執行狀況,並每年定期向立法院報告。

碳預算之執行,遇下列狀況有調整之必要時,由行政院提出報告具體說明,經立法院同意後調整:

一、有關於氣候變遷之科學知識明顯進步。

二、與氣候變遷相關之科技明顯發展。

三、經濟現況之考量。

四、財政現況之考量。

五、社會現況之考量。

六、能源政策之考量。

七、國際氣候變遷法律或政策有明顯進展。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登錄、查證、自願減量及參與國際合作減量,並得獎勵或補助之。

前項獎勵或補助之對象、申請資格、申請期限、申請文件、審查程序、撤銷、廢止、追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證、登錄、減量及參與國內或國際合作執行抵換專案。

排放源採行自願減量措施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之。

前項獎勵或補助之對象、申請資格、申請期限、申請文件、審查程序、撤銷、廢止、追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證、登錄、減量及參與國內或國際合作執行抵換專案。

排放源採行自願減量措施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之。

前項獎勵或補助之對象、申請資格、申請期限、申請文件、審查程序、撤銷、廢止、追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登錄、查證、自願減量及參與國際合作減量,並得獎勵或補助之。

前項獎勵或補助之對象、申請資格、申請期限、申請文件、審查程序、撤銷、廢止、追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輔導與獎勵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與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證、登錄、減量及參與國內或國際合作執行抵換專案,應提供下列協助:

一、提供必要資訊。

二、提供必要技術輔導。

三、提供其他必要相關協助。

排放源採行自願減量措施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之。

前項獎勵或補助之對象、申請資格、申請期限、申請文件、審查程序、撤銷、廢止、追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證、登錄、減量及參與國內或國際合作執行抵換專案。

排放源採行自願減量措施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之。

前項獎勵或補助之對象、申請資格、申請期限、申請文件、審查程序、撤銷、廢止、追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核定之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方案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行動計畫,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方案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行動方案,訂修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

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方案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行動方案,訂修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核定之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方案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行動計畫,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地方政府之責任)

地方政府應考量地區之自然與社會條件特殊性,依中央政府制定之氣候變遷調適對策,制定並實施地區性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成長對策。

地方政府應制定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調適氣候變遷影響之具體政策,並積極採取相關防制措施。且制定各種地區性政策時,皆須全面考量氣候變遷、低碳成長與永續發展之因素。

地方政府應提供必要資訊、措施或協助,促進地區企業、民間團體或人民採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氣候變遷調適之作為。

地方政府應積極引進、發展與推廣有助改善氣候變遷影響之科學知識與技術,並加強教育宣導。

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方案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行動方案,訂修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文件調閱與請求協助權)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相關事項或政策之需要,得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提供相關資料或報告,或提供必要之協助。

前項被要求之各級政府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建議權)

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對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制定或修正之相關對策,提出建議或意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遵守前項建議或意見;地方主管機關之相關政策或計畫應將其納入考量。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公開資訊與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以適當方式公布與本法相關之必要資訊與報告,作為各級政府、企業、民間團體與人民採取溫室氣體減量或氣候變遷調適措施之參考依據。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定期報告義務)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就本法之執行情形,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建議。

改進建議涉及現行法律之修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說明修正方針與理由。

前二項績效報告、改進建議,應以適當方法主動公告之並送立法院備查。

各級政府每年應向其民意機關報告本法之執行情形。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章 減量對策

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三章 減量對策

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

第三章 減量對策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三章 減量對策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

第五章 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策略

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

第三章 減量對策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事業具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者,應每年進行排放量盤查,並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平台登錄其排放量;其登錄資料,應經查驗機構完成查證。

前項查驗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許可之認證機構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本法所定查證事宜。

前二項事業排放源之盤查、登錄之範疇、內容、頻率、查證方式、認證、查驗機構之資格條件、許可程序、管理、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具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者,應每年進行排放量盤查,其排放量清冊及相關資料應經查驗機構查證,並應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其開立之排放源帳戶。

前項公告之排放源,應於總量管制實施日起前一年取得排放許可;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取得或變更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排放許可,並依許可條件操作、監測、紀錄及申報其排放量。

第一項查驗機構須為國際認可之查驗機構或其在國內開設之分支機構,並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認證機構申請認證並取得許可後,始得辦理本法所定確證及查證事宜。查驗機構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查證人員之資格、訓練、取得合格證書、撤銷、廢止;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停止委託認證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排放源之盤查、登錄內容、頻率、查證方式、帳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監測、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具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者,應每年進行排放量盤查,其排放量清冊及相關資料應每三年經查驗機構查證,並應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其開立之排放源帳戶。

前項公告之排放源,應於總量管制實施日前一年取得排放許可;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取得或變更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排放許可,並依許可內容進行盤查、申報、登錄、紀錄其排放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一項查驗機構須為國際認可之查驗機構或其在國內開設之分支機構,並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認證機構申請認證並取得許可後,始得辦理本法所定確證及查證事宜。查驗機構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查證人員之資格、訓練、取得合格證書、撤銷、廢止;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停止委託認證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排放源之盤查、登錄內容、頻率、查證方式、帳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盤查、申報、登錄、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事業具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者,應每年進行排放量盤查,並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平台登錄其排放量;其登錄資料,應經查驗機構完成查證。

前項查驗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許可之認證機構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本法所定查證事宜。

前二項事業排放源之盤查、登錄之範疇、內容、頻率、查證方式、認證、查驗機構之資格條件、許可程序、管理、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  (排放源之盤查與查證)

具有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者,應每年進行排放量盤查,其排放量清冊及相關資料應定期經查驗機構查證,並應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其開立之排放源帳戶。排放源強制盤查與登錄應於本法實施後一年內完成。

前項公告之排放源,應於總量管制實施日前一年取得排放許可;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取得或變更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排放許可,並依許可條件操作、監測、紀錄及申報其排放量。

第一項查驗機構須為國際認可之查驗機構或其在國內開設之分支機構,並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認證機構申請認證並取得許可後,始得辦理本法所定確證及查證事宜。查驗機構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查證人員之資格、訓練、取得合格證書、撤銷、廢止;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停止委託認證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排放源之盤查、登錄內容、頻率、查證方式、帳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監測、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具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者,應每年進行排放量盤查,其排放量清冊及相關資料應經查驗機構查證,並應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其開立之排放源帳戶。

前項公告之排放源,應於總量管制實施日起前一年取得排放許可;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取得或變更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排放許可,並依許可條件操作、監測、紀錄及申報其排放量。

第一項查驗機構須為國際認可之查驗機構或其在國內開設之分支機構,並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認證機構申請認證並取得許可後,始得辦理本法所定確證及查證事宜。查驗機構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查證人員之資格、訓練、取得合格證書、撤銷、廢止;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停止委託認證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排放源之盤查、登錄內容、頻率、查證方式、帳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監測、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事業具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其操作或溫室氣體排放狀況,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經指定公告應連線者,其監測設施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與主管機關連線。

前項以外之溫室氣體排放源,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指定公告其應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驗測定。

第二項檢測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許可之認證機構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本法所定檢測事宜。

前二項監測或檢驗測定結果,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監測或檢驗測定結果之紀錄、申報、保存、連線作業規範、完成設置或連線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事業具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者,其排放之溫室氣體年平均排放量,應符合溫室氣體效能標準。

前項效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新設或既設排放源別、業別、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產出或單位消耗之溫室氣體年平均排放量定之。

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符合溫室氣體排放效能標準(以下簡稱效能標準)。但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管制者,不在此限。

排放源未能符合效能標準,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間之實際排放量,超過效能標準所容許排放額度之數量(以下稱超額量),排放源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移轉期限日前,以執行先期專案、抵換專案、交易或其他方式,取得排放額度,登錄於其帳戶,以供扣減,抵換其超額量。

第一項效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新設或既設、排放源別、事業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產出或單位消耗之年平均排放量或作業方式定之。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八條  (排放源效能標準)

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符合溫室氣體排放效能標準(以下簡稱效能標準)。但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管制者,不在此限。前項效能標準應於本法實施後三年內公告實施。

排放源未能符合效能標準,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間之實際排放量,超過效能標準所容許排放額度之數量(以下稱超額量),排放源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移轉期限日前,以執行先期專案、抵換專案、交易或其他方式,取得排放額度,登錄於其帳戶,以供扣減,抵換其超額量。

第一項效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新設或既設、排放源別、事業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產出或單位消耗之年平均排放量或作業方式定之。

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符合溫室氣體排放效能標準(以下簡稱效能標準)。但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管制者,不在此限。

排放源未能符合效能標準,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間之實際排放量,超過效能標準所容許排放額度之數量(以下稱超額量),排放源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移轉期限日前,以執行先期專案、抵換專案、交易或其他方式,取得排放額度,登錄於其帳戶,以供扣減,抵換其超額量。

第一項效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新設或既設、排放源別、事業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產出或單位消耗之年平均排放量或作業方式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議定書及相關會議之決議事項,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之情形,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

前項所定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應於實施溫室氣體排放盤查、登錄、查證制度與建立排放量核配及交易制度之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行政院核定,分期公告實施之。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應分階段訂定減量目標,並將應削減溫室氣體排放量分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削減計畫執行削減,並定期檢討其執行成果。

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參考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議定書及相關會議之決議事項,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之情形,實施國家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以下簡稱總量管制)。

前項總量管制,應於實施排放量盤查、查證、登錄制度,並建立核配額、抵換、拍賣、配售與交易制度之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之。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實施總量管制,應分階段訂定減量目標,並將各階段減量後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所對應之總排放額度分配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所轄部門減量計畫,將各階段所分配之部門排放額度,再核配予部門所轄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各排放源,要求排放源執行減量,並每年檢討其執行成果。

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前項分配時,得視情況需要並參酌國際作法,保留所分配排放額度之一定比例,併同以拍賣或配售方式釋出,拍賣或配售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主管機關定之。

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參考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議定書及相關會議之決議事項,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實施國家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以下簡稱總量管制)。

前項總量管制,應於實施排放量盤查、查證、登錄制度,並建立核配額、抵換、拍賣、配售與交易制度之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情況需要並參酌國際作法,保留所核配排放額度之一定比例,併同以拍賣或配售方式釋出,拍賣或配售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主管機關定之。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議定書及相關會議之決議事項,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之情形,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

前項所定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應於實施溫室氣體排放盤查、登錄、查證制度與建立排放量核配及交易制度之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行政院核定,分期公告實施之。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應分階段訂定減量目標,並將應削減溫室氣體排放量分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削減計畫執行削減,並定期檢討其執行成果。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溫室氣體總量管制)

中央主管機關得參考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議定書及相關會議之決議事項,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之情形,實施國家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以下簡稱總量管制)。

前項總量管制,應於實施排放量盤查、查證、登錄制度,並建立核配額、抵換、拍賣、配售與交易制度之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主管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之,惟總量管制需於本法實施後五年內實施。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實施總量管制,應分階段訂定減量目標,並將各階段減量後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所對應之總排放額度分配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所轄部門減量計畫,將各階段所分配之部門排放額度,再核配予部門所轄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各排放源,要求排放源執行減量,並每年檢討其執行成果。

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前項分配時,得視情況需要並參酌國際作法,保留所分配排放額度之一定比例,併同以拍賣或配售方式釋出,保留、拍賣或配售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主管機關定之。

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考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議定書及相關會議之決議事項,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之情形,實施國家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以下簡稱總量管制)。

前項總量管制,應於實施排放量盤查、查證、登錄制度,並建立核配額、抵換、拍賣、配售與交易制度之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之。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實施總量管制,應分階段訂定減量目標,並將各階段減量後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所對應之總排放額度分配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所轄部門減量計畫,將各階段所分配之部門排放額度,再核配予部門所轄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各排放源,要求排放源執行減量,並每年檢討其執行成果。

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前項分配時,得視情況需要並參酌國際作法,保留所分配排放額度之一定比例,併同以拍賣或配售方式釋出,拍賣或配售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主管機關定之。

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溫室氣體減量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依前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二、依第十六條收取之手續費。

三、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其他。

前項基金專供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關於各級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二、關於排放源檢查事項。

三、關於補助及獎勵排放源辦理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工作事項。

四、關於指定資訊平台建立、拍賣、配售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

五、執行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管制相關工作所需之聘僱事項。

六、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七、關於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八、關於涉及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

九、其他有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研究事項。

前項基金,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監督運作,其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溫室氣體減量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依前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二、依第十七條收取之手續費。

三、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其他。

前項基金專供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關於各級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二、關於排放源檢查事項。

三、關於補助及獎勵排放源辦理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工作事項。

四、關於指定資訊平台建立、拍賣、配售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

五、執行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管制相關工作所需之聘僱事項。

六、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七、關於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八、關於涉及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

九、其他有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研究事項。

前項基金,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監督運作,其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溫室氣體減量基金,基金來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專供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關於各級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二、關於排放源檢查事項。

三、關於補助及獎勵排放源辦理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工作事項。

四、關於指定資訊平台建立、拍賣、配售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

五、執行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管制相關工作所需之聘僱事項。

六、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七、關於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八、關於涉及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

九、其他有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研究事項。

前項基金,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監督運作,其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七條  (氣候變遷調適基金來源)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氣候變遷調適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依第二十九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二、依第三十一條收取之手續費。

三、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其他。

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依前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二、依第十八條收取之手續費。

三、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一定比例之撥款。

五、石油基金、能源發展基金、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一定比例之撥款。

六、受贈之收入。

七、其他之收入。

前項基金專供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關於各級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二、關於排放源檢查事項。

三、關於輔導、補助及獎勵排放源辦理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工作事項。

四、關於指定資訊平台建立、拍賣、配售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

五、執行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管制相關工作所需之聘僱事項。

六、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

七、關於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與獎助事項。

八、關於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

九、其他有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研究事項。

前項基金,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監督運作,其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  (氣候變遷調適基金用途)

前條基金專供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關於各級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

二、關於排放源檢查事項。

三、關於補助及獎勵排放源辦理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工作事項。

四、關於指定資訊平台建立、拍賣、配售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

五、執行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管制相關工作所需之聘僱事項。

六、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七、關於氣候變遷調適、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宣導。

八、關於涉及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

九、協助受氣候變遷因素影響弱勢族群之社會救助、災害防救援助與其他特殊保護措施。

十、其他有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研究事項。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九條  (氣候變遷調適基金之收支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氣候變遷調適基金管理委員會監督運作,該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分階段將其獲配之排放量,核配其公告排放源之所屬事業,並得保留部分排放量核配依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公告一定規模新設或變更排放源之事業,且命其採用最佳可行技術。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其獲配排放量之核配結果,送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所定事業排放源排放量之核配方式、核配條件、核配程序、核配量之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徐委員少萍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其獲配之排放額度,依部門減量計畫核配其管轄之排放源時,得保留部分排放額度核配一定規模以上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並命其採用最佳可行技術。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其核配結果,提送中央主管機關,並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平台。

排放源關廠、歇業或解散時,其核配額不得轉讓,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回。排放源停工或停業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管控其核配額,必要時得收回之。

第一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配排放源排放額度之核配方式、核配條件、核配程序、核配額之撤銷、廢止、排放額度之保留、一定規模之認定、應採用之最佳可行技術及第三項排放源停工或停業之認定、復工或復業之申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田委員秋堇等27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公告實施總量管制,應分階段訂定減量目標,考量避免碳洩漏對產業競爭影響的原則下,並將各階段減量後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所對應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各排放源排放額度,核配至各排放源。

中央主管機關得保留部分排放額度核配一定規模以上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並命其採用最佳可行技術。

排放源關廠、歇業或解散時,其核配額不得轉讓,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收回。排放源停工或停業時,中央主管機關應管控其核配額,必要時得收回之。

第一項排放源排放額度之核配方式、核配條件、核配程序、核配額之撤銷、廢止、排放額度之保留、第二項一定規模之認定、應採用之最佳可行技術及前項排放源停工或停業之認定、復工或復業之申請、碳洩漏對產業競爭影響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陳委員根德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分階段將其獲配之排放量,核配其公告排放源之所屬事業,並得保留部分排放量核配依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公告一定規模新設或變更排放源之事業,且命其採用最佳可行技術。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其獲配排放量之核配結果,送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所定事業排放源排放量之核配方式、核配條件、核配程序、核配量之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鄭委員汝芬等19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條  (部門別減量計畫核配排放額度)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其獲配之排放額度,依部門減量計畫核配其管轄之排放源時,得保留部分排放額度核配一定規模以上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並命其採用最佳可行技術。

前項核配之排放額度,將於我國總量管制後二年後,不再採取無償核配許可之原則,逐年調高需以拍賣方式購得排放許可之比例。各部門採拍賣制取得排放許可之比例與實施期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其核配結果,提送中央主管機關,並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平台。

排放源關廠、歇業或解散時,其核配額不得轉讓,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回。排放源停工或停業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管控其核配額,必要時得收回之。

第一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配排放源排放額度之核配方式、核配條件、核配程序、核配額之撤銷、廢止、排放額度之保留、一定規模之認定、應採用之最佳可行技術及第三項排放源停工或停業之認定、復工或復業之申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邱委員文彥等30人提案:

第十六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其獲配之排放額度,依部門減量計畫核配其管轄之排放源時,得保留部分排放額度核配一定規模以上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並命其採用最佳可行技術。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其核配結果,提送中央主管機關,並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平台。

排放源關廠、歇業或解散時,其核配額不得轉讓,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回。排放源停工或停業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管控其核配額,必要時得收回之。

第一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配排放源排放額度之核配方式、核配條件、核配程序、核配額之撤銷、廢止、排放額度之保留、一定規模之認定、應採用之最佳可行技術及第三項排放源停工或停業之認定、復工或復業之申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本日會議到此結束,5月20日(星期三)上午9時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7時15分)